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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读礼通考十九

读礼通考卷十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312–321 段

小功者皆可称之为兄弟也。孔氏此言,且不得仪礼之意,而欲以兄弟之称槩加于外祖父母从母乎?况小功之服多矣,在吾上者则有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之类,在吾下者则有昆弟之孙、从父昆弟之子之类,吾未见此等之人皆可称之为兄弟也。郑氏不得已而为此注,犹可也。至孔氏之说,则诬经惑世,其谬有不可得而揜者矣。吴草庐号为善解经者,终疑之,而亦不能别为之说,则此条固不可解,今姑且从郑注,以补夫之外祖父母从母服制之缺焉】

译小功亲等的人都可以称为兄弟吗?孔氏这番话,不仅没有领会《仪礼》的本意,反而想将“兄弟”这个称呼一概加在外祖父母和从母身上吗?况且服小功丧服的人很多,在我辈分以上的,有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等类;在我辈分以下的,有兄弟的孙子、堂兄弟的儿子等类,我没有见过这些人都可以称为兄弟。郑氏迫不得已而作此注,还可以理解。至于孔氏的说法,则是歪曲经义、迷惑世人,其错误是掩盖不了的。吴草庐号称善于解说经义,最终对此也感到疑惑,却也不能另外提出新的解释,那么这一条本来就无法解释,现在暂且遵从郑氏的注疏,以弥补外祖父母和从母丧服制度的缺失。

干学案:凡人之妻之兄弟,皆无服,何必系以“公子”?郝氏解未当。又案孔疏: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葢本齐衰三月章,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并同今律文。

  无      右经传注疏

  唐律为▯孙

【车垓曰:曽祖父母为曽孙服缌麻,而髙祖父母为▯孙亦同。若当承重者,则服不杖期】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唐律为夫之曽髙祖父母

干学案:夫为曽髙祖父母,齐衰三月。妻不服齐衰,而服缌麻者,妻从服降一等。齐衰三月无可降,故月数则同夫,而服式则用缌也。

【万斯同曰:礼有夫之诸祖父母条,反无夫之曽祖父母条,殊为阙典。然诸祖父母既有服,则曽祖父母岂有无服之理乎?此可推而知也。又案《仪礼》曽孙为曽祖止三月,故妻亦止三月。至唐加曽祖为五月矣,则其妻亦可递加,而乃仍三月者何也?若谓从服须降一等,则夫齐衰而妇小功衰已为降矣,不必再减其月数然后为降也。乃究与▯孙妇同服,亦当时虑不及之尔】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唐律:「为夫之从父姊妹,在室及适人者,」

【车垓曰:夫之从父姊妹者,即夫之同堂姊妹也。夫为之服大功,则妻以堂嫂而服缌麻,虽适人不降也】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唐律为夫之舅及从母

政和礼家礼防典并同今律文无。

  唐律为姊妹子之妇

政和礼家礼集礼并同防典,今律文无。

  唐律为甥之妇

政和礼家礼会典并同,今律文无。

干学案《开元礼》为夫之舅及从母报,则此二条即是所报之人,兹特别出之尔。

  开元礼为族曽祖姑在室者报

【车垓曰:族曽祖姑者,曽祖之亲姊妹也。已为曽祖服齐衰五月矣,则宜为其姊妹服缌麻三月也。徐骏《五服集证》为族曽祖姑者,是曾祖之姊妹也。出嫁则无服】

  开元礼为族祖姑在室者报

【车垓曰:族祖姑者,祖之堂姊妹也。已为祖之亲姊妹,小功矣,则宜为其堂姊妹缌麻也】

【徐骏曰:祖之同堂姊妹,谓之族祖姑,出嫁则无服】

  开元礼为族姑在室者报

【车垓曰:族姑者,吾父之再从姊妹,吾髙祖之曽孙女也,故宜为服缌麻】

【徐骏曰:父之再从姊妹,谓之族姑,出嫁则无服】

干学案:族曽祖姑,即族曽祖父之姊妹;族祖姑,即族祖父之姊妹;族姑,即族父之姊妹也。卷首三条,足以包之。犹齐衰不杖期章,言世叔父而不言姑,言兄弟而不言姊妹,言众子而不言女子子,皆省文也。

已上三条,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之曽孙【女在室同】

【车垓曰:兄弟之曽孙,侄孙之子也。已为侄孙,小功矣。则宜为其子缌麻也】

补政和礼,为从父兄弟之孙【女在室同】

【车垓曰:从父兄弟之孙,即堂兄弟之孙也。已为堂兄弟之子,小功矣,则宜为其孙缌麻也】

干学案此二条,即卷首为族曽祖父、为族祖父制服之人也。凡旁尊之服皆报,则此二条已包于上二条之中,特文略尔。又案族曽祖父、族祖父所报之人,则经不言族父所报之从祖昆弟之子,经独言之,或略或详,非有他故,举一端以槩其余,使人推寻而得之尔。

  补政和礼为夫兄弟之曽孙

补政和礼,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即从父兄弟之孙】

已上四条,家礼、集礼、会典,今律文并同。

干学案已上四条,本出《政和礼》。然《开元礼》有族曽祖父母报,族曽祖姑报,又有族祖父母报,族祖姑在室报,即此四条,皆其报服也。

  开元礼为族姊妹

【车垓曰:族姊妹者,已之三从姊妹与已同髙祖者也,故亦宜为服缌麻】

【徐骏曰:族姊妹者,即曽祖亲兄弟之曽孙女,已之三从姊妹,同出于髙祖者也。出嫁则无服】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车垓曰:人子于母之

译干学案:凡是人的妻子的兄弟,都没有丧服,何必加上“公子”二字?郝氏的解释不恰当。又案孔颖达疏:凡是小功服的,是指为兄弟服丧,大概本于齐衰三月的章节,小功是兄弟的丧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都与现在的律文相同。

无 右经传注疏

唐律为曾孙

【车垓说: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而高祖父母为玄孙也相同。如果是承重的人,则服不杖期】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唐律为夫的曾高祖父母

干学案:夫人为曾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妻子不服齐衰,而服缌麻,是因为妻子随夫降一等。齐衰三月没有可降的,所以月数与丈夫相同,而服制则用缌麻。

【万斯同说:礼制中有夫之诸祖父母的条目,反而没有夫之曾祖父母的条目,实在是缺漏。然而诸祖父母既有丧服,那么曾祖父母岂有无服的道理呢?这可以推知。又案《仪礼》曾孙为曾祖只服三月,所以妻子也只服三月。到唐代增加曾祖为五月了,那么他的妻子也可以依次增加,却仍然只服三月,为什么呢?如果说随服必须降一等,那么丈夫服齐衰而妇人服小功衰已经是降等了,不必再减少月数才算是降等。最终与玄孙妇同服,也是当时考虑不周罢了】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唐律:“为夫的从父姊妹,在室及出嫁者,”

【车垓说:夫的从父姊妹,就是夫的同堂姊妹。夫为她服大功,那么妻子以堂嫂的身份服缌麻,即使出嫁也不降等】《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唐律为夫的舅父及从母

《政和礼》、《家礼》、《防典》都与现在的律文相同,无。

唐律为姊妹子之妇

《政和礼》、《家礼》、《集礼》都与《防典》相同,现在的律文无。

唐律为甥之妇

《政和礼》、《家礼》、《会典》都相同,现在的律文无。

干学案《开元礼》为夫的舅父及从母报,那么这两条就是所报之人,这里特别列出罢了。

《开元礼》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报

【车垓说:族曾祖姑,是曾祖的亲姊妹。已经为曾祖服齐衰五月了,那么应该为其姊妹服缌麻三月。徐骏《五服集证》说为族曾祖姑者,是曾祖的姊妹。出嫁则无服】

《开元礼》为族祖姑在室者报

【车垓说:族祖姑,是祖的堂姊妹。已经为祖的亲姊妹服小功了,那么应该为其堂姊妹服缌麻】

【徐骏说:祖的同堂姊妹,称为族祖姑,出嫁则无服】

《开元礼》为族姑在室者报

【车垓说:族姑,是我父亲的再从姊妹,我高祖的曾孙女,所以应该服缌麻】

【徐骏说:父亲的再从姊妹,称为族姑,出嫁则无服】

干学案:族曾祖姑,就是族曾祖父的姊妹;族祖姑,就是族祖父的姊妹;族姑,就是族父的姊妹。卷首三条,足以包含它们。如同齐衰不杖期章,说世叔父而不说姑,说兄弟而不说姊妹,说众子而不说女子子,都是省略文字。

以上三条,《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的曾孙【女子在室同】

【车垓说:兄弟的曾孙,是侄孙的儿子。已经为侄孙服小功了。那么应该为其子服缌麻】

补《政和礼》,为从父兄弟的孙【女子在室同】

【车垓说:从父兄弟的孙,就是堂兄弟的孙。已经为堂兄弟之子服小功了,那么应该为其孙服缌麻】

干学案这两条,就是卷首为族曾祖父、为族祖父制服的人。凡是旁尊的丧服都报,那么这两条已包含在上述两条之中,只是文字简略罢了。又案族曾祖父、族祖父所报之人,那么经文不说族父所报的从祖昆弟之子,经文单独说,有的简略有的详细,没有其他原因,举一端以概括其余,使人推寻而得知罢了。

补《政和礼》为夫兄弟的曾孙

补《政和礼》,为夫同堂兄弟的孙【即从父兄弟的孙】

以上四条,《家礼》、《集礼》、《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干学案以上四条,本出自《政和礼》。然而《开元礼》有族曾祖父母报,族曾祖姑报,又有族祖父母报,族祖姑在室报,即这四条,都是其报服。

《开元礼》为族姊妹

【车垓说:族姊妹,是我的三从姊妹与我同高祖,所以也应该服缌麻】

【徐骏说:族姊妹,就是曾祖亲兄弟的曾孙女,我的三从姊妹,同出于高祖。出嫁则无服】《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车垓说:人子于母的

父母,本小功,今既为人后,则为之降服缌麻也。于所后家之外祖父母,却当为服小功】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并同书仪,今律文无。

译父母,原本应服小功之丧,现在既然已作为他人的后嗣,就为他们降等服缌麻之丧。对于所后家族的外祖父母,却应当服小功之丧。政和年间《礼家礼孝慈录》中的防典以及同书仪,都与上述规定相同,但现在的律文中没有这一条。

开元礼》女适人者,为从祖父母报。

【车垓曰:从祖父者,父之堂兄弟,已之堂伯叔也。本小功之亲,今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补政和礼,为夫从父兄弟之女适人者。

【车垓曰:此夫同堂兄弟之女也,在室本小功,今适人则为降服缌麻也】

补《家礼》为从父兄弟之女出嫁者。

【车垓曰:从父兄弟之女者,即堂兄弟之女,已之堂侄女也。在室则为小功亲,既适人则为降服缌麻也】右二条,今律文同,诸书皆无。

干学案二条,即上从祖父母之报服。

开元礼》为兄弟之孙女适人者报。

【车垓曰:兄弟之孙女者,已之亲侄孙女也。伯叔祖父于侄孙女,本小功,既适人,则为降服缌麻也】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开元礼为夫之从祖兄弟之子

【徐骏曰:此夫再从兄弟之子,谓之再从侄,服缌麻三月,报之也。女在室者,亦同】

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唐礼仪志舅母

旧唐书《礼仪志》:「▯宗开元二十三年,古制诸服纪有所未通者,令礼官学士详议。太常卿韦縚奏曰:『案《仪礼》,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舅母恩所不及,同防之礼不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望加至袒免。』太子賔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户部郎中杨伯成、礼部员外郎杨仲昌暨録事参军刘秩,皆不同其议。帝手勅曰:『朕以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増者颇广,所引者渐疎防。臣愚蒙有所未达。』帝又手诏谕之。于是耀卿等奉诏制舅母服缌麻三月【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当参考】勉斋《仪礼经传续解》:「案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皇増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讫今遵行,遂为定制。』及案今服制令与温公《书仪》等书,并不见有舅母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之文。干学案:舅母之服,唐朝既制于前,宋初复遵于后,而服制令诸书不载者,葢前此礼院及刑法司所执,姨舅嫂叔皆加至大功,妇翁女壻皆加至小功。至天圣时,学士孙奭请两制详定,因并舅母服而削之也。夫舅母无服,虽本古礼,然《檀弓》有同防服缌之言,明皇既定之为制,则后世因而仍之,于礼亦无害。傥以古礼所无,不可増益,则后世之増益古礼者不知凡几矣,何独于此条龂龂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此制定于开元礼既成之后,故不复补载。至政和礼诸书。

则此制已革,故无可载也】右唐制

政和五礼新仪,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

干学案:《仪礼》有父之姑条,此即父之姑所报之人也。

家礼迄今律文俱无【疑统于仪礼父之姑内】

政和礼,为夫兄弟之孙女,适人者。

【车垓曰:伯叔祖母,为在室侄孙女,本小功,今彼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书仪、家礼、集礼、防典,并无今律文有。

政和礼,女适人者,为从祖祖父母,为从祖祖姑。

【车垓曰:此祖之亲兄弟姊妹,在室则皆小功,今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政和礼女适人者为从祖姑

【车垓曰:此父之同堂姊妹,在室小功,今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干学案:从祖姑者,即从祖父之姊妹也。乃《开元礼》有从祖父,而无从祖姑,亦省文。

已上二条,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朱子家礼为从兄弟之妻

  家礼为夫之从父兄弟

  家礼为夫之从祖祖姑

  家礼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已上四条,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家礼为同防

檀弓:「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注: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或曰:「同防

译《开元礼》规定,女子出嫁后,为从祖父母服丧。

【车垓说:从祖父,是父亲的堂兄弟,即自己的堂伯叔。原本服小功之丧,如今既然出嫁,就降等服缌麻之丧。】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记载。

补政和礼,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女儿出嫁者服丧。

【车垓说:这是丈夫同堂兄弟的女儿,在室时本服小功,如今出嫁就降等服缌麻。】

补《家礼》,为从父兄弟的女儿出嫁者服丧。

【车垓说:从父兄弟的女儿,即堂兄弟的女儿,自己的堂侄女。在室时服小功,出嫁后就降等服缌麻。】

以上两条,现行律文相同,其他书籍都没有记载。

《干学案》两条,即上述为从祖父母服丧的报服。

《开元礼》规定,为兄弟的孙女出嫁者服丧。

【车垓说:兄弟的孙女,即自己的亲侄孙女。伯叔祖父对侄孙女,本服小功,出嫁后就降等服缌麻。】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记载。

《开元礼》规定,为丈夫的从祖兄弟的儿子服丧。

【徐骏说:这是丈夫的再从兄弟的儿子,称为再从侄,服缌麻三月,这是报服。女子在室者,也相同。】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记载。

唐《礼仪志》关于舅母的记载:

《旧唐书·礼仪志》:“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古代礼制中关于丧服的规定有些不通达之处,命令礼官学士详细商议。太常卿韦縚上奏说:‘查考《仪礼》,舅舅服缌麻三月,姨母服小功五月,舅母恩情所不及,同宗之礼不如。我认为古意尚有不畅之处,希望加至袒免之服。’太子宾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户部郎中杨伯成、礼部员外郎杨仲昌以及录事参军刘秩,都不同意他的意见。皇帝手诏说:‘我认为姨母舅舅既服小功,那么舅母对舅舅有三年之服,以丧服制度衡量情分,那么舅母的丧服不能全部降于舅舅之下,应当服缌麻。’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人上奏说:‘外族亲属,礼制没有厌降之说,外甥既然为舅母服丧,舅母也应当回报。外甥既然为报服,那么与丈夫的姨母舅舅同类相同,外甥的妻子不能没有丧服。所增加的范围颇广,所援引的亲属逐渐疏远。臣愚昧,对此有所不达。’皇帝又手诏晓谕他们。于是耀卿等人奉诏制定舅母服缌麻三月【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当参考】。”

勉斋《仪礼经传续解》:“查考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人上奏说:‘唐明皇增加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至今遵行,遂成为定制。’又查考现今丧服制度法令与温公《书仪》等书,都不见有舅母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的文字。《干学案》:舅母的丧服,唐朝既然在前制定,宋初又随后遵行,而丧服制度法令诸书不记载的原因,大概是因为此前礼院及刑法司所坚持的,姨母舅舅嫂子叔父都加至大功,岳父女婿都加至小功。到天圣年间,学士孙奭请求两制详定,因此一并削去了舅母的丧服。舅母无丧服,虽然本于古礼,然而《檀弓》有同宗服缌的说法,明皇既然定为制度,那么后世因而沿袭,于礼制也无害。倘若以古礼所无,不可增益,那么后世增益古礼的不知有多少,为何唯独对此条纠缠不休呢。”

《开元礼》至今现行律文都没有【此制制定于《开元礼》完成之后,所以不再补载。至于政和礼诸书,此制已革除,所以无可记载。】

以上为唐制。

政和《五礼新仪》,女子出嫁后,为兄弟的孙子服丧。

《干学案》:《仪礼》有父之姑条,这就是父之姑所报服的人。

《家礼》至今现行律文都没有【疑统于《仪礼》父之姑内】

政和礼,为丈夫兄弟的孙女,出嫁者服丧。

【车垓说:伯叔祖母,对在室侄孙女,本服小功,如今既然出嫁,就降等服缌麻。】

《书仪》《家礼》《集礼》《会典》,都没有,现行律文有。

政和礼,女子出嫁后,为从祖祖父母,为从祖祖姑服丧。

【车垓说:这是祖父的亲兄弟姊妹,在室时都服小功,如今既然出嫁,就降等服缌麻。】

政和礼,女子出嫁后,为从祖姑服丧。

【车垓说:这是父亲的同堂姊妹,在室时服小功,如今既然出嫁,就降等服缌麻。】

《干学案》:从祖姑,即从祖父的姊妹。《开元礼》有从祖父,而无从祖姑,也是省文。

以上两条,《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朱子《家礼》为从兄弟的妻子服丧。

《家礼》为丈夫的从父兄弟服丧。

《家礼》为丈夫的从祖祖姑服丧。

《家礼》为丈夫的从祖姑在室者服丧。

以上四条,《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家礼》为同宗服丧。

《檀弓》:“从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这两个人互相服丧,君子没有说过【注:这两个人,是说此二人。当时有此二人同居,死后互相服丧,外甥居外家而认为不对】有人说:‘同宗

缌【注:以同居生缌之亲可疏: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也。甥既指为非礼,或人以为于礼可许,既同防而食,合有缌麻之亲,此皆据缌麻正衰,非吊服也。何▯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称服】

译缌麻之亲,是指那些因共同居住而产生、关系较为疏远的亲属。例如,外甥住在外祖父家,看到某些行为而认为不合礼制;这是因为从母亲和舅父的角度来说,都是外甥的称谓,所以知道是指外甥。外甥来到外姓的舅父家中居住,看到有这种事便加以非议。外甥既然指出这是不合礼制的,有人却认为这在礼法上是允许的,既然共同防备并一起进食,就应当有缌麻的亲属关系,这都是依据缌麻和正衰的丧服而言的,并不是吊丧时穿的服装。何晏认为吊丧时加穿麻衣和麻带,就像对待朋友一样,这是错误的。凡是吊丧时穿的服装,不能称为正式的丧服。

张子曰:「此是甥自幼居于从母之家,或舅之家,孤稚恩养,直如父母,不可无服,所以为此服也。非是从母之夫与舅之妻相对,如何得此称?既言从母与舅,故知是甥为二夫人者为之服也。」

朱子语类:「黄文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从曽祖服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之族二,妻之父,妻之母,粗看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皆有意义存焉。』又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二人相为服,这恰似难晓。徃徃是外甥在舅家,见得舅母与姨夫相为服,其本来无服,故异之也。』」

【吴澄曰:礼为从母服小功五月,而从母之夫则无服;为舅服缌麻三月,而舅之妻则无服。时有妻之姊妹之子,依从母家同居者;又有夫之甥,依舅家同居者。念其鞠养之恩,故一为从母之夫服,一为舅之妻服。二夫人,谓妻之姊妹之子与从母之夫也;谓夫之甥与舅之妻也。见其二家有此二人者,相为服。然礼之所无,故曰君子未之言也。又记或人之言,以为有同居而食之恩,则虽礼之所无,而可以义起此服也。张子义是注疏非也】

【郝敬曰: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一人则妻姊妹之子也,幼依母姨夫家;一人则夫之外甥也,幼依舅母家。同居恩养如父母,故一人为其母姨夫服,一人为其舅母服。故曰相为服。此礼经所不载,故曰君子未之言。因引或人语明之】

【汪琬曰:或问舅妻何以无服也?曰:由父而推之,则有父族之服;由母而推之,则有母族之服。姑之夫不可以为父族,舅妻与从母之夫不可以为母族者也。礼絶族无施服,其此之谓与】

干学案:张子、吴氏、郝氏之解皆是也。注疏之説,备览而已。又案:同防缌,即指上二人而言,非谓他人之同防者皆当服缌也。乃唐太宗欲加嫂叔之服,首以同防尚有缌服为言,则竟以凡同防者皆当为之缌矣,此岂记礼者之意乎?若家礼所云为同防,则难执一。夫同防不止于同居,情谊非泛然矣。苟遇死丧其人,举家衰麤,而我独吉服,与之相杂,于心安乎?为之服缌,其亦可也。

【顾炎武曰: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之子言之】

  家礼为朋友

丧服记,朋友麻【注:见心丧章】

  已上二条诸书皆无

  右宋制

孝慈録》嫁女,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会典同今律文无

  右明制

  袒免

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注:四世共髙祖,五世髙祖昆弟,六世以外亲尽,无属名。疏:四世谓上至髙祖,下至已兄弟同承髙祖之后,为族兄弟相报缌麻,是服尽于此,故缌麻服穷,是四世也。为亲兄弟期,一从兄弟大功,再从兄弟小功,三从兄弟缌麻,共承髙祖为四世而缌服尽也。五世谓共承髙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无正服,减杀同姓也。六世谓共承髙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已,故云亲属竭矣】

【马晞孟曰:服有五者,葢其亲有隆杀,则服有精粗。故四世而缌者,服之精乃其服之穷也。至于五世,则宜其无服,而先王不忍遂絶之也。故为之袒免之礼,所以杀同姓也。免者,如冠广一寸,加之于首,所以示其吉。袒者,袒其体,所以示其凶。吉凶相半,此其所以为杀同姓也】

文王世子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注:吊谓六世以徃免谓五世。疏:六世以徃者,从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礼;四世同髙祖,有缌麻之亲;五世则亲尽,但有袒免,故云免谓五世也】

【陈祥道曰:五世而亲属尽,故为之免;六世而亲属竭,故吊之而已。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则缌麻

译张子说:“这是外甥从小住在姨妈家,或者舅舅家,孤苦幼小受到恩惠抚养,简直如同父母一样,不能没有丧服,所以制定这种丧服。并不是姨妈的丈夫与舅舅的妻子相对,怎么能得到这个称呼?既然提到姨妈和舅舅,就知道是外甥为这两类人制定丧服。”

《朱子语类》记载:“黄文问:‘姨妈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没有丧服,为什么呢?’朱子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层,所以由父亲向上为从曾祖服缌麻。姑母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有丧服,都是由父亲推演而来的缘故。母族有三层,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恩情只到舅舅为止,所以姨妈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不制定丧服,是因为推演不过去的缘故。妻族有两层,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粗略看去似乎杂乱没有条理,仔细看去都有意义存在。’又说:‘姨妈的丈夫、舅舅的妻子,两人互相制定丧服,这恰好难以理解。往往是外甥在舅舅家,看到舅母与姨父互相制定丧服,他们本来没有丧服,所以觉得奇异。’”

【吴澄说:礼制为姨妈服小功五月,而姨妈的丈夫则没有丧服;为舅舅服缌麻三月,而舅舅的妻子则没有丧服。当时有妻子姐妹的儿子,依附姨妈家共同居住的;又有丈夫的外甥,依附舅舅家共同居住的。念及他们抚养的恩情,所以一个人为姨妈的丈夫服丧,一个人为舅舅的妻子服丧。‘二夫人’,是指妻子的姐妹的儿子与姨妈的丈夫;是指丈夫的外甥与舅舅的妻子。看到这两家有这样的两个人,互相制定丧服。然而这是礼制所没有的,所以说君子没有谈论过。又记载别人的话,认为有共同居住而饮食的恩情,那么即使礼制所没有,也可以根据道义兴起这种丧服。张子的意思是正确的,注疏是错误的。】

【郝敬说:‘二夫人’,是说这两个人。一个人是妻子姐妹的儿子,幼年依附姨妈家;一个人是丈夫的外甥,幼年依附舅母家。共同居住恩惠抚养如同父母,所以一个人为姨妈的丈夫服丧,一个人为舅舅的妻子服丧。所以说互相制定丧服。这是礼经所不记载的,所以说君子没有谈论过。因此引用别人的话来阐明。】

【汪琬说:有人问舅舅的妻子为什么没有丧服?回答说:由父亲推演,就有父族的丧服;由母亲推演,就有母族的丧服。姑母的丈夫不能算作父族,舅舅的妻子与姨妈的丈夫不能算作母族。礼制规定断绝亲属关系就不施加丧服,说的就是这个吧。】

《干学案》:张子、吴氏、郝氏的解释都是正确的。注疏的说法,只是供参考罢了。又按:同防缌,就是指上面这两个人而言,不是说其他人的同防者都应当服缌麻。唐太宗想要增加嫂叔的丧服,首先以同防还有缌麻丧服为理由,竟然认为凡是同防者都应当为他们服缌麻,这难道是记录礼制者的本意吗?如果《家礼》所说为同防,则难以拘泥于一种说法。同防不止于共同居住,情谊并非泛泛而已。如果遇到死丧那个人,全家都穿粗布丧服,而我独自穿吉服,与他们混杂在一起,心里能安吗?为他们服缌麻,也是可以的。

【顾炎武说:姨妈的丈夫,舅舅的妻子,这两个人互相制定丧服。姨妈的丈夫与称我为姨妈的丈夫的人互相制定丧服。舅舅的妻子与称我为舅舅的妻子的人互相制定丧服。上面不说妻子的姐妹的儿子,下面不说丈夫的外甥,语言繁琐冗长,不能成为文章。闻一知二,我在孟子以纣为兄之子那里说过。】

《家礼》为朋友

《丧服记》,朋友麻【注:见心丧章】

以上两条各书都没有

右宋制

《孝慈录》嫁女,为同堂姐妹的出嫁者。

《会典》同,今律文没有

右明制

袒免

《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注: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兄弟,六世以外亲尽,无属名。疏:四世谓上至高祖,下至己兄弟同承高祖之后,为族兄弟相报缌麻,是服尽于此,故缌麻服穷,是四世也。为亲兄弟期,一从兄弟大功,再从兄弟小功,三从兄弟缌麻,共承高祖为四世而缌服尽也。五世谓共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无正服,减杀同姓也。六世谓共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已,故云亲属竭矣。】

【马晞孟说:丧服有五种,大概是因为亲情有隆厚与减杀的区别,所以丧服有精细与粗糙的不同。所以四世而缌,丧服的精细就是丧服的穷尽。至于五世,则适宜没有丧服,而先王不忍心就此断绝,所以为他们制定袒免的礼仪,用来减杀同姓的丧服。免,像冠一样宽一寸,加在头上,用来显示吉礼。袒,裸露身体,用来显示凶礼。吉凶各半,这就是减杀同姓的原因。】

《文王世子》:族人互相对待,适宜吊唁而不吊唁,适宜袒免而不袒免,有司处罚他们。【注:吊谓六世以往,免谓五世。疏:六世以往者,从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礼;四世同高祖,有缌麻之亲;五世则亲尽,但有袒免,故云免谓五世也。】

【陈祥道说:五世而亲属尽,所以为他们制定免;六世而亲属竭,所以只吊唁而已。适宜吊唁而不吊唁,适宜袒免而不袒免,有司处罚他们,那么缌麻】

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问丧,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缌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注:不冠者,犹未冠也。当室,谓无父兄而主家者也。童子不杖,不杖者不免。当室则杖而免。免冠之细别,以次成人也。缌者其免,言免乃有缌服也】

译由此可知,上位者应当穿丧服却未穿的情况也就清楚了。

有人问关于丧礼的事,有人问道:“‘免’这种丧服是用来做什么的呢?”回答说:“这是没有行过冠礼的人所穿的丧服。”礼书上说:“未成年的人不穿缌麻丧服,只有当家主事的人才穿缌麻丧服。”所谓缌麻丧服,就是指‘免’这种丧服。如果是当家主事的人,那么就要戴‘免’并且拄丧杖了【注:不冠者,就是还没有行冠礼的人。当室,指的是没有父兄而主持家事的人。未成年的人不拄丧杖,不拄丧杖的人就不戴‘免’。当家主事的人则既拄丧杖又戴‘免’。这是根据是否行冠礼的细微差别,按次序逐渐接近成人的礼制。说缌麻丧服就是‘免’,意思是只有戴‘免’这种丧服才属于缌麻等级的丧服】

【方慤曰:不缌则不杖,不杖则不免,此童子之正也。童子以幼故不服,古人之缌至,当室虽未冠,亦责以成人之备礼矣】

奔丧,闻逺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注:小功缌麻不税者也,虽不服犹免袒。疏:小功以下应除之后服,虽不税而初闻丧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亲为之变也】

丧服记: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再见】

孔丛子》鲁人有同姓死而弗吊者,人曰:“在礼,当免,不免当吊,不吊,有司罚之,如之何?子之无吊也?”荅曰:“吾以其疎逺也。”子思闻之曰:“无恩之甚也!昔者季孙【康子】问于夫子曰:‘百世之宗,有絶道乎?’子曰:‘继之以姓义,无絶也。’故同姓为宗,合族为属,虽国子之尊,不废其亲,所以崇爱也。是以缀之以食,序列昭穆,万世防姻不通,忠笃之道然也。”陈王胜问于子鱼曰:“请问同姓而服不及者,其制何耶?”对曰:“先王制礼,虽国君有合族之道,宗人掌其列,继之以姓而无别,醊之以食而无殊,各随本属之隆杀。属近则死为之免,属逺则吊之而已,礼之正也。是故臣之家哭孔氏之别姓于弗父之庙,哭孔氏则于夫子之庙,此有据而然也。”

旧唐书《礼仪志》:▯宗开元二十三年,诏议服纪所未通者。韦縚言:堂姨舅亲未疏,不相为服,请降亲舅从母一等着服。太子賔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礼部员外郎杨仲昌等,皆不同其议。帝乃降手勅:“朕思敦睦九族,其堂姨舅宜袒免。”于是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请准制施行,从之【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下,宜参看】

【冯善家礼集说:或问国朝之制,本族五服之外为袒免亲,遇丧葬则素服,尺布纒头,此可为法。用麻布头巾,然近今功缌之服,亦多尺布纒头而已。曽未及月,或甫及葬,又悉除之,甚可叹也。然则亲近而无服者,虽同于此,亦何害乎】

【车垓曰:袒免亲,葢五服之外,五世之亲也。袒谓偏脱一袖也,临丧而袒,所以示哀苦之劳也。免谓裂布广寸,自项向前交于额上,却绕髻如着掠头也。古者五服之人将带首绖,必先之以免,故于五世之亲而以袒免为服也。然袒免之仪,其废久矣,故今之人虽齐衰带绖,而亦未尝免也。是以五世之亲不为袒免之服,止于成服之日,白襴缟巾,吊哭而已】

  徐骏五服集证无服之亲

  已身为本宗亲不载服纪

曽祖之姊妹适人【谓之族曽祖姑】及夫。

祖之姊妹之夫【谓之从祖祖姑之夫】

祖之同堂姊妹适人【谓族祖姑】及夫。

从祖叔父中下殇【谓之堂叔,是父之堂弟】

父姊妹之夫【谓之姑夫】姊妹之夫。

父之同堂兄弟中下殇【谓之从祖叔父】及妻。

父之同堂姊妹中下殇【谓之从祖姑】及夫

父再从兄弟中下殇【谓之族伯叔】

父再从姊妹适人,并长中下殇【谓之族姑】及夫。

再从兄弟中下殇【是族伯叔之子】及妻。

  再从姊妹中下殇及夫

三从兄弟长中殇【谓之族兄弟】及妻。

三从姊妹适人,并长中下殇【谓之族姊妹】及夫。

同堂兄弟之子中下殇【谓之堂侄】

  同堂兄弟之女中下殇及夫

再从兄弟之子长中下殇【谓之再从侄】及妻。

再从兄弟之女,适人,并长中下殇及夫。

  三从兄弟之子

  三从兄弟之女

同堂兄弟之孙长中下殇【谓之堂侄孙】及妻。

同堂兄弟之孙女适人,并长中下殇及夫。

兄弟之孙中下殇【谓之侄孙】

  兄弟之孙女中下殇及夫

兄弟之曾孙长中下殇【谓之侄曾孙】及妻。

兄弟之曾孙女适人,并长中下殇及夫。

  适曾孙长中下殇及妻

适曾孙女,长中下殇,并适人及夫。

  适▯孙长中下殇及妻

适▯孙女,长中下殇,并适人及夫。

  同堂姊妹之夫

  兄弟女之夫【谓之侄女夫】

  姑之孙及妻并姑之孙女及夫

  女之孙及妻并女之孙女及夫

  外甥女之适人

  已身为母党无服之亲

  母之祖父母

  母之兄弟子之妻

  母之姊妹之女适人

  母

译方慤说:“不穿缌麻丧服就不拄丧杖,不拄丧杖就不行免袒之礼,这是童子的正常情况。童子因为年幼所以不穿丧服,但古人规定,凡是缌麻以上的丧礼,即使未行冠礼,只要主持家事,也要求具备成人的丧礼规格。”

奔丧时,听到远方兄弟的死讯,或者在已经除丧之后才听到死讯,应当行免袒之礼并完成踊礼【注:小功、缌麻的丧服不追补服丧,虽然不补服丧服,但仍要行免袒之礼。疏议:小功以下的丧服,如果在应除丧之后才得知死讯,虽然不追补服丧服,但在初次听到死讯时,也要行免袒之礼并完成踊礼,因为这是五服之内的亲属,需要以此表示哀痛的变化】

《丧服记》说:朋友都在他国,应行袒免之礼;回到本国后,就停止这种礼仪【再见】

《孔丛子》记载:鲁国有个人,同姓的人死了不去吊唁,别人说:“按照礼制,应当行免袒之礼,不行免袒就应当去吊唁,不去吊唁,官吏会处罚你,你怎么能不去吊唁呢?”他回答说:“我因为与他关系疏远。”子思听说后说:“这是极其没有恩情的表现!从前季康子问孔子说:‘百世之远的宗族,有断绝的道理吗?’孔子说:‘以姓氏道义来继承,就不会断绝。’所以同姓的人结为宗族,合族的人结为亲属,即使是国君的尊贵,也不废弃亲情,这是为了尊崇仁爱。因此用饮食来维系,排列昭穆次序,万世之内防止同姓通婚,这是忠诚笃实的道理。”陈王胜问子鱼说:“请问同姓但丧服不及的人,其制度是怎样的?”子鱼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即使是国君也有合族之道,宗人掌管其序列,以姓氏继承而没有区别,用饮食祭祀而没有差异,各自跟随本宗族亲属的尊卑厚薄。亲属关系近,死了就为之行免袒之礼;亲属关系远,就只去吊唁而已,这是礼制的正道。所以臣在家哭孔氏的别姓,是在弗父的庙里;哭孔氏,是在孔子的庙里,这是有依据的。”

《旧唐书·礼仪志》记载: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讨论丧服制度中尚未通行的问题。韦縚说:“堂姨、舅亲关系不算疏远,却不互相服丧,请求降低亲舅、从母一等亲属的丧服等级。”太子宾客崔沔、职方郎中韦述、礼部员外郎杨仲昌等人,都不同意他的意见。皇帝于是下达手诏:“朕考虑敦睦九族,那些堂姨、舅亲应当行袒免之礼。”于是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人,请求按照诏令施行,皇帝听从了【详见第十三卷外祖父母条下,宜参看】

【冯善《家礼集说》:有人问本朝的礼制,本族五服之外为袒免亲,遇到丧葬就穿素服,用尺布缠头,这可以作为法则。使用麻布头巾,然而近来小功、缌麻的丧服,也多只用尺布缠头罢了。甚至不到一个月,或者刚下葬,就全部除去丧服,非常可叹。那么亲近而无丧服的人,虽然与此相同,又有什么妨害呢】

【车垓说:袒免亲,大概是五服之外、五世之内的亲属。袒,是指偏脱一只袖子,临丧时袒露手臂,是为了表示哀苦辛劳。免,是指撕裂宽一寸的布,从颈后向前交叉于额头,再绕回头发髻上,如同戴掠头一样。古人五服之内的人将要佩戴首绖,必先戴免,所以对于五世之内的亲属,以袒免作为丧服。然而袒免的礼仪,废弃很久了,所以现在的人即使是齐衰带绖,也未曾戴免。因此五世之内的亲属不行袒免之服,只在成服之日,穿白襴戴缟巾,吊唁哭泣而已】

徐骏《五服集证》无服之亲

自己作为本宗亲族,不载入服纪的亲属:

曾祖的姊妹出嫁【称为族曾祖姑】及其丈夫。

祖父的姊妹的丈夫【称为从祖祖姑之夫】

祖父的同堂姊妹出嫁【称为族祖姑】及其丈夫。

从祖叔父的中下殇【称为堂叔,是父亲的堂弟】

父亲姊妹的丈夫【称为姑夫】姊妹的丈夫。

父亲的同堂兄弟的中下殇【称为从祖叔父】及其妻子。

父亲的同堂姊妹的中下殇【称为从祖姑】及其丈夫

父亲再从兄弟的中下殇【称为族伯叔】

父亲再从姊妹出嫁,以及长中下殇【称为族姑】及其丈夫。

再从兄弟的中下殇【是族伯叔的儿子】及其妻子。

再从姊妹的中下殇及其丈夫

三从兄弟的长中殇【称为族兄弟】及其妻子。

三从姊妹出嫁,以及长中下殇【称为族姊妹】及其丈夫。

同堂兄弟的儿子的中下殇【称为堂侄】

同堂兄弟的女儿的的中下殇及其丈夫

再从兄弟的儿子的长中下殇【称为再从侄】及其妻子。

再从兄弟的女儿,出嫁,以及长中下殇及其丈夫。

三从兄弟的儿子

三从兄弟的女儿

同堂兄弟的孙子的长中下殇【称为堂侄孙】及其妻子。

同堂兄弟的孙女出嫁,以及长中下殇及其丈夫。

兄弟的孙子的中下殇【称为侄孙】

兄弟的孙女的中下殇及其丈夫

兄弟的曾孙的长中下殇【称为侄曾孙】及其妻子。

兄弟的曾孙女出嫁,以及长中下殇及其丈夫。

适曾孙的长中下殇及其妻子

适曾孙女,长中下殇,以及出嫁及其丈夫。

适孙的长中下殇及其妻子

适孙女,长中下殇,以及出嫁及其丈夫。

同堂姊妹的丈夫

兄弟女儿的丈夫【称为侄女夫】

姑的孙子及其妻子,以及姑的孙女及其丈夫

女的孙子及其妻子,以及女的孙女及其丈夫

外甥女的出嫁

自己作为母党无服之亲

母亲的祖父母

母亲的兄弟的儿子的妻子

母亲的姊妹的女儿出嫁

母亲

之兄弟之妻

  母之姊妹之夫

  母之堂兄弟姊妹

  母之兄弟中下殇

  母之姊妹中下殇

  母之同堂兄弟之子及妻

译母亲兄弟的妻子

母亲姐妹的丈夫

母亲堂兄弟和堂姐妹

母亲兄弟中下殇者

母亲姐妹中下殇者

母亲堂兄弟的儿子及其妻子

母之同堂姊妹之女及夫

  母之兄弟之孙及妻

  母之兄弟之孙女及夫

  女适人者为本宗亲不载服纪

  曾祖之兄弟及妻

  曾祖之姊妹及夫

  祖之同堂兄弟及妻

  祖之同堂姊妹及夫

  祖之姊妹之夫

  父之姊妹之夫

  父之再从兄弟及妻

  父之再从姊妹及夫

  父之同堂姊妹之夫

  姊妹之夫

  三从兄弟及妻

  三从姊妹及夫

  从祖兄弟长中下殇及妻

  从祖姊妹长中下殇及夫

  从父兄弟中下殇

  从父姊妹中下殇及夫

  同堂兄弟之子长中下殇及妻

同堂兄弟之女,适人并长,中下殇及夫。

  再从侄及妻

  再从侄女及夫

  兄弟之孙长中下殇

兄弟之孙女,长、中、下殇,并适人及夫。

  堂侄孙及妻

  堂侄孙女及夫

  侄曾孙及妻

  侄曾孙女及夫

  兄弟女之夫

  姑舅之女

  母之兄弟姊妹

  妻为夫之亲不载服纪

  夫曾祖兄弟及妻

  夫曾祖姊妹及夫

  夫堂祖兄弟及妻

  夫堂祖姊妹及夫

  夫祖姊妹适人及夫

  夫从祖父长中下殇

  夫之父再从兄弟及妻

  夫之再从姊妹及夫

  夫族伯叔父母

  夫族姑及夫

  夫堂姑长中下殇

  夫之父妹中下殇

  夫之从兄弟中下殇

  夫之再从兄弟及妻

  夫之三从兄弟及妻

  夫之兄弟中下殇

  夫之姊妹中下殇及夫

  夫之从父姊妹适人及夫

  夫之三从姊妹及夫

  夫之兄弟女之夫

  夫之同堂兄弟之子长中下殇

夫同堂兄弟之女,长、中、下、殇,并适人及夫。

夫再从兄弟之子,长、中、下殇及妻。

夫再从兄弟之女,长、中、下殇,并适人及夫。

  夫之兄弟之孙长中下殇

  夫之母兄弟之妻

  缌麻亲有四

  曽祖兄弟

  祖从父兄弟

  父之再从兄弟

  身之三从兄弟

  袒免者据礼有五

  髙祖兄弟

  曾祖从父兄弟

  祖再从兄弟

  父三从兄弟

  身之四从兄弟

  读礼通考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七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七

  殇大功九月七月

丧服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也。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疏:郑知是未冠笄者,以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之也。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为子及女子子之殇服也。”成人服周,长中殇降一等服大功也。不书男子女子者,男女异长也。男子二十而不为殇,女子十五许嫁笄而不为殇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为殇。敖继公曰:“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从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殇也。经言男女为殇之节如此,则是古者男女必二十乃冠笄明矣】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注: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适庶也。】疏:「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此则唯据父母于子,不关余亲。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为

译母亲的同堂姐妹的女儿及丈夫

母亲的兄弟的孙子及妻子

母亲的兄弟的孙女及丈夫

已出嫁的女儿属于本宗亲属,不列入服丧记载

曾祖父的兄弟及妻子

曾祖父的姐妹及丈夫

祖父的同堂兄弟及妻子

祖父的同堂姐妹及丈夫

祖父的姐妹的丈夫

父亲的姐妹的丈夫

父亲的再从兄弟及妻子

父亲的再从姐妹及丈夫

父亲的同堂姐妹的丈夫

姐妹的丈夫

三从兄弟及妻子

三从姐妹及丈夫

从祖兄弟长殇、中殇、下殇及妻子

从祖姐妹长殇、中殇、下殇及丈夫

从父兄弟中殇、下殇

从父姐妹中殇、下殇及丈夫

同堂兄弟的儿子长殇、中殇、下殇及妻子

同堂兄弟的女儿,已出嫁的以及长殇、中殇、下殇及丈夫

再从侄及妻子

再从侄女及丈夫

兄弟的孙子长殇、中殇、下殇

兄弟的孙女,长殇、中殇、下殇,以及已出嫁的及丈夫

堂侄孙及妻子

堂侄孙女及丈夫

侄曾孙及妻子

侄曾孙女及丈夫

兄弟女儿的丈夫

姑母和舅舅的女儿

母亲的兄弟和姐妹

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不列入服丧记载

丈夫的曾祖父兄弟及妻子

丈夫的曾祖父姐妹及丈夫

丈夫的堂祖父兄弟及妻子

丈夫的堂祖父姐妹及丈夫

丈夫的祖母姐妹已出嫁及丈夫

丈夫的从祖父长殇、中殇、下殇

丈夫的父亲再从兄弟及妻子

丈夫的再从姐妹及丈夫

丈夫的族伯叔父母

丈夫的族姑及丈夫

丈夫的堂姑长殇、中殇、下殇

丈夫的父亲妹妹中殇、下殇

丈夫的从兄弟中殇、下殇

丈夫的再从兄弟及妻子

丈夫的三从兄弟及妻子

丈夫的兄弟中殇、下殇

丈夫的姐妹中殇、下殇及丈夫

丈夫的从父姐妹已出嫁及丈夫

丈夫的三从姐妹及丈夫

丈夫的兄弟女儿的丈夫

丈夫的同堂兄弟的儿子长殇、中殇、下殇

丈夫的同堂兄弟的女儿,长殇、中殇、下殇,以及已出嫁的及丈夫

丈夫的再从兄弟的儿子,长殇、中殇、下殇及妻子

丈夫的再从兄弟的女儿,长殇、中殇、下殇,以及已出嫁的及丈夫

丈夫的兄弟的孙子长殇、中殇、下殇

丈夫的母亲兄弟的妻子

缌麻亲有四类

曾祖父兄弟

祖父的从父兄弟

父亲的再从兄弟

自身的三从兄弟

袒免者据礼有五类

高祖父兄弟

曾祖父的从父兄弟

祖父的再从兄弟

父亲的三从兄弟

自身的四从兄弟

读礼通考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七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七

殇服大功九月七月

丧服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指男女未成年而死可称殇者。女子已许嫁的不算殇。疏:郑玄知道是未冠笄者,因为《小记》说“男子冠礼后不为殇,女子笄礼后不为殇”,所以知道这一点。中殇有的随上级服制,有的随下级服制,这样殇有三等,但制服只有二等,是为了让大功下殇有服丧。如果服制也分三等,那么大功下殇就没有服丧了,这是圣人的用意。马融说:“子,指男子已为子及女子子的殇服。”成人服丧一年,长殇中殇降一等服大功。不写男子女子,是因为男女成年年龄不同。男子二十岁不为殇,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不为殇。未嫁的女子像男子一样二十岁才不为殇。敖继公说:“既说子又说女子子,是为了区分,这是经文的正例。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更加明显了。”这子之殇服不分嫡庶,但都从本服降等,因为齐衰服制太重,不适合用于殇。经文说男女为殇的节度如此,那么古代男女必定二十岁才冠笄就很明白了】

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因为未成人。为什么没有受服?为成人服丧,礼仪繁复;为未成人服丧,礼仪不繁复。所以殇服的绖带不绞垂,大概是因为未成人。十九岁至十六岁为长殇,十五岁至十二岁为中殇,十一岁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代月;以日代月的殇,殇而无服。所以孩子生三个月,父亲给他命名;死了就哭他。未命名就不哭【注:缛,犹多也。礼仪繁多的,指变除的节度。不绞垂的,不绞其带下垂的部分。《杂记》说:“大功以上散带,以日代月。”指生一个月的,哭一天。殇而无服的,哭他而已。为兄弟之子、女子子也如此。凡说子的,可以兼男女;又说“女子子”的,用子来区分,关乎嫡庶。】疏:“以日代月,指生一个月的,哭一天。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月,就是八十四天,哭这个只据父母于子,不关其他亲属。王肃、马融认为日代月的,是用哭的日子代替服丧的月份。殇的期亲,就用十三天哭;缌麻之亲,就用三天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