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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二十一

明防典卷二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10–114 段

  湖广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

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

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

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

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

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

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

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

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

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

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直▯

  苏州府

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

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寜国府

  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

人口五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徐州

  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

  人口一十八万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

  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

  人口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池州府

  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

人口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

人口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庐州府

  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

  人口三十六万七千二百口

  安庆府

  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

  人口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四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鳯阳府

  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

  人口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

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

人口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

人口六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徽州府

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译开国之初,核实天下户口,都建有确定的户籍,命令各自安分从事本业。此后休养生息日久,人口逐渐繁衍,户籍分合以及流移附籍、脱漏未报的情况增多,使得统计数目反而比旧时减少。现将近年造册的户口数目列于后面,以见其增减的缘由。

诸司职掌:

凡各处户口,每年查勘明白,分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上报给州,州分类汇总上报给府,府分类汇总上报给布政司,布政司分类汇总呈送本部立案,以备核查。仍每十年,本部具本奏请,行文各布政司、府、州、县编造黄册,编排里甲,分列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据此以定差派。若有逃亡迁移的,所在有司必须彻查其所逃往之处,行文追捕押回官府,依律问罪,仍令其复业。

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北平布政司: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人口三百万零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直隶:

苏州府: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宁国府: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人口五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池州府: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人口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人口三十六万七千二百口。

安庆府: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人口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四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凤阳府

  常州府

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

人口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

  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五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太平府

  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和州

  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

  人口六万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十三布政司并直▯府州,▯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九百一十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六户。

人口五千三百三十八万一千一百七十三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

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

人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

人口一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

人口二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三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

  人口二百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户。

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

人口六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

人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贵州布政司

  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

人口二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

人口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

人口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南直▯

  应天府

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

译: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人口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淮安府: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人口六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常州府: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人口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五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

人户九百一十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六户。

人口五千三百三十八万一千一百七十三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人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人口二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人口三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人口二百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户,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人口六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人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人口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人口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南直隶: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

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寜国府

  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太平府

  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

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

  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鳯阳府

  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

  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

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扬州府

  人户十万四千二百四户

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译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宁国府:

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太平府:

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

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

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凤阳府:

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

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

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扬州府:

人户十万四千二百四户,

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庐州府

  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

  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

  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常州府

  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苏州府

  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

  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淮安府

  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

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

  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

人口二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和州

  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

  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徐州

  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

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涤州

  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

  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北直▯

  顺天府

  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

  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

  大名府

  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

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保定府

  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永平府

  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广平府

  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

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河间府

  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

人口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隆庆州

  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户四百四十五户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明令

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逺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译庐州府

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

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

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常州府

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苏州府

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

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淮安府

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

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

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

人口二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和州

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

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徐州

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

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涤州

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

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北直隶

顺天府

人户十万五百一十八户,

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

大名府

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

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保定府

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永平府

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广平府

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

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河间府

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

人口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隆庆州

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户四百四十五户,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明令:

凡是各地漏报户口、逃脱户籍的人,允许他们到当地官府自首报明情况,可以免除本应受的罪责,只需登记入籍、承担应服的差役即可。

凡是嫡子、庶子,除了有官职荫袭的先由嫡长子孙承袭之外,其余分配家产、田地房产的,不论是妻妾所生还是婢女所生,一律只按儿子的人数平均分配。私生的儿子,按儿子人数计算,分给一半份额。如果没有其他儿子,就立应当承继的人为嗣子,与私生子平均分配家产。如果没有应当承继之人,才允许私生子承受全部份额。

凡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允许在同宗中辈分相当的侄子中挑选一人承继,先尽量选取同父的至亲,其次是大功、小功、缌麻等亲属;如果这些都没有,才允许选择远房或者同姓之人作为嗣子。如果立嗣之后又生了亲生儿子,家产要与原来所立的嗣子平分,并且一律不允许收养异姓人为嗣,以免搅乱宗族;即使立同姓之人为嗣,也不得使尊卑次序错乱,扰乱辈分排列。

凡是妇人丈夫去世、没有儿子而守节的,应当承受丈夫的那份家产,须凭族长挑选辈分相当的人承继为嗣子。如果改嫁的,前夫家的财产以及自己原有的嫁妆,都听凭前夫家自行处置。

凡是绝户,如果家产确实没有同宗中应当承继的人,由所生的亲生女儿承受分配,没有女儿的就收归官府。

凡是祖父母、父母健在的,子孙不得分家、各自另立门户居住。若是父亲、祖父允许分家的,可以听从。

凡是军户、民户、医户、匠户、阴阳户等各种户籍,都以原来申报入籍时登记的为准,不得擅自变更混乱,违犯者治罪,仍归原籍。

宪纲:

一、

凡户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凡军民医匠隂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宪纲

一户口仰本府州县取勘所属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数目开报。

  事例

洪武三年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钱粮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令本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衞所民归有司匠▯工部。诏本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防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十九年令各处民间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隣里必欲互知其有逰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邉方立功。三年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衞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揑作丁尽户絶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衞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明防典卷二十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二十一

  户部六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隣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永乐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囬其余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囬原籍有不囬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宣徳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耕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趂田耕种不悮原籍粮差或逺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衞屯所容隠者逃民收充本衞所屯军窝家军余人等照隠藏逃军榜例发边衞充军该管军衞有司官吏旗军隣里容隠者照榜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衞所着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陜西南北直▯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借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衞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廵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衞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衞所充军二年。

译户口方面,责成本府州县查勘所属户籍,确定户口,分开城市、乡都,将原有的、新收的、实际现存的数目开列上报。

事例:

洪武三年,下令中书省大臣,凡是举行郊祀大礼时,把天下户口钱粮的册籍陈列在祭台之下,祭祀完毕后收入内库收藏。命令本部张榜晓谕天下军民,凡有未曾入籍而又不服差役的人,允许自首,军籍者发往卫所,民籍者归入有司,匠籍者归工部。诏令本部登记天下户口,制作户帖,每户都书写乡贯、丁口姓名年岁,用字号编成勘合,用半印钤记,籍册收藏于部里,户帖发给百姓,命令有司经常查验核对,如有不符的,发去充军,官吏隐瞒不报的处以斩刑。十九年,命令各处民间凡是成丁的男子,务必各自守住本业,出入邻里之间必须互相知晓;其中有游荡无业之民以及自称经商的人,即使随身携带的引票、钱不满一万文、钞不满十贯,都一律送交所在官府,发配到域外去。正统三年,命令四川清军官员查勘各府州县人户,凡有三姓、五姓、十姓合并为一户的,都要各自另立户籍,分别承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天顺八年,命令在营的官军户丁、舍人余丁,不许在附近寄籍,如果原籍的丁口已经用尽,允许从中抽调壮丁发回。成化二年,命令在京军职官员漏报户下舍人的,发配边远地区立功赎罪。三年、六年,命令军户不许把弟弟、儿子、侄子过继给别人以逃脱军役。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立户籍,或者到别的府州县入赘寄籍等情形,等到原来卫所发册清理勾补时,贿赂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造成丁口用尽、户已绝灭而回复上报的,一律问罪,正犯发往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配附近卫所,一律充军,官吏则加以查究治罪。

明会典卷二十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二十一

户部六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命令监生会同各府州县官员召集各里甲人等,查清逃户情况,命该县行文差遣亲邻里甲到各处追查,各里甲之下若有从他郡流亡迁移而来的人,立即送交该县官府,发给行粮,押送回原籍州县复业。永乐十九年,命令原籍有司复查逃户,如果该户尚有税粮无人办纳,或者没有人承继军役的,发回原籍;其余的准许在所在官府登记入籍,拨给土地耕种,纳粮当差,此后仍旧发回原籍,不肯回去的,强制安置在北京种田耕种。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经形成产业的,每个成丁如果耕种的成熟田地在五十亩以上,允许告知官府寄籍,就地承当军、民、匠、灶等差役,以及在百里之内已开垦田地或者百里之外持有文凭分房占田耕种的,不误原籍的粮差;或者因年代久远迷失了原籍乡贯,现居住在深山旷野尚未附籍的,允许所在官府查勘实际人数,造册送部查考;其余不肯回原籍的逃民和窝藏之家,一律发往所在卫所充军,按例拨给田地耕种,办纳籽粒;若是军卫屯所容留隐藏的,逃民就充作本卫所屯军,窝藏之家的军余人等照隐藏逃军的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里容留隐藏的,也照榜例定罪。若是逃军假装成逃民的,允许在限期内自首,各自回原卫所服役;超过限期不自首的,逃军以及窝藏之家也照榜例问罪处断。正统元年,命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登记逃民的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贯,以及遗留下的田地税粮数额,原籍是否有人丁承当粮差;如果是军籍的,就登记某卫的军役以及是否有缺伍,送各处巡抚以及清军御史处督促令其复业。已经建立家业、愿意入籍的,发给户由执照,仍旧命令按数目缴纳粮税。原来一户丁口多、税粮十石以上,如今只剩一两丁的,认种土地五十亩;原籍另有人办纳粮税的,每人认种土地四十亩,都按轻则民田的规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来是军籍、匠籍的,仍旧登记为军籍、匠籍附籍,该卫如果缺人,就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的工匠,就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是民籍、灶籍的,都登记为民籍、灶籍,灶户免征盐课,酌量增加税粮。如果仍不自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