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八
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逺充军。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逺充军;百户以上,
绞。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译进入宫殿门内的,处以绞刑;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门官和宿卫官军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因失察而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最重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将罪责归于当值之日的值班人员。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和皇城门守卫人员应当值班而不值班的,笞四十。应当宿卫守卫的人私自找人代替,以及代替他值班的人,各杖六十。由其他卫所、不属于宿卫守卫人员的人冒名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官员各加一等治罪。如果在值班时逃走的,治罪也是如此。京城门守卫者犯此罪的减一等,各处城门守卫者又减一等。直接管辖的头目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因失察而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如有事故而前往所属衙门报告的,不予治罪。
从驾稽违
凡是应当随从车驾出行的人,违期不到以及随行后提前返回的,一日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百户以上官员各加一等治罪。如果随从车驾出行而逃跑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百户以上官员,处以绞刑。直接管辖的头目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因失察而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最重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傍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于上直行及輙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于所入门首逐一▯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貎,照数▯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视,如名数短少,▯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輙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収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于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収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靣于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搜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入内,以慿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搜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吃,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防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逺充军,入宫殿门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輙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防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防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防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防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聴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若有特防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廻避,冲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廻避者,聴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译直行御道
凡是午门外的御道到御桥,除侍卫官军引导跟随车驾出入外,允许在东西两旁行走,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在御道上直行以及擅自穿过御桥的,杖八十。若在宫殿中直行御道的,杖一百。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三等。若在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临时经行的,不在禁止之列。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各种工匠、行人,被差派前往内府及承运库工作,如果不亲自持牌进入应役,而雇人冒名私自代替的,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没收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的,主管部门要具报工匠姓名,报送门官及守卫官,在进入门首处逐一核查,才放入工作。到申时,仍须核对形貌,按人数放出。其中没有出来的,处绞刑。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查验时,如发现人数短少,应立即搜捕,随即奏闻。明知而不揭发的,与犯人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
輙出入宫殿门
凡应当出宫殿而门籍已被除名,却擅自留下不出的,以及被告发弹劾、已有公文禁止(即使门籍尚未除名),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已被奏劾,本司应先收缴其兵器,违者罪同。若在宫殿门,即使有门籍,到夜晚都不得出入,若擅入者杖一百,擅出者杖八十,无门籍而进入的加二等,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以及奉御内使,只要出外,各门官必须予以扣留,将本人随身携带的关防牌面在簿册上盖印记录,姓名字号写明白,附注前去某处办理何种事务,门官与守卫官军须搜检其随身物品,确无夹带,方可放行;返回时也同样搜检后发牌入内,凭此按月核查其出外次数。若搜出携带应禁药物的,就令其当场自己吃下。若不服从搜检的,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进入宫殿门的处绞刑。门官及守卫官因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的,处绞刑;向太社如此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伤了人,斩首。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器不得离身,违者笞四十;擅自离开职守处所的,笞五十;擅离另外防守岗位的,笞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明知而不揭发的,与犯人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三等。
禁经防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处以极刑之人,其同居人口应立即迁往别郡居住。其亲属及一切曾经经手防守之人,均不得充任近侍及宿卫、守卫皇城、京城的门禁。若混杂充任的,斩首。当该官司若不用心详加审查,或听信他人嘱托、收受钱财而容许其充任的,罪同。若属特旨选拔充任、曾经奏明立有文案的,不在此限。
冲突仪仗
凡车驾经行之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都须回避,冲入仪仗队伍内的,处绞刑。若在郊野之外,一时来不及回避的,允许俯伏等待。文武百官若非奉宣召,无故擅入仪仗内的,杖一百
凡有申诉寃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聴。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边逺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防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鐡牌、防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防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辄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隠蔵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绞。伪造者,斩。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关津
明律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于盘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若有文引冐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将马骡私渡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聴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徃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乗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
译。典仗护卫官军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屈的,只允许在仪仗之外俯伏聆听。若冲入仪仗之内,而所诉之事不实的,处绞刑;所诉属实的,免罪。
凡军民之家放纵牲畜、看守不周,因而冲撞仪仗的,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等对待,若有擅自闯入的,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等对待,擅入的,杖六十,徒刑一年。
越城
凡越过皇城的,处绞刑;越过京城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越过各府州县镇城的,杖一百;越过官府公廨墙垣的,杖八十。越而未能越过的,各减一等。若另有企图的,从重论处。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当关闭而误未上锁的,杖八十;不按时擅自开闭的,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若因公务紧急而不按时开闭的,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闭而误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不按时擅自开闭的,处绞刑。若因公事而开闭的,不予论罪。
悬带关防牌面
凡上朝的文武官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防子、校尉入内的,各自佩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的,官员罚钞二十贯,防子、校尉罚钞十贯。若有人拾得随即报官的,将各人应罚的钞贯充作赏钱。有牌不佩带、无牌擅自进入的,杖八十。借牌者及借给他人牌的,杖一百。若因此另有企图的,从重论处。私藏牌面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告发者,在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作赏钱。诈称上朝人员以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图谋的,处绞刑。伪造牌面的,斩首。告发者,在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作赏钱。
关津
明律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凭证私自渡越关津的,杖八十。若不经由关门、渡口而越渡的,杖九十。若绕道越过边境关塞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因而逃出境外的,处绞刑。守卫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同罪;因失于盘查的,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并按当值之日追究罪责。若持有凭证但冒名渡越关津的,杖八十。家人相互冒名的,罪责由家长承担。守卫之人知情而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论罪。若私自将马、骡渡越关津的,杖六十。越渡的杖七十。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发给路引之人而发给路引,以及军人诈称平民、平民诈称军人,或冒名申领路引,以及将所领路引转给他人的,均杖八十。若在经过的官司应予停止之处仍私自发给路引,或官府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发给批帖假冒出入的,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并知情发给的,同罪。若不听从、不知情的,不予论罪。若巡检司超出职权发给路引的,罪同。若不立文案、空白盖印路引、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收受财物的,按贪赃枉法论处;若另有图谋的,从重论处。若军人、平民出百里之外而未领路引的,军人以逃军论处,平民以私渡关津论处。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的船只,守卫之人不及时盘查放行、无故阻拦的,一日笞二十,每加一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若
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逓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逓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逓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逺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逓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盘诘奸细
凡縁▯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聴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鞠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隠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鐡货、铜钱、叚疋、防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防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邮驿
明律
逓送公文
凡铺兵逓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逓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逓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壊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壊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宻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凡各县铺长,专一于防管铺分徃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壊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壊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逓减一等。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逓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逓铺邀截取囘者,不拘逺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隠不告举者各杖一百。
译官府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从盘查的,杖一百。若撑船摆渡的船夫遇到风浪险恶,不应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硬要开船,行至江心停船勒索船钱的,杖八十。因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逓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护送逃军的妻女出京城的,处绞刑,平民犯此罪的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护送逃军妻女出城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平民犯此罪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逃军贿求护送的,罪同守门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因失于盘查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若护送非逃军妻女出城的,杖八十,若有其他图谋的,从重论处。
盘诘奸细
凡在边境关塞及内地,若有境内奸细向外泄露消息,以及境外奸细入境探听事情的,被查获到官后,须严加审问,追查引荐策划的人,查证属实的均处斩刑。经过之处的守卫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及隐匿不报的,均与犯人同罪。因失于盘查的,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物资、铁器、铜钱、布匹、绸缎、丝绵私自运出境外贩卖以及出海的,杖一百。挑担运送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一并没收入官,其中十分之三奖给告发人。若将人口、兵器带出境或出海的,处绞刑。因而泄露事情的,斩首。相关官司及守卫之人若通同夹带或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因失于察觉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
私役弓兵
凡私自役使弓兵的,一人笞四十,每增三人加一等,最重杖八十。每人每役使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予以批准的,同罪。罪责由主使之人承担。
邮驿
明律
逓送公文
凡铺兵传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延误三刻的,笞二十,每延误三刻加一等,最重笞五十。公文到铺,不论件数多少,须立即传送,不许等待后到的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传送公文,若磨损或损坏封皮而未拆动原封的,一件笞二十,每增三件加一等,最重杖六十。若损坏了公文的,一件笞四十,每增二件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若隐匿公文或拆动原封的,一件杖六十,每增一件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是关系军情机密的文书,不论件数,一律杖一百。若另有企图的,从重论处。铺司不报告揭发的,与犯人同罪。若已经报告揭发而所在官司不及时受理办理的,各减犯人罪二等。凡各县铺长,专门负责管辖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检查核实。若失于检举的,累计公文延误及磨损破坏封皮而未拆动原封达十件以上的,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员笞二十。若损坏及隐匿公文或拆动原封的,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员再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员,若有需送呈御前的实封公文,而上司官员派人在中途急速拦截取回的,不论远近,由本铺铺司、铺兵向所在官司告发,随即申报上司,转达该部追查,查实后将其铺司铺兵
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铺舍损壊
凡急逓铺舍损壊,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毎名计一日,追顾工钱六十文入官。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蔵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多乗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乗驿船驿马,数外多乗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乗驴而乗马,及应乗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乗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若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疋还官。其事非警急不曽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将若▯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上房者,笞五十。
乗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乗驿马,除随身衣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轿者,杖六十。
译处斩,若容留隐瞒不告发的各杖一百。若已经告发而所在官司不及时受理办理的,罪同。若拦截实封文书致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的,各减二等。
铺舍损壊
凡急递铺舍损坏而不修理,器具不齐全,铺兵人数不足而不补充,以及让老弱之人当值的,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运官物及私人行李,违者笞四十,每人每役使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超过限期的,一般事务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增三日加一等,最重杖六十。军情重大事务加三等,因而延误军机的,斩首。若各驿官故意将好马藏匿,推诿不及时应付,以致延误限期的,审问明白后,罪责由驿官承担。若遇水涨路道阻碍而延误的,不予治罪。若驿使承接官司文书,因误抄未依题写地点而错走他处以致延误限期的,减二等;若事关军务的,不减罪。若因公文题写有误的,罪责由题写之人承担,驿使不予治罪。
多乗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超额多乘一船一马的,杖八十,每多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以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索上等马的,杖七十,因而殴打伤害驿官的,各加一等。若驿官徇情应付的,各减犯人罪一等。若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给中等下等马的,罪责由驿官承担,本驿若确无上等马的不予论罪。若绕道驰驿及经过驿站不换船马的,杖六十,因而使驿马累死的,加一等,追赔马匹归还官府。若并非事出紧急,未绕道而驿马累死的,赔偿而不治罪。若军情紧急以及前驿无船马可换的,不治罪不赔偿。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的,按贪赃枉法论处;当该官吏给予的,减一等;强行索取的,按贪赃枉法论处,官吏不予治罪。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以及呈报紧急军务给将领、将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呈递朝廷的文书,故意不派人给驿传送的,杖一百;因而延误军机的,斩首。若进贺表笺以及赈济饥荒、申报灾异、索取军需等重要事务,故意不派人给驿的,杖八十。若一般事务不应给驿而故意给驿的,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中应当起解官物、囚徒、牲畜而差人押送却擅自延误,以及有期限的事务而超过限期的,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军供给而押送延误期限的,各加二等,最重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物资、延误军机的,斩首。若承差人因误抄未依题写地点而错走他处以致延误限期的,减二等;若事关军务的,不减罪。若因公文题写有误的,罪责由题写之人承担,承差人不予治罪。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办理公事,占用驿舍正房、上房居住的,笞五十。
乗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物器械外,携带私物的,十斤杖六十,每增十斤加一等,最重杖一百,乘驿驴的减一等,私物没收入官。
私役民夫〇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百
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疾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禁限。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疾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逓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防不在减等之限
乗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乗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防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乗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逓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论加二等。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
刑部十四
军政
明律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寳圣防,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囘报,輙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逺充军。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逺者,并聴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乗机勦捕。若寇贼滋蔓应合会捕者,隣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防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隣近卫所不即发兵防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其余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寳圣防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防,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总兵官添拨军马设防勦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治罪。
译姓抬轿的,杖六十。有司给予批准的,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的,罪同。每人每役使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若是民间妇女,或老弱残疾之人以及自愿出钱雇工的,不在禁止之列。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官、民官在任期间因疾病故去,家属无力自行还乡的,所在官司应派人管理照顾,安排脚力,按路程核对人口,官府发给行粮,护送还乡。若违反规定不予护送的,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人起解官物、囚徒、牲畜,不亲自押送而雇人或托人代为押送的,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牲畜以及失去囚犯的,依律各按从重论处,受托、受雇之人各减一等。同差人自行相互代替的,各笞四十,收取财物的按贪赃枉法论处。若因此有所损失的,也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究赔偿,不在减等之列。
乗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府马、牛、骆驼、骡、驴的,除随身衣物器械外,私自携带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者五斤笞十,每增十斤加一等,最重杖六十。乘船车的,私自装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每增二十斤加一等,最重杖七十。随从家人不予治罪。若受人寄托私自装载他人物品的,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品一并没收入官。相关官司明知而容许放纵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应当运送家眷的,不在此限。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各杖八十。乘驿驴的减一等,按天数追缴雇赁钱入官。若计算雇赁钱数额较大的,各按相应罪名加二等论处。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
刑部十四
军政
明律
擅调官军
凡将帅统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辖地方遇有草贼作乱的报告,应立即派人侦察缓急动静,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等候颁发御宝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并无紧急警情而不先申报上司,或虽已申报上司但不等回复,擅自向所属调动军马,以及所属擅自发兵响应的,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若敌军突然来袭欲攻打城镇,或城镇屯聚军马之处发生反叛,或有内应,事情紧急且路途遥远的,允许从便宜行事,迅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寇贼蔓延须会合围捕的,邻近卫所即使不属所辖,也可调发接应,并立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晓。若不及时调兵会合,或不及时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及时发兵接应的,均与擅自调兵同罪。若亲王封地有紧急情况而调兵已有定制的除外,其余上司及大臣若以文书调遣将士、提拔军马的,未奉御宝圣旨不得擅自离开防地。若军官有调任别职或因犯罪被追究的,如无奏请获准的圣旨,也不许擅自行动,违者罪同。
申报军务
凡将帅随总兵官出征,若总兵官分兵攻取城寨,攻克平定之后,应随即派人飞报捷讯,一份呈总兵官,一份呈五军都督府,一份行文兵部,另外具本实封呈报御前。若敌军人数众多、出没无常,所率军队不足以应付,须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