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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九

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7–86 段

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也。敖继公曰:言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也。此于尊者惟言所后者之祖父母,于亲者惟言所后者之妻,盖各举其一以见余服也。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备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于所后者,而或略于其妻党也。其妻党之服且如是,则于所后者之亲服益可知矣。经见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故传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传言为人后者爲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孙得置后者,以其为宗子故尔。盖尊者已老,使子孙代领宗事,亦谓之宗子,所谓宗子不孤者也。非是则无置后之义】

译传文说,列举较疏远的亲属来显示较亲近的亲属,言说外在的亲属来包含内在的亲属,骨肉至亲如同亲生儿子一样,由此可以推知。敖继公说:提到妻子的兄弟,是为了显示从母;提到妻子兄弟的儿子,是为了显示从母的兄弟。对于尊长,只提到所后者的祖父母;对于亲近者,只提到所后者的妻子,这是各自举出一例来显示其余的服制。至于对妻子的父母以下亲属却详细列举,是因为担心人们认为承受厚重恩惠的主体在于所后者,从而可能忽略对妻子亲属的服制。妻子亲属的服制尚且如此,那么对所后者亲属的服制就更可以推知了。经文显示为人后者如同亲生儿子的服制,仅仅止于父亲,所以传文为那些没有提到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传文说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的祖父母服丧,这意味着所后者已死,而他的祖父或父亲或许还在世;在祖父或父亲还在世的情况下,子孙能够被立为后嗣,是因为他们是宗子的缘故。大概是因为尊长已经年老,让子孙代为统领宗族事务,也称为宗子,这就是所谓的“宗子不孤”。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立后嗣的道理。

【顾炎武《日知録》: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者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

  【弟之子者非】

丧服小记:爲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絶,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注:言据承之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以承其处为言也。以本亲之服服之者,依其班秩如本列也。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之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呉澄曰:此记为为殇后者服而言,故明其格例。言文夫已冠则不为殇,明此殇年虽十九已下,若其已冠则为成人,有为人父之道,此为后者当服之如父矣】

干学案:呉氏前说与注疏同,此乃其后一说也。

【陈澔曰: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旧説为殇者父之子,而依兄之服服此殇,非也】

【顾炎武日知録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弟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嵗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防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干学案郑孔之说皆非也。若从其说,则是后殇者之父非后殇也。经何以云爲殇后乎?况年十六至十九爲长殇,世多有年在殇中而娶妻生子者,岂不可以立后乎?旣立后,岂得不以父服服之乎?上文固曰「男子冠而不爲殇」,此所谓殇,盖指旣冠婚者,本不得名之爲殇,特以年在殇中,恐人疑其不得立后,故记礼者特▯明之,以见殇有为人父之道也。岂有实后殇者之父而文可云为殇后乎?通典刘系之所问是也,荀讷所荅非也。当以陈氏可大之解为正。徐伯鲁解为后,谓为丧主,而以陈可大之说为非,亦不可从。

曾子问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注:族人以其伦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庙,其祭之就其祖而已,代之者主其礼。疏:以其未成人,庶子不得代为之后,庶子既不为后,宗子礼不可阙,族人以其伦軰与宗子昭穆同者代之,此为大宗族人,但是宗子兄弟行无限亲疎皆得代之,知此是指大宗者,以何休《公羊》注云:『小宗无子则絶,大宗无子则不絶,重适之本也】

干学案此庶子即宗子之弟也。盖言宗子殇没,庶子即为父后,不必为宗子后,故云庶子弗为后也。若依注疏之言,则是父有亲子,反舍之不立,而别立他人之子,尽以已之世爵禄产授之,此岂近于人情邪?且有宗子则宗子为后,宗子夭则庶子为后,此理之必然也。岂有庶子不可为父后,而反以族人代宗子为父后乎?难者曰:此庶子旣不为殇后,《小记》何以有为殇后之文?不知《小记》本文上言男子冠而不为殇,下即继之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则彼之所谓殇指已冠婚者而言,此之所谓殇指未冠婚者而言。已冠婚者得以立后,未冠婚者不得立后,故记文有不同也。又何疑乎?

春秋成公十有五年,三月乙巳,仲婴齐卒。

译顾炎武《日知录》:这是推究为人后者的说法。所继承的人,有七种亲属关系,都应当依照礼制为他服丧。所继承之人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为通过妻子而推及,所以连类而及,以便行文。兄弟,是我的世叔父;兄弟的儿子,是我的堂兄弟;至于“若及”、“若子”,是我的堂兄弟的儿子。《正义》说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

……的儿子,并不是……

《丧服小记》:为早夭者立后,按照他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注:意思是说,立后之人依据继承的关系来服丧。早夭者没有作为父亲的资格,所以按照原本亲属关系的丧服来服丧。疏:为早夭者立后,是指大宗的长子早夭而死,族人为了继承大宗而立后,但不能为这个早夭者立子。因为早夭者没有作为父亲的资格。既然不为早夭者立子,而大宗又不能断绝,现在来为早夭者立后的人,不把早夭者当作父亲,而是依照兄弟的丧服来为这个早夭者服丧。注:说依据继承关系,是因为既然不与早夭者构成父子关系,就不应该说“为后”。现在说“为后”,是依据继承其地位而言。按照原本亲属关系的丧服来服丧,是依照其辈分如同原本排列那样。既然为早夭者的父亲立子,就应当服兄弟的丧服,而说按照原本亲属关系的丧服来服丧,是因为在立后之前,不再追服,不要求人们给予不合时宜的恩情,所以推想此时原本亲属兄弟如果在立后之前去世,也应当服完原本丧服的期限。只有在立后之后,如果有母亲去世而还在三年丧期内,就应当接续剩余的丧期,不可以以吉礼居丧。如果过了三年,就不追服了】

吴澄说:这条记载是为早夭者立后而服丧的情况说的,所以阐明其规则。文中说男子已行冠礼就不算早夭,说明这个早夭者虽然年龄在十九岁以下,但如果已经行冠礼就是成人,有作为父亲的资格,那么立后的人就应当像为父亲那样为他服丧。

《干学案》:吴氏前面的说法与注疏相同,这是他后来的另一种说法。

陈澔说:这一章举出不是早夭的情况来说,那么这位应当立后的人就是已经行冠礼的儿子,不可以用早夭的礼仪对待他。他的族人为他立后,就是做他的儿子。按照他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就是儿子为父亲服丧。旧说认为是早夭者的父亲之子,而依照兄长的丧服为这个早夭者服丧,这是错误的。

顾炎武《日知录》:为早夭者立后,按照他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早夭者没有作为父亲的资格,却有为他立后的人,这是礼制的变通。意思是说大宗的儿子没有成年就早夭,选取早夭者的兄弟或兄弟的儿子来继承,就按照为人后的丧服为他服丧,如同为父亲一样,不因为他是早夭而减轻对大宗的尊重。就像鲁国的闵公八岁去世,僖公为他立后,就是这样。礼制的规定,早夭是为了显示长幼的节度,而减轻恩情。大宗重要,那么长幼的节度就轻,所以早夭的丧服有时与成人没有区别,不因为应当减轻的恩情而损害尊崇祖先的道义,这就是所谓的权变。如果说只是服原本的丧服罢了,记载何必特意说明,又怎么会有为早夭者立后的情况呢?

《干学案》:郑玄、孔颖达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那么为早夭者立后的人的父亲就不是为早夭者立后。经文为什么说“为早夭者立后”呢?况且年龄十六至十九岁为长殇,世间多有年龄在早夭范围内而娶妻生子的人,难道不可以立后吗?既然立后,难道不应当以父亲的丧服为他服丧吗?上文本来就说“男子行冠礼就不算早夭”,这里所说的早夭,大概是指已经行冠礼结婚的人,本来不能称为早夭,只是担心人们怀疑他不能立后,所以记载礼制的人特意说明,以表明早夭者也有作为父亲的资格。哪有实际上为早夭者的父亲立后,而文字可以说为早夭者立后的呢?《通典》中刘系之的提问是对的,荀讷的回答是错的。应当以陈可大的解释为正确。徐伯鲁解释“为后”是指做丧主,而认为陈可大的说法错误,也不可采纳。

《曾子问》:孔子说:“宗子早夭而死,庶子不为他立后。”【注:族人按照辈分代替他,说明不排列昭穆次序,立庙祭祀,只是在他祖父那里祭祀,代替他的人主持礼仪。疏:因为他没有成年,庶子不能代替他立后,庶子既然不为他立后,宗子的礼仪不可缺失,族人按照辈分与宗子昭穆相同的人代替他,这是大宗的族人,只要是宗子兄弟辈的,无论亲疏都可以代替他。知道这是指大宗,是因为何休《公羊传》注说:“小宗没有儿子就断绝,大宗没有儿子就不断绝,重视嫡系的本源。”】

《干学案》:这里的庶子就是宗子的弟弟。大概是说宗子早夭去世,庶子就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必为宗子立后,所以说庶子不为他立后。如果按照注疏的说法,那就是父亲有亲生儿子,反而舍弃不立,而另立别人的儿子,把自己的世袭爵位俸禄财产都授予他,这难道合乎人情吗?而且有宗子就由宗子继承,宗子夭折就由庶子继承,这是理所当然的。哪有庶子不可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反而让族人代替宗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的呢?质疑的人说:这个庶子既然不为早夭者立后,《小记》为什么有为早夭者立后的文字?不知道《小记》原文上面说男子行冠礼就不算早夭,下面紧接着说为早夭者立后按照他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那么那里所说的早夭是指已经行冠礼结婚的人,这里所说的早夭是指没有行冠礼结婚的人。已经行冠礼结婚的人可以立后,没有行冠礼结婚的人不可以立后,所以记载的文字有所不同。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春秋》成公十五年,三月乙巳日,仲婴齐去世。

【孙复曰:仲婴齐,公孙归父,子公子仲遂孙也。孙以王父字为氏。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也】

译孙复说:仲婴齐,即公孙归父,是公子仲遂的孙子。公孙这一辈以祖父的字作为姓氏。国君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的儿子则以祖父的字作为姓氏。

【胡安国曰:婴齐者,公子遂之子,公孙归父之弟也。归父出奔齐鲁人徐伤其无后也,于是使婴齐后之。故书曰:「仲婴齐」。此可谓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者。以后归父,则弟不可为兄嗣;以后襄仲,则以父字为氏,亦非矣】

【家▯翁曰:弟无后兄之理,以后襄仲尔。归父谋诛三家,事弗济,而宣公薨。归父为季氏所逐,故立归父之弟以后。防仲非以后其兄也,所以不称公孙而称仲。婴齐者,当如谷梁之说:襄仲之死也,去公子而书仲,所以诛也。今其子不称公孙,由父有罪故尔】

公羊传》仲婴齐者何【注:疑仲遂后,故问之】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注:更为公孙之子,故不得复氏公孙】为人后者为其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归父使于晋而未反【注:宣公十八年,自晋至柽奔齐,讫今未还】何以后之?叔仲惠伯傅子赤者也【注: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公死,子防【注:子赤,防也】公子遂谓叔仲惠伯曰:“君防,如之何?愿与子虑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何防君之有?”公子遂知其不可与谋,退而杀叔仲惠伯,弑子赤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防。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诸大夫而问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为之?”诸大夫皆杂然曰:“仲氏也,其然乎?”于是遣归父之家,然后哭君。归父使乎晋,还,自晋至柽,闻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齐鲁人徐伤归父之无后也,于是使婴齐后之也【注:弟无后,兄之义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故不言仲孙。明不与子为父孙。疏案:异义,公羊说云:质家立世子弟,文家立世子子,而春秋从质,故得立其弟。以此言之,婴齐为兄后,正合诸春秋之义。何得谓之乱昭穆之序者?正以质家立世子弟者,谓立之为君而已,岂得作世子之子乎?今婴齐后之者,若为归父之子然,故为乱昭穆之序。言失父子之亲者,若后归父,即不为仲遂之子,故云失父子之亲矣】谷梁传》此公孙也,其曰仲何也?子由父疏之也【注:雍曰:父有弑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则子不得称公孙,是见疏之罪由父故】

【万斯同曰:案婴齐乃庄公之孙,宜称公孙婴齐。今不称公孙而称其氏,则是降为归父之子,于庄公为曾孙,故不得复称公孙也。虽弟不可以祢兄,但既承归父之后,则竟为归父之子,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此必周世原有此礼,故鲁人因其礼而行之,孔子据其实而书之,公羊亦仍其旧而传之尔。不然,鲁人岂敢创为此礼,而孔与公羊氏亦岂无其实而凿空妄说者乎?且仲遂有弑君之罪,不得立后,宜立后者归父也。若婴齐之后,归父仍称弟而不称子,则固依然后仲遂矣,岂鲁人立后之意乎?世徒泥兄弟同昭穆之说,以弟之祢兄为不经,不知古之有国有家者,以承祧传统为重,原与士庶之礼不同,不得因彼而疑此也】

干学案:卿大夫以下继世与天子不同,天下不可一日无天子,国不可一日无君。是故继嗣不立,则取于旁支,以弟后兄可也,以兄后弟可也,甚至以叔后侄,古亦为之。君之生存旣已尽,臣其诸父昆弟,身没而旁支入继,必为之服斩衰。旣为之服斩衰,即以祖祢事之可也。大夫则不然,以别子为祖,亦不能臣其宗族,继世相传,以宗法齐之而已。《春秋》之法,大夫以罪废逐,不得入宗庙,即思其先世而为之立后,亦直以废逐者之兄弟代主大宗之祀,世及相传,而不及于废逐者之子侄,正所以严昭穆之序也。鲁于叔孙氏尝逐侨如而立其弟豹矣,于臧氏尝逐纥而立其兄为矣,于东门氏则逐归父而立婴齐,其事正同。不闻豹祢侨如为祢纥,而顾必以婴齐祢归父,此鲁人之创举也。其意若谓:吾逐归父,以其父故,父之罪大不可后,寜后其子尔。乃不自知其已大悖典制矣。故何氏以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胡氏

译胡安国说:婴齐是公子遂的儿子,公孙归父的弟弟。归父出逃到齐国,鲁国人长久地哀伤他没有后代,于是让婴齐作为归父的后嗣。所以《春秋》记载为:“仲婴齐”。这可以说是扰乱了昭穆的次序,丧失了父子之间的亲情。如果让婴齐作为归父的后嗣,那么弟弟就不能作为哥哥的继承人;如果让婴齐作为襄仲的后嗣,那么以父亲的表字作为氏,也是不对的。

家〇翁说:弟弟没有作为哥哥后嗣的道理,这是让婴齐作为襄仲的后嗣。归父谋划诛杀三家,事情没有成功,而宣公去世。归父被季氏驱逐,所以立归父的弟弟作为后嗣。防仲并不是作为他哥哥的后嗣,所以不称公孙而称仲。婴齐的情况,应当像《谷梁传》所说:襄仲去世时,去掉“公子”而记载为“仲”,是为了谴责他。现在他的儿子不称公孙,是因为父亲有罪的缘故。

《公羊传》问:仲婴齐是什么人?【注:怀疑是仲遂的后嗣,所以发问】是公孙婴齐。公孙婴齐为什么称为仲婴齐?是为了作为哥哥的后嗣。作为哥哥的后嗣,为什么称为仲婴齐?因为作为别人后嗣的人,就作为别人的儿子。【注:重新成为公孙的儿子,所以不能再以公孙为氏】作为别人后嗣的人作为别人的儿子,那么称“仲”是什么意思?孙子以祖父的表字作为氏。那么婴齐是谁的后嗣?是归父的后嗣。归父出使晋国而没有回来。【注:宣公十八年,从晋国到柽地奔逃到齐国,至今没有回来】为什么让他作为后嗣?因为叔仲惠伯是辅佐子赤的人。【注:叔仲,是叔彭生的氏】文公去世,子防。【注:子赤,就是防】公子遂对叔仲惠伯说:“国君是防,怎么办?希望和你一起谋划。”叔仲惠伯说:“你辅佐他,我抱着他,有什么防君的呢?”公子遂知道不能和他谋划,退下后杀了叔仲惠伯,弑杀子赤而立宣公。宣公去世,成公是防。臧宣叔是相。国君去世不哭,召集众大夫询问说:“以前叔仲惠伯的事,是谁做的?”众大夫都杂乱地说:“是仲氏吧,大概是这样吧?”于是驱逐归父的家,然后才哭国君。归父出使晋国,回来,从晋国到柽地,听说国君去世,家被驱逐,在空地设帷帐哭国君,成踊,向副使回报使命,从此逃跑。鲁国人长久地哀伤归父没有后代,于是让婴齐作为他的后嗣。【注:弟弟作为哥哥的后嗣,是扰乱昭穆的次序,丧失父子亲情,所以不称仲孙。表明不承认他是父亲的孙子。疏案:《异义》说:《公羊》说,质朴之家立世子的弟弟,文雅之家立世子的儿子,而《春秋》遵循质朴,所以可以立弟弟。据此来说,婴齐作为哥哥的后嗣,正符合《春秋》的大义。怎么能说是扰乱昭穆的次序呢?正因为质朴之家立世子的弟弟,是说立他为国君罢了,怎么能让他作为世子的儿子呢?现在婴齐作为后嗣,就像作为归父的儿子一样,所以说是扰乱昭穆的次序。说丧失父子亲情,如果作为归父的后嗣,就不再是仲遂的儿子,所以说丧失父子亲情了】

《谷梁传》说:这是公孙,为什么称仲?是因为父亲疏远了他。【注:雍说:父亲有弑君的罪行,所以不能说公子。父亲不说公子,那么儿子就不能称公孙,这是显示疏远的罪行是由于父亲的原因】

万斯同说:按,婴齐是庄公的孙子,应该称公孙婴齐。现在不称公孙而称他的氏,那么就是降为归父的儿子,对于庄公是曾孙,所以不能再称公孙了。虽然弟弟不可以作为哥哥的父亲,但既然继承了归父的后嗣,那么就完全是归父的儿子,这就是所谓作为别人后嗣的人作为别人的儿子。这一定是周代原本就有这种礼制,所以鲁国人依照这种礼制实行,孔子根据事实记载,公羊也沿袭旧说传述。不然,鲁国人岂敢创造这种礼制,而孔子和公羊氏岂能没有事实而凭空妄说呢?况且仲遂有弑君的罪行,不能立后,应该立后的是归父。如果婴齐作为归父的后嗣,仍然称弟弟而不称儿子,那么就还是作为仲遂的后嗣了,这难道是鲁国人立后的本意吗?世人只拘泥于兄弟同昭穆的说法,认为弟弟作为哥哥的父亲是不合常理的,不知道古代有国有家的人,以继承宗庙传统为重,原本与士庶的礼制不同,不能因为彼而怀疑此。

干学案:卿大夫以下的继承与天子不同,天下不可一天没有天子,国家不可一天没有国君。所以继承人不立,就从旁支选取,以弟弟作为哥哥的后嗣可以,以哥哥作为弟弟的后嗣也可以,甚至以叔叔作为侄子的后嗣,古代也有。国君生前已经尽了臣子的职责,他的诸父兄弟,死后旁支入继,必须为他服斩衰。既然为他服斩衰,就可以以祖祢对待他了。大夫则不然,以别子为祖,也不能臣属他的宗族,继承世代相传,以宗法来整齐罢了。《春秋》的法度,大夫因罪被废逐,不能进入宗庙,即使思念他的先世而为他立后,也只是以废逐者的兄弟代替主持大宗的祭祀,世代相传,而不涉及废逐者的子侄,这正是为了严明昭穆的次序。鲁国在叔孙氏曾经驱逐侨如而立他的弟弟豹,在臧氏曾经驱逐纥而立他的哥哥为,在东门氏则驱逐归父而立婴齐,事情正相同。没听说豹以侨如为父,纥以纥为父,却一定要让婴齐以归父为父,这是鲁人的创举。他们的意思好像是说:我们驱逐归父,是因为他父亲的缘故,父亲的罪大不能立后,宁可立他的儿子。却不知道自己已经大大违背了典制了。所以何氏认为扰乱昭穆的次序,丧失父子亲情;胡氏

以为弟不可为兄后,父字不可为氏,眞不易之论也。然则鲁人之处此宜如何?曰:归父固宗子,又一时所称贤大夫也。《左氏》《公谷》皆以书其出奔为善之鲁人,旣察其无罪而为之立后,则自有宗法在,不得复同于废逐之臣矣。《礼经》曾子问篇曰:「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又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望墓为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名,不言孝,身没而已。」盖卿大夫家乃宗法所自始,其礼固甚严也。使归父有子,当直立之;无子,则当立婴齐之子。婴齐又无子,则当使为摄主,以待其子之生。季孙有疾,命正常曰:「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可。」季孙卒,康子即位,旣葬,康子在朝,正常以告,康子请退。此卿大夫之庶子摄位以待宜立者之生之证也。又案公羊之说有可疑者三:左传称归父欲去三桓以张公室,宣公薨,季孙▯其父之前罪而逐之。然则三家之所恶者非仲遂,乃归父也。逐之无名,故假父罪为辞。先▯制人驱除异已,自当不遗余力,岂肯徐伤其无罪乎?又左传称季孙欲去东门氏,臧宣叔怒曰:“后之人何罪?”公羊则谓宣叔倡逐之,纪事互异,其可疑一也就如公羊之说,恶遂而及其子,又怜归父而欲延其世,故以婴齐后归父。夫婴齐固仲遂之亲子也,即降昭居穆,犹为亲孙。孙之后,祖与子之后,父复何异乎?鲁人当不若是之愚,其可疑二也。谷梁之责成公曰:“与人之子守其父之殡,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以奔父也。”范▯曰:“人之子,谓归父之子,成公与之共守宣公殡,是归父有子矣。”昭公之从亡臣曰:“子家羁。”杜氏注云:“庄公之▯孙也。”归父字子家,见于奔齐传。羁盖以王父字为氏,归父庄公孙,故羁称▯孙也。夫人而有子有孙,又何必以弟为之后邪?又定元年叔孙告羁曰:“子家氏未有后,季孙愿与子从政。”羁以将逃辞,盖归父窜逐之后,已失其宗,子孙不复仕,遂别为子家氏,如孟孙之后别为子服氏者。公羊谓鲁人为之置后,亦妄也。借使婴齐果后归父,则羁为其子,当即蒙仲氏,安得复称子家乎?可疑者三也。然则婴齐谁后?曰:后仲遂尔。鲁人之盟东门氏曰:“无或如东门遂杀适立庶。”夫所谓庶者,非他,即宣公也。欲快其私忿,而暴扬先君之恶,当亦嗣君之所隐痛矣。成公防不及知,长而知之,于是焉立婴齐以后遂,此理之当然者也。然不称公孙,谓之仲婴齐者何?曰:诸侯之子为公子,其孙为公孙。公孙之子已赐族而世为大夫,则称氏,其常也。然亦有及公孙之身而赐族者,晋靖公之孙有栾賔。杜氏曰:“盖其父字栾宋桓。”公有孙曰鳞。《矔世本》曰:“公子鳞之子曰东郷。”矔皆以父字为氏者也。宋戴公有孙曰华督。刘节曰:“戴公之子考父食采于华,为华氏。”此以父邑为氏者也。又有及公子之身而赐族者,鲁孝公之子彄。《世本》曰:“字子臧。”《左传》谓之臧僖伯,其子曰臧孙达,是也。刘炫曰:“仲遂受赐为仲氏,故其子孙为仲氏。”胡传诸家从之。孔氏曰:“姓则受之于天子,族则禀之于时君。”然则赐族之先后,亦惟时君意尔。婴齐虽公孙,得氏曰仲,曷足怪乎?今并録宣八年传,备参考焉。

译认为弟弟不能做哥哥的继承人,父亲的字不能用作氏,这是不可改变的正确论断。那么鲁国人处理这件事应当如何呢?回答说:归父本来就是宗子,又是一时被称为贤大夫的人。《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都认为记载他出奔是赞许他,鲁国人既然查明他无罪而为他立后,那么自有宗法在,就不能再把他等同于被废黜驱逐的大臣了。《礼经》曾子问篇说:“如果宗子有罪,居住在他国,庶子做大夫,他祭祀时,祝官说:‘孝子某派介子某执行常规事务,代理主祭者不饱食,祭祀不遍祭,不假借,不绥祭,祭祀不配享。’”又说:“宗子离开在他国,庶子没有爵位而居住在国内的,对着坟墓筑坛,按时祭祀。如果宗子死了,先告于墓,然后在家祭祀。宗子死了称名,不称孝,因为宗子已经死了。”大概卿大夫之家是宗法开始的地方,其礼仪本来就很严格。假如归父有儿子,应当直接立他;没有儿子,就应当立婴齐的儿子。婴齐又没有儿子,就应当让他做代理主祭者,等待他儿子的出生。季孙有病,命令正常说:“南孺子的孩子是男孩,就报告并立他;是女孩,那么肥也可以。”季孙死了,康子即位,安葬后,康子在朝廷,正常报告,康子请求退位。这是卿大夫的庶子代理职位以等待适宜立的人出生的证据。又考察公羊的说法有三点可疑:《左传》称归父想除去三桓以振兴公室,宣公死,季孙掩盖他父亲的旧罪而驱逐他。那么三家所厌恶的不是仲遂,而是归父。驱逐他没有名目,所以借父亲的罪作为借口。先掩盖制度的人驱除异己,自然应当不遗余力,怎么会慢慢哀伤他无罪呢?又《左传》称季孙想除去东门氏,臧宣叔愤怒说:“后来的人有什么罪?”公羊则说臧宣叔倡导驱逐他,记载互相不同,这是第一点可疑。即使按照公羊的说法,厌恶仲遂而牵连到他的儿子,又怜悯归父而想延续他的世系,所以用婴齐做归父的继承人。婴齐本来是仲遂的亲儿子,即使降昭居穆,还是亲孙子。孙子的继承人,祖父和儿子的继承人,父亲又有什么不同呢?鲁国人不会这么愚蠢,这是第二点可疑。谷梁责备成公说:“和他人的儿子共同守护他父亲的灵柩,抛弃灵柩而奔向他父亲的使者,这是奔父。”范宁说:“他人的儿子,指归父的儿子,成公和他共同守护宣公的灵柩,这是归父有儿子了。”昭公的随亡臣说:“子家羁。”杜预注说:“庄公的曾孙。”归父字子家,见于奔齐传。羁大概以祖父的字为氏,归父是庄公的孙子,所以羁称曾孙。既然有儿子有孙子,又何必用弟弟做继承人呢?又定元年叔孙告诉羁说:“子家氏没有继承人,季孙愿意和你一起从政。”羁以将要逃跑为由推辞,大概归父被驱逐后,已经失去宗族,子孙不再做官,于是另立为子家氏,像孟孙的后代另立为子服氏一样。公羊说鲁国人为他立后,也是错误的。假如婴齐真的做归父的继承人,那么羁是他的儿子,就应当蒙受仲氏,怎么能再称子家呢?这是第三点可疑。那么婴齐做谁的继承人呢?回答说:做仲遂的继承人。鲁国人盟誓东门氏说:“不要有人像东门遂那样杀嫡立庶。”所谓庶,不是别人,就是宣公。想发泄私愤,而宣扬先君的恶行,也应当是继位君主的隐痛。成公年幼不知道,长大后知道了,于是立婴齐做仲遂的继承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不称公孙,称仲婴齐为什么呢?回答说:诸侯的儿子称公子,孙子称公孙。公孙的儿子已经赐族而世代做大夫,就称氏,这是常理。但也有到公孙这一代就赐族的,晋靖公的孙子有栾賔。杜预说:“大概他父亲字栾宋桓。”公有孙子叫鳞。《世本》说:“公子鳞的儿子叫东郷。”都是以父亲的字为氏的。宋戴公有孙子叫华督。刘节说:“戴公的儿子考父食采于华,为华氏。”这是以父亲的封邑为氏的。又有到公子这一代就赐族的,鲁孝公的儿子彄。《世本》说:“字子臧。”《左传》称他臧僖伯,他的儿子叫臧孙达,就是这样。刘炫说:“仲遂受赐为仲氏,所以他的子孙为仲氏。”胡传等家跟随他。孔颖达说:“姓受之于天子,族禀之于时君。”那么赐族的先后,也只凭时君的意愿罢了。婴齐虽然是公孙,得氏叫仲,有什么奇怪的呢?现在一并记录宣八年传,以备参考。

宣公八年仲遂卒于垂

【胡安国曰:此公子遂也。何以书?字生而赐氏,俾世其官也。古者诸侯立家,大夫卒而赐氏。其后尊礼权臣,宠遇贵戚,而不由其道,于是乎有生而赐氏。其在鲁则季友、仲遂是也。襄仲杀恶及视,援立宣公,而宣公深德之,故生而赐氏,使世大夫以答之也】

【刘敞曰:春秋讥世卿,自是世仲氏也】

【陈傅良曰:兼字之何自?是仲氏世为卿,故讥之也】

【张洽曰:书仲遂,其字也。盖宣公徳之,与公子友之与僖公同有辅立之恩,故亦用公子友例,生而赐氏,俾世其卿也。观无骇之不氏,则知季友、仲遂以私恩而变前世命氏之法】

【呉澄曰:仲者,遂之字。卒而以字加于名之上者,赐之族而以其字为氏。遂命其子世世为卿,如季友例也】

射义孔子射于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射至于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曰:「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其余皆入。」盖去者半,入者半【注与犹竒也,后人者一人而已,旣有为者而徃竒之,是贪财也。子路陈此三者,而观者畏其义,则或去也。与音预。疏与人后,谓有人无后,旣立后讫,此人复徃竒之。竒谓配合之外,更有竒只也】

【吕大临曰:舍其亲而为人后者,有所利之而与求焉,是为与为人后。与为人后者见利而忘亲,此君子之所不取也】

【陆佃曰:为人后者,谓不见先于人也】

【徐师曾曰:与干也,与为后,有所利之;而干求也】

【朱国祯曰:射礼,败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得入。败亡之耻,莫甚焉,不入固宜。为人后者亦如之,何故?冯文所云“贱夫妄为”者也。然则宜为后者当入矣。盖射本观德,德以孝为先,旣为人后,则本生父母不得执三年丧,人子之心何安,而敢上观德之场乎?先王盖以教孝也。由是观之,为人后者当列不幸之科矣。冯又曰:“非大宗、非贤、非德而后之,皆曰妄弃其亲而亲人,几于禽兽。”吁!何至若是之甚?其不妄者,岂无十之四五乎?或者冯公有感之言,不可为据】

干学案文所名善,宣德时人,集纂家礼说者。

【刘敞与为人后议:孔子射于矍相之圃,子路誓客曰:“偾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其余皆入。盖去者半,敢问何如斯谓之与为人后矣?”与之也者,干之也,求之也。庶子夺其宗,非干欤?适子不为族人,支子后族人,适子而后其族,非干欤?诸父、诸兄尊也,诸弟伦也,义不可以为后,非干欤?礼不后异姓,异姓不为子,异姓而为人子,非干欤?庶子而夺其宗,则簒其祖也;适子而后其族,则轻其亲也;诸父、诸兄、诸弟而后其子、兄弟,则乱昭穆也;异姓而后于人,则背其姓也。当周之衰,偾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盖多,此仲由所恶也。曰:“礼不后异姓,异姓何以有为人子者?”曰:“礼所言者,方其治世也。世衰礼废,必首于夫妇之间。夫死子防,莫之安其室矣。于以适人,少则安其居,长则从其姓,贵则利其禄,富则利其货,而莫之自外矣。此乱之甚者也。”或曰:“继父期。”曰:“继父者,有父道而非其实也。妻穉子防,子无大功之亲,而与之适人。所适者为之筑宫庙于门外,使子以四时享其先。妻不敢预焉。筑宫庙于门外者,远其宗也;妻不敢预焉,正其俗也。如此则继父之道矣。故同居则服期,异居则服三月。未有能易其姓者也。君子不易人之姓,人亦不可易姓也。”或曰:“昔之言礼与子异。”曰:“然,昔之言礼者,以为人有后矣,而又徃与之者也。有后而又徃与之,是两后矣。安见有两后者欤?且人唯无后故求后焉,未有有后而又求副焉者也。此非子路之指。”或曰:“立后者,立族人。族人旣为人之后矣,而晚父有子,立族人欤?立子欤?”曰:“诸侯将立后,必告于天子,而见于祖;大夫将立后,必告于诸侯,而见于祖。传为人后者,为之子;为之子者,降其私亲,所以重之也。故有子则反,苟代匮而已,非立后

译鲁宣公八年,仲遂在垂地去世。

【胡安国说:这就是公子遂。为什么史书要记载?因为他活着时就被赐予了氏,让他世代承袭官职。古代诸侯设立卿大夫家族,通常是大夫死后才赐予氏。后来为了尊崇礼遇权臣,宠信贵戚,而不遵循正道,于是出现了活着就赐氏的情况。在鲁国,季友、仲遂就是这样的例子。襄仲杀了公子恶和公子视,拥立宣公,宣公对他深怀感激,所以在他生前就赐予氏,让他世代担任大夫来报答他。】

【刘敞说:《春秋》讥讽世袭的卿大夫,从仲遂开始,仲氏就世代为卿了。】

【陈傅良说:连名带字一起称呼,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是因为仲氏世代为卿,所以《春秋》讥讽他。】

【张洽说:书写“仲遂”,这是他的字。大概是因为宣公感激他,他和公子友帮助僖公一样有辅佐拥立之功,所以也参照公子友的例子,在他生前就赐予氏,让他世代为卿。看看无骇没有氏,就知道季友、仲遂是因为私恩而改变了前世命氏的法则。】

【吴澄说:仲,是遂的字。去世时把字加在名之上,是因为赐予了他族氏,并用他的字作为氏。遂命令他的儿子世代为卿,如同季友的例子。】

《射义》记载,孔子在矍相的园圃射箭,观看的人像堵墙一样密集。射到司马阶段时,让子路拿着弓箭,出来邀请射箭的人说:“败军的将领,亡国的大夫,以及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不得进入,其余的人都可以进入。”大概离开的人有一半,进入的人有一半。【注:“与”同“竒”,意思是多余、额外。替别人做后嗣的人,本来一个人就够了,既然已经有人做了后嗣,这个人再去额外争取,就是贪财。子路陈述这三种人,观看的人畏惧他们的道义,所以有的人离开了。“与”音预。疏:替别人做后嗣,是指有人没有后嗣,已经立了后嗣之后,这个人再去额外争取。竒,指配合之外,还有多余的一个。】

【吕大临说:舍弃自己的亲人而替别人做后嗣,是因为有利可图而主动去求取,这就是“与为人后”。替别人做后嗣的人见利忘亲,这是君子所不取的。】

【陆佃说:替别人做后嗣,是指不被先人看重。】

【徐师曾说:“与”是干求的意思,替别人做后嗣,是因为有利可图而干求。】

【朱国祯说:射礼规定,败军的将领、亡国的大夫以及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不得进入。败亡的耻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不得进入本来就很合适。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也这样,为什么呢?冯文所说的“贱夫妄为”就是这样。那么,应该做后嗣的人应当进入吗?大概射箭本来是为了观察德行,德行以孝为先,既然替别人做了后嗣,就不能为本生父母服三年的丧,做儿子的心怎么能安,还敢登上观察德行的场合吗?先王大概是用这种方式来教导孝道。由此看来,替别人做后嗣的人应当列入不幸的类别了。冯文又说:“不是大宗、不是贤人、不是有德行的人而去做后嗣,都说是妄自抛弃亲人而亲近他人,几乎像禽兽一样。”唉!怎么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那些不妄为的,难道没有十分之四五吗?或许冯公有感而发,不能作为依据。】

冯文,名善,是宣德年间的人,编纂了《家礼说》。

【刘敞关于“与为人后”的议论:孔子在矍相的园圃射箭,子路向宾客发誓说:“败军的将领,亡国的大夫,以及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不得进入,其余的人都可以进入。大概离开的人有一半,请问怎么样才叫做‘与为人后’呢?”“与”就是干求、索取。庶子夺取宗子的地位,难道不是干求吗?嫡子不做族人的后嗣,支子去做族人的后嗣,嫡子去做族人的后嗣,难道不是干求吗?伯父、叔父、兄长是尊长,弟弟是同辈,按道义不可以做后嗣,难道不是干求吗?礼制规定不立异姓为后嗣,异姓不做儿子,异姓却去做别人的儿子,难道不是干求吗?庶子夺取宗子的地位,就是篡夺祖先;嫡子去做族人的后嗣,就是轻视亲人;伯父、叔父、兄长、弟弟去做儿子、兄弟的后嗣,就是扰乱昭穆次序;异姓去做别人的后嗣,就是背叛自己的姓氏。当周朝衰微时,败军的将领,亡国的大夫,以及替别人做后嗣的人,大概很多,这是仲由所厌恶的。说:“礼制规定不立异姓为后嗣,异姓为什么有做别人儿子的?”回答说:“礼制所说的,是指太平盛世。世道衰微礼制废弛,一定首先从夫妇之间开始。丈夫死了,儿子年幼,没有人能安定他的家室。于是去依附别人,年幼时安定居所,长大后跟随别人的姓氏,富贵时贪图别人的俸禄和财物,而没有人能让他疏远。这是混乱最严重的情况。”有人说:“继父服丧一年。”回答说:“继父,是有父亲的名分而没有实际的父子关系。妻子带着年幼的儿子守寡,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于是和妻子一起依附别人。所依附的人为他在门外建造宫庙,让儿子在四季祭祀他的祖先。妻子不敢参与。在门外建造宫庙,是为了远离宗族;妻子不敢参与,是为了端正习俗。这样就是继父的道义了。所以同居就服丧一年,异居就服丧三个月。没有能改变他姓氏的。君子不改变别人的姓氏,别人也不能改变自己的姓氏。”有人说:“过去谈论礼制的人和您不同。”回答说:“是的,过去谈论礼制的人,认为人有了后嗣,又再去争取的人。有了后嗣又再去争取,就是两个后嗣了。哪里见过有两个后嗣的呢?况且人正是因为没有后嗣才去求取后嗣,没有有了后嗣又去求取副手的。这不是子路的意思。”有人说:“立后嗣,是立族人。族人已经做了别人的后嗣,而晚年的父亲有了儿子,是立族人呢?还是立儿子呢?”回答说:“诸侯将要立后嗣,必须报告天子,并在祖庙见面;大夫将要立后嗣,必须报告诸侯,并在祖庙见面。传述说替别人做后嗣的人,成为他的儿子;成为他的儿子的人,降低对私亲的服丧等级,这是为了重视他。所以有了儿子就返回本宗,如果只是暂时匮乏而已,并不是立后嗣】

也】

【万斯同曰:子路出,延射而以为人后者,与偾军之将、亡国之大夫同讥,何其语之不伦也?愚意“后”字当是“役”字之讹,盖言为人役者,方与上二者相类。不然,立后之典,先王之所定也,而可轻诋哉】

译万斯同说:子路出去,把延射而为人立后的人,与败军的将领、亡国的大夫一同讥讽,他的话多么不合情理啊!我认为“后”字应当是“役”字的讹误,大概是说为人役使的人,才与上面两种人相类似。如果不这样,那么立后的礼制,是先王所制定的,难道可以轻易诋毁吗?

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已有一适子,当絶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絶。”言适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尔族无庶子,则当絶父以后大宗。闻人通汉云:“大宗有絶子,不絶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通典《魏刘徳问》:“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絶,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汉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岂不以宗子废絶,图籍莫纪?若常有宗家,虽丧乱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録,或可藏之于名山,设不尽存,决不尽失。且同姓百代不昏,周道也,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夫旣不知,或容有得昏,此大违先王之典,而伤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乆矣。”汪子▯以为:“父母生之续,莫大焉。三千之罪,无后为重。夫立大宗,所以铨序昭穆,弥纶百代,繋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礼尽于此义,诚重矣。方之祖考,于斯为薄。若令舍重适轻,违亲就踈,则是生不敬飬,没不敬享,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以通人子之情为轻,当代之典。”夫适子存,则奉养有主;适子亡,则烝尝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义,而无废适之文。故适子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不应复云适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絶之明文矣。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尔,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乱乎?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祢,尊尊之道着矣;下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旁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存则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导以德行,别以礼义;没则禘祭太祖,陈其亲疎,殇与无服莫不咸在。此则孝子之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尊祖祢,不为重乎?然要当以穆继昭,旣明大宗不可以絶,则支子当。有继祖是无父者也。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议。晋或问许猛云:“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得还不若得还为主不?”猛答云:“丧服传曰:‘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大宗虽重,犹不夺已之正以后之也。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大宗自絶矣。子不絶父之后,本家无嗣,于义得还。出后者还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后叔父乙。甲死,丙以降服期,渉数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丙旣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则终身无斩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踈。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后,非礼也。子从父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期,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难曹曰:“礼,日月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丙即知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期者服制尔。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父丧积年,哀戚乆除,令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若依税服,非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期,丙尝为甲已服期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期也,岂礼意乎?”答曰:“丙于礼无后,乙之义,丙旣不得成重制于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寜可使废?今以哀戚乆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服三年,明其兼重也。齐衰期服,非所以崇尊亲之至重。丙虽尝为甲服期,岂礼也哉?而数以为父三期乎?”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旣练而见遣,

译汉代石渠阁的议定:如果大宗没有后代,宗族中也没有庶子,已经有一个嫡子,就应当断绝父亲的祭祀。因为以后大宗无人继承,圣人曾说:“大宗不可断绝。”意思是说,嫡子如果不为大宗立后,就不能排在庶子之前。你们宗族没有庶子,就应当断绝父亲的祭祀来继承大宗。闻人通汉说:“大宗有断绝后嗣的情况,但不断绝其父亲的祭祀。”宣帝裁定说:“圣人的议定是正确的。”

《通典》记载魏国刘德问:“为别人立后,支子可以,长子不可以立为后。同宗没有支子,只有长子,长子不为别人立后,那么大宗就断绝了;如果立为后,又违背礼制,该怎么办?”田琼回答说:“用长子继承大宗,就成为了宗子,按照礼制,其他父亲没有后代,就在宗子家祭祀,后来用他们的庶子回来继承他们父亲的祭祀。”《晋书·范汪祭典》说:“废除小宗,昭穆次序不乱;废除大宗,昭穆次序就乱了。先王之所以重视大宗,难道能不废除小宗来继承大宗吗?汉代寻求夏、商、周三代之后裔,没有找到,这是不确立大宗的过错。难道不是因为宗子废绝,图籍没有记载吗?如果常有宗家,即使遭遇丧乱也要有存留的道理,或者可以分布掌管记录,或者可以藏在名山大川,即使不能全部存留,也绝不会全部丢失。况且同姓百代不婚配,是周代的道统,而姓氏自己变更,从哪里得知呢?既然不知道,或许容许有婚配的情况,这大大违背先王的典章,而伤害自然的道理。由此说来,宗子对于天下的重要性,已经很久了。”范汪认为:“父母生育我们,延续血脉,没有比这更大的了。三千种罪过,以没有后嗣为重。确立大宗,是为了排列昭穆次序,统合百代,用姓氏联系而不分离,用祭祀维系而不殊异,礼制的意义尽在于此,确实重要。但相比祖先,这就显得轻薄了。如果命令舍弃重要的而选择轻薄的,违背亲近的而趋向疏远的,这就是活着不恭敬奉养,死了不恭敬祭祀,人生的根本没有尽到,孝子的事没有终了,这不是通达人子之情,而是轻视当世的典章。”嫡子存在,奉养就有主人;嫡子死亡,祭祀就没有寄托。因此支子有出继的道理,而没有废除嫡子的条文。所以嫡子不得继承大宗,只说用支子继承大宗,意义就已经畅达了,不应该再说嫡子不得继承大宗,这是小宗不可断绝的明文。如果没有大宗,只是不能收聚族人罢了,小宗之家各自统领昭穆,何必乱呢?范汪又说:“大宗是人的根本,尊贵的统绪。人不可以没有根本,所以确立大宗。向上治理祖先,尊尊的道理就显著了;向下治理子孙,亲亲的意义就明确了;旁及治理兄弟,天伦的道理就通达了。活着就合族而食,按昭穆排序,用德行引导,用礼义区别;死了就禘祭太祖,陈列亲疏,殇子和无服属的人没有不在场的。这就是孝子的事终了了,立人的道理竭尽了。小宗之家,五代就迁徙,怎么知道始祖从哪里出来,宗祀从哪里由来?敬宗所以尊祖,不重吗?然而应当用穆继承昭,既然明白大宗不可以断绝,那么支子应当继承。这是有祖而无父的人。”

关于出继的人回来为本父服丧的议定。晋代有人问许猛:“为人立后时,有兄弟立后,兄弟死亡没有后代,应当可以回来吗?还是得以回来为主吗?”许猛回答说:“《丧服传》说:‘怎么样可以为人立后?支子可以,嫡子不得继承大宗。’大宗虽然重要,还是不夺取自己的正嗣去继承别人。推此而论,小宗没有支子,那么大宗自然断绝了。子不断绝父亲的祭祀,本家没有嗣子,在道义上可以回来。出继的人回来本家,追服丧。”有人说:“甲有儿子丙,过继给叔父乙。甲死亡,丙以降服为期,过了几年。乙的妻子又死亡,丙服父在为母之服。现在叔父自有儿子,丙既然回来,本当追报甲三年之服。如果不这样,就随即吉服,那么终身没有斩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议定说:“礼制,大宗无子,族人用支子继承,不为小宗立后,明显是舍弃亲近而趋向疏远。叔父不是大宗,又年纪尚轻,自然可以有儿子。甲让丙过继,不合礼制。儿子顺从父亲的命令,不得称为孝。父亲死亡就服期,叔父妻子死亡制母服,在道义上是错误的。现在回归本家,应当制重服,以全父子之道。”有人驳难曹述初说:“礼制,日月过去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相同,所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还追服重。甲死亡,丙即知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期者服制罢了。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令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如果依税服,非其类矣。况且子为父不过再期,丙尝为甲已服期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期也,岂礼意乎?”回答说:“丙于礼无后,乙之义,丙既不得成重制于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使废?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服三年,明其兼重也。齐衰期服,非所以崇尊亲之至重。丙虽尝为甲服期,岂礼也哉?而数以为父三期乎?”有人驳难说:“礼制,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

则已,犹如为人后者,亦为所后斩衰三年,为父服期。服制旣同,则义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丙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于礼不应追服。”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期,为夫三年。旣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于夫,故虽反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丙于礼无后乙之义,虽甲丧乆除,而丙归,旣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甲追制重服,是丙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张湛谓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丙,丙之后甲,皆为违礼。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軰甚众,时无讥议,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已生子,非犯礼违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礼,丙从便为失道?此之得失,自当与世人共之尔。」今所疑于丙,旣当持服与不?议者以为丙归,宜制重,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服之始,令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服,所谓不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旣初闻知,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丙旣不得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旣练而见遣,为父服期,以准为人后者。旣还所生父丧已乆,于礼不追,此议何疑?」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夫,丙不得成重制于乙。今丙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妇人旣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丙本不应为乙后,然丙旣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本亲又岂可终身无斩衰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尔。

译罢了,就像过继给别人做后代的人,也为所过继的对象服斩衰三年,为亲生父亲服期年。既然服制相同,那么道义上就可以相互参照。如果甲去世未满一年而丙回归,那么应该服三年丧。现在丧期已经很久,按礼制不应该追服。”回答说:礼制规定女子出嫁,就降低对父亲的服制为期年,为丈夫服三年。已经过了练祭而被休弃,对父亲的丧服已经除去了。重大的丧制已经在丈夫那里完成,所以即使回到父母家,父亲去世也不能再为父亲服三年丧,这是不实行两个斩衰之礼的道义。女子按礼制可以在丈夫那里完成重大的丧制,丙按礼制没有为乙做后嗣的道义,虽然甲的丧期已经很久而丙回归,既然不能在乙那里完成重大的丧制,现在又不为甲追服重丧,这是丙作为人子,最终没有为父亲服丧的道理。张湛对曹说:“礼制所称的做他人后嗣,是继承大宗以承接正统,如果不是大宗之主所继承,不是正统的重任,就没有做后嗣的道义。现在乙虽然没有儿子,按礼制不应该从甲那里取后嗣,甲命令丙,丙做甲的后嗣,都违背礼制。如果像前面的议论,那么兄弟之间以儿子互相抚养的情况,代代都有,这类人很多,当时没有讥讽议论,大概因为同出一祖,兄弟所生的,就像已经生下的儿子,不是犯礼违义的缘故。虽然不是礼制的正意,也是一代形成的制度,沿袭旧例,怎么能因为甲的命令就独自视为非礼,丙顺从就视为失道?这其中的得失,自然应当与世人共同评判。”现在对丙的疑问,是应当持服还是不?议论者认为丙回归,应该制定重丧,引用税服为例,恐怕不是明确的证据。所谓税服,是说时间已经过了,然后才听到丧讯,听到丧讯的日子,就是刚死的时候,作为制定丧服的开始,使得月数能够完整,哀情能够表达。做他人后嗣的人,父亲去世就尽心极哀,只是迫于所过继的对象,抑制情感降低服制,以尊重父亲的命令。等到回来论及丧事,已经过了多年,按事情来说必然有降低,却还要追服,这就是所谓不符合情理的。过了时间而不知道丧讯,那是平安吉祥的人,既然刚听到知道,就等同于刚开始死,与丧期已过而回归,怎么能作为例子?如果说丙既然不能在乙那里完成重大的丧制,又缺失对甲的儿子之道,所以再服重丧,这就是所谓成全父子之道,难道不是税服吗?又假设诘难说:“女子父亲去世,已经过了练祭而被休弃,为父亲服期年,以参照做他人后嗣的人。既然回到亲生父亲那里丧期已经很久,按礼制不追服,这议论有什么疑问?”回答说:“正是女子可以在丈夫那里完成丧制,丙不能在乙那里完成重大的丧制。现在丙按礼制确实没有为乙做后嗣的道义,但根据接受父亲命令做他人儿子,与女子出嫁的,都为本亲降低服制一等,为所过继的对象及丈夫服三年丧,其道义正是相同的。现在因为女子已经过了练祭而被休弃,重大的丧制已经在丈夫那里完成,所以不为父亲服三年。现在说丙本不应该为乙的后嗣,但丙既然奉命做乙的儿子,就允许他降低本亲的服制,等到丧期已过而回归,那么重大的丧制就在所过继的对象那里完成了,如果不服重丧,他的本亲又怎么能终身没有斩衰之服?这仅仅是随心而言,没有依据罢了。”

出后者却还本宗,追服所后父,议范▯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服不?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世人行之,似当无服。继母尝为母子,旣出服周,推此麤可相况。」范又难必当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旣出服周,此礼所出为分明释尔。」孔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意领,故不必继于本也。」江熙难范云:「徃因礼亲,反因礼踈,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于江湖,旣还宜各反服也。」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踈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间代立后,议晋何琦议以为:卿士之家,别宗无后,宗绪不可絶。若昆弟以孙若曾孙后之,理宜然也。礼縁事而兴,不应拘常以为碍也。魏之宗圣远继宣尼,琦从父以孙绍族祖荀顗,无子以兄孙为嗣,此成比也。宋庾蔚之谓:间代取后,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比也。

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贺侨妻于氏上表云:「妾昔初奉醮,归于贺氏,▯嗣不殖。母兄羣从,以妾犯七出,数告贺氏,求妾还。妾姑薄氏,过见矜愍,无子归之。天命婚姻之好,义无絶离,故使夫侨多立侧媵。侨仲兄羣,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数谓亲属曰:『于新妇不幸无子,若羣陶新妇生前男,以后当以一子与之。』陶氏旣产澄馥二子,其后子辉在孕,羣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妇。妾敬诺拜赐,先为衣服,以待其生。辉生之日,洗浴断脐,妾即取还,服药下乳,以乳之。陶氏时取孩抱,羣恒诃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羣輙责之,诚欲使子一情以亲妾,而絶本恩于所生。辉百余日无命不育,妾诚自悲伤,为之憔悴。姑长上下益见矜怜。羣续复以子率重见镇抚,妾所以讫心尽力,皆如养辉,故率至于有识,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过周,而侨妾张始生子纂,于时羣尚平存,不以为疑。原薄及羣以率赐妾之意,非唯以续侨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终奉烝尝于贺氏,縁守羣信言也。率年六嵗,纂年五嵗,羣始丧亡。其后言语漏泄,而率渐自嫌为非妾所生。率旣长,与妾九族内外修姑姨之亲,而白谈者,或以侨旣有纂,其率不能乆安为妾子,若不去,则是与人为后。去年率即归还陶氏。侨时寝疾曰:「吾母兄平生之所共议也。」陌上游谈之士,遽能深明礼情,当与公私共论正之。寻遂丧亡。率既年小,未究大义,动于游言,无以自处。妾亦妇人,不达典仪,唯以闻于先姑,谓妾养率以爲已子,非所谓人后也。妾受命不天,婴此惸独,少讫心力,老而见弃,曽无蜾臝式谷之报,妇人之情,能无怨结?谨备论其所不解六条,其所疑十事,如左。夫礼所谓爲人后者,非养子之谓,而世之不深案礼文,恒令此二事以相疑乱,处断所以大谬也。凡言后者非并存之称,明死乃主丧,生不先养,今乃以生爲人子,乱于死爲人后,此妾一不解也。今谈者以侨自有纂,不嫌率还本也。原此失礼爲后之意,传曰:“爲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今侨尚非大宗,率不爲人后,何系于有纂与无纂乎?此妾二不解也。夫以支子后大宗者,爲亲属既讫,无以序昭穆别亲踈,故繋之以宗,使百代不迁,故有立后之制。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后大宗,此妾三不解也。凡爲后者,降其本亲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于彼,岂不异婴孩之质,受成长于人,不识所生,惟识所养者乎?鄙谚有之曰:“黄鸡生卵,乌鸡伏之,但知爲乌鸡之子,不知爲黄鸡之儿。”此言虽小,可以喻大。今以义合之后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也。礼传曰:“爲人后者,爲所后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义比于子而恩非子也。”故曰:“爲后者异于子也。”今乃以爲后之公义夺育养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与

译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如果离开后嗣家庭回到本宗,应当追服所后之父的丧服。范甯问孔德泽说:“甲没有儿子,选取同族之子乙作为后嗣,乙的生父去世,乙降等服丧一年。甲后来自己生了儿子,乙回到本家,后来甲去世,乙应当有丧服吗?如果有丧服,应当制定什么等级的丧服?”孔德泽回答说:“世人通行的做法,似乎应当没有丧服。继母曾经作为母子关系,既然被休弃,服丧一年,推论这种情况大致可以相互类比。”范甯又辩驳说必定应当有丧服,但没有确定丧服等级的标准。他说:“继母被休弃服丧一年,这是礼制中明确解释的。”孔德泽又回答说:“继母被休弃服丧一年,是因为父亲去世而改嫁。贺循的《要记》,也称这种情况为‘出’,应当理解为舍弃这边去往那边,不仅仅在于改嫁,可以意会,所以不必拘泥于原本的关系。”江熙辩驳范甯说:“过去因为礼制而亲近,反而因为礼制而疏远,怎么能突然断绝呢?不如说彼此遗弃于江湖,既然回归本家,就应当各自恢复原本的丧服。”宋代的庾蔚之说:“曾经作为父子,爱与敬都兼而有之,怎么能事情改变就等同于疏远的族人呢?拿继母改嫁来相比,在情理上才安稳。”

隔代立后嗣,晋代何琦议认为:卿士之家,别宗没有后嗣,宗族世系不能断绝。如果兄弟用孙子或曾孙子来继承,情理上应当如此。礼制是随着事情而兴起的,不应该拘泥于常规而成为阻碍。魏国的宗圣远继承宣尼(孔子),何琦的伯父用孙子继承族祖荀顗,荀顗没有儿子而用兄长的孙子作为继承人,这是已有的成例。宋代的庾蔚之说:隔代选取后嗣,礼制中没有听说过。宗圣是当时君王所任命,是为了尊崇先圣,本来不计算世代,恐怕不能引用来相比。

收养兄弟之子作为后嗣,后来自己生了儿子,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贺侨的妻子于氏上表说:“妾身当初出嫁,归于贺氏,没有子嗣。母亲、兄长和同族的人,认为妾身犯了‘七出’之罪,多次告诉贺氏,要求妾身回去。妾身的婆婆薄氏,对我格外怜悯,因为贺侨没有儿子而让我留下。上天赋予婚姻的恩好,道义上不能断绝分离,所以让丈夫贺侨多娶妾室。贺侨的仲兄贺群,哀怜妾身的处境,体谅妾身的心志,多次对亲属说:‘于新妇不幸没有儿子,如果贺群和陶新妇生下男孩,以后应当把一个儿子给她。’陶氏已经生了澄、馥两个儿子,后来儿子辉在腹中怀孕,贺群就告诉薄氏,如果生的是男孩,就乞求给新妇。妾身恭敬地答应并拜谢恩赐,事先准备好衣服,等待他出生。辉出生的那天,洗澡剪断脐带,妾身就接回他,服药催奶,用乳汁喂养他。陶氏当时想抱孩子,贺群总是呵斥阻止婢女,有谈论他本来情况的人,贺群就责备他们,确实是想让儿子一心亲近妾身,而断绝与生母的本恩。辉一百多天时夭折,妾身确实悲伤,为他憔悴。婆婆和长辈更加怜悯我。贺群接着又把儿子率送来镇抚妾身,妾身所以尽心竭力,都像抚养辉一样,所以率到了懂事的时候,不知道自己不是妾身生的儿子。率出生过了一周,贺侨的妾张氏才生了儿子纂,当时贺群还平安健在,不认为有什么可疑。推究薄氏和贺群把率赐给妾身的意思,不仅仅是为了延续贺侨的子嗣,也是为了保全妾身的地位。妾身之所以能够终老奉祀于贺氏,是依靠坚守贺群的信言。率六岁时,纂五岁时,贺群才去世。后来言语泄露,率渐渐怀疑自己不是妾身生的。率长大后,与妾身九族内外修习姑姨之亲,而谈论的人,有的说贺侨既然有了纂,率就不能长久作为妾身的儿子,如果不离开,就是作为他人的后嗣。去年率就归还给陶氏。贺侨当时卧病在床说:‘这是我母亲和兄长平生所共同商议的。’街上游谈的人,怎么能深明礼制的情理,应当与公私共同讨论纠正。不久贺侨就去世了。率年纪小,没有深究大义,被游言所动,无法自处。妾身也是妇人,不懂典章礼仪,只听说先前的婆婆,说妾身抚养率作为自己的儿子,不是所谓作为他人的后嗣。妾身受命不吉,遭受这孤苦无依,少时尽心竭力,年老而被抛弃,连蜾臝养育螟蛉那样的报答都没有,妇人的情感,怎能没有怨结?谨详细论述我所不解的六条,所怀疑的十件事,如下。礼制所说的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不是指养子,而世间不深入考察礼文,常常让这两件事相互混淆,处理判断所以大错特错。凡是说后嗣的,不是并存之称,明确是死后才主持丧事,生前不先抚养,现在却把生前作为人子,混淆了死后作为人后,这是妾身第一不解。现在谈论的人认为贺侨自己有纂,不嫌率回到本家。推究这失礼作为后嗣的意思,传曰:‘作为他人后嗣的人,是谁后嗣?后嗣大宗。’现在贺侨尚且不是大宗,率不作为他人后嗣,何必要牵连到有纂与无纂呢?这是妾身第二不解。凡是用支子后嗣大宗的,是因为亲属已经断绝,无法排列昭穆区别亲疏,所以系之以宗,使百代不迁,所以有立后嗣的制度。现在用兄弟之子来比附族人之子后嗣大宗,这是妾身第三不解。凡是作为后嗣的人,降低本亲一等,以成年人的本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于那边,难道不同于婴儿的体质,受成长于人,不认识生母,只认识养母的人吗?俗语有说:‘黄鸡生卵,乌鸡孵化,只知道作为乌鸡的儿子,不知道作为黄鸡的儿子。’这话虽然小,可以比喻大事。现在用义合的后嗣比附成育之子,这是妾身第四不解。礼传曰:‘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为所后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义比于子而恩非子也。’所以说:‘作为后嗣的人不同于子。’现在却用作为后嗣的公义夺取养育的至恩,这是妾身第五不解。与

爲人后者自谓大宗无后,族人既已选支子爲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复重爲之后,后人者不二之也,自非徇爵,则是贪财,其举不主于仁义,故尤之也。非谓如率爲适长,先定庻少后生而当以爲讥,此妾六不解也。妾又闻父母之于子,生与养其恩相半,岂胞胎之气重而长养之功轻?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故服三年。诗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防极。”凡此所叹,皆养功也。螟蛉之体化爲蜾臝,班氏之族乳虎纪焉。由此观之,乳哺之义参于造化也。今率虽受四体于陶氏,而成髪肤于妾身,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余年,已至成人,岂言在名称之间,而防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亲,父子兄弟夫妇皆一体也。其义,父子首足也,兄弟四体也,夫妻牉合。也夫,惟一体之亲,故曰兄弟之子犹已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体之亲拟族人之踈,长养之实比出后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于父母,其情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厌母之亲,以父之故断母之恩,以父之命替母之礼,其义安取?葢取尊父命也。凡适庻不分,惟君所立,是君命制于臣也。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于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则由羣之成言;本义则侨之犹子;计恩则妾之怀抱。三者若此,而今弃之,此妾三疑也。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爲子。乔本字仲愼,及亮有子瞻,以乔爲适,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遣乔也,盖以兄弟之子犹已子也。陈夀云:乔卒之后,诸葛恪被诛,絶嗣。亮既自有后,遣乔子攀还嗣瑾祀,明恪若不絶嗣,则攀不得还亮。近代之纯贤,瑾正逵之达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于不义,而犯非礼于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传》曰:陈女戴嬀生桓公,庄姜以爲已子,言爲已子,取而字之。传又曰:爲人后者爲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则蜾臝之育螟蛉;在子子之义也,则成人之后大宗也。苟能别以爲已子与爲后之子不同文也,则可与求礼情矣。以义相况,则宗犹父也,父犹母也。庄姜可得子戴嬀之子,系之于夫也;兄弟之子可以爲子,繋之于祖。名例如此,而论者弗寻,此妾五疑也。董仲舒一代纯儒,汉朝毎有疑议,未尝不遣使者访问,以片言而折中焉。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爲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爲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夫异姓不相后,礼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学,岂闇其义哉?盖知有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而世人不别,此妾六疑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絶矣。虽杖甲,不应坐。夫拾儿路旁,断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于不坐之条。其爲子夺,不亦明乎!”今説者不达养子之义,惟乱称爲人后。此妾七疑也。汉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养之。淑亡后,子还所生。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淑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异姓尚不爲嫌,况兄弟之子。此妾八疑也。呉朝周逸博达古今,逸本左氏之子,爲周氏所养。周氏又自有子。时人不达者,亦讥逸。逸敷陈古今,故卒不复本姓。识学者咸谓爲当矣。此妾九疑也。爲人后者,止服所后,而爲本父服,周一也。女子▯人,降所生,二也。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三也。诸侯之庻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爲王,不敢服其母,五也。凡此五者,皆制人情,礼称以义断恩,节文立焉。率情立行者,戎狄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错综礼文,表里二义,乱于大伦。故汉哀以诸侯嗣天子,各还尊其私亲,以爲得周公严父之义,而不知

译作为大宗的继承人,自称大宗没有后代,族人已经挑选了支子作为他的嗣子。现在有人中间或许又重复为之后,为之后的人不专一,如果不是为了迎合爵位,那就是贪图钱财,他们的举动不基于仁义,所以受到指责。并不是说像率那样作为嫡长子,先确定庶少后生而应当以此讥讽,这是妾的不解之处六。妾又听说父母对于子女,生与养恩情各占一半,难道是胞胎之气重而长养之功轻?孔子说:“孩子出生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所以服丧三年。《诗经》说:“父亲生我,母亲养我,抚摸我,养育我,长大我,教育我,照顾我,反复我,出入怀抱我。想要报答的恩德,昊天无极。”所有这些感叹,都是养育之功。螟蛉之体化为蜾臝,班氏之族乳虎记载于此。由此看来,乳哺之义参于造化。现在率虽然受四体于陶氏,而成发肤于妾身,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余年,已经成人,难道说在名称之间,而成就养育之功?这是妾的疑惑一。人道的亲近,父子兄弟夫妇都是一体的。其义,父子是首足,兄弟是四体,夫妻是牉合。因为是一体的亲近,所以说兄弟之子如同自己的儿子,所以互相称呼。现在更以一体的亲近比拟族人的疏远,长养的实质比较出后的名义,这是妾的疑惑二。儿子对于父母,情感是一样的,但有以父亲的尊严压制母亲的亲近,以父亲的原因断绝母亲的恩情,以父亲的命令替代母亲的礼仪,其义从何而来?大概取尊父命。凡嫡庶不分,只有君主所立,这是君主命令制约臣子。慈母如母,生死不懈怠,这是父亲命令在儿子中的执行。妾的母亲率尊命,则由群之成言;本义则侨之犹子;计恩则妾之怀抱。三者如此,而现在抛弃,这是妾的疑惑三。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为子。乔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乔为嫡,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遣乔也,盖以兄弟之子犹己子也。陈寿云:乔卒之后,诸葛恪被诛,绝嗣。亮既自有后,遣乔子攀还嗣瑾祀,明恪若不绝嗣,则攀不得还亮。近代之纯贤,瑾正逵之达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于不义,而犯非礼于百代,这是妾的疑惑四。《春秋传》曰:陈女戴嬀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言为己子,取而字之。传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则蜾臝之育螟蛉;在子子之义也,则成人之后大宗也。苟能别以为己子与为后之子不同文也,则可与求礼情矣。以义相况,则宗犹父也,父犹母也。庄姜可得子戴嬀之子,系之于夫也;兄弟之子可以为子,系之于祖。名例如此,而论者弗寻,这是妾的疑惑五。董仲舒一代纯儒,汉朝每有疑议,未尝不遣使者访问,以片言而折中焉。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爲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爲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夫异姓不相后,礼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学,岂闇其义哉?盖知有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而世人不别,这是妾的疑惑六,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絶矣。虽杖甲,不应坐。夫拾儿路旁,断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于不坐之条。其为子夺,不亦明乎!”今说者不达养子之义,惟乱称为人后。这是妾的疑惑七。汉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养之。淑亡后,子还所生。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淑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异姓尚不为嫌,况兄弟之子。这是妾的疑惑八。吴朝周逸博达古今,逸本左氏之子,为周氏所养。周氏又自有子。时人不达者,亦讥逸。逸敷陈古今,故卒不复本姓。识学者咸谓为当矣。这是妾的疑惑九。为人后者,止服所后,而为父服,周一也。女子〇人,降所生,二也。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三也。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为王,不敢服其母,五也。凡此五者,皆制人情,礼称以义断恩,节文立焉。率情立行者,戎狄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错综礼文,表里二义,乱于大伦。故汉哀以诸侯嗣天子,各还尊其私亲,以为得周公严父之义,而不知

其大悖国典。夫未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后,哭而不服。三殇之差,及至齐斩,所禀所受,其体一也,而长幼异制。等级若此,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君子不受不慈之责,有司不行杀子之刑。六亲不制五服之衰,賔客不修吊问之礼。岂不以其蠢尔初载,未夷于人乎?生而杀之,如此生而弃之,受成长于他人,则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责以父子之恩,自同长育之功。此妾十疑也。勅下太常、廷尉、礼律博士,案旧典决处。上博士杜瑗议云:“夫所谓爲人后者,有先之名也,亦其既没于以承之尔,非并存之称也。率爲侨嗣,则犹吾子。羣之平素言,又恻至其爲子道,可谓备矣。而猥欲同”之与爲人后,伤情弃义,良可悼也。昔赵武之生,济由程婴,婴死之后,武爲服丧三年。夫异姓名义,其犹若此,况骨肉之亲,有顾复之恩,而无终始之报。凡于氏所防,皆有明证,议不可夺。廷史陈序议:「令文无子而养人子,以续亡者后,于事役复除无廻避者,听之,不得过一人。」令文养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阉人非亲者,皆别爲户。案侨自有子,纂率应别爲户。尚书张闿议:「贺侨妻于氏表,与羣妻陶辞所称不同。陶辞,侨妻于氏无子,夫羣命小息率为侨嗣。一年,侨妾张生纂,故骠骑将军顾荣谓羣侨已有男,宜使率还间,与为人后者不同。」故司空贺循取从子纮为子,鞠养之恩皆如率。循后有晚生子,遣纮归本率。今欲侨即便见遣,于表养率以为已子,非谓为人后。立六义十疑,以明为后不并存之称。生言长适死,乃言后,存亡异名。又云乞养人子而不以为后,见于何经?名不虚立,当有所附。以古者无此事也。今人养子皆以为后,于又云为人后者,族人选支子为之嗣,非谓如率为适,先定庶幼后生而以为讥。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应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轻义,夺至亲之重恩,是不可之甚也。于知礼无养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博引非类之物为喻,谓养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与后之讥乎?丹阳尹臣谟议案:「于所陈虽烦辞博称,并非礼典正义,可谓欲之而必为之辞者也。」臣案尚书闿议:「言辞清允,析理精练,难于之说,要而合典,上足以垂一代之式。」愚以为宜如闿议。

译这严重违背了国家的典章制度。未取名的婴儿,死了不哭;取名之后,哭了却不穿丧服。三种殇服的差别,直到齐衰、斩衰,所禀受的身体是一样的,但长幼的礼制不同。等级既然如此,如今世人有了孩子,往往有杀了不抚养的。君子不承担不慈的指责,官吏不执行杀子的刑罚。六亲不制作五服的丧服,宾客不修习吊唁的礼节。难道不是因为其幼小初生,尚未等同于成人吗?生下来杀了他,这样生下来抛弃他,接受他人的抚养成长,就追认名字说原本是我的儿子,于是完全以父子之恩责求,自认为有养育的功劳。这是于氏的第十条疑义。敕令下达太常、廷尉、礼律博士,依据旧典决断处理。呈上博士杜瑗的议论说:“所谓‘为人后者’,有先前的名分,也是在他死后用来继承他,并非并存的名分。一概作为贺侨的后嗣,那么贺率还是我的儿子。于氏平日所说的话,又深切到作为儿子的道义,可以说完备了。却随意想要将贺率与‘为人后者’等同,伤情弃义,实在令人哀悼。从前赵武出生,由程婴救助,程婴死后,赵武为他服丧三年。不同姓名的义理,尚且如此,何况骨肉至亲,有顾复之恩,却没有始终的报答。凡是于氏所防备的,都有明证,议论不可改变。廷尉史陈序议论:‘法令条文规定,无子而收养他人之子,以延续亡者的后代,在服役免除方面没有回避的,听任他,不得超过一人。’法令条文规定,收养他人之子为男嗣,自己有了亲生儿子以及阉人非亲属的,都另立户口。查贺侨自己有儿子,贺率应当另立户口。尚书张闿议论:‘贺侨妻子于氏的奏表,与于群妻子陶氏的辞令所称不同。陶氏辞令说,贺侨妻子于氏无子,丈夫于群命小儿子贺率作为贺侨的后嗣。一年后,贺侨妾张氏生了贺纂,故骠骑将军顾荣说于群、贺侨已有儿子,应当让贺率回到本家,这与‘为人后者’不同。’故司空贺循收养侄子贺纮为子,鞠养之恩都如同贺率。贺循后来有了晚生的儿子,遣送贺纮回归本家。现在想要贺侨立即遣送贺率,在于氏的奏表中说收养贺率作为自己的儿子,并非说作为后嗣。确立六义十疑,以阐明‘为后’不是并存的名分。活着说长子去世,才说后嗣,存亡名分不同。又说乞求收养他人之子而不作为后嗣,见于哪部经典?名分不凭空设立,应当有所依附。因为古代没有这种事。现在的人收养儿子都作为后嗣,于氏又说‘为人后者’,是族人选取支子作为后嗣,并非说像贺率这样作为嫡子,先确定庶子年幼后出生而加以讥讽。这正说明贺率应当离去,并非用来阐明他应当留下。况且贺率以如同儿子的轻浅义理,夺取至亲的厚重恩情,这是不可行的极端。于氏知道礼制没有收养儿子的条文,所以想要凭借当今世人乞求儿子的名分,而广泛引用非同类的事物作为比喻,认为收养贺率可以自然成为儿子,避开与后嗣相同的讥讽吗?丹阳尹臣谟议论说:‘于氏所陈述的虽然言辞繁多广博,但都不是礼典的正义,可以说是想要做而必定为之找借口。’臣查尚书张闿的议论:‘言辞清正允当,剖析事理精练,驳难于氏的说法,简要而符合典章,上足以垂范一代的格式。’愚以为应当如同张闿的议论。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宋何承天问曰: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妇人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今既更制庐杖,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荀伯子荅曰:出后晚异于闻丧晚税服也,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妇及男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复死,甲弟乙方以子丙后甲,丙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妇女不合先丙除服,何容持三周服耶?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将除而丙始出后,丙便是服斩旬日而除,意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尔,不可使甲妇女制四周服也。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即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今问不待除尔,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二条,何者为安?荀重荅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若将服竟出后,宜延待服竟至于去庐,即练綅缟,从轻自此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谓此语不通,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其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周服,丙以出后之故更綅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也。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出后晚异知丧晚也,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縁更居再周。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使妇女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蚤晚异其制哉?岂不以父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义昭然,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申而有余,嵗月屈于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云: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丙后之丙,无縁为伯,持周服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曰:丙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尊服不逾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絶,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云:甲妇女无縁持三周服,又不合先丙除服。难曰: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顾丙?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其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或疑甲服垂除,丙出后,丙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尔。难曰:丙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堂阶絶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后,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论曰:甲死,妇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丙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缟,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曰:乙之子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丙于甲之丧终阙征服,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于三年之地而絶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曰:甲妇女无縁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于内,继子哭于外。难曰:甲妇虽复衰麻去身,号咷辍响,然素服婺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荀伯子荅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荅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尔,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设使所继者是絶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之乎?故知及丧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难曰:乙子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不税

译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宋何承天问曰:妇人丈夫先亡,无子有女,女儿已出嫁。妇人死后未满一年,宗族旁支便以儿子过继给她为后。如今既已重新制作庐杖(丧礼用具),不知应当等到亡者周年便练祭,还是以过继之日作为制服的起始。荀伯子回答说:过继晚不同于闻丧晚而补服丧,应以亡者周年为准,不以过继之日作为制服的起始。假如甲有妻及儿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又死,甲弟乙正以子丙过继给甲,丙认为伯父持周年服完毕,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妻不应先于丙除服,怎能让甲妻持三周服呢?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将除而丙始出后,丙便是服斩衰旬日而除,意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尔,不可使甲妻制四周服也。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即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今问不待除尔,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二条,何者为安?荀重荅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若将服竟出后,宜延待服竟至于去庐,即练綅缟,从轻自此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谓此语不通,设使甲死,其妻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其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周服,丙以出后之故更綅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也。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出后晚异知丧晚也,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縁更居再周。若甲之妻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妻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使妻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蚤晚异其制哉?岂不以父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义昭然,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申而有余,嵗月屈于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云: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丙后之丙,无縁为伯,持周服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曰:丙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尊服不逾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絶,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云:甲妻无縁持三周服,又不合先丙除服。难曰:甲妻二周终讫,何事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顾丙?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其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或疑甲服垂除,丙出后,丙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尔。难曰:丙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堂阶絶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后,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论曰:甲死,妻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丙后甲,丙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丙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缟,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曰:乙之子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丙于甲之丧终阙征服,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于三年之地而絶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曰:甲妻无縁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妻歌于内,继子哭于外。难曰:甲妻虽复衰麻去身,号咷辍响,然素服婺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荀伯子荅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荅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尔,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设使所继者是絶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之乎?故知及丧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难曰:乙子丙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不税

周服,又不制居綅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絶于一日之哀乎?荅曰:谓丙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尔。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丙丁从絶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丙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丙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丙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易此言也。

译周服,又不制居綅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絶于一日之哀乎?荅曰:谓丙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尔。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丙丁从絶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丙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丙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丙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易此言也。

隋书·刘子翊》曰:晋镇南将军羊祜无子,取弟子伊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闻,伊辞曰:「伯生存养已,伊不敢违。然无父命,故还本生。」尚书鼓权议:「子之出养,必由父命。无命而出,是为叛子。」于是下诏从之。

【邵宝日:格子曰:人之子而子于人,遂为之子,尊父命也。父没,则母命之。父母没矣,伯叔虽絶嗣,将不得子之乎?请于君,君命之,犹父命之也。民之微,曷以请于君?请于令长,犹请于君也】

宋史·礼志》熈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襃,故太尉齐之弟也。齐初无子,子延庆后,齐有子,而襃絶,请复本宗,礼官以请,许之。绍圣元年,尚书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户絶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今户絶家许近亲尊长命继,已有着令,即不当官为施行。”四年,右武衞大将军克务乞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子叔博为嗣,请赴期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闻,下礼官议,宜终丧三年,遂诏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絶,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先是,元丰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顔为孙,据晋侍中荀顗无子,以兄之孙为孙,其后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母,宋继絶祀,诏皆如所请。淳熈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言:“知蜀州吴扩申明,乞自今养同宗昭穆相当之子,夫死之后,不许其妻非理遣还。若所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即听所养母愬官,近亲尊长证验得实,依条遣还,仍公共继嗣。”

张子全书,为其父母,不论其族远近,并以期服服之。据今之律,五服之内方许为后。以礼文言,又无此文。若五服之内无人,使后絶可乎?必须以疎属为之后也。

二程全书》既是为人后者,便须将所后者呼之以为父,以为母,不如是则不正也。却当甚为人后?后之立疑义者,只见礼不杖期内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后,则本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也,故须着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谓却将本父母亦称为父母也。

齐东野语《胡寅字明仲,文定公安国之弟子也。将生欲不举,文定夫人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救之,则已溺将死矣,遂抱以为已子。少桀黠难制,父闭之空阁中,其上有杂木。过数旬,寅尽刻为人形。安国曰:“当思所以移其心。”遂别置书数千卷于其上,年余,悉能成诵,遂为名儒。及贵显,不复为本生母持服。为右正言章夏所劾,防秦丞相亦恶之,遂谪新州安置。尝于谪所着《读史管见》数千万言,盖有为而作,非徒区区评论也。论汉宣帝皇考庙曰:“既为伯父母、叔父母之后,而父母亡,则当降所生父母为伯父母、叔父母之称,昭昭然矣。称谓既如此,则三年之丧宜降其服期,又昭昭然矣。称谓既如此,丧服又如此,则情之主乎内者,隆所当隆,杀所当杀,不敢交夺于幽隐之中,又昭昭然矣。”其论哀帝议立定陶王后曰:“故为人后者,不顾亲安而行之,犹天性也。当是时而责为人后者絶私亲之顾,彼反得以旁縁不孝之似,而责之顾私亲者,至以孝自居,不顾者反陷于罪,辟云云。”其论晋出帝追封敬儒为宋王曰:“服而或加或降者,以恩屈于义也。屈所生之恩以申所后之义,则恩轻而义重矣。恩轻而义重,则所生父母固可名之曰伯父母、叔父母矣。”为此论者,皆是欲借此以自解,然持论太过,所谓欲盖而弥彰。前軰盖尝评之,固非敢轻议先儒也。《朱子语类》问:“适子已娶,无子而没,或以为母在,宜用尊厌之例,不须备礼,如何?”朱子荅曰:“宗子成人而无子,当为之立后,尊厌之説非是。”又问:“谁主其丧?”荅曰:“既已立后,何有此疑。”

明武宗实録,正德八年十一月丁酉,初,淮宁王世子见濓卒,无子。康王老,请以次子清江王见淀摄府事。逮康王薨,见淀寻卒,其长子祐棨

译《隋书·刘子翊》记载:晋朝镇南将军羊祜没有儿子,便收养侄子羊伊为子。羊祜去世后,羊伊不服重丧。羊祜的妻子上表奏闻此事,羊伊辩解说:“伯父生前养育了我,我不敢违背。然而没有父亲的命令,所以我回归本生家庭。”尚书鼓权议论说:“儿子被送出去过继,必定要由父亲下令。没有命令就送出去,这就是叛逆之子。”于是皇帝下诏听从了鼓权的意见。

【邵宝说:格子说:别人的儿子而成为别人的儿子,于是就成了他的儿子,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父亲去世了,就由母亲下令。父母都去世了,伯父叔父即使断绝了后代,难道就不能让他成为儿子吗?向君主请求,君主下令,就如同父亲下令一样。百姓地位卑微,怎么向君主请求呢?向地方长官请求,就如同向君主请求一样】

《宋史·礼志》记载: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亲蔡褒,是已故太尉蔡齐的弟弟。蔡齐起初没有儿子,收养蔡延庆为后,后来蔡齐有了儿子,而蔡褒断绝了后代,蔡延庆请求回归本宗,礼官为此请示,皇帝准许了。绍圣元年,尚书省上言:“元祐年间南郊赦免文书规定,断绝后代的家庭,近亲不为其立继承人的,由官府代为施行。现在断绝后代的家庭允许近亲尊长命令立继承人,已有明确的法令,就不应当再由官府代为施行。”绍圣四年,右武卫大将军克务请求让已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的儿子克叔博作为嗣子,请求让他按期朝参起居,但不为克端服丧,大宗正司将此奏闻,交给礼官商议,认为应当服丧三年,于是下诏宗室中为父母服丧的人,不得请求作为继嗣。大观四年,下诏说:“孔子说振兴灭亡的家族、延续断绝的后代,天下的百姓就会归心。”王安石儿子王雱没有后代,有族孙王棣,已经曾经按照王安石孙子王恩的先例授官,可以让王棣作为王雱的后代,以符合我崇尚善行的心意。在此之前,元丰年间国子博士孟开请求让侄孙宗颜作为孙子,依据晋朝侍中荀顗没有儿子,以兄长的孙子作为孙子,后来王彦林请求让弟弟彦通作为叔母的嗣子,宋朝延续断绝的祭祀,诏书都按照所请求的办理。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上言:“知蜀州吴扩申明,请求从今以后,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儿子,丈夫死后,不允许妻子无理遣送回去。如果所收养的儿子挥霍家产,不能侍奉供养,确实有明显的过错,就允许所收养的母亲向官府控告,近亲尊长证实属实,依照条令遣送回去,仍然共同作为继嗣。”

《张子全书》说,对于他们的父母,不论宗族远近,都按照期服(一年丧服)来服丧。依据现在的法律,五服之内才允许作为后嗣。从礼文来说,又没有这样的条文。如果五服之内没有人,让后代断绝可以吗?必须用疏远的亲属作为后嗣。

《二程全书》说:既然是作为别人后嗣的人,就必须把所过继的人称为父亲,称为母亲,不这样就不正统。却应当怎样作为别人后嗣呢?设立疑义的人,只看到礼制中在杖期内有作为别人后嗣的人,为其父母报丧,就说必须是称亲的礼文。大概说作为别人后嗣,那么本生父母反而称呼他为叔父、伯父,所以必须说“为其父母”来区别,并不是说也将本生父母称为父母。

《齐东野语》记载:胡寅字明仲,是文定公胡安国的弟子。将要出生时想要不养育,文定夫人梦见大鱼跃入盆水中,急忙去救它,已经溺水快要死了,于是抱来作为自己的儿子。小时候桀骜狡黠难以制服,父亲把他关在空阁楼中,上面有杂木。过了几十天,胡寅全部刻成了人形。胡安国说:“应当思考用来转移他心思的方法。”于是另外放置几千卷书在上面,一年多,全部能够背诵,于是成为著名的儒学家。等到显贵后,不再为本生母亲服丧。被右正言章夏弹劾,秦丞相也厌恶他,于是贬谪到新州安置。曾经在贬谪之地著《读史管见》几千万字,大概是有感而发,不仅仅是小小的评论。评论汉宣帝皇考庙说:“既然作为伯父母、叔父母的后嗣,而父母去世,就应当降低本生父母为伯父母、叔父母的称呼,这是很明显的。称呼既然这样,那么三年的丧服应当降低为期服,这也是很明显的。称呼既然这样,丧服又这样,那么内心情感所主导的,该隆重的就隆重,该减损的就减损,不敢在幽隐之中互相争夺,这也是很明显的。”他评论哀帝议立定陶王后说:“所以作为别人后嗣的人,不顾念亲生父母而这样做,还如同天性一样。在这个时候责备作为别人后嗣的人断绝私亲的顾念,他们反而可以凭借不孝的类似理由,而责备顾念私亲的人,甚至以孝自居,不顾念的人反而陷入罪责,等等。”他评论晋出帝追封敬儒为宋王说:“丧服有时增加有时降低,是因为恩情屈服于道义。委屈本生的恩情来伸张所过继的道义,那么恩情轻而道义重了。恩情轻而道义重,那么本生父母本来就可以称为伯父母、叔父母了。”发表这些言论的人,都是想借此来自我辩解,然而持论太过,所谓想要掩盖却更加显露。前辈曾经评论过,我固然不敢轻易议论先儒。《朱子语类》问:“嫡子已经娶妻,没有儿子就去世了,有人认为母亲在,应当用尊厌的例子,不需要完备礼仪,怎么样?”朱子回答说:“宗子成年而没有儿子,应当为他立后嗣,尊厌的说法不对。”又问:“谁主持丧事?”回答说:“既然已经立了后嗣,怎么会有这个疑问。”

《明武宗实录》记载:正德八年十一月丁酉,起初,淮宁王世子朱见濂去世,没有儿子。康王年老,请求让次子清江王朱见淀代理府事。等到康王去世,朱见淀不久也去世,他的长子朱祐棨

袭为淮王。已而见濓得追封淮安王,其妃王氏为王妃。时制册称安王为祐棨伯父,故其常祭祝号安王称王伯,清江王称王考。且所居宫,王氏仍世子府宫,而本生母赵氏入居永寿宫。辅导官谓其非宜,言于王。王奏其生在安王卒后,未尝为嗣,欲加重其私亲。事下礼部,移江西守臣,令辅导官勘覆。乃谓安王伯父之称,本诸制词,惟称清江王为王考,于义未恊。案礼,诸侯之子为天子后者,祢于所后之天子,而不得祢于所生之诸侯;别子之子为诸侯后者,祢于所后之诸侯,而不得祢于所生之别子。其不为人后者,子为天子而父非天子,则必追尊之,诏已播于天下,乃可祢其父为天子;子为诸侯而父非诸侯,则必追封之,请已允于天子,乃敢祢其父为诸侯。今之亲王,即古之诸侯也;今之郡王,即古之别子也。亲王所主祭之皇考,则诸侯之祢庙也。淮王既不后于其伯,则非为人后者。欲乞以清江王追封入庙,与安王同为三世之穆,似两得之。但今未得请,王乃以亲王之爵主祭郡王之庙,祝号称为王考,是即子为诸侯而父非诸侯,请未允于天子,而辄称父为诸侯。又生母赵氏未得进封,遽称国母,先居永寿宫,此则其非据者。于是礼部尚书刘春谓:安王虽未封而卒,今已追封为王;祐棨虽生于安王卒后,今既入继亲王,则实承安王后矣,皆朝廷之命,非无所承也。又更欲追封其所生之父,则安王封諡之命将安委乎?徒欲顾其私亲,而不知继嗣之重,事体殊戾。况安王既追封入庙为三世之穆,清江王又欲进封,则一代二穆,岂礼哉?祝号称呼,不可以制册为据,唯当以所后为称。其清江王祀事宜令次子祐揆主之,淮王无与焉。所居宫,则安王妃迁入永寿宫,清江王妃退居清江府。斯礼典法,令皆得矣。诏以其援据甚明,从之。

译袭封淮王。不久,见濂被追封为淮安王,其妃王氏被封为王妃。当时的制度规定,册文中称安王为祐棨的伯父,所以他在日常祭祀时,祝号称安王为“王伯”,称清江王为“王考”。况且他所居住的宫殿,王氏仍住在世子府宫,而亲生母亲赵氏则搬入永寿宫居住。辅导官认为这不合适,向淮王进言。淮王上奏说,自己出生在安王去世之后,未曾作为安王的继承人,想要加重对亲生父母的尊崇。此事下达给礼部,礼部转告江西守臣,命令辅导官核查复核。辅导官于是说,称安王为伯父,本是根据制词,只称清江王为“王考”,在义理上并不协调。按照礼制,诸侯的儿子继承天子之位的,在宗庙中祭祀所继承的天子,而不能祭祀所生的诸侯;别子的儿子继承诸侯之位的,在宗庙中祭祀所继承的诸侯,而不能祭祀所生的别子。那些没有为人后者,儿子成为天子而父亲不是天子,就必须追尊父亲,诏令已经颁布天下,才可以称父亲为天子;儿子成为诸侯而父亲不是诸侯,就必须追封父亲,请求已经得到天子允许,才敢称父亲为诸侯。现在的亲王,就是古代的诸侯;现在的郡王,就是古代的别子。亲王所主祭的皇考,就是诸侯的祢庙。淮王既然没有继承伯父安王,就不是为人后者。请求将清江王追封入庙,与安王同为第三世的穆位,似乎两全其美。但现在没有得到批准,淮王却以亲王的爵位主祭郡王的宗庙,祝号称为“王考”,这就是儿子成为诸侯而父亲不是诸侯,请求未得到天子允许,就擅自称父亲为诸侯。又亲生母亲赵氏没有得到进封,就自称国母,先搬入永寿宫,这是不合礼制的。于是礼部尚书刘春说:安王虽然没有受封就去世了,现在已追封为王;祐棨虽然出生在安王去世之后,现在既然入继亲王之位,实际上就是继承安王的后嗣,这都是朝廷的命令,并非无所继承。如果又想要追封亲生父亲,那么安王封谥的命令将托付给谁呢?只是想要顾念亲生父母,却不知道继嗣的重要性,事理特别违背常理。况且安王已经追封入庙作为第三世的穆位,清江王又想要进封,那么一代有两个穆位,难道合乎礼制吗?祝号称呼,不能以制册为依据,只应当以所继承的人来称呼。清江王的祭祀事宜,应当命令次子祐揆主持,淮王不参与。所居住的宫殿,则安王妃迁入永寿宫,清江王妃退居清江府。这样礼典法度,就都合适了。皇帝下诏认为他援引依据非常明确,听从了他的意见。

十一月甲子,初交成荣惠王薨,无嗣,侄表杋袭爵,得追封本生父竒滽为王。至是,管府事镇国将军竒洢请加封竒滽之女太平郡君为县主,下礼部议。尚书刘春言:“加封事例,施于世次应袭王爵而未得者。若世次不应袭,其子虽进袭王爵,唯以继嗣为重,不得加封。至于子女,尤所弗论。所以正统绪,定名分也。”交成王表防以侄继伯,追封其父已为过分,乃又欲加封其女,不可许。且请申谕各王府,今后有旁支进袭王爵者,不得奏请加封父母及其父母所生之子女,违者罪坐辅导官。上是之。

九年八月壬寅,先是郑康王祐枔薨,无嗣,诏以其从弟祐檡袭封为郑王。盖简王之孙,而东垣端惠王之子也。尝为其父奏请追封入庙,凡三上疏,礼部屡覆。郑王以旁支入继亲王,不得顾其私亲,诏如议。至是复以为请,下礼部议。以郑王恳疏虽出于孝,然非以礼事其亲者,执议如初。诏曰:“既于礼有悖,其已之。”

十二年十一月乙未,赠黔国公沐昆所生父都指挥使诚为都督同知。诚抚勘孟宻夷情,卒于途。昆请以所加秩太子太傅移赠兵部。议昆为人后,所加秩不可移以及其父。但诚没于王事,宜如例加赠二级。诏如例【黄润玉曰:古者小宗絶不立后,惟大宗絶以支子为后。盖大宗是尊者之统,不可絶也。今庶民不知,凡支子絶皆令过继,只是争取财产尔】

【丘濬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后之,而不及小宗。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絶,则不为立后,盖古礼也。亲藩且然,况庶民乎?案《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絶,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使不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脇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勅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曽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曽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相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湛若水集】周荣穗有季伯无子,鍳本族承继者多失祭埽,且以己非长子,故临终遗命不用继子承服,止以财产贮建祖父之祠田为祭田,而伯祔之,庶几祖父之祠有所成,而伯之祠亦永不絶。有余则推之以赡子孙之有志于学者,自以为一举三得,故临丧祭奠俱三房子侄同之。已三年矣,在今议者或以为死者不可无后,不必承重,但继其祀可也;或以为祔之祖祠,则伯虽无后,实永永有后,且遗命义所当从,未知二者以何説为常。先王曰:「圣人制礼,必本人情。继嗣立后,则礼有之矣。以其立庙捐田而入庙袝祖,则礼所未有也。」其祔祖者殇尔,不立嗣则絶其后,且丧不可无主,朋友无所归,则于我殡为之服缌三月,此丧不可无后主一也。祭之时则祀者何称?称以某祔,是以殇之礼处之,不得正祭之享,二也。二者皆非人情之当天理之至,故圣人弗为也。莫若成死者之志,以其田三分或二分之一入祖祠,而以其余为立后二者,庶得天理人情之正】

【田汝成立后论上立后之礼,先王起之以存宗,后世沿之以定乱。何言乎起之以存宗也?盖先王明伦之教,莫大于严父。严父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之义,与禘祭同道,幽深▯远,非仁孝者不足以知之。故礼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继别之子是为大宗,百世不迁者也。」上以承祖庙,下以收族属,犹木之有本也。没而无子,则族人推其支子之伦叙相当者为之后,而奉之,使

译十一月甲子,交成荣惠王去世,没有子嗣,侄子表杋继承爵位,得以追封亲生父亲奇滽为王。到了这时,管理王府事务的镇国将军奇洢请求加封奇滽的女儿太平郡君为县主,朝廷将此事下达给礼部商议。尚书刘春说:“加封的先例,是施予按世次应当继承王爵却未能得到的人。如果按世次不应当继承,即使他的儿子进袭了王爵,也只以继承宗嗣为重,不得加封。至于子女,尤其不在讨论之列。这是为了确立正统,定分明分。”交成王表防以侄子继承伯父,追封其父已经过分,现在又想加封其女,不可准许。并且请求申谕各王府,今后有旁支进袭王爵的,不得上奏请求加封父母及其父母所生的子女,违者追究辅导官的罪责。皇上认为他说得对。

九年八月壬寅,在此之前郑康王祐枔去世,没有子嗣,皇上下诏让他的堂弟祐檡袭封为郑王。祐檡是简王的孙子,东垣端惠王的儿子。他曾为父亲上奏请求追封并进入宗庙,一共上了三次疏,礼部屡次覆议。郑王以旁支身份入继亲王,不得顾念私亲,皇上下诏按照礼部的意见办理。到了这时又为此事请求,下达给礼部商议。认为郑王的恳切上疏虽然出于孝心,但不是以礼事奉其亲,坚持之前的意见不变。皇上下诏说:“既然违背礼制,就停止吧。”

十二年十一月乙未,追赠黔国公沐昆的亲生父亲都指挥使诚为都督同知。诚在安抚勘察孟密夷情时,死在途中。沐昆请求将自己所加的太子太傅官秩移赠给兵部。议论认为沐昆是为人后嗣,所加的官秩不可移赠给他的父亲。但诚死于王事,应当按例加赠二级。皇上下诏按例办理。【黄润玉说:古代小宗断绝不立后嗣,只有大宗断绝才以支子为后。因为大宗是尊者的统绪,不可断绝。现在平民百姓不知道,凡是支子断绝都让他们过继,只是争夺财产罢了。】

【丘濬说:古代大宗没有儿子,就用族人的儿子作为后嗣,而不涉及小宗。我朝亲藩初封时,没有继别之子,而国嗣断绝,就不为他们立后,这是遵循古礼。亲藩尚且如此,何况平民百姓呢?查《大明令》及《律》,虽然允许同宗立嗣,但都是指人生前自己立嗣,而没有死后追立的条文。圣祖的意思,大概是因为兴灭继绝,必定是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能让他们断绝祭祀。先王制定的礼制,不施用于平民。现在平民之家,如果生前将昭穆相应的人自幼抚养,就随他们便。死后告争承继的,无非是贪图财产罢了。如果死者是军匠籍,即使胁迫他继承,他肯从吗?现在应当敕令礼官制定制度:如果是前代名人之后,或者现在曾有大名显宦的,以宗法为主,先求继承父亲的小宗,其次继承祖父的宗,再次继承曾祖父的宗,再次继承高祖父的宗。四宗都没有人,然后才轮到疏远及同姓的人。如果人生前收养同宗之子,世系虽然远,但昭穆不失序,不必再寻求有鞠育之恩的人,因为气虽不纯,但心已相孚。又凡是为人后嗣,承受父亲的命令,才允许出继;已经孤苦的儿子,不允许。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为人后者成为他的儿子,既然成为他的儿子,就称呼自己的生父为伯叔。不承受父亲命令就擅自称呼自己的父母为伯叔,可以吗?这是贪图利益而忘记亲人。这样传序就明确了,争讼也就平息了。】

【湛若水集】周荣穗有个季伯没有儿子,鉴察本族承继的人多失去祭祀扫墓,而且因为自己不是长子,所以临终遗命不用继子承服,只将财产储存建祖父的祠田作为祭田,而让伯父附祭,希望祖父的祠堂有所成就,而伯父的祠堂也永远不断绝。有余力则推恩以赡养有志于学习的子孙,自以为一举三得,所以临丧祭奠都三房侄儿一同进行。已经三年了,现在议论的人有的认为死者不可无后,不必承重,但继承其祭祀就可以了;有的认为附祭于祖祠,那么伯父虽然无后,实际上永远有后,而且遗命道义上应当遵从,不知道两者以哪种说法为常理。先王说:“圣人制定礼制,必定本于人情。继嗣立后,礼制中有规定。因为立庙捐田而进入宗庙附祭于祖父,这是礼制中没有的。”附祭于祖父的是殇儿,不立嗣就断绝其后,而且丧事不可无主,朋友无所归依,那么为我殡殓为他服缌三月,这是丧事不可无后主之一。祭祀的时候祭祀者称什么?称以某附祭,这是以殇儿的礼对待他,不得正祭的享祀,这是二。这两者都不是符合人情当天理之至的,所以圣人不这样做。不如成全死者的志向,以其田三分或二分之一入祖祠,而用其余的为立后两者,或许能得天理人情之正。

【田汝成立后论上立后之礼,先王起之以存宗,后世沿之以定乱。为什么说起之以存宗呢?大概先王明伦之教,没有比严父更大的了。严父所以尊祖,尊祖所以敬宗。敬宗的意义,与禘祭同道,幽深遥远,不是仁孝者不足以知晓。所以礼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继别之子是为大宗,百世不迁者也。”上以承祖庙,下以收族属,就像树木有根本一样。去世而没有儿子,那么族人推举其支子中伦叙相当者为后,而奉养他,使

庙祀有主,而族属有依。故礼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大宗不可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古未有也。盖有之矣,或者以义举之乎?礼未之有载也。何言乎沿之以定乱也?后世宗法废而姓氏乱,▯系无考,人但私其近亲以相敦附,其下者仁让陵夷,而参商竞起,虽同胞属里之戚,亦有别籍异居者。没而无子,则魂魄无所依,产业无所属,攘夺乘之而悖叛作。故王者立法,取上古存宗之意而着为律令,凡异居无后者,则近亲推其支子之伦叙相当者为之后而主之,幽以慰死者,而明以养生者,所以弭祸乱而敦彝伦也。然则立后有二义矣,一曰大宗,一曰昆弟之异居者。在上古则如此,在后世则如彼。要之,存宗之义,公也,礼也;定乱之义,私也,法也。礼以明人伦,法以待末世。夫立后者,将以抑人本生之爱,而他属之,非人情所乐与也,必甚不得已而后为之。假令身为继别之子,死矣,有母弟存焉,即可以承大宗,不必取子于弟以续之,而后谓之继别也。身为继祢之子,死矣,有母弟存焉,即可以承小宗,不必取子于弟以续之,而后谓之继祢也。身为同居,死矣,其父俨然临之,有母弟存焉,则死者之主自当祔祭,不必取子于弟以续之,令别为一庙也。故凡言无后者,必其兄弟咸无,而其父又或先世,或虽存而耋矣,无可望矣,然后取诸旁支。以续之,非甚不得已不举也。近世立后之义不明,而泥于其説,不究大宗小宗之礼,同居异居之法。一父数子,一有短折,即割兄弟之子,以子之名为立后,何其狃闻见而昧本始也!甚者惑于为人后者为之子,而曰:“为人后者不得顾其私亲”,谓所后曰父母,谓本生曰伯叔父母。呜呼!父子天性也,而可以假借为哉?在礼,为人后者服斩衰三年,为其父母期,是易服以明大宗,则有之矣。易父母之名以为亲,于礼未之有也。故礼曰:“为所后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其父母何以期年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降其小宗也是知古者立后之礼专在大宗大宗者合族之所公重也受重于斯人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为降已亲之服犹未足以明所后者之为重也以尊服服之又为降己亲之服然后可以明所后者之为重而继祖之道尽此先王制礼之精意也故人道莫重于大宗亦莫重于父母大宗不可絶者尊之也父母不可絶者亲之也尊尊亲亲仁义并行而不悖者若欲变易其名以为亲是未深考乎礼也在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为服以义引之而亲亦属乎彼是为所后者为之而非为己也为其父母期为其昆弟大功为其姊妹适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为服以义压之而其亲仍属乎我是为己为之而非为所后者也如欲强易父母之名以为亲,使悉从所后者以为属也则古之。”后大宗者不必亲昆弟之子矣凡同宗之子皆可为之则固有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者缌麻袒免无服昆弟之子者使一从所后者以为属则当一从所后者以为服然未闻有为其父母为大功为小功为缌麻为▯免为无服者而一从期,年是“以知天性之亲,先王未尝割之使絶也,故戴德、王肃之疏有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居倚庐,言语饮食与父在为母同,其异者不祥不禫,虽除服,犹心丧三年,其制服之重如此。而乃欲易名以为亲,是未深考乎礼也。故礼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即乎人心之安而已。大宗虽重,不可以夺适,以其受于本宗者亦重也。支子非受重者也,使受重者受已宗,非受重者后大宗,可谓即乎人心而两安者矣。然支子所以后大宗者,为推其严父之心以尊祖也。乃今以尊祖之故,而令不父其父,岂先王立教之心哉?故礼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犹女子适人而为其父母也。”服则降矣,不贰斩于舅姑矣,而父母之名犹存焉。如使为人后者去父母之名,而降其称,反女子适人之不若也。然则为人后者于所后之亲,宜何称?曰:在礼有之,顾学者未之察尔。礼谓其伯父曰世父,世者

译宗庙祭祀有主祭者,家族亲属有所依托。所以《礼记》说:“替别人做后嗣的,是替谁做后嗣?是替大宗做后嗣。”因为大宗不能断绝,所以族人让支子去继承大宗,如果不是为了大宗而立后嗣,古代是没有这种事情的。大概有这种情况吧,或许是出于道义而举行的吗?但礼制中并没有记载。为什么说沿袭这种制度可以平定祸乱呢?后世宗法废除,姓氏混乱,世系无法考证,人们只偏私地亲近自己的近亲以互相依附,那些品行低下的人仁义谦让之风衰败,而像参星和商星那样互相争斗的情况竞相兴起,即使是同宗同里的亲戚,也有分家另过、异姓而居的。人死后如果没有儿子,那么魂魄无所依托,产业没有归属,争夺掠夺随之而来,悖逆叛乱由此产生。所以君王制定法律,采纳上古保存宗族的意义而著成律令,凡是分家居住而没有后嗣的,就由近亲推举支子中辈分相当的人作为后嗣来主持祭祀,在阴间以此安慰死者,在阳间以此养活生者,这是用来消除祸乱、敦厚伦理的方法。然而立后嗣有两种意义,一是为了大宗,一是为了兄弟分家异居者。在上古时代是这样的,在后世则是那样的。总之,保存宗族的意义,是公义,是礼制;平定祸乱的意义,是私情,是法律。礼制用来阐明人伦,法律用来应对末世。立后嗣的人,将要抑制人对亲生父母的爱心,而归属于他人,这不是人情所乐于做的,一定是非常不得已才这样做。假使身为继别子(继承别子之宗的人)死了,有同母弟弟活着,就可以继承大宗,不必从弟弟那里取儿子来延续,然后才叫继别。身为继祢子(继承父亲之宗的人)死了,有同母弟弟活着,就可以继承小宗,不必从弟弟那里取儿子来延续,然后才叫继祢。身为同居者死了,他的父亲还庄严地活着,有同母弟弟活着,那么死者的主祭自然应当附祭于父亲,不必从弟弟那里取儿子来延续,让他另外设立一个宗庙。所以凡是说没有后嗣的,一定是他的兄弟都没有儿子,而他的父亲又或许已经去世,或者虽然活着但已年老,无可指望了,然后才从旁支选取人来延续,不是非常不得已不这样做。近代立后嗣的意义不明确,而拘泥于那些说法,不探究大宗小宗的礼制,同居异居的法律。一个父亲有几个儿子,一个夭折,就割裂兄弟的儿子,以儿子的名义立为后嗣,他们多么习惯于听闻所见而蒙昧于根本啊!更严重的是,被迷惑于“替别人做后嗣的人就是别人的儿子”的说法,说:“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不能顾念自己的亲生父母”,称所继承的人为父母,称亲生父母为伯叔父母。唉!父子是天性,难道可以假借吗?在礼制中,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为所继承的人服斩衰三年,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齐衰一年,这是通过改变丧服来表明大宗的重要性,是有这种规定的。但改变父母的名称来作为亲人,在礼制中是没有的。所以礼制说:“为什么为所继承的人服三年丧呢?承受重大责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为什么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一年丧呢?因为不重复服斩衰。为什么不重复服斩衰呢?因为特别重视大宗,而降低小宗的地位。由此可知,古代立后嗣的礼制专门针对大宗,大宗是合族所共同尊重的,承受重大责任的人不得不以尊贵的丧服来服丧,以尊贵的丧服来服丧而不降低自己亲人的丧服,还不足以表明所继承的人的重要性,以尊贵的丧服来服丧,又降低自己亲人的丧服,然后才可以表明所继承的人的重要性,而继承祖先的道义就尽于此了。这是先王制定礼制的精妙用意。所以人伦道义没有比大宗更重的,也没有比父母更重的。大宗不能断绝,是因为尊重;父母不能断绝,是因为亲近。尊重尊贵、亲近亲人,仁义并行而不违背,如果要想改变名称来作为亲人,这是没有深入考察礼制的结果。在礼制中,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为所继承的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等服丧,这些丧服是通过道义引申而来的,而亲人也归属于他,这是为所继承的人服丧,而不是为自己服丧。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一年丧,为自己的兄弟服大功,为自己的出嫁姊妹服小功,都是降低本来的丧服一等,这些丧服是通过道义压制而来的,而亲人仍然归属于我,这是为自己服丧,而不是为所继承的人服丧。如果要想强行改变父母的名称来作为亲人,使他们都归属于所继承的人,那么古代的继承大宗的人就不必亲近兄弟的儿子了,凡是同宗的儿子都可以作为后嗣,那么本来有大功、小功的兄弟的儿子,以及缌麻、袒免、无服的兄弟的儿子,如果都归属于所继承的人,那么就应当都按照所继承的人的亲属关系来服丧,然而没有听说有为亲生父母服大功、小功、缌麻、袒免、无服的人,而一律服一年丧,由此可知天性的亲情,先王未曾割裂使其断绝,所以戴德、王肃的注疏中有这样的说法。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一年丧,住在倚庐,言语饮食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不同的是不举行祥祭和禫祭,虽然除去丧服,仍然在心中守丧三年,其丧服的沉重如此。然而却想要改变名称来作为亲人,这是没有深入考察礼制的结果。所以礼制不是从天上降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产生的,只是符合人心的安宁罢了。大宗虽然重要,不可以剥夺嫡子,因为他从本宗所承受的也很重要。支子不是承受重大责任的人,让承受重大责任的人继承自己的宗族,让不承受重大责任的人继承大宗,可以说是符合人心而两全其美的。然而支子之所以继承大宗,是为了推展他尊奉父亲的心来尊奉祖先。现在因为尊奉祖先的缘故,而让他不尊奉自己的父亲,这难道是先王立教的用心吗?所以礼制说:“替别人做后嗣的人,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丧,回报还如同女子出嫁而为她的父母服丧一样。”丧服虽然降低了,不重复为公婆服斩衰,但父母的名称仍然存在。如果让替别人做后嗣的人去掉父母的名称,而降低称呼,反而不如女子出嫁的情况。那么替别人做后嗣的人对所继承的人的亲人,应该怎么称呼呢?回答说:在礼制中有规定,只是学者没有察觉罢了。礼制称他的伯父为世父,世者

继世以尊祖也。如以昆弟之子后伯父、叔父,宜称世父、伯母、叔母,称世母,于其没也,称世考、世妣而已。于所自出之亲,宜何称?曰:宜称父母,于其没也,称考妣而已。夫称世考、世妣而加其服,主其祭,所以明所尊也。于本生而降其服,不敢与于祭,仍称考妣,所以明所称也。尊尊、亲亲,并行而不悖,而立后之义尽矣】

译继承世系是为了尊崇祖先。如果用兄弟的儿子作为伯父、叔父的后嗣,应当称呼他们为世父、伯母、叔母,称呼他们的妻子为世母,在他们去世时,只称呼为世考、世妣罢了。对于自己出身的亲生父母,应当如何称呼呢?回答说:应当称呼他们为父母,在他们去世时,只称呼为考妣罢了。称呼他们为世考、世妣却加重丧服,主持祭祀,这是为了彰显所尊崇的对象。对于亲生父母降低丧服等级,不敢参与祭祀,却仍然称呼为考妣,这是为了明确所称呼的对象。尊崇尊贵者与亲爱亲人,两者并行而不相冲突,这样立后嗣的道理就完备了。

【立后论】下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乃足以当之。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礼曰:“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盖适子之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者人人为之立后也,惟大宗乃举之。故礼曰:“大宗不可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盖义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曽孙后曽祖者矣,有以诸▯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预着其名也。”后世宗法不明,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服之孙后远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着,非先王之本旨矣。虽然,生今之世,异居而无后,则族之强无状者或将攘其所有,而死者无所依归,故近世立嗣之法虽与古昔殊科,而弭祸乱以敦彝伦,亦律令之所不废也。若昆弟同居而无子,而有父母临之,又从而割昆弟之子以为子,则于礼无当矣。乃今细民之家,惟利其昆弟之无后也,不幸昆弟无后,则汲汲焉分其支子以嗣之,将以并其所有,是先王明伦之教,反为薄俗婪利之资也。予家尊大夫,小宗之适子也。生伯兄暨予,伯兄生二十六年而夭,予甚伤之。又一年而予子崇蘅生,予伤伯兄之不禄而嫂氏之无聊也,尝曰:“是当后兄。”又一年而予季弟生,又十有一年而蘅之母夭,属纩之晨叹曰:“蘅乎,我魂依汝以歆食也。”予甚患之,然欲措语则重伤嫂氏之心,嘿嘿抱戚而蘅竟以斩衰丧其母。又七年而嫂氏夭,属纩之晨亦叹。曰:「蘅乎!汝必后我,食我讣至官所,予复患之,惘然无以折衷也。以其事两请于尊大夫,尊大夫艴然赐之书曰:『嗟乎小子!成胡为乎以明经举进士哉?在礼,立后者惟大宗有之。予非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尔之子,适子也,别籍异居者,不得不立后以定乱。尔之兄非异居者,如此而谩云立后,立后于礼何当?况乎蘅之母所诞,惟蘅也。折蘅本生之爱,以后人弗仁,强适子以后小宗,非礼。予譬则木矣,一本而三枝,一枝槀而二枝茂,未闻絶茂枝之葼,以接槀也。且予俨然临之,而二子竞爽,不为无后,又何必割尔子以鼎立为三也?礼不云乎:『凡丧父,在父为主,虽子有妻子之丧,亦父主之,统于尊也。』又何必以尔子之为丧主也?』予既得书,顿首受命,然犹惧邑人之弗察,而訾予之薄德背信也,故详论之,以明予心之始末云尔。罗虞臣曰:「或问礼之不予人之为后者何也?曰:今之为人后,以利焉而已,抑本而诬礼者之为也,吾何予焉?曰:然则如何而后可以为人后?曰:卜子夏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大宗不可絶,故族人以支子后之。』晋张湛曰:『后大宗所以承正统也。若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也所后非大宗之主,小宗五世之适,而辄为之置后,无乃与先王之制异乎?』宗之适死而无子,然后得为置后,庶子不置后,不继祖与祢也。非所后而后焉,是曰诬礼,舎天性之爱而父他人,孝子所不忍也。是曰抑本,苟有田产财计,则争为之后,无则虽犹子于世父弃也。是曰懐利,三者皆自叛于先王之教者也,吾何予焉?曰:然则庶子之无后者不为厉乎?曰:礼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斩祭也。』如之何其为厉也?曰:人有抱其同宗之子而育者,则亦可以为后乎?曰:可。螟蛉之体化为蜾羸,班氏之族乳虎纪焉,养育之恩大矣哉,其称之为父母也,岂若今之」立继者之比欤?曰:然则其于本生也,其名也如之何?曰:父母之名,何可废也?昔宋崔凯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亦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縁乃絶之矣。未尝谓可以絶其亲,而遽谓可以絶其名,是

译【立后论】上古所称的“为父立后”,并不是说所有的儿子都可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必须是嫡子才足以担当此任。嫡子是大宗和小宗宗法系统的统绪所在。身为小宗的嫡子,那么五服以内的亲属都由他所统领,所以礼制规定:“嫡子不能去继承大宗,可以用庶子去继承。”而汉初的诏书,赐予百姓中为父立后的人爵位一级,大概指的就是嫡子。古代所称的“立后”,并不是说兄弟中没有儿子的人都要为他立后,只有大宗才需要这样做。所以礼制规定:“大宗不能断绝。”因此族人用庶子去继承大宗,如果不是大宗而立后,这不过是道义上的举动,在礼制中未曾听说过。古代所称的“为大宗立后”,不一定是亲兄弟的儿子,有用堂兄弟的儿子去继承堂伯父的,有用众孙子去继承祖父的,有用众曾孙子去继承曾祖父的,有用众玄孙去继承高祖父的。所以礼制规定:“为所继承的人服斩衰三年,不称呼所继承的人为父亲,因为所继承的对象不确定,难以预先确定他的名分。”后世宗法不明,嫡子和庶子都称为父亲的继承人,立后的意义不明,同居或异居的兄弟中没有儿子的人都为他们立后,称谓的意义不明,而为他人立后的人,伯父叔父都改称为父亲,用孙子继承祖父,用没有服制关系的孙子继承远祖,礼制既不能实行,名分也不能确立,这违背了先王的本意。虽然如此,生活在当今世道,如果异居而没有继承人,那么家族中强势无赖的人可能会掠夺他的财产,而死者无所依靠,所以近代立嗣的法律虽然与古代不同,但为了平息祸乱以敦厚人伦,也是律令所不废弃的。如果兄弟同居而没有儿子,又有父母在世,还强行割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这在礼制上是不恰当的。如今平民百姓家中,只贪图兄弟没有继承人的好处,不幸兄弟没有继承人,就急切地分割他的庶子来继承他,想要兼并他的财产,这是先王明辨人伦的教化,反而成了浅薄世俗贪婪利益的资本。我家尊大夫,是小宗的嫡子。生了伯兄和我,伯兄活了二十六年就夭折了,我非常悲伤。又过了一年,我的儿子崇蘅出生,我悲伤伯兄去世而嫂子无所依靠,曾说:“这孩子应当继承伯兄。”又过了一年,我的小弟弟出生,又过了十一年,蘅的母亲去世,临终时叹息说:“蘅啊,我的灵魂依靠你来享用祭品。”我非常忧虑,但想说话又担心重伤嫂子的心,只好默默怀着悲痛,而蘅最终为母亲服斩衰之丧。又过了七年,嫂子去世,临终时也叹息说:“蘅啊!你一定要继承我,我的死讯传到官府时,我又非常忧虑,茫然不知如何折中处理。我把这件事两次请示尊大夫,尊大夫生气地赐给我一封信说:‘唉,小子!你为什么要通过明经科考中进士呢?按照礼制,立后只有大宗才有。我不是大宗,嫡子不能继承大宗。你的儿子是嫡子,分家异居的人,不得不立后来安定秩序。你的兄长不是异居的人,像这样胡乱说立后,立后在礼制上有什么依据?况且蘅的母亲所生的,只有蘅。割断蘅对亲生母亲的爱,去继承别人是不仁的,强迫嫡子去继承小宗是不合礼的。我打个比方,就像树木一样,一个树根分出三个树枝,一个树枝枯萎而两个树枝茂盛,没听说过砍断茂盛的树枝去接在枯萎的树枝上。而且我俨然在世,而两个儿子都健壮,并不是没有继承人,又何必割让你的儿子来鼎立为三呢?礼制不是说吗:‘凡是父亲去世,在父亲为主,即使儿子有妻子儿女的丧事,也由父亲主持,统归于尊长。’又何必让你的儿子来做丧事的主持人呢?’我得到信后,叩头接受命令,但仍然担心乡里人不明白,而指责我德行浅薄背信弃义,所以详细论述,以表明我的心意始末。罗虞臣说:‘有人问,礼制为什么不赞成人为他人立后呢?回答说:现在为他人立后,只是为了利益罢了,这是压抑本性而欺骗礼制的人所为,我为什么要赞成呢?问:那么怎么样才可以为他人立后呢?回答说:卜子夏说:‘为他人立后,继承谁?继承大宗。大宗不能断绝,所以族人用庶子去继承他。’晋代张湛说:‘继承大宗是为了承继正统。如果所继承的不是正统的重任,就没有相互继承的意义。现在所继承的不是大宗的主,而是小宗五世以内的嫡子,就为他设置继承人,恐怕与先王的制度不同吧?’宗族的嫡子去世而没有儿子,然后才可以为他设置继承人,庶子不设置继承人,不继承祖父和父亲。不是所应继承的人却去继承,这叫欺骗礼制,舍弃天性之爱而把他人当父亲,孝子所不忍心做的。这叫压抑本性,如果有田产财物,就争着为他立后,没有就即使是亲侄子对叔父也抛弃不顾。这叫贪图利益,这三者都背离了先王的教化,我为什么要赞成呢?问:那么庶子没有继承人的不成为祸害吗?回答说:礼制说:‘未成年而死和没有继承人的人,跟随祖父附祭,不举行斩衰祭祀。’怎么会成为祸害呢?问:有人抱养同宗的儿子养育,也可以作为继承人吗?回答说:可以。螟蛉的形体化为蜾蠃,班氏的家族哺育老虎记载在史书中,养育之恩太大了,他们称之为父母,难道像现在的立继者那样吗?问:那么对于亲生父母,他们的名分该怎么办呢?回答说:父母的名称,怎么能废除呢?从前宋代崔凯说:亲生父母有自然的恩情,降低一等,也足以表明所继承的人为重,无缘无故就断绝关系。从未说过可以断绝亲情,就立刻说可以断绝名分,这是

惑矣。曰:不几于二本乎?曰:礼不有继父慈母之名乎?曰:其服也,则如之何?曰:比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服。又曰:孙远死而无嗣,其弟重以长子彬后之。或曰:重之命非也,长子不得为后。曰:斯重宗之义也,吾将以重为知礼矣。昔子思兄死而使其子白续伯父,以主祖及曽祖之祭,盖远嫌也。以己代兄,是谓夺主;以子继伯父,则有父命焉。其孔氏之家之变礼乎?重之命恶得为非?又曰:或问谱法,有进有黜?曰:他姓之子后吾宗,虽成派,吾其犹黜诸吾宗之子为他姓后,虽易世,吾其犹进诸】

译这真是令人困惑啊。有人问:这难道不是接近于“二本”(有两个根本)吗?回答说:礼制中不也有继父、慈母这样的名分吗?又问:那么他们的丧服制度是怎样的呢?回答说:比照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情况,为其亲生父母服为期一年的丧服。

又有人问:孙远去世而没有子嗣,他的弟弟孙重让长子孙彬过继给孙远做后嗣。有人议论说:孙重的命令是不对的,长子不能做后嗣。回答说:这是重视宗族大义的表现,我认为孙重是懂得礼制的。从前子思的兄长去世,他让自己的儿子孙白过继给伯父,来主持对祖父和曾祖父的祭祀,这是为了避嫌。如果由自己代替兄长,这就叫做夺取主祭之位;让儿子过继给伯父,则有父亲的命令在。这或许是孔氏家族变通的礼制吧?孙重的命令怎么能说是错的呢?

又有人问:关于家谱的编修方法,有提升也有贬黜吗?回答说:其他姓氏的儿子过继到我们宗族,即使已经形成支派,我们仍然应当将其从本宗族中贬黜;我们宗族的儿子过继给其他姓氏,即使已经改换世代,我们仍然应当将其提升列入本宗族。

【汪琬置后解】古者大宗而无后,则为之置后;小宗则否。小宗犹不得置后,况支庶乎?子夏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然则族人而无后也,其遂不祀矣乎?曰:“不然也。”孔子曰:“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虽不置后可也。然则有大宗之家焉,有小宗之家焉,祭者将奚从?曰:“视其祖。”故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袝食。”此之谓也。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然则大宗其遂絶乎?曰:“如之何而絶也?”弗后殇者,而后殇者之祖祢,则大宗故有后也。传曰:“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然则大夫而非大宗也,亦可以置后乎?曰:“非是之谓也。”公子有宗道焉,大夫亦然。庶姓而起为大夫,则得别于族人之不仕者。礼,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大夫独非大宗与?然则大夫与公子若是班乎?曰:“然。”公子不敢援诸侯,故公子为别子;大夫之族不敢援大夫,故大夫亦为别子也。如之何其可无后也?子夏曰:“适子不得后大宗。”然则莫尚于大宗矣。奚为不使适子后之也?曰:“以其传重也。”古人敬宗而尊祖祢,适子者继祖祢者也,故不可以为人后也。然则无宗,支、适、庶而皆为之置后,今人之所行,古人之所禁也,不亦大悖于礼与?曰:“此礼之变也。”盖自宗法废而宗子不能收族矣。宗子不能收族,则无后者求祔食而无所,其毋乃驱之为厉乎?故不得已为之置后也。变也。然则今之置后者,必亲昆弟之子,次则从父昆弟之子,其于古有合与?曰:“不然也。”礼,同宗皆可为之后也。大夫有适子,则后适子;有庶子而无适子,则卜所以为后者,如卫之石祁子是也。况无子而为之置后,其有不听于神乎?吾是以知其卜也。卜之则勿问其孰为亲,孰为疎,可也。是可行于古,亦可行于今者也。作《置后解》徐秉义与介孝亷书,谨啓:吾师兵部公立后一事,所以纷纭至今者,彼盖徒为赀产起见,而未尝折之以大义也。夫立后之典,载在礼经,着于律例,谁得而紊之?今二子之争,数年矣,若不据经执法,坚为剖断,彼哓哓讦讼者,将何时而巳乎?谨案《仪礼》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不可以絶。”汉石渠议曰:“大宗无后,已有一适子,当絶父祀,以后大宗否?”戴圣云:“大宗不可絶,常絶父以后大宗。”闲人通汉云:“大宗有絶子,不絶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晋范汪亦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兵部公为给事公长子,固介氏之大宗也。大宗无可絶之理,则倜自当为吾师兵部公之后,宁得顾其私亲而坐视大宗之无后乎?又案《大清例》:“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子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今倜则同父期服之子也,佃则同祖大功之子也。舎同父之子而立同祖之子,毋乃与国法背乎?考之于礼,既如彼;验之于律,又如此。则继嗣之当在倜,而不在佃,不待辨説而自明矣。或者谓以倜后兵部公,则倜自絶其父祀,度非心之所安。愚又有説以处此:魏刘德问曰:“礼,长子不以为后。若无支子,惟有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絶,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父无后,祭于宗子之家。今以倜后兵部公,而其本生考仍附祀于给事公之侧,正与礼合,安得谓絶其父祀乎?”且倜之承祧,不但承兵部公之祧,并以承给事公之祧也。以兵部公而言,则倜犹为从子;以给事公而言,则倜乃其适孙也。若佃则给事公之从孙矣。天下岂有舎适孙不立,而立从孙者哉?是非惟不达于礼,亦不合于情矣。使兵部公存日,而佃曽命立焉,则倜自当让,即未尝命立而兵部公之亡也,佃曽执三年之丧焉,则倜亦当让两者无一焉,而呶呶于捐馆数

译古代大宗如果没有后代,就为他立嗣;小宗则不立嗣。小宗尚且不能立嗣,何况旁支庶子呢?子夏说:“替别人立嗣,是替谁立嗣?是替大宗立嗣。”那么族人如果没有后代,难道就从此不再祭祀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孔子说:“凡是未成年而死的人和没有后代的人,在宗子家中祭祀,在室内明亮处,酒尊放在东房。”这样即使不立嗣也可以。那么既有大宗之家,又有小宗之家,祭祀的人将依从谁呢?回答说:“看他们的祖先。”所以说:“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的人和没有后代的人,未成年而死的人和没有后代的人跟随祖先附祭。”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孔子说:“宗子为未成年而死的人而死,庶子不替他立嗣。”那么大宗难道就断绝了吗?回答说:“怎么会断绝呢?”不替未成年而死的人立嗣,却替未成年而死的人的祖父、父亲立嗣,那么大宗本来就有后代。传文说:“士的儿子成为大夫,那么他的父母不能主持祭祀,让大夫主持祭祀。如果没有儿子,就为他立嗣。”那么大夫如果不是大宗,也可以立嗣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公子有宗法之道,大夫也是如此。庶姓出身而成为大夫,就能与族中不做官的人区别开来。礼制规定,别子为祖,继承别子的是宗。大夫难道不是大宗吗?那么大夫和公子的地位一样吗?回答说:“是的。”公子不敢援引诸侯,所以公子是别子;大夫的族人不敢援引大夫,所以大夫也是别子。怎么能没有后代呢?子夏说:“嫡子不能替大宗立嗣。”那么没有比大宗更尊贵的了。为什么不让嫡子替大宗立嗣呢?回答说:“因为嫡子承担传承重任。”古人尊敬宗子而尊崇祖先,嫡子是继承祖先的人,所以不能替别人立嗣。那么没有宗子,旁支、嫡子、庶子都为他们立嗣,这是现在人所做的,却是古人所禁止的,不也大大违背礼制吗?回答说:“这是礼制的变通。”大概自从宗法废除后,宗子就不能团结族人。宗子不能团结族人,那么没有后代的人想附祭却没有地方,这岂不是驱使他们成为厉鬼吗?所以不得已为他们立嗣。这是变通。那么现在立嗣的人,一定是亲兄弟的儿子,其次是堂兄弟的儿子,这与古代有契合之处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礼制规定,同宗的人都可以立嗣。大夫有嫡子,就立嫡子;有庶子而没有嫡子,就占卜决定立谁为嗣,像卫国的石祁子那样。何况没有儿子而为他立嗣,难道有不听从神意的吗?我因此知道要占卜。占卜的话,就不必问谁亲谁疏,这是可以的。这在古代可行,在今天也可行。

作《置后解》

徐秉义与介孝廉书,谨启:

我的老师兵部公立嗣一事,之所以争论纷纭至今,他们大概只是从财产的角度考虑,而没有用大义来裁断。立嗣的典制,记载在礼经中,明确在律例里,谁能扰乱它?现在两个儿子争论,已经好几年了,如果不依据经典和法律,坚决剖断,那些吵吵闹闹诉讼的人,什么时候才能停止呢?

谨查《仪礼》说:“替别人立嗣,是替谁立嗣?替大宗立嗣。为什么替大宗立嗣?大宗是尊位的统绪,不能断绝。”汉代石渠阁会议说:“大宗没有后代,已经有一个嫡子,应当断绝父亲的祭祀,去替大宗立嗣吗?”戴圣说:“大宗不能断绝,常常断绝父亲的祭祀去替大宗立嗣。”闲人通汉说:“大宗有断绝后代的儿子,不断绝他的父亲。”宣帝裁定说:“戴圣的议论是对的。”晋代范汪也说:“废除小宗,昭穆不乱;废除大宗,昭穆就乱了。先王之所以重视大宗,难道能不废除小宗来继承大宗吗?”兵部公是给事公的长子,本来是介氏的大宗。大宗没有断绝的道理,那么倜自然应当做我的老师兵部公的后代,怎么能顾念他的私亲而坐着看大宗没有后代呢?

又查《大清律例》:“凡没有儿子的人,允许让同宗昭穆相当的儿子继承,先尽同父的周亲,其次是大功、小功、缌麻。”现在倜是同父期服的儿子,佃是同祖大功的儿子。舍弃同父的儿子而立同祖的儿子,岂不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吗?考察礼制,既像那样;验证律法,又像这样。那么继承嗣位应当在倜,而不在佃,不需要辩说就自然明白了。

有人说让倜做兵部公的后代,那么倜就断绝了他父亲的祭祀,揣度他心里不安。我又有说法来处理这件事:魏国刘德问说:“礼制,长子不立为嗣。如果没有支子,只有长子,不立嗣,那么大宗断绝,立嗣则违背礼制,怎么办?”田琼回答说:“用长子立为大宗的嗣,就成为宗子。礼制,诸父没有后代,在宗子家中祭祀。现在让倜做兵部公的后代,而他本生的父亲仍然附祀在给事公的旁边,正与礼制相合,怎么能说断绝了他父亲的祭祀呢?”而且倜的承祧,不但继承兵部公的祧,也继承给事公的祧。以兵部公来说,那么倜还是从子;以给事公来说,那么倜是他的嫡孙。如果佃则是给事公的从孙。天下哪有舍弃嫡孙不立,而立从孙的呢?这不仅是通达不了礼制,也不合乎情理。假如兵部公在世时,曾经命令立佃,那么倜自然应当谦让;即使没有曾经命令立佃,而兵部公去世时,佃曾经服三年之丧,那么倜也应当谦让。这两者都没有,却吵吵闹闹地在捐馆数

载之后,是争也。争则当折之以大义。昔孔子之射于矍相也,有曰:“与为人后者不入。”解之者曰:“与,音预,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人后者而往预之,是贪财也。”故孔子贱之。今佃之所争,毋乃类是?纵使争而得之,亦为君子之所贱。况揆之以礼,断之以律,万万不可得哉!某为兵部公门下士,有一日之雅,非敢阿其所好而为此言,实以先王之大经,国家之大法,有断断必出于此者,故敢为左右陈之。伏祈先生主张斯事,俾倜得安于继嗣,而不为非分者所夺,岂但华宗之幸?凡辱在门墙,莫不幸甚】

译如果载入之后,那就是争夺了。既然发生争夺,就应当用大义来裁断。从前孔子在矍相地方射箭时,曾规定:“参与继承宗祧的人不得入场。”解释这话的人说:“‘与’通‘预’,即参与;作为继承人的人,只有一个就够了。既然已经有了继承人,还去参与射礼,这是贪图财利。”所以孔子轻视这种行为。现在佃所争夺的,难道不与此类似吗?即使争抢得到了,也是君子所轻视的。何况用礼制来衡量,用法律来裁断,是万万得不到的!我身为兵部公门下的士人,与他有一日的交情,并非敢迎合他的喜好而说这些话,实在是因为先王的大经大法,国家的大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必定是这样,所以敢向左右陈述。恳请先生主持这件事,使佃能够安心于继承宗祧,而不被非分之人夺去,这难道只是华氏宗族的幸运吗?凡是蒙受先生教诲的人,没有不感到万分庆幸的。

干学案:古礼大宗无子,则立后,未有小宗无子而立后者也。自秦汉以后,世无宗子之法,凡无子者,即小宗亦为之置后。彼岂尽为继嗣起见哉?大要多为赀产尔。不知小宗无后者,古有从祖祔食之礼,则虽未尝继嗣,而其祭祀固未始絶也。又何必立人为后,始可以永其祭祀哉?今世之纷纷争继者,其为大宗,当断之以律例;若小宗,则举从祖祔食之礼而不为立后,其亦可也。又案:汉哀帝、宋英宗、明世宗,皆由旁支入承大统,其时之议礼者不一。今因其章奏繁多,将别为一书以行世,故兹篇槩不采入。

【柴绍炳立后説】父子之伦,天性也。生我者谓之父,我生者谓之子。故曰: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乃世有无子而立后者,非其子而强为之子,非其父母而强为之父母,则已借矣。议者以凡为立后者,必其宗人子姓,且亲兄弟子也。虽不立后,有父子之道,而况重以嗣续,又何疑与?然古者于父之兄弟谓之世父、叔父,于兄弟之子谓之犹子。世父、叔父之于父,犹子之于子,必有间焉。一旦舎其父母,而后于世父、叔父,于天性谓何?此先王礼由义起,盖有所大不得已也。案《仪礼》丧服传曰:“为人后者服丧三年,以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不二斩也。”何以不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之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由此言之,支子后大宗,适子不得后大宗。非夫人而可以立后,非夫人而可以为人后也,明矣。礼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别者为大宗,百世不迁;继祢者为小宗,五世则改。”以大宗为适,长相承,合族所统,不可以一朝中斩令忽诸毋祀,故以小宗之支子为后,系以父子之名,实承祖宗之重。此人于此,虽欲逡廵,顾其私亲而不得继体,专隆本生,降杀先王,揆之于大小轻重,而礼由义起,岂顾为矫易人父子乎哉?《诗》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者谓之母,而有继母,事之如吾母,此厌于父也。生我者谓之父,而有所后父,事之如吾父,此临以祖也。故曰:支子后大宗,与前子视继母等,束之以谊,聮之以恩,正复孝慈无间,本其始事,皆有大不得已也。若在小宗支子,宁复纷纷继立耶?何者?以小宗后小宗,以支子后支子,彼无不可絶之道,此。无不得已之情,忽然捐本生,称继嗣于情也,拂于礼也。过君子深非之。昔孔子射于矍相之圃,子路出延射曰:“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夫与为人后而至,与贲军、亡国者同斥,正谓非大宗而弃本生类乎?有利者为之尔。嗟乎!士君子讲明礼义,笃于天性,有身为小宗支子,固不可徇俗而强为人后,亦不可挟私而强人为之后也。然则生也不幸无嗣,死竟同于若敖氏之鬼与?礼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正为小宗支子之絶嗣者设尔,又何必强为立后,自干大宗也?或曰:诸葛亮在蜀,以己未有子,先求兄瑾子乔为后。其后亮生子瞻,而诸葛恪被吴门诛,仍令乔子攀还奉瑾祀。此于义何居?夫亮非适长,似殊大宗,然诸葛兄弟三人各仕一国,正礼所谓“别子为祖”者也。继别为宗,岂容遽絶亮之求乔为后,攀之还夫瑾祀,可谓允恊也。或又曰:近世阳明王氏曰:“古者士大夫无子则为之置后,无后者鲜矣。”后世人情偷薄,始有弃贫贱而不问者。古所谓无后,大抵皆殇子之类也。然则古昔无问大小宗,无不立后者。夫阳明所称士大夫置后,亦与诸葛继别之意相通。至云无后皆殇子,此语未的。案礼又云:“支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明属两条。注云:“庶子不得立庙,故不祭己之殇与兄弟之无后者,必于宗子祭祖之时与祭于祖庙也。”盖庶子兄弟无子,固不得更为立后,祗当祔食于祖考尔。是知支庶卑贱,何

译干学案:古代礼制规定,大宗如果没有儿子,就立继承人;但小宗没有儿子,是不立继承人的。自从秦汉以后,世间没有了宗子的法制,凡是无子的人,即使是小宗也给他立继承人。他们难道都是为了延续宗嗣吗?大多是为了财产罢了。不知道小宗没有继承人时,古代有从祖祔食的礼制,那么虽然没有继承宗嗣,但他的祭祀本来就没有断绝。又何必立人为继承人,才能永远延续祭祀呢?现在世间纷纷争夺继承权的人,如果是大宗,应当依据律例来裁决;如果是小宗,就实行从祖祔食的礼制而不立继承人,这也是可以的。又案:汉哀帝、宋英宗、明世宗,都是由旁支入继大统,当时议论礼制的人意见不一。现在因为他们的章奏繁多,将另外编成一本书流传于世,所以这篇概不收录。

【柴绍炳立后说】父子之间的伦理,是天性。生我的是父亲,我生的是儿子。所以说:父母生养我们,延续血脉没有比这更大的;君主亲临我们,恩厚没有比这更重的。然而世间有无子而立继承人的情况,不是他的儿子却强行当作儿子,不是他的父母却强行当作父母,这就已经借用了名义。议论的人认为,凡是立继承人的,一定是同宗的子孙,而且是亲兄弟的儿子。即使不立继承人,也有父子之道,何况加上继承宗嗣,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然而古代对于父亲的兄弟称为世父、叔父,对于兄弟的儿子称为犹子。世父、叔父对于父亲,犹子对于儿子,必定有差别。一旦舍弃自己的父母,而把世父、叔父当作父亲,对于天性来说怎么说呢?这是先王礼制因义理而产生,大概是有非常不得已的原因。查《仪礼》丧服传说:“为别人做继承人服丧三年,因为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什么样的服丧可以作为继承人?同宗就可以作为继承人,什么样的人可以做别人的继承人?支子可以。又说:“为别人做继承人,给他的亲生父母服期年丧,不再服斩衰。”为什么不再服斩衰?因为持守大宗重任的人,要降低小宗的丧服等级。为别人做继承人,继承谁?继承大宗。为什么继承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是收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的支子继承大宗,嫡子不能继承大宗。由此说来,支子继承大宗,嫡子不能继承大宗,不是嫡子的人可以立继承人,不是嫡子的人可以做别人的继承人,这就很明白了。礼制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别者为大宗,百世不迁;继祢者为小宗,五世则改。”以大宗为嫡系,长久相承,合族所统辖,不可以一朝中断,让祖先忽然没有祭祀,所以用小宗的支子做继承人,系以父子之名,实际上承受祖宗的重任。这个人虽然想犹豫,顾念他的私亲而不能继承宗体,专门尊崇本生父母,降低先王的礼制,衡量大小轻重,而礼制因义理产生,难道是为了矫揉造作地改变人的父子关系吗?《诗经》说:“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的是母亲,而有继母,侍奉她如同我的母亲,这是因为厌服于父亲。生我的是父亲,而有后父,侍奉他如同我的父亲,这是因为临之以祖。所以说:支子继承大宗,与嫡子看待继母同等,用义理约束,用恩情联结,即使孝慈没有间隙,追溯其开始,都有非常不得已的原因。如果是在小宗的支子,难道还要纷纷继承立嗣吗?为什么?因为用小宗继承小宗,用支子继承支子,那边没有不可断绝的道理,这边没有不得已的情由,忽然捐弃本生父母,称继嗣于情是违背的,于礼是拂逆的,君子深深非议。从前孔子在矍相之圃射箭,子路出来延请射箭的人说:“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那些做别人继承人的人,与贲军、亡国者一同被排斥,正是说不是大宗而抛弃本生父母这类人吧?是有利才这样做的。唉!士君子讲明礼义,笃于天性,有身为小宗支子,固然不可顺从俗见而强行做别人的继承人,也不可挟私心而强行让别人做自己的继承人。然而活着不幸没有子嗣,死后竟然同于若敖氏的鬼吗?礼制说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正是为小宗支子断绝子嗣的人设立的,又何必强行立继承人,自干大宗呢?有人说:诸葛亮在蜀,因为自己还没有儿子,先请求哥哥诸葛瑾的儿子诸葛乔做继承人。后来诸葛亮生了儿子诸葛瞻,而诸葛恪被吴国诛杀,仍然让诸葛乔的儿子诸葛攀回去奉祀诸葛瑾。这在义理上怎么解释?诸葛亮不是嫡长,似乎不同于大宗,然而诸葛兄弟三人各仕一国,正是礼制所说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难道允许立刻断绝诸葛亮请求诸葛乔做继承人,诸葛攀回去奉祀诸葛瑾的事吗?可以说很恰当。又有人说:近世阳明王守仁说:“古代士大夫无子就为他立继承人,无继承人的很少。”后世人情淡薄,才开始有抛弃贫贱而不问的人。古代所谓无后,大抵都是殇子之类。那么古代不问大小宗,无不立继承人的。阳明所说的士大夫立继承人,也与诸葛继别的意思相通。至于说无后都是殇子,这话不准确。查礼制又说:“支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明显是两条。注解说:“庶子不得立庙,所以不祭自己的殇子与兄弟的无后者,必须在宗子祭祖的时候与祭于祖庙。”大概庶子兄弟无子,固然不能再立继承人,只当祔食于祖考罢了。由此可知支庶卑贱,何

容越分求继?若夫富贵亢宗,亦得通于别子之义,而谋为立后者,尤必辨贤明序,斟酌情理之中焉。近世于私见,假父乞儿,母爱子抱,呜呼!螟蛉之负,禽兽之道也。春秋书“莒人灭鄫”,以明异姓为后者,等于覆宗絶祀矣。虽然,即宗人而立之为后者,亦必有大不得已存焉。故礼于为人后者,借曰持重大宗,而原据天性,未尝没其本生。之实夺其父母之名也。自汉儒执《公羊传》“为人后者为之子”之説,后人则又附防而益甚焉。如宋之议濮,本朝之议兴献,皆欲易为伯叔,不得称考,此尚谓之有天性也耶?子痛末俗不悟后宗之义,而拘继絶之论,且又争为人后,翻然薄于所生者,是徇父子之文而丧父子之实,贼恩败礼,宜为孔氏之所深摈也。故为立后説如此云】

译容越分求继?至于富贵显赫、光耀宗族,也符合别子(宗法中分支始祖)的意义,而为他人立后的人,尤其必须辨别贤明与长幼次序,斟酌合乎情理的中道。近世出于私心,借父之名乞求他人之子,母亲爱子而抱养,唉!这如同螟蛉负子,是禽兽的行为。《春秋》记载“莒人灭鄫”,是为了表明异姓过继为后,等同于覆灭宗族、断绝祭祀。虽然如此,即使是同宗之人立为后嗣,也必定有极大的不得已之处。所以礼制对于过继为后的人,假托说是为了承奉大宗,但原本依据天性,从未抹杀其亲生父母的地位,并没有真正剥夺其亲生父母的名分。自从汉代儒者坚持《公羊传》“过继为后的人就成为那家的儿子”的说法,后人又加以附会防范,情况更加严重。比如宋代关于濮王的争议,本朝关于兴献王的争议,都想要改称伯叔,不能称考(父亲),这还能说是顺应天性吗?我痛恨末世的俗人不能领悟过继宗族的真义,却拘泥于延续绝嗣的论调,并且争相过继为后,反而轻慢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是顺从父子关系的虚名而丧失了父子关系的实质,残害恩情、败坏礼制,理应被孔子深深排斥。所以关于立后的说法就是这样。

干学立孙议,舅氏亭林先生立从子洪慎之子世枢为孙。或者曰:无子而立孙,非昭穆之序,是使世枢有祖而无祢也。先生即有子而殇,殇不立后,盍择诸族兄弟之子以为嗣乎?余应之曰:不然。自夫子之告子防,已谓三代以后,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为人之同情。是则兄弟之子必亲于从兄弟之子,从兄弟之子必亲于族兄弟之子也,明矣。古人之立宗也,自非大宗五世亲尽,则族属絶。苟谓兄弟之子无当立者,舎兄弟之孙弗立,而立疏远族属之子为嗣,其于祖若考之意,果无憾乎?有国者之继世,与士大夫之承家,其理则一而已矣。吾外家顾氏,侍郎公有二子,賛善公为大宗,梦庵公继祢之宗也。梦庵公有子未防而夭,贞孝王孺人服丧衰,以归于顾,又十二年,先生生,方在襁褓,梦庵公抚而立之为贞孝后。先生实賛善公之孙,吾外祖賔瑶公之子。于賔瑶公子孙为至亲,賔瑶公诸孙,洪善▯适也,洪泰孤子不得为人后。吾仲舅子严失明,年老,惟洪慎一子,非支子不得为人后。洪慎生三子矣,立世枢为先生后,不亦可乎?《晋书》荀顗传:顗无子,以从孙徽嗣。中兴初,以顗兄▯孙序为顗后,封临淮公。荀氏颍川名族,子姓甚繁,岂无昭穆之伦可立为子者?而独以从孙嗣,其必不舎亲属而他立也,礼之权而不失经者也。何琦之从父,以孙绍族祖,琦以为宗绪不絶。若昆弟以孙若曽孙后之理,宜然也。礼縁事而兴,不必拘常以为碍也。故雷次宗释《仪礼》“为人后者”之文,以为不言所后之父者,或后祖父,或后高曽,凡诸所后,皆备于其中。庾纯云:“为人后者三年,或为子,或为孙。”若荀太尉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无改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何琦、庾纯,古所称知礼之君子,其言凿凿如此。惟庾蔚之。谓间代取嗣,古未之闻。然试以各亲其亲之常情准之,则必喟然发寤,以为不悖于先王之道矣。故昭穆相续,其常也。如亲属无当立者,不得已而立从孙为孙,如父子之谊,仍不改其昭穆之伦,毋亦势之不得不然,而圣人之所许与余,故详论之以告吾母党云。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妻为夫【疏: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也】

【敖继公曰:此亦主言士妻之礼,以通上下。凡妇人之为服者,皆仿此】

郊特牲,夫也者,夫也【注:夫之言丈夫也】

丧服传:夫至尊也【疏: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同之于君父也】

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注:姑不厌妇。疏: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有姑主子丧,恐姑为主,则亦厌妇,故明之。夫是移天之重,姑在,妇虽不为主而杖也】

晋书》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羣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奢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防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隋书》郢国公王谊子奉孝卒,逾年,谊上表言公主少,请除服。御史大夫杨素劾谊曰:「臣闻丧服有五,亲疎异节;丧制有四,降杀殊文。王者之所常行,故曰不易之道也。是以贤者不得逾,不肖者不得不及。而仪同王奉孝既尚兰陵公主,奉孝以去年五月身丧,始经一周,而谊便请除释。窃以虽曰王姬,终成下嫁之礼;公则主之,犹在移天之义。况复三年之丧,自上达下,及期释服,在礼未详。然夫妇则人伦攸始,丧纪则人道至大。苟不重之,取笑君子。故钻燧改火,责以居丧之速;朝祥暮歌,讥以忘哀之蚤。然谊虽不自彊

译顾亭林先生立侄子顾世枢为嗣孙。有人议论说:没有儿子却立孙子,不符合昭穆辈分的次序,这会让世枢有祖父而没有父亲。先生即使有儿子但早逝,早逝者不立后嗣,何不选择同族兄弟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呢?我回答说:不是这样。自从孔子告诉子游以来,就已经说过三代以后,天下成为私家,各自亲近自己的亲人,各自疼爱自己的子女,这是人类的常情。那么,兄弟的儿子一定比从兄弟的儿子更亲近,从兄弟的儿子一定比族兄弟的儿子更亲近,这是显而易见的。古人设立宗法,如果不是大宗五世亲尽,那么宗族关系就不会断绝。如果说兄弟的儿子没有适合立为嗣子的,舍弃兄弟的孙子不立,却立疏远族人的儿子为嗣,这对于祖父和父亲的意愿,真的没有遗憾吗?拥有国家的君主继承世系,与士大夫继承家业,道理是一样的。我外家顾氏,侍郎公有两个儿子,賛善公是大宗,梦庵公是继祢之宗。梦庵公有儿子但不久夭折,贞孝王孺人穿着丧服回到顾家,又过了十二年,先生出生,还在襁褓中,梦庵公抚养他并立他为贞孝的后嗣。先生实际上是賛善公的孙子,我外祖宾瑶公的儿子。对于宾瑶公的子孙来说,先生是最亲近的。宾瑶公的孙子中,洪善已婚配,洪泰是孤子不能为人后。我二舅子严失明,年老,只有洪慎一个儿子,不是支子不能为人后。洪慎生了三个儿子,立世枢为先生的后嗣,不也可以吗?《晋书》荀顗传记载:荀顗没有儿子,以从孙荀徽为嗣。中兴初年,以荀顗兄长的孙子荀序为荀顗的后嗣,封为临淮公。荀氏是颍川的名门望族,子孙众多,难道没有符合昭穆辈分的人可以立为儿子吗?却唯独以从孙为嗣,这一定是因为不舍得亲近的亲属而另立他人,这是礼制的变通而不失根本。何琦的从父,以孙子绍族祖,何琦认为宗族世系没有断绝。如果兄弟以孙子或曾孙为后嗣的道理,应该是这样的。礼制因事而兴起,不必拘泥于常规而成为障碍。所以雷次宗解释《仪礼》中“为人后者”的文字,认为不说明所后之父,是因为有的后祖父,有的后高祖曾祖,凡是所后之人,都包含在其中。庾纯说:“为人后者服丧三年,有的是为子,有的是为孙。”如果荀太尉收养兄长的孙子作为孙子,这就是《小记》所说的“为祖后者”。祖父所养的孙子,如同儿子一样,孙子侍奉祖父如同父亲,没有改变父子之间的差别,同样服丧三年。何琦、庾纯,是古人所称道的知礼君子,他们的言论确凿如此。只有庾蔚之说,隔代取嗣,古代未曾听闻。但试着用各自亲近亲人的常情来衡量,一定会感叹醒悟,认为这不违背先王的道理。所以昭穆相续,是常规。如果亲属中没有适合立为嗣子的人,不得已而立从孙为孙,如同父子的恩情,仍然不改变昭穆的辈分,这也不是形势所迫不得不然,而是圣人所允许的。所以我详细论述这些,来告诉我的母党。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及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妻子为丈夫【疏:妻的意思是齐,说与丈夫齐等】

【敖继公说:这也是主要讲士妻的礼制,以贯通上下。凡是妇人服丧的,都仿照这个】

《郊特牲》:夫者,夫也【注:夫的意思是丈夫】

《丧服传》:夫至尊也【疏:妻子为丈夫服丧,上从天子,下到庶人,都同样为丈夫服斩衰。夫至尊,虽然是身体平等齐等,丈夫仍然是妻子所尊敬的。因为在家以父亲为天,出嫁则以丈夫为天,这是男尊女卑的道理,所以等同于君父】

《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注:姑母不压制媳妇。疏:舅父主持适妇的丧事,就压制适子,使他不执杖。现在有姑母主持子丧,恐怕姑母为主,也就压制媳妇,所以明确说明。丈夫是移天之重,姑母在世,媳妇虽然不为主但也执杖】

《晋书》穆帝时,东海国报告哀王去世,过了一年嗣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群臣都已经恢复吉服,国妃也应该同样除服。诏书说:“朝廷之所以从权制,是因为王事夺去,不是为了改变礼制。妇人传重意义重大,如果从权制,道义将寄托在哪里?”于是国妃终了三年之礼。孙盛认为废除三年之礼,开了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奢,现在如果认为丈夫应该被王事夺去,妇人可以终了本服,这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哀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恐怕情礼都违背,哀乐失所吧?

《隋书》郢国公王谊的儿子奉孝去世,过了一年,王谊上表说公主年幼,请求除服。御史大夫杨素弹劾王谊说:“臣听说丧服有五,亲疏不同;丧制有四,降杀不同。这是王者常行的,所以说不易之道。因此贤者不能逾越,不肖者不能不及。而仪同王奉孝既然尚兰陵公主,奉孝去年五月去世,刚过一周,王谊就请求除服。窃以为虽然说是王姬,终究成了下嫁之礼;公则是主之,还在移天之义。况且三年之丧,自上达下,及期释服,在礼未详。然而夫妇是人伦的开始,丧纪是人道至大。如果不重视,会被君子取笑。所以钻燧改火,责备居丧之速;朝祥暮歌,讥讽忘哀之早。然而王谊虽然不自强”

,爵位已重,欲为无礼,其可得乎?乃薄俗伤教,为父则不慈,轻礼易丧,致妇于无义。若纵而不正,恐伤风俗,请付法推科。」

译爵位已经显赫,想要做出无礼之事,难道能得逞吗?于是浅薄的习俗伤害了教化,做父亲的不慈爱,轻视礼仪、草率办理丧事,导致妻子陷入不义的境地。如果放任而不加以纠正,恐怕会损害社会风俗,请求交付司法部门依法查办。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妾为君

【敖继公曰:妾与臣同,故亦以所事者为君。《春秋传》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内则奔则为妾【注: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也。又曰:凡妾称夫为君】丧服传:君至尊也【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疏: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既名为妾,不得名壻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虽士亦然者,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士为君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注: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闗已许嫁。疏:此论女子子为父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也。闗,通也。通已许嫁者,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

丧服传:「布緫、箭笄、髽衰三年【注: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敖继公曰:「言笄緫、髽衰皆所以示其异于男子,则与男子同者绖、带、杖、屦也。」详见《丧服】

丧服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顾炎武日知録:郑氏注言在室者,闗已许嫁,闗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緫、箭笄、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曽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开元礼》书仪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政和礼统》,于子为父内。

丧服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注: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疏:郑知遭丧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是在室,与上文同,何湏设此经?明是遭丧后被七出者。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与在室之女同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虞后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也。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谓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乃被出,不复为父更着服也】

【马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

【王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

【敖继公曰:子,女子子也。承上经而言,故但云子。反在父之室,明其见出于父存之时也。此丧父与未嫁者同,则为母以下亦如之。凡女行于人,其为妻者曰嫁,兼为妾者言之曰适人。此唯言嫁者,省文耳】

丧服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己;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疏: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被夫遣归,值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已絶夫族,故其情更隆于父母也。若父母丧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若反本服,湏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于女遂止也。未练而反则期者,谓先有丧而为夫所出,今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还家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命反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方慤曰: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被出,则恩复隆于父母;得反,则恩复隆于夫家。既练反,则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谓以仁起礼也】

【吕柟曰:古者女在室及已嫁,反为父布緫箭笄髽衰三年,则为恩于其母矣。及观《小记》此条,实未之舎母也】

开元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政和礼书仪无。

丧服,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防屦【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防屦。贵臣得申,不夺其正。疏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

译《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法律条文都相同。

丧服制度中,妾为丈夫服丧。

【敖继公说:妾与臣的地位相同,所以也将所侍奉的人称为君。《春秋传》说:男子作为别人的臣子,女子作为别人的妾。】

《内则》说:奔嫁的人成为妾【注:妾的意思是接见,听到那边有礼仪,跑过去,得以接见君子。又说:凡是妾称丈夫为君】。《丧服传》说:君是最尊贵的【注: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不能以夫妻之礼对待,所以要加以尊崇,即使士阶层也是如此。疏:妾比妻地位低,所以排在妻之后;既然名为妾,就不能称丈夫为夫,所以加上尊称,称他为君。即使士阶层也是如此,士本身不应称君,但妾尊崇丈夫与臣子没有区别,因此即使是士的妾也可以称士为君】。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法律条文都相同。

丧服制度中,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服丧【注:女子子,即女儿,以区别于儿子。说在室,是指已经许配人家。疏:这里论述女儿为父亲服丧,又与儿子不同。闗,通也。通已许嫁,是指女儿十五岁许嫁并加笄,与男子二十岁加冠相同,就都算成年了。身体既然成年,也可以为父亲服斩衰之丧】。

《丧服传》说:“用布束发、用箭做发笄、结发成髽,服丧三年”【注:这是妻妾和女儿丧服与男子的不同之处。敖继公说:“说发笄、束发、结发成髽都是用来显示与男子的不同,那么与男子相同的就是绖、带、杖、屦了。”详见《丧服》】。

《丧服小记》说:未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如果主持丧事的人不执杖,那么女儿中有一人执杖【注:未出嫁的女儿,也是童子。如果没有男性兄弟,就让同姓的人做代理主丧。不执杖,那么女儿中有一人执杖。指的是长女也许嫁以及二十岁加笄,加笄就算成年,成年就正式执杖】。

【顾炎武《日知录》:郑玄注说在室者,闗已许嫁,闗是该也。意思是许嫁但尚未成婚,遭遇父亲丧事,也应当为她束发、用箭做发笄、结发成髽,服丧三年。《内则》说:“有变故,二十三年才出嫁。”曾子问孔子说:“女子在路上,而女子的父母死了,那么女子返回。”就是这个道理】。

《开元礼》《书仪》《孝慈录》《防典》,现行法律条文都与《政和礼统》中关于儿子为父亲服丧的规定相同。

丧服制度中,女子出嫁后回到父家为父亲服丧三年【注:指的是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起初服齐衰一年,被休弃后在虞祭时改为服三年之丧,在虞祭后被休弃则小祥也如此,已经除丧后被休弃就罢了。凡是女子嫁给大夫以上称为嫁,嫁给士和庶人称为适人。疏:郑玄知道是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如果父亲没死被休弃就是在室,与上文相同,何必设立这条经文?明确是遭遇丧事后被七出休弃的。说被休弃后在虞祭时改为服三年之丧,受者如果未虞就被休弃,是被休弃后才虞祭,虞祭后改服,与在室的女儿相同。说已虞后被休弃则小祥也如此,未虞之前未被休弃,虞祭后才被休弃回家,又与在室女儿相同。说已经除丧后被休弃就罢了,这是指已经小祥后被休弃的,因为嫁女为父母服丧到小祥就除服了,才被休弃,不再为父亲重新服丧】。

【马融说:是因为犯了七出,回到父母家】。

【王肃说:担心已嫁后返回与在室不同,所以明确说明】。

【敖继公说:子,是女子子。承接上文经文来说,所以只说子。反在父之室,明确是被父亲休弃的。这为父亲服丧与未嫁者相同,那么为母亲以下也如此。凡是女子嫁给别人,作为妻子的称为嫁,兼作为妾的称为适人。这里只说嫁,是省略文字】。

《丧服小记》说:为父母服丧,未练除就被休弃,就服三年;已练除后被休弃,就罢了;未练除就返回,就服一年;已练除就返回,就继续服完【疏:女子出嫁为父母服丧一年。如果父母丧事未小祥而被丈夫遣归,遇到小祥就跟随兄弟服三年之丧。既然已经断绝夫族关系,所以对父母的情义更加隆重。如果父母丧事已小祥而女子被遣归,她的期服已经除去。如果返回本服,须跟随兄弟的节度。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于女子就停止了。未练除就返回服一年的,是说先前有丧事而被丈夫休弃,现在未小祥而丈夫命令自己返回,就回到夫家到小祥而除服,这是依照期服。已练除就返回继续服完的,是说回家已跟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而丈夫命令返回,那么就继续服三年才除服,跟随兄弟的缘故】。

【方慤说:女子出嫁,则恩情隆重于夫家;被休弃,则恩情又隆重于父母;得以返回,则恩情又隆重于夫家。已练除返回,那么丧服不能中途除去,所以服完三年。凡此所谓以仁义兴起礼仪】。

【吕柟说:古代女子在室及已嫁,返回为父亲束发、用箭做发笄、结发成髽服丧三年,就是对母亲有恩情了。等到看《小记》这条,实际上没有舍弃母亲】。

《开元礼》《家礼》《孝慈录》《防典》,现行法律条文都相同,《政和礼》《书仪》没有。

丧服制度中,公、士、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君主服布带、编屦【注:士,是卿士。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压制,所以降低他们的众臣服布带、编屦。贵臣得以伸张,不剥夺他们的正服。疏说:士,是卿士,因为他们在公之下,大夫之上,】

尊卑当卿之位也。典命:大国立孤一人,诸侯无公,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防屦二事,其余服杖冠绖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防屦则与大功等。贵臣得申,依上文绞带菅屦也】

译尊卑处于卿的地位。《典命》规定:大国设立孤一人,诸侯中没有公,便以孤作为公卿。《燕礼》说:如果有诸公,就先向卿献酒。郑玄注说:诸公,就是大国的孤。孤只有一人,却称诸公,是考虑到牧地有三监,因此将其孤称为公。因为孤的地位压制于天子诸侯,所以在他众多臣子中,降等使用布带和防屦这两项,其余的服制、手杖、冠冕、丧带则与平常一样。他的布带与齐衰相同,他的防屦与大功相当。贵臣得以伸张,依据上文所说的绞带和菅屦。

丧服传:「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防屦者,防菲也【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防菲,今时不借也。疏: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云「士邑宰也者」,孤卿大夫有采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郕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云「近臣阍寺之属者」,是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不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也。云「防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郝敬曰:公士谓诸侯之士与大夫之众家臣,各为其君斩衰三年,但加布带,与齐衰以下同屦麻防,不用菅与不杖期以下同,盖爵贵者恩重尽服,爵卑者恩杀服损也。公卿、诸侯之卿大夫、室老、大夫家臣之长、士大夫之邑宰,此皆贵臣得尽服,余皆众臣布带防屦也。有地,谓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布带防屡皆杖,但不以杖即位,异于贵臣杖即位也。近臣阍寺之属,恩礼又杀,杖众臣服无等,唯视嗣君服服尔,菲即屦也】

干学案,此亦斩衰,但言布带,非遂废麻也。

  读礼通考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六

  斩衰三年下

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干学案此,适孙承重也。《仪礼》丧服篇不载此条,子夏作传于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下发之。勉斋黄氏取以补丧服正条,今据以为承重之制。其注疏之説,仍载不杖期本篇,当参防。

通典适孙为祖承重议,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代国讳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土代禄者,防无所施。又古之适孙虽在士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祀,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衰。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适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适孙以长防齿,无复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衰者。然则适孙于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适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礼俱亦有违。案律无适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刘智以为此説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刘宝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案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荅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尔。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适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尔。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适孙也,以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王敞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也。丧服:父亡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孙之序,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案士二庙,若立▯孙,则所严之祖

译《丧服传》说:“公、卿、大夫的室老,士的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君,指的是有封地的人。众臣持杖但不持杖就位,近臣则随嗣君的丧服而服。防屦,就是防菲。”【注: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指嗣君;斯,此。近臣跟随嗣君的丧服,没有降等。防菲,就是汉代的“不借”。疏:公、卿、大夫,有的有封地,有的没有封地,众臣为他们服丧,都持杖,只是没有封地的公、卿、大夫,其君位卑,众臣都可以持杖与嗣君相同,即在阼阶下朝夕哭位。如果有封地,公、卿、大夫其君位尊,众臣虽然持杖,但不能与嗣君相同,即在阼阶下朝夕哭位,这是为了低于君的缘故。说“士是邑宰”,孤卿大夫有采邑的,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像鲁国三卿公山弗扰做季氏的费宰,子羔做孟氏的郕宰之类,都是邑宰。阳货、冉有、子路等人做季氏的家相,也名家宰。如果没有封地的卿大夫,就没有邑宰,只有家宰,那么孔子做鲁国大夫而原思做他的家宰,就是只有家相的情况。说“近臣是阍寺之类”,这与众臣不同,不降其丧服,不能与贵臣同等,不嫌相互逼迫。说“防菲就是汉代的‘不借’”,周代人称之为屦,子夏时代的人称之为菲,汉代人称之为不借,这种凶荼屦不能向人借,也不能借给人,都是不同时代的别名】

【郝敬说:公士,指诸侯之士与大夫的众家臣,各自为其君服斩衰三年,只是加布带,与齐衰以下同穿防屦麻鞋,不用菅草,与不杖期以下相同,大概爵位尊贵者恩情重,丧服尽礼;爵位卑者恩情轻,丧服减损。公卿、诸侯的卿大夫、室老、大夫家臣之长、士大夫的邑宰,这些都是贵臣,得以尽礼服丧,其余都是众臣,用布带防屦。有地,指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用布带防屦都持杖,但不持杖就位,不同于贵臣持杖就位。近臣阍寺之类,恩情礼制又减损,持杖众臣的丧服没有等级,只看嗣君的丧服而定,菲就是屦】

干学案,这也是斩衰,只是说布带,并非就废弃麻带。

读礼通考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六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六

斩衰三年下

《丧服传》说:“父亲去世之后,然后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

干学案,这是适孙承重。《仪礼》丧服篇不记载这条,子夏作传于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下发之。勉斋黄氏取以补丧服正条,现在据此作为承重的制度。其注疏的说法,仍载于不杖期本篇,应当参看。

《通典》适孙为祖承重议,晋侍中庾纯说:古代之所以重视宗法,诸侯继承爵位,士大夫继承俸禄,防止他们争竞,所以明确宗法。现在没有国土继承俸禄的人,防止争竞的措施无所施用。又古代的适孙虽然在士位,没有继承俸禄的士,仍然继承祖考的家业,上供祭祀,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所以宗人男女长幼都为他服齐衰。现在却不是这样,诸侯没有爵邑的,适子死了就由其次长子代理家主祭祀,适孙因为长幼齿序,没有特殊的制度了。又没听说现在为宗子服齐衰的。那么适孙在古代有特殊的制度,在现在就没有不同的等级。现在王侯有爵土的人,其所防止的与古代没有不同,重视适子的制度不得不相同。至于大夫以下,既然与古礼不同了,吉时不统管家事,凶时则统管丧事,考之情理都有违背。查律法没有适孙先于诸父继承财产的文字,应当没有承重的制度。刘智认为这个说法不是遵循古制。魏晋两代也自行实行。刘宝认为孙为祖不服三年丧服。说孙为祖,周案《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两文不同,哪个正确?回答说:经文没有孙为祖三年的文字,《小记》所说为祖母三年,自然是指无后养人子以为孙的人。《丧服》说: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所以经文只称为人后,不列出所后者的名字,所以通晓人无贵贱为人后者都用这个礼。如果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就是《小记》所说的为祖后者。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如同子,而孙奉祖如同父,所以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不再有父祖的区别,同服三年。《丧服传》:父亲去世然后为祖后者斩,这是说适孙为祖丧主应当服斩衰,不理解传的意思。《小记》与传只解释经的意思罢了。传称者,这祖后指父的长子,祖的适孙,因为以上被父压制,父亡然后才下为长子斩衰,不是孙上为祖斩衰。王敞难刘宝说:《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这是说孙为祖后。《丧服》:父亡为母三年,说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为人后者因为应当收族而严宗庙,必定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能高祖无子而立曾孙之序,严宗庙的。也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查士二庙,如果立曾孙,那么所严之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