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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读礼通考八

读礼通考卷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30–56 段

【马融曰:言于亲丧必自致尽】

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疏:言父母之丧,当致极哀戚,不得过毁】

译马融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父母的丧礼中,一定要将哀痛之情表达得极致充分。

子游说:“丧礼只要将哀痛之情表达得极致充分就足够了。”【疏:意思是说,在父母的丧礼中,应当将哀痛之情表达得极致充分,但不可过度毁伤身体。】

孝经》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注:平居必致其敬,就养能致其懽,致其忧色不满容,行不正履;致其哀擗踊哭泣,尽其哀情;致其严,斋戒沐浴,明发不寐】

【董鼎曰:致者,推之而至其极也】

【崔铣曰:丧致乎哀而止,盖言无所不用其情而后已。是故恸悼,哀之发于心者也;羸黑擗踊,哀之发于容体者也;粥与水,哀之发于饮食者也;齐斩,哀之发于衣服者也;苫凷,哀之发于居处者也。致云者,推而极之也。五者一不至,不可谓致。欲短丧者,何忍也?然孝子之心,曷穷?故曰:有终身之丧。或曰“而止者”,不可毁以灭性也。论者因记礼之词,而讥其过髙者,未然也】

【朱彜尊曰:论语、孝经所言致字义,正与檀弓致丧之义相发明,而注疏家均未之及】

  中庸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吕大临曰:子之事亲,所以自致其诚,不可以尊卑变也】

【朱子曰:父母之丧,上下同之,推已以及人也】

丧服四制,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注详二十七卷】

三年问:“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羣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注:称情而立文,称人之情轻重而制其礼也。羣谓亲之党也。无易,犹不易也。疏:立文,礼之节文也。饰,谓表章也。羣谓五服之亲也。因此三年之丧差降各表其亲党。亲谓大功以上,疏谓小功以下。贵谓天子诸侯絶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贱谓士庶人服族其节分明,不可损益,故曰无易之道】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注:饰,情之章表也。疏:钜,大也。创小则易差,创大则难愈也。贤者丧亲,伤肾干肝,斩斫之痛,其痛既甚,其差亦迟,故称其痛情而立三年之文,以表是至痛极者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注:复生,除丧反生者之事也。疏:言贤人君子于此二十五月之时,心之悲哀摧痛犹未能尽,忧思悲慕犹未能忘,而外貌丧服以是割断。若不断以二十五月,则孝子送死之情何时得已?复吉常之礼何有限节?故圣人裁断止限二十五月,岂不是送死湏有已止,反复生礼湏有限节者哉】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今是大鸟兽,则失丧其羣匹,越月逾时焉,则必反廵过其故乡,翔囘焉,鸣号焉,蹢防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小者至于燕雀,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注:匹,偶也。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大鸟兽不如人。舎血气之类,人最有知而恩深也。于其五服之亲,念之至死无已止。疏:天地之间血气之类皆有所知,至于鸟兽小大各能思其种类,况在于人。何有穷止也】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曽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羣居而不乱乎【注:言恶人薄于恩,死则忘之,其相与聚处必失礼也。】疏:此明小人曾鸟兽之不若,若不以礼节之,焉能羣居而不乱】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注:驷之过隙,喻疾也。遂之,谓不时除也。】疏:此明贤人君子于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驷马骏疾,空隙狭小,以骏疾而过狭小,言急达之甚。若不以礼节制之,则哀痛何时穷已】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注:立中制节,谓服之年月也。释,犹除也,去也。】疏: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以为年月限节。壹,谓齐同。言君子小人皆齐同,使足以成文章义理也】然则何以至期也【注:言三年之义如此,则何以有降至于期也?期者,谓为人

译《孝经》孔子说:孝子侍奉双亲,日常相处要竭尽恭敬,奉养时要竭尽欢愉,生病时要竭尽忧虑,丧葬时要竭尽哀痛,祭祀时要竭尽庄严。这五方面都完备了,然后才能算侍奉好双亲。【注:平时一定要竭尽恭敬,奉养时能竭尽欢愉,表现出忧色而不满于面容,行为端正而不乱步履;竭尽哀痛,捶胸顿足哭泣,穷尽哀痛之情;竭尽庄严,斋戒沐浴,天明即起不睡觉】

【董鼎说:致,是推究而达到极致的意思】

【崔铣说:丧事竭尽哀痛而后止,是说没有不用尽情感而后停止的。所以恸哭哀悼,是哀痛发自内心;消瘦黝黑、捶胸顿足,是哀痛发自容貌形体;喝粥饮水,是哀痛发自饮食;齐衰斩衰,是哀痛发自衣服;睡草席枕土块,是哀痛发自居处。所谓致,就是推究而达到极致。五方面有一方面不到,就不能说是致。想要缩短丧期的人,哪里忍心呢?然而孝子的心,哪里会穷尽?所以说:有终身的丧。有人说“而后止”,是因为不能毁伤身体以至于灭性。议论的人因为记载礼制的言辞,而讥讽它过于高尚,这是不对的】

【朱彝尊说:《论语》、《孝经》所说的“致”字的含义,正与《檀弓》中“致丧”的意义相互阐发,而注疏家都没有涉及到】

《中庸》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

【吕大临说:子女侍奉双亲,用来竭尽自己的诚心,不可以因为尊卑而改变】

【朱熹说:父母的丧事,上下都一样,这是推己及人的道理】

《丧服四制》说:恩情深厚的,丧服就重。所以为父亲服斩衰三年,这是根据恩情制定的。【注详见二十七卷】

《三年问》:“三年之丧,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根据情感来制定礼文,借此来彰显群体、区分亲疏贵贱的节度,这是不可增减的。所以说这是不可改变的道理。【注:称情而立文,是根据人们情感的轻重来制定礼仪。群,指亲属的党羽。无易,就是不易。疏:立文,是礼仪的节文。饰,是表章的意思。群,指五服之内的亲属。因此三年之丧的差降各自表章其亲党。亲,指大功以上的亲属;疏,指小功以下的亲属。贵,指天子诸侯绝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贱,指士庶人服族,其节度分明,不可增减,所以说这是不可改变的道理】创伤巨大的,愈合的时间就长;疼痛剧烈的,痊愈就迟缓。三年之丧,是根据情感来制定礼文,用来表达极度的悲痛。斩衰、苴杖,住在倚庐,喝粥,睡草席枕土块,这些都是用来表达极度悲痛的外在表现。【注:饰,是情感的表章。疏:钜,大。创伤小就容易痊愈,创伤大就难痊愈。贤者丧亲,伤肾损肝,如同被砍削的痛苦,疼痛既剧烈,痊愈也迟缓,所以根据其悲痛之情而制定三年的礼文,以表章这是极度的悲痛】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哀痛未尽,思念不忘,然而丧服却在此时断绝,难道不是送死要有终止,恢复生者生活要有节度吗?【注:复生,指除丧后恢复生者的生活。疏:说贤人君子在这二十五个月的时候,心中的悲哀摧痛还未能尽,忧思悲慕还未能忘,而外貌的丧服却在此时割断。如果不以二十五个月为限,那么孝子送死之情何时能停止?恢复吉常之礼何有限节?所以圣人裁断止限于二十五个月,岂不是送死需要有已止,恢复生者之礼需要有限节者吗】凡生活在天地之间的,有血气的生物,一定有知觉。有知觉的生物,没有不知道爱护同类的。现在看大鸟兽,失去其群体伴侣,过了几个月,一定要返回巡视经过其故乡,飞翔盘旋,鸣叫号哭,徘徊不前,然后才能离开。小的至于燕雀,还有啁啾鸣叫的一段时间,然后才能离开。所以有血气的生物,没有比人更有知觉的。所以人对于其双亲,至死都不穷尽。【注:匹,偶。说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大鸟兽不如人。舍弃血气之类,人最有知觉而恩情深。对于其五服之内的亲属,思念至死无已止。疏:天地之间血气之类皆有所知,至于鸟兽小大各能思其种类,何况在于人。哪里有穷止呢】如果是那些患邪淫的人呢?那么他们早上死晚上就忘了。然而顺从他们,那就是连鸟兽都不如了。怎么能一起群居而不混乱呢?【注:说恶人薄于恩,死了就忘了,他们相聚共处必定失礼。】疏:这说明小人连鸟兽都不如,如果不以礼节制约,怎么能群居而不混乱】如果是那些修饰的君子呢?那么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就像四马驾车穿过缝隙一样快。然而顺从他们,那就是无穷无尽了。【注:驷之过隙,比喻快。遂之,指不及时除丧。】疏:这说明贤人君子对于三年之丧,就像四马驾车穿过缝隙,驷马骏疾,空隙狭小,以骏疾而过狭小,说急达之甚。如果不以礼节制约,那么哀痛何时穷尽】所以先王为此制定中等的节度,统一使其足以成就文理,那么就除去了。【注:立中制节,指服丧的年数。释,就是除,去。】疏: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所以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以为年月限节。壹,指齐同。说君子小人都齐同,使其足以成就文章义理】那么为什么有降至一期的呢?【注:说三年之义如此,那么为什么有降至于期呢?期,指为人

后者,父在为母也。】疏: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于期者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为母。今寻经意,至亲以期断,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故礼期而綀。男子除绖,妇人除带下云加隆,故至三年。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郑之此释,恐未尽经意。但旣祖郑学,今因而释之】曰:至亲以期断【注: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也。】疏:谓至亲本以期断,故虽为人后及父在为母,但一期也】是何也【注:问服断于期之义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注:法此变易可以期也。】疏: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气换矣。前时已毕,今时又来,是变改矣。其在天地之中,动植之物,无不于前事之终,更为今事之始也。圣人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而已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注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言于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犹然。疏加隆焉尔者,本实应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也。焉使倍之者,焉犹然也,子既加隆于父母,故倍之至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注言使其恩不及父母】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羣居和壹之理尽矣【注取象于天地,谓法其变易也,自三年以至缌,皆嵗时之数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疏三年以为隆者,谓恩爱隆重;缌小功以为杀者,谓情理杀薄;期九月以为间者,是隆杀之间也。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天地之气三年一闰,是三年者取象于一闰,天地一期物终是一期者,取象于一周;九月者,以象阳之数,又象三时而物成也;五月以象五行,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时而气变,是皆取法于天地中。取则于人者,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故服三年;人之一嵗情意变改,故服一期九月五月三月之属,亦逐人情而减杀,是中则于人,故能调和羣众聚居和谐专壹义理尽备矣】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注言三年之丧,丧礼之最盛也。疏三年丧礼于人道之中至极文理之盛者,则期以下非其至极也。至隆者,恩之至极隆厚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不知其所由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良久矣。疏未有知其所由来者,言三年之丧行之自远未能识知从何代而来】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注达谓自天子至于庶人,方慤曰其生也父母有三年之爱于其子,及其没也,故子有三年之丧。以报之爱,所谓情也。三年之丧,所谓文也。故曰:称情而立文,礼以情为本,而以文为饰。故曰:因以饰羣。羣则荘子所谓人羣是也。服君与父,皆斩衰三年。由父而降则杀焉,所以别亲疎之节也。由君而降亦杀焉,所以别贵贱之节也。亲与贵者不可易而损之,疏而贱者不可易而益之。故曰:弗可损益,无易之道也。送死者之礼有,已复生者之事有。节则不以死伤生,故也】

译“后者”,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疏:郑玄的意思是,为什么三年之丧会有降等至一周年(期)的情况,所以说“为别人作后嗣的人”,是为本生父母以及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现在推究经文的本意,最亲近的亲属以一周年为断限,这是明确说明一周年可以除服的节度,所以礼制规定一周年后改穿粗麻布丧服。男子除去丧带,妇人除去腰带,下文说“加重”,所以达到三年。经文的本意并不依据为别人作后嗣以及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周年丧的情况。郑玄的这种解释,恐怕没有完全符合经文的本意。但既然尊崇郑玄的学说,现在也就顺着他的说法来解释】说:最亲近的亲属以一周年为断限【注:说的是丧服的正统规定,即使是至亲也都以一周年除服。】疏:说的是至亲原本以一周年为断限,所以即使是作别人后嗣以及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也只是一周年】这是什么原因呢【注:询问丧服以一周年为断限的道理】回答说:天地已经更替了,四季已经变化了。处在天地之间的万物,没有不重新开始,以此来效法这种变化【注:效法这种变化,可以以一周年为断限。】疏:说的是期年是一年的周遍,而天气已经更换。前一个时期已经结束,现在这个时期又到来,这就是变化改易。处在天地之间的动物植物,没有不在前事的终结时,作为今事的开始。圣人用人伦事务来效法天地的形象,所以一周年就除服了】那么为什么要有三年之丧呢【注:说效法这种变化,可以以一周年为断限,为什么却定为三年呢】回答说:不过是加重罢了,怎么让它加倍呢,所以是再期(两周年)【注:说对父母加重恩情,让期年加倍,下文“焉”字意思相同。疏:加重罢了,是说本来应该是一周年,但子女加重恩情的隆重,所以是三年。怎么让它加倍呢,焉是“然”的意思,子女既然对父母加重恩情,所以加倍到再期】从九月以下的丧期是怎么回事呢?回答说:怎么让它赶不上(父母的恩情)呢【注:说让它的恩情赶不上父母】所以三年之丧作为隆重,缌麻、小功作为减杀,期年、九月作为中间,向上取象于天,向下取法于地,中间取则于人,人之所以能够群居和谐统一的道理都完备了【注:取象于天地,是说效法它们的变易,从三年到缌麻,都是岁时的数目,说既效法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疏:三年作为隆重,是说恩爱隆重;缌麻、小功作为减杀,是说情理减薄;期年、九月作为中间,是隆重与减杀之间的程度。向上取象于天,向下取法于地,天地之气三年一闰,所以三年是取象于一个闰月;天地一期万物终结,所以期年是取象于一个周遍;九月,是取象于阳数,又取象于三时万物成熟;五月取象于五行,三月取象于天地一时而气变,这些都是取法于天地之中。取则于人,是说孩子生下来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所以服丧三年;人的一年情意变化改易,所以服丧期年、九月、五月、三月之类,也随着人情而减杀,这是中间取则于人,所以能调和群众聚居和谐专一的义理都完备了】所以三年之丧,是人道中最极盛的礼文,这就叫做最隆重【注:说三年之丧,是丧礼中最盛大的。疏:三年丧礼在人道之中是至极文理的盛大者,那么期年以下就不是其至极了。至隆,是恩情的至极隆厚】这是百代君王所共同的,古今所统一的,没有人知道它从什么时候开始【注:不知道它从什么时候开始,是比喻这三年之丧前世实行很久了。疏:没有人知道它从什么时候开始,是说三年之丧实行得很久,不能识别知道从哪个朝代而来】孔子说:“孩子生下来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这三年之丧,是天下的通丧【注:达是说从天子到庶人,方慤说孩子活着时父母有三年之爱于孩子,等到父母去世,所以孩子有三年之丧。以报答父母的爱,这就是所谓的情。三年之丧,就是所谓的文。所以说:称情而立文,礼以情为本,而以文为饰。所以说:因以饰群。群就是庄子所谓的人群。服君父,都穿斩衰三年。由父亲降等就减杀,所以区别亲疏的节度。由君主降等也减杀,所以区别贵贱的节度。亲与贵者不可随意减损,疏而贱者不可随意增益。所以说:不可损益,是无易之道。送死者的礼有,已复生者之事有。节度就不以死伤生,所以】

【顾湄曰:有所垂之谓象,有所效之谓法,有所作之谓则。丧五服皆取阳数竒者,方性夫曰:阳所以致生,阴所以致死。之死而致生之,孝子不忍死其亲之意也。其説精矣。焉使倍之?注训焉为然。陆农师训是。《左传》晋郑焉依,《国语》作是。知之。陆德明《释文》则云:发声也。较直防无甚意义】

论语》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壊;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鑚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缪协曰:尔时礼壊乐崩,三年不行。宰我大惧其往,以为圣人无微旨以戒将来,故假时人之谓,启愤于夫子。义在屈已,以明道也】

【尹焞曰:短丧之説,下愚且耻言之。宰我亲学圣人之门,而以是为问者,有所疑于心而不敢强焉尔。范祖禹曰:丧虽止于三年,然贤者之情则无穷也。特以圣人为之中制而不敢过,故必俯而就之。非以三年之丧为足以报其亲也。所谓三年而后免于父母之懐,特以责宰我之无恩,欲其有以跂而及之尔】

春秋公羊传三年之恩,疾矣【何休注:疾痛】非虚加之也,以人心为皆有之。

孟子齐宣王欲短丧,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注:齐宣王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因公孙丑使自以其意问孟子,既不能三年丧,以期年差愈于止而不行丧者也】孟子曰:‘是犹或紾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注:紾,戾也。孟子言有人戾其兄之臂为不顺也,而子谓之曰‘且徐徐云尔’,是岂以徐徐之为差者乎?不若教之以孝弟,勿复戾其兄之臂也】

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注定公文公父也,然友世子之傅】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曽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注:孟子言我虽不学诸侯之礼,尝闻师言三代以前君臣皆行三年之丧】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我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注:父兄百官,滕文同姓异姓诸臣也,皆不欲使世子行三年】

【朱子集注:父兄同姓,老臣也。滕与鲁俱文王之后,而鲁祖周公,为长兄弟,宗之故,滕谓鲁为宗国也。然谓二国不行三年之丧者,乃其后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

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注:志,记也。周礼小史掌邦国之志,曰丧祭之事,各从其先祖之法,言我转有所受之,不可于已身独更改也】谓然友曰:「我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注:孟子言如是不可用他事求也,丧尚哀,惟当以哀戚感之耳。国君薨,委政冢宰大臣,嗣君但尽哀情,歠粥不食,顔色深墨,深甚也。墨,黑也。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者,以君先哀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注:诸侯五月而葬,未葬居倚庐于中门之外也,未有命戒,居丧不言也,异姓同姓之臣可谓曰知,世子之能行礼也】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顔色之戚,哭泣之哀,吊

译顾湄说:有所垂范的叫做象,有所效法的叫做法,有所作为的叫做则。丧礼的五服都取阳数的奇数,方性夫说:阳是用来致生的,阴是用来致死的。人死了却用致生的阳数,这是孝子不忍心让亲人彻底死去的意思。他的说法很精妙。焉使倍之?注解说“焉”是“然”的意思。陆农师说“是”是对的。《左传》中“晋郑焉依”,《国语》中作“是”。知道这一点。陆德明《释文》则说:是发声词。比较起来,直接说“防”没有什么意义。

《论语》中,宰我问:“三年的丧期,时间太久了。君子三年不习礼仪,礼仪一定会败坏;三年不习音乐,音乐一定会崩坏。旧谷已经吃完,新谷已经登场,钻木取火的方法也更换了,一年的丧期就可以结束了。”孔子说:“吃着白米饭,穿着锦缎衣,你心安吗?”宰我说:“心安。”孔子说:“你心安,就去做吧。君子居丧,吃美味不觉得甜,听音乐不觉得快乐,住在家中不觉得安稳,所以不这样做。现在你心安,就去做吧。”宰我出去后,孔子说:“宰我不仁啊!孩子出生后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那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丧。宰我对他的父母有三年之爱吗?”

缪协说:那时礼坏乐崩,三年之丧不能实行。宰我非常担心这种情况继续下去,认为圣人没有细微的旨意来警戒将来,所以借当时人的说法,在夫子面前引发愤慨。其义在于委屈自己,以阐明正道。

尹焞说:缩短丧期的说法,下愚之人尚且耻于谈论。宰我亲自在圣人的门下学习,却以此发问,是因为心中有所疑惑而不敢强行坚持罢了。范祖禹说:丧期虽然止于三年,但贤者对亲人的情感却是无穷的。只是以圣人所定的中制为限而不敢超过,所以必须俯就它。并不是认为三年的丧期足以报答父母。所谓“三年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只是用来责备宰我没有恩情,希望他有所企及罢了。

《春秋公羊传》说:三年的恩情,令人悲痛【何休注:悲痛】,不是凭空加上去的,因为人心都有这种情感。

《孟子》中,齐宣王想缩短丧期,公孙丑说:“为期一年的丧期,难道比完全不守丧好吗?”【注:齐宣王认为三年之丧太长久,想减少缩短它,于是让公孙丑带着自己的意思去问孟子,既然不能守三年丧,为期一年比完全不守丧要好一些】孟子说:“这就像有人扭折了他哥哥的手臂,你却说‘姑且慢慢来’,这只是教他孝悌罢了。”【注:紾,扭折。孟子说有人扭折他哥哥的手臂是不顺的,而你却说‘且徐徐云尔’,这难道是因为慢慢来就好一些吗?不如教他孝悌,不要再扭折他哥哥的手臂】

滕定公去世,世子对然友说:“从前孟子曾在宋国和我交谈,我心里始终不忘。现在不幸遇到大故,我想让你去问孟子,然后再行事。”【注:定公是文公的父亲,然友是世子的老师】然友到邹国,问孟子。孟子说:“不也很好吗!亲人去世本来就应该自己尽力。曾子说:‘生前依礼侍奉,死后依礼安葬,依礼祭祀,可以称为孝了。’诸侯的礼仪,我没有学过。虽然如此,我曾听说过:‘三年之丧,穿粗麻布衣,喝稀粥,从天子到庶人,三代都共同实行。’”【注:孟子说我虽然没学过诸侯的礼仪,曾听老师说过三代以前君臣都实行三年之丧】然友回报使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都不愿意,说:“我们的宗国鲁国,先君没有实行,我先君也没有实行。到了你的身上反而去实行,不可以。”【注:父兄百官,是滕国同姓异姓的诸臣,都不愿意让世子实行三年之丧】

朱子集注说:父兄是同姓的老臣。滕国和鲁国都是文王的后裔,而鲁国祖周公,为长兄弟,被尊为宗国,所以滕国称鲁国为宗国。然而说两国不实行三年之丧,是后世之失,不是周公之法本来如此。

而且《志》说:丧祭之事跟随先祖,说我们有所受之。【注:志,记录。周礼小史掌管邦国之志,说丧祭之事,各从其先祖之法,说我们转而有所受之,不可在自己身上独自更改】对然友说:“我往日不曾学问,喜欢骑马试剑,现在父兄百官不认为我足矣,恐怕我不能尽于大事,你替我问孟子。”然友又去邹国,问孟子。孟子说:“对,不可以用其他方法求得。孔子说:国君去世,听命于冢宰,喝稀粥,面色深黑,就位而哭,百官有司没有敢不哀伤的,因为君主先哀伤。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君子的德像风,小人的德像草,草随风,必倒,这在世子。然友回报使命,世子说:“这确实在于我。”五月居庐,没有命令告诫,百官族人可以说知道。【注:诸侯五月而葬,未葬居倚庐于中门之外,没有命令告诫,居丧不言,异姓同姓之臣可以说知道,世子之能行礼】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顔色之戚,哭泣之哀,吊

者大悦【注:四方诸侯之賔来吊防者,见世子之憔悴哀戚,大悦其孝行之高美也】

译前来吊唁的四方诸侯宾客,看到世子憔悴哀伤,对他的孝行高尚美好感到非常欣喜。

【林氏曰:孟子之时,丧礼既壊,然三年之丧,恻隐之心,痛疾之意,出于人心之所固有者,初未尝忘也。惟其溺于流俗之▯,是以丧其良心而不自知耳。文公见孟子而闻性善、尧舜之説,则固有启发其良心矣,是以至此而哀痛之诚心发焉。及其父兄百官皆不欲行,则亦反躬自责,惮其前行之不足以取信,而不敢有非其父兄百官之心。虽其资质有过人者,而学问之力亦不可诬也。及其断然行之,而远近见闻无不悦服,则以人心之所同然者,自我发之,而彼之心悦诚服,亦有所不期然而然者。人性之善,岂不信哉】

丧服小记: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疏: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大功也。而丧服条例云:父之不服,子亦不敢服;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注:大夫虽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已卑,乂不敢服尊者之服。今大夫丧服礼逸,与士异者,未得而备闻也。《春秋传》曰:齐晏桓子卒,晏婴麤衰斩苴绖带,杖管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此平仲之谦也,言已非大夫,故为父服士服耳。麤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谓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焉,则属于麤也。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有麤衰斩、枕草矣。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乎?唯大夫以上乃能备仪尽饰,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亦以勉人为高行也。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疏: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或无官,今不以大夫之服服之,是嫌畏逾之也。云大夫庶子为士者,若大夫适子虽未为士,犹服大夫之服,故知此士是庶子,以已卑不敢服尊者之服也。麤衰斩者,齐即麤也,言其布缕在齐斩之间。斩衰三升,麤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间。缕之麤如三升半,而讣缕唯三升也。缕如三升半是麤不缉,是斩,故云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焉,则属于麤也。然则士与大夫异者,郑约晏婴麤衰斩枕草之事明之也,并及为母为兄弟者,郑既约士之父服缕约降一等,经文有母及兄弟,故此约母与兄弟之服也。丧服为母四升,此云五升缕,谓麤细似五升之缕成布四升;丧服为兄弟五升,此云六升缕,谓麤细如六升之缕成布五升,皆谓缕细成布升数少也。云士以下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者,凡义服皆降正服一等,今为父母兄弟降从义服,是卑屈也。云勉人为髙行者,居丧之礼,以服重为申,以服轻为屈,一是勉励其父母兄弟使为髙行作大夫,一是勉励士身使为高行作大夫也。案《圣证论》王肃云:丧礼自天子以下无等,故曾子云「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且大国之卿与天子上士俱三命,平仲之言「唯卿为大夫」,谓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非谦词也。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壊,羣卿专政,晏子恶之,故服麤衰,枕草云「唯卿为大夫」者,逊辞以避害也。又孟子云:「诸侯之礼,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又此记云端衰丧车皆无等,则大夫与士异者,大夫以上在丧敛时弁绖,士冠素委貌也。马昭答王肃引杂记云:「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服如士服。」是大夫与士丧服不同,而肃云无等,则是背经説也。张融评云:「士与大夫异者,皆是乱世尚轻凉,非王者之达礼。」郑言谦者不异于远害,融意以王肃与郑其义略同。如融之説,是周公制礼之时,则上下同当丧制无等,至后世以来,士与大夫有异,故记者载之,郑因而解之。今申郑义,云端衰丧车无等者,端正也。正

译林氏说:孟子所处的时代,丧礼已经败坏,然而三年的丧期,恻隐之心,悲痛疾苦之意,是人心本来固有的,起初并没有遗忘。只是人们沉溺于流俗的弊病,因此丧失了良心而自己不知道罢了。文公见到孟子,听闻性善、尧舜的学说,那么他固有的良心就被启发了,所以到了这里哀痛的诚心就表现出来了。等到他的父兄和百官都不愿意实行,他也反省自身责备自己,担心自己先前所说的不足以取信于人,而不敢有非议父兄和百官的心思。虽然他的资质有超过常人的地方,但学问的力量也不可轻视。等到他决断地实行,远近见闻的人没有不喜悦佩服的,这是因为人心所共同认可的,从我这里表现出来,而他们心悦诚服,也是有不期然而然的因素。人性的善良,难道不值得相信吗?

《丧服小记》:大夫降低对庶子的丧服等级,但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其父亲的丧服等级。【疏:大夫降低对庶子的丧服等级,所以为庶子服丧时,不按照大夫的规格,而是服大功。而《丧服条例》说:父亲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大夫不为妾服丧,所以妾生的儿子为母亲服大功。现在担心既然降低了儿子的丧服,也会压制孙子的丧服,所以这里明确说明虽然降低庶子的丧服,但不压制降低庶子之孙的丧服。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其父亲的丧服,仍然服三年之丧】

《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中那些没有做大夫的人服丧,穿士的丧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中那些做大夫的人服丧,也穿士的丧服。【注:大夫虽然尊贵,但不以大夫的丧服为父母兄弟服丧,是担心似乎逾越了礼制。士指的是大夫的庶子,因为身份卑微,又不敢穿尊者的丧服。现在大夫的丧服礼制已经散佚,与士不同的地方,没能完全听闻。《春秋传》说:齐国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着粗麻斩衰,戴着苴绖和带子,拄着竹杖,穿着菅鞋,喝粥,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草。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制。’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这是晏平仲的谦逊,说自己不是大夫,所以为父亲服士的丧服。粗麻斩衰,其麻缕在齐衰和斩衰之间,说是麻缕像三升半,而三升不缉边。斩衰以三升为正,稍微细一点,就属于粗麻了。那么士与大夫为父亲服丧不同的地方,在于粗麻斩衰、枕草。为母亲服五升麻缕,而成四升布;为兄弟服六升麻缕,而成五升布吗?只有大夫以上才能完备礼仪、尽饰丧服,士以下则用臣子服君主的斩衰,为父亲则用臣子跟随君主的齐衰,为母亲和兄弟也是勉励人追求高尚的行为。大功以下的丧服,大夫和士相同。疏:大夫的父母兄弟有的做了士,有的没有官职,现在不以大夫的丧服为他们服丧,是担心畏惧逾越。说大夫庶子为士,如果大夫的嫡子虽然没做士,仍然穿大夫的丧服,所以知道这里的士是庶子,因为自己卑微不敢穿尊者的丧服。粗麻斩衰,齐就是粗,说其布缕在齐衰和斩衰之间。斩衰三升,粗麻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间。麻缕的粗细像三升半,而缉边的麻缕只有三升。麻缕像三升半是粗而不缉边,是斩衰,所以说斩衰以三升为正,稍微细一点,就属于粗麻了。那么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郑玄引用晏婴粗麻斩衰枕草的事来阐明,并涉及到为母亲和兄弟的丧服,郑玄既然约略士为父亲的丧服麻缕降低一等,经文有母亲和兄弟,所以这里约略母亲和兄弟的丧服。丧服为母亲四升,这里说五升麻缕,是说粗细像五升的麻缕做成四升布;丧服为兄弟五升,这里说六升麻缕,是说粗细像六升的麻缕做成五升布,都是说麻缕细做成的布升数少。说士以下用臣子服君主的斩衰,为父亲用臣子跟随君主的齐衰,为母亲和兄弟,凡是义服都降低正服一等,现在为父母兄弟降低跟随义服,是卑微屈从。说勉励人追求高尚的行为,居丧的礼制,以丧服重为伸张,以丧服轻为屈从,一是勉励其父母兄弟使其追求高尚的行为做大夫,一是勉励士自身使其追求高尚的行为做大夫。查《圣证论》王肃说:丧礼从天子以下没有等级,所以曾子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意,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百姓都相同’,而且大国的卿与天子的上士都是三命,晏平仲的话‘只有卿才是大夫’,是说诸侯的卿相当于天子的大夫,不是谦逊的话。春秋之时,尊贵者崇尚轻薄,简略丧服礼制于是败坏,群卿专政,晏子厌恶它,所以穿粗麻,枕草,说‘只有卿才是大夫’,是用谦逊的话来避祸。又孟子说:‘诸侯的礼制,三年之丧,粗麻齐衰的丧服,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庶人,三代都相同。’又这篇记载说端衰丧车都没有等级,那么大夫与士不同的地方,大夫以上在丧敛时戴弁绖,士戴素冠委貌。马昭回答王肃引用《杂记》说:‘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中那些没有做大夫的人的丧服像士的丧服。’是大夫与士丧服不同,而王肃说没有等级,那就是违背经文的说法。张融评论说:‘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都是乱世崇尚轻薄,不是王者的通达礼制。’郑玄说谦逊不异于避祸,张融的意思认为王肃与郑玄其义略同。按照张融的说法,是周公制礼的时候,上下都应当丧制无等级,到后世以来,士与大夫有差异,所以记载者记载它,郑玄因而解释它。现在申述郑玄的义理,说端衰丧车无等级,是端正的意思。正】

为衰之制度上下无等,其服精麤,卿与大夫有异也。又曽子云「齐斩之情」,据其情为一等,无妨服有殊异耳。若王肃之意大夫以上弁绖,士唯素冠,此亦得施于父母,此经云为昆弟,岂亦弁绖素冠之异乎?此是肃之不通也。杜元凯注《左传》説与王肃同,服防注《左传》与端衰丧车无等,其老之问晏子之答皆为非,竝与郑违,今所不用也】

译关于丧服的制度,上下没有等级差别,但其服饰的精细与粗糙,卿与大夫是有区别的。又曾子说“齐衰和斩衰的情感”,是依据其情感归为一等,不妨碍丧服本身有差异。如果按照王肃的意思,大夫以上戴弁绖,士只戴素冠,这也可以施用于父母之丧,但经文说的是为兄弟服丧,难道也有弁绖与素冠的区别吗?这是王肃不通达之处。杜预注解《左传》的说法与王肃相同,服虔注解《左传》认为丧服、丧车没有等级差别,晏子所问、晏子所答都是错误的,都与郑玄的观点相违背,现在都不采用。

【方慤曰:生者贵而死者贱,则其服从死,嫌若临之故也;生者贱而死者贵,则其服从生,嫌若僭之故也。叶梦得曰:古者丧服,大夫、士必有异制,礼经皆不载。郑氏引晏平仲居丧,证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服士服,盖不欲以尊逾之也。而桓子亦大夫矣,晏氏之老以为非大夫礼,则平仲之服士服也。当时诸国盖多行短丧,而况其服,是以平仲矫之,不欲斥人之过,姑自抑荅以卿,然后为大夫。大夫与士之礼,其必以精麤为辨欤】

【黄榦曰:案父母之服,自天子达于士,一也。而记礼者之言乃如此,当以王肃之言为正】

【陆佃曰:据此大夫丧服,士有不如也。既夕礼曰:「衰三升,寝苫枕块。」则古者士服斩衰,寝苫枕块;大夫麤衰斩,寝苫枕草,是欤?当晏子时,士僭大夫,大夫以上丧服益轻,故婴麤衰斩,枕草,反古之道。家老视时以为非也。间传曰:「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齐四升。」盖士以下则五升,大夫六升,诸侯、天子齐衰之别也。若斩衰则两等丧服,所谓「衰三升,三升有半,三升有半」,大夫以服斩之衰欤】

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注:仕至大夫,贤着而德成,适于得服其服,亦尊其适,象贤疏明。大夫适子虽未仕官,及为士,皆得服大夫之服】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注:虽庶子得服其服,尚德也;使齿于士,不可不宗适。】疏:此庶子虽为大夫,其年长于适子,犹在适子之下,使适子为主;若年少于适子,则固在适子之下,是不可不宗适也】

【方慤曰:大夫之适子,虽为士,服大夫之服,而不嫌于重者,适故也。至于庶子,身为大夫,虽服大夫之服,其位犹与未为大夫者齿。盖长防之序,不可以贵贱废,故也】

左传·襄公十七年》齐晏桓子卒,晏婴麤衰斩【社预注:斩不缉之也,衰在胷前,麤三升布】苴绖带杖,菅屦【陆德明释文:以苴为绖及带杖竹杖也,礼记云苴竹杖也】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注:此礼与士丧礼略同,其异惟枕草耳,然枕凷亦非丧服正文】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注:时之所行,士及大夫衰服各有不同,晏子为大夫而行士礼,其家臣不解,故讥之】曰:“唯卿为大夫【注:晏子恶直已,以斥时失礼,故孙辞略答家老孔頴违疏:檀弓云鲁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曽申,曽申对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然则天子以下,其服父母尊卑皆同,无大夫士之异,晏子所行是正礼也,言唯卿得服大夫服,我是大夫得服士服,又言已位卑不得从大夫之法者,是恶其直已以斥时之失礼,故孙辞略答家老也,家语曽子问此事,孔子云:“晏平仲可谓能辟害也,不以已是而駮人之非,孙辞以辟咎义也”,夫家语虽未必是孔子之言,要其辞合理,故王肃与杜皆为此説,郑▯以杂记之文,士为父母兄弟之服不得与大夫同,皆缕细降一等,其缕数与大夫同,但杂记之文记当时之制,以当时大夫与士有异,故为此解,非杜义也】

晏子春秋》晏子居晏桓子之丧,麤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家老曰:“非大夫丧父之礼也。”晏子曰:“唯卿为大夫。”曽子以问孔子,孔子曰:“晏子可谓能远害矣,不以已之是駮人之非,逊辞以避咎,义也夫。”

【王志长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古今之通义也。周公丧服,首斩而父又为斩中之正,考其服制,别无尊卑差降之法。自后有士服、大夫服之説,父母之丧以爵之贵贱为降杀。至杂记云:「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所谓舜臣瞽瞍,齐东野人之语耳。晏婴服父丧,其老以为非大夫之礼,婴云:「唯卿为大夫。」郑氏谓此婴之谦也,是亦后世礼壊乐崩之论,岂可训哉?丧服固周公之旧也】干学案: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天子且上达,大夫安得独异?杂记所云,当是末世之敝,观孔子论晏平仲可知。郑氏亦言大夫与士异者

译方慤说:如果活着的人尊贵而死去的人卑贱,那么活着的人顺从死去的人,恐怕是因为害怕被视作凌驾于死者之上的缘故;如果活着的人卑贱而死去的人尊贵,那么死去的人顺从活着的人,恐怕是因为害怕被视作僭越的缘故。叶梦得说:古代的丧服制度,大夫和士必定有不同的规定,但礼经中都没有记载。郑玄引用晏平仲居丧的例子,来证明父母兄弟如果不是大夫,就穿士的丧服,大概是不想用尊贵的身份去逾越礼制的缘故。而晏桓子也是大夫了,晏家的老臣认为这不是大夫的礼制,那么晏平仲穿士的丧服就是合理的。当时各国大概大多实行缩短丧期的做法,更何况丧服的规格,所以晏平仲加以矫正,他不想直接指责别人的过错,只是自己谦抑地回答说是卿的礼制,然后才说是大夫的礼制。大夫与士的礼制,大概是以精细和粗糙来区分吧。

黄榦说:考察父母之丧的服制,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而记载礼制的人却这样说,应当以王肃的说法为正确。

陆佃说:根据这个说法,大夫的丧服,士有不如大夫的地方。《既夕礼》说:“穿三升布的丧服,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那么古代士人穿斩衰丧服,睡草垫枕土块;大夫穿粗糙的斩衰丧服,睡草垫枕草,是这样吗?在晏子那个时代,士人僭越大夫,大夫以上的丧服更加轻简,所以晏婴穿粗糙的斩衰丧服,枕草,是反古之道。家老看当时的情况认为不对。《间传》说:“斩衰用三升布,齐衰用四升、五升、六升布,齐衰用四升布。”大概士人以下用五升布,大夫用六升布,这是诸侯、天子齐衰的区别。如果是斩衰,则有两种丧服等级,所谓“衰三升,三升有半,三升有半”,大夫穿的是斩衰的丧服吧。

大夫的嫡长子穿大夫的丧服【注:如果做官做到大夫,贤能显著且德行成就,嫡长子得以穿大夫的丧服,这也是尊重嫡子,象征贤能,疏明清楚。大夫的嫡长子即使没有做官,或者只是士,都得以穿大夫的丧服】

大夫的庶子如果做了大夫,那么他为父母穿大夫的丧服,他的位次与没有做大夫的人按年龄排序【注:虽然庶子得以穿大夫的丧服,这是崇尚德行;让他排在士的位次,是因为不能不尊崇嫡子。】疏:这个庶子虽然做了大夫,如果年龄比嫡子大,仍然在嫡子之下,让嫡子做主;如果年龄比嫡子小,那么本来就在嫡子之下,这是不能不尊崇嫡子的缘故】

方慤说:大夫的嫡长子,即使是士,穿大夫的丧服,而不被嫌忌为过重,是因为他是嫡子的缘故。至于庶子,身为大夫,虽然穿大夫的丧服,他的位次仍然与没有做大夫的人按年龄排序。大概长幼尊卑的次序,不可以因为贵贱而废弃,所以如此。

《左传·襄公十七年》齐国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粗糙的斩衰丧服【杜预注:斩衰是不缝边的,衰挂在胸前,用三升粗布】,用苴草做绖带和手杖,穿菅草鞋【陆德明释文:用苴草做绖带和手杖,竹制的手杖,礼记说苴竹杖】,喝粥,住在倚庐里,睡在草垫上,枕着草【注:这个礼制与士的丧礼大致相同,不同的只是枕草,然而枕土块也不是丧服正文的规定】,他的家老说:“这不是大夫的礼制【注:当时通行的做法,士和大夫的丧服各有不同,晏子身为大夫却行士的礼,他的家臣不理解,所以讥讽他】”,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注:晏子厌恶直言己是而斥责时人失礼,所以用委婉的话略答家老。孔颖达疏:《檀弓》记载鲁穆公的母亲去世,派人问曾申,曾申回答说:“哭泣的悲哀,齐斩的心情,饘粥的饮食,从天子到庶人都是相同的”,那么天子以下,为父母服丧尊卑都相同,没有大夫和士的区别,晏子所行是正礼,说只有卿才能穿大夫的丧服,我是大夫可以穿士的丧服,又说自己的地位低不能遵循大夫的法度,这是厌恶直言己是而斥责时人失礼,所以用委婉的话略答家老。《家语》中曾子问此事,孔子说:“晏平仲可以说是能避害了,不因为自己正确而驳斥别人的错误,用委婉的话来避祸,这是义啊”,虽然《家语》未必是孔子的话,但它的言辞合理,所以王肃和杜预都持此说,郑玄根据《杂记》的文字,认为士为父母兄弟服丧不能与大夫相同,都详细地降低一等,其缕数与大夫相同,但《杂记》的文字记载的是当时的制度,因为当时大夫与士有区别,所以这样解释,这不是杜预的意思】

《晏子春秋》记载晏子居晏桓子的丧,穿粗糙的斩衰丧服,用苴草做绖带,拄着手杖,穿菅草鞋,喝粥,住在倚庐里,睡在草垫上,枕着草。他的家老说:“这不是大夫为父亲服丧的礼制。”晏子说:“只有卿才是大夫。”曾子拿这件事问孔子,孔子说:“晏子可以说是能远离祸害了,不因为自己正确而驳斥别人的错误,用委婉的话来避祸,这是义啊。”

王志长说:三年的丧期,上达于天子,这是古今通行的义理。周公的丧服制度,首先为父亲服斩衰,又是斩衰中的正礼,考察其服制,没有尊卑差降的法度。后来才有士服、大夫服的说法,父母之丧以爵位的贵贱来降低等级。到了《杂记》说:“士的儿子做了大夫,那么他的父母就不能做主,让他的儿子做主。如果没有儿子,就为他立后。”这不过是像舜臣瞽瞍、齐东野人那样的话罢了。晏婴为父亲服丧,他的家老认为不是大夫的礼制,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郑玄认为这是晏婴的谦辞,这也是后世礼坏乐崩的言论,怎么能作为准则呢?丧服本来就是周公的旧制。干学案:父母之丧,没有贵贱之分,天子尚且上达,大夫怎么能独自不同?《杂记》所说的,应当是末世的弊病,看孔子论晏平仲就知道了。郑玄也说大夫与士不同的

,未得备闻,止疑麄衰缕在齐斩之间。王肃致疑在丧敛时,弁绖素委貌之异,然则服或有精麄,而丧期则未之有改也。张融以为士与大夫异,皆是乱世尚轻凉,非王者之达礼,而马昭反斥为背经,孔氏亦诋其不通,非以不悖为悖者与?且礼记、左氏传皆孔氏作,疏乃于记力诋王肃于传,则又是之,可见义有所屈,而张融之説洵不易之论也。

译(前文)未能完备听闻,只是怀疑粗衰与细缕的区别在于齐衰与斩衰之间。王肃对丧敛时弁绖与素委貌的差异提出疑问,然而服制或许有精细与粗糙之分,但丧期却未曾改变。张融认为士与大夫不同,这都是乱世崇尚轻简凉薄,并非王者通行的礼制,而马昭反而斥责其违背经义,孔氏也诋毁其不通达,这难道不是以不悖为悖吗?况且《礼记》和《左氏传》都是孔氏所作,疏文却在《礼记》中极力诋毁王肃,在《左氏传》中却又赞同他,可见义理有所屈从,而张融的说法确实是不易之论。

説苑》齐宣王谓田过曰:“吾闻儒者丧亲三年,丧君三年,君与父孰重?”田过对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怒曰:“然则胡为去亲而事君?”田过对曰:“非君之土地,无以处吾亲;非君之禄,无以养吾亲;非君之爵位,无以尊显吾亲。受之君,致之亲。凡事君,所以为亲也。”宣王邑邑而无以应。

干学案:「易传」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故丧礼之重,莫先于父,不易之道也。

唐《开元礼》、宋《政和礼》、温公《书仪》、朱子《家礼》、明《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同。

丧服诸侯为天子【疏:此文在父下、君上者,此天子不兼余君,君中最尊,故特着文于上也】曲礼君天下曰天子【疏: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

【沈焕曰:曰天子,则非自私之辞】

丧服传:天子至尊也【疏:天子至尊,同于父也】

周礼司服凡丧为天王斩衰【疏:凡丧者,诸侯诸臣皆为天王斩衰】

【易祓曰:天王有父道,诸侯羣臣为服,亦犹人子之为父服也】

【王昭禹曰:天王有父道,故诸臣服斩衰,以王为天也。若诸侯之大夫,自天其君,则为王繐衰而已】干学案疏云:诸侯谓分封列国者,诸臣则仕于王朝之卿大夫士也。其中有寰内诸侯,故礼但言诸侯为天子,而诸臣统于其中。若诸侯之大夫,则为天王繐衰,不在此列矣。

昬义,天子脩男教,父道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

【叶梦得曰:天子以男教,勉天下之为子者,其道犹父,故其卒则天下为之斩衰,报其义也】

服问: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注: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靣。”世子不服,远嫌也。与畿外之民同也。】疏:君外亲之妇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妇即是外宗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案《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诸侯外亲之妇也。若姑之子妇、从母之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是三也。内宗有二者。案《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云:“内宗者,是君之五属之内女。”是二也】

檀弓》:天子崩,三日祝先服【注:祝佐含敛,先服】五日官长服【注:官长,大夫、士】七日国中男女服【注:庶人】三月天下服【注:诸侯之大夫疏祝、大祝、商祝也。国中男女,谓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齐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远者为言耳。方慤曰:此所谓服,特指杖耳。祝先服者,力劳而先病故也。言祝先服,则子可知矣。官长以对祝言之,则力有劳逸;以对子言之,则恩有重轻,故五日而后服杖也。十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言各服其所服之服,非谓杖矣。盖不特恩有重轻故服有先后,亦以地有远近而闻讣有早晚故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注:使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为位,别于朝觐来时,朝觐爵同,同位。疏:朝觐爵同,同位,则不分别同姓、异姓】

春秋隐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疏: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

【孙复曰:春秋天王崩书葬者五:桓、襄、匡、简、景是也。不书葬者四:平、惠、定、灵是也。不书崩、不书葬者三:荘、僖、顷是也。书葬者皆非常也,不书葬者皆得常也,不书崩、不书葬者,周室微弱,失不告也】

【胡安国曰:诸侯为天王服斩衰礼,当以所闻先后而奔丧。今平王崩,周人来讣,而隐公不往,是无君也。其罪应诛,不书而自见矣。或

译《说苑》记载,齐宣王对田过说:“我听说儒者为父母守丧三年,为君主守丧三年,君主和父母谁更重?”田过回答说:“恐怕不如父母重。”宣王愤怒地说:“既然如此,为什么离开父母去侍奉君主?”田过回答说:“没有君主的土地,就无法安顿我的父母;没有君主的俸禄,就无法供养我的父母;没有君主的爵位,就无法使我的父母尊贵显赫。从君主那里接受恩惠,转给父母。凡是侍奉君主,都是为了父母。”宣王郁郁不乐,无言以对。

干学案:《易传》说,有了父子,然后才有君臣;有了君臣,然后才有上下;有了上下,然后礼义才有施设的地方。所以丧礼中最重要的,没有比得上父亲的,这是不可改变的道理。

唐《开元礼》、宋《政和礼》、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明《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篇: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疏:这段文字排在父亲之后、君主之前,是因为天子不兼有其他君主的身份,在君主中最为尊贵,所以特别列在上面的位置】《曲礼》说统治天下的人称为天子【疏:天是父,地是母,天子是上天的儿子,又是上天任命来养育下民的】

【沈焕说:称为天子,就不是自私的说法】

《丧服传》说:天子是最尊贵的【疏:天子最尊贵,等同于父亲】

《周礼·司服》说凡是为天王服丧都穿斩衰【疏:凡是为天王服丧,指诸侯和众臣都为天王穿斩衰】

【易祓说:天王有父亲的道理,诸侯群臣为他服丧,也就像儿子为父亲服丧一样】

【王昭禹说:天王有父亲的道理,所以众臣服斩衰,是把王当作天。如果是诸侯的大夫,只把他们的君主当作天,那么为天王就只服缌衰罢了】干学案疏说:诸侯指分封列国的人,众臣指在王朝任职的卿大夫士。其中包含王畿内的诸侯,所以礼制只说诸侯为天子服丧,而众臣统括在其中。如果是诸侯的大夫,则为天王服缌衰,不在此列。

《昏义》说,天子修明男教,是父亲的道理。所以为天王服斩衰,是服父亲之义。

【叶梦得说:天子用男教,勉励天下做儿子的人,他的道理如同父亲,所以他去世时天下人为他服斩衰,是报答他的恩义】

《服问》说:君主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君主服丧一样。世子不为天子服丧【注:外宗,是君主外亲的妇女。她们的丈夫与诸侯是兄弟,服斩衰;妻子随服期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夫人也随服期年。《丧大记》说:“外宗在房中面向南。”世子不服丧,是为了避嫌。与王畿之外的百姓相同。】疏:君主外亲的妇女,她们的丈夫既然是君主的外姓,她们的妻子就是外宗。熊氏说:凡外宗有三种。查《周礼》外宗的女子,有爵位通于卿大夫之妻的,是一种。《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服丧,如同内宗。”这是君主的姑母、姐妹的女儿、舅母的女儿、姨母的女儿,都为诸侯服斩衰,为夫人服期年,是第二种。这段文字中的外宗是诸侯外亲的妇女。如果是姑母的儿子之妻、姨母的儿子之妻,她们的丈夫是君主的外亲,为君主服斩衰,她们的妻子也称外宗,为君主服期年,是第三种。内宗有两种。查《周礼》说:“内女之有爵”,指同姓的女子,全部是一种。《杂记》说:“内宗,是君主五服以内的女子。”是第二种】

《檀弓》说:天子驾崩,三天祝官先服丧【注:祝官辅助含敛,先服丧】五天官长服丧【注:官长,指大夫、士】七天国中男女服丧【注:庶人】三个月天下服丧【注:诸侯的大夫疏祝、大祝、商祝也。国中男女,指王畿内的百姓以及在官的庶人。齐衰三个月后除去,一定要等到七天的原因,是天子的尸体入殡在第七天,殡后嗣王成服,所以百姓得以成服。天下服丧,指诸侯的大夫为天王服缌衰,下葬后就除去丧服。近处的人也不等到三个月,现在是根据远处的人说的。方慤说:这里所说的服丧,特指持杖。祝官先服丧,是因为劳累而先生病的缘故。说祝官先服丧,那么世子就可以知道了。官长相对于祝官来说,体力有劳逸之分;相对于世子来说,恩情有轻重之分,所以五天后才持杖。十天国中男女服丧,三个月天下服丧。是说各自服他们所应服的丧,不是说持杖了。大概不只是因为恩情有轻重所以服丧有先后,也是因为地方有远近而听到讣告有早晚的缘故】

只有天子的丧事,有异姓的人跟着哭【注:让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排列位次,区别于朝觐来的时候,朝觐时爵位相同,位次相同。疏:朝觐时爵位相同,位次相同,就不分别同姓、异姓】

《春秋》隐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驾崩【疏:天王的丧事,诸侯不得越过国境去奔丧,在国内修治丧服,卿共同办理吊唁安葬的礼节】

【孙复说:《春秋》记载天王驾崩并书葬的有五次:桓王、襄王、匡王、简王、景王是。不书葬的有四次:平王、惠王、定王、灵王是。不书崩、不书葬的有三次:庄王、僖王、顷王是。书葬的都是异常情况,不书葬的都是正常情况,不书崩、不书葬的,是因为周王室微弱,失于通告】

【胡安国说:诸侯为天王服斩衰是礼制,应当根据听到讣告的先后去奔丧。现在平王驾崩,周人来报丧,而隐公不去,这是无君的表现。他的罪过应当诛杀,不记载而自见其罪了。或者

曰:万国至众也,封疆至重也,天王之丧,不得越竟而奔,而脩服于国,卿共吊葬之礼,讫葬卒哭而除丧礼乎?案《周书·康王之诰》: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再拜趋出。王反丧服,此奔成王之丧者,安得以为脩服于国而可乎】

译说:天下诸侯国数量极多,疆域边界极为重要,天王的丧事,不能越过国境去奔丧,而在本国修治丧服,由卿大夫共同主持吊唁安葬的礼仪,等到安葬完毕、卒哭祭之后才除去丧礼吗?查考《周书·康王之诰》记载:太保率领西方诸侯进入应门左侧,毕公率领东方诸侯进入应门右侧,两次拜谢后快步退出。康王恢复丧服,这些是去奔成王丧事的人,怎么能认为在本国修治丧服就可以呢?

【张洽曰:丧服斩衰三年,诸侯为天子之服也。天王之丧,同轨毕至,为臣子者以所闻先后奔丧,礼也。隐公闻丧而不奔,春秋以来,送终之礼薄矣】

【家▯翁曰:或谓天子之丧,诸侯不能越境而奔,脩服于其国。愚以为此后世郡县之礼,而律古者封建之国,恐不得同也。胡氏引《康王之诰》为説,此论当矣】

【汪克寛曰:秦昭襄之薨,韩桓惠王衰绖入吊。祠春秋诸侯之事,天子不若战国之君事大国之礼也】

桓公十有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崩【注:桓王也】

【赵匡曰:后荘王、僖王不书崩,见鲁不赴,诸侯不臣】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

【王葆曰:王八年之间,三遣使来聘,恩礼厚矣。今王崩,来赴鲁,无奔丧防葬之事。齐僖之存,干戈嵗寻,卒则防葬如礼。比例以观,不贬而恶自见】

宣公二年冬十月乙亥,天王崩【注:匡王也】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胡安国曰:礼为天王服斩衰,周人告丧于鲁,史防已书而未葬也。祀帝于郊,夫岂其时?而或谓不以王事废天事礼乎?春秋以来,丧纪寖废,有不奔王丧而远适他国,有不脩吊礼而自相聘问,固将以是为可举而不废也。卒至汉文以日易月,后世不能复,其所由来渐矣。春秋备书,其义自见】

【张洽曰: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为成王制礼耳,非鲁之所得用也。况有三年之丧,乃臣子斩衰奔赴之时,岂可僭天子越绋行事之礼?此《春秋》所以特书之,并书犹三望,以讥其可已而不已也】

【汪克寛曰:天王崩,三月,天下服。王崩,至是已三月,海内诸侯皆当斩衰苴绖杖绞带,冠防缨菅屦。鲁为同姓之宗国,而不服其服,则无王也。郊之祭也,丧者不敢哭,凶服不敢入国门。苟释凶服而从事于大礼,是慢天也。且天子尝禘郊社,簠簋既陈,诸侯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皆废其礼,况可闻丧而犹治祭事乎】

  十月公如齐五月公至自齐

【胡安国曰:天王之丧不奔,欲行郊礼而汲汲于奔齐惠公之丧;天王之葬不防,使微者往,而公孙归父防齐惠公之葬。其不顾君臣上下尊卑之等,所谓肆人欲、灭天理而无忌惮者也】

成公五年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注定王也】

十有二月,己丑,公防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虫牢。

【孙复曰:天王崩,晋合诸侯,同虫牢之盟,不顾甚矣】

【程子曰:天王崩,而防盟不废。书同,见其皆不臣】

【胡安国曰: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诸侯之防矣。以所闻先后而奔丧,礼也。而九国诸侯防盟不废,故特书“同盟”,以见其皆不臣】

【薛季宣曰:王崩而为盟防,无主之甚也】

【家▯翁曰:天王崩,告命已行于天下,而诸侯不戚不奔,相与为此盟,无王之罪大矣。春秋于王崩之后,继书同盟,贬也】

【汪克寛曰:是盟乃何休所谓同心为恶,恶必成者也。盖诸侯之同盟,实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义。天子之丧,人道始终之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闻讣,则不得终礼。况已闻而犹相与防盟,不亦无人心乎?春秋之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则晋、鲁之卿防盟王都之侧,而不奔丧。简王方崩,而邾与晋、衞脩朝聘于鲁,而不修吊事。盖将以是为常,而不知愧。甚者,灵王之讣音已达于天下,而诸侯旅朝于荆楚,且俟致襚执绋,越嵗逾时而后返,而曽不遣一介行李问国恤于京师也。吁!可叹哉】

襄公元年九月辛酉,天王崩【注:简王也】

邾子来朝,冬,衞侯使公孙剽来聘,晋侯使荀防来聘【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闻丧,故各得行朝聘之礼。谷梁、范甯注同。杨士勋疏:知天王崩赴未至者,礼诸侯为天子斩衰。天子以九月崩,当日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衞来聘,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也】

【孙复曰:天王崩,邾子衞晋之朝聘,皆不臣也】

【胡安国曰:简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诸侯之防矣,则宜以

译张洽说:丧服斩衰三年,是诸侯为天子服丧的礼制。天王的丧事,天下诸侯都应当到来,作为臣子的人根据听到消息的先后奔赴丧所,这是合乎礼制的。隐公听到丧讯却不奔赴,自春秋以来,送终的礼制就淡薄了。

家〇翁说:有人说天子的丧事,诸侯不能越过国境奔赴,而在自己的国家修持丧服。我认为这是后世郡县制的礼制,而推究古代封建国家的制度,恐怕不能相同。胡氏引用《康王之诰》来解说,这个论断是正确的。

汪克宽说:秦昭襄王去世,韩桓惠王穿着丧服进入秦国吊唁。考察春秋时期诸侯的事例,天子不如战国时期的君主侍奉大国的礼制那样。

桓公十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去世【注:即桓王】

赵匡说:后来的庄王、僖王不记载“崩”,是因为鲁国没有赴告,诸侯不把他们当作君主。

夏季四月己巳,安葬齐僖公

王葆说:桓公八年之间,三次派遣使者来聘问,恩惠和礼遇很深厚。如今天王去世,来赴告鲁国,却没有奔赴丧所和会葬的事情。齐僖公在世时,战争年年发生,死后却按礼制会葬。通过对比来看,虽然没有贬斥,但恶行自然显现。

宣公二年冬季十月乙亥,天王去世【注:即匡王】

三年春季正月,郊祭用的牛口受伤,重新占卜用牛,牛死了,于是没有举行郊祭【胡安国说:礼制规定为天王服斩衰,周人向鲁国报告丧讯,史官已经记载但尚未安葬。在郊外祭祀天帝,这难道是合适的时候吗?有人说因为王事而废天事不合礼吗?自春秋以来,丧纪逐渐废弃,有人不奔赴王丧而远适他国,有人不修吊唁之礼而互相聘问,本来以为这是可以举行而不废弃的。最终导致汉文帝以日易月,后世无法恢复,其由来是逐渐形成的。《春秋》详细记载,其含义自然显现】

张洽说:周公在郊祀后稷,以配天,是为成王制定的礼制,不是鲁国所能使用的。况且有三年之丧,正是臣子穿斩衰奔赴丧所的时候,怎么可以僭越天子越绋行事之礼?这就是《春秋》特别记载的原因,并记载“犹三望”,以讥讽其可以停止而不止。

汪克宽说:天王去世,三个月,天下服丧。王去世,到这时已经三个月,海内诸侯都应当穿斩衰、戴苴绖、持杖、系绞带,戴冠、系防缨、穿菅屦。鲁国是同姓的宗国,却不穿丧服,就是无王。郊祭时,服丧者不敢哭,穿凶服的人不敢进入国门。如果脱下凶服而从事于大礼,这是轻慢上天。况且天子曾经举行禘、郊、社祭,簠簋已经陈列,诸侯祭社稷,俎豆已经陈列,听到天子去世,后续的丧礼都废弃其礼,何况听到丧讯却还治理祭事呢?

十月,公前往齐国;五月,公从齐国回来

胡安国说:天王的丧事不奔赴,想要举行郊礼而急切地奔赴齐惠公的丧事;天王的安葬不会葬,派遣微贱的人前往,而公孙归父会葬齐惠公。他不顾君臣上下尊卑的等级,所谓放纵人欲、灭绝天理而毫无忌惮。

成公五年冬季十一月己酉,天王去世【注:即定王】

十二月,己丑,公与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子、杞伯在虫牢结盟。

孙复说:天王去世,晋国联合诸侯,在虫牢结盟,不顾忌得很严重。

程子说:天王去世,而会盟不废。记载“同”,表明他们都不把天子当作君主。

胡安国说:天王去世,赴告已经到达,在诸侯的会盟之中了。根据听到消息的先后奔赴丧所,是合乎礼制的。而九国诸侯会盟不废,所以特别记载“同盟”,以表明他们都不把天子当作君主。

薛季宣说:王去世而举行会盟,没有主君得很严重。

家〇翁说:天王去世,告命已经行于天下,而诸侯不悲痛不奔赴,互相结盟,无王的罪过很大。《春秋》在王崩之后,接着记载同盟,是贬斥。

汪克宽说:这次结盟是何休所说的同心为恶,恶行必然成功。诸侯的同盟,实际上有共同排斥楚国的心,却不知道违背尊王的义理。天子的丧事,是人道始终的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听到讣告,就不能完成礼仪。何况已经听到丧讯却还互相会盟,不是没有人心吗?春秋的诸侯不知道有王,所以襄王刚去世,晋、鲁的卿就在王都附近会盟,而不奔赴丧所。简王刚去世,邾与晋、卫在鲁国修朝聘,而不修吊唁之事。大概以为这是常事,而不知道羞愧。更甚者,灵王的讣音已经到达天下,而诸侯在荆楚旅朝,并且等待致襚执绋,越岁逾时而后返回,却曾经不派遣一介使者询问京师的国恤。唉!可叹啊!

襄公元年九月辛酉,天王去世【注:即简王】

邾子来朝,冬季,卫侯派公孙剽来聘问,晋侯派荀防来聘问【注:冬,是十月初。王崩赴告未到,都未听到丧讯,所以各自能够行朝聘之礼。谷梁、范甯注相同。杨士勋疏:知道天王崩赴告未到的原因,礼制规定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天子以九月崩,当日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卫来聘,鲁国是有礼的国家,怎么能接受?明知赴告未到,所以各自能够行朝聘之礼】

孙复说:天王去世,邾子、卫、晋的朝聘,都是不臣。

胡安国说:简王去世,赴告已经到达,藏在诸侯的会盟之中了,那么应当

所闻先后而奔丧。今邾子方来修朝礼,衞侯、晋侯方来修聘事于王丧,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曽不与焉,而左氏以为礼,此何礼乎】

译听说(人们)根据亲疏先后次序奔赴丧事。如今邾子正来修习朝见之礼,卫侯、晋侯正来修习吊唁之礼于王室之丧,如果像越国人看秦国人一样,对别人的肥瘦毫不关心,根本不加过问,而左氏却认为这合乎礼制,这是什么礼呢?

【王葆曰:襄公即位,则邾子来朝,晋、衞来聘。简王崩,而诸侯无奔丧之事;灵王立,而诸侯无始见之文。当时狃习流俗,不复知有京师矣】

【汪克寛曰:杜预、范甯皆云王崩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今考邾子来朝之时,谓赴未至于诸侯,犹之可也。逾月之后,安有赴告未及者?然厯秋暨冬,卫、晋不废聘好,纵彼未闻赴而来,鲁亦岂可晏然受之乎?案礼,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者六:天子崩、太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春秋继王崩而书朝聘,朝者、聘者、受之者皆有罪也】

二十有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注:灵王也】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

【高闶曰:公在齐、晋多矣,阙朝正之礼亦不少矣。但书公如齐、如晋,而义自见也。今书公在楚,则圣人之旨深矣。二十八年十一月,公如楚。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公不笃君臣之义,以奔天王之丧,而徇荆楚之强,以俟楚子之葬,久留于楚,待夏乃归。故圣人特于朝正之时,书公所在,与昭公失国在干侯同,且以责季氏之无君也】

干学案:当天子丧而行郊礼,当天子丧而受与国之朝聘,当天子丧而脩礼于他国,《春秋》皆特书以志贬,诸儒论之甚严。此诸侯为天子奔丧制服之旧制也。孔氏独云:「诸侯可以脩服于国」,必不然矣。《左传》昭公三十年,郑防吉对士景伯曰:「灵王之丧,吾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讨恤,所无也。」由是观之,简公若非在楚而遣卿往,则王吏必致讨矣。此亦一证也。

荀子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杨倞注:属谓付托之使主丧也】白虎通·德论》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濵莫非王臣。臣之于君,犹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之义也。”又曰:“礼曰:天子崩,遣使者讣诸侯。王者崩,诸侯悉奔丧,何?臣子悲哀恸怛,莫不欲观君父之棺柩,尽悲哀者也。又为天子守籓,不可顿空也,故分为三部:有始死先奔者,有得中来尽其哀者,有得防丧奉送君者。七月之间,诸侯有在京师亲供臣子之事者也。号泣悲哀,奔走道路者;有居其国,哭痛思慕,竭尽所供以助丧事者。是四海之内咸悲,臣下若丧考妣之义也。葬有防者,亲疏远近尽至,亲亲之义也。童子诸侯不朝而来奔丧者,何?明臣子于其君父非有老少也,亦因丧质无般旋之礼,但尽悲哀而已。

干学案班固,此论视诸儒尤详,愈足证孔氏之谬。

孟子舜相尧二十有八载,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

尧老而舜摄也。《尧典》曰:「二十有八载,放勋乃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年,四海遏宻,八音。」孔子曰:「天无二日,民无二王。」舜既为天子矣,又帅天下诸侯以为尧三年丧,是二天子矣【疏:以舜方摄尧行事,未为天子也】

干学案:「舜率天下诸侯,以为尧三年丧礼也。孔子之言,特欲明舜未为天子故尔。」

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

呉越春秋》尧崩舜服三年之丧如丧考妣昼哭夜泣气不属声舜崩禹服三年形体枯槁面目黧黒禹崩益服三年

通典晋张祖髙问士服天王云何要记【贺循所撰】惟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説士恐有脱误郑云士服君亦斩衰无明文而杂记云士居垩室此则士制周耶【周即期年也唐明皇名隆基唐人避嫌名故易以周字】士下吏服士恐亦应同谢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斩衰礼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垩室制周要记非脱误是简略耳晋尚书问天子崩于今台书令史以上皆为服斩衰之服不博士卞防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服斩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又问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卞防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衰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皆应从服又问从服随君轻重今司▯服斩下吏服齐为合礼意不防答凡臣从君皆降一等今之牧

译王葆说:襄公即位,邾子前来朝见,晋国、卫国前来聘问。简王驾崩,诸侯却没有奔丧的事;灵王即位,诸侯却没有初次朝见的记载。当时人们习以为常,不再知道有京师了。

汪克宽说:杜预、范甯都说,因为天子驾崩的讣告尚未到达,所以各国得以实行朝聘之礼。如今考察邾子来朝之时,说讣告尚未到达诸侯,还可以说得通。但过了一个月之后,哪有讣告还没到的呢?然而历经秋季到冬季,卫国、晋国不废聘问之好,纵然他们没听到讣告而来,鲁国难道可以安然接受吗?按礼制,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能完成礼仪的情况有六种:天子驾崩、太庙失火、日食、后夫人去世、大雨沾湿、服饰失容,就废弃礼仪。《春秋》在天子驾崩后记载朝聘,朝见者、聘问者、接受者都有罪。

鲁昭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日,周天子驾崩(注:即灵王)。

鲁昭公二十九年春,周历正月,鲁公在楚国。

高闶说:鲁公在齐国、晋国的次数很多,缺失朝正之礼也不少。但只记载“公如齐”、“公如晋”,其含义自然显现。如今记载“公在楚”,圣人的旨意就深了。二十八年十一月,鲁公前往楚国。十二月甲寅日,周天子驾崩。乙未日,楚昭王去世。鲁公不笃守君臣之义,不去奔周天子的丧,却顺从荆楚的强势,等待楚昭王的葬礼,久留在楚国,等到夏天才回来。所以圣人特意在朝正之时,记载鲁公所在之处,与昭公失国在干侯相同,并且以此责备季氏无君。

干学案:当天子丧期而举行郊祀,当天子丧期而接受盟国的朝聘,当天子丧期而在其他国家修习礼仪,《春秋》都特意记载以表示贬斥,诸儒对此论述很严。这是诸侯为天子奔丧服丧的旧制。孔氏独自说:“诸侯可以在国内服丧”,这一定不对。《左传》昭公三十年,郑国防吉对士景伯说:“灵王驾崩,我们先君简公在楚国,我们先大夫印段前往,他是我国的小卿。王室官吏不追究体恤,是没有的事。”由此看来,简公如果不是在楚国而派遣卿前往,那么王室官吏必定会追究。这也是一个证据。

《荀子》:天子的丧事震动四海,统属诸侯(杨倞注:属,谓付托之使主丧也)。《白虎通·德论》: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三年,为什么?普天之下没有不是王的土地,四海之内没有不是王的臣民。臣对于君,如同子对于父,阐明至尊臣子之义。”又说:“礼说:天子驾崩,派遣使者向诸侯报丧。王者驾崩,诸侯都去奔丧,为什么?臣子悲哀痛楚,没有不想观看君父的棺柩,尽悲哀之情的。又为天子守藩,不可顿时空虚,所以分为三部:有刚死就先奔去的,有中途到达尽哀的,有等到丧期奉送君主的。七个月之间,诸侯有在京师亲自供臣子之事的。号泣悲哀,奔走道路的;有在国内,哭痛思慕,竭尽所供以助丧事的。这是四海之内都悲伤,臣下如同丧父一样的道理。葬有防者,亲疏远近都到,是亲亲之义。童子诸侯不朝而来奔丧的,为什么?阐明臣子对于君父没有老少之分,也因丧事质朴没有周旋之礼,只是尽悲哀而已。

干学案:班固,此论比诸儒更详细,更足以证明孔氏的错误。

《孟子》:舜辅佐尧二十八年,尧驾崩,三年丧期结束,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

尧年老而舜摄政。《尧典》说:“二十八年,放勋(尧)去世,百姓如同丧父,三年,四海遏密,八音。”孔子说:“天无二日,民无二王。”舜既为天子,又率领天下诸侯为尧服三年丧,这是两个天子了(疏:因为舜正摄行尧的政事,尚未为天子)。

干学案:“舜率领天下诸侯,为尧服三年丧礼。孔子的话,特意要说明舜尚未为天子罢了。”

从前舜向天推荐禹,十七年。舜驾崩,三年丧期结束,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向天推荐益,七年。禹驾崩,三年丧期结束,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

《吴越春秋》:尧驾崩,舜服三年丧,如丧考妣,昼哭夜泣,气不属声;舜驾崩,禹服三年,形体枯槁,面目黧黑;禹驾崩,益服三年。

《通典》:晋张祖高问士服天王如何,要记(贺循所撰)只说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不说士,恐怕有脱误。郑云士服君亦斩衰无明文,而杂记云士居垩室,此则士制周耶(周即期年也,唐明皇名隆基,唐人避嫌名故易以周字)。士下吏服士,恐亦应同。谢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斩衰,礼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垩室制周。要记非脱误,是简略耳。晋尚书问:天子崩,于今台书令史以上皆为服斩衰之服,不?博士卞防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服斩,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又问: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卞防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衰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皆应从服。又问:从服随君轻重,今司〇服斩,下吏服齐,为合礼意不?防答:凡臣从君皆降一等,今之牧

守皆古诸侯以礼相况轻重宜矣又问礼义服不从今司▯为君斩衰义服也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为君丧其亲者耳古今行事复云何防答礼庶人为国君齐今则不服然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于丧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义耳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服之衰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穪导从指为近臣不谓吏也魏晋故事云问诸二千石长吏见在京城皆应制服不博士卞防杨雍应琳等上云礼臣为君斩衰自士以上见在官者皆应制服

译守臣都是古代的诸侯,用礼制来比照,轻重的差别是适宜的。又问:礼义规定,随从人员不服丧,如今司〇为君主服斩衰,这是义服。下级官吏为随从,每降一等,应当只为君主丧其亲人罢了。古今的行事又是怎样的呢?卞防回答说:礼制规定,庶人为国君服齐衰,如今却不服丧。然而官吏中如都官从事等有职务在丧庭任职的人,所以应当依照“庶人在官”的义理。所谓“义服不从”,是指近臣为君主服斩衰,依照降一等者的差别。前面所说的“导从”是指近臣,不是指一般的官吏。魏晋的旧事记载:询问各位二千石长吏,凡是在京城的,都应当制服。博士卞防、杨雍、应琳等人上奏说:礼制规定,臣为君服斩衰,自士以上凡在任的官员都应当制服。

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期,当从臣服,从本亲服,应琳议案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国,古之诸侯,宜从臣制。

问: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斩,诸长公主及诸君、崇阳园修容服制之宜?卞防等议:案礼,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依礼则公主宜服斩而不杖。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适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修容宜三年。又问:太后及公主应杖不?卞防应琳议:礼,为夫杖自天子达,皇太后应杖明矣。妇为舅姑,礼无杖文,皇后不应杖也。君之丧,夫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如礼,三夫人已下皆杖。防等又议: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案礼,诸侯之夫人为天子,其服齐衰,本无服者也,犹从夫而同。今王姑于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轻明重,依诸兄弟之义所服至尊,疑当服重。诸王女依诸侯兄弟礼,则应服斩也。孙女幼未及于礼,若欲服,宜依诸侯之制。干学案:此所云皇太后乃嗣皇之母,实死者之妻也。所云皇姑乃嗣皇之姑,实死者之姊妹也。此文主嗣皇而言,故云然。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俱不载【自汉文帝行易月之制,羣臣与嗣君同服,故诸书皆无之】

丧服君【疏: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于父,为至尊。但义故还着义服也】

曲礼于其国曰君【疏其国采地内也,与采地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

丧服传君至尊也【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疏: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檀弓: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注:有犯无隐,谓既谏人,有问其国政者,可以语其得失。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就养有方,不可侵官也。方丧资于事父,此以义为制也。疏:方丧,谓比方父丧也】

【马晞孟曰:君之丧,资于父以制之者也。其敬同,其爱则异。故衰麻饮食方于父,而其哀不及焉。古之人服父之丧,自上世以来未有改三年者,盖其情不可变也。至于为君之丧,以义制,故后世之为君服,以日易月,以月易年,而遂除之者,止言其服,不责以情,则其礼亦可从时王之制也】

坊记:「丧父,三年;丧君,三年。示民不疑也。」

【辅广曰:示民不疑,则君亲无异事】

丧服四制,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注详二十七卷】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注: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疏:郑恐彼此俱诸侯为之服斩,故注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经不云「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容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得为旧君服斩者,以曽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服斩也。熊安生曰:「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方慤曰:兄弟期丧耳,而与之服斩衰者,以其为君而有父道故也】

【陆佃曰:礼,臣为君斩衰,虽兄弟不得以其属通。如是,而后君臣之分严。故期之丧达乎大夫。丧服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此与诸侯为兄弟者也。虽如此,犹服斩。所臣兄弟可知,兄弟如此,诸父可知】

服问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如士服【注: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太子君服斩,臣从服期疏:大夫无继世之道,其子无嫌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太子着服如士服也】

干学案:诸侯世及,大夫不继世。故诸侯为天子三年,而世子不为

译皇子广陵王年仅十一岁,按礼应为祖父服为期年之丧,本应随臣子之制,或依本亲之服。应琳依据礼制关于丧服的议案指出: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如今广陵王受封土地建立王国,相当于古代的诸侯,适宜遵循臣子的制度。

问: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斩衰,各位长公主及各位君、崇阳园修容的服制应当如何?卞防等人议论道:依据礼制,与诸侯为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依照礼制则公主适宜服斩衰但不执丧杖。礼制规定,君主的夫人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妾为君主的嫡子服丧,与夫人相同,那么崇阳园修容适宜服三年之丧。又问:太后及公主是否应当执丧杖?卞防、应琳议论道:礼制规定,为丈夫服丧执杖,从天子到庶民皆同,皇太后应当执杖是明确的。妇人为公婆服丧,礼制中没有执杖的条文,皇后不应当执杖。君主去世,夫人、世妇在丧次中则执杖,即位后则让人拿着。依照礼制,三夫人以下皆执杖。卞防等人又议论:各位王的女儿、孙女为天子服丧如何?依据礼制,诸侯的夫人为天子服丧,其服制为齐衰,本无服制,只是跟随丈夫而同。如今王的姑母对已故皇帝本服为期年之丧,以轻服显重,依照各位兄弟之义所服的至尊,怀疑应当服重丧。各位王的女儿依照诸侯兄弟的礼制,则应当服斩衰。孙女年幼未及行礼,若想服丧,适宜依照诸侯的制度。干学案指出:这里所说的皇太后是嗣皇的母亲,实际上是死者的妻子。这里所说的皇姑是嗣皇的姑母,实际上是死者的姊妹。这篇文章以嗣皇为主体,所以这样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不记载【自从汉文帝实行以月代年的制度,群臣与嗣君服制相同,所以各书都没有记载】

《丧服》篇中的“君”【疏:这里的君内部兼有诸侯及大夫,所以文字列在天子之下。郑玄注《曲礼》说:“臣没有君,就像没有天。那么君就是臣的天。所以也把君等同于父亲,视为至尊。但因为是基于义理,所以还是属于义服】

《曲礼》中说,在其封国之内称为君【疏:其封国指采地之内,对采地内的臣民而言,则自称曰君】

《丧服传》说君是至尊【注:天子、诸侯以及有封地的卿大夫都称为君。疏:依据《周礼·载师》说:家邑负责稍地,小都负责县地,大都负责疆地,这是天子卿大夫有封地的情况。如果鲁国的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也都有韩、赵、魏的邑。因为他们有封地就有臣下,所以称为君。士没有臣下,即使有封地也不能称为君。所以仆、御等人为其长官服丧,穿吊服加麻,不服斩衰】

《檀弓》说:侍奉君主有犯颜直谏而无隐瞒,左右侍奉供养有法度,勤勉服事直至死亡。服丧三年【注:有犯无隐,指已经劝谏君主,有人询问其国政时,可以告知其得失。就像齐国的晏子对晋国的叔向所说的那样。就养有方,指不侵犯官职权限。服丧三年是比照父亲之丧,这是以义理制定的。疏:方丧,指比照父亲之丧】

【马晞孟说:君主的丧礼,是比照父亲之丧来制定的。其敬意相同,其爱意则不同。所以衰麻饮食比照父亲,但其哀痛不及父亲。古人服父亲之丧,自上古以来没有改变三年之制的,大概因为情感不可改变。至于为君主服丧,以义理制定,所以后世为君主服丧,以日代月,以月代年,然后除服,只说其服制,不责求其情感,那么其礼制也可以随从当时天子的制度】

《坊记》说:“为父亲服丧,三年;为君主服丧,三年。向百姓显示没有疑惑。”

【辅广说:向百姓显示没有疑惑,那么君与亲就没有区别】

《丧服四制》说,门内的治理,恩情掩盖义理;门外的治理,义理断绝恩情。比照侍奉父亲来侍奉君主,而敬意相同。尊重尊贵,尊崇至尊,是义理中最大的。所以为君主,也服斩衰三年,这是以义理制定的【注详见二十七卷】

《丧服小记》说:“与诸侯为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注:指卿大夫以下的人。与尊贵者亲近,不敢用轻服服丧。提到诸侯,明确即使在不同国家,也来服三年之丧。】疏:郑玄担心彼此都是诸侯而为之服斩衰,所以注解说“指卿大夫以下”。如果都是诸侯,则各自依照本服。经文不说“与君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所以知道允许在不同国家。然而既然在不同国家,能为旧君服斩衰,是因为曾在本国做卿大夫,如今来到他国尚未任职,所以能服斩衰。熊安生说:“诸侯去世,凡与诸侯有五属亲属关系的人,都服斩衰。因为诸侯地位尊贵,不可以本亲的轻服服丧】

【方慤说:兄弟为期年之丧,而与之服斩衰,是因为其为君主而有父亲之道】

【陆佃说:礼制,臣为君服斩衰,即使是兄弟也不得以亲属关系相通。这样,君臣的分别才严格。所以期年之丧通达于大夫。《丧服传》说:“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这就是与诸侯为兄弟的人。虽然如此,仍然服斩衰。所臣服的兄弟可知,兄弟如此,诸父可知】

《服问》说大夫的嫡子为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士的服制【注:大夫不世袭,世子不嫌,士为国君服斩衰,小君服期年,太子为君服斩衰,臣从服期年。疏:大夫没有继世之道,其子不嫌能为君与夫人及君的太子服丧如士的服制】

干学案指出:诸侯世袭,大夫不继世。所以诸侯为天子服三年,而世子不为

天子服,远嫌也。大夫、士皆为君服斩,而大夫之适子得如士服,不嫌也。如此,则大夫之庶子与士之子皆可类推。

译天子为父亲服丧,是为了远离嫌疑。大夫和士都为君主服斩衰之丧,而大夫的嫡子可以像士那样服丧,不产生嫌疑。像这样,那么大夫的庶子与士的儿子都可以类推。

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于庶人,从为国君。疏:内宗谓君五属内之女。以经云“为君夫人”,则君夫人者是国人所称号,故知嫁于国中,国外当云诸侯也。云“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者,案礼,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则异族者可知。凡外宗内宗皆据有爵者。云“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者,总谓外宗内宗之女皆然也。云“嫁于庶人,从为国君”者,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此等内宗外宗,熊氏云:“虽嫁在他国,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今依用之。若贺循、谯周之等云:“在已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今并存焉。此外宗与丧服“外宗为君”别也。故郑注云:“外宗是君之外亲之妇。”此外宗唯据君之宗也】

荀子:「君之丧,所以取三年,何也?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杨倞注:治辨,谓能治人,使有辨别也;文理,法理条贯也;原本也;情,忠诚也;貌,恭敬也;致,至也。言人所施忠敬尤尽于君者,则臣下相率服丧而至于三年,不亦可乎】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説焉。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也【食,谓禄廪;教诲,谓制命也】三年毕矣哉【君者,兼父母之恩,以三年报之,犹未毕也】

通典《魏尚书左丞王煛除陈相,未到国而王薨。议者或以为宜齐衰,或以为宜无服。王肃云:“王相国本王之丞相,案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王则国所以封王相,则国家使为王臣。但王不与理人之事耳,而云相专为理人,不纯臣于王,非其义也。今焽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接,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防名委质,贰乃辟也。’若夫未防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于党,不得以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也。则臣之未委质者,亦不得备其臣礼也。曽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斩衰,斩衰而吊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煛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同,则煛宜服斩衰,既葬而除之,此礼之明文也。礼曰:‘与诸侯为亲者服斩,虽有亲为臣,则服斩衰也。’臣为其君服之。或曰:‘宜齐衰,不亦远于礼乎?’诏如肃议。”司空陈羣议:“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衰,古今异制,损益不同。古者诸侯专国,子人至汉初,患诸王子强暴夺之权,食租而已,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否则弹糺。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礼记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篕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王斩耳。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为蕃王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若欲假虚名以优王者,欲从君臣而复糺其罪,名实既错,君臣义乖,遗礼失教,难以为典。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剖符帝臣而称臣妾于蕃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上书当称陪臣。若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糺王罪。若不称陪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诏曰:“若正名实,司空议是也。且谓之国相而不称臣制服,则”亦名实有错,若去相之号,除国之名,则伤亲亲之恩也。宜释轻从重,以彰优崇之大义也。《丧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国者薨,其国相、官属、长史及内史下令长丞尉,皆服斩衰,朝晡诣丧庭,临以丧服,视事,葬讫除服。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皆素服三日,哭临。其虽非近官,而亲在丧庭执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内史及以列侯为吏令长者,无服

译杂记:外宗为君服丧,其礼如同内宗为夫人服丧一样【注:这都是指嫁在本国国都中的人。为君服斩衰,为夫人服齐衰,不敢用亲属的丧服来服至尊之君。外宗是指姑母、姊妹的女儿、舅母的女儿以及姨母的女儿等。内宗是指五服之内的女子。那些没有服丧关系而嫁给各位臣子的人,跟随为丈夫的君主服丧;嫁给平民百姓的,跟随为国家君主服丧。疏:内宗是指君主五服之内的女子。因为经文说“为君夫人”,那么君夫人是国人所称呼的,所以知道是嫁在国都中,嫁在国外的应当称为诸侯。说“不敢用亲属的丧服来服至尊之君”的原因,按照礼制,族人不敢用亲属的丧服来服君,那么异族的人就更不用说了。凡是外宗和内宗都是指有爵位的人。说“那些没有服丧关系而嫁给各位臣子的人,跟随为丈夫的君主服丧”,这是总说外宗和内宗的女子都是这样。说“嫁给平民百姓的,跟随为国家君主服丧”,这也是内外宗的女子一并而言,那么服齐衰三个月。关于这些内宗和外宗,熊氏说:“虽然嫁在他国,都为本国的诸侯服斩衰。”现在依从采用这个说法。如果贺循、谯周等人说:“在本国就可以为君服斩衰,为夫人服齐衰;如果在他国就不可以。”现在一并保留这两种说法。此外,这里的外宗与《丧服》篇中“外宗为君”的外宗不同。所以郑玄注说:“外宗是君主外亲的妇女。”这里的外宗只指君主的宗族妇女】

荀子说:“君主的丧事,之所以要守三年之丧,为什么呢?君主是治理和分辨的主宰,是法理条贯的源头,是忠诚和恭敬的极致。大家相率而推崇他,不也可以吗【杨倞注:治辨,是指能治理人,使人有辨别;文理,是法理条贯;原,是源头;情,是忠诚;貌,是恭敬;致,是至。意思是人们所施行的忠敬尤其尽于君主,那么臣下相率服丧而达到三年,不也可以吗】《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那君主,本来就有作为百姓父母的说法。父亲能生养他,不能养育他;母亲能喂养他,不能教诲他。君主,已经能养育他了,又能很好地教诲他【食,指俸禄廪食;教诲,指制定政令】三年之丧就能尽了吗【君主兼具父母的恩情,用三年之丧来报答,还未尽呢】

《通典》记载:魏国尚书左丞王煛被任命为陈国相,还没到任而陈王去世。议论的人有的认为应该服齐衰,有的认为应该无服。王肃说:“王相国本来是王的丞相,按照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让治理百姓,王则国所以封王相,那么国家是让王相为王的臣子。只是王不参与治理百姓的事罢了,而说相专门治理百姓,不纯粹是王的臣子,这不是正确的道理。现在王煛到许昌而听说王去世,姓名还没通报,恩情纪纲还没交接,君臣还没见面,礼制不要求人做不到的事,在道义上还没确立,就服君臣之服。《传》说:‘确立名分,委身事主,有二心就避开。’如果没确立名分,没委身事主,不可以用纯粹的君臣之义。礼制,妇人入门没三个月,在宗庙拜见公婆而死,还归于娘家,不能因为六礼已经具备,又因为入室就完成妇礼。那么臣子没委身事主的,也不能完备臣礼。曾子问:‘娶妻有吉日而女子死了,怎么办?’孔子说:‘女婿服齐衰而吊唁,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各自按他们的丧服。如果服斩衰,就服斩衰而吊唁,葬后就除去丧服。现在王煛做王相,没入国而王去世,道义上与女子没入门丈夫死了相同,那么王煛应该服斩衰,葬后就除去丧服,这是礼制的明文。礼制说:‘与诸侯有亲的人服斩衰,虽然有亲为臣,就服斩衰。’臣子为他的君主服丧。有人说:‘应该服齐衰,不也远离礼制吗?’诏令依从王肃的议论。”司空陈羣议论:“诸王相国不应该为国王服斩衰,古今制度不同,损益不同。古代诸侯专治国事,子民到汉初,担心诸王子强暴夺取权力,只食租而已,于是选贤能代替王居国,相王为善,否则弹劾纠举。国家设置王以下的官吏,不是陪臣的意思。《礼记》虽然有与诸侯有亲服斩衰的,我认为不同于国臣与王有亲服斩衰。虽然陪臣不亲,还不为服丧,难道专门是帝臣而为藩王服斩衰?没有实际不是臣而名称臣的。如果想假借虚名来优待王,想从君臣关系又纠举他的罪,名实既然错乱,君臣道义乖违,遗失礼制失教,难以作为典章。近防辅小吏尚且不称臣,何况剖符帝臣而称臣妾于藩王?如果正名为王臣,那么上书应当称陪臣。如果王正臣不可不服,那么不应该还纠举王的罪。如果不称陪臣,都说臣,这是王与天子同臣。”诏令说:“如果正名实,司空的议论是对的。而且称为国相而不称臣制服,那么名实也有错乱,如果去掉相的称号,除去国的名称,那么伤害亲亲之恩。应该释轻从重,以彰显优崇的大义。《丧葬令》说:王及郡公侯之国的人去世,其国相、官属、长史及内史下令长丞尉,都服斩衰,早晚到丧庭,以丧服临丧,视事,葬后除去丧服。那些不是国下令长丞尉及不到国的人,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都素服三天,哭临。那些虽然不是近官,而亲在丧庭执事的人,也应该制服。其相、内史及以列侯为吏令长者,无服

,皆发哀一日。

译都举哀一天。

晋书·李含传》含举秦,国郎中令,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秦王东薨,含依台议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已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州秦国郎中令始平李含,忠公清正,才经世务实,有史鱼秉直之风。虽以此不能协和流俗,然其名行峻厉,不可得掩。二郡并举孝亷异行。尚书郭奕临州,含寒门少年,而奕超为别驾。太保卫瓘辟含为掾,每语臣曰:『李世容当为晋匪躬之臣。』秦王之薨,悲恸感人,百僚防丧,皆所目见也。今以含俯就王制,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天王之朝,既葬不除;藩国之丧,既葬而除。藩国欲同不除,乃当责引尊准卑,非所宜言耳。今天朝告于上,欲令藩国服于下,此为藩国之义隆,而天朝之礼薄也。又云:『诸王公皆终丧礼,宁尽乃叙。』明以丧制宜隆,务在敦重也。夫宁尽乃叙,明以哀其病耳,异于天朝制使终丧,未见斯文。国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汉魏,迄于圣晋。文皇升遐,武帝崩殂,世祖过哀,陛下毁顿衔疚,谅阴以终三年。率土臣妾,岂无攀慕?遂服之心,实以国制不可而逾,故于既葬不敢不除。天王之丧,释除于上;藩国之臣,独遂于下,此不可安。复以秦王无后,含应为丧主;而王丧既除而祔,则应吉祭。因曰:王未有庙主,不应除服。秦王始封,无所连祔,灵主所居,即便为庙,不问国制云何,而以无庙为贬。以含今日之所行,移博士使案礼文,必也放勲之殂,遏宻三载;世祖之崩,数旬即吉。引古防今,阖世有贬,何但李含不应除服?今也无贬王制,故也。圣上谅隂哀声不辍,股肱近侍犹宜心丧,不宜便行防娶欢乐之事,而莫云者,岂不以大制不可而曲邪?且前以含有王丧,上为差代,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讫含应摄职,不听差代。葬讫含犹踌躇,司徒屡罚访问踧含。」摄职而随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防含于恶。若谓台府为伤教义,则当据正不正,符敕唯含是贬。含之困踬,尚足惜乎?国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陇西人,虽户属始平,非所综悉。自初见使为中正,反覆言辞,説非始平国人不宜为中正。后为郎中令,又自以选官,引台府为比,以让常山太守苏韶,辞意恳切,形于文墨。含之固让,乃在王未薨之前,葬后踌躇穷于对罚,而摄职耳。臣从弟祗为州都督,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不良之人,遂相扇动,冀挟名义,法外致案,足有所邀。中正厐腾便割含品。臣虽无祁大夫之德,见含为腾所侮,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毋令腾得妄弄刀尺。帝不从,含遂被贬退,割为五品,归长安。

丁潭传,潭为琅琊王裒郎中。令元帝建武元年,裒薨,潭上疏求行终丧,曰:「在三之义,礼有达制。近代以来,或随时降杀,宜一匡革,以敦于后。辄案令文,王侯之丧,官僚服斩,既葬而除。今国无继统,丧庭无主,臣实陋贱,不足当重,谬荷首任,礼宜终丧。」诏下博议。国子祭酒杜夷议:「古者谅隂三年不言,下及周世税衰效命,春秋之时,天子诸侯既葬而除,此所谓三代损益,礼有不同,故三年之丧由此而废。然则汉文之诏,合于随时,凡有国者,皆宜同也,非唯施于帝王而已。案礼,殇与无后,降于成人,有后既葬而除,今不得以无后之故而独不除也。愚以丁郎中应除衰麻,自宜主祭,以终三年。」太常贺循议:「礼,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上下之义,君臣之礼,自古以来,其例一也。故礼盛则全其重,礼杀则从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至于臣为君服,亦宜以君为节。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若当皆除,无一人独重之文。礼有摄主,而无摄重,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必为之再祭、练、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丧者也。苟谓诸侯与天子同制,国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

译《晋书·李含传》记载:李含被举荐为秦国郎中令,司徒选拔李含担任始平中正。秦王向东去世,李含依照台阁的议定,在葬礼结束后便除去了丧服。尚书赵浚受皇帝宠信,憎恶李含不侍奉自己,于是上奏说李含不应除去丧服。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节道义为由贬斥李含。中丞傅咸上表为李含辩白说:“我州秦国郎中令、始平人李含,忠诚公正清正,才识经世务实,有史鱼秉持正直的风范。虽然因此不能与世俗相协调,但他的名声品行严正刚烈,不可掩盖。两郡都推举他为孝廉,且品行特异。尚书郭奕临州时,李含出身寒门少年,而郭奕破格提拔他为别驾。太保卫瓘征召李含为属官,常对我说:‘李世容将来会成为晋朝忘身尽忠的臣子。’秦王去世时,悲痛哀恸感人,百官守丧,都是大家亲眼所见的。现在因为李含顺从王制,便说他背弃哀戚而居荣位,剥夺他的中正职务。天子的朝廷,下葬后不除去丧服;藩王的丧事,下葬后便除去丧服。藩王若想与天子一样不除去丧服,那就应当指责其援引尊位来比附卑位,这是不恰当的说法。如今天朝向上宣告,想让藩国在下服从,这是藩国的道义隆重,而天朝的礼制轻薄了。又说:‘各位王公都终了丧礼,守丧期满才叙用。’明确说明丧制应当隆重,务必在于敦厚庄重。所谓守丧期满才叙用,是明确哀悼其病弱,不同于天朝制度要求终丧,未见这样的条文。国家制度是下葬后除去丧服,除去丧服后便附祭。自从汉魏以来,直到圣明的晋朝。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世祖过度哀伤,陛下毁损身体衔着愧疚,在谅阴之中终了三年。天下的臣妾,难道没有攀附仰慕之情?想要守丧的心,实在因为国家制度不可逾越,所以在下葬后不敢不除去丧服。天子的丧事,在上面释除丧服;藩国的臣子,独自在下面守丧到底,这是不能心安的。又因为秦王没有后代,李含应当作为丧主;而王丧既已除去丧服并附祭,就应当举行吉祭。于是说:王没有庙主,不应除去丧服。秦王刚受封,没有可以附祭的对象,灵主所在之处,便作为庙,不问国家制度如何,而以没有庙主为由贬斥李含。以李含今日所做的事,移交给博士查验礼文,必定是尧帝去世,遏密八音三年;世祖去世,几十天就举行吉祭。援引古制来防范今事,整个世代都有贬斥,何止李含不应除去丧服?如今没有贬斥王制的理由,是因为这样。圣上在谅阴之中哀声不停,股肱近侍也应当心丧,不适宜立即进行防娶欢乐之事,而没有人说,难道不是因为大制不可弯曲吗?况且以前因为李含有王丧,上面为他安排替代者,尚书敕令说王葬日期临近,葬后李含应当摄职,不允许替代。葬后李含仍然犹豫,司徒屡次惩罚询问,逼迫李含。”摄职后随即攻击他,这是台阁敕令,府衙符令将李含置于恶名。如果认为台府伤害教义,那就应当依据正道与否,符敕只贬斥李含。李含的困顿挫折,还值得惋惜吗?国家制度不可偏颇罢了。又李含自认为是陇西人,虽然户籍属于始平,并非他所综管。自从初次被任命为正正,反复言辞,说不适宜做始平中正。后来担任郎中令,又自认为是选官,引用台府作为比照,以此让位给常山太守苏韶,辞意恳切,见于文字。李含的坚决辞让,是在王未去世之前,葬后犹豫穷于应对惩罚,才摄职罢了。我的堂弟傅祗担任州都督,意在想要弘扬风教,议论李含已过不良之人,于是相互煽动,希望挟持名节道义,在法外追究案件,足以有所图谋。中正庞腾便割削李含的品级。我虽然没有祁大夫的德行,见李含被庞腾侮辱,谨上表以闻,乞请朝廷及时广泛议论,不要让庞腾妄自操弄刀尺。皇帝不听从,李含于是被贬退,割削为五品,回到长安。

《丁潭传》记载:丁潭担任琅琊王裒的郎中令。元帝建武元年,王裒去世,丁潭上疏请求行终丧,说:“侍奉君亲的义理,礼制有通行的规定。近代以来,有时随时代降低减损,应当统一匡正改革,以敦厚后世。我查考令文,王侯的丧事,官僚服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如今国家没有继承统绪,丧庭没有主人,臣实在鄙陋低贱,不足以担当重任,错误地承受首要责任,礼制上应当终丧。”诏令下达广泛议论。国子祭酒杜夷议论说:“古代天子守丧三年不言,下及周代减损丧服效力使命,春秋之时,天子诸侯下葬后除去丧服,这就是所说的三代损益,礼制有所不同,所以三年之丧由此废除。那么汉文帝的诏令,符合随时变通,凡是有国家的人,都应当相同,不仅仅施用于帝王而已。查考礼制,未成年而死与无后,降于成人,有后代的下葬后除去丧服,现在不能因为无后代的缘故而独自不除去丧服。我认为丁郎中应当除去衰麻,自然应当主持祭祀,以终了三年。”太常贺循议论说:“礼制,天子诸侯都以至尊临人,上下的义理,君臣的礼法,自古以来,其例是一致的。所以礼制隆重就保全其重,礼制减损就跟随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之丧,至于臣为君服丧,也应当以君为节度。没有君除去丧服而臣服丧,君服丧而臣除去丧服的情况。如今法令规定诸侯卿相的官属为君服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以令文来说,明确诸侯不与天子同享三年之丧,可知也。君如果守丧到底,那么臣子轻重就没有应当除去丧服的人了。如果都应当除去,也没有一人独自沉重的条文。礼制有摄主,而没有摄重,所以大功之亲作为主人主持丧事的人,必定为他举行再祭、练祭、祥祭。以大功之服主持三年丧事的人。如果认为诸侯与天子同制,国家有嗣王,自然不全服,而人

主居丧素服主祭三年,不摄吉事,以尊令制。若当逺迹三代,令复旧典,不依法令者,则诸侯之服贵贱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论。」于是诏使除服,心丧三年。《魏书》:「高肇尚平阳公主,未几主薨,肇欲使公主家令居庐制服,付学官议正施行。尚书访之常景,景以妇人无专国之理,家令不得有纯臣之义,乃执议曰:「丧纪之本,实称物以立情,轻重所因,亦縁情以制礼。虽理关盛衰,事经今古,而制作之本,降杀之宜,其实一焉。是故臣之为君,所以资敬而崇重为」君母妻所以从服而制义,然而诸侯大夫之为君者,谓其有土地,有吏属,无服文者,言其非世爵也。今王姬降适,虽加爵命,事非君邑,理异列土,何者?诸王开国,备立臣吏,生有趋奉之勤,死尽致丧之礼,而公主家令惟有一人,其烝已下命之属官,既无接事之仪,实阙为臣之礼。原夫公主之贵,所以立家令者,盖以主之内事,脱须关外,理无自达,必也因人。然则家令惟通内外之职,及典主家之事耳,无关君臣之理,名义之分也。由是推之,家令不得为纯臣,公主不可为正君,明矣。且女人之为君,男子之为臣,古礼所不载,先朝所未议。而四门博士裴道广、孙荣乂等,以公主为之君,以家令为之臣,制服以斩,乖谬弥甚。又张虚景、吾难羁等,不推君臣之分,不寻制服之情,犹同其议,准母制齐,求之名实,理未为允。窃谓公主之爵,既非食采之君,家令之官,又无纯臣之式。若附如母,则情义罔施;若准小君,则从服无据。案如经礼,事无成文,即之愚见,谓不应服。朝廷从之。

译君主居丧穿素服,主持祭祀三年,不代理吉庆之事,这是为了尊崇法令制度。如果应当追溯三代以前的旧迹,恢复旧日典制,而不依循现行法令,那么诸侯的丧服贵贱就一律相同,也不能只针对一个人来讨论。」于是下诏让高肇除去丧服,内心守丧三年。《魏书》记载:「高肇娶平阳公主为妻,不久公主去世,高肇想让公主的家令住在庐舍中穿丧服,交付学官评议后施行。尚书咨询常景,常景认为妇人没有专掌国政的道理,家令也不具备纯臣的道义,于是坚持议论说:「丧礼的根本,确实是根据事物来确立情感,轻重所依据的,也是顺着情感来制定礼仪。虽然道理关乎盛衰,事情经历古今,但制作的根本,降等减杀的适宜,其实是一致的。因此臣子为君主服丧,是用来资助敬意而推崇尊重的;为君主的母亲和妻子服丧,是用来顺从丧服制度而确立道义的。然而诸侯、大夫作为君主的人,是因为他们有土地,有官吏属员;没有丧服条文规定的,是说他们不是世袭爵位。现在王姬下嫁,虽然加封爵位命令,但事情并非君主治理城邑,道理不同于分封土地。为什么呢?诸王开国立国,完备地设立臣属官吏,活着时有趋奉的勤勉,死后尽致丧的礼仪;而公主的家令只有一个人,那些蒸(家令下属)以下的命官属员,既然没有接洽事务的礼仪,确实缺乏作为臣子的礼节。推究公主的尊贵,之所以设立家令,大概是因为公主的内务,如果必须关涉外务,道理上无法直接通达,必定要依靠他人。那么家令只是沟通内外的职务,以及掌管公主家事罢了,无关君臣的道理,名义的分别。由此推论,家令不能成为纯臣,公主不能成为正君,是很明显的。况且女子作为君主,男子作为臣子,古礼没有记载,先朝未曾议论。而四门博士裴道广、孙荣乂等人,认为公主是君主,家令是臣子,穿斩衰丧服,乖谬更加严重。又张虚景、吾难羁等人,不推究君臣的分别,不探寻服丧的情感,仍然赞同他们的议论,比照母亲制度穿齐衰,求其名实相符,道理并不允当。我私下认为公主的爵位,既然不是享有采邑的君主,家令的官职,又没有纯臣的范式。如果依附如同母亲,那么情义无法施行;如果比照小君(诸侯之妻),那么从服没有依据。查考经典礼仪,事情没有成文规定,根据我的愚见,认为不应该服丧。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俱不载。

丧服父为长子【注:不言适子,通上下。疏: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长子得通丄下,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

公羊传》立适以长【注:适,谓适夫人之子。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侄娣;适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

丧服传:「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已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疏: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将传重为宗庙主,有此二事,乃得为长子三年也。经云「继祖」,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祖父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远别者,庶子妾子之号,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据官师而言,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己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案《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马融曰:体者,适适相承也。正谓体在长子之上,上正于高祖,体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贱,为长子服,不得随父服三年,故言不继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体也,而长适独正,故曰体。既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二义,乃加其服。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也】【陈祥道曰:所以不得为长子三年,不敢重其嗣于下也。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者,不继祖与祢故也。盖不继祖大宗之庶者也,不继祢】【小宗之庶者也。合而言之,皆祖也。斩言其服三年,言其期,言斩则知其有三年之期,言三年则知其有斩之服,盖亦相为表里而已。敖继公曰:祖谓别子也,继祖者大宗子也。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此云不继祖者,惟指大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则兼言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经但云父为长子耳,传记乃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三年之说,亦似异于经。殇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与大夫同,则为其适子服亦三年与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则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其不能无误乎?顾炎武日知録:冡子身之副贰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嗣,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注: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疏:此亦尊宗之义也。

译《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均没有记载。

丧服制度中,父亲为长子服丧【注:不说嫡子,是因为“长子”一词通用于上下各级。疏:嫡子的称号,只依据大夫、士的等级,不通用于天子、诸侯。长子可以通用于上下各级,嫡妻所生的都称为嫡子。如果第一个儿子死了,就选取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年长的立为继承人,也称为长子】

《公羊传》说:立嫡子以年长为序【注:嫡,指嫡夫人之子。礼制规定,嫡夫人没有儿子,就立右媵之子;右媵没有儿子,就立左媵之子;左媵没有儿子,就立嫡侄娣之子;嫡侄娣没有儿子,就立右媵侄娣之子;右媵侄娣没有儿子,就立左媵侄娣之子。质朴的家风重视亲情,先立娣之子;文饰的家风重视尊卑,先立侄之子。嫡子有孙子却死了,质朴的家风重视亲情,先立弟弟;文饰的家风重视尊卑,先立孙子。如果是双胞胎,质朴的家风依据出生先后,立先生者;文饰的家风依据本意,立后生者】

《丧服传》:“为什么服丧三年呢?因为他是承受祖先正统体统的人,又将继承重大的宗庙祭祀责任。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他不继承祖位【注:这里说只有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丧三年,重视他作为祖先正统体统的继承者,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人。庶子,是指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的弟弟。称他为庶子,是为了与他远别区分。《小记》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这里只说祖,不说父,可能是祖位和父位合庙祭祀。疏:因为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嫡系,嫡系在上相承,自己又是嫡系在后相承,将继承重任成为宗庙主祭人,具备这两件事,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经文说“继承祖位”,是指作为祖位的继承人,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郑玄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丧三年”,这与经文不同,是因为周代的道义中有嫡子,没有嫡孙,嫡孙还同庶孙一样。必须等到嫡子死后,才立嫡孙,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这就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丧三年。兄长能作为父亲继承人,他是嫡子,他的弟弟,就是庶子,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的弟弟,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这是郑玄依据起初的情况而言,其实继承祖父身份的是三世,长子是四世才能服丧三年。说远别,庶子是妾子的称号,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儿子,属于众子,现在同样称为庶子,是为了与长子远别区分,所以与妾子同号。《祭法》说:“嫡士设两座庙,官师设一座庙。”郑玄注说:“官师是中下等级的士,祖位和父位合庙祭祀。”那么这里就是依据官师而言,不说父位,只说祖位,是举尊位而言。郑玄注《小记》说:“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那么长子不必等到五世。”郑玄之前马融等人解释为长子五世,郑玄以义理推演,自己继承祖位和父位是相通的,自己三世就可以为长子服斩衰,长子只需四世不必等到五世。这略微驳斥了先师马融的义理。因为马融是先师,所以不直接说破,只说“不必而已”。如果这样,虽然继承重任不能服丧三年,有四种情况:一是正统体统不能继承重任,指嫡子有残疾,不能主持宗庙祭祀;二是继承重任的不是正统体统,庶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三是体统不正,立庶子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四是正统而不体统,立嫡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考察《丧服小记》说:“嫡妇不作为舅父继承人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郑玄注说:“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接受重任的,妇人既然服小功不服大功,那么丈夫死了也不服三年之期,是可以推知的】

【马融说:体,指嫡系相承。正,指体统在长子之上,向上正于高祖,体统重视其正,所以服丧三年。庶子地位低贱,为长子服丧,不能跟随父亲服丧三年,所以说他不继承祖位。雷次宗说:父子是一体的,而嫡长子独自为正,所以叫体。既然作为正统体统,又将继承重任,兼具这两种意义,才加重其丧服。如果不是亲正兼有之情体都尽,怎么能凌驾天地,混淆尊亲呢】【陈祥道说:之所以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是不敢在下位加重其嗣位的分量。《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缘故。大概不继承祖位的是大宗的庶子,不继承父位的是小宗的庶子。合起来说,都是祖位。斩衰说的是服丧三年,期说的是服丧一年,说斩衰就知道有三年之期,说三年就知道有斩衰之服,大概也是互为表里而已。敖继公说:祖指别子,继承祖位的是大宗子。《记》说:别子为祖,继承别子的是宗,就是这样。这里说不继承祖位,只指大宗的庶子而言。如果《小记》所谓不继承祖位和父位,则是兼说大宗和小宗的庶子。然而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服丧,传记却有庶子不继承祖位父位,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似乎也不同于经文。《殇小功章》说:大夫公的兄弟为庶子的长殇服丧,公的兄弟为其庶子服丧与大夫相同,那么为其嫡子服丧也三年与大夫相同是明显的。公的兄弟是不继承祖位父位的人,而他的丧服却如此,那么所谓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难道没有错误吗?顾炎武《日知录》:冡子是身体的副贰,家无二主,也无二嗣,所以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唐高宗有太子又立太孙,是不对的】

《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缘故【注:尊重先祖的正统体统,不使统绪有二。说不继承祖位父位,那么长子不必等到五世。】疏:这也是尊崇宗法的意义。

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适,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适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适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一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适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于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逺,嫌或多世,今欲明此祖非逺,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祢,言不继祖自是,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适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适祖适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适子者,无适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适,未成适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已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适,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适】【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适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惟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春秋·桓公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译然而这里所阐明的,与《丧服》篇中的义理相同而措辞不同。《丧服》篇阐明父亲是嫡子,所以为长子服斩衰;这里阐明父亲是庶子,就不能为长子服斩衰。这是互相阐明的。只是经文与传记的文字混杂,不知道几世的嫡子才能承受这种极重的丧服。马季长注解《丧服》说:这是为五世的嫡父,才为他服斩衰。而郑玄注解这里说:说不继承祖、祢,那么长子就不一定非要五世了。庾氏说:从恩情上讲,父亲(祢)为重;从道义上讲,祖父(祖)为重。父亲与祖父各有一重,所以到了自己承受一重,才为长子服斩衰。如果不继承祖父,就不为长子服斩衰。按照庾氏的说法,那么父亲是嫡子且二世承重,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而郑玄不明确说出世数的原因,是因为郑玄是马季长的弟子,不想正面反驳他,所以含糊其辞地说“不一定”。然而孙子系于祖父,才为长子服三年丧,而这里不说庶孙不得为长子服丧,必定说庶子,是因为“孙”这个词涵盖较远,恐怕涉及多世,现在想要说明这个祖父并非远祖,所以说“子”以示亲近。既然义理上必须继承父亲,说“不继承祖父”自然是对的,又说“与父亲”。庾氏说:如果只说“不继承祖父”,恐怕人们会认为是根据庶子或长子死者的身份不继承祖父,所以再说“不继承祖父与父亲”,想要说明死者的父亲不继承祖父与父亲,而不是根据死者本人的身份。郑玄注解《丧服》说:这里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丧。那么就是父亲的嫡子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这里经文说必须是父亲的嫡子、祖父的嫡子,才能为长子服斩衰,只是因为礼制中有嫡子,没有嫡孙。虽然已经是祖父的正统,但如果父亲还在,那么自己还未成为嫡子,未成为嫡子就不能加重丧礼。加重丧礼必定是父亲去世后的继承人,所以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丧”。然而自己虽然是祖父的庶子,但是父亲的嫡子,就应该立庙。立庙那么自己的长子传承重任应当祭祀,而不为长子服斩衰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是祖父的庶子被压抑降等,所以不敢服斩衰。况且死者父亲还在,父亲自己供给祭祀。然而礼制中作为继承人的有四条都不服斩衰,为什么呢?有主体而不正统,有正统而无主体,有传承重任而非正统主体,有正统主体而不传承重任。主体而不正统,是庶子作为继承人。正统而无主体,是嫡孙作为继承人。传承重任而非正统主体,是庶孙作为继承人。正统主体而不传承重任,是嫡子有残疾不被立为继承人。这四种情况都服期年丧,全都不得服斩衰,只有既是正统主体又传承重任的,才服极重的丧服。《春秋》桓公六年九月丁卯,子同出生。

【胡安国曰:适冡始生,即书于防,与子之法也。与子者,定于立适,传子以适,天下之达礼也。故有君薨而世子未生之礼,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者,以名分素明而民志定也。经书「子同生」,所以明与子之法,正国家之本,防后世配适夺正之事,垂训大矣】

左传》防公三十一年,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注:胡,归姓之国;敬归,防公妾】秋九月癸已卒,毁也【注:过哀毁瘠以致灭性】已亥,立敬归之娣齐归之子公子禂。穆叔不欲,曰:“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注:立庶子则以年】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注:先人事后卜筮也,义钧谓义等】非适嗣,何必娣之子【注:子野非适嗣】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使告于诸侯曰:“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徳,徳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注:此先王之经疏:盖王后夫人无侄娣之子,乃于诸妾之子择立长耳】

干学案,长子受祖宗之重,故为之服三年。重服制所以定名分,窒乱源,用意深矣。故着于此。

通典:汉戴圣、闻人通汉皆以为父为长子斩者,以其为五代之适也。马融注《丧服经》用之。郑▯注《小记》则以为已身继祢,便得为长子斩。自后诸儒皆用郑说。谯周五经然否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也。此但别庶子,而不言不继祖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刘智释疑亦同此议。晋虞喜《广林》难谯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祢。如但继祢,则应三年,何縁须祖?烦而失要,合子于父,舍经就迂,非事实也。然则继祖者必继祢,继祢者不必继祖。今连祢于祖,以已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继祢者不得也。至于连祢于祖,以别高祖之祖,故因祢以继祖,别嫌也。宋庾蔚之云:案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没,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已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朱子语类:「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问:「周制有大宗,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义,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朱子答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爱礼存羊,不可妄有改易也。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李良年《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辨》:「丧服斩衰章,父为长子,子夏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礼大传》亦云『而小记则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文虽小异,义实不殊。其云『庶子不得为长子』,则礼文三发并同也。乃后儒以或专言祖,或专及祢,遂相与聚讼,而反略夫并同之文。予尝博考其故,而叹诸儒立説之未善,其善者又不免于疏且混焉,则聚讼也宜矣。今且就诸説论之:谓长子是五代之适者,戴圣闻人通汉也。马融尝用其説以注《丧服》,是必身继曾祖之人,乃得为长子三年也。夫曽祖之与祖则有别矣,礼言不继祖,而我必谓之不继曽祖,其义何居乎?此则郑▯尝辨之矣。谓长子是四世之适者,贺循、虞喜、庾蔚之也。孔颖达、贾公彦尝用其説以补郑注之未及,是必身继祖之人,乃得为长子三年也。斯盖守适适相承二重之义者也。夫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乃竝重之文,非重祖而轻父也。今

译胡安国说:正妻刚生下儿子,就立刻在防地记载下来,这是确立继承人的法则。确立继承人,意味着确定立正妻之子为嗣,天下通行的礼制都是如此。所以有国君去世而世子尚未出生的礼制,设立遗腹子的牌位,早晚穿着丧服,而天下不至于混乱,这是因为名分向来明确,百姓的心志安定。《春秋》记载“子同生”,是为了阐明确立继承人的法则,端正国家的根本,防止后世出现庶子争夺正位的事情,留下的训诫意义深远。

《左传》记载,防公三十一年,立胡女敬归的儿子子野为嗣。注:胡,是归姓的国家;敬归,是防公的妾。秋天九月癸巳日,子野去世,是因为过度哀伤毁损身体以致丧命。注:过哀毁瘠以致灭性。已亥日,立敬归的妹妹齐归的儿子公子禂为嗣。穆叔不同意,说:“太子死了,有同母弟就立他,没有就立年长的。注:立庶子则以年长。年龄相同,选择贤能的;贤能相同,就占卜。这是古来的道法。注:先考虑人事,后占卜,义钧指道义相当。不是正妻的继承人,何必立妹妹的儿子?注:子野不是正妻的继承人。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派使者告诉诸侯说:“从前先王的命令说:‘王后没有正妻之子,就选择立年长的;年龄相同看德行,德行相同就占卜。君王不立宠爱的,公卿不徇私。’这是古来的制度。”注:这是先王的经义。疏:大概是王后夫人没有侄娣所生的儿子,才在众妾的儿子中选择立年长的。

《干学案》:长子承受祖宗的重托,所以为他服三年丧。重丧的制度用来确定名分,堵塞混乱的源头,用意深远。所以记载在这里。

《通典》:汉代的戴圣、闻人通汉都认为父亲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长子是五代以来的正妻继承人。马融注《丧服经》采用这个说法。郑玄注《小记》则认为,自己继承父亲,就可以为长子服斩衰。从此以后的儒者都采用郑玄的说法。谯周在《五经然否》中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庙和父亲。这里只说庶子,而不说不继承祖庙,意思是庶子自身不继承父亲,所以他的长子不继承祖庙。这是合起来说的。刘智的《释疑》也持此议。晋代虞喜在《广林》中驳斥谯周说:礼文三次提到,两次说继承祖庙,一次连及父亲。如果只继承父亲,就应该服三年丧,何必需要祖庙?繁琐而失去要领,把儿子和父亲合并,舍弃经文而迁就迂腐,不符合事实。然而继承祖庙的必定继承父亲,继承父亲的不一定继承祖庙。现在把父亲连在祖庙上,以自己继承,这是继承祖庙的得服三年,继承父亲的不得服三年。至于把父亲连在祖庙上,以区别高祖的祖庙,所以通过父亲来继承祖庙,这是区别嫌疑。宋代庾蔚之说:查考礼制,郑玄注说:用恩情则父亲为重,用道义则祖庙为重。父亲和祖庙,各自有一个重的道义。所以圣人制定礼制,服祖庙以至亲的丧服,而传位称为至尊。自己承受两重的后代,而长子是正统,将传承宗庙的重托,然后可以回报以斩衰。所以传记都依据祖庙而言。如果继承父亲就可以为长子服斩衰,就不应该说“不继承祖庙”。《丧服传》和《大传》都说“不继承祖庙”,以说明庶子虽然继承父亲而不继承祖庙,就不为长子服斩衰。贺氏《要记》说:庶子的父亲虽然去世,仍然不为长子服三年丧,因为自己不继承祖庙。这也明确说明自身继承祖庙,才可以为长子服斩衰。既然道义源于继承祖庙,就不必说及父亲。或许有人怀疑“祖”字,是指庶子的长子,所以这篇记载特意说“不继承祖庙与父亲”,以明确依据庶子而言。

朱子《语类》:“庶子的长子死了,也服三年丧。”问:“周代制度有大宗,才有立正妻之子的道义。立正妻之子是为了道义,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丧。现在大宗的礼制废除了,没有立正妻之子的法则,儿子各自可以成为后嗣,那么长子和幼子应当没有区别,庶子不为长子服三年丧,不一定如此。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丧,也不可以正妻庶子来论断。”朱子回答说:“宗子虽然未能确立,但丧服制度自然应当遵循古制,爱惜礼制如同保存羊的牺牲,不可以随意更改。汉代宗子法已经废除,但诏令还说‘赐给百姓中为父亲后嗣的人爵位一级’,难道可以说宗法废除而众子都可以成为父亲的后嗣吗?李良年《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辨》:‘《丧服》斩衰章,父亲为长子,子夏传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丧,不继承祖庙。’《礼大传》也说‘而《小记》则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不继承祖庙与父亲’,文字虽然略有不同,意义其实没有差别。其中说‘庶子不得为长子’,礼文三次提到都相同。于是后儒因为有的只说祖庙,有的只说父亲,就互相争论,反而忽略了相同的文字。我曾广泛考察其原因,感叹诸儒立论的不完善,完善的又不免于疏漏和混淆,那么争论是必然的。现在且就诸说论之:说长子是五代正妻继承人的,是戴圣、闻人通汉。马融曾用此说注《丧服》,这必定是自身继承曾祖的人,才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曾祖和祖庙是有区别的,礼说‘不继承祖庙’,而我必定说‘不继承曾祖’,这是什么道理呢?这是郑玄曾经辨明的。说长子是四世正妻继承人的,是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曾用此说补充郑注的不足,这必定是自身继承祖庙的人,才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这是坚守正妻相承两重道义的人。用恩情则父亲为重,用道义则祖庙为重,是并重的文字,不是重祖庙而轻父亲。现在

曰身承二重乃得遂长子之服,然则父必连祖而后重乎?且礼言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而我必曰继祢之适子亦不得为长子三年,其义又何居乎?此皆吾所谓立説之未善者也。若郑▯、谯周则可以为善矣。▯之注《丧服》传曰:『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小记兼祢,此专言祖,容祖祢共庙,由此则小记之文与《丧服》传大」传之文意不相悖,其説辨矣。谯周曰:「不继祖与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此又善通乎小记之意与郑▯之説者也。」然则身继祢之人,即得为长子,三年其説固无可易矣。要而言之,均是长子也,或为之服,或不为之服,以长子之所承不同也。长子而止为继祢之子耶?其祢即庶子也,固不敢以承已之私而为之服斩。长子而为继祖之孙耶?是即所谓将承二重者也,而岂得不为之服斩乎?故凡言不继祖者,自是就长子言,而虞喜、贺循、庾蔚之必谓就庶子言,抑知庶子即不继祖而犹继祢,则是为父后者也,而尚得槩之以庶子乎?喜之难谯周曰:「合子于父,舍经就迂。」又自为之解曰:「小记言不继祖与祢者,连祖与祢,乃以别髙祖之祖。」然则经传之言祖者多矣,将鳃鳃焉虑其无别于高祖之祖,而一一为之辞乎?吾恐谯周之解不得谓之迂,而喜之解未可云经也。贺循要记云:「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得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小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嗟乎,此其意先有所执,而迁传记之意以相就也,亦吾所谓迂也。是故有取乎郑▯、谯周之説也。独惜郑▯以师事马融之故,不敢直斥其非,但于小记条下仅有「不必五世」之语,不复明言世数,又凡不继祖之文竝对长子而发,▯亦未尝特着其义,遂以啓后世之纷纭。至贾公彦乃谓郑特据初而言,则并▯之意亦晦矣。吾所谓説之善者,又不免于疏且混焉,斯则郑▯之过也。故得为之説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大宗、小宗之庶子也,以其长子不继祖故也。」曰:「义以相准,将不独大小宗之庶子也,凡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彼别子亦不得为继别者服也,以别子不得祢先君故也。」舍此二者,则皆得为长子三年矣,不亦简而该也与?是故从马。融诸儒之説,则传记当云庶子,庶子之适,庶子之适之子,皆不得为长子三年。从贺循诸儒之説,则传记当云庶子,庶子之子继祢者,并不得为长子三年。乃传记皆无其文,然则诸儒或自为之説则可,而又何以重诬传记为哉?今有甲于此,疏其名,列其事,事固系乎甲也。论者从而实之以乙,又实之以丙,则忘乎其名之为甲矣。而乙与丙,得毋有不任受者乎?诸儒之论,何以异此?杜佑曰:“后之儒者,多用郑説。我谓特不用马氏説耳。信郑则未也,故为辨。”又曰:“庶子不得遂长子服。”予既主郑▯谯周之论,而或进而请曰:“是説也,清江敖继公氏又尝疑之,谓庶子亦得为长子三年,然与否与予曰:‘此显与传记相悖者也。’吾尝闻其词矣。敖氏云:‘据殇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庶子,与大夫同,则其为适子亦当三年,与大夫同。’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是则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也,误也。予则谓敖氏于是乎失言矣。礼为庶子不杖期,大夫为庶子则降一等而服大功,为庶子殇则又降一等而服小功。庶子有降服无加服,此与父之继祢不继祢无所系者也。为长子三年者,以继体传重故加隆焉,雷次宗所谓加服是已。此与父之继祢不继祢有所系者也,而欲以服庶子例长子则误矣。且敖氏信以为大夫之服长子必三年,与大夫不敢降其宗,以此推之,则大夫而身为庶子亦当不得遂三年之服也。所服同而大夫独异,经则别为之条者不一。若其身为庶子亦服长子三年,经文无据,而欲以大夫例公之昆弟,且即公之昆弟以例凡为庶子者,则益误矣。故曰敖氏于是乎失言也。从敖氏之断,则传记皆可废矣乎?是故谓庶子之长是五世之适、四世之适者,谬于礼内者也;

译说:“自身承受两重尊位,才得以为长子服斩衰,那么父亲必定要连及祖父才算重吗?况且礼书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而我必定要说继承父亲宗祧的嫡子也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其中的道理又是什么呢?这些就是我所说的立论不够完善的地方。至于郑玄、谯周的说法,则可以算是完善的了。郑玄注《丧服传》说:‘庶子,是指继承父亲宗祧者的弟弟。’《小记》兼论父亲,这里专门谈论祖父,或许祖父和父亲同在一座宗庙,由此看来,《小记》的文字与《丧服传》、《大传》的文字意思并不相违背,他的辨析是很清楚的。谯周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的,是说庶子自身不继承父亲,所以他的长子就是不继承祖父。这是合起来说的,这又很好地贯通了《小记》的意思和郑玄的说法。’那么,自身继承父亲的人,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之丧,这个说法本来是不可更改的。总而言之,都是长子,有的为之服丧,有的不为之服丧,是因为长子所继承的对象不同。长子如果只是继承父亲宗祧的儿子呢?他的父亲就是庶子,本来不敢因为承受自己的私亲而为他服斩衰。长子如果是继承祖父宗祧的孙子呢?这就是所谓将要承受两重尊位的人,难道可以不为他服斩衰吗?所以凡是说不继承祖父的,自然是就长子而言,而虞喜、贺循、庾蔚之必定说是就庶子而言,难道不知道庶子即使不继承祖父,却仍然继承父亲,那就是继承父亲宗祧的人,还能一概称之为庶子吗?虞喜驳难谯周说:‘把儿子合于父亲,舍弃经文而迁就迂曲的说法。’又自己解释说:‘《小记》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是连及祖父和父亲,用来区别高祖的祖父。’那么经传中说到祖父的地方很多,难道要小心翼翼地担心它们与高祖的祖父没有区别,而一一为之辩解吗?我恐怕谯周的解释不能称为迂曲,而虞喜的解释却不能说是依据经文。贺循《要记》说:‘既然义理在于继承祖父,就不能说连及父亲。’有人怀疑‘祖’字是指庶子的长子,所以《小记》特意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以表明是根据庶子而言。唉,这是心中先有成见,而牵强附会经传的意思来迎合自己,也是我所说的迂曲。因此,我采纳郑玄、谯周的说法。只是可惜郑玄因为师从马融的缘故,不敢直接斥责其错误,只在《小记》条目下仅有‘不必五世’的话,不再明确说明世数,而且凡是‘不继承祖父’的文字都是针对长子而言,郑玄也没有特别阐明其义理,于是开启了后世的纷争。到了贾公彦,竟说郑玄是特意根据初代而言,那么连郑玄的意思也晦暗了。我所说的完善的说法,又不免疏漏且混淆,这是郑玄的过错。所以可以为他解释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指大宗、小宗的庶子,因为他们的长子不继承祖父的缘故。’又说:‘义理相互比照,将不仅仅限于大小宗的庶子,凡是别子作为祖父,继承别子为宗,那别子也不能为继承别子的人服丧,因为别子不能以先君为父的缘故。’除了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之丧,不也简明而完备吗?因此,遵循马融等儒者的说法,那么经传应当说庶子、庶子的嫡子、庶子的嫡子的儿子,都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遵循贺循等儒者的说法,那么经传应当说庶子、庶子的儿子中继承父亲宗祧的人,都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然而经传都没有这样的文字,那么诸儒或许可以自创说法,又何必重重地诬蔑经传呢?现在有甲在这里,疏漏了他的名字,列举了他的事迹,事迹固然与甲有关。论述者接着用乙来充实,又用丙来充实,就忘记了名字是甲。而乙和丙,难道没有不能承受的吗?诸儒的议论,与此有什么不同呢?杜佑说:‘后来的儒者,多采用郑玄的说法。我认为只是不采用马氏的说法罢了。相信郑玄则未必正确,所以加以辨析。’又说:‘庶子不能完成长子的丧服。’我既然主张郑玄、谯周的论点,有人进而请教说:‘这个说法,清江敖继公也曾怀疑过,认为庶子也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这样吗?’我说:‘这明显与经传相违背。’我曾听过他的言辞。敖氏说:‘根据《殇小功》章,公的兄弟为他的庶子服丧,与大夫相同,那么他为嫡子也应当服三年,与大夫相同。’公的兄弟是不继承祖父和父亲的人,而他的丧服却如此,那么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的说法,就是错误的。我认为敖氏在这里说错了。礼制规定为庶子服不杖期,大夫为庶子则降一等而服大功,为庶子殇则又降一等而服小功。庶子有降等之服,没有加等之服,这与父亲是否继承宗祧无关。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继承宗庙社稷的重任而加以隆重,雷次宗所说的加服就是这样。这与父亲是否继承宗祧有关,而想要用为庶子服丧的条例来类推长子,就错了。而且敖氏确信大夫为长子服丧必定是三年,因为大夫不敢降低其宗族的丧服,由此推论,那么大夫如果自身是庶子,也应当不能完成三年之丧。所服的丧服相同而唯独大夫不同,经文中分别列出条目的不止一处。如果自身是庶子也服长子三年之丧,经文中没有依据,而想要用大夫来类推公的兄弟,并且用公的兄弟来类推所有为庶子的人,那就更加错了。所以说敖氏在这里说错了。遵循敖氏的判断,那么经传都可以废弃了吗?因此,认为庶子的长子是五世的嫡子、四世的嫡子,是违背礼制内部的错误的;

谓庶子亦得遂其长子服者,轶于礼外者也。吾疑传记多矣,于其无可疑者疑之,呜呼,难矣】

译说庶子也能按照长子的丧服规格来服丧,这是违背礼制的。我怀疑的传记内容已经很多了,对于那些本来无可怀疑的地方却去怀疑,唉,真是难啊!

干学案丧服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郑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丧服。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也。大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三章礼文及注义甚明,世之説者多非其义。于是圣人所以加隆祖后以尊其父之意,反致蒙晦而不通,此乃礼家之误也。所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以已不后父也。故虽封始之诸侯、别子之大夫,而降其大宗之适,不得祢先君故也。其继祢之宗,则非例矣。説者以其后庶子而不得遂,此实礼文所未有也。今案先儒着説,略有数端:戴圣、闻人通、汉马融軰主五世之适,五世之适是继髙祖之宗也。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軰主四世之适,四世之适是继曽祖之宗也。经明云:庶子不云庶子之子,明云继祖不云继祖之祖父。所谓五世、四世之适,岂经义乎?谯周曰:不继祖与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刘智释疑曰: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众説之中,无逾此二説者。盖经云不继祖者,谓此长子不继祖也,非谓庶子也。不继祖与祢者,自长子言之为不继祖,自庶子言之为不继祢也。庶子非继祢之宗,故不敢以承已之重而为之极服。若夫庶子之适,则固后其父矣,彼何所嫌,而忍降其子以薄其父乎?礼家妄移不继祖之文加之庶子,此其所以误也。至敖继公引殇小功章,而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记文为误,是説者不知何所见,而敢于违经,其缪妄又甚戴、贺诸君矣。朱子语类答问者一条,其云:宗子虽未能立服制,自当从古,此主父为适庶子服而言。其服制斩衰条止云:父为适子当为后者也,亦不云继祖。庶子为适子之服。并无明文,愚谓礼经此条专主庶子,而为长子三年,惟当以继祢之宗为断。继祢而不遂服,是祢其祖而不知有父也;不继祢而遂服,是不忍其子而不知有父也。礼之设,岂以训无父者哉?然则五世、四世庶子之云者,非经义决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竝同《孝慈録》改齐衰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读礼通考卷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五

  斩衰三年中

丧服爲人后者【疏案:丧服小记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马融曰: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

【雷次宗曰: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曽髙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

春秋公羊传》爲人后者,爲之子也【全文见后】

丧服传:「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敖继公曰:重谓宗庙之属,尊服谓斩衰】

何如而可爲之后?同宗则可爲之后【疏: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収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収族故也】

【敖继公曰:此言当为同宗者后也。自是以下,又覆言为人后之义】

何如而可以爲人后?支子可也【疏:支子可者,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収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以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谓妾子得后人,适妻第二以下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

【敖继公曰:必支子者,以其不继祖祢也】

爲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疏死者,祖父母则为后者之曾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也。若然,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传,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

译干学《案》《丧服传》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他不继承祖位。”郑玄注说:“这是说只有作为父亲后嗣的人,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服。”《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不继承祖位和父位。”《大传》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他不继承祖位。”这三章礼文及注义非常明确,但世上的解说者大多违背了其本义。于是圣人为了尊崇祖后以尊显其父的本意,反而变得晦涩难通,这是礼学家们的错误。所谓庶子不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他自己不继承父位。所以即使是受封的诸侯、别子出身的大夫,也要降低对大宗嫡子的丧服等级,这是因为不能称先君为父的缘故。那些继承父位的宗子,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解说者认为因为继承了庶子而不能遂行丧礼,这实际上是礼文中没有的。现在考察先儒的著述,大致有几种观点:戴圣、闻人通、汉代的马融等人主张五世之嫡,五世之嫡是继承高祖宗位的人。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等人主张四世之嫡,四世之嫡是继承曾祖宗位的人。经文明确说“庶子”,并没有说“庶子之子”;明确说“继祖”,并没有说“继祖之祖父”。所谓的五世、四世之嫡,难道是经义吗?谯周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是指庶子本人不继承父位,所以他的长子被视为不继承祖位。”刘智《释疑》说:考察《丧服传》与《小记》都说:“庶子不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不继承祖位和父位。”两者并举,是为了说明父亲看重长子,因为长子应当作为父位的后嗣。他所继承的,对于父亲来说是父位,对于儿子来说是祖位。各种说法中,没有超过这两种说法的。大概经文中说“不继祖”,是指这个长子不继承祖位,而不是指庶子。说“不继祖与祢”,是从长子的角度说他不继承祖位,从庶子的角度说他不继承父位。庶子不是继承父位的宗子,所以不敢因为承受自己的重任而为他服最重的丧服。至于庶子的嫡子,本来就已经继承了父位,他有什么嫌疑,而忍心降低对儿子的丧服以薄待父亲呢?礼学家们妄自将“不继祖”的文字加在庶子身上,这就是他们错误的原因。至于敖继公引用《殇小功》章,认为“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之丧”的记文有误,这种说法不知道依据什么,竟敢违背经文,其谬误狂妄又超过了戴圣、贺循等人。朱子《语类》中回答问者的一条,说:“宗子虽然未能确立服制,自然应当遵循古制,”这是针对父亲为嫡庶子服丧而言的。其服制斩衰条只说:“父亲为应当作为后嗣的嫡子服丧”,也没有说“继祖”。庶子为嫡子服丧,并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礼经这一条专门针对庶子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只应当以是否继承父位的宗子为标准。继承了父位却不遂行丧服,是只知有祖而不知有父;不继承父位却遂行丧服,是不忍心对待儿子而不知有父。礼制的设立,难道是教导人没有父亲吗?那么,所谓五世、四世庶子的说法,绝非经义,这是肯定的。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相同,《孝慈录》改为齐衰不杖期,现在的律文沿袭了它。

读礼通考卷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五

斩衰三年中

丧服为所后之人【疏案:《丧服小记》说继承别子为大宗,继承父位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服齐衰三月,那里说继承大宗的人,那么这里所继承的也是继承大宗的人】

【马融说:承受宗庙的重任,所以服三年之丧】

【雷次宗说:这段文字应当说“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继承的父亲有的早逝,现在所继承的人不确定,有的继承祖父,有的继承曾祖高祖,所以省略了,这是为了显示所继承的人不确定】

《春秋公羊传》说:为人后者,是为之子【全文见后】

《丧服传》:“为什么服三年之丧?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

【敖继公说:重任指宗庙等事,尊贵丧服指斩衰】

什么样的人可以为人后?同宗的人可以为人后【疏:同宗的人可以为人后,因为大宗子应当收聚族人,非同宗的人就不能说是共同继承别子之后。同一宗族内,如果是别宗同姓,也不能因为收聚族人的缘故】

【敖继公说:这是说应当为同宗的人做后嗣。从此以下,又反复说明为人后的意义】

什么样的人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以【疏:支子可以,因为其他家的嫡子当家,自己就是小宗,小宗应当收敛五服之内的亲属,也不可空缺,所以嫡子不能为别人做后嗣,因此选取支子。支子就是第二以下的庶子。不说庶子,说支子,是因为如果说庶子,是妾子的称呼,意味着妾子可以做后嗣,嫡妻的第二以下儿子不能做后嗣。没有后嗣也应当有立后嗣的道理】

【敖继公说:必须是支子,因为他们不继承祖位和父位】

为所后之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同亲子【注:如同亲子,是指为所后之人的亲属,如同亲子一样。疏:死者,祖父母就是为后者之人的曾祖父母,妻子就是为后者之人的母亲。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对于为后者的人来说是外祖父母以及舅父和内兄弟,都如同亲子一样为他们服丧。如果这样,经文直接说为人后,不说为父传,不说死者缌麻、小功、大功以及期年的骨肉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