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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清朝通典三十九

皇朝通典卷三十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87–291 段

顺治年间定江南陕西湖广分省添设,与布政使同。初直隶不设臬司,以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吏衔,通永天津道俱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道俱兼山西按察使衔。康熙八年增设直隶巡道一人,总理刑名。三十八年省井陉道,雍正二年改直隶巡道为按察使。按察使司经厯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西福建浙江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各一人,职掌与布政司属同。知事江西一人,掌勘察刑名。照磨安徽福建浙江湖南甘肃广东贵州各一人,职掌与布政司属同。司狱道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掌管理系囚【经历等官员额俱康熙六年定直隶员额,雍正二年定知事初设江西福建山西广东广西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福建山西广东广西各一人。照磨每省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山东河南江西广西云南江苏陕西山西湖北四川各一人。又初置有各省检校后供省】各道【初制参政道从三品,副使道正四品,参议道从四品,佥事道正五品。乾隆十八年省去兼衔,俱改为正四品】直隶口北道,霸昌道,通永道,天津道,清河道,大名道,热河道,各一人。山东督粮道,济东泰武营道,登莱青道,兖沂曹道,各一人。山西冀宁道,河东道,雁平道,归绥道,各一人。河南开归陈许道,粮盐道,南汝光道,河北道,河陕汝道,各一人。江南江安粮储道,苏松粮储道,常镇通道,松太道,盐巡道,凤庐道,宁池太广道,各一人。浙江督粮道,盐法道,宁绍台道,温处道,杭嘉湖道,金衢严道,各一人。江西督粮道,盐法道,广饶九南道

译省时增设,与布政使相同。最初直隶不设按察使司,由大名巡道兼任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道都兼任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道都兼任山西按察使衔。康熙八年增设直隶巡道一人,总管刑名事务。三十八年裁去井陉道,雍正二年将直隶巡道改为按察使。按察使司经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西、福建、浙江、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各一人,职掌与布政司经历相同。知事:江西一人,负责查勘刑名案件。照磨:安徽、福建、浙江、湖南、甘肃、广东、贵州各一人,职掌与布政司照磨相同。司狱: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负责管理囚犯【经历等官职员额都是康熙六年定的,直隶的员额是雍正二年定的。知事最初设江西、福建、山西、广东、广西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去福建、山西、广东、广西各一人。照磨每省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去山东、河南、江西、广西、云南、江苏、陕西、山西、湖北、四川各一人。此外最初还设有各省检校,后来都被裁去】。各道【最初制度:参政道为从三品,副使道为正四品,参议道为从四品,佥事道为正五品。乾隆十八年裁去这些兼衔,都改为正四品】:直隶口北道、霸昌道、通永道、天津道、清河道、大名道、热河道各一人。山东督粮道、济东泰武营道、登莱青道、兖沂曹道各一人。山西冀宁道、河东道、雁平道、归绥道各一人。河南开归陈许道、粮盐道、南汝光道、河北道、河陕汝道各一人。江南江安粮储道、苏松粮储道、常镇通道、松太道、盐巡道、凤庐道、宁池太广道各一人。浙江督粮道、盐法道、宁绍台道、温处道、杭嘉湖道、金衢严道各一人。江西督粮道、盐法道、广饶九南道……

,吉金赣宁道,各一人。福建督粮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盐法道,荆宜施道,安襄郧道,武汉黄德道,各一人。湖南粮储道,盐法长宝道,衡永郴桂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各一人。陕西督粮道,盐法道,潼商道,汉兴道,延榆绥道,各一人。甘肃甘凉道,平庆道,巩秦阶道,兰州道,宁夏道,西宁道,安肃道,镇迪道,各一人。四川盐茶马道,松茂道,川东道,建昌道,永宁道,川北道,各一人。广东督粮道,惠潮嘉道,肇罗道,雷琼道,南韶连道,高廉道,各一人。广西苍梧道,左江道,右江道,各一人。云南粮储道,盐法道,迤西道,迤东道,迤南道,各一人。贵州督粮道,贵西道,古州道,各一人。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国初设布政司左右参政、参议,曰守道;设按察使副使、佥事,曰巡道。有通辖全省者,有分辖三四府州者,各以职事设立于要地。后因时裁设,衔额无定,均视其升补之本职为差。如由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由郎中、员外、主事、同知补授者为佥事,道守巡皆同。乾隆十八年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为守巡各道。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江苏二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库仓大使掌各道之库藏、仓庾,皆因所掌之事先后设定员额。

译吉金赣宁道,各设一人。福建督粮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各设一人。湖北督粮道、盐法道、荆宜施道、安襄郧道、武汉黄德道,各设一人。湖南粮储道、盐法长宝道、衡永郴桂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各设一人。陕西督粮道、盐法道、潼商道、汉兴道、延榆绥道,各设一人。甘肃甘凉道、平庆道、巩秦阶道、兰州道、宁夏道、西宁道、安肃道、镇迪道,各设一人。四川盐茶马道、松茂道、川东道、建昌道、永宁道、川北道,各设一人。广东督粮道、惠潮嘉道、肇罗道、雷琼道、南韶连道、高廉道,各设一人。广西苍梧道、左江道、右江道,各设一人。云南粮储道、盐法道、迤西道、迤东道、迤南道,各设一人。贵州督粮道、贵西道、古州道,各设一人。分守道、分巡道以及粮储道、盐法道,有的兼管兵备,有的兼管河务,有的兼管水利,有的兼管学政,有的兼管茶马、屯田,有的以粮道、盐道兼理分巡的事务,都掌管辅佐布政使、按察使,考核官吏,督课农桑,选拔贤能,整饬风俗,检阅军备,巩固边防,以此表率所辖属员,并考察其政绩。国初设布政司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称为守道;设按察使副使、佥事,称为巡道。有的通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个府州,各按职责设置在要害之地。后来随时增裁设置,官衔品级没有定制,都视其升迁补授的本职而有所差别。凡是由京堂等官补授的称为参政道,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的称为副使道,由科道官补授的称为参议道,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的称为佥事道,守道、巡道都是如此。乾隆十八年,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定名为守道、巡道各道。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设一人,江苏设二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设一人。库大使、仓大使掌管各道的库藏、仓庾,都是按照所掌管事务的先后而设定员额。

△府州【知府 直隶州知州 各府同知 通判 经历 知事 照磨 司狱 宣课司大使引 税课司大使 仓大使 检校 库大使 茶批验所大使 长官司吏目 各直隶州州同 州判 吏目 巡检 驿丞 闸官 税课司大使】

  各府知府奉天府一人直隶山东福建湖北广东各十人陕西七人江苏安徽各八人山西河南甘肃湖南各九人浙江广西四川各十一人江西贵州各十三人云南十四人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其赋役听其狱讼以教养万民凡阖府属吏皆总领而稽核之国初定制每府设知府一人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康熙二年陕西分省三年湖广分省各以其府分隶之嗣后各府互有建置裁并员额亦因之增减焉又初制知府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 同知直隶二十四人江苏二十三人浙江十五人安徽贵州各七人山东十二人陕西六人山西江西各十一人河南甘肃广西各八人福建湖北广东四川各十人湖南九人云南十三人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诸事 通判奉天府一人直隶安徽湖北各八人江苏十六人山东河南各十一人山西浙江江西湖南各十人陕西三人甘肃广西云南贵州各六人福建广东各七人四川九人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理事诸务均各量地置员以佐知府之政治其有兼理民事直隶于各省者其职如各府各直隶州之制而品级则同国初每府设同知通判或一二人或三四人不等嗣后酌量繁简因时裁设又各府旧设推官专掌谳狱之事康熙六年裁 各府经历直隶湖北湖南广西各十人江苏六人安徽河南广东各八人山东山西甘肃福建各九人陕西四人浙江云南各十一人江西四川贵州各十一人 各府知事江苏三人浙江一人广西二人云南五人 各府照磨江苏五人安徽河南各一人陕西浙江各四人甘肃贵州各二人江西十二人四川十人掌受发文移磨勘卷宗 各府司狱直隶四人江苏安徽河南陕西四川贵州各一人山东十人,山西、广西各三人,浙江、湖北各六人,福建、广东各八人,湖南二人,云南五人,掌察理系囚。各府宣课司大使,江苏三人。各府税课司大使,浙江四人,广东一人。各府仓大使,直隶二人,山西、陕西各一人。各府检校,江苏三人。各府库大使,山西一人。各府茶引批验所大使,江苏一人。各府长官司吏目,贵州三人,各守其职,以分理府属之事。各直隶州知州,直隶甘肃各六人,江苏、广东各三人,安徽、陕西各五人,山东、福建各二人,山西十人,四川九人,河南、湖南、云南各四人,江西、广西各一人,掌直隶州一州之政令,其规制与知府同,惟无倚郭县,其所治州即以知州行知县之事。国初各直隶州俱置知州一人,嗣后或以府改设析置,或以府属州升,或省并入各府,其员额亦因之增减焉。

译△府州【知府 直隶州知州 各府同知 通判 经历 知事 照磨 司狱 宣课司大使 税课司大使 仓大使 检校 库大使 茶引批验所大使 长官司吏目 各直隶州州同 州判 吏目 巡检 驿丞 闸官 税课司大使】

各府知府:奉天府一人,直隶、山东、福建、湖北、广东各十人,陕西七人,江苏、安徽各八人,山西、河南、甘肃、湖南各九人,浙江、广西、四川各十一人,江西、贵州各十三人,云南十四人。掌管一府的政务,统辖所属各县,宣扬教化,治理民风,平均赋税徭役,审理诉讼,以此教养万民。凡是全府的属吏,都由知府总领并加以考核。国初定制,每府设知府一人,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康熙二年陕西分省,三年湖广分省,各府都按分省情况隶属于新省。此后各府陆续有所建置裁并,员额也随之增减。又,起初制度中知府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

同知:直隶二十四人,江苏二十三人,浙江十五人,安徽、贵州各七人,山东十二人,陕西六人,山西、江西各十一人,河南、甘肃、广西各八人,福建、湖北、广东、四川各十人,湖南九人,云南十三人。分别掌管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等事务。

通判:奉天府一人,直隶、安徽、湖北各八人,江苏十六人,山东、河南各十一人,山西、浙江、江西、湖南各十人,陕西三人,甘肃、广西、云南、贵州各六人,福建、广东各七人,四川九人。分别掌管粮运、督捕、水利、理事等事务,都各自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官员,以辅助知府处理政务。其中有兼理民事而直接隶属于各省的,职责与各府、各直隶州的制度相同,但品级相同。国初每府设同知、通判,有的一二人,有的三四人,数目不等,此后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裁减增设。又,各府原设有推官,专门掌管审理案件之事,康熙六年裁撤。

各府经历:直隶、湖北、湖南、广西各十人,江苏六人,安徽、河南、广东各八人,山东、山西、甘肃、福建各九人,陕西四人,浙江、云南各十一人,江西、四川、贵州各十一人(原文如此)。

各府知事:江苏三人,浙江一人,广西二人,云南五人。

各府照磨:江苏五人,安徽、河南各一人,陕西、浙江各四人,甘肃、贵州各二人,江西十二人,四川十人。掌管收发公文、核查案卷。

各府司狱:直隶四人,江苏、安徽、河南、陕西、四川、贵州各一人,山东十人,山西、广西各三人,浙江、湖北各六人,福建、广东各八人,湖南二人,云南五人,掌管查核在押囚犯之事。

各府宣课司大使:江苏三人。各府税课司大使:浙江四人,广东一人。各府仓大使:直隶二人,山西、陕西各一人。各府检校:江苏三人。各府库大使:山西一人。各府茶引批验所大使:江苏一人。各府长官司吏目:贵州三人。各自恪守其职,分别管理府属事务。

各直隶州知州:直隶、甘肃各六人,江苏、广东各三人,安徽、陕西各五人,山东、福建各二人,山西十人,四川九人,河南、湖南、云南各四人,江西、

各直隶州同,直隶安徽、四川各三人,江苏、山东、陕西、甘肃、福建各一人,河南、广东各一人。州判,直隶五人,江苏、安徽、山东、陕西、广东、广西各二人,山西、湖南各四人,河南、甘肃各三人,江西、云南各一人,四川七人,所掌如府同知、通判之职,以贰各州而佐其政治,其员额因事之繁简,并随各州升改之制而建置焉。各直隶州吏目,直隶六人,江苏、广东各三人,安徽、陕西、甘肃各五人,山东、广西各二人,山西、四川各九人,江西一人,湖南、云南各四人,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簿籍。各直隶州巡检,直隶山东、甘肃、江西、广西各一人,江苏七人,安徽、山西、广东、四川各五人,福建二人,湖南、云南各三人。各直隶州驿丞,直隶山西、四川各一人。各直隶州闸官,山东八人。税课司大使,江苏、山东各一人,各掌其职,与各县所属同,员额随州建置复因地裁减,如今制焉。

△州县【知州,知县,各州州同,州判,吏目,巡检,驿丞,库大使,闸官,各县县丞,主簿,巡检,典史,驿丞,闸官,税课大使,河泊所官,仓官】

知州:顺天府五人,奉天府四人,直隶十二人,江苏、安徽、湖南各三人,山东九人,山西、陕西各五人,河南六人,甘肃、湖北、广东各七人,浙江、江西各一人,广西二十六人,四川十一人,云南二十七人,贵州四人。掌一州之政治,以县之地大而事繁者升而置之,所统辖一如县制。国初每州置知州一人,嗣后随地制宜,或由特设,或由县升,或以属州升为直隶州,其员额亦因时而增减焉。州同:顺天府一人,江苏、安徽各三人,山东六人,河南、甘肃、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各一人,陕西、贵州各二人,湖北四人,广西十人。州判:顺天府三人,直隶七人,江苏、甘肃、湖南、四川各二人,山东、河南、广西各五人,陕西、浙江、江西各一人,湖北、广东、云南各四人,贵州三人。分掌各州粮、马、巡捕之事。州吏目:顺天府五人,奉天府四人,直隶十三人,江苏、安徽、湖南各三人,山东九人,山西、陕西各五人,河南六人,甘肃七人,浙江、江西各一人,湖北、广东各七人,广西二十一人,四川十一人,云南二十七人,贵州十四人。掌辅理各州之刑禁。各州巡检:顺天府一人,奉天府一人,直隶、四川各五人,江苏、广西、云南各七人,安徽六人,山东四人,山西、江西各二人,河南、浙江各一人,湖北、广东各十三人,湖南、贵州各三人。各州驿丞:顺天府一人,河南、陕西、贵州各一人,四川一人。各州库大使:顺天府一人。各州闸官:顺天府一人,江苏二人,山东三人。

译广西各一人。掌管直隶州一州的政令,其规制与知府相同,只是没有附郭的县,所治理的州直接由知州行使知县的职责。国初各直隶州都设知州一人,此后有的由府改设析置,有的由府属州升为直隶州,有的省并入各府,其员额也随之增减。

各直隶州州同:直隶、安徽、四川各三人,江苏、山东、陕西、甘肃、福建各一人,河南、广东各一人。

州判:直隶五人,江苏、安徽、山东、陕西、广东、广西各二人,山西、湖南各四人,河南、甘肃各三人,江西、云南各一人,四川七人。所掌职责如同府同知、通判,作为各州的副手辅助其政务,其员额根据事务繁简,并随各州升改的制度而增减设置。

各直隶州吏目:直隶六人,江苏、广东各三人,安徽、陕西、甘肃各五人,山东、广西各二人,山西、四川各九人,江西一人,湖南、云南各四人。掌管禁止奸邪不法之事,看管监狱囚犯,掌管簿籍。

各直隶州巡检:直隶、山东、甘肃、江西、广西各一人,江苏七人,安徽、山西、广东、四川各五人,福建二人,湖南、云南各三人。各直隶州驿丞:直隶、山西、四川各一人。各直隶州闸官:山东八人。税课司大使:江苏、山东各一人。以上各官各自掌管其职责,与各县所属相同,员额随州的建置而设,又根据当地情况裁减,形成如今的定制。

△州县【知州,知县,各州州同,州判,吏目,巡检,驿丞,库大使,闸官,各县县丞,主簿,巡检,典史,驿丞,闸官,税课大使,河泊所官,仓官】

知州:顺天府五人,奉天府四人,直隶十二人,江苏、安徽、湖南各三人,山东九人,山西、陕西各五人,河南六人,甘肃、湖北、广东各七人,浙江、江西各一人,广西二十六人,四川十一人,云南二十七人,贵州四人。掌管一州的政务,凡是地域广大、事务繁多的县,就升格设置州,所统辖的范围与县制相同。国初每州设知州一人,此后因地制宜,有的特设,有的由县升格,有的由属州升为直隶州,其员额也随时增减。

州同:顺天府一人,江苏、安徽各三人,山东六人,河南、甘肃、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各一人,陕西、贵州各二人,湖北四人,广西十人。

州判:顺天府三人,直隶七人,江苏、甘肃、湖南、四川各二人,山东、河南、广西各五人,陕西、浙江、江西各一人,湖北、广东、云南各四人,贵州三人。分别掌管各州粮饷、马政、巡捕等事务。

州吏目:顺天府五人,奉天府四人,直隶十三人,江苏、安徽、湖南各三人,山东九人,山西、陕西各五人,河南六人,甘肃七人,浙江、江西各一人,湖北、广东各七人,广西二十一人,四川十一人,云南二十七人,贵州十四人。掌管辅助各州处理刑罚禁令之事。

各州巡检:顺天府一人,奉天府一人,直隶、四川各五人,江苏、广西、云南各七人,安徽六人,山东四人,山西、江西各二人,河南、浙江各一人,湖北、广东各十三人,湖南、贵州各三人。各州驿丞:顺天府一人,河南、陕西、贵州各一人,四川一

各因所属分地而掌其职事。国初每州置州同、州判各官,因事之繁简无定员,惟吏目每州一人,嗣后因时裁设。凡县之升为州者,并置各属员,如今制焉。各县知县:顺天府十九人,奉天府八人【顺天府、奉天府京县知县已见前卷】直隶一百五人,江苏六十二人,安徽五十人,山东九十五人,山西八十八人,河南九十四人,陕西七十三人,甘肃五十二人,浙江七十六人,福建六十二人,江西七十五人,湖北六十人,湖南六十四人,广东八十一人,广西四十九人,四川一百十一人,云南三十九人,贵州三十四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国初每县置知县一人,嗣后因地增设,或属于府,或属于直隶州,繁要则升为州,其州之简者亦改为县,各因时裁置而定其员额焉。各县县丞:顺天府三人,直隶十八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十七人,山东三十五人,山西五人,河南三十三人,陕西十五人,甘肃、广西各六人,浙江四十六人,福建二十九人,江西五十五人,湖北二十三人,湖南十三人,广东二十人,四川二十一人,云南四人,贵州七人。各县主簿:顺天府二人,直隶五人,江苏三十七人,安徽、陕西、甘肃省各三人,山东、河南各十三人,山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各一人,浙江十一人,江西二人。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以佐其县。各县巡检:顺天府四人,奉天府六人,直隶四十一人,江苏八十五人,安徽五十三人,山东二十人,山西三十三人,河南十五人,陕西十三人,甘肃七人,浙江四十人,福建六十六人,江西八十八人,湖北六十八人,湖南六十五人,广东一百二十九人,广西六十人,四川九十五人,云南十六人,贵州四人。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州县关津要害,并设之。典史:顺天府十五人,奉天府七人,各直省员数与知县同。掌监察狱囚,如无丞簿,则兼领之。各县驿丞:顺天府一人,直隶九人,山西、河南、陕西各六人,甘肃、江西二人,四川一人,浙江四人。典邮传迎送。各县闸官:江苏十一人,山东十四人。掌潴泄启闭事。各县税课大使:江苏二人,浙江三人。典商税之事。各县河泊所官:广东。二人掌收鱼税,各省仓官,奉天府九人。国初,每县置县丞各官,因事多寡,无定员。惟典史每县一人,嗣后县丞因时裁设,并因各县之升改分并,而定其员额焉。

  皇朝通典卷三十四

  ●皇朝通典卷三十五

  职官十三

  ○职官十三

  学政

  盐政

  关税各差

△学政【府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府州县学训导】

提督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陕西、甘肃一人【以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属等官由进士出身者充,各带原衔品级】奉天府一人【以奉天府府丞充】福建台湾府一人【以台湾道充】掌直省学校生徒考课黜陟之事,以岁科二试,巡历所属府州,进诸生而论文艺、程品行,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率教者,凡兴革事宜,皆会督抚以行之,三年而代。

译人。各州库大使:顺天府一人。各州闸官:顺天府一人,江苏二人,山东三人。以上各官都根据所辖分地而掌管相应职事。国初每州设州同、州判等官,根据事务繁简而无固定员额,只有吏目每州一人,此后随时裁撤设置。凡是由县升为州的,都设置各属员,形成如今的定制。

各县知县:顺天府十九人,奉天府八人【顺天府、奉天府所属京县的知县已见前卷】,直隶一百五人,江苏六十二人,安徽五十人,山东九十五人,山西八十八人,河南九十四人,陕西七十三人,甘肃五十二人,浙江七十六人,福建六十二人,江西七十五人,湖北六十人,湖南六十四人,广东八十一人,广西四十九人,四川一百十一人,云南三十九人,贵州三十四人。掌管一县的政令,平均赋税徭役,审理诉讼,兴办教化,敦厚风俗,凡是养老、祭神、贡士、宣读法令等事,都亲自履行其职责,并勤于治理。国初每县设知县一人,此后根据地方情况增设,有的隶属于府,有的隶属于直隶州,事务繁重紧要的就升为州,州中简省的也改为县,各自根据时势裁减增置,从而确定其员额。

各县县丞:顺天府三人,直隶十八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十七人,山东三十五人,山西五人,河南三十三人,陕西十五人,甘肃、广西各六人,浙江四十六人,福建二十九人,江西五十五人,湖北二十三人,湖南十三人,广东二十人,四川二十一人,云南四人,贵州七人。

各县主簿:顺天府二人,直隶五人,江苏三十七人,安徽、陕西、甘肃各三人,山东、河南各十三人,山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各一人,浙江十一人,江西二人。分别掌管粮饷马政、征税、户籍、巡捕等事务,以辅助本县知县。

各县巡检:顺天府四人,奉天府六人,直隶四十一人,江苏八十五人,安徽五十三人,山东二十人,山西三十三人,河南十五人,陕西十三人,甘肃七人,浙江四十人,福建六十六人,江西八十八人,湖北六十八人,湖南六十五人,广东一百二十九人,广西六十人,四川九十五人,云南十六人,贵州四人。掌管缉捕盗贼、盘查奸邪伪冒之事,凡是州县关口渡口等要害之地,都设置巡检。

典史:顺天府十五人,奉天府七人,各省的员数与知县相同。掌管监督查察在押囚犯,如果没有县丞、主簿,就由典史兼任其职。

各县驿丞:顺天府一人,直隶九人,山西、河南、陕西各六人,甘肃、江西各二人,四川一人,浙江四人。掌管驿站邮传迎送之事。

各县闸官:江苏十一人,山东十四人。掌管蓄水泄水、启闭闸门之事。

各县税课大使:江苏二人,浙江三人。掌管商税之事。

各县河泊所官:广东二人,掌管征收渔税。各省仓官:奉天府九人。国初每县设县丞等官,根据事务多少而无固定员额,只有典史每县一人,此后县丞随时裁减增设,并根据各县升格改置、分合而确定其员额。

  皇朝通典卷三十四

  ●皇朝通典卷三十五

  职官十三

  ○职官十三

  学政

  盐政

  关税各差

△学政【府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府州县学训导】

提督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陕西、甘肃一人【由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属等出身进士的官员充任,各带原来的官衔品级】,奉天府一人【由奉天府府丞充任】,福建台湾府一人【由台湾道充任】。掌管各省学校生员的考核、升降之事,通过岁试、科试两次考试,巡视所属府州,考核诸生,评论文章才艺、考察品行操守,将其中贤能者升等,斥退不服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