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一百三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吊者,未成兄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注:礼宜各以其敌者也。父使人吊之辞云:『某子闻某之丧某子使某如何不淑』。母则若云:『宋荡伯姬闻姜氏之丧伯姬使某如何不淑』。凡吊辞一耳】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注:吊礼不可废也。伯父母又不在,则称叔父母】壻已葬,壻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注: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丧使人失嘉防之时】壻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壻弗取,而后嫁之,礼也【注:请谓成昬】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注:女免丧壻之父母亦使人请其已葬时亦致命。疏:以夫妇有兄弟之义故云『不得嗣爲兄弟』,必待已葬者,葬后哀情稍衰,始无他事,不待逾年者,不可旷年废人昬嫁也。壻免丧之后则应迎妇必须女之父母请者,以壻家既葬致命于己,壻既免丧所以须请也。阳唱隂和,壻之父母使人请昬,而女家得有不许者,亦以彼初葬讫致命于已故也】
译吊唁时,如果兄长尚未成婚,在父亲丧事中称父母,在母亲丧事中称母亲【注:礼仪应当各自对应其身份。父亲派人去吊唁的辞令说:“某人的儿子听说某人的丧事,某人的儿子派我前来,为何如此不幸。”母亲则说:“宋国荡伯姬听说姜氏的丧事,伯姬派我前来,为何如此不幸。”凡吊唁的辞令大体相同】。如果父母不在,就称伯父、世母【注:吊唁的礼仪不可废除。如果伯父母也不在,就称叔父母】。女婿已经安葬了父母,女婿的伯父向女方家传达话说:“某人的儿子遭遇父母丧事,不能继续作为兄弟(履行婚约),派我传达此意。”女方家答应但不敢出嫁,这是合乎礼的【注:必须传达此意,是不敢因为多年的丧事使人失去美好的婚嫁时机】。女婿除丧后,女方父母派人请求迎娶,女婿不娶,然后才出嫁,这是合乎礼的【注:请求是指完成婚配】。女方父母去世,女婿也这样做【注:女方除丧后,女婿的父母也派人请求。在已安葬时也传达话。疏:因为夫妇有兄弟的情义,所以说“不能继续作为兄弟”,必须等到安葬后,是因为安葬后哀痛之情稍减,才开始没有其他事务,不等到过一年,是因为不能旷废多年使人耽误婚嫁。女婿除丧之后本应迎娶媳妇,必须女方父母请求,是因为女婿家既已安葬并向自己传达话,女婿既已除丧所以必须请求。阳唱阴和,女婿的父母派人请求婚配,而女方家可以有不答应的,也是因为对方刚安葬完毕并向自己传达话的缘故】
【陈澔曰:不得嗣爲兄弟者,言继此不得爲夫妇也。夫妇同等,有兄弟之义,亦亲之之辞。不曰夫妇者,未成昬嫌也】
【罗钦顺曰:陈澔《集说》谓壻祥禫之后,女之父母使人请壻成昬,壻终守前説而不取;而后此女嫁于他族。若女免丧,壻之父母使人请女家,不许,壻然后别取。此于义理人情皆説不通,何其谬也!安有昬姻之约既定,直以丧故需之三年之久,乃从而改嫁与别娶邪?盖弗娶弗许者,免丧之初,不忍遽尔从吉,故辞其请,亦所谓礼辞也。其后必再有往复,昬礼乃成。圣人虽未尝言,固可以义推也。澔之《集説未爲无功于礼,但小小疎失,时复有之。然害理伤教,莫此爲甚】
【徐师曽曰:有父母之丧而不嫁不娶,孝也;除丧而嫁娶,礼也。且议昬而至,纳币请期,则夫妇之伦定已久矣,乃爲有丧而改易,可乎?壻除丧而别娶,非义也;女除丧而改适,非贞也。若谓恐其失时,又何以弗敢嫁娶爲礼乎?迟之三年而后嫁娶,则既失时矣。曷若寻旧议之爲便乎?人情事理,皆有未安,削之可也】干学案:此章之文,罗解爲善,至于改娶改嫁之说,注疏己然,不独陈氏也。
曽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緫以趋丧【注:布深衣、缟緫,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注:奔丧服期。疏:女在涂闻舅姑丧即改嫁时之衣服,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则鞠衣,士昬礼女次纯衣,纯衣即褖衣也。深衣谓衣裳相连,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白绢也緫,束髪也,长八寸。士丧礼注: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至将敛齐衰妇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云缟緫,文不备也。经云女反,故知奔丧丧服期。云女子子在室爲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涂非复在室,故知服期。但在室之女父卒爲服亦三年,今既在涂故爲父母同皆期也。于时女亦改服布深衣、缟緫反而奔丧】
【徐师曽曰:壻父母死,则女改服以奔丧,虽未成昬,而妇之分已定也。女父死,则女改服而反其家,不可夺丧而成昬也。皆以教孝也。不言此后所处意者,女在壻家,若今童妇,除丧而后成昬也。女反时,皆服布深衣、缟緫而期。盖女子在室爲父三年,父卒亦爲母三年,已嫁则期。今既在涂,则非在室,故服期。亦除丧而成昬】
如壻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注:不闻丧即改服者,昬礼重于齐衰以下】曽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昬礼乎【注:复,犹偿也】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注:重喻轻也。同牢及馈飨相饮食之道。】疏:女既未至,闻壻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其昬礼,男女变服就位哭。男不入大门,改其亲迎之服,服深衣于门外之次;女入大门,改其嫁服,亦深衣于门内之次。男女俱改服毕,然后就丧位而哭,谓于壻家爲位也。皇氏以爲就丧家爲位哭也。然曽子唯问齐衰大功,不问小功者,以小功轻,不废昬礼,待昬礼毕乃哭耳。故杂记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妇,明与大功及期异也。此文据壻家齐衰大功之丧,若女家齐衰大功之丧,皇氏女不反归,其改服即位与男家亲同也。上文女闻壻之父母丧,在涂即改服,今入门始改服,故云不闻丧即改服也。昬礼重于齐衰以下者,案礼运:三年之丧与新有昬者期,不使;又王制云: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是昬礼重于齐衰以下也。此谓在涂闻齐衰大功,废昬礼;若妇已揖让入门,内丧则废,外丧则行昬礼,约上冠礼之文。此熊氏之说。然昬礼重于冠,故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复是反覆之义,故爲偿也。曽子以初昬遭丧,不得成礼,除丧之后,岂不酬偿更爲昬礼乎?过时不祭,谓四时常祭也。熊氏云:若丧祭及禘祫祭,虽过时犹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公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防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
译陈澔说:“不得嗣为兄弟”,是说继承之后不能成为夫妻。夫妻地位同等,有兄弟的情义,这也是表示亲近的说法。不直接说夫妻,是因为婚礼尚未完成,有嫌疑。
罗钦顺说:“陈澔在《集说》中认为,女婿在祥禫祭之后,女子的父母派人请女婿完成婚礼,女婿始终坚守之前的说法而不娶;后来这女子嫁给了其他家族。如果女子免丧后,女婿的父母派人请女方家,女方不允许,女婿这才另娶他人。这种说法在义理和人情上都讲不通,多么荒谬啊!哪有婚约已经确定,仅仅因为丧事而拖延三年之久,然后就改嫁或另娶的呢?大概不娶或不许,是在免丧之初,不忍心立刻行吉礼,所以推辞请求,这也叫做礼辞。之后必定还有反复交涉,婚礼才能完成。圣人虽然没有明说,但可以根据义理推知。陈澔的《集说》对礼学并非没有功劳,只是小小的疏漏,时常会有。然而危害义理、伤害教化,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徐师曾说:“有父母之丧而不嫁不娶,是孝;除去丧服后嫁娶,是礼。况且议婚已经到达,纳币请期,那么夫妇的伦理早就确定了,却因为丧事而改变,可以吗?女婿除去丧服后另娶,是不义;女子除去丧服后改嫁,是不贞。如果说担心错过婚期,那又为什么不敢嫁娶以符合礼呢?拖延三年后才嫁娶,就已经错过婚期了。何不遵循旧的议婚更为便利呢?人情事理,都有不安之处,删去这些说法是可以的。”
《干学案》说:“这一章的文字,罗钦顺的解释很好。至于改娶改嫁的说法,注疏已经如此,不只是陈氏这样。”
曾子问:“亲迎时,女子在路上,而女婿的父母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女子改穿布深衣、用白绢束发,快步去奔丧。”【注:布深衣、白绢束发,是妇人刚开始丧事、尚未正式成服时的服装。】
“女子在路上,而女子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返回。”【注:奔丧服期年之丧。疏:女子在路上听到公婆去世,就改穿嫁时的衣服,嫁服是:士的妻子穿褖衣,大夫的妻子穿展衣,卿的妻子穿鞠衣,士的婚礼中女子穿纯衣,纯衣就是褖衣。深衣指衣裳相连,前后深邃,所以叫深衣。缟是白绢,緫是束发的布,长八寸。《士丧礼》注:刚死时,妇人将要斩衰的去笄而用纚,将要齐衰的去笄而用纚,等到将要敛尸齐衰的妇人也去笄用纚而髽,都没有提到缟緫,文辞不完备。经文说女子返回,所以知道奔丧服期年之丧。说女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三年,现在既在路上,不再是在室,所以知道服期年。但在室的女儿父亲去世服丧也是三年,现在既在路上,所以为父母都服期年。当时女子也改穿布深衣、白绢束发,返回奔丧。】
徐师曾说:“女婿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改服去奔丧,虽然婚礼未完成,但妇人的名分已经确定了。女子的父亲去世,那么女子改服返回娘家,不能夺丧而成婚。这都是为了教导孝道。不说此后如何处置,意思是女子在女婿家,就像现在的童妇,除去丧服后再成婚。女子返回时,都穿布深衣、白绢束发,服期年之丧。大概女子在室为父服三年,父亲去世也为母服三年,已嫁则服期年。现在既在路上,就不是在室,所以服期年。也是除去丧服后成婚。”
“如果女婿亲迎,女子未到,而有齐衰、大功之丧,该怎么办?”孔子说:“男子不入门,在门外改服;女子入门,在门内改服;然后就位哭。”【注:不听到丧事就改服,是因为婚礼重于齐衰以下的丧礼。】
曾子问:“除去丧服后,不再举行婚礼吗?”【注:复,犹如偿还。】
孔子说:“祭祀过了时节就不祭,是礼,又何必回到最初呢?”【注:用重的比喻轻的。同牢及馈飨是相互饮食之道。】
疏:女子既然未到,听到女婿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就废除婚礼,男女变服就位哭。男子不进入大门,改换亲迎的服装,在门外的小屋穿深衣;女子进入大门,改换嫁服,也在门内的小屋穿深衣。男女都改服完毕后,就前往丧位哭,是指在女婿家设位。皇氏认为是在丧家设位哭。然而曾子只问齐衰、大功,不问小功,是因为小功轻,不废除婚礼,等婚礼完毕才哭。所以《杂记》说:小功可以冠子娶妇,明显与大功及期年不同。此文依据的是女婿家齐衰、大功之丧,如果是女方家齐衰、大功之丧,皇氏认为女子不返回,其改服就位与男方亲同。上文女子听到女婿父母丧,在路上就改服,现在入门才改服,所以说听到丧事就改服。婚礼重于齐衰以下,按《礼运》:三年之丧与新有婚者期,不使;又《王制》说: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是婚礼重于齐衰以下。这是说在路上听到齐衰、大功,废除婚礼;如果妇人已经揖让入门,内丧则废除,外丧则举行婚礼,约略参照上文冠礼的文字。这是熊氏的说法。然而婚礼重于冠礼,所以《杂记》说: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复是反复的意思,所以作为偿还。曾子认为初婚遭丧,不能成礼,除去丧服之后,难道不偿还再举行婚礼吗?过时不祭,是指四时常祭。熊氏说:如果是丧祭及禘祫祭,虽然过时仍然追祭,所以《禘祫志》说:昭公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防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
,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人于洮,故七月而禘。故杂记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是追行前练祥祭也。祭祀是奉事鬼神,故爲重;昬礼是生人燕。饮爲轻喻明也,据重者尚废,以明轻者庐可知也,故云重喻轻也】
译十四年才追补并举行祫祭,十五年才举行禘祭。又如僖公八年春季本应举行禘祭,因为正月在洮地与周王使者会盟,所以直到七月才举行禘祭。因此《杂记》说:三年之丧已经除服,其小祥、大祥之祭都一并举行,这是追补举行之前的小祥、大祥祭祀。祭祀是侍奉鬼神,所以为重;婚礼是生人宴饮,为轻。用重事来比喻轻事,道理就明白了,根据重事尚且废止,可知轻事在庐中举行是可以理解的,所以说这是以重喻轻。
【黄叔阳曰:此亦可疑。夫亲迎未至,犹未成昬也。舅姑与庙,犹未见也。齐衰大功之丧,视舅姑与庙孰爲轻重?岂有舍成昬见舅姑与庙之重,而遂改服即位以哭其轻丧者乎?且除丧不复昬,则将苟合而已乎?终废见舅姑与庙之礼而已乎?恐亦非孔子之言也】
通典》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女议:晋懐帝永嘉中,太常潘尼爲子娶黄门郎李循女,已拜时,后各有周丧。潘迎妇,李遣女。国子博士汪统、侍中许遐同议: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涂之礼,齐衰大功三月。既葬可迎妇。案礼,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则改服赴丧;女之父母死,则反而服周。今已拜舅姑,其义全于在涂也。除其亲而服夫党,非妇而何?礼父母既没而娶,三月庙见,成妇之义。舅姑存,则盥馈持豚以成妇道,皆明重其成妇,不系其成妻也。然则未庙见女死,还葬于女氏;若已见舅姑,虽无衽席之接,故当归葬于夫家。此非可否之断乎?已拜时,壻遭小功丧,或妇遭大功丧,可迎?议礼:壻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即位哭,又齐衰大功之丧三月,既葬,虽不可以纳徴,而可正御矣。何琦駮江许议曰:夫正名者,理道之本。然拜时非古,而行之歴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几筵,恭告祖祢,将纳他族以奉宗祀。父亲醮子而命之迎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礼,方之在涂,丧纪定矣。服制既正,齐功卒哭可迎。此不阙于古,而通于今。议是也。
开元礼娶妻有吉日而壻之父母丧则壻之伯叔父使人致命于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女氏受命而不敢嫁壻既免丧女父母使人请之壻弗取然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丧亦如之亲迎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则女素服缟緫以赴丧其衰服与妇之礼同也壻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昬之礼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壻亲迎未至而有周大功之丧则夫改服于外次妇人改服于内次即位而哭既虞卒哭壻入束带相见而已不行取昬之礼
朱子语类》问:“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緫以趋丧。’恐亦有碍。《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昬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何也?”朱子答曰:“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除丧而后束带相见,始入御。《开元》之制,必有所据。”
【吕柟礼问曲沃杨昶曰:“友有娶妻于他县者,女在涂,而友之母死,如之何?”先生曰:“女奔丧而不反,夫则居庐于丧除,丧而后昬,礼也。今子之友奚爲也?”曰:“妇居丧于室,夫居庐于墓。”曰:“善哉,可与几礼矣】
时祭遭丧
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注:不敢以卑废尊,越犹躐也,绋,輴车索。】疏:私丧卑,天地社稷尊,私丧既殡以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不敢以卑废尊也。未葬之前,属绋于輴,以备火灾,今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绋而往祭所,故云越绋。绋,輴车索者,以停住之时,絙其绳体则谓之绋,若在涂人挽而行之,则谓之引。故郑注《杂记》云:「庙中曰绋,在涂曰引。」天地社稷既有越绋之礼,六宗及山川之等卑于天地社稷,待丧终乃祭,故郑志答田琼云:「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废,故越绋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其宫中五祀,在丧内则亦祭之,故《曽子问》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啓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时人既少,众官不皆使尽去,不须越绋,故郑答田琼云:「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爲越绋也。」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时日,今忽有丧,故既殡越绋行事。若遭丧之后,当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啓殡至于反哭,则避此郊社祭日而为之。案礼:卒哭而祔,练而禘于庙,此等为新死者而爲之,则非常祭也。其常祭法,必待三年丧毕也。其春秋之时,未至三年而爲吉祭者,皆非礼也。若杜预之意,以爲既祔以后,
译黄叔阳说:这也值得怀疑。亲迎尚未到达,婚礼还没有完成。公婆和宗庙,都还没有拜见。遇到齐衰、大功这类丧事,与公婆和宗庙相比,哪个更重?哪有舍弃完成婚礼、拜见公婆和宗庙这样重大的事,却立刻更换丧服、就位哭吊较轻丧事的人呢?况且,如果除去丧期就不再举行婚礼,那岂不是苟且结合罢了?最终废弃拜见公婆和宗庙的礼节罢了?恐怕这也不是孔子的话。
《通典》记载:已经拜见公婆之后,随后各自遭遇周年的丧事,关于迎娶媳妇和送嫁女儿的议论:晋怀帝永嘉年间,太常潘尼为儿子娶黄门郎李循的女儿,已经拜见公婆,随后各自遭遇周年丧事。潘尼迎娶媳妇,李循送嫁女儿。国子博士汪统、侍中许遐共同议论说:已经拜见公婆的,应当比照女子在路途中的礼节,服齐衰、大功丧三个月。安葬后可以迎娶媳妇。按照礼制,女子在路途而丈夫的父母去世,就更换丧服奔赴丧事;女子的父母去世,就返回娘家服周年丧。现在已经拜见公婆,其道理完全等同于在路途。除去本家亲属的丧服而服丈夫家族的丧服,这不是媳妇又是什么?礼制规定,父母去世后娶妻,三个月后在宗庙拜见,这是成为媳妇的意义。公婆在世,就洗手进献食物、捧着小猪来完成媳妇的道义,这些都明确表明重视成为媳妇,而不在于成为妻子。既然如此,那么没有拜见宗庙而女子去世,就回娘家安葬;如果已经拜见公婆,虽然没有同床共寝,本来应当归葬在夫家。这难道不是明确的判断吗?已经拜见公婆时,丈夫遭遇小功丧,或者媳妇遭遇大功丧,可以迎娶吗?议礼说:丈夫亲迎,女子尚未到达而遭遇齐衰、大功丧事,男子不在外次更换丧服;女子进入内次更换丧服。就位哭吊,又遭遇齐衰、大功丧事三个月,安葬后,虽然不可以行纳征之礼,但可以正式同床了。何琦驳斥江统、许遐的议论说:确立名分,是治理大道的根本。然而拜见公婆并非古礼,但历代沿袭遂成习俗。古时铺设几案筵席,恭敬地禀告祖先,将要接纳异姓女子来奉祀宗庙。父亲醮子并命令他迎娶女子,接受父母的派遣,进入夫家的庭院,行交拜敬重的礼节,相比在路途,丧纪已经确定。服制既然正确,齐衰、大功丧事卒哭后可以迎娶。这既符合古礼,又通达今情。议论是正确的。
《开元礼》记载:娶妻有吉日,而丈夫的父母去世,丈夫的伯父或叔父派人向女方家传达话说:“我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承兄弟之位,派我传达旨意。”女方家接受旨意而不敢出嫁。丈夫除丧后,女方父母派人请求,丈夫不娶,然后才出嫁,这是礼制。女方父母去世也如此。亲迎时,女子在路途而丈夫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穿素服、戴白布头饰奔赴丧事,其丧服与媳妇的礼节相同。丈夫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婚之礼。女子在路途而女方父母去世,那么女子返回娘家。亲迎时,丈夫尚未到达而遭遇周年、大功丧事,那么丈夫在外次更换丧服,妇人在内次更换丧服,就位哭吊。既虞卒哭之后,丈夫进入束带相见罢了,不行娶妻之礼。
《朱子语类》问:“曾子问亲迎,女子在路途而丈夫的父母去世,怎么办?孔子说:‘女子更换丧服,穿布深衣、戴白布头饰奔赴丧事。’恐怕也有妨碍。《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婚之礼。奔赴丧事后的事都不说了,为什么呢?”朱子回答说:“奔赴丧事后,男子居外次,女子居内次,自然不相见。除丧后束带相见,才开始同床。《开元礼》的制度,必定有所依据。”
【吕柟《礼问》曲沃杨昶说:“朋友有在他县娶妻的,女子在路途,而朋友的母亲去世,怎么办?”先生说:“女子奔丧而不返回,丈夫则在丧期结束后居庐,丧期结束后再结婚,这是礼制。现在你的朋友做什么呢?”回答说:“媳妇在室内居丧,丈夫在墓地居庐。”先生说:“好啊,差不多符合礼制了。”】
时祭遭丧
《王制》说:丧期三年不祭祀,只祭祀天地社稷,越过绋绳而行事【注:不敢因卑贱而废弃尊贵,越同躐,绋,輴车索。】疏:私丧卑贱,天地社稷尊贵,私丧既殡以后,如果有天地社稷的祭祀,就举行,不敢因卑贱而废弃尊贵。未葬之前,将绋绳系在輴车上,以防火灾,现在祭祀天地社稷,必须越过此绋绳前往祭祀的地方,所以说越绋。绋,輴车索,因为停住的时候,粗绳称为绋,如果在路途人拉着走,则称为引。所以郑玄注《杂记》说:“庙中曰绋,在涂曰引。”天地社稷既有越绋之礼,六宗及山川等比天地社稷卑贱,等待丧期结束才祭祀,所以郑志回答田琼说:“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废弃,所以越绋祭祀;六宗山川之神则不。”宫中五祀,在丧期内也祭祀,所以《曾子问》说:“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只是祭祀时人少,众官不都离开,不需要越绋,所以郑玄回答田琼说:“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为越绋。”天地社稷之祭,预先占卜时日,现在忽然有丧,所以既殡越绋行事。如果遭丧之后,正值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启殡至于反哭,则避开此郊社祭日而为之。按礼制:卒哭而祔,练而禘于庙,这些是为新死者而做的,不是常祭。其常祭法,必须等待三年丧毕。春秋之时,未到三年而举行吉祭的,都不合礼。如果杜预的意思,认为既祔以后,
宗庙得四时常祭,三年大禘乃同于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杜注云:「新主既特祀于寝,则宗庙四时当祀,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于吉。」如杜之意,与三年不祭违者,案《释例》云:「礼记后儒所作,不甚与《春秋》同,是杜不尽用礼记也】
译宗庙能够保持四季的常规祭祀,三年丧期结束举行大禘之礼后,便与吉礼相同,所以僖公三十三年时,凡是国君去世,在卒哭祭后举行祔祭,祔祭后制作神主,在神主前单独祭祀,而在宗庙中进行烝、尝、禘等祭祀。杜预注解说:“新神主既然已经在寝宫单独祭祀,那么宗庙四季应当照常祭祀,三年丧礼结束后,再举行大禘之礼,就都与吉礼相同了。”按照杜预的意思,这与“三年不祭祀”的说法相违背,查考《释例》说:“《礼记》是后世儒者所作,与《春秋》不完全相同,因此杜预并不完全采用《礼记》的说法。”
【徐师曽曰:下二句当爲疑经。若谓不敢以卑废尊,则宗庙亦是尊者,何爲独祭天地社稷乎?丧在殡宫,无可致斋,又安可释衰服、衣祭服乎?纵天地社稷之祀不可废,则使大宗伯摄之可也】
曽子问曽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注: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疏:知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者,以下文云『当祭而日食』,则此簠簋既陈不当祭也。既不当祭时明是祭前陈馔牲器也。下文『日食太庙火牲至未杀则废已杀则行接祭』,其天子崩后之丧牲入虽杀不可行接祭,以其丧事重故也。尝禘宗庙之祭,郊社天地之祭,举天地宗庙则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
干学案:尝禘、郊、社,天子自爲祭主,而曰“天子崩”,何也?谓将祭而骤崩邪?抑使人代爲祭主邪?古者大祭无遣人摄行之理,若将祭而骤崩,无扶病入祭之理,此皆事之可疑者也。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啓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毕献而已【注:既葬弥吉,毕献祀而后止,郊社亦然,唯尝禘宗庙俟吉也。】疏:天子诸侯祭礼既亡,今《仪礼》唯有大夫士祭礼,以言之。案《特牲馈食礼》,祝延尸于奥,迎尸而入,即延坐,三饭告饱,祝侑尸,尸又饭,至于九饭毕。若大夫依《少牢馈食》,尸食十一饭而毕。郑注《少牢》云:士九饭,大夫十一饭。案此说,则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又案《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此是士之祭礼也。今约此而説天子五祀之祭也。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者,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其祭也,不得纯如吉礼,理须降杀侑劝也。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即止,祝不劝侑。至十五饭,于时冢宰摄主,酌酒酳尸,尸受卒爵,不酢摄主,故云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自啓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谓从啓殡以后,葬毕反哭以前,灵柩既见,哀摧更甚,故五祀之祭不行。已葬反哭,殡宫毕而行其祭,尸入三饭之后,祝侑尸,尸食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所以然者,以葬后未吉,唯行此礼而已。郊社亦然者,与五祀同也。赵商问云:「自啓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者。」案《王制》云:「唯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何赵商之意,葬时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绋而行事?郑答:「越绋行事,丧无事时,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啓及至反哭,自当辟之。」郑言无事者,谓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以后未啓以前是无事,得行祭礼,故有越绋行事。郑云郊社有常日,自啓至反哭,自当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啓反哭,当辟此郊社之日,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五祀既卑,若与啓反哭日相逢,则五祀辟其日也。郑言天地社稷去殡处逺,祭时逾越此绋而往赴之。五祀去殡处近,暂徃则还,故不爲越绋也。惟尝禘宗庙俟吉者,谓爲尝禘之礼,以祭宗庙,俟时于吉,故《王制》云「丧三年不祭」是也。其在丧祭郊社之时,其丧所朝夕仍奠,知者《杂记》云「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人臣尚尔,明天子得也】
曽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注:亦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自薨比至于殡自啓至于反哭,奉帅天子【注:帅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谓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疏:上有天子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谓诸侯五祀亦如天子五祀也。诸侯祭社稷,其遭丧节制与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案:天子崩后丧诸侯当奔赴,得奉循天子者,诸侯或不自亲奔而身在国或唯据君薨及夫人之丧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
译徐师曾说:下面两句应当是怀疑经文的话。如果说因为不敢因地位卑下而废弃尊贵的祭祀,那么宗庙也是尊贵的,为什么唯独祭祀天地社稷呢?丧事在殡宫,没有地方致斋,又怎么能脱下丧服、穿上祭服呢?纵然天地社稷的祭祀不可废弃,让大宗伯代理祭祀也可以。
曾子问:“天子举行尝、禘、郊、社、五祀的祭祀,簠簋已经陈列,这时天子去世,丧事该如何处理?”孔子说:“废除祭祀。”【注:既陈,指早起陈列食物、牺牲和祭器的时候。疏:知道既陈是指早起陈列食物、牺牲和祭器的时候,是因为下文说‘正当祭祀时发生日食’,那么这里簠簋已经陈列就不应当祭祀。既然不应当祭祀,明显是祭祀前陈列食物、牺牲和祭器的时候。下文‘日食时,太庙发生火灾,牺牲到了未杀就废除,已杀就进行接祭’,天子去世后的丧事,牺牲进入虽然已杀,也不可进行接祭,因为丧事重大。尝、禘是宗庙的祭祀,郊、社是天地的祭祀,列举天地宗庙,那么五祀以上的祭祀都包括在内。】
干学案:尝、禘、郊、社,天子亲自作为祭主,却说“天子去世”,为什么呢?是说将要祭祀时突然去世吗?还是让人代替作为祭主呢?古代大祭没有派人代理的道理,如果将要祭祀时突然去世,没有扶着病体进入祭祀的道理,这些都是可疑的事情。
天子去世,尚未停灵入殓,五祀的祭祀不进行。已经停灵入殓后祭祀,祭祀时,尸祝进入,三次进食不加劝食,漱口后不回应敬酒就罢了。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进行。已经安葬后祭祀,祝官完成献酒就停止。【注:安葬后逐渐吉利,完成献酒祭祀后就停止,郊社也是如此,只有尝、禘宗庙祭祀等待吉利的时候。】疏:天子诸侯的祭礼已经失传,现在《仪礼》只有大夫士的祭礼,以此来说明。根据《特牲馈食礼》,祝官在奥处迎接尸祝,迎接尸祝进入,随即邀请坐下,三次进食告知吃饱,祝官劝食尸祝,尸祝又进食,直到九次进食完毕。如果大夫依照《少牢馈食》,尸祝进食十一次完毕。郑玄注《少牢》说:士九次进食,大夫十一次进食。根据这个说法,那么诸侯十三次进食,天子十五次进食。又根据《特牲礼》,尸祝九次进食完毕,主人斟酒给尸祝漱口,尸祝喝完爵中的酒,回敬主人,主人接受回敬喝完,斟酒献给祝官,祝官喝完,主人又斟酒献给佐食。这是士的祭礼。现在约略据此来说明天子五祀的祭祀。天子去世,尚未停灵入殓,五祀的祭祀不进行,因为刚去世哀痛来不及祭祀,虽然正当五祀祭祀的时候,也不能进行。但五祀是外神,不能因为自己的私丧长久废弃祭祀,所以停灵入殓后哀情稍减然后祭祀。祭祀时,不能完全如同吉礼,按理必须降低规格,减少劝食。迎接尸祝进入奥处之后,尸祝三次进食就停止,祝官不劝食。到十五次进食时,由冢宰代理主祭,斟酒给尸祝漱口,尸祝接受喝完爵中的酒,不回应代理主祭,所以说三次进食不加劝食,漱口后不回应敬酒就罢了。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进行,是指从启殡以后,安葬完毕反哭以前,灵柩已经出现,哀痛更加严重,所以五祀的祭祀不进行。已经安葬反哭,殡宫完毕后进行祭祀,尸祝进入三次进食之后,祝官劝食尸祝,尸祝进食十五次,代理主祭给尸祝漱口,尸祝喝完爵中的酒并回应代理主祭,代理主祭喝完,斟酒献给祝官,祝官接受喝完就停止,没有献佐食以下的事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安葬后尚未吉利,只进行这些礼仪罢了。郊社也是如此,与五祀相同。赵商问:“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进行,注解说郊社也是如此。”根据《王制》说:“只有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绋绳而进行祭祀。”为什么赵商的意思,安葬时郊社的祭祀不进行,怎么会有越过绋绳而进行祭祀?郑玄回答:“越过绋绳进行祭祀,是在丧事没有事情的时候,天地郊社有固定的日子。从启殡到反哭,自然应当避开。”郑玄说无事,是指停灵入殓以前是有事,停灵入殓以后启殡以前是无事,可以进行祭礼,所以有越过绋绳进行祭祀。郑玄说郊社有固定的日子,从启殡到反哭,自然应当避开这个郊社的日子,郊社尊贵,所以避开它的日子,不使相互妨碍。五祀既卑下,如果与启殡反哭的日子相逢,那么五祀避开它的日子。郑玄说天地社稷距离殡处远,祭祀时越过这个绋绳前往参加。五祀距离殡处近,暂时前往就回来,所以不算是越过绋绳。只有尝、禘宗庙祭祀等待吉利的时候,是指进行尝、禘的礼仪,祭祀宗庙,等待吉利的时候,所以《王制》说“丧三年不祭祀”是正确的。在丧祭郊社的时候,丧所的朝夕奠仍然进行,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杂记》说“国家禁止哭则停止朝夕奠”,即位自然也是如此。人臣尚且这样,说明天子也可以。
曾子问:“诸侯祭祀社稷,俎豆已经陈列,听说天子去世,或者国君去世,夫人的丧事,该如何处理?”孔子说:“废除。”【注:也是指早起陈列食物、牺牲和祭器的时候。】从去世到停灵入殓,从启殡到反哭,奉行遵循天子的制度。【注:帅,遵循。所奉行遵循如天子的,是指五祀的祭祀。社稷也是如此。】疏:上面有天子祭祀五祀的文字,现在说奉行遵循,是指诸侯五祀也如同天子五祀。诸侯祭祀社稷,遭遇丧事节制与五祀相同,所以说社稷也是如此。案:天子去世后丧事,诸侯应当奔赴,得以奉行遵循天子的,是诸侯或者不亲自奔赴而身在国中,或者只根据国君去世及夫人的丧事,其嗣子所祭祀得以奉行遵循天子的。
也】
【陆佃曰:天子言尝禘、郊、社、五祀;诸侯言社稷,略诸侯也;大夫益略,不得名祭】
译陆佃说:天子提及尝、禘、郊、社、五祀;诸侯只提及社稷,这是略去了诸侯的其他祭祀;大夫更为简略,不得列举祭祀的名称。
【陈澔曰:自薨至殡,自啓至反哭,皆率循天子之礼者,谓诸侯既殡而祭社稷,或五祀,亦如天子殡后祭五祀之礼也。其葬后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后祭五祀之礼也】
【黄叔阳曰:此与上文皆有可疑。夫天子崩,君薨,皆凶变之至大者也。臣子服斩衰三年,凶事之至大者也。社稷五祀之祭,特吉礼之轻者尔。今舍其至大而行其所轻,何欤?且天子崩,君薨,既殡而即祭,但杀其礼;至既葬而渐加,抑又何欤?《王制》云:『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先儒已有疑之者矣,而况于五祀乎】
曽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注:齐衰异门则祭】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注:室中之事,谓賔长献】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注: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注: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疏不直云大功以上皆废,而歴序齐衰大功者,以孔子云废者有九,故歴序九种之事也。此大夫之祭,是据宗庙也。若遭异门齐衰之丧,其祭迎尸入室,但三饭则止,祝更不劝侑,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唯此而已。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尸三饭,祝侑至十一饭而止,主人酌酒献尸,尸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已矣。小功与缌麻,其服转轻,祭礼转备,其祭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次賔长献尸。若平常之祭,尸得賔长献爵则止,不举,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既丧杀,賔长献尸,尸饮以酢賔,賔又献祝及佐食而祭毕止。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尸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賔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已矣。若致爵之时,主妇在房中南面,主人献賔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献尸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谓賔长献」。此小功缌麻兼内外知者,以前文云内丧大功以上废,则知内丧小功以下不废也。案《杂记》云:「臣妾死于宫中,三月而后祭之。」此内丧缌麻不废祭者,此谓鼎俎既陈,临祭之时,故不废也。若不当祭时,有臣妾死于宫中,及大夫爲贵妾缌,庶子爲父后者爲其母缌之属。皆不祭。孔子见曾子,歴问至大夫必应及士,故因广举士以语之。大夫唯至大功爲九,而士又加缌小功二等,合爲十一。此亦谓祭宗庙鼎俎既陈而值丧也。大夫祭值缌小功,不辨内外,皆不废祭,而礼则小异耳。士值缌小功,不辨外内,一切皆废祭。士轻,故爲轻亲申情也。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谓士祭祖祢而死者已,虽为缌,祖祢于死者无服,鼎俎既陈,则亦祭也。然此皆母亲而得云无服者,祭祀以祖祢爲主也。其从母父虽无服,己爲小功,熊氏云亦废祭,皇氏云从母于父无服不废祭也。案经云缌不祭,据缌爲文,似不闗小功,故郑以缌服解之,皇氏横加小功,其义非也】
【方慤曰:位尊则以事而废礼者爲少,位卑则以事而废礼者为多,此重轻之别也】
丧服小记: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注: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疏: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也。应镛曰:祭,吉礼也;丧,凶服也。凶服不可行吉礼。子为父后,则有祭祀之责,以宗庙为重,故宁夺母服而不敢废祖父之祀也】
仪礼·丧服》庶子爲父后者爲其母。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爲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
干学案:「此烝尝禘于庙,乃言丧毕祔主入庙之
译陈澔说:从国君去世到入殓,从启棺到反哭,都遵循天子的礼制。意思是诸侯在入殓后祭祀社稷,或者祭祀五祀,也和天子入殓后祭祀五祀的礼制一样。那些在安葬后祭祀社稷、五祀的,也和天子安葬后祭祀五祀的礼制一样。
黄叔阳说:这段文字和上文都有可疑之处。天子驾崩,国君去世,都是极其重大的凶事。臣子服斩衰丧服三年,是极其重大的凶事。而祭祀社稷、五祀,不过是吉礼中较轻的罢了。如今舍弃极其重大的事而去实行较轻的事,为什么呢?况且天子驾崩,国君去世,入殓后就立即祭祀,只是减杀其礼;等到安葬后逐渐增加礼节,这又为什么呢?《王制》说:“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绋绳而进行。”先前的儒者已经对此有疑问了,何况是五祀呢?
曾子问道:“大夫祭祀时,鼎和俎已经陈列,笾和豆已经摆设,却不能完成礼仪,需要废止的情况有几种?”孔子说:“九种。”曾子请问是哪九种,孔子说:“天子驾崩,王后去世,国君去世,夫人去世,国君的太庙发生火灾,日食,三年之丧,齐衰之丧,大功之丧,都废止。外丧从齐衰以下则照常进行【注:齐衰之丧若属异门则照常祭祀】。如果是齐衰之丧期间的祭祀,尸入席后吃三饭,不劝侑,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就这样罢了。大功之丧,尸酢主人后就罢了。小功、缌麻之丧,只进行室中之事罢了【注:室中之事,指宾长献酒】。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在于,缌麻之丧不祭祀【注:那么士不能完成礼仪的情况有十一种】。所祭祀的死者与自己无服制关系,则照常祭祀【注:比如舅舅的儿子,母亲的兄弟,关系疏远。不直接说大功以上都废止,而逐一列举齐衰、大功,是因为孔子说废止的有九种,所以逐一列举九种情况。这里大夫的祭祀,是依据宗庙而言。如果遭遇异门齐衰之丧,其祭祀迎尸入室,只吃三饭就停止,祝不再劝侑,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仅此而已。大功服制较轻,祭礼稍完备,尸吃三饭,祝劝侑至十一饭停止,主人酌酒献尸,尸酢主人,主人这才停止,所以说大功酢而已矣。小功与缌麻,服制更轻,祭礼更完备,其祭祀尸吃完十一饭后,主人酳尸,尸喝完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完毕,接着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接着宾长献尸。如果是平常的祭祀,尸得到宾长献爵就停止,不举杯,等到致爵之后,尸才举杯。现在因为丧事减杀,宾长献尸,尸饮以酢宾,宾又献祝及佐食,祭祀就结束停止。凡是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尸西北面,只要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完毕就停止,所以说室中之事而已矣。如果是致爵的时候,主妇在房中南面,主人献宾在堂上北面,都不在室中,室中只献尸、祝、佐食,所以此注说‘室中之事,谓宾长献’。这里小功缌麻兼指内外丧,是因为前文说内丧大功以上废止,就知道内丧小功以下不废止。查《杂记》说:‘臣妾死在宫中,三个月后才祭祀他们。’这里内丧缌麻不废止祭祀,是指鼎俎已经陈列,临近祭祀的时候,所以不废止。如果不逢祭祀之时,有臣妾死在宫中,以及大夫为贵妾服缌,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之类,都不祭祀。孔子见曾子,曾子逐一问到大夫,必然也会问到士,所以趁机广泛列举士的情况来告诉他。大夫只有到大功为止是九种,而士又加上缌、小功两种,合起来是十一种。这也是指祭祀宗庙时鼎俎已经陈列而遭遇丧事。大夫祭祀遭遇缌、小功,不分内外,都不废止祭祀,但礼节略有不同。士遭遇缌、小功,不分内外,一切都不祭祀。士地位轻,所以为轻亲申情。所祭祀的死者与自己无服制关系则祭祀,是指士祭祖祢而死者已故,虽然服缌,但祖祢对死者无服,鼎俎已经陈列,也就祭祀。然而这些都是母亲去世而可以说无服制,因为祭祀以祖祢为主。其从母父虽然无服制,自己服小功,熊氏说也废止祭祀,皇氏说从母对父无服制不废止祭祀。查经文说缌不祭,是依据缌服而言,似乎与小功无关,所以郑玄用缌服解释,皇氏横加小功,其义理不对】
方慤说:地位尊贵则因事而废止礼仪的情况较少,地位卑微则因事而废止礼仪的情况较多,这是重轻的区别。
《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制。无服制的原因,是守丧者不祭祀的缘故【注:不敢因自己的私亲废止父亲所传承的重大的祭祀。○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己系嗣烝尝,不敢因私亲废止先祖的祭祀。应镛说:祭祀,是吉礼;丧服,是凶服。凶服不可行吉礼。子为父后,则有祭祀的责任,以宗庙为重,所以宁可剥夺母亲的服制而不敢废止祖父的祭祀】
《仪礼·丧服》: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传曰:“为什么服缌呢?”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那么为什么服缌呢?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是国君去世,卒哭后祔祭,祔祭后制作神主,单独祭祀神主,烝尝禘祭在庙中。”
干学案:“这烝尝禘祭在庙中,是说丧毕祔主入庙之
通典·丧废祭议》: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应烝祠。中书侍郎范▯奏:“案《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皇女虽在婴孩,臣窃以爲疑。”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事。
贺循《祭议》云:「礼,在丧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义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祢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无服则祭也』。今人若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礼意也。」
旁亲丧不废祭议,东晋穆帝太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薨。博士孙钦议:礼有死于宫中者,阙一时之祀。又案魏髙堂隆议,平原公主薨二月,春祠不宜阙祭。臣闻伯叔父同产昆弟,庶子庶孙及次妃以下,天子诸侯则降而不服,于四时之祭无阙废礼也。汉文帝前代盛徳之君也,犹不忍以三年之丧妨废孝享,割损年月蚤葬速除,追思祖考念在烝尝,所以重宗庙也。且宫中有死者,三月不举祭,传发于缌麻三月之章,天子诸侯周大功皆降而不服,何缌麻之有乎?诚亦儒者之迷误也。公除祭议,东晋成帝咸和七年,虞潭上表云:今之诸侯服其亲,皆与士同,无复降杀,大宗之家丧服累仍,若皆不祭,是先人之享尝永爲有废【或难曰:士独非孝子也?答曰:士贱不得申其意也】臣谓三月之后,礼情渐杀,若非父母之丧,当通内外服逾月既葬,可祭宗庙。博士通议,宜如潭所上。防事未及施行,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潭有嗣子丧,既葬依令文行丧三十日,至十二月十日公除,遂预蜡祭。徐藻议云:古无公除,吉凶之服不可相干,故缌不祭。今既公除,吉服而行,则可吉祭。今既吉服无事不可,而大事反可阙邪?若以心丧爲疑者,则出母子爲父后,得以含悲而祭矣。又礼有死宫中,三月不举祭,齐衰之礼三月不从政,意者虽速公除,犹宜待满三月。又问同宫之丧而未葬,虽公除可以祭不?答曰:公除不祭,本与于外丧耳。若同宫之丧虽未葬,此不可也。宋庾蔚之谓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以从公家之吉事,若公家无斋禁,则其受吊临灵及私常着丧服,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徐藻乃云外丧公除,虽停殡可吉祭,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兄弟别居便爲外丧,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尝,未之闻也。
缌不祭议。晋荆州刺史殷仲堪问礼文如是,此指释有缌麻服而犹得祭者也,当不普言新丧之亲于所祭者邪?别驾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刘恬答曰:寻礼文当是指明有缌服可以祭耳,不以新丧之亲于所祭者有服爲疑。今世中传重者,而有从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宋庾蔚之谓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衰以下,行特爲己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如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于未与神交时有此,则外内之丧通废,士卑故也。言有始末义统有本,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辨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
干学案仲堪所问礼文,当是《曽子问》篇:「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二句。
宋书·礼志》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爲之三月不举祭。』今礼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娯、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爲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爲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元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如元所上。诏可。」
孝武帝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爲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
译《通典·丧废祭议》: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日,〇训羊太后去世,宗庙停止一时的祭祀,天地明堂撤去音乐,并且不献胙肉。孝武帝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去世,正值烝祭之期。中书侍郎范〇上奏:“查考《丧服传》有‘死在宫中的人,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说法,并不区分长幼与贵贱。皇女虽然尚在婴孩时期,臣私下对此感到疑惑。”于是尚书上奏,让三公代行祭祀之事。
贺循在《祭议》中说:“礼制规定,居丧之人不祭祀,因为祭祀是吉事。这其中的道理不仅适用于活人,也是祖考神灵同样哀戚的缘故,所以说‘对于死者没有服丧关系的,就可以祭祀’。现在的人如果有服丧关系,却照常祭祀,吉凶之事相互干扰,不符合礼制的本意。”
关于旁系亲属丧事不废祭祀的讨论:东晋穆帝太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去世。博士孙钦议论道:“礼制规定有死于宫中的人,就停止一时的祭祀。又查考魏国高堂隆的议论,平原公主去世两个月,春季祭祀不宜停止。臣听说伯叔父、亲兄弟、庶子庶孙以及次妃以下,天子诸侯都要降低服制而不穿丧服,对于四季祭祀没有缺失废止的礼制。汉文帝是前代有盛德的君主,尚且不忍心因为三年的丧期妨碍孝道的供奉,削减年月早日安葬、早日除服,追思祖考,念及烝尝祭祀,这是为了重视宗庙。况且宫中有死者,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条传文出自缌麻服丧三个月的章节,天子诸侯的大功服都降低而不穿丧服,哪里还有缌麻服呢?这确实是儒者的迷误。”
关于公除后祭祀的讨论:东晋成帝咸和七年,虞潭上表说:“现在的诸侯为亲人服丧,都与士人相同,不再有降等减杀,大宗之家丧服接连不断,如果都不祭祀,那么祖先的享祭将永远废止【有人质疑说:士人难道不是孝子吗?回答说:士人地位低贱,不能伸张其心意】。我认为三个月之后,礼制和情感逐渐减弱,如果不是父母的丧事,应当允许内外服丧超过一个月且已安葬后,可以祭祀宗庙。博士们通议,认为应当如虞潭所上。防备之事来不及施行,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有嗣子去世,安葬后依照法令行丧三十日,到十二月十日公除,于是参与蜡祭。徐藻议论说:古代没有公除,吉凶的丧服不能相互干扰,所以缌麻服丧不祭祀。现在既然公除,穿着吉服行事,就可以举行吉祭。现在既然穿着吉服没有事情不可以做,反而大事可以缺失吗?如果以心丧为疑惑,那么出继为父后者,也可以含着悲伤祭祀了。又礼制有死于宫中,三个月不举行祭祀,齐衰之礼三个月不处理政事,意思是虽然迅速公除,仍应等待满三个月。又问同宫丧事而未安葬,虽然公除可以祭祀吗?回答说:公除不祭祀,原本是针对外丧而言。如果同宫的丧事虽然未安葬,这是不可以的。宋庾蔚之认为公除是公家除去丧服,以从事公家的吉事,如果公家没有斋戒禁令,那么他接受吊唁、临视灵位以及私下日常穿着丧服,怎能擅自脱下凶服来主持吉祭呢?徐藻却说外丧公除,虽然停殡可以吉祭,恐怕这不是祖考神灵所享用的。兄弟分家居住就称为外丧,未安葬公除而可以烝尝,未曾听说过。”
关于缌麻服丧不祭祀的讨论。晋荆州刺史殷仲堪问礼文如此,这是指解释有缌麻服丧但仍可祭祀的情况,难道不是普遍地说新丧的亲人对于所祭对象有服丧关系吗?别驾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刘恬回答说:“推寻礼文应当是指明有缌麻服丧可以祭祀,不以新丧的亲人对于所祭对象有服丧关系为疑。现在世间传重的人,而有从祖小功的服丧,服丧既除,恐怕不能因为两位祖先服丧相近而不祭祀。”宋庾蔚之认为殷、庾的解释文句很恰当,但没有统括立言的大意,记述所明重的是自己与神灵相交而不终,外丧和尸殡不在此列,可以稍微申述其事。所以大夫的祭祀,鼎俎已经陈列,笾豆已经设置,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衰以下,行特为自己与神灵相交,所以随轻重各有所行。又说:士之所以不同于缌麻不祭祀,如大夫有小功缌麻都废止,所以郑玄说这样,那么士不能成礼的有十一项。又说:所祭对于死者无服丧关系,则祭祀者说所不同于未与神灵相交时有此,那么内外之丧通废,士卑贱的缘故。言有始末义统有本,推寻礼制的人多断取义理,不辨已与神灵相交的差异,所以申述它。
干学案:仲堪所问的礼文,应当是《曾子问》篇:“士之所以不同的,缌麻不祭祀;所祭对于死者无服丧关系,则祭祀。”这两句。
《宋书·礼志》: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日,有司上奏说:“礼丧服传说:‘有死于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现在礼祀已经戒严,而掖庭有变故,下太常依照礼制详细裁定。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娯、陈珉等议论,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论,认为遵依礼传,让有司行事,在义理上为安。随即重新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然圣情无极,必定在于亲自供奉。然而如果说有疑惑,那么情感以礼制屈从。谢元所称述,在义理上有依据,请求如谢元所上。诏令批准。”
孝武帝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日,有司上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到下雨及举哀,旧例停止亲自供奉。因为有司行事先下,让礼官博议。”于礼制为得迁日与否?博士江长议论:
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徳不损。』愚以爲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爲此谓在致齐祭事尽备,神不可渎,齐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太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曽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爲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齐之内,未及致齐,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齐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齐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啓:「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行,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齐邪?」殿中郎殷淡议:「曽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防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爲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廼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齐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齐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译《礼记·祭统》说:“君主祭祀时,如果有变故,就派他人代祭,而君主不失去礼仪的规范。”郑玄注解说:“君主虽然不亲自祭祀,但礼仪没有缺失,君主的德行也没有减损。”我认为,有变故就必定派人代祭,这说明没有可以改期的明文规定。如果由主管官员充任祭祀之事,就不应该更改日期。”太常丞陆澄议论说:“查考《周礼》宗伯的职责,如果君王不参与祭祀,就代理其位。郑玄说:‘君王有变故,就代行祭祀之事。’我认为,这是在致斋期间祭祀事务已经完备,神灵不可轻慢,斋戒不可过长,而君王有其他变故,就派主管官员代理。晋太始七年四月,世祖将要亲自到太庙祭祀,庚戌日傍晚宰杀牺牲,辛亥日下雨,由主管官员行事。这虽然不是人的变故,大概也是天灾。推求古代礼制,并不违背周代的制度。查考《礼记》,孔子回答曾子说:‘正当祭祀时发生日食,太庙失火,如果牺牲已经到来但尚未宰杀,就废止祭祀。’那么祭祀并非没有可以废止的道理,只是权衡所做的事情的轻重罢了。日食、太庙失火,是变故中很严重的,所以牺牲到来尚且可以废止,由此类推,可以根据道理来推寻。现在在散斋期间,尚未进入致斋,却遇到轻微的哀事或大雨,日期时间可以延后行事,能够延续敬意而不违背,情理不伤害正统礼典,改选吉日,有什么可怀疑的呢?我认为散斋期间如果有举哀之事,如果下雨可以改期,只有进入致斋以及日期迫近傍晚的,才派主管官员行事罢了。又前代司空顾和上奏说:‘南郊祭祀车驾已经出发,遇到下雨,应该改期再祭。’此事见于施行,郊祭与庙祭,其敬意可以等同,到了祭祀当天尚且改期,何况散斋期间呢?”殿中郎殷淡议论说:“曾子问:‘日食、太庙失火,牺牲尚未宰杀就废止。’即使有变故就派人代祭。清庙恭敬庄重,郊祭礼仪宏大,所以太庙失火、日食,允许改期,轻微的哀事以防备故事,不合改期。因此鼷鼠吃牛,改卜不是礼制。晋世祖由主管官员行事,顾司空改郊祭月份,既不见得符合当时的适宜,这不足以作为标准。我认为日食、太庙失火,是天谴的变故,才可以改期,至于举哀等小事,不应该改期。”众人议论不同,参议既然有理据,而且晋代改期郊祭,宋初改期祠祭,都有成例。认为孟月散斋期间,遇到下雨以及举哀等小事,应该选择吉日改期,没有固定的次数限制,只有进入致斋以及侵犯仲月节气的,才派主管官员行事。皇帝下诏同意。
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适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髙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爲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逺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礼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尊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爲礼缌不祭,盖唯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絶,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齐,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爲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平王等国例,一歳五祭,二国以王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顔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不祭。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祭者,据主爲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爲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爲允,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爲亲奉与不?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于是制爲权典。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郑元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爲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爲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纒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只应祭,不爲旷仰。思从敬,窃谓爲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南齐书·礼志》:宋泰豫元年,明帝崩,博士周洽议权制,谅闇之内不亲奉四时祠。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闇议,奏曰:「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逺。殷宗谅闇,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爲讥。《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防聘享焉。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脩旧好。』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至于谅闇之内,而图昬;三年未终,而吉禘。齐归之丧,不废搜▯;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自斯而谈,朝聘烝尝之典,卒哭而备行;昬禘搜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又案《大戴礼记》及《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平公,既即位,改服脩官,烝于曲沃。《礼记·曽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取羣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春秋·左氏传》:「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后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先儒云:「特祀
译五年十月甲寅日,有关官员上奏说:“本月八日将在两座宗庙举行冬祭,由公卿主持祭祀,有皇太子献上的妃子礼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论说:‘礼制之所以规定服丧期间废除祭祀,是因为祭祀必定伴有音乐。皇太子因为嫡长子的尊贵身份,所以君主为他服丧,妃子不因尊卑关系而降低丧服等级,既然已正式服大功丧,我认为不应参与祭祀。过去有故三公主持祭祀,那是可以祭祀的时候,与现在情况不同。卿大夫去世尚且不举行绎祭,何况是太子妃呢?’博士司马兴之议论说:‘服缌麻丧就不祭祀,这是礼制的大纲。卿大夫去世不举行绎祭,这是《春秋》明确的意义。又查考魏代平原公主去世,髙堂隆议论不应因三个月的丧期而废除祭祀,但仍说在殡葬期间暂时废除事务,改为吉礼的芬馥享祠。推究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让有关部门在无需服丧的丧期尚因未葬而废除祭祀,何况皇太子妃以及服大功丧尚未祔庙的人呢?上查礼制条文,下参照前代先例,不得举行冬祭。’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说:‘礼制规定服缌麻丧不祭祀,服大功丧废除祭祀,礼制无需多言。现在皇太子故妃既然尚未安葬,未依权宜制度,则应依礼制废除冬祭。至尊因服大功丧,依礼不得亲自供奉,这不属于‘有故’的情况,也不让公卿主持祭祀。’右丞徐爰议论说:‘认为服缌麻丧不祭祀,这只是通例,大夫因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等到有丧服时,不容许再有差异。《祭统》说:‘君主有故派人代替,是指依礼应祭祀,君主不能斋戒,祭祀不可空缺,所以让臣下代理供奉,不是说君主不应祭祀,由有关部门主持。’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去世,晋武帝伯母宗庙废除一时的祭祀,虽然名号尊崇,大致可作参照。现在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丧,不属于‘有故’的情况,既然尚未安葬,认为冬祭宜废除。推究庾蔚之等人的议论主旨没有不同,废除冬祭是妥当的。过了卒哭祔庙后,一切依常典,下诏同意。”
七年十一月癸未日,有关官员上奏说:“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平王等国先例,一年五次祭祀,两国由王和三卿主持祭祀,应同有服丧的例子与否?博士颜僧道议论说:‘《礼记》说:所祭者亡服则不祭。现在晋陵王对衡阳服小功丧,宜依两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论说:‘服缌麻丧不祭祀,是据主祭者而言。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服缌麻丧,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论说:‘嗣王未立,将来承继,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徐爰议论为允,下诏同意。’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日,有关官员上奏说:“七月尝祠,至尊在谅闇之内,是否亲自供奉?让下礼官通议。伏查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帝怜悯秦余之弊,于是制定为权典。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郑玄说:‘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纒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只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下诏同意。”
《南齐书·礼志》:宋泰豫元年,明帝崩,博士周洽议权制,谅闇之内不亲奉四时祠。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闇议,奏曰:“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远。殷宗谅闇,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防聘享焉。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脩旧好。’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至于谅闇之内,而图昬;三年未终,而吉禘。齐归之丧,不废搜〇;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自斯而谈,朝聘烝尝之典,卒哭而备行;昬禘搜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又案《大戴礼记》及《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平公,既即位,改服脩官,烝于曲沃。《礼记·曽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取羣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春秋·左氏传》:‘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后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先儒云:‘特祀
于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祭于寝,不同于庙;烝尝禘于庙者,卒哭成事,羣庙之主各反其庙,则四时之祭皆即吉也。」三年丧毕,吉禘于庙,跻羣主以定新主也。凡此诸义,皆着在经诰,昭乎方册。所以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烝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爰至泰豫元年,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又据《王制》称:「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曽不知自天子达,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委衰袭衮,孝享宜申越绋之防,事施未葬卒哭之后,何绋可越?复依范宣之难,杜预、谯周之论,士祭并非明据。晋武在丧,毎欲存宁戚之懐,不全依谅闇之典;至于四时烝尝,盖以哀疾未堪,非便顿改旧式。江左以来,通儒硕学所歴多矣。守而弗革,义岂徒然?又宜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则负扆亲临,三元告始,则朝防万国。虽金石辍响,而簨虡充庭。情深于恒哀,而迹降于凡制。岂曰能安国家故也?宗庙烝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典衷。谓宜依旧亲奉,从之。
译对于君主而言,特别因为丧礼而侍奉新逝去的君主,在寝宫祭祀,不同于在宗庙祭祀;在宗庙举行烝、尝、禘等祭祀,是在卒哭祭之后事情才告成,各庙的牌位都返回各自的庙宇,那么四季的祭祀就都恢复吉礼了。」三年丧期结束,在宗庙举行吉禘,提升群主的牌位以确立新主的地位。所有这些义理,都记载在经书诰命中,在典籍上昭然可见。所以晋、宋两代沿袭前制,遵循前代的典章,卒哭祭后公开除丧,亲自侍奉烝尝祭,遵循礼制没有违背,顺应心意确实恰当。
到了泰豫元年,礼官提出议论,认为不应亲自侍奉祭祀,于是引用三年丧制的规定,说从天子到百姓都适用。又依据《王制》称:“丧期三年不祭祀,只祭祀天地社稷,越过丧绳而行事。”却不知道“从天子到百姓都适用”这一规定,原本是基于极致的真情;既然下葬后释除丧服,事情因权宜之计而改变,脱下丧服换上衮服,孝享之礼应当施行;越过丧绳的防范,是在未下葬、卒哭之后施行的,哪里还有丧绳可以越过?
又依据范宣的诘难,杜预、谯周的议论,士人祭祀并非明确的依据。晋武帝在丧期,常常想保持宁戚那样的怀抱,不完全依照谅闇(居丧期间不视朝)的典制;至于四季的烝尝祭,大概是因为哀痛疾病难以承受,并非立刻改变旧有的制度。自东晋南渡以来,通达的儒者和硕学之士经历了很多。坚守而不变革,义理难道只是空谈吗?又应当从内心出发来说。公卿大夫则背靠屏风亲自临朝,三元(冬至、夏至、春分)宣告开始,则朝廷会合万国。虽然金石乐器停止发声,但簨虡(悬挂钟磬的木架)充满庭院。情感深于恒常的哀痛,而形迹降低于平常的制度。难道说是为了安定国家吗?宗庙的烝尝祭,是孝敬的首要,怎么能允许吉礼全部施行,唯独这一典制废除?
假使一定要废除祭祀,那么应当三年永远缺祭,现在却把它与其他原因等同。有司代理礼仪,进退犹豫不决,更加违背典制的本意。认为应当依旧亲自侍奉祭祀,听从了这个建议。
通典《梁武帝天监四年》安成国称欲迁立所生呉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賔议以爲宜待王妃服除,亲奉盛礼。
唐书·礼乐志》:古者庙在大门内,秦出寝于陵侧,故王公亦建庙于墓。既庙与居异,则宫中有丧而祭,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祭;外丧齐衰以下,行之。
通典《大唐元陵之制》未殡,遇夏至,祭皇地只礼官议停祭。时监察御史张朔牒礼仪使,伏准遗诏,皇帝已听政,合告郊庙。所司祭地只无文,合废。又案《曽子问》:“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废。又《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废尊。”又案《春秋》杜预注:“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王事废天事也。”今礼仪使牒引《祠令》:“诸飨庙官有缌麻以上丧,不得充飨官。”此盖指私丧,不足爲今日之证。请更参详,报礼仪使。报来牒称:“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废。”者,谨案《曽子问》:“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郑▯注云:“郊社亦然。”然则五祀之与郊社之祭同也。来牒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废”,与郑▯所云“郊社亦然”之义乖也。又案《曽子问》上文云:“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下文云:“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孔颖达云:“以初崩哀戚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也。既殡哀情杀而后祭也。”又云:“自啓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此言无事时则祭,有事时则废。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已后未啓以前爲无事。故《王制》云:“越绋而行事。”绋者,属于龙輴之辕索也。天子欑涂龙輴,谓殡时所设也。今百官成服,准《祠令》诸祀斋之日,平明赴祠所。又《开元礼》云:“祀前七日受誓戒,散斋四日,致斋三日。散斋之内不得吊死问病;致斋之内唯祀事则行,其余悉断。”苟或违此,则非爲祭,所以崇严洁也。今若敛发赴庙,则严洁之道于是乎废也。成服而行,则祀典之文可得而逾也。且哀戚之杀,大敛孰与夫自啓凶秽之甚?缌麻孰与夫斩衰?未殡之时,非谓无事,扱衽之祭,可谓不遑。况皇帝即位。未告太庙,哀戚在疚,未许听政,如何告太祖以配北郊乎?参详古今,实难议祭也。《唐书·卢迈传》:将作监元亘摄祠,以私忌不听誓,御史劾之。帝疑其罚,下尚书省议。迈曰:「案大夫、士将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犹奉祭礼。散齐有大功丧,致齐有期丧,齐有疾病,听还舍,不奉祭。无忌日不受誓者,虽令忌日与告,且《春秋》不以家事辞王事。今摄祭特命也,亘以常令拒特命,执非所宜,遂抵罪。」
宋防要,建隆二年六月二日,昭宪皇太后崩。太常礼院请准礼例,合停太庙时享,俟山陵毕复旧。从之。
宋史·礼志》太宗淳化三年,将以冬至郊。前十日,皇子许王薨。有司言:「王薨在未受誓戒之前,准礼,天地社稷之祀不废。」诏下尚书省议。吏部尚书宋琪等奏:「以许王薨谢,去郊礼裁十日。」又诏辍十一日以后五日朝参。且至尊成服,百僚皆当入慰。有司又以十二、十三日受誓戒。案令式,受誓戒后不得吊丧问疾。今若皇帝既辍朝而未成服,则全爽礼文;百僚既受誓而入奉慰,又违令式。况许王地居藩戚,望着亲贤于昆仲,爲大宗于朝廷爲冢嗣,遽兹薨逝,朝野同哀。伏想圣情,岂胜追念?当愁惨之际,行对越之仪,臣等实虑上帝之弗歆,下民之斯惑。况祭天之礼,歳有四焉,载于礼经,非有差降。请以来年正月上辛合祭天地。从之。
真宗景徳三年正月乙卯,孟享太庙。其日以郓王外欑,改用辛酉。四年七月,以庄穆皇后祔庙,权停孟享。英宗治平元年,就景灵宫之西建殿,以奉仁宗御容,署曰「孝严」。亲行酌献,毎歳朝谒如奉真殿仪【奉真宗御容之殿
译《通典》记载梁武帝天监四年,安成王声称想要迁移供奉生母吴太妃的神主。国王既然有妃嫔去世,想让臣下代为祭祀。明山宾议论认为,应当等待王妃丧期结束,亲自奉行隆重的礼仪。
《唐书·礼乐志》记载:古代宗庙建在大门内,秦代将寝宫建在陵墓旁,所以王公也在墓旁建庙。既然宗庙与居所不同,那么宫中有人去世而举行祭祀时,三年之丧,以及齐衰、大功之丧,都停止祭祀;如果是外亲去世,齐衰以下丧服,则照常祭祀。
《通典》记载大唐元陵的制度:在未入殓前,遇到夏至,祭祀皇地祇,礼官议论停止祭祀。当时监察御史张朔发公文给礼仪使,说:根据遗诏,皇帝已经听政,应当告知郊庙。有关部门祭祀地祇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废除。又查《曾子问》:“天子驾崩未入殓,五祀之祭不举行;入殓后则举行。”所说的五祀不举行,即表明天地之祭不应废除。又查《王制》:“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绋绳而行事。”注解说:“不敢因为卑下的丧事而废除尊贵的祭祀。”又查《春秋》杜预注:“天王驾崩未安葬而举行郊祀,是不因王事而废天事。”现在礼仪使的公文引用《祠令》:“凡是参与飨庙的官员有缌麻以上丧服,不得担任飨官。”这大概是指私人的丧事,不足以作为今天的证据。请再参详,回复礼仪使。回复的公文称:“天子驾崩,五祀之祭不举行;入殓后则举行。所说的五祀不举行,即表明天地之祭不应废除。”我查《曾子问》:“天子驾崩,五祀之祭不举行;入殓后则举行。”郑玄注说:“郊社也是如此。”那么五祀与郊社之祭是相同的。来文所说“五祀不举行,即表明天地之祭不应废除”,与郑玄所说“郊社也是如此”的意思相违背。又查《曾子问》上文说:“天子举行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已经陈列,天子驾崩后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废除。”下文说:“天子驾崩未入殓,五祀之祭不举行;入殓后则举行。”孔颖达说:“因为刚驾崩时哀痛急切,来不及祭祀,即使正值五祀祭祀之时也不能举行。入殓后哀痛之情稍减,然后举行祭祀。”又说:“从启殡到反哭,五祀之祭不举行;安葬后则举行。”这是说无事时则祭祀,有事时则废除。入殓以前是有事,入殓后到启殡以前为无事。所以《王制》说:“越过绋绳而行事。”绋,是系在龙輴辕上的绳索。天子棺椁涂饰龙輴,指入殓时所设。现在百官已穿丧服,根据《祠令》,各祭祀斋戒之日,天亮时赶赴祭祀场所。又《开元礼》说:“祭祀前七日接受誓戒,散斋四日,致斋三日。散斋期间不得吊丧问病;致斋期间只有祭祀之事可行,其余全部断绝。”如果违反这些,就不是为了祭祀,这是为了崇尚严整洁净。现在如果束发赶赴宗庙,那么严整洁净的道理就废除了。穿丧服而行事,那么祭祀典章的条文就可以逾越了。况且哀痛之情稍减,大敛时与从启殡开始的凶秽相比,哪个更严重?缌麻与斩衰相比,哪个更重?未入殓之时,并非无事,匆忙束发举行祭祀,可以说是来不及。何况皇帝即位,尚未告知太庙,哀痛在身,未允许听政,如何告知太祖配享北郊呢?参详古今,实在难以议论举行祭祀。
《唐书·卢迈传》记载:将作监元亘代理祭祀,因为私忌不接受誓戒,御史弹劾他。皇帝怀疑处罚过重,下交尚书省议论。卢迈说:“查大夫、士将在公家祭祀,已经视察濯器而父母去世,仍然奉行祭礼。散斋有大功丧,致斋有期丧,斋戒中有疾病,允许回舍,不奉行祭祀。没有忌日不接受誓戒的,虽然命令忌日告知,况且《春秋》不以家事推辞王事。现在代理祭祀是特别命令,元亘用常例拒绝特命,坚持是不适宜的,于是定罪。”
《宋防要》记载:建隆二年六月二日,昭宪皇太后驾崩。太常礼院请求按照礼例,应当停止太庙时享,等到山陵安葬完毕恢复旧制。听从了。
《宋史·礼志》记载:太宗淳化三年,将要在冬至举行郊祀。前十天,皇子许王去世。有关部门说:“许王去世在未接受誓戒之前,按照礼制,天地社稷之祀不废除。”诏书下交尚书省议论。吏部尚书宋琪等奏:“因为许王去世致哀,距离郊祀礼仪只有十天。”又诏书停止十一日以后五天的朝参。况且至尊穿丧服,百官都应当入宫慰问。有关部门又在十二、十三日接受誓戒。查令式,接受誓戒后不得吊丧问疾。现在如果皇帝既停止朝参而未穿丧服,就完全违背礼文;百官既接受誓戒而入宫慰问,又违背令式。况且许王地位属于藩戚,望重亲贤于兄弟,作为朝廷的大宗和冢嗣,突然去世,朝野同哀。我想圣上之情,岂能忍受追念?在愁惨之际,举行对越之仪,臣等实在担心上帝不歆享,下民会疑惑。况且祭天之礼,一年有四次,记载在礼经中,没有差别降等。请求来年正月上辛日合祭天地。听从了。
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乙卯日,举行孟享太庙。那天因为郓王外棺,改用辛酉日。四年七月,因为庄穆皇后祔庙,暂时停止孟享。英宗治平元年,在景灵宫西侧建殿,供奉仁宗御容,署名为“孝严”。亲自举行酌献,每年朝谒如同奉真殿礼仪【奉真宗御容的殿】。
神宗之嗣位也,英宗丧未除,是歳当郊,帝以爲疑,以问讲读官王珪、司马光、王安石,皆对以不当废。珪又上奏曰:“臣等谨案《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传谓不敢以卑废尊也,则居丧而可得见天地也。《春秋》僖公三十三年传:‘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杜预以谓新主既特祀于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当如旧,是则居丧而可得见宗庙也。周公称商髙宗谅隂三年不言,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曰:‘何必髙宗,古之人皆然。’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隂三年者,杜预又谓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既葬而服除,谅隂以居心丧,不与士庶同礼也。然则服除之后,郊庙之祭可勿举乎?南齐以前,代君嗣位,或仍前郊之年,或别自爲郊,下有司议,而王俭乃援晋宋以来皆改元即郊,而不用前郊之年。又自汉文以来皆即位而谒庙,至唐徳宗以后亦逾年而行郊,况本朝景徳二年,真宗居明徳皇太后之丧,既易月而服除,明年遂享太庙,而合祀天地于圜丘。臣等伏请皇帝将来冬至躬行郊庙之礼,其服冕车辂仪物音乐縁神事者,皆不可废。”诏用景徳故事。
王博文传,博文幼丧父,其母张氏改适韩氏。及博文在朝,谓子无絶母理,请得以恩封之。母死,又谓古之爲父后者不爲出母服,以废宗庙之祭也。今丧者皆祭,无害于行服,乃请解官持服。然议者以丧而祭爲非礼。二程全书礼言:“唯天地之祭爲越绋而行事。”此事难行。既言越绋,则是犹在殡宫,于时无由致得斋,又安能脱丧服衣祭服?此皆难行。纵天地之祀爲不可废,只宜使▯宰摄尔。昔者英宗初即位,有人以此问先生,答曰:“古人居丧,百事皆废。今人居丧与古人异,百事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爲愈也。”子厚正之曰:“父在爲母丧,则不敢见其父,不敢以非礼见也。今天子爲父之丧,以此见上帝,是以非礼见上帝也。故不如无祭。”礼云:“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似亦太蚤。虽不以卑废尊,若既葬而祭之,宜亦可也。盖未葬时,哀戚方甚,人有所不能祭尔。
张子曰:「居丧废祭,礼有缌不祭之文。方丧之初,虽功缌,如何可祭?又岂可三年废祖先之祭?久而哀杀,则便可祭,以人情酌之。三年之丧,期可祭;期之丧,既葬可祭;缌功之丧,逾月可祭。当服祭服,祭之各以其盛服。祭祭罢反丧服。至如古者,卒哭练乃祔,似有丧服入庙之礼。然今则不可,须三年除丧乃祔。」
吕大临曰:「人事之重,莫重于哀死。故有丧者之毁,如不欲生。大功之丧,业犹可废。丧不贰事,如此则祭虽至重,亦有所不可行。盖祭而诚至,则忘哀;祭而诚不至,不如不祭之爲愈。后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故多疑如此。」
宋史礼志髙宗绍兴七年祀明堂于建康,以徽宗之丧,太常少卿呉表臣援熙宁故事,谓当时英宗丧未除,不废景灵宫太庙之礼。翰林学士朱震以为不然,谓「王制:丧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孰谓三年之丧而可以见宗庙、行吉礼乎?」吏部尚书孙近等言:「案《春秋》,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寝,烝尝禘于庙。杜预谓新主既特祀于寝,则宗庙常祀自当如旧。又熙宁元年,神宗谅闇用景徳故事,躬行郊庙之礼。今明堂大礼已在,以日易月服除之后,皇帝合享太庙。所有卤簿、鼔吹及楼前宫架诸军音乐皆备而不作。」
干学案《宋史·朱震传》言:“徽宗未祔庙,太常少卿呉表臣奏行明堂之祭,震因言:‘王制,丧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春秋》书‘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公羊传》曰:‘讥始不三年也。’国朝景徳二年,真宗居明徳皇后丧,既易月而除服,明年遂享太庙,合祀天地于圜丘。当时未行三年之丧,专行以日易月之制,可也。在今日行之则非也。”诏徒从台谏礼官参议,卒用御史赵涣、礼部侍郎陈公辅言:“大飨明堂,传文所载如此,与志文稍异,
译神宗即位时,英宗的丧期还未结束,这一年本该举行郊祀,皇帝对此感到疑惑,便向讲读官王珪、司马光、王安石询问,他们都回答说不应废除。王珪又上奏说:“臣等仔细查考《王制》:‘守丧三年不举行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灵柩而举行。’传文说这是不敢因卑下而废黜尊大,那么守丧期间是可以祭祀天地的。《春秋》僖公三十三年传文说:‘凡是国君去世,哭祭完毕就附祭于祖庙,附祭后制作神主,在神主前单独祭祀,在宗庙举行冬祭、秋祭和夏祭。’杜预认为新神主既然已在寝宫单独祭祀,那么宗庙四季的常规祭祀自然应当照旧,那么守丧期间是可以祭祀宗庙的。周公称商高宗守丧三年不说话,子张对此有疑问,向孔子询问,孔子回答说:‘何止是高宗,古人都这样。’高宗不说守丧三年,而说谅阴三年,杜预又说古代天子诸侯守丧三年,下葬后就脱去丧服,谅阴是心中守丧,不与士庶的礼仪相同。那么脱去丧服之后,郊庙的祭祀可以不举行吗?南齐以前,继位的国君,有的沿用前任郊祀的年份,有的另外自行郊祀,让有关部门商议,而王俭于是援引晋宋以来都是改元就郊祀,而不沿用前任郊祀年份的先例。又自汉文帝以来都是即位就拜谒宗庙,到唐德宗以后也是隔年才举行郊祀,何况本朝景德二年,真宗为明德皇太后守丧,已经以日易月脱去丧服,第二年就享祭太庙,并在圜丘合祭天地。臣等恳请皇帝将来冬至亲自举行郊庙之礼,那些与神事相关的服饰、车驾、仪仗、音乐等,都不可废除。”皇帝下诏采用景德年的先例。
《王博文传》记载,王博文幼年丧父,他的母亲张氏改嫁韩家。等到王博文在朝廷做官,说儿子没有断绝母亲关系的道理,请求得以恩封母亲。母亲死后,又说古代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会废黜宗庙的祭祀。现在守丧的人都举行祭祀,无害于执行丧服制度,于是请求解职守丧。然而议论的人认为守丧期间举行祭祀是不合礼制的。二程《全书》礼言:“只有天地之祭可以越过灵柩而举行。”这件事难以实行。既然说越过灵柩,那就是还在殡宫,当时没有办法致斋,又怎么能脱下丧服穿上祭服?这些都很难以实行。纵然天地之祀不可废除,也只适宜让宰相代理罢了。从前英宗刚即位,有人拿这件事问先生,先生回答说:“古人守丧,百事都废除。现在人守丧与古人不同,百事照常,只在祭祀上废除,那么不如不废除更好。”子厚纠正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丧,就不敢见父亲,是不敢以非礼相见。现在天子为父亲守丧,以此去见上帝,是以非礼见上帝。所以不如不祭祀。”礼书说:“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灵柩而举行。”似乎也太早了。虽然不因卑下废黜尊大,如果下葬后祭祀,也应该是可以的。大概未下葬时,哀痛正盛,人有所不能祭祀罢了。
张载说:“守丧废除祭祀,礼书有缌麻之丧不祭祀的条文。守丧之初,即使是功缌之丧,怎么可以祭祀?又怎么能三年废除祖先的祭祀?时间久了哀痛减轻,就可以祭祀,以人情来斟酌。三年之丧,期满可以祭祀;期年之丧,下葬后可以祭祀;缌功之丧,过一个月可以祭祀。应当穿着祭服,各自以最隆重的服饰祭祀。祭祀完毕再换回丧服。至于古代,哭祭完毕练祭后才附祭,似乎有穿着丧服进入宗庙的礼仪。然而现在不可以,必须三年脱去丧服才附祭。”
吕大临说:“人事中最重要的,没有比哀悼死者更重要的。所以有丧事的人毁伤身体,好像不想活。大功之丧,事业尚且可以废除。守丧不兼做两件事,像这样那么祭祀虽然极重要,也有不可行的时候。因为祭祀如果诚意到了,就会忘记哀痛;祭祀如果诚意不到,不如不祭祀更好。后世哀悼死者不如古人隆重,所以多有像这样的疑问。”
《宋史·礼志》记载,高宗绍兴七年在建康祭祀明堂,因为徽宗的丧期,太常少卿吴表臣援引熙宁年的先例,说当时英宗丧期未除,不废除景灵宫太庙的礼仪。翰林学士朱震认为不对,说:“《王制》: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灵柩而举行。谁说三年之丧可以见宗庙、行吉礼呢?”吏部尚书孙近等人说:“查考《春秋》,国君去世哭祭完毕就附祭,附祭后制作神主,在寝宫单独祭祀,在宗庙举行冬祭、秋祭和夏祭。杜预说新神主既然已在寝宫单独祭祀,那么宗庙常规祭祀自然应当照旧。又熙宁元年,神宗谅阴采用景德年先例,亲自举行郊庙之礼。现在明堂大礼已在,以日易月脱去丧服之后,皇帝应当享祭太庙。所有卤簿、鼓吹及楼前宫架诸军音乐都完备而不演奏。”
《干学案》《宋史·朱震传》说:“徽宗未附祭宗庙,太常少卿吴表臣上奏举行明堂之祭,朱震于是说:‘《王制》,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灵柩而举行。’《春秋》记载‘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公羊传》说:‘讥讽开始不守三年之丧。’本朝景德二年,真宗为明德皇后守丧,已经以日易月脱去丧服,第二年就享祭太庙,在圜丘合祭天地。当时未行三年之丧,专行以日易月的制度,是可以的。在今天实行就不对了。”皇帝下诏让台谏礼官参议,最终采用御史赵涣、礼部侍郎陈公辅的话:“大飨明堂,传文所载如此,与志文稍有不同,
三十一年,以钦宗之丧,用元祐故事,前期朝献景灵宫,朝享太庙,皆遣大臣摄事,唯亲行大享之礼。礼毕,宣赦,乐备不作。
朱子曰:「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哀不絶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絶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爲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事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但卒哭之期须既葬三虞之后卜日而祭,以成事方可尔。若神柩犹在,而以百日爲断墨衰出入,则决然不可。」
【呉澄曰:朱子谓卒哭后,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墨衰常祀于家庙。案凶服不可以接神,况墨衰乃世俗非礼之服,岂可服之以祀家庙?且丧礼卒哭而祔之后,直至小祥方有祭,岂容中间又于四时祭日而特祀几筵者乎?此説亦与家礼不合,盖一时未定之言也】
朱子语类:「伊川谓三年丧,古人尽废诸事故,并祭祀亦废。今人诸事不废,如何独废祭祀?故祭祀可行。」朱子曰:「亦须百日外方可,然奠献之礼亦行不得,只是排列祭物,使主祭者拜。若百日之后,从伯叔兄弟可代行,以孙行之亦得。」「丧三年不祭,盖孝子居倚庐、垩室,只是思慕哭泣,百事皆废,故不祭耳。然亦疑当令族人摄祭,但无明文,不可考耳。」问:「丧三年不祭?」曰:「程先生谓今人居丧都不能如古礼,却于祭祀祖先独以古礼不行,恐不得。」横渠曰:「如此则是不以礼祀其亲也。」某尝谓如今人居丧时行三二分居丧底道理,则亦当行三二分祭先底礼数。「古人缌麻已废祭祀,恐今人行不得。」问:「居丧月朔殷奠、荐新及歳时常礼,合举行否?」朱子答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未葬不可行,既葬则使轻服或已除者代行可也。四时之祭,既葬亦不可行,韩魏公所谓节祠,亦如荐新行之。」问:「妻丧未除服,当祭否?祭宜何服?」朱子答云:「恐不当祭。」熹家则废四时正祭,而犹存节祠,日用深衣、凉衫之属,亦以义起,无正礼可考也。节祠见韩魏公祭式。先生以子丧不举盛祭,就影堂前致荐,用深衣、幅巾,荐毕反丧服,哭奠于灵至恸。
何基与友人书,伏承示谕,以亡者之故,欲辍春祭。此在曽子问,诚可考者。曽子问:“士缌不祭”,谓主祭者己身有缌服,则不当行祭也。又曰:“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郑注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以己身于舅有小功,于舅之子及从母昆弟有缌。然在所祭者而言,于是死者皆无服,又皆外服也。神明之情,自无阻也。则已,虽有服,是私义也。何可以己之私义而废祖先正统之常祀也?”此于不可祭之中,而有可祭者焉,固不得而屈也。若今之亡者,在主祭者己身,则谓之堂弟之妇,固无服阻碍。而上自二代,言之一谓孙妇有缌麻,一谓亲子妻有大功于死者,分明有服,又皆内服也。冥冥之间,必无安焉。享祭之情,则己虽无服可祭,是私礼,恐亦难以己之私礼而通祖先必享之情也。此于可祭之中,而有不可祭者焉,又不可得而申也。二者其义,固一无可疑也。若疑一代废祭而余代并废者,盖自三年及齐衰、大功而下,其例皆然,不复分别。岂不以四代精神则一,祖祔合,髙祢祔合,曽祔合,不分则难以独享欤?
嘉定十七年闰八月,理宗即位,大享当用九月八日。在宁宗梓宫未发之前,下礼官及台谏两省详议。吏部尚书罗点等言:本朝每三歳一行郊祀,皇祐以来始讲明堂之礼,至今遵行。稽之礼经,有越绋行事之文。既殡而祭之说,则虽未葬以前可以行事。且绍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释服之后,未发引之前。庆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日易月释服之后,未发引之前。今
译宋高宗三十一年,因宋钦宗去世,依照元祐年间的旧例,在祭祀前的朝献景灵宫、朝享太庙等仪式,都派遣大臣代理,只有大享之礼由皇帝亲自举行。礼仪结束后,颁布赦令,但音乐完备却不演奏。
朱熹说:“古人守丧,粗麻丧服不离身,哭泣的哀痛不止息,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都与平时截然不同。因此,即使宗庙祭祀废止,阴阳两界也都没有遗憾。如今人守丧与古人不同,卒哭祭之后便把丧服染黑,凡是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以及平时的行为都不废止,却唯独废止这一项祭祀,恐怕心里不安。我私下认为,想要处理这个义理的人,应当反省自己守丧的礼仪,如果确实能一一符合古礼,那么废止祭祀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如果其他事情不免穿着染黑的丧服出入,或者其他方面不符合古礼的地方还很多,那么在卒哭祭之前,不得已按照礼制暂且废止祭祀;卒哭祭之后,遇到四季祭祀的日子,穿着丧服在灵位前单独祭祀,穿着染黑的丧服在家庙常规祭祀也可以。但是卒哭祭的日期,必须在安葬后举行三次虞祭之后占卜吉日进行祭祀,以完成丧事才可以。如果灵柩还在,就以百日为界限穿着染黑的丧服出入,那就绝对不可以。”
【吴澄说:朱熹认为卒哭祭后,遇到四季祭祀的日子,穿着丧服在灵位前单独祭祀,穿着染黑的丧服在家庙常规祭祀。查考凶服不可以用来接待神灵,何况染黑的丧服是世俗不合礼制的服装,怎么可以穿着它来祭祀家庙?况且丧礼在卒哭祭并附祭于祖先之后,直到小祥祭才有祭祀,怎么允许中间又在四季祭祀的日子单独在灵位前祭祀呢?这个说法也与《家礼》不合,大概是一时未定之论。】
《朱子语类》:“程颐说三年之丧,古人完全废止各种事务,所以连祭祀也废止。如今人各种事务都不废止,怎么唯独废止祭祀?所以祭祀可以进行。”朱熹说:“也必须百日之后才可以,然而奠献的礼仪也不行得,只是排列祭品,让主祭者拜祭。如果百日之后,由伯父叔父兄弟代理也可以,由孙子代理也可以。”“守丧三年不祭祀,是因为孝子住在倚庐、垩室,只是思念哀哭,百事都废止,所以不祭祀。但也怀疑应当让族人代理祭祀,只是没有明文规定,无法考证罢了。”问:“守丧三年不祭祀吗?”回答说:“程颐先生认为如今人守丧都不能像古礼那样,却在祭祀祖先这件事上唯独不实行古礼,恐怕不妥。”张载说:“这样就是不依礼制祭祀亲人了。”我曾经说,如今人守丧时实行两三分守丧的道理,那么也应当实行两三分祭祀祖先的礼数。“古人缌麻之丧已废止祭祀,恐怕如今人实行不了。”问:“守丧期间每月初一、十五的殷奠、进献新物以及岁时常规礼仪,应当举行吗?”朱熹回答说:“进献新物、告朔,吉凶相杂,未安葬不可举行,已安葬则让穿轻丧服或已除服的人代理也可以。四季的祭祀,已安葬也不可举行,韩魏公所说的节祠,也像进献新物那样举行。”问:“妻子去世丧服未除,应当祭祀吗?祭祀应当穿什么衣服?”朱熹回答说:“恐怕不应当祭祀。”朱熹家中则废止四季正祭,但仍保留节祠,日常穿深衣、凉衫之类,也是依义理而起,没有正式的礼制可考。节祠见韩魏公的祭祀仪制。先生因儿子去世不举行盛大的祭祀,就在影堂前致祭,穿深衣、戴幅巾,祭毕换回丧服,在灵位前哭奠至悲痛。
何基给友人的信中说,承蒙告知,因为亡者的缘故,想要停止春祭。这在《曾子问》中,确实是可以考据的。《曾子问》说:“士有缌麻之丧不祭祀”,意思是主祭者自身有缌麻之丧,就不应当举行祭祀。又说:“所祭祀的死者与自己无服丧关系则祭祀。”郑玄注说:“如果舅舅的儿子、母亲的兄弟,因为自己与舅舅有小功之丧,与舅舅的儿子及母亲的兄弟有缌麻之丧。然而从所祭祀的死者来说,对于死者都没有服丧关系,而且都是外亲的服丧。神明的情理,自然没有阻碍。那么,即使自己有服丧,这也是私人的情义。怎么可以因为自己的私义而废止祖先正统的常规祭祀呢?”这在不可祭祀之中,有可以祭祀的情况,固然不能屈服。如果如今的亡者,在主祭者自身,那么称为堂弟的妻子,固然没有服丧阻碍。但上溯两代,一说孙媳有缌麻之丧,一说亲子妻对死者有大功之丧,分明有服丧关系,而且都是内亲的服丧。冥冥之中,必定不安。享祭的情理,即使自己无服丧可以祭祀,这是私礼,恐怕也难以用自己的私礼来通达祖先必定受享的情理。这在可以祭祀之中,有不可祭祀的情况,又无法申辩。这两者的义理,固然没有可疑之处。如果怀疑一代废止祭祀而其他代也一并废止,大概从三年之丧到齐衰、大功以下,其惯例都是如此,不再分别。难道不是因为四代精神一致,祖与祢合祭,高祖与曾祖合祭,不分则难以单独受享吗?
嘉定十七年闰八月,宋理宗即位,大享应当在九月八日举行。在宁宗灵柩尚未出发之前,下令礼官及台谏、两省详细商议。吏部尚书罗点等人说:本朝每三年举行一次郊祀,皇祐年间开始阐明明堂之礼,至今遵行。查考礼经,有越绋行事的规定。既殡而祭的说法,那么即使未安葬之前也可以行事。况且绍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释服之后,未发引之前。庆元六年九月,也在光宗以日易月释服之后,未发引之前。如今
来九月八日前祀十日,皇帝散斋别殿,百官各受誓戒,系在闰八月二十七日,即当在以日易月未释服之内。乞下太史局于九月内择次辛日行礼,则在释服之后,正与前史相同。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前二日朝献景灵宫,前一日享太庙,遣官摄事。皇帝亲行大享,礼成不贺。度宗咸淳二年,权工部尚书赵汝暨等奏:今歳大礼正在先帝大祥之后。臣等窃惟帝王受命,郊见天地,不可缓也。古者有改元即郊,不用前郊三年爲计。况今适在当郊之歳,既逾大祥之期,圜丘之祀,岂容不举。于是降礼以十一月十七日款谒南郊。适太史院言十六日太隂交蚀,遂改来年正月一日南郊行礼。太常寺言:皇帝既已从吉,请依仪用乐。其十二月二十九日朝献景灵宫,三十日朝享太庙,尚在禫制之内。所有迎神、奠币、酌献、送神作乐外,其盥洗、升降、行步等乐备而不作。《金史》贞元元年十月,有司言:太后园陵未毕,合停冬享及祫祭,从之。
译到九月八日前祭祀的十天,皇帝在别殿进行散斋,百官各自接受誓戒,这发生在闰八月二十七日,正值以日易月、尚未除服期间。请求下诏太史局在九月内选择下一个辛日行礼,这样就在除服之后,正好与前代史书记载相同。于是选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前两天朝献景灵宫,前一天享太庙,派遣官员代理事务。皇帝亲自举行大享之礼,礼成不贺。度宗咸淳二年,权工部尚书赵汝暨等人上奏:今年大礼正值先帝大祥之后。臣等私下认为,帝王受命,郊祀天地,不可延缓。古时有改元即行郊祀,不以前次郊祀三年为期计算的先例。况且现在恰逢应当郊祀之年,既已过大祥之期,圜丘之祀,岂能容许不举行。于是降低礼仪规格,于十一月十七日前往南郊谒祭。恰逢太史院报告十六日发生月食,于是改在来年正月初一在南郊行礼。太常寺上言:皇帝既然已经除服服吉,请求依照仪制使用音乐。其中十二月二十九日朝献景灵宫,三十日朝享太庙,尚在禫制期内。除了迎神、奠币、酌献、送神时奏乐外,其余盥洗、升降、行步等音乐只备而不奏。《金史》贞元元年十月,有关部门上言:太后园陵尚未完工,应当停止冬享及祫祭,朝廷听从了他们的建议。
续文献通考,章宗明昌二年,时孝懿皇后梓宫在殡,太傅图克坦克宁薨,章宗欲亲爲烧饭,右谏议大夫张暐奏曰:「仰惟圣慈,追念勲臣,恩礼隆厚,孰敢不劝?太祖时享,尚权停,若为大臣烧饭,礼未有安。」乃止。
元史·大徳九年,太皇太后崩,有防。冬至,南郊祀事可权止。
明太祖实录《洪武九年五月乙丑》将有事于方丘,适晋王妃之丧,命翰林学士宋濓考古制以闻。濓对曰:“案《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丧服传》云:‘宫中有丧,三月不举祭,既葬而祭。’宋真宗时有内丧,太常礼部言:‘准礼宜祭天地社稷。’神宗时当郊而丧未除,帝以爲疑,讲读官王珪、司马光、王安石皆以为不当废。夫郊社之礼,国之大祀,圣人所重,虽三年之丧,亦不敢废,示有尊也。”然之。
程敏政集·李贤行状》:圣烈慈寿皇太后崩,孟冬享太庙,适大丧礼未终,上以问公,公言宜俟释服后,庶人情事理两安,上曰:「防卿言几舛于礼」。
孝宗实录《▯治四年九月甲戌朔,乙卯日,睿皇后崩。值秋享,工科给事中王诏言:“礼有丧不祭,祭则移日。”请俟释服行之。虽不果行,然议礼者不能屈。
世宗实录》正徳十六年,礼部奏:「七月初一日,孟秋时享太庙,恭遇武宗皇帝梓宫在殡。案礼,宗庙之祭不以丧废,唯先期致斋,鸿胪寺免请升殿,太常寺止具本奏知。至日乐设而不作。」从之。
嘉靖十四年正月,鸿胪寺奏:本月初十日值祭祀期,虽大行庄肃皇后丧,然祭爲重,请令百官暂服青緑锦绣将事。四十五年歳暮大祫,隆庆元年孟春时享太庙,以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内,礼部题准照▯治十八年例,暂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免升殿奏。祭祀斋戒之日,上于丧次致斋,陪祀官俱暂免。
隆庆元年二月,祭先师孔子及朝日坛、歴代帝王,以梓宫在殡,议准照▯治十八年例,免请升殿及传制,令太常寺具本奏知,仍各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致斋之日,照天顺八年例,上具黄素▯翼善冠,百官具浅淡色服,朝参陪祀执事官,至期仍各祭服行礼。本月祭太社、太稷,议准仍请上亲祭,余并同前例。
【邵宝丧礼杂说:丧三年不祭,古之道也。今之为烝尝禘,何以入于庙?或谓今之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略仿杜氏之説,于主则衰,于庙则墨,其亦可也。噫!是何言欤?今之居丧与古异者,人自弃之,非有所禁而不为也。不求勉于此,而徒欲并废于彼,如之何其可也?且晋于殽之役,子墨衰绖,遂墨以葬文公,得罪于万世大矣,况墨以庙祭乎?然则何爲而可?功衰祭于主,深衣荐于庙】
【王廷相丧中祭祀説:三年之丧,祭乎?曰:记有之: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故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三年之丧不祭于庙,礼也。然则时祭遂不举乎?曰:大夫以下可以宗人摄之也。天子诸侯之丧,其臣皆衰服三年,虽欲摄,谁爲摄?吉凶异道,不得以相干也。曰:后世王者丧以日而除,祭不亦可乎?曰:既吉矣,虽祭亦可也。曰:摄之何如?曰:大夫、士未葬,五服无除者,故祭可废也。既葬则缌麻可摄矣。既练则大卜功可摄矣。既祥则期可摄矣。宗子非丧主除服而祭,常道也。丧主非宗子,持丧而不与于祭礼也。曰:杜预以衰服祀于几筵,墨衰祀于宗庙,亦可乎?墨衰非礼也,不如摄也】
【吕坤四礼疑】居三年之丧而祭可乎?曰:祭,吉礼;衰,凶服也。废三年之祭可乎?曰:祖宗不轻于父母,奉祭不缓于居丧。宗子之父母相继没,继之承重而祖没,则庙门九歳扃,而四世不血食,如之何其可也?君子权之。祠堂之祭不可代以他人,节序兴思,岂忍絶乎?奠献祖宗重于父母,即易墨衰而祭可也,或杀礼而祭可也。若有同堂期功,则以期功代之,不饮酒,不享馂】
干学案遭丧不祭,固礼之大经。然而人有贵贱之别,神有内外之分,丧亦有内外之异,则又不可以无辨。大夫自大功以上废祭,
译《续文献通考》记载,金章宗明昌二年,当时孝懿皇后的灵柩停放在殡宫,太傅图克坦克宁去世,章宗打算亲自为他烧饭祭奠,右谏议大夫张暐上奏说:“仰望圣上的慈爱,追念功勋卓著的臣子,恩惠礼遇如此隆重深厚,谁敢不感到劝勉?但太祖时享的祭祀,尚且权宜停止,如果为大臣烧饭,礼制上未曾有安适之例。”于是停止。
《元史》记载,大德九年,太皇太后驾崩,有丧事。冬至时,南郊的祭祀事务可以权宜停止。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九年五月乙丑日,将要在方丘举行祭祀,恰逢晋王妃去世,太祖命令翰林学士宋濂考证古代制度并上报。宋濂回答说:“查考《王制》:‘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绳而举行。’《丧服传》说:‘宫中有丧事,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安葬之后才祭祀。’宋真宗时有宫内丧事,太常礼部说:‘依据礼制应当祭祀天地社稷。’神宗时遇到郊祀而丧期未满,皇帝对此感到疑惑,讲读官王珪、司马光、王安石都认为不应当废除。郊社的祭祀,是国家的重大祭祀,圣人所重视,即使是三年的丧期,也不敢废除,以示尊崇。”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程敏政《李贤行状》记载:圣烈慈寿皇太后驾崩,孟冬时节在太庙举行时享,恰逢重大丧礼尚未结束,皇上以此询问李贤,李贤说应当等到脱去丧服之后,这样人情和事理两方面都能安适,皇上说:“李卿的话几乎违背了礼制。”
《孝宗实录》记载,弘治四年九月甲戌初一,乙卯日,睿皇后驾崩。正值秋季时享,工科给事中王诏说:“礼制规定有丧事不祭祀,若祭祀则改期。”请求等到脱去丧服后再举行。虽然没有最终实行,但议论礼制的人也不能驳倒他。
《世宗实录》记载,正德十六年,礼部上奏:“七月初一日,孟秋时节在太庙举行时享,恰逢武宗皇帝的灵柩停放在殡宫。查考礼制,宗庙的祭祀不因丧事而废除,只有提前致斋时,鸿胪寺免除请皇帝升殿,太常寺只具本奏报知晓。到祭祀之日,乐器摆设但不演奏。”皇帝听从了。
嘉靖十四年正月,鸿胪寺上奏:本月初十日正值祭祀期,虽然有大行庄肃皇后的丧事,但祭祀为重,请求让百官暂时穿着青绿锦绣的礼服办事。四十五年岁末举行大祫祭,隆庆元年孟春时节在太庙举行时享,因为世宗的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内,礼部题准依照弘治十八年的先例,暂时派遣官员行礼,乐器摆设但不演奏,免除升殿奏事。祭祀斋戒之日,皇上在丧次致斋,陪祀官员都暂时免除。
隆庆元年二月,祭祀先师孔子及朝日坛、历代帝王,因为灵柩停放在殡宫,议准依照弘治十八年的先例,免除请皇帝升殿及传制,让太常寺具本奏报知晓,仍然各自派遣官员行礼,乐器摆设但不演奏。致斋之日,依照天顺八年的先例,皇上穿戴黄素翼善冠,百官穿戴浅淡颜色的衣服,朝参陪祀执事官员,到日期仍然各自穿着祭服行礼。本月祭祀太社、太稷,议准仍然请皇上亲自祭祀,其余都同前例。
【邵宝《丧礼杂说》:守丧三年不祭祀,是古代的常道。现在举行烝、尝、禘等祭祀,为什么进入宗庙?有人说现在居丧与古人不同,卒哭之后,大致仿效杜预的说法,在灵位前穿丧服,在宗庙里穿墨衰,这样也可以吧。唉!这是什么话?现在居丧与古人不同的,是人们自己放弃,并非有所禁止而不做。不在此处努力,却只想在那边一并废除,怎么可以呢?况且晋国在殽之战后,子墨衰绖,于是穿着墨衰安葬文公,得罪于万世已经很大了,何况穿着墨衰在宗庙祭祀呢?那么怎么做才可以?穿着功衰在灵位前祭祀,穿着深衣在宗庙进献祭品。】
【王廷相《丧中祭祀说》:守三年之丧,可以祭祀吗?回答说:《礼记》中有记载: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绳而举行。所以孔子说:缌麻之丧不祭祀,又怎么帮助于人?三年之丧不在宗庙祭祀,是礼制。那么时祭就完全不举行吗?回答说:大夫以下可以由宗人代理。天子诸侯的丧事,他们的臣子都穿丧服三年,即使想代理,谁来代理?吉凶是不同的道路,不能互相干扰。回答说:后世君王按日除丧,祭祀不也可以吗?回答说:既然已经吉了,即使祭祀也可以。回答说:代理怎么样?回答说:大夫、士未安葬,五服没有除去的,所以祭祀可以废除。安葬之后缌麻可以代理了。练祭之后大功可以代理了。祥祭之后期年可以代理了。宗子不是丧主,除服而祭祀,是常道。丧主不是宗子,持丧而不参与祭祀礼仪。回答说:杜预认为穿着丧服在几筵前祭祀,穿着墨衰在宗庙祭祀,也可以吗?墨衰不符合礼制,不如代理。】
【吕坤《四礼疑》:守三年之丧可以祭祀吗?回答说:祭祀,是吉礼;丧服,是凶服。废除三年的祭祀可以吗?回答说:祖宗不轻于父母,奉祭不缓于居丧。宗子的父母相继去世,继之承重而祖父去世,那么宗庙门九年关闭,四代没有血食,怎么可以呢?君子权衡。祠堂的祭祀不可由他人代替,节令兴起思念,岂忍断绝?奠献祖宗重于父母,即使改穿墨衰而祭祀也可以,或者减省礼仪而祭祀也可以。如果有同堂期功的亲属,就由期功亲属代替,不饮酒,不享用祭余。】
《干学案》记载,遭遇丧事不祭祀,固然是礼制的大经。然而人有贵贱的区别,神有内外的分别,丧事也有内外的差异,那么又不可以没有辨析。大夫自大功以上废除祭祀,
士自缌麻以上废祭,则天子诸侯之絶期者,唯三年之丧始废,可知也。他若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原爲士礼言之。同宫虽臣妾葬而后祭,虽不指言何人,然上文两节皆指卿大夫将祭而遇丧,则此亦卿大夫之礼,可知也。此贵贱之别也。天子未葬得以祭天地五祀,诸侯未葬得以祭社稷五祀,则大夫之立三祀,士之立二祀者,皆未葬而得祭,可知也。然天子之祭五祀,注疏言▯宰摄行,则自士以上皆不得亲祭,又可知也。盖外祀可摄,而内祀必不可摄,故古人宁辍而不祭,此内外之分也。大夫之外丧,齐衰以下皆祭,士之外丧,死者无服皆祭,则天子诸侯而遭外丧,皆不废祭,可知也。乃注疏释大夫之外丧指爲异门,释士之无服又指为外亲,则何也?外亲无齐衰大功之服,则必异门,可知也。此又丧之内外之异也。降及后世,唯天子之礼庙堂时或议之,卿大夫以下则鲜有议及之者,盖其时丧不成其为丧,祭亦不成其为祭,故无可得而称述也。程子之言曰:“古人居丧,百事皆如礼,虽废祭可也。今人百事如常,奈何独废祭?”善哉言乎!然欲从俗而竟背乎古,则人情亦有所不安。张子有言:“三年之丧,期可祭;期之丧,既葬可祭;缌功之丧,逾月可祭。”准情度礼,此为得其衷矣。
译士人遇到缌麻以上的丧事便停止祭祀,那么天子、诸侯遇到为期一年的丧事,只有三年之丧才开始停止祭祀,这是可以推知的。其他如死于宫中的情况,三个月不祭祀,原本是针对士人的礼仪而言的。同宫居住的人,即使是臣妾,也要等到安葬后才祭祀,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谁,但上文两节都指的是卿大夫将要祭祀时遇到丧事,那么这一节也是指卿大夫的礼仪,这是可以推知的。这是贵贱的区别。天子在未安葬时得以祭祀天地和五祀,诸侯在未安葬时得以祭祀社稷和五祀,那么大夫设立三祀、士设立二祀的人,都是在未安葬时得以祭祀,这是可以推知的。然而天子祭祀五祀,注疏说由太宰代理执行,那么从士人以上都不能亲自祭祀,这也是可以推知的。大概外部的祭祀可以代理,而内部的祭祀绝对不能代理,所以古人宁愿停止也不祭祀,这是内外的分别。大夫遇到外部的丧事,齐衰以下的丧事都进行祭祀;士人遇到外部的丧事,死者没有服丧关系的都进行祭祀,那么天子、诸侯遇到外部的丧事,都不停止祭祀,这是可以推知的。于是注疏解释大夫的外部丧事是指不同门户的人,解释士人没有服丧关系又是指外亲,这是为什么呢?外亲没有齐衰、大功的丧服,那么必定是不同门户的人,这是可以推知的。这又是丧礼内外不同的区别。降及后世,只有天子的礼仪,庙堂上有时还会讨论,卿大夫以下就很少有讨论到的了,大概是因为那时丧礼不成其为丧礼,祭祀也不成其为祭祀,所以没有什么值得称述的。程子说:“古人守丧,百事都依照礼制,即使停止祭祀也可以。今人百事都像平常一样,怎么能唯独停止祭祀?”这话真好啊!然而想要顺从俗例而完全违背古礼,那么人情上也会有所不安。张子有话说:“三年之丧,期满一年可以祭祀;一年之丧,安葬后可以祭祀;缌麻、小功之丧,过一个月可以祭祀。”衡量情理,斟酌礼制,这算是得其恰当了。
读礼通考巻一百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四。
丧不助祭【丧祭可与附】
曾子问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注:问已有丧服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疏:言身有缌服尚不得祭已家宗庙,何得助他人祭乎?熊氏谓身有缌服不得自爲父母虞袝卒哭祭,此谓同宫缌则士爲妾有子及大夫爲贵妾是同宫缌者,若大夫士有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同宫则亦不祭,若异宫则殡后得祭。故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若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虞祔亦然。天子诸侯臣妾死于宫中,虽无服亦不得爲父母虞祔卒哭祭也。天子诸侯适子死,既练乃祭;适孙、适妇死,既殡乃祭,以异宫故也】
【张氏曰:相识有丧服,谓有所识朋友之缌服也。旧注:相识有祭而已,有服,窃恐语意不伦,不敢从】
曽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注:谓新除丧服也】孔曰:「说衰与奠,非礼也【注:执事于人之神,爲其忘哀疾也】以摈相可也【疏:此一节论大祥除服不得与他人馈奠之事。废犹除也。言已新说丧服,可以与他人在殡馈奠之事。不问可以与于吉祭,而问可与馈奠者,以己新说丧服,吉祭决其不可,馈奠是凶事,疑得助奠,故问之也】
【呉澄曰:曽子既知有服之人不分重轻皆不可爲人祭矣,遂疑新除丧服之后或可与人馈奠。孔子亦以爲不可,而但许其可以摈相,谓之可也者,略许之而不深许之。则不若并摈相亦不爲之爲得。孔疏以废丧爲大祥除服,是专主斩衰重服而言。然凡丧服皆谓之衰,则说衰云者,疑是兼重轻之服言也。今详酌人情礼义缌功之丧除服后逾月可与人祭,齐斩之丧则须自己行吉祭毕乃可为人执事也】
曽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馆以待事,礼也【注:吉凶不可以同处疏:卿大夫将为尸也,受宿斋戒,而门内有齐衰之丧且出舍公馆待事毕然后归哭也。所以出于公馆者】
【以祭是吉,吉凶不可同处也】
【陈澔曰:受宿,受君命而宿斋戒也;待事,待祭事毕,然后归哭也】
杂记: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注:次于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于君命也】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注: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爲差缓也。疏: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于祭也。次于异宫者,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君,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宿谓祭前三日将致斋之时,既受斋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黄氏日抄】将与祭,闻父母丧,犹卒祭,谓君命严而祭事重也。然人子之情,当何如?虽坚忍其痛而不哭,果能一其将事之诚否邪?汉儒传闻古説,幸于今无用,阙疑可也】
【陈澔曰:视濯,监视祭器之涤濯也。犹是与祭者,犹是在吉礼之中,不得不与祭,但居次于异宫耳。以吉凶不可同处也。候告者反而后哭,不敢专也。哭则不与祭也】
【黄叔阳曰:此章记助祭遭丧之礼。其前一节,当爲疑经。礼,大夫死,虽当祭,必告。岂以既濯之故,而犹使其子与祭者?苟从此礼,则是君不以孝处其臣,臣不以孝视其亲,而人道絶矣】
干学案视濯,乃祭前一日之事。当此时而遭亲丧,五内崩裂,自以亲丧为急,岂有从容晏处,别室至次日祭毕,而后释服奔丧之礼乎?此事之大,不近人情者,恐非先王之礼也。且身爲祭主,而遭丧,尚当废祭,况与祭
译《读礼通考》卷一百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四。
丧不助祭【丧祭可与附】
曾子问道:“与我有交往的人家有丧事,我穿着丧服,可以参加祭祀吗?”【注:问自己已有丧服,是否可以帮助相识的人祭祀】孔子说:“自身穿着缌麻丧服尚且不能祭祀自家的宗庙,又怎么能帮助他人祭祀呢?”【疏:意思是自身有缌麻丧服尚且不得祭祀自家宗庙,怎么能帮助他人祭祀呢?熊氏认为自身有缌麻丧服不得为父母举行虞祭、祔祭、卒哭祭,这是指同宫缌麻的情况,即士人为妾有子以及大夫为贵妾是同宫缌麻者,如果大夫、士人有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同宫则也不得祭祀,如果异宫则在殡后得以祭祀。所以《杂记》说:“父母的丧事,将要祭祀而兄弟死了,已经殡殓后就可以祭祀。如果同宫则即使臣妾安葬后才可以祭祀,虞祭、祔祭也是如此。天子、诸侯的臣妾死在宫中,即使没有服丧也不得为父母举行虞祭、祔祭、卒哭祭。天子、诸侯的嫡子死了,过了练祭才祭祀;嫡孙、嫡妇死了,已经殡殓才祭祀,这是因为异宫的缘故。”】
【张氏说:“相识有丧服,是指有所识朋友之间的缌麻丧服。旧注说:相识有祭祀而已,有服丧,私下担心语意不伦,不敢遵从。”】
曾子问道:“刚除去丧服,可以参加馈奠之事吗?”【注:指新近除去丧服】孔子说:“刚除去丧服就参与馈奠,是不合礼的。”【注:在别人的神灵前执事,是因为他忘记了哀痛,急于求成】“可以担任摈相。”【疏:这一节论述大祥除服不得与他人馈奠之事。废犹除也。说自己新近除去丧服,可以与他人参与殡殓时的馈奠之事。不问是否可以参与吉祭,而问是否可以参与馈奠,是因为自己新近除去丧服,吉祭决然不可,馈奠是凶事,怀疑得以助奠,所以问之】
【吴澄说:“曾子既然知道有服丧之人不分轻重皆不可为人祭祀了,于是怀疑新近除去丧服之后或许可以与人馈奠。孔子也认为不可,只允许他可以担任摈相,说‘可也’,是略微允许而不深许。那么不如连摈相也不做更为得当。孔疏以废丧为大祥除服,是专主斩衰重服而言。然而凡丧服皆称为衰,那么说‘说衰’,怀疑是兼重轻之服而言。现在详酌人情礼义,缌麻、小功之丧除服后过一个月可以与人祭祀,齐衰、斩衰之丧则须自己行吉祭完毕才可以为人执事。”】
曾子问道:“卿大夫将要在公室担任尸,已经接受斋戒宿斋了,而家中发生齐衰内丧,该怎么办?”孔子说:“搬出住在公馆等待事毕,这是礼。”【注:吉凶不可以同处。疏:卿大夫将要在公室担任尸,接受斋戒宿斋,而门内有齐衰之丧,暂且搬出住在公馆等待事毕然后归家哭丧。所以搬出公馆的原因】
【因为祭祀是吉事,吉凶不可同处】
【陈澔说:“受宿,是接受君命而宿斋戒;待事,是等待祭事完毕,然后归家哭丧。”】
《杂记》说:“大夫、士将要在公室参与祭祀,已经监视祭器涤濯而父母死了,那么还是参与祭祀。住在异宫,祭毕脱下祭服,出公门外哭丧然后回家,其他如同奔丧之礼。如果没有监视祭器涤濯,就派人告知,告知的人回来后才哭丧。”【注:住在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使者回来后才哭丧,是不敢专断于君命】“如果是诸父、兄弟、姑、姊妹的丧事,那么已经宿斋就参与祭祀,事毕出公门,脱下祭服然后回家,其他如同奔丧之礼。如果同宫,就住在异宫。”【注:宿斋就参与祭祀,出门才解祭服,都是因为稍缓。疏:祭日前已经监视祭器涤濯之后,而遭遇父母之丧,那么还是吉礼而参与祭祀。住在异宫,是因为不可以吉与凶同处。如果没有监视祭器涤濯,就派人告知君主,必须等待告知君主的人回来后才哭父母。宿指祭前三日将致斋之时,已经接受斋戒,虽有期丧,也参与公家之祭。如果诸父、兄弟、姑、姊妹等,先前是同宫而死,那么已经宿斋之后,搬出住在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黄氏日抄:“将参与祭祀,听到父母丧事,还是完成祭祀,是说君命严而祭事重。然而人子之情,应当如何?虽然坚忍其痛而不哭,果真能一其将事之诚吗?汉儒传闻古说,幸于今无用,阙疑可也。”】
【陈澔说:“视濯,是监视祭器之涤濯。犹是与祭者,是说还在吉礼之中,不得不参与祭祀,但住在异宫。因为吉凶不可同处。等候告知者回来后才哭,是不敢专断。哭则不参与祭祀。”】
【黄叔阳说:“此章记助祭遭丧之礼。其前一节,应当是疑经。礼,大夫死,虽当祭,必告。岂以既濯之故,而犹使其子与祭者?如果从此礼,则是君不以孝处其臣,臣不以孝视其亲,而人道绝矣。”】
干学案:“视濯,是祭前一日之事。当此时而遭遇亲丧,五内崩裂,自以亲丧为急,岂有从容晏处,别室至次日祭毕,而后释服奔丧之礼乎?此事之大,不近人情者,恐非先王之礼也。且身为祭主,而遭丧,尚当废祭,况与祭”
者乎?若爲尸受宿,而有齐衰内丧,则情事与此不同。盖为尸则止已一人,非与祭者比。齐衰则哀痛稍轻,非父母之丧比,故可以辍哀从事也。若此所云,则拂逆人情之至者,不敢以载于礼经,而轻信之也。
译是这样吗?如果作为受祭的尸,在宿斋期间遇到齐衰等级的内亲丧事,那么情理与这种情况不同。因为担任尸只涉及自己一人,不能与参加祭祀的人相比。齐衰之丧的哀痛程度稍轻,不能与父母之丧相比,所以可以停止哀悼而从事祭祀。如果像这里所说的这样,就是极其违背人情的,不敢将其记载于礼经,也不敢轻易相信。
通典》东晋成帝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有嗣子丧,既葬,依令文行丧三十日,至十二月十日公除。其日防祭宗庙,潭与焉。潭自爲论曰:“予身受公除,歳终大防,至敬兼兴,如当遂阙,心所不安,故谘之有议。”难曰:“礼,素衣刍席,不入庙门,不以干神明之位。缌服虽轻,脱服而祭,况嗣子当承祚者乎?”答曰:“髙宗三年谅闇,今则不尔。帝王既葬,缟素躬亲宗庙之献,不以丧遂阙者,盖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也。且吉祭廷有金石铿锵之和,今去凶制而奉烝尝,干戚戢而不振,慎终之情不逺,随时之义亦通也。”
唐律疏议》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疏议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禘于庄公』。其有缌麻以上惨,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丧者,勿论。即有丧不自言而冐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故云则不禁。」
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者,笞五十;致斋者加一等。疏议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丧,违者笞五十;中小祀犯者,递减二等。
开元礼》凡散斋,有大功以上丧,致斋有周以上丧,并听赴。即居缌麻以上丧者,不得预宗庙之事。凡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昼理事如旧,夜宿止于家正寝,不得吊丧问疾。致斋之日,百事俱絶。
唐防要,徳宗贞元六年正月,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初,御史监祭者,以《开元礼》凡有缌麻以上丧不得飨庙,移牒吏部,告以奏差祭官有私丧者。于是吏部奏曰:「准礼,诸侯絶周,大夫絶缌者,所以杀旁亲,不敢废大宗之祭。事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之吉凶不相渎也。魏晋以降,变而从权,缌以上丧服内衣衰,谓之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故江右虞潭、殷仲堪并云:『既葬公除,废祭者非也。』故其时公除者,则行公祭,盖大夫不敢以家事辞王事,春秋之义也。今国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于祭无妨。私家之祭则无废者,公家之祭则犹禁之,是有司限文进退维谷。若以服爲禁,即惧亏祭礼;若以例奏差,则惧违令文。先王立礼,所以进人爲善也;立法所以禁人为非也。彼公除者,人君思亲,莫不欲祭,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义莫重焉。苟祭而不许,是禁人为善也;苟私祭不禁,则公祭无嫌。是则垂之空文,不若行其变礼。今请申明旧令,使行之可守。凡有黪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宗庙之祭;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请依前禁之,庶轻重有伦,以一王法。」从之。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二年,礼仪使上言曰:「天圣五年,太常礼院言,自来宗庙祠祭,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毎有服制,旋复改差,多致妨阙。检《唐防要》,贞元六年,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监察御史以礼有缌麻以上丧,不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吏部奏准礼,诸侯絶周,大夫絶缌者,所以杀旁亲,不敢废大宗之祭。事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吉凶不相渎也。魏晋以降,变而从权,缌以上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故于祭无妨。乞令凡有黪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许吉服赴祭。同宫未葬,虽公除,依前禁之。诏从之。又《王泾郊祀録》缌麻以上丧不行宗庙之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贞元吏部奏请得许权改吉服以从宗庙之祭,此一时之事,非旧典也。今本院看详,律称如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掌事者,笞五十。此唐初所定。吏部啓请皆援引典故,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后虽王泾着《郊祀录》,是一时之事,非旧典
译《通典》记载:东晋成帝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遭遇嗣子去世,安葬之后,依照法令条文服丧三十日,到十二月十日解除丧服。这天恰逢祭祀宗庙,虞潭也参加了。虞潭自己论述说:“我亲身经历了公除丧期,年终举行大祭,至敬与哀痛同时兴起,如果因此就缺席祭祀,内心感到不安,所以咨询大家并引发议论。”有人反驳说:“按照礼制,穿着素服、铺着草席,不能进入宗庙大门,不能用这种状态干扰神明的位置。缌麻丧服虽然轻微,但脱下丧服去祭祀,何况是作为嗣子应当继承宗祧的人呢?”虞潭回答说:“高宗守丧三年,现在却不是这样。帝王安葬之后,穿着白色丧服亲自参与宗庙的献祭,不因为丧事就停止祭祀,这是因为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战争。况且吉祭时庭院中有金石乐器铿锵和谐的声音,现在去除凶丧的制度而奉行冬祭和秋祭,干戚等舞具收敛而不舞动,慎终追远的情感并不疏远,顺应时宜的道理也是通行的。”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宗庙祭祀,明知有缌麻以上丧服的人,却派遣他担任执事,杖责五十;派遣他随从陪祭的,杖责三十。主管官员不知道的,不予论罪。有丧事却不自己申报的人,罪行也一样。如果是祭祀天地、社稷,则不禁止。
疏议解释说:“宗庙祭祀属于吉事。《左传》说:‘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如果有缌麻以上的丧事,不得参与这件事。如果明知有缌麻以上丧事,却派遣他担任执事,主管官员杖责五十;即使不担任执事,只是派遣他随从陪祭,主管官员杖责三十。如果主管官员不知道前人已有丧事,不予论罪。如果有丧事却不自己申报而冒充担任执事及随从陪祭的人,罪行也一样。祭祀天地社稷不禁止的原因是,礼制说:‘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绳而行事,不避讳有丧事’,所以说就不禁止。”
凡是大型祭祀在散斋期间吊丧问疾的,杖责五十;在致斋期间的加重一等。疏议解释说:大型祭祀散斋四天,都不得吊丧,违反者杖责五十;中型和小型祭祀违反的,依次递减二等。
《开元礼》规定:凡是散斋期间,有大功以上丧事;致斋期间,有周以上丧事,都允许前往处理。如果是居缌麻以上丧服的人,不得参与宗庙的事务。凡是大型祭祀,散斋四天,致斋三天;中型祭祀,散斋三天,致斋两天;小型祭祀,散斋两天,致斋一天。散斋的日子,白天处理事务如常,晚上住在家里正寝,不得吊丧问疾。致斋的日子,所有事情都断绝。
《唐会要》记载:唐德宗贞元六年正月,下诏允许百官中有私丧但已公除的人,参加宗庙祭祀。起初,御史监祭的人,依据《开元礼》规定凡有缌麻以上丧事不得参与宗庙祭祀,发公文给吏部,告知奏请差派的祭官中有私丧的人。于是吏部上奏说:“按照礼制,诸侯断绝周服,大夫断绝缌服,是为了削减旁系亲属的丧期,不敢废掉大宗的祭祀。所谓缌麻不祭,是指同宫未葬,想要人们的吉凶不相混淆。魏晋以来,变革而顺从权宜,缌麻以上丧服假满即转为吉服,称为公除。凡是已经安葬并公除的,就没有什么事不可以做,所以在祭祀上没有妨碍。所以江右的虞潭、殷仲堪都说:‘已经安葬并公除,废掉祭祀是不对的。’所以当时公除的人,就举行公祭,大概是大夫不敢以家事推辞王事,这是《春秋》的道义。现在国家实行公除的法令,既然已经转为吉服,对于祭祀没有妨碍。私家的祭祀没有废掉的,公家的祭祀却仍然禁止,这是有关部门拘泥于文字进退两难。如果以丧服为禁令,就害怕亏损祭礼;如果按惯例奏请差派,就害怕违反法令条文。先王制定礼制,是为了鼓励人行善;制定法律是为了禁止人作恶。那些公除的人,人君思念亲人,没有不想祭祀的,让儿子能祭祀父亲,没有比这更大的孝道;臣子能祭祀君主,没有比这更重的道义。如果祭祀而不允许,就是禁止人行善;如果私祭不禁止,那么公祭就没有嫌疑。这就是留下空文,不如实行变通的礼制。现在请求申明旧令,使之可行可守。凡是穿着黑色丧服已经安葬公除以及闻哀假满的人,允许穿吉服参加宗庙祭祀;那些同宫未葬,即使公除的人,请求依照从前禁止,希望轻重有伦次,以统一王法。”皇帝听从了。
《宋史·礼志》记载:宋仁宗景祐二年,礼仪使上奏说:“天圣五年,太常礼院上言,向来宗庙祠祭,都由宰臣参知政事主持,每当有服制限制,随即改派他人,多导致妨碍空缺。查阅《唐会要》,贞元六年,下诏允许百官中有私丧公除的人,参加宗庙祭祀。监察御史以礼制规定有缌麻以上丧事不得参与宗庙祭祀,发公文给吏部责问。吏部上奏说,按照礼制,诸侯断绝周服,大夫断绝缌服,是为了削减旁系亲属的丧期,不敢废掉大宗的祭祀。所谓缌麻不祭,是指同宫未葬,想要人们的吉凶不相混淆。魏晋以来,变革而顺从权宜,缌麻以上丧服假满即转为吉服,称为公除。凡是已经安葬并公除的,就没有什么事不可以做,所以在祭祀上没有妨碍。请求命令凡是有黑色丧服,已经安葬公除以及闻哀假满的人,允许穿吉服参加祭祀。同宫未葬,即使公除,依照从前禁止。皇帝下诏听从。又《王泾郊祀录》说,缌麻以上丧事不举行宗庙祭祀,是为了表明吉凶不相干。贞元年间吏部奏请允许暂时改穿吉服以参加宗庙祭祀,这是一时之事,不是旧典。现在本院详细考察,律法称如果有缌麻以上丧事派遣担任掌事的人,杖责五十。这是唐初所定。吏部启请都援引典故,奉诏允许百官中有私丧公除的人,参加宗庙祭祀。后来虽然王泾著《郊祀录》,这是一时之事,不是旧典。”
也。又别无诏敕改更,是以歴代止依贞元诏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详定官请依《郊祀录》,缌麻以上丧不预宗庙之祭。今详贞元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説别无典故。望自今后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免致废阙。」
译罢了。又没有别的诏书敕令加以更改,因此历代都只依照贞元年的诏命施行。到了大中祥符年间,详定官请求依照《郊祀录》的规定,缌麻以上丧期的人不参与宗庙祭祀。如今详细考察贞元年的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的并无别的典故依据。希望从今以后,有私丧但公除的人,允许他们参加宗庙祭祀,以免导致祭祀废缺。”
庆厯七年,礼官邵必上言曰:「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丧而辄与国家大祭者。今但不许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皆许行事。案唐吏部所请,黪服既葬、公除者,谓周以下也。前后相承,误爲三年之丧,得吉服从祭,失之甚也。又据律文:『诸庙享有缌麻以上丧,不许执事;祭天地社稷不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详经典意也。《王制》曰:『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废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亲之丧废天地社稷之祭,非谓臣下有父母丧而得从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谓缌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庙俱爲吉祀,奉承之意,无容异礼。今居父母丧不得入太庙,至南郊则爲愈重。朝廷毎因大礼,侍祠之官普有霑赉,使居丧之人得预是事,是不欲庆泽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恵而伤大礼?近歳两制以上并许终丧,惟于武臣尚仍旧制,是亦取古之墨衰从事、金革无避之义也。然于郊祀吉礼则爲不可。下礼院议曰:「郊祀大礼,国之重事,百司聨职,仅取济集。若居丧被起之官悉不与事,则或有妨阙。但不以惨麤之容接于祭次,则亦可行。请依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哭赴朝参者,遇大朝防,听不入。若縁郊庙大礼,唯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诏可。明律文:「郊祀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者,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干学案:「唐律,百官有丧服者,唯不陪宗庙之祭,而郊祀则否,盖本祭天越绋之意也。但越绋指主祭者而言,陪祀则廷臣甚众,何至遣及有服之人乎?明律并郊祀亦不与此,其胜于唐者一也。唐律遣有丧者与祭及有丧而不自言者,俱笞五十。夫彼」皆朝之大臣也,岂有加笞之理?此爲虚设不用之刑,非可以为制也。奚若明律罚俸之为善乎?此其胜于唐者二也。后世立法,实有度越前王者,此类是也。
嘉靖时礼部侍郎霍韬奏疏:「臣谨案律例,凡祭祀缌麻以上丧皆不与,致其洁也。再案古礼,期服诸侯絶,大夫降。夫古之诸侯,今之守令也。诸侯无期服,公卿可知也。然律例云缌麻以上皆不与,又若通上下言之,何也?臣等窃详礼意,古者诸侯世国,其于族属有君道焉,故絶期服,礼也。今之臣僚在位则爲公卿,释位则有族属,谓公卿释位亦无期服,非礼也。当其居公卿之位也,亦犹古之诸侯也。尊则统于天子,位则列于帝臣,乃云犹有期服,亦非礼也。则凡臣僚五品以上皆无回避期服之礼,可知也。然律例缌麻已上皆回避,何也?臣等窃详律意,丧、疾、刑余皆恶不洁也。凡言丧者,谓其身涖之者也。凡言疾者,谓其身有之者也。身涖丧事,虽同居无服,凡涖焉皆秽也,况有缌麻之戚者乎?故律例服不与祭,爲身亲涖者言之也。然则百官凡遇期功之讣,私家为位致情礼焉。当其为位也有怆慼焉,回避吉礼可也。随任同居有期功之丧,暂辍公事致情礼焉。当其辍公事也有怆慼焉,回避吉礼可也。若逾旬月,皆无容于避矣。何也?尊则统于天子,位则列爲帝臣,拟古之诸侯,不避期服礼也。臣等闻大功期服之讣已逾数月矣,然而古礼为当尊也,则骏奔之役不敢辞。若曰常例亦宜式也,则服制之期犹未满,钦承圣眷,复命臣等供事太庙。臣等若随例具辞,则上拂圣意,且非古礼正中之极矩。如不深思礼制讲而议之,辄尔供役,彼执律例而不通其义者,又将议臣等之为戾也。」
干学案:明世议礼者,无如霍韬之谬。其论后丧,则欲于易月之内不用凶服;其论立后,则痛诋司马光诸人,谓古无爲人后之礼。至此,则自比古诸侯,欲以丧服助祭。此皆显然背经畔圣者也。时议礼诸贵,虽皆假经术以文奸言,然无有如韬之甚者。其颠倒谬妄,诚名教中之罪人也。
明世宗实录嘉靖十三年孟冬享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
译庆历七年,礼官邵必上奏说:“古代的臣子,没有处在父母丧期却参加国家大祭的。现在只是不许进入宗庙,至于南郊祭坛、景灵宫,都允许参与祭祀。查唐代吏部的请求,说穿浅黑色丧服、已下葬、因公事除服的人,是指服丧一年以下的人。前后沿袭,错误地认为三年之丧,可以穿吉服参加祭祀,这错得太厉害了。又根据律文:‘凡宗庙祭祀,有缌麻以上丧服的,不许担任执事;祭祀天地社稷则不禁止。’这是唐代制定的法律,是不详细考究经典本意。《王制》说:‘守丧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超越丧礼而举行。’注解说:‘不敢因为卑下的私事废掉尊大的公事。’这是指君王不敢因为私亲的丧事废掉天地社稷的祭祀,不是说臣下有父母丧事就可以跟随天子祭祀天地社稷。况且律文之所以不禁止,也只是因为缌麻以上、一年以下的缘故。南郊、太庙都是吉礼,奉承的意思,不容有别样的礼仪。现在处在父母丧期不得进入太庙,到了南郊祭祀却更为隆重。朝廷每逢大礼,侍祠的官员普遍有赏赐,让处在丧期的人得以参与这件事,是不想让庆泽的施行有所遗漏。怎么能因为小恩惠而损害大礼?近年两制以上官员都允许守完丧期,只有武臣还沿用旧制,这也是取古代墨衰从事、金革无避的意思。但在郊祀吉礼上则不可以。下达礼院商议说:‘郊祀大礼,是国家的大事,百官联合职事,只求完成。如果处在丧期被起复的官员都不参与,那么或许有妨碍空缺。只要不穿丧服以粗劣的容貌出现在祭位,那么也可以实行。请依照太常寺新礼:宗室及文武官员有遭遇丧事被起复以及卒哭后上朝参见的,遇到大朝会,听任不进入。如果因为郊庙大礼,只不进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可以暂且穿吉服陪位,或者差派代理行事。’皇帝下诏同意。明代律文规定:‘郊祀斋戒,百官已经接受誓戒,而吊丧问疾的,罚俸一月。主管官员知道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服,派遣担任执事及令其陪祀的,罪同;不知道的,不坐罪。如果有丧事不自言的,罪也相同。’干学案说:‘唐律,百官有丧服的,只不陪宗庙的祭祀,而郊祀则不禁止,大概是本于祭天越绋的意思。但越绋是指主祭者而言,陪祀则廷臣很多,何至于派遣有丧服的人呢?明律连郊祀也不允许参与,这是胜过唐律的一点。唐律派遣有丧服的人参与祭祀及有丧服而不自言的,都笞打五十。他们都是朝廷的大臣,哪里有加笞的道理?这是虚设不用的刑罚,不能作为制度。哪里比得上明律罚俸的好呢?这是胜过唐律的第二点。后世立法,确实有超越前代君王的,这类就是。’
嘉靖时礼部侍郎霍韬上奏疏说:“臣仔细查考律例,凡祭祀有缌麻以上丧服的都不参与,这是为了表示洁净。再查考古礼,期服诸侯断绝,大夫降等。古代的诸侯,就是现在的守令。诸侯没有期服,公卿也可以知道了。然而律例说缌麻以上都不参与,又好像是通上下而言的,为什么呢?臣等私下详细推究礼意,古代诸侯世代拥有国家,对于族属有君道,所以断绝期服,这是礼。现在的臣僚在位就是公卿,离位就有族属,说公卿离位也没有期服,这不是礼。当他们居公卿之位时,也就像古代的诸侯。尊贵则统于天子,地位则列于帝臣,却说还有期服,也不是礼。那么凡是臣僚五品以上都没有回避期服的礼,可以知道了。然而律例缌麻以上都回避,为什么呢?臣等私下详细推究律意,丧、疾、刑余都是恶不洁的。凡说丧的,是指亲身办理丧事的人。凡说疾的,是指自身有病的人。亲身办理丧事,即使同居无服,凡办理的都有秽气,何况有缌麻之戚的人呢?所以律例说服丧不参与祭祀,是针对亲身办理丧事的人而言的。那么百官凡遇到期功之讣告,在私家设位致情行礼。当设位时有悲伤之情,回避吉礼是可以的。随任同居有期功之丧,暂时停止公事致情行礼。当停止公事时有悲伤之情,回避吉礼是可以的。如果超过旬月,都没有理由回避了。为什么呢?尊贵则统于天子,地位则列为帝臣,比拟古代的诸侯,不回避期服是礼。臣等听说大功期服之讣告已经过了几个月了,然而古礼因为当尊,所以奔丧的差役不敢推辞。如果说常例也应该效法,那么服制之期还没有满,钦承圣眷,又命令臣等供事太庙。臣等如果随例具辞,那么上拂圣意,而且不符合古礼正中的极矩。如果不深思礼制讲而议之,就供役,那些执律例而不通其义的人,又将议论臣等的行为是违戾的。”
干学案说:明代议论礼制的人,没有比霍韬更谬误的。他议论后丧,想要在易月之内不用凶服;他议论立后,就痛骂司马光等人,说古代没有为人后的礼。到这里,就自比古代诸侯,想用丧服助祭。这些都是显然违背经典、背离圣人的。当时议论礼制的各位权贵,虽然都假借经术来文饰奸言,但没有像霍韬这么严重的。他的颠倒谬妄,确实是名教中的罪人。
《明世宗实录》嘉靖十三年孟冬享庙,事先命令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
会鼎臣、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礼,期服诸侯絶,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期制,非礼也。”若律言缌麻以上皆不与祭者,谓其身涖之者也,而百官闻期功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逾旬月,则无容于避矣。上曰:“所言亦当,但不以私妨公可也。然须分别轻重,令礼官考议以闻。”于是尚书夏言奏:“封建法废,世无诸侯久矣。古之诸侯建邦啓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絶。不知今之所谓公卿者,能以君道自处,而臣其伯叔兄弟乎?又曰: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不知丧服之制,人情之所由生也,岂以在位释位爲有隆杀哉?夫丧服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不身涖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也。”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礼言小功缌麻,但可执事,至馈奠之礼重,则不敢与也。今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是得谓之知礼乎?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黩逾之防?若苟徇二臣之请,以灭先王彞宪,且使之得罪名教,传笑后世,臣等与有责矣。”疏入,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廷防代之,且令自后庙享前五日,太常寺即奏捧主官十余人以请。
译恰逢夏鼎臣、林韬都遭遇期功之丧,他们上奏说:“臣等考证古代礼制,期服对于诸侯是斩绝的,对于大夫是降等的。如今的公卿就是古代的诸侯,却仍然保留期服的制度,这不符合礼制。”如果律法说缌麻以上亲属都不参与祭祀,是指亲自临丧的人而言的,而百官听到期功之丧的消息,不过是在私家设立牌位致哀,等到过了十天一个月,就没有理由回避了。皇上说:“你们所说的也有道理,只是不能因私事妨碍公事罢了。但是必须区分轻重,命令礼官考证商议后上报。”于是尚书夏言上奏说:“封建制度废除,世间没有诸侯已经很久了。古代的诸侯建立邦国、开拓疆土,世代拥有国家,伯叔兄弟都是他们的臣下,所以期服可以斩绝。不知道如今所谓的公卿,能够以君主的道理自处,而让伯叔兄弟成为自己的臣下吗?又说:在位时就是公卿,卸任后就是族属。不知道丧服的制度,是依据人情而产生的,难道会因为在职或卸任而有轻重之别吗?丧服悲哀有深浅,所以服制有轻重。定为三个月,是因为悲哀之情三个月不能忘记;定为一周年,是因为悲哀之情一周年不能忘记。而祭祀是吉礼,用来向神明表达敬意。如果心中还没有忘记悲哀,就不能专心诚意地祭祀,所以不参与。现在因为不亲自临丧以及时间已经过去的,都说没有理由回避,臣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说法。”礼制说:“小功、缌麻的丧服,可以执行事务但不参与祭祀。”礼制说小功、缌麻,只是可以执行事务,到了馈奠这样重要的礼仪,就不敢参与了。如今两位大臣所服的丧,不是小功、缌麻,都是较重的丧服。在太庙捧持神主,又是礼仪中非常重大的。穿着重丧服,却参与重大的礼仪,这能说是懂礼吗?臣等职责掌管典礼,怎敢不依据经典坚守正道,以严防亵渎逾越的弊端?如果苟且顺从两位大臣的请求,从而泯灭先王的常典,并且使他们得罪于名教,被后世传为笑柄,臣等也有责任。”奏疏呈入,皇上下诏让夏鼎臣、林韬回避,改由侍郎黄宗明、林廷防代替他们,并且命令从此以后,在太庙祭祀前五日,太常寺就奏报捧持神主的官员十余人请旨。
霍韬集。韬为南京礼部尚书,移咨礼部为庙成奉安仪礼事。南京户部咨准本部,右侍郎袁宗儒咨称:弟故制服有碍赍捧縁由。查得大明律,只有刑名丧疾不许陪祀,其余如正旦、冬至、圣节皆无私服回避之例。先年礼部尚书夏言有适子之丧,不回避太庙之礼。吏部左侍郎顾鼎臣有期功之丧,奉命捧主不敢回避,盖尊在朝庭不敢以私服回避也。又查得魏国公徐有继母王氏丧,乞敕相应官员代主祀行礼。该礼部议合候王氏发引事毕,仍旧主行祀礼。奉圣防是钦此。夫三年之丧服至重也,孝陵主祀礼至重至洁且严者也。魏国不得以重服回避,尊在朝廷也。三年之服且不避,则期服可知也。今文武百官遇圣节吉礼,未闻以私服不称贺者。礼部尚书如遇私服,亦未闻不宣表者。古者期服诸侯絶,大夫降,今之卿大夫即古诸侯也。如列职皇朝,又行私服以避公事,是贰尊也。今户部右侍郎袁宗儒、兵部右侍郎苏民、刑部右侍郎王爌、大理寺卿王潮皆称有服窒碍捧表,本部难擅定拟,合通咨前去防议。烦查律例典礼应否回避,明白咨示施行,免致两误。
世宗实录《嘉靖十四年十月朔》祫祭驸马都尉谢诏,例奉命捧主及山陵行礼。诏请于上:“宗庙以有事为荣,臣敢不遵命,以尽防诚?但臣父丧服,凡一应祭祀俱不该与。况祀典甚重,理当回避。防乞钦命另遣大臣一员,至期捧主一贠山陵行礼,容臣回避,庶临期不至悮事。”上曰:“礼部看了来说。”时尚书夏言奏曰:“宗庙捧主陪祀,凡有期功以上丧者,例当回避。今谢诏乃三年之丧,比于期功之服较重。但驸马都尉系武臣,例不守制,一切朝参供事如故,与文职不同。其遣祭陵寝,非比宗庙吉礼,不当回避。其捧主行礼,合准辞。”奉防:“是捧主着大学士费宏代。”
南京礼部尚书霍韬上言:「▯治二年,本部尚书黎淳奏称,庆贺差官临当差委之时,议论纷纭,诚恐临时有悮,乞敕该部立为定例。礼部题覆,今后进表务要照旧挨次实轮,如遇衙门缺官,待后有官之日,仍令补差,务令均平。奉孝宗皇帝圣防准议钦此。」嘉靖十六年正月初六日,贺九庙礼成,轮该户部右侍郎袁宗儒捧表。本官咨称有服,次该兵部右侍郎苏民亦称有服,又该刑部右侍郎王爌亦称有服,又次该大理寺卿王潮亦称有服。臣沗礼官,凡贺表虽臣职,惟六部九卿同品聨职,臣岂能擅拟而强之行也?乃案律例,移咨九卿防议。咨曰:「查得大明律,只有刑名丧疾不许陪祀,若正旦、冬至、圣节,皆无私服回避之例。往年礼部尚书夏言有子弟两丧,不回避郊庙之礼;吏部左侍郎顾鼎臣有大功之服,奉命捧主不敢回避。礼部尚书未闻拘于私服不宣贺表,尊在朝廷,不敢以私服避也。」「今户部右侍郎袁宗儒等皆称有服,窒碍捧表,本部擅难定拟,合通咨防议。」兵部尚书王軏议曰:「九卿衙门轮进表笺,自有定规,难以卑幼私嫌妨尊上大体。」署工部事兵部右侍郎苏民议曰:「轮进表笺,九卿衙门旧有定规,前此官员岂无期功之服,俱以事尊朝廷,不敢更顾私情。」刑部右侍郎王爌议曰:「赍捧表文与陪祀不同,期功私服律例典礼并无回避。」大理寺卿王潮议曰:「捧表私服于礼无碍,轮捧次序周而复始,已是旧规。」都御史周用议曰:「自来大庆称贺之礼,不同祭祀回避之文,宜抑私情以从公义。」通政使司右通政马汝骥议曰:「期服回避律例原无该载。」署吏部事礼部右侍郎吕柟议曰:「各官俱无回避之例。」户部右侍郎袁宗儒见公议佥同,乃遵例捧表。本年二月初八日,南京刑科给事中尹相等候陪文庙丁祭,直与九卿对坐。臣查防典给事。中例宜旁坐,具奏请防定夺。尹相等曰:「逼我旁坐,屈辱我也。」遂诬臣强差侍郎袁宗儒进表。臣惟侍郎袁宗儒之捧贺表也,由臣强之,与不由臣强之,与圣明在上,自能洞察。臣不敢辨,且事理显白,旧例着明,亦不俟臣赘解也。惟是往年捧表循例轮差,又不推难,又不托故事例定故也。
译《霍韬集》。霍韬任南京礼部尚书,移咨礼部关于庙宇建成奉安仪礼的事宜。南京户部咨文批准本部,右侍郎袁宗儒咨称:弟弟去世,服丧有碍于捧持表文的原因。查得《大明律》,只有因刑名、丧疾不许陪祀,其余如正旦、冬至、圣节等,都没有因私服回避的先例。早年礼部尚书夏言遭遇儿子去世,不回避太庙的礼仪;吏部左侍郎顾鼎臣遭遇期功之丧,奉命捧持神主不敢回避,这是因为尊贵在朝廷,不敢因私服而回避。又查得魏国公徐有继母王氏去世,请求敕令相应官员代替主持祭祀行礼。礼部议定应当等到王氏出殡安葬完毕后,仍旧由魏国公主持祭祀礼仪。奉圣旨:“是。”钦此。三年的丧服是最重的,孝陵主祀的礼仪是最重、最洁净且最严密的。魏国公不能因重服而回避,是因为尊贵在朝廷。三年的丧服尚且不回避,那么期服就更不用说了。如今文武百官遇到圣节吉礼,未曾听说因私服而不称贺的。礼部尚书如果遇到私服,也未曾听说不上呈贺表的。古时候期服,诸侯断绝祭祀,大夫降等祭祀,如今的卿大夫就是古代的诸侯。如果在皇朝任职,又因私服回避公事,这是有二心于尊贵。如今户部右侍郎袁宗儒、兵部右侍郎苏民、刑部右侍郎王爌、大理寺卿王潮都称有丧服阻碍捧持表文,本部难以擅自定夺,应当通咨前去会商议定。烦请查核律例典礼是否应当回避,明白咨示施行,以免造成两方面的失误。
《世宗实录》《嘉靖十四年十月朔》:祫祭时,驸马都尉谢诏,按例奉命捧持神主及在山陵行礼。谢诏向皇帝请求说:“宗庙以有事为荣,臣怎敢不遵命,以尽忠诚?但臣父亲去世在服丧期间,凡是一应祭祀都不该参与。况且祀典非常隆重,理当回避。恳请钦命另派大臣一员,届时捧持神主一员在山陵行礼,容臣回避,这样临期不至于误事。”皇帝说:“让礼部看了来说。”当时尚书夏言上奏说:“宗庙捧持神主陪祀,凡是有期功以上丧服的,按例应当回避。如今谢诏是三年之丧,比期功之服更重。但驸马都尉属于武臣,按例不守制,一切朝参供事如故,与文职不同。派遣祭祀陵寝,不同于宗庙吉礼,不应当回避。其捧持神主行礼,应当准许推辞。”奉旨:“是,捧持神主着大学士费宏代替。”
南京礼部尚书霍韬上言:“〇治二年,本部尚书黎淳上奏称,庆贺差官临当差委之时,议论纷纭,诚恐临时有误,请求敕令该部立为定例。礼部题覆,今后进表务要照旧挨次实轮,如遇衙门缺官,待后有官之日,仍令补差,务令均平。奉孝宗皇帝圣旨准议。钦此。”嘉靖十六年正月初六日,贺九庙礼成,轮该户部右侍郎袁宗儒捧持表文。本官咨称有丧服,次该兵部右侍郎苏民也称有丧服,又该刑部右侍郎王爌也称有丧服,又次该大理寺卿王潮也称有丧服。臣忝任礼官,凡贺表虽是臣的职责,但六部九卿同品联职,臣岂能擅自定夺而强行实施呢?于是查核律例,移咨九卿会商议定。咨文说:“查得《大明律》,只有刑名丧疾不许陪祀,若正旦、冬至、圣节,皆无私服回避之例。往年礼部尚书夏言有子弟两丧,不回避郊庙之礼;吏部左侍郎顾鼎臣有大功之服,奉命捧持神主不敢回避。礼部尚书未曾听说拘于私服不宣贺表,尊贵在朝廷,不敢因私服回避。”“如今户部右侍郎袁宗儒等都称有丧服,阻碍捧持表文,本部擅自难以定夺,应当通咨会商议定。”兵部尚书王軏议曰:“九卿衙门轮进表笺,自有定规,难以因卑幼私嫌妨碍尊上大体。”署工部事兵部右侍郎苏民议曰:“轮进表笺,九卿衙门旧有定规,前此官员岂无期功之服,都因事尊朝廷,不敢更顾私情。”刑部右侍郎王爌议曰:“赍捧表文与陪祀不同,期功私服律例典礼并无回避。”大理寺卿王潮议曰:“捧持表文私服从礼上无碍,轮捧次序周而复始,已是旧规。”都御史周用议曰:“自来大庆称贺之礼,不同于祭祀回避之文,宜抑制私情以顺从公义。”通政使司右通政马汝骥议曰:“期服回避律例原无记载。”署吏部事礼部右侍郎吕柟议曰:“各官俱无回避之例。”户部右侍郎袁宗儒见公议一致,乃遵例捧持表文。本年二月初八日,南京刑科给事中尹相等候陪文庙丁祭,竟与九卿对坐。臣查核典制,给事中例宜旁坐,具奏请旨定夺。尹相等说:“逼我旁坐,是屈辱我。”于是诬陷臣强差侍郎袁宗儒进表。臣认为侍郎袁宗儒捧持贺表,是由臣强逼的,还是不由臣强逼的,圣明在上,自能洞察。臣不敢辩解,且事理显白,旧例着明,也不待臣赘解。只是往年捧持表文循例轮差,又不推难,又不托故事例定故也。
自尹相等倡回避之説,诸臣自是得推难矣,自是得托故矣,自是轮差捧表可诿曰「家有期缌之服矣」。况族属之众,期功之服,谁则无之?如曰私服可避公差,谁不诿诸私服以苟避难也?临期推托,遂误公事。乞敕礼部查照律例,期缌之服应否回避公差?再查礼部尚书、侍郎有期缌之服应否捧宣贺表?着为定礼,永是遵守,实圣明建中立极之矩也。
译自从尹相等人提倡回避的说法后,众臣从此得以推脱困难了,从此得以借故推辞了,从此轮值捧持奏表时便可推托说“家中有期、缌等丧服在身”。况且家族成员众多,期、功等丧服,谁家中没有呢?如果说私人丧服可以回避公务,那么谁不会借私人丧服为由来苟且逃避困难呢?临近期限时推脱,最终耽误了公事。请求敕令礼部查照法律条例,期、缌等丧服是否应当回避公务?再查礼部尚书、侍郎若有期、缌等丧服,是否应当捧持宣贺奏表?将其定为常礼,永远遵守,这实在是圣明君主确立中正准则的法度。
【附】徐问集与马光禄溪田论郊祀斋次值忌祭书承示礼有当祭不告大夫之丧亦爲正论但大夫名分与开基太祖不同留都之斋与躬陪大祭有间吾辈似可权而行之昨所谓并行不悖亦不得已之辞耳若以不可同日而行则陵上忌祭自当厘正不与可也既不可厘正而与矣而凄惨之心犹在又当姑从变礼终此一日以须翌日之斋若黪服在身即更吉服致其精诚则吾本体天理良心未有若是其异变而二三之者也所谓观其防通行其典礼恐于所引前礼未合粗识浅见不能无疑更烦精思一求至当归一之论垂教是望「又复书云」昨复书后又思执事简云皇祖忌辰臣子终身之丧只此二句已尽肯綮此公之学识其大本处无待生之多言也盖终身之丧临于一日自有天然而不能易者大祭在北而不在南忌丧至切而弗能已此正事体缓急而吾人处事权衡之机也礼以丧而废祭不以祭而废丧故今两京礼部遵行定式先期告示皆云丧不与祭尤宜据守未为失也而况一日之间心无二用去此取彼是谓弗恒终一日之心则次日之斋犹在也次日之斋既在则所以奉若朝廷大祭之典致寅清精一之诚非所谓并行而不悖者乎【时徐马二人俱官南京】
干学案《檀弓》:“柳庄死,衞献公当祭,闻告而往襚之。”《谷梁传》:“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其曰‘礼,当祭不告大夫之丧’,此非先王之礼明矣。”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谓父母也。祖妣已不然,况皇祖乎?徐公二书所论礼,愚未敢以为确也。
丧祭可与【附】
曾子问曽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注:馈奠在殡时也】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曽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爲乎【注:怪以重服而为人执事】孔子曰:“非此之谓也【注:非谓为人,谓于其所为服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注:爲君服者皆斩衰,唯主人不奠】大夫齐衰者奠【注:服斩衰者不奠,辟正君也;齐衰者其兄弟】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于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注:服齐衰者不奠,辟大夫也;言不足者谓殷奠时疏:此一节论为死者服,还得为死者馈奠之事。曽子问己有大功之丧,可以与于他人馈奠之事乎?孔子不解。曾子问防,谓曽子意得为大功者馈奠以否,故答云:“岂但为大功者馈奠,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言身有斩衰所为者斩衰,身有齐衰所为者齐衰,皆可与于馈奠,故云礼也。孔子所论据所服者言之。曽子又不解孔子之防,谓言为他人,故更问云:“若为他人,不以轻已丧服而重他人相为馈奠乎?”孔子答云:“我之所言据所为服者馈奠,非此为他人之谓也。”知主人不奠者,案《士丧礼》,主人不亲奠,又此文云“士则朋友奠”,故知主人不亲奠也。主人必不亲奠者,以悲号思慕不暇执事故也。大夫之丧,子服斩衰者不亲奠,此服斩衰谓大夫家臣,虽服斩衰不得馈奠,辟天子诸侯之正君;齐衰其兄弟者,以大夫之丧子及属臣皆服斩衰,今服齐衰唯兄弟耳,故云其兄弟也。殷奠谓月朔之奠,以其有牲牢黍稷用人多也,殷盛也。以月朔之奠盛于常奠,非半月之殷奠也。以士月半不暇殷奠故也。以次差之,天子斩衰者奠,大夫用齐衰,士则应先取大功,今先取朋友者,以天子诸侯皆使臣为奠,大夫辟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则位卑不嫌敌君,故遣僚属奠,僚属则朋友也。案《士虞礼》祝免藻葛绖带,郑云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祝则僚属也,加麻则朋友也】
【陈澔曰:士用朋友奠,人不充数,则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则反取大功以上也】
【万斯同曰:孔疏谓孔子不悟曽子问意,又谓曽子不悟孔子答旨,则是至圣大贤,一则懵然以答,一则懵然以问也,其视圣贤为如何人乎?身有重服,自无馈奠他人之理,则曽子之初问,原非问忘己之丧而助人之奠。及孔子言斩衰以下与奠,则为此死者制服,即为此死者行奠,曽子岂有不知者,而谓其不悟答防乎?自孔氏为是説,呉幼清、陈可大、
译【附】徐问集与马光禄关于在郊祀斋戒期间恰逢忌日祭祀的讨论:您来信指出,礼制规定在应当祭祀时不通报大夫的丧事,这也是正确的议论。但是,大夫的名分与开国太祖不同,留都的斋戒与亲身陪同大祭有所区别,我们似乎可以权宜行事。昨天所说的“并行不悖”,也是不得已的说法罢了。如果认为两者不可同日进行,那么陵墓上的忌日祭祀自当厘正,不参与也可以。既然不能厘正而已经参与了,而凄惨悲痛之心尚存,又应当暂且遵循变通的礼制,度过这一天以等待第二天的斋戒。如果穿着丧服在身,就立即更换吉服来致以精诚,那么我们的本体、天理、良心,没有像这样异变而反复无常的。所谓“观察其变通,推行其典礼”,恐怕与您所引用的前代礼制不相符合,我粗浅的见识不能没有疑惑,再烦请您深思,寻求至当且归一的论断,垂示教诲,这是我期望的。
又复信说:昨天复信后,我又思考您简信中说的:“皇祖忌辰,是臣子终身的丧事。”仅这两句话就已切中要害。这位先生的学识,其根本处无需我多言。终身之丧临于一日,自有天然不可改变的道理。大祭在北都而不在南都,忌日丧事至为迫切而不能停止,这正是事体缓急与我们处事权衡的关键。礼制因丧事而废祭,不因祭祀而废丧,所以如今两京礼部遵行的定式,事先告示都说丧事不参与祭祀,尤其应当据守,并未失当。况且一日之间,心无二用,舍弃这个选取那个,这叫做不恒常。终了一日之心,那么第二天的斋戒依然存在。第二天的斋戒既然存在,那么用来奉行朝廷大祭的典礼,致以恭敬清明、专一精诚的心意,难道不是所说的“并行而不悖”吗?(当时徐问、马光禄二人都在南京做官)
《干学案》引《檀弓》:“柳庄死了,卫献公正逢祭祀,听到丧事报告后前往吊唁。”《谷梁传》:“国君在祭祀奏乐之中,听到大夫的丧事,就停止音乐完成祭祀。那说‘礼制,当祭时不通报大夫之丧’,这显然不是先王的礼制。”君子有终身的丧事,指忌日,说的是父母。祖父母已不如此,何况皇祖呢?徐公两封信所论的礼制,我不敢认为是确切的。
丧祭可与【附】
曾子问:曾子问道:“有大功之丧,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吗?【注:馈奠是在停灵时进行的】孔子说:“岂止是大功之丧?从斩衰以下都可以依礼进行。”曾子说:“不因为轻丧服而加重为他人效劳吗?【注:奇怪以重丧服而为人执事】孔子说:“不是这个意思。【注:不是指为他人,是指为自己所服丧的对象】天子、诸侯的丧事,服斩衰的人奠【注:为国君服丧的人都服斩衰,只有主人不奠】;大夫的丧事,服齐衰的人奠【注:服斩衰的人不奠,避正君之嫌;服齐衰的是其兄弟】;士的丧事则由朋友奠,人数不足则从服大功以下的人中选取,再不足则反过来选取【注:服齐衰的人不奠,避大夫之嫌;说不足是指殷奠时】疏:这一节论述为死者服丧,还能否为死者进行馈奠之事。曾子问自己有大功之丧,可以参与他人的馈奠之事吗?孔子没有理解。曾子问防,意思是曾子想知道能否为服大功丧者馈奠,所以回答说:“岂止是为服大功丧者馈奠,从斩衰以下都可以依礼进行。”意思是身上有斩衰所服的对象,就服斩衰;身上有齐衰所服的对象,就服齐衰,都可以参与馈奠,所以说依礼。孔子所论是根据所服丧的对象而言。曾子又不理解孔子的防,意思是说为他人,所以又问:“若为他人,不因为减轻自己的丧服而加重为他人进行馈奠吗?”孔子回答说:“我所说的根据所服丧的对象进行馈奠,不是这个为他人的意思。”知道主人不奠的原因,查《士丧礼》,主人不亲自奠,又此文说“士则朋友奠”,所以知道主人不亲自奠。主人必定不亲自奠,是因为悲号思慕无暇执事。大夫的丧事,儿子服斩衰者不亲自奠,这服斩衰是指大夫的家臣,虽然服斩衰不得馈奠,避天子诸侯的正君;服齐衰的是其兄弟,因为大夫的丧事儿子及属臣都服斩衰,现在服齐衰的只有兄弟,所以说其兄弟。殷奠指月朔之奠,因为有用牲牢黍稷,用人多,殷盛。以月朔之奠盛于常奠,不是半月之殷奠。因为士月半无暇殷奠。依次类推,天子服斩衰者奠,大夫用齐衰,士则应先取大功,现在先取朋友,是因为天子诸侯都使臣为奠,大夫避正君,所以遣兄弟奠;士则位卑不嫌敌君,所以遣僚属奠,僚属即朋友。查《士虞礼》祝免藻葛绖带,郑玄说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那么士的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了。祝即僚属,加麻即朋友。
【陈澔说:士用朋友奠,人不充数,则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则反取大功以上】
【万斯同说:孔疏认为孔子不悟曾子问意,又认为曾子不悟孔子答旨,那么至圣大贤,一则懵然以答,一则懵然以问,这视圣贤为何等人呢?身有重服,自无馈奠他人之理,那么曾子的初问,原非问忘记自己的丧事而助人的奠。及孔子言斩衰以下与奠,则为此死者制服,即为此死者行奠,曾子岂有不知者,而谓其不悟答旨乎?自孔氏为此说,吴幼清、陈可大、】
徐伯鲁诸家皆因之,吾未敢以为然也。漫书臆见,以附于后。古礼,天子诸侯之丧,用斩衰者行奠;大夫之丧,用齐衰者行奠;独大功者皆不及。曽子疑之,恐其不可以与奠,故问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言齐斩犹可,何况大功?曽子因言大功轻服也,为天子诸侯大夫馈奠重事也。今使大功者相为馈奠,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孔子言大功馈奠,非天子诸侯大夫有丧之谓也。天子诸侯大夫之丧,本用齐斩之人,唯士之丧而朋友不足,始用大功之人。所谓大功可以与奠也。孔子之答,即曽子之意;曽子之问,即孔子之意也】
译徐伯鲁等人都沿袭这种说法,我不敢认为这是对的。随意写下我的个人见解,附在后面。按照古礼,天子、诸侯的丧事,由穿斩衰的人执行奠礼;大夫的丧事,由穿齐衰的人执行奠礼;只有穿大功服的人都不参与。曾子对此感到疑惑,担心穿大功服的人不可以参与奠礼,所以问是否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孔子说穿齐衰、斩衰的人尚且可以,何况穿大功服的人呢?曾子于是说,大功是轻服,而为天子、诸侯、大夫进行馈奠是重事。现在让穿大功服的人互相为对方进行馈奠,难道不是以轻服而承担重事吗?孔子所说的“大功可以参与馈奠”,并不是指天子、诸侯、大夫有丧事的情况。天子、诸侯、大夫的丧事,本来是用穿齐衰、斩衰的人,只有士的丧事而朋友不够时,才开始用穿大功服的人。这就是所谓的大功可以参与奠礼。孔子的回答,正是曾子心中的意思;曾子的提问,也正是孔子心中的意思。
曽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注:祭谓虞卒哭时】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曽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注:怪使重者执事】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疏:知祭谓虞卒哭时非练祥者,以士练祥之祭,大功之服已除,不得云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其天子诸侯则得兼练祥,以练祥时犹斩衰与祭也】
【阎若璩曰: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丧祭自指,不得卒哭吉祭。」郑氏注明明与经文相悖,从来不知】干学案:与于馈奠,与于祭,有丧而与于事也。礼,丧者不祭。又言缌不祭。有死于宫中者,三月不举祭。夫死于宫中,情至疏,而缌之为服至轻,犹为之不祭,况小功、大功之丧而得与奠祭之事乎?曾子所以不能无疑,而于大功疑与奠,小功疑与祭,则又何也?丧者不祭,统言之耳。自始死而大小敛、殡而朝夕哭、朝祖而遣、而墓所皆不曰祭,而曰奠,不成祭,凶事也。自虞而卒哭、升祔而祥禫,则不曰奠,而曰祭,迁于吉矣。故葬之日以虞易奠,此奠与祭迁代之界也。服之重者,固不可与祭,似亦未可与奠,故疑于大功。服之轻者,即可与于奠,似犹未可与祭,故疑于小功。而孔子一则曰:「自斩衰以下皆可。」再则曰:「自斩衰以下与祭。」故曽子于与奠则疑轻服而重相为,于与祭则疑轻丧而重祭。孔子一断之以礼,而説始定。疏谓曽子不解孔子之防,可也,而谓孔子不解曽子之防,可乎?合前后之问答而观之,义正相发。又阎氏谓孔子明言「天子诸侯之丧祭」,郑氏指「卒哭吉祭」注与经悖,而从来不知。及案孔子之答,一则曰:「天子诸侯之丧」,再则曰:「天子诸侯之丧」,以递及乎大夫、士云尔。其下斩衰者奠则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同为答辞,是未可割裂句读以訾郑氏也。
夫妇未昬服
曽子问曽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疏:所以既葬除者,壻于女未有期之恩,女于壻未有三年之恩也。以壻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黄干行曰:齐斩而吊者,义之重也;既葬而除者,恩之轻也】
【陈绛曰:吊而未葬,女则何居?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死不可即墓,而生可即其室乎?吊而返,服而待,葬而除焉,可也。斯礼之正也】
通典已拜时而夫死服议,晋郑澄问:「弟女当适武,留繇儿留,去年自将儿来,拜时其儿今卒,不知弟女当奔吊否?若吊着,何服?」范▯答曰:「礼,曽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斩衰也。谓既亲拜舅,宁当重于吉日耳。」郑又问:「若拜舅爲重于吉日,应服斩。诚如来告,若拜旁亲复云何?」昔荀啓拜时而卒,庾家女不往吊,不被讥,何也?再答曰:「三代殊制,礼有因革。意谓娶女有吉日,理轻于拜舅,复重于拜余人。荀氏海内名族,庾则异行之门,想其不奔吊,必有所据。」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曰:「夫拜时出于末代,或恐歳有忌,而吉日不辰,有此变礼。既无文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义。防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壻身发蒙,交拜者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案记: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见妇于舅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者,两相依准。至于三月庙见,郑▯云:「以舅姑没者耳。」若以三日拟三月,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借言?乃以众人所行失礼之事,反议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壻以齐衰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云:「女未庙见而死,虽不祔于皇姑,而壻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
译曾子问道:“服小功丧的人可以参加祭祀吗?”孔子说:“何止是小功丧呢?从斩衰以下的丧服都可以参加祭祀。”曾子说:“难道不因为丧服轻而重视祭祀吗?”孔子说:“天子、诸侯的丧祭,不服斩衰的人不参加祭祀;大夫服齐衰的可以参加祭祀,士人如果参加祭祀的人手不够,就从兄弟中服大功以下丧服的人里选取。”
曾子问:“娶妻已定下吉日,但新娘死了,怎么办?”孔子说:“新郎服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如果新郎死了,也照此办理。”
。」郑▯云:「虽不备丧礼,犹为服齐衰,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非,人则末如之何?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见妇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壻,辄可委去女子之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为妇之礼毕,以明妇顺耳。情礼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或凄怆,况已入夫门而不防其哀乎?若谓与古礼相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申矣。仲欣又书曰:「庾▯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配而后祖,寻陈鍼子之讥,郑忽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云:「配谓同牢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未三月而祭,非礼也。」又记曰:「妇入牢食沐浴,俟明乃见舅姑,以明妇顺。」今思礼传所以同异,而谬以拜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礼,不以为嫌。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姑,诚准昬已交礼未及三日故也。设有昬未三日而夫有大丧,必尽哀而妇义已成矣。既以拜时准昬未三月,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之例,不得云异。
译郑玄说:“虽然丧礼不完备,仍然要穿齐衰服,依据古义,没有不前往哀悼的条文。”如果认为当今的缺失是正确的,而认为古礼和先儒是错误的,那人们又能怎么办呢?拜时虽然不符合古礼,既然男女已经交拜,也就体现了敬慎庄重,只是还没有拜见公婆,但夫妻的名分已经确定了。如果说这还算没有确定,那么女子可以戴着绛纱头饰,让别的丈夫为她揭去头饰相见拜礼,从而成为丈夫,随即就可以抛弃女子的名分,难道真是这样吗?称“妻”,是丈夫的说法;称“妇”,是有公婆时的说法。凡是娶妻,确实要尽到妇人的礼节。这是为了侍奉所生养的人,而中间有三天行敬礼,有的上堂拜见公婆。又假如甲、乙两位公婆都不在世,娶妻虽然已经过了三天,没有可以致敬的对象,又还没有举行烝尝祭,那么这与拜时未拜见公婆的事情不同而道理相同,难道听说今人认为这不是妻子吗?由此来说,迎娶妇人进入家门,揭去头饰交拜,夫妻的礼节就确定了,向公婆致敬,妇人的礼节就完毕了,以此来表明妇人的顺从罢了。情理不相违背,所以可以推究情理来谈论礼节。凡是人有丧事,尚且会悲伤,何况已经进入夫家之门而不防止她表达哀痛呢?如果认为与古礼相符合且合乎情理,夫家尚在祥祭期间,祥祭之日可以前往哀悼,前往哀悼而情义和敬意就申明了。仲欣又写信说:“庾州将拜见公婆比作庙见,等同于先配享而后祭祖,探究陈鍼子的讥讽,郑忽认为这样不算夫妇,是诬蔑祖先。”郑玄说:“配享指同牢礼后的祭祀,没有敬神的心,所以说诬蔑祖先。未满三个月就祭祀,是不合礼的。”又记载说:“妇人进入牢房进食沐浴,等到第二天才拜见公婆,以此来表明妇人的顺从。”现在思考礼传之所以有同有异,却错误地认为拜时是先配享后祭祖是不对的,探究书信的意思。况且代人三天先配享及同牢行礼,不认为有嫌疑。又如今人拜时都没有向公婆致敬,确实是依据婚礼已经交礼但未满三天的缘故。假设有婚礼未满三天而丈夫遭遇大丧,必定要尽哀,而妇人的名分已经形成了。既然用拜时来比照婚礼未满三个月,那么这都是已经入门交礼且都未向公婆致敬,情义上前往哭丧的例子,不能说有差异。
宋史·礼志》: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徳彞聘王显孙女,将大归,而徳彞卒,疑其礼制。礼官言:“案礼,《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刑统》依礼有三月庙见,未有庙见、就昬等三种之文,妻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昬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今详女合服斩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柴绍炳曰:同里有室女,已字于某,将成昬,有期矣,而感疾没。其从昆弟及予门,盖欲讲于礼者,因请曰:“某所亲议,欲令主人与壻同讣。”予应之曰:“恶有是哉!”案礼,《曽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壻称齐衰而吊,是有賔道焉,若之何可与主人同讣也?”故女始死,其讣于壻家也,讣宜云:“寒门第几女,许适上宅,不幸某年月日时,以疾没于内寝。”其讣三党之亲,则宜曰:“字某女云云。”自署期服生,盖女出嫁则降为大功,在室与子等。或曰:“有年在殇之列者,则服降否乎?”礼曰:“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冠笄成人之道也。况昬有吉期,尚何殇与降服之有】
读礼通考卷一百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五。
丧中冠子嫁子娶妇【止备冠礼,其昬嫁详违礼条】
杂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注: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昬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疏:末谓卒哭之后,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嫁子,并可以取妇。大功云身不云父,小功云父不云身,互相通。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防,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于情爲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冠、嫁,以本服是齐衰也。若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于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申,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冠、嫁;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适,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已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已在缌麻。灼然合取,可知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下殇小功除丧,而后可为昬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昬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昬也。其冠嫁则可也】范祖禹曰:案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己爲无服也。以己尚在大功丧中,犹未忍为子娶妇,近于欢事也。故于冠子嫁子则可,娶妇则不可矣。已有缌麻之丧,于祭亦废昬,亦不通矣,况小功乎?又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故曰「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传》:齐侯使晏子请继室于晋,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衰绖之
译《宋史·礼志》记载: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赵德彝聘娶王显的孙女,新娘即将回门,而赵德彝去世,众人对丧礼制度产生疑惑。礼官进言:“查考礼制,《曾子问》中说:‘娶妻已选定吉日,但新娘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新郎穿齐衰服去吊唁,安葬后便除去丧服;丈夫死了,情况也与此相同。’注解说:这是因为没有为期年、三年的丧服恩情。新娘则应穿斩衰服。”
《刑统》依据礼制,有三个月后庙见的规定,并没有关于未庙见、已完婚等三种情况的条文,妻子一律与丈夫同法。那些已选定吉日以及已定婚约的丈夫等,只是不得违背婚约改嫁。其余相互侵犯的行为,都按普通人处理。现在详细推究,女子应在室内服斩衰,安葬后便除去丧服;或者尚未安葬,只要棺木出殡就除去丧服。
【柴绍炳说:同乡有一位待嫁女子,已许配给某人,即将完婚,已有婚期,却因病去世。她的堂兄弟以及我门下的人,大概是想要讲求礼制,于是请教说:‘某家亲族商议,想让丧家主人和新郎一同发送讣告。’我回答说:‘哪有这样的事!’查考礼制,《曾子问》说:‘娶妻已选定吉日,但新娘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新郎穿齐衰服去吊唁,安葬后便除去丧服。’既然新郎称齐衰服去吊唁,这是有宾客之道的,怎么能与丧家主人一同发送讣告呢?’所以女子刚死,向新郎家发送讣告时,讣告应当说:‘寒舍第几女,许配给上宅,不幸在某年月日时,因病在内室去世。’向三党亲属发送讣告,则应当说:‘许配某女云云。’自行署明期服生,因为女子出嫁则降为大功服,在室则与儿子同等。有人说:‘有年龄属于殇服的,那么丧服要降等吗?’礼制说:‘男子二十岁行冠礼而取字,女子许嫁行笄礼而取字,冠笄是成人的道理。况且婚期已定,哪里还有殇服和降等丧服的说法?’】
《读礼通考》卷一百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五。
丧期中为子行冠礼、嫁女、娶妇【只备冠礼,其婚嫁详情见违礼条】
《杂记》:大功丧末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可以嫁女;父亲小功丧末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可以嫁女,可以娶妇。自己虽有小功丧,既卒哭后可以行冠礼、娶妻;下殇的小功丧则不可【注:这些都是指可以使用吉礼的时候。父亲大功丧卒哭后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嫁女;小功丧卒哭后可以娶妇;自己大功丧卒哭后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小功丧卒哭后可以娶妻。必须等到祭祀完毕才进行。下殇小功齐衰的亲属,除去丧服后才可进行婚礼。凡是行冠礼的,当时应当行冠礼,就因丧事而行冠礼。】疏解:末指卒哭之后,已有大功丧,既卒哭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嫁女;父亲小功丧末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嫁女,并可以娶妇。大功说自身不说父亲,小功说父亲不说自身,互相贯通。娶妇必须在小功丧末,因为娶妇有酒食的禁忌,聚集乡党僚友,接近欢乐之事,所以小功丧末才可以进行。自己虽有小功丧,既卒哭可以行冠礼、娶妻,是因为前文父亲小功丧末可以娶妇,恐怕自己有小功丧在情义上为重,不得行冠礼娶妻,所以说自己虽有小功丧,既卒哭之后可以行冠礼、娶妻。此文说既卒哭,明确上文说的末都是卒哭之后。如果本服是齐衰,下殇降在小功的,则不可行冠礼、嫁女,因为本服是齐衰。如果长殇、中殇的大功,庾氏注《要记》说卒哭之后则与寻常大功相同,在大功丧末可以自身行冠礼、嫁女。之所以这样,虽然本服为期年,但降在大功,其丧服稍轻,所以可以行冠礼、嫁女。贺氏说:小功下殇本为期亲,因为其重所以不得行冠礼、娶妻。推此而言,降在大功按理不得行冠礼、嫁女。现在认为齐衰下殇尚不可行冠礼、娶妻,何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怎么可以行冠礼、嫁女?庾记不对,现在遵从贺义。经文:大功据自身,小功据父亲。现在郑玄同之谓:父亲是大功丧末,自己也是大功丧末,才行冠礼、嫁女;父亲小功丧末,自己也是小功丧末可以嫁女、娶妻。知道父子都为大功、小功的,如果姑母及姐妹出嫁,父子都为大功;如果从祖兄弟,父亲为之小功,自己也为之小功,是父子其丧服相同。如果父亲有齐衰丧,子有大功丧则不可;如果父亲有大功丧,子有小功丧可以行冠礼、嫁女,未可以娶妇。必须父子都小功丧末可以娶妇。如果父亲是小功丧,自己已在缌麻。显然合于娶妇,可知必待祭祀完毕才进行的。说为各种吉礼,必待祭祀完毕才进行。下殇小功除去丧服,后才可进行婚礼;则未除去丧服,不可进行婚礼。经文说“小功则不可的,只指婚礼。其冠礼嫁女则可以”】范祖禹说:查考礼制,大功丧末可以为本子行冠礼嫁女,这是对于子自己无丧服。因为自己尚在大功丧中,犹不忍为本子娶妇,接近欢乐之事。所以对于行冠礼嫁女则可以,娶妇则不可以。自己已有缌麻丧,对于祭祀也废除婚礼,也不通,何况小功呢?又说: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所以说“衰麻不是用来接弁冕的”。《春秋左氏传》:齐侯派晏子向晋国请求继室,叔向回答说:“这是寡君的愿望,衰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