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一百九
建光元年十一月,复断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丧【案:从祝讽、孟布之言也】
刘恺传》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时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诏下公卿议,者以为不便。恺独议曰:「诏书所以为制服之科者,葢崇化励俗以▯孝道也。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师,职在辩章百姓,宣美风俗,尤宜尊重典礼,以身先之。而议者不寻其端,至扵牧守则云不宜,是犹浊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景直,不可得也。」太后従之。《陈忠传》忠为尚书,安帝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请依此制。」太后从之。至建光中,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奏以为:「孝文皇帝定约礼之制,光武皇帝絶告宁之典,贻则万世,诚不可改,宜复建武故事。」忠上疏曰:「臣闻之,《孝经》始扵爱亲,终扵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贵贱,其义一也。夫父母扵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扵怀抱。先圣缘人情而着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闵子虽要绖服事,以赴公难,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称「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周室陵迟,礼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诗自伤曰:「缾之罄矣,维罍之耻。」言已不得终竟子道者,亦上之耻也。髙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吿之科,合扵致忧之义。建武之初,新承大乱,凡诸国政,多趣简易,大臣既不得吿宁,而羣司营禄念私,鲜循三年之丧,以报顾复之恩者,礼义之方,实为雕损。大汉之兴,虽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借田之耕起扵孝文,孝防之贡发扵孝武,郊社之礼定扵元成,三雍之序备扵显宗,大臣终丧成乎陛下圣功美业,靡以尚兹。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扵掌。臣愿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则海内咸得其所。宦竖不便之,竟寝忠奏,而从讽布议,遂着扵令。
干学案,从来营私竞进之徒,凡事之不便扵已者,辄引祖制,援旧例以駮其説。一人倡之,千人和之,颇足乱人主听闻。不知一时所定未善,后世子孙从而更之,以归扵善,是祖宗所深慰也。有何嫌乎?故凡典礼所闗,当一以先王之礼,人心之义为断,不得惑扵营私竞进者之説。
左雄传》顺帝时,雄为尚书令,建言:“守相长吏,非父母丧,不得去官。”
桓帝纪,永兴二年二月,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服【案:从赵岐之言也】
永夀二年正月初,听中官得行三年服。
延熹二年三月,复断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
赵岐传,岐以永兴二年辟司空,▯议二千石得去官行服,朝廷从之。
荀爽传爽对防曰:「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防。夫丧亲自尽孝之终也,今之公卿及二千石三年之丧不得即去,殆非所以増崇孝道也。往者孝文劳谦,行过乎俭,故其遗诏以日易月,此当时之宜,不可贯之万世。古今之制虽有损益,而谅闇之礼未尝改移,以示天下莫遗其亲。今公卿羣僚皆政教所瞻,而父母之丧不得奔赴,夫仁义之行自上而始,敦厚之俗以应乎下。传曰:『丧祭之礼阙,则人臣之恩薄,背死忘生者众矣。』曽子曰:「人未有自致者,必也亲丧乎?」《春秋》传曰:「上之所为民之归也。夫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故加刑罚;若上之所为民亦为之,又何诛焉?」昔翟方进以身备宰相,而不敢逾制,至遭母忧三十六日而除。夫失礼之源自上而始,古者大丧三年不呼其门,所以崇国厚俗,笃化之道也。事失宜正,过勿惮改,天下通丧可如旧礼。」
【袁梦麒曰:记言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公羊传》曰: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
译建光元年十一月,再次禁止大臣及二千石以上官员服三年丧【案:采纳了祝讽、孟布的意见】
《刘恺传》记载,旧制规定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服三年丧,因此内外众多官员都废除了丧礼。元初年间,邓太后下诏,长吏以下不为亲人服丧的,不得担任地方长官或主持选举。当时有人上书说州牧、郡守也应与此制相同,太后下诏让公卿商议,众人认为不便。只有刘恺议论说:“诏书之所以制定服丧的条例,大概是推崇教化、激励风俗以弘扬孝道。如今刺史是一州的表率,二千石是千里之内的师长,职责在于明辨百姓善恶,宣扬美好风俗,尤其应当尊重典礼,以身作则。而议论的人不探究其根本,到了州牧郡守就说不应服丧,这就像弄浑源头却希望水流清澈,弄弯形体却希望影子笔直,是不可能的。”太后听从了他的意见。
《陈忠传》记载,陈忠任尚书时,安帝元初三年有诏令,大臣可以服三年丧,服丧期满后再回任。陈忠因此上书说:“孝宣皇帝旧制规定,从军屯田及在官府服役的人,祖父母去世未满三个月的,都免除徭役,让他们得以安葬送终。请求依照此制。”太后听从了他的意见。到了建光年间,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上奏认为:“孝文帝制定了简约礼仪的制度,光武帝废除了告假归宁的典制,留给后世万代的法则,确实不可更改,应当恢复建武年间的旧例。”陈忠上疏说:“我听说,《孝经》始于爱亲,终于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平民,无论尊卑贵贱,其义理是一致的。父母对于子女,同气连枝而呼吸各异,一体而分,三年才能脱离怀抱。先圣顺应人情而制定节度,服丧二十五个月。所以《春秋》记载,臣子有大丧,君主三年不呼唤他家门。闵子骞虽然束着丧带服事君主,以应对公家危难,但退朝后便辞去职位,以尽私恩,所以称赞‘君主使他这样做是不对的,臣子这样做是合乎礼的’。周王室衰微,礼制混乱,《蓼莪》的作者作诗自伤说:‘瓶空了,是罍的耻辱。’说自己不能尽完子道,也是上级的耻辱。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告假归宁的条例,符合尽忧之义。建武初年,刚经历大乱,各项国政多趋向简易,大臣既然不得告假归宁,而众官员营求禄位、念及私利,很少遵循三年之丧,以报答养育之恩,礼义之道,确实受到损害。大汉兴起,虽然承接衰败,但先王的制度逐渐施行,所以借田之耕起于孝文帝,孝廉之贡发于孝武帝,郊社之礼定于元帝、成帝,三雍之序备于显宗,大臣终丧成于陛下圣功美业,没有比这更崇高的了。孟子有言:‘尊敬自己的老人,从而推广到尊敬别人的老人;爱护自己的小孩,从而推广到爱护别人的小孩。’天下可以运于掌上。臣希望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揣度臣子之心,则海内都能各得其所。”宦官认为不便,最终搁置了陈忠的奏议,而听从了祝讽、孟布的意见,于是著于法令。
干学案,从来营私竞进之徒,凡事对自己不便的,就援引祖制,引用旧例来驳斥其说。一人倡导,千人附和,足以扰乱君主的听闻。不知道一时所定的制度未必完善,后世子孙从而更改它,以归于完善,这是祖宗所深深欣慰的。有什么可忌讳的呢?所以凡是涉及典礼的,应当一以先王之礼、人心之义为断,不能被营私竞进者的言论所迷惑。
《左雄传》记载,顺帝时,左雄任尚书令,建议说:“郡守、国相、长吏,如果不是父母丧,不得离职。”
《桓帝纪》记载,永兴二年二月,开始允许刺史、二千石服三年丧【案:采纳了赵岐的意见】
永寿二年正月初,允许宦官服三年丧。
延熹二年三月,再次禁止刺史、二千石服三年丧。
《赵岐传》记载,赵岐在永兴二年被司空征辟,议论二千石可以离职服丧,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荀爽传》记载,荀爽回答说:“汉制让天下诵读《孝经》,选拔官吏举荐孝廉。服丧是尽孝的最终体现,如今公卿及二千石三年之丧不得离职,恐怕不是用来推崇孝道的。往昔孝文帝勤劳谦逊,行事过于节俭,所以他的遗诏以日代月,这是当时的适宜做法,不能贯穿万世。古今制度虽有增减,但居丧之礼未曾改变,以显示天下没有人遗忘其亲人。如今公卿群僚都是政教所瞻仰的,而父母之丧不得奔赴,仁义之行从上开始,敦厚之俗在下响应。传曰:‘丧祭之礼缺失,则人臣之恩情淡薄,背弃死者、忘记生者的人就多了。’曾子说:‘人没有自我尽力表现的,必定是在父母丧期吧?’《春秋》传曰:‘上级所做的事,是民众归向的。上级不做而民众做了,所以加刑罚;如果上级做了,民众也做了,又何必惩罚呢?’昔日翟方进身为宰相,却不敢逾越制度,直到遭遇母丧三十六天就除服。失礼的源头从上开始,古者大丧三年不呼唤其门,所以推崇国家、厚待风俗,是笃实教化的方法。事情失当应当纠正,有过错不要害怕改正,天下通丧可以如旧礼。”
【袁梦麒说:《礼记》说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公羊传》说: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闵子骞束着丧带服事,既而说:‘像这样吗?’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
仕。孔子善之。汉兴略因此意以立法,故大臣有宁告之科,所以崇孝道、厚风俗也。自文帝遗诏以日易月,于是遵以为常。薛宣为丞相,母死,弟修去官行服。宣谓修:「三年服少有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修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逮翟方进为丞相,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宣、方进俱位大臣,而所行若此,其俗可以见矣。然考之《宣纪》:地节四年,令民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送终,尽其子道。哀帝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扬雄传》注云:「汉律不为亲行三年丧,不得选举。」凡此皆详扵士民,而略扵百官公卿,又何意邪】
译做官。孔子称赞这种做法。汉朝建立后,大致依据这种意思来制定法律,所以大臣有因父母丧事而告假守丧的条例,这是为了推崇孝道、淳厚风俗。自从汉文帝遗诏规定以日代月(缩短守丧时间),于是沿袭这成为常制。薛宣担任丞相时,母亲去世,弟弟薛修辞去官职去守丧。薛宣对薛修说:“三年守丧很少有人实行,兄弟之间互相违背,不可以这样。”薛修于是坚持守完丧期,从此兄弟不和。等到翟方进担任丞相,母亲去世,安葬后三十六天就除去丧服,起来处理政务,他认为自己身为汉朝丞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制度。薛宣、翟方进都身居高位,而行为却像这样,当时的风俗就可以看出来了。然而考察《汉宣帝纪》:地节四年,命令百姓中有祖父母、父母丧事的,免除徭役,使他们能够送终,尽到做儿子的孝道。汉哀帝命令博士弟子父母去世的,给予三年丧假。《扬雄传》注说:“汉朝法律规定不为亲人守三年丧的,不得被推举选拔。”所有这些,都对士人和百姓规定得很详细,而对百官公卿却规定得很简略,这又是为什么呢?
【徐天麐曰:两汉丧服之制,虽不合扵古礼,然士大夫至孝出扵天性者,未尝不服三年之丧。在西都,则公孙▯、原涉、河间王良;在东京,则桓荣、韦彪、铫期、鲍昻及东平王敞、东海王臻兄弟,皆事亲尽爱,送终竭哀。二史书之,以为罕见。所以贬时俗之不能尽其通丧也】
干学案徐天麐所辑《东汉防要》原采纪传中所言丧制成文,兹已据范史备列,不复重出。其所言公孙▯、原涉诸人,见下《守礼》篇。
吴志《嘉禾六年正月》禁奔丧犯者,大辟【详见变古】
晋书·武帝纪》泰始元年诏:“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百姓复其徭役。”
三年三月初,令二千石得终三年丧。十月,听士卒遭父母丧者,非在疆埸,皆得奔赴。
晋书·载记》后秦姚兴▯始中,诏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埸崄要之所,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临戎遭丧,听假百日。若身为边将,家有大变,交代未至,敢辄去者,以擅去官罪罪之。
魏书·孝文帝纪》太和二十年二月诏:“自非金革,皆听终三年丧【案:从李彪之言也】
李彪传,彪上封事七条,其七曰:礼云,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此圣人縁情制礼,以终孝子之情者也。周季陵夷,丧礼稍亡,是以要绖即戎,素冠作刺,逮扵虐秦,殆皆泯矣。汉初军旅屡兴,未能遵古,至宣帝时,民当从军屯者,遭大父母、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弗徭役。其朝臣丧制未有定闻,至后汉元初中,大臣有重忧,始得去官终服,暨魏武、孙、刘之世,日寻干戈,前世礼制复废而不行。晋时鸿胪郑黙丧亲,固请终服,武帝感其孝诚,遂着令以为常。圣魏之初,拨乱反正,未遑建终丧之制。今四方无虞,百姓安逸,诚是孝慈道洽,礼教兴行之日也。然愚臣所怀,窃有未尽,伏见朝臣丁父忧者,假满赴职,衣锦乘轩,从郊庙之祀,鸣玉垂緌,同节庆之防,伤人子之道,亏天地之经。愚谓如有遭大父母丧、父母丧者,皆听终服。若无其人,有旷庶官者,则优防慰谕,起令视事,但综司出纳,敷奏而己国之吉庆,一令无预,其军戎之警,墨衰从役,虽愆扵礼,事所宜行也。如臣之言,少有可采,愿付有司别为条制。髙祖览而善之,寻皆施行。
周书》宣政元年,初令遭父母丧者,听终制。
旧唐书·高祖纪:武徳二年正月初,令文官遭父母丧者,听去职。时尚书左丞崔善为奏,欲求忠臣,必扵孝子。比因时多兵革,颇遵墨衰之义。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无识之辈,不复慼容。如不糺劾,恐伤风化。帝从之,遂下前诏。
唐书·崔善为传》初,天下既定,羣臣居丧者皆夺服。善为建言其敝。武徳二年,始许终丧,然犹时以权迫不能免。如房▯龄、褚遂良者,多矣。
唐《防要》:武后长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三年之丧,自非从军要籍者,不得辄奏请起复。
开元十三年,车驾将赴东岳,太常追孝假音声人从驾。华州刺史杨玚奏曰:「臣窃考经传,丧纪有文,歴代相因,损益无替。斯事体大,人谁敢违?国家孝理,天下超迹,百王焉可以苴绖之人,叶钟磬之乐?既伤往教,复玷清猷。良史见书,难为直笔。臣职惟宣化,期不奉诏。」上嘉之。天宝十三载,诏左降官遭父母丧者听归。
代宗广徳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三年之丧,谓之达礼,自非金革,不可从权。其文官自今已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闻。」
宣宗大中五年八月,宰臣奏:伏以通丧三年,臣庶一致,金革无避,军旅从权。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因循既久,讹▯转深。非唯大启幸门,实亦颇紊朝典。臣等商量,自今已后,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其间或要籍驱使,官任准旧例举追署职,令勾当公事,待服阕日即住,依前奏官。从之。
五代防要《晋清泰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奉长兴二年四月五日敕,朝臣居丧终制,委御史台具名申奏。诸道幕府职事,除丧后宜行
译徐天麟说:两汉的丧服制度,虽然不符合古代礼制,但是士大夫中出于天性至孝的人,未曾有不守三年丧期的。在西汉,有公孙弘、原涉、河间王刘良;在东汉,有桓荣、韦彪、铫期、鲍昂以及东平王刘敞、东海王刘臻兄弟,他们都侍奉双亲极尽爱心,送终时竭尽哀痛。两部史书记载他们,认为是罕见的。这是为了贬斥当时世俗不能尽守通丧之礼。
《干学案》徐天麟所辑《东汉防要》原本采用纪传中关于丧制的记载写成,这里已经根据《范史》全部列出,不再重复。其中提到的公孙弘、原涉等人,见下文《守礼》篇。
《吴志》记载,嘉禾六年正月,禁止奔丧,违犯者处以死刑【详见《变古》篇】。
《晋书·武帝纪》记载,泰始元年下诏:“各位将吏遭遇三年丧期的,遣送回家终丧;免除百姓的徭役。”
三年三月初,命令二千石官员可以终守三年丧期。十月,允许士卒遭遇父母丧期的,只要不在边疆,都可以奔赴治丧。
《晋书·载记》记载,后秦姚兴在初年,下诏将帅遭遇大丧,只要不在边疆险要之地,都允许奔赴治丧,等到丧期结束才服从王命服役。临阵遭遇丧事,允许请假百日。如果身为边将,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接替者未到,敢擅自离开的,以擅离职守的罪名治罪。
《魏书·孝文帝纪》记载,太和二十年二月下诏:“除非战事,都允许终守三年丧期【注:这是采纳李彪的意见】。”
《李彪传》记载,李彪上呈密封奏章七条,第七条说:礼制说,臣子有大丧,君主三年内不召唤他上门,这是圣人根据人情制定礼法,以成全孝子的情意。周朝末年衰微,丧礼逐渐丧失,因此披麻戴孝就投身戎马,素冠成为讽刺,到了暴虐的秦朝,几乎完全泯灭了。汉朝初年战事频繁,未能遵循古礼,到宣帝时,百姓应当从军屯田的,遭遇祖父母、父母去世未满三个月,都不服徭役。朝廷大臣的丧制没有确定的传闻,到后汉元初年间,大臣遭遇重丧,才开始得以离职终守丧服,到了魏武帝、孙权、刘备的时代,日日寻找战事,前代的礼制又废弃不行。晋朝时鸿胪郑默丧亲,坚决请求终守丧服,武帝被他的孝诚感动,于是著令作为常制。圣魏初年,拨乱反正,来不及建立终丧的制度。现在四方没有忧患,百姓安逸,确实是孝慈之道融洽,礼教兴行之时。然而愚臣心中,私下还有未尽之意,伏见朝廷大臣遭遇父亲丧事的,假期满了就赴任,穿着锦服乘坐马车,参与郊庙祭祀,佩玉垂带,同庆节日之礼,伤害了人子的道理,亏损了天地的常经。愚臣认为如果有遭遇祖父母丧、父母丧的,都允许终守丧服。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有空缺的官职,就优待安抚,起用让他视事,只综理出纳,敷陈奏报而已,国家的吉庆之事,一概不让他参与,至于军戎警报,穿黑色丧服服役,虽然违背礼制,事情也是应当做的。如果臣的话,稍有可取之处,希望交给有关部门另外制定条制。高祖阅览后认为很好,不久都施行了。
《周书》记载,宣政元年,初次命令遭遇父母丧的,允许终守丧制。
《旧唐书·高祖纪》记载:武德二年正月初,命令文官遭遇父母丧的,允许离职。当时尚书左丞崔善为奏言,想要求得忠臣,必须在孝子中寻找。近来因为时多战事,颇遵循墨衰之义。遭遇丧事的人,例行起复。没有见识的人,不再表现出哀戚面容。如果不纠察弹劾,恐怕伤害风化。皇帝听从了他,于是下达前诏。
《唐书·崔善为传》记载,起初,天下平定后,群臣居丧的都夺去丧服。崔善为进言其弊端。武德二年,才允许终守丧期,然而有时仍因权宜逼迫不能免除。像房玄龄、褚遂良这样的人,很多。
《唐防要》记载:武后长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令,三年之丧,除非是从军要籍的人,不得擅自奏请起复。
开元十三年,皇帝车驾将赴东岳,太常追召孝假音声人随驾。华州刺史杨玚奏言:“臣私下考证经传,丧纪有明文,历代相因,损益没有废弃。这件事体重大,谁敢违背?国家以孝治理,天下超越前代,百王怎么能让戴丧服的人,配合钟磬之乐?既伤害往代教化,又玷污清明的谋略。良史记载,难为直笔。臣的职责只是宣化,期望不奉诏。”皇上嘉奖他。天宝十三载,下诏左降官遭遇父母丧的允许回家。
代宗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令:“三年之丧,称为达礼,除非战事,不可权宜从事。其文官从今以后,都允许终守丧制,一切不得擅自奏闻。”
宣宗大中五年八月,宰臣奏言:伏以通丧三年,臣民一致,战事不避,军旅从权。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因循已久,讹误转深。不仅大开侥幸之门,实在也颇扰乱朝典。臣等商量,从今以后,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都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其中如有要籍驱使,官任准旧例举追署职,令勾当公事,待服阕日即住,依前奏官。皇帝听从了。
《五代防要》记载,《晋清泰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奉长兴二年四月五日敕,朝臣居丧终制,委托御史台具名申奏。诸道幕府职事,除丧后宜行
恩命。州县官才使授官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并与除授,依长定格,自有节文。应州县官新授及到任一考后丁忧服阕,准格取文解南曹磨勘申中书门下,当与除授,不得经堂陈状。从之。周广顺三年十一月敕:应内外文武臣寮、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亡没,未经迁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如是卑幼在下者,不在此限。其合赴举选者,或是葬事礼毕,或是卑幼在下,勒所由扵家状内具言,不得调冒。宜令御史台廵及逐处长吏、本司长官、所由司觉察纠举。犯者必行典法。如是不切觉察,縦任调冒,罪在纠举之司。其中有兵戈阻缩,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复、追征及内外官军职员,并不拘此例。所有敕前见任职官及今年举选人,不在纠举之例。
译恩命。州县官员,凡是刚刚授官以及到任一考前遭遇父母丧事、守丧期满的,都一并予以除授,依照长期确定的制度,自有具体的规定。凡是州县官员新授官以及到任一考后遭遇父母丧事、守丧期满的,按照制度获取文书解牒,送往南曹磨勘,申报中书门下,应当予以除授,不得经过堂状陈情。听从了这一建议。周广顺三年十一月敕令:凡是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去世,尚未迁葬的,其家中长辈不得随意谋求仕进,相关主管部门也不得申报举荐解送。如果是晚辈在下位者,不在此限。那些应当参加举选的,或者是葬事礼仪完毕,或者是晚辈在下位,责令主管部门在家状内详细说明,不得弄虚作假。适宜命令御史台巡察以及各地长官、本司长官、相关主管部门觉察纠举。违犯者必定执行法典。如果不切实觉察,纵容弄虚作假,罪责在纠举的主管部门。其中如果有战乱阻隔,或者是朝廷特别恩赐除拜、起复、追征,以及内外官军职员,都不受此例限制。所有敕令前已在任的官员以及今年的举选人,不在纠举之列。
宋史·太宗纪》雍熙二年十一月辛夘,诏在官丁父母忧者,并放离任。
李焘《长编》雍熙二年十一月诏:「自今京官、幕职、州县官有丁父母忧者,并放离任,常参官奏闻待报。」然其后亦颇有特追出者。
礼志:「真宗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陜、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寻令川陜官除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且忠孝恩义,士所执守,一悖扵礼,其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不可习以为例。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赴朝请。」
仁宗天禧元年,刘▯判流内铨,请京朝官遭父母忧,官司毋得奏留。故事当起复者如旧,因诏益、梓、利、夔路长吏仍旧奏裁,余乞免持服者,论其罪。
神宗熙宁四年,诏宗室率府副率以上,遭父母丧及适孙承重,并解官行服。
【王栐燕翼诒谋录》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芑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陜、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圣主端居九重,而思虑至此,则从宦逺方者不至扵畏惮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泽,大抵如此。其后以川陕距京师不甚逺,至景徳二年三月,复听川陜官丁忧,唯长吏奏裁】
干学案丁忧解任,自是正礼。从宦逺方者,即无斧资,宁得不奔丧?宋初之不许解任,此乃陋制,反称为祖宗之仁政乎?若以不许奔丧为仁政,则许其奔丧者皆苛政矣。栐之持论如此,何其陋也?
元史·元统二年,诏蒙古、色目人行父母丧。
大徳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五年,枢宻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天歴二年,诏官吏丁忧,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陈思谦传,至顺初,思谦为监察御史。时有官居丧者,往往夺情起复。思谦言:“三年之丧,谓之达礼,自非金革,不可从权。”遂着扵令。
何乔新史论:元监察御史陈思谦言:“内外官非文武全才,出处系天下安危。能拯金革之难者,不许夺情起复。”从之。论曰:“三年之丧,先王因人情而为之节文,贤者不敢过,愚者不敢不及。恶有亲丧未终,释苴绖之惨,而缨弁冕之华哉!不幸遭时多艰,迫扵君命,亦当深度其宜而处之。疆圉孔棘,则墨衰以从戎事可也;宗社将倾,则抑哀以纾国难可也。舍是则守经而已矣。自汉以来,有夺情起复之制。扵是张九龄起复而为相矣,马光祖起复而兴兵矣,张茂昭起复而尚主矣。士大夫玩常习故,不以为非。其恳辞不起如冨弼、刘珙者,葢不多见焉。况至有元,典礼荡然,亲存无省觐之期,亲没无丁忧之制,而忘哀作乐,食稻衣锦者接踵扵时。宜夫陈思谦言此,以警有位者也。嗟夫!三年之丧未足以报其亲也。三年之丧犹不遂服,则视其亲犹路人耳。士君子遭亲之丧,而有起复之命,则必外度其时:曰国有门庭之寇欤?朝有睥睨之奸欤?宗社有杌▯之患欤?无是三者,虽有君命,不敢从也。又必内度诸己:曰吾之徳足以尊主庇民欤?吾之材足以靖难遏乱欤?吾之出处足以系天下安危欤?无是三者,虽当其时,不可起也。外不度其时,内不度诸己,而冒金革之名,以私利禄之实,是乌鸟之不若者,岂非先王之罪人哉!”
乌克逊良桢传》后至元中,良桢复为监察御史,上言:“国俗父母死无忧制,夫纲常皆出扵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防议。自天子至扵庶人,皆从礼制,
译《宋史·太宗纪》:雍熙二年十一月辛夘日,下诏规定,在任官员遭遇父母丧事的,一律允许离职。
李焘《长编》:雍熙二年十一月下诏:“从今以后,京官、幕职官、州县官遭遇父母丧事的,一律允许离职;常参官则需上奏听闻,等待批复。”然而此后也有不少人被特别召回任职。
《礼志》:真宗咸平元年,下诏规定,担任三司、馆阁职务的官员遭遇丧事,一律允许持服守孝。又下诏规定,川陜、广南、福建路的官员遭遇丧事不得离职,已经接受继任者但丧期未满的,允许其守满丧期。不久下令,川陜官员除州军长官需上奏裁断外,其余都允许解职。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进言:“京朝官遭遇父母丧事的,大多因陈情乞求而免除持服。况且忠孝恩义,是士人所坚守的,一旦违背礼制,他们怎能立身?如今办事官员满朝都是,各自追求简便,况且没有战争之事,内外官员不缺员,不可将此习以为常。希望从此以后都依照典礼,守满三年丧期,才能赴朝请命。”
仁宗天禧元年,刘〇判流内铨,请求京朝官遭遇父母丧事,官府不得上奏挽留。按照旧例应当起复的照旧,因此下诏益、梓、利、夔路的长官仍旧上奏裁断,其余请求免除持服的,追究他们的罪责。
神宗熙宁四年,下诏规定,宗室率府副率以上官员,遭遇父母丧事以及适孙承重,一律解职行服。
【王栐《燕翼诒谋录》:建国之初,士大夫往往长期任职,也很少送迎。小官到任或离任,多穿草鞋拄杖行走,妇女乘驴已经算是过分了。不幸遭遇丧事解职,大多流落无法回家。咸平二年三月甲戌日,下诏规定川陜、广南、福建路的官员遭遇丧事不得离职。圣主端居九重之上,却能思虑至此,那么出仕远方的人不至于畏惧忌惮而不敢前往。祖宗仁厚的恩泽,大体如此。此后因为川陕距离京师不太远,到景德二年三月,又允许川陕官员遭遇丧事,只有长官需上奏裁断】
干学案认为,遭遇丧事解任,这才是正礼。出仕远方的人,即使没有路费,难道能不奔丧吗?宋朝初年不允许解任,这是陋劣的制度,反而称为祖宗的仁政吗?如果以不允许奔丧为仁政,那么允许奔丧的都是苛政了。王栐持论如此,何其陋劣啊?
《元史》:元统二年,下诏规定蒙古、色目人实行父母丧制。
大德元年,议定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的,一律允许解任奔赴。五年,枢密院臣议定,军官应限定为六月,超过期限由他人代替,期年后授予其他职务。
天历二年,下诏规定官吏遭遇丧事,依照本族习俗,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人的不适用,部议认为蒙古、色目人愿意遭遇父母丧事的听任。
《陈思谦传》:至顺初年,思谦任监察御史。当时有官员居丧的,往往被夺情起复。思谦进言:“三年之丧,称为通礼,除非有战争之事,不可权宜从事。”于是著于法令。
何乔新史论:元监察御史陈思谦进言:“内外官员若非文武全才,其出仕或隐退关系天下安危。能拯救战争灾难的人,不允许夺情起复。”听从了他的建议。论曰:“三年之丧,先王根据人情而制定节文,贤者不敢超过,愚者不敢不及。哪有亲人丧事未终,舍弃粗麻丧服的悲痛,而穿戴冠冕的华丽呢!不幸遭遇时世多艰,迫于君命,也应当深思熟虑其适宜而处置。边疆危急,则穿黑色丧服从事军事是可以的;宗社将倾,则抑制哀痛以缓解国难是可以的。除此之外,就只遵守常礼而已。自汉朝以来,有夺情起复的制度。于是张九龄起复而成为宰相,马光祖起复而兴兵,张茂昭起复而尚主。士大夫玩忽常规,习以为常,不以为非。那些恳切推辞不起复的如富弼、刘珙,大概不多见。何况到了元朝,典礼荡然无存,亲人健在时无省视拜见之期,亲人去世时无丁忧之制,而忘记哀痛作乐,吃稻米穿锦缎的人接踵而至。适宜陈思谦说这番话,以警示在位者。唉!三年之丧还不足以报答亲人。三年之丧尚且不能服满,那么看待亲人就像路人一样。士君子遭遇亲人丧事,而有起复的命令,则必须向外衡量时势:国家有门庭之寇吗?朝廷有窥伺之奸吗?宗社有动摇之患吗?没有这三种情况,虽有君命,不敢听从。又必须向内衡量自己:我的德行足以尊主庇民吗?我的才能足以靖难遏乱吗?我的出仕或隐退足以关系天下安危吗?没有这三种情况,虽当时机,不可起复。向外不衡量时势,向内不衡量自己,而冒用战争之名,以私利禄之实,这是连乌鸦也不如的,岂不是先王的罪人吗!”
《乌克逊良桢传》:后至元中,良桢再次任监察御史,上言:“国俗父母去世无忧制,但纲常都出于天,而不可改变。议法的官吏却说:‘国人不受此例限制。’各国人各自遵循本族习俗,这是汉南人应当遵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遵守纲常。名义上是优待他们,实际上是让他们处于外;如果尊重他们处于内,实际上是侮辱他们。推究其本心,对待国人,不如对待汉南人厚道。请下诏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共同议定。从天子到庶人,都遵循礼制,”
眀太祖实录《洪武八年五月戊辰》诏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时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闻父母之丧,必待移文原籍,审覈,俟其还报,然后奔丧。臣窃以为中外官吏去乡,或一二千里,防万余里,及其文移往复,近者弥月,逺者半年。为人子者衔哀待报,比还家则殡葬已毕,岂惟莫覩父母容体,虽棺柩亦有不及见者。若此之类,深可怜悯。臣请自今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扵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后覈实。庶人子得尽送终之礼,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
吾学编:景帝景泰四年,吏科都给事中林聦等言:「高皇帝创制立法,父母之丧皆斩衰三年,冒丧有禁,匿丧有罚,所以扶植纲常,维持世教,至矣。近来边事宁谧,在外方面等官已有定例,不许夺情,而在京官员或有夺情者,恐遂成故事,必至贪恋名爵,不顾亷耻,子道既亏,臣节安在?乞行改正。」诏嘉纳。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一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四
守礼上
干学案《孟子》曰:「亲丧固所自尽也。」信哉!至性所发,一往而深,虽功令有所不及制,若原涉、薛修之伦是已。晋之君贤矣,扵是始有固请终制而见许者焉。由宋迄眀,正论益昌,乃复有大臣夺情,小臣攻之,贬窜笞辱,至死不悔者焉。而期功以下之丧,能尽礼者亦并采录。语曰:「挈缾之智,守不假器。」纲常之在天地,亦赖有守之者也。作《守礼》。
汉书·公孙▯养后母孝谨,后母卒,服丧三年。”
薛修后母卒,去官持服,遂竟三年。
原涉时少,行三年丧者,及涉父死,行丧冢庐三年,由是显名京师。
河间惠王良【献王徳之五世孙】脩献王之行,母太后薨,服丧如礼。哀帝下诏襃扬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其益封万户。」
后汉书》铫期为父服丧三年,乡里称之。
韦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
鲍徳子昻处丧毁瘠,三年抱负,乃行。
东平王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行状。邓太后増邑五千户。
东海孝王臻及弟蒸乡侯俭并有笃行,母卒,皆吐血毁眦【眦或为瘠】至服练红,兄弟追念,初丧父幼小,哀礼有阙,因复重行丧制【注:既祥之后而服练也,礼记曰:练衣黄里縓缘,縓即红也】国相籍襃具以状闻,顺帝美之,制诏大将军、三公、大鸿胪曰:「东海王臻以近藩之尊,少袭王爵,膺受多福,未知艰难,而能克已率礼,孝敬自然,事亲尽爱,送终竭哀,降仪从士,寝苫三年,和睦兄弟,恤养孤弱,至孝纯备,仁义兼▯。朕甚嘉焉。夫劝善励俗,为国所先。曩者,东平孝王敞兄弟行孝,丧母如礼,有増户之封。今増臻封五千户,俭五百户,以酬厥徳。」
樊儵事后母至孝,及母卒,哀思过礼,毁病不自支。世祖常遣中黄门朝暮送饘粥。
杜林传:建武六年,弟成物故,隗嚣乃听林持丧东归。既遣而悔,追令刺客杨贤扵陇坻遮杀之。贤见林身推鹿车载致弟丧,乃叹曰:「当今之世,谁能行义?我虽小人,何忍杀义士!」因亡去。
符融传妻亡,贫无殡敛,乡人欲为具棺服,融不肯受,曰:“古之亡者,弃之中野,唯妻子可以行志,但即土埋藏而已【谢承书】颍川张元祖志行士也,来存融吊,其妻亡,知其如此,谓:“言足下欲尚古道,非不清妙,且礼设棺椁,制杖章,孔子曰‘吾从周’,便推所乘羸车牛,命融以给殡,融受而不辞也】
李元遭母丧行服墓次
胡广年八十,心力充壮,为太傅。继母在堂,朝夕省膳,旁无几杖,言不称老。母卒,居丧尽礼,三年。
陈纪遭父忧,每哀至,呕血絶气。虽衰服已除,而积毁消瘠,殆将灭性。
周磐字坚伯,汝南安城人。母没,哀至,防至毁灭,服终,遂庐扵冢侧。教授门徒,常千人。公府三辟,皆以有道征。磐曰:“吾亲已没矣,从物何为?”遂不应。
袁闳父贺为彭城相,卒,
译《明太祖实录·洪武八年五月戊辰》记载:皇帝下诏,百官中凡是听到父母丧讯的,不必等待朝廷批复,允许立即离职奔丧。当时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上言说:“近来的制度规定,士大夫在外做官,听到父母丧讯,必须等待公文发回原籍,经过审核,等到回复后再去奔丧。臣私下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官吏离开家乡,有的相距一二千里,有的甚至万余里,等到公文往返,近的也要一个多月,远的要半年。做儿子的怀着悲哀等待批复,等回到家时,父母的殡葬已经结束,这不仅无法看到父母的容颜形体,甚至连棺木都来不及见到。像这类情况,实在令人怜悯。臣请求从今以后,官吏如果遇到亲人去世,允许让他的家属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发文通知其任职所在,让他立即奔赴,然后再核实情况。这样庶民之子才能尽到送终的礼节,而朝廷以孝道治理天下的宗旨也就彰显了。”
《吾学编》记载:景泰四年,吏科都给事中林聪等人上言说:“高皇帝创立制度、制定法律,规定父母之丧都要穿斩衰服守孝三年,禁止冒丧,对隐匿丧事者有惩罚,以此来扶持纲常、维持世教,可谓至极。近来边疆事务安宁,在外地的方面大员已有定例,不允许夺情起复,而在京官员却有夺情起复的,恐怕这会逐渐成为惯例,必然导致人们贪恋名位爵禄,不顾廉耻,做儿子的道义既然亏损,做臣子的节操又在哪里呢?请求予以改正。”皇帝下诏嘉奖并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一,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四,守礼上。
徐干学案:《孟子》说:“亲人去世,本来就应该自我尽力尽哀。”确实如此!至性所发,一往情深,即使法令有所不及制约,像原涉、薛修之类的人就是这样。晋朝的君主贤明,于是开始有坚持请求守完丧期而被允许的情况。从宋朝到明朝,正统的议论更加昌盛,于是又出现大臣夺情起复,小臣攻击他们,被贬谪流放、鞭打侮辱,至死也不后悔的情况。而对于期功以下亲属的丧事,能够尽礼的人也被一并采录。俗话说:“提瓶子的智慧,坚守不借助器物。”纲常存在于天地之间,也依赖有坚守它的人。因此作《守礼》篇。
《汉书》记载:公孙养侍奉后母孝顺谨慎,后母去世,他服丧三年。
薛修后母去世,他离职持服,最终守满了三年。
原涉当时年轻,奉行三年丧礼,等到他父亲去世,他在墓旁结庐守丧三年,因此在京师显名。
河间惠王刘良【是献王刘德的五世孙】修习献王的品行,母亲太后去世,他服丧合乎礼制。哀帝下诏褒扬说:“河间王刘良为太后守丧三年,是宗室的表率,给他增加封邑一万户。”
《后汉书》记载:铫期为父亲服丧三年,乡里称赞他。
韦彪孝行纯正至极,父母去世后,他哀痛毁损,三年不出门,不住在卧室,服丧结束时瘦弱得只剩骨架,形体异于常人,经过数年医疗才起来。
鲍德之子鲍昂居丧时毁损身体,三年背负土块,才出行。
东平王刘敞丧母,极其孝顺。国相陈珍上奏他的行为事迹。邓太后增加他的封邑五千户。
东海孝王刘臻以及弟弟蒸乡侯刘俭都有笃实的品行,母亲去世,都吐血毁伤眼眶【“眦”有的版本作“瘠”】,直到服练冠红缘的丧服时,兄弟追念当初父亲去世时自己年幼,哀礼有所欠缺,于是再次重新履行丧礼【注:既祥之后穿练服,礼记说:练服黄里红缘,红就是“縓”】。国相籍褒将情况详细上报,顺帝赞美他们,下诏给大将军、三公、大鸿胪说:“东海王刘臻凭借近藩的尊贵,年少继承王爵,承受多福,不知艰难,却能克制自己遵循礼制,孝敬自然,侍奉亲人竭尽爱心,送终竭尽哀痛,降低礼仪规格跟随士人,睡在草垫上三年,和睦兄弟,抚恤养育孤弱,至孝纯备,仁义兼备。朕非常嘉奖。劝善励俗,是国家首要之事。以前,东平孝王刘敞兄弟行孝,丧母合乎礼制,有增加封户的赏赐。现在增加刘臻封邑五千户,刘俭五百户,以酬答他们的德行。”
樊儵侍奉后母极其孝顺,等到后母去世,哀思超过礼制,毁损生病不能支撑自己。光武帝常派中黄门早晚送粥。
《杜林传》记载:建武六年,弟弟杜成去世,隗嚣于是允许杜林持丧向东归去。刚派遣后又后悔,追令刺客杨贤在陇坻拦截杀害他。杨贤看见杜林亲自推着鹿车载着弟弟的灵柩,于是感叹说:“当今之世,谁能行义?我虽然是小人,怎么忍心杀害义士!”于是逃亡离去。
《符融传》记载:妻子去世,贫穷没有殡敛的费用,乡人想为他准备棺木衣服,符融不肯接受,说:“古代去世的人,弃置在荒野,只有妻子儿子可以实行志向,只是就地土葬而已【谢承《后汉书》记载:颍川张元祖是有志行的人,来慰问符融,得知他妻子去世,知道他是这样做的,说:‘听说您想崇尚古道,并非不清高美妙,况且礼制设立棺椁,制作杖章,孔子说“我遵从周礼”,于是推来他所乘的瘦车牛,命令符融用来办理殡事,符融接受而不推辞’】。
李元遭遇母亲丧事,在墓旁服丧。
胡广八十岁,心力充沛健壮,担任太傅。继母在堂,他早晚省视饮食,旁边没有几杖,说话不称老。继母去世,他居丧尽礼,守满三年。
陈纪遭遇父亲丧事,每当哀痛到来,就呕血绝气。虽然丧服已经除去,但积毁消瘠,几乎丧命。
周磐字坚伯,汝南安城人。母亲去世,哀痛至极,几乎毁灭自己,服丧结束后,就在墓旁结庐。教授门徒,常有千人。公府三次征辟,都以有道征召。周磐说:“我的亲人已经去世了,跟随外物做什么?”于是不应召。
袁闳父亲袁贺担任彭城相,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