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三十

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二十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18–527 段

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

译认为禫祭应在第二十七个月,当年四月举行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人认为禫祭应在祥祭之月,当年二月举行祫祭。

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幷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歳刑。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衞,依律结刑五歳。」三公郎中崔鸿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防圣人之防。龙虎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珍又言:「三年没闰,礼无可疑,麻衣在体,冒哀求荣,实为大尤,罪其焉舍?」鸿又言:「详之律意,冒哀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具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详见二十四卷丧过闰月条】

旧唐书·张柬之传:「圣厯初,柬之为鳯阁舍人。时,▯文馆直学士王元感著论云:『三年之丧,合三十六月。』柬之駮之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不刋之典也。』谨案《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币,在十二月。』士昏礼纳采纳徴,皆有▯纁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盖公为太子,已行昏礼,故传称礼也。《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丧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昏?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皆在三年之内,故讥。』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图昏也。案经书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预以长厯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书十二月是经误。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传曰:『缓也。』诸侯五月而▯,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缓。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丧终此年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故丘明传曰:『礼也。』据此推步,杜之考校,岂《公羊》之所能逮?况丘明亲受经于仲尼乎?且二传何杜所争,唯争一月,不争一年。其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此则《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尚书·伊训》云:『成汤旣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只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也。翼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夘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日,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只见其祖。顾命见庙讫,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只见厥祖,侯甸羣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闲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食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

译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因父亲去世,获准休假二十七月。但乙龙虎将闰月也计算在内,前往府衙请求上奏领军元珍。元珍上奏说:“查《违制律》,守三年丧期却隐瞒哀情谋求官职的,判处五年徒刑。乙龙虎未满二十七月,便请求担任宿卫,依照律法应定罪五年。”三公郎中崔鸿驳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举行大祥祭,众儒者有的说大祥月下旬举行禫祭,有的说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各有其义理,不知哪种符合圣人的防制。乙龙虎丧期已满二十六月,如果依据王肃、杜预的义理,那就是过了禫祭即吉之月;如果依据郑玄二十七月举行禫祭的说法,在禫祭中也可以从御职事请求上奏,为何不可?”元珍又说:“三年之丧不计闰月,礼制上无可怀疑,麻衣在身,隐瞒哀情谋求荣宠,实为大错,罪责怎能宽恕?”崔鸿又说:“详察律法本意,‘冒哀求仕’是指还在斩衰草土之中,不是指除去衰杖之后。况且乙龙虎详细列明守丧的日月,毫无隐瞒,府衙应告知他礼制,遣送他回去终了丧期,这已是幸事;若他愚昧无知,便想加罪于他,这难道是遵循礼制、敦厚风俗、爱护百姓的做法吗?”正如郑玄的义理,乙龙虎的罪也不合判刑,匆忙中的过失,适宜判处鞭打五十。

《旧唐书·张柬之传》记载:“圣历初年,张柬之担任凤阁舍人。当时,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著论说:‘三年之丧,应合三十六个月。’张柬之驳斥他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是不刊之典。’谨案《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僖公去世;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到齐国纳币。《左传》说:‘合乎礼制。’杜预注说:‘僖公丧期终了,这一年十一月纳币,是在十二月。’士昏礼中纳采、纳徵,都有玄纁束帛,诸侯则称为纳币。大概僖公身为太子时,已行过昏礼,所以《左传》称合乎礼制。《公羊传》说:‘纳币不记载,这为何记载?’讥讽在三年之外丧娶,为何讥讽?三年之内不图谋昏礼吗?何休注说:‘僖公在十二月去世,到这一年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都在三年之内,所以讥讽。’何休认为僖公在十二月去世,到这一年冬十二月才二十四个月,非二十五月,是未满三年而图谋昏礼。案经书记载十二月乙巳僖公去世,杜预以长历推算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记载十二月是经文错误。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左传》说:‘迟缓了。’诸侯五月而葬,如果是十二月去世,即是五月,不得言迟缓。明知是十一月去世,故注僖公丧期终了,到这一年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所以丘明《左传》说:‘合乎礼制。’据此推步,杜预的考校,岂是《公羊传》所能企及?况且丘明亲受经于仲尼。且二传何休与杜预所争,只争一个月,不争一年。那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这是《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的明验。《尚书·伊训》说:‘成汤既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只见厥祖。’孔安国注说:‘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说:‘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完毕,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这是孔安国言汤元年十一月的明验。《顾命》说:‘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翼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丁夘命作册度,是十九日。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日,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只见其祖。顾命见庙完毕,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只见厥祖,侯甸羣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这是《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的明验。《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闲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食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这是《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的明验。《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的明验。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

》戴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传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传后仓,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着《曲台记》以授弟子,戴德、戴圣、庆溥三人合以正经及孙卿所述,并相符防,列于学官,年代已久,今无端构造异论,旣无依据,深可叹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郑康成注《礼仪》,中月而禫,以中月间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旣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窃以子之于父母丧也,有终身之痛,创巨者日久,痛深者愈迟,岂徙歳月而已乎?故练而慨然者,盖悲慕之懐未尽,而踊擗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盖哀伤之痛已除,而孤邈之念更起。此皆情之所致,岂外饰哉?故记曰:“三年之丧,义同过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是以祥则缟带素纰,禫则无所不佩。今吾子将徇情弃礼,实为乖僻。夫弃衰麻之服,袭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为节之以礼,无可奈何。故由也不能过制,为姊服鲤,也不能过期,哭其母。夫岂不懐惧,名教逼已也。至若孔郑、何杜之徒,并命代挺生,范模来裔,宫墙积仞,未易可窥。但钻仰不休,当渐入胜境。讵劳终年矻矻,虚肆莠言。请所有掎擿先儒,愿且以时消息。时人以柬之所駮,颇合于礼典。

译戴圣所修订的,难道就想要排斥诋毁吗?汉初高堂生传授《礼》,既然不够完备,宣帝时少府后仓,凭借从淹中孔壁所得的五十六篇,撰写《曲台记》来传授弟子,戴德、戴圣、庆普三人将正经以及孙卿所论述的内容合并,相互印证,列入学官,年代已经很久,如今无缘无故地捏造异端邪说,既没有依据,实在令人叹息。关于二十五月的问题,先儒考校,只有郑康成注释《仪礼》,认为中月之后除服,中月间隔一个月,从死亡到除服总共二十七月。又解释除服说:“是说心情渐渐平安的意思。”现在都是二十七月,恢复常态,遵循郑康成的意见。超过一个月进入除服期,除服后恢复常态,那么二十五月就是免除丧期了。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论本来相同。私下认为,子女对于父母的丧事,有终身的悲痛,创伤巨大者日子长久,痛苦深重者痊愈迟缓,难道只是岁月的问题吗?所以练祭时感慨万千,是因为悲慕的情怀未尽,而捶胸顿足之情已歇;祥祭时豁然开朗,是因为哀伤之痛已除,而孤独寥落的念头又起。这都是情感所致,哪里是外在的装饰呢?所以《礼记》说:“三年之丧,道义如同过隙,先王设立其中的制度来成就文理,因此祥祭时系缟带素边,除服时没有什么不佩戴的。”现在您将要顺从情感抛弃礼制,实在乖张偏颇。抛弃衰麻的丧服,穿上锦缎的华衣,路上的行人都不忍心看。只是用礼来节制,无可奈何。所以由也不能超过礼制,为姐姐服丧穿鲤服,也不能超过期限,哭他的母亲。这难道不是心怀畏惧,名教逼迫自己吗?至于孔安国、郑玄、何休、杜预等人,都是命世之才,为后世树立典范,宫墙深厚,不容易窥探。只要钻研仰望不停,应当逐渐进入胜境。哪里需要终年辛劳,空发邪说。请将所有指责先儒的言论,暂且搁置。当时的人认为柬所驳斥的,颇合于礼典。

干学案《唐书·儒林中有王元感传,是固深于经学者矣,何乃剏此无稽之论?张公此駮,不但折元感之角,幷古来议礼从郑康成二十七月者,亦以此折之而有余矣。虽然,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不数禫月也;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者,数禫月也。故曰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也。柬之王佐才,史称其刚直不傅防,然邃于学,此论非研精经术者能之乎?

通典杜佑议曰:「中月而禫。郑▯以中月为间月,王肃以中月为月中,致使丧期不同,制度非一。歴代学党议论纷纭。宗郑者则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弹琴笙歌乃省哀之乐,非正乐也。正乐者八音并奏,使工为之者也【案郑学之徒不云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无存省之乐也,但论非是禫后复吉所作正乐尔。故郑注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云尔,以存乐也。君子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三年不为礼,礼必壊。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适而作乐。三年之丧,君子居之,若驷之过隙。故虽以存省之时,犹不能成乐。是以孔子旣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礼记所云二十五月而毕者,论丧之大事毕也,谓除衰绖与垩室尔。余哀未尽,故服素缟麻衣,着未吉之服。伯叔无禫,十三月而除;为母妻有禫,则十五月而毕;为君无禫,二十五月而毕;为父长子有禫,二十七月而毕。明所云丧以周断者,禫不在周中也。礼记二十五月毕者,则禫不在祥月,此特为重丧加之以禫,非论其正祥除之义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论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宗王者案礼记云:「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月而毕。」又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逾月则其善也。」又夫子旣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琴。以此证无二十七月之禫也【案王学之徒难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乐,则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乐者,何得礼记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旣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又丧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此皆禫月有乐之义,岂合二十八月然始乐乎?」郑学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逺日,无中月之义者,祥禫之祭虽用逺日,若卜逺日不吉,则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义也。所以知卜逺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时,卜近不吉,得卜逺日。故《礼记》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逺某日。”《特牲馈食》云:“近日不吉,则笙逺日。若吉事得用逺,则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义也。《礼记》作乐之文,或在禫月,或在异月者,正以禫祥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丧事先逺日不吉,则卜月初。禫在月中,则得作乐。此《丧大记》“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孟献子“禫县而不乐”之类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乐之义,非禫后之乐也】夫人伦之道,以德为本,至徳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无数,其仁人则终身灭性,其众庶有朝丧暮废者,则禽兽之不若。中代圣人縁中人之情为作制节,使过者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斩衰以周断,后代君子居丧以周,若驷之过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礼记》云:“再周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至于祥禫之节,其文不备,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歴代习礼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而求其礼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断后代,崇加以再周,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或云:“孝子有终身之忧,何须过圣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尚矣。遵郑者乃过礼而重情,遵王者则轻情而反制,斯乃孰为孝乎?且练祥禫之制者,本于哀情,不可顿去而渐杀也。故《间传》明云:“再周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纎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大祥祭后间一月而禫也。据文势足知,除服后一月服大祥服,后一月服禫

译干学案:《唐书·儒林传》中有王元感的传记,他固然是深通经学的人,为何竟提出这种毫无根据的言论?张公这篇驳议,不仅挫败了王元感的锐气,就连自古以来主张丧礼应依从郑康成二十七月之说的,也借此被驳倒且绰绰有余了。虽然如此,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是不计算禫月的;三年之丧二十七月结束,是计算禫月的。所以说二十五个月、二十七月,其议论本质上是相同的。柬之王佐才,史书称他刚直不阿,不依附权贵,然而他学问精深,这种议论如果不是精研经术的人能做到吗?

《通典》杜佑议论说:“‘中月而禫’。郑玄认为‘中月’是间隔的月份,王肃认为‘中月’是当月之中,致使丧期不同,制度不一。历代学派议论纷纭。尊崇郑玄学说的人说:大祥之日弹奏素琴,孔子弹琴吹笙歌唱,这是减省哀乐,并非正式的音乐。正式的音乐是八音齐奏,由乐工演奏的。【按:郑学一派并不说二十五个月、二十六个月、二十七个月中间没有存省哀乐,只是论述这不是禫祭之后恢复吉礼所作的正式音乐罢了。所以郑玄注《丧服四制》‘大祥之日弹奏素琴’时说,是为了留存音乐。君子三年不娱乐,娱乐必然导致崩溃;三年不行礼,礼制必然败坏。所以在祥日留存音乐,并非有心追求舒适而作乐。三年之丧,君子居丧,如同四马驾车穿过缝隙那样迅速。所以即使在存省哀乐的时候,也不能完成正式的音乐。因此孔子大祥后五天弹琴而不成声。《礼记》所说二十五个月而结束,是论述丧事的大节结束,指的是除去衰绖和垩室罢了。余哀未尽,所以穿着素缟麻衣,穿着未吉之服。为伯叔父没有禫祭,十三个月除去丧服;为母亲、妻子有禫祭,则十五个月结束;为君主没有禫祭,二十五个月结束;为父亲、长子有禫祭,二十七月结束。明白所谓丧礼以周年为断的,禫祭不在周年之中。《礼记》说二十五个月结束,那么禫祭不在大祥之月,这只是为重丧加上禫祭,并非论述正式大祥除服的义理。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是论述其正礼;二十七月而禫,是说明其加礼】尊崇王肃学说的人依据《礼记》说:‘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个月而结束。’又《檀弓》说:‘大祥穿缟衣,当月禫祭,下个月作乐。’又有鲁国人早上大祥晚上唱歌的,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过了一个月就很好了。’又孔子大祥后五天弹琴而不成声,十天而成笙歌。又大祥之日弹奏素琴。以此证明没有二十七月的禫祭。【按:王学一派反驳说:‘如果二十五个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二十八月作乐,那么二十五个月、二十六个月、二十七月这三个月中间不得作乐,为何《礼记》说‘大祥之日弹奏素琴’,孔子大祥后五天弹琴,十天笙歌?又《丧大记》说:‘禫祭时家中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就奏响了。’所以孟献子禫祭时悬挂乐器而不演奏,这些都是禫月有乐的义理,怎能符合二十八月才作乐呢?’郑学一派嫌大祥与禫祭同月,占卜用远日,没有中月的义理,大祥与禫祭的祭祀虽然用远日,如果占卜远日不吉,就占卜近日。如果占卜近日得吉,就有中月的义理了。所以知道占卜远日不得吉,可以用近日,是因为吉祭的时候,占卜近日不吉,可以占卜远日。所以《礼记》说:‘十天之内叫近日,十天之外叫远日。’《特牲馈食礼》说:‘近日不吉,就占卜远日。如果吉事可以用远日,那么凶事就可以用近日。’所以有中月的义理。《礼记》作乐的记载,有的在禫月,有的在异月,正是由于大祥与禫祭的祭祀,有的在月中,有的在月末。丧事先占卜远日不吉,就占卜月初。禫祭在月中,就可以作乐。这就是《丧大记》‘禫祭时家中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就奏响了’,所以孟献子‘禫祭悬挂乐器而不演奏’之类都是如此。大祥之日弹琴,只是留存音乐的义理,并非禫祭之后的音乐】人伦之道,以德为本,至德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没有定数,仁人则终身灭性,众庶有早上丧事晚上就废弃的,那就不如禽兽了。中古圣人根据中等人的情感制定节制,使超过的人俯就,不及的人企及。最重的斩衰以周年为断,后代君子居丧以周年,如同四马驾车穿过缝隙那样迅速,而推崇增加到再周。《礼记》说:‘再周之丧,二十五个月而结束。’至于大祥与禫祭的节次,其文不备,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历代习礼之家,反而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这都是不根本于礼情而寻求礼的缘故。丧礼本来至重,以周年为断,后代推崇增加到再周,岂不是君子想要加重其情而彰显孝道吗?为何吝惜一个月的禫祭而不加上,以胶柱于二十五个月呢?有人说:‘孝子有终身之忧,何必超过圣人的制度?’二十七月的制度实行很久了。遵循郑玄的人乃过礼而重情,遵循王肃的人则轻情而反制,这究竟谁是孝呢?况且练祭、大祥、禫祭的制度,本于哀情,不可顿时去除而逐渐减杀。所以《间传》明确说:‘再周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纎无所不佩。’中就是间,谓大祥祭后间隔一个月而禫祭。根据文势足以知道,除服后一个月穿大祥服,后一个月穿禫祭服

服【今俗所行禫则六旬,旣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合乎礼矣。

译【如今世俗所行的禫祭是六十天,既已举行祥祭,就停止穿素缟麻衣,考察古制,这错误太严重了】现在参照经传寻求适中的办法,可以在二十五个月终了时举行大祥祭,换上祥祭的服饰,即素缟麻衣;二十六个月终了时举行禫祭,换上禫祭的服饰;二十七个月终了时恢复吉礼,除去丧服,迁居正室,奏乐,没有什么不能佩戴的。像这样,既符合人情又合乎礼制了。

【司马氏曰:所谓中月而禫者,盖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歴代多从郑说,今律勅三年之丧,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违也】

张子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两月为禫,共二十七月。礼,钻燧改火,天道一变,其期已矣。情不可以己,于是再期。再期又不可以己,于是加之三月。是二十七月也。」

【陈祥道礼书期之丧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而祥禫间月,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而祥禫间月,可知也。聘礼士中曰:「禽二双。」学记中年考校,小记中一以上而祔,玉藻士中武,皆以中为间,则士虞间传所谓中月者,其为间月可知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郑氏据以为说,盖得之矣。王肃之徒以记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祥之日鼓素琴,夫子旣祥三日而弹琴,十日而成笙歌,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曰:「逾月则善。」于是谓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是不知所谓是月乐者,所以发下文而不系于上也。语曰:「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而文无所系。」孰谓是月禫云者乃祥月乎?果禫在祥月,应曰月中而禫,不可谓之中月也。孟献子禫县而不乐,然则所谓徙月乐者,以备县也。若弹琴瑟笙歌间作而不县,旣祥为之可也。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僖公之丧至文公二年冬,适二十六月。左氏曰:「纳币礼也。」而公羊讥其丧娶,则公羊亦以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除,与郑氏之说合矣。然则丧大记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传云:「大祥居复寝。」何也?孔頴达曰:「太祥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则禫而复寝者,复平居之寝也】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后,即禫,当如王肃于是月禫徙月乐之说为顺,今从郑氏之说。虽礼宜从厚,然未为当。丧礼当从《仪礼》为正。」丧礼只二十五月是月禫徙月乐。又曰:「中月而禫,犹曰中一以上而祔。」《汉书》亦云:「间不一歳。」即郑注《仪礼》为是,杜佑亦从此说。但与《檀弓》所云「是月禫及逾月异旬」之说不合。今旣以二十七月为期,此等不须细讨,自致其哀足矣。

【车垓曰:礼曰:「大祥之后,中月而禫。」郑氏曰:「中间也。」朱子曰:「间一月也。」自初丧至此不计闰,凡二十七月。谓如正月大祥,方二十五月,祥祭之后,即服禫服。至于二月,则二十六月也。又及乎三月,然后方满二十七月。却于三月之内选卜一日行禫祭礼。是则所谓二十七月而禫祭也。间月而禫者,正谓祥祭与禫祭相间一月也。逾月从吉者,禫祭虽毕,孝子犹未忍遽即吉也。故又服此禫服,尽此月之终。至于次月改朔,然后除禫服,服吉服而行吉事。是则所谓逾月从吉也。逾月云者,盖以改朔为月,非以三十日为月也。故礼云:「彻晦至朔为逾月。」已上皆从郑氏之说也。丧称三年者,实计二十七月,而谓之三年者,盖以年辰计之,而不以月日计之也。谓如子年死,至丑年而小祥,又至寅年而大祥,旣跨渉子丑寅三年,故谓之三年也。雷伯吁曰:「三年之丧,古今之通丧也。歳久事弛,其失有三:丧二十五月,而议礼者定以为二十七月,此一失也;二十七月已非礼矣,而京省诸衙门丁忧起复例以二十八月,此二失也;世不察先王制礼之义,拘于三年之名,遂以三年为限,起复之后犹未谓终丧,此三失也。」卑庸浅鄙人狃所见,讹以传讹,雷同公袭。缙绅先生不悟其差,章句腐儒不识其谬,莫甚之陋,遗笑百世,非细节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丧服尽于一时,进而二时,又进而三时,又进而二年、三年。一年而期,则二年也。至亲以期断,天地已易,寒署已变,三年加隆焉,而倍之则再期也。故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丧服之所从始如此,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然大祥之外,禫有中月而禫之文,小祥

译司马氏说:所谓中月而禫,大概是指禫祭在祥月的中间举行。历代多遵从郑玄的说法,如今律令规定三年之丧,都是二十七月除服,这是不可违背的。

张载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又过两个月为禫,共二十七月。礼制规定,钻木取火随季节改变,天道经历一次变化,丧期就应结束。但哀情不能就此停止,于是再过一个周年。再过一个周年哀情仍不能停止,于是再加上三个月。这就是二十七月。”

陈祥道在《礼书》中说:为期一年的丧服,十三个月除服;大祥在十五个月;禫祭与大祥之间隔一个月,那么三年之丧就是二十五月,大祥在二十七月,禫祭与大祥之间隔一个月,由此可知。《聘礼》士的章节中说:“禽鸟两双。”《学记》中年考校,《小记》中“一以上而祔”,《玉藻》士的章节中“武”,都以“中”为“间”的意思,那么《士虞间传》所说的“中月”,其为“间月”的意思就可以知道了。戴德《丧服变除礼》说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郑玄依据此作为解说,大概是正确的。王肃等人依据《礼记》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说“祥祭时穿缟素,当月禫祭,下月作乐”。祥祭那天鼓素琴,孔子既行祥祭,三天后弹琴,十天后完成笙歌,鲁人早上行祥祭,晚上就唱歌。孔子说:“过一个月才算是好的。”于是他们认为二十五月大祥,当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这是不知道所谓“是月乐”是为了引出下文,并不依附于上文。《礼记》说:“子在这天哭就不唱歌”,而文中没有依附之处。谁说“是月禫”是指祥月呢?如果禫祭在祥月,应该说月中而禫,不能说中月。孟献子禫祭时悬挂乐器而不演奏,那么所谓“下月作乐”,是为了准备悬挂乐器。如果弹琴瑟、笙歌间或演奏而不悬挂乐器,既行祥祭后就可以做了。《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到齐国纳币,从僖公去世到文公二年冬,正好二十六月。《左传》说:“纳币是礼。”而《公羊传》讥讽其在丧期娶妻,那么《公羊传》也是以三年之丧二十七月除服,与郑玄的说法相合。那么《丧大记》说:“禫祭后从御,吉祭后复寝。”传文说:“大祥后居住复寝。”为什么呢?孔颖达说:“大祥后离开垩室,回到殡宫之寝,那么禫祭后复寝,是回到平日居住的寝室。”

朱熹说:“二十五月大祥后,立即禫祭,应当如王肃‘当月禫祭,下月作乐’的说法才顺理成章,现在遵从郑玄的说法。虽然礼制宜从厚,但这并不恰当。丧礼应当以《仪礼》为准。”丧礼只二十五月,当月禫祭,下月作乐。又说:“中月而禫,就像说‘中一以上而祔’。”《汉书》也说:“间不一岁。”即郑玄注《仪礼》是正确的,杜佑也遵从此说。但这与《檀弓》所说的“是月禫及逾月异旬”的说法不合。现在既然以二十七月为期限,这些就不须细究,自然表达哀思就够了。

车垓说:礼说:“大祥之后,中月而禫。”郑玄说:“中间。”朱熹说:“间隔一个月。”从初丧至此不计闰月,共二十七月。比如正月大祥,刚满二十五月,祥祭之后,就穿禫服。到了二月,就是二十六月。又等到三月,然后才满二十七月。然后在三月之内选卜一天行禫祭礼。这就是所谓二十七月而禫祭。间月而禫,正是说祥祭与禫祭相隔一个月。逾月从吉,禫祭虽毕,孝子还不忍心立即从吉。所以又穿此禫服,直到这个月结束。到了下月改朔,然后除去禫服,穿吉服而行吉事。这就是所谓逾月从吉。逾月,是以改朔为月,不是以三十日为月。所以礼说:“从晦到朔为逾月。”以上都是从郑玄的说法。丧称三年,实际计算二十七月,而称之为三年,大概是以年辰计算,而不以月日计算。比如子年死,到丑年小祥,又到寅年大祥,既跨越了子丑寅三年,所以称之为三年。雷伯吁说:“三年之丧,是古今通行的丧礼。年代久远,礼制松弛,其过失有三:丧二十五月,而议礼者定为二十七月,这是第一失;二十七月已非礼制,而京省各衙门丁忧起复例以二十八月,这是第二失;世人不察先王制礼的意义,拘泥于三年之名,遂以三年为限,起复之后还认为未终丧,这是第三失。”卑劣庸俗浅薄的人习见习闻,以讹传讹,随声附和。士大夫不悟其差错,章句腐儒不识其谬误,没有比这更陋的了,遗笑百世,不是小细节。《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是三年;期之丧,是二年;九月七月之丧,是三时;五月之丧,是二时;三月之丧,是一时。”丧服尽于一时,进而二时,又进而三时,又进而二年、三年。一年为期,就是二年。至亲以期为断,天地已易,寒暑已变,三年加隆,而加倍则为再期。所以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丧服所从始如此,自周公以来未曾改变。然而大祥之外,禫有中月而禫的记载,小祥

、大祥皆用忌日,取于月之周,不主十二月,有不计闰之文。再期之丧为三。年之丧,有斩衰三年,齐衰三年之文。世人于斯三者,粗拾其文,不解其防,而窃窥近似,縁以有三失。中月而禫,郑注曰:「中犹间也。」丧至此二十七月,验之礼不合再期之丧三年,二十七月逾再期者两月,而二十五月之后尚有两月之禫,不当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也。司马温公谓「中月而禫者,盖禫祭于祥月之中也」,斯为得之。而自郑注有间月之诂,歴代循以为制,二十七月之失,由于中月之误也。凡期云者,周一年之月也。傥主十二月而不取于月之周,则遇有闰月者必阙一月。如始以正月内置闰月,至十一月而止,不可谓周。故小祥、大祥必用忌日,如小祥遇闰,则小祥为十三月,合大祥之十二月为二十五月;而大祥遇闰亦然,所以有再期之名。再期以春夏秋冬月之两周,余闰不计,凡二十五月也。京省诸衙门起复曰「丧二十七月也」,余闰不计,再期二十四月不计闰而有二十五月,间月而禫为二十七月。二十七月之内已除闰不记矣,又不计闰而为二十八月,二十八月之失,由于不计闰之过也。丧服之制,五等: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以次而降。小功以上,其礼隆则其数虚;缌麻礼杀则其数盈。知期之丧为二年,即知再期之丧为三年矣。世不达于礼,但以号称三年之丧,遂谓士大夫之起复为未终丧,而庶人终丧必三年。防典品官丧礼与庶人丧礼皆二十七月,无贵贱之殊。三年之失,由于斩衰三年、齐衰三年之误也。夫二十七月编在律勅,非所敢议矣。然始于郑▯,成于陈澔,不为无据。至误而以二十八月为三年,此流俗相承之▯,所谓无稽之说,守礼君子宜校订而归于是者也。或以为礼贵从厚,况于亲丧,此之失,失诸厚者也。岂可改而之薄?此竟不然。无过不及之谓礼,直情而径行者,岂可乎?苟随俗因仍,持之无其故,求之。无其理而君子执丧,亦不必读丧礼矣。且丧以哀为本,哀有发于容体者,有发于声音言语者,有发于饮食居处者。衣服,其一端也。世人执丧,宴乐盘游,无一不为,而独衰麻披身,越月淹时,以表厚,安在其为厚乎?古今之丧,天下之通丧。以古今之通丧,而其失若此,又莫晓为误,故备论之】

译小祥、大祥都使用忌日,取的是月亮的完整周期,不以十二个月为主,有不计闰月的说法。再期之丧为三年。关于三年之丧,有斩衰三年、齐衰三年的记载。世人在这三者上,粗略地捡拾其文字,不理解其防范的意义,却暗中窥探近似之处,沿袭此说便有三个过失。

中月而禫,郑玄注说:“中就是间的意思。”丧事到此时二十七月,验证礼制不符合再期之丧三年的说法,二十七月超过再期两个月,而二十五月之后还有两个月的禫期,不应当说三年之丧在二十五月就结束了。司马温公说“中月而禫,大概是指禫祭在祥月的中间”,这才说得对。但从郑注有间月的解释后,历代沿袭作为制度,二十七月的错误,是由于对中月的误解造成的。

凡是说期的,就是一整年的月份。如果以十二个月为主而不取月亮的完整周期,那么遇到有闰月的情况必定缺一个月。比如开始在正月内设置闰月,到十一月就停止了,不能说是完整的一年。所以小祥、大祥必定使用忌日,如果小祥遇到闰月,那么小祥就是十三个月,加上大祥的十二个月共二十五月;如果大祥遇到闰月也是这样,所以有再期的名称。再期以春夏秋冬月份的两周计算,多余的闰月不计,总共二十五月。

京省各衙门起复时说“丧二十七月”,多余的闰月不计,再期二十四个月不计闰月而有二十五月,间月而禫为二十七月。二十七月之内已经除去闰月不计算了,又不计闰月而为二十八月,二十八月的错误,是由于不计闰月的过错造成的。

丧服的制度,分为五等: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依次递减。小功以上,礼仪隆重则其数目虚指;缌麻礼仪简略则其数目实指。知道期之丧为二年,就知道再期之丧为三年了。世人不懂礼,只凭号称三年之丧,就认为士大夫的起复为未终丧,而庶人终丧必定三年。防典中品官丧礼与庶人丧礼都是二十七月,没有贵贱的区别。三年的错误,是由于斩衰三年、齐衰三年的误解造成的。

二十七月编入律敕,不敢议论。然而始于郑玄,成于陈澔,并非没有依据。至于错误地将二十八月作为三年,这是流俗相承的谬误,所谓无稽之谈,守礼的君子应当校订并归于正确。

有人认为礼贵在从厚,何况是亲丧,这个错误,是错在过于厚重了。难道可以改为薄吗?这完全不对。无过无不及叫做礼,直率感情而径直行事,难道可以吗?如果随俗因循,坚持没有理由,寻求没有道理,那么君子执丧,也不必读丧礼了。况且丧以哀为本,哀有表现于容貌体态的,有表现于声音言语的,有表现于饮食居处的。衣服,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世人执丧,宴乐游玩,没有不做的,却唯独披戴衰麻,跨越月日,以此表示厚重,哪里在于厚重呢?

古今的丧礼,是天下通行的丧礼。以古今通行的丧礼,而其错误如此,又没有人知道是错误,所以详细论述它。

干学案雷子之说善矣,但古之练祥不用忌日,而一聴之于卜筮,故有丧事先逺日之文。练祥之用忌日,后世之礼也,乃欲执后世之礼而断先王之礼乎?古人以再期之丧为二十五月者,盖年虽再期,而所阅之月实二十有五也,何尝数闰在其中?傥再期之内而不遇闰,将不得谓之二十五月乎?欲辨古人之非,而先为无稽之论,其谁信之?凡此皆常人之所知,雷子岂有不知者?特欲为新异之说,而不自觉其非也。

【吕柟礼问:或问斩衰、再期、大祥始断杖、食肉、饮酒、复寝,不数闰二十七月而禫者何?曰:以期不足也,加隆焉,故再之;又不足也,加隆焉,故时之。故二十七月当三年也。古者三年取一月,故二十五月;今三年服一时,故二十七月】

【吕坤四礼疑余哀世俗之论也丧忌者亲死之日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三见亲死之日也禫以中月是余哀之月也近制二十七月而除是两月余哀矣世俗每以余哀罪人又有请服三十六月者皆不达于礼者也】

【汪琬曰:礼服问父母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谓大祥之后,间一月禫祭,故主二十七月。三年问父母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檀弓》“祥而缟,是月禫”,故王肃又谓祥禫共月。郑、王皆本于礼,而二义不同,其徒徃徃相难。晋初用王肃义,遂以为制。宋初从王淮之言,施用郑说。嗣是之后,遂皆以二十七月为断矣。案礼,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杖期犹祥禫间月。岂三年重服,而不可用期丧为准乎?《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盖僖公之丧至是已二十六月矣,而公羊氏讥其丧娶。由此言之,固当从郑义无疑。先儒谓遵郑者过礼而重情,遵王者者轻情而反制,斯乃孰为孝乎?其说是也】

【万斯同曰:案《公羊传》何休注,谓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丧未满二十五月,故讥,则是《公羊》本不言二十七月也。况闵二年禘于庄公,《公羊》言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则其意自明。岂有前则言二十五月,后则二十六月而犹讥者乎?汪氏之言,实不得《公羊》之意,而乃引以为证,是诬古人矣。诸家之论,禫月祥矣,但祥禫之礼,古今所通用,非若祭之立尸、丧之用重及席地膝坐之制,或行于前而不行于后也。郑氏之主二十七月,不知汉无此礼,止用戴德之说邪?抑不知后汉之末,民间原用此礼邪?若当时原用此礼而为是言,则郑氏不可谓非;若当时不用,郑氏但据经以立说,则固更宜详核尔。夫郑氏与王氏相去不逺固前后辈也。王氏乃主二十五月以与郑难,则是当王氏之时,民间不用二十七月可知矣。意者自汉以来初无禫制,故二子各据遗书以立论;不则汉之所行即周之遗制,二子岂敢背当代之礼以自逞其说哉?乃自二子之后,王者各主其说以定制,于是曹魏以降则用王说,刘宋以降则用郑说,而郑说至今遵之,非谓郑之所言果合乎礼也。大都谓朝制不可违,亲丧又宜从重,故相率守之不变尔。若必欲求合乎经防则自当以王氏为长,岂可背圣人之经而曲附乎郑氏邪?或谓郑氏固本经防何以必取乎王氏?曰:不观之《礼》乎?《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倍之故再期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若二十七月,何以谓之倍?何以谓之再期?礼文可据,而郑氏故违之,此郑氏之违礼经,非学者之违郑氏也。不然,康成固贤者,岂后人所敢妄议哉】

【顾炎武《日知録》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或于大祥之后间一月,自记礼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柴绍炳《禫说》礼有祥禫之分,自汉以来学者解说不同。郑▯以禫在二十七月,王肃以禫在二十五月。为郑学者援《仪礼》云“中月而禫”,“中月者,间一月也”,故二十五月大

译干学案中雷子的说法很好,但古代练祭、祥祭不使用忌日,而是完全听凭卜筮来决定,所以有“丧事要避开远日”的记载。练祭、祥祭使用忌日,是后世的礼制,难道要拿后世的礼制来裁断先王的礼制吗?古人把再期之丧定为二十五个月,是因为虽然经过两个周年,但实际经历的月份确实是二十五个月,哪里曾把闰月计算在内呢?假如在再期之内没有遇到闰月,难道就不能称为二十五个月了吗?想要辩驳古人的错误,却先提出没有根据的言论,谁会相信呢?这些道理都是常人所能知道的,雷子难道会不知道吗?只是想要提出新奇的说法,而没有觉察到自己的错误罢了。

【吕柟《礼问》:有人问,斩衰、再期、大祥时开始折断丧杖、吃肉、喝酒、恢复睡眠,不计算闰月,到二十七月才举行禫祭,这是为什么?回答说:因为一个周年不够,所以加倍隆重,因此再过一个周年;又觉得不够,所以更加隆重,因此再过一个季度。所以二十七月相当于三年。古代三年丧取一个月,所以是二十五个月;现在三年丧取一个季度,所以是二十七月】

【吕坤《四礼疑余》:哀伤之情是世俗的议论。丧忌日是指亲人去世的日子。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三次见到亲人去世的日子。禫祭是在中间的月份,这是余哀的月份。近代的制度是二十七月除服,这是两个月的余哀了。世俗常常用余哀来指责别人,又有请求服丧三十六个月的人,这都是不通晓礼制的人】

【汪琬说:《礼服问》说,父母的丧期是一个周年,小祥又是一个周年,大祥之后,中间的月份举行禫祭。郑玄认为大祥之后,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所以主张二十七月。《三年问》说,父母的丧事,二十五个月结束。又《檀弓》说“祥祭穿缟衣,这个月举行禫祭”,所以王肃又认为祥祭和禫祭在同一个月。郑玄、王肃都依据礼经,但两种解释不同,他们的门徒往往互相诘难。晋初采用王肃的解释,于是定为制度。宋初听从王淮的话,采用郑玄的说法。从此以后,就都以二十七月为定论了。按礼制,亲人丧事在外除去丧服,兄弟丧事在内除去丧服,杖期之丧尚且祥祭和禫祭间隔一个月。难道三年重丧,就不能以杖期之丧为标准吗?《春秋》文公二年冬天,公子遂到齐国纳币,大概僖公的丧事到这里已经二十六个月了,而公羊学派讥讽他在丧期娶妻。由此说来,本来应当遵从郑玄的解释无疑。先儒说,遵从郑玄的是超过礼制而重视情感,遵从王肃的是轻视情感而违背制度,这究竟谁是孝呢?这种说法是对的】

【万斯同说:按《公羊传》何休的注,说僖公在十二月去世,到这里丧期未满二十五个月,所以讥讽,那么《公羊传》本来就不说二十七月。况且闵公二年禘祭庄公,《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那么它的意思自然明白。哪有前面说二十五个月,后面说二十六个月却还讥讽的呢?汪氏的话,确实没有理解《公羊传》的意思,却拿来作为证据,这是诬蔑古人。各家的议论,禫月就是祥月,但祥祭和禫祭的礼制,古今通用,不像祭祀设立尸位、丧事使用重器以及席地跪坐的制度,有的在前代实行而在后代不实行。郑玄主张二十七月,不知道汉代没有这种礼制,只是采用戴德的说法吗?还是不知道东汉末年民间原本使用这种礼制吗?如果当时原本使用这种礼制而这样说,那么郑玄不能说不对;如果当时不使用,郑玄只是根据经文来立论,那么就更应该详细核实了。郑玄和王肃相隔不远,本来就是前后辈。王肃主张二十五个月来与郑玄争辩,那么在王肃的时候,民间不使用二十七月就可以知道了。大概自汉代以来起初没有禫祭的制度,所以两人各自根据遗留的书籍来立论;不然汉代所实行的就是周代的遗制,两人岂敢违背当代的礼制来逞自己的说法呢?于是自两人之后,帝王各自主张自己的说法来制定制度,于是曹魏以后采用王肃的说法,刘宋以后采用郑玄的说法,而郑玄的说法至今遵循,并不是说郑玄所说的果然合乎礼制。大抵是说朝廷的制度不可违背,亲人的丧事又应该从重,所以相继遵守而不改变罢了。如果一定要寻求合乎经义,那么自然应当以王肃为优,岂能背离圣人的经典而曲意附和郑玄呢?有人说郑玄本来依据经义,为什么一定要取王肃呢?回答说:不看《礼记》吗?《三年问》说:“至亲以一个周年断丧,加倍所以再过一个周年。”《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就是三年。”如果是二十七月,怎么能称为加倍?怎么能称为再期?礼文可以依据,而郑玄故意违背它,这是郑玄违背礼经,不是学者违背郑玄。不然,郑康成本来是贤人,岂是后人敢妄加议论的呢】

【顾炎武《日知录》:王肃根据《三年问》“二十五个月结束”、《檀弓》“祥祭穿缟衣,这个月举行禫祭,下个月用乐”的文字,认为是二十五个月;郑玄根据《服问》“中间月份举行禫祭”的文字,认为是二十七月。两种说法各有依据。古人祭祀应当卜日,小祥在十三个月的日子卜日,大祥在二十五个月的日子卜日,而禫祭或者在大祥的月份,或者在大祥之后间隔一个月,自从记录礼制的时候实行,就已经不同了。柴绍炳《禫说》:礼制有祥祭和禫祭的区别,自汉代以来学者解释不同。郑玄认为禫祭在二十七月,王肃认为禫祭在二十五月。主张郑玄的学者援引《仪礼》说“中间月份举行禫祭”,“中间月份,就是间隔一个月”,所以二十五个月大】

祥,间一月则二十七月矣。为王学者曰:“中月者,禫在月中。”引《礼》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唐杜佑折中两家之义,以为君子教孝,礼寜从厚,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徙月乐于义为得矣。然其说犹未悉也。夫大祥之为再期时,则二十五月,畴人所知。若禫则有服与祭之别焉。禫服者,于大祥除丧之后犹有余哀,故服介凶吉之间。《檀弓》所谓“祥而缟,是月禫”,“间传”所谓“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是也。“是月禫”者,谓大祥之后则服禫服。禫服者,素缟麻衣是也。禫祭者,服终而释吉,卜日以祭。案《唐韵释》曰:“禫者,除服祭也。”郑▯曰:“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此指禫祭,非言服也。即《仪礼》所谓“中月而禫”,“间传”所云“禫而纎,无所不佩”是也。“纎”者,吉服,正与《鲁论》“去丧无所不佩”之义同。盖旣祭而释吉,故禫服曰“是月禫”,祭曰“中月”。由此言之,再期而大祥,复间一月而禫,要以二十七月为断矣。案《防典》载品官丧礼,本性理家礼之说曰:“期而小祥,设次陈练服;再期而大祥,设次陈禫服;大祥后中月而禫,卜日祭而释吉焉。”石梁王氏曰:“二十七月禫祭,徙月则乐矣。徙月者,二十八月。其禫祭不言设次陈服者,盖小祥即易练服,大祥即易禫服,禫祭即易吉服,此正合于禫。”而纎无所不佩之义。然禫祭在二十七月,卜吉则行,不限于何旬也。卜日而祭,祭已则释吉矣。所以知禫而释吉不逾二十七月者,盖古者不独三年之丧有禫,为母妻服期者,亦有之。故《杂记》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礼家亦云:“伯叔无禫,十三月而除;母妻有禫,十五月而毕。”夫十三月而除者,期丧也,故当不逾是月。知期之不逾十三月,则禫之不逾十五月也,审矣。知期之禫不逾十五月,则大丧之禫之不逾二十七月也,又审矣。或曰:“礼禫除断以二十七月,乃今律制官吏服阕必满二十七月,计日而除。何与?”盖律礼相为表里,然法主画一,故仕进者寜使日月匝而后阕,以杜浮竞尔。若依礼禫除,固己许之矣。何则?品官丧礼载于防典,与律例并行,皆令甲之书也。谁谓非制邪?昔子路笑朝祥而暮歌者,夫子曰:“尔责于人终无己。”夫朱元晦亦曰:“禫说当从王肃于礼为合。”夫圣贤岂居于薄哉?礼贵得中,不必求过。今欲执法家之议,而于郑氏间月之禫复有余訾,恐未为平论也。已】

译祥祭,间隔一个月就是二十七月了。主张为王者学的学者说:“中月,是指禫祭在月中进行。”引用《礼记》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又《檀弓》说“祥祭时穿缟衣,当月禫祭,下个月恢复音乐”就是这个意思。唐代杜佑折中两家的观点,认为君子教导孝道,礼仪宁可厚一些,以禫服在二十七月结束时转为吉服,下个月恢复音乐,在义理上是恰当的。然而他的说法还没有完全详尽。大祥作为再周年之时,就是二十五月,这是众人所知的。至于禫,则有服丧与祭祀的区别。禫服,是在大祥除去丧服之后还有余哀,所以穿着介于凶服和吉服之间的衣服。《檀弓》所说的“祥祭时穿缟衣,当月禫祭”,《间传》所说的“又过一年大祥,穿素缟麻衣”就是这个意思。“是月禫”,是说大祥之后就穿禫服。禫服,就是素缟麻衣。禫祭,是服丧结束而转为吉服,占卜日期进行祭祀。查《唐韵释》说:“禫,是除去丧服进行祭祀。”郑玄说:“禫,是澹澹然平安的意思。”这是指禫祭,不是说服丧。也就是《仪礼》所说的“中月而禫”,《间传》所说的“禫祭时穿纎服,没有什么不佩戴的”就是这个意思。“纎”,是吉服,正与《鲁论》“除去丧服没有什么不佩戴的”意思相同。大概既然祭祀而转为吉服,所以禫服说“是月禫”,祭祀说“中月”。由此说来,再周年大祥,再间隔一个月禫祭,要以二十七月为断限。查《防典》记载品官丧礼,本于朱熹《家礼》的说法说:“一周年小祥,设灵位陈列练服;再周年大祥,设灵位陈列禫服;大祥后中月禫祭,占卜日期祭祀而转为吉服。”石梁王氏说:“二十七月禫祭,下个月就恢复音乐了。下个月,是二十八月。禫祭不说设灵位陈列丧服,大概小祥就换练服,大祥就换禫服,禫祭就换吉服,这正符合禫祭穿纎服没有什么不佩戴的意思。”然而禫祭在二十七月,占卜吉日就举行,不限于哪一个月。占卜日期祭祀,祭祀完毕就转为吉服了。之所以知道禫祭转为吉服不超过二十七月,是因为古代不仅三年之丧有禫祭,为母亲妻子服期丧的,也有禫祭。所以《杂记》说:“十一月练祭,十三月祥祭,十五月禫祭。”礼学家也说:“伯叔没有禫祭,十三月除去丧服;母亲妻子有禫祭,十五月结束。”十三月除去丧服的,是期丧,所以应当不超过这个月。知道期丧不超过十三月,那么禫祭不超过十五月,就清楚了。知道期丧的禫祭不超过十五月,那么大丧的禫祭不超过二十七月,就更清楚了。有人说:“礼仪禫祭除去丧服断在二十七月,如今法律制定官吏服丧期满必须满二十七月,计算日期除去丧服。为什么?”大概法律与礼仪互为表里,然而法律主张统一划一,所以做官的人宁可让日月圆满后才除服,以杜绝浮躁竞争罢了。如果依照礼仪禫祭除去丧服,本来已经允许了。为什么呢?品官丧礼记载在《防典》中,与法律条例并行,都是法令之书。谁说不是制度呢?从前子路嘲笑早上祥祭晚上唱歌的人,孔子说:“你责备别人终究没有止境。”朱熹也说:“禫祭的说法应当从王肃,在礼仪上更合适。”圣贤难道居于刻薄吗?礼仪贵在适中,不必追求过分。现在想要执掌法律家的议论,而对郑玄间月禫祭的说法还有多余的指责,恐怕不是平正的评论了。

干学案言:有出于近古之儒与经传之言似异而实同,正可相为发明者。如礼经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而戴氏《变除篇》云:「二十五月而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是也。二十五月者,再期大祥之月也。从死月数之,复遇是月,始为再期,故曰二十五月也。当是时,埋衰服断杖弃之,可以谓之毕矣。然犹有哀痛未尽,思慕未忘,故《间传》曰:「再期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纎。郑注云:「中月,间一月也。」二十五月之后,犹服缟麻,又间一月而禫,非二十七月而何哉?然二十七月终不见于经,则赖有《杂记》之文可证其言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郑注云:「父在为母也。」凡期丧,十三月而终矣。为母得延两月至十五月而禫,斯即间月而禫之证也。又何疑于戴氏、郑氏之说哉?为异说者,始于王子雍,以「月中」释「中月」,遂谓祥祭之月即行禫祭而服尽除矣。盖尝论之,有必不然者二:古人祭必卜日,吉事先近日,凶事先逺日。先近日者,卜上旬,不从则卜中旬,又不从则用下旬;先逺日者,卜下旬,不从则卜中旬,又不从则用上旬。张子曰:「不云三筮,筮日止于三,」即是说也。今以「中月」为「月中」,则禫祭断在中旬矣,将不卜乎?借令祥祭一卜而从,则当在下旬,岂可先禫而后祥乎?必不然者一也。间月禫祭之制,本出于三年丧,父在为母,压屈于父,不敢终重服,而惟此祥后之缟麻不嫌同于三年也。于是乎有十五月之制。马氏泥于《檀弓》「是月禫」之语,曲为之解曰:「祥禫施于三年之丧,则其月同;施于期防,则其月异。」为父三年得致哀戚之情,故祥禫同月以弥其日;为母期年不得致其哀戚之情,故祥禫异月以弥其月。果若此言,则期丧之禫视三年反加隆矣。凡五服仪节无不以次减杀,何此一条之独异乎?又《丧服小记》:「为父母、妻、长子禫,妻服亦」重次于父母叔向等之于三年丧,故亦有禫制。四服并列,有斩有齐有杖期,何尝分同月异月乎?又何尝因哀戚之得致与否而进退裒益于其间乎?议礼者固可臆撰如此乎?必不然者二也。至于《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则自有正解。陈用之云:“是月之云,乃发下文,非蒙上文也。犹言子于是日哭则不歌也。徙月乐者,即孟献子禫悬而不乐,逾月吉祭乃作乐之说也。”斯言谅矣。或谂予曰:“三年之丧,再期也。至亲以期断,加隆焉,使倍之,非礼经乎?”曰:“再期曰期断,加倍则诚二十五月矣。”予应之曰:“此就祥祭之日言之也,原未尝谓祥禫之事尽毕于此也。”是日也,重服已释,古人直谓之除丧,故言丧毕。《檀弓》言:“子夏旣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不敢过也。’”子张旣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及焉。”在礼,祥之日鼓素琴,故夫子予之琴。又孔子旣祥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二子或过或不及,亦在斯时可知矣。岂非祥后除丧之明证哉?《家语》《诗传》并载此条作“丧毕而见”,益与礼经合。然自是以后,犹有素缟麻衣綅冠黄裳之渐变,岂限于此乎?戴氏所言者变除也,言变除则必迄于▯端吉祭而后止,故曰二十七月而禫,复何悖于经哉?秦火之后,诸儒掇拾残烬,安知当时不别有据而轻议之?杜佑氏曰:“除服后一月服大祥,服大祥后一月服禫。”服是则除服之后更有余服,古人亦有知之者矣。统而论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犹言期之丧十有三月而毕也。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禫,犹言期之丧十五月而禫也。三年之丧有不禫者矣,臣为君,妾为夫,子为慈母是也。期之丧有不禫者矣,伯叔以下父母在为妻是也。有禫不禫之分,无同月异月之别。三年之有禫者终于二十七月,无禫者终于二十五月。去禫言之,则皆终于二十五月,此礼经之防也。

  读礼通考

译干学案说:有一些出自近古儒者的言论,与经传的文字看似不同,实则相同,正好可以互相阐发印证。例如《礼经》说:“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而戴圣《变除篇》说:“二十五个月举行大祥祭,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就是这样。二十五个月,是再期大祥的那个月。从死者去世之月算起,再次遇到这个月,才称为再期,所以说二十五个月。在这个时候,埋掉丧杖,折断并丢弃丧服,可以说丧事结束了。然而哀痛尚未完全消除,思慕之情尚未忘记,所以《间传》说:“再期举行大祥祭,穿素缟麻衣;中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禫祭时穿细布衣。郑玄注说:“中月,是间隔一个月的意思。”二十五个月之后,还穿着素缟麻衣,又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这不是二十七月又是什么呢?然而二十七月这一说法在经文中没有直接出现,就依靠《杂记》的文字来证明这种说法,即:“为期一年的丧,十一个月举行练祭,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郑玄注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凡是期年之丧,十三个月就终结了。为母亲服丧得以延长两个月,到十五个月举行禫祭,这就是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的证据。又何必怀疑戴圣、郑玄的说法呢?持不同说法的人,始于王子雍,他把“中月”解释为“月中”,于是认为祥祭的那个月就举行禫祭,丧服全部除去了。我曾经论述过,有两点必定不是这样:古人祭祀必定要占卜日期,吉事先占卜近的日子,凶事先占卜远的日子。先占卜近的日子,先占卜上旬,不吉就占卜中旬,再不吉就用下旬;先占卜远的日子,先占卜下旬,不吉就占卜中旬,再不吉就用上旬。张载说:“不说三次占卜,是因为占卜日期只限于三次”,就是这个意思。现在把“中月”当作“月中”,那么禫祭必定在中旬了,难道不占卜吗?假如祥祭占卜一次就吉,那么应当在下旬,怎么可以先禫祭而后祥祭呢?这是第一个必定不是这样的理由。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的制度,本出自三年之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因受父亲压制,不敢穿最重的丧服,只有这祥祭之后的素缟麻衣不嫌与三年之丧相同。于是就有了十五个月的制度。马氏拘泥于《檀弓》“是月禫”的话,曲解说:“祥祭和禫祭用于三年之丧,那么月份相同;用于期年之丧,那么月份不同。”为父亲服三年丧能够充分表达哀戚之情,所以祥祭和禫祭同月以弥补日数的不足;为母亲服期年丧不能充分表达哀戚之情,所以祥祭和禫祭异月以弥补月数的不足。果真像这样的话,那么期年之丧的禫祭反而比三年之丧更隆重了。凡是五服仪节没有不是依次减杀的,为什么这一条独独不同呢?又《丧服小记》说:“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妻子的丧服也仅次于父母,等同于三年之丧,所以也有禫祭的制度。”四种丧服并列,有斩衰、齐衰、杖期,何曾区分同月异月呢?又何曾因为哀戚之情能否充分表达而在其中增减呢?议礼的人本来可以这样凭空臆造吗?这是第二个必定不是这样的理由。至于《檀弓》说:“祥祭时穿素缟,这一个月举行禫祭,下一个月恢复音乐。”自有正确的解释。陈用之说:“‘是月’的说法,是引出下文,不是承接上文。就像说‘子在这一天哭就不唱歌’一样。‘徙月乐’,就是孟献子禫祭时悬挂乐器而不演奏,过了一个月举行吉祭才演奏音乐的说法。”这话确实可信。有人告诉我:“三年之丧,是再期。至亲以期为断,加重它,使它加倍,这不是礼经的规定吗?”我说:“再期叫为期断,加倍确实就是二十五个月了。”我回答说:“这是就祥祭之日而言的,原本没有说祥祭和禫祭的事情都在这里结束。”这一天,重丧服已经脱去,古人直接称之为除丧,所以说丧事结束。《檀弓》说:“子夏除去丧服后拜见孔子,孔子给他琴,他调音而不和谐,弹奏而不成声,站起来说:‘哀痛尚未忘记,先王制定的礼不敢超过。’”子张除去丧服后拜见孔子,孔子给他琴,他调音而和谐,弹奏而成声,站起来说:“先王制定的礼不敢不及。”按礼制,祥祭之日击素琴,所以孔子给他们琴。又孔子在祥祭后五天弹琴不成声,十天而成笙歌。二子或过或不及,也在这个时候可知。这难道不是祥祭后除丧的明证吗?《家语》《诗传》都记载这条作“丧毕而见”,更加与礼经相合。然而从此以后,还有素缟麻衣、綅冠黄裳的逐渐变化,难道仅限于此吗?戴圣所说的是变除,说变除就必定直到吉祭才停止,所以说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又哪里违背经义呢?秦火之后,诸儒收集残存的文献,怎么知道当时没有别的依据就轻易议论呢?杜佑说:“除服后一个月服大祥,服大祥后一个月服禫。”服了大祥之后还有余服,古人也有知道的。统而言之,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就像期年之丧十三个月结束一样。三年之丧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就像期年之丧十五个月举行禫祭一样。三年之丧有不举行禫祭的,臣为君、妾为夫、子为慈母就是这样。期年之丧有不举行禫祭的,伯叔以下父母在世时为妻就是这样。有禫与不禫的区别,没有同月异月的分别。三年之丧有禫祭的终于二十七月,无禫祭的终于二十五个月。去掉禫祭来说,都终于二十五个月,这是礼经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