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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七

读礼通考卷十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74–287 段

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舅之与姨,亲踈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徳棻等奏议曰:「舅之与姨,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姓他族。求之母族,姨不在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甥舅之国;秦伯懐晋,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责实,逐末弃本。盖古人之丧,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在兹乎。」谨案: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制可之。

译贞观四年,太宗皇帝在修订礼制官员奏报事务的间隙,谈及丧服制度。太宗说:“舅舅和姨妈,亲情疏密程度相似,但丧服等级却有差异,这在情理上并不适宜。”于是召集学者详细商议。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人上奏议论说:“舅舅和姨妈,虽然同属母系亲属,但论情度义,先后轻重确实不同。为什么呢?舅舅是母亲的本族亲属,姨妈则是外姓他族。推求母族亲属,姨妈并不在其中。考察经典记载,舅舅确实更为重要。所以周王思念齐国,常称其为甥舅之国;秦穆公怀念晋国,深切吟诵《渭阳》之诗。如今对舅舅的丧服只穿一个月,对姨妈的丧服却守丧五个月。循名责实,这是舍本逐末。大概古人的丧礼,有的地方未能通达,应当增减损益,关键就在于此吧。”谨按:舅舅的丧服原为缌麻,请求改为与姨妈相同的丧服小功。皇帝下诏批准。

秘书监顔师古议曰:「外氏之亲,俱縁于母。母舅一列,等属齐尊;姨既小功,舅乃缌麻。曲生异议,兹亦未安。」秦康孝思见舅如母,语其崇重,宁非宻戚?三月轻服,靡副本心。愚请为舅小功,同于姨服,则亲疎中节,名数有伦。▯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请减母服为期。制下,百官议并舅服不依旧礼,亦令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议曰:「母之昆弟,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寃,▯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义亦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崇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刋复,实用有疑。」左散骑常侍元行冲议曰:「姨兼从母之名,即母之女党,加于舅服有理存焉。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寮竟不决。至七年八月,勅诸服纪一依丧服文【依仪礼丧服之制,仍降为缌麻三月】

二十三年下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太常卿韦縚奏曰:「仪礼舅缌麻三月,此情亲而服属踈者也,请加至小功五月。」职方郎中韦述议曰:「舅甥本服缌麻,若以匹敌舅,则伯叔父之别也。父母之防不殊,而杀于外氏者,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今若加服一等,中外之制相去防何,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贠外郎杨仲昌议曰:「舅本服缌,魏文贞公已加至小功,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于是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奏:「案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増。今圣制为舅小功,取类新礼,垂示将来,并望准制施行。」从之【详见为外祖父母条当参防】五代防要: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太常礼院奏:「据兵部侍郎马缟疏言,古礼嫂叔无服,唐贞观中魏征等始加小功五月,今所司给假差错为大功九月,请更定。」太常博士段颙奏:「自来给假元依令式,若云违古,不独嫂叔一条,如亲舅旧服小功,今服大功。」左仆射刘昫等议:「令式与开元礼违者,所司行已多年,臣等集议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为定。」从之。

宋史·礼志》: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奏:「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防俚浅,如外祖卑于姨舅,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请下两制、礼院详定。」从之。

仪礼》缌麻,唐贞观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贞观。

  唐律为兄弟妻

尔雅》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注:犹今言新妇也】唐律,为夫之兄弟。

尔雅》:夫之兄为兄,公夫之弟为叔。

檀弓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也【防兄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防而斥逺之也?何平叔云: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子思之哭嫂也为位【注:善之也,礼,嫂叔无服】妇人倡踊【注:有服者,娣姒妇小功倡先也防:子思之哭嫂为亲防之位,于时子思妇与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妇先踊,子思乃随之而哭】

奔防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注:虽无服,犹吊服加庶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于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防族姑姊妹女子出嫁于人,原是缌麻,今降而无服,亦当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为之袒免,故云“无服者麻”也。郑知吊服加麻者,既云无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谓缌之绖也。兄公谓夫之兄也。于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然则弟妇于夫兄亦不能也。兄公于弟妻不服者,卑逺之也。弟妻于兄公不服者,尊絶之也。《尔雅·释亲》云:“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男子谓族伯叔族兄弟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其族姑姊妹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是男之于女,女之于男,皆无服而加麻也】

大传:

译秘书监颜师古议论说:“外戚的亲属,都源于母亲。母亲的兄弟这一类,等级和尊卑是相同的;姨母既服小功,舅舅却只服缌麻。由此产生异议,这也不妥当。”秦康因孝思而视舅舅如母亲,言语中推崇尊重,难道不是至亲吗?仅服三个月的轻丧,不符合本心。我请求为舅舅服小功,与姨母的丧服相同,这样亲疏关系才合乎中道,名分次序才有条理。〇唐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请求将母亲的丧服减为一年。皇帝下诏,百官议论认为舅舅的丧服也不应沿袭旧礼,也命令一并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议论说:“母亲的兄弟,情谊深切如渭阳之思;翟酺为舅舅申冤,〇氏让外甥担任宰相,我出生于此,道义也深厚。不同于从母(姨母)的尊贵,于是降为小功丧服。依照古代礼制,有违背世俗人情之处。现在贬低舅舅而推崇姨母,是轻视当今而荣耀古代。这都是太宗制定的制度,实行百年了,突然加以删改恢复,实在令人怀疑。”左散骑常侍元行冲议论说:“姨母兼有从母的名称,就是母亲的女性亲属,比舅舅的丧服加重是有道理的。都请求依照古礼为宜。”从此百官终究没有决断。到开元七年八月,皇帝下诏各种丧服纪律一律依照《丧服》篇的规定【依照《仪礼·丧服》的制度,仍降为缌麻三月】。

二十三年下诏说:“丧服制度的纪律有的尚不通达,应当命令礼官学士详细议论。”太常卿韦縚上奏说:“《仪礼》中舅舅服缌麻三月,这是情谊亲近但服属疏远的,请求增加到小功五月。”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舅舅和外甥原本的丧服是缌麻,如果以匹敌舅舅来论,那就是伯父叔父的区别了。父母之间的丧服没有不同,而对外戚却减轻,圣人的用心是有原因的。现在如果增加丧服一等,内外制度的差别相差无几,请求依照《仪礼·丧服》定为标准。”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舅舅原本的丧服是缌麻,魏征已经增加到小功,虽然魏征贤能,但周公孔子是圣人,用贤能之人改变圣人的规定,后学者从何遵循?”于是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上奏:“查考《大唐新礼》,亲舅舅增加到小功,这大概是当时的特别命令,不随着轻重逐渐增加。现在圣上制定舅舅服小功,取法《新礼》,垂示将来,都请求按照诏令施行。”皇帝批准了【详见为外祖父母条,应当参看防备】。《五代会要》记载: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太常礼院上奏:“根据兵部侍郎马缟的疏言,古礼中嫂子和小叔没有丧服,唐贞观年间魏征等人开始增加小功五月,现在有关部门给假出错定为大功九月,请求重新确定。”太常博士段颙上奏:“历来给假原本依照令式,如果说违背古礼,不独嫂子和小叔这一条,如亲舅舅旧服小功,现在服大功。”左仆射刘昫等人议论:“令式与《开元礼》相违背的,有关部门实行已多年,臣等集议各种丧服纪律,请求一律依照《开元礼》定为标准。”皇帝批准了。

《宋史·礼志》记载: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上奏:“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丧服制度的词令,粗俗浅薄,如外祖卑于姨舅,颠倒谬妄,难以立即言明,请求下达两制、礼院详细审定。”皇帝批准了。

《仪礼》中缌麻,唐贞观年间增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与贞观年间相同。

唐律为兄弟妻

《尔雅》:女子,称兄的妻子为嫂,弟的妻子为妇【注:如同现在说的新妇】唐律,为丈夫的兄弟。

《尔雅》:丈夫的哥哥为兄,公夫(丈夫的哥哥)的弟弟为叔。

《檀弓》:嫂子和叔伯没有丧服,大概是推而远之【注:兄弟互相服丧,为期年,其妻子应降一等服大功,现在却使他们无服,是推使疏远而斥退之也?何平叔说:男女互相服丧,没有骨肉之亲,就有尊卑之异。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怕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子思哭嫂子时设位【注:善之也,礼,嫂叔无服】妇人倡踊【注:有服者,娣姒妇小功倡先也注:子思之哭嫂为亲疏之位,于时子思妇与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妇先踊,子思乃随之而哭】

奔丧无服而设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注:虽无服,犹吊服加庶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于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注:族姑姊妹女子出嫁于人,原是缌麻,今降而无服,亦当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为之袒免,故云“无服者麻”也。郑知吊服加麻者,既云无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谓缌之绖也。兄公谓夫之兄也。于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然则弟妇于夫兄亦不能也。兄公于弟妻不服者,卑远之也。弟妻于兄公不服者,尊绝之也。《尔雅·释亲》云:“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男子谓族伯叔族兄弟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其族姑姊妹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是男之于女,女之于男,皆无服而加麻也】

《大传》: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注:言母、妇无昭穆,于此统于夫尔。母焉则尊之,妇焉则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伦,以厚别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注:言不可也。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逺之尔。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男女无亲,则逺于相见】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注:人治所以正人,防凡子行之妻乃谓之为妇,弟非子行,其妻亦谓之妇者,以兄弟同伦,嫌相亵凟。弟虽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谓之为妇,欲卑逺之。弟妻既得为妇,号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故记者明之。云: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然弟妻既得为妇,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弟小于已妻必防穉,故可谓之为妇;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母。嫂虽是兄妻,年必于己相类,既不甚悬絶,何得谓之为母?且弟妻既为妇,兄妻又为母,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谓之为母,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

译丈夫如果属于父亲的辈分,妻子就都属于母亲的辈分;丈夫如果属于儿子的辈分,妻子就都属于媳妇的辈分。称呼弟弟的妻子为“妇”的,是嫂子,难道也可以称为“母”吗?名称,是治理人事中最重要的事情,能不慎重吗?

【陈澔曰:属聫也。父之兄弟为伯叔父,则其妻谓之伯叔母;兄弟之子为从子,则其妻谓之妇。此于昭穆为宜。弟之妻不可谓之为妇,犹兄之妻不可谓之为母,以紊昭穆也。故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皆不可也。旧説:弟妻可妇,嫂不可母,失其指矣】

干学案前大功章,为夫之世叔父母传,文与此悉同,兹不重出者,己见于前篇,故也。

通典《魏太尉蒋济万机论》以《礼记》“嫂叔无服”误据小功章“娣姒妇”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体,言弟及兄并嫂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盖云夫之昆弟、昆弟之妻相与皆小功者。《尚书》何晏太常夏侯泰初难曰:“夫嫂叔宜服,诚自有形。然小功章‘娣姒妇’为嫂叔文,则恐未是也。礼之正名,母妇异义。今取‘弟于姒妇’之句,以为夫之昆弟,虽省文互体,恐未有及此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敬、受重之报。今嫂叔同班并列,无父子之降,则非所谓尊卑也。他族之女,则非所谓骨肉也。是以古人谓之“无名”者,岂谓其无嫂叔之字,或无所与为体也?夫有名者,皆礼与至尊为体,而交与正名同接也。有其体、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无斯义,其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别,故絶其亲授,禁其通问。家人之中,男女宜别,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无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踈;彼无骨肉之不殊,故交踈而无服,情亦防矣。蒋荅曰:“《记》云‘小功无位’,是委巷之礼也。子思哭嫂有位,盖亦谓知礼制。礼者小功当有位也。然则嫂叔服文统见于经,而明之可谓微而着,婉而成章也。”中领军曹羲申蒋济议,以为敌体可服,不必尊卑;縁情制礼,不必同族。兄弟亲而伯叔疎,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无有骨肉之亲,有缘尊之义,故亦服周。何独不可縁亲而服嫂乎?苟以交报数,然后服,则妻母异域,交亦踈矣;缘爱制服,防亦防矣。岂若嫂叔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奉养之义,而无服纪之制,岂不诡哉?且防嫌之道,推而逺之,孰与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则同他人,引之则亲亲者矣【吴徐整问射慈云:“子思哭嫂为位在何靣?加麻袒免为位,不审服此有日数乎?”慈荅云:“凡丧位皆西面。服加麻者,谓大殓及殡之时。”】已毕而释之】晋傅▯云:先王之制礼也,使踈戚有伦,贵贱有等,上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义立者,人纪也,名服之所纬也。正服者,本于亲亲;名服者,成于尊尊。亲尊者,服重;亲杀者,转轻。此逺近之理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转薄。此髙下之叙也。记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人纪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为子。嫂之与叔,异族之人,本之天属。嫂非姊,叔非弟也,则不可以亲亲理矣。校之人纪,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体无正统,定其名分,不知所附。袁准《正论》云:「或人云:嫂亲者也,长嫂少弟有生长之防,而云无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诗书之所失也。」太常成粲云:「嫂应有服。」作传者横曰:「无服。」蒋济引娣姒妇证,非其义。论云:「丧服云:夫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则専服夫之兄弟,固已明矣。尊卑相侔,服无不服。由此论之,嫂叔大功,可得而从。」宋庾蔚之云:「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树已説,可谓诬于礼矣。」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同防尚有缌麻之防,而嫂叔无服,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徳棻等奏议曰:「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防以薄厚,称情以立文。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不服,盖推而逺之也

译陈澔说:“属,是相连的意思。父亲的兄弟称为伯叔父,那么他们的妻子就称为伯叔母;兄弟的儿子称为从子,那么他们的妻子就称为妇。这在昭穆辈分上是适宜的。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妇,就像哥哥的妻子不能称为母一样,以免扰乱昭穆辈分。所以说:‘把弟弟的妻子称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意思是两者都不可以。旧说认为弟弟的妻子可以称为妇,而嫂子不能称为母,这是误解了本意。”

《干学案》前篇“大功”章,关于为丈夫的世叔父母服丧的传文,与此完全相同,这里不再重复列出,是因为前面已经出现过了。

《通典》记载,《魏太尉蒋济万机论》将《礼记》中“嫂叔无服”的说法,错误地依据小功章中“娣姒妇”这三个字作为嫂子服丧的文本依据。古人有省略文字、互相补充体例的情况,说弟弟也就包含了哥哥和嫂子。娣姒,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的名词。大概意思是说,丈夫的兄弟、兄弟的妻子之间都服小功丧。《尚书》中何晏、太常夏侯泰初辩驳说:“丈夫与嫂子应当服丧,确实有道理。然而小功章中的‘娣姒妇’作为嫂叔服丧的文本,恐怕不对。礼制的正名,母与妇意义不同。现在取‘弟于姒妇’这句话,来指代丈夫的兄弟,虽然说是省略文字、互相补充体例,恐怕也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凡是男女之间互相服丧,如果没有骨肉亲情,那么就有尊卑的敬意、受恩重的报答。现在嫂叔同辈并列,没有父子那样的降等,就不是所谓的尊卑了。其他家族的女子,就不是所谓的骨肉亲情了。所以古人称他们为“无名”,难道是说没有嫂叔这个称呼,或者没有与之相配的体例吗?有名称的,都是礼制与至尊相配,并且交往与正名相同。有体例、有交往,所以用名称来称呼他们,因此服丧是可以的。如果没有这种意义,怎么服丧呢?依据丈夫与嫂子的交往,有男女之别,所以断绝亲手递送物品,禁止互通音讯。家人之中,男女应当有别,没有比嫂叔之间更严格的了。他们没有尊卑的极致敬意,所以交往不能不疏远;他们没有骨肉的不分,所以交往疏远而没有丧服,情感也就防范了。蒋济回答说:“《礼记》说‘小功无位’,这是街巷小民的礼制。子思哭嫂子有位置,大概是知道礼制。礼制中小功应当有位置。那么嫂叔服丧的文本统见于经书,而阐明它可以说微妙而显著,委婉而成章。”中领军曹羲陈述蒋济的议论,认为地位相等就可以服丧,不一定需要尊卑;依据情感制定礼制,不一定需要同宗族。兄弟亲近而伯叔疏远,为什么周服(三年之丧)要因为尊贵而服丧呢?伯叔母没有骨肉亲情,有依据尊重的意义,所以也服周丧。为什么唯独不能依据亲情而服嫂子的丧呢?如果依据交往报答的次数,然后才服丧,那么妻子母亲来自异域,交往也疏远了;依据爱来制定丧服,防范也就防范了。哪里像嫂叔同在一个门内,共同承继祖先的祭祀,有互相奉养的道义,却没有丧服的制度,这难道不奇怪吗?况且防范嫌疑的道理,推而远之,哪里比得上制定丧服引而重之呢?推而远之就等同于他人,引而重之就是亲近亲人了。【吴人徐整问射慈说:“子思哭嫂子,位置在哪个方向?加麻袒免的位置,不知道服这种丧有天数吗?”射慈回答说:“凡是丧位都面向西。服加麻的,是指大殓及殡的时候。”】服丧完毕就脱去丧服。

晋人傅玄说:“先王制定礼制,使疏密有伦理,贵贱有等级,上下九代,分为五族。骨肉亲情,是天生的归属,是正服所经历的。义理确立,是人伦纲纪,是名服所纬织的。正服,根本在于亲近亲人;名服,成就在于尊重尊贵。亲近且尊贵的人,丧服重;亲近但递减的人,丧服逐渐减轻。这是远近的道理。尊崇的人,丧服厚;尊贵但降等的人,丧服逐渐变薄。这是高下的次序。《礼记》说:‘丈夫属于父辈道义的,妻子都属于母辈道义;丈夫属于子辈道义的,妻子都属于妇辈道义。’人伦纲纪以此为准则。哥哥不能比作父亲,弟弟不能当作儿子。嫂子与叔叔,是异族的人,本于天生的归属。嫂子不是姐姐,叔叔不是弟弟,那么就不能用亲近亲人的道理了。对照人伦纲纪,嫂子不是母亲,叔叔不是儿子。考察五服,身体没有正统,确定他们的名分,不知道依附在哪里。”袁准《正论》说:“有人说:嫂子是亲近的人,长嫂少弟有生长的恩义,却说没有丧服,这接近于非古制。大概是秦朝焚烧诗书所丢失的。”太常成粲说:“嫂子应当有丧服。”作传的人横加说:“没有丧服。”蒋济引用娣姒妇作为证据,不符合义理。论说:“《丧服》说:丈夫为兄弟服丧,妻子降一等,那么专门服丈夫兄弟的丧,已经很明白了。尊卑相等,没有不服丧的。由此推论,嫂叔服大功,可以遵循。”宋人庾蔚之说:“蒋济、成粲排斥圣贤经传,而凭空树立自己的学说,可以说是诬蔑礼制了。”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为修礼官奏事的机会,谈到丧服。太宗说:“同曾祖父的亲属还有缌麻的丧服,而嫂叔没有丧服,不太适宜。”召集学者详细商议,其他有亲近而丧服轻的,也附奏上报。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说:“臣听说礼制是用来决断嫌疑、确定犹豫、区别同异、明辨是非的。不是从天上降下的,不是从地下出来的,只是人情罢了。亲族有九服,术数有六随,丧服以薄厚区分,称量情感来制定文饰。《礼记》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这是引而进之。嫂叔不服丧,这是推而远之。”

。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或曰同防缌。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防,防轻在乎异居。故知制服虽系于名,亦縁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鞠飬,情若所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防,情义之深浅,寕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逺之,求之本源,深所未喻。若推而逺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防礼甚笃,顔▯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防,岂非先觉者欤?但于其时,上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乎千载,至理藏于万古,其来乆矣,岂不惜哉!今属钦明在辰,圣人有作,爰命秩宗,更详改正。臣等奉遵明防,触类旁求,详参厥中,申明圣防。谨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制可之。

译按照礼制,与继父同居则为他服齐衰期年,未曾同居则不为他服丧。从母之夫、舅之妻,这两类人互相服丧,有人说同属缌麻之服。由此可知,继父这类人,并非骨肉至亲,服丧轻重在于是否同居,服丧轻微在于异居。所以知道制定丧服虽然依据名分,也取决于恩情的厚薄。有的年长的嫂子,遇到年幼的叔叔,辛勤操劳抚养,感情如同亲生,分食共寒,患难与共白头偕老,相比同居的继父,以及他人的同属缌麻之亲,情义的深浅,难道可以相提并论吗?在他们活着的时候,爱护他们如同骨肉;等到他们死了,却说疏远他们,推究其本源,深深不能理解。如果疏远他们是正确的,那么活着时就不应共同居住;如果活着时共同居住是正确的,那么死后就不应像路人一样。重视他们活着的时候而轻视他们死后,厚待开始时而薄待结束时,根据实情制定礼文,其中的道理在哪里?况且侍奉嫂子受到称赞,记载在典籍中的不止一处:郑仲虞则丧礼非常笃厚,颜回则竭诚致哀感动天地,马援则见到嫂子必定戴帽,孔伋则哭她时设立灵位。这些人都是亲身践行教义,仁爱深厚孝顺友爱,观察他们所崇尚的丧礼,难道不是先觉者吗?只是在那个时候,上面没有英明的君王,礼制不是下面的人所能议论的,于是使深厚的情感郁结千年,至理隐藏在万古,由来已久了,难道不可惜吗!现在恰逢圣明君主在位,圣人有所作为,于是命令秩宗,更加详细地改正。臣等奉承明旨,触类旁通,详细参酌其中,申明圣意。谨按:嫂子与叔叔旧时无丧服,现在请求服小功五月,回报其弟妻及夫兄,也是小功五月。制度可以这样。

【范祖禹曰:嫂叔无服,古之人岂于其嫂独无防乎?传曰:「其父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至于嫂不可以为母,则无属乎妻道者也。」故推而逺之,以明人伦。加之而无义,不若不加之为愈胜也】

干学案:魏公此奏中有曽祖父母、适妇、庶妇及舅服诸条,以其已见诸篇,故不重出。

顔师古《嫂叔服议原夫服纪之制,异统同归或本恩情,或申教义所以慎终追逺敦风厉俗,轻重各顺其适名实不可相违丧过乎哀,易象之明训其易宁戚,圣道之遗防。所议两条实为舛驳,特降丝綍,俾革遗谬厯代之所不寤,儒者于是未详超然逺覧,独照深致。窃以旧馆脱骖尚云出涕,邻里有殡且辍巷歌,况乎昆弟之妻,严亲是奉,夫之昆弟,赀业本同,遂乃均诸百姓,絶于五服。当其丧没阖门缟素,已独晏然,▯黄莫改。静言至理,殊非▯通,无益闗防,实开偷薄。相为制服,孰谓非宜?在昔子思,仲尼之胄,为位哭嫂,事着礼文。哭既施位,明其惨怛,苟避凶服,岂曰称情?愚谓昆弟之妻,服当五月,夫之昆弟,咸亦如之,则亲踈中节名数有伦帷簿之制,更严内外之序,増睦【与魏征等议同上】

▯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请减母服为期,因下制令百官详议,并嫂叔服不依旧礼,亦令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议曰:「同防服缌,礼经明义。嫂叔逺别,同诸路人,引而进之,触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缌麻。推逺之情有余,睦亲之义未足。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刋复,实用有疑。」已而左散骑常侍元行冲议曰:「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防之缌,以忘推逺之迹,既乖前圣,亦谓难从。」至七年八月,下勅:「诸服纪一依丧服文及萧嵩等修《开元礼》,仍定为小功五月。」

干学案韩愈,三嵗而孤,兄防继卒,嫂郑鞠之。郑丧,愈为服期以报。集中《祭郑夫人文》云:「昔在韶州之行,受命于元兄曰:『尔防养于嫂,丧服必以期。』今其敢忘?天实临之,是实事也。」

五代防要《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太常礼院奏:据尚书兵部侍郎马缟上疏言,古礼嫂叔无服,盖推而逺之。案《五礼精义》贞观十四年魏征等议,亲兄弟之妻,请服小功五月。今所司给假差错,为大功九月。右赞善大夫赵咸乂议:臣闻三代之制,礼无降减之名,五服之容,丧有寕戚之义。此盖圣人随时设教,称情立文,沿革不同,吉凶相反。或服由防制,或丧以礼加。太宗文皇帝▯被至仁,推大其义,因覧同防有缌之义,遂制嫂叔小功之服,列尊圣贤,已为故事,传于今式。加以大功,今马缟奏论以为差谬。况缟昔事本朝,暨至梁室,曽为博士,累厯经年,今始奏陈,未为允当。谨案《仪礼》凡制五服,或以名加,或以尊制,或推防而有服,或别义而当丧。故嫂叔大功,良有以也。其如叔以嫂之子为犹子,为犹子之妻,叔服大功。今嫂氏犹子之母,安可却服小功?若以名加,嫂岂踈于犹子之妇?若以尊制,嫂岂卑于犹子之妻?论防则有生同骨肉之情,引义则有死同宅兆之礼。若以推而逺之为是,即令式兼无小功,既有称情制宜之非文,何止大功九月?请依式令,永作彛伦。勅下尚书省集议。尚书左仆射刘昫等议曰:伏以嫂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防要》同其式令正文内元无丧服制度,只一本编在假宁令后,又不言奉勅编附年月。除此一条,又检七八条令式与《开元礼》相违者,所司行已多年,固难轻改。当议事须案旧章。今若鄙宣父之全经,紊周公之往制,隳太宗之故事,废《开元》之礼文,而欲取差误之近规,行编附之新意,称制度且为大典,言令式又非正文。若便改更,恐难经乆。臣等集议,嫂叔服并诸服纪,请依《开元礼》为定。如要给假,即请下太常,依《开元礼》内五服制度,录出一本,编附令文。从之。

宋史·礼志》: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防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

译范祖禹说:嫂子与小叔之间没有丧服,古人难道唯独对嫂子没有防范吗?《传》说:“父亲属于父道,妻子就都属于母道。至于嫂子不能算作母亲,就不属于妻道了。”所以推远他们,以彰明人伦。加上丧服而没有道义,不如不加丧服更好。

《干学案》:魏征这篇奏议中涉及曾祖父母、适妇、庶妇以及舅舅的丧服等条目,因为这些内容在其他篇章中已经出现,所以不再重复列出。

颜师古《嫂叔服议》:原本丧服制度的制定,不同的系统最终归于统一,有的基于恩情,有的申明教义,以此来慎重地对待终老、追念远祖,敦厚风俗、激励世俗,轻重各得其宜,名分与实际不可相违背。《易传》中“丧事宁过乎哀”的明确训诫,以及“宁戚”的圣道遗训,都是为了防止轻慢。所议的两条意见实在错乱驳杂,特降诏书,要求革除遗留的谬误。历代未曾醒悟,儒者对此也未详加考究,唯有超然远览,独自洞察深意。我私下认为,旧时馆舍中脱去骖马尚且流泪,邻里有丧事且停止巷中歌唱,何况是兄弟的妻子,奉养着严亲;丈夫的兄弟,资财产业本同,却将他们等同于百姓,断绝在五服之外。当他们丧亡时,全家穿素服,唯独自己安然无恙,黄色不改。静思至理,殊非通达,无益于防范,实开偷薄之风。相互制定丧服,谁说不是适宜的呢?从前子思,是孔子的后裔,为嫂子设位哭祭,事迹记载于礼文。哭祭既设位,明显表示悲痛,如果回避凶服,怎能说是合乎情理?我认为兄弟的妻子,丧服应当是五月,丈夫的兄弟,也都如此,这样亲疏适中,名数有伦,帷簿的制度更加严格,内外的秩序更加和睦。(与魏征等人的议论相同)

唐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请求将母亲的丧服减为一年,于是下诏令百官详细议论,并且嫂子与小叔的丧服不依照旧礼,也令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议论说:“同曾祖父的丧服为缌麻,这是礼经明确的道义。嫂子与小叔关系疏远,如同路人,如果引而进之,触类旁通,那么侄子都穿粗麻丧服,小叔却不穿缌麻丧服。推远的情分有余,和睦亲族的道义不足。这都是太宗的制度,实行百年了,擅自刊改恢复,实在令人怀疑。”不久,左散骑常侍元行冲议论说:“嫂子与小叔不穿丧服,是为了避嫌疑。如果引用同曾祖父的缌麻丧服,以忘记推远的痕迹,既违背前圣,也难以遵从。”到开元七年八月,下诏:“各种丧服一律依照《丧服文》及萧嵩等人编修的《开元礼》,仍然定为小功五月。”

《干学案》:韩愈三岁丧父,兄长韩会继之而卒,嫂子郑氏抚养他。郑氏去世,韩愈为她服一年丧以报答。集中《祭郑夫人文》说:“昔在韶州之行,受命于元兄曰:‘你由嫂子抚养,丧服必为期。’今其敢忘?天实临之,是实事也。”

《五代会要》《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太常礼院奏称:据尚书兵部侍郎马缟上疏言,古礼嫂子与小叔无丧服,大概是推远他们。查《五礼精义》,贞观十四年魏征等人议论,亲兄弟的妻子,请服小功五月。现在有关部门给假差错,定为大功九月。右赞善大夫赵咸乂议论:臣闻三代的制度,礼无降减之名,五服的容止,丧事有宁戚的道义。这大概是圣人随时设教,称情立文,沿革不同,吉凶相反。有的丧服由推远而制定,有的丧事以礼增加。太宗文皇帝被至仁,推广大义,因阅览同曾祖父有缌麻的道义,于是制定嫂子与小叔小功的丧服,列为尊圣贤,已成为故事,传于今式。加上大功,现在马缟奏论以为差谬。况且马缟昔事本朝,及至梁室,曾任博士,历经多年,现在才奏陈,未为允当。谨查《仪礼》凡制五服,或以名加,或以尊制,或推远而有服,或别义而当丧。所以嫂子与小叔大功,良有以也。其如叔以嫂之子为犹子,为犹子之妻,叔服大功。现在嫂子是犹子的母亲,安可却服小功?若以名加,嫂子岂疏于犹子的妻子?若以尊制,嫂子岂卑于犹子的妻子?论推远则有生同骨肉之情,引义则有死同宅兆之礼。若以推远为是,即令式兼无小功,既有称情制宜之非文,何止大功九月?请依式令,永作彝伦。诏下尚书省集议。尚书左仆射刘昫等人议论说:伏以嫂子与小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会要》同其式令正文内元无丧服制度,只一本编在假宁令后,又不言奉诏编附年月。除此一条,又检七八条令式与《开元礼》相违者,所司行已多年,固难轻改。当议事须案旧章。今若鄙宣父之全经,紊周公之往制,隳太宗之故事,废《开元》之礼文,而欲取差误之近规,行编附之新意,称制度且为大典,言令式又非正文。若便改更,恐难经久。臣等集议,嫂子与小叔服并诸服纪,请依《开元礼》为定。如要给假,即请下太常,依《开元礼》内五服制度,录出一本,编附令文。从之。

《宋史·礼志》: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说:“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

于开寳《正礼录》出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附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定。」从之。

译在开寳年间,《正礼录》中列出了五服制度的年月,以及当时实行的丧服制度,将其编附在假宁令中,请求下达给两制和礼院详细审定。”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程氏遗书:问嫂叔古无服,今有之,何也?曰:《礼记》曰:“推而逺之也。”此说不是。叔与嫂且逺嫌,叔与嫂何嫌之有?古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已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叔嫂所以无服之义理推不行也。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又问:既是同居之亲,古却无服,岂有兄弟之妻死而已恝然无事乎?曰:古者虽无服,若哀慼之心自在,且如邻里之丧尚不相舂,不巷歌,匍匐救之,况至戚乎?又云:嫂叔无服,先王之权,后圣有作,虽复制服可矣。

干学案:昆弟子妇服大功,不与昆弟之子同。

张子全书《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防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无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防而加等,则待已无防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吿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

朱子语类:「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须为制服』。荅曰:防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逺之。若有鞠养恩义,心自住不得,如何无服?」真卿曰:「当如同防缌,今法从小功。」朱子曰:「嫂叔无类,不当制服。他服皆以类,从兄弟又太重,弟服亦无服。嫂妇于伯叔亦无服,今皆有之。侄妇却有服,皆报服也。」又荅叔嫂之服云:「若如来谕,则此服有二:吊服加麻一也,兄弟妻降一等二也。不知二者将孰从乎?又所谓兄弟同居者,乃为小功以下,却不知此降一等者之服,又是何兄弟也?凡此于礼文皆有未明,幸考详以见谕。」又曰:「叔嫂无服,不是小节目,后来多失之。」

【吴澄曰:人有嫂之丧者,其父母为之服大功、小功,其子为之服齐衰不杖期。岂有已身立于父母、妻子之间,而独同于无丧之人也哉?虽曰无服,亦如弟子为师,若丧父而无服;孔子为顔渊,若子而无服尔。又如父在为母,虽期而释服,犹终心丧至于再期。盖有服者服其服,居丧次虽寝寐亦不释去。嫂叔以其无属,故不制服,俾昼夜常服于身,居丧次以终其月数。然其身当吊服,加麻,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如弟子为师期后为母之例。俟其父母妻之服既除,然后吉服,如无丧之人也。推而逺之者,文虽杀,而情未尝不隆。魏郑公所议,不明古圣人情文隆杀之深意。程子以为无属是矣,而又谓同居岂可无服,则亦未免于徇俗也】

【王廷相曰:《檀弓》云:“叔嫂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也。”自唐以来,皆为之制小功矣,而吴氏复非之。然邪?曰:此解经之蔽也。縁情饰服,以义制礼,古今一道也。先王制礼,岂无不尽者乎?古经阅世,岂无舛遗者乎?而胶柱以持论,未有不踈于义而乖于情者矣。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嫂可以为位而哭,谓推而逺之乎?谓避嫌乎?不然是子思之犯礼矣。推此理也,虽制服亦可也。程子亦曰:“古者叔嫂无服,只为无属。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虽然,此自同居之义论之也。妇人从夫而有从服,兄与弟相服矣。从夫而相为昆弟之服,昆弟亦报之服,其大义自正。固执于推逺之説者,解经之蔽也】

【吕柟曰:妇人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何以皆小功?曰:妇人之道,防重于内,义轻于外,隂阳之义也。隂不可以兼外也。故丈夫为兄弟期年,为兄弟之妻小功。妇人则于期年者降,于小功者不降也。张鼎思《琅邪代醉编》记云: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也。吴澄曰:丧有以防服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以义服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

译程氏遗书:有人问:“古代叔嫂之间没有丧服,现在却有了,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礼记》说:‘这是为了推远避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叔嫂之间况且要避嫌,叔嫂之间有什么可避的嫌呢?古代之所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叔嫂之间没有亲属名分。丈夫属于父辈的,妻子就属于母辈;丈夫属于子辈的,妻子就属于妇辈。现在上面有父亲母亲,下面有儿子儿媳,叔父伯父,是属于父亲的亲属,所以叔母伯母的丧服与叔父伯父相同;兄弟的儿子,是属于儿子的亲属,所以兄弟儿子的妻子的丧服与兄弟的儿子相同。至于兄弟,是属于自己这一辈的亲属,难以用妻子的名分来归属嫂子,这就是叔嫂之间没有丧服的义理推演不通的地方。现在有了丧服也是对的,哪有同居的亲人却没有丧服的呢?”又问:“既然是同居的亲人,古代却没有丧服,难道兄弟的妻子死了,自己就冷漠无事吗?”回答说:“古代虽然没有丧服,但哀痛的心情自然存在,况且像邻里丧事尚且不相舂米、不在巷中唱歌,还要匍匐前往救助,何况至亲呢?”又说:“叔嫂没有丧服,是先王的一种权宜之计,后世圣人兴起,即使重新制定丧服也是可以的。”

干学案:兄弟和弟媳的丧服是大功,不与兄弟的儿子相同。

张子全书:韩愈因为幼年丧父由嫂子抚养,所以为嫂子加等服丧。大体上,族属亲属的丧事不可以加等,如果因为嫂子抚养而加等服丧,那就是对待兄长的恩情太薄了。大体上没有母亲不依靠嫂子抚养的,更没有其他地方可以抚养。如果因为族属亲属有防闲而加等服丧,那么对待自己没有防闲的人就可以不服丧了吗?从前有个士人幼年由嫂子抚养,生前侍奉她如同母亲,死后自己处以齐衰之服。有人告诉他这不是先王的礼制,他听后便除去了丧服,只保持心丧,于是不再参加科举考试,认为这样才得体。

朱子语类:“问:叔嫂没有丧服,而程先生说‘后世圣人兴起,必须制定丧服’。回答说:‘防闲推远避嫌,就是应该有丧服,只是安排不妥当,所以推远避嫌。如果有抚养的恩义,心里自然安放不下,怎么能没有丧服呢?’真卿说:‘应当如同同宗缌麻,现在法律定为小功。’朱子说:‘叔嫂没有亲属名分,不应当制定丧服。其他丧服都是依据亲属名分,从兄弟又太重,弟弟也没有丧服。嫂子对伯叔也没有丧服,现在都有了。侄媳却有丧服,都是报服。’又回答叔嫂的丧服说:‘如果像来信所说,那么这种丧服有两种:吊服加麻是一种,兄弟的妻子降一等是另一种。不知道这两种将遵从哪一种?又说兄弟同居的,是为小功以下,却不知道这降一等的丧服,又是针对哪种兄弟呢?凡是这些在礼文上都有不明确的地方,希望详细考证后告知。’又说:‘叔嫂没有丧服,不是小细节,后来多在此处失误。’

【吴澄说:有人遭遇嫂子的丧事,他的父母为他服大功或小功,他的儿子为他服齐衰不杖期。哪有自己身处于父母、妻子之间,却独自等同于没有丧事的人呢?虽然说没有丧服,也如同弟子为老师,像丧父却没有丧服;孔子为颜渊,像儿子却没有丧服罢了。又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一年就脱去丧服,但仍然终其心丧直到两周年。大概有丧服的人穿着丧服,居丧期间即使睡觉也不脱去。叔嫂因为无亲属名分,所以不制定丧服,使得昼夜常服在身,居丧期间终其月数。然而他的身体应当穿吊服,加麻,不饮酒,不吃肉,不居内室,如同弟子为老师期满后再为母亲服丧的例子。等到父母妻子的丧服都除去了,然后穿吉服,如同没有丧事的人。推远避嫌,文饰虽然减杀,但情意未曾不隆重。魏郑公的议论,不明白古代圣人情意与文饰隆杀之深意。程子认为无亲属名分是对的,但又说同居岂可无服,也就难免于顺从世俗了】

【王廷相说:《檀弓》说:‘叔嫂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避嫌。’自唐代以来,都为他们制定小功之服,而吴氏又非议它。这样对吗?回答说:这是解经的弊病。依据情感修饰丧服,依据义理制定礼制,古今是一样的。先王制定礼制,难道没有不尽善尽美的吗?古代经典历经世事,难道没有错漏的吗?而胶柱鼓瑟般地持论,没有不疏漏于义理而违背情理的。子思哭嫂子,设位,嫂子可以设位而哭,说是推远避嫌吗?说是避嫌吗?不然就是子思犯礼了。推演这个理,即使制定丧服也是可以的。程子也说:‘古代叔嫂没有丧服,只是因为无亲属名分。现在有了丧服,也是对的。’哪有同居的亲人却没有丧服的呢?虽然如此,这是从同居的义理来说的。妇人跟随丈夫而有从服,兄与弟互相服丧了。跟随丈夫而互相为兄弟的丧服,兄弟也回报服丧,其大义自然正当。固执于推远避嫌之说的人,是解经的弊病】

【吕柟说: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为什么都服小功?回答说:妇人的道理,防闲重在内部,义理轻于外部,这是阴阳之义。阴不可以兼管外部。所以丈夫为兄弟服期年,为兄弟的妻子服小功。妇人则对期年的降等,对小功的不降等。张鼎思《琅邪代醉编》记载说:叔嫂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避嫌。吴澄说:丧事有因防闲而服丧的,儿子为父母之类是;有因义理而服丧的,媳妇为公婆之类是。父亲的妻子,名分属于母亲的党类而服从;儿子的妻子,名分属于妇人的党类而服丧;兄弟的妻子,不可名分属于妻子的党类,

其无服者推而逺之也。唐魏郑公等议云:或有长年之嫂,育童孩之叔,其在生也同于骨肉,及其死也推而逺之,求之本原,深所未喻。嫂叔之服,谓从小功,后世嫂叔之服始于征等之议。顾炎武《日知录》谓:弟之妻妇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逺。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也。夫外亲之同防,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防于娣姒,而防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防此者精矣。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子思之哭嫂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译那些没有丧服规定的,是将其推而远之。唐代魏郑公等人议论说:有的年长的嫂子,抚养年幼的叔叔,他们在世时如同骨肉至亲,等到死后却将其推而远之,探求其根本原因,我深深感到难以理解。嫂叔之间的丧服,规定为小功,后世的嫂叔丧服始于征等人的议论。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弟弟的妻子称为妇,那么她的嫂子也可以称为母亲吗?大概是说兄弟的妻子不可以用母子关系来类比,从名分上讲,既然有所阻隔而不相通;从伦理上讲,又有所嫌疑而不可以不疏远。《礼记》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因为要将其推而远之。那些外亲中同属缌麻的亲属,尚且要穿缌麻丧服,唯独兄弟的妻子不为对方穿丧服,是因为他们名分亲近而年龄相近,所以圣人对此有所嫌疑,因为有嫌疑所以要疏远,并为此设立严密的防范,不仅仅因为名分的原因,这又是传文中没有涉及到的。在妯娌之间保留其界限,而在兄弟之间防范其情义,圣人在此方面的防范真是精微啊。嫂叔虽然不穿丧服,然而说没有丧服却设立哭位的,只有嫂叔。子思为嫂子哭泣时设立了哭位,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所压抑的,但情感上却不可缺少的。然而郑玄说:正式称嫂叔,是尊重嫂子的意思,如果是兄公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了。这又足以弥补《礼记》的不足。

仪礼》《礼记》无服。唐贞观始制《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显庆礼甥

  尔雅谓我舅者我谓之甥也

旧唐书·礼仪志:「髙宗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奏曰:『依古丧服,甥为舅缌麻,舅报甥亦同此制。贞观年中,八座议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防舅报于甥服犹三月。谨案旁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防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缌麻,于例不通。礼须改正,今请修改律防,舅报甥亦小功。』」

仪礼》缌麻,唐显庆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显庆。

补政和礼,女适人者,为从父兄弟。

干学案本出《政和礼》,然《开元礼》中有为从父姊妹适人者报一条,此即其报服也。

家礼,今律文并同《孝慈录》。防典俱无,《防典圗》内有之。

开元礼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报【祖之姊妹】

开元礼为从祖姑姊妹在室者报【从祖姑者,从祖之女,于已为从姑;从祖姊妹者,从祖之孙女,于已为再从姊妹】

干学案:礼无此两条者,盖从祖祖父条包有从祖祖姑在室者在内,从祖父、从祖昆弟条包有从祖姑姊妹在室者在内。以女子未适人者与男子同,故经文不言。非古无服,而后世有服也。

右二条,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适孙之妇

干学案:仪礼于适妇大功,于庶妇小功,于庶孙之妇缌麻。则适孙之妇宜小功,而经不言者,文脱尔。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开元礼同母异父兄弟姊妹报

檀弓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注:朩当为朱,春秋作戌,卫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鲁】子游曰:“其大功乎【注: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防: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故子防疑之。亲者属,大功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脤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王肃云: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马昭难王肃云:异父昆弟防继于母,不继于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説是也,不云自狄仪始者,庾蔚云:狄仪之前,鲁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仪始也】

【张载曰:同母异父之昆弟,服齐衰,则与亲兄弟之服同,是知母而不知父,如此无分别,禽兽之道也。或谓大功亦太过,以小功服之可也。问此而荅云:未之前闻。当古之时,安有此事】

干学案:陈氏集説「鲁人齐衰,亦止三月尔。」

【防酢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于二代之末,沿礼之失而为之者,不丧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姓,父在则为母服齐衰一年,出母则不为服。后世既为出母制为服限,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而致然也。及后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异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类,亦相縁而升。夫礼者,以情义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徧给也。母统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

译《仪礼》《礼记》中对于甥舅之服没有规定。唐代贞观年间开始制定《开元礼》,政和年间的《礼书》、《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如今的律文也都相同。

显庆礼中关于甥舅的规定:

《尔雅》说:“称我为舅的人,我称他为甥。”

《旧唐书·礼仪志》记载:“高宗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人上奏说:‘依照古代丧服制度,甥为舅服缌麻,舅回报甥也同样是这个制度。贞观年间,八座官员商议上奏,认为舅为甥的服制应与姨相同,服小功五月。而如今的律令中,舅回报甥的服制仍然只有三月。我们查考旁系尊长的服制,礼制中没有不回报的,既然已经不是正尊,就不敢降等。所以甥为从母服五月,从母回报甥服小功;甥为舅服缌麻,舅也回报甥服三月,这是其中的义理。现在甥为舅,如果让服制与从母相同,那么舅就应当提升对甥的服制,以与从母回报甥的服制相同。修律令的人不了解礼制的本意,舅回报甥的服制还只停留在缌麻,这在条例上说不通。礼制必须改正,现在请求修改律令,舅回报甥也服小功。’”

《仪礼》中为缌麻,唐显庆年间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如今的律文都同显庆礼。

补充政和礼:女子出嫁后,为从父兄弟服丧。

干学案:本条出自《政和礼》,然而《开元礼》中有“为从父姊妹出嫁者回报服丧”一条,这就是它的回报服制。

《家礼》、如今的律文都同《孝慈录》。《防典》中没有,《防典图》内有。

《开元礼》为从祖祖姑在室者回报【祖的姊妹】

《开元礼》为从祖姑姊妹在室者回报【从祖姑,是从祖的女儿,对于自己来说是堂姑;从祖姊妹,是从祖的孙女,对于自己来说是再从姊妹】

干学案:礼制中没有这两条,大概是因为从祖祖父的条目包含了从祖祖姑在室者在内,从祖父、从祖昆弟的条目包含了从祖姑姊妹在室者在内。因为女子未出嫁者与男子相同,所以经文没有明说。并不是古代没有服制,而后世才有服制。

以上两条,政和《礼书》、《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如今的律文都相同。

《开元礼》为适孙之妇服丧

干学案:《仪礼》中对嫡妇服大功,对庶妇服小功,对庶孙之妇服缌麻。那么适孙之妇应当服小功,而经文没有说明,是文字脱落了。

政和《礼书》、《家礼》、《孝慈录》、《防典》,如今的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开元礼》同母异父兄弟姊妹回报

《檀弓》记载:公叔木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问子游【注:木当为朱,春秋作戌,是卫国公叔文子的儿子,定公十四年逃奔鲁国】子游说:“大概是服大功吧【注:怀疑所服的等级,亲近的血亲,是大功】狄仪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问子夏。子夏说:“我以前没听说过。”鲁国人就为他服齐衰,狄仪实行齐衰。如今的齐衰,是从狄仪的询问开始的【注:同母异父兄弟的服制,丧服中没有明文,所以子游怀疑它。亲近的血亲,是大功,是因为同父同母则服期年,现在只是同母,而母亲是我亲生他们的兄弟,是亲近的血属,所以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反驳郑玄的礼称亲者血属,是说出自母亲的身体,不是说出自母亲的儿子服丧。如果出自母亲的儿子服大功,那么出自母亲的父母脤应更重,为什么对出自母亲的父母无服?王肃说: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是说继父服齐衰,他的儿子降一等,所以服大功。马昭反驳王肃说:异父兄弟依附于母亲,不依附于父亲。王肃认为跟随继父而服丧,是不对的。张融认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才为他的儿子服大功,不是服制的差错。〇说是这样,不说从狄仪开始,庾蔚说:狄仪之前,鲁人先已实行,所以不说从狄仪开始】

【张载说:同母异父的兄弟,服齐衰,那就与亲兄弟的服制相同,这是只知母亲而不知父亲,如此没有分别,是禽兽之道。有人说服大功也太过,服小功就可以了。问这个而回答说:以前没听说过。在古代,怎么会有这种事】

干学案:陈氏集说:“鲁人服齐衰,也只是三月罢了。”

【注酢说:后世所承传的礼,有出于夏商两代末期,沿袭礼制的失误而做的,不丧出母,是古礼的正道。孔氏丧出母,只有孔子实行,而不作为法则。如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期,这是后世的做法,不是礼的正道。从前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道统属于父亲,而压抑降低对母亲的服制。同姓的亲厚于异姓,父亲在世则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出母则不为服。后世既然为出母制定了服限,那么即使是异父之子,因为母亲的缘故,也为其服丧了。这其中的失误在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区别同姓异姓之亲,而导致这样。等到后世父亲在世而提升母亲三年之服,至于异姓的服制,如堂舅、堂姨之类,也相沿而提升。夫礼者,以情义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徧给也。母统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

卑,夫尊而妇卑,君尊而臣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防欲以意为之,犬功,此皆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来寖逺。后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方慤曰:礼,继父同居,服期,则其子以大功相为服,乃其称也。而子夏以鲁人之事告狄仪,使行齐衰,不亦甚乎】

译卑,丈夫尊贵而妇人卑下,君主尊贵而臣子卑下,都是顺应这种道理而这样做的。如今子防想要凭主观臆断行事,这都沿袭了世俗的弊病,弊病的根源,由来已渐趋久远。后世不考察其根源,因而不能纠正其弊病。方慤说:礼制规定,继父与继子同居,服丧一年,那么他们的子女之间以大功之服相互服丧,这才符合礼制的称谓。而子夏却用鲁人的事例告诉狄仪,让他行齐衰之丧,不也太过分了吗?

【吴澄曰:子夏固失矣,子防亦未为得也。张子酌今人情以为可服小功,游氏准古礼制以为不当有服,后之知礼者详焉。案礼,继父同居有子者服齐衰三月,王肃乃云其子降继父齐衰一等,故服大功,是以继父齐衰之服为期服也。张融既驳其非矣,方氏又袭其误以为继父服期,何哉】

通典》王肃云:“母嫁则外祖父母无服,所谓絶族无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谓亲者属也。异父同母昆弟不应有服,此谓与继父同居为继父周,故其子大功也。礼无明文,是以子防疑而荅也。”卢植曰:“子防为近是也,齐衰非也。防夏不亲问夫子,是以疑也。礼家推之,以为当在小功,以母亲极于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曰:「同母异父昆弟服,应防月?」太常曺毗述博士赵怡据子防郑注:「大功九月。」髙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麻,异外内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缌服而已。外兄弟异族,无属踈于外家逺矣,故于礼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从同防服,无縁。章云大功,乃重于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説宜服与不,未説服之轻重,故子防处以大功也。」所执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将为之服,因顔亥而问礼于孔子曰:『继父同居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况其子乎【蜀谯周云:「凡外亲正服皆缌,加者不过小功。今异父兄弟,父没母嫁所生者,皆相报服】

晋淳于睿以防夏文学之俊也,防习于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衰,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絶道而欲絶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防,服齐衰,似近人情矣。案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访王肃,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宋庾蔚之谓:“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殊乖,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逺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絶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同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逺矣。子游狄仪,或言齐衰,或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防古之习礼,从之不亦可乎?齐张融云:“与已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岂人情哉?

【徐咸《西园杂记》:方太常鹏云,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子夏以为齐衰,比之亲兄弟焉,是不知有父也。子防曰:“其大功乎?近之矣。”防氏以为无服,比之途人焉,是不知有母也。横渠曰:“其小功乎?得之矣。”予谓凡为之服者,虽缌麻之轻,亦必有所系属,然后为服。若同母异父之昆弟,其母既与父絶,所生子即与途人无异。谚所谓“有称呼,无服制”者,何以小功为哉?防氏之説,得之矣】

【俞汝言曰:愚以从母之子,亦服缌麻。同母异父之昆弟,比之从母之子,有间矣。安可无服?横渠小功之説,为当】

干学案,同母异父之昆弟,自应无服。王肃氏同居则服之説,未可厚非也。而诸儒竞诋之,何与?惟其言因继父齐衰而降服大功,则不可尔。若夫鲁人齐衰之对,必非子夏之言。子夏之传丧服,精粹纯宻,为后世説礼之祖。寕有精于礼者之人,而为此不经之説者乎?必记礼者失其真也。

【顾炎武《日知录》: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此是正説,而又曰:“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効之。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无轻议礼】

【吴肃公曰:同母异父之昆弟,子夏子防,一以为齐衰,一以为大功,其周制之佚乎?今制小功是矣,家礼谓正服何哉?义之也

译吴澄说:子夏固然错了,子防也没有说得对。张载斟酌当今人情认为可以服小功,游氏依据古礼制度认为不应有服,后来的通晓礼制的人对此详加辨析。查考礼制,与继父同居且有儿子的,服齐衰三个月,王肃却说他的儿子降低继父齐衰一等,所以服大功,因此把继父齐衰的丧服定为期服。张融既然已经驳斥他的错误,方氏又沿袭他的错误认为为继父服期,为什么呢?

《通典》记载王肃说:“母亲改嫁,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这就是所说的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适用的丧服。只有对母亲本人有丧服,这就是所说的亲近的人属于亲属。异父同母的兄弟不应该有丧服,这是因为与继父同居而为继父服周,所以他的儿子服大功。礼制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子防疑惑而回答。”卢植说:“子防的说法比较接近正确,服齐衰是不对的。子防没有亲自向孔子询问,所以产生疑惑。礼学家推究认为应当在小功,因为对母亲的丧服极限于小功。”

魏明帝景初年间,尚书祠部询问说:“同母异父的兄弟服丧,应该服多少个月?”太常曹毗陈述博士赵怡依据子防和郑玄的注解:“服大功九月。”高堂崇说:“圣人制定礼制,外亲的正服不超过缌麻,这是区分内外亲属的明确道理。外祖父母因为尊贵而加重,从母因为名分而加重,都服小功;舅舅只服缌麻。外兄弟属于异族,与外家没有亲属关系,疏远得很,所以在礼制序列中不应该有丧服。如果因为同居而随从同母兄弟服丧,没有理由。《仪礼》说服大功,竟然重于外祖父母,这实在是先贤的错误。”王肃《圣证论》说:“孔子只说适宜服丧还是不适宜,没有说丧服的轻重,所以子防定为服大功。”所持观点如前注,又引用《孔子家语》说:“邾国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将要为他服丧,通过颜亥向孔子问礼说:‘继父同居的,那么异父兄弟随从为他服丧;不同居的,继父尚且不服丧,何况他的儿子呢【蜀地谯周说:‘凡是外亲的正服都是缌麻,加重的不超过小功。现在异父兄弟,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所生的,都互相回报服丧】

晋朝淳于睿因为子夏是文学中的俊才,熟悉礼制的人说服大功,子夏学识广博的人说服齐衰,这两者推究,明显不是无服或缌麻可以知道的。继父没有血缘亲情,建立庙宇祭祀,尚且为他服周,用来比作共同胞衣的兄弟,哪有断绝道义而想要断绝关系的?说他没有亲情,依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之分,同母兄弟大概也适宜。异居服大功,同居有互相抚养的情分,服齐衰,似乎接近人情。查考魏朝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兄弟的丧事,去咨询王肃,王肃依据子思的书说:“言氏的儿子通达礼制吗?继父同居服周,那么儿子适宜服大功。”宋朝庾蔚之说:“自己因为同生而成为亲人,继父同居,因为有恩功而致丧服,这两种丧服的来源,其礼制大相违背,认为因为继父而有丧服的,失之太远了。”马昭说:“异父兄弟恩情系于母亲,不在于继父,继父是断绝宗族关系的人。母亲同生所以成为亲近的人属于亲属,虽然不同居,仍然互相服丧。”王肃认为等同于继父而服丧,又说同居就失之太远了。子游和狄仪,有人说服齐衰,有人说服大功,趋向于轻重,不疑惑于有无。《家语》的话,本来就不相信,子防是古代习礼的人,跟随他不可以吗?齐地张融说:“与自己同母,所以服大功。”而王肃说随从继父而降低,难道合乎人情吗?

【徐咸《西园杂记》:方太常鹏说,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子夏认为服齐衰,比作亲兄弟,这是不知道有父亲。子防说:‘大概服大功吧?接近了。’方氏认为无服,比作路人,这是不知道有母亲。张载说:‘大概服小功吧?对了。’我认为凡是为之服丧的,即使是缌麻这样轻的,也必须有系属,然后才服丧。如果是同母异父的兄弟,他的母亲既然与父亲断绝,所生的儿子就与路人没有区别。谚语所谓‘有称呼,无服制’的,为什么服小功呢?方氏的说法,对了】

【俞汝言说:我认为从母的儿子,也服缌麻。同母异父的兄弟,比起从母的儿子,有间隔了。怎么可以无服?张载小功的说法,恰当】

《干学案》,同母异父的兄弟,自然应该无服。王肃等人同居则服丧的说法,不可过分指责。而众儒竞相诋毁他,为什么呢?只因为他说因为继父齐衰而降低服大功,就不可以了。至于鲁人服齐衰的回答,必定不是子夏的话。子夏传授丧服,精粹纯密,是后世解说礼制的祖师。哪有精通礼制的人,却说出这种不合常理的话呢?必定是记录礼制的人失去了真实。

【顾炎武《日知录》:同母异父的兄弟,不应该有丧服。子夏说:‘我没听说过。’这是正说,而又说:‘鲁国人就为他服丧,服齐衰的就多了。’这一句话罢了。狄仪从而实行,之后后人接踵效仿。现在的齐衰,是狄仪的询问。因为是大贤所允许的。然而鲁国人之前,本来没有实行的人。所以君子不要轻易议论礼制】

【吴肃公说:同母异父的兄弟,子夏和子防,一个认为服齐衰,一个认为服大功,周代的制度遗失了吗?现在的制度服小功是对的,《家礼》说正服是什么呢?是义理使然】

可】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并同,今律文无。

译政和年间的《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均与此相同,但现行的律文中没有这一条。

右唐制

政和,礼,为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

干学案:从父兄弟,本大功,今为人后,故降而小功。但为人后,有后从父者,有后再从者,及族父者,愈逺则服愈轻,于其本亲甚有至于无服者。今为此制,则不论其所后之逺近,但于其本亲降一等尔。

政和礼,女适人者,为其兄弟侄之为人后者。

干学案兄弟及侄,本大功,故出为人后;降而小功。《仪礼》有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则此条亦包在内。

右二条,诸书皆无。然为人后者,及女出嫁者,于本宗例降一等,则不言而义自显,故不载。

  右宋制

  读礼通考卷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五

  缌麻三月上

丧服族曽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注:族曽祖父者,曽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防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族曽祖父母者,已之曽祖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防,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缌麻与已同出髙祖,已上至髙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有服于髙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齐衰三月章直见曽祖父母,不言髙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髙祖有服可知】

尔雅》: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曽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曽王母,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族父之子为族晜弟,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

【马融曰:族祖父,祖之从父昆弟也;族父,从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亦髙祖之孙】

【杨复曰:《春秋传》曰:「同族于祢庙。」杜预曰:「谓髙祖已下】

【敖继公曰:以从父、从祖者差之,则此乃从曽祖之亲也。变言族者,明亲尽于此也。凡有亲者皆曰族,记曰:「三族之不虞」,是也】

干学案:族曽祖父者,髙祖之子,已之从曽祖也。族祖父者,髙祖之孙,族曽祖父之子也。族父者,髙祖之曽孙,族祖父之子也。族昆弟者,髙祖之▯孙,族父之子也。相承四代于我,皆缌也。又案:郑注云,曽祖昆弟之亲,是谓为曽祖之亲兄弟。马融云,从祖昆弟之亲,则谓为从祖昆弟之父耳。二亲字各不同。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庶孙之妇【防以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麻。是其差也。马融曰:祖父母为适孙之妇,小功;庶孙妇降一等,故服缌】

【敖继公曰:庶孙之妇缌,则适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夫之祖父母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当小功,以别于适孙之妇,故亦降一等而在此】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今律文并同《孝慈录》,《防典》俱无【防典》五服图内有】

丧服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防此本服小功因出适故降一等在缌麻】尔雅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

【马融曰:从祖姑姊妹于已再从在室,皆小功;适人降一等,故缌也】

【车垓服制通释》曰:「从祖姑者,父之堂姊妹,已之堂姑也。从祖姊妹者,已之再从姊妹,与已同曽祖者也。在室则皆为小功亲,既适人则为降服缌麻也】

【湛若水曰:从祖姑父之从也,姊妹已之再从也,何以缌?以出降也,亲则小功也】

干学案:从祖姑者,从祖之女,于已为从姑;从祖姊妹者,从祖之孙女,于已为再从姊妹。其服皆缌,故合而言之为从祖姑姊妹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女适人者,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出嫁者【车垓曰:此从父兄弟之子女与已同祖者也,在室则小功,今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女适人者,为从祖兄弟姊妹。

【车垓曰:此再从

译右唐制

政和礼规定: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堂兄弟服丧。

干学案:堂兄弟,原本应服大功丧,现在因为为别人做后嗣,所以降等为小功丧。但是为别人做后嗣,有做堂父后嗣的,有做堂叔后嗣的,以及做族父后嗣的,关系越远则服丧越轻,对于本宗亲属甚至有无服丧的情况。现在制定这条制度,就不论其所后嗣关系的远近,只是对其本宗亲属降一等服丧罢了。

政和礼规定:女子出嫁后,为其兄弟和侄子中为别人做后嗣的人服丧。

干学案:兄弟及侄子,原本应服大功丧,所以因为出继为别人后嗣,降等为小功丧。《仪礼》中有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出嫁的姐妹服丧的规定,那么这一条也包含在内。

以上两条,各种书籍都没有记载。然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以及女子出嫁的人,对于本宗亲属惯例降一等服丧,这不言自明,所以没有记载。

右宋制

读礼通考卷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五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五

缌麻三月 上

丧服: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注:族曾祖父者,是曾祖兄弟的亲属。族祖父者,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服丧就明白了。据此即《礼记·大传》所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称为四缌麻。族曾祖父母者,是我的曾祖亲兄弟。族祖父母者,是我的祖父从父兄弟。族父母者,是我的父亲从祖兄弟。族兄弟者,是我的三从兄弟,都称为族,即族属。骨肉相连属,因为亲属关系已尽,恐怕相混淆,所以用“族”来称呼罢了。这四缌麻与我同出于高祖,我上至高祖为四世,旁系也是四世。旁系四世对高祖有服丧,有服丧就明白了。郑玄说这些,是因为齐衰三月章只见到曾祖父母,不说高祖,认为高祖无服丧,所以郑玄从下往上推,高祖有服丧可知】

《尔雅》说:父亲的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亲的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父亲的从祖兄弟为族父,族父的儿子为族兄弟,父亲的从祖兄弟的母亲为族祖王母,父亲的从祖兄弟的妻子为族祖母。

【马融说:族祖父,是祖父的从父兄弟;族父,是从祖兄弟的亲属;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

【杨复说:《春秋传》说:“同族于祢庙。”杜预说:“是指高祖以下】

【敖继公说:用从父、从祖来类推,那么这是从曾祖的亲属。改称为族,是明确亲属关系到此为止。凡是有亲属关系的都称为族,《礼记》说:“三族之不虞”,就是这个意思】

干学案:族曾祖父者,是高祖的儿子,我的从曾祖。族祖父者,是高祖的孙子,族曾祖父的儿子。族父者,是高祖的曾孙,族祖父的儿子。族兄弟者,是高祖的玄孙,族父的儿子。相承四代于我,都服缌麻丧。又案:郑注说,曾祖兄弟的亲属,是说为曾祖的亲兄弟。马融说,从祖兄弟的亲属,则说为从祖兄弟的父亲罢了。两个“亲”字各不相同。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服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庶孙之妇【注:因为适子之妇,服大功;庶子之妇,服小功;适孙之妇,服小功;庶孙之妇,服缌麻。这是它们的等级差别。马融说:祖父母为适孙之妇,服小功;庶孙妇降一等,所以服缌麻】

【敖继公说:庶孙之妇服缌麻,那么适孙之妇服小功。小功章没有记载,是文字脱落罢了。丈夫的祖父母对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应当是小功,以区别于适孙之妇,所以也降一等而在此】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今律文都相同《孝慈录》,《服典》都没有【《服典》五服图内有】

丧服:从祖姑姊妹出嫁者 报【注:这原本服小功,因为出嫁所以降一等,在缌麻】《尔雅》:父亲的从父姊妹为从祖姑。

【马融说:从祖姑姊妹对于我,再从在室,都服小功;出嫁降一等,所以服缌麻】

【车垓《服制通释》说:“从祖姑者,是父亲的堂姊妹,我的堂姑。从祖姊妹者,是我的再从姊妹,与我同曾祖。在室则都服小功亲,既出嫁则降服缌麻”】

【湛若水说:从祖姑是父亲的从姊妹,姊妹是我的再从姊妹,为什么服缌麻?因为出嫁降等,亲属关系则是小功】

干学案:从祖姑者,是从祖的女儿,对于我为从姑;从祖姊妹者,是从祖的孙女,对于我为再从姊妹。它们的服丧都是缌麻,所以合在一起称为从祖姑姊妹。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服典》今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女子出嫁者,为同堂兄弟的儿子及女儿中出嫁者【车垓说:这是从父兄弟的子女与我同祖的,在室则服小功,现在既出嫁则降服缌麻】

《家礼》《孝慈录》《服典》今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女子出嫁者,为从祖兄弟姊妹。

【车垓说:这是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