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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三十六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三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27–731 段

凡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

凡民官月俸钱米相兼,罚俸止罚俸钱。军官月支全米,如遇罚俸,合与民官一体扣筭,追罚俸钱。

  事例

洪武三十二年奉准,凡合罚官员月俸,计十分为率,追罚一分入官,合依律令,每俸一石罚钞一百文。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録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景防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逓加,至笞五十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逓加,至杖一百为三千贯,其贪▯官吏除金银珠寳仍追本色,余物亦照今例折钞,罗叚每疋八百贯,绫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余四笞五杖各递加一百贯,至杖六十増为一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加二百贯。成化元年奏准,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六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死者之家营▯。▯治十三年奏准,皇陵户、皇陵卫军旗、守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舡官旗犯笞杖罪俱纳钞。凡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纳钞。

  已上纳钞

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并力运纳。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増赎罪米,听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二年半三十石,二年二十五石,一年半二十石,一年十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于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懐来上纳。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于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三十石,一年二十五石,杖罪一百二十石,九十十五石,八十一十二石,七十一十石,六十八石,笞罪五十六石,四十五石,三十四石,二十三石,一十二石。

译徒二年,赎铜一百六十斤。

徒二年半,赎铜一百八十斤。

徒三年,赎铜二百斤。

流二千里,赎铜二百二十斤。

流二千五百里,赎铜二百四十斤。

流三千里,赎铜二百六十斤。

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患有严重残疾者,犯笞、杖、徒、流之罪的,准许收赎。若有教唆指使之人,罪责归于教唆者本人;但若所犯是奸盗死罪以及十恶重罪的,不适用此项规定。犯徒流之罪,若有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别无其他次序侍养之人的,依例断决,留下侍养。

凡各处知府、知州、知县犯公罪,笞四十以下的,允许收赎铜。

凡文官月俸钱、米兼支,罚俸时只罚俸钱;军官月俸全支米,若遇罚俸,应与文官一体折算,追罚俸钱。

事例:

洪武三十二年奉准:凡应罚官员月俸的,以十分为标准,追罚一分入官,依律,每俸一石罚钞一百文。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记录收赎,以及死罪情节严重者依律处治外,其情节较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下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下,流罪一律折杖一百四十下,所罚钞数都照笞杖的标准计算。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审断笞杖罪囚,有能力缴纳的纳钞——笞十下二百贯,每加十下增二百贯,至笞五十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加十下增三百贯,至杖一百为三千贯。其贪污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缴原物外,其余物品也照此例折钞:罗缎每匹八百贯,绫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及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十下钞二百贯,其余四等笞刑各递加一百贯;杖六十増为一千四百五十贯,其余各等递加二百贯。成化元年奏准:收赎过失杀人绞罪的,追钞三十六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给死者之家营葬。弘治十三年奏准:皇陵户、皇陵卫军旗、守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的官旗、舍余、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及驾送黄船快船的官旗犯笞杖罪的都纳钞。凡妇女犯奸盗不孝之罪的,以及审明确实无力缴纳的与乐户妇女,各依律决罚;其余犯笞杖以及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的,审明有能力的与命妇、军职正妻,都纳钞。

以上为纳钞。

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及杀人者判处死刑外,其余死罪运米至北边,力有不及的可两人合力运送。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罪相应减少;力有不及的,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都运送到甘州威虏地方缴纳,就地充军。永乐三年令:官民犯杂犯死罪以下,酌情增加赎罪米数,允许在京仓缴纳,免于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各八十石,加役流九十石,徒三年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及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至一百都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三年三十五石,二年半三十石,二年二十五石,一年半二十石,一年十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都在北京官仓领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缴纳。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审断监守自盗及杂犯死罪以下的,各自备米在南京仓缴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

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逺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回纳米。四年令北京法司并直▯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

官吏军民人等犯罪,俱纳米于北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三十五石,以下四等▯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太平等府州县所问杂犯死罪以下,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纳米于南京仓。浙江并直▯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鳯阳等府州县所问杂犯死罪以下,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纳米于淮安仓。其徐州纳米于临清仓,俱依南京例,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八十石,流罪减十之四,徒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以下三等▯减五石,杖一百二十石,九十十五石,八十十二石,七十六十▯减二石,笞五十六石,以下四等▯减一石。其监守盗粮、兠揽货物与迯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余四等▯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毎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余四等▯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毎一十一石。景防三年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余四等▯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余四等▯减一石。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毎十四斗。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成化二年令,罪囚纳豆赎罪,死罪五十石,三流三十五石,徒三年三十石,二年半二十五石,二年二十石,一年半一十五石,一年一十石,杖一百者六石,九十者五石五斗,八十者五石,七十者四石五斗,六十者四石,笞五十者三石五斗,四十者三石,三十者二石五斗,二十者二石,一十者一石五斗。▯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二十石,杖八十徒二年二十五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三十石,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五石。

译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三十石,一年二十五石,杖一百者二十石,九十者十五石,八十者十二石,七十者十石,六十者八石,笞五十者六石,四十者五石,三十者四石,二十者三石,十者二石。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的官吏依例纳米,军匠有能力缴纳的也照此办理;若家在远方无力缴纳的,行文原籍追纳,就地官仓收贮;若非留守操备上工的人员,追回其所纳之米。四年令:北京法司以及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犯罪的,都在北京仓纳米: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三十五石,以下四等各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各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再减五斗,二十再减一石,十再减五斗。南京法司以及湖广、江西、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所审断的杂犯死罪以下,官员及吏典军民人等,在南京仓纳米。浙江以及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所审断的杂犯死罪以下,官员及吏典军民人等,在淮安仓纳米。其中徐州的在临清仓纳米,都依照南京的标准: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八十石,流罪减十分之四,徒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以下三等各减五石,杖一百二十石,九十十五石,八十十二石,七十至六十各减二石,笞五十六石,以下四等各减一石。其中监守自盗粮米、包揽货物,与逃亡的军、囚、夫、匠、厨子等,以及确实无力纳米的,都依律问断。五年令:外地罪囚赎罪,除真犯之外,文武官吏犯罪的,送京师依律处治;军职犯死罪的,纳米赎罪,送京师调换卫所;非死罪的不分轻重,都纳米后归还原职役。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的,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及杖一百徒三年的二百八十石,其余四等各减四十石,杖每十下八石,笞每十下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的,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及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其余四等各减十石,杖每十下二石,笞每十下一石。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在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及徒三年三十五石,其余四等各减五石,杖一百十石,其余四等各减一石。六年令:法司罪囚杖罪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仓的,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及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下四斗。又令:在京法司以及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及徒三年七十石,都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的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的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的三十石,都减十石,杖罪每十下由二石减为一石五斗,笞罪不减。成化二年令:罪囚纳豆赎罪,死罪五十石,三流三十五石,徒三年三十石,二年半二十五石,二年二十石,一年半十五石,一年十石,杖一百者六石,九十者五石五斗,八十者五石,七十者四石五斗,六十者四石,笞五十者三石五斗,四十者三石,三十者二石五斗,二十者二石,十者一石五斗。弘治四年令:法司审断的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只要审明有能力的,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的纳米十五石,杖七十徒一年半的二十石,杖八十徒二年的二十五石,杖九十徒二年半的三十石,杖一百徒三年的三十五石。

以上为运米。

成化二年

  已上运米

成化二年,令罪囚纳马赎罪,每徒二年与二年半者,纳马一匹;徒三年与流罪,二匹;杂犯死罪,三匹;余银不及市马一匹者,俱送兵部防太仆寺收积。又令在京文武官员军民人等犯该徒二年以上者,送兵部照运灰脚价则例估筭,纳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剰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该司照数追收,在官防太仆寺委官随时买马。

  已上纳马

  永乐十七年令见▯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并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个各照所犯计筭杂犯死罪囚亦准并工每人运砖一万个 宣德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斤余四笞五杖灰各▯加六百斤砖各▯加三十五个碎砖各▯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加一百斤石各▯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余四徒三流灰各▯加六千斤砖各▯加三百个碎砖各▯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加九百斤石各▯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已上运砖灰并炭

  ▯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数折收按季▯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已上纳银

  ▯治十三年奏准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隂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科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了发充仪从等项情重者煎盐炒鐡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凡各卫所舍余总小旗犯笞杖者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 凡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私罪名不分轻重官黜罢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一应公错犯该笞杖罪名者纳钞并犯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着役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半年之

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月之上不完者,在京就改做工,在外先发还职,准令将该支俸粮实米照该纳米数扣除,在官准筭。

译令:罪囚纳马赎罪,凡徒二年及二年半的,纳马一匹;徒三年及流罪的,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的,纳马三匹;剩余银两不够买一匹马的,都送兵部转交太仆寺收存积累。又令:在京文武官员军民人等犯该徒二年以上的,送兵部照运灰脚价则例估算,纳马一匹准银十两,剩余脚价银两若不够买一匹马的,该司照数追收,交官府转交太仆寺委官随时买马。

以上为纳马。

永乐十七年令:在押正在做工的笞、杖、徒、流罪囚,有愿意合力运砖的,每人每日运四个,各照所犯罪行计算;杂犯死罪的囚犯也准许合力,每人运砖一万个。宣德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的,杂犯死罪准以杂工五年抵,徒流罪各依年限准抵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能力的人照例运灰、砖等物:每笞十下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斤;其余四等笞刑,灰各加六百斤,砖各加三十五个,碎砖各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加一百斤,石各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其余四等徒刑及三流,灰各加六千斤,砖各加三百个,碎砖各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加九百斤,石各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以上为运砖、灰及炭。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审结难以立即决罚的人犯以及有能力的妇女,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下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下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若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余依律该收赎钞的,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也照此数折收,按季汇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以上为纳银。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军民各色人役及舍余,审明有能力的,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论笞、杖、徒、流、杂犯死罪,都令运炭、运灰、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等人依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明确实无力的,笞杖罪即行决罚;徒流及杂犯死罪的各令做工、摆站、瞭哨,发充仪从等项情节严重的,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刑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没有被差占的,与依例难以立即决罚的人,笞杖也令做工。凡各卫所舍余、总旗、小旗犯笞杖之罪,有能力的运炭、纳米等项抵罪,无力的即行决罚。凡饲养牲畜的官军,若犯奸盗、诈伪、失误供应祭祀,以及一应私罪,不论轻重,官员一律革职罢免照例发落,军丁发回原伍;若因遭人讦告词讼,以及受他人连累而犯公事上的过错,犯该笞杖罪名的纳钞;犯徒罪以上不妨碍其职守的,运炭等项抵罪后各回本职当差。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被监押追缴半年以上的,若确实贫困难以完纳,改判做工、摆站等项发落。若军职人员被监押追缴三个月以上仍未完成的,在京就改令做工,在外

凡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凡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曽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凡先犯笞杖,运炭做工等项未曽完满,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的决或纳钞,止拟后犯徒流罪。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笞杖,止拟后犯死罪,各运炭做工等项。又犯笞杖罪,或先重后轻,或先轻后重,将轻者或的决或纳钞,仍将重者令其运炭做工等项▯落。凡在京法司问拟囚犯,有已徒而又犯徒,律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有大诰及遇防恩例通减二等者,俱照三流同为一减律例减徒一年,其余徒罪运炭纳米做工摆站等项者,俱照旧例免杖。

  已上赎刑通例

  检尸

  明令

凡检尸图式,各府刋印,每副三幅,编立字号,半印勘合,▯下州县。如遇初复检尸塲划时,委官将引首领官吏、仵作行人,亲诣地所,呼集应合听騐人等,眼同仔细检騐,定执生前端的致命根因,依式标注署押。一幅给付苦主,一幅粘连附卷,一幅缴申上司。其初复检騐官司行移体式,并依已行旧例。

凡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为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检。复外,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事例

凡本部遇有该检尸伤,行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寜县委官带领仵作人等,如式检騐,各取结状缴报,以凭施行。

  打断

  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本部行令主事防防监察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司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令锦衣卫官与监察御史并五军断事司及本部官公同决断。▯治八年,议准南京法司,除决囚相视照旧防官,其杖断罪囚照依在京法司常例,俱令地方火甲不用校尉打断,官员亦照在京事例,止有御史、主事二员。

凡本部问拟罪人犯,该徒流以下罪名应的决者,本部委主事一员,仍防监察御史一员,于打断防公同决讫,取获批单,附卷备照。其奉有钦依打断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

  相视

  事例

洪武二十五年,本部原告病故,监察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

译先令回原职,准将其应支俸粮的实米数按应纳米数扣除,在官府登记计算。凡先前所犯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尚未完成,或做工等项尚未期满,又再犯杂犯死罪的,决杖一百,除按杖数折算准钞六贯外,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若再犯徒流笞杖之罪的,就其应得杖数决罚,五等徒刑、三等流刑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原先所拟发落。若三次都犯杂犯死罪的,奏请裁定。凡先前所犯是徒流之罪,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又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前所犯罪名,只按后犯死罪论处,令运炭做工等项;若又再犯徒流罪的,依照已判徒刑又再犯徒刑的办法,将所犯杖数或即行决罚或纳钞抵罪,仍以总徒刑不得超过四年为限;又若再犯笞杖之罪的,将后犯的笞杖或即行决罚或纳钞抵罪,仍照原先所拟发落。凡先前所犯是笞杖之罪,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又犯徒流之罪的,将先前所犯罪名或即行决罚或纳钞抵罪,只按后犯的徒流罪论处;又若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前的笞杖罪,只按后犯死罪论处,各令运炭做工等项;又若再犯笞杖之罪,或先重后轻,或先轻后重的,将较轻的一项或即行决罚或纳钞抵罪,仍将较重的一项令其运炭做工等项处置。凡在京法司审断的囚犯,若已判徒刑又再犯徒刑的,依律决罚所犯杖数,总徒刑为四年;若遇有大诰或恩赦条例可以通减二等的,都照三流同为一减律例减去徒刑一年;其余徒罪运炭、纳米、做工、摆站等项的,都照旧例免于杖刑。

以上为赎刑通例。

检尸

明令:

凡检尸图式,由各府刊印,每副三张,编定字号,用骑缝印勘合,下发州县。若遇初检、复检验尸时,委派官员率同引首领官吏、仵作行人,亲自前往现场,召集应当验看的人等,当场仔细检验,确定死者生前致命的确切根由,依照图式标注、署名画押。一张交给苦主,一张附卷存档,一张呈报上司。其初检、复检的官府行文格式,都依照已有的旧例。

凡各类自缢、溺水身死之人,若别无其他缘故,亲属情愿安葬的,官府详细审查明白后,可准许申告免于检验。若事主是被强盗杀死,苦主自行申告免于检验的,官府应当查看伤情,将尸体交给亲属埋葬。若在押囚犯患病,责令保人看护治疗而死的,情节没有可疑之处,也允许亲属申告免于检验。除此之外,凡因遭杀伤而死的,亲属即便申告,也不准免检。

事例:

凡本部遇有该检验尸伤的案件,行文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宁县委派官员带领仵作人等,依式检验,各自取具结状呈报,以凭办理。

打断(决杖)

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本部行文令主事会同监察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司官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令锦衣卫官与监察御史并五军断事司及本部官员共同决断。弘治八年,议准南京法司,除决囚相验仍照旧派官外,其杖罪囚犯照依在京法司常例,都令地方火甲执行,不用校尉打断;官员也照在京事例,只设御史、主事二员。

凡本部审断的罪犯,该判徒流以下罪名、应即行决罚的,本部委派主事一员,会同监察御史一员,在打断处所共同决罚,取得批单,附

都察院原告病故,本部主事同锦衣卫官相视,取获批单附卷备照。如有欺弊,从相视官奏闻。

近例,本部囚人病故,防同监察御史相视;都察院囚人病故,防同本部主事相视;锦衣卫官不预。若锦衣卫囚人病故,则用监察御史、本部主事同徃相视。其奉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

凡本部各司所问罪囚,有在监病故情重及曽经审允者,防各衙门相视,取获批单回照行。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寜县委官带领仵作人等跟随相视身尸,责令土工领埋。其情轻囚犯病故者,止许该县委官相埋,各取具该县委官人等结状缴报。

  除拨官吏

  诸司职掌

凡本部十二部,遇有除到官员,并拨到吏典,北平部掌行,将年籍、乡贯、住址、备细脚色开供明白,明立文案。遇有官吏陞除调用及事故,即便作缺,行移吏部除拨。

  防计粮储

  诸司职掌

凡本衙门官吏人等合用俸给,每嵗防计若干,移咨户部定拨。粮长到部送纳,劄付福建部,并委官眼同依数交收在仓,随即出给仓钞,付纳戸收领。▯齐足,出给通关,一样三本,交付粮长收领。仍将收过米数通咨戸部知数。

  月支俸给

  诸司职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给食米,每月各部照磨所将各官吏人等分豁旧管收除实在,并合支俸给食米数目,开付福建部本部查理无差,明立文案,将前项数目案呈本部劄付该管主事,于堂上关领鎻匙,于月初开仓,仍出给半印勘合,将合支米数填冩明白,责付各官家人收领,放粮主事于原奉劄付内查照相同,然后附簿放支。

  事例

本部每月终委官具放过粮数赴户部注销,及折俸银绢布货,仍系福建清吏司掌行,如前防计支给。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仓库

  课程    钱债    市▯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隠蔽在户不报及相冐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隠蔽在户不报及相冐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隠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曽分居者,不在此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若隠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増减年状,妄作老防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译卷存照。若是奉有钦命打断的,次日早晨须赴御前复命。

相视(验尸复命)

事例:

洪武二十五年,本部的原告病故,由监察御史会同锦衣卫官相视;都察院的原告病故,由本部主事会同锦衣卫官相视,取得批单附卷存照。若有欺瞒作弊的,由相视官员奏闻。

近来的惯例,本部囚犯病故,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都察院囚犯病故,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锦衣卫官不参与;若是锦衣卫囚犯病故,则由监察御史、本部主事一同前往相视。若是奉有钦命相视的,次日早晨须赴御前复命。

凡本部各司所审断的罪囚,有在监病故、情节严重且曾经审明属实的,会同各衙门相视,取得批单回照执行。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宁县委派官员带领仵作人等随同相视尸身,责令土工负责埋葬。其情节较轻的囚犯病故的,只允许该县委派官员相验埋葬,各自取具该县委派官员等人的结状呈报。

除拨官吏

诸司职掌:

凡本部十二部,遇有除授到任的官员,以及拨来的吏典,由北平部掌管,将其年龄籍贯、乡贯、住址、详细履历开列清楚,明立文案。遇有官吏升迁、调用及事故出缺的,即行作缺,行文吏部予以除拨。

会计粮储

诸司职掌:

凡本衙门官吏人等应领的俸给,每年会计计算应发若干,行文咨报户部核定拨发。粮长到部缴纳,转发福建部,并委派官员当场按数交收入仓,随即发给仓钞,交纳户收执。齐足之后,发给通关文书,一式三份,交付粮长收执。仍将收纳的米数一并咨报户部备查。

月支俸给

诸司职掌:

凡本部官吏人等的俸给食米,每月由各部照磨所将各官吏人等旧管、收、除、实在数目,以及应支俸给食米数目,开列送交福建部,本部查核无误后,明立文案,将上述数目案呈本部,劄付该管主事,于堂上领取锁匙,于月初开仓,并发给骑缝勘合,将应支米数填写清楚,交付各官家人领取,负责放粮的主事在原奉劄付内核对相符后,然后附簿放支。

事例:

本部每月终了,委派官员将放支过的粮数呈报户部注销,以及折俸的银、绢、布货,仍由福建清吏司掌管办理,按前述办法会计支给。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引律条

诸司职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仓库

课程  钱债  市廛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然不入户籍且有赋役的,家长杖一百;没有赋役的,杖八十,附籍后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本户不予申报,以及相互冒充合户附籍的,有赋役的也杖一百,没有赋役的也杖八十。若将另居的亲属隐蔽不予申报,以及相互冒充合户附籍的,各减二等;所隐匿之人一并同罪,改正立户,另外附籍当差。其中同宗的伯叔弟侄及女婿,向来不曾分居的,不在此限。若是现役官府差使办事的人,虽是脱户,也只依照漏口的法条处理。若隐瞒自己已成丁的人口不予附籍,以及虚增虚减年龄、假称年老残废以逃避差役的:一口到三口,家长杖六十,每增三口加一等,最高杖一百;未成丁的三口到五口,笞四十,每增五口加一等,最高杖七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