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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八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28–155 段

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之宜,服齐衰一年,外以墨缞终月,算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译既然已有两位尊亲,难道还能没有嫌疑吗?按照当今的适宜做法,穿齐衰丧服一年,在外面穿着墨缞服满一个月,这样既符合古代的礼制,又保全了当今的制度。」

丧服小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注:庶子为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不以杖即位,下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疏:庶子在父之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庶子不以杖即位,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下适子也】

通典》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耶?」答曰:「案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嫡犹期,此不忍变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也。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则犹须后丧葬讫乃得为前丧变服练祥也。』又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葬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凡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防,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可九月而除乎?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絶,出则除之。」

  附録

通典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晋束晳问:「有妇人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与之去,继子之服如何?」步熊云:「当为服周,亡取去亦服周。」宋庾蔚之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之,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顾炎武日知録:「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専,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至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甞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唐髙宗加至齐衰三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因之,孝慈録改为斩衰,防典今律文因之。

丧服妻【敖继公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谓无父者也】

内则聘则为妻【注: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礼】

丧服传:「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注: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疏:「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传也。答言: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已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云父在为妻不杖者,下不杖章之文也。此经非直是庶子为妻,兼适子父没为妻在其中。引小记:「父在,庶子以杖即位者,自天子以下至庶人,父皆不为庶子妻主丧,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马融曰:妻与已共承宗庙,所以至亲也】

【陈铨曰:以其至亲,故服同于母】

【雷次宗曰:不直云至亲,而言妻者,明其齐体判合之亲,以别至极之称,而言】

杂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注:子不以杖即位,辟尊者也。为妻尊者在,不敢尽礼于私丧,故不杖,不稽颡。独母在,于赠拜得稽颡。父在,赠拜则不得稽颡。】疏:「父为长子,杖其子;长子之子,祖在不厌,孙其孙得杖。但以与祖同,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也。为妻,谓适子为妻父母见存,不敢为妻杖,又不敢为妻稽颡。案《丧服》云:『大夫为适妇为丧主,父为已妇之主。』故父在,不敢为妇杖。父没,母在,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以杖与稽颡连文,不杖属于父在,不稽颡文属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不稽颡二义,母在不稽

译《丧服小记》说:庶子如果住在父亲的家中,那么为母亲服丧就不举行禫祭。庶子不拿着丧杖进入哭位。【注:庶子为母亲服丧不举行禫祭,是因为父亲在世,受到压制;不拿着丧杖进入哭位,是表示低于嫡子,这里的“位”指的是早晚哭丧的位置。疏:庶子住在父亲的家中,是指没有封爵的士人父子同在一个院落居住。如果分住不同的院落,就可以举行禫祭。庶子不拿着丧杖进入哭位,是指嫡子和庶子都遭遇父母丧事时,嫡子可以拿着丧杖进入东阶的哭位,而庶子到了中门外就要放下丧杖,这是表示低于嫡子。】

《通典》记载,庾氏问徐广说:“母亲的丧事已经过了小祥祭,而父亲去世尚未安葬,等到母亲丧期第十三个月,应当延长服丧三年,还是因为受到压制而屈从,只行祥祭呢?”徐广回答说:“查贺循说:父亲尚未安葬而祖父去世,继承宗祧的嫡孙也只服一年之丧,这是因为不忍心改变父亲在世的礼制,所以按照父亲在世时的礼制为母亲服丧。礼制规定,灵位前的祭席不能终了三年之丧。礼书上说:‘三年的丧期,安葬之后才为前面的丧事举行练祭和祥祭,那么还需要后面的丧事安葬完毕,才能为前面的丧事改变服制举行练祭和祥祭。’又比如母亲丧期已经练祭而父亲去世,为母亲延长服丧。刘表时的各位儒者以及太始年的制度都说:父亲去世尚未安葬而祖父去世,继承祖父宗祧的人不敢为祖父服丧,重视的是不忍心改变父亲在世的礼制。凡是父亲在世的日子,母亲早已去世,难道可以因为父亲去世而改变礼制吗?我认为设立服丧的界限,都确定在最初制定礼制的那一天。女子在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出嫁,一旦出嫁就绝对不可以再改嫁,五个月后就除去丧服。男子在周年的丧期内,外出为族人做后嗣,也可以九个月后就除去丧服吗?父亲是大夫,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伯父叔父降等服大功,或许过了两三个月父亲就去世了,难道可以延长服丧到周年吗?由此可知,所有的丧服都以最初制定的礼制为准,只有妇女被夫家亲属休弃断绝义理,出嫁后就除去丧服。”

附录

《通典》关于继母去世前,前夫家的儿子迎回母亲灵柩并除去丧服的讨论,晋代束晳问:“有妇人再嫁成为别人的继母,而前夫家的儿子迎回母亲的灵柩,父亲允许他带走,继子应该穿什么丧服?”步熊说:“应当服一年之丧,前夫家迎回灵柩并除去丧服,也服一年之丧。”宋代庾蔚之说:“儿子应当以父亲的服制为标准,父亲如果为妻子服丧,那么儿子也应该服丧。如果母亲去世,父亲允许带走灵柩而不为母亲服丧,那么儿子就应当依照继母被休弃而不服丧的原则处理。”【顾炎武《日知录》说:“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从儿子的角度制定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杖期,这是从丈夫的角度制定的。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不能自作主张,这就是所谓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明白这一点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使纷纭的议论平息。至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降等为一年,但心中哀悼的实质从未不是三年。传文说:‘父亲必须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志向。’假如在三年之内娶妻,将让做儿子的穿什么丧服,表达什么情感,处理起来在情理上是不可行的。压抑儿子的丧服为期,而延长父亲不娶妻的三年之期,圣人用来损益百世而不可更改的精妙之处就在于此。】

唐高宗将丧服加至齐衰三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沿袭此制,《孝慈录》改为斩衰,《防典》及现行律文沿袭此制。

《丧服》篇关于妻子的规定【敖继公说:下一章传文说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丧杖,那么这里为妻子持丧杖,是指没有父亲的人】

《内则》说:经过聘礼娶来的才是妻子【注:聘,是问名。妻,意思是齐。按照礼制聘问,就能与丈夫地位对等】

《丧服传》说:“为妻子服丧为什么是一年呢?妻子是最亲近的人。”【注:嫡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丧杖,因为父亲是丧主。《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丧事,夫人、妻子、太子、嫡妇,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服丧,持丧杖进入哭位。’这是指庶子。疏:‘为妻子服丧的年月、禫祭、持杖,也与母亲相同,所以同在一章。因为妻子出嫁后以丈夫为天,与丈夫身体合一,为丈夫服斩衰,所以丈夫为妻子服丧也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传文的意思是将妻子比作母亲,母亲是血缘亲属所以服一年,奇怪的是妻子是义理结合也服一年,所以发出此传。回答说:最亲近的人,妻子既然以丈夫为天,身体合一与自己相同,奉祀宗庙作为万世之主,所以说是最亲近的人。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丧杖,是下文不持丧杖章节的文字。此经文不仅仅是庶子为妻子服丧,也包含嫡子父亲去世为妻子服丧的情况。引用《小记》:‘父亲在世,庶子持丧杖进入哭位’,从天子以下到庶人,父亲都不为庶子的妻子主持丧事,所以丈夫都为妻子持丧杖得以伸张】

【马融说:妻子与自己共同承奉宗庙,所以是最亲近的人】

【陈铨说:因为是最亲近的人,所以丧服与母亲相同】

【雷次宗说:不仅仅说最亲近,而说妻子,是为了明确其身体合一的亲近关系,以区别于至极的称呼,而这样说】

《杂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不持丧杖,不行稽颡礼;母亲在世,不行稽颡礼。稽颡,是赠送祭品时的拜礼。”【注:儿子不持丧杖进入哭位,是避开尊者。为妻子服丧,尊者在世,不敢在私人的丧事上尽礼,所以不持丧杖,不行稽颡礼。只有母亲在世,在赠送祭品拜礼时可以稽颡。父亲在世,赠送祭品拜礼则不得稽颡。】疏:“父亲为长子服丧,持丧杖;长子的儿子,祖父在世不压制,孙子可以为孙子持丧杖。但因为与祖父相同,不得持丧杖进入哭位,是避开尊者。为妻子服丧,是指嫡子为妻子服丧,父母健在,不敢为妻子持丧杖,也不敢为妻子行稽颡礼。查《丧服》说:‘大夫为嫡妇做丧主,父亲为自己媳妇的丧主。’所以父亲在世,不敢为媳妇持丧杖。父亲去世,母亲在世,为妻子服丧,虽然可以持丧杖,但不得行稽颡礼。因为持杖与稽颡连文,不持杖属于父亲在世,不行稽颡属于母亲在世,所以说‘父母在世,不持丧杖,不行稽颡’。不行稽颡有两层含义,母亲在世不行稽颡”

颡者,谓母在为妻子,寻常拜賔之法也。稽颡者,其赠也,拜者,但父没母在,稍降杀于父。有他人以物来赠己,其恩既重,其谢此赠之人时为拜得稽颡,故云『其赠也,拜】

译颡,是指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所行的、寻常拜见宾客的礼节。稽颡,是指接受赠礼时的礼节;拜,是指父亲已逝而母亲尚在时,礼节较之于父亲在世时稍为降低。若有他人带着物品来赠送给自己,其恩情既重,在感谢这位赠礼之人时,行拜礼可以兼行稽颡,所以说“接受赠礼时,行拜礼”。

【方慤曰:父母在,则为妻不杖,不稽颡。为尊者厌,不敢尽礼于私丧也。母在父没,则为妻亦不稽颡,则容杖矣。然于拜赠之时,亦稽颡焉。凡以别于父在之时也】

【陆佃曰:适子为妻,如此则庶子父虽在,以杖即位可也】

【朱董祥曰:案《杂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则是父母不在,为妻杖而稽颡也。汪琬曰:郑▯谓父在,嫡子不杖,庶子杖,盖援《小戴礼》《丧服小记》也。又《曽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壻不杖。”《杂记》“父母在,不杖”,其説不同。今律文不分嫡庶,父母在,皆不杖】

干学案此篇耑言杖期,而兹及于不杖者,盖因妻服而类及之也。且下不杖期章,但言大夫之适子为妻,又不可通于余人,故附于此。

丧服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注: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疏:杂记云“为妻父母亦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谓同宫者也。若妻次子,既非冢嗣,亦同妾子之限】徐干学《祖父母在妻丧用杖议》:陈都谏子敬,父文和公,世为冢嫡。子敬有妻丧,其父母已没,独继祖母在。或问丧服用杖乎?余曰:然。或曰:家礼及明律皆言父母在不杖。本朝律文亦然。今继祖母在,都谏当承重,与父母在同,安得用杖?曰:古人重妻服,既为之杖,又为之练禫,同于父在为母,所以报其三年之斩,异于他服之齐衰期年者也。《仪礼》注: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庶子虽父在,亦以杖即位。故《丧服小记》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适子父没,即为妻制杖,其母之存亡不论也。惟《杂记》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而贾公彦分别言之。谓父为适妇主丧,故父在不敢为妻杖。若父殁母在,不为适妇之主,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也。盖杖与不杖,显有差等。当杖而不杖,是无故贬降其匹耦,古人不为故,惟适子父在不为妻杖,其他无不杖者矣。自唐增母服为齐衰三年,宋代因之,明又加为斩衰,由是母服与父服并重,母在为妻亦不杖。家礼及律文咸由斯义也。今继祖母在,孙应承重者,服虽与父母同,然礼律但言父母在不杖,不言祖父母在不杖,则为妻制杖,夫复何疑?曰:孙为祖母承重,既与父母不殊,杖安得有异?曰:子为父母三年正服也,孙为祖父母承重,亦三年加服也。加服与正服自有差别,夫安得尽同?且《仪礼》《戴礼》《家礼》与明律犹为先代之书,若《大清律》则本朝制书,凡为人臣者所共守也。敢于律文所不载者,妄增之乎?案段成式《酉阳杂俎》云:父在适子妻丧不杖,众子则杖。彼以父服服我,我以母服报之,足知唐以前母在并不辍杖,则祖父母益可知也。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壻不杖。今都谏徳配及事文和公,伉俪相庄,十年宁忍同于未庙见之妇?”曰:“儒者解礼,与刑官引律,多推类比附。适孙承重之服,既同于父母,则礼律虽无明文,可以义断。若服同而为妻制杖有异,母乃薄于祖母乎?”曰:“为人子孙者,情虽无穷,制则有定。家礼明律,既如彼,本朝律文又如此。则遵礼律而行,自无可议。今一旦去杖,是明明贬降妇服一等,祖母之心,亦岂肯一刻安?而反谓薄于祖母哉?”或唯唯而退,遂书以贻子敬。

杂记:「宗子母在,为妻禫【注:宗子之妻尊也。疏: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也。贺氏曰: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

张子曰:「丧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之丧,其禫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齐衰之丧,禫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庶子母在,不为妻禫,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庶子在父之宫,则为其母不禫,以厌降也。宗子而为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适士其庶

译方慤说:父母健在,嫡子为妻子服丧就不持丧杖,也不叩头至地。这是因为被尊者的身份所压制,不敢在私人的丧礼中尽到全部礼节。如果母亲健在而父亲已故,嫡子为妻子服丧也不叩头至地,但允许持丧杖。然而在拜谢赠予时,也要叩头至地。这都是为了区别于父亲健在时的情况。

陆佃说:嫡子为妻子服丧,如果是这样,那么庶子即使父亲健在,持丧杖就位也是可以的。

朱董祥说:查考《杂记》中“为妻子服丧,父母健在,不持丧杖,不叩头至地;母亲健在,不叩头至地”,这就意味着父母都不在时,为妻子服丧要持丧杖并叩头至地。汪琬说:郑玄认为父亲健在时,嫡子不持丧杖,庶子持丧杖,大概是援引《小戴礼》《丧服小记》的缘故。又《曾子问》中说:“女子没有拜见宗庙就死了,丈夫不持丧杖。”《杂记》中说“父母健在,不持丧杖”,这种说法不同。现在的法律条文不分嫡庶,父母健在,都不持丧杖。

干学案:这一篇专门论述持丧杖为期一年的丧服,而这里涉及到不持丧杖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妻子的丧服而类推及此。况且下面“不持丧杖为期一年”的章节,只说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又不能通用于其他人,所以附在这里。

《丧服小记》:父亲健在,庶子为妻子服丧,持丧杖就位是可以的【注:公公不主持妾的丧事,儿子得以伸展礼节。疏:《杂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健在也不持丧杖”,这里说的也是庶子却说不持丧杖,是指同住一个宫室的。如果是妻子的次子,既然不是长子继承人,也同妾子一样受限制】徐干学《祖父母健在妻子丧事用丧杖议》:陈都御史子敬,父亲是文和公,世代作为长子继承人。子敬有妻子去世的丧事,他的父母已经去世,只有继祖母健在。有人问丧服用丧杖吗?我说:用。有人说:《家礼》和明律都说父母健在不持丧杖。本朝的法律条文也是如此。现在继祖母健在,都御史应当承重,与父母健在相同,怎么能用丧杖?我说:古人重视妻子的丧服,既为她持丧杖,又为她练祭、禫祭,等同于父亲健在为母亲服丧,以此来报答她三年的斩衰之服,不同于其他齐衰期年的丧服。《仪礼》注说:嫡子父亲健在,为妻子服丧不持丧杖,因为父亲为她主持丧事。庶子即使父亲健在,也持丧杖就位。所以《丧服小记》说:“父亲健在,庶子为妻子服丧,持丧杖就位是可以的。”嫡子父亲去世,就为妻子制作丧杖,不论母亲是否健在。只有《杂记》说“父母健在不持丧杖”,不叩头至地,而贾公彦分别论述。认为父亲为嫡妇主持丧事,所以父亲健在不敢为妻子持丧杖。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健在,不为嫡妇主持丧事,为妻子虽然可以持丧杖,但不能叩头至地。大概持丧杖与不持丧杖,明显有等级差别。应当持丧杖而不持,是无故贬低配偶的丧服,古人不会这样做,只有嫡子父亲健在不为妻子持丧杖,其他没有不持丧杖的情况了。自从唐代增加母亲的丧服为齐衰三年,宋代沿袭,明代又加为斩衰,从此母亲的丧服与父亲的丧服并重,母亲健在为妻子也不持丧杖。《家礼》和法律条文都出于这个意义。现在继祖母健在,孙子应当承重的,丧服虽然与父母相同,但礼法只说父母健在不持丧杖,没说祖父母健在不持丧杖,那么为妻子制作丧杖,还有什么可怀疑的?有人说:孙子为祖母承重,既然与父母没有区别,丧杖怎么能有不同?我说:儿子为父母服三年正丧,孙子为祖父母承重,也是三年加丧。加丧与正丧自有差别,怎么能完全相同?况且《仪礼》《戴礼》《家礼》和明律还是前代的书籍,如果《大清律》是本朝制定的书,凡是作为臣子的人所共同遵守的。敢在法律条文没有记载的地方,随意增加吗?查考段成式《酉阳杂俎》说:父亲健在嫡子妻子丧事不持丧杖,众子则持丧杖。他说父亲穿什么丧服我就穿什么,我用母亲的丧服来报答他,足以知道唐代以前母亲健在并不停止持丧杖,那么祖父母就更不用说了。《曾子问》:“女子没有拜见宗庙就死了,丈夫不持丧杖。现在都御史的德配以及侍奉文和公,夫妻相敬,十年难道忍心等同于未拜见宗庙的妇人?”有人说:“儒者解释礼制,与刑官引用法律,多推类比附。嫡孙承重的丧服,既然同于父母,那么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依据义理判断。如果丧服相同而为妻子持丧杖有不同,母亲难道比祖母轻吗?”我说:“作为子孙的人,感情虽然无穷,制度却有定规。《家礼》明律,既然那样,本朝法律条文又如此。那么遵循礼法而行,自然无可议论。现在一旦去掉丧杖,是明明贬低妇人丧服一等,祖母的心,难道肯一刻安心?反而说轻视祖母吗?”有人连连答应而退下,于是写下这些送给子敬。

《杂记》:“宗子母亲健在,为妻子禫祭【注:宗子的妻子尊贵。疏:宗子是百世不迁的宗族。贺氏说:父亲健在,嫡子为妻子服丧,不持丧杖,不持丧杖就不禫祭。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健在,为妻子可以持丧杖,又可以禫祭。凡是嫡子都这样。担心畏惧宗子尊贵,压制他的妻子,所以特别说‘宗子母亲健在,为妻子禫祭’。宗子尚且如此,那么其他嫡子母亲健在,为妻子禫祭,就可以知道了】

张子说:“丧事有禫祭,为什么呢?是为了表达深厚的情感。三年的丧事,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三年。齐衰的丧事,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二年。宗子母亲健在,为妻子禫祭;那么庶子母亲健在,不为妻子禫祭,因为他不承重,不敢对妻子表达深厚的情感。庶子在父亲的宫室,那么为母亲不禫祭,因为被压制而降低。宗子为妻子禫祭,因为承受重任,所以尊敬宗族。自命士以上,父子都不同宫;适士的庶

子异宫,皆为母禫矣。」

译子异宫,皆为母禫矣。」

后汉书·荀爽传》:「爽以时人多不行妻服为正,以经典俗颇有改。」

风俗通义》山阳太守汝南薛恭祖丧其妻,不哭。临殡于棺上,大言自同:“恩好四十余年,服食禄赐,男女成人,幸不为夭。夫复何恨哉!今相及也。”谨按礼,为适妻杖重于宗也。妻者,既齐于已,垂统传重,其为恩笃矣。何有死丧之感,终始永絶,而曾无恻容?此为矫情伪之至也。太尉山阳王龚与诸子并杖,太傅汝南陈蕃、袁隗皆制衰绖,列在服位,躬入隧哀以送之。近得礼中,王龚诸子并杖,亦过矣。

晋书》刘寔丧妻,为庐杖之制,终丧不御内,轻薄者笑之。寔不以介意【同时仆射卢钦妻亡,制庐杖,终丧居外】

唐书·杜悰传》:悰尚岐阳公主,公主薨,悰久不谢。文宗怪之,戸部侍郎李珏曰:“比驸马都尉皆为公主服斩衰三年,故悰不得谢。”帝矍然,始诏杖而期,着于令。

段成式《酉阳杂俎》:今之士大夫丧妻,往往杖竹甚长,谓之过头杖。据礼,父在,适子妻丧不杖,众子则杖。彼以父服服我,我以母服报之,杖同削杖也。

干学案家礼齐衰不杖期无父母在妻丧一条,仅于丧服图注云:「父母在不杖,故杨复以为当增此条」,大约是杨氏意也。

陆友仁《研北杂志》:宋理宗女下嫁杨镇,未防而薨,镇至行三年丧,自称草土,不知其制为何如。

干学案小记云:「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是夫之服,妻亦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与父在为母同矣。夫子之于母,厌于父而不得遂,则于期之外而加以祥禫之制可也。夫之于妻,其服原止于期,尚何不遂之有,而亦加以祥禫之制哉?曰:「此欲达子之志而然也。」父在为母期,不足以尽其情,故展之至于十五月。然必父于我母亦有祥禫之制,其子始得依父祥禫之节而行其服,否则父已释服于期嵗,而子敢延至于十五月乎?乃知古人之体恤子心,而不欲辄夺其服如此其委曲而周至也。不然,妻服杖期亦云足矣,何至更加以祥禫,竟与母服无异哉?

【顾炎武日知録:期丧有二,有禫杖之期,有不禫杖之期。禫杖之期,则父在为母也,为妻也。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丧服小记曰:为父母、妻、长子禫,是当十五月而后终丧。而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失之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因之。

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注:出,犹去也。疏:此谓母犯七出,或适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之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敖继公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出妻之子,主于父在者;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此亦关上下言之。若妾子为其出母,则亦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丧服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注: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疏:再言传曰义见前章,絶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絶,即无旁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父与母义合有絶道,母与子至亲无絶道也】

【敖继公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絶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絶,而不为亲也。絶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亲者属,言所以为出母期】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疏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子夏释旧意,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为一体者,适子正体于上,将所传重相承,父祖以上俱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敢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服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

译《后汉书·荀爽传》记载:荀爽认为当时很多人不按规定为妻子服丧是正确的,因为经典和习俗都颇有改变。

《风俗通义》记载:山阳太守、汝南人薛恭祖丧妻,不哭。在灵柩前,他大声自言自语说:“恩爱四十多年,衣食俸禄,儿女成人,庆幸没有夭折。还有什么遗憾呢!现在我也将追随她去了。”我谨按礼制,为嫡妻服丧拄杖,是因为她重于宗庙。妻子,既然与丈夫地位等同,承担传宗接代的重任,其恩情深厚。怎么会有死丧的悲痛,始终永远断绝,却连一点哀伤的表情都没有?这是矫情虚伪到了极点。太尉山阳人王龚与他的儿子们都拄着丧杖,太傅汝南人陈蕃、袁隗都制作了丧服,列在服丧的位置,亲自进入墓穴哀悼送行。这大致符合礼制,但王龚的儿子们都拄丧杖,也过分了。

《晋书》记载:刘寔丧妻,制定了庐墓和拄杖的制度,整个丧期不与妻妾同寝,轻薄的人嘲笑他。刘寔不把这些放在心上【同时,仆射卢钦的妻子去世,也制定了庐墓和拄杖的制度,整个丧期居住在外】。

《唐书·杜悰传》记载:杜悰娶了岐阳公主,公主去世后,杜悰很久不谢恩。文宗感到奇怪,户部侍郎李珏说:“近来驸马都尉都为公主服斩衰三年,所以杜悰不能谢恩。”皇帝惊讶地抬起头,才下诏规定拄丧杖并服丧一年,载入法令。

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现在的士大夫丧妻,往往拄着很长的竹杖,叫做过头杖。根据礼制,父亲在世,嫡长子丧妻不拄杖,众子则拄杖。他们以父亲的丧服对待我,我以母亲的丧服回报他们,杖也是削杖。

《干学案·家礼》中“齐衰不杖期”条目下“父母在世,妻子去世”一条,仅在丧服图注中说:“父母在世不拄杖,所以杨复认为应当增加这一条”,这大概是杨氏的意思。

陆友仁《研北杂志》记载:宋理宗的女儿下嫁给杨镇,不久去世,杨镇竟然行三年丧,自称草土,不知道他的制度是怎样的。

《干学案·小记》说:“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又说:“宗子的母亲在世,为妻子举行禫祭。”那么丈夫的丧服,妻子也在十一个月时练祭,十三个月时祥祭,十五个月时禫祭,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了。儿子对于母亲,因被父亲压制而不能尽孝,那么在一年之外加上祥祭和禫祭的制度是可以的。丈夫对于妻子,其丧服原本只到一年,还有什么不能尽孝的呢,却也要加上祥祭和禫祭的制度呢?回答说:“这是为了表达儿子的志向而这样做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不足以尽其情,所以延长到十五个月。但必须父亲对我的母亲也有祥祭和禫祭的制度,他的儿子才能依照父亲祥祭和禫祭的节度来行丧,否则父亲已经在一年时脱去丧服,而儿子敢延长到十五个月吗?由此可知古人体谅儿子的心情,而不想轻易剥夺其丧服,如此委曲而周到。不然,妻子丧服拄杖一年也就足够了,何至于更加上祥祭和禫祭,竟与母亲丧服没有区别呢?

【顾炎武《日知录》:一年之丧有两种,有禫祭和拄杖的一年之丧,有不禫祭和不拄杖的一年之丧。禫祭和拄杖的一年之丧,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以及为妻子。《杂记》说:一年之丧,十一个月时练祭,十三个月时祥祭,十五个月时禫祭。《丧服小记》说: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这是应当在十五个月后结束丧期。而晋朝孙楚除去妻子的丧服,诗只以一年结束,错了】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法律条文沿袭这些。

《丧服》篇: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注:出,就是休弃的意思。疏:这是指母亲犯了七出,或者改嫁他族,或者回到本家,儿子跟随为她服丧。七出是:无子,第一;淫乱,第二;不侍奉公婆,第三;多嘴多舌,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不休弃,只有六出。雷氏说: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所以接着丈夫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

【敖继公说:被休弃的妻子,是被休弃的妻子。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主要指父亲在世的;如果父亲去世,那么有的可能没有丧服。这也是关系到上下而言的。如果是妾的儿子为他被休弃的生母,那么也可能有的不是这样,不是通行的礼制】

《丧服传》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一年丧,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传曰:“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旁及的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注:在旁而及叫施,亲近的人属于,母子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疏:再传曰的意思见前章,断绝宗族是指嫁来承奉宗庙,与宗族相连缀,现在休弃就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丧服了。说亲近的人属于,解释母亲被休弃还为她服丧的原因。父亲与母亲义合有断绝的道理,母亲与儿子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

【敖继公说:这里对于她的外亲,只说外祖父母,是举出重要的而已。断绝宗族,是指父族与母族相断绝,而不为亲近的人。断绝宗族没有旁及的丧服,是说所以为外祖父母没有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是说所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一年丧】

被休弃的妻子之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疏:旧传解释“为父后者”,指父亲去世,嫡子承重,不适合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子夏解释旧意,不说与父亲为一体,而说与尊者为一体的原因,是嫡子正体于上,将要传承重任,父亲祖辈以上都是尊者,所以不说父亲。但侍奉宗庙祭祀的人,不敢闻见凶人,所以《杂记》说:“有死于宫中,三个月不祭祀。”何况有丧服可以祭祀呢?所以不敢服私亲。父

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

译既然已经与母亲没有亲情,只有你独自对她亲近,所以说这是私下的亲情。

【敖继公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视之为私亲。母子无絶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

【徐邈曰:非其所生,则无服也】

【雷次宗曰:不直言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为之服,子无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

【应镛日:祭,吉礼也;丧,凶事也。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子无絶母之理,而为父后,则有祭祀之责,以宗庙为重,故宁夺母,而不敢废祖父之祀。然出妇既得罪于宗庙,则其为服,亦无望于前夫之家。其有故而他适者,必有受我而为之服矣】

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注: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疏:母子至亲,义不可絶。父若犹在,皆为出母服。若父没后,则适子一人不复得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甞,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也】

【方慤曰:为出母无服者,隆于公义而杀于私恩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注:适子正体于上,当祭礼也】

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

【陈澔曰:出母,父所弃絶,为他姓之母。以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盖居丧者不祭,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己宗庙之祭,岂礼也哉?故为父后者不丧出母,重宗祀也。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恩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

檀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疏: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禫后、祥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

【陈澔曰:伯鱼之母出而死,父在为母期,而有禫;出母则无禫。伯鱼乃夫子为后之子,则于礼无服期,可无服矣。犹哭夫子,所以叹其甚】

【顾炎武曰:伯鱼之期而犹哭,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注:礼为出母期,父卒为父后者不服耳】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汚则从而汚。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疏:丧服杖期章:“出妻之子为母”,又云:“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子思既在子上,当为出母有服,故门人疑而问之。先君子谓孔子也。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是丧出母也。道犹礼也。礼有可隆则从而隆,谓父在为出母宜加隆厚为之着服;汚犹杀也。若礼可杀则从而杀,谓父卒子为父后,上继至尊,不敢私为出母,礼当减杀,则不为之着服】

张子曰:「出妻不当使子丧之。礼也。子于母则不可忘。若父不使之丧,子固不可违。父当黙持心丧,亦礼也。若父使之丧而丧之,亦礼也。子思以为:我未至于圣人。孔子使丧出母,乃圣人处权。子思自以为不敢处权,唯循礼而已。」

【杨时曰:问子思之不使白也丧出母,也是乎?曰:礼,适子不为出母服。曰:何也?曰:继体也】

【陈祥道曰:夫之于妻,有出之之礼;子之于母,无絶之之道。故不为父也,妻不可谓之不为子也;母以其不可谓之不为子也。母故死而必丧,以其不为父也;妻故止于期年而已。丧之者恩也,期年者义也。义资恩以为用,恩资义以为断。此丧出母之礼也。《仪礼》曰:「出妻之子为母期。」故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孔子以之为甚。是哭于期年之内则可,哭于期年之外则甚也。子上之母死而不丧,子思谓:「先君子之无失道者,以情徇道,而未甞以道徇情也。」道隆则从而隆,故丧出母;道汚则从而汚,故止于期年而已。若伋,则以道徇情而不能以情徇道,故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呜呼!君子之于礼,不知而不行者,其过小

译敖继公说:所谓“为父后者”,意思就是不再把父亲当作独立的个体看待,而是与尊长合为一体,这就是“为父后者”的含义。母亲如果不与父亲相配,儿子就把她看作私亲。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道理,本来应当服丧。但是,如果服丧就不能参与祭祀,所以作为父亲的后嗣就不敢服丧。

徐邈说:如果不是自己所生的母亲,就不服丧。

雷次宗说:不直接说“为出母”,是担心妾所生的儿子以及前妻的儿子为此服丧。儿子没有“出母”这一说法,所以联系丈夫来论述。

应镛说:祭祀是吉礼,丧事是凶事。穿着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儿子没有断绝母亲关系的道理,但作为父亲的后嗣,就有祭祀的责任,以宗庙为重,所以宁可剥夺对母亲的服丧,也不敢废掉对祖父的祭祀。然而,被休弃的妻子既然得罪了宗庙,那么她所服的丧,在前夫家也没有指望。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改嫁的,必定有接受她的人为她服丧。

《丧服小记》: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注:不敢因为自己的私情而废掉父亲所传承的重大的祭祀。疏:母子之间至亲,情理上不可断绝。如果父亲还在世,都要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如果父亲去世后,嫡子一人就不再为母亲服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己继承了宗庙祭祀,不敢因为私亲而废掉对先祖的祭祀。】

方慤说: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是推崇公义而削减私恩。

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不服丧的原因,是因为服丧期间不能祭祀。【注:嫡子承继正统于上,应当主持祭祀。】

朱熹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这是尊崇祖先、敬重宗族,家中没有两个至尊的意思。先王制定的礼法精微,不随意就是这样。”

陈澔说:被休弃的母亲,是被父亲断绝关系,成为别姓人家的母亲。如果她死了,就由别姓人家的儿子为她服丧。因为居丧期间不能祭祀,如果为别姓人家的母亲服丧,而废掉自己宗庙的祭祀,难道合乎礼吗?所以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重视宗庙祭祀。然而虽然不服丧,仍然以心丧自居,是出于恩情。如果不是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则服丧一年而不除服。

《檀弓》:伯鱼的母亲死了,满一年后还在哭泣。孔子听到后说:“是谁在哭?”门人说:“是伯鱼。”孔子说:“唉,太过分了。”伯鱼听到后,就停止了哭泣。【疏:父亲在世时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也应该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说满一年后还在哭,那就是在禫祭之后、祥祭之前,祥祭之外当时不应哭泣。伯鱼在外面哭,所以孔子感到奇怪,责怪他太过分。有人说: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禫祭,满一年后完全不应该哭。】

陈澔说:伯鱼的母亲被休弃后死了,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并有禫祭;被休弃的母亲则没有禫祭。伯鱼是孔子作为后嗣的儿子,按礼不应服丧一年,可以不服丧。还在哭,孔子所以感叹他太过分。

顾炎武说:伯鱼满一年后还在哭,是按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制度,当然如此。疏解认为是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不对的。

子上母亲死了而不举行丧礼,门人向子思问道:“从前您的先父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吗?”子思说:“是的。【注:礼制规定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一年,父亲去世后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不服丧。】您不让白(子上)为他母亲服丧,为什么呢?”子思说:“从前我的先父没有失礼,礼制应当隆重就随之隆重,礼制应当减杀就随之减杀。伋(子思)怎么能像伋那样呢?妻子是因为伋才成为白的母亲,如果不成为伋的妻子,也就不成为白的母亲。所以孔家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从子思开始的。”【疏:《丧服》杖期章:“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一年”,又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子思既然在子上,应当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所以门人疑惑而问。先君子指孔子。伯鱼的母亲死了满一年后还在哭,是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道就是礼。礼有可以隆重的就随之隆重,指父亲在世时为被休弃的母亲应当加重服丧;污就是减杀。如果礼可以减杀就随之减杀,指父亲去世后儿子作为父亲后嗣,上承至尊,不敢私自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礼应当减杀,就不为她服丧。】

张载说:“被休弃的妻子不应当让儿子为她服丧。这是礼。儿子对于母亲则不可忘记。如果父亲不让儿子服丧,儿子固然不可违背。父亲应当默守心丧,也是礼。如果父亲让儿子服丧而服丧,也是礼。子思认为:我还没有达到圣人的境界。孔子让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圣人处理权变。子思自认为不敢处理权变,只是遵循礼罢了。”

杨时说:问子思不让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对吗?回答说:礼制规定,嫡子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问: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承继宗庙。

陈祥道说:丈夫对于妻子,有休弃的礼制;儿子对于母亲,没有断绝的道理。所以不因为父亲的原因,就说妻子不成为儿子的母亲;母亲因为不成为儿子的母亲,所以死了必须服丧,因为不因为父亲的原因;妻子所以只服丧一年。服丧是出于恩情,一年是出于义理。义理凭借恩情来运用,恩情凭借义理来决断。这就是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礼制。《仪礼》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一年。”所以伯鱼的母亲死了满一年后还在哭,孔子认为他太过分。这是在一年之内哭是可以的,在一年之外哭就太过分了。子上母亲死了而不举行丧礼,子思说:“先父没有失礼,是因为以情顺从道,而没有以道顺从情。”道应当隆重就随之隆重,所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道应当减杀就随之减杀,所以只服丧一年。至于伋,则是以道顺从情而不能以情顺从道,所以成为伋的妻子;成为白的母亲,不成为伋的妻子;不成为白的母亲。唉!君子对于礼,不知道而不实行的,过错小

;知而不行者,其过大。子思知而不行,而以不能自诎,此所以不为君子取也】

译知道却不去实行,这种过错就太大了。子思知道道理却不去实行,并且用“自己做不到”来为自己辩解,这就是他不被君子所取法的原因。

【方慤曰:父在而服出,母期此从道之隆也;父没而为后,则不为之服,此从道之汚也。君子之于礼,过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跂而及之而已。子思乃有“安能”之语,岂为知礼之道哉】

【马晞孟曰:夫妇以义合,亦可以义离。子母之恩,无絶也。虽子之于出母,犹必丧之,而父亦不得禁焉。盖夫妇失义,不可以夺子母之恩也。子思之不使白也丧出母,则既薄矣,又从而为之辞,其可乎?叶梦得曰:汚隆犹言升降。道可以恩而上之者,谓之隆,故父在无嫌,则与之俱隆而服期。道可以义而杀之者,谓之汚,故父没而为人后,不可以有二本,则与之俱汚而不为服。此人之所可勉也。而子思自以为不能,而使白絶其母,故记「不丧出母」,自子思始。异父礼亦谓之继父。继父同居则服期,不同居则不服,自其母推之也。此亦服者其隆,而不服者其汚也。异父既服期,则其昆弟死,视异父以为差而服大功,子游之言是矣。而子夏不及知,乃自以未之前闻,而从鲁今齐衰以答狄仪之问,所以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出母之无服,非所汚,而汚异父昆弟之齐衰,非所隆,而隆。君子是以谨之。近世士大夫多疑于出母与异父之丧服,不服率自其意,而莫能一,殆未甞学礼之过欤】

朱子曰:「孔子令伯鱼丧出母,而子思不使子上行之。者盖犹子继祖与为体,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祖庙,不丧出母礼也。孔子时人丧之,故亦令伯鱼丧之。子上时人不丧之,故子上守法亦不丧之。其实子上是正礼,孔子却是变礼也。故曰:『道隆则从而隆,道汚则从而汚。』」又问:「子上不丧出母如何?」朱子曰:「今律文甚分明。」又问:「伯鱼母死期而犹哭如何?」曰:「既期则当除矣,而犹哭,是以夫子非之。」又问:「道隆则从而隆,道汚则从而汚。」曰:「以文意观之,道隆者,古人为出母无服,迨徳下衰,有为出母制服者,夫子之听伯鱼丧出母,随时之义也。若子思之意,则以为我不能效先君子之所为,从古者无服之义也。」又曰:「子思不使子上丧其出母,以仪礼考之,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出母无服。或人之问子思,自可引此答之,何故费辞?恐是古者出母无服,逮徳下衰时俗有此,故曰先君子无所失道,即谓礼也。『道隆则从而隆,道汚则从而汚』,是圣人固用古礼,亦有随时之义,时如伯鱼之丧出母是也。子思自谓不能如此,故但守古之礼而已。仪礼出妻之子为母齐衰杖期,疑是后世沿情而制。」又问:「子上不丧出母?」朱子曰:「子思所答与丧礼都。」

不相应,不知何故。据其问意,则以孔子甞令伯鱼丧之,子思却不令子上丧之,故疑而问之也。子思答以道之汚隆,则以孔子之时可以随俗,而今据正礼,则为伋妻者为白母,不为伋妻者是不为白母者尔。礼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只合以此答之。

【陈澔曰:子上之母,子思出妻也。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心丧而已。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者,而伯鱼乃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甚而后除之。」此贤者过之之事也。子思不使白丧出母,正欲用礼耳。而门人以先君子之事为问,则子思难乎言伯鱼之过礼也。故以圣人无所失道为对,谓圣人之听伯鱼丧出母者,以道揆礼而为之隆杀也。唯圣人能于道之所当加隆者,则从而隆之,于道之所当降杀者,则从而杀之。汚犹杀也。是于先王之礼有所斟酌,而随时隆杀,以从于中道也。我则安能如是哉?但为我妻则白,当为母服。今既不为我妻则白,为父后而不当服矣。子思是欲守常礼而不欲加,如伯鱼之加隆也】

【吴澄曰】伯鱼父在,故得为出母服。子思虽是父与祖俱已没,然亦得为嫁母服者,支子不主祭故也。子上虽有父在,而不得为出母服者,盖子思兄死时,子思使其子接续伯父主祖与曾祖之祭,既主尊者之祭,则不敢服私亲,此礼昔所未曾有。子思以义起之,乃孔氏一家之变礼,权而得宜者。门人但见常礼,父在当服

译方慤说:父亲在世而母亲被休弃,为母亲服一年之丧,这是顺应道义的尊崇;父亲去世而儿子作为继承人,就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这是顺应道义的降杀。君子对于礼,超过礼制的就俯身就范,达不到礼制的就踮脚企及罢了。子思竟然有“怎么能”这样的话,难道是懂得礼的道理吗?

马晞孟说:夫妻因义而结合,也可以因义而分离。母子之间的恩情,是没有断绝的。即使是儿子对于被休弃的母亲,也一定要为之服丧,父亲也不能禁止。这是因为夫妻失义,不能剥夺母子之间的恩情。子思不让孔白为休弃的母亲服丧,已经显得刻薄了,又进而为之找借口,这可以吗?叶梦得说:“汚隆”是说升降。道义上可以因恩情而提升的,称为“隆”,所以父亲在世没有嫌疑,就随之提升而服一年之丧。道义上可以因义理而降低的,称为“汚”,所以父亲去世而为人后嗣,不可以有两个根本,就随之降低而不为之服丧。这是人们所能够勉力做到的。而子思自认为不能,却让孔白断绝与母亲的关系,所以记载“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从子思开始的。异父继父的礼也称为继父。继父同居就服一年之丧,不同居就不服丧,这是从继母推演而来的。这也是服丧的是尊崇,不服丧的是降杀。异父继父既然服一年之丧,那么他的兄弟去世,参照异父继父的规格而服大功之丧,子游的话是对的。而子夏不知道,竟然以自己未曾听说过为由,跟随鲁国现行的齐衰之礼来回答狄仪的提问,所以记载“现在齐衰狄仪之问”。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并非降杀;而将异父继父兄弟的齐衰之丧视为降杀,并非尊崇,却视为尊崇。君子因此对此谨慎对待。近世士大夫大多对休弃母亲与异父继父的丧服有疑问,不服丧大多出于自己的意思,而不能统一,大概是未曾学习礼的过错吧。

朱熹说:“孔子让伯鱼为休弃的母亲服丧,而子思不让子上这样做。这是因为子上是孙子继承祖父作为宗庙的主体,休弃的母亲既然得罪了祖父,就不能进入祖庙,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礼。孔子时人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所以也让伯鱼服丧。子上时人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所以上守法也不服丧。实际上子上是正礼,孔子却是变礼。所以说:‘道义尊崇就随之尊崇,道义降杀就随之降杀。’”又问:“子上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怎么回事?”朱熹说:“现在的法律条文很明确。”又问:“伯鱼母亲去世服一年之丧后还哭泣是怎么回事?”回答说:“服丧期满就应当除服了,还哭泣,所以夫子批评他。”又问:“道义尊崇就随之尊崇,道义降杀就随之降杀。”回答说:“从文意来看,道义尊崇者,古人对于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等到道德衰败,有为休弃的母亲制服的人,夫子听从伯鱼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随时的义理。如果子思的意思,则认为我不能效仿先君子的做法,遵循古人没有丧服的义理。”又说:“子思不让子上为休弃的母亲服丧,用《仪礼》来考察,出妻之子作为父亲后嗣的,对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有人问子思,自然可以引用这个来回答,为什么费辞?恐怕是古人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等到道德衰败时俗有此风气,所以说先君子没有失道,就是指礼。‘道义尊崇就随之尊崇,道义降杀就随之降杀’,是圣人本来使用古礼,也有随时的义理,当时如伯鱼为休弃的母亲服丧就是这样。子思自认为不能这样,所以只遵守古礼罢了。《仪礼》出妻之子为母亲服齐衰杖期,怀疑是后世沿袭人情而制定的。”又问:“子上不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朱熹说:“子思的回答与丧礼都不相应,不知何故。根据他的问意,是因为孔子曾经让伯鱼服丧,子思却不令子上服丧,所以疑惑而问。子思回答以道义的降杀与尊崇,那么孔子之时可以随俗,而现在依据正礼,那么作为伋妻子的就是白的母亲,不作为伋妻子的就不是白的母亲罢了。礼规定作为父亲后嗣的对于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只应该以此回答。”

陈澔说:上上的母亲,是子思休弃的妻子。礼规定为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而作为父亲后嗣的没有丧服,只是心丧罢了。伯鱼、子上都是作为父亲后嗣,礼应当不服丧,而伯鱼却服一年之丧,还哭泣。夫子听说后说:“太过了,后来才除服。”这是贤者过分的事情。子思不让孔白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正是想要用礼。而门人以先君子的事情来问,那么子思难以言说伯鱼的过礼。所以以圣人没有失道来回答,谓圣人的听从伯鱼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以道义衡量礼而为之降杀与尊崇。只有圣人能在道义所应当加隆的地方,就随之尊崇,在道义所应当降杀的地方,就随之降杀。汚就是降杀。这是在先王之礼上有所斟酌,而随时降杀与尊崇,以符合中道。我怎么能这样呢?只是作为我妻子的就是白,应当为母亲服丧。现在既然不作为我妻子的就是白,作为父亲后嗣就不应当服丧了。子思是想要守常礼而不想要加隆,如伯鱼那样加隆。

吴澄说:伯鱼父亲在世,所以能为休弃的母亲服丧。子思虽然是父亲与祖父都已去世,然而也能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是因为支子不主持祭祀的缘故。子上虽然有父亲在世,而不能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子思兄长去世时,子思让他的儿子接续伯父主持祖父与曾祖的祭祀,既然主持尊者的祭祀,就不敢服私亲,这是礼以前未曾有的。子思以义理兴起,乃是孔氏一家的变礼,权宜而得宜。门人只看到常礼,父亲在世应当服丧

出母,而子上不服,故疑而问。子思不以其子已主祖与曾祖之祭,不可服出母,答门人但推尊圣祖之于礼,或隆或汚,无不得宜,而自谦抑已之不能。及为伋妻者为白母,不为伋妻者不为白母,此主祭为后者之正服也。言此俾门人深思详察而自知之。「伋则安能之语」与《论语》「我则不暇之语」相类,孔子答人之问多有如此含蓄不露者。子思此答语甚似圣人,真可谓孔子之孙哉。而周末记礼者已不悟,故以不丧出母自子思始,贬之而后之制礼者,马氏则谓子思不使白丧出母,既薄矣,又从而为之辞。石林叶氏则谓子思自以不能而使白絶其母。长乐陈氏则谓子思以不能自处,君子不取也。方氏则又谓子思「安能之语」岂为知礼之道哉,甚矣其不知言而轻于诽议圣贤也。张子亦谓子思未识圣人之意,故不敢学。孔子虽不诽议,亦是思之未精者。或曰:子思足死,不自代兄主祭,而使其子继伯父主祭,何也?曰:子思有兄则支子尔,子上则继祢之宗子也。古礼有夺宗,谓宗子死无后,则非宗子者代之主祭也。然以支子夺宗子,不若以继祢之宗进而为继祖、继曾祖之宗者为顺。且以己代兄,无尊者命,是自夺宗也。以子继伯父,则有父命,愈于无父而自夺宗者也。子思之处此,盖精审矣,非得圣道之传者不能也。曰:不为伯父后而接续主祭可乎?曰:礼惟大宗无子者不立后,而但夺宗也。曰:何以知子思之有兄?曰:子思哭嫂。则有兄明矣。曰:或言孔氏九世单传,非乎?曰:此杂书所言,本不足深信。然子思虽有兄而蚤死,无子,其传世者皆子思之子孙,是即单传也】

译出母(即生母被休弃),而子上不服丧,因此产生疑问而发问。子思不因为自己的儿子已经主持对祖辈和曾祖辈的祭祀,从而认为不可以为出母服丧,而是回答门人,只是推尊圣祖在礼制上的做法,或隆重或简略,没有不适宜的地方,并自我谦抑说自己做不到。至于作为伋(子思之子)妻子的,要为其生母报丧;不作为伋妻子的,则不为其生母报丧,这是主持祭祀的继承人应有的正服。说这些是为了让门人深思详察而自然明白。“伋怎么能做到呢”这句话,与《论语》中“我则不暇”的话相类似,孔子回答别人的问题,多有这样含蓄不露的。子思这个回答非常像圣人,真可以说是孔子的孙子啊。然而周末记录礼制的人已经不能领悟,所以认为不丧出母是从子思开始的,贬低他,而后来的制礼者,马氏则说子思不让报告丧事给出母,已经刻薄了,又进而为他找借口。石林叶氏则说子思自认为做不到,却让报告丧事断绝与母亲的关系。长乐陈氏则说子思因为不能安处自己,君子不赞同这种做法。方氏则又说子思“怎么能做到”的话,难道是懂得礼的道理吗,他们实在是不懂言语而轻易诽谤议论圣贤啊。张载也说子思没有理解圣人的意思,所以不敢效法。孔子虽然不诽谤议论,也是思考不够精微的人。有人说:子思足以侍奉死去的父亲,却不代替兄长主持祭祀,而让他的儿子继承伯父主持祭祀,为什么呢?回答说:子思有兄长,所以他是支子(非嫡长子),子上则是继承父亲(祢)的宗子。古礼有“夺宗”的说法,是说宗子死了没有后代,就由非宗子的人代替主持祭祀。然而用支子夺取宗子的地位,不如由继承父亲的宗子进而成为继承祖父、曾祖父的宗子那样顺理成章。而且由自己代替兄长,没有尊者的命令,这是自己夺取宗子的地位。由儿子继承伯父,则有父亲的命令,比没有父亲而自己夺取宗子的地位要好。子思处理这件事,大概非常精审了,不是得到圣道传承的人不能做到。问:不成为伯父的后代而接续主持祭祀可以吗?回答说:礼制中只有大宗没有儿子的人不立后,而只是夺宗。问:怎么知道子思有兄长?回答说:子思哭嫂子。那么有兄长就明显了。问:有人说孔氏九世单传,不对吗?回答说:这是杂书所说的,本来不值得深信。然而子思虽然有兄长但早死,没有儿子,他的传世者都是子思的子孙,这就是单传了。

干学案《孔子世家》:伯鱼生子思,子思生子上,子上生子家,子家生子京,子京生子商,子商生子慎,子慎生鲋。鲋弟子袤。是自伯鱼至子慎,仅七世单传。若鲋有弟曰子袤,非单传矣。

王栐《燕翼贻谋録》:「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为之子者,非其亲生,犹可不服。苟其所亲生,而视之恝然,则非人类矣。」张永徳父颖,先娶马氏,生永徳,为颖所出。永徳知邓州,于州廨作二堂,左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继母。永徳事二母如一人,无间言。时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刘氏存日,马不敢同入禁中。刘氏卒,马始得入谒。太宗劳问嘉叹,封莒国太夫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贤校理郭稹乞为嫁母服,诏两制、御史、太常寺、礼院议。诏自今并许解官申心丧。

通典》后汉郑▯答赵商问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钟曰:“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

去不服也。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縁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义。案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已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已,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三国吴徐整问曰:出妻之子,为其母及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报,皆周也。二母既出,则为絶族。今子为之服,亦当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不出母,亦当报其子。不继母报子于何处制服?岂止所适者之家为哭位乎?又当有禫不?射慈答曰:当就出母之家,若逺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禫,如亲子也。母亦报子周也。晋步熊曰:已出为人后,而母在,后见出,应服不已。为人后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不?复与亲母同邪?父亡已为祖后,祖母见出,服之云何?祖父亡与在服之有异不?许猛答曰: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则不应复服亲母。出以废所后者之祭也。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亦当异于亲子矣。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絶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絶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若苟无服,则无系祖存亡。又问:为人后者为母,出妻之子为母,皆至亲,何以有不杖邪?许猛云:为人后者为父犹不杖,何嫌母乎?奉虽同于至亲,已出与母出义则异也。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钟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礼出母父在为母周记曰:为父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者也。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成洽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絶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谬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应服之,岂可复同乎?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钟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嫁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晋束晳问:嫡子为出母无服,母为子有何服?步熊答:但为父后

译干学案《孔子世家》记载:伯鱼生儿子思,子思生子上,子上生子家,子家生子京,子京生子商,子商生子慎,子慎生鲋。鲋有个弟弟叫子袤。从伯鱼到子慎,仅仅是七代单传。如果鲋有弟弟叫子袤,那就不是单传了。

王栐《燕翼贻谋录》说:“士大夫家庭,不幸休弃妻子,作为儿子的人,如果不是亲生母亲,还可以不服丧。如果是亲生母亲,却对她冷漠无情,那就不是人类了。”张永德的父亲张颖,先娶马氏,生下永德,马氏是永德的生母。永德任邓州知州时,在官署建了两座厅堂,左边的让继母刘氏居住,右边的让马氏居住,不敢把被休弃的生母地位置于继母之上。永德侍奉两位母亲如同侍奉一人,没有闲话非议。当时大臣的母亲和妻子都可以入宫拜见,刘氏在世时,马氏不敢一同进入宫中。刘氏去世后,马氏才得以入宫拜见。太宗慰问嘉奖感叹,封马氏为莒国太夫人。这可以作为人子侍奉被休弃生母的法则。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贤校理郭稹请求为改嫁的母亲服丧,皇帝下诏让两制、御史、太常寺、礼院商议。下诏从今以后都允许官员解职申报心丧。

《通典》记载后汉郑玄回答赵商的问话说:“继母被父亲休弃,不服丧。”魏国王肃说:“没有服丧。”季祖钟说:“继母在世,如同母亲被休弃,是因为被父亲休弃。离开后不服丧。”晋国范宣说:“继母之所以被休弃,如果不是自身有污点,就是触犯了父亲,因此遭到斥责罢黜。恩情不产生于自己,道义被父亲阻断。既无恩情又无道义,凭什么服丧?”河内从事史糜遗议论说:“礼制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虽然用道义督促亲情,但实际上是用恩情来裁断道义。考察继母如同母亲,是指她在父亲的家中,侍奉她如同母亲,养育她如同儿子,所以同亲生母亲一样,齐衰服下章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改嫁的继母服丧报恩。’这说明父亲在世,继母被休弃就不服丧了。继母来自其他家族,与自己没有名分,只是配给父亲,有母亲的尊位,亲自抚养自己,所以也如同母亲一样为她服丧。等到她被休弃,既不终了养育之恩,又抛弃了母亲的名分。如果不跟随她而被养育,那么不服丧也是适宜的。”三国吴国徐整问:“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为之服丧报恩,都是为期一年的丧服。两位母亲既被休弃,就与家族断绝关系。现在儿子为她们服丧,应当在什么地方设置哭位?有庐屋、垩室,不出现被休弃的母亲,也应当报恩她的儿子。不继母报恩儿子在什么地方制服?难道只在所嫁之人的家中设置哭位吗?又应当有禫祭吗?”射慈回答说:“应当到被休弃母亲的家,如果遥远不能前往的,可以另外设立异室,也有庐屋、变除、垩室及禫祭,如同亲生儿子一样。母亲也报恩儿子为期一年的丧服。”晋国步熊说:“已经出继为人后,而母亲在世,后来被休弃,应当服丧不止。为人后所后之母被休弃,能与继母被休弃相同吗?又与亲生母亲相同吗?父亲去世自己为祖父后,祖母被休弃,服丧如何?祖父去世与在世服丧有区别吗?”许猛回答说:“礼制规定为人后者为所后者,如果是儿子就不应当再为亲生母亲服丧。被休弃是因为废除了所后者的祭祀。为人后者如同儿子,继母说如同母亲,夫说若说如,明确其制度如同亲生,其情感则不同。继母如同母亲则不同,亲生母亲为人后者如同儿子,母亲被休弃也应当不同于亲生儿子。为父后者不得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就足以说明祖后母子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那么不是母子者被休弃就断绝了。所以经文没有看到为被休弃的祖母服丧。如果确实没有服丧,就不关系祖父的存亡。又问:为人后者为母亲,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都是至亲,为什么有不持杖的呢?”许猛说:“为人后者为父亲尚且不持杖,何况母亲呢?奉养虽然同于至亲,已经出继与母亲被休弃道义则不同。”魏国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钟毓为父亲后,因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主后,迎回,就自己制定丧服。郡丞武申上奏说:“礼制规定被休弃的母亲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记载说:为人后者没有服丧,不是说钟毓被休弃的母亲没有缌麻之亲,回到钟毓家的人。礼制,姑姊妹女子子没有主后的,不为降哀,是因为没有继承。成洽驳难丧服传说: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父后者,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经文为继父服丧的,也是父后者。为父后服继父丧,那么自己服其母可知。被休弃的母亲与改嫁的母亲都断绝家族,现在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难道不是这样吗?经文证据如此错误。”吴商回答说:“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这是由于尊父的命令。改嫁的母亲父亲没有命令休弃,怎么能同被休弃的母亲呢?为继父服丧的,是因为父亲去世,年幼跟随母亲再嫁,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这恩情来自继父,所以服丧。而且妾子之无母,父亲命令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重视父亲命令。而现在想要以被休弃的母亲同于改嫁的母亲,违背父亲命令,难道是人子所行?又引用继父,经文错误。又被休弃母亲的党羽没有服丧,改嫁母亲的党羽应当服丧,岂可再相同吗?”宋庾蔚之说:“为父后不服被休弃的母亲,是为了废除祭祀。母亲改嫁而迎回,还是儿子的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除祭祀。钟毓率情而制服,不符合礼意。礼说:继母改嫁跟随为之服丧,不是父后者。晋束晳问:嫡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母亲为儿子有什么服丧?”步熊回答:“只为父后”

,故得不服耳。母为之服周,嫡子虽不服外祖,犹为服缌麻也。袁准正论: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

译所以能够不穿丧服罢了。母亲为他服丧一年,嫡子虽然不为外祖父服丧,但仍然要为他服最轻的缌麻丧服。袁准在《正论》中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对于被休弃的母亲不穿丧服,是因为服丧的人不祭祀她。既然因为被休弃而不得不降低丧服等级,怎么会有母子这样至亲的关系却完全不穿丧服呢?脱下丧服而进行祭祀,是可以的。

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母去,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再降。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晋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邈又答范甯问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则非所生也。”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案王贺以父在服齐衰,周父没不服,故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

晋傅▯曰: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娶夹氏女,生公智,后出之,未防,重娶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谓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也,今将依汝。」居然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恱,脱缞绖而求去。夹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王氏果嫁,夹氏乃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公智祖母幷姑亡,夹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谓公智:「我非矫氏妇,乃汝母耳,勿葬我矫氏墓也。」公智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顺父命,竟不为服。博士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戸庭,尚为已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人矣。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絶矣。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敇公智还其母,此为临死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懐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啁噍之顷,衣不释防,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之家政,脩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也。」宋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伸子之私情耳,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唐书中宗神龙元年五月,韦后表请天下出母终者制服三年,优诏许之。

▯宗天寳六载正月赦文:「五服之统,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懐。斩衰之纪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终服三年。」

干学案,唐时虽有此敕,其后亦竟不行。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寳通礼五服年月敇、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寳六年制,出母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寳之制,言诸子为出母,故云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寳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専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敇为父后为出母无服之言不逺。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依五服年月敇,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伸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

干学案冯元此奏为郭稹服嫁母而▯其详见下嫁母条当参看。

【吕坤四礼疑:出母而嫁,两相絶也;出母不嫁,为父守也。夫死而嫁,忘我父也;继母而嫁,情又逺矣。而皆杖期,不无等乎?制礼者宜辨等焉。出母不嫁,其情可闵,

译晋代贺循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要压抑尊位,所以委屈而遵从周礼。对于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不减轻,是因为本来已经降等,道义上不能再压抑的缘故。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已经持杖了。如果父亲在世而母亲被休弃,应当再次降等的,就应当列入不持杖的条目中。现在列入持杖的条目,说明不再降等。持杖者必定住在庐舍,住在庐舍者必定举行禫祭。”

晋代徐邈回答刘闰关于庶子为被休弃的嫡母服丧的提问,徐邈认为经文中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明确指不是亲生,就没有服丧的义务”。徐邈又回答范甯的提问说:“如果只说被休弃的母亲,恐怕妾所生的儿子也要服丧,所以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就是指不是亲生的。”殷仲堪回答宗氏关于庶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问题,考察王贺认为父亲在世时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就不服丧,所以认为这是为父亲服丧的规格,父亲在世时服齐衰一年,本来内心哀悼满二十五个月,现在虽然没有服丧,也不应当减少三年的节度。

晋代傅〇说: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亲先前娶了夹氏女子,生了公智,后来休弃了她,不久,又娶了王氏女子,生了公曜。父亲去世那天,对公智说:“公曜的母亲年轻,必定会再嫁,可以接回你的母亲。”等到父亲去世,公智把这话告诉了他的母亲。母亲说:“我是夹氏女子,不再是矫氏的媳妇了,现在将依靠你。”竟然不参与矫氏家的家务。夹氏来到王氏那里,王氏不高兴,脱下丧服要求离开。夹氏见她这样,就回到夹氏家。三年丧期结束,王氏果然改嫁,夹氏才又回来。每当有祭祀之事,夹氏都不参与。等到公智的祖母和姑母去世,夹氏都不为他们服丧。后来夹氏病重,对公智说:“我不是矫氏的媳妇,只是你的母亲,不要把我葬在矫氏的墓地里。”公智听从了他母亲的命令,另葬了她。公智因为父亲先前有让母亲回来的遗命,于是为她服丧三年。公曜因为夹氏母亲始终没有顺从父亲的命令,最终不为她服丧。博士刘喜说:“公智的父亲休弃夹氏接纳王氏,在家庭内部,尚且算是已配对的妻子,如果有变心后悔,自己决定也可以。回到夹氏家,就是他人了。去留出处,各自坚持自己的立场,哪里还是矫父所能控制的呢?”所以休弃妻子的礼节,丈夫派人传达说:“某人不聪明,不能跟随您供奉祭品,派某人,敢告知主人。”回答说:“某人的儿子不贤,不敢躲避诛罚。”又说:“妇人因丧事而被休弃,就除去丧服。”那么相互交往的礼节,在这里就断绝了。少府刘克义认为:“父亲,是儿子的天,违背父亲与违背天相同。公曜的父亲临死时,知道他的母亲没有守节的志向,所以嘱咐公智接回他的母亲,这是临死时情理正当,考虑审慎。公曜年幼,在这个母亲的怀抱中,受到慈爱抚养,直到成人,超过亲生母亲,而母亲去世,悲哀不过片刻,衣服不解除丧服,饮食不减味道,起居如常,古今未有过这样的。孝子侍奉他的亲人,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女子跟随丈夫,被休弃就回归,被命令就返回,上奉丈夫的母亲作为婆婆,下养育丈夫的儿子作为儿子,制定矫氏家的家政,修习母亲家的教命,而安然没有悲伤的话,说不是我的母亲。”宋庾蔚之说:“临死让儿子接回母亲,自然是伸张儿子的私情罢了,这位母亲自处不失礼,而儿子不使用为被休弃母亲的服丧制度,是不对的。”公曜不服丧,是恰当的。唐书中宗神龙元年五月,韦后上表请求天下被休弃的母亲去世时服丧三年,优诏允许。

〇唐玄宗天宝六年正月赦文:“五服的统绪,所应当企及;三年的数目,用来报答怀胎之恩。斩衰的纲纪虽然存在,被休弃母亲的制度顾复的思慕,如何伸张孝子的心?那些出嫁的母亲,应当服丧满三年。”

干学案,唐代虽然有此敕令,其后也终究没有实行。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现行典制,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只有《通礼义纂》引用唐天宝六年制,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满三年,又引用刘智《释疑》,虽然作为父亲继承人,还为被休弃的母亲服齐衰,卒哭才除去,大概天宝的制度,说的是众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所以说服丧满三年;刘智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所以说还为齐衰,卒哭才除去,各有所指,本来没有疑问。况且天圣《五服年月敕》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降等服杖期,那么天宝的制度已经不可行,又只说母亲被休弃作为父亲继承人的,虽然不服丧也申述心丧,就不说解官。如果专用礼经,那么完全没有服丧的样式;如果俯同众子服杖期,又与条制相违背。请求凡是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没有人可以奉祭祀的,依照《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才除去,过一个月才祭祀,仍然申述心丧,那么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作为父亲继承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的话不相远。如果众子不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依照《五服年月敕》,降等服齐衰杖期,也解官申述心丧,那么与《通礼五服制度》说虽然周除仍然心丧三年以及《刑统》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应当降等其服,都在二十五个月内为心丧,其义理是一致的。”

干学案冯元此奏是为郭稹服嫁母而〇其详见下嫁母条当参看。

【吕坤《四礼疑》:被休弃的母亲而改嫁,两相断绝;被休弃的母亲不改嫁,是为父亲守节。丈夫去世而改嫁,忘记我的父亲;继母而改嫁,情义又疏远了。而都服杖期,不无等同吗?制定礼制的人应当辨别等级。被休弃的母亲不改嫁,其情可悯,

杖期可也;嫁者似应少杀期而杖,不已厚乎?宋襄公之母,可哀也已】

译杖期之礼是可以的;但已出嫁的女子,似乎应当稍微缩短丧期而杖,这样不是太过厚重了吗?宋襄公的母亲,真是令人哀叹啊!

【顾炎武日知録: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梅枝鳯质疑:或问于梅子曰:伯鱼之丧,出母也,孔子听之。子思曰:不为伋也,妻则不为白也,母何?圣人家法再传而异与?曰:伯鱼之丧,出母,孔子之大也。白之不得有母,子思之严也。各行其是而已,何必同?吴肃公曰:孔氏之丧,出母,说者曰:伯鱼过也,子思悟其非礼而已之。其答门人云云,有难于正父之失,故讳之。愚窃以为不然。伯鱼即失,而夫子何以听之?是圣人家庭之际相与护非也。然则仪礼,周公之书也,而越之乎?窃疑以为春秋之世,周礼之斁者多矣,其至者圣人守之,其未尽善者,亦微有损益焉。出母之丧,情之所不容恝,执礼而强使恝焉,非情也,则亦非礼也。是以伯鱼行之,而夫子姑听之。东渚谓圣人之大也,愚则曰圣人之微也。子思则自计其道之不足以及此,故已之。子思之严也,亦贤圣之分也。道隆则隆,道汚则汚。智足以知圣人,而不知者,以为饰说也】

【姜宸英曰】吴氏澂因子思哭嫂知其有兄,因其有兄而凿空为夺宗之议,曰:「子上虽有父在,而不得为出母服者,盖子思兄死时,使其子续伯父主祖与曾祖之祭,既主尊者之祭,则不敢服私亲也。」此礼昔所未有,子思以义起之者,又曰:「子思有兄,则支子尔;子上则继祢之宗子也。」古礼有夺宗,谓宗子死无后,则非宗子者代之主祭也。然以支子夺宗子,不若以继祢之宗进而为继祖、继曾祖之宗者为顺。或曰:「不立后而但夺宗可乎?」曰:「礼惟大宗无子者不立后而但夺宗也。」此大不然。使子上主尊者之祀,而不敢服其私亲,则不但不当服出母之丧,亦当降服于其父矣。何者?以曾祖、祖视其父,则子思为支子,不当主祭矣。父既不当主祭,则子上为伯父后,以继其曾祖、祖后,无论父母皆私亲也,服安得不从而降?今但以续伯父主祭为不服出母之证,于义安乎?传曰:「天子建国,诸侯夺宗,谓诸侯为一国之主,虽非宗子,亦得移宗于己。」此所谓夺宗也。礼自大夫以下,支子不祭,或宗子有故而代摄之祭,则必告于宗子。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称「孝子某为介子,荐其常事」。宗子有罪适他国者,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亦如之。而礼有降等,庶子无爵而居者,望墓为坛,以时祭。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凡礼言庶子代宗子祭者,如是而已,皆不得谓之夺。若宗子无后者,则必为之立后矣。夫支子代宗子之祭,其昭穆同也,固不可以为后;而继大宗者,必继其祢,未有越祢而直继其曽祖、祖者。丧服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衰,言继祢也。」礼惟大宗无子为立后,非大宗则不立后。不言大宗不立后而但夺宗,为此说者所以祖述濮议一时之辨,不知其下贻末世议礼小人之口实,其为刺谬,岂不甚哉?且子上诚为伯父后,则子思不当云。为伋也妻者,为白也母。子上既不为伯父后,又不服其私亲,天下有无父之人,其可也?不然,吾惧守礼者之进退无所处也。古者士惟一庙以祭其祢,而祭祖于其祢之庙。子上士也,不祭祢,不立其祢之庙矣。虽有曾祖、祖之祭,不知其将安设,此尤理之不可通者也。然则为子上者,宜何居?曰:自有孔子之礼在矣。记言之,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志变礼也,明其为变礼,从而强为之辞者,皆后儒之过也】

干学案玩经传所言为出母之丧者,其别有二:父在则齐衰杖期,父没则无服,此以父之存没分丧与不丧者也。众子则虽父没,犹得为出母服;嫡子为父后,则父没之后,嫡子嫌于不祭而无服,此以众子与嫡子分丧与不丧者也。伯鱼母死,与子上母死,

译顾炎武《日知录》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这是经文的记载。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服期一年的丧,对外祖父母则没有丧服。’这是子夏所作的传文。传文又说:‘断绝宗族关系的,没有施予的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本族。’这是传文中引用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其没有丧服,应当单独作为一条。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是继承父亲宗祧的人,那么对于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这又是经文的记载。传文说:‘与尊长同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子夏所作的传文,应当单独作为一条。现在的版本却错误地将它们连在一起。梅枝凤质疑说:有人问梅子说:‘伯鱼去世时,是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孔子允许他这样做。子思说:‘如果是为伋(伯鱼)的妻子,就不为白(子思)的母亲服丧。’圣人的家法在两代之间竟然不同吗?回答说:‘伯鱼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孔子的大度。子思不让白为母亲服丧,是子思的严厉。各自坚持自己的道理罢了,何必相同?吴肃公说:‘孔氏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解说的人说:‘这是伯鱼的过错,子思领悟到这不合礼制,所以制止了。’他回答门人的那些话,是因为难以纠正父亲的过失,所以避讳不说。我私下认为不是这样。伯鱼即使有错,那么夫子为什么允许他这样做?这是圣人在家庭关系中互相庇护过错。那么《仪礼》是周公的书,难道超越了它吗?我私下怀疑,春秋时代,周礼败坏的人很多,那些极端的,圣人坚守它;那些未尽善的,也稍微有所增减。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情感上不能无动于衷,执守礼制而强行让人无动于衷,不符合情感,那么也不符合礼制。因此伯鱼这样做,而夫子姑且允许他。东渚说是圣人的大度,我却说是圣人的微妙。子思则自己考虑自己的道理达不到这个程度,所以制止了。子思的严厉,也是贤人与圣人的区别。道义隆盛就隆盛,道义污浊就污浊。智慧足以了解圣人,却不去了解的人,认为这是粉饰的言论。】

【姜宸英说】吴氏因为子思哭嫂而知道他有哥哥,因为他有哥哥而凭空捏造出‘夺宗’的议论,说:‘子上虽然有父亲在世,却不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大概是因为子思的哥哥去世时,让他的儿子继承伯父主持祖父和曾祖父的祭祀,既然主持尊长的祭祀,就不敢为私亲服丧。’这种礼制过去从未有过,是子思根据义理创立的,又说:‘子思有哥哥,那么他就是支子;子上则是继承父亲宗祧的宗子。’古礼有夺宗,说的是宗子去世没有后代,那么非宗子的人代替他主持祭祀。然而用支子夺取宗子的地位,不如让继承父亲的宗子进而成为继承祖父、曾祖父的宗子那样顺理成章。有人说:‘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宗可以吗?’回答说:‘礼制中只有大宗没有儿子时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宗。’这大错特错。如果让子上主持尊长的祭祀,而不敢为私亲服丧,那么不仅不应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也应当降低对父亲的丧服等级。为什么呢?因为把曾祖、祖父看作父亲,那么子思就是支子,不应当主持祭祀。父亲既然不应当主持祭祀,那么子上作为伯父的后嗣,来继承曾祖、祖父的宗祧,无论父母都是私亲,丧服等级怎么能不随之降低?现在只把继承伯父主持祭祀作为不为被休弃母亲服丧的证据,在义理上怎么讲得通?传文说:‘天子建立国家,诸侯夺取宗权,说的是诸侯作为一个国家的主宰,虽然不是宗子,也能把宗权移到自己身上。’这就是所谓的夺宗。礼制从大夫以下,支子不主持祭祀,或者宗子有原因而代替主持祭祀,那么必须告知宗子。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以上,在宗子家中用牲祭祀,祝辞称‘孝子某为介子,进献常规祭祀’。宗子有罪流亡他国的,庶子是大夫,他的祭祀祝辞也如此。而礼制有降等,庶子没有爵位而居住的,对着坟墓筑坛,按时祭祀。宗子去世称名字,不称孝。凡是礼制中说庶子代替宗子祭祀的,就是这样而已,都不能称为夺宗。如果宗子没有后嗣,那么一定为他立后嗣。支子代替宗子主持祭祀,他们的昭穆相同,本来不可以作为后嗣;而继承大宗的,一定继承其父亲,没有越过父亲而直接继承曾祖、祖父的。《丧服传》说:‘为别人做后嗣的,为他的父母服齐衰,说的是继承父亲。’礼制只有大宗没有儿子才立后嗣,非大宗就不立后嗣。不说大宗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宗,提出这种说法的人是为了祖述濮议一时的辩论,不知道这会给后世议论礼制的小人留下口实,它的荒谬,难道不严重吗?而且如果子上确实是伯父的后嗣,那么子思就不应该说。为伋的妻子,为白的母亲。子上既然不是伯父的后嗣,又不为私亲服丧,天下有没有父亲的人,这可以吗?不然,我担心守礼的人进退两难。古代士人只有一座庙祭祀父亲,而在父亲的庙里祭祀祖父。子上是士,不祭祀父亲,不建立父亲的庙了。虽然有曾祖、祖父的祭祀,不知道他将安置在哪里,这更是道理上讲不通的。那么对于子上来说,应该怎么做呢?回答说:自有孔子的礼制在。《记》说:‘孔氏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从子思开始。’这是改变礼制,明确这是改变礼制,从而强行找借口的人,都是后世儒者的过错。】

《干学案》玩味经传中所说的为被休弃母亲服丧的情况,区别有两点:父亲在世则服齐衰杖期,父亲去世则没有丧服,这是根据父亲的存没来区分服丧与不服丧的。众子则即使父亲去世,仍然可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嫡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在父亲去世之后,嫡子因为嫌疑于不主持祭祀而没有丧服,这是根据众子与嫡子来区分服丧与不服丧的。伯鱼的母亲去世,与上(子思)的母亲去世,

皆当父在之时,则齐衰杖期,固其礼矣。伯鱼服过期而犹哭,故夫子甚之。明乎不及期则哭之可也;子上母死而不丧,而齐衰杖期之礼废矣。子思“道隆道汚”之说,先儒皆不能无疑,而从而为之辞者。朱子曰:“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祖庙,不丧出母礼也。”是不分父在、父没、众子、嫡子,皆以为不当服矣。陈澔曰:“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是谓嫡子宜无服而不思嫡子于父在时犹有服也。伯鱼父在而服期,为合于礼;则子上父在而不服,为与礼背,甚明。然则先儒何所据而断从子思之言为能守礼之正者乎?且道即礼也,解之者曰:圣人以道揆礼,而于道之所当加隆者则从而隆之,于道之所当降杀者则从而杀之,是礼全无定准,一听道之转移,圣人用意恐不如是之模棱前却,使人皆得以其意为重轻,而令守礼之学者亦将漫无所依据也。”记礼者曰:“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然则孔氏子思之前未有不丧出母者也。礼制自先王世守于孔氏,子思焉得而变之?凡《檀弓》之记物,始皆言其变礼之失者,独于子思无讥乎?记言子思之母死于卫,子思哭于庙,门人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子思之哭,子上之不丧于礼,均失。记礼者不欲明言之,故微文以志其变礼之始,欲学者深思而自得之也。昔人论丧出母与嫁母异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之出,非同出母,故宜有服。”此又不然适。子之不丧出母者,以凶服不得祭庙,故也。母嫁,亦与庙絶矣。与庙絶,即与父絶矣。况父固未甞命之嫁也?此而可服,安在出母之不可服乎?大抵《戴礼》所记,多驳杂。如孔氏再世出妻子,思母嫁;孔子殡五父之衢,不知其父墓处,皆诞妄不可信。后世定礼,不分嫡子、众子,皆齐衰杖期,以丧其出母。所以縁人情之不得已而变通之者,于古制亦无害。如子上之事之有无,皆不可知,其不可援以为据也,明矣。

译在父亲在世的时候,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之丧,这本来就是合乎礼制的。伯鱼服丧超过了期限仍然哭泣,所以孔子对此表示严厉批评。这说明如果不到期限就停止哭泣是可以的;而子上在母亲去世时不守丧,导致齐衰杖期的礼制被废除了。子思关于“道隆则礼隆,道污则礼杀”的说法,前代儒者都不能不产生怀疑,却顺着他的意思去为他辩解。朱熹说:“被休弃的母亲既然得罪了祖先,就不能进入祖庙祭祀,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是合乎礼的。”这种说法不区分父亲在世还是去世、是众子还是嫡子,都认为不应当守丧。陈澔说:“礼制规定为被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长子没有服丧的义务。伯鱼和子上都是父亲的继承人,按礼应当不服丧,这就是说嫡长子适宜不服丧,却不考虑嫡长子在父亲在世时仍然有服丧的义务。伯鱼在父亲在世时服丧一年,符合礼制;那么子上在父亲在世时不服丧,就违背了礼制,这是非常明显的。既然如此,前代儒者凭什么依据判定遵从子思的话就是坚守礼制的正统呢?况且道就是礼,解释的人说:圣人用道来衡量礼,对于道所应当尊崇的就随之尊崇,对于道所应当降低的就随之降低,这样礼就完全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听任道的转移,圣人的用意恐怕不会如此模棱两可、进退失据,让人都可以凭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轻重,而让遵守礼制的学者也将茫然无所依据。”记载礼制的人说:“孔家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是从子思开始的。”那么孔家在子思之前没有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的情况。礼制自从先王时代就在孔家世代守护,子思怎么能改变它呢?凡是《檀弓》所记载的事物,开始时都说是改变礼制的过失,唯独对子思没有讥讽吗?记载说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子思在孔家宗庙里哭泣,门人说:“庶氏的母亲死了,为什么在孔家的宗庙里哭泣?”子思说:“我错了,我错了。”于是改在他处哭泣。子思在宗庙哭泣,子上不为母亲守丧,在礼制上都是过失。记载礼制的人不想明说,所以用隐晦的文字来记录改变礼制的开端,希望学者深思而自然领悟。从前有人论述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与为改嫁的母亲守丧不同,说:“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这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命令;改嫁的母亲父亲并没有命令休弃她,不同于被休弃的母亲,所以适宜守丧。”这又是不对的。儿子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是因为穿着丧服不能祭祀宗庙,所以如此。母亲改嫁,也与宗庙断绝关系了。与宗庙断绝关系,也就是与父亲断绝关系了。何况父亲本来并没有命令她改嫁呢?如果这种情况可以守丧,那么被休弃的母亲为什么不可以守丧呢?大体上《礼记》所记载的内容,大多驳杂不纯。比如孔家两代休弃妻子,子思的母亲改嫁;孔子在五父之衢安葬,不知道父亲墓地的位置,这些都是荒诞虚妄不可信的。后世确定礼制,不区分嫡子、众子,都服齐衰杖期,来为被休弃的母亲守丧。这是顺应人情不得已而变通的做法,对古制也没有妨害。至于子上这件事的真假,都无法知道,它不能作为依据,这是很明显的。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疏: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已,父卒改嫁,故降于已母一期而已。从为之服者,为本是路人,暂与父牉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着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余皆仿此】

丧服传:「何以期也?贵终也【注:甞为母子,贵终其恩】

【马融曰:继母为已父三年丧,礼毕嫁后夫,重成母道,故随为之服。继母不终已父三年丧,则不服也。王肃曰: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盖服也,则报;不服,则不丧】

【雷次宗曰:凡言报者,继母服亦如此】

朱子曰:「仪礼事之精麄,都载在里面。其间曲折难行处,他都有个措置得恰好。」因举一项:「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甞为母子,贵终其恩。」此为继母服之义。

【敖继公曰: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其继母皆报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说谓此女君犹为其子期,是己母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而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经言出妻之子为母及子为继母,嫁从之服,而独不及于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条之理定之,则子于嫁母其从与否皆当为之杖期,而经不着之者,岂以其既有子矣,乃夫没而再嫁,尤为非礼,故阙之以见义乎?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然则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为父后者,亦不为嫁母服也。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此服也。继母嫁而子从之,是终为母子也】

【郝敬曰:此条当以“继母嫁”为句,“从”为句。盖谓父死子幼,从继母嫁,是始终相依也。母丧则子为期,子丧则母亦然,以报之。传疑:从嫁之继母,何以同服?盖生相依,死相弃,是无终也。生依之,死服之所以贵终,终其为母子之义也】

通典》束晳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否?」步熊答曰:「父卒,继母嫁,如何应倚庐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曰:「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服,不同之验也。夫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同穴,无再醮之义然则礼许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已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携其孤孩与之适人,上使祖宗无旷祀之阙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若偏丧之日,志存爽贰不遵共姜靡他之节而袭夏姬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已如遗无顾我之恩,何贵终之有也?如礼之防,则子无不从且非礼而嫁,则义之所黜,何服之有哉?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絶道,礼所谓亲者属也。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絶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案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云:甞为母子,贵终其恩也。案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继母嫁已随,则为之服,则是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云:甞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齐衰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也。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继嫁则与宗庙絶,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房景先《

译《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律文,对此规定均相同。

关于丧服: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如果儿子跟随继母改嫁,则为继母服丧,且丧期相互对应。【疏议: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这是为了显示这位继母曾为父亲服过斩衰三年的丧,恩情已达极致,所以儿子为她服一年的丧,得以使用禫杖。只是因为继母没有生养自己,父亲去世后便改嫁,所以丧期降为如同生母去世时服的一年丧而已。所谓“从为之服”,是因为继母原本与自己毫无关系,只是暂时与父亲结合,父亲去世后便改嫁,又成了毫无关系的人,但儿子仍然为她服丧,所以产生了“从为之服”的说法。所谓“报”,《丧服》上下篇的记载都说:相互报应的丧服有十二种,没有降等减杀的区别,凡是感念恩情的都称为“报”。像这样,如果儿子感念继母的恩情,始终跟随她并为之服丧,继母因为儿子的恩情不能降等减杀,便产生了“报”的说法,其余情况都仿照此例。】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一年的丧?因为看重恩情的始终。【注:曾经有过母子关系,看重恩情的始终。】

【马融说:继母为我的父亲服三年的丧,丧礼结束后改嫁后夫,重视并成全了母道,所以儿子跟随她为之服丧。如果继母没有为我的父亲服完三年的丧,就不为之服丧。王肃说:跟随继母改嫁并受其养育,就为之服丧;不跟随,就不为之服丧。大概说来,为之服丧,就相互报应;不为之服丧,就不治丧。】

【雷次宗说:凡是说到“报”的,继母的丧服也是如此。】

朱熹说:“《仪礼》中事情的精细与粗疏,都记载在里面。其中曲折难行的地方,它都有安排得恰到好处的办法。”于是举出一项:“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改嫁的儿子为之服丧,且丧期相互对应。”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的丧?因为看重恩情的始终。曾经有过母子关系,看重恩情的始终。”这就是为继母服丧的道理。

【敖继公说:父亲去世而继母不嫁,就为她服三年的丧;跟随她改嫁,就服一年的丧,这是为了区分内外之别。所谓“报”,是指以其所服的丧服名称来称呼,指出妻对于她的儿子和她的继母都相互报应。《小记》说: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这是妾不服丧的明证,而出妻则有丧服。旧说认为这位女君仍然为她的儿子服一年的丧,这是生母与儿子都服杖期之丧的情况,既然已经出嫁而没有尊长加恩的意义,所以应当相互报应,以此来区别于那些留在父亲家中的情况。经文说,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儿子为继母服丧,如果跟随她改嫁就为之服丧,却唯独没有提到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情况,现在根据这两条的道理来判定,那么儿子对于改嫁的母亲,无论是否跟随,都应当为之服杖期之丧,而经文没有记载,难道是因为她已经有儿子了,却在丈夫死后改嫁,尤其不合礼法,所以省略不写以表明大义吗?传文说:出妻的儿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就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那么,改嫁母亲的儿子如果居住在家中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所谓“终”,是指始终作为母子,以始终为贵,所以服这种丧服。继母改嫁而儿子跟随她,就是始终作为母子。】

【郝敬说:这一条应当以“继母嫁”为一句,“从”为一句。大概意思是说,父亲去世儿子年幼,跟随继母改嫁,这是始终相依为命。母亲去世则儿子服一年的丧,儿子去世则母亲也如此,以此来相互报应。传文有疑问:跟随改嫁的继母,为什么丧服相同?大概是因为活着时相互依靠,死后相互抛弃,这是没有始终。活着时依靠她,死后为之服丧,以此来看重始终,始终作为母子的道义。】

《通典》记载束晳问:“继母改嫁,跟随她服丧,应当搭建丧庐吗?”步熊回答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怎么可以搭建丧庐呢?”皇密说:“经文称继母如同生母,大概是指她配享父亲的道义,恩情与生母相同,所以孝子的心不敢有所区别。”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如同生母?是为了说明她们不同。”因此,被休弃的母亲服一年的丧而继母不服丧,这就是不同的验证。所谓“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所以死后同穴,没有再嫁的道理。然而礼法允许她改嫁,是指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孩子年幼,不能独自生存,所以带着孤弱的孩子改嫁他人,对上使祖宗没有断绝祭祀的缺失,对下使弱小的继承人没有无穷困苦的艰难,所以说看重恩情的始终。如果在丈夫去世时,心意存有二心,不遵守共姜不再嫁的节操,却效仿夏姬不知满足的欲望,轻慢先亡的丈夫,抛弃自己如同遗弃之物,不顾念养育之恩,哪里还有看重始终的道理呢?如果按照礼法的防范,儿子没有不跟随的;如果是不合礼法而改嫁,就是道义所排斥的,还有什么丧服可言呢?宋代的庾蔚之说:“母子是最亲近的关系,本来没有断绝的道理,礼法所说的亲近是指血缘亲属。被休弃的母亲得罪了父亲,尚且追服一年的丧,如果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反而不服丧,那就是儿子自己断绝了与母亲的关系,这难道符合天理吗?应该与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制度相同。”考察晋代的制度,宁假(丧假)二十五月,这是终其心丧罢了。

宋代的崔凯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改嫁的儿子为之服丧,且丧期相互对应。郑玄说:曾经有过母子关系,看重恩情的始终。考察王肃说:如果不跟随,就不为之服丧。崔凯认为: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改嫁的儿子为之服丧,且丧期相互对应。这都是针对庶子而言,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都不为之服丧。传文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服私亲之丧。这不仅是对被休弃的母亲而言,对继母也是如此。继母改嫁而我已经跟随,就为之服丧,这就是私亲。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也不敢为之服丧。郑玄说:曾经有过母子关系,看重恩情的始终,不区分嫡庶。王肃说:跟随改嫁才为之服丧。这两种意见,当时的人都感到困惑。崔凯认为:齐衰三年的章节中,继母如同生母,就应当始终与生母相同,不能是跟随改嫁才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像这样就不成其为如同生母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就不为之服丧,庶子都为之服丧。庾蔚之说:王肃顺从经文,郑玄附会传文。王肃的情理容易理解,安于传文也没有妨碍。继母改嫁就与宗庙断绝关系,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怎么可以废弃祖先祭祀而为之服丧呢?

房景先

五经疑问》曰:「仪礼继母出嫁,从为之服。传云:『贵终其恩。』曰:『继母配父,本非天属,与尊合徳,名义以兴,兼鞠育有加,礼服是重。』既体违义,尽弃节毁慈,作嫔异门,为鬼他族,母道不全,何终恩之有?方齐服是追,哭于野次,苟存降重,母乃过犹不及乎?」

译《五经疑问》说:“《仪礼》规定,继母改嫁,子女要为她服丧。传文说:‘贵在始终保全恩情。’又说:‘继母与父亲匹配,本来并非天生亲属,而是与尊长德行相合,名分道义由此确立,加上抚育恩情深厚,所以丧服礼仪特别隆重。’既然继母违背道义,完全抛弃节操,毁弃慈爱,改嫁到别的家族,成为他族的鬼魂,母道未能保全,哪里还谈得上始终保全恩情呢?此时子女穿着齐衰丧服去追悼,在野外哭泣,如果还保留着降低丧服等级的做法,那么对母亲的礼遇岂不是过犹不及吗?”

旧唐书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同文正卿萧嗣业,适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既而有敇:虽云适母,终是继亲,据礼縁情,须有定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缅寻丧服母名,斯定适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已,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着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适,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子,适于诸嬖,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心制,然奉敇议定,方垂永则,今有不安,亦须厘正。窃以适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絶。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适义絶,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存符情礼,无玷旧章。又心丧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悉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文有妻丧之舛。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脩附。既与适母等嫁同一条緫议,请改理为允惬者,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母非所生,出嫁义絶,仍令解职,有紊縁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曰心丧,庶子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仁裕等议緫加脩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适母改醮,不合解官,诏从之。

【万斯大曰:齐衰杖期章,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贵终也。王肃云: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此说是也。郑▯谓:甞为母子,贵终其恩,则是因未嫁前有母子之恩而服之,非从嫁而为之服也。崔凯因郑说而推之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后者不服也。愚观上文,出妻之子为母,非为父后者,皆齐衰杖期。此无论从嫁与非从,如一所以然者,传所为亲者属,而注谓母子无絶道也。然岂可语于继母乎?继母不嫁,则母子也;嫁,则路人矣。奚服之有?奚为父后与非为父后之有?唯是父卒,子孤幼无依,不得已从继母而往,继母亦不之弃,而保抱携持,则其母子之恩无间于亲母。如是而不为服,则于母子之情为不终,而反之于心,亦未免过恝。彼继父同居者,犹齐衰三月,亦唯以恩之不可忘也。继母虽非亲母,其抚育之恩独可忘乎?纵身为父后,业从母往,已不能如常礼行为后事,其服自不容无。果能如礼为父后,则已克自立,自不从继母往矣。不从,又奚服哉】

【顾炎武《日知録》:「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絶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并同书仪,无今律文改,不杖期。

附【冯善家礼集说:或问世俗,称三父曰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父,诸本皆然。今画此图而无从继母嫁父,何也?曰:从继母嫁,盖为父死,继母再嫁而已。从之者则服杖期,乃为母服也。诸本皆书从继母嫁,俱无父字,请详观之。世皆不考,槩补从继母嫁父,非也。曰:然则从继母嫁父何服?曰:无服。或自幼育已同居者,难槩论。无服,或谓当同继父服,未知可否】

  右仪礼

  补注疏祖父在适孙为祖母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注云: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俞汝言曰:礼杖期,亦如父在为母期年也。今既父在为母三年,亦应加服三年】

干学案《勉斋》又有“为所后者之妻”一条,愚谓既为人后,则其所后之父已没矣。父没,则所后之母乃三年非期年也,不得在此篇。故去之。即世亦

译《旧唐书》记载,龙朔二年八月,有关部门上奏说:同文正卿萧嗣业,因其适母改嫁后去世,请求按“心丧”之礼守制。根据法令,继母改嫁以及作为长子,都不解除官职。不久皇帝下诏说:虽然说是适母,终究是继亲,依据礼制并顺乎人情,必须制定明确的规矩,交给有关部门商议确定,再上奏皇帝。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人上奏称:追溯丧服中关于母亲的名称,这就确定了适母、继母、慈母、养母,都包含在内。只有“出母”的丧制,特别指明是“出妻之子”,明确不是亲生母亲,那么都没有丧服。因此法令说“母嫁”,又说“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表明是亲生母亲;说“嫁”即指母亲,通括养母和适母,都应当解除职务,都合乎心丧之礼。那些不解除职务的,只有继母改嫁的情况。继母这个名称,正是针对前妻之子而言;至于那些妾室所生的子女,礼制中没有继母的说法。《甲令》现在既然已经施行,萧嗣业按理应当申请心丧,然而奉诏商议确定,才能成为长久的准则,现在如有不妥之处,也必须加以修正。我认为适母、继母、慈母、养母,都不是亲生母亲,都如同路人一样。改嫁虽然比被休弃稍轻,但对于父亲来说终究是义绝。继母改嫁,既然不同于亲生母亲,慈母、适母既已义绝,怎么合乎心丧之礼?希望请求凡是并非亲生母亲,父亲去世后改嫁的,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没有丧服,非承重孙杖期丧,都不实行心丧,这与继母在世的礼制相符,不玷污旧有的章程。又,心丧的制度,只施行于因服制屈降而杖期的丧服,并不全部解除官职,而法令中三年齐衰、斩衰,也列入心丧的条例,杖期解除官职,文中有关于妻子丧服的错误。又依照礼制,庶子为其母服缌麻三月,既然是亲生母亲的丧服,按例也应当解除官职,法令文字遗漏而没有提及,在事情上终究需要修补补充。既然与适母等改嫁同一条款总括商议,请求改为合理惬意的,召集文武官员九品以上商议得到: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商议请求,一律依照司礼的奏状,萧嗣业不解除官职。得到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商议请求,解除萧嗣业的官职,与司礼奏状不同的理由是:母亲不是亲生,出嫁即义绝,仍然命令解除职务,有违顺乎人情;杖期解除官职,不甄别妻子的丧服;三年齐衰、斩衰,错误地称为心丧;庶子为母服缌麻,遗漏了其中的制度。这些都是法令文字疏漏错误,道理上难以沿袭。依照房仁裕等人的建议总括加以修补补充,使之成为不朽的准则。那些礼制及律疏中有关联涉及的,也请求依照此例改正。萧嗣业的适母改嫁,不合解除官职,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意见。

【万斯大说:齐衰杖期章,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继母的人为之服丧,这是报恩。传文说:贵在终其恩义。王肃说:跟随继母而寄养,就为之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这个说法是对的。郑玄认为:曾经有过母子关系,贵在终其恩义,这是因未嫁前有母子之恩而为之服丧,并非因为跟随改嫁而为之服丧。崔凯根据郑玄的说法推论说:这服丧的,是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服丧。我看上文,出妻之子为母亲服丧,不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都齐衰杖期。这无论跟随改嫁与否,都一样,所以然的原因是,传文所说亲近的人有所归属,而注解说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然而这怎么能用于继母呢?继母不改嫁,就是母子;改嫁,就是路人了。有什么丧服可服?有什么作为父亲继承人与否的区别?只有父亲去世,儿子孤幼无依,不得已跟随继母而去,继母也不抛弃他,而保抱携持,那么其母子之恩与亲生母亲没有差别。像这样而不为之服丧,那么在母子之情上就是没有终其恩义,而反求诸心,也难免过于冷漠。那些与继父同居的,尚且齐衰三月,也只是因为恩义不可忘记。继母虽然不是亲生母亲,其抚育之恩难道可以忘记吗?即使身为父亲继承人,已经跟随母亲去了,已不能按常礼行为后事,其丧服自然不容没有。果真能按礼作为父亲继承人,那么已经能够自立,自然不跟随继母去了。不跟随,又有什么丧服呢】

【顾炎武《日知録》:“父亲去世,继母改嫁,从‘从’字句意,是说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对父亲的义分已经断绝,所以不能服三年丧;而其恩义还在儿子身上,不可以不为之服丧。报,是母亲报答他,两相为之服丧”】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都同《书仪》,没有现在律文修改,不杖期。

附【冯善《家礼集说》:有人问世俗,称三父曰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父,各版本都是这样。现在画此图而没有从继母嫁父,为什么呢?回答说:从继母嫁,大概是因为父亲去世,继母再嫁而已。跟随她的人则服杖期,这是为母亲服丧。各版本都写从继母嫁,都没有“父”字,请详细观看。世人不考证,一概补上从继母嫁父,是错误的。问:那么从继母嫁父服什么丧?答:无服。如果自幼养育已同居的,难以一概而论。无服,有人说应当同继父服丧,不知道可否】

右《仪礼》

补注疏祖父在适孙为祖母

《丧服小记》:祖父去世,而后为祖母继承宗庙的人服三年丧。注说:祖父在世,那么其丧服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

【俞汝言说:礼制杖期,也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丧一样。现在既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三年丧,也应当加服三年】

干学案《勉斋》又有“为所后者之妻”一条,我认为既然为人后,那么其所后之父已经去世。父亲去世,那么所后之母乃三年丧而非期年丧,不得在此篇。所以去掉它。即世亦

有身存立后者,要此后代之事,岂先王之礼所有乎?

译那些自身尚存、留有后嗣的人,却要去掌管后世子孙的事务,这难道是古代圣王的礼制中所应有的吗?

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家礼。今律文亦同,惟防典改斩衰三年。

  补注疏士庶子父在为母

仪礼》齐衰三年章,慈母如母。郑注:「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郑注:「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丧服记:「公子为其母。」贾疏:「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

干学案此条,当与《士庶子父卒为母》条参看。

  补注疏父没大夫之适子为妻

丧服不杖期章。大夫之适子为妻。疏曰: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

干学案:黄勉斋又补大夫之庶子为妻一条。案:本章“妻”条下注已举“庶子”,今不取。

  补注疏子为嫁母

【顾湄曰:嫁母服,经无文。《檀弓》疏谓继母嫁,从为之服,则亲母可知】

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注:伯鱼卒,其妻嫁于卫】栁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注:栁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戒之。嫁母齐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注: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注: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注: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疏:嫁母齐衰期者,嫁母之服丧服无文案。丧服杖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则亲母可知,故郑约云齐衰期也。又郑止言齐衰期,不言适庶,故谯周、袁准并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絶,适子虽主祭,犹宜服期。而丧服为出母期,嫁母与出母俱是絶族,故知与出母同也。张逸问旧儒:世本皆以孔子后数世皆一子礼,适子为父后为嫁母无服。《檀弓》说子思从于嫁母服,何?郑答云:子思哭嫂为位,必非适子。或者足若早死无继,故云数世皆一子。云不逾主人者,谓若嫁母之家主人贫乏,敛首足形还葬已,虽有财不得过于主人,故下注「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是也】

干学案此条本不言服制,因注疏可补正礼,故载之。盖子为嫁母,《仪礼》无正文,郑注谓齐衰期,孔疏谓郑依继母嫁服期,故知亲母嫁亦期。然则亦齐衰杖期也。

子思之母死于卫【注:嫁母也,姓庶氏】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注:门人弟子也,嫁母与庙絶也】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

通典《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絶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也。”《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穉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絶母,应三年。”蜀谯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

晋袁准云:「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据刘智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案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絶,为之服周可也。」又石苞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者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案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栁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文: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唐防要▯宗天寳六载正月诏天下嫁母终服三年。宋史王博文幼丧父,其母张改适韩氏,及后博文在朝,谓子无絶母礼,请得以恩封之。母死,又谓

译《开元礼》、《政和礼》以及《书仪》,都没有《家礼》。现在的律文也相同,只有《防典》将斩衰三年改为其他服制。

补注疏:士和庶子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

《仪礼·齐衰三年章》说,慈母如同母亲。郑玄注说:“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缌麻章》说,庶子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为母亲服丧。郑玄注说:“即使父亲还在世,庶子为母亲服丧,都和普通人一样。”《丧服记》说:“公子为母亲服丧。”贾公彦疏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

干学案:这一条,应当与《士庶子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那条参看。

补注疏:父亲去世后,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

《丧服·不杖期章》。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疏说:上面杖期章中,为妻子服丧的,是庶子为妻子服丧。父亲去世后,嫡子也为妻子服杖期。

干学案:黄勉斋又补充了大夫的庶子为妻子服丧一条。按:本章“妻”条下的注已经列举了“庶子”,现在不采纳。

补注疏:儿子为出嫁的母亲服丧。

【顾湄说:出嫁母亲的丧服,经文中没有明文。《檀弓》疏说继母出嫁,跟随的人为她服丧,那么亲生母亲出嫁就可以知道了】

《檀弓》: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注:伯鱼去世,他的妻子改嫁到卫国】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天下的人都从您这里观察礼仪,您何不慎重一些【注:柳若,卫国人。见子思想为出嫁的母亲服丧,担心他失礼,告诫他。出嫁母亲服齐衰期年】子思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我听说:有相应的礼仪,却没有相应的财力,君子就不实行【注:指当时可以实行但财力不足以完备礼仪】有相应的礼仪,有相应的财力,却没有相应的时机,君子就不实行【注:指财力足以完备礼仪但时机不允许实行】我有什么可慎重的【注:时机允许就实行,时机不允许就停止,没有什么可疑虑的。丧礼如儿子赠送衣物等不超过主人疏:出嫁母亲服齐衰期年,出嫁母亲的丧服《丧服》中没有明文记载。《丧服·杖期章》说:父亲去世后继母出嫁,跟随的人为她服丧并回报,那么亲生母亲就可以知道了,所以郑玄约略说齐衰期年。又郑玄只说齐衰期年,不说嫡庶,所以谯周、袁准都说:父亲去世后母亲出嫁,不是父亲所断绝的,嫡子虽然主持祭祀,仍然应该服期年。而《丧服》中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年,出嫁母亲与被休弃的母亲都是断绝宗族关系的,所以知道与被休弃的母亲相同。张逸问旧儒:世本都认为孔子后代几代都是独子,嫡子作为父亲继承人,为出嫁的母亲不服丧。《檀弓》说子思跟随出嫁的母亲服丧,为什么?郑玄回答说:子思为嫂子哭丧设位,必定不是嫡子。或许是因为伯鱼早死没有继承人,所以说几代都是独子。说不超过主人,是说如果出嫁母亲家的主人贫乏,收敛首足形状后还葬罢了,虽然有财力也不能超过主人,所以下面注‘丧礼如儿子赠送衣物等不超过主人’是对的】

干学案:这一条本来不说丧服制度,因为注疏可以补充纠正礼制,所以记载它。大抵儿子为出嫁的母亲服丧,《仪礼》没有正文,郑玄注说齐衰期年,孔颖达疏说郑玄依据继母出嫁服期年,所以知道亲生母亲出嫁也服期年。那么也就是齐衰杖期了。

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注:出嫁的母亲,姓庶氏】派人通知子思。子思在庙里哭,门人到了说:“庶氏的母亲死了,为什么在孔氏的庙里哭呢【注:门人弟子,出嫁母亲与宗庙断绝关系】子思说:“我错了,我错了。”于是改在别的房间哭。

《通典·汉石渠议》问:“父亲去世母亲出嫁,为她服什么丧服?”萧太傅说:“应当服周,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就不服。”韦元成认为:“父亲去世母亲就没有出嫁,义理上王者不为没有义理的人制定礼仪。如果服周,那就是儿子贬低母亲,所以不制服。”宣帝下诏说:“妇人不赡养公婆,不供奉祭祀,不对慈爱孩子,是自己断绝关系。所以圣人不为她制定丧服,表明儿子没有断绝母亲的意思。元成的议论是对的。”《石渠礼议》又问:“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孩子小,跟着别人改嫁,孩子后来服什么丧服?”韦元成回答:“与被休弃的妻子孩子同服周。”有人议论认为:“儿子没有断绝母亲的意思,应该服三年。”蜀人谯周依据:“继母出嫁尚且服周,由此可知亲生母亲,所以没有经文。”

晋袁准说:“作为父亲继承人仍然为出嫁的母亲服丧,依据外祖父异族,尚且废除祭祀实行丧服。知道作为父亲继承人应该为出嫁的母亲服丧,依据刘智说:‘虽然作为父亲继承人,仍然为出嫁的母亲服齐衰,葬完除去,卒哭后除去,过一个月才祭祀。’按谯周说:‘父亲去世母亲出嫁,不是父亲所断绝的,为她服周是可以的。’又石苞问淳于睿说:‘听说出嫁继母凶事忌讳,就制服,议论的人认为很难。认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出嫁母亲还如同被休弃的母亲。有人认为出嫁与被休弃不同,不通晓礼意,虽然执持从重之义,却因废除祭祀被讥讽。请您详细正定。’淳于睿回答说:‘按《礼·檀弓》: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天下的人都从您这里观察礼仪,您何不慎重一些?’子思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丧礼如儿子。’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就是父亲继承人。这样经文中:父亲去世为继母出嫁服丧而已,圣人的后代作为父亲继承人为出嫁母亲服丧,二者分明,没有可嫌忌的。’《唐会要》:宗天寳六年正月诏令天下出嫁母亲终服三年。《宋史》王博文幼年丧父,他的母亲张氏改嫁韩氏,后来王博文在朝,说儿子没有断绝母亲的礼,请求得以恩封她。母亲死后,又说

古之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以废宗庙之祭也,今丧者皆祭,无害于行服,乃请解官持服。然议者以丧而祭为非礼。

译古代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这会废除宗庙的祭祀;如今服丧的人都进行祭祀,对履行服丧之礼没有妨害,于是请求解除官职以持服守丧。然而议论的人认为在服丧期间进行祭祀是不合礼制的。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贠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嫁,有子。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案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议之。」侍御史刘夔曰:「案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寳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已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载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甞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同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寳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絶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栁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案《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敇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寳六载敇: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懐,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座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丧之,母子无絶道也。案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寳通礼五服年月敇,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寳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寳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敇: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寳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専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敇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逺。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縁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

朱子语类题不养出母议后云:「礼无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言继,又有出母之服,皆举轻以明重,以见亲母之嫁者不可无服,则与律令之意初不殊也。礼于为父后者,但言出母无服,而不及嫁母,是亦本轻以别重,而见嫁母应有服也。」某贡士之妾母,虽非父卒,子幼而更嫁,

译《宋史·礼志》记载,仁宗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进言说:“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年丧父,母亲边氏改嫁,并生了儿子。郭稹没有伯父、叔父或兄弟,独自承担郭家的祭祀。如今边氏不幸去世,郭稹便解除官职为她服丧。查考五服制度,敕令中关于齐衰杖期降服的条款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其左侧注释说,这是指不为父亲立后的人;如果为父亲立后,那么对改嫁的母亲就没有服丧的义务。请下诏商议此事。”

侍御史刘夔说:“查考天圣六年的敕令、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都记载了齐衰降服的条例,虽然与宋祁所说的没有不同。然而《假宁令》规定,各种丧事中斩衰、齐衰三年的,都要解除官职;齐衰杖期以及为人立后者,为其父母服丧,如果是庶子为人立后,为其母亲也要解除官职并守心丧;母亲被休弃或改嫁,对于为父亲立后的人,虽然不穿丧服,也要守心丧。注释说:‘这都是因为母亲生养了自己。’《律疏》说:‘守心丧的人,是妾所生的儿子以及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应当降低丧服等级,在二十五个月内守心丧。’详细查考格令: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即使是父亲的后嗣不穿丧服,也应当守心丧。又规定:‘守心丧的人,如果脱去丧服穿吉服,或者忘记哀痛奏乐,或者冒着哀痛去谋求官职,都等同于为父母服正丧的处罚。’如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曾经为改嫁的母亲解除官职服丧。如果让活着时是母子,死后却像路人一样,那必定损害名教,向上玷污以孝治国的原则。况且杖期降服的制度,原本出自《开元礼》,等到天宝年间颁布敕令,让服丧终了三年。那么当时已经醒悟到失礼之处。晋朝袁准说:‘作为父亲的后嗣,仍然要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根据外祖父属于异族尚且废除祭祀而服丧,可知父亲的后嗣应当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刘智《释疑》说:‘即使是父亲的后嗣,仍然为改嫁的母亲服齐衰。’谯周说:‘不是父亲所断绝关系的,为之服丧一年是可以的。’从前孔鲤的妻子是子思的母亲,孔鲤去世后她改嫁到卫国,所以《檀弓》说:‘子思的母亲去世,柳若对子思说:你是圣人的后代,四方的人都看着你,你何不慎重对待?’子思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呢?丧礼就像对待儿子一样。’说‘子圣人之后’,就是父亲的后嗣。”

石苞问淳于睿:‘作为父亲的后嗣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服丧,仍然像对待被休弃的母亲一样。’有人以为改嫁与被休弃没有区别,不通晓礼的本意,虽然坚持从重之义,却因废除祭祀而受到讥讽。请君详细纠正,淳于睿引用子思的道理来回答,并且说圣人的后代为改嫁的母亲服丧,这是很明白的。郭稹的服丧行为,是没有过错的。”

下诏让两制、御史台、礼院再次商议说:“查考《仪礼》,父亲去世继母改嫁,为她服丧一年,这是指不是生养自己的人,所以父亲去世改嫁,降低为不是自己生母。唐上元元年。”

敕令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尚且允许服丧三年,如今母亲改嫁,既然父亲已去世,得以申行本来的丧服。唐绍议说:作为父亲的后嗣为改嫁的母亲服杖期,一年;不作为父亲的后嗣,请求不降低丧服。到天宝六载敕令:五服的纲纪,所应当企及的是三年的数目,以报答怀胎之恩,改嫁的母亲去世,应当终了三年。又唐八座议吉凶加减礼说:凡是父亲去世亲生母亲改嫁,作为父亲的后嗣也不穿丧服,不因为私亲而废除祭祀,只穿素服住在白土涂壁的房间里,心丧三年,免除徭役解除官职。母亲也守心丧,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查考通礼五服制度: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以及作为祖父的后嗣,祖父在世时为祖母,虽然一年除服,仍然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是古代的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是本朝现行典制,作为父亲的后嗣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只有《通礼义纂》引用唐天宝六年制,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都终服三年。又引用刘智《释疑》:即使是父亲的后嗣,仍然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服齐衰,哭丧完毕才除服。大概天宝的制令,说的是众子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所以说都终服三年。刘智说的是作为父亲的后嗣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所以说仍然服齐衰,哭丧完毕才除服,各自有所指,本来没有疑问。况且天圣五服年月敕: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降服杖期,那么天宝的制令已经不可行。又只说母亲被休弃或改嫁,作为父亲的后嗣虽然不穿丧服,也守心丧,即不说解除官职。如果专用礼经,那就是完全没有丧服样式。如果俯同众子杖期,又与条制相违背。请求凡是儿子作为父亲的后嗣,没有人可以奉养祭祀的,依照《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哭丧完毕才除服,过一个月才祭祀,仍然守心丧,那么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中作为父亲的后嗣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没有丧服的说法不相远。如果众子不是作为父亲的后嗣,为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母亲,依照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也解除官职守心丧,那么与《通礼》五服制度中说虽然一年除服仍然心丧三年,以及《刑统》中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应当降低丧服,都在二十五个月内守心丧,其义理是一致的。郭稹应当适用儿子作为父亲后嗣的条款,因为他解除官职服丧已经过期一年,难以追改,以后应当依照此施行。”

下诏从今以后都允许解除官职来守心丧。

朱子《语类》在题为“不养出母议”后说:“礼没有为改嫁母亲服丧的规定,而律令中有。礼对于改嫁母亲虽然没有说亲近,但说了继母,又有为被休弃母亲服丧的规定,都是举轻以明重,以显示亲生母亲改嫁的不可没有丧服,那么与律令的意思起初并不不同。礼对于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只说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而没有提到改嫁母亲,这也是本着轻的来区别重的,而显示改嫁母亲应当有丧服。”我作为贡士的妾母,虽然不是父亲去世,儿子年幼而改嫁,

然无七出之罪,其去也有故,则是嫁母非出母也。乐平令尹误以为出母,谓当无服,故余正父辨之。然但正嫁母之名,而不论其所以不为出而当有服之义,又题其篇端曰「不养出母」,又但论其与古之出母不同,不可从于不丧之文,则亦自相矛盾,而反以证成令尹之说矣。予惧夫览者之不能无疑,故书此以质焉【正父虽不深明不为出母,然亦不敢正以出母目之,但篇末有「不养出母」之语,而自改「出」为「生」,亦可见其大指之所在,但少着力分明说破耳】正父欲使其人养此母,子闻之,母嫁而子从者,继父为之筑庙于家门外,使子祀之,而妻不与。说者以为恩虽至亲,族已絶矣,夫不可二故也。既嫁母生,不可与于祭,死不可祔于庙,则亦不可养于家矣。为之子者,率其妇子就母之家,或舍其侧而养之,则于礼也节矣。母之无家者,筑室于外可也。

译然而,如果没有“七出”的罪过,她离开是有原因的,那么这就是改嫁的母亲,而不是被休弃的母亲。乐平县令尹错误地认为她是被休弃的母亲,说应当不穿丧服,所以我父亲正父对此进行了辩驳。但是,他仅仅纠正了“嫁母”的名称,却没有论述她不被视为休弃之母、因而应当穿丧服的道理;又在篇首题写“不养出母”,只论述她与古代被休弃的母亲不同,不能遵循不举行丧礼的条文,这就自相矛盾,反而证明了令尹的说法。我担心读者不能没有疑问,所以写下这些来求证。【正父虽然不深入明白她不是被休弃的母亲,但也不敢直接称她为被休弃的母亲,只是篇末有“不养出母”的话,而他自己将“出”改为“生”,也可以看出他的主要意图所在,只是缺少着力明确地说破罢了】正父想要让那个人赡养这位母亲,我听说,母亲改嫁而儿子跟随的,继父在家门外为她修建祠堂,让儿子祭祀她,而妻子不参与。解说的人认为,虽然恩情至亲,但宗族关系已经断绝,因为丈夫不能有两个的缘故。既然改嫁的母亲生前不能参与祭祀,死后不能附祭于宗庙,那么也不可以在家中赡养她。作为儿子的人,率领妻子儿女到母亲的家,或者住在她旁边赡养她,这就符合礼制的节度了。母亲没有家室的,在外面修建房屋也可以。

【张萱《西园闻见録》: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曽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上命礼部议之。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曽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

金史·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右见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孝慈録适子众子为庶母

姜氏秘史。洪武七年秋九月,孙贵妃薨。十一月一日,孝慈録成。太祖既裁定丧礼,太子当服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为庶母则无服。又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盖诸侯絶期以下无服,诸侯之庶子虽为其母,亦厌于适母,不得申其私,故权为此制也。然则诸侯之世子不为庶母服也,明矣。今陛下贵为天子,臣虽不肖,忝居适长,幸得备位储副,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明正体、重继世也。」上必欲太子服之,太子终不奉诏。上大怒,顾取劒,太子走上逐之,羣臣震詟,皆不知所为。时有桂彦良当上前,跪抱上泣曰:「陛下之于太子,爱之深,故责之重也。」上为之心动,彦良乃追太子及之,谏曰:「贵妃之事,殿下当縁君父之情为之制服,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也。」因持衰服之太子,不得已乃服以拜谢。上怒解,掷劒于地曰:「老桂,尔今日竟能和朕父子者矣。」

【罗虞臣原子曰:或问大明令与集礼皆曰:“为庶母缌。”独孝慈録则曰:“适子、众子与其妻为夫之庶母各杖期。”夫三书皆时王制也,其言轻重不相侔,使今人有妾母之丧服,将焉适从邪?原子曰:士为妾母缌,古礼也。古者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庶人无妾,故无其制。今庶人既得立妾,则其服必同于士。然孝慈録载诸杖期之条,何也?以父妾母之名也。妾为夫之适子,为祖后者齐衰三年;为众子期,而子乃报之缌,不已为薄乎?且庶母之子为己之昆弟,则相为服期。今也于其母则缌,于其子则期,子母之间轻重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故子之服妾母当以孝慈録为准。曰:“然则服缌之制可废乎?”曰:“何可废也!众子为妾母杖期,不以父存没得为之服也。若长子为父后,为宗庙主,夫丧则不祭,乃以父妾之贱而废尊者之祭,可乎?礼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为不祭故也。母子至亲,尚不敢以私废祭,况父妾乎?则长子为父后者决无服妾母杖期之理也。夫庶子为父后,犹为其生母缌,以此明之,则适子之不为妾母期可知也。若父在,服之可也,谓已未代父祭也。然则为父后者服之如何?日:礼,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小功。郑▯曰:“此大夫公子适妻之子也。”言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故以慈已加小功,父卒则缌。今长子为父后,独不可以此相准乎?是故父在与众子同服期,父殁则缌,此礼义之至中者也,亦于时王之制得相发明矣】

【吕柟丧礼疑问:今适子众子暨其妻,为庶母者何日?贵父之妾也,贵父之妾比于世母、叔母矣,故期也。古者重适子,父母之所三年者也,以其继体传重也,故古者虽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故士为庶母缌,大夫以上无服。然为缌则已轻,为期则已重。为缌已轻,况无服乎?为期已重,况适子乎?大夫适子小功可也,众子大功,士以下众子期可也。适子大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同众子。若为天子后者无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晋孝武帝之太子犹然行之也】

【吕坤四礼疑】庶母之有子,杖期矣,无子,无服乎?且母之名,生于父,不生于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及考诸礼家所载,庶母期而不分有子无子。防典及《孝慈録》更明。盖父妾为长子、众子期,不分有子无子,则长子、众子与父妾安得不为之服?岂宜分有子无子乎?且服制长幼尊卑,未有不报者。夫适与妾不报服,犹云名分称尊。诸子不尊于父妾,父妾为之期,而诸子不报,有是礼乎?律

译张萱《西园闻见录》记载: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的进士王希曾上言,说他的母亲任氏去世,按照改嫁母亲只服丧一年的规定,他希望能服满三年的丧期。皇上命令礼部商议此事。礼部尚书李原名上奏说:“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是古代的定制。王希曾的母亲既然已经失节,难以改变既定的制度。”皇上下诏听从了李原名的意见。

《金史·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记载,皇帝下诏:“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以上见于经传注疏,由黄氏采补。

《孝慈录》中关于嫡子、众子为庶母服丧的规定:

姜氏《秘史》记载:洪武七年秋九月,孙贵妃去世。十一月一日,《孝慈录》编成。太祖既然裁定了丧礼,太子应当服齐衰杖期(一年丧)。太子说:“按照礼制,只有士人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为庶母则没有丧服。又规定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丧服。这是因为诸侯断绝期年以下的丧服,诸侯的庶子虽然为他的母亲服丧,也被嫡母压制,不能表达私情,所以权且制定这样的制度。那么诸侯的世子不为庶母服丧,是很明显的。现在陛下尊贵为天子,臣虽然不肖,侥幸身为嫡长子,得以担任储君之位,却为庶母服期年丧,这不是用来敬重宗庙、明确正统、重视继承的方式。”皇上坚持要太子服丧,太子始终不奉诏。皇上大怒,回头取剑,太子跑上前追逐皇上,群臣震惊恐惧,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时有桂彦良在皇上面前,跪下抱住皇上哭泣说:“陛下对于太子,爱得深,所以责备得重。”皇上因此内心动摇,桂彦良于是追上太子并赶上他,劝谏说:“贵妃之事,殿下应当顺着君父的情意为她服丧,不可以拘泥于小礼而损害大孝。”于是拿着丧服给太子穿上,太子不得已才穿上丧服拜谢。皇上怒气消解,把剑扔在地上说:“老桂,你今天竟然能调和朕父子之间的关系了。”

罗虞臣《原子》说:有人问,大明令与《集礼》都说:“为庶母服缌麻。”唯独《孝慈录》却说:“嫡子、众子及其妻子为丈夫的庶母各服杖期。”这三本书都是当时的王制,它们的说法轻重不相等,如果现在有人遇到妾母的丧事,将遵从哪一方呢?罗虞臣说:士人为妾母服缌麻,是古礼。古代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庶人没有妾,所以没有这个制度。现在庶人既然可以立妾,那么他们的丧服必然与士人相同。然而《孝慈录》记载在杖期的条目中,为什么呢?是因为父亲妾母的名义。妾为丈夫的嫡子,作为祖辈继承人的服齐衰三年;为众子服期年,而儿子却回报以缌麻,不是太薄情了吗?况且庶母的儿子是自己的兄弟,则互相服期年。现在对于她的母亲服缌麻,对于她的儿子服期年,母子之间轻重突然不同,寻求礼的情理,这绝非至理。所以儿子为妾母服丧应当以《孝慈录》为准。问:“那么服缌麻的制度可以废除吗?”回答说:“怎么可以废除呢!众子为妾母服杖期,不论父亲是否在世都可以为她服丧。如果是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作为宗庙的主祭人,如果父亲去世就不祭祀,难道因为父亲妾的卑贱而废除尊者的祭祀,可以吗?礼制规定为父亲继承的人为改嫁的母亲没有丧服,是因为不祭祀的缘故。母子是最亲近的,尚且不敢因为私情废除祭祀,何况是父亲的妾呢?那么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绝对没有为妾母服杖期的道理。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尚且为生母服缌麻,由此可以明白,嫡子不为妾母服期年。如果父亲在世,服丧是可以的,因为还没有代替父亲祭祀。那么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服丧如何呢?回答说:礼制规定,君子的儿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郑玄说:“这是大夫公子嫡妻的儿子。”说君子的儿子,意味着父亲在世,父亲在世所以因为慈爱自己而加服小功,父亲去世则服缌麻。现在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难道不可以以此类推吗?因此父亲在世与众子同服期年,父亲去世则服缌麻,这是礼义中最恰当的做法,也与当时王制的规定相互阐发。

吕柟《丧礼疑问》:现在嫡子、众子以及他们的妻子,为庶母服丧叫什么?是尊重父亲的妾,尊重父亲的妾相当于世母、叔母,所以服期年。古代重视嫡子,是父母为之服三年丧的人,因为他继承宗庙社稷的重任,所以古代即使是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也为他的母亲服缌麻。所以士人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没有丧服。然而服缌麻已经太轻,服期年又太重。服缌麻已经太轻,何况没有丧服呢?服期年已经太重,何况是嫡子呢?大夫的嫡子服小功可以,众子服大功,士以下的众子服期年可以。嫡子服大功,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他的母亲与众子相同。如果是作为天子继承人的没有丧服,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晋孝武帝的太子也是这样做的。

吕坤《四礼疑》:庶母有儿子的,服杖期了,没有儿子的,就没有丧服吗?况且母亲的名称,产生于父亲,不产生于儿子。如果说没有丧服,那就是为庶母服丧的人,是因为兄弟的缘故,不是因为父亲的缘故。考察礼家所记载的,庶母服期年而不区分有子无子。《防典》及《孝慈录》更明确。大概父亲的妾为长子、众子服期年,不区分有子无子,那么长子、众子与父亲的妾怎么能不为她服丧呢?难道适宜区分有子无子吗?况且丧服制度长幼尊卑,没有不回报的。嫡妻与妾不回报丧服,还可以说是名分称尊。诸子不尊贵于父亲的妾,父亲的妾为他们服期年,而诸子不回报,有这样的礼吗?律

文经文不失,而注者失之矣。有子称庶母,无子何称?礼云:“士为其贵妾缌。”又云:“摄女君者不为女君之母家服。”兹非庶母乎?又云:“士不名长妾,长妾,众妾之长也。”兹非庶母乎?若以有子称庶母,则所谓贵妾、长妾而无子,将何称乎】

译文经的经文没有错,而是注解的人弄错了。有儿子的妾被称为庶母,那么没有儿子的妾又该称为什么呢?《礼》说:“士为他的贵妾服缌麻之丧。”又说:“代理女君职事的人,不为女君娘家的人服丧。”这难道不是庶母吗?又说:“士不直呼长妾的名字,长妾,是众妾中的首领。”这难道不是庶母吗?如果认为只有有儿子的妾才称为庶母,那么那些所谓的贵妾、长妾却没有儿子的,又该称为什么呢?

干学案注:庶母,为父妾之有子者始。《开元礼》

【姚翼曰:案《孝慈録》,庶母杖期,而《大明集礼》为庶母缌。先逹原子谓妾为家长子不杖期,而报之缌,不已薄乎?当以《孝慈録》为准,然《集礼》之制亦不可废也。众子杖期,不以父存没而异,长子为父后,父存则与众子同,父没则缌。此两不违乎王制也】

【姚翼家规通俗编】甞疑《大明律》「八母图注」父有子而他无子妾之条,何遂恝然如路人也?以问沈镜宇节甫符卿。沈曰:「庶母之服,非自父推也,由庶子服适母斩而报之也。无子者不必报,故无服】

【俞汝言曰:礼为庶母缌,加至期年服,亦重矣。杖期不綦重乎?为祖父母不杖,为伯叔兄弟不杖,唯父在为母,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及庶子为妻,适子父卒为妻耳。服庶母不綦重乎?且杖者为主也,主庶母之丧者有人,何杖之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俱缌麻三月。《孝慈録》加为杖期,防典。今律文并同。

孝慈録》适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姚翼曰:案《孝慈録》嫁母、出母杖期,与庶母同,而妻之从服,止言庶母,亦不可晓】

  右明制

  读礼通考卷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九

  齐衰不杖期上

  丧服祖父母

尔雅》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注:加王者尊之】

丧服传:「何以期也?至尊也【疏】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何以期也?祖至尊,故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于子降至期也】

【王志长曰:按父在,为母期,犹心丧三年。父必三年然后娶,上达下也。子姓为大,父母期,然父丧未终,缟冠元服,下达上也。先王制礼,人情之至而已】

干学案前齐衰三年章,父卒为母之后,即有继母如母之文,而此不言继祖母者,古文简省,已包于祖母之中也。今将论继祖母服者,条列于左,以补其所未备云。

【汪琬曰:或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无继祖母之文,然则继祖母不当服与?曰:非也。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中矣。盖继祖母与祖庶母有辨,继祖母之殁也,祔于庙,而祖庶母不祔。夫既祔于庙,为之孙者方嵗时享祀之,而可以无服乎?故曰: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中矣】

干学案:继祖母之服,固同于祖母矣。至于祖庶母之制服,古今未闻,得无疑其缺典与非也?古者士为庶母,但缌麻三月,而大夫以上则无服。彼于庶母且然,何况于祖庶母乎?明制加庶母杖期,则祖庶母似可依之以制服,而亦终不言者,似恩之究无可加也。汪子袒免之说善矣,备録于左。

【汪琬曰:或问祖庶母宜何服?曰:其袒免乎?礼,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何祖庶母服之有?然则律文服庶母期矣,顾亦无祖庶母服者何与?曰:疏也,无恩也。斯则为之袒免可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世父母、叔父母【疏伯言世者,欲见继世】

尔雅》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疏】继世以嫡长,先生于父,则继世者也,故曰世父。《说文》叔作尗,许慎曰:从上小,言尊行之小者】

丧服传:「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疏】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加期也】

【马融日与父一体,故不降而服期】

【陈铨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敖继公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加一等也。以五服差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传攷之,则世叔父之期乃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疏:世叔父与尊者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何以亦期?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

【敖继公曰: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也。

译干学案注:庶母,是指父亲妾室中有儿子的人开始算起。《开元礼》

【姚翼说:查《孝慈录》,庶母服丧杖期,而《大明集礼》规定为庶母服丧缌麻。先前的学者原子说,妾为家长长子不服杖期,而回报以缌麻,不是太薄情了吗?应当以《孝慈录》为准,然而《集礼》的制度也不可废除。众子服杖期,不因父亲在世或去世而不同,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父亲在世则与众子相同,父亲去世则服缌麻。这样两方都不违背王制。】

【姚翼《家规通俗编》】曾经怀疑《大明律》“八母图注”中“父亲有儿子而其他没有儿子的妾”这一条,为什么竟然冷漠得像路人一样?拿这个问题去问沈镜宇节甫符卿。沈说:“庶母的丧服,不是从父亲推演来的,而是由庶子为嫡母服斩衰而回报的。没有儿子的妾不必回报,所以没有丧服。”

【俞汝言说:礼制规定为庶母服缌麻,增加到期年丧服,已经很重了。杖期不是太沉重了吗?为祖父母不服杖,为伯叔兄弟不服杖,只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嫡孙父亲去世、祖父在世时为祖母,以及庶子为妻子,嫡子父亲去世为妻子才服杖。为庶母服丧不是太沉重了吗?况且杖是为主丧者设的,主持庶母丧事的人有,哪里还有杖呢?】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是缌麻三月。《孝慈录》增加为杖期,以防备典章。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孝慈录》嫡子众子的妻子,为丈夫的庶母服丧。

【姚翼说:查《孝慈录》嫁母、出母服杖期,与庶母相同,而妻子跟随服丧,只提到庶母,也不明白。】

  右明制

  《读礼通考》卷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九

  齐衰不杖期上

  丧服祖父母

《尔雅》:父亲的父亲称为王父,父亲的母亲称为王母【注:加上王字表示尊敬】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是最尊贵的。【疏】祖父母为孙子,只服大功;孙子为祖父母,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祖父母最尊贵,所以为孙子降服到大功;就像父母对子女降服到期年一样。】

【王志长说:按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期年,如同心中守丧三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然后才娶妻,这是上行下效。子孙为大,父母服期年,然而父亲丧期未满,戴白帽穿黑服,这是下行上效。先王制定礼制,只是人情到了极点罢了。】

干学案前齐衰三年章,父亲去世为母亲之后,就有继母如同母亲的条文,而这里不说继祖母,是因为古文简省,已经包含在祖母之中了。现在将要论述继祖母丧服的人,条列如下,以补充其未完备之处。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和法律,有继母而没有继祖母的条文,那么继祖母不应该服丧吗?回答说:不是的。说祖母就包括继祖母在其中了。大概继祖母与祖庶母有区别,继祖母去世,附祭于宗庙,而祖庶母不附祭。既然附祭于宗庙,作为孙子的在岁时祭祀,可以没有丧服吗?所以说:说祖母就包括继祖母在其中了。】

干学案:继祖母的丧服,固然与祖母相同了。至于祖庶母的丧服,古今未曾听说,得怀疑这是缺典还是不对呢?古代士人为庶母,只服缌麻三月,而大夫以上则没有丧服。他们对庶母尚且如此,何况祖庶母呢?明代制度增加庶母服杖期,那么祖庶母似乎可以依据这个来制定丧服,而最终也不说,似乎是恩义终究没有可增加的。汪子的袒免之说很好,完整记录如下。

【汪琬说:有人问祖庶母应该服什么丧?回答说:大概是袒免吧?礼制,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哪里还有祖庶母的丧服呢?然而律文规定庶母服期年了,可是也没有祖庶母丧服的是什么原因呢?回答说:关系疏远,没有恩义。这就为他们袒免就可以了。】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世父母、叔父母【疏:伯说世,是想显示继承世系】

《尔雅》:父亲的兄弟,年长的是世父,年幼的是叔父。父亲的哥哥的妻子是世母,父亲的弟弟的妻子是叔母【疏】继承世系以嫡长子,年长于父亲,就是继承世系的人,所以叫世父。《说文》叔写作尗,许慎说:从上小,意思是尊行中的小者。】

《丧服传》:“世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呢?与尊者一体。【疏】虽然不是最尊贵,既然与尊者为一体,所以增加期年。】

【马融说:与父亲一体,所以不降等而服期年。】

【陈铨说:尊者,是父亲。所谓兄弟一体。】

【敖继公说:世叔父本来是大功的丧服,因为与父亲一体,所以应当加一等。以五服差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为三小功,那么从父之亲应当是二大功。而礼制规定从父昆弟大功,世叔父期年,以此传考证,那么世叔父的期年乃是加服从父昆弟的大功,那么其正服也。】

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呢?旁尊,不足以增加尊贵,所以回报他。【疏:世叔父与尊者为体,所以加期年;兄弟的儿子没有这个,为什么也服期年?凡是能够降等的,都是因为自己尊贵,所以降等。世叔不是正尊,所以生回报。】

【敖继公说:加尊者,是说以其尊贵加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