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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三十九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43–745 段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六

  刑部十一

  ▯进赃罚

囚人▯罚本部▯进内府收贮备用。前后事例不一,今具载之。而以赃物估计附于后。

  诸司职掌

凡各布政司并直▯府州应有追到赃物,彼处官司用印钤封,批差长解人管解到部,照依地方发下,该部承行,仍照来文内开到金银钞贯叚疋防绢等项数目,案呈本部,具手本差官赍赴内府关领进物勘合,回部照数填冩明白,又具长单一様二纸,编写字号,用使半印勘合,堂上官押字用印,对查无差,将前项▯物原封不动,就差原解人同将勘合长单进赴内府,该库各门守卫官并门吏于各长单书名画字用讫,照进关防放进到库,库官眼同原解人拆开原封,照依原进数目检闸无欠,交收入库,将勘合并长单一纸,本库收留存照,外有长单一纸,本库官吏出给实收押字用印,交付原解人收赍,仍于各门打讫照出关防回部附卷,仍将长解原批上批写解到金银钞贯等项赃物,已于某年月日进赴内府某库纳讫,某部批回原解人将批文赍回该衙门备照,其本部问拟犯人,除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求索系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抑取受之▯并还物主外,余有接受枉法不枉法彼此俱罪之▯并应合抄劄犯人家财,俱各见数责付库子收领下库听▯▯解取讫领状附卷,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库子将收过各部一应▯物备细开冩,自某年某月某日为始,至某年某月终,收到某部某部追抄犯人某人等名下金银钞贯叚疋等项若干,开呈湖广部照数案呈本部,关给勘合,出具长单,如前进纳湖广部照依批廻移付各部知防,各部又于原卷查照相同,然后附卷备照。

  明令

凡以▯致罪者,彼此俱罪之。▯没官,用强生事,逼取之。▯给主。

  事例

洪武二十八年,令各部将原收各布政司直▯府州解到▯银等项,自行送进内府该库交收。永乐二年,令各司按季通付湖广司▯进。三年,令各处官司解到并追收银两,俱各行取银匠辨騐成色,防官煎销洁净。其钞贯叚疋衣服等项,亦各行取铺户检验堪中进纳。二十一年,令各处官司通查在库▯银▯解本部转。

送内承运库交收。宣德四年改送随驾司礼监,十年仍送承运库。景防元年令南京刑部都察院等衙门问拟纳米囚人折纳银两,并追陪赃罚银钞等件,俱送应天府官库收贮,委官估计追买物料成造军器。五年令南京各衙门每季各委官一员防同户部委官▯收▯罚,除金银煎销▯解及器皿不堪收贮者变卖外,其铜锡鐡蜡纻丝绫罗绢布皮张等项及追到解户多科物料,送赴南京内库收贮。六年以后令南京刑部将▯罚钞贯送南京内库交收,其金银仍追解京转送内府收贮。成化二年令南京两法司及应天府▯罚银两货物暂免觧京,俱送南京户部收买米麦以备赈济。

译交复审、留有案名的囚犯,各自缴纳纸张一份。武职官员的正妻、监生、生员、吏典、总旗小旗、知印、承差、僧人道士、僧道官员、医生、天文生、应当承袭官职的舍人、里长耆老,都缴纳官纸;军校、灶户匠人、防役、勇士、力士以及各类余丁、阴阳生、平民百姓、妇女,都缴纳民纸。

原告及诉讼人应当缴纳官纸的,仍缴纳官纸;应当缴纳民纸的,都缴纳民纸。供词证明清楚的人也依例缴纳纸张。

凡犯强盗、窃盗死罪,逃军、逃匠,以及囚犯发配充军后遇赦革除释放的,一律免缴纸张。

凡囚犯所纳纸张,按照当时估价,听凭其自行购买缴纳。若有无赖之徒以及管押的吏典人等,相互勾结作弊,额外增索、骗取钱物的,定罪后枷号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落处理。若监禁追缴纸张三个月以上,仍不能缴纳完毕的,予以放免。

弘治十年,奏准: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大理寺每年所用的纸张,若刑部拨给不够,就从都察院现收、解送的纸张内关领支用;如果还不够,连同刑部题奏本纸,都由两法司支用赃罚银两采买,若有剩余就留作次年之用。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凡大理寺在秋后覆奏、批准处决重囚的,一旦本部接到大理寺的公文,就立即派遣差役按名单到司狱司,将犯人押赴刑场,并命主事备好手本,会同请监察御史等官员一同监督处决,处决后批回文书附卷存查。

《事例》

洪武元年,命令处决重刑犯人,必须在秋后进行,不得在非时行刑,

十三年令法司▯罚金银俱要防官煎成足色送库交收,其承行该吏敢有増减成色抵换侵欺者查防治罪。▯治六年令南京两法司▯罚金银珠翠寳石暂送南京内库收贮,候蓄积数多仍照旧解京,其见在未曽籴买米麦金银等项并以后▯罚衣服铜钱绢布等物仍送应天府收贮,籴米自后每遇年终各司▯罚金银钞贯等项俱付送湖广司,将金银煎销成锭并钞贯等项如前▯进南京内库交收。九年奏准在京在外一应该追▯物止直八九两以下及埋▯银监追一年之上勘无家产变卖者,先照本犯原拟发落出外,仍令召保营办完纳,不必乆禁,其犯该充军立功及▯多情重仍于本犯子孙家属名下追徴者不在此例。十年奏准本部赃罚银两支与吏户礼兵工五部及大理寺买办纸劄笔墨硃炭等项。

  计▯时估

  明令

凡计▯者,皆防犯处,当时物价,若计佣赁器物为▯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多,不得过其本物之价。

  事例

  一金银铜锡之▯

  金一两四百贯

  银一两八十贯

  铜钱一千文八十贯

  生熟铜一斤四贯

  鐡一斤一贯

  锡一斤四贯

  黒铅一斤三贯

  一珠玉之▯

玉,一片,长二寸,阔一寸,厚五分,八十贯;珍珠,一颗,重一分,一十六贯。

  寳石一粒重一分八贯

  翠一个一十贯

  一罗叚布绢丝绵之▯

  纱一疋八十贯

  绫一疋一百二十贯

  纻丝一疋二百五十贯

  罗一疋一百六十贯

  改机一疋一百六十贯

  锦一尺八贯

  髙丽布一疋三十贯

  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贯

  大白三梭布一疋四十贯

  中细白绵布一疋二十贯

  麄绵布一疋一十贯

  麄苎布一疋一十二贯

  细苎布一疋二十四贯

  麄褐一疋四十贯

  绵防一疋五十贯

  大绵布一疋二十贯

  麻布一疋八贯

  葛布一疋二十贯

  大绢一疋五十贯

  小绢一疋二十贯

  细绒褐一疋二百四十贯

  氊叚一叚五十贯

  氆氇一叚五十贯

  丝绵一斤二十四贯

  净绵花一斤三贯

  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麦之▯

  稉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贯

  小麦一石二十贯

  大麦一石一十贯

  芝蔴一石二十五贯

  薥秫一石一十二贯

  黄黒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贯

  粟米黄米每一石一十八贯

  麫一斤五百文

  一畜产之▯

  马一匹八百贯

  骡一头五百贯

  驴一头二百五十贯

  驼一头一千贯

  水牛一只三百贯

  黄牛一只二百五十贯

  大猪一口八十贯

  羊一只四十贯

  鹿一只八十贯

  小猪一口一十二贯

  犬一只一十贯

  獐一只二十贯

  猫一个三贯

  兎一只四贯

  虎豹皮每张四十贯

  马皮一张一十六贯

  牛皮一张二十四贯

  鹿皮一张二十贯

马、骡、牛、驴、猪、羊、獐、鹿肉,一斤一贯。

译以免有伤天地生养之意。

洪武三年,命令臣民犯罪依法应当处死的,须经三次复审、五次奏报,不得轻率行刑。

宣德十年,命令死罪犯人临刑之前,必须三次复奏清楚,然后才可行刑。

正统元年,命令重囚经三次复奏完毕后,仍须发给驾帖,交付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到法司提取死囚押赴刑场。凡秋后处决重囚,其中若有喊冤诉屈的,登闻鼓下的给事中接受其状纸,封存呈进,同时批出手令,命校尉前往刑场,暂缓行刑,等候奏请核办。

弘治十三年,重申:凡依法应"决不待时"的重犯,审问明白,已经大理寺审核批准,奏请皇帝钦准处决的,各该部院及相关科道即可复奏,会同官员处决,不必监禁等到秋后。

凡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的,为首之犯若在监中已经死亡的,除将其财产判归被害者家属外,其妻子流放二千里,仍将其尸体剉碎,枭首示众。

凡强盗杀伤人命、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奸污他人妻女、劫掠牢狱仓库、危害城池衙门,以及聚众达百人以上的,不论是否伤人,都要立即奏请审核处决,枭首示众。

每年秋后,派遣官员分别前往南北两直隶处决重囚,北直隶派一员,南直隶江南派一员、江北派一员。

每月禁止行刑的日期:

初一日、初八日

十四日、十五日

十八日、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三十日

详细拟定罪名

《诸司职掌》

凡各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遇有审理拟定的刑事案件,笞刑、杖刑就地判决执行;徒刑、流刑、迁徙、充军、杂犯死罪的,解送本部审录发落。

  鹅一只八贯

  鸭一只四贯

  鸡野鸡每一只三贯

  鸽鹩鹑每一只五百文

  天鹅一只二十贯

  鱼鳖鰕蠏每斤一贯

  一蔬菓之▯

  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贯

  枣栗柿饼每一斤一贯

  菱芡一斤一贯

  松子一斤一贯

  葡萄一斤一贯

  杨梅一斤一贯

  西▯一十个四贯

  桃棃每一百个二贯

  杏李林禽每一百个一贯

  柑橙橘石榴每二十个一贯

  柿子每三十个一贯

  菜一百斤二贯

  姜一十斤一贯

  藕一十枝二贯

  莲房二十个一贯

  冬▯一个五百文

  蒜头一百个五百文

  一巾防衣服之▯

  纱防一顶二十贯

  胡防一顶八贯

  貂防披肩一顶四十贯

  棕草防一顶八贯

  儒吏等巾每一顶八贯

  纻丝罗防每一顶六贯

  氊防一顶四贯

  縧一条一贯

  氊袜一双四贯

  氊衫一领四十贯

  鹿皮靴一双二十四贯

  麂皮靴一双四十贯

  牛皮靴一双一十贯

  防鞋一双二贯

  靸鞋一双一贯五百文

  纻丝罗荷包每一个一贯

  包头一方一贯

  手帕一方二贯

  网巾一顶三贯

  绵纻丝被每一床一百贯

  绫被一床四十贯

  防绢被每一床二十贯

  氊条一条四十贯

  花毯一条八十贯

  绵纻丝褥一床八十贯

  布褥一床一十六贯

  细布绵花被一床三十贯

  麄布绵花被一床二十贯

  旧绵布衣服一件五贯

  新纻丝衣服一件八十贯

  旧罗衣服一件二十四贯

  新绵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贯

  旧纻丝衣服一件三十贯

  新罗衣服一件七十贯

  新纱衣服一件六十贯

  旧纻丝小袄一件二十贯

  新纻丝小袄一件四十贯

  旧罗纱小衫每一件一十贯

  新罗纱小衫每一件三十贯

  旧纻丝裙一条二十五贯

  新纻丝裙一条五十贯

  旧罗纱裙每一条二十贯

  新罗纱裙每一条四十贯

  绫防衣服每一件二十贯

  绫防小袄每一件一十贯

  绒褐衣服一件八十贯

  旧夏布衣服一件五贯

  新夏布衣服一件一十贯

  绵布小衫一件五贯

  绵布裙一条五贯

  绵布袴一腰四贯

  一器用之▯

  门一扇五贯

  板隔一扇一十贯

  ▯一扇三贯

木板一片,阔一尺,长五尺,厚五寸,四贯。桌一张,一十贯。

  凳一条四贯

  杌一面二贯

  交椅一把二十四贯

  琴一张六十贯

  扇一把一文

  木箱一个八贯

  大屏风一个二十四贯

  竹▯一个二贯

  棕蓑衣一件三十贯

  笠一顶一贯

  ▯▯一把二贯

  ▯笼一个一贯

  墙壁篱笆一丈一十贯

  大磁缾一个一贯

  大磁缸一个一十贯

  漆盘一个四贯

  漆楪椀每一个一贯

  乌木筯十双四贯

  竹筯十双五百文

  磁楪椀每十个二贯

  大木桶一只五贯

  大木盆一个三贯

  斛一张五贯

  斗一量二贯

  升一个五百文

  大鐡锅一口八贯

  铜锅一口二十贯

  鐡锄一把二贯

  鐡犂一把二贯

  鐡锹一把二贯

  大车一辆三百贯

  小车一辆二十四贯

  船一只计料一百石五百贯

  马鞍一副六十贯

  鼓一靣五贯

  碾磨每一副三十贯

  女轿一顶八十贯

  秤一把五百文

  鐡索一条一贯

  鎻头一个五百文

  弓一张八贯

  箭一十枝四贯

  鎗一根四贯

  大刀一把五贯

  小刀一把二贯

  弩一张八贯

  鱼义一把一贯

  禾义一把一贯

  大磬一口二十贯

  铙钹一副四贯

  柴草一小车一十五贯

  木柴一百斤八贯

  灰炭每十斤一贯

  煤一石八贯

  瓦一百片一十贯

  砖一百个一十六贯

  木一根围一尺长一丈六贯

  椽一根四贯

  猫竹一根二贯

  芦蓆一领一贯

  笔竹一根五百文

  秫稭谷草每一大车四十贯

  白蜡一斤一十贯

  黄蜡一斤二贯

  香油一斤一贯

  茶一斤一贯

  酒醋每一瓶一贯

  真粉一斤五百文

  盐每十斤二贯五百文

  蜂蜜沙糖每一斤一贯

  苏木一斤三贯

  胡椒一斤八贯

  花椒一斤一贯

  银硃一斤一十贯

  矾一斤五百文

  硃砂一两四贯

  硫黄一斤一贯

  榜纸一百张四十贯

  中夹纸一百张一十贯

  奏本纸一百张一十六贯

  手本纸一百张七贯

  各色大笺纸一百张二十贯

  墨一斤八贯

  笔一十枝二贯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六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七

  刑部十二

  収买纸劄

本部纸劄旧例収买应用,后令囚人纳纸,而各衙门纸劄亦从本部关给,各有事例,今具列于后。

译其中应当判处绞刑、斩刑、凌迟处死的罪名,各地要开列清楚详细的招供罪状和案情事由,按照办案程序呈报本部详加审议,比照律条判定允当的,就写明缘由具本上报,发交大理寺复核拟议;如复核结果平允,就行文各该衙门依法监禁收押,听候按时派官审决。如有应当"决不待时"的重犯、经详细拟定允当的,随即具奏,派遣官员前往审决。若案情供词不清楚,或有出入人罪、失出失入的情形,就驳回改正再审;若是故意出入人罪、情弊显著的,就据实具奏,连同原审官吏一并提审问罪。

审录罪囚

《明祖训》

凡是审理诉讼案件必须明察;不明察就会导致刑罚不当,使无辜善良之人蒙受冤罪。这种情况持续久了,上天必然震怒。若有重大案件,必须亲自当面审讯,才能避免构陷罗织的弊端。

《事例》

洪武三十年,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详细审理囚犯案件。

洪武三十一年,命令军民人等所犯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都不必上报详审,只将死罪案件以及应议罪的文武官员案件,不分罪名轻重,都监禁候审,写明缘由申报有关上司转达朝廷,等待批复发落。

洪武三十二年,命令徒刑、流刑、杂犯死罪、充军的囚犯仍须重新申报详审,但只需将原来的招供缘由转呈候审,批准后即命依照原来拟定的判决发落。

永乐十七年,命令在外地判处死罪的重囚都押送京师,派官员审录。

洪熙元年,命令公、侯、伯及五军都督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会同审理案情可疑的重囚,若有疑点,仍命再行审问。

天顺二年,命令每年霜降之后应处决的重囚,由三法司会同众多官员审录,永远作为定例。

成化元年,奏准:内阁大臣不必参与会同审录囚犯。

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真正犯有死罪的重囚,须推究实情、取得招供辩词,依律拟定罪名清楚后,写具本状,连同证人及相关人犯的案卷一并送交大理寺审录。如有招供情节尚不清楚、拟罪不当、犯人喊冤不肯服辩的,一律驳回重新审问。若招供情节明白、拟罪合乎律条、犯人心服辩认的,大理寺将审核批准的缘由奏报,奉旨钦准后,才准依律处决,然后回报原审衙门,依例具奏监候,将犯人押赴承天门外,会同众多官员进行审录。在审录之时,原来审问、原来审理以及接管的官员仍须携带原案卷听候审理;案情确实、犯人无话可说的,复奏后处决。如遇囚犯翻供喊冤、有话要说的,各官仍须亲自逐一按照案卷陈述其案情始末来历以及原先审问的缘由,听凭众官员秉公详议,若确实有可怜悯、可疑之处,或应当再次审问勘察的,一律详备缘由,奏请皇帝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