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服重乎?又曰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待父命?又曰继母本以名服,岂借恩之厚薄也?又曰▯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污于风俗。事奏竟从子翊之议。」礼官具白于庙堂,议乃定。乃知读书不多,不足以断疑事也。
译穿重丧服吗?又说,如果因为母亲养育的恩情才确立母子关系,那么恩情是由对方而来,丧服是由自己而出,那么慈母如同生母,何必等待父亲的命令?又说,继母本来是因为名分而服丧,哪里是凭借恩情的厚薄呢?又说,怎敢违背礼制、违抗命令,侮辱圣人、触犯法律,使得过继后的儿子对亲生父母没有感情,使名义上的分别玷污了风俗。事情上奏后,最终采纳了子翊的意见。」礼官将情况详细禀报朝廷,议定才确定。由此可知,读书不多,不足以决断疑难之事。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阙家礼,明集礼,同明防典,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同。
丧服慈母如母【疏云:如母者,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丧服传「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注:此谓大夫之妾也。不命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申也。疏:传别举传者,子夏引旧传证已义故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
【子以为己子,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养他子。云“生养之终其身者”,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后不复如是也。故《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贵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郑知谓大夫、士之妾,非天子、诸侯之妾者,案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云“服庶母慈己之服者”,小功章“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皆服之”,是为庶母慈己者服小功也。然大夫之适妻子不命为母子,以慈己加服小功可知。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申者”,士父在己申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与士皆得申三年也】
【敖继公曰:案注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者,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己若是则其服惟加于庶母一等可也。庶母慈己者,服见小功章】
【俞汝言曰:慈母如母,传曰:贵父之命也。注云: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案《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此云妾子,当是适庶贵贱之别,似不以命不命也。注属附防】干学案:慈母而等之于母,正以有父之命也。若父不命为母子,则与庶母慈己及乳母何异,而竟等之于母乎?郑氏之注真确不可易,而俞氏反非之,何也?若云不系乎命不命,则「贵父之命」一语乃《仪礼》传文,非郑氏臆说也。郑注或有可议,《仪礼》之传亦可议乎?其亦考之不精矣。
曾子问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注:如母,谓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注:言无服也。此指谓国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己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注:据国君也。良,善也。谓之慈母,固为其善国君之妾子于礼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犹无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于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注: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疏。此一节论诸侯之子丧慈母无服之事。案《丧服传》云:“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郑以为丧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谓父卒三年也。此谓大夫以下,天子诸侯不服庶母。子游意以国君亦然,故孔子以国君答云:“君命所使教子”,则国君之子尚不服
译《开元礼》、《政和礼》、《通书仪》、《阙家礼》、《明集礼》、《通明防典》,都将斩衰三年的规定改为与现行律文相同。
丧服制度中,慈母的丧服如同母亲【疏议说:所谓“如母”,是指生前侍奉和死后治丧都像对待自己的生母一样】。
《丧服传》问:“慈母是指什么人呢?”传文回答:“是指没有亲生儿子的妾,和没有亲生母亲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妾就终身抚养他,如同母亲一样。死后,儿子为她服丧三年,如同对待母亲。这是看重父亲的命令【注:这里指的是大夫的妾。如果没有父亲的命令,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生母服大功;那么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生母就服期年(一年)了。父亲去世,他们都可以将丧期延长(申)到三年。疏议:传文另外列举传文,是因为子夏引用旧传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说‘妾之无子者’,是指原本有儿子但现在没有了,失去儿子的妾如果恩情慈爱深厚,就能抚养别人的儿子】
【如果儿子认为她是自己的母亲,但如果她之前没有儿子,恩情慈爱浅薄,就不能立为嗣子而抚养别人的儿子。说‘生养之终其身者’,只是指在慈母活着的时候而已,表明三年丧期结束后就不再这样对待了。所以《小记》说‘慈母不世祭’,也体现了地位较轻的含义。说‘贵父之命者’,一是因为不是骨肉亲属,二是因为不是配享父亲的尊贵身份,只是看重父亲的命令罢了。郑玄知道这里指的是大夫、士的妾,而不是天子、诸侯的妾,因为《记》文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下葬后就除服,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说明天子的庶子也是这样,哪里会有命令为母子而服三年丧的呢?说‘服庶母慈己之服者’,《小功章》说‘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注解说‘大夫和公子的嫡妻所生的儿子,具备三位母亲:有师母、慈母、保母,都为之服丧’,这就是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然而大夫的嫡妻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被命令为母子,因慈爱而加服小功是可以知道的。说‘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他的生母服大功者’,《大功章》说‘大夫的庶子为他的生母’就是这样。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生母服期年者’,《期章》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不能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生母服丧,郑玄知道这是推究其理,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因被压制而降等为生母服大功,士没有被压制降等,显然像普通人一样服期年。说‘父亲去世则都可以延长丧期者’,士的父亲在世时自己就可以延长丧期了,只是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服大功,父亲去世后与士一样都可以延长到三年】
【敖继公说:查注解说,如果让她抚养但没有命令为母子,那么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是指妾或许自有儿子,或者儿子的生母有其他缘故,不能亲自抚养自己的儿子,因此不能命令为母子,只是让她慈爱抚养罢了,像这样的话,她的丧服只比庶母高一级就可以了。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见于《小功章》】
【俞汝言说:慈母如同母亲,传文说:看重父亲的命令。注解说:没有命令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查《小功章》说: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传文说:君子之子,是指贵人之子。这里说妾子,应当是嫡庶贵贱的区别,似乎不在于有没有命令。注解说这是附会防闲】干学案:慈母被等同于母亲,正是因为有父亲的命令。如果父亲没有命令为母子,那么她与慈爱自己的庶母及乳母有什么区别,竟然能等同于母亲呢?郑氏的注解确实不可更改,而俞氏反而非议他,为什么呢?如果说与有没有命令无关,那么‘看重父亲的命令’这一语是《仪礼》传文,不是郑氏的臆测。郑注或许有可议论之处,《仪礼》的传文也可以议论吗?这也是考察不精细了。
曾子问,子游问道:“为慈母服丧如同为母亲服丧,这是礼吗【注:如母,是指父亲去世后服三年丧。子游的意思认为国君也应当如此,礼书上所说的只是大夫以下父亲命令妾抚养妾所生的儿子】孔子说:“这不是礼。古代男子外面有傅相,里面有慈母,都是国君命令指派来教导儿子的,有什么丧服呢【注:说没有丧服。这里指的是国君的儿子。大夫、士的儿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父亲去世后就不服丧了】从前鲁昭公小时候失去了生母,有一位慈母很好,等到她去世时,昭公不忍心,想要为她服丧。有关官员报告说:‘古代的礼制,慈母没有丧服【注:依据国君的情况。良,好。称为慈母,本来是因为她善于抚养国君的妾所生的儿子,按礼本不服丧。昭公三十岁才丧齐归,还没有悲伤的样子,这不是年少,又怎么能不忍心于慈母呢?这不是昭公了。不知道是哪位国君】现在您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坚持这样做,那么有关官员将会记载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可以吧?昭公说:‘古代天子在闲居时戴练冠,我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是从鲁昭公开始的【注:昭公的话也不对。天子在闲居时戴练冠,大概是指庶子王为他的生母服丧。这一节论述诸侯之子为慈母服丧没有丧服的事。查《丧服传》说:‘慈母如同母亲。’慈母是指什么人呢?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妾就终身抚养他,如同母亲一样,死后就服丧三年。郑玄认为丧服‘慈母如母’在父亲去世服三年丧的章节中,所以说是指父亲去世服三年丧。这是指大夫以下,天子、诸侯不为庶母服丧。子游的意思认为国君也如此,所以孔子用国君的情况回答说:‘国君命令指派来教导儿子’,那么国君的儿子尚且不服丧
庶母,则国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郑知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己者服小功者,案《丧服》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父没为庶母慈己亦缌。郑云“不服者”,谓不服小功尔。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己者,虽父在亦服缌。士之适子无母,乃命妾慈己,亦为之小功。知者以士为庶母缌,明士子亦缌,以慈己加小功,故此连言大夫士也。《家语》云:“孝公有”慈母良,郑不见《家语》,故云未知何公也。郑注「练冠」,谓庶子王为其母者。案《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缌。」《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春秋》母以子贵,若适小君没,则得申;若小君犹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大夫、士为后,着缌服,必练冠者,以大夫、士为母本应三年,以为后厌屈,故降服缌麻。王侯庶子为母本练冠,故今应练冠。此乃异代之法,故经云「古者」,《案丧服缌麻章》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则是周法,天子、诸侯、大夫、士一也。经无明文,郑云「盖疑之也】
译庶母,那么国君本人不为庶母服丧,这是可以推知的。郑玄知道大夫和士的儿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是依据《丧服》小功章所说:“君子的儿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传文说:“君子的儿子,指的是贵人的儿子。”为什么为庶母服小功呢?是因为她慈爱自己而加重了丧服。父亲去世后,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也服缌麻。郑玄说“不服”,是指不服小功罢了。如果是大夫的儿子,庶母不慈爱自己,即使父亲在世,也服缌麻。士的嫡长子没有母亲,于是命令妾室慈爱他,也为她服小功。之所以这样推断,是因为士为庶母服缌麻,可知士的儿子也为庶母服缌麻,因慈爱自己而加重为小功,所以这里连称大夫和士。《家语》说:“孝公有”慈母良,郑玄没有见过《家语》,所以说不知道是哪位公。郑玄注释“练冠”,是指庶子被立为继承人,为其生母服丧的情况。依据《服问》说:“庶子被立为继承人,为其生母服缌麻。”《春秋》中有以小君(国君正妻)的丧服规格来服丧的例子,《春秋》中母亲因儿子尊贵而显贵,如果嫡母小君去世,那么生母的地位得以伸张;如果小君还在世,那么生母的地位受到压抑,所以只戴练冠。大夫、士被立为继承人,穿缌麻丧服,必须戴练冠,是因为大夫、士为生母本应服三年丧,因被立为继承人而受到压抑,所以降等为缌麻。王侯的庶子为生母本应戴练冠,所以现在应当戴练冠。这是不同时代的制度,所以经文说“古者”,《丧服》缌麻章说:“庶子被立为继承人,为其生母服缌麻。”这是周代的制度,天子、诸侯、大夫、士都是一样的。经文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郑玄说“盖”是表示怀疑。
【顾湄曰:昭公年十九,犹有童心;三十丧母,无戚容,薄其母而厚慈母,殆非人情。有司以为乱国法,宜矣。夫慈母之丧,父在则为之服,父没则已,是以义掩恩也。况尊为国君,而丧慈母乎】
干学案妾子无母,父命他妾子之则谓之慈母。鲁昭公年十九而即位,即位十一年而生母齐归薨,年已三十矣。非妾子之无母者,不应有慈母。然细推之,亦有不尽然者。泉丘人有女奔孟僖子,其僚从之。僖子使助防氏之簉,生懿子及南宫敬叔于泉丘人。其僚无子,使字敬叔。杜云:「字,养也。」似双生。夫以双生而见养于母之僚,又出于父命,其长也能不以为慈母乎?然则母在,亦可以有慈母矣。惟《礼记》本文有「昭公少丧其母」句,显背《春秋》,为不可解。故郑氏以为不知何公,孔以为孝公。要之,非所重也。孔子特谓诸侯不丧慈母尔。
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恩不能及。疏:慈母父虽命为母子,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服者,恩所不及也】
荀子慈母衣被之者也而九月
干学案《荀子·礼论》方之《丧服经传》有殊,《通典》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有“慈于贵妾,父在齐衰;周慈于贱妾,在家父在大功九月”之文,岂即荀子之说与?
通典大夫士为慈母服议后汉郑志赵商问郑元曰「慈母嫁亦当为服如继母不」郑元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邪【蜀谯周云妾不得有继母名慈母但慈己无父命者不过小功也】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钜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刘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衰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终不得为子之道」案谯周集图云「丧服齐衰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衰周慈于贱妾在家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申案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适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金史金章宗时霍王从彞母早死温妃石抹氏养之明昌六年温妃薨上问从彞丧服谏议大夫张暐奏「慈母服齐衰三年桐杖布冠礼也从彞近亲至尊压降与臣下不同乞于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既葬止用素服终制朝防从吉」上从其奏
【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查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齐衰三年盖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说但家礼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三年而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只服缌麻迹虽相似而恩有浅深而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忧者顾氏乃其母之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緫有抚抱之恩亦当先请后服】
干学案:礼有慈母之条,非谓母死絶乳,使他妾乳之,即为慈母也。即妾子年已稍长,父命之为母子,则成母子矣,故曰贵父之命也。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盖命之为后,而非但命之养己,义自可见。若但命之养己,则自有庶母、慈己及乳母二条,岂必等之于亲母而行三年之服乎?况《小记》更有“为祖庶母”一语,足证其与慈己、庶母迥别矣。乃《家礼》于慈母条下谓:“庶子无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防典》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彼于文义皆不全,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不知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丧服此章必与《小记》参看,文义始明,不然则混而为一矣。
【顾炎武日知録: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専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视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慈母后,
译顾湄说:鲁昭公十九岁时,还存有孩童之心;三十岁丧母,却没有悲戚的神色,轻视生母而厚待慈母,这大概不符合人之常情。主管官员认为他扰乱了国家法度,是适宜的。至于慈母的丧服,父亲在世时为她服丧,父亲去世后就停止了,这是用礼义来掩盖私恩。何况身为国君,还要为慈母服丧呢?
干学案:妾生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其他妾室做他的母亲,这就称为慈母。鲁昭公十九岁即位,即位十一年后,生母齐归去世,那时他已三十岁了。如果不是妾子没有母亲的情况,就不应该有慈母。然而仔细推究,也有不完全如此的情况。泉丘人有个女儿私奔到孟僖子那里,她的同伴跟着去了。僖子让她协助防氏的簉妾,生了懿子和南宫敬叔于泉丘人。那个同伴没有儿子,僖子让她抚养敬叔。杜预说:“字,就是抚养。”看起来像是双胞胎。因为双胞胎而被母亲的女伴抚养,又出于父亲的命令,他长大后能不把她当作慈母吗?那么,生母在世,也可以有慈母了。只是《礼记》原文有“昭公年少丧母”这句话,明显违背《春秋》记载,令人无法理解。所以郑玄认为不知道是哪位国君,孔颖达认为是鲁孝公。总之,这并非重点。孔子只是说诸侯不为慈母服丧罢了。
《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不服丧【注:恩情不能波及。疏:慈母的父亲虽然命令她做母亲,本来并非骨肉至亲,所以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是因为恩情所不及】
荀子说:慈母是养育我的人,所以服丧九月。
干学案:《荀子·礼论》与《丧服经传》有所不同,《通典》中关于大夫、士为慈母服丧的议论,有“慈于贵妾,父亲在世时服齐衰;慈于贱妾,在家且父亲在世时服大功九月”的文字,这难道就是荀子的说法吗?
《通典》大夫士为慈母服丧的议论:东汉《郑志》中赵商问郑玄:“慈母改嫁,也应当像继母那样为她服丧吗?”郑玄回答:“慈母地位卑贱,怎么能像继母呢?”【蜀人谯周说:妾不得有继母的名义,慈母只是慈爱自己,没有父亲命令的,不过服小功罢了】。晋代崔谅的父亲命令妾祝抚养崔谅做儿子,祝死后,钜鹿公裴頠议论说:依照礼制,为慈母服丧如同为母亲一样。刘智解释疑惑时有人问:“《丧服传》说:妾没有儿子,妾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他们做母子,这就叫慈母。现在一个妾自己有儿子,另一个儿子因为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他们做母子,应当像慈母那样服齐衰三年吗?”回答说:“父亲有两个妾,一个妾没有儿子,一个妾有两个儿子,分出其中一个儿子给没有儿子的妾做儿子,不敢违背父亲的命令,但最终不能算是真正的儿子之道。”案谯周《集图》说:“《丧服》齐衰三年条说:慈母如同母亲,父亲在世时为慈母服丧。这条文中没有‘今文’所载的‘慈于贵妾,父亲在世服齐衰周;慈于贱妾,在家且父亲在世服大功九月’。”古文郑氏的说法,主要针对大夫、士的妾子,父亲命令他们做母子的情况。大夫的妾子,因为父亲在世,为母亲服大功;士的妾子,为母亲服周。大夫降爵一等,士没有降爵的例子。父亲去世后都伸张服制。案经文中,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不区分贵贱,自然不是祖代适任大夫,因为爵位降一等,所以妾的儿子跟随父亲的例子,为母亲降一等。大夫的妾虽然有贵者,但不能体现君主的尊严,怎么能不因为爵位而降等呢?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文。《金史》记载,金章宗时,霍王从彝母亲早死,温妃石抹氏抚养他。明昌六年温妃去世,皇上问从彝的丧服,谏议大夫张暐上奏:“慈母服齐衰三年,桐木手杖,布冠,这是礼制。从彝是近亲,至尊压制降等,与臣下不同,请求在未安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安葬后只用素服,终了丧制,朝会防范从吉。”皇上听从了他的奏议。
【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查《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服齐衰三年,这是义服,而法律也有为慈母服丧的说法。但《家礼》慈母注说:生母死后,父亲命令其他妾室抚育的,称为慈母,应当服三年;而父亲妾室乳哺的,称为乳母,只服缌麻。踪迹虽然相似,但恩情有浅深,所以服丧有轻重。现在湛诚所遭遇的丧事,顾氏是他母亲的媵妾,有儿子就应当杖期,没有儿子就应当缌麻,总归有抚抱之恩,也应当先请示后服丧】
干学案:礼制中有慈母的条款,并不是说母亲死后断绝乳汁,让其他妾室哺乳,就成为慈母。即使是妾子年纪稍大,父亲命令他们做母子,也就成了母子,所以说贵在父亲的命令。看《小记》中“为慈母后”的话,大概是命令她做后母,而不仅仅是命令她抚养,道理自然可见。如果只是命令她抚养,那么自有庶母、慈己及乳母两条,何必等同于亲生母亲而行三年之服呢?况且《小记》更有“为祖庶母”一语,足以证明它与慈己、庶母截然不同。然而《家礼》在慈母条下说:“庶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其他没有儿子的妾室慈爱自己。”《防典》在慈母条下说:“母亲去世,父亲命令其他妾室抚养自己。”他们对文义的理解都不完整,似乎与古代所谓的庶母、慈己没有区别,又怎么会有三年、小功的区别呢?不知道父亲命令妾、命令子,正是命令她做后母,丧服这一章必须与《小记》参看,文义才明确,不然就会混淆为一了。
【顾炎武《日知录》:慈母是什么?儿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室抚养。父亲去世后,为她服丧三年,这是为了报答她养育的恩情。然而必须等待父亲命令,这又是先王严格对待父亲,而不敢擅自决定报答之义。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意思是怜悯他没有母亲,视他如子,养育他,并不是立他做妾的后嗣。《丧服小记》认为慈母是后母,
则未可信也。《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译那么就不能完全相信了。《丧服小记》说:“对于慈母的亲生父母,不穿丧服。”注解说:“这是因为慈母之爱无法延伸到他们身上,所以如此。”又说:“慈母和妾母不能世代祭祀。”既然如此,那么虽然称慈母如同生母,却也有不能与生母完全相同的地方。
【吴肃公读礼问丧,慈母如母,而孔子之答子游曰:“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鲁昭公丧其慈母,而有司执之。《仪礼》非周公之书乎?何以云“志曰:父命之,三年;父不命之,小功”,亦何与吾夫子之言盭邪?先儒传曰:“慈有二:为国君傅之,为大夫士养之,当时弗之殊矣。”子游之疑而问也,宜】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集礼,同《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丧服,母为长子【疏: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齐衰,不得过于子为己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于子为己服期乎?而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而屈也】
丧服传:「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注: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疏:斩衰章云「正体于上将所传重」,是父不降之故,故于母亦云不敢降也。马融曰:「父不传重,无五代之义,而服三年于父,从于夫也。」不在斩衰章者,以子当服母齐衰也。雷次宗曰:「父之重长,以居正适之▯,当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义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长,以其仰述祖弥堂构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业三从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严降祖弥之主,母亦安敢以妇人之尊降所天之适?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况母,明父犹居体,母宜无嫌。如旧曰:「妻从服,则当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而言父母者,非自子而言也】
【敖继公曰:夫妻一体,故俱为长子三年,此加隆之服也】
张子曰:「礼称母为长子斩三年,此理未安。父存子为母期,母如何却服斩?此为父只一子死,则世絶,莫大之戚,故服斩。不如此,岂可服斩?」
【郝敬曰:案长子与父母同服,此制礼者敬宗之义。然子为母齐三年,必父卒然后可。母为长子齐三年,则是父在亦然矣。父能厌母而不能降子,则母轻;母不敢降子,则母愈轻矣。此亦义之当质者】干学案:母服长子齐衰,非斩衰也。张子说误。
【万斯大曰:母为长子齐衰三年,此母専指宗子之妻,非凡为母者,皆为长子三年也。据经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是母之服重从乎父也。上斩衰章父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云:重其继祖祢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是父之服重尊乎祖也,故传又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小记亦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然则庶子之妻其服长子也,亦从庶子而杀矣,岂得三年乎?当与为众子不杖期同。又小记云: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此记云:妾为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緫。然则母之为长子因父为隆杀,妾为君之长子视女君为轻重可也】
唐律《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并同《孝慈録》,改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右仪礼
黄氏补妾为君之长子
丧服记:妾为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緫【疏: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緫也】
丧服小记: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注: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疏: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之长子三年,妾从女君服同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注: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于义絶,无施服。】疏: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已义絶故也】
【卢植曰:谓俱有过,而出女君,为其子服期,疑妾当从服,故言不也】
【王肃曰非属从故不服】
通典·魏晋故事:「问崇阳园修容为天子服制之宜,卞防等议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适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修容宜三年。」
南齐书》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丧服经,虽有妾
译吴肃公研读《仪礼》中关于丧服的篇章,其中提到慈母应视同生母服丧,但孔子回答子游时说:“慈母是国君命令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理由为她服丧呢?”鲁昭公为他的慈母服丧,主管官员却坚持反对。《仪礼》难道不是周公所著吗?为何书中记载说:“父亲命令服丧,则服三年;父亲不命令服丧,则服小功”,这又为何与孔子的话相违背呢?前代儒者的传注说:“慈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君指派来辅导的,另一种是大夫、士人家中抚养孩子的,当时并没有区分这两种情况。”子游产生疑惑并提问,是恰当的。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都与《孝慈录》相同,将斩衰三年改为不杖期,现在的法律条文沿袭了这一规定。
关于丧服,母亲为长子服丧【疏议:母亲为长子服齐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的服制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所服的丧制。如果这样,长子和其他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是一年。如果丈夫在世,为长子服丧,难道也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所服的一年丧期吗?然而母亲为长子服丧,不论丈夫是否在世,都是三年,这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丧有降等屈尊的道理。父母为长子服丧,是因为长子是祖先的正统继承人,没有降等屈尊的道理,所以不能因为父亲在世而降低丧等】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三年呢?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注:不敢降等,是指不敢因为自己的尊贵而降低对祖先正统继承人的丧等。疏议:斩衰章说‘正体于上,将所传重’,这是父亲不降等的原因,所以对母亲也说‘不敢降等’。马融说:‘父亲不传重,没有五代继承的意义,而为父亲服三年丧,是跟随丈夫的缘故。’不在斩衰章中,是因为儿子应当为母亲服齐衰。雷次宗说:‘父亲重视长子,是因为他居于正室嫡子的位置,应当作为祖先的主祭者。母亲也因为这个道理而加重丧等。父亲为长子服重丧,是因为他向上继承祖先的基业;母亲也为长子服重丧,是因为她承载丈夫的继承大业,三从之道寄托于此。父亲尚且不以大夫的威严降低对祖先主祭者的丧等,母亲又怎敢以妇人的尊贵降低对丈夫所立嫡子的丧等?所以说: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用父亲的情况来类比母亲,说明父亲尚且居于正统地位,母亲更不应有嫌疑。如果按旧说:‘妻子跟随丈夫服丧,那么应当说丈夫不降等的,妻子也不敢降等。’这里说父母,不是从儿子的角度说的】
【敖继公说:夫妻一体,所以都為长子服三年丧,这是加重的丧服】
张载说:“礼制中说母亲为长子服斩衰三年,这在情理上不安。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服一年丧,母亲怎么能反过来服斩衰呢?这是因为父亲只有一个儿子死了,那么世系断绝,是最大的悲哀,所以服斩衰。如果不是这样,怎么可以服斩衰?”
【郝敬说:考察长子与父母服同样的丧,这是制礼者敬重宗法的意思。然而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必须是父亲去世后才可行。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那么父亲在世时也可以。父亲能压制母亲却不能降低对儿子的丧等,那么母亲就轻了;母亲不敢降低对儿子的丧等,那么母亲就更轻了。这也是应当质询的道理】《干学案》: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不是斩衰。张载的说法错误。
【万斯大说: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这里的母亲专指宗子的妻子,并不是所有作为母亲的人都为长子服三年。根据经文说: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这是说母亲的丧等轻重跟随父亲。上面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丧,传文说:正体于上,又将继承重责。注解说:重视他继承祖祢的正统,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者。这是父亲因为尊重祖先而加重丧等,所以传文又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因为不继承祖祢。小记也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因为不继承祖祢的缘故。那么庶子的妻子为长子服丧,也应当跟随庶子而减轻,怎么能服三年呢?应当与为众子服不杖期相同。又小记说: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这里说: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用恶笄,有首布,用布束发。那么母亲为长子服丧的轻重因父亲而定,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参照女君的轻重也是可以的】
唐律、《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都与《孝慈录》相同,改为不杖期,现在的法律条文沿袭了这一规定。
以上出自《仪礼》
黄氏补充: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
《丧服记》: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用恶笄,有首布,用布束发【疏议:妾为女君服丧,可以与女君同为长子服丧,也是三年,但因为恩情较轻,所以与儿媳侍奉公婆的齐衰相同,用恶笄,有首布,用布束发】
《丧服小记》: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注:不敢因为恩情轻而降低对君主正统继承人的丧等。疏议:女君为长子服三年,妾也为女君的长子服三年,妾跟随女君服丧相同】
妾跟随女君被休出,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注: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但现在都离开了女君,还为儿子服一年丧,妾在道义上已断绝,没有服丧的理由。疏议:跟随而出,指的是侄娣。侄娣跟随女君进入夫家,如果女君犯了七出之条,那么侄娣也跟随而出。母亲自己为儿子尚且服一年丧,侄娣不再服丧。因为女君的儿子,已经道义断绝的缘故】
【卢植说:是说都有过错,休出女君,为她的儿子服一年丧,怀疑妾应当跟随服丧,所以说‘不’】
【王肃说:因为不是亲属关系,所以不服丧】
《通典·魏晋故事》:“询问崇阳园修容为天子服丧的适宜制度,卞防等人议礼:君主的夫人为长子服三年,妾为君主的嫡子与夫人相同,那么崇阳园修容应当服三年。”
《南齐书》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晏等人上奏:“考察丧服经,虽然有妾
为君之长子,二汉以来,此礼久废。请因循前准,不复追行。"诏:"既久废停,便"
译作为君主的长子,自两汉以来,这一礼制已经废弃很久了。请求沿袭以前的标准,不再追溯执行。”下诏说:“既然已经废弃停置很久了,就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同《孝慈録》,改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丧服为所后者之妻【疏:妻谓死者之妻,即为人后者之母也】
丧服斩衰章,为人后者传曰:「为所后者之妻,若子【注:已见前】开元礼、书仪、家礼俱不载,统于子为母。内孝慈録改斩衰,今律文因之。
补注疏孙为祖母承重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注: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疏: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事事得申,如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
【顾炎武曰:适孙承重之服,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是知祖父尚存,虽当为祖母承重,亦降为期也。以父在为母推之也】
通典为髙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周制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后汉荆州牧刘表云:「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逾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不得逾祖也。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否乎?」刘智答云:「适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已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也。」侍中成粲云:「礼有适子则无适孙,然则己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不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没则姑老,为传家事于长妇也,亦为祖没则己父受重于祖父,己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贺循又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适,父没祖存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适也。」宋崔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祖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之齐衰三年者。凯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父母早亡,受重于祖,故为祖斩衰三年,祖母齐衰三年。今己父后亡,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孙虽奉养祖母,固自当如礼齐衰周尔。」庾蔚之谓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案成粲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可谓殊涂而同谬者矣。」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髙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否?」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己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宋庾蔚之谓妇从夫适,曾髙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周制《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曰:“甞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周,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已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适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母,亦当周。”又《齐衰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也,犹为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
译《开元礼》《政和礼》与《书仪》相同,没有《家礼》与《孝慈录》那样,将“不杖期”改为斩衰,现在的律文沿袭了这一点。
关于为所后者的妻子服丧【疏:妻子指的是死者的妻子,也就是为人后者(过继子)的母亲】
《丧服·斩衰章》中,关于“为人后者”的传文说:“为所后者的妻子,如同为子【注:前文已见】”。《开元礼》、《书仪》、《家礼》都不记载这一条,统一归入“子为母”的服制。《孝慈录》将其改为斩衰,现在的律文沿袭了这一点。
补注疏:孙为祖母承重
《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承后者服丧三年【注:祖父在世,那么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疏:祖父去世,指的是嫡孙没有父亲而为祖父继承宗祧,祖父已经去世,现在又遭遇祖母的丧事,所以说为祖母承后。事事都能申述,就像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一样,所以服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经先亡,也为祖父服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虽然为祖父服丧一年,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也为祖母服丧三年】
【顾炎武说:嫡孙承重的服制,《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承后者服丧三年。”由此可知祖父尚存,虽然应当为祖母承重,也降等为服丧一年。这是根据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来推演的】
《通典》关于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的议论,周代制度是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承后者服丧三年【祖父在世则其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东汉荆州牧刘表说:“父亲去世而在祖父之后,就不能为祖母服丧三年,认为妇女的服丧不能超过丈夫。”孙为祖父服丧一年,父亲去世之后为祖母服丧,不能超过祖父。晋代有人问:“如果祖父先去世,父亲自然为他服丧三年,我为他服丧一年,而父亲去世祖母后去世,应当服丧三年吗?”刘智回答说:“嫡孙为祖父服丧三年,确实是因为父亲去世,自己不敢不以儿子的道义对祖父尽孝,所以服丧三年。这叫做承受祖父的重托,父亲去世则祖父应当为自己服丧一年,这就是承受重托。自己虽然不能承受祖父的重托,然而祖母现在应当为自己服丧一年,自己不得不为祖母服丧三年。”《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承后者服丧三年,特别为此而发。”侍中成粲说:“礼制有嫡子就没有嫡孙,那么自己承受父亲的重托,不承受祖父的重托,不能为祖母服丧三年。礼制舅舅去世则姑姑年老,是为了将家事传给长妇,也是因为祖父去世则自己父亲承受祖父的重托,自己不承受祖父母的重托,所以没有为祖父母服丧三年的道理。”贺循又引用《小记》自我解释:“为祖母承后者服丧如同为母亲,不为祖父母承后就不能为祖母服丧三年,没有看到它的验证,只是根据父亲在世没有两个嫡子,父亲去世祖父在世自己的地位就正,不能为祖父承后却为祖母承后。”宋代崔凯说:“当时有人祖父去世而后祖母去世,孙奉养祖母,祖母去世就为她服齐衰三年。崔凯认为祖母服丧三年,是说自己的父母早亡,承受祖父的重托,所以为祖父服斩衰三年,祖母服齐衰三年。现在自己父亲后亡,就承受父亲的重托,不承受祖父的重托,孙虽然奉养祖母,自然应当按礼制服齐衰一年。”庾蔚之说刘景升以妇女的服丧不能超过丈夫,已经违背了礼制。考察成粲说:“自己承受父亲的重托,不承受祖父的重托,为祖母服丧不应三年,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的错误。”晋代刘智释疑答问说:“高曾祖母与祖母都在世,地位低的先亡,应当压抑屈从吗?”从前鲁穆姜在世而成公夫人去世,《春秋》记载说:“葬我小君齐姜。”旧说认为:“妻子跟随丈夫而成尊,姑姑不压抑媳妇,妇女不主持祭祀,自己继承先君的正体,对于服丧重礼没有疑问。”宋代庾蔚之说妇女跟随丈夫适从,曾高祖母是正体。所传承的都有重托,为什么怀疑她们死亡的先后?
祖先去世,父亲后卒,而祖母去世,服丧议论。周代制度《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而后为祖母承后者服丧三年。”东汉刘表及侍中成粲说:“父母去世在祖父之后,就不为祖母服丧三年。”吴商驳斥他们说:“曾经看到刘表所作的《丧服后定变除》说妇女的服丧不超过男子,孙为祖父服丧一年,父亲去世之后为祖母服丧一年,说不能超过祖父。又看到成侍中说,认为自己承受祖父的重托,祖母服丧不应三年。”吴商考察说:“假如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丧一年,而所后者更自有子,自己就还家,而母亲后亡,难道可以说不能超过父亲而不服丧三年吗?又从祖祖父先亡,自己服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又先亡祖母后卒,可以再次以自己先为祖父服小功,现在为祖母不超过祖父,又服五月吗?”诸如此类,妇女服丧重于丈夫的很多,不能全部记录。“不能超过丈夫的说法,经传没有依据,实行庶服的义理,又不通。”成粲又说:“自己承受父亲的重托,不承受祖母的重托,也应当服丧一年。”又《齐衰章》说:“臣为君的父母、祖父母服丧一年。”凡是臣跟随君所服而降一等,臣跟随服丧一年,那么君为三年。根据为国君而有父或祖之丧者,指的是始封君。其继体,那么父与祖都有废疾不立。有废疾不立,那么君承受国家于曾祖,不承受国家于祖父。不承受国家于祖父,还为服丧三年。这是经文的明显例子,不是
魏书·礼志》: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贠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徳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懐义、封轨、髙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适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徳,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适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适,方得为适子、适孙,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适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适孙期传及注,因说适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适子服斩,卑位之适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徳资阶,方之于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下,每条标列,逮于庶人,舍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适孙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是以《春秋》讥于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适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适孙」者,岂祖以适服?己已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世未甞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徳,即古之庙士也。假令终徳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厯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适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景邕等又议: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议,诏曰:“适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芳致疑,请也可如国子所议。”
宋史·礼志》: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钟没,并无服重,子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已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与否。」礼院言:「案《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案令文:『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斩;祖父没,适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合依礼令。」
熙宁时,知庐州孙觉以适孙解官,持祖母服。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请:「祖母亡,有适曾孙,次庄为适孙,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孙承重之文。」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诸子,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髙宗绍兴元年四月,昭慈太后孟氏崩,诏朕以继体之重,当承重服。
干学案孟氏,乃哲宗之后,于髙宗为伯母,而诏云“继体者,盖事以祖母之礼也”,可知徽宗惟以弟继兄,实如以子继父矣。
二程全书》州从事有既孤而遭祖母丧者,身为适孙,未果承重,先生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从之,至今遂为定令,而天下搢绅始习为常。
朱子语类:「祖在父亡,祖
译《魏书·礼志》记载: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遭遇祖母丧事,想要服齐衰三年之丧,但因没有世袭爵位的重托,不敢超越伯叔父;如果与一般孙子同等服丧,又恐怕违背了作为嫡孙继承祖业的道义,于是请求朝廷详细裁定。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议论认为:嫡孙为祖母继承宗庙服重丧三年,不论身份贵贱;陈终德作为嫡孙,应当排在伯叔父之前。太常卿刘芳上奏说:丧服制度本是士人的正规礼仪,其中包含天子、诸侯、卿大夫的事例,其中有时与庶人相同的,都特别标明。至于继承宗庙重责,是从士人以上的阶层开始的,古时卿士大多世代承袭职位,而且只有士人以上的阶层才有宗庙。世俗儒者多认为嫡孙继承重责,下至庶人也适用,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怎么证明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建两座庙,诸侯的上士也建两座庙,中士和下士建一座庙,建一座庙的是祖、父共用一座庙。”《祭法》又说:“庶人不建庙。”既然这样明确,怎么能通用于庶人呢?继承重责的人是主持宗庙祭祀的,不是说庶人在寝宫祭祀。况且要世代承袭嫡系,才能成为嫡子、嫡孙,否则不能继承祖业。又郑玄解释丧服变除时说:“为五世长子服斩衰。”魏晋以来不再实行这种礼仪了。查考《丧服经》没有“嫡孙为祖母继承重责服三年”的正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的规定,嫡孙服期年的传文及注疏,由此说明嫡孙继承重责的道理。现在既然不再为嫡子服斩衰,地位低的嫡孙不超越伯叔父而服重丧,这是可以推知的。况且根据陈终德的资历品阶,对照古制,还未达到下士的地位,属于在官府服役的庶人,又没有这种礼仪。考据旧典,验证今世,这种规范很少实行。况且伯叔父还在世,丧事主持有寄托,适宜依照一般孙子服期年的规定才合理。孙景邕等人又议论说:丧服虽然以士人为主体,但必然下包庶人,怎么论述呢?从大夫以下,每条都标明列出,至于庶人,舍弃而不述说,比照士人的制度,引起后人的疑惑。只有庶人为国君服丧,这是明确的义理,服丧的轻重不涉及孙子和祖母。况且从曾祖那里承受国家,祖父废疾,也没有重责可传,但仍然服三年,不一定由世袭重责决定。霜露之感,不同身份的人都有感触,继承重责主持宗嗣,难道要区分寝宫和宗庙吗?嫡孙的制度,本来就不相同。又古时从卿以下,都不特别区分承袭,末世僭越妄为,不能用通典来讨论。所以《春秋》讥讽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袭,这是明确的训诫。《丧服经》虽然没有“嫡孙为祖母服三年”的正文,但有“祖父为嫡孙”的记载,难道祖父因为嫡系而服丧吗?自己与庶孙同为祖父服期年,在义理上可以吗?为祖母服三年,这是近世未曾改变的。对照古制,士官不过二百石以上,陈终德就是古时的庙士。假设陈终德未列入朝班,如果说他志向仁义,必然实行,况且他官阶属于士流,处于训导章句的时代,却因为庶叔的嫌疑替代嫡系重责的地位,不是成就善人的做法。孙景邕等人又议论:晋太康年间,令史殷遂因为父亲祥祭不及所继,请求为祖母服三年,当时执政认为礼法没有代父追服的文字,也没有不许服三年的制度,这就是晋代的成规。尚书邢峦上奏依照刘芳的意见,诏书说:“嫡孙为祖母,礼法有据,士人通行,何必劳烦刘芳致疑,请求可以依照国子博士的议论。”
《宋史·礼志》记载: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说:“祖母颍川郡君钟氏去世,并没有服重丧,儿子、儿媳及孤孙共七人,臣是最长的,现在已经服斩衰,只是不知是否解职。”礼院说:“查考《礼记·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然后为祖母继承宗庙服三年。’正义说:‘这是论述嫡孙承重的丧服。祖父去世,是说嫡孙没有父亲而为祖父继承宗庙。祖父已去世,现在遭遇祖母丧事,所以说为祖母继承宗庙。父亲去世为母亲,所以服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先亡,也为祖父服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在世,自己虽然为祖父服期年,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为祖母服三年。’又查考令文:‘为祖父继承宗庙的,父亲去世为祖父服斩衰;祖父去世,嫡孙为祖母继承重责的,服齐衰三年,都解职。’应当依照礼法。”
熙宁年间,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身份解职,为祖母服丧。孙觉的叔父在有关部门,依据新令,于是改任知润州。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请求说:“祖母去世,有嫡曾孙,次庄是嫡孙,同母弟弟还在,法律没有庶孙继承重责的文字。”诏书下达礼官立法:“从今以后继承重责的,嫡子去世没有儿子,就由嫡孙继承重责;没有嫡孙,嫡孙的同母弟弟继承重责;没有同母弟弟,庶孙中年长的继承重责;曾孙以下,依照此例。其传袭封爵,自然依照礼法。”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昭慈太后孟氏去世,诏书说朕以继承帝位的重责,应当服重丧。
《干学案》孟氏,是哲宗的皇后,对于高宗是伯母,而诏书说“继承帝位者,大概是用祖母的礼仪”,可知徽宗只是以弟弟继承哥哥,实际上如同以儿子继承父亲。
《二程全书》记载:州从事有已经丧父而遭遇祖母丧事的,身为嫡孙,未能继承重责,先生为他推演典章法意告知他,非常详尽。那人听从了,至今遂成为定令,而天下士大夫才开始习以为常。
《朱子语类》:“祖父在世父亲去世,祖父
干学案:朱子此语,即唐上元中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之制也。今江南士大夫家,仍依郑说,祖在,祖母承重服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同。
补注疏庶子为祖庶母后者
丧服小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注: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疏: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有此例,故触类言之。谓妾经有子而子已死者,余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又触类言之,谓祖庶母乃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故己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亦服之三年,如己母。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
【陆佃曰:为庶母,为祖庶母,为读去声。言为后慈母者,为庶母服,为祖庶母服可也。丧服传云:士为庶母缌,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其后慈母者为之服欤】
【附】祖庶母承重服议
通典》晋王廙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然据己为后,则不得不从为后之制。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与祖庶母同。」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祖庶母也。父不承重,己得为祖庶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
魏书·礼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表曰:「臣闻百王所尚,莫尚于礼。于礼之重,丧纪斯极。比学宫虽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専其任。暨乎宗室丧礼,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轻重,率令博士一人,轻尔议之。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恭则治重居庐,颢则齐期垩室。论亲则恭、颢俱是帝孙,语贵则二人并为蕃国,不知两服之证据何经典,俄为舛驳,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兹已降,何可纪极?厯观汉、魏丧礼诸仪,卷盈数百,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或一代词宗较然为则。况堂堂四海,蔼蔼如林,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臣谨略举恭、颢二国不同之状,以明丧纪乖异之失,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议定制,班行天下,使礼无异准,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永为条例,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灵太后令曰:「礼者,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议。」事在《张普惠传》。《张普惠传》:「广陵王恭、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三年,博士执意不同,诏羣僚防议。普惠议曰:「谨案二王祖母皆受命先朝,为二国太妃,可谓受命于天子,为始封之母矣。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传曰:『贵父命也。』郑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父卒则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为母所慈,犹曰贵父命为之三年,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命其所生母为国太妃,反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轻重颠倒,不可之甚者也。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则当服其亲服。』若鲁、卫列国相为服期,判无疑矣。何以明之?丧服君为姑姊妹女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然则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以尊同得相为服,不可还准公子逺厌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名例不同,何可乱也?礼,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国,二王胙土茅社,显锡大邦,舍尊同之,髙据附不祢之公子,虽许蔡失位,亦不是过。服问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虽厌,妻尚获申,况广陵、北海论封,则封君之子;语妃则命妃之孙,承妃纂重,逺别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统,厌其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遥
译干学案:朱子的这番话,就是唐上元年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制度。如今江南士大夫家中,仍然依照郑玄的说法,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承重服丧一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与《孝慈录》相同,将斩衰三年改为齐衰三年,现在也相同。
补注疏:庶子为祖庶母承重的情况
《丧服小记》:为慈母立后的人,为庶母服丧是可以的。为祖庶母服丧也是可以的【注:这是指父亲命令她作为自己的母亲。父亲的妾如果没有儿子,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为她立后。疏:这一节论述为庶母立后的事情。《丧服》中有慈母,如母传曰: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而儿子为此慈母服丧三年。这就是为慈母立后的含义。记录者看到《丧服》中有这个例子,所以触类旁通地加以论述。意思是说,妾曾经有儿子但儿子已经死去的,其他妾多有儿子,那么父亲就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这与为慈母立后相同,所以说为庶母服丧是可以的。又触类旁通地论述,意思是说,祖庶母是自己父亲的妾,也曾有儿子,儿子死后,所以自己命令自己的妾子与父亲的妾立后,因此称呼自己父亲的妾为祖庶母,也为她服丧三年,如同自己的母亲一样。必定知道妾曾经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所以这样说】
【陆佃说:为庶母,为祖庶母,“为”读去声。意思是说,为慈母立后的人,为庶母服丧,为祖庶母服丧是可以的。《丧服传》说:士人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服丧。那些为慈母立后的人为他们服丧吗】
【附】祖庶母承重服议
《通典》晋王廙回答刘系之的提问说:“凡是不继承大宗而立后,以及立后而不为所后的人服丧,都不符合礼制。然而根据自己立后的身份,就不能不遵从立后的制度。如果是庶子立后,不继承祖宗,自己的服丧没有重服可以传承,又凭什么理由不服丧?庶子如果先承受重服侍奉,那么制度就有疑问,我认为应当与祖庶母相同。”宋庾蔚之说:“所后之父如果继承祖父的后位,那么自己就不能为祖庶母服丧。父亲不承重,自己可以为祖庶母服丧一年,因为庶子没有传承祭祀的责任,所以不服丧三年。”
《魏书·礼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上表说:“臣听说历代君王所崇尚的,没有比礼更重要的。在礼之中,丧礼最为重要。近来虽然建立了学校,但教育尚未修明,考据古今,没有人专门负责。至于宗室的丧礼,百官的凶事,冠服的裁制,日期的轻重,都让博士一人轻易地议论。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丧,恭则治重服住在庐舍,颢则齐衰一年住在白土涂壁的屋子。论亲属关系,恭、颢都是帝王的孙子;论尊贵,两人都是藩国的君主。不知道两种服丧的依据是什么经典,突然变得错乱驳杂,没有人裁断纠正。尊贵的王族近亲,尚且如此,从此以后,哪里能说得尽?纵观汉、魏丧礼的各种仪制,卷帙盈百,有的是当时名士反复讨论形成的规范,有的是一个时代的文辞宗师明确作为准则。何况堂堂四海之内,人才济济如林,却让丧礼参差不齐,始于帝族,这不是用来为万国树立榜样、维系四海秩序的做法。臣谨略举恭、颢两国不同的情况,以说明丧礼乖异的过失,请求召集公卿枢机大臣,内外儒学之士广泛议论制定制度,颁布天下,使礼制没有不同的标准,得失有所归属,并因事而推广,永远作为条例,希望像尘埃沾湿山岳、河流一样,稍微报答万一。”灵太后下令说:“礼是治国的根本,怎么能如此不同?可以按照奏表确定议论。”这件事记载在《张普惠传》中。《张普惠传》:“广陵王恭、北海王颢怀疑为所生祖母服丧一年还是三年,博士坚持意见不同,诏令群僚会议。张普惠议论说:‘谨查二王的祖母都受命于先朝,作为二国的太妃,可以说是受命于天子,作为始封之君的母亲了。《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传曰:‘尊重父亲的命令。’郑玄注说:‘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子为母亲服一年,父亲死后都可以延长。’这是大夫命令他的妾子作为母亲所慈爱的,尚且说尊重父亲的命令为之服丧三年,何况天子命令他的儿子作为列国君主,命令他所生的母亲为国太妃,反而自己等同于公子为母亲服练冠与大功吗?轻重颠倒,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传曰:‘始封之君不臣属诸父兄弟,那么就应当服亲属的丧服。’如果鲁、卫列国相互为对方服丧一年,判断无疑了。怎么证明呢?《丧服》君为姑姊妹女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尊贵相同。’尊贵相同就可以服亲属的丧服。诸侯的儿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祭祀先君,然而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己因为尊贵相同得以相互服丧,不能反过来参照公子远厌天王的原因。’降等有四品,君大夫以尊贵降等,公子大夫之子以压抑降等,名例不同,怎么可以混乱呢?礼,大夫的妾子因为父亲的命令,慈爱自己延长服丧三年。太妃既然受命于先帝,光耀一国,二王受封土地社稷,显赫赐予大邦,舍弃尊贵相同的,高据依附不祭祀先君的公子,即使许蔡失位,也不过如此。《服问》说:有从轻而重的,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虽然压抑,妻子尚且获得延长,何况广陵、北海论封,则是封君之子;论妃,则是命妃之孙,承妃继承重位,远别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统,压抑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遥
乎?今既许其申服,而复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欤?经曰:「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传曰:「何以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今祖乃献文皇帝,诸侯不得祖之母为太妃,盖二王三年之证。议者近背正经,以附非类,差之毫毛,所失或逺。且天子尊,则配天,莫非臣妾,何为命之为国母,而不听子服其亲乎?记曰:「从服者,所从亡,则己。」又曰:「不为君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服。」今所从既亡,不以亲服服其所生,则属从之服,于何所施?若以诸王入为公卿,便同大夫者,则当今之议,皆不须以国为言也。今之诸王,自同列国,虽亦之国,别置臣僚,玉食一方,不得以诸侯言之。敢据《周礼》辄同三年,当时议者亦有同异。国子博士李郁于议罢之后,书难普惠,普惠据礼还答,郑重三返,郁议遂屈。《宋史·礼志》:仁宗寳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夀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言:「五服年月敇: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唯为祖后者不服。又案《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适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祖庶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也。又曰:祖庶母合从何服?礼无服祖庶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妾子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看详五服年月敇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敇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传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案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义纂称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适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适长亡,取适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逺系祖庶母为之服三年。唯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适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尔。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薛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孝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辄邀国恩,没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咫闻録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执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
译吗?现在既然已经允许他表达臣服之心,却又用期限来限制他,这比作慈母,不是违背情理了吗?经书上说:“为君主的祖父母、父母,妻子为长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为父母和长子服期年之丧?因为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后才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现在的祖先是献文皇帝,诸侯不能将祖辈的母亲尊为太妃,这大概是二王后服三年丧的证据。议论的人近来背离正经,去附和非同类的事物,毫厘之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许很远。况且天子尊贵,配享上天,没有不是臣妾的,为什么任命她为国母,却不听从儿子为亲生母亲服丧呢?礼记说:“随从服丧的人,所随从的人没有了,那么自己也就停止服丧。”又说:“不为君主的母亲那边的亲属服丧,就为亲生母亲那边的亲属服丧。”现在所随从的人已经没有了,如果不按照亲属关系为亲生母亲服丧,那么这种随从的服丧制度,又施加在谁身上呢?如果认为诸王入朝担任公卿,就等同于大夫,那么当今的议论,都不需要以国家的名义来说事了。现在的诸王,自己如同列国,虽然也是国家,另外设置臣僚,在一方享用玉食,不能以诸侯来称呼他们。我敢依据《周礼》擅自定为三年丧,当时的议论者也有同意的和不同意的。国子博士李郁在议论停止之后,写信责难普惠,普惠依据礼制回复,反复三次,李郁的议论于是理屈。《宋史·礼志》记载: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上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她是先臣的生母,关于服丧期限的制度,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求颁布条令制度,以便知道遵守。”皇帝下诏送太常礼院详细审定。礼官说:“五服年月敕令规定:齐衰三年,为继承祖位的人,祖父去世则为祖母服丧。又说: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服丧。注解说:父亲所生的庶母也相同,只有为继承祖位的人不服丧。又查《通礼义纂》:为继承祖位的人,父亲所生的庶母去世,应该服三年丧吗?礼记说:‘为祖母服丧,因为继承祖位服三年,不区分嫡庶。’然而奉祀宗庙,应当以贵贱为差别,祖父的庶母不附祭于皇姑,已经承受了祖父的重任,应当服丧。祭祀的主事者不能申述私人的恩情,如果承受父亲的重任代替抚养作为继承人,是可以的。又说:祖父的庶母应该服什么丧?礼制中没有为祖父庶母服丧的条文。有为祖父庶母继承人的服丧,晋王廙议论说:接受命令作为继承人,那么服丧就没有嫌疑。妇人没有儿子,托付族人作为继承人,尚且为他服丧,何况是他的子孙呢?人没有敢轻视自己祖辈的。况且妾的儿子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得以申述三年丧,孙子没有理由独自委屈,应当服丧。仔细查看五服年月敕令不记载持重的条文,在义纂中有所依据。现在薛绅不作为继承祖位的人,承受父亲的重任,应该申述三年丧的制度。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五服年月敕令与新定令文以及通礼正文内的五服制度,都是圣朝的典章法度,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三年丧的条文。只有义纂,是唐代萧嵩、王仲丘等人编纂的,不是创修的书,不可以依据它来决定事情。况且所引用的两条都是近世诸儒的说法,不出于六经。我已经另外上奏驳斥。现在薛绅是映的孙子,耀卿是别子,始祖绅继承别子之后,是大宗所守护的重任,不像次庶子等承传其重任。不可以擅自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三年丧,从而废弃始祖的祭祀。我恭敬地考察礼经所说的重,都是继承后的条文。根据义纂说承受父亲的重任,也有两种说法:一是嫡长子自然作为正体,承受重任可知;二是或者嫡长子去世,选取嫡子或庶子承传父亲的重任,也叫做承受重任。如果继承别子之后,自然作为大宗所承受的重任,不能更远地联系祖父的庶母为她服三年丧。只有他的父亲因为生养自己的缘故,为她服三年丧是可以的。详细考察义纂所说的承受父亲重任,指的是嫡长子去世,次子承传父亲重任的情况,只是他们的文字不同罢了。皇帝下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上报。众官参详:耀卿是王氏的儿子,绅是王氏的孙子,尤其亲近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耀卿已经去世,绅承受重任代替抚养,应当服丧。又薛绅不久前因为籍田恩泽,请求将叙封母亲的恩泽回授给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王氏。那薛绅的官爵不符合叙封祖母,大概是朝廷认为耀卿已经去世,绅是长孙,推崇孝道,特许封邑。怎么可以王氏活着就擅自邀取国家恩泽,死了就不承受重丧呢?况且绅受到王氏抚育的恩情,身体尊贵道义重大,应该让他解官持齐衰三年丧。皇帝下诏听从。《咫闻录》记载:臧应奎担任南京车驾主事,因为祖父庶母丧事请求离职,例子不允许持重,仍然坚持私丧三年,以重视所出生的本源。
【王廷相集》答左卫夫为陈子徴问庶孙承重书:昨承示贵同年陈君书,疑其兄为祖庶母承重,转卫夫转咨于余,且过誉为斯文大雅礼家宗师,余何敢当?虽然,窃甞习之矣,敢因卫夫达之可乎?夫礼重适而卑庶,为其传先祖之正体,主宗庙之灌鬯也。故曰承重,父没为祖母服斩三年。考之《仪礼》丧服经传,原无正文,惟小戴《丧服小记》有「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之文,此适孙承重祖母之所本也。盖父在则孙不得为祖斩,故曰「有适子无适孙」,以其有子主丧,则孙不得承重而斩也。唯父没而孙始得斩而主丧也。且礼父在厌其母,故齐期;父卒始得为母申其私,而齐衰三年矣。是以承重者,祖亦厌其祖母没,而后齐衰三年矣。故《小记》云然。夫承重者,于祖适母尚俟其祖父没,而后尽其私如此,况庶孙既不为祖后,则己无受重可传,安得为祖父服斩?祖父尚不服斩,安得加斩于祖庶母乎?此礼之常,无足异者。《丧服传》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而除之。」此庶子之母厌于适母而不得服也。故孟子有「王子请数月之丧」之丈夫,庶子为母服数月之丧尚不可得,况庶孙为祖庶母承重乎?此不可行也,昭昭矣。宋庾蔚之曰:「父为庶子不承重于祖,其孙得为祖庶母;周若父承重,则庶孙之长即继祖父之正体,不得服祖庶母。」此古昔之礼,重适卑庶,其可考者如此。若夫今时之制,则尤显明。《孝慈録》云:「庶子为所生母斩衰三年,孙为祖父母及父所生庶母一同,皆齐衰不杖期。」其曰「适孙承重者」,谓祖适母也。祖庶母,孙虽承重,亦不斩矣。何也?主于正体故尔。庶子服斩三年者,为生育之恩与父均也。故今之制特为加隆,非承重之例也。庶孙既非承父之重,自当齐衰不杖期,守其本服乃礼也。父没而比之承重之服,是乖礼而犯义矣,可乎哉?晋殷仲堪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后亡,则父服三年。其孙之服则一定而不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升降也。由是言之,庶孙虽父没,不得加服于祖,庶母必然矣。况当今大明防典所载,如《大明令》《孝慈録》《大明律》《大明集礼》及诸礼仪书,并无庶孙为祖庶母加服之丈夫,何又以越制遂情而强为之乎?」「祖庶母孙承重,不得在服斩之列;其孙不承重,亦不得为之加服。古今礼文所同然者,如此故曰:『贵适所以重本也,重本所以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也。』先王之制礼,严矣大矣,而私情岂得以干其义乎?」「父没而比之承重之服,是乖礼而犯义矣,可乎哉?」「陈君又云:『家兄与先父同母,弟孰为丧主?』此则礼文之显显者,庶长子既不为宗,与诸父昆弟等尔,其昭穆尊卑之序,不得越乎其列而先之也。」「《丧大记》曰:『若妾丧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是兄虽没,而同母昆弟当为丧主也。」「夫礼称情而立文者也,子之服斩衰三年,孙之服齐衰不杖期,庶孙虽长,讵可以轻服越斩衰而主之乎?」「适子拜賔,庶子主丧礼也。」「嗟乎!丧礼道废,世之不讲也久矣,免髽之制靡存,五衰之服不备,况能详稽以及此乎?」「非仁孝豪杰之士,岂能慕古惩俗,挺然以求其礼之正者而执之哉?」「余于陈君不能不为之三叹而敬服也】
【姚翼家规通俗编案: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适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槩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生母斩,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为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只守齐衰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今有庶孙既孤而其生祖母没,或欲令持重,仁和吴志伊氏断其非礼,客未达,余为之说曰:承重者,非谓父有三年之丧未及持而死,则必令其子代终也。案律,凡适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髙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
译《王廷相集》答左卫夫为陈子徴问庶孙承重书:昨日收到您转来同年陈君的信,他疑惑其兄是否为祖父的庶母(即生母)服斩衰三年之重丧,转而通过卫夫向我咨询,并且过分赞誉我是文章雅正、礼学宗师,我怎敢当此盛名?虽然如此,但我私下也曾研习过礼学,敢借卫夫之便传达我的意见吗?礼制重视嫡子而轻视庶子,是因为嫡子传承先祖的正统血脉,主持宗庙的祭祀灌鬯。所以称为“承重”,父亲去世后,嫡孙为祖母服斩衰三年。考察《仪礼》丧服的经文和传文,原本没有明确的正文,只有小戴《丧服小记》中有“祖父去世,作为祖母后嗣的嫡孙服丧三年”的文字,这是嫡孙为祖母承重的依据。大概父亲在世时,孙子不能为祖父服斩衰,所以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承重)”,因为有儿子主持丧事,孙子就不能承重而服斩衰。只有父亲去世后,孙子才能服斩衰并主持丧事。况且礼制规定父亲在世时压制对母亲的服丧,所以只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后才得以为母亲伸张私情,而服齐衰三年。因此,承重者,祖父也压制对祖母的服丧,等到祖母去世后,才服齐衰三年。所以《小记》这样说。承重者,对于祖父的嫡母尚且要等到祖父去世,然后才尽其私情如此,何况庶孙既不作为祖父的后嗣,那么自己就没有承受的重责可传,怎么能给祖父服斩衰?给祖父尚且不服斩衰,怎么能给祖父的庶母加服斩衰呢?这是礼制的常理,没有什么奇怪的。《丧服传》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红缘,过了除丧期就除去丧服。”这是庶子的母亲被嫡母压制而不能服重丧的缘故。所以孟子有“王子请求服数月之丧”的说法,庶子为母亲服数月之丧尚且不可得,何况庶孙为祖父的庶母承重呢?这不可行,是非常明显的。宋代庾蔚之说:“父亲不为庶子承重于祖父,其孙可以为祖父的庶母服丧;如果父亲承重,那么庶孙中的长子就继承了祖父的正统血脉,不得为祖父的庶母服丧。”这是古时的礼制,重视嫡子轻视庶子,其可考证的就是这样。至于现在的制度,则更加显明。《孝慈录》说:“庶子为所生母亲服斩衰三年,孙子为祖父母及父亲所生的庶母一律相同,都服齐衰不杖期。”其中说“嫡孙承重者”,是指祖父的嫡母。对于祖父的庶母,孙子即使承重,也不服斩衰。为什么呢?因为以正统血脉为主。庶子服斩衰三年的,是因为生育之恩与父亲同等。所以现在的制度特别加以隆重,这不是承重的例子。庶孙既然不承受父亲的重责,自然应当服齐衰不杖期,遵守其本来的丧服才是合乎礼制的。父亲去世后比照承重的丧服,这是违背礼制而触犯道义了,可以吗?晋代殷仲堪说:“祖父在世而祖母去世,那么父亲服丧被压制为一年;祖父后去世,那么父亲服丧三年。孙子的丧服则一定不变,由此可知孙子对于祖父,自有正式的丧服,不随父亲的丧服而升降。由此说来,庶孙即使父亲去世,也不得为祖父的庶母加服丧,这是必然的。何况当今大明法典所载,如《大明令》《孝慈录》《大明律》《大明集礼》及诸礼仪书,并没有庶孙为祖父的庶母加服丧的规定,为什么又要越制遂情而强为之呢?”“祖父的庶母,孙子承重,不得在服斩衰之列;其孙子不承重,也不得为之加服。古今礼文所同意的,就是这样。所以说:‘重视嫡子是为了重视根本,重视根本是为了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是为了统率宗族。’先王制定的礼制,严厉而宏大,私情怎么能干扰其道义呢?”“父亲去世后比照承重的丧服,这是违背礼制而触犯道义了,可以吗?”“陈君又说:‘家兄与先父同母,弟弟谁做丧主?’这是礼文中非常显明的,庶长子既不作为宗子,与诸父兄弟同等,其昭穆尊卑的顺序,不得超越其行列而先于他人。”“《丧大记》说:‘如果是妾的丧事,从附祭到练祭、祥祭,都让她的儿子主持。’所以兄长即使去世,同母的兄弟应当做丧主。”“礼制是根据人情而制定文饰的,儿子服斩衰三年,孙子服齐衰不杖期,庶孙即使年长,难道可以轻服越级斩衰而主持丧事吗?”“嫡子拜见宾客,庶子主持丧事,这是礼制。”“唉!丧礼之道废弃,世人不讲求已经很久了,免髽的制度不存在,五服之制不完备,何况能详细考证到这一步呢?”“不是仁孝豪杰之士,怎么能仰慕古制、惩戒俗弊,挺然以求礼制的正道而坚持呢?”“我对陈君不能不为之再三感叹而敬服。”
【姚翼家规通俗编案:承重者,是主持宗庙的祭祀灌鬯。庶孙不作为祖父的后嗣,不得为生祖母加服斩衰。即使没有嫡孙,而庶孙承重,也不一概及于生祖母。大概庶子为生母服斩衰,是因为生育之恩与父亲同等,不是因为他与父亲共同承继宗庙。为什么能及于生祖母呢?至于庶孙继承祖父,即不得为生祖母服丧,那么宋代庾蔚之的话,本朝典法没有考证,只守齐衰不杖期的本服才是正确的】
【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现在如果有庶孙已经孤苦无依而其生祖母去世,有人想让他持重丧,仁和吴志伊判定这不合礼制,客人不理解,我为他解释说:承重,不是说父亲有三年之丧没来得及持守就死了,就一定让他的儿子代替完成。根据律法,凡是嫡孙父亲去世,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如果为曾高祖父母承重,丧服也相同。祖父在世,为
祖母止服杖期。夫称适孙,则不及众孙,虽适次,犹无重可承,况庶乎?其云为祖母者,盖正室,非指妾也。原承重之义,统于所尊,则祖在而祖母且不服斩矣,况敢以侧室并适哉?然则有重可承,虽逺不废,如曾髙之服斩是也;无重可承,虽近不举,如适次孙之不为祖母持重是也。且古礼,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今律于所生许终三年丧,始于《孝慈録》,而其后因之,岂可縁是而并责其孙以代子持重邪?或曰:无适,则庶长承宗,其于生祖母奈何?余谓庶长承宗,犹之适孙所重,原属祖正宗,不得假于私亲也。故鲁僖公崇祀妾母,春秋书之曰「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子崇妾母为非礼,孙又何重可承哉?或又曰:母以子贵,家以世长承宗,夫安得外其母?昔汉薄太后于景帝二年崩,帝率羣臣为持重;晋安帝之丧,皇太后李亦然,是皆生祖母,然在当时实过情之礼,如殷茂、庾蔚之辈,不能无骇议矣。若士大夫家,自当以时制为准。或有庶长为后,又己贵而封其本生,且正适先丧,差免逼嫌,欲援「母以子贵」之例,傥可礼由义起乎?然非律意也,犹俟君子定议焉。或又曰:子断以律,谓庶孙不当承生祖母重,固已然;引律则生祖母并不载,宜何服?将己之乎?余谓既称生祖母,则当以祖母之服服之。盖律既许其子以终三年丧,未有不许其孙以服期者,但条例于子也详,于孙也略。故斩衰三年,既言子为父母,又言庶子为所生母,齐衰不杖期;但言孙为祖父母,不复更言生祖母,可以槩之尔。天下岂有庶母死,适子尚为杖期?其亲孙乃孑然无服,而仅以袒免从事欤?凡读律者,要知比类。如庶母之下,但言所生子服斩,而不及其妇。妇从夫者也,子从父者也。妇以夫推,孙以子推。傥父以为母,而子不以为祖母,可乎?然则庶孙无重可承,而为之服期,何疑焉?或问:曾孙为曾祖后,曾孙之母犹存,则承重者在孙妇,抑在曾孙妇乎?曰:礼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从所尊也。由是推之,则曾孙为后者,其母尚存,曾孙妇自不得传重,而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晋虞喜常论▯孙之妇服,今特推广其说】
译祖母只服杖期之丧。丈夫称嫡孙,便不涉及众孙,即使是嫡次孙,尚且没有重丧可承,何况庶孙呢?所谓为祖母服丧,指的是正室,并非指妾室。原本承重的意义,统属于所尊奉的对象,那么祖父在世时,祖母尚且不服斩衰之丧,何况敢让侧室与嫡室并列呢?然而如果有重丧可承,即使关系疏远也不废除,比如曾祖、高祖服斩衰就是如此;如果没有重丧可承,即使关系亲近也不举行,比如嫡次孙不为祖母持重就是如此。况且古礼规定,庶子作为后嗣,不得为其生母服丧;如今法律允许为生母服满三年丧,始于《孝慈录》,后来沿袭此制,难道可以因此要求庶孙代替儿子为祖母持重吗?有人问:如果没有嫡孙,那么庶长孙继承宗统,对于生祖母该怎么办?我说:庶长孙继承宗统,与嫡孙所承重的意义原本相同,都属于祖父的正宗,不能假借于私亲。所以鲁僖公崇祀妾母,《春秋》记载说“在太庙举行禘祭,用以致祭夫人”,儿子崇祀妾母是不合礼的,孙子又有什么重丧可承呢?又有人问: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家族因世代长子继承宗统,怎么能排斥其母呢?从前汉薄太后在景帝二年去世,景帝率领群臣为她持重;晋安帝去世,皇太后李氏也是如此,这都是生祖母,但在当时实际上是超过情理的礼制,像殷茂、庾蔚之类的人,不能没有惊骇的议论。如果是士大夫家庭,自然应当以当时的制度为准。如果有庶长孙作为后嗣,又已经显贵并封赠其生母,而且正嫡先去世,稍微避免了逼迫的嫌疑,想要援引“母以子贵”的例子,或许可以说礼由义起吗?但这不是法律的本意,仍等待君子来定议。又有人问:儿子依据法律,认为庶孙不应当为生祖母承重,这固然没错;但引用法律的话,生祖母并没有记载,应当服什么丧?将自行决定吗?我说:既然称为生祖母,就应当按祖母的丧服来服丧。因为法律既然允许儿子服满三年丧,没有不允许孙子服期丧的,只是条例对儿子详细,对孙子简略。所以斩衰三年,既说了儿子为父母服丧,又说了庶子为生母服丧,齐衰不杖期;只说了孙子为祖父母服丧,不再重复说生祖母,可以概括罢了。天下哪有庶母去世,嫡子尚且服杖期之丧?他的亲孙子却孤单无服,仅以袒免来从事丧礼呢?凡是读法律的人,要知道类比。比如庶母之下,只说所生的儿子服斩衰,而不提及儿媳。儿媳跟随丈夫,儿子跟随父亲。儿媳由丈夫推演,孙子由儿子推演。如果父亲为母亲服丧,而儿子不为祖母服丧,可以吗?那么庶孙没有重丧可承,而为生祖母服期丧,还有什么可疑的呢?有人问:曾孙作为曾祖的后嗣,曾孙的母亲还在世,那么承重的人是在孙媳,还是在曾孙媳呢?回答说:礼制规定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服。宗子之妻跟随所尊奉的对象。由此推演,那么曾孙作为后嗣,他的母亲还在世,曾孙媳自然不能传重,而传重的丧服理当在姑母(即曾孙的母亲)身上。晋代虞喜曾经论述曾孙之妻的丧服,现在特别推广他的说法。
补注疏士庶子父卒为所生母
补注:「疏大夫庶子,父卒为所生母。」
郑康成《慈母如母章》注曰: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申也。贾公彦疏曰: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皆得申者,士父在己申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申三年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章》注曰: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疏曰: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者,以其父在大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申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
通典》士为所生母服议: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轻重。”答曰:“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有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案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大夫有侧室,士有贰宗’,皆斯之谓是以庶子有母之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禀命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専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
北史》北齐南汾州刺史刘丰,八子俱非适妻所生,每一子所生丧,诸子皆为制服三年。武平申暐所生母丧,诸弟并请解官,朝廷议而不许。
宋史·礼志》: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编修《册府元龟》官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丁所生母忧,适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案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専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有夺情之命,望不以追出为名。自今显官有类此者,亦请不称起复,第遣厘职。干学案礼:母不厌子,聂震自当解官持服三年。当日命之心丧者何欤?
【万斯大曰:齐衰三年,首言父卒,则为母下,即及继母、慈母,因知妾子之为其母,当与此同,而经不言者,盖包于父卒为母之中也。观慈母之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之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身如母,死丧之三年如母。妾子子于他妾者且然,况生母乎?唯大夫之妾子从乎大夫而降,故为其母大功。公子于君之所不服者已,亦不敢服,故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葬除之。经表此二者之异,则士而下皆从同,不必言也。又庶子为父后,则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故为其母缌。经表此为后者之异,则不为后者之从同,亦不必言也。推此则齐衰杖期止言父在为母,则继母、慈母与庶子之为其母皆父在齐衰杖期也,可知。更推大夫之妾子,大夫已卒而服其母,必同此齐衰三年也,可知。小记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然则生母之服,父在期而父卒三年,益从可知矣】
明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补注:疏,天子之女嫁于诸侯,为母齐衰三年。
补注:疏「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母齐衰三年」。
丧服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疏云:「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以上二条,开元礼、政和礼统于子为母,内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右经传注疏
变除篇,父卒为君母【谓庶子为适母】
变除篇继母为长子
变除篇为人后者为所后祖母
变除篇。为曾髙祖后者,为曾髙祖母【本文孙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母,上至髙祖母】
右戴徳丧服变除篇
开元礼父在为母
通典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
译补注:疏文说“大夫的庶子,父亲去世后,为亲生母亲服丧”。
郑康成在《慈母如母章》的注中说: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之丧;那么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就应当服期年之丧了。父亲去世后,两者都得以伸展(服更重的丧礼)。贾公彦的疏解说:郑玄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推究其中的道理,大夫的妾子因被父亲压制而降等,为母亲服大功之丧,士没有压制降等的情况,显然如同普通人一样服期年之丧。说“都得以伸展”是指,士的父亲在世时,自己已经可以伸展(服期年),只是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服大功,父亲去世后,就与士一样都得以伸展,服三年之丧。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母亲《章》的注说:大夫去世后,庶子为母亲服三年之丧;士即使父亲在世,庶子为母亲也都如同普通人一样。疏解说:大夫去世后,庶子为母亲服三年之丧,是因为父亲在世时服大功,父亲去世后没有剩余的尊者来压制,所以伸展为三年;士即使父亲在世,庶子为母亲也都如同普通人一样,是因为士地位卑下,没有压制的原因。
《通典》关于士为亲生母亲服丧的议论:晋代解遂问司徒蔡谟说:“庶子为亲生母亲服丧,嫡母还在世,不知道制定丧服的轻重。”蔡谟回答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与普通人丧母相同。”钟陵人胡澹遭遇亲生母亲丧事,有嫡兄继承宗统,而嫡母还在世,怀疑不能服三年之丧。问范宣,范宣回答说:“查考礼制,从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居。《春秋传》说‘大夫有侧室,士有贰宗’,说的就是这个。所以庶子有母亲的丧事,自然居住在自己的房舍中,从而顺遂自己的情感。经书记载为慈母服丧,尚且服三年,何况是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是压制降等的制度,父亲尚且达不到,妇人没有专断权力的事情,怎么能援引父亲来相比,从而委屈降等支子(庶子)的丧服呢?”
《北史》记载:北齐南汾州刺史刘丰,八个儿子都不是嫡妻所生,每当一个儿子遭遇亲生母亲丧事,其他儿子都为他服三年之丧。武平年间,申暐遭遇亲生母亲丧事,各位弟弟都请求解除官职,朝廷议论后不允许。
《宋史·礼志》: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说:“编修《册府元龟》的官员、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遭遇亲生母亲丧事,嫡母还在世,希望特别免除他持丧守服。”礼官说:“查考周代制度,庶子在父亲的房舍中,就为母亲不服禫祭之丧。晋代解遂问蔡谟说:‘庶子为亲生母亲服丧,嫡母还在世,不知道制定丧服的轻重。’回答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与普通人丧母相同。’钟陵人胡澹遭遇亲生母亲丧事,自有嫡兄继承宗统,而嫡母还在世,怀疑不能服三年之丧。问范宣,范宣回答说:‘为慈母尚且服三年,何况是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是压制降等的制度,父亲尚且达不到,妇人没有专断权力的事情,怎么能援引父亲来相比,从而委屈降等支子呢?’南齐褚渊遭遇庶母郭氏丧事,安葬完毕后,起用为中军将军;后来嫡母吴郡公主去世,安葬完毕后,命令他代理职务。那么聂震应当解除官职执行丧礼,心中守丧三年。如果有特别夺情的命令,希望不要以追出为名。从今以后显贵官员有类似情况的,也请求不称为起复,只是派遣他处理职务。”干学案礼说:母亲不压制儿子,聂震自然应当解除官职持丧三年。当时命令心中守丧的是为什么呢?
【万斯大说:齐衰三年,首先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降等,接着说到继母、慈母,由此可知妾子为其母亲,应当与此相同,而经文没有说,大概是包含在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之中了。看慈母的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他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这样,那么生养他终身如同母亲,死丧时服三年也如同母亲。妾子把他当作其他妾的儿子尚且如此,何况亲生母亲呢?只有大夫的妾子跟随大夫而降等,所以为母亲服大功。公子对于君主所不穿的丧服,也不敢穿,所以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安葬后就除去了。经文表明这两者的不同,那么士以下都遵循相同的规定,就不必再说了。又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服私亲的丧服,所以为母亲服缌麻。经文表明作为继承人的不同,那么不作为继承人的遵循相同规定,也不必再说了。推论这一点,齐衰杖期只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那么继母、慈母以及庶子为其母亲,都是父亲在世时服齐衰杖期,可以知道。再推论大夫的妾子,大夫已经去世而服其母亲,必定与此齐衰三年相同,可以知道。《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房舍中,就为母亲不服禫祭之丧。’那么生母的丧服,父亲在世服期年,父亲去世服三年,更加可以知道了】
明代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补注:疏文说,天子的女儿嫁给诸侯,为母亲服齐衰三年。
补注:疏文说“诸侯的女儿嫁给大夫,为母亲服齐衰三年”。
《丧服斩衰章》,女儿出嫁后返回住在父亲的房舍中。疏文说:“如果是天子的女儿嫁给诸侯,诸侯的女儿嫁给大夫,为丈夫服斩衰,仍然为父母不降等。”以上两条,开元礼、政和礼统于子为母,内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右经传注疏
变除篇,父亲去世为君母【指庶子为嫡母】
变除篇,继母为长子
变除篇,为人后者为所后祖母
变除篇。为曾高祖后者,为曾高祖母【本文孙子为祖父后者,父亲去世为祖母,上至高祖母】
右戴德丧服变除篇
开元礼,父亲在世为母亲
《通典》唐代以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说
:「父在为母服止一周,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所以禽兽之情,犹能知母。三年在懐,理宜崇报。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太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彞伦。今请仍旧章,庶叶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云:「降杀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懐之徳,思酬罔极之恩。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嵗年。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为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髙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以来升降不一。今去圣渐逺,残阙弥多,防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传之已逾二纪,出自髙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为律;后主所是,着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防,阻人子之情?与伯叔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制,则古臣之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之制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制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制冠冕衣裘乗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三老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谓痛心,可谓恸哭者也。」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髙士,为母重于父,据齐衰升数麤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年,始编入格,锡氏之后,俗乃通行。臣于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妇之服,诸司所议,同异相参。臣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为,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无为也。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则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后代复有妇夺政之败者,疏奏未报。」履冰又上表曰:「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徳之礼不▯,三从之义斯在。故父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立灵再周,心丧父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岂先圣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元肇言,天后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编入格。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刋正,何以垂于后戒?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复云母属所谓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岂有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齐斩是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理。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同父没之制,则尊厌之律安施?」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縁情制服,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礼俱尽者,因心极也。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隂阳而配合同两仪之化。成妻丧杖周,情礼俱杀者,盖逺嫌疑,尊乾道也。父为适子,三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适,崇礼杀情也。资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羲农、尧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谨详前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
译「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只守一年,虽然内心哀悼三年,但服饰因尊崇父亲而降低等级。我私下认为,儿子对母亲的慈爱特别深厚,所以即使是禽兽之情,尚且知道母亲。母亲怀胎三年,按理应当隆重报答。现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满三年的丧期。」皇帝下诏依从施行。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按照礼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除去丧服,灵位守丧三年,内心哀悼。太后请求与父亲去世时的服丧相同,守丧三年,然而起初除去灵位,虽然是权宜之计,却扰乱了常伦。现在请求恢复旧章,希望符合通行的礼制。」于是皇帝下制,命令百官详细商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说:「降低等级的丧礼,贵贱没有区别,用来报答脱离母体的恩德,思忖酬谢无穷尽的恩情。考察上古时期,丧期没有定数,到了中古时期,才有了年份。自从周公制定礼制之后,孔子删定经典以来,才区分了厌降的仪式,以标明服丧的节度。轻重随俗,斟酌随时。子思不听从他的儿子为出母服丧,子游为同母异父的兄弟服丧大功。子夏认为应当遵循齐衰的制度。这些人都是四科数十位贤哲之人,在孔门中地位崇高,亲自承受圣人训诫,遇到丧事,尚且如此产生疑问,这就说明自古以来升降不一。现在距离圣人时代逐渐遥远,残缺缺失越来越多,研究礼制的学者名为聚讼,哪有定论呢?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流传已经超过二十多年,出自高宗大帝的时代,并非来自武则天的朝廷。大帝即位之时,中宫献书之日,当时参议认为可以施行,编入法典,服丧已久。前任君主认为正确的,疏定为律;后任君主认为正确的,著定为令。何必违背先帝的遗意,阻碍人子的情义?与伯叔母、姑姊妹相同。如果认为各种事务和朝仪都依照周制,那么古代臣子见君主,公卿大夫带着羔羊、大雁、珪璧作为礼物,现在为什么不依照呢?周代使用刑罚,墨刑、劓刑、宫刑、刖刑,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周制诸侯、甸服、男服、卫服朝聘有定数,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周制划分井田、邑落、丘甸以建立征税,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周制分封土地为五等,父亲去世儿子继承,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周制戴冠冕、穿皮裘、乘车作战,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周制三老五更在胶序养老,现在为什么不施行呢?诸如此类,不可胜数。为什么唯独在孝思之事上,对母亲减少一年的服丧呢?这可以说是痛心,可以说是恸哭。」《诗经》说:「哀哀父母,生我劬劳。」阮籍,晋代的英才,方外的高士,认为母亲重于父亲,依据齐衰的粗细升降。已经降低,怎么忍心服丧?节制减少到周代,难道后代的士人全都愧对枯骨吗?遵循古代未必正确,依照现在未必错误。卢履冰又上疏说:「上元年间,武太后上表,请求与父亲去世时的服丧相同,起初也没有施行。垂拱年间,才开始编入法典,武则天之后,风俗才通行。臣在开元五年,屡次请求恢复旧制,恩敕以及嫂叔舅妇的服丧,各官署所议,同异参半。臣私下看到新修的法典,仍然依照垂拱年间的做法,甚至有祖父母健在,子孙的妻子去世,下房也设立灵位,再周非常没有意义。根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那么《丧服四制》说:『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的原因,是避免二尊。臣担心后代又有妇人夺权的败坏,奏疏呈上未得回复。」卢履冰又上表说:「臣听说夫妇之道,是人伦的开始,从家到国,母鸡不报晓,四德之礼不废,三从之义存在。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的原因,是显示没有二尊。按照旧仪,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灵位守丧再周,内心哀悼父亲必定三年而后娶妻,以通达儿子的志向。难道先圣对生母没有情义吗?原本有意于家国罢了。推究上元年初提,天后请求提升慈爱的丧礼,以对抗尊严的礼制,虽然齐斩的仪式不改,而灵位的制度却相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垂拱初年才编入法典。臣仔细寻究礼意,防范确实深远,如果不早图刊正,何以垂范后世警戒?而且臣所献的,是请求端正夫妇的纲常,哪里忘记母子之道?又说母亲所属与伯叔姑姊妹服丧相同,伯叔姑姊妹哪有灵位手杖的制度,三年内心哀悼呢?齐斩是为了升降的,母亲齐衰父亲斩衰,是不变的道理。所以父亲加至再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加三年内心哀悼。现在与父亲去世的制度相同,那么尊厌的律令如何施行?」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古代的圣人,征验本性识其根本,依据情感制定服丧,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所以斩衰三年,情礼俱尽的,是因为内心极度悲痛。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拟阴阳而配合,同两仪的化育。成妻丧杖周,情礼俱杀的,大概是远离嫌疑,尊崇乾道。父亲为嫡子,三年斩衰而不去职的,大概是尊崇祖先重视嫡子,崇尚礼制抑制情感。依靠事父来事君,孝没有比严父更大的。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罢职齐周而内心哀悼三年,称为尊厌的,就是情申而礼杀。这个制度,羲农、尧舜没有改变,文武、周孔共同尊崇。现在如果舍弃尊厌的重义,亏损严父的道义,忽略纯素的嫌疑,留下非圣的指责,那么事情不师法古代,有伤名教了。仔细详查前者的疑问,并请依照古代为当。」
。自是百竂议竟不决。至七年,敕曰:「唯周公制礼,当厯代不刋。况子夏为传,乃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但尊祖贵祢故也。人情易摇,浅俗者众,一紊其文,度其可正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遂为成典。
译从此,众多官员的议论最终没有定论。到了开元七年,皇帝下诏说:“只有周公制定的礼制,应当历久不变。况且子夏所作的传注,是孔子门徒所接受的。礼制条文之中,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规定,这是针对特定情况而设立的,并非尊卑压制(厌降)的道理。与其更改旧制,不如效法古人。各种丧服的期限,应当一律依照《丧服》篇的原文。”从此,卿大夫之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服丧满一年后就举行禫祭,穿着禫祭的丧服直到三年期满;有的则依照开元初年的制度,服齐衰三年。议论的人对此褒贬不一,争论纷纷。元行冲对人说:“圣人制定尊卑压制、降等服丧的礼制,难道不知道母亲恩情深重吗?只是因为尊崇祖先、贵重大宗的缘故。人的情感容易动摇,浅薄世俗的人众多,一旦扰乱了礼制的条文,估计还能纠正过来吗?”开元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们修订五礼,又提议依照原来的诏书,确定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于是成为定典。
张子全书:「父在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也。处今之世,但服齐衰一年,外以墨衰从事,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朱子语类》问:「父在母没,父既除丧,子尚为母服,其见父当以何服?」朱子答曰:「礼无其文,但问丧有「父在不杖」之语,可检疏语参订之。」
【顾湄曰:古礼父在为母齐衰期,圣人所制,尊卑隆杀,固自有义也。至武氏始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宗时卢履冰请复其旧,唯褚无量是其议,诸人争论连年不决,然至今行之不改者,情固不可夺也。胡氏以为武氏跻地尊天,持隂敌阳,乃凌灭夫宗,独御四海之义,是则然矣。然人子于父母,宁有二乎?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安在其隆于父而杀于母乎?礼縁人情而制者也,改三年之服,以申人子之情,乃天理人情之至,庶防善变古者,何得以出于武氏而非之哉】政和礼书》《仪家礼》《同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右唐制
政和礼妇为姑
唐防要,正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侄女,子适李氏壻,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垂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曰:谨案《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与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稽其礼意,抑有其由也。盖以妇人之道,以専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从其夫斩,而降其父母丧服。传曰:女子子适人为父母,何以周也?妇人不贰斩,妇人从人,无専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先圣格言,厯代不易。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嵗,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且服者报也,虽有加降,不甚相悬。故舅姑为妇,大功九月,以卑除也;妇为舅姑,齐衰周年,以尊加也。
后唐明宗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郑余庆书仪》,定妇为姑齐衰三年。
宋防要干徳三年从仆射魏仁浦等奏依后唐之制妇为姑齐衰三年【详见斩衰妇为舅条下当参看】
仪礼》、《开元礼》俱不杖期,《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开寳礼养母
谓养同宗及三嵗以下遗弃之子者,与亲母同。
宋防要生母
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父母及继母、慈母、己所生母,并三年。
干学案母及继母慈母之服,自唐定为齐衰三年,不分父存没,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于生母之服,周世大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齐衰三年,与子为母同,唐开元礼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更定,不知防要何以言定为新式也?但本文止言三年,而不分齐斩,意者俱改为斩服三年乎?然徽宗为神宗子,无事不法其父,而其定政和礼也,未甞改母服为斩,则此又非斩衰三年也。大要当时不过申明故事,而纪事者不审旧章,原自如此,遂误以为新式尔。
已上二条孝慈録并斩衰三年
右宋制
明集礼:女在室为母【已许嫁同孝慈録改斩衰】
明集礼女嫁反在室为母【谓母丧期年内被出者」,孝慈録改斩衰】
右明制
补遗
慈母
南史》齐安陆王子敬,武帝第五子也。先是,子敬所生蚤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从之。
司马筠传:“安成国太妃陈氏薨。江州刺史安成王秀、荆州刺史始兴王憺,并以慈母表解职。诏不许,还摄本任。而太妃在都,丧祭无主。中书舍人周舍议曰:‘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不从父而服其慈母。由斯而言,慈祖母无服明矣。寻门内之哀,不容自同于常。案父之祥禫,子并受吊。今二王诸子,宜以成服日单衣一日为位受吊。’制曰:‘二王在逺,世子宜摄祭事。’舍又曰:‘礼云:缟冠,▯武子姓之冠,
译《张子全书》说:“父亲在世,母亲去世,儿子若服三年之丧,则家中就有两个至尊,有所嫌疑。处在当今之世,只服齐衰一年,对外穿着墨衰从事公务,这样可以既符合古礼,又保全今制。”
《朱子语类》问:“父亲在世,母亲去世,父亲已经除丧,儿子还在为母亲服丧,这时拜见父亲应当穿什么丧服?”朱子回答说:“礼制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但问丧篇中有‘父亲在世,儿子不执丧杖’的说法,可以查阅疏文来参订。”
顾湄说:“古礼规定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一年,这是圣人所制定的,尊卑隆杀,本来自有其义理。直到武则天开始请求父亲在世也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唐中宗时卢履冰请求恢复旧制,只有褚无量赞同他的意见,众人争论多年未能决断,然而至今沿袭不改的,是因为人情本来不可改变。胡氏认为武则天抬高地以尊天,持阴敌阳,是凌灭夫宗、独自统治四海的义理,这倒是对的。然而人子对于父母,难道会有两样吗?孔子说:‘孩子生下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丧,哪里存在对父亲尊崇而对母亲减杀的道理呢?礼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将丧服改为三年,以伸张人子的情义,乃是天理人情的极致,大概善于变革古礼的人,怎么能因为出于武则天就非议她呢?”《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将丧服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了这一点。
以上是唐代的制度。
《政和礼》规定妇女为婆婆服丧。
《唐会要》记载,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上状称:堂兄的侄女,儿子嫁给了李氏为婿,现在正在居丧。如今世俗妇女为公婆服三年丧,恐怕不符合礼制,请求礼院详定。朝廷下令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论说:“谨按《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妇女与公婆,以及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都服齐衰不杖期。考察其礼意,抑制是有原因的。大概因为妇人的道理,在于专一,不能自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跟随丈夫斩衰,而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传文说:女子出嫁后,为什么为父母只服周(一年)呢?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妇人依附于人,没有专用的道理。所以未嫁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改变。以此论之,父母的丧服,尚且只到一年,公婆的丧服,不容许服三年。况且丧服是回报恩情的,虽然有加降,不会相差太远。所以公婆为媳妇,服大功九月,是因为地位卑下而除服;媳妇为公婆,服齐衰周年,是因为地位尊贵而加服。”
后唐明宗长兴年间,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郑余庆书仪》,规定妇女为婆婆服齐衰三年。
《宋会要》记载,乾德三年,听从仆射魏仁浦等人的奏请,依照后唐的制度,妇女为婆婆服齐衰三年【详见斩衰妇为舅条下,应当参看】。
《仪礼》、《开元礼》都是齐衰不杖期,《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了这一点。
《开宝礼》规定养母。
所谓养母,是指收养同宗以及三岁以下的遗弃之子的人,与亲生母亲相同。
《宋会要》记载生母。
神宗熙宁七年,命令官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父母以及继母、慈母、己所生母,都服三年丧。
《干学案》说,母亲以及继母、慈母的丧服,自从唐代定为齐衰三年,不分父亲是否在世,五代及宋代都沿袭而不改变,何须等到神宗重新制定呢?至于生母的丧服,周代世大夫士的庶子,父亲去世都服齐衰三年,与儿子为母亲相同,唐代《开元礼》及宋代初期都沿袭了这一点,也不须等到神宗重新制定,不知道《会要》为什么说定为新式呢?但本文只说三年,而不分齐衰斩衰,意思是都改为斩衰三年吗?然而徽宗是神宗的儿子,无事不效法其父,而他制定《政和礼》时,未曾将母服改为斩衰,那么这又不是斩衰三年。大抵当时不过是申明旧例,而记事者不审慎旧章,原本就是这样,于是误以为是新式罢了。
以上两条,《孝慈录》都定为斩衰三年。
以上是宋代的制度。
《明集礼》:女儿在室为母亲【已许嫁同,《孝慈录》改为斩衰】。
《明集礼》:女儿出嫁后返回在室为母亲【指母亲丧期一年内被休弃者】,《孝慈录》改为斩衰。
以上是明代的制度。
补遗
慈母
《南史》记载,齐安陆王子敬,是武帝的第五个儿子。在此之前,子敬的生母早亡,武帝命令贵妃范氏抚养他。而儿子及媳妇的服制,礼中没有明文规定。永明年间,尚书令王俭议论说:“孙子为慈母,媳妇为慈母,婆婆为慈母,应当制定期年(一年)的丧服。”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司马筠传》:“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江州刺史安成王秀、荆州刺史始兴王憺,都因为慈母上表请求解职。诏书不许,让他们还摄本任。而太妃在京城,丧祭没有主持者。中书舍人周舍议论说:‘贺彦先说慈母的儿子不服慈母的亲属,媳妇又不跟随丈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没有随从的缘故。庾蔚之说:不仅儿子不跟随母亲而服其亲属,孙子也不跟随父亲而服其慈母。由此而言,慈祖母无服是明确的。推究门内的哀痛,不容许自己等同于平常。按父亲的大祥、禫祭,儿子都接受吊唁。现在两位王爷的诸子,适宜在成服之日穿单衣一天,设位接受吊唁。’制书说:‘两位王爷在远方,世子适宜摄行祭事。’周舍又说:‘礼说:缟冠,〇武子姓之冠,’
则世子衣服宜异于常,可着细布衣绢为领带。三年不听乐。又礼及春秋,庶母不世祭,盖谓无王命者耳。吴太妃既朝命所加,得用安成礼秩,则当祔庙。五世亲尽乃毁。陈太妃命数之重,虽则不异,慈孙既不从服,庙食理无传祀。子祭孙止是防经。文武帝由是敕礼官议皇子慈母之服。筠议:宋朝五服制,皇子训养母礼依庶母,慈已宜从小功之制。案曾子问云:‘子游曰,丧慈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郑▯注云:‘此指谓国君之子也。若国君之子不服,则王者之子不服可知。’又丧服经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传曰:‘君子子者,贵人子也。’郑▯云:‘内则三母止施于卿大夫,以此而推,则慈母之服上不在五等之嗣,下不逮三士之息。傥其服者止卿大夫,寻诸侯之子尚无此服,况乃施之皇子。谓宜依礼刋除,以反前代之惑。’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凡有三条,一则妾子之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母子,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适妻之子无母,使妾养之,慈抚隆至,虽均乎慈爱,但适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正是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既无其服,则此慈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为择取兄弟之母也。何以知之?若是兄弟之母,其先有子者,则是长妾,长妾之礼实有殊加,何容次妾生子,乃退成保母?斯不可也。又有多兄弟之人,于义或可,若始生之子,便应三母俱阙邪?由是推之,《内则》所言诸母,是谓三母,非兄弟之母,明矣。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对,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已,后人致谬,实此之由。经言“君子子者”,此虽起于大夫,明大夫犹尔,自斯以上,弥应不异。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緫言曰:“贵无所不包。”经传互文,交相显发,则知慈加之义,通乎大夫以上矣。宋代此科不乖礼意,便加除削,良是所疑。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适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译那么世子的服饰应当与平常不同,可以穿着细布衣,用绢做领带。三年内不听音乐。又关于礼制及《春秋》的记载,庶母不列入世袭祭祀,大概是指没有王命加封的人而言。吴太妃既然得到了朝廷的任命,得以使用安成礼的等级,那么就应当附祭于宗庙。五世亲尽才毁弃神主。陈太妃受命的尊贵程度,虽然没有什么不同,但慈孙既然不服丧,宗庙祭祀按理也不应传承祭祀。儿子祭祀、孙子停止,这是为了防止违背经义。文武帝因此命令礼官商议皇子对慈母的丧服制度。筠议论道:宋朝的五服制度,皇子训养母的礼制依照庶母,慈母适宜从小功的制度。查考《曾子问》记载:“子游说:‘为慈母服丧的礼制是怎样的?’孔子说:‘不符合礼制。古代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都是君主命令指派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可穿呢?’郑玄注说:‘这是指国君的儿子。如果国君的儿子不服丧,那么天子的儿子不服丧就更可以知道了。’又《丧服经》说:‘君子之子为庶母中慈爱自己的服丧。’传文说:‘君子之子,是指贵人的儿子。’郑玄说:‘《内则》中的三母只施行于卿大夫,由此推论,那么慈母的丧服上不在五等爵位的继承人,下不及三士的儿子。倘若服丧的仅限于卿大夫,寻思诸侯的儿子尚且没有这种丧服,何况施行于皇子。认为应当依照礼制删去,以纠正前代的困惑。’武帝认为不对,说:‘礼书中关于慈母共有三条,一是妾生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孩子的妾抚养他,命令他们为母子,服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如母就是这种情况。二是正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抚养他,慈爱抚育非常深厚,虽然同样慈爱,但正妻的儿子与妾没有为母的名义,而恩情深重,所以服小功,丧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爱自己的,是为了区别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只是选择地位卑贱的人来照看他,意义如同师保,但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称。师保既然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让她们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再次做保母。’这是明确的文字,说挑选诸母是挑选人来担任这三母,不是挑选兄弟的母亲。怎么知道的呢?如果是兄弟的母亲,那些先前有孩子的,就是长妾,长妾的礼制确实有特殊的优待,怎么容得下次妾生了孩子,就退居成为保母呢?这是不可以的。又有兄弟众多的人,在义理上或许可以,但如果刚出生的孩子,难道应该三母都缺失吗?由此推论,《内则》所说的诸母,是指三母,不是兄弟的母亲,这是很明显的。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性质的慈母,不是三年或小功的慈母。所以孔子能有这样的回答,这难道不是师保性质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玄不分辨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解释,引用那种没有丧服的来注释慈爱自己的,后人导致错误,实际上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文中说‘君子之子’,这虽然起源于大夫,明确大夫尚且如此,从此以上,更应该没有不同。所以传文说:‘君子之子,是贵人的儿子。’总说:‘贵无所不包。’经文和传文互相补充,交相阐发,就知道慈母加恩的意义,通用于大夫以上了。宋代这一科不违背礼意,就加以删削,确实是值得怀疑的。于是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改定,正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抚养,服丧五月,贵贱都相同,作为永远的法度。
养母
魏书·冯熙传》:熙父辽西郡公,坐事诛。熙生于长安,为姚氏,魏母所养。熙事魏母孝谨,如事所生。魏母卒,乃散发徒跣,水浆不入口三日。诏不听服,熙表求依赵氏之孤。髙祖以熙情难夺,听服齐衰期。
【顾湄咫闻録案:养母之服,不见于经,盖古无异姓相养之理。有之,自宋开寳礼始载入齐衰三年。章元典章因之。明孝慈録加为斩衰三年。而见于史者,后魏冯熙表求依赵氏之孤为所养姚氏魏母,持服诏听服齐衰期。想其时未有定制,而以义起者也。通典:晋贺侨妻于氏表所引,汉秦嘉蚤亡妻徐淑乞子而养,淑亡,朝廷録所养子,继秦氏祀。吴周逸本左氏子,为周所养,卒不复本姓。然并不载制服之文。夫乳哺拊育,恩参造化,宁有不为制服之理邪?齐斩之制,理宜然也】
读礼通考巻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八
齐衰杖期
丧服父在为母【疏: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
丧服传:「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疏: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于子为至尊,妻于夫亦至尊,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言私尊也。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左氏传》晋叔向云:「王一嵗有三年之丧,二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逹子之志而言也】
【敖继公曰:丧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耳,非必专为达子心丧之志也。盖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惟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曰:「王一嵗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马融曰:屈者,子自屈于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
张子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甞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伸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檀弓》曰: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朱子曰:「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以尊在父,不可复尊母,亦须心丧三年。」
【胡翰曰:期之丧,子为父屈,而三年之丧,母为长子得遂,揆其轻重,盖不侔矣。唐贾氏谓子于母屈而从期,心丧三年,若丧父而无服,由子贡以义起之也。子贡以孔子施于门人者还以报之,苟施于母子之间,则疏衰裳齐,非若师之无服也。服断以期,而犹为心丧,则是外屈于父之尊,而内存丧母之哀,其服何以表衷也?期亦伪而已矣。后世之言礼者,不以父降其母,而使子得伸其尊,诚非过矣】
干学案:父在为母,不止期嵗也。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父在为母,则是古之人于母,既欲全父之尊,而减其三嵗之期,又欲达子之志,而加其一时之服。凡所以体恤其子者,无不至也。故名虽为期,而其实十有五月者,相去止十月耳。如此方与他期服有异,而人子处此,亦得少展其情。至汉魏以后,又益以心丧之礼,则与父卒为母者,特减其十月之服,而其所以居丧之实,固未甞异也。乃唐人欲增为三年,谓何?至与伯叔母同制,岂知伯叔母之期服,曷甞有祥禫之礼乎哉?
丧服四制,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疏:言持事父之道以事于母,恩爱虽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
明道程子曰:「古之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丧,则家
译养母
《魏书·冯熙传》记载:冯熙的父亲辽西郡公因事获罪被杀。冯熙出生在长安,由姚氏抚养,魏氏母亲收养了他。冯熙侍奉魏母孝顺谨慎,如同侍奉亲生母亲一样。魏母去世,冯熙便披头散发、赤脚行走,三天不喝水进食。朝廷下诏不允许他服丧,冯熙上表请求依照赵氏孤儿的先例。高祖认为冯熙的情意难以改变,于是允许他服齐衰一年的丧期。
【顾湄《咫闻录》按语:为养母服丧,经典中未见记载,大概古代没有异姓互相收养的道理。有的话,是从宋代《开宝礼》开始载入齐衰三年的。《章元典章》沿袭了它。明代《孝慈录》将其加重为斩衰三年。而在史书中可见的,是后魏冯熙上表请求依照赵氏孤儿的先例,为所养的姚氏魏母服丧,诏令允许服齐衰一年。想来当时没有定制,而是根据道义来决定的。《通典》中晋代贺侨的妻子于氏上表所引用的,汉代秦嘉早逝,妻子徐淑乞求儿子来抚养,徐淑去世后,朝廷录用所养的儿子,继承秦氏的祭祀。吴国周逸本是左氏的儿子,被周氏收养,死后不再恢复本姓。然而都没有记载服丧制度的文字。既然哺乳抚育的恩情参与造化,难道有不为其服丧的道理吗?齐衰、斩衰的制度,按理应当如此。】
《读礼通考》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八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八
齐衰杖期
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疏:想要说明父母恩爱相等,为母亲服丧一年的原因,是因为父亲在世而受到压制,所以为母亲屈就服丧一年】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是屈就。至尊的人在,不敢伸展自己的私尊。父亲必定要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愿【疏: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屈就而服丧一年。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是因为父亲不仅仅对儿子是至尊,妻子对丈夫也是至尊,母亲对儿子是尊,丈夫不尊之的原因,所以说私尊。儿子对母亲屈就而服丧一年,心中哀悼仍然三年,所以父亲虽然为妻子服丧一年就除服,但必定三年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心中哀悼的心愿的缘故。《左传》晋国叔向说:“天子一年中有两次三年的丧事,一是太子,二是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丧一年,而说三年丧,是根据通达儿子的心愿而言的】
【敖继公说:丧妻的人必定三年后才娶妻,这是礼法本应如此,并非一定专门为了通达儿子心中哀悼的心愿。大概丈夫对妻子,应该有三年之恩,因为不能不降于母亲,所以只服丧一年罢了。然而服丧虽然有限度,情意却可以伸展,所以必定三年后才娶妻,以此来终结配偶结合的道义。如果说只在于通达儿子的心愿,那么妻子没有儿子而死,丈夫难道可以不等待三年就娶妻吗?《春秋传》说:“天子一年中有两次三年的丧事,指的是皇后和太子。”丧妻的道义,在这里可以看出】
【马融说:屈就,是儿子自己向父亲屈就,所以周而复始就除去了母亲的丧服。父亲是至尊,儿子不敢伸展,母亲服丧三年】
张载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虽然降等为一年,但心中哀悼,实际上未曾不满三年。传文说:父亲必定三年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心愿。抑制儿子的丧服为一年,而伸展父亲不娶妻为三年,圣人用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变的,精妙极了。《檀弓》说:伯鱼的母亲死了,服丧一年后还在哭。孔子听说后说:“谁在哭?”门人说:“是鲤。”孔子说:“嘻,太过分了。”伯鱼听说后,于是除去了丧服。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的制度本应如此,疏文认为这是出母的情况,是不对的。
朱熹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一年,并不是轻视母亲;因为至尊在父亲,不能再尊母亲,但也必须心中哀悼三年。”
【胡翰说:一年的丧服,儿子向父亲屈就,而三年的丧服,母亲因长子得以实现,衡量其轻重,大概不相等了。唐代贾氏说儿子对母亲屈从而服丧一年,心中哀悼三年,如果丧父而没有丧服,是由子贡根据道义发起的。子贡将孔子施加给门人的回报给孔子,如果施加在母子之间,那么粗麻布衣,不像老师那样没有丧服。丧服断定为一年,而仍然心中哀悼,那么就是外表向父亲的至尊屈就,而内心保存丧母的悲哀,丧服如何表达内心呢?一年也是虚伪罢了。后世谈论礼法的人,不因为父亲而降低母亲的地位,而让儿子得以伸展其尊,确实不是过错】
徐干学按语: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不仅仅是一年。《杂记》说:一年的丧服,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祥祭,十五个月禫祭。注解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那么古人在母亲方面,既想保全父亲的至尊,而减少三年的期限,又想通达儿子的心愿,而增加一个月的丧服。凡是用来体恤儿子的,没有不周到的。所以名义上虽然是一年,而实际上十五个月,相差只有十个月罢了。这样才与其他一年的丧服不同,而人子处于这种情况,也能稍微施展其情意。到了汉魏以后,又增加了心中哀悼的礼法,那么与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相比,只是减少了十个月的丧服,而其居丧的实质,固然未曾不同。那么唐人想要增加为三年,为什么呢?以至于与伯叔母相同的制度,难道知道伯叔母的一年丧服,何曾有祥祭、禫祭的礼法吗?
《丧服四制》说,凭借侍奉父亲之道来侍奉母亲,而爱相同。天没有两个太阳,地没有两个君主,家没有两个至尊,用一个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齐衰一年的原因,是显示没有两个至尊【疏:说持侍奉父亲之道来侍奉母亲,恩爱虽然相同,丧服却有差异,因为不敢有两个至尊的缘故】
明道程颐说:“古代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一年;现在都服三年的丧,那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