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甚简略,未有许多降杀贵贵底礼数。凡此皆天下之大经,前世所未备。到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
译这都是尊重尊贵的道理。上古时代礼制非常简略,没有这么多区分等级、体现尊卑的礼仪规范。所有这些,都是天下的常道,是前世所不具备的。直到周公将这些道理细细梳理出来,确立为固定的制度,便再也不能改变了。
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庶子为后者,为其外
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出妻之子为外祖父母无服。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朱先生曰:「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而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又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族:曽祖父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统,子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姑姊妹之子,女子子及内外兄弟相报,服备见前图。女子子之子服缌,即外祖父母为外孙是也。姊妹之子服缌,即舅报甥是也。姑之子服缌,即舅之子报姑之子是也。舅之子,内兄弟也;姑之子,外兄弟也。
伊川先生曰:「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若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姑。」
之子服,既与姑之子为服,姑之子须报之也。故姑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案郑氏注云:「此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曽祖。」疏云:「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羣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曽祖,故君服斩,臣从服期。臣为君之父服,案前说亦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祖,故君服斩,臣从服期。
朱先生曰:「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初间只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切。至于情文极细密极周致处,圣人见此意思好,故録成书。只看古人君臣之际,如君临臣丧,坐抚当心,要绖而踊。今日之事,至于死生之际,恝然不相关,不啻如路人。所谓君臣之义,安在?祖宗时于旧执政亦尝亲临,自渡江以来一向废此。只秦桧之死,髙宗临之后,来不复举云。」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今律图
干学案服图之作,盖出于议礼之家,集当时现行之律文而缀辑之,期以便于观览也。顾律文精密,非深心体究,鲜不以卤莽取诮。
本朝律文有服图,盖悉取明律而用之。明律所载图凡七,其六图之规式,一本信斋杨氏、勉斋黄氏,而易以《孝慈録》之制,体例详审,足以垂后。惟三父八母一图,则出于《元典章》,玩律未精,遂多纰漏。况其中律条,又经
本朝更定自宜遵改详论于后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陈瑚三父八母説
旧称三父,俱谓继父,而以同居为一条。始同居,今不同居,为一条。又以原不同居为一条。防典删去原不同居一条,而以从继母嫁父易之。予皆不能无疑焉。夫原不同居,则已无服,自不当以父名之矣。防典删之,是也。然易之以从继母嫁父,则又出于寻常思虑之外矣。盖三父之号,不知始自何时。但就八母例之,既不遗其生母,则三父之号,亦必无遗其生父之理。
以予揆之,或是生父、嗣父、继父三条耳。生父之斩衰三年,不必言。若为人后,则当以嗣父之存没、出嗣之早暮为本生之隆杀。嗣父存,则服本生杖期,心丧三年;嗣父没,则仍服本生三年。身未离襁褓而为人后,则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议,理当嗣立者,则同服三年。此皆酌于天理人情之至者也。然更当以宗之大小为隆杀。小宗立于大宗
译君母的父和母,如果君母还在,就不敢不跟着服丧;如果君母不在了,就不服丧。作为君母后嗣的人,君母去世后,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作为母亲的君母,母亲去世后,就不服丧。庶子作为后嗣的,对于他的外祖父母、姨母、舅舅没有服丧义务;如果不作为后嗣,就和普通人一样。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对于外祖父母没有服丧义务。对于慈母的父和母没有服丧义务。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就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
朱先生说:“姐妹对于兄弟,未出嫁时服丧一年,出嫁后就降等为服丧九个月,但姐妹自身的丧服却不降等,所以姨母比舅舅重要。”又问:“姨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没有服丧义务,为什么呢?”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种,所以由父亲向上推算是同族:曾祖父服丧三个月,姑姑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是由父亲推演而来的。母族有三种,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恩情只到舅舅为止,所以姨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不服丧,因为推演不过去。妻族有两种,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乍看似乎杂乱无章,仔细看去则都含有义理。”
姑姑姐妹的儿子、女儿以及内外兄弟相互回报服丧,服丧详情见前面的图表。女儿的儿子服丧三个月,这就是外祖父母为外孙服丧的情况。姐妹的儿子服丧三个月,这就是舅舅回报外甥服丧的情况。姑姑的儿子服丧三个月,这就是舅舅的儿子回报姑姑的儿子服丧的情况。舅舅的儿子,是内兄弟;姑姑的儿子,是外兄弟。
伊川先生说:“回报服丧,比如姑姑的儿子为舅舅的儿子服丧,就是这样。异姓的服丧只是推演得重一些。如果为母亲推演,就到舅舅为止;如果为姑姑推演,可以推到她的儿子。所以舅舅的儿子没有服丧义务,却为姑姑的儿子服丧,既然和姑姑的儿子互相服丧,姑姑的儿子就必须回报他。所以姑姑的儿子、舅舅的儿子,他们的服丧等级相同。”
臣为君主的祖父母服丧,根据郑玄的注释说:“这是指最初受封的君主。如果是继承君位的,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残疾不能即位。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疏解说:“如果现在君主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祖父去世,那么群臣为他服斩衰。怎么能跟着服丧一年呢?”所以郑玄认为新君主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所以君主服斩衰,臣子跟着服丧一年。臣为君主的父亲服丧,根据前面的说法也是指最初受封的君主。如果是继承君位的,那么他的父亲有残疾不能即位。现在君主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所以君主服斩衰,臣子跟着服丧一年。
朱先生说:“《仪礼》不是古人预先写成这样一本书的。起初只是根据义理兴起,渐渐沿袭实行得好,只管切合。至于情文极细密极周详的地方,圣人看到这个意思好,所以记录成书。只看古人君臣之间,比如君主亲临臣子的丧礼,坐着抚摸胸口,要戴上丧带而跳跃哭踊。今天的事情,到了生死关头,冷漠不相关,简直像路人一样。所谓的君臣之义,在哪里?祖宗时候对于旧执政大臣也曾亲临,自从渡江以来一向废除了这个礼仪。只有秦桧去世,高宗亲临之后,后来就不再举行了。”
现在的律图
干学案服图的制作,大概出于议论礼制的学者,汇集当时现行的律文而编辑,期望便于观看。但是律文精密,不深入思考研究,很少不因为粗疏而受到讥讽。
本朝律文有服图,大概是全部采用明朝律文而使用。明朝律文所载的图共有七幅,其中六幅的规制,完全依据信斋杨氏、勉斋黄氏,而改用《孝慈录》的制度,体例详细审慎,足以流传后世。只有三父八母一图,则出自《元典章》,玩味律文不精,于是多有错误遗漏。况且其中的律条,又经过本朝更改,自然应当遵循修改,详细论述在后面。
陈瑚关于三父八母的说法
旧称三父,都说是继父,而以同居作为一条。开始同居,现在不同居,作为一条。又以原来不同居作为一条。《防典》删去原来不同居一条,而以跟随继母改嫁的父亲代替。我对此都不能没有疑问。原来不同居,就已经没有服丧义务,自然不应当以父亲称呼他了。《防典》删去它,是对的。然而用跟随继母改嫁的父亲代替,却又超出寻常思虑之外了。大概三父的称号,不知道开始于什么时候。但就八母的例子来看,既然不遗漏生母,那么三父的称号,也必定没有遗漏生父的道理。
以我揣度,或许是生父、嗣父、继父三条罢了。生父的斩衰三年,不必说。如果为人后嗣,就应当以嗣父的存没、出嗣的早晚作为本生服丧轻重的基础。嗣父在,就为本生服杖期,心丧三年;嗣父去世,就仍然为本生服丧三年。身体未离开襁褓就为人后嗣,就为本生服杖期;身体已经成年而因为全族公议,理当继承的,就同样服丧三年。这都是斟酌天理人情最恰当的地方。然而更应当以宗族的大小作为服丧轻重的标准。小宗立于大宗
,则不当称嗣父,而称宗父,又不必论其出嗣之早暮,而一当以祖宗之统为重。服宗父三年,服本生杖期可也。大宗立于小宗,则理当同服三年之丧,而隆杀之权一准前议可也。至继父之服,自当以同居不同居为别。同居而受敎养之恩,如《仪礼·丧服篇》所云云,则齐衰杖期。继父有子,则不杖期。始同居,今不同居,则齐衰三月。若从继母嫁父,则又不幸中之不幸,其受恩极重者,义服齐衰三月可也。不然则无服矣。八母中出,毋降服杖期,亦当有辨。母出而尚守居者,是义与庙絶,情犹未与庙絶也,当加心丧三年。母出而再嫁,是情义两絶也,服杖期犹疑过重,当从古人三月之制。《干学案》“三父八母”之説出于《元典章》,详玩其图,多难解者。夫父母一而已矣,列父之名以三,而亲父不与焉;列母之名以八,而亲母齐体者不与焉。何也?如曰自父之外可以父名者有此三,自母以外可以母名者有此八欤?则为人后者有所后之父母,有本生之父母,一则尊大宗而为之加重,一则从降等而为之杖期,何其不得与于此也?或又曰:亲父母、嗣父母皆名之重者,不可与于此。凡在此数者,皆名之轻于父母者也。乃其中有适母、继母矣,何尝不并重耶?辗转驳难,无可解矣。然犹可曰:文字之疵,无关律令轻重。盖细玩之而有必当更定者。《二仪礼》杖期篇有“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一条,盖所服者继母也。自唐迄宋未之有改,而典章图则改之。云继母所嫁夫,由是与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并列而称三父焉。明律虽用其图,删去夫字,律文则云:「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又于不杖期篇中列母之报服,云:「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盖已变而复古矣。父减为二,母益至九,而图名如故也。二百八十年莫敢议及,遂成疑案焉。刑名法比之家,或于刋本图中「继母改嫁」之下増一「父」字,转相秘授,舛譌殊甚,逮
译那么就不应当称为嗣父,而应称为宗父,也不必讨论过继时间的早晚,而一概应以祖宗的统绪为重。为宗父服三年之丧,为本生父服杖期之丧是可以的。大宗确立于小宗之上,那么按理应当同样服三年之丧,而丧服等级的轻重标准,一律依据前面的议论即可。至于继父的丧服,自然应当以是否同居来区别。如果同居并受到教诲养育之恩,如《仪礼·丧服篇》所说的那样,就服齐衰杖期。如果继父有亲生儿子,就不服杖期。起初同居,现在不同居,就服齐衰三月。如果跟随继母改嫁父亲,那又是祸中之祸,其中受恩极重的,按义服齐衰三月即可。否则就没有丧服了。八位母亲中,母亲被休弃,不降等服杖期,也应当有所辨别。母亲被休弃但尚且守节居住,这是道义上与宗庙断绝,但情感上还未与宗庙断绝,应当加服心丧三年。母亲被休弃后改嫁,这是情义两断,服杖期还怀疑过重,应当遵循古人服三月的制度。《干学案》中“三父八母”的说法出自《元典章》,仔细玩味其图表,有很多难以理解的地方。父母本来只有一位,却列出三种父亲的名号,而亲生父亲不在其中;列出八种母亲的名号,而亲生母亲中地位等同的也不在其中。为什么呢?如果说除了父亲之外可以称为父亲的有这三种,除了母亲之外可以称为母亲的有这八种吗?那么作为继承人有所继承的父母,有本生的父母,一方面因为尊崇大宗而加重丧服,一方面因为降等而服杖期,为什么他们不在这行列之中呢?或者又说:亲生父母、嗣父母都是名分重的,不能列入其中。凡是列入这行列的,都是名分比亲生父母轻的。然而其中却有适母、继母,怎么就不重视并重呢?反复辩驳诘难,无法解释。但还可以说:文字的瑕疵,不影响律令的轻重。因为仔细玩味其中,有必须更改的地方。《二仪礼》杖期篇中有“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继母的人为她服丧”这一条,大概所服的是继母。从唐朝到宋朝都没有更改,而典章图表却改了。说继母所嫁的丈夫,因此与同居的继父不同居,继父并列而称为三父。明朝律法虽然采用其图表,删去了“夫”字,律文却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的人”。又在“不杖期”篇中列出母亲的报服,说:“继母改嫁,为前夫的儿子,跟随自己改嫁的”。这大概是改变后又恢复古制了。父亲减为两位,母亲增加到九位,而图表名称依旧。二百八十年间没有人敢议论,于是成了疑案。研究刑名法例的人,或许在刊本图表中“继母改嫁”之下增加一个“父”字,互相秘密传授,错谬特别严重,等到
本朝定制,改此条律文。云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又降其服为不杖期。煌煌令甲,昭如日星,疑义始晰,而律文与图未归画一,急宜更定者一也。以元图较今律图,名同服异,适继慈养四母,皆齐衰三年,盖当时服制如此,而庶母则列于乳母之后,服并缌麻。又释之曰:妾所生子,唤曰庶母,知此缌麻之服,乃妾子所自服,而适子众子无服矣。此庶母之名,亦妾子所自称,而适子众子无此称矣。夫庶子父卒,为其母齐衰三年,虽非经▯正文,实出于注疏,唐宋因之,安得抑之至此?明初更制,庶子为所生母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杖期。明有两条,图虽分列二服,而并注庶母之下,深没生母之名,岂非仍元人之陋乎?急宜更定者二也。至于乳母之服,出于《仪礼》,玩注疏及《通典》诸议,并无父妾之説。图中小注,既曰即奶母,又曰父妾,乳已者致与慈母相混新。吾吕氏尝辨之,详见本条。夫律文无注,而独见此图,疑亦明世议礼者所増,尚当详考。緫之,诸服各有律文,不必纽合为图。若欲为图,则必推穷义类,不复不漏。谨附元《典章》本图及依诸律订正者附载于后备采择。而陈氏三父之説,颇与予合。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读礼通考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四
干学案读礼始丧期何也?曰:古民质无有丧期,后代圣人因天地万物有终始而为之制,其説以期为断,父至尊,母至亲,故加隆以尽孝子之恩,加之则倍,故再期也。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丧期尽于此矣。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羣。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故因贵贱亲疎之节而定为再期、期年、九月、五月、三月之期,有再期、期年、九月、五月、三月之期而制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服,古今不能损益,百王不能同异。圣人所以经纬万端,皆从此始也。其统纪在三年之丧,三年之丧达丧也,礼所自生也。亲亲之中有尊尊、长长之道焉,或引而近之,或推而远之,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遡高祖,下迄▯孙,旁及三从兄弟,而后亲亲之道以毕。三年之丧其本根,余则其枝叶也。然枝叶凋则本根危矣,故三年之丧不祭,不吊人,不与人馈奠,而于轻服之亲必服其服而往,笃亲厚终之谊,有不知其所以然者也。诗曰:凡民有丧,匍匐救之。孔子谓无服之丧可以施四国、畜万邦,凡民之丧尚欲赒恤,况于亲乎?故治天下国家者于丧纪也,必慎之重之,自戚以及疎,由本以及末,如网在纲,有条不紊。民之所由生,礼为大,礼主于敬,不可忽也。子贡问丧,孔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王戎、阮籍之徒非不哀也,而猖狂无忌惮,至为名教罪人,则亦不敬而已矣。
斩衰三年上
仪礼丧服篇父【贾公彦疏: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尔雅父为考
【白虎通》:父,矩也;以度教子也。又为考,考成也。言有成德】
丧服传:「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疏: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坊记丧父三年
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郑康成注:隐谓不称扬其过失,无犯谓不犯顔而諌,左右谓扶持之方,犹常也,勤劳辱之事。致谓戚容称其服,此以恩为制也。孔頴达防:致之言至也,谓哀情至极,以居丧礼】
【方慤曰:就养者,就而养之,且不离也。服勤者,服其勤劳而不释也。于养言左右,则养无所不至矣。于勤言至死,则勤无时或已矣。致丧者,言尽其所至也】
【马晞孟曰:致丧之礼,顔色称情,戚容称服】
【胡铨曰:方犹所也,不择地而安之,致谓哀到】
论语》曽子曰:“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
译本朝制定法度,修改了这条律文。说前夫的儿子,跟随继母改嫁他人,对于改嫁的继母,又降低其服制为不杖期。法令昭昭,如同日星般明亮,疑难之处才刚开始明晰,然而律文与图表未能统一,这是急需修订的第一点。用元代的图表与现在的律图相比,名称相同但服制不同,适母、继母、慈母、养母这四种母亲,都服齐衰三年,大概当时的服制就是这样,而庶母则列在乳母之后,服制同为缌麻。又解释说:妾所生的儿子,称妾为庶母,知道这缌麻的服制,是妾的儿子自己所服的,而嫡子和其他儿子没有服制。这“庶母”的名称,也是妾的儿子自己所称呼的,而嫡子和其他儿子没有这种称呼。然而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亲生母亲服齐衰三年,虽然不是《仪礼》正文的规定,实际上出自注疏,唐宋沿袭此制,怎么能压制到这种地步呢?明朝初年更改制度,庶子为亲生母亲服斩衰三年,嫡子和其他儿子为庶母服杖期。明朝有两条规定,图表虽然分列两种服制,但都注在“庶母”之下,深深埋没了生母的名称,这难道不是仍然沿袭元人的陋习吗?这是急需修订的第二点。至于乳母的服制,出自《仪礼》,研读注疏及《通典》的各种议论,并没有父亲妾室的说法。图表中的小注,既然说就是奶妈,又说父亲妾室,已经哺乳的乳母与慈母相混淆。我们吕氏曾经辨析过,详见本条。律文没有注释,而唯独在这张图中看到,怀疑也是明代议礼者所增加,尚需详细考证。总之,各种服制各有律文,不必强行拼凑成图。如果要制图,就必须推究义理类别,不偏不倚,没有遗漏。谨附上元代《典章》的原图以及依据各律订正后的图,附载在后面供采择。而陈氏关于“三父”的说法,与我颇为契合。
读礼通考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四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四
徐干学说:研读礼制从丧期开始,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民风质朴,没有丧期,后代的圣人因为天地万物有终有始,从而制定了丧期,其说法以“期”(一年)为断限,父亲是最尊贵的,母亲是最亲近的,所以加重礼制以尽孝子之恩,加重则加倍,所以是再期(两年)。《丧服小记》说:再期的丧是三年,期的丧是两年,九月、七月的丧是三个季节,五月的丧是两个季节,三月的丧是一个季节。丧期尽在于此了。《三年问》说:三年的丧期为什么呢?回答说:根据情感制定礼文,以此来修饰众人。又说:三年的丧期,是人道中最隆重的礼文。这就叫做最隆重。因此根据贵贱亲疏的节度,定为再期、期年、九月、五月、三月的期限,有了再期、期年、九月、五月、三月的期限,就制定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服饰,古今不能增减,百代君王不能相同或差异。圣人用来经纬万端,都从此开始。其纲纪在于三年的丧期,三年的丧期是通达的丧礼,是礼产生的根源。在亲亲之中有尊尊、长长的道理,有的拉近关系,有的推远关系,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溯到高祖,下及到玄孙,旁及到三从兄弟,而后亲亲的道理才完备。三年的丧期是其根本,其余则是其枝叶。然而枝叶凋谢则根本危险了,所以三年的丧期不祭祀,不吊唁他人,不与人馈赠奠品,而对于轻服之亲必须穿着相应的丧服前往,笃厚亲情、厚待终始的情谊,有不知其所以然的。《诗经》说:凡百姓有丧事,匍匐前往救助。孔子说无服之丧可以施于四国、畜养万邦,凡百姓的丧事尚且想要赒济体恤,何况亲人呢?所以治理天下国家的人对于丧纪,必须慎重重视,从亲近到疏远,从根本到末节,如同网在纲上,有条不紊。百姓赖以生存的,以礼为最大,礼以敬为主,不可忽视。子贡问丧,孔子说:敬为上,哀次之。王戎、阮籍之流不是不哀痛,而是猖狂无忌惮,以至于成为名教的罪人,这也是不敬罢了。
斩衰三年上
《仪礼·丧服篇》父亲【贾公彦疏:先陈述父亲,是因为这一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所以先说父亲】
《尔雅》父亲称为考
【《白虎通》:父,是规矩;用来度量教导儿子。又称为考,考是成就。说是有成就的德行】
《丧服传》:“为父亲为什么服斩衰呢?父亲是最尊贵的【疏:父亲是最尊贵的,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亲是一家的至尊,尊贵到了极点,所以为他服斩衰】
《坊记》丧父三年
《檀弓》侍奉亲人有隐忍而不冒犯,左右扶持供养没有固定的方式,服侍勤劳直到死亡,致丧三年【郑康成注:隐是指不宣扬其过失,无犯是指不冒犯脸色而劝谏,左右是指扶持的方式,犹如平常一样,勤劳卑辱的事情。致是指哀戚的容貌与服饰相称,这是以恩情为制度。孔颖达疏:致是至的意思,谓哀情至极,以居丧礼】
【方慤说:就养者,是靠近并供养他,而且不离左右。服勤者,是服侍其勤劳而不释手。在养字上说左右,则供养无所不至了。在勤字上说至死,则勤劳无时或已。致丧者,是说尽其所至】
【马晞孟说:致丧之礼,脸色符合情感,哀戚的容貌符合服饰】
【胡铨说:方犹所也,不择地而安之,致谓哀到】
《论语》曾子说:“我从夫子那里听说,人没有自己尽到极致的,必定是在亲人丧事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