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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明会典三十二

明会典卷二十九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1–164 段

  尚寳司少卿     五军都督府经歴

  六部员外郎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盐运司副使

  各州知州      盐课司提举

  宣慰司佥事     宣抚司副使

  招讨司招讨     安抚司安抚

  左右春坊左右谕徳  各卫镇抚

  各千户所副千户   司经局洗马

正六品,每员月支米一十石,岁该一百二十石。

  尚寳司丞      六部主事

  太常司丞      太仆寺丞

  钦天监副      钦天监五官正

钦天回回监副,钦天回回监五官正。

  翰林侍读      翰林侍讲

  大理寺正      太医院判

  都察院经歴     兵马指挥

  国子监司业     京县知县

  各府通判      都司经歴

  断事司断事     安抚司同知

  各长官司长官    宣抚司佥事

  招讨司副招讨    留守司经歴

左右春坊左右中允,中都国子监司业。

  王府审理正     各百户所百户

  仪卫司仪卫正

从六品,每员月支米八石,岁该九十六石。

  大理寺副      光禄司丞

  翰林修撰      光禄司各署正

  应天府推官     布政司经歴

  理问所理问     盐运司判官

  各州同知      盐课司同提举

  安抚司副使     各长官司副长官

左右春坊左右司直郎,左右赞善。

  各千户所镇抚

正七品,每员月支米七石五斗,岁该九十石。

  太常司博士     太常司典簿

  五军都督府都事   都察院都事

  监察御史      通政司经歴

  大理寺评事     翰林编修

  营缮所正      兵马司副指挥

  京县县丞      各县知县

  王府审理副     按察司经歴

  各府推官      安抚司佥事

  都司都事      断事司副断事

  各卫经歴      煎盐提举

  中都留守司都事

五军断事司【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并同】

从七品,每员月支米七石,岁该八十四石。

  中书舍人      翰林检讨

  光禄司典簿     光禄司各署丞

  光禄司各署奉祀

钦天监五官灵台郎【钦天回回监同】

  应天府经歴     太仆寺主簿

  布政司都事     理问所副理问

  各州判官      盐运司经歴

  宣慰司经歴     仪卫司仪卫副

  盐课提举司副提举

正八品,每员月支米六石五斗,岁该七十八石。

译司卿  太仆寺卿

布政司参政 盐运使

宣慰使   各卫指挥同知

正四品,每员每月支米二十四石,每年该二百八十八石。

佥都御史  太常司少卿

左右通政  大理寺少卿

太仆寺少卿 应天府丞

按察司副使 各府知府

宣慰司同知 各卫指挥佥事

从四品,每员每月支米二十一石,每年该二百五十二石。

国子监祭酒 布政司参议

盐运司同知 宣慰司副使

宣抚司宣抚 中都国子监祭酒

正五品,每员每月支米一十六石,每年该一百九十二石。

宗人府经历 尚宝司卿

六部郎中  通政司参议

太医院使  光禄司少卿

钦天监正  钦天回回监正

大理寺丞  翰林院学士

左右春坊大学士,左右春坊左右庶子。

应天府治中 按察司佥事

各府同知  宣抚司同知

五军断事官 各千户所正千户

王府长史

从五品,每员每月支米一十四石,每年该一百六十八石。

尚宝司少卿 五军都督府经历

六部员外郎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盐运司副使

各州知州  盐课司提举

宣慰司佥事 宣抚司副使

招讨司招讨 安抚司安抚

左右春坊左右谕德 各卫镇抚

各千户所副千户 司经局洗马

正六品,每员每月支米一十石,每年该一百二十石。

尚宝司丞  六部主事

太常司丞  太仆寺丞

钦天监副  钦天监五官正

钦天回回监副,钦天回回监五官正。

翰林侍读  翰林侍讲

大理寺正  太医院判

都察院经历 兵马指挥

国子监司业 京县知县

各府通判  都司经历

断事司断事 安抚司同知

各长官司长官 宣抚司佥事

招讨司副招讨 留守司经历

左右春坊左右中允,中都国子监司业。

王府审理正 各百户所百户

仪卫司仪卫正

从六品,每员每月支米八石,每年该九十六石。

大理寺副  光禄司丞

翰林修撰  光禄司各署正

应天府推官 布政司经历

理问所理问 盐运司判官

各州同知  盐课司同提举

安抚司副使 各长官司副长官

左右春坊左右司直郎,左右赞善。

各千户所镇抚

正七品,每员每月支米七石五斗,每年该九十石。

太常司博士 太常司典簿

五军都督府都事 都察院都事

监察御史  通政司经历

大理寺评事 翰林编修

营缮所正  兵马司副指挥

京县县丞  各县知县

王府审理副 按察司经历

各府推官  安抚司佥事

都司都事  断事司副断事

各卫经历  煎盐提举

中都留守司都事

五军断事司【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同此例】

从七品,每员每月支米七石,每年该八十四石。

中书舍人  翰林检讨

光禄司典簿 光禄司各署丞

光禄司各署奉祀

钦天监五官灵台郎【钦天回回监同】

应天府经历 太仆

  都给事中      太常司恊律郎

  通政司知事     翰林院五经博士

  太医院御医     钦天监主簿

  钦天监五官保章正  京县主簿

  国子监丞      典牧所提领

寳钞提举司提举,龙江提举司提举。

  各府经歴      各县县丞

  按察司知事     宣慰司都事

  中都国子监丞    各卫知事

  辽东煎盐同提举   王府典膳正

  典寳正       奉祠正

  纪善        良医正

  照磨所照磨     营缮所副

从八品,每员月支米六石,岁该七十二石。

  左右给事中     国子监典簿

  国子监博士     助教

  光禄司录事     各署监事

  翰林典籍      仪礼司正

  五官挈壸正     各署祀丞

  王府典膳副     典寳副

  奉祠副       良医副

  应天府知事     盐运司知事

  宣抚司经歴     仪卫司典仗

正九品,每员月支米五石五斗,岁该六十六石。

  太常司赞礼郎    翰林侍书

  仪礼司副司丞    国子监学正

  行人司正      宝钞提举司副提举

  五官监▯      文思院大使

  会同舘大使     寳源局大使

  给事中       太仆寺各牧监正

  鞍辔局大使     皮作局大使

应天府织染局大使,龙江提举司副提举。

  各府知事      各县主簿

  茶马司大使     宣抚司知事

  典牧所大使     安抚司知事

  王府典簿      典乐

  典仪正       教坊司奉銮

  五官司厯      内府库大使

  甲乙丙丁戊字等库大使

  承运库大使     照磨所检校

寳钞广源广惠广积赃罚等库大使

  营缮所丞

从九品每员月支米五石,岁该六十石。

  太常司司乐     翰林待诏

  五官司辰      漏刻博士

  行人司副      国子监学录

  典籍        司经局校书

  正字        仪礼司鸣赞

  序班        都税司大使

  会同舘副使     典牧所副使

  宣课司大使     文思院副使

  宝源局副使     鞍辔局副使

  军储仓副使     皮作局副使

  各牧监副      监丞

  驭良        司牧局大使

  司牲局大使     寳泉局大使

  军器局大使     断事官提控案牍

  王府典仪副     各布政司库大使

  府学教授      各府司狱

  廵检        杂造局大使

  应天府织染局副   府仓大使

  茶马司副使     吏目

  教坊司韶舞     教坊司司乐

内府库副使,甲乙丙丁戊字库副使,寳钞广源广惠广积赃罚等库副使。

译寺主簿

布政司都事 理问所副理问

各州判官  盐运司经历

宣慰司经历 仪卫司仪卫副

盐课提举司副提举

正八品,每员每月支米六石五斗,每年该七十八石。

都给事中  太常司恊律郎

通政司知事 翰林院五经博士

太医院御医 钦天监主簿

钦天监五官保章正 京县主簿

国子监丞  典牧所提领

宝钞提举司提举,龙江提举司提举。

各府经历  各县县丞

按察司知事 宣慰司都事

中都国子监丞 各卫知事

辽东煎盐同提举 王府典膳正

典宝正   奉祠正

纪善    良医正

照磨所照磨 营缮所副

从八品,每员每月支米六石,每年该七十二石。

左右给事中 国子监典簿

国子监博士 助教

光禄司录事 各署监事

翰林典籍  仪礼司正

五官挈壶正 各署祀丞

王府典膳副 典宝副

奉祠副   良医副

应天府知事 盐运司知事

宣抚司经历 仪卫司典仗

正九品,每员每月支米五石五斗,每年该六十六石。

太常司赞礼郎 翰林侍书

仪礼司副司丞 国子监学正

行人司正  宝钞提举司副提举

五官监候  文思院大使

会同馆大使 宝源局大使

给事中   太仆寺各牧监正

鞍辔局大使 皮作局大使

应天府织染局大使,龙江提举司副提举。

各府知事  各县主簿

茶马司大使 宣抚司知事

典牧所大使 安抚司知事

王府典簿  典乐

典仪正   教坊司奉銮

五官司历  内府库大使

甲乙丙丁戊字等库大使

承运库大使 照磨所检校

宝钞广源广惠广积赃罚等库大使

营缮所丞

从九品,每员每月支米五石,每年该六十石。

太常司司乐 翰林待诏

五官司辰  漏刻博士

行人司副  国子监学录

典籍    司经局校书

正字    仪礼司鸣赞

序班    都税司大使

会同馆副使 典牧所副使

宣课司大使 文思院副使

宝源局副使 鞍辔局副使

军储仓副使 皮作局副使

各牧监副  监丞

驭良    司牧局大使

司牲局大使 宝泉局大使

军器局大使 断事官提控案牍

王府典仪副 各布政司库大使

府学教授  各府司狱

巡检    杂造局大使

应天府织染局副 府仓大使

茶马司副使 吏目

教坊司韶舞 教坊司司乐

内府库副使,甲乙丙丁戊字库副使,宝钞广源广惠广积赃罚等库副使。

承运库副使

后来改定,并有增添、革除的官员,已详见吏部官制项下。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下令六部、都察院所属历事官员,三年没有过失的,给全俸;一年没有过失的,给半俸。永乐元年,下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的,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的,米、钞各半兼支;五品、六品的,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的,八分米,二分钞。每新钞二锭折米一石,各衙门按月自行前往该库领取支给。九年,下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钞。六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钞,四品至一品米钞各半兼支,杂职官全支米,办事官应支半俸的每月支米二石,余数折钞。十六年,下令除北京文武官俸禄照旧外,

  承运库副使

后改定,并添革官员,已详见吏部官制项下。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属歴事官,三年无私过者,给全俸;一年者,给半俸。永乐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每新钞二锭,折米一石,该衙门按月自赴该库关支。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钞。六

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钞四品至一品米钞中半兼支杂职官全支米办事官该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余折钞。十六年令除北京文武官俸照旧,其扈从等项官一品至五品米钞中半兼支,六品至九品六分米四分钞。留守等项官一品至四品二分米八分钞,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杂职官月支米一石余折钞,每钞二十五贯折米一石。十九年以行在衙门裁革,令随从在京官员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余于南京仓支,不愿者准在京折钞。杂职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无者四斗五升余折钞。各衙门支半俸,办事官不分有无家小月支米三斗余折钞。在京达官并入畨等项官该支全米者米钞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钞。二十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给米五斗,共一石,其米于折钞内扣除。杂职官有家小者添给四斗,共一石,无者添给一斗五升,共六斗。洪熈元年诏官员有父母年老不得离职侍养,愿分

俸于原籍奉养者听。宣徳三年令各衙门办事官月米停支。四年令各处镇守总兵官俸愿移支所在官司者听。六年令以承运库生绢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疋折米二石。七年令以两京赃罚库衣服布绢等物折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八年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钞一十五贯折米一石,仍以十分为率,七分折绢,三分折布,绢每疋准钞四百贯,布每疋二百贯。九年令仍以胡椒苏木折两京文武官俸钞,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俸每岁半年折支钞,半年折胡椒苏木。二年令添给南京六品以下官俸本色三分折钞七分,杂职官本色米一石。又令以各处起运折色税粮银给北京武职,南京本色俸每银一两折米四石。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月添五斗,杂职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杂职每月添二斗。又令在京文武官每月该支俸仍给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该支米数照旧折绢。五年令在京文武官系山西陜西云南四川北直隶保定等府者不许分俸。

译其扈从等项官员一品至五品米钞各半兼支,六品至九品六分米四分钞。留守等项官员一品至四品二分米八分钞,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杂职官每月支米一石,余数折钞,每钞二十五贯折米一石。十九年,因行在衙门裁革,下令随从在京官员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所支的米每月在京支五斗,其余在南京仓支给,不愿意的准予在京折钞。杂职官有家小的每月支六斗,没有家小的支四斗五升,余数折钞。各衙门支半俸的,办事官不分有无家小每月支米三斗,余数折钞。在京的达官以及入番等项官员应支全米的,米钞各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钞。二十二年,下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都改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折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仍从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给米五斗,共一石,此米从折钞内扣除。杂职官有家小的添给四斗,共一石,没有家小的添给一斗五升,共六斗。洪熙元年,诏令官员若有父母年老不能离职侍养的,愿意将俸禄分到原籍奉养的听凭其便。宣德三年,下令各衙门办事官每月的米停止发放。四年,下令各处镇守总兵官俸禄愿意移到所在官司支领的听凭其便。六年,下令用承运库的生绢折抵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的本色俸,每匹折米二石。七年,下令用两京赃罚库的衣服、布绢等物折抵文武官每月应支的本色俸一石。八年,下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钞一十五贯折米一石,仍以十分为比例,七分折绢,三分折布,绢每匹准折钞四百贯,布每匹二百贯。九年,下令仍用胡椒、苏木折抵两京文武官俸钞,胡椒每斤准折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正统元年,下令在京文武官俸禄每年半年折支钞,半年折支胡椒、苏木。二年,下令添给南京六品以下官员俸禄本色三分、折钞七分,杂职官本色米一石。又下令用各处起运的折色税粮银发给北京武职官,南京的本色俸每银一两折米四石。四年,下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来二八分支给的,每月添给五斗,杂职官每月添给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都添给本色米一石,杂职官每月添给二斗。又下令在京文武官每月应支的俸禄仍给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应支的米数照旧折绢。五年,下令在京文武官若是山西、陕西、云南、四川、北直隶保定等府人的,不许分俸回原籍。八年,下令在京武职官愿意将南京俸禄分回原籍的,照文职官的成例支给。九年,下令在京文武官该支的南京四月、五月俸禄,以及在京军官该折的银两,都照折绢的成例支给绵布,每匹折米一石。十一年,下令两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的本色俸折绢,改为七月、八月折给。景泰元年,下令在京文职官该支的南京俸禄照在京武职官的成例折银,不愿意的听凭其便,各府都督也

八年令在京武职官愿分南京俸于原籍者照文职例支给。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该支南京四月五月俸,并在京军官该折银俱照折绢支绵布,每疋折米一石。十一年令两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绢改为七月八月之数。景泰元年令在京文职官该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职例折银,不愿者听,各府都督亦照此例。又令以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存积盐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盐五十斤折米一石。三年令以太仓银库折草银准在京文武官折俸钞,每银一两准钞五百贯。七年令每银一两准钞七百贯。又令以甲字库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疋准绢一疋。天顺元年,令在京文职官俸仍照正统时例,于南京支本色米。七年,令两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绢,改为四月、五月之数。八年,令各处廵抚、镇守等官有带家小随住者,量分本色米于所在官司支给。令在京官愿分俸于原籍养亲者,南京本色尽数分回。成化二年,令各衙门官员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岁间月折支绢。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每十贯折米一石。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钱钞兼支,三分钞、七分铜钱,每钱三文准钞一贯。十一年,令钱二文准钞一贯。十五年,令宛平、大兴二县官俸照南京上元、江寜二县例,知县三七分,县丞以下四六分,米钞兼支。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钞折支阔白三梭布,每疋折米三十石。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例。▯治元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本色俸仍折支银。四年,令在京各卫经歴等官该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六年,令在京文职官分俸于原籍养亲者,不许分在京折绢俸。十年,令两京、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自后每石折银七钱。十一年,令京卫武学及顺天府所属在京衙门官员俸俱照在京衙门例支给。又令南京太常寺博士选送都察院理刑及在京太常寺博士、行人司行人选送南京都察院理刑者,其每月食米于原任衙门扣除一石,关支理刑衙门,待实授之日照例支给。十三年,令南京各卫军职俸粮折支绢疋,改于四月支绢、八月支布。

  明会典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三十

  户部十五

  俸给二

  事例

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官俸米折钞,每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永乐元年令各都司并河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王府官俸旧全支米者,米钞中半兼支。湖广、福建、广东、广西、陜西、北平、四川、云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米钞兼支,及所属府州县等官俸全支钞者,俱仍旧。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长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并各卫所军官俸,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钞。

译照此例。又下令用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存积的盐折支南京文武官的本色俸,每盐五十斤折米一石。三年,下令用太仓银库折草的银两准折在京文武官的折俸钞,每银一两准折钞五百贯。七年,下令每银一两准折钞七百贯。又下令用甲字库的三梭布折抵在京文武官的俸禄,每布一匹准折绢一匹。天顺元年,下令在京文职官俸禄仍照正统年间的成例,在南京支给本色米。七年,下令两京文武官七月、八月的本色俸折绢,改为四月、五月折给。八年,下令各处巡抚、镇守等官若有带家小随住的,酌量分给本色米在所在官司支给。下令在京官员愿意将俸禄分回原籍养亲的,南京的本色俸全数分回。成化二年,下令各衙门官员在任患病满三个月的停止发俸。又下令南京文武官的本色俸每年隔月折支绢。又下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每十贯折米一石。四年,下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钱、钞兼支,三分钞、七分铜钱,每钱三文准折钞一贯。十一年,下令每钱二文准折钞一贯。十五年,下令宛平、大兴二县官员的俸禄照南京上元、江宁二县的成例,知县三七分、县丞以下四六分,米钞兼支。十六年,下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钞折支阔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二十年,下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的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仍照旧例。弘治元年,下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的本色俸仍折支银两。四年,下令在京各卫经历等官该支的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六年,下令在京文职官若将俸禄分回原籍养亲的,不许把在京折绢的俸禄也一并分回。十年,下令两京、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的本色俸,自此以后每石折银七钱。十一年,下令京卫武学以及顺天府所属在京衙门的官员俸禄,都照在京衙门的成例支给。又下令南京太常寺博士被选送到都察院办理刑名以及在京太常寺博士、行人司行人被选送到南京都察院办理刑名的,每月食米在原任衙门内扣除一石,转到理刑衙门支领,等到实授之日再照例支给。十三年,下令南京各卫军职的俸粮折支绢匹,改为四月支绢、八月支布。

明会典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三十

户部十五

俸给二

事例

洪武十八年,下令天下有司官员的俸米折钞,每二贯五百文准折米一石。永乐元年,下令各都司以及河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以及王府官员的俸禄,原来全支米的,改为米、钞各半兼支。湖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北平、四川、云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俸禄米、钞兼支,以及所属府、州、县等官员的俸禄原来全支钞的,都仍照旧。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长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以及各卫所军官的俸禄,一品至五品都是二分支米,八分支钞。宣德八年,奏准在外文武官折俸钞,每十五贯折米一石。正统元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