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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七十一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16–919 段

  洪武  年 月 日

  畨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畨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闻。洪武年月日

  二次畨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为某衙门具本发审。若原系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寃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寃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间,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寃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诸司刑狱惟二寺分审:其属在京诸司及直▯卫所府州县者,左寺审之;属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者,右寺审之。今分审地方,属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并未出京长史司者,送左寺;属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边卫、外夷者,送右寺。

  左寺带管衙门

  六科       光禄寺

  尚寳司      中书舍人

  承运等十库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仆寺     鸿胪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    台基厰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虎贲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骧左卫    武骧右卫

  腾骧左卫    腾骧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防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洋卫     牧马千户所

  骁骑右卫    镇南卫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沈阳右卫

  沈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贲右卫

  武徳卫     广武卫

  龙骧卫     飞熊卫

  天防卫     豹韬卫

  豹韬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隂卫     横海卫

  义勇左卫    义勇右卫

  义勇中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左卫    忠义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宁中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寛河卫     牧马千戸所

  右寺带管衙门

  顺天府并合属州县

  应天府并合属州县

  北直▯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府州县并卫所

  大宁都指挥使司

  万金都指挥使司

  长陵卫

  景陵卫

  献陵卫

  裕陵卫

  孝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译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后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内,合律者一十五名,不合律者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闻。"

一照驳

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应当计赃准窃盗一贯以上,律应杖七十,罪名没有出入。但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判笞四十,未审是有意还是失误。已经比原判张丙的杖罪少判三十,所依据的不恰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外,听候皇上裁决。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应当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

事内牵连人王乙等,各判笞罪十名;陈丁等应判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有异议,原招某囚应当隔别衙门再审,谨具奏闻。洪武年月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妥当的以外,内中某人一名,先前由某衙门具本发交审理。若原系公文的,则说"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案上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审去后。如今据某衙门发审,仍照前称有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应照例会同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闻。

准拟某人应判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年间,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同案牍一并送左右二寺覆审有无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再转送磨勘司磨考是否恰当,以此上闻。后来革去这两个司,诸司刑狱只由二寺分审:其中属在京诸司以及直隶卫所府州县的,由左寺审理;属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的,由右寺审理。如今分审地方,属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以及未出京的长史司,送左寺审理;属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以及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边卫、外夷的,送右寺审理。

左寺带管衙门

六科       光禄寺

尚宝司      中书舍人

承运等十库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仆寺     鸿胪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    台基厂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虎贲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骧左卫    武骧右卫

腾骧左卫    腾骧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武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洋卫     牧马千户所

骁骑右卫    镇南卫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沈阳右卫

沈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贲右卫

武德卫     广武卫

龙骧卫     飞熊卫

天武卫     豹韬卫

豹韬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义勇左卫    义勇右卫

义勇中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左卫    忠义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宁中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宽河卫     牧马千户所

右寺带管衙门

顺天府并合属州县

应天府并合属州县

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大宁都指挥使司

万金都指挥使司

长陵卫

景陵卫

献陵卫

裕陵卫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边卫       外译

永乐七年以来,凡两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毎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防,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録。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寃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十七年,谕都察院等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多人命重狱,恐有差误,所以俱令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叅考,仍发大理寺审刑司详拟,已着为令。今后直▯府州县所拟刑名,令一体具奏。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録发遣。天顺二年,令毎年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録。八年,诏一应囚犯有奉防推问者,必须经由本寺审录,无得径自叅奏,致有枉人。成化十四年,奏准毎年会官审録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寃,即按原卷从众叅详。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本寺审録罪囚,以后毎五年一次,着为令。▯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防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发本寺审録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録。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歴事监生,即于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于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于其下。若奏本粘于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于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议拟未当,囚犯畨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于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于卿、少卿、寺丞复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于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叅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请防发落

  诸司职掌

凡律内该载请防发落者,本寺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即将奉到防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官批于下押字。其余有奉防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防意于平允内开写,回报于各衙门施行。

译孝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陕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边卫       外译

永乐七年以来,凡两法司的囚犯,大理寺官员每月引领到承天门外,由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若能明白服罪的,就照原拟发遣;如果有称冤有词的,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问审鞫。十四年,派遣御史分别巡按各道罪囚,罪重的送到京城,令大理寺详加审谳。十七年,谕令都察院等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的刑名,其间多有人命重案,恐怕有差错失误,所以都令其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仍发交大理寺、审刑司详细拟定,已经着为定令。今后直隶府州县所拟的刑名,也命一体具奏。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的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天顺二年,令每年霜降后该处决的重囚,由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同官员审录。八年,诏令一应囚犯有奉旨推问的,必须经由本寺审录,不得径自参奏,以致造成冤枉的人。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会官审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的姓名开报本寺,由原审及接管官会审,若囚人称冤的,即按原卷从众参详。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本寺审录罪囚,此后每五年一次,着为定令。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的,问拟明白后,仍具本发交本寺审录奏请;若是机密重情不可泄漏的,径直开具招由奏报,仍发本寺审录。

凡两法司发交审理的罪囚,本寺承办的历事监生,就在来文上粘贴一幅小方纸,横列本寺少卿、寺丞的姓氏在上面,寺正、寺副以及该掌行评事的姓氏在下面。若奏本粘在护纸上的,连同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没有违背,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已经停当的,即在其姓氏下写"允"字。若情词有异议,议拟未当,囚犯有异议,文移有舛错的,则直接随事明白批注。其次传给寺正、寺副各自批注完毕,承办监生呈报给卿、少卿、寺丞再各自看详。若可以准允的,即各自在其姓氏下写"行"字;不然的也随事批注下达。该寺附案候圆审,相符的或参驳或调查审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请旨发落

诸司职掌

凡律内该记载须请旨发落的,本寺开写犯由罪名,奏闻请皇上裁决,随即将奉到的旨意,在奏本年月后批写完毕,就写某官批于其下押字。其余有奉到旨意的,也照此例批写完毕,回寺立案

  详拟罪名

  诸司职掌

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干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问。

  事例

  ▯治元年奏准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律无正条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供招之外不许妄加叅语违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廵按御史叅究御史有违者本寺查究

  月报囚数

  诸司职掌

凡本寺毎月审过刑部等衙门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杖笞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着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事例

毎半月,本寺将审过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裹,属官赍捧,堂上官于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圣防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将在内审録囚犯,并在外转详罪名,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事例

永乐以后,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毎季差官类奏,请防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详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毎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系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事例

洪武十九年诏,应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听决。永乐三年,令处决重囚,既覆奏,仍録所犯情词,封进。四封进之后,再得防,然后处决。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寃,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奏请发落。

  审録在外罪囚

  事例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勑于南北直▯各布政司会官审録罪囚。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会同巡按御史审録。八年,定为常例,毎五年一次,法司请勑差官往两直▯各布政司审録见监一应重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呈详,待报处决。果有寃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寃枉,即便发落。

  南京大理寺

  事例

本寺左右二寺,带管衙门,与在京同。

译备录,说明前项旨意在平允的案卷内开写,回报各衙门施行。

详拟罪名

诸司职掌

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以及直隶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的,将犯人就地监收,具由申报合干上司。都司以及卫所申报都督府,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申报刑部,按察司申报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本寺详拟。凡罪名合律的,回报照原拟施行。其中有犯该重刑的,本寺奏闻后回报。不合律的,驳回再拟。中间若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的,驳回再审。

事例

弘治元年奏准: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律无正条而情犯深重的,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只依供招而外,也不许妄加参语,违者,在内由科道官纠劾,在外由巡按御史参究;御史若有违反的,由本寺查究。

月报囚数

诸司职掌

凡本寺每月审理过的刑部等衙门一应囚数,分别死罪、徒流、杖笞等项罪名,设置印信文册,责令架阁库典吏逐日明白附写,累积到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事例

每半月,本寺将审理过的囚犯以及刑部都察院原来的奏本,通类封裹,由属官携捧,堂上官在御前当面奏报详审。审拟合律的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圣旨发落。问招不明的,驳回再审。拟罪不当的,照驳再拟若干名,连同本寺日报囚数奏本一并送科。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将在内审录的囚犯,以及在外转详的罪名,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事例

永乐以后,南京大理寺所审理的徒流以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分类奏报,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都经本寺复详其情罪,妥当的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妥当的,照例驳回再审。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凡本寺审理过的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属十恶、决不待时的,每月具本覆奏,得旨后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属十恶的,等秋分后覆奏处决。

事例

洪武十九年诏令,应处死的重囚,都令本寺覆奏,听候处决。永乐三年,令处决重囚,既已覆奏,仍要记录所犯情词,封进。四次封进之后,再得旨意,然后处决。

凡发交审理的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的,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在京畿道审理,奏请发落。

审录在外罪囚

事例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派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员,请敕到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官审录罪囚。成化四年,奏准派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前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八年,定为常例,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官前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在押的一应重囚。真犯死罪情实无异词的,仍令原问衙门监押,呈报详情,等候批复处决。果真有冤枉的,即予辩理。情有可矜疑的,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的,审无冤枉的,即予发落。

南京大理寺

事例

本寺左右二寺,带管衙门,与在京相同。

凡本寺详审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毎三月一次类奏。圣防就于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奏本,俱经大理寺覆奏得防发落。

凡会审囚犯,毎五年,守备太监奉勑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于本寺审録。毎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録。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毎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仰贯城铺铺兵领送通政司挂号,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门、大理寺平允勘合,本寺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挂号施行。

  明防典卷一百六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九

  太常寺

国初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协律郎、賛礼郎、司乐、大祝等官,职专祭祀之事。洪武三年,又置神牲所,设廪牺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革。七年,设典乐。二十四年,设奉祀、祀丞。三十年,改司为寺,司丞为寺丞。三十五年,大祝革。

  事例

凡每歳祭祀日期,本寺官预于旧歳十一月初一日,奉天殿具奏。

凡毎歳十二月初一日驾诣郊坛看牲,本寺官与礼部官导行,自后各堂上官以次看牲,本寺预取职名具奏,仍各具手本知会。

凡大祀天地,先于奉先殿恭请太祖高皇帝、太宗文皇

译过的轻重罪囚,每三月一次分类奏报。圣旨就在本寺的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的奏本,都经大理寺覆奏后得旨发落。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在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员,在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的,也在本寺一同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理过的囚犯,平允的勘合,都由贯城铺的铺兵领送通政司挂号,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门;大理寺的平允勘合,由本寺差派办事吏送通政司挂号施行。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九

太常寺

国初设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协律郎、赞礼郎、司乐、大祝等官,专门负责祭祀事务。洪武三年,又设置神牲所,设廪牺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被革除。七年,设置典乐。二十四年,设置奉祀、祀丞。三十年,改司为寺,司丞改为寺丞。三十五年,大祝一职被革除。

事例

凡每年祭祀的日期,本寺官员预先在旧年十一月初一日,在奉天殿具奏。

凡每年十二月初一日皇帝驾临郊坛看牲,本寺官员与礼部官员引导前行,此后各堂上官依次看牲,本寺预先取得职名具奏,仍各自具写手本知会。

凡大祀天地,先在奉先殿恭请太祖高皇帝、太宗文皇(帝……原文至此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