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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三十七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32–736 段

若隠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隠之人与同罪,▯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曽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冐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边逺充军。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増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边逺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簮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嵗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

译籍当差。若隐蔽他人的丁口不予附籍的,罪责相同,所隐之人也一并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因失于查核致使有脱户的:一户到五户,笞五十,每增五户加一等,最高杖一百;漏口的:一口到十口,笞三十,每增十口加一等,最高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及首领官吏若造成脱户的:十户笞四十,每增十户加一等,最高杖八十;漏口的:十口笞二十,每增三十口加一等,最高笞四十。知情者,一并与犯人同罪;受贿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若官吏已经三次立案查核,并已责令里长出具文状叮嘱晓谕的,事发后罪责归于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等各色人户,都以户籍为准。若欺诈冒充、脱免本籍、避重就轻的,杖八十;官府若妄自准许其脱免、或变乱户籍册的,罪责相同。若诈称是各卫军人、以逃避该当的军民差役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现有的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设,违者杖一百,勒令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没入官府为奴。若僧道未曾领得度牒、私自剃度出家的,杖八十;若是由家长主使的,家长承担罪责;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自为人剃度的,与之同罪,并令还俗。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反法度的,杖八十。若嫡妻年满五十岁以上仍无子的,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不立长子的,罪责相同。若收养同宗之人为子,而所养父母无子却将其舍弃的,杖一百,发交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或本生父母无子想要索回的,听凭其便。若收养异姓义子以致扰乱宗族的,杖六十;若将亲子送给异姓人做嗣子的,罪责相同,其子归还本宗。若是遗弃的三岁以下小儿,即便是异姓,也允许收养,并随养父姓氏。若立嗣子虽是同宗,但尊卑辈分失序的,罪责也相同,其子也归还本宗,改立应当承继之人。若是庶民之家收养奴婢的,杖一百,并即令放为良民。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走失的子女,不送交官府反而卖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卖作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到走失的奴婢而转卖的,各减良人之罪一等;被卖之人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完聚。

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隠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冐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译收留在逃的子女而将其卖为奴婢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八十,徒二年。如果得到在逃的奴婢而卖掉的,各减良人罪一等。那被卖的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如果在逃本身的罪重,就按重罪论处。自己收留(在逃之人)作为奴婢、妻妾、子孙的,罪也和上面一样。把人藏在家中的,一并杖八十。如果买主及居间说合的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缴身价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定罪,追缴身价银归还原主。如果冒认良人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冒认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的,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徴税粮及摊泛差役,各騐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告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隠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隠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隠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隠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髙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徃隣境州县躱避差役者,杖一百,▯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隣境人户隠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曽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乆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卑防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防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毎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译赋役不均

凡是官府在核算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时,各自查验户籍册内的户口田粮数目,据此确定等第、分派差役。若是放过富户而摊派给贫户,或挪移作弊的,允许被害贫民赴上级官司告发,逐级由下而上陈诉。承办的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予受理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从重论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当差遣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的,一人笞二十,每多五人加一等,最重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应差役而拖延不到役所服役,以及服役期满而主管衙门不放其回去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让子孙弟侄跟随官员以隐蔽差役的,家长杖一百,容留隐蔽的官员与其同罪,收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从重论罪,跟随的人免罪充军。若是功臣容留隐蔽的,初犯免罪记过,再犯扣发一半俸禄,三犯全部不给俸禄,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百姓,每一百户内设立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流当年应役,催办钱粮,勾办公事。若有妄自称作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名目,生事扰民的,杖一百,迁徙。所应设立的耆老,须在本乡年高有德、众人推举信服的人中选任,不许让罢闲的吏卒和有过失的人充任,违者杖六十,承办的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百姓逃往邻近州县躲避差役的,杖一百,遣还原籍应差。其亲自管辖的里长、提调官吏故意放纵,以及邻境人户隐藏此人的,各与同罪。若里长明知而不驱逐遣返,以及原籍衙门不发公文追取,或发了公文追取而所在衙门贪恋人力不放还的,各杖六十。若是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徙他郡、已经附籍应差的,不予追究。超过此期限而逃亡的,依律论罪。若丁夫杂匠在服役期间以及工乐杂户逃亡的,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提调官吏故意放纵的,各与同罪。收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从重论罪。未察觉逃亡的,五人以下笞二十,每增五人加一等,最重笞四十。不满五人的,免罪。

〇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从相应熟悉此事的人中挑选差遣,若让人代替自己服役的,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自役使所辖百姓,以及监工官私自役使夫匠,让其出百里以外或长期留在家中使唤的,一名笞四十,每增五名加一等,最重杖八十,每名按每日计算,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因婚丧喜庆或在家借用做些杂役的,不予追究,但所用人数不得超过五十名,每名使用不得超过三天,违者按私役论处。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杖一百。若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兄弟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杖八十。

卑防私擅用财

凡同居的卑幼不经尊长同意私自擅用本家财物的,价值二十贯,笞二十,每增二十贯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当分家财产而分配不均平的,罪责也是如此。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残废之人,贫穷无亲属可依靠、不能自养的,所在官府应当收养而不收养的,杖六十。若应当发给衣粮而官吏克扣的,按监守自盗论处。

田宅

明律

欺隐田粮

凡欺瞒隐匿田粮、脱漏户籍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其田没收入官,所隐匿的税粮

  田宅

  明律

  欺隠田粮

凡欺隠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隠税粮依数徴纳。若将田土移坵换叚那易等,则以髙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畆至十畆,笞三十,每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騐力拨付耕种。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慿里长甲首防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畆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十畆笞二十,每二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叚冐告灾伤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徴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畆至三畆,杖六十,每三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隠税粮依数徴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冐认,若虚钱实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畆、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畆、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塲、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塲、鐡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已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防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

译按数追缴。若将田地移换地块、以高就低减瞒粮额,以及诡称寄托田粮、借此逃避差役,连同代为寄存的人,罪责也是如此,其田要更正登记、按数纳粮当差。里长明知而不检举的,与犯人同罪。若还乡复业的百姓,劳力少而旧田多的,听任其尽力耕种,报官入籍,按田纳粮当差。若多占田地而荒芜的,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增十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其田没收入官。若劳力多而旧田少的,可报官在附近荒田内按劳力拨给耕种。

检踏灾伤田粮

凡辖内有水灾旱灾霜雹及蝗虫为害的,一切受灾田粮,有司官吏应当受理申诉而不立即受理申报勘查,以及本管上司不派官员前往复查的,各杖八十。若初次勘查的官吏不亲自到田地现场,或虽到现场却不用心据实勘查,只是听凭里长甲首蒙骗谎报,其间以成熟当作荒芜、以荒芜当作成熟,增减灾情分数,串通作弊瞒骗官府损害百姓的,各杖一百,罢免职务,永不叙用。若因此致使错误减免应征粮数,计算赃物数额重的,按坐赃论罪,里长甲首各与同罪,收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罪。若勘查官吏及里长甲首因疏于防范导致数据不实的,田地在十亩以下的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增二十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若百姓将成熟田地移换地块冒充灾伤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应纳的税粮按数追缴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的公田外,凡有田地,须由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增三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罪责由管庄之人承担。其田没收入官,所隐匿的税粮按数追缴。若里长及有司官吏勘查不实以及明知而不检举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以及冒认,或以虚假的钱数订立实际的契约典卖,以及侵占他人田宅的,田地一亩、房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增田五亩、房三间,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徒二年;若是官府的田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场、铁冶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相争执或他人的田产,妄称是自己的产业,蒙骗投献给官宦豪强权势之人的,给予的人和接受的人,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所得的价钱,连同数年所得的利息,各自还给官府或归还原主。若功臣初犯,免罪记过;再犯,扣发一半俸禄;三犯,全部不给俸禄;四犯,与平民同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在现任职之处购置田宅,违者笞五十,解除职务,田宅没收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当买卖田宅,不缴纳契税的,笞五十,仍追缴田宅价钱的一半入官,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其田没收入官。若将已经典卖给他人的田宅,蒙骗重复典卖的,按所得价钱计赃,比照窃盗论罪,免于刺字,追缴价钱归还原主,田宅归原典买主所有。若重复典买的人以及知情的中人保人,与犯人同罪,追缴价钱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所典的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好价款前来赎回,若典主借故不肯放赎的,笞四十,超过期限所得的利息追缴归还业主,仍按原价取赎。若年限虽满,业主无力赎回的,不受

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年所得花利追徴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畆以下,笞三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纳税粮还官。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騐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垣墙之▯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果之▯,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讨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五

  刑部十

  仓库

  明律

  钞法

  凡印造寳钞与洪武大中通寳及歴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塩商税诸色课程并聼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寳钞赴仓塲库务折纳诸色课程中买塩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騐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钱法

凡钱法设立寳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寳铜钱与大中通寳及歴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筭。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直,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译此律限制。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地的,一亩以下,笞三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荒田的,减一等。强行占种的,各加一等。若是官田的,各再加二等。所得利益,归还官府或田主。

荒芜田地

凡里长辖内已登记纳粮当差的田地,无故荒芜以及应种桑麻之地而不种的,都以十分为标准,荒芜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百姓也按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地计算,以五分为标准,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追缴应纳税粮归还官府。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毁弃损坏他人器物以及砍伐树木庄稼的,计算价值比照窃盗论罪,若是官府的物品免于刺字但加二等治罪。若是遗失或误毁官物的,各减三等治罪,并按数追偿。若是私人物品,只需赔偿不予治罪。若毁坏他人坟墓内的碑碣石兽的,杖八十。毁坏他人神主牌位的,杖九十。若毁坏他人房屋围墙之类的,按修缮所需的雇工钱数,以坐赃论罪,各令其修复。若是官府房屋加二等,误毁的只需令其修复,不予治罪。

擅食田园瓜果

凡在他人田园擅自吃取瓜果之类的,以坐赃论罪;毁弃的,罪责也是如此。若擅自取走或吃取官府田园的瓜果,或官府酿造的酒食的,加二等治罪。看守之人擅自给与或明知而不检举的,与其同罪。若看守之人自己私自取走的,一并以监守自盗论罪。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之人将官府的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各笞五十,按日核算追缴租赁费用入官。若索取的租赁费用较高、计赃更重的,各以坐赃论罪,加一等。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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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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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以及历代铜钱相搭配使用,民间买卖各种货物以及茶盐商税各项课税,一律听凭收受,违者杖一百。若有人将宝钞送到仓场库务折纳各项课税、购买盐货以及各衙门起解赃罚物,须要在钞背用使用人姓名做私记,以便查考。若不认真辨验收受了伪钞,以及有人挑剜描补钞票夹带在其中的,经手之人杖一百,按加倍追缴所纳钞额,伪钞及挑补的钞票予以烧毁。民间市场交易也允许使用私记。若不仔细辨验、误将伪钞流通使用的,杖一百,加倍追缴钞额,只追究当时使用之人。若明知是伪钞而故意使用的,一并依本律论处。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铸造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以及历代铜钱相搭配使用,折二当三,当五当十,按数折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等各种物价,均按当时市价,听凭百姓自便。若阻碍不肯流通使用的,杖六十。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以及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外,其余多余的铜器,一律听凭送交官府收买,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自买卖以及藏匿在家不送官府收买的,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征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底征齐;秋粮,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底征齐。若是早收地区,提前收受的,不受此律限制。若夏税超过期限到八月底、秋粮超过期限到次年正月底仍未征足的,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吏催办里长及欠粮人户,各按十分为标准,不足一分的杖六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重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