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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九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88–790 段

  直▯庐州府      直▯武清卫

  直▯宣州卫      直▯庐州卫

  直▯九江卫      直▯六安卫

  万全都司龙门卫

  福建清吏司

  宁国公主府      南康公主府

  南京户部       南京太仆寺

  南京应天卫      孝陵卫

南京金吾后卫,南京牧马千户所。

  直▯常州府      直▯广徳州

  直▯定边卫      直▯开平中屯卫

  万全都司美峪千户所

  山东清吏司

  赵府        周府

  沈府        韩府

  安府        宁府

  鲁府        大成公主府

  咸宁大长公主府   信国公

  阳武侯       彭城伯

  南京兵部      南京尚寳司

  南京防同馆     南京左军都督府

  南京羽林右卫    南京沈阳左卫

  皇陵卫       直▯凤阳府

  直▯滁州      直▯滁州卫

  直▯沂州卫     直▯宿州卫

  直▯泗州卫     直▯寿州卫

  直▯懐逺卫     中都留守司

  凤阳卫       长淮卫

留守中左二卫「大宁都司保定后卫」。

  万全都司龙门千户所

  四川清吏司

  临安公主府     南京工部

  南京僧録司     南京道録司

  南京府军卫     南京广武卫

  南京金吾左卫    直▯大名府

  直▯松江府     直▯金山卫

  万全都司懐来卫   懐安卫

  山西清吏司

  懐庆公主府     南京翰林院

  南京钦天监     南京南城兵马司

  南京北城兵马司   南京旗手卫

  南京龙虎卫     南京英武卫

  南京龙虎左卫    南京金吾右卫

  南京骁骑右卫    直▯镇江府

  直▯镇江卫     直▯徐州

  直▯徐州卫     直▯沈阳中屯卫

  湖广清吏司

  安庆公主府     成国公

  保定侯       隆平侯

  镇远侯       永康侯

  丰城侯       成山伯

  荣昌伯       忻城伯

南京右军都督府「南京虎贲右卫」。

  南京留守右卫    南京水军右卫

  南京江淮卫     南京济川卫

  直▯池州府     直▯宁国府

  直▯宣州卫     直▯定州卫

大宁都司,茂山卫;万全都司,保安左右二卫。

  广东清吏司

  汝宁公主府     应天府

  南京锦衣卫     南京飞熊卫

  南京府军左卫    南京水军左卫

  南京虎贲左卫    南京留守左卫

  直▯隆庆州

  广西清吏司

  永安公主府     含山公主府

  南京通政使司    南京中兵马司

南京羽林前后二卫,南京镇南卫。

译南京天策卫,南京龙江左右二卫。

直隶庐州府   直隶武清卫

直隶宣州卫   直隶庐州卫

直隶九江卫   直隶六安卫

万全都司龙门卫

福建清吏司

宁国公主府   南康公主府

南京户部    南京太仆寺

南京应天卫   孝陵卫

南京金吾后卫,南京牧马千户所。

直隶常州府   直隶广德州

直隶定边卫   直隶开平中屯卫

万全都司美峪千户所

山东清吏司

赵府      周府

沈府      韩府

安府      宁府

鲁府      大成公主府

咸宁大长公主府 信国公

阳武侯     彭城伯

南京兵部    南京尚宝司

南京会同馆   南京左军都督府

南京羽林右卫  南京沈阳左卫

皇陵卫     直隶凤阳府

直隶滁州    直隶滁州卫

直隶沂州卫   直隶宿州卫

直隶泗州卫   直隶寿州卫

直隶怀远卫   中都留守司

凤阳卫     长淮卫

留守中左二卫(大宁都司保定后卫)。

万全都司龙门千户所

四川清吏司

临安公主府   南京工部

南京僧录司   南京道录司

南京府军卫   南京广武卫

南京金吾左卫  直隶大名府

直隶松江府   直隶金山卫

万全都司怀来卫 怀安卫

山西清吏司

怀庆公主府   南京翰林院

南京钦天监   南京南城兵马司

南京北城兵马司 南京旗手卫

南京龙虎卫   南京英武卫

南京龙虎左卫  南京金吾右卫

南京骁骑右卫  直隶镇江府

直隶镇江卫   直隶徐州

直隶徐州卫   直隶沈阳中屯卫

湖广清吏司

安庆公主府   成国公

保定侯     隆平侯

镇远侯     永康侯

丰城侯     成山伯

荣昌伯     忻城伯

南京右军都督府(南京虎贲右卫)。

南京留守右卫  南京水军右卫

南京江淮卫   南京济川卫

直隶池州府   直隶宁国府

直隶宣州卫   直隶定州卫

大宁都司,茂山卫;万全都司,保安左右二卫。

广东清吏司

汝宁公主府   应天府

南京锦衣卫   南京飞熊卫

南京府军左卫  南京水军左卫

南京虎贲左卫  南京留守左卫

直隶隆庆州

广西清吏司

永安公主府   含山公主府

南京通政使司  南京中兵马司

南京羽林前后二卫,南京镇南卫。

直隶徽州府   直隶安庆府

直隶安庆卫   直隶新安卫

直隶通州卫   直隶隆庆卫

直隶通州左右二卫。万全都司隆庆左右二卫。

河南清吏司

永平公主府   南京礼部

南京光禄寺   南京太常寺

南京鸿胪寺   南京中书舍人

南京国子监   南京东城兵马司

南京武德卫   南京羽林左卫

南京留守后卫  南京府军右卫

南京教坊司   直隶扬州府

直隶泰州卫   直隶淮安府

直隶淮安卫   直隶仪真卫

直隶高邮卫   直隶宁山卫

陕西清吏司

忠勇王     定国公

广平侯     安远侯

西宁侯     武安侯

泰宁侯  

  直▯徽州府     直▯安庆府

  直▯安庆卫     直▯新安卫

  直▯通州卫     直▯隆庆卫

直▯通州左右二卫。万全都司隆庆左右二卫。

  河南清吏司

  永平公主府     南京礼部

  南京光禄寺     南京太常寺

  南京鸿胪寺     南京中书舍人

  南京国子监     南京东城兵马司

  南京武德卫     南京羽林左卫

  南京留守后卫    南京府军右卫

  南京教坊司     直▯扬州府

  直▯▯州卫     直▯淮安府

  直▯淮安卫     直▯仪真卫

  直▯髙邮卫     直▯宁山卫

  陜西清吏司

  忠勇王       定国公

  广平侯       安逺侯

  西宁侯       武安侯

  泰宁侯       清平伯

  遂安伯       应城伯

  安乡伯       广义伯

  忠勤伯       南京后军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     南京行人司

  南京西城兵马司   南京豹韬卫

  南京横海卫     南京兴武卫

  南京府军后卫    南京鹰扬卫

  南京豹韬左卫    南京江隂卫

  直▯太平府     直▯建阳卫

  贵州清吏司

  永嘉公主府     南京吏部

  直▯苏州府     直▯顺德府

  直▯保定府     直▯河间府

  直▯真定府     直▯太仓卫

  直▯河间卫     直▯天津卫

  直▯苏州卫     直▯开平卫

  直▯遵化卫     直▯蓟州卫

  直▯镇朔卫     直▯徳州卫

  直▯涿鹿卫     直▯天津左右卫

  直▯兴州中左右前后五卫

直▯忠义中卫,直▯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保定卫   永宁卫

  宣府左右二卫    广昌千户所

  云南清吏司

  常宁公主府     黔国公

  顺天府       南京太医院

  直▯广平府     直▯永平府

  直▯潼闗卫     直▯镇海卫

  直▯真定卫     直▯永平卫

  直▯抚宁卫     直▯东胜左右卫

  直▯卢龙卫     直▯大同中屯卫

大宁都司,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

寛河千户所,万全都司,万全左右卫。

  事例

凡南京法司问拟,该决重囚,永乐间,连人卷▯解北京,该部审奏裁决。宣德以后,免解京,止送南京大理寺审允,本寺▯奏,奉钦依回文到部。其决不待时者,本部即行覆奏;秋后处决者,监▯秋分后覆奏。

译   清平伯

遂安伯     应城伯

安乡伯     广义伯

忠勤伯     南京后军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   南京行人司

南京西城兵马司 南京豹韬卫

南京横海卫   南京兴武卫

南京府军后卫  南京鹰扬卫

南京豹韬左卫  南京江阴卫

直隶太平府   直隶建阳卫

贵州清吏司

永嘉公主府   南京吏部

直隶苏州府   直隶顺德府

直隶保定府   直隶河间府

直隶真定府   直隶太仓卫

直隶河间卫   直隶天津卫

直隶苏州卫   直隶开平卫

直隶遵化卫   直隶蓟州卫

直隶镇朔卫   直隶德州卫

直隶涿鹿卫   直隶天津左右卫

直隶兴州中左右前后五卫

直隶忠义中卫,直隶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保定卫 永宁卫

宣府左右二卫  广昌千户所

云南清吏司

常宁公主府   黔国公

顺天府     南京太医院

直隶广平府   直隶永平府

直隶潼关卫   直隶镇海卫

直隶真定卫   直隶永平卫

直隶抚宁卫   直隶东胜左右卫

直隶卢龙卫   直隶大同中屯卫

大宁都司,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

宽河千户所,万全都司,万全左右卫。

事例

凡南京法司审理定拟,该处决的重囚,永乐年间,要连同人和卷宗一起解送北京,由刑部审奏裁决。宣德以后,免于解送京城,只送南京大理寺审核批准,本寺具奏,等奉圣旨批复的公文到刑部。其中不等待时令立即处决的,本部随即上奏复核;秋后处决的,监押到秋分后再复奏。各地方官审决,不需要多次复审就可具奏。

凡审录重囚,本部按照天顺二年的事例,每年霜降后,凡有该处决的重囚,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锦衣卫的堂上官以及六科,在太平门外法司公馆审录,其中情节属实、情有可疑等情况,都要奏请裁决。

凡处决重囚,不满十人的,写本回奏;十人以上的,仍照旧例由本部及御史、锦衣卫的监决官前往京城复命。

凡南京法司提审官员,不论品级,都要写本奏请获准。

凡南京法司审理刑案,宣德二年下令只审理京城内的军民词讼,京城以外的不许受理。

凡南京军民词讼,弘治元年奏请核准,凡有附近常州、镇江等府县及滁州等州卫的人证有牵连、必须提来对质的,可酌量提取紧要相关的人犯进行对质结案;其中被革除爵位者的子孙,可直接拘捕审问。

凡本部审理完毕、强盗得财该判斩罪的犯人,弘治二年奏请核准,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后一并会同官员审录,仍具本奏请等候批复再处决;如有情节可疑的,奏请裁定。

凡南京内官、内使犯罪的,弘治三年奏请核准,情节轻的暂时发往南京锦衣卫,留在那里待命。

凡值守宫廷的军士

各防官审决,不三覆具奏。

凡审録重囚,本部照天顺二年事例,毎嵗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防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锦衣卫堂上官并六科,于太平门外法司公舘审録,其情真、矜疑等项,俱奏请裁决。

凡处决重囚,不及十名者,具本回奏;十名以上,照旧令本部及御史、锦衣卫监决官赴京复命。

凡南京法司提问职官,不论品级,俱具奏请防。

凡南京法司问理刑名,宣德二年令止理京城军民词讼,在外者不许准理。

凡南京军民词讼,▯治元年奏准,但有附近常镇等府县、滁州等州卫人证干连,必须提对者,量提紧闗人犯责对归结,其有革爵者之子孙,径自拘问。

凡本部问完强盗得财斩罪人犯,▯治二年奏准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后一体防官审録,仍在▯奏待报处决,若有矜疑,奏请定夺。

凡南京内官内使有犯,▯治三年奏准,情轻者暂发南京锦衣卫,知在。

凡守卫军士见上直,有罪犯深重者,法司行该管衙门押送问罪,不许擅拏。其该管官司,亦不许占恡迟悮,以致脱逃。

凡内外守偹衙门军民词讼,▯治元年奏准,除所属军卫及营厰不系紧闗重事,许令受理,及有旧例应准理者,照旧。若事情颇重,及干碍民间,或原无事例者,不许一槩滥受,悉令经由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施行。十五年奏准,守偹衙门有不该受理词讼而輙与准行者,许承行衙门叅奏。如或转相容隠,听南京科道官纠举。凡内外守偹衙门受理词讼,若告二事以上,内一事该理者,止理一事,其不该理者立案不行。若原在守偹衙门告理未曽审断,而被告又赴法司告理者,案▯并问。或原告在法司未结,而被告又赴守偹衙门告理者,亦就连人通送法司问结。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七

  工部一

  诸司职掌

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其属有四:曰营部,虞部,水部,屯部。

后改营部为营缮,虞部为虞衡,水部为都水,屯部为屯田,俱称清吏司。

  营缮清吏司

  诸司职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经营兴造之众务。

  营造一

营缮所掌工役,有内府造作,王府制度及仪仗、城垣等项,今备列于后。

  内府造作

  诸司职掌

凡内府宫殿门舍墙垣如奉防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后兴工。其工匠早晩出入姓名数目,务要防闸闗察。机宻所计物料,并各色人匠,明白呈禀本部,行移支拨。其合用竹木,▯抽分竹木局;砖瓦石灰,▯聚寳山等窑冶;硃漆彩画,▯营缮所;丁线等项,▯寳源局。设若临期轮班人匠不敷,奏闻起取撮工。

译,有罪行深重的,法司行文该管衙门押送审问定罪,不许擅自抓捕。该管衙门,也不许因占用、吝惜人手而拖延误事,导致犯人脱逃。

凡内外守备衙门的军民词讼,弘治元年奏请核准,除所属军卫及营厂中不属紧要重大的事,允许受理,以及有旧例应受理的,照旧办理。若事情颇为重大,或牵涉到民间,或原本没有旧例可依的,不许一概滥行受理,都应经由南京通政司转送法司处理。十五年奏请核准,守备衙门有不该受理的词讼却擅自受理的,允许承办衙门弹劾奏报。如有互相包庇隐瞒的,听凭南京科道官纠察检举。凡内外守备衙门受理词讼,若一人同时告发两件以上的事,其中一件该由本衙门审理的,就只审理这一件,其余不该审理的立案不予受理。若原本在守备衙门告状而未曾审理判决,被告又到法司告状的,案卷一并送交法司审问。或者原告的案子在法司未结案,而被告又到守备衙门告状的,也一并将人和案卷通送法司结案审理。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七

工部一

诸司职掌

尚书、侍郎的职责,掌管天下百工、山泽的政令。其下属有四个司:营部、虞部、水部、屯部。

后来改营部为营缮司,虞部为虞衡司,水部为都水司,屯部为屯田司,都称清吏司。

营缮清吏司

诸司职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管经营兴建营造的各项事务。

营造一

营缮所掌管的工役,有内府造作、王府制度以及仪仗、城垣等项,现在依次列在后面。

内府造作

诸司职掌

凡内府宫殿门舍墙垣,如奉旨要建造或修理的,必须先委派官员督促工匠丈量估算材料,然后动工。工匠早晚出入的姓名数目,务必要在门口查验清楚。机密之处所需的物料,以及各色工匠,须明白呈报本部,行文调拨。所需的竹木,取自抽分竹木局;砖瓦石灰,取自聚宝山等窑冶;朱漆彩画所需,取自营缮所;丁线等项,取自宝源局。假若临期轮班的工匠人数不够,就奏请另外调取补充工人。

事例

洪武十一年,下令凡在京上工的工匠,上工时供给柴米盐菜,停工时停止供给。二十四年,下令在内府服役的工匠,按其出力多少每日给予钞贯。永乐四年,营建北京宫殿,派遣大臣前往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西督办军民采伐木材,并督办北京军民工匠烧造砖瓦,征调天下各色工匠。在京各卫以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挑选军士;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挑选民丁,都限定明年五月赶赴北京听候差役,半年更换一次。五年,下令各处上工人匠都照旧由印绶监发放牌照上工,不许擅自另行调取。八年,下令内府上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