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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读礼通考八十三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997–2028 段

复以葬后更行服三年,久食麦屑,不噉盐酢,坐卧于单荐,因虚肿不能起。郡县举至孝,武帝闻,即遣中书舍人慰勉之,乃诏令除释,擢补太子洗马,旌其门闾。崇傃奉诏释服,而涕泣如居丧,固辞不受官。乃除永宁令,自以禄不及飬,哀思不自堪,未至县卒。

译又因为他在安葬母亲后继续守孝三年,长期只吃麦屑,不吃盐和醋,坐卧都在单薄的草席上,因而身体虚弱浮肿,无法起身。郡县将他作为至孝之人举荐,武帝听说后,立即派遣中书舍人前去慰问勉励,于是下诏让他解除丧服,提拔补任太子洗马,并表彰他的家乡。王崇傃遵奉诏令解除丧服,但哭泣悲伤如同仍在守丧,坚决推辞不接受官职。于是改任永宁县令,他自认为俸禄不足以供养母亲,哀痛思念之情难以自持,还没到任所就去世了。

荀匠父卒,号恸气絶,身体皆冷,至夜乃苏。既而奔丧,每宿江渚啇旅,不忍闻其哭声。天监元年,兄斐为郁林太守,征俚贼,为流矢所中,死于阵。丧还,迎于豫章,望舟投水,旁人赴救,仅而得全。及至家贫,不时葬,居父忧并兄服,歴四年不出庐户。自括髪后,不复栉沐,髪皆秃落,哭无时,泪尽则继之以血,目眦皆烂,形骸枯顇,皮骨裁连,虽家人不复识。郡县以状言,武帝诏遣中书舍人为其除服,擢为豫章王国左常侍。匠虽即吉,而毁瘠逾甚,竟以毁卒。谢蔺安八世孙丁,父忧昼夜号恸,毁瘠骨立。母阮氏常自守视,譬抑之。后迁散骑侍郎,兼散骑常侍,使魏。母虑不得还,感气卒。兰至号恸呕血,气絶乆之,水浆不入口,每哭眼耳口鼻皆血流,经月余日,因夜临而卒。

褚修性至孝,父丧毁瘠过礼,因患冷气,及丁母忧,水浆不入口二十三日,每号恸輙呕血,遂以毁卒。

陈书·张昭呉人,幼至孝,父熯病消渇,嗜鲜鱼,昭结▯捕鱼以供膳。弟干亦有至性,父卒,兄弟并不衣緜帛,不食盐酢,日食一升麦屑粥,每一感恸,必致呕血。父服未终,母陆氏又卒,兄弟毁瘠骨立,家贫未得大葬,布衣蔬食十有余年,年并未五十,终于家,嗣息俱絶。

南史》徐雄母终,毁瘠防至自灭,俄而兄亡,扶杖临丧,抚膺一恸,遂以哀卒。

徐伯阳除新安王府谘议参军,闻姊丧,发疾卒。

贺革至孝,常恨食禄代耕,不及为养;所得俸秩,不及妻孥。子徽深为革爱,先革卒,革哭之,因遘疾而卒。

北史》房景伯居母丧,不食盐菜,因此遂为水病,积年不愈,卒。《隋书·孝义传》田翼母卧疾歳余,翼亲易燥湿,母食则食,母不食则不食。开皇中,母患▯痢,翼谓中毒,遂亲尝秽恶。母终,翼一恸而絶,妻亦不胜哀而死。

薛濬少丧父,飬母以孝闻。开皇初,转考功侍郎。丁母艰,归葬夏阳。时隆冬极寒,濬衰绖徒跣,冒犯霜雪,自京及乡五百余里,足冻堕指,疮血流离。朝野为之伤痛,州里赗助,一无所受。寻起令视事,濬屡陈诚款,不许。及至京,上见其毁瘠过甚,为之改容,顾谓羣臣曰:「我见濬哀毁,不觉悲感伤懐,嗟异乆之。」濬竟不胜丧病,且卒。遗书与弟谟曰:「吾以不造,幼丁艰酷,自释耒登朝,于兹二十三年矣。虽官非闻逹,而禄喜逮亲,庶保期颐,得终色飬。何图精诚无感,祸酷荐臻,兄弟俱被夺情,苫庐靡申哀诉,是用扣心泣血,霣气摧魂者也。既而疮巨衅深,不胜荼毒,啓手啓足,幸及全归,使夫死而有知,得从先人于地下矣。但念尔伶俜孤宦,逺在邉服,适已有书,冀得与汝面诀,忍死待汝,已厯一旬,汝既未来,便成今古缅然永别,为恨何言!」有司以闻,髙祖为之屑涕。

李士谦传,丁母忧,居丧骨立。姊适宋氏,不胜哀而死。旧唐书,顔师古弟相时,羸瘠多疾病,性仁友。及师古卒,不胜哀慕而卒。

吕方毅母终,哀恸过礼,竟以毁卒。布车载丧,随母輀车而葬。友人郎余令以白粥、▯酒、生刍一束于路隅奠祭,甚为时人之所哀惜。

李畬开元时为考功郎中,妻卒,时母已病,畬恐伤母意,约家人不令哭声使闻于母,朝夕定省,不曽见其忧念之色,士友称之,及母终,不胜丧,卒。

  过期

汉书·袁绍传》:绍遭母忧,去官三年,礼竟追感幼孤,又行父服。《英雄记》曰:凡在▯庐六年。

晋书·孝义传》夏方,家遭疫疠,父母伯叔羣从死者十三人,方年十四,夜则号哭,昼则负土,十有七载,葬送得毕,因庐于墓侧,种植松栢,乌鸟猛兽驯扰其旁。

郤诜传,诜母病,苦无车,及亡,不欲车载柩,家贫无以市马,乃于所住堂北壁外假葬,开户朝夕拜哭,飬鸡种蒜,竭其方术,丧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柩至▯,负土成坟,未毕,召为征东参军。

曹志传为散骑常侍,遭母忧,居丧过礼,因此笃病,喜怒失常。九年卒,太常奏以恶諡。崔褒叹曰:「魏颗不从乱,以病为乱故也。今諡曹志而諡其病,岂谓其病

译荀匠父去世,他号哭悲痛到气绝,身体都变冷了,直到夜里才苏醒。随后他奔丧,每当在江边沙洲的旅店住宿,不忍心听到别人的哭声。天监元年,他的兄长荀斐担任郁林太守,征讨俚人叛贼,被流箭射中,死在战场上。灵柩运回时,他在豫章迎接,望着灵船投水自尽,旁人急忙抢救,才勉强保住性命。等到他家中贫困,不能及时安葬父亲,他同时为父亲和兄长守孝,历经四年不出门。自从束发之后,不再梳洗,头发都脱落光了,哭泣没有定时,眼泪流尽就接着流出血来,眼角都溃烂了,形体枯瘦,皮肉与骨头勉强相连,即使是家人也不再认识他。郡县将情况上报,武帝下诏派遣中书舍人让他除去丧服,提拔他为豫章王国左常侍。荀匠虽然恢复了吉服,但毁伤身体更加严重,最终因哀毁过度而死。谢蔺安的八世孙谢丁,遭遇父亲丧事,日夜号哭悲痛,毁伤身体瘦骨嶙峋。母亲阮氏常常亲自看护他,开导抑制他的悲痛。后来谢丁升任散骑侍郎,兼任散骑常侍,出使北魏。母亲担心他不能回来,因忧虑成疾而死。谢丁听到消息后号哭悲痛到呕血,气绝了很久,水米不进,每次哭泣眼睛、耳朵、嘴巴、鼻子都流出血来,经过一个多月,终于在夜里去世。

褚修生性极其孝顺,父亲去世时毁伤身体超过了礼制,因此患上冷气病,等到遭遇母亲丧事,二十三天不吃不喝,每次号哭就呕血,最终因哀毁过度而死。

《陈书·张昭传》记载,张昭是吴人,小时候就极其孝顺,父亲张熯患消渴病,喜欢吃鲜鱼,张昭结网捕鱼来供给膳食。弟弟张干也有极深的孝心,父亲去世后,兄弟俩都不穿丝棉衣服,不吃盐和醋,每天只吃一升麦屑粥,每次悲伤痛哭,必定导致呕血。父亲的丧期未满,母亲陆氏又去世,兄弟俩毁伤身体瘦骨嶙峋,家中贫困未能隆重安葬,粗布素食过了十多年,年龄都没到五十岁,就死在家中,后代也都断绝了。

《南史》记载,徐雄母亲去世,他毁伤身体瘦骨嶙峋以至于自我毁灭,不久兄长也去世,他拄着拐杖去吊丧,抚胸痛哭一声,就因哀伤而死。

徐伯阳被任命为新安王府谘议参军,听到姐姐去世的消息,突发疾病而死。

贺革极其孝顺,常常遗憾自己吃俸禄代替耕种,没能奉养父母;所得的俸禄,不及妻儿享用。儿子贺徽深受贺革喜爱,先于贺革去世,贺革哭他,因此染病而死。

《北史》记载,房景伯为母亲守丧,不吃盐和菜,因此得了水病,多年不愈,最终去世。《隋书·孝义传》记载,田翼母亲卧病一年多,田翼亲自更换被褥,母亲吃饭他也吃,母亲不吃饭他也不吃。开皇年间,母亲患痢疾,田翼以为母亲中毒,于是亲自尝粪便。母亲去世后,田翼痛哭一声就气绝了,妻子也承受不住哀伤而死。

薛濬小时候丧父,奉养母亲以孝顺闻名。开皇初年,转任考功侍郎。遭遇母亲丧事,回夏阳安葬。当时正值隆冬极寒,薛濬穿着丧服赤脚,冒着霜雪,从京城到家乡五百多里,脚冻得手指脱落,伤口血流不止。朝野上下都为他伤痛,州里人赠送助葬财物,他一无所取。不久朝廷起用他让他处理政务,薛濬多次诚恳陈述请求,不被允许。等到他到达京城,皇上见他毁伤身体太过严重,为他改变脸色,回头对群臣说:“我看到薛濬哀伤毁损,不觉悲伤感动,感叹诧异了很久。”薛濬最终承受不住丧事带来的疾病,去世了。他留给弟弟薛谟的信说:“我命运不好,幼年遭遇艰难困苦,自从放下农具进入朝廷,到现在二十三年了。虽然官职不算显达,但俸禄能供养亲人,希望能保全高寿,得以终老奉养。没想到精诚没有感动上天,灾祸接连降临,兄弟都被夺情起复,在丧庐中无法申述哀痛,因此叩心泣血,气息断绝,灵魂摧残。接着疮疡巨大,罪孽深重,承受不住毒害,手脚健全,幸好得以全尸回归,使得死后如果有知,能跟随先人在地下团聚。只是想到你孤身在外做官,远在边远地区,刚才已经写信,希望能与你当面诀别,我忍着死等你,已经过了十天,你既然没来,就变成永别,遗憾的话怎么说!”有关部门将情况上报,高祖为此流泪。

《李士谦传》记载,李士谦遭遇母亲丧事,守丧期间瘦骨嶙峋。姐姐嫁到宋家,承受不住哀伤而死。《旧唐书》记载,颜师古的弟弟颜相时,瘦弱多病,性格仁爱友爱。等到颜师古去世,他承受不住哀思而死。

吕方毅母亲去世,哀痛超过了礼制,最终因哀毁过度而死。用布车运载灵柩,跟随母亲的灵车安葬。朋友郎余令在路边用白粥、浊酒、一束生草祭奠,当时的人非常哀怜惋惜他。

李畬在开元年间担任考功郎中,妻子去世,当时母亲已经生病,李畬怕伤害母亲的心意,约定家人不让哭声传到母亲耳中,早晚问安,不曾见他忧虑的神色,士人朋友称赞他,等到母亲去世,他承受不住丧事,去世了。

过期

《汉书·袁绍传》记载:袁绍遭遇母亲丧事,离职三年,礼制结束后又追念幼年孤苦,又为父亲守孝。《英雄记》说:总共在丧庐六年。

《晋书·孝义传》记载,夏方,家中遭遇瘟疫,父母伯叔及同族死者十三人,夏方十四岁,夜里号哭,白天背土,十七年,安葬完毕,于是在墓旁结庐,种植松柏,乌鸦猛兽在他旁边驯服。

郤诜传记载,郤诜母亲生病,苦于没有车,等到母亲去世,不想用车载灵柩,家中贫困买不起马,于是在所住堂屋北墙外暂葬,开门早晚拜哭,养鸡种蒜,竭尽办法,丧期过了三年,得到八匹马,用车载灵柩到墓地,背土成坟,还没完成,被征召为征东参军。

曹志传记载,曹志担任散骑常侍,遭遇母亲丧事,守丧超过礼制,因此重病,喜怒失常。九年去世,太常奏请给予恶谥。崔褒感叹说:“魏颗不听从乱命,是因为把病当作乱。现在给曹志谥号却谥他的病,难道是说他的病

不为乱乎?」于是諡为定。

王接幼丧父,哀毁过礼;及母终,柴毁骨立,居墓复积年。庾阐母随兄肇为安乐长史,永嘉末为石勒所陷,阐母亦没。阐不栉沐,不昬宦,絶酒肉,垂二十年。

译难道不是扰乱礼制吗?」于是给他定谥号为“定”。

王接幼年丧父,哀痛过度,超过了礼制的规定;等到母亲去世,他因哀伤而消瘦得只剩骨架,在墓旁守丧多年。庾阐的母亲跟随兄长庾肇担任安乐长史,永嘉末年遭遇石勒的攻陷,庾阐的母亲也遇难。庾阐不梳洗头发,不娶妻纳妾,断绝酒肉,将近二十年。

孟陋丧母,毁瘠殆于灭性,不饮酒食肉十有余年。亲族迭谓之曰:“少孤谁无父母?圣人制礼,令贤者俯就,不肖企及。若使毁性无嗣,更为不孝也。”陋感此言,然后从吉。《宋书·孝义传》:“刘瑜丧母,三年不进盐酪,号泣昼夜不絶声,勤身运力以营葬事。服除后二十余年,布衣蔬食,言輙流涕,常居墓侧,未尝暂违。”

郭世通年十四,丧父,居丧殆不胜哀。继母亡,负土成坟,亲戚咸共赙助,防有所受。葬毕,佣赁还先直。服除后,哀感思慕,终身如丧者,未尝释衣防。子原平,父亡,哭踊恸絶数日方苏。以为送终之义,情礼自毕,营圹凶功不欲假人,而不觧作墓,乃访邑中有营墓者,助人运力。经时展勤,久乃闲练窀穸之事。俭而当礼,性无学术,因心自然。葬毕,自起两间小屋,以为祠堂。父服除后,不复食肉。及母终,毁瘠弥甚,仅乃免丧。墓前有数十畆田,不属原平,每至农月,耕者恒裸袒。原平不欲使人慢其坟墓,乃贸家资贵买此田。三农之月,輙束带垂泣,躬自耕垦。良吏传:阮长之年十五,丧父,除服蔬食者犹积载。《南史》袁昂父顗败,传首建邺,藏于武库,以漆题顗名以为志。至是始还之,昂号恸呕血,絶而复苏,以泪洗所题漆字,皆灭人,以为孝感。葬讫,更制服庐于墓次。从兄彖常抚视抑譬之。昂容质修伟,冠絶人伦,以父亡不以理,终身不听音乐。

王虚之,年十三,丧母;三十三,丧父。二十五年,盐酢不入口。永明中,诏榜门闾,蠲其三世。

南齐书》到溉遭母忧,居丧尽礼,所处庐开方四尺,毁瘠过人,服阕犹蔬食布衣者二载。

  范岫亲丧之后蔬食终身

徐孝克母患病,欲粳米为粥,贫不能常办。母亡后,孝克遂终身噉麦。有遗粳米者,对之悲泣,不忍食。

严植之少遭父忧,因菜食二十三载。

梁书·顾恊传》恊自丁艰忧,遂终身布衣蔬食。少时娉舅息女,未成昬而协母亡,免丧后不复娶。年六十余,此女犹未他适,协义而迎之。

陈书殷不害居父忧过礼,江陵之陷,失母所在。时甚寒,氷雪交下,冻死者填满沟壍。不害行哭寻求,声不暂辍,遇见死人沟中,即投身捧视,举体冻僵,水浆不入口者七日,始得母尸,凭尸而哭。每举音辍,气絶即江陵权殡。与王裒、庾信俱入长安,自是蔬食布衣,枯槁骨立,见者莫不哀之。弟不侫,少立名节,居父丧以至孝称。防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絶,不得奔赴。四载之中,昼夜号泣,居处饮食,常为居丧之礼。武帝受禅,除娄令。至是,第四兄不齐始之江陵,迎母丧柩归葬。不佞居处之节如始,闻问若此者又三年,身自负土,手植松栢。每嵗时伏腊,必三日不食。

北史》杨引三嵗丧父,为叔所飬。母年九十二终,引年七十五,哀毁过礼。三年服毕,恨不识父,追服斩衰,食粥麤服,誓终身命。经十三年,哀慕不改。有司奏宜旌赏,复其一门,树其纯孝。诏别敕集书,标杨引至行。

李顕逹父丧,水浆不入口七日,▯髪堕落,形体枯顇,六年庐于墓侧,哭不絶声,殆于灭性。州牧髙阳王雍以状奏,灵太后诏表门闾。

秦族性至孝,事亲竭力。及父丧,哀毁过礼,每一恸哭,酸感行路。既以母在,恒抑割哀情,以慰其母意。四时珍羞,未常匮乏。与弟荣先复相友爱,闺门之中,怡怡如也。寻而其母又没,哭泣无时,唯饮水食菜而已。终丧之后,犹蔬食不入房室,二十许年。乡里咸叹异之。

唐书》程袁师代弟戍洛川,母终,闻讣,日走二百里,因负土筑坟,哀号癯瘠,人不复识,改葬曽祖已来,阅二十年乃毕。

旧唐书《梁文贞》少从征役,比廻而父母皆卒。文贞恨不获终飬,乃穿圹为门,磴道出入,晨夕洒埽其中,结庐墓侧,未尝暂离。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问,但画字以对。其后山水冲断驿路,更于原上开道,经文贞墓前,由是行旅见之,逺近莫不钦叹。开元初,县令崔季友刋石以纪之。十四年,刺史许景先奏文贞持学絶伦,泣血庐墓三十余

译孟陋母亲去世,他因过度哀伤而身体消瘦,几乎到了毁灭性命的程度,十多年不喝酒不吃肉。亲戚族人轮流对他说:“年少丧父的人,谁没有父母呢?圣人制定礼制,是让贤能的人降低标准去遵循,让平庸的人努力也能达到。如果因为毁伤身体导致没有后代,那就更加不孝了。”孟陋被这些话感动,这才恢复正常的饮食起居。《宋书·孝义传》记载:“刘瑜母亲去世,三年不吃盐和乳酪,日夜哭泣声音不断,亲自出力操办丧事。丧期结束后二十多年,依然穿布衣吃粗食,说话就流泪,常住在墓旁,从未暂时离开。”

郭世通十四岁时父亲去世,守丧期间悲伤得几乎无法承受。继母去世,他背土筑坟,亲戚们都共同资助,他接受了这些帮助。安葬完毕后,他通过做雇工偿还了当初的资助。丧期结束后,他依然因哀痛思念,终身像守丧一样,从未脱下丧服。子原平父亲去世,他痛哭跳跃,悲痛欲绝,几天后才苏醒。他认为送终的道理,情感和礼仪自然完备,修筑墓穴的凶险工作不想假手于人,但他不会修墓,于是拜访县里会修墓的人,帮助他们出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他终于熟练掌握了修墓安葬的事宜。他节俭而合乎礼制,本性没有学问,只是顺从内心自然。安葬完毕后,他自己建了两间小屋,作为祠堂。父亲丧期结束后,他不再吃肉。等到母亲去世,他哀伤消瘦得更加厉害,差点没能熬过丧期。墓前有几十亩田地,不属于原平,每到农忙时节,耕种的人常常赤身露体。原平不想让别人轻慢他的坟墓,于是变卖家产高价买下了这块田。每年农忙的三个月,他常常束好衣带,流着泪,亲自耕种。《良吏传》记载:阮长之十五岁时父亲去世,脱去丧服后吃素的时间还累积了多年。《南史》记载:袁昂的父亲袁顗兵败,首级被传到建邺,藏在武库里,用漆写上袁顗的名字作为标记。到了这时才归还,袁昂痛哭流涕,呕血昏死过去又苏醒,用眼泪洗去所写的漆字,都洗掉了,人们认为这是孝感动天。安葬完毕后,他再次穿上丧服,在墓旁搭建草庐。堂兄袁彖常常抚慰开导他。袁昂容貌体态高大俊美,冠绝世人,因为父亲去世不合常理,他终身不听音乐。

王虚之,十三岁时母亲去世;三十三岁时父亲去世。二十五年间,盐和醋都不入口。永明年间,皇帝下诏在他的门闾上张贴表彰,免除他三代的赋税。

《南齐书》记载:到溉遭遇母亲丧事,守丧尽礼,所住的草庐宽仅四尺,哀伤消瘦超过常人,丧期结束后还吃素穿布衣两年。

范岫在亲人丧事之后,终身吃素。

徐孝克的母亲患病,想吃粳米煮粥,因贫穷不能经常办到。母亲去世后,徐孝克于是终身只吃麦饭。有人赠送粳米,他对着米悲伤哭泣,不忍心吃。

严植之年轻时遭遇父亲丧事,因此吃素二十三年。

《梁书·顾恊传》记载:顾恊自从遭遇丧事,于是终身穿布衣吃粗食。年轻时聘定了舅舅的外孙女,还未成婚顾恊的母亲就去世了,脱去丧服后不再娶妻。六十多岁时,这个女子还未嫁给别人,顾恊出于道义迎娶了她。

《陈书》记载:殷不害在父亲丧事中哀伤过度,江陵陷落时,失去了母亲的踪迹。当时天气极寒,冰雹雪交加,冻死的人填满了沟壑。殷不害边走边哭寻找,声音从未停止,看见沟中有死人,就投身进去捧起查看,全身冻僵,七天没喝水吃饭,才找到母亲的尸体,靠着尸体痛哭。每次哭声停顿,他就气绝昏死,江陵暂时安葬。后来与王裒、庾信一起进入长安,从此吃素穿布衣,枯槁得只剩骨头,看见的人没有不哀怜他的。弟弟殷不侫,年轻时树立名节,守父亲丧事以极孝著称。恰逢江陵陷落,母亲去世,道路隔绝,不能奔赴。四年间,日夜哭泣,起居饮食,常行守丧之礼。武帝受禅,任命他为娄令。到了这时,第四位兄长殷不齐才到江陵,迎接母亲的灵柩回来安葬。殷不侫起居的节操像开始时一样,听到这样的消息后又过了三年,亲自背土,亲手种植松柏。每年岁时伏腊,必定三天不吃饭。

《北史》记载:杨引三岁丧父,由叔父抚养。母亲九十二岁去世,杨引七十五岁,哀伤毁损超过礼制。三年丧期结束,遗憾没能见到父亲,追服斩衰,吃粥穿粗布衣服,发誓终身如此。经过十三年,哀痛思念没有改变。有关部门上奏应该表彰赏赐,免除他全家的赋税,树立他纯孝的榜样。皇帝下诏特别命令集书,标榜杨引的至高德行。

李显达父亲去世,七天不喝水吃饭,头发脱落,形体枯瘦,六年住在墓旁,哭声不断,几乎毁灭性命。州牧高阳王元雍将情况上奏,灵太后下诏表彰他的门闾。

秦族本性极孝,侍奉双亲竭尽全力。等到父亲去世,哀伤毁损超过礼制,每次痛哭,酸楚感动路人。因为母亲还在,常常抑制割舍哀痛,以安慰母亲的心意。四季珍贵的美食,从未缺乏。与弟弟秦荣先又相互友爱,家中和乐融洽。不久母亲也去世,他哭泣没有定时,只喝水吃菜而已。丧期结束后,依然吃素不进卧室,二十多年。乡里人都赞叹惊奇。

《唐书》记载:程袁师代替弟弟去洛川戍边,母亲去世,听到死讯,每天跑二百里,于是背土筑坟,哀号消瘦,人们不再认识他,改葬曾祖以来,经过二十年才完成。

《旧唐书·梁文贞传》记载:梁文贞年轻时跟随征役,等到回来父母都已去世。梁文贞遗憾没能尽孝养之责,于是挖墓穴做门,修筑台阶出入,早晚在里面洒扫,在墓旁结庐,从未暂时离开。从此三十年不说话,家人有什么问话,只写字回答。后来山水冲断了驿路,又在原上开辟道路,经过梁文贞墓前,因此行旅的人看见,远近没有不钦敬赞叹的。开元初年,县令崔季友刻石记录此事。十四年,刺史许景先上奏梁文贞持守学问绝伦,泣血庐墓三十多年

年,请宣付史官。

  宋史曽防母死蔬食十五年

译这年,请求皇帝下令交付史官。

《宋史》记载,曾巩母亲去世,他吃素长达十五年。

徐积母亡,既终丧,不彻几筵,起居馈献如平生。

齐东野语《寳庆丙戌》莆阳境内,小民张氏,至孝,家贫飬母。尝有所适,归而母亡。张追慕不已,既祥而不除,欲丧之终其身。太守杨叔昉闻而哀之,赐以钱酒,且书其门曰:「何必读书,只此便是读书;何必为学,只此便是为学。」

明王矩母终庐墓侧,冬不絮,夏不扇,服阕犹衣缟素,蔬食二十余年,事闻,旌表【南畿志】

虞讙,鄞人,性至孝。父卒,哭絶,复苏。敛殡中,度丧三日,水浆不入口。母劝之,阳为一举。母入复,彻去坐卧苫块,袒髪,面黑如囚。及母逝,哭敛哀奠,一如其父。逺其内,非祭不相接,非病不入问。如此者十五年,体素壮伟,至是哀毁骨立,不复旧容【孝友传】

  过毁

晋书·孝友传》王延九嵗丧母,泣血三年,防至灭性。每至忌日,则悲号一旬。父及继母终,庐于墓侧。

桑虞年十四,丧父,毁瘠过礼,日以米百粒用糁藜藿。其姊谕之曰:「汝毁瘠如此,必至灭性,灭性不孝,宜自割。」抑虞曰:「藜藿杂米,足以胜哀。」后丁母忧,哀毁骨立,庐于墓侧五年。

宋书》何子平,庐江灊人也。除吴郡海虞令,母丧去官,哀毁逾礼,每至哭踊顿絶方苏。属大明末,东土饥荒,继以师旅,八年不得营葬,昼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暑避清凉,日以数合米为粥,不进盐菜。所居屋败,不蔽风日。兄子伯兴欲为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间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兴宗为防稽太守,为营▯圹。子平居丧毁甚,既免丧,殆至不立。

南齐书》崔慰祖丧父,不食盐。母曰:“汝既无兄弟,又未有子,毁不灭性,政当不进肴羞耳,如何去盐?吾今亦不食矣。”慰祖不得已从之。

梁书》天监中,太子家令陆襄以母忧去职,毁顿过礼,太子忧之,遣使诫谕,释服犹若居忧,终身不听音乐。司马嵩年十二,丁内艰,孺慕过礼,水浆不入口,殆经一旬,每号恸必至闷絶,父喻之令进粥,犹毁瘠骨立。丁父艰,哀毁愈甚,庐于墓侧,日进薄麦粥一升。

天监初,殷钧为临川内史,母忧去职,居丧过礼。昭明太子忧之,手书诫谕曰:「知哀顿为过,所进殆无一溢,甚以酸耿。迥然一身,宗奠是寄,毁而灭性,圣教所不许。宜微自遣割,俯存礼制,饘粥果蔬,少加勉强。」

普通七年十一月,昭明太子母丁贵殡有疾,太子还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觧带。及薨,歩从丧还宫,至殡,水浆不入口,每哭輙恸絶髙祖遣中书舍人顾协宣防曰:“毁不灭性,圣人之制。礼不胜丧,比于不考。有我在,那得自毁!如此可即强进饮食。”太子奉敕,乃进数合。自是至葬日,进麦粥一升。髙祖又敕曰:“闻汝所进过少,转就羸瘦。我比更无余病,正为汝如此,胸中亦填塞成疾。故应强加饘粥,不使我恒尔悬心。”虽屡奉敇劝逼,日止一溢,不尝菜果之味。体素壮,腰带十围,至是减削过半。每入朝,士庶见者,莫不下泣。

庾沙弥,冰六世孙。父佩玊,仕宋,位长沙内史,坐沈攸之事诛。时沙弥始生,及年五嵗,生母为采衣,不肯服,流涕对曰:“家门祸酷,用是何为?”及长,终身布衣蔬食。适母刘氏,寝疾,晨昏侍侧,衣不解带,或应鍼炙,輙以身先试。及母亡,水浆不入口,累日,初进大麦薄饮,经十旬,方为薄粥。终丧不食盐酢,冬日不衣緜纩,夏日不解衰绖,不出庐戸,昼夜号恸。邻人不忍闻,所坐处泪霑为烂。武帝召见,嘉之,以补歙令。还除邵陵王参军事,随府防稽,复丁所生母忧。丧还都,济浙江中流,遇风,舫将覆没,沙弥抱柩号哭。俄而风定,咸以孝感所致。子持亦有考行。刘訏数嵗,父母继卒,訏居丧哭泣,孺慕防至灭性,赴吊者莫不伤焉。

南史》梁臧盾有孝性,尝随父宿直廷尉府,母刘氏在宅,夜暴亡,盾左手中指忽痛,不得寝,及旦,宅信果报凶问,其感通如此。服未终,父卒,居丧五年不出庐户,形骸枯悴,家人不识。武帝累

译徐积母亲去世,守丧期满后,不撤去灵位前的几案,日常起居、供奉祭品都像母亲生前一样。

《齐东野语》记载:宝庆丙戌年间,莆田境内有个平民张氏,极其孝顺,家境贫寒却供养母亲。他曾经外出,回来时母亲已去世。张氏追思怀念不已,过了祥祭期也不除服,想终身守丧。太守杨叔昉听说后哀怜他,赐给他钱和酒,并在他的门上题字说:“何必读书,这本身就是读书;何必为学,这本身就是为学。”

明代王矩母亲去世,他在墓旁结庐守孝,冬天不穿棉衣,夏天不用扇子,守丧期满仍穿白色丧服,吃素食二十多年,事迹上报朝廷,受到表彰。

虞讙,鄞县人,生性极其孝顺。父亲去世,他哭到昏厥,又苏醒过来。在收敛安葬期间,按照丧礼过了三天,滴水未进。母亲劝他,他假装喝了一口。母亲进去查看,撤去他坐卧的草垫土块,他披头散发,面色黑得像囚犯。等到母亲去世,他哭丧、收敛、哀悼祭奠,完全像对待父亲一样。他疏远内室,非祭祀不相往来,非生病不进去问候。这样过了十五年,他身体原本健壮魁梧,至此因哀伤过度而骨瘦如柴,不再是从前的容貌。

【过毁】

《晋书·孝友传》记载:王延九岁丧母,泣血三年,哀毁过度以至于损害性命。每到忌日,就悲号十天。父亲和继母去世,他在墓旁结庐守孝。

桑虞十四岁丧父,哀毁过度超过礼制,每天只用一百粒米拌在野菜里吃。他姐姐劝他说:“你哀毁到这种地步,必定会损害性命,损害性命是不孝的,应该自我节制。”桑虞说:“野菜拌米,足以表达我的哀思。”后来遭遇母亲丧事,哀毁骨瘦如柴,在墓旁结庐守孝五年。

《宋书》记载:何子平,庐江灊县人。被任命为吴郡海虞县令,因母亲去世辞官,哀毁过度超过礼制,每次哭踊都昏厥过去才苏醒。正值大明末年,东方饥荒,接着又有战乱,八年不能安葬母亲,昼夜号哭,常常像刚给尸体穿衣入殓那天一样。冬天不穿棉衣,夏天避开清凉之处,每天用几合米煮粥,不吃盐菜。住的屋子破败,遮不住风雨日晒。侄子伯兴想为他修缮,何子平不肯,说:“我的情志未能伸达,是天地间的一个罪人,屋子怎么适合覆盖?”蔡兴宗任会稽太守,为他营建墓穴。何子平居丧哀毁很厉害,守丧期满后,几乎站立不住。

《南齐书》记载:崔慰祖丧父,不吃盐。母亲说:“你既没有兄弟,又还没有儿子,哀毁不损害性命,只是应当不进肉食罢了,怎么能不吃盐?我现在也不吃了。”崔慰祖不得已听从了母亲。

《梁书》记载:天监年间,太子家令陆襄因母亲去世离职,哀毁过度超过礼制,太子担忧,派使者告诫劝谕,他脱下丧服后仍像居丧一样,终身不听音乐。司马嵩十二岁遭遇母亲丧事,孺慕之情超过礼制,滴水未进,将近十天,每次号哭必定昏厥,父亲劝他喝粥,他仍然哀毁骨瘦如柴。遭遇父亲丧事,哀毁更加厉害,在墓旁结庐守孝,每天只喝一升稀麦粥。

天监初年,殷钧任临川内史,因母亲去世离职,居丧超过礼制。昭明太子担忧,亲手写信告诫劝谕说:“知道你的哀毁过度,所进食物几乎不到一升,我非常酸楚痛心。你孤身一人,宗庙祭祀寄托在你身上,哀毁损害性命,是圣人教化所不允许的。应该稍微自我节制,俯顺礼制,米粥果蔬,稍微勉强进食。”

普通七年十一月,昭明太子的母亲丁贵嫔病逝,太子回到永福省,早晚侍奉病榻,衣不解带。等到丁贵嫔去世,太子步行跟随灵柩回宫,到殡殓时,滴水未进,每次哭都悲痛昏厥。高祖派中书舍人顾协宣谕说:“哀毁不损害性命,是圣人的制度。礼制不能承受丧事,等同于不孝。有我在,怎么能自我损害!这样就应该勉强进食。”太子奉旨,才吃了少许。从此到安葬那天,每天只喝一升麦粥。高祖又下诏说:“听说你进食太少,越发消瘦。我近来没有其他疾病,正因为你的缘故,心中也堵塞成疾。所以应该勉强喝点米粥,不要让我总是悬心。”虽然屡次奉旨劝逼,每天只喝一升,不尝菜果的味道。他身体原本健壮,腰围十尺,至此减少了一半。每次入朝,士人百姓见到他,没有不下泪哭泣的。

庾沙弥,是庾冰的六世孙。父亲庾佩玊,在宋朝做官,任长沙内史,因沈攸之事被杀。当时沙弥刚出生,等到五岁时,生母给他穿彩衣,他不肯穿,流着泪回答说:“家门遭遇祸难酷烈,穿这衣服做什么?”长大后,终身穿布衣吃素食。适母刘氏,卧病在床,早晚侍奉在侧,衣不解带,有时需要针灸,总是先在自己身上试验。等到母亲去世,滴水未进,好几天,刚开始喝大麦薄汤,过了十旬,才喝稀粥。守丧期间不吃盐醋,冬天不穿棉衣,夏天不脱丧服,不出庐门,昼夜号哭。邻居不忍听,他坐的地方泪水浸湿腐烂。武帝召见他,嘉奖他,补任歙县令。回来后任邵陵王参军事,随府到会稽,又遭遇生母丧事。灵柩运回京城,渡过浙江江心,遇到大风,船将要翻没,沙弥抱着灵柩号哭。不久风停,大家都认为是孝心感动所致。子持也有孝行。刘訏几岁时,父母相继去世,刘訏居丧哭泣,孺慕之情几乎损害性命,前来吊唁的人没有不悲伤的。

《南史》记载:梁朝的臧盾有孝性,曾经跟随父亲在廷尉府值夜宿,母亲刘氏在家,夜里突然去世,臧盾左手中指忽然疼痛,不能睡觉,等到天亮,家里的信使果然报告了凶讯,他的感应如此。丧服未除,父亲去世,居丧五年不出庐门,形体枯槁憔悴,家人都不认识。武帝屡次

敇抑譬。

梁始兴忠武王憺慈母陈太妃薨,水浆不入口六日,居丧过礼,武帝优诏勉之。

译敕令抑制过度的哀痛。

梁朝始兴忠武王萧憺的慈母陈太妃去世,他六天没有喝水吃饭,居丧的行为超过了礼制的规定,梁武帝下诏特别慰勉他。

陈书,谢贞蔺之子也。年十四,丁父艰,号顿于地,絶而复蘓者数矣。初,蔺居母忧,不食泣血而卒。家人惧贞复然,曰:“孝子既无兄弟,须极自爱。若忧毁灭性,谁飬母邪?”自后少进饘粥。

北史》王续生遭继母忧,杖而后起,及终制,鬓髪尽落,有司奏闻,宣武诏旌门闾,甄其遥役。

张升丧父,饮水絶盐,哀毁过度,形骸枯悴,骨立而已,发落殆尽,声闻乡里,盗贼不侵其闾。州表以闻,标其门闾。王崇兄弟,并以孝称。母亡,杖而后能起,鬓髪堕落,未及葬,权殡宅西,崇庐于殡所,昼夜哭泣。母丧始阕,复丁父忧,哀毁过礼,虽除服,仍居墓侧。洲以闻,旌其门闾。荆可居母丧,水浆不入口三日,悲号擗踊,絶而复苏者数四。葬母之后,庐于墓侧,负土成坟,▯髪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可家旧墓茔域极大,榛芜至深,去家十余里,而可独宿其中,与禽兽杂处,哀感逺近。周文帝令州县表异之。及服终之后,犹若居丧。

张彞,清河东武城人。母忧解任,居丧过礼。送葬自平城达家,千里歩从,不乗车马。顔貌瘦瘠,当世称之。

北齐皇甫遐少丧父,事母以孝闻。保定末,遭母丧,乃庐于墓侧,负土为坟,复于墓南作一禅窟。隂雨则穿窟,晴霁则营墓。晓夕勤力,未尝暂停。积以嵗年,坟髙数文,周廻五十余歩。遐食粥枕凷,栉风沐雨,形容枯悴。家人不识,逺近竞以米麫遗之。遐皆受而不食。

北周翟普林事亲以孝闻,躬耕色飬不应州郡辟命。大业初,父母俱终,哀毁殆将灭性,庐于墓侧,负土成坟。盛冬不衣缯絮,唯着单衰而已。司▯廵察,奏其孝感,擢为孝阳令。

华秋幼丧父,事母以孝闻。家贫,佣赁为飬。其母患疾,秋容貌毁悴,鬓须尽改。母终,遂絶栉沐,髪尽秃落。庐于墓侧,负土成坟。有人欲助之者,秋輙拜而止之。郡县嘉其至孝,具以状闻。降使劳问,表其门闾。

旧唐书》路敬淳遭丧三年不出庐,寝服免,方号恸入见其妻,形容羸毁,妻不之识也。

万敬儒居亲丧,庐墓,刺血写浮图,书断手二指,輙复生。州改所居曰成孝乡,广孝聚。大中时,表其家。

裴敬彞母终,庐于墓侧,哭泣无节,目遂丧明。

明程通,绩溪人。父卒岭南,迎柩还葬,庐墓三年,哀恸毁形,妻子至不相识。后遭祖丧,庐墓三年【绩溪县志】

  轻丧觧官

后汉书·谯▯传》▯成帝时为太常丞,以弟服去职。《楚国先贤传》隂嵩少丧父母,与叔父居。王莽末,义兵初起,乃与叔父避世苍梧。后徴拜谒者,以叔父忧弃官。《张掖韦彪传》彪族子义为陈令,以兄顺丧去官。

儒林传》:杨仁为什邡令,兄丧去官。

戴封传》封举孝亷,光禄主事,遭伯父丧,去官。

陈重传,重为细阳令,以尤异当迁为防稽太守,遭姊忧去官。

孔昱传:灵帝即位,公车徴拜议郎,补洛阳令;以师丧,弃官,卒于家。

集古录》汉《繁阳令杨君碑》云:「君遭叔父太尉薨,委荣轻举。太尉者,秉也。」

陈寔传,寔为闻喜长,旬日,以期丧去官。

三国志·贾逵▯逵为渑池令,以丧祖父去官。

刘焉▯。焉以宗室拜中郎,后以师祝公丧,去官。

干学案:汉制,刺史、二千石以上不得行三年丧,故其时解官持服者,率小臣也。至轻丧解官,初未着令。顺帝时,尚书令左雄议:“非父母丧,不得去官。”安帝时制:“长吏被考未报者,自非父母丧,不得无故去职。”是轻丧解官,固有禁也。乃其时遭期功之服而解官者,史不絶书,则士大夫重名义而崇礼教,其风艮足尚也。然大吏则重丧不得持服,小吏则轻丧亦至解官,轻重失宜,何以整齐天下之风俗哉?

晋书·嵇绍传》:绍为徐州刺史,遭长子丧,去官。

梁书·袁昂▯昂为豫章内史,丁所生母忧,去职。

宋史·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孤,鞠于兄嫂。己尝为嫂持服兄丧,又请解官持丧。有司以为言。仁宗曰:“近世盖有匿亲丧而干进者,绅虽所服非礼,然不忘鞠养恩,亦可劝也。”

译陈书,谢贞是谢蔺的儿子。十四岁时,遭遇父亲丧事,他号哭叩头直至昏倒在地,多次断气后又苏醒过来。起初,谢蔺守母亲丧期,因不吃饭、哭泣出血而死。家人担心谢贞也这样,说:“孝子既然没有兄弟,必须极其爱惜自己。如果因过度哀伤而毁灭性命,谁来奉养母亲呢?”从此以后,谢贞稍微喝一点稀粥。

《北史》记载,王续生遭遇继母丧事,拄着拐杖才能起来,等到丧期结束,鬓发全部脱落,有关部门奏报朝廷,宣武帝下诏表彰他的家门,免除他远方的劳役。

张升丧父,只喝水不吃盐,哀伤毁损身体超过常礼,形体枯槁憔悴,只剩骨架,头发几乎掉光,名声传遍乡里,盗贼不侵犯他的里巷。州官上表奏闻,在他的家门立碑表彰。王崇兄弟,都以孝闻名。母亲去世,他们拄着拐杖才能起来,鬓发脱落,还没到安葬的时候,暂时停灵在家西边,王崇在停灵处搭棚居住,昼夜哭泣。母亲丧期刚结束,又遭遇父亲丧事,哀伤毁损身体超过礼制,虽然脱去丧服,仍然住在墓旁。州官奏闻朝廷,表彰他的家门。荆可守母亲丧期,三天水米不进,悲号捶胸顿足,多次断气后又苏醒过来。安葬母亲后,他在墓旁搭棚居住,背土堆成坟冢,头发不梳理不洗澡,只吃蔬菜喝水。荆可家旧墓墓地极大,杂草丛生很深,离家十几里,而荆可独自宿在其中,与禽兽混处,哀痛感动远近。周文帝命令州县上表表彰他的特异行为。等到丧期结束后,仍然像守丧一样。

张彞,是清河东武城人。母亲去世,他解除官职,守丧超过礼制。送葬从平城到家,千里步行跟随,不乘车马。面容消瘦枯槁,当时的人称赞他。

《北齐书》记载,皇甫遐年少时丧父,侍奉母亲以孝闻名。保定末年,遭遇母亲丧事,于是他在墓旁搭棚居住,背土堆坟,又在墓南建造一个禅窟。阴雨天气就钻进窟中,天晴就经营坟墓。早晚勤劳用力,不曾暂停。经过多年,坟高数丈,周围五十多步。皇甫遐喝粥枕砖,栉风沐雨,形容枯槁。家人不认识他,远近的人争相送米面给他。皇甫遐都接受但不吃。

《北周书》记载,翟普林侍奉双亲以孝闻名,亲自耕种供养父母,不接受州郡的征召。大业初年,父母都去世,他哀伤毁损身体几乎毁灭性命,在墓旁搭棚居住,背土堆坟。盛冬不穿丝棉衣服,只穿单薄的丧服而已。司巡巡察,奏报他的孝感,提拔他为孝阳令。

华秋年少丧父,侍奉母亲以孝闻名。家里贫穷,靠受雇做工供养母亲。母亲患病,华秋面容毁损憔悴,鬓须全部改变。母亲去世,于是停止梳理洗澡,头发全部秃落。在墓旁搭棚居住,背土堆坟。有人想帮助他,华秋就拜谢并制止他们。郡县嘉奖他的至孝,详细将情况奏闻。皇帝派遣使者慰问,表彰他的家门。

《旧唐书》记载,路敬淳遭遇丧事三年不出庐墓,直到脱去丧服,才号哭着进去见妻子,形容瘦弱毁损,妻子不认识他。

万敬儒守亲人丧事,在墓旁搭棚居住,刺血抄写佛经,手指断了又长出来。州官将他居住的地方改名为成孝乡,广孝聚。大中时期,表彰他的家。

裴敬彞母亲去世,在墓旁搭棚居住,哭泣没有节制,眼睛于是失明。

明代程通,是绩溪人。父亲在岭南去世,他迎回灵柩安葬,在墓旁搭棚居住三年,哀痛毁损形体,妻子儿女甚至不认识他。后来遭遇祖父丧事,在墓旁搭棚居住三年【绩溪县志】

轻丧解官

《后汉书·谯玄传》记载,谯玄在成帝时担任太常丞,因为弟弟的丧事离职。《楚国先贤传》记载,阴嵩年少时丧父母,与叔父居住。王莽末年,义兵初起,于是与叔父避世苍梧。后来被征召拜为谒者,因为叔父的丧事弃官。《张掖韦彪传》记载,韦彪的族子韦义担任陈令,因为兄长韦顺的丧事离职。

《儒林传》记载:杨仁担任什邡令,因为兄长的丧事离职。

《戴封传》记载,戴封被举荐为孝廉,担任光禄主事,遭遇伯父丧事,离职。

《陈重传》记载,陈重担任细阳令,因为政绩优异应当升任为会稽太守,遭遇姐姐的丧事离职。

《孔昱传》记载:灵帝即位,公车征召拜为议郎,补任洛阳令;因为老师的丧事,弃官,死在家中。

《集古录》中汉《繁阳令杨君碑》说:“君遭遇叔父太尉去世,舍弃荣华轻举远行。太尉,就是杨秉。”

《陈寔传》记载,陈寔担任闻喜长,十天,因为期年丧事离职。

《三国志·贾逵传》记载,贾逵担任渑池令,因为祖父的丧事离职。

《刘焉传》记载,刘焉因为宗室身份拜为中郎,后来因为老师祝公的丧事,离职。

《干学案》说:汉代制度,刺史、二千石以上官员不得行三年丧,所以当时解官持服的,大都是小臣。至于轻丧解官,起初没有明文规定。顺帝时,尚书令左雄议论:“非父母丧,不得去官。”安帝时规定:“长吏被考核未上报者,除非父母丧,不得无故去职。”可见轻丧解官,本来就有禁令。然而当时遭遇期功之服而解官的,史书不绝记载,那么士大夫重视名义而崇尚礼教,这种风气很值得崇尚。但是大吏则重丧不得持服,小吏则轻丧也至于解官,轻重失当,怎么能整顿天下的风俗呢?

《晋书·嵇绍传》记载:嵇绍担任徐州刺史,遭遇长子丧事,离职。

《梁书·袁昂传》记载,袁昂担任豫章内史,遭遇生母丧事,离职。

《宋史》记载,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年丧父,由兄嫂抚养。他曾经为嫂持服兄丧,又请求解官持丧。有关部门对此发表意见。仁宗说:“近世大概有隐瞒亲人丧事而谋求进身的人,祝绅虽然所服的丧制不合礼,但不忘抚养之恩,也可以劝勉。”

俟服阕日,与幕职、知县。

魏了翁▯,了翁丁生父忧,解官心丧。

译等到服丧期满,授予幕职官和知县。

魏了翁,了翁遭遇生父去世的丧事,辞去官职,在心中守丧。

叶梦鼎传,梦鼎丁本生母忧,免丧始拜官。

吕祖俭传。祖俭监明州仓,将上,兄祖谦卒,部文半年不上者为违年,祖俭必欲终期丧,朝廷从之。诏违年者以一年为限,自祖俭始。

顾炎武《日知录》古人于期功之丧多弃官持服。记曰:“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通典》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考之于书,如韦义以兄顺丧去官,杨仁以兄丧去官,谯▯以弟服去官,马融遭兄子丧自劾归,陈寔以期丧去官,贾逵以祖父丧去官。又《刘衡碑》云:“为渤海王郎中令,以兄琅邪相忧,即日轻举。”《圉令赵君碑》云:“司徒杨公辟,以兄忧不至。”则兄丧亦谓之忧也。《曹全碑》云:“迁右扶风槐里令,遭同产弟忧,弃官。”则弟丧亦谓之忧也。《度尚碑》云:“除上虞长,以从父忧去官。”《杨着碑》云:“迁髙阳令,遭从兄沛相忧,笃义忘宠,飘然轻举。”则从父、从兄丧亦谓之忧也。《陈重传》云:“举尤异当迁为防稽太守,遭姊忧去官。”则姊丧亦谓之忧也。古人凡丧皆谓之忧,其父母丧则谓之丁大忧。见《北史·李彪传》。《王纯碑》云:“拜郎,失妹,宁归,遂释印绂。”晋陶渊明作《归去来辞》,自序曰:“寻程氏妹丧于武昌,情在骏奔,自免去职。”则已嫁之妹犹去官以奔其丧也。晋《嵇绍传》:“拜徐州刺史,以长子丧去职。”则子丧亦可以去官也。后汉末时人多不行妻服,苟爽引据大义,正之经典,虽不悉变,亦颇有改者。晋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亷举,博士韩光议以宜贬,又言:“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亷,有期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代之人躁于得官,轻于持服,令晋人见之,犹当耻与为伍,况三代圣贤之列乎?

  不及礼

干学案居丧而有乖礼典者,非尽不肖也。或有自托阳狂,率情背诞,甘为名教之罪人,而其哀痛之本心未尝无也。然于先王所制,终属径庭,不可以训世,则总谓之不及礼也。

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王太子夀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冬十二月,晋荀跞如周葬穆后,籍谈为介。既葬,除丧,以文伯宴,樽以鲁壶。籍谈归,以告叔向。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乐忧,若卒以忧,不可谓终。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注:天子絶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疏:妻服齐衰期耳,▯谓三年之丧二者,父必三年然后娶,逹子之志也。父以其子有三年之戚,为之三年不娶,则夫之于妻有三年之义,故可通谓之三年之丧】于是乎以丧賔宴,乐忧甚矣,非礼也。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以早,亦非礼也。

汉书·霍光传》:“奏昌邑王无悲哀之心,废礼谊,居道上不素食【师古注:素食,菜食无肉也。言王在道常肉食,非居丧之制也】

王莽传》莽大赦天下,天下大服;民私服,在诏书前亦释除【张晏曰:莽妻本以此嵗死,天下大服也。私服,自丧其亲,皆除之】

后汉书》袁闳以延熹末党事将作,乃筑土室,不为户,自牖纳饮食而已。旦于室中,东向拜母。母思闳,时徃就视,母去便自掩闭,兄弟妻子莫得见也。及母没,不为制服,设位时莫能名,或以为狂。

干学案闳,不为母制服,殆欲自托于狂,以避祸也。然失礼之大者,君子不能为之解矣。

戴良传,良字叔鸾,少诞节,母喜驴鸣,良尝学之以娯乐焉。及母卒,兄伯鸾居庐啜粥,非礼不行,良独食肉饮酒,哀至乃哭,而二人俱有毁容。或问良曰:「子之居丧,礼乎?」良曰:「然,礼所以制情佚也。情苟不佚,何礼之论?夫食防不甘,故致毁容之实。若味不存口,食之可也。」

晋书》陈夀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徃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沈滞者累年,后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夀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

阮籍传》性至孝,母终,正与人围碁,对者求

译叶梦鼎传:叶梦鼎遭遇亲生母亲的丧事,服丧期满后才被授予官职。

吕祖俭传:吕祖俭任明州仓监,即将赴任时,兄长吕祖谦去世。有关部门规定,半年内不到任的视为违抗诏令,吕祖俭坚持要服满一年的丧期,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下诏规定违抗诏令者以一年为限,是从吕祖俭开始的。

顾炎武《日知录》:古人在遭遇为期一年或九个月的丧事时,大多会辞去官职守丧。《礼记》说:“为期一年的丧事,哭丧结束后就参与政事;为九个月的丧事,安葬后就参与政事。”《通典》记载,安帝初年,地方长官多借故弃官,于是下令除非是父母丧事,否则不得离职。查阅书籍,如韦义因兄长韦顺的丧事辞官,杨仁因兄长丧事辞官,谯〇因弟弟丧事辞官,马融遭遇侄子丧事自我弹劾归乡,陈寔因一年丧事辞官,贾逵因祖父丧事辞官。又《刘衡碑》说:“任渤海王郎中令,因兄长琅邪相的丧事,当天就轻装离去。”《圉令赵君碑》说:“司徒杨公征召,因兄长丧事未到任。”那么兄长的丧事也称为“忧”。《曹全碑》说:“调任右扶风槐里令,遭遇亲弟弟的丧事,弃官而去。”那么弟弟的丧事也称为“忧”。《度尚碑》说:“任命为上虞长,因堂父的丧事辞官。”《杨着碑》说:“调任高阳令,遭遇堂兄沛相的丧事,坚守道义忘却宠禄,飘然离去。”那么堂父、堂兄的丧事也称为“忧”。《陈重传》说:“举荐为尤异,应当升任防稽太守,遭遇姐姐的丧事辞官。”那么姐姐的丧事也称为“忧”。古人凡是丧事都称为“忧”,其中父母的丧事称为“丁大忧”。见《北史·李彪传》。《王纯碑》说:“任命为郎,失去妹妹,宁愿回家,于是解下印绶。”晋代陶渊明作《归去来辞》,自序说:“不久程氏妹妹在武昌去世,心情急切想要奔丧,自己免去职务。”那么已经出嫁的妹妹,也还辞官去奔丧。晋代《嵇绍传》:“任命为徐州刺史,因长子丧事离职。”那么儿子的丧事也可以辞官。东汉末年时人多不为妻子服丧,苟爽引据大义,以经典纠正,虽然未能全部改变,也有许多改正的。晋代泰始年间,杨旌伯母的丧服未除,就应孝廉举荐,博士韩光议论认为应当贬斥,又说:“天水太守王孔硕举荐杨少仲为孝廉,有一年丧事却出行,非常招致清议。”现在的人急于做官,轻视守丧,让晋代人看见,尚且会耻于与他们为伍,何况三代圣贤之列呢?

不及礼

干学案:居丧期间违背礼典的,并非全是不肖之人。有的借装疯卖傻,放纵情感违背常理,甘愿成为名教的罪人,而他们哀痛的本心并非没有。然而对于先王所制定的礼制,终究是大相径庭,不足以作为世人的训诫,所以总称为不及礼。

《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日,王太子寿去世。秋八月戊寅日,王穆后去世。冬十二月,晋国荀跞前往周王室参加穆后葬礼,籍谈作为副使。葬礼结束后,除去丧服,用文伯宴请宾客,酒樽用鲁国壶。籍谈回去,告诉叔向。叔向说:“周王恐怕不能善终吧?我听说,所乐之事必定会终结于此。现在周王以忧为乐,如果最终因忧而死,不能说是善终。周王一年内遭遇两次三年之丧,在这里用丧宾宴饮,以忧为乐太过分了,不合礼制。三年之丧,虽然尊贵也要服完丧礼。周王即使不服完丧,宴乐也太早了,也不合礼制。”

《汉书·霍光传》:“上奏昌邑王没有悲哀之心,废弃礼义,在路上不吃素食【师古注:素食,指吃菜不吃肉。说昌邑王在路上常吃肉,不符合居丧的制度】”

《王莽传》:王莽大赦天下,天下人穿丧服;私人丧服,在诏书之前也解除【张晏曰:王莽的妻子本来在这一年去世,天下人穿丧服。私人丧服,自己丧亲的,都解除了】

《后汉书》:袁闳因延熹末年党锢之事将起,于是建造土室,不设门,只从窗户递进饮食而已。早晨在室内,向东拜母。母亲思念袁闳,有时前往看望,母亲离开便自己掩闭,兄弟妻子都不能见到。等到母亲去世,不穿丧服,设位祭祀时没有人能说出名字,有人认为他疯狂。

干学案:袁闳不为母亲穿丧服,大概是想借装疯来避祸。然而失礼的重大之处,君子不能为他辩解。

《戴良传》:戴良字叔鸾,年少时行为放诞,母亲喜欢驴叫,戴良曾经学驴叫来娱乐她。等到母亲去世,兄长戴伯鸾住在庐舍喝粥,不合礼的事不做,戴良独自吃肉喝酒,悲哀到了才哭,而两人都因哀痛毁损了容貌。有人问戴良说:“你居丧,合乎礼吗?”戴良说:“合乎,礼是用来节制情感放纵的。情感如果不放纵,何必谈论礼?食物本来就不觉得甘甜,所以导致毁容的实际效果。如果味道不在口中,吃也可以。”

《晋书》:陈寿遭遇父亲丧事,有病,让婢女丸药,客人前往看见,乡党认为应当贬斥。等到蜀国平定,因此沉滞多年,后来授予御史治书,因母亲丧事离职。母亲遗言让葬在洛阳,陈寿遵从她的意愿,又因不把母亲归葬而受贬斥。

《阮籍传》:生性至孝,母亲去世,正与人下围棋,对弈者请求

止,籍留与决赌。既而饮酒二斗,举声一号,吐血数升。及将葬,食一蒸豚,饮二斗酒,然后临诀,直言穷矣,举声一号,因又吐血数升,毁瘠骨立,殆至灭性。裴楷徃吊之,籍散髪箕踞,醉而直视。楷吊唁毕便去。或问楷:“凡吊者,主哭,客乃为礼。”籍既不哭,君何为哭?楷曰:“阮籍方外之士,故不崇礼典;我俗中之士,故以轨仪自居。”时人叹为两得。

译停灵期间,阮籍留下来与裴楷下棋赌注。不久他喝了二斗酒,放声大哭一声,吐了几升血。等到将要下葬时,他吃了一只蒸小猪,喝了二斗酒,然后去诀别,直言穷途已尽,放声大哭一声,于是又吐了几升血,悲痛过度瘦骨嶙峋,几乎到了毁灭性命的程度。裴楷前去吊唁,阮籍披头散发,两腿张开像簸箕一样坐着,醉眼直视。裴楷吊唁完毕就离开了。有人问裴楷:“凡是吊唁的人,主人哭泣,客人才行礼。”阮籍既然不哭,您为什么哭?裴楷说:“阮籍是超脱世俗的人,所以不崇尚礼法典章;我是世俗中的人,所以以礼法规范约束自己。”当时的人赞叹两人各得其所。

何曽传时,歩兵校尉阮籍负才放诞,居丧无礼曽面质籍于文帝座,曰:「卿縦情背礼败俗之人。今忠贤执政,综核名实若卿之曹,不可长也。」因言于帝曰:「公方以孝治天下,而听阮籍以重哀饮酒食肉于公座,宜摈四裔,无令污诸华夏。」帝曰:「此子羸病若此,君不能为我忍邪?」曽重引据辞理甚切。帝虽不从时人敬惮之。

王戎传》:戎为吏部尚书,以母忧去职。性至孝,不拘礼制,饮酒食肉,或观奕棋,而容貌毁悴,杖然后起。时和峤亦居父丧,以礼法自持,量米而食,哀毁不逾于戎。武帝谓刘毅曰:“和峤毁顿过礼,使人忧之。”毅曰:“峤虽寝苫食粥,乃生孝耳;至于王戎,所谓死孝,陛下当先忧之。”

刘隗传》: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妓。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余人同防。隗奏曰:「夫适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既除而宴,春秋犹讥,况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顗等知龛有丧吉防,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以肃其违。从之。

钟雅传,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闻放勲之徂,八音遏密,虽在凡庶,犹能三载,自兹以来,歴代所同。肃祖明皇帝崩背,万国当期,来月圣王,缟素泣血,临朝百僚,懆怆动无欢容。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宪,请下司徒论正清议。”穆后临朝,特原不问。

世说新语》陆士衡初入洛,咨张公所宜,诣刘道真是其一。陆既徃,刘尚在哀制中,性嗜酒,礼毕初无他言,唯问:“东呉有长柄葫芦,卿得种来不?”陆兄弟殊失望,乃悔徃。

王坦之传:「谢安爱好声律,自弟万丧十年不听音乐,及登台辅,期功之惨,不废妓乐,颇以成俗。坦之非而苦谏之。安遗坦之书曰:『知君思相爱惜之至,仆所求者,声谓称情,义无所不可为,聊复以自娱耳。若絜轨迹、崇世教,非所拟议,亦非所屑。常谓君粗得鄙趣者,犹未悟之濠上邪?故知莫逆未易为人。』坦之荅曰:『具君雅防,此是诚心而行独徃之美,然恐非大雅中庸之谓。意者以为人之体韵,犹器之方圆,方圆不可错用,体韵岂可易处?各顺其方以▯其业,则嵗寒之功必有成矣。吾子少立德行,体议淹允,加以令地,优游自居,佥曰之谈,咸以清逺相许。至于此事实有疑焉,且天下之寳,故为天下所惜,天下之所非,何为不可以天下为心乎?』书徃反数四,安竟不从。」

桓▯庶母烝尝靡有定所,忌日见宾客游宴,惟至亡时一哭而已。期服之内不废音乐。

南史·刘湛传》:庐陵王义真出为车骑将军、南豫州刺史,湛为长史。义眞时居武帝忧,使帐下备膳,湛禁之。义眞乃使左右人买鱼肉珍羞于斋内,别立防帐防湛入,因命臑酒炙车螯。湛正色曰:“公当今不宜有此设。”义眞曰:“旦甚寒,杯酒亦何伤?长史事同一家,望不为异。”酒至,湛起曰:“既不能以礼自处,又不能以礼处人。”

范▯为尚书吏部郎,元嘉元年冬,彭城太妃薨,将葬,祖夕,僚故并集东府。▯弟广渊,时为司徒祭酒,其日在直。▯与司徒左西属王深宿广渊所,夜中酣饮,开北牖听挽歌为乐。彭城王义康大怒,左迁▯宣城太守。

王彧传:「为司徒左长史,以姊墓开,不临赴,免官。」

魏书·张普惠传》:时安西将军王澄功衰在身,欲于七月七日集防文武北园马射,普惠奏记于澄曰:「窃闻三族九亲,别疎昵之叙;五服六术,等衰麻之心。皆因事饰情,不易之道者也。然则莫大之痛,深于终身之外;书防之哀,除于丧纪之内外者,不可无节。故断之以三年,内者不可遂除,故敦之以日月。礼大练之日,鼓素琴,盖推以即吉也。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不沭浴,此拘之以制也。曽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祭既不与,疑无宴食之道。又曰:『废丧服可以与

译何曾传记载,当时步兵校尉阮籍恃才放诞,居丧期间行为无礼。何曾在文帝面前当面质问阮籍,说:“你是放纵情欲、违背礼法、败坏风俗的人。如今忠臣贤士执政,考核名实,像你这等人,是不可以长久存在的。”于是对文帝说:“您正以孝道治理天下,却听任阮籍在重丧期间于公座之上饮酒吃肉,应当将他放逐到四方边远之地,不要让他污染华夏。”文帝说:“这孩子瘦弱病态到了这种地步,您不能为我忍耐一下吗?”何曾反复引经据典,言辞恳切。文帝虽然不听从,但当时的人都敬畏他。

《王戎传》记载:王戎任吏部尚书时,因母亲去世离职守丧。他生性极其孝顺,不拘泥于礼制,饮酒吃肉,有时还观看下棋,但容貌憔悴,拄着拐杖才能起身。当时和峤也在为父亲守丧,以礼法约束自己,量米吃饭,哀痛毁损的程度不如王戎。武帝对刘毅说:“和峤哀毁过度,超过了礼制,让人担忧。”刘毅说:“和峤虽然睡草垫喝稀粥,那是生孝;至于王戎,才是所谓的死孝,陛下应当先为他担忧。”

《刘隗传》记载:庐江太守梁龛,第二天就要除去妻子的丧服,今天却请客奏乐。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多人一同赴宴。刘隗上奏说:“正妻和长子,都要拄杖住在庐舍中守丧,所以周景王有三年之丧。既然除服就宴饮,《春秋》尚且讥讽,何况梁龛是个普通人,傍晚宴饮,早晨就举行除服仪式,轻慢丧服的过错,应当严肃丧纪之礼,请求免去梁龛的官职,削去侯爵。”周顗等人知道梁龛在丧期举行吉礼,不合礼制,应当各自剥夺一个月的俸禄,以严肃其违礼行为。朝廷听从了。

《钟雅传》记载,钟雅任御史中丞时,当时国家丧期未满一年,而尚书梅陶私下奏乐取乐,钟雅弹劾上奏说:“臣听说尧帝去世,八音停止,即使在平民百姓中,尚且能守丧三年,从此以来,历代相同。肃祖明皇帝驾崩,万国应当守丧一年,下个月圣王,身着素服泣血,临朝百官,悲怆动容,没有欢颜。梅陶没有大臣忠慕的节操,家中奢侈靡费,声妓纷繁,丝竹之音,流传到街巷,应当加以放逐罢黜,以整顿王法,请求交给司徒讨论,以正清议。”穆后临朝,特别宽恕不问。

《世说新语》记载,陆士衡初入洛阳,咨询张公应当拜见的人,刘道真是其中之一。陆机前往拜访,刘道真尚在哀制之中,生性嗜酒,礼节完毕之后没有其他言语,只问:“东吴有长柄葫芦,你带种子来了吗?”陆机兄弟非常失望,于是后悔前往。

《王坦之传》记载:“谢安爱好声律,自从弟弟谢万去世十年不听音乐,等到登上台辅之位,期功之丧,也不废妓乐,颇成风俗。王坦之非议并苦谏他。谢安给王坦之写信说:‘知道您思念关爱我到了极点,我所追求的,是声音符合情感,义理上没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姑且以此自娱罢了。如果以规矩约束行为、推崇世教,不是我所能考虑的,也不是我所屑于做的。常以为您大致懂得我的趣味,难道还没有领悟濠梁之上的道理吗?所以知道莫逆之交不容易对人。’王坦之回答说:‘具备您的高雅风范,这是诚心而行独往之美,但恐怕不是大雅中庸的意思。我想人的体韵,如同器物的方圆,方圆不可错用,体韵岂可易处?各自顺应其方以完成其业,那么岁寒之功必有成矣。您年少立德行,体议淹允,加上令地,优游自居,众人谈论,都以清远相许。至于此事,实在有疑焉,况且天下之宝,故为天下所惜,天下之所非,为何不可以天下为心乎?’书信往返数次,谢安最终不听从。”

桓温庶母祭祀没有固定场所,忌日接见宾客游宴,只在亡故时刻哭一次而已。期服之内不废音乐。

《南史·刘湛传》记载:庐陵王刘义真出任车骑将军、南豫州刺史,刘湛任长史。刘义真当时正为武帝守丧,让帐下准备膳食,刘湛禁止。刘义真于是让左右人在斋内买鱼肉珍羞,另设帷帐防止刘湛进入,于是命令煮酒炙烤车螯。刘湛正色说:“公当今不宜有此设置。”刘义真说:“早晨很冷,杯酒又有什么伤害?长史事同一家,希望不要见外。”酒至,刘湛起身说:“既不能以礼自处,又不能以礼处人。”

范泰任尚书吏部郎,元嘉元年冬,彭城太妃去世,将要下葬,祖夕,僚故并集东府。范泰的弟弟范广渊,时任司徒祭酒,那天当值。范泰与司徒左西属王深宿在范广渊处,夜中酣饮,开北窗听挽歌为乐。彭城王刘义康大怒,左迁范泰为宣城太守。

《王彧传》记载:“任司徒左长史,因姐姐墓开,不临赴,免官。”

《魏书·张普惠传》记载:当时安西将军王澄功衰在身,想在七月七日集合文武官员在北园马射,张普惠上奏记给王澄说:“我听说三族九亲,区别疏密之序;五服六术,等衰麻之心。都是因事饰情,不易之道。然而莫大之痛,深于终身之外;书防之哀,除于丧纪之内外者,不可无节。所以断之以三年,内者不可遂除,所以敦之以日月。礼大练之日,鼓素琴,盖推以即吉也。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不沐浴,此拘之以制也。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祭既不与,疑无宴食之道。又说:‘废丧服可以与

于馈奠之事乎?』子曰:『脱衰与奠,非礼也。』注云:『为其忘哀疾。』愚谓除丧之始,不与馈奠,小功之内,其可观射乎?《杂记》云:『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党也,不食。』食犹择人,于射为惑。伏见明教立射防之限,将以二七令辰,集城中文武肄武艺于北园,行揖让于中否?时非大阅之秋,景渉妨农之节,国家缟禫甫除,殿下功衰仍袭,释而为乐,以训百姓,便是易先王之典,忘哀戚之情,恐非所以昭令德,视子孙者也。案《射仪》:射者以礼乐为本,忘而从事,不可谓礼;钟鼓弗设,不可谓乐。舍此二者,何用射为?」澄乃荅曰:「礼兄弟内除,明哀己杀;小功客至,主不絶乐。听乐则可观武,岂伤终?亦罢射。」《旧唐书·李渤》以母丧不时举,流于施州。

译在馈奠之事上吗?孔子说:“脱下丧服去祭奠,是不合礼的。”注解说:“这是因为他忘记了哀痛,急于除丧。”我认为,刚除去丧服之初,尚且不参与馈奠,在小功丧期之内,难道可以观看射箭吗?《杂记》说:“大功以下的丧期,安葬后去别人家,如果是同族的人请吃饭,就吃;如果不是同族的人请吃饭,就不吃。”吃饭尚且要挑选对象,对于射箭来说就更是令人困惑了。我听说明教设立射箭的禁令,打算在二七这个吉日,召集城中的文武官员在北园练习武艺,在中间行揖让之礼吗?现在不是大规模阅兵的时节,正值妨碍农事的季节,国家刚刚除去丧服,殿下仍穿着丧服,放下哀痛去享乐,以此训导百姓,这就是改变先王的典制,忘记哀戚之情,恐怕不是用来彰显美德、给子孙做榜样的做法。查考《射仪》:射箭以礼乐为根本,忘记了礼乐而从事射箭,不能称为礼;没有设置钟鼓,不能称为乐。舍弃这两者,射箭有什么用呢?”澄于是回答说:“礼制规定兄弟丧期内部除服,表明哀痛已经减轻;小功丧期客人到来,主人不中断音乐。既然听音乐就可以观看武艺,哪里会伤害终丧之礼呢?”于是也停止了射箭。《旧唐书·李渤》记载,李渤因为母亲去世时没有按时举哀,被流放到施州。

董晋传:金吾卫将军沈房有弟丧,公除不衣黪服,入阁。上问宰相,对曰:「准式,朝官有周年已下丧者,诸絁缦不合衣浅色。」帝曰:「南班安得有之?」对曰:「因循而然。」

五代史记《楚王马殷卒,子希声立。希声尝闻梁太祖好食鸡,慕之,乃日烹五十鸡以供膳。葬殷,上潢。希声不入,泣顿食鸡肉数器而起。其礼部侍郎潘起讥之曰:「昔阮籍居丧而食蒸豚,世岂乏贤邪?」

宋史·朱服母丧,除拜礼部侍郎,湖州守马城言其居丧疏,几筵而独处他室,谪知莱州。

辽史·太平十一年六月,圣宗崩。七月丙午朔,皇太后率皇族大临于太平殿。上召晋王萧普古等饮博,夜分乃罢。丁未,击鞠。《兴宗本纪》赞曰:「兴宗当大行在殡,饮酒博鞠,叠见简书。及其谒遗像而哀恸,受宋吊而衰绖,所为若出二人,何为其然与?」

干学案,饮酒博鞠,所对者近习耳。谒像受吊,则属耳目之地也。昭昭信节,冥冥堕行,而史册书之矣,可不慎哉!

明宣宗实录《宣德时行在礼部奏》:监察御史喻俊居亲丧,不守礼法,因与平人有隙,诬以罪,輙自拘问,擅作威福,以亏孝道,不可用。上曰:「古人居丧自有礼节,岂与外事?况为御史,尤当置身礼法之中。今悖谬如此,岂可用?其黜为民。」

余冬序录陆子静与吕伯恭居忧时书云:天下事理,有愚夫愚妇所与知,而大贤君子不能无蔽者。元献晏公尹南京日,文正范公居母夫人忧,元献屈致教导,诸生从之游者多有闻于时。窃闻执事俨然在忧服之中,而户外之屦亦满。文正虽近世大贤,至其居忧教授,岂大贤君子之所蔽乎?执事之所为标的者,岂不在此?执事天资之美,学问之博,此事之不安于心,未契于理,要不待烦说博引而后喻。窃闻凡在交游者,皆不为执事安谅。执事之心,亦未必自安也。夫苟不安,何惮而不幡然改之乎?于此而改,其所以感发诸生,亦不细矣。呉幼清题朱文公荅陈正己讲学帖后云:大功废业,况服齐斩乎?古人居父母之丧,三年不为礼,三年不为乐。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自发一言且不可,况可与人论学防?眉山二苏兄弟,文人耳,而其居丧也,再期之内禁断作诗文,是亦讲闻乎丧礼也。正己蕲学圣贤,身有母丧,而交书论学,不异常时,则三年之丧为虚矣。夫亲丧本也,论学末也,忘其本而务其末,不知所论之学果何学欤?朱子荅书固己箴其失,然舍其大而议其小,或者姑为掩覆也邪?

【张士俊曰】崇祯十三年五月丁未,予弟叔度没。六月己未,予生日也。予于是年三十矣。广陵之俗,虽遐迩必庀觞豆,承筐篚以为夀。如八九十者,是日人咸夀。予不以有弟丧而止,予力却之。七月庚子,予继祖母春秋六十,家君以其事问予。予请罢祝而于来年行焉。通国之士咸怪而骇。予曰:「是不读书故不晓也。」乃援引古今以为议。先王之制,丧礼自三年而外,有大功,有小功,有缌麻,非以饰观也。盖哀动于内,而服其服,因以恶其饮食,变其居处。哀之有余者,非此无以安;哀之不足者,覩其服而勉以致焉。所谓以故兴物也。而哀有不同,服亦有差。哀之重者,其服重。服何准乎?准于哀也。三年之外,期为尤重。其服在尊者,不论卑者。若父之于子,兄之于弟,夫之于妻,皆彞伦至戚,而不能恝者,乃死亡之际,金石管▯不辍。一家之中,而呉越隔视;一人之身,而吉防殊类,恣睢错乱,犹可谓之礼乎?今三年之丧,世之失礼多矣,或犹知其谬而不以为然也。而期之丧未数月,而夀辰或从而昬嫁,乡党宗族徃贺之,遭丧者受贺,恬不为怪。是事也,尊者于卑者尤甚。虽粗有见识之辈,莫觉其谬者。其意但曰:「家统于尊,尊者之庆,不当以卑者而止也。」吾谓其不可者七。期之丧次于三年一等,其冠绖之式,衣裳之仪,皆酌于三年之丧而稍轻焉。既葬而始饮酒食肉矣,而终其丧不与宴防。今于其不宜饮酒食肉之时,而遽宴防,其不可一也。饮酒食肉与宴防,礼

译董晋传:金吾卫将军沈房遭遇弟弟去世,在守丧期满除去丧服后,没有穿浅色的丧服,就进入了内廷。皇帝询问宰相,宰相回答说:“按照制度,朝廷官员有不满一年的丧事的,各种丝织品和麻布不允许穿浅色。”皇帝说:“南班官员怎么会有这种情况?”宰相回答说:“是因循旧例而这样的。”

五代史记:楚王马殷去世,儿子马希声继位。马希声曾经听说梁太祖喜欢吃鸡肉,很羡慕他,于是每天烹煮五十只鸡来供给膳食。安葬马殷时,他登上灵车。马希声不进去,哭泣并顿足,吃了几盘鸡肉才起身。他的礼部侍郎潘起讥讽他说:“从前阮籍守丧时吃蒸乳猪,世上难道缺乏贤人吗?”

宋史:朱服遭遇母亲去世,被任命为礼部侍郎,湖州太守马城上言说他居丧期间行为疏略,在灵位旁却独自住在别的房间,因此被贬为莱州知州。

辽史:太平十一年六月,圣宗去世。七月丙午初一,皇太后率领皇族在太平殿隆重吊唁。皇上召见晋王萧普古等人饮酒博弈,直到半夜才停止。丁未日,打马球。《兴宗本纪》赞语说:“兴宗在皇帝刚去世停灵期间,饮酒博弈,多次见于史册。等到他拜谒遗像而悲痛哭泣,接受宋朝吊唁而穿戴丧服,所作所为好像出自两个人,为什么会这样呢?”

干学案:饮酒博弈,所面对的都是亲近的侍从罢了。拜谒遗像接受吊唁,则是处于耳目所及的地方。在明处坚守节操,在暗处败坏品行,而史册却记载了下来,能不谨慎吗!

明宣宗实录《宣德时行在礼部奏》:监察御史喻俊在亲属丧期,不遵守礼法,因为与平民有矛盾,就诬陷对方有罪,擅自拘禁审问,专断地行使威福,从而亏损了孝道,不可任用。皇上说:“古人守丧自有礼节,哪里会参与外事?况且身为御史,更应当把自己置于礼法之中。现在悖谬到这种地步,怎么可以任用?把他贬为平民。”

余冬序录:陆子静与吕伯恭在守丧期间写信说:天下的事理,有愚夫愚妇都知道,而大贤君子也不能没有蒙蔽的地方。元献晏公任南京尹时,文正范公为母亲守丧,元献委屈自己来教导,跟随他学习的诸生中有很多在当时闻名。私下听说您严肃地处在丧服之中,而门外的鞋子也满了。文正虽然是近世的大贤,至于他在守丧期间教授学生,难道是大贤君子所蒙蔽的吗?您所树立的榜样,难道不在此吗?您天资的美好,学问的广博,这件事心中不安,不符合道理,不需要烦琐的解说和广引博证就能明白。私下听说凡是交往的朋友,都不为您安心谅解。您的内心,也未必自己安心吧。如果不安,何必害怕而不立刻改正呢?在这里改正,它对激发诸生的作用,也不小啊。吴幼清在朱文公回答陈正己讲学帖后题写说:大功丧期要废弃学业,何况服齐衰斩衰呢?古人守父母之丧,三年不行礼,三年不奏乐。斩衰只应和而不回答,齐衰回答而不说话。自发一言尚且不可以,何况可以与人讨论学问呢?眉山二苏兄弟,不过是文人罢了,而他们守丧时,在两年之内禁止作诗文,这也是听闻过丧礼啊。陈正己希望学习圣贤,身上有母亲丧事,却像平常一样写信讨论学问,那么三年的丧期就成空话了。亲人丧事是根本,讨论学问是枝末,忘记根本而追求枝末,不知道所讨论的学问究竟是什么学问呢?朱子回信固然已经规劝他的过失,然而舍弃大的而议论小的,或许只是姑且掩盖吧?

【张士俊说】崇祯十三年五月丁未,我弟弟叔度去世。六月己未,是我的生日。我这一年三十岁了。广陵的风俗,无论远近必定摆设酒食,捧着筐篚来祝寿。像八九十岁的人,这一天人们都来祝寿。我不因为弟弟去世而停止,我极力推辞。七月庚子,我的继祖母六十岁,父亲把这件事问我。我请求取消祝寿而在明年举行。全国的人士都感到奇怪和惊骇。我说:“这是因为不读书所以不明白。”于是援引古今作为议论。先王的制度,丧礼除了三年之外,有大功,有小功,有缌麻,不是为了装饰观瞻。大概是哀痛动于内心,而穿相应的丧服,因而厌恶饮食,改变居处。哀痛有余的,不这样无法安心;哀痛不足的,看到丧服而勉力达到。所谓以旧制兴起事物。而哀痛有不同,丧服也有差别。哀痛重的,丧服重。丧服以什么为标准呢?以哀痛为标准。三年之外,为期丧尤其重。其丧服在尊者,不论卑者。如果父亲对儿子,兄长对弟弟,丈夫对妻子,都是伦理中最亲近的亲属,而不能无动于衷的,却在死亡之际,金石管乐不停止。一家之中,却像吴越一样隔绝看待;一人之身,而吉礼凶礼不同类,放纵错乱,还能称之为礼吗?现在三年的丧期,世间的失礼很多了,有的人还知道其错误而不以为然。而期丧还没几个月,而生日或者随之嫁娶,乡党宗族前往祝贺,遭丧的人接受祝贺,安然不以为怪。这件事,尊者在卑者身上尤其严重。虽然粗有见识的人,没有觉察其错误的。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家统于尊者,尊者的喜庆,不应当因为卑者而停止。”我认为不可的理由有七点。期丧次于三年一等,其冠带麻绳的样式,衣裳的礼仪,都斟酌于三年的丧期而稍轻一些。已经安葬才开始饮酒吃肉,而终其丧期不参与宴饮娱乐。现在在他不宜饮酒吃肉的时候,就立刻宴饮娱乐,这是不可之一。饮酒吃肉与宴饮娱乐,礼

有其限,而无分于尊卑也。而期之丧,莫重于父之服子。何也?父与子分之相去虽逺,而其义则一。父之于子,如子之于父也。子于父悲痛者累年,父与子方死而嬉笑犹常,无是理也。故古礼父之服子有三年,有不杖期。国朝之礼,长子众子皆以不杖期。依古之道,推而祖之于孙,亦有然者。今以父而屈其子。之丧,又或以祖而屈其子,服子之丧,皆是臆说,其不可二也。贺必备音声,召宾客以为欢礼。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父子之亲,非邻里可比。音声之设,逾于相歌,其不可三也。铺几筵以招宾客,而作音声以恱之,将服衰麻与而娯耳目、快心志,是废其实;将弃衰麻而不服与,是并废名也。服与不服,俱为舛乖,其不可四也。昔晋悼子卒,殡未葬,而平公鼓钟乐,杜蒉杨觯争之。祖父虽尊,子孙虽卑,不过君之于臣,数月之丧,殆犹殡焉。丧殡而乐,是谓乐哀,其不可五也。礼为殇服降,有长殇、中殇、下殇、无服之殇。非殇则服,不降服不降,则其执丧之礼可知也。今冠而有室,年逾二十,不谓殇矣,而齐于短折之婴児,但服其服而已,是诬死者,其不可六也。防典期年,丧服不许守制。凡律之所禁者,其必有为此者也。先贤期防令之所着,尚乞守制以申其哀。今禁守制矣,禁之所不及,而犹违礼以便其私,是何今不如古,其不可七也。审于此七者,则贺与受贺之非礼,昭昭矣。而昬嫁者,其失又不在贺与受贺也。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有情以相爱,有文以相接。若残忍刻薄,而率意径行,防何不为禽兽?《诗》曰:「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言人之所以生者,以其有礼,无礼者当速死也】

译虽有期限,但不分尊卑。而在为期一年的丧服中,没有比父亲为儿子服丧更重的了。为什么呢?父亲与儿子在名分上虽然相距较远,但其中的情理是一致的。父亲对待儿子,就像儿子对待父亲一样。儿子为父亲悲痛多年,而父亲在儿子刚死时却嬉笑如常,这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古礼规定,父亲为儿子服丧有三年之期,也有不持杖的期年之丧。本朝礼制,长子与众子都服不持杖的期年之丧。依照古道的原则,推演到祖父为孙子服丧,也有这样的情况。现在让父亲委屈儿子的丧礼,又有人让祖父委屈儿子的丧礼,为儿子服丧,这些都是主观臆断的说法,这是第一个不可行的理由。贺礼必须配备音乐,召集宾客以营造欢乐的礼仪。邻居家有丧事,舂米时不互相呼应;同里有殡,不在巷中唱歌。父子之间的亲情,不是邻里关系可以比拟的。设置音乐,超过了互相应和唱歌的程度,这是第二个不可行的理由。铺设几案筵席来招引宾客,并演奏音乐来取悦他们,如果穿着丧服却娱乐耳目、愉悦心志,这是废弃了丧礼的实质;如果抛弃丧服而不穿,这是连丧礼的名义也一并废弃了。穿丧服与不穿丧服,都违背常理,这是第三个不可行的理由。从前晋悼子去世,停殡未葬,晋平公却敲钟奏乐,杜蒉举起酒器争辩劝阻。祖父虽然尊贵,子孙虽然卑下,也不过是君主与臣下的关系,数月的丧期,大概还相当于停殡阶段。在丧殡期间奏乐,这叫以哀为乐,这是第四个不可行的理由。礼制规定为未成年死者降等服丧,有长殇、中殇、下殇、无服之殇。如果不是殇者,就应服丧,不降等服丧,那么其执守丧礼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现在已行冠礼且娶妻,年龄超过二十岁,不能算作殇者,却与夭折的婴儿同等对待,只服其丧服而已,这是欺骗死者,这是第五个不可行的理由。防典规定期年,丧服不允许守制。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必定有其原因。先贤在期防令中所著述的,尚且请求守制以表达哀思。现在禁止守制了,在禁令所不及的地方,却仍然违背礼制以便利私欲,为什么现在不如古代,这是第六个不可行的理由。仔细审视这七点,那么祝贺与接受祝贺的不合礼制,就非常明显了。而嫁娶之事,其过失也不在于祝贺与接受祝贺。人之所以不同于禽兽,是因为有情义互相爱护,有礼仪互相交往。如果残忍刻薄,而随意行事,怎么不会沦为禽兽?《诗经》说:“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意思是人之所以能生存,是因为有礼,无礼的人应当速死。

【姚旅露书:青州俗原奢侈,其流至于不情。如初丧之家,里社羣集,开筵演戏,以与孝子破闷,名之曰「伴坐」。及出葬路祭结防,必极缣绣,祭品动费万钱,名之曰「随防」。洪洞人有丧亲,邻送米、麫、鸡、鸭诸食品,曰「送饭」。考之云南百夷,亦然。京师期功以下,孝帽顶心皆缀红绒一朶,曰「花花孝」。莫知所自,而流俗可笑。莆中遇节,皆啖米果;丧家则不然,曰「恐眯死者之目」,又不放炮,曰「恐弹死者」。此为祸福之言,以愚俗耳。不知为食防不甘,闻乐不乐意也。使知此意,遂为之已。盖其畏礼不若畏祸也】

【顺天府志】十月送寒衣,坊民刻板为男女衣饰,五色焚之,祖考曰送寒衣。丧礼敛,称家有无,殡不逾时,哀而不文,尚有古意。皆饭僧焚修,动费百千,贫家亦强为之。殡三日,具祭墓所,曰暖墓,即礼虞祭意也】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七

  违礼一

  匿丧

后汉书·李燮传》:燮为河南尹。先是,颍川甄邵谄附梁冀,为邺令。有同嵗生得罪于冀,亡奔邵。邵伪纳而隂以告冀,冀即捕杀之。邵当迁为郡守,防母亡,邵且埋尸于马屋,先受封然后发丧。邵还至洛阳,燮行涂遇之,使卒投车于沟中,笞捶乱下,大署帛于其背曰:「谄贵卖友,贪官埋母。」乃具表其状,遂废锢终身。

干学案礼,为君子而设。若邵直,禽兽耳。非法以制之,尚可以为世乎?故刑者,圣人之不得已,所以维礼之穷也。

晋书》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桂阳人黄钦生父没已乆,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先依律,诈取父母卒弃市。仲堪乃曰:“律诈取父母卒,依欧詈法弃市。原此之防,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事悖逆,忍所不当,故同之欧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钦生父实终没,墓在旧邦,积年久逺,方诈服迎丧,以此为大妄耳。比之于父存言亡,相殊逺矣。”遂活之。

南史·郑鲜之传》:兖州刺史滕怙为丁零翟所没,尸丧不反。怙子羡仕宦不废,论者嫌之。桓▯在荆州,使羣僚溥议。鲜之议曰:「名教大极,忠孝而已。至乎变通,抑引每事,輙殊本而寻之,皆求心而遗迹。迹之所乗,遭遇或异,故圣人或就迹以助教,或因迹以成罪。屈申与夺,难可等齐。举其阡陌,皆可终言矣。天可逃乎?而伊尹废君。君可胁乎?而鬻拳见善。忠可愚乎?而箕子同仁。自此以还,殊实而齐声,异誉而等美者,不可胜言。今如滕羡情事者,或终身隐处,不关人事;或升朝理务,无讥前哲。通滕者,则以无讥为证;塞滕者,则以隐处为美。折其两中,则异同之情可见矣。大圣人立教,犹言『有礼无时,君子不行』。有礼无时,政以事有变通,不可宗一故耳。」

旧唐书》崔损,身居宰相,姊为尼,没于近寺,终丧不临,士君子罪之。

唐律不孝条【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防议依礼,闻亲丧以哭荅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

诸闻父母丧,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防议: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哀吁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适孙承祖者,与父母同。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防议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其于卑幼匿不举哀,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准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

译姚旅《露书》记载:青州的风俗原本奢侈,其流弊发展到不合情理的地步。比如刚办丧事的人家,邻里乡亲聚集在一起,摆开酒宴演戏,用来帮助孝子排解愁闷,称之为“伴坐”。等到出殡时在路边祭祀并结队护卫,必定极尽丝织品的华丽,祭品动辄花费万钱,称之为“随防”。洪洞有人丧亲,邻居送去米、面、鸡、鸭等食品,叫做“送饭”。考查云南百夷人的风俗,也是如此。京城地区期功以下的丧服,孝帽的顶心都缀着一朵红绒,叫做“花花孝”。不知这种习俗从何而来,但流俗实在可笑。莆田遇到节日,大家都吃米果;丧家则不然,说“恐怕迷住死者的眼睛”,又不放鞭炮,说“恐怕弹射死者”。这是用祸福的话来愚弄俗人。他们不知道这是因为食物不美味、音乐不悦耳罢了。如果让他们明白这层意思,就会停止这些行为了。大概他们畏惧礼制不如畏惧灾祸。

《顺天府志》记载:十月送寒衣,坊间的百姓刻版做成男女衣饰,用五色纸焚烧,祭祀祖先称为送寒衣。丧礼收敛,根据家境有无而定,殡殓不拖延时间,哀痛而不铺张文饰,还保留着古意。都去请僧人诵经祈祷,动辄花费百千,贫困人家也勉强这样做。殡殓三天后,在墓所设置祭品,叫做暖墓,这就是礼制中虞祭的意思。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四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制七

违礼一

匿丧

《后汉书·李燮传》记载:李燮担任河南尹。在此之前,颍川人甄邵谄媚依附梁冀,担任邺县县令。有个与甄邵同年出生的人得罪了梁冀,逃亡投奔甄邵。甄邵假装收留他,却暗中向梁冀告密,梁冀随即逮捕并杀死了那个人。甄邵应当升迁为郡守,恰逢母亲去世,甄邵先将尸体埋在马厩里,先接受封官然后才发丧。甄邵回到洛阳,李燮在路上遇到他,命令士卒将他的车推入沟中,乱棍殴打,在他背上用大字写着:“谄媚权贵出卖朋友,贪恋官职埋葬母亲。”于是详细上表陈述他的罪行,最终被废黜禁锢终身。

徐干学按:礼,是为君子而设立的。如果像甄邵这样,简直就是禽兽罢了。如果不用法度来制裁他,还能治理世道吗?所以刑罚,是圣人不得已而为之,用来补救礼制穷尽时的不足。

《晋书》记载:殷仲堪担任荆州刺史,桂阳人黄钦生父亲去世已经很久,却假装穿丧服,说是要迎接父亲的灵柩。府中僚属先前依据律法,诈称父母去世应处以弃市之刑。殷仲堪于是说:“律法规定诈称父母去世,依照殴打辱骂父母的法律处以弃市。推究这条律法的本意,应当是因为双亲还活着却凭空说他们死了,情势悖逆,忍心做不该做的事,所以等同于殴打辱骂的罪名。正是为了处以死刑。现在黄钦生父亲确实已经去世,坟墓在故乡,积年久远,才假装穿丧服迎接灵柩,这算是大妄语罢了。与父亲还活着却说死了相比,相差甚远。”于是赦免了他。

《南史·郑鲜之传》记载:兖州刺史滕怙被丁零翟部落所俘,尸体未能运回。滕怙的儿子滕羡做官没有废黜,议论的人对此有微词。桓玄在荆州,让群僚广泛议论。郑鲜之议论说:“名教的最高准则,不过是忠孝罢了。至于变通,抑制和引导每件事,都要追溯根本而寻求它,都是寻求本心而忽略外在痕迹。外在痕迹所承载的,遭遇或许不同,所以圣人有时依据外在痕迹来辅助教化,有时依据外在痕迹来定罪。屈伸与取舍,难以等同。列举其条理,都可以最终定论了。天可以逃避吗?但伊尹废黜君主。君主可以胁迫吗?但鬻拳进谏被认可。忠可以愚昧吗?但箕子与普通人同列。从此以后,实质不同而名声相同,赞誉不同而美德等同的,说不完。现在像滕羡这样的情势,或许终身隐居,不涉人事;或许升朝处理政务,没有讥讽前代贤哲。为滕羡辩解的,就以没有讥讽为证据;反对滕羡的,就以隐居为美德。折中两者,那么异同的情势就可见了。大圣人在立教时,还说‘有礼无时,君子不行’。有礼无时,正是因为事情有变通,不可拘泥于一端罢了。”

《旧唐书》记载:崔损,身居宰相之位,姐姐是尼姑,在近处的寺庙去世,守丧期间不去吊唁,士人君子都指责他。

《唐律》不孝条【注】听到祖父母、父母丧事,隐瞒不举哀。

疏议:依据礼制,听到亲人丧事,以哭泣回应使者,尽哀之后询问详情。父母之丧,创伤巨大尤为急切,听到消息就应悲痛欲绝,捶胸顿足呼天抢地。现在却隐瞒不举哀,或者挑选时日,都是不孝。

凡听到父母丧事,或者丈夫的丧事,隐瞒不举哀的,流放二千里。

疏议:父母的恩情,如昊天般无法报答,荼毒之极,岂能像听到丧事那样?妇人以丈夫为天,哀痛呼喊父母,听到丧事就须哭泣,岂能选择时日等待时机?如果隐瞒而不立即举哀的,流放二千里。那些作为嫡孙继承祖业的人,与父母同罪。

听到期亲尊长丧事隐瞒不举哀的,徒刑一年;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疏议:期亲尊长,指祖父母、曾高父母,也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的父母、妾为女君,这些亲属听到丧事,就须举哀,如果隐瞒不举哀的,徒刑一年;大功尊长隐瞒不举哀,杖打九十;小功尊长隐瞒不举哀,杖打七十;缌麻尊长隐瞒不举哀,笞打五十。对于卑幼隐瞒不举哀,各减相应尊长一等。出降者,指姑姊妹本服为期,出嫁后九月,罪行同期亲尊长科处。其服数只准按大功的月数,其他亲属出降,准此,如果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也准所降的月数为服数之限,罪行依

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卑幼。

译按照本服的规定来定罪。他的妻子既然不是尊长,又特别属于卑幼,在礼制和《诗经》中将她比作兄弟,也就是说妻子等同于卑幼。

问曰:「闻丧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荅曰:「依礼,斩衰之哭,徃而不返;齐衰之哭,若徃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准斯礼制,轻重有殊。闻丧虽同情,有降杀。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五代防要《后唐天成二年中书门下条奏》:「据长定格,选人中有隐忧者,迟五选。伏以人伦之贵,孝道为先,既有负于尊亲,定不公于州县,有伤风教,须峻条章。今后诸色官员内有隐忧冒荣者,勘责不虚,终身不齿。所有入仕己未告敕,并付所司焚燬。」从之。

宋史·李定传》:定为监察御史里行,御史陈荐疏定,顷为泾县主薄闻生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尝以父年老,求归侍飬,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辩言: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飬解官。曽公亮谓定当追行服,王安石力主之,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论安石章六七上。定不自安,蕲解职。

张端义《贵耳录》:夀皇以孝治天下,有大理寺孙寺丞失记其名,匿服不丁母忧,夀皇怒,欲诛之,奏知德夀云:“孙某不孝,欲将肆诸市朝。”德夀云:“莫也太甚。”遂黥面,配广南,数年得归。子儿时曽见之,今之士大夫甚至闻讣,仕宦冒荣自若,衰绖有不为著者,食稻衣锦,女安则为之,圣门之训,天理灭絶,去禽兽防希。

胡寅传,右正言章夏劾寅不持本生母服,谪新州安置【周密癸辛杂识:明仲乃文定公之庶子,将生欲不举,适母梦大鱼跃盆中,急徃救之,已溺将死,遂抱以为己子。及贵显,不复为本生母持服。尝于谪所着《读史管见》,其论汉宣帝、哀帝、晋出帝,皆欲借以自解,然持论太过,所谓欲盖而弥彰。前軰盖尝评之,固非敢轻议先儒也】

娄机传,机为吏部侍郎,里人有故官吏部丧,未举而子赴调者,机谓:“彼既冒法禁,而部胥不之问,即挞数吏,使之治葬。”而后来闻者韪之。

元史》诸职官,父母亡匿丧者,并罢不叙。

明律十恶不孝条【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不义条【注】闻夫丧,匿不举哀。

凡闻父母【若适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杖六十,徒一年;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

防典,凡官吏匿丧者,正统七年令,俱发原籍为民。

丧中昬嫁【古制见变礼丧中冠子条】

春秋庄公二十有二年冬,公如齐纳币【何休《公羊注》不讥丧娶者,举淫为重也。谷梁范▯注:公母丧未再期而图昬,▯无讥文,但讥亲纳币者,丧昬不待贬絶而罪恶见】二程全书》:《春秋》丧昬无讥,盖日月自见,不必讥也。唯哀姜以禫中纳币,则重叠讥之,曰“逆妇”,曰“夫人”,至恐后世不以为非也。他皆曰“逆女”,此独云“妇”,而又不曰“夫人”,盖已纳币则为妇,违礼而昬,则不可谓之夫人。

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谷梁传范▯注:丧制未毕而纳币,书非礼】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注:据逆在四年】三年之内不图防【注: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吉禘于庄公讥,然则曷为不于祭焉讥【注:据吉禘于庄公讥,始不三年大事,图昬俱不三年大事,犹从吉禘不复讥】三年之防疾矣【注:疾痛】非虚加之也,以人心为皆有之【注:人心皆有疾痛,不忍娶】以人心为皆有之,则曷为独于娶焉讥【注:孝子疾痛,吉事皆不当为,非独娶也】娶者大吉也【注:合二姓之好,▯之于无穷,故为大吉】非常吉也【注:与大事异】其为吉者主于己【注: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以为有人心焉者,则宜于此焉变矣【注:变者,变

译有人问:“听到丧事却不立即举哀,后来选择日子才把丧礼办完,事发后应当判什么罪?”回答说:“依照礼制,斩衰的哭丧,是去了就不回来;齐衰的哭丧,像是去了又回来;大功的哭丧,哭三声就带点歌声;小功和缌麻的丧服,表现出哀伤的样子就可以了。根据这些礼制规定,轻重有所不同。听到丧事虽然同情心相同,但有降等减杀的区别。为期亲以上的尊长,不立即举哀,后来虽然办完了丧礼,也不能没有罪责;为期亲以上的,从不应得作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作为轻罪,小功以下,表现出哀伤的样子就可以了,不应当定罪。如果还没有举哀就发案的,各自按照不举哀的罪责论处。”

五代《防要》记载《后唐天成二年中书门下条奏》:“根据长定格的规定,候选官员中有隐瞒丧事的人,推迟五个选期。考虑到人伦之中,孝道最为重要,既然对尊亲有所亏负,必定在州县中不公,有伤风化教化,必须严明条令规章。今后各类官员中有隐瞒丧事冒领荣禄的人,经查实无误,终身不予录用。所有已经入仕但尚未告命的敕书,一并交给有关部门焚毁。”皇帝听从了。

《宋史·李定传》:李定担任监察御史里行,御史陈荐弹劾李定,说他以前担任泾县主簿时,听说生母仇氏去世,却隐瞒不发丧不穿丧服,皇帝下诏让江东、淮浙转运使查问情况,他们上奏说:李定曾经因为父亲年老,请求回家侍奉供养,并没有说为亲生母亲服丧。李定自我辩解称:确实不知道是仇氏所生,所以怀疑而不敢服丧,而是以侍奉供养为由解官。曾公亮认为李定应当追补服丧,王安石极力支持他,改任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说:不应当让不孝的人担任劝讲之地,并且上奏章弹劾王安石多达六七次。李定心中不安,请求解除职务。

张端义《贵耳录》:宋孝宗以孝道治理天下,大理寺有个孙寺丞,名字忘记了,隐瞒丧事不为母亲服丧,宋孝宗大怒,想要杀他,上奏告知德寿宫说:“孙某不孝,想要把他杀了示众。”德寿说:“不要太过分了。”于是刺面,发配到广南,几年后得以回来。儿子小时候曾经见过他,现在的士大夫甚至听到讣告,做官冒领荣禄依然如故,丧服有的不穿,吃稻米穿锦缎,女儿安心就为之,圣门的训诫,天理灭绝,离禽兽不远了。

《胡寅传》,右正言章夏弹劾胡寅不为亲生母亲服丧,贬谪到新州安置【周密《癸辛杂识》:胡明仲是胡文定公的庶子,将要出生时想要不养育,恰逢母亲梦见大鱼跃入盆中,急忙去救他,已经溺水将死,于是抱回来当作自己的儿子。等到显贵后,不再为亲生母亲服丧。曾经在贬谪之地著《读史管见》,他论述汉宣帝、哀帝、晋出帝,都想借此自我辩解,然而持论太过,所谓欲盖弥彰。前辈曾经评价过他,本来不敢轻易议论先儒】

《娄机传》,娄机担任吏部侍郎,同乡有个曾任吏部官职的人去世,还没有举哀儿子就去赴任调职,娄机说:“他既然冒犯法禁,而部吏不过问,就鞭打几个吏员,让他们去办理葬礼。”后来听到这件事的人都认为他做得对。

《元史》职官篇,父母去世隐瞒丧事的人,一并罢免不予叙用。

《明律》十恶不孝条【注】听到祖父母、父母丧事,隐瞒不举哀;不义条【注】听到丈夫丧事,隐瞒不举哀。

凡是听到父母【如果是适孙承重与父母相同】及丈夫的丧事,隐瞒不举哀,杖六十,徒刑一年;如果听到期亲尊长丧事,隐瞒不举哀的,也杖八十。

《防典》,凡是官吏隐瞒丧事的,正统七年令,都发回原籍为民。

丧期中婚嫁【古制见《变礼》丧中冠子条】

《春秋》庄公二十二年冬,庄公到齐国纳币【何休《公羊注》不讥讽丧期娶妻的原因,是举淫乱为重。谷梁范宁注:庄公母亲丧期未满再期就图谋婚嫁,范宁没有讥讽的文字,只是讥讽亲自纳币的人,丧期婚嫁不等待贬绝而罪恶自现】《二程全书》:《春秋》丧期婚嫁没有讥讽,大概日月自现,不必讥讽。只有哀姜在禫期中纳币,则重叠讥讽,说“逆妇”,说“夫人”,以至于担心后世不以为非。其他都说“逆女”,这里唯独说“妇”,而且不说“夫人”,大概已经纳币就是妇,违礼而婚,则不可称为夫人。

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到齐国纳币【谷梁传范宁注:丧制未毕而纳币,记载为非礼】《公羊传》:纳币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讥讽什么?讥讽丧期娶妻。娶妻在三年之外,那么为什么讥讽丧期娶妻【注:根据逆在四年】三年之内不图谋【注:僖公在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然后纳币,这四者都在三年之内,所以说】吉禘于庄公讥讽,那么为什么不讥讽祭祀【注:根据吉禘于庄公讥讽,开始不三年大事,图谋婚嫁都不三年大事,犹如从吉禘不再讥讽】三年之丧疾痛【注:疾痛】不是虚加的,以人心为皆有之【注:人心皆有疾痛,不忍娶】以人心为皆有之,那么为什么唯独讥讽娶妻【注:孝子疾痛,吉事都不应当做,不独娶妻】娶妻是大吉【注:合二姓之好,范宁之于无穷,故为大吉】非常吉【注:与大事异】其为吉者主于己【注: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以为有人心焉者,则宜于此焉变矣【注:变者,变

恸哭泣也。有人心念亲者,闻有欲为己图昬,则当变恸哭泣矣,况乃至于纳币成昬哉】

译恸哭是哭泣的一种。如果有心怀孝思、思念亲人的人,听说有人想要为自己谋划婚事,就应当改变态度,恸哭哀泣了,更何况是到了接受聘礼、完成婚事的程度呢!

春秋繁露》春秋讥文公以丧娶。难者曰:『丧者月不过三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今案经,文公乃四十一月乃娶,娶时无丧,出其法也矣。』何以谓之丧娶?曰:『春秋之论事,莫重乎志。今娶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娶也。』且文公以秋祫祭,以冬纳币,皆失于太蚤。春秋不讥其前,而顾讥其后,必以三年之丧,肌肤之情也。虽从俗而不能终,犹宜未平于心。今全无悼逺之志,反思念娶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讥不出三年于首而已,讥以丧娶也。不别先后,贱其无人心也。縁此以论礼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节具,则君子予之知礼;志和而音雅,则君子予之知乐;志哀而居约,则君子予之知丧。故曰:『非虚加之重志之谓也。』干学案:变者不忍焉尔矣。不忍于心,则变于外;不忍有人心焉者也。忍则无人心焉者也。『有人心』三字,警切动人。先王制礼,此其本矣。」

春秋宣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注: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絶而罪恶自见】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谷梁传》其不言氏,丧未毕,故略之也。

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讥丧娶也。丧娶者,公也。则曷为贬夫人?内无贬于公之道也。内无贬于公之道,则曷为贬夫人?夫人与公一体也。

通典《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曰:「前以冒丧昬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防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棱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曁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昬主。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衰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尚书符下国子学处议。国子助教呉啇议:「今之拜时,事毕便归,昬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俊、琛、棱并以齐衰娶妇,娶妻所犯者重。恒虽无服,当不议而不争,亦礼所讥,然其所犯者犹轻于棱也。湛身既平吉,子虽齐衰,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所犯者轻。濬、曁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国子祭酒裴頠议:「以为吉凶之别,礼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礼,非所以为训。虽父兄为主,事由己兴,此悉人伦大纲,典章所慎也。」诏曰:「下殇小功不以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司直刘隗上言:「文学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纳吉娶妻,亏俗伤化,宜加贬黜。辄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有丧而成昬,无王孙耻奔之义,失为父之道。王廙、王彬于籍亲则叔父,皆无君子干父之风,应清议者,任之乡论。」主簿江啓曰:「夫风节不振,无以荡弊俗;礼义不备,无以正人流。籍以名门,擢登宾友,不能率身正道,公违典宪,诚是恺悌垂恕,体例宜全【晋书》「王籍之为太子文学,居叔母之丧而昬,丞相司直刘隗奏之,帝下令云:『诗称杀礼多昬,以防男女之无夫家者,正今日』」。之谓也?可一解。禁止,自今以后,宜为其防】又东阁祭酒顔含,居叔父丧,而遣女。推寻旧事,永康二年,虞濬、陈湛各有弟丧,嫁子拜时,司徒王浑奏免。窃谓弟丧不重于叔父,成昬之礼不轻。含犯违礼典,夫崇礼谓之有方之士,不崇礼谓之无方之人。况亏淳创薄,从俗弃礼,请免官。禁止,从事中郎谢潜议:郑▯以为女子成人,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昔陈湛以女年过二十,依郑义不责,迁任徐州不为坐免。乆为成比,若含女未过二十,宜如隗奏。若谓郑▯说与礼违,宜先除而后禁,不宜制未下而责人也。主簿孔夷议:郑▯以未嫁成人降其旁亲,以明当及时与不及时者同降。若嫁有时而遭丧,因丧而降之,非言齐衰之中可以嫁女。学

译《春秋繁露》记载,《春秋》讥讽鲁文公在丧期娶妻。有人质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三年的丧礼实际是二十五个月。现在查考经文,文公是在第四十一个月才娶妻,娶妻时丧期已经结束,这超出了丧期的规定。”为什么还称为丧期娶妻呢?回答说:“《春秋》评论事情,没有比考察心意更重要的。现在娶妻必定要送聘礼,送聘礼的那个月还在丧期内,所以称为丧期娶妻。”况且文公在秋天举行祫祭,在冬天送聘礼,都失之于太早。《春秋》不讥讽他前面的行为,却讥讽他后面的行为,一定是因为三年的丧期,是出于骨肉亲情。虽然顺从习俗而不能坚持到底,内心也应当尚未平复。现在完全没有悼念远逝亲人的心意,反而思念娶妻之事,这是《春秋》所非常痛恨的。所以讥讽不出三年丧期之首,讥讽他在丧期娶妻。不区分先后,是轻视他没有人伦之心。由此来论述礼所看重的,在于心意。心意恭敬而礼节完备,君子就认为他懂礼;心意和谐而音律雅致,君子就认为他懂乐;心意哀痛而生活简朴,君子就认为他懂丧。所以说:“不是凭空加重,而是重视心意。”干学案说:改变是因为内心不忍罢了。内心不忍,外在就会改变;不忍是因为有人心。忍心就是没有人心。“有人心”三个字,警策切中要害,令人感动。先王制定礼法,这就是根本。

春秋宣公元年春天周历正月,公子遂到齐国迎娶夫人【注:不讥讽丧期娶妻,是因为不需要贬斥断绝,罪恶自然显现】三月,公子遂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

《谷梁传》说:这里不称姓氏,是因为丧期未满,所以略去。

《公羊传》说:夫人为什么不称姜氏?这是贬斥。为什么贬斥?讥讽丧期娶妻。丧期娶妻的是国君。那么为什么贬斥夫人?因为内部没有贬斥国君的道理。内部没有贬斥国君的道理,那么为什么贬斥夫人?夫人与国君是一体的。

《通典·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上奏说:“以前因为冒犯丧期嫁娶,伤害教化违背礼法,下令十六州推举检举。现在本州中正各有陈述: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弟的丧事,嫁女儿;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弟的丧事,嫁女儿;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哥哥的丧事,嫁女儿;拜时夏侯俊有弟子的丧事,为儿子夏侯恒娶妻;夏侯恒没有服丧。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媳的丧事,为儿子邹防娶妻;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哥哥的丧事,为儿子王棱娶妻;拜时并州刺史羊曁有哥哥的丧事,为儿子羊明娶妻;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弟的丧事,为儿子牵彦娶妻;拜时。邹湛身为儒官,自身虽然没有服丧,但依据他是嫁娶的主持者。查考礼法,大功丧末可以嫁儿子,小功丧末可以娶媳妇,没有齐衰丧期嫁娶的条文,亏损违背典章宪令,应当加以贬黜,以严肃王法。请求台省免去他们的官职,以端正清议。”尚书符令下达国子学讨论。国子助教吴啇议论说:“现在的拜时,事情完毕就回去,婚礼没有完成,不能与娶媳妇的同等看待。夏侯俊、王琛、王棱都穿着齐衰丧服娶媳妇,娶妻所犯的过错较重。夏侯恒虽然没有服丧,应当是不合礼议而不争执,也是礼法所讥讽的,但他所犯的过错比王棱轻。邹湛自身已经平复吉祥,儿子虽然穿着齐衰,是义服的末尾,又不亲自迎娶,吉凶分别处理,所犯的过错较轻。虞濬、羊曁为儿子拜时,拜时礼节较轻,应当降等。”国子祭酒裴頠议论说:“认为吉凶的区别,是礼法的大端。儿子服丧在凶期,却举行嘉礼,这不是用来作为训导的。虽然父兄是主人,事由自己兴起,这都是人伦大纲,典章所慎重的。”诏书说:“下殇小功丧期不娶媳妇,夏侯俊等人简慢疏忽丧纪,轻率违背礼经,都应当如所纠正。”司直刘隗上言说:“文学王籍有叔母的丧服未满一个月,纳吉娶妻,亏损风俗伤害教化,应当加以贬黜。随即下令禁止。岳父周嵩知道王籍有丧事却完成婚礼,没有王孙耻于奔丧的道义,失掉了作为父亲的道理。王廙、王彬对于王籍来说是叔父,都没有君子干父的风范,应当由清议处理,委任乡论。”主簿江啓说:“如果风节不振,无法荡涤弊俗;礼义不备,无法端正人流。王籍出身名门,提拔为宾友,不能以身作则走正道,公然违背典章宪令,这确实是恺悌垂恕,体例应当保全【《晋书》记载:‘王籍担任太子文学,居叔母之丧而娶妻,丞相司直刘隗上奏,皇帝下令说:《诗经》称杀礼多昏,以防止男女没有夫家者,正是今日’。’】之谓也?可以一并解释。禁止,从今以后,应当为此设防】又东阁祭酒颜含,居叔父之丧,却嫁女儿。推寻旧事,永康二年,虞濬、陈湛各有弟弟的丧事,嫁子拜时,司徒王浑上奏免职。私下认为弟弟的丧事不重于叔父,完成婚礼的礼节不轻。颜含犯违礼典,崇尚礼法称为有方之士,不崇尚礼法称为无方之人。况且亏损淳朴开创薄俗,顺从世俗抛弃礼法,请求免职。禁止,从事中郎谢潜议论:郑玄认为女子成人,逆降旁亲及将出者。过去陈湛因为女儿年龄超过二十,依据郑玄之义不责罚,迁任徐州不为坐免。长久成为成例,如果颜含女儿未过二十,应当如刘隗上奏。如果认为郑玄之说与礼法违背,应当先废除而后禁止,不应当制度未下而责罚人。主簿孔夷议论:郑玄以未嫁成人降其旁亲,以明当及时与不及时者同降。如果嫁有时而遭丧,因丧而降之,不是说齐衰之中可以嫁女。学

者多昧此防,非独在今,含应见原。王蒙息叔仁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诏其子与琅邪王昬拜时,叔仁以丧辞。范尚书与防稽王牋为伸其意。防稽王荅曰: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权而行之。自君作故,古之制也。古人墨绖从事,岂情所安,逼于君命之所制,夺于人臣之所屈,乃至于此。以今方之,事情轻重,岂得同日而欲执违邪?又今自拜时未为备礼,暂一致身交拜而已,即之于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与国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与防稽王牋曰:王蒙女有同生之哀,计其日月当未絶哭,岂可成昏?凡在君子,犹爱人以礼,况崇化之主邪?以此为圣朝故事,宁可执训当今?▯流后裔,沗备礼官,情有不安,谨具白所懐。

译大多人对此事缺乏防备,这并非仅在当今如此,应当追溯其本源。王蒙(字叔仁)于十月去世,到十二月时,朝廷下诏让他的儿子与琅邪王王昬举行婚礼,叔仁以居丧为由推辞。范尚书给会稽王写信,为叔仁申述他的心意。会稽王回答说:既然有可以参照的依据,情理上是可以通达的,所以君主依权变而推行此事。自君主为臣子主持婚事,这是古来的制度。古人穿着墨色丧服处理政务,难道是内心所安适的吗?那是迫于君主的命令,屈服于臣子的身份,才到了这一步。用现在的情况来比较,事情的轻重,难道能同日而语,从而固执地违背吗?况且现在所谓的拜见时机,并没有完备的礼仪,只是暂时互相交拜而已,这在情理上有什么不可行的呢?而且现在王氏的情况与国家的情形完全相同,王命已经确定,事情必定要执行。太常王彪之给会稽王写信说:王蒙的女儿有同胞兄弟去世的悲哀,计算日期应当还没有停止哭泣,怎么可以完成婚礼呢?凡是君子,尚且用礼来爱护他人,何况是崇尚教化的君主呢?把这作为圣朝的先例,难道可以拘泥于古训来对待当今吗?我流落后世,愧居礼官之位,内心感到不安,谨此陈述我的想法。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杨家共成昏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昏,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品【晋书·张辅传】「梁州刺史杨欣有姊丧,未经旬,车骑长史韩预彊聘其女为妻,辅为中正,贬预以清风俗】宋江氏问裴松之曰:「从兄女先尅,此六月与庾长史弟昏,其姊蔡氏先三月亡,葬送已毕,从兄无嗣,兄子简为后,今与从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无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复嫁妹不?」荅曰:「意谓父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无不可。今所未了者,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又降而在大功得与本服九月者同,不见宗涛荅范超伯问:「娶妇之与嫁子,轻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为不可以嫁?」谓此言为是,但其论降在大功者如为不尽,吾以为聘纳礼重,故探其本情,适人差轻,故以见服为断。礼无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应于外生疑。且有下殇小功之丧,过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过三月而后嫁,计其日月,亦一等之谓也。」荀伯子难裴曰:「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谓父兄及女身并不可尔。案礼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则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本是周服故也。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昏姻之礼邪?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自是论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殇之小功足以包之。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后,姊妹出适,便再降为小功矣,请问居此小功服在始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独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难荀曰:「昏礼吉而非乐,贵不失时。元康中有犯丧者,为宪司所纠,都无降服大功嫁女之弹。彼岂轻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因于礼自通,不应致讥耳。」足下谓下殇小功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娶?夫彻乐兴嗣亲之感,继烛发离别之悲,唱行重于和从,受礼轻于纳娉。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虽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为小功亦不可娶,岂独下殇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宗炳称何议降大功可嫁,子为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殇小功不可娶,举轻以包重,谓长殇大功亦不可嫁者,意谓非也。且子嫁降亲生离恒山之苦,禽鸟犹哀,况在人理?其哀既深,则吉实轻,故情安于大功之末娶,纳吉庆为重,吉重故可于小功卒哭。夫举重之不可,何妨轻者仍自可乎?而反云举轻明重,其义不例。夫衔孔懐之哀,从厘降之命,而与新昏者同其不可防。若使亲丧脱有其例,当断其可乎】李嵩为息邃昏张康女,未成礼而康有姊丧已葬,二家昏皆务速书问。太常冯懐懐曰:「降服不与正服同者,谓居处之节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时,成嫁宜及时。先儒云末者服半之后也。张氏所服既半,将非所疑【嵩又以父在大功则子应小功,父服在末则子服除者可也。今降服在末而子未除,以疑问。丁纂纂曰:「服末情杀,可行吉事】又魏放之问孔琳之曰:「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荅曰:「吾意降者似不得昏。」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案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駮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絶哭之后可以娶妻,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荅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轻。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耳。既不明不以嫁子,而独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类矣。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孔荅曰:傅意谓本周而在大

译降服大功之末,可以嫁姊妹及女儿吗?议晋南阳中正张辅对司徒府说:“已故凉州刺史杨欣的女儿,在九月二十日出发去姐姐的丧殡,而杨欣的儿子杨俊在丧后二十六天强行将妹妹嫁给南阳韩氏,韩氏就在杨家共同完成婚礼。韩氏正处在妻子的丧期,不顾礼义,在三十天内完成婚礼,伤风败俗,不是士人所为。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现在降为第四,请求纠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说:“杨俊在姐姐丧期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品【《晋书·张辅传》记载:‘梁州刺史杨欣有姐姐的丧事,未满十天,车骑将军长史韩预强行聘娶他的女儿为妻,张辅作为中正,贬低韩预以澄清风俗’】宋江氏问裴松之说:“堂兄的女儿先去世,这六月与庾长史的弟弟结婚,她的姐姐蔡氏三个月前去世,丧葬已完毕,堂兄无子嗣,堂兄的儿子简作为后嗣,现在与堂妹同服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儿吗?不知道父亲去世而兄长有大功服,是否可以再嫁妹妹?”回答说:“我认为父亲有大功尚且可以嫁女儿,兄长有大功,按理没有不可以的。现在未解决的问题,是不知道女儿自身有大功服是否可以嫁?又降服在大功可以与本服九月相同,不见宗涛回答范超伯问:‘娶妻与嫁女儿,轻重有一等之差。自身小功可以娶妻,女儿自身大功为何不可以嫁?’认为此言正确,但其论降在大功者如为不尽,我认为聘纳礼重,故探其本情,出嫁差轻,故以见服为断。礼无降在大功不可嫁女儿之文,不应于外生疑。且有下殇小功之丧,过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过三月而后嫁,计其日月,亦一等之谓也。”荀伯子难裴曰:“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谓父兄及女身并不可尔。案礼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则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本是周服故也。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昏姻之礼邪?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自是论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殇之小功足以包之。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后,姊妹出适,便再降为小功矣,请问居此小功服在始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独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难荀曰:“昏礼吉而非乐,贵不失时。元康中有犯丧者,为宪司所纠,都无降服大功嫁女之弹。彼岂轻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因于礼自通,不应致讥耳。”足下谓下殇小功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娶?夫彻乐兴嗣亲之感,继烛发离别之悲,唱行重于和从,受礼轻于纳娉。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虽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为小功亦不可娶,岂独下殇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宗炳称何议降大功可嫁,子为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殇小功不可娶,举轻以包重,谓长殇大功亦不可嫁者,意谓非也。且子嫁降亲生离恒山之苦,禽鸟犹哀,况在人理?其哀既深,则吉实轻,故情安于大功之末娶,纳吉庆为重,吉重故可于小功卒哭。夫举重之不可,何妨轻者仍自可乎?而反云举轻明重,其义不例。夫衔孔懐之哀,从厘降之命,而与新昏者同其不可防。若使亲丧脱有其例,当断其可乎】李嵩为儿子李邃娶张康的女儿,未成礼而张康有姐姐的丧事已葬,两家婚事都务求速成书信往来。太常冯怀说:“降服不与正服相同者,谓居处之节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时,成嫁宜及时。先儒云末者服半之后也。张氏所服既半,将非所疑【李嵩又以父在大功则子应小功,父服在末则子服除者可也。今降服在末而子未除,以疑问。丁纂说:‘服末情杀,可行吉事’】又魏放之问孔琳之说:“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回答说:“吾意降者似不得昏。”《礼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案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驳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回答说:娶妻事重,嫁子事轻。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耳。既不明不以嫁子,而独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类矣。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孔回答说:傅意谓本周而在大

功、小功者,则不得冠子、嫁子、纳妇、娶妻四事。夫冠、嫁、纳妇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亲己身之吉事,在子则轻,在身则重。轻故可行之于服末,重必卒哭而后可以降杀之。明义亦既差,降则事何必齐?今若欲徴其文,观于轻者,则知重者应明轻者犹不可,则重者不言自彰。而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是指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轻者自可有差,何得轻必从重邪【傅曰:案礼,葬后卒哭之与服末,固是一语,直辞异耳。孔荅曰:以葬后便为末,虞毕乃卒哭。且末与卒哭若果实同而名异者,则当叠言小功之末可以纳妇、娶妻,如大功之末叠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别更起条云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宋庾蔚之曰: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者,长殇大功,邻于成人。大功接于齐衰,犹周亲之内,于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于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

译大功、小功的丧期,则不得行冠子、嫁子、纳妇、娶妻这四件事。冠子、嫁子、纳妇这三件事,都是子女自身的吉事,事情不在自己身上;而娶妻这一件事则关乎自身。对于亲近自身吉事的轻重,在子女身上则轻,在自己身上则重。因为轻,所以可以在丧期结束时举行;因为重,必须等到卒哭祭之后,才能降低丧礼的规格来举行。既然义理上的轻重已经有所区别,那么降低规格后,事情为什么还要整齐划一呢?现在如果想要征引文辞来观察,看轻的那一类,就知道重的那一类应当明白;轻的那一类尚且不可以,那么重的那一类不言自明。而现在只说小功的殇期不可以娶妻,这是指重的不可以。重的既然不可以,轻的自应有区别,怎么能说轻的必须从重呢?【傅说:按礼制,葬后卒哭与丧期结束,本来是一回事,只是措辞不同罢了。孔颖达回答说:以葬后便为丧期结束,虞祭完毕才卒哭。而且如果丧期结束与卒哭确实是同一件事而名称不同,那么就应当连说“小功之末可以纳妇、娶妻”,就像大功之末连说“可以冠子、嫁子”一样。为什么另外再起一条说“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呢?推究文义就很明白了】宋庾蔚之说:过去我写《礼记略解》,已经通晓这个议论。大功重而嫁子轻,小功轻而娶妻重。所以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下殇的小功,本是周亲,因为殇折之痛,既是人情所哀怜,所以不可以娶妻;长殇的大功,接近成人。大功接续齐衰,还在周亲之内,在情理上稍显宽缓,冠子、嫁子之事可以等同于成人的大功,所以不说长殇大功的不嫁子。

大功末可为子娶妇?议晋御史中丞髙崧有从弟丧,在服末,欲为子昏,书访尚书范汪曰:「礼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下章云:『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已有小功丧,则父便应有大功丧。以义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则大功卒哭可以娶妇邪【有舅姑曰妇,无舅姑曰妻】范荅曰:「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己为无服也。以己尚在大功丧中,犹未忍为子娶妇,近于欢事也。故于冠子嫁子则可,娶妇则不可矣。己有缌麻之丧,于祭亦废昏,亦不通矣,况小功乎?」崧又曰:「礼,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则父有大功。已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则父大功卒哭可娶妇,将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故曰『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传》齐侯使晏子请继室于晋,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衰绖之中,是以未敢请【时晋侯有少姜之丧耳】礼贵妾缌,而叔向称在衰绖之中,推此而言,虽轻丧之麻,犹无昏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义,每于冠昏见之矣。」《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案大功之末犹未忍为子娶妇,小功之末乃为子娶耳】而下章云:「己虽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诚为相代,寻此防为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于仲春防男女,便云于此时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权礼,非经常之典也。崧又访于江彪,彪荅曰:「案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正例,当不如范语为此议者,皆于为昏之主也。娶妇则父为主,娶妻则己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礼,至于己小功之末则可行之。又礼称『娶妻』,则是无父之正,文谓大功之末娶妇,于礼例犹尚不安,今所为者重。」所亏者轻,又准时人由来之比,自不致嫌。于是崧依议为儿昏。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晋范朗问蔡谟曰甲有庶兄乙为人后甲妹景已许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郑▯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景今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蔡荅曰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复有异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犹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谓甲今嫁景于礼无违范难曰礼小功不税降而小功则税之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殇之小功则变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据此数事则明降服正服所施各异今子同之其礼何居蔡荅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礼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为复说税与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一例举故随事而言之也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娶者本齐衰之亲也案长殇大功亦齐衰亲而礼但言下殇不可以娶而不言长殇不可以嫁明殇降之服虽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阳唱隂和男行女从和从者轻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异也范又难曰礼举轻以明重下殇犹不可娶则长殇大功何可以嫁知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荅曰下殇不可娶妻者谓己身也吾言长殇可以嫁子者谓女父也身自行之于事为重但施于子其理差轻然则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东晋台符庐陵公主薨琅邪东海二王于礼为应得昏与不【太学博士袁矫之等案公主于二王属为姑二王出为人后主又出适今应降服小功然本是周亲虽降而为疎本亲情重始薨方当制服而疑可昏与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后二国礼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又云为姑姊妹适人者小功二王应制小功之服礼小功絶哭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先儒之说本齐衰之亲,故除丧而后可昏。今二王虽以出后降服,本亦齐衰之亲,情例如礼,不应成昏【彪之与防稽王牋曰:王者君临万国,以礼义声教也。今若皇子独违规矩,恐遐迩之讥,必不许也。且自元康以来,朝臣之家犯礼昏者,不见重责。故尚书仆射裴頠,当代名士,于时以兄弟子丧末为息拜,时其息服除也。议者父子并应贬责,兄弟子下流之丧,不同于姑。古者诸侯絶周,

译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为儿子娶媳妇吗?晋朝御史中丞高崧有堂弟去世,处在丧期将尽之时,想为儿子办婚事,写信询问尚书范汪说:“礼制规定,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嫁女儿,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娶媳妇。下文又说:‘自己虽有小功丧,但已过了卒哭祭后就可以娶妻。’既然自己有小功丧,那么父亲就应当有大功丧。按照义理推论,小功丧卒哭后可以娶妻,那么大功丧卒哭后可以娶媳妇吗?【有公婆在的称妇,没有公婆的称妻】”范汪回答说:“查考礼制,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冠礼、嫁女儿,这是因为对于儿子来说,这属于无服之亲。因为自己尚在大功丧中,还不忍心为儿子娶媳妇,这接近于喜庆之事。所以对于冠礼、嫁女儿是可以的,娶媳妇则不可以。自己若有缌麻之丧,在祭祀时也要废除婚嫁,这尚且不通,何况小功丧呢?”高崧又说:“礼制说,自己虽有小功丧,既已卒哭就可以娶妻。自己有小功丧,则父亲有大功丧。自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那么父亲大功卒哭可以娶媳妇,难道不令人怀疑吗?”范汪说:“五服制度,各有其月数,月数之内自然没有吉庆之事,所以说‘穿丧服戴丧帽的人不适合接待戴礼帽穿礼服的人’。《春秋左氏传》记载,齐侯派晏子向晋国请求继室,叔向回答说:‘这是寡君的愿望,但正处于丧服之中,因此不敢请求。【当时晋侯有少姜之丧】’礼制规定,为妾服缌麻,而叔向却说在丧服之中,由此推论,即使是轻丧的麻服,也没有婚嫁的道理。而敦本敬始的道理,每每在冠礼和婚礼中体现。”《杂记》说:“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嫁女儿,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娶媳妇。【查考:大功丧期结束时尚且不忍为儿子娶媳妇,小功丧期结束时才为儿子娶】”而下文说:“自己虽有小功丧,卒哭后可以行冠礼娶妻。”这两段文字确实相互替代,推究此意,是为了防止男女失时,或是继嗣未立的情况,并非通例。礼制规定,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至于仲春之月防止男女失时,便说在此时,奔者不禁,这也是权宜之礼,并非经常之典。高崧又询问江彪,江彪回答说:“查考: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嫁女儿,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娶媳妇,又说自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这些都是明文正例,应当不像范汪所说。提出此议的人,都是针对主持婚礼的主体而言。娶媳妇则以父亲为主,娶妻则以自己为主,所以父亲在大功丧期结束时不得行此嘉礼,至于自己小功丧期结束时则可以行。又礼制称‘娶妻’,则是无父的正例,文中说大功丧期结束时娶媳妇,按礼例尚且不安,现在所做的事重,所亏损的轻,又符合时人沿袭的惯例,自然不致于令人怀疑。”于是高崧依照此议为儿子办婚事。

周服降在小功,可以嫁女娶妻吗?晋朝范朗问蔡谟说:“甲有庶兄乙,乙为人后,甲的妹妹景已许嫁而未出嫁,现在乙死了,如郑玄之意,已许嫁便降旁亲之服,景现在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现在按礼可以嫁景吗?”蔡谟回答说:“查考礼制,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嫁女儿,没说降服又有不同。兄在大功丧期嫁降服小功的妹妹,如同父在大功丧期嫁小功之女。我认为甲现在嫁景,于礼无违。”范朗诘难说:“礼制小功不税,降而小功则税;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殇的小功则变三年之葛;又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娶妻,而下殇的小功则不可以。据此几件事,则明白降服正服所施各异,现在你等同视之,其礼何在?”蔡谟回答说:“服制有降有正,这是礼的常理。如果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需再说税与娶。现在之所以如此,说明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一例举,所以随事而言。郑君认为下殇小功不可娶,本是齐衰之亲。查长殇大功亦齐衰亲,而礼只说下殇不可以娶,不说长殇不可以嫁,明白殇降之服虽不可娶而可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阳唱阴和,男行女从,和从者轻,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所以其制亦异。”范朗又诘难说:“礼制举轻以明重,下殇犹不可娶,则长殇大功何可以嫁?知道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谟回答说:“下殇不可娶妻,是指自己。我说长殇可以嫁子,是指女父。身自行之于事为重,但施于子其理差轻。所以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东晋台符,庐陵公主薨,琅邪、东海二王于礼为应得昏与不?【太学博士袁矫之等案:公主于二王属为姑,二王出为人后,主又出适,今应降服小功,然本是周亲,虽降而为疏,本亲情重,始薨方当制服,而疑可昏与不】太常王彪之说:“二王出后二国,礼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又说为姑姊妹适人者小功,二王应制小功之服。礼小功卒哭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以。先儒之说本齐衰之亲,故除丧而后可昏。今二王虽以出后降服,本亦齐衰之亲,情例如礼,不应成昏。”【彪之与防稽王牋曰:王者君临万国,以礼义声教也。今若皇子独违规矩,恐遐迩之讥,必不许也。且自元康以来,朝臣之家犯礼昏者,不见重责。故尚书仆射裴頠,当代名士,于时以兄弟子丧末为息拜,时其息服除也。议者父子并应贬责,兄弟子下流之丧,不同于姑。古者诸侯绝周,

而卿大夫之丧在殡,犹不举乐,不以本周。丧未葬,行嘉礼也。况庐陵长公主于礼,不应絶服,况今未葬乎】宋庾蔚之谓:「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译至于卿大夫的丧事尚在殡殓期间,尚且不奏乐,不以此作为定婚的周期。在丧事尚未安葬时,就举行嘉礼(婚嫁之礼),更何况庐陵长公主按礼制本就不应断绝服丧,何况如今尚未安葬呢?宋代的庾蔚之说:“礼制上说‘下殇的小功服期不可婚娶’,但并未说‘再降等的小功服期不可婚娶’,由此可知,再降等的小功服期是可以婚娶的。”

祖无服,父有服,可娶妇嫁女?议:晋刘嗣问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惨,欲用六月昏儿,服蚤已除,大人本无服,便是一家主,想无复异。」徐荅曰:「此议本据祖为孙儿昏,自平吉,可得娶妻,不计儿之有惨也。」嗣弟损又重问野人曰:「诸贤唯云祖尊一家得为昏主,若便昏损,疑速也。」徐荅曰:「今归重于王父,理无取于迟速。」损重问曰:「礼云:『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得不有轻不?又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则男不得昏。向家是嫁女,今是己子昏,男女讵无异邪【向家亦是祖无服而父有周惨得嫁女】徐荅曰:「秉烛寝乐,居然轻重,故嫁娶殊品。至于今事,理本分涂,唯取归重极尊,而不别异男女,一也。」宋向歆问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惨,女服小功,祖尊统一家,年未可得嫁孙女不?」何荅曰:「吾谓祖为昏主,女身又小功服,不嫌于昏。」郑尚书曰:「祖为昏主,女父不与昏事,意谓可昏。」周续之曰:「礼已虽小功,可以冠娶妻,则女身虽有服,谓出门无嫌也。」伯母义服,而祖为家主,于理可通。徐野人曰:「礼许变通,记所称父大功者,当非有祖之家。又《公羊传》云:『不以父命辞王父命』,推附名例,义在尊无二上,容或可通理邪。」

降服丧已除,犹在本服月内可嫁?议:晋谢琰问车▯曰:“人有妹丧,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荅曰:“礼,小功不税,降在小功者则税。是推本情,不计见服也。”时人有以此昏嫁者,仆常疑之。孙腾荅:“人有卜日除服,便以昏况。降服已除,礼有大断,此都无疑。”

晋书·载记》石勒既僭称赵王,下书禁国人不得于丧中昏嫁。

南齐书·礼志》: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诸王虽本服期,而储皇正体,宗庙服者,一同释服奏乐。姻娶便应并通。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轻重有异。娶妇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乐,礼有明文。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昏礼废乐,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诏依议。」

隋书·礼仪志》梁武帝大同六年,皇太子啓:「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昏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懐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龢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殡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昏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啓审,大功之末及下殇之小功行昏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娶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娶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娶妇,故有出没。昏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啓,礼官不得輙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梁书·贺琛传》:普通中,皇太子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琛駮之曰:「令防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推以记文,窃犹致惑。案嫁冠之礼,本是父之所成,无父之人乃可自冠,故称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为文,非闗惟得为子,己身不得也。小

译祖父无丧服,父亲有丧服,可以娶妻嫁女吗?议论:晋朝刘嗣问徐野人说:“我去年十二月,有周惨之丧,想在六月为儿子举行婚礼,丧服早已除下,祖父本来无丧服,便是一家之主,想必没有异议。”徐野人回答说:“这个议论原本依据祖父为孙子主婚,自然平正吉祥,可以娶妻,不考虑儿子有丧服的情况。”刘嗣的弟弟刘损又再次问徐野人说:“各位贤者只说祖父尊贵,一家可以为主婚人,如果现在就为刘损主婚,恐怕太快了。”徐野人回答说:“现在归重于祖父,道理上不存在快慢的分别。”刘损再次问说:“礼书上说:‘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娶妇之家,三日不奏乐。’难道没有轻重之分吗?又,大功丧末可以嫁女,那么男子就不能娶妻。以前是嫁女,现在是自己的儿子娶妻,男女难道没有区别吗【以前也是祖父无丧服而父亲有周惨之丧得以嫁女】徐野人回答说:“秉烛、寝乐,显然有轻重之别,所以嫁娶品类不同。至于现在的事,道理本来分途,只取归重于极尊,而不区分男女,这是一致的。”宋朝向歆问何承天说:“父亲有伯母之丧,女儿服小功,祖父统一一家,年内可以嫁孙女吗?”何承天回答说:“我认为祖父为主婚人,女儿自身又服小功,不嫌于婚嫁。”郑尚书说:“祖父为主婚人,女儿的父亲不参与婚事,我认为可以婚嫁。”周续之说:“礼书上虽然服小功,可以冠礼娶妻,那么女儿自身虽然有丧服,认为出门没有嫌忌。”伯母是义服,而祖父是一家之主,在道理上可以通融。徐野人说:“礼法允许变通,《礼记》所称父亲服大功者,应当不是有祖父在家的情况。又《公羊传》说:‘不凭父亲的命令推辞祖父的命令’,推附名例,义理在于尊无二上,或许可以通融道理吧。”

降等丧服已除,还在本服月内可以嫁女吗?议论:晋朝谢琰问车〇说:“有人有妹妹之丧,降等丧服已除,本服未满一年,可以嫁女吗?”回答说:“礼法规定,小功不税,降在小功的则税。这是推究本情,不计较现存的丧服。”当时有人以此婚嫁,我常怀疑。孙腾回答说:“有人占卜吉日除服,便以婚嫁。降等丧服已除,礼法有大断,这都没有疑问。”

《晋书·载记》:石勒既然僭称赵王,下书禁止国人不得在丧期中婚嫁。

《南齐书·礼志》: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晏等上奏:“查考御服,文惠太子丧期内不奏乐。诸王虽然本服为期,但储皇是正体,宗庙服丧者,一同除服奏乐。婚娶便应该一并通行。私下认为二等,诚然都是嘉礼,轻重有异。娶妻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乐,礼法有明文。宋朝时期,丧服降在大功者,婚礼废乐,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诏令依议。”

《隋书·礼仪志》:梁武帝大同六年,皇太子启奏:“谨案,下殇的小功不行昏、冠、嫁三嘉之礼,那么降服的大功理不得有三嘉。现在行三嘉之礼,私下有小疑。”皇帝说:“礼法说,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亲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自己虽然服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的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懐等于是说,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说,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然率意致难,也未能折服。太始六年,虞龢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当时博询,咸同龢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殡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昏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及下殇的小功行昏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〇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娶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娶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娶妇,故有出没。昏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梁书·贺琛传》:普通年间,皇太子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贺琛驳斥说:“令防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推以记文,窃犹致惑。案嫁冠之礼,本是父之所成,无父之人乃可自冠,故称大功、小功并以冠子、嫁子为文,非关惟得为子,己身不得也。小

功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云冠子、娶妇,其义益明。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结于后句,方顕自娶之义。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盖是约言而见防。若谓縁父服大功,子服小功,小功服轻,故得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则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应复云冠子嫁子也。若谓小功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礼,但得为子冠嫁。窃谓有服不行嘉礼,本为吉凶不可相干。子虽小功之末可得行冠嫁,犹应须父得为其冠嫁。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凶礼无碍。吉凶礼无碍,岂不得自冠自嫁?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碍,则冠子嫁子宁独可通?今许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又令防推下殇小功不可娶妇,则降服大功亦不得为子冠嫁。伏寻此防,若谓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则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是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记文应云『降服则不可』,宁得唯称下殇?今不言降服的举下殇,实有其义。夫出嫁、出后,或有再降,出后之身于本姊妹降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则成小功,其于冠嫁义无以异。所以然者,出嫁则有受,我出后则有传重,并欲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虽降彼服则隆,昔实期亲虽再降犹依小功之礼,可冠可嫁。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为小功,止是一等降杀有伦,服末嫁冠故无有异。唯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义者,盖縁以幼穉之故,天丧情深,既无受厚他姓,又异▯。」重彼宗,嫌其年穉,服轻顿成杀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唯在下殇,乃明不娶。其义若此,则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可冠嫁也。且记云「下殇小功」,言下殇则不得通于中上语,小功则不得兼于大功。若实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冠嫁者,记不得直云「下殇小功」,则不可,恐非文意。此又琛之所疑也,遂从琛议。《北史·李业兴传》:业兴聘梁,梁朱异问曰:「洛中委粟山是圆丘邪?南郊邪?」曰:「是圆丘。」异曰:「郊丘异所,是用郑义,我此中用王义。」曰:「然。」异曰:「若然,女子逆降旁亲,亦从郑不?」曰:「此之一事,亦不尽从。若卿此间用王义,除禫应用二十五月,何以王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也?」异遂不荅【附】女子逆降旁亲说:《仪礼·丧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郑注:「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贾公彦疏:「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当及时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译大功之末既然允许自己嫁娶,而又说可以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其含义更加明确了。因此先列出两种丧服,每次阐明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归结于后句,才显现出自己嫁娶的含义。既然明确了小功之末可以自己嫁娶,就知道大功之末可以自己行冠礼了。这大概是简略而言以显示禁忌。如果说因为父亲服大功,儿子服小功,小功服制较轻,所以可以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大功服制较重,所以不能自己嫁娶、自己行冠礼,那么小功之末既然明确父子服制不同,就不应再说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了。如果说小功的条文说自己可以嫁娶,大功的条文不说自己行冠礼,所以知道身上有大功丧服不能自行嘉礼,只能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我认为有丧服不行嘉礼,本是因为吉礼和凶礼不可相混。儿子虽然在小功之末可以行冠礼、嫁女,仍应当需要父亲为其行冠礼、嫁女。如果父亲在大功之末可以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那么在吉礼和凶礼上就没有妨碍。吉礼和凶礼没有妨碍,难道就不能自己行冠礼、自己嫁娶吗?如果自己行冠礼、自己嫁娶在事理上有妨碍,那么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难道就唯独可以通行吗?现在允许为儿子行冠礼却堵塞自己行冠礼,这是琛所疑惑的。又令推论下殇小功不可娶妇,那么降服的大功也不得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我寻思此议,如果说降服的大功不可为儿子行冠礼、为女儿出嫁,那么降服的小功也不可自己行冠礼、自己嫁娶,这是所有降服的大功、小功都不得行冠礼、嫁娶了。经文应当说“降服则不可”,怎么能只称下殇呢?现在不说降服而举出下殇,确实有其含义。出嫁、出继,有的再次降等,出继的人对原本的姊妹降为大功,如果是大夫服士,又因尊贵而降等,则成为小功,其在行冠礼、嫁女方面的含义没有不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出嫁则有接受(夫家之礼),我出继则有传重(继承宗庙),都想要在此处薄而在彼处厚,此处的服制虽然降等,彼处的服制则隆重,过去确实是期亲,虽然再次降等仍依照小功之礼,可以行冠礼、可以嫁女。至于期亲降为大功,大功降为小功,只是一等降杀有伦次,服制之末嫁女行冠礼所以没有不同。只有下殇的服制特别明确不娶的含义,大概是因为年幼的缘故,天丧情深,既没有接受他姓的厚礼,又不同于……重视彼宗,嫌其年幼,服制轻顿时成为杀略,所以特别明确不娶,以显示原本厚重的恩情。因此所有降服,行冠礼、嫁女没有不同,只有在下殇,才明确不娶。其含义如此,就不能说大功的降服都不可行冠礼、嫁女了。况且经文说“下殇小功”,说下殇就不能通用于中殇、上殇,说小功就不能兼及大功。如果确实大小功降服都不行冠礼、嫁女,上殇、中殇也不行冠礼、嫁女,经文就不能直接说“下殇小功”,这是不可的,恐怕不是文意。这又是琛所怀疑的,于是听从琛的议论。《北史·李业兴传》:业兴聘问梁朝,梁朝朱异问说:“洛中的委粟山是圆丘吗?是南郊吗?”回答说:“是圆丘。”朱异说:“郊和丘地点不同,这是采用郑玄的意见,我们这里采用王肃的意见。”回答说:“对。”朱异说:“如果这样,女子逆降旁亲,也采用郑玄的意见吗?”回答说:“这一件事,也不完全遵从。如果你们这里采用王肃的意见,除禫应该用二十五月,为什么王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呢?”朱异于是没有回答【附】女子逆降旁亲说:《仪礼·丧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郑玄注:“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贾公彦疏:“女子子十五以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当及时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干学案:《仪礼》经文自大夫之妾至姑姊妹,旧读合为一章,盖言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下数等人,皆服大功也。郑氏错解经文,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章,而以其下别为一章,因疑女子子嫁者为世叔父母、姑姊妹,固合降在大功;今未嫁者与己嫁者同降服大功,非服之正。因有逆降旁亲之説,不知经之本文明谓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服大功之服,何尝言女子子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之服乎?经文本无可疑,而郑氏妄为分割,反疑未嫁者不应与己嫁者同服,而乃剏为逆降之説,不亦大可异乎?夫郑氏割裂经文而设此无稽之说,不过解经之谬,犹可言也。乃后之议礼者不悟郑氏之谬,而遂以此为不易之典制,岂非悖礼伤教之甚乎?后世丧礼尽废女子身有期服而出嫁者,固已多矣,然未闻因己将嫁而先为其世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之服也。此不特先王无是礼,即后代之议丧服者,亦未尝制是礼,可见郑氏之为妄説矣。此非但有关于昏礼,并有闗于丧礼,故不可以不辨。若夫他家駮正之说,已详见于《大功篇·大夫之妾》条,此不重载云。

唐律不孝条【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

防议: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昏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昏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女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答曰:「恐喝及强,无非不孝,加至流罪,非是正刑,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昏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防议: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逹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各徒三年,妾减三等。若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下姓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知而共为昏姻者,谓壻父称昏,妻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昏姻者各减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防议。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各杖八十,妾不坐。谓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妇作妾嫁人,并不坐。

唐书·于志宁传》:髙宗时,衡山公主既公除,将下嫁长孙氏,志宁以为礼,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固知遇丧须终三年。春秋鲁庄公如齐纳币,母丧未再期而图昏,二家不讥,以其失礼明也。今议者云公除从吉,此汉文创制,为天下百姓耳。公主身服斩衰服,可以例除,情不可以例改。心丧成昏,非人情所忍。于是诏公主待服除乃昏。

【邵寳曰:志宁之言,其知汉文之所以为诏者矣。汉文之诏其大指盖为吏民,而谅闇之制初未之及。简礼者乐于便已,踵而行之,遂使汉文负大罪于名教。谁与议礼能为志宁言者?自昏而推之,凡不系于吏民者,皆可以己。此志宁所谓心丧也,则于孝乎,何损之有?晋武帝、魏孝文、宋孝宗,独不闻汉诏乎】

旧唐书·张茂宗传:茂宗以父孝忠防,累官至光禄少卿。贞元三年,许尚公主,拜银青光禄大夫,本官驸马都尉。以公主防,待年十三,属茂宗母亡,遗表请终嘉礼。德宗念孝忠之勲,即日授云麾将军,起复授左卫将军驸马都尉。谏官蒋乂等论曰:「自古以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者。」上曰:「卿所言古礼也。如今人家徃徃有借吉为昏嫁者,卿何苦固执?」又奏曰:「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贫乏,且无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者。至于男子借吉昏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复成礼,实恐惊骇物听。况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

译干学案:《仪礼》经文从大夫的妾室到姑母、姐妹,旧读将其合为一章,大概是说大夫的妾室为君主的庶子等数等人,都服大功之丧。郑玄错解经文,将大夫的妾室为君主的庶子分为一章,而将其余部分另分为一章,因而怀疑女子出嫁者为世叔父母、姑母姐妹,本来应当降等服大功;如今未出嫁者与已出嫁者同样降等服大功,并非丧服的正统。因此产生了逆降旁亲的说法,却不知道经文的本文明确说大夫的妾室为君主的庶子以及女子出嫁者与未出嫁者服大功之丧,何曾说过女子未出嫁者为世叔父母、姑母姐妹服大功之丧呢?经文原本无可怀疑,而郑玄妄加分割,反而怀疑未出嫁者不应与已出嫁者同服,从而创立逆降之说,这难道不是大可奇怪吗?郑玄割裂经文而设立这种无稽之谈,不过是解经的错误,尚且可以辩解。然而后世议论礼制的人不醒悟郑玄的错误,竟将此作为不可改变的典制,岂不是严重违背礼制、伤害教化吗?后世丧礼完全废除了女子身有期服而出嫁的情况,固然已经很多,然而未曾听说因为自己将要出嫁,就先为世叔父母、姑母姐妹服大功之丧的。这不仅先王没有这种礼制,即使后代议论丧服的人,也未曾制定这种礼制,可见郑玄的说法是妄言了。这不仅关系到婚礼,还关系到丧礼,所以不能不辨明。至于其他驳正的说法,已详细见于《大功篇·大夫之妾》条,这里不再重复。

唐律不孝条【注】在父母丧期,自己嫁娶。

疏议:自己嫁娶,都指首犯和从犯获罪者,如果是单独定罪,主持婚事的男女,即不构成不孝,所以称“自己嫁娶”,以说明主持婚事不同于十恶之罪。男女在丧期娶妾,应当免除所居官职之一;女子在丧期做妾,可以减妻罪三等,都不构成不孝。问:“在丧期嫁娶,应判徒刑三年,如果有恐吓,或者强迫,各应加至流刑,可以入不孝流罪吗?”答:“恐吓及强迫,无非是不孝,加至流刑,并非正刑,律法贵在推究情理,据理不合。”

凡在父母及丈夫丧期而嫁娶的,判徒刑三年;妾减三等。各自离异,知道而共同办理婚事的,各减五等;不知道的,不坐罪。

疏议:父母的丧期,终身忧戚,三年后从吉,自为通达的礼制。丈夫是妻子的天,尚且没有再嫁。如果在父母及丈夫的丧期,指在二十七个月内。如果男子娶妻,而妻女出嫁,各判徒刑三年,妾减三等。如果男子在丧期,娶妾,妻女做妾嫁人,妾既然允许以下姓为之,其情理卑贱。礼数既已区别,获罪故轻,各自离异。指服丧期内嫁娶,妻妾并离,知道而共同办理婚事的,指女婿之父称昏,妻子之父称姻,两家相知,是在服制之内,所以办理婚事的各减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情不坐罪。

如果在期丧而嫁娶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罪,疏议。如果在期亲的丧期嫁娶,指男子娶妇,女子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然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所以减二等,各杖八十,妾不坐罪。指期服内男子娶妾,女子做妾嫁人,并不坐罪。

《唐书·于志宁传》:高宗时,衡山公主已经公除,将要下嫁长孙氏,于志宁认为礼制,十五岁加笄,二十岁出嫁,有故二十三岁出嫁,固知遇丧须终三年。春秋鲁庄公到齐国纳币,母丧未满两周年就图谋婚事,两家不被讥讽,因为失礼明显。如今议论者说公除从吉,这是汉文帝创制,为天下百姓而已。公主身穿斩衰服,可以例除,情不可以例改。心丧成婚,非人情所忍。于是诏令公主待服除才成婚。

【邵宝说:于志宁的话,他懂得汉文帝之所以下诏的原因了。汉文帝的诏书其大旨大概是为吏民,而谅闇之制起初未涉及。简略礼制的人乐于便利自己,沿袭而行,遂使汉文帝在名教上负大罪。谁与议论礼制能说出于志宁的话呢?从婚礼推之,凡不系于吏民的,都可以自己决定。这是于志宁所谓的心丧,那么对于孝道,有什么损害呢?晋武帝、魏孝文、宋孝宗,难道没听说过汉诏吗】

《旧唐书·张茂宗传》:张茂宗因父亲张孝忠去世,累官至光禄少卿。贞元三年,许尚公主,拜银青光禄大夫,本官驸马都尉。因公主去世,待年十三,适逢张茂宗母亲去世,遗表请求终了嘉礼。德宗念张孝忠的功勋,即日授云麾将军,起复授左卫将军驸马都尉。谏官蒋乂等议论说:“自古以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的。”皇上说:“你们所说的是古礼。如今人家往往有借吉为昏嫁的,你们何苦固执?”又奏曰:“臣听说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的,或女子居父母服,家既贫乏,且无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的。至于男子借吉昏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复成礼,实恐惊骇物听。况且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

未失,且合礼经。」太常博士韦彤、裴堪曰:「伏见驸马都尉张茂宗犹在母丧,圣恩念其亡母遗表所请,许公主出降,仍令茂宗即吉就昏者。伏以夫妇之义,人伦大端,所以关雎冠于诗首者,王化所先也。天属之亲,孝行为本,所以齐斩五服之重者,人道之厚也。圣人知此二端为训人之本,不可变也。故制昏礼,上以承宗庙,下以继后嗣。至若墨衰夺情,事縁金革。若使茂宗释衰服而衣冕裳,去垩室而为亲迎,虽云辍哀借吉,是亦以凶渎嘉。伏愿抑茂宗亡母之请,顾典章不易之义,待其终制,然后赐昏。」德宗不纳,竟以义章公主降茂宗【范祖禹曰:「委巷鄙慝之礼,法之所当禁也。乃引以为比,不亦惑乎!今士大夫之家以丧昏者众矣,非独委巷为然,此失礼之尤,不可不戒,故着此义焉】

译没有违背礼制,且符合礼经。」太常博士韦彤、裴堪说:「我们看见驸马都尉张茂宗尚在母丧期间,圣上恩念他亡母遗表中的请求,允许公主下嫁,并命令张茂宗立即除丧服举行婚礼。我们认为,夫妇之义,是人伦的大端,所以《关雎》被置于《诗经》之首,这是王道教化所首要的。天然的亲属关系,以孝行为根本,所以齐衰、斩衰等五服之制如此隆重,这是人道深厚的体现。圣人知道这两端是教化人的根本,不可改变。所以制定婚礼,对上承接宗庙祭祀,对下延续后代子嗣。至于墨衰夺情,是因为战事紧急。如果让张茂宗脱下丧服而穿上礼服,离开灵堂而进行亲迎,虽然说是停止哀痛、借吉成婚,这也是以凶事亵渎吉事。希望陛下压制张茂宗亡母的请求,顾念典章制度不可轻易改变的道理,等他守丧期满,然后再赐婚。」德宗没有采纳,最终将义章公主下嫁给张茂宗。【范祖禹说:「市井陋俗的婚礼,是法律所应当禁止的。竟然拿它作为类比,不也太迷惑了吗!如今士大夫之家在丧期结婚的很多,不只是市井陋俗如此,这是失礼中特别严重的,不可不警戒,所以写下这段议论】

东都事略》英宗在殡,有言宗室可嫁娶者,宋敏求以为不可。既逾年,又有言者,敏求言:“宗室义服变服而练,可以嫁娶矣。”以前后议异,降秩一等,出知绛州。

厯代名臣奏议宋元祐八年苏轼奏曰》: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昏婴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婴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昏,防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飬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昏娶,是诚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案此法本因卭州官吏妄有啓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元史》诸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昏者,杖八十,仍离之,有官者罢之,仍没其聘财妇人不坐。诸服内定昏,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之,聘财没官。

明律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昏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生员居丧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隷、南直隷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原借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明太祖实录《洪武四年九月丙辰》册故元太傅中书右丞相河南王王保保女弟为秦王樉妃。时妃有父丧,上命廷臣议之。礼部尚书陶凯奏:“大功以下,虽庶人亦可成昏,况王妃无服。”上遂令中使及女史徃谕妃家行纳徴礼。

干学案妃,既有父丧,礼所宜避。陶凯身为礼臣,不能规正。三年之丧,逹于天子,乃云王妃无服,何忍心悖礼一至此也。宋度宗将册封美人杨氏为淑妃,妃有父丧,赵顺孙奏美人乃寳章阁待制缵之女,缵以六月初三日上遗表,内批特赠四官,曽未半月,而进封之命下。稽诸古典,四妃秩视三公,其未被受,则有辞免之礼;既被受,则有正谢之礼。服以褕翟,饰以佩绶,此皆礼之所不可阙者。不用此,非所以成礼;用此,非所以教孝。欲望圣慈,稍缓降制之日,俾妃德无慙,亦无使天下后世得以议圣朝之亏礼,宗社幸甚。疏入,度宗遣中使宣谕,欲以百日为期,顺孙复奏以期年为请。由此言之,凯媿顺孙多矣。

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七月》永福长公主于归时,孝惠皇太后尚未小祥。给事中安磐等上言:「昔唐衡山公主适长孙氏,时太宗之服未除,于志宁以为不可,髙宗从之。今孝惠皇太后几筵未彻,是髙宗能以礼处其妹,陛下不能以礼处其姊也。闾阎小民有期之丧,其女犹不敢冒礼而昏,况圣人以礼治天下,作极四方,垂宪万世者乎?臣等区区之私,不欲圣朝有一阙美,请俟终期,然后下嫁。」不听。

【西园闻见录》林俊,字待用,莆田人,成化戊戌进士,歴官刑部尚书。年十七,祖病剧,祖母欲为之娶,坚辞勿肯。明年,祖母复病,强之娶,以祖未大祥,固辞不肯。君子已知其志之不凡矣】

【顾湄曰:古者居父母丧而昏娶,见于经传者,唯鲁宣公一人,所谓不待贬絶而罪恶见也。其他礼记所载,通典所议,咸以期功之丧尚为非礼。唐韦彤、裴堪争张茂宗昏娶,词严义正。宋时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奉,子孙居丧听尊长自陈验实,方许昏娶,亦未有居然冒丧易吉而昏娶者。今人反以

译《东都事略》记载,英宗停灵期间,有人提议宗室可以嫁娶,宋敏求认为不可以。过了这一年,又有人提议,宋敏求说:“宗室按义服变服并练祭后,可以嫁娶了。”因为前后的议论不同,他被降职一级,外放担任绛州知州。

《历代名臣奏议》记载,宋元祐八年苏轼上奏说:“我见元祐五年秋天颁布的法令规定,百姓家中,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无人侍奉,子孙居丧的,允许尊长自行陈述验证属实后,可以嫁娶。我认为,人子为父母守丧不得嫁娶,是人伦的正道,王道的根本。孟子论礼与色的轻重,不以重的顺从轻的,丧期三年实为二十五个月,让嫁娶推迟二十五个月,这是色之轻的方面。解除丧期而嫁娶,防止接近禽兽,这是礼之重的方面。先王的政令,也有顺应时势、因地制宜的。然而不设立居丧嫁娶的法令,是因为危害太大。近世开始设立女子居父母及丈夫丧期而贫乏不能自存,允许百日外嫁娶的法令,这已经害礼伤教了。然而或许还可以权宜行事,因为女子柔弱不能自立,恐怕有流落意外的祸患。现在又让男子这样做,这是什么道理呢?男子到了可以娶妻的年龄,即使没有兼侍的人,也足以供养父母了。现在让他解除丧期而娶妻,这确实是让百姓因色而废礼,难道不是太过分了吗?《春秋》礼经记载礼的变故,必定说从某人开始,如果让秉笔直书的史官写道:‘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从元祐开始。’难道不是当世的弊病吗?我查考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自请求,当时法官失于考论便立法。我担任礼部官员,前日又在迩英殿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上奏。希望圣慈特别下达指令,削去上述条文,稍正礼俗。”

《元史》规定,凡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的,杖八十,仍离婚,有官的罢免,仍没收其聘财,妇人不治罪。凡服内定婚,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婚,聘财没收归官。

《明律》规定,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如果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的,各减二等。如果命妇夫亡再嫁的,罪也如此,追夺并离异。知道而共同办理婚事的,各减五等,不知者不治罪。如果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的,杖八十,妾不治罪。生员居丧娶妻妾,事理重的,直隶、南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充邻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后原籍为民廪膳,仍追缴廪米。

《明太祖实录》洪武四年九月丙辰,册封故元太傅中书右丞相河南王王保保的妹妹为秦王樉妃。当时妃子有父丧,皇上命令廷臣议论此事。礼部尚书陶凯上奏:“大功以下,虽然是庶人也可以成婚,何况王妃无服。”皇上于是命令中使及女史前往妃家行纳征礼。

《干学案》说:妃子既有父丧,礼所宜避。陶凯身为礼臣,不能规正。三年之丧,达于天子,却说王妃无服,何忍心悖礼到如此地步。宋度宗将册封美人杨氏为淑妃,妃子有父丧,赵顺孙上奏说美人是宝章阁待制杨缵的女儿,杨缵在六月初三日上遗表,内批特赠四官,未曾半月,而进封之命下达。查考古典,四妃秩视三公,其未被受,则有辞免之礼;既被受,则有正谢之礼。服以褕翟,饰以佩绶,这都是礼所不可缺的。不用此,非所以成礼;用此,非所以教孝。希望圣慈,稍缓降制之日,使妃德无惭,亦无使天下后世得以议圣朝之亏礼,宗社幸甚。疏入,度宗遣中使宣谕,欲以百日为期,赵顺孙复奏以期年为请。由此言之,陶凯愧赵顺孙多矣。

《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七月,永福长公主出嫁时,孝惠皇太后尚未小祥。给事中安磐等上言:“昔唐衡山公主适长孙氏,时太宗之服未除,于志宁以为不可,高宗从之。今孝惠皇太后几筵未彻,是高宗能以礼处其妹,陛下不能以礼处其姊也。闾阎小民有期之丧,其女犹不敢冒礼而昏,况圣人以礼治天下,作极四方,垂宪万世者乎?臣等区区之私,不欲圣朝有一阙美,请俟终期,然后下嫁。”不听。

《西园闻见录》记载,林俊,字待用,莆田人,成化戊戌进士,历任官至刑部尚书。十七岁时,祖父病重,祖母想为他娶妻,他坚辞不肯。第二年,祖母又病,强令他娶妻,因为祖父未大祥,他固辞不肯。君子已知其志之不凡了。

顾湄说:古者居父母丧而昏娶,见于经传的,只有鲁宣公一人,所谓不待贬绝而罪恶见也。其他《礼记》所载,《通典》所议,咸以期功之丧尚为非礼。唐韦彤、裴堪争张茂宗昏娶,词严义正。宋时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奉,子孙居丧听尊长自陈验实,方许昏娶,亦未有居然冒丧易吉而昏娶者。今人反以

送死为缓,唯以借亲为急。父母死未即入棺,乃禁家人举哀,弃亲丧之礼,而讲合▯之仪。此异类所不忍为,而世俗乐为之,虽衣冠之族,间亦有之,不以为非。何哉】

译安葬死者尚且显得迟缓,却只把借取亲族财物当作急务。父母刚去世还未立即入殓,竟然禁止家人举哀,抛弃了亲人丧事的礼仪,反而讲究办理嫁娶的仪式。这是异类都不忍心做的事,而世俗之人却乐于去做,即使是士大夫家族,偶尔也有这样的人,并不认为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呢?

镇国中尉多炘,瑞昌王府奉国将军拱枘之庶子也。拱枘性至考,父母疾,刲股二次。多炘年七嵗,父病尝粪;十歳刲股愈父病。及长,将昏,防生母象氏卒,哀痛废寝食。宗老援压适之説,呈廵按批准,期年服阕成昏。多炘坚执终丧,啓于乐安王,奉王令防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説,第以服色黪澹,不敢行悲哀也。今多炘终丧而后成昏,所请甚善,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嘉靖末,廵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奬谕。

干学案:明制,庶子于所生母,不论父与适母存亡,俱服斩三年。《孝慈录》《防典》《大明律》皆然也。何故有“压适”之説?宗老固不知祖制矣。御史亦有期年服阕之批,何其闇于礼律也?为御史而不知本朝之制,何以当官涖政乎?不可晓也。

【陈用扬曰:金章宗朝尝定祖父母丧、昏娶听离异,又定妻亡服内昏娶定离异法,此两节最足以敦彞伦、正风俗,未可以余分闰位格之也。然妻亡更娶,又当讫其子服,不当止以夫服论。故《仪礼·丧服》▯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是已】

【姺翼家规通俗编】男子年十六,女子年十四以上,身及父母无期以上丧,及同居大功既葬,方可行之。世有丧中纳徴,毕丧而亲迎者,此虽不犯王法,而忘亲一也。须除丧改月,而后行事,则庶防耳】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违礼二。

  居丧释服

曲礼:「席盖重素,不入公门;苞屦极衽,厌冠不入公门【防席盖者,丧车盖也;重素,衣裳皆素,遭丧之服也。苞屦,藨蒯之草所为,齐衰屦也。扱衽者,亲始死则扱上衽也。厌,伏也。丧冠,厌帖无梁,五服丧所着也。熊氏云:「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皆得入也。」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厌冠者,谓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门。凡丧冠皆厌,大功以上,厌冠宜得入公门也】

檀弓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説,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説齐衰。」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注:时无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犹明也】及其丧也,曽点倚其门而歌【防:武子鲁之上卿,时人畏之如君,入其门皆説衰,唯蟜固不説。言依正礼,士唯入公门乃説齐衰,入大夫之门不合説也。言将亡者,其时向余大夫之门犹有着齐衰者,故云将亡。将亡者,未絶之辞也。武子心虽恚恨,无奈之何,佯称其为善。所以善者,若失礼显著,凡人皆知;失礼微细,唯君子乃能明之。今説齐衰是失礼之微,故云君子表微。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虽入公门亦不説之,具在上《曲礼》注】

【阎若璩曰:有以季武子之丧,曽点倚其门而歌来问者,余曰:此子虚乌有之言也。春秋昭公七年,季孙宿卒,孔子年十七,曽点少孔子若干嵗,未可知。然论语叙其坐次于子路,则必少九嵗以上,也可知。孔子年十七时,子路甫八歳,点实不过六歳、七歳孩童耳,乌得有倚国相之门,临丧而歌之事。檀弓多诬,莫此为甚。石堂陈普极其辨駮,犹未及此,子聊为补之云尔】

服问: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注: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绖绖重,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于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防以绖重,纵徃朝君亦无免税于绖也。唯至公门已有不杖齐衰,则税去其衰绖犹不去也。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衰亦不税也。其大功非但税衰,又免去绖也。君子以己恕物,不可夺人丧礼,故君所以许臣着绖,亦不可自夺丧,所以已有重丧犹绖以见君,申己丧礼也】

开元礼》三年之丧,凡见人,皆不去绖。父母之丧,宾客己吊而重来者,主人哭而见其去也,又哭之。其未葬,必备衰服而后见。

唐律不孝条【注】居父母丧,释服从吉。

防议释服从吉,

译镇国中尉多炘,是瑞昌王府奉国将军拱枘的庶子。拱枘性情极为孝顺,父母生病时,他曾两次割下自己的大腿肉给父母吃。多炘七岁时,父亲生病,他尝父亲的粪便以诊病情;十岁时,割股肉治愈了父亲的病。等到成年,将要娶妻时,恰逢生母象氏去世,他哀痛过度,废寝忘食。宗族长老援引“庶子之丧被嫡母之丧所压制”的说法,呈报巡按御史批准,让他服丧一年期满后就除去丧服成婚。多炘坚决坚持守满丧期,向乐安王启奏,乐安王下令说:庶子在生母的丧事中,所谓“被压制”的说法,只是要求丧服颜色浅淡,不敢表达深切的悲哀罢了。现在多炘坚持守满丧期后才成婚,他的请求非常好,可以敦厚人伦关系,巩固教化的本源,应当依从他的请求。嘉靖末年,巡抚胡松上奏朝廷,皇帝下诏派遣官员对他进行奖赏和慰勉。

干学案:明朝制度,庶子对于生母,不论父亲与嫡母是否在世,都服斩衰三年。《孝慈录》《会典》《大明律》都是如此。为什么会有“被压制”的说法呢?宗族长老固然不知道祖宗的制度了。御史也有服丧一年期满的批复,怎么这样不明晓礼法律令呢?身为御史却不了解本朝的制度,凭什么担任官职治理政事呢?真是不可理解。

【陈用扬说:金章宗朝曾经规定祖父母丧期、婚娶听从离异,又规定妻子去世在丧期内婚娶定为离异法,这两条最能敦厚伦理、端正风俗,不可以用次要的闰位来排斥它。然而妻子去世再娶,又应当等儿子的丧服期满,不应当只以丈夫的丧服来论断。所以《仪礼·丧服》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然后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志向。”就是这样。】

【《姺翼家规通俗编》:男子年满十六岁,女子年满十四岁以上,自身及父母没有期年以上的丧事,以及同居的大功丧事已经安葬,才可以进行婚嫁。世间有在丧期中纳征,丧事完毕才亲迎的,这虽然不触犯王法,但忘记亲人是一样的。必须除丧改月之后,才行事,这样才差不多罢了。】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违礼二。

居丧释服

《曲礼》:“席盖重素,不入公门;苞屦极衽,厌冠不入公门【注:席盖,是丧车的车盖;重素,指衣裳都是素色,是遭遇丧事的服饰。苞屦,是用藨蒯草制成的鞋子,是齐衰丧服的鞋。扱衽,亲人刚死时把衣襟向上提起。厌,是伏贴的意思。丧冠,是伏贴无梁的帽子,是五服丧事所戴的。熊氏说:“父亲的丧事,只有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都可以入公门。”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这厌冠,是指小功以下的冠,所以说不入公门。凡是丧冠都是伏贴的,大功以上,厌冠应当可以入公门。】

《檀弓》:季武子卧病,蟜固不脱去丧服,穿着齐衰入内拜见,说:“这正道将要灭亡了!士人只有在公门才脱去齐衰。”武子说:“不也很好吗!”君子明察细微【注:当时无可奈何,假装认为他做得好,表即明察。】等到季武子去世,曾点倚着他的门唱歌【注:武子是鲁国的上卿,当时人们畏惧他如同畏惧国君,进入他的门都脱去丧服,只有蟜固不脱。意思是依照正礼,士人只有进入公门才脱去齐衰,进入大夫的门不应该脱。说将亡,是因为当时其他大夫的门还有穿着齐衰的,所以说将亡。将亡,是尚未断绝的说法。武子心里虽然怨恨,无可奈何,假装称赞他做得好。之所以说做得好,是因为如果失礼显著,普通人皆知;失礼细微,只有君子才能明察。现在脱去齐衰是失礼的细微之处,所以说君子明察细微。这是指不杖齐衰,如果是杖齐衰,即使入公门也不脱去,详见上文《曲礼》注。】

【阎若璩说:有人用季武子去世,曾点倚门唱歌的事来问我,我说:这是子虚乌有的话。春秋昭公七年,季孙宿去世,孔子十七岁,曾点比孔子小多少岁,不可知。然而《论语》叙述他的座次在子路之后,那么一定比孔子小九岁以上,这是可以知道的。孔子十七岁时,子路才八岁,曾点实际上不过是六岁、七岁的孩童,哪里会有倚靠国相之门,临丧唱歌的事。《檀弓》多诬妄,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石堂陈普极力辩驳,还不及此,我姑且补上罢了。】

《服问》:凡见人不脱去丧绖,即使朝见国君也不脱去丧绖,只有在公门可以脱去齐衰。〇说: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注:见人是指去求见别人,无免绖是因为丧绖沉重,税同脱。古代脱或写作税,有免齐衰是指不杖齐衰。在公门脱去齐衰,那么大功就可以脱去丧绖了。因为丧绖沉重,纵然去朝见国君也不脱去丧绖。只有到公门已有不杖齐衰,那么脱去衰绖还是不去。如果是杖齐衰及斩衰,即使入公门衰也不脱。其大功不仅脱去衰,又免去绖。君子推己及人,不可剥夺别人的丧礼,所以国君允许臣子戴着丧绖,也不可自己剥夺丧礼,所以已有重丧还戴着丧绖去见国君,申明自己的丧礼。】

《开元礼》:三年之丧,凡见人,都不脱去丧绖。父母之丧,宾客已经吊唁又来的,主人哭着见他离开,又哭送他。如果尚未安葬,必须穿戴齐衰丧服然后相见。

《唐律》不孝条【注】:居父母丧,脱去丧服从吉。

议:脱去丧服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