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防典卷一百二十八
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闗请俸给,优赡其家,▯年一十六嵗,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闗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冐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边逺充军,本家所闗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祗▯、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戸田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曽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塲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防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防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
译近,若托故不予赴任的,一并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如无对国家立有大功勋,而主管部门含糊上奏请求,随意封为公侯爵位的,经办官吏及受封之人都处斩。若生前出将入相、能够消除国家大患、竭尽忠诚报效国家的,可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受此律限制。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当承袭荫职的,都令嫡长子孙承袭。若嫡长子孙有事故,由嫡次子孙承袭;若无嫡次子孙,才准许庶长子孙承袭;若无庶出子孙,准许合乎承继资格的弟侄承袭。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而越次承袭的,杖一百,徒三年。军官子孙年幼尚不能承袭的,须申报朝廷,登记姓名,请领俸禄,优厚赡养其家;待其年满十六岁,才令其承袭职务,管军理事。若确实绝嗣、无人可以承袭的,也令其本人妻子小孩依例请领俸禄,赡养终身。若将异姓外人认养为子、蒙蔽官府、诈冒承袭的,被认养之子杖一百,边远充军,其家所领俸禄自当日截止停发;教唆之人与犯人同罪。若主管官司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员,本有定额而多余添设的,经办官吏一人杖一百,每多三人加一等,最重止于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等人,额外滥充的,杖一百、迁徙。收留一人的,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员笞四十,每多三人各加一等,一律最重止于杖一百,罪责归于经手之人。至于已罢闲的官吏在外干预官府事务、包揽书写文案、把持官府、蠹害政务残害百姓的,一并杖八十,向犯人名下追征银二十两,交给告发人充作奖赏,仍须在其门首写明其过失姓名,三年内不再犯的由官府除去,再犯的加二等、迁徙;若有所图谋规避的,从重论处。若是官府税粮、由帖、户田籍册需要雇募人代为誊写的,不予追究。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人选不当以及有真才实学、堪任时用而不予贡举的,一人杖八十,每多二人加一等,最重止于杖一百。所举之人若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主考官考核才艺技能而不据实的,减二等;因失误而不据实的,各减三等。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被判罪罢职不再叙用的,各衙门不得含糊予以保举,违反的,举荐的官员及隐瞒过失之人各杖一百,罢职不叙。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守的,笞四十。若因躲避艰难而在逃的,杖一百,罢职不叙;所躲避之事若情节较重的,从重论处。在官应当值守而不值守、应当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二十。若是看守仓库、公务场所、狱囚、杂物之类应值守而不值守、应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四十。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经除授官职之人,在京者以除授之日为起始;在外者以领到凭照之日为起始,各依已定的期限赴任。若无故超过期限的,一日笞一十,每超十日加一等,最重止于杖八十,并附记过失、仍回原职。若接替的官员已到,原官员各依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及应有的卷宗册籍完备,若无故十日之外仍不离开任所的,按赴任过限论处,减二等。若途中遇风阻、被盗、患病、丧事而不能前进的,准予在所在官府开具凭证,以备核查。若有借故规避、诈冒不实的,从重论处;相关官司徇情勘验的,同罪。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若无故在朝内不参加朝参,在外不到公座处理政务,以及官吏请假期满、无故不返回职务
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公私过名隠漏不报者,以所隠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剰罪。当该官司符同隠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増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
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者,各从重论。
奸党
凡奸邪进防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聴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十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縁作弊,而符同奏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歴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明律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叅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官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三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逓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暁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防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防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防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的,一日笞一十,每超三日加一等,各自最重止于杖八十,并附记过失、仍回原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办公事、立案确定期限,或派遣文书、或差人前往所属衙门督促,若有迟延错漏,依律论罪。若擅自勾唤属官、拘传吏典听候差遣,以及差派、占用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碍荒废公务的,笞四十。若属官逢迎顺从上司,以及自行差派吏典前往上司处听候差遣的,治罪也是如此。至于确实需要追比对质刑名案件、查核勘验钱粮、监督督造等重要事务的,才准予勾唤审问,事情完毕随即放回。若无故滞留三日的,笞二十,每超三日加一等,最重止于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出具履历考语呈送吏部的,限五日内审核完备,以凭分类铨选授职。若不能及时审核完备的,每迟延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重止于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有公私过失的名目隐瞒漏报的,以所隐瞒之罪治罪。若属于罚赎、记过之类的,也各以所罚所记之罪治罪。若把重罪报为轻罪的,以其所减省部分之罪治罪;相关官司知情而符同隐瞒的,与同罪;负责呈报而失于查漏、以及上级失于查照的,都以失误漏报卷宗之罪科断。至于漏报行迹履历的,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最重止于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换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失姓名的,一并杖一百,罢职不叙;若有所图谋规避及受贿的,各从重论处。
奸党
凡奸邪之人进献谗言、唆使他人杀人的,处斩。若所犯罪行依律应处死刑,而大臣小官巧言劝谏营救、暗中笼络人心的,也处斩。若朝中官员相互交结结成朋党、扰乱朝政的,都处斩,妻子没为奴婢,财产收归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办案、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的,治罪也是如此。若有不畏权势、明白开列实情、亲自到御前依法陈诉的,罪责归于揭发的奸臣,告发之人得免除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平均分给以充奖赏;有官职的升二等,无官职的量授予官职,或赏银二十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各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泄露事情,攀附作弊、并合谋上奏的,都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
上言大臣德政
凡各衙门官吏及士人百姓等,若有上言称赞宰执大臣良好政绩德行的,即视为奸党,务必审讯穷究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没为奴婢,财产收归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而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公式
明律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斟酌事情轻重,制定罪名,颁行天下,永远遵守。百官官吏,务必要熟读讲习明晓律意,以便裁决事务。每逢年终,在京由都察院、在外由巡按御史、提刑按察司官依法定去处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明晓律意的,初犯罚俸三个月,再犯笞四十并附记过失,三犯的由本衙门递降叙用。至于百工技艺各色人等,若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若犯有过失以及因牵连他人而获罪的,不论轻重,都免除一次。若事涉谋反、谋逆、谋叛的,不适用此律。若官吏等挟诈欺瞒公务、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变乱既定成法的,处斩。
制书有违
凡奉行制书有所施行而违反的,杖一百;违反皇太子令旨的,同罪;违反亲王令旨的,杖九十。因失误而违背旨意的,各减三等。至于延误制书及皇太子令旨的,一日笞五十,每超一日加一等,最重止于杖
稽缓亲王令防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防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凡遗失制书圣防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様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防而不请防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増减紧闗情节防胧奏准施行己后因事▯露,虽经年逺鞫问明白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説,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縁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乗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防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
译一百;延误亲王令旨的,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毁弃制书以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或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的,处斩。若毁弃普通官府文书的,杖一百;若有所图谋规避的,从重论处;事涉军机钱粮的,处绞。经办官吏明知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因失误而毁坏的,各减三等。若因水火、盗贼而毁坏遗失、有明显痕迹的,不予治罪。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是普通官府文书,杖七十,事涉军机钱粮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先停发俸禄、责令三十日内寻回,若能在限内寻见的免罪。若主管官员遗失记载财物的簿册,以致钱粮数目混乱的,杖八十,限内能寻见的也免罪。各衙门吏典任满交接之时,须明确立案查验,将原来管理的文卷移交给接管之人,违反的杖八十;首领官吏不进行交割而符同出具履历考语的,治罪也是如此。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或奏事,误犯皇帝御名及庙讳的,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的,笞四十。若因取名字触犯的,杖一百。若所犯的御名及庙讳,读音相似而字形各别,以及两字名讳只犯其中一字的,都不予治罪。若上书及奏事有错误,如应当说"原免"却说成"不免",应当说"千石"却说成"十石"之类,对事情有妨害的,杖六十;申报六部有错误、对事情有妨害的,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有错误的,笞二十。若所申报虽有错误,但文案仍可施行、不妨害事情的,不予追究。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依律应当请旨而不请旨,以及应当论功上奏议叙而不上议的,经办官吏处绞。若文职官员有犯罪应当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若有所图谋规避的,从重论处。若军务、钱粮、选官法度、刑名死罪、灾异等事应当奏报而不奏报的,杖八十;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若已经奏报、已经申报,不等回复批示就擅自施行的,都与不奏不申之罪同等论处。凡应当奏报的公事,须依律拟定,写成奏本;负责奏事的官吏须署名清楚以便奏闻朝廷。若有图谋规避、增减紧要情节、含糊蒙混奏请获准施行、事后因事泄露的,即便经年已久、审讯查明属实的,处斩。若在亲自到上司处禀议公事时,必须先就事情详细陈述可行与否、定拟意见;若得到批准的,上司应设立印署文簿,附写简要缘由,令首领官吏署名画押,以备日后查考。若将不合规定施行的事务妄自当作已获批准施行,以及趁公务繁忙、伺机含糊禀报施行的,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若有图谋规避的,从重论处。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而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一百;各衙门派出使者、不复命而干预其他事务的,一般事务杖七十,涉及军情重要事务杖一百。若越权行事、侵犯他人职掌事务的,笞五十。若返回后三日之内不缴纳圣旨的,杖六十,每超二日加一等,最重止于杖一百;不缴纳符验的,笞四十,每超三日加一……(原文至此中断)
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宻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説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司文书印封防视者杖,杖六十,事干军机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宻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躭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己果决行移,或有未絶,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译等(罪行),最重处杖八十。如果其中有借机规避(罪责)的,都按较重的罪论处。
泄露军情大事
凡是知悉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伐、袭击外邦,以及收捕谋反叛逆贼徒的机密大事,却擅自泄露给敌人的,处斩。如果边将报送到的是重大军情事务,泄露的,处杖一百、徒刑三年,并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传播到的人为从犯,减一等治罪。如果私自拆开有关部门文书印封窥探的,处杖六十,事关军机重大事务的,按泄露论罪。如果近侍官员将机密重大事务泄露给他人的,处斩;泄露一般事务的,处杖一百,罢官不再叙用。
官府文书延误期限
凡官府文书延误期限的,每延误一日,吏典笞刑五下;满十三日加一等treatment,最重处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治罪。如果各个衙门遇到所属机构申报请示公事,应随即详加议论是否可行,明白裁定后回复。如果承办官吏不予裁决,含糊地转发文书,互相推诿,以致耽误公事的,处杖八十。所属机构本可自行处置的事项却不予处理,故意作为疑难事项申报请示的,也照此治罪。已经裁决转发的公事,如果尚有未了结、未完成的,就依照官府文书延误期限的规定论罪。
照刷文卷
凡有司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塲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塲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徴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隠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讣所増数,以虚出通闗论;刑名等事,以増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増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増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増减文案者,罪同。若増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闗字様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増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様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扵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闸,防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译照刷文卷
凡有司衙门有印信的,文卷迟延一宗、二宗,吏典打十三下;三宗至五宗,打二十下;每增五宗加一等,最高打四十下。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处罚。因失误漏报一宗,吏典打二十下;二宗、三宗,打三十下;每增三宗加一等,最高打五十下。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处罚。府州县正官、巡检因文卷迟延一宗至五宗,罚俸十日;每增五宗加一等,最高罚俸一月。若因钱粮埋没、刑名冤枉等事而故意规避责任的,从重论处。
磨勘卷宗
凡磨勘查出各衙门未办完的文卷,若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其迟误差错,事隔一季之后,钱粮仍未追征足数的,提调官吏按未完成的数额十分为标准计算:一分打五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高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应当改正而未改正的,打四十,每过一月加一等,最高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枉法论罪从重处理。若有隐瞒漏报不申报磨勘的,一宗打四十,每增一宗加一等,最高杖八十。事涉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增一宗加一等,最高杖一百。有意规避的,从重论处。若官吏得知事情将被查出,临时补造文案以逃避迟误差错处罚的,钱粮方面按虚报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处;刑名等事,按增减官文书论处。同僚若本管上司知情而不举发,以及串通作弊的,与之同罪;不知情及未在文案上署名的,不予治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由本官签发的官文书,而由同僚官代为判署的,杖八十。若因文案遗失而代判署的,加一等处罚。若其中有增减出入情节,罪重的,从重论处。
増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的,杖六十。若有意规避责任,杖罪以上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处罚。规避死罪的,依常律处理。若该管官吏为自己开脱而增减文案的,罪同。若为逃避迟误差错而增减的,打四十。若行移文书中因误将军马、钱粮、刑名等重要紧要事项的字样传写错误而事后洗补改正的,吏典打三十,首领官因失于核对,减一等处罚。凡涉及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意规避而故意改补的,按增减官文书论处;未施行的,各减一等。因而耽误军机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斩首。若无规避之意、只是日常字样偶然误写的,一概不予追究。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在印面上封记,各自签字画押。若同僚佐贰官因故不在,允许由首领官代为封印,违反此规定的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发出的行移文书,漏盖印信的,该管吏典与首领官、承发官各杖六十。完全未用印的,各杖八十。涉及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的,各杖一百。因而耽误军机的,斩首。
漏用钞印
凡印制钞币,若不仔细办理,导致有漏印及印章颠倒使用的,一张打十下,每增三张加一等,最高杖八十。若宝钞库不用心检验,纵容混杂交收在内的,处罚同样。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的印信,除用于调度军马、办理军务、行移公文之外,若擅自出具批帖,假借公务营私,照送私人物货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且不再任用,正官上奏请旨处置。
信牌
凡府州县设立信牌,应根据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逺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其防视桥梁圩岸驿传逓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劄之▯,不在此限。
明防典▯一百二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一百二十九
刑部四
祭祀
明律
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曽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致祭祀典神祗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歴代帝王陵寝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防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焼夜香燃防天灯七灯防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呪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防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隠藏圗像,烧香集众,夜聚暁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防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仪制
明律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
译地方远近,制定期限,事情办完随即销缴,违反的一日打十下,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高打四十下。若府州县官遇有需催办的事务,不依法发遣信牌,而擅自下令下属驻守催办的,杖一百。至于防视桥梁圩岸、驿传逓铺、踏勘灾伤、检验尸体、追捕盗贼、抄劄等事务,不在此限制之内。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九
刑部四
祭祀
明律
祭享
凡遇大祀及庙享,主管部门若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知各衙门的,打五十;因而导致祭祀出错的,杖一百。若已经告知而出错的,罪责由出错之人承担。若百官已受誓戒,却去吊丧、探病、判署公事、执行刑杀、处理文书或参加筵宴的,都罚俸一月。若明知自己有缌麻以上丧事,或曾受过杖刑,而仍派充执事或令其陪祭的,罪同;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自己有丧或有过而不主动申明的,同样治罪。已受誓戒的人员,散斋期间不在净室住宿的,罚俸半月;致斋期间不住在本司的,罚俸一月。若大祀所用牲牢、玉帛、黍稷等祭品不合规制的,打五十;缺少一样的,杖八十;一座全部缺失的,杖一百。若大祀所奉牺牲,主管人员饲养不合法度,致使牲畜瘦损的,一牲打四十,每增一牲加一等,最高杖八十。因而致死的,加罪一等。中祀有犯此类过错的,罪同(其余条款均照此类推)。
毁大祀丘坛
凡毁损大祀丘坛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毁损壝门的减二等。若丢弃毁坏大祀神御之物的,杖一百、徒三年。因遗失及误毁的,各减三等。
致祭祀典神祗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以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载入祀典应当致祭的神祗,所在有司应设立牌位,写明神号及祭祀日期,悬挂于洁净之处,随时依期致祭。到期若耽误祭祀的,杖一百。若祭祀不应祭祀之神的,杖八十。
歴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以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的坟墓,不许在其上砍柴、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牲畜,违反的杖八十。
防渎神明
凡私家祭天、拜斗、夜晚焚香、燃点天灯七灯以致亵渎神明的,杖八十。妇女若犯此罪,由家长承担责任。若僧道设斋建醮,代人拜奏青词表文以及祈禳火灾的,同罪并强令还俗。若有官员或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到寺观神庙烧香的,打四十。罪责由丈夫或儿子承担,无丈夫、儿子的由本妇承担。寺观神庙的住持及守门之人若不加以禁止的,与其同罪。
禁止师巫邪术
凡巫师假借降神,书写符咒、施水治病,装神弄鬼扶乩传言,自号端公、太保、师婆,或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凡属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聚众,夜里聚集白天散去,假装做善事以蛊惑百姓的,为首者绞刑,从犯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敲锣打鼓,迎神赛会的,杖一百,罪责由为首之人承担。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各打四十。民间春秋两季的义社集会不在禁止之列。
仪制
明律
合和御药
凡调配御用药物,若失误不依本方配制以及封题错误的,医人杖一百;配制拣选不精细的,杖六十。若烹制御膳,失误违犯食物禁忌的,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的,杖八十;拣选不精
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
所者,杖一百。所将杂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乗舆服御物
凡乗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乗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象器物、天文图防、应禁之物及歴代帝王圗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御赐衣服
凡御赐百官衣服,使臣不行亲送,转付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防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贠,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隠。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茍延嵗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紏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寃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逓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
译细的,杖六十;不先行试尝的,打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之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等人,误将杂药带入烹制御膳之处的,杖一百。所带杂药,责令其自行服用。门官及守卫官因失于搜检而致此的,与犯人同罪。均临时奏闻请旨处置。
乗舆服御物
凡皇帝乘用及所用之物收藏保管不依法度的,杖六十;进献时有差错的,打四十。车马之类若不加调习训练,驾驭器具不坚固完好的,杖八十。若主管保管之人私自借用乘舆服御物,或转借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各杖一百、徒三年。若丢弃损毁的,同样治罪;因遗失及误毁的,各减三等。若御用舟船不坚固的,工匠杖一百;若不加整顿修饰,以及船上篙棹等器具缺少的,杖六十。均由监临提调官承担罪责,各减工匠之罪二等。并临时奏闻请旨处置。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天文图谶等应禁之物,以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的,杖一百。若私自学习天文的,同样治罪,并在犯人名下追缴白银十两,给付告发之人作为赏赐。
御赐衣服
凡皇帝赏赐百官的衣服,使臣不亲自送达,转交他人代为给与的,杖一百,罢职不再任用。
失误朝贺
凡朝贺以及迎接诏书,主管部门不预先告知的,打四十。若已告知而仍出错的,同样治罪。
失仪
凡祭祀以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有差错及失仪的,罚俸半月。纠仪官应当纠举而不纠举的,同罪。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皇帝顾问,官职高者应先行回奏,官职低者依次进对,若先后次序颠倒的,各罚俸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员,对应当朝见的官员托故阻挠留难、不立即引见的,斩首。大臣明知而不过问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等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均应由五军都督府、六部官员当面奏明处置,并听凭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自陈述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凡本衙门有不便之事,允许明白条陈,密封奏呈,听候皇帝裁决。若明知而不言、拖延岁月的,在朝内由监察御史、在朝外由按察司纠察其罪。若百工技艺之人有可进言之事的,也允许直接到御前奏闻,若其言可用,即交由主管部门施行。各衙门若有阻挠者,审问明白后斩首。凡陈言之事理,都要直言简要,每件事分条列出,不得虚饰繁复的文辞。若纵横之徒假借上书之名,花言巧语以求进用的,杖一百。若向军民官司申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投递文书的,出借人及借用人皆斩。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现任官员实无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建祠的,杖一百。若派人妄称自己政绩良善、申请上级批准的,杖八十。受派遣之人各减一等处罚。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员及来往宾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察,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城迎送的,杖九十。容许迎送而不举报查问的,同样治罪。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遵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的,杖六十,记过后仍留原职服役,所历俸月不予计算。若校尉有此类行为的,杖七十;祗候禁子有此类行为的,杖八十。
服舍违式
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歴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各有等第。若违式僣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僣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防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叅领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逺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而焼化者,聴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人命
明律
谋杀人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己行,未曽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戸、百戸,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杀者皆斩。
译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等各有等级规定。若违反规制僭越使用的,有官职者杖一百,罢职不再任用;无官职者打五十,罪责由家长承担,工匠一并打五十。若僭用违禁的龙凤图纹的,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并将其全家发配赴京,编入局所充当工匠,违禁之物一并没收入官。首告者,官府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自首的,免罪,同样给予赏赐。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都应当拜见父母、祭祀祖先,其丧服等级均与常人相同,违反的杖一百,强令还俗。若僧道所穿衣服,只许用麻绢布匹,不得使用纻丝绫罗,违反的打五十,强令还俗,衣服没收入官。袈裟、道服不在此禁限之内。
匿父母夫丧
凡听闻父母及丈夫去世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杖六十、徒一年。若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转从吉服,忘却哀思作乐以及参加筵宴的,杖八十。若听闻期亲尊长去世而隐匿不举哀的,也杖八十。若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从吉的,杖六十。若官吏父母去世应当丁忧,却诈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去世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职役不再任用。无丧事而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的,同罪。有意规避的从重论处。若丧期未满,冒着有丧继续任职的,杖八十。该管官司明知而听任其行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在远方任职者遭遇丁忧,以听闻丧事之月日为起算之始;若因夺情而被起复任用的,不受此律约束。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或患有笃疾,又别无次序可代为侍奉之人,却抛弃亲人赴任的,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请求归家侍奉的,均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丈夫因犯死罪而被囚禁,家人却设筵作乐的,同样治罪。
丧葬
凡有丧事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因迷信风水或托故停放灵柩在家,经年累月暴露不葬的,杖八十。若依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焚化或投入水中的,杖一百,卑幼各减二等。若死于远方,子孙无法归葬而焚化的,听凭其便。居丧之家若设斋建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的,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并强令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里按年齿排序,以及乡饮酒礼,已有既定规矩,违反的打五十。
人命
明律
谋杀人
凡谋杀人,主谋者斩首,参与出力者绞刑,未出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人一旦被杀便定罪。若被害人受伤未死,主谋者绞刑,参与出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已谋划并已行动,但尚未伤及被害人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各杖一百,凡参与共谋的人都要治罪。主谋者即便自己未曾亲自动手,仍以首犯论处;从犯未行动者比行动者减一等处罚。若因谋杀而得财的,与强盗同罪,不分首从,一律斩首。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皇命出使的官员,若被属吏谋杀,或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或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已实施行动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致伤的绞刑,已致死的皆斩首。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已实施行动的皆斩首,已致死的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的,已实施行动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致伤的绞刑,已致死的皆斩首。若尊长谋杀卑幼,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己巳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本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曽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一百,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逺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呪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鬬殴及故杀人
凡鬬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若同谋同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之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鬬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戯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鬬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鬬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舡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鬬杀伤论。
译已实施行动的各按故杀罪减二等处罚,已致伤的减一等,已致死的按故杀之法论处。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或缌麻以上亲属的,罪同子孙谋杀尊亲之罪。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通奸,若在奸情发生现场当场捉获奸夫、奸妇并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治罪。若只杀死奸夫的,奸妇依律定罪,由丈夫改嫁出卖。若妻妾因通奸而合谋杀死亲夫的,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擅自杀死其丈夫,奸妇即便不知情,也判绞刑。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公婆同罪。若奴婢谋杀旧家长的,按平民论罪。
杀一家三人
凡杀害一家非因死罪而被杀者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的,凌迟处死,财产判归被害人家属,妻子流放二千里,从犯斩首。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体的,凌迟处死,财产判归被害人家属,其妻子及同居家人即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从犯斩首。若已经开始行动但尚未伤人的,也斩首,妻子流放二千里,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告发擒获者,官府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制造、饲养蛊毒足以杀人以及教唆他人制造的,皆斩首。造畜之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及同居家人即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若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其被毒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若不知造蛊之情的,不在流放远地之列。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告发擒获者,官府赏银二十两。若制作魇魅符书、诅咒他人欲致其死的,各按谋杀论处;若因而致死的,各依故意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想使人染病受苦的,减二等处罚。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犯此罪的,均不予减罪。若用毒药杀人的,斩首;买而未及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明知是毒药而贩卖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鬬殴及故杀人
凡因斗殴而杀人的,不论用手足、器物还是刀刃,一律绞刑。故意杀人的斩首。若共谋一起殴打,因而致人死亡的,以致命的伤处为主要依据,下手打出致命伤者绞刑,原谋划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参与者各杖一百。
屏去人服食
凡将其他物件塞入他人耳鼻及孔窍之中,或故意夺去他人所用饮食之物而致其受伤的,杖八十;若致成残疾的,杖一百、徒三年;若致成重度残疾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犯人财产的一半给付重残之人以作赡养;致人死亡的,绞刑。若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伤人的,按斗殴伤人论处;因而致死的,斩首。
戯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以及因斗殴而误伤旁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若本为谋杀、故意杀人却误伤旁人的,按故意杀人论处。若明知渡口河水深且泥泞,却谎称水浅平缓;或桥梁渡船已朽坏漏水不堪渡人,却谎称牢固,诱骗他人渡河以致溺水死伤的,也按斗殴杀伤论处。若因过失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之罪,依律折算赎罪,赎金给付被害人家属。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擅自将其杀死的,杖一百。若丈夫殴打妻妾,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鬬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圗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圗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圗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逓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圗赖人者,杖八十。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准窃盗;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鬭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鬬伤一等,死,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鍼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阬穽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鬬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徴埋▯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逓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三年。大功以下各逓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准窃盗论,从重科断。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防,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明防典▯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一百三十
刑部五
贼盗
明律
谋反大逆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译妻妾因而自尽身亡的,不予治罪。
杀子孙及奴婢圗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以及家长故意杀死奴婢、并借此诬赖他人的,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的祖父母、父母,或奴婢、雇工人将已死的家长的尸体拿来诬赖他人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犯此的,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亲属各依次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的卑幼或他人的尸体拿来诬赖他人的,杖八十。其中告官的,依所告罪行的轻重,按诬告平民之律论罪。若因而骗取财物的,按所得财物折算准窃盗论罪;若强行抢夺财物的,按白昼抢夺论罪,免于刺字,各从重论处。
弓箭伤人
凡故意向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的,打四十;若伤人的,减一般斗殴伤人罪一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在街市、集镇驰骋车马,因而伤人的,减一般斗殴伤人罪一等;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乡村无人的旷野驰骋,因而致人死伤的,杖一百,并追缴埋葬银十两。若因公务紧急而驰骋致人伤亡的,按过失论处。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或针刺治疗,若失误不依本方而致人死亡的,应责令另请医生检验所用药饵、施针穴道,若无故意害人之情的,按过失杀人论处,并不许其再行医。若故意违背本方、假装治病以骗取钱财的,按所得财物折算准窃盗论处;若因而致人死亡,或借办事之名用药杀人的,斩首。
窝弓杀伤人
凡打猎户在深山旷野猛兽出没之处挖设陷阱及安置窝弓,若不设立望竿及抹眉小索作为警示标志的,打四十;若因而伤人的,减斗殴伤人罪二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并追缴埋葬银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若官吏、公差人员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同罪,并追缴埋葬银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的,绞刑;大功以下亲属依次递减一等。若因奸淫、盗窃而威逼人致死的,斩首。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或家长被他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自与凶手和解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自和解的,杖八十、徒三年。大功以下亲属各依次递减一等。若卑幼被杀而尊长私自和解的,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以及子孙之妻、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家长私自和解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所得财物折算准窃盗论罪,从重论处。一般人私自与杀人凶手和解的,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之人明知同伴要谋害他人,却不立即阻止或救护,以及在被害之后不向官府告发的,杖一百。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
刑部五
贼盗
明律
谋反大逆
凡犯谋反及大逆之罪的,凡参与共谋的,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论异姓还是伯叔父兄弟之子,也不限户籍是否相同,凡年满十六岁以上者,不论笃疾、废疾,皆斩首。年十五以下者以及母亲、女儿、妻子、妾室,以及子孙的妻妾,发配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女儿已定亲许嫁的,归其夫家;子孙已过继给他人及已订婚尚未完婚的,均不追究
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知情故纵、隠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隠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防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隠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防、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闗防印信者,皆杖一百,刺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闗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译连坐。明知情况而故意包庇隐藏的,斩首。有能捕获犯人者,若为百姓则授予文官,若为军人则授予军职,并将犯人全部财产给予作为赏赐。若明知而向官府告发、由官府捕获的,只给予其财产赏赐;不告发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犯谋叛之罪的,凡参与共谋的,不分首从,皆斩首。其妻妾子女,发配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一并没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论户籍是否相同,皆流放二千里安置。明知情况而故意包庇隐藏的,绞刑。有能告发擒获者,将犯人全部财产给予作为赏赐。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已谋划而尚未行动的,主谋者绞刑,从犯皆杖一百、流三千里。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躲入山泽,不服从官府追捕传唤的,按谋叛未行论处。其中若抗拒官兵的,按谋叛已行论处。
造妖书妖言
凡制造图谶妖书妖言以及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皆斩首。若私自藏有妖书而不送交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窃大祀所用神明祭祀之用的御用祭器、帷帐等物,以及盗窃供奉的玉帛、牲牢、馔具之类的,皆斩首。若尚未进献给神明使用的物品,以及营造尚未完成的,或已完成祭祀仪式之后的物品,以及其余官家物品,皆杖一百、徒三年。若按所盗财物折算,罪重于本罪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处罚。
盗制书
凡盗窃皇帝制书以及调兵符、御宝、圣旨、调船符验的,皆斩首。盗窃各衙门官方文书的,皆杖一百,并刺字。若其中有意图规避责任的情节,从重论处。若事涉军机、钱粮的,皆绞刑。
盗印信
凡盗窃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皆斩首;盗窃关防印信的,皆杖一百,刺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窃皇家内府财物的,皆斩首。
盗城门钥
凡盗窃京城城门钥匙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盗窃府、州、县、镇、城关城门钥匙的,皆杖一百、徒三年。盗窃仓库门等钥匙的,皆杖一百,并刺字。
盗军器
凡盗窃军器的,按所盗财物折算,以一般盗窃论处。若盗窃应予禁止的军器的,与私自持有军器同罪。若在行军场所以及宿卫军人之间相互偷盗入己的,按一般盗窃论处;若归还充作官用的,各减二等处罚。
盗园陵树木
凡盗窃陵园内树木的,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窃他人坟茔内树木的,杖八十。若按所盗财物折算,罪重于本罪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处罚。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之官自行盗窃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从,一律按所盗财物折算论罪,并在右小臂上刺上"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以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首。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一般人盗窃仓库钱粮等物,若未得财,杖六十,免刺字;若已得财,不分首从,一律按所盗财物折算论罪,并在右小臂上刺上"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曽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断。
刼囚
凡刼囚者皆斩。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若官司差人追徴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曽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若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乗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鬬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鬬论。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
译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刑。
强盗
凡强盗已实施抢劫但未得财的,皆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已得财的,不分首从,皆斩首。若用药迷倒他人以图财的,同罪。若窃盗在作案时遇有拒捕及杀伤人的情节,皆斩首;若因盗窃而奸淫的,同样治罪。共同盗窃之人若未曾出力协助、也不知道有拒捕、杀伤人及奸淫情节的,只按一般窃盗论处。若窃盗被事主发觉,弃财逃走,事主追赶而致使窃贼拒捕的,自当依照罪犯拒捕之律论处。
刼囚
凡劫夺囚犯的,皆斩首。若私自偷偷放走囚犯逃走的,与该囚犯同罪;若囚犯已被判死罪的减一等,偷放但未能使囚犯逃脱的减二等。因而伤人的绞刑,杀人的斩首,从犯各减一等。若官府差人追征钱粮、传唤办理公事或捕获罪人,途中被聚众打劫夺走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的绞刑,杀人以及聚集达十人以上的,为首者斩首,下手致命者绞刑,从犯各减一等。若率领家人随从打劫夺人的,只治为首之尊长的罪;若家人也曾伤人的,仍按一般人首从之律论处。
白昼抢夺
凡白昼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杖一百、徒三年。按所抢财物折算数额较重的,在窃盗罪基础上加二等。伤人的斩首,从犯各减一等,并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遇风浪搁浅之机而趁乱抢夺他人财物及拆毁船只的,同样治罪。若本因与人斗殴或追捕罪人,因而顺手窃取财物的,按所窃财物折算准窃盗论处;若因而强行夺走的,加二等处罚,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于刺字。若其中有杀伤情节的,各按故意斗殴伤人论处。
窃盗
凡窃盗已实施但未得财的,打五十,免于刺字。若已得财的,以一次盗窃财物之主计算,一并按所盗财物折算论罪。从犯各减一等处罚。初犯的,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的,刺左小臂。
。三犯者,绞。以曽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第三次犯罪的,处以绞刑。以曾经刺字作为定罪依据。扒窃的,与此同罪。如果是军人犯盗窃罪,虽然免于刺字,三次犯罪的同样一律处以绞刑。
赃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以上至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刑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刑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刑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刑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刑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于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盗田野谷麦
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准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他人已用功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亲属相盗
凢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逓减科罪。
诈欺官司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司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逓减科罪。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
得者减二等。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准窃盗论,免刺。
畧人畧卖人
凡设方畧而诱取良人及畧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畧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嵗以下,虽和亦同畧诱法。若畧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畧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畧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畧法。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冢
凡▯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准凡盗论免刺 若卑幼▯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牙保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逓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弃毁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逓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焼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逓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逓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焼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者杖八十勒限移▯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准窃盗论免刺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
译盗马牛畜产
凡是盗窃马、牛、驴、骡、猪、羊、鸡、狗、鹅、鸭的,都按赃物数额以窃盗罪论处。如果盗窃官府畜产的,按普通人盗窃官府财物论处。如果盗窃马牛之后又将其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盗驴骡后杀死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按赃物计算比本罪重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治罪。
盗田野谷麦
凡是盗窃田野中的谷麦菜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的,都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予刺字。如果山野的柴草木石等物,是他人已经用功力砍伐堆积起来的,而擅自取走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
亲属相盗
凡是同居亲属之间互相盗窃财物的,期亲关系的比照凡人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都免予刺字。如果是行强盗的,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照上述各等减罪;卑幼侵犯尊长的,以凡人论处。如果其中有杀伤情节的,各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处。如果同居的卑幼引领他人来盗取自己家中财物的,卑幼依照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那个外人减凡人盗窃罪一等,免予刺字。如果其中有杀伤情节的,自身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定罪;那个外人即便不知情,也依照强盗罪论处。如果外人杀伤了人,卑幼即便不知情,也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处。至于同居的奴婢、雇工人盗窃家长财物以及互相盗窃的,减凡人盗窃罪一等,免予刺字。
恐吓取财
凡是恐吓他人以取得财物的,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加一等,免予刺字。如果是期亲以下亲属之间互相恐吓的,卑幼侵犯尊长的,以凡人论处;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照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定罪。
诈欺官司取财
凡是用计策欺诈官府以骗取财物的,都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予刺字。如果是期亲以下亲属之间互相欺诈的,也依照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定罪。如果是监临主守之人诈取自己所监守之物的,按监守自盗论处,未得手的减二等。如果冒名认领以及诓骗、局骗、拐带他人财物的,也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予刺字。
畧人畧卖人
凡是设计谋略引诱掳取良民、以及掳卖良民为奴婢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使其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被掳掠之人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团聚。如果假借收养、过继为名,买良家子女再转卖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如果是双方情愿相互引诱及买卖良民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使其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成的各再减一等。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便是自愿的,也同掳诱之法论处。如果掳卖、诱卖他人奴婢的,各比掳卖、诱卖良民罪减一等。如果掳卖自己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掳卖弟妹以及侄子、侄孙、外孙,或者自己的妾、子孙之妇的,杖八十,徒二年;掳卖子孙之妾的减二等。掳卖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情愿出卖的减一等,未卖成的再减一等。被卖的卑幼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团聚。至于卖妻子为婢女以及卖大功以下亲属为奴婢的,各依照凡人和诱、掳卖之法论处。如果窝藏之主和买主知情的,都与犯人同罪;居间牙保之人各减一等,一并追缴价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治罪,追回价银归还原主。
发冢
凡是挖掘坟冢见到棺椁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已经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处绞刑;挖掘但未到棺椁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坟冢先前已经塌陷、或者尚未殡葬埋葬而盗取尸柩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也处绞刑。至于盗取坟冢中器物砖石的,按赃物数额比照普通盗窃罪论处,免予刺字。如果是卑幼盗掘尊长的坟冢,与凡人同样论处,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处斩刑。如果抛弃尸体、出卖坟地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买地的牙保之人知情的,各杖八十,追缴价银入官,地归还同宗亲属;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是尊长盗掘卑幼的坟冢,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缌麻亲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亲各依次减一等。挖掘子孙坟冢、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杖八十。如果有正当缘故而依照礼制迁葬的,都不予治罪。
如果残毁他人尸体以及把尸体抛弃于水中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抛弃、毁损缌麻以上尊长的尸体的,处斩刑;抛弃但未丢失、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有所损伤的,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的,各依照凡人依次递减一等定罪。毁弃子孙尸体的,杖八十。至于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尸体的,处斩刑。
如果挖地时发现死尸而不立即掩埋的,杖八十。如果在他人坟墓中熏赶狐狸,因而烧了棺椁的,杖八十,徒二年;烧了尸体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对缌麻以上尊长的坟墓所为,各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的,各依照凡人依次递减一等。如果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坟墓熏赶狐狸的,杖一百;烧了棺椁的,杖一百,徒三年;烧了尸体的,处绞刑。
如果平毁他人坟墓改作田园的,杖一百;在有主的坟地内盗葬的,杖八十,勒令限期迁移。如果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府检验而擅自移到别处、以及埋葬的,杖八十;因
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鬬殴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窃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及分▯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者杖一百。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及分▯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笞四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
为从论,其知人畧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者,计所分▯,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盗▯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
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钱帛之▯,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据入手隠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防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须出防圏。鹰犬之▯,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曽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様者,杖六十,补刺。
诈伪
明律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増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凡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要隘口千戸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聴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知。
诈传诏防
凡诈传诏防者,斩。皇后、懿防、皇太子、令防、亲王令防者,绞。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译此导致尸体丢失的,杖一百;残毁尸体及将尸体抛弃于水中的,杖六十,徒一年;抛弃但未丢失、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有所损伤的,各减一等。因而盗取死者衣物的,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予刺字。
夜无故入人家
凡是夜间无故进入他人家中的,杖八十。事主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治罪。如果已经将其拘捕捆绑后又擅自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
盗窃窝主
凡是强盗案中的窝藏之主、主谋者,即使自己没有参与行动,只要分得赃物的,处斩刑。如果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共同谋划者,参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的,以及分得赃物而未参与行动的,都处斩刑。如果既未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杖一百。窃盗案中的窝藏之主、主谋者,即使自己没有参与行动,只要分得赃物的,按为首论处;如果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按从犯论处。以临时起意主张作案的人为首犯,其余为从犯者,参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以及分得赃物而未参与行动的,仍按从犯论处;如果既未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笞四十。如果原本不是共同谋划、只是相遇后一同行盗的,以临时起意主张作案者为首犯,其余人按从犯论处。至于知道他人掳卖、和诱人口以及强盗、窃盗后又分得赃物的,按所分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从犯论处,免予刺字。如果知道是强盗、窃盗所得之物而故意购买的,按所购买的物品价值,以赃物罪论处;知情而代为藏匿的,减一等,各罪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至于不知情而误买以及代为寄存的,都不予治罪。
共谋为盗
凡是共同谋划行强盗、到时未参与行动而其他人参与了的,就转为按窃盗案论处,共同谋划的人中,分得赃物且是主谋者,按窃盗罪首犯论处,其余人都按窃盗罪从犯论处。如果没有分得赃物又非主谋者,按窃盗罪从犯论处,其余人笞五十。以临时起意主张作案者,按窃盗罪首犯论处。如果是共同谋划行窃盗、到时未参与行动而其他人参与了的,则转为按强盗案论处,其中未参与行动的人,无论是主谋、分得赃物、知情、还是不知情,都按窃盗罪论处。主谋者不分是否分得赃物、以及其余人分得赃物的,都按窃盗罪从犯论处;以临时起意主张作案、以及共同实施强盗的人,不区分首犯从犯,一律论处。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是公开取走或暗中窃取都属于盗窃行为。器物钱帛之类的,须已移动搬离原盗窃地点才算既遂。珠玉宝货之类的,只要拿到手中藏起来,即便还未来得及带走,也算既遂。至于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能搬动的,即便已移离原处,但尚未装载运走的,仍不算盗窃既遂。马牛驼骡之类的,须已牵出圈栏。鹰犬之类的,须已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才算构成盗窃既遂。
起除刺字
凡是曾经被刺字的盗贼,都要发回原籍收管,充作警迹之人。判徒刑的,服刑期满后充警;判流刑的,在流放地充警。如果有自行铲除或篡改所刺字样的,杖六十,重新补刺。
诈伪
明律
诈为制书
凡是伪造皇帝制书以及擅自增减制书内容的,都处斩刑;尚未施行的,处绞刑;传抄时出现失误错漏的,杖一百。凡是伪造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要隘口千户所的文书,套用画押字样、盗用印信以及在空白纸上盖印的,都处绞刑。伪造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文书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伪造其余衙门文书的,杖一百,徒三年;尚未施行
其当该官司知而聴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防追理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宻而妄言,有宻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厯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厯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闗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知情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聴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捜获伪钞,隠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聴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诈称使臣乗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结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灾祥之▯,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病,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译的,各减一等。如果借此规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诈传诏防
凡是假传皇帝诏令的,处斩刑;假传皇后、皇太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的,处绞刑。如果假传一品、二品衙门官员的话,在各衙门交办公事、借以谋求规避责任的,杖一百,徒三年;假传三品、四品衙门官员话语的,杖一百;假传五品以下衙门官员话语的,杖八十;从犯各减一等。如果借此获取财物的,按赃物数额,比照不枉法罪论处;如果因此使案件被歪曲、颠倒是非的,比照枉法罪论处,各从重论处。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各衙门在追究钱粮、审讯刑事案件时,承办官吏将已获批准应当施行的事项,谎称是奉旨追办的,处斩刑。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是应对皇帝制问、以及奏事、上书内容不实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不是机密事项而妄言、涉及机密的加一等。如果是奉旨审理案件、上报情况不实的,杖八十,徒二年;情节严重的,按出入人罪论处。
伪造印信厯日等
凡是伪造各衙门印信以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的,处斩刑,能够告发捕获者,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的,杖一百,徒三年,告发捕获者,官府给予赏银三十两。从犯及知情行使者,各减一等;伪造尚未完成的,再各减一等。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伪造宝钞
凡是伪造宝钞的,不分首犯从犯以及窝藏之主、知情行使之人,都处斩刑,财产一并入官;能够告发捕获者,官府给予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将犯人的财产一并给予。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巡捕、守把的官军知情而故意放纵的,与之同罪。如果搜获伪钞后隐匿归为己有而不上交官府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失察而使伪钞流出者,杖八十,仍依照强盗案的规定限期追捕。如果将真宝钞挖补拼凑、描改而以真作伪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至于共同参与伪造之人中,有能悔改、协助捕获同伙并主动告发的,可免除本人罪责,同样按照普通人一体给予赏银。
私铸铜钱
凡是私自铸造铜钱的,处绞刑,工匠同罪;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者,各减一等。告发捕获者,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将现行铜钱剪凿、削薄取铜以图利的,杖一百。如果伪造金银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者,各减一等。
诈假官
凡是假冒官职、或将官职假授于人的,处斩刑;知情而接受假官职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本无官职而谎称有官职、以谋求私利,或谎称奉官府差遣而擅自捕人,以及冒用官员姓名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谎称是现任官员的子孙、弟侄、家人,总领在按临地区谋求私利的,杖一百,从犯各减一等。如果借此得到财物的,一并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从重论处。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诈称内使等官
凡是谎称是内使以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在外体察政务、欺骗官府、蛊惑百姓的,处斩刑;知情随行者,减一等。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谎称是使臣而乘用驿站车马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驿站官员知情而予以接待供应的,与之同罪;不知情而失于查验的,笞五十。至于持有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鬬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聴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明防典▯一百三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三十一
刑部六
鬬殴
明律
鬬殴
凡鬬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防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物汚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若因鬬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鬬殴杀人论。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复平,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若折伤法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皮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鬬伤三等,殿内又逓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鬬二等;缌麻以上,各逓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戸、百戸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逓减一等。
译符验而予以接待供应的,不予治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是皇帝近侍之人在外,谎称私自出行以体察政务、蛊惑百姓的,处斩刑。
诈为瑞应
凡是伪造祥瑞征兆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确有灾异祥瑞之事,而钦天监官员不据实上报的,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是官吏等人谎称有病、借病躲避事务的,笞四十;情节严重的,杖八十。如果犯罪待审时故意自我伤残的,杖一百;诈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所躲避的事情情节严重的,各从重论处。如果并非为了逃避而自我伤残的,杖八十。至于受雇请为人伤残自己的,与雇主同罪;因此致死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相关衙门官员知情而听任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诈教诱人犯法
凡是有人设计用言语教唆诱导他人犯法,以及合谋让他人犯法,事后却去举报、或让他人捕告,企图求取赏金,或想要陷害他人使其获罪的,都与犯法之人同罪。
明典卷一百三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明典卷一百三十一
刑部六
斗殴
明律
斗殴
凡是斗殴,用手足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笞二十;造成伤害的、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笞三十;造成伤害的,笞四十。皮肤呈青紫肿胀即为伤,凡不是手足所致的,其余都算是他物所致,即便是兵器但未用刃的,也是如此。伤口方寸以上的,笞五十。如果血从耳目中流出以及体内受损、吐血的,杖八十;用污秽之物泼洒他人头面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打折他人一颗牙齿或手足一根指头,弄瞎他人一目,抠毁他人耳朵鼻子,以及打破他人骨头、用滚汤烈火铜铁汁伤人的,杖一百;将污秽之物灌入他人口鼻内的,treatment之罪也与此相同。打折两颗牙齿、两根指头以上、以及剃去他人头发的,杖六十,徒一年。打折他人肋骨,弄瞎他人两目,使人堕胎,以及用兵刃伤人的,杖八十,徒二年。折断人肢体、以及弄瞎人一目的,杖一百,徒三年。弄瞎他人两目、折断他人两肢、以及一次损害两处以上,以及借旧伤令人成为笃疾的,以及斩断他人舌头、毁坏他人生殖器官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犯人一半财产判给被害成为笃疾之人以供养赡。共同谋划一同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最重造成伤害之人定为首犯罪,原本谋划者减一等。如果因斗殴而互相殴打受伤的,各按其伤势轻重分别定罪,事后下手一方即使理直,也要减二等;致死的以及殴打兄姊伯叔的,不予减罪。
保辜限期
凡是保辜制度,是责令犯人负责医治受害者。在辜限期内,都须是因原伤致死的,才按斗殴杀人论处。如果在辜限期外死亡,以及虽在辜限内伤势已经痊愈、官府案卷记载清楚、是另因其他缘故死亡的,各按本来的殴伤法定罪。如果按折伤法应治罪、而在辜限内医治痊愈的,各减二等。虽在辜限内痊愈但已成残废、笃疾的,以及辜限期满仍未痊愈的,各按律全额论处。用手足及他物殴伤人的,辜限为二十日;用兵刃及滚汤烈火伤人的,辜限为三十日;折断肢体及皮骨、堕胎的,无论是手足所致还是他物所致,辜限都为五十日。
宫内忿争
凡是在宫内争吵的,笞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的、以及互相殴打的,杖一百,造成伤害以上者在普通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三等,在殿内犯者再依次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是殴打皇家袒免亲属的,杖六十,徒一年;造成伤害的,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情节较重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缌麻以上亲属,各依次再加一等;使其成笃疾者,处绞刑;致死者,处斩刑。
殴制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