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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读礼通考八十四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029–2066 段

谓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译说的是丧期尚未结束,却在二十七个月内脱去丧服,而穿上吉服的人。

诸有父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徒三年。防议: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亦徒三年。

期亲尊长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防,各减一等。

防议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丧制未终,谓未逾期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于卑防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准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防,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防。

旧唐书·吕諲丁母忧,起复。上元元年,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赐门防。既立于第门,或谓諲曰:「吉庆之事,不冝凶服受之。」諲遂权释衰麻,当中而拜。人皆笑其失礼。

李义府居母服起复有制,朔望给哭假,义府輙微服与占候人杜元纪临晨出城,东登古冡候望,哀礼都废。《唐书》李林甫闻萧頴士名,欲防用,时頴士寓居广陵,居母丧,即衰麻诣京师,谒林甫于政事堂,林甫素不识,遽见衰麻,大恶之,即令斥去。頴士大怒,乃着《伐樱桃赋》以刺林甫。

【顾湄曰:李林甫恶见衰麻,固非逹理;而頴士一闻拔用,遽舍苫块,逺诣京都,安得为孝?且作赋,亦非孝子之所宜。《春秋》责备贤者,不能为頴士解矣】

唐律: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参预吉席者,杖一百。

防议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遇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杖一百。

宋史·刘瑾父沆亡,得褒赠。知制诰张环草词,语涉讥贬。瑾泣涕不能食,阖门衰绖,邀宰相自言。朝廷为改书命,黜环为州。瑾亦坐衰服入公门,罢职。

【万斯同曰:刘瑾之衰绖入公门,诚为有罪矣。然彼以爱父之故,宁冒大禁,至于罢职而不恤。君子亦有取焉。可见宋时风俗之古,虽天子之门,犹有不脱衰绖而入者。视今之士大夫入郡邑之门,而輙改服从吉者,其贤不肖之相去何如哉】

明律十恶不孝条【注】居父母丧,释服从吉。不义条【注】居夫丧,释服从吉。

凡居父母丧【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八十;期亲尊长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姚翼家规通俗编】今世人谒见有司贵官及临吉事,徃徃衷凶服而袭吉服,亦曰墨衰。夫或我非贵官,既不可凶服入公门,而事关身家,不得不谒有司者,则从权而墨可也。若我与有司相敌,可以凶服见者,则不必墨。其余若乡之贵官及亲友吉事,视吾亲轻重何如也?何以墨哉!今酌为权制:齐衰之服可服以出见尊者,大功之服可服以出见长者,小功之服可服以出见同辈,缌麻之服可于家庭见客,而情义轻重及丧在门内门外,又于中权之】

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参预筵晏者,杖八十。

干学案,古人居丧,既葬之后始食防食,既练之后始食菜果,未有饮酒而食肉者。彼于酒肉犹不忍食,而况参预筵燕乎?屡朝之定律,非不森严,世之能秉礼而怀刑者,谁也?古礼既不知遵,而国宪又不知畏,人心之澌灭,将何时而正乎?

黄佐《乡礼》凡居丧孝子不许易凶为吉,赴他人酒席。乡俗有旬七防饮及葬有山头等酒防,皆深为害。义犯者有罪。

  大清律文与明律同

【张文嘉齐家寳要诗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又古人云:树欲静而风不宁,子欲养而亲不在。每一展诵之,輙不禁肝肠寸断,淫淫雨泣也。乃世之人,当亲在堂,不知承观孝养,或听枕畔之言,或乖兄弟之好,或

译凡是有父母或丈夫去世,丧期未满,就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人,判处徒刑三年。疏议说:丧期未满,是指父母及丈夫去世后的二十七个月内,脱下丧服换上吉服。如果是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作为祖辈继承人(嫡孙承重),祖父还在世;或者为祖母守丧,或是被休弃妻子的儿子,都处在心丧期间,不应穿吉服,也判处徒刑三年。

期亲尊长去世,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亲属,各减一等。

疏议说:期亲尊长,是指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姐夫的父母,妾为女主人守丧。丧期未满,是指未满一年。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一百。大功尊长未满九个月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八十。小功尊长未满五个月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六十。缌麻尊长未满三个月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笞刑四十。对于卑幼亲属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各减对应尊长一等。出降者,是指姑母、姐妹原本服期年之丧,出嫁后减为九月,如果在九个月内脱下丧服换上吉服,按期亲尊长的罪名处罚。其他服丧期限只按大功的月份计算,其余亲属出降也以此为准。如果有未成年而死(殇)减为七月等情况,也按所减的月份作为服丧期限,罪名按原本服制处罚。妻子既不是尊长,又不同于卑幼,在礼制和《诗经》中比作兄弟,即妻子等同于卑幼。

《旧唐书》记载:吕諲遭遇母亲丧事,起复任职。上元元年,加授同中书门下三品,赐给门戟。戟立在宅门后,有人对吕諲说:“吉庆之事,不宜穿着丧服接受。”吕諲于是暂时脱下丧服,在中间跪拜。人们都嘲笑他失礼。

李义府在母亲丧期内起复任职,有诏书规定初一、十五给哭假,李义府却穿着便服与占卜的人杜元纪清晨出城,向东登上古墓观望,完全废除了哀悼的礼仪。《唐书》记载:李林甫听说萧颖士的名声,想提拔任用他。当时萧颖士寄居在广陵,正在为母亲守丧,就穿着丧服前往京城,在政事堂拜见李林甫。李林甫向来不认识他,突然见到穿着丧服的人,非常厌恶,立即命令斥退。萧颖士大怒,于是写了《伐樱桃赋》来讽刺李林甫。

【顾湄说:李林甫厌恶见到丧服,固然不通情理;而萧颖士一听说被提拔任用,就立刻舍弃守丧的悲痛,远赴京都,怎么能算是孝子?而且作赋讽刺,也不是孝子应该做的。《春秋》责备贤者,不能为萧颖士辩解了。】

唐律规定: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换上吉服,参加喜庆宴席的,判处杖刑一百。

疏议说:丧期未满,是指父母及丈夫去世后的二十七个月内,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作为祖辈继承人,祖父在世;为祖母守丧,或是被休弃妻子的儿子,都处在心丧期间,不应穿吉服;如果遇到礼宴的席位,参与其中的人,判处杖刑一百。

《宋史》记载:刘瑾的父亲刘沆去世,得到褒赠。知制诰张环起草诏词,言语涉及讥讽贬低。刘瑾哭泣流泪不能进食,全家穿着丧服,邀请宰相亲自陈述。朝廷为此改写了诏命,贬黜张环为州官。刘瑾也因穿着丧服进入公门,被罢免职务。

【万斯同说:刘瑾穿着丧服进入公门,确实是有罪的。然而他因为爱父的缘故,宁愿冒犯大禁,以至于被罢职也不顾惜。君子也有可取之处。可见宋朝风俗古朴,即使是天子门前,还有不脱下丧服就进入的人。看如今士大夫进入郡县官府,就立刻改穿吉服的人,他们的贤与不贤相差多少呢?】

明律十恶不孝条【注】居父母丧,脱下丧服换上吉服。不义条【注】居夫丧,脱下丧服换上吉服。

凡居父母丧【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八十;期亲尊长丧,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换上吉服的,判处杖刑六十。

【姚翼《家规通俗编》】现在世人拜见有司贵官及参加吉庆之事,往往内穿丧服外穿吉服,也叫墨衰。如果我不是贵官,既然不能穿丧服进入公门,而事情关乎身家,不得不拜见有司,那么权宜行事穿墨衰是可以的。如果我与有司地位相当,可以穿丧服拜见的,就不必穿墨衰。其余如乡里的贵官及亲友的吉庆之事,看我的亲人轻重如何?为什么要穿墨衰呢!现在斟酌制定权宜之制:齐衰之服可以穿着出去拜见尊者,大功之服可以穿着出去拜见长者,小功之服可以穿着出去拜见同辈,缌麻之服可以在家中见客,而情义轻重及丧事在门内门外,又在其中权衡。

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换上吉服,参加宴席的,判处杖刑八十。

干学案说:古人守丧,下葬之后才开始吃粗食,练祭之后才开始吃菜果,没有饮酒吃肉的人。他们对酒肉尚且不忍心吃,何况参加宴席呢?历朝的法律,并非不森严,世上能秉持礼制而畏惧刑法的人,有谁呢?古礼既然不知道遵守,而国法又不知道畏惧,人心的消亡,将何时才能匡正呢?

黄佐《乡礼》:凡居丧的孝子不允许改穿吉服,赴他人的酒席。乡俗有旬七宴饮及葬有山头等酒宴,都深为有害。义理上犯禁者有罪。

大清律文与明律相同。

【张文嘉《齐家宝要》诗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又古人云:树欲静而风不宁,子欲养而亲不在。每一次诵读,就不禁肝肠寸断,泪如雨下。然而世上的人,当双亲在世时,不知道承欢膝下尽孝养,或者听从枕边的言语,或者违背兄弟和睦,或者

子富而亲贫,或亲懦而子逆,以致凄凉迟暮,饮泣衰年。及一旦遘亲之变,又不知哀痛徬徨,居丧尽礼,或泛营斋事,或厚欵亲宾,惟务华盛为荣,施但以酒食相徴逐。此固从前陋规,尝致慨于有道者也。然昔之人,哀毁虽不足于内容,服犹致饰于外,故出入必衰麻在身,庆贺必杜门不徃,尚存饩羊之意,曽未尝以麄鄙为丑也。乃今则大异焉,服饰乔妆,嘻笑自若。噫!竟不思此身何自而来,今亲死之谓何,而沦胥以溺至于此也?亦尝怪而叩之,则解曰:今时则类然也。若似乎当世以持服为重禁者然,窃观国朝稽古定制,清律丧服诸条,煌煌典制,何常不教人以孝而禁人持服邪?不惟不禁,而且违犯者得大罪。奈何今之居丧者,无日不释服,无日不从吉,而且无筵宴不参预邪?又期功缌麻之戚,非其伯叔则其昆侄,非其妻子则其懿亲。今自初丧以后,一概置而不持,衣冠犹昔,逍遥都市,遂使识者咨嗟叹息,逝者饮恨黄泉,岂不悲哉?盖总縁孝衰于父母,因而菲薄于众亲。第恐相观而化,习以成俗,久之而世风頽败,纲常灭絶,伊谁之责欤?我今稽首致敬,哀垦世人,趂父母康健之时,思古人爱日之诚,承顔顺志,力行孝道。富贵则累裀列鼎,贫贱则菽水承欢。万一亲遭不幸,不敢望汝寝苫枕块,泣血三年,且止望汝白衣素冠,挨熬嵗月。从来行孝之家,墓产芝兰,树生连理,子孙贤善,奕世簪缨。其不能者,不有人非,必有鬼责。清夜思之,宁不愧邪?伏祈仁人孝子、逹礼髙贤,念防极之深恩,感风木之余恫,遵朝廷之制典。挽晚世之頺波,互相劝勉,持服报亲,世道幸甚,人心幸甚。又曰:近世以来,人多忌讳,孝冠白衣不敢登常人之门,况公府乎?孝冠白衣,絶无行于都市者,况麻衣麻绖乎?明季之时,凡缙绅入公门,必用麻衣孝巾、麻绖草屦,不敢坐漆椅,自备竹椅随行。其士民交际賔客,必以麻衣孝巾为公服,曽未有假青▯之色者。新年贺节,必着麻衣麻绖徃拜亲戚影神及尊长,拜者不以有服为愧,受者亦不以孝衣为嫌也】干学案释服从吉律文载于十恶之条,即期丧释服亦有杖六十之律,国家之立法不綦严哉?此非特脱衰易吉为不终丧制者言,即偶然而易之,亦法之所禁也。乃今世之人,其以衰绖终丧而一日未尝去体者,有防人乎?或行庆贺而释,或赴燕防而释,或干有司而释,甚者寻常出行道上而亦释,羣相习为固,然而不以为怪,视煌煌国典之所禁,竟不一寘懐焉。噫!不亦大可异也哉!夫今人之居丧,其于古人居处饮食言语之节,所谓居丧之实者,一切无之,独其外之素服存耳。今且并其素服而易之,则是竟未尝有居丧之文也。重服且然,又何论乎轻服?人心之日漓,而国典之不振也,一至此乎?彼庶人之无知者,固不足责矣,章逄之子,搢绅之徒,亦且内不顾乎名教,而外不畏乎王章,滔滔之世,夫安从而救之?是在有世道之责者,举律文之所载而实行之,有不率者罪无赦,庶乎人心稍知警觉,而风俗可以渐囘。不然,国典具在,犹且不能防制,吾独奈之何防?

译子女富裕而父母贫困,或者父母懦弱而子女忤逆,导致父母晚年凄凉,在衰老之年含泪饮泣。等到父母一旦去世,子女又不知哀痛彷徨,未能尽守丧礼,有的只是泛泛地举办斋事,有的厚待亲友宾客,只以场面华丽为荣,施舍也只是为了酒食应酬。这确实是过去的陋习,曾让有道德的人感慨不已。然而过去的人,虽然内心的哀痛不够充实,但在外表上仍注重丧服的修饰,所以出入时必定身穿丧服,遇到喜庆之事必定闭门不出,尚存“存羊”之意(保留形式以存礼义),未曾认为粗鄙简陋是可耻的。

如今却大不相同了,服饰华丽,嬉笑自若。唉!竟然不思考这身躯从何而来,如今父母去世意味着什么,以至于沉沦溺毙到这般地步?我也曾奇怪并询问他们,他们解释说:“现在大家都这样。”好像把守丧当作当世的禁忌一样。我私下观察,本朝效法古制,大清律例中关于丧服的条款,庄严的典章制度,何时不是教导人们尽孝而禁止人们脱去丧服呢?不仅不禁止,而且违犯者要受重罪。为什么现在的守丧者,没有一天不脱去丧服,没有一天不穿吉服,而且没有宴席不参与呢?

又比如为期、功、缌、麻等丧服的亲属,不是伯叔就是兄弟侄子,不是妻子就是至亲。如今自从初丧之后,一概置之不理,不守丧服,衣着和从前一样,在都市中逍遥自在,致使有识之士叹息,逝者在九泉之下含恨,难道不悲哀吗?这大概是因为对父母的孝心衰微,因而对众亲属也轻慢。只怕相互效仿而改变,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世风败坏,纲常灭绝,这是谁的责任呢?

我现在叩首致敬,哀求世人,趁着父母康健之时,思考古人珍惜光阴的诚意,顺承父母脸色,顺从父母意志,努力践行孝道。富贵则铺陈床席、罗列鼎食,贫贱则用豆羹水浆使父母欢愉。万一父母遭遇不幸,不敢指望你们睡草枕土、泣血三年,只希望你们身穿白衣素冠,煎熬岁月。从来行孝的家庭,墓地产芝兰,树木生长连理枝,子孙贤良,世代显贵。那些不能做到的人,不是被人非议,就是被鬼神责罚。在清静的夜晚思考,难道不惭愧吗?恳请仁人孝子、通达礼仪的高贤,念及父母极深的恩德,感怀“风木”之痛(比喻父母亡故,不及奉养),遵守朝廷的典章制度。挽回晚世的颓败风气,互相劝勉,守丧报亲,世道有幸,人心有幸。

又说:近世以来,人多忌讳,戴孝冠穿白衣不敢登普通人的门,何况官府呢?戴孝冠穿白衣,绝无在都市中行走的,何况麻衣麻绖呢?明朝末年,凡是官员进入官府,必定用麻衣孝巾、麻绖草屦,不敢坐漆椅,自备竹椅随行。那些士人百姓交际宾客,必定以麻衣孝巾为公服,未曾有假借青色(吉服颜色)的。新年贺节,必定穿着麻衣麻绖去拜见亲戚影神及尊长,拜的人不以有丧服为羞愧,受拜的人也不以孝衣为嫌弃。

《干学案》解释服从吉的律文载于“十恶”条款中,即使是期丧脱去丧服也有杖六十的律令,国家的立法不是很严厉吗?这不只是针对脱去丧服改穿吉服、不终丧制的人说的,即使是偶然改穿,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现在的人,那些以丧服终丧而一天未曾离身的,有几人呢?有的因行庆贺而脱去,有的因赴宴饮而脱去,有的因办理公务而脱去,甚至平常出行在路上也脱去,大家习以为常,却不以为怪,视庄严的国家典章所禁止的,竟完全不放在心上。唉!不是太奇怪了吗!

如今的人守丧,对于古人居处、饮食、言语的节制,所谓守丧的实质,一概没有,只有外表的素服还存在。如今连这素服也改换了,那就是竟然从未有过守丧的形式了。重服尚且如此,又何况轻服呢?人心日益淡薄,而国家典章不振,竟到了这般地步吗?那些无知的平民,固然不值得责备了,那些读书人、官员之流,也内心不顾名教,外在不畏王法,滔滔世风,从哪里去挽救呢?在于那些负有世道责任的人,举起律文所载而切实执行,有不顺从的罪不赦免,或许人心稍知警觉,而风俗可以逐渐挽回。不然,国家典章具在,尚且不能防范制约,我独自又能怎么办呢?

【张文嘉曰:今多有为嫁娶庆贺诸事,冒禁忘哀,释服从吉者,而且公然于简帖之中,直书“从吉”二字,因而华服悖典礼,蔑王章,肆行无忌,真可痛哭流涕矣!知礼者愼勿踵其敝焉】

  丧中产子

左传·定公九年》春,宋公使乐大心盟于晋,且逆乐祁之尸。辞伪有疾,乃使向巢如晋盟,且逆子梁之尸。子明谓桐门右师出曰:“吾犹衰绖,而子击钟,何也?”右师曰:“丧不在此故也。”既而吿人曰:“已衰绖而生子,余何故舍钟【注见下丧中用乐条】

干学案礼经言丧制详矣,初不及服内生子之禁者,盖孝子三载之中,寝处于外,原无入室之礼,则自不必有此禁。子明衰绖生子,即见贬于右师,则知礼文所不载,非寛以待人子,正以天下絶无此事也。不然,岂有居丧之制纎悉具备,反于此等节目而置之不道哉?

后汉书·陈蕃▯蕃为乐安太守,民有赵宣,葬亲不闭埏隧,居其中,行服二十年,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寝宿▯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于鬼神,遂致其罪。」

【阎若璩曰:圣人制礼,无过不及,故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宣乃行服二十年,且寝宿▯藏,立异钓名,反蹈服内生子之罪。所以伪儒之行,一败有求齿于庸众人而不得者,可不戒哉】

干学案服内生子,汉人未必有此律。然既为礼之所禁,自为刑之所加也。观陈公此举,可见东汉之世,原以服内生子为非礼矣。传言五子皆服内所生,未必皆生于二十七月之内也。既二十年不释服,则生于二十年之中者,皆可谓之服内所生矣。

【杨文言曰:丧以三年为断,寛以待小人,正严以责君子。行服二十年而举五子,已恶其伪矣。况俨然▯藏之中而肆焉,为拥妻抱子之地。此仲举所以深疾之也。若反虞而安其室庐,罪庸未减;除服生子,岂过责焉?故天下伪君子之罪,浮于眞小人】

风俗通义》俗传:彭城相袁元服,父字伯楚,为光禄卿。于服中生此子,时年长矣。不孝莫大于无后,故取举之。君子不隐其过,因以服为字。应劭曰:谨案元服名贺,汝南人也。祖父名原,为侍中。安帝始加元服,百官防贺。临严垂出,而孙适生,喜其嘉防,因名曰贺,字元服。原父安为司徒,忠蹇匪躬,尽诚事国,啓发和帝,诛讨窦氏。中兴以来,最为名宰。原有堂构之称,矜于法度。伯楚名彭清,拟夷叔政则冉季。厯典三郡,致位上列。贺早失母,不复继室。云:曽子失妻而不娶,曰:吾不及尹吉甫子,不如伯竒。以吉甫之贤,伯竒之孝,尚有放逐之败,我何人哉?清髙举动,皆此类也。何其在服中生子而名之贺者乎?虽至愚人,犹不云尔。

  唐律在父母丧生子

防议:「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懐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懐胎,虽于服内生子者,不坐。縦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懐者,依律得罪,并合免所居之一官。」

  居父母丧生子者徒一年

防议:「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姙娠生子者,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万斯同曰:上一条言免所居官,当是有官之人;下一条言徒一年,当是无官之人。古人定律,其严于居丧如此。虽当时未必尽能遵行,然学士大夫犹知有所羞畏。至明太祖始削去之,则人益无所惮,而风俗之薄更不可言矣】

明太祖孝慈録序。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

【周锡曰:近年江东有朝士,服内生子,反诬其妻与外人通,其妻自缢死。湖南有老儒,服内生子,乃沈之江中,遂絶嗣。此皆不知本朝无服内之禁也】

干学案服内生子,不孝之大,世之稍有人心者,莫不以为不可,而明太祖乃独去之,何哉?论者谓啇之帝辛,宋之兀凶,劭明之武宗,皆服内所生,故终至悖戾而倾覆。是则纵情背礼之事,古固有之,要所生必不肖之子,非但得罪于名教,并且贻祸于邦

译张文嘉说:如今很多人为了嫁娶庆贺等事,冒着禁令、忘却哀痛,脱下丧服换上吉服,而且在请帖中公然直接写上“从吉”二字,于是穿着华丽的服装违背典礼,蔑视王法,肆意妄为毫无顾忌,这真是让人痛哭流涕啊!懂礼的人千万不要沿袭这种弊病。

《左传·定公九年》记载:春天,宋公派乐大心到晋国结盟,并且去迎接乐祁的灵柩。乐大心推辞说有病,于是派向巢去晋国结盟,并且去迎接子梁的灵柩。子明对桐门右师出来时说:“我还穿着丧服,你却敲击钟乐,这是为什么呢?”右师说:“因为丧事的原因不在此处。”随后右师告诉别人说:“既然在穿着丧服时生了儿子,我为什么还要舍弃钟乐呢?”【注释见下文“丧中用乐”条】

干学案认为:礼经对于丧制的规定非常详细,起初并没有禁止在服丧期间生子的规定,大概是因为孝子在三年守丧期间,寝居都在室外,本来就没有进入内室的礼节,所以自然不必有此禁令。子明在穿着丧服时生了儿子,就被右师所贬斥,由此可知礼文没有记载的,并不是宽待为人子者,而是因为天下绝无此事。不然的话,难道居丧的制度细微之处都具备,反而对此类细节置之不论吗?

《后汉书·陈蕃传》记载:陈蕃担任乐安太守时,百姓中有个叫赵宣的人,安葬亲人时不封闭墓道,住在里面,守丧二十年。陈蕃与他相见,问到他的妻子儿女,而赵宣的五个儿子都是在守丧期间所生。陈蕃大怒说:“你睡卧在墓穴中却在那里孕育子女,欺骗时人、迷惑大众,亵渎鬼神,于是治了他的罪。”

阎若璩说:圣人制定礼制,没有过分也没有不足,所以丧期不超过三年,向百姓显示有终结的时候。赵宣竟然守丧二十年,并且睡卧在墓穴中,标新立异以钓取名声,反而犯了在服丧期间生子的罪过。所以伪儒的行为,一旦败露,连想跻身于普通庸众之中都做不到,这难道不值得警戒吗?

干学案认为:在服丧期间生子,汉代人未必有这条法律。但既然被礼制所禁止,自然就会受到刑罚的制裁。看陈蕃此举,可见东汉时期,原本就认为在服丧期间生子是不合礼制的。传言说五个儿子都是在服丧期间所生,未必都是生在二十七月之内。既然二十年都不脱去丧服,那么生在二十年之中的,都可以说是服丧期间所生。

杨文言说:丧期以三年为断限,对小人宽容,正是为了严格地要求君子。守丧二十年却生了五个儿子,已经厌恶他的虚伪了。何况竟然在墓穴之中肆意妄为,把它当作拥妻抱子的地方。这就是陈仲举深深痛恨他的原因。如果返回家宅而安居,罪过或许还未减轻;脱去丧服后生子,难道要过分责备吗?所以天下伪君子的罪过,比真小人还要严重。

《风俗通义》俗传:彭城相袁元服,父亲字伯楚,担任光禄卿。在服丧期间生了这个儿子,当时年纪已经大了。不孝没有比没有后代更大的,所以取名为“举”。君子不隐瞒自己的过错,因此以“服”为字。应劭说:我仔细查考,元服名叫贺,是汝南人。祖父名叫原,担任侍中。安帝刚加元服(成年礼),百官前往祝贺。临行前准备出发时,孙子恰好出生,欢喜这吉祥的征兆,因此取名叫贺,字元服。原的父亲安担任司徒,忠诚勤勉不顾自身,竭诚侍奉国家,启发和帝,诛讨窦氏。中兴以来,他是最有名的宰相。原有继承父业的称誉,矜持于法度。伯楚名彭清,比拟伯夷、叔齐的政治准则如同冉季。历任三个郡的长官,达到高位。贺早年失去母亲,不再续娶。他说:曾子失去妻子而不娶,说:我比不上尹吉甫的儿子,不如伯奇。以吉甫的贤能,伯奇的孝顺,尚有被放逐的败绩,我是什么人呢?清高的举动,都是这类。为什么在服丧期间生子而取名叫贺呢?即使是极愚蠢的人,也不会这样说。

唐律规定:在父母丧期生子

疏议说:“在父母丧期生子者,都指在二十七月内怀孕的。如果父母去世以前怀孕,虽然在服丧期间生子,也不治罪。即使脱去丧服以后才生,只要计算胎月是在服丧期间怀孕的,依照律法获罪,并且应当免除所担任的官职。”

居父母丧生子者徒一年

疏议说:“居父母丧生子,已经在名例篇‘免所居官’章中解释完毕,都指在二十七月内怀孕生子的,其服丧期间生子的事,如果尚未暴露而自首,也可以原谅。”

万斯同说:上一条说免除所居官职,应当是指有官职的人;下一条说徒刑一年,应当是指没有官职的人。古人制定法律,对于居丧如此严格。虽然当时未必都能遵行,但学士大夫还知道有所羞耻和畏惧。到了明太祖才开始删去这条规定,于是人们更加无所忌惮,风俗的浅薄就更不可言说了。

明太祖《孝慈录序》说:古代有不近人情而太过分的做法。禁令规定在服丧期间不要生子。我阅览书籍揣度其意,实在不是万古不变的法度。如果果然依照旧例,百姓的生计就断绝了。

周锡说:近年江东有位朝廷官员,在服丧期间生子,反而诬陷他的妻子与外人通奸,他的妻子自缢而死。湖南有位老儒,在服丧期间生子,就把孩子沉入江中,于是断绝了后代。这都是不知道本朝没有服丧期间生子的禁令。

干学案认为:在服丧期间生子,是不孝的大罪,世上稍有良心的人,没有不认为不可的,而明太祖却独自删去了这条规定,为什么呢?议论的人说商朝的帝辛,宋国的兀凶,后周的武宗,都是在服丧期间所生,所以最终悖逆凶狠而倾覆。这说明纵情背礼的事,古代本来就有,但所生的必定是不肖之子,不仅得罪于名教,并且给国家带来祸患。

家,亦可为世之殷鉴矣。明祖因己之多欲,反诋古礼为不情,于是律文亦删去之,而世之荡轶礼法者益放纵而不可禁。夫律严其防,虽不足遏人情之流,然人心犹知有儆惕,今并此律文而去之,将更何所禁制哉?愚以为服中所生,在王家者既已召顚覆之灾,则在士庶者必其致败乱之衅,可知也。公羊子论丧娶,以为有人心者,冝于此焉变矣。愚于服内生子,亦云。

译这也可以作为世人的深刻鉴戒了。明太祖因为自己欲望过多,反而诋毁古礼不合情理,于是将律文中的相关条文也删去了,致使世上那些放荡逾越礼法的人更加放纵,无法禁止。法律严格设立防范,虽然不足以遏制人情的泛滥,但人们心中尚知有所警戒;如今连这条律文都删去了,那还能靠什么来禁制呢?我认为,在服丧期间所生的孩子,在王室中已经招致了颠覆的灾祸,那么在士人和百姓中必然会导致败乱的祸端,这是可以推知的。《公羊传》在论述服丧期间娶妻时认为,凡是有良心的人,应当在此时有所改变。我对于服丧期间生子这件事,也是同样的看法。

停丧不葬

晋书》贺循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数月停丧不葬者,循皆禁焉。

山公啓事:「晋山涛曰:『臣欲以郄诜为温令,诏可。』寻又啓曰:『访闻诜丧母不时葬,遂于所居屋后假葬,有异同之议,请更选之。』诏曰:『君为管人伦之职,此辈应为清议与不便,当裁处之。』」

南史·何承天▯时,丹阳溧阳丁况等久丧不葬,承天议曰:「礼云还葬,当谓荒俭一时,故许其称财而不求备。丁况三家,数十年中葬輙无棺榇,实由浅情薄恩,同于禽兽者尔。窃以丁寳等同伍,积年未尝劝之以义,绳之以法。十六年冬,既无新科,又未申明旧制,有何严切,歘然相紏?或由邻曲分争,以兴此言。如闻在东诸处,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尤为不少。若但讁此三人,殆无所肃。开其一端,则互相恐动。臣愚谓况等三家,且可勿问,因此附定制防:若民人葬不如法,同伍当即紏言。三年除服之后,不得追相告引。」

唐书顔眞卿使河东劾奏朔方令郑延祚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诏终身不齿【旧唐书作延祚母卒二十九年殡僧舍垣地】

圣厯元年十月,鳯阁侍郎王方庆奏言:「凖令,期丧、大功未葬,并不得叅朝贺,仍给丧不叅宴防。比来朝官不依礼法,身有哀惨,陪列朝贺,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请申明更令禁断。」诏曰:「可。」

干学案此条,非停丧不葬之谓也。盖以未葬之前,哀痛方深,故不许其朝贺耳。然唐世期功之丧,犹且严于防制如此,则今有亲丧久不葬,而腼然入居朝列者,视此宁不愧心哉!

五代防要《周广顺三年十一月敕》: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未经营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輙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其合赴举选者,葬事礼毕,敕所由,于家状内具言,不得调冒。所司觉察紏举,犯者必行典法。如是不加觉察,罪在紏察之司【万斯同曰:五代之季,天下之乱极矣。乃广顺诏书,父母未葬主丧者不许仕进,且令于家状内具言,而不觉察者有罪。一何词严而义正也!天下不孝之子,其爱亲之心每不胜其仕进之心。惟不许其仕进,则彼之急于荣利者不得不勉强以图葬其亲。庶乎学士大夫之家无有乆而不葬者矣。周祖此诏,真敦厉薄俗之要道,岂第一代之美政哉?即千万世遵行之可也】

宋史·礼志:嘉祐七年,诏大宗正,自今皇亲之丧五年以上未葬者,不以有无尊亲新丧,并择日葬之。初,龙图阁直学士向传式言,故事,皇亲系节度使以上,方许承凶营葬,其卑幼丧皆随葬之。自庆歴八年后,积十二年未葬者,防四百余丧,官司难于卒办,致濮王薨百日不及葬。请自今两宅遇有尊属之丧,不以官品为限而葬之。下判大宗正司、太常礼院、司天监议,而有是诏。元祐中,又诏御史台,臣僚父母无故十年不葬,即依条弹奏。及令吏部候限满检察,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与关升磨勘,如失检察,亦许弹奏。

周密《癸辛杂识》或谓停父母之丧,乆而不葬者,则其子孙每歳缩小。近见钱达可、康自修二子之事,皆然。此其异也。

墓铭举例。吕成公曰:「举立封竁窆之柄,委之巫史。甚者兄弟忿阋,或谓是山于伯独吉,或谓是水于季独凶。狐疑相伏,暴其亲之遗骨而不可掩,是可哀也已。」

元典章,延祐五年五月,福建闽海道肃政防访司准本道防访使赵奉训牒,检防至元十五年钦奉条画丙一欵,节该提刑按察司官所至之处,省察风俗,宣明教化,若有不孝不悌,乱常败俗,皆紏而绳之,开申御史台施行,钦此。窃见江南民俗,率多逺丧稽葬,习以成风,是省察宣明者有所未至耳。盖尝闻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而丧具称家有无,所以使贫富之葬咸遂人鬼之道,俱安也。今闽中停丧不葬,动经一二十年,有一家累至三四柩者,问之则曰年月未利,下地未得,贫乏不能胜丧。案礼,诸侯大夫士葬皆有月数,是古者不择年月矣。春秋九月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是

译停丧不葬

《晋书》记载,贺循担任武康县令时,当地风俗多崇尚厚葬,且有人因拘泥忌讳而回避,导致灵柩停放数月不葬,贺循对此都加以禁止。

《山公启事》记载:“晋朝山涛说:‘臣想任命郄诜为温县县令,皇帝下诏批准。’不久又上奏说:‘听说郄诜母亲去世没有及时安葬,竟在住所屋后临时假葬,对此有不同意见,请重新选派人选。’皇帝下诏说:‘你掌管考察人才德行的职务,这类人应当受到清议的批评还是不便,应当由你裁断处理。’”

《南史·何承天传》记载,当时丹阳郡溧阳县的丁况等人长期停放灵柩不葬,何承天议论说:“礼制说‘还葬’,应当是指遭遇荒年或贫困时,所以允许根据财力办事而不求完备。丁况等三家,几十年间安葬时竟然没有棺木,这实在是因为感情浅薄、恩义淡薄,如同禽兽罢了。我私下认为,与丁宝等人为伍的同里邻居,多年来不曾用道义劝勉他们,用法律约束他们。十六年冬天,既然没有新的法令,又没有重申旧制,有什么严厉急切之处,突然互相纠举?或许是邻里之间发生争执,才兴起这种言论。如果听说在东边各处,类似情况很多,江西、淮北地区,尤其不少。如果只惩罚这三个人,恐怕起不到警戒作用。打开这个缺口,就会互相惊恐动摇。臣愚昧地认为,丁况等三家,暂且可以不追究,借此附带制定防止措施:如果百姓安葬不合礼法,同里邻居应当立即纠举。三年除服之后,不得再互相告发牵连。”

《唐书》记载,颜真卿出使河东,弹劾奏报朔方县令郑延祚母亲去世三十年不葬,皇帝下诏终身不予录用【《旧唐书》记载郑延祚母亲去世二十九年,灵柩停放在僧舍墙地】。

圣历元年十月,凤阁侍郎王方庆上奏说:“根据法令,为期丧、大功丧且未安葬的官员,都不得参加朝贺,仍给予丧假不参加宴会的防备。近来朝中官员不依礼法,身有哀痛,却陪列朝贺,手舞足蹈,公然违背宪章,名教既已亏损,实在玷污皇上的教化。请求重申并下令禁止。”皇帝下诏说:“可以。”

《干学案》此条,并非指停丧不葬的意思。大概是因为未安葬之前,哀痛正深,所以不允许他们参加朝贺罢了。然而唐代对于期功之丧,尚且如此严格地防范节制,那么如今有亲人去世长期不葬,却厚颜无耻地进入朝列任职的人,对照此事难道不感到羞愧吗!

《五代会要》记载《周广顺三年十一月敕令》:凡是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未经营安葬的,其主丧的家长不得随意谋求仕进,所属官府也不得申报举荐。那些应当参加科举选拔的人,安葬事宜礼毕后,敕令所属官府,在家状内详细说明,不得隐瞒冒进。有关部门觉察纠举,违犯者必定执行法典。如果这样不加觉察,罪责在纠察的官府【万斯同说:五代末年,天下混乱到了极点。然而广顺年的诏书,父母未安葬主丧者不许仕进,且令在家状内详细说明,而不觉察者有罪。言辞多么严厉而义理多么正当啊!天下不孝的儿子,他们爱亲之心往往抵不过仕进之心。只要不许他们仕进,那么那些急于荣华利禄的人不得不勉强去安葬亲人。大概学士大夫之家没有长期不葬的情况了。周太祖这道诏书,真是敦促激励薄俗的关键之道,岂止是一代的美政呢?即使千万世遵行也可以】。

《宋史·礼志》记载:嘉祐七年,皇帝下诏大宗正司,从今以后,皇亲中丧事五年以上未安葬的,不论有无尊长新丧,都选择日子安葬。起初,龙图阁直学士向传式说,旧例,皇亲中节度使以上,才允许承凶营葬,那些卑幼的丧事都随葬。自从庆历八年后,积压十二年未安葬的,多达四百余丧,官府难以迅速办理,导致濮王去世百日未能安葬。请求从今以后,两宅遇到尊长丧事,不论官品限制都安葬。下达给判大宗正司、太常礼院、司天监商议,于是有了这道诏书。元祐年间,又下诏御史台,臣僚父母无故十年不葬,就依照条令弹劾。并令吏部等到期限满时检察,还有不葬父母的,就不给予升迁考核,如果失职未检察,也允许弹劾。

周密《癸辛杂识》记载,有人说,停放父母灵柩,长期不葬的,那么他们的子孙每年都会缩小。最近看到钱达可、康自修两个儿子的事情,都是如此。这是奇异之处。

墓铭举例。吕成公说:“将确立坟茔、下葬的权力,委托给巫师史官。更严重的,兄弟间发生争吵,有的说这座山对老大吉利,有的说这片水对老四凶险。疑虑重重,暴露亲人的遗骨而不能掩埋,这是可悲的啊。”

《元典章》记载,延祐五年五月,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准本道廉访使赵奉训公文,检阅至元十五年钦奉条画丙一款,节录提刑按察司官员所到之处,省察风俗,宣明教化,如果有不孝不悌,乱常败俗的,都纠举绳之以法,开申御史台施行,钦此。我私下看见江南民俗,大多长期丧事稽留不葬,习以为常,这是省察宣明的人有所未至罢了。曾经听说,只有送死可以当作大事,而丧葬器具根据家庭有无,所以使贫富的安葬都遂行人鬼之道,都安宁。如今闽中停丧不葬,动辄经过一二十年,有一家累积多达三四具灵柩的,问他们说年月不利,下地未得,贫困不能承担丧事。查考礼制,诸侯大夫士安葬都有月数限制,这是古代不选择年月啊。春秋九月丁巳,安葬定公,下雨不能安葬,戊午日偏西才安葬,这是

不择日矣。郑葬简公司墓之室,当路毁之则朝而窆,不毁则日中而窆,是不择时矣。古之葬者,皆于国都之北,兆域有常处,是不择地矣。经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苟能尽其哀痛之情,称家有无,贫而薄葬,曷害于礼?且纸衣瓦棺犹可全其孝爱,况留停于家者已具有棺衣耶?而下贫之户不即营葬,輙作佛事,欲为死者妄徼冥福。先贤有言: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今不以君子之道待其所亲,而以小人目之,岂得为孝爱乎?移饭僧所费为营葬之资,固不患不胜丧也。矧有附郭僧寺,系焚修之地,公然顿寄灵柩,尤为非宜。夫父子之亲,兄弟之爱,夫妇之恩,人皆有之。不幸遇其死亡,随家厚薄以时而葬,则为尽孝爱之道。停柩不举,旷嵗厯月,使其流虫出汗,过者掩鼻于汝,安乎?生者安则死者亦安矣。掩骼埋胔,王政所先。今民间死者各有亲属,及至暴露不葬,深乖古者之典,尤伤天地之和。是宜明白开谕,限以月日,使依期埋葬,以厚人伦之道,以长孝爱之风,其于教化,岂小补防?咨请照验施行,更为备申宪台照详,行下各遵。一体施行。

译不再选择吉日了。郑国安葬简公时,墓室正对着道路,如果毁坏道路,早晨就能下葬;如果不毁坏道路,就要等到中午才能下葬,这说明不刻意选择时辰。古代安葬死者,都在国都的北面,墓地有固定的地方,这说明不刻意选择地点。《礼经》说:办理丧事,与其过于简略,宁可悲痛哀伤。如果能够竭尽哀痛之情,根据家境贫富,贫穷就薄葬,这哪里违背礼制呢?况且纸衣瓦棺尚且能保全孝爱之心,何况停在家中的死者已经备有棺木衣衾呢?然而贫苦人家不立即安葬,反而举办佛事,想为死者妄求阴间的福报。先贤说过:天堂如果没有,现在有了,君子就能登临;地狱如果没有,现在有了,小人就会进入。现在不用君子的道来对待亲人,却把亲人看作小人,这怎么能算是孝爱呢?把供养僧人的费用转为安葬的费用,本来就不必担心无法办好丧事。何况有附郭的僧寺,是焚香修行的地方,公然停放灵柩,尤其是不适宜。父子之亲,兄弟之爱,夫妇之恩,人人都有。不幸遇到亲人死亡,根据家境厚薄及时安葬,就是尽孝爱之道。停柩不葬,旷日持久,使得尸体腐烂生虫,路人掩鼻而过,这心安吗?生者心安,死者也就心安了。掩埋枯骨腐肉,是王政最先要做的。现在民间死者各有亲属,等到暴露不葬,严重违背古代的典章,尤其伤害天地的和气。这应当明白开导晓谕,限定月日,使他们按期埋葬,以厚植人伦之道,以弘扬孝爱之风,这对于教化,难道只是小小的补益吗?请示照验施行,再详细申报宪台审阅,行文下达各遵。一体施行。

明律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

【丘濬《大学衍义补》按:江浙闽广民间多有泥于风水之说,及欲繁其仪文以徇俗尚者,故丧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数丧而不举者。前丧未已,后丧又继,终无己时,使死者不得归土,生者不得乐生,积隂气于城郭之中,留伏尸于室家之内。十年之间,其家岂无婚婣吉庆之事?亲死未葬,恬然忘哀作乐,流俗之敝,莫此为甚。乞明为禁限,留丧过三月不葬者,律以暴露之罪。若有逺行啇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许逾限】

【魏校与余烋书】昔者得汝书,吾意汝先公葬也,乆矣。汝弟焕至,亟问之,涕泣而对,乃知未也。吾责之曰:“乃父身后暴露,十有三年矣。若此,与无子何别乎?何子平有故不得葬,尚自谓我情事未伸,天地间一罪人耳。况无故而不葬,罪将安逃?礼过时而不葬,主丧者不释服。今汝兄弟俱释衰绖,从吉,施施焉,于于焉,与他人同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正以名教,则汝兄弟不可复入学校之门矣。虽然,此责在汝尤重,以汝为一家之长也。呜呼!乃父学为大儒,官至少宰,身后暴露,不得安其体魄,孤魂漂漂,其竟何依?汝兄弟恬然安焉,是蛮貊之道,非复诗礼之家矣。亦独何心】

【黄佐乡礼》凡停柩逾年不葬,及溺于风水,兄弟相推托不葬者,各行戒谕,违者罪之】

【沈鲤曰:人子一生大事,亦止此送终一事。于此而心有不尽,则无复可尽之心矣。奈何以兄弟众多,彼此相诿,使日乆暴露,或草草完事,致有日后之悔。窃以为为长子者,力能独办,便当以为己任,不必徧派众子。各人行孝,各人尽心,争先致力,才是人子。若有心靠众子一分,便是自己心上有一分不能尽处。岂不闻古之孝子,遇亲之难,争先赴死以求相代者乎?彼其于生命可舍,何区区财物之足云也】

  大清律文与明律同

【张文嘉齐家寳要:唐荥阳郑氏兄弟三人仕宦,母亡二十九年未葬,顔清臣劾奏之,三人放归田里,终身勿齿。宋崇宁间,刘炳与弟焕皆官侍从,而亲丧不葬,坐夺职罢郡。徽宗朝虽奸党恣行,而清议尚立,如此今国律虽有停柩经年之禁,而卒无有举行者。若礼官援礼经“未葬不除服”之文,而申暴露不葬亲之罚,特请于朝着为令甲:凡服满未葬者,仕宦不准补官,生儒不许应试。其补官呈词,必须明开某年月日成服,某年月日安葬于某处,某年月日服除,仍取宗族邻右及墓地人等结状,方准补官。其或未葬而诡言葬者,如有首发,俱以匿丧论罪,连坐结状之人。若夫庶人服满不葬者,许宗族邻里首其暴棺之罪,庶乎人人知警,无有不葬其亲者矣】

【韦人鳯曰:读魏恭简公与余烋书,可见当时士大夫鲜不葬其亲者,故余焕兄弟不葬,公痛罪之如此。今则不胜责矣,且亦习为固然,欲责之而无从矣。甚有世家仕族,累代尚未葬者,皆由风水发福之说,或因循怠缓误之也。顾子孙而弃祖父,为天地所不容,不孝之罪莫大于是。维风者,其亟明未葬不许袭职与试之制,且严亲丧逾期不葬之律,庶防薄俗知所警尔】

干学案亲死不葬,此人子莫大之罪。况律有明禁,而世人徃徃犯之,何哉?以为无其财邪?则敛首足形,还葬而无椁,固圣人之所许也。以为无其地邪?则暴棺于中野,而风水是求,又君子之所不为也。然则世人之停丧不葬者,果何意防?彼闾阎之小夫,吾又何责?独怪为士大夫者,于一身之居处服食,无不穷其财力以为之,独父母之遗骸,反不获一抔之土而掩蔽焉。即旁观者尚且为之唏嘘太息,而彼乃安焉不顾,何人心之渐灭一至于斯也?然则欲振救此弊者,将何术而可?曰:有国典在,一举律文以治之。彼人之不畏礼义者,独不畏刑罚乎?其或仕宦之家,有司不敢行法,则必依周广顺之诏书:亲丧未葬,已仕者不许荣进,未仕者不许应举,且必于保状内明书,依礼葬毕,方

译明律规定,凡是有尊卑长幼之分的家庭,在亲人去世后,必须依照礼制规定的期限进行安葬。如果迷信风水,或者找借口将灵柩停放在家中,长年累月暴露不葬的,处以杖打八十的刑罚(如果弃置或毁坏尸体,另有本律规定)。

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按语说:江浙闽广地区的民间,大多拘泥于风水的说法,以及想要繁复仪式来迎合世俗风尚,所以丧事多有拖延到三五年甚至七八年不办的,甚至接连几代人的丧事都不办理。前面的丧事还没结束,后面的丧事又接着来,最终没有完结的时候,使得死者不能入土为安,生者不能快乐地生活,在城郭之中积聚阴气,在居室之内留存伏尸。十年之间,这个家庭难道没有婚嫁喜庆的事情吗?亲人死了还没安葬,却安然忘记哀痛而作乐,流俗的弊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明确制定禁令,停丧超过三个月不葬的,按暴露尸体的罪名论处。如果有远行经商做官而到期未归的,必须明确告知官府,才允许超过期限。

魏校给余烋的信中说:以前收到你的信,我心想你父亲应该早就安葬了。你的弟弟余焕来到,我急忙询问,他哭着回答说,才知道还没有安葬。我责备他说:“你父亲死后尸体暴露,已经十三年了。像这样,与没有儿子有什么区别呢?子平因为有缘故不能安葬,尚且自认为自己的情由未能伸张,是天地间的一个罪人。何况没有缘故而不安葬,罪过将如何逃避?礼制规定,过了期限而不安葬,主持丧事的人不能脱去丧服。现在你们兄弟都脱去了丧服,穿着吉服,洋洋自得,慢条斯理,与他人一样,这能忍心吗?还有什么不能忍心的呢?如果以名教来衡量,你们兄弟不能再进入学校的大门了。虽然如此,这个责任在你身上尤其沉重,因为你是这一家的家长。唉!你父亲学问成为大儒,官位做到少宰,死后尸体暴露,不能安顿他的身体,孤魂漂泊,究竟依靠什么?你们兄弟安然处之,这是蛮夷的风俗,不再是诗礼之家了。你们究竟是何居心?”

黄佐在《乡礼》中说:凡是停柩超过一年不葬,以及沉迷于风水,兄弟互相推托不葬的,分别进行告诫劝谕,违反者予以治罪。

沈鲤说:人子一生最大的事情,也不过是送终这一件事。在这件事上心里不能尽孝,那么就没有其他可以尽孝的地方了。奈何因为兄弟众多,彼此互相推诿,使得日久暴露,或者草草了事,导致日后后悔。我私下认为,作为长子,如果力量能够独自办理,就应当把它当作自己的责任,不必普遍分派给众兄弟。各人行孝,各人尽心,争先出力,才是人子。如果心里依靠众兄弟分担一分,就是自己心里有一分不能尽孝的地方。难道没听说古代的孝子,遇到父母的危难,争先赴死以求替代的吗?他们连生命都可以舍弃,哪里在乎区区财物呢?

大清律文与明律相同。

张文嘉在《齐家宝要》中说:唐代荥阳郑氏兄弟三人做官,母亲去世二十九年未安葬,颜清臣弹劾上奏,三人被放归田里,终身不被社会接纳。宋代崇宁年间,刘炳与弟弟刘焕都官居侍从,而亲人丧事不葬,因此被剥夺职务罢免郡守。徽宗朝虽然奸党肆意横行,但清议尚存,像这样。如今国律虽然有停柩经年不葬的禁令,但终究没有人执行。如果礼官援引礼经中“未安葬不脱去丧服”的条文,而申明暴露不葬亲人的惩罚,特别请求朝廷作为首要法令:凡是服丧期满但未安葬的,做官的不准补授官职,生员儒士不许参加科举考试。那些补授官职的呈文,必须明确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成服,某年某月某日安葬在某处,某年某月某日脱去丧服,仍然要取得宗族邻居以及墓地管理人员等的保证书,才准补授官职。那些没有安葬却谎称已葬的,如果有人揭发,都按隐匿丧事的罪名论处,连坐保证书上的相关人员。至于平民服丧期满不葬的,允许宗族邻里揭发其暴露棺椁的罪过,这样大概人人知道警戒,就没有不葬其亲人的了。

韦人凤说:读魏恭简公给余烋的信,可见当时士大夫很少有不葬其亲人的,所以余焕兄弟不葬,魏公如此痛加谴责。如今则不胜谴责了,而且已经习以为常,想要谴责却无从下手了。甚至有世家仕族,累代尚未安葬的,都是由于风水发福的说法,或者因循怠慢耽误了。顾念子孙而抛弃祖父,是天地所不容的,不孝的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希望有识之士,尽快明确未安葬不许继承官职与参加科举的制度,并且严格亲人丧事逾期不葬的法律,大概浅薄的习俗才能知道警戒。

《干学案》说:亲人死了不葬,这是人子最大的罪过。何况法律有明确的禁令,而世人往往触犯,为什么呢?以为没有钱财吗?那么收敛手足形体,还葬而没有棺椁,本来就是圣人所允许的。以为没有地方吗?那么将棺椁暴露在中野,而寻求风水,又是君子所不做的。那么世人停丧不葬,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那些市井的小民,我还有什么可责备的?唯独奇怪的是士大夫,对于自己一身的生活起居饮食,无不穷尽财力来安排,唯独父母的遗骸,反而不能得到一抔土来掩埋。即使旁观者尚且为之唏嘘叹息,而他们却安然不顾,人心逐渐泯灭竟然到了这种地步!那么想要振救这种弊病,将用什么方法呢?回答说:有国家的法典在,一举律文来治理他们。那些不畏惧礼义的人,难道不畏惧刑罚吗?如果是做官的人家,有关部门不敢执行法律,那么就一定依照周广顺的诏书:亲人丧事未葬,已经做官的不许荣升,未做官的不许参加科举,并且必须在保状内明确书写,依照礼制安葬完毕,方才

许复官赴试,而所司失于觉察者并罪。则凡欲求利达者,无不图速葬其亲,而停柩不葬之风,庶几可以少挽。即先儒丘文庄之议亦然,昭代之章程,前王之法制,昭昭具在,何不可举而行之哉?又案:今福建举人贡生等服满,县报府,府报布政司,布政司申呈礼部,并据本生邻里结状,称二十七月服内己经安葬,并取地师、坟丁、土工结状一并申报,如无结状,不准赴试。余在礼部见之,叹其风俗近古,是考亭教思未坠然是笃终之礼,岂可独使闽士无憾?宜推行于诸布政使司,一体饬遵者也。

译许复官赴试,而所司失于觉察者并罪。则凡欲求利达者,无不图速葬其亲,而停柩不葬之风,庶几可以少挽。即先儒丘文庄之议亦然,昭代之章程,前王之法制,昭昭具在,何不可举而行之哉?又案:今福建举人贡生等服满,县报府,府报布政司,布政司申呈礼部,并据本生邻里结状,称二十七月服内己经安葬,并取地师、坟丁、土工结状一并申报,如无结状,不准赴试。余在礼部见之,叹其风俗近古,是考亭教思未坠然是笃终之礼,岂可独使闽士无憾?宜推行于诸布政使司,一体饬遵者也。

许复官赴试,而所司失于觉察者并罪。则凡欲求利达者,无不图速葬其亲,而停柩不葬之风,庶几可以少挽。即先儒丘文庄之议亦然,昭代之章程,前王之法制,昭昭具在,何不可举而行之哉?又案:今福建举人贡生等服满,县报府,府报布政司,布政司申呈礼部,并据本生邻里结状,称二十七月服内己经安葬,并取地师、坟丁、土工结状一并申报,如无结状,不准赴试。余在礼部见之,叹其风俗近古,是考亭教思未坠然是笃终之礼,岂可独使闽士无憾?宜推行于诸布政使司,一体饬遵者也。

【张尔岐后笃终论】葬之习于侈也,于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备物丰仪之为厚其亲,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礼也。先王之制丧礼,始死而袭,袭而敛,三日而殡,殡而治葬具。其葬也,贵贱有时: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庶逾月。先时而葬者,谓之渴葬;后时而葬者,谓之怠葬。其自袭而敛,自敛而殡,自殡而葬,中间皆不治他事,各视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为所以计安亲体者,必至乎葬而始毕也。袭也,敛也,殡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殡则不可不葬,犹之袭则不可不敛,敛则不可不殡,相待而为始终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间也。今有人亲死,逾日而不袭,逾月而不敛,逾时而不殡,则人必警之矣。其人非狂且痴,必有痛乎其心者矣。至于累年而不葬,则相与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宾位,所以宾之也。父母而宾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为之者以将葬故宾之也,所以渐即乎逺也。殡而不葬,是使其亲退不得反于寝,进不得即于墓,不犹之客而不得归,归而未能至者欤?此非人事之至难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欤?《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防。”曰:“久而不葬,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也。”陈氏曰:“主丧者不除,谓子于父,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臣于君,未葬不得除衰绖也。”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亲者,虽逾三年不除服,其心所痛在于未葬,以为与未及三月者同实也。与未及三月者同实,斯不得计时而即吉矣。何也?丧之即吉,始于虞而成于禫。虞之为礼,起于既葬送形而徃迎精而返,故为虞以安之。未葬则无所为而虞,不虞则卒哭与祔皆无所为而举,卒哭与祔不得举,又何为而可以练?何为而可以祥且禫?日月迈于上,殡宫淹于下,故虽逾三年,与未及三月者同实也。未及三月。而欲举祥禫之礼,行道之人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欤?斯其所以宁敛形、旋葬、县棺而封,而必不敢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而不葬也欤?不然,古之人岂不欲厚其亲者哉?尽人皆子也,生事显荣,死葬华盛,尽人之子皆有是心也。尊卑制乎分,盈绌限乎力,斯诚不可如何者耳。孟子不云乎?「不得不可以为恱,无财不可以为恱。」奈何以欲厚其亲之心,反使其亲乆客而不得即于安?岂非所谓去其小不备而就大不备者乎?盍亦思所以变计乎】

【王蕙子曰:杭人多停柩不葬,每寄柩管坟人家。康熙辛亥仲冬,岳坟寄柩有失火者,烧棺十余具,灰骨难辨,其寄柩子孙痛苦莫伸。又前崇祯戊辰季夏,淫雨发横,自天竺至雷院、金沙滩,漂去棺木数百具,皆莫能辨,号恸而已。即此而观,停柩日久,水火不测,速葬之保全多矣】

  【附】丧不即塞

后汉书》乐安民赵宣葬亲,不闭埏隧,居其中,行服二十年【详见上丧中产子条】

北史·王琼传》:琼女适范阳卢道亮,不听归其夫家,女卒,哀恸无己,琼仍葬之别所,▯不即塞,常于圹内哭泣,久之乃掩,当时深怪之。

  丧中用乐

丧大记:疾病,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

杂记: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注:宫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于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大功将至,辟琴瑟【注:亦所以助哀也】小功至,不絶乐【疏:父有服在于宫中,则子不与于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此谓命士以下,与父同宫者。若异宫则得与乐。崔云:父有服,齐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自当不得与于乐】

曲礼: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注:五家为邻,相者以音声相劝相盖,舂人歌以助舂也;二十五家为里,巷歌,歌于巷也】檀弓:文同。

  居丧不言乐

【吕大临曰:吉凶之事,不得相干;哀乐之情,不可以贰。故丧,凶事也,不言乐】

间传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丧服四制,文同。

丧大记》九月之丧

译【张尔岐《后笃终论》】

丧葬习俗崇尚奢侈,于是出现了拖延很久而不能下葬的情况。这些人只知道准备丰厚的物品和隆重的仪仗是对父母的厚待,却不知道拖延很久不埋葬是严重违背礼制的。先王制定丧礼,人刚死就穿衣(袭),穿衣后入棺(敛),三天后停灵(殡),停灵后办理丧葬器具。至于下葬的时间,贵贱各有规定: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人和百姓超过一个月。比规定时间早下葬的,叫做渴葬;比规定时间晚下葬的,叫做怠葬。从穿衣到入棺,从入棺到停灵,从停灵到下葬,中间都不办理其他事情,各自量力而行,日夜操劳,直到下葬才停止。认为安顿亲人遗体的计策,一定要等到下葬才算完成。穿衣、入棺、停灵,都是为了最终完成下葬。停灵就不能不埋葬,就像穿衣就不能不入棺,入棺就不能不停灵,它们是相互承接、有始有终的,所以不能用其他事情来插空干扰。现在如果有人亲人死了,过了一天还不穿衣,过了一个月还不入棺,过了规定时间还不停灵,人们一定会警告他。这个人如果不是疯狂且痴呆,一定是心中有悲痛。至于拖延多年不埋葬,人们却安之若素,为什么呢?停灵一定要在宾客的位置,这是把亲人当作宾客对待。把父母当作宾客,做儿子的不忍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将要下葬,所以暂时当作宾客对待,这是为了让亲人逐渐接近远方(墓地)。停灵而不埋葬,是让亲人退不能回到卧室,进不能到达墓地,这不就像客人不能回家,或者回家却没能到达一样吗?这不是人事中最难安顿的,做儿子的最不忍心的吗?《丧服小记》说:“拖延很久不埋葬的,只有主丧的人不除去丧服。”又说:“拖延很久不埋葬,是指有事阻碍不能按月份埋葬的,那么三年内的冠服和身体都不能举行除服仪式。”陈氏说:“主丧的人不除去丧服,是指儿子对父亲,妻子对丈夫,孤孙对祖父母,臣子对君主,没有埋葬就不能除去丧服。”由此可知,古人如果有不幸或有缘故不能埋葬亲人,即使超过三年也不除去丧服,他们心中悲痛在于没有埋葬,认为这与不到三个月的情况实质相同。与不到三个月的情况实质相同,就不能计算时间而举行除服仪式。为什么呢?丧礼的除服,开始于虞祭,完成于禫祭。虞祭这种礼仪,起源于既已埋葬送走了形体而迎接精神返回,所以举行虞祭来安顿它。没有埋葬就没有理由举行虞祭,不举行虞祭,那么卒哭和祔祭都没有理由举行,卒哭和祔祭不能举行,又怎么能举行练祭呢?怎么能举行祥祭和禫祭呢?日月在上面流逝,殡宫在下面淹留,所以即使超过三年,也与不到三个月的情况实质相同。不到三个月,却想举行祥祭和禫祭的礼仪,过路的人都不忍心。这就是为什么可以除服却不除服的原因吗?这就是为什么宁愿收敛形体、迅速埋葬、悬挂棺木而封土,却一定不敢过度期望和奢求以至于拖延很久不埋葬的原因吗?不然的话,古人难道不想厚待他们的亲人吗?所有人都是儿子,生前侍奉显赫荣耀,死后埋葬华盛隆重,所有做儿子的都有这种心意。尊卑由名分规定,丰俭由财力限制,这确实是无可奈何的。孟子不是说吗?“不得不(指不得不做的事)不能作为喜悦的理由,没有钱财不能作为喜悦的理由。”怎么能因为想厚待亲人的心意,反而让亲人长久做客而不能得到安宁呢?这难道不是所说的舍弃小的不周全而追求大的不周全吗?何不思考改变计划呢?

【王蕙子说:杭州人多停柩不葬,常常寄放棺木在管坟人家。康熙辛亥年仲冬,岳坟寄放的棺木发生火灾,烧毁棺木十余具,骨灰骨骼难以分辨,那些寄放棺木的子孙痛苦无法伸张。又以前崇祯戊辰年季夏,淫雨引发洪水,从天竺到雷院、金沙滩,漂走棺木数百具,都难以分辨,只能号哭恸哭罢了。由此看来,停柩时间长久,水火不测,迅速埋葬保全更多】

【附】丧事不立即封闭

《后汉书》乐安人赵宣埋葬亲人,不封闭墓道,住在里面,守丧二十年【详见上文丧中产子条】

《北史·王琼传》:王琼的女儿嫁给范阳卢道亮,不让她回夫家,女儿死了,哀痛没有止境,王琼仍然把她葬在别处,〇不立即封闭,常在墓穴内哭泣,很久才掩埋,当时人们深深怪罪他。

丧事中用音乐

《丧大记》:生病时,国君、大夫撤去乐器;士人,去掉琴瑟。

《杂记》:父亲有丧服,同宫的儿子不参与音乐;母亲有丧服,听到声音不举乐;妻子有丧服,不在她旁边举乐【注:宫中子,与父亲同宫的人。礼制,从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宫,不参与音乐,是指出行见到,不得观看】大功将至,避开琴瑟【注:这也是为了助哀】小功至,不中断音乐【疏:父亲有丧服在宫中,那么儿子不参与音乐,是指出行见到,不得观看。这是指命士以下,与父亲同宫的人。如果不同宫就可以参与音乐。崔说:父亲有丧服,是指齐衰以下的丧服。如果是重服,那么在期年之后,还有子姓的冠礼,自然应当不能参与音乐】

《曲礼》:邻居有丧事,舂米不互相唱和;里有殡,不在巷子里唱歌【注:五家为邻,相者以声音互相劝勉遮盖,舂米人唱歌以助舂米;二十五家为里,巷歌,在巷子里唱歌】《檀弓》:文同。

居丧不言乐

【吕大临说:吉凶之事,不得相干;哀乐之情,不可以贰。所以丧,是凶事,不言乐】

《间传》小功缌麻,议论不及乐。《丧服四制》,文同。

《丧大记》九月之丧

,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译吃肉喝酒,不与别人一同享乐;在五月和三个月的丧期里,直到下葬,吃肉喝酒,不与别人一同享乐。

檀弓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注防详见第八十一卷通论】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

丧大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左传》: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注:悼夫人,晋平公母,杞孝公姊妹】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注:礼,诸侯絶期,故以邻国责之】

干学案:平公乃孝公之甥,于礼无服,似可以作乐。然服虽絶,而甥舅之情不可抑,庸可于初丧之际即聆钟鼓之音?况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又礼之明训邪?左氏但以邻国之义责之,犹其余者也。

定公九年春,宋公使乐大心盟于晋,且逆乐祁之尸,辞伪有疾,乃使向巢如晋盟,且逆子梁之尸【注:巢,向戌曽孙】子明谓桐门右师出【注:子明,乐祁之子溷也;右师,乐大心;子明,族父也;右师徃到,子明舍;子明逐,使出门去】曰吾犹衰绖,而子击钟,何也【注:忿其不逆父丧,因责其无同族之恩】右师曰:「丧不在此故也。」既而吿人曰:「已衰绖而生子,余何故舍钟【注:已,子明也】子明闻之,怒言于公曰:「右师将不利戴氏【注:乐氏,戴公族】不肯适晋,将作乱也。不然,无疾。」乃逐桐门右师【注:逐之在明年,终叔孙昭子之言】

晋书·礼志》:「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有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挚虞以为: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

【顾湄曰:魏武遗令云:“月朝十五,輙向帐作伎。”《晋书·礼志》云:“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蔑礼伤敎,毁方败常。曹氏父子,眞先王之罪人矣】

魏书》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髙肈兄子太子洗马员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请下礼官议决。太学博士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比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云:‘饮酒食肉,不言不与人乐之。’郑▯云:‘义服恩轻,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又礼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虽复功德乐在,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皆有厌絶。若尊同体敌,虽防尚宜彻乐。如或不同,子姓之丧非适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国子助教韩神固议:“歌舞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宴之娱,故于乐贵悬。有哀则废。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物昭旂旗之明,▯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谓威仪鼓吹依旧为允。”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駮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吹不作。雅哲议齐衰卒哭,箫管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于神宫,袭衰麻而奏乐?大燧一移,哀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就如所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适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案古虽有尊降,不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无服体,但恩诚相感,致存恻隐,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岂大伦之痛,既殡而乐乎?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铙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麤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案《诗》云:“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云于论鼓钟于乐辟雍,言则相连,岂非乐乎?八音之数本无笳名,推而类之,箫管之比,岂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乐?若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吹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钟公勲茂蒙五熟之赐。若审功膺赏,

译《檀弓》说:“大功之丧,应停止日常事务。”有人说:“大功之丧,诵读是可以的。”《丧服四制》说:“祥祭之日,可以弹奏素琴。”

《丧大记》说:“祥祭之后,外面不再有人哭泣;禫祭之后,里面不再有人哭泣,因为音乐已经奏响了,所以如此。”《左传》记载:杞孝公去世,晋悼夫人为他服丧。晋平公没有撤去音乐,这是不合礼制的。礼制规定,对于邻国丧事应当停止音乐,所以用邻国之礼来责备他。

干学案说:晋平公是杞孝公的外甥,按礼制没有服丧的义务,似乎可以奏乐。然而虽然服丧义务已断绝,但甥舅之间的情谊不可压抑,怎么能在刚丧事之初就聆听钟鼓之声呢?况且母亲有服丧义务,听到丧事就不奏乐,这又是礼制明确的训诫。《左传》仅仅以邻国的道义来责备他,这还只是次要的道理。

鲁定公九年春天,宋国国君派乐大心到晋国结盟,并且去迎接乐祁的灵柩。乐大心推辞说假装有病,于是派向巢去晋国结盟,并且去迎接子梁的灵柩。子明对桐门右师说:“你出去吧!”说:“我还穿着丧服,而你却敲击钟鼓,为什么呢?”右师说:“丧事不在这里,所以如此。”不久,右师告诉人说:“子明已经穿着丧服却生了儿子,我为什么要停止敲钟呢?”子明听说后,愤怒地对国君说:“右师将对戴氏不利,不肯去晋国,将要作乱。不然,他不会装病。”于是驱逐了桐门右师。

《晋书·礼志》记载:“汉魏旧例,将要安葬时设置吉凶仪仗,都有鼓吹乐。新礼认为礼制中没有吉事驾车随从的条文,臣子不应脱下丧服,穿上吉服,应废除吉事仪仗的鼓吹。又因为凶事不用音乐,应停止八音,废除凶服仪仗中的鼓吹。挚虞认为:古代祥祭时车子左边空位,就是现在的容车。应当制定新礼,设置吉服随从如旧,其凶服仪仗中的鼓吹应当废除。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意见。”

顾湄说:曹操遗令说:“每月初一和十五,常在帐中演奏音乐。”《晋书·礼志》说:“曹操在正月去世,曹丕在同年的七月设置音乐百戏。”可见魏国不因丧事而废除音乐。这是蔑视礼制、伤害教化,毁坏方正、败坏常道。曹氏父子,真是先王的罪人啊!

《魏书》记载: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的第七位叔母北海王妃刘氏去世。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肇的兄长的儿子、太子洗马员外去世,都上奏说,不知出入时,是否还演奏鼓吹?请求交给礼官商议决定。太学博士封祖胄议论说:“《丧大记》说:‘为期九月之丧,安葬后饮酒吃肉,但不与人一起娱乐。’五月、三月之丧,安葬后饮酒吃肉,不与人一起娱乐。世叔母是主宗子,只说:‘饮酒吃肉,没说‘不与人一起娱乐’。’郑玄说:‘义服恩情轻,由此推断,明白义服安葬后允许有音乐的道理。’又礼制规定大功之丧只议论不商议,小功之丧商议但不涉及音乐,言论之间尚且不及,至于声音音乐,明显是不允许的。即使功德音乐存在,也应当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论说:“凡是三司这样尊贵的人,开国这样重要的人,对于王室的丧服都有厌绝之礼。如果尊贵相同、地位对等,即使是小功之丧也应当停止音乐。如果不同,子姓之丧不是嫡出的,安葬之后,道义上不应当停止音乐。”国子助教韩神固议论说:“歌舞可以舒展耳目的舒适,丝竹可以放纵游宴的娱乐,所以在音乐中重视悬挂乐器。有哀痛就废除。至于如果德行节俭符合礼制,升降有定数,文物彰显旗帜的明亮,鸾铃作为行动的声响,排列分明贵贱,并非在中间放置哀乐。认为威仪鼓吹依旧为宜。”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斥说:“考察祖胄的议论,认为功德有丧事,鼓吹不演奏。雅哲的议论说齐衰卒哭,箫管必须陈列,衡量轻重,道理运用不安。圣人推究人情来制定丧服,依据丧服来符合内心,怎么容许在神宫拜祭虞祭的奠礼,穿着丧服却演奏音乐?大火一移,哀情顿时尽失,反心以求,难道是制礼的本意吗?就如所说的,义服恩情轻,虞祭后奏乐,正服为期一年,以什么为断?或者义服尊正服卑,像这样的比较,又怎么品节?雅哲所议论的,公子之丧不是嫡出的,安葬之后,道义上不应当停止音乐。考察古代虽然有尊降之礼,不见奏乐的条文,未详此据究竟在什么典籍?然而君主对于臣子,本来没有服丧之体,只是恩诚相感,导致存有恻隐之心,所以仲遂去世垂下笙籥不进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难道大伦之痛,安葬后就奏乐吗?又神固等所议论的,认为笳鼓不在音乐限制内,鸣铙以警示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别等列明贵贱。虽然居哀恤,施行而不废除,粗略而言,似乎如可通,考察正典,未为符合。”考察《诗经》说:“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说“于论鼓钟于乐辟雍”,言语相连,难道不是音乐吗?八音之数本来没有笳的名目,推而类之,箫管之比,难道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乐吗?如果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吹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钟公勲茂蒙五熟之赐。如果审功膺赏,

君命必行,岂可陈嘉牢于齐殡之时,击钟磬于虞祔之后?寻究二三,未有依据。国子职兼文学,令闻所归,宜明据典谟,曲尽斟酌,率由心衷,以辨疑惑。何容总议并申,无所析剖?更详得失,据典正议。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重议:司空体服衰麻,心怀惨切,其于声乐本无作理,但以鼓吹公仪致有疑论耳。案鼓吹之制,盖古之军声献防之乐,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勲,乃得备作,方之金石,准之管▯,其为音奏,虽曰小殊,然其大体与乐无异。是以礼云:“鼓无当于五声,五声不得不和。”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盖欲兼广威华,若有哀用之无变于吉,便是一人之身,悲乐并用,求之礼情,于理未尽。二公虽受之于公,用之于私,出入声作,亦以娯己。今既有丧,心不在乐,笳鼓之事,明非欲闻。其从宁戚之义,废而勿作。但礼崇公卿出入之仪,至有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和銮之声,佩玉之饰者,所以显槐鼎之至贵,彰宰辅之为重。今二公地处尊亲,仪殊百辟,鼔吹之用,无容全去。礼有悬而不乐,今陈之以备威仪,不作以示哀痛。述理节情,愚谓为允。诏曰:“可从国子后议。”

译君王的命令必须执行,怎么可以在齐衰丧期陈列丰盛的祭品,在虞祭和祔祭之后敲击钟磬?推究这两三种情况,都没有依据。国子监的职责兼管文学教化,是美名所归之处,应当明确援引经典文献,详尽斟酌,遵循内心真诚,来辨析疑惑。怎么可以笼统议论一并上报,而不加分析剖解?再详细权衡得失,依据经典确立正确的意见。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人重新议论说:司空身穿丧服,心怀悲痛,对于声乐本来就没有演奏的道理,只是因为鼓吹是公家礼仪,才产生疑惑的议论罢了。查考鼓吹的制度,大概是古代军中用于警戒防备的音乐,并不经常使用。只有地位崇高、功勋卓著的人,才能完备地演奏,将它与金石乐器相比,与管弦乐器相准,它的音律演奏,虽然略有不同,但大体上与音乐没有区别。因此礼书上说:“鼓不配合五声,但五声没有不和谐的。”我私下认为,现在增加台司的仪仗,大概是想要兼显威严和华贵,如果哀伤时使用它而没有改变吉礼的规格,那就是一人之身,悲乐并用,探求礼制的情理,在道理上并不周全。两位公虽然接受的是公家的仪制,用于私人的场合,出入时声音响起,也是用来娱乐自己。现在既然有丧事,心思不在音乐上,笳鼓之事,明显是不想听的。遵循宁戚的原则,废除而不演奏。但是礼制推崇公卿出入的仪仗,甚至有用《采齐》快步走,用《肆夏》缓步走,和銮之声,佩玉装饰的,这是为了显扬三公的至高尊贵,彰显宰辅的重要地位。现在两位公地位尊贵亲近,仪仗不同于百官,鼓吹的使用,不能全部去除。礼制有悬挂乐器而不演奏的情况,现在陈列它以完备威仪,不演奏以显示哀痛。阐述道理节制情感,我认为这是恰当的。诏书说:“可以采纳国子监后来的意见。”

南史》齐废帝昭业,武帝崩,大敛始毕,乃悉呼武帝诸伎,备奏众乐。诸伎虽畏威从事,莫不哽咽流涕。

梁书·昭明太子传》:普通三年十一月,始兴王憺薨。旧事以东宫礼絶旁亲,太子意以为疑,命仆射刘孝绰议曰:「案张镜撰《东宫仪记》称:『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鼓吹寝奏,服限亦然。』寻旁絶之义,义在去服,服虽可夺,情岂无悲?铙歌辍奏,良亦为此。既有悲情,宜称兼慕。卒哭之后,依常举乐。」太子令曰:「寻情悲之说,非止卒哭之后,縁情为论,此自难一也。用张镜之举乐,弃张镜之称悲,一镜之言,取舍有异,此自难二也。」刘仆射之议,即情未安,可令诸贤更共详衷。司农卿明山宾等议称:「慕悼之解,宜终服月。」于是令付典书,遵用以为永准。

周书·斛斯徴传》:髙祖山陵还,宣帝欲作乐,令议其可否。徴曰:“《孝经》云:‘闻乐不乐,闻尚不乐,其况作乎?’”内史郑译曰:“既云闻乐,明即非无,止可不乐,何容不奏?”帝遂依译议,译因此衔徴,谮之下狱。

干学案,食防不甘,闻乐不乐,经本人情,以着世教也。乃佞臣讇妄说经,以逄君恶,曲士猖狂弃礼,以逃世患,真千古之罪人也。

隋书》五服之丧,受册及之,职仪卫依常式,唯鼓乐从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

旧唐书·唐绍善三礼:景龙二年,韦庶人上言,自妃主及命妇、宫官葬日,请给鼓吹。中宗特制许之。绍上防谏曰:「窃闻鼓吹之乐,本为军容。昔黄帝涿鹿有功,以为警卫,故防鼓曲有灵夔吼、雕鹗争、石坠崖、壮士怒之类。自昔功臣备礼,适得用之。丈夫有四方之功,以恩加宠。▯假如郊天祀地,诚是重仪,惟有宫悬本无案据。故知军乐所备,尚不洽于神只,钲鼓之音,岂能接于闺阃?准式,公主、王妃已下葬礼,惟有▯扇、方扇、防帷、锦鄣之色,加之鼓吹,歴代未闻。又准令,五品官昏葬元无鼓吹,惟京官五品得借四品官,则不当给限。便是班秩本因天子仪饰,乃复过之事,非伦次,难为定制。参详义理,不可常行。请停前敕,各依常典。」防奏不纳。

唐防要,穆宗长庆三年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应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陈祭奠,兼设音乐等。闾里编氓,罕知教义,生无孝飬可纪,殁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业储蓄以之皆空,习以为常,不敢自废。人戸贫破,抑此之由。今百姓等丧葬祭奠,并不许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其葬物渉于僭逾者,并勒毁除。结社之类,任充丧服粮食等用。伏以风俗之弊,诚宜改张。臣今已施行人,稍知劝伏。请自今已后,如有人犯者,准法科罪。其官吏已下不能紏察,请加惩责。仍请常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敕防宜依。

唐律十恶不孝条:居父母丧作乐,不义条:居夫丧作乐。

防议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

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防议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摴蒱、双陆、弹碁、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逄奏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逄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问: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防议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至,不絶乐。”丧服云:“古者有死于宫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哀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既坫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防不

译《南史》记载,齐废帝萧昭业,武帝去世,刚办完大殓,就把武帝所有的乐伎都叫来,演奏各种音乐。乐伎们虽然畏惧威势而服从,但没有不哽咽流泪的。

《梁书·昭明太子传》记载:普通三年十一月,始兴王萧憺去世。旧例规定,东宫礼仪对旁系亲属断绝哀悼,太子对此感到疑惑,命令仆射刘孝绰议论说:“查考张镜撰写的《东宫仪记》称:‘在三天内发哀的,超过一个月不奏乐,鼓吹停止演奏,服丧期限也是如此。’推究断绝旁系哀悼的意义,在于去除丧服,丧服虽然可以剥夺,但情感难道没有悲伤吗?铙歌停止演奏,确实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既然有悲伤的情感,应当称为兼慕。在卒哭之后,按照常规奏乐。”太子命令说:“推究情感悲伤的说法,不仅仅是在卒哭之后,依据情感来论说,这本来难以统一。采用张镜关于奏乐的说法,却抛弃张镜关于称悲的说法,同一张镜的话,取舍不同,这本来难以统一二。”刘仆射的议论,情感上尚不安妥,可以命令各位贤士共同详细斟酌。司农卿明山宾等人议论称:“关于慕悼的解释,应当终了服丧的月份。”于是命令交付典书,遵循采用作为永久准则。

《周书·斛斯徵传》记载:高祖山陵安葬回来,宣帝想要奏乐,命令议论是否可行。斛斯徵说:“《孝经》说:‘听到音乐不快乐,听到尚且不快乐,何况制作呢?’”内史郑译说:“既然说听到音乐,明确就是并非没有,只是可以不快乐,怎么能不演奏呢?”皇帝于是依照郑译的议论,郑译因此怀恨斛斯徵,诬陷他下狱。

《干学案》记载,饮食不觉得甘甜,听到音乐不觉得快乐,这是人之常情,以此确立世间的教化。于是奸佞之臣谄媚妄说经典,以迎合君主的恶欲,迂腐之士猖狂抛弃礼制,以逃避世间的祸患,真是千古的罪人。

《隋书》记载,五服之丧,接受册命及任职,仪卫依照常规,只有鼓乐跟随但不演奏,如果是军事事务,不采用这个制度。

《旧唐书》记载,唐绍擅长三礼:景龙二年,韦庶人上言,从妃主到命妇、宫官下葬那天,请求给予鼓吹。中宗特别下诏允许。唐绍上疏谏言说:“我听说鼓吹之乐,本来是为了军容。过去黄帝在涿鹿有功,用来作为警卫,所以鼓曲有灵夔吼、雕鹗争、石坠崖、壮士怒之类。自古以来功臣具备礼仪,才适合使用。丈夫有四方之功,以恩宠加赐。假如郊天祀地,确实是重大礼仪,只有宫悬本来没有依据。所以知道军乐所备,尚且不能契合神灵,钲鼓之音,怎么能接触闺阁?按照制度,公主、王妃以下葬礼,只有扇、方扇、帷、锦障之色,加上鼓吹,历代未曾听闻。又按照法令,五品官婚丧原本没有鼓吹,只有京官五品可以借用四品官,就不应当给予期限。这就是班秩本来因为天子仪饰,却再次超过的事情,不合伦次,难以制定常规。参详义理,不可常行。请停止前面的敕令,各自依照常规典章。”疏奏没有被采纳。

《唐会要》记载,穆宗长庆三年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上奏:“应当禁止百姓厚葬,以及在道路上盛大陈列祭奠,兼设音乐等。乡里百姓,很少知道教义,活着没有孝养可记,死后以厚葬相夸耀。器物僭越差别,祭奠奢靡,还用音乐荣耀送终。有的结社互相资助,有的取利自办,生计储蓄因此都空了,习以为常,不敢自己废除。人家贫困破产,大概就是这个原因。现在百姓丧葬祭奠,都不允许用金银锦绣装饰,以及陈设音乐。那些葬物涉及僭越的,都责令毁除。结社之类,任凭充作丧服粮食等用。我认为风俗的弊端,确实应当改革。臣现在已经施行,人们稍微知道劝服。请从今以后,如果有人违反,按照法律定罪。那些官吏以下不能纠察的,请加惩责。仍然请求委派出使郎官、御史访察。”敕令说应该依照。

《唐律》十恶不孝条:居父母丧作乐,不义条:居夫丧作乐。

疏议自作,派遣人等作乐,指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

丧制未终,脱去丧服改穿吉服,如果忘记哀痛作乐【自作、派遣人等】判徒刑三年;杂戏,判徒刑一年。如果遇到音乐而听,以及参与吉庆宴席的,各杖一百。

疏议丧制未终,指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脱去丧服改穿吉服,如果忘记哀痛作乐,注云:自作、派遣人等判徒刑三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为祖后者,祖父在时为祖母,如果是出妻之子,都在居心丧之内不合改穿吉服,如果忘记哀痛作乐,自作、派遣人等也判徒刑三年。杂戏判徒刑一年。乐指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指摴蒱、双陆、弹碁、象博之类。如果遇到音乐而听,指因为遇到奏乐而听的人;参与吉庆宴席,指遇到礼宴之席参与其中的人,各杖一百。

问:居期丧作乐,以及派遣人作乐,律条没有明文,应当得何罪?

疏议礼说:“大功将至,避开琴瑟。”郑注说:“这也是为了助哀。”又说:“小功至,不绝乐。”《丧服》说:“古时候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三个月不奏乐。”何况自身服期功之丧,心里忘记哀痛,或者派遣人作乐,或者自己奏管弦。既然违背大义,必须加以惩诫。律虽然无明文,不合无罪,按照不应为之罪定罪。期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

可重于释服之罪。

唐书·百官志》凡齐衰、心丧以上夺情从职,及周丧未练、大功未葬,皆不预宴。大功以上丧,受册、涖官,鼓吹从而不作。戎事则否。

译可以加重于脱去丧服之罪的处罚。

《唐书·百官志》规定:凡是处于齐衰、心丧等丧期以上而因夺情留任任职的,以及周年的丧期尚未练祭、大功的丧期尚未安葬的,都不参加宴会。处于大功以上丧期的人,在接受册封、到任就职时,虽然有鼓吹仪仗跟随,但不演奏音乐。如果是军事事务,则不在此限。

开元礼父有服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絶乐。干学案:开元礼此条即用杂记之文,虽朝廷遵用古礼,未知民间果能率循否?但既垂为一代之制,则不可以不载,故附着焉。

宋史·礼志》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奏议曰:「案唐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臣等叅详,丧用音乐,望严禁之。」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刋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戱。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陈晹《乐书》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絶乐。盖乐不止于琴瑟,而琴瑟特常御者而已。《曲礼》曰:『君子无故不彻琴瑟。』大功之亲有服,其将至,则为有故矣,虽辟琴瑟可也;未至则不必辟矣。小功之亲有服,虽至不絶乐,其将至又可知矣。若夫于己有小功之丧,议而及乐,又礼之所弃也。」「诸侯五月而葬,同等至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同位至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外姻至是月而卒哭。君之丧,五日而殡;大夫三日而殡;士三日而殡。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则比殡可知矣。为士比殡不举乐,则比葬、比卒哭可知矣。」《王制》言「三日而殡」,合大夫、士、庶言之,岂先王礼意哉?考之《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晋武帝故事,王公大臣卒,三日朝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岂亦得先王之礼邪?「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其善也。孟献子禫架而不乐,孔子以为加于人一等矣。盖朝祥暮歌者,于礼为不及,故必逾月然后善;禫架而不乐者,于礼为过,故不谓之知礼,特谓之加于人一等而已。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然则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非乐当作之时也。祥而逾月,禫而徙月。」乐作之时也,祥禫而乐作,岂先王因人情而为之节文邪?

元史》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罢不叙。

明太祖实録,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髙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人旧俗,凡有丧葬设燕防,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筵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取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弊可胜言。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厚风俗。」上乃诏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世宗实录《嘉靖九年》左都御史汪鋐上言:「居丧之家作乐饮酒,实灭弃礼法,合无在京在外通行,御史督同有司严加禁治,庶防浮费可省,风俗可淳。」于孔兼为仪曹,防言:「丧葬所以哀死也,乃江南则惟列酒食为吊慰,厚奠赙以羙观,主殡者鼓吹优人之杂陈,顿忘哭踊之节;执绋者歌童乐妓之具在,毫无共戚之心,彼此同流。甚而浮荡之子,弃亲不葬,十有余年,为弊极矣。」

明律十恶不孝条:居父母丧作乐,不义条:居夫丧作乐,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叅预筵宴者,杖八十。

  大清律文与明律同

【黄佐乡礼》凡丧事,不得用乐及送殡用鼓吹、杂剧、纸幡、纸鬼等物,违者罪之】

【来知徳日録:乐者,乐也。先王所以饰喜也。乐必发于声音,以其喜也。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故邻有丧,舂不相者,谓其喧閙而乐也。有小功之丧者,且议论而不及乐事,况父母之丧,可以喧閙而用金鼓之乐乎?且闻乐不乐,圣有明训;居丧用乐,律有大法。今不遵圣人之教,违祖宗之法,而甘为十恶大罪之人,可乎?此鼓乐所当革者也】

干学案,衰麻哭

译《开元礼》规定:父亲有丧服在身,儿子不参与音乐活动;母亲有丧服在身,听到音乐声就不演奏;妻子有丧服在身,不在她身边演奏音乐。大功之亲有丧,要撤去琴瑟;小功之亲有丧,音乐不停止。

《干学案》说:《开元礼》这一条是沿用《杂记》的文字,虽然朝廷遵行古礼,但不知道民间是否真的能普遍遵循?但既然已确立为一代的制度,就不能不记载,所以附记在这里。

《宋史·礼志》记载: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人上奏说:“查唐长庆三年的法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臣等参详,对于丧葬使用音乐,希望严禁。”太平兴国九年下诏说:“访闻丧葬之家,有演奏音乐以及唱令章的。听说邻里之间,有丧事就不互相舂米;在穿丧服的人旁边,吃饭也不曾吃饱。这是圣王教化的道理,治世不可更改的言论。为什么那些不肖之人亲身遭遇惨痛,或者在祭奠的时候,用歌吹来娱乐;在灵柩前面,用令章来嬉戏。这严重伤害风化教化,确实扰乱人伦。今后有犯此条的,都以不孝论处,参与的人按等级定罪。所在地的官吏要常加觉察,如果不尽心,都要连坐。”

陈晹《乐书》说:父亲有丧服,宫中的儿子不参与音乐;母亲有丧服,听到音乐声就不演奏;妻子有丧服,不在她身边演奏音乐。大功之亲将有丧事,撤去琴瑟;小功之亲有丧事,音乐不停止。大概音乐不止于琴瑟,而琴瑟只是经常使用的罢了。《曲礼》说:“君子没有缘故不撤去琴瑟。”大功之亲有丧服,丧事将要到来,就是有缘故了,虽然撤去琴瑟也可以;没到来的时候就不必撤去。小功之亲有丧服,虽然到来也不停止音乐,丧事将要到来就更不用说了。至于对自己有小功之丧,议论而涉及到音乐,又是礼所抛弃的。

“诸侯五个月下葬,同等级的人到七个月才停止哭泣;大夫三个月下葬,同等级的人到五个月才停止哭泣;士三个月下葬,外亲到这个月才停止哭泣。国君的丧事,五天后入殓;大夫三天后入殓;士三天后入殓。国君对于卿大夫,在下葬前不吃肉,在停止哭泣前不演奏音乐,那么在入殓前(不举乐)就可以知道了。对于士,在入殓前不演奏音乐,那么在入殓前、下葬前、停止哭泣前(不举乐)就可以知道了。”《王制》说“三天后入殓”,是把大夫、士、庶民合在一起说的,这难道是先王的礼意吗?考查《春秋》,晋国大夫智悼子还没下葬,晋平公就演奏音乐,被屠蒯讥讽。晋武帝的旧例,王公大臣去世,三天上朝发哀,超过一个月不演奏音乐;有的上朝发哀,三天不演奏音乐,这难道也是符合先王的礼吗?

“鲁国人早上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孔子认为超过一个月才好。孟献子禫祭后还不演奏音乐,孔子认为他比别人高出一等。大概朝祥暮歌的人,在礼上是不及的,所以必须超过一个月才好;禫祭后还不演奏音乐的人,在礼上是过度的,所以不称为知礼,只称为比别人高出一等罢了。祥祭穿缟衣,这月禫祭,下月演奏音乐。那么祥祭时外面没有哭声,禫祭时里面没有哭声,并不是应该演奏音乐的时候。祥祭后超过一个月,禫祭后下一个月,才是演奏音乐的时候。祥祭和禫祭时演奏音乐,难道是先王根据人情而制定的节文吗?”

《元史》规定:各级官员,父母去世隐瞒丧事,纵情宴乐,遇到国家哀悼,私家设立音乐,都罢免官职不予叙用。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日,监察御史高原侃说:“京城人民沿袭元人的旧俗,凡有丧葬就设宴,亲友演奏音乐娱乐尸体,只比较酒席的厚薄,没有哀戚之情。流俗败坏到这种地步,很不符合治理之道。况且京城是天下的根本,万民所取法的,一件事不合礼,那么海内的人就会互相效仿,弊端说不完。何况送终是礼中最大的,不可不谨慎,请求禁止以厚风俗。”皇上于是下诏让礼官制定民间丧服的制度。

《世宗实录》《嘉靖九年》左都御史汪鋐上言:“居丧之家演奏音乐饮酒,实在毁灭抛弃礼法,是否在京在外通行,御史督同有关部门严加禁治,或许浮费可以节省,风俗可以淳厚。”于孔兼任礼部官员,说:“丧葬是为了哀悼死者,但江南却只陈列酒食来吊慰,厚赠奠仪来美观,主持殡葬的人鼓吹优伶杂陈,顿时忘记哭踊的礼节;执绋的人歌童乐妓都在,毫无共同哀戚之心,彼此同流合污。甚至轻浮放荡的人,抛弃亲人不葬,十多年,弊端到了极点。”

《明律》十恶不孝条:在父母丧期演奏音乐;不义条:在丈夫丧期演奏音乐,丧制没结束,脱去丧服穿吉服,忘记哀痛演奏音乐以及参与筵宴的,杖八十。

《大清律》条文与《明律》相同。

【黄佐《乡礼》:凡丧事,不得使用音乐以及送殡用鼓吹、杂剧、纸幡、纸鬼等物,违者治罪】

【来知德《日录》:乐,就是快乐。先王用来装饰喜悦的。音乐必定从声音发出,因为喜悦。礼:斩衰之丧,只应声不对答;齐衰之丧,对答但不说话;大功之丧,说话但不议论;小功之丧,议论但不涉及音乐。所以邻居有丧事,舂米不互相呼喊,是说他们喧闹而快乐。有小功之丧的人,尚且议论而不涉及音乐,何况父母之丧,可以喧闹而用金鼓之乐吗?况且听到音乐不快乐,圣人有明确的训诫;居丧用音乐,律法有大的规定。现在不遵圣人的教导,违背祖宗的法度,而甘为十恶大罪之人,可以吗?这是鼓乐所应当革除的】

《干学案》,衰麻哭

泣,哀之至者也;钟鼓笙管,乐之至者也。天下岂有当至哀之时,而为此至乐之事者?在礼,里人有殡,犹不巷歌,而况身遭大变乎?大功将至,犹辟琴瑟,而况身亲作乐乎?此非惟礼之所无,亦情之所必不忍也。居丧之礼,虽古今不无降杀,而人子之情,则古今宜无异同。奈何忘中心之至痛,徇流俗之恶习也?将以为娱其先人乎?则死者已无所知,即有知,而先人亦不愿闻也。将以为耀人耳目乎?则死者人所共哀,人即不哀,而我亦何暇假之以取恱也?况忘哀作乐,律有明禁,而人犹冒然行之,是不特蔑先王之礼,抑且蔑国家之法矣。惟在贤士大夫相与力维风化于上,而人之有不率者,一举律例以绳之,将末俗之流失,庶其有所底止哉?

译哭泣,是悲哀达到极致的表现;钟鼓笙管,是快乐达到极致的表现。天下哪有在极度悲哀的时候,却做这种极度快乐的事情的呢?按照礼制,同里有丧事,尚且不在巷中歌唱,何况亲身遭遇重大变故呢?大功之丧将至,尚且要避开琴瑟,何况亲身亲自奏乐呢?这不仅是礼制所没有的,也是情理上必定不忍心做的。居丧的礼制,虽然古今不免有所减省,但为人子女的情感,古今应当没有差异。为什么忘记内心的极度悲痛,去顺从流俗的恶劣习气呢?如果认为是为了娱乐先人,那么死者已经无知,即使有知,先人也不愿听到。如果认为是为了炫耀于人耳目,那么死者是众人共同哀悼的,别人即使不哀悼,我又哪有闲暇借以此来取悦于人呢?况且忘记哀痛而奏乐,法律有明确的禁令,而人们还贸然这样做,这不仅是蔑视先王的礼制,而且是蔑视国家的法律了。只有依靠贤能的士大夫在上位共同竭力维护风化,对于不遵从的人,一举律例来制裁他们,那么末世的流弊,或许才能有所止息吧?

【沈鲤曰:所知亲厚之丧,非七日外不可设宴。有方宴,闻丧者宜即罢宴。又礼称: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抑何其蔼然恻怛相睦至此也!今俗富贵之家,于邻居小民有丧者,则诿曰:贵贱不等,休戚无关。故彼方哭踊,我则鼓乐。一歌一哭,声相应和。隆古之俗,似不如此】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九。

  违礼三

  丧中宴客

晋书·刘隗▯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余人同防。隗劾奏,请免龛官,削侯爵。顗等知龛有丧,吉防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从之【详见一百十三卷不及礼条】

【顾炎武曰:当日期功之丧,朝廷犹以为重,是以上挂弹文,下干乡议。今则有説齐衰而入大夫之门,停殡宫而召亲朋之会者。至乃髽踊方闻,矜鞶已饰,败礼伤教,曰异嵗深。宜乎板荡之秋,甚于永嘉之世。呜呼!有人心者,则宜于此焉变矣】

隋书·礼志》齐衰、心丧已上,虽有夺情,并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期丧未练,大功未葬,不吊、不贺,并终丧,不预宴。小功已下,假满依例【唐《百官志》文同】

旧唐书·穆宗荒于酒色,才终易月之制,即与勲臣饮宴。李珏与同列上疏论之曰:「臣闻人臣之节,本于忠荩,苟有所见,即宜上陈。况为陛下谏官,岂敢复诽巷议,辜负恩荣?臣等闻诸道路,皆云有诏追李光顔、李愬,欲于重阳节日合宴羣臣。傥诚有之,乃陛下念羣臣,敷惠泽之慈防也。然元朔未改,园陵尚新,虽陛下执易月之期,俯从人欲,而礼经着三年之制,犹服心丧,遏密弛禁,盖为齐人合宴内庭,事将未可。夫明王之举动,为天下法,王言既降,其出如纶,苟玷皇猷,徒章直谏。臣等昧死上闻。且光顔、愬久立忠劳,今方盛秋,务拓边境,如或召见,诏以谋猷,襃其宿勲,付以疆事,则与歌钟合宴、酒食邀欢,不得同年而语也。陛下自缵嗣以来,发号施令,无非孝理,因心形于诏勅,固以感动于人伦,更在敬慎威仪,保持圣徳而已。」上虽不用其言,慰劳遣之。

二程全书《程子葬父使周恭叔主客,客饮酒,恭叔以告先生曰:勿陷人于恶。》

朱子语类:「问丧礼不饮酒不食肉,若朝夕奠及亲朋来奠之馔,则如之何?曰:与无服之亲可也。」又曰:「丧祭之时,只当以素食待客,祭馔荤食,只可分与仆役。」

元典章延祐元年七月十二日承奉江浙行省劄付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王奉训呈伏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死敛葬祭莫不有礼礼曰被发徒跣居于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又曰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经曰食防不甘闻乐不乐此孝子哀慼之情既敛既葬祭以其时期而小祥又期大祥三年禫祭霜露既降春雨既濡凄怆怵愓如将见之此孝子终身所不忘岂拘于三年哉去古日逺风俗日薄近年以来江南尤甚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泣血未干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若不禁约深为未宜莫若今后除防古色目合从本俗其余人等居丧送殡不得饮宴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严罪亦及之不惟人子有所惩劝抑亦风俗少复淳古宜从宪台劄付各道禁治相应具呈照详得此本台防详国家以风俗为本人道以忠孝为先可以移忠可以事上忠孝既立则人道修而风俗厚为治之至要也三年之丧古今通制送终营葬人子大故涂车刍灵礼亦有之至若忘哀作乐张筵羣饮败礼伤俗宜从合干部分定拟通行禁止相应咨请照详准此具呈照详得此送据礼部呈防详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终身而不能报圣人定立中制以为三年之丧送终葬祭当尽其礼若居丧饮宴殡葬又动乐声实伤风化如准御史台所言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外其余人等禁治相应得此送礼部

译沈鲤说:对于所亲近厚待之人的丧事,不在七日后不可设宴。正在设宴时,若听到丧讯,应当立即停止宴会。又礼书上说:邻居有丧事,打谷时不互相呼应;同里有殡葬,不在巷中唱歌。这和睦相亲、哀痛恻隐的风气竟然达到如此地步!如今世俗富贵人家,对于邻居平民有丧事的,就推托说:贵贱不同,祸福无关。所以对方正在哭踊哀悼,我方却在奏乐欢宴。一歌一哭,声音相互应和。上古淳朴的风俗,似乎不像这样。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九。

违礼三

丧中宴客

《晋书·刘隗》:庐江太守梁龛,第二天将要除去为妻子守的丧服,今天却请客奏乐歌舞。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多人一同参加。刘隗弹劾上奏,请求免除梁龛的官职,削去侯爵。周顗等人知道梁龛有丧事,在丧期参加喜庆宴会不合礼制,应当各自罚俸一个月。朝廷听从了【详见卷一百十三“不及礼”条】。

顾炎武说:在期年或大功的丧期内,朝廷尚且认为这是重罪,因此上被弹劾,下受乡议谴责。如今却有人穿着齐衰丧服进入大夫的门庭,在停放灵柩的殡宫召集亲朋聚会。甚至刚听到哭踊之声,就已经装饰好了华丽的服饰。败坏礼制,伤害教化,日益严重。难怪板荡动荡的时期,比永嘉之乱还要厉害。唉!凡是有良心的人,应当在此时有所改变。

《隋书·礼志》:齐衰、心丧以上的丧期,即使有夺情起复的情况,也要守满丧期,不吊唁、不庆贺、不参加宴会。期年丧未过练祭,大功丧未下葬,不吊唁、不庆贺,也要守满丧期,不参加宴会。小功以下的丧期,假期满后依照惯例【唐《百官志》文字相同】。

《旧唐书》:穆宗沉溺于酒色,刚刚结束易月之制,就与功臣饮宴。李珏与同僚上疏议论此事说:“臣听说人臣的节操,根本在于忠诚,如果有见闻,就应当向上陈述。何况身为陛下的谏官,怎敢再在街巷议论,辜负恩宠荣耀?臣等听道路上的人说,都说有诏书追召李光颜、李愬,想在重阳节宴请群臣。如果确实如此,那是陛下念及群臣,施恩惠的慈爱之举。然而新年伊始,园陵尚新,虽然陛下执行易月之期,俯顺人欲,但礼经规定三年之制,仍应服心丧,停止音乐,放宽禁令,大概是为了齐人能在内庭合宴,事情将不可行。明王的举动,是天下的法度,王言既出,其出如纶,如果玷污皇上的谋略,只会彰显直谏。臣等冒死上闻。况且光颜、李愬久立忠劳,现在正值盛秋,致力于开拓边境,如果召见,诏令谋划,褒奖其旧勋,托付以疆事,那就与歌钟合宴、酒食邀欢,不可同日而语了。陛下自继承皇位以来,发号施令,无非是孝理,因心形于诏敕,固已感动于人伦,更在于敬慎威仪,保持圣德而已。”皇上虽然没有采纳他的话,但慰劳并遣返了他们。

《二程全书》:程子葬父,让周恭叔主持宾客,客人饮酒,周恭叔告诉先生说:不要陷人于恶。

朱子语类:“问:丧礼不饮酒不食肉,如果朝夕奠及亲朋来奠的膳食,该怎么办?回答说:与无服之亲可以。”又说:“丧祭之时,只应当以素食待客,祭馔荤食,只可分给仆役。”

《元典章》:延祐元年七月十二日,承奉江浙行省札付,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王奉训呈:伏以父母之丧三年,是天下通行的丧制。死、敛、葬、祭,莫不有礼。礼说:披发赤脚,居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哭昼夜无时,喝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又说:刚死时,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经说:食不甘,闻乐不乐。这是孝子哀戚之情。既敛既葬,祭以其时,期而小祥,又期大祥,三年禫祭。霜露既降,春雨既濡,凄怆怵愓,如将见之。这是孝子终身所不忘,岂拘于三年哉?去古日远,风俗日薄。近年以来,江南尤甚。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泣血未干,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若不禁约,深为未宜。莫若今后,除蒙古色目合从本俗,其余人等居丧送殡,不得饮宴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严,罪亦及之。不惟人子有所惩劝,抑亦风俗少复淳古。宜从宪台札付各道禁治。相应具呈照详。得此,本台参详:国家以风俗为本,人道以忠孝为先。可以移忠,可以事上。忠孝既立,则人道修而风俗厚,为治之至要也。三年之丧,古今通制。送终营葬,人子大故。涂车刍灵,礼亦有之。至若忘哀作乐,张筵群饮,败礼伤俗,宜从合干部分定拟通行禁止。相应咨请照详。准此,具呈照详。得此,送据礼部呈参详: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终身而不能报。圣人定立中制,以为三年之丧。送终葬祭,当尽其礼。若居丧饮宴,殡葬又动乐声,实伤风化。如准御史台所言,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外,其余人等禁治。相应得此,送礼部。

行移刑部议拟去后今据礼部呈移准刑部闗议得父母之丧至于哀慼其居丧饮宴殡葬用乐皆非孝道,除蒙古、色目,宜从本俗,余并禁止。敢有违犯,治罪。相应闗请照验,准此。本部参详,如准刑部所拟,徧行照防。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译先前行文移交给刑部商议拟定,如今根据礼部呈递的公文,批准了刑部的关文议定:父母之丧,应当哀痛悲伤,在居丧期间饮酒作乐、殡葬用乐,都不符合孝道。除了蒙古、色目人应当遵循本族习俗外,其余一律禁止。敢有违犯者,治罪。应当关文请示照验,批准此议。本部参详,如果批准刑部所拟定的意见,就普遍行文照会防范。应当具呈照详,由都省咨请,依照上述规定施行。

【丘濬曰:今世俗于亲宾来吊奠,往往设席以待之,裂帛以散之。是正吕与叔所谓如待以常宾,舎其哀而为衣服饮食以奉之者。今世俗之人,送往之日,亲友醵钱为主人设宴于墓所,醉饱歌唱,甚者孝子亦预饮啜,此何礼也?今拟亲宾之来,路逺者令无服之人设素馔以待之,似亦无害,但不可饮酒耳。余冬序録:程伊川先生充崇正殿説书,神宗除丧,有司将以开乐置宴,先生奏请罢宴曰:除丧而用吉礼,则因事用乐可矣,今特设宴,是喜之也。诏遂罢之。宣仁上仙,东坡为礼部尚书,与礼官及太常诸官闗决诸礼仪事。至七日,忽有防下光禄供羊酒若干,欲为太后太妃皇后暖孝。东坡上疏以暖孝之礼出于俚俗,王后之举,当化天下,不敢奉诏。有防遂罢。二公所言,大抵一意,足以为议礼之人式矣】

【黄佐乡礼》凡居丧,吊宾至,不许用币,不许设酒食,惟自逺至者,为具素食,不用酒】

【吕柟礼问:“霄问葬时执事之客,用酒肉乎?”先生曰:“然。不以哀而至者,酒肉可也。”迎防葬之客,用酒肉乎?曰:“不可强也。”然则程子“陷人于恶”之説,非与?曰:“程子道广】

【冯善家礼集説广记》曰:「凡丧家为酒食以待吊者,皆不可受】

【吕坤四礼疑丧燕非礼也有不可已者君子不异俗焉有逺客来奠仆从车马无所止栖饮食刍牧无所资頼傥居穷乡邻里宗族无可依者其孰主之礼有托邻里为之待者于人情不便且近日祭奠酒肉果肴自足燕宾不损送终之费司宾又自有人无劳孝子之陪不然留逺客之无馆者可也近宾大都不坐得之丘文庄云设素馔则迂矣素食丧家事也小功缌麻之亲既殡饮酒食肉况无服之宾为设素食可乎其燕当杀常席三之二可也北方丧家设祭徧请吊客孝子哭于前众宾拜于后亦有请宾先拜司宾陪坐于客位祭毕丧子谢客大张鼓乐醉饱归而送胙谓之行家礼不知家礼有此否夫生者与死者终身相与燕饮亲洽今停柩在殡而亲友宗族宁不▯然而赴召作乐燕笑为懽不恩陪者何人何忍举杯宾主有惭于杜蒉矣宜革】

干学案丘氏素馔之说善矣,吕氏乃非之,何与?昔王文成居父丧,湛文简来吊,款之饭,见肴有肉,文简咈然,门人以告文成,不荅。盖文成之待吊客,原用素馔,唯高年逺客则间以腥味二品。其待文简,正以髙年逺客之故,而文简秉礼,终以用肉为非。故当时论者皆两是之。若依吕氏之説,则是待吊客无异于待常客矣。岂孝子所以自处,亦岂所以处秉礼之君子哉?徇流俗而忘正礼,吕氏于是乎失言矣。

【来知徳日録:酒所以合欢,礼父母死,三日不举火,人子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一日不食,小功缌麻再不食。斩衰之丧,既殡食粥;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缌麻,不食醴酒。来吊之客,非大功则小功,非小功则缌麻,菜果醯醤醴酒,皆不敢食,又敢饮主人之酒乎?至于凡民无服之丧,有匍匐之义,亦不忍饮酒。在主人三日不举火,不能设酒;在吊客不敢饮酒。若公然饮酒,则昔人所谓既不能以礼自处,又不能以礼处人也。此饮酒食肉必当革者一也】

【陈用扬曰:子于是曰“哭则不歌”。《檀弓》曰:“吊于人,是日不乐。”又曰:“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夫自朝至于日中昃,谓之“日吊”,日不敢乐;不饮酒食肉,则一日七情,惟哀为易感而难化,诚敬之至故也。故未哭吊而已哀,不歌不乐,不饮酒食肉;既哭吊而犹哀,不歌不乐,不饮酒食肉。故曰:“君子哀乐不同日,以全哀也。”观此,则凡为宾客者,岂宜饮酒食肉于丧家耶】

【姚翼家规通俗编客吊奠毕,主人哭入丧次,主宾者陪客出。防事或献之茶,道逺者小宴之。○越俗礼待吊客,必极丰侈。阳明先生居丧尽革之,惟遇髙年逺客,则蔬食中间腥二品。此可以为法】

【张文嘉齐家寳要:凡宾来吊奠者,道路如逺,则具素馔待之。今人或盛张酒食,甚违礼制。丧家用斋正,儒者守礼事也,奈何其背而不遵耶?揆其所由,皆縁孝

译丘濬说:如今世俗在亲友宾客前来吊唁祭奠时,往往摆设酒席来接待他们,撕开绢帛来分发给他们。这正是吕与叔所说的,如同对待普通宾客一样,舍弃了哀痛之情,反而用衣服饮食来奉承他们。如今世俗之人,在送葬的日子,亲友凑钱为主人在墓所设宴,喝醉吃饱后唱歌,甚至孝子也参与吃喝,这是什么礼节呢?现在我提议,对于前来吊唁的亲友宾客,路途遥远的,让没有服丧关系的人准备素食来接待他们,似乎也没有害处,只是不可以饮酒罢了。《余冬序录》记载:程伊川先生担任崇正殿说书时,神宗皇帝除去丧期,有关部门打算奏乐设宴,先生上奏请求罢免宴会说:除去丧期而使用吉礼,那么因事奏乐是可以的,现在特意设宴,这是表示喜悦。皇帝下诏于是罢免了宴会。宣仁太后去世,苏东坡担任礼部尚书,与礼官及太常寺各位官员共同裁决各种礼仪事务。到了第七天,忽然有命令下达光禄寺供应羊肉酒若干,想要为太后、太妃、皇后暖孝。苏东坡上疏认为暖孝的礼节出自民间俗礼,王后的举动,应当教化天下,不敢奉诏。有命令于是罢免。两位先生所说的,大体意思一致,足以作为议论礼仪之人的楷模。

黄佐《乡礼》:凡是居丧期间,吊唁宾客到来,不允许使用钱币,不允许设置酒食,只有从远方来的,为他们准备素食,不使用酒。

吕柟《礼问》:“霄问:葬礼时执事的宾客,使用酒肉吗?”先生说:“是的。不是因哀痛而来的人,可以使用酒肉。”迎接灵柩和安葬的宾客,使用酒肉吗?回答说:“不可以强迫。”那么程子“使人陷入恶行”的说法,不是这样吗?回答说:“程子的道理宽广。”

冯善《家礼集说广记》说:“凡是丧家为酒食来招待吊唁者,都不可以接受。”

吕坤《四礼疑》:丧事宴饮不合礼制,但有不可停止的情况,君子不违背习俗。如果有远方客人来祭奠,仆从车马没有停歇的地方,饮食草料没有依靠,倘若居住在穷乡僻壤,邻里宗族没有可以依靠的人,谁来做主呢?礼制有托付邻里来接待的做法,但于人情不便。况且近日祭奠的酒肉果品菜肴,足以宴请宾客,不损害送终的费用,司仪又有专人,无需孝子陪同。否则,留下没有馆舍的远方客人是可以的,近处的宾客大都不坐席。丘文庄说设置素食,则迂腐了。素食是丧家的事,小功、缌麻的亲属在安葬后饮酒吃肉,何况没有服丧关系的宾客,为他们设置素食可以吗?他们的宴饮应当比平常席面减少三分之二。北方丧家设祭普遍邀请吊唁宾客,孝子在前面哭,众宾客在后面拜,也有请宾客先拜,司仪陪坐在客位,祭毕丧子谢客,大张鼓乐,喝醉吃饱后回去,并赠送胙肉,称为行家礼。不知《家礼》中有这种规定吗?生者与死者终身相处,宴饮亲密,现在灵柩停在殡宫,而亲友宗族难道不感到悲伤,却赴召作乐宴笑取欢,不思考陪同的人是谁,怎么忍心举杯?宾主在杜蒉面前感到惭愧。应当革除。

《干学案》:丘氏关于素食的说法很好,吕氏却反对它,为什么呢?过去王文成居父丧,湛文简来吊唁,款待他吃饭,看到菜肴中有肉,文简很不高兴,门人告诉文成,文成不回答。大概文成对待吊唁宾客,原本使用素食,只有对高龄远方客人则偶尔用两样荤腥。他对待文简,正是因为他是高龄远方客人,而文简秉持礼制,最终认为用肉是不对的。所以当时的议论者都认为双方都对。如果依照吕氏的说法,那么对待吊唁宾客就和对待普通宾客没有区别了。这难道是孝子自我处身的道理吗?又难道是对待秉持礼制的君子的道理吗?顺从流俗而忘记正礼,吕氏在这里失言了。

来知德《日录》:酒是用来合欢的,礼制规定父母去世,三天不举火,人子三天不进食。齐衰之丧两天不进食,大功之丧一天不进食,小功缌麻之丧再进食。斩衰之丧,安葬后吃粥;齐衰之丧,吃粗粮喝水,不吃菜果;大功之丧,不吃醋酱;小功缌麻之丧,不吃甜酒。来吊唁的宾客,不是大功就是小功,不是小功就是缌麻,菜果醋酱甜酒,都不敢吃,又敢喝主人的酒吗?至于一般百姓没有服丧关系的丧事,有匍匐之义,也不忍心饮酒。在主人方面,三天不举火,不能设酒;在吊客方面,不敢饮酒。如果公然饮酒,就是古人所说的既不能以礼自我处身,又不能以礼对待他人。这是饮酒食肉必须革除的原因之一。

陈用扬说:孔子说“哭则不歌”。《檀弓》说:“吊唁他人,这一天不奏乐。”又说:“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从早晨到日中偏西,称为“日吊”,一天不敢欢乐;不饮酒食肉,那么一天七情,只有哀痛容易感发而难以化解,这是诚敬到了极致的缘故。所以没哭吊就已经哀痛,不歌不乐,不饮酒食肉;已经哭吊仍然哀痛,不歌不乐,不饮酒食肉。所以说:“君子哀乐不同日,以保全哀痛。”看这些,那么凡是作为宾客的人,怎么适宜在丧家饮酒食肉呢?

姚翼《家规通俗编》:宾客吊唁祭奠完毕,主人哭入丧次,主宾者陪客出去。丧事或献茶,路途远的略设小宴。○越地俗礼对待吊唁宾客,必定极其丰盛奢侈。阳明先生居丧全部革除,只有遇到高龄远方客人,则在素食中间加两样荤腥。这可以作为法则。

张文嘉《齐家宝要》:凡是宾客来吊唁祭奠的,如果路途遥远,就准备素食接待他们。现在有人大肆张罗酒食,严重违背礼制。丧家用斋戒,是儒者守礼的事,怎么背弃而不遵循呢?推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孝

子忘哀而饮啖,不得不以荤酒奉亲宾。嗟乎!罔极之恩,粉身难报,乃区区一饮食间不能少尽此心乎?今纵不能遵不食菜果之文,亦当恪守不御酒肉之禁。其待宾自入敛、开丧以至举殡安葬,一切皆用素馔从事,以遵典礼。谁无父母?人同此心,则吊者自皆大悦,虽善谑者不能肆具诛求矣。当此风俗頺敝之时,力行古道,上则尽孝报亲,下则主持名教,吾厚有望于忠信笃敬之君子。又凡丧皆宜斋素,不独亲丧为然】

译你忘记了哀痛而去吃喝,不得不以荤腥酒食来侍奉亲人和宾客。唉!父母恩情深重无边,粉身碎骨也难以报答,难道在饮食这件小事上,竟不能稍微尽一点孝心吗?如今即使不能遵循不食菜果的条文,也应当严格遵守不饮酒肉的禁令。接待宾客,从入殓、开丧一直到出殡安葬,一切都要用素食来办理,以遵循礼仪典制。谁没有父母呢?人心都是相通的,那么前来吊唁的人自然都会非常高兴,即使是喜欢开玩笑的人,也不能肆意提出苛刻的要求了。在这风俗衰败的时候,努力践行古道,对上可以尽孝报答亲人,对下可以维护名教纲常,我对那些忠信笃敬的君子寄予厚望。此外,凡是丧事都应当吃斋吃素,不仅仅是父母的丧事才这样。

【朱董祥读礼纪略: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礼也。吴俗不为之考,凡有丧,徧为讣告,甚至邀人以吊,于讣状中书“傥蒙光吊,不胜哀感”等语。吊者毋论知与不知,概为之吊。丧家设盛馔,饮酒欢笑,呜呼!丧所何地也?竟为酒食燕乐之场。知礼者痛革之。惟逺方亲长,则设蔬食四品,丰则间腥二品止矣。至于丧状徧讣,亦失礼之至,悉宜革之】

  孝帛

杨士竒集遗命:凡今丧家遇亲朋来吊者,皆散孝帛。此是北方风俗,南方素无此礼,古礼亦无。盖吊是常礼,孝是凶物,岂可进凶物,请他人为己持孝,大非礼。吾死后切不可行。或有缙绅大夫来吊者,待宾者明谢以非礼不敢防渎,实非慢也。

【来知徳日録:今俗有翦麻布散吊客,名为孝帛,殊不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缕,各有精麄,今不论精麄而乱加人之首。邪羔裘▯冠,礼不可吊;白马素车,吊客当然。而主人反以素布加吊客之首,何哉?此孝帛所当革者一也】

【顾清论丧礼书】送帛谢孝二事,诸公之论互有异同。仆案此二条者,家礼无明文,惟居丧杂仪中谢状式下注云:“三年之丧未卒哭,只令子侄发谢书。”今之谢孝盖昉于此。然只令子侄发书,则未尝躬诣人门,如今所谓谢孝也。今诸君谓谢孝不当变轻服,窃谓此一节,好古君子自当据礼不行。若欲行之,则只得轻服。礼三年之丧,既葬换葛衫,小祥换练服,以次而轻,而墨衰从事,古犹不废齐斩之服,岂所以为容者,而欲其以此叩人之门乎?凡荅谢,或在既葬之后,而送帛必于未葬之先。既葬犹令子侄发书,则送帛而子侄出名,未为无据。又所以令子侄发书者,非自为尊大也,盖以孝子居丧,神志荒迷,故设防丧、设司书、设司货,各掌其事,以不夺孝子哀戚之情,此古人制礼之意也。今士庶之家固不能然,若卿大夫行之,自不为过。但以其他大节或未能一一合礼,而独于此行之,所以致此纷纷之説耳。温公云:“凡吊及送葬者,当问主人所乏,分道营办。贫者为之执绋负土,母扰及其饮食财货。”夫帛非财货之类乎?今不以受者为非,而顾议送者之得失,亦见其过矣。原其所以,盖由其他失礼皆无预于人,而此一节乃类于轻已,所以于此见之独详,而于彼则不觉耳。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寜戚。”假令送帛谢孝皆礼所当然,孝子行之,又一一合礼,亦不过所谓易耳,未见其为尽善也。况今之送葬,铙歌聒天,旌旗翳日,倡优妓乐填巷塞道,皆孝子慈孙所不忍见者,既已恬然行之,则此二事当与不当,又何足计乎?大抵今之行礼者,多遗其本而粉饰于其末;论其事者,亦忘其大者之为非,而指摘其细小之一二,是皆所谓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者也。钱嘏曰:“礼经、家礼俱无谢孝之文。”琼山丘氏曰:“今之居丧者,舍朝夕之奠,奔走道涂,有浃旬经月而不归者,或有不行,怪责丛焉,亦大违先王倚庐之制矣。《五经通义》云:「诸侯未葬,嗣子闻天子崩,不奔丧。」《糓梁传》曰:「周鲁各有丧,周人曰:『吾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使大夫则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是天子犹以其未葬而不使奔丧,鲁人在丧,即君亦不往吊,无非体孝子不忍离几筵之意也。」案《曲礼》:「凡非弗丧,非见国君,无不荅拜者,则吊丧之不荅拜,明矣。」况今吊毕而孝子哭出,稽颡拜宾,已尽谢孝之礼,何必他日又踵门乎?此非礼之礼,即曰违众,当所弗避也】

干学案送帛一事,古礼所无。古人于凡民之丧,匍匐救之,有禭、有赗、有赙、有赠,其族更相为周恤。赗赙承含,皆有正礼,否则有司罚之。丧中往往有余财,故惟君子不家于丧,而今日吴中丧家反罄财以待亲党朋友。脱或不然,人必讥为惜财弃礼,故虽贫者亦多勉强从事。此实非礼之至,不可以不正。惟知礼君子,不顾世俗之浮议,而直已之,亦挽回陋习之一端也。谢吊已见第四十四卷「拜君命及宾」条,当防考。

【冯善家礼集

译朱董祥《读礼纪略》说:认识活人的人去吊唁,认识死者的人去哀伤,这是礼制。吴地的风俗却不考究这些,凡是有丧事,就普遍发送讣告,甚至邀请人来吊唁,在讣告中写上“倘若蒙受光临吊唁,不胜哀痛感激”之类的话。吊唁的人无论认识与否,一概前去吊唁。丧家摆设丰盛的酒食,饮酒欢笑,唉!丧事的地方是什么地方啊?竟然变成了饮酒作乐的场所。懂得礼制的人应当痛加革除。只有远方的亲长,才摆设四样素食,丰盛的话,中间加两样荤菜也就罢了。至于丧事讣告普遍发送,也是极失礼的,都应当革除。

孝帛

杨士奇《集遗命》说:如今凡是丧家遇到亲朋好友来吊唁,都分发孝帛。这是北方的风俗,南方向来没有这种礼仪,古礼也没有。吊唁是常礼,孝帛是凶物,怎么可以进献凶物,请别人替自己持孝,这大大不合礼制。我死后切不可实行。如果有官员士大夫来吊唁,接待宾客的人应当明确谢绝对方,说因为不合礼制不敢冒犯,实在不是怠慢。

来知德《日录》说:如今风俗有剪麻布分发给吊唁客人的做法,名叫孝帛,却不知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些丧服的麻缕,各有粗细之分,现在不分粗细就胡乱加在别人的头上。穿着羔皮裘、戴着皮冠,按礼制不可以吊唁;白马素车,是吊唁客人应有的装束。而主人反而用素布加在吊唁客人的头上,为什么呢?这是孝帛应当革除的第一点。

顾清《论丧礼书》:送帛和谢孝这两件事,各位先生的议论互有异同。我查考这两条,朱熹《家礼》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在《居丧杂仪》中“谢状式”下面注解说:“三年之丧未结束哭丧之前,只让子侄发出谢书。”现在的谢孝大概起源于此。然而只是让子侄发书,则未曾亲自登门,不像现在所说的谢孝。现在各位先生认为谢孝不应当改变轻丧服,我认为这一节,喜好古礼的君子自然应当依据礼制不实行。如果想要实行,那就只能穿轻丧服。礼制规定三年之丧,下葬后换葛布衫,小祥祭后换练布服,依次减轻,而墨衰从事,古代尚且不废弃齐衰斩衰的丧服,这哪里是为了容饰呢,难道要穿着这样的衣服去敲别人的门吗?凡是答谢,有的在既葬之后,而送帛必定在未葬之前。既葬尚且让子侄发书,那么送帛而由子侄出名,并非没有依据。又之所以让子侄发书,并非自以为尊贵,而是因为孝子居丧,精神意志荒乱迷惘,所以设置防丧、司书、司货,各自掌管事务,以不夺去孝子哀戚之情,这是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现在士人百姓之家固然不能这样,如果卿大夫实行,自然不算过分。只是因为他们其他大节或许未能一一符合礼制,而唯独在这件事上实行,所以导致这种纷纷的议论。司马光说:“凡是吊唁及送葬的人,应当询问主人所缺乏的,分头营办。贫穷的人替他们拉引灵车、背土筑坟,不要打扰他们的饮食财货。”那帛难道不是财货之类吗?现在不认为接受者不对,却反而议论赠送者的得失,也可见其错误了。推究其所以然,大概是因为其他失礼之处都与他人无关,而这一节却类似于轻视自己,所以在这件事上看得特别详细,而在其他方面则不觉察罢了。孔子说:“丧事,与其仪式周全,宁可内心哀戚。”假使送帛谢孝都是礼制所应当的,孝子实行,又一一符合礼制,也不过是所谓仪式周全罢了,未见其尽善。况且现在的送葬,锣鼓声震天,旌旗遮日,倡优妓乐填塞街巷道路,都是孝子慈孙所不忍见的,既然已经安然实行,那么这两件事应当与否,又哪里值得计较呢?大抵现在行礼的人,多遗失根本而粉饰末节;议论事情的人,也忘记大处的错误,而指摘细小的一二处,这都是所谓吃饭狼吞虎咽却去问别人是否咬断牙齿的人。钱嘏说:“礼经、家礼都没有谢孝的文字。”琼山丘氏说:“现在居丧的人,舍弃早晚的祭奠,奔走于道路,有十天一个月不回家的,或者不这样做,怪责就丛集而来,这也大大违背先王倚庐的制度了。《五经通义》说:‘诸侯未下葬,嗣子听说天子驾崩,不奔丧。’《谷梁传》说:‘周和鲁各有丧事,周人说:‘他是我们的臣子,派人去可以。’鲁人说:‘他是我们的国君,派大夫去就不可以。’所以周人去吊唁,鲁人不吊唁。’这是天子尚且因为未下葬而不派人奔丧,鲁人在丧,即使是国君也不去吊唁,无非是体谅孝子不忍离开灵位的意思。”查考《曲礼》:‘凡不是丧事,不是拜见国君,没有不答拜的,那么吊丧不答拜,就明白了。’况且现在吊唁完毕而孝子哭出,叩头拜谢宾客,已经尽到谢孝的礼仪,何必过几天又登门呢?这种不合礼的礼仪,即使说违背众人,也应当不回避。

《干学案》说送帛这一件事,古礼所没有。古人对凡民的丧事,匍匐前往救助,有禭、有赗、有赙、有赠,同族互相周济。赗赙承含,都有正礼,否则有司处罚。丧事中往往有余财,所以只有君子不在丧事中敛财,而今天吴中丧家反而耗尽钱财来招待亲党朋友。倘若不然,人们必定讥讽为吝惜钱财抛弃礼制,所以即使是贫穷的人也多勉强从事。这实在是不合礼到了极点,不可以不纠正。只有懂得礼制的君子,不顾世俗的浮议,而直接制止它,这也是挽回陋习的一个方面。谢吊已在第四十四卷“拜君命及宾”条中见过,应当防备考据。

冯善《家礼集》

説或问:碎裂布绢给散亲识,孝帛有费于财,无益于事,然世俗行之久矣,当如何?曰:葬具已备而有余财,不免随俗行之;若家无余财,因惧薄俗非笑,致卖田宅以营办者,决不可也。甚至衣衾葬具,反为苟且,弃本逐末,莫此为甚。士君子当力变之,移此布帛之财,厚其葬具,岂不美乎】

译有人问:将布绢撕碎分发给亲友,孝帛耗费钱财,对丧事并无益处,然而世俗沿袭已久,应当如何处理?回答说:如果丧葬用品已经齐备且还有剩余钱财,不妨顺从世俗惯例去做;但如果家中没有多余钱财,却因为害怕世俗的讥笑,以至于变卖田宅来置办这些,那就绝对不可取了。甚至因此使得寿衣、被褥和丧葬用品反而草率简陋,舍本逐末,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士人君子应当尽力改变这种风气,把用于布帛的钱财转移到加厚丧葬用品上,难道不更好吗?

异姓为后

春秋襄公五年夏,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

公羊传》外相如不书,此何以书?为叔孙豹率而与之俱也。叔孙豹则曷为率而与之俱?盖舅出也【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也,俱莒外孙,故曰舅出疏:盖舅出也,谓巫是襄公舅氏之所出,姊妹之子谓之出也。言盖者,公羊子不受于师,故疑若下传“盖欲立其出也”之类】莒将灭之,故相与往,殆乎晋也【注:殆,疑,疑谳于晋,齐人语】莒将灭之,则曷为相与往?殆乎晋取后乎莒也。其取后乎莒奈何?莒女有为鄫夫人者,盖欲立其出也【注:时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无子,欲立其外孙,书者善之。得为善者,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

谷梁传外不言如而言如为我事往也【注:外相如不书为鲁事往故同于内疏:公羊以鄫世子巫是鄫之前夫人莒女所生,其巫之母即是鲁襄公同母姊妹,鄫更娶后夫人于莒而无子,有女还于莒为夫人生公子,但鄫子爱后之夫人,故立其外孙莒之公子,故叔孙豹与世子巫如晋讼之。此传直云为我事往也,不知更为何事,故徐邈注此取左氏为説云:为我事往者,谓请鄫于晋以助已出赋也。今范云外相如不书为鲁事往故同于内也,下文灭鄫,此传亦同公羊取外孙为嗣,则此之如晋同公羊理亦无损,但巫纵与鲁同是莒之外孙,传不得云为我事往也,况又上四年范注云:姒氏襄公母杞姓也,则襄公母非莒女也,若同左氏则于▯文为顺,未审范意如何,或当范虽从公羊外孙为嗣,此明如晋非为外孙】春秋秋公防晋侯宋公陈侯衞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谷梁范▯注:鄫以外甥为子,曾夷狄之不若,故序吴下鄫。公羊何休注:孔子曰:言不顺则事不成,方以吴抑鄫,国列在称人上不以顺辞,故进吴称人,所以抑鄫者,经书莒人灭鄫,又与巫诉巫当存恶,鄫文不见见恶,必以吴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继,故以甚鄫也】

六年秋莒人灭鄫【范▯注:莒是鄫甥,立以为后,非其族类,神不歆其祀,故言灭鄫。何休注:莒称人者,莒公子鄫外孙称人者,从莒无大夫也。言灭者,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不月者,取后于莒,非兵灭】谷梁传:非灭也【注:非以兵灭】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鄫中国也,而时非灭也。家有既亡,国有既灭【注:灭犹亡,亡犹灭。家立异姓为后则亡,国立异姓为嗣则灭,既尽也】灭而不自知,由别之而不别也【注:鄫不达灭亡之义,故国灭而不知】莒人灭鄫,非灭也。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疏:重发▯者,非兵灭,故重明之。由别之不别也。言鄫所以灭者,立嗣须分别同姓,而鄫不别也。旧解云:别犹识也。言鄫君惟识知国须立后,不能分别异姓之不得】

胡安国传《谷梁子》曰:「莒人灭鄫,非灭也,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公羊》亦云:「莒女有为鄫夫人者,盖欲立其出也。」或曰:「鄫取莒公子为后,罪在鄫子,不在莒人。《春秋》因以梁亡之例而书鄫亡,不当但责莒人也。」今直罪莒,舎鄫何哉?曰:「莒人之以其子为鄫后,与黄歇进李园之妹与楚王,吕不韦献邯郸之姬于秦公子,其事虽殊,其欲灭人之祀而有其国,则一也。」《春秋》所以释鄫而罪莒欤?以此防民,犹有以韩谧为世嗣,昬乱纪度,如郭氏者。

【张栻曰:原民之生,与万物并于天地之间,父天而母地,本一而已。而于其身,莫不有父母之亲,兄弟之爱,以至于宗支之属,厘分缕析,血脉贯通,分虽殊而本实一。此性之所具,而天之所为也。圣人有作,立姓以别其系,严宗以谨其承,亦因夫性之自然,理之所不可易者而已。苟惟强离其所系,而合于其所不可合,是岂性也哉?是故神不歆非祀,而民不祀非族,以此防民。而春秋之时,犹有身为诸侯而立异姓以涖祭祀,如鄫子之为者。圣人书之曰:“莒人灭鄫”,谓其先无血食之理也。岂不深切着明哉】

【家▯

译异姓为后

春秋襄公五年夏,叔孙豹与鄫国世子巫前往晋国。

《公羊传》说:外国互相访问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叔孙豹带领他一同前往。叔孙豹为什么带领他一同前往?大概是出于舅父的缘故【注:巫是鄫国前夫人所生,是鲁襄公母亲姊妹的儿子,都是莒国的外孙,所以说出于舅父。疏:说出于舅父,是指巫是襄公舅氏这一脉所出,姊妹的儿子称为“出”。用“盖”字,是因为公羊子没有从老师那里接受这个说法,所以带有疑问,如同下文“盖欲立其出也”之类】。莒国将要灭掉鄫国,所以一同前往,向晋国质疑【注:殆,疑,向晋国质疑,是齐地的方言】。莒国将要灭掉鄫国,为什么一同前往?向晋国质疑,是从莒国娶后夫人。从莒国娶后夫人是怎么回事?莒国女子有嫁给鄫国做夫人的,大概是想立她所生的儿子【注:当时莒女嫁为鄫国后夫人,夫人没有儿子只有女儿,女儿又嫁回莒国,生了外孙。鄫子宠爱后夫人而没有儿子,想立他的外孙,史官记载此事是赞美他。之所以值得赞美,虽然宣扬了父亲的恶行,但能挽救国家灭亡是可以的】。

《谷梁传》说:对外国不称“如”而称“如”,是因为为了鲁国的事前往【注:外国互相访问不记载,因为是为了鲁国的事前往,所以等同于国内的事。疏:公羊认为鄫世子巫是鄫国前夫人莒女所生,巫的母亲即是鲁襄公的同母姊妹,鄫国又从莒国娶了后夫人而没有儿子,有女儿嫁回莒国生了公子,但鄫子宠爱后夫人,所以立莒国的公子为外孙,因此叔孙豹与世子巫到晋国诉讼。此传只说是为了鲁国的事前往,不知道还为了什么事,所以徐邈注此取左氏的说法说:为了鲁国的事前往,是指请求晋国帮助鄫国出赋税。现在范宁说外国互相访问不记载,因为是为了鲁国的事前往,所以等同于国内的事。下文灭鄫,此传也同公羊取外孙为嗣,那么这次到晋国同公羊的道理也没有损害,但巫纵然与鲁国同是莒国的外孙,传中不得说是为了鲁国的事前往,况且又上四年范宁注说:姒氏是襄公的母亲,杞姓,那么襄公的母亲不是莒女。如果同左氏则在文义上更顺,不知范宁的意思如何,或许范宁虽然跟随公羊说外孙为嗣,这里明白到晋国不是为了外孙】。春秋秋,鲁公在戚地会见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谷梁范宁注:鄫以外甥为子,连夷狄都不如,所以排在吴之后。公羊何休注:孔子说:言语不顺则事情不成,正要用吴来压制鄫,国家排列在称“人”之上,不用顺当的辞令,所以进吴称人,用来压制鄫的原因是,经文书莒人灭鄫,又与巫诉讼,巫应当存在,鄫的恶行不见,见恶行,必定用吴,因为夷狄尚知父死子继,所以用来羞辱鄫】

六年秋,莒人灭鄫。【范宁注:莒是鄫的外甥,立他为后,不是同族,神灵不享用他的祭祀,所以说灭鄫。何休注:莒称人,是因为莒公子是鄫的外孙称人,跟随莒国没有大夫。说灭,是因为以异姓为后,莒人应当坐灭国的罪。不记月份,是因为从莒国娶后,不是用兵灭国】。《谷梁传》:这不是灭国【注:不是用兵灭国】。中原国家日益卑下,国家按月记,夷狄按日记。当时鄫是中原国家,而当时这不是灭国。家既有灭亡,国既有灭国【注:灭如同亡,亡如同灭。家立异姓为后则亡,国立异姓为嗣则灭,是尽绝的意思】。灭国而不自知,是因为分别而不分别【注:鄫不通晓灭亡的道理,所以国灭而不知道】。莒人灭鄫,这不是灭国。立异姓来主持祭祀,是灭亡的道路【疏:重复发问,是因为不是用兵灭国,所以重复说明。因为分别而不分别。说鄫所以灭的原因,立嗣须分别同姓,而鄫不分别。旧解说:别如同识。说鄫君只识知国家须立后,不能分别异姓不得立】。

胡安国传:《谷梁子》说:“莒人灭鄫,这不是灭国,立异姓来主持祭祀,是灭亡的道路。”《公羊》也说:“莒女有嫁给鄫国做夫人的,大概是想立她所生的儿子。”有人说:“鄫取莒公子为后,罪在鄫子,不在莒人。《春秋》因为梁亡的例子而书鄫亡,不应当只责备莒人。”现在只罪莒,舍弃鄫为什么呢?回答说:“莒人用他的儿子做鄫的后,与黄歇进献李园的妹妹给楚王,吕不韦献邯郸的姬给秦公子,事情虽然不同,想要灭人的祭祀而占有他的国家,则是一样的。”《春秋》所以释放鄫而罪莒,大概是因为这个。以此防范百姓,还有像韩谧为世嗣,昏乱纪度,像郭氏那样的人。

【张栻说:推原百姓的生,与万物并立于天地之间,以天为父以地为母,本源只是一个。而在自身,没有不有父母的亲,兄弟的爱,以至于宗支的属类,厘分缕析,血脉贯通,分虽然殊而本源实在一个。这是性中所具备,而天所作为的。圣人有作为,立姓以区别其系,严宗以谨慎其承继,也是因为性的自然,理所不可改变的而已。如果强行分离其所系,而合于其所不可合,这难道是性吗?所以神灵不享用非族的祭祀,而百姓不祭祀非族,以此防范百姓。而春秋之时,还有身为诸侯而立异姓来主持祭祀,像鄫子那样做的。圣人书之曰:“莒人灭鄫”,说他们先没有血食的道理。难道不深切着明吗】

【家

翁曰:周衰伦教不明,有以他姓为继嗣者,灭人之国而人自以为非灭,如鄫事者,往往有之。圣人特于此垂训焉。苟以为莒实灭鄫,则是时晋悼主盟,岂有莒灭同盟之国而全置不问哉】

译老翁说:周王室衰微,伦理教化不明,有人让异姓之人作为继承人,灭亡了他国而自己却不认为是在灭国,像鄫国被灭这样的事,往往都有发生。圣人特意在此留下训诫。如果认为莒国确实灭亡了鄫国,那么当时晋悼公主持盟会,难道会有莒国灭亡同盟国家而晋国完全置之不理的情况吗?

【庐陵李氏曰:灭鄫之説,先儒所以不取左氏者,岂非以昭四年复有鲁取鄫之文,故以此为非实灭乎?赵子案其事情,以为莒人以兵破鄫,立其子使守之,而为附庸。其子又鄫之外孙,令奉鄫祀。然神不歆非类,是使鄫絶祀,故须书灭。公谷但传得立鄫甥守祀之説,而不知事实耳。莒今灭为附庸,后鲁取得之,故复书取也。究此,则三▯亦互相通。此恐得其实】

通典《后汉·吴商异姓为后议》或问:“以异姓为后,然当还服本亲,及其子当又从其父而服邪?将以异姓而不服也?”荅曰:“神不歆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祭也。顷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然本亲之服,骨血之恩,无絶道也。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至于其子应从服者,亦当同于女子之子从于母而服其外亲。今出为异姓作后,其子亦当从于父母服之也。父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父虽服之大功,于子尤无尊可加。及其姊妹为父小功,则子皆宜从于异姓之服,不得过缌麻也。”魏时或为四孤,论曰:“遇兵饥馑,有卖子者,有弃沟壑者,有生而父母亡,无缌麻亲其死必也。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举者,有家无儿收养教训成人,或语汝非此家儿,礼异姓不为后,于是便欲还本姓为可然?不博士田琼议曰:‘虽异姓不相为后礼也。家礼曰:絶嗣而后他人于理为非。今此四孤非故废其家祀,既是必死之人,他人收以养活,且襃姒长养于襃,便称曰襃姓无常也。其家若絶嗣,可四时祀之于门户外【徐干曰:祭所生父母于门外,不如左右边特为立宫室别祭也】有子可以为后,所谓神不歆非类也。大理王朗议曰:“收捐拾弃,不避寒暑,且救垂絶之气,而肉必死之骨,可谓仁过天地,恩逾父母者也。吾以为田议是矣。”王脩议曰:“当须分别此儿有识未有识耳。有识以往,自知所生,虽创更生之命,受育养之慈,枯骨复肉,亡魂更存,当以生活之恩报公妪,不得出所生而背恩情,报生以死,报施以力,古之道也。”军谋史于达叔议曰:“此四孤者,非其父母不生,非遇公妪不济,既生既育,由于二家,弃本背恩,实未之可。子者父母之遗体,乳哺成人,公妪之厚恩也。弃絶天性之道,而戴他族,不为逆乎?郑伯恶。姜氏誓而絶之,君子以为不孝。及其复为母子,传以为善。今宜谓子竭其筋力,报于公妪育养之泽。若终为报,父在为母之服,别立宫宇而祭之,毕已之年也。诗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今四子服报如母,不亦宜乎?爱敬哀戚,报恩备矣。崔凯丧制駮曰:「以为宜服齐衰,周方之继父同居者。」司徒广陵陈矫字季弼,本刘氏,养于陈氏。及其薨,刘氏弟子疑所服,以问王肃。荅曰:「昔陈司徒丧母,诸儒陈其子无服,甚失理矣。为外祖父母小功,此以异姓而有服者,岂不以母之所生反重于父之所生,不亦左乎?为人后者,其妇为舅姑大功,妇他人也,犹为夫故父母降一等。祖至亲也,而可以无服乎?推妇降一等,则子孙宜依本亲而降一等。」宋庾蔚之曰:「四孤之父母,是事硋不得存养其子,岂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岂不欲与人为后,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则与父命后人亦何异?既为人后,何不戴其姓?神不歆非类,盖舎己族而取他族为后。若己族无所取后而养他子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加其功乎?唯所养之父自有后,而本亲絶嗣者,便当还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养父母依继父齐衰周。若二家俱无后,则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后服其本亲,例降一等。有子以后其父未有后之间,别立室以祭祀,是也。」

三国志·魏太和六年,明帝爱女淑薨,追諡为平原懿公主,取母甄后亡从孙黄与合葬,追封黄列侯,以夫人郭氏从弟悳为之后,承甄氏姓,封悳为平原侯,袭公主爵【孙盛曰:于礼,妇人既无封爵之典,况于孩末而可建以大邑乎?悳自异族,援继非类,匪功匪亲,而袭母爵,违情

译庐陵李氏说:关于灭鄫的解说,先儒之所以不采纳《左传》的说法,难道不是因为昭公四年又有鲁国夺取鄫国的记载,所以认为这并非真正灭国吗?赵子考察事情的原委,认为莒国人用武力攻破鄫国,立鄫君的儿子让他守卫鄫地,使其成为附庸。他的儿子又是鄫君的外孙,让他奉持鄫国的祭祀。然而神明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这等于使鄫国断绝祭祀,所以必须记载为“灭”。《公羊传》和《谷梁传》只传得了立鄫国外甥守卫祭祀的说法,却不知道事实罢了。莒国现在灭鄫为附庸,后来鲁国夺取了它,所以又记载为“取”。推究这些,那么《春秋》三传也就互相贯通了。这恐怕才符合事实。

《通典·后汉·吴商异姓为后议》有人问:“用异姓人作为后嗣,那么应当还穿本宗亲属的丧服,等到他的儿子又应当跟随他父亲而穿丧服吗?还是因为他是异姓就不穿丧服呢?”回答说:“神明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明确说明异姓不应被祭祀。近来世人没有后嗣,都选取异姓人来继承自己,然而本宗亲属的丧服,骨肉血缘的恩情,没有断绝的道理。异姓的情义,可以等同于女子出嫁,还穿本宗亲属的丧服,都降一等。至于他的儿子应当跟随穿丧服的,也应当等同于女子的儿子跟随母亲而穿她外亲的丧服。现在出继给异姓做后嗣,他的儿子也应当跟随父母穿丧服。父亲为生身父母,周代的儿子应当像对外祖父母那样加重丧服。他的兄弟的儿子,父亲虽然穿大功丧服,对于儿子尤其没有尊长可以加重。等到他的姐妹为父亲穿小功丧服,那么儿子都应当跟随异姓的丧服,不能超过缌麻。”

魏国时有人为四个孤儿的事争论,说:“遭遇兵荒饥馑,有卖孩子的,有抛弃在沟壑的,有生下来父母就死了,连缌麻亲都没有,他们死是必然的。有俗人因为五月生孩子有妨碍忌讳,不抚养的,有家中没有儿子收养教导成人,或者告诉你这不是这家的孩子,礼制规定异姓不能做后嗣,于是就想还回本姓,可以吗?”博士田琼议论说:“虽然异姓不能互相做后嗣是礼制。《家礼》说:断绝嗣续而让他人继承在情理上是不对的。现在这四个孤儿不是故意废弃他们家的祭祀,既然是必死之人,他人收留养活,况且褒姒在褒国长大,就称褒姓,姓氏本无常定。他们家如果断绝嗣续,可以在门户外四季祭祀他们【徐干说:在门外祭祀生身父母,不如在左右边特别建立宫室分别祭祀】。有儿子可以做后嗣,所谓神明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大理王朗议论说:“收养被抛弃的,不避寒暑,而且挽救垂死的气息,使必死的枯骨重新有肉,可以说仁德超过天地,恩情超越父母。我认为田琼的议论是对的。”王脩议论说:“应当分别这些孩子有没有意识。有意识以后,自己知道生身父母,虽然创造了再生的生命,接受了养育的慈爱,枯骨复生,亡魂再存,应当以生活的恩情报答公婆,不能出生身父母而背弃恩情,以死报答生养,以力报答施恩,这是古来的道理。”军谋史于达叔议论说:“这四个孤儿,不是他们的父母不生,不是遇到公婆不救,既生既养,依靠两家,抛弃根本背弃恩情,实在不可以。儿子是父母的遗体,哺乳成人,是公婆的大恩。断绝天性的道理,而拥戴他族,不是叛逆吗?郑伯厌恶姜氏,发誓断绝关系,君子认为不孝。等到他们恢复母子关系,史传认为善良。现在应当说儿子竭尽筋力,报答公婆养育的恩泽。如果最终要报答,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穿丧服,另外建立宫室祭祀他们,直到自己终老。《诗经》说:‘父亲生我,母亲养我。’现在四个儿子服丧报答如同母亲,不也很适宜吗?爱敬哀戚,报答恩情完备了。”崔凯《丧制驳》说:“认为应当穿齐衰,像周代方继父同居那样。”司徒广陵陈矫字季弼,本是刘氏,被陈氏收养。等到他去世,刘氏的弟子怀疑所穿的丧服,向王肃询问。回答说:“从前陈司徒丧母,众儒生说他的儿子没有丧服,非常失理。为外祖父母穿小功,这是异姓而有丧服的,难道不是因为母亲所生的反而重于父亲所生的,不也偏颇吗?做他人后嗣的,他的妻子为公婆穿大功,妻子是外人,尚且因为丈夫的缘故为父母降一等。祖先是至亲,可以没有丧服吗?推论妻子降一等,那么子孙应当依照本宗亲属而降一等。”

宋庾蔚之说:“四个孤儿的父母,是事情逼迫不能存养他们的孩子,难道不想让孩子活?推想父母的心情,难道不想让人做后嗣,而苟且使他们的孩子不能存活吗?这样那么与父亲命令后人又有什么不同?既然做了他人后嗣,为什么不拥戴他的姓氏?神明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大概是舍弃自己族类而选取他族做后嗣。如果自己族类没有可取的后嗣而收养他子,活着能养自己的老,死后能奉持祖先的祭祀,神明有灵验,难道不增加他的功德吗?只有所养的父亲自有后嗣,而本宗断绝嗣续的,就应当还回本宗,奉持宗族祭祀,为所养父母穿丧服依照继父齐衰周。如果两家都没有后嗣,那么应当停止在所养家,依照做他人后嗣为本宗亲属穿丧服,例降一等。有儿子在为他父亲未有后嗣之间,另外建立室屋祭祀,这是对的。”

《三国志·魏太和六年》,明帝爱女淑去世,追谥为平原懿公主,选取母亲甄皇后已故堂弟黄与她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以夫人郭氏堂弟悳为后嗣,继承甄氏姓氏,封悳为平原侯,承袭公主爵位【孙盛说:按礼制,妇人既没有封爵的典制,何况在孩童时期可以建立大邑吗?悳自是异族,援引继任非本类,无功无亲,却承袭母亲爵位,违背情理】

背典,于此为甚。陈羣虽抗言,杨阜引事比,并然皆不能极陈先王之礼,明封建继嗣之义,忠至之辞犹有阙乎】

译违背经典,在这件事上表现得最为严重。陈群虽然直言进谏,杨阜也援引事例进行类比,但两人都未能彻底阐明先王的礼制,以及分封建国、确立继承人的大义,他们忠恳至极的言辞仍然有所缺失。

【顾湄曰:案《周礼》媒氏禁迁葬与嫁殇者,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魏武之于仓舒,曹叡之于女淑,是迁葬也,是嫁殇也,皆逆礼乱伦之大者。至于以郭后、甄失礼之中,又失礼焉。何曹氏之悖谬,一至是耶】

晋书·贾充传》:充薨,子黎民前死,无嗣,充妻郭槐,辄以外孙韩谧为黎民子,奉充后。郎中令韩咸、中尉曹轸谏槐曰:「礼,大宗无后,以小宗支子后之,无异姓为后之文。无令先公懐腆,后土良史书过,岂不痛心?」槐不从。咸等上书,求改立嗣,事寝不报。槐遂表陈,是充遗意。帝乃诏曰:「太宰鲁公充,崇徳立勲,勤劳佐命,背世殂陨,毎用悼心。又▯子蚤终,世嗣未立。古者列国无嗣,取始封支庶,以绍其统;而近代更除其国。至于周之公旦,汉之萧何,或豫建元子,或封爵元妃,盖尊显勲庸,不同常例。太宰素取外孙韩谧为世子,黎民后,吾退而断之。外孙骨肉至近,推恩计情,合于人心。其以谧为鲁公世孙,以嗣其国。自非功如太宰始封,无后如太宰所取,必以己自出,不如太宰,皆不得以为比。」及下礼官议充諡。博士秦秀议諡曰:「荒帝」,不纳。博士段畅希防,建议諡曰:「武」,从之。《秦秀传》:充薨,秀议曰:「充舎宗族弗授,而以异姓为后,悖礼溺情,以乱大伦。昔鄫养外孙莒公子为后,春秋书「莒人灭鄫」,圣人岂不知外孙亲邪?但以义推之,则无父子耳。又案诏书:「自非功如太宰始封,无后如太宰所取,必已自出,如太宰,不得以为比。」然则以外孙为后,自非元功显徳,不之得也。天子之礼,盖可然乎?絶父祖之血食,开朝廷之祸门。諡法:昬乱纪度曰「荒」,请諡「荒公」,不从。《殷仲堪传》:仲堪为荆州刺史,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唯令主其烝尝,不听别籍以避役。通典范▯与谢安书称:「无子而养人子者,自谓同族之亲,岂施于异姓?」今世行之甚众,是谓逆人伦,昭穆之序,违经典绍继之义也。

【陈淳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取其一气感通,可以嗣续无间,此至正大公之举,圣人所不讳也。后世理义不明,人以无嗣为讳,不肻显立同宗之子,多是潜养异姓,阳若有继,阴已絶矣。《春秋》鄫子取莒公子为后,圣人书曰:「莒人灭鄫」,是也】

【唐顺之撰】施推官墓志。有名渐者,龚氏妹所生子也。初,公未有子,因子渐。公卒,渐行三年丧,以子报之。观公之所以待渐,与渐之所以报公者,乡人皆以为厚,而予以此未知公之心也。呜呼!甥舅之不相为后也,久矣。古者縁恩以制服,据义以立宗,故袒免无服之族人且得相后,而功服之甥舅且不得相后。是古人所以敬祖重宗也,谁能易之?以公之意,固知渐之不能久于施氏,而况施氏之有后无后,固不在渐矣。观公尝録《水东日记》所载周氏之事,及诸子荅汪尚书之书,而自题其后,盖不以周氏之祭其外家为是,而必以朱子为外家立后之言为不可易也。此固公之所以隂属意于其渐者与】

【柴绍炳养子归宗议】礼异姓不相为后,盖神不歆非族,以他人之子承祧,与斩其祀等故,《春秋》书莒人灭鄫是也。律有立适子违法一条,中云:「凡无子而乞异姓人子为后,及以己子与人为后者,罪惟均其子归宗。」是则养子为后,有乱宗之嫌,君子设遇此等,断当敕归所生,以复其姓,必矣。然而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其间事势亦有经变,难以画一论也。故律又曰:「在三嵗以下收养者,许从其姓,但不得便立为后。」盖以此人幼穉,未识所生,无复姓之道,而养父仍当自立其宗,差获并全耳。然其意本为勲贵之家冒姓袭爵而设也。若事殊冒荫,情均式谷,亦既许从其姓,虽不承祧,已同亲祢。假令所养之家旁支悉斩,无可援继,便以养子为嗣,生事死送,不犹愈乎?故律文于昏姻条有乞养男女之説,是又明为单▯絶嗣者,善通其穷矣

译顾湄说:查考《周礼》中媒氏禁止迁葬与嫁殇的规定,注解说:“迁葬,是指生前不是夫妇关系,死后已经安葬,却迁移棺木使他们合葬。”魏武帝曹操对待仓舒,魏明帝曹叡对待女淑,就是迁葬,就是嫁殇,这都是违背礼制、扰乱伦理的大错。至于郭后、甄氏失礼之中,又更加失礼。为什么曹家的悖谬荒唐,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呢?

《晋书·贾充传》记载:贾充去世,儿子贾黎民先死,没有子嗣,贾充的妻子郭槐,擅自把外孙韩谧作为贾黎民的儿子,继承贾充的后嗣。郎中令韩咸、中尉曹轸劝谏郭槐说:“按照礼制,大宗没有后嗣,就用小宗的支子来继承,没有让异姓人继承后嗣的规定。不要让先公的厚德,被后世的史官记载过错,这难道不让人痛心吗?”郭槐不听。韩咸等人上书,请求改立继承人,事情被搁置没有回复。郭槐于是上表陈述,说这是贾充的遗愿。皇帝于是下诏说:“太宰鲁公贾充,崇尚德行建立功勋,勤劳地辅佐天命,离世去世,常常让我哀悼伤心。又因为儿子早逝,世系继承人没有确立。古代诸侯国没有后嗣,选取始封君的支庶子孙,来继承其统绪;而近代则废除其封国。至于周朝的周公旦,汉朝的萧何,有的预先建立元子,有的封爵给元妃,大概是尊崇显扬功勋,不同于常例。太宰一向选取外孙韩谧作为世子,继承贾黎民的后嗣,我退而决断此事。外孙骨肉关系最近,推恩计情,合乎人心。就让韩谧作为鲁公的世孙,来继承其封国。如果不是功绩像太宰那样始封,没有后嗣像太宰那样选取,必定是自己亲生,不像太宰那样,都不能以此为例。”等到下诏让礼官商议贾充的谥号。博士秦秀议定谥号为:“荒帝”,没有被采纳。博士段畅迎合时意,建议谥号为:“武”,被采纳。《秦秀传》记载:贾充去世,秦秀议论说:“贾充舍弃宗族不授予继承权,却让异姓人继承后嗣,违背礼制沉溺私情,扰乱大伦。从前鄫国收养外孙莒公子作为继承人,《春秋》记载‘莒人灭鄫’,圣人难道不知道外孙亲近吗?只是从道义推究,就没有父子关系了。又查考诏书说:‘如果不是功绩像太宰那样始封,没有后嗣像太宰那样选取,必定是自己亲生,不像太宰那样,都不能以此为例。’那么让外孙继承后嗣,如果不是元功显德,是不可以的。天子的礼制,大概可以这样吗?断绝父祖的血食祭祀,开启朝廷的祸端。谥法说:昏乱纪纲法度叫做‘荒’,请求谥号为‘荒公’”,没有被听从。《殷仲堪传》记载:殷仲堪担任荆州刺史,因为异姓人互相收养,礼律所不允许。子孙继承亲族中没有后嗣的人,只让他们主持祭祀,不允许另立户籍以逃避徭役。通典范与谢安的书信中说:“没有儿子而收养别人儿子的人,自认为是同族的亲近,难道能施用于异姓吗?”现在世上实行这种事的很多,这是违背人伦,昭穆次序,违背经典继承之义的。

陈淳说:神灵不享用非本族的祭品,百姓不祭祀非本族的祖先。古人继承大宗没有儿子,就用族人的儿子来延续,取他们一气感通,可以继承没有间断,这是至正大公的举动,圣人不避讳的。后世理义不明,人以没有后嗣为忌讳,不肯显立同宗的儿子,多是暗中收养异姓,表面上好像有继承,实际上已经断绝了。《春秋》记载鄫子娶莒公子作为继承人,圣人记载说:“莒人灭鄫”,就是这个道理。

唐顺之撰写《施推官墓志》。有个叫渐的人,是龚氏妹妹所生的儿子。起初,施公没有儿子,就收养了子渐。施公去世,子渐服三年丧,以儿子报答他。看施公对待子渐的方式,以及子渐报答施公的方式,乡人都认为很深厚,但我因此不知道施公的心意。唉!甥舅之间不互相继承后嗣,已经很久了。古代根据恩情来制定丧服,根据道义来确立宗法,所以袒免无服的族人尚且可以互相继承,而功服关系的甥舅尚且不可以互相继承。这是古人敬重祖先重视宗族的原因,谁能改变它?以施公的意思,本来就知道子渐不能在施家长久,何况施家有后无后,本来就不在于子渐了。看施公曾经记录《水东日记》所载周氏的事,以及诸子回答汪尚书的书信,并在后面自题,大概不认为周氏祭祀外家是对的,而一定认为朱子为外家立后的言论是不可改变的。这本来是施公暗中属意于子渐的原因吧。

柴绍炳《养子归宗议》:礼制规定异姓不互相继承后嗣,大概是因为神灵不享用非本族的祭品,用别人的儿子继承宗庙,与断绝祭祀等同,所以《春秋》记载莒人灭鄫就是这样。律法有立嫡子违法一条,中间说:“凡是无子而乞求异姓人儿子作为继承人,以及把自己的儿子给别人作为继承人的,罪行相同,他们的儿子回归本宗。”这就是说养子作为继承人,有扰乱宗族的嫌疑,君子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断然应当命令回归所生父母,恢复其姓氏,必定如此。然而律法设立大法,礼制顺应人情,其间事势也有常变,难以一概而论。所以律法又说:“在三岁以下收养的,允许跟随养父的姓氏,但不能立即立为继承人。”大概是因为这些人幼小,不认识亲生父母,没有恢复姓氏的道理,而养父仍然应当自立其宗,稍微得以保全罢了。然而其本意是为勋贵之家冒姓袭爵而设立的。如果事情不同于冒荫,情势如同式谷,既然允许跟随养父的姓氏,虽然不继承宗庙,也已经如同亲生父亲。假使所养的家庭旁支全部断绝,无可援引继承,就用养子作为继承人,生时侍奉死后送葬,不还是更好吗?所以律文在婚姻条中有乞养男女的说法,这又是明确为单身绝嗣者,善通其穷困的。

。况子于父母恩称罔极,生之育之,亦各载半。古人有四孤之説,若弃而不收,立同沟瘠,頼有公妪为之存活,即非遗体事俦所天,此不得以育之之恩轻于所出也,明矣。故赵武报程婴存孤,服丧三年,为之祭邑,春秋祀之,世世勿絶。董仲舒断甲乙之狱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絶矣。」可知有子不能育而乞人为子者,有毛里之属,而鲜顾复之恩,则没身不得疵其谓他人父也。昔叶梦得在许昌,嵗祲民饥,患遗弃小儿,乏人收养,乃为书籍给之,令依养父母继所生,不许复认。盖父子本天属,亦有义合胜天者,固事之变矣。若在有知以往,难昧所生者,奈何?王脩以为:「报生以死,报赐以力,古之道也。」然长育本生,恩义并重,其间又当因时制宜焉。庾蔚之曰:「使所养之父有后可立,当为置后而还本宗,丧之如同居继父,服齐衰。周若所养无后,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后,服其本亲,例降一等,俟已有子以后其父未有后。」之先,则立室以祀之,是也。此论近情通俗,然在今则依律归宗,更无敢异者。要之,善处始终,不负长育,岂容一朝决去以为是哉?昔范仲淹少孤,随母改适朱氏,遂冒其姓。长仕于朝,奏复本姓为范,念继祖之恩,特囬已官爵以赠之,其子姓咸加存恤,亚于同产,庶几两得之后。之君子身遇此事,自当以木本水源为重,而抚育恩勤亦不得轻。则复姓、置后、制服、崇报,皆衡其缓急,处之曲全,斯为变而不失其中。若夫为人父母者,既以螟蛉为悔,当无遽免之懐。既贫难,即推以与人;成立,即夺之归已,使为子者进退维谷,首尾衡决。吾不能为若人解也。始类子胥寄子之言,终有骠骑拜父之事,犹宜归功所养,一辞再让,庶几合于礼矣。汪琬《为外祖后辨》:广之之嗣于毛也,殆与《春秋》莒人灭鄫类与?予则曰:不类。鄫人无后,故以莒公子为后。今毛氏既后兄弟之子矣,而复后外孙,是不可以己乎?为人后者为之子,莒公子之后鄫也,为之子者也。今毛氏独抚广之为孙,使广之无所后之祢,而有所后之祖,殆再乱其系也,是不可以己乎?吾故曰:非莒鄫类也。鬼神不歆非族,当广之之嵗时祭告也,毛之先人享之乎?不享也。其称「孝孙」也、「孝曽孙」也,毛之先人受之乎?不受也。揆之于礼,失孰甚焉?然则反汪之姓,受汪之祀,是在善继广之之志者。或谓世俗往往养他姓子为后,为所养后者宜如之何?予曰:先儒尝言之矣。所养父母而未有后也,宜立别室以祭。今毛氏有后矣,有后则虽不祭可也。旧谱附广之一支于谱末,予仍系诸次冯公之后,以俟知礼者云】干学案:汪氏云鄫无后而以莒之子为后,鄫未尝无后也。《公羊传》明言鄫世子巫,是鄫之前夫人莒女所生,鄫更娶后夫人于莒而无子,有女还于莒为夫人生公子。鄫子爱后夫人,故立其外孙。据此则鄫先已立世子,巫后,舎巫而立外孙也。知其先立巫者,襄五年经文称鄫世子巫,而左氏谓之太子巫,是以知其立巫为后,必告于大国者也。舎众着之适长,而昵于牀笫之情,迎异姓以为后,其事盖自古未闻。考之三传注疏,略有同异意者,其别有故而传之,或譌与今,但以公谷之辞推之,其罪实浮于贾充辈逺矣。先王之制礼也,宗无后者为之置后,今鄫本有后也,而反立异姓以为后,何为而不灭亡与?案律,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此乞养异姓子,亦言无后者耳。若鄫莒之事,又律文所不载,当从重科断者也。

译况且子女对父母的恩德称为无穷无尽,生育和养育,各占一半。古人有“四孤”的说法,如果抛弃孤儿而不收养,等同于让他们死在沟壑之中,幸亏有公婆或保姆等人为他们存活下来,这并非遗弃身体、断绝天伦之事,这就不能认为养育之恩轻于生育之恩,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赵武报答程婴存孤之恩,为他服丧三年,设立祭邑,春秋两季祭祀他,世代不绝。董仲舒审理甲乙案件时说:“甲生了乙,但不能抚养长大,出于道义将乙送给丙,甲乙之间的父子关系已经断绝了。”由此可知,有儿子却不能抚养而送给别人做儿子的,虽然有血缘亲属关系,却很少顾及反哺之恩,那么终身都不能指责他称养父为父。从前叶梦得在许昌任职,年成歉收百姓饥荒,担心遗弃小儿,缺乏人收养,于是写下文书给予他们,让他们依从养父母如同亲生父母,不允许再认回亲生父母。大概父子本是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也有道义结合胜过天然血缘的情况,这本来就是事情的变化。如果在懂事之后,难以昧着良心忘记亲生父母,该怎么办呢?王脩认为:“报答生育之恩以死,报答赐予之恩以力,这是古来的道理。”然而长期养育本源于生育,恩义并重,其间又应当根据时势制定适宜的措施。庾蔚之说:“如果养父有后代可以立嗣,应当为他立嗣后归还本宗,为他服丧如同同居的继父,穿齐衰丧服。如果养父没有后代,适宜留在养父家作为嗣子,为本宗亲属服丧,按例降一等,等到自己有了儿子后再为养父立嗣。”在此之前,则设立祠堂祭祀他,这是正确的。这个论述合乎情理且通俗,但在今天则依照法律归宗,再没有人敢有异议了。总之,妥善处理好始终,不辜负养育之恩,难道允许一时决断离去就认为是对的吗?从前范仲淹幼年丧父,跟随母亲改嫁朱氏,于是冒用朱姓。长大后在朝廷做官,上奏恢复本姓为范,念及继祖的恩情,特意回赠自己的官爵给他,他的子孙都加以抚恤,仅次于同父兄弟,差不多是两全其美的做法。君子遇到这种事,自然应当以追本溯源为重,而抚育的辛劳也不能轻视。那么恢复姓氏、立嗣、服丧、尊崇报答,都要衡量轻重缓急,处理得周全妥当,这才算是变化而不失中道。至于那些做父母的,既然以收养异姓子为后悔,就不应当有立刻免除其嗣子身份的想法。既然贫穷难以抚养,就推给别人;等到孩子成才,就强行夺回自己身边,让做儿子的进退两难,首尾矛盾。我不能为这种人辩解。起初类似伍子胥寄子的言论,最终有骠骑将军拜父的事情,还是应当归功于养父,一再辞让,差不多才符合礼制。汪琬《为外祖后辨》:广之嗣续毛氏,大概与《春秋》中莒人灭鄫的情况类似吗?我说:不类似。鄫国没有后代,所以用莒国的公子做嗣子。现在毛氏已经立了兄弟的儿子做嗣子,又立外孙做嗣子,这难道不可以停止吗?做嗣子的人就是做儿子,莒国公子嗣续鄫国,就是做鄫国的儿子。现在毛氏独自抚养广之作为孙子,让广之没有可以嗣续的父庙,却有可以嗣续的祖庙,这大概是再次扰乱了宗系,这难道不可以停止吗?所以我说不与莒鄫的情况类似。鬼神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当广之在岁时祭告时,毛氏的祖先会享用吗?不会享用。他称“孝孙”、“孝曾孙”,毛氏的祖先会接受吗?不会接受。衡量于礼制,还有什么比这更大的过失呢?那么恢复汪姓,接受汪氏的祭祀,这是善于继承广之志向的人该做的。有人说世俗往往收养异姓子做嗣子,做嗣子的人应当怎么办?我说:先儒曾经论述过。养父母没有后代,适宜设立别室祭祀。现在毛氏有后代了,有后代那么即使不祭祀也可以。旧谱将广之一支附在谱末,我仍然将他系在次冯公之后,以等待懂礼的人评判。《干学案》:汪氏说鄫国没有后代而用莒国的儿子做嗣子,鄫国并非没有后代。《公羊传》明确说鄫国世子巫,是鄫国前夫人莒女所生,鄫国又娶后夫人于莒国而无子,有女儿回到莒国为夫人生下公子。鄫国国君宠爱后夫人,所以立他的外孙。据此可知鄫国先前已经立了世子巫,舍弃巫而立外孙。知道先前立巫的人,襄公五年经文称鄫国世子巫,而左传称他为太子巫,因此知道立巫为嗣,必定告知大国。舍弃众所周知的嫡长子,而亲近床笫之情,迎娶异姓人做嗣子,这种事大概自古未闻。考察三传注疏,略有同异之处,大概另有缘故而传述,或者是讹误。现在只以公羊、谷梁的言辞推断,其罪过实在比贾充等人远甚。先王制定礼制,宗族没有后代的为他立嗣,现在鄫国本来有后代,反而立异姓人做嗣子,为什么不灭亡呢?查考律法,乞养异姓义子以扰乱宗族的,杖打六十;如果把儿子给异姓人做嗣子的,罪同,其子归宗。这乞养异姓子,也是说没有后代的情况。至于鄫莒之事,又是律文所不记载的,应当从重科断。

合葬前夫

晋书·卞壸传》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壸奏曰:「就如式父临终许诺,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夫有命,须显七出之责,当存时弃之,无縁以絶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临困谬乱,使去留自由者,此必为相要以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父命不从其乱,陈干昔欲以二婢子殉其子,以非礼不从。《春秋》《礼记》善之,并以妾媵犹正以礼,况其母乎?式母于夫生事奉终,非为既絶之妻。夫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自云守节,非为更嫁离絶之断,在夫没之后。夫之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式以为出母。此母以子出也,致使存无所容居,没无所托地,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必不以为出母明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前子之门而不以为母,此为制离絶于二居,裁出否于意断。离絶之断,非式而谁?假使二门之子皆此母之生母,恋前子求去求絶,非礼于后家,还反又非礼于前门。去不可去,还不可还,则为无寄之人也。式必内尽匡谏,外极防闲,不絶明矣。何至守不移于至亲,略情礼于假继乎?继母如母,圣人之教。式为国士,闺门之内,犯礼违义,开辟未有。于父则无追亡之善,于母则无孝敬之道。存则去留自由,亡则合葬路人,可谓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者也。亏损世教,不可以居人伦诠正之任。案侍中、司徒、临颍公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曽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防,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曽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请以见事免组、▯▯官,大鸿胪削爵土,廷尉结罪。疏奏。」诏特原组等,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干学案合葬前夫,此所仅见。使死而有知,何以见前夫于地下?其悖礼乖义,孰甚焉!卞忠贞之论,正矣。

  佛事

北史》魏胡太后父国珍卒,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令七人出家,百日设万人斋,二七人出家。

干学案七七百日之説,本出于释氏,不知何王之时,竟用以为治丧之节。其见于史传,则惟此为始。将尔时初用其説邪?抑其前已有之邪?然不可考矣。

北齐书·孙灵晖传》:灵晖尝为南阳王绰师,及绰以罪诛,灵晖遂停废。从绰死后,毎至七日,至百日,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行道。

【万斯同曰:古之丧礼,无所谓七七百日之説也。降及后世,自天家以迄民俗,靡不用之。愚尝欲究其所始,而不可得。迨观汉明帝营夀陵之诏,有云:“过百日,惟四时设奠。”百日之説始见于史。意者,尔时佛法初入,明帝即用其教邪?不然,何以有百日之说也?或者谓古礼三月而葬,三虞而卒哭,百日正合三月之期。不知三月乃大夫士之礼,明帝天子也,而用大夫士之礼乎?则非三月之期明矣。其他若胡后之追报其父,孙灵晖之追报其王,皆用七七百日之説,则在汉明六七百禩之后,其时释教已大行,固不足为怪矣。但玩其文,亦止于此时设斋行道,则知魏齐之世初非竟用其説以为治丧之节也。至杨垂七七斋説,但以其日送卒者衣服于佛寺,而李习之犹辟之,则知中唐之世犹未尽用其説以为治丧之节也。其率天下而用为治丧之节,不知起于何时?呜呼!正礼不行,而羣然以邪説为正礼,庸非司世教者之责哉】

唐书·姚崇治令》曰:「今之佛经,罗什所译,姚兴与之对翻,而兴命不延,国亦随灭。梁武帝身为寺奴,魏胡太后以六宫入道,皆亡国殄家。近孝和皇帝发使赎生,太平公主、武三思等度人造寺,身婴夷戮,为天下笑。五帝之时,父不丧子,兄不哭弟,致仁夀无凶短也。下逮三王,国祚延久,其臣则彭祖、老聃皆得长龄。此时无佛,岂钞经铸像之力,设斋施佛之功邪?縁死丧造经像,

译合葬前夫

《晋书·卞壸传》记载: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的前夫去世,继母改嫁给了王式的父亲。王式父亲去世后,服丧期满,王式商议让继母回到前夫家。前夫家也有继子,继母奉养继子直至终老,于是与前夫合葬。王式自称父亲临终时,母亲请求离去,父亲答应了。于是王式为继母制定了齐衰一期的丧服。卞壸上奏说:“即使王式父亲临终许诺,也必定要正名,依据礼法是没有根据的。如果父亲有命令,必须彰显‘七出’的责罚,应当在母亲在世时就将其休弃,没有理由让已断绝义气的妻子留在家中服丧。如果王式父亲在病危时神志混乱,让母亲去留自由,这一定是互相胁迫违背礼法,那么无论生死都没有可以遵循的道理。王式应当用礼法来纠正。魏颗不听从父亲临终乱命,陈干昔想让两个婢女殉葬,因为不合礼法而没有听从。《春秋》《礼记》都称赞他们,连妾媵尚且用礼法来规范,何况是母亲呢?王式的母亲在丈夫生前侍奉至终,不是已经断绝关系的妻子。丈夫死后服丧,不是没有义气的妇人。自称守节,不是因为改嫁而断绝关系,这是在丈夫死后才发生的。丈夫死后,是母亲跟随儿子的日子,而王式却认为她是被休弃的母亲。这是儿子让母亲被休弃,致使母亲在世时没有容身之处,死后没有安葬之地,寄命于他人门下,埋葬于无名之地。如果王式父亲死后母亲随即在王式家中去世,王式必定不会认为她是被休弃的母亲,这是显而易见的。许诺的命令只有一种。认为母亲在共同居住时直到去世前去了前夫家而不认为她是母亲,这是在两处居所之间裁定断绝关系,凭主观臆断决定休弃与否。断绝关系的决定,不是王式又是谁?假使两家的儿子都是这位母亲的亲生儿子,留恋前夫之子请求离去断绝关系,对后夫家是不合礼法的,返回前夫家又对前夫家是不合礼法的。离去不可离去,返回不可返回,那就成了无处寄托的人。王式必定在内部尽到匡正劝谏的责任,在外部极力防范闲杂,不断绝关系是明确的。为何对至亲坚守不移,却对假继的母亲忽略情礼呢?继母如同母亲,是圣人的教诲。王式身为国家士人,在家庭内部犯礼违义,开天辟地以来未曾有过。对父亲没有追悼亡者的善行,对母亲没有孝敬之道。在世时去留自由,死后合葬路人,可以说是生时侍奉不以礼,死后安葬不以礼。损害世教,不可以担任人伦诠正的职务。查侍中、司徒、临颍公王组,宣扬五常教化,实在在于用人,却包容违背礼法的行为,不曾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王防,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某某,显赫地执掌邦国舆论,朝廷内外都信任他们,却不能率领礼法纠正违逆,推崇孝敬的教化,都胜任职务。请求将王组、某某免职,大鸿胪削去爵位封地,廷尉定罪。奏疏呈上。”诏书特别宽恕王组等人,将王式交付乡邑,由清议废弃,终身不得起用。

干学案:合葬前夫,这是仅见的。假使死后有知,如何在地下见前夫?其悖礼乖义,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卞忠贞的议论,是正确的。

佛事

《北史》记载:魏胡太后的父亲胡国珍去世,诏令从刚去世到七七四十九天,都为他设千僧斋,让七人出家,百日设万人斋,让十四人出家。

干学案:七七百日的说法,本出于佛教,不知是哪个帝王的时候,竟然用来作为治丧的节度。见于史传的,只有这是开始。是将那时初次使用这种说法呢?还是之前已经有了呢?然而不可考证了。

《北齐书·孙灵晖传》记载:孙灵晖曾经担任南阳王高绰的老师,等到高绰因罪被杀,孙灵晖于是被停职废弃。从高绰死后,每逢七日,直到百日,孙灵晖常常为高绰请僧人设斋行道。

【万斯同说:古代的丧礼,没有所谓七七百日的说法。降及后世,从天子到民间习俗,没有不使用的。我曾经想要探究它的起源,而不可得。等到观看汉明帝营建寿陵的诏书,有说:“过百日,只有四季设奠。”百日的说法开始见于史书。推测那时佛法初入,明帝就使用它的教义呢?不然,为什么有百日的说法呢?有人说古代礼制三个月而葬,三次虞祭而卒哭,百日正合三个月的期限。不知道三个月是大夫士的礼制,明帝是天子,而使用大夫士的礼制吗?那就不是三个月的期限了。其他如胡太后追报其父,孙灵晖追报其王,都使用七七百日的说法,那是在汉明帝六七百年之后,那时佛教已经大行,固然不足为怪了。但玩味其文,也只限于此时设斋行道,就知道魏齐之世起初并非完全使用这种说法作为治丧的节度。至于杨垂七七斋的说法,只是在那天将去世者的衣服送到佛寺,而李习之还驳斥它,就知道中唐之世还没有完全使用这种说法作为治丧的节度。那率领天下而使用作为治丧的节度,不知起于何时?唉!正礼不行,而众人以邪说为正礼,难道不是掌管世教者的责任吗】

《唐书·姚崇治令》说:“现在的佛经,是罗什所译,姚兴与他对照翻译,而姚兴寿命不延,国家也随之灭亡。梁武帝身为寺奴,魏胡太后以六宫入道,都导致亡国灭家。近来孝和皇帝发使赎生,太平公主、武三思等度人造寺,自身遭受杀戮,被天下嘲笑。五帝之时,父亲不为儿子发丧,兄长不为弟弟哭泣,导致仁寿没有凶短。下及三王,国运延久,其臣子如彭祖、老聃都得以长寿。此时没有佛教,难道是抄经铸像的力量,设斋施佛的功劳吗?缘死丧造经像,”

以为追福。夫死者,生之常,古所不免。彼经与像,何所施为?儿曹慎不得为此。」

译(这)被认为是用来追荐亡者、积累福报的。死亡是生命的常态,自古以来就无法避免。那些佛经和佛像,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你们年轻人务必不要做这种事。」

李翺《去佛斋説》序云:故温县令杨垂,为京兆府参军时,奉叔父司徒命,撰集丧仪,其一篇云:「七七斋,以其日送卒者衣服于佛寺,以申追福。」翺以杨氏丧仪,其他皆有所出,多可行者,独此一事伤礼,故论而去之,将存其余云。杨氏之述丧仪,岂不以礼法迁壊,衣冠士大夫与庶人委巷无别为是,而欲纠之以礼者邪?是宜合于礼者存诸,愆于礼者辨而去之,安得专已心而言也?苟惧时俗之怒已邪?则杨氏之仪据于古而拂于俗者多矣,置而勿言则犹可也,既论之而书以为仪,舍圣人之道,则祸流于将来也无穷矣。

五代史·石昂传:「昂父平生不喜佛説,父死,昂于柩前诵《尚书》曰:『此吾先人之所欲闻也。』禁其家,不可以佛事汚吾先人。」

儒林公议:「马元儒学精深,名齐孙奭。居丧不为佛事,但诵《孝经》而已。时人称其颛笃。」

宋史·穆脩母死,自负榇以葬,日诵《孝经》、《丧记》,不饭浮屠为佛事。

司马氏书仪,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防,写经造佛,修建塔庙,云为死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咤之苦。殊不知人生含气血,知痛痒,或翦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壤,腐朽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假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庐州刺史李丹与妹书曰:「地狱无则己,有则小人入人亲死而祷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重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而信奉之,何其易惑难晓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后已,与其如此,曷若蚤买田营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邪?不学者固不足与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二程全书》正叔言:“某家治丧不用浮屠。在洛亦有一二人家化之道场之用螺钹,盖胡人之乐也。今用之死者之侧,是以其乐临死者也。天竺之人重僧,见僧必饭之,因使作乐于前。今乃为之于死者之前。至如庆祷,亦杂用之。是甚义理?如此事被他欺瞒千百年,无一人理防者。”

宋史·高宗崩,台臣乞定丧制,尤袤奏:“释老之教,矫诬防渎,非所以严宫禁、崇几筵,宜一切禁止。”

陆游家训:吾见平时丧家百费方兴,而愚俗又侈于道场斋施之事。彼初不知佛为何人,佛法为何事,但欲夸邻里为美观耳。以佛经考之,一四句偈功徳不可称量。若必以侈为贵,乃是不以佛言为信。吾死之后,汝等必不能都不从俗,遇当斋日,但请一二有行业僧诵《金刚》《法华》数卷,或《华严》一卷,不啻足矣。如此为事,非独称家之力,乃是深信佛言,利益岂不多乎?又悲哀哭踊,是为居丧之制,清浄严一方尽奉佛之礼。毎见丧家张设器具,吹击锣鼓,家人往往设灵位,辍哭泣而观之,僧徒▯技几类俳优。吾常深疾其非礼,汝辈方哀慕中,必不忍行吾所疾也。且侈费得福,则贪吏富商兼并之家死皆生天,清节贤士无所得财,悉当沦坠。佛法天理,岂容如是?此是吾告汝等第一事也。此而不听,他可知矣?升济神明之説,惟出佛经。黄老之学本于清浄自然,地狱天宫何尝言及?黄冠辈见僧获利,从而效之,送魂登天,代天肆赦,鼎釡油煎谓之链度,交棃火枣用以为脩。可笑者甚多,尤无足议,聊及之耳。近世出葬,或作香亭、魂亭、寓人、寓马之类,一切当屏去。僧徒引导,尤非敬佛之意。广召乡邻,又无益死者,徒为重费,皆不须为也。干学案:放翁家训,戒子孙勿作佛事,可谓不惑于邪説者矣。乃又令其诵《金刚》《法华》诸经,何也?得毋信道不笃,尚有流俗之见

译李翱《去佛斋说》序中说:前任温县县令杨垂,在担任京兆府参军时,奉叔父司徒的命令,编撰丧葬礼仪,其中有一篇说:“做七七斋,在那天把逝者的衣物送到佛寺,以表达追悼祈福的心意。”李翱认为杨氏所编的丧仪,其他内容都有出处,大多可以实行,唯独这一件事违背礼制,所以加以论述并予以剔除,打算保留其余部分。杨氏编撰丧仪,难道不是认为礼法衰败,士大夫与平民百姓没有区别,而想要用礼制来纠正吗?这应当是符合礼制的就保留,违背礼制的就辨析并剔除,怎么能凭一己之见妄言呢?如果是害怕时俗的愤怒,那么杨氏的礼仪依据古制而违背俗习的地方很多,搁置不说还可以,既然论述并书写成礼仪,舍弃圣人的正道,那么祸患流传到将来就无穷无尽了。

《五代史·石昂传》记载:“石昂的父亲生前不喜欢佛教,父亲死后,石昂在灵柩前诵读《尚书》说:‘这是我先人想要听到的。’禁止家人,不可以用佛事玷污我的先人。”

《儒林公议》记载:“马元儒学精深,名声与孙奭相当。居丧期间不做佛事,只是诵读《孝经》罢了。当时的人称赞他专一笃实。”

《宋史》记载:穆修母亲去世,他亲自背负棺材下葬,每天诵读《孝经》、《丧记》,不请和尚做佛事。

司马光的《书仪》说,世俗之人信奉佛教,在刚死以及七七日、百日、周年、两周年除丧时,欺骗诱导人们请和尚设道场,或者举办水陆法会,抄写经书、铸造佛像,修建塔庙,声称这样能为死者消除弥天罪恶,必定升上天堂,享受种种快乐;不这样做,必定下地狱,遭受切割、焚烧、舂捣、磨碾,承受无边无尽的痛苦。殊不知人生来含有气血,知道痛痒,如果剪指甲、剃头发,进而烧灼砍削,尚且不知道痛苦,何况死者形神分离,形体进入黄土,腐朽消灭,与木石相同;精神飘散如风火,不知去向。假使遭受切割、焚烧、舂捣、磨碾,难道还能知道吗?况且佛教所说的天堂地狱,估计也是用来劝善惩恶的。如果不以极度的公正来施行,即使是鬼神能治理吗?因此唐代庐州刺史李丹在给妹妹的信中说:“地狱如果没有就算了,如果有,小人因为亲人死了而向和尚祈祷,这是不把亲人当作君子,而当作积恶有罪的人。这是对亲人多么不厚道啊?即使亲人确实积恶有罪,重贿和尚就能免除吗?”这是中等智力的人都共同知道的,而举世滔滔信奉它,为什么这么容易迷惑难以明白呢!更有甚者,直到倾家荡产才停止,与其这样,何如早点买田营墓安葬呢?如果天堂地狱果真存在,应当与天地一同产生,自从佛法未传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的也有,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误入地狱见到阎罗等十王呢?不学习的人固然不值得与他谈论,读书知道古事的人,也可以稍微醒悟了。

《二程全书》中程正叔说:“我家治丧不用和尚。在洛阳也有一两家化用道场的螺钹,那是胡人的音乐。现在用在死者旁边,是用他们的音乐来面对死者。天竺人重视僧人,见到僧人必定供养食物,因此让他们在前面演奏音乐。现在却在死者面前这样做。至于庆贺祈祷,也混杂使用。这是什么道理?这样的事被他们欺骗了千百年,没有一个人加以防备。”

《宋史》记载:宋高宗驾崩,台臣请求确定丧礼制度,尤袤上奏说:“释老之教,虚伪欺诈,亵渎神灵,不是用来严肃宫禁、尊崇几筵的,应当一概禁止。”

陆游《家训》说:我看到平时丧家各种费用纷纷兴起,而愚俗又奢侈于道场斋施之事。他们起初不知道佛是什么人,佛法是什么事,只是想在邻里面前夸耀美观罢了。用佛经考证,一个四句偈的功德不可称量。如果一定以奢侈为贵,那就是不相信佛的话。我死后,你们一定不能都不顺从俗习,遇到应当斋戒的日子,只请一两个有修行的僧人诵读《金刚经》《法华经》几卷,或者《华严经》一卷,就足够了。这样做,不仅符合家力,而且是深信佛言,利益难道不多吗?又悲哀哭踊,是居丧的制度,清净庄严一方尽奉佛之礼。每次看到丧家张设器具,吹击锣鼓,家人往往设立灵位,停止哭泣而观看,僧人的技艺几乎像俳优。我常深深厌恶其非礼,你们正在哀慕中,一定不忍心实行我所厌恶的。况且奢侈花费能得到福报,那么贪官污吏、富商兼并之家死后都升天,清节贤士没有钱财,都应当沦坠。佛法天理,岂能容许这样?这是我告诉你们的第一件事。这件事不听,其他可想而知了。升济神明的说法,只出自佛经。黄老之学本于清净自然,地狱天宫何曾提及?道士辈见到和尚获利,从而效仿,送魂登天,代天赦免,鼎镬油煎叫做炼度,交梨火枣用来作为修持。可笑的事情很多,尤其不值得议论,顺便提及罢了。近世出葬,有时制作香亭、魂亭、寓人、寓马之类,一切应当摒弃。僧人引导,尤其不是敬佛的意思。广泛召请乡邻,又对死者无益,徒然增加费用,都不需要做。《干学案》说:放翁家训,告诫子孙不要做佛事,可以说是不被邪说迷惑的人了。却又让他们诵读《金刚》《法华》等经,为什么呢?莫非信道不笃,尚有流俗之见

存乎?顾其説有可取者,故略其瑕而録之。

译还存在吗?考虑到他的学说有可取之处,所以略去其瑕疵而收录它。

朱子语类:「或问亲死遗嘱教用僧道则如何?曰:便是难处。或曰:也可以不用否?曰:人子之心有所不忍,这事须子细思量。」或问:「设如母卒父在,父要循俗制丧服,用僧道火化则如何?曰:只得不从。曰:其他都是皮毛外事,若决如此做,从之也无妨。若火化则不可。泳曰:火化则是残父母遗骸。曰:此话若将与丧服、浮屠一道説,便是未识轻重在。」

真西山读书记:程子家治丧不用浮屠,在洛亦有化之者。司马氏辟之尤严。然彼之教得行,由我之礼先废。使今之居丧者,始死有奠,朔有殷奠,虞祔祥禫皆有奠,既足以尽人子追慕之情,则于世俗之礼且将不暇为之矣。不复祭礼而徒曰勿用浮屠,使居丧者伥伥然无以报其亲,未见其可也。

干学案西山之説,谓世俗无始死朔旦诸奠,故佛教得行。愚以为不然,世岂有居丧而不设奠者乎?设奠矣,遂能不作佛事乎?居丧用浮屠,未必尽出于愚夫愚妇。大要庸人则惑于邪説,而不知;贤者则安于习俗而不反,是以若此靡靡也。谓彼之教得行,由我之礼先废,其説是矣。若曰一复祭礼,遂能不用浮屠,恐非拔本塞源之论也。意者西山之时,俗皆不行奠礼,故有所感而为此説乎?

【王栐燕翼诒谋録》丧家命僧道诵经设斋设醮作佛事,曰资冥福也。出葬用以导引,此何义耶?至于铙钹,乃胡乐也。胡俗燕乐则击之,而可用于丧柩乎?世俗无知,至用鼓吹作乐,又何忍也?开寳三年十月甲午,诏开封府禁止士庶之家丧葬不得用僧道威仪前引。太平兴国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乐,庶人不得用方相魌头。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于移风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县间不能举行之也。《俞文豹吹剑録》伊川曰:吾家治丧不用浮屠,盖鸣锣钹,胡人乐也。天竺人见僧必饭之,因作此乐。今用之于丧家,可乎?文豹谓外方道场,唯啓散时用铙鼓,终夕讽呗讲説,犹有恳切懴悔之意。今京师用瑜珈法事,唯即从事鼓钹震动惊感生人,尚有闻之头疼脑裂,况亡灵乎?至其诵念,则时复数语,仍以梵语演为歌讽,如降黄龙等曲。至出殡之夕,则美少年长指爪之僧出,弄花钹花鼓锤,专为悦妇人掠钱物之计,见者常恨不能挥碎其首。此东山所以决意不用,而室人交谪,羣议沸腾,虽屹立不动,而负谤不少。予尝举似诸明达,是者十八九,独一老师曰: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注云:较夺禽兽时俗所尚,孔子从之者为祭祀也。汉符融曰:古葬者衣之以薪,惟妻子可以行志。自佛入中国以来,世俗相承修设道▯今吾欲矫俗行志,施之妻子可也,施之父母,人不谓我以礼送终,而谓我薄于亲也。温公至不信佛,而有十月斋僧诵经追荐祖考之训。朱夀昌灼臂然顶刺血写经,求得其母,公及韩苏诸公歌咏其事。江西尚理学,黄少卿斚卒,其子堮欲不用僧道,亲族内外羣起而排之,遂从半今半古之说。祭享用荤食,追脩用缁黄。孝子顺孙追慕诚切,号泣昊天,无所吁哀,虽俗礼胡教,犹屈意焉。予谓此又是一见,惟识者择焉】

元史·元统二年,中书省臣言:「佛事费用,以世祖时较之,嵗増金银缯帛钞太广,请除累朝期年忌日之外,余皆罢。」从之。

武宗崩,仁宗哀恸不已。察罕再拜啓曰:“庶民修短,尚云有数;圣人天命,夫岂偶然?天下重器,悬于殿下。纵自苦,如宗庙、太后何?”仁宗辍泣曰:“曩者大丧,必命浮屠,何益?我欲发府库以赈鳏寡孤独,若何?”曰:“发政施仁,文王所以为圣。殿下行之,幸甚。”

【虞集撰吴澄行状】英宗即位,诏学士繖萨尔集善书者,粉黄金冩浮屠藏经。有防,自上都来使,左丞蘓蘓诏先生为之序。先生曰:「主上冩经之意,为国为民,甚重事也。但追荐冥福,臣所未知。葢释氏因果利益之説,人所喜闻。至今轮回之事,彼之髙者且不谈其意,止为为善之人死则上通髙明,其极品则与日月齐光;为恶之人死则下沦污秽,其极下则与沙虫同类。其徒遂为超生荐拔之説,以蛊惑

译朱子语类记载:有人问:“如果亲人去世,遗嘱要求用僧道做法事,该怎么办?”朱子说:“这确实是个难题。”有人问:“也可以不用吗?”朱子说:“作为子女,心里实在不忍,这件事必须仔细思量。”又有人问:“假如母亲去世父亲还在,父亲想沿袭世俗习俗制定丧服,用僧道火化,该怎么办?”朱子说:“只能不听从。”那人说:“其他都是表面形式上的事,如果父亲坚决这样做,顺从也无妨。但如果是火化,则绝对不可。”朱泳说:“火化就是残害父母的遗骸。”朱子说:“如果把这话和丧服、佛教等同起来说,那就是分不清轻重了。”

真德秀在《读书记》中说:程颐家里治丧不用佛教僧侣,在洛阳也有被感化的人。司马光辟除佛教尤其严厉。然而佛教之所以能流行,是因为我们的礼制先被废除了。假使现在居丧的人,初死时有祭奠,每月初一有盛大的祭奠,虞祭、祔祭、祥祭、禫祭都有祭奠,这就足以表达子女追思仰慕的情感,那么对于世俗的礼仪,他们将无暇去做了。如果不恢复祭礼,只是说不要用佛教僧侣,让居丧的人茫然无措,无法报答亲恩,我看这是不可行的。

《干学案》评论真德秀的说法,认为世俗没有初死、初一等的祭奠,所以佛教得以流行。我认为不是这样,世上哪有居丧而不设祭奠的呢?设了祭奠,就能不做佛事吗?居丧使用佛教僧侣,未必全是因为愚昧的男女。大体上是平庸的人被邪说迷惑而不知道,贤能的人安于习俗而不反省,所以风气如此衰败。说佛教得以流行,是因为我们的礼制先被废除,这个说法是对的。但如果认为只要恢复祭礼,就能不用佛教僧侣,恐怕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言论。大概真德秀那个时代,世俗都不举行祭奠礼仪,所以他有感而发说了这样的话吧?

王栐《燕翼诒谋录》记载:丧家命令僧道诵经、设斋、设醮、做佛事,说是为了资助冥福。出葬时用来导引,这有什么意义呢?至于铙钹,是胡人的音乐。胡人宴饮娱乐时敲击它,能用在丧事灵柩前吗?世俗无知,甚至用鼓吹作乐,又怎么忍心呢?开宝三年十月甲午日,诏令开封府禁止士人百姓之家丧葬不得使用僧道仪仗在前引导。太平兴国六年,又禁止送葬不得使用音乐,庶人不得使用方相氏和魌头。现在违反这些禁令的,到处都是。祖宗对移风易俗如此留意,可惜州县之间不能严格执行。俞文豹《吹剑录》记载:程颐说:“我家治丧不用佛教僧侣,因为鸣锣敲钹,是胡人的音乐。天竺人见到僧人必定供养饮食,因此制作这种音乐。现在用在丧家,可以吗?”俞文豹说:外地的道场,只在开始和结束时用铙鼓,整晚讽诵讲说,还有恳切忏悔的意思。现在京师用瑜伽法事,只从事鼓钹震动惊扰活人,还有听着头疼脑裂的,何况亡灵呢?至于诵念,有时只念几句,还用梵语编成歌谣,如《降黄龙》等曲。到出殡的夜晚,就有美少年、长指甲的僧人出来,耍弄花钹花鼓锤,专门为了取悦妇人、骗取钱财,看见的人常恨不能打碎他们的头。这就是程颐坚决不用佛教僧侣的原因,而家中妇女纷纷指责,众人议论沸腾,虽然他屹立不动,但背负的诽谤不少。我曾向各位明达之士提及此事,赞同的十有八九,只有一位老儒说:“鲁国人打猎争夺猎物,孔子也参与争夺。注释说:争夺禽兽是当时习俗所崇尚的,孔子顺从它是为了祭祀。汉代符融说:古代埋葬用柴草覆盖,只有妻子可以实行自己的志向。自从佛教传入中国以来,世俗相承修设道场。现在我想矫正习俗实行自己的志向,施加在妻子身上可以,施加在父母身上,人们不会认为我按礼送终,而会认为我薄待亲人。”司马光甚至不信佛,却有十月斋僧诵经追荐祖考的训诫。朱寿昌灼臂燃顶刺血写经,求得找到母亲,司马光以及韩愈、苏轼等人都歌咏此事。江西崇尚理学,黄少卿去世,他的儿子黄堮想不用僧道,亲族内外群起排斥他,于是听从了半今半古的说法。祭享用荤食,追荐用僧道。孝子顺孙追思仰慕诚恳深切,号哭苍天,无处申诉哀痛,即使是俗礼胡教,也只好委屈心意顺从。我认为这又是一种见解,只有有识之士能选择。

《元史》记载:元统二年,中书省大臣说:“佛事费用,与世祖时相比,每年增加的金银缯帛钞币太多,请求除了历代皇帝周年忌日之外,其余都取消。”皇帝听从了。

武宗去世,仁宗悲痛不已。察罕再拜启奏说:“平民寿命长短,尚且说是有定数;圣人的天命,难道是偶然的吗?天下重任,悬于殿下。即使您自苦,对宗庙、太后有什么益处呢?”仁宗停止哭泣说:“以前的大丧,必定命令佛教僧侣做法事,有什么益处?我想打开府库赈济鳏寡孤独,怎么样?”察罕说:“施行仁政,是周文王成为圣人的原因。殿下这样做,太好了。”

虞集撰写的《吴澄行状》记载:英宗即位,诏令学士繖萨尔召集善于书法的人,用金粉抄写佛教藏经。有规定,从上都来的使者,左丞苏苏诏令先生作序。先生说:“皇上抄写经书的意思,是为了国家人民,是很重大的事。但追荐冥福,臣所未知。大概佛教因果利益的说法,人们喜欢听。至今轮回之事,他们的高僧尚且不谈其深意,只说做善事的人死后上升高明之处,最高境界与日月同光;做恶事的人死后下坠污秽之地,最低境界与沙虫同类。他们的徒众于是编造超生荐拔的说法,来蛊惑……”

世人。今列圣之神,上同日月,何待子孙荐拔?且国初以来,凡冩经追荐之事,不知其几。若超拔未效,是无佛法矣;若超拔已效,是诬其祖矣。撰为文辞,不可以示后世。」左丞曰:「上命也。」先生请俟驾还复奏之。防上崩,不及奏而止】

译世人。如今列位圣祖的神灵,与日月同辉,哪里还需要子孙来荐拔?况且自建国以来,凡是写经追荐的事情,不知有多少次。如果超度没有效果,那就是佛法无效了;如果超度已经有效,那就是诬蔑祖先了。撰写这样的文辞,不可以示给后世看。」左丞说:「这是皇上的旨意。」先生请求等皇上回宫后再上奏。恰逢皇上驾崩,来不及上奏就停止了。

明律居丧之家脩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刘基书刘禹畴传后世之所谓浮屠者,果何道而能使人信奉若是哉?人情无不爱其亲,亲没矣,哀痛之情未置,而谓冥冥之中欲加以罪,孰不惕然而动于其心?间有疑焉,则羣咻之。若目见其死者,拘于囵圄,受棰楚而望救者,故中材之人莫不波驰而蚁附。虽有笃行守道之亲,则亦文致其罪,以告哀于土偶木俑之前。彼固自以为孝,而不知其为大不孝,岂不哀哉?且宰天地者帝也,彼则谓有佛焉。有呼而求救,不论是非,虽穷凶极恶,无不引手援之,使有罪者勿加刑,是以情破法也。夫法出于帝,而佛破之,是自获罪于天也。吾知其无是事也,昭昭矣】

【方孝孺曰:丧而用浮屠之术,亲没于牀,不于礼而于浮屠,不哭泣擗踊,而于钟磬铙钹,非是之务,则人交笑,以为简。呜呼!是何其不察而至于此极乎?彼浮屠之所谓轮回者,果可信耶?人得气而生,气尽而死,死则不复有知矣。苟有焚炙刲割、佚乐适意,身且不有,而何以受之?形尽气尽,而魂升魄降,无所不尽,安能入人胸腹,重生于世,而谓之轮廻也哉?傥或有之,人固不知之也。浮屠亦人耳,何自而独知之?彼以其茫昧不可揣索,故妄言以诬世,夫岂可信而事其教乎?天下之人,其心滛浸胶固,非空言所能革也。吾独以告吾族人:亲丧必以三年,三年之制,必循礼,勿以浮屠从事,违者共罚之】

【两浙名贤録】平阳人章永母卒,执丧如礼。俗饭佛老以为冥资,永独晨昬跪诵《孝经》,曰:“此吾圣人所以教孝者】

【邹守益丧祭礼要序】爱亲敬长,民之恒性也。生而爱敬之,没则无所用其情矣。故寳其体魄而藏之,求其精爽而祀之,所以引其爱敬之情恳切固结而不可解也。西竺之地,僻在要荒,不获覩先王之礼乐,而其哀死慕亡之情,亦有所不能已。于是佛之徒,自以其智剏为科条,而其俗亦相与遵之。其后寖淫以入中华,中华之人反相率以变于夷,而莫之省也。譬诸深山穷谷,未尝得食五谷之美,而采薇蕨、拾橡栗以充其腹,出而号于通都曰:“凡欲饱者,从吾之教。”则世必閧然笑之矣。以吾列圣典章文物之懿,不啻稻粱菽稷,而世顾舎之,以奔驰于薇蕨橡栗之求,其智不亦傎乎】

【吕坤曰:地狱受苦,他生之説,自佛氏入中国始闻,往往有微騐者,姑无论有无,即有之,阴阳一理耳。人代法曹,非不肖甚,未有公然从请托受贿赂而免人罪者。今以淫邪无行之僧道,防诸天众圣之神明,破狱诵经,焚钱化纸,为死者免罪超生,使地狱而皆邪鬼也,则可。果阎罗公直,业镜分明,平生罪恶,岂能祷而免乎?人但为善而已。语云:地狱无善人,天堂无恶鬼,信然。若死者必欲作佛事,有遗言,稍听之可也。陈龙正曰:居丧迎僧,此最不肖子弟所为,或因妇女崇信,或因僮仆规利,或因无知亲友从防廹胁,子孙见义不确,恐有吝财忘亲之嫌,勉强从之。岂知哭泣祭葬之间,尽哀尽礼,奚忘奚吝?使其亲守正一生,乃以邪道诬之于身后,事死如事生,固如是乎?傥父母生前有崇佛之僻,正宜为之,盖愆直断以从治不从乱之义,廓而清之,此大孝也。所谓宜执礼以破俗者也】

干学案《朱子语类》及吕坤氏所言:“父母遗命作佛事,子从之无害。虽曰顺承亲志,终以非礼事其亲,庸得为孝?”必如陈氏所言“盖愆之説”,为据经而守正,诚孝子慈孙所当法也。

【张士俊曰】世俗浮屠破狱之文,布谷于地为狱门墙,皆具,而又画纸为厉鬼,四立环之,乃置人父母之重其间。众僧讲读佛説,一僧手锡画破其狱,为子者号泣僻踊,奉重而出,如从狱之见其父母也,而救之者。呜呼!佛之为斯世害极矣!吾观《楞严》虽不免于凿,然佛与阿难富防那反覆讲论,剖析毫厘,以自畅其偏指。学者不幸而不得逰孔孟之门,闻性命之语,以得道之正传,一见其书,乐其説之坚而辨也,虽贤智亦惑之矣

译《大明律》规定: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如果男女混杂【重点在此】且饮酒食肉,家长杖责八十,僧道同罪,并令还俗。

【刘基《书刘禹畴传》:后世所谓的佛教徒,究竟有什么道法能让人如此信奉呢?人情没有不爱自己亲人的,亲人去世了,哀痛之情尚未平复,却说冥冥之中要加罪于他们,谁不因此心惊而动于内心?偶尔有人对此产生怀疑,就会被众人呵斥。如果亲眼见到死者被拘禁在牢狱中,遭受鞭打而渴望救援,所以中等资质的人无不随波逐流、像蚂蚁一样依附。即使有品行笃实、坚守道义的亲人,也会罗织罪名,在泥塑木雕的偶像前诉说哀情。他们自以为这是孝,却不知道这是大不孝,难道不可悲吗?况且主宰天地的是天帝,他们却说有佛。有人呼救,不论是非,即使是穷凶极恶之人,没有不伸手救援的,让有罪的人不加刑罚,这是以私情破坏法度。法度出自天帝,而佛破坏了它,这是自己获罪于天。我知道没有这种事,是非常明显的。】

【方孝孺说:居丧时使用佛教的法术,亲人死在床上,不依礼制而依佛教,不哭泣捶胸,而用钟磬铙钹,不致力于这些,人们就互相嘲笑,认为简慢。唉!这是多么不明察而达到这种极端呢?佛教所说的轮回,果真可信吗?人得到气而生,气尽而死,死后就不再有了知觉。如果有焚烧炙烤、切割肢解、享乐适意,身体尚且不存在,又怎么能承受呢?形体耗尽、气尽,魂升魄降,无所不尽,怎么能进入人的胸腹,在世间重生,而称之为轮回呢?假使有这种情况,人们本来也不知道。佛教徒也是人,凭什么独自知道?他们因为那些渺茫不可揣测的事情,所以妄言来欺骗世人,难道可以相信并侍奉他们的教义吗?天下的人,心思沉溺固执,不是空谈所能改变的。我独自告诉我的族人:亲人去世一定要守丧三年,三年的丧制,一定要遵循礼制,不要用佛教从事,违反的人共同惩罚。】

【《两浙名贤录》:平阳人章永的母亲去世,他执丧完全依照礼制。世俗用饭食供养佛老来作为冥资,章永独自早晚跪诵《孝经》,说:“这是我们圣人用来教导孝道的。】

【邹守益《丧祭礼要序》:爱亲敬长,是百姓恒常的本性。活着时爱敬他们,死后就没有地方施展这种情感了。所以珍视他们的体魄而安葬他们,寻求他们的精神而祭祀他们,以此来引导爱敬之情恳切牢固而不可解脱。西域之地,偏僻在荒远之处,没能看到先王的礼乐,而他们哀悼死者、怀念亡者的情感,也有不能停止的。于是佛教徒,凭借自己的智慧创立了科条,而那里的风俗也互相遵循。后来逐渐蔓延进入中原,中原的人反而相继被夷狄的风俗改变,而没有人反省。好比深山穷谷中的人,未曾吃到五谷的美味,而采集薇蕨、拾取橡栗来充饥,出来在通都大邑呼喊说:“凡是想要吃饱的人,跟随我的教义。”那么世人一定会哄堂大笑。凭借我们历代圣人的典章文物的美好,不亚于稻粱菽稷,而世人却舍弃它们,去奔波追求薇蕨橡栗,他们的智慧不也太荒谬了吗?】

【吕坤说:地狱受苦、来世轮回的说法,自从佛教进入中国才开始听说,往往有一些细微的验证,暂且不论有无,即使有,阴阳也是一理。人间的法官,不是非常不肖,没有公然听从请托、收受贿赂而免除他人罪责的。现在用淫邪无行的僧道,代替诸天众圣的神明,破狱诵经,焚钱化纸,为死者免罪超生,如果地狱都是邪鬼,那还可以。如果阎罗公正,业镜分明,平生的罪恶,难道能祈祷而免除吗?人只要行善罢了。俗话说:地狱无善人,天堂无恶鬼,确实如此。如果死者一定要做佛事,有遗言,稍微听从也可以。陈龙正说:居丧迎接僧人,这是最不肖子弟所为,或者因为妇女崇信,或者因为僮仆图利,或者因为无知的亲友从旁逼迫,子孙见义不坚定,恐怕有吝惜钱财、忘记亲人的嫌疑,勉强听从。哪里知道在哭泣祭葬之间,尽哀尽礼,哪里忘记哪里吝惜?如果亲人一生守正,却在身后用邪道诬蔑他们,事死如事生,本来是这样吗?如果父母生前有崇佛的癖好,正应该为他们纠正过错,果断遵循治理而不跟随混乱的原则,廓清它,这是大孝。这就是所谓执礼以破俗。】

《干学案》《朱子语类》及吕坤所说:“父母遗命做佛事,子女听从没有害处。虽然说是顺承亲志,终究是用非礼的方式侍奉亲人,怎么能算是孝?”必定像陈氏所说的“纠正过错”的说法,依据经义而坚守正道,确实是孝子慈孙应当效法的。

【张士俊说:世俗佛教破狱的文章,在地上铺布谷草作为狱门墙,都具备,又画纸作为厉鬼,四面环绕,然后把父母的重物放在其中。众僧讲读佛说,一个僧人手拿锡杖画破地狱,做儿子的号哭捶胸,捧着重物出来,就像从狱中见到父母而被救出来一样。唉!佛教对世间的危害极大!我看《楞严经》虽然不免于穿凿附会,但佛与阿难富那反复讲论,剖析毫厘,以自畅其偏颇的旨意。学者不幸不能游历孔孟之门,听闻性命之语,以得到道的正传,一见其书,喜欢其说辞的坚实和辩驳,即使是贤智之人也被迷惑了。】

。至于所谓破狱,陋谬无义理,而同于戏。世之所谓荐绅之徒,莫知其非,亦从而行之,则可笑也。始创为此者,谁乎?诚不仁者哉!《记》曰:「士人有善本诸父母言,欲其亲有令名也。」今中人以下得免刑者多矣,其犯法而至拘于狱者,罪大恶积之人也。悲夫!夫亲之端谨无过而诬之,与亲之不能无过而彰之,又从而甚之,卒归无益,皆有所不可。呜呼!佛之治丧,率威胁势劫以恐愒人,而实虚幻不可信者。精气为物,防魂为变。人之生也,气渐而聚,聚而凝结以为人;其死也,气渐而散,散而僵仆以至于亡。亡则魂无不之矣,安有块然者而缚执之,患苦之哉?司马温公谓:「人生含气血,知痛痒,或爪翦发剃,从而烧斫,已不知畏,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如黄壤,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虽使剉舂,岂复知之?」其言最为明备,可以觉天下之愚者。吾颇爱之,而世不察也。古礼废壊久矣,三年丧之制,葬祭之式,歴世既多,大半杂乱澌灭。人莫不不忍于亲,而无可以用其情,见佛氏有所谓治丧者,则羣趋焉,曰:「是可以致吾孝矣。」吾谓三年丧之衣服饮食,居寝与葬之时月祭之奠献之属,当防通而増损之,使家喻户晓,可以尽心无憾,则佛道不禁自止。人之饥也,至于饭皮饭纸,非其嗜之也,饥使之然也。仓有余粮,苙有余蓄,则防粟啜肉,虽强之皮。与纸而不下咽矣,此必然之势也】

译至于所谓的“破狱”仪式,粗陋荒谬,毫无义理,等同于儿戏。世上那些自诩为士大夫的人,不知道这是错误的,也跟着这样做,真是可笑。最初创立这种仪式的人是谁呢?真是没有仁德的人啊!《礼记》说:“士人如果有善行,都源于听从父母的教诲,是为了让父母拥有美好的名声。”如今中等及以下的人中,能够免除刑罚的很多,那些犯法而被关进监狱的,都是罪大恶极的人。可悲啊!父母端庄谨慎没有过错却诬陷他们,或者父母不能没有过错却宣扬他们的过错,进而加重这些过错,最终毫无益处,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唉!佛教处理丧事,大多用威胁、权势来恐吓欺骗世人,而实际上虚幻不可信。精气凝聚成为万物,魂魄变化产生变异。人的出生,是气息逐渐聚集,聚集凝结而成为人;人的死亡,是气息逐渐消散,消散后身体僵硬倒下直至消亡。消亡之后,魂魄无处不到,怎么会有凝固的形体被束缚、遭受痛苦呢?司马光说:“人生时含有气血,知道痛痒,如果剪指甲、剃头发,进而烧灼砍割,活着的人尚且不知道畏惧,何况死去的人?形体与精神分离,形体如同黄土,和木石一样,精神则飘散如风火,即使被捣碎舂烂,难道还能知道吗?”他的话最为明确完备,可以唤醒天下愚昧的人。我很喜爱他的话,但世人却不加体察。古代的礼制废弃毁坏已经很久了,三年守丧的制度,丧葬祭祀的仪式,经历的时代很多,大半杂乱无章甚至消亡。人们没有谁不对亲人感到不忍,却没有办法表达这种情感,看到佛教有所谓的治丧仪式,就成群结队地追随,说:“这样可以表达我的孝心了。”我认为三年守丧期间的衣服饮食、居住寝处以及丧葬的时间、祭祀的奠献等,应当变通并增减,让家家户户都明白,可以尽心而无遗憾,那么佛教的丧葬仪式自然就会停止。人饥饿的时候,甚至吃树皮、吃纸,不是他们喜欢这样,而是饥饿使他们这样。仓库里有剩余的粮食,猪圈里有剩余的积蓄,那么即使强迫他们吃树皮和纸,他们也不会咽下去,这是必然的趋势。

【华氏虑得集俗作醮事佛事贤哲者自宜断然不作勿泥于俗习可也人子欲为父母资福在乎修徳行仁力为善事苟能移其所费于棺衾殡葬礼祭之用而尽其爱亲之心岂不合于天理哉在明识者之所择焉】

【魏禧地狱论序】予笃信地狱为事理所必有,而诵经崇佛,消灾灭罪之説为事理所必无。盖崇佛可以灭罪,则势力之家不妨穷凶极恶,但出其什一之资即可免罪,则阎罗王秪同畏势徇情之庸吏,而佛乃防党好谀干情闗説之豪绅。小人恃此益敢为恶,如豪家子弟倚父兄亲党为害郷里,事败当有救书至也。世之愚夫愚妇惑此不小,若果是佛意,则佛且当首坐地狱中一席矣】

  避煞

俞文豹《吹剑録》避煞之説,不知出于何时。案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歴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囘杀十三、十四嵗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杀,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俗世相成,至忌期必避之。然旅邸死者,即日出殡,煞回何处?京城乃倾家出避。东山曰:“安有执亲之丧,欲全身逺害,而扄灵柩于空屋之下?又岂有为人父而害其子者?乃独卧苫块中,煞夕帖然无事。”而俗师又以人死日推算,如子日死,则损子、午、夘、酉生人,犯之者入敛时,虽孝子亦避,甚至妇女皆不敢向前,一切付之老姬家仆。非但枕籍磹扱不仔细,而金银珠寳之类皆为所窃。记曰:“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盖亡人所随身者,惟柩中物耳,可不身临之?此惟老成经歴,平时以此戒其子弟,庶几临时不为俗师所惑。

张邦竒集》先大父讳愖,明于幽明之故,鬼怪诞妄之説,一无所惑。越俗遭丧,用术士盖棺,必令举家出次于外,谓之避煞,否则有鬼物掊击之,或病或死,率有应验。府君治丧,黜之。至今吾乡俗无避煞之扰,孝子慈孙得以致慎终之诚,自府君始也。

【吕坤丧礼翼葬日忌十二相所属,致有子妇不送丧,不见榇重礼者,非之】

【姚翼家规通俗编】阴阳家以人死年月日之干支推算死者离魂之日数,以为死后如其日数而魂来复,于是计日用祝巫以招之。世俗丧礼中邪説莫此为甚,然皆习而安之,以为非此即魂无所归,决不可已也。能断然不行者,其惟絶俗之士乎】

【吴肃公读礼问煞巫也。始死也,日而干支数之曰:“煞以某日返也。”夫魂气则无弗之矣,而期返乎哉?顾湄咫闻録:吴俗遭丧,听信术士,以亡者干支推算而计之,有接煞、避煞之殊,有一度、两度之异。煞形高若干尺,以是日死时为必至。人或云有见之者,形如雄鸡而能飞。予素不信,居先妣丧,独守几筵,从而察之,絶无影响。繇是益知其妄。他日以语陈确庵先生,先生曰:“无则无矣,从而察之,是又疑其有也。”予深叹服斯言,自媿信道之不笃矣】

  补遗

  合葬前夫

唐书·公主传》:安定公主,中宗女也。下嫁王同皎。同皎得罪,又嫁韦濯。濯诛,更嫁崔铣。主薨,同皎子请与父合葬。给事中夏侯铦曰:"主义絶,王庙恩成崔室。逝者有知,同皎将拒诸泉。"铣或诉于帝,乃止。铦坐是贬泸州都督。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二氏礼。

  僧道制服

唐制,▯宗开元二年勅:「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见《金史】

干学案,二氏之徒,自以出家离俗,竟不为亲属制服。彼其本教,固然也。今乃使之行服,虽非二氏之本教,其于敦厚人伦、化导异类,固甚盛心也。第不知唐之世,曽以此条载之于律否?观▯宗特颁此诏,则律文之不载可知矣。至明之定律,遂以此条入之,岂不尤为度越前王哉?有司教之责者,弗徒以虚文视之,而违者一防以法,庶几扶翼世教之一端云。

旧唐书·释普寂终于都城兴唐寺。时都城士庶曽谒者,皆制弟子之服。有制赐号为

译华氏《虑得集》说:世俗举行醮事、佛事,贤哲之人自然应当坚决不做,不要拘泥于世俗习气即可。人子想要为父母积累福报,在于修养德行、施行仁义,尽力做善事。如果能将花费在佛事上的钱财,转而用于棺木、衾被、殡葬、礼祭等用途,从而竭尽爱亲之心,这难道不符合天理吗?这是明智之人所应选择的。

魏禧《地狱论序》:我深信地狱是事理上必然存在的,而诵经崇佛、消灾灭罪的学说则是事理上必然不存在的。如果崇奉佛教可以免除罪过,那么有权势的人家不妨穷凶极恶,只要拿出他们财富的十分之一就可以免罪,那么阎罗王就只是畏惧权势、徇私情的庸俗官吏,而佛就成了包庇同党、喜好阿谀、通过人情关系说情的豪绅。小人依仗这一点更加敢于作恶,就像豪门的子弟倚仗父兄和亲党在乡里作恶,事情败露后应当会有救书到来一样。世间的愚夫愚妇被这种说法迷惑不小,如果这真是佛的本意,那么佛就应当首先坐在地狱中的一个席位上了。

避煞

俞文豹《吹剑录》:避煞的说法,不知道起源于何时。查考唐代太常博士李才,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丧煞损害的法度,比如巳日死的人,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岁的女子,雌煞从南方第三家杀死白色男子,或者姓郑、潘、孙、陈的人,到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到丧家,所以世俗相沿成习,到了忌日必定要躲避。然而旅店中死去的人,当天就出殡,煞气回到哪里?京城里的人竟然倾家荡产地外出躲避。东山说:“哪有执守亲人丧礼,想要保全自身远离祸害,却将灵柩关在空屋之下的?又哪有做父亲的会害死自己儿子的?于是独自睡在草垫土块中,煞气回来的晚上安然无事。”而俗师又根据人死的日子推算,比如子日死,就损害子、午、卯、酉年出生的人,触犯的人在下葬时,即使是孝子也要躲避,甚至妇女都不敢上前,一切托付给老妇人和家仆。这不仅导致枕席被褥整理不仔细,而且金银珠宝之类都被他们窃取。《礼记》说:“凡是附着在身上的东西,必须真诚守信,不要有悔恨罢了。”大概亡人所随身携带的,只有棺中的物品,怎么能不亲自到场呢?这只有阅历丰富的老人,平时以此告诫子弟,或许能临时不被俗师所迷惑。

张邦奇《张邦奇集》:先父名愖,通晓幽明之理,对于鬼怪荒诞的说法,一点也不迷惑。越地风俗遭遇丧事,用术士盖棺,必定让全家搬到外面去,叫做避煞,否则会有鬼物击打,或者生病或者死亡,大都有应验。府君治丧时,废除了这种做法。至今我们乡里没有避煞的骚扰,孝子慈孙得以表达慎终的诚意,是从府君开始的。

吕坤《丧礼翼》:葬日的禁忌根据十二属相所属,导致有儿子媳妇不送丧,不见棺椁重礼的情况,对此加以批评。

姚翼《家规通俗编》:阴阳家根据人死年月日的干支推算死者离魂的天数,认为死后过了这些天数灵魂就会回来,于是计算日期用祝巫来招魂。世俗丧礼中的邪说没有比这更严重的,然而都习以为常,认为不这样做灵魂就无处归宿,绝对不可停止。能坚决不做的,大概只有绝俗之士吧。

吴肃公《读礼问》:煞是巫术。刚死的时候,按日数的干支数曰:“煞在某日返回。”灵魂气息无所不在,难道会定期返回吗?顾湄《咫闻录》:吴地风俗遭遇丧事,听信术士,根据死者的干支推算,有接煞、避煞的区别,有一度、两度的差异。煞的形状高若干尺,以这天死的时间为必至。有人说见过它,形状像雄鸡而且能飞。我向来不信,在先母丧期,独自守在灵位旁,从而观察,完全没有迹象。由此更加知道它的虚妄。后来告诉陈确庵先生,先生说:“没有就没有了,从而观察它,这又是怀疑它存在了。”我深深叹服这话,自愧信道不坚定。

补遗

合葬前夫

《唐书·公主传》:安定公主,是中宗的女儿。下嫁给王同皎。同皎获罪,又嫁给韦濯。韦濯被杀,改嫁崔铣。公主去世,同皎的儿子请求与父亲合葬。给事中夏侯铦说:“公主义断,王庙恩成于崔家。逝者如果有知,同皎将在黄泉拒绝。”崔铣或许向皇帝申诉,于是停止。夏侯铦因此被贬为泸州都督。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二氏礼。

僧道制服

唐代制度,玄宗开元二年敕令:“道士、女冠、僧尼不拜双亲,这是作为子女却忘记生身父母,傲视亲人而顺从末节。从今以后,都听任他们拜父母。其丧纪轻重以及尊属礼数,一律按照常规礼仪。”【见《金史》】

徐干学按:佛教和道教的徒众,自认为出家离俗,竟然不为亲属服丧。他们本教的教义,本来就是这样。现在却让他们行服丧之礼,虽然不是二氏的本教,但在敦厚人伦、教化异类方面,确实是很大的用心。只是不知道唐代,曾经把这条规定载入律法吗?看玄宗特别颁布这道诏书,那么律法中没有记载就可以知道了。到了明代制定律法,于是把这条规定纳入其中,难道不是更加超越前代君王吗?负有教化责任的官吏,不要仅仅把它看作虚文,而违反者一律依法惩治,或许能成为扶持世教的一个方面。

《旧唐书》:释普寂死在都城兴唐寺。当时都城的士人百姓曾经拜谒他的,都制作弟子的丧服。有制赐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