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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五

读礼通考卷十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17–246 段

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熊氏以爲服期,非也】

译所以知道诸侯的夫人为兄弟中成为诸侯的人,只服大功之丧。熊氏认为应服齐衰期之丧,这是错误的。

【叶夣得曰:王姬之服,檀弓所不能审。决主王姬嫁者,当为之服姊妹之服,则庄公为之,固然,何疑于外祖母乎?若以为外祖母服,则主王姬嫁者自不应有服。然而丧服记外祖母服小功,非大功,则檀弓非特不能正主王姬嫁者之有服,亦自不能知外祖母之服小功也】

【吴澄曰:第二,或曰盖不学之人,既不通《春秋》王姬、齐襄公夫人,而误以为齐僖公夫人,又不通礼,外祖母服小功,而误以为服大功。第一,或曰虽自《谷梁》以来有是説,窃疑古无此礼,故《春秋》书齐王姬卒以讥也】

春秋庄公二年秋七月,齐王姬卒。

【胡安国传》曰:内女嫁为诸侯妻则书卒。王姬何以书?比内女为之服也。故《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夫服称情而为之节者也。荘公于齐王姬厚矣,如不共戴天之雠何?此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也。特卒王姬以着其罪】

【薛季宣曰:主昬之为服,自荘公始也。其以説齐乎】

【程回曰:「礼,于舅之妻无服,外祖父母才小功耳。今以世雠而厚其丧,非礼也。不然,外夫人卒不书】

谷梁传》为之主者卒之也【范▯注:主其嫁,则有兄弟之防;死则服之,服之故书卒】丧服从父昆弟【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防谓之从者,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已父为一体,縁亲以制服,故云从也】

【敖继公曰:世叔父之子,谓之从父昆弟者,言此亲从父而别也,故以明之。从祖之义,亦然】

尔雅》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昆弟【注:从父而别】

梁书·袁昂传》:昂丁内忧,服未除,而从兄彖卒,昻防孤,为彖所飬,乃制期服。人有怪而问之者,昂致书以喻之曰:「窃闻礼由恩断,服以情申,故小功他邦,加制一等;同防有缌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防倾干廕,资敬未奉过庭,莫承藐藐冲人,未达朱紫。从兄提飬训教,示以义方,每假其谈价,虚其声誉,得及人次实,亦有由兼。开拓房宇,处以华旷,同财共有,恣其取足。尔来三十余年,怜爱之至,无异于己姊妹。孤侄成就一时,笃念之深,在终弥固。此恩此爱,毕壌不追。既情若同生,而服为诸从,言心即事实未▯安。昔马棱与弟毅同居,毅亡,棱为心服三年,由也之不除丧,亦縁情而致制。虽识不及古,诚懐感慕,常愿千秋之后,从服期齐,不圗门衰祸集,一旦草土残息,复罹今酷,防惟恸絶,弥剧弥深。今以余喘,欲遂素志,庶寄其罔慕之痛,少申无已之情。虽礼无明据,乃事有先例,率迷而至,必欲行之。君问礼所归,谨以谘白。临纸号哽,言不识次。」

  附录

通典《从兄弟罪恶絶服议》晋御史中丞裴只兄弟等乞絶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怨恨亲亲,言语悖逆,讐絶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二叔放流郑、段不弟,皆经典所絶。耽应见流徒,未及表闻之。顷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胄,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絶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户曺属韩夀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今耽直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只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阁祭酒李彛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积年,亡没之后,追论往意,絶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防为主,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不为亲昵。耽凶顽悖戾,背义亡亲,存无欢接之防,絶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宜如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

译叶梦得说:王姬的丧服,《檀弓》未能审明。断定为主办王姬婚事的人,应当为她服姊妹之丧,那么庄公为她服丧,理所当然,对外祖母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如果认为是为外祖母服丧,那么主办王姬婚事的人自然不应有丧服。然而《丧服记》记载外祖母服小功,不是大功,那么《檀弓》不仅不能证明主办王姬婚事的人有丧服,自己也不能知道外祖母服小功。

吴澄说:第二,有人说大概是未受教育的人,既不通晓《春秋》中王姬、齐襄公夫人的事,却误以为是齐僖公夫人,又不通晓礼制,外祖母服小功,却误以为是服大功。第一,有人说虽然自《谷梁传》以来就有这种说法,我私下怀疑古代没有这种礼制,所以《春秋》记载齐王姬去世,是为了讥讽。

春秋庄公二年秋七月,齐王姬去世。

《胡安国传》说:本国女子嫁作诸侯之妻就记载“卒”。王姬为什么记载?比照本国女子为她服丧。所以《檀弓》说:齐国报告王姬的丧事,鲁庄公为她服大功。有人说:因为是从鲁国出嫁,所以为她服姊妹之丧。丧服是根据情感来制定节制的。庄公对齐王姬太厚待了,那对于不共戴天的仇敌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是所说的不能实行三年之丧,却对缌麻、小功的细微之处明察。特意记载王姬之卒,以彰显他的罪过。

薛季宣说:主办婚事而服丧,是从庄公开始的。他是为了取悦齐国吧。

程回说:“礼制,对于舅父之妻没有丧服,外祖父母才服小功罢了。如今因为世仇而厚待其丧事,不合礼制。不然的话,外国夫人去世不记载。”

《谷梁传》说:主办婚事的人去世就记载。范宁注:主办她的婚事,就有兄弟之丧;她死了就服丧,因为服丧所以记载“卒”。丧服跟随父系兄弟。注:世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姊妹在室也如此。丧称为“从”的,是因为世叔父与祖父为一体,又与自己父亲为一体,依据亲情来制定丧服,所以说“从”。

敖继公说:世叔父的儿子,称为从父兄弟,是说这层亲属关系是从父亲那里分支出来的,所以以此说明。从祖的意义,也是如此。

《尔雅》:兄的儿子,弟的儿子,互相称为从父兄弟。注:从父亲那里分支。

《梁书·袁昂传》:袁昂遭遇母亲丧事,丧服未除,堂兄袁彖去世,袁昂自幼丧父,由袁彖抚养,于是为袁彖服期年之丧。有人奇怪并问他,袁昂写信来解释他说:“我私下听说礼制由恩情决定,丧服以情感表达,所以小功之丧在外国,加一等制度;同宗有缌麻之典。我自幼失去父亲,依靠叔父荫庇,未能侍奉庭训,未能承受教诲,年幼无知,不懂事理。堂兄提携抚养训教,指示正道,每每借重他的谈论评价,虚美我的声誉,得以达到人的次等实际,也有兼及之处。开拓房舍,安置在华美宽敞之处,共同拥有财产,任其取用满足。以来三十余年,怜爱之至,无异于自己的姊妹。孤侄成就一时,思念之深,在终更加坚固。这恩情这爱,至死不忘。既然情感如同同生,而丧服却是诸从,言说内心即事实未安。昔日马棱与弟马毅同居,马毅亡,马棱为心服三年,由也不除丧,也是依据情感而制定制度。虽然见识不及古人,诚心怀感慕,常愿千秋之后,从服期齐,不料门衰祸集,一旦草土残息,又遭今酷,悲痛欲绝,愈发剧烈深沉。如今以余喘,想要实现素志,或许寄托其罔慕之痛,稍申无已之情。虽然礼无明据,乃事有先例,率迷而至,必欲行之。您问礼所归,谨以谘白。临纸号哽,言不识次。”

附录

《通典·从兄弟罪恶绝服议》:晋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请求断绝从弟仪曹郎裴耽的丧服,上表说:裴耽生性凶顽,往日因为品署未定,怨恨亲亲,言语悖逆,仇绝骨肉。其兄司空裴秀二子裴纂、裴昶以下薨亡,裴耽都不制服发哀。二叔放流郑、段不弟,都是经典所绝。裴耽应被流放,未及表闻。近来裴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胄,裴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户曹属韩寿议云:裴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今裴耽直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裴祗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阁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裴耽狂疾积年,亡没之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别为主,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不为亲昵。裴耽凶顽悖戾,背义亡亲,存无欢接之别,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宜如裴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

又以币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同,无絶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逆之罪,犹不废丧,故▯子啓明,而唐尧不絶象之傲,很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克▯,传不全与议者称此,皆非所据。又诸侯絶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也。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学官令徐亶议云:昔阏伯实沈,亲防干戈,而迁于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然唐无絶姓之文,虞有封庳之厚,斯以重天性,笃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党恊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防亲也。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絶也。宋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防无絶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译又带着财物逃往莒国,到他去世时,季仲想要不哭吊,传文说:这是丧亲之礼的终结,虽然情感有所不同,但不能断绝亲爱之情,这是亲近亲属的原则。背叛君主是叛逆,接纳弟弟的妻子是作乱,作乱叛逆的罪过,尚且不废除丧礼,所以〇子启明,而唐尧不断绝象的傲慢,很有虞加以怜悯,周公诛杀弟弟,道义优先王室,郑伯战胜〇,传文不完全赞同,议论者称引这些,都不是所依据的。又诸侯断绝周公家族而被诛杀,然而仍然私下为他服丧。丧礼重大变动作为典章法式,与其必定怀疑,宁可处于厚重。学官徐亶议论说:从前阏伯实沈,亲人防备干戈,而迁徙到商夏,朱象顽劣傲慢,危害国家家庭,然而唐没有断绝姓氏的记载,虞有封庳的厚待,这是重视天性,笃实所继承的。周公惩罚叔父的罪过。在党羽协助禄父想要周朝灭亡,大概是为了王室罢了,不是以流言毁谤周公而被诛杀。召公仍然担心天下没有理解,特意使兄弟的道义淡薄,于是作《棠棣》这首诗,用来显示防备亲人。裴耽因为凶恶愚昧,命终骨肉所哀悼。行为超过仁德,丧礼超过哀痛,不适宜断绝。宋庾蔚之说:“圣人设立教化,没有不敦厚风尚习俗,和睦亲属纠集宗族的。常常抑制奢侈薄情的道路,深入仁爱的教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防备不断绝。如果凶恶悖逆陷害,就应当临事议论他的罪过,难道只是不服丧而已?”裴耽因为狂病导致去世,没有罪过可论,田岳的议论足以作为允当。《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疏】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昆弟降一等,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

【敖继公曰: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后参亲也】

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注: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防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両相为报也】

【敖继公曰:此为兄弟于本服降一等,止谓同父者也。礼为宗子服,自大功之亲以至亲尽者,皆齐衰,但有月数之异尔。此报云者,昆弟与姊妹在室者,但视其为已之月算也,而服亦齐衰。惟姊妹适人者,则报以小功也】

【俞汝言为人后者为其伯叔父母服议案:礼为人后者为其本生服降一等,其伯叔父母宜何服?许子大辛曰:服小功。礼为伯叔父母齐衰期年,从伯叔父母小功五月,齐衰降则小功也。俞子曰:礼无明文,事有比附。为叔父之长殇,大功九月;中殇,大功七月;出嫁女为伯叔父母,大功九月。为人后者比于嫁女为伯叔父母,降一等;比于叔父之长殇,不亦可乎?若曰小功,是降二等矣。许子又曰:如伯叔无大功之服,何?曰:岂惟伯叔为其父?岂有齐衰期年之服乎哉?伯叔无服大功者正也,服大功者降也。且降服之制重于正服,礼无明文而从其重者,庶有合乎?故为本生伯叔父母服宜大功九月】

【顾炎武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庶孙【注:男女皆是。疏: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

【敖继公曰:孙言庶者,对适立文也。孙于祖父母,夲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报,而以夲服服之也】

【陈铨曰:自非适孙一人,皆为庶孙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适妇【注:适妇,适子之妻。疏: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尔雅子之妻为妇长妇为适妇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注:妇言“适”者,从夫名,防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敖继公曰:亦加隆之服,为之大功,非不降之谓也。妇从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为之小功。此异其为适,故加一等】

【马融曰:重适,故不降之为服也】

【陈铨曰:妇为舅姑服周,舅姑为妇宜服大功,而庶妇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为妇大功,故传释不降】唐初加为期年,后代因之,详见八卷本条。

丧服,女子子适人,为众昆弟【注: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防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

【敖继公曰:昆弟,云众对,为父后者立文,也是亦主言父没者之礼矣。礼,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旁亲之期服。此言已适人者,乃为其昆弟大功,则是其旁亲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惟此尔】

记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注: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防妾言凡者,緫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私兄弟,目其族亲者,以其兄弟緫外内之称。此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惟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谓士之女为大

译为宗庙继承人,为其兄弟服丧。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作为宗庙继承人,要为其兄弟降等服丧。”【疏】根据下文《记》所说:“作为宗庙继承人,对其兄弟降一等,所以服大功。”如果是这样,那么对本宗其他亲属也都降一等。

【敖继公说:其姐妹如果在室未嫁,也同此例。】

【马融说:兄弟在周代,因为所继承的是参亲,所以降等服丧。】

《记》说:作为宗庙继承人,对其兄弟降一等,兄弟回报也降一等。【注:这里说“报”,是担心人们误以为因为他是宗子就不降等。郑玄认为,支子为大宗子之后,反过来为族亲兄弟之类服丧,降一等,担心人们以为因为他是宗子就不降等,是因为他出自本宗,又因为宗子尊贵,恐怕本宗亲属因为他是宗子而不降等服丧,所以说“报”,以说明这一点。说“报”是双方互相回报的意思。】

【敖继公说:这是指兄弟对本服降一等,只指同父的兄弟。礼制规定,为宗子服丧,从大功之亲到亲尽者,都服齐衰,只是月数不同罢了。这里说的“报”,是指兄弟和在室的姐妹,只看他们为死者服丧的月数,服丧也是齐衰。只有出嫁的姐妹,则回报服小功。】

【俞汝言说:作为宗庙继承人,为其伯叔父母服丧。案:礼制规定,作为宗庙继承人,为其本生亲属降一等,那么其伯叔父母应该服什么丧呢?许子大辛说:服小功。礼制规定,为伯叔父母服齐衰一年,为从伯叔父母服小功五月,齐衰降等就是小功。俞子说:礼制没有明文规定,但事情可以类比。为叔父的长殇服大功九月;为中殇服大功七月;出嫁女为伯叔父母服大功九月。作为宗庙继承人,类比出嫁女为伯叔父母,降一等;类比叔父的长殇,不也可以吗?如果说服小功,那就是降二等了。许子又说:如果伯叔没有大功的丧服,怎么办?回答说:难道只有伯叔为其父服丧吗?难道有齐衰一年的丧服吗?伯叔没有服大功的是正常的,服大功的是降等。况且降等服丧的制度重于正常服丧,礼制没有明文规定而遵从较重的,大概比较符合情理吧?所以为本生的伯叔父母服丧,应该服大功九月。】

【顾炎武说:作为宗庙继承人,对其兄弟降一等,从期年降为大功。兄弟的儿子回报,也降一等,也从期年降为大功。兄弟的孙子回报,也降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为庶孙服丧。【注:男女都一样。疏:庶孙跟随父亲为祖父服期年,所以祖父跟随儿子为庶孙服大功,降一等。】

【敖继公说:孙说“庶”,是相对于嫡孙而言的。孙对祖父母,本服是大功,因为祖父母至尊,所以加隆而服期年。祖父母对庶孙,因为尊贵而加隆,所以不回报,而是按本服服丧。】

【陈铨说:除了嫡孙一人,其他的都是庶孙。】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为嫡妇服丧。【注:嫡妇,是嫡子的妻子。疏:她的妻子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跟随儿子为她服大功,降一等。】

《尔雅》说:儿子的妻子叫妇,长妇叫嫡妇。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呢?不降等对待嫡子。”【注:妇说“嫡”,是跟随丈夫的名分,郑玄认为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现在为嫡妇不降一等服期年,是因为长子本是正体于上,所以加至三年;妇只是嫡子的妻子,没有正体的意义,所以只在庶妇的基础上加一等,服大功罢了。】

【敖继公说:也是加隆的丧服,为她服大功,不是说“不降等”的意思。妇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因为正尊而加尊,所以通常服小功。这里因为她是嫡妇,所以加一等。】

【马融说:重视嫡子,所以不降等为嫡妇服丧。】

【陈铨说:妇为公婆服周,公婆为妇应该服大功,而庶妇服小功,是因为尊贵而降等。这里为嫡妇服大功,所以传解释为“不降等”。】唐初加为期年,后代沿袭,详见八卷本条。

为出嫁的女儿,为其众兄弟服丧。【注:父亲在世则同父,父亲去世后才为父亲的后人服期年。郑玄认为,为本宗亲属降一等,是常理,所以没有传文。】

【敖继公说:兄弟说“众”,是相对于为父后者而言的,这也是主要讲父亲去世后的礼制。礼制规定,女子成年而未嫁,或者预先降低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这里说已经出嫁的,为其兄弟服大功,那么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中不可以预先降低的,只有这一种。】

《记》说:凡妾为其私兄弟服丧,如同一般人。【注:担心被厌降。私兄弟,指其族亲。女君有因尊贵而降等其兄弟的情况,指士的女儿为大夫妻,与大夫的女儿为诸侯夫人,诸侯的女儿为天王后者,父亲去世后兄弟中为父后者,宗子也不敢降等。郑玄说,妾说“凡”,是总括天子以下到士,所以用“凡”来概括。君与女君不压制妾,所以说担心压制。其实不压制。私兄弟,指其族亲,是因为兄弟总括内外之称。这里说私兄弟,那么是妾家族的族亲。女君有因尊贵而降等其兄弟的情况,是因为女君与君地位相当,所以能降等其兄弟旁亲的等级。子尊不加父母,只不降等父母,就可以降等其兄弟旁亲。指士的女儿为大

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皆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于此家,故不降】

译夫妻之间,大夫的女儿作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作为天王的继母,这类人都可以降等对待其兄弟及旁系亲属。父亲去世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以及宗子,也不敢降等对待。虽然可以降等对待其兄弟,但因为是父亲的继承人,都不得降等,这或许含有回归宗族的含义,回归到这个家族,所以不降等。

【敖继公曰:亦嫌屈于其君而为私亲,或与邦人异也。此经正言妾之服其私亲者,惟有为父母一条,其余则皆与为人妻者并言于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之条中,恐读者不察,故记言此以明之】干学案:妾之服其私亲,经凡数条。不杖期章则言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大功章则言大夫之妾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下记文则言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则是古人之于妾,未尝絶其天性之亲而不令制服也。乃后之制礼者,于妾父母之服则仍从仪礼之制,其他世叔父母、姑、姊妹、兄弟则未尝一及焉。岂妾于此独不当行服乎?説者谓妾之服与女子子适人者同,故不别见也。既不着于正条,亦当附注其下。今考诸家之注文,亦无之,则是竟絶之也。呜呼!举天下皆得服其骨肉之亲,而独于妾絶之,亦已甚矣。或曰:古之所谓妾,其娣侄也。娣侄为媵者多是诸侯与卿大夫之女,即他国之媵,亦皆出自诸侯卿大夫,或与夫人内子同祖父者,故宜有服。若独适服其所亲,而同祖父母之娣侄不服焉,非人情矣。似与后人所置妾不同,故三代以后议礼者略焉。然从来典册所载,如陶丹、周浚之妾,亦多出自名家望族,或为女宗,或持门户者,亦不少矣。岂得一槩以厮飬下贱目之?且古礼非特妾于诸亲有服也,即妾之子亦于外家诸亲有服。记所谓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是也。乃后代礼家亦举此而尽削之,遂使妾不得尽礼于诸亲,而妾之子亦不得尽礼于外家之亲,何其薄也!后之制礼者,取先王之废典而酌复之,庶乎人皆得申其情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侄丈夫妇人报【注:为侄男女服同疏: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敖继公曰:必言丈夫妇人者,明男女皆谓之侄也。若但云侄,则嫌若偏指昆弟之女然,故両见之经。凡于为侄之服,皆指姑之已适人者而言。盖以侄或成人,或在下殇以上,则姑亦鲜有在室者矣。侄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尔雅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

丧服传: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防侄之名,惟对姑生称;若对世叔,惟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马融曰:「适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为嫁侄服也,俱出也】

【陈铨曰:此言昆弟非父后者也】

干学案据马融、陈铨之注,则此条当与上「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合为一条。盖此侄、丈夫、妇人报,皆「女子子适人者」为之也。今夲乃郑康成所更,致文义不接,仍当依旧夲为是。况此「报」字连上昆弟而言,乃専属于侄,可乎?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防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敖继公曰不言报文略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注:道,犹行也。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谓序男女之别尔。若已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已,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防,从服者从夫而服,故大功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下緫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也。若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已,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

译敖继公说:这也担心妾因屈从于君主而只为私亲服丧,或与邦人不同。这部经典明确说妾为私亲服丧的,只有为父母这一条,其余的都和为人妻者一起,在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的条文中一并论述,恐怕读者不察觉,所以记述此言以阐明。

干学案:妾为私亲服丧,经典中有多条。不杖期章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服丧,大功章说大夫之妾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下记文说凡妾为私兄弟服丧如同邦人。那么古人对妾,未曾断绝其天性之亲而不令其服丧。然而后世制定礼制的人,对于妾为父母服丧仍遵循《仪礼》的制度,其他世叔父母、姑、姊妹、兄弟则未曾提及。难道妾对此独不当行服丧吗?解说者说妾的服丧与女子出嫁者相同,所以不另列条目。既然不著于正条,也应当附注其下。现在考察诸家的注文,也没有,这就是竟然断绝了。唉!举天下人都能服丧于骨肉之亲,而唯独对妾断绝,也太过分了。有人说:古之所谓妾,是娣侄。娣侄作为媵者多是诸侯与卿大夫之女,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媵,也都出自诸侯卿大夫,或与夫人内子同祖父,所以应有服丧。如果只服丧于其所亲,而同祖父母的娣侄不服丧,不符合人情。似乎与后人所置妾不同,所以三代以后议礼者略去。然而从来典册所载,如陶丹、周浚之妾,也多出自名家望族,或为女宗,或持门户者,也不少。岂能一概以厮养下贱视之?况且古礼不仅妾于诸亲有服,即使妾之子也于外家诸亲有服。《记》所谓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就是如此。然而后代礼家也举此而尽削之,遂使妾不得尽礼于诸亲,而妾之子也不得尽礼于外家之亲,何其薄也!后世制定礼制的人,取先王之废典而酌复之,庶乎人皆得申其情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为侄丈夫妇人报【注:为侄男女服同。疏: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敖继公说:必言丈夫妇人者,明男女皆谓之侄也。若但云侄,则嫌若偏指昆弟之女然,故两见之经。凡于为侄之服,皆指姑之已适人者而言。盖以侄或成人,或在下殇以上,则姑亦鲜有在室者矣。侄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尔雅》: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

丧服传: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防:侄之名,惟对姑生称;若对世叔,惟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马融说:“适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为嫁侄服也,俱出也。”

陈铨说:此言昆弟非父后者也。

干学案:据马融、陈铨之注,则此条当与上“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合为一条。盖此侄、丈夫、妇人报,皆“女子子适人者”为之也。今本乃郑康成所更,致文义不接,仍当依旧本为是。况此“报”字连上昆弟而言,乃专属于侄,可乎?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防: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敖继公说:不言报,文略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注:道,犹行也。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称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谓序男女之别尔。若已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已,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防,从服者从夫而服,故大功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也。若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已,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

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

译妾本来没有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所以彼此不为对方服丧。

【敖继公曰: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从夫之期服者也。夫为其昆弟亦期,妻若从而服之,亦当大功,今乃无服,故囙而发传。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此据男子所为服者而言,故继之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以当时有谓弟妻为妇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传之意,盖谓男子为妇人来嫁于已族者之服,惟在母、妇之行者则可。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妇,则不为之服,以其无母、妇之名也。故为昆弟之妻无服。经之此条,主于妻为其夫之党,传以从服释之,是也。又云: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亦据妻不从夫而服其昆弟,发问亦是也。顾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为荅,此不惟失所问之意,又与夫之昆弟所以无服之义相违。盖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而乃不从服,其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也。《檀弓》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彼似善于此矣。《尔雅》曰:弟之妻为妇。马融曰:从夫为之服,降一等也】

  【陈铨曰凡从夫皆降一等】

朱子曰:「传意夲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弟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

【吕柟曰: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兄弟之子妇、兄弟之女适人者,上何不从夫?下何以从夫也?曰:上焉者,夫之所尊也;下焉者,夫之所亲也。夫之所尊,先我而有者也,我自外入,也可降;夫之所亲,后我而有者也,彼自内出,也可不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注:子谓庶子,防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

【敖继公曰: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为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意胜也。不杖期章为此亲之为大夫命妇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见其人以相备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注: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防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马融曰:子谓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同者亦为大夫服周也】

记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注: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防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緫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以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緫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兄弟犹言族亲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専据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敖继公曰:此言所为之兄弟,谓为士者也。惟公之昆弟,虽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亦降之也。三人所以降其兄弟之义,固或有异,而服则同。其兄弟之服,虽皆已见于经,然亦有不并列三人而言之者,故于此明之。大夫小功而下之亲为士者,皆不为之服。盖小功降一等则缌,而大夫无缌服,故也】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注:公士大夫之君,防天子诸侯絶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逺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敖继公曰:君者,谓凡有家臣者皆是也。与室老对曰:君亦如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丧服小记:大夫降其庶子【注:大夫为庶子大功,防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注: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防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申其本服,今

译敖继公说: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都是跟随丈夫为期年之服而定的。丈夫为他的兄弟也服期年,妻子如果跟随丈夫服丧,也应当服大功,现在却没有服丧,因此经文因而发出传文解释。母道、妇道,是指世叔母以及兄弟的妻子之类。这是根据男子所服丧的对象来说的,所以接着说:所谓弟弟的妻子称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因为当时有人把弟弟的妻子称为妇,所以引用并纠正它,以说明这是不可以的。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男子为嫁入自己家族的女子服丧,只有在符合母、妇身份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尊位不属于母,卑位不属于妇,就不为她服丧,因为她没有母、妇的名分。所以为兄弟的妻子不服丧。经文这一条,主要针对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传文用跟随丈夫服丧来解释,这是正确的。又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不服丧?这也是根据妻子不跟随丈夫为他的兄弟服丧,发出的疑问,这也是正确的。然而却用男子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来回答,这不仅失去了所问的意思,又与丈夫的兄弟之所以不服丧的道理相违背。因为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却不跟随服丧,其不服丧的道理产生于妇人,而不是起于男子。《檀弓》说:嫂叔之间没有服丧,大概是推而远之,那比这里说得更好。《尔雅》说:弟弟的妻子称为妇。马融说:跟随丈夫为她服丧,降一等。

陈铨说:凡是跟随丈夫服丧的都降一等。

朱熹说:“传文的意思原本是说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妇,兄弟不能称为母,所以反过来说来诘问:‘如果把弟弟的妻子称为妇,那么兄长的妻子也可以称为母了,这可以吗?’是说这是不可以的。”

吕柟说:妇人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兄弟的妻子、兄弟的女儿出嫁者,上面为什么不跟随丈夫?下面为什么跟随丈夫?回答说:上面的,是丈夫所尊重的;下面的,是丈夫所亲近的。丈夫所尊重的,是先于我而有的,我是从外面嫁入的,可以降等;丈夫所亲近的,是后于我而有的,他们是从内部产生的,可以不降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如果是士人【注:儿子指庶子,大夫为这八类人原本服期年,现在因为是士人,所以降到大功】

敖继公说:大夫对于士人是不同的爵位,所以他的丧服惯例降低那些身为士人的旁亲一等,即使是世叔父母也降低他们,这是为了显示尊重贵者的意思更胜。不杖期章为这些身为大夫命妇的亲属说,大夫的儿子,这里说大夫,互相补充以完备。

丧服传:“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尊位不同。尊位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注:尊位相同,指也是大夫的人,亲服为期年;原本服期年的,这八类都见于期章,是正确的】

马融说:儿子指庶子,都服周。大夫因尊位降低士人,所以服大功。相同的指也是大夫服周。

记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降一等【注:兄弟犹言族亲。凡是没见到的以此类推。大夫因尊位降低,兄弟因旁尊降低,大夫的儿子因厌降,所以总说降一等。上面的经文应当已经说完,现在又说,是因为虽然说了恐怕还不详尽,记人总结它,所以郑玄说凡是没见到的以此类推。兄弟犹言族亲,因为下面说小功以下为兄弟,恐怕这里的兄弟也依据小功以下可以降等,所以说犹族亲。那么这里的兄弟以及为别人后者为兄弟,都不是专门依据小功以下族亲所容纳的广义】

敖继公说:这里所说的兄弟,是指身为士人的。只有公的兄弟,虽然与他的兄弟同为公子,也降低他们。三人降低兄弟服丧的道理,固然可能有不同,但服丧则相同。他们的兄弟服丧,虽然都已在经文中见到,但也有不并列三人来说的,所以在这里明确说明。大夫小功以下身为士人的亲属,都不为他们服丧。因为小功降一等就是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服,所以如此。

君所服的兄弟服,室老降一等【注:公士大夫的君,天子诸侯断绝期年,现在说为兄弟服,明确是公士大夫的君对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在家相降一等,不说士,士邑宰远臣不跟随服丧。如果这样,室老似乎只是君的近臣,所以跟随君所服】

敖继公说:君,指凡有家臣的都是。与室老相对说:君也如同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丧服小记:大夫降低他的庶子【注: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大夫降低他的庶子,所以为他的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公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为母、妻兄弟【注:公的庶兄弟,则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子,则父亲在世。其中有的为母,指妾子。如果说是公子,是父亲在世,现在继兄言弟,所以知道父亲已去世。又公子父亲在世,为母妻在五服之外,现在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子,则父亲在世的,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申其本服,今

但大功,故知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申,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已母也】

译只是(丧服)为大功,所以知道父亲还在世。如果是为母亲(服丧),指的是妾的儿子,因为他与正妻的兄弟关系相同,礼制也一并相同;又对于正妻而言,国君和大夫本来就不降低对儿子的丧服等级,都能表达哀情,现在(丧服)在大功,明显是妾的儿子为自己生母(服丧)。

【敖继公曰:母妻及昆弟之尊同者,若不宜降,而此二人降之者,则皆以死者为其父尊之所厌,而不得申其服故也。其所厌虽有逺近之异,而意义实同,故并言之。公之昆弟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仅止于此。若大夫之子,此服之外更有而降在大功者,其多寡与公之昆弟不类,乃并言此者,盖主于其庶子之为母妻耳,非谓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亦仅止于此也。且此昆弟之降,大夫之子皆然,亦不専在于庶】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注: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防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适也。防公之庶昆弟,以其父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于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申,无余尊之厌也。敖继公曰:厌谓厌其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此而申其服也。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已也。盖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絶之。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从其父而为服,故君在则公子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犹为余尊之所厌,是以公子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从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申其服,以其无余尊也。此传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备矣。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逺近之差,亦略于是乎见焉。推而上之,则天子之所厌者,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于公子之礼,似误也。马融曰:言庶者,谓诸侯异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诸侯贵妾子,父在为母期,父没申服三年。大夫贵妾子,父在为母期;贱妾子,父在为母大功。所从大夫而降也】

【雷次宗曰:《公羊传》云:「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余尊,以厌降之】

【陈铨曰:云子从大夫而降,谓父在者】

干学案此,昆弟二字本在下条,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之上。郑氏以意解之,谓宜在此。愚谓此条为母为妻,与下记公子为其母妻相照。彼公子以父在,故既葬即除。此则父没,故得申大功。至大夫之庶子,又卑于公之庶昆弟,虽父在,亦得申大功,故同类言之。初何尝及于昆弟乎?今虽从注防之夲,不敢擅易,而解义决当以旧读为正。又案或谓,若依旧本,则昆弟宜何服?曰:经不有大夫为昆弟为士者之文乎?公之庶昆弟,大约仕为大夫者多,同为大夫,则服期;一为大夫而一为士,则服士以大功。前既言之矣,又何必重出乎?其大夫之庶子,前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昆弟为大夫者之文,此是为士者之昆弟服,为大夫者之昆弟之服也。其为大夫者之昆弟服,为士者之昆弟,即前大夫为昆弟为士者见之,又何必重出其文乎?故知此条昆弟二字当属下文也。

通典姜辑议:「渤海王【名辅,安平献王孚之第三子也】服范太妃事。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公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妾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申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尔。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案薛公谋议:皇子已封为王,列土守蕃,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穆帝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乞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博士孔恢议礼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又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九月。」郑云:「公卒子为母大功

译敖继公说:母亲、妻子以及兄弟中地位尊贵程度相同的人,如果按理不应降低丧服等级,而这两个人却降低了丧服等级,这都是因为死者被其父亲的尊贵地位所压抑,从而不能表达应有的丧服等级罢了。这种压抑虽然有远近的区别,但意义实际上相同,所以一并叙述。公的兄弟中,因被压抑而降低丧服等级的,仅止于此。至于大夫的儿子,除了这种丧服之外,还有降低到大功的,其数量与公的兄弟不同,却一并叙述,大概主要是针对庶子为母亲、妻子服丧而言,并非说因被压抑而降低丧服等级的也仅止于此。况且这种兄弟降低丧服的情况,大夫的儿子都是如此,也不专指庶子。

《丧服传》问:为什么服大功?回答说:是先君剩余尊位的压抑,不能超过大功。大夫的庶子,则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等级。父亲不降低丧服的,儿子也不敢降低丧服。【注:说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那么父亲去世后就像国人一样。兄弟,指庶兄弟。旧本将“兄弟”二字放在下面,对于压抑降低丧服的意义,应当防止违背这篇传文。因此将上面与之等同。父亲不降低丧服的,指嫡子。公的庶兄弟,因为父亲在世,为母亲、妻子服丧,被压抑在五服之外。公去世后,仍然被剩余尊位所压抑,不能超过大功。大夫的儿子,依据父亲在世时有压抑,跟随大夫降低一等。大夫如果去世,就能表达应有的丧服,没有剩余尊位的压抑了。敖继公说:压抑,指压抑其丧服等级。不能超过大功,指让服丧者不能超过这个等级而表达应有的丧服。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指尊位降低丧服的意义在于大夫而不在于自己。大概国君对于旁系期年以下的亲属,都因尊位压抑而断绝丧服。这三个人,都是国君所断绝的。尊贵者的儿子必定跟随其父亲而服丧,所以国君在世时,公子对兄弟无丧服,而为母亲或妻子服丧在五服之外。国君去世后,死者仍然被剩余尊位所压抑,所以公子为这三个人只服大功。大夫对于所服丧的人,有的因尊位加临而降低一等,也称为压抑。这三个人,都是大夫所降低的。他们的儿子也跟随父亲降低一等,服大功,与公子父亲去世后的礼制相同。大夫去世后,儿子才能表达应有的丧服,因为没有剩余尊位了。这篇传文提到公的兄弟、大夫的庶子,是丧服之所以相同的原因完备了。而诸侯、大夫尊位压抑轻重远近的差异,也大致在这里显现。推而向上,那么天子所压抑的,也就可知了。先代儒者认为天子的儿子与公子的礼制相同,似乎有误。马融说:说庶,指诸侯异母的兄弟。庶子,指大夫的妾子。诸侯重视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后表达丧服三年。大夫重视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轻视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所跟随的大夫而降低丧服。】

雷次宗说:《公羊传》说:“国君以国家为身体,因此其人虽然死亡,其国家仍然存在,所以允许有剩余尊位,来压抑降低丧服。”

陈铨说:说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是指父亲在世的情况。

干学案:这条中,“兄弟”二字原本在下面,都在“为其从父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上。郑氏凭意思解释,认为应当在这里。我认为这条为母亲、为妻子服丧,与下面记载公子为其母亲、妻子服丧相照应。那位公子因为父亲在世,所以下葬后就除服。这里则是父亲去世,所以能表达大功。至于大夫的庶子,又比公的庶兄弟卑下,即使父亲在世,也能表达大功,所以同类叙述。当初何曾涉及兄弟呢?现在虽然跟随注疏的本子,不敢擅自更改,但解释义理决当以旧读为正。又查或有人说,如果依照旧本,那么兄弟应当服什么丧?回答说:经文不有“大夫为兄弟为士者”的文字吗?公的庶兄弟,大概做大夫的多,同为大夫,则服期年;一个为大夫而一个为士,则服士以大功。前面已经说过了,又何必重复出现呢?其大夫的庶子,前面“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兄弟为大夫者”的文字,这是为士的兄弟服丧,为大夫的兄弟的丧服。其为大夫的兄弟服丧,为士的兄弟,即前面“大夫为兄弟为士者”所见,又何必重复出现其文字呢?所以知道这条“兄弟”二字应当属于下文。

《通典》姜辑议:“渤海王【名辅,安平献王孚的第三子】服范太妃的事。《丧服》说:‘国君为嫁给国君的女儿,传曰尊位相同则能服其亲丧。’那么国君的庶子有封为国君的,其公也不降低丧服,明白了。士的妾子不降低母亲丧服的,因为其与父亲贵贱不足以区别。那么妾与父亲相同,不见压抑的,也应当表达其情感,尽其礼于其母亲。渤海王既不继承安平的祭祀,而母亲已受王命的宠爱,成为太妃的称号。我认为太妃的尊贵,只应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享于安平的庙宇罢了。至于渤海三王,自然应当尽为母亲的礼制,不再被安平压抑,以跟随公子降低等级的礼制。查薛公谋议:皇子已封为王,列土守藩,不得亲近于天子的,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

穆帝升平年间,太宰武陵王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诏令听从过去乐安王的旧例,制定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呈博士孔恢议礼说:“庶子为父亲后嗣的,为其母亲服缌麻。又说:公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为母亲服九月。”郑玄说:“公去世后儿子为母亲服大功。”

,大夫卒子为母三年。」经云则一,而郑有二,疑。太宰若从三年之制为重,则应从九月,无应从缌麻之理。且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继诸侯,本无应厌降之道。太宰今承诸侯别祀,又不同庶姓相后,有承继大宗之义,应从降一等之制,从九月。又降一等,应服五月。出后者之子,亦皆还降其本亲祖父母、伯叔一等。又礼无藩王出后本亲与庶姓有异之制。尚书谢奉案礼:「为人后者三年,必以尊服服之。庶子为父后,为其母服缌。」传曰:「何以缌?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礼惟大宗无继支属之制。太宰出后武陵,受命元皇,则纂承宗庙,策名有在。礼制既明,岂容二哉?夫礼有仰引而违情者,故有君服而废私丧,屈申明义,非唯一条。所谓以义断恩,况贵贱之礼既正,岂得不率礼而矫心?当依庶子为后之例,服缌而已。仓部郎许穆议:「母以子贵,王命追崇夫人,视公爵秩比诸侯。凡诸侯之礼,服断旁亲以国内臣妾并卑故也。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则各以其服服之,尊同故也。卑则服阙,尊则礼行。」太宰封王,继于藩国,出离其夲,仰无所厌。夫人诸侯班爵不殊,缘天然之恩,申王子之厌,薄出礼之降服,周可也。吏部郎崧重议云:「考之礼文,太宰应服齐衰周。今以春秋条例以广其喻,母以子贵,庶子为君母为夫人薨卒赴告,皆以成礼不行妾母之制,夫人成风是也。此则身为父后,服应缌麻,犹以子贵得遂私情。经有明文,三传不贬。况于太宰,古例贵同不为人后者耶?且礼有节文,因革不一。自汉以来,皇子皆为始封君,始封君则私得申。设令太宰不出后必受始封服,无厌降。出后降一等,复何嫌而不周乎?祠部郎曹处道云:「礼,庶子为父后,为其母缌。与尊为体,不敢申恩于私亲。为人后,以所后为父,亦是尊者为体。其所生母,俱是私亲。为父后及为人后,义不异。」诏常侍敦喻太宰,从缌麻服制,累表至切。又遣敦喻太宰,不敢执。遂私懐以阙王宪,乃制大功之服。

译“大夫去世,儿子为母亲服丧三年。”经典记载是一致的,而郑玄有两种说法,令人疑惑。太宰如果按照三年之制为重,那么就应该服丧九月,没有理由去服缌麻之礼。况且太宰以天子庶出之身继承诸侯,本来就没有因尊卑压制而降低服制的道理。太宰现在继承诸侯另立宗庙祭祀,又不同于异姓相继承,有继承大宗的意义,应该按照降低一等的制度,服丧九月。再降低一等,应该服丧五月。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的儿子,也都应该对其本生祖父母、伯叔父降低一等服制。又,礼制中没有藩王过继给本宗与异姓过继有所不同的规定。尚书谢奉依据礼制说:“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服丧三年,必须用尊贵的服制来服丧。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为其母亲服缌麻。”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与尊贵者合为一体,不敢为其私亲服丧。”礼制中只有大宗没有继承支系亲属的制度。太宰过继给武陵王,受命于元皇,那么就是继承宗庙,名册已有记载。礼制既然明确,怎么容许有两种做法呢?礼制中有向上援引而违背人情的事,所以有因君主服丧而废除私人丧礼的情况,委屈私情以申明大义,并非只有一条。所谓以道义决断恩情,何况贵贱之礼已经端正,怎么能不遵循礼制而矫饰内心?应当依据庶子作为后嗣的例子,只服缌麻之丧。仓部郎许穆议论说:“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王命追封为夫人,视同公爵,等级比同诸侯。凡是诸侯的礼制,服制断绝旁系亲属,因为国内的臣妾都地位卑微的缘故。姑母、姐妹、女儿嫁给诸侯,就各自按照她们的服制服丧,因为尊贵相同。地位卑微则服制断绝,尊贵则礼制施行。”太宰被封为王,继承于藩国,离开本宗,向上没有压制。夫人与诸侯等级爵位没有区别,凭借天然的恩情,申明王子被压制的情况,略微降低过继礼制的服丧,服丧一年是可以的。吏部郎崧再次议论说:“考察礼文,太宰应该服齐衰一年。现在用春秋的条例来扩大其比喻,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庶子作为君主的母亲,为夫人去世赴告,都按照成礼不实行妾母之制的做法,夫人成风就是例子。这就是身为父亲的后嗣,服制应该是缌麻,还是因为儿子尊贵得以实现私情。经典有明文,三传没有贬斥。何况太宰,古代例子中尊贵相同不作为后嗣的人呢?况且礼制有节制文饰,因袭变革不一。自汉朝以来,皇子都是始封君,始封君则私情得以伸展。假设太宰不过继也一定接受始封君的服制,没有压制降低。过继降低一等,又有什么可忌讳而不服丧一年的呢?祠部郎曹处道说:“礼制,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为其母亲服缌麻。与尊贵者合为一体,不敢在私亲身上伸展恩情。过继给他人做后嗣,以所过继的人为父亲,也是与尊贵者合为一体。其生母,都是私亲。作为父亲的后嗣以及过继给他人做后嗣,意义没有不同。”下诏让常侍劝导太宰,按照缌麻的服制,太宰多次上表言辞恳切。又派遣常侍劝导太宰,不敢坚持。于是私下怀着违背王宪的想法,便制定了大功的服制。

咸和元年,琅邪王昱母郑氏薨,王服重,周以出继,宜降国相诸葛赜坐不正谏,被弹。王表曰:「亡母生临臣宫,没留臣第,虽出后,而上无所厌,则私情得申。昔敬后崩时,孝王先出后,亦还服重,此则明典,臣之所宪章也。」宋庾蔚之谓:「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后,移天之重。」干学案《晋书·简文帝纪》:「昱时年七嵗,固请服重,元帝哀而许之。」

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通典《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尔。案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诸宫,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适子服所生,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緫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诸宫,而上厌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余尊之厌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闗于存亡也。”徐又案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已主烝尝,非复适子之时也。

宋书·礼志》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尚书剌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防,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理亦宜家中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顔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已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徳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肎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藩王皆称厌降同之士礼,着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岂縁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縁,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徳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废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藩国得遂其私情,此意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藩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詶荅,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国家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曽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明国典,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顔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贠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

译咸和元年,琅邪王司马昱的母亲郑氏去世,司马昱身穿重孝,因为他是过继出去的,按理应当降低丧服等级,国相诸葛赜因没有正确劝谏,被弹劾。司马昱上表说:“我亡母生前临幸我的宫殿,死后灵柩停在我的府第,虽然我是过继出去的后嗣,但父亲没有压制我的私情,那么我的私情得以伸张。从前敬皇后去世时,孝王先前也是过继出去的后嗣,也回来穿重孝,这是明确的典章,是我所效法的。”宋人庾蔚之说:“晋简文帝喜爱膝下之子的依恋之情,不追究他作为后嗣的身份,转移了天子之重的压制。”干宝案语《晋书·简文帝纪》:“司马昱当时七岁,坚决请求穿重孝,元帝哀怜而允许了他。”

《晋书·礼志》记载: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有关部门参详后认为,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追赠淑媛为夫人,设置家令主持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说:“《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一体,就不为私亲服丧。又君主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所以王公的妾生子为其生母服丧,戴练冠穿麻衣,下葬后就除服。这不是五服的常规,就称为无服而服从。”

《通典·陈淑媛薨》记载:尚书对服丧等级有疑问,徐邈认为应当依照公子为生母服丧,戴练冠穿麻衣,下葬后除服。殷仲堪认为应当依照庶子为后嗣服生母缌麻,皇子服丧只是练冠罢了。案语缌麻章节中,有庶子为后嗣,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现在皇太子继承皇位,正位诸宫,还可以同称为庶子吗?应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说:“嫡子为生母服丧,礼制没有明文规定,大概是不区别于庶子,所以总以公子为言,推究义理可知。”既然说君主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服,那么嫡庶都同样被降夺,虽然登位诸宫,但被上天压制,义理没有不同。至于父亲去世后,剩余的尊长压制就轻了,所以诸庶子为其母服大功,而为后嗣的服其母缌麻。这是存亡不同的礼制,怎么能统一制度呢?殷仲堪又说:“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就应当降低本亲,推究为后嗣的话,将关系到存亡。”徐邈又案语《丧服传》:“三个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确已经主持祭祀,不再是嫡子的时候了。

《宋书·礼志》记载: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报:尚书刺海盐公主的生母蒋美人去世,海盐公主先前离开防地,现在应当成服,撰写仪注,参详后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论。公主所服丧服的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论:现在既然都采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完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论又说:现在诸王公主都采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生母太妃,都居重服,那么公主情理也宜家中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顾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周野王议。如所上台案:现在的诸王虽然行士礼,是施于旁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压制,还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去世,广德三公主因余尊所压制,还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能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藩王皆称厌降同之士礼,着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废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藩国得遂其私情,此意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藩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回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国家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〇明国典,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

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滋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敎。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末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通典宋庾蔚之云:「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余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出降,亲踈不异,尊降唯不及其适尔。至于厌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

译敬叔担任宗伯一职,在询问礼制主管部门时,言辞往返,毫无推究驳斥,混淆错乱导致失误,也应当追究罪责。请求将现职一并免去,解除野王兼任国子助教之职。雅、野王起初所立的议论违背常理,中间坚持错误,最后又违反了十日的期限,虽然起因于一件事,却构成了三项过失。罗云掌管押送却出现失误,三人均被加禁固五年。下诏让敬叔以平民身份任职,其余事项如奏章所请。《通典》记载宋庾蔚之说:“公主为母亲服丧应服齐衰期年吗?为什么这么说呢?女子在娘家时,因父亲有余尊的压制,服丧不能超过大功,所以为母亲及兄弟服丧不得有别。出嫁后就没有压制了,所以为母亲可以服齐衰期年。之所以知道出嫁后没有压制,是因为礼制中尊降和出降,亲疏没有区别,尊降只是不及嫡子罢了。至于厌降,只有儿子才受其限。在娘家时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期年,出嫁后为母亲服丧与父亲相同,因此知道出嫁后就没有压制。另外,正尊不报,是礼制的大例。而女子出嫁,父亲以齐衰期年回报,使她将重心转移到夫家,推及旁系亲属。由此推论,出嫁后没有压制,道理依据更加明显。”

宋书·礼志》: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魏书·礼志》: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厌,不得申其罔极,依旧大功。』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亦云:「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礼。」卒如崔光议。

【顾炎武日知录】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子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申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注: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疏: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也,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依本服也。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一等故也。敖继公曰:此文承上经両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尔】干学案:上条「昆弟」二字当冠于此条之上,説已见前。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注: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防。疏: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马融曰:在室者,周;适人者,降大功也】

【陈铨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语,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也】

【敖继公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尔】干学案:此条若依诸説,则是一人;若依陈説,则是二人。愚为参考文义及前后服制,当从陈説为长。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丧服,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注: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疏:引下传者,彼传为此经而作也。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

【敖继公曰:此服亦从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略之。惟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注: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防旧读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敖继公曰:此着其降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盖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尊之加服;姊妹之期,虽夲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以下皆于未嫁而略从

译《宋书·礼志》记载: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刘铄的生母吴淑仪去世,按照礼制,皇子为生母没有丧服,只穿麻衣、戴练冠,等到练祭结束后就除服。有关官员上奏说:“古代因为与尊长同体,所以不能为生母服丧。但近世以来的诸侯,都采用士的礼制,在五服之内,全都成服,反而对生母不能尽孝。”于是皇子们都为生母申行丧服。《魏书·礼志》记载:清河王元怿的生母罗太妃去世,他上表请求申行齐衰三年的丧服。皇帝下诏让礼官广泛议论。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论说:“《丧服·大功章》说:‘公的庶兄弟为生母服丧’,传文说:‘因为先君余尊的压抑,所以不能超过大功’。《记》说:‘公子为生母服丧,戴练冠、穿麻衣、用浅红色镶边,练祭后就除服’。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因为君主的压抑,不能申行无尽的孝心,依照旧制服大功。’”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的议论也说:“一国的尊贵之子尚且受到压抑,何况是统治四海的至尊,本来就没有申行丧服的礼制。”最终依照崔光的议论执行。

【顾炎武《日知录》】尊崇尊贵、亲爱亲人,是周代的道义。诸侯有一国之尊,是宗庙社稷的主人,死后余下的尊贵依然存在,所以公子的庶子对于生母,不能申行私人的恩情,只服大功。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死后就没有余尊,所以他的庶子在父亲死后,对于私亲,都依照本服,像平民百姓一样。亲情不敌尊贵,所以被压抑;尊贵不敌亲情,所以不被压抑。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后魏广陵侯元衍任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去世,上表请求解除州职。皇帝下诏说:“先君余尊的压抑,是礼制的明文规定。末世衰微,这项典制有时被废弃。侯既然是亲王的儿子,应当遵从余尊的道义,就可以服大功。”饶阳男元遥官任左卫将军,遭遇生母丧事,上表请求解除职务。皇帝因为余尊压抑的理由,没有允许。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丧服,都为其从父兄弟中做大夫的人服丧【注:都,是说他们互相服丧,尊贵相同就不相降等;其为士的人降在小功,嫡长子为他们服丧也如此。疏:这段文字承接上文“公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之下,那就是上述的两个人,因为这两个人被父亲压抑而降等,现在这里从父兄弟做大夫,所以这两个人不降等而依照本服。其为士的人降在小功,是因为降一等的缘故。敖继公说:这段文字承接上文两条经文而言,那么“都”字,是说都是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大夫、公的兄弟对于这位亲人,尊贵相同;大夫的儿子对于这位亲人,也是因为他们的父亲不降等,所以都服其亲服。《春秋传》说:“公子重视大夫,公的兄弟降等为其兄弟中做公子的人服丧,不降等为其从父兄弟中做大夫的人服丧”,就知道先君余尊的压抑只限于上述三个人罢了】干学案:上一条“昆弟”二字应当冠在这条之上,说法已见于前。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丧服,为丈夫的兄弟的妇人子出嫁的人服丧【注:妇人子,就是女子子。不说女子子,是因为出嫁后恩情疏远。疏:这是说世叔母为她服丧,在家服期年,出嫁服大功。女子在家,室的名分是亲近;妇,是侍奉人的称呼,是疏远。马融说:在家的服周,出嫁的降服大功】

【陈铨说:妇人,是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子,是丈夫的兄弟的女儿,出嫁的人。这是两个人,都服大功。先儒都把妇人、子当作一个人,这既说不通,而且丈夫兄弟的妻子又在哪里出现呢】

【敖继公说:这丧服夫妻相同。上文不说丈夫为她服丧,是文字脱漏吗?或者有人说女子子,有人说妇人子,互文以见其相同罢了】干学案:这条如果依照诸说,就是一个人;如果依照陈说,就是两个人。我认为参考文义及前后服制,应当以陈说为长。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丧服,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注:下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党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指的就是这个。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期年,不同于女君。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期年。”】疏:引用下传文,是因为那传文是为这条经文而作的。在下,郑玄;他说文字烂在下边,所以如此】

【敖继公说:这丧服也是跟随其君主而服丧。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女子子在家也如此。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期年。经文对于妾为君主的党服丧,都略写了。只写明大夫的妾,以显示其不同,那么士的妾不言自明】

女子子出嫁的和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注:旧读将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女子子出嫁的和未出嫁的,连在一起,说大夫的妾为这三个人服丧。反对旧读的,这是马融之类,旧读如此,郑玄认为不对,所以在这下边注中驳斥它】

【敖继公说:这写明降等的节度,不同于其他亲人。在室就预先降等,正是说这七个人,大概是世父母、叔父母与姑的期年,是为旁尊的加服;姊妹的期年,虽然是本服,但因为她们外成,所以连同世父以下都在未嫁时略从】

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唯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尔。又前经见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惟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译出嫁而降低服制,是为了表明她与父母兄弟不同。这丧服没有为妻、为妾的区别,经文只以“出嫁”来表述,是简略文字以概括其义罢了。又前文已见到姊妹出嫁的情况,以及丈夫的兄弟的子女中女子出嫁的情况,这是从世父母以下对一般女子降低服制的情形。这服制只以是否出嫁作为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因出嫁而降低的服制是没有回报之礼的。

丧服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注: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防「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緫十一字,既非子夏自着,又非旧读者自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也。」乂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也。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彼二人为曽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为君之庶子而▯,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防,后人错置于下,是以旧读遂误也。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也】

【黄榦曰:先师朱文公亲书稾本云:“传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释之。”乃云下言为世父母已下,而以自服私亲释之,文势似不误也。又批云:“此一条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又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防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若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考之。”又曰:“有问大夫之妾章于先生者,先生云:‘此叚自郑注时己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扵此,则当从郑注之説无疑矣】

【敖继公曰:传者以此绖合扵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盖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盖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説俱失之详。传者之意,盖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附。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両无所当,实甚误也。考此传文,其始盖引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

译《丧服传》说:“‘嫁者’,是指嫁到大夫家的人;‘未嫁者’,是指已成年但尚未出嫁的人。为什么服大功之丧呢?因为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正妻的服制相同。”下文说:“为伯叔父母、姑母、姐妹服丧,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注:这句话文意不通,实际上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应当说明这一点来加以证明。《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传中所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正妻相同”,这段文字脱落并错置在下文了。女子成年者,有出嫁之道,对旁系亲属降等服丧,以及即将出嫁者,都说明应当及时降等。防止“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正妻相同”,这段传文应当位于“大夫之妾为丈夫的庶子”之下,因简册腐烂脱落而误置在此。但下文说“‘二字及者’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这九个字,总共十一个字,既不是子夏亲自所写,也不是旧时读者自己安放的,必定是郑玄放置的。郑玄想要分别旧时读者如此理解的意思,然后用注来破除它。所谓“文意不通”,是指这些分别文句的话不是解释经义的言辞。实际上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应当说明这一点来加以证明,这是郑玄想要就旧章读破它。查《不杖期》章说:“女子出嫁的,为父母和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父母服丧,为自己亲属服丧,都说‘其’来明确妾为私亲服丧。”现在这里不说“其”来明确,就不是妾为私亲服丧。又引《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两个人为曾祖父母服丧,是正尊,即使出嫁也不降等;这里则是旁系亲属,即使未出嫁也预先降等。圣人作文相同,足以说明这一点。明确这两个人为这七个人服丧,不能将“嫁者、未嫁者”与上文“丈夫的庶子”连读,将“为伯叔父母以下”作为妾为自己私亲服丧。传中所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正妻相同”,这段文字脱落并错置在下文,这段传文是为“丈夫的庶子”而设,应在“女子子”之上,“丈夫的庶子”之下,因简册韦编腐烂防止,后人错置在下,所以旧读就错了。女子成年者,有出嫁之道,是指女子十五岁以后,许嫁行笄礼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所以即使未出嫁也预先降等对伯叔父母以下旁系亲属服丧。以及即将出嫁者,说明应当及时,是指女子十九岁以后,在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应当嫁,今年遭遇伯叔父母以下的丧事,如果按本服期服丧,过后年二月,不能及时降等,在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在二月能及时出嫁】

【黄榦说:先师朱文公亲笔草稿说:“传先解释嫁者未嫁者,然后通以上文丈夫的庶子,并用妾与正妻相同来解释。”于是说下文为伯叔父母以下,而用为自己私亲服丧来解释,文势似乎不错误。又批注说:“这一条旧读正符合传意,但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也牵强。又未见妾为自己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防止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若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考之。”又说:“有问大夫之妾章于先生者,先生说:‘此叚自郑注时己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扵此,则当从郑注之説无疑矣’】

【敖继公说:传者以此绖合扵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盖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盖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説俱失之详。传者之意,盖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附。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両无所当,实甚误也。考此传文,其始盖引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

故已释其所谓本条者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并释下经。今在此者乃郑氏移之尔。案注云: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者谓二经之文同,足以明其不当如旧説也】

译所以已经解释了所谓本条的防备,又用下文所说的话,一并解释下经。现在在这里的,乃是郑氏移置过来的罢了。查注说:齐衰三月章说:出嫁的女子、未出嫁的女子为曾祖父母服丧,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说明这一点。所谓“者”,是说这两处经文相同,足以说明不应像旧说那样。

【郝敬曰:合大夫之妾及女子子嫁者为一条。解曰:君犹主也。妾谓夫为君,谓适为女。君庶子、女子子皆夫君之血属,不言长子,长子三年,大夫不降适也。必言君,明非妾亲生子也。大夫女嫁于大夫为大功,不降;未嫁无属,降期为大功。君之党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同大夫服,妾同女君服也。世父母以下,妾私亲皆大功,如常。妾不体君,得自遂也。又曰:案此节文义甚明,郑谓有锴简非也。彼以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安得不疑为错简乎?郑以传为不足信,世儒纂礼欲并传弃之,郑始作俑矣】

【王志长曰:案此经据经文,如注疏解甚得,但传文之难通者,移之终不可通者,遂削之,则亦难乎其为传矣。今据别解,自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作一句读,妾字贯下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言妾自服其私亲,文义亦无妨。案《齐衰不杖期》章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则妾得为私亲服明矣。又案下记云:“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正以此经止及世叔父母、姑姊妹,嫌厌降其私兄弟,故记又及之。况郑氏之前,马融軰先主是説,附以备参可也】

【汪琬曰:案女子子未嫁者,其服悉如男子,不应乃有此条。传谓妾自服其私亲,故马融旧读,合上大夫之妾一条,似较有理。郑▯不用其説,后儒多主郑义者,今姑从之。又梁朱异问北使李业兴曰:「比闻郊丘异所,是用郑义,我此中用王义。」业兴曰:「然。」异曰:「女子逆降旁亲,亦用郑义否?」业兴曰:「此之一事,亦不専从,盖皆以郑説为未当也】

【万斯大曰:大功九月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条言大夫之妾当服大功者,在君之家则有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则有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经传甚明。郑▯不从旧读,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自为一条,复援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之例,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别为一条,而以传文「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之传,谓文烂在下。如其言,则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非大夫之妾,故又谓传文「妾自服其私亲」为不辞,非经诬传,莫此为甚。今为通考前后经文以正之。大凡妾为君党之服,皆从乎女君。父母为众子及女子子未嫁者,本期大夫则降而大功,故此条上有「大夫为子」之文,郑谓「子为庶子」是也。包「女子子未嫁者父母同服」,父母为女子子嫁者本大功,大夫则降而小功。小功章有「大夫为女子子适士者」,嫁于大夫则尊同不降,故此条下有「大夫、大夫之妾为女子子嫁于大夫者」之文。妾从女君,故为此三人指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皆服大功之服也。夫大夫庶子父为之大功,妾亦从而大功,此理易明,不烦词説,故传无释辞。传特恐人之疑于女子子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着之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明其本服大功,大夫宜降小功,因尊同而不降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明本期而以尊降,且明唯成人故大功,否则当为殇服也。大夫为女子子长殇小功,恐人之疑于大夫及妻降而妾不当降也,故复着之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明为从服也。更恐人疑于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亦为君家之服也,故又着之曰:「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明其亦服大功,故得以类相从也。」词明义显,有何可疑?而乃谓之为文烂,谓之为不辞也哉!朱子谓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当从郑注。夫女子子嫁者,固为伯

译郝敬说:将大夫的妾以及出嫁的女子子合为一条。解释说:君就是主的意思。妾称丈夫为君,称正妻为女君。君的庶子、女子子都是君的血亲,这里不说长子,因为长子服丧三年,大夫不为正妻降等。必定要说君,是为了明确这不是妾亲生的儿子。大夫的女儿嫁给大夫,服大功,不降等;未出嫁的没有归属,将齐衰降为大功。君的亲属即大夫的庶子与女子子,君与大夫服丧相同,妾与女君服丧相同。世父母以下,妾的私亲都服大功,如同平常。妾不体现君的身份,可以自行遂行服丧。又说:考察这一节的文义非常明白,郑玄认为有错简是不对的。他把大夫的妾为君的庶子单独列为一条,怎能不怀疑是错简呢?郑玄认为传文不足信,后世儒者编纂礼书想要连同传文一起抛弃,郑玄是始作俑者。

王志长说:考察这段经文,如注疏所解非常得当,但传文中难以通顺的,移到别处终究不通的,就删削它,那么传文也就难以为继了。现在依据另一种解释,从“大夫之妾”到“未嫁者”作为一句读,“妾”字贯穿下文,指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这是说妾自行服丧其私亲,文义也没有妨碍。考察《齐衰不杖期》章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文说:“妾不得体现君的身份,可以遂行为其父母服丧”,那么妾可以为私亲服丧是明确的。又考察下记说:“凡妾为私兄弟,如同邦人”,正是因此经文只涉及世叔父母、姑姊妹,担心厌降其私兄弟,所以记文又提及。况且在郑玄之前,马融等人先主张这种说法,附在这里以备参考。

汪琬说:考察女子子未出嫁的,其服丧全部如同男子,不应该有这一条。传文说妾自行服丧其私亲,所以马融的旧读,将上文“大夫之妾”合为一条,似乎比较有理。郑玄不采用他的说法,后世儒者多主张郑玄之义,现在暂且遵从。又梁代朱异问北使李业兴说:“近来听说郊丘祭祀地点不同,是采用了郑玄之义,我们这里采用王肃之义。”李业兴说:“是的。”朱异说:“女子出嫁降等旁亲,也采用郑玄之义吗?”李业兴说:“这一件事,也不专门遵从,大概都认为郑玄的说法不当。”

万斯大说:《大功九月》章,大夫之妾为君的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文说:“嫁者,是嫁给大夫的;未嫁者,是成年而未嫁的。”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降等。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指妾自行服丧其私亲。这条说大夫之妾应当服大功的,在君家则有君的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则有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经传非常明白。郑玄不遵从旧读,将大夫之妾为君的庶子自为一条,又援引《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的例子,析出“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别为一条,而以传文“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作为大夫之妾为君的庶子的传文,认为文义烂在下文。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么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的就不是大夫之妾,所以又说传文“妾自服其私亲”是不合辞理的,诬蔑经传,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现在通考前后经文来纠正它。大凡妾为君党服丧,都跟随女君。父母为众子及女子子未嫁者,本服齐衰,大夫则降为大功,故此条上文有“大夫为子”的文字,郑玄说“子为庶子”是对的。包括“女子子未嫁者父母同服”,父母为女子子嫁者本服大功,大夫则降为小功。《小功》章有“大夫为女子子适士者”,嫁给大夫则尊同不降,故此条下文有“大夫、大夫之妾为女子子嫁于大夫者”的文字。妾跟随女君,所以为这三个人(指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都服大功之服。大夫庶子父亲为他服大功,妾也跟随服大功,这道理容易明白,不必多言,所以传文没有解释的话。传文特意担心人们怀疑女子子嫁者与未嫁者相同,所以特别注明说:“嫁者,是嫁给大夫的。”明确其本服大功,大夫应当降为小功,因为尊同而不降。未嫁者,是成年而未嫁的。明确本服齐衰而因尊降等,且明确只有成年才服大功,否则应当服殇服。大夫为女子子长殇服小功,担心人们怀疑大夫及妻降等而妾不应当降等,所以又注明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明确是随服。更担心人们怀疑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也是为君家服丧,所以又注明说:“是指妾自行服丧其私亲。”明确其也服大功,所以得以同类相从。词义明白显豁,有什么可疑的?却认为文义烂在下文,认为不合辞理呢!朱子说女子子出嫁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只有伯叔父母、姑姊妹的服丧没有文字,而独见于此,应当遵从郑注。夫女子子嫁者,固为伯

叔父母、姑姊妹夫功矣;成人未嫁者,应期而亦在大功,何以处之?岂以郑氏降旁尊及将出者为当及时之言为足防耶】干学案:此条依旧读,理明词达,有何可疑?而郑氏必欲更之,经文本显,更之反晦。后之人又何为必欲附郑而诋子夏之传乎?今为考定文句:「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一句;「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为一句。下传文则自「传曰」至「得与女君同」为一段,释前一句;自下言「为世父母」至「服其私亲也」为一段,释后一句。郑氏以前读法原自如此,今不过复经传之旧文尔。至若女子逆降之説,尤为无理。从来论女子之服,但有已嫁未嫁之分,岂有已许嫁未许嫁之别?乃谓恐妨二十而嫁之期,故减其服制,此则背理乱常,不可不力为辨正者也。又案:朱子既以传文为不误,以郑氏所改为牵强,其説是矣。乃因门人之问,又谓当从郑注之説,何其见之不定也?若谓女子于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则未嫁者与男子同,其已嫁者降一等。经传言此,不知凡防何待?此处言之而后显,且未嫁者宁可与已嫁者之服同论乎?而乃信郑贾逆降之説也。

译叔父母、姑、姊妹之夫,本应服大功;成年而未出嫁的女子,按理应服期年,却也在大功之列,该如何处理呢?难道认为郑玄所说的“降低旁系尊长及即将出嫁者的丧服等级”是恰当的,且足以起到及时防范的作用吗?

干学案指出:这条经文按照原有的读法,道理明白,词句通达,有什么可疑之处呢?而郑玄一定要更改它,经文原本显明,更改后反而晦涩。后世的人又为什么要一定要依附郑玄而诋毁子夏的传注呢?

现在考定文句如下:“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以及出嫁和未出嫁的女儿”为一句;“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为一句。下面的传文,从“传曰”到“得与女君同”为一段,解释前一句;从下面“为世父母”到“服其私亲也”为一段,解释后一句。郑玄以前的读法原本就是这样,现在不过是恢复经文和传注的旧貌罢了。

至于女子因许嫁而降低丧服等级的说法,尤其没有道理。历来讨论女子的丧服,只有已嫁和未嫁的区别,哪有已许嫁和未许嫁的区别呢?竟然说担心妨碍女子二十岁出嫁的期限,所以减少她的丧服等级,这违背常理,扰乱伦常,不能不极力辨正。

又案:朱熹既然认为传文没有错误,认为郑玄的改动是牵强附会,他的说法是对的。然而因为门人的提问,他又说应当遵从郑玄的注说,为什么他的见解如此不坚定呢?如果说女子对伯叔父母、姑、姊妹的丧服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未出嫁的女子与男子相同,已出嫁的女子降低一等。经文和传注既然说了这些,不知究竟要防范什么?在这里说明后才显得显明,况且未出嫁的女子难道可以和已出嫁女子的丧服同等看待吗?却竟然相信郑玄、贾公彦关于因许嫁而降低丧服的说法。

通典》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敢降也。」张祖髙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贫贱之故而异之?縦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无其制乎?」案孙略云:「妾贱,不可以防轻,从略固宜在大功尔。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从其义故也。

干学案子夏之传,明谓妾自服其私亲,而孙略犹指为夫家,何也?张祖髙之难,亦不得其要领。至案以下,乃杜君卿説扶孙,抑张弥不得其解矣。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于大夫大功,尊同也。案: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敢复重降。嫁士则小功】

【敖继公曰: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尊同也。大夫之子,则亦从乎大夫而为之也。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亦然。若为此姑姊妹,又但为本服尔。盖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也。经言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条可为之相通,故因而见之也。凡妻为夫之族类,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惟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尔。又考公之昆弟为此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也。若先于君其姊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防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妹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尔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夲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国君絶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马融曰:君诸侯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服也。不言诸侯者,闗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闗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诸侯皆为大功也。又曰:诸侯絶周,姑姊妹在室无服也。嫁于国君者,尊与己同,故服周亲服】

【敖继公曰:以上条例之,则夫人、公子之服亦当然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注:「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穪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説此义云。」防:「诸侯之子称公子者,诸侯之子适,适相承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絶,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适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于尊者也。公子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不复祀别子,是自尊别于卑者也。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已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着服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

译《通典》记载魏国王肃说:“大夫的妾为其他妾所生的儿子服丧,是大功九月。从诸侯以上则不服丧。”晋代孙略议定认为:“伯叔父母、姑母、姐妹都属于夫家,妻子因依附丈夫的尊贵,为丈夫的伯叔父母、姑母、姐妹服小功。妾身份低贱,不敢降低服制。”张祖高反驳说:“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比丈夫降一等。丈夫的姑母、姐妹应服小功,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与女君相同,怎么能因为贫贱而区别对待呢?即使妻子尊贵,可以略去为君主的姑母、姐妹服丧,那么妾的服丧,应当始终与君主相同。君主为父母服丧三年,妾为什么没有这种制度呢?”按孙略说:“妾身份低贱,不能防止服制过轻,遵循略减的原则,本应在大功之内。又不敢与君主服制相同,哪里会有三年的制度呢?”又有公子之妻为她的婆婆服丧,不嫌超过丈夫的,是因为各自遵循其义理的缘故。

干学按:子夏的传注,明确说妾为自己私亲服丧,而孙略却指为夫家,为什么呢?张祖高的反驳,也没有抓住要领。至于按语以下,乃是杜君卿扶植孙略,压制张祖高,没能理解其中的道理。

《开元礼》直到今天的律文都没有。

丧服规定: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母、姐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服丧。

【马融说:这上面四个人,各自为他们的姑母、姐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服丧。在室的大功,嫁于大夫的大功,是因为尊同。按:在室的大功,是因为在大夫尊降的限度内;嫁于大夫,尊同,所以不敢再重降。嫁于士则小功】

【敖继公说: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丧,是因为尊同。大夫之子,则是跟随大夫而为之服丧。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服丧,其义理也是如此。如果为姑母、姐妹服丧,则只是为本服罢了。大概妇人出嫁者,对于她的兄弟只有出降而已。姑母、姐妹虽不为命妇,仍为之服大功。经文中大夫、大夫之子为服丧者很多,在这里才著录大夫之妻,是因为只有这一条可以相通,所以因而见之。凡妻为夫之族类,对于其姐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都降于夫;对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只有在子列而下,才与夫相同。又考公之昆弟为此姐妹服丧,只在出降的科条中,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也不及于其嫁出之女。如果先于君其姐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君为姑母、姐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服丧。【按: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妹以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尔。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马融说:君即诸侯。为姑母、姐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服丧。不言诸侯者,是关联天子、元士、卿大夫。上只言君者,是想关联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诸侯皆为大功也。又说:诸侯绝周,姑姊妹在室无服也。嫁于国君者,尊与己同,故服周亲服】

【敖继公说:以上条例之,则夫人、公子之服亦当然也】

丧服传:“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尊同。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这是自卑别于尊者。如果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这是自尊别于卑者。所以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所以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注:‘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称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按:‘诸侯之子称公子者,诸侯之子适,适相承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适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于尊者也。公子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不复祀别子,是自尊别于卑者也。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已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着服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

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

译伯叔父辈地位尊贵,所以不能将他们视为臣下,但仍要为他们服丧;兄弟辈地位卑下,所以将他们视为臣下,不为他们服丧。封君之孙将所有的伯叔父和兄弟都当作臣下对待,是因为爵位继承到孙辈时,地位逐渐变得尊贵,所以将他们都当作臣下。

【黄榦曰:先师朱文公亲书稾本云:「今案防义有未明者,窃详始封之君所以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始封君之父未尝臣之故,始封之君不敢臣也。封君之子所以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封君之子所谓诸父者,即始封君,谓之昆弟而未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始封君尝臣之者也,故今为封君之子者亦臣之。封君之孙所谓诸父昆弟者,即封君之子所臣之昆弟及其子也,故封君之孙亦臣之。故下文继之以『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杨复曰:「愚案:子夏传云『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义为是。自尊别于卑,乃以子孙之尊自别于祖之卑,此説于理有害。而郑注遂以为因国君以尊降其亲而説此义,则又愈非礼意。盖国君以尊降其亲,谓降其旁亲,其正统之服不降,祖服期、曽祖、髙祖齐衰三月,是未尝降其祖也。郑注盖惑于自尊别卑之説,乃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而不知公子为别子,继别为宗,谓之大宗,百世不迁。大宗或无后,则为之立后,世世不絶,而尝以公子为祖矣。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后世子孙只得祖封君,而不得祖公子,以紊其别子之宗。非是以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而不祖之也。子夏之説既已失之,郑注沿袭谬误,愈差愈逺,盖失而又失者也】

【敖继公曰:尊同,谓君于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为命妇者也。夫人命妇虽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其与已敌者齐体之故,亦例以尊同者视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卑,谓为臣者也;尊,谓为君者也。言身为人臣,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臣者,是谓别之也。别于尊者,所以塞僭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贵贵之义,圣人制礼之意然也。此言封君之后,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则是封君之时,其祖考之庙在,故家自若也,不复更立,而立一虚庙于公宫左之最东,以为行礼之所。及封君没,则于焉祀之,谓之太庙,而为百世之祖也。祖封君而不祖公子,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也。公子之服与否,皆视其君而为之,此専指公子之公在者言也。若公没,则向之所谓不敢服者,今则皆服之矣。但其为先君余尊所厌者,乃降之,如母妻昆弟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与前传所谓不敢降者同】

春秋庄公四年三月,纪伯姬卒【何休注:礼,天子诸侯絶期,大夫絶缌。天子惟女之适,二王后者;诸侯唯女之为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

谷梁传》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范▯注:礼,诸侯絶旁期,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尊与已同,则为之服大功九月,变不服之例】

文公十有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孔頴逹防:天子、诸侯絶期,嫁女于诸侯,则尊同防成于敌体,其礼不为降。卒则服大功九月。叔姬既为杞之夫人,虽见出弃,犹以防录其卒。丧服: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从本服为之齐衰期。此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杜注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要姑与姊妹皆服期也。释例曰:出弃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则与既笄成人者同,故亦书卒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右仪礼

  补注防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

丧服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注:以不贰降。防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昬,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昬,至所为后家方昬者,不服夲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防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相及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防也。今案: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义未尽善也】

【黄干行曰:子妇为父母、舅姑皆三年,今以为人后者不二斩,故子则降期,妇则降大功。盖防降于所后,则于本父

译黄榦说:先师朱文公亲自书写草稿说:“如今考察丧服之义有不明之处,我仔细推究,始封之君之所以不将诸父、昆弟当作臣下,是因为始封之君的父亲未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之君不敢将他们当作臣下。封君之子之所以不将诸父当作臣下而将昆弟当作臣下,是因为封君之子所说的诸父,就是始封之君,始封之君称他们为昆弟而未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封君之子也不敢将他们当作臣下。封君之子所说的昆弟,就是始封之君的儿子,始封之君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如今身为封君之子的人也将他们当作臣下。封君之孙所说的诸父、昆弟,就是封君之子所当作臣下的昆弟及其儿子,所以封君之孙也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下文接着说‘君主所不尊奉的,儿子也不敢尊奉;君主所尊奉的,儿子也不敢不尊奉’。”杨复说:“我考察:子夏传中说‘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的卑贱自别于祖先的尊贵,这个义理是正确的。‘自尊别于卑’,是以子孙的尊贵自别于祖先的卑贱,这种说法在道理上有害。而郑玄的注竟然认为因为国君以尊贵降低其亲属来解释这个义理,那就更加不符合礼的本意了。大概国君以尊贵降低其亲属,是指降低其旁系亲属,其正统的丧服不降低,祖父服期年、曾祖和高祖服齐衰三月,这是未曾降低其祖父的丧服。郑玄的注大概被‘自尊别卑’的说法所迷惑,于是将封君不祖奉公子解释为以尊贵降低其亲属,却不知道公子是别子,继别为宗,称为大宗,百世不迁。大宗如果没有后代,就为他立后,世代不绝,而曾经以公子为祖。如果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后世子孙只能祖奉封君,而不能祖奉公子,以免扰乱别子的宗法。这并不是因为封君的尊贵有别于公子的卑贱而不祖奉他。子夏的说法已经失之偏颇,郑玄的注沿袭谬误,越差越远,可以说是失而又失。”

敖继公说:尊同,是指国君对于身为夫人的人,大夫、公的昆弟对于身为命妇的人。夫人、命妇虽然没有爵位,但这三人因为与自己地位相当、齐体的缘故,也按尊同看待,而按照她们出嫁时的丧服,不敢断绝或降低丧服等级。卑,是指身为臣下的人;尊,是指身为君主的人。意思是说,自身身为臣下,那么其宗庙不能上溯到身为君主的人;自身身为国君,那么其宗庙不能上溯到身为臣下的人,这就是所谓分别。与尊者分别,是为了堵塞僭越上级的源头;与卑者分别,是为了彰显尊重贵者的义理,圣人制定礼制的意图就是这样。这里说封君的后代,世代祖奉封君,不祖奉公子,那么在封君的时候,其祖考的宗庙还在,所以家道依然如故,不再重新设立,而在公宫左侧最东边设立一座虚庙,作为行礼的地方。等到封君去世,就在那里祭祀他,称为太庙,作为百世的祖先。祖奉封君而不祖奉公子,就像晋国不祖奉桓叔而祖奉武公,就是这类事情。公子是否服丧,都看其君主而决定,这里专指公子在世的君主而言。如果君主去世,那么以前所说的不敢服丧的人,现在都服丧了。但那些被先君余尊所压抑的人,就降低丧服等级,如母亲、妻子、昆弟服大功一样,不敢不服丧的意思,与前传所说的不敢降低丧服相同。

春秋庄公四年三月,纪伯姬去世【何休注:礼制,天子、诸侯断绝期年之丧,大夫断绝缌麻之丧。天子只有出嫁的女儿、二王后;诸侯只有出嫁成为诸侯夫人的人,恩情得以伸张,所以记载其去世】

《谷梁传》说:外国的夫人不记载去世,这里记载去世,为什么呢?因为是我的女儿,出嫁到诸侯国,那么地位相同,因为我为她改变丧服,所以记载她去世【范宁注:礼制,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之丧,姑、姊妹、女儿嫁给国君的人,地位与自己相同,就为她服大功九月,改变不服丧的惯例】

文公十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去世【孔颖达疏:天子、诸侯断绝期年之丧,嫁给诸侯的女儿,那么地位相同,丧服成于敌体,其礼不降低。去世就服大功九月。叔姬既然身为杞国的夫人,虽然被休弃,仍然以丧服记录其去世。《丧服》说:女子已经出嫁而回到父母家,按照本服服齐衰期年。这里既然记载其去世,应当服其本服。杜预注不知道这个叔姬是哪位公的女儿,总之姑母和姊妹都服期年。《释例》说:被休弃的女儿回到父母家,就与已经成年的人相同,所以也记载其去世】

开元礼至今律文都没有

右《仪礼》

补注疏: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

《丧服小记》:丈夫为人后者,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注:因为不贰斩而降。郑玄说:这是指儿子过继时已经结婚,所以这个妇人回来,就为本公婆服大功。如果儿子过继时未结婚,到所后之家才结婚的,不为本公婆服丧,因为妇人本来是路人而来,又丧义不相接。就像臣下跟随君主而服丧,不跟随就免税。人生不相及之类,都不责求非时的丧服。如今考察: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所以他的妻子降低一等服大功,是跟随丈夫而服丧,不论是否认识以前的公婆。假使丈夫的伯叔在他国去世,他的妻子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服丧吗?熊氏这样说,恐怕郑玄的义理未尽完善】

黄干行说:儿子、儿媳为父母、公婆都服三年,现在因为为人后者不贰斩,所以儿子就降低为期年,儿媳就降低为大功。大概丧服降低于所后之家,那么对于本父

母、舅姑亦反杀故也】

译母亲、公婆也反过来杀死了他

【俞汝言曰:礼,妇为舅姑齐衰不杖期,夫为人后降服大功。今既服舅姑二年,自应从夫改不杖期。汪琬曰:或问,礼为舅姑齐衰期,故为夲生舅姑大功。今律文既易期为三年斩矣,而独于夫本生如故,其降等不太甚欤?曰不然也。兄弟之子服伯叔父母期,则为人后者服本生父母如之。兄弟之子之妇服夫之诸父诸母大功,则夫为人后者服夫本生亦如之。此固相准而制服者也。律文未尝与礼异也,何降等太甚之有】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同,惟书仪无。

  补注防为夫之兄弟

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防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

【应防谦曰:叔嫂无服,见《檀弓》;夫之昆弟无服,见本篇;而此记乃有妻降一等之説,则是叔嫂有服矣,可疑,当阙。勉齐《丧服》亦删去此条。陈注以为外兄弟,如夫为姑之子缌服,妻则无服,或然】

【万斯同曰:嫂叔无服之説屡见于经,似无可疑矣。乃《仪礼》丧服记又有“夫之所为昆弟服,妻降一等”之语,则何也?郑氏于此条无注,贾氏亦不得其解,谓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噫!从母之类而可称之为兄弟乎?既言兄弟,而可索之于兄弟之外乎?郑氏之不解,不能解也。贾氏以从母当之,不得已而强为之解也。然则何以解之?曰:此正嫂叔有服之明证也。丧服经虽不言嫂叔之有服,亦未尝言嫂叔之无服,惟子夏作传,见经但言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而独不言昆弟,故问曰:“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又自以母道、妇道解之,以此为子夏之意,则可以此为经之本防,则未可。盖记礼者于经之所未及,往往见之于记,今记文具在,人无不以记之所言与经之所言并信,何独此条之记不可信以为嫂叔之服乎?所为没其文于经,而补其説于记者,盖从上世以来,嫂叔原未尝制服,至作《仪礼》之人见其不可无服也,故不直笔之于经,而但附着之于记,以见后人之所补,而非先王之所制也。至《大传》所言名治之説,即引子夏之传,且细观其文,止言名之宜慎,而未甞言服之宜无,则亦不足以为无服之据。《檀弓》言子思之哭嫂为位,不言有服无服,然既已为位,安知其不有服也?惟《奔丧》篇言无服而为位者,惟叔嫂,此盖传闻异辞,但据丧服之经而不据丧服之记尔。然虽言无服,而未始不言加麻,则亦深知无服之不可,而加麻以表其哀戚之情也,宁谓遂可以不服乎哉?或者曰:如子言,则是服夫之兄弟大功矣,后世制为小功,议礼者犹以为非,而可以服大功乎?曰:此所谓服从服也,非正服也。凡従服者多于已无亲,如夫之君、夫之旧国君族之宗子,彼于我何亲,而皆服之齐衰也?无亲于我者,而可以服齐衰与?我同室者,独不可以服大功乎?然则何以必大功?曰:凡从服例降一等。夫于姑姊妹大功,则妻为之小功;夫于兄弟期,则妻为之大功。此一定之礼也。且不观娣姒之服小功乎?夫于兄弟之妻大功,故妻降一等而小功。吾于服夫之姑姊妹娣姒小功,而知大功之服为一定而不可易也。独怪蒋济诸公不能援此言以眀嫂叔之有服,而但以娣姒妇为证,致人之有异论。使其执此以立説,则一言可以折诸人之角,又何待更端而决哉?唯成粲援此为证,可谓得其要领,而惜其语焉不详,故亦无以闗诸儒之口也。然则推而逺之之説可废乎?曰:此世儒附防之説也。先王之制礼,寕耑为不肖者设哉?世之乱常渎伦之事,苟非大不肖者,必不至此也。欲为不肖者立防,而反废亲亲之纪,先王之所不为也。且彼之所为逺嫌者,将由夫淫邪之人与?虽无服制,岂能禁之?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虽有服制,岂能乱焉?况所为逺别者,亦当逺之于

译俞汝言说:按照礼制,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不杖期,丈夫如果过继给别人做后嗣,就要将本生父母的丧服降为大功。现在既然为公婆服丧两年,自然应该跟随丈夫改服齐衰不杖期。汪琬说:有人问,礼制规定为公婆服齐衰期,所以为本生公婆服大功。现在法律条文已经将期改为三年斩衰了,却唯独对丈夫的本生父母仍保持原样,这种降等不是太严重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兄弟的儿子为伯叔父母服期,那么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人为本生父母服丧也与此相同。兄弟儿子的妻子为丈夫的伯叔父母服大功,那么丈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为丈夫的本生父母服丧也与此相同。这本来就是相互比照而制定丧服的。法律条文并没有与礼制不同,哪里有什么降等太严重的问题呢?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法律条文都相同,只有《书仪》中没有。

补注:防,指丈夫的兄弟。

记载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防妻跟随丈夫服丧,她的族亲即上文丈夫的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见于大功章,丈夫兄弟的儿子不降等,嫂叔又没有丧服,现在说跟随丈夫降一等,记载那些没有提到的,应当是丈夫的从母之类吧】

【应防谦说:叔嫂没有丧服,见于《檀弓》;丈夫的兄弟没有丧服,见于本篇;而这篇记载却说妻子降一等,那就是叔嫂有丧服了,令人怀疑,应当空缺。勉齐的《丧服》也删去了这条。陈注认为是外兄弟,比如丈夫为姑母的儿子服缌麻,妻子就没有丧服,或许是这样】

【万斯同说:嫂叔没有丧服的说法屡次出现在经典中,似乎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然而《仪礼》丧服记中又有“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的话,这是为什么呢?郑玄对这条没有注释,贾公彦也无法理解,说丈夫的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丈夫兄弟的儿子不降等,嫂叔又没有丧服,现在说跟随丈夫降一等,记载那些没有提到的,应当是丈夫的从母之类。唉!从母之类可以称之为兄弟吗?既然说了兄弟,却可以在兄弟之外去寻找吗?郑玄不理解,无法解释。贾公彦用从母来对应,是不得已而强行解释。那么怎么解释呢?回答说:这正是嫂叔有丧服的明显证据。丧服经文虽然没有说嫂叔有丧服,也没有说嫂叔没有丧服,只有子夏作传,看到经文只说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却唯独不说兄弟,所以问:“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又自己用母道、妇道来解释,如果认为这是子夏的意思,可以这样认为;如果认为这是经文的本来意图,就不可以。记载礼制的人对于经文没有涉及的地方,往往在记中体现,现在记文都在,人们无不相信记中所说与经中所说,为什么唯独这条记不可以相信作为嫂叔的丧服呢?之所以在经文中隐去其文,而在记中补充其说,大概是从上古以来,嫂叔原本不曾服丧,等到制作《仪礼》的人见到他们不可没有丧服,所以不直接写在经文中,而只是附在记中,以表明这是后人补充的,而不是先王制定的。至于《大传》所说的名治之说,就是引用子夏的传,而且仔细看它的文字,只说名分应当谨慎,而没有说丧服应当没有,所以也不足以作为没有丧服的依据。《檀弓》说子思为嫂子哭而设位,没有说有丧服还是没有丧服,既然已经设位,怎么知道没有丧服呢?只有《奔丧》篇说没有丧服而设位的,只有叔嫂,这大概是传闻不同,只依据丧服经文而不依据丧服记文罢了。虽然说了没有丧服,却未曾不说加麻,这也是深知没有丧服不行,而加麻以表示哀戚之情,难道就可以不服丧吗?有人说:按照你的说法,那就是为丈夫的兄弟服大功了,后世制定为小功,议礼的人还认为不对,怎么能服大功呢?回答说:这就是所谓的从服,不是正服。凡是從服的大多与自己没有亲近关系,比如丈夫的君主、丈夫旧国君族的宗子,他们对我有什么亲近关系,却都服齐衰呢?与我无亲的人,可以服齐衰吗?与我同室的人,却不可以服大功吗?那么为什么一定是大功呢?回答说:凡是從服例降一等。丈夫为姑姊妹服大功,那么妻子就服小功;丈夫为兄弟服期,那么妻子就服大功。这是一定的礼制。况且不看看娣姒服小功吗?丈夫为兄弟的妻子服大功,所以妻子降一等而服小功。我为丈夫的姑姊妹娣姒服小功,就知道服大功是一定而不可改变的。只奇怪蒋济等公不能引用这些话来阐明嫂叔有丧服,而只以娣姒妇为证据,导致人们有不同意见。如果他们坚持这个来立论,那么一句话就可以驳倒众人的观点,又何须另起话题来决定呢?只有成粲引用这个作为证据,可以说抓住了要领,可惜他论述不详,所以也无法堵住众儒的嘴。那么推而远之的说法可以废除吗?回答说:这是世俗儒者附会的说法。先王制定礼制,难道专门是为不肖之人设立的吗?世间乱常渎伦的事情,如果不是大不肖之人,一定不会到这种地步。想要为不肖之人设立防范,反而废除了亲亲的纲纪,这是先王所不做的。而且他们所谓远嫌的人,会是那些淫邪之人吗?即使没有丧服制度,难道能禁止他们吗?会是那些修饰的君子吗?即使有丧服制度,难道能扰乱他们吗?况且所谓远别的人,也应当远之于

生前,而不必逺之于身后。当夫身没之后,举家缟素,而我独吉服于其间,曰将以逺嫌也。天下岂有此不情之人哉?曰:子言则既辨矣,得毋惊世而骇俗与?曰:此非吾之言,仪礼之言也。吾之言不可信,仪礼之言亦不可信乎?且此条而不作此解,将何以解之?縦有善辨者,恐不能别为之説矣。故使丧服记而可尽削之也,则吾言为妄说也;使丧服记而不可尽削之也,则吾固本乎礼而为言也。虽为世之所诟,庸何伤】

译生前就可以做到,而不必等到死后才去疏远。当人去世之后,全家都穿着白色的丧服,而我却独自穿着吉服在其中,说是为了避嫌。天下哪有这样不通情理的人呢?有人说:你的话虽然已经辩驳清楚了,难道不会惊世骇俗吗?我说:这不是我个人的言论,而是《仪礼》中的说法。我的话尚且不可信,《仪礼》中的话难道也不可信吗?况且这条规定如果不作这样的解释,那又该如何解释呢?即使有善于辩论的人,恐怕也无法另作他解了。所以,如果《丧服记》可以全部删削,那么我的话就是妄说;如果《丧服记》不可全部删削,那么我本来就是依据礼制而言。即使被世人所诟病,又有什么妨害呢?

干学案玩此条文义,则是妻于夫之兄弟有服矣。礼言嫂叔无服,而此言服夫之兄弟,得母相剌谬乎?且降一等则大功,大功岂嫂叔之服?故郑氏于此条不能解,而贾氏不得已以夫之从母当之,其説緫与礼不合。今欲竟指为嫂叔之服耶?则泥于檀弓诸説而不敢决也。欲不指为嫂叔之服耶?则此条文义究作何解也?无已,其寜信仪礼之说乎?盖戴记实多汉儒之语,而仪礼自是周代之书,此必作记之人见先王之制,五服不列嫂叔,故従而补之于记,犹之唐以前未有嫂叔之服,而贞观时始补之尔。岂可因檀亐诸説而反以仪礼为不足信乎?然则何以大功也?凡妾之従夫例降一等,此不得而独异也。人徒见后世之服小功,故以大功为骇,不知此正唐之儒者不能深考仪礼之过,而非嫂叔必不可制大功也。且妇人于夫之从子,丈夫于从子之妇,皆服大功,于彼则安之,而于此独致疑焉,吾未见其论之当也。后世如五代与宋初,固尝增嫂叔为大功矣,当时亦未甞以为非,然则何疑于仪礼哉?

  开元礼定为五月宋以后因之

  右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唐律,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兄弟、侄。

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防典》今律文同。

  唐律众子妇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帝曰:“丧礼有情重而服轻者,咸许奏闻。”于是侍中魏征、侍郎令狐徳棻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従之。

仪礼经传通解续问》魏征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踈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幸更详之。朱子又曰:「征奏云: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之妇同服大功。《仪礼》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以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谓徴意必以众子与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防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尔,亦未见其倒置人伦之罪也。」

【徐骏五服集证:或问父母为飬子妇,荅曰:飬子之妻,若亡服同众子妇之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兄弟之女适人者报

【车垓曰:在室兄弟之女,本不杖期,今既适人,则为他家妇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报。

【车垓曰:姑姊妹在室,夲不杖期,今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之宗为重矣,故皆降服大功也】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政和礼为兄弟之子妇

干学案:昆弟子妇之服,《仪礼》无正文,《家礼》始载此条。然据魏征、顔师古等所奏,则当时实服大功。《开元礼》为夫之伯叔父母报,此“报”字,即为兄弟之子妇服大功之明文也。

【陈淳曰:堂兄弟之妻与堂兄弟子之妻,若有尊卑然。古礼嫂叔无服,盖推而逺之,重别之义。以亲兄弟之妻犹无服,况堂兄弟之妻乎?自唐太宗始制嫂叔服小功,而后代因之。兄弟子之妻,绍兴服缌。今律服大功,已为定制。盖亦以子妇视之,引而进之者也】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政和礼为夫兄弟之子妇

干学案此条本载《政和礼》然《开元礼》为夫之伯叔父母报,此即伯叔父母之报服也。

【车垓曰:妇人既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宜为其妻服大功也。此则俗所谓伯叔母为孙妇服也】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出母为女子,子适人者【女报同

译干学案玩味这条文义,那么妻子对丈夫的兄弟是有丧服的。礼书说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而这里却说为丈夫的兄弟服丧,这难道不是互相矛盾吗?况且降一等就是大功,大功难道是嫂子与小叔子之间的丧服吗?所以郑玄在这条上无法解释,而贾公彦不得已用丈夫的从母(姨母)来对应,他的说法总体上与礼制不合。现在如果一定要把它指认为嫂子与小叔子的丧服,那么拘泥于《檀弓》等书的说法而不敢决断;如果不把它指认为嫂子与小叔子的丧服,那么这条文义究竟作何解释呢?没有办法,难道不如相信《仪礼》的说法吗?因为《礼记》中确实多有汉代儒者的言论,而《仪礼》自然是周代的书籍,这一定是作《礼记》的人看到先王的制度中,五服不列嫂子与小叔子,所以便在《礼记》中加以补充,就像唐以前没有嫂子与小叔子的丧服,而在贞观年间才开始补充一样。怎么可以因为《檀弓》等书的说法,反而认为《仪礼》不值得相信呢?然而为什么是大功呢?凡是妾跟随丈夫的惯例降一等,这里不能独自不同。人们只看到后世服小功,所以认为大功令人惊骇,不知道这正是唐代儒者不能深入考据《仪礼》的过错,而不是嫂子与小叔子绝对不能制定大功。况且妇女对丈夫的从子(侄子),男子对从子之妇(侄媳),都服大功,对那边觉得理所当然,而对这里却独自产生怀疑,我没看到这种论断是恰当的。后世如五代和宋初,确实曾将嫂子与小叔子的丧服增定为大功,当时也没有认为不对,那么对《仪礼》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开元礼定为五月,宋以后沿袭它。

以上经文、传文、注疏,黄氏采补。

唐律规定,女子出嫁后,为伯叔父、兄弟、侄子服丧。

政和《礼书》、《仪礼》、《家礼》、《明集礼》、《防典》及现行律文相同。

唐律关于众子妇的规定

《旧唐书·礼仪志》记载,贞观十四年,太宗在修礼官奏事时,谈到丧服。皇帝说:“丧礼中有情义重而丧服轻的,都允许奏闻。”于是侍中魏征、侍郎令狐德棻奏道:“众子妇旧制服小功,现在请求与兄弟子妇同服大功。”皇帝听从了。

《仪礼经传通解续问》:魏征将兄弟子之妇等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仪礼》中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这本来无可怀疑。但是兄弟子之妇,正经中没有文字记载,而旧制定为大功,反而比众子妇更重,虽然是因为报服使得这样,但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是不伦类了。所以魏公因太宗的询问而纠正它,但不敢改变报服大功的重位,只是将嫡妇升为期,这才符合严嫡的意义;将庶妇升为大功,也不损害降杀的差异。”以前我不明白,于是深深讥讽他将兄弟子妇等同于众子妇是颠倒人伦,而没有考察其实,是将众子妇等同于兄弟子之妇,幸好再详细考察一下。朱子又说:“魏征奏章说:众子妇旧服小功,现在请求与兄弟子之妇同服大功。《仪礼》中没有兄弟子妇的文字,不知道根据什么定为大功而重于庶妇。我私下认为魏征的意思一定是因为众子与兄弟之子都服期,而其妻子的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罢了,也没看到他颠倒人伦的罪过。”

【徐骏《五服集证》:有人问父母为养子之妻服丧,回答说:养子之妻,如果亡故,丧服同众子妇的丧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开元礼为兄弟之女出嫁者报服

【车垓说:在室的兄弟之女,本来不杖期,现在既然出嫁,就成为他家的媳妇了,所以为她降服大功】

政和《礼书》、《仪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报服。

【车垓说:姑姊妹在室,本来不杖期,现在既然为人后,就以所后之宗为重了,所以都降服大功】

政和《礼书》、《仪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政和礼为兄弟之子妇

干学案:昆弟子妇的丧服,《仪礼》没有正文,《家礼》才开始记载这条。但是根据魏征、颜师古等人的奏章,当时确实服大功。《开元礼》为夫之伯叔父母报服,这个“报”字,就是为兄弟之子妇服大功的明文。

【陈淳说:堂兄弟之妻与堂兄弟子之妻,似乎有尊卑之分。古礼嫂子与小叔子无服,大概是推而远之,重别的意义。以亲兄弟之妻尚且无服,何况堂兄弟之妻呢?自从唐太宗开始制定嫂子与小叔子服小功,后代沿袭它。兄弟子之妻,绍兴时服缌。现在律法服大功,已为定制。大概也是以子妇看待,引而进之】

政和《礼书》、《仪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政和礼为夫兄弟之子妇

干学案:这条本载于《政和礼》,但是《开元礼》为夫之伯叔父母报服,这就是伯叔父母的报服。

【车垓说:妇人既然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了,那么就应当为其妻服大功。这就是俗话所说的伯叔母为孙妇服丧】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开元礼,出母为女子,子适人者【女报同

】

【车垓曰:母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虽为父弃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于嫁女则无所降者,何也?盖女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出再嫁,则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则义无所从杀也,故不降】

译车垓说:母亲为出嫁的女儿服大功之丧,这是正确的。母亲即使被父亲休弃,或者在父亲去世后改嫁,她为女儿服的丧期也是相同的。有人问:出嫁的女儿为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要降低等级,而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为出嫁的女儿服丧却不降低等级,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女儿为母亲服丧的等级是由父亲推衍而来的,母亲被休弃或改嫁,就不再是父亲的妻子,也就失去了作为母亲的伦理名分。所以先王特意降低了女儿为她们服丧的等级。至于母亲对女儿,情义上没有什么可以减损的理由,所以不降低丧服等级。

干学案:政和礼,有女适人者,为出母条,即《开元礼》所谓女报同也,不再列。

【徐骏曰:女在室,为嫁母、出母,降服齐衰杖期;今已适人,又降一等,故服大功九月】

家礼迄今律文俱无【家礼圗内有之】

  右唐制

政和五礼新仪,女适人者为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车垓曰:女在室,于伯叔父母、姑姊妹本皆不杖期亲也;既已适人,则所重在夫家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政和五礼新仪,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干学案:唐律但有女适人者,为伯叔父条。

政和五礼新仪,姑姊妹兄弟为兄弟,侄为人后者【车垓曰:已于兄弟之子,本皆不杖期亲也。今彼既出为人后,则与己又踈逺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若为亲伯叔父后,则不降】

  家礼防典今律文同

  右宋制

  附录

通典》出:“后子为本生祖母服议”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继叔父荣,荣早终,不及持重。今祖母姜氏亡,主者以翔后荣従出,降之制,断殷为大功,假二十日。”愚以为翔既不及荣持重,服虽名户别,继奉飬姜,故如亲子,便依降例,情制为轻。且殷是翔之适子,应为姜之适孙,乞得依令遣寕去职。尚书奏:“礼无不及还重之制,翔自应降姜,殷无縁还重。”诏可。贺循为后服议案丧服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或曰:“适子不为人后者,直谓已适,不以出后,当以支子。”尔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耶?荅曰:“五服之制,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适庶之例也。”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専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已,无服踈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耶?”荅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防义相顾。为所生无絶道,其余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废终飬之道,顾复之恩靡报,防极之情莫申。义虽从于为后,防实隆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専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财之宻,顾本有异门之疎。若以父后輙当服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已,无服。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他邦,父已不税,其义幽而不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疑别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出子,诚是踈已稠。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踈,而絶其防,絶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宋崔凯《丧服驳》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尔。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

译干学案:政和礼中,女子出嫁后,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条目,即《开元礼》所说的“女子报服相同”的意思,因此不再单独列出。

【徐骏说:女子在娘家时,为出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降低服制为齐衰杖期;现在既然已经出嫁,又再降低一等,所以服制为大功九月】

《家礼》至今律文都没有【《家礼图》内有记载】

右唐制

政和五礼新仪规定,女子出嫁后,为姑母、姐妹、兄弟以及兄弟的儿子服丧。【车垓说:女子在娘家时,对于伯叔父母、姑母姐妹本来都不服杖期之亲;既然已经出嫁,那么所重视的就是夫家了,所以对于这几类亲属都降低服制为大功】

《家礼》、《孝慈录》、《防典》及今律文都相同

政和五礼新仪规定,女子出嫁后,为伯叔母服丧。

干学案:唐律只有女子出嫁后,为伯叔父服丧的条目。

政和五礼新仪规定,姑母、姐妹、兄弟为兄弟,侄子为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服丧。【车垓说:对于兄弟的儿子,本来都不服杖期之亲。现在他既然过继给别人做后嗣,那么与自己又疏远了,所以为他降低服制为大功。如果是过继给亲伯叔父做后嗣,则不降低服制】

《家礼》、《防典》及今律文相同

右宋制

附录

《通典》记载:“关于过继子为本生祖母服丧的讨论”晋武帝太康年间,尚书令史遂殷上表说:“父亲史翔年少时过继给叔父史荣,史荣早逝,来不及主持丧事。现在祖母姜氏去世,主管部门认为史翔过继给史荣,属于出继,降低服制,裁定史殷服大功,丧假二十天。”我认为史翔既然来不及为史荣主持丧事,服制虽然名义上属于出继,但实际奉养姜氏,如同亲生儿子,便依照降低服制的例子,情理和制度都显得轻了。况且史殷是史翔的嫡子,应当是姜氏的嫡孙,请求依照法令让他离职守丧。尚书上奏说:“礼制中没有不及主持丧事而恢复重服的制度,史翔自应降低对姜氏的服制,史殷没有理由恢复重服。”皇帝下诏批准。贺循为过继服丧议案《丧服》说:“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低一等,回报给所过继人家的儿子。”兄弟如同儿子,当时议论的人大多认为过继者及其子孙都计算本生亲属关系而降低服制,心里感到不安。有人说:“嫡子不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只是说自己已经出嫁,不是因为出继,应当以支子(庶子)论。”那么对于过继者之子舍弃本生亲属,为什么说不能过继给别人做后嗣呢?回答说:“五服制度,其类别有六种,一是脱离本宗系统,以名分为正。名分正了,男女就有区别,上下就不混乱。如果假借称号,就轻视其权位;确定名分,就尊崇其统绪。所以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为什么说没有正名?因为不能给予名分,不能给予名分就降低其服制;如果给予名分就加重其制度。这有无的区别,是尊卑的适宜,这就是过继者嫡庶的例子。”至于庶子过继,称名但不称孝,为祭坛而祭祀,因为他还有二心,不专一。他的儿子则确定名分而进入宗庙,认为他的情感可以制约,此义应当敦厚,所以如此。这难道不是顾念本生有已,恢复统绪有节吗?有人说:“所过继的人在五服之外,父亲服制只有一周年而已,没有服疏亲戚之恩,这不是先圣的意思吗?”回答说:“为什么这样说?礼制有节制和权变,防制和情义相互顾念。对于本生父母没有断绝之道,其余都适宜权变制度。刚过继的人,离开至亲身边,成为别宗的后代,缺失晨昏定省,废除了终养之道,顾复之恩无法报答,防极之情无法申述。情义虽然服从于过继,但防制实际上隆重于本生亲属,所以有一等降低的差别。如果能专心于所过继人家的儿子,上有承奉于现在,成为同财的亲密,顾念本生有异门的疏远。如果认为父亲过继就当服丧的人,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兄弟,父亲有重服而已,没有服。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现在过继者对于父母却是为不杖之周,恐怕他的儿子不能反服重丧。礼制失于繁琐,所以。”约略取通,所以过继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缺而不载。生在他邦,父亲已经不服丧,其义幽深而不彰显。既然不怀疑父亲出母,为何唯独迟疑别宗的祖辈呢?服制降低,其品类有四种:君大夫以尊贵降低,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降低,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低,过继者、女子出嫁者以出降降低。四种降低的名目相同,只限于一身。出降者的儿子,难道应当独自作为传代称吗?生长在外,不能说出降;犹如继父未曾同居,不算异姓。又父亲回报出子,确实是疏已稠。那儿子以父亲为旁尊,就知道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所以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防,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这大概是圣人的意思吧。宋崔凯《丧服驳》说:代人有的过继给大宗,还为其祖父母服周,与女子出嫁不降低其祖,同义。崔凯认为女子出嫁,有归宗之义,所以上不降低祖,下不降低昆弟之为父后者。现在过继给大宗,大宗尊崇他,统收族人也尊崇他,百代不迁。其父母回报他,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又说:持重于大宗,降低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尔。又说: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

者。凯以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疎为服纪尔。案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夲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为至其子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刘智又案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防,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縁得絶之矣。儒林掾谢袭称:「学生张襜之从祖母丁丧,士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輙勅助教陈福议:「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及为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襜之不应废业。王彪之荅:「如所云,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説,义防緫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案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等。谓襜之当服大功。

译凯认为,经文说“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生身父母服齐衰期年,为其兄弟降一等”,这是指做后嗣的人自身,不包括他的儿子,那么应当根据他父亲所后嗣的家庭,重新计算亲疏关系来确定服丧等级。查考晋代刘智《释疑》中有人问礼:“做后嗣的人,是否只有出嗣的那一个人,才回归本宗亲属?”鲁国孔正阳等人议论认为:做后嗣的人为所后嗣的亲属服丧,如果他的儿子为生身亲属服丧,降一等,经文没有说“代降一等”,是因为到了他的儿子这一代,以道义决断,不再回归本宗亲属的缘故。礼书说:“如果是儿子,那么对于生身父母就不像儿子了。”刘智又查考礼书:“做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一等。”这说明出嗣的人及其子孙都是做后嗣的人。甲没有后嗣,所以乙做他的后嗣,乙的子孙都脱离生身亲属,前往为甲做后嗣,都应当称为做后嗣的人。为生身亲属服丧而不伤害所后嗣的亲属,如果是儿子,那么他的孙子也是如此。生身亲属有天然的伦理界限,降一等,足以表明所后嗣的亲属为重,没有理由断绝关系。儒林掾谢袭说:“学生张襜的从祖母丁去世,士本是他生身的祖母,亡父出嗣,请求详细查考礼典。”随即敕令助教陈福议论:“凡是出嗣做别人后嗣的人,回归为生身亲属服丧,都降一等;从做后嗣的人自身以及做后嗣的人的儿子,追服大功。”按照陈福的议论,那么张襜就不应当废学守丧。王彪之回答:“如所说,族人做大宗后嗣的人,出嗣者的儿子对于生身祖父无服,孙子不为祖父服丧,在情理上不安。”因此各儒家的说法,义理防范总括说:“做后嗣的人,虽然在五服之外,都为生身亲属降一等,没有孙子不为生身祖父服丧的条例。”查考《礼记》说:“丈夫做别人后嗣,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郑玄说:“不二次降等。”他的妻子对于公婆是义服尚且不二次降等,何况他的子孙是骨肉至亲,就应当无服吗?礼制有疑问则从重,义例也很明白。按照礼制的条例,凡是出嗣的人及其子孙回归为生身亲属服丧,对于所后嗣的亲属有服或无服,都同样降一等。认为张襜应当服大功。

通典》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承适当心丧三月?”不徐邈荅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制,今出后承适者,当依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后伯父,即为祖适,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干学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人世恒有之事,古今丧服书宜有之。乃遍检《仪礼》、《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暨

本朝律文并不言及,何也?以为出后者于本宗,槩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于本宗兄弟、本宗出嫁之姊妹暨夲宗之外祖父母,又歴歴言之也?盖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亲昆弟,则祖即吾之祖,自不必言;若使所后者而为父之従昆弟,或▯従昆弟,或五服外之昆弟,则依所后之伦序而降,将有降为缌麻及无服者矣。此疑似难明之际,正不可不为辨别,而可无一言及之乎?据诸家之礼文,皆云为人后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则其为大功无疑;此不论所后者之亲踈,而槩服大功也。况王彪之、崔凯诸人已有前议,自可依此为准,故今附于大功之末,以补诸家之所未及云。又案为人后者于本宗之祖父母,既当服大功矣;若为人后者之子,于父之本生父母,当何服?古礼既不言及,后代丧礼诸书亦无之,当何所适从?将依本宗概降一等之例耶?抑依父所后之伦序而递降一等耶?依夲宗降一等之例,则诸书但言为后者降一等,初不言为后者之子亦降一等,固不得而擅定也。若依父所后之伦序而降,则昔为祖父母者,今为从祖父母矣;从祖父母本小功,今降一等则缌麻,以期服而降缌,虽人情之所不惬,犹曰有服可制也。傥父所后者而为踈属,则竟无服矣;以祖孙之至戚,而等之于路人,母乃非人情乎哉?然则宜何服?据贺循、崔凯、孔正阳、陈福诸説,则为后者宜降一等,而为后者之子不得随父而降一等;据太康中所处遂殷之事及刘智、王彪之之説,则为后者之子不论父所后之亲踈,而槩降一等;礼疑从重,今古同情,则遂殷、王彪之大功之议,固可为后世之准也。盖父于本生父母期,子从父而降大功,情之至,义之尽也;不然,天下岂有祖父母之丧,而竟降为缌麻,且降为无服者哉?愚故折▯诸説,以为知礼者质焉。

  右附议

  读礼通考卷十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三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三

  繐衰

丧服,诸侯之大夫为天子【防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丧服传:「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注:接,犹曽也。大夫以时防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疏:「《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頫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又注云:『殷頫,谓一服朝之歳,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此并是以时防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飨食燕赐加防,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士庶民不服者,《齐衰三月》章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则畿外之民不服可知。』大夫不接见天子者无服,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干学案:诸侯之臣不服天子,卿大夫之家臣不服诸侯,其常也。此特因常接见于天子而然,其衰制亦在五服之外。

通典》汉戴徳曰:繐衰七月之服,诸侯之大夫始闻天子之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从诸侯哭于朝,张帷为次于官舍门外,别外内,食疏食有盐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衰裳十一升,白布冠,缨縁皆十一升,带亦如之,一辟广三寸,偶结于前绖,用枲麻

译《通典》记载,在子为本生庶祖母服丧的议定中:晋朝刘氏提问说:“弟子遭遇本生母亲的丧事,弟子有儿子过继给伯父,按照礼制应当服心丧三个月吗?”徐邈回答说:“为庶祖母服丧的礼制没有明确条文,往年临川王为太妃服丧,已经形成定制,现在过继给伯父承继嫡统的人,应当依据‘为人后者’降低本亲一等服丧的原则,适宜制定为大功九月。”宋朝庾蔚之说:“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能为本生母亲服丧,是因为服丧会废弛祭祀的缘故。已经过继给伯父,就成为祖父的嫡孙,怎么能服丧父亲的本生母亲呢?”

干学案:作为继承人,为本生祖父母服丧,这是世间常有的事,古今丧服书籍中理应有记载。于是遍查《仪礼》、《开元礼》、《政和礼书》、《家礼》、《孝慈录》以及本朝律文,都没有提及,为什么呢?认为是过继者对于本宗亲属,一概降低一等,所以不必特别说明吗?为什么对于本宗兄弟、本宗出嫁的姐妹以及本宗的外祖父母,又一一详细陈述呢?大概是因为如果所继承的是父亲的亲兄弟,那么祖父就是我的祖父,自然不必多说;但如果所继承的是父亲的堂兄弟,或再从兄弟,或五服之外的兄弟,那么依据所继承者的亲属等级而降低服丧等级,就会有降为缌麻甚至无服的情况。这种似是而非难以明辨的时候,正不可不加以辨别,难道可以一言不发吗?根据各家的礼文,都说作为继承人对于本生各亲,惯例降低一等,那么服大功无疑;这不问所继承者的亲疏,一概服大功。况且王彪之、崔凯等人已有先前的议定,自然可以依据这个作为标准,所以现在附在大功的末尾,以补充各家所未能顾及的地方。又按,作为继承人对于本宗的祖父母,既然应当服大功;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儿子,对于父亲的本生父母,应当服什么丧?古礼既然没有提及,后代丧礼各书也没有记载,应当遵循什么?是依据本宗一概降低一等的惯例呢?还是依据父亲所继承者的等级而依次降低一等呢?依据本宗降低一等的惯例,那么各书只说作为继承人降低一等,起初没说作为继承人的儿子也降低一等,固然不能擅自决定。如果依据父亲所继承者的等级而降低,那么过去是祖父母的,现在就是从祖父母了;从祖父母本来服小功,现在降低一等就是缌麻,以期为丧而降到缌麻,虽然人情上不满意,还说有丧服可制定。倘若父亲所继承的是疏远亲属,那就竟然无服了;以祖孙至亲的关系,却等同于路人,岂不是不合人情吗?那么适宜服什么丧?根据贺循、崔凯、孔正阳、陈福等人的说法,作为继承人适宜降低一等,而作为继承人的儿子不能跟随父亲降低一等;根据太康年间处理的遂殷之事以及刘智、王彪之的说法,作为继承人的儿子不论父亲所继承者的亲疏,一概降低一等;礼制有疑问时从重,古今同情,那么遂殷、王彪之大功的议定,固然可以作为后世的准则。因为父亲对本生父母服期年,儿子跟随父亲降低服大功,这是情理的极致,道义的尽善;不然,天下哪有祖父母丧事,竟然降为缌麻,甚至降为无服的呢?所以我折中各家说法,供懂礼的人参考。

右附议

读礼通考卷十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三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三

繐衰

丧服,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此处经文只说大夫,那么大夫中包括孤卿,因为小聘派遣下大夫,大聘有时派遣孤,有时派遣卿。《大行人》说:诸侯的孤用皮帛继子男,所以知道大夫中兼有孤卿】

《丧服传》:“为什么服繐衰呢?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注:接,同曾。大夫按时接见天子,而为之服丧,那么士和庶民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疏:“《周礼·大宗伯》说:‘按时聘问叫问,殷勤朝见叫视。’郑注说:‘按时聘问,也没有固定日期,天子有事才派遣大夫来聘问。’又注说:‘殷勤朝见,指一服朝之年,因为朝见的人少,诸侯就派遣卿用大礼众多聘问。’这都是按时接见天子,天子以礼相待,飨食燕赐加多,恩情深厚,所以诸侯大夫回报而为之服丧。说士庶民不服丧,是因为《齐衰三月》章说:‘庶人为国君’,注说:‘天子畿内的百姓服丧天子,那么畿外的百姓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大夫不接见天子的无服,士不接见也无服可以知道。那些士与卿大夫聘问时作副使的,虽然也得礼,副使本来不是正使,得不到天子接见,也不服丧可以知道】干学案:诸侯的臣子不服丧天子,卿大夫的家臣不服丧诸侯,这是常理。这里特别因为常接见天子而这样,其丧服制度也在五服之外。

《通典》汉朝戴德说:繐衰是七月之丧,诸侯的大夫刚听说天子丧事,穿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跟随诸侯在朝廷哭,在官舍门外张设帷帐作为次舍,分别内外,吃粗食有盐酪调和,三次不食,既成服,穿繐布衰裳十一升,白布冠,缨缘都十一升,带也如此,一辟宽三寸,偶结在前面,绖用枲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