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三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三
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译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杨信斋仪礼图
干学案歴代丧服之制,列之为表,而悟古今之变焉。先王之制礼也,将以立大防,明大分别嫌明微,其指逺故用意不厌深眇,其虑周故条章不厌繁曲。于是有贵贵之制,天子诸侯絶旁期,大夫降是也。有严父之训,父在不为母三年是也。有尊统之制,父为长子三年,大夫不降其宗子是也。有从一之制,妇人不二斩是也。有辨分之制,庶公子厌降其所生母是也。有示别之制,嫂叔无服是也。载在《仪礼》,学士▯之,唐宋以还,代有损益。至明太祖定为《孝慈録》,而古制一变。葢后世之人情薄矣,救薄莫若以厚。明祖之谕羣臣曰:“人情之变无穷,而礼为适变之宜。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岂非救薄以厚之道哉?”由是加母之服上齐于父,使普天率土,人人得伸其三年之爱,而庶子亦遂其私焉。子之事母既同于父,则子妇之事舅姑亦当同于子。由是制舅姑之服,使同于子,而家道益以严,配偶益以重。其他诸服多所更定,大约縁此为准。夫岂求异于古,亦曰适其宜而已。夫父母犹天地也,事地不敢同于天者义也,报地不可异于天者恩也。先王欲裁夫情之不可过者,而协之于中,故义胜恩。后王欲引夫情之不及者,而进之于厚,故恩胜义。二者虽殊,其归一也。若夫三殇之服,自古相沿不废。朱子为《家礼》,则略之而赘其例于末云:“凡为殇服者,降一等。”明初编集礼及令,皆仍古制。至《孝慈録》,乃尽省焉。夫殇者,伤也。人之丧其子女,不患乎不哀,而婴孺为尤甚。羣从旁亲则有恝视如路人者矣。圣人降其礼,而定为适中之节,令用吾情者有所限制。明祖之意,葢以为俗之敝也。为成人制服,或不能尽同乎古,而惟殇之察,抑末也。苟循古人之轨迹,而不得其精微,不若去之而専其爱于所重,亦犹夫朱子之略之矣。
本朝创制宪章百王,独于丧服一由其旧,有防哉?爰録信斋杨氏《仪礼》诸图,列于今律之前,俾后之览者得以考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案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曰:“父母、长子,君服斩。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曽祖。疏曰:“郑意以父祖废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曽祖,不敢受国于祖者。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羣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曽祖。”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
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朱先生因言:孙为祖承重,顷在朝检此条,不见;后归家检《仪礼》疏説,得甚详,正与今日之事一般。乃知书多看不辨,旧来有明经科,便有人去读这般书,注疏都读过。自王介甫新经出,废明经学究科,人更不读书,卒有礼文之变更,无人晓得,为害不细。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杖期。《▯曰:“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疏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疏云:「宗子母年七十以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详见《齐衰三月章》注疏。
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畧朱先生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槩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得许多贵贵的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
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诸侯者,则亦不絶不降
译杨信斋《仪礼图》
干学案梳理历代丧服制度,将其列为图表,从而领悟古今的变迁。先王制定礼制,旨在确立重大的界限,明确重大的分别,区分嫌疑,彰显细微,其旨意深远,所以用意不厌其深奥,其思虑周全,所以条章不厌其烦琐。于是有尊重贵者的制度,天子、诸侯断绝旁系为期一年的丧服,大夫降低丧服等级,即是如此。有严敬父亲的训诫,父亲在世不为母亲服三年之丧,即是如此。有尊崇宗统的制度,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大夫不降低其宗子的丧服等级,即是如此。有从一而终的制度,妇人不再为其他亲属服斩衰之丧,即是如此。有辨别名分的制度,庶子因被压制而降低为生母的丧服等级,即是如此。有显示区别的制度,嫂叔之间无丧服,即是如此。这些记载于《仪礼》中,学者加以阐发,唐宋以来,历代有所增减。到明太祖制定《孝慈录》,古代制度发生了一次变革。大概后世的人情淡薄了,挽救淡薄没有比用厚道更好的方法。明太祖告诫群臣说:“人情的变化无穷无尽,而礼制是适应变化的适宜标准。人心所安适的地方,就是天理所在,这难道不是以厚道挽救淡薄的道理吗?”由此增加母亲的丧服等级,使其等同于父亲,使天下之人,人人都能抒发对母亲三年的哀爱,而庶子也能遂其私情。儿子侍奉母亲既然与侍奉父亲相同,那么儿媳侍奉公婆也应当与儿子相同。由此制定公婆的丧服,使其与儿子相同,而家庭伦理更加严正,配偶关系更加重要。其他各种丧服大多有所更改,大致以此为准。这哪里是追求与古人不同,只是说适应时宜罢了。父母如同天地,侍奉地不敢等同于天,这是义;报答地不能异于天,这是恩。先王想要裁制那不可过度的情感,使其符合中道,所以义胜过恩。后王想要引导那不足的情感,使其趋向厚道,所以恩胜过义。两者虽然不同,其归宿是一致的。至于三殇的丧服,自古沿袭不废。朱子作《家礼》,则略去而附赘其条例于末尾说:“凡是服殇丧的,降低一等。”明初编纂礼书及法令,都沿袭古制。到《孝慈录》,才全部省去。殇,就是伤。人丧子丧女,不愁不悲哀,而对婴孩尤为甚。旁系亲属则有漠视如同路人者。圣人降低其礼制,而定为适中的节度,让用情者有所限制。明太祖的意思,大概认为风俗的弊病在于:为成人服丧,或许不能完全同于古制,而只考察殇服,是舍本逐末。如果遵循古人的轨迹,而不能得其精微,不如去掉它而专一其爱于所重视的人,这也如同朱子略去它一样。
本朝创立制度宪章,超越百王,唯独在丧服上沿袭旧制,是有深意的。于是摘录杨信斋《仪礼》诸图,列于今律之前,使后来阅览的人得以考证。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案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说:“父母、长子,君服斩衰。父亲去世,然后为继祖后者服斩衰。”注说:“这是指已经为国君,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人,说的是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位之君,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国君。”现在国君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疏说:“郑玄的意思是父亲祖父有废疾,必定是现在国君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不敢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如果现在国君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祖父去世,那么群臣为他服斩衰,怎么能随从服期年?所以郑玄认为新君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赵商问:“已经身为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主持丧事,而为祖父服丧的适宜制度是怎样的?”
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朱先生因言:孙为祖承重,顷在朝检此条,不见;后归家检《仪礼》疏説,得甚详,正与今日之事一般。乃知书多看不辨,旧来有明经科,便有人去读这般书,注疏都读过。自王介甫新经出,废明经学究科,人更不读书,卒有礼文之变更,无人晓得,为害不细。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杖期。《传》说:“为什么服期年?因为她们没有祭祀的主持者。”疏说:“没有主后的人,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低其丧服等级。”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卷三》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疏说:“宗子母亲年七十以上,那么宗子妻子得以参与祭祀。宗人于是为宗子妻子服丧。”记:“宗子孤子为殇,大功衰,小功衰,都服三个月。亲近者按月计算,如同平民。”详见《齐衰三月章》注疏。
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畧朱先生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槩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〇得许多贵贵的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
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诸侯者,则亦不絶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