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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一十七

明防典卷一百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02–603 段

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逺年歇役军丁首报着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即提送法司问罪。

  重役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一戸,或为垜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复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着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掲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隠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二名者,免一名为民。洪熈元年,令军户重役者,不问二处、三处,止并一处,其余悉与开豁。宣徳四年,令军戸重役,止有防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补,止役一丁补军,余余卫皆免。若调发别卫,而本卫又勾户丁补役者,勘实发囬,聼补见役卫分军伍。其招募等项见丁充军事故,照名勾补者,先解一名,次具实有人丁申部,拟奏定夺。

  冒名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本户系是民籍,止与故军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卖放正军,朦胧冒解者,发囘合干有司提对。曾经府县陈告不理着令所管上司衙门归问。若俱不理,必须给批差人,先提当该吏典并事内干问人数,送法司对问。其有干问府县官员,具奏提取。若被在卫军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对问。果系故军生前妄报坐名勾取者,掲照黄册是实,改正发囘为民,仍行原卫着落亲管官旗挨勾应补正军。

  事例

宣德四年,令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补者,照例审实开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经到卫食粮三年之上者,不准。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为军者,虽有该部文移坐取,有司即与保明,不许朦胧冒解。正统二年,令军丁诉告冒解者,暂收着役,行移照勘,果系冒解,改正为民;妄告者,行本卫究治。

  军士缺伍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有死亡户絶,或有陞调,或为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令除豁,即于多余军内拨补。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本卫纪録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许拨补。事例【见收补军士及武库司清军项下】

  老疾军人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征进工作伤残,或患痼疾,及年老不堪征差者,须要保勘相验是实,许令户下壮丁代役。若无少壮,止有幼小人丁,许令该卫纪録操练,仍令老疾随营。如果户絶无人,掲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聼令随营或依亲还乡。缺下军伍,于多余军内拨补。

  事例

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二十三年,令老疾军有子年一嵗、二嵗该纪録者,皆与正粮,候成丁收役,不许别勾,以乱队伍。

译户所,一百一十一名为一百户所。若有的卫分军士数量较多,千户、百户所统率的原则相同,每一百户之内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统领约束,大小相互维系,以组成队伍。

管军官员操练抚绥,务在得宜,毋敢紊乱空歇。若逃故老疾,勾丁代补,中间冐解同名,并各项充军重复,非止一端,条开于后。

管军的官员操练、安抚,务必得当,不许紊乱松懈。若有逃亡、死亡、年老、疾病者,须勾取其户丁代替补役;其中还有冒名解送同名者,以及各项充军重复等情事,不止一种,现分条开列于后。

收补军士

诸司职掌

凡遇各布政司并直〇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戸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

凡是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勾解京内京外卫所逃亡、死亡军人的本人及其户丁到本部,须审核核实清楚:逃亡的军人照例断罪发遣,若有能主动自首的免罪复役。

其补役戸丁,如在京卫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囬,照仍行移各卫收役。

所补役的户丁,若属于在京的卫分,填给勘合,派人送到该卫交割;若属于在外的卫所,送到该府汇总,派人押送并取回收管的凭据,照旧行文各卫收其充役。

年老残疾发囬兊换壮丁,其防小戸下无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歳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亲,行移该卫纪録〇长成勾补。

年老残疾的发回,换取壮丁;若戍防军户下没有丁口的,其子年十三四岁以上的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的或留在营中,或发回原籍依附亲属,行文该卫登记,待其长大成人后再勾取补役。

其有奸顽故推老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用心管押,依律责限发囬根捕,受赃脱放,送法司问罪。

若有奸猾顽劣、故意推诿老疾,不将壮丁补役的,依律问罪,仍须勾取壮丁。若押解官不认真管押的,依律限期令其发回追捕;若受贿放脱的,送法司问罪。

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逺年歇役军丁首报着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即提送法司问罪。

若有平民主动投报从军的,以及多年停役的军丁主动投报服役的,没有原卫分的照例发往外卫,有原卫的就发回原卫充军,仍须行文原籍官府查勘核实;若有规避作弊的,即予提送法司问罪。

重役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一戸,或为垜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复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着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掲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

凡是陈告一户,或因垛集首报收集,或因案发遣充军,而在京、在外卫所出现同户重复充军二名、三名的,须行文各卫责成经办官吏查勘核实清楚,并核对黄册,如确系同户之内别无其他人丁的,具奏请旨定夺。

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隠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若是因案获罪免死充军的本人,以及户下丁口众多的,不准予以免除。若有隐瞒丁口、含糊陈告的,依律问罪。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二名者,免一名为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凡有一户之内两人被充军的,免去其中一名为民。

洪熈元年,令军户重役者,不问二处、三处,止并一处,其余悉与开豁。

洪熙元年,令军户重复服役的,不论是在两处还是三处,一律并归一处服役,其余的都予以开豁免除。

宣徳四年,令军戸重役,止有防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补,止役一丁补军,余余卫皆免。

宣德四年,令军户重复服役、只有戍防丁口二人的,待其长成之日,以一丁补役,只留一丁在军中服役,其余的卫所差役都予免除。

若调发别卫,而本卫又勾户丁补役者,勘实发囬,聼补见役卫分军伍。其招募等项见丁充军事故,照名勾补者,先解一名,次具实有人丁申部,拟奏定夺。

若已调发到别的卫所,而本卫又勾取户丁补役的,查核属实后予以发回,听其补入现服役卫所的军伍。其招募等项见丁充军若因故出缺、按名勾补的,先解送一名,随后据实核报户内现有丁口数目申报本部,拟议奏请定夺。

冒名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本户系是民籍,止与故军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卖放正军,朦胧冒解者,发囘合干有司提对。

凡是有人陈告,本户原是民籍,只是与已死的军人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私卖放走正军、含糊冒名解送的,发回有关有司提审对质。

曾经府县陈告不理着令所管上司衙门归问。若俱不理,必须给批差人,先提当该吏典并事内干问人数,送法司对问。

若曾向府县陈告而不予受理的,责令所管的上司衙门归案审理;若上下都不受理的,必须发给批文差人,先提审经办的吏员及案内相关涉案人员,送法司对质审问。

其有干问府县官员,具奏提取。若被在卫军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对问。

若涉及需要审问的府县官员,须具奏提取审问;若被在卫的军人供出指认,就地送法司对质审问。

果系故军生前妄报坐名勾取者,掲照黄册是实,改正发囘为民,仍行原卫着落亲管官旗挨勾应补正军。

若确实是已故军人生前虚报坐名而被勾取的,核对黄册属实后,改正身份发回为民,仍行文原卫责成直属的管军官旗依次勾补应当补充的正军。

事例

宣德四年,令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补者,照例审实开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经到卫食粮三年之上者,不准。

宣德四年,令民户与军人姓名相同而被误勾解送补役的,照例审核属实予以开豁;若同姓同名的人已经到卫食粮服役三年以上的,不准开豁。

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为军者,虽有该部文移坐取,有司即与保明,不许朦胧冒解。

十年,令若有人妄指同姓同名者为逃军的,即使该部已有文书移取,有司也应立即予以核实证明,不许含糊冒名解送。

正统二年

天顺八年,令府军前卫防军俱终本身,不必迁补。成化十七年,奏准幼军有老疾者,相视明白,具奏踈放开伍,但逃者仍勾其户丁补役,其补役者亦终本身。

  存恤

  事例

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月收幇月粮,两月葺理居室,俟其安定,方许差操。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营军余亦免一丁,令专一供给。正统二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本部主事一员,督同五城兵马巡▯存恤,有限内差拨及私役科扰者,▯奏问罪,其各卫仍委官一员专管。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防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二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在外卫所依在京例,仍从巡按按察司官▯视。五年,令新到军人,系曾勾赴卫存恤一次,重复在逃者,不拘正军户丁,即送着役,不在存恤之例。▯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官吏,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逓降,不及前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佥充民壮

军籍之外,有民壮。有司佥▯,以备警急,即古民兵之遗意。今附于军役之后。

  事例

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还为民,有功者一体陞赏。正统十四年,令各处招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天顺元年,令招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仍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治二年,令选取民壮,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余照天顺元年例。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余例问罪。

  明防典卷一百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十三

  兵部八

  关津一

关津巡检司提督盘诘之事,已见诸司职掌。今以合行事例及天下巡司,具列于后。

  设置巡检司

  诸司职掌

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徃来奸细,及贩卖私塩,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禀,设置巡检司,差人踏勘,果系▯关地靣,奏闻准设,行移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行移有司,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戸内佥▯弓兵应役。

  事例

凡巡检司不系▯关应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礼部拘销印信,弓兵发囘有司当差。

译,令军丁诉告冒解者,暂收着役,行移照勘,果系冒解,改正为民;妄告者,行本卫究治。

正统二年,令军丁若诉告自己是被冒名解送的,暂时收留服役,行文查勘核实:若确实是被冒名解送的,改正为民籍;若是虚假申告的,行文本卫予以究治。

军士缺伍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有死亡户絶,或有陞调,或为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令除豁,即于多余军内拨补。

凡是京内京外卫所的军人,若有死亡、绝户,或有升调,或因案起解等情事而导致队伍出缺的,须行文卫所查勘核实清楚,准予除豁,即从多余的军士中拨补。

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本卫纪録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许拨补。事例【见收补军士及武库司清军项下】

若死亡者只留有幼小的儿子,允许本卫登记入伍造册计数;若是逃亡尚未捕获的,务必追查勾取本人,都不许另行拨补顶替。(事例参见收补军士及武库司清军条下)

老疾军人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征进工作伤残,或患痼疾,及年老不堪征差者,须要保勘相验是实,许令户下壮丁代役。

凡是京内京外卫所的军人,若因征战、劳役而伤残,或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以及年老不能承担征调差役的,须查勘验实,允许其户下的壮丁代为服役。

若无少壮,止有幼小人丁,许令该卫纪録操练,仍令老疾随营。如果户絶无人,掲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聼令随营或依亲还乡。缺下军伍,于多余军内拨补。

若户下没有壮年男丁,只有年幼的孩子,允许该卫登记留营操练,仍令年老残疾者随营;若确实户绝无人,须核对户籍查勘清楚,具奏予以除豁,听其随营或投奔亲属还乡。所缺的军伍名额,从多余的军士中拨补。

事例

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

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若年老或残疾,若有子弟丁男的准许其代替服役,主管的官旗若故意刁难阻挠的问罪。

二十三年,令老疾军有子年一嵗、二嵗该纪録者,皆与正粮,候成丁收役,不许别勾,以乱队伍。

二十三年,令年老残疾的军人若有一岁、二岁应予登记的儿子,都发给正粮,等其长大成丁后收补服役,不许另行勾取他人以扰乱队伍编制。

天顺八年,令府军前卫防军俱终本身,不必迁补。

天顺八年,令府军前卫的戍防军士都服役至终身,不必再迁补他人。

成化十七年,奏准幼军有老疾者,相视明白,具奏踈放开伍,但逃者仍勾其户丁补役,其补役者亦终本身。

成化十七年,奏准幼军中若有年老患病的,须查验清楚,具奏予以疏放除去军籍;但逃亡的仍须勾取其户丁补役,补役者也须服役至终身。

存恤

事例

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月收幇月粮,两月葺理居室,俟其安定,方许差操。

宣德元年,令新勾取到卫的军士,限半月内收到月粮补助,两月内修理好住所,等其安顿妥当,方准派其操练当差。

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营军余亦免一丁,令专一供给。

四年,令天下卫所,每一名军士,免除其原籍户下一丁的差役;在营的军余也免除一丁差役,令其专门供给军需。

正统二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本部主事一员,督同五城兵马巡〇存恤,有限内差拨及私役科扰者,〇奏问罪,其各卫仍委官一员专管。

正统二年,派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本部主事一员,督同五城兵马司巡查存恤情况;若有在规定限期内滥加差拨以及私自役使、科派扰民的,予以奏报问罪;各卫仍须委派官员一员专门管理此事。

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防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二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在外卫所依在京例,仍从巡按按察司官〇视。

三年,令新兵逃亡超过二百人的,该卫负责存防的官员罚俸五个月;超过一百人的罚俸两个月;不足一百人的也罚俸两个月。在外的卫所依照在京的成例,仍由巡按、按察司官员巡视核查。

五年,令新到军人,系曾勾赴卫存恤一次,重复在逃者,不拘正军户丁,即送着役,不在存恤之例。

五年,令新到的军人,若是已曾勾取到卫存恤过一次、又再次逃亡的,不论是正军还是户丁,即令其服役,不再享有存恤待遇。

〇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官吏,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逓降,不及前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弘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官吏若向新兵勒索财物、因而逼迫其逃亡的,指挥导致十名以上逃亡、千户和镇抚导致六名以上逃亡、百户导致四名以上逃亡的,各问罪降一级;每超出十名、六名、四名,依数递降;未达到前述数目以及未曾得财的,照常发落处理。

佥充民壮

军籍之外,有民壮。有司佥〇,以备警急,即古民兵之遗意。今附于军役之后。

军籍之外,另有民壮。由有司佥点征选,以备警急之用,即是古代民兵制度遗留的意思,现附录于军役之后。

事例

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还为民,有功者一体陞赏。

洪武初年,设立民兵万户府,选拔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按时操练;有事时用以征战,事平之后仍复归为民,有功的一律予以升赏。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招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招募民壮,就由当地官府率领操练,遇到警情予以调用,事情平定后仍复归为民。

天顺元年,令招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仍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