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二十六
不以权制也。故恩莫大于父,服莫重于斩衰。极其恩而制其服也。极天下之爱,莫爱于父;极天下之敬,莫敬于君。爱敬生乎心,与生俱生者,故门内以亲为重,故为父斩衰,亲亲之至;门外以君为重,故为君亦斩衰,尊尊之至也。内外尊亲,其义一也】
译不凭借权势来制定礼制。所以恩德没有比父亲更大的,丧服没有比斩衰更重的。这是极尽对父亲的恩德而制定相应的丧服。极尽天下的爱,没有比爱父亲更深的;极尽天下的敬,没有比敬君主更深的。爱与敬产生于内心,是与生俱来的,所以门内以亲情为重,因此为父亲服斩衰,这是亲爱亲人的极致;门外以君主为重,因此为君主也服斩衰,这是尊崇至尊的极致。内外对于尊长和亲人的重视,其道理是一致的。
【马晞孟曰:贵贵者,大夫之君也;尊尊者,天子诸侯之君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注: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三年不为乐,乐必崩。疏: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士虞记》曰:「沐而不栉,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袝、练、祥无沐浴。」苴麻之衰,虽破不补。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大祥鼓素琴,始存省此乐,以上事敎民,哀有终极,以礼节为限制。此下申明节制,欲尊归于一,持事父之道,以事于母,恩爱虽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
【方慤曰:练,谓练帛以为冠;毁,谓瘠其身。毁而过制,则伤生矣。鼓琴,固所以散哀;止以素而不加饰,以示有渐也。凡此皆以礼节之,而不使过哀焉。事君,同事父之敬,而爱则异者,以其内外之别也。事母,同事父之爱,而敬则异者,以其尊亲之殊也】
【马晞孟曰:「君者,疏也,资于事父以事君,而尊同,故为君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母者,亲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故父在为母齐衰期,以权制者也。疏者宜杀,而以尊隆之,故曰义;亲者宜隆,而以卑杀之,故曰权。权不可以为正者也】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己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注:详三十二巻】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注:不怠,哭不絶声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谅古作梁,闇读如鹑防之防,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孝经》说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唯而不对,侑者为之应尔。言谓先发口也,此谓与賔客也。疏:此一节覆明前经四制之中节制之事。丧三年为限,节期之间,朝夕恒哭。三年忧者,不复朝夕哭,但忧戚而已。恩渐减杀也。圣人因孝子情有减杀,制为限节,此丧之中平常行之节也。既虞之后,施梁而柱楣,故云谅闇之中,对而不言,对其所问之事,不余言也。言而不议,但言说他事,不与人论议相问荅也】
【吕大临曰:子之于亲,天性也,不可解于心也。执亲之丧,创钜痛深,虽日月之久,岂有杀乎?此君子所以有终身之忧。然丧必有月算,服必有变除,天地已易,四时以变,哀之感者,亦安能无杀?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此以恩之薄厚而有久近之杀也。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此以日月之久近而有哀戚之杀也。始死,哭不絶声,水浆不入口者三日,此三日不怠也。未葬,哭无时,居倚庐,寝不絶绖带,此三月不解者也。既虞卒哭,惟朝夕哭,此期悲哀者也。既练,不朝夕哭,哭无时,谓哀至则哭,此三年忧也。君子之居丧,期合乎中者也有如是之隆杀。圣人因隆杀而制其礼,所谓品节斯斯之谓礼者也。礼者所以教
译马晞孟说:所谓“贵贵”,是指大夫对于国君;所谓“尊尊”,是指天子、诸侯对于他们的国君。
守丧三天后开始喝粥,三个月后洗头,一年后进行练祭。哀毁过度不能伤害性命,不能用死亡来伤害生者。丧期不超过三年,粗麻丧服破了不补,坟墓不再培土。到了祥祭之日,弹奏素琴,以此告诉百姓丧期已终。这是用礼节来加以节制。用侍奉父亲的道理来侍奉母亲,虽然爱心相同。但天没有两个太阳,地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至尊。这是为了保持统一而进行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的丧,是因为不能有两个至尊。
方慤说:练,是指用练帛制作冠;毁,是指身体消瘦。哀毁超过限度,就会伤害生命。弹琴,本来是为了排解哀伤;只用素琴而不加装饰,是为了显示哀情逐渐减轻。所有这些,都是用礼节来加以约束,不让哀伤过度。侍奉君主,与侍奉父亲一样恭敬,但爱心不同,这是因为内外有别。侍奉母亲,与侍奉父亲一样有爱心,但恭敬程度不同,这是因为尊亲的地位不同。
马晞孟说:“君主,关系较疏远,用侍奉父亲的道理来侍奉君主,而尊贵相同,所以为君主服斩衰三年的丧,这是用道义来制定的。母亲,关系亲近,用侍奉父亲的道理来侍奉母亲,而爱心相同,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的丧,这是用权变来制定的。关系疏远的本应降低丧礼规格,却因尊贵而提高,所以称为‘义’;关系亲近的本应提高丧礼规格,却因地位卑下而降低,所以称为‘权’。权变不能作为常规。”
手杖是什么?是爵位的象征。三天后授予儿子手杖,五天后授予大夫手杖,七天后授予士人手杖。有人说手杖是用来担着灵柩的,有人说手杖是用来辅助病人的。妇女和儿童不用手杖,因为他们不能承受这种病痛。百官齐备,百物具足,不用说话事情就能办成的,可以扶着起来;需要说话后事情才能办成的,可以拄着手杖起来;必须亲自做事后事情才能办成的,脸上有污垢、头发已秃的不结发髻,驼背的不袒露身体,跛脚的不跳跃。年老多病的不停止饮酒吃肉。这八种情况,都是用权变来制定的。
刚开始死时,三天不松懈,三个月不解除丧服,一年悲哀,三年忧愁。这是恩情逐渐减弱的表现。圣人根据恩情的减弱来制定节制,这就是丧期定为三年的原因。贤能的人不能超过,不贤的人不能不及。这是丧礼中的中庸之道,是王者经常实行的。《尚书》说:“高宗守丧三年不言,这是对他善行的赞美。”王者没有不实行这种礼制的,为什么唯独赞美他呢?回答说:高宗就是武丁。武丁是殷朝的贤王。他继承王位后,在丧事上慈爱善良,在这个时候,殷朝由衰败而复兴,礼仪由废弛而重新兴起,所以赞美他。因为赞美他,所以记载在书中并推崇他,所以称他为高宗。守丧三年,君主不说话。《尚书》说:“高宗守丧三年不言。”说的就是这个。然而说“言不文”的,是指臣下。礼制规定:服斩衰的丧,只应声而不回答;服齐衰的丧,回答而不主动说话;服大功的丧,说话而不议论;服缌麻、小功的丧,议论而不涉及音乐。
吕大临说:子女对于父母,是天性,心中不可解除。为父母守丧,创伤巨大,痛苦深沉,虽然时间长久,难道会有减弱吗?这就是君子有终身之忧的原因。然而丧期必须有计算,丧服必须有变化去除,天地已经更替,四季已经变化,哀伤的感受,又怎么能没有减弱呢?创伤巨大的,日子长;痛苦严重的,痊愈慢,这是根据恩情的厚薄而有久近的减弱。三天不松懈,三个月不解除,一年悲哀,三年忧愁,这是根据日月的久近而有哀戚的减弱。刚开始死时,哭声不绝,水浆不入口三天,这就是三天不松懈。未下葬时,哭没有定时,住在倚庐,睡觉不解除绖带,这就是三个月不解除。既虞卒哭之后,只在早晚哭,这是一年悲哀。既练之后,不再早晚哭,哭没有定时,意思是哀伤到了就哭,这是三年忧愁。君子居丧,合乎中道的,就有这样的隆杀。圣人根据隆杀来制定礼仪,所谓“品节斯,斯之谓礼”。礼是用来教
民之中,故三年之丧,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敢不勉也。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古之道也。书独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者,先王之礼坠,王者之贵有不能行之者。髙宗以善丧闻,而废礼所由兴,故善之也。慈良于丧,善丧之谓也。书云:「高宗谅隂三年不言。」此云「谅闇闇隂」同义,信默之谓也。郑氏不见古文尚书,其说迂逺,殆不可取。不言而后事行,此人君之丧礼故高宗三年不言也。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故言不文,此士大夫之丧礼也。所谓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非人君而亦不言者,谓与賔客接也。若治丧之事,则亦言而后行事也。唯而不对,相者代之也;对而不言,应之而不倡也;言而不议者,无徃反酬问也;议而不及乐,有徃反酬问而不及乐事也。此因论三年不言与言不文而及之也。故备引五服之丧,哀之发于言语之节也】
译百姓之中,所以三年的丧期,贤德的人不能超过,不贤的人也不敢不尽力。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百姓都实行,这是古来的道统。《尚书》唯独称颂高宗在居丧期间三年不说话,是因为先王的礼制已经衰败,即使是尊贵的君王也有不能实行的情况。高宗因为善于处理丧事而闻名,而废弃礼制正是由此兴起,所以称赞他。在丧事中表现出慈爱善良,就是所谓善于处理丧事。《尚书》说:“高宗居丧三年不说话。”这里所说的“谅闇”与“谅阴”意义相同,都是指诚信沉默的意思。郑玄没有见过古文《尚书》,他的解释迂腐遥远,几乎不可取。不说话然后事情才能推行,这是君主的丧礼,所以高宗三年不说话。说话然后事情才能推行的,是拄着丧杖起身,所以说话但不发表意见,这是士大夫的丧礼。所谓斩衰的丧礼,只应声而不回答;齐衰的丧礼,回答而不主动说话。不是君主却也沉默不语的,是指与宾客交往时。如果是处理丧事,那么也是说话然后才行事。只应声而不回答,是由相礼的人代为回答;回答而不主动说话,是回应对方而不发起话题;说话而不议论,是没有来回酬答问候;议论而不涉及音乐,是有来回酬答问候但不涉及音乐之事。这是借论述三年不说话与说话不发表意见而连带提到的。所以详细列举五种丧服的丧礼,说明悲哀之情在言语节制上的体现。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彊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注:仁,有恩者也;理,义也;察,犹知也。疏:此一节更覆结。居父母之丧,能终此三节,可以知其徳行。三节者,初丧至沐一也,十三月练二也,三年祥三也。仁者居丧,可以观其知爱亲;知者居丧,则合道理;强者居丧,则能守其志节。用礼以治丧事,用义以正丧礼,则是孝子弟弟、贞妇也】
【吕大临曰:父母之丧,其大变有三:始死至于三月,一也;十三月而练,二也;三年而祥,三也。莫不执丧也。善于此者难,莫不善其始也。善于终者难,故终兹三节以善丧称者,则孝子弟弟贞妇可得而知也。恻怛痛疾,悲哀志懑,非仁者之笃于爱则不能也。然哭踊无节,丧期无数,服不别精粗,位不别賔主,乃野人夷狄直情径行者,其知不足道也。哀之发于容体,发于声音,发于言语,发于饮食,发于居处,发于衣服,轻重有等,变除有等。至于袭含敛殡之具,賔客吊哭之文,无所不中于礼,非知者之明于理则不能也。然有其文矣,实不足以称之;有其始矣,力不足以终之,其强不足道也。丧事不敢不勉,此强有志者之所能也。故古之善观人者,察其言动之所趋而知其情,验其行事之所久而知其徳。亲丧者,人之所自致者也。哭死而哀,非为生者,则其仁可知矣。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则其知可知矣。先王制礼,不敢不及,则其强可知矣。故君子之观人,常于此而得之】
大传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注:术,犹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
【马晞孟曰:术者,言其所由。服之制有五,而术则有六。其详至于如此者,所谓丧多而其服五,上附下附是也。亲亲者,门内之丧。门内之丧,则必以恩掩亲,而以父母为首。故为父母斩衰,此亲亲之重也。尊尊者,门外之丧。门外之丧,则必以义断恩,而以君与臣为首。故为君斩衰,此尊尊之重也。名者,自彼而适我也。出入者,自我而适彼,若姑姊妹之服是也。方姑姊妹之未出,则其服重;其已出,则其服轻。所谓姑姊妹有受我而厚之者也。从服者,言其以类相从,而非正服也】
【陆佃曰:亲亲下所谓自仁率亲是也,尊尊下所谓自义率祖是也。三曰名,所谓名曰轻,名曰重是也。四曰出入,所谓一轻一重是也。郑氏谓: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意则祖重而父母轻,是之谓出入。应镛曰:郑康成谓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长幼、成人及殇,其说是也。谓出入,女子嫁者及在室者,以嫁者为出,在室者为入。然在室者于兄弟有长幼之服,于侄姒有尊卑之服,入非在室者也。《周官》媒氏判妻入子,皆书之。《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丧服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己;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以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然则《大传》所谓出入,盖此类欤】
【吴澄曰】服术谓古先圣人制服之道,其一亲亲之服,承上文人道之亲亲,下治子孙者而言。子至亲也,故适长子斩衰三年,同于父;众子齐衰期,同于祖。子之下其亲者,孙,故适孙齐衰期,亦同于祖;众孙则大功九月。孙之下其亲,曽、▯并缌麻三月。此亲亲之下杀也。其二尊尊之服,承上文人道之尊尊,上治祖祢者而言。父至尊也,故斩衰三年,其父之重无以加。父之上其尊者,祖,故齐衰期。祖之上其尊,曽、高并齐衰三月。此尊尊之上杀也。其三名服,其四出入之服,承上文人道之男女有别,别之以礼义者而言。
译父母去世,穿粗麻丧服,戴丧冠,系绳带,穿菅草鞋;三天后喝粥,三个月后洗头,十三个月时换练冠,三年后除丧。能够坚持完成这三个阶段的,仁爱的人可以从中观察他的爱心,智慧的人可以从中观察他的条理,刚强的人可以从中观察他的意志。用礼来治理丧事,用义来匡正丧礼。这样,孝子、悌弟、贞妇都可以被考察出来。
《大传》中关于丧服的原则有六条: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三是名分,四是出入,五是长幼,六是随服。
入者,彼女来配此男,母者配父之名,其尊齐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衰,与父同,但齐其斩而已。妻者配己之名,其亲比于至亲之子,故服期年之齐衰,与子同,又加之以杖也。而妻之于夫,则比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斩衰,移其所天之父以天其夫也。妇者配子之名,故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其名同于父之配,视己尊一等,故服齐衰期。昆弟之子之妇,其名同于子之配,视己卑一等,故服小功五月。唯兄弟之妻,其名不可同于己之配,为其与己同等,故无服。出者,此女徃配彼男,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齐衰期,出嫁则降大功九月。入者,虽已出嫁,或被出,或无子而复归本宗,则仍服在室未嫁之本服也。其五长幼之服,承上文人道之长,长旁治昆弟者而言。长者谓昆,幼者谓弟,昆弟相为服齐衰期也。同祖者从昆弟则服大功九月,同曽祖者再从昆弟则服小功五月,同髙祖者族昆弟则服缌麻三月。此长幼之旁杀也。由长而上,则有旁尊之杀。父之亲昆弟为从父,则服齐衰期;父之从昆弟为再从父,则服小功五月;父之族昆弟为族父,则服缌麻三月。祖之亲昆弟为从祖,则服小功五月;祖之从昆弟为族祖及曾祖之亲昆弟为族曽祖并服缌麻三月,由幼而下则有旁卑之杀。子之从昆弟为亲昆弟之子,则服齐衰期。子之再从昆弟为从昆弟之子,则服小功五月。子之族昆弟为再从昆弟之子,则服缌麻三月。孙之再从昆弟为亲昆弟之孙,则服小功五月。孙之族昆弟为从昆弟之孙,及曽孙之族昆弟为亲昆弟之曽孙,并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之五术,本乎人道之四亲,皆为亲之服也。非亲而服者,不在此数。其六从服,谓非己之正服从于人而服也,故殿于五术之后】
译所谓“入”,是指女子嫁来配给这个男子;母亲是配给父亲的名分,她的尊贵等同于至尊的父亲,所以为她服三年的丧,与为父亲服丧相同,只是将斩衰改为齐衰罢了。妻子是配给自己的名分,她的亲疏等同于最亲的儿子,所以为她服一年的齐衰,与为儿子服丧相同,又加上拄杖。而妻子对于丈夫,则等同于至尊的父亲,所以为丈夫服三年的斩衰,这是把所赖以生存的父亲移用来对待丈夫。儿媳是配给儿子的名分,所以为她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她们的名分等同于父亲的配偶,比自己尊贵一等,所以为她服齐衰一年。兄弟儿子的妻子,她们的名分等同于儿子的配偶,比自己卑下一等,所以为她服小功五月。只有兄弟的妻子,她们的名分不能等同于自己的配偶,因为她们与自己同等,所以没有丧服。所谓“出”,是指这个女子嫁去配给那个男子,所以姑姑、姐妹、女儿在娘家时服齐衰一年,出嫁后就降为大功九月。所谓“入”,虽然已经出嫁,或者被休弃,或者无子而回归本宗,那么就仍然服在娘家未嫁时的本服。那五种长幼的丧服,承接上文人道中尊长的意思,是针对旁系治理兄弟而言的。长是指兄,幼是指弟,兄弟之间互相服齐衰一年。同祖父的堂兄弟服大功九月,同曾祖父的再从兄弟服小功五月,同高祖父的族兄弟服缌麻三月。这是长幼旁系递减的丧服。由长向上,则有旁系尊长的递减。父亲的亲兄弟称为从父,服齐衰一年;父亲的堂兄弟称为再从父,服小功五月;父亲的族兄弟称为族父,服缌麻三月。祖父的亲兄弟称为从祖,服小功五月;祖父的堂兄弟称为族祖,以及曾祖父的亲兄弟称为族曾祖,都服缌麻三月。由幼向下,则有旁系卑幼的递减。儿子的堂兄弟称为亲兄弟的儿子,服齐衰一年。儿子的再从兄弟称为堂兄弟的儿子,服小功五月。儿子的族兄弟称为再从兄弟的儿子,服缌麻三月。孙子的再从兄弟称为亲兄弟的孙子,服小功五月。孙子的族兄弟称为堂兄弟的孙子,以及曾孙的族兄弟称为亲兄弟的曾孙,都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的五种法则,根本在于人道的四种亲情,都是为亲人而服的丧服。不是亲人而服丧的,不在这个数目之内。那第六种从服,是指不是自己的正服,而是跟随别人而服丧,所以排在五种法则之后。
从服有六:有属从【注:子为母之党】有徒从【注:臣为君之党】有从有服而无服【注: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注: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重而轻【注:夫为妻之父母】有从轻而重【注: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疏:从服有六者,从术之中别有六种:有属从一也,属谓亲属,以其亲属为其支党,郑云:子为母之党是也,郑举一条尔,妻从夫,夫从妻,并是也;有徒从二也,徒,空也,与彼无亲,空服彼之支党,郑云:臣为君之党,郑亦略举一条,妻为夫之君,妾为女君之党,庶子为君母之亲子为母之君母,并是也;有从有服而无服三也,郑引《服问》篇云: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其妻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从,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无服亦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四也,郑亦引《服问》篇云: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也,公子被君厌为己外亲无服,而妻犹服之,是从无服而有服,娣姒亦是也;有从重而轻五也,郑引《服问》篇云:夫为妻之父母,妻自为其父母期为重,夫从妻服之三月为轻,是从重而轻也,舅之子亦是也;有从轻而重六也,郑引《服问》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是轻,其妻犹为服期,是从轻而重也】
【吕本中曰:从轻而重,所因者自轻而已,从之乃反重也。从重而轻,妻为重,又其父母当重,而己反轻。从无服而有服,所从者自无而己反有。从有服而无服,所从者自有而己乃无服】
【陆佃曰:无属而从,谓之徒从】
【吴澄曰:从服之目,又六属。从者属,谓亲属,以亲属故为其党服。妻从夫服,夫家旁尊旁卑之亲子从母服,母党之亲也。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为其党服。子为母之君母,庶子为君母之亲,妾为女君之党也。从有服而无服者,其夫为其昆弟有服,妻从夫而为夫之兄弟则无服。公子之妻为其父母有服,夫从妻而公子为君所厌,为妻之父母则无服也。从无服而有服者,其夫为兄嫂弟妇无服,妻从夫而娣姒妇相为小功则有服也。公子被君厌,为母之父母姊妹无服,妻从夫而为公子之外祖父母及从母皆缌则有服也。从重而轻者,姑虽出嫁犹为侄服大功九月为重,其子从母而为内兄弟服缌则轻。妻为其父母服期为重,夫从妻而服外舅外姑皆缌则轻也。从轻而重者,公子为君所厌,为其母练冠为轻,妻从夫而为公子之母服期则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注: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然如是也。疏:案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髙曽之服,本应缌麻小功,而进以齐衰,逾数等之服,岂非为尊重而然也?至亲以期断,而父母加三年,寜不为恩深故亦然矣】
【方慤曰:因亲以推祖,则以阶而升,故曰等而上之;由祖以及祢,则即世以降,故曰顺而下之。或自仁率,或自义率,而下止言其义。然者,义宜也。宜轻而轻,宜重而重,是亦义而已】
【辅广曰:亲亲,仁也。逆而上之,则渐轻,故至于祖,名曰轻。尊尊,义也。顺而下之,则渐重,故至于祢,名曰重。轻则齐衰三月,重则斩衰三年。一轻一重,其义则然,非人之所能为也】
【马晞孟曰:以祖对祢,则祢为仁;以祢对祖,则祖为义。祖以义为主,祢以仁为本。故曰:“自仁率亲,等而上之以至于祖,名曰轻,以其义有所杀也。”自义率祖,顺而下之以至于祢,名曰重,以其仁有所隆也。唯其仁有所隆,义有所杀,其理不得不然。故曰:“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应镛曰:自从也,仁恩之厚于亲者无极,以仁率亲,逆而推于祖,乃渐杀,以是较之,则谓之曰轻。义道之施于祖者有节,以义率祖,顺而及于亲,乃愈隆,以是拟之,则谓之为重。非故欲为是轻重之差,乃其理之不容不然者尔】
【吴澄曰:因上文有从重而轻、
译随别人而服丧的情况有六种:有因亲属关系而随服的【注:儿子为母亲的亲属服丧】,有因空名而随服的【注: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有随服者有丧服而自己无丧服的【注:公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有随服者无丧服而自己却有丧服的【注:公子的妻子为公子的外兄弟服丧】,有从重服变为轻服的【注:丈夫为妻子的父母服丧】,有从轻服变为重服的【注:公子的妻子为其婆婆服丧】。
从仁的角度遵循亲情,由近及远向上推至祖父,称为轻;从义的角度遵循尊长,由远及近向下推至父亲,称为重。一轻一重,其道理就是这样。
从轻而重之语,遂申释制服轻重二字之义。恩爱之心无限极,故于至亲之服斩衰三年者,仁也。然仁虽无限极,以渐而减杀焉。循亲之重服等差而上,至祖则减为齐衰期,又至祖上之祖则为齐衰三月,愈杀而轻矣。事宜之理有裁制,故于曽髙祖之服齐衰三月者,义也。义虽有裁制,然以渐而加隆焉。循曽髙祖之轻服顺序而下,至祖则加为齐衰期,又至祖下之祢则加为斩衰三年,愈隆而重矣。皆事理之宜,如是也】
译关于从轻到重的论述,于是进一步阐释了丧服“轻”与“重”这两个字的含义。恩爱之心没有极限,所以对于最亲近的亲属服斩衰三年,这是仁的表现。然而仁虽然没有限度,却是逐渐递减的。顺着亲属重服的等级向上推,到祖父则减为齐衰一年,再到祖父之上的曾祖则为齐衰三个月,越来越递减而变轻了。事理之中有裁度节制,所以对于曾高祖服齐衰三个月,这是义的表现。义虽然有所裁度,却是逐渐加重的。顺着曾高祖轻服的顺序向下推,到祖父则加为齐衰一年,再到祖父之下的父亲则加为斩衰三年,越来越加重而变重了。这都是事理应当如此。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注详十六卷】
絶族无移服【注: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亲者属也【注: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疏絶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髙祖者族兄弟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絶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亲者属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故云亲者属也】
张子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泽斩于五世,则恩可知矣。故四从六世为絶族,而从旁及之。服特亲者,各以亲疎属之也。服不及于六世,而昬姻乃百世不通者,仁之所施有宗,而义之所别不可已也。然所谓絶,非特此也。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也。谓妻于夫家与族齿,其出也与族絶。族絶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所谓无施服。然夫妻则合,有絶族;子母至亲,无絶道,故为出母期。谓亲者属。《礼记》作「移」,《丧服传》作「施」。盖古者「移」「施」通用也。
【方慤曰:九族之外,谓之絶族。以其恩至此絶,故也。有恩则有服,以其恩絶,故无施服也。夫以卑而属尊,以幼而属长,以庶而属适,以旁而属正。亲亲之道,如斯而已。故曰:亲者属也。族絶,即非其所属。吕本中曰:絶族无移服,谓四从兄弟无服者推也。推不去,亲者属也。如期服,亲兄弟之属也;大功,同堂兄弟之属也。此类皆是】
【吴澄曰:高曽祖祢之子孙曽▯为族,移推而旁及之也。高祖之族,其服旁及者:族曽祖、族祖、族父、族兄弟皆缌。曽祖之族,其服旁及者:从祖、再从父、再从兄弟皆小功。族子缌。祖之族,其服旁及者:从父期、从兄弟大功、再从子小功。族孙缌。祢之族,其服旁及者:昆弟从子皆期,从孙小功,族曽孙缌。出乎此为絶族,族絶则无旁及之服矣。若在族内为高曽祖祢之亲者,各以子之属、孙之属、曽孙之属、▯孙之属而服之也】
服问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注: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注:妻齐衰而夫从缌麻,不降一等,言非服差】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注:凡公子厌于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疏: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从轻而重。谓之皇姑者,此妾既贱,若唯云姑则有适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缌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陆佃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谓之皇姑者,死而后称姑,避小君也。先儒谓《春秋》之义,妾母称夫人,若小君在上堂称妾,下堂称夫人,天一而已矣。夫妻之天也,虽其父母犹降,虽其舅姑犹降,即妻齐衰,夫亦齐衰,是相报也。故先王制服为妻之父母,其轻重不伦如此。妇之党为昬兄弟,壻之党为姻兄弟,又各谓其外家之党为外兄弟。丧服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小功以下为兄弟,小功以下亲不足言也,谓之兄弟可。」故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公子不服其母,故为其妻之父母无服】
【方慤曰:「此一节即释大传服术有六之文也,故称传曰以冠之】
【马晞孟曰:大传从服有六,而此言其四,皆礼之可以变易
译四代之后,缌麻之服便到了极限;五代之后,仅袒露左臂、以麻束发,这是为了削减同姓亲属的服制;六代之后,亲属关系便断绝了。
断绝宗族关系的人,不再延及服丧。所谓“亲者属”,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各自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来定服制。断绝宗族关系,是指三从兄弟(同高祖者)为族兄弟,服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属于族属。既然已经断绝,就没有延及的服制。“移”是指从旁侧延及,意思是说不延及到他们。所谓“亲者属”,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各自按照所属关系来服丧,所以说“亲者属”。
张子曰:君子的恩泽,五代之后便断绝;小人的恩泽,五代之后便断绝。恩泽在五代断绝,那么恩情就可以知道了。所以四从兄弟、六代之后为断绝宗族,而从旁侧延及。服制特别亲近的人,各自按照亲疏关系来归属。服制不及于六代,而婚姻却百世不通,这是因为仁爱有所施予的宗法原则,而道义有所区别,不可废止。然而所谓“断绝”,不仅仅指这个。《丧服》规定: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期年,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服制。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的人,没有延及的服制,有亲属关系的人各自归属。意思是说,妻子在夫家与宗族同辈,她被休弃后便与宗族断绝。宗族断绝,则为外祖父母没有服制,这就是所说的“无移服”。然而夫妻虽然结合,却有断绝宗族的情况;母子是最亲近的,没有断绝的道理,所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年。这就是说“亲者属”。《礼记》写作“移”,《丧服传》写作“施”。大概古时候“移”和“施”是通用的。
方慤说:九族之外,称为断绝宗族。因为恩情到这里断绝,所以如此。有恩情就有服制,因为恩情断绝,所以没有延及的服制。以卑贱归属尊贵,以年幼归属年长,以庶出归属嫡出,以旁支归属正宗。亲爱亲属的道理,就是这样罢了。所以说:有亲属关系的人各自归属。宗族断绝,就不再属于他的归属范围。吕本中说:断绝宗族关系的人,没有延及的服制,是指四从兄弟没有服制类推而来。类推不能去除,有亲属关系的人各自归属。比如期年之服,是亲兄弟的归属;大功之服,是同堂兄弟的归属。这类都是如此。
吴澄说: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之子孙,曾孙为族,推移而旁及。高祖的族,其服制旁及的有:族曾祖、族祖、族父、族兄弟,都服缌麻。曾祖的族,其服制旁及的有:从祖、再从父、再从兄弟,都服小功;族子服缌麻。祖父的族,其服制旁及的有:从父服期年、从兄弟服大功、再从子服小功;族孙服缌麻。父亲的族,其服制旁及的有:兄弟、从子都服期年,从孙服小功,族曾孙服缌麻。超出这个范围就是断绝宗族,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了。如果在族内为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之亲,各自按照子之属、孙之属、曾孙之属、玄孙之属来服丧。
《服问传》说:有从轻而重的,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的,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的,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的,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这四条说明从服轻重之差异。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指诸侯的妾子,皇姑即公子之母,诸侯在尊位,压制妾子使其为母服练冠,诸侯死后,妾子得为母服大功,而妾子之妻不分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服期年,其夫服练冠是轻,而妻服期年是重,所以说从轻而重。称为皇姑,是因为此妾既贱,如果只称姑则有适女君的嫌疑,现在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所以说君姑。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是指公子之外祖父母,公子被压制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妻还跟随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是从无服而有服。经文只说公子外兄弟,知道不是公子姑之子,因为《丧服小记》说: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服缌麻,妻则无服,现在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是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这些都属于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
陆佃说: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称为皇姑,是因为死后才称姑,避小君之称。先儒说《春秋》之义,妾母称夫人,若小君在上堂称妾,下堂称夫人,天一而已。夫妻之天也,虽其父母犹降,虽其舅姑犹降,即妻齐衰,夫亦齐衰,是相报也。故先王制服为妻之父母,其轻重不伦如此。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又各谓其外家之党为外兄弟。《丧服传》说:“何如则可谓之兄弟?小功以下为兄弟,小功以下亲不足言也,谓之兄弟可。”所以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公子不服其母,故为其妻之父母无服。
方慤说:这一节就是解释《大传》中“服术有六”的文字,所以称“传曰”以冠之。
马晞孟说:《大传》从服有六,而这里只说其中四者,都是礼之可以变易的。
者,则服亦从而隆杀之。有从轻而重,有从无服而有服者,以其人情无所嫌而申之也。有从重而轻,有从有服而无服者,以其人情有所嫌而屈之也。先王制服,人情而已矣。然而服术之六,从服为末,而从服之中有至无服,则虽礼之防者,不可不辨】
译如果这样,那么丧服的等级也就随之加重或减轻。有的情况是从轻变重,有的情况是从无丧服变为有丧服,这是因为人情上没有嫌疑,所以加以申明。有的情况是从重变轻,有的情况是从有丧服变为无丧服,这是因为人情上有嫌疑,所以加以屈从。先王制定丧服制度,不过是顺应人情罢了。然而丧服制度的六种情况中,从服是最次要的,而在从服之中又有完全无丧服的情况,那么即使是礼制所防范的,也不可不予以辨析。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注:列等比也。○疏: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陆佃曰列若今例矣】
【方慤曰:言上下各有所比附,而为之等列也】
【马晞孟曰:法者,所以齐天下之过失。然民之过失浩繁而不胜齐也,故法不可以不省。礼者,所以辨天下之亲疎。然人之亲疎轻重之不易辨也,故礼不可以简。是故制为五刑以断其罪,而罪多者有非五刑所属,则随时而参酌之。列为五服以定其丧,而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故有从轻从重、有服无服之别焉。盖先王之制,必以五数举其大者而畧言之。五典、五礼、五声、五色、五味,五行日用不可阙一焉。《易》曰:『天数五,地数五,王者之政,天地而已】
丧服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注: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疏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己为三,故云以三也。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向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曽祖故亲髙祖,曽孙故亲▯孙,上加曽高二祖,下加曽▯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然己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祖亲之说不须分矣。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又以祖亲曽祖,以孙亲曽孙,应云以五为七而言九者,曽祖曽孙为情已逺,非己一体所亲,故畧其相亲之防也。庾氏云:由祖以亲曽高二祖,由孙以亲曽▯二孙,服之所同义,由于此也。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于己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曽祖高祖非己同体,其恩已疏,故畧从齐衰三月,曽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下杀者,谓下于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适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孙卑礼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旣大功,则曽孙宜五月,但曽孙服曽祖止三月,故曽祖报亦一时也。而曽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曽孙正卑,故止服缌麻。曽孙旣缌麻三月,▯孙理不容异,且曽孙非己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畧同三月。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旣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缌麻。此外无服也。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己一体,故加亦不及,据于期之断杀,便止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缌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曽祖据期,本应五月。曽祖之兄弟谓族曽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于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首足,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己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缌尔。此发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
译传书说:“罪行繁多而刑罚只有五种,丧事众多而丧服只有五种,向上比附、向下比附,这是为了划分等级。”
陆佃说:这里的“列”就像现在的判例。
方慤说:意思是上下各自有所比附,从而制定等级。
马晞孟说:法律是用来统一天下过失的。然而百姓的过失浩繁,无法一一统制,所以法律不能不精简。礼仪是用来辨别天下亲疏关系的。然而人的亲疏轻重难以分辨,所以礼仪不能简单。因此制定五刑来判定罪行,而罪行繁多,有的不属于五刑范围,就随时参酌处理。制定五服来确定丧礼,而丧事众多,丧服只有五种,向上比附、向下比附以划分等级,所以有从轻从重、有服无服的区别。大概先王的制度,必定用五这个数字来概括主要方面并简略说明。五典、五礼、五声、五色、五味、五行,日常使用缺一不可。《易经》说:“天数五,地数五,君王的政事,不过是天地罢了。”
《丧服小记》说:亲近亲属以三代为五,以五代为九,向上递减、向下递减、旁系递减,这样亲属关系就完备了。
注解说:以上亲近父亲,以下亲近儿子,这是三代。由父亲上推亲近祖父,由儿子下推亲近孙子,这是五代。由祖父上推亲近曾祖父,由孙子下推亲近曾孙,这是九代。“杀”是指亲属关系越疏远,丧服就越轻。疏解说:亲近亲属以三代为基数,是因为向上亲近父亲,向下亲近儿子,加上自己共为三代,所以说“以三”。又由父亲上推亲近祖父,由儿子下推亲近孙子,之前的三代,现在加上祖父和孙子,所以说五代。以五代为基数推至九代,是因为自己向上到祖父,向下到孙子,这是五代。又因为曾祖父的缘故亲近高祖父,因为曾孙的缘故亲近玄孙,向上增加曾祖、高祖两代,向下增加曾孙、玄孙两代,用四代包裹五代,所以是九代。然而自己向上亲近父亲,向下亲近儿子,按理应该说“以一为三”,却说“以三为五”,是因为父子一体,没有可分的意义,所以祖父这一层不需要分开计算。而区分祖孙并非与自己一体,所以有可分的意义,亲属名称也就明确了。又由祖父亲近曾祖父,由孙子亲近曾孙,按理应该说“以五为七”,却说九,是因为曾祖、曾孙情感已经疏远,不是与自己一体的亲近,所以略去相亲的细节。庾氏说:由祖父上推亲近曾祖、高祖两代,由孙子下推亲近曾孙、玄孙两代,丧服相同的原因,就在于此。向上递减,是指比自己辈分高的,如服父、服祖而逐渐减轻,所以服父三年,服祖减轻到一年,依次递减,曾祖应服大功,高祖应服小功,但都服齐衰三个月,这是因为父祖与自己同体,所以依次递减。曾祖、高祖不是与自己同体,恩情已疏,所以略同齐衰三个月,曾祖、高祖降一等。所以丧服注解说:“加重衰麻,是尊重尊长;减少日月,是恩情递减。”不能用大功、小功这种旁系亲属的丧服加给最尊长的亲属,所以都服齐衰。向下递减,是指比自己辈分低的子孙而逐渐减轻。儿子为父亲服三年,父亲也应该回报服丧,但父子首足相连,不宜同等丧服,所以父亲为儿子服一年。如果是正嫡继承宗庙,就可以尽情表达,所以《丧服》说:“不敢降等”就是这样。父亲为儿子服一年,孙子辈分低,礼节上不能由祖父回报,所以服九个月。如果是继承宗庙的人,也服一年。为孙子既服大功,那么曾孙应该服五月,但曾孙为曾祖只服三月,所以曾祖回报也服一月。而曾祖是正尊,自己加服齐衰,而曾孙是正卑,所以只服缌麻。曾孙既服缌麻三月,玄孙道理上不能不同,而且曾孙不是与自己同体,所以丧服不依次递减,略同三月。旁系递减,是指世叔伯这一类。父亲是最尊长的,所以服三年。如果依据祖父服一年,那么世叔伯应该服九个月,但世叔伯与父亲一体,所以加到一年。从世叔伯已经疏远,所加不及,依据一年而递减,所以是五月。族世叔伯又疏远一等,所以应该服缌麻。这之外就没有丧服了。这是从父亲出发,旁系逐渐减轻。又祖父与父亲一体,所以加到一年。而祖父的兄弟不是与自己一体,所以所加也不及,依据一年的断限递减,就止于五月。族祖父又疏远一等,所以应该服缌麻。这之外没有丧服,这是从祖父出发,旁系逐渐递减。又曾祖依据一年,本来应该服五月。曾祖的兄弟称为族曾祖,既然疏远一等,所以应该服三月。从此以外,以及高祖的兄弟,都没有丧服了。又至亲服一年断限,兄弟至亲一体互相服一年。同堂兄弟疏远一等,所以服九个月。从祖兄弟又疏远一等,所以服小功。族兄弟又递减一等,所以应该服三月。这之外没有丧服,这是从兄弟出发,旁系递减。又父亲为儿子服一年,而兄弟的儿子本来应该服九个月,现在也服一年。父亲为儿子本来应该回报三年,特别因为首足相连,所以降到一年。而兄弟的儿子作为世叔伯,本来应该服九个月,但说世叔伯与尊长一体,而加到一年。世叔伯旁系尊长不能自己比附父亲、祖父的重丧,没有理由降等,所以回报兄弟的儿子服一年。而且自己与兄弟一体,兄弟的儿子不宜隔阂疏异,想要体现“犹子”(如同自己的儿子)的意义,与自己儿子同等,所以服一年。所以《檀弓》说:“兄弟之子犹子也”,大概是引申而进一等,就是这样。又同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伯叔没有增加,那么从伯叔也应该正报五月。族兄弟的儿子又疏远,所以应该服缌麻。这是从儿子出发,旁系递减。又孙子为祖父服一年,祖父尊贵所以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孙子服从祖父五月,所以从祖父回报服小功。同
堂兄弟之孙旣疏,为之理自缌麻,其外无服矣。曽祖为曽孙三月,为兄弟曽孙以无等降之,故亦为三月。始自父母终于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曽祖则小功,同髙祖则缌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译堂兄弟的孙子已经关系疏远,为他们服丧只穿最轻的缌麻,除此之外就没有丧服了。曾祖为曾孙服丧三个月,为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了等级递减的依据,所以也服丧三个月。丧服制度从父母开始,到同宗族人结束,所以说亲情已经终结了。况且五服以内的亲属,如果同父则服期年,同祖则服大功,同曾祖则服小功,同高祖则服缌麻,高祖之外就没有丧服了,这也是亲情终结的意思。
【方慤曰:亲亲之道,成于三,穷于九。夫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有生,则有成矣。人道上由父生,下以生子,身居其中,然后人道成焉。此谓成于三,变而为九,是所谓九族,而人道尽于此矣。此之谓穷于九。曰:上杀者,逺近之杀也。曰:下杀者,尊卑之杀也。曰:旁杀者,亲疏之杀也。逺近之杀者,近者隆而逺者杀故也。尊卑之杀者,尊者隆而卑者杀故也。所谓亲疎者,亦若是而已。不曰隆而曰杀者,亲愈上则愈杀于逺,亲愈下则愈杀于卑故也。所谓旁杀者,亦若是而己三杀旣毕,则九族之外也。絶族无移服,故曰而亲毕矣。曽者増之也,高者积而上之谓也,▯者久而小之谓也】
【马晞孟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言七者,以其上而高曽者皆为逺祖也,下而曽▯者皆为逺孙也。凡丧服之道,以近为亲。是故上杀者有缌麻而无功衰,以其相逺也;旁杀之亲有大功、有小功者,以其相近也。近者至于亲亲而不尊,逺者至于尊尊而不亲。唯其亲而不尊,故九月、五月之丧,功衰而已;唯其尊而不亲,故虽齐衰之丧,亦有三月者也】
【李格非曰:周官小宗伯曰: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书曰:九族既睦。辨因其近,故止于三;睦举其逺,故至于九。盖六世则亲族竭矣。自己而上杀至于高祖,则五世;自己而下杀至于▯孙,则五世;自己而旁杀至于三从兄弟,则五世。故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夫服者,所以序其亲者也。礼有经而等,义有推而进,权有重而轻。轻而重,孙为祖齐衰,而祖为之缌麻。兄弟之子为世叔期,从兄弟之子为从世叔小功五月,而从世叔亦为之五月。族兄弟为族世叔缌三月,而族世叔亦为之缌。兄弟之孙为从祖五月,而从祖亦为之小功。从兄弟之孙为曽祖之兄弟三月,而曽祖兄弟亦为之缌。兄弟则期,从兄弟则大功,从祖兄弟则相为缌。此经而等也。子为父三年,而父为之期。孙为祖期,而祖为之大功。曽孙、▯孙为曽祖、高祖齐衰三月,而曽祖、高祖亦为之缌。此顺而杀也。为孙期,则为兄弟之子当大功,而亦期。此推而进也。有传重者,则父为祖三年,祖为孙期。此轻而重也。为祖期,为曽祖当大功,而乃为之五月。此重而轻也】
【陈祥道曰:书与诗序皆言九族,特《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昬礼记》仲尼燕居,特言三族者,三族父子孙也。九族高祖至▯孙也。三族举其本,九族极其末,举三族则九族见矣。《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之徒,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其说盖以《诗》之《葛藟》刺平王不亲九族而言,谓他人父,谓他人母;《頍弁》刺幽王不亲九族而言,岂伊异人,兄弟甥舅;《角弓》亦刺不亲九族而言,兄弟昬姻无胥逺矣。则所谓九族者,非特内宗而已,是恶知诗人之所主者,因内宗而发哉?彼谓父族四者,父之姓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子为二族,己女昆弟适人者子为三族,己女适人者子为四族。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母之昆弟为二族,母之女昆弟为三族。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然于母之母则合而为一族,妻之父母则离而为二,可乎?《尔雅》于内宗皆内族,于母妻曰党而已。又《礼》小功之末可以嫁娶,妻之党固无妨于嫁娶,昬礼不容虑其不虞也。然则九族之说,当从孔安国、郑康成为正。此经则九族杀之差也。陆佃曰:族之以丧纪论者,孔氏云上至髙祖,下及▯孙为九族,此斥同姓而兼死言之也。族之以亲属论者,欧阳氏云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此斥生而兼异姓言之也。以此经考之,则孔氏之言为是。以《诗》《頍弁》《角弓》考之,则九族异姓在焉,于欧阳氏之言为当也。夫以丧纪言服者,推而上之极于高祖,引而下之极于▯孙者,何也?盖曽祖之上其祖谓之高祖,尊者以亲属高逺也。曽孙之下其孙谓之▯孙,卑者于亲属防昧也。故丧纪于是尽焉。以亲属言族者,母族三有母之母姓,
译方慤说:亲爱亲属的道理,在“三”时得以成就,在“九”时达到极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有了生命,就有了成就。人道向上由父亲所生,向下用来生育子女,自身居于其中,然后人道才算成就。这就叫做“成于三”。变化而成为九,这就是所说的九族,而人道的极致就在这里了。这就叫做“穷于九”。所谓“上杀”,是指远近的递减;所谓“下杀”,是指尊卑的递减;所谓“旁杀”,是指亲疏的递减。远近的递减,是因为亲近的隆重而疏远的递减;尊卑的递减,是因为尊贵的隆重而卑贱的递减。所谓亲疏的递减,也是这样的道理。不说“隆”而说“杀”,是因为亲属向上越远则递减越多,亲属向下越卑则递减越多。所谓旁杀,也是如此。三种递减既已完毕,就是九族之外了。断绝宗族关系就不改变丧服,所以说亲属到此就尽了。曾,是增加的意思;高,是积累而向上的意思;玄,是久远而微小的意思。
马晞孟说:亲爱亲属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说七,是因为向上到高祖、曾祖都属于远祖,向下到曾孙、玄孙都属于远孙。大凡丧服的道理,以亲近为亲。因此,上杀的亲属有缌麻而没有大功,是因为他们相距遥远;旁杀的亲属有大功、有小功,是因为他们相距较近。亲近的亲属到了亲而不尊的地步,疏远的亲属到了尊而不亲的地步。正因为亲而不尊,所以九月、五月的丧期,只穿大功的丧服;正因为尊而不亲,所以即使是齐衰的丧期,也有只有三个月的情况。
李格非说:《周礼·小宗伯》说:掌管三族的分别,用来辨别亲疏。《尚书》说:九族已经和睦。辨别因为亲近,所以只到三族;和睦举其疏远,所以直到九族。大概六世之后亲族就竭尽了。从自己向上递减到高祖,是五世;从自己向下递减到玄孙,是五世;从自己旁侧递减到三从兄弟,是五世。所以说:上杀、下杀、旁杀,而亲属到此就尽了。丧服,是用来排列亲属次序的。礼有常法而有等级,义有推演而进益,权有重有轻。轻而重,孙为祖穿齐衰,而祖为孙穿缌麻。兄弟的儿子为世叔穿期服,从兄弟的儿子为从世叔穿小功五月,而从世叔也为他穿五月。族兄弟为族世叔穿缌三月,而族世叔也为他穿缌。兄弟则穿期服,从兄弟则穿大功,从祖兄弟则互相穿缌。这是常法而有等级。子为父穿三年丧,而父为子穿期服。孙为祖穿期服,而祖为孙穿大功。曾孙、玄孙为曾祖、高祖穿齐衰三月,而曾祖、高祖也为他们穿缌。这是顺理而递减。为孙穿期服,那么为兄弟的儿子应当穿大功,但也穿期服。这是推演而进益。有继承重丧的人,那么父为祖穿三年丧,祖为孙穿期服。这是轻而重。为祖穿期服,为曾祖应当穿大功,却只穿五月。这是重而轻。
陈祥道说:《尚书》和《诗经》序言都提到九族,唯独《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昏礼记、《仲尼燕居》特别提到三族,三族是父、子、孙。九族是从高祖到玄孙。三族举其根本,九族极尽其末节,举出三族则九族就显现了。《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等人,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他们的说法大概是依据《诗经》的《葛藟》讽刺平王不亲九族而言,说“谓他人父,谓他人母”;《頍弁》讽刺幽王不亲九族而言,说“岂伊异人,兄弟甥舅”;《角弓》也讽刺不亲九族而言,说“兄弟昏姻无胥远矣”。那么所谓的九族,就不只是内宗而已,这哪里知道诗人所主张的,是因为内宗而引发的呢?他们所说的父族四,父的姓氏为一族,父的姐妹出嫁后的儿子为二族,自己的姐妹出嫁后的儿子为三族,自己的女儿出嫁后的儿子为四族。母族三,母的父母为一族,母的兄弟为二族,母的姐妹为三族。妻族二,妻的父亲为一族,妻的母亲为二族。然而在母族中,母的母亲合为一族,在妻族中,妻的父母却分为二族,可以吗?《尔雅》对内宗都称为内族,对母、妻称为党而已。又《礼》说小功之末可以嫁娶,妻的党本来不妨碍嫁娶,婚礼不容考虑其不测之事。那么九族之说,应当以孔安国、郑康成为正统。这篇经文就是九族递减的差别。陆佃说:以丧纪论族的,孔氏说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为九族,这是排斥同姓而兼论死亡的。以亲属论族的,欧阳氏说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这是排斥生者而兼论异姓的。以此经文考证,则孔氏的话是对的。以《诗经》《頍弁》《角弓》考证,则九族中包含异姓,以欧阳氏的话为恰当。以丧纪言服者,推而上之极于高祖,引而下之极于玄孙者,为什么呢?大概曾祖之上的祖称为高祖,是因为尊贵者亲属高远。曾孙之下的孙称为玄孙,是因为卑贱者亲属模糊。所以丧纪在这里就尽了。以亲属言族者,母族三有母之母姓,
父族四无父之母姓者,盖屈于父之姓故也。此父在为母期之意也。然则母之姓于母之父姓何以无屈?曰:理有等,恩有杀,于同姓之族严于异姓之族,畧仁义之道也。母族三,有母之女昆弟适人者;而妻族二,无妻之昆弟适人者。何也?盖女子谓姊妹之夫为私,以其非正亲故也。妻之姊妹于己,则非正亲,其不在族中也,宜矣】
译父族四,没有父亲母亲的姓氏,大概是屈从于父亲的姓氏的缘故。这就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丧期的意思。然而母亲的姓氏对于母亲父亲的姓氏为什么没有屈从呢?回答说:道理有等级,恩情有递减,对于同姓的宗族严于异姓的宗族,这是略减仁义之道的做法。母族三,有母亲女儿的兄弟出嫁的人;而妻族二,没有妻子兄弟出嫁的人。为什么呢?大概女子称姐妹的丈夫为私亲,因为这不是正亲的缘故。妻子的姐妹对于自己来说,也不是正亲,她们不在族中,是适宜的。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注:言服之所以隆杀。疏: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曽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
【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吴澄曰:此一条旧本与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之文不相属。其实当相属,故郑注以为言服之隆杀,盖以结上亲亲三五九之意也。亲亲之三五九,以一家所亲之亲合为一而言也。此条之亲亲在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先,以一家所亲之亲分为四而言也。亲亲谓亲而非尊非长者,大传谓之下治子孙,此章所谓下杀之亲,正子孙之服与从族旁亲之子孙也。尊尊谓亲而又尊者,大传谓之上治祖祢,此章所谓上杀之亲,正父祖与从族旁尊之父祖也。长长谓亲而又长者,言长则兼幼矣,大传谓之旁治昆弟,此章所谓旁杀之亲,正昆弟与从族旁长旁幼之昆弟也。男女之有别,谓他姓之女来为本姓妇,本姓之女徃为他姓妇者,是为内治夫妇之亲,大传之服术所谓名服、出入服也。独皇氏不取郑注,谓此是记者言别事,不论服之隆杀。澄初亦颇然其说,而以此为泛论亲亲者,父子之伦;尊尊者,君臣之伦;长长者,兄弟之伦;男女有别者,夫妇之伦。该五伦之四,故曰人伦之大。其后细味上下文意,又观大传与此章文意大同小异,乃知己说为非,而郑注为审。但孔疏所释亲亲、尊尊之服未当尔,故特据大传上治、下治、旁治之说,以定尊长之服焉】
从服者所后亡则已【注: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注:谓若自为己之母党疏:案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余三徒则所从亡而己,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亡则臣不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云所从亡则己,己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妾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疏:定亲疏者,五服之内,大功已上,服麤者为亲;小功已下,服精者为疏。故《周礼》小史掌定繋世,辨昭穆也。决嫌者,若妾为女君期,女君为妾,若服之则太重,降之则有舅姑为妇之嫌,故全不服,是决嫌疑者。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丧顔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是决疑也。别同异者,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明是非者,得礼为是,失礼为非。若主人未敛,子游裼裘而吊,得礼是也;曽子袭裘而吊,失礼非也。但嫌疑同异是非之属在礼甚众,各举一事为证,而皇氏具引,今亦畧之】
【吕大临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絶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絶于地;为祖父母,齐衰期;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此所以定亲疏也。嫂叔不通问,嫂叔无服。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梁。燕不以公卿为賔,以大夫为賔。此所以决嫌疑也。己之子与兄弟之子异矣,引而进之,同服齐衰期。天子至于庶人,贵贱异矣;而父母之丧,衰疏之服,飦粥之食,无贵贱一也。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众子、昆弟、昆弟之子,降服大功,尊同则不降。此所以别同异也】
【马晞孟曰:丧期有逺近之数,宗庙有迁毁之制。恩之隆者,服之三年而不为厚;族之逺者,杀于袒免而不为薄。定亲疏也】
文王世子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注:纪犹事也。疏:不计爵
译亲近亲人、尊敬尊长、敬重年长者、男女有别,这是人伦大道中最根本的。【注:这是说明丧服之所以有隆重与轻减的区别。疏:亲近亲人,指的是父母;尊敬尊长,指的是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敬重年长者,指的是兄长及旁系亲属。不提及卑幼,是因为举出尊长,卑幼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男女有别,比如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在室的姑母、姐妹服期年,出嫁的姑母、姐妹服大功,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服期年等,这就是男女有别。】
【吴澄说:这一条旧本与上文“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的文字不相连接。其实应当连接,所以郑玄注认为这是说明丧服的隆重与轻减,大概是为了总结上文“亲亲三五九”的意思。亲亲的三五九,是将一家所亲近的亲属合在一起说。这一条中的亲亲排在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前,是将一家所亲近的亲属分为四类来说。亲亲指的是亲近但不尊贵也不年长的人,《大传》称之为“下治子孙”,本章所说的“下杀之亲”,正是子孙的丧服以及从族旁亲的子孙。尊尊指的是亲近而又尊贵的人,《大传》称之为“上治祖祢”,本章所说的“上杀之亲”,正是父亲、祖父以及从族旁尊的父亲、祖父。长长指的是亲近而又年长的人,说年长就兼含年幼了,《大传》称之为“旁治昆弟”,本章所说的“旁杀之亲”,正是兄弟以及从族旁长旁幼的兄弟。男女有别,指的是其他姓氏的女子来为本姓的媳妇,本姓的女子去为他姓的媳妇,这是治理夫妇之亲,即《大传》服术所说的名服、出入服。只有皇氏不采纳郑玄的注,认为这是记录者另说一事,不讨论丧服的隆重与轻减。我起初也颇认同他的说法,认为这是泛论:亲亲者,是父子之伦;尊尊者,是君臣之伦;长长者,是兄弟之伦;男女有别者,是夫妇之伦。概括了五伦中的四伦,所以说人伦之大。后来细细品味上下文意,又观察《大传》与此章文意大同小异,才知道自己的说法不对,而郑玄的注更审慎。只是孔颖达疏所解释的亲亲、尊尊的丧服不当,所以特意依据《大传》上治、下治、旁治的说法,来确定尊长的丧服。】
从服者,如果所依附的人死了,就停止服丧。【注:比如为君母的父兄,是跟随母亲服丧。】属从者,即使所依附的人死了,也要服丧。【注:比如自己为母亲的亲属服丧。疏:丧服的原则有六条,其中一条是徒从,即与对方没有亲属关系,空凭跟随这个人而为他服丧。徒从中有四种情况:一是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二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三是妾的儿子为君母的亲属服丧,四是臣跟随君主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在这四种徒从中,有一种情况是所依附的人虽然死了,仍然服丧,比如女君虽然死了,妾仍然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其余三种情况则是所依附的人死了就停止服丧,比如君母死了,妾的儿子就不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母亲死了,儿子就不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君主死了,臣就不再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其中又有妾代理女君身份时为女君亲属服丧的情况,各有其道理。现在说“所从亡则已”,“已”就是停止,意思是徒从的人死了就停止服丧。属从者,指骨血相连以为亲,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二是妾跟随丈夫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三是丈夫跟随妻子为妻子的亲属服丧。这三种跟随,即使所依附的人死了,仍然跟随他为亲属服丧。注:特别说“比如自己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也是举出一个例子而已。】
《曲礼》说:礼,是用来确定亲疏关系,决断嫌疑,区别同异,明辨是非的。【疏:确定亲疏,在五服之内,大功以上,丧服粗者为亲;小功以下,丧服细者为疏。所以《周礼》中小史掌管确定世系,辨别昭穆。决断嫌疑,比如妾为女君服期年,女君为妾,如果服丧则太重,降等则有舅姑为媳妇服丧的嫌疑,所以完全不服丧,这就是决断嫌疑。孔子去世,门人怀疑该穿什么丧服,子贡说:“从前夫子丧颜回,像丧子一样却没有丧服;丧子路也是这样。”请求为夫子服丧,像丧父一样却没有丧服,这就是决断嫌疑。区别同异,贺玚说:“本来相同现在不同,姑母、姐妹是;本来不同现在相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明辨是非,符合礼的是,违背礼的非。比如主人还未收敛尸体,子游袒露裘衣去吊唁,符合礼的是;曾子穿着裘衣去吊唁,违背礼的非。但嫌疑、同异、是非之类在礼中很多,各举一事为证,皇氏详细引用,现在略去。】
【吕大临说:伯母、叔母,穿疏衰,跳跃时脚不离地;姑母、姐妹的大功,跳跃时脚离地;为祖父母,穿齐衰期年;为曾祖父母,穿齐衰三月。这就是确定亲疏。嫂子与叔父不通问,嫂子与叔父无丧服。君主用粱米洗头,大夫用稷米洗头,士用粱米洗头。燕居不以公卿为宾客,以大夫为宾客。这就是决断嫌疑。自己的儿子与兄弟的儿子不同,引进来,同穿齐衰期年。天子到庶人,贵贱不同;但父母之丧,穿粗疏的丧服,吃稀粥,没有贵贱都一样。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众子、兄弟、兄弟的儿子,降等服大功,尊同则不降等。这就是区别同异。】
【马晞孟说:丧期有远近的数目,宗庙有迁毁的制度。恩情隆重的,服丧三年不算厚;族属遥远的,减到袒免不算薄。这就是确定亲疏。】
《文王世子》记载丧事,按照丧服的轻重排序,不剥夺人的亲情。【注:纪就是事。疏:不计算爵位】
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间传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丧服小记: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注:言丧之节,应歳时之气也】
【吴澄曰:再期,一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者,丧节之隆杀也。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者,气运之久近也。隆杀在人者也,久近在天者也。故祭以存亲者,亦以尽乎人之礼;除丧以顺变者,亦以存乎天之道。人礼之当尽者,可有穷已;天道之当从者,不得不然也】
【徐师曽曰:九月,七月,大功也。《仪礼·大功章》有中殇七月之文。以实歴之月言之,则再期,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以歳时之气言之,则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也。期以上以年计,功缌以时计。服之隆杀有此五等,凡取义于人情天道而已】
中庸,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注:见第二十四巻《王侯降服篇】
【朱子集注: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而父母之丧,上下同之,推己以及人也】
孟子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是之谓不知务。”
孝经援神契》丧不过三年,以期増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縁,丧絶情。
说苑》古者有亲丧者,不呼其门。有齐衰、大功五月,不服力役之征。有小功之丧者,未葬不服力役之征。《白虎通徳论》三年之丧,何二十五月?以为古民质,痛于死者,不封不树,丧期无数,亡之则除。后代圣人,因天地万物有终始,而为之制,以期断之。父至尊,母至亲,故为加隆,以尽孝子恩爱至深,加之则倍,故再期二十五月也。礼有取于三,故谓之三年,縁其渐三年之气也。故《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也。”三年之丧,不以闰月数,何以其言期也?期者复其时也。大功已下月数,故以闰月除。丧者何谓也?丧者亡人死,谓之丧,言其亡不可复得见也。不直言丧,何为?孝子心不忍言。《尚书》曰:“武王旣丧,丧终曰死。”为适室知,据死者称丧也。生者哀痛之,亦称丧。《礼》曰:“丧服斩衰。”《易》曰:“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孝经》曰:“孝子之丧亲也,是施生者也。”天子下至庶人俱言丧,何?欲言身体髪肤俱受之父母,其痛一也。
晋书·礼志》晋国建,文帝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书仆射朱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虞表所宜损増曰:「臣典校故太尉顗所撰五礼,臣以为夫革命以垂统,帝王之美事也;隆礼以率教,邦国之大务也。是以臣前表礼事稽留,求速讫施行。又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又以今礼篇卷烦重,宜随类通合。事久不出,惧见寝嘿。盖冠防、祭防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防。故子张疑高宗谅隂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异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而门人疑于所服,此等皆明逹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犹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不详也。况自此以来,篇章焚散,去圣弥逺,丧制诡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畧,必待注解事义廼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而顗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注说,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
译《三年问》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结束。”
《间传》说:满一年举行小祥祭,又满一年举行大祥祭,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
《杂记》说:为期一年的丧,十一个月举行练祭;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就是三年;期之丧,就是二年;九月、七月之丧,就是三时;五月之丧,就是二时;三月之丧,就是一时【注:说的是丧期的节制,应当顺应岁时节令之气】
【吴澄说:再期与一期;九月与七月;五月与三月,这是丧期隆重与简略的区别。三年与二年;三时与二时;一时,这是气运长久与短暂的差别。隆重与简略在于人,长久与短暂在于天。所以祭祀以存念亲人,也是用尽人之礼;除丧以顺应变化,也是存留天道。人礼应当尽到的,可以有穷尽;天道应当顺从的,不得不如此】
【徐师曾说:九月、七月,是大功之丧。《仪礼·大功章》中有中殇七月之丧的记载。按实际经历的月份来说,再期、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按岁时节令之气来说,就是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期以上按年计算,大功、缌麻按时计算。丧服的隆重与简略有这五个等级,大凡取义于人情和天道罢了】
《中庸》说,期之丧推行到大夫,三年之丧推行到天子,父母之丧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注:见第二十四卷《王侯降服篇》】
【朱子集注:丧服,自期以下,诸侯断绝,大夫降等,而父母之丧,上下相同,这是推己及人】
《孟子》说:“不能实行三年之丧,却对缌麻、小功之丧的细微差别明察秋毫;大口吃饭、大口喝汤,却去询问不用牙齿咬断干肉;这就叫做不知轻重缓急。”
《孝经援神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以一年为基数加倍,五五二十五个月,义理断绝,仁爱示现,百姓有终结的缘由,丧期断绝情感。
《说苑》说:古代有亲人去世的人,不呼喊他的家门。有齐衰、大功五月之丧的,不服劳役征发。有小功之丧的,未安葬前不服劳役征发。《白虎通德论》说:三年之丧,为什么是二十五个月?认为古代民风质朴,对死者悲痛,不封土不植树,丧期没有定数,亡故了就除丧。后代的圣人,因为天地万物有终始,而制定制度,以一年为断限。父亲至尊,母亲至亲,所以特别加重,以尽孝子恩爱至深,加重就加倍,所以再期二十五个月。礼制取义于三,所以称为三年,缘于逐渐经历三年的气运。所以《春秋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三年之丧,不按闰月计算,为什么?因为说的是期,期就是恢复其时节。大功以下按月份计算,所以用闰月扣除。丧是什么意思?丧是说人死了,称为丧,是说亡故了不可再得见。不直接说丧,为什么?孝子心里不忍说。《尚书》说:“武王既丧,丧终曰死。”为嫡子所知,依据死者称丧。生者哀痛,也称丧。《礼》说:“丧服斩衰。”《易》说:“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孝经》说:“孝子之丧亲也,是施生者也。”天子下到庶民都说丧,为什么?想要说身体发肤都受之于父母,其悲痛是一样的。
《晋书·礼志》说:晋国建立,文帝命令荀顗依据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改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共同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上。太康初年,尚书仆射朱整奏请付尚书郎挚虞讨论。挚虞上表所说应当删减增补的内容说:“臣典校故太尉荀顗所撰五礼,臣认为革命以垂统,是帝王的美事;隆礼以率教,是邦国的大务。所以臣前表礼事稽留,请求迅速完成施行。又因为丧服最多疑阙,应当补定;又因为今礼篇卷烦重,应当随类通合。事久不出,惧怕被搁置沉默。大概冠礼、婚礼、祭礼等吉礼,其制度少有变化;至于丧服,是世之要用,而特别容易失去规范。所以子张怀疑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让其子服丧;出母子游谓异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而门人疑于所服,此等皆明达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犹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不详也。况自此以来,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而荀顗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注说,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
》,畧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诏可其议。」
译略取旧说,补充其未完备之处,统一其不同的含义,可以依据王景侯所撰写的《丧服变除》,使类别系统明确,用正统标准来裁断疑难争议,然后制度就没有两个门户,大家都遵循同样的依据。皇帝下诏批准了他的建议。
五代史·马缟传:缟言:“衰麻丧纪,所以别亲疏,辨嫌疑。礼叔嫂无服,推而逺之也。唐太宗时,有司议为兄之妻小功五月,今有司给假为大功九月,非是。”太常博士▯颙议:“嫂服给假以大功者,令文也。令与礼异者非一,而丧服之不同者五礼:姨舅皆服小功,令皆大功;妻父母、壻、外甥皆服缌,令皆小功。礼令之不同如此。”右赞善大夫赵咸乂议:“丧与其易也,宁戚。《仪礼》五服,或以名加,或因尊制,推恩引义,各有所当。据礼,为兄之子妻服大功,令为兄之子母服小功,是轻重失其伦也。以名,则兄子之妻疏;因尊,则嫂非卑。嫂服大功,其来已久。令国之典,不可灭也。”左仆射刘昫等议:“令于丧服无正文,而嫂服给大功假,乃假宁附令,而敕无年月。请凡丧服皆以《开元礼》为定。”下太常具五服制度,附于令。令有五服,自缟始也。
读礼通考卷二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八。
通论中
陈祥道《礼书·易系辞》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书称「尧之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而丧服精麤之制于经无见。」然则有丧无期,有期无服,皆心丧而已。后世渐文,故为冠绖衰裳带屦以饰之,于是有斩齐功缌袒免之等,三年期九月七月三月之别,然后情文称而恩义立矣。盖丧服之制,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故再期之丧,三年期之丧,二年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五月之丧,二时三月之丧,一时。逺者象闰,近者象时,则凡在天地之间者有变易矣。此丧服所以立中制节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则三年之丧,固孝子之所以自尽也。」宰予欲短之,曰:「旧谷旣没,新谷旣升,钻燧改火,期已久矣。」而孔子非之,则至亲不可以期断也。荀卿《与三年问》皆谓至亲以期断,而以三年为加隆,如此则是期为丧之尽,而三年为礼之加也,与孔子之说戾矣。礼曰:「太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氏谓冠即白布冠,今丧冠也。然则太古之冠,吉凶同色,其服又可知也。
二程全书》问:“丧止于三年,何义?”曰:“歳一周,则天道一变,人心亦随以变。唯人子孝于亲,至此犹未忘,故必至于再变。犹未忘,又继之以一时。”
朱子语类:「母之姊妹服反重于母之兄弟,縁于兄弟嫁则降其服,而姊妹不降,故也。舅于甥之妻有服,妻于夫之舅无服,亦可疑。恐是舅从父而推之故广,甥之妻从夫而推之故狭。朋友加麻于吊绖之上,麻谓绖也。」
吴澄《服制考详序》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増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旣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在室为父斩,旣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已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逺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
译《五代史·马缟传》记载:马缟说:“穿丧服、守丧礼,是用来区分亲疏关系、辨别嫌疑的。礼制规定叔嫂之间不穿丧服,是为了推远彼此的关系。唐太宗时,有关部门议定给兄嫂的丧假按小功五月计算,现在有关部门给丧假按大功九月计算,这是不对的。”太常博士〇颙议道:“给嫂子的丧假按大功计算,是法令条文规定的。法令与礼制不同的地方不止一处,而在丧服方面不同的有五处:姨母和舅舅都服小功,法令都定为大功;妻子的父母、女婿、外甥都服缌麻,法令都定为小功。礼制与法令的不同就是这样。”右赞善大夫赵咸乂议道:“丧礼与其容易做到,宁可哀戚。《仪礼》中的五服,有的因名分而加,有的因尊卑而制,推恩引义,各有所当。依据礼制,为兄子的妻子服大功,法令为兄子的母亲服小功,这是轻重失序了。按名分,兄子的妻子关系疏远;按尊卑,嫂子并非卑下。给嫂子服大功,由来已久。法令是国家的典章,不可废除。”左仆射刘昫等人议道:“法令对于丧服没有正文规定,而给嫂子的丧假按大功计算,只是休假附在法令上,且敕令没有年月。请求凡是丧服都以《开元礼》为定。”于是下诏让太常寺详细制定五服制度,附在法令中。法令中有五服,是从马缟开始的。
《读礼通考》卷二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八。
通论中
陈祥道《礼书·易系辞》说:“古代的埋葬,用柴草厚厚地覆盖,葬在旷野,不堆土堆,不种树木,丧期没有定数。”《尚书》称“尧去世,百姓如同死了父母,三年间四海停止音乐”,而丧服的精细粗略制度在经书中没有记载。那么有丧事没有定数,有定数没有丧服,都只是心丧罢了。后世逐渐变得文饰,所以用冠、绖、衰、裳、带、屦来装饰,于是有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袒免等等级,三年、一年、九月、七月、三个月的区别,然后情感与文饰相称,恩义就确立了。大概丧服的制度,向上取象于天,向下取法于地,中间取则于人。所以再期的丧,三年的丧,二年、九月、七月的丧,三时五月的丧,二时三月的丧,一时。远的象闰月,近的象季节,那么凡在天地之间的事物都有变化了。这就是丧服用来确立中道、节制的原因。孔子说:“孩子出生后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那么三年的丧期,本来就是孝子用来尽孝的方式。”宰予想缩短它,说:“旧谷已经吃完,新谷已经登场,钻木取火改了季节,一年已经很久了。”而孔子反对他,那么至亲不可以用一年来断绝。荀卿《与三年问》都说至亲以一年断绝,而以三年为加隆,这样那么一年是丧事的尽头,而三年是礼制的增加,这与孔子的说法相违背了。礼说:“太古戴布冠,齐衰则用黑布。”郑氏说冠就是白布冠,现在的丧冠。那么太古的冠,吉凶同色,其衣服也可以知道了。
《二程全书》问:“丧事止于三年,什么意义?”回答说:“一年一周,天道就变化一次,人心也随之变化。只有人子孝顺父母,到这里还没有忘记,所以一定要到第二次变化。还没有忘记,又接着一个季节。”
朱子《语类》:“母亲的姐妹的丧服反而重于母亲的兄弟,是因为兄弟出嫁就降低丧服,而姐妹不降低,所以这样。舅舅对外甥的妻子有丧服,妻子对丈夫的舅舅没有丧服,也可以怀疑。恐怕是舅舅从父亲推演所以广,外甥的妻子从丈夫推演所以狭。朋友在吊唁的绖上加麻,麻指的是绖。”
吴澄《服制考详序》:凡是丧礼制度,穿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的丧服,是文饰;不饮酒、不吃肉、不住内室,是实质。中有实质,而外饰以文饰,这才是情文相称。只穿丧服而没有实质,那么与不穿丧服等同。虽然不穿丧服,而有实质,叫做心丧。心丧的实质,有隆厚而没有减杀;丧服制度的文饰,有减杀而没有隆厚,这是古道的做法。我曾经说丧服制度应当一以周公的礼制为标准,后世有所增改的,都是溺于文饰,昧于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礼的意思。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而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杖期,难道是轻视母亲吗?大概因为丈夫为妻子的丧服已经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的丧服也除去,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的丧服虽然除去,而三者居丧的实质如故,那么所减杀的只是三年的文饰而已,实质本来没有减杀。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母服期。大概说儿子所尊奉的是父亲,妻子所尊奉的是丈夫,出嫁后转移所尊奉的给丈夫,那么就降低对父亲的丧服。妇人不二斩,是不二天。降低自己的父母而服期,为丈夫的父母也服期。期年之后,丈夫没有除去丧服,妻子已经除去丧服,而居丧的实质如同丈夫,这是舅姑的丧服期而实质三年。难道一定要跟随丈夫服斩衰而后才是三年吗?丧服有因恩而服的,有因义而服的,有因名而服的。恩,是儿子为父母之类;义,是媳妇为公婆之类;名,是为从父、从子的妻子之类。从父的妻子,名以母亲的党类而服从;儿子的妻子,名以妇人的党类而服;兄弟的妻子,不能名以妻子的党类,其没有丧服的是推远彼此的关系。然而兄弟有妻子的丧服,自己的妻子有娣姒妇的丧服,一家老幼都有丧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