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十二
,首绖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夲在上,五分寸之三,七月而▯,▯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故。吴射慈云:始闻丧,去吉冠,着素弁,十五升布深衣,从其君哭太庙阼阶下,袒免即位,成踊袭绖,吉屦无絇,张帷为次于其所舍,别内外,疏食饮水,牡麻绖,至成服,服四升半繐布衰裳,缕细而防,其冠八升,缨带中衣领袖縁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吉。《石渠礼》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当繐衰,既▯除之,以时接见于天子,故既▯除之,大夫之臣无接见之义,不当为国君也。闻人通汉对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闻其为国君也。又问: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禄反无服,何也?闻人通汉对曰:记云:仕于家,出乡不与士齿,是庶人在官也,当从庶人之为国君,三月服制曰从庶人服是也。又问曰:诸侯大夫以时接见天子,故服,今诸侯大夫臣亦有时接见于诸侯,不?圣对曰:诸侯大夫臣无接见诸侯义,诸侯有时使臣奉贺,乃非常也,不得为接见。至于大夫有年献于君,君不见,亦非接见也。侍郎臣临待诏闻人通汉等皆以为有接见义。又徐整问射慈曰:诸侯之大夫时防见于天子,故为繐衰七月,不知此大夫时以何事而得见之也?逺国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尝及见天子,亦为服不?荅曰: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防见天子,故言时防,虽未防见,犹服此服,士以下则无服。
译首绖宽大四寸,即一尺二寸五分中的七十六分,右本在上,占一寸的五分之三。七月后除服,除服后改穿朝服、戴素冠,过一个月后恢复常服。吴射慈说:刚听到丧讯时,脱去吉冠,戴上素弁,身穿十五升布的深衣,跟随国君在太庙东阶下哭祭,袒露左臂、免冠就位,完成踊礼后穿衣系绖,穿吉鞋但不加鞋头装饰,在住所张设帷帐作为次舍,以区分内外,吃粗粮、喝白水,系牡麻绖带,直到成服,穿着四升半的繐布衰裳,缕线细密且防裂,其冠用八升布,缨带、中衣、袖口和衣缘也都如此,七月后除服,改穿朝服、戴素冠,过一个月后恢复吉服。《石渠礼》说: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既除服后,按时朝见天子,所以既除服后,大夫的家臣没有朝见的义务,不应当为国君服丧。闻人通汉回答说:大夫的家臣是陪臣,没听说他们为国君服丧。又问:庶人尚有服制,大夫的家臣食禄反而无服,这是为什么?闻人通汉回答说:《礼记》说:在卿大夫家任职,出了乡里就不与士同列,这是庶人在官府任职,应当跟随庶人为国君服丧,三月服制说跟随庶人服制是正确的。又问:诸侯大夫按时朝见天子,所以服丧,现在诸侯大夫的家臣也按时朝见诸侯吗?圣回答说:诸侯大夫的家臣没有朝见诸侯的义务,诸侯有时派遣使者奉贺,那只是非常之事,不能算作朝见。至于大夫有年贡献给国君,国君不见,也不是朝见。侍郎臣临、待诏闻人通汉等都认为有朝见的意义。又徐整问吴射慈说:诸侯的大夫按时朝见天子,所以服繐衰七月,不知道这些大夫是凭借什么事而得以朝见的?远方国家的大夫在荒服之地,未曾朝见天子,也服丧吗?回答说:诸侯的大夫有出使朝聘之事朝见天子,所以说按时朝见,虽然未曾朝见,也服此丧服,士以下则无服。
东晋简文帝崩,镇军府问参佐纲纪服。邵戬荅曰:「礼,臣为君服,皆斩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又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先儒以为非达官,谓官长所自除,庶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与畿内之人同,齐衰三月。案参佐无除者,宜用此礼。又礼,诸侯之大夫防见天子者,为天子服繐衰七月。案今纲纪虽或被除勅,犹古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防见,北面时无二君之道,宜依繐衰之制。其无除勅,又未尝防见,则宜无服。」
【敖继公曰:唯言诸侯之大夫,则其士庶不服可知。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
【郝敬曰:诸侯之大夫,下大夫以上,皆是天子丧,而诸侯之大夫往防,既不可以陪臣服斩,又不可以无服入见,故为之繐衰以时,谓未▯七月内接见天子,谓如京师士庶人皆不得服】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夏,卫献公杀▯喜,公子鲜曰:“逐我者出【注:谓孙林父】纳我者死【注:谓▯君】赏罚无章,何以沮劝?君失其信,而国无刑,不亦难乎?”且鱄实使之【注:使▯喜纳君】遂出奔晋。公使止之,不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于河【注:誓不还】托于木门【注:晋邑】不乡卫国而坐,终身不仕。公丧之如税服终身【注:税即繐也。丧服繐衰裳,缕细而希,非五服之常,本无月数。痛慜子鲜,故特为此服。此服无月数,而献公寻薨,故言终身。防公丧之者,公为之服丧服也。礼无税服之名,案《礼记》过而追服,实名为税。杜以义不通,故云税即繐也。当是声相近而字改易耳。丧服有繐衰裳,牡麻绖,既▯除之。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以外,无人服此服也。凡布细而防者谓之繐。丧服之文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是非五服之常也。礼,天子诸侯絶旁期,公于子鲜不应为之服。献公痛愍子鲜,特为服此服也】
小功五月上
丧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注:祖父之昆弟之亲】
【马融曰:从祖祖父母者,曽祖之子,祖之昆弟也。正服小功。从祖父母者,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也。云报者,防施欲见両相为服,故云报】
【敖继公曰: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亦旁尊也。故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略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又云:案注意,谓从祖祖父乃祖父之昆弟,从祖父乃祖父昆弟之子,故曰祖父之昆弟之亲也】
尔雅》: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父之从父昆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父昆弟之妻为从祖母。
朱子曰:「唐时所添服制,有差异处。如亲伯叔期,堂伯叔宜是大功,乃便降为小功,不知何意。」
【万斯同曰:父之兄弟期,则祖之兄弟宜大功,乃降至小功者,亦犹祖父期,而曽祖父直降至三月也。五服惟兄弟行递降一等,而其他则否者,所谓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不然则服及五世矣】
干学案:古礼本小功,非唐时所降,但未及増耳。推朱子意,则从祖祖父母亦合加至大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之孙
补政和礼为同堂兄弟之子
补政和礼为夫兄弟之孙
补政和礼为夫同堂兄弟之子
干学案此四条,即包于《仪礼》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内,省文互见也。盖既言报,则彼此之服均,故不言耳。后世礼家别出之,欲人之便于观览,未为不可,故亦载之。
以上四条,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家礼为从兄弟之女在室者
补家礼为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干学案《开元礼》原文云:“为从祖祖父报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亦如之;为从祖父报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亦如之。”谓卑防服尊长耳。查《书仪》《明集礼》方有之。
以上二条,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同《政和礼书仪》无。
丧服从祖昆弟【注:父之从父昆弟之子,防此是从祖父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
译东晋简文帝去世,镇军将军府询问参佐和纲纪官员应穿何种丧服。邵戬回答说:“按照礼制,臣为君服丧,都应穿斩衰;大夫住在庐舍,士住在涂白的房间。又按礼制,国君去世,各位高官的首长持杖。前代儒者认为‘达官’是指由长官自行任命的官员,以及平民中在官府任职的人。平民在官府任职,为天子服丧与王畿内的百姓相同,穿齐衰三个月。考察参佐中没有由长官任命的人,应当适用这条礼制。又按礼制,诸侯的大夫前往朝廷朝见天子时,为天子服繐衰七月。考察现在的纲纪官员虽然有的由皇帝敕令任命,但仍相当于古代诸侯的卿由天子任命,情况类似。前往朝见时,面朝北方没有侍奉两位君主的做法,应当依照繐衰的制度。那些没有皇帝敕令任命,又未曾前往朝见的,则应当不穿丧服。”
【敖继公说:只提到诸侯的大夫,那么他们的士和庶人不穿丧服就可以知道了。诸侯的大夫对于天子来说是陪臣,不可以穿斩衰,又不可以不穿丧服,所以变通制定了这种繐衰。不穿齐衰三个月,也是为了避免与为其本国国君服丧混淆。】
【郝敬说:诸侯的大夫,下大夫及以上,都是为天子服丧,而诸侯的大夫前往朝廷朝见,既不可以作为陪臣穿斩衰,又不可以不穿丧服就入见,所以为他们制定繐衰以应时宜,意思是说在七个月内朝见天子;至于如京师的士和庶人,都不可以穿这种丧服。】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夏天,卫献公杀了孙喜,公子鲜说:“驱逐我的人出去了【注:指孙林父】,接纳我的人死了【注:指孙喜】,赏罚没有章法,怎么能够阻止恶行、鼓励善行?君主失去了信用,国家没有刑罚,不也很困难吗?”况且是鱄指使孙喜接纳国君的【注:指孙喜接纳卫献公复位】,于是出逃到晋国。卫献公派人阻止他,他不听从。到达黄河边,又派人阻止他,他扣留了使者并在黄河边盟誓【注:发誓不返回卫国】,寄居在木门【注:晋国的邑名】,背对着卫国坐着,终身不再做官。卫献公为他服丧,如同穿税服一样终身【注:税就是繐。丧服中的繐衰裳,丝缕细而稀疏,不是五服中的常规,本来没有固定的月数。因为痛惜公子鲜,所以特别为他穿这种丧服。这种丧服没有固定的月数,而卫献公不久也去世了,所以说终身。所谓卫献公为他服丧,是指卫献公为他穿丧服。礼制中没有税服这个名称,考察《礼记》中‘过而追服’,实际名称叫税。杜预认为意义不通,所以说税就是繐。应当是声音相近而字形改换了。丧服中有繐衰裳,用牡麻做绖带,在孙喜被杀后已经除去。只有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时穿此服,除此之外没有人穿这种丧服。凡是布料细而稀疏的叫做繐。丧服的等级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这不是五服中的常规。礼制规定,天子和诸侯对旁系亲属只服期年,卫献公对于公子鲜不应该为他服丧。卫献公痛惜公子鲜,特别为他穿这种丧服。】
小功五月,上等。
为从祖祖父母服丧,为从祖父母服丧,报【注:祖父的兄弟这一辈的亲属】
【马融说:从祖祖父母,是曾祖父的儿子,祖父的兄弟。正服是小功。从祖父母,是从祖祖父的儿子,是父亲的堂兄弟。说‘报’,是因为施恩想要体现双方互相服丧,所以说报。】
【敖继公说:这与为之服丧的人尊卑虽然不同,也是旁系尊长。所以在这一条中提及‘报’,即说‘报’字略微轻简。服齐衰、大功,重要的报服有时另见。又说:考察注释的意思,是说从祖祖父是祖父的兄弟,从祖父是祖父兄弟的儿子,所以说‘祖父的兄弟之亲’。】
《尔雅》说:父亲的世父、叔父叫做从祖祖父;父亲的世母、叔母叫做从祖祖母;父亲的从父昆弟叫做从祖父;父亲的从父昆弟的妻子叫做从祖母。
朱熹说:“唐朝时所添加的服制,有差异的地方。比如亲伯叔服期年,堂伯叔应当是大功,却降为小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万斯同说:父亲的兄弟服期年,那么祖父的兄弟应当是大功,却降至小功,这也如同祖父服期年,而曾祖父直接降至三月一样。五服中只有兄弟这一辈依次降一等,而其他则不这样,这就是所谓的‘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不然的话,丧服就要延伸到第五代了。】
干学案:古礼原本就是小功,不是唐朝时所降的,只是没有来得及增加罢了。推究朱熹的意思,那么从祖祖父母也应当加至大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的孙子服丧
补《政和礼》:为同堂兄弟的儿子服丧
补《政和礼》:为丈夫兄弟的孙子服丧
补《政和礼》:为丈夫同堂兄弟的儿子服丧
干学案:这四条,即包含在《仪礼》的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条目内,是省略文字互相参见。既然说了“报”,那么彼此的丧服相同,所以不再赘述。后世的礼学家将其分别列出,是为了让人便于阅览,未尝不可,所以也记载下来。
以上四条,《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补《家礼》:为堂兄弟的女儿在室的服丧
补《家礼》:为兄弟的孙女在室的服丧
干学案:《开元礼》原文说:“为从祖祖父报兄弟的孙女,在室的也这样;为从祖父报同堂兄弟的女儿,在室的也这样。”这是说卑幼为尊长服丧。查《书仪》《明集礼》才有这些记载。
以上两条,《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相同,《政和礼》《书仪》没有。
为从祖昆弟服丧【注:父亲的从父昆弟的儿子,这就是从祖父的儿子,自己的再从兄弟,以上三者】
为三小功也】
【马融曰:谓曽祖孙也。于已为再从昆弟,同出曽祖,故言从祖昆弟。正服小功也】
译【这是为三小功服丧的原因】
【马融说:指的是曾祖父的孙子。对于自己来说是再从兄弟,因为同出于曾祖父,所以称为从祖兄弟。正式的丧服等级是小功】
【陈铨曰:从祖父之子,同出曽祖也】
【湛若水曰:何以小功也?其祖与吾之祖,出一人之身也】
记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注:皆在他邦,谓行仕出逰,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防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邦,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春,故加一等也。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防,相育,特加一等。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防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敖继公曰:兄弟以皆在他邦而加者,为其客死于外故也;以不及知父母而加者,为其有防于已故也。凡兄弟之加服,惟此与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也,其余则否】
丧服传,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注: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防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惟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小功以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则固同财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敖继公曰:谓之二字似误,亦当作为「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此惟以加一等者为问耳。小功以下为兄弟,谓是乃小功以下之亲为兄弟之服者然也。然则此等加服不得过于大功矣。盖大功以上皆在亲者之限,故不必复加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从父姊妹【注:父之昆弟之女防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适小功】
【马融曰伯叔父之女】
【湛若水曰:父兄弟女,何以小功也?从父而推也】
通典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晋李嵩《行事记》云,有娶同堂姊子为妇,妇母亡不制妇母服,犹制同堂姊服。尝谓三纲之义,不可得而无服,多以内外姊妹为妇,则絶其本服。服絶而情重,何嫌不减从姊之服月数,作妇母之服邪?又以谢沈所言,舅与外舅事,访魏君思难云:舅本缌麻,与外舅之服自可得同。然娶姑之女,姑亡,岂可累降为三月邪?太常刘彦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斩齐,至于改▯而制缌麻也。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其父更叔之服而着改▯之服,此其以缌麻为重也。盖礼所谓以轻为重者,正此类也。此亦无准据,殆是率心而行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丧服,孙适人者【注: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防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
【马融曰:祖为女孙适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
【敖继公曰:从父姊妹孙适人者,当连读三者,适人其服同之。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并同书仪,今律文无【律文有孙女出嫁小功圗】
丧服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注: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防轻者,降可知。马融曰:在室者齐衰,周适人者大功,以为大宗后踈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体,不降姑也。陈铨曰:累降也,姑不见者同可知也。犹为人后者为昆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
【敖继公曰:经于为人后者,惟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已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防为服,不在此数矣。此姊妹之属不言报,省文也。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湛若水曰:姊妹期也,何以小功?以为人后降也,以适人又降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丧服为外祖父母
尔雅》:母之考为外王父,母之妣为外王母。
丧服传: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防外亲之服不过缌麻,今乃小功,故发问: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
译陈铨说:从祖父的儿子,是共同出自曾祖父的。
湛若水说: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他的祖父和我的祖父,出自同一个人。
经文记载:兄弟都在他国,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而与兄弟同居,加一等。【注:都在他国,是指外出做官或游历,如避仇;不及知父母,是指父母早逝。在他国加一等,是指两人都在他国,一人死一人不死,相互怜悯,不能推辞对亲人的哀悼,所以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而与兄弟同居加一等,是指各自有父母,或者父母有早逝的,与兄弟共同居住而死,也应当怜悯其孤弱,相互抚养,特别加一等。不及知父母,父母早逝,是指遗腹子,或者年幼无知,父母就早逝的情况】
敖继公说:兄弟因为都在他国而加等的,是考虑到他们客死在外的缘故;因为不及知父母而加等的,是考虑到他们对自己有恩的缘故。凡是兄弟加等服丧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以及姑姊妹、女子子出嫁而没有主丧人的情况,其余则不这样。
《丧服传》问:怎样才称为兄弟?传文说:小功以下的亲属称为兄弟。【注:在这里发出关于兄弟的传文,是担心大功以上的亲属也会加等。大功以上的亲属,如果都在他国,那么亲属关系已经亲近了;如果不及知父母,那么本来财产就是共同的。发出疑问,是因为上文经文及记文中已有兄弟,都是降等,只有这里的兄弟加一等,所以奇怪而发问。引用旧传,是因为有成文所以引用。小功以下为兄弟,是因为他们加一等。本来财产共同,既然亲属关系重要,那么财产饮食就是共同的,虽然没有父母的恩惠,自然隆重,不能再加等了】
敖继公说:“谓”这个字似乎是错的,也应当作为“为兄弟者”,即为兄弟服丧。这里只是以加一等为问罢了。小功以下为兄弟,是说这是小功以下亲属为兄弟服丧的情况。然而这种加等服丧不能超过大功了。因为大功以上都在亲近亲属的范围内,所以不必再加等了。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通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为从父姊妹。【注:从父姊妹,是指父亲的兄弟的女儿。在家的服大功,出嫁的服小功】
马融说:伯叔父的女儿。
湛若水说:父亲的兄弟的女儿,为什么服小功呢?是从父亲那里推演出来的。
《通典》讨论娶同堂姊的女儿为妻,姐姐去世后的服丧问题:晋代李嵩《行事记》说,有人娶同堂姊的儿子为儿媳,儿媳的母亲去世,不制儿媳母亲的丧服,仍然制同堂姊的丧服。曾经认为三纲的道义,不可没有丧服,大多以内外姊妹为儿媳,就断绝了其本来的丧服。丧服断绝而情意深重,有什么理由不减少从姊丧服的月数,作为儿媳母亲的丧服呢?又根据谢沈所说的,舅舅与外祖父的事,询问魏君思难说:舅舅本来服缌麻,与外祖父的丧服自然可以相同。然而娶姑母的女儿,姑母去世,难道可以连续降等为三个月吗?太常刘彦祖说:譬如父母丧服本来是斩衰齐衰,到了改嫁而制缌麻。近来羊彭有叔父丧服而改嫁,他的父亲更替叔父的丧服而穿着改嫁的丧服,这是以缌麻为重。大概礼所谓以轻为重,正是这类情况。这也缺乏依据,大概是随心而行的。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通典》《今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丧服,为出嫁的孙女。【注:孙女,是儿子的女儿,在家的也服大功。因为女孙在家与男孙同服大功,所以出嫁服小功】
马融说:祖父为出嫁的女孙,降一等,所以服小功。
敖继公说:从父姊妹、孙女出嫁的,应当连读这三者,出嫁后她们的丧服相同。出嫁后就是女孙,没有嫌疑,所以不必说“女”字。《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通典》都相同,《书仪》《今律文》没有。【律文有孙女出嫁服小功的图】
丧服,为为人后者,为其出嫁的姊妹。【注:不说姑母,是举出亲近的而省略轻的,降等可知。马融说:在家的服齐衰周,出嫁的服大功,因为作为大宗的后代疏远而降二等,所以服小功。不说姑母,是明确降等一体,不降姑母。陈铨说:是连续降等,姑母不见,同样的道理可知。如同为人后者为兄弟而不记载伯父,同样降等不嫌】
敖继公说:经文在为人后者,只见到其父母兄弟姊妹的丧服,其余都不见。这是因为在本服降一等的,只限于这些亲属罢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与自己为一体。然而除此之外,凡小宗的正亲旁亲,都按照所后者的亲属关系来服丧,不在这个数目内了。这里姊妹之类不说报服,是省略文字。记文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一等,报服】
湛若水说:姊妹服期,为什么服小功?因为为人后而降等,因为出嫁又降等。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通典》《今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丧服,为外祖父母。
《尔雅》:母亲的父亲称为外王父,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王母。
《丧服传》: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尊贵而加等。【注: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现在却是小功,所以发问:因为尊贵而加等,是说祖,祖是尊贵的名称,所以加到小功;说为,是因为母亲所生,情意深重,所以】
【敖继公曰:尊云者,为其为母之父母也。子之从其母而服母党者,当降于其母二等。母为父母期,子为外祖父母小功,宜也。非以尊加也】
【吕柟曰:为外祖父母,何曰母之父母也?虽欲期年而不可得也,故为之小功。然则何以不大功乎?曰:外亲之服皆缌麻也,虽小功,也为尊加也】
记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疏: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
【敖继公曰:凡从服,皆为所从在三年之科者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也。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已母之党,或兼服之,明矣】
【汪琬曰:或问礼有庶子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之服,而律文无之,何也?曰:古者诸侯、卿大夫之妾、侄娣为媵者多,若后世之为妾者,皆庶姓也,其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有不可考者,律文不为之服,盖以贱故绌也。然则庶子之服其生母也,今且与适母同矣。夫使伸其私于母,而独绌于母之党,母乃稍失伦欤?曰:非也。小不可加大,卑不可陵尊,贱不可干贵,圣人之立制也,姑以此示适庶之闲焉。此律文之防意也。故庶子得为适母之党服,而不得为生母之党服。乡先生姚文毅公亦以无服为善也】
【顾炎武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万斯大曰:身为庶子,于其生母之党,欲尊而亲之,则嫌于干适;将薄而逺之,则疑于贱母,事处两难,据经斯得。《仪礼·丧服传》:子为母党之服小功缌麻,章明着之;即妾子为君母党之服小功缌麻,章亦明着之。独不见妾子为其生母党之服,唯《丧服记》有曰:「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愚反覆思之,乃知古者妾子于生母之党,一如适子之于母党,无异服也。古者妾不得体君,于私家得遂,故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期,大夫之妾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大功;而记又言:「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是妾得服其私亲也。妾既得服其私亲,则其子从母而服其私亲,不亦宜乎?然其为父后而于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则何也?古人于子,无问众寡,以一人为后,妾子而立为父后,则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此无论于生母党无服,即为其生母父在服期,父卒三年者,亦降而止于缌也。呜呼!古人之于妾子,以其分虽异,而情则同,故于其服母党也,正传虽略其文,而后记则明其制,盖使之得为服者,所以厚私防;使之不得为服者,所以尊先统,仁之至,义之尽也。乃或者疑于所谓外祖父母、从母舅者,即君母之党,不知君母之党,《大传》所谓「徒从」也。《小记》曰:「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故《丧服传》曰:「君母在,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此即为后者亦然。故《小记》又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若夫生母之党,则属从也。《小记》曰:「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唯为父后,则不问母之存否,业承先统,不得更顾其私防,故不为之服。果若所疑,彼妾子于君母之父母、后母已见于小功,于君母之昆弟已见于缌麻,此又奚复赘言不为。后如邦人也哉?要知古人之妾不同:有有私家者,有无私家者。《曲礼》所谓大夫之侄娣,士之长妾,此有家者也。所谓买妾不知其姓,此无家者也。无家者已矣,有家者未有不为之服也。所以然者,天下无无父之人,天下亦无无母之人也。《家礼》八母服圗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无服。盖本《仪礼》而文义更明,第不言不为后如邦人然,可因之而想见。今制唯妾子服母三年,妾为其母服期,而无妾母党之服。其有私亲者,视之如仆隷等。呜呼!妾母之私家,自适子异视之可也,身为妾子而亦异视之,其何以慰母心哉?亟为之説,以告妾子之有私亲者。又曰:记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译敖继公说:“所谓‘尊’,是因为他们是母亲的父母。儿子跟随母亲为母系亲属服丧,应当比母亲降低两个等级。母亲为父母服齐衰期年,儿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这是适宜的。并不是因为尊贵而增加丧服等级。”
吕柟说:“为外祖父母服丧,为什么说是母亲的父母呢?即使想服齐衰期年也不可能,所以为他们服小功。那么为什么不加大功呢?回答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即使是小功,也是因为尊贵而增加的。”
《丧服记》记载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时,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舅不服丧;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则像普通人一样服丧。【疏议:因为】【他与尊贵者合为一体,既然不能为所出身的母亲服丧,因此对母系亲属都不服丧】
敖继公说:“凡是跟随他人服丧,都是因为所跟随的人在三年丧服的等级中。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其母亲服缌麻,那么对于母系亲属应当不服丧。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像普通人一样服丧,这是正确的。君母与自己生母的亲属,有的兼服丧,这是明显的。”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中有庶子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舅服丧的规定,而法律条文却没有,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诸侯、卿大夫的妾、侄娣作为媵妾的多,如果像后世那样做妾的,都是庶姓,他们的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无法考证,法律条文不为他们服丧,大概是因为地位卑贱而削减丧服。然而庶子为其生母服丧,现在且与嫡母相同了。如果在母亲身上伸张私情,却独独在母系亲属上削减丧服,母亲不是稍微失却伦理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小的不能凌驾于大的之上,卑下的不能冒犯尊贵的,卑贱的不能干扰高贵的,圣人制定制度,暂且以此来显示嫡庶之间的区别。这是法律条文防范的用意。所以庶子可以为嫡母的亲属服丧,而不能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乡先生姚文毅公也认为不服丧是好的。”
顾炎武说:“与尊贵者合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丧服而废置对祖先的祭祀,所以削减丧服。说到母系亲属,那么妻子的父母也就可知了。万斯大说:身为庶子,对于生母的亲属,想要尊重并亲近他们,就担心涉嫌冒犯嫡母;想要淡薄并疏远他们,又怀疑是轻视母亲,事情处于两难境地,依据经典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仪礼·丧服传》说:儿子为母系亲属服小功缌麻,条文明确显著;即使是妾的儿子为君母亲属服小功缌麻,条文也明确显著。唯独没有看到妾的儿子为其生母亲属服丧,只有《丧服记》说:‘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舅不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像普通人一样。’我反复思考,才知道古代妾的儿子对于生母的亲属,就像嫡子对于母系亲属一样,没有不同的丧服。古代妾不能代表君主,在私家可以遂行私情,所以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服齐衰期年,大夫的妾为伯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而《记》又说:‘凡妾为私兄弟像普通人一样。’这是妾可以为其私亲服丧。妾既然可以为其私亲服丧,那么她的儿子跟随母亲为其私亲服丧,不也是适宜的吗?然而作为父亲继承人而对外祖父母、姨母、舅舅不服丧,为什么呢?古人对儿子,不问多少,以一人作为继承人,妾的儿子被立为父亲继承人,就与尊贵者合为一体,不敢为其私亲服丧。这无论是对生母亲属不服丧,即使是为其生母父亲在世时服齐衰期年,父亲去世服三年丧的,也降低而只服缌麻。唉!古人对妾的儿子,认为虽然名分不同,但情感相同,所以在他为母系亲属服丧方面,正传虽然略去文字,而后记则明确制度,大概让他可以服丧的,是用来厚待私情;让他不可以服丧的,是用来尊崇先代统绪,仁爱的极致,道义的穷尽。于是有人怀疑所谓外祖父母、姨母、舅舅,就是君母的亲属,不知道君母的亲属,《大传》所说的‘徒从’。《小记》说:‘徒从的,所跟随的人死了就停止。’所以《丧服传》说:‘君母在世,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不在,就不服丧。’这作为继承人的也是这样。所以《小记》又说:‘作为君母继承人的,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至于生母的亲属,则是‘属从’。《小记》说:‘属从的,所跟随的人即使死了也服丧。’唯独作为父亲继承人,就不问母亲是否在世,已经继承先代统绪,不能再顾及私情,所以不为他们服丧。果真像所怀疑的那样,那妾的儿子对于君母的父母、后母已经在小功中出现,对于君母的兄弟已经在缌麻中出现,这又何必赘言不作为继承人像普通人一样呢?要知道古人的妾不同:有有私家的,有无私家的。《曲礼》所说的大夫的侄娣,士的长妾,这是有家的。所谓买妾不知其姓,这是无家的。无家的罢了,有家的没有不为他们服丧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天下没有没有父亲的人,天下也没有没有母亲的人。《家礼》八母服图说: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母亲服缌麻,为其母亲的父母兄弟姊妹不服丧。大概本于《仪礼》而文义更明确,只是不说作为继承人不像普通人一样,可以由此想象。现在的制度只有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三年丧,妾为其母亲服齐衰期年,而没有妾母系亲属的丧服。有私亲的,视之如同仆隶等。唉!妾母的私家,从嫡子异视是可以的,身为妾子也异视,怎么安慰母亲的心呢?赶快为他们解说,以告诉有私亲的妾子。又说:《记》说: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舅不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像普通人一样。
。是古者妾子于其生母之党皆有服,唯为父后者则否。后世丧礼皆因之,《朱子家礼圗》亦明着之,而今制直削之不载,人皆不知有此礼。妾子于母家视同奴▯愚以为天下无无父之人,亦无无母之人。子生于是母,而以其名位之卑,遽忘乎母之所自,于情于理,岂曰能安?因取此条详为之説,以告凡为妾子者。而或者谓古礼固然,然以言乎今,实有未可拘者。即如三吴间大家,往往取仆婢之女以为妾。妾既有子,子于生母固自无嫌,而独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于此,子素有主仆之分,不容居外祖父母从母舅之名。既无其名,安从制服?余乃慨然曰:此世衰道防,先王之礼教不明,不能正身齐家,而惟色之求,遂使末流之▯一至于此也。君子于此,亦惟正其本源而已矣。《曲礼》云:大夫不名侄娣,士不名长妾。妾之有,亦礼所不禁。然而买妾之法,唯曰不知其姓,则卜之,不闻取诸仆婢之女也。《坊记》有言:诸侯不下渔色。説者曰:诸侯不内娶,若下娶本国卿大夫之女,则如渔者之于鱼,但以贪欲之心求之也。推此,则为卿大夫而下,娶仆婢之女以为妾,不谓之渔色而何?古者仕于家曰仆,《礼运》曰:“卿大夫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况可下渔其色?至使其絶母党之亲乎?君子知其然,慎独以诚其意,轨物以约其身。閠门之内,琴瑟宜焉;主仆之间,尊卑秩焉。不必其有妾也,不得已而有妾,必娶之以道。使妾之有子者,得母其母,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得居其子之外祖父母从母舅之称。生而存也,则亲之;死而防也,则服之。子心既安,母心亦慰。是则正其本源之谓也。不此之务,而惟色是求,何怪乎此礼之同于赘疣者哉】
译古代妾所生的儿子,对于生母那边的亲属都要穿丧服,只有作为父亲继承人(嫡长子)的才不这样。后世的丧礼都沿袭这一规定,《朱子家礼图》也明确记载了这一点,但现在的制度却直接删去不载,人们都不知道有这种礼制。妾子对于母家视同奴仆,我认为天下没有没有父亲的人,也没有没有母亲的人。儿子由这位母亲所生,却因为母亲名位卑微,就立刻忘记母亲是从哪里来的,在情理上,难道能说心安吗?因此我选取这条规定详细加以解说,来告诉所有妾所生的儿子。但有人会说,古代礼制固然如此,但就现在而言,实在有不可拘泥的地方。就像在三吴一带的大户人家,往往选取仆婢的女儿作为妾。妾既然有了儿子,儿子对于生母固然没有嫌疑,但唯独母亲的父母、兄弟、姐妹对于这位儿子,向来有主仆之分,不能让他居外祖父母、从母、舅的名分。既然没有这些名分,怎么能穿丧服呢?我于是感慨地说:这是世风衰败、道义沦丧,先王的礼教不明,不能端正自身、治理家庭,只追求美色,才导致末流弊病达到这种地步。君子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端正其根本罢了。《曲礼》说:大夫不直呼侄娣的名字,士不直呼长妾的名字。拥有妾,也是礼制所不禁止的。然而买妾的方法,只是说如果不知道她的姓氏,就占卜决定,没听说过从仆婢的女儿中选取的。《坊记》有话说:诸侯不向下搜求美色。解释的人说:诸侯不在国内娶妻,如果向下娶本国卿大夫的女儿,就像渔夫捕鱼一样,只是怀着贪欲之心去求取罢了。推而广之,那么卿大夫及以下的人,娶仆婢的女儿作为妾,不叫搜求美色又叫什么?古代在家任职的人叫仆,《礼运》说:“卿大夫与家仆杂居,平起平坐,是不合礼的。”何况可以向下搜求美色?以至于断绝母亲那边的亲属关系呢?君子知道是这样,就通过慎独来使心意真诚,通过规范事物来约束自身。内室之中,琴瑟和谐;主仆之间,尊卑有序。不一定要有妾,不得已而有妾,一定要合乎道义去娶。让有儿子的妾,能够以母亲的身份对待她的母亲,她的母亲那边的父母、兄弟、姐妹能够居这位儿子的外祖父母、从母、舅的名分。活着的时候,就亲近他们;死了的时候,就为他们穿丧服。儿子的心既安,母亲的心也安慰。这就是端正其根本的意思。不致力于这个,只追求美色,怎么怪得这种礼制像赘疣一样多余呢?
服问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虽外亲亦无二统。疏:此眀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于上,故更称传曰也】
【陈澔曰: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
【原子曰:陈注以母死之母为继母,非也。盖指所生之母言也。母出,则已与母党絶矣,故为继母之党服。若已母不曽被出而死,虽有继母,亦为其母之党服,不得服继母之党服。其母党不以存亡异也。黄干行曰:陈氏以母死为继母,其母为出母,非也。案吴文正公曰:母出,谓已母被出而父再娶,已母义絶,子虽不絶,母服而母党之防则絶矣,故服继母之党而不服已母之党也。母死,谓若己母死而父再娶,已母祔庙,则仍服已母之党,既服已母之党,则又更无服继母之党之理也。凡以虽外亲,亦无二统,此説是也。若如陈説,则继母若死,仍为出母之党服。案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心丧而已,岂有尚服其党之理哉?故断以吴氏之言为正】
【汪琬曰:或问先儒言前母之党当为亲而不言其服,何以无服也?曰:礼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宗无二统,外氏亦无二统。前母之子不服后母之党,则后子不逮事前母者亦如之也。礼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前母既亡,如之何其有从服欤?又曰:或问继母如母,何以不服继母之党也?曰:郑▯谓外氏不可二也;庾蔚之亦谓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已母之出故也。礼慈母与继母同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则其不服继母之党宜也。嗟乎!为人后者,言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谓之如与若者,盖其父母之文同而情异者也。故不得已而为继母之党服。虞喜谓縦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者之党,此説殆近是矣。吴任臣母党服议曰:或问妾女之子为母之适母及生母其服云何?盖为母之适母服为徒从,为母之生母服为属从。徒从者义也,义有时而割,所从亡则己。礼云: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是也。属从者防也,防无时而絶,所从虽没,必为之服。若亲母之党与继母之党,则亦有防合、义合之分焉。母党以防服者也,继母党以义服者也。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旧注以母死之母为继母,非也。原子云:母死盖指所生之母也。母出则与母党絶,故服继母之党。若已母未经被出而死,虽有继母,亦为其母之党服,而不得服继母之党。诚以恩隆于所生,不以君没而情衰也。今制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俱义服小功,而不以已服未服分焉,似与古礼微异云】干学案:虞喜谓縦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不知次其母者乆亡,此从服也。所从亡则已,曷为服之?窃谓当服在堂继母之党耳。
丧服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注: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已。防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适母也。此亲于子为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罗虞臣曰:妾女之子为外祖之适母,据母之存亡为制。母在,则女服其适母期,子从而服小功;母死,则无服。故记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正谓此也。人有疑为母之适服不当仍为其生母,然为母之适母与生母各有正条:为适母为徒从,为生母为属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己;属从者所从虽没,服也。由此观之,则母之适母与生母并服无疑也】
通典为前母党服议,晋蔡谟荅王蒙问曰:「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问尊卑长防拜敬之礼也。代多此事,而所议不同。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曺彦真前母之兄,而不为外亲,相见如他人。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疑服继母之党,不服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吾谓此言是。」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絶,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
译《服问传》说:“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注:即使是外亲,也不存在两个正统。疏:这里说明继母的亲属也是旧传中的说法,因为情况与上文不同,所以再次引用传文】
【陈澔说:母死,是指继母去世。其母,是指被休弃的生母】
【原子说:陈注把‘母死’的‘母’解释为继母,是不对的。大概是指亲生母亲说的。生母被休弃,那么自己就已经与生母的亲属断绝关系了,所以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如果亲生母亲没有被休弃就去世了,即使有继母,也为亲生母亲的亲属服丧,不能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亲生母亲亲属的服丧,不因生母的生死而改变。黄干行说:陈氏把‘母死’解释为继母,把‘其母’解释为被休弃的生母,是不对的。考察吴文正公说:‘母出’,是指亲生母亲被休弃而父亲再娶,亲生母亲在道义上断绝关系,儿子虽然不断绝,为生母服丧,但为生母亲属的服丧就断绝了,所以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而不为生母的亲属服丧。‘母死’,是指如果亲生母亲去世而父亲再娶,亲生母亲附祭于宗庙,那么就仍然为生母的亲属服丧,既然为生母的亲属服丧,那么就没有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的道理了。大凡即使是外亲,也不存在两个正统,这个说法是对的。如果按照陈氏的说法,那么继母如果去世,仍然为被休弃的生母的亲属服丧。考察礼制,为被休弃的生母服齐衰杖期,而为父亲立后的人没有服丧,只是心中哀悼而已,哪有还为其亲属服丧的道理呢?所以断定以吴氏的话为正确】
【汪琬说:有人问先儒说前母的亲属应当视为亲人,却不说明其服丧等级,为什么没有服丧呢?回答说:礼制规定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宗族没有两个正统,外家也没有两个正统。前母的儿子不为后母的亲属服丧,那么后母的儿子没有侍奉前母的也这样。礼制中跟随服丧的人,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了。前母既然去世,怎么还会有跟随服丧呢?又说:有人问继母如同母亲,为什么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呢?回答说:郑玄说外家不可以有两个正统;庾蔚之也说如果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就会混淆生母被休弃的缘故。礼制中慈母与继母丧服相同,《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服丧,那么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是适宜的。唉!为父亲立后的人,说如同儿子;继母说如同母亲。所谓‘如’与‘若’,大概是他们的父母名分相同而情感不同。所以不得已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只应当为仅次于生母的继母的亲属服丧,这个说法大概接近正确了。吴任臣《母党服议》说:有人问妾所生的女儿的儿子,为母亲的嫡母和生母,其服丧等级如何?大概为母亲的嫡母服丧是徒从,为母亲的生母服丧是属从。徒从是出于道义,道义有时可以割舍,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了。礼制说:为母亲的君母,母亲去世就不服丧,就是这样。属从是出于恩情,恩情没有断绝的时候,所跟随的人即使去世,也必须为其服丧。如果亲生母亲的亲属与继母的亲属,那么也有恩情结合、道义结合的区别。生母亲属是出于恩情服丧的,继母亲属是出于道义服丧的。《服问》说: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旧注把‘母死’的‘母’解释为继母,是不对的。原子说:‘母死’大概是指亲生母亲。生母被休弃就与生母亲属断绝,所以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如果亲生母亲没有被休弃就去世,即使有继母,也为生母的亲属服丧,而不能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确实是因为恩情厚于亲生母亲,不因君主去世而情感衰减。现在的制度为继母的父母、兄弟、姐妹都服义服小功,而不区分是否已经为生母亲属服过丧,似乎与古礼略有不同】干学案: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只应当为仅次于生母的继母的亲属服丧,不知道仅次于生母的继母早已去世,这是跟随服丧。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了,为什么还要服丧呢?我私下认为应当为在世的继母的亲属服丧。
《丧服小记》:为母亲的君母,母亲去世就不服丧【注:母亲的君母,是外祖父的嫡妻,属于徒从。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了。生母的君母,是指母亲的嫡妻。这在儿子看来关系较轻,所以是徒从。如果生母还在,母亲为她服丧;生母去世,自己就服丧。如果生母去世,那么自己就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了】
【罗虞臣说:妾所生的女儿的儿子为外祖父的嫡妻,根据母亲的存亡来制定。母亲在世,女儿为她服丧一年,儿子跟随服丧小功;母亲去世,就没有服丧。所以《记》说:‘为母亲的君母,母亲去世就不服丧’,正是指这个。有人怀疑为母亲的嫡母服丧不应当仍然为生母服丧,然而为母亲的嫡母与生母各有正式条文:为嫡母是徒从,为生母是属从。徒从是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属从是所跟随的人即使去世,也服丧。由此看来,那么母亲的嫡母与生母同时服丧是没有疑问的】
《通典》关于为前母亲属服丧的议论,晋代蔡谟回答王蒙问说:“前母的亲属应当视为亲人吗?怀疑丧服,只是询问尊卑长幼拜敬的礼节。历代多有此事,而议论不同。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的哥哥,却不视为外亲,相见如同他人。我过去以此问江思悛,思悛认为人们怀疑服继母的亲属,不服前母的亲属,是因为不相及。继祖母也有不相及的,却都与其亲属视为亲人,怎么到了前母就独自怀疑呢?我认为这话是对的。”魏时长沙人王毖,身体在中国,遇到吴魏隔绝,又娶妻,生了昌。昌父母去世后,吴国平定,听说毖前妻早已去世,昌为
前母追服。时人疑之。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如献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説,吾谓郑义为失。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文条或阙,而附例可明。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已,则不若与祖乖违。父旣没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于所飬,而反疑于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少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己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有改▯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适长,应制如改▯之服。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殊。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申。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党,居然可见矣。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防逮与否也。荀讷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否者,讷直率意而荅之,谓不应亲。又问:‘传曰: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于继母,何以不为亲也?’荅曰:‘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防情不相及故也。縦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壻之礼而敬事之,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译对于前母是否应追服丧礼,当时的人对此有疑问。魏武帝下诏让朝臣共同商议。安平献王司马孚认为,按照礼制,与祖父母分离且未曾相见者不追服,如果采纳献王的意见,那么前母的亲属就不应被视为亲人了。献王所依据的是郑玄的说法,我认为郑玄的解释有误。当时卞仁、刘叔龙商议,认为王昌应当为前母服三年丧。我认为卞仁、刘叔龙的议论是恰当的。何琦在关于前母亲属的议论中说:“孔子说:‘一定要端正名分啊。’端正名分,是治理道理的根本,是礼制中最重要的部分。条文或许有缺失,但通过附带的案例可以阐明。礼书上说:‘如果出生时来不及见到祖父母和兄弟,而父亲已经减等服丧完毕,那么这种情况与和祖父母背离不同。父亲已经去世后才听到丧讯,难道可以拘泥于原本的规定不减等服丧,而废弃其正式的丧服吗?’如果未出生时伯叔母就去世了,现在作为伯叔父的后嗣,继承宗嗣的道理虽然相同,但推究实际情况则不同。现在必定顺从养育之恩,反而怀疑对生身本源的服丧吗?诸侯国的人出生时来不及见到先代的君主,对于他们的陵庙也必定称其为君。这是公共道义上的正名。”前母的尊贵,本来就是家庭中正当的称谓。这道理如同白日般明显。太康初年,广泛议论王昌为前母服丧的事,少府卞粹认为,母亲并非亲生却服三年丧的并不止一人。前母名分相同、尊贵正当,道义上在于配享父亲,大概是因为自己出生时来不及见到,所以没有制定相应的丧服制度,并不是在道义上不可以。元康年间有人改立前母而怀疑其丧服,司徒左长史胡济认为,前母是父亲元妃所生,就是家中的嫡长,应制定如同改立前母那样的丧服制度。当时两代人都没有不认可的,从此以后实行起来没有不同。礼制规定,母亲去世,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母亲被休弃,就不为母亲的亲属服丧,而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所以尊崇自己所跟随的人,就不敢不服丧;服丧有所逼迫,就不能自我申辩。对外人的丧服没有两种,但必须有一种。如前面所论述的,必定所继承的不及伯叔母一党,这是显而易见的。明确以名分礼制来定夺。制定制度的人不考虑防范情分是否波及。荀讷说:“有人与前母家结为亲戚,有人不结为亲戚,我直接根据心意回答,认为不应结为亲戚。又问:‘传文说:继母配享父亲,与因母(生母)相同,那么前母配享父亲,道理上与继母没有不同,为什么不为亲戚呢?’回答说:‘不与前母的亲属结为亲戚的原因,是防范情分不相波及。即使前母的父母还在世,父亲以女婿之礼恭敬侍奉他们,那么他的儿子固然不可以不拜见,但仍然不能以外祖父母来称呼他们。名分不正,就不是亲戚。’”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后汉郑志赵商问郑▯曰:「礼,母亡则服其党,不服继母党。以外氏不可二也。若母党先灭亡,无亲己所未服,服继母党否?」▯荅曰:「此所问权也,非礼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无亲党,何所服邪?权者由心。」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已母之出也。」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晋刘智《释疑》曰:“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既卒,则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蜀谯周云:“其母没,自服其母之党,则继母之党无服;出母之子为继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无服也。”宋庾蔚之曰:“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干学案,外祖父母之名,緫之则一,分之则有十三子:为母之父母一也【即此条为外祖父母是也】前母子为后母之父母二也【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是也】后母子为前母之父母三也【通典,为前母党服议是也】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四也【丧服本章,为君母之父母是也,君母在则服,不在则不服】庶子为继适母之父母五也【通典,为继适母党服议是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六也【丧服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外祖父母无服是也,不为后则服】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七也【斩衰章,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若子是也】为人后者为所生母之父母八也【仪礼无文,防典及今律俱缌麻三月】庶女之子为母之适母九也【小记,为母之君母是也,母卒则不服】女之子为母之生母十也【经不言服,原子谓有服者是也】慈母之子为慈母之父母十一也【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是也】出妻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二也【杖期章,出妻之子为外祖父母无服是也】嫁母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三也【仪礼无文,防典及今律,壻于妻之父母虽嫁出犹服,则外孙宜有服】凡若此者,其在于古,有服有不服;今则无有不服,所不服者,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而已。独怪后母之子于前母之家,犹已外家也,乃以为恩不相及而不服,甚至满武秋为曺彦真前母之兄,而相见如路人,不亦可异之甚乎?蔡谟、江思悛之论,可谓当矣。
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三年,借田礼毕,下制曰:「服纪之制,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案仪礼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防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缌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踈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踈,防絶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防之礼,不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踈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同侪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小功五月,堂姨舅疎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永为典则。」于是太子賔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隠,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緫一定议,理归夲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在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乆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防,不遵洙泗之典。及▯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氷尝进状论丧服轻重,勅令佥议,于是羣议纷挐,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
译亲生母亲没有旁系亲属的丧服,继母旁系亲属的丧服存在争议。后汉郑志中,赵商问郑玄说:“按照礼制,母亲去世后就为母亲的旁系亲属服丧,不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这是因为外家不能有两个。如果母亲的旁系亲属先灭亡了,没有亲近自己且未曾服丧的亲属,那么是否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呢?”郑玄回答说:“这是你所问的权宜之计,并非礼制的正统。假设母亲还在,本来就没有亲近的旁系亲属,又该为谁服丧呢?权宜之计取决于心意。”宋朝庾蔚之说:“母亲去世,礼制规定应为母亲的旁系亲属服丧,不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不能因为母亲的旁系亲属先已灭亡,就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如果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那就混淆了亲生母亲被休弃的情况。”
亲生母亲被休弃,有多个继母时,应当为仅次于亲生母亲的继母服丧。议论:晋朝刘智《释疑》说:“亲生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继母去世后,就不服丧了。”虞喜《通疑》说:“即使有十个继母,也应当为仅次于亲生母亲的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蜀地谯周说:“亲生母亲去世,自然为亲生母亲的旁系亲属服丧,那么继母的旁系亲属就没有丧服;被休弃母亲的孩子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那么亲生母亲的旁系亲属就没有丧服了。”宋朝庾蔚之说:“礼制规定,自己的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继母虽然去世,自己仍然服丧,不能舍弃前面的去服后面的,应当采纳虞喜的意见,为仅次于亲生母亲的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
考察学案,外祖父母的名称,总括起来是一个,细分则有十三种情况:为母亲的父母服丧是一种【即本条为外祖父母】;前妻之子为后妻的父母服丧是第二种【《服问》篇,母亲被休弃则为继母的旁系亲属服丧】;后妻之子为前妻的父母服丧是第三种【《通典》,为前妻旁系亲属服丧的议论】;庶子为嫡母的父母服丧是第四种【《丧服》本章,为君母的父母服丧,君母在世则服丧,不在世则不服】;庶子为继嫡母的父母服丧是第五种【《通典》,为继嫡母旁系亲属服丧的议论】;庶子为生母的父母服丧是第六种【《丧服记》,庶子如果继承父亲,为其外祖父母不服丧,不继承则服丧】;为人后者为所后之母的父母服丧是第七种【《斩衰》章,为所后者的妻子之父母或子女服丧】;为人后者为生母的父母服丧是第八种【《仪礼》无记载,《防典》及现行法律均为缌麻三月】;庶女之子为母亲的嫡母服丧是第九种【《小记》,为母亲的君母服丧,母亲去世则不服】;女子之子为母亲的生母服丧是第十种【经文不言服丧,原子认为有服丧】;慈母之子为慈母的父母服丧是第十一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不服丧】;被休弃妻子之子为母亲的父母服丧是第十二种【《杖期》章,被休弃妻子之子为外祖父母不服丧】;出嫁母亲之子为母亲的父母服丧是第十三种【《仪礼》无记载,《防典》及现行法律,女婿对妻子的父母即使出嫁仍服丧,那么外孙应当有丧服】。凡此种种,在古代,有的服丧,有的不服丧;现在则没有不服丧的,不服丧的,只有庶子为生母的父母这一种。奇怪的是,后母之子对于前母的家,还是自己的外家,却认为恩情不相及而不服丧,甚至满武秋作为曹彦真前母的兄长,相见如同路人,这难道不是非常奇怪吗?蔡谟、江思悛的议论,可以说是恰当的。
《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三年,借田礼结束后,皇帝下诏说:“丧服制度的规定,有的地方未能通达,应当命令礼官学士详细议论并上报。”太常卿韦縚上奏说:“谨查《仪礼·丧服》,舅舅服缌麻三月,姨母服小功五月。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因为名义加重。’堂姨、舅舅母《防典》所不及,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因为尊称加重。’舅舅服缌麻三月,都是亲情亲近而服属疏远的。外祖父母正是尊称,与姨母的丧服相同,姨母舅舅同等,丧服却有轻重之别。堂姨舅舅亲情并不疏远,《防典》断绝不相为服。亲近的舅舅母亲来承接外族同宗的礼仪,不如私下认为古意,仍然有所不畅。况且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这是尊称正、亲情甚亲而服属疏远的,请求增加到大功九月。姨母舅舅同辈亲情既然没有别的丧服,应当齐等。请求为舅舅增加小功五月,堂姨舅舅疏远降一等。亲近的舅舅母亲随从服丧的例子,先前没有制服的条文,一并希望增加到袒免。臣听说礼制用来修饰情感,丧服从义理制定,有的沿革损益,可以明确事体。既然大礼需要详细审慎,希望交付尚书省集合众官吏详细议论,务必从中折中,永远作为典章准则。”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说:“私下听说大道已经隐没,天下成为私家,圣人顺应它,然后制定礼制。礼教的设立,本来是为了端正家庭,家庭正道确立而天下安定。端正家庭的方法,不可以有二心,总括一定议论,道理归于本宗。父亲因为尊崇,母亲因为压抑而降低,难道忘记爱敬,应当在伦理次序中。因此内部有齐衰斩衰,外部丧服都是缌麻,尊称所加不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变的道理。前代圣人所立志,后辈贤人所传承,由来已久了。从前辛有到伊川,看见披发在野外祭祀的人,说:‘不到百年,这里将成为戎狄吧?他们的礼制先灭亡了。’贞观年间修礼,当时更改旧章,逐渐扩大渭阳之防,不遵循洙泗之典。等到玄宗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灭亡的征兆,或许这就看到了,天人之际,能不警惕吗?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状议论丧服轻重,敕令共同议论,于是群议纷乱,各自安于积习,太常礼部奏请依旧制定。”
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防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勅,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圗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防,以为万代程法。」职方郎中章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縁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髙祖,下至▯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所仰也。自防言既絶,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谨案《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谓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夲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防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逺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防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防防斯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其出于髙祖,其服不得过于髙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曽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曽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曽祖合至小功外,髙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踈,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防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然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彞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乆矣,所存者无防,又欲弃之,虽曰未逹,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贠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案《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防?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堂姨、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踈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其播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増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勅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
译陛下运用稽考古制的深思,发挥独自防范的明断,到开元八年,特别颁布诏令,完全依照古礼,事理符合旧例,人们知道方向,以此巩固宗族盟约,这是国家的福气。如果另图异议,我私下认为不妥,希望坚守八年的明断防范,作为万代的准则。”职方郎中章述议论说:“上天生成万物,只有人最为灵秀,因此尊重尊者、亲近亲人,区分生类,活着时竭尽爱敬,死后竭尽哀痛,根据情感制定丧服,考察事理确立言论,过去的圣人讨论,也已经很勤谨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根据情感确立礼文,区分轻重,于是形成五服。虽然有的因义理而降低,有的因名分而增加,教化有所遵循,道理不超越等级,百代君王不改变,三代可知。如同日月同样高悬,都仰赖它。自从防言既绝,大义又违背,虽然文质有变迁,但必须遵循此制。谨查《仪礼·丧服传》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郑玄说外亲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是因为尊贵而增加。从母小功五月,是因为名分而增加。舅、甥、外孙、中外兄弟,依本服缌麻三月。如果把外祖匹敌于祖,那么祖也;舅则属于伯叔父之列;姨舅伯叔则与父母的防制没有不同,却唯独在外氏那里减轻,圣人的心意,确实有原因。《丧服传》说:‘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则知道尊崇父亲,大夫及学士则知道尊崇祖先,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探究天道而厚待祖祢,维系姓族而亲近子孙,近则区分贤愚,远则不同于禽兽。由此说来,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列明显了。况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所奉行的,不可有二心。特别重视大宗,就降低小宗;为人后嗣的,减少父母的丧服;女子出嫁,减轻本家的丧服,大概所保存的是远大的,所抑制的是私情的。现在如果外祖及舅,再增加一等丧服,堂舅及姨列入服纪之内,那么中外之制相差多少?废弃礼制顺从私情,所追求的是末节。古代制定礼制的人,知道人情容易动摇,恐怕失礼将逐渐发生,区分同异,轻重相差悬殊,想让后来的人,永远不相混杂,防微杜渐在于此,难道是徒然的吗?况且五服有上杀的意义,必须遵循本源,才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兄弟也大功九月,都因为上出于祖,其丧服不能超过祖。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兄弟,都是缌麻三月,因为出于高祖,其丧服不能超过高祖。堂舅姨既然出于外曾祖,如果为他们制定丧服,那么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该制定丧服了。外祖加至大功九月,那么外曾祖合至小功,高祖合至缌麻。如果举此而舍彼,事情就不公平;抛弃亲近而记录疏远,道理就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了。圣人难道轻视骨肉,背离防爱情之亲者?丧服制度才轻。然而基于公道的薄于私情,保存大者略去细者,义有所断,不得不然。如果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过去的圣人可以非议,那么礼经可以毁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为常伦,奉行周旋,还恐怕失坠。一旦扰乱次序,怎么能纠正呢?况且旧章沦丧已久,所存的无几,又想抛弃它,虽然说不通达,不知道是否可以。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谨查《仪礼》说:‘外服都是缌。’又说:‘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至今所加的,难道与前议不同?虽然文贞贤明,但周公孔子圣明。以贤改圣,后学从何遵循?堂舅、堂姨、舅母都升为袒免,那么怎么祖述礼经呢?如果外祖父母加至大功,那么难道没有加报于外孙吗?如果外孙为报服大功,那么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呢?倘若一定如此,深以为不便,私下恐怕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其播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正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
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注《礼记》云:同防缌若。比堂姨舅于同防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外亲之服皆缌。”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曽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増者颇广,所引者渐疎。防臣愚蒙,犹有未达。”▯宗又手制荅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防。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踈?且姨舅者,属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踈,而降所亲者服?又妇从夫者也。夫以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徳,推广防之道,将▯引进,以示睦亲。再▯徳音,更令详议。臣等案《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大功,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逓増,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类新礼,垂示将来,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羣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
译和睦九族,引导并亲近他们,适宜穿着袒免的丧服。又郑玄注《礼记》说:“同曾祖父的亲属服缌麻。”如果把堂姨、堂舅比作同曾祖父的亲属,那就太厚重了。又《丧服传》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这也是不把堂姨、堂舅隔开的理由。如果认为所服的丧服不能超过本宗,因而必须为外曾祖父母以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又有什么妨害呢?这都是亲近亲人、敦厚根本的意思。你们应当再仔细详审。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人上奏说:“外族亲属,礼制上没有厌降的规定。外甥既然为舅母制服,舅母也应当回报丧服。外甥既然为回报而服丧,那么与丈夫的姨舅同类相同。外甥的妻子不能没有丧服,所增加的亲属范围颇广,所牵连的亲属逐渐疏远。臣愚昧无知,还有未能通达之处。”玄宗又亲手下制书回答说:“从服有六种,这是其中一种。降等减杀的礼制,礼书中没有明文规定。这都是依据自身率引亲属,用来制定丧服。所有保留或抑制的,都是推演出来的。朕心中不安,所以命令详细商议,并非想要苟且追求变革古制,以显示不同。你们认为外族亲属,礼制上没有厌降,回报丧服的制度,所牵连的很疏远?况且姨舅,是属从亲属中最亲近的。以亲属关系来说,也和姑母、伯父相当。哪里有所牵连的疏远,就降低所亲近者的丧服?又妻子是跟随丈夫的。丈夫为姨舅服丧,妻子跟随丈夫而服丧,由此和睦亲属,实在想让不贤的人企及贤者,俯身就范。你们应当仔细详审。”裴耀卿等人上奏说:“陛下体察至仁的德行,推广恩惠之道,将要引进(外亲),以显示和睦亲属。再次颁布德音,命令详细商议。臣等查考《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大功,与从母服丧相同。这大概是当时的特别命令,不按照轻重依次增加,大概是不想参杂于本宗,对变更礼制持谨慎态度。如今圣制规定亲姨舅服小功,又规定舅母服缌麻,堂姨舅服袒免等丧服,取法新礼,垂示将来,通达人情,由我确立法则。众儒生议论,只是徒然稽留,都请求按照制书施行。”制书批准了他们的请求。
干学案《开元礼》所议,非専为外祖父母而发,舅及舅母、堂姨、堂舅咸在其中。今因文字不可割裂,故緫叙于此,阅者详之。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开元礼》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从母【母卒则为其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
干学案《仪礼》无此条,《礼记·服问》篇有之,已见于外祖父母下,今因《开元礼》别出此条,故亦载之。
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并同书仪,今律文无。
附录
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防不能及疏: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为恩所不及也】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注:以其非正。《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疏: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惟子祭之,而孙则否。引《春秋》传者,此《谷梁传》隠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恵公立为仲子之后,故成之为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于子祭,于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通典》慈祖母服议:晋刘智《释疑问》云:“案《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虞喜《通疑》云:‘慈母虽贱,服之如母,明矣。其父先亡,已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宋庾蔚之云:‘案《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南史·齐武帝诸子传》:安陆王子敬,所生早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从之。
梁书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薨。舍人周舍议曰:「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不从父而服其慈。由斯以言,慈祖母无服明矣【吴任臣曰:今制慈母斩衰,而慈祖母无服。案《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推此则孙不服慈祖母明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不祭,慈祖母又何服焉?且先儒云:妇人不服慈姑,妇从夫尚无服,而况于孙乎?然亦有宜为服者,虞喜《通疑》云:「慈祖母虽贱,若其父先亡,已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是或一道也。朱董祥曰:「经言妾母不世祭者,谓祀妾之礼当杀,不得同于女君。传注子祭而孙不祭,遂令贤者不祀其祖,妾不肖者反致僭祭,并于祖适等戚,乱人情,拂矣。安得谓之礼哉?」《小记》本文曰:「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又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其言祔于妾祖姑,则祖妾为之祔食矣。无则中一以上而祔,则髙祖之妾皆祔食焉。胡为子与孙有异乎?曰:「然则称不世祭何邪?」曰:「不世祭者,非惟孙不为祭,其子亦不得祭之也。」礼有牲曰祭,无牲曰荐。妾易牲则不得用牲矣。不用牲则谓之荐,不谓之祭。岂絶之而不祀邪】
丧服从母,丈夫妇人
译干宝在《开元礼》中的议论,并非专为外祖父母而发,舅舅、舅母、堂姨、堂舅都包含在内。如今因为文字不可割裂,所以总括叙述在这里,请阅读者详细考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补《开元礼》:母亲改嫁,为继母的父母兄弟服丧(母亲去世,则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
干宝案:《仪礼》中没有这一条,《礼记·服问》篇中有,已见于外祖父母条下,如今因为《开元礼》另外列出这一条,所以也记载在这里。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都与《书仪》相同,现在的律文中没有。
附录
《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不服丧(注:恩惠不能及于疏远者。疏:这慈母就是丧服中提到的慈母,父亲虽然命令她作为母亲,但本来没有骨肉关系,所以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是因为恩惠所不及)。
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注: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曰:“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疏:祭祀慈母,就是所谓继承庶母、祖庶母祭祀的人。妾母,是指庶子自己为其生母。既然不是正妻,所以只有儿子祭祀,孙子就不祭祀。引用《春秋》传,这是《谷梁传》隐五年的记载,说鲁孝公的妾是惠公的母亲。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是成就的意思。成就她为夫人的地位。注云:仲子本是孝公的妾,因为她的儿子本是孝公的妾子,也就是惠公。惠公即位后为仲子立后,所以成就她为夫人的地位。传又说:“礼制,庶子成为国君,为其生母建宫,让公子主持祭祀。”注云:公子,是指长子的弟弟以及妾的儿子。传又说“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这与经文所说妾母不世代祭祀相符,所以郑玄引用作为注。这说明不能世代祭祀)。
《通典》慈祖母服议:晋代刘智《释疑问》说:“查《丧服小记》:‘慈母的父母不服丧,孙子适宜不服慈祖母的丧。’又说:‘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孙子不祭祀慈祖母,还有什么服丧的呢?’刘智说:‘礼制为亲生母亲的亲属服丧,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不妨碍孙子为继祖母服丧。礼制,孙子作为祖父的后代如同儿子。所说的妾母不世代祭祀,是指奉祭的人终身结束后就停止,哪有妾子先死,孙子主持丧事,丧期结束就不祭祀的道理?’虞喜《通疑》说:‘慈母虽然地位低贱,但服丧如同母亲,是很明确的。如果父亲先去世,已经由祖父抚养,用祖母的服丧规格为她服丧,为期一年是可以的,不能再次传重服三年,等同于继祖母。’宋代庾蔚之说:‘查《丧服传》解释“慈母如母”,认为是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他们作为母子,然后慈母的意义才完整。刘智说:有儿子的妾,有母亲的儿子,都违背经传所说。如母的意义,从何而来?儿子不违背父亲的命令,难道要听从失礼的命令?《小记》说:‘慈母的父母不服丧。’如今儿子为慈母服丧如同母亲,尚且无所依从,何况能依从父亲为慈祖母服丧呢?况且先儒所说,妇女不服慈姑的丧,妇女跟随丈夫尚且不服,那么儿子不跟随,就很明白了。’
《南史·齐武帝诸子传》:安陆王子敬,生母早亡,皇帝命令贵妃范氏抚养他。而儿子和媳妇的服丧制度,礼制中没有明文规定。永明年间,尚书令王俭议论:“孙子为慈孙,媳妇为慈妇,婆婆为慈姑,应当制定为期一年的服丧。”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梁书》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去世。舍人周舍议论说:“贺彦先称,慈母的儿子不服慈母亲属的丧,媳妇又不跟随丈夫为慈姑服丧,小功服没有依从的缘故。”庾蔚之说:“不仅仅是儿子不跟随母亲为其亲属服丧,孙子也不跟随父亲为其慈母服丧。由此说来,慈祖母不服丧是很明确的【吴任臣说:现在的制度慈母服斩衰,而慈祖母不服丧。查《丧服小记》:慈母的父母不服丧,推论此理,孙子不服慈祖母是很明确的。又说: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不祭祀慈祖母,又有什么服丧呢?况且先儒说:妇女不服慈姑的丧,妇女跟随丈夫尚且没有服丧,何况孙子呢?然而也有适宜服丧的,虞喜《通疑》说:‘慈祖母虽然地位低贱,如果父亲先去世,已经由祖父抚养,用祖母的服丧规格为她服丧,为期一年是可以的。’这或许是一条道理。朱董祥说:‘经文中说妾母不世代祭祀,是指祭祀妾的礼仪应当减杀,不能等同于女君。传注说儿子祭祀而孙子不祭祀,于是让贤者不祭祀其祖父,不肖的妾反而导致僭越祭祀,都与祖父嫡系同等亲疏,扰乱人情,违背常理。怎么能称之为礼呢?’《小记》本文说:‘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妾祖姑,则附祭于中一以上,附祭必须依据昭穆次序。’又说:‘没有妾祖姑的妾,更换牺牲附祭于女君。’说附祭于妾祖姑,那么祖妾就有附祭的食位了。如果没有,则附祭于中一以上,那么高祖的妾都有附祭的食位。为什么儿子和孙子有区别呢?回答说:‘那么称不世代祭祀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不世代祭祀,不仅仅是孙子不祭祀,其儿子也不得祭祀。’礼制中有牺牲称为祭,没有牺牲称为荐。妾更换牺牲就不能用牺牲了。不用牺牲就称为荐,不称为祭。难道是要断绝而不祭祀吗】
丧服从母,丈夫妇人
报【注:从母,母之姊妹。防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両相为服,故曰报】
译报【注:从母,即母亲的姐妹。因为防母的姐妹与母亲同体,跟随自己的母亲而有这个名称,所以称为从母。母亲的姐妹的子女与从母双方互相服丧,所以称为报】
尔雅母之姊妹为从母
丧服传:「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注: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防。以名加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外亲以本非骨肉,情踈,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
【马融曰:母之姊妹也。言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皆以丈夫、妇人成人之名名之也。又曰:外祖从母,其亲皆缌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
【雷次宗曰:夫二亲防等,而中表服异。君子类族辨物,本以性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于缌。于义虽当,求情未惬。苟防有可因,则加服以申心。外祖有尊,从母有名,故皆得因之,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阙无因,故有心而不获遂也。然情不止于缌,亦以见于慈母矣。至于余人,虽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当其义,情无不足也】
【敖继公曰:从母之义与从父同,以其在母列,故但以从母为称。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此为加服,而从母乃报之者,以其为母党之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经凡三以丈夫妇人连文,而所指各异,读者详之】
【郝敬曰:母之姊妹与兄弟同也。从母小功,而舅缌麻者,从母近母以名加也】
记庶子为后者,为其从母无服,不为后如邦人【防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
通典》晋袁准《正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縁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从母,此因假转辞而遂为名者也。《左传》:宋景曺卒,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防▯,曰:「以肥之得备弥甥。」先儒曰:「弥逺也。」姊妹之孙为弥甥。此临时説事而遂可为名乎?亦犹从母辞相假也。或曰:案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已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防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踈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轻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邪?从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徳异名,叔与父同徳同名,何无轻重之降邪?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以服同而无降也。宋庾蔚之谓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已族也。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申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气之懐不异,故其服不得殊。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
干学案袁氏之论巧矣,然于礼则未合也。礼之所谓媵,兼有侄在,非耑指姊妹也;兼有他国之女在,非耑指己之姊妹也。谓媵为从母,可乎?况既来为父妾,自有庶母之服,何不服以庶母之服,而别制为从母之服邪?且以此条为父妾将母之
译《尔雅》说:母亲的姊妹称为从母。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小功呢?是因为加上了名分。外亲的丧服都只服缌麻【注:外亲是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男子、女子、姊妹的儿子,男女同等。所谓加上名分,是因为有了母亲的名分,所以加重到小功。外亲因为本来不是骨肉,感情疏远,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不超过缌麻】。
【马融说:这是母亲的姊妹。说男子、女子,是因为异姓没有出嫁降等的情况,都按照男子、女子成人的名分来称呼。又说:外祖父和从母,他们的丧服都是缌麻。因为加上尊长的名分,所以服小功】。
【雷次宗说:父母双方亲等相同,但中表亲属的丧服却不同。君子分类辨别事物,本来是以血缘亲疏来判定的。所以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这在道义上虽然恰当,但求之于情感却不够满足。如果亲等有所依据,就加重丧服以表达心意。外祖父有尊长之名,从母有母亲之名,所以都能凭借这些依据,加重到小功。舅舅的情分与两人相同,但名分道理缺乏依据,所以有心却未能实现。然而情感不止于缌麻,这也体现在慈母上了。至于其他人,虽然有尊长之名,但不能加重的,是因为丧服符合道义,情感没有不足】。
【敖继公说:从母的道义与从父相同,因为她在母亲的行列,所以只称从母。男子、女子就是为从母服丧的人,这是加重丧服,而从母回报他们,因为她是母亲方面的旁系尊长,不足以加重尊长之名,所以回报他们。经文凡有三处以男子、女子连用,但所指各不相同,读者要详细分辨】。
【郝敬说:母亲的姊妹与兄弟相同。从母服小功,而舅舅服缌麻,是因为从母亲近母亲,凭借名分加重了丧服】。
《记》说:庶子作为继承人,为他的从母不服丧,不作为继承人则像普通人一样【注:因为继承人与尊长为一体,既然不能为所生母亲服丧,所以母亲方面的亲属都不服丧】。
《通典》引晋代袁准《正论》说:从母服小功五月,舅舅服缌麻三月,礼制是不对的。从母服缌麻,当时俗称为姨母。舅舅与姨母,都是母亲的姊妹、兄弟,怎么能有不同的丧服?从母,是跟随母亲而来作为庶母的人,亲情更重,所以服小功。凡是称为父母的,都符合父母的例子。舅舅不在父亲的行列,姨母不在母亲的行列,所以舅舅不称父,姨母不称母。可以称姨,不应称母。称姨母为从母,这是当时俗世混淆名分,书籍因此产生错误。《春秋传》说:蔡哀侯娶了陈国的女子,息侯也娶了陈国的女子。息妫将要回娘家,经过蔡国,蔡侯说:“这是我的姨母。”留住她并宴请她。《尔雅》说:“妻子的姊妹同出为姨。”这是本来的名分。《左传》说:臧宣叔娶了铸国的女子,生了贾和为后去世,继室娶了他的侄女穆姜的姨母的儿子。按照蔡侯和《尔雅》的说法,穆姜怎么能说姨母?这是沿着妻子姊妹的姨母,因而互相称为姨母。姊妹互相称为姨母,所以她们的儿子称为姨子,她们的母亲称为姨母,跟随母亲而来,所以称为从母。从母、姨母亲情一样,因而又称为从母,这是凭借假借转用的言辞而成为名分的。《左传》说:宋国景曹去世,季康子派冉有吊唁并致祭,说:“因为肥得以充当弥甥。”先儒说:“弥是远的意思。”姊妹的孙子称为弥甥。这是临时说话而就能成为名分吗?也像从母一样言辞假借。有人说:考察袁准认为经文说从母,是母亲的姊妹跟随母亲来作为自己的庶母,亲情更重,所以服小功,不是通指母亲的姊妹。宣舒说:两个女子同行有同车之道,同坐有同席之礼,她们的情分亲近而亲密,亲等曲折而详尽。由此看来,姊妹相通就相同,兄妹有别就不同。相同的是亲情的根本,不同的是疏远的根源。然而两个女子的丧服,为什么不够重呢?兄妹的丧服,为什么不够轻呢?回答说:同父而生,父亲不降等,儿子也不敢降等,所以两个女子不敢互相加重丧服。那么舅舅为什么服三月呢?从母为什么服小功呢?回答说:母亲取用她的爱,所以外祖父的尊长,礼制没有厌降的道理,作为儿子,顺从母亲的情意,亲近母亲同类的人,这是尽孝道的途径。所以从母丧服重而舅舅丧服轻。回答说:姑姑与父亲德行不同名分不同,叔父与父亲德行相同名分相同,为什么没有轻重的降等呢?回答说:姑姑与叔父,这是外祖父所爱的相同之处,父亲不降等,儿子也不敢降等,这是叔父与姑姑丧服相同而没有降等的原因。宋代庾蔚之说传文说以名分服丧以及说,以名分加重,都是先有其道义,所以施加这个名分。推究名分则道义自然显现。外亲以缌麻断绝的,是抑制异姓以敦厚自己的宗族。缌麻丧服既不足以表达外甥、外孙的情意,所以圣人凭借他们有表达的道义,而允许他们加重。外祖父凭借尊长加重,从母凭借名分加重,男女长幼不同,伯叔不同,因为母亲对姊妹有亲近的情意,所以允许她凭借母亲的名分加重丧服。兄弟姊妹同气的情怀不异,所以他们的丧服不能不同。如同同在别的国家,小功加重一等,而大功以上就不加重了。
《干学案》说:袁氏的议论巧妙,但在礼制上却不合适。礼制所说的媵,兼有侄女在内,不是专指姊妹;兼有其他国家的女子在内,不是专指自己的姊妹。称媵为从母,可以吗?况且既然来作为父亲的妾,自有庶母的丧服,为什么不按庶母的丧服服丧,而另外制定从母的丧服呢?并且把这条作为父亲妾室将母亲的
通典《从母适族父服议》晋邵戢议:「案《礼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从母嫁于絶属族父,则无复从母之名,谓不宜有服。戢以为治际防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无名耳。服以恩生,班以义断。虽门外之事,义掩防;至门内之事,恩掩义矣。同宗之道,处防义之间,故宜资之恩义,令彼此获中。据易位无名,便废骨肉之服,实是所疑。《记》有属从,郑▯説:『子为母党之服。』案属从者,自非出母党及庶子受重自于其所生之党,则初无厌降之文。又《记》云:『六代亲属竭矣。』郑説六代之外亲尽。《尔雅》:『族昆弟之子为亲同姓。』案从母嫁于无属名者,即与嫁他姓不异,则宜服从母嫁于他姓之服矣。又尝见贺公书称:『贺新渝夫人为从姨母防,所以不主名于际防者,亦是有恩掩义,谓宜服也。』」
朱子荅姨舅殊服之问云:「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礼传但言从母以名加,然舅亦有父名,胡为独轻?来谕以为从母乃母之姑姊妹而为媵者,恐亦未然。盖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况媵数有等差,不应一女适人,而一家之姑姊妹皆从之也。且礼又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者矣。若从媵者小功,则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凡此难以强通,后王变而通之,未为过也。」又曰:「母之姊妹服反重于母之兄弟,縁于兄弟既嫁则降服,而于姊妹之服则未尝降,故于舅服缌,于从母服小功也。」
【汪琬曰:案姊妹相为服,朱子云不降。今考《丧服传》讫律文,既嫁皆降大功,当是両人皆嫁不更降也。姑识于此,以俟知礼者】
【刘绩三礼圗母党服説:外亲之服,皆缌也。以有祖父母之尊,加外祖父母小功;有从母之名,加从母夫妇小功。于舅不加者,以母而及从母,又及其夫,犹以父而及从父,又及其妻。余皆踈逺也】
干学案从母之夫无服,经有明文。乃刘氏忽剏此説,何也?得母因丈夫妇人四字,误以丈夫为从母之夫邪?不守经传,而妄为无稽之论,其谁信之!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注: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防轻略,从降】尔雅》:夫之姊为女公,夫之女弟为女妹。
长妇谓穉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注:今相呼先后,或云妯娌】丧服传: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穉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疏:据二妇互称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防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称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尔雅》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注:同出,谓俱嫁一夫。《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二国徃媵之,以侄娣从。娣者,何?弟也。此即其义也】
【马融曰:妻为夫之姊妹姑也。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穉自相为服,不言长者,妇人无所専,以夫为长,防不自以年齿也。妻虽小,犹随夫为长也。先娣后姒者,明其尊敌也。报者,姑报侄妇也。言妇者,庙见成妇乃相为服】
【王肃曰:案《左氏传》曰:鲁之穆姜,晋子容之母,皆以穉妇为娣妇,长妇为姒妇,此妇二义之不同者。今据传文与《左氏》正合,宜即而案之】
【敖继公曰: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者,惟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妇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先娣后姒,则娣长姒穉,明矣。又曰: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以逺嫌之故,而止之,故无服。假令从服,亦仅可以及于其昆弟之身,不可以复及其妻也。然则娣姒妇无相为服之义,而
译《通典·从母适族父服议》中,晋代邵戢议论说:“查考《礼记》,同姓之人依附宗族,以聚合族属;异姓之人主要依据名分。治理界限以防止淫乱,如果从母嫁给了断绝亲属关系的族父,那么就不再保留从母的名分,我认为不应该为她服丧。邵戢认为,治理界限以防止淫乱,是担心辈分次序错乱以及嫂子与小叔子没有名分罢了。丧服因恩情而产生,辈分因道义而裁断。即使是门外的事情,道义也胜过防范;至于门内的事情,恩情就胜过道义了。同宗的道理,处于防范与道义之间,所以应当借助恩情与道义,让彼此都合乎中道。仅仅因为辈分错乱、没有名分,就废除骨肉至亲的丧服,这确实是我所怀疑的。《礼记》中有‘属从’的说法,郑玄解释说:‘这是为母亲娘家的亲属服丧。’查考‘属从’,如果不是因为母亲被休弃,或者庶子因承受大宗而独立于所生之族,那么起初就没有因厌恶或降等而减少丧服的规定。又《礼记》说:‘六代亲属就竭尽了。’郑玄解释六代以外的外亲关系就尽了。《尔雅》说:‘族兄弟的儿子称为亲同姓。’查考从母嫁给了没有亲属名分的人,这就与嫁给其他姓氏没有区别,那么就应当服从母嫁给其他姓氏时的丧服规定。又曾见过贺公的书信中说:‘贺新渝夫人为从姨母服丧,之所以不在界限防范上主张名分,也是因为恩情胜过道义,认为应当服丧。’”
朱熹回答关于姨母和舅舅丧服不同的问题说:“姨母和舅舅亲疏相同但丧服不同,实在让人无法理解。礼传只说从母是因为名分而加服,然而舅舅也有父亲的名分,为什么唯独轻视舅舅?来信认为从母是母亲那些作为媵妾的姑姊妹,恐怕也不对。因为媵妾如果有儿子,自然可以得到庶母的丧服,况且媵妾的数量有等级差别,不应该一个女子出嫁,而娘家的姑姊妹都跟随她做媵妾。而且礼制中又有从母丈夫的记载,这说明从母本来就有嫁给别人的情况。如果跟随媵妾服小功,那么不知道不跟随媵妾的,又该服什么丧服?所有这些难以强行贯通,后代君王变通处理,也不算过分。”又说:“母亲的姊妹丧服反而比母亲的兄弟重,是因为兄弟出嫁后就降等服丧,而对于姊妹的丧服却没有降等,所以对舅舅服缌麻,对从母服小功。”
【汪琬说:查考姊妹相互服丧,朱熹说不降等。现在考订《丧服传》直到律文,已经出嫁的都降为大功,应当是两人都出嫁就不再降等了。姑且记录在这里,等待懂礼的人指正】
【刘绩《三礼图》中关于母党丧服的说法: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因为有祖父母的尊位,所以给外祖父母加服小功;有从母的名分,所以给从母及其丈夫加服小功。对舅舅不加服,是因为由母亲而及于从母,又及于从母的丈夫,就像由父亲而及于从父,又及于从父的妻子一样。其余的都疏远】
干学案:从母的丈夫没有丧服,经典中有明文规定。然而刘氏忽然创立这种说法,为什么呢?难道是看到“丈夫妇人”四个字,误把“丈夫”当作从母的丈夫了吗?不遵守经典传注,而妄加没有根据的议论,谁会相信呢!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规定:丈夫的姑姊妹、妯娌,妻子回报【注:丈夫的姑姊妹不区分,在家的和已出嫁的,因为防范轻略,跟随降等】《尔雅》:丈夫的姐姐称为女公,丈夫的妹妹称为女妹。
年长的媳妇称年幼的媳妇为娣妇,年幼的媳妇称年长的媳妇为姒妇【注:现在互相称呼先后,或者叫妯娌】《丧服传》:娣姒妇,是弟弟和姐姐吗?为什么服小功呢?认为她们共同居住在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注: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年长的媳妇称年幼的媳妇为娣妇,年幼的媳妇称年长的媳妇为姒妇。疏:根据两个媳妇互相称呼,年纪小的为娣,所以说娣是弟弟,指年纪小。年纪大的为姒,所以说姒是姐姐,指年纪大。假设弟弟的妻子年纪大,称她为姒;哥哥的妻子年纪小,称她为娣。因此《左传》中:穆姜是宣公夫人,是大妇;声伯的母亲是宣公弟弟叔〇的妻子,是小妇。声伯的母亲不拜见穆姜,说:“我不以妾的身份自居为姒。”这是根据两个媳妇的年纪大小来定娣姒,不是根据丈夫的年纪大小来定的】
《尔雅》:女子一同出嫁,称先生为姒,后生为娣【注:同出,指一起嫁给一个丈夫。《公羊传》说:“诸侯娶一国女子,另外两国送去媵妾,让侄女和妹妹跟随。娣,是什么?是妹妹。这就是它的含义】
【马融说:妻子是丈夫的姑姊妹。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年长年幼的互相服丧,不说年长的,因为妇人没有专权,以丈夫为尊长,不能自己依据年龄。妻子虽然年轻,还是跟随丈夫为尊长。先说娣后说姒,表明其尊卑相当。报,是姑母回报侄媳妇。说妇,是庙见成为正式媳妇后才互相服丧】
【王肃说:查考《左传》说:鲁国的穆姜,晋国的子容的母亲,都把年幼的媳妇称为娣妇,年长的媳妇称为姒妇,这是妇人两种含义的不同之处。现在依据传文与《左传》完全符合,应当据此查考】
【敖继公说:为丈夫的姑姊妹服丧,是跟随服丧。服小功,只是跟随丈夫降等服丧。《礼记》说:‘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这是跟随服丧,所以姑姊妹说回报。娣姒妇本来互相服丧,也说回报,表明不因为丈夫爵位的尊卑而不同。先说娣后说姒,那么娣是年长、姒是年幼,就明白了。又说: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以避嫌,但停止了,所以没有丧服。假设跟随服丧,也仅仅可以及于兄弟本人,不可以再及于他们的妻子。那么娣姒妇就没有互相服丧的道理,而
礼有之者,则以居室相亲,不可无服故尔。然二人或有并居室者,有不并居室者,亦未必有常共居室者,而相为服之义,惟主于此者,盖本其礼之所由生者言也】
译礼制中有所规定的,是因为两人共同居住而关系亲近,所以不能没有丧服,因此如此。然而这两人有时是共同居住的,有时是不共同居住的,也未必一定长期共同居住,而彼此服丧的道理,只主要在于这一点,大概是从礼制产生的本源来说的。
通典》蜀谯周曰:父母既没,兄弟异居,又或改娶,则娣姒有初而异室者矣。若不本夫为伦,唯取同室而已,则亲娣姒与堂娣姒不应有殊。经殊其服,以夫之亲疎者,是本夫与为伦也。妇人于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伦,从服其妇,有小功之伦;于夫从父昆弟,有小功之伦,从服其妇,有缌麻之伦也。夫以逺之而不服,故妇从无服而服之。然则初而异室,犹自以其伦服。
晋徐邈荅范▯问,以为报服在娣姒下,则知姑姊之服亦是出自防纪,非从夫之服报也,所发在于姑姊耳。宋庾蔚之谓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当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室,取诸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
【万斯同曰:余观《仪礼》娣姒妇之文,娣在姒上,而传又释之曰“娣长也”,分明娣长而姒防。乃郑康成注始将娣姒倒置,而贾氏之疏因之。若是将传文所谓“娣长也”之语作何解乎?及考《左氏传》:“穆姜,宣公妻也;声伯之母,宣公弟叔▯之妻也。而穆姜称声伯之母为姒。子容之母,叔向之嫂也;伯石之母,叔向之妻也。而子容之母称伯石之母为姒。”则是娣为兄妻,姒为弟妻,与《仪礼》及传文正合,无可疑矣。而乃颠倒其説,谓姒长而弟穉,可乎?独怪贾公彦明知《左氏》“穉妇为姒”之説,乃过泥郑注,谓年小为娣,年大为姒。穆姜所言是据年大小为娣姒,而不据夫年为大小。夫妇人以夫之齿为齿,而不以己之齿为齿,此礼至今不变也。岂有不据夫之年而但据己之年者乎?且又安知穆姜之年必少于声伯之母乎?至孔頴达释《檀弓》,亦同其説。縦使诸子之言尽是,究于传文“娣长”之説合乎否乎?惟王子雍氏与敖继公氏其説得之,而惜其语焉不详,犹未能大畅厥防也。余故申明其説,以与考古者质焉】
干学案传,文弟长者,双训娣姒。言娣是弟,姒是长,非以娣为长也。万氏之引《左氏传》,似矣。但郑康成以穉妇为娣,长妇为姒,盖本《尔雅·释亲》篇。《尔雅》一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郭璞注:“同出,谓俱嫁事一夫。”《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娣者,弟也。”即其义也。此解一夫之所娶者,与妯娌不同。一云:“长妇谓穉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注:“今相呼先后,或云妯娌。”足知兄妻为姒,弟妻为娣,甚明矣。而《仪礼》贾公彦防尔雅邢昺疏,皆因《左传》穆姜谓声伯母为姒,叔向之嫂谓叔向之妻为姒二事,遂言娣姒之称,止言妇之长穉,不计夫之大小,亦己凿矣。邢昺防引《丧服·小功章》,知其以弟长解娣姒者,娣是弟,姒是长。又引《公羊传》云:“娣者,何?弟也。”知其以弟解娣,自然以长解姒,大义已得其半,而不熟玩《仪礼》《尔雅》本文,徒以妇年之长防为论,是亦何有闗系?况昺防亦云:“贾逵、郑▯及杜预皆云兄弟之妻相谓为姒。穆姜、叔向之嫂所称,亦闺閤相习,互以长者推称耳。又奚疑焉?”余与万氏讨论最详,而不能尽同者,此类是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女在室及适人者,为兄弟侄之妻【谓兄弟之妻及侄之妻也】
干学案《仪礼》:夫之姊妹报,即此兄弟之妻;《仪礼》夫之姑报,即此侄之妻是也。明律女妇为夫党服图,为夫之亲姑及夫之姊妹并小功,即此报服,特古文简而今文详耳。再案《家礼》亦载此条,防典《同宗五服圗》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服,并与男子同。考男子服嫂及弟妇皆小功五月,服侄妇大功九月,女亦应同。是则今侄妇之服重于宋制矣。然宋制不分在室适人,今则止在室者为然,是适人之女为侄妇,仍当降小功为兄弟妻,又当降缌麻矣。此与前説不同,
译《通典》记载蜀地谯周说: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开居住,有的又改娶妻子,那么妯娌中就有起初同室而后分居的情况了。如果不以丈夫作为伦理关系的根本,只取同室居住为标准,那么亲妯娌与堂妯娌的丧服就不应有区别。经典中对丧服作了区分,是根据丈夫关系的亲疏来定的,这正是以丈夫作为伦理关系的根本。妇女对于丈夫的兄弟,本来有大功的伦理关系,跟随丈夫为他们的妻子服丧,有小功的伦理关系;对于丈夫的堂兄弟,有小功的伦理关系,跟随丈夫为他们的妻子服丧,有缌麻的伦理关系。丈夫因为关系疏远而不为堂兄弟的妻子服丧,所以妇女跟随丈夫本无丧服却为之服丧。然而起初分居的妯娌,仍然各自按照自己的伦理关系服丧。
晋代徐邈回答范�的提问,认为报服在妯娌之下,就知道姑母、姐姐的丧服也是出自防止淫乱的礼制,并非跟随丈夫的丧服来报服,其出发点在于姑母和姐姐。宋代庾蔚之认为传文以同居为义,大概跟随丈夫称为同室,用以表明亲近,并非说必须共同居住。假如丈夫的堂兄弟年少年老分居异乡,两位妇女也有同室的意义,听到丧讯就服缌麻。今人把堂兄弟称为同室,就是取义于此。妇女跟随丈夫服丧比丈夫降一等,所以为丈夫的伯叔父服大功,就知道丈夫的姑母、姐妹都是跟随服丧,丈夫的兄弟无丧服,自有别的义理,不像徐邈所说的出自恩义礼制。
【万斯同说:我观察《仪礼》中关于妯娌的记载,娣在姒之上,而传文又解释说“娣是长”,分明是娣为长而姒为幼。直到郑康成注才将娣姒颠倒,而贾公彦的疏沿袭了他。如果这样,传文中“娣长也”的话又该如何解释呢?等到考证《左传》:“穆姜是宣公的妻子;声伯的母亲是宣公弟弟叔�的妻子。而穆姜称声伯的母亲为姒。子容的母亲是叔向的嫂子;伯石的母亲是叔向的妻子。而子容的母亲称伯石的母亲为姒。”那么娣是兄妻,姒是弟妻,与《仪礼》及传文完全吻合,无可怀疑。却颠倒其说,认为姒长而娣幼,可以吗?只奇怪贾公彦明知《左传》中“幼妇为姒”的说法,却过分拘泥于郑注,说年小为娣,年大为姒。穆姜所说的只是根据年龄大小来称娣姒,而不根据丈夫的年龄大小。妇女以丈夫的年龄为年龄,而不以自己的年龄为年龄,这礼制至今不变。难道有不根据丈夫年龄而只根据自己年龄的道理吗?况且又怎么知道穆姜的年龄一定比声伯的母亲小呢?至于孔颖达解释《檀弓》,也持同样的说法。即使诸子的言论都对,终究符合传文“娣长”的说法吗?只有王子雍和敖继公的说法得其要领,可惜他们论述不详,还不能充分阐明其义理。所以我申明其说,以与考古者质证】
《干学案》传文说,文弟长者,双训娣姒。意思是娣是弟,姒是长,并非以娣为长。万氏引用《左传》,似乎有理。但郑康成以幼妇为娣,长妇为姒,大概是本于《尔雅·释亲》篇。《尔雅》一说:“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郭璞注:“同出,谓俱嫁事一夫。”《公羊传》说:“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娣者,弟也。”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解释一夫所娶的,与妯娌不同。另一说:“长妇谓幼妇为娣,幼妇谓长妇为姒。”妇注:“今相呼先后,或云妯娌。”足以知道兄妻为姒,弟妻为娣,非常明确了。而《仪礼》贾公彦疏和《尔雅》邢昺疏,都因为《左传》中穆姜称声伯母为姒,叔向的嫂子称叔向的妻子为姒这两件事,就说娣姒的称呼,只说妇女的长幼,不计丈夫的大小,这也太牵强了。邢昺疏引用《丧服·小功章》,知道以弟长解释娣姒者,娣是弟,姒是长。又引用《公羊传》说:“娣者,何?弟也。”知道以弟解释娣,自然以长解释姒,大义已得其半,而不熟读《仪礼》《尔雅》原文,只以妇女年龄的长幼来论,这又有什么关系呢?况且邢昺疏也说:“贾逵、郑�及杜预都说兄弟之妻相称为姒。穆姜、叔向的嫂子所称,也是闺阁中习惯,互相以长者推称罢了。又何必怀疑呢?”我与万氏讨论最详细,而不能完全相同,这类就是。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女子在室及出嫁者,为兄弟侄之妻【指兄弟的妻子及侄子的妻子】
《干学案》《仪礼》:夫之姊妹报,即此兄弟之妻;《仪礼》夫之姑报,即此侄之妻是也。明律女妇为夫党服图,为夫之亲姑及夫之姐妹并小功,即此报服,只是古文简略而今文详细罢了。再查《家礼》也记载此条,《会典》《同宗五服图》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休而归服,都与男子相同。查男子服嫂及弟妇皆小功五月,服侄妇大功九月,女子也应相同。那么现在侄妇的丧服重于宋代制度了。然而宋代制度不分在室出嫁,现在只在室者如此,那么出嫁之女为侄妇,仍当降小功为兄弟妻,又当降缌麻了。这与前说不同,
丧服,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防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适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
【马融曰:谓上三人各自为其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服也。从父昆弟、庶孙正亲,大功也;以尊降,故服小功。姑姊妹、女子适人,大功;适士降一等,故服小功也】
【敖继公曰:此姑姊妹女子子再降,故其服在此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周之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昆弟,于此亦可见矣】
丧服,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注: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防此云适人者,谓士也,是以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于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马融曰:适夫人庶子也。在室大功,出降一等,故服小功】
【王肃曰:适士降一等,在小功】
【敖继公曰:女子子不必言庶,文有脱误也。经凡言庶子,皆主于男子也。此非已子,故其服如此。若为已之女子子,在室期,适人亦大功。又故《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其女子子之服,若其君之他亲则无闻焉。然则凡妾之从乎其君而服其君之党者,止于此耳。是亦异于女君者也】
干学案郑注云:「嫁于大夫,亦大功,果尔竟不降矣,安得谓之出降?贾疏误也。」
右二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庶妇【注:夫将不受重者,防经云于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马融曰:庶子妇也,舅姑为之服也】
丧服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所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将所传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飬他子为后者也】
【郝敬曰:礼,舅姑为适妇大功,为庶妇小功。不为后,谓适妇无子,而其舅先死,是不为舅后,则姑为之降服小功,杀之也。郑谓适子有废疾他故及死无子不承重者,若是何,独杀于其妇乎】
仪礼·小功》唐贞观加为大功,详见十二卷《大功篇》众子妇下。
丧服君母之父母,从母【注: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疏:此谓妾子为君母之父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丧服传: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注: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疏: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耳。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也。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服,其已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申矣。马融曰:君母者,母之所君事者,从母者,君母之姊妹也。妾子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缌麻,外无二统者。又曰:从君母为亲服也。君母亡,无所复厌,则不为其亲服也。自得申其外祖小功也】
【王肃曰君母庶子之适母】
【敖继公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者,以其配父尊之也。君母不在,则不服者,别于已之外亲也。此庶子虽服其君母之父母、姊妹,彼于此子则无服也。盖庶子以君母之故,不得不服其亲,而彼之视己,实非外孙与姊妹之子,故略而不服】
干学案:贾防兼服之良。是若马氏云:「君母亡,无所复厌;母不厌子女,君不厌妾。」説已见前。
【郝敬曰:服为哀,节戚为丧本。服由情生,貌以节情。仁人之于丧,非以不敢不服服也。欲服而不敢服则有之,不欲服而不敢不服则防乎偷矣。君母在,不敢不服,斯礼也。虽圣人无如之何。圣人于礼,人情尔。人情所不敢,
译关于丧服的等级,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他们同父异母的兄弟、庶出的孙子、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士人的情况服丧【注:同父异母的兄弟及庶出的孙子,也是指那些身为士人的情况,防止同父异母的兄弟、庶出的孙子原本应服大功,这三类因为尊卑关系降等入小功;姑母姐妹、女儿原本应服齐衰期,这三类出嫁降等入大功,如果嫁给士人又降一等入小功】
【马融说:是指上述三人各自为他们同父异母的兄弟、庶出的孙子、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士人的情况服丧。同父异母的兄弟、庶出的孙子是正亲,应服大功;因为尊卑关系降等,所以服小功。姑母姐妹、女儿出嫁,应服大功;嫁给士人降一等,所以服小功】
【敖继公说:这里的姑母姐妹和女儿是再次降等,所以它们的丧服等级在这里不说是出嫁,而说是嫁给士人,以此来表明同父异母的兄弟及庶出的孙子也是指身为士人的情况。经文的体例大多类似这样。公的兄弟对于他同父异母兄弟中不是大夫的人,服小功,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子。周朝的定制,诸侯父亲死后由儿子继承,不立兄弟,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
关于丧服的等级,大夫的妾为庶子出嫁的情况服丧【注:君主的庶子女,就是女子子,庶女子子在娘家,服大功;如果嫁给大夫,也服大功。防止这里说的出嫁,是指嫁给士人,所以在娘家服大功,出嫁降等,所以服小功。郑玄说:嫁给大夫也服大功,只有出嫁降等,没有尊卑降等的原因】
【马融说:是嫁给夫人的庶子。在娘家服大功,出嫁降一等,所以服小功】
【王肃说:嫁给士人降一等,在小功】
【敖继公说:女子子不必说庶,文字有脱误。经文凡是说庶子,都是指男子。这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丧服等级如此。如果是为自己的女儿,在娘家服齐衰期,出嫁也服大功。又因为《丧服记》与《小记》说妾为君主的长子之丧服大功章,以及这一章总共出现三次。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及其女子子的丧服,如果君主的其它亲属则没有记载。那么凡是妾跟随君主而服君主亲属丧服的,只到此为止。这也不同于女君的情况】
干学案郑注说:“嫁给大夫,也服大功,果真如此竟然不降等了吗,怎么能称为出嫁降等?贾公彦的疏解是错误的。”
这两条在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中都没有
关于丧服的等级,庶妇【注:丈夫将不承担重丧的,防止经文说对于支庶的公婆为他们媳妇服小功,郑玄说丈夫将不承担重丧,就像丧服小记注所说世子有残疾不能立而庶子立,他们的公婆都为他们媳妇服小功,那么也包括这个媳妇】
【马融说:是庶子的媳妇,公婆为她服丧】
丧服小记:正妻的媳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祧的,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注: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承担重丧的,小功,是庶妇的丧服等级。凡是父母对于儿子,公婆对于媳妇,将不传重给正妻以及将传重给所重视的人,不是正妻服丧的,都像庶子、庶妇一样。疏:将传重不是正妻的,是因为没有正妻儿子,用庶子传重以及收养其他儿子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郝敬说:礼制,公婆为正妻的媳妇服大功,为庶妇服小功。不为继承宗祧,是指正妻的媳妇没有儿子,而她的公公先死了,是不为公公继承宗祧,那么婆婆为她降服小功,是减杀丧服等级。郑玄说正妻的儿子有残疾或其他原因以及死了没有儿子不承担重丧的,如果是这样,唯独减杀她的媳妇的丧服等级吗】
仪礼·小功》唐贞观年间加为大功,详见十二卷《大功篇》众子妇下。
关于丧服的等级,君母的父母亲,从母【注:君母是父亲的正妻,从母是君母的姐妹疏:这是指妾的儿子为君母的父母亲姐妹服丧,就像正妻的儿子为他们服丧一样】
丧服传:为什么服小功呢?君母在,就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不在,就不服丧【注:不敢不服丧的,是因为恩情实际上很轻。凡是庶子为君母服丧,就像正妻的儿子一样。疏:不敢不跟随服丧的,是说没有真情实感,只是敬畏罢了。君母不在的,或者被休或者死了。君母在,既然为君母的父母亲服丧,自己的母亲的父母亲,或许也兼服丧。如果按照马氏的意思,君母不在,才可以申述自己的外祖父母的小功丧服。马融说:君母是母亲所尊奉的人,从母是君母的姐妹。妾的儿子为他们服小功。自从降外祖父母的丧服为缌麻,外面没有两个正统的。又说:跟随君母为亲人服丧。君母死了,没有地方再压抑,就不为她的亲人服丧了。自己得以申述外祖父母的小功丧服】
【王肃说君母是庶子的正母】
【敖继公说:君母在,就不敢不跟随服丧的,是因为她配父尊贵。君母不在,就不服丧的,是区别于自己的外亲。这个庶子虽然服君母的父母亲、姐妹的丧服,他们对于这个庶子则没有丧服。大概庶子因为君母的缘故,不得不服她的亲人,而他们看待自己,实际上不是外孙和姐妹的儿子,所以略而不服】
干学案:贾公彦兼服的说法很好。如果是马氏所说:“君母死了,没有地方再压抑;母亲不压抑子女,君主不压抑妾。”说法已见前。
【郝敬说:服丧是为了哀悼,节制悲痛是丧礼的根本。丧服由情感产生,仪容用来节制情感。仁人对于丧礼,不是因为不敢不服丧而服丧。想要服丧而不敢服丧是有的,不想要服丧而不敢不服丧就接近于苟且了。君母在,不敢不服丧,这是礼制。即使是圣人也没有办法。圣人对于礼制,是顺应人情。人情所不敢,
丧服小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注:徒从也,所从亡则已。防为君母后者,谓无适立庶为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
通典》继适母党服议:晋车▯问臧焘曰:“今此妾子既服先适之党,又服继适母之党否?”焘荅曰:“庶子以贱,不敢不从服耳。既服前适母党,则后适母党义无以异,疑于三四邪?”焘又问徐藻,藻荅曰:“庶子若及先适母,则服其党;若不及,则服后适母党。外服无二,此之谓也。”贺循问徐邈曰:“礼,适母为徒从,适母亡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亦以适党为徒从乎?”荅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党,故以适母党为徒从,故适母亾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叙适母之亲矣,谓宜以名而服,应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宋庾蔚之案:“礼,适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适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适母之党非复徒从,适虽没,犹宜服之。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适母之党。若已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并同今律文无【唐以后君母之兄弟亦如之】
丧服,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注: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疏: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飬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适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丧服传: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注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已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寛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已者,此之谓也。其不慈已,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马融曰:为慈飬已者服小功,贵人者适夫人也。子以庶母慈养已,加一等小功也。为父贱妾服缌,父没之后,贵贱妾皆小功也】
【陈铨曰:君子子者,大夫之美称也。贵人者,谓公卿大夫也。谓贵人之子,父没之后,得行士礼为庶母缌也。有慈养已者,乃加服小功】
【雷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为庶母缌哉?大夫惟服侄娣,今所服者,将侄娣之庶母。敖继公曰:此服固适妻之子为之,若妾子则谓其母或不在,或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而庶母代养之,不命为母子者也。又曰:礼为庶母缌,谓士及其子也,其慈已者防,宜有加固小功矣。此云君子子者,明虽有贵者,其服犹然也。大夫之子、公子之子,于庶母亦当缌麻,以从其父而降,遂不服其于慈已者加在小功。若又从父而降,则宜在缌麻,今乃不降而从其加服者,嫌其与凡父在而为不慈已者之服同也。正者降之,加者申之,其意虽异,而礼则各有所当也。云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且申此服,则父没可知矣。其为父后者,则但服缌,盖不可以过于因母也。若为大夫,则不服之,以大夫于庶母本无服故也】
通典》汉石渠礼议:戴圣对曰:「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大夫之适妻之子,养于贵妾,大夫不服贱妾慈已,则缌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称君子子者,君子犹大夫也。」后汉陈铄问:「汜阁为庶母慈已?」郑注引《内则》:「国君之子有子师、慈母、保母。」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已,此之谓也。」《内则》人君养子之法,礼人君之庶母尚无服,何以为慈母服乎?若欲施大夫,大夫无此礼,但有食母耳。汜阁荅曰:「《内则》实緫国君及大夫养子之礼。
译《丧服小记》:为君母立为继承人的人,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注:这是随从服丧,所随从的人不存在了,服丧也就停止。防止为君母立为继承人的人,是指没有嫡子而立庶子为继承人的情况。妾生的儿子对于君母的亲属完全是随从服丧,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现在既然君母已死,立为继承人的人容易让人误以为等同于嫡子,从而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通典》继适母党服议:晋朝车〇问臧焘说:“现在这个妾生的儿子既为先适母的亲属服丧,又为继适母的亲属服丧吗?”臧焘回答说:“庶子因为地位低贱,不敢不随从服丧罢了。既然为先适母的亲属服丧,那么为后适母的亲属服丧在道理上没有区别,难道会有第三、第四位适母吗?”臧焘又问徐藻,徐藻回答说:“庶子如果赶得上先适母在世,就为她亲属服丧;如果赶不上,就为后适母的亲属服丧。外家亲属的服丧没有两个系统,说的就是这个。”贺循问徐邈说:“礼制规定,适母的亲属是随从服丧,适母去世就不为她亲属服丧。现在庶子既然不为自己生母的娘家亲属服丧,也是把适母的亲属当作随从服丧吗?”回答说:“古代庶子为自己生母的亲属服丧,所以把适母的亲属当作随从服丧,因此适母去世就不为她亲属服丧。现在庶子既然不为自己生母的娘家亲属服丧,而叙列适母亲属的亲疏关系了,认为应当依据名分来服丧,应该推重这种关系。古今不同,怎么能不根据事情寻求中道呢?”宋朝庾蔚之按语说:“礼制规定,适母的亲属是随从服丧,随从服丧的人,所随从的人不存在了服丧就停止。适母即使有第三、第四位,也应当为现在在世的适母的亲属服丧。只是现在的人又为自己生母的亲属服丧,那么适母的亲属就不再是随从服丧了,适母即使去世,也应当为她亲属服丧。但是外家亲属没有两个系统,不能全部服丧,适宜为刚出生时所遇到的适母的亲属服丧。如果出生后都赶不上,适宜为最后一位适母的亲属服丧。”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都与现在的律文相同【唐以后君母的兄弟也这样】
《丧服》: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注:君子之子,是大夫以及公子的嫡妻所生的儿子。疏:君子与贵人都指大夫以上,公子的尊卑比照大夫,所以郑玄依据这个来说。又国君的儿子为慈母没有服丧,士又不能称为君子,而且士自己养子也没有三位母亲齐全,所以知道只有这两类人。必定知道是嫡妻的儿子,因为妾生的儿子地位低贱,也不应该有三位母亲,所以这样】
《丧服传》:君子之子,是贵人之子。为庶母,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慈爱自己而加重服丧【注云:君子之子,是指父亲在世。父亲去世就不为她服丧了。因为慈爱自己而加重服丧,那么君子之子也按照士的礼制为庶母服缌麻。《内则》说:为幼子在宫中设立居室,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一定要找那些宽厚仁慈、温和善良、恭敬谨慎而少言寡语的人,让她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都住在孩子的居室,其他人没有事不去。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庶母慈爱自己的,说的就是这个。那些不慈爱自己的,服缌麻就可以了。不说师、保、慈母住在中间,为她服丧是可以知道的。国君世子出生,占卜士的妻子、大夫的妾,让她们喂养孩子三年后离开,在公宫见到她们就感到辛劳,这不是慈母。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她的孩子】
【马融说:为慈爱抚养自己的人服小功,贵人是指嫡夫人。儿子因为庶母慈爱抚养自己,加重一等服小功。为父亲的贱妾服缌麻,父亲去世之后,无论贵妾贱妾都服小功】
【陈铨说:君子之子,是大夫的美称。贵人,是指公卿大夫。说是贵人之子,父亲去世之后,得以实行士的礼制为庶母服缌麻。有慈爱抚养自己的,才加重服小功】
【雷次宗说:大夫不服丧,凡是父亲所不服丧的妾,儿子也不敢服丧,怎么能给庶母服缌麻呢?大夫只服侄娣,现在所服丧的,将是侄娣的庶母。敖继公说:这种服丧本来就是嫡妻的儿子做的,如果是妾生的儿子,就说他的母亲或者不在,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自己抚养孩子,而庶母代替抚养,没有命令为母子关系的。又说:礼制规定为庶母服缌麻,是指士和他的儿子,那些慈爱自己的,防止,适宜加重服小功。这里说君子之子,明确说明虽然有尊贵的人,他的服丧还是这样。大夫的儿子、公子的儿子,对于庶母也应当服缌麻,因为跟随父亲降等,于是就不为她服丧,对于慈爱自己的加重服小功。如果又跟随父亲降等,那么适宜在缌麻,现在却不降等而跟随加重服丧的人,担心他与父亲在世而为不慈爱自己的人服丧相同。正常的降等,加重的申明,意思虽然不同,但礼制各自有应当的。说君子之子,就是父亲在世,父亲在世尚且申明这种服丧,那么父亲去世就可以知道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就只服缌麻,大概不可以超过因为母亲而服丧。如果是大夫,就不为她服丧,因为大夫对于庶母本来就没有服丧的缘故】
《通典》汉石渠礼议:戴圣回答说:“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是大夫的嫡妻的儿子,由贵妾抚养,大夫不服贱妾慈爱自己的,就服缌麻。这里不说大夫的儿子而称君子之子,君子就是大夫。”后汉陈铄问:“汜阁为庶母慈爱自己?”郑玄注引用《内则》:“国君的儿子有子师、慈母、保母。”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庶母慈爱自己,说的就是这个。”《内则》是人君抚养孩子的法则,礼制人君的庶母尚且没有服丧,为什么为慈母服丧呢?如果要施行于大夫,大夫没有这种礼制,只有食母罢了。汜阁回答说:“《内则》确实总括国君及大夫抚养孩子的礼制。”
案《内则》云:「大夫见子之礼,入门升阼阶也,遂左旋授师【师,子师也。丧服有庶母慈已,礼有子师,此明大夫之子有庶母慈已】
译查考《内则》记载:“大夫之子接受成人礼的仪式,是进入大门后登上东阶,随即向左转身,将礼仪传授给子师。【师,即子师。丧服制度中有庶母慈爱自己,礼仪中有子师,这明确说明大夫之子有庶母慈爱自己】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议。晋谯王司马恬问范▯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荅曰:「昔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防云:「礼疑从重,笃至敬也。存同所生,没成路人,于情未可。今勤小功,长奉烝尝,以同子道。再周乃参吉事,言制不亏礼文,言情即不乖师资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为他妾子,便当始终如所生。其亲母则同出母耳。若用古礼,当练冠麻衣,既▯除之。」车▯云:「大夫为其庶母慈已者,小功也。」宋庾蔚之云:「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谯王所命,不为乖礼。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案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
宋书·礼志》: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已者,小功五月。郑▯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梁书·司马筠传》: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薨。江州刺史安成王秀、荆州刺史始兴王憺,并以慈母表解职。诏不许,还摄夲任。而太妃在都,丧祭无主。舍人周舍议曰:「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不从父而服其慈。由斯而言,慈祖母无服明矣。」寻门内之哀,不容自同于常。案父之祥禫,子并受吊。今二王诸子,宜以成服日,单衣一日为位,受吊。制曰:「二王在逺,诸子宜摄祭亊。」舍又曰:「礼云,缟冠,▯武子姓之冠,则世子衣服宜异于常,可着细布衣绢为领带。三年不听乐。」髙祖于是勅礼官议皇子慈母之服。筠时为尚书祠部郎,议宋朝五服制,皇子服训养母礼,依庶母慈已宜从小功之制。案曽子问云:「子防曰,丧慈母礼欤?」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郑▯注云:「此指谓国君之子也。若国君之子不服,则王者之子不服可知。」又丧服经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曰:「君子子者,贵人子也。」郑▯引《内则》三母,止施于卿大夫,以此而推,则慈母之服,上不在五等之嗣,下不逮三士之息。傥其服者止卿大夫等诸侯之子,尚无此服,况乃施之皇子?谓宜依礼刋除,以反前代之惑。髙祖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凡有三条,一则妾子之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母子,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是也。二则适妻之子无母,使妾养之,慈抚隆至,虽均乎慈爱,但适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正是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既无其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曰: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眀文。此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何以知之?若是兄弟之母,其先有子者,则是长妾。长妾之礼,实有殊加,何容次妾生子,乃退成保母?斯不可也。又有多兄弟之人,于义或可。若始生之子,便应三母俱阙耶?由是推之内则所言诸母,是谓三母,非兄弟之母,明矣。子防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对,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已,后人致谬,实此之由。经言君子子者,此虽起于大夫,明大夫由尔,自斯以上,弥应不异。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緫言曰贵,则无所不包。经传互文,交相显发,则知慈加之义,通乎大夫以上矣。宋代此科不乖礼意,便加除削,良是所疑。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适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
译关于诸王子生母改嫁后作为慈母服丧的讨论。晋朝谯王司马恬问范宣说:“妾有两个儿子后改嫁,君主命令其他妾室兼养这些孩子,这是生母所托付的。现在生母去世,应当有丧服吗?”范宣回答说:“从前男子外面有傅父,里面有慈母,这是君主命令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司马恬自己防备地说:“礼制有疑问时从重,这是深厚至诚的敬意。活着时如同生母,死后却成为路人,这在情理上是不可以的。现在勤勉地服小功之丧,长久地供奉祭祀,以符合子道。再经过两周才参与吉事,说制度不亏损礼文,说情理也不违背师生之道。”徐邈说:“这是庶子生母改嫁,受命成为其他妾室的孩子,就应当始终像对待生母一样。他的亲生母亲则等同于出母。如果采用古礼,应当戴练冠穿麻衣,等到除丧。”车颢说:“大夫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之丧。”宋朝庾蔚之说:“母亲被休弃没有互相抚养,就等于没有母亲,不必限定母亲去世。谯王的命令,并不违背礼制。这个孩子自然应当依照慈母如母的丧服。”按晋朝诸王使用士的礼制,就应当附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条目下。凡是慈母因为勤劳而获得丧服,本来没有天然的亲属之爱,难道有心丧的条文吗?
《宋书·礼志》记载: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关部门上奏:“第七皇弟刘训,养母郑修容去世,丧服制度不详。请下礼官正式议论。太学博士周山文议论:按礼制,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五月。郑玄说:‘如果让她们抚养,没有命令作为母子,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我认为第七皇弟应当遵循小功的制度。参议的人都同意。”
《梁书·司马筠传》记载: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去世。江州刺史安成王萧秀、荆州刺史始兴王萧憺,都因为慈母去世上表请求解除职务。诏书不允许,让他们继续代理原职。而太妃在京城,丧祭没有主持者。舍人周舍议论说:“贺彦先称,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亲属服丧,媳妇又不跟随丈夫为慈姑服丧,小功之服没有随从的缘故。”庾蔚之说:“不仅仅是儿子不跟随母亲为她的亲属服丧,孙子也不跟随父亲为他的慈母服丧。由此说来,慈祖母没有丧服是明显的。”不久,门内的哀痛,不能自己等同于平常。按父亲的祥禫之祭,儿子都接受吊唁。现在两位王爷的众儿子,应当在成服之日,穿单衣一天设立灵位,接受吊唁。诏书说:“两位王爷在远方,众儿子应当代理祭祀之事。”周舍又说:“礼书上说,缟冠,是武子姓的冠,那么世子的衣服应当不同于平常,可以穿细布衣绢做领带。三年不听音乐。”高祖于是命令礼官议论皇子为慈母服丧的制度。司马筠当时任尚书祠部郎,议论宋朝五服制度,皇子为训养母服丧,依照庶母慈爱自己的情况,应当遵循小功的制度。按曾子问说:“子游说,为慈母服丧的礼制吗?”孔子说:“这不是礼。古时候男子外面有傅父,里面有慈母,这是君主命令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郑玄注说:“这是指国君的儿子。如果国君的儿子不服丧,那么王者的儿子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又《丧服经》说:“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传文说:“君子之子,是贵人的儿子。”郑玄引用《内则》三母,只适用于卿大夫,由此推论,那么慈母的丧服,上不在五等爵位的继承人,下不到三士的儿子。如果服丧者只限于卿大夫等诸侯的儿子,尚且没有这种丧服,何况施加于皇子呢?认为应当依照礼制删去,以纠正前代的困惑。高祖认为不对,说:“礼书说慈母共有三条,一是妾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儿子的妾抚养他们,命令作为母子,服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就是如此。二是嫡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抚养他们,慈爱抚育非常深厚,虽然同样慈爱,但嫡妻的儿子妾没有作为母亲的义理,而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爱自己,说明不同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只是选择地位低贱的人看护他们,义理如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称。师保既然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选择诸母和合适的人,让她们作为孩子的母亲。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这是明确的文字。这里说选择诸母,是选择人来担任这三母,不是说选择兄弟的母亲。怎么知道的呢?如果是兄弟的母亲,那些先前有儿子的,就是长妾。长妾的礼制,确实有特殊的优待,怎么能容许次妾生了儿子,就退位成为保母呢?这是不可以的。又有多兄弟的人,在义理上或许可以。如果刚出生的儿子,就应当三母都缺位吗?由此推论《内则》所说的诸母,是指三母,不是兄弟的母亲,这是明显的。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的慈爱,不是三年小功的慈爱。所以夫子能有这样的回答,难道不是师保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玄不辨别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解释,引用那没有丧服的来注释慈爱自己,后人导致错误,实在是由此而来。经书说君子之子,这虽然起源于大夫,说明大夫如此,从此以上,更加应当没有不同。所以传文说君子之子,是贵人的儿子。总说叫贵,就无所不包。经传互文,互相显发,就知道慈爱的义理,通用于大夫以上了。宋朝这一科不违背礼意,就加以删削,确实是所怀疑的。于是司马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改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抚养,服五服之丧”
干学案:武帝之定此服,由二王之表慈母也。则此制既定,二王宜依制为服。然制専言适妻之子,而二王并吴太妃所生,则非适也。案《梁书》:太祖哀二王早孤,命侧室陈氏并母二子,陈亦无子,视二子如亲生,则宜依礼慈母之条。乃考二王本传,虽有并以孝闻,居丧过礼之称,而服制无明文。盖縁当日诏起视事,解职之请不获,而史没其制耳。若武帝,可谓能言而不必于行者矣。
唐书·李愬传》:愬早丧所生,为晋国王夫人所鞠。王卒,父晟以非适,勅诸子服缌,愬独号恸,不忍。晟乃许服衰。《宋史·后妃传》:仁宗景祐三年,杨淑妃薨。始,仁宗在乳褓,章献使妃防视,恩意勤备。帝思其保防之恩,命礼官议加服小功。
【俞汝言:虞谏议有无子妾?命第三子母之服,议曰:案律,为庶母齐衰杖期,谓父有子妾,适子、众子为之服也;为慈母斩衰三年,谓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为之服也。案家礼,慈母义服齐衰三年,不命则小功,谓自小乳养者也。礼以乳养为防,而尤以父命为重。律除不命之文,而専三年之服于慈母。然皆为庶子之无母者言也。谓有母者而亦然乎?今云庶母,则无所出;云慈母,则生母在。若同父无子之妾,则弥留之命,谓何?自难委诸草莽。然则如何而后可,不背礼律之意?虽非乳养而有父命,不可同于父妾;虽有父命而实非乳养,不可同于慈母。庶防义服小功,差为得中。礼以乳养而为之服,以无父命而轻;兹以父命而为之服,以不乳养而轻。准情合义,其无忒乎】
【吴任臣慈母服议曰:梁天监时定制,适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今律慈母斩衰三年,乃或人致疑于古者。谓丧服齐衰章云:“慈母如母”,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又曽子问篇,子防曰:“丧慈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传,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由是言人人殊,未能画一。梁武帝断以慈母三等,似矣。余更得即传义而推之焉。慈母如母,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生养之终其身,慈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案此以妾母而抚妾子,恩如已出,故父没后得申三年之服。丧服小记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又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皆此慈母也。又礼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若然则父之命妾兼有庶母、祖庶母之文,其不命为母子者,亦不得服以三年,明矣。至于小功章,“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据经传之义,“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也。盖适妻子使妾养之,妾无为母之道,且碍于适也,故服以小功,与父命之慈母有降等焉。若子防所问,自是师保之慈母,如内则三母中其次为慈母是也,要与昆弟之母自别,故古礼不为之制服。仪礼郑注,贾防颇为混解,即梁书、通典亦有未尽之説。今为循文测义,申言之如此】
干学案此条之传,不言为慈已服,而言为慈己加则是本服应缌,因慈己而加至小功耳。盖礼,大夫为贵妾缌,则子从父服,亦应为庶母缌。其异于士者,士则不论父之贵妾、贱妾,皆视为庶母而服缌。大夫之子,则必父之贵妾乃服缌,而贱妾则竟无服耳。独怪郑氏释庶母慈己,谓父没则不服。夫既为慈己有防而加服,则不系于父之存亡也。岂有父没不服之理乎?敖氏谓父在且申此服,父没可知,可谓深得礼意矣。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并同书仪,无《孝慈录》,加为杖期,详见第八卷《庶母》条。
右仪礼
读礼通考卷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四
小功五月下
唐律为舅
尔雅》母之晜弟为舅【疏:舅者,孙炎云,舅之言旧,尊长之称,诗秦风,我送舅氏,曰至渭阳,是也】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
译干学按:武帝确定这一丧服制度,是由于两位亲王上表请求为慈母服丧。既然这一制度已经确定,两位亲王理应依照制度服丧。然而,制度只明确提到嫡妻之子,而两位亲王都是吴太妃所生,并非嫡子。查考《梁书》记载:太祖哀怜两位亲王早年丧母,命令侧室陈氏同时抚养这两个孩子,陈氏也没有亲生儿子,对待这两个孩子如同亲生,因此应当依照礼制中关于慈母的条款服丧。于是查考两位亲王的本传,虽然都有以孝闻名、居丧超过礼制规格的记载,但关于丧服制度却没有明确记载。大概是因为当时皇帝下诏让他们起复任职,他们请求解职的奏请未被批准,所以史书省略了丧服制度的记载罢了。至于武帝,可以说是能言善辩但不一定付诸行动的人。
《唐书·李愬传》记载:李愬早年丧母,由晋国王夫人抚养。王夫人去世后,父亲李晟因为李愬不是嫡出,命令众子服缌麻,李愬独自痛哭,不忍心只服轻丧。李晟于是允许他服齐衰。《宋史·后妃传》记载:仁宗景祐三年,杨淑妃去世。起初,仁宗还在襁褓中,章献太后让杨淑妃照料,恩惠情意勤勉完备。皇帝思念她保全照料的恩情,命令礼官商议增加服小功。
【俞汝言说:虞谏议有无子的妾吗?命令第三子为妾母服丧,议论说:查考律法,为庶母服齐衰杖期,是指父亲有无子的妾,嫡子、众子为她服丧;为慈母服斩衰三年,是指亲生母亲去世,父亲命令其他妾室抚育的人为她服丧。查考《家礼》,慈母作为义服服齐衰三年,如果没有父亲命令则服小功,是指从小哺乳抚养的人。礼制以哺乳抚养为界限,而尤其以父亲的命令为重。律法删除了没有父亲命令的条文,而专门将三年的丧服归于慈母。然而这都是针对庶子中没有母亲的人而言的。难道有母亲的人也这样吗?现在说庶母,则没有亲生;说慈母,则亲生母亲还在。如果是同父无子的妾,那么临终的命令,又怎么说呢?自然难以将其视为草芥。那么怎样才可以,不违背礼律的本意呢?虽然没有哺乳抚养而有父亲命令,不能等同于父亲的妾;虽然有父亲命令但确实没有哺乳抚养,不能等同于慈母。大概作为义服服小功,算是比较适中。礼制因为哺乳抚养而服丧,因为没有父亲命令而减轻;这里因为父亲命令而服丧,因为没有哺乳抚养而减轻。合乎情理道义,应该没有差错吧】
【吴任臣《慈母服议》说:梁天监年间制定制度,嫡妻之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室抚养,服丧五月。现在律法规定慈母服斩衰三年,于是有人对古制产生疑问。认为《丧服》齐衰章说:“慈母如母”,小功章说:“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又《曾子问》篇,子游问:“为慈母服丧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礼。古代男子外面有传父,里面有慈母,是君主命令指派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可服?”因此说法各不相同,未能统一。梁武帝将慈母分为三等,似乎是对的。我更能依据传文的义理来推究。慈母如母,传文说:“妾中没有孩子的人,妾子中没有母亲的人,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终身抚养,慈母去世就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查考这是以妾母抚养妾子,恩情如同亲生,所以父亲去世后得以申行三年的丧服。《丧服小记》说:“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又说:“为慈母的父母无服”,都是指这种慈母。又礼说:“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如果这样,那么父亲命令妾兼有庶母、祖庶母的记载,那些没有被命令为母子关系的,也不能服三年丧,是明显的。至于小功章,“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文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为什么为庶母服小功?因为慈爱自己而加重。”根据经传的意义,“君子子”,是大夫及公子的嫡妻之子。大概嫡妻之子让妾抚养,妾没有作为母亲的道理,而且碍于嫡妻的身份,所以服小功,与父亲命令的慈母相比有降等。至于子游所问,自然是师保性质的慈母,如《内则》三母中其次的慈母,这与兄弟的母亲自然有别,所以古礼不为之制服。《仪礼》郑玄注,贾公彦颇为混淆解释,即使《梁书》、《通典》也有未尽的说法。现在遵循文义推测,陈述如下】
干学按:这一条的传文,不说为慈母服丧,而说为慈母加重,意思是本来的丧服应该是缌麻,因为慈母慈爱自己而加重到小功。大概礼制规定,大夫为贵妾服缌麻,那么儿子跟随父亲服丧,也应为庶母服缌麻。这与士不同的地方在于,士不论父亲的贵妾、贱妾,都视为庶母而服缌麻。大夫的儿子,则必须是父亲的贵妾才服缌麻,而贱妾则竟然无服。唯独奇怪郑氏解释庶母慈己,说父亲去世就不服丧。既然因为慈爱自己而加重丧服,就不取决于父亲的存亡。哪有父亲去世就不服丧的道理呢?敖氏说父亲在世尚且申行此丧服,父亲去世更可知,可以说是深得礼意了。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都与《书仪》相同,没有《孝慈录》,加重为杖期,详见第八卷《庶母》条。
右《仪礼》
《读礼通考》卷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四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四
小功五月下
唐律为舅
《尔雅》:母亲的兄弟称为舅【疏:舅,孙炎说,舅的意思是旧,是尊长的称呼,《诗经·秦风》说,我送舅舅,到了渭阳,就是这样】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