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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七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46–749 段

  诸司职掌

凡本衙门合用奏啓、本案、验行、移簿、籍、囚人写招、服辩一应纸劄,山西部掌行。每季防计合用奏啓本等纸各若干,估计合用钞若干。本部明立文案,开付湖广部,于▯罚钞内照数关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贩卖去处,照依时价两平収买,数足到部,堂上官用印封钤,责付库子収领在库,聴候。各部将各季用纸数目呈堂判送湖广部立案,照数关支。候至季终销用尽絶,各部开称为某事用过某色纸若干,逐一开付本部,将各部花销纸数查理明白,将来付附卷。其余季分如前施行。

  事例

洪武二十七年奏准问过罪囚除逃军逃囚全家抄劄起发并刼贼外其余官吏军民人等俱各办纳纸劄一分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门置立文簿一扇轮流管掌各部追到纸劄俱送该管部分附簿明白着令管库吏典库子収贮每月各部分合用纸劄赴该部关支应用余剰之数季终该部呈缴本部出给长单送赴内府该库交纳取获长单附卷。天顺二年令本部囚人官民纸劄俱収贮在库毎季劄委主事一员轮流掌管放支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将日逐大理寺审允回报犯人姓名备写以慿稽考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文簿一扇公同収纸令史将囚人纸劄每名追収附簿每日一次将有纸犯人开具手本二本一本送照磨所查名勾销一本连纸送管库主事収库以备各衙门关支其管库主事収放纸劄一季满日将纸数呈堂批送山西司查照。成化二年奏准囚人有力者该折奏本手本榜纸中夹纸张照依时价两平折纳収受入库候各衙门关用每官纸一分榜纸四十张告纸一分勘合纸二十张中夹纸三十张军民纸一分中夹纸五十张奏本纸十张手本纸五张内中夹纸每张折纳手本纸二张每五张折纳榜纸一张毎二张半折纳奏本纸一张。十三年奏准各司囚人纸劄各立文卷一宗▯令収纸令史呈行収过并送过数目明立文案每五日一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库主事处交収守取印信实収附卷备収其管库主事置立収放纸数文卷一宗収过某司纸劄若干放过某衙门纸劄若干明白立案附卷候管库委官满日连卷呈堂发下照磨所照刷批送山西司収照其各司纸劄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如有隠漏不报増减纸数者呈堂究问。凡问过囚人发审有名者各纳纸一分文。武职官正妻、监生、生员、吏典、总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医生、天文生、应袭舍人、里老,俱官纸;军校、灶匠、防役、勇士、力士及各余丁、隂阳、人民、人、妇女,俱民纸。原告及诉人该纳官纸者,仍纳官纸;该纳民纸者,俱纳民纸。供明亦照例纳纸。凡强窃盗死罪、逃军民匠、囚犯充军遇革释放者,并免纳纸。凡囚犯纸劄,照依时估,聴其自行买纳。若无借之徒及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骗钱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译

弘治七年,命令三法司、锦衣卫的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赴御前引见奏报的,仍在午门前会同审问明白,追究定罪,按照律条详备缘由具奏,奉旨钦准后,刑科复奏,随即处决。其中若确实有情节可怜悯、可疑的,明白上奏请求定夺;若有冤枉的,也一并为其辩明。

差官审录

《明令》

凡各地重刑案件,必须将一切追究勘问事项办理完备,在京师的申报御史台,在外地的由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若确无冤情,有司即可结案候批;若犯人翻供,或家属喊冤,就听候行文移交重新审理。

《事例》

洪武十四年,派遣监察御史分别巡按各道审察囚犯,凡罪行严重的,都押送京师。

洪武二十四年,派遣刑部官员及监察御史清理天下的诉讼案件。

洪武二十五年,命令刑部详细审理各地呈报详审的囚犯案件,务必查得真情,然后派官审决。只有云南路途遥远,命令当地官员会同详审处决。

永乐元年,各布政司所属死罪重囚积至百人以上的,派遣御史前往审决。

正统三年,命令各处巡抚侍郎审录囚犯案件,没有巡抚的地方,由巡按、清军御史审录。

正统四年,命令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三司每年委派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录囚犯。

正统六年,命令监察御史以及刑部、大理寺官员分赴各地,会同先前派遣的审囚官及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详审疑难案件。

正统十二年,派遣刑部、大理寺官员前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员审录死罪

若监追纸劄三个月之上,不能完纳者,放免。▯治十年奏准,吏、户、礼、兵、工五部及大理寺嵗用纸劄,刑部关支不敷,于都察院见収▯解纸劄内关用;如又不敷,并刑部题奏本纸,俱于两法司支赃罚银买办,有余作次年之用。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凡大理寺秋后覆奏处决重囚,如本寺牒至,即差皂▯照名于司狱司,将犯人押赴法塲,仍令主事▯具手本防,请监察御史等官公同处决,批囘附卷。

  事例

洪武元年,令处决重刑,须从秋后,无得非时以伤生意。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辙行刑。

宣徳十年,令死罪临决,须三次覆奏明白,然后加刑。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给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凡秋后处决重囚,内有诉寃枉者,直皷给事中接受本状,封进,仍批手令,校尉前去市曹,暂免行刑,聴候请防。▯治十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曽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防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在监死者,除将财产断付被杀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凡强盗杀伤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汚人妻女,刼牢狱仓库,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伤人,俱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每嵗秋后,差官分徃两直▯处决重囚,北直▯一员,南直▯江南一员,江北一员。

  每月禁刑日期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详拟罪名

  诸司职掌

  凡各布政司并直▯府州遇有问拟刑名笞杖就彼决断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録发落其合的决绞斩凌迟处死罪名各处开坐备细招罪事由照行事理呈部详议比律允当者则开縁由具本发大理寺覆拟如覆拟平允行移各该衙门如法监収聴候依时差官审决如有决不待时重囚详拟允当随即具奏差官前去审决其有情词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驳回改正再问若故出入情弊显然具奏连原问官吏提问

  审録罪囚

  明祖训

凡聴狱讼要明;不明则刑罚不中,罪加良善。乆则天必怒焉。或有大狱必当靣讯庶免构陷鍜链之弊。

  事例

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事府详审罪囚。三十一年令军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申详,止将死罪并应议文武官员,不分罪名轻重,俱监候具由申呈合干上司转达待报发落。三十二年令徒流杂犯死罪充军囚犯仍复申详,但止将原发招由转呈候审,允讫行令照依原拟发落。

译案件中情可怜悯、可疑、以及事证不足难以结案定罪的,具奏处置;徒刑流刑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另有其他公务,就督同当地有司审录;原审官若有故意出入人罪的情形,也一律不予追究。

弘治二年,命令法司每年立秋之时,将在外监禁听候处决的重囚,不论有无诉讼申诉,备查各囚的籍贯姓名,以及在外监禁审问是否已有招供拟罪,凡属死罪的囚犯一律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以及分巡、分守官,南北直隶行文派去的审刑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卫,秉公研审,除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依例处决外,若确有冤屈的,立即为其辩理;情节可怜悯、可疑的,径自具奏请求定夺。其中尚未转详审理的,责令转详;尚未审问结案的,督同办理审结;都要遍历各衙门逐一详加研审,著为永久定例。

夏月录囚

《事例》

永乐二年四月,谕令三法司官员:天气渐热,狱中囚犯监禁已久,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会审,死罪案已审定的秋后处决,轻罪的立即判决遣发,尚未能判决的令其出狱听候。

永乐四年五月,谕令三法司:天气已经炎热,除犯斩、绞死罪外,徒刑、流刑以下的囚犯都命令知会在外,听候发落。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屡次谕令三法司:天气炎热,现监罪囚要抓紧审问,应发落运土、运砖劳役的照例发落;涉及需要奏请的案件,每月一次具奏。

宣德三年,谕令

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师,防官审録。洪熙元年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防审重囚可疑者,仍令再问。天顺二年令每嵗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防多官审録,永为定例。成化元年奏准内阁不必防同审囚。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辩,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録。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寃不肯服辩者,俱驳囘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本寺将审允縁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才回报原问衙门监▯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赴承天门外防同多官审録。其审録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聴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畨异称寃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歴并原先问审过縁由,聴从多官从公▯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治七年命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赴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门前防问明白追▯拟罪,如律备由具奏,奉有钦依,刑科覆奏随即处决。中间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请定夺,或有寃枉亦与辩明。

  差官审録

  明令

  凡所在重刑须要追勘一切完备在京申御史台在外从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録无寃有司结案待报若犯人畨异或家属称寃聴牒移推

  事例

洪武十四年,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师。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清理天下狱讼。二十五年,令刑部详审在外呈详狱囚,务得真情,然后差官审决。惟云南路逺,令本处防官详审处决。永乐元年,各布政司所属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

差御史审决。正统三年,令各处巡抚侍郎审録罪囚,无巡抚者,巡按清军御史审録。四年,令都布按三司每嵗委官防巡按御史审録罪囚。六年,令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徃各处防同先差审囚官及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详审疑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徃南北直▯及十三布政司防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録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聴决重囚,不分有无诉讼,备查各囚籍贯姓名及在外见监问有无招拟,一应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防同都布按三司并分巡分守南北直▯行移差去审刑主事防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卫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寃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歴衙门逐一研审,着为定例。

  夏月録囚

  事例

永乐二年四月谕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乆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防决死罪狱成者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聼▯。

译法司及北京刑部:如今天气暄热,狱中各类罪囚监禁已久,应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得片刻迟延拖滞。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命内臣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现监听候判决的罪囚,情节严重的据实奏报处置。

天顺四年,命令法司将现监罪囚中多次申诉冤枉的,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给事中各一员审录。

成化四年,命令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录罪囚。

成化二十一年,命令两京法司、锦衣卫,天气炎热时会审现监罪囚,徒刑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中有可怜悯、可疑之处以及戴枷号示众的,具奏请求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谕令法司:如今雨泽稀少,天气渐热,内外衙门现监的罪囚恐怕有冤屈受抑之情。两京命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南北两直隶各派刑部郎中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办理;各地在城的,命巡抚、巡按会同三司掌印官办理;各府州卫所,命巡按御史会同分巡、分守官逐一审录。死罪案件中情节可怜悯、可疑的,具奏处置;徒刑流刑以下的减等发落,不许迟延怠慢。

弘治元年夏天,命令两法司、锦衣卫将现监罪囚中情节可怜悯、可疑的都开列呈报查看,此后每年照此办理成为常例。

岁报罪囚

《诸司职掌》

凡本部审问定罪的囚犯,每逢年终,各该司分别开列上报:从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终止,本部总共审问过囚犯若干名,其中判凌迟的若干名,判斩刑的若干名,判绞刑的若干名,斩罪免死终身服劳役的若干名,绞罪免死

四年五月谕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聴候▯落。宣徳二年五月六月七月节谕三法司天气炎热见监罪囚作急问防该运土运砖者照例▯落干碍奏请者一月一次▯奏。三年谕法司及北京刑部今天气暄热狱中一应罪囚禁锢日乆即将轻重罪犯具奏▯落不许时刻迟滞。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上官防审见监聴决罪囚情重者具实▯奏处置。天顺四年令法司将见监罪囚累诉寃枉者防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给事中各一员审録。成化四年令司礼监太监防同三法司堂上官审録罪囚。二十一年命两京法司锦衣卫天气炎热防审见监罪囚徒流以下减等▯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号者具奏定夺。二十二年谕法司见今▯泽少降天气向热内外衙门见监罪囚恐有寃抑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防审两直▯差刑部郎中各一员防同巡按御史各处在城令巡抚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卫所令巡按御史同分巡分守官逐一审録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落不许迟慢。▯治元年夏令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自后嵗以为常。

  嵗报罪囚

  诸司职掌

凡本部问▯罪囚,每遇年终,各该部分开称: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为始,至十二月终,本部通问▯过囚人若干,内凌迟若干,斩若干,绞若干,斩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绞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军若干,随营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疎放寕家若干,俱付山东部通▯如前案呈本部开坐奏闻。

  事例

凡法司问过轻重罪囚,每年十二月开报刑科,具本▯奏。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八

  刑部十三

  司门科

  诸司职掌

  律令

  宫卫    关津    邮驿

  军政    廏牧    营造

  河防

  宫卫

  明律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若无门籍、冐名而入者,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

译终身服劳役的若干名,流罪若干名,徒罪若干名,充军若干名,随营效力若干名,杖罪若干名,笞罪若干名,疏放宁家的若干名,都交由山东司汇总,如前例立案呈报本部,开列清单奏闻朝廷。

《事例》

凡法司审问过的轻重罪囚,每年十二月开列上报刑科,写具本状奏闻。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八

刑部十三

司门科

《诸司职掌》

律令

宫卫、关津、邮驿

军政、厩牧、营造

河防

宫卫

《明律》

擅自进入太庙门(的处罚)

凡擅自进入太庙门以及山陵兆域门的,杖一百;擅自进入太社门的,杖九十;尚未跨过门槛的,各减一等处罚。守卫官员若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处罚;若是失察未能察觉的,减三等处罚。

擅自进入宫殿门(的处罚)

凡擅自进入皇城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以及禁苑的,各杖一百。擅自进入宫殿门的,杖六十,徒刑一年。擅自进入御膳所以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以绞刑。尚未跨过门槛的,各减一等处罚。若没有门籍、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罪责也是如此。其中应当入宫殿、但尚未登记门籍便擅自进入的,或当值已下、却擅自进入的,以及尚未轮到值宿而擅自留宿的,各笞四十。若不属于宿卫值班、应当携带兵器之人,只要携带任何刀刃……(原文至此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