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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五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69–773 段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塲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加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者,并计▯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

  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于库藏及仓厫内燃火者,杖八十。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塲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般做杂剧

凡乐人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歴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断狱

  明律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鎻杻而不枷鎻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鎻杻而枷鎻杻者,各杖六十。若受财者,并计▯,以枉法从重论。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懐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

译赌博

凡是赌博财物的,都打八十杖,摆放赌场的钱物没收入官。开设赌场的人,同罪,只按当场查获的定罪,有官职的加一等。若是赌吃喝的,不予追究。

阉割火者

凡是官员、百姓之家,不得求养他人之子,加以阉割做太监的,违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子交还亲属。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各色人等曲法为人嘱托公事的,笞五十。只要嘱托了就定罪,承办的官吏听从嘱托的,与之同罪;不听从的,不定罪。若事情已经办成,杖一百。所枉断的罪重的,官吏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是为他人及亲属嘱托的,比官吏罪减三等。为自己的事嘱托的,比本罪加一等。若监临势要之人为人嘱托的,杖一百。所枉断的罪重的,与官吏同罪。到死罪的,减一等。若接受财物的,一并计赃以枉法论处。若官吏不畏避监临势要之人,将嘱托公事的实情赴上司告发的。

(附)告发者升一等(官阶)。

私和公事

凡私自和解公事的,比犯人罪减二等,最重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了自己房屋的,笞四十。延烧到官府或百姓房屋的,笞五十。因而致人死亡的,杖一百。罪都归于引发失火的人。若延烧到宗庙及宫阙的,处绞刑。烧社稷坛的减一等。若在山陵陵域内失火的,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官府衙门及仓库内失火的,也是杖八十,徒二年。看守之人趁机侵吞财物的,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处。若在外面失火而延烧进来的,各减三等。若在库藏及粮仓内点火的,杖八十。守卫宫殿及仓库、以及掌管囚犯的人,只要看见起火,都不得离开所守之处,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意烧自己房屋的,杖一百。若延烧到官府百姓房屋及堆积的财物的,杖一百,徒三年。趁机盗取财物的,斩首;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若放火故烧官府百姓房屋及公廨仓库、官府所属堆积财物的,都处斩。故意烧毁人家空闲房屋及田场堆积财物的,各减一等。并计算所烧财物的价值,用犯人财产折价赔偿,归还给失主。

搬演杂剧

凡乐人搬演杂剧戏文,不许扮演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员百姓之家容许人扮演的,与之同罪。其中扮演神仙道教故事以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等劝人为善的内容,不在禁止之列。

违令

凡违反律令的,笞五十。

不应为

凡不应当做而做的,笞四十;情节严重的,杖八十。

断狱

明律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中囚犯应当拘禁而不拘禁,应当戴枷锁、镣铐而不戴,以及脱逃的,若囚犯所犯是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当戴枷却戴锁,应当戴锁却戴枷的,各减一等。若囚犯自己挣脱逃脱,以及司狱官、典狱、狱卒私自帮囚犯解脱枷锁镣铐的,罪也是如此。提牢官知情不举发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定罪。不应当拘禁却拘禁的,以及不应当戴枷锁镣铐却戴上的,各杖六十。若接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有私仇,故意拘禁平民的,杖八十;因而致死的,处绞刑。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狱卒知情不举发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定

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鬪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栲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状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栲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録无寃,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鬪伤论,尅减衣粮者,计▯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吏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鎻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防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増减者,笞五十。若受财者,并计▯,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鎻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縁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

译罪。若因公事牵连平民,在官府中并无凭据而错误拘禁致死的,杖八十;若有案卷文书证明应当拘禁的,不予追究。若故意拷问平民的,杖八十;造成骨折等重伤的,按一般斗殴伤人论处;因而致死的,处斩。同僚官员及狱卒知情共同拷问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不知情以及依法拷讯的,不定罪。若因公事牵连平民,官府中确须审讯,且罪人的口供证据已经明确,本人不服认罪,明确立案后依法拷讯,意外致死的,不予追究。

淹禁

凡狱中囚犯的罪行已经查清,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核复查没有冤情,也没有别的需要追查的事由,应当判决执行的,限三日内判决;应当解送起运的,限十日内起运。若超过期限不判决、不起运的,承办官吏,超三日笞二十,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六十。因此拖延拘禁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的,杖六十;流罪的,杖八十;徒罪的,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无故在狱中虐待殴打囚犯致伤的,按一般斗殴伤人论处,克扣囚犯衣食的,计赃按监守自盗论处,因而致死的,处绞刑,司狱官、典吏及提牢官知情不举发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把金属利刃及其他可用于自杀或解脱枷锁的器物给囚犯的,杖一百。因而导致囚犯逃跑或自伤或伤人的,都杖六十,徒一年。若囚犯因此自杀的,杖八十,徒二年。导致囚犯越狱反抗或杀人的,处绞刑。若囚犯逃跑但尚未判决期间,能自行捕获归案或被他人捕获,或囚犯已死、或已自首的,各减一等。若是普通人把可解脱之物给囚犯,以及子孙给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给家主的,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情不举发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若接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若因狱中防范检查疏漏,导致囚犯自尽的,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狱卒教唆罪囚翻供、扰乱案情,以及为囚犯传递话语而使其罪行有所增减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外人所犯的,减一等。若纵容外人入狱,或向囚犯泄露案情,但罪行并无增减的,笞五十。若接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

狱囚衣粮

凡狱中囚犯应当发给衣物粮食药物却不发给,患病应当解除枷锁镣铐却不解除,应当担保放出治病却不担保,应当准许家人探视却不准许的,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的,杖六十;流罪的,杖八十;徒罪的,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情不举发的,与之同罪。若已申报上司而不立即处理的,一日笞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笞四十,因而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的,杖六十;流罪的,杖八十;徒罪的,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应当拘禁的,允许亲属入内探视;判徒刑流刑的,都准许亲属随行。若在狱中或到达发配地,或途中病死的,京城由原审官员、在外地由所在官府开列致死缘由,派人带领其亲属到朝廷面奏并处理后事。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犯已经招认服罪,而囚犯让亲戚故旧自杀或雇人杀死自己的,亲故及下手之人各按

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輙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鬪杀伤。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防不考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栲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隠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逹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抚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捜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栲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徴财物坐▯论,其物给主。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畨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通事与同罪。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辩明寃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寃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

译本应处死之罪减二等论处。若囚犯虽已招认服罪,但并未让亲故自杀,或虽曾让人自杀但尚未招认服罪就把他杀了,或雇人杀死自己的,亲故及下手之人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若囚犯虽已招认服罪,而是其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或奴婢、雇工为家主而做出这种事的,都处斩。

老防不考讯

凡应享有八议特权的人,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身有残疾的人,都不得拷问,一律依据众多证据定罪,违者按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论处。至于依律可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以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或有严重残疾的人,都不得让他们作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审案的官员讯问罪囚,有牵涉在案的同案犯,若被拘押在其他官府等候对质的,即使职权不相统属,也都可以直接派人前去调取。文书送达后,限三日内解送,违期不解送的,超一日笞二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六十,仍需行文本管上司追问督促解送。若牵涉应当一同对质的同案罪囚,已在别处州县案发受审的,遵循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的原则,若囚犯人数相等,则以后案发之囚送到先案发的官府一并审理。若两县相距三百里以外的,各按案发地归案审理,违者笞五十。若违法把重囚移送轻囚处,或把多囚移送少囚处的,当地官府应立即受理审问,同时申报所管上司追究相关官府违法移囚之罪。若囚犯解到而不接收的,超一日笞二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六十。

依告状鞫狱

凡审案,必须依照原告状纸推问。若在状纸之外另外追查别的事,罗织罪名于人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同僚未在案卷上署名的,不予追究。若因原告状纸,或应当搜捕、搜查,从而查出别的罪行,应当一并审理的,不受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诉讼案件,经过对质核实,被告已认罪服罪,原告已无待对质之事的,应立即放回。若无故拖延三日不放回的,笞二十;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重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犯在狱中,诬指平民的,按诬告罪论处,若其本人所犯之罪更重的,从重论处。若官吏审讯囚犯时非法拷打,故意教唆其诬指平民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追征钱粮,逼迫囚犯诬指平民代为缴纳的,按其枉征财物之数定罪,财物归还失主。被诬告之人,若无故拖延三日不放回的,笞二十,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六十。若审讯囚犯而证人不讲实情,故意作伪证的,以及外国人犯罪,通事翻译外语不据实转达,致使定罪有出入的,证人比犯人罪减二等,通事与之同罪。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府故意出入人罪,全出或全入的,按其所定全部罪名论处。若把轻罪加重、把重罪减轻的,按所增减的部分论处。至于死罪的,按死罪论处。若断罪属于失误而入罪的,各减三等;失误而出罪的,各减五等。都以经办的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依次定罪。若囚犯尚未判决释放,或释放后又重新捕获,或囚犯自己死亡的,各准予减一等。

辩明寃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为人辩明冤枉,必须列明所枉断的事实经过,据实奏报朝廷,委派官员追查。查证属实的,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责归于原告及原审官吏。若并无冤枉,却含糊其辞妄

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若事无寃枉,防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録无寃,依律议拟,转逹刑部定拟,奏闻回报。直▯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寃,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録无寃,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寃,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増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重者,计▯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坐罪所由。若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虗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鬪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輙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侯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防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輙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防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防赦并不原宥。

译加辩解的,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告的罪重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参与辩解之人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追究。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中囚犯审讯明白,追查完备,徒刑流刑以下由各府州县判决发配。至于死罪的,京城由监察御史、外地由提刑按察司审核复查无冤情,依律拟定判决,转呈刑部核定,奏报朝廷得到回复。直属官府所在地,由刑部委派官员会同监察御史;外地,由布政司委派官员会同按察司官员共同审核判决。若犯人翻供,家属喊冤的,应立即重新审讯,若事实确有冤枉,将原审、原问官吏一并追究并予以改正。审核复查确无冤情,却故意拖延不判决的,杖六十。若确实喊冤而故意压制不予申理的,按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论处。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后借故不及时检验,导致尸体腐变,或不亲自到场察看而转委吏卒代办;若初检复检的官吏互相串通、验尸报告一致,或不用心检验,故意改变伤情轻重、增减尸伤情况,不能确切认定致死原因的,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与验尸报告一致(作伪)的,罪责也是如此。因而使定罪有增减的,按失误出入人罪论处。若收受财物故意不据实检验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情节严重的,一并计赃按枉法论处,各从重论处。

决罚不如法

凡官府杖打人不依法度的,笞四十;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均摊征收埋葬银十两。行刑之人各减一等。若行刑之人所打并未真正伤到皮肉,就依照实际所打之数抵罪,并将罪责归于主使之人。若接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若监临官员因公事在不该打的部位非法殴打人,或亲自用大杖或金属利器、手足殴打人致骨折等重伤以上的,比一般斗殴伤人罪减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缴埋葬银十两。听命下手之人各减一等,罪责一并归于主使之人。若在人的臀部、腿部等应受刑之处依法杖打,意外致死或自尽的,各不予追究。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地各衙门的长官及出使官员,在所到之处犯罪的,其下属官员不得擅自推问,都必须申报上司处理。若犯死罪的,先收押看管,等候上司回复,其所掌印信、锁匙交由次官收管。若没有次官掌印的,也照此办理。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定罪,都必须具体引用律令条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同属一条,只引用所犯罪名的,可以。至于特旨临时处置的案件,只是临时处理,不作为定律的,不得援引比照为常法。若擅自援引比照,导致定罪有出入的,按失误论处。

狱囚取服辩

凡狱中囚犯犯徒、流、死罪的,各自传唤囚犯及其家属,告知所定罪名,并取囚犯的服罪状(书面认罪表态)。若不服罪的,任其自行申辩,再作详细审查。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囚犯家属若在三百里以外的,只取囚犯的服罪状,不受必须告知家属罪名的限制。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免之前所判定的刑名,若有不当之处,若原判轻而实应重的,应予改正,从轻处理;原判重而实应轻的,若属常赦所不能赦免的罪行,则依律贴断(照原判执行)。若官吏故意出入人罪的,即使遇到赦免,也一律不予宽恕。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已知有恩赦而故意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塲、鐡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隣里保管,随衙听▯,不许一槩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懐孕犯罪,应栲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栲决。若未产而栲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鬬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栲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穏婆入禁防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复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輙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二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四十三

  刑部十八

  提调牢狱

  诸司职掌

凡本部见问囚人,设置司狱司监禁,每月山东部案呈差委主事一员,躬亲提调。一应牢狱,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防。本部囚数应柙而柙,应枷杻而枷杻,应锁镣而锁镣,将监门锁闭牢固,封锁其总提牢官将锁匙拘収,督令司狱轮拨狱卒直更提铃至天明。各提牢官将监门锁封看讫,令司狱于总提牢官处闗领锁匙,眼同开锁,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内名数防放出监。各该狱卒管押赴部问毕,随即押回监収,顷刻不得摘离左右,务要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又行提督司狱人等,常加洁净,不致刑具颠倒,狱囚饭食以时接逓,母得作弊刁蹬。

译犯罪的,比照通常所犯加一等,即使遇到赦免也不予宽恕。若官府已知有恩赦仍故意判决囚犯之罪的,按故意入人罪论处。

徒囚不应役

凡在盐场、铁冶拘役的徒刑囚犯应当服役而不服役的,以及徒刑囚犯因病请假,病已痊愈却不令其补足所欠劳役天数的,超过三日笞二十,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徒刑囚犯年限未满,看管之人故意放纵其逃回,或容许其雇人顶替的,按囚犯应服役的月日折算,追究看管人的徒役责任,并将罪责归于主使之人。收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仍需拘押该囚犯依律定罪、补足劳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需收押监禁外,其余各类犯罪交由丈夫看管,若没有丈夫的,交由有服亲属或邻里担保看管,随时听候传唤,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当拷问处决的,依前述办法担保看管,都要等产后一百日才拷问处决。若尚未生产就拷问处决,因而导致堕胎的,官吏比一般斗殴伤人罪减三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产期未满而拷问处决的,减一等。若犯死罪的,允许稳婆入狱照看,也要等产后百日才行刑。若未生产就行刑的,杖八十;生产后限期未满就行刑的,杖七十;超过限期不行刑的,杖六十。因失误造成的各减三等。

死囚复奏待报

凡死罪囚犯,不等复奏得到朝廷回复就擅自处决的,杖八十。若已经复奏得到回复,应当处决的,须等三日后才可行刑。若限期未满就行刑,或超过限期不行刑的,各杖六十。若在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处决死刑的,杖八十。犯十恶重罪应处死及强盗罪的,即使不等秋后也可处决,但若在禁止行刑之日处决的,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定罪应当决配(判刑发配)却改为收赎,或应当收赎却判决发配的,各依出入人罪论处,比故意、失误分别减一等。若应当处绞刑却处斩,应当处斩却处绞的,杖六十;因失误的各减三等。若已经处决完毕,又另外残害毁损尸体的,笞五十。若谋反大逆之罪应连坐入官为奴的人口却被放免,以及不应入官为奴却被没入官府的,各按出入流罪、依故意或失误论处。

吏典代写招草

凡各衙门审讯刑名等事项,若吏典等人替人改写或代写供词草稿,增减案情,导致定罪有出入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犯人确实不识字,允许由无关联的人代写。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三

刑部十八

提调牢狱

诸司职掌

凡本部现审囚犯,设置司狱司加以监禁,每月由山东部案呈请差委主事一员,亲自负责提调管理。所有牢狱,各部每夜又各自委派官员分别值守巡防。本部囚犯人数,应当上枷的就上枷,应当戴枷杻的就戴枷杻,应当上锁镣的就上锁镣,并把监门锁闭牢固,总提牢官收管锁匙,督促司狱轮流委派狱卒值夜巡更、打更报时直至天明。各提牢官检查监门锁封完毕后,命司狱到总提牢官处领取锁匙,当面开锁,按照各部提取囚犯的勘合文书上记载的人数放出监门。各该管狱卒押送囚犯到部审讯完毕,随即押回监中收押,片刻不得离开左右看管,务必做到内部情形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