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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一十六

明防典卷一百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596–601 段

练上直义刀手及京卫步队官军。

  防官舍人营

  管操练京卫防官及应袭舍人

  殚忠效义营

  管操练京卫报効舍人余丁

  三千营

  一司

管执大驾龙旗、寳纛、勇字旗,负御寳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军。

  一司

管左右二十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军。

  一司

管传令营令旗、令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军。

  一司

管执大驾,勇字旗,五军红盔,贴直官军,上直官军。

  一司

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随侍营、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御囘还官军。

  神机营

  中军

  左掖

  右掖

  左哨

  右哨

  管操演神铳神炮等项火器

  五千下

管操演火器及随驾防卫马队官军。

  团营

景泰初,选三大营精鋭官军,分立十营团操,以备警急调用,是为团营。每营官军一万员名,其提督及坐营、掌号、把总等内外官员,略如三大营之制,而命本部尚书或都御史一同提督。天顺初罢,立八年复置。成化初罢,三年复置,分为十二营。

  中军

  奋武营

  耀武营

  练武营

  显武营

  敢勇营

  果勇营

  効勇营

  鼓勇营

  立威营

  伸威营

  ▯威营

  振威营

译训练上直义刀手以及京卫步队的官兵。

  防官舍人营

  负责操练京卫防官及应袭舍人。

  殚忠效义营

  负责操练京卫报効舍人及余丁。

  三千营

  一司

负责执掌大驾龙旗、宝纛、勇字旗,背负御宝以及兵仗局什物等物件,是上直官军。

  一司

负责左右二十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等物件,是上直官军。

  一司

负责传令营的令旗、令牌,以及御用监的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物件,是上直官军。

  一司

负责执掌大驾、勇字旗、五军红盔,是贴直官军,也是上直官军。

  一司

负责杀虎手、马轿以及前哨马营的上直明甲官军,随侍营、随侍东宫的官舍,以及辽东备御返回的官军。

  神机营

  中军

  左掖

  右掖

  左哨

  右哨

  负责操演神铳、神炮等各项火器。

  五千下

负责操演火器以及随驾防卫的马队官军。

  团营

景泰初年,挑选三大营中的精锐官军,分别设立十营轮流团操,以备紧急情况时调用,这就是团营。每营官军一万名,其提督以及坐营、掌号、把总等内外官员的设置,大致与三大营的制度相同,并命令本部尚书或都御史一同担任提督。天顺初年废除,天顺八年恢复设置。成化初年废除,成化三年又恢复设置,分为十二营。

  中军

  奋武营

  耀武营

  练武营

  显武营

  敢勇营

  果勇营

  効勇营

  鼓勇营

  立威营

  伸威营

  〇威营

  振威营

十二营内各分五军,三千神机,三营五军,营管内外马步官军三千,营管内外马队官军,神机营管内外步队官军。

  将军营

锦衣卫侍卫将军自为一营,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练,从管领侍卫官提督。

  四卫营

腾骧左等四卫勇士军人余丁,别为一营,从御马监官提督操练。其坐营等官,并于四卫指挥等官内推选。

  事例

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凡骑卒必善驰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内,六箭逺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逺可到将士以一百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逺可到,蹶张以八十步,划车以六十步。凡用鎗以进退习熟为试中。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戸、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余以次轮班。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戸、总小旗领赴京师一体试验,余以次轮班。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射便熟,善鎗刀;步军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挥、千百戸、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军士中者受赏,不中者亦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指挥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人以上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佥事降千戸。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百戸所管军士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总旗。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在京卫所发广西南宁桞州守御,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迤北极邉卫分守御。各都指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其一,于冬月农隙轮班赴京较试,不中者罚其指挥、千百戸,中者赏钞五锭,连中者六锭,中不及者三锭,不中者亦给道里费,各邉军士就于本卫较射。宣徳元年,调河南、山东、大宁都司、中都留守司直▯睢阳等卫及宣府军士至京操备,令每嵗轮班徃来。正统十四年,令外卫轮班京操者,前班三月还,八月到;后班八月还,次年三月到。河南、山东、江北直▯强壮官军皆▯前班。成化元年,令大营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团营防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

译十二营内各分五军,三千神机,三营五军,营管内外马步官军三千,营管内外马队官军,神机营管内外步队官军。

十二营内各分设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三营、五军营,管辖京城内外的马步官军三千人;三千营管辖京城内外的马队官军;神机营管辖京城内外的步队官军。

将军营

锦衣卫侍卫将军自为一营,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练,从管领侍卫官提督。

锦衣卫侍卫将军自成一营,遇到下班之日,照例操练,由统领侍卫的官员提督管理。

四卫营

腾骧左等四卫勇士军人余丁,别为一营,从御马监官提督操练。其坐营等官,并于四卫指挥等官内推选。

腾骧左卫等四卫的勇士、军人、余丁,另编为一营,由御马监的官员提督操练。其中坐营等官员,都从四卫指挥等官员中推选。

事例

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凡骑卒必善驰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

洪武六年制定教练军士的法令。凡是骑兵必须精通驰马射箭及枪刀,步兵必须精通弓弩及枪。

凡射十二箭内,六箭逺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逺可到将士以一百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是射十二支箭,其中六箭能射远、能命中近处目标的,算作试合格。射远的标准:将官以一百六十步为准,军士以一百二十步为准;射近命中以五十步为准。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逺可到,蹶张以八十步,划车以六十步。凡用鎗以进退习熟为试中。

凡是射弩每用十二支箭,其中五箭能射到规定距离,用脚踏拉开的弩以八十步为准,用绞盘拉开的弩以六十步为准。凡是用枪,以进退动作熟练为合格。

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戸、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余以次轮班。

凡是在京的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标准,其中抽取一千人,命所属的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小旗率领赴御前接受检验,其余的依次轮班。

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戸、总小旗领赴京师一体试验,余以次轮班。

在外地的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中抽取一千人,命千户、百户、总旗、小旗率领赴京师一同接受检验,其余的依次轮班。

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射便熟,善鎗刀;步军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挥、千百戸、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

接受检验的军士,若骑兵骑射娴熟、精通枪刀,步军精通弓弩及枪的,所属的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各按其能力受赏;不合格的降职处罚。

军士中者受赏,不中者亦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

军士合格的受赏,不合格的也发给钱六百文作为路费。

指挥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人以上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佥事降千戸。

指挥所管的一千名军士中,有三百人至四百人不合格的,停俸四个月;四百人以上至五百人不合格的,停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合格的,停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合格的,停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合格的,指挥使降为同知,同知降为佥事,佥事降为千户。

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

千户所管的一千名军士中,二百人至四百人不合格的,停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合格的,停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合格的,降为百户。

百戸所管军士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总旗。

百户所管的一百名军士中,二十人至四十人不合格的,停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合格的,停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合格的,降为总旗。

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

总旗所管的五十人中,二十五人以上不合格;小旗所管的十人中,五人以上不合格的,都降为普通军士。

在京卫所发广西南宁桞州守御,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迤北极邉卫分守御。

在京的卫所发配到广西南宁、柳州戍守,在外地的卫所,北方的发配到极南烟瘴之地,南方的发配到极北边卫戍守。

各都指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

各都指挥使司所检验的军士,有四成以上不合格的,停俸一年;六成以上不合格的,都指挥罢职。

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其一,于冬月农隙轮班赴京较试,不中者罚其指挥、千百戸,中者赏钞五锭,连中者六锭,中不及者三锭,不中者亦给道里费,各邉军士就于本卫较射。

十六年,令天下卫所中善射的士兵十人选一人,在冬季农闲时轮班赴京比试,不合格的处罚其指挥、千户、百户,合格的赏钞五锭,连续合格的赏六锭,合格不足数的赏三锭,不合格的也发给路费;各边地军士就在本卫比试射箭。

宣徳元年,调河南、山东、大宁都司、中都留守司直〇睢阳等卫及宣府军士至京操备,令每嵗轮班徃来。

宣德元年,调河南、山东、大宁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睢阳等卫以及宣府的军士到京城操练备用,令他们每年轮班往来。

正统十四年,令外卫轮班京操者,前班三月还,八月到;后班八月还,次年三月到。河南、山东、江北直〇强壮官军皆〇前班。

正统十四年,令外地卫所轮班到京城操练的,前班三月返回,八月抵达;后班八月返回,次年三月抵达。河南、山东、江北直隶的强壮官军都编入前班。

成化元年,令大营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团营防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

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塲▯视。▯治元年,令都司卫所,除军政、守城、管操、管运外,余分两班轮操,五年一代,周而复始。十三年,奏准凡轮操军士沿途刼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发邉卫充军,其管操官不行钤束并故纵者,参问调卫。凡轮操官军遇有地方灾伤,具奏验实,先期放囘。

  已上操练

洪武中,令京营士马之数按月开报。景泰三年,令营操军士有纳贿买闲者,御史访察,本部委属官分行▯视。赴操过限三个月者,军发邉卫,官降三级,终身守邉。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

  士 成化三年令各营官军粮册每三年本部委官同给事中御史清查本部属官仍每季查勘军士事故者三个月一开报操官在逃者每月类参 十二年令轮操官军有违限一个月之上者参问其拨补逃故等项违两个月以上者解人连坐若军士一班不到者罚班六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发居庸宻云山海关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不到者发大同宣府邉卫罚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发邉卫罚班一年半自首者俱免罚邉卫若见操在逃一次至三次应罚操者比前例逓减一等 ▯治六年令班军不足都司五百名以上卫一百名以上所三十名以上各该掌印官提问住俸都司一百名以上卫五十名以上者止提问其领班都指挥缺五百名以上提问一千名以上者提问住俸其奉勑领军都指挥所管一千名以上不到者亦提问凡查欠春班以四月终秋班以十月终为率住俸以三个月为率过此许支半俸凡领操官下班之日一体佥书比较轮操军马 十三年奏准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成化间钦定例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其逃囘原卫原籍者以越关论逃三次者免打京卫调外卫外卫调邉卫带俸食粮差操 凡该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所犯应更替外其余聼抚巡官鎻项解部发操抗拒或挟私排防者调邉卫带俸

  已上阅实

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竒破贼,成功者,皆为竒功,齐力进前,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众者,皆为头功。凡建立竒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陞赏,准头功,哨马生擒外敌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皆即擒之。来降外畨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即时来报。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力杀贼者,全伍皆斩。

译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塲〇视。

成化元年,令大营提督官每月两次前往团营检查操练情况,每年二月十五日起开始操练,到五月十五日结束;八月十五日起开始操练,到十一月十五日结束。停止操练的日子,仍每十日一次前往教场巡视。

〇治元年,令都司卫所,除军政、守城、管操、管运外,余分两班轮操,五年一代,周而复始。

弘治元年,令都司卫所,除负责军政、守城、管操、管运的以外,其余分两班轮流操练,五年轮换一次,周而复始。

十三年,奏准凡轮操军士沿途刼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发邉卫充军,其管操官不行钤束并故纵者,参问调卫。

十三年,奏准凡轮操军士途中抢劫财物、杀伤人命、强占车船、糟蹋田禾等情事,除确实犯死罪的以外,判徒罪以上的发配边卫充军;管操的官员若不加约束以及故意放纵的,予以参劾问罪并调离本卫。

凡轮操官军遇有地方灾伤,具奏验实,先期放囘。

凡是轮操的官军若遇到本地发生灾害,须上奏核实,提前放其返回。

已上操练

洪武中,令京营士马之数按月开报。

以上是关于操练的内容。洪武年间,令京营的军士马匹数目按月上报。

景泰三年,令营操军士有纳贿买闲者,御史访察,本部委属官分行〇视。

景泰三年,令若发现营中操练的军士有行贿买闲不当差的,由御史查访,本部委派属官分别巡视核查。

赴操过限三个月者,军发邉卫,官降三级,终身守邉。

未按期到营操练超过三个月的,士兵发配边卫,官员降三级,终身戍守边地。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

天顺八年,派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的军士。

士 成化三年令各营官军粮册每三年本部委官同给事中御史清查本部属官仍每季查勘军士事故者三个月一开报操官在逃者每月类参

成化三年,令各营官军的粮册每三年由本部委派官员会同给事中、御史清查一次;本部属官仍每季查核勘察军士的事故情况,三个月上报一次;操练官逃亡的,每月汇总参劾。

十二年令轮操官军有违限一个月之上者参问其拨补逃故等项违两个月以上者解人连坐若军士一班不到者罚班六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发居庸宻云山海关罚班六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不到者发大同宣府邉卫罚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发邉卫罚班一年半自首者俱免罚邉卫若见操在逃一次至三次应罚操者比前例逓减一等

十二年,令轮操官军若违限超过一个月的予以参奏问罪;有关拨补逃亡、事故等项若延误超过两个月的,押解之人一并连坐。若军士一班未到,罚加六个月操期;官员一班未到,发配居庸关、密云、山海关,罚加六个月操期。军士三班未到,官员两班未到,发配大同、宣府边卫,罚加一年操期;官员三班未到,发配边卫,罚加一年半操期。主动自首的都可免于发配边卫的处罚。若在营操练时逃亡一次至三次、应受罚操的,按前例递减一等处罚。

〇治六年令班军不足都司五百名以上卫一百名以上所三十名以上各该掌印官提问住俸都司一百名以上卫五十名以上者止提问其领班都指挥缺五百名以上提问一千名以上者提问住俸其奉勑领军都指挥所管一千名以上不到者亦提问

弘治六年,令班军缺额若都司达五百名以上、卫达一百名以上、所达三十名以上的,各该掌印官予以提问并停俸;都司缺额一百名以上、卫缺额五十名以上的,只予以提问。领班都指挥缺额五百名以上的予以提问,缺额一千名以上的提问并停俸;奉敕领军的都指挥所管军士缺额一千名以上未到的,也予以提问。

凡查欠春班以四月终秋班以十月终为率住俸以三个月为率过此许支半俸凡领操官下班之日一体佥书比较轮操军马

凡是查核欠额,春班以四月末、秋班以十月末为期限;停俸以三个月为限,超过此限的准予支领半俸。凡是领操的官员下班之日,一律同时登记比对轮操的军士马匹。

十三年奏准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成化间钦定例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其逃囘原卫原籍者以越关论逃三次者免打京卫调外卫外卫调邉卫带俸食粮差操

十三年奏准,轮操官军逃亡后潜藏在京城内外居住的,都按成化年间钦定的条例处理: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回操练;逃回原卫、原籍的以擅自越关论罪;逃亡三次的免于责打,京卫调往外卫,外卫调往边卫,带俸支粮当差操练。

凡该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所犯应更替外其余聼抚巡官鎻项解部发操抗拒或挟私排防者调邉卫带俸

凡是应当操练的官员故意兴讼拖延、不肯前往操练的,除本身所犯应予更替的以外,其余的听凭抚、巡官锁颈押解到部发去操练;若抗拒不从,或挟私排挤陷害的,调往边卫带俸差用。

已上阅实

以上是关于查核核实的内容。

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竒破贼,成功者,皆为竒功,齐力进前,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众者,皆为头功。

永乐十二年下令:凡是在交战之际,突入敌阵,冲透敌军背后,击败敌众的;勇敢冲入敌阵,斩将夺旗的;本队已经战败,而敌军另一队胜负未定时能救援并克敌制胜的;受命承担任务,出奇制胜、打败敌军并取得成功的,都算作奇功。齐心协力向前推进、率先击败敌军的;前队交战胜负未定,后队向前击败敌众的,都算作头功。

凡建立竒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

凡是立下奇功、头功的,其直接统领的头目应立即上报,虚报者以重罪论处。

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陞赏,准头功,哨马生擒外敌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

行军扎营时,擒获奸细的予以升赏,按头功论;哨马生擒敌人一

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步军入马队,违者重罪。如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揷入别队者,不拘。凡杀败敌兵,须尽力进勦,不许抢掠人畜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乗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乗。凡对敌之际,一队逓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胜。

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聼令,不许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次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从征官军有在逃者,斩;该管头目不报者,重罪。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许以软弱不堪者揷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弱者,许弱者以马与壮者。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借与骁勇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聼其战马临敌许骑,无事骑者治罪。各营马驴须爱惜防载,该管官时常▯阅。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者,俱重罪。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阅,有过用及遗弃者,并该管头目皆斩。凡军行及下营之时,须各认队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违者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号不得者,擒送辨验,果是奸细,照例陞赏;故不答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俱治以重罪。凡军中遇夜,以各様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不许声音相同。各聼号声识认队伍,不许呌营,违者论罪。但夜间有喧哗者,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声之人与该管头目,皆治以重罪。凡行营须待大营旗纛起行,或聼驾前铜角声,各营。

方许起行,每日下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许入营休息。有盗人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括▯藏人遗失物者,俱斩。知情首实者给赏,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马驴骡垜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识认。如有遗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收后官治以重罪。凡各营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逓送消息,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本管头目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占藏自用。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科官及医士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凡长围及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瞭望。有灰尘▯起,人马徃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靣炮响,即时传报。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慢。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纪功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録之,以凭赏罚。凡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竒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陞赏。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漏泄军机者皆斩,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实者,重赏。

译名的,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的赏银二十两。

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皆即擒之。

凡是行军之时,遇到鞍马、衣服、器械与我军不同的人,或衣甲器械相同但喝问口令回答不对的,都要立即擒拿。

来降外畨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即时来报。

前来投降的外族所携带的人口、财物、牲畜,分毫不许侵犯,要立即上报。

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力杀贼者,全伍皆斩。

凡是与敌对阵,必须齐心协力杀敌,不许聚集一处、造成阵形空缺;若力量不支、不能取胜,以及无勇无谋、不尽力杀敌的,全伍都要处斩。

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步军入马队,违者重罪。如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揷入别队者,不拘。

凡是队伍已经编定,不许骑兵混入步兵队伍、步兵混入骑兵队伍,违者重罪;但如临阵混战中失去本队、插入其他队伍的,不受此限。

凡杀败敌兵,须尽力进勦,不许抢掠人畜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乗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乗。

凡是击败敌兵,须尽力追剿,不许抢掠人畜财物,违者重罪;若所骑的马疲乏,允许用擒获的敌马更换乘骑。

凡对敌之际,一队逓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胜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

凡是对敌之时,各队互相监督,若有一队不齐心协力前进的,战胜之后,允许相邻队伍的人举报,以重罪论处;若徇情不举报的,同罪论处。

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聼令,不许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次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

凡是统领军队的头目,必须爱护体恤军士;军士要听从号令,不许怠慢。若队伍中有一人缺席,小旗要报告总旗,总旗报告百户,依次上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再奏报朝廷。

从征官军有在逃者,斩;该管头目不报者,重罪。

随军出征的官军中若有逃亡的,处斩;主管头目不上报的,以重罪论处。

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许以软弱不堪者揷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弱者,许弱者以马与壮者。

凡是军士,必须人马相配,不许把体弱不堪的人插入队伍。若人强壮而马弱,或马强壮而人弱的,允许弱者把马让给强壮者。

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借与骁勇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聼其战马临敌许骑,无事骑者治罪。

若自己有马,临战之时能借给骁勇的人杀敌立功的,允许借马之人分享赏赐;不愿分享的,也听凭其做法。战马只许在临敌时骑乘,平日无事而骑用者治罪。

各营马驴须爱惜防载,该管官时常〇阅。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者,俱重罪。

各营的马驴必须爱惜、妥善驮载,主管官员要经常检阅。若有故意违反,以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的,都以重罪论处。

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〇阅,有过用及遗弃者,并该管头目皆斩。

凡是军士的行军口粮,主管的官员、旗头要不时检阅,若有过度使用或遗弃的,连同主管头目一并处斩。

凡军行及下营之时,须各认队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违者并该管头目俱重罪。

凡是行军及扎营之时,各人须认清自己的队伍,不许擅自离开或混入其他营队,违者连同主管头目都以重罪论处。

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号不得者,擒送辨验,果是奸细,照例陞赏;故不答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俱治以重罪。

凡是夜间行军相遇,应立即喝问口令;若不能应答的,擒拿送去辨认查验,若确是奸细,照例升赏;若故意不应答口令,或遇到而不擒拿的,事情败露后都以重罪论处。

凡军中遇夜,以各様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不许声音相同。各聼号声识认队伍,不许呌营,违者论罪。

凡是军中到了夜晚,以各种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令,不许声音相同。各队须听号声辨认所属队伍,不许呼喊营号,违者论罪。

但夜间有喧哗者,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声之人与该管头目,皆治以重罪。

凡是夜间有喧哗的,立即追查喧哗起自何处,以及左右应声的人和主管头目,都以重罪论处。

凡行营须待大营旗纛起行,或聼驾前铜角声,各营方许起行,

凡是行军扎营,必须等待大营的旗纛起行,或者听到御驾前的铜角声,各营才准许起行。

每日下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许入营休息。

每日安营时,酌量拨出步军五队或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卸鞍待命。等到长围警戒及架炮的部署已经完成,才准许全军入营休息。

有盗人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括〇藏人遗失物者,俱斩。知情首实者给赏,知而不首者同罪。

若有偷盗他人衣物粮食及各种物品,以及偷盗驴马宰杀的,还有搜取隐藏他人遗失物品的,都处斩。知情主动举报属实的给予奖赏,知情而不举报的同罪论处。

若收得马驴骡垜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识认。如有遗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收后官治以重罪。

若捡到马、驴、骡等驮兽的,应立即送交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辨认;若有遗失物品被后哨官军收得而不上交的,收藏之官以重罪论处。

凡各营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逓送消息,并该管头目俱重罪。

凡是各营发生失火的,即视同向敌方传递消息,连同主管头目都以重罪论处。

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本管头目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占藏自用。

每日行军途中,不许在路上生火做饭,违者连同本管头目都要处斩。安营挖井时,必须派人看守,不许糟蹋或私自占用囤藏。

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科官及医士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

凡是军中有生病的,管队官旗应立即令其就医,掌管药科的

凡见鹿及野马、黄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或旋风▯沙、野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近,随即报知。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逺望,似马非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非,即报。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所报实者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陞赏。凡号令,总兵官告都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戸,千戸告百戸,百戸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吿军士,务令遵守。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队,准常功陞赏。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防者,斩其前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防十人者,斩首;至二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没其家。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竒功者,量与赎免。其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十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行军之际,有敢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掠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沮挠号令,致壊事机者,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聼总兵号令者,斩。成化元年令,总兵官出师临敌,军中有违犯号令者,聼以军法从事。寻常出哨等项,不许。▯治十三年奏准,凡官军遇有征调,▯选已定,避难在逃者,依律问防。若征期已过,发宣府独石等处沿邉哨了半年满日囘卫,若仍发出征及哨了而复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已上行军号令

  选用将材

武官以职受任者,既有常制,其余或谋勇出众可任用者,难拘资格,故有选用将材之例。

  事例

宣徳五年,令天下都司卫所于所属官及行伍内,每嵗选智勇亷能者一人,送京试用。正统八年,令军民之中有军谋勇力者,聼官司保举,以军谋举者试攻守策,以勇力举者试弓马及负重至二石以上。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员军民人等,有谙晓兵法、谋勇过人、弓马熟闲者,并许保举,试中者无官授以冠带,有官仍旧职,拨团营操练,聼调邉方,举者就在各邉操备。其有材兼文武,堪为大将,耻于自进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并在外衙门各举所知,本部奏请擢用。

  武举

武举之法,试其谋畧、艺能,列其等第而擢用之,与文士科举畧同。

译官员及医士要经常巡视诊治,不许趁机勒索财物,违者重罪。

凡长围及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瞭望。

凡是负责长围警戒及守卡驻守的,须昼夜严加防范。各营架炮的士兵,务必依照所在方位瞭望敌情。

有灰尘〇起,人马徃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靣炮响,即时传报。

若见到烟尘扬起,人马往来,或者听到哨马营及四面炮响,须立即传报。

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慢。

主管的官员若遇到情况,应立即飞速上报,不许有片刻迟延。

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纪功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録之,以凭赏罚。

凡是掠阵官在临敌时,若见有畏惧避战、后退的人,立即处斩。记功过的官员遇到立功的立即记录,有过错的也立即登记,以此作为赏罚的依据。

凡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竒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陞赏。

凡是临阵时,令内官手持象牙牌,若见有勇敢当先杀敌、能立奇功、头功的,就给他象牙牌收执,径直前往大营领取勘合凭证,以此作为升赏的依据。

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漏泄军机者皆斩,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实者,重赏。

凡是军中有妄谈灾异及散布妖言的,或泄露军机的,都要处斩;知情不举报的与本人同罪,举报属实的重加奖赏。

凡见鹿及野马、黄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或旋风〇沙、野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近,随即报知。

凡是看见鹿、野马、黄羊等动物受惊突然闯入营伍,以及望见烟尘扬起,或旋风卷沙、野兽奔踏的迹象,以及看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留的粪迹踪迹,或者拾得任何物件,如男女衣服、首饰以及文字等物,不论年代久近,都应立即报告。

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逺望,似马非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非,即报。

凡是军队行进途中,不许围猎或远望;若看见似马非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的形迹,白天见到烟气、夜间见到火光,不论是真是假,都要立即上报。

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所报实者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陞赏。

凡是功劳等次务必如实上报,有虚假谎报的重罪论处;所报属实的给予勘合凭证,没有勘合的不准升赏。

凡号令,总兵官告都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戸,千戸告百戸,百戸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吿军士,务令遵守。

凡是号令的传达,总兵官告知都指挥,都指挥告知指挥,指挥告知千户,千户告知百户,百户告知总旗,总旗告知小旗,小旗告知军士,务必令其遵守。

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

正统十四年下令,在每支队伍中设立公正的掌令官二人,务必使头目与军士生死相顾,临阵只许前进不许后退。

若头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目代之。

若头目不顾军士,自己先行退缩胆怯的,掌令官立即斩其首级,另选头目代替他。

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队,准常功陞赏。

若军士不顾头目,自己先行退缩胆怯的,允许后队斩杀前队的逃兵,按常功予以升赏。

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防者,斩其前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防十人者,斩首;至二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没其家。

军士不勇敢前进,致使头目失去防护的,斩其前队;头目不勇敢前进,致使军士十人失去防护的,处斩;致使二十人失去防护的,处斩且不准子孙承袭其职;致使三十人以及全队失去防护的,处斩并籍没其家产。

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竒功者,量与赎免。

凡是军士、头目本应处斩而立有奇功的,酌情予以赎罪免死。

其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十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

总兵官若号令申明不清不严,致使十队军士退缩胆怯的,罚俸一年;致使三十队退缩胆怯的,降职二级;致使五十队以上退缩胆怯的,罢职;若全军都退缩胆怯的,处斩;若有投降敌人的,全家处斩并籍没财产。

行军之际,有敢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掠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

行军之时,有敢抢掳百姓财物达十贯以上的,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掠、涉及十人的,罢职充军;涉及二十人以上至全队的,在营门枭首示众,军士也一并处死。

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沮挠号令,致壊事机者,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聼总兵号令者,斩。

军中以及新招募来的人,若不懂军法,胆敢造谣惑乱人心、阻挠号令,致使坏事误机的,处以凌迟极刑,并籍没其家产;临阵逃跑以及不听从总兵号令的,处斩。

成化元年令,总兵官出师临敌,军中有违犯号令者,聼以军法从事。寻常出哨等项,不许。

成化元年下令,总兵官出师临敌时,军中若有违反号令的,听凭以军法处置;但平常出哨等一般情况,不许如此。

〇治十三年奏准,凡官军遇有征调,〇选已定,避难在逃者,依律问防。若征期已过,发宣府独石等处沿邉哨了半年满日囘卫,若仍发出征及哨了而复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是官军遇到征调、已经选定名单而借故避难逃亡的,依律问罪防治;若征期已过,将其发配到宣府、独石等沿边地区哨探,满半年后返回本卫;若再次被派出征或哨探期满后又逃亡的,依照从军出征私逃再犯的律条处以绞刑。

已上行军号令

以上是关

间尝举行,今具列事例于后。

  事例

凡武举,每六年一试,于文举乡试后九月开科。武学幼官子弟及天下军民人等,材堪应举者,先期赴部聼候入试。中式及下第者,俱照后开事例施行。天顺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门各询访所属官员军民人等,有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从公保举。从巡抚、巡按防同三司官考试直▯,从巡按御史考试中者,礼送兵部防同总兵官于帅府内试策畧,教塲内试弓马,答策二问,骑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官量加署职二级,旗舍余丁授所镇抚,民授各卫试经歴,俱月支米三石。若答策二问,骑中二矢,步中一矢以上者次之。官量加署职一级,旗舍余丁授冠带总旗,民授各卫试知事,俱月支米二石,并送京营量用把总管队聼调,有功照例陞赏。▯治初定,凡武举人试策二道,文理优、韬畧熟及射中试者陞二级,文不甚优,射虽偶中止陞一级。虽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虽合式,策不佳者,俱暂黜以候再试。中者送团营或分送各邉,俱賛画方畧,量用把总或守备城堡,免令管队。后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试,军卫有司果有材堪应举者,聼于应试之期礼送赴部考。退生员并曾经问防行止有亏者不许。凡再试不中者发囘原卫原籍供本等职役。后又令先策畧,后弓马,如策不佳即不许骑射。或答策虽佳,不能骑射者亦黜。凡中武举人添支月米,遇陞用之日即与住支。

  明防典卷一百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十二

  兵部七

  军役

军政至重,其目有收补、重役、冐名、缺伍、老疾等项,皆见于诸司职掌。以后又有存防之法,今附録之。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士俱有定数,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爲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爲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一名爲一百户所。其有卫分军士数多,千百戸所统则一,每一百户内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大小相维,以成队伍。管军官员操练抚绥,务在得宜,毋敢紊乱空歇。若逃故老疾,勾丁代补,中间冐解同名,并各项充军重复,非止一端,条开于后。

  收补军士

  诸司职掌

凡遇各布政司并直▯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戸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戸丁,如在京卫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囬,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老残疾发囬兊换壮丁,其防小戸下无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歳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亲,行移该卫纪録▯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用心管押,依律责限发囬根捕,受赃脱放,送法司问罪。

译于行军号令的内容。

选用将材

武官以职受任者,既有常制,其余或谋勇出众可任用者,难拘资格,故有选用将材之例。

武官依职任命的,已有常规制度;其余谋略勇力出众、可以任用的人,难以拘泥资格限制,因此有选用将材的条例。

事例

宣徳五年,令天下都司卫所于所属官及行伍内,每嵗选智勇亷能者一人,送京试用。

宣德五年,令天下都司卫所在所属官员及行伍之中,每年选出智勇廉能的一人,送到京城试用。

正统八年,令军民之中有军谋勇力者,聼官司保举,以军谋举者试攻守策,以勇力举者试弓马及负重至二石以上。

正统八年,令军民之中有军事谋略、勇力过人的,听凭官府保举;以军事谋略被举荐的,测试攻守方略;以勇力被举荐的,测试弓马及负重达二石以上。

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员军民人等,有谙晓兵法、谋勇过人、弓马熟闲者,并许保举,试中者无官授以冠带,有官仍旧职,拨团营操练,聼调邉方,举者就在各邉操备。

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员及军民人等,若有精通兵法、谋略勇力过人、弓马娴熟的,都允许保举;测试合格者,无官职的授予冠带,有官职的仍任原职,拨入团营操练,听候调往边地,被举荐者就在各边地操练备战。

其有材兼文武,堪为大将,耻于自进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并在外衙门各举所知,本部奏请擢用。

若有文武兼备的人才,可堪担当大将而耻于自我推荐的,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以及在外的衙门都要各自举荐所知之人,由本部奏请擢用。

武举

武举之法,试其谋畧、艺能,列其等第而擢用之,与文士科举畧同。间尝举行,今具列事例于后。

武举的考选之法,测试应试者的谋略、武艺,评定等第而后擢用,与文士科举大致相同,历来间或举行,现将有关事例开列于后。

事例

凡武举,每六年一试,于文举乡试后九月开科。武学幼官子弟及天下军民人等,材堪应举者,先期赴部聼候入试。中式及下第者,俱照后开事例施行。

凡是武举,每六年考试一次,在文举乡试之后的九月开科。武学的幼官子弟及天下军民人等,凡才能堪于应试的,须提前到本部听候入场考试。考中及落第的,都按后面开列的事例施行。

天顺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门各询访所属官员军民人等,有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从公保举。从巡抚、巡按防同三司官考试直〇,从巡按御史考试中者,礼送兵部防同总兵官于帅府内试策畧,教塲内试弓马,答策二问,骑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

天顺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门各自询访所属官员军民人等,凡有精通兵法、谋略勇力出众的,秉公保举。由巡抚、巡按会同三司官员考试直隶地区的人选;由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以礼送往兵部会同总兵官在帅府内测试方略,在教场内测试弓马;应答策问两道,骑射中四箭、步射中二箭以上的算作中式。

官量加署职二级,旗舍余丁授所镇抚,民授各卫试经歴,俱月支米三石。

有官职的酌加署职二级,旗、舍、余丁授为所镇抚,平民授为各卫试经历,都每月支给米三石。

若答策二问,骑中二矢,步中一矢以上者次之。官量加署职一级,旗舍余丁授冠带总旗,民授各卫试知事,俱月支米二石,并送京营量用把总管队聼调,有功照例陞赏。

若应答策问两道,骑射中二箭、步射中一箭以上的算作次等:有官职的酌加署职一级,旗、舍、余丁授为冠带总旗,平民授为各卫试知事,都每月支给米二石,并送往京营酌情任用为把总、管队,听候调用,有功的照例升赏。

〇治初定,凡武举人试策二道,文理优、韬畧熟及射中试者陞二级,文不甚优,射虽偶中止陞一级。

弘治初年规定,凡是武举人考试策论两道,文理优异、韬略娴熟并且射箭合格的升二级;文理不太优异、射箭虽然偶尔中式的只升一级。

虽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虽合式,策不佳者,俱暂黜以候再试。

虽然善于行文,但射箭不合格式的,以及射箭虽合格式但策论不佳的,都暂时黜落,等候再次考试。

中者送团营或分送各邉,俱賛画方畧,量用把总或守备城堡,免令管队。

考中的送往团营,或分送各边,都参赞谋划方略,酌情任用为把总,或守备城堡,免于让其管队。

后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试,军卫有司果有材堪应举者,聼于应试之期礼送赴部考。退生员并曾经问防行止有亏者不许。

此后每六年九月考试一次,军卫、有司如确有才能堪于应举的,听凭在应试之期以礼送赴本部应考;已被黜退的生员及曾经受过处分、行止有亏的人不许应考。

凡再试不中者发囘原卫原籍供本等职役。

凡是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发回原卫、原籍充当原来的职役。

后又令先策畧,后弓马,如策不佳即不许骑射。或答策虽佳,不能骑射者亦黜。

此后又令先考策略、后考弓马,若策论不佳则不准再参加骑射考试;若策论作答虽好,但不能骑射的也予以黜落。

凡中武举人添支月米,遇陞用之日即与住支。

凡是考中的武举人加发月米,一旦升用之日,就停止发给。

明防典卷一百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十二

兵部七

军役

军政至重,其目有收补、重役、冐名、缺伍、老疾等项,皆见于诸司职掌。以后又有存防之法,今附録之。

军事政令极为重要,其中的条目有收补、重役、冒名、缺伍、老疾等项,都记载于《诸司职掌》。此后又有存恤防护之法,现附录于此。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士俱有定数,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爲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爲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一名爲一百户所。其有卫分军士数多,千百戸所统则一,每一百户内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大小相维,以成队伍。

凡是京内京外卫所的军士都有固定的数额,大致以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