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三十四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11–719 段

减罪轻者,加凡鬬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伤二等。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属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鬬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鬬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鬬论。

  九品以上官殴官长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徴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人

凡争论事理,聴经管陈告。若以威力制防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鬬殴伤二等,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致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鬬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犯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译本管长官

凡是奉皇帝命令出使的官吏被人殴打,以及百姓殴打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管指挥、千户、百户,以及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杖一百,徒三年;造成伤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的,处绞刑。如果殴打六品以下长官的,各减三等;殴打佐贰官、首领官的,再各依次减一等。若减罪后反而比普通斗殴罪轻,则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论处。使其成笃疾者,处绞刑;致死者,处斩刑。如果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打非本管的三品以上官员的,杖八十,徒二年;造成伤害的,杖一百,徒三年;折伤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如果减罪后反而更轻、以及殴伤九品以上官员的,各比普通斗殴伤罪加二等。至于公差人员在外殴打有司官员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由所属上司拘捕审问。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是本衙门首领官及所属属官殴伤长官的,各比吏卒殴伤长官减二等;佐贰官殴打长官的,再各减二等;若减罪后反而更轻,则比普通斗殴罪加一等论处。使其成笃疾者,处绞刑;致死者,处斩刑。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是监临上司的佐贰、首领官与其所统属下属官员中品级较高者相殴的,以及与百姓中有官职而地位高于己者相殴的,都按普通斗殴罪论处。如果不是相互统属关系、官品级相同而自相殴打的,也按普通斗殴罪论处。

九品以上官殴官长

凡是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非本管三品以上官员的,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以及殴伤五品以上官员的,如果是五品以上官员殴伤三品以上官员的,各比照普通斗殴伤罪加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是官府差遣人员追收钱粮、传唤办理公事,而对方抗拒不从、以及殴打所差遣之人的,杖八十;如果伤势严重达到内损吐血以上、以及本罪较重的,各加二等,罪最重不超过杖一百,流三千里;使其成笃疾者,处绞刑;致死者,处斩刑。

殴受业师

凡是殴打自己受业老师的,比照普通人加二等;致死者,处斩刑。

威力制〇人

凡是争论事理,应当听凭主管官员陈告处理。如果以威势力量胁迫制服他人、以及在私宅中拷打监禁他人的,都杖八十;伤势严重达到内损吐血以上的,各在普通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二等;致死的,处绞刑。如果以威势力量主使他人殴打致人伤亡的,都以主使之人为首犯,实际动手之人为从犯,从犯减一等。

良贱相殴

凡是奴婢殴打良人的,比照普通人加一等;致其成笃疾的,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至于良人殴伤他人奴婢的,比普通人罪减一等;致死及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如果奴婢之间互相殴打杀伤的,各依照普通斗殴伤杀之法论处;因侵犯财物而起争执的,不适用此律。如果殴打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各比杀伤普通人家奴婢罪减二等,大功亲减三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处绞刑;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如果殴打缌麻、小功亲属的雇工人,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各比殴伤犯人本身罪减一等,大功亲减二等;致死及故意杀害的,都处绞刑;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

奴婢殴家长

凡是奴婢殴打家长的,都处斩刑;致其死亡的,都处凌迟处死;过失致死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殴打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过失致死的,比殴打罪减二等,造成伤害的再减一等,故意杀害的,都处凌迟处死。殴打家长的缌麻亲的,杖

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鬬鬬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死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鬬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鬬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逓加。凡鬬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体、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絶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絶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

译六十,徒一年;小功亲,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亲,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的,缌麻亲比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小功亲加二等,大功亲加三等,加罪加至死罪的,都处斩刑。如果雇工人殴打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的,杖一百,徒三年;造成伤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的,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故意杀害的,处凌迟处死。过失杀伤的,各比本应判处的杀伤罪减二等。殴打家长的缌麻亲的,杖八十;小功亲,杖九十;大功亲,杖一百;伤势严重达到内损吐血以上的,缌麻、小功亲比普通人罪加一等,大功亲加二等;致死的,都处斩刑。如果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不报官府而擅自杀害的,杖一百;奴婢无罪而杀害的,杖六十,徒一年,该房中所有人口都放为良民。如果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殴打雇工人,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比普通人罪减三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如果雇工人违犯教令而依法惩戒、意外致死及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

妻妾殴夫

凡是妻子殴打丈夫的,杖一百,丈夫愿意离异的听从其请;折伤以上的,各比普通斗殴伤罪加三等;致其成笃疾的,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故意杀害的,处凌迟处死。如果是妾殴打丈夫及正妻的,再各加一等,加罪加至死罪的处理相同。至于丈夫殴打妻子,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比普通人罪减二等,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的,判罪同时准予离异;不愿离异的,验明罪行后允许收赎;致死的,处绞刑。殴伤妾至折伤以上的,比殴伤妻罪减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妻子殴伤妾,与丈夫殴打妻子同罪。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如果殴打妻子的父母的,杖一百;折伤以上的,各比普通斗殴伤罪加一等;致其成笃疾的,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

同姓亲属相殴

凡是同姓亲属互相殴打,即便服制已尽,但尊卑名分仍在的,尊长比普通斗殴罪减一等,卑幼加一等;致死的,一律以普通人论处。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是卑幼殴打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的,杖一百;殴打小功亲的,杖六十,徒一年;殴打大功亲的,杖七十,徒一年半。殴打尊属亲的再各加一等。折伤以上的,各依次比普通斗殴伤罪加一等;致其成笃疾的,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如果殴打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如果尊长殴打卑幼,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缌麻亲比普通人罪减一等,小功亲减二等,大功亲减三等;致死的,处绞刑。

殴期亲尊长

凡是弟妹殴打兄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造成伤害的,杖一百,徒三年;折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用兵刃伤人、以及折断肢体、弄瞎一目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如果是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姑,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至于过失杀伤的,各比本应判处的杀伤罪减二等;故意杀害的,都处凌迟处死。至于兄姊殴死弟妹、以及伯叔姑殴死侄子侄孙、以及外祖父母殴死外孙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

殴祖父母父母

凡是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处斩刑;致死的,都处凌迟处死;过失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造成伤害的,杖一百,徒三年。至于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合情理地将其殴死的,杖一百;故意杀害的,杖六十,徒一年;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的,各加一等;导致绝嗣的,处绞刑。如果不合情理地殴打子孙之妇、以及收养的异姓子孙,导致其残废绝嗣的,杖八十;致其成笃疾的,加一等,都令其归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鬬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鬬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殴继父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鬬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防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言

  明律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戸、百戸,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逓减一等。

  佐职统属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

译还本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并给予养赡银十两;被收养的子孙拨付应得财产以供养赡;致死的,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对妾的处理各减二等。至于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将其杀死的;以及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违犯教令而依法惩戒、意外致死及过失杀害的,各不予治罪。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是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各处斩刑。如果妻子殴伤丈夫的卑属亲属、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死丈夫的兄弟之子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若犯此罪,各按普通斗殴之法论处。如果尊长殴伤卑幼之妇的,比普通人罪减一等,妾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如果弟妹殴打兄长之妻的,比普通人罪加一等。如果兄姊殴打弟弟之妻、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弟妹及弟弟之妻的,各比普通人罪减一等;如果殴打妾的,再各减一等。至于殴打姊妹丈夫的兄弟、以及妻子殴打丈夫姊妹的丈夫的,以普通斗殴论处;若是妾所为的,各加一等。如果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比普通人罪减二等;殴打正妻所生之子的,以普通人论处。如果正妻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比普通人罪加一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再加二等。致死的,各依照普通人论处。

殴妻前夫之子

凡是殴打妻子前夫所生之子的,比普通人罪减一等,同居的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打继父的,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的比普通斗殴伤罪加一等,同居的再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至于故意杀害的、以及原本从未同居过的,各以普通人论处。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是妻妾在丈夫死后改嫁,殴打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殴打公婆同罪。至于旧公婆殴打已故子孙的改嫁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之妇同罪。如果奴婢殴打旧家长、以及家长殴打旧奴婢的,各以普通人论处。

父祖被殴

凡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场救护而反殴对方的,未造成折伤的不予治罪;折伤以上的,比普通斗殴罪减三等;致死的,依照通常律法论处。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而子孙擅自杀死行凶之人的,杖六十;如果是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治罪。

骂言

明律

骂人

凡是骂人的,笞一十;互相对骂的,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是奉皇帝命令出使的官吏被人辱骂、以及百姓辱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辱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以及吏卒辱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杖一百;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各减三等;辱骂佐贰官、首领官的,再各依次减一等。

佐职统属长官

凡是首领官及统属官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杖八十;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减三等;佐贰官辱骂长官的,再各减二等。

奴婢骂家长

凡是奴婢辱骂家长的,处绞刑;辱骂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杖八十,徒二年;辱骂大功亲的,杖八十;小功亲,杖七十;缌麻亲,杖六十。如果是雇工人辱骂家长的,杖八十,徒二年;辱骂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杖一百;辱骂大功亲的,杖六十;小功亲,笞五十;缌麻亲,笞四十。

骂尊长

凡是辱骂缌麻兄姊的,笞五十;辱骂小功亲的,杖六十;辱骂大功亲的,杖七十;辱骂尊属亲的各加一等。如果辱骂兄姊的,杖一百;辱骂伯叔父母、姑姑、外祖父母的,各再加一等。

骂祖父母父母

凡是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处绞刑。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与丈夫辱骂同罪。妾辱骂丈夫的,杖八十;妾辱骂

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明律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官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撃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隠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鬬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

译正妻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如果辱骂妻子的父母的,杖六十。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是妻妾在丈夫死后改嫁,辱骂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辱骂公婆同罪。如果奴婢辱骂旧家长的,以普通人论处。

诉讼

明律

越诉

凡是军民诉讼案件,都须自下而上逐级陈告。如果越过本管官府、径直到上级官府申诉的,笞五十。如果拦截皇帝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申诉而所诉不实的,杖一百;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所诉属实的,免罪。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是投递隐匿姓名的文书举告他人罪行的,处绞刑;见到这类文书的人应立即烧毁;如果将其送交官府的,杖八十;官府接受并据以审理的,杖一百;被告发之人不予治罪。如果能够连同文书一并将投书人捉获解交官府的,官府给予赏银十两。

告状不受理

凡是有人告发谋反、谋逆、谋叛,官府不立即受理、进行搜捕的,杖一百,徒三年;因此导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抢掠百姓的,处斩刑。如果告发恶逆罪行而不受理的,杖一百。告发杀人及强盗案件而不受理的,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项不受理的,各比犯人应得之罪减二

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聴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兼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经歴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吿,及本宗公事未絶者,并聴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縁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官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断不当称诉寃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收问者,依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译这类,一并处杖刑八十。收受财物的,按照所枉法之数从重论罪。如果诉讼原告被起诉之事牵涉两处州县的,听凭原告到被起诉一方的官司告状受理归结。推托不受理的,罪责也照此论处。至于都督府各部兼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经历所在之处,凡有诉讼尚未向本管官司陈告的,以及本案公事尚未了结的,一律听凭设立簿册、订立期限,发交该管官司追查审问,取得完整的归结缘由后予以勾销。如有拖延差错、不立即办理改正的,与承办的官吏同罪。凡已经向本管官司陈告而不予受理,以及本案公事已经了结、审理判断并无不当却仍称冤告状的,各衙门应当即予勾问审理。若是推托不受理,以及转委有司,或者仍旧发交原来审问的官员收审的,依照告状不受理律论罪。凡追查审问诉讼以及大小公事,须在本衙门就地归结,不得转委他人。违反此规定的,按所告事情的轻重来定其罪责。

聴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闗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讐嫌之人,并聴移文廽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囬,验日犯犯人名下追徴用过路费给还。若曽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若吿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剰。若已论决,全抵剰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聴收赎。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寃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寃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其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聴吿,不在于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吿者不减。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若女壻与妻父母果有义絶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译**听讼回避**

凡是官吏在诉讼人当中,遇到有服亲及婚姻之家的关系,或是自己的授业老师以及旧日有仇怨嫌隙的人,都应该行文回避,违反的杖笞四十。如果因此使罪名有所增减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诬告**

凡诬告他人应判笞罪的,在所诬告的罪上加二等;应判流、徒、杖罪的,在所诬告的罪上加三等,各罪最高不超过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所诬告的是徒罪,被诬告人已经服役;或是流罪已经发配的,即使后来改正放回,也要按其服役日期,向犯诬告罪之人追征其所花费的路费予以偿还。如果被诬告人曾经典卖过田产房屋的,责令诬告犯人备价赎回。因此致人死亡的,若死者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的,判绞刑,并将犯人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告之人。至于诬告死罪的,若被诬告人已经处决,反坐诬告人死刑;若尚未处决,则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如果犯人确实贫穷,无力偿还路费、赎回田宅,也没有财产可以判给对方的,就只治其本罪。若被诬告之人诈骗不实、反诬陷犯人的,也要按其所诬之罪治罪,原犯人则只反坐本罪。若一状告发两件以上的事,重的事告实,轻的事招认虚假,以及数件事罪名相等,但其中一件事告实的,都可免罪。若告发两件以上的事,轻的事告实,重的事招认虚假,或者告一件事时把轻罪诬为重罪的,都按所诬多出的部分反坐。若已经判决,全部按多诬的部分反坐;尚未判决的,笞杖罪允许收赎,徒流罪最高杖一百,其余罪也允许收赎。至于死罪,若被诬告之人已经处决,反坐死刑;未处决的,只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按律该罪已到顶格的,即使诬告再多,也不再反坐。若告发两人以上,其中只要有一人不实,即使罪轻,也仍按诬告论处。若各衙门官员上呈密封奏章诬告他人,以及监察官挟私弹劾不实的,罪名也照此办理。若反坐及加罪较轻的,按上书诈骗不实论处。若囚犯已经招认服罪,本无冤枉,而囚犯的亲属却妄自申诉的,减囚犯本罪三等,最高杖一百。若囚犯已经判决发配,自己却妄诉冤枉、摭拾攻击原审官吏的,在所诬之罪上加三等,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属诬告,则判绞刑。若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的,即使属实,也要杖一百;大功亲杖九十,小功亲杖八十,缌麻亲杖七十。被告发的期亲、大功尊长以及外祖父母、妻子的父母,也同样如此处理。若自首则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可减本罪三等。若诬告情节严重的,各在所诬之罪上加三等。至于告发谋反、大逆、谋叛、窝藏、通敌,以及嫡母、继母、慈母、生母杀害其父,或养父母杀害其生父母,以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而应当自行申诉理论的,都允许告发,不受"干名犯义"的限制。若告发卑幼属实的,期亲、大功及女婿也是如此。自首可免罪,小功、缌麻也可减本罪三等。诬告的,期亲减所诬之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子,以及妻子诬告妾的,也减所诬之罪三等。若奴婢告发家长以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的,与子孙、卑幼同罪。若雇工告发家长及家长亲属的,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的不予减刑。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媳妇、妾以及自己的妾、奴婢和雇工的,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吿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聴吿若因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各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其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聴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吿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寃,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増减者,勿论。

  军民约防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防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戸婚田土、鬬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恡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輙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聴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逺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説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受▯

  明律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者,计▯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

不枉法,▯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坐▯致罪。

译都不予论罪。若女婿与妻子的父母确实有义绝之状的,允许相互告发,各按常人论处。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的教令,以及奉养有所欠缺的,杖一百。

**在押囚犯不得告发他事**

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但若是狱官、狱卒无理凌辱虐待,则允许告发。若因囚禁受审而又检举另有牵连之人别的事情的,也各按检举论处,依法审问定罪。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残疾的人,以及妇女,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者自己及同居之人被人盗窃诈骗侵夺财产及杀伤等事外,其余一律不得告发。官司受理并为其审理的,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他人诉讼,以及替人书写状词、增减实情罪状以诬告他人的,与犯人同罪。若受雇为人诬告的,与自己诬告同罪;若收受财物的,按所得财物依枉法从重论处。若见有人愚昧不能申冤,教其如实告发,或替人书写状词而所记罪状并无增减的,不予论罪。

**军民约防词讼**

凡军官、军人涉及人命案件的,由管军衙门约同有司检验、共同审理。若涉及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等与百姓相关的事务,必须一同会审;与百姓无关的,由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若占据案件不移交首领官吏的,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超越职权擅自受理民间诉讼的,罪名也照此办理。

**官吏词讼由家人代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的,允许令家人代为告官、出庭对质,不许用公文往来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他人充军的,若是平民诬告,则由诬告人顶替充军;若是军人诬告,则发配边远充军。若官吏故意让平民顶替他人服军役的,按故意出入人流罪论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说事过钱(即代人说情受财)的,比照迁徙折半计算,减为徒二年,此外再在所诬之罪上加三等,并连同因此所得的笞杖罪一并论处。

**受〇(受贿)**

**明律**

**官吏受财**

凡官吏收受财物的,按数额计算论罪;无俸禄之人各减一等。有官职的追夺官职并除名,吏员罢役,都不再叙用。若为人说情过钱的,有俸禄的比照受贿人减一等,无俸禄的减二等,最高杖一百,各处以迁徙。若有〇(贪赃)的,按数额从重论处。

**有俸禄之人**

**枉法者,各主犯合并通算全额论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原文缺字推断为极刑)

不枉法者,各主犯合并通算,折半论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俸禄之人**

**枉法者**

一百二十贯,绞刑。

**不枉法者**

超过一百二十贯的,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按赃论罪。

凡

凡者,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致罪,各主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一百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二等。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重者坐,▯论入已者,并计,▯以枉法论。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戸百戸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逺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尅留盗贼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尅留▯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以不枉法论,仍将其▯并论盗罪。

译官吏人等,并非因办事而收受财物、按赃致罪的,各主犯合并计算,折半论罪;行贿者减五等。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一百、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原文如此)、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以上,最高杖一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事先没有收受财物约定,事情办完之后才收受财物的:若所办之事是枉法判断的,按枉法论处;若所办之事不属枉法判断的,按不枉法论处。

**因有事而以财行贿求情**

凡人有事,用财物行贿求得枉法办理的,按所送财物数额,按赃罪论处。若为避重就轻,实际所枉之事更重的,从重论处。若官吏刁难勒索、恃强生事、逼迫索取财物的,出钱之人不予治罪。

**在职期间向所辖之人索取或借贷财物**

凡监临官吏倚仗权势,或豪强之人,向所辖范围内之人索取或借贷财物的,都按数额比照不枉法论处;若是强取的,比照枉法论处,财物发还原主。若将自己的货物散卖给所辖百姓,或压低价格购买他人财物、多取差价利益的,都将多得的利益按不枉法论处;若是强买强卖的,按枉法论处,货物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发还原主。若在所辖范围内购物不立即付款,或借用衣物器玩之类,经过一个月不归还的,都按赃罪论处。若私自借用所辖范围内的马、牛、驼、骡、驴以及车船、碾磨、店铺房舍等,都按天数计算应付的租赁费用,也按赃罪论处,并追回租金发还原主。若接受所辖范围内百姓馈送的土特产礼品的,收受者笞四十,赠送者减一等;若是因办事而收受的,按数额以不枉法论处。至于在经过之地接受的饮食供给,以及亲友的馈送,不受此限。出使人员在被派往之处索取、借贷、买卖多取差价,或接受馈送的,与监临官吏同罪。若已经离任而收受原辖区财物,或索取借贷的,各减在职时二等治罪。

**家人索要**

凡监临官吏的家人在所辖范围内索取、借贷财物,以及役使百姓,或买卖多取差价的,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家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监察官吏犯赃**

凡监察官吏,收受财物,以及在所巡查治理之处索取或借贷他人财物,或买卖多取差价,以及接受馈送的,各在其余官吏罪的基础上加二等。

**因公擅自摊派征收**

凡有司官吏等人,未奉上级明文,因公务擅自向所属摊派征收财物,以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向军人摊派征收钱粮赏赐的,杖六十。情节严重的加重治罪,将所征之物据为己有的,按数额以枉法论处。若不是因公务而摊派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按数额以不枉法论处。若馈送他人的,即使自己没有据为己有,也照此治罪。

**私自接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以及总旗、小旗等,不得私下或公开接受公侯所赠的宝钞、金银、绸缎、衣服、粮米、钱物。若接受的,军官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总旗、小旗同罪。再犯者处死。公侯赠送的,第一次、第二次犯免罪但记过,第三次犯可准予免死一次。若是奉命出征时所赠送的,接受者不在此限。

**克留缴获的赃物**

凡巡捕官已经捕获盗贼,扣留赃物不上交官府的,笞四十;若据为己有的,按数

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聴许财物

凡官吏聴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明防典▯一百三十一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二

  刑部七

  伸寃

  事例

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寃抑机宻重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户婚田土鬬殴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后又移置于长安右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收状▯进,▯防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驾帖备批,防意于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聼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治十三年,奏准凡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己未结正伸诉寃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寃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凡将本状同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兠揽受雇。

受寄之人,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原词立案不行。凡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宻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隣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逓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欵奏告者,法司防详,止将干己事件▯欵施行,其不干己者明白▯欵立案不行。凡犯罪迯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逓回听理。凡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曽经廵抚廵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曽被人在廵抚廵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防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隠下被人奏告縁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廵抚廵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落人犯赴京奏诉寃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凡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揷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已事情及有寃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已事情,别无寃枉,并追防主使之人,一体问罪。

译额以不枉法论处,并将其赃物与盗窃之罪一并论处。若军人、弓兵有此类行为的,即使数额多,最高杖八十。

**官吏许诺接受财物**

凡官吏答应接受财物,即使尚未实际收受,若所办之事属于枉法的,比照枉法论处;不属枉法的,比照不枉法论处,各减一等。若所枉之事更重的,各从重论处。

——以上为《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二**

**刑部七**

**申冤**

**事例**

洪武元年,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每日派监察御史一人监管。凡民间诉讼,都必须自下而上逐级申告,若府、州、县、行省官员及按察司官不予受理审断,以及有冤屈隐情、机密重大之事的,允许敲击登闻鼓申诉,监察御史随即引见奏报。至于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事项,应写状纸赴通政司及相关衙门告理,不得径自敲鼓,守鼓官也不得受理其状纸。后来又将登闻鼓移置于长安右门外,命六科给事中及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值守,收取状纸进呈,防止其中夹带别的用意。一旦状纸呈上,随即派该值日校尉带着驾帖备好批文,防止其中有诈,将状纸和原告一并押送至相关衙门审理。若有军民等人故意自伤自残、以此恐吓求得受理奏报的,允许锦衣卫守鼓的官校捉拿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的罪责,所奏之事立案不予受理。成化十三年,奏准:凡文武官吏人等犯了应判为民等罪名的,无论案件是否已经了结,若申诉冤枉,允许重新辩理。若有妄自奏诉冤枉、摭拾攻击原审官员,经查勘涉及不实的,原本判为民的发配口外为民,原本判充军的发配极边卫所充军。凡将状纸连同财物雇人代为进京奏诉的,以及揽此营生并受雇的人和受托寄存状纸的人,若属军卫的都发配边卫充军,属有司的都发配口外为民,原状纸立案不予受理。凡各地军民的诉讼,除叛逆等机密重大事项允许赴京奏告外,若有亲邻全家被害以及无主人命案,官吏侵吞公家钱粮,以及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都应当自下而上逐级申告。若有越级赴京奏告的,都要治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南、贵州、两广各发给凭证放回外,四川其余地方及南北直隶、浙江等处,都要遣送回原管辖衙门审理。若将与己无关之事混杂在自己的案件中一并奏告的,法司审详之后,只处理与自己相关的部分,其余无关的明白注明后立案不予受理。凡犯罪逃亡来京申诉的,无论云南、贵州、两广及四川行都司所属,以及宣慰、宣抚等司的军民人等,一律治罪后遣送回原地审理。凡为事被追责的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若查明是被人告发、且已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正在审理尚未了结的,仍交原审各衙门继续审理归结。若已经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处告发案发,却又故意躲避赴其他衙门申告,或隐瞒被人告发的缘由,牵扯其他事情赴京奏请交别的衙门审理的,查明属实后,将其奏告的状词立案不予受理,仍将犯人转发原审衙门收押归结审理。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审结完案的人犯,赴京申诉冤枉的,才允许改调无关碍的衙门审理辩明。凡在外地的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径直闯入衙门胁迫官吏的,所在官府应当场拘捕问罪。若确实是与其自身相关之事且有冤情的,照常处理;若不是与其相关之事、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