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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三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63–763 段

三十五年,于流罪囚人内相兼拨补。永乐年间,本

部并各司一应皂▯俱系各布政司并直▯府分佥觧,兵部移咨本部知防,该部案令该司批送本部,山东清吏司取供送发収役,满日仍送囘该部转送寜家,逃故者仍行跟捉勾补。

  营造

  诸司职掌

凡本衙门并司狱司堂防门牕书案卓椅伞杖铁槊案衣坐褥等项,并官吏公▯墙垣牢房,遇有损壊不堪及应有营造,俱系四川部掌行,案呈本部移咨工部,量拨囚人修造,系干重务者奏闻。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奸

  杂犯    断狱

  捕亡

  明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鬭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觧脱自带枷鎻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觧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聴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觧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入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疎放,别叙。

译踪缉捕勾补。

营造

诸司职掌

凡是本衙门以及司狱司堂舍防门窗桌椅、伞杖铁槊、案衣坐褥等物件,以及官吏公廨墙垣牢房,遇有损坏不堪使用以及应当营造的,都由四川部掌管施行,按案呈报本部移咨工部,酌量调拨囚人修造,涉及重大事务的须奏闻。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奸

杂犯   断狱

捕亡

明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是应捕的差役,奉命出差追捕罪人,却推托借故不去,或者知道罪人所在而不去捕捉的,比罪人的罪减一等处罚。限三十日之内能自行捕获一半以上的,即使不足一半,但所捕获的是罪最重的人,都可免除其罪。即使是一人捕获的,其余的人也可同样免罪。如果罪人已经死亡以及全部自首的,也可免罪;未能全部自首的,只对未自首的人定罪。其中非应捕人而是临时被差遣的,各比应捕人罪减一等处罚。受贿而故意放纵的,不给予捕限,各与囚犯同罪。折算价值更重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

罪人拒捕

凡是犯罪逃跑而抗拒捕捉的,各在本罪之上加二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殴打捕人致骨折以上重伤的,处绞刑;杀死捕人的,处斩刑。从犯各减一等处罚。如果罪人持械拒捕,捕人将其格杀的;以及囚犯逃跑,捕人追赶将其杀死的;或者囚犯情急自杀的,都不予论罪。如果已经被拘捕执系,或者并未拒捕而将其杀死或打成骨折以上重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罪人本来所犯罪应处死而擅自将其杀死的,杖打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是犯罪被囚禁而逃脱监狱,以及自行解脱枷锁越狱逃跑的,各在本罪之上加二等处罚,因此而趁机放走其他囚犯的,若罪重于本罪的与该囚犯同罪,一并最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本犯罪应处死的依照通常律例处置。如果囚犯造反越狱逃跑的,都处斩刑,同牢的囚犯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徒流人逃

凡是判处徒刑、流刑、迁徙的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跑的,一日笞打五十,每多三日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仍须发回配所。其中判徒刑的囚犯,仍按原判徒刑年限,重新拘押服役,已经服役过的月日一律不予计算折抵。如果起解已判决的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途中逃跑的,罪同上。主守及押解人未察觉而致囚犯脱逃的,一名杖打六十,每多一名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都准予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领队押解官比主守及押解人罪减三等处罚。限期内能自行捕获,或由他人捕获的,若囚犯已死及自首的,都可免罪。故意放纵的各与囚犯同罪,受贿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

稽留囚徒

凡是应判徒、流、迁徙、充军的囚徒判决后,经办的官府限十日之内依法加上枷杻,派人管押牢固关防,押送到指定发配地方交割。如果超过期限无故稽留不押送的,三日笞打二十,每多三日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六十。因此而逃跑的,就将提调官吏比照本罪治罪,须发遣人员候捕获逃犯到官府替代服役之日方可疏放该官吏,另作处置。如果邻境官府对囚犯稽留不及时递送的,罪同上。如果押送发遣之时,提调官吏未依法加上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行带枷杻逃跑的,与押解人同罪。一并按经办人定罪,受贿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

主守不觉失囚

凡是狱卒未察觉而致囚犯逃脱的,比囚犯的罪减二等处罚。如果囚犯是从内部造反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