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若临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逓送者,罪亦如之。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觧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觧人同罪。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聴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防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収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防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贼自外入刼囚,力不能敌者免罪。若押觧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
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防、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輙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若卑防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防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
译狱逃跑的,再减二等处罚,准予给限一百日追捕。限期内能自行捕获及由他人捕获的,若囚犯已死及自首的,都可免罪。司狱官典比狱卒罪减三等处罚。其中提牢官如果曾亲自逐一巡视囚犯枷锁杻具都已依法处置,取得狱官狱卒收监牢固的文状凭证的,不予治罪。如果未曾巡视以致失囚的,与狱官同罪;故意放纵的不给予捕限,各与囚犯同罪。在未判决之前能自行捕获及由他人捕获的,若囚犯已死及自首的,各减一等处罚。受贿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如果是贼人从外部入内劫囚,力量不能抵敌的,免罪。如果押解罪囚途中未察觉而失囚的,罪同上。
知情藏匿罪人
凡是知道有人犯罪案发,官府派人追拿传唤,却将其藏匿在家,不去捕捉告发,以及为其指引道路、供给衣粮、送其藏匿的,各比罪人的罪减一等处罚。其中辗转相互传送而藏匿罪人的,知情者都要治罪,不知情的不予论罪。如果知道官府在追捕罪人,却泄露此事,致使罪人得以逃避的,比罪人的罪减一等处罚。在未判决之前能自行捕获的免罪。若由他人捕获,以及罪人已死,若自首的,又各减一等处罚。
盗贼捕限
凡是缉捕强盗、窃盗,以案发之日为起始,经办的应捕弓兵,一个月未能捕获强盗的,笞打二十;两个月的笞打三十;三个月的笞打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弓兵一个月未能捕获窃盗的,笞打十;两个月的笞打二十;三个月的笞打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期内捕获的贼人达半数以上的,免罪。如果案发已超过二十日以上才有人告官的,不受捕限约束。缉捕杀人凶犯的捕限与缉捕强盗相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是男女定婚之初,如果一方有疾病、残疾、年老、患病防碍、庶出、过继、抱养等情况,务必要两家明白通知,各自随其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娶嫁女。如果已许嫁的女方已经收下婚书以及有私下约定却擅自反悔的,笞打五十。即使没有婚书,只要曾经收受聘财的,也同样论处。如果又将女儿许配给他人,尚未成婚的,杖打七十;已成婚的,杖打八十。后娶之人知情的,与之同罪,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追还财礼,女子归还前夫,前夫不愿收留的,加倍追缴财礼给还该女,仍从后夫。男家反悔的,罪同上,不追还财礼。其中尚未成婚的男女若有奸淫盗窃等罪行的,不适用此律。如果为婚姻之事而女家假冒欺骗的,杖打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假冒欺骗的,加一等处罚,不追还财礼,尚未成婚的仍依照原定婚姻办理,已成婚的须离异。其中应当成婚的,即使已经收纳聘财,约定期限未到,男家却强行迎娶;以及约定期限已到,女家却故意拖延过期的,都笞打五十。如果卑幼在外为官、经商,其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来为其定了婚姻,而卑幼却自行娶妻,已成婚的仍依旧成婚,未成婚的须从尊长所定婚姻,违反的杖打八十。
典雇妻女
凡是将妻妾收受财物典当雇卖给他人为妻妾的,杖打八十。典雇女儿的,杖打六十。妇女本人不予治罪。如果将妻妾谎称为姊妹嫁给他人的,杖打一百。妻妾本人杖打八十。知情而典娶的,各与之同罪,一并离异,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追还财礼。
妻妾失序
凡是以妻子作妾的,杖打一百。妻子还在世,而以妾作妻的,杖打九十,一并改正。如果已有妻子,又另娶妻子
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聴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聴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防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収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収嫂,弟亡収
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防,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译的,也杖打九十,予以离异。百姓年满四十以上无子嗣的,方准娶妾,违反的笞打四十。
逐壻嫁女
凡是驱逐女婿而改嫁女儿的,或再招赘女婿的,杖打一百。女儿本人不予治罪。男家知情而娶的,同罪;不知情的,也不予治罪。该女子须判还前夫,与其团聚。
居丧嫁娶
凡是在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而自身嫁娶的,杖打一百。如果男子服丧期间娶妾,妻女嫁人为妾的,各减二等处罚。如果诰命夫人在丈夫死后改嫁的,罪同上,须追夺封诰并予离异。知情而共同促成此婚姻的,各减五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在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服丧期间而嫁娶的,杖打八十,纳妾的不予治罪。如果在父母、舅姑以及丈夫服丧期间,为应嫁娶之人主婚的,杖打八十。其中丈夫服丧期满,妻子愿意守节,若非该女子的祖父母、父母而强行将其嫁人的,杖打八十;期亲强行嫁人的,减二等处罚,妇人本人不予治罪。须追归前夫之家,听凭其守节,娶她的人也不予治罪,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是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的,杖打八十;纳妾的,减二等处罚。其中遵奉祖父母、父母之命而嫁女、娶妻的,不予治罪,但也不得设筵宴庆贺。
同姓为婚
凡是同姓之人成婚的,各杖打六十,予以离异。
尊卑为婚
凡是外姻中有服制的尊长与卑幼共同成婚的,以及娶同母异父的姊妹、或娶前夫之女为妻的,各按奸罪论处。其中父母的姑母、舅母、两姨姊妹以及姨母、或堂姨母的姑母、堂姑母,自己的堂姨以及再从姨、堂外甥女,或者女婿以及子孙媳妇的姊妹,都不得与之成婚,违反的各杖打一百。如果娶自己的姑表、舅表、两姨姊妹的,杖打八十,一并离异。
娶亲属妻妾
凡是娶同宗无服亲属,以及无服亲属之妻的,各杖打一百。如果娶缌麻亲之妻以及舅甥之妻的,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小功以上亲属的,各按奸罪论处。其中曾被休弃以及已改嫁之人而娶为妻妾的,各杖打八十。如果收纳父祖之妾以及伯叔母的,各处斩刑。如果兄长死后收纳嫂子,弟弟死后收纳弟媳的,各处绞刑;纳为妾的,各减二等处罚。如果娶同宗缌麻以上的姑母、侄女、姊妹的,也各按奸罪论处,一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是府州县亲民官在任期内娶所辖百姓的妇女为妻妾的,杖打八十。如果监临官娶案件当事人的妻妾以及其女儿为妻妾的,杖打一百。女方之家一并同罪,妻妾都判两处离异。女子的聘财须没收入官。强行娶为妻妾的,各加二等处罚。女方之家不予治罪,也不追还财礼。如果是为子孙、弟侄、家人娶亲的,罪同上。男女双方本人不予治罪。
娶逃走妇女
凡是娶犯罪逃跑的妇女为妻妾的,知情的与之同罪;致其死亡的减一等处罚,予以离异;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并无丈夫或已被赦免罪责的,不予离异。
强占良家妻女
凡是豪强势要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处绞刑。将妇女配给子孙、弟侄、家人的,罪同上。男女本人不予治罪。
娶乐人为妻妾
凡是官吏娶乐籍女子为妻妾的,杖打六十,一并离异。如果官员子孙娶乐籍女子的,罪同上。记录在案,等待承袭荫职之日,降一等,发往边远地区叙用。其中在洪武元年以前娶的,不予追究。
僧道娶妻
凡是僧人、道士娶妻妾的,杖打八十,须还俗,女方之家同罪,一并离异。寺观住持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于边逺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防古色目人婚姻
凡防古色目人聴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囘囘、钦察为婚姻者,聴从本▯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絶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絶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防女十二嵗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収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聴,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译。如果僧道假托是亲属或僮仆的名义求娶,而实际是僧道本人占为己有的,按奸罪论处。
良贱为婚姻
凡是家长与家中奴仆娶良人之女为妻的,杖打八十。女家减一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其中奴仆自行娶亲的,罪同上。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处罚。因此而将女子入籍为婢的,杖打一百。如果谎称奴婢为良人,而使其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杖打九十。各予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是蒙古、色目人准许与中原人成婚,务必要双方两相情愿,不许本族之人自相嫁娶,违反的杖打八十,男女双方没收入官为奴。其中中原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人成婚的,听任其本族自相嫁娶,不在禁止之列。
出妻
凡是妻子并无应当休弃及义绝的情状而将其休弃的,杖打八十。即使犯有七出的情形,但有三不去的情形而将其休弃的,减二等处罚,追令还家团聚。如果确犯义绝之情理应离异而不离异的,也杖打八十。如果夫妻不能和睦相处而两相情愿离异的,不予治罪。如果妻子背弃丈夫逃跑的,杖打一百。如果是听从丈夫嫁卖而改嫁的,处绞刑。其中因丈夫外出三年之内未告知官府而擅自逃走的,杖打八十。擅自改嫁的,杖打一百。妾各减二等处罚。如果婢女背弃家长逃跑的,杖打八十。因此而改嫁的,杖打一百。须交还家长。窝藏的人以及知情而娶的人,各与之同罪。致其死亡的,减一等处罚。不知情的,都不予治罪。如果是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而改嫁的,罪责归于主婚人。妻妾本人只承担逃跑之罪。其余亲属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主导,则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自主,则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致死人命的,主婚人一并减一等处罚。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是嫁娶违反律例,若是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以及外祖父母主婚的,单独治主婚人的罪,其余亲属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主导,则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自主,则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致死人命的,主婚人一并减一等处罚。其中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情并非出于本人意愿的,若男子年二十岁以下以及尚未出嫁的女子,也单独治主婚人的罪,男女本人都不予治罪。尚未成婚的,各比已成婚之罪减五等处罚。如果媒人知情的,各比犯人罪减一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其中违反律例婚姻各条规定应予离异改正的,即使遇到赦免,仍须离异改正,予以离异的妇女一并归还本宗。财礼若娶亲之人知情的,须追缴没收入官,不知情的须追还本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是通奸(双方自愿)的杖打八十,若妇女有夫的杖打九十,胁迫奸淫的杖打一百。强奸的处绞刑,未遂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奸淫未满十二岁的幼女的,即使是幼女同意,也按强奸论处。其中通奸、胁迫奸淫的,男女同罪。奸生的子女,责令交给奸夫抚养,奸妇听从丈夫处置嫁卖。如果丈夫愿意留下她的,听任其留下;若将她嫁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杖打八十,妇人予以离异归还本宗,财物没收入官。强奸的,妇女本人不予治罪。如果作媒撮合、纵容窝藏通奸之事的,各比犯人罪减一等处罚。私下和解奸情之事的,减二等处罚。其中并非在通奸现场捕获,以及只是指控通奸而无实据的,不予论罪。如果奸妇已经怀孕,罪责归于该妇本人。
纵容妻妾犯奸
凡是纵容妻妾与人通奸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収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元犯罪名。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于边逺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
译的,本夫、奸夫、奸妇各杖打九十。强迫、逼令妻妾以及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各杖打一百,奸夫杖打八十,妇女本人不予治罪,一并离异归还本宗。如果纵容、逼令亲生女儿以及子孙的媳妇、妾与人通奸的,罪同上。如果用财物收买休弃、卖休、和娶他人之妻的,本夫、本妇以及买休之人各杖打一百,妇人予以离异归还本宗,财礼没收入官。如果买休之人与该妇人合谋逼迫本夫休弃妻子,而丈夫本无卖休之意的,本夫不予治罪,买休之人以及妇人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妇人其余罪责准予收赎,交还给本夫,听从其嫁人。卖妾的减一等处罚,从中撮合的人各比犯人罪减一等处罚。
亲属相奸
凡是奸淫同宗无服亲属以及无服亲属之妻的,各杖打一百。如果奸淫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或妻子前夫之女以及同母异父姊妹的,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强奸的处斩刑。如果奸淫从祖祖母、姑母、从祖伯叔母、姑母、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的,各处绞刑,强奸的处斩刑。如果奸淫父祖之妾、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子孙子的媳妇、兄弟的女儿的,各处斩刑。奸淫妾的各减一等处罚,强奸的处绞刑。
诬执翁奸
凡是儿媳诬告亲家公,以及弟媳诬告丈夫兄长欺奸的,处斩刑。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是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的妻女的,各处斩刑。如果奸淫家长的期亲,或期亲之妻的,处绞刑,妇女本人减一等处罚。如果奸淫家长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的,各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斩刑。奸淫妾的各减一等处罚,强奸的也处斩刑。
奸部民妻女
凡是军民官吏奸淫其所辖百姓的妻女的,比通常奸罪加二等处罚,各罢免职役,永不叙用。妇女本人按普通奸罪论处。如果奸淫囚犯之妻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囚妇本人只承担原来的犯罪罪名。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是在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或者僧尼、道士、女冠奸淫的,各比通常奸罪加二等处罚。与其通奸的人,按通常奸罪论处。
良贱相奸
凡是奴仆奸淫良人妇女的,比通常奸罪加一等处罚;良人奸淫他人婢女的,减一等处罚;奴婢之间相互通奸的,按通常奸罪论处。
官吏宿娼
凡是官吏嫖宿娼妓的,杖打六十,撮合的人减一等处罚。如果官员子孙嫖宿娼妓的,罪同上。记录在案,等到承袭荫职之日,降一等,发往边远地区叙用。
买良为娼
凡是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下缺)
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刑部十七
杂犯
明律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译做娼优,或娶为妻妾,或被人收养为子女的,杖一百。知情而嫁卖的人,同罪。做媒说合的人,减一等治罪。所收财礼没收入官,子女归还本宗。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刑部十七
杂犯
明律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以及毁坏告示牌榜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服役之所患病,主管官府不予请医给药救治的,笞四十;因此致死的,杖八十。如果已经行文移送有关衙门,而不派遣良医或不给予对症药物医治的,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