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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典一百四十二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56–762 段

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者,斩。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军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囘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事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若临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防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

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収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自愿代替者,聴。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告,騐实与免军身。若医工承差関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輙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防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髙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防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逺充军。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纵军掳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聴使军官及总旗,逓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伤人为首者斩,为从杖一百,俱发边逺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乗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译报总兵官增派军马设防剿捕,不及时飞报的,由总兵官视情节轻重治罪。若有前来投降之人,应立即送交总兵官转报朝廷处置,若贪图投降之人财物,因而杀伤人或在途中逼迫其逃跑的,斩首。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须派人一份呈布政司,一份呈都指挥使司,并行文本道按察司。守御官须差人行文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份呈本管都督府,一份具实封呈布政司,一份差人行文兵部,一份具实封,均呈御前拆阅。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接奏报。在内直属军民官司,均差人申报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相互知会隐瞒不及时奏闻的,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因而延误军机的,斩首。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有申请军器、钱粮等物资的,须差人一份呈布政司,一份呈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份呈五军都督府,一份呈相关部门,并具奏本实封呈御前。若公文到达该部、五军都督府,须立即奏闻处置,遣返差来之人。若延误不及时奏闻,以及各处不依规定申报的,均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因而延误军机的,斩首。

失误军事

凡临军征讨,应供给的军器、行粮、草料,若违期不能齐备的,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责由主管人员承担。若因而致使临敌缺乏物资,以及领兵官已接到调遣命令,不按期进兵接应,或承差人告知军情却延误期限,因而延误军机的,均斩首。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出征讨,已定有起程日期而拖延不进的,一日杖七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若故意自伤或诈称疾病以逃避征役的,各加一等,均最重杖一百,仍须发往出征。若军队已至敌境而借故延误,延误一日不到的,杖一百,三日不到的斩首,若能立功赎罪的,由总兵官处置。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自出征、雇人冒名代替的,代替之人杖八十,收编充军;本人杖一百,仍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的,各减二等。其子孙、弟侄以及同居年轻力壮的亲属自愿代替的,允许。若确有年老体弱、残疾之人,向本管官司陈情,查验属实的准予免除军役。若医工承差领取官府药物随军出征、转雇庸医冒名代替的,各杖八十,雇工钱没收入官。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寇围攻城寨,不加固守却擅自弃城逃离,以及守备不周被贼寇偷袭因而失守城寨的,斩首。若与贼寇对峙,负责瞭望巡哨之人未能及时飞报,以致城池失守、损兵折将的,也斩首。若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百姓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官军临阵先自逃退,以及被围困而逃跑的,斩首。

纵军掳掠

凡守边将帅未奉调遣,私自命令军人到外境掳掠人口、财物的,杖一百,罢职充军。所属服从命令的军官及总旗,依次减一等,罪责由主使之人承担,小旗、军人不予治罪。若军人未经本管头目允许私自出境掳掠的,为首者杖一百,从犯杖九十,伤人者为首的斩首,从犯杖一百,均发配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杖六十,记过留任。若边境城邑有贼寇出没、乘机领

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钤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知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佥事,佥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逺守御。若隄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发边逺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逺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関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囘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輙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义禾义不在禁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逺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若钤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于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并附过还职,不及数者不坐。若军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译兵攻取的,不在此限。若在已归附的地方掳掠的,不分首从均斩首,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各杖八十,记过留任。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遵守纪律、不操练军士,以及城池不完备、衣甲器械不齐整的,初犯杖八十,记过留任;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为同知,同知降为佥事,佥事降为千户,千户降为百户,百户降为总旗,总旗降为小旗,小旗降为普通军役,一并发配边远守御。若防备不严、统驭无方,致使所属军人反叛的,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官职发配边远充军;若弃城逃跑的,斩首。

激变良民

凡治理百姓的官员,若不尽心安抚、行事不合法度,激变良民致使聚众反叛、丢失城池的,斩首。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所获马匹,须全数上报官府。若私自贩卖的,杖一百。军官贩卖的,罪同,罢职充军。购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军官、军人购买的,不予治罪。

私卖军器

凡军人领取的衣甲、枪刀、旗帜等军器私自贩卖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军官贩卖的,罪同,罢职充军。购买者,笞四十。若属应禁物品的,按私藏禁物论处。军器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军官、军人购买的,不予治罪。

毁弃军器

凡将帅领取一应军器用于征战守御,事情完毕后拖延不归还的,十日杖六十,每延误十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擅自丢弃毁坏的,一件杖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达二十件以上的斩首。遗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三等,军人再减一等,均须按数额追赔。若曾经战阵而有损失的,不予治罪也不追赔。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藏人马甲胄、盾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等应禁军器的,一件杖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私自制造的加私藏罪一等,各最重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制造未完成的,均不予治罪,允许上缴官府。弓箭、枪刀、弩以及渔猎用具不在禁止之列。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放纵军人出百里之外经商,或私自耕种田地,或私自隐占、令其空闲不服役的,一名杖八十,每增三名加一等,最重杖一百,罢职充军。若收受财物放纵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所隐占的军人均杖八十。若私自差人出境,因而致使军人死亡或被贼寇擒获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达三名以上的处绞刑。本管官吏明知而容忍隐瞒,不加追究或虚报逃亡、串通报官的,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放纵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以及当值首领官吏明知而故意放纵或容隐不追究的,以及指挥、千户、镇抚放纵军人,百户、总旗、小旗明知而不揭发的,罪同。若管束不严致有违犯而未能察觉举报的,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的,各笞五十,均记过留任,未达此数的不予治罪。若军官私自役使军人而未曾隐占歇役的,一名笞四十,每增五名加一等,最重杖

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防,不得私自呼唤各卫军官、军人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聴从及不出征时輙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逺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徃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逺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钤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户。其管军多者,验数拆▯减降,不及数者不坐。若有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囘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钟声已静;五更三▯,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欧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廏牧

  明律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

译八十。均按每人每役使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因婚丧喜事而借用的,不予治罪。

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未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各卫军官、军人前来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记过,三犯者准予免除死罪一次。军官、军人若听从役使,以及非出征时擅自在公侯家门首伺候侍立的,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中私自逃回家中或逃往他处的,初犯杖一百,仍须发往出征,再犯者处绞刑,明知情况而窝藏的杖一百充军,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杖一百。若军队已归而先自归家的,减五等,因而逃跑的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逃跑的,初犯杖九十,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跑的,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均杖一百,均发配边远充军,三犯者处绞刑,明知情况而窝藏的与犯人同罪,最重杖一百充军,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各减二等,本管头目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各与之同罪,最重杖一百,罢职充军。逃跑的官军若在一百日内能主动到官府自首的免罪,若超过限期自首的减罪二等,凡在各处官司自首的均予受理。若各卫军人转而投奔别卫充军的,按逃军论处。本管头目若不用心管束致使军人逃跑,小旗名下逃跑五名的,降为普通军人,总旗名下逃跑二十五名的,降为小旗,百户名下逃跑十名的,减俸一石,二十名的减俸二石,三十名的减俸三石,四十名的减俸四石,逃跑至五十名的,追夺官职降为总旗;千户名下逃跑一百名的,减俸一石,二百名的减俸二石,三百名的减俸三石,四百名的减俸四石,逃跑至五百名的,降为百户。若所管军人数目更多,按比例折算增减,未达此数的不予治罪。若因病故、残疾、调任等事故的,不在此限。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的家属归乡所需行粮、脚力,有司不及时应付的,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停之后,到五更三点钟声未响之前,违犯的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禁的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若因公务、急速事务、疾病、生产、丧事的,不在禁止之列。若暮鼓钟声未停、晓钟已响,巡夜人等故意拘留行人、诬指其犯夜禁的,反坐其罪。若犯夜禁而拒捕或被人打散抢夺的,杖一百;因而殴打他人致骨折以上的,处绞刑;致死的,斩首。

廏牧

明律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骆驼、骡、驴、羊,均以一百头为标准,若有死亡、损伤、丢失的,各依实际情况……

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腌防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译死者应即时将皮张、鬃尾上交官府,牛筋、牛角、皮张也一并上交官府。群头、群副,每死一头各打三十板,每多死三头加一等处罚,超过杖一百的,每多死十头加一等,罪罚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徒三年。羊的罪罚比马减三等,驴骡的罪罚比马、牛、骆驼减二等。如果是胎生幼畜未到应死之期而死的,只要用灰腌制并明白呈验,不予治罪。如果是遗失需要赔偿,或损伤不堪使用的,比死亡的罪罚减一等治罪。其死亡损失的数目一律不得抵免。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羣,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羣所官不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都羣所官罪二等。

  验畜产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増减价坐▯论,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驴、骡,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乗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羣头、羣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羣头多少,通计科罪。太仆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聴乗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已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觔角皮张入官。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若伤而不死,不堪乗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各追陪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陪减价。为从者各减一等。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陪减价。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陪所减价,畜主陪偿所毁食之物。若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陪所损物。若官畜产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偿之限。若畜产欲触觝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陪偿。

  畜产咬踢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觝、踢咬人而记号、拴系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鬭杀伤一等。其受雇医疗畜产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羣所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

译孳生马匹

凡是群头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应繁殖马驹一百匹。如果一年之内只繁殖驹八十匹的,笞打五十;只有七十匹的,杖打六十。都群所管官不用心提调管理的,各减三等处罚。太仆寺官员,再比都群所官罪减二等。

验畜产不以实

凡是查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据实报告的,一头笞打四十,每多三头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查验羊不据实的,减三等处罚。如果因此使价值有所增减的,按所增减的价值论罪;若归入己有的,按监守自盗论处,各按重罪处断。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是喂养、医治瘦弱有病的马、牛、驼、驴、骡不依法处置的,笞打三十;因此致死的,一头笞打四十,每多三头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羊减三等处罚。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是官马、牛、驼、骡、驴乘骑驾驭不依法度,以致脊背破损、颈部磨穿、疮口周长达三寸的,笞打二十五;超过三寸的,笞打五十。如果放牧饲养使畜产瘦弱的,按每百头为标准,其中十头瘦弱的,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打二十,每多十头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羊减三等处罚。典牧所官员,按其所管群头的多少,合计论罪。太仆寺官员,各比典牧所官员罪减三等。

官马不调习

凡是牧马的官员,听任乘骑官马而不加以调教训练的,一匹笞打二十,每多五匹加一等处罚,最重杖打八十。

宰杀马牛

凡是私自宰杀自己马牛的,杖打一百;宰杀驼骡驴的,杖打八十。误杀的不治罪。如果病死而不申报官府开剥检验的,笞打四十。筋角皮张须没收入官。如果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杀他人驼骡驴的,杖打一百。如果折算价值重于本罪的,按盗窃论处。如果伤而未死,导致不能乘骑使用,以及杀死他人猪羊等牲畜的,按折算减损的价值,也按盗窃论处,各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价值未减损的,笞打三十。其中因误杀伤的不治罪,但仍须追缴赔偿减损的价值。从犯各减一等处罚。如果故意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驼骡驴的,与本主私自宰杀同罪;杀死他人猪羊等牲畜的,按折算减损的价值论罪,最重杖打八十。其中误杀及故意伤害而未死的都不治罪,但各追缴赔偿减损的价值。如果官私畜产毁坏吞食官私财物,因而被杀伤的,各比故意杀伤罪减三等处罚,须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畜主须赔偿所毁食的财物。如果放纵官私畜产损坏吞食官私财物的,笞打三十;损失严重的,按坐赃论处;因失于看管的减二等处罚,各须赔偿所损坏的财物。如果官府畜产毁食官府财物的,只治其本罪,不在须赔偿之列。如果畜产将要触抵踢咬人,当场被杀伤的,不治罪,也不须赔偿。

畜产咬踢人

凡是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的习性,而给它们做记号、拴系不依法度,或者有疯狗而不将其杀死的,笞打四十;因此而咬伤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如果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处罚。其中受雇医治畜产的人,以及无故触碰它而被杀伤的,不治罪。如果故意放狗使其杀伤他人畜产的,各笞打四十,须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是牧养官府所属的马骡驴等牲畜所得的孳生幼畜,限十日之内报告官府。如果超过期限隐匿不报的,按所隐匿的价值,比照窃盗论处。因此而盗卖或抵换的,一并按监守自盗论罪。都群所、太仆寺的官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都不治罪。

私借官畜产

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属于官府的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各笞打五十,查验借用天数追缴租赁钱款没收入官;如果折算租赁钱款价值更重的,各按坐赃论处并加一等处罚。

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

  营造

  明律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壊,一时起差丁夫、军人脩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记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论。

  虚费功力采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虚费功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壊,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叚匹麄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带造叚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已物料,輙于官局带造叚疋者,杖六十,叚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织造违禁龙鳯文叚疋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鳯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叚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叚疋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仓库局院系官房舍,但有损壊,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壊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河防

  明律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鬭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失时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

译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是公使等人奉命出差经过的地方,向有关衙门索借官马骑坐的,杖打六十;索借驴骡的,笞打五十。官吏答应给予的,各减一等处罚。罪责归于经办之人。

营造

明律

擅造作

凡是军民官府衙门有所营造工程,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应当等待批复而不等待批复,擅自调派差遣人工的,各按所役使人的雇工钱折算,按坐赃论处。如果不合法营造以及不合时令调派人工营造的,罪同上。其中城垣坍塌倒毁,仓库、公廨损坏,需要及时调派丁夫、军人修理的,不在此限。如果营造工程计算所需材料申请物资及人工数量不实的,笞打五十。如果已经损耗财物或已经耗费人工的,各合计所损耗的财物价值及所耗费的雇工钱,重罪的按坐赃论处。

虚费功力采取不堪用

凡是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以及烧制砖瓦等物,白白耗费功力而所得不堪使用的,按所耗费的雇工钱,按坐赃论处。如果有所建造以及有所拆毁,因防备考虑不周而误杀人的,按过失杀人论处。工匠、提调官员各按其经办之事定罪。

造作不如法

凡是建造制作不依法度的,笞打四十。如果制造军器不依法度以及织造缎匹粗糙稀薄的,各笞打五十。如果不堪使用以及应当改造的,各合计所损耗的财物及所耗费的雇工钱,重罪的按坐赃论处。其中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处罚。工匠各按其经办之事定罪,局官比工匠减一等处罚,提调官吏再比局官减一等处罚,一并须均摊赔偿物价工钱归还官府。

冒破物料

凡是造作局院的头目、工匠多冒领物料归入己有的,按所冒领的数额,以监守自盗论处,须追缴物料归还官府。局官以及复核审实的官吏知情而串通同谋的,与之同罪;因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处罚,最重杖打一百。

带造缎疋

凡是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的物料,擅自在官局中带造缎疋的,杖打六十,缎疋没收入官。工匠,笞打五十。局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之同罪。因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处罚。

织造违禁龙凤文缎疋

凡是民间织造违禁龙凤纹样的纻丝纱罗贩卖的,杖打一百,缎疋没收入官。机户以及挑花挽花的工匠同罪,连同家中人口一并押送赴京,登记充作官局工匠。

造作过限

凡是各处按定额造办常年课税缎疋、军器超过期限未能足数缴纳的,以十分为标准,每差一分工匠笞打二十,每多一分加一等处罚,最重笞打五十。局官比工匠减一等处罚,提调官吏再比局官减一等处罚。如果不按期调拨物料的,局官笞打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处罚。

修理仓库

凡是各处公廨仓库局院属于官府的房舍,如有损坏,经办官吏应立即行文有关衙门修理,违反的笞打四十。如果因此而损坏官府财物的,依律定罪并赔偿所损坏的财物。如果已经行文有关衙门,而是该衙门失误的,罪责归于该衙门。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是有司官吏,不住在公廨内的官房,而住在街市民房的,杖打八十。如果因此埋没公用器物的,按毁失官物论处。

河防

明律

盗决河防

凡是盗决河防的,杖打一百。盗决圩岸、陂塘的,杖打八十。如果因此毁坏损害人家房屋,以及使财物漂失、淹没田禾,折算物价重罪的,按坐赃论处。因此而杀伤人的,各比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故意盗决河防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故意盗决圩岸、陂塘的,减二等处罚。漂失财物价值重罪的,按窃盗论处,免于刺字。因此而杀伤人的,

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

者笞五十,其暴水连▯损壊隄防,非人力所制者勿论。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汚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壊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

  刑部十五

  编发囚军

  诸司职掌

凡本部问有应合充军者,必须照依律与大诰内议拟明白,大理寺审无寃枉,开付陜西部本部,置立文簿,注写各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様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注写明白,一本进赴内府収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呈该府作数,如浙江、河南、山东、陜西、山西、北平、福建并直▯、应天、庐州、鳯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并直▯、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徳、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其军人遇有逃故,该管百户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补。

  事例

洪武三十五年,令罪人应发充军者,皆从给事中及行人编次队伍,然后发遣。

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

  合编充军

  诸司职掌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闲吏     土豪

  应合抄劄家属 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逰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虎

  伴当     直司

后定合编充军散见各衙门事例之下皂▯狱卒。

  诸司职掌

  凡本衙门皂▯并司狱司防监狱卒山东部掌行各部将一应皂▯开称本部皂▯若干名内跟官几名聴差几名直防几名本部直堂几名跟官几名务要明立文案遇有更替本部将新佥皂▯取讫年籍乡贯住址供状分豁明白发下该部収役将得替皂▯令主事防出批送应天府给引宁家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各处觧到野牢子并帮虎小弓兵人等,本部用一百名防囚,其直堂等项皂▯移咨兵部添设。

译按故意杀伤论处。

失时不修隄防

凡是不修河防以及虽修却延误时机的,提调官吏各笞打五十。如果因此毁坏损害人家房屋,使财物漂失的,杖打六十。因此而致人伤亡的,杖打八十。如果不修圩岸以及虽修却延误时机的,笞打三十。因此而淹没田禾的,笞打五十。其中因暴涨的洪水连续冲毁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不予论罪。

侵占街道

凡是侵占街巷道路而建盖房屋以及开辟为园圃的,杖打六十,各令恢复原状。其中穿墙将秽污之物排放到街巷的,笞打四十;排放污水的,不予论罪。

修理桥梁道路

凡是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须在农闲时节,经常巡查督办修理,务必务求坚固完好平坦。如果损坏而未加修理,妨碍通行的,提调官吏笞打三十。如果渡口之处,应当建造桥梁而不建造,应当设置渡船而不设置的,笞打四十。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

刑部十五

编发囚军

诸司职掌

凡是本部审理案件应当判处充军的,必须依照律例与《大诰》中的议拟明白,经大理寺审核确无冤枉,行文陕西部,本部设置文簿,登记各犯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按照南北籍贯明白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所辖管一百一十二名,同样造册两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以及该管百户的姓名、充军卫分,登记明白,一本呈送内府收存备查,一本随同总小甲军人一并交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文该府作为存档依据。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以及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的人犯,发配云南、四川所属卫所;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以及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的人犯,发配北平、大宁、辽东所属卫所。其军人如遇有逃跑或死亡的,该管百户须具文呈报上级衙门,按籍册追查勾补。

事例

洪武三十五年,下令罪人应发充军的,都由给事中及行人负责编排队伍,然后遣发。

凡是审理应当充军的案件,在京由兵部确定卫所;在外若有巡抚衙门的,由巡抚确定;有巡按衙门的,由巡按确定。其所属衙门自行审理的,有巡抚处申报巡抚,无巡抚处由巡按定拨,仍须抄录案卷行文兵部知会。

合编充军

诸司职掌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闲吏    土豪

应合抄劄家属 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逰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虎

伴当    直司

后来又规定合编充军的散见于各衙门事例之下,包括皂隶、狱卒。

诸司职掌

凡是本衙门皂隶以及司狱司防守监狱的狱卒,由山东部掌管施行。各部须将本部皂隶若干名,内中跟随官员的几名、听候差遣的几名、值班守卫的几名、本部直堂的几名、跟随官员的几名,务必明确立案,遇有更替,本部须将新签用的皂隶取得其年龄籍贯、乡贯、住址供状分别开列明白,发下该部收管使役;将替换下来的皂隶命主事防出,批送应天府发给凭引放归。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各处解送到野牢子以及帮虎、小弓兵等人,本部用一百名防守囚犯,其直堂等项皂隶移咨兵部添设。三十五年,从流罪囚人内相互兼拨补充。永乐年间,本部以及各司一应皂隶都由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签解,兵部移咨本部知会防守,该部按案交由该司批送本部,山东清吏司取得供状送发收管使役,役满之日仍送回该部转送回原籍,逃亡或死亡的仍须行文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