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五十六补遗
读礼通考卷五十六补遗
神主
旧唐书·崔祐甫▯安禄山陷洛阳,士庶奔迸,祐甫独崎危于矢石之间,潜入私庙,负木主以窜。
归崇敬▯,崇敬谏东都太庙不合置木主。谨案典礼,虞主用桑,练主用栗。作桑主则埋,栗主作栗主则埋桑主,所以神无二主,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也。东都太庙,是则天皇后所建,以置武后木主。中宗去其主而存其庙,葢将以备行幸迁都之置也。且殷人屡迁,前八后五,则前后迁都一十三度,不可每都而别立神主也。议者或云,东都神主已曽防奉而礼之,岂可一朝废之乎?且虞祭则立桑主而防祀,练祭则立栗主而埋桑主,岂桑主不曽防祀而乃埋之?又所阙之主,何须更作?作之不时,恐非礼也。
杨▯▯:大中三年,迁左司郎中。宣宗追尊顺宗、宪宗等尊号,礼院奏:“庙中神主已题旧号,请改造及重题。”诏礼官议。▯与都官郎中卢搏献议曰:“臣等伏寻旧典,栗主升祔之后,在礼无改造之文,亦无重加尊諡、改题神主之例。求之旷古,夐无其文。周加太王、王季、文王之諡,但以徳合王,周遂加王号,未闻改諡易主。且文物大备,礼法可称,最在两汉,并无其事。光武中兴,都洛阳,遣大司马邓禹入闗,奉髙祖以下十一帝后神主祔洛阳宗庙,盖神主不合新造,故也。自魏晋迄于周隋,虽代有放恣之君,亦有知礼讲学之士,不闻加諡追尊、改主重题,书之史策,可以覆视。今议者唯引东晋重造郑太后神主事为证。伏以郑太后本琅邪王妃,薨后已祔琅邪邸庙,其后母以子贵,将升祔太庙,贺循请重造新主,改题皇后之号,备礼告祔,当时用之。伏以诸侯庙主与天子庙主,长短不同,若以王妃八寸之主上配至极,礼似不同时。谄神贪君之私,用此谬礼,改造神主,比量晋事,又絶非宜。且宣懿非穆宗之后,实武宗之母,母以子之贵,已祔别庙,正为得礼,飨荐无亏。今若从祀至尊,题主称为太后,因臣因子,正得其宜。今乃别造新主,题去太字,即是穆宗上仙之后,臣下追致作嫔之礼,渎乱正经,实惊有识。臣当时并列朝行,实知谬戾。以汉律擅论宗庙者,以大不敬论,又其时无诏下议,遂黙塞不敢出言。今又欲重用东晋谬礼,秽媟圣朝大典,猥防下问,敢不尽言。臣谨案国朝前例,甚有明文。武徳元年五月,备法驾于长安通义里旧庙,奉迎宣简公、懿王、景皇帝神主,升祔太庙。既言于旧庙奉迎,足明必奉旧主。其加諡追尊之礼,自古本无其事。自则天太后摄政之后,累有之。自此之后,数用其礼,歴检国史,并无改造重题之文。若故事有之,无不书于简册。臣等愚见宜但告新諡于庙而止。其改造重题之文,开元初,太常卿韦縚以髙宗庙题武后神主云「天后圣帝武氏」,縚奏请削去「天后圣帝」之号,别题云「则天顺圣皇后武氏」,诏从之。即不知其时削旧题耶,重造主耶?亦不知用何代典礼礼之疑者,决在宸衷。以臣所见,但以新諡寳册告陵庙,正得其宜。改造重题,恐乖礼意。时宰相覆奏,就神主改题,而知礼者非之。以▯议为是。
读礼通考巻五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十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仪节二十。
老疾居丧
曲礼: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注:胜任也。疏: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是违亲生时之意,是不孝也。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吕大临曰:居丧,非虞、祔、练、祥无沐浴。然头有创,身有疡,必为之沐浴。者有疾,不可以致毁。也有疾则饮酒食肉者,毁不可灭性。也不胜丧而死,虽志在慕亲,而至于灭性絶后,徇轻忘重,谓之不孝可也。泛言居丧而不独父母,此所以兼言不慈也】
朱子曰:「下不足以传后,故比于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故比于不孝。」
【吴澄曰:不胜丧,谓哀过不能堪,将至于
译读礼通考卷五十六补遗
神主
《旧唐书·崔祐甫》:安禄山攻陷洛阳,士人和百姓四处逃散,崔祐甫独自冒着箭矢和石块的危险,潜入私人宗庙,背负着木制神主逃匿。
归崇敬:归崇敬进谏说,东都太庙不适合安置木制神主。谨查考典礼,虞祭用的神主用桑木制作,练祭用的神主用栗木制作。制作桑木神主后就埋掉,制作栗木神主后就埋掉桑木神主,这是因为神灵没有两个主宰,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国土没有两个君王。东都太庙,是武则天皇后所建,用来安置武后的木制神主。中宗去掉了神主但保留了庙宇,大概是为了准备皇帝巡幸或迁都时安置神主之用。况且殷代人屡次迁都,前八次后五次,前后迁都共十三次,不可能每个都城都另外设立神主。议论的人有人说,东都的神主曾经供奉并举行过祭祀,怎么可以一下子废除它呢?况且虞祭时设立桑木神主来供奉祭祀,练祭时设立栗木神主而埋掉桑木神主,难道桑木神主没有供奉祭祀就把它埋掉吗?又所缺失的神主,何必再制作?制作不合时宜,恐怕不符合礼制。
杨:大中三年,杨升任左司郎中。宣宗追尊顺宗、宪宗等人的尊号,礼院上奏说:“庙中的神主已经题写了旧号,请求改造神主并重新题写。”宣宗下诏让礼官商议。杨与都官郎中卢搏上奏说:“臣等查考旧典,栗木神主升祔太庙之后,在礼制中没有改造的条文,也没有重新加尊号、改题神主的先例。追溯远古,完全没有这样的记载。周朝给太王、王季、文王加尊号,只是因为他们的德行符合王的规格,周朝于是加封王号,没听说过改换尊号、更换神主。况且礼制完备,礼法可称道的,主要在两汉,也没有这样的事。光武帝中兴,定都洛阳,派遣大司马邓禹进入关中,奉高祖以下十一位帝后的神主祔入洛阳宗庙,这是因为神主不适合新造的缘故。从魏晋直到周隋,虽然代有放纵的君主,也有懂礼讲学的士人,没听说有加尊号追封、改换神主重新题写的,史书可以查证。现在议论的人只引用东晋重新制作郑太后神主的事作为证据。臣认为郑太后本来是琅邪王的王妃,去世后已经祔入琅邪邸庙,后来因为儿子尊贵,将要升祔太庙,贺循请求重新制作新神主,改题皇后的尊号,备礼告祭祔入,当时采用了这个建议。臣认为诸侯庙的神主与天子庙的神主,长短不同,如果用王妃八寸的神主上配至尊,礼制似乎不相称。为了讨好神灵、贪图君主的私意,采用这种错误的礼制,改造神主,比照晋朝的事,又绝对不合适。况且宣懿不是穆宗的皇后,实际上是武宗的母亲,母亲因为儿子的尊贵,已经祔入别庙,正是符合礼制,祭祀没有亏损。现在如果让她配享至尊,神主题称为太后,因臣子、因儿子,正得其宜。现在却另外制作新神主,题写去掉‘太’字,这就相当于穆宗升天后,臣下追致作嫔妃的礼制,亵渎扰乱正经,实在让有识之士震惊。臣当时并列在朝班中,确实知道这是错误的。按照汉律,擅自议论宗庙的,以大不敬论处,又当时没有下诏让臣下议论,于是沉默不敢说话。现在又想重用东晋错误的礼制,污秽圣朝大典,陛下屈尊询问,臣敢不尽言。臣查考本朝前例,有明确的记载。武德元年五月,在长安通义里旧庙备用法驾,奉迎宣简公、懿王、景皇帝神主,升祔太庙。既然说在旧庙奉迎,足以说明一定是奉迎旧神主。加尊号追封的礼制,自古本来没有这样的事。自从则天太后摄政之后,屡次有这种事。从此之后,多次使用这种礼制,查考国史,并没有改造重新题写的记载。如果有这样的先例,没有不记载在史册上的。臣等愚见认为,只应在庙中告祭新尊号即可。改造重新题写的做法,开元初年,太常卿韦縚因为高宗庙题写武后神主为‘天后圣帝武氏’,韦縚上奏请求削去‘天后圣帝’的尊号,另外题写为‘则天顺圣皇后武氏’,皇帝下诏听从。不知道当时是削去旧题写,还是重新制作神主?也不知道用什么朝代的典礼来祭祀,疑惑之处,决断在于圣上。以臣所见,只应用新尊号的宝册告祭陵庙,正得其宜。改造重新题写,恐怕违背礼意。当时宰相覆奏,就在神主上改题,懂礼的人认为不对。以杨的意见为是。
读礼通考卷五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十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仪节二十。
老疾居丧
《曲礼》:居丧的礼制,头上有创伤就洗头,身上有疮疡就洗澡,有病就饮酒吃肉。病好了就恢复原状,不能承受丧礼就等同于不慈不孝【注:胜任。疏:不能承受丧礼,指生病不吃酒肉,有创伤疮疡不洗头洗澡,过度毁伤以至于灭性。不留下身体继承世系,是不慈;灭性,是违背父母生前的意愿,是不孝。比,是说这种灭性的本心,实在不是不孝,所以说比】
【吕大临说:居丧,除了虞祭、祔祭、练祭、祥祭之外不洗头洗澡。然而头上有创伤,身上有疮疡,必须为之洗头洗澡。因为有病,不可以过度毁伤。有病就饮酒吃肉,是因为毁伤不可灭性。不能承受丧礼而死,虽然志在思念亲人,但以至于灭性断绝后代,轻率地忘记重任,称为不孝是可以的。泛泛地说居丧而不独指父母,所以兼说不慈】
朱熹说:“下不足以传后,所以比于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所以比于不孝。”
【吴澄说:不能承受丧礼,指哀痛过度不能忍受,将以至于
废事,甚则至于灭性也。此本是慈孝其亲而然,然毁而不能存其父母所生之身,虽曰慈孝,而与不慈不孝者一也。盖居丧固当致其哀,然毁瘠不可形见于外,视听不可衰损于前。平时不沐浴,不酒肉,若有创有疡有疾,则亦许其沐浴与酒肉,俟疾既止,乃复其旧。然此皆年五十以下强仕者所行,若五十,血气渐衰,则虽无疾与创疡,其哀毁视强壮亦当减杀。故曰不致毁】
译荒废事务,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毁灭本性。这原本是因为对父母慈爱孝顺才这样做的,然而如果因哀毁过度而不能保全父母所生的身体,虽然说是慈孝,却与不慈不孝的人是一样的。大概守丧固然应当表达极度的悲哀,然而身体的消瘦损害不应显露于外表,视力和听力也不应在人前衰退受损。平时不洗澡,不吃酒肉,如果身上有创伤、溃疡或疾病,那么也允许洗澡和吃酒肉,等到疾病痊愈后,才恢复原来的做法。然而这些都是五十岁以下、正值壮年的人所应行的,如果到了五十岁,血气逐渐衰弱,那么即使没有疾病和创伤溃疡,其哀痛毁损的程度比起强壮之人也应当有所减少。所以说不要过度哀毁。
杂记:「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注:毁而死,是不重亲】
檀弓:曽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注:増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以为姜桂之谓也【注:为记者正曽子所云草木滋者,谓姜桂。疏下云:姜桂之谓是解上草木之滋,故以为记者正曽子之言】
【方慤曰:「姜者,草之滋;桂者,木之滋。酒肉之外,又有草木之滋者,亦虑其不胜丧而已】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注: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疏:歠者,亲丧三日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歠粥病困,故君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防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
【陆佃曰:据《问丧》云: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此言君命食之,谓大夫以上笃于爱邻里,或不能勉亲丧三日之后,君命以粥歠焉,故郑氏谓尊者夺人易】
干学案三日始食粥,礼也。若三日之内或有哀毁致病者,则君命以粥食之,通其变也。孔氏谓三日外食以疏饭,则经何以言歠乎?陆氏言三日外君命以粥歠,则三日之外礼自应食粥,何须重以君命乎?即《问丧》言邻里为糜粥以饮食之义,亦同此,而孔氏谓为旁亲,恐未必然也。盖三日不食,虽礼之正,世多有不能三日而致病者,故在大夫则君命食以歠,在士庶人则邻里食以糜,实情之至,而亦先王之所许也。何必拘于三日不食之说乎?
曲礼: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注:所以养衰老人,五十始衰也。疏: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许有毁,不得极羸瘦。六十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
【吕大临曰:养老之政,自五十始。血气既衰,养道所以不可阙。居丧有不能任,故为之节也。致毁之食,饘粥也;不毁之食,疏食水饮也。衣服居处哭泣之节,称之不致毁,则食食而不食粥矣;不毁,则食不疏而有醢医矣。七十之制,所变者衰麻之服,余无变也】
丧大记:五十不成防,七十唯衰麻在身【注:成,犹备也。所不能备,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疏:致毁,谓致极哀毁;散送,谓绖帯垂散。《麻玉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谓送丧不散麻也】王制: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陈澔曰:或有死丧之事,唯备衰麻之服而已,其他礼节皆在所不责也】
内则「八十齐衰之事弗及也」,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为丧。
丧服四制,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疏:髽者,妇人之大紒,重丧辫麻绕发,秃者无发,故不髽,男子秃亦不免也。袒者,露膊,伛者可憎,故不露也。跛人脚蹇,故不跳跃。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必致灭性,故酒肉养之】
问丧,然则秃者不免,伛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锢疾,不可以备礼也。
【方慤曰:秃则顶无饰,故不免;免则顶露矣。伛则形防矣;跛则足不正,故不踊;踊则足劳矣】
妇人居丧
问丧:妇人不宜袒,故发胷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壊墙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注:爵踊,足不絶地疏:爵踊,似爵之跳,其足不离于地;如壊墙,言将欲崩倒也】
【方慤曰:「爵踊,犹荘子所谓爵跃如壊墙然,言其不可枝梧】
【陆佃曰:殷殷,踊也;田田,恳恻也】
女子哭泣悲哀击胷伤心
丧服小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陈祥道曰:妇人移天于夫,而▯重于长子,故虽父母不稽颡,所稽颡者,夫与长子而已】
坊记寡妇不夜哭
杂记:「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
嫂不抚叔
丧大记: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注:妇人所有事,自堂及房,非其事处而哭,犹野哭也。】疏:
译杂记记载:“孔子说:身上有疮疡就洗澡,头上有创伤就洗头,生病就喝酒吃肉,如果因哀毁过度导致身体消瘦生病,君子是不这样做的。如果因哀毁过度而死,君子认为这是不重视亲人。”
檀弓记载:曾子说:“居丧期间如果生病,可以吃肉喝酒,一定要加上草木的香料【注:增加香味,因为病人食欲不振】,这就是所说的姜和桂【注:为记录者纠正曾子所说的草木香料,指的是姜和桂。疏文下文说:姜和桂的解释是针对上文草木香料的,所以认为这是记录者对曾子话语的修正】。
【方慤说:“姜是草中的香料;桂是木中的香料。除了酒肉之外,又有草木的香料,也是担心病人承受不了居丧的劳累罢了。”】
喝粥时,主人、主妇、室老,因为他们生病了,国君命令他们进食【注:地位高的人容易夺去别人的哀痛,歠,是喝粥。疏文:歠,是指亲人去世三天后喝粥的时候,主人是死者的儿子,主妇是死者的妻子,室老是家中的长辈,这三个人喝粥时病困,所以国君命令他们吃粗饭。如果不是这三个人,即使喝粥导致生病,国君也不命令他们进食,因为他们地位低贱。士人的主人、主妇,国君不命令进食。《防大记》说:主妇吃粗食,是指已经殡殓之后,这里主妇喝粥,是指殡殓之前,所以《问丧》说:邻里为他们做糜粥,来给他们吃】。
【陆佃说:根据《问丧》说:邻里为他们做糜粥来给他们吃,这里说国君命令他们进食,是指大夫以上的人对邻里爱护深切,或者不能勉强亲丧三天之后,国君命令用粥来喝,所以郑玄说地位高的人容易夺去别人的哀痛】。
按照孔安国的说法,三天后才喝粥,这是礼制。如果三天之内有人因哀毁致病,那么国君命令用粥来进食,这是通权达变。孔氏说三天外吃粗饭,那么经文为什么说喝粥呢?陆氏说三天外国君命令用粥来喝,那么三天之外礼制本来就应该喝粥,何必再用国君的命令呢?即使《问丧》说邻里做糜粥来给他们吃的意义,也是如此,而孔氏认为是旁系亲属,恐怕不一定对。大概三天不吃饭,虽然是礼制的正途,但世上多有不能坚持三天就生病的人,所以对于大夫,国君命令用粥来进食,对于士人和庶人,邻里用糜粥来进食,这是最真实的情况,也是先王所允许的。何必拘泥于三天不吃饭的说法呢?
曲礼记载:五十岁不极度哀毁,六十岁不哀毁,七十岁只穿丧服,喝酒吃肉,住在内室【注:这是为了保养衰老的人,五十岁开始衰老。疏文:致,是极致的意思。五十岁开始衰老,居丧允许有哀毁,但不能极度消瘦。六十岁更加衰老,都不允许哀毁】。
【吕大临说:养老的政策,从五十岁开始。血气已经衰老,保养的方法不可缺失。居丧有不能承受的情况,所以为之节制。极度哀毁的饮食,是稠粥;不哀毁的饮食,是粗食和水。衣服、居处、哭泣的节制,称为不极度哀毁,那么吃饭而不喝粥;不哀毁,那么吃饭不粗且有肉酱。七十岁的规定,所改变的是丧服,其余没有改变】。
丧大记记载:五十岁不完成丧礼,七十岁只穿丧服【注:成,是完备的意思。所不能完备的,是指不极度哀毁、不散送之类。疏文:极度哀毁,是指极度哀痛;散送,是指绖带垂散。《麻玉藻》说:“五十岁不散送”,注说:“是指送丧时不散开麻绖”】。王制记载:八十岁不参加齐衰的丧事。七十岁退休,只穿丧服【陈澔说:如果有死丧之事,只准备丧服而已,其他礼节都不责备】。
内则记载:“八十岁不参加齐衰的丧事”,凡是七十岁以上,只穿丧服。
丧服四制记载:秃头的人不编麻发髻,驼背的人不袒露上身,跛脚的人不跳跃,年老生病的人不停止喝酒吃肉【疏文:髽,是妇女的大发髻,重丧时编麻绕发,秃头的人没有头发,所以不编麻发髻,男子秃头也不免。袒,是露出胳膊,驼背的人难看,所以不露。跛脚的人脚跛,所以不跳跃。年老和生病,身体已经瘦弱,又让他们备礼,必然导致丧命,所以用酒肉保养他们】。
问丧记载:那么秃头的人不免,驼背的人不袒露,跛脚的人不跳跃,不是不悲伤,而是身体有残疾,不能完备礼仪。
【方慤说:秃头则头顶无饰,所以不免;免则头顶露出来了。驼背则形体弯曲;跛脚则脚不正,所以不跳跃;跳跃则脚劳累】。
妇人居丧
问丧记载:妇女不宜袒露,所以头发散乱,捶胸顿足,跳跃时脚不离地,声音殷殷田田,像墙倒塌一样,这是悲哀痛疾到了极点【注:爵踊,脚不离地。疏文:爵踊,像雀鸟跳跃,脚不离地;像墙倒塌,是说将要崩倒】。
【方慤说:“爵踊,就像庄子所说的雀鸟跳跃像墙倒塌一样,说其不可支撑”】。
【陆佃说:殷殷,是跳跃;田田,是恳切】。
女子哭泣悲哀捶胸伤心
丧服小记记载:妇女为丈夫和长子叩头至地,其余则不叩头。
【陈祥道说:妇女把天移给丈夫,而长子重于父母,所以即使父母也不叩头,所叩头的,只有丈夫和长子】。
坊记记载:寡妇不在夜间哭泣
杂记记载:“妇女如果不是三年的丧事,不越过封疆去吊唁。”
嫂不抚叔
丧大记记载:妇女迎接客人、送别客人不下堂,下堂不哭【注:妇女所有的事,从堂到房,不是该哭的地方而哭,就像野外哭一样。】疏文:
妇人质,故送迎敌者不下堂;有君夫人吊,则主妇下堂至庭稽颡而不哭也】妇人不居庐,不寝苫。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归谓归夫家也】
译妇人身份卑弱,所以送葬和迎灵时不下堂;如果有国君夫人来吊唁,主妇则下堂到庭院叩头至地,但不哭泣。妇人不在丧庐中居住,不在草垫上睡觉。为父母服丧,经过练祭后就回夫家;为其他亲属服丧为期九个月的,安葬后就回夫家。
檀弓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方慤曰:经曰寡妇不夜哭,盖逺嫌之道,当然尔。穆伯,夫也,故昼哭而不嫌于薄;文伯,子也,故昼夜哭而不嫌于厚】
文伯之丧,敬姜据其牀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吾未尝以就公室。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疏上云昼夜哭,此不哭者谓暂时也。家语云文伯独卒,其妻妾皆行哭失声。敬姜戒之曰:“吾闻好外者士死之,好内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恶其好内,闻也。”二三妇共祭祀者无加服。】孔子闻之曰:“公父氏之妇知礼矣】
【章望之曹氏女▯】《曹氏者,吾同郡尚书郎修古之幼女也。》公天圣中,累更御史,持宪无阿,回言事失职,知闽之兴化军,期年而卒。曹氏以室居,未嫁,父既没,其故僚率吏民钱三十万致之柩前,曰:“以供窆葬之用。”夫人陈氏将受之,女曰:“制家之用,惟其家之酌。”初,吾父入司朝廷,出涖民政,约于奉身,廉于临人,今其亡矣,▯之丰俭,请以吾家具之。茍将受私遗焉,惟他人忍之,我弗忍也。母因是请而使辞焉。其故僚复谓之曰:“葬先公弗资,是则亦闻命矣。愿以异日嫁公女焉,可无拒也。”女曰:“俾用于丧,尚不敢取,今欲备吾之嫁,是使妾幸父丧而自丑也。人之闻之,谓如何哉?”吉凶有常礼,男女有常位,妾有大罚,父没而丧存焉,不以此时哀戚而遽谋嫁币,不亦乱常礼乎?以室中而受门外之私贿,不亦乱常位乎?妾不才,以先人之灵,幸而卒有所归,则有妾之纺绩之备,何敢以是自诿哉?愿弗闻二三君子之命也。遂不受。夫妇人事勤俭恭谨则良矣,曽无贤者之责也,此何特异也?彼贪残之夫,好财渎货,死则已尔,恶复悔悟耶?方朝廷发贪冒之禁,防制执事之人,如维絷之械,系之尚有滥状,相望于败辱者为不少矣,卒惟无怍焉。有如曹氏,专修父志而不有所累哉?孟子曰:“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曹氏近之矣。虽然,厚于义而薄于利者,人之常行也。诗书不闻而尚廉孝,固贤矣。其里人曽孝基得斯说来告,则未知其年与名】
童子居丧
仪礼·丧服传》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疏】妇人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之也】
记童子唯当室缌【注:当室,为父后承家事者】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问丧,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注:怪本所为施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缌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注:不冠者,犹未冠也;当室,谓无父兄而主家者也。童子不杖,不杖者不免;当室则杖而免。免冠之细别,以次成人也。缌者其免也,言免乃有缌服也】
玉藻童子不裘不帛不屦絇无缌服听事不麻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见先生从人而入【注:皆为幼小不备礼也。虽不服缌犹免深衣无麻往给事也。裘帛温伤壮气也。絇屦头饰也。疏:童子唯当室与族人为礼有恩相接之义故遂服本服之缌尔不当室则情不能至缌故不服也。虽不缌犹着免深衣无绖以往给事。郑注:犹免者谓未成服而来也。问丧云:不当室不免者谓成服之后也。主人丧主也。此童子来听使若有事则使之若无事时在旁谓在主人之北南面而立。先生师也。童子不能独为礼若往见师则随成人而入也】
【方慤曰:不裘,即不衣裘裳是也;不帛,即不帛襦袴是也;不屦絇,未拘之以行戒也;不服麻,则以幼未能胜绖故也】
【陆佃曰:童子于有丧者之家,当事则不麻,为其幼也,故谓之听事而已。《少仪》曰:童子曰听事】
杂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注:童子未成人,不能备礼也。当室则杖。疏:案《问丧》云:“童子当室
译《檀弓》中记载帷殡,并非古制。这是从敬姜哭穆伯开始的。
穆伯去世,敬姜只在白天哭;文伯去世,敬姜昼夜都哭。孔子说:“这合乎礼。”【方慤说:经书说寡妇不在夜间哭,大概是避嫌的道理,本来就是这样。穆伯是丈夫,所以白天哭而不嫌薄情;文伯是儿子,所以昼夜哭而不嫌过分。】
文伯去世,敬姜靠着床却不哭,说:“从前我有这个儿子,我以为他会成为贤人,我未曾让他去公室任职。如今他死了,朋友和臣属没有流泪的,而内室的人却都哭得失声。这个儿子,一定在礼法上多有缺失。”【疏说:上文说昼夜哭,这里说不哭,是指暂时不哭。《家语》说文伯独自去世,他的妻妾都哭得失声。敬姜告诫她们说:‘我听说喜好外宠的,士人为他死;喜好内宠的,女人为他死。如今我的儿子早夭,我厌恶他喜好内宠,这是听说的。’参与祭祀的妻妾不加穿丧服。】孔子听说后说:“公父氏的妇人懂得礼。”
【章望之曹氏女〇】《曹氏,是我同郡尚书郎修古的小女儿。》公在天圣年间,多次担任御史,执法不阿谀,因直言进谏而失职,出任福建兴化军知军,一年后就去世了。曹氏在家居住,尚未出嫁,父亲去世后,他以前的同僚率领官吏百姓凑了三十万钱送到灵柩前,说:“用来供给下葬的费用。”夫人陈氏准备接受,女儿说:“治理家用的费用,只应由家中斟酌决定。”起初,我父亲在朝廷任职,出外治理民政,对自己奉养节俭,对百姓廉洁,如今他去世了,〇的丰俭,请让我用家中的财物来准备。如果接受私人馈赠,别人或许忍心,我却不忍心。母亲因此请求并代为推辞。他以前的同僚又对她说:“安葬先父没有资金,这已经听从您的命令了。希望将来嫁您女儿时,可以不要拒绝。”女儿说:“用于丧事,尚且不敢接受,现在想为我准备嫁妆,这是让我因父亲的丧事而自取其辱。别人听说后,会怎么说呢?吉凶有固定的礼制,男女有固定的位置,我有重大的惩罚,父亲去世而丧事还在,不在此时哀痛却急忙谋划嫁妆,不也是扰乱常礼吗?在室内接受门外的私贿,不也是扰乱常位吗?我没有才能,凭借先人的灵光,侥幸最终有所归宿,就有我纺织的积蓄,怎敢以此自我推托呢?希望不要再听各位君子的命令了。”于是没有接受。夫妇人事勤俭恭谨就很好了,曾无贤者的责备,这有什么特别的呢?那些贪婪残暴的男子,喜好钱财,死了也就罢了,哪里还会悔悟呢?当时朝廷发布禁止贪婪的法令,防范执事的人,像束缚的器械一样,系着他们还有滥用的情况,接连败辱的人不少,最终只有无愧疚的。像曹氏这样,专心修持父亲的志向而不被拖累,孟子说:“听到伯夷的风范,顽劣的人变得廉洁,懦弱的人有了立志。”曹氏接近这种境界了。虽然,重义轻利是人的常行。诗书没听说过却崇尚廉洁孝道,本来就很贤德了。她的同乡曾孝基得到这个消息来告诉我,却不知道她的年龄和名字。
童子居丧
《仪礼·丧服传》:童子为什么不用丧杖?因为不能承受病苦。妇人为什么不用丧杖?也是因为不能承受病苦。【疏说:妇人也指童子妇人,如果是成年妇人则用丧杖。《丧大记》说:“三天后,子夫人用丧杖;五天后,大夫世妇用丧杖。”各种经书都有妇人用丧杖的记载,所以知道这一点。】
记载:童子只有当室才穿缌麻。【注:当室,指作为父亲的后代继承家事的人。】传曰:“不当室就没有缌服。”
《问丧》中,有人问:“免冠是为了什么?”【注:奇怪原本为什么要这样做。】回答说:“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礼说:“童子不穿缌麻,只有当室的才穿缌麻。”缌麻就是免冠,当室就免冠并用丧杖。【注:不戴冠的人,就是还未行冠礼的人;当室,指没有父兄而主持家务的人。童子不用丧杖,不用丧杖的人就不免冠;当室就用丧杖并免冠。免冠的细微差别,是逐渐接近成人。缌麻就是免冠,意思是免冠才有缌服。】
《玉藻》:童子不穿皮衣,不穿丝绸,不穿带絇的鞋,没有缌服,听事时不戴麻绖,无事时站在主人的北面朝南,见老师跟随成人而入。【注:都是因为幼小不能完备礼仪。虽然不穿缌麻,还是戴免冠穿深衣不带麻绖去侍奉。皮衣丝绸温暖会伤害壮气。絇是鞋头的装饰。疏说:童子只有当室和族人之间有恩义相接的意义,所以穿本服的缌麻。不当室则情感达不到缌麻,所以不穿。虽然不穿缌麻,还是戴免冠穿深衣不带麻绖去侍奉。郑注:戴免冠是指未成服而来。《问丧》说:不当室不免冠,是指成服之后。主人是丧主。这童子来听使唤,如果有事就使唤他,如果没有事时在旁,指在主人北面朝南站立。先生是老师。童子不能独自行礼,如果去见老师就跟随成人而入。】
【方慤说:不穿皮衣,就是不穿皮衣皮裳;不穿丝绸,就是不穿丝绸襦裤;不穿带絇的鞋,是不拘束于行走的戒律;不穿麻,是因为年幼不能承受麻绖。】
【陆佃说:童子在有丧事的人家,当事时不戴麻绖,因为年幼,所以只说听事而已。《少仪》说:童子说听事。】
《杂记》:童子哭不号,不跳跃,不用丧杖,不穿草鞋,不住庐舍。【注:童子未成人,不能完备礼仪。当室就用丧杖。疏说:按《问丧》说:“童子当室
则免而杖。”当室谓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则杖,故《曽子问》云:“子衰杖成子礼”是也。皇氏云:“童子当室则备。”此经中五事,《问丧》之“免而”云杖,举重言也】
译那么脱去丧冠而戴免,并持杖。“当室”指的是十五岁以上。如果是世子出生,则持杖,所以《曾子问》中说:“儿子穿衰衣持杖,是成子之礼”,就是这个意思。皇氏说:“童子若当室,则礼制完备。”此经中的五件事,《问丧》篇中“免而”之后说“杖”,是就重礼而言的。
丧大记: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
【徐师曽曰:幼子为主,不能拜,则衣之以衰,使人抱之,而人代之拜】
少仪,适有丧者曰:「比童子曰:听事【注:适之也,曰:「某愿比于将命者,比犹比方,俱给事】
【徐师曽曰:童子未成人,则其辞云“某愿听事于将命者,不敢比于成人”,故但言来听主人以事,见使令也】
丧俟事不犆吊
【徐师曽曰:至于吊丧,必待尊长朝夕哭时而往,若非其时,则不特吊,亦恐烦动也】
通典》汉戴德《丧服变除》曰:童子当室,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持宗庙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余与成人同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衰绖不以制度,惟其所能胜。晋刘智《释疑》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衰抱之。其余亲八嵗则制服矣。七嵗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案《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弟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蜀谯周《衰服图》:童子不降成人,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衰。童子不杖不庐,不免不麻。当室者免麻,十四以下不堪麻则不。吴徐整问:为姑姊长殇,在大功;下殇在小功。为姊下殇以下,才六七嵗,未成童子,为父母不杖不庐不菲。至重犹尚不备,今此何以越得为姊殇服备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恕,六七嵗儿,谁能服此衰麻?射慈荅:六七嵗虽未为童,其姊死,故宜着布深衣】宋庾蔚之谓: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以为未成。
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嵗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以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尔,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邪?案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歳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嵗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魏晋故事,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周,当为臣服从本亲服;皇弟吴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当倚庐服成人礼,着何帻服?应琳议案: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国,古之诸侯,宜从臣例。又礼,童子不居庐,不杖,不菲。广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居庐。古但有冠,无帻。汉始制帻,可如今服卷帻。
【万斯同曰:礼所谓童子不偯云云者,自指幼穉无知之人尔。若十五以上,亦既成人矣,而谓不责以成人之礼乎?仪礼丧服篇有为姑姊下殇之文,彼姊在下殇,则其弟之年更少矣,而犹有服焉,可知所谓童子者,必其十五以下,而非指十五以上明矣。乃戴氏拘三殇之説,以十五至十九为童子,不亦谬乎?曽子问篇,世子初生,即奉子以衰,而丧大记亦言子幼则以衰抱之,是则子之当室者,在初生已服衰矣,岂有年至十五以上犹服深衣而不服齐斩哉?益知戴氏之说不足信矣】
魏书》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太师冯熙薨,有数子尚幼。议者以为童子之节,事降成人,谓为衰而不裳,免而不绖,又无腰麻缪垂,唯有绞帯。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言:“臣虽识谢古人,然微渉传记,近取诸身,逺取诸礼,騐情以求理,防理以推制。窃谓童子在幼之仪,居丧之节,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为不异。以《玉藻》二简防足明之,曰:‘童子之节,锦绅并细,锦即大帯,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锦纽之绅。’此明童子虽幼,已备二帯。以凶类吉,则腰绖存焉。又曰:‘童子无缌服。’郑注曰:‘虽不服缌,犹免深衣。’是许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长幼俱服。童子为服之缌,犹免深衣,况居有服之斩,而反无裳乎?臣又闻先师旧说,童子常服类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无成言,故未敢孤断。又曰:‘听事则不麻。’则知不听事麻矣。故注曰:‘无麻往给事。’此明族人之丧,童子有事,贯绖帯麻,执事不易,故暂听去之,以便其使。往则不麻,不往则绖。如使童子本自无麻,礼腰首听与不听
译《丧大记》:如果儿子年幼,就给他穿上丧服抱着他,由别人代替他拜祭。
【徐师曾说:年幼的儿子作为丧主,不能亲自拜祭,就给他穿上丧服,让人抱着他,由别人代替他拜祭】
《少仪》:到有人办丧事的人家去,对童子说:“愿意听从差遣。”【注:这是去吊丧时的说法,说:“我愿意比照那些传达命令的人,‘比’是比照的意思,都是侍奉办事】
【徐师曾说:童子还没有成年,所以他的言辞是“我愿意听从传达命令者的差遣,不敢比照成人”,所以说来听主人吩咐做事,表示接受使令】
吊丧时等待行事,不单独去吊唁
【徐师曾说:至于吊丧,一定要等到尊长早晚哭丧的时候才去,如果不是那个时间,就不单独去吊唁,也怕打扰烦动】
《通典》记载,汉代戴德在《丧服变除》中说:童子作为丧主,指十五到十九岁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承担宗庙重任的人,他的丧服穿深衣不穿下裳,其余与成人礼仪相同。不为未成人服丧的原因,是因为用心不能专一。那些能够服丧的,也不禁止。丧服的规格不固定,只根据他们能承受的程度。晋代刘智在《释疑》中说:婴儿无知,但在父母的丧事上,就给他穿上丧服抱着。其余亲属八岁就开始服丧了。七岁称为“悼”,过了这个年龄有了罪过,就进入刑罚范围,必须用礼来约束。所以在下殇的年龄为他们服丧。查《小功章》:兄弟的殇服,兄弟的下殇是因为在下殇的年龄就服丧了【蜀地谯周《衰服图》:童子不降低成人的丧服等级,小功亲以上的都服本亲的丧服。童子不拄杖、不住丧庐、不免冠、不系麻。作为丧主的童子免冠系麻,十四岁以下不能承受麻的就不系。吴地徐整问:为姑母、姐姐的大殇服丧,在大功范围内;下殇在小功范围内。为姐姐下殇以下,才六七岁,还未成为童子,为父母不拄杖、不住丧庐、不穿草鞋。至重的丧服尚且不完备,现在为什么越级为姐姐的殇服完备大功小功的制度呢?十七八岁还可以宽恕,六七岁的孩子,谁能服这种丧服?射慈回答:六七岁虽然还未成为童子,但姐姐死了,所以应该穿布制的深衣】宋代庾蔚之说:马融认为童子是未成人,郑玄认为未成。
人所说的并不明确,下到几岁戴德,以童子作为丧主,十五到十九岁,谯周说十四岁以下不能承受,麻就不系,记载说十五成童,舞象罢了,这难道是经典所说的童子作为丧主吗?查礼制中称童子参差不齐,根据事情推断,就可以知道大小了。我认为作为丧主与族人行礼,如果是八岁以上及行礼的人,因为他作为丧主,所以让他与成人相同。以前射慈认为未满八岁的人为近亲服丧穿布深衣,或许符合礼意。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丧制度的议论:魏晋旧例,皇子广陵王十一岁,孙子为祖父服丧一年,应当作为臣子服从本亲的丧服;皇弟吴王十岁,章郡王七岁,又应当依傍丧庐服成人礼,戴什么头巾穿什么丧服?应琳议论说:礼制丧服,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现在广陵王分封土地建立国家,是古代的诸侯,应当跟随臣子的例子。又礼制,童子不住丧庐,不拄杖,不穿草鞋。广陵王未行冠礼,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住丧庐。古代只有冠,没有帻。汉代开始制作帻,可以像现在这样戴卷帻。
【万斯同说:礼制所说的童子不拄杖等等,自然是指年幼无知的人。如果十五岁以上,也已经成年了,难道说不要求他们履行成人的礼制吗?《仪礼·丧服》篇有为姑母、姐姐下殇服丧的文字,那姐姐在下殇,那么弟弟的年龄更小了,但仍然有丧服,可以知道所谓的童子,一定是十五岁以下,而不是指十五岁以上。于是戴德拘泥于三殇的说法,以十五到十九岁为童子,不也是错误吗?《曾子问》篇,世子刚出生,就捧着孩子穿上丧服,而《丧大记》也说儿子年幼就给他穿上丧服抱着,这就是说作为丧主的儿子,在刚出生时就穿丧服了,哪有年龄到十五岁以上还穿深衣而不穿齐衰斩衰的呢?更加知道戴德的说法不足信了】
《魏书》记载,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太师冯熙去世,有几个儿子还年幼。议论的人认为童子的礼节,事情比成人降低,说是穿丧服但不穿下裳,免冠但不系绖,又没有腰间的麻带垂挂,只有绞带。当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说:“我虽然见识不如古人,但稍微涉猎传记,近取自身,远取礼制,验证情理以求道理,防止偏颇以推演制度。我私下认为童子在年幼时的仪节,居丧的礼节,冠杖的制度,有比成人降低的地方,但衰麻的丧服大致没有不同。用《玉藻》两句话足以说明,说:‘童子的礼节,锦绅并细,锦就是大带,既有佩觿的皮革,又有锦纽的绅带。’这说明童子虽然年幼,已经具备两条带子。以凶事类比吉事,那么腰间的绖带就存在了。又说:‘童子无缌服。’郑玄注说:‘虽然不服缌麻,仍然免冠穿深衣。’这是允许他有下裳,只是不区分上下。又深衣的制度,长幼都穿。童子为服缌麻的丧事,还免冠穿深衣,何况居有丧服的斩衰,反而没有下裳吗?我又听说先师旧说,童子常服类似深衣,衰裳所施加,道理或许取象,但典籍没有成言,所以不敢独自断言。又说:‘听事则不麻。’就知道不听事时系麻了。所以注说:‘无麻去侍奉。’这说明族人的丧事,童子有事,贯绖带麻,执事不便,所以暂时允许去掉,以便使令。去就不系麻,不去就系绖。如果童子本来就没有麻,礼制腰首听与不听”
俱阙两绖,唯举无麻,足明不备。岂得言‘听事则不麻’乎?以此论之,有绖明矣。且童子不杖不庐之节,理俭于责【疑】不裳不绖之制,未覩其说。又臣窃解童子不衣裳之记,是有闻之言,将谓童子时甫穉龄,未就外傅,出则不交族人,内则事殊长者,馂防父母之前,往来慈乳之手,故许其无裳,以便易之。若在志学之后,将冠之初年,居二九质,并成人,受道成均之学,释菜上庠之内,将命孔氏之门,执烛曽参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无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又女子未许嫁,二十则笄,观祭祀,纳酒浆,助奠庙堂之中,视礼至敬之处,其于婉容之服,宁无其备?以此推之,则男女虽幼,理应有裳。但男子未冠,礼谢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褖,无名之服,礼文罕见。童子虽不当室,茍以成人之心,则许其人服缌之绖,轻犹有绖,斩重无麻,是为与轻而夺重,非礼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又衰旁有衽,以掩裳际,如使无裳衽,便徒设。若复去衽衰,又不备。设有齐斩之故,而使成童男女唯服无衽之衰,去其裳绖,此必识礼之所不行,亦己明矣。若不行于己,而立制于人,是为违制以为法,从制以误人,恕礼而行,理将异此。诏从其议。
译都缺少两条丧带,只有举哀时不用麻布,足以证明丧服不全备。怎么能说“处理事务时就不穿麻服”呢?由此推论,应当有丧带是明确的。况且童子不执丧杖、不住庐墓的礼节,按理说比不穿下裳、不戴丧带的制度更为简省,却未见其依据。我又私下解读关于童子不穿下裳的记载,这是有所闻的说法,大概是认为童子时刚至幼龄,尚未接受外部教育,外出时不与族人交往,在家则侍奉长辈不同于成人,在父母面前吃剩饭,往来于慈母乳母之手,所以允许他不穿下裳,以便行动。如果在志学之年之后,将要加冠的初年,处于二九(十八)的质朴年龄,都已算作成人,在成均接受道义之学,在太学释菜行礼,将要在孔子门下受命,在曾参室中执烛侍奉,却只有遮身上半身的衣服,没有遮蔽下半身的下裳。臣愚昧,对此感到不安。又女子未许嫁,二十岁则行笄礼,观看祭祀,进献酒浆,在庙堂中协助奠祭,处于礼仪至敬的地方,对于温婉仪容的服饰,难道没有完备吗?由此推论,那么男女虽然年幼,按理应当有下裳。只是男子未加冠,礼仪上省去三加;女子未出嫁,衣服不同于狄褖,无名分的服饰,礼仪文献中罕见。童子虽然不当家,如果以成人的心意来看,就允许他穿戴缌麻的丧带,轻的丧服尚有丧带,重的斩衰反而没有麻布,这是给予轻礼而剥夺重礼,不符合礼的本意。这是臣深深怀疑的原因。又丧服旁边有衽,用来遮盖下裳的接缝,如果假设没有下裳和衽,衽就白白设置了。如果再去掉衽和丧服,又不完备。假设有齐衰、斩衰的缘故,而让成童男女只穿没有衽的丧服,去掉下裳和丧带,这一定是懂礼的人所不行的,也已经很明白了。如果对自己不行,却立制于人,这是违背制度来作为法则,顺从制度来误导他人,宽恕礼仪而实行,道理将与此不同。皇帝下诏采纳了他的议论。
通典》:大唐元陵之制,孙为祖齐衰周年,臣为君斩衰三年。今伏准遗诏,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臣下并从释服。皇孙既是齐衰周年服,礼有适子无适孙,其服并合从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释服后以黪公服至山陵,时却服。初齐衰服事毕,即吉服。
干学案丧大记言: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则知童子能胜衣者未有不服衰者矣。玉藻言:童子无缌服,则知小功以至斩衰,童子皆有服矣。乃戴徳释童子当室,谓自十五至十九,天下岂有十五以上之人而尚名之为童子哉?又岂有十五以上之人而不服亲戚之丧者哉?然则童子以何时为限?刘智八嵗之说最为确当。盖八歳以上之殇,成人皆为之制服,则成人之丧,彼岂得不为之制服?特不责以备礼,斯已尔。宁可拘于三殇之年数,而谓在长殇之年者亦不责以居丧之礼乎?盖自八歳以至十五,斯为童子之限。其异于成人者,止不踊、不杖、不菲、不庐,而其他居丧之节固无不同也。不然,天下固有幼而执礼之人,可槩视为无所知识而不教之以礼哉?
三殇丧礼
檀弓: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又见棺椁篇】君之适长殇,车三乗;公之庶长殇,车一乗;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乗。
【陈澔曰:十六至十九为长殇,葬此殇时,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以奠之,牲体分析包裹,用此车载之以遣送死者,故名遣车。车制甚小,以置之椁中,四隅不容,大为之也。礼,中殇从上,君适长三乗,则中亦三乗,下则一乗也。公庶长一乗,则中亦一乗,下则无也。大夫适长一乗,则中亦一乗,下殇及庶殇并无也】
曽子问曽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注:上周堲周也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殇于园中以其去成人逺不就墓也机舆尸之牀也以防絙其中央又以绳从两旁钩之谓以机举尸与之以就园而敛葬焉涂近故尔】今墓逺则其葬也如之何【注:今人敛下殇于宫中而葬于墓与成人同墓涂乃逺其葬当舆其棺乎载之也问礼之变也】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逺【注:盖欲葬墓如长殇从成人也长殇有送葬车者则棺载之矣】召公谓之曰:『何以不棺敛于宫中【注:欲其敛于宫中如成人也敛于宫中则葬当载也】史佚曰:『吾敢乎哉』召公言于周公周公曰:『岂不可』史佚行之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注:棺谓敛于棺】
【吴澄曰:周人葬下殇之礼,盖不用棺,但以衣敛尸,而置之尸牀,不用车载,众手舁之以往。曽子问:「去墓园涂近者可如此,若去墓之涂逺,则舁尸以往而不用棺不用车,似若不可,故问当如之何?」孔子遂引老聃所言史佚之事以荅。盖史佚曽葬下殇之子,而其墓逺方,疑于舁尸之不可,而召公劝以棺敛于宫中。棺敛者,谓纳之棺中也。棺敛于宫中,则如成人而载以丧车,不舁机。史佚以前未有此礼,故有所不敢,于是召公为史佚问之周公。周公曰:「岂不可?盖礼有从权而以义起者。墓近则舁机,墓逺则棺敛而车载以往。虽前时礼所未有,然亦无害于义也。」史佚依周公所言行之,自是以后葬下殇者,若墓逺则用棺也。棺衣者,谓敛以衣,又敛于棺也。下殇用棺而衣之,棺之者,盖自史佚始,前此则衣之而已,不棺之也。棺字并如字读。郑注以为下殇不葬于墓而别葬于园,今从张氏之说。诸家皆以「岂不可」为周公不许之,今从陆氏之说】
曽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孔子曰:「有隂厌,有阳厌。」曽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隂厌、阳厌【注:祔当为备声之误也,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而云隂厌、阳厌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设奠于奥,迎尸于前,谓之隂厌;尸谡之后,改馔于西北
译《通典》记载:大唐元陵的丧礼制度,孙子为祖父服齐衰一年,臣子为君主服斩衰三年。如今依据遗诏,皇帝服丧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脱去丧服。臣下都跟随脱去丧服。皇孙既然是服齐衰一年的丧服,礼制规定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其丧服都应当跟随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脱去丧服。脱去丧服后,穿着深色公服前往山陵,届时再换回丧服。起初齐衰丧服的事宜完毕后,就改穿吉服。
《干学案》引《丧大记》说:孩子年幼,就由抱着他的人代为拜祭,由此可知,能胜任穿衣的童子,没有不服丧服的。《玉藻》说:童子没有缌麻之服,由此可知,从小功到斩衰,童子都有相应的丧服。于是戴德解释童子当家,说是从十五岁到十九岁,天下哪有十五岁以上的人还被称为童子的呢?又哪有十五岁以上的人不为亲戚服丧的呢?那么童子以什么年龄为界限呢?刘智八岁的说法最为恰当。大概八岁以上的殇者,成人都为他们服丧,那么成人的丧事,他们难道能不为之服丧吗?只是不要求他们具备全套礼仪罢了。怎么可以拘泥于三种殇者的年龄,而说处于长殇年龄的人也不要求他们遵守居丧的礼仪呢?大概从八岁到十五岁,这是童子的界限。他们与成人不同的地方,只是不跳跃、不拄杖、不穿草鞋、不住丧庐,而其他居丧的节度本来没有不同。不然的话,天下本来就有年幼而懂礼的人,可以一概视为无知而不教以礼吗?
三殇丧礼
《檀弓》:周人用殷人的棺椁葬长殇,用夏后氏的堲周葬中殇、下殇,用有虞氏的瓦棺葬无服之殇【又见棺椁篇】。君主的嫡长殇,遣车三辆;公的庶长殇,遣车一辆;大夫的嫡长殇,遣车一辆。
【陈澔说:十六到十九岁为长殇,葬此殇时,灵柩朝庙完毕,将要出发时设置遣奠来祭奠,牲体分解包裹,用这些车装载以送死者,所以叫遣车。车制很小,放在椁中,四角容不下,所以做得大些。礼制,中殇跟随上殇,君主嫡长殇三辆,那么中殇也是三辆,下殇则是一辆。公的庶长殇一辆,那么中殇也是一辆,下殇则没有。大夫嫡长殇一辆,那么中殇也是一辆,下殇及庶殇都没有】
曾子问:下殇用土周葬在园中,于是用车床抬着前往,是因为路途近的缘故【注:上句的周是堲周,周人用夏后氏的堲周葬下殇在园中,因为离成人远,就不去墓地了。机是抬尸的床,用粗绳绑住中央,又用绳子从两旁钩住,叫做用机抬尸,带着他就去园中敛葬,因为路途近所以这样】。如今墓地远,那么他的葬礼该怎么办【注:如今人在宫中敛下殇而葬在墓地,与成人同墓,路途才远,他的葬礼应当用车抬他的棺吗?这是问礼的变通】。孔子说:“我听老聃说:从前史佚有儿子死了,是下殇,墓地远【注:大概想葬在墓地像长殇那样跟随成人,长殇有送葬车的,那么棺就用车载了】。召公对他说:‘为什么不把棺敛在宫中【注:想让他在宫中敛像成人那样,在宫中敛那么葬就应当用车载了】?’史佚说:‘我敢吗?’召公向周公进言,周公说:‘难道不可以吗?’史佚照做了,下殇用棺衣棺,从史佚开始【注:棺指敛入棺中】。
【吴澄说:周人葬下殇的礼,大概不用棺,只用衣敛尸,而放在尸床上,不用车载,众人手抬前往。曾子问:‘离墓园路途近的可以这样,如果离墓路途远,那么抬尸前往而不用棺不用车,似乎不行,所以问该怎么办?’孔子于是引用老聃所说的史佚的事来回答。大概史佚曾葬下殇的儿子,而其墓在远方,怀疑抬尸不行,而召公劝他在宫中棺敛。棺敛者,指纳之棺中。棺敛于宫中,那么像成人而用丧车载,不抬机。史佚以前没有此礼,所以有所不敢,于是召公为史佚问周公。周公说:‘难道不可以?大概礼有从权而以义起的。墓近则抬机,墓远则棺敛而车载以往。虽前时礼所未有,然亦无害于义也。’史佚依周公所言行之,自是以后葬下殇者,若墓远则用棺也。棺衣者,谓敛以衣,又敛于棺也。下殇用棺而衣之,棺之者,盖自史佚始,前此则衣之而已,不棺之也。棺字并如字读。郑注以为下殇不葬于墓而别葬于园,今从张氏之说。诸家皆以‘岂不可’为周公不许之,今从陆氏之说】
曾子问:“祭祀一定要有尸吗?如果是厌祭,也可以吗?”孔子说:“祭祀成年的死者一定要有尸,尸一定由孙子担任,孙子年幼就让人抱着他,没有孙子就从同姓中选取,也可以。祭祀殇者一定是厌祭,大概因为不成年的缘故。祭祀成年死者而没有尸,这是把他当作殇者了。”孔子说:“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殇者不附祭,什么叫阴厌、阳厌【注:祔当为备声之误也,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而云阴厌、阳厌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设奠于奥,迎尸于前,谓之阴厌;尸谡之后,改馔于西北
隅,谓之阳厌。殇则不备。疏:隂厌谓适殇也,阳厌谓庶殇也。注知祔当为备者,案《丧服小记》云:「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今云殇不祔祭,与《小记》文乖,故知当为备。陆佃曰:据此成人之祭,无隂厌、阳厌。郑氏谓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隂厌也;尸谡之后,彻荐俎敦设西北隅,是阳厌也,非是。案《少牢》祝酌奠下云:「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嵗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则祝酌奠所以告之尔,非隂厌也。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厞,用筵纳一尊。佐食阖牖戸降,则彻俎敦设于西北隅,所以依神,《周官》所谓藏其隋者,此欤?非阳厌也】
译在西北角,称为阳厌。未成年而死的人则祭品不全。疏:阴厌指的是嫡子未成年而死,阳厌指的是庶子未成年而死。注:知道“祔”应当是“备”字,查考《丧服小记》说:“未成年而死的人和没有后嗣的人跟随祖父附祭。”现在说未成年而死的人不附祭,与《小记》的记载相违背,所以知道应当是“备”。陆佃说:根据这个,成年人的祭祀,没有阴厌、阳厌。郑氏认为迎尸之前,祝官酌酒祭奠,祭奠并且享用,这是阴厌;尸起身之后,撤去荐俎敦设置在西北角,这是阳厌,这不是正确的。查考《少牢馈食礼》祝官酌酒祭奠下面说:“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来向皇祖伯某报告岁事,以某妃配某氏。”那么祝官酌酒祭奠是用来告慰神灵罢了,不是阴厌。佐食撤去尸的荐俎敦设置在西北角,几在南墙,用席子容纳一尊酒。佐食关闭窗户门下来,那么撤去俎敦设置在西北角,是用来依凭神灵,《周官》所说的藏其隋,大概就是这个吧?不是阳厌。
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祭特牲【注:尊宗子从成人也。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祭殇不举肺,无肵俎,无▯酒,不告利成,是谓隂厌【疏:士祭成人特牲,今尊宗子也。熊氏云:殇与无后者,唯祔与除服二祭则止。此言吉祭者,唯据祔与除服也。吉祭特牲,则丧祭之时,以其未成人,降用特豚也。祭殇无尸,故不举肺脊肵,是尸所食归余之俎。无尸,故无肵俎。祭成人则有▯酒,重古之义。祭殇略,故无▯酒也。告利成于祭毕,今无所可告,故不告利成也。此宗子殇死,祭于祖庙之奥,隂闇之处,是谓隂厌】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疏:祭于宗子之家,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之处,故于当室之明白显露处为之。设尊于东房,以其明是阳,故为阳厌也。宗子之殇,祭于室奥,尊于户东,但不举肺,无肵俎,无▯酒,不告利成,其余皆与祭成人同。今祭凡殇乃当室之白,尊于东房,异于宗子之殇也】
【方慤曰:阳尊而隂卑,宗子之殇曰隂,厌而凡殇曰阳。厌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吴澄曰:室内四隅奥为极尊之处,故常祭皆于奥。室之西壁以南为上,奥尊而屋漏卑。凡殇及无后者礼杀,故不敢在尊处,由奥而北,当屋漏卑处也。此是辨尊卑隆杀之礼,非有取于阳明隂闇之义也。万斯大曰:天子诸侯于祭之始,有灌地降神之事,而大夫士无之。然特牲、少牢二礼,尸未入之前,祝酌奠,奠于铏南,主人再拜稽首,祝祝竟,然后迎尸。此亦降神之意。郑氏释曽子问隂厌,援此以实之。天子诸侯于祭之终,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于此,故设祭于堂为祊乎外,而大夫士无之。然特牲礼既▯,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此亦于彼于此之义。郑氏释曽子问阳厌,援此以实之。不思祭成丧者必有尸,而祭殇必厌。隂厌以祭宗子之殇,阳厌以祭凡殇。曽子问昭昭明着,非指祭祖祢时尸未入之始与尸既出之终也。且厌之为言饱饫之义也。祭方始而奠祝,安得遽饱?又阳厌当室之白,以其在室西北隅屋漏,故曰阳也。特牲礼之改设虽于屋漏,然而厞用筵,且阖戸牖,俾之幽暗,于阳厌之义谓何?且使凡祭必备二厌,则少牢礼何以不傧尸者有改设之事,而傧尸者无之耶】
干学案二:「厌之礼,专据祭殇而言,非谓成人之祭亦备此二厌也。」郑氏注《仪礼》,以尸未入之前设馔告神为隂厌,尸既出之后改设阖戸为阳厌,毋乃与孔子之言戾乎?诸家皆仍其说,而不觉其谬。至陆农师破之,诚为深明礼意,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杂记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注: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隂童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为之造字。疏:当祔祭此殇之时,其祝辞称曰阳童,又称此殇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神之也】
丧服小记:「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注:殇无变文,不缛冠▯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疏:「除丧祭服必▯冠,▯端黄裳,异于成人之丧也。言殇无变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缛,本服既重者,意在于质,不在繁缛。若成人丧服初除,着朝服禫祭,始从▯端,今除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
干学案三:殇丧礼,礼经不详,大约节目视成人,而仪文稍杀之尔。今就经文所有者録之,如右。
开元礼三殇之丧,始死浴袭及大小敛,与成人同。其长殇有棺及大棺,中殇下殇有棺。灵筵祭奠进食,葬送哭泣之位,与成人同。其苞牲及明器,长殇三分减一,中殇三分减二。唯不复魄,无含事,办而葬,不立神主。既虞而除灵坐。其虞祝辞云:维年月朔日辰,父告子某【兄云告于弟某,弟云昭告于某兄】日月易往,奄及反虞,悲念相续,心焉如燬【兄云悲恸猥至,情无可处;弟云哀痛无己,五情如割也】今以【弟祭兄云谨以】洁牲嘉荐,普淖明齐溲酒,荐虞事于子某【弟某兄某】魂,其飨之【弟祭兄则云尚飨
译孔子说:“宗子未成年而死,庶子不继承他的后嗣。”在吉祭时,宗子之殇用特牲【注:尊重宗子,视同成人。凡是殇者,通常只用特豚。自卒哭祭成事之后,即为吉祭】。祭祀殇者不举肺,没有肵俎,没有〇酒,不告利成,这叫做阴厌【疏:士祭祀成人用特牲,现在尊重宗子所以也用特牲。熊氏说:殇者与无后者,只有祔祭与除服两次祭祀就停止了。这里所说的吉祭,只依据祔祭与除服而言。吉祭用特牲,那么在丧祭之时,因为未成人,降等使用特豚。祭祀殇者没有尸,所以不举肺脊肵,这是尸所食归余的俎。没有尸,所以没有肵俎。祭祀成人则有〇酒,重视古义。祭祀殇者礼简,所以没有〇酒。告利成在祭毕时进行,现在没有可告的对象,所以不告利成。这宗子殇死,在祖庙的奥处祭祀,那是阴暗的地方,所以叫做阴厌】。凡是殇者与无后者,在宗子家中祭祀,在室中明亮之处,酒尊设在东房,这叫做阳厌【疏:在宗子家中,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的地方祭祀,所以在室中明亮显露的地方进行。酒尊设在东房,因为明亮属阳,所以叫阳厌。宗子之殇,在室奥祭祀,酒尊设在户东,只是不举肺,没有肵俎,没有〇酒,不告利成,其余都与祭祀成人相同。现在祭祀凡殇却在室中明亮处,酒尊设在东房,与宗子之殇不同】
【方慤说:阳尊而阴卑,宗子之殇称为阴,厌而凡殇称为阳。厌者,是因为鬼神崇尚幽暗的缘故】
【吴澄说:室内四隅,奥是最尊贵的地方,所以常祭都在奥。室的西壁以南为上,奥尊而屋漏卑。凡殇及无后者礼简,所以不敢在尊贵的地方,从奥向北,在屋漏卑处。这是辨别尊卑隆杀之礼,并非取阳明阴闇之义。万斯大说:天子诸侯在祭祀开始时,有灌地降神之事,而大夫士没有。然而特牲、少牢二礼,尸未入之前,祝酌奠,奠于铏南,主人再拜稽首,祝祝竟,然后迎尸。这也是降神之意。郑氏解释曾子问阴厌,援引此来证实。天子诸侯在祭祀结束时,不知神所在彼于此,所以设祭于堂为祊乎外,而大夫士没有。然而特牲礼既〇,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这也是于彼于此之义。郑氏解释曾子问阳厌,援引此来证实。他不思考祭祀成丧者必有尸,而祭祀殇必厌。阴厌用来祭祀宗子之殇,阳厌用来祭祀凡殇。曾子问昭昭明着,并非指祭祖祢时尸未入之始与尸既出之终。况且厌之为言饱饫之义。祭祀刚开始而奠祝,怎能立刻饱足?又阳厌在室之白,因为它在室西北隅屋漏,所以叫阳。特牲礼的改设虽在屋漏,然而厞用筵,且阖户牖,使之幽暗,对于阳厌之义怎么说?况且如果凡祭必备二厌,那么少牢礼为何不傧尸者有改设之事,而傧尸者没有呢】
干学案二:“厌之礼,专门依据祭祀殇者而言,并非说成人的祭祀也具备这二厌。”郑氏注《仪礼》,以尸未入之前设馔告神为阴厌,尸既出之后改设阖户为阳厌,岂不是与孔子的话相违背吗?诸家都沿袭他的说法,而没有察觉其错误。直到陆农师破除它,确实深明礼意,即使圣人复起,也不能改变。
杂记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注:阳童,指庶殇。宗子则称阴童某甫,并且有字。尊重神不直呼其名,为他造字。疏:当祔祭此殇之时,祝辞称曰阳童,又称此殇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是尊神之意】
丧服小记:“除去殇之丧者,其祭祀必〇【注:殇无变文,不缛冠〇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疏:“除丧祭服必〇冠,〇端黄裳,异于成人之丧。说殇无变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文不缛,本服既重者,意在于质,不在繁缛。如果成人丧服初除,着朝服禫祭,始从〇端,现在除去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
干学案三:殇丧礼,礼经不详,大约节目视成人,而仪文稍杀之尔。今就经文所有者录之,如右。
开元礼三殇之丧,始死浴袭及大小敛,与成人同。其长殇有棺及大棺,中殇下殇有棺。灵筵祭奠进食,葬送哭泣之位,与成人同。其苞牲及明器,长殇三分减一,中殇三分减二。唯不复魄,无含事,办而葬,不立神主。既虞而除灵坐。其虞祝辞云:维年月朔日辰,父告子某【兄云告于弟某,弟云昭告于某兄】日月易往,奄及反虞,悲念相续,心焉如燬【兄云悲恸猥至,情无可处;弟云哀痛无己,五情如割也】今以【弟祭兄云谨以】洁牲嘉荐,普淖明齐溲酒,荐虞事于子某【弟某兄某】魂,其飨之【弟祭兄则云尚飨
】适殇者时享,皆祔食于祖,无祝文,亦不拜【设祔食之坐于祖之左,西向,一献而已。不祝不拜者,以其从食其祖。祝辞末云孙某祔食也】庶子不祔食,庶子之适祔如适殇礼。凡无服四歳以上,略与下殇同,又无灵筵坐,唯大敛奠而已。三歳以下,敛于瓦棺,葬于园,又不奠。政和礼三殇之丧,始死浴袭,大小敛及葬送哭泣之位,与成人同。不复无含,办而葬,一虞乃除之。其虞祝辞云:维年月朔日辰,父告子某【若兄云兄告弟某,若弟云弟某昭告某兄】日月易往,奄及反虞,悲念相续,心焉如燬【兄云悲恸猥至,情何可处;弟云哀痛无己,五情如割】今以【弟祭兄则云谨以】清酌庶羞,荐虞事于子某【弟某兄某】魂,其飨之【弟祭兄云尚飨】适殇者时享,皆祔食。
译遇到适殇(嫡长子早夭)的时享祭祀,都附祭于祖父,没有祝文,也不拜拜【在祖父的左侧设置附祭的席位,面向西,只献一次酒罢了。不念祝文、不拜拜,是因为他跟随祖父一起受祭。祝辞最后说“孙某附祭”】。庶子不附祭,庶子的嫡子附祭如同适殇的礼仪。凡是无服丧期四年以上的,大致与下殇相同,又没有灵筵席位,只有大敛时的奠祭罢了。三岁以下的,装入瓦棺,埋葬在园中,又不设奠祭。政和礼规定,三种殇丧,刚死时沐浴穿衣,大小敛以及埋葬送葬哭泣的位置,与成人相同。不再举行含礼,办完就埋葬,一次虞祭后就除服。那虞祭的祝辞说:“维年月朔日辰,父亲告诉儿子某【如果是哥哥就说哥哥告诉弟弟某,如果是弟弟就说弟弟某昭告某兄】日月容易过去,忽然到了反虞,悲伤思念相继,心如焚灼【哥哥说悲伤痛苦突然到来,心情如何安放;弟弟说哀痛没有尽头,五情如割】现在用【弟弟祭哥哥就说谨用】清酒各种美味,进献虞祭之事给儿子某【弟弟某兄某】的魂灵,请享用【弟弟祭哥哥说尚飨】适殇者时享,都附祭。
【陆寅许嫁殇女服议金子尤之妹死,走告于予曰:“予妹之死,距其生十五年矣,宜何服?”予应之曰:“礼与律载之详矣。女在室服期,殇则降。曰女许嫁,男子已娶者勿殇,是则宜何服?曰期也。曰女许嫁勿殇,是已。礼不云乎?‘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今俗有襁褓为婚姻,而或五六年以夭者,服期之丧,母乃已重乎?曰固也,此情之所未安也。礼曰:‘女子许嫁,笄而字。’解经者曰:‘许嫁十五而笄,未许嫁二十而笄,成人之道也。’故凡言许嫁勿殇者,宜断自年十五以上为成人言之也。若曰襁褓而为之服,则已过矣。夫礼者,先王原人情而以义起者也。下殇而为之服五月中殇之服七月,长殇九月,其生未三月者不哭也。非三月之内不畜之以子女也,又非薄于幼而厚于长也。以为视其以恩相接之浅深,縁是而为之服,可以无憾矣。其曰许嫁勿殇者,盖礼之以成人也,非为襁褓言之也。且襁褓而许嫁,则亦将襁褓而为之筓与字乎?曰然则宜何如而可?曰无服之殇,其去成人也逺甚,固不可以许嫁而为之服矣。其或下殇也,犹大逺于成人也,服其服可也。其自中殇以上,父子之情已深也,则请为中殇者进而服长殇,为长殇者进而服在室之服可也,变于礼者之礼也。抑又闻之,子之妹亲为母执防以供药饵者七年,毒发于颐而竟以是死焉。孔子论童汪踦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推此意也,即服期可也】
读礼通考卷第五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十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仪节二十一。
讣礼
杂记: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太子之丧曰「寡君之适子某死【注:君夫人不称薨,告他国君谦也。疏:不敢指斥邻国君身故,云「敢告于执事」也。夫人、太子皆当云「告于执事」,不言者略之也】
大夫讣于同国适者曰:某不禄。讣于士亦曰:某不禄。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于适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注:适读为匹敌之敌,谓爵同者也。实当为至。疏:言外臣者,大夫不属他国,故云外臣。自谦退无徳,故云寡大夫某。尊敬他君,不敢申辞,故曰某死。赴于适者,谓赴于他国大夫相敌体者,以其私有恩好,故曰外私。以讣大夫,其辞得申,故云某不禄于身赴告,故云使某实。刘敞曰:使某实,实者以异国传闻,疑言使人实之也】
【方慤曰:「使某实谓以事实来告】
【胡铨曰实谓身亲告也】
士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士亦曰:「某死。」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疏:此论士丧相讣告之称。士贱赴大夫、士及他国,皆云「某死」。但于他君称「外臣」,于大夫、士言「外私」尔】
檀弓父兄命讣者【汪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疏父兄命讣者,亦复后之事。讣谓死者生时于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讣告也。士丧礼则孝子自命讣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虽代命之犹书孝子名也】
文王世子,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注:赴,告于君也】
白虎通徳论》臣死亦赴告于君?何?此君哀痛于臣子也。欲闻之,加赙赗之礼。故《春秋》曰:"蔡侯考父卒",传曰:"卒讣而葬,礼也。"诸侯薨,讣告邻国,何?縁邻国欲有礼也。《春秋》传曰:"桓母丧,告于诸侯。"桓母贱,尚告于诸侯。诸侯薨,告邻国,明矣。诸侯夫人薨,告天子者,不敢自废政事,天子亦欲知之,当有礼也。《春秋》曰:"天子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讥不及事仲子者,鲁君之贵妾也,何况于夫人乎?
唐书·任▯传》:▯卒,时有司以在
译陆寅讨论已许嫁而夭折女子的丧服问题。金子尤的妹妹去世,跑来告诉我:“我妹妹去世,距离她出生才十五年,应当穿什么丧服?”我回答说:“礼制和法律对此记载得很详细。女子在娘家服一年之丧,夭折则降等。说女子已许嫁,男子已娶的就不算夭折,那么应当穿什么丧服?回答说:服一年之丧。说女子已许嫁就不算夭折,这是对的。礼制不是说过吗:‘没有丧服的夭折者,哭泣的时间以日代月。出生未满三个月的不哭泣。’如今风俗中有襁褓中的婴儿就定下婚姻,有的五六岁就夭折的,却服一年之丧,母亲这样做不是太重了吗?回答说:确实如此,这是情理上不安的。礼制说:‘女子许嫁,行笄礼并取字。’解释经书的人说:‘许嫁的十五岁行笄礼,未许嫁的二十岁行笄礼,这是成人的道理。’所以凡是说许嫁就不算夭折的,应当从十五岁以上成人的角度来理解。如果说襁褓中的婴儿就为之服丧,那就过分了。礼制,是古代圣王推究人情而根据义理制定的。下殇为之服五个月,中殇服七个月,长殇服九个月,出生未满三个月的不哭泣。这并不是在三个月内不把子女当作子女抚养,也不是轻视年幼而厚待年长。而是认为根据恩义相接的深浅,据此制定丧服,可以没有遗憾了。那说许嫁就不算夭折的,是礼制将其视为成人,并不是为襁褓中的婴儿说的。况且襁褓中就许嫁,难道也要在襁褓中就为之行笄礼和取字吗?回答说:那么应当怎么做才可以?回答说:没有丧服的夭折者,距离成人很远,固然不能因为许嫁就为之服丧。如果是下殇,也距离成人很远,服相应的丧服就可以了。如果是中殇以上,父子之情已经深厚,那么请为中殇者进等服长殇之丧,为长殇者进等服在室之丧,这是变通礼制的做法。又听说,你妹妹亲自为母亲服丧守孝,供给药饵长达七年,毒气发作于腮部,最终因此而死。孔子评论童汪踦说:‘能够拿起武器保卫国家,即使不想把他当作夭折者对待,不也可以吗?’推究这个意思,即使服一年之丧也是可以的。
《读礼通考》卷第五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五十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仪节二十一。
讣告之礼
《杂记》说:凡是向国君讣告,说“国君的臣子某死了”;向父母、妻子、长子讣告,说“国君的臣子某的某死了”。国君向其他国家的国君讣告,说“寡君不幸去世,敢向执事报告”。夫人去世说“寡小君不幸去世”。太子的丧事说“寡君的嫡子某死了”【注:国君夫人不称薨,向别国国君报告是表示谦卑。疏:不敢直指斥邻国国君身故,所以说“敢告于执事”。夫人、太子都应当说“告于执事”,不说只是省略了】
大夫向同国地位相当的人讣告说:某不幸去世。向士讣告也说:某不幸去世。向别国国君讣告说:国君的外臣寡大夫某死了。向地位相当的人讣告说:您的外私寡大夫某不幸去世。派某亲自报告。向士讣告也说:您的外私寡大夫某不幸去世。派某亲自报告【注:适读为匹敌的敌,指爵位相同的人。实应当为至。疏:说外臣,是因为大夫不属于别国,所以说外臣。自谦退无德,所以说寡大夫某。尊敬别国国君,不敢申述言辞,所以说某死。向地位相当的人讣告,是指向别国大夫中地位相当的人,因为私下有恩好,所以说外私。因为向大夫讣告,言辞可以申述,所以说某不幸去世。亲自赴告,所以说派某亲自报告。刘敞说:派某亲自报告,实是指以事实来报告】
【方慤说:“派某亲自报告是指以事实来报告”】
【胡铨说实是指亲自报告】
士向同国大夫讣告说:“某死了。”向士讣告也说:“某死了。”向别国国君讣告说:“国君的外臣某死了。”向大夫讣告说:“您的外私某死了。”向士讣告也说:“您的外私某死了”【疏:这是论述士丧相互讣告的称呼。士地位低,向大夫、士及别国讣告,都说“某死了”。只是向别国国君称“外臣”,向大夫、士称“外私”罢了】
《檀弓》说父兄命令讣告者【汪谓指大夫以上,士的主人亲自命令。疏:父兄命令讣告者,也是后来的事。讣告是指死者生前对他人有恩义的人,现在死了,他家应当派人前往讣告。士丧礼中孝子亲自命令讣告者,如果是大夫以上则由父兄命令,虽然代为命令,仍然书写孝子的名字】
《文王世子》说,五庙之孙,祖庙未毁,即使是庶人,冠礼娶妻必须报告,死了必须讣告,这是不忘亲恩【注:赴,是报告给国君】
《白虎通德论》说:臣子死了也要讣告国君?为什么?这是因为国君哀痛臣子。想要听到消息,施加赙赠之礼。所以《春秋》说:“蔡侯考父卒”,传曰:“卒讣而葬,是礼制。”诸侯薨,讣告邻国,为什么?因为邻国想要行礼。《春秋》传曰:“桓母丧,告于诸侯。”桓母地位低贱,尚且告于诸侯。诸侯薨,告邻国,明白了。诸侯夫人薨,告天子,是不敢自废政事,天子也想要知道,应当有礼。《春秋》说:“天子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讥讽不及事仲子,仲子是鲁君的贵妾,何况夫人呢?
《唐书·任〇传》:〇去世,当时有关部门认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