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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二十九

读礼通考卷二十七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04–517 段

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晏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防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译自己虽然不需要穿丧服,也一定不在自己身上穿戴华丽奢侈,不在室内安逸享乐,就像没有丧服的人一样。同宗的旁系亲属尚且要穿缌麻丧服,朋友尚且要加穿麻服,邻居有人去世、同里有人安葬,尚且没有互相在巷子里击打乐器、唱歌的声音,为什么唯独对兄嫂、弟妇的丧事却冷漠对待,像对待路上的陌生人一样呢?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一定有其深意,不是浅薄的见识所能窥测的。那实质上没有不尊崇的,是仁爱的极致;形式上有所减省的,是道义的精髓。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大概就是这样。后世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丧三年,儿媳为公婆跟随丈夫服斩衰之丧,都守丧三年;为嫂子有丧服,为弟妇也有丧服,本意是想比古人更加厚重,却不知道古人儿子为母亲、儿媳为公婆、叔伯为嫂子从未轻视过,所以我才说:这都是沉溺于礼制的形式,蒙蔽于礼制的实质,而没有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啊。古人所勉励的,是丧礼的实质;是尽己之心的。后世所增加的,是丧礼的形式;是表现给旁人看的。真诚与虚伪相差,有多么大啊!

徐骏《五服集证》:周丧制,将死比生而定,立二十七月。凡人之生日与死日皆同其数。假令人于子年十二月三十日生,至丑年正月一日,称二岁,谓两日经二年也。又至寅年十二月三十日,谓经二十五月而称三岁。假令人于夘年十月十日死,至辰年十月十日,为一周年,谓经十三月,渐二周之度,谓之小祥。又至巳年十月十日,通数二十五月,渐经三年之度,谓之大祥。孔子云:“丧不过三年。”盖三年之丧,其孝子痛切之至,五内分崩,必尽节哀之礼,而无损伤之过也。二十五月虽越三年,亦不忍便服吉服,又服禫素之衣,两月共二十七月,则逾月从吉也。逾月从吉者,自父母死日实数二十七月外,次二十八月一日方始释服从吉。礼云:“彻晦至朔为余月”是也。案《仪礼》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则杖布带,疏屦。”三年者,其服降父卒则为母,父在则为母期。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也。”夫期之丧,子为父屈,而三年之丧,母为长子得遂,揆其轻重,二者盖不侔矣。唐孔氏谓子于母屈而从期,心丧三年,盖亦于义不安,而创为其说尔,古未之闻也。古者弟子为师,心丧三年,若丧父而无服,由子贡以义起之也。子贡以孔子之施于门人者,还以报也。苟施于母子之间,则疏衰裳齐服若师之无服也。服断以期,而犹为心丧,则是外屈父之尊,而内存丧母之哀。所谓服者,何以表衷也?斯亦伪而已矣。后世之言礼者,不以父降其母,而使子得申其尊,诚不过矣。抑所本者何取于古也?又古者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也。小功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故重其衰麻,减其月日。尊同而恩杀也。是虽不及高祖父母,说者谓兼高祖而言,则其服同,其日月亦同也。今礼家之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齐衰三月,则其服同,其日月不同矣。以经考之,服之数尽于五: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等而至于高祖,意其日月以是为差,其服制则一以齐衰断也。且疏云:「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大功,为高祖宜小功。」苟以齐衰之服从大功、小功之月日,亦若可为也。古之制礼者,所以不出乎二者之间,而一断以三月之制,岂无其义乎?故尊同而恩杀,为高曽三月者,后世不必易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为母齐衰期者,虽古不必尽从也。何以权之?礼以义起,而縁乎人情也。

刘绩《三礼图注》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上亲父三年,祖父期;下亲长子亦三年,适孙期,庶则各降一等。以亲祖故,曽高皆齐衰三月;以亲孙故,曽▯皆缌麻三月。已之昆弟期,从父昆弟大功,从祖昆弟小功,族昆弟缌。服至此而皆竭矣。凡女子在家,与男子同;出嫁则与旁亲降一等。其旁亲以有受我而厚者为之服,亦降一等。以无贰斩,又降其父期;父则以亲属仍大功本服。若无主被出,则皆仍在家本服。男子为人后亦同,但女子有归宗之道,独于昆弟为父后者不杖期尔。凡此皆亲亲出入义也。若为大夫尊,不同于旁亲,皆降一等。诸父昆弟庶子有为大夫者,姑姊妹女子子适大夫为命妇者,尊同则仍本服。命妇无祭主,仍在家服。大夫妻体君同,大夫降妾事女君与舅姑等,皆从女君服。妾之父母子、世叔父母、姑姊妹,以不体君,各遂本服。盖大夫妻皆不服妾私亲,唯庶子大功尔。士妾亦然。大夫庶子父在则从父降一等,母妻昆弟皆大功;父没则得申无厌矣。又徒从服君母之党,君母卒则不服。若为诸侯,则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凡臣则絶旁亲不服,而旁亲皆同臣服。斩衰三年,姑姊妹从夫服齐衰期。若诸父昆弟为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国君尊同,则亦仍本服。夫人体君同,诸侯絶公妾不体君,为子期及遂私亲,犹大夫妾也。诸侯庶子从君为昆弟无服,母妻不过为之练冠麻衣,父没犹为余尊厌

译徐骏《五服集证》:周代的丧礼制度,在将死之时便像生前一样确定下来,立定二十七个月的期限。凡是人的生日与死日,其计算方式都相同。假设有人在子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到丑年正月一日,称为两岁,这是因为经历了两个日子而跨过了两年。又等到寅年十二月三十日,称为经历了二十五个月而称三岁。假设有人在卯年十月十日去世,到辰年十月十日,为一周年,称为经历了十三个月,逐渐达到两周年的程度,这叫做小祥。又等到巳年十月十日,总共计算二十五个月,逐渐达到三年的程度,这叫做大祥。孔子说:“丧礼不超过三年。”这是因为三年的丧期,是孝子悲痛到了极点,五脏六腑如同崩裂,必须尽到节制哀痛的礼数,而没有过度损伤身体的过错。二十五个月虽然超过了三年,但孝子不忍心立刻穿上吉服,又穿着禫祭的素色衣服,加上两个月共二十七月,那么过了这个月就可以穿吉服了。所谓过了这个月穿吉服,是指从父母去世之日实数二十七月之外,到了第二十八个月的第一天,才开始脱去丧服穿吉服。礼书上说:“从晦日到朔日称为余月”,就是这个意思。查考《仪礼》的注疏:“穿斩衰的衣裳,用牡麻做绖带,帽子上系布缨,则拄杖,束布带,穿疏麻鞋。”三年的丧服,如果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父亲在世则为母亲服丧一年。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是因为委屈。至尊的父亲在世,不敢伸张自己对母亲的私情尊崇。”那服丧一年的丧礼,是儿子为了父亲而委屈,而三年的丧礼,母亲为了长子得以遂行,衡量这两者的轻重,大概是不相等的。唐代孔颖达认为儿子对母亲委屈而服丧一年,心中守丧三年,这大概也是于义理不安,而创立这种说法罢了,古代未曾听说过。古代弟子为老师,心中守丧三年,如同丧父而没有丧服,这是由子贡根据义理创立的。子贡将孔子施加给门人的恩情,回报给老师。如果这种恩情施加在母子之间,那么疏衰裳齐的丧服就像老师那样没有丧服了。丧服限定为一年,却还心中守丧,这就是对外委屈父亲的尊严,而对内保存丧母的哀痛。所谓的丧服,是用来表达内心的,这也就是虚伪罢了。后世谈论礼制的人,不因为父亲而降低对母亲的丧服等级,让儿子得以伸张对母亲的尊崇,确实没有过错。但是所依据的古礼是什么呢?又古代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是小功。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的曾祖。”所以加重了衰麻的规格,减少了月数。因为尊贵相同而恩情减弱。这虽然不及高祖父母,解说的人说兼及高祖而言,那么其丧服相同,其月数也相同。现在礼学家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那么其丧服相同,其月数不同。以经书考证,丧服的等级尽于五种:缌麻三个月,小功五个月,依次类推到高祖,大概其月数以此作为差别,其丧服制度则一律以齐衰来断定。况且注疏说:“为父亲加重隆礼服丧三年,那么为祖父适宜服大功,为高祖适宜服小功。”如果用齐衰的丧服来服大功、小功的月数,也是可以的。古代制定礼制的人,之所以不出于这两种情况之间,而一律以三个月的制度来断定,难道没有其义理吗?所以尊贵相同而恩情减弱,为高祖曾祖服丧三个月,后世不必改变。至尊的父亲在世,不敢伸张私情;为母亲服齐衰一年,虽然古代不必完全遵从。怎么权衡呢?礼制根据义理而兴起,而顺应人情。

刘绩《三礼图注》小记: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以五代为九,向上递减,向下递减,旁系递减,亲情就穷尽了。向上亲爱父亲服丧三年,祖父服丧一年;向下亲爱长子也服丧三年,嫡孙服丧一年,庶子则各降一等。因为亲爱祖父的缘故,曾祖高祖都服齐衰三个月;因为亲爱孙子的缘故,曾孙高孙都服缌麻三个月。自己的兄弟服丧一年,堂兄弟服大功,再从兄弟服小功,族兄弟服缌麻。丧服到这里就都穷尽了。凡是女子在家,与男子相同;出嫁则与旁系亲属降一等。那些旁系亲属因为受到我的厚待而为我服丧,也降一等。因为无二斩衰,又降低父亲的丧服为一年;父亲则因为亲属关系仍然服大功本服。如果没有主事而被休弃,则都仍然服在家的本服。男子为人后嗣也相同,只是女子有归宗的道理,唯独对于兄弟中为父亲后嗣的不杖期罢了。凡此都是亲爱亲人出入的义理。如果为大夫的尊贵,不同于旁系亲属,都降一等。诸父兄弟中的庶子有成为大夫的,姑姊妹女子子嫁给大夫成为命妇的,尊贵相同则仍然服本服。命妇没有祭主,仍然服在家的丧服。大夫妻与君体同,大夫降低妾的地位,侍奉女君与公婆等,都跟随女君的丧服。妾的父母子、世叔父母、姑姊妹,因为不与君体同,各自遂行本服。大概大夫妻都不服妾的私亲,只有庶子服大功罢了。士的妾也这样。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则跟随父亲降一等,母亲妻子兄弟都服大功;父亲去世则得以伸张无厌的亲情了。又徒然跟随服君母的党羽,君母去世则不服。如果为诸侯,则始封的君不臣服诸父兄弟,封君的儿子不臣服诸父而臣服兄弟,封君的孙子完全臣服诸父兄弟。凡是臣服则断绝旁亲不服,而旁亲都同臣服。斩衰三年,姑姊妹跟随丈夫服齐衰一年。如果诸父兄弟为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给国君尊贵相同,则也仍然服本服。夫人身体与君同,诸侯断绝公妾不与君体同,为子服丧一年及遂行私亲,如同大夫的妾一样。诸侯的庶子跟随君为兄弟无服,母亲妻子不过为之练冠麻衣,父亲去世仍然为余尊压抑。

,不过大功。诸父昆弟以下公子之重视大夫,自以其重降一等;若为大夫尊同,则亦不降矣。天子其尊无对,通臣而絶焉。凡此皆尊尊别卑义也。唯曽祖至曽孙,自天子至庶人皆不降絶。宗子自大夫以下五月外,皆服齐衰三月。正体一本义也。男子于昆弟有服,而昆弟妻无服,推而逺之也。妇人于夫昆弟无服,而昆弟妻有服,同居室,生亲也。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未成人也。从母服其父母昆弟姊妹及其子,从妻止,服其父母,尊卑杀也。外亲本皆缌,以尊加,外祖父母小功,以名加,从母夫妇小功尔。

译丧服不过大功。伯叔父及兄弟以下,因公子身份尊贵而降低对大夫的服制,是凭借自身的尊贵降低一等;如果因为大夫地位尊贵而相同,那么也就不降低了。天子的尊贵没有对等者,贯通于臣下而断绝了服制。所有这些,都是尊重尊者、区别卑者的义理。只有曾祖到曾孙,从天子到平民都不降低、不断绝。宗子自大夫以下,除了五服之外,都服齐衰三个月。这是体现正统血脉同一本源的道理。男子对兄弟有服制,而对兄弟的妻子无服制,这是推远亲情的表现。妇女对丈夫的兄弟无服制,而对兄弟的妻子有服制,这是因为共同居住,产生亲近之情。长殇、中殇降低一等,下殇降低二等,这是因为他们尚未成年。跟随母亲服制,为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服丧,跟随妻子的服制则止于为其父母服丧,这是区分尊卑、递减服制的道理。外亲本来都服缌麻,因为尊贵而增加,对外祖父母服小功;因为名分而增加,对从母及其丈夫服小功罢了。

魏校《五服图说》:父母,至亲也,故丧三年,至痛极也,此丧礼之大纲,五服因是以生矣。父母之于子,其痛同,而庶子以尊加之,故降而期,则以降为正服,而长子三年为加隆焉尔,以传重也。祖尊矣,故自三年而期,而孙以尊加之,则为大功。适子死,则适孙为祖承重三年,故于适孙加隆为期也。曽高祖尊同,而恩杀矣,故不敢以大功、小功服之,而为之齐衰,则杀其数为三月也。曽、▯孙缌同,不可加其月数也,此皆正统之亲也。昆弟一体也,自吾父而推,故期从父昆弟;自吾祖而推,故大功从祖昆弟;自吾曽祖而推,故小功族昆弟;自吾高祖而推,故缌也。世叔父,自吾祖而推,当大功矣,以吾父一体,则加隆而为期,其报服与庶子同。昆弟之子,犹子也。从祖父、从祖祖父,自吾曽祖而推,故缌,而报服同,以旁尊不可加之也,此皆旁亲也。尊卑之体,适庶之分,亲疏逺近之等,恩义曲尽矣。何孟春余冬序録:唐卢履冰开元五年建言,古者父在为母期,撤灵而心丧,武后始请同父三年,非是。▯宗疑之,又以舅甥、嫂叔服未安,幷下百官议。田再思曰:「父在为母三年,高宗实行之;嫂叔、舅甥服,太宗实制之,阅百年无异论,不可改。」履冰言:「上元中,父在为母三年,后虽请未用,逮垂拱始行之。至有祖父母在而子孙妇没,行服再期,不可谓宜礼。女子无专道,故曰『家无二尊』。父在为母服期,统一尊也。今不正其失,恐后世复有妇夺夫之败。」书未下,履氷即极陈:「父在为母立几筵者一期,心丧者再期,父必三年然后娶,以达子之志。夫圣人岂蔑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天下,故臣将以正夫妇之纲,非特母子间也。」议者或言:「降母服,非《诗》所谓罔极者,而又与伯叔母、姑姊妹等夫齐斩有升降,岁月不容异也。罔极者,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君子有终身之忧,何限一期、二期哉?」彼伯叔母姑姊妹,乌有筵几之制,三年心丧乎?元行冲议曰:「古縁情制服,女天父,妻天夫,斩衰三年,情礼俱尽者,因心立极也。妻丧杖期,情礼俱杀者,逺嫌疑,尊乾道也。为适子三年斩衰而不去官,尊祖重适,崇其礼,杀其情也。父在为母免官齐而期,心丧二年,情己申而礼杀也。今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谓之礼可乎?」姨兼从母之名,以母之女党加于舅服,不谓无礼。嫂叔不服,则逺嫌也。请据古为适,帝弗报。是时言丧服各以所见,交口纷腾。七年乃下诏,服纪一用古制。二十年又诏,父在为母加服齐衰三年。后人间父在为母,或期而禫,禫而释心丧三年;或期而禫终三年;或齐衰三年。然则二十年改此诏后,宜当一切依行而不尽然者,则此制竟亦非通法也。

邓元锡丧服经传绎丧服本天,天一气而二体,其生物也,使之一本,故丧之无贰斩者,无二天之道也。斩衰父,父者子之天,父一而已,亲莫亲焉,故为致丧三年,隆恩以亲亲也,是立隆为极矣。曰为君不斩乎?为君斩不贰斩乎?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君者臣之天,君一而已,尊莫尊焉,故为君亦方丧三年,疑于父,义服也,以尊尊也。恩者仁也,义者义也,生物者仁,成物者义,父生之,君成之,一气二体之道也。然则何以谓无二斩乎?曰君取其敬,母取其爱,其所本者一也,故为父衰三升而君衰三升有半,明无二本也。尔其为母齐衰三年何也?曰母至恩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故为母申之则齐衰三年,然衰不斩而齐矣。父在厌而期矣,义服适继母如母矣。天之尊也,地不得而亢焉;父之尊也,母不得而并焉,故曰无贰斩也。此丧服之本制,生人之大义,天地之性也。故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其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何也?天函三为一也,播一气于五行,宣五气为九类也。父子一体,譬则首足,然而何可得解?故人之生,上父下子,慈孝不可解于其心,故己为父斩衰,子为已亦斩衰,己为适长子亦斩衰三而一若也。其夫妇一体何也?譬左

译魏校《五服图说》:父母是至亲,所以丧期定为三年,这是极度的悲痛,这是丧礼的大纲,五服制度由此产生。父母对于子女的悲痛相同,但庶子因为受到尊长的压制,所以降等为一年之丧,于是将降等后的丧期作为正服,而长子守丧三年则是额外加重的礼仪,因为长子要继承宗庙的重任。祖父地位尊贵,所以从三年之丧降为一年之丧,而孙子因为受到尊长的压制,则为大功之丧。如果嫡长子去世,那么嫡长孙要为祖父继承宗庙守丧三年,所以对于嫡长孙加重礼仪为一年之丧。曾祖、高祖地位同样尊贵,但恩情已经减弱,所以不敢用大功、小功的丧服,而是用齐衰,减少丧期为三个月。曾孙、高孙的缌麻之丧相同,不能增加丧期月数,这些都是正统亲属。兄弟同出一身,从父亲这一代推演,所以堂兄弟为一年之丧;从祖父这一代推演,所以族兄弟为大功之丧;从曾祖父这一代推演,所以同族兄弟为小功之丧;从高祖父这一代推演,所以为缌麻之丧。世叔父,从祖父这一代推演,本应是大功之丧,因为与我父亲同体,所以加重礼仪为一年之丧,其回报的丧服与庶子相同。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从祖父、从祖祖父,从曾祖父这一代推演,所以为缌麻之丧,回报的丧服相同,因为旁系尊长不能加重丧服,这些都是旁系亲属。尊卑的体制,嫡庶的区别,亲疏远近的等级,恩义都详尽无遗了。何孟春《余冬序录》:唐代卢履冰在开元五年建议,古时父亲在世,为母亲守丧一年,撤去灵位后内心守丧,武则天开始请求与父亲同守三年,这是不对的。宗室对此表示怀疑,又认为舅甥、嫂叔的丧服规定不妥,一并下达百官讨论。田再思说:“父亲在世为母亲守丧三年,高宗确实实行过;嫂叔、舅甥的丧服,太宗确实制定过,经历百年没有异议,不可更改。”卢履冰说:“上元年间,父亲在世为母亲守丧三年,后来虽然请求但未采用,直到垂拱年间才开始实行。甚至有祖父母在世而子孙媳妇去世,守丧两次一年之期,这不能说符合礼制。女子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说‘家中没有两个至尊’。父亲在世为母亲守丧一年,是为了统一至尊。现在如果不纠正这个错误,恐怕后世会有妇人夺取丈夫地位的败坏。奏书尚未下达,卢履冰极力陈述:“父亲在世为母亲设立灵位一年,内心守丧两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然后才能娶妻,以表达子女的志向。圣人难道轻视对生母的情感吗?固然是有意于天下,所以臣要端正夫妇的大纲,不仅仅是母子之间的问题。”议论者有人说:“降低母亲的丧服,不是《诗经》所说的恩情无穷,而且与伯叔母、姑姊妹等丈夫的齐衰斩衰有升降,时间上不允许不同。恩情无穷,春秋祭祀按时思念,君子有终身的忧虑,怎么限制在一年或两年呢?”那些伯叔母、姑姊妹,哪有设立灵位的制度,守丧三年内心守丧呢?”元行冲议论说:“古代根据情感制定丧服,女儿以父亲为天,妻子以丈夫为天,斩衰三年,情礼都尽,是因为内心确立极致。妻子丧夫杖期,情礼都减弱,是为了远离嫌疑,尊重乾道。为嫡长子守丧三年斩衰而不离职,是尊重祖先重视嫡子,推崇礼仪,减弱情感。父亲在世为母亲免官齐衰一年,内心守丧两年,情感已经表达而礼仪减弱。现在舍弃尊厌的重任,亏损严父的道义,这能说是礼吗?”姨兼有从母的名分,将母亲的女性亲属加在舅舅的丧服上,不能说没有礼。嫂叔不服丧,是为了远离嫌疑。请求依据古制作为准则,皇帝没有回复。这时议论丧服的人各抒己见,争论纷乱。开元七年才下诏,丧服纪纲一律采用古制。开元二十年又下诏,父亲在世为母亲加重丧服齐衰三年。后来民间父亲在世为母亲,有的守丧一年除丧,除丧后内心守丧三年;有的守丧一年除丧终三年;有的齐衰三年。那么开元二十年更改这个诏书后,应当一切依行却不完全如此,那么这个制度终究也不是通行的法则。邓元锡《丧服经传绎》:丧服本于天,天是一气而二体,它化生万物,使万物有一个本源,所以丧服没有两个斩衰的,这是没有两个天的道理。斩衰为父亲,父亲是儿子的天,父亲只有一个,没有比这更亲的,所以为父亲守丧三年,隆重的恩情以亲近亲人,这是确立隆重的极致。有人说为君主不斩衰吗?为君主斩衰不也是两个斩衰吗?回答说借助侍奉父亲来侍奉君主而敬意相同,君主是臣子的天,君主只有一个,没有比这更尊的,所以为君主也守丧三年,类似于父亲,是义服,因为尊重尊贵。恩是仁,义是义,化生万物的是仁,成就万物的是义,父亲生养,君主成就,这是一气二体的道理。那么为什么说没有两个斩衰呢?回答说君主取其敬,母亲取其爱,它们的本源是一样的,所以为父亲的丧服三升麻,为君主的丧服三升半麻,明确没有两个本源。那么为母亲齐衰三年为什么呢?回答说母亲是至恩,借助侍奉父亲来侍奉母亲而爱心相同,所以为母亲守丧则齐衰三年,然而丧服不斩而是齐。父亲在世压制而一年,义服为嫡继母如同母亲。天的尊贵,地不能与之抗衡;父亲的尊贵,母亲不能与之并列,所以说没有两个斩衰。这是丧服的根本制度,生人的大义,天地的本性。所以丧服的原则有六: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为什么呢?天包含三为一,播散一气于五行,宣扬五气为九类。父子同体,譬如首足,然而怎么可以分离?所以人生下来,上为父下为子,慈孝不可解于心中,所以自己为父亲斩衰,儿子为自己也斩衰,自己为嫡长子也斩衰,三者如一。夫妇同体为什么呢?譬如左

右牉之合焉,亦焉可得解,夫者妻之天,故为夫斩衰,子为母杖衰,母为子亦杖衰,夫为妻削杖痛矣,断而期则无贰斩也,天地尊卑之义也。昆弟一体何也?譬则手足然,亦焉可得解,然而支矣。世父叔父于父昆弟也,则亦一体也,然而旁尊矣,服斩齐而下期,故世父叔父期,昆弟期,昆弟之子报亦期,皆期而不杖。图中有上,有下,有中,皆函三为一,而一统于其中,其所本者一也。曰父子一体,昆弟之子非子也,其期何也?形日隔而疎,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孰为手足一体之念乎?又旁尊也,不足以加尊故。庶子期,兄弟之子,犹子报,亦期,引而进之,以聮恩也。其以三为五,何也?曰:父子一体,父之父曰祖,子之子曰孙,析二气而四时象也。自仁率亲等而上,能无杀乎?而祖至尊也,父之所尊,尊莫重焉。尊之故严之,严之故为疏衰期,以是为正。尊其不杖,何也?曰:父之所杖,子不得而杖焉。何也?不敢也,无贰斩之义也。父卒,子正体之重,则斩三年;而祖为适孙报期,重正体之义也。生克嗣续之道,盖取诸五行。以五为九,何也?自义率祖等而上,一本而主不尊尊乎?祖之父则曽矣,祖之祖则高矣,皆正尊也,皆正尊致严焉,故皆齐衰疏然而恩有等矣。不得自迩于尊焉,故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三月而止,葬为期。其承重亦斩。传曰:不敢以小功之服而加之所尊,此立隆杀之极,明尊亲之至也。孙之子曰曽孙,之孙曰▯,杀而下,故上杀下杀,以五为九,而服属尽于此。其旁杀何也?曰:同父昆弟期,同祖昆弟大功,同曽祖昆弟小功,同高祖昆弟缌,是由身而推者也。父昆弟无大功服,不及三从矣。祖昆弟亦无大功服,不及再从矣。曽祖昆弟无大小功服,不及从矣。何也?旁尊也,不足加于正孙曽▯之旁杀也,亦然,旁杀也,不足以加正故也。世叔父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皆杀而小功,无己遽乎?曰:世叔父从斩而杀,昆弟之子犹子也,加隆焉尔,也不可格于从于其从而杀者正也。族父缌,族祖父,族曽祖父,从祖兄弟之子,亦皆缌。何也?曽祖父齐衰然而三月矣,庸将加乎?曽孙缌,其旁从庸得加乎?旁不得加正故降之也。故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尽戚尽于上,服殚于下,而生人之道穷,故通于五属之服者,其知自然之为体乎?其名服何也?曰:传有之,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也。异姓乎于途之人几矣。娶于异姓,以合体而成恩,以合体而同尊卑,名以命之礼。之治也,由身而上,名之母,母之矣。义同母而尊,故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曰母,报皆小功。族祖父母、族父母亦皆曰母,报皆缌。尊隆从而隆也。由身而下,名之妇,妇之矣。恩同妇而亲,故夫之诸祖父母报皆缌。昆弟五服具,乃嫂、弟妇无服,何也?以名治之也。谓兄之妻嫂,嫂之言叟也,尊同母,使不敢迩焉。谓弟之妻,卑同妇,使不得迩焉。名彰义立,而后人道有别。人道有别,而教严,故抑而无服,推而逺之也。防然者,兄非属父道也,弟非属子道也,嫂妇之名,此何以称焉?名以治之,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治际防之大者也。是名服也。服有出入,何也?曰:恩义之权也。女在室从父,天吾父为父斩;出嫁从夫,天吾夫为夫斩。盖天移而斩易矣。传曰:「有受我而厚之者,是也。」令内属而恩隆,不贰斩乎?无以长乱乎?故女子子入在亲为亲,恩同子;在夫为夫,降同昆弟之子,降其昆弟同;从父昆弟嫁而反在室,同在室。此以义而权恩者也。无贰斩之道也。子为父后,为父斩;出为人后,为所后者斩。父天也,为所后受重,为正体亦天也。传曰:「受重者以尊服服之。」今为本生者,恩重而服隆,不贰斩乎?无以长乱乎?故出为所后者斩,为其父母报不杖期,为其昆弟大功,亦以义而权恩而为本生父母申心丧。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唯高曽祖父母不降;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何也?不足以贰斩焉,故得

译右牉的契合,又怎能解开呢?丈夫是妻子的天,所以妻子为丈夫服斩衰,儿子为母亲服杖期,母亲为儿子也服杖期,丈夫为妻子服削杖,悲痛啊,断定为期年就没有两个斩衰了,这是天地尊卑的道理。兄弟一体为什么呢?譬如手足一样,又怎能解开呢,然而分支了。伯父叔父对于父亲是兄弟,那么也是一体的,然而旁系尊贵了,服斩衰齐衰而下为期年,所以伯父叔父服期年,兄弟服期年,兄弟的儿子回报也服期年,都服期年而不持杖。图中有上,有下,有中,都包含三而为一,而一统于其中,它们所本的是同一个。说父子一体,兄弟的儿子不是儿子,为什么服期年呢?形体日渐疏远,各自亲近自己的亲人,各自抚养自己的儿子,谁还有手足一体的念头呢?又因为旁系尊贵,不足以增加尊贵所以。庶子服期年,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回报,也服期年,推而近之,以连接恩情。为什么以三为五呢?说:父子一体,父亲的父亲叫祖父,儿子的儿子叫孙子,分析二气而四时象征。从仁爱率导亲人等而上,能不递减吗?而祖父最尊贵,父亲所尊重的,尊贵没有比这更重的。因为尊贵所以严肃,因为严肃所以服疏衰期年,以此作为正礼。尊贵而不持杖,为什么呢?说:父亲所持杖的,儿子不能持杖。为什么呢?不敢啊,没有两个斩衰的道理。父亲去世,儿子作为正体继承的重任,就服斩衰三年;而祖父为嫡孙回报服期年,重视正体的道理。生克制化继承的道,大概取自五行。以五为九,为什么呢?从义理率导祖父等而上,一本而主不尊重尊贵吗?祖父的父亲就是曾祖父,祖父的祖父就是高祖父,都是正尊,都正尊致严肃,所以都服齐衰疏然而恩情有等级了。不能自己亲近于尊贵,所以疏衰裳齐,牡麻绖没有受服三月就停止,安葬后为期年。其承重也服斩衰。传曰:不敢以小功的丧服而加于所尊重的,这是确立隆杀的极致,明确尊亲的极点。孙子的儿子叫曾孙,孙子的孙子叫玄孙,递减而下,所以上递减下递减,以五为九,而服属尽于此。其旁系递减为什么呢?说:同父兄弟服期年,同祖兄弟服大功,同曾祖兄弟服小功,同高祖兄弟服缌麻,这是由自身推演的。父亲的兄弟没有大功服,不及三从了。祖父的兄弟也没有大功服,不及再从不。曾祖父的兄弟没有大小功服,不及从不。为什么呢?旁系尊贵,不足以加于正孙曾玄的旁系递减,也一样,旁系递减,不足以加于正系所以。世叔父服期年,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回报,都递减而服小功,没有自己急促吗?说:世叔父从斩衰而递减,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增加隆重罢了,也不可拘泥于从于其从而递减者正。族父服缌麻,族祖父,族曾祖父,从祖兄弟的儿子,也都服缌麻。为什么呢?曾祖父服齐衰然而三月了,难道要增加吗?曾孙服缌麻,其旁系从难道能增加吗?旁系不能加于正系所以降低它。所以说:上递减下递减旁系递减,而亲尽戚尽于上,服殚于下,而生人之道穷,所以通于五属之服者,其知自然之为体乎?其名服为什么呢?说:传有之,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也。异姓乎于途之人几矣。娶于异姓,以合体而成恩,以合体而同尊卑,名以命之礼。之治也,由身而上,名之母,母之矣。义同母而尊,故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曰母,报皆小功。族祖父母、族父母亦皆曰母,报皆缌。尊隆从而隆也。由身而下,名之妇,妇之矣。恩同妇而亲,故夫之诸祖父母报皆缌。昆弟五服具,乃嫂、弟妇无服,何也?以名治之也。谓兄之妻嫂,嫂之言叟也,尊同母,使不敢迩焉。谓弟之妻,卑同妇,使不得迩焉。名彰义立,而后人道有别。人道有别,而教严,故抑而无服,推而逺之也。防然者,兄非属父道也,弟非属子道也,嫂妇之名,此何以称焉?名以治之,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治际防之大者也。是名服也。服有出入,何也?曰:恩义之权也。女在室从父,天吾父为父斩;出嫁从夫,天吾夫为夫斩。盖天移而斩易矣。传曰:「有受我而厚之者,是也。」令内属而恩隆,不贰斩乎?无以长乱乎?故女子子入在亲为亲,恩同子;在夫为夫,降同昆弟之子,降其昆弟同;从父昆弟嫁而反在室,同在室。此以义而权恩者也。无贰斩之道也。子为父后,为父斩;出为人后,为所后者斩。父天也,为所后受重,为正体亦天也。传曰:「受重者以尊服服之。」今为本生者,恩重而服隆,不贰斩乎?无以长乱乎?故出为所后者斩,为其父母报不杖期,为其昆弟大功,亦以义而权恩而为本生父母申心丧。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唯高曽祖父母不降;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何也?不足以贰斩焉,故得

以全恩。其嫁而无主后者,亦加隆焉,以全恩。此权制者也。其从服何也?属之而从之也。子从母而服母党,妻从夫而服夫党,夫从妻而服妻党,庸得已乎?以有属而成恩,而妻属夫,其重矣,则自斩而推故也。夫妇人无身,以夫之身为身,故妇人无亲,以夫之亲为亲,非无亲也,不敢恩其私亲也。故为夫斩三年,夫父母从为之斩,若齐亦三年;为长子亦齐三年;夫祖父母而上,上杀。孙而下,下杀世叔父母,而上夫昆弟之子,而下旁杀,虽其杀也,从为之服,亦加降焉。尔也,移天易服,移所杀为其所从服者服,是属从之道也。妻父母缌,母父母小功,母重于妻也。母兄弟舅小功,母姊妹从母亦小功,舅若从母之子缌,重母之义也。妻党自妻父母而止,义不得复推,何也?母疏衰齐,妻疏衰杖期,本服异故也。其甥外孙报,何也?古无施不报也。已尔,乃从服有六,自属从而下推恩义降,厌屈申以从,文记具之。又周贵爵而尚文,降其上下,殇有上下诸徒从服从轻重上下焉。今制省质矣,故服有恩,有义,有节,有权,皆取之人情。恩观仁,义观化,权节观制,本诸天地,顺隂阳四时以为经。夫安可得訾哉?夫安可得訾哉?干学案:斩衰实非三年,而曰三年者,何也?三年之内,旣卒哭,则用六升之布如齐衰;旣小祥,则用七升之布为功衰。而谓斩衰三年者,对齐衰期而下言之。斩衰二字为句,其服则三年乃除尔。始丧不寝苫枕块,饮粥,色墨。譬之隆冬折胶凝冰,安可常哉?故受之以卒哭,受之以大小祥,以渐而杀至于禫。譬则大寒不能骤暑,以渐而移,所谓因天理本人情而为之节文者也。虞喜云:斩衰因丧之称,非谓终三年也。如必以斩衰之初逮三年之久,世无复有能行之者矣。即如始死哭无时,谓哀至辄哭,无论旦暮;至三月卒哭,唯朝夕奠必哭矣;至大祥后,又哭无时,谓朝夕不必哭,独遇哀乃哭。初无时日,又杀矣。先王制礼,旣欲人之尽孝,又惧其过哀灭性,立为中制,使人人可行者也。古人执亲之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如此足称孝矣。乃若首绖腰带,以葛代麻,及祥禫所受之服,练冠縓縁,缟冠素纰,今人不知为何物,古礼渐湮,固不能以一一修复,是在知礼意者,一一考论,以期于自尽而已。

译以保全恩义。那些出嫁后没有主事长辈的,也给予隆重的礼遇,以保全恩义。这是权宜的制度。为什么要随从而服丧呢?因为有所归属而随从而服丧。儿子跟随母亲而服丧于母族,妻子跟随丈夫而服丧于夫族,丈夫跟随妻子而服丧于妻族,难道是可以避免的吗?因为有所归属而形成恩义,而妻子归属于丈夫,关系重大,所以从斩衰开始推演服制。妇人没有独立的身分,以丈夫的身分为自己的身分,所以妇人没有独立的亲属,以丈夫的亲属为自己的亲属,并非没有亲属,是不敢对私亲施予恩义。所以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为丈夫的父母随从而服斩衰,如果是齐衰也是三年;为长子也服齐衰三年;为丈夫的祖父母及以上,向上递减;为孙子及以下,向下递减;为世叔父母,以及向上为丈夫兄弟的儿子,向下旁系递减,虽然有所递减,随从而服丧,也加以降等。所谓“尔”,就是转移天伦关系而改变服制,转移所递减的对象为所随从而服丧的对象,这就是归属随从而服丧的道理。为妻子的父母服缌麻,为母亲的父母服小功,母亲重于妻子。为母亲的兄弟即舅父服小功,为母亲的姐妹即从母也服小功,为舅父或从母的儿子服缌麻,这是重视母亲之义。妻族从妻子的父母为止,道义上不能再推演,为什么呢?因为母亲服疏衰齐,妻子服疏衰杖期,本服不同的缘故。外甥和外孙回报服丧,为什么呢?古代没有施予而不回报的。至此,随从而服丧有六种,从归属随从而推演恩义降等,压抑委屈伸展以随从而服,文书记载详细。又周代重视爵位而崇尚文饰,降等其上下,殇服有上下各种随从而服丧的轻重上下之分。现在的制度简省质朴,所以服丧有恩义,有道义,有节制,有权变,都取自人情。恩义体现仁爱,道义体现教化,权变节制体现制度,根本在于天地,顺应阴阳四时作为常法。这怎么可以非议呢?这怎么可以非议呢?干学案:斩衰实际上并非三年,而说三年,为什么呢?三年之内,已经卒哭,就用六升的布如同齐衰;已经小祥,就用七升的布作为功衰。而说斩衰三年,是相对于齐衰期及以下而言的。斩衰二字为句,其服制则是三年才除服。开始丧事不睡草垫枕土块,喝粥,脸色墨黑。好比隆冬折胶凝冰,怎么可以长久呢?所以接着是卒哭,接着是大小祥,逐渐递减直到禫祭。好比大寒不能突然变暑,逐渐转移,这就是所谓依据天理本乎人情而制定的节文。虞喜说:斩衰是因丧事而称,并非说终三年。如果一定要以斩衰之初到三年之久,世间没有再能实行的了。就像开始死亡哭无定时,说哀痛到来就哭,无论早晚;到三个月卒哭,只有朝夕祭奠必须哭;到大祥后,又哭无定时,说朝夕不必哭,只有遇到哀痛才哭。起初没有时日,又递减了。先王制定礼仪,既希望人们尽孝,又害怕他们过度哀痛毁灭天性,设立适中的制度,使人人可行。古人执持亲人的丧事,三天不怠慢,三个月不懈怠,一年悲哀,三年忧愁,这样足以称为孝了。至于首绖腰带,以葛代麻,以及祥禫所接受的服制,练冠縓缘,缟冠素纰,今人不知是什么东西,古礼逐渐湮没,固然不能一一修复,在于知道礼意的人,一一考论,以期于自我尽孝而已。

【吕坤四礼疑】孙与祖为体,祖爱孙不异父之于子,杖妻不杖祖,何也?▯孙女、曽孙女、孙女出嫁不降高曽祖祖父母,曰不敢降也。▯孙妇、曽孙妇、孙妇乃敢降我高曽祖祖父母乎?或曰义服也,出母嫁母皆杖而不杖本生父母,或曰欲推而逺之也。母、妻与父称三族,父族九世四面三从,凡四十有八。母族始自小功,凡四。妻族止于外舅姑,凡二。何隆杀也?父母于女,伯叔父母于侄女,无亦当稍别乎?或曰犹子也。夫亲姑、夫姊妹小功不分室,嫁女嫁于兄弟妻侄妻不执服,何也?孤甥依舅母,有乳哺衣食昏嫁成家者,舅母死缌亦不及焉,无乃忍乎?先王之外女也,不如路人。父母死,父族絶,宁用东西南北家,独不许女壻主丧,何其疎而女之服上下通乎?七世旁推及于三从,又何亲也?服图母家直名外亲忍矣,而舅之子又称内兄弟,何也?礼也有义,先王精意必自有说,儒者当讲求焉,不可习矣而不察也。母族之杀何也?曰:母丧期,母家安得不杀?妻族之甚杀何也?曰:母族杀,妻族安得不甚杀?今母丧已三年矣,且与父等矣,而二族似亦稍隆,庶于士庶之家人情为近。丧礼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谓之制。制以三年为重,故适长子不在,适长孙承祖之重,谓之承重。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齐衰与斩衰布麻有麄细,五齐衰布麻无麄细,袒免虽极轻,亦先王礼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尔。疑服有四,曰正义、加降、正服。礼称情也,义服情从礼也,加服礼从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礼裁情也。降服非君子之所忍也,服所降以明礼,称所本以明情。三年重丧也,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故曰: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

【张献翼曰:五服之制,父母丧之外,有期有大功,有小功,有缌服,皆可言制。今人居期服称制,即羣然哗之,况缌乎?呜呼!成人之兄死,而子皋为之衰;兄死而不为衰,匪斯今矣。徃徃见士人居期之丧以下,必不能如期而先自除服,其所服又不过素冠而已,不为衰冠。至举殡行丧,有亲弟亲侄而不为衰者,其白素冠又外不以白裹巾,薄亦甚矣。礼之废亦久矣。予尝徃无锡华氏送丧,见行丧之曰:“有期服、大功、小功、缌服及袒免等,分别云某服在某处。”今吴中寡大族,族人无百人以上者,此制不立,遂使亡其服制而不为衰服,期丧如袒免矣。宋史载刘珙,功缌之戚必素服以终。予见先人亦然。子大伯父、二伯父之丧,期年之内,并未尝以青布为裹巾,又未尝门用红帖。缌服兄弟未尝不着衰冠、素冠,期则及期,三月则及三月。汝曹慎之,行之勿以他人不行随俗习非,我苟行之而是,虽一国非之而不顾可也】

【郝敬曰:丧服有等,不得不杀。至于三殇之辨,颇觉太▯。衰麻有数,不得不异。至于麻葛之易,亦觉太繁。刘畏所族约五服之制,先王称情而立文者也。亲丧固所自尽,至于期功之服,皆不可忽。近族姓繁多,鲜有服其服者,是视亲属无异于路人也。以后亲族有丧,须应期成服。若亲族之丧未举,虽本服旣除,亦不宜欢防作乐。违者司礼正之】

【顾炎武曰: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己。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矣。’”《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

译孙与祖在身体上是一体的,祖父疼爱孙子不亚于父亲疼爱儿子,却杖责妻子而不杖责祖父,这是为什么呢?〇孙女、曾孙女、孙女的母亲出嫁后不降低对高祖、曾祖、祖父母的服制等级,说是不敢降低。〇孙媳、曾孙媳、孙媳难道敢降低对我高祖、曾祖、祖父母的服制等级吗?有人说这是义服,对于出母、嫁母都杖责而不杖责本生父母,有人说这是想要推远她们。母亲、妻子与父亲合称三族,父族九世四面三从,共四十八人。母族从最小的五服小功开始,共四人。妻族只限于外舅、外姑,共两人。为什么厚薄差别如此之大?父母对于女儿,伯叔父母对于侄女,难道也不应当稍加区别吗?有人说如同对待儿子一样。丈夫的姑母、丈夫的姐妹服小功不分室,嫁女嫁于兄弟、妻侄妻不执丧服,这是为什么呢?孤甥依傍舅母,有哺乳、衣食、婚嫁、成家的恩情,舅母死了连最轻的缌麻服也不及,难道不是太残忍了吗?先王对待外嫁的女儿,不如对待路人。父母死了,父族断绝,宁可任用东西南北各家的人,唯独不允许女婿主持丧事,为什么如此疏远女儿,而女儿的服制上下却相通呢?七世旁推及于三从,又为什么如此亲近呢?服制图上母家直接称为外亲,已经够残忍了,而舅母的儿子又称内兄弟,这是为什么呢?礼制是有道理的,先王的精微意旨必定自有说法,儒者应当讲求,不可习以为常而不加审察。母族服制减轻为什么呢?回答说:母亲丧期一年,母家怎么可以不减轻?妻族服制减轻得厉害为什么呢?回答说:母族减轻,妻族怎么可以不更加减轻?如今母亲丧期已经三年了,而且与父亲同等了,而这两个家族似乎也应稍加隆重,大概对于士庶人家的人情更为接近。丧礼是先王所制定的,用来节制放纵遗忘哀痛的情感,所以称为制。制以三年为重,所以嫡长子不在,嫡长孙承受祖父的重任,称为承重。五服者,是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种等级的丧服。十制者,是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其次,十种等级的制度。齐衰与斩衰的布麻有粗细之分,五种齐衰的布麻没有粗细之分,袒免虽然极轻,也是先王的礼制,只是不成服,所以不能列入五服罢了。疑服有四种,叫做正义、加降、正服。礼是称量情感的,义服是情感顺从礼制,加服是礼制顺从情感,三者都是隆降服制、礼制裁量情感。降服不是君子所忍心的,服制所降是为了明礼,称量所本是为了明情。三年是重丧,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所以说: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这是厚道。

【张献翼说:五服的制度,除了父母丧之外,有期服、大功、小功、缌服,都可以称为制。现在人居期服称制,大家就哗然反对,何况缌服呢?唉!成人的兄长死了,子皋为他穿丧服;兄长死了而不穿丧服,不是现在才有的。常常看见士人居期服以下的丧,必定不能守满期限而先自行除服,他所穿的也不过是素冠罢了,不穿丧服。到了举殡行丧,有亲弟弟、亲侄子而不穿丧服的,他的白素冠外面又不以白巾包裹,太薄情了。礼制的废弛也很久了。我曾经去无锡华氏家送丧,看见行丧的人说:“有期服、大功、小功、缌服及袒免等,分别说某服在某处。”现在吴中少有大家族,族人没有百人之上的,这种制度不建立,于是使亡者失去服制而不穿丧服,期丧如同袒免了。《宋史》记载刘珙,功缌之亲必定素服直到终了。我看见先人也是这样。子大伯父、二伯父的丧,期年之内,从未曾用青布做裹巾,又从未曾门用红帖。缌服兄弟从未不穿丧服、素冠,期服就守满期,三月就守满三月。你们要谨慎,实行不要因他人不实行而随俗习非,我如果实行是对的,即使一国人都反对也不顾。】

【郝敬说:丧服有等级,不得不减轻。至于三殇的辨别,颇觉太〇。衰麻有数目,不得不不同。至于麻葛的更换,也觉太繁琐。刘畏所族约五服的制度,先王称量情感而建立文饰的。亲丧固然应当自己尽力,至于期功之服,都不可忽视。近亲族姓繁多,很少有穿其服的人,这是视亲属无异于路人。以后亲族有丧,必须应期成服。如果亲族的丧未举,虽然本服已经除,也不宜欢宴作乐。违者由司礼纠正。】

【顾炎武说:现在人三年之丧有三件事超过古人。《礼记·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说:“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说:“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说:“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己。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矣。’”《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

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案《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其过于古人一也。《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称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防,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緫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逺矣。又曰:《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増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鳯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洪氏曰:「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又曰: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王,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勅:「周公制礼,歴代不刋。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縚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寳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鲋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繇来矣。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又曰: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曽祖父母旧服三月,増为五月。适子妇大功,増为期。众子妇小功,増为大功。舅服缌,増为小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増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宗令从夫服,又増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増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増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服丧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繇生,则太宗魏徴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増多为尽礼,而不知烦说

译二十六月,三年丧期结束。”郑玄认为二十四个月,两个周年期间多出的日子不计入,在第二十五个月的中月举行禫祭,那么空月就是第二十六个月,出月举行禫祭就是第二十七个月,这与王肃的观点不同。考察《三年问》说:“至亲以一年为断,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天地已经更替,四季已经变化,处于天地之间的万物没有不重新开始的了,以此来象征它。”然而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只是加以隆重罢了。使其加倍,所以是两个周年。”现在遵从郑玄的说法,三年之丧必定是二十七月,这是过于古人的第一点。《仪礼·丧服篇》说:“穿粗麻布丧服,用牡麻做绖带,帽子上有布缨,削制的杖,布带,粗麻鞋,服期一年者,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传文说:“为什么服期一年呢?是委屈,因为至尊的父亲在,不敢伸张自己的私尊。”《礼记·杂记下篇》说:“服期一年的丧,十一个月举行练祭,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注解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丧大记》说:“服期一年的丧,不吃肉,不饮酒,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又说:“服期一年的丧,住在庐舍,终丧期间不在内室与妻妾同寝,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丧服四制》说:“凭借侍奉父亲的心来侍奉母亲,而爱是一样的,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至尊,以此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是表示没有两个至尊。”《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有什么关系呢?’都城里的士人则知道尊崇称呼了。”现在遵从武则天的制度,也服三年之丧,这是过于古人的第二点。《丧服篇》又说:“不执杖穿麻鞋者,是媳妇为公婆。”传文说:“为什么服期一年呢?是从服。”《檀弓上篇》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的防,孔子教导她戴髽髻说:‘你不要蓬松散乱,你不要杂乱无章。’大概用榛木做笄,长一尺而总长八寸。”正义认为因为这是服期一年的丧,比斩衰减轻。《丧服小记》说:“妇人为丈夫和长子稽颡,其余则不稽颡。”现在遵从后唐的制度,媳妇为公婆也服三年之丧,这是过于古人的第三点,都是后世儒生不敢议论的,不仅是因为沿袭国家制度,也是畏惧宰我缩短丧期的讥讽。如果日数虽然多,但哀戚之情达不到,那就远远不如古人了。又说:《孝经援神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以一年为基数加倍,五五二十五个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所以汉人丧服制度称为“五五”。堂邑令费凤碑说:“菲五五衰杖。”其未除。洪氏说:“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巴郡太守樊敏碑说:“遭离母忧,五五断仁。”就是如此。又说:唐朝时武、韦二后,都凭借妇人乘夫之势,想要废除三纲,改变五服,以伸张尊崇母亲的义理。所以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上表请求天下士庶为出母服三年丧,其用意是一样的。她们尚且想要将二圣与天王并列,陪同南郊祭天以亚献,何况区区服制呢?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令:“周公制定礼制,历代不删改。子夏作传,孔门所接受。格条之内,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有为而为,不是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各种服纪应当一律依照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听从韦縚的话,增加舅母、堂姨、舅的服制。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丧。而太和、开成之世,竟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丧,有由来矣。自古以来,奸人想要蔑视先王的礼法而自为的,必定有其渐进的过程。天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请求,其用意在于临朝称制。所以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请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又说:唐朝人所议论的服制,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服丧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说

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又曰:「读《檀弓》二篇及《曽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汉书》言夏侯胜善説礼服,萧望之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梁、陈、北齐各有皇帝、皇后、太子、王侯已下丧礼之书,谓之凶仪。《唐开元四部书目》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其去邹鲁之风未逺也,故萧望之为太傅,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征隐士雷次宗诣京邑,筑室于钟山西岩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教,为诸王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亲受《礼记》《左传》丧服等义。孝文帝亲为羣臣讲丧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诸臣共议,从明山賔、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又曰:「旧唐书·李义府传」初,五礼仪注自前代相沿,吉凶毕举,太常博士萧楚材、孔志约以皇室凶礼为豫备凶事,非臣子所宜言,义府深然之,于是悉删而焚焉。裴守贞传,守贞为太常博士,高宗崩时无大行凶仪,守贞与同时博士韦叔夏、辅抱素等讨论旧事,创为之。《宋史·章衡传》:熙宁时判太常寺,建言自唐开元纂修礼书,以国恤一篇为豫凶事,删而去之,故不幸遇事捃摭坠残,茫无所据,今宜为厚陵集礼,以贻万世,从之。又曰:宋孝宗崩,光宗不能执丧,寜宗辞嗣服,已服期年丧,欲大祥毕更服两月,监察御史胡纮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禫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适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时朱熹上议,以纮言为非,而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云云,详见第二十一巻《天子服纪》中。呜呼!若曽子、子游之伦,亲受学于圣人,其于节文之变,辨之如此其详也!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当礼壊乐崩之后,于古人之遗文,一切不为之讨究,而曰「礼,吾知其敬而已;丧,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学而议朝章,以清谈而干王政,是尚不可以闚汉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唐▯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賔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礼部员外郎杨仲昌皆执议不可,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下。帝手勅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从御史大夫李景让言,减二日,详见第六十一卷《辍朝》条下。夫繇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繇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防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又曰: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旣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旣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乃谓之终丧】

译这是导致礼制混乱的原因。孔子说:“道之所以不明,是因为贤者做得过分。那些贤者依循个人情感的偏颇,尚且违背礼制,更何况想要凭私意去超越三王呢?”宗庙的制度开始改变于汉明帝,丧服的制度开始改变于唐太宗,他们都是依循一时的私情而更改了三代的礼制,后世不学无术的君主沿袭并实行它。又说:“读了《檀弓》两篇以及《曾子问》,才知道古人在礼服方面研究得如此详尽,辨析得如此明白。”《汉书》记载夏侯胜善于解说礼服,萧望之跟随夏侯胜请教《论语》中的礼服制度。梁、陈、北齐各自有关于皇帝、皇后、太子、王侯以下丧礼的书籍,称为凶仪。《唐开元四部书目》中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从前的大儒有专门以丧服学问成名家的,他们距离邹鲁的儒学传统还不算太远,所以萧望之担任太傅时,用《论语》中的礼服制度教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年,征召隐士雷次宗到京城,在钟山西岩下建造房屋,为皇太子和诸王讲解丧服经典。齐朝初年,何佟之担任国子助教,为诸王讲解丧服。陈后主在东宫时,延请王元规为学士,亲自接受《礼记》《左传》中关于丧服等义理的讲授。孝文帝亲自为群臣在清徽堂讲解丧服。而《梁书》记载始兴王萧憺去世,昭明太子命令群臣共同商议,听从明山宾、朱异的意见,认为表达哀悼的言辞应当贯穿整个服丧期。凭借至尊在位,不废弃对丧礼的讲求,这与李义府所说“不预先准备凶事”而删去《国恤》一篇的做法不同。又说:“《旧唐书·李义府传》记载:起初,五礼仪注从前代沿袭下来,吉凶之事都列举其中,太常博士萧楚材、孔志约认为皇室凶礼是预先准备凶事,不是臣子所应该谈论的,李义府深以为然,于是全部删去并焚烧了。《裴守贞传》记载,守贞担任太常博士,高宗去世时没有大行皇帝的凶仪,守贞与当时的博士韦叔夏、辅抱素等人讨论旧事,创制了它。《宋史·章衡传》记载:熙宁年间章衡判太常寺,建议自从唐开元年间纂修礼书,将《国恤》一篇视为预先准备凶事而删去,所以不幸遇到丧事时搜罗残缺,茫然没有依据,现在应当为厚陵汇集礼制,以留传万世,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又说:宋孝宗去世,光宗不能主持丧礼,宁宗辞让嗣位,已经服了一年的丧,想要在大祥祭结束后再服两个月,监察御史胡纮说:“孙子为祖父服丧已经过期了,议论的人想要再持禫祭两个月,不知道依据什么典礼。如果说适孙承重,那么太上皇的身体也已经在宫中康复,自行服了二十七个月的重丧,而陛下又服丧,这是丧礼中有两个孤子了。”诏令侍从、台谏、给舍集会商议,当时朱熹上议,认为胡纮的话不对,但还没有用来驳倒他的话,后来读了《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中为祖后者的条目,于是在自己原议的末尾批注云云,详见第二十一卷《天子服纪》中。唉!像曾子、子游这类人,亲自从圣人那里受学,他们对于礼节的细微变化,辨析得如此详尽!现在的学者,生长在草野之中,处于礼坏乐崩之后,对于古人的遗文,一切不去探讨研究,却说“礼,我只知道恭敬就行了;丧,我只知道悲哀就行了”,用空疏的学问来议论朝廷典章,用清谈来干预王政,这尚且不足以窥见汉儒的堂奥,又怎么能登上孔子的殿堂呢?“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外祖父母因为尊崇而加等所以是小功,从母因为名分而加等所以是小功。”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制,命令礼官商议增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求将外祖父母的服制增加到九月的大功,舅舅的服制增加到五月的小功,堂姨、堂舅、舅母的服制增加到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礼部员外郎杨仲昌都坚持认为不可,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下。皇帝手诏再三,最终将舅舅的服制增加为小功,舅母为缌麻,堂姨、堂舅为袒免。宣宗的舅舅郑光去世,诏令罢朝三日,听从御史大夫李景让的话,减少两天,详见第六十一卷《辍朝》条下。从韦述、杨仲昌的话,可以探究根本并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话,可以考察防范并防止祸乱,难道不是能言善辩之士,深刻了解先王的礼制吗?也是亲眼目睹了武氏、韦氏的祸乱,想要永远作为后世的鉴戒吧?又说:古人把祥祭作为丧礼的终结,中间隔一个月进行禫祭,这是在除去丧服之后。所以《丧服四制》说祥祭那天,弹奏素琴,向百姓显示丧礼有终结。《檀弓》说孔子祥祭后五天,弹琴而不成声;十天后才成笙歌。有子大概在祥祭后穿丝鞋系丝带。又说:祥祭后外面没有哭的人,禫祭后里面没有哭的人,音乐奏响了,所以这样。自从鲁国有早上祥祭晚上就唱歌的人,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过了一个月,他的做法就很好了。”而孟献子禫祭时悬挂乐器却不奏乐。孔子说:“献子比一般人高出一等了。”于是从禫祭之后,才称为终丧。

【柴绍炳服议】先王丧服之制,所以哀死也。盖称情而立之节文也。其间或进或退,或少或多,有以恩制者,有以义制者,非无为而为也。如父母之三年也,明报也,恩也。君之如父也,示有尊也。为人后之如父也,受重也。继母之如母也,以配父与己母同也。慈母之如母也,贵父之命也,义也。或曰继母如母,己重己夫,慈母尚如母,况继者乎?或曰祖母断以期,继母亦宜断以期。礼有上杀,有旁杀。祖母之断以期,上杀也。世母叔母之断以期,旁杀也。若继母配父,厥体唯均,杀之为大悖,孝子不敢殊也。且服有从重而之轻者,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子子已适人者,为其父母,皆服期,是也。此不贰斩也。有从轻而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当室者,为大父母,髙曽大父母及继母慈母如母,俱服三年,是也。或重祖敬宗,或尊父也,此皆无易之道也。有宜有而之无者,师友之谊,同于君父昆弟,而心丧无服,厚薄不可为准也。有宜无而之有者,从母之夫,舅之妻,相为服,或曰同爂缌,是也。此变之正也,亦可以意为低昻者也。礼时为大,伦次之,宜次之。又曰礼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宜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考诸丧服传与服问杂记,比附今之典制,因革升降,亦互有得失焉。语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其恩一也。古者父在为母服期,庶子为其母服大功,为父后者服缌,虽曰厌于所尊,而义掩恩,则太过矣。今皆得三年,申孝子之情,是也。妻者齐也,妾者接也。古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今遽削之,已薄也。且妾为君三年,而不获一日反服,称情云报,是邪非邪?为兄之妻曰嫂,从服可也。古者娣姒报服俱五月,乃独嫂叔无服,为推而逺之乎?子思哭嫂为位,则制服良宜,今之小功是也。妇当从夫,古者舅姑服期,而今皆三年,是也。母党次于父,古者母之兄弟缌,而今小功是也。尊卑隆杀,宜有差。古者父母于长子三年,而今服期是也。殇虽不成人,哀戚之情有杀无絶也。古者三殇递降,而今槩省之。过已故,报服可减也。殇服不可省也。何则?制服之道,虽本先王,大抵以恩者期于恩,不掩义;以义者期于义,不掩恩。则通变随时,而伦宜亦于是在矣。传称非天子不议礼,然而道之所在,则匹夫立说以明之。俟夫后之在位者斟酌而损益,庶乎其义则走也。窃取之尔。服制増减轻重议,先王制服各有重轻,而又时为增减于彼于此,各酌其宜。故一定者载诸律令,无得而议。唯身处其变,制可两属者,则唯知礼君子善为衡量以行之,而聚讼之谭始息焉。晋李嵩《行事记》云:有娶同堂姊子为妇,妇母亡,犹制同堂姊服。或以当减从姊之服月数,行妇母之服。有难者曰:娶姑女,姑亡,岂可累降为三月邪?荅曰:羊彭有叔父丧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着改葬之服,岂以缌麻为轻也?礼有以轻为重者,正此类。予谓此说似是而非者也。夫律禁尊卑亲属为防,若娶己之堂甥女为妇,此正邓攸所深痛者,士大夫谁敢奸之,可置勿论。然中表兄弟防姻之禁,明初诏已寛,世俗不乏此等。若欲减姑母而行妇母服,则是减大功而从缌,由重入轻,何舛哉?且所引改葬服缌之事,此孝子之礼,故不得以期混之。且改葬不过暂易,毕葬之后,仍可终期服。彼改大功而从缌,则遽减六月,事不相比。又以轻为重之说,于礼未惬。何则?姑是父党,妇母是妻党,人必先父母党而后妻党,未有重在妻而轻在父母者。柰何损父党之功而从妻党之缌,猥称以轻为重邪?然则取姑女而姑亡,服当从大功;取舅女而舅亡,服当从小功。其舅母本无服,为妇母则为之缌,情重所亲,礼从其厚,斯为变而得中尔。若曰已娶为妇,则从妻党论,是表。兄弟竟当絶服也?于情安乎?虽服之増减,因时制宜,有自无之有者,舅之妻,从母之夫,同防相为缌是也。有从有之无者,服适母若继母之党,母亡则己之是也。若姑舅为父母之亲,以其女为己妇,而服

译【柴绍炳关于丧服的议论】先王制定丧服的制度,是为了哀悼死者。大概是根据情感来确立节度文饰的。其中有的加重,有的减轻,有的少,有的多,有的是根据恩情制定的,有的是根据道义制定的,都不是没有原因而制定的。比如为父母服三年丧,是为了明确报答养育之恩,这是恩情。为君主服丧如同为父亲,是为了显示有尊卑。为人后(过继给别人做儿子)为所后之父服丧如同为亲生父亲,是因为承受了重大的宗法责任。为继母服丧如同为生母,是因为继母与父亲匹配,与自己生母的地位相同。为慈母(抚养自己的妾)服丧如同为生母,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命令,这是道义。有人说:继母如同生母,是因为自己重视自己的丈夫;慈母尚且如同生母,何况继母呢?有人说:祖母的丧服限定为一年,继母也应该限定为一年。礼制中有向上递减,有向旁系递减。祖母的丧服限定为一年,是向上递减。伯母、叔母的丧服限定为一年,是向旁系递减。如果继母与父亲匹配,其地位完全等同,递减丧服就是极大的悖逆,孝子不敢有所区别。况且丧服有从重变轻的,比如为人后者,为自己的亲生父母服丧;女子已经出嫁,为自己的父母服丧,都服一年丧,就是这样。这是不实行双重斩衰(最高等级丧服)的原则。有从轻变重的,比如为人后者,为所后的父母服丧;当家主,为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继母、慈母如同生母,都服三年丧,就是这样。有的重视祖先尊敬宗族,有的尊崇父亲,这些都是不可改变的道理。有应该有丧服却变为没有的,师友的情谊,等同于君父兄弟,但心中哀悼却没有丧服,厚薄不能以此为准。有应该没有丧服却变为有的,姨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互相服丧,有人说同服缌麻,就是这样。这是变化的常理,也可以根据心意来调整高低。礼制以时势为最大,伦理次序其次,适宜再次。又说:礼是道义的实际体现,符合道义且适宜,即使先王没有这样的礼制,也可以根据道义创立。考察《丧服传》与《服问》《杂记》,比照现在的典章制度,因袭变革、升降调整,也互有得失。俗话说:孩子出生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这份恩情是一样的。古代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丧;庶子为母亲服大功;为人后者为母亲服缌麻,虽然说是被所尊重的父亲压制,但道义掩盖了恩情,就太过分了。现在都服三年丧,伸张孝子的情感,这是正确的。妻是齐的意思,妾是接的意思。古代士人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现在突然废除,已经太薄了。况且妾为夫君服三年丧,却不能获得一天回报的丧服,说这是根据情感来回报,是对还是错呢?称兄的妻子为嫂,跟随服丧是可以的。古代妯娌互相服丧都是五月,唯独嫂叔没有丧服,是为了推远他们吗?子思哭嫂时设了位置,那么制定丧服是很合适的,现在的小功就是正确的。媳妇应当跟随丈夫,古代为公婆服一年丧,而现在都服三年丧,这是正确的。母系亲属次于父系,古代母亲的兄弟服缌麻,而现在服小功,这是正确的。尊卑隆杀,应该有差别。古代父母为长子服三年丧,而现在服一年丧,这是正确的。未成年而死虽然不算成人,但哀痛之情有递减却没有断绝。古代三种未成年而死的情况依次递减,而现在一概省略。过错已经存在,回报的丧服可以减少。未成年而死的丧服不可省略。为什么呢?制定丧服的道理,虽然本于先王,大抵根据恩情的,期望达到恩情,不掩盖道义;根据道义的,期望达到道义,不掩盖恩情。那么通变随时,伦理适宜也就在其中了。传文说:不是天子不议论礼制,然而道义所在,平民也可以立说阐明它。等待后来在位者斟酌损益,大概其义理就能通达了。这是我窃取的意见。关于丧服增减轻重的议论,先王制定丧服各有轻重,又有时在此处增加,在彼处减少,各自斟酌适宜。所以确定的载入律令,不得议论。只有身处变故,丧服可以两属的,就只靠懂礼的君子善于衡量来执行,而争论的言论才开始平息。晋代李嵩《行事记》说:有娶同堂姐姐的女儿为媳妇的,媳妇的母亲死了,还制定同堂姐姐的丧服。有人认为应当减少堂姐丧服的月数,执行媳妇母亲的丧服。有人质疑说:娶姑姑的女儿,姑姑死了,难道可以累次递减为三个月吗?回答说:羊彭有叔父丧而改葬,他的父亲改穿叔父的丧服而穿着改葬的丧服,难道因为缌麻轻吗?礼制有以轻为重的,正是这类。我认为这个说法似是而非。法律禁止尊卑亲属通婚,如果娶自己的堂甥女为媳妇,这正是邓攸所深痛的事,士大夫谁敢触犯,可以置之不论。然而中表兄弟通婚的禁令,明初诏书已经放宽,世俗不乏此类。如果想要减少姑姑的丧服而执行媳妇母亲的丧服,那就是减少大功而从缌麻,由重入轻,多么荒谬啊?况且所引用的改葬服缌麻的事,这是孝子的礼,所以不能以一年丧混同。况且改葬不过暂时更换,葬毕之后,仍可服满一年丧。他改大功而从缌麻,就突然减少六个月,事情不能相比。又以轻为重的说法,在礼制上也不合适。为什么呢?姑姑是父系亲属,媳妇母亲是妻系亲属,人必先父母亲属而后妻系亲属,没有重在妻而轻在父母的。为什么损害父系的大功而从妻系的缌麻,妄称以轻为重呢?那么娶姑姑的女儿而姑姑死了,丧服应当从大功;娶舅舅的女儿而舅舅死了,丧服应当从小功。舅舅的妻子本来没有丧服,为媳妇母亲则服缌麻,情感重视所亲近的,礼制从厚,这才是变通而得中。如果说已经娶为媳妇,就从妻系论,这是表亲。兄弟竟然应当断绝丧服吗?在情感上安吗?虽然丧服的增减,因时制宜,有从无到有的,舅舅的妻子、姨母的丈夫,同宗互相服缌麻就是这样。有从有到无的,服适母或继母的亲属,母亲死了就自己服丧就是这样。如果姑姑舅舅是父母的亲人,因为他们的女儿成为自己的媳妇,而服

从妻党,是由厚而之薄,由重而之轻,岂为得变之正哉?知礼君子,幸无惑于聚讼之言,而失其衡量也】

译跟随妻子的亲属,这是由厚变薄、由重变轻,难道是合乎礼制变化的正道吗?通晓礼制的君子,希望不要被众说纷纭的言论所迷惑,从而失去判断的标准。

【韦人鳯曰:檇李沈氏曰:三年之丧,其来久矣。《尧典》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唐虞以来,三代共之。宰我有为期之问,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孟子对滕文公亦如之。迨汉文帝遗诏短丧,以日易月,定以三十六日。是知三年者,三十六月也。时虽废古礼,而礼固在也。及考《仪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下疑有阙文。乃《戴礼》杂记有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未审据何经典。于是郑▯以中月为间月,则主二十七月;王肃以中月为月中,则主二十五月。而三年之丧遂不复行。是虽存古礼,而礼己亡矣。知礼者其详考焉。案沈讳尧中,字执甫,官刑部尚书,着《沈氏学弢》,考核甚悉。予每疑三年之丧,何以止二十七月?今读沈司寇此论,乃是礼之代变,非古礼也。今《家礼》及《王制》皆二十七月服除,相沿已久,固罔敢过。然母之同于父而斩衰也,生母之同于父母而三年也。后王议礼,改而从厚,恊乎天理人心之至,百代定为遵守。则有志复古者,自当以三年之丧,仍从三十六月为断,以稍尽罔极之悲焉】

干学案:唐人王元感尝剏三十六月之论,为张公柬之所辟,已无余蕴矣。乃沈尧中复为此说,岂未睹张公之文邪?其所引书传中语,正如公羊何休注所谓「渐【平声】三年尔」,果三十六月之谓邪?必以三年为三十六月,将礼文所云「期之丧二年」句,又何以解之?且「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之语,出于《礼记·三年问》,而《三年问》之篇,又即《荀子·礼论》中之文。《荀子》周人也,以周人而说周事,岂有谬误?而谓其据何经典邪?周人之言不足信,彼生于千载之后者,又谁其信之?凡此皆不待辟而明,特虑人之犹惑其说也,故聊为辨之。

【万斯同曰:予乡四明之俗,禫除之后,仍以素服终三十六月,歴禩相沿,莫以为误。旣非古典,又违时制,乃不知礼者竟以为古礼当然,而不敢变;其知礼者又以为亲丧宜厚,而不敢议。此实非礼之礼,君子不以为可也】

【顾湄曰:丰坊《鲁诗世学》云:“丧二十四月,禫二十六月,以吉礼祭也。二十七月而除。然必又歴九月,始得衣锦食肉,燕乐嫁娶,复仕于朝。此父母之丧,必满三十六月,故三年之丧,天下之逹礼也。”案丰氏,嘉靖初进士,亦四明人,可见其俗相沿已久。其说诡而非正,所著书不行于世。先人《诗经说约》中亦载其说,而駮之。吴肃公曰:“礼有古隆而今杀之者,父母为适子,妾为君,长子是也。有古杀而今隆者,子为母,妇为舅姑是也。有古无而今有者,兄弟之妻,从兄弟之妻是也。今则是古则非也。继也,养也,慈也,三母之易,齐而斩不防,亡母乎?非亡母也。君子伤母之不得有其子也。今则非古,则是也。”古繐衰七月,今损之。古五月无齐衰,今益之。三年之衰,今有斩而无齐。易三月而五月者,曽祖也。易大功而期者,冢妇也。易小功而大功者,众妇也。易缌而小功者,甥与舅之相为也。皆益之而善者,庶子为适母之昆弟缌,今益之小功,盖庶子犹子也,引而进之也。《仪礼》之不复于今也,时哉时哉!《仪礼》为舅缌,而为从母小功也。姨重舅乎?妇不为夫之兄弟,而为其兄弟之妻小功,娣姒重嫂叔乎?抑妇人固亲其侣乎?故夫之姊妹亦小功。李濳《服论》: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唐武后矫而一之,国初尚遵古礼。洪武七年始加折衷,父母俱斩衰。意者时礼古礼非与?曰:否!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恩无差等,而胎产抚恤之勤苦,母视父恩尤倍焉。先王惟虑逺忧深,目击前代之兴亡,逆知后世必有妖淫专擅,柔克刚,隂乗阳,反叛天常,如吕雉、武曌其人者,因在多端扶抑中,即服制亦显示▯昂然。先王但令人子于母降服,寜令人子于母恝心。傥期年外不食稻,不衣锦,心丧致孝,讵有苛禁哉?故时礼虽大协羣情,要未可以古礼为非也

译韦人鳯说:檇李沈氏说:三年的丧期,由来已久。《尧典》记载帝尧去世,百姓如同丧父丧母一般,哀悼三年。从唐虞时代以来,夏商周三代都共同遵循这一制度。宰我曾提出只守一年丧期的疑问,孔子说:“孩子出生后三年,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行丧礼。孟子回答滕文公时也是这样说的。等到汉文帝遗诏缩短丧期,以日代月,定为三十六天。由此可知,所谓的三年,是指三十六个月。当时虽然废除了古礼,但礼制本身依然存在。等到考察《仪礼》,守丧一年举行小祥祭,再过一年举行大祥祭,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在这个月,吉祭还没有配享。此处下文疑似有缺漏的文字。然而《戴礼》杂记中有说:“三年的丧期,二十五个月结束。”不知依据的是哪部经典。于是郑玄将“中月”解释为间隔的月份,主张二十七月;王肃将“中月”解释为月中,主张二十五月。从此三年的丧期就不再实行了。这虽然保留了古礼的形式,但礼的精神已经亡失了。懂得礼的人应当详细考证。按:沈尧中,字执甫,官至刑部尚书,著有《沈氏学弢》,考证非常详尽。我常疑惑三年的丧期,为何只到二十七月?如今读了沈司寇这番论述,才明白这是礼制的变通,并非古礼。如今《家礼》及《王制》都规定二十七月脱去丧服,沿袭已久,我固然不敢过分指责。但是母亲与父亲同等而穿斩衰,生母与父母同等而守三年。后王议定礼制,改为从厚,契合天理人心的极致,百代定为遵守。那么有志于复古的人,自然应当以三年的丧期,仍按三十六个月为准,以稍微尽到那无穷无尽的悲痛之情。

干学案:唐人王元感曾创立三十六月的理论,被张公柬之驳斥,已经没有什么可说的了。然而沈尧中又提出这种说法,难道没有看到张公的文章吗?他所引用的书传中的话语,正如公羊何休注所说的“渐渐三年罢了”,果真是指三十六个月吗?如果一定要把三年当作三十六个月,那么礼文中所说的“期年的丧期是两年”这句话,又怎么解释呢?况且“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这句话,出自《礼记·三年问》,而《三年问》这一篇,又是《荀子·礼论》中的文字。《荀子》是周朝人,以周朝人来解说周朝的事,难道会有错误吗?却说它依据什么经典呢?周朝人的话不足信,那些生于千载之后的人,又谁可信呢?所有这些都不待驳斥就明白,只是担心人们还疑惑他的说法,所以姑且为之辨明。

万斯同说:我家乡四明的风俗,在禫祭除服之后,仍然穿着素服直到三十六个月,历代沿袭,没有人认为这是错误的。既然不符合古典,又违背当时的制度,那些不懂礼的人竟然认为这是古礼理所当然,而不敢改变;那些懂礼的人又认为亲人丧事应当从厚,而不敢议论。这实在是非礼之礼,君子不认为这是可以的。

顾湄说:丰坊《鲁诗世学》说:“丧期二十四个月,禫祭在第二十六个月,用吉礼祭祀。二十七月脱去丧服。但必须又经过九个月,才能穿锦食肉,宴乐嫁娶,恢复在朝廷做官。这是父母的丧期,必须满三十六个月,所以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行礼制。”按:丰氏是嘉靖初年的进士,也是四明人,可见这种风俗沿袭已久。他的说法诡异而不正统,所著的书不在世间流传。先人《诗经说约》中也记载了他的说法,并驳斥了他。吴肃公说:“礼有古代隆重而现代简略的,父母为嫡子,妾为君,长子就是这样。有古代简略而现代隆重的,儿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就是这样。有古代没有而现代有的,兄弟的妻子,堂兄弟的妻子就是这样。现在是对的古代就是错的。继母,养母,慈母,三母的改变,齐衰与斩衰不分,亡母吗?不是亡母。君子哀伤母亲不能拥有她的儿子。现在是对的古代就是错的。”古代繐衰七月,现在减损了。古代五月没有齐衰,现在增加了。三年的丧服,现在只有斩衰而没有齐衰。由三月改为五月的是曾祖。由大功改为期年的是嫡妇。由小功改为大功的是众妇。由缌麻改为小功的是外甥与舅舅互相服丧。这些都是增加而好的,庶子为嫡母的兄弟服缌麻,现在增加为小功,大概庶子如同嫡子,引申而进之。《仪礼》不能恢复于今天,是时势啊时势!《仪礼》为舅舅服缌麻,而为从母服小功。姨妈比舅舅重吗?妇女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而为其兄弟的妻子服小功,妯娌比嫂叔重吗?还是妇女本来就亲近她的伴侣呢?所以丈夫的姐妹也服小功。李濳《服论》:古礼父亲服斩衰,母亲服齐衰。唐武后矫枉过正统一了,国初尚遵古礼。洪武七年开始加以折衷,父母都服斩衰。意谓时礼古礼不是这样吗?回答说:不是!父亲生我,母亲鞠养我,恩情没有差别,而胎产抚恤的勤苦,母亲比父亲恩情尤其加倍。先王只担心深远忧虑深,目睹前代的兴亡,逆知后世必有妖淫专擅,柔克刚,阴乘阳,反叛天常,如吕雉、武曌那样的人,因此在多端扶抑中,即使服制也显示高昂。先王只让人子对母亲降服,宁让人子对母亲冷漠。倘若期年外不食稻,不衣锦,心丧致孝,难道有苛禁吗?所以时礼虽然大协群情,要不可以古礼为非也。

。礼经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今忽变为斩衰三年,父在适母在,则如之何?既两无避忌,适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此何以说?可见古圣扶阳抑隂之意。高皇帝未尝不知,一时误定之制,非万世不易之规。慈母、养母误,皆可以例推。三年之丧,辄行假借,人子报本服重,服其事乌足重乎?夫哭制杖者何居?为人子亲亡惨痛,四体委顿,必借是而后与尔。故见之于伤亲则为孝,见之于悲妻则为爱。爱不可极,此杖义所当除。似不必以父母之存没为用舍也。礼经妇为夫杖,曽未及庶姑。今庶子之妻,旣不杖夫所生父母,适子众子之妻,又可杖夫之庶母邪?此处晰出是非,适子众子为庶母杖其是非不辨而自明矣】

译《礼经》说:“士人的妾有儿子,儿子为妾服缌麻之丧。”如今忽然变成斩衰三年的重丧,如果父亲在世、嫡母也在世,那该怎么办呢?既然两者都没有避忌,嫡孙的父亲去世后,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祖父在世时,为祖母只服杖期之丧。这怎么说呢?由此可见古代圣人扶阳抑阴的用意。高皇帝并非不知道这一点,只是一时误定的制度,并非万世不变的规矩。慈母、养母的错误,都可以由此类推。三年之丧,动辄借名冒用,为人子者报答根本、服重丧,其实际意义又哪里值得重视呢?那哭丧时用的丧杖是做什么用的?为人子者亲人去世,悲痛惨切,四肢无力,必须借助丧杖才能支撑身体。所以,用在哀伤亲人身上体现的是孝,用在悲伤妻子身上体现的是爱。爱不可过度,这就是丧杖之义应当废除的原因。似乎不必以父母是否在世作为是否使用丧杖的依据。《礼经》规定妻子为丈夫服丧用杖,尚且没有涉及到庶母。现在庶子的妻子,既然不为丈夫的生母服杖期之丧,嫡子和众子的妻子,又可以为丈夫的庶母服杖期之丧吗?此处辨析是非,嫡子和众子为庶母服杖期之丧,其是非不辨自明。

读礼通考卷二十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二十九

  通论下【禫月之辨】

戴徳《丧服变除篇》礼二十五月,祥二十七月而禫。干学案:《公羊传》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荀子《礼论》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盖汉以前无有以禫为二十七月者,言之自戴德始。自此以后,郑康成则主戴说,而以为二十七月;王子雍则主古礼,而以为二十五月。纷纷之论,至程猗、许猛而极。乃朝廷之制礼,亦随其议论为废置。自魏迄晋,用王氏之说;至宋,依王淮之奏,改用郑说。至于今因之,虽朝有定制,人不敢违,而好事者犹各持一说,莫肎相下。故今悉采诸家同异之论,著于篇。

白虎通徳论》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又曰:“二十七月而禫。”

刘熙《释名》:「间月而禫【阎若璩曰:班固亦有此言】

【何休《公羊传注》:「士虞记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者,二十七月也。」高诱《淮南子》「饬丧」记注云:「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

【孔頴达孟献子禫疏】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朝祥而暮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曰“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于是曰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曰”。《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讥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暮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孟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暮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余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歳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逺日,则大祥当在下句,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六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

后汉书·陈忠疏》:“先圣縁人情而着其节,服制二十五月。”《宋书·礼志》:“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议,宜使朝野一礼。”诏可。

魏书·礼志》: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

译读礼通考卷二十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二十九

通论下【禫月之辨】

戴德《丧服变除篇》说:丧礼二十五月,祥祭二十七月后举行禫祭。徐干学按:《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月,荀子《礼论》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大概汉代以前没有把禫祭定为二十七月的说法,这种说法从戴德开始。从此以后,郑康成主张戴德的说法,认为禫祭在二十七月;王子雍主张古礼,认为禫祭在二十五月。争论纷纷,到程猗、许猛时达到极点。于是朝廷制定礼制,也随着他们的议论而废置。从魏到晋,采用王氏的说法;到宋朝,依照王淮的奏议,改用郑氏的说法。直到今天沿袭下来,虽然朝廷有定制,人们不敢违背,但好事的人仍然各持一说,不肯相让。所以现在全部采集各家同异的议论,记载在这篇里。

《白虎通德论》说: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又说:“二十七月举行禫祭。”

刘熙《释名》说:“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阎若璩说:班固也有这种说法】

【何休《公羊传注》说:「《士虞记》说:一周年小祥,又一周年大祥,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这个月,吉祭还没有配享。这个月,就是二十七月。」高诱《淮南子》「饬丧」篇注说:「计算数目,是二十五月的数目】

【孔颖达《孟献子禫疏》说:祥祭和禫祭的月份,前代儒者看法不同。王肃认为二十五月大祥,这个月举行禫祭,二十六月作乐。之所以这样,因为下文说“祥祭穿缟衣”,这个月禫祭,下个月作乐,又与上文“早上祥祭晚上唱歌”,孔子说“过了一个月就很好”,都是说祥祭后的下个月作乐。又《间传》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又《士虞礼》说中间一个月禫祭,这是指祥祭月的中间。与《尚书》“文王在位中间享国”,指在位时间的中间相同。又《文公二年》冬天,公子遂到齐国纳币,这是僖公丧期到此二十六月。《左传》说“纳币是礼”,所以王肃认为二十五月禫祭除丧结束。而郑康成则认为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二十八月作乐恢复平常。郑康成一定认为二十七月禫祭,因为《杂记》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祭”,为母亲、为妻子尚且祥祭和禫祭不同月,难道三年之丧反而祥祭和禫祭同月吗?如果认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委屈而不伸展,所以延长禫祭月,那么为妻子应当也不伸展,祥祭和禫祭不同月吗?如果认为中间一个月禫祭是指月的中间,应该说是“月中禫祭”,为什么说“中月”呢?查《丧服小记》说“妾祔于妾祖姑,如果祖姑去世,就间隔一位以上而祔”,又《学记》说“中年考校”,都以中为间,意思是间隔一年,所以把中月理解为间隔一个月。下文说“祥祭穿缟衣,这个月禫祭,下个月作乐”就是这样。意思是说大祥祭,穿缟冠,这个月禫祭,是说在这个禫月举行禫祭,这两者各自为义,事情不相干。所以《论语》说“孔子在这天说哭就不唱歌”,“文无所继”,也说“这天”。《文公二年》公子遂到齐国纳币,郑玄在《箴膏肓》中说,僖公母亲成风主婚,得以权宜之礼。如果《公羊传》还讥讽他丧期娶妻,那鲁国人早上祥祭晚上唱歌,以及《丧服四制》说“祥祭那天,弹素琴”,以及孔子五天弹琴不成声,十天成笙歌,以及孟献子禫祭悬挂钟磬之类,都是指省乐忘哀,不是正式的音乐。那八音之乐,乐工所奏,一定要等到二十八月。即下文“这个月禫祭,下个月作乐”就是这样。那早上祥祭晚上唱歌,不是正式乐歌,是乐的细别,也可以称为乐,所以郑玄说“笑他作乐太快”。那《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是指丧事终了除去衰服去掉手杖,其余哀情未尽,所以再延长两个月,不是丧礼的正统。王肃反驳郑玄说:“如果二十七月禫祭,那岁末遭丧就会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为什么说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所说,这个反驳就是为母亲十五月禫祭,出入三年。《小记》为什么说期之丧二年?明白《小记》所说依据丧礼的大断限。又王肃以月中禫祭,查《曲礼》说丧事先选远日,那么大祥应当在下句,禫祭又在祥祭后,怎么能说中月禫祭?又禫祭后怎么容得下吉祭?所以郑玄说二十六月。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所以郑玄依从并使用它】

《后汉书·陈忠疏》:“先圣根据人情而制定节度,服制二十五月。”《宋书·礼志》:“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论:‘郑氏丧制二十七月结束,学者多说符合礼制。’晋初采用王肃的议论,祥祭禫祭同月,于是定为制度。江左以来,只有晋朝施行,士大夫仍然多遵行郑氏的议论,应当使朝野统一礼制。”下诏同意。

《魏书·礼志》:魏明帝在景初三年正月崩,到五年正月,累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