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六
不及曽高,而祖祢无鬼,将何所享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曽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立后之道也。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国子博士呉商荅刘寳议曰:案礼贵适重正,所尊祖祢继代之正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是以孙及曽▯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絶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父,今适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也?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适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今欲使祖以适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絶属之孙同于适孙,岂合人情?成洽论云:使适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适孙者以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为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衰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适孙为祖如子,则祖为适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呉商曰:凡人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岂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适孙而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义耶?何责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试评曰【试评杜君卿佑所作李翰序所谓申高见发明者也】庾纯云:古者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矣。又云:律无适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刘宝亦云:经无为祖三年之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呉商云:礼贵适重正,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独争竞之防乎?是以宗絶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耶?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为适孙,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絶则适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议者或云:适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乱矣。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统丧,礼有违也。者是时失之,非无其义也。又云:传言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其文甚明。而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矣。成洽云:若适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孙如长子三年也。且祖重适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谓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以情求理,博士呉商议之当矣。
译如果不及曾祖、高祖,而祖、父没有鬼神,将要享受谁的祭祀呢?荀太尉官位尊显,其统绪应当远,亲庙有四座,孙子所能祭祀的是高祖,那么对于太尉来说就是祖父,儿子所能祭祀的是高祖。现在立孙子为后,只让他祭祀祖父,却让曾祖得不到祭祀,这样先人恐怕会化为厉鬼,所以知道这不是立后的正道。再说臣子随从君主服丧,每降一等,为君主的祖父服丧制定礼制,君主服丧三年,这是明确的。如果按照论者的意思,认为《小记》所说的,是为长子服丧,又应当说父亲死后然后为儿子服丧三年,不能说祖父死后而为祖母立后者服丧三年。又收养别人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孙子,与自己本来有孙子,难道有区别吗?国子博士吴商回答刘宝的议礼说:查考礼制,以嫡系为重,以正统为贵,所尊崇的祖、父是继承世代的正统。承受重托的人不能用轻薄的丧服,所以孙子以及曾孙作为立后者,都服丧三年,是因为承受重托的缘故。况且断绝宗嗣的宗族,来为人立后者,服丧如同父亲,现在嫡孙作为立后者,却想让他为祖父服丧一年,与庶孙没有区别,这既不符合承受重托的意义,哪里符合圣人称情立制的原则呢?况且孙子为祖父正服是一年,祖父为孙子正服是九个月,嫡孙作为立后者,那么祖父为嫡孙加服一年,嫡孙也应当为祖父加服三年,这是经文中明确的依据。现在想使祖父因为嫡孙而加服,嫡孙却以庶孙的丧服回报祖父,这难道是经文的意图吗?又想使断绝宗嗣的庶孙与嫡孙相同,这哪里合乎人情?成洽论述说:让嫡孙传承重托却不穿斩衰丧服。丧服以三年为最重,所以用至尊至亲的人来承担,从此往上往下每降一等,这是经文的常例。为父亲服丧三年,为祖父服丧应当是一年,而传文说父亲死后为祖父立后者服斩衰,嫡孙以此作为制度。如果这必然如此,超越了常例,为祖父立后而服异礼的重丧,应当见于斩衰的经文,不应该缺失而不记载。况且儿子为父亲服丧三年,父亲为长子也服丧三年,如果嫡孙为祖父如同儿子,那么祖父为嫡孙也应当如同父亲为长子,不应该只服丧一年。吴商说:凡是为人立后者尚且如同父亲,现在孙子为祖父立后,却想让他为祖父服丧一年,与庶孙没有区别,这难道叫立后吗?况且祖父为孙子正服是九个月,现在嫡孙立后,祖父为他加服一年,嫡孙也为祖父加服三年,这是经文中明确的义理。现在让祖父为嫡孙加服,而嫡孙不为祖父加服,这难道是经文的义理吗?况且经文说:臣子为君主的祖父母服丧一年,随从服丧的例规降一等,那么君主为祖父就服斩衰了,这难道不是经文的义理吗?为什么指责缺失而不记载呢?论述又说:孙子为祖父,如同儿子为父亲,那么祖父为孙子,也应当如同父亲为长子。况且孙子立后,加一等,服丧三年;祖父也为孙子加一等,服丧一年。按照论者的意思,想让祖父为嫡孙加服二等,而嫡孙为祖父加服一等,这难道是经文的例规而说传文不通吗?试评说【试评杜君卿佑所作李翰序所谓申高见发明者也】庾纯说:古人重视宗法防范,现在的争竞已经无处施行了。又说:律法中没有嫡孙先于诸父继承财产的文字,应当没有承重的制度。刘宝也说:经文中没有为祖父服丧三年的文字。王敞驳难说:《小记》说:祖父死后而为祖母立后者服丧三年,那么为祖父服丧三年,就可以知道了。博士吴商说:礼制以嫡系为重,以正统为贵,作为立后者都服丧三年。人伦之道有根本,重视根本所以重视正统,重视正统所以彰显尊崇祖父,尊崇祖父所以统率宗庙。难道仅仅是为了防范争竞吗?所以宗嗣断绝就继承它,使正统百代不失落。那继承宗嗣的人,叫做承受重托,承受重托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如果不服丧三年,难道算是尊重正统祖父的人吗?传文说:为人立后者,同宗的支子可以。下面说:为嫡孙,说不敢降低其正统地位。这就是宗嗣断绝则嫡孙无孙,那么支子承重,他们所承重的都服丧三年。而议者有人说:嫡子死了,不用孙子继承,用其次长子摄行主祭,那么昭穆就乱了。又说:现在世代没有孙子为祖父服丧三年的文字,吉礼不统率家,凶礼则统率丧,礼制有违背。这是当时失掉了它,不是没有这个义理。又说:传文说父亲死后然后为祖父立后者服斩衰,是父亲死后才下为长子服斩衰,不是孙子上为祖父服斩衰,这也并非义理。为什么呢?凡是孙子父亲在世,不能为祖父服斩衰;父亲死了则为祖父服斩衰。传文说:有嫡子的,没有嫡孙,其文字非常明确。而说下为长子服斩衰,那么经文就不只说为祖父立后者服斩衰了。成洽说:如果嫡孙为祖父如同父亲服丧三年,那么祖父也为嫡孙如同长子服丧三年。况且祖父重视嫡孙,丧服加一等,嫡孙承受重托而服祖父不加,这叫报服。为什么孙子卑下反而压制祖父尊贵,这不符合礼的意图。以情理求义理,博士吴商的议论是恰当的。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晋虞喜案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适子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殆是脱失。祖父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已为适孙,祖没已嗣,此受封于祖,祖之羣臣服祖三年而已。为适孙则服一期齐衰,送塟斩杖,无主。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大父,祖也】宋庾蔚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乎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案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
孙为庶祖持重议,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曽高祖,此孙为庶祖持重三年不荅。」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者皆三年矣?且甲众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为长子孙而后甲,甲亡,丙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适可传;若不三年,则丙为乙之适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博士杜琬云:「曽祖是庶,而祖父是适,又是适孙矣。若庶祖无适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既无大夫士之位,无适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适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衰。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已受位于曽祖者也。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逹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斯人无祖矣。束晳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之地,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既所谓小宗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宋庾蔚之谓:「祖庶父适,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云祖父俱适,乃是继曽祖尔。祖虽非适,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己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湏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襧其子居然不继祖也矣。
适孙亡,无后,次孙持重议。晋万蒋问范宣:“适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宣荅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适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适孙持
译父亲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关于丧服的议论,晋代虞喜依据贺循《丧服记》说:“父亲去世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为祖父服丧一年;父亲已经下葬而祖父去世,为祖父服丧三年。”这是指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而言。父亲尚未下葬而为祖父服丧一年,是因为父亲的尸体还在,为人子的道义不能以替代父亲的重丧。虞喜认为三礼中没有这条规定,大概是遗漏脱失了。祖父是正统,不是旁系亲属。如果父亲去世尚未下葬,为祖父只服丧一年,那么祖父就没有倚庐,传重的人是谁呢?假如祖父是国君,自己已经是嫡孙,祖父去世已经继承爵位,这是从祖父那里受封,祖父的群臣为祖父服丧三年罢了。作为嫡孙则为祖父服丧一年齐衰,送葬用斩衰持杖,却没有主祭的人。虽然说尸体还在,不忍心对祖父怎样呢?宋代庾蔚之说礼书上记载:“三天后还不复活,也就不会复活了。”所以国君去世尚未收敛,进门从东阶上去,明显是当作活人来侍奉。父亲去世尚未下葬,等同于还活着吗?这是父亲作为传重的正主,自己代理行事,事情没有缺失。虞喜为什么说没有倚庐呢?孝子睡觉居住的地方,不关乎主祭,缺失它有什么妨碍呢?如果祖父是国君,五服亲属都服斩衰,那么孙子就没有单独服一年的道理。考察贺循所记载的,是指大夫和士而言。
关于孙子为庶祖持重的议论,晋代刘智解释疑问的人说:“礼制规定,孙子为祖父继承者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承当正统。庶子的长孙,既然不继承曾高祖,这个孙子为庶祖持重服丧三年是不对的。”回答说:“继承祖父的不只是指大宗。考察《丧服传》和《小记》都记载:‘庶子不为长子服丧三年,是不继承祖父和父亲。’两者并举,说明父亲看重长子,是因为他应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他所继承的,对于父亲来说是父亲,对于儿子来说是祖父。父亲因为自己应当继承祖父,所以加重丧服,那么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就不能轻慢。然而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都服丧三年吗?况且甲有多个儿子,生了乙,乙生了丙,而乙先去世,丙作为长孙在甲之后去世,甲去世,丙为甲服丧三年,那么甲是庶子,没有嫡子可以传位;如果不服丧三年,那么丙作为乙的嫡子,就缺失了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继承人的道义。”博士杜琬说:“曾祖是庶子,而祖父是嫡子,又是嫡孙了。如果庶祖没有嫡子可以传位,那么不是正统吗?这是传重的道义。既然没有大夫士的地位,没有嫡统的重任,孙子作为庶人,父亲虽然去世,但有伯叔父,他的孙子活着不主持供养祭祀,不是他所涉及的,而所代理的一家的重任,居于伯叔父之上。祖父没有重任可以传,而孙子以重任自居,作为父亲的长子,而以嫡孙继承祖父,推究情理处理礼制,在道义上是违背的。”凡是祖父是庶子,而父亲是长子,适宜服齐衰。王敞议论说:“凡是所看重的,明显是先祖的正体,大概不是爵位土地财富的意思。至于庶子的儿子作为继承父亲的宗子,就可以为他的儿子服丧三年了。父亲尊重他的父亲,而儿子替代祖父,丧服不看重正体,而一定说是爵位土地,忽视敬重宗族而看重财富。继承财富就为他服斩衰,没有产业就废除三年丧,这不是道义。”又经书有为国君的祖父服丧一年的规定,这是臣子跟随国君服丧,服丧等级降一等,这就是国君为祖父服丧三年了。既然作为国君而有父亲祖父的丧事,说的是父亲祖父都有废疾,不能接受国位,而自己从曾祖那里接受爵位。祖父不接受国位,没有重任可以传,却仍然服丧三年,这大概是正统看重正体的道义,不一定以爵位土地传给自己。正体存在就供养没有固定方式,去世则庶子不祭祀,所以通达孝道明确宗法,吉凶制度不同,所以知道活着不主持供养没有妨碍,死后掌管祭祀。而说祭祀不是他所涉及的,违背了周公孔子的意思。这样就没有祖父了。束晳议论说:“经书说臣子为国君的祖父服丧一年,这是国君为祖父服丧三年。这是祖父有废疾,不继承统位。然而没有爵位可以传,自己不主持祭祀,与庶子有什么不同?”而孙子仍然服斩衰,道义条例明显。大宗的地方,都称祖父立庙,而由自己的子孙所奉祀。既然所谓小宗的统绪,主持祖父的祭祀,怎么可以自同于众孙,不服丧三年呢?宋代庾蔚之说:“祖父是庶子父亲是嫡子,自己继承父亲的统位,而不称为继承祖父,那么祖父由谁来祭祀呢?”所谓继承,是承继其后为他祭祀,所以说传重而服斩衰。如果杜琬所说祖父父亲都是嫡子,那是继承曾祖罢了。祖父虽然不是嫡子,但是自己所承继主持祭祀的传统,怎么可以不以重丧服丧呢?自己为祖父服斩衰,所以祖父也为他服丧一年长子的丧服,道义则不同。必须自己承继祖父父亲的正统,才能为长子服斩衰。考察《小记》记载:“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不继承祖父和父亲。”这是明确庶子不继承祖父父亲,所以不能为长子服斩衰。不是根据儿子的身份,如果根据长子的身份,不能说是不继承父亲。必须自身承继祖父父亲的正统,才能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尊加于卑,不同于卑加于尊。刘智分开“不继承祖父和父亲”这句话,认为庶子不继承父亲,所以他的长子不继承祖父。《书记》没有这种连说的例子,况且庶子不继承父亲,他的儿子显然不继承祖父了。
嫡孙去世,没有后代,次孙持重的议论。晋代万蒋问范宣:“嫡孙去世,没有后代,次子的后代可以传祖父的重任吗?”范宣回答说:“礼制规定,为祖父继承者服丧三年,不分嫡庶,就通用了。没有后代尚且取继承,何况有孙子而不承继呢?庶孙不同于嫡孙的,只是父亲不为他服丧三年,祖父不为他服丧一年,而孙子为父亲祖父服丧不能不同。”
嫡孙持
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晋或人问徐邈:“适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祀。”邈荅:“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适孙传重未及中祥,适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何承天荅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持重也。但次孙先以制齐衰,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尔。”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荅:“小儿之子应承三年,亦麤可依。”裴松之荅何承天书曰:“礼,适不传重,传重非适,皆不加服。明适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若应为祖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疎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疎,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耶?”适不传重,传重非适,自施于亲服卑,无闗孙为祖也。案庾蔚之谓适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传重,范宣议是也。适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尔,犹父为适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荅,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译重丧在丧期中去世,由次孙继承。有人问徐邈:“嫡孙继承重丧,在丧期中去世,他的堂弟已经孤苦,又没有子侄相继,对祭祀之事感到疑惑。”徐邈回答:“现在看到有众孙而祖父没有后嗣,这非常不符合礼制的本意。礼制规定,宗子在外,则由庶子代理祭祀,可以依照此例让一位孙辈代理主祭。代理主祭者,原本的丧服等级不变。礼制规定,服大功丧的人,对主人的丧事尚且要为他举行练祭、祥祭和再祭,何况是众孙呢?如果周年的丧期已经结束,应当穿着素服临祭,依照心丧的原则服满三年。”宋江氏问:“甲的儿子先去世,甲后去世,甲的嫡孙继承重丧,还没到中祥祭,嫡孙又去世了,有次孙,现在应当服三年丧吗?”何承天回答说:“甲既然有孙,就不能没有服三年丧的人,我认为次孙适宜继承重丧。只是次孙先前已经按制度服齐衰,现在可以改换丧服,应当等到中祥祭时才改服练服,居住在垩室中罢了。”从前有人问范宣:“一个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没有儿子,小儿子有儿子,对继承重丧感到疑惑。”范宣回答:“小儿子的儿子应当继承三年丧,也大致可以依照这样做。”裴松之在给何承天的信中回答:“礼制规定,嫡子不继承重丧,继承重丧的不是嫡子,都不增加丧服等级。这明确说明嫡子不可有两个。”范宣所说的次孙本来没有服三年丧的道理,如果应当作为祖父的后嗣,次孙适宜担任丧主,服满三年但不能穿三年丧的丧服。何承天与司马操写信讨论这件事,司马操说:“有孙辈在世却立疏远的亲属为后嗣,这是不通的。既然不能立疏远的人,难道可以没有继承重丧的人吗?这个孙辈难道不能服三年丧吗?”嫡子不继承重丧,继承重丧的不是嫡子,这自然适用于亲属关系较疏远、服丧等级较低的情况,与孙辈为祖父服丧无关。考察庾蔚之认为嫡孙去世没有后嗣时,现在祖父有多个孙辈,不能不继承重丧而没有主祭者,次子的儿子理所当然继承重丧,范宣的意见是对的。嫡孙已经为祖父服三年丧,还没结束就去世,这继承重丧的议定已经确立,只是不能完成他的丧服罢了,就像父亲为嫡子居丧而去世,孙辈不继承重丧一样。次孙代理祭祀如徐邈所回答,何承天、司马操都说接续服三年丧,没有看到他们的依据。
宋史·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奏:「叔从简为祖父中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礼院定承祖父重服。」礼官宋敏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适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祖仁为适孙乎?古者重适正,贵所传,其为后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练、祥、禫之祭。且三年之丧,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变也。今中立未及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或谓已服期,不当改服斩,而更为重制。案《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氏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是服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丧制服,遂着为定式。」神宗时,知太常礼院苏颂议承重法疏曰:「臣近因上言臣僚家庙祠享事,乞重定服纪亲疎之制。一节准五服年月勅:斩衰三年,适孙为祖父为长子。今士庶之家子孙罕分适庶,其相为服,往往一槩以斩衰期,或逾年从吉,便行嫁娶。苟有犯者,縁勅律不分士庶,便当一列断罪。臣以为古者贵贱不同礼,诸侯大夫世有爵禄,故有大宗、小宗主祭承重之义,则丧服从而异制。匹士庶人亦何预焉?何以言之?谨案《丧服传》曰:「父为长子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郑康成曰:「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而经不言长孙为祖者,盖有爵土则父没次当传已,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庙因而不立,尊卑亦无所统,其长子孙与众子孙无以异也。生而情礼则一,死而丧服独异,恐非先王制礼之本意也。而世俗之论乃以三年之丧为承重,故谓当服者为承重,而不知为承大宗之重也。臣闻庆厯中朝廷欲议臣僚应任子者,长子、长孙差优与官,余皆降等,此亦近古立宗之法也。然虽有此议,亦不果卒行。庆厯末,石中立卒。未几,庶子从简又卒,适孙祖仁先已服期,不知后服。礼官以谓宜别制斩衰。嘉祐中,刘煇祖母卒,自言幼孤鞠于祖母,虽有诸父,亦乞解官行服。礼官议煇是长孙,自当承重。臣窃谓祖仁官丞郎,列近职,世荷赏延,是亦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又非显,若云鞠于祖母,报以三年可也。有诸父在,而令承长孙重,非也。故熈宁八年六月诏书:“适子死无众子者,然后适孙承重。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此明宗子传重,正合古礼,而未议无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持重之意。故学礼者犹以为未尽也。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故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由出。由是言之,尊卑之礼有隆杀之异,而丧服从而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无所以为重之义,又无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统,而贵贱同体也。臣伏覩朝廷修举遗坠,礼无不讲,丧服之制,事干典刑,有所未明,固宜稽考。欲乞特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若以无封爵者无传重之义,即乞别立服制。如在礼故合承重,亦乞参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礼,立为宗子继祖,有以异于众子孙之法,及庶人与士大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天下,使人知尊祖不违礼教,则州郡用法断于不疑也。朱子语类:“适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仪礼》期丧条内注説:“国君有疾,不能为祖父母、曽祖父母服,则世子斩。”又曰:“君丧皆斩。”説已分明天子无期丧,凡有服则必斩三年。
【吕坤《四礼疑》三年之丧,曰重重无两。承死者,无适长子,则适长孙承之;无适长孙,则适次孙承之;无适,则以庶长承之。死者有庶子,则适孙亦承;庶长孙虽无父,有适孙在,则不承】
【唐顺之荅汪生书】远道走使,询及继祖母丧服,深知谨礼之意。然此在礼经甚分晓,本非有疑以相聚讼也。只为不解承重二字,而惑于俗人代父相沿为服之説,是以其论纷纭而难通尔。承重者,礼之所谓受重也。如何谓之重?谓祭统也。古者立主谓之重,宗庙谓之重。礼曰:“为人后者三年。”解之者曰:“为人后者,受重于
译《宋史》记载,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上奏说:“叔父石从简在祖父石中立去世四十天后去世,请求下诏礼院裁定是否应继承祖父的重丧。”礼官宋敏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去世则由次孙承重。何况石从简是次子且已去世,而石祖仁是嫡孙呢?古人重视嫡正,尊崇所传承者,作为继承人都服三年之丧,以主持虞祭、练祭、祥祭、禫祭。况且三年的丧期,必定是因为时间长久,丧服才会有变化。如今石中立尚未到卒哭祭,石从简就已去世,这是时间未久,丧服未经变化。有人说已服一年之丧,不应改服斩衰,而再制定更重的丧制。查《仪礼》:女子出嫁后返回父家,为父亲服三年之丧。郑玄注说遭遇丧事而出嫁的,起初服齐衰一年,出嫁后举行虞祭,则按三年之丧服制,这说明丧服可以再次制定,是很明白的。如今石祖仁应当解职,趁石从简下葬时制定斩衰三年之丧,以后有类似情况且已下葬的,采用再丧的服制,于是定为定式。”
神宗时,知太常礼院苏颂上疏议承重法说:“臣最近因上言臣僚家庙祭祀享用的事,请求重新审定服制亲疏的制度。一项依据五服年月敕令:斩衰三年,嫡孙为祖父、为长子。如今士人百姓之家子孙很少区分嫡庶,他们相互服丧,往往一概服斩衰一年,或过一年就穿吉服,便行嫁娶。如果有犯禁者,因为敕律不分士人百姓,就应当一律定罪。臣认为古人贵贱不同礼,诸侯大夫世代享有爵禄,所以有大宗、小宗主祭承重的意义,那么丧服随之有不同制度。普通士人百姓又何必参与呢?为什么这么说呢?谨查《丧服传》说:‘父亲为长子为什么服三年呢?因为长子是正统在上,又将传承重任。’郑康成说:‘重视他作为先祖的正统,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而经文中不说长孙为祖父服丧,大概是因为有爵位土地则父亲去世后次子应当传承,其承重可知。近代做官不世袭爵位,宗庙因此不设立,尊卑也没有统领,其长子孙与众多子孙没有区别。活着时情礼相同,死了丧服却不同,恐怕不符合先王制礼的本意。而世俗的议论把三年之丧当作承重,所以认为应当服丧的是承重,而不知道是继承大宗的重任。臣听说庆历年间朝廷想要议论臣僚应任子的,长子、长孙稍微优待授官,其余都降等,这也接近古代立宗的方法。然而虽然有此议论,也没有最终实行。庆历末年,石中立去世。不久,庶子石从简又去世,嫡孙石祖仁先前已服一年之丧,不知道后续服制。礼官认为应当另制斩衰。嘉祐年间,刘煇祖母去世,自称幼年孤苦由祖母抚养,虽然有伯叔父,也请求解职服丧。礼官议论刘煇是长孙,自然应当承重。臣私下认为石祖仁官居丞郎,位列近职,世代蒙受恩赏延及,这也是有重任可继承的。刘煇却是普通官员,世代又不显赫,如果说由祖母抚养,报答以三年之丧是可以的。有伯叔父在,而让他承担长孙的重任,是不对的。所以熙宁八年六月诏书说:‘嫡子去世没有众子的,然后嫡孙承重。袭封爵位的,虽然有众子,仍然承重。’这明确宗子传承重任,正符合古礼,而没有议论无封爵者及庶人,这是持重的意思。所以学礼的人仍然认为未尽完善。传文说:‘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崇父亲;大夫及学士,就知道尊崇祖父。’所以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所由出的祖先。由此说来,尊卑的礼制有隆杀的不同,而丧服随之制定,是很明白的。如今服祖重丧,却没有所以为重的意义,又没有大夫庶人的区别,这是尊卑统一,而贵贱同体。臣看到朝廷修举遗坠,礼无不讲,丧服的制度,事关典刑,有所不明,固然应当稽考。请求特别下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如果认为无封爵者无传承重任的意义,就请求另立服制。如果在礼制上本来合于承重,也请求参酌古今收族主祭的礼制,立为宗子继祖,有区别于众子孙的法度,以及庶人与士大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天下,使人知道尊崇祖辈不违背礼教,那么州郡用法断案就不会有疑虑了。”
朱子《语类》:“嫡孙承重,庶孙即使是长子,也不承重。”《仪礼》期丧条内注说:“国君有病,不能为祖父母、曾祖父母服丧,那么世子斩衰。”又说:“君丧皆斩衰。”说法已分明天子无期丧,凡有服丧则必斩衰三年。
【吕坤《四礼疑》三年之丧,说重重无两。承死者,无嫡长子,则嫡长孙承之;无嫡长孙,则嫡次孙承之;无嫡,则以庶长承之。死者有庶子,则嫡孙也承;庶长孙虽无父,有嫡孙在,则不承】
【唐顺之答汪生书】远道派使者,询问继祖母丧服,深知谨慎礼制的用意。然而这在礼经中很分晓,本来没有疑问而聚集争讼。只是因为不理解承重二字,而被俗人代父相沿服丧的说法迷惑,所以议论纷纭而难以通达。承重者,礼所说的受重。如何称为重?指祭统。古人立主称为重,宗庙称为重。礼说:“为人后者三年。”解释的人说:“为人后者,受重于
人,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礼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解之者曰:“为祖后者,受重于祖,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为人后者以旁支后其大宗,为祖后者以适孙后其祖,虽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为之三年者,则皆以为后之故。为后者受重之谓也。不独如是而已,礼经固有为曽祖后云者,为高祖后云者。为曽祖后者,谓若父与祖或以疾废与先曽祖而死者也。为高祖后者,谓若父与祖与曾祖或以疾废与先高祖而死者也。为曽祖后则为曽祖斩,为高祖后则为高祖斩。若以代父为説,则是父之所齐期者,吾代为之斩;父之所齐五月者,吾代为之斩。此其本末倒置甚矣,又何以为代乎?为曽祖斩则谓之代祖也可,为高祖斩则谓之代曽祖也可,代父之説又何施乎?此其鄙野舛驳,絶不可准于经典。然世耆儒先生亦往往以此为説,余竟不知其何所起也。礼为祖后者服斩,不言服祖之妻,何服?非略之也,篕发凡于为人后者章中矣。曰:“为人后者为所后之妻若子。”以旁枝后其族人,犹服其所后之妻若子,况以适孙后其祖而不以若子之服服其祖之妻者乎?由此言之,为其祖加服云者,自为受重也,非为父也。为其祖母加服云者,自为祖也,亦非为父也,此祖服也。礼曰:“继母如母,则继祖母如祖母也。”为祖而服其继祖母,岂论其有出无出乎?且谓之继,则是不论其有出无出而为之服者,固非其所出以继母之服不论其有出无出而隆杀之也,何独疑于继祖母焉?夫有出而加服,无出而降服,此古所以制媵妾之等,然非所以施之于适也。礼,已之妻,适子之妻,不敢以无出降,而况于祖母乎?以我友有好古谨礼之意,不敢不悉所闻,更与知礼者计之】
译人,承受重大责任的人,必定要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礼记》说:“父亲去世之后,作为祖父后嗣的人要为祖父服斩衰。”解释的人说:“作为祖父后嗣的人,从祖父那里承受了重大的责任,承受重大责任的人必定要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作为别人后嗣的人,是旁系分支的人继承大宗;作为祖父后嗣的人,是嫡孙继承祖父。虽然他们的本源和末节、亲疏关系不同,但他们之所以必定要服三年丧的原因,都是因为作为后嗣的缘故。所谓“作为后嗣的人承受重大责任”就是这个意思。
不只是这样而已,礼经中本来就有作为曾祖后嗣的说法,也有作为高祖后嗣的说法。作为曾祖后嗣,是指父亲和祖父或者因为疾病废黜,或者先于曾祖去世的情况。作为高祖后嗣,是指父亲、祖父和曾祖或者因为疾病废黜,或者先于高祖去世的情况。作为曾祖后嗣,就为曾祖服斩衰;作为高祖后嗣,就为高祖服斩衰。如果按照“代替父亲”的说法,那么父亲所服齐衰期年(一年)的丧,我代替他服斩衰;父亲所服齐衰五个月的丧,我代替他服斩衰。这简直是本末倒置得很严重了,又怎么能说是代替呢?为曾祖服斩衰,可以说成是代替祖父,为高祖服斩衰,可以说成是代替曾祖,那么“代替父亲”的说法又用在何处呢?这种说法粗俗浅陋、错乱驳杂,绝对不能作为经典的准则。然而世上的老儒先生也往往以此作为说法,我竟然不知道这种说法是从哪里起源的。
礼制规定作为祖父后嗣的人为祖父服斩衰,没有说为祖父的妻子服什么丧服?这不是省略了,而是在“为人后者”这一章中已经阐明了大凡的原则。说:“作为别人后嗣的人,要为所继承人的妻子和子女服丧。”用旁系分支的人继承族人,尚且要为他所继承人的妻子和子女服丧,何况是用嫡孙继承祖父,却不以对待子女的丧服来为祖父的妻子服丧呢?由此说来,为祖父加重丧服,自然是为自己承受重大责任,而不是为了父亲。为祖母加重丧服,自然是为自己祖父,也不是为了父亲,这是祖父的丧服。
《礼记》说:“继母如同生母,那么继祖母也就如同生祖母。”为祖父而服丧他的继祖母,难道还要计较她是否有亲生儿子吗?况且称为“继”,就是不论她是否有亲生儿子而为她服丧,本来就不是因为她是亲生母亲才不论是否有亲生儿子而加重或减轻丧服的,为什么唯独对继祖母有疑问呢?有亲生儿子就加重丧服,没有亲生儿子就减轻丧服,这是古代用来制定媵妾等级制度的,但不能适用于嫡妻。礼制规定,自己的妻子、嫡子的妻子,不敢因为没有亲生儿子而减轻丧服,何况是祖母呢?鉴于我的朋友有崇尚古礼、谨慎守礼的心意,我不敢不详细陈述我所听到的,再与懂礼的人共同商议】
【王志长曰:父没为祖父服斩之制,不见于斩衰三年章;祖父没为祖母齐衰三年之制,不见于齐衰三年章。何也?夫礼固可推而知也。丧服莫重于斩三年,父乃施于长子,此非报服也,为宗庙之重也。父为祖而斩其长子,则长子为父而斩其祖。故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而长子于父没,必斩其祖父,明矣。丧服所以不可无传也。夫】
【呉任臣曽祖在不为祖承重説曰:承重之义何居乎?盖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故继高曽祖祖父而为后者皆曰承重,古亦谓之持重。承重者服斩衰三年,传曰「父卒为祖后者斩」是也。由是为高曽祖后者亦服斩,称承重。▯孙承重,曽孙今有曽祖在而祖卒,乃亡父之长子承重,则嫌于无曽祖;不承重,则同于有父。礼无明文,议论不一。愚则断之曰:承重者所以继宗而受重于祖也,故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受重之孙吉则主祭统家,凶则统丧居位,其服斩而承重」,非谓承父三年之服也。稽之仪礼注疏云:「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斩」,是承重者要以见重统所传,而不仅云父没以代丧也。今曽祖在则重无所受,当从祖父卒而后为祖母者三年之例,明乎祖在而孙不得为祖母后,重犹在祖故也。虽然祖亦有继祢与庶祖之不同焉。夫祖为继祢之人,则异日曽祖死而曽孙为其后,假令今为承重之孙后,复为承重之曽孙,一人而两持重于曽祖祖父,殊与礼意相乖。若祖为曽祖支子,则异日自有为曽祖后者,而吾祖为五世则迁之小宗,又奚忍恝然而不为之服斩乎?则为后于庶祖,似未可以曽祖在而厌之也。是或一説也】
【万斯大承重説】或问:“祖亡于父后,而曽祖尚存,孙承重乎?且否乎?”曰:“以古礼言之,重为先祖祭祀之重。曽祖而在,重犹在曾祖之身。然业有曽孙,而为曽祖,则既老且衰,重遂有已传未传之别。何则?古人七十曰老,而传;八十齐丧之事弗及。故丧服父为长子斩,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老而传重,则重在祖身,祖因得立其长子以为适子。长子而没,即立长孙以为适孙。如是而祖亡,则祖身之重,孙即承之矣。其或曽祖未传重,则祖在日犹为曽之适子而已,未立为适曽孙。逮祖亡而后立,祖无重可传,孙亦无重可承也。”曰:“然则重有已传未传之别,孙即有承重不承重之殊乎?”曰:“据礼经唯言传重,无言承重者。故《仪礼》于孙主祖丧止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杂记载丧祭祝辞止曰:‘哀孙’,皆不言承重。故《丧服》于为人后者曰:‘受重’,后人制礼定为承重之孙,盖以上有传则下有承,以别于为人后者之受重义,非不当,第专施之于孙主祖丧,则意实未该。何则?重为先祖祭祀之重,父死子继,岂独非承?彼为人后而曰受重,亦父死子继也。承重与受重果有殊乎?今以子死孙承,谓主祖丧为承重,是重之义専指祖丧矣。岂知孙为祖后而服斩,乃代其父为丧主,非闗承重乎?”曰:“五服莫重于斩,惟子为父服之,孙为祖本齐。今因父亡而服斩以为丧主,不谓之承重可乎?”曰:“吾不谓祖丧服斩之非重,第言礼必本于经,承重之称生于传重,传重之义由乎主祭,即安得専指孙主祖丧而言承重也?”曰:“先祀之重虽在曽祖,就曽孙言,祖父之祭亦重也,得不谓之承重乎?”曰:“曽祖尚存,则祖祢无庙,止得祔食于曽之祖祢。祔食则无尸,其祭仅同于厌,而未全乎重,安得遽称承重也?”曰:“然则孙主祖祭宜何称?”曰:“称之为适孙可也。古人有适子者,无适孙称。”之为适孙,即如适子之既亡,而孙代为丧主矣。且称之为适孙,即如先祀之重在其身,不必更言承重矣。故苟拘于承重之称,则曽祖尚存者,有传重未传重之别,而孙居祖丧者,因有承重不承重之疑。唯以适孙为称,无论曽祖亡而当服斩,即曽祖存而
译王志长说:父亲去世,为祖父服斩衰的制度,没有记载在斩衰三年的章节里;祖父去世,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的制度,没有记载在齐衰三年的章节里。为什么呢?礼制本来是可以推究而知晓的。丧服中没有比斩衰三年更重的了,父亲为长子服斩衰,这不是报恩的服制,而是因为宗庙继承的重大。父亲为祖父而让长子服斩衰,那么长子为父亲而让祖父服斩衰。所以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呢?因为他是宗庙继承的正体,又将继承宗庙的重任。”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是因为不继承祖位。而长子在父亲去世后,必定为祖父服斩衰,这是显而易见的。丧服之所以不能没有传文解释,原因就在这里。
吴任臣《曾祖在世不为祖父承重说》说:承重的意义是什么呢?大概人伦之道有根本所在,重视根本所以重视正统,重视正统所以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统摄宗庙。所以继承高祖、曾祖、祖父而成为后嗣的都叫承重,古代也称为持重。承重的人服斩衰三年,传文说“父亲去世,为祖父做后嗣的人服斩衰”就是这样。由此,为高祖、曾祖做后嗣的人也服斩衰,称为承重。〇孙子承重,曾孙现在如果有曾祖在世而祖父去世,亡父的长子承重,就嫌疑于没有曾祖;不承重,就等同于有父亲。礼制没有明文规定,议论不一。我则断言说:承重是为了继承宗统而接受祖父的重任,所以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接受重任的孙子,吉事则主持祭祀统领家业,凶事则统领丧事居位,他的服制是斩衰而承重”,不是说继承父亲三年的服制。考察《仪礼》注疏说:“自己身为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处理丧事,而为祖父服斩衰”,这是说承重的人要看重统所传,而不仅仅是说父亲去世代替处理丧事。现在曾祖在世,重任就没有接受的对象,应当遵循祖父去世后为祖母服三年的例子,明白祖父在世而孙子不能为祖母做后嗣,是因为重任还在祖父身上。虽然祖父也有继承祢庙与庶祖的不同。如果祖父是继承祢庙的人,那么日后曾祖去世而曾孙为他做后嗣,假如现在做承重的孙子之后,又做承重的曾孙,一个人两次在曾祖、祖父身上持重,实在与礼意相违背。如果祖父是曾祖的支子,那么日后自然有为曾祖做后嗣的人,而我的祖父作为五世则迁的小宗,又怎么忍心漠然不为他服斩衰呢?那么为庶祖做后嗣,似乎不能因为曾祖在世而压抑他。这或许是一种说法。
万斯大《承重说》有人问:“祖父在父亲之后去世,而曾祖还活着,孙子承重吗?还是不承重?”回答说:“以古礼来说,重是先祖祭祀的重任。曾祖在世,重任还在曾祖身上。然而已经有曾孙,而为曾祖,那么既老又衰,重任就有已传和未传的区别。为什么呢?古人七十岁叫老,而传位;八十岁连丧祭的事都不参与了。所以丧服中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传文说:‘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年老而传位,那么重任在祖父身上,祖父因此得以立他的长子为嫡子。长子去世,就立长孙为嫡孙。像这样祖父去世,那么祖父身上的重任,孙子就继承了。如果曾祖没有传位,那么祖父在世时还是曾祖的嫡子而已,没有立为嫡曾孙。等到祖父去世后才立,祖父没有重任可传,孙子也没有重任可继承。”问:“那么重任有已传和未传的区别,孙子就有承重和不承重的不同吗?”回答说:“根据礼经只说传位,不说承重。所以《仪礼》中孙子主持祖父丧事只说:‘父亲去世然后为祖父做后嗣的人服斩衰。’《杂记》记载丧祭祝辞只说:‘哀孙’,都不说承重。所以《丧服》中为别人做后嗣的人说:‘受重’,后人制定礼法定为承重的孙子,大概是因为上面有传位下面就有继承,以区别于为别人做后嗣的受重意义,并非不当,只是专门施加于孙子主持祖父丧事,那么意思确实没有涵盖全面。为什么呢?重任是先祖祭祀的重任,父亲去世儿子继承,难道不是继承吗?那些为别人做后嗣而说受重,也是父亲去世儿子继承。承重与受重真的有区别吗?现在以儿子去世孙子继承,说主持祖父丧事为承重,这是重任的意义专指祖父丧事了。哪里知道孙子为祖父做后嗣而服斩衰,是代替他的父亲做丧主,不关乎承重呢?”问:“五服中没有比斩衰更重的,只有儿子为父亲服,孙子为祖父本来服齐衰。现在因为父亲去世而服斩衰做丧主,不叫承重可以吗?”回答说:“我不说祖父丧事服斩衰不是重任,只是说礼制必须本于经典,承重的称呼产生于传位,传位的意义源于主持祭祀,怎么能专指孙子主持祖父丧事而言承重呢?”问:“先祖祭祀的重任虽然在曾祖,就曾孙来说,祖父的祭祀也是重任,能不叫承重吗?”回答说:“曾祖还活着,那么祖父、父亲没有庙,只能附祭于曾祖的祖父、父亲。附祭就没有尸,那祭祀仅同于厌祭,而没有完全的重任,怎么能立刻称为承重呢?”问:“那么孙子主持祖父祭祀应该称什么?”回答说:“称之为嫡孙可以。古人有嫡子,就没有嫡孙的称呼。称之为嫡孙,就像嫡子已经去世,而孙子代替做丧主了。而且称之为嫡孙,就像先祖祭祀的重任在他身上,不必再说承重了。所以如果拘泥于承重的称呼,那么曾祖还活着的,有传位未传位的区别,而孙子居祖父丧事的,因此有承重不承重的疑惑。只有以嫡孙为称呼,无论曾祖去世而应当服斩衰,即使曾祖在世而”
亦当服斩。无论曽祖重已传而当服斩,即曽祖重未传而亦当服斩。盖服斩者,孙代父主丧而致其诚,而重之在曽祖者,仍无嫌于身之未承也。不既两全而无失乎?「曰:记谓父不主庶子之丧,祖而曽之适子也,则曽祖主其丧矣。曽孙虽服斩,岂得主之乎?」「曰:丧服繁委,非老者能胜,故记云:老者不以筋力为礼。又云: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亲丧且然,况子丧乎?故必孙为主无疑也。孙既为主,可以齐衰将事乎?故必服斩无疑也。」或唯唯而退】
译也应当服斩衰之丧。无论曾祖的重孙已经承继宗祧而应当服斩衰,还是曾祖的重孙尚未承继宗祧,也应当服斩衰。因为服斩衰,是孙子代替父亲主持丧事以表达诚敬,而曾祖重孙这一身份,并不妨碍他本人尚未正式承继宗祧。这不就两全其美而没有缺失了吗?有人问:“《礼记》说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如果是祖父和曾祖的嫡长子,那么曾祖就主持他的丧事了。曾孙虽然服斩衰,难道能主持丧事吗?”回答说:“丧服制度繁杂,老年人难以承受,所以《礼记》说:老年人不凭借体力来行礼。又说:七十岁的人,只要穿着丧服,就可以饮酒吃肉,住在内室,至亲的丧事尚且如此,何况是儿子的丧事呢?所以必定由孙子主持丧事是毫无疑问的。孙子既然主持丧事,难道可以用齐衰之服来办理丧事吗?所以必定服斩衰是毫无疑问的。”有人连连应答表示赞同,然后退下。
【汪琬父卒未殡适孙为祖服辨礼父在为祖期父卒为祖后者服斩此丧服传之明文也后儒若贺循除广之徒乃言父亡未殡而祖亡适孙不敢服祖重谓父尸尚在不忍变于父在也愚窃以为不然礼殡而后成服父既前卒则先成父服而后成祖服当其成祖服之时父尸已殡矣夫何不敢服重之有祖无适子而猥云不忍不忍于父而忍于其祖则父之心能安父之目其能瞑耶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是父生存已许其子传祖父之重矣及其没也适孙顾不敢申祖服然则主祖之丧者当谁属乎将遂无主乎抑别立长子而为之主也其于传重之义失之远矣小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待后事杂记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如三年之丧则既颖其练祥皆行由是言之父卒尚不得以余尊厌母安有适孙为祖而不敢服重者哉然后知贺徐皆妄説也庾蔚之言贺循所记谓大夫士又非也为祖后者自天子达士庶皆同则其服不得有异】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注:「疏天子、诸侯父在,为祖斩衰。」
通典·郑志: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见《仪礼·不杖期章》“父卒为祖后者斩”疏内】
宋黄榦《天子诸侯正统旁期图説》:父有废疾,孙为祖后,亦斩衰三年【杨复《仪礼图説》同】
干学案郑志虽专为天子诸侯而言,然臣庶之家,父有笃疾不能执丧,而子代父执祖父母丧者,均宜用此礼。
开元礼迄今律文皆无
补注疏为曽祖后者斩衰三年
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郑注:“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蚤卒。今君受国于曽祖。”贾疏:“谓始封之君者,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父祖有废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废疾不立,已当立,是受国于曽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闗父祖。”云:“父卒者,此解传之父卒尔。”郑意:“以父祖有废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曽祖,不敢受国于祖。祖薨,则羣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曽祖。若然,曽祖为君薨,羣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蚤卒,则君之祖亦是废疾或蚤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于祖,复蚤卒,今君乃受国于曽祖也。”
干学案此条乃勉斋黄氏所补,但注疏中絶无“为曽祖后者斩衰三年”句,特因郑氏“今君受国于曽祖”语,有类于曾孙承重,故黄氏取以补之。今考曽孙承重礼虽无文,而古实有其事,则不可不备其礼,故仍因黄氏之旧,而尽列注疏之説于编,俾学者得以考焉。
【湛若水曰:此解“为君之祖父母”一句,“父者,君之父也;祖,君之祖也。”此义有二:或继体者,祖宜嗣曽祖位,以废疾不立,父又宜嗣位于曽祖,而亦早卒,今君于父卒后为祖后者,则服斩。其实今君以曽孙嗣位于曽祖而不嗣位于祖也,故君服斩,而臣亦从服期也。若受国于祖,则臣自当服斩,非所谓从服矣。或今君始封,则父祖容有未为君者也】
【吕柟曰:父卒,适孙为祖父母;祖卒,为曾高祖父母者何?曰:父母祖孙一体也。祖丧,其子孙丧其父也。祖无子,何以有孙?孙无祖,何以有父也?父亡于祖之下,孙承于子之下矣。故祖卒,曽祖曽孙犹父子也;曽祖卒,髙祖▯孙犹父子也。是以承重三年也】
开元礼》家礼《孝
译汪琬的父亲去世,尚未下葬,恰逢祖父去世,嫡孙应当为祖父服什么丧服?《礼记·丧服传》中辨明: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期年之丧;父亲去世后,作为祖父的继承人,嫡孙为祖父服斩衰之丧。这是《丧服传》中明确的条文。后来的儒者如贺循、徐广等人却说,父亲去世尚未下葬,而祖父也去世了,嫡孙不敢为祖父服重丧,理由是父亲的尸体还在,不忍心改变父亲在世时的丧服规格。我私下认为这种说法不对。礼制规定,下葬之后才正式穿戴丧服。父亲既然先去世,就先穿戴父亲的丧服,然后再穿戴祖父的丧服。当穿戴祖父丧服的时候,父亲的尸体已经下葬了,有什么不敢服重丧的呢?祖父没有嫡子,却轻率地说“不忍心”,对父亲不忍心,却对祖父忍心,那么父亲的心能安宁吗?父亲的眼睛能闭得拢吗?《传》中说:“嫡长子承受宗庙的重任。”又说:“将要承受所继承的重任。”这说明父亲在世时,已经允许他的儿子承受祖父的重任了。等到父亲去世后,嫡孙反而不敢申明为祖父服丧的礼制,那么主持祖父丧事的人应当是谁呢?难道就无人主持吗?还是另外立一个长子来主持呢?这距离“承受重任”的意义相差太远了。《丧服小记》说:“父母同时去世,先安葬的那位不举行虞祭,要等待后安葬的那位的事宜。”《杂记》说:“有父亲的丧事,如果丧期未满而母亲又去世,除去父亲的丧服时,穿着除去丧服的服装,办完事后,再恢复丧服。如果是三年的丧期,那么已经除服后,练祭、祥祭都照常举行。”由此说来,父亲去世尚且不能因为余尊而压制母亲的丧服,哪有嫡孙为祖父服丧而不敢服重丧的道理呢?然后才知道贺循、徐广都是妄说。庾蔚子说贺循所记载的是针对大夫和士的,这也是不对的。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从天子到士庶人都是一样的,那么他们的丧服不应该有差异。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补注:“疏文说:天子、诸侯父亲在世,为祖父服斩衰。”
《通典·郑志》记载:赵商问:“我是诸侯的父亲,有残疾,不能处理国政,也不能主持丧事,而为祖父服丧,制度的适宜,年月的断限,是怎样的?”回答说:“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三年斩衰,有什么可怀疑的?”赵商又问:“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三年,我已经听到了。我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如何服丧?想说是三年,但父亲还在;想说是期年,又没有主丧者持杖的适宜,主持丧事的制度,不知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和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没有期年之服。”【见《仪礼·不杖期章》“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的疏文内】
宋代黄榦《天子诸侯正统旁期图说》:父亲有残疾,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也服斩衰三年【杨复《仪礼图说》相同】
干学案:《郑志》虽然专门针对天子和诸侯而言,但是臣民之家,父亲有重病不能主持丧事,而儿子代替父亲主持祖父母的丧事,都应当使用这种礼制。
《开元礼》至今律文都没有。
补注:疏文说“作为曾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三年”。
《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传曰:“为什么服期年呢?是随从服丧。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然后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郑玄注:“这是指君主了,而有父亲或祖父的丧事,是指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如果有残疾不被立为君主,父亲去世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当继承君位而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贾公彦疏:“说始封的君主,始封的君主不是继位的,容或有祖父不是君主而死,君主为他服斩衰,臣子也随从服期年。”说:“父亲和祖父有残疾不被立为君主的,这是祖父和父亲合起来立为残疾不被立,自己应当被立,是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如果这样,这两者自然是不被立,现在君主被立与父亲和祖父无关。”说:“父亲去世的,这是解释传文中的父亲去世。”郑玄的意思:“因为父亲和祖父有残疾,必定是因为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不敢从祖父那里接受国家。祖父去世,那么群臣为他服斩衰,怎么能随从服期年?所以郑玄认为新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如果这样,曾祖父作为君主去世,群臣自然应当服斩衰。如果君主的祖父去世,君主为他服斩衰,臣子随从服期年。”如果这样,“父亲去世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当继承君位而早逝,那么君主的祖父也是残疾或早死不被立,所以君主的父亲从祖父那里接受国家,又早逝,现在君主才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
干学案:这一条是勉斋黄氏所补,但注疏中绝无“作为曾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三年”这句话,只是因为郑氏“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的话,类似于曾孙承重,所以黄氏取来补入。现在考证曾孙承重的礼制虽然没有明文,但古代确实有这种事,那么不可不备其礼,所以仍然沿用黄氏的旧说,而将注疏的说法全部列在编中,使学者得以考证。
【湛若水说:这是解释“为君主的祖父母”一句,“父,是君主的父亲;祖,是君主的祖父。”这个意义有两点:或者是继位的君主,祖父应当继承曾祖父的君位,因为残疾不被立,父亲又应当继承曾祖父的君位,但也早逝,现在君主在父亲去世后作为祖父的继承人,就服斩衰。其实现在君主以曾孙的身份继承曾祖父的君位而不继承祖父的君位,所以君主服斩衰,而臣子也随从服期年。如果从祖父那里接受国家,那么臣子自然应当服斩衰,就不是所谓的随从服丧了。或者是现在君主始封,那么父亲和祖父容或有不是君主的】
【吕柟说:父亲去世,嫡孙为祖父母;祖父去世,为曾高祖父母,为什么呢?回答说:父母祖孙是一体的。祖父的丧事,他的子孙丧父。祖父没有儿子,怎么会有孙子?孙子没有祖父,怎么会有父亲?父亲死在祖父之下,孙子承继在儿子之下。所以祖父去世,曾祖父和曾孙还像父子一样;曾祖父去世,高祖和高孙还像父子一样。因此承重服三年丧】
《开元礼》《家礼》《孝
补注:疏,天子之女嫁于诸侯,为父斩衰。
补注:疏「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父斩衰」。
仪礼》丧服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疏云:“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兄,皆斩,则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
唐鉴永徽元年正月,太宗女衡山公主应适长孙氏。有司以为服既公除,欲以今秋成昬于志宁言:“汉文立制,本为百姓,公主服本斩衰。纵使服本例除,岂可情随例改?请俟三年丧毕成昬帝从之。
范祖禹曰:「君丧三年,古未之改也。汉文率情变礼,虽欲自损以便人,而不知使人入于异类也。自是以后,民不知戴君之义,而嗣君遂亦不为三年之服。唐之人主,鲜能谨于礼者,故有公除而议昬亮,隂而举乐。忘父子之亲,固不可矣。然如汉文之制,志宁之议,是亦有父子而无君臣也。内无父子,外无君臣,而欲教化行,礼俗成,难矣。为国家者,必务革汉文之薄制,遵三代之隆礼,教天下以方丧三年,则众着于君臣之义矣。」
补注疏诸侯诸臣为王斩衰
周礼·司服》凡丧,为天王斩衰。疏云:「诸侯诸臣皆为天王斩衰,故云凡,以广之。」
补注:「疏,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疏云:「熊氏以为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
补注疏士为国君斩
补注:「疏: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斩。」
服问: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如士服?注: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适子如士,则亦斩矣】
补注:疏,天子、卿大夫适子为天子,如士服斩。
周礼》司服为天王齐衰疏,即引郑注「士为国君斩」,而益之曰:「天子卿大夫适子亦当然,则亦如士服斩矣。」干学案:自天子诸侯父在为祖至此,凡九条,俱勉斋黄氏所补。今仍其旧,而増録其所本之説及后人议论,相发明者,以补《仪礼》之阙文焉。
右出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戴德丧服记:「为高祖后者,斩衰三年。」
干学案,▯孙为高祖承重,古礼应有之,而礼文皆不见,故今取戴德记补之。
通典:父为髙祖持重,子当何服?议:晋徐农人问殷仲堪曰:「礼服高祖父母齐衰三月,若其父承重者,为当服周?为故自服其本服耶?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増者,假如▯孙持高祖重,▯孙之子来孙本都无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惧非丧纪差降之义。若来孙本无服而今有服,则曽▯孙宜以父承重而加也。进退迷惑,不知所行。」殷荅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亡后,则父服三年,而孙之服一定无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升降。又疑▯孙承重,来孙无变。案礼记有子侄之服,苟恩尽亲毕,缟冠▯武,非为无变矣。徐又曰:「父在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遂其本服。若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服,明矣。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由父,不得恒自定也。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无服者也。他人同爂而为之缌,缟冠▯武,微厠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殷又荅云:「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异也。哀亲故寝苫枕草,毁瘠杖而后起,创巨痛深,勿可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此盖有由,不变其本则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谓不随父升降者也。」《开元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右戴德丧服记
唐律妇为舅
后唐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勅删定唐宰相郑余庆书仪,定妇为舅斩衰三年。
宋史礼志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案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仪小説而为国章耶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防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
译补注:疏文说,天子之女嫁给诸侯,为父亲服斩衰。
补注:疏文说“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为父亲服斩衰”。
《仪礼》丧服斩衰章:“女儿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中。”疏文说:“如果是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为丈夫服斩衰,但仍然为父母不服降等之丧。”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外宗、内宗以及那些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都服斩衰,由此可知女儿虽然出嫁,但返回为君主服丧时不降等。
唐高宗永徽元年正月,太宗的女儿衡山公主应当嫁给长孙氏。有关部门认为丧期已经按公除之礼结束,打算在今秋成婚。长孙无忌对长孙志宁说:“汉文帝制定制度,本是为了百姓,公主的丧服本应是斩衰。即使按惯例丧期可以结束,难道情感可以随着惯例改变吗?请求等到三年丧期结束后再成婚。”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范祖禹说:“君主丧期三年,古来未曾改变。汉文帝顺从私情改变礼制,虽然想要自我减损以便利于百姓,却不知使人陷入异类之中。从此以后,百姓不知道尊奉君主的道义,而继位的君主也就不再服三年之丧。唐朝的君主,很少能谨慎遵守礼制的,所以有丧期未满就商议婚嫁,居丧期间就奏乐的现象。忘记父子之亲,固然不可以。然而像汉文帝的制度,长孙志宁的议论,这是只有父子之情而没有君臣之义。内无父子之亲,外无君臣之义,却想要教化施行,礼俗形成,太难了。治理国家的人,务必废除汉文帝的薄礼制度,遵循三代的隆盛礼制,教导天下人在居丧期间服丧三年,那么众人就明白君臣之义了。”
补注:疏文说,诸侯及其臣子为天子服斩衰。
《周礼·司服》:“凡丧事,为天王服斩衰。”疏文说:“诸侯及其臣子都为天王服斩衰,所以说‘凡’,以概括广泛。”
补注:疏文说,诸侯有五种亲属关系的人,都服斩衰。
《丧服小记》:“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疏文说:“熊氏认为诸侯去世,凡与诸侯有五种亲属关系的人,都服斩衰。”
补注:疏文说,士为国君服斩衰。
补注:疏文说,大夫的嫡长子为国君服丧,如同士服斩衰。
《服问》:“大夫的嫡长子为国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同士服斩衰吗?”注解说:“大夫不继承世子之位,不嫌忌。”士为国君服斩衰【嫡长子如同士,那么也服斩衰】。
补注:疏文说,天子、卿大夫的嫡长子为天子服丧,如同士服斩衰。
《周礼》司服为天王服齐衰,疏文即引用郑玄注“士为国君服斩衰”,并补充说:“天子、卿大夫的嫡长子也应当如此,那么也如同士服斩衰。”《干学案》:从“天子诸侯父在为祖”到这里,共九条,都是勉斋黄氏所补。现在仍保留原貌,并增录其所依据的说法及后人议论,相互阐发,以补充《仪礼》的缺文。
以上出自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戴德《丧服记》:“为高祖继承宗祧的人,服斩衰三年。”
《干学案》:〇孙为高祖承重,古礼应当有这一条,但礼文都没有记载,所以现在取戴德的记载来补充。
《通典》:父亲为高祖持重,儿子应当穿什么丧服?议论:晋代徐农人问殷仲堪说:“礼服规定高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如果父亲承重,是应当服一年?还是自己服原本的丧服呢?如果服原本的丧服,不因父亲承重而增加,假如〇孙持高祖之重,〇孙的儿子来孙本来都没有丧服,父亲服三年而儿子穿吉服,恐怕不符合丧纪差降的原则。如果来孙本来没有丧服而现在有丧服,那么曾〇孙就应当因父亲承重而增加丧服。进退迷惑,不知道该怎么办。”殷仲堪回答说:“祖父在世而祖母去世,那么父亲服丧被压抑为一年;祖父去世后,那么父亲服丧三年,而孙子的丧服一定不变。由此可知孙子对于祖父,自有正服,不随父亲的丧服升降。又怀疑〇孙承重,来孙没有变化。查《礼记》有子侄的丧服,如果恩情尽、亲属关系毕,戴白冠黑武,并非没有变化。徐农人又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服一年,但直到练祭、禫祭、庐杖,大体制度没有亏损,所以孙子得以完成其本服。如果父亲过继给他人而降低对祖父的丧服,父亲在世时不持杖服一年,那么孙子就不能与父亲的丧服相同,这是明显的。如果父亲回归本宗承重,又应当随父亲升等,这也是明显的。这样升降由父亲决定,不能恒常自定。没有斩衰丧服不异于至亲,而儿子正制三个月之外,或者完全没有丧服的。其他人同爨而为之服缌麻,戴白冠黑武,稍微夹杂吉饰,求之于五服,所以为无变化。其他人不像这样,是大惑不解。”殷仲堪又回答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先王明确道义,委屈地定为一年丧服,而情感没有不同。哀悼亲人所以寝苫枕草,毁损身体拄着拐杖然后起身,创伤巨大痛苦深重,不可突然剥夺,所以逐渐进行祥祭、练祭,延伸到禫月。这大概有原因,不改变其本服就降低丧服了。儿子有降等而孙子得以完成本服。仲堪所说的不随父亲升降,就是这个意思。”《开元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以上出自戴德《丧服记》。
唐律:媳妇为公公服丧。
后唐长兴年间,太常卿刘岳奉诏删定唐宰相郑余庆的《书仪》,规定媳妇为公公服斩衰三年。
《宋史·礼志》: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说,查律法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媳妇为公婆服丧一年,近代时俗多服重丧,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图》《刑统》乃国家典章,岂可守《书仪》小说而作为国家法度呢?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说,户婚律规定,居父母及丈夫丧期而改嫁……
娶者徒三年各离之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又书仪舅姑之服斩衰三年亦准勅行用律勅有差望加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案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説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在理为当况五服制度前代増益甚多案唐防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曽祖父母旧服三月増为五月适子妇大功増为期众子妇小功増为大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増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宗令从夫服又増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欲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译娶妻者若犯徒刑三年,各自离异;若在为父母守丧期间嫁娶的,处以杖刑一百。又据《书仪》记载,儿媳对公婆的丧服为斩衰三年,也依照敕令执行。律与敕存在差异,望加以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上奏议说:
谨查《礼记·内则》说:“儿媳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那么公婆与父母是一样的。然而古礼有服丧一年的说法,直到后唐才定为三年之丧,这在情理上是恰当的。况且五服制度,前代增补很多。查《唐会要》记载:嫂子与小叔子原本无服,唐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适子之妇原服大功,增为一年;众子之妇原服小功,增为大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唐高宗增为三年;儿媳对丈夫的姨母、舅舅原本无服,唐太宗下令随丈夫服丧,又增补姨母、舅舅同服缌麻,以及堂姨母、堂舅舅服袒免,至今遵行。况且在三年丧期内,灵位尚存,怎能丈夫处在悲痛之中,儿媳却穿着华丽的服饰?夫妇地位平等,哀乐却不同,求之于人情,实在违背常理。况且儿媳对丈夫有三年之丧,对公婆只服一年,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况且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作为万世的法则。请求从今以后,儿媳为公婆服丧,一律依照后唐的制度,其三年齐衰、斩衰之服,一律跟随丈夫的丧服等级。
【张鼎思琅邪代醉编:子夏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服青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因亦同夫之丧纪三年。贞元中,因仓曹参军萧据状下礼院详定,博士李岧议《开元礼》:妇为舅姑,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丧服传曰:“女子适人,为父母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父母之丧尚止周嵗,舅姑之服无容三年。”李涪曰:“舅姑之服,当以岧言为正。”呉澄曰:“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王栐曰:“礼经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丧析而为二,故舅姑父母皆为期丧。”宋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奏:“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夫居苫块之中,妇被绮罗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齐衰三年,于义为称。”诏从之,遂为定制。宋人盖未讲服青缣之制,故也】
干学案书仪及魏仁浦之奏,是当时増舅服斩衰三年,姑服齐衰三年也。下卷妇为姑三年条,当与此参防。
张子全书:「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服夫也。」
二程全书》古者妇服舅姑以期,今以三年,于义亦可,但名未正,此亦谓之从服从夫也,盖与夫同奉几筵而已,不可独无服也。
仪礼》、《开元礼》俱齐衰不杖期,宋初加为斩衰,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俱因之。
右唐制
政和礼,凡夫为祖、曽祖、高祖承重者,妻从夫斩。
新仪云:「斩衰,义服,妇为舅。」注曰:「夫为祖、曽、高祖后者,其妻从服,亦如之。」
通典《夫为祖曽祖髙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晋贺循云:「其夫为祖曽祖髙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孙为后,▯孙之妇从服周【是时舅姑止期服,故其説如此】曽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虞喜荅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孙为后,若其母尚存,▯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适孙妇也。祖以适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适,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曽▯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万斯大学礼质疑》晋贺循云:夫为祖曽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此从《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而推之也。故《家礼》及今制,妻为夫党服图,于凡承重皆云并从夫服,而世俗承重者母在则妻不从,其误实始于虞喜。孔瑚问喜曰:「▯孙为后者,其妻从服,姑止服缌,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荅以有适子者无适孙,又若宗子之母在则不服宗子妻,推此知▯孙为后,姑在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宋庚蔚之更推之曰:「有适孙无适孙,妇祖父自以姑为适,由是世俗相沿,姑在妇不从服,迄于今不变。」愚谓宗子母在而族人不服其妻,盖体宗子不死其父之心,而尊其所尊,且以妇压于姑,故不为之服,非以重其姑也。夫氶重而妻从服,为丧礼之内主也,两者义别,各不相蒙。《内则》云:「舅没则姑老,冢妇所祭祀賔客,每事必请于姑。」观此则知宗子母虽存,而凡吉凶内主之重皆其妻承之,故《丧服传》云:「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亦如」云者,就适孙而言,无适孙亦无适孙妇也。适子死而立适孙,已娶即为适孙妇,于其祖之丧也,母在则服妇服之常,孙妇主丧者则进服妇为舅姑之服,各尽其道,并行而不悖。虞喜之言,抑何据非所据乎?且古来吉凶之礼,率成于夫妇,故国君取夫人之辞曰:「请君之玉女于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庙社稷。」昬礼父命子亲迎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故凡仪礼丧祭称为主人者,皆宗子也,称为主妇者,皆宗子之妻也,此之谓夫妇亲之,安有宗子既娶妻而母尚主重之事也哉?贾氏不察于宗子母在,
译张鼎《琅邪代醉编》记载:《子夏丧服传》说,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五升,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祥祭,十五个月禫祭。穿着青色绢衣,以等待丈夫丧期结束。习俗认为媳妇穿青色绢衣,是因为她仍在丧制之中,因此也同丈夫一样守丧三年。贞元年间,因仓曹参军萧据上奏状请求礼院详细审定,博士李岧议论《开元礼》说:媳妇为公婆,女子出嫁后,为父母都服齐衰不杖期。《丧服传》说:“女子出嫁,为父母为什么只服期年?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父母的丧事尚且只服一年,公婆的丧服更不能服三年。”李涪说:“公婆的丧服,应当以李岧的话为正确。”吴澄说:“妇人不贰斩,是指不贰天。降低对己身父母的服制为期年,而为丈夫的父母服期年,也是期年。”王栐说:“礼经规定女子出嫁,将父母三年的丧期分为两半,所以公婆和父母都服期丧。”宋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上奏说:“三年之内,灵位尚存,丈夫居住在苫块之中,妻子却穿着绮罗装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齐衰三年,在道义上是恰当的。”皇帝下诏听从他们的意见,于是成为定制。宋人大概没有讲求服青缣的制度,所以如此。
《干学案书仪》及魏仁浦的奏议,是当时增加公婆的丧服为斩衰三年,婆婆的丧服为齐衰三年。下卷“妇为姑三年”条,应当与此参证。
张载《全书》说:“古时为公婆服齐衰期年,是正服。现在服斩衰三年,是服丈夫的丧。”
《二程全书》说:“古时媳妇为公婆服期年,现在服三年,在道义上也可以,只是名分未正,这也称为从服,即跟随丈夫,大概与丈夫一同奉祀灵位而已,不能独自没有丧服。”
《仪礼》、《开元礼》都是齐衰不杖期,宋初加为斩衰,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沿袭它。
右唐制
政和礼规定,凡是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承重的人,妻子跟随丈夫服斩衰。
《新仪》说:“斩衰,是义服,媳妇为公婆。”注说:“丈夫为祖父、曾祖、高祖后者,他的妻子跟随服丧,也是这样。”
《通典》《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晋贺循说:“他的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后者,妻子跟随服丧如同公婆。”孔瑚问虞喜说:“假使曾孙为后,曾孙的妻子跟随服丧为期年【这时公婆只服期年,所以他的说法如此】,高孙的妻子尚存,才服缌麻,近轻远重,情理实在有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又如为宗子母服丧,就不服宗子妻。由此推知,曾孙为后,如果他的母亲尚存,曾孙的妻子还是庶出,不得传重。传重的丧服,理当在婆婆身上。”宋庾蔚之说:“公婆去世,则婆婆年老,是将祭祀之事授予子妇。至于祖辈的丧服,自然以婆婆为嫡,所谓有嫡妇,没有嫡孙妇。祖辈以嫡统唯一,所以子妇尚存,她的孙妇以下不得为嫡,仍按庶服对待,孙妇及曾孙妇跟随丈夫服丧,祖辈降一等,所以适宜服期年。”
万斯大《学礼质疑》说:晋贺循说: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后者,妻子跟随服丧如同公婆,这是从《丧服传》父亲去世后然后为祖父后者服斩衰的文义推演而来的。所以《家礼》及现在的制度,妻子为夫党服丧图,对于凡是承重的都说是跟随丈夫服丧,而世俗承重者母亲在世则妻子不跟随服丧,其错误实际上始于虞喜。孔瑚问虞喜说:“曾孙为后者,他的妻子跟随服丧,婆婆只服缌麻,近轻远重,情理实在有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又如宗子的母亲在世则不服宗子妻,由此推知曾孙为后,婆婆在世妻子还是庶出,不得传重,传重的丧服理当在婆婆。宋庾蔚之更推演说:“有嫡孙无嫡孙,媳妇祖父自然以婆婆为嫡,由此世俗相沿,婆婆在世妻子不跟随服丧,直到今天不变。”我认为宗子母亲在世而族人不服其妻,大概是体谅宗子不死其父的心,而尊重其所尊重的,况且以妇人压制于婆婆,所以不为之服丧,不是因为重视婆婆。丈夫承重而妻子跟随服丧,是丧礼中的内主,两者道义不同,各不相干。《内则》说:“公婆去世则婆婆年老,长妇所祭祀宾客,每件事必须请示婆婆。”看这个就知道宗子母亲虽然存在,而凡是吉凶内主的重任都是他的妻子承担,所以《丧服传》说:“有嫡子的没有嫡孙,孙妇也是这样。”“也是这样”是说,就嫡孙而言,没有嫡孙也没有嫡孙妇。嫡子死了而立嫡孙,已娶妻即为嫡孙妇,对于他祖父的丧事,母亲在世则服媳妇的常服,孙妇主丧的则进服媳妇为公婆的丧服,各尽其道,并行而不悖。虞喜的话,依据什么不是所依据的呢?况且古来吉凶之礼,大多由夫妇完成,所以国君娶夫人的辞说:“请君之玉女于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庙社稷。”婚礼父亲命令儿子亲迎说:“往迎尔相承我宗事。”所以凡是仪礼丧祭称为主人的,都是宗子,称为主妇的,都是宗子的妻子,这叫做夫妇亲之,哪有宗子既娶妻而母亲尚主重之事呢?贾氏不察于宗子母在,
族人不为其妻服,援《王制》「八十齐丧弗及」谓宗子母未七十母自与丧,不知《王制》指男子为言,妇人舅没姑老则固不以年计也。蔚之又云:「舅没姑老,授祭事于子妇。」是既知孙承重者妻承重已,乃其云。有适妇,无适孙妇。祖服自以姑为适,何也?如其言,是一孙妇之身主祭,则为适服;祖则为庶,义无一定。若谓虽主祭亦庶也,吾未闻庶孙妇而可以主祭,亦未闻夫既为适孙而妻不能为适孙妇者也。故夫父死,母为内主者,惟子幼未娶者耳,已娶未有不主重者也。主重未有不从服者也。即▯孙为后,妻主姑存者,重在为主,不论远近。纵姑缌妇,服止得其常,岂近轻远重之谓乎?若必如虞説,将古礼无曽▯妇服者,其夫服斩而妻吉服以为主,可乎?故曰:妇人从夫】
译族人不在其妻身上服丧,援引《王制》中“八十岁齐衰之丧不及身”的说法,认为宗子的母亲未满七十岁,母亲便亲自参与丧事,却不知道《王制》是针对男子而言的,对于妇人,如果公婆去世、婆婆年老,本来就不以年龄来计算是否参与丧事。蔚之又说道:“公婆去世、婆婆年老,将祭祀之事交给儿媳。”这既然知道孙子承重时,妻子也承重,那么他说“有嫡妇,无嫡孙妇”,祖辈的服丧本来是以婆婆为嫡亲,为什么呢?按照他的说法,是一个孙媳之身主持祭祀,就为嫡亲服丧;祖辈则为庶亲,道理没有定准。如果说即使主持祭祀也是庶亲,我未曾听说过庶孙媳可以主持祭祀,也未曾听说丈夫已经是嫡孙而妻子不能成为嫡孙媳的。所以丈夫的父亲去世,母亲作为内主,只有儿子年幼未娶的情况罢了,已经娶妻的没有不主持重丧的。主持重丧没有不从服丧礼的。即使是曾孙作为继承人,妻子主持婆婆尚存的丧事,重在作为主祭人,不论亲疏远近。纵然婆婆服缌麻,儿媳的服丧也只得到其常例,难道是近亲轻、远亲重的说法吗?如果一定要像虞氏所说,那么古礼中没有曾孙媳服丧的,丈夫服斩衰而妻子穿吉服作为主祭人,可以吗?所以说:妇人跟随丈夫。
家礼孝慈録防典无正文,图内有之。
家礼为人后者承其祖
明防典今律文同
右宋制
孝慈録子为母【为适母同】
明太祖实録,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孝慈録成。先是,贵妃孙氏薨,勅礼官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进曰:「周礼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丧服低昻若是其不近于人情甚矣。」乃勅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丧礼节文犹详,而散失于衰乱,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为适变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濓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今观愿服三年丧比服期年者加倍,则三年之丧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着为书,使内外有所遵守。
太祖御制文集《孝慈録》序:丧礼之説,闻周朝已备。至秦火乃亡,汉儒采诸説以成书,号曰《周礼》《仪礼》,或云《新书》,而未行。厯代儒臣往往以为定式,以佐人主。若识时务者,则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执古以匡君,君不明断,是以妨务而害理,中道废焉。朕观其所以于事甚繁。洪武七年秋九月,贵妃薨,勅礼官以定仪,诏翰林稽诸古典,三日而后来奏。人各以《周礼》《仪礼》以为定式,所云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又引子防问孔子鲁昭公之服有二,以孔子不许为必然。朕思之再三,迂儒俗士果不识时务,孰不知孔子之説有大义存焉。宰予问期年之丧可服,孔子以为不仁,与昭公之事何异乎?不然,当是时诸侯不有天王而自专,孔子务以三纲五常教不善。昭公诸侯也,其丧礼又出天王问,孔子欲更其礼可乎?在孔子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宰予闲居之论,孔子却言其非,可见母之期服不近人情焉。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非今,昭然矣。且礼出于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则无服,五服之外则不服。若以其説为必然,则尧之德靡矣。尧乃亲九族而平章百姓,岂独五服之外者欤?于是命诸儒遍考诸书以报,又数日来奏,古今论丧服者凡四十有二人,愿服期年者十四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比服期年者増倍。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为母期年,岂非低昻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頽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又闻周公《无逸》篇述殷王中宗享国七十五年,髙宗享国五十九年,祖甲享国三十三年。自时厥后,惟耽乐之从,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寿可稽而短可考,岂不明矣?然周公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伦,终致后王寿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无服焉。或父归而子乘之,人伦安在?所以寿促而王纲解,迂儒茫然哉!朕观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为股肱爪牙,暴贵其身,致君牵制,文义优游,不断国之危亡,非迂儒者谁?其丧礼之论,时文之变,庸儒乃不能审势而制宜,是古非今,灼见其情,甚不难矣。每闻汉唐有忌议丧事者,在朕则不然,礼乐制度出自天子,于是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
【陆容曰:本朝子为母服斩衰三年,所谓縁人情而为之者也。时羣议不合,高皇断自宸哀曰:“礼乐自天子出,礼当自我始】
【吕柟曰:子为父母何也?曰:至亲一体也。
译《家礼》中关于孝慈录的防典没有正文,但图内有记载。
《家礼》规定,为人后者要承继其祖。
明代防典与现行律文相同。
以上为宋代制度。
《孝慈录》规定,儿子为母亲服丧【为嫡母服丧相同】。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日,《孝慈录》编成。在此之前,贵妃孙氏去世,皇帝敕令礼官制定丧服制度。礼部尚书牛谅等人进言说:“《周礼》和《仪礼》规定,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如果是庶母则不服丧。”皇上说:“父母之恩是一样的,而丧服等级差别如此之大,这太不合人情了。”于是敕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说:“生养送死,是圣王的大政;忌讳死亡和疾病,是衰败世风的陋俗。夏商周三代的丧礼节制文饰尚且详细,却在衰乱中散失,遭受暴秦的厄运,汉唐以来,没有人能对此进行议论。人的情感有无穷的变化,而礼制是为了适应变化而设立的适宜规范,符合人心安适之处,就是天理所在。你们去考证确定丧礼。”于是宋濂等人考证得知,古人论述为母亲服丧的共有四十二人,愿意服丧三年的有二十八人,服丧一年的有十四人,上奏皇上说:“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丧。现在看愿意服三年丧的人数比服一年丧的加倍,那么三年的丧期难道不是天理人情所安适的吗?”于是确立为定制,儿子为父母,庶子为自己的母亲,都服斩衰三年;嫡子和其他儿子为庶母,都服齐衰杖期。仍然命令将五服丧制一并著录成书,使内外有所遵守。
太祖御制文集《孝慈录》序言:关于丧礼的说法,听说周朝已经完备。到了秦朝焚书才亡佚,汉代儒者采集各种说法编成书,号称《周礼》《仪礼》,有的称为《新书》,但没有实行。历代儒臣往往将其作为定式,来辅佐君主。如果识时务的人,就采纳可行的部分来实行。那些俗士拘泥古制来匡正君主,君主不明断,因此妨碍政务而损害天理,中途废弃了。我看这些说法对于事务非常繁琐。洪武七年秋九月,贵妃去世,敕令礼官制定仪制,诏令翰林查阅古典,三天后来上奏。人们各自以《周礼》《仪礼》作为定式,所说的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如果是庶母则不服丧。又引用子夏问孔子关于鲁昭公丧服有两种说法,以孔子不允许作为必然。我反复思考,迂腐的儒生和俗士果然不识时务,谁不知道孔子的说法中有大义存在呢?宰予问服丧一年是否可以,孔子认为不仁,这与昭公的事情有什么不同呢?不然,当时诸侯不尊奉天王而擅自专断,孔子致力于用三纲五常来教化不善之人。昭公是诸侯,他的丧礼又出自天王的询问,孔子想要更改他的礼制可以吗?在孔子那里,必定不会教人不忠,所以不说服丧一年的不对,等到宰予闲居时的议论,孔子却说他的不对,可见为母亲服丧一年不合人情。现在的迂腐儒生只知道其一,不知道其二,厚古薄今,明显可见。况且礼制出自天子,上行下效。如今天子皇子为母亲服丧一年,庶母则不服丧,五服之外则不服丧。如果认为这种说法是必然的,那么尧的德行就衰败了。尧亲睦九族而协调百姓,难道唯独五服之外的人吗?于是命令诸儒广泛考证各种书籍来报告,又几天后来上奏,古今论述丧服的共有四十二人,愿意服丧一年的有十四人,愿意服丧三年的有二十八人,比服丧一年的加倍。由此看来,三年的丧期难道不合人情吗?父母之恩是一样的,父亲服丧三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难道不是差别太大吗?这对于人情怎么样呢?况且古代不合人情而过分的事情也有,比如父母刚去世,有的人五天内、三天内,或者六七天,饮食不入口,这才是孝。早晚悲号,又三年不说话,禁止在服丧期内生子。我看书揣度其意,实在不是万古不变的法度。如果果然依照旧制,那些孝子之家为了死者悲伤,看到活人十有八九死亡,那么孝礼就衰败了,百姓的生计就停止了。王家则国事混乱了。又听说周公《无逸》篇叙述殷王中宗在位七十五年,高宗在位五十九年,祖甲在位三十三年。从此以后,只追求享乐,有的十年,有的七八年,有的五六年,有的四三年。寿命可以考察而短命可以考证,难道不明显吗?然而周公只知道这样,不知道规定服丧期限已经失却人伦,最终导致后王寿命短促而社稷更替,也是因为庶母不服丧。有的父亲去世而儿子继位,人伦在哪里?所以寿命短促而王纲解体,迂腐儒生茫然无知!我看宫中出生的君主,喜好内宠山林之士,任为股肱爪牙,暴贵其身,导致君主受牵制,文义优游,不断国家的危亡,不是迂腐儒生是谁?关于丧礼的议论,时文的变迁,庸俗儒生不能审时度势而制定适宜的制度,厚古薄今,灼见其情,并不难。每听说汉唐有忌讳议论丧事的人,在我这里则不然,礼乐制度出自天子,于是确立为定制。儿子为父母,庶子为自己的母亲,都服斩衰三年;嫡子和其他儿子为庶母,都服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
【陆容说:本朝儿子为母亲服斩衰三年,所谓顺应人情而制定的。当时群议不合,高皇断然出于宸衷哀痛说:“礼乐出自天子,礼应当从我开始。”】
【吕柟说:儿子为父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至亲一体。】
中古子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年。父卒始齐衰三年,非所以顺子心也。夫天子事天地无隆杀,孝子事父母无厚薄。母且为长子三年,子之不三年,其母颠也。《尧典》曰:如丧考妣,三载。周公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孔子曰:予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皆高皇帝之志尔。礼言:家无二尊者,有见于喻日,未见于喻天地也】
译中古时期,儿子为父亲服斩衰丧礼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丧礼一年。父亲去世后,儿子才开始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丧,这并不是顺应儿子孝心的做法。天子侍奉天地没有隆盛与减杀的区别,孝子侍奉父母也没有厚薄之分。母亲尚且为长子服丧三年,儿子不为母亲服丧三年,这是颠倒了母子关系。《尧典》说:“如同丧父丧母一样,守丧三年。”周公说:“父母的丧礼,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孔子说:“我对父母有三年之爱吗?”这些都是高皇帝的志向。礼制上说:家中没有两个尊者,这在比喻太阳时有所体现,但在比喻天地时却没有体现。
【唐枢曰:问古父在为母齐衰期,今则不然,是否?且古人子之情,何以独异于今?曰:圣人制礼,只是顺人情。古时妇人不得专,如今人家夫妇并隆,为人子者便见得有两重之义。问:古嫂叔无服,今起自何义?曰:此亦情也,时也。情生于时。问:人情万古不易,如何不同?曰:人情生于所感,感则随时而出。又曰:《孝慈録》丧制,发前古所未发,轻重损益一原至情所不容已,古今异宜,人情无不自懐,非大圣人乌能主张是哉?高皇帝初卽位,礼制未备,《大明令》并《大明集礼》,且令暂率朱文公家礼行之。及是録定,遂载入《大明律》遵述施行。夫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酌时与势,固为礼之所从。及辨孔子所论鲁昭公之服,亦不可谓非至论。又论丧礼不近人情而限于太过者三,四大款真知虚文之无用,诚皆至切之议也】
【何孟春曰:古者父在爲母期,武后始令同父三年。开元五年,卢履冰以为非是。田再思曰:高宗实行之,着令已久,何必乖先帝之旨,阂人子之情,使与伯叔母、姑姊妹同?履冰谓武后隂储篡谋升齐抗斩乘陵唐家,今不正其失,恐后世复有妇夺夫之败元行冲亦谓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免官齐而期心丧三年,情已申而礼杀也。自尧舜周孔所同,帝弗报七年,乃下诏服纪一用古制。二十年,又诏为母加服齐衰三年,及颁开元礼遂依行焉。见唐防要》。然其后德宗有后之丧太子及舒王将行三年之制,栁冕请依魏晋故事,穆质言:遵三年之制则太重,从三十日之服则太轻惟行古期年为得礼之中。而德宗不以质为然。见唐书列传又李晟二子愿怤,居母丧大祥而除官,晟奏二子终禫而后朝请见唐防要》。然则此制唐时亦未通行也。宋宝元中,王恪言父母相继亡没乞通持五十四月服,仁宗许之。见宋防要》。熈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武父母及继母、慈母、已所生母并三年。亦见宋防要》。朱子语録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元吴澄《服制考详序》云: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既嫁,降己之父母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古人所勉者实后世所加者文,而昧乎其实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张鼎思曰:子为母斩,断自圣衷,立为定制,而后人子之心始无憾。胡翰读《丧礼》云:「唐孔氏谓子于母屈而从期,心丧三年,盖亦于义不安,而创为是説尔。」古者为师心丧三年,师本无服,故子贡以义起之。苟施于母子之间,则疏衰齐裳,非若师之无服,服断以期,而犹为心丧,服以表衷,期亦为矣,此可破心丧之説。谢肈淛曰:「古人丧礼,为父斩衰三年,而父在为母不过齐衰期而已。此虽定天地之分,正阴阳之位,而揆之人子之情,无乃太失其平乎?子之生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要之,母之劬劳,十倍于父也。夫妇敌体,无相厌之义,以父之故而不得申情于母,岂圣王以孝治天下之心乎?且父母为长子齐衰三年,而子于母反齐衰期,亦倒置之甚矣。」此礼三代无明文可考,或出汉儒杜撰,未可知也。而举世厯代无有非之者,至我国家始定制,父母皆斩衰三年,即妾之子亦为所生持服,不以适故而杀。此圣祖所以顺天理,达人情,自我作古,万世行之可也】
【俞汝言曰:礼为母齐衰三年,父在期年,今加斩衰,似无别,应仍服齐衰,父在得终三年】
【韩如璜曰:髙皇帝御制《孝慈録》序:大哉皇言,真可谓达礼之本者哉!周《礼仪礼》,诚多汉儒驳杂之言,即在《礼记》亦然。其对子防之言,窃有疑焉,而
译唐枢说:有人问,古代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一年的丧,现在却不是这样,是这样吗?况且古人的儿子对母亲的情感,为什么唯独与现在不同?回答说:圣人制定礼制,只是顺应人情。古代妇女不能专权,如今人家夫妻地位并重,作为儿子便看到有两重的义理。问:古代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现在是从什么义理开始的?回答说:这也是人情和时势使然。人情产生于时势。问:人情万古不变,为什么会有不同?回答说:人情产生于所感动的对象,感动则随时代而显现。又说:《孝慈录》中的丧制,阐发了前代古人所未曾阐发的内容,轻重增减都源于至情所不能停止的,古今适宜不同,人情没有不自怀的,不是大圣人谁能主张这个呢?高皇帝刚即位时,礼制尚未完备,《大明令》和《大明集礼》,且命令暂时遵循朱文公的《家礼》施行。等到这个录制定,就载入《大明律》遵行施行。儿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亲,都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都服齐衰杖期。斟酌时势,固然是礼所依从的。以及辨析孔子所论鲁昭公的丧服,也不可说不是极精到的议论。又论述丧礼不近人情而限制过甚的有三,四大款真知虚文无用,确实都是极切要的议论。
何孟春说:古代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丧,武则天开始命令与父亲同服三年丧。开元五年,卢履冰认为不对。田再思说:高宗确实实行了,著令已久,何必违背先帝的旨意,阻碍人子的情感,使与伯叔母、姑姊妹相同?卢履冰认为武则天阴蓄篡位阴谋,提升齐衰与斩衰同等,乘陵唐家,现在不纠正其过失,恐怕后世再有妇人夺取丈夫权力的败局。元行冲也说:孝没有比尊敬父亲更大的,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免官服齐衰期年,心丧三年,情已申而礼杀也。自尧舜周孔所同,皇帝不报七年,乃下诏服纪一用古制。二十年,又诏为母亲加服齐衰三年,等到颁布开元礼就依行。见《唐会要》。然而其后德宗有皇后之丧,太子及舒王将行三年之制,柳冕请求依魏晋故事,穆质说:遵行三年之制则太重,从三十日之服则太轻,只有行古期年才得礼之中。而德宗不认为穆质说得对。见《唐书列传》。又李晟二子李愿、李愬,居母丧大祥而除官,李晟奏二子终禫而后朝请。见《唐会要》。然而这个制度唐代也未通行。宋宝元年间,王恪说父母相继亡没,乞通持五十四月服,仁宗允许。见《宋会要》。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制:为父母及继母、慈母、已所生母都服三年。亦见《宋会要》。朱子语录说:《仪礼》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不是薄待母亲,只为尊在其父。元代吴澄《服制考详序》说: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这是古之道。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杖期,哪里是薄待其母亲呢?大概因为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既嫁,降己之父母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年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古人所勉者实,后世所加者文,而昧乎其实,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张鼎思说:儿子为母亲服斩衰,断自圣衷,立为定制,而后人子之心始无憾。胡翰读《丧礼》说:“唐代孔氏认为儿子对母亲屈而从期,心丧三年,大概也是于义不安,而创为是说尔。”古代为师心丧三年,师本无服,所以子贡以义起之。如果施于母子之间,则疏衰齐裳,非若师之无服,服断以期,而犹为心丧,服以表衷,期亦为矣,此可破心丧之说。谢肇淛说:“古人丧礼,为父亲服斩衰三年,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不过齐衰期而已。这虽然定天地之分,正阴阳之位,而揆之人子之情,无乃太失其平乎?子之生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要之,母亲的劬劳,十倍于父亲也。夫妇敌体,无相厌之义,以父亲之故而不得申情于母亲,岂圣王以孝治天下之心乎?且父母为长子服齐衰三年,而子对母亲反服齐衰期,亦倒置之甚矣。”此礼三代无明文可考,或出汉儒杜撰,未可知也。而举世历代无有非之者,至我国家始定制,父母皆斩衰三年,即妾之子亦为所生持服,不以适故而杀。此圣祖所以顺天理,达人情,自我作古,万世行之可也。
俞汝言说:礼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在世期年,现在加斩衰,似无别,应仍服齐衰,父亲在世得终三年。
韩如璜说:高皇帝御制《孝慈录》序:大哉皇言,真可谓达礼之本者哉!周《仪礼》,诚多汉儒驳杂之言,即在《礼记》亦然。其对子防之言,窃有疑焉,而
未敢径质也。其折衷于子思、孟子可乎?中庸曰:“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曰:“父母之丧一,故母服期年者非也。”孟子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曰:“三代共之,故诬周制者非也。”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于己。”案《仪礼》:“公子为其母练冠縓縁,既▯除之。”疑当时此礼已废,或已▯而未忍即除,故请之。故云“庶母无服者非也”。抑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窃更有疑乎?今日朝廷之丧服也。子张云:“书云:‘髙宗谅隂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髙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緫已以听于冢宰三年。”曽申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飦粥之食,自天子达。”故窃有疑乎今日朝廷之丧服也。高皇帝又云:“古不近人情而太过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頽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呜呼!大哉皇言,又真可谓达礼之本者哉!故孟子、曽申皆曰:“飦粥之食,原无取乎饮食不入口也。”膝文公五月居庐,未有命戒,孟子取焉,又已变而通乎谅隂三年之制也。故太过者节之,不及者益之,参酌时宜而不拂其常,期于圣经祖训无悖矣】
译不敢直接质问。那么折中于子思、孟子的观点可以吗?《中庸》说:“为期一年的丧服,大夫以下都适用;为期三年的丧服,上达天子;父母的丧服,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于是说:“既然父母的丧服是一样的,那么为母亲服丧仅一年的人就是错的。”孟子说:“为期三年的丧服,穿粗麻布衣,吃稀粥,从天子到平民百姓,夏、商、周三代都是这样。”于是说:“既然三代都这样,那么歪曲周朝制度的人就是错的。”王子有母亲去世的,他的师傅为他请求服丧数月。公孙丑问:“像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这是想服满丧期却做不到,即使增加一天,也比完全不服丧好。”查考《仪礼》:“公子为母亲服丧,戴练冠、红边,既已除去丧服。”怀疑当时这种礼制已经废除,或者虽然已除丧服却不忍心立刻除去,所以请求服丧。所以说“庶母没有丧服的人是错的”。况且三年之丧上达天子,我私下还有疑问吗?就是当今朝廷的丧服制度。子张说:“书上说:‘高宗守丧三年不说话,这是什么意思呢?’”孔子说:“何止高宗,古代的人都是这样。国君去世,百官总领政务听命于冢宰三年。”曾申说:“哭泣的哀痛,齐衰斩衰的情意,吃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平民百姓都适用。”所以我私下对当今朝廷的丧服制度有疑问。高皇帝又说:“古代不近人情而过分的事情是有的。如果父母新丧,有人五到三天,或六到七天,饮食不入口,这才是孝。为已死的人悲伤,导致活着的人十有八九死亡,那么孝礼就衰败了,百姓的生计就困顿了,王室的国事就混乱了。”唉!伟大的皇言,又真可以说是通达礼制根本的人啊!所以孟子、曾申都说:“吃稀粥的饮食,原本不取饮食不入口的做法。”膝文公五月住在庐舍,没有发布命令告诫,孟子采纳了这种做法,又已经变通而通达于谅阴三年的制度了。所以过分的地方加以节制,不足的地方加以补充,参酌时宜而不违背常规,目的在于不违背圣经祖训。
【顾炎武日知録: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防,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防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则百世不可改矣】
干学案子为母服,厯代不同。父在则齐衰期年,父没则齐衰三年者,周制然也。至唐,则一槩定为齐衰三年,而宋、元因之。至明,则一槩増为斩衰三年,而
本朝因之,厯代之定制不同,故儒者操论亦异。今则自唐以后,凡为齐衰三年而发者,悉附于齐衰之篇;自明以后,凡为斩衰三年而发者,悉附于斩衰之篇。观者详之。
孝慈録》为人后者,为所后母及所后祖母。」
孝慈録女在室为母
孝慈録女嫁反在室为母
孝慈録》适孙为祖母承重,及曽髙祖母承重。」
孝慈録妇为姑
孝慈録庶子为所生母
干学案:明初定《大明令》,集礼妾子为所生母,俱齐衰期。至洪武七年,《孝慈録》成,改为斩衰三年。説见前篇。
【罗虞臣原子曰】或问大明令载妾子为其母期,注云谓适母在室者,夫适母在降而服期,但不知适母所厌在父存时耶,抑在父没之后?原子曰:妇人虽贵,无厌降之义,此小注之误也。若集礼所载之条,则无此注。夫妾子服母,据其父存亡为制尔,不得系于适母也。记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既葬除之。注曰:公子厌于父也,为母不得申权制,此服不夺其恩也。又曰: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注曰:父在厌也。此庶子之厌于父,载诸经传可考也,未见有为适母所厌之文也。礼: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士则期。郑▯曰:父卒皆得申。此亦据父而言也。父卒则申,可见父没之后,虽有适母,亦得三年也。夫父至尊也,故可以厌子,父所不服,子不敢服;父所不降,子不敢降。则妾子之为母期,盖据父在言也。父没则三年矣。子之不厌于适母何也?妇人无专制之义也。嫁则从夫,夫死从子,又何厌之有?夫孙为祖母后者,祖父卒则服三年,不得以其皇姑在而为祖母期也。为长子斩者,父没则斩,不得以母在而不斩也。夫以母姑之尊,尚不能厌于子,妇而况适之于妾乎?曰:然则宋儒注王子有母丧章,谓厌于适母,其非欤?曰:此宋儒之谬説也。夫王子诸侯之妾子也,诸侯于妾无服,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其傅为请,则其父在可知也。父在已厌于父矣,而何必母?曰:礼,妾服适期,而适于妾无服,谓适有常尊也。若是则适庶之分不邻于无别乎?曰:非是之谓也。夫妾之服适,从夫也。适若报之则重,降之则近于嫌也,故不服。不得以不服之故而遂行厌降之制也。且有适妾之名,其分未尝不正,又何为其无别也?待妾之礼降杀于适,自其夫施之可也,岂有母子天性之爱,而孝子忍于以妾视其亲哉?曰:适母在,既为其母三年矣,其丧次如之何?曰:礼自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妾子有母之丧,自居其室而遂之可也。若同室,则不敢当中避正适也】
【吕柟曰:庶子所生母者,何?曰:由父视之,有妻妾也;由子视之,知其母,不敢知其妾也。生身之恩,莫大焉,而不三年,非所以存其子也。礼,庶子为生母,练冠麻麻衣縓縁,既葬而除。又曰:庶子为父后者,父死为其母缌,则岂不与义而伤仁?故孟子曰:虽加一日,愈于己也。且今继母、慈母、养母皆三年,生母而不三年,何居?夫父命他妾养己者,比于父之他妾生己者,不既轻矣乎?生母无服,虽圣人之制,亦可改也】干学案:《仪礼》诸侯之庶子,父在,练冠麻麻衣縓縁,既葬而除;父没,则大功。大夫之庶子,父在,大功;父没,齐衰三年。士之庶子,父在,杖期;父没,齐衰三年。为父后,则贵贱皆缌麻三月。《开元礼》《政和礼书》《仪》皆无正文,统于子为母内家礼,齐衰三年。父在同为父后,则皆缌麻。明令及集礼皆如之。《孝慈録》加为斩衰,为父后亦然。《防典》今律文因之。
孝慈録子为继
译顾炎武《日知录》说:洪武七年,虽然定为为母服斩衰三年的制度,但在孝慈皇后的丧期,次年正月初一,皇太子、亲王、驸马都穿浅色衣服,这说明尊厌之礼并未不使用。只有丈夫在二十七月之内,不听音乐,不嫁娶,不赴科举考试,不担任官职,这叫做心丧,这是百代不可改变的。
干学按:为母亲服丧,历代不同。父亲在世则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则服齐衰三年,这是周代的制度。到了唐代,一律定为齐衰三年,宋、元沿袭它。到了明代,一律增加为斩衰三年,本朝沿袭它。历代定制不同,所以儒者的议论也不同。现在,自唐代以后,凡是因齐衰三年而引发的议论,都附在齐衰篇;自明代以后,凡是因斩衰三年而引发的议论,都附在斩衰篇。读者请详察。
《孝慈录》: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亲及所后祖母服丧。
《孝慈录》:女儿在娘家为母亲服丧。
《孝慈录》:女儿出嫁后返回娘家为母亲服丧。
《孝慈录》:嫡孙为祖母承重,以及为曾祖母、高祖母承重。
《孝慈录》:媳妇为婆婆服丧。
《孝慈录》:庶子为生母服丧。
干学按:明初制定《大明令》,《集礼》规定妾之子为生母,都服齐衰一年。到洪武七年,《孝慈录》完成,改为斩衰三年。说法见前篇。
【罗虞臣《原子》说】有人问:《大明令》记载妾之子为其母服丧一年,注解说“指嫡母在娘家者”,既然嫡母在娘家而降等服丧一年,但不知道嫡母所压制的是在父亲在世时呢,还是在父亲去世之后?原子说:妇人虽然尊贵,没有压制降等的道理,这是小注的错误。如果《集礼》所载的条文,就没有这个注。妾之子为母亲服丧,是根据其父亲在世还是去世来制定的,不能系于嫡母。《礼记》说:公子为其母服练冠、麻衣、红边,下葬后就除去。注解说:公子被父亲压制,为母亲不能申行权宜之制,这服丧不夺其恩情。又说:庶子在父亲家中为其母不举行禫祭。注解说:父亲在世压制。这庶子被父亲压制,记载在经传中可以考证,没有看到被嫡母压制的文字。礼制: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为其母服大功,士则服一年。郑玄说:父亲去世都能申行。这也是根据父亲来说的。父亲去世就申行,可见父亲去世之后,虽然有嫡母,也能服三年。父亲是最尊贵的,所以可以压制儿子,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不敢服;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不敢降等。那么妾之子为母亲服一年,大概是根据父亲在世来说的。父亲去世就服三年了。儿子不被嫡母压制为什么呢?妇人没有专制的道理。出嫁就顺从丈夫,丈夫死了顺从儿子,又有什么压制呢?孙子为祖母后者,祖父去世就服三年,不能因为皇姑在世而为祖母服一年。为长子服斩衰的,父亲去世就服斩衰,不能因为母亲在世而不服斩衰。以母亲、婆婆的尊贵,尚且不能压制儿子,何况是嫡母压制妾呢?问:那么宋儒注释《王子有母丧》章,说被嫡母压制,这不是错误的吗?答:这是宋儒的错误说法。王子是诸侯的妾之子,诸侯对妾没有服丧,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他的师傅为他请求,可知其父亲在世。父亲在世已经被父亲压制了,何必再被母亲压制?问:礼制,妾为嫡母服一年,而嫡母对妾没有服丧,说嫡母有常尊。如果是这样,那么嫡庶的区别不是近乎没有区别了吗?答:不是这个意思。妾为嫡母服丧,是顺从丈夫。嫡母如果回报就太重,降等就近于嫌疑,所以不服。不能因为不服的缘故就实行压制降等的制度。而且有嫡妾的名分,其区别未曾不正,又为什么说没有区别呢?对待妾的礼制低于嫡母,由其丈夫施行是可以的,哪有母子天性之爱,而孝子忍心以妾看待其亲人呢?问:嫡母在世,已经为其母服三年了,其丧次如何?答:礼制,自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宫,妾之子有母亲的丧事,自己住在自己的房间而完成丧礼是可以的。如果同室,就不敢居中正位以避嫡母。
【吕柟说:庶子所生母,是什么?答:从父亲来看,有妻妾;从儿子来看,知道其母,不敢知道其妾。生身的恩情,没有比这更大的,而不服三年,不是用来存留其子心的。礼制,庶子为生母,服练冠、麻衣、红边,下葬后就除去。又说:庶子为父亲后者,父亲去世为其母服缌麻,那么岂不是违背义而伤害仁吗?所以孟子说:虽然增加一天,也胜过自己。况且现在继母、慈母、养母都服三年,生母而不服三年,这是什么道理?父亲命令其他妾养育自己,比起父亲的其他妾生养自己,不是更轻了吗?生母没有服丧,虽然是圣人的制度,也可以改变。】干学按:《仪礼》诸侯的庶子,父亲在世,服练冠、麻衣、红边,下葬后就除去;父亲去世,则服大功。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服大功;父亲去世,服齐衰三年。士的庶子,父亲在世,服杖期;父亲去世,服齐衰三年。为父亲后者,则贵贱都服缌麻三月。《开元礼》《政和礼书》《仪礼》都没有正文,统于子为母内家礼,服齐衰三年。父亲在世同为父亲后者,则都服缌麻。明令及《集礼》都如此。《孝慈录》增加为斩衰,为父亲后者也如此。《防典》今律文沿袭它。
《孝慈录》:子为继
母
孝慈録子为慈母
明太祖实録,洪武七年九月,孙贵妃薨。命呉王橚服慈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
译母亲
孝慈录中规定,养母为慈母。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九月,孙贵妃去世。命令吴王朱橚为慈母服斩衰丧服三年,由他主持丧事。
孝慈録子为养母
孝慈録夫为人后则妻从服
【吕柟曰: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者,何曰:从夫也。夫之父母,妇之舅姑也。夫之生母,亦犹夫姑也。故曰:男子免于堂,妇人髽于室。夫为人后,则妻从服者,何曰:亦从夫也。夫在此,则此妻也;夫在彼,则彼妻也。古者为舅姑期年,则已渎】
孝慈録》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已上《孝慈録》十二条防典,今律文皆因之。
右明制
读礼通考卷六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七
疏齐衰三年
丧服父卒则为母【注:尊得申也。疏: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申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马融日父卒无所复屈,故得申重服三年也】
【陈祥道曰:父在,为母期;父卒,为母三年。皆疏齐衰,则父卒犹以余尊所厌,得申三年,而不得申斩也。若父丧未除而母卒,不特余尊在焉,犹服期而不得三年也】
【敖继公曰:父在,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则者,对父在而立文也】
【万斯同曰:孔仲达释《杂记》“三年之丧,既顈”条,谓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以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孔氏之说如此,则古人未甞谓父服除乃得申母三年也。贾氏之说,的知其谬妄矣】
干学案贾氏之疏,谓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引《内则》有故二十三而嫁之说,曲为之解。愚窃以为不然。经不曰“父卒为母”,而曰“父卒则为母”,正见父卒之后而遭母丧,即服三年也。岂必父服除而母卒,然后行三年之服乎?且子之所以不得遂其三年者,以有父在尔。父既先没矣,复何所屈而不三年乎?此礼之必不然,而贾氏之妄,无待论者。陈用之辈复从而附和之,不但解经之谬,亦可见其薄于天性之爱矣。
尔雅》母为妣【疏:《广雅》云:“母,牧也,言育养子也。”妣,嫓也,嫓匹于父】
檀弓:「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曾子曰:『如之何?』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注:穆公,鲁哀公之曾孙。疏:齐,是为母斩,是为父】
【李格非曰:齐斩,所以称情而为之也。故曰:齐斩之情】
孔丛子》景公祭路寝,闻哭声,问梁丘据,对曰:“鲁孔子之徒也,其母死,服丧三年,哭泣甚哀。”公曰:“岂不可哉?”唐律、开元礼不分父存没,俱改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并同。明《防典》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同。
丧服继母如母【疏:继母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见生事、死事一,皆如母也】
丧服传: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注:因犹亲也】
齐东野语。何自然本何佾,徳显之子。其母姚氏死,即出继何修徳扬后。佾再娶周氏,及自然为中司日,周氏死。自然以不逮事,申审合解官,申心丧。下礼官议,以为母无亲继之别。朝廷不以为然,复下给舍台谏议。太学生朱九成等各上台谏书,论其当去。集议既上,虽以为礼有可疑,义当从厚,合听解官。然竟以礼律不载,无所折衷。自然去后数日,书库官方庭坚于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嵗丧母,九嵗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母至是而亡。河间刘▯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子翊时为侍御史,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案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又曰亲继既等,心丧不殊。又曰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则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
译孝慈录规定:儿子为养母服丧。
孝慈录规定:丈夫为人后嗣,则妻子跟随丈夫服丧。
【吕柟说:媳妇为公婆服丧,庶子的妻子为丈夫的生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是跟随丈夫。丈夫的父母,就是媳妇的公婆。丈夫的生母,也如同丈夫的姑母一样。所以说:男子在堂上免丧,妇人在室内结发。丈夫为人后嗣,则妻子跟随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也是跟随丈夫。丈夫在此处,则此处的妻子;丈夫在彼处,则彼处的妻子。古时为公婆服丧一年,就已经亵渎了】
孝慈录规定:庶子的妻子,为丈夫的生母服丧。
以上《孝慈录》十二条防典,现在的律文都沿袭它。
右为明代制度
读礼通考卷六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七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七
疏齐衰三年
父亲去世后,则为母亲服丧【注:尊长得以伸张。疏:直接说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就足够了,而说“则”字,是想表明父亲去世三年之内如果母亲去世,仍然只服一年之丧。一定要等到父亲的丧服除后母亲才去世,才能伸张服三年之丧,所以说“则”以区别其义。案:《内则》说“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有变故则二十三岁出嫁”,如果之前遭遇父亲丧服未除,就能为母亲服三年之丧,那就是有变故二十四岁出嫁,不止二十三岁了】
【马融说:父亲去世无所再受屈抑,所以得以伸张重服三年】
【陈祥道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都是疏齐衰,那么父亲去世还是以余下的尊长所压抑,得以伸张三年,而不能伸张斩衰。如果父亲丧服未除而母亲去世,不仅余下的尊长在,仍然只服一年而不能服三年】
【敖继公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父亲去世,则服三年。说“则”字,是相对于父亲在世而立文的】
【万斯同说:孔仲达解释《杂记》“三年之丧,既顈”条,认为先有父亲丧事,而后母亲去世,练祭、祥祭也是如此,因为前文说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所以《丧服》齐衰三年章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是对的。孔氏的说法如此,那么古人未曾说过父亲丧服除后才能为母亲伸张三年之丧。贾氏的说法,确实知道其谬妄了】
干学案:贾氏的疏,说父亲去世三年之内如果母亲去世,仍然只服一年,引用《内则》有变故二十三岁出嫁的说法,曲为之解。我私下认为不对。经文不说“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而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正表明父亲去世之后遭遇母亲丧事,就服三年之丧。难道一定要父亲丧服除后母亲才去世,然后才实行三年之丧吗?况且儿子之所以不能遂行三年之丧,是因为有父亲在。父亲既然先去世了,还受什么屈抑而不服三年呢?这是礼制必然不会如此的,而贾氏的妄说,无需再论。陈用之辈又附和它,不仅是解经的谬误,也可以看出其淡薄于天性之爱。
《尔雅》:母亲称为妣【疏:《广雅》说:“母,牧也,是说养育子女。”妣,嫓也,嫓是匹配于父亲】
《檀弓》:“鲁穆公的母亲去世,派人问曾子说:‘该怎么办?’曾子回答说:‘申也听父亲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义,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庶民都是一样的【注:穆公,是鲁哀公的曾孙。疏:齐,是为母亲服斩衰;斩,是为父亲服斩衰】
【李格非说:齐衰斩衰,是用来称情而制定的。所以说:齐衰斩衰的情义】
《孔丛子》:景公在路寝祭祀,听到哭声,问梁丘据,回答说:“是鲁国孔子的门徒,他的母亲去世,服丧三年,哭泣非常悲哀。”景公说:“难道不可以吗?”唐律、开元礼不分父亲是否在世,都改为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都相同。明代《防典》改为斩衰三年,现在律文相同。
《丧服》:继母如同生母【疏:继母是指自己的生母早卒或被休弃之后,继续承担自己母亲丧事的人,如同亲生母亲,所以说如母。表明生前侍奉、死后侍奉一样,都如同生母】
《丧服传》:继母为什么如同生母?继母配父,与生母相同,所以孝子不敢区别对待【注:因犹亲也】
《齐东野语》:何自然本名何佾,是德显的儿子。他的母亲姚氏去世,就出继给何修德扬之后。何佾再娶周氏,等到何自然任中司时,周氏去世。何自然因为没来得及侍奉,申请解官,守心丧。下交礼官商议,认为母亲没有亲母继母的区别。朝廷不以为然,又下交给舍台谏商议。太学生朱九成等各上奏台谏书,论说应当离职。集议上奏后,虽然认为礼制有可疑之处,义理应当从厚,应该听任解官。然而最终因为礼律没有记载,无所折衷。何自然离职后几天,书库官方庭坚在《隋书》刘子翊传中,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亲另外娶妻,后母到这时去世。河间刘〇以没有抚育之恩,议定不解任。子翊当时任侍御史,驳斥说:“传文说继母如母,与生母相同。又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一年。案一年之丧,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又说亲继既等,心丧不殊。又说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则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