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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六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三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74–779 段

其有寃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与决者,提牢官审察明白,呈堂整治。

  明令

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蓆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放。狱司预期申明闗给,毋致缺悮。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収。司狱官常切拘钤,狱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测防视,违者禁子严刑。断罪狱官申达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狱专管囚禁,如有寃滥,许令检举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宪司。各衙门不许差占府州县牢狱,仍委佐贰官一员提调。其男女罪囚,须要各另监禁,司狱官常切防视。州县无司狱去处,提牢官防视。若狱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验实给药治疗。除死罪枷杻外,其余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开疎枷杻,令亲人入侍。笞罪以下保管在外,医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完者,复收入禁,即与归结。

  事例

洪武十五年令狱囚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狱囚口粮。永乐元年按月劄委主事一员提调牢狱,每日公同本部巡风官防视封监督,令司狱人等严谨廵守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狱司防付皂▯押至该司问毕送监。正统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给米一升,及有▯罚破碎衣服应该变卖者分给穿用。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给官银买办药饵送部疗治囚人应用,及令各处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拘役囚人

  诸司职掌

凡本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余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録允当,▯付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注冩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为事縁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踈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茔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部一様造册二本,编冩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踈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于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赍赴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注销明白,合疎放者,引赴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给引宁家,合充军者,付发陜西部照籍编发。

  明令

凡徒役,湖广省所属江北府州县发兴国鐡炉拘役,江南府州县发黄梅鐡炉拘役,江西省所属江东府州县发新喻鐡炉拘役,江西府州县发进贤鐡炉拘役,浙江省所属犯徒者发两淮盐运司所属盐塲拘役,江淮省所属犯徒者发两浙盐运司所属盐塲拘役,直▯府州江北府州县发两浙盐运司所属盐塲拘役,江南府州县发两淮盐运司所属盐塲拘役。

译泄、外部信息不传入,使囚犯深知身处幽禁困苦之状,以挫其顽劣之心。又要督促司狱等人经常保持监狱洁净,不得让刑具堆放混乱,囚犯饭食要按时递送,不得从中作弊刁难。若有冤屈未能申诉、或拖延日久未予判决的,提牢官应查明实情,呈报堂上加以处理。

明令

凡牢狱关押囚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有残疾者应分开收押,轻重罪犯不许混杂。枷杻应经常清洗,草席铺垫应经常更换,冬天设置暖匣,夏天备好凉水。没有家属的囚犯,每日给仓米一升,冬天发给棉衣一件,夜间供给灯油,生病供给医药,都从当地官府系官钱粮内支放。狱司应提前申报领取,不得耽误缺失。有官职的人犯私罪,除死罪外,判徒流罪的上锁收押,判杖罪以下的散禁(不戴刑具)。犯公罪的,自流罪以下都散禁。司狱官应经常严加约束,狱卒不得虐待囚犯。提牢官应不定期巡视察看,违者严惩看守人。定罪不当的狱官由上司申报究治。

凡各府司狱专门负责管理囚禁,若有冤枉不实之处,允许检举申明。若本府不予受理,可直接申报按察司。各衙门不许擅自差占府州县牢狱,仍须委派佐贰官一员负责提调。男女罪囚,必须分别监禁,司狱官应经常巡视察看。州县没有设司狱之处,由提牢官巡视察看。若狱中囚犯患病,应立即申报提牢官核实后给药治疗。除死罪囚犯须戴枷杻外,其余徒、流、杖罪囚犯病重的,应解开枷杻,让亲人入内探视照料。笞罪以下的可保释在外治疗,痊愈后依律判决。若案情尚未审结的,仍收回监中,待案结后一并处理。

事例

洪武十五年下令,狱中囚犯贫困不能自给的,每人每日给米一升。二十四年,废除狱囚口粮。永乐元年,按月委派主事一员提调牢狱,每日会同本部巡风官巡视封监督查,命司狱等人严谨巡守直至天明。查照各司提取囚犯的票帖,判送司狱司交付皂隶押送到该司审讯完毕后送回监中。正统十四年,奏准仍每囚每日给米一升,凡被没收变卖的破碎衣服,分发给囚犯穿用。成化十二年,下令由有司支给官银购买药物送部为囚犯治病,并令各地惠民药局也为囚犯治病。

拘役囚人

诸司职掌

凡本部审判定拟刑名,除真正犯死罪的立即处决外,其余笞、杖、徒、流及杂犯死罪应当准予服工役的,拟定明白,审核妥当,转付河南部。本部设立文簿,编成字号,登记各囚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以及所犯事由、工役年限、日期,分别标明期满之日,是终身充军还是释放。凡遇修筑城墙街道、修建官员房屋、以及修建功臣坟茔等工程,该主办衙门行文到本部,按照工程所需的笞杖等罪囚,拨付监工人员领取前去服役,取得领状存档。本部制作两份册子,编写字号,登记领去囚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以及所犯何事、服役年限日期、期满之日、是充军还是终身释放、由何人监工领去何处工作,一份呈送内府,一份咨发工部备查。各囚役满,监工人员核查所完成的工程,呈报工部,核算无欠缺,符合准予期满的,与原册核对相符后,一并将囚犯人员咨送回本部。本部再于原簿册内核对相符,然后备文差官送到内府底册相应条目下注销明白,应当释放的,带到御桥叩头完毕,送应天府发给路引回乡;应当充军的,交发陕西部按名册编发。

明令

凡判徒刑服劳役的,湖广省所属江北府州县发往兴国铁炉拘役,江南府州县发往黄梅铁炉拘役;江西省所属江东府州县发往新喻铁炉拘役,江西府州县发往进贤铁炉拘役;浙江省所属犯徒罪的发往两淮盐运司所属盐场

  事例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及杂犯私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三十五年,徒罪囚人拨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毎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于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于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于北京为民种田,遵化炒鐡或自买船逓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天夀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毎等一百株。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邉卫旗军舍余。

  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陜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逓运所充军摆站其余各处军职旗军舍余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陜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了满日发回卫所还职着役民人隂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逓减年月俱于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塲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但系军民舍余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复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余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鐡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天文生有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并杂犯死罪俱做工不在收赎之例 凡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做工炒鐡等项其余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 凡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毕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着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凡王府旗军舍余人等犯该笞杖者,纳钞及杖罪以。

译拘役,江淮省所属犯徒罪的发往两浙盐运司所属盐场拘役;直隶府州江北府州县发往两浙盐运司所属盐场拘役,江南府州县发往两淮盐运司所属盐场拘役。

事例

洪武八年,下令杂犯死罪的免死终身服役,徒流罪按年限服役。官吏受贿以及犯杂犯私罪应当罢免职务的,发往凤阳屯田种地。平民犯流罪的,先在凤阳服役一年然后再屯田。十五年,下令笞杖罪囚犯一律送往滁州种植苜蓿,每期十日。十六年,下令徒、流、笞、杖罪囚犯代替农民出力役,赎罪服役十日相当于抵笞二十、杖十,徒流罪各按年限折算。三十五年,徒罪囚犯拨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又下令罪囚服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按所判徒刑年月再加上应打的杖数折算,流罪三等都是四年零一百日,杂犯死罪终身服役。永乐二年,奏准判徒流的发充恩军的,在长安左右门为守卫官军做饭,或在汉王府、赵王府牧马;不充军的充当国子监膳夫、将军的军中随从、土工,或在北京为民种田、在遵化炒铁,或自备船只承运,或轮流值站运盐;笞杖罪的立即处决,抵作应服工役。十一年,下令囚犯运粮无力承担的,发往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服役,徒流罪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宣德二年,下令工匠杂犯死罪的戴镣铐终身服役,服工役的徒流笞杖罪按年限计算。正统五年,下令囚犯无力赎罪的,发往沿海边防卫所充当旗军舍余。

(按旧例处决后仍留原地服役者:)陕西平民杂犯死罪的、文职官吏、知印、承差犯罪已服满刑期的,照例发往庄浪等卫、安远等驿站充军或摆站;其余各处军职、旗军舍余,笞杖罪立即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刑年限;福建、浙江、山东的发往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的发往本处沿边,广东的发往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的发往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的发往宣府,都送交总兵官处安排到卫所立功防守,期满后发回原卫所复职服役;平民、阴阳人等都发往附近冲要之地摆站。十三年,下令四川各井灶盐丁犯罪加重服役,杂犯死罪的罚役五年,流罪以下依次递减年月,都在原盐井上工作,每日加煎盐三斤。天顺四年,下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赎罪的,发往各盐场煎盐抵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成化十六年,下令凡审判发往运石灰、运炭等工役的罪囚,若确实贫困无力,超过半年以上仍未能运完的,允许赴主管衙门告知原审衙门,凡军民舍余以及依例应革去职役的人,都照例改为做工或摆站;应当恢复原职役的人若贫困而愿意做工的,也准许改拨。弘治二年,下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余,无力赎罪的一律立即处决,按所判杖数照徒刑年限发遣做工,从事炒铁等项。十三年,奏定天文生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罪,也刺字充警并计入杂犯死罪,一律做工,不适用收赎之例。凡内府匠作犯监守自盗、常人盗窃、掏摸、抢夺的,都定罪做工炒铁等项,其余犯徒流罪的拘役期间停发月粮。凡太常寺厨役但凡因诉讼牵连或受人连累而犯笞杖罪的,缴纳赎钞后仍送回本寺服役;徒罪以上以及奸盗诈伪并因误了祭祀供

上无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充仪从。

  囚人罪名一

  诸司职掌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防胧奏啓       弃毁制书印信

  漏泄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诘奸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奸       刼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塜见尸

畧人、畧卖人,因而伤人。奴婢殴骂家长。

谋故鬪殴等项杀人,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笃疾     奸家长妻女

  强奸         窃盗三犯

诈伪,诬告,故入人死罪,已决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故禁故勘,平人致死,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从军征讨,私逃再犯,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防。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为父母等自杀

  大诰

  僧道不务祖风     説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失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靣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闲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闗防勘合     闗隘骗民

  居处僣上用      市民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为奸

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过满

称诉寃枉,借用印信封皮,私越冒度闗津,出外境,私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译应等事,不分轻重都立即处决并改派到光禄寺服役。凡乐户杂犯死罪的无力做工的,流罪的判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的都不立即处决,只拘役期满后仍服本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罪,也刺字充警。凡王府旗军舍余等人犯笞杖罪的,缴纳赎钞及杖罪以上无力赎罪的,在京城的都做工,在外地的都发充仪从。

囚人罪名一

诸司职掌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之罪、变乱成法、

含糊压制奏章、损毁制书印信、

泄露军事机密、强占良家妻女、

背弃丈夫私逃改嫁、

纳娶父祖之妾及伯叔母、嫂子、弟妇为妻妾,

贻误军机、杀伤前来投降之人以及逼迫胁迫他人逃亡溃散,

拒捕、激起民变、丢失沦陷城池,

制造妖书妖言、盘查审讯奸细,

强盗、盗取制书印信、

诬告翁公与己通奸、劫夺囚犯、

白昼抢夺伤人、盗掘坟墓暴露尸体,

掳掠人口或贩卖人口而因此伤人,奴婢殴骂家主,

以谋杀、故意杀人、斗殴等手段杀人,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打丈夫致其严重残疾、强奸家主的妻女,

强奸、盗窃三次案发,

诈骗伪造、诬告他人、故意判人死罪、案件已判决后仍诬告谋反者、不予受理案件以致城池被攻陷,

罪囚反狱在逃、故意拘禁或拷问平民致死、放火故烧他人房屋并盗取财物的,

非法拆取封存的实封公文,随军出征后私自逃跑再犯,秋粮拖欠一年以上不足额、三次逃离军队,

巫师假借降神装扮邪神并妄称弥勒佛降世,

军人擅自出境掳掠伤人,

死囚的子孙为父母等而使其自杀。

大诰:

僧道不遵守清规、诓骗钱财办事,

冒名顶替解送罪犯、失职纵逃,

滥设吏卒,

阻拦耆老进京面奏事务,

擅自设立干办等名目职位、闲散之人相互勾结作恶,

官吏擅自下乡、擅自差遣职官,

以鱼课名义扰害百姓、经办官员应解物资未解,

不核对勘合关防文书、在关隘骗取百姓财物,

居处僭越用度、市井百姓冒充吏卒,

制造采买不给价钱、借节庆强行摊派采买,

冒用空白路引偷逃军役、臣民倚仗律法作奸犯科,

官吏押解人犯途中贩卖囚犯、天下士大夫不肯为朝廷效力,

乡民为民除害、阻拦耆老进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窃仓库钱粮、官吏受贿超过应得数额,

喊冤诉屈、借用印信封皮、私自偷越关津,

擅自出境、私自携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

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罪行。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逓送逃军妻小,出京城,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诰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事例

  洪武三十年定

  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刼囚,激变良民,失陷城池,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伪造制书寳钞印信厯日等

译殴打制使及本管长官,将折伤的逃军妻小递送出京城,凌虐罪囚致死的。

大诰

官民犯罪,收钱使重罪变轻罪,或者全部收钱免罪。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事例

洪武三十年定

立即处决,不等秋后处决

十恶         强盗

劫夺囚犯,激起民变,使城池失陷,罪囚越狱逃跑,在逃。

告发谋反而不受理,以致城池被攻陷的

伪造制书、宝钞、印信、历日等

秋后处决

  诈伪         强奸

  越皇城者       失误军机

  防胧奏啓       朋奸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妇

  弃毁卷宗       説事过钱

  更名易讳       盘诘奸细

  发塜见尸       向宫殿射箭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笃疾者

  诬执翁奸       窃盗三犯

  拒捕伤人       造妖书妖言

  盗制书印信      拒捕

  奸党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守御军逃三犯     大臣专擅选官

  强占良家妻女

  经断人防胧充当近侍及宿卫

  漏泄军情大事     邀取实封公文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取财物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持杖入宫殿门。

畧人、畧卖人、因而伤人者,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阻当耆民赴京     诬告一二十人

从车驾而逃,百户以上,谋故鬪殴等项杀人。

弃毁制书印信,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交结近侍官员,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宫殿造作罢不出,在京偷盗诈骗犯奸。

擅入御膳,御在所,死罪,工役充军,在逃。

白昼抢夺伤人者,擅开闭皇城门者。

故入人死罪已决,诬告人死罪已决者。

  工役终身

  逸夫         变乱成法

  朝见留难       私铸铜钱

  交结安置       居处僣用

  空引偷军       闲民同恶

  官吏下乡       受财故纵

  乡民除恶       擅差职官

  冒解罪人       庆节和买

  闗隘骗民       滥设吏卒

  兴贩畨货       长解卖囚

  不立文案       盗内府财物

  市民为吏卒      经该不解物

  盗仓库钱粮      僧道不务祖风

  臣民倚法为奸     师巫假降邪神

  官吏受▯过满

  军官犯死罪不请防论功上拟

妄立干办等名,造作买办,不与价。

  内府交纳余剰金帛擅将出外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称诉寃枉,借用印信封皮,容留恩军,拨置写发,私越冒度闗津出外境者,投匿名文书告人罪者,殴制使本管长官拆伤者,逓送逃军妻女出京城,冲突仪仗,并诉事不实,奸家长妻女。

  死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等自杀

  永乐元年定

  迁发种田

  弃毁官文书      漏泄事情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为定

  收留迷失子女     隠蔽差役

  主保小里长      逃避差役

  欺隠田粮       检踏灾伤钱粮

  盗卖田宅       盗种官民田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雇妻女

  出妻         逐壻嫁女

  居防嫁娶       强占良家妻女

良贱为婚姻,嫁娶违律,主婚媒人。

译秋后处决

诈骗伪造       强奸

越过皇城的      贻误军机

隐瞒实情假报奏章   结党营私欺骗蒙蔽君上

背弃丈夫在逃并因此改嫁

收娶父祖之妾及伯叔母、嫂子和弟媳

抛弃销毁卷宗     包揽说合诉讼事收受钱财

更改姓名避讳     盘查审讯奸细

挖坟见到尸体     向宫殿射箭

奴婢殴打家长     妻妾殴打丈夫致其成重伤残疾

诬告公公强奸自己   窃盗第三次犯案

拒捕并伤人      编造妖言妖书

盗窃朝廷制书、印信  拒捕

结党营私       从军出征后私自逃跑再次被抓

守卫军人逃跑第三次被抓 大臣擅自专断选任官员

强占良家妇女

案件已判决而当事人隐瞒实情,充任近侍和宫廷宿卫

泄漏军情重大事项   拦截索取密封公文

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并盗取财物

杀伤前来投降的人,以及逼迫、胁迫使人逃亡流窜,持兵器闯入宫殿门。

掳掠人口、贩卖掳掠所得之人并因而伤人的,军人私自出境、抢掠伤人的。

阻拦耆老百姓进京申诉  诬告十几二十人

随从皇帝车驾出行途中逃跑,官至百户以上者,因谋杀、故意斗殴等致人死亡的。

毁弃制书印信,威逼期亲尊长致其死亡的。

勾结近侍官员,故意关押、故意拷问平民致其死亡的。

宫殿营造工程完毕后不出宫,在京城内偷盗、诈骗、犯奸的。

擅自进入御膳房、皇帝所在之处,本应处死罪的,改判服劳役充军,若又逃跑的。

白天抢夺财物并伤人的,擅自开闭皇城门的。

故意判人死罪已经处决,或诬告人致其被判死罪已经处决的。

终身服劳役

逃亡在外的人     擅自变更成法

朝见时故意刁难阻拦  私自铸造铜钱

勾结安置       居所器用违规僭越

虚开名册骗取兵员   闲散之人结党作恶

官吏擅自下乡     收受财物故意放纵罪犯

乡民自行铲除恶人   擅自差遣职官

冒名顶替解送罪人   借节庆之名强行摊派采买

关卡隘口骗取百姓财物 滥设吏卒

经营贩卖外邦货物   押解人变卖囚犯

不建立文书案卷    盗窃内府财物

让市井平民充当吏卒  经手该解送的物品而不解送

盗窃仓库钱粮     僧人道士不遵守本教规矩

臣民凭借法律作奸犯科 巫师假借降神装神弄鬼

官吏受贿超过限额

军官犯死罪不上报请示、擅自论功拟定处置

假立干办等名目,进行制造、采买,却不给价钱。

内府交纳的余剩金帛擅自带出府外

私自将人口、军器带出境外及下海

秋粮拖欠超过一年以上,喊冤申诉,借用官府印信封套,收留恩军,指使人书写发送文书,私自越境冒用度牒出境的,投递匿名文书告发他人罪状的,殴打伤害朝廷使者及本管长官的,押送逃军的妻女出京城的,冲撞仪仗,以及所诉事情不实、奸淫家长妻女的。

死囚的子孙为祖父母等自杀

永乐元年制定

迁移发配去种田

毁弃官府文书     泄漏事情

脱漏户口       人户以户籍登记为准

收留走失的子女    隐瞒躲避差役

主保及小里长     逃避差役

欺瞒隐瞒田产钱粮   勘查踏勘灾伤钱粮

盗卖田地房产     盗种官田民田

毁弃器物庄稼等    男女婚姻

僧人道士娶妻     典当雇卖妻女

休妻         驱逐女婿改嫁女儿

居丧期间嫁娶     强占良家妇女

良民贱民通婚,嫁娶违反律法,主婚人、媒人。

钞法         拖欠不缴纳税粮及官物

隐匿应入官的家财   盐法

船舶隐

  钞法         ▯纳税粮官物

  隠匿入官家财     盐法

  舶舟匿货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物     把持行市

  服舍违式       私卖战马

  私藏应禁军器     私越冒度闗津

  诈冒给路引      闗津留难

逓送逃军妻女出京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宰杀马牛       隠匿孳生官畜产

  邀取实封       盗各衙门官文书

  盗闗防印记      盗园陵树木

  常人盗仓库钱粮    窃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司取财

  发塜         盗贼窝主

  采生折割人      造畜蛊杀人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杀子孙及奴婢,图頼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拒殴追摄人      威力制缚人

奴婢殴家长,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奴婢骂家长      越诉

  诬告         干名犯义

  教唆词讼       受▯

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敛

  尅留盗▯       诈为制书

  诈病死伤避事

  诈传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

  教诱人犯法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赌博         嘱托公事

  放火烧毁人房屋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知情蔵匿罪人。

  囚应禁而不禁     狱囚诬指平人

  盗决河防       侵占官街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治十年定】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隠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盗制书及起马、御寳、圣防、起船符验者。

译匿货物     违禁牟取暴利

挪用受托保管的财物  把持行市操纵物价

服饰车舍违反规制   私卖战马

私藏应禁军器     私自越境冒用度牒

诈骗冒领路引     关卡隘口故意刁难

押送逃军妻女出京城,私自出境以及违禁下海。

宰杀马牛       隐匿官府所养孳生的牲畜

拦截索取密封文书   盗窃各衙门官府文书

盗窃官防印记     盗砍皇陵树木

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  窃盗

恐吓取财       欺诈官府取财

挖坟         窝藏盗贼的窝主

采割生人肢体     制造蛊毒杀人

共同预谋殴打他人,因而致其死亡;杀害子孙及奴婢,诬赖他人的。

威逼他人致死     尊长被人杀害而私下和解

拒捕殴打追捕的差役  凭借威力挟制捆绑他人

奴婢殴打家长,辱骂朝廷使者及本管长官。

奴婢辱骂家长     越级申诉

诬告         告发亲属而干犯名分道义

教唆他人打官司    收受〇

因事情而以财物请托求人办事,在官府中索取借贷他人财物的。

家人索取财物     因公事擅自摊派征收

克扣截留盗窃     伪造制书

诈称患病、死亡、受伤以逃避事务

诈称传达三品四品衙门官员的话

教唆引诱他人犯法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之间通奸

赌博         嘱托请托办理公事

放火烧毁他人房屋   罪犯拒捕

囚犯逃脱监狱以及越狱逃跑的,明知情由而藏匿罪犯的。

囚犯应关押而不关押  狱中囚犯诬指平民

盗决河堤防洪设施   侵占官府街道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弘治十年制定】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之罪,凡是共同谋划者,不分主犯从犯(都处以此刑)。

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死的。

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杀死的,罪与子孙谋杀尊长同罪。

妻妾因通奸而共谋杀害亲夫的

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死的。

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的。

采割生人肢体的

妻妾故意杀害丈夫的

弟妹故意杀害兄姊,或侄子故意杀害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故意杀害外祖父母的。

奴婢殴打杀死家长的,或故意杀死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雇工故意杀死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的。

斩罪

收娶父祖之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之罪,祖父、父、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是否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年满十六岁以上,不论是否重病、残疾,明知谋反大逆而故意放纵、藏匿的。

谋叛之罪,凡共同谋划者不分主从(都处以此刑)。

逃入山泽拒抗官兵的

盗窃大祀所用神主牌位、御用祭器等物以及祭祀所用玉帛之类的,盗窃制书以及驿马凭证、御宝、圣旨、船只符验的。

盗窃皇帝车驾服饰器用之物

强盗抢得财物者不分主从(都处以此刑)。

用药迷倒他人以图谋财物的,与强盗同罪,不分主从。

强盗首谋策划分赃者,若共同谋划而行动却未分赃,以及分赃而未参与行动,谋杀他人因而得财的,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