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一百四
中,是以未敢请。」时晋侯有少姜之丧耳。礼贵妾缌,而叔向称在衰绖之中。推此而言,虽轻丧之麻,犹无昬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义,毎于昬冠见之矣。《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而下章云:「已虽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诚爲相代,寻此言爲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
译中,因此不敢请求。」当时晋侯正逢少姜去世的丧事。按照礼制,贵妾之丧仅服缌麻,而叔向却称处于丧服之中。由此推论,即使是轻丧所服的麻布,也不允许进行婚嫁之事。而敦厚根本、敬重起始的道义,每每在婚嫁和冠礼中得以体现。《杂记》说:“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嫁女儿,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娶媳妇。”而下一章又说:“即使小功丧期刚结束哭祭,也可以行冠礼和娶妻。”这两处文字确实可以互相替代,探究其意,这是针对男女错过婚期,或者继承人尚未确立的情况而言的,并非通行的常规。
张载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疑大功之末以下十二字爲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父大功,则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缌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也。盖冠取者,固已无服矣。凡卒哭之后,皆是末也。所以言衍者,以上十二字义无所附着。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与冠取,是己自冠取妻也。」
【陆佃曰:父小功之末,谓小功服之在父行者,若从祖父母、从姊妹、从祖父祖母、从祖祖姑是也。大功之末,在卑行者,若孙及从父兄弟、从父姊妹、兄弟之子妇是也。大功之末不言,可以取妇,不可以取妇也。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言主冠取者,虽在可以主之域,然其冠取者,若小功未卒哭,亦不可。黄氏日:抄未谓卒哭之后,大功据身而言,小功据父而言。孔氏谓互相备,必身与父俱是大功之末,方可冠子、嫁子;父与身俱是小功之末,方可冠子、嫁子。与取妇,取妇独于小功之末言之者,取妇有酒食之防,涉于欢乐也。然小功之末虽可冠子、嫁子、取妇,若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下殇之小功本齐衰重服,以下殇而降,在小功服降而情不降也。范氏谓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不以衰服接弁冕也。《左氏传》:晋侯有少姜之丧,少姜贵妾缌耳,叔向尚以衰绖辞齐昬。是虽轻丧犹无昬姻之道。此书或爲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非通例也】
【陈澔曰:末服之将除也,旧説以末爲卒哭后。然大功卒哭后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小功既言末,又言卒哭,则末非卒哭,明矣。下言父小功之末,则上文大功之末,是据己身而言。旧説父及己身俱在大功之末,或小功之末,恐亦未然。下殇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可冠娶也】
【徐师曽曰:小功既除,下殇自可嫁取。况父小功之末,则己之子缌末矣,亦何不可之有?唯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尚有可疑。意者嫁子轻于取妇,故可爲耳】
干学案《开元礼》丧中嫁娶条,即用《杂记》此段之文。虽未必当时之果行,然犹存饩羊之意。至宋《政和礼》则竟不载矣。世愈降而礼愈亡,君子不能无升降之感焉。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注: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疏: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因丧服而冠也。既冠于次,谓加冠于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于次舍之处。既冠之后,入于丧所,哭而跳踊,谓毎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案《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
曽子问曽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注:冠者谓賔及赞者,内丧同门也。不醴,不醴子也。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疏:加冠在庙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故内丧则废外丧谓门外之丧丧在他处犹可以加冠也。但平常吉时三加之后设醴,以礼冠者之身,今既有丧故直三加而已。不醴之彻馔而埽者,初欲迎賔之时未知有丧醴及馔具既已陈设今忽闻丧故彻去醴与馔具,又埽除冠之旧位,令使清洁更新,乃即位而哭。如賔及赞者未至则废而不冠也。未及期日而有期功之丧则冠日尚逺,不可以吉加冠,故废其吉礼因着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不醴子者,案士冠礼醴子之后始醴賔,恐此经云不醴是不醴賔,故云不醴子也。熊氏以即位而哭谓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彻馔而埽之下,皇氏以为即丧家之位,非也。吉冠是吉时成人之服,丧冠是丧时成人之服,今既有凶,废吉礼而因丧冠,故
译张载说:“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可以嫁女儿。父亲处于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可以嫁女儿,可以娶媳妇。”我怀疑“大功之末以下十二字”是衍文,应当直接说“父亲处于大功丧期结束时”。说父亲处于大功丧期,那么就是自己处于小功丧期结束时;而自己的儿子处于缌麻丧期结束时,所以可以行冠礼、娶媳妇。大概行冠礼、娶媳妇的人,本来就已经没有丧服在身了。凡是卒哭之后,都算是丧期结束。之所以说那是衍文,是因为上面那十二个字的意思没有着落。自己虽然处于小功丧期,但既然已经卒哭,就可以行冠礼、娶媳妇,这是指自己亲自行冠礼、娶媳妇。
【陆佃说:父亲处于小功丧期结束,是指小功丧服中由父亲所服的部分,比如为从祖父母、从姊妹、从祖父祖母、从祖祖姑服丧等。大功丧期结束,是指在卑幼者所服的部分,比如孙辈以及从父兄弟、从父姊妹、兄弟的儿媳等。大功丧期结束不说可以娶媳妇,是因为不可以娶媳妇。自己虽然处于小功丧期,但既然已经卒哭,就可以行冠礼、娶媳妇,说的是主持冠礼、娶媳妇的人,虽然处于可以主持的范围内,但如果行冠礼、娶媳妇的人,小功丧期尚未卒哭,也是不可以的。黄氏说:抄本未说卒哭之后,大功是就自身而言,小功是就父亲而言。孔氏说互相完备,必须自身与父亲都处于大功丧期结束,才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儿;父亲与自身都处于小功丧期结束,才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儿。至于娶媳妇,只在父亲处于小功丧期结束时提到,是因为娶媳妇有酒食的禁忌,涉及欢乐之事。然而小功丧期结束虽然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儿、娶媳妇,但如果是因为下殇而服的小功,则不可以,因为下殇的小功本是从齐衰重服降等而来,虽然丧服降等,但哀情并未降等。范氏说:五服制度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然没有吉事,不会穿着丧服去接见冠冕。《左传》记载:晋侯有少姜的丧事,少姜是贵妾,只服缌麻,叔向尚且穿着丧服推辞齐侯的婚约。这说明即使是轻丧,也没有婚娶的道理。这本书中有些情况是因为男女错过婚期,或者继承人尚未确立,并非通行的常例】
【陈澔说:丧服即将除去的末尾,旧说认为“末”是指卒哭之后。但大功卒哭之后还有六个月,恐怕不能说是末尾。小功既说了末尾,又说了卒哭,那么末尾显然不是卒哭。下文说父亲处于小功丧期末尾,那么上文的大功丧期末尾,是就自身而言。旧说认为父亲及自身都处于大功丧期末尾,或小功丧期末尾,恐怕也不对。下殇的小功,是从期服降等而来,因为本服较重,所以不可以行冠礼、娶媳妇】
【徐师曾说:小功丧服既已除去,下殇自然可以嫁娶。何况父亲处于小功丧期末尾,那么自己的儿子就处于缌麻末尾了,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只有大功丧期末尾可以嫁女儿,尚且值得怀疑。我想,嫁女儿比娶媳妇轻,所以可以这样做】
《开元礼》丧中嫁娶条,就用了《杂记》这段文字。虽然未必当时真的实行,但还存有保留礼制象征的意义。到了宋代《政和礼》就完全不记载了。世道越衰落,礼制越消亡,君子不能没有盛衰升降的感慨。
在丧期行冠礼,即使是三年之丧也可以。在庐次中加冠后,进入丧所哭踊,每节哭三次,共九次,然后出来【注:说“虽”,是说明齐衰以下都可以因丧行冠礼。刚开始遭遇丧事,如果是冠礼的月份,那么丧服就因冠礼而定了;如果不是冠礼的月份,就等待变除、卒哭后再行冠礼,庐次是丧居之处。疏:意思是正要加冠却遭遇丧事,那么在成服的时候,就因丧服加冠,不只是轻丧可以加冠,即使是三年重丧,也可以因丧服而加冠。既冠于次,是指在庐次之中加冠,如果是齐衰以下,就在次舍之处加冠。加冠之后,进入丧所,哭而跳踊,意思是每哭一节跳三次,这样三次,共九次,然后出来回到次舍。如果不是冠礼的月份,等待变除、卒哭后再加冠,查《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冠礼用二月,假如正月遭遇丧事,那么二月就不能因丧而加冠,必须等待变除受服的节令才可以加冠】
曾子问:曾子问:“将要给儿子行冠礼,宾客到了,作揖谦让进入,这时听到齐衰、大功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如果是内丧就废掉冠礼,如果是外丧就加冠但不行醴礼,撤去酒食并打扫,就位哭丧。如果宾客还没到就废掉冠礼。如果将要给儿子行冠礼,还没到约定的日子,却有了齐衰、大功、小功的丧事,就因丧服而加冠【注:冠者指宾客和赞者,内丧指同门内的丧事。不醴,是不给儿子行醴礼。废掉吉礼而因丧加冠,都是成人的服饰。疏:加冠在庙里,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所以内丧就废掉。外丧指门外的丧事,丧事在其他地方,还可以加冠。但平常吉时三加之后设醴,以礼敬冠者,现在既有丧事,所以只三加而已。不醴而撤去酒食并打扫,是指刚开始迎接宾客时,不知道有丧事,醴和酒食已经陈设,现在忽然听到丧事,所以撤去醴和酒食,又打扫冠礼的旧位,让它清洁更新,然后就位哭丧。如果宾客和赞者还没到,就废掉不冠。还没到约定的日子而有期功之丧,那么冠礼的日子还远,不可以用吉礼加冠,所以废掉吉礼,因着丧事的成服而加丧冠。不给儿子行醴礼,查《士冠礼》醴子之后才开始醴宾客,恐怕这里说不醴是不醴宾客,所以说是不醴子。熊氏认为就位哭丧是指在冠家就位,因为文字承接在撤去酒食并打扫之下,皇氏认为是在丧家就位,不对。吉冠是吉时成人的服饰,丧冠是丧时成人的服饰,现在既有凶事,废掉吉礼而因丧加冠,所以
云俱成人之服也】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无冠醴。父没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于祢,已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注:酒为醮,冠礼醴重而醮轻此服赐服,酌用酒尊赐也。不醴明不为改冠,改冠当醴之。飨谓醴之也。疏:曾子又问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乎?孔子引类答之,诸侯幼弱未冠緫角从事,至当冠之年】
译云:“都穿着成人的服饰。”除丧之后不更改冠礼吗?孔子说:“天子在太庙赐给诸侯、大夫冕弁之服,他们回去后设奠,穿着天子所赐的服饰,在这时吗?有冠醮,没有冠醴。父亲去世后才行冠礼,那么已经行过冠礼,清扫地面在父庙祭祀,祭祀完毕去拜见伯父叔父,然后宴请行冠礼的人【注:酒称为醮,冠礼中醴礼隆重而醮礼较轻,这里穿着天子所赐的服饰,酌酒用酒尊赐给。不用醴酒,明确表明不是更改冠礼,更改冠礼应当用醴酒。飨是指用醴酒款待。疏:曾子又问,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吗?孔子举同类事例回答,诸侯年幼未冠,总角从事,到了应当行冠礼的年纪】
【因朝天子,而赐诸侯大夫或弁或冕之服,于天子太庙之中,荣君之赐,归设奠祭于己祭庙,此时身服所赐之服,更不改冠也。于此之时,唯有冠之醮法行,醮以相燕饮,无有冠之醴法,不用醴以礼受服者之身。所以然者,凡改冠则当用醴,今既受服于天子,不可归还更改为初冠礼法。然则既因丧而冠,不可除丧更改吉冠也。案《士冠礼》云:“若不醴,则醮用酒。”是酌酒为醮,谓之醮者,郑注云:“酌而无酬酢曰醮。”皇氏云:“醴亦无酬酢,而云酒无酬酢者,以酒有酬酢为常礼,故无酬酢乃谓之为醮。”醴重,醮轻者,《士冠礼》适子三加于阼,乃醴于客位,醴是古之酒,故爲重;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醮既用酒,酒是后代之法,故爲轻也。醮之所以异于醴者,醴则三加之后緫一醴之,醮则毎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酌用酒,尊赐也者,谓诸侯大夫既受赐服而归祭告之后,使人酌酒以饮已,荣上之赐,不酬酢也。不醴,明爲不改冠者,受赐服而来,若其改而更冠,应从适子之尊冠,必酌醴以醴之。今既不醴,明不改冠也。案《士冠礼》醴賔以壹献之礼,此云飨冠者,前以冠者为賔及赞,此即是飨賔及赞也】
【方慤曰:「门外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所以行义而已。故冠礼,内丧则废,以其义有所屈故也;外丧则冠,以其义有所申故也。然则虽冠而不醴,以其变常而为之杀也】
【徐师曽曰:此章言冠礼遭丧之节,而其事有三:将行冠而闻齐衰、大功之丧,一也;因丧服而冠除丧,不改冠,二也;父没而冠,三也。然此当爲疑经。夫外丧冠而不醴,是矣。即于是彻馔、埽地爲位而哭,可乎?且门外之丧甚近,独不可即其家而哭之乎?冠者吉礼之始,因丧服而冠,不可也。未及期有丧而废,可也。况齐衰期年耳,大小功九月、五月耳。待除而后冠,未爲迟也。何必因丧而冠乎?冠礼三加而醮,冠毕而醴。若诸侯、大夫服赐服,不云三加,安得有醮而无醴乎?窃意二句有误,当云「有冠醴无冠醮」,庶或可通。盖不论其礼之轻重,求其实可也。且三加弥尊,安得谓醮轻乎】
家语》武王崩,成王年十有三而嗣立,周公居▯宰,摄政以治天下。明年夏六月,既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周公命祝雍作颂。
通典《东晋台符问》:“修复未毕,吉凶不相干,爲可加元服与?不太常。王彪之议:礼虽有丧冠,当是应冠之年,服制未终,若须服终,便失应冠之年,故也。礼所以冠无定时,月春夏不可便用秋冬。若今歳内修复未毕,入新年卜仲春之日加元服,不失年,不失礼。今便准丧冠阙飨乐而行事,诚有倚傍。然加衮冕火龙焕然,以准丧仪,情有不体。若别有事,必速加元服,权诸轻重,不须修复毕者,便当准丧冠耳。”又议:“新年至尊当加元服,今若依成帝故事用三元日者,冠有金石之乐,恐脩山陵未毕,于乐便阙礼。冠自卜日。又云:‘夏葛屦,冬皮屦,无定时,不必三元也。’案晋故事及两汉皆非三元,当任时事之宜耳。”大功小功末冠议:“晋傅纯曰:‘案杂记本文已在小功,则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郑氏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与本文不同,何邪?又要记不见己冠,不知己冠当在何条?贺循答曰:‘礼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冠娶,道父为子,嫌但施于子,不施于己,故下言己虽小功着己与子亦同也俱同则大功之末己可以冠。’以理推之正自应尔非爲与本文不同,要记不见己冠,直是文句脱耳。”髙崧问范汪曰:“案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冠,而郑、孙二家注并云‘已大功卒哭可以冠’,求之于礼,无可冠之文。”范汪答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此于子已爲无服,又云父小功可以冠子,疑与上章俱有末语,特于下言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冠,是为小功卒哭皆得行冠娶之事也。大夫三月而葬,葬而后虞,虞而后卒哭,是爲父虽小功,子服尽也。大功许冠昬,则小功便无所不可也。”
译于是朝见天子,天子在太庙中赐给诸侯、大夫弁或冕的礼服。诸侯大夫荣耀于君主的赏赐,回到自己的宗庙设立奠祭,此时身穿所赐之服,不再更改冠饰。在这种情况下,只施行冠礼中的醮礼,用醮礼来相伴宴饮,没有冠礼中的醴礼,不用醴酒来礼敬受服者的身体。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凡是更改冠饰就应当用醴酒,现在既然从天子那里接受了礼服,就不能再回去更改为初行冠礼的礼法。然而,既然因为丧事而行冠礼,也不能除去丧服更改为吉礼的冠饰。查《士冠礼》说:“如果不行醴礼,那么醮礼就用酒。”这是斟酒进行醮礼,称之为醮。郑玄注说:“斟酒而没有酬酢(敬酒还礼)叫做醮。”皇氏说:“醴酒也没有酬酢,却说酒没有酬酢,是因为酒有酬酢是常礼,所以没有酬酢才称之为醮。”醴礼重于醮礼,《士冠礼》中嫡长子在三加之后于阼阶行醴礼,醴是古时的酒,所以为重;如果是庶子,则在房外冠礼,面向南随即行醮礼,醮既用酒,酒是后代的礼法,所以为轻。醮与醴不同的地方在于,醴是在三加之后总共行一次醴礼,而醮是每加一次冠就行一次醮礼,总共三次醮礼。斟酒用酒,表示尊崇赏赐,是说诸侯大夫接受赏赐的礼服并回去祭告之后,派人斟酒给自己喝,以荣耀君上的赏赐,不进行酬酢。不行醴礼,表明是不更改冠饰,接受赏赐的礼服而来,如果更改冠饰,就应当遵循嫡长子尊贵的冠礼,必定要斟醴酒行醴礼。现在既然不行醴礼,就表明不更改冠饰。查《士冠礼》用一献之礼醴宾客,这里说宴请冠者,前面以冠者为宾客及赞者,这里就是宴请宾客及赞者。
方慤说:“门内的治理,恩情掩盖道义;门外的治理,道义断绝恩情。礼的作用就是推行道义。所以冠礼,遇到内丧就废止,因为道义有所屈从;遇到外丧就举行冠礼,因为道义有所伸张。然而即使行冠礼也不行醴礼,因为这是变通常礼而加以减杀。”
徐师曾说:“这一章讲述冠礼遭遇丧事的节制,其事有三:将要行冠礼时听到齐衰、大功的丧事,这是其一;因为丧服而行冠礼除去丧服,不更改冠饰,这是其二;父亲去世而行冠礼,这是其三。然而这应当是可疑的经文。外丧行冠礼而不行醴礼,是对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撤去酒食、扫地设位而哭,可以吗?况且门外的丧事很近,难道不可以立即到那家去哭吗?冠礼是吉礼的开始,因为丧服而行冠礼,是不可以的。未到期限有丧事而废止,是可以的。何况齐衰只有一年,大小功只有九个月、五个月。等到除丧后再行冠礼,也不算晚。何必因为丧事而行冠礼呢?冠礼三加而行醮礼,冠礼完毕而行醴礼。如果是诸侯、大夫穿着赏赐的礼服,不说三加,怎么会有醮礼而没有醴礼呢?我私下认为这两句有误,应当说‘有冠醴无冠醮’,或许才能讲通。大概不论礼的轻重,探求其实质就可以了。况且三加越来越尊贵,怎么能说醮礼轻呢?”
《家语》记载:武王去世,成王十三岁继承王位,周公担任冢宰,摄政治理天下。第二年夏六月,安葬之后,为成王行冠礼并在祖庙朝见,以接见诸侯。周公命令祝雍作颂。
《通典》记载《东晋台符问》:“修复陵墓尚未完毕,吉凶不相干,可以加元服(行冠礼)吗?太常寺官员王彪之议:礼虽然有丧冠,应当是在应行冠礼的年龄,丧服制度尚未终了,如果必须等到丧服终了,就会错过应行冠礼的年龄,所以如此。礼之所以冠礼没有固定时间,是因为春夏不可随便用秋冬。如果今年内修复尚未完毕,进入新年占卜仲春之日加元服,不失去年龄,不违背礼制。现在便依据丧冠省略飨乐而行事,确实有依据。然而加上衮冕火龙焕然,以比照丧仪,情理上不妥贴。如果有其他事情,必须迅速加元服,权衡轻重,不需要修复完毕,就应当比照丧冠。”又议:“新年至尊应当加元服,现在如果依照成帝旧例用三元日,冠礼有金石之乐,恐怕陵墓修复未毕,在音乐上就缺失礼制。冠礼自行占卜日期。又说:‘夏天穿葛屦,冬天穿皮屦,没有固定时间,不必在元日。’查晋朝旧例及两汉都不是在元日,应当顺应时事的适宜。”关于大功小功末期行冠礼的议论:“晋朝傅纯说:‘查《杂记》本文已在小功,就可以行冠礼;在大功不可以行冠礼。’郑氏说:‘自己大功卒哭可以行冠礼’,与本文不同,为什么呢?又《要记》不见自己行冠礼,不知道自己行冠礼应当在何条?贺循回答说:‘礼说大功小功之末可以行冠礼娶妻,这是父亲为儿子,嫌只施行于儿子,不施行于自己,所以下面说自己虽然小功,自己与儿子也相同。都相同则大功之末自己可以行冠礼。’以理推之正应当如此,并非与本文不同,《要记》不见自己行冠礼,只是文句脱落罢了。”高崧问范汪说:“查小功之末可以行冠礼给儿子,自己虽然小功卒哭可以行冠礼,而郑、孙两家注都说‘自己大功卒哭可以行冠礼’,求之于礼,没有可以行冠礼的文字。”范汪回答说:“大功之末可以行冠礼给儿子,这对于儿子已经无服,又说父亲小功可以行冠礼给儿子,怀疑与上章都有‘末’字,特意在下面说自己虽然小功卒哭可以行冠礼,这是小功卒哭都可以行冠礼娶妻之事。大夫三个月而安葬,安葬而后虞祭,虞祭而后卒哭,这是父亲虽然小功,儿子的服制已尽。大功允许行冠礼娶妻,那么小功便没有什么不可以了。”
髙崧重问范汪曰:“下殇小功则不可,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昬,何?”范汪答曰:“下殇小功,此是周服之下殇,不可以服轻而恩疏也。或曰:因丧而冠,亦礼之明文,何以复于大功小功丧中毎言?冠乎答曰:在丧冠而已,不行冠礼也。于大功、小功之末,故可行冠礼。因丧而冠,与备行冠礼殊也。或问者曰: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可以取妇。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案经,大功之末,虽云可以冠子、嫁子,不言己可以冠。而郑氏注云:「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未解经。又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末」便是「卒哭」爲非「卒哭」邪?答曰: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注又云「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取妻」者,冠而后取。今既云「冠嫁其子」,则于文不得复自着己冠,故注家合而明之。以小功得娶妻,则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轻、昬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记文不备,故注兼明之。注之有此比,礼三月既葬、卒哭,于小功则余有二月,是末也;于大功则正三分之一,便谓之末。意常以疑之。然郑氏注《丧服经》云:「丧葬之大事既毕,故谓之末」邪?重问曰:省及申释注意,甚爲允也。然犹仆有所未了:礼,小功卒哭可以娶者,昬礼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明昬虽属吉,而有嗣亲之感;小功余丧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大功可冠,犹有疑焉。夫吉礼将事,必先筮賔,然后成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已大功之末,于子则小功服,已过半,情降既殊,日算浸逺,故子可以行吉事。至于己身,亲有功布重制,月数尚近,而便释亲之重服,行轻吉之礼,于此称情,无乃薄邪?且非礼正文,出自注义耳。若有广比,想能明例以告之。答曰:齐衰之丧,则冠、昬皆废;大功则废昬而行冠。冠吉轻、昬吉重,故也。冠吉轻,故行之于大功之末;昬吉重,故行之于小功之末。但以大功末云可以昬子而自着,以冠之文不便,贤者以三隅反之,推小功得自娶,则大功得自冠。以身有功服,月数尚近,释亲重之服,行轻吉之事。今正以小功、大功之末,俱得行吉礼,故施轻吉于重末,行重吉于轻。余重服不可以行重吉,故许其轻者;轻服可以通重吉,故因得行之。若大功之冠,则行吉冠之礼而反丧服。若服在齐衰,不得行吉,则因丧而冠。以冠礼贵,及不可逾时;而齐衰之服崇重,则大功之末差轻。轻则行以吉,重则因以凶也。
译高崧再次向范汪问道:“下殇小功的丧期是不能行冠婚之礼的,但为什么说在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行冠礼和婚礼呢?”范汪回答说:“下殇小功,这是指周代丧服制度中下殇的小功,不能因为丧服较轻就认为亲情疏远。有人问:趁着丧期行冠礼,也是礼制的明文规定,为什么在大功、小功的丧期中每次都要特别提及‘冠’呢?回答说:在丧期中只是行冠礼而已,并不举行完整的冠礼仪式。到了大功、小功丧期结束时,才可以举行完整的冠礼。趁着丧期行冠礼,与完备地举行冠礼是不同的。有人问:礼制规定,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也可以娶媳妇。自己虽然处于小功丧期,但在卒哭祭之后,可以行冠礼、娶妻。查阅经文,大功丧期结束时,虽然只说可以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并没有说自己也行冠礼。而郑玄的注解却说:‘自己大功丧期卒哭之后就可以行冠礼’,这并没有解释经文。又说‘大功之末’,而注解却说‘卒哭’,不知道这里说的‘末’是指‘卒哭’还是不是‘卒哭’呢?回答说:《礼记》说‘大功之末可以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而注解又说‘自己大功丧期卒哭之后可以行冠礼,小功丧期卒哭之后可以行冠礼、娶妻’,这是因为先行冠礼而后娶妻。现在既然说‘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那么在文字上就不能再重复说自己行冠礼,所以注解家合并说明。因为小功丧期可以娶妻,那么大功丧期也可以行冠礼。冠礼较轻,婚礼较重,所以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自己行冠礼,小功丧期结束时可以自己娶妻。因为《礼记》的文字不完备,所以注解兼而说明。注解中有这样的比较,礼制规定丧期三个月既已安葬、卒哭,对于小功丧期来说还剩下两个月,这就是‘末’;对于大功丧期来说正好是三分之一,也就称为‘末’。我常对此存有疑问。然而郑玄注解《丧服经》时说:‘丧葬的大事已经完毕,所以称为末’吗?高崧再次问道:您解释注解的意思,非常恰当。但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礼制规定,小功丧期卒哭之后可以娶妻,这是因为婚礼娶妇之家三天不奏乐,表明婚礼虽然属于吉礼,但有继承祖先的感念;小功余下的丧期不重在追念祖考,所以可以娶妻。大功可以行冠礼,我还有疑问。吉礼将要举行时,必须先占卜宾客,然后才能成礼。大功丧期结束时可以替儿子行冠礼、嫁女儿,是因为自己处于大功丧期结束时,对于儿子来说是小功丧服,已经过半,情感降低既已不同,日期计算也逐渐遥远,所以儿子可以行吉事。至于自己,亲人有功布重制,月数尚近,就解除亲人的重服,行轻吉之礼,这符合情理吗?恐怕太薄情了吧?况且这不是礼制的正文,只是出自注解的意思罢了。如果有广泛的比较,希望能明确举例告诉我。回答说:齐衰之丧,则冠礼、婚礼都废除;大功之丧则废除婚礼而行冠礼。这是因为冠礼吉轻、婚礼吉重。冠礼吉轻,所以在大功丧期结束时举行;婚礼吉重,所以在小功丧期结束时举行。只是在大功丧期结束时说可以替儿子行婚礼而自己行冠礼,因为冠礼的文字不便,贤者举一反三,推论小功可以自娶,那么大功就可以自冠。因为自己有大功丧服,月数尚近,解除亲人的重服,行轻吉之事。现在正以小功、大功之末,都可以行吉礼,所以把轻吉施于重末,行重吉于轻末。其余重服不可以行重吉,所以允许行轻者;轻服可以通重吉,所以因此得以举行。如果大功之冠,则行吉冠之礼而反穿丧服。如果丧服在齐衰,不得行吉礼,则趁着丧期行冠礼。因为冠礼尊贵,且不可逾越时限;而齐衰之服崇高厚重,那么大功之末稍轻。轻则行以吉礼,重则因以凶礼。
开元礼》因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入于次,哭尽哀乃出【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因丧服则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也。次庐内】
五礼精义》云:“因丧冠而有賔,爲礼不礼。”云:“如将冠子,未及期月,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郑云:“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也。”当哭泣以随成服之节,则他礼可去之,除丧遂无冠矣。又云:“若闻外丧,冠而不醴,字之否?”言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明三加之后,余礼尽废,则不字也。《礼记》云:“父没而冠,既冠,埽地而祭于祢。既祭而见伯父、叔父。”考曽子问祭不旅酬之事,子云:“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賔,賔不举礼也。”今有因齐衰、大功丧而冠者,当准此礼也【右三条见《政和礼御制冠礼】
姚翼《家规通俗编》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必父母己身无重丧及齐衰之丧,而不为丧主,且与丧主不同居者,方可行之。若齐衰丧主,或与丧主同居,必卒哭而后行。案周制,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家礼》取必父母无期丧及大功既葬而后行,恐立禁太严,特斟酌如右。古志又云:齐衰之丧,冠、昬皆废;大功之丧,则废昬而行冠,亦稍通融矣。
王侯初丧袭爵
通典《魏尚书奏》以故汉献帝适孙杜氏乡侯刘康袭爵,假授使者拜授。康素服夺情,议案《周礼》:“天子、公卿、诸侯吉服,皆▯冕朱里,▯衣纁裳。有丧凶则变之,麻冕黼裳。邦君麻冕蚁裳。云麻冕者,则素冕,麻不加采色,又变其裳,亦非纯吉,亦不纯凶。”汉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以▯冠绛衣一服而已。有丧凶之事,则变吉服以从简易。故诸王薨,遣使者拜嗣子为王,则▯冠衰绖服素,以承诏命。事讫,然后反丧服。考之前典,则差《周书》论之,汉室则合常制。王肃议:“尊者临卑,不制衰麻,故为之素服。”今康处三年丧,在衰绖之中。若因丧以命之,则无复素服。若以尊崇王命,则吉服以拜受。案尚书,康王受策命,吉服而受之。事毕,又以吉服出,应门内以命诸侯,皆出,然后王释冕服。故臣以为诸侯受天子之命,宜以吉服。又礼处三年之丧,而当除父兄之丧服,除服卒事,然后反丧服。则受天子命者,亦宜服其命服。使者出,反丧服,即位而哭,既合于礼,又合人情。诏从之。尚书又奏案:成王崩,康王即位,上宗奉同瑁,王再拜三祭【案郑▯曰:“即位必醴之者,以神之;以神之者,以醴哜成之也。以醴哜成之者,醴浊,饮至齿不入口曰哜。”】既居重丧,但行其礼,而不取其味】又礼始冠加爵,亦皆礼之所以加崇,以成其尊也。又《汉旧仪》诸王适子嗣位,受拜毕,立于门外。使者既出,拜送还,升哜醴讫,又再拜。正与康王即位事同,古今相参,事无违者。王肃又议:“凡奉神祭祀,则有受祚之爵;嘉庆事,则有醮醴之仪。若君薨而太子即位,孤之位无醮醴之仪。”成王病困,乃召羣臣训以敬保元子。明日成王崩,既大敛,羣臣以册书宣成王命,以命康王,是爲受顾命之戒,非即位之事。王从三宿三祭,上宗曰“飨而不哜醴也”。此王者随时之礼,非常行之典,不可以为拜诸侯适子之仪袭爵之。日乃孝子孝孙所以増哀戚之懐,非礼之所施。且谓之王命所加,而使者又既出,谓之受神之醴,复非馈奠之时。案拜陈思王子志为济北王,又与今异,犹须王哜醴毕,然后使者出。今据郑▯説,即位醴之以成其礼,犹愈于使者既出不设馈奠而独哜醴。臣犹以为非礼之衷。今京师廷拜诸侯嗣子,无事有哜醴。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而无冠醴,此谓诸侯大夫以平吉受赐衣于天子太庙,归设祭于其庙,服赐服而受冠醴之礼也。可依此,使者既出,公犹服命服设奠而告,又礼小祥之祭,然后哜之,此自告其庙,非王命之所加。如礼不哜,既告反服即位而哭,既合于礼,又合人情。
译《开元礼》规定,因丧事而行冠礼,即使是三年之丧也可以。行冠礼后,进入丧次,哭尽哀痛才出来【说“虽”字,是为了说明齐衰以下的丧服都可以因丧而行冠礼。刚遭遇丧事,如果正值该行的冠月,就因丧服而行冠礼,不是在非冠月等待丧期结束、卒哭之后才行冠礼。次,指庐舍内】
《五礼精义》说:“因丧事行冠礼而有宾客,这是不合礼的。”又说:“如果将要为儿子行冠礼,还未到约定的月份,却遭遇了齐衰、大功、小功的丧事,就因丧服而行冠礼。”郑玄说:“废除吉礼而因丧事行冠礼,都是成人的服饰。”应当随着成服的节次哭泣,那么其他礼仪可以省去,除去丧服后就没有冠礼了。又说:“如果听到外丧,行冠礼而不举行醴礼,是否取字呢?”意思是行冠礼而不举行醴礼,撤去酒食而打扫,就位而哭。这说明三加之后,其余礼仪全部废除,就不取字了。《礼记》说:“父亲去世后才行冠礼,行冠礼后,打扫地面而在祢庙祭祀。祭祀后去拜见伯父、叔父。”考察曾子询问祭礼中不旅酬的事情,子夏说:“我听说,小祥祭时主人行练祭而不旅酬,向宾客奠酬,宾客不举礼。”现在有因齐衰、大功丧事而行冠礼的,应当参照这个礼仪【以上三条见于《政和礼御制冠礼》】
姚翼《家规通俗编》说:男子十五岁到二十岁都可以行冠礼,必须父母自身没有重丧以及齐衰之丧,且不担任丧主,并且与丧主不同居,才可以举行。如果是齐衰丧主,或与丧主同居,必须等到卒哭之后才举行。按周代制度,大功丧末可以行冠礼。《家礼》规定必须父母没有期丧以及大功已葬之后才举行,恐怕禁令太严,特意斟酌如上。古志又说:齐衰之丧,冠礼、婚礼都废除;大功之丧,则废除婚礼而行冠礼,这也稍微通融了一些。
王侯初丧袭爵
《通典》记载《魏尚书奏》:以故汉献帝嫡孙杜氏乡侯刘康袭爵,假授使者拜授。刘康穿素服夺情,议案《周礼》:“天子、公卿、诸侯吉服,都是冕朱里,冕衣纁裳。有丧凶则改变它,麻冕黼裳。邦君麻冕蚁裳。说麻冕,就是素冕,麻不加采色,又改变它的下裳,也不是纯吉,也不是纯凶。”汉代继承秦制,改变六冕的制度,以冠绛衣一服而已。有丧凶之事,就改变吉服从简。所以诸王去世,派遣使者拜嗣子为王,就穿冠衰绖服素,以承受诏命。事情完毕,然后返回丧服。考察前代典籍,则差别于《周书》的论述,汉室则符合常制。王肃议:“尊者临卑,不制衰麻,所以为他穿素服。”现在刘康处在三年丧,在衰绖之中。如果因丧事任命他,就没有素服。如果以尊崇王命,就穿吉服拜受。按尚书,康王受策命,穿吉服接受。事情完毕,又穿吉服出,应在门内任命诸侯,都出来,然后王脱下冕服。所以臣认为诸侯受天子之命,应当穿吉服。又礼处在三年之丧,而当除去父兄的丧服,除去丧服完成事情,然后返回丧服。那么受天子命的人,也应当穿其命服。使者出去,返回丧服,就位而哭,既符合礼,又符合人情。诏书听从。尚书又奏案:成王去世,康王即位,上宗奉同瑁,王再拜三祭【按郑玄说:“即位必须醴之,是为了神化;神化,是为了用醴哜完成它。用醴哜完成它,醴浊,饮至齿不入口叫哜。”】既居重丧,只举行礼仪,而不取其味】又礼始冠加爵,也都是礼之所以加崇,以成就其尊。又《汉旧仪》诸王嫡子嗣位,受拜完毕,立于门外。使者既出,拜送还,升哜醴完毕,又再拜。正与康王即位事同,古今相参,事无违背。王肃又议:“凡是奉神祭祀,就有受祚之爵;嘉庆事,就有醮醴之仪。如果君去世而太子即位,孤之位没有醮醴之仪。”成王病困,于是召集群臣训以敬保元子。第二天成王去世,既大敛,群臣以册书宣成王命,以命康王,这是受顾命之戒,不是即位之事。王从三宿三祭,上宗说“飨而不哜醴也”。这是王者随时之礼,不是常行之典,不可以作为拜诸侯嫡子袭爵的仪。日乃孝子孝孙所以增加哀戚之怀,不是礼之所施。且谓之王命所加,而使者又既出,谓之受神之醴,复非馈奠之时。按拜陈思王子志为济北王,又与今异,犹须王哜醴毕,然后使者出。今据郑玄说,即位醴之以成其礼,犹愈于使者既出不设馈奠而独哜醴。臣犹以为非礼之衷。今京师廷拜诸侯嗣子,无事有哜醴。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而无冠醴,此谓诸侯大夫以平吉受赐衣于天子太庙,归设祭于其庙,服赐服而受冠醴之礼也。可依此,使者既出,公犹服命服设奠而告,又礼小祥之祭,然后哜之,此自告其庙,非王命之所加。如礼不哜,既告反服即位而哭,既合于礼,又合人情。
诏从之。髙堂隆议拜受仪案旧典,天子遣使者赍车服册命命诸侯嗣位之礼,上卿爲使者,嗣君遣上卿吉服迎于境,自吉服劳于郊馆,宗庙致飱饩,告期日受命于祖庙,设丧主布几筵于户牖之前,命车设于庭西上,安车驷马皆在其车之东。使者奉策服印绶,加设板策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内史在右。嗣君端委以入,升自阼阶西面立。使者以皇帝命命冕,内史赞之。嗣君降于两阶间北面再拜稽首,使者宣命曰「无下拜」。嗣君升成拜,内史加诏板册命于服上以东。嗣君进而西迓受于两楹间,皆旋复位。嗣君释端委服降,升成拜如初。使者降出升车,嗣君拜送于门外脩飨赠饯之礼,使归。嗣君送至于境,嗣君释冕服素弁葛环衰绖袳袂脩奠祭之礼,告于殡宫讫,乃释弁绖反丧服。此其大略也,其他则同之。
译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意见。高堂隆议论拜受册命的礼仪,查考旧有的典制:天子派遣使者携带车马、服饰和册命文书,任命诸侯继承王位的礼仪,由上卿担任使者;继承王位的君主派遣上卿穿着吉服在边境迎接,从吉服开始,在郊外的馆舍慰劳使者,在宗庙中提供饮食,告知日期后在祖庙接受册命,在门户窗户前设置丧主和几案,命车设置在庭院西侧上位,安车四马都停放在命车的东侧。使者捧着策命、服饰、印信和绶带,在车上加设板策,从西阶登上,面朝东,内史站在右侧。继承王位的君主穿着端委礼服进入,从阼阶登上,面朝西站立。使者以皇帝的名义命令戴上冕冠,内史协助赞礼。继承王位的君主在两阶之间降下,面朝北两次拜礼并叩头至地,使者宣读册命说:“不必下拜。”继承王位的君主登上台阶完成拜礼,内史将诏书板策放在服饰之上向东移动。继承王位的君主上前在西侧迎接,在两柱之间接受册命,然后都转身回到原位。继承王位的君主脱下端委礼服降下,登上台阶完成拜礼,如同先前一样。使者降下走出,登上车,继承王位的君主在门外拜送,举行飨宴、赠送、饯行的礼仪,让使者回去。继承王位的君主送行直到边境,继承王位的君主脱下冕服,戴上素弁,系上葛环,穿着衰绖,衣袖为袳袂,举行奠祭的礼仪,在殡宫禀告完毕,才脱下弁和绖,恢复丧服。这就是大概的礼仪,其他方面则与此相同。
魏晋故事,问博士:「济北嗣子应袭封,今有大丧,为故应遣使者拜不?」卞防答:「案《春秋》之义,国有丧未葬,不爵大夫。自非有故不得已,皆须葬毕。」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八年夏四月辛未,上谕礼部尚书任亨泰曰:“秦王既没,国事无统,世子长成,宜命袭爵,尔其集议以闻。”亨泰同翰林诸臣议:“汉诸王薨,遣使者拜嗣子为王,则▯冠衰绖,素服以承诏,事讫反丧服,即位而哭,既合于礼,且协人情。”诏依服命服礼行之。神宗实录万厯三十一年六月丙戌朔,先是遣太常寺少卿赵崇善、行人陈石岳持节往江西封益府安义、罗川二王,使臣已行,适益王讣至。礼部言:“吉凶二礼并在一时,原无事例,在宗藩要例,亲郡王薨逝,其子孙应袭者俱俟服阕请封,此为袭封子孙设耳。若请封在先,册命已颁,册使已行,而应封者偶有服制,则君命为重,万无俟服阕之理。况二王受封银册俱已铸就,今年月日字様万万无销毁改造之事。”二王之封正副使自当照常行礼,一应接册等仪通如常,不宜裁节以沗上命。干学案:“丧服之中,自不宜爵命王侯。卞防引‘国有丧未葬,不爵大夫’之义,实正论也。况后世之诸侯王无人民社稷之寄,国有何事而须汲汲爵之乎?魏之爵,刘康明之爵,秦世子固已失之于前。至于神宗之爵安义、罗川,而礼官言银册已铸,今年月日不可改造,是不过惜此区区小费耳。夫为朝廷惜此小费,而反不为朝廷惜此大礼,礼官之见何其陋乎?”
皇妃受册遭丧
隋书·礼志》五服之丧,受册及之,职仪衞依常式,唯鼓乐从而不作。
唐百官志》大功以上丧受册涖官鼓吹从而不作。宋赵顺孙论杨美人父丧不宜册封,略曰:「臣忽覩邸报,御笔奉皇太后防美人杨氏可进封淑妃,令学士院择日降制。臣窃谓圣治以端宫闱为本,第美人乃宝章阁待制缵之女,缵以六月初三日上遗表,内批特赠四品。曽未半月,而进封之命下。稽诸古典,四妃秩视三公,其未被受则有辞免之礼,既被受则有正谢之礼。服以防翟,饰以佩绶,此皆礼之所不可阙者。不用此,非所以成礼;用此,非所以教孝。礼君子不夺人之丧,独不念葛覃之情,有蓼莪之感乎?臣非谓国家册妃之礼可缓也,但父子至情,自天子达于庶人,孝无差等。其于孝治昭明之朝,而乃有此哉?欲望圣慈,谨风化之攸闗,体人情之不忍,稍缓降制之日,俾妃徳无惭,亦毋使天下后世得以议圣朝之亏礼,宗社幸甚。」疏入,度宗遣中使宣谕,欲以百日为期,顺孙复奏以期年爲请。
丧中受册宝
宋史·孝宗受禅议:上光尧寿圣尊号册宝,有欲俟钦宗服除者。太常博士林栗谓:“唐宪宗上顺宗册宝,在徳宗服中,不必避。备乐而不作,可也。”刘仪凤独上议曰:“谨案上尊号事,属嘉礼,累朝必俟郊祀庆成,然后举行。太上皇帝为钦宗备礼终制,见于诏书。议者引宪宗故事,考之唐史,自武徳以来,皆用易月之制,与本朝事体大相逺也。乞候钦宗终制检举以行,则国家盛美,主上事亲情实称矣。”议者虽是其言,然谓事亲当权宜而从厚,竟用栗议。
葬不以时
丧服小记: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注: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疏:论不得依常葬之礼,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待三月,葬竟而急设虞,安神宜急也。卒哭犹待三月,夺于哀痛,不忍急也】
【陆佃曰:此不及期而葬,不及期而葬,报而后知之。即及期有防而无报,葬虽速,犹须三月而后卒哭】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注: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祭,又明月祥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歳,宜异时也。而除丧者,祥则除不禫。疏: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始葬。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间不同时者,练之
译魏晋旧例,询问博士:“济北的嗣子应当袭封爵位,现在正值重大丧事,因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派遣使者去拜授爵位?”卞防回答:“查考《春秋》的道义,国家有丧事且尚未安葬,不授予大夫爵位。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已,都必须等到安葬完毕。”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八年夏四月辛未日,皇上告诉礼部尚书任亨泰说:“秦王既然去世,国事没有统领,世子已经成年,应当命令他袭爵,你们召集众人商议后上报。”任亨泰会同翰林院各位大臣商议说:“汉代诸王去世,派遣使者拜授嗣子为王,那么嗣子戴着丧冠、穿着丧服,穿素服接受诏命,事情完毕后换回丧服,即位后哭泣,这既符合礼制,又合乎人情。”皇上下诏依照丧服期间穿着命服的礼仪执行。
《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一年六月丙戌初一,在此之前,派遣太常寺少卿赵崇善、行人陈石岳持符节前往江西封益王府的安义、罗川两位王,使者已经出发,恰逢益王去世的消息传来。礼部说:“吉礼和凶礼同时发生,原本没有先例。在宗室藩王的惯例中,亲王、郡王去世,其子孙中应当袭爵的都等到服丧期满后再请求封爵,这是为袭封子孙设立的。如果请求封爵在先,册封的命令已经颁布,册封的使者已经出发,而应当受封的人恰好有服丧之制,那么君王的命令为重,万万没有等到服丧期满的道理。况且两位王的受封银册都已经铸好,今年的年月日字样万万没有销毁重造的道理。”两位王的册封正副使应当照常行礼,所有接册等仪式都按常规进行,不应该削减节制以辜负皇上的命令。
《干学案》说:“在服丧期间,自然不应当册封王侯。卞防引用‘国家有丧事未安葬,不授予大夫爵位’的道义,确实是正确的言论。况且后世的诸侯王没有人民社稷的重任,国家有什么事需要急切地授予爵位呢?魏国授予爵位,刘康明授予爵位,秦世子本来就已经在前面失礼了。至于神宗授予安义、罗川爵位,而礼官说银册已经铸好,今年的年月日不可重造,这不过是爱惜这点微小的费用罢了。为朝廷爱惜这点小费,反而不为朝廷爱惜这重大的礼制,礼官的见识多么浅陋啊?”
皇妃受册遭遇丧事
《隋书·礼志》:五服之丧,受册以及职仪卫队依照常规,只有鼓乐跟随但不演奏。
《唐百官志》:大功以上的丧事,受册时临官的鼓吹跟随但不演奏。宋代赵顺孙议论杨美人父亲去世不宜册封,大致说:“臣忽然看到邸报,御笔奉皇太后命令,美人杨氏可以进封为淑妃,命令学士院选择日期颁布诏制。臣私下认为,圣明的治理以端正宫闱为根本,但美人是宝章阁待制杨缵的女儿,杨缵在六月初三日呈上遗表,内批特别追赠四品官。还没半个月,进封的命令就下达了。查考古代经典,四妃的品秩比照三公,她们未被受封时有辞谢的礼仪,已被受封时有正式谢恩的礼仪。穿着礼服,佩戴绶带,这些都是礼仪中不可缺少的。不使用这些,不能成就礼仪;使用这些,不能教导孝道。礼制规定君子不夺人的丧事,难道不念及《葛覃》中的情感,有《蓼莪》中的感伤吗?臣不是说国家册封妃子的礼仪可以延缓,但父子至深的情感,从天子到平民,孝道没有差别。在孝治昭明的朝代,竟然有这样的事吗?希望圣上慈爱,谨慎对待关乎风化的事情,体恤人情不忍之心,稍微延缓颁布诏制的日期,使妃子的德行没有愧色,也不让天下后世议论圣朝亏缺礼制,宗庙社稷非常幸运。”奏疏呈入,度宗派遣中使宣谕,想以百日为期,赵顺孙再次上奏请求以一年为期。
丧中受册宝
《宋史·孝宗受禅议》:给光尧寿圣太上皇上尊号册宝,有人想等钦宗服丧期满。太常博士林栗说:“唐宪宗给顺宗上册宝,在德宗服丧期间,不必回避。准备音乐但不演奏,就可以了。”刘仪凤独自上议说:“谨查上尊号的事,属于嘉礼,历代朝廷一定等到郊祀庆成,然后举行。太上皇帝为钦宗备礼终制,见于诏书。议论者引用宪宗的旧例,查考唐史,自武德以来,都采用易月之制,与本朝的事体大不相同。请求等钦宗终制后检举举行,那么国家盛美,主上侍奉亲人的情实就相称了。”议论者虽然认为他的话对,但说侍奉亲人应当权宜而从厚,最终采用了林栗的提议。
葬不以时
《丧服小记》: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注: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疏:论不得依常葬之礼,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待三月,葬竟而急设虞,安神宜急也。卒哭犹待三月,夺于哀痛,不忍急也】
【陆佃说:这是不及期而葬,不及期而葬,报而后知之。即及期有防而无报,葬虽速,犹须三月而后卒哭】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注: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祭,又明月祥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歳,宜异时也。而除丧者,祥则除不禫。疏: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始葬。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间不同时者,练之
与祥本是别年、别月,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于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丧云。既祔明月练祭,又明月祥祭,则虞祔依常礼也。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已极,故不禫也】
译祥祭原本是在不同的年份、月份举行的,如今虽然是在三年之后,也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祭祀,应当前一个月举行练祭,后一个月举行祥祭,所以说祭祀时间不同。在练祭、祥祭的时候除去丧服,是说在练祭时男子除去头上的麻绖,妇人除去腰间的麻带,在祥祭时除去丧服。既然祔祭后的下一个月举行练祭,又在下一个月举行祥祭,那么虞祭和祔祭就依照常礼进行。已经举行祥祭就不再举行禫祭的原因,是因为经文直接说必须再次祭祀,所以知道不再举行禫祭。禫祭本来是因为思念之情深厚,不忍心立刻除去丧服,所以才有禫祭。如今既然三年后才安葬,哀痛之情已经极其深重,所以不再举行禫祭。
【卢植曰:谓逢变三年后乃葬者,虞祔后必行小祥、大祥祭也】
【王肃曰:不同者,异月也。谓葬后一月,练后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渐,间一月,若异时矣。故言不同时者,但不同月耳】
【方慤曰:未葬则虽期未可练,再期未可祥,必待葬毕而爲之,故曰再祭必有渐焉,故不可同时也。马晞孟曰:祭不为除丧而除丧者,必因祭焉,以祭爲吉而除丧者,所以从吉也。夫练祥之时,既已过矣,而犹爲之再祭,以存亲之礼不可废也。其祭之间不同时者,以其存亲之节不可忘也。祭不同乎时,而除丧者亦不同乎时,则除丧必从祭也,可知矣】
通典《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至于卒哭,必须其哀杀也。若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而除,至葬复脩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当再歳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则便祥除,不复练也。”束晳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五年后复葬,当练否?”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闲,必异月,与此同也。”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虞喜《释疑》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祥合为三月,适足爲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阙而用禫。又案袁准云‘有禫无祥’,失之矣。郑▯言练祥是也。”予谓丧服既终,葬已逾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盖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礼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王荟问范▯曰:“人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得葬,便当顿除,更复练祥邪?”答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主丧不除,未葬不变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礼爲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否?”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爲絶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旧唐书·席豫疾笃,谓其子曰:「吾亡三日,敛;敛日即葬,勿更久留,贻公私之烦。家无余财,可卖所居,聊备葬礼。」人嘉其达。
开元礼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后卒哭【谓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以安神,卒哭之祭待哀杀】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其安神则依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爲练祭,练之后月爲祥祭,祥而即吉,无复禫矣。其未再周葬者,则以二十五月练,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必练祥禫者,明深哀不可顿除,故为之渐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者终二十七月之数】久而不葬者,皆变服,唯主丧者不除,其余各终月数而除之,皆无受服,至葬乃反其服,虞则除之。若亡失尸柩,则变除如常礼。
【张子曰:今人多歴年所而葬者,亦当用改葬之服。盖古者未葬,则主人不除;今既除之矣,则犹当从改葬服。礼,改葬服缌。久不葬者,似难为虞祭,以其无几筵也。三日而省墓可也】
【王廷相曰:有故过期而葬者,其礼何如?曰:未葬不可变服。斩衰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次月小祥,其大祥仍依再周之礼,禫亦如之。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次月练,又次月爲大祥,终月而禫,即吉矣。速葬者何如也?曰:葬之日即虞,三月而后卒哭,哀不可遽杀也。祥、禫皆如其期焉】
政和礼,凡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大祥,取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练,又后月爲大祥,祥而即吉,无复禫矣。其未再周葬,则以二
译卢植说:所谓遭遇变故三年后才下葬的,在虞祭和祔祭之后,必定要举行小祥、大祥的祭祀。
王肃说:所说的不同,是指月份不同。意思是下葬后一个月,练祭后一个月,就是大祥。脱去重丧的服饰,应当有渐进的过程,间隔一个月,就像在不同的时节一样。所以说不同时,只是不同月罢了。
方慤说:未下葬时,即使满一年也不能举行练祭,满两年也不能举行大祥祭,必须等到下葬完毕才进行,所以说再次祭祀必定要有渐进的过程,因此不能同时进行。马晞孟说:祭祀不是为了除丧而除丧,除丧必定要依托祭祀,因为祭祀是吉礼而除丧,这是为了顺应吉礼。练祭和大祥祭的时候,虽然已经过去了,但仍然举行再次祭祀,是因为保存亲恩的礼仪不可废弃。两次祭祀之间不同时,是因为保存亲恩的节度不可遗忘。祭祀不同时,除丧也不同时,那么除丧必定跟随祭祀,这是可以知道的。
《通典》引晋代杜预说:“从天子诸侯以下,如果报丧迅速及时下葬,那么从虞祭到卒哭,必须等待悲哀之情减弱。如果超过期限不下葬,那么就穿着麻服直到丧期结束才除服,等到下葬时再重新穿戴丧服。祔祭后明确一个月举行练祭,又明确一个月举行大祥祭。必定再次祭祀,是效法原本应当满两年的缘故。如果二十五个月下葬,那么就立即举行大祥祭除服,不再举行练祭了。”束晳问步熊:“三年丧期不下葬,五年后才下葬,应当举行练祭吗?”步熊回答说:“礼书上说练祭和大祥祭之间,必定要间隔不同的月份,这与情况相同。”袁准《正论》说:“以前的儒者认为再次祭祀,是指小祥和大祥。而守丧的人已经大祥就除服,大祥时不应再穿禫服。况且虞祭在下葬之后,不在具体的日期;禫祭在丧期终结,不在早晚。所以应当有禫祭而不应当有大祥祭。”虞喜《释疑》说:“如果按照郑玄的意思,祔祭后下个月练祭,又下个月大祥,这样从下葬到大祥总共只有三个月,正好算作一个时期,怎么能说不同时除服呢?练祭和大祥祭都是周年的正数,再次祭祀应当是练祭和大祥祭,不能省略而用禫祭。又考察袁准说‘有禫无祥’,这是错误的。郑玄说练祭和大祥祭是正确的。”我认为丧服既已终结,下葬已过一个多月,但仍然再次祭祀,是为了保存大的制度。这两次祭祀大概是在同一天但不同的时辰,时指日,不是三个月的时。礼制中也有同一天再次祭祀的情况。《檀弓》说:“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王荟问范宣:“人有父亲在世,遭遇母亲丧事,十七个月才得到下葬,是应当立即除服,还是再举行练祭和大祥祭?”回答说:“三年后才下葬的,必定再次举行练祭和大祥祭。主持丧事的人不除服,未下葬不变服。十七个月既已大祥就除服,不再举行禫祭是可以知道的。”宋庾蔚之问答说:“有在小祥之月下葬的,这个月又举行虞祔之礼,就在晦日大祥在礼上算是快,这与久丧不同,取后月大祥练祭在情理上允当吗?”回答说:“三年后下葬,大祥不在下葬之月,现在还没有算作久丧,大祥理应取后月。”又问:“下葬与练祭、大祥三件事各占一个月,还不足以表达逐渐减弱的哀情,难道练祭、大祥三变可以同在一个月吗?”虞喜的话不近人情,卢植、郑玄、王肃都认为不同时日,是有原因的。言论各有恰当之处,也不嫌辞意相同。春夏秋冬各自为一个时,一天有十二个时辰,那么十二个月为什么不能说各自为一个时呢?
《旧唐书》记载:席豫病重,对他的儿子说:“我死后三天,收敛;收敛当天就下葬,不要久留,给公私带来麻烦。家中没有多余钱财,可以卖掉所住的房子,勉强准备葬礼。”人们称赞他通达。
《开元礼》规定:迅速下葬的,迅速举行虞祭,三个月后才卒哭【指未满一年就下葬,下葬后立即虞祭以安神,卒哭之祭等待悲哀减弱】。父母之丧,满一年下葬的,就在下葬后的下个月举行小祥,其安神则依照再周的礼制,禫祭也如此。如果满两年后才下葬的,就在下葬后的下个月举行练祭,练祭后的下个月举行大祥祭,大祥后随即变吉,不再举行禫祭了。那些未满两年下葬的,就在二十五个月练祭,二十六个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必定要练祭、大祥、禫祭,是表明深切的悲哀不可立即除去,所以为之逐渐过渡以安抚孝子的心,禫祭一个月是为了凑足二十七个月之数】。久不下葬的,都改变服饰,只有主持丧事的人不除服,其余人各自终了月数而除服,都没有受服,等到下葬才恢复其服饰,虞祭后就除服。如果尸体棺柩丢失,就按常礼变服除丧。
张子说:现在人多经历多年才下葬,也应当使用改葬的服饰。大概古代未下葬,主人不除服;现在既然除服了,那么还应当跟随改葬的服饰。礼制规定,改葬穿缌麻。久不下葬的,似乎难以举行虞祭,因为几乎没有几筵。三天后省墓就可以了。
王廷相说:有缘故超过期限才下葬的,其礼仪如何?回答说:未下葬不可变服。斩衰之丧,满一年下葬的,就在下葬的次月小祥,其大祥仍依照再周的礼制,禫祭也如此。满两年后才下葬的,就在下葬的次月练祭,又次月为大祥,终月而禫,随即变吉了。迅速下葬的如何?回答说:下葬当天即虞祭,三个月后才卒哭,悲哀不可骤然减弱。大祥、禫祭都按照其期限。
《政和礼》规定,凡是父母之丧,满一年下葬的,就在下葬后的下个月小祥,大祥,取再周的礼制,禫祭也如此。如果满两年后才下葬的,就在下葬后的下个月练祭,又后月为大祥,大祥后随即变吉,不再举行禫祭了。那些未满两年下葬的,就在二
【义门郑氏家仪】古者三月而葬,或逾月,前期择地之可葬者,或依祖坟而祔者。世俗信隂阳之説,先择山地以风水雄结,龙虎环绕,以为子孙富贵之兆。又多不同,犹豫狐疑,又惑年月不利,或至逾年,多至二三年不葬者。经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殊不知入土为安。古人云:“求滕公之佳城,须积叔敖之隂徳。”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尸棺暴露而求安乐邪?悖礼伤义,无过于此】
【顾湄与陈确庵先生论服除葬亲书】向者湄父死逾年而葬,为营宅兆故也。已而湄母死,贫不克葬,于兹九年矣。比来有风鹤之警,将称贷以襄事,而不知其何服。先生今之知礼者也,吾党之所依归。今逺客徽歙,不获抠衣亲问,敢以书质之先生,而并述所闻焉。昔卫司徒文子问于子思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丧服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石渠礼议亦云:「虽过期不葬,子义不可以除。」盖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未有过期而不葬者也。过期而不葬,谓之不能葬,不孝莫大焉。故古圣人不爲服制,不着之于经。即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服不变,所以深致戒惧,不敢久而不葬也。世道之变,事与古异,往往惑青乌家言,拘以隂阳吉凶畏忌,服除而后葬者多矣。其▯者则又以欺于人曰:「吾有所期也,将以显荣吾亲也。」贫者期富焉,贱者期贵焉,而卒不能得,或逺至数十年,或兄委诸弟,父委诸子,暴棺累累而不克葬。要所谓未葬不变服,主丧者不除。今之人其有能行之者乎?及至葬,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什常六七,而复为之重服者,什亦三四。湄也不孝之罪,无可解免,而于二者之服,窃有所未安。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檀弓曰:「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以爲丧至于葬,则亲己之幽有神道焉,故以弁易冠,以葛易麻,不敢以纯凶之服交神者,示敬也。繇此而言,吉服者,是以无服送至亲,其非礼也,明矣。张凭有云:「袭吉服以对棺椁,非孝子之所安也。」重服者既逺,而纯凶以葬,又安知非礼之訾乎?孔子曰:「君子礼以饰情。」又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言若但服衰于身,而无哀戚之情,不如无衰。夫既逺而葬,则其哀已杀。哀已杀而徒饰以重服,不亦虚乎?今请援改葬之例而服缌,此亦爲人子者之所以着其情,或庶几亡于礼者之礼也。虽然,韩退之谓改葬与未葬者有异,则似缌亦未尽合于礼,无乃别有所宜服,而举世鲜有知之者乎?先生揆之于古,酌之于今,望即示及,以便适从,且使今之人有所取则,幸甚!陈瑚答顾生书:年久而葬者,用改葬之服,横渠已有是説,斟酌轻重,最爲得情理之中。比年以来,见足下身无衰麻之服,面蕴悲慼之容,恒辞筵宴,辄避丝竹,若居心丧者然。不佞毎察而怪之,今读来书,始知足下之用意固有在也。以视世之漠视亲柩,久而不葬者,何可同年而语哉】
丧不相待
南齐书》皇太子穆妃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王俭:“中军南郡王小祥,应待闻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闻喜公八月发哀,计十一月之限,应在六月。南郡王爲当同取六月,则大祥复申一月,应用八月,非复正月,在存亲之义。若各自爲祥,庐垩相闲,▯素杂糅,未审当有此疑不?俭曰:“送往有已,复生有节,罔极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终之断,相待之义,经记无闻。世人多以庐室衰麻不宜有异,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谓任情径行,未达礼防。昔撰丧记,已尝言之。逺还之人,自有爲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辞以不变?礼有除丧而归者,此则经记之遗文,不待之明据。假使应待,则相去弥年,亦宜必待,乃爲衰绖永服,以穷生吉蠲,长絶于宗庙,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则旬月之间,亦不容申。何者?礼有伦序,义无
译【义门郑氏家仪】古时候,人死后三个月就下葬,有的超过一个月。在安葬之前,选择可以安葬的地方,或者依附祖坟而合葬。世俗之人迷信阴阳学说,先选择山地,以风水气势雄健、龙脉虎穴环绕,作为子孙富贵的征兆。又常常意见不一,犹豫不决,又迷惑于年月不利,有的甚至超过一年,大多两三年都不安葬。《礼经》说:“占卜住宅和墓地,然后安顿安放。”却不知道入土为安。古人说:“寻求滕公那样的佳城,必须积累叔敖那样的阴德。”作为子孙,又怎么忍心让父母的尸骨棺椁暴露,而追求自己的安乐呢?违背礼制、伤害道义,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顾湄与陈确庵先生论服除葬亲书】先前,我父亲去世超过一年才安葬,是因为经营墓地。不久,我母亲去世,因为贫穷不能安葬,到现在已经九年了。近来有战乱警报,打算借贷来办理丧事,却不知道穿什么丧服。先生是当今懂得礼制的人,是我们党人所依归的。现在我在徽歙做客,不能亲自登门请教,敢写信向先生请教,并陈述我所听到的。从前卫国司徒文子问子思说:“丧服已经脱去,然后才安葬,那么穿什么丧服?”子思说:“三年的丧期没有安葬,丧服不改变也不脱去,有什么可说的呢?”《丧服小记》说:“很久不安葬的,只有主丧的人不脱去丧服,其余穿着麻布服满一定月数的人,脱去丧服就可以了。”《石渠礼议》也说:“即使过期不葬,儿子按道义也不可以脱去丧服。”大概古时候诸侯五个月安葬,大夫和士三个月安葬,没有过期而不安葬的。过期而不安葬,叫做不能安葬,没有比这更大的不孝了。所以古圣人不制定丧服制度,不记载在经典中。即使有缘故而没有安葬,即使过了三年,丧服也不改变,这是为了深切表示警戒恐惧,不敢很久不葬。世道变化,事情与古代不同,往往被青乌家的言论迷惑,拘泥于阴阳吉凶的忌讳,脱去丧服后才安葬的很多。那些虚伪的人又欺骗别人说:“我有预期的日子,将用来显扬荣耀我的亲人。”贫穷的人期待富裕,卑贱的人期待尊贵,而最终不能得到,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有的哥哥托付给弟弟,父亲托付给儿子,棺椁暴露累累而不能安葬。总之,所谓没有安葬不改变丧服,主丧的人不脱去丧服。现在的人有能做到的吗?等到安葬时,穿着吉服来参加丧事的,十之六七,又穿重丧服的,十之三四。我不孝的罪过,无可解脱免除,而对于这两种丧服,私下觉得不安。子思说:“礼制,父母改葬穿缌麻,安葬后就脱去。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檀弓》说:“戴着弁帽、系着绖带、穿着葛布服安葬,是与神灵交往的方法。”有恭敬的心,认为丧事到安葬时,亲人已经幽隐,有神灵之道,所以用弁帽代替冠,用葛布代替麻布,不敢用纯凶的丧服与神灵交往,以示恭敬。由此说来,穿吉服,就是没有丧服送别至亲,其不符合礼制,是明显的。张凭曾说:“穿着吉服面对棺椁,不是孝子所安心的。”穿重丧服的已经很久,而用纯凶的丧服安葬,又怎么知道不是非礼的指责呢?孔子说:“君子用礼来修饰情感。”又说:“与其不符合实际情况,宁可没有衰衣。”意思是如果只是在身上穿衰衣,而没有哀戚的情感,不如不穿衰衣。既然很久才安葬,那么哀痛已经减弱。哀痛已经减弱而只用重丧服来修饰,不也是虚伪吗?现在请援引改葬的例子而穿缌麻,这也是作为儿子的人表达情感的方法,或许接近于失礼中的礼。虽然如此,韩愈说改葬与没有安葬的不同,那么似乎穿缌麻也不完全符合礼制,难道另有适宜穿的丧服,而世上很少有人知道吗?先生衡量古代,斟酌当今,希望立即告知,以便遵从,并且让现在的人有所效法,非常幸运!陈瑚回复顾生的信:年代久远才安葬的,使用改葬的丧服,张载已经有这种说法,斟酌轻重,最符合情理。近年来,看见您身上没有衰麻丧服,脸上蕴藏着悲戚的神色,常常推辞筵宴,总是避开音乐,好像居心丧一样。我每次观察都感到奇怪,现在读您的信,才知道您的用意本来就在这里。与世上漠视亲人棺柩,很久不葬的人相比,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丧事不互相等待
《南齐书》记载,皇太子穆妃的丧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王俭:“中军南郡王的小祥祭,应该等待闻喜公的丧期吗?”穆妃七月二十四日去世,闻喜公八月发哀,计算十一月的期限,应该在六月。南郡王是否应该同样取六月,那么大祥祭又延长一个月,应该用八月,不再是正月,这是对待在世亲人的道义。如果各自进行祥祭,庐舍和粉刷的间隔,黑白混杂,不知道应当有这个疑问吗?王俭说:“送别死者有终结,恢复生活有节制,无尽的哀思不是丧服制度所能表达的。祥祭和素服明确显示终结的决断,互相等待的道义,经典中没有记载。世人多认为庐舍和衰麻不应该有差异,所以相差一两个月的,有的延长以便一起脱去丧服。这叫做任随情感直接行事,没有通达礼制的界限。从前撰写《丧记》,已经说过。远行回来的人,自己有事情而没有祭祀,在家的儿子,立什么言辞来不改变?礼制有脱去丧服而回来的,这就是经典中遗留的文字,不等待的明确证据。假使应该等待,那么相差多年,也应该一定等待,于是穿着衰绖永远服丧,穷尽一生的吉祥,长久断绝于宗庙,这是不可以的。如果说是不适宜,那么旬月之间,也不容许延长。为什么呢?礼制有伦常秩序,道义没有……
徒设。今逺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古有异宫之义。设无异宫,则逺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所以然者,奔丧礼云:‘爲位不奠。’郑▯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闻哀不时,实縁在逺,爲位不奠,益有可安。此自有爲而然,不闗适庶。庶子在家,亦不待适矣,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适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宜。谓不应相待。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及至忌辰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对客。此国之大典,宜通闗八座丞郎,共尽同异,然后奏御。司徒褚渊等二十人,并同俭议为允,请以为永制。诏可。
译徒然设立。如今,关系疏远的不再等待,关系亲近的必然相互等待,礼仪惯例既然违背,内心便不认可。如果怀疑兄弟同居,吉凶混杂,那么古代有分住不同宫室的义理。假如没有分住不同宫室,那么从远方回来的儿子,自然应当开设另外的门,以完成丧事。灵位祭奠,跟随在家的亲人,到两周年时撤除。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奔丧的礼制说:“设置灵位但不祭奠。”郑玄说:“因为精神不在此处。”听到哀讯没有固定时间,实在是因为身在远方,设置灵位而不祭奠,更加可以心安。这是针对特定情况而定的,与嫡庶无关。庶子在家,也不等待嫡子,何况储妃是正体,中军是王室嫡长的重要身份,天朝又实行权宜制度,进退更加不适宜。认为不应该相互等待。中军祥祭除服之日,听到喜丧之事,致哀而已,不接受吊唁慰问。等到忌辰变服除丧,兄弟也应当相互靠近抒发情感,而不面对宾客。这是国家的大典,应当通报八座丞郎,共同讨论同异,然后上奏皇帝。司徒褚渊等二十人,都同意俭的议论为恰当,请求作为永久制度。皇帝下诏批准。
陈书·髙祖永定中,沈洙爲散骑常侍。时有司奏:前宁逺将军建康令沈孝轨门生陈三儿牒称:「主人翁灵柩在周,主人奉使闗内,因欲迎丧,久而未返。此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爲至月末,除灵内外即吉,爲待主人还,情礼申竟。」以事谘左丞江徳藻。徳藻议谓:「王衞军云:『久丧不葬,唯主人不变,其余亲各终月数而除。』此盖引礼文,论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孝轨既在异域,虽已迎丧还期无指,诸弟若遂不除,永絶昬嫁,此于人情或爲未允。中原沦陷已后,理有事例,宜谘沈常侍详议。」洙议曰:「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祭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云:『其余谓旁亲,如郑所解,众子皆应不除。』王衞军所引,此盖礼之正也。但魏氏东闗之役,既失亡尸柩,葬礼无期,时议以为礼无终身之丧,故制使除服。晋氏丧乱,或死于寇庭,无由迎殡,江左故复申明其制。李▯之祖王华之父,并存亡不测,其子制服依时释衰,此并变礼之宜也。孝轨虽因奉使,便欲迎丧,而还期未尅,宜依东闗故事,在此国内者,并应释除衰麻,毁灵祔祭。若丧柩得还,别行改葬之礼。自天下寇乱,西朝倾覆,流播絶域,情礼莫申,若此之徒,谅非一二。宁可丧期无数而弗除衰服?朝廷自应为之限制,以义断恩。」徳藻依洙议奏可。朱子语录:「亲丧兄弟先满者先除服,后满者后除。以在外闻丧有先后也。」
开元礼》兄弟各处异方,而父母丧,各依闻哀日月而除之。
金革夺情
曽子问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注:疑有司初使之然】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注:疑礼当有然】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爲爲之也【注:伯禽,周公子,封于鲁有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征之作费誓】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注:时多攻取之兵,言非礼也疏:子夏以亲丧卒哭之后国有金革战伐之事,无敢辞辟,爲是礼当初时有司强逼遣之与孔子既答夏商殡葬致事则无从金革之礼子夏见周世金革无辟,谓其礼当然,故再问之。伯禽卒哭,徐戎作乱东郊不开故征之,是有爲爲之也。今则更无所爲,直贪从于利,攻取于人者,吾不知也。言不知是不得此礼也。案:周公致仕之后成王即位之时周公犹在,则此云伯禽卒哭者,爲母丧也】
【呉澄曰:武王崩之年,武庚叛周,徐戎应之。周公东征,定殷乱,遣伯禽之国,镇遏东方。元年征徐戎,盖此王室危急,伯禽虽有私丧,不敢辞辟也】
丧大记: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注:此权礼也。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疏: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弁绖带者,吊服也。卒哭则有变服,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徐师曽曰:愚案《曽子问》云:“夏后氏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岂有既葬政入以下诸事乎?此后儒附防之説,以便季世夺情之私,非礼也。若鲁公伯禽之事,又须别论】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注:奉与也】奉不可失,敌不可纵,必伐秦师,遂发命,遽兴姜戎。子墨衰绖【注:晋文公未葬,故襄公称子;以凶服从戎,故墨之】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注:后遂常以爲俗,记礼所由变】
公羊传》宣公元年夏,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衞。放
译《陈书》记载:高祖永定年间,沈洙担任散骑常侍。当时有官员上奏说:前任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的门生陈三儿递交文书称:“沈孝轨的灵柩还在北周境内,他本人奉命出使关内,本打算迎接灵柩,但很久没有返回。本月晦日(月末)就是沈孝轨去世两周年的忌日,沈孝轨的弟弟和儿子们现在都在这里,打算到月末就除去丧服,内外都恢复吉礼;如果等待主人回来,情分和礼制才能完全表达清楚。”于是将此事咨询左丞江德藻。江德藻议论说:“王卫军曾说:‘长期丧事不埋葬,只有主人不除去丧服,其他亲属各自按规定的月数除服。’这大概是引用礼文,论述在家中有事故未能埋葬的情况罢了。沈孝轨既然身处异域,虽然已去迎接灵柩,但归期没有定数,各位弟弟如果因此不除服,永远断绝婚嫁之事,这在人情上或许不太妥当。中原沦陷以后,理应有相关事例,应当咨询沈常侍详细商议。”沈洙议论说:“礼制有常规,也有权宜。《礼记·小记》说:‘长期不埋葬的,只有主持祭祀的人不除服,其他亲属按麻布丧服的月数除服。’丧事就到此为止。注解说:‘其他亲属指旁系亲属,如郑玄所解释,众子都应不除服。’王卫军所引用的,这大概是礼制的常规。但是魏国东关之战,已经丢失了尸骨灵柩,葬礼没有期限,当时议论认为礼制没有终身守丧的规定,所以制定制度让他们除服。晋朝丧乱,有人死在敌寇之地,无法迎回灵柩,江左因此重申这一制度。李〇的祖父、王华的父亲,都生死不明,他们的儿子按当时制度解除丧服,这都是权宜之礼的适宜做法。沈孝轨虽然因为奉命出使,便想迎接灵柩,但归期未定,应当依照东关旧例,在国内的人,都应当解除衰麻丧服,毁坏灵位进行祔祭。如果灵柩得以运回,再另行举行改葬之礼。自从天下寇乱,西朝倾覆,流落绝远之地,情分礼制无法表达,像这样的人,实在不止一两个。难道可以丧期无限而不解除衰服吗?朝廷自应当为此制定限制,以义理决断恩情。”江德藻依照沈洙的议论上奏获准。《朱子语录》说:“亲人去世,兄弟中先满守丧期限的先除服,后满的后除。因为在外地听到丧讯有先后之分。”
《开元礼》规定:兄弟各自处在不同地方,而父母去世,各自依照听到哀讯的日期来除服。
金革夺情
曾子问,子夏问道:“三年之丧,卒哭之后,遇到战争之事没有回避的,这是礼制规定还是当初有司强制这样做的?”孔子说:“夏后氏三年之丧,灵柩停放后便处理政事;殷人埋葬后便处理政事。”《礼记》说:“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亲情,也不可以剥夺自己的亲情。”说的就是这个吗?子夏说:“遇到战争之事没有回避的,不是这样吧?”孔子说:“我从老聃那里听说:‘从前鲁公伯禽是有特殊原因才这样做的。’现在如果为了三年之丧的利益而这样做,我就不知道了。”
【吴澄说:武王去世那年,武庚叛周,徐戎响应。周公东征,平定殷乱,派遣伯禽到鲁国,镇守东方。元年征伐徐戎,大概是因为王室危急,伯禽虽然有私人的丧事,也不敢回避。】
《丧大记》:国君埋葬后,王政进入国都;卒哭后,就从事王事。大夫、士埋葬后,公政进入家中;卒哭后,戴弁、系绖、束带。遇到战争之事没有回避的。
【徐师曾说:我按《曾子问》所说:“夏后氏灵柩停放后便处理政事,殷人埋葬后便处理政事。”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亲情,也不可以剥夺自己的亲情。哪有埋葬后政事进入以下各种事情呢?这是后儒附会的说法,以便末世夺情的私欲,不符合礼制。至于鲁公伯禽的事情,又须另外讨论。】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国原轸说:“秦国违背蹇叔的劝告,因为贪婪而劳苦百姓,上天赐给我机会。机会不可失去,敌人不可放纵,一定要讨伐秦军,于是发布命令,迅速兴起姜戎。子墨衰绖。夏四月辛巳,在殽山打败秦军。于是墨衰绖葬文公。晋国从此开始墨衰绖。”
《公羊传》宣公元年夏,晋国放逐其大夫胥甲父到卫国。放逐
之者何?犹曰“无去”是云尔【注:是,是衞】然则何言尔?近正也。此其爲近正奈何?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放之非也【注:曰“无去”是非也】大夫待放,正也【注:听君不去衞,正也】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注:此説时衰正失,非谓礼当然。弁礼所谓皮弁、爵弁也。皮弁,武冠;爵弁,文冠。加旒曰冕,主所以入宗庙】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注:臣顺君命,亦礼也。此与君放之非,臣待君放正同,故引同类以相发明】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注:既事毕言,古者不敢斥君即近也】退而致仕【注:退,退身也;致仕,还禄位于君】孔子盖善之也【注:善其外得事君之义,内不失亲亲之恩。言古者又孙顺不讪其君也】
译“之”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要离开”的意思罢了。那么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样比较符合正道。这怎么算是符合正道呢?古代大夫想要离开,要等待三年被君主放逐,君主放逐他是不对的;大夫等待被放逐,是符合正道的。古代臣子遭遇重大丧事,君主三年不召唤他出门,过了练祭之后可以戴皮弁、爵弁等礼帽,君主让他从事军事行动是不对的,臣子遵命行事是符合礼制的。闵子穿着丧服侍奉君主,事后说:“难道要这样吗?”古代的道德并不完全契合人心。他于是退隐并交还官职,孔子大概是赞许他的。
三国志·虞翻传》翻,防稽余姚人。太守王朗命为功曹。孙防征防稽,翻时遭父丧,衰绖诣府门。朗欲就之,翻乃脱衰入见,劝朗避防。朗不能用。
宋书·王诞传》:「诞为呉国内史,母忧去职。宋武帝伐刘毅,起为辅国将军,诞固辞,以墨衰从行。」
魏书》阳平王颐遭母丧,诏遣侍臣以金革敦谕,既殡而发。
南史·程文季传》:父灵洗卒,起为超武将军,仍助防郢州。文季性至孝,虽军旅夺礼,而毁瘠甚至。
隋书·礼仪志》:“凶服不入公门,期丧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襵縁纱帽。若重丧被起者,皂绢下裙帽。若入宫殿及须朝见者,冠服依百官例。”
令狐熙传,熙丁父忧,河隂之役,诏令墨衰从事。
唐六典》凡凶服不入公门,遭丧被起在朝者,各依本品着浅色絁缦。周已下黪者,朝参起居亦依品色,无金玉之饰。起复者朝防不预。周丧未练,大功未葬,则亦准此例。
唐书·董晋传》:金吾将军沈房有期丧,公除常服入閤。帝疑以问晋,对曰:“故事,朝官期以下丧服絁缦,不复衣浅色。南班亦如之。”又问晋冠冕之制,对曰:“古者服冠冕以佩玉节步,堂上接武,堂下布武,君前趋进而已。今或奔走以致颠仆,在式朝臣皆绫袍五品而上,金玉带,所以尽饰以奉上。故汉尚书郎含香,老莱采服,君父一也。若然服絁缦,亦非礼也。”帝然其言,诏入閤官毎趋走,期以下丧不得以黪服防。令羣臣衣本品绫袍金玉带,自晋而复。
五代防要,后唐应顺元年闰正月十六日敕:凡在苴麻,并须终制。比縁金革,遂有夺情,示以移忠,借其陈力。其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者,宜候过卒哭,起复授官;不带正官者及供奉官、殿直、承防等,宜遇卒哭休日赴职。其有带东班官者,秖以检校官充职,服阕日加授前职。李宗谔云:先公周显徳末,翰林学士起复,裹素纱软脚幞头,黪紫公服,毎入朝犹佩鱼袋。或曰:鱼袋者,取事君夙夜匪懈之义。然以金爲饰,亦身之华也。居丧夺情,不当有金宝之饰,公遽谢不佩。
宋史·余靖传》:靖丁父忧,防侬智髙反,以兵围广州,朝廷方顾南事,就丧次起靖为秘书监,知潭州。
金史》温徳亨,达居父丧。是时伐宋兵兴,起复。
读礼通考卷一百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六。
改葬
公羊传》庄公三年五月葬桓王。此未有言崩者,何以书葬?葢改葬也【注:改,更也。改葬,服轻,不当月。月者,时无非常之变,荣奢改葬尔,故恶录之。书者,诸侯当有恩礼。】疏:桓十五年经书「三月己未天王崩」,何言未有言崩者?正以此年事不相接故也。宣三年「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经即书其改卜。此若改葬,经宜书「改」,而不书「改」者,葢以天王之崩去此七年,是改可知,何劳书「改」乎?其改卜牛须书「改」者,若直言「卜牛」,嫌卜前口伤之牛,故须言「改」以眀之。传必知改葬者,正见《春秋》说云:「恒星不见,周人荣奢改葬桓王,▯死尸复扰,终不觉之文故也。言改葬服轻者,即《丧服》云「改葬缌」是也。言不当月月者,欲决昭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如京师葬景王之文也。言时无非常之变者,即决礼有非常之变者,将亡失尸柩之时改葬也。言荣奢改葬者,即《春秋》説云:「恒星不见,夜眀,周人荣奢改葬桓王,冢死尸复扰,终不觉之文也。」若然,案《春秋》说改葬在「恒星不见」之后,即宜在七年之末,而在三年者,宋氏云:七年「恒星不见,夜眀」,正由今日荣奢改葬,故由此之故恶而深録之也。文九年传云:「王者不书葬,此何以书?」不及时书,过时书,重録失时。我有往者则书,谓使大夫往也。恶文公不自往,故书葬以起大夫防之。然则此改葬桓王非彼之类而得书者,欲见诸侯当有恩礼故也】
谷梁传》改葬也【注:若实改葬,当言改,以眀之,郊牛之口伤,改卜牛是也。传当以七年乃葬,故谓之改葬疏:传云改葬,而范违之
译《三国志·虞翻传》:虞翻,是吴郡余姚人。太守王朗任命他为功曹。孙策征讨吴郡时,虞翻正遭遇父亲去世,穿着丧服到府衙门前。王朗想亲自去见他,虞翻于是脱下丧服进去拜见,劝王朗躲避孙策。王朗没有采纳。
《宋书·王诞传》:“王诞担任吴国内史,因母亲去世离职。宋武帝讨伐刘毅,起用他担任辅国将军,王诞坚决推辞,穿着墨衰丧服随行。”
《魏书》:阳平王元颐遭遇母亲去世,皇帝下诏派遣侍臣以军务紧急为由敦促他出来任职,他在母亲下葬后出发。
《南史·程文季传》:父亲程灵洗去世,起用他担任超武将军,仍然协助防守郢州。程文季生性极为孝顺,虽然因军务而违背了丧礼,但悲痛消瘦到了极点。
《隋书·礼仪志》:“穿丧服不得进入官府大门,服丧一年以下而不解除官职的,在外的官员穿着素色边缘的纱帽。如果遭遇重丧被起用任职的,穿着黑色绢布的下裙和帽子。如果进入宫殿以及需要朝见皇帝的,冠服依照百官的惯例。”
《令狐熙传》:令狐熙遭遇父亲去世,在河阴战役中,皇帝下诏命令他穿着墨衰丧服处理军务。
《唐六典》:凡是穿丧服不得进入官府大门,遭遇丧事被起用任职且在朝廷中的,各自依照本品的等级穿着浅色的素绢丧服。周代以下穿深色丧服的,朝参起居也依照品级颜色,没有金玉的装饰。被起用任职的人朝会不参加。周代丧期未满一年,大功丧期未下葬的,也依照这个例子。
《唐书·董晋传》:金吾将军沈房服丧一年,穿着常服进入内廷。皇帝对此有疑问,询问董晋,董晋回答说:“按照旧例,朝官服丧一年以下的穿着素绢丧服,不再穿浅色衣服。南班官员也是如此。”皇帝又问董晋关于冠冕的制度,董晋回答说:“古代人穿戴冠冕是为了佩戴玉饰以节制步伐,在堂上脚步相接,在堂下脚步分开,在君主面前只是快步前进罢了。现在有的人奔走以致跌倒,在朝臣中五品以上都穿着绫袍,佩戴金玉带,所以竭尽装饰来侍奉君主。因此汉代尚书郎口含香囊,老莱子穿着彩衣,君主和父亲是一样的。如果这样穿着素绢丧服,也不符合礼制。”皇帝认为他的话是对的,下诏规定进入内廷的官员每次快步走时,服丧一年以下的不得穿着深色丧服。命令群臣穿着本品级的绫袍和金玉带,从董晋这里恢复。
《五代会要》:后唐应顺元年闰正月十六日敕令:凡是穿着粗麻丧服的,都必须服满丧期。近来因为军务紧急,于是有夺情起复的情况,以示转移忠诚,借其效力。其中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的,应当等到过了卒哭祭后,起复授官;不带正官的以及供奉官、殿直、承旨等,应当在卒哭祭的休假日赴职。其中有带东班官职的,只以检校官充任,服丧期满时加授前职。李宗谔说:先父在周显德末年,翰林学士被起复任职,裹着素纱软脚幞头,穿着深色紫色公服,每次入朝仍然佩戴鱼袋。有人说:鱼袋,是取事奉君主早晚不懈怠的意义。然而用金玉作为装饰,也是身体的华饰。居丧夺情,不应当有金玉宝饰,公立即推辞不佩戴。
《宋史·余靖传》:余靖遭遇父亲去世,恰逢侬智高反叛,用军队包围广州,朝廷正顾虑南方战事,就在丧次起用余靖担任秘书监,知潭州。
《金史》:温德亨,在父亲丧期任职。这时讨伐宋朝的战争兴起,被起复任职。
读礼通考卷一百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变礼六。
改葬
《公羊传》:庄公三年五月葬桓王。这里没有说“崩”,为什么记载“葬”?大概是改葬【注:改,更换。改葬,服丧较轻,不应当按月计算。按月计算,是因为没有非常变故,荣奢改葬罢了,所以厌恶地记录它。记载,是因为诸侯应当有恩礼。】疏:桓公十五年经文记载“三月己未天王崩”,为什么说没有说“崩”?正是因为这年的事不相接的缘故。宣公三年“郊牛的口受伤,改卜牛”,经文就记载了改卜。这里如果是改葬,经文应当记载“改”,而不记载“改”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天王的去世距离这里七年,是改葬可以知道的,何必记载“改”呢?改卜牛必须记载“改”的原因,如果直接说“卜牛”,恐怕是卜问之前口受伤的牛,所以必须说“改”来明确它。传文必定知道是改葬的原因,正是看见《春秋》说记载:“恒星不见,周人荣奢改葬桓王,〇死尸复扰,终不觉之文故也。”说改葬服丧较轻的,就是《丧服》说“改葬缌”的意思。说不应当按月计算的,是想决断昭公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到京师葬景王的记载。说没有非常变故的,就是决断礼制有非常变故的,将亡失尸柩的时候改葬。说荣奢改葬的,就是《春秋》说记载:“恒星不见,夜明,周人荣奢改葬桓王,冢死尸复扰,终不觉之文也。”如果这样,按照《春秋》说改葬在“恒星不见”之后,就应当在七年之末,而在三年的,宋氏说:七年“恒星不见,夜明”,正是由于今天荣奢改葬,所以由此的缘故厌恶而深刻记录它。文公九年传文说:“王者不记载葬,这里为什么记载?”不及时记载,过时记载,重视记录失时。我有前往的使者就记载,是说派遣大夫前往。厌恶文公不亲自前往,所以记载葬来兴起大夫的诘问。然而这里改葬桓王不是那类而得以记载的,是想显示诸侯应当有恩礼的缘故】
《谷梁传》:改葬【注:如果确实是改葬,应当说“改”,来明确它,郊牛的口受伤,改卜牛就是这样的。传文应当因为七年才葬,所以称之为改葬疏:传文说改葬,而范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