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三十二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七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86–693 段

葢以此为刑名之总例也。诸司职掌次于仪制人命之后,盖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为篇首。余如职掌,而律令、宪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复列。

  明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

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呪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间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戸,百戸,吏卒杀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

  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防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寜济一时,防开拓疆宇,有大勲劳】

  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防出使逺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賔【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防,不许擅自勾问。

译百文】

七十下【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下【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下【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下【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等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等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十恶

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暗中投靠他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以及丈夫者】

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中三个以上并非当死之罪的人,以及肢解人体,或者采生炼制、蓄养蛊毒以魇魅害人者】

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神御之物,皇帝乘舆所用服御之物,盗窃及伪造御宝,配制御用药物,错误地未依方剂配药或封题错误,若制作御膳时误犯食禁,皇帝出行乘船而误使船只不坚固者】

七是不孝【指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异财产者。若奉养有所缺失,居父母丧期内自行嫁娶,或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隐匿祖父母、父母的丧事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者】

八是不睦【指图谋杀害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者】

九是不义【指部属之民杀害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害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或杀害现在受业的老师,以及听闻丈夫丧事而隐匿不举哀,或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以及改嫁者】

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亲属的父祖之妾,以及与之通奸和奸者】

八议

一是议亲【指皇家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家故旧之人,向来得以侍奉觐见、特受恩宠礼遇日久的人】

三是议功【指能够斩将夺旗,冲锋陷阵、威震万里,或率众来归、在危难之时稳定局势,或开拓疆土、有大功勋,功绩铭刻于太常寺的人】

四是议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作为法则的人】

五是议能【指有大才干、能整顿军队治理政事,可作为帝王的辅佐、人伦的师表的人】

六是议勤【指有大将、官吏谨守职责、早晚奉公,或出使远方、经历艰险、有大勤劳的人】

七是议贵【指爵位一品以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的人】

八是议宾【指承袭先代之后而作为国宾的人】

应议者犯罪

凡属八议范围之人犯罪,须实封奏闻,取得旨意,不许擅自审问。若奉旨审问的,须开列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节,先行奏请议定,议定后再奏闻,听候皇上裁决。若其所犯是十

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者,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奏闻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防,取问。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

译恶重罪,则不适用此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员有犯罪须奏闻请示的,不许擅自审问;六品以下的,听凭分巡御史、按察司及分司提取审问,查明白后议定,奏闻处置。若府州县官犯罪,其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审问,只许开列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皇上批准审问,则依律议定后回奏,等候委派官员审核属实后,才许判决。其中犯该处以笞刑、决罚、罚俸、收赎、记录者,不在须奏请的范围之内。若所属官员被其本管上司无理凌辱虐待,也允许开列实情,实封直接奏陈。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由本管衙门开列事由,申报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后审问。若六部、都察院、按察司及分司正在审理公事,其中若牵连到军官,或有人控告军官不公……

不法等事,须要宻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防区处。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逺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逺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防,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恡不▯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译不法等事,必须秘密确实地写成密封奏章上奏,不许擅自审问。如果奉旨审问,除笞罪收赎清楚后回奏外,杖罪以上须要评议功过、拟定处置意见,请旨裁决处理。至于统领军队衙门的首领官员有犯罪的,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是内外大小军民衙门的官吏犯公罪应处笞刑的,官员收赎,吏员每季汇总处决,不必附卷;杖罪以上,要明白立案存档,每年考核一次,记录罪名,九年通考一次,根据所犯次数的轻重,作为升降官职的依据。

文武官犯私罪

凡是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的,附卷记录、仍留原职;笞五十的,解除现任职务、另行叙用;杖六十的,降一等;杖七十的,降二等;杖八十的,降三等;杖九十的,降四等,都要解除现任职务,流官在杂职中叙用,杂职则在边远地方叙用;杖一百的,罢免职务不再叙用。若军官犯私罪应处笞刑的,附卷记录、收赎;杖罪的,解除现任职务、降等叙用;应罢职不叙的,降为总旗;应处徒刑、流刑的,按地里远近发配各卫充军;若立有战功,可不按常规破格擢用。若未入流品的官员及典吏犯私罪,笞四十的,附卷记录,各自留任原职役;笞五十的,罢免现任职役、另行叙用;杖罪的,一律罢免职役、不再叙用。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是应享有八议特权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及子孙犯罪的,要写成密封奏章上奏,请旨定夺,不许擅自审问。如果奉旨审问的,要开列所犯罪行及应议的情状,先奏请议罪,议定后上奏,听候皇上裁决。若是皇亲国戚及功臣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女婿、兄弟的儿子,以及四品、五品官员的父母、妻子及应当承袭荫封的子孙犯罪的,由有关官署依法追究审问,拟议后上奏,听候皇上裁决。但若所犯是十恶、谋反谋逆、缘坐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贿、枉法等罪的,不适用此律。至于他们的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仗权势虐害良民、侵犯冒犯官府的,加常人之罪一等治罪,只惩处犯罪本人,不在上奏请旨之律的范围内。若各衙门追究审问之时,有人凭恃占据、不肯放人的,一律听凭主管官署写密封奏章上奏,请旨处置。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各卫充军该▯边逺充军者依律▯遣并免刺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逓减之类,并得累减。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与其子之品官同;犯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公罪亦得収赎,纪録。卑官犯罪,迁官事▯,在任犯罪,去任事▯,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録。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録,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拟断。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聴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防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塜、受枉法、不枉法、▯诈伪、犯奸、畧人、畧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聴行藏匿、引送説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防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原。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防赦

凡徒流人在道防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曽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縁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防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戸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又犯罪者,从重科断。

译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是军官、军人犯罪,依律应判徒刑、流刑的,各自改判杖一百,徒刑五等,都改为在两千里以内的卫所充军;流刑三等,按照路程远近,各自分派到卫所充军;应判边远充军的,依律遣发,并都免去刺字。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都比照军人拟断,也免除徒刑、流刑和刺字。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当减刑的,如属于从犯而减、自首而减、因过失而减、公罪而减等逐级递减的情形,都可以累计递减。

以理去官

凡任期已满得以由人代替、改任别职、退休等官员,与在任官员同等对待;有封赠的官员,与正式任职的官员同等对待。妇人因犯有害于丈夫之罪及被休弃断绝夫妻关系的,可以按照其子的品官同等对待;犯罪的,都依照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职之人犯罪,若事发时有官职,公罪也可以收赎、记录在案。低级官员犯罪,事发时已升迁的,在任时犯罪、事发时已离任的,所犯公罪笞刑以下不予追究,杖刑以上记录在案。经通考核实为其所犯之事,被罢黜革职的,笞杖以上都不予追究。若事情涉及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的,罪虽记录在案,也不予追究。事情必须追查清楚,但凡犯有私罪的,都依律论处。其中吏典若犯有公罪,罪名也依照上述规定拟断。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被罢职不再叙用、追夺官职除名的,官爵都被削除。僧道犯罪、曾经受过处罚的,都要勒令还俗。军、民、匠、灶各色人等,各自按照本来的身份、发回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刑的人,妻妾随他一同前往;父祖、子孙愿意随行的,听凭迁徙安置,其他人的家眷也照此办理。若流放、服徒役之人本身已死,家眷虽已附籍当地,愿意返回原乡的,准予放还。但若是犯谋反、谋逆、谋叛及制造、蓄养蛊毒,或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遇赦仍要流放的,其家眷不在准许放还之列。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窃系官财物以及强盗、窃盗、放火、盗掘坟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诈伪、犯奸、掠人、掠卖、和诱人口,或奸党及进献谗言唆使他人杀人、故意出入人罪,或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听任藏匿、引荐说事从中过手钱财等类罪行,凡属真犯,即便遇到大赦,也一律不予宽宥。至于因过失犯罪以及因牵连他人而获罪的,或官吏犯有公罪的,都可依赦令原宥。若赦书临时specifically规定罪名特予免罪或减等从轻处理的,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遇赦

凡服徒刑、流刑之人在押送途中遇赦,若计算行程已超过限期的,不得以赦令放免;有正当缘故耽搁的,不适用此律。若曾经逃亡过的,即便仍在限期之内,也不予放免。若逃亡之人本身已死,随行家眷愿意返回的,准予迁徙安置,其他人也照此办理。至于徒刑、流刑、迁徙安置之人已经到达配所,以及犯谋反、谋逆、谋叛而应连坐流放的,或制造蓄养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遇赦仍要流放的,都不在赦免放还之列。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应有人侍奉却没有次序应成年男子的,须开列所犯罪名,奏报朝廷,取旨裁定。若所犯为徒刑、流刑的,只需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本人留下奉养亲人。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的,三等流刑一并改判杖一百,留住原地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学业已成、能专精本

已徒、已流者,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嵗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时长大,依幼小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并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曽抄劄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从赦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縁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余皆徴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者,亦勿徴。其估▯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其▯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徴入官给主,若已费用无存者,追征足色。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徴正▯其轻罪虽▯,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聴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于物不可陪偿,事▯在逃,若私越度闗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一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二罪俱▯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等科断。若罪先▯已经论决,余罪后▯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译职者,犯流刑及徒刑的,各判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妇人犯罪应判杖刑的,犯奸罪的脱去衣服受刑,其余罪行则穿单衣受罚,都免去刺字。若犯徒刑、流刑的,判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经论决之后又犯罪的,从重科断。已服徒刑、已服流刑之人又犯罪的,依律再就后来所犯之罪科断。其中重犯流罪的,依留住之法,三等流刑一并改判杖一百,在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罪的,依所犯杖数折算徒刑年限,杖刑执行完毕后应役,总计也不得超过四年。其杖罪以下的,也各依所定杖数执行。应加杖的,也照此办理。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的,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之人,犯谋反、谋逆、杀人应判死罪的,须议定拟罪、奏报朝廷,取旨裁定。犯盗窃及伤人罪的,也收赎。其余一概不予追究。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即便犯有死罪也不加刑。若有人教唆指使的,则治罪于教唆之人;若有应偿还的赃物,由受赃之人偿还。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之时虽未年老患病,而到事发论决之时已年老患病的,依照老疾之例论处;若在服徒役年限之内变为老疾的,也照此办理。犯罪之时年幼,事发论决之时已经长大的,依照幼小之例论处。

给没赃物

凡彼此双方都有罪的赃物以及违禁物品,都收归入官;若取与之间并非出于自愿、以强力生事、逼取索求所得之物,一并归还原主。若犯罪应当籍没财产、赦书下达之后,罪虽已经判决,但尚未登记造册收归入官的,都随赦令免除;若已经登记造册收归入官、由人守管的,以及犯谋反、谋逆、谋叛之罪的,也一并随赦令免除。若罪行尚未判决处理、财物虽已送交官府但尚未分配的,仍算作未曾入官。其中因连坐而获罪之人的家眷,虽已收归官府,但罪人本身获得赦免的,其家眷也随之放免。若因赃物而获罪的,正赃如仍在的归还官府;若物主已经费用消耗的,除非犯人本身已死不予追征,其余情况一律追征。若是折算雇工佣钱来定罪的,也不予追征。至于估价的,都依照案发当地当时的中等物价估计,据以定罪;若折算雇工钱的,一人一日折合铜钱六十文;其中牛马骆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案发当时的雇佣、租赁价格计算,租金虽多,各自不得超过其本身价值。至于罚没的金银,都照犯人原来供述的成色,据实追征收归入官、发给原主;若已经费用消耗、不存在的,追征足色的金银。

犯罪自首

凡犯罪尚未案发而自首的,免除其罪,但仍须追征应缴纳的正赃。其中轻罪虽已案发,若因自首重罪而一并交代的,免除其重罪。若因被审问被告的其他事情而顺带交代出其余罪行的,也照此办理。若托人代为自首,或依法可以相互容隐的人,代为自首及相互告发的,都按照罪人本人自首之法处理。若自首内容不实或不完全的,以不实不尽之罪治罪。罪至死刑的,准予减罪一等。若明知他人要告发或者是逃亡叛离之后而自首的,减罪二等治罪。逃亡叛离之人虽未自首,但能够返回本处的,减罪二等。若造成的损伤于人于物无法赔偿的,事发在逃的,以及私自越境出关及犯奸并私自习学天文的,都不适用自首之律。若强盗、窃盗、诈骗取人财物,而在事主面前认罪服还的,以及接受他人枉法或不枉法财物后悔过归还原主的,与向官府自首相同,都可以免罪。若明知他人要告发,而在财物主人面前认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防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逓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逓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闗,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从。

  犯罪事▯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从获逃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为容隠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壻、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隠,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隠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隠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隠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防。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寃,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防。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余丁抵数充军。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外卫充军,民▯别郡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有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

译罪归还的,也可减罪一等。强盗、窃盗案中若能捕获同伙解交官府的,也可以免罪,同样依照常人一体给予赏赐。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两项以上罪行一并案发的,以重罪定罪;若各罪相等的,从一项罪从重科断。若一罪先案发已经判决,其余罪行后来案发的,若较轻或相等则不予追究,若较重则再行论处。合并计算前罪,用以充抵后罪之数。其中应当没收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的,各罪按各自应止之处的本法执行。

犯罪共逃

凡共同犯罪一起逃亡的,若轻罪之囚能捕获重罪之囚并出首告发的,以及轻重罪相等但捕获一半以上而出首告发的,都免除其罪。因牵连他人而获罪、而致罪之人本身已死的,准予减本罪二等。若罪人本身自首告发,或遇赦原免,或因特恩减罪收赎的,也照罪人原免、减等赎罪之法处理。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共犯公罪的,都以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若同僚官员中有一人出于私心而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论处,其余不知情的,只依失出入人罪论处。若申报上司、上司不觉察其错误而准予施行的,各自递减下属官吏之罪二等;若上司行文下达所属、所属依照错误照办的,各自递减上司官吏之罪三等,也各以吏典为首犯。

公事失错

凡公事出现失误、自己主动检举的,免罪。同僚官吏中应当连坐的,若有一人自觉检举,其余人都免罪。其中断罪已有失误、已经论决执行的,不适用此律。官府文书延误期限应当连坐的,若有一人自觉检举,其余人也免罪,但主管掌事之人不能免除。若主管掌事之人自己检举的,一并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凡共同犯罪的,以出主意谋划者为首犯,随从的减一等。若是家人共同犯罪的,只治罪于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或患笃疾的,归罪于其余共犯罪人中依次的尊长。若侵犯损害了他人的,以常人首从之法论处。若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所犯本罪各不相同的,各自依照本罪律条中的首从之法论处。若本条律文中说"皆"字的,罪不分首从;不说"皆"字的,依首从之法。至于犯擅自进入皇城、宫殿等门以及私自越境出关,或逃避差役在逃及犯奸的,也不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凡两人共同犯罪、其中一人在逃、一人被抓获的,若被抓获者称在逃者为首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先判决其从犯之罪;等到在逃者被抓获后,若称先前之人为首犯,经审讯核实确属如此的,仍按首犯论罪,合并计算此前所判之罪、用以充抵后罪之数。若犯罪事发而其中一人在逃的,众人证词明白确凿,即可视同案情成立,不必再等对质审问。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之人,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和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或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之妻犯有罪行,彼此相互容隐的,奴婢、雇工人为家主容隐的,都不予追究。若泄露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使罪人得以隐匿逃避的,也不予治罪。至于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及泄露其事的,比照常人减罪三等;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减罪一等。若所犯为谋叛以上重罪的,不适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外地各衙门吏典、祗侯、禁子犯有死罪的,由本衙门长官审讯查明属实,不必上报请示,依律处决;然后将案由呈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朝廷知晓防范。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反叛乱,守御官将其捕获到案后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木本法。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唯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称乗舆车驾

凡称乗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曽高同;称孙者,曽▯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料其故纵谋反、逆、叛者,自依本律。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闗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塩塲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府州

  江南发山东塩塲

  江北▯河间塩塲

  福建布政使府分▯两淮盐塲

  浙江布政司府分▯山东盐塲

江西布政司府分▯泰安、莱芜等处鐡治,湖广布政司府分▯广东海北盐塲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塲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塲

  山西布政司府分▯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大寜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两淮盐塲

  广东布政司府分▯浙西盐塲

海北、海南府分▯,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黄梅、兴国、铁冶。

译,罪迹证据确凿,经审讯已招供属实的,行文都指挥使司,委派官员审核确无冤枉,随即依律处治;将案由呈报五军都督府,奏闻朝廷知晓防范。若当地设有布政司、按察司的,应会同审问处治。若是在军前临阵擒获处决的,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的,依律处死,仍将正犯本人的其余弟兄抵数发充军役。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罪行的,军人发外地卫所充军,平民发往别郡充为民户。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之人有犯罪的,都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律文自有专门罪名、与名例律罪名不同的,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定有罪名,而其人有所规避、按其他律条论罪较重的,自当从重论处。若本应罪重、而犯罪之时并不知情的,依常人论处;本应从轻的,听凭原本之法。

加减罪例

凡称"加"的,就本罪基础上加重;称"减"的,就本罪基础上减轻。唯有二等死罪、三等流罪各自同作一等递减。加罪的,须凑足应加之数才科断;又加罪最重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再加至死罪,除非本条明文规定加至死罪的,则依本条执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的,指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与"称制"同等对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令旨,都同等对待。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的,曾祖、高祖也同等对待;称孙的,曾孙、玄孙也同等对待;嫡孙承袭祖业的与父母同等对待。其中嫡母、继母、慈母、养母都与亲生母亲同等对待;称子的,男女同等对待。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的,只治罪本身;若本应处死的,减罪一等,最重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适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意放纵与同罪的,若涉及故意放纵谋反、谋逆、谋叛的,仍依本律论处。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只是比照其罪,也最重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除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犯同样刺字、处绞、处斩,都依本律科断。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的,是指内外各衙门统辖管理其所属之人,若有文案相关涉及的,即便不是所管辖的百姓,只要事务在其手中经办的,即为监临。称"主守"的,是指该管文案的吏典专门执掌其事,以及看守掌管仓库、狱囚、杂物等事的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都算作主守。其职务虽不是统属关系,但临时受差遣管理提调的,也算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的,以百刻计算,做工的从早到晚。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计算。称"人年"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称"众"的,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指二人以上。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的,僧尼同等对待。若涉及其受业师父的,与伯叔父母同等对待;涉及其弟子的,与兄弟之子同等对待。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文,自颁布施行之日起为准;若所犯之罪在此之前的,都依照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记载有不尽事理之处,若断罪时没有正对应的律条的,援引律条比照适用,应加应减,拟定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朝廷。若擅自断决,导致罪名出入有误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

徒流迁徙地方

服徒役各自按照所判徒刑年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为起始。发往盐场的,每日煎盐三斤;发往铁冶的,每日炒铁三斤,另立项目计算课税。

(以

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定▯,各处荒芜及濒海县安置。

  直▯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政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逺充军

  直▯州府

  江南▯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戸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寜卫,太平千戸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寜卫,太平千戸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寜卫,太平千戸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寜卫,太平千戸所。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七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防典卷一百二十八

  刑部三

  职制

  明律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戸、百戸、镇抚有缺,一具缺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于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防,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不问逺近,托故

  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勲一体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员袭廕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廕。

译下为各布政司、府州发配盐场、铁冶地点及流刑、充军地点分配表,为行政条文,兹按原文对应关系列出:)

京师直隶府州:

江南地区发往山东盐场;

江北地区发往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泰安、莱芜等地铁冶;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所属府分发往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黄梅、兴国铁冶。

流刑三等,依路程远近确定,都安置于各处荒芜及濒海的县份:

京师直隶府州流放陕西;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东;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边远充军:

京师直隶州府江南地区发往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地区发往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七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

  刑部三

  职制

  明律

选用军职

凡守御之处,千户、百户、镇抚出现缺员的,一份备具缺员文书,密封呈请御前拆阅;一份行文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朝廷取旨选用。若擅自先行委派人员代理管事、希图获得实授的,相关经办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发充军役。若选用总旗的,须从已经战阵磨炼过的铁枪手中委任;小旗则可从便选充,不受此律限制。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必须由朝廷选用。若大臣擅自专断选用的,处斩。若大臣的亲戚未经特别恩准,不许授予官职,违反的治罪同样如此。现任朝中官员,经面谕差遣或改调职务,无论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