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二十六

读礼通考卷二十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421–447 段

后杜氏崩。太常礼院言:「皇后宜服齐衰三年,准故事,合随皇帝以日易月之制。」二十五日释服,二十七日禫除,毕服吉,心丧终制。从之。

译后来杜皇后去世。太常礼院上奏说:“皇后应当服齐衰丧礼三年,按照先例,应当跟随皇帝实行以日代月的制度。”二十五日脱去丧服,二十七日举行禫祭除去丧服,之后穿上吉服,内心守丧至丧期结束。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干学案前史无皇后服皇太后之文,盖皆依古齐衰期之制也。至五代唐时,始増为齐衰三年,故礼院准此以定仪注。然太祖虽从易月之奏,而孝明皇后实行三年丧,则亦不尽依有司之所请也【宋之増舅姑服在干徳三年,时后已先没,故但据五代言】

太祖孝明王皇后居昭宪杜太后之丧,齐衰三年【见魏仁浦请増舅姑三年服奏内】

【万斯同曰:考《宋史》皇后崩葬志及王皇后传,皆无服太后三年之文,而其説乃独见于魏仁浦奏。将史官略而不载邪?但太祖既从易月之制,而皇后反终三年之丧,何帝之薄于母,而后之厚于姑也?当时礼院所定后服及皇弟光义、光美之服,皆请以日易月,而后独能终丧,则是太祖、太宗之孝其亲,反不如后之知礼逺矣】

干学案太后之崩,去太祖得国仅逾年尔。王后之服三年,固后之盛徳,亦由其未登后位时,习见民间妇为姑服皆行三年,故不从礼官之议,而独行其礼如此。厥后廷臣奏増舅姑服制,引此以为征,其议遂定。贤哉后也,诚足为后世法矣。

宋史·礼志》太宗明徳皇后李氏,真宗景徳元年三月十五日崩。太常礼院言:「皇后宜准昭宪皇太后礼例,合随皇帝以日易月之制。禫除毕,吉服心丧终制。」

  皇后服太子妃

宋书·礼志》:孝武帝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皇后服大功九月。

干学案《仪礼》为适妇大功九月,故宋之礼官据此以定皇后之服也。遍观前史,纪皇后服太子妃者,唯此而已。大都依《仪礼》九月之制,故不必载。至唐贞观中,改适妇为期服,而宋、明俱因之。则自唐以后,其制太子妃服者,虽不载于史,要皆齐衰期可知也。凡史文阙略而不可考见者,皆当以此类求之。又案《唐开元礼》有皇后为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成服诸条,独不及太子妃服,亦阙典也。

皇后服父母【皇太后服父母附】

宋书·礼志: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逝,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着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着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着布素而已。」勅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丧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畜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逺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太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着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尔,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蹔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前祠部郎中周景逺,并同朱膺之议。诏可。《魏书·胡国珍传》:国珍寝疾,灵太后亲侍药饍,薨。太后还宫,成服于九龙殿,遂居九龙寝室。《皇后传》:灵太后父薨,百竂表请公除,太后不许【嫁女为父,当期年故事,皇后父母丧服齐衰一月即公】除胡氏欲终期服,故不许】

礼志神龟二年正月二日,元防髙阳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即国珍】丧制未毕,欲罢百戏丝竹之乐。太后访于侍中崔光,光曰:“太后不许,

译干学案:此前史书中没有皇后为皇太后服丧的记载,大概都是依照古代齐衰一年的制度。到了五代后唐时期,才开始增加为齐衰三年,所以礼院依据这个标准来制定仪注。然而宋太祖虽然听从了将丧期折算为月的奏请,但孝明皇后实际上实行了三年的丧期,那么她也不完全依照有关部门的请求【宋代增加为舅姑服丧的制度是在乾德三年,当时皇后已经先去世,所以只依据五代的说法】。

宋太祖孝明王皇后为昭宪杜太后服丧,齐衰三年【见于魏仁浦请求增加为舅姑服丧三年的奏章内】。

【万斯同说:考证《宋史》皇后崩葬志及王皇后传,都没有为太后服丧三年的记载,而这个说法却唯独见于魏仁浦的奏章。难道是史官简略而没有记载吗?但是宋太祖既然听从了以日易月的制度,而皇后反而守完了三年的丧期,为什么皇帝对母亲薄情,而皇后对婆婆厚道呢?当时礼院所定的皇后丧服以及皇弟赵光义、赵光美的丧服,都请求以日易月,而只有皇后能够守满丧期,那么宋太祖、宋太宗孝敬他们的亲人,反而不如皇后懂得礼制深奥啊。】

干学案:太后去世,距离宋太祖取得天下仅仅过了一年罢了。王皇后服丧三年,固然体现皇后的高尚德行,也是因为她未登上后位时,常见民间妇女为婆婆服丧都实行三年,所以不听从礼官的建议,而独自实行这样的礼制。后来朝廷大臣奏请增加为舅姑服丧的制度,引用这个作为证据,他们的建议于是确定。贤德的皇后啊,确实足以成为后世的法则。

《宋史·礼志》:太宗明德皇后李氏,真宗景德元年三月十五日去世。太常礼院说:“皇后应当参照昭宪皇太后的礼例,应该跟随皇帝实行以日易月的制度。禫祭除服完毕后,穿吉服,内心守丧直到丧期结束。”

皇后为太子妃服丧

《宋书·礼志》:孝武帝大明五年闰月,有关部门奏报皇太子妃去世,皇后服大功九月。

干学案:《仪礼》规定为嫡妇服大功九月,所以宋代的礼官依据这个来制定皇后的丧服。遍观前代史书,记载皇后为太子妃服丧的,只有这一条而已。大抵都是依照《仪礼》九月的制度,所以不必记载。到了唐贞观年间,改为为嫡妇服齐衰一年,而宋、明都沿袭它。那么自唐代以后,为太子妃服丧的制度,虽然史书没有记载,但大抵都是齐衰一年可以推知。凡是史文缺略而无法考见的,都应当用这类方法去推求。又查《唐开元礼》有皇后为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成服的各种条款,唯独没有提到太子妃的丧服,这也是缺失的典制。

皇后为父母服丧【皇太后为父母服丧附】

《宋书·礼志》:孝武帝孝建三年三月,有关部门奏报:“故右光禄大夫王偃去世,皇后依照朝廷制度服丧,内心守丧并实行丧礼三十天,公开除服。等到祖父下葬那天,临丧应当穿什么丧服?又旧例,皇后内心守丧服期结束除服的那天,再换上未公开除服时的丧服,然后才除服。不清楚,现在皇后除去内心守丧的那天,应当依照旧例再穿丧服吗,只是脱下内心守丧时所穿的布素衣服罢了。”敕令礼官裁定,太学博士王膺之议论:“吉凶仪容不同,情感与礼制相称。皇后一个月的期限虽然过去,二等丧服已经脱下。哀痛丧事到了极点,没有比亲眼见到尸柩更重的了,不可以没有丧服。查《周礼》说:‘为兄弟既已除丧,等到下葬时,再穿上原来的丧服。’轻丧虽然除服,还保留衰麻以临葬。举轻以明重,那么它的道理可以知道了。我认为王右光禄祖父下葬那天,皇后应当再穿齐衰。”又议论:“丧礼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除服,逐渐减轻,情感与日子一起消减,丧服随时改变。权宜之礼既已实行,丧服制度已经改变,哪里容许在最终除服的那天反而再穿重丧服呢?”查晋太始三年,武帝在齐衰除服的那个月,想要再穿重丧服拜谒陵墓,屡次下诏恳切,想要表达悲痛之心。当时朝廷议论坚持,于是也没有成功。我认为皇后最终除服的那天,不应当再穿重丧服,直接脱下布素衣服罢了。太常丞朱膺之议论:“凡是说公开除服,不是完全除服的意思,现在朝廷官员私人丧服也有公开除服,还是穷尽原本的丧制。”王膺之说:“晋武帝拜陵没有成功再穿丧服,那时是权宜制度,既然已经脱下衰麻,不可以再穿重丧服,这与公开除服不同。”我认为皇后除去内心守丧的那天,应当依照旧例再穿未公开除服时的丧服,以表达巨大的悲痛之情,其余同朱膺之的议论。国子助教苏玮生议论查:“皇后实行丧礼三十天,礼制没有这样的条文。如果称之为公开除服,那么可以粗略地参照。凡是各种公开除服的规定,大概是因为王制剥夺礼制,下葬及祥祭除服都应当再穿丧服。没有前面服丧,后面不除服的。虽然有齐衰斩衰重丧,还为大功缌麻除丧。公开除服暂时剥夺,哪里可以随即穿吉服呢?”我认为皇后临祖父下葬及一周年祥祭除服,都应当再穿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刘宏,前祠部郎中周景远,都同朱膺之的议论。下诏认可。《魏书·胡国珍传》:胡国珍卧病,灵太后亲自侍奉药膳,去世。太后回宫,在九龙殿成服,于是住在九龙寝宫。《皇后传》:灵太后父亲去世,百官上表请求公开除服,太后不允许【嫁女为父,应当服丧一年的旧例,皇后父母丧服齐衰一个月就公开除服,胡氏想要守满一年的丧服,所以不允许】。

《礼志》神龟二年正月二日,元怿高阳王元雍因为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即胡国珍】丧期未结束,想要停止百戏丝竹之乐。太后询问侍中崔光,崔光说:“太后不允许,

公除衰麻在体,正月朔日还家哭临,至尊舆驾奉慰。今虽已安厝,才三月尔,陵坟未干固,宜停乐。”从之。

译您身穿丧服,在正月初一回家哭祭,皇上亲自乘车前往慰问。如今虽然已下葬,但才过了三个月,陵墓尚未稳固,应当停止奏乐。”皇上听从了建议。

干学案国珍及胡后传俱不明言后终期服,观崔光之言,则后欲衰服终丧,明矣。且国珍卒于神龟元年四月十二日,至二年正月犹服衰麻,则欲终期年无疑。但胡氏失徳丑恶万状,兹乃矫情徇礼如此,岂诚有孝亲之心哉?徒欲假此以博名尔。

  太子服母后

晋书·礼志》: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羣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専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羣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逹,此谓天子絶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髙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説,往往亦见,学者未之思尔。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钦、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汚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逹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着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统帝者居丧,古今之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髙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逺。天子之与羣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髙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黙也。」下逮五百余嵗,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荅云:「何必髙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冡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髙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为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冡宰。丧服

译干宝在《学案》中记载的国珍以及胡后的传记,都没有明确说明胡后最终服完为期一年的丧期。但观察崔光的言论,可知胡后想要穿着丧服服满丧期,这是很明显的。况且国珍死于神龟元年四月十二日,到二年正月胡后仍然穿着丧服,那么她想要服满一年丧期是没有疑问的。只是胡氏失德,丑恶到了极点,此时却矫揉造作、遵循礼法到这种地步,难道真的有孝敬亲人的心意吗?不过是想要借此来博取名声罢了。

太子为母后服丧

《晋书·礼志》记载: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等到将要迁葬到峻阳陵时,依照旧制,下葬后,皇帝及群臣除去丧服,恢复吉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奏请采纳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遵从制度,一同除去丧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制度所依据的,大概是汉代的权宜之制,兴起于有事变之时,并非礼制的正统。皇太子没有处理国事,自然应当服满丧期。于是下诏再次详细商议。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的三年之丧,起初都穿齐衰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在宫中守丧,以心丧服满丧期,不与士人庶民同礼。汉代继承秦朝,天下尊奉天子,修习三年之丧。汉文帝看到下面的人不能长久实行,却不知道古代制度,更凭自己的意思制定,在大祥、小祥祭后除去丧服恢复吉服。魏朝直接以下葬为界限,继位的君主都不再在宫中守丧服满丧期,学者们非议这种情况已经很久了。然而终究没有推究经传,考察其行事,专门认为王者三年之丧,应当穿着丧服服满二十五个月。继位的君主如果这样,那么天子和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志在居丧尽哀,却因逼迫而无法实行。到现在世上的君主都遵从汉文帝轻简的典制,这是因为制定制度的人没有制定正确的制度。现在皇太子与至尊(皇帝)同体,应当恢复古代典制,卒哭祭后除去丧服,以在宫中守丧来服满丧期,在义理上既不应不除去丧服,又不取法汉文帝,这才是笃行丧礼的做法。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询问杜预证据所依据的,杜预说,传文称三年之丧,从天子到庶民都适用,这是说天子没有为期一年的丧期,只有三年之丧,不是说居丧穿着丧服三年,与士人庶民相同。所以后世子之丧,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两种。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谅闇三年,这是除去丧服以心丧的记载。叔向不讥讽景王除去丧服,而讥讽他宴乐太早,已经明白下葬后应当除去丧服,而违背谅闇的节制。《春秋》记载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佐郑伯时,简公尚未下葬,请求免除丧服以听命,君子认为他合乎礼。宰咺来归还惠公仲子的赗赠,传文说“吊唁活人不及哀悼死者”,这些都是下葬后除去丧服以谅闇的证验。先儒的旧说,往往也能看到,学者们没有思考罢了。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穿斩衰,难道可以说服满三年吗?上考七代,不知道王者君臣上下穿着丧服三年的有谁?下推将来,恐怕百世的君主,其道理是一样的,并非一定不能,而是事势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虚设不能实行的制度。仲尼说“礼的损益,即使百世也可以知道”,说的就是这个。于是卢钦、魏舒听从了杜预,于是命令杜预。杜预造议奏曰: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论,认为孝文帝的权宜之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也应当割舍私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议论,认为三年之丧,是人子用来尽孝的,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从上到下都适用。因此现在的制度,将吏诸遭父母丧,都休假二十五个月,敦崇孝道,用来教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丧服除于外,不是礼所说的称情,应当不除去丧服。臣钦、臣舒、臣预谨按张靖、陈逵等议论,各见所学的一端,没有统摄帝王居丧,古今的通礼。从上到下,尊卑贵贱,事物有其适宜。所以礼有以多为贵的,有以少为贵的,有以高为贵的,有以低为贵的,只有其称量。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之情如一,而所居的适宜实异,所以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为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

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土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逹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今髙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圣贤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髙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越絶于殷宗,天下歌徳,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羣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则羣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已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髙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申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逺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寛诸下协一代之成典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彷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寜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制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説退使博士段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着明足以垂示将来畅承预防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防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干学案通典畅与范宣等説即预使畅为之也

译既然已经除服,所以称颂“不言”的美德,表明不再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而荒废国家大政。《礼记》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庶人都一样。又说:“父母之丧,没有贵贱之分,都是一样的。”又说:“端衰、丧车,都没有等级差别。”这是普遍地说天子居丧时服饰的节制,与普通人相同。心丧的礼节,终于三年,也没有穿着丧服三年的条文。然而继位的君主,大多仍然荒废政事、安于享乐。自从废除了谅闇的制度,直到高宗在往代独享盛名,子张在当时提出疑问。这正是圣贤所讥讽的原因,并非讥讽天子不穿丧服终丧。秦朝焚烧书籍,随意行事,抬高君主、压制臣下。汉高祖草创基业,沿袭旧制而不改革,以至于率领天下人都穿重丧服,早晚哀悼,经历寒暑,禁止嫁娶、饮酒食肉。制度不符合人情,所以汉文帝留下遗诏,收敛完毕就下葬,下葬完毕就按红禫之礼除服。虽然不符合高宗谅闇的道理,但接近古代经典,所以传给后世子孙。当时预先修造陵墓宗庙,所以收敛下葬能在十四天之内完成,因此定为制度。近来到了汉明帝,生前没有陵寝,五十天才下葬,哪里还有三十六天的说法?这是当时经学疏漏、不效法前代圣人的弊病。魏代革命,以葬后为除服的节点,符合古代经典。然而不专心于谅闇,同样受到前代的讥讽。自从泰始元年开国,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重终丧,居丧笃实,真正达到古代制度,超越殷代高宗,天下歌颂恩德,确实不是裴靖等人所能推究本源的。天子、诸侯的礼节,应当完备了。诸侯厌恶它损害自己,而削去其典籍。现在保存下来的,只有《士丧》一篇。戴圣的《礼记》,杂错其中,也难以取正。天子的地位最尊贵,万机的政务最重大,群臣的数量最众多,不同于普通人。所以大行皇帝下葬后,附祭于宗庙,就因服制渐轻而除服。如果不除服,那么群臣就没有人敢除服。所以委屈自己而除服,而在谅闇中终丧。天下人都说:“我们的君王仁爱啊。”委屈自己以顺应时宜,大家都说:“我们的君王孝顺啊。”已经除服而心丧,我们的君王尚且如此笃实。我们这些臣子,又怎能不自勉以崇尚礼节?这是圣制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达到雍熙盛世,难道仅仅是因为衰裳吗?如果像质疑者那样,更以权宜之制自居,怀疑屈伸、厌降,想要以职事为断,那么父亲在世时母亲去世服期年,父亲去世后服三年,这是至亲屈从于至尊的道理。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归属,而长子不得有丧制,这是体现尊贵的道理,升降都随从,不敢独自行动。礼制规定,诸子的职责,掌管国子的副职,国家有事就率领国子献给太子,任凭使用。传曰:“君主出行就留守,有留守就随从。随从叫抚军,留守叫监国,不是没有事务。”丧服中,母亲为长子,妻子为丈夫,妾为主,都在三年内,宫中的主人可谓没有事务。衡量汉代制度,汉文帝的丧事,红禫之礼完毕后,汉景帝就在未央宫除服,薄太后、窦太后必定不能在别宫穿齐衰斩衰,这就可以知道了。何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家为一体,固然应该远遵古礼,近随时制,委屈除服以宽待下属,协调一代的成典。君子对于礼,有直行而行的,有曲行而杀的,有经而有等的,有顺而去的,存在内心而已。礼云,不是指玉帛;丧云,难道只是指衰麻吗?这既是臣等所说的经制大义,而且就近实言,也有不安之处。现在皇太子至孝,发自自然,号啕哀慕,匍匐殡宫,大行皇帝奠祭后,前往而不返回,必定想象平生,彷徨寝殿。如果不改变而从谅闇,那么东宫臣仆义理上不能释服,这是永福官属应当独自穿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也难以持续。现在将吏虽然蒙受同二十五月之事,难道至于大臣也剥夺其丧制?从前翟方进自认为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越国家典制,何况皇太子?臣等认为皇太子应该如前奏,除服谅闇。于是太子就按厌降之议,从国家制度,除衰麻,谅闇终制。当时内外最终听闻,预先有异议,多怪之。有的人甚至认为他违礼以合时,裴预也不自解释,退下后让博士段畅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显明,足以垂示将来。段畅承裴预防止,遂撰集书传旧文,条列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〇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也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防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干学案通典,畅与范宣等説,即预使畅为之也。

挚虞答杜预论皇太子除服书:唐称遏密,殷云谅闇,各举事以为名,非既葬有殊降。周室以来谓之丧服,丧服者以服表丧。今帝者一日万几,太子监抚之重,似宜夺礼。葬讫除服,变制通理,垂典将来,何必附之于古,使老儒致争哉?又书:古者无事故,丧三年,非讫葬除心丧也。后代一日万几,故魏权制,晋代加以心丧,非三年也。又书:仆以为除服诚合事宜,附古则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于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虽有在丧之哀,未有行丧之制。故尧称遏密,殷曰谅闇,各举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礼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进之从时,皆未足为准。盖圣人之于礼,讥其失而通其变。今皇太子未就东宫,犹在殿省之内,故不得申其哀情,以宜夺志。何必附之于古,钦以旧义哉【案:挚虞书凡三篇,其一见《晋书》本传,其二见《通典·总论丧期》篇,其三见《虞文集》。今备载之,庶得考见其议论之详云尔】

【司马光曰:规矩主于方圎,然庸工无规矩,则方圎不可得而制也。衰麻主于哀戚,然庸人无衰麻,则哀戚不可得而勉也。《素冠》之诗,正谓是矣。杜预巧饰经传以附人情,辨则辨矣,臣谓不若陈逵之言质略而敦实也】

【黄榦曰:杜预之议,司马公尝言其失矣。然其言乃曰:「衰麻主于哀戚。」然庸人无衰麻,则哀戚不可得而勉。又谓杜预辨则辨矣,不若陈逵之言质略而敦实也。愚谓衰麻之制,乃古先圣人沿孝子之情为之制服,盖天理人心之所不容己者,岂専为庸人而设,以勉其哀戚哉?杜预违经悖礼,沦斁纲常,当为万世之罪人。坐以不孝莫大之法,而特言其不若陈逵之言质略而敦实,非所以明世教也】

唐书·儒学·畅当传》贞元初,当为太常博士。昭徳皇后崩,中外服除。皇太子诸王将服三年,诏太常议太子服。当与博士张荐、栁冕、李吉甫曰:“子为母齐衰三年,盖通丧也。太子为皇后服,古无文。晋元皇后崩,亦疑太子服。杜预议:古天子三年丧,既葬除服。魏亦以既葬为节。皇太子与国为体,若不变除,则东宫臣仆亦以衰麻出入殿省。太子遂以卒哭除服。”贞观十年六月,文徳皇后崩,十一月而葬。太子丧服之节,国史不书。至明年正月,以晋王为并州都督,既命官,当已除矣。今皇太子宜如魏晋制,既葬而虞,虞而卒哭,卒哭而除,心丧三年。宰相刘滋、齐映召问当等:“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今太子以衰服侍膳至葬,可乎?”令羣臣齐衰三十日,公除,宜约以为服限。乃请如宋、齐皇后为其父母服三十日除,入谒则服黒黪,还宫衰麻。右补阙穆质上疏曰:“三年之丧,自天子逹于庶人。汉文帝以宗庙社稷之重,自贬乃以日易月,后世所不能革。太子人臣也,不得如人君之制。母丧宜无厌降。唯晋既葬公除,议者诡辞以甘时主,不足师法。今有司之议,亏化败俗,常情所郁。夫政以徳为本,徳以孝为大。后世记礼之失,自今而始,顾不重哉?”父在为母期,古礼也。国朝服之三年,臣谓三年则太重,唯行古为得礼。徳宗遣内常侍马钦叙谓质曰:“太子有抚军监国、问安侍膳之事。有司以三十日除,既葬释服,以墨衰终,是何疑邪?”质又奏疏曰:“太子于陛下,子道也,臣道也。君臣以义,则抚军监国有权夺。父子问安侍膳,固无服衰之嫌。古未有服衰而废者。舒王以下服三年,将不得问安侍膳邪?太子、舒王皆臣子也,不宜甚异。且皇后天下之母,其父母士庶也。以天下之母为士庶降服可也。太子臣子也,以臣子为母降可乎?公除非古也。入公门变服,今期丧以下黪。制是也,太子晨昬侍,非公除比,墨衰夺情,事縁金革,今不监国抚军,何抑夺邪?子之于父母,礼异而情均,太子奉君父之日逺,报母之日少,忍使失令名哉?乃诏宰臣与有司更议当等曰:「礼有公门脱齐衰,开元礼皇后父母服十三月,从朝防则十三日而除;皇太子外祖父母服五月,从朝防则五日而除。恐丧服入侍,伤至尊之

译挚虞答复杜预关于皇太子除去丧服的信中说:唐代称为“遏密”,殷代称为“谅闇”,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命名,并不是说下葬之后就有特殊的降等除服。自周代以来称之为丧服,丧服是用服饰来表现哀丧。如今帝王日理万机,太子监国抚政责任重大,似乎适宜剥夺其守丧之礼。下葬完毕就除去丧服,改变制度以通达情理,作为典制垂范后世,何必附会古代,让老儒生们产生争论呢?又写信说:古代没有繁杂的事务,所以守丧三年,并不是下葬后就除去心中的哀悼。后代日理万机,所以魏国权宜制定制度,晋代在此基础上加上心丧,并不是守丧三年。又写信说:我认为除去丧服确实符合事理,但附会古制则心中不安。五服制度形成于周代,周代以前上溯到上古,虽然有居丧的哀痛,却没有实行丧服的制度。所以尧称为“遏密”,殷称为“谅闇”,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而言,并不是未下葬就降等除服的名称。礼制有固定的规定,汉景帝恢复吉礼,方进顺从时俗,都不足以作为标准。大概圣人对于礼制,讥讽其失误而通达其变通。如今皇太子尚未入住东宫,还在殿省之内,所以不能伸张其哀情,适宜剥夺其守丧之志。何必附会古代,推崇旧有的义理呢?【案:挚虞的信共有三篇,其中一篇见于《晋书》本传,两篇见于《通典·总论丧期》篇,第三篇见于《虞文集》。现在全部记载下来,希望能考察见到其议论的详细情况】

【司马光说:规矩主要用于制作方圆,但是普通的工匠如果没有规矩,方圆就无法制作出来。丧服主要用于表达哀痛,但是普通人如果没有丧服,哀痛就无法勉力表达。《素冠》这首诗,正是说的这个意思。杜预巧饰经传以迎合人情,辨析虽然精微,我认为不如陈逵的话质朴简略而敦厚实在】

【黄榦说:杜预的议论,司马光曾经指出其过失了。然而他的话却说:“丧服主要用于表达哀痛。”普通人如果没有丧服,哀痛就无法勉力表达。又说杜预辨析虽然精微,不如陈逵的话质朴简略而敦厚实在。我认为丧服的制度,是古代圣人顺应孝子的情感而制定的服饰,这是天理人心所不能停止的,难道专门为了普通人而设立,以勉力其哀痛吗?杜预违背经义、悖逆礼制,败坏纲常,应当成为万世的罪人。判以不孝的重罪,却只说其不如陈逵的话质朴简略而敦厚实在,这不足以阐明世间的教化】

《唐书·儒学·畅当传》记载:贞元初年,畅当担任太常博士。昭德皇后去世,朝廷内外除去丧服。皇太子和诸王将要守丧三年,皇帝下诏让太常寺商议太子的丧服。畅当与博士张荐、柳冕、李吉甫说:“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通行的丧礼。太子为皇后服丧,古代没有明文规定。晋元皇后去世时,也怀疑太子的丧服问题。杜预议论说:古代天子守丧三年,下葬后除去丧服。魏国也以既下葬为界限。皇太子与国家为一体,如果不改变除去丧服,那么东宫的臣仆也将穿着丧服出入殿省。太子于是就在卒哭祭后除去丧服。”贞观十年六月,文德皇后去世,十一月下葬。太子丧服的节制,国史没有记载。到第二年正月,任命晋王为并州都督,既然任命了官职,畅当认为已经除去丧服了。如今皇太子适宜依照魏晋的制度,下葬后举行虞祭,虞祭后举行卒哭祭,卒哭祭后除去丧服,心中守丧三年。宰相刘滋、齐映召问畅当等人:“孔子在丧家旁边吃饭,从未吃饱过。如今太子穿着丧服侍奉饮食直到下葬,可以吗?”命令群臣服齐衰三十天,公除,适宜以此作为丧服的期限。于是请求依照宋、齐皇后为其父母服丧三十天除去,入朝谒见则穿黑色丧服,回宫则穿齐衰麻服。右补阙穆质上疏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都适用。汉文帝因为宗庙社稷的重任,自我贬损而以日代月,后世不能改变。太子是人臣,不能像君主那样制定制度。母亲去世应当没有厌弃降等。只有晋国既下葬就公除,议论者用诡辩之词来取悦当时君主,不值得效法。如今有关部门的议论,败坏教化风俗,常情所压抑。政事以德为本,德以孝为大。后世记述礼制的失误,从今开始,难道不严重吗?”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这是古礼。本朝服丧三年,我认为三年太重,只有实行古礼才符合礼制。德宗派遣内常侍马钦叙对穆质说:“太子有抚军监国、问安侍膳的事务。有关部门以三十天除去,既下葬就释去丧服,以墨衰终了,有什么可疑的呢?”穆质又上疏说:“太子对于陛下,是子道,也是臣道。君臣以义,那么抚军监国有权力剥夺。父子问安侍膳,本来没有穿丧服的嫌疑。古代没有穿丧服而废弛的。舒王以下服丧三年,将不能问安侍膳吗?太子、舒王都是臣子,不应有很大差异。况且皇后是天下之母,她的父母是士庶。以天下之母为士庶降等服丧可以。太子是臣子,以臣子为母亲降等可以吗?公除不是古制。进入公门改变服饰,如今期丧以下穿黑色丧服。制度是这样,太子早晚侍奉,不是公除的情况,墨衰夺情,事情源于战争,如今不监国抚军,为何压抑剥夺呢?子女对于父母,礼制不同但情感均等,太子奉侍君父的日子长远,报答母亲的日子少,忍心让他失去美好的名声吗?”于是下诏宰相与有关部门重新商议,畅当等人说:“礼制有在公门脱去齐衰的规定,《开元礼》皇后父母服丧十三个月,随朝会则十三天除去;皇太子外祖父母服丧五月,随朝会则五天除去。恐怕丧服入侍,伤害至尊的……”

意,非特以金革夺也。太子公除,以墨黪奉朝,归宫衰麻,酌变为制,可也。」宰相乃令太常卿郑叔则草奏。既葬卒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内谒即墨服。复诏问质,质以为虽不能循古礼,犹愈于魏晋之文逺甚。宰相乃言:「太子居皇后丧,至朝则抑哀承慈,实臣子至行。唯心与服,内外宜称。今质请降诏于外无害,墨衰于内。臣谓言行于外而服异于内,事非至诚,乖于徳教。请下明诏,如叔则议。」天子从之。及董晋代叔则为太常卿,帝曰:「皇太子服期繇谏官,初非朕意。畅当等请循魏晋故事,至论也。」

译哀痛之情,并非仅仅因为金革之变而有所减损。太子在公除之后,穿着墨衰参加朝会,回到宫中则穿戴斩衰麻服,根据情况适当变通礼制,是可以的。」宰相于是命令太常卿郑叔则起草奏章。安葬完毕、卒哭祭之后,十一月举行小祥祭,十三个月举行大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宫内侍从便只穿墨衰。皇帝再次下诏询问韦质,韦质认为虽然不能完全遵循古礼,但比起魏晋时期的礼制还是好得多。宰相于是进言说:「太子为皇后服丧,上朝时抑制哀痛以承受皇上的慈爱,这确实是臣子极尽孝道的行为。然而内心的哀思与外在的服饰,内外应当相称。现在韦质请求对外降诏无害,对内穿墨衰。我认为言行表现于外而服饰却与内不同,事情不够至诚,违背了道德教化。请下达明确的诏令,依照郑叔则的意见办理。」天子听从了他的建议。等到董晋接替郑叔则担任太常卿时,皇帝说:「皇太子服丧一年是由谏官提出的,起初并非我的本意。畅当等人请求遵循魏晋的旧例,这是正确的言论。」

干学案父在,为母古礼原止期服,至唐始増为三年。穆质请依古服期,虽已违本朝之制,然犹曰古礼可依也。乃畅当辈坚守杜预之説,欲卒哭而除,已为非礼之极,而宰相犹以为过重。然则母丧竟可不服乎?厥后徳宗虽从太常之议,终以畅当説为善,是何邪説之入人,牢不可破也。凡此皆杜预▯之,有明之世特黜预祀孔庙两庑者,以此。

明太宗实录,洪武十六年八月辛巳,孝慈皇后小祥,皇太子服熟布练冠九▯,去首绖,负版辟领衰,见上及百官则素服,乌纱帽,乌犀带。及永乐六年七月庚辰,仁孝皇后小祥,皇太子服亦如之。

干学案:明太祖、太宗《实録》马、徐两皇后初崩,礼官所上仪注俱不载太子服制,防典亦然。至小祥,则言去负版、辟领、衰,然则初丧服斩衰,明矣。诚如此,实贤于古太子丧母之礼,但不知尔时将随天子用易月之制,日满除之,至小祥复着之而后毁邪?抑竟服三年如古礼邪?懿文、仁宗皆贤者,当必服三年无疑,而礼文不详,莫可考信,可惜也。

  皇太子服生母

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通典》皇太子为所生母服议:晋废帝海西公太和中,太子所生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尔。案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储宫,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适子服所生,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储宫,而上厌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余尊之厌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可一其制邪?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存亡也。”徐又案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已主烝尝,非复适子之时也【案:海西公无太子,当从晋志作太元中】

干学案徐邈所引“公子为母”条,乃礼泛言诸侯之庶子,非指为后者言也。若主为后者立论,当以仲堪之説为长。且礼言庶子为后者,为其母,自必存亡同之,岂可専谓父亡之后乎?虽既葬而除,与缌麻三月,其服之轻重无甚异,然一在五服之内,一在五服之外,其礼自有间矣。况古诸侯之妾,视大夫三月而葬,则既葬而除者,尚有三月之服。后世皇家之葬,或一月,或二三月,甚者或止数日,则既葬而除者,多不及三月之期矣,而可乎?徐邈之论虽详,终不若仲堪之核也。

  太子服庶母

姜宝秘史。洪武七年秋九月,孙贵妃薨。十一月一日,孝慈録成。太祖既裁定丧礼,太子当服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唯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为庶母则无服。又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盖诸侯絶期以下无服,诸侯之庶子虽为其母,亦厌于适母,不得申其私,故权为此制也。然则诸侯之世子不为庶母服也,明矣。今陛下贵为天子,臣虽不肖,沗居适长,幸得备位储副,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明正体重继世也。”上必欲太子服之,太子终不奉诏。上大怒,顾取剑,太子走上逐之,羣臣震詟,皆不知所为。时有桂彦良当上前,跪抱上泣曰:“陛下之于太子,爱之深故责之重也。”上为之心动,彦良乃追太子及之,谏曰:“贵妃之事,陛下当縁君父之情为之制服,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也。”因持衰服之太子,不得已乃服以拜谢。上怒解,掷劔于地曰:“老桂,尔今日竟能和朕父子者矣【已见适子众子为庶母,此再见】

干学案:《仪礼》大夫以上为庶母

译干学案: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古礼原本只服一年(期服),到了唐代才增加为三年。穆质请求依照古礼服期年之丧,虽然这已经违背了本朝的制度,但还可以说是古礼可以依循。然而畅当等人却坚守杜预的说法,想要等到卒哭祭之后就除服,这已经是极端不合礼制了,而宰相还认为这样服丧过重。那么,难道母亲去世竟然可以不穿丧服吗?后来唐德宗虽然听从了太常寺的意见,最终却认为畅当的说法是好的,这是什么样的邪说侵入人心,竟然牢固到不可破除的地步啊。所有这些错误都是杜预造成的,明朝特别将杜预从孔庙两庑的配祀中剔除,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明太宗实录》记载:洪武十六年八月辛巳日,孝慈皇后小祥祭,皇太子穿着熟布练冠,去掉首绖,背负丧版,穿着辟领的衰服,拜见皇上及百官时则穿素服,戴乌纱帽,系乌犀带。到了永乐六年七月庚辰日,仁孝皇后小祥祭,皇太子的服制也与此相同。

干学案:明太祖、太宗的《实录》中,马皇后、徐皇后刚去世时,礼官所呈上的仪注都不记载太子的服制,《防典》也是如此。到了小祥祭,才说去掉背负的丧版、辟领的衰服,那么起初丧服是斩衰,就很明白了。如果确实如此,这实际上比古代太子为母亲服丧的礼制更为贤善,只是不知道当时是否跟随天子使用“易月”的制度,日期满了就除服,到了小祥祭时再穿上丧服然后毁弃呢?还是干脆服丧三年如同古礼呢?懿文太子、仁宗都是贤明的人,应当必定服丧三年无疑,但礼文记载不详,无法考证确信,可惜啊。

皇太子为生母服丧

《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有关部门参详议论,认为母亲因儿子而尊贵,追赠淑媛为夫人,设置家令掌管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说:“《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一体,就不为私亲服丧。又君父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所以王公的妾生子,为生母服丧,戴练冠穿麻衣,下葬后就除服。这不属于五服之常,就称为无服之从。”

《通典》皇太子为所生母服丧的议论:晋废帝海西公太和中,太子生母陈淑媛去世,尚书对服制有疑问。徐邈认为应当依照公子为母服丧,戴练冠穿麻衣,下葬后除服。殷仲堪认为应当依照庶子为后服生母缌麻,皇子服丧只是戴练冠罢了。查考《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服丧的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现在皇太子继承皇位,正位居于储君之位,还可以同称为庶子吗?应当与尊者为一体。徐邈又说:“嫡子为生母服丧,礼制没有明文规定,大概是不区别于庶子,所以总以公子来指代,推究义理可知。”既然说君父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服,那么嫡庶都同样被降等剥夺。虽然登上了储君之位,但上面被所依靠的父亲压制,道义上没有不同。至于父亲去世后,剩余的尊长压制就轻了,所以众庶子为生母服大功,而为后的人为生母服缌麻。这是存亡不同的礼制,怎么可以用一个制度呢?殷仲堪又说:“伯父与尊者为一体,众没有儿子的人立宗族的人为子,就应当降低本亲的服制。推究‘为后’的说法,将关系到存亡的区别。”徐邈又查考《丧服传》:“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而服缌麻。”说明已经主持祭祀,不再是嫡子的时候了【案:海西公没有太子,应当根据《晋志》改为太元中】

干学案:徐邈所引用的“公子为母”条,是礼制泛泛而言诸侯的庶子,不是指为后的人说的。如果以主为后者立论,应当以殷仲堪的说法为优。况且礼制说庶子为后者,为其母服丧,自然必定存亡相同,怎么可以专门指父亲去世之后呢?虽然下葬后除服,与缌麻三个月,服制的轻重没有很大差异,但一个在五服之内,一个在五服之外,其礼制自有区别。况且古代诸侯的妾,比照大夫三个月下葬,那么下葬后除服的,还有三个月的服期。后世皇家下葬,有的一个月,有的两三个月,严重的有的只有几天,那么下葬后除服的,大多不及三个月的期限了,这样可以吗?徐邈的议论虽然详细,终究不如殷仲堪的严谨。

太子为庶母服丧

《姜宝秘史》:洪武七年秋九月,孙贵妃去世。十一月一日,孝慈皇后实录编成。太祖已经裁定丧礼,太子应当服齐衰杖期。太子说:“按礼制,只有士人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为庶母则无服。又公子为其母戴练冠穿麻衣,下葬后除服。大概诸侯断绝期年以下的服制,诸侯的庶子虽然为其母服丧,也被嫡母压制,不能伸张私情,所以权且制定这样的制度。那么诸侯的世子不为庶母服丧,是很明显的。现在陛下贵为天子,臣虽然不肖,忝居嫡长,有幸得以备位储副,而为庶母服期年之丧,这不是用来敬奉宗庙、明正体统、重视继世的做法。”皇上一定要太子服丧,太子始终不奉诏。皇上大怒,回头取剑,太子跑上前追赶他,群臣震惊恐惧,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时有桂彦良在皇上面前,跪下抱住皇上哭泣说:“陛下对于太子,爱得深所以责备得重。”皇上因此心动,桂彦良于是追赶太子赶上他,劝谏说:“贵妃的事,陛下应当因为君父的情分为她制定服制,不可以拘泥小礼而亏欠大孝。”于是拿着衰服给太子,太子不得已才穿上拜谢。皇上怒气消解,把剑扔在地上说:“老桂,你今天竟然能调和朕父子了【已见于嫡子众子为庶母,此处再次出现】

干学案:《仪礼》大夫以上为庶母

无服,歴代皆守之不变。岂有太子而服庶母者乎?轻服且不可,而何况于期服?期服且不可,而何况于杖期?宜太子之不肎服也。且非独太子也,即降而士庶人服之以期,已为重矣。何至加之以杖?然则太祖之制此礼,诚不可为则于万世者也。或曰:太子即孙妃所出也,故特为之加服云。

译没有丧服,历代都恪守不变。哪有太子为庶母服丧的道理?轻丧尚且不可以,何况为期年之丧?期年之丧尚且不可以,何况为杖期之丧?太子不肯服丧是理所当然的。况且不只是太子,即使是降等让士人和平民服期年之丧,已经算是重了。怎么还加上杖期呢?那么太祖制定这种礼制,确实不能成为万世的准则。有人说:太子既然是孙妃所生,所以特地为他加重丧服。

【阎若璩曰:成穆贵妃薨,上命吴王为之子,则似无所出者。且果生懿文,岂有命之杖期而如此执礼不少为感动者乎?又案《南太常寺志》:懿文太子为淑妃李氏所生】

  太子服外祖父母

隋书·礼仪志》梁天监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賔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干学案:晋宋间议礼者谓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皆外族之正统,天子亦宜制服,故是时天子往往服之。今贵嫔之母,太子之外祖母也,宜制小功之服,而乃但一举哀者,何也?考《仪礼》,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无服。昭明既为皇嗣,则于贵嫔之母,自不宜行服,故山賔之议如此。尔时礼官建议,自必援引此条,乃史文阙略,使后人莫得闻其详,甚可惜也。

唐《开元礼》: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之服,从朝制,公除五日而释。

  贵妃服父母

宋书·礼志》: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寳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

干学案制服三十日者,盖女为父,本当斩衰,从公除之例,故止三十日也。然女既嫁矣,当降为齐衰期,则宜公除十三日释服。晋、宋世议,礼家犹未精析到此,故皇后服父母及贵妃从皇后之礼,俱三十日尔。

隋书·礼仪志:梁天监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贵妃丁氏,昭明太子之母】

干学案《仪礼》公子为母麻衣,乃庶子为所生母服也。贵嫔非庶子,何乃引此条?若谓受厌而然,则公子厌于诸侯,故降于五服之外;贵嫔不厌于父,当是厌于武帝尔。然礼无天子厌妃嫔私亲之条,不得引以为据。晋、宋之代,久有三十日公除之文,正可援之以为例。乃礼官舍此而逺引不合之礼,何其舛也!

  诸侯服生母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僖公生母,文公庶祖母】

【徐广曰: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

【胡安国曰: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适妾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谨礼之所由变也】

  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

【胡安国曰:仲子虽聘,非惠公之适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姑,犹有辨焉。至于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汪琬曰:君氏,隐公之母也。春秋书曰:「君氏卒」,而不书葬,是犹不以夫人之礼葬其母也。定姒,哀公之母也。书曰:「姒氏卒」,虽已书葬矣,而不书夫人与小君,是亦不以夫人之礼丧其母也。若僖公之母薨,则称夫人,葬则称小君,与君氏、姒氏异矣。嗣后宣之敬嬴、襄之定姒、昭之齐归,亦如之,皆僭也。吕氏曰:自僖公致厚于妾母,而薨称夫人,则适庶乱矣。葬又称小君,于是有二夫人祔庙,则黩伦易礼,无复辨矣。盖归狱于僖公之词。然则丧妾母宜如之何?曰:缌麻之服,不赴于同姓,既葬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庙】

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疏:若君母是适夫人,则羣臣为服期。今君母非夫人,君为之服缌,则羣臣为之无服也。近臣谓阍寺之属,仆御车者也,骖车右也。君之母非夫人,贵臣乃不服,而

译阎若璩说:成穆贵妃去世,皇上命令吴王作为她的儿子,这就好像(吴王)没有亲生母亲一样。况且如果真的生下了懿文太子,哪有命令他服齐衰期年之丧,并且如此执守礼法而丝毫不为之感动的道理呢?又查考《南太常寺志》记载:懿文太子是淑妃李氏所生。

太子为外祖父母服丧

《隋书·礼仪志》记载:梁天监五年,贵嫔的母亲车氏去世,议论者对丧仪有疑问。明山宾认为,贵嫔既然正在为母亲服丧,皇太子应当出宫,在贵嫔的别宅举行一次哀悼仪式,以表达圣上的哀情,这样大概就不违背礼制了。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干学案说:晋宋之间议论礼制的人认为,外祖父母以及妻子的父母都是外族中的正统亲属,天子也应当为之服丧,所以当时天子往往为之服丧。现在贵嫔的母亲,是太子的外祖母,适宜服小功之丧,却只举行一次哀悼仪式,这是为什么呢?查考《仪礼》,作为继承人的庶子,为其外祖父母不服丧。昭明太子既然作为皇位继承人,那么对于贵嫔的母亲,自然不适宜服丧,所以明山宾的议论如此。当时礼官提出建议,必定会援引这一条,只是史文简略,使得后人无法得知详情,非常可惜。

唐《开元礼》规定: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之丧,遵循朝廷制度,公除五日后脱去丧服。

贵妃为父母服丧

《宋书·礼志》记载:明帝泰始年间,陈贵妃的父亲陈金寳去世,贵妃服丧三十日满,公除脱服。

干学案说:服丧三十日,大概是女儿为父亲,本当服斩衰,遵循公除的惯例,所以只服三十日。然而女儿既然已经出嫁,应当降等为齐衰期年,那么适宜公除十三日脱去丧服。晋、宋时代的议论,礼学家还没有精细分析到这一步,所以皇后为父母服丧以及贵妃遵循皇后的礼制,都是三十日。

《隋书·礼仪志》记载:梁天监五年,祠部郎司马褧上牒文说,贵嫔的母亲车氏去世,应当有服丧制度,认为适宜比照公子为母亲服丧,穿麻衣的制度,安葬后就脱去丧服。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贵妃丁氏,是昭明太子的母亲】

干学案说:《仪礼》中公子为母亲穿麻衣,是庶子为亲生母亲服丧。贵嫔并非庶子,为何要援引这一条?如果说是因为受到压制而如此,那么公子是被诸侯压制,所以降在五服之外;贵嫔不被父亲压制,应当是被武帝压制罢了。然而礼制中没有天子压制妃嫔私亲的条款,不能援引作为依据。晋、宋时代,长久以来有三十日公除的条文,正好可以援引作为例子。然而礼官舍弃这个而远远援引不合宜的礼制,是多么错谬啊!

诸侯为生母服丧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一月壬寅,夫人风氏去世【她是僖公的生母,文公的庶祖母】

【徐广说:《阳秋》的道理,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既然称为夫人,礼服从正,所以成风显赫地拥有夫人的称号,文公为她服三年之丧】

【胡安国说:风氏是僖公的母亲,庄公的妾,却称为夫人,从此嫡妾混乱了。古语说:国君的夫人,本国的人称她为君夫人;在其他国家称她为寡小君,这是地位对等的称呼。至于妾媵,就不是对等了。她们活着时用夫人的名称称呼她们,死后也用夫人的礼仪安葬她们,这不是用来端正名分的。把妾媵当作夫人,只是想尊崇宠爱自己所爱的人,而不考虑降低自己的身份;把妾母当作夫人,只是想崇高贵其所生,而不考虑轻视其父。降低自己的身份就会失去地位,轻视其父就会失去根本,逾越礼制到这种地步,不也很悖谬吗?礼制规定,庶子成为国君,为其母亲不服丧,是不敢使尊位有二的意思。《春秋》对于成风,记录她的去世和安葬,都据实书写,不采用不同的措辞,是谨慎对待礼制发生变化的原因】

五年三月辛亥,安葬我国的小君成风

【胡安国说:仲子虽然经过聘礼,但不是惠公的嫡妻。春秋初期,还对此有疑问,所以另外为她立宫而羽数特别不同。这虽然不是礼制的正道,但不附祭于姑母,还有辨别。至于成风记载安葬,就有两位夫人附祭宗庙而乱了伦理,礼制再也无法辨别了。所以礼制的败坏,从成风开始。汪琬说:君氏,是隐公的母亲。《春秋》记载说:“君氏卒”,而不记载安葬,这是还不以夫人的礼仪安葬其母。定姒,是哀公的母亲。记载说:“姒氏卒”,虽然已经记载安葬了,但不记载夫人与小君,这也是不以夫人的礼仪丧其母。如果僖公的母亲去世,则称为夫人,安葬则称为小君,与君氏、姒氏不同了。此后宣公的敬嬴、襄公的定姒、昭公的齐归,也如此,都是僭越。吕氏说:自从僖公厚待妾母,而去世称为夫人,那么嫡庶就混乱了。安葬又称为小君,于是有两位夫人附祭宗庙,那么亵渎伦理改变礼制,再也无法辨别了。这是归罪于僖公的话。那么丧妾母应当如何呢?说:服缌麻之丧,不向同姓通报,安葬后不在寝宫反哭,不附祭于宗庙】

《服问》说:国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就不服丧,只有近臣以及仆、骖、乘跟随服丧,只服国君所服的丧【注:妾是前君所不服丧的。礼制,庶子作为继承人,为其母亲服缌麻。说只服国君所服的丧,是申明国君的地位。《春秋》的道理,有以小君服丧的,如果当时小君还在,那就更加不可以。】疏:如果国君的母亲是嫡夫人,那么群臣为她服齐衰期年。现在国君的母亲不是夫人,国君为她服缌麻,那么群臣为她就不服丧了。近臣指阍寺之类,仆是驾车的人,骖是车右。国君的母亲不是夫人,贵臣尚且不服丧,而

此诸臣贱者随君之服也,故云从服唯君所服服者。君服缌,则此等之人亦服缌。天子诸侯为妾无服,唯大夫为贵妾服缌,故知妾先君所不服。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者,案丧服缌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是也。言唯君所服,申君者,若其不为后,则为母无服。故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今以为君得着缌麻服,是申君之尊也。君既服缌,是近臣得从君服也。此谓礼之正法。既以正礼言之,又引春秋之时不依正礼者,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风氏薨,是僖公之母成风也。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是昭公之母齐归也。皆乱世之法,非正礼也。案异义云:妾子立为君,得尊其母立以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説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上堂称妾,屈于适也;下堂称夫人,尊于国也。子不得爵命父,妾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于尊者有所因縁故也。谷梁传曰: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是子爵于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説成风妾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礼也许君谨案:舜为天子,瞽瞍为士,起于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于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从公羊左氏之説,郑则从谷梁之説。故异义驳云: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明无二适也。女君卒继摄其事尔,不得复立为夫人。如郑驳之言,则此云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礼也。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者,其小君无,而以夫人服之,已为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弥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

译这些臣子中地位低微的,是跟随君主的丧服等级来服丧的,所以说“跟随君主所服的丧服”。君主服缌麻,那么这些人也就服缌麻。天子、诸侯为妾室不服丧,只有大夫为地位较高的妾室服缌麻,因此知道妾室原本不在君主服丧的对象之列。按照礼制,庶子继承宗祧成为嫡后,为其生母服缌麻,查《丧服·缌麻章》记载:“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麻”,说的就是这个。说“只跟随君主所服的丧服”,是为了彰显君主的尊贵,如果庶子不继承宗祧,那么为生母就不服丧。所以《丧服记》说:“公子为其生母服练冠、麻衣、红边。”现在认为君主可以穿着缌麻丧服,这是为了彰显君主的尊贵。君主既然服缌麻,那么近臣就可以跟随君主的丧服等级。这是礼制的正统规定。既然已经用正统礼制来论述,又引用春秋时期不依循正统礼制的情况,有人主张为妾母服小君(夫人)的丧服。鲁文公四年,夫人风氏去世,她是鲁僖公的生母成风。又鲁昭公十一年,夫人归氏去世,她是鲁昭公的生母齐归。这都是乱世的做法,并非正统礼制。查《五经异义》说:妾的儿子立为国君,能够尊崇其生母立为夫人吗?现在《春秋公羊传》既说妾的儿子立为国君,其母可以称为夫人,所以在堂上称妾,是屈从于嫡妻的地位;在堂下称夫人,是尊崇于国家的地位。儿子不能封爵给父亲,妾的儿子成为国君却能封爵给其母,是因为妾在侍奉尊长时有所因缘的缘故。《谷梁传》说:鲁僖公尊立妾母成风为夫人,这是儿子给母亲封爵,把妾当作妻子,是不合礼制的。所以《春秋左氏传》说成风作为妾得以立为夫人,是母亲因儿子而显贵,礼制允许这样。郑玄认为:舜成为天子,瞽瞍只是士,从士庶人出身,说明儿子不能给父母封爵。至于鲁僖公能够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文中没有讥讽的文字,跟随《公羊传》和《左氏传》的说法;郑玄则跟随《谷梁传》的说法。所以《异义》驳斥说: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为众子服丧一年,说明没有两个嫡妻。女君去世后,继室只是代理主持家事,不能再立为夫人。如果按照郑玄驳斥的话,那么这里说“春秋时期为小君服丧”的说法就是错误的。然而这确实不合礼制。当时如果小君还在世,那就更加不可以了;小君不在,而以夫人的丧服为妾母服丧,已经是不可以的。现在小君既在,却以夫人的丧服为妾母服丧,就更加不可以了。所以说“更加不可以”。

【徐师曾曰:案鲁僖公立母成风为夫人,谷梁传曰:「子爵于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正与此合。公羊谓「子得爵母」,左氏谓「母以子贵」,失之矣】

通典《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防否?《春秋》公羊説: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子,大国出朝防,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善之。《左氏》説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出朝防,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案礼,妾母无服,贵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驳云:丧服缌麻,庶子为后,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已归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于礼为通乎?其服之间,其出朝防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郑志》赵商问云:案《许氏异义》驳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案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荅云:《春秋》经所讥所善,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着明,但如事书之,当案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寜有善之文欤?薛公谋议曰:案《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有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干学案《仪礼》丧服篇但载诸侯昆弟以下为生母之服,而不载诸侯为生母之服,故附于此卷之末。至魏晋以后,诸侯王皆行士礼,故其服生母之制别见于第七卷齐衰篇,不与此并列云。

【万斯同曰:诸侯于生母,先儒或以为当服,或以为不当服,然则孰为是?考之礼,丧三年不祭,故庶子为父后者,仅为其母缌麻。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又曰:“有死于宫中者,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由是观之,古人抑妾母以缌服者,専为祖宗之祀事尔。盖私亲固在所当服,而祀事尤在所当严。傥因一己之私亲,致废三年之常祀,人子之心,其安之否邪?且庶子为后,虽夺其三年之服,至于哀慕哭泣,不饮酒食肉,处内如所称心丧之礼,固未尝禁也。故服以缌服,虽拂孝子之意,犹可自致于其亲;服以斩服,虽慰孝子之情,势将失礼于其祖。此先王所为权于轻重之间,寜废私亲之服,而不敢废先祖之祀也。然而此之为失,非失于子之行服,而失于尊其妾母为夫人。盖既称为夫人,则是假以尊名矣。既假以尊名,则必制为重服矣。既制为重服,则必停其祀事矣。夫欲尊其私亲,而致乱适庶之名分,不可言也。既乱其适庶,而复废祖考之荐享,更不可言也。然则公羊家所谓“上堂称妾,下堂称夫人”者,不亦背礼之甚哉?《春秋》莫严于正名,成风之薨与葬,两书“夫人”而其义自见。彼许叔重辈从公羊、左氏之説,以为妾母当三年者,诚不若郑康成之驳《异义》,为词严而义正也】

  读礼通考卷二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四。

  王侯降服

周礼春官司服凡凶事服弁服【注:服弁丧冠其服斩衰齐衰疏:天子诸侯正统之期犹不降故兼云齐衰其正服大功亦似不降也大功章曰“适妇”注云“适子之妇”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旣无所指斥明关之天子诸侯也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旣言君所主服不降也如是则为适孙之妇又当小功今注止云斩衰齐衰者以其正服齐衰是不降之首然则王为适子斩衰其为适孙适曾孙适▯孙适来孙则皆齐衰不杖章云“适孙”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谓凡父于将为后者

译徐师曾说:查考鲁僖公立生母成风为夫人,《谷梁传》说:“儿子使母亲获得爵位,把妾当作妻子,是不合礼制的”,正好与此相合。《公羊传》说“儿子能使母亲获得爵位”,《左传》说“母亲因儿子而尊贵”,都是错误的。

《通典·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引东汉许慎《五经异义》说:诸侯遇到生母(妾母)的丧事,可以出朝参加防丧吗?《春秋》公羊学派说:妾的儿子成为诸侯,不敢因为妾母的丧事而废掉侍奉天子的事,大国诸侯出朝参加防丧,是合乎礼制的。鲁宣公前往齐国,遇到妾母的丧事,经文记载并称赞他。《左传》学派说:妾的儿子成为国君,应当尊崇他的母亲,如果有三年的丧期却出朝参加防丧,是不合礼制的,所以讥讽鲁宣公。查考礼制,妾母没有丧服,如果贵妾的儿子没有立为继承人,而是其他妾的儿子立为继承人,也不敢因为尊卑关系而废掉侍奉尊者的事,这是合乎礼制的。即使妾的儿子成为国君,道理也像《左传》所说的那样。郑玄驳斥说:丧服规定缌麻,庶子成为继承人,为他母亲服丧,这个义理从天子下到庶人都是一样的,不能服三年丧。鲁襄公之所以能尊崇他的妾母敬嬴为夫人,是因为夫人姜氏已经回到齐国不再回来。因此说妾的儿子立为继承人,母亲去世可以为之服三年丧,这在礼制上说得通吗?这种丧服之间的差异,他出朝参加防丧与郑伯讨伐许国有什么两样?《郑志》中赵商问说:查考《许氏异义》驳斥认为妾子为他母亲服丧,依据丧服规定,庶子成为继承人,为他母亲服缌麻三月。查考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去世;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这是可以为妾母服三年丧,经文没有讥讽的文字,符合下面禘祫的数目。如果不服三年,那么禘祫的事就错了。郑玄回答说:《春秋》经文所讥讽和所称赞的,都是于礼难以明白的,事情明显,只是如实记载,应当依据礼制来纠正。现在认为不讥讽就是对的,难道还有称赞的文字吗?薛公谋议说:查考《春秋》,庶子成为国君,那么母亲称为夫人,所以昭公的母亲齐归去世,经文记载说“夫人归氏薨”,说的是母亲因儿子而尊贵。等到国家有大丧,昭公不悲伤,叔向说:“公室将要衰微了吗?国君有三年之丧,却没有一天的悲伤。”说明孔子依据义理记载,叔向依据礼制讥讽。

干学案:《仪礼》丧服篇只记载诸侯兄弟以下为生母服丧,而不记载诸侯为生母服丧,所以附在这卷的末尾。到了魏晋以后,诸侯王都实行士的礼制,所以他们为生母服丧的制度另见于第七卷齐衰篇,不与此并列。

万斯同说:诸侯对于生母,先代儒者有的认为应当服丧,有的认为不应当服丧,那么谁是对的呢?考察礼制,丧期三年不祭祀,所以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只为他母亲服缌麻。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又说:“有死在宫中的人,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由此看来,古人压制妾母只服缌麻,专门是为了祖宗的祭祀。大概私亲固然应当服丧,而祭祀尤其应当严肃。如果因为一己的私亲,导致废掉三年的常规祭祀,做儿子的心,能安吗?而且庶子作为继承人,虽然剥夺了他三年的丧服,至于哀慕哭泣,不饮酒吃肉,在内室如同称心丧之礼,本来没有禁止。所以服缌麻,虽然违背孝子的心意,还可以自己表达对亲人的哀思;服斩衰,虽然安慰孝子的情感,势必会在祖先面前失礼。这是先王在轻重之间权衡,宁可废掉私亲的丧服,也不敢废掉先祖的祭祀。然而这个过失,不是过失在于儿子执行丧服,而是过失在于尊崇妾母为夫人。既然称为夫人,那就是假借了尊贵的名分。既然假借了尊贵的名分,就必定制定重丧服。既然制定了重丧服,就必定停止祭祀。想要尊崇私亲,而导致混乱嫡庶的名分,是不可以的。既然混乱了嫡庶,又废掉祖考的荐享,更是不可以的。那么公羊学派所谓“上堂称妾,下堂称夫人”的说法,不也是严重违背礼制吗?《春秋》没有比正名更严格的了,成风的去世与安葬,两次记载“夫人”,其义理自然显现。那些许叔重等人跟随公羊、左氏的说法,认为妾母应当服三年丧,确实不如郑康成驳斥《异义》,言辞严厉而义理正当。

读礼通考卷二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四。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四。

王侯降服

《周礼》春官司服凡凶事服弁服【注:服弁是丧冠,其服是斩衰齐衰疏:天子诸侯正统的丧期尚且不降等,所以兼说齐衰,其正服是大功,也似乎不降等,大功章说“适妇”注说“适子之妇”传说“为什么是大功呢”“不降其适也”既然没有指责,明显关乎天子诸侯。又《服问》说“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既然说君所主,服丧不降等。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适孙之妇又应当是小功。现在注只说斩衰齐衰,因为正服齐衰是不降等的开始。那么王为适子服斩衰,其为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则都是齐衰不杖。章说“适孙”传说“为什么是期呢”“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的没有适孙,孙妇也如此。玄孙谓凡父于将为后者

非长子皆期然则王礼亦适子死有适孙适孙死有适曾孙向下皆然也又案丧服传云“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天子之义亦当然若虞舜之与汉高皆庶人起为天子盖亦不臣诸父昆弟而有服也】

译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那么王礼也是如此:嫡子死了有嫡孙,嫡孙死了有嫡曾孙,往下都是这样。又查《丧服传》说:“始封的国君不将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封君的儿子不将伯叔父当作臣下而将兄弟当作臣下”,天子的道理也应当如此。像虞舜和汉高祖,都是从平民起事成为天子,大概也不将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而是为他们服丧。

卿大夫之服,自▯冕而下,如孤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凶服亦如之【注: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士亦如之,又加缌焉。疏: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者,是据正服大功、小功,若缌则降而无服,故不言。士又加缌者,士不降服,明知更加缌也】

中庸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注:逹乎大夫者,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其正统之期,天子诸侯犹不降也;大夫所降,天子诸侯絶之,不为服,所不臣乃服之也。疏:达乎大夫者,欲见大夫之尊,犹有期丧,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得为期丧,还着大功之服,故云达乎大夫。若天子诸侯旁期之丧,则不为服也。达乎天子者,谓正统在三年之丧,父母及适子并妻也。不云父母而云三年者,包适子也。天子为后服期,以三年包之者,以后卒必待三年然后娶,所以达子之志,故通在三年之中。是以昭十五年《左传》云:“穆后崩,太子夀卒,叔向云王一歳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包后为三年也。直云达乎天子,不云诸侯者,诸侯旁亲尊同则不降,故《丧服》大功章云:“诸侯为姑姊妹嫁于国君者”是也。熊氏云:此对天子诸侯故云“期之丧达乎大夫”,其实大夫为大功之丧得降小功,小功之丧得降缌麻,是大功、小功皆达乎大夫。熊氏又云:天子为正统之防,适妇大功,适孙之服小功,义或然,但无正文耳。所不臣乃服之也者,《丧服传》云:“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但不臣者皆以本服服也】

朱子曰:「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

干学案《周礼》但有大夫降服之说,而天子诸侯絶期,《三礼》俱无正文,故今取《周礼》中庸注疏补之,其余降服之制已详见《仪礼·丧服》中,兹不复重载。

通典》天子降服议:魏田琼云,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曽祖父母。后太子适妇,姑姊妹嫁于二王后,皆如邦人。案《白虎通》云,天子为诸侯絶期者,何?示同丧百姓,明不独亲其亲也【吴射慈云,天子之子封为诸侯,天子皆不服也】

皇后降服议:魏田琼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其旁亲一等,与出降为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天子后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何縁独服之耶?晋贺循云,诸侯女为天王后,以尊还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随天王而降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衰,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邦人为君之长子三年也】

皇太子降服议,晋孔安国问徐邈云:“皇太子为新安公主,当何服?”邈荅云:“礼,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适子,皆降絶旁亲,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絶周,不为姊妹服。太子体君之尊,亦同无服。皇子厌其君,又不敢服。”宋庾蔚之谓:“今唯太子从君所服,皇子、公子则无厌降。”

晋书·礼志》:「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亲絶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絶缌。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絶期之制,而令旁亲服斩衰之重也。诸侯旣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曽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着魏科,大晋采以着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通典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尉衞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曰:“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已敌则不敢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絶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着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

译卿大夫的丧服,从〇冕以下,如同孤的丧服,其凶丧之服要加上大功、小功。士的丧服,从皮弁以下,如同大夫的丧服,其凶丧之服也如同这样【注:卿大夫加上大功、小功,士也如同这样,又加上缌麻。疏:卿大夫加上大功、小功,是依据正服的大功、小功,如果是缌麻则因降等而无服,所以不说。士又加上缌麻,是因为士不降等服丧,明知更加缌麻】

为期一年的丧服,通行于大夫;为期三年的丧服,通行于天子。父母的丧服,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注:通行于大夫,是指旁系亲属所降等在大功的,其正统为期一年的丧服,天子诸侯也不降等;大夫所降等的,天子诸侯断绝不服,不为他们服丧,只有不臣属的才为他们服丧。疏:通行于大夫,是要表明大夫的尊贵,还有为期一年的丧服,是指旁系亲属所降等在大功的,得以为期一年的丧服,还穿着大功的丧服,所以说通行于大夫。如果是天子诸侯旁系为期一年的丧服,就不为他们服丧。通行于天子,是指正统在为期三年的丧服,父母以及嫡子并妻子。不说父母而说三年,是包括嫡子。天子为皇后服为期一年的丧服,用三年丧服来包括,是因为皇后去世必须等到三年之后才娶新后,所以通达儿子的志向,因此通在三年之中。因此昭公十五年《左传》说:“穆后去世,太子寿去世,叔向说‘王一年内而有两次三年之丧’。”这是包括皇后为三年丧。只说通行于天子,不说诸侯,是因为诸侯旁系亲属尊卑相同就不降等,所以《丧服》大功章说:“诸侯为嫁于国君的姑姊妹”就是这样。熊氏说:这是对比天子诸侯所以说“期丧通行于大夫”,其实大夫为大功之丧得以降等为小功,小功之丧得以降等为缌麻,是大功、小功都通行于大夫。熊氏又说:天子为正统的丧服,嫡妇大功,嫡孙的服小功,义理或许如此,但没有正文。不臣属的才为他们服丧,《丧服传》说:“始封之君不臣属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属诸父而臣属昆弟。”但不臣属的都按本服服丧】

朱子说:“丧服自期以下,诸侯断绝,大夫降等。”

干学案《周礼》只有大夫降等服丧的说法,而天子诸侯断绝期丧,《三礼》都没有正文,所以现在取《周礼》中庸注疏来补充,其余降等服丧的制度已详细见于《仪礼·丧服》中,这里不再重复记载。

《通典》天子降等服丧议:魏田琼说,天子不降等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妇,姑姊妹嫁于二王后,都如同百姓。案《白虎通》说,天子为诸侯断绝期丧,为什么?表示同百姓一样服丧,表明不独亲其亲【吴射慈说,天子之子封为诸侯,天子都不服丧】

皇后降等服丧议:魏田琼说,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等其旁系亲属一等,与出嫁降等为二等,为外亲尊卑不同,则降等天子后为众子无服,怎么证明呢?依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也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怎么独自服丧呢?晋贺循说,诸侯女为天王后,以尊还降等其族人【吴射慈说,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丧,随天王而降等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衰,其宗子也不降等;徐整说,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百姓为君之长子服三年】

皇太子降等服丧议,晋孔安国问徐邈说:“皇太子为新安公主,应当服什么丧?”邈回答说:“礼,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诸侯的嗣子及大夫的嫡子,都降等断绝旁系亲属,只有父母所服的,儿子才敢服。王侯断绝周丧,不为姊妹服丧。太子体君之尊,也同无服。皇子厌其君,又不敢服。”宋庾蔚之说:“现在只有太子随从君所服,皇子、公子则无厌降。”

《晋书·礼志》:“汉、魏旧例,没有五等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都旁系亲属断绝期丧,而旁系亲属为他们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都断绝缌麻。挚虞认为:古代诸侯君临其国,臣属诸父兄。现在的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断绝期丧的制度,而令旁系亲属服斩衰之重。诸侯既然这样,则公孤之爵也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都不施行。施行的着魏科,大晋采以着令。宜定新礼,都如旧。诏从之。”

《通典》三公诸侯大夫降等服丧议,尉衞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说:“庶妹去世,有服否?”睿说:“丧服,诸侯以尊降等,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确实不应服,又大夫降等缌麻,尊与己敌则不敢降【旁系亲属降等一等缌麻断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着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

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絶周,大夫絶缌。然则尊同周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絶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不臣絶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又姜辑议:“平安王嗣孙薨,诸侯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羣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絶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防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絶周服。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荅云:“案礼以贵降贱,王侯絶周。”以尊降卑,余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适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于周,故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缌犹不降,况其亲乎?旣不以贵降,则无余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服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絶期。而挚仲理駮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虎孟皮得全齐衰。」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逺同斯义。孔彭祖昔谘简文帝诸王所服,圣防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駮行之,自谓合礼。案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自此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荅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衰。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适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没,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已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服降否?答云: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译朝廷之上,天子因厌恶而压制臣下,使得臣下有缘由却屈从于义理,无法申辩。按照惯例来说,应当依据卿大夫降等服丧的原则来执行。”司空荀顗议论认为:“诸侯因尊贵而断绝周亲之服,大夫因尊贵而断绝缌麻之服。然而,尊贵相同则服周亲,尊贵不同则服缌麻,都如同原本亲属的丧服一样。”《礼经》说:“国君为嫁给他国国君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尊贵相同。”又说:“大夫为伯叔父母、子女、兄弟、兄弟之子中身为士的人服丧。”《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尊贵不同。”由此可见,尊贵不同就会降等服丧,不必等到成为臣属才断绝服丧。诸侯尊贵重大,大夫尊贵轻微,用大夫的尊贵来降等其亲属的服丧,那么就知道诸侯虽然对某些人不视为臣属,也不断绝服丧。有关部门上奏,依照荀顗的意见执行。

又姜辑议论说:“安平王嗣孙去世,诸侯应当降等服丧。”他说:“礼制规定,父亲在世,儿子就处于儿子的地位;君主在世,臣子就处于臣子的地位。安平嗣孙虽然已经向天子宣誓,但依据他处于臣子的地位,五服等级的差别,君臣制度不同,这中间哪里还能容许其他礼制呢?”君主去世未满一年而世子去世的,仍然称‘子’并直呼其名,不算成君。这是《春秋》的正统义理。既然不算成君,那么群臣亲戚必然不能为他服重丧,这是显而易见的。何况安平王还在世,却让诸王按照诸侯的礼制为嗣孙服丧,我不敢安心。然而诸侯因尊贵而断绝周亲之服,如今嗣孙处于臣子的地位,诸王公应当遵循因尊贵而降等服丧的礼制,不应当为他制服。

从前秦朝废除五等爵制,改封列侯,以保存旧制,称列侯者,如同说列国之侯。所以策命时称国,死后称薨。汉朝和魏朝相继沿袭,未曾改变。大晋又建立五等爵制,效法旧制,虽然国家有大小轻重不同,但大体相通,其义理是一致的。所以诏书规定亭侯以上与王公相同。又认为列侯以上受命建国的,都应当依照古代诸侯,断绝周亲之服。

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担任太宰,武陵王服事。”他说:“太宰降为庶人,诸侯的尊贵与庶人不相当,是不降等服丧吗?兄弟一起做官,一人是大夫,一人是士,便降等服丧,何况诸侯而完全持庶人的服丧呢?”徐邈回答说:“查考礼制,以尊贵降等卑贱,王侯断绝周亲之服。”以尊贵降等卑贱,其余尊贵所压制,那么公子为其母、妻、兄弟服丧,不超过大功;以嫡庶之别,父亲所降等的,儿子也不敢不降等。这三条,是旧典。《丧服传》又说:“始封之君不将诸父兄弟视为臣属。”先儒认为不视为臣属就为其服丧。汉魏以来,王侯都不将父兄视为臣属,那么事情与周朝不同,所以压制降等的节制与周朝不同。缌麻尚且不降等,何况更亲近的呢?既然不以尊贵降等,那么就没有其余尊贵的压制,所以五服内外都如同周朝士人的礼制,而三次降等的典制不服同了。

从前魏武帝在汉朝为诸侯制定礼制,但最终没有确立;荀公制定新礼,也想让王公五等爵位者旁系亲属断绝期年之服。而挚仲理驳斥认为如今诸侯与古代不同,于是没有施行。这就是近代的成例。《礼记》又说:“古代不降等服丧,所以孟虎、孟皮得以保全齐衰之服。”那么殷周建立制度已经不同,所谓质朴与文饰适宜不同,不沿袭礼制。大晋世所行的,远同于此义。孔彭祖从前咨询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意认为近代以来不再有相互降等服丧。虞喜解释滞碍说:“汉魏以来,先儒论述礼制及丧服变除的,都说大夫降等其旁系亲属中身为士者一等。当时有人杂乱施行,自认为合乎礼制。查考《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将诸父兄弟视为臣属;封君之子不将诸父视为臣属;封君之孙全部将之视为臣属了。始封之君尚且为诸父兄弟服丧,而刚成为大夫便降等旁系亲属,尊贵者就重而卑贱者即轻,轻重颠倒,难道是礼意吗?然而应当有意,这是依据诸侯成例,包容大夫以相互兼通。这样则一代为大夫不降等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等兄弟,三代为大夫都降等。古代尊贵的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人,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都由此而来。有人问说:‘如今大夫虽然不继位,也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定要跟随古代吗?’回答说:‘古代重如今轻,职位无常居,让我处于此位,志向不存降等。’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田琼说:“公子因压制而降等,公子被君主压制,为其母、妻、兄弟服丧,练冠麻衰。认为君主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父亲去世还有先君余尊所压制,不得过大功。”田琼又说:“《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兄弟服丧者,与大夫为庶子中身为士者相同,父亲所降等的,儿子也不敢不降等。”蜀谯周说:“大夫之子,父亲在世降等旁系亲属。”也如同大夫跟随父亲压制一样。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服大功。父亲去世,都如同国人。吴徐整议论:问者说,如果父亲已去世,自己还未成为大夫,所以还是士,不知庶子及兄弟应当服降等否?回答说:大夫之子跟随大夫而降等,至于父亲去世,则如同国人。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縁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其族亲尊不同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服大功。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其姒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诸侯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服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世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已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衰旣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逺追于殷引古证今耳。」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曽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朱子曰:「夏殷而上,大概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添得许多贵贵底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诸侯者,则亦不絶不降。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皆简略,未有许多降杀贵贵底礼数。凡皆天下之大经,前世所未备。到得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或问:「司服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自卿大夫而上皆无此,何也?」朱子曰:「此中庸所谓『期之丧逹乎大夫』是也,乃古人贵贵之义。然亦是周公制礼以后如此。」《檀弓》又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

隋书》刘▯为散骑尉,吏部尚书牛▯建议,以为礼,诸侯絶旁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国虽不同古诸侯,比大夫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旁亲一等,议者多以为然。▯驳之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已,庶子不得进,繇是先王重适。其宗子有分禄之义,族人与宗子虽踈逺,犹服齐衰三月,良由受其恩也。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适庶,与古旣异,何降之有?今之贵者,多忽近亲,若或降之,民德之踈自此始矣。」遂寝其事。

唐制,皇家所絶旁亲无服者,皇弟皇子为之,皆降一等。明世宗实録,嘉靖十三年孟夏,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防鼎臣、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礼,期服诸侯絶,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期制,非礼也。若律言

译关于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的讨论,魏国田琼说:大夫的女儿嫁到诸侯家,对娘家旁系亲属的服制降低一等,加上因出嫁而降低的一等,共降低二等,这是因为外亲尊卑不同所以要降等。诸侯夫人为众子没有服制,凭什么证明呢?依据大夫为庶子服大功,他的妻子也服大功。现在天子、诸侯对众子没有服制,夫人凭什么独自可以服制呢?又大夫妻为大夫的亲属服制,也随着大夫降低一等。大夫的女儿嫁给大夫,对于族亲中尊卑不同的也降低一等,只有父母、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宗子不降低。士的女儿嫁给大夫的,也降低族亲中尊卑不同的服制,如同大夫一样。又大夫妻为庶子、在室的女儿服大功,女儿嫁给士服小功,这说明大夫妻的尊贵与大夫相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儿子、兄弟中为士的人,因为尊卑不同降低一等,服大功,他的妻子也服大功。吴国射慈说:诸侯的女儿为诸侯夫人服制,诸侯的亲属随着诸侯降低一等,对于族亲则都降低。蜀国谯周说:诸侯夫人也随着她的君主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对于族亲也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并非诸侯自己从周代以下就没有服制,对于她的父母及祖父母如同国人一样。又大夫妻对于她的旁系亲属,因为大夫爵位而降低,又降低一等,对于作为父亲后嗣的不因为出嫁而降低,只因为尊卑不同降低一等。晋国贺循说:大夫妻对于她的娣、姒,丈夫为士的,服制也降低一等。

关于尊贵不降低服制的讨论,魏国田琼说:“大夫的妻子为长子服三年,女儿嫁给大夫服大功。”吴国射慈说:“传文说: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属的服制,所谓尊卑相同,是指诸侯为卿大夫各自按照本来的亲属关系,就不降低。诸侯的女儿为诸侯夫人不降低,父母、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服大夫妻,只有父母、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宗子不降低。”蜀国谯周说:“诸侯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旁系亲属如果是诸侯以及女子嫁给诸侯的,服制如同国人。诸侯的嗣子为母亲、妻子以及外祖父母、妻子的父母都如同国人,世子虽然没有正式的爵位,但与君主为一体,他在天子面前宣誓则比成人低一等,未宣誓的次于小国君主,他的妻子由君主做主,所以嗣子所服的服制,如同国人。旧说认为外祖父母是母族正统,妻子的父母是妻族正统,母亲、妻子与自己尊卑相同,她们所不降低的,嗣子也不降低,所以嗣子也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服制。诸侯夫人为她的父母、祖父母如同国人,大夫命妇为她的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大宗,服制如同国人。”晋国虞喜解释滞碍说:“古时候不降低,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这是殷代以前的情况。降低服制的礼仪始于周代,然而对于先前未曾臣服的,不忍心立即臣服他们,所以为他们服丧,这应当出自逸礼,采纳它作为义理。滕伯文为叔父服齐衰,既周代诸侯而遵循殷代礼仪,如果殷代时诸侯都这样,并非只指滕伯一人,想要用什么来证明呢?明明他在周代,远追殷代,引用古礼来证明当今罢了。”贺循说:“诸侯对于他的旁系亲属一概没有服制,只有父母、妻子、长子、长子的妻子以及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姑姊妹嫁给诸侯的,以及始封之君未曾臣服的诸父、兄弟,都按照他们的服制服丧。大夫对于他的外亲中为士的人,尊卑虽然不同也不降低,大夫的女儿成为国夫人,只有父母及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不降低,士的女儿成为大夫妻的不降低,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以及大宗子而已。”

朱熹说:“夏、殷以前,大概只是亲近亲人、尊重长者的意思。到了周代,又增加了许多尊重贵者的礼数。比如始封之君不臣服诸父、兄弟,封君的儿子不臣服诸父而臣服兄弟。为期一年的丧服,天子、诸侯断绝,大夫降低。然而诸侯、大夫尊卑相同,也就不断绝、不降低。姐妹嫁给诸侯的,也就不断绝、不降低。这都是尊重贵者的意义。上古时代想必都很简略,没有这么多降低、尊重贵者的礼数。这些都是天下的大经,前世所未具备的。到了周公搜罗剔抉出来,确立为定制,再不可更改。”有人问:“司服卿大夫加上大功、小功,从卿大夫往上都没有这些,为什么呢?”朱熹说:“这就是《中庸》所说的‘期之丧达乎大夫’,这是古人尊重贵者的意义。然而这也是周公制礼以后才这样的。”《檀弓》又说:“古时候不降低,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

《隋书》记载,刘〇任散骑尉,吏部尚书牛〇建议,认为按照礼制,诸侯断绝旁系期亲,大夫降低一等,现在的上柱国虽然不同于古代的诸侯,但比照大夫是可以的,官位在第二品,应当降低旁系亲属一等,议论的人大多认为正确。〇驳斥说:“古代做官的人,宗族中只有一个人而已,庶子不能进用,因此先王重视嫡子。宗子有分给俸禄的意义,族人与宗子虽然疏远,还服齐衰三个月,实在是因为受到他的恩惠。现在做官的人,职位凭才能提升,不限嫡庶,与古代已经不同,有什么可降低的呢?现在的显贵者,大多忽视近亲,如果降低服制,民众道德的疏远就从这里开始了。”于是这件事就搁置了。

唐代制度,皇家所断绝的旁系亲属无服制者,皇弟、皇子为他们服制,都降低一等。《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十三年孟夏,祭祀太庙,事先命令侍郎顾鼎臣、霍韬捧持神主。恰逢顾鼎臣、霍韬都有期功的丧服,他们上言说:“臣等考察古代礼制,期服诸侯断绝,大夫降低。现在的公卿就是古代的诸侯,却还有期制的丧服,不符合礼制。如果律法说……”

缌麻以上皆不与祭者,谓其身涖之者也。而百官闻期功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逾旬月,则无容于避矣。」上曰:「所言亦当,但不以私妨公可也。然须分别轻重,令礼官考议以闻。」于是尚书夏言奏:「封建法废,世无诸侯久矣。古之诸侯建邦啓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絶。不知今之所谓公卿者,能以君道自处,而臣其伯叔兄弟乎?又曰:「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不知丧服之制,人情之所由生也,岂以在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丧服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不身涖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也。」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礼言小功缌麻,但可执事,至馈奠之礼重,则不敢与也。今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是得谓之知礼乎?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逾之防?若苟徇二臣之请,以灭先王彛宪,且使之得罪名敎,传笑后世,臣等与有责矣。」防入,诏鼎臣、韬廻避,以侍郎黄宗明、林廷防代之,且令自后庙享前五日,太常寺即奏捧主官十余人以请。

译缌麻以上亲等都不参与祭祀的,是指那些亲身临丧守制的人。而百官听到期功之丧的讣告,不过是在私家设立灵位致哀,等到过了十天一个月,就没有理由回避了。」皇上说:「所说的也有道理,只是不能因私事妨碍公事罢了。但是必须区分轻重,让礼官考察议论后上报。」于是尚书夏言上奏说:「封建制度废除,世上没有诸侯已经很久了。古代的诸侯建立邦国、开拓疆土,世代拥有国家,伯叔兄弟都是他们的臣子,所以为期一年的丧服可以断绝。不知道现在所谓的公卿,能够以君主的道理自处,而让伯叔兄弟成为自己的臣子吗?又说:「在位时就是公卿,卸任后就成了同族亲属。不知道丧服的制度,是人的情感所由产生的,难道会因为在职或卸任而有隆重或减杀的区别吗?丧服悲哀有深浅,所以服制有轻重。定为三个月,是因为悲哀不能在三个月内忘记;定为一年,是因为悲哀不能在一年内忘记。而祭祀是吉礼,用来向神明表达敬意,如果情感还没有忘记悲哀,就不能专心诚意地祭祀,所以不参与。现在认为那些没有亲身临丧以及时间已过的人,都没有理由回避,臣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说法。」《礼记》说:「小功、缌麻的丧服,可以执事但不参与祭祀。」《礼记》说小功、缌麻的丧服,只是可以执事,到了馈奠这样重要的礼仪,就不敢参与了。现在两位大臣所服的丧,不是小功、缌麻,都是较重的丧服。太庙捧持神主,又是礼仪中最重要的。穿着较重的丧服,却参与最重要的礼仪,这能说是懂礼吗?臣等职责掌管典礼,怎敢不依据经典、坚守正道,来严防亵渎逾越的弊端?如果姑且顺从两位大臣的请求,从而泯灭先王的常法,并且使他们得罪于名教,被后世传为笑柄,臣等也有责任。」奏章呈入,皇上下诏让鼎臣、韬回避,由侍郎黄宗明、林廷防代替他们,并且命令从此以后,在太庙祭祀前五日,太常寺就奏报捧持神主的官员十余人来请示。

干学案,降服之礼行于大夫,其实不止大夫也。考之《仪礼》,大夫以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五服之亲得以遂其服者,秪有士而已。原夫古人制服之意,未有不本乎情也。情由中出,非自外至,寜以贵贱而有间哉?奈之何骨肉之亲而尽以势位格也?县子言:“古者不降”,而以滕伯文为证,宁非有感于斯乎?虽然,周之诸侯得以臣其诸父昆弟,周之大夫得以世其爵禄,以统其族属,其于旁亲之服絶之、降之,犹可也。后世之诸侯大夫,其视周世何如,而亦欲絶之、降之哉?挚虞、虞喜、徐邈、刘▯之言,可谓笃论矣。

【王安石议降服劄子:先王制服也,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恩之深浅,义之逺近,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于此乎?权之传曰:“三年之丧,未有知其所从来者也。”盖期年及缌麻,縁是以为哀,而其轻重迟速之制,非得与时变易。唯贵之于贱,或降或絶或否,盖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义有所申,则宜亲亲之思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絶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絶之礼无所复施,士大夫无宗其适孙传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臣愚以为,方今惟诸侯大夫降絶之礼可废,而适子死非传爵者无众子,乃可于适孙承重,自余丧服当用周制而已】

【万斯同曰:自周世有诸侯絶期、大夫降服之礼,后之身为王公者,莫不援此而欲絶其亲属之服。呜呼!始为是説者谁与?吾疑此非周公之礼也。使从上世以来原有是降服之礼,周公仍之,宜也。县子言古者不降,滕伯文以殷之诸侯而服其从父从子,则是诸侯且不降矣。诸侯不降,而何况乎大夫?周公,殷之诸侯之子也,为殷诸侯之子,固尝习行殷礼矣,何至身为诸侯而遽絶之?则是踈骨肉之亲,开偷薄之路,自周公始也。吾疑《仪礼》之中,凡所谓大夫以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之类,皆后世之强宗増损先王之旧典为之,而非周公之本书。如是也?不然,五服亲踈之制,自必通上下言之,寜有大夫以上或絶或降,而独责此礼于士庶人者哉?从来论敎化之本,必自贵者始,今身都爵位及都爵位者之子弟,尽絶其亲亲之思,而独责之于闾阎之士庶,夫岂先王之礼意乎?更可怪者,两汉以后,王侯卿相久无降服之礼,而后之庸夫犹欲以已之贵而絶五属之服,庸非名教之罪人乎?善乎虞喜之言曰:「古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一代为大夫便降旁亲,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知此礼者,可以断荀顗、王奥、牛▯、霍韬诸说之谬矣】

  丧遇闰月

春秋襄公二十有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注:灵王也】乙未,楚子昭卒【何休注: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疏:卒不书闰,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余,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注: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丧以闰数也【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丧曷为以闰数【注:据卒不书闰】丧数略也【注:略犹杀也,以月数思杀,故并闰数。疏: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传》曰‘闰月附月之余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荅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谷梁传》不正其闰也【注:闰月附月之余日,丧事不数。疏

译干学案,降服之礼行于大夫,其实不止大夫也。考察《仪礼》,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大夫之子因被压制而降等,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而降等。五服之亲得以完整服丧的,只有士罢了。推究古人制定丧服的用意,没有不本于亲情的。亲情发自内心,并非从外而来,难道会因为贵贱而有差别吗?为什么骨肉至亲却完全用权势地位来阻隔呢?县子说:“古人不降等”,并以滕伯文为例证,难道不是对此有所感慨吗?虽然如此,周代的诸侯能够以臣礼对待自己的叔伯兄弟,周代的大夫能够世袭爵禄,统领其宗族亲属,对于旁系亲属的丧服予以断绝或降等,还可以理解。后世的诸侯大夫,他们与周代相比如何,却也想断绝或降等呢?挚虞、虞喜、徐邈、刘〇的言论,可以说是精当的论断了。

【王安石议降服劄子:先王制定丧服,是顺应性命之理而设立的,节制恩情的深浅,道义的远近,礼所给予或剥夺的,刑所生杀决断的,都在于此。《传》说:“三年之丧,没有人知道它从何而来。”大概一年之丧及缌麻之丧,都是依据哀情来制定的,而其轻重缓急的规制,不得不随时代变化。只有贵者对贱者,有时降等、有时断绝、有时不降,这是因为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自以君礼对待父兄,想要伸张尊尊之义,就适宜委屈亲亲之思,这就是降等断绝的用意。自从封建之法废除,诸侯大夫降等断绝的礼制无处再施行,士大夫没有宗法中的嫡孙传重之类的情况,不能纯用周制。臣愚以为,当今只有诸侯大夫降等断绝的礼制可以废除,而嫡子去世且非传爵者没有众子,才可以让嫡孙承重,其余丧服应当沿用周制罢了】

【万斯同说:自从周代有诸侯断绝期年之丧、大夫降等服丧的礼制,后来身为王公的人,无不援引此例而想断绝其亲属的丧服。唉!最初提出这种说法的是谁呢?我怀疑这不是周公的礼制。假使从上古以来原本就有降等服丧的礼制,周公沿袭它,是适宜的。县子说古人不降等,滕伯文作为殷代的诸侯却为从父从子服丧,那么诸侯尚且不降等。诸侯不降等,何况大夫呢?周公是殷代诸侯的儿子,作为殷诸侯之子,本来曾习行殷礼,怎么到了身为诸侯就立刻断绝呢?这就是疏远骨肉至亲,开启轻薄之路,从周公开始了。我怀疑《仪礼》之中,凡所谓大夫因尊贵降等、大夫之子因被压制降等、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降等之类,都是后世强宗增损先王旧典所为,而非周公的原本。如果是这样?不然的话,五服亲疏的制度,必定是通上下而言的,难道有大夫以上或断绝或降等,而唯独将此礼责之于士庶人吗?历来论教化之本,必定从尊贵者开始,如今身居爵位及身居爵位者的子弟,完全断绝其亲亲之思,而唯独责之于民间的士庶,这难道是先王的礼意吗?更可怪的是,两汉以后,王侯卿相长久没有降等服丧的礼制,而后世的庸夫却还想以自己的尊贵而断绝五属之服,难道不是名教的罪人吗?虞喜的话说得好:“古时始封之君尚且为叔伯兄弟服丧,而一代为大夫便降等旁系亲属,轻重颠倒,难道是礼意吗!”知晓此礼的人,可以判定荀顗、王奥、牛〇、霍韬诸说之谬误了】

丧遇闰月

春秋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注:灵王也】乙未,楚子昭卒【何休注:乙未与甲寅相隔四十二天,大概是闰月。葬以闰月计算,卒不书闰的,正是取期月,明确期年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月计算,非死月不得数闰疏:卒不书闰,正是取期月的,因为取期月,所以不得书闰。为什么?因为闰月不是正月。由此可知,明确期年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以计算。为什么?正是以闰月为前月之余,所以得以继前月而言。如果闰月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计算。为什么?期年三年都以年计,如果通闰月计算,则不满期年三年】

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注: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丧以闰数也【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丧曷为以闰数【注:据卒不书闰】丧数略也【注:略犹杀也,以月数思杀,故并闰数。疏: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传》曰‘闰月附月之余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荅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谷梁传》不正其闰也【注:闰月附月之余日,丧事不数。疏

: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译查考经书中关于闰月安葬的记载,如果将闰月计入月份,则一年会有十三个月,因此经书特别记载闰月安葬,以表明丧事也不计算闰月的惯例。

【附】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谷梁传》:闰月者,附月之余日也。积分而成于月者也。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也【注:闰是丛残之数,非月之正,故吉凶大事皆不用也】

白虎通徳论》三年之丧,不以闰月数,何以其言期也?期者,复其时也。大功以下月数,故以闰月除。」

晋书·礼志》寜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逺,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衞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躭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歳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逺日申请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擥逺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逺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縁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啓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附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彪之不能徴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通典《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案:「左氏春秋」经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其间相去四十二日,是则乙未闰月之日也。经不书闰月而书十二月,明闰非正,宜附正之文。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证。又《礼记》曰:「丧事先逺日,则祥除应在闰月。」尚书左丞刘遵议:「丧纪之制歳数者,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者,用舍之论时有不同。惟当本乎闰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经传,具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及其有事,随月而载。初不书闰者,以闰附正月,不应时见也。」唯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余无事也。又文公元年闰三月,故传曰:「于是闰三月,欲审所附。」此明证。设此闰遭丧者,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旣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为然,朝论同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故也。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后?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逺日,礼之正典。愚谓周忌故当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旣得周忌之正,不失逺日之义。礼之逺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随时之变耳。刘遵用闰月祥,散骑常侍郑袭议云:「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尔,闰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后月,诸荀名德相继,习于礼学,故号为名宗。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今案《周官》、《左氏》传所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三十日中何得无事?明闰月非附月之例也。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议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惟周年子夘之谓,代不用子夘,闰

译【附】《春秋》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朔,但仍然在宗庙朝见。《谷梁传》说:闰月,是依附于月份之余下的日子。积累这些余日而成为一个月。天子不以此月告朔,丧事也不计算在内。【注:闰是丛残零碎的日子,不是月份的正数,所以吉凶大事都不使用它】

《白虎通德论》说:三年之丧,不计算闰月,为什么呢?因为说的是“期”(周年)。期,是恢复其时节。大功以下的丧期按月计算,所以用闰月来除丧。

《晋书·礼志》记载: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驾崩,再周(第二周年)时遇到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议论说:“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日,楚子去世,实际上是闰月,但经文说十二月,是因为闰月依附于前一个月。”丧事讲究取远日,那么应该采用博士吴商的意见,在闰月举行祥祭。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躭的意见,都相同。殷康说:“过了七月而未到八月,怎么能说是逾期呢?如果一定有所未了,就应当从重的原则。”袁宏说:“假如遇到闰十二月而不取用,这是因为年未终了,本来就不可以取用。”《汉书》把闰月称为后九月,说明它与前月同体。郑袭说:“中宗、肃祖都在闰月驾崩,祥祭除丧的变通,都使用闰月之后的月份。先朝尚且使用闰月之后的月份,现在闰月依附于七月,取用还有什么可疑?这也符合取远日申请的说法。况且闰月是后七月而不是八月,哪有逾月的嫌疑呢?”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人意见不同。王彪之说:“吴商是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硕儒,也不是公辅重臣,不是被时人所准则的人。况且取闰没有证据,只是攫取远日的意义,越过祥祭忌日的限制去取用,不符合卜远日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议论说:‘礼制规定,二十五月大祥,怎么可以越过期限取闰月,变成二十六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依附于七月,应该用闰月除丧;有人认为闰月名称虽然依附于七月,但实际上以三十天另算一个月,所以应该用七月除丧。’臣等与中军将军桓冲参详一代大礼,应该依据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祭,二十五月而结束,这是礼制的明文。《阳秋》的意义,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数,说明闰月在年外就不应该取用,因为越过期忌的重罪,礼制祥祭除丧必须正期月,所以如此。”己酉日晦日,皇帝除去缟素,恢复吉服。徐广议论说:“凡是辨析义理,没有显明的证据和明文可以折中决定,那么不疑惑又是什么呢?礼制有疑问时从重,丧事变更宁可哀戚,顺情通物,本来就有成说。”王彪之不能征引正义,有以相屈,只是以名位压制他人,君子虚心接受,心中没有偏私,难道是这样吗?执政者从而实行,这大概过分了。

《通典》记载《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案:“《左氏春秋》经文记载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日天王驾崩,乙未日楚子去世,其间相隔四十二天,这就是乙未日闰月的日子。经文不书闰月而书十二月,说明闰月不是正数,应该依附于正月的文字。它不说二十九年正月,是依附前月的证明。又《礼记》说:‘丧事先取远日,那么祥祭除丧应该在闰月。’尚书左丞刘遵议论:‘丧纪的制度按岁计算的,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的,用舍的议论时有不同。只应当本于闰月所依附的,可以明辨折衷经传,具备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等到有事,随月而记载。起初不书闰的,是因为闰依附正月,不应该时见。’只有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余无事。又文公元年闰三月,所以传曰:‘于是闰三月,想要审察所依附。’这是明证。假设此闰遭遇丧事,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既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何休也认为这样,朝论同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故也。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后?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礼之正典。愚谓周忌故当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远日之义。礼之远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随时之变耳。刘遵用闰月祥,散骑常侍郑袭议云:‘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尔,闰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后月,诸荀名德相继,习于礼学,故号为名宗。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今案《周官》、《左氏》传所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三十日中何得无事?明闰月非附月之例也。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议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惟周年子夘之谓,代不用子夘,闰”

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于无闰之年及与小尽。都是无忌,所以古人用子邜也。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时不用子夘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变改。闰附七月,己未在闰,今者用闰,益合逺日之情也。吏部郎中刘耽议以为: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是以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随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是以卒于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至于祥变,理不得异,岂有始丧则附之于前,祥变则别之于后?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礼虽制情,亦复因情制礼。若情因事申,则古人顺而不夺,是以每于祥葬,咸用逺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申之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于前月。《春秋》之明义,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旣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逺日申情之防。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太常丞殷合议谓:忌不可迁,存终月也。祥不必本月,尚逺日也。谓宜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闰月晦而祥。尚书右丞戴谧议:寻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礼之逺日也。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歳者,不数闰」,是为有闰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縁情以立制,变文而示义也。至闰在丧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于此而复延月耶?议者据左氏之「闰三月」,公羊「无是月」,谷梁「附月余日」,以明闰非月数,皆应属前之证。案推考分度,随以置闰,闰月之所在,年中无常,要当有系以名其所在。三月后谓之「闰三」月非三月也,天无是月,非常月也,非无此月,所在无常也。谷梁亦云,积分以成月,经传之文,先儒旧説,并不谓闰是余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也。三年之丧,礼之所重,其为节文,不专一制,亡在于闰,丧者之变,祥除之事,无复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闰在三月后,附于三月,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意也。若闰非月数,皆属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数之?于葬则数,于祥则否,用舍二义,未安也。凶事逺日,言月中之逺耳,若迁一月,当是逺月,岂逺日之义耶?卜葬之逺,不出于月,卜祥之逺,而乃包闰,卜同逺异,复非所宜也。案何休云,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数,大较麤同,但其年无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校经传,未之详耳。商采寻便为正义,不亦谬乎?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不取,重周忌也。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阙,顺序不悖,合礼变也。郑袭难范寗曰,以闰三月五日死者,当以来年何月祥,何月为忌日?荅曰,谓之闰月者,以余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则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旣不数之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谓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闰月,来年无闰月,安得有忌日邪?当以后歳闰月五日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难曰,忌日之感,终身之慼,罔极之恩,不离一日,今须后闰,则三年之忌,不亦逺乎?传称子夘不乐,谓之疾日,先儒以为甲子乙夘,诚如是,自宜以日辰为忌,遇之而感耳。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云,夫闰非正数,故附前月为称,至于月也,岂得为一?臣请以宿度论之,闰所附月尽之夕,寜犹见乎?又闰之初,岂不始魄?以兹言之,可不为两月耶?天无是月,正数耳,非无此月也。若用闰祥,则亏二十五。月之大断,失周忌之正典,出于祥月,非卜逺日之谓。二三无据,义实致疑。愚谓

译月亮运行到大月时,三十日之后没有剩余,至于没有闰年的年份以及小月。这些都是没有禁忌的,所以古人使用子卯日。简文帝七月二十八日驾崩,那天是己未日。今年的己未日在闰月十日,当时不使用子卯日而使用二十八日,已经很久了。如果己未日在其他月份,现在就不能改变。闰月附在七月之后,己未日在闰月,现在使用闰月,更加符合选择远日的礼情。吏部郎中刘耽议论认为:丧礼的制度,周年遇到闰月,议论认为闰月不是正月,所以省略而不计算,因此左丘明称之为“闰三月”,《公羊传》则说“天没有这个月”,由此说来,闰月没有固定的位置,随着节气而设立。它的名称属于上一个月,所以死在闰月的,就以所附的上一个月作为周年。至于祥祭的变化,道理不能不同,怎么会有开始丧事就附在前月,祥祭变化就区别在后月呢?按照惯例推论,情理上不能安心。况且礼虽然制约情感,也随着情感来制定礼制。如果情感因事而伸张,那么古人就顺从而不剥夺,所以在每次祥祭和安葬时,都使用远日,这就是顺合物情,因为可以伸张的缘故。数年则省略闰月,丧礼所不忌讳的,附于前月。《春秋》的明确义理,我认为国家祥祭使用闰月晦日,既符合经传附于前月的义理,又得到远日伸张情感的防备。况且丧事有疑问从重,古今相同。详细寻究理例,认为这样是恰当的。太常丞殷合议论认为:忌日不可迁移,存在于整个月。祥祭不必在本月,崇尚远日。认为应当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日,闰月晦日进行祥祭。尚书右丞戴谧议论:考察博士所上的关于祥祭的事,是专门采用吴商的议论。吴商所说的,依据《公羊传》何休的注以及礼制中的远日。礼称“三年的丧,十三个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除服”,《春秋》传曰:“三年的丧,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这是丧服的大数,周月的正文。又说“丧事按月份计算,闰月按年计算,不计算闰月”,这是有闰月就十四个月而小祥,二十六月而除服,不使用丧月的常数,所以重视周忌的正统。练祭和除服的节期,是丧礼的重大事项,终身的哀痛,就是指忌日。丧事中遇到闰月,礼制不可省略,周忌的月份不可移动,所以根据情感来确立制度,改变文辞来显示义理。至于闰月在丧期之外,三年的期限已经完整,周忌的正统已经得到,为什么在这里又要延长月份呢?议论者依据《左传》的“闰三月”,《公羊传》的“无是月”,《谷梁传》的“附月余日”,来表明闰月不是月数,都应该属于前月的证据。考察推究分度,随着设置闰月,闰月所在的地方,年中没有常规,一定要有所系属来命名它所在的地方。三月之后称为“闰三月”,不是三月,天没有这个月,不是常规月,不是没有这个月,所在没有常规。《谷梁传》也说,积分以成月,经传的文字,先儒的旧说,都不认为闰月是余日,不区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三年的丧,是礼制所重视的,它的节文,不专一制度,不在于闰月,丧者的变化,祥祭除服的事,没有本月,应该有所附丽,以正周忌,闰月在三月之后,附于三月,丧纪没有违背,顺序有节制,符合三传三礼的意思。如果闰月不是月数,都属于前月,功服葬月,怎么计算呢?在安葬时计算,在祥祭时不计算,用舍两种义理,不能安心。凶事选择远日,说的是月中的远日,如果迁移一个月,应当是远月,难道是远日的意思吗?占卜安葬的远日,不出于月,占卜祥祭的远日,却包含闰月,占卜相同远日不同,又不适宜。考察何休说,死在闰月的计算,闰月以正周月,不是死月不得计算,大体粗略相同,只是那年没有闰月,而以乙未为闰月的日子,考察经传,没有详细记载。吴商采纳寻找便利作为正义,不也是谬误吗?闰月在丧期中,省略而不计算,祥祭除服遇到闰月外而不取,重视周忌。闰月没有正统,推演附于前月,丧期不缺,顺序不悖,符合礼制的变化。郑袭诘难范寗说,以闰三月五日死的人,应当以来年何月祥祭,何月为忌日?回答说,称为闰月的,是因为余分的日子,闰益月罢了,不是正月。不是正月则吉凶大事都不可用,所以天子不以此告朔,而丧者不计算以闰月死,既然不计算它,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应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所谓忌日,是死者的日月,现在以闰月,来年没有闰月,怎么能有忌日呢?应当以后年闰月五日为忌,这是五年再有忌日。诘难说,忌日的感伤,终身的悲痛,无尽的恩情,不离一日,现在必须后闰,那么三年的忌日,不也太远了吗?传称子卯不乐,称为疾日,先儒认为甲子乙卯,确实如此,自然应当以日辰为忌,遇到它就感伤。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论说,闰月不是正数,所以附于前月称为称,至于月份,怎么能算作一个呢?臣请求以宿度来论述,闰所附月尽的晚上,难道还能看见吗?又闰之初,难道不是始魄吗?由此说来,可以不作为两个月吗?天没有这个月,是正数罢了,不是没有这个月。如果使用闰月祥祭,就亏损二十五月的大断,失去周忌的正典,出于祥月,不是卜远日的意思。二三没有依据,义理确实致疑。我认为

正周而除,于礼为允。防稽内史郗愔书云:「省别书,并诸议具三礼证据,诚所未详。然恐祥忌异月,于理旣为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而闰在周内,合而不数者,则闰正月遭艰,便应以十二月祥,于时则未及周年,于忌则时尚平吉。若由天无是月,故略而不计,则凡在五服皆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若云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是为制之由情,而未本乎厯数。苟本乎厯数,必天无是月,则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且齐衰之制,遇闰而包,降为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以月为断者数闰,以年为断者除闰。推此而言,则除数所由,盖以所遇为分断,非本情之所以以后月为周者,故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于理不通,故耳。」「云闰在周后,将非其喻。至于凶事尚逺,盖施于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故不得即申物情,务从其逺耳。若理例坦然,义无疑昧,岂得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或谓闰者,盖年中余分,故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今再周无闰则不补,小月之限,闰在周后,便欲以六十日为一月者,当以旣已遇闰,便宜在尽其月节,故也。」「月节之难,足下释之。且节必在闰月之中,则合月从节,即复进退致阙。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祥除必正周月,请依礼用七月晦,至尊释除缟素,俯就即吉。诏可。」

译正满周年而除服,在礼制上是恰当的。防稽内史郗愔上书说:“我看了您的书信,以及各位的议论,都具备三礼的证据,但我确实没有详细知晓。然而我担心祥祭和忌日不在同一个月,在情理上既让人不安。又说十三个月举行祥祭,二十五个月除服完毕,明文显著,但如果闰月出现在丧期之内,应当合并而不计入,那么如果在闰正月遭遇丧事,就应当在十二月举行祥祭,这样在时间上还未满周年,在忌日上当时尚属平吉。如果因为上天没有这个月,所以省略而不计算,那么凡是五服之丧都应当包含闰月,完全如您所论述的那样。如果说亲情重就应当包含闰月,亲情轻就应当计算闰月,这是制定礼制依据情感,而没有根本依据历数。如果根本依据历数,必定是因为上天没有这个月,那么即使情感有轻重,包含闰月与否应当统一。况且齐衰之制,遇到闰月就包含,降为大功之制就计算闰月而除服,天性相同却包含与计算的制度不同,以月数为断限的,计算闰月;以年数为断限的,排除闰月。推究此理,那么除服与计算的依据,大概是以所遇到的情况作为分断,并非根本依据情感,所以以后一个月作为周年的,因此您上面所论述的,以吉日为忌日,在情理上不通,就是这个缘故。”又说:“闰月在周年之后,恐怕不是您的本意。至于凶事尚远,大概适用于卜日、祥祭和安葬,制度没有固定期限,所以不能立即伸张人情,务必遵循其远日罢了。如果道理和条例明显,意义没有疑惑,怎么能不遵循成制,而以超过期限为重?有人说闰月,大概是年中多余的部分,所以应当计算其正限,以补足不足。现在再满周年没有闰月就不补足,小月的期限,闰月在周年之后,就想要以六十天作为一个月,应当认为既然已经遇到闰月,就应当尽完这个月的节气,所以如此。”“月节难以确定,您已经解释了。况且节气必定在闰月之中,那么合并月数跟随节气,就又会导致进退缺失。尚书仆射谢安等人参详,认为应当依据经典,三年之丧,十三个月举行练祭,二十五个月除服完毕,这是礼制的明文。祥祭除服必须正满周年之月,请求依照礼制在七月晦日,至尊解除缟素,俯就吉礼。下诏同意。”

宋书·礼志》: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敕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歳,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旣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旣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旣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人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南齐书·礼志》齐髙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月数闰为应?以闰附正月,若用月数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不?”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公羊云:‘天无是月。’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数歳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周允协情理。’今杖期之丧,虽以十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歳。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旣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谓应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尚书令禇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从期可知。旣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悬,积分余闰,厯象所▯。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包含,故致盈积。据理从制,有何不可?”俭又荅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冝緫而包之。期而两祥,縁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着,二涂并举。经记之防,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三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后当禫,有闰别数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俭随事解释。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逺为迩,日旣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惟允。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禇渊始虽议难,再经往反未同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班下

译《宋书·礼志》记载: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使者上奏称:“国太妃于三十年前的闰六月二十八日去世,因未详知周忌日期,应当定在六月?还是取七月?”皇帝下诏让礼官商议。正博士丘迈之提出议案:“吴商曾议论:闰月去世的人,应以本正之月为忌。我认为正闰之争虽然各执一词,但吴商的议论较为允当,应当以今年的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刘宏认为丘迈之的议论不可作为依据。他查考晋代及本朝以来的惯例,闰月去世的人以闰月之后的月份作为祥期,因此应当以即将到来的七月作为祥忌。到了大明元年二月,有关部门又上奏:“太常鄱阳哀王于去年闰三月十八日去世,现在应以哪个月末作为祥期除服?”皇帝下诏让礼官商议。正博士傅休提出议论:“推究三礼中丧事遇到闰月的情况,有的计算闰岁,有的不计算闰月,这是因为闰月在丧期之内。鄱阳哀王于去年闰三月去世,按月份次序和节令物候来看,确定属于四月,应当以今年四月末作为祥期。”晋元帝、明帝都在闰二月驾崩,都以闰月之后的月份作为祥期,这是前代已有的成例。于是比照太常丞庾蔚之的议论:“礼制规定正月存留亲人,所以有忌日的感念。四季既然已经更替,人情也已经衰减,所以有两次祥祭的减杀。这就意味着祥祭和忌日都以同月为议,而闰月去世的人明年必然没有这个月份,不能因为没有这个月份就不举行祥祭和忌日,所以必须使用闰月所依附的正月。”闰月依附于正月的道理,《公羊传》中明确阐述,所以班固将闰九月称为后九月,月名既然没有区别,天时也没有差异。如果使用闰月之后的月份,那么春夏季节就会永远更替,节令也会错乱。假设有的人在闰腊月去世,如果使用闰月之后的月份作为祥忌,那么祥忌应当在后年的正月,祥期跨越三年,既失去了周期的意义,冬天去世而春天忌日,又违背了感念亲人的本意。譬如有人在年末三十日去世,明年末月是小月,如果以去年二十九日亲人尚存,那么应当以后年的正月初一作为忌日,这显然不可能,那么闰月去世的情况也就可知了。有关部门共同赞同庾蔚之的议论,以三月末作为祥期。

《南齐书·礼志》记载: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关部门上奏:“皇太子穆妃于去年七月去世,当年闰九月,不知当月是否应计算闰月?如果以闰月依附于正月,若按月份计算包含闰月,那么南郡王兄弟便应当以这个四月晦日作为小祥。至于祥月不举行仪式,是否有疑问?”左仆射王俭议论道:“三百六十天,是《尚书》中明确的义理。文公纳币,《春秋》予以讥讽。《谷梁传》说:‘积分而成月。’《公羊传》说:‘天无是月。’虽然如此,左氏认为告朔是符合礼制的,所以先儒都认为三年之丧,计算年份时不计算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服,计算月份时计算闰月。闰月,大概是年份的余日,而月份的异朔。所以吴商说:‘包含闰月以正,周代允当且合乎情理。’现在杖期之丧,虽然以十个月作为小祥,至于祥祭和缟服,必须满一年。凡是因尊卑压制而屈服的礼制,都要取象于正服。祥祭和缟服相隔两个月,因压制而降低的小祥,也以此为准。况且从名义上寻求,小祥本来以年限计算;考察伦常条例,相隔必须两个朔日。现在因压制而提前举行祥祭,不能说这件事不符合期限。事情既然同属一条,情理没有差异,不计算闰月的道理,本来就在言先。假使祥祭在此晦日,那么距离脱去缟服三个月,依附准例,更加成为障碍。我认为必须五月晦日才举行祥祭。这是国家的大典,应当共同精心详议,并通晓八座丞郎,研究尽同异。”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的议论说:“因压制而屈服的典制,是因为所尊长夺去了哀情,所以祥祭和缟服具备制度,而年月不延长。现在以十一月举行祥祭,从期限可知。既然按月份计算,就应当计算闰月以成典制。如果仍然包含闰月,何以不同于缟服的制度?疑问者正是认为祥祭应当遇到闰月,月份计算相差悬殊,积分余闰,历象所无。计算月份者计算闰月,所以有余月;计算年份者包含闰月,所以导致盈积。依据道理遵从制度,有什么不可以?”王俭又回答说:“包含闰月的义理,通儒所难。但祥祭本来应满期限,因压制而不能遂行。论事情则名体具存,论哀情则情无以异。踪迹虽然数月,义理实在计年。闰月是年份的归余,所以应当总括而包含它。期限而两次祥祭,因尊长故屈。祥祭则不计算闰月,象年份所延长。屈伸兼着,两条途径并举。经记的防备,大概就在这里吧!如果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那么祥祭距离缟服,事情成为三个月,这是十一月以象前期,两个朔日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只有书上月初不言闰,这又是依附于上的明确义理。郑射王贺,只说期限则不计算闰月,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祭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说:“大祥后当禫,有闰别数之。”说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褚渊又依据旧义,反驳王俭十余问。王俭随事解释。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论说:“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现在虽然因压制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迩,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惟允。王俭的议论理据详博,谨所附同。褚渊开始虽然议论反驳,再经往反未同王俭的议论,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班下

内外诏可。

译内外诏书都批准了。

隋书·礼仪志》:梁天监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逺日。」

魏书·礼志》明帝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歳刑。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衞,依律结刑五歳。"三公郎中崔鸿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防圣人之防。龙虎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礼云:'祥之日鼔素琴',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旣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允。"下更详辨。珍又上言:"案士虞礼,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云:'中犹间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礼言:'祥之日鼓素琴。'郑云:'鼓琴者存乐也。'孔子祥后五日弹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郑注与郑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为此,谓存乐也,非所谓乐乐者使工为之。晋博士许猛解三验曰:'案黍离麦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謡,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謡,徒吹谓之和。记曰:'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毛谓之乐。'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至于素琴以示终,笙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杂记注云:'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郑志赵商问郑▯荅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徴曰:'乐者自谓八音克谐之乐也,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而駮云:'大祥之后丧事终矣。'脱如此駮禫复焉?施又駮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韵,旣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駮云:禫中旣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寔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逺,而欲速除,何怱怱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逺日。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而服限三年,痛尽终身。中月之解,虽容二义,尚逺宁戚。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及越骑校尉程猗賛成王肃駮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徴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二哉!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郑▯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臣每难郑失六有徴,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说者,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征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王杜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赞王欲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更无异义,还从前处。鸿又駮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马之乡,不防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之中。郑亦未为必防经防,王杜岂于必乖圣意?旣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駮,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賛成王杜之言。二论得否,未可知也。」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旣终,余哀之中,可以存乐故也。而乐府必以干

译《隋书·礼仪志》记载:梁天监四年,掌管凶礼的严植之制定仪注,对于亡故月份遇到闰月后,年中祥祭应附属于哪个月份存在疑惑。皇帝说:“闰月大概是余分出来的月份,那么各自有所归属。如果节气属于前一个月,就应当以前一个月为忌日;如果节气属于后一个月,就应当以后一个月为忌日。祥祭遇到闰月,就应当选取较远的日期。”

《魏书·礼志》记载:明帝延昌二年春天,偏将军乙龙虎丧父,朝廷给予二十七个月的丧假,但乙龙虎把闰月也计算在内,到官府请求复职。领军元珍上奏说:“查违制律,守三年丧期却冒着哀痛请求做官,判处五年徒刑。乙龙虎未满二十七月,就请求担任宿卫,依据律法应判处五年徒刑。”三公郎中崔鸿驳议说:“三年之丧为二十五月,举行大祥祭。诸儒有的说大祥祭在下旬举行禫祭,有的说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各自有其道理,不知道哪种符合圣人的法度。乙龙虎守丧已二十六月,如果依据王肃、杜预的说法,就是过了禫祭进入吉服的月份;如果依据郑玄的说法,二十七月在禫祭中也可以从事职事。礼书上说:‘祥祭那天弹奏素琴’,那么大祥祭之后丧事就终结了,既然可以从事职事,请求复职有什么不可以?如果按照府里的判决,在禫祭中弹琴又有罪吗?查考经书和律法,道理实在不妥。”朝廷下令重新详细辨析。

元珍又上奏说:“查《士虞礼》,三年之丧,满一年举行小祥祭,又满一年举行大祥祭,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说:‘中就是间隔的意思。’从丧事开始到这里总共二十七月。又礼书上说:‘祥祭那天弹奏素琴。’郑玄说:‘弹琴是为了保存乐礼。’孔子在大祥祭后五天弹琴不成曲调,十天才完成笙歌。郑玄的注和《郑志》以及‘逾月可以歌’,都是说自身过了一个月就可以这样做,这是为了保存乐礼,并不是说让乐工演奏音乐。晋朝博士许猛解释‘三验’说:‘查《黍离》《麦秀》之歌,《小雅》说君子作歌只是为了表达哀痛;《魏诗》说心中忧愁,我边歌边谣,像这类歌曲,怎么能说是金石之乐呢?’所以清唱叫作谣,清吹叫作和。《礼记》说:‘把声音配合起来演奏,加上干戚羽毛等舞具,才叫作乐。’至于礼乐施加于金石、超越于声音的,这才叫作乐。至于弹奏素琴以示终结,吹笙唱歌以减轻哀痛,就不是乐了。《间传》说:‘大祥祭除去衰杖,穿着素缟麻衣,这是大祥祭的服饰。’《杂记》注说:‘穿黄裳,那么禫祭穿黄色是因为尚未大吉。’《檀弓》说:‘大祥祭穿素缟,这个月举行禫祭,下个月才用乐。’《郑志》中赵商问郑玄,郑玄回答说:‘祥指大祥祭二十五月,这个月禫祭指二十七月,不是说上一个祥祭的月份。’下个月才用乐。许猛解释‘六征’说:‘乐是指八音和谐之乐,指在第二十八个月由乐工演奏金石之乐。’而崔鸿驳议说:‘大祥祭之后丧事就终结了。’如果这样驳议,禫祭又在哪里?崔鸿又驳议说:‘在禫祭中弹琴又有罪吗?’然而禫祭穿黄裳,尚未大吉,弹琴是为了保存乐礼,在礼制上是允许的,如果让乐工演奏八音,和谐成韵,既然还没到下个月,不判罪又判什么?又驳议说:在禫祭中既然可以从事职事,请求复职有什么不可以?查乙龙虎守丧二十六月,刚开始穿素缟麻衣。在大祥祭之中,哪里是禫祭?三年之丧不计算闰月,道理无可怀疑。穿着麻衣,冒着哀痛做官求取荣耀,实在是大错,罪过怎么能免除?又查依据王肃、杜预的说法,禫祭和大祥祭同月,完全违背郑玄的道理。丧事崇尚久远,却想快速除服,为什么这么匆忙?臣愚昧地认为,郑玄的说法才是正确的。为什么呢?《礼记》说:吉事崇尚近日,凶事崇尚远日。又《论语》说:丧事,与其仪式周全,宁可内心哀戚。而服丧期限三年,悲痛尽于终身。‘中月’的解释,虽然容许两种意义,但崇尚远日、宁可哀戚。又查王肃、杜预的道理,兴起于魏末晋初,等到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斥郑玄二十七月禫祭的错误,提出‘六征三验’,上奏晋武帝说:‘礼,是国家的大典,百姓日常所用,怎么能有两种标准!现在服丧禫祭的人各不相同,这不是圣世统一的说法。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祭,严重违背大义。臣每次驳斥郑玄的错误有六征,有三验。起初没能驳倒臣的质疑而通晓郑玄说法的人,按照程猗的意思,认为郑玄的道理废弃了。’太康年间,许猛上奏,支持郑玄,解释‘六征’驳斥‘三验’,认为郑玄二十七月禫祭是正确的,程猗和王肃是错误的。而博士宋昌等人议论,许猛支持郑玄是中肯的,晋武帝听从了,王肃、杜预的道理于是失败了。王肃、杜预的道理失败,是因为晋武帝知道它不可行。而上面省察同于程猗,却赞成王肃想要损害郑玄的成规,我私下感到不安,没有其他异议,还是按原来的处理。”

崔鸿又驳议说:“查三年之丧不计算闰月的道理,儒生学士尚且有的觉得为难。乙龙虎生长在戎马之地,不遵循稽古的训诫,几个月就成年,便害怕违抗迟缓。推究他本来不是贪图荣耀求取官位,而想用义理来责备他,不能就这样处理。况且三年之丧,再满一年举行大祥祭,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认为‘中’是间隔,王肃、杜预认为是这个月的中间。郑玄也未必完全符合经义,王肃、杜预难道一定违背圣意?既然诸儒探究先圣后贤的深意,见解有所不同。晋武帝后来虽然听从宋昌、许猛的驳议,赞同郑玄的禫祭说法,但起初也听从程猗赞成王肃、杜预的话。两种说法是否正确,还难以确定。”

圣人在大祥祭之后,弹奏素琴,完成笙歌,是因为丧事已经终结,在余哀之中,可以保存乐礼的缘故。而乐府必定要用干

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府之此义弥不通矣。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可矣,尔则大祥之后丧事已终,鼓琴笙歌,经礼所许。龙虎欲宿衞皇宫,岂欲合刑?五歳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黄裳防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也。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处,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丧事尚逺日,诚如郑义,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衞,实为忽怱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便以深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凷之日,于礼宪未允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具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怱怱之失,宜科鞭五十。

译用金石乐器演奏戚羽、毛施等乐曲,然后才称为音乐。音乐必定要由乐工来演奏,普通百姓在祥祭之前弹琴,难道就没有罪过吗?法律所防范的,难道一定只是针对贵族吗?士人也包括在普通百姓之中。府衙对此义理的理解更加不通了。鲁国人早晨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孔子认为过了一个月就可以这样了;那么在大祥祭之后,丧事已经终结,弹琴吹笙歌唱,是经典礼制所允许的。龙虎想要留宿守卫皇宫,难道是想触犯刑律吗?如果按照郑玄的义理,五年才符合规定,二十七月举行禫祭,二十六月十五日穿上布制的深衣、戴上素冠、系上白色的边缘以及黄色的下裳和黑色的帽缨来居住,这属于三年丧期结束后剩余的哀思,不在丧服的计数之内。丧服则埋入地下,丧杖则丢弃在隐蔽之处,这难道不是丧事终结了吗?府衙认为大祥祭之后不算丧事终结,怎么能又说用素琴来表示终结呢?丧事崇尚远离日期,如果真的按照郑玄的义理,龙虎未满二十七月就请求留宿守卫,实在是在哀戚的道理上过于匆忙,应当受到情理的责备,却把穿深衣戴素冠的时候与戴杖绖、居苫块的日子等同视之,在法律和礼制上都不够详明允当。冒犯丧礼以求仕进,说的是在斩衰草土之中,而不是说在除去丧服和丧杖之后。况且龙虎详细列出了居丧的日月,没有任何隐瞒冒犯,府衙应当用礼法告知他,遣送他回去服满丧期,却庆幸他见识浅陋而想要加罪于他,这难道是遵循礼法、敦厚风俗、爱护百姓的做法吗?正如郑玄的义理,龙虎的罪行也不合于刑律,匆忙的过失,适宜判处鞭打五十下。

隋书·礼仪志》:「开皇初,太常卿牛▯撰《仪礼》百卷,上之。定制:三年及期丧不数闰,大功以下数之以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附之月为正【开元礼同】

张子全书》大功以下,算闰月;期已上,以期断,不算闰月。三年之丧,禫祥,闰月亦算之。

干学案丧,遇闰月,六朝诸儒辨论非一。其最为合理者,王彪之、谯王恬、戴谧、郗愔、庾蔚之诸议也。其似理而非者,吴商、刘遵、谢攸、孔粲、郑袭、刘躭、傅休诸议也。至范寗之说,谓前闰亡者取后闰之日爲忌,则谬妄不经,非所语于丧之正礼也。若夫王俭小祥含闰之议,梁武一月两属之言,亦率情而谈,初无准据。岂若牛▯之所定,爲经通而可久哉

【吕坤四礼疑:丧不计闰,谓在二十七月之中也。闰月遭丧,无补闰之礼;闰前当禫,无待闰之礼。期值闰,亦不计】

【万斯同曰:丧遇闰月,如简文帝、湘东妃、鄱阳王之类,辨之甚易。王彪之、庾蔚之诸儒所言,可谓得其衷矣。至于齐穆妃之小祥,依十一月而练之期,则宜数闰月;依十三月而祥之期,则又不宜数闰月。此王俭、褚渊辈所以反覆不已也。愚谓:练旣取十一月为正,自当并数闰月,而以四月练;祥必取周忌爲正,自当满夫周歳,而以七月祥。虽练祥相去三月,亦何害礼之有?王俭之言,名为礼疑从重,而其实未尽乎礼也。当时盈廷之议,始虽相难,而后卒相从者,岂尽屈于其礼哉?亦由俭权重而辨博,屈于其势而不敢争也。且夫月数者,数闰歳;闰者没闰,斯礼也,谁不知之?如依渊辈之说,练则数闰,祥则没闰,于礼原不相背也。何必于月数者而亦没闰乎?期之练祥,原爲父在为母及妻丧而设。后世母服旣増为三年,妻丧又废,夫练祥则前此纷纷之辨论,举无所用之矣。予特恶夫俭之强辞好胜也,故为折之如此】

  读礼通考卷二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五。

  心丧上

干学案:圣人制丧服,所以序伦纪也。在昔司徒敬敷五教,一曰父子有亲,故父母为斩衰、齐衰之首;二曰君臣有义,故君服次之;三曰夫妇有别,故夫妻之服又次之;四曰长幼有序,故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又次之;五曰朋友有信,宜亦有服而不着也。独见于记中曰:“朋友麻。”注云:“吊服加麻也。”其服素弁、环绖,疑衰布裳,旣葬除之。至于师弟,则尤重矣。栾贞子曰:“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盖亚于君亲矣。”乃并不列于五伦,何欤?说者以为盖统于朋友之中矣。然则师弟与朋友若是班乎?曰:“非也。”友之名与义皆非可轻也。有父事之友,有兄事之友,若父所交友,则固非吾所得友也。然其名不过曰执友。曽子曰:“君子以文防友,以友辅仁。”师以传道,尤必待友之相成,友顾不重欤?且夫朋友可以该师弟,师弟不可以该朋友,犹夫长幼可以该尊卑,尊卑不可以该长幼也。此立文之体也。孔子之丧,二三子绖而出,绖必素弁矣,必疑衰矣。此师弟之服见于朋友之说也。圣人又以爲师之恩重,未足以报也,于是乎有心丧爲师,心丧三年,如事父;爲朋友心丧期年,如事兄,用示差等焉。然则何为不明着其服而谓之心丧也?曰:“是有防权焉。”乡塾歳更师,学校无常师,医巫百工亦曰师,若友之族则益众矣。尽人而心丧之,不滋伪乎?心丧者,生乎心者也。苟其心有不得已焉,则丧之可也。由是门生为举主,故吏为旧君,治民为守令,以及亲属之厌于所尊而不得遂者,皆可与于心丧之数也。

檀弓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注: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疏:事师无犯,是同亲之恩;无隐,是同君之义。师所以成我,无犯与亲同,无隐则与亲异。无隐与君同,无犯则与君异。丧三年则与君亲同,无服则与君亲异。师之有丧,不始于古,盖先王之变礼与】

【马睎孟曰:为师心丧,虽有哀戚之情,而不为齐斩之服。何者?学校有师,皆

译《隋书·礼仪志》记载:“开皇初年,太常卿牛〇撰写《仪礼》一百卷,呈献给皇帝。制定礼制:三年之丧和期年之丧不计算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服则计算闰月。逝者的祥祭和忌日,都以闰月所附着的月份为准【《开元礼》与此相同】。”

《张子全书》说:大功以下的丧服,计算闰月;期年及以上的丧服,以期限断限,不计算闰月。三年之丧,禫祭和祥祭,闰月也计算在内。

《干学案》说:丧期遇到闰月,六朝时期的众多儒者辩论不一。其中最为合理的,是王彪之、谯王恬、戴谧、郗愔、庾蔚之等人的议论。那些看似合理实则不然的,是吴商、刘遵、谢攸、孔粲、郑袭、刘躭、傅休等人的议论。至于范寗的说法,认为前一个闰月去世的人,取后一个闰月的日子作为忌日,则是荒谬不经的,不符合丧礼的正统。至于王俭关于小祥祭包含闰月的议论,梁武帝关于一个月有两个归属的说法,也都是凭情感而谈,起初就没有确切的依据。哪里比得上牛〇所制定的礼制,通达经义且可以长久施行呢?

【吕坤《四礼疑》说:丧期不计算闰月,是指在二十七个月之中。遇到闰月遭遇丧事,没有补闰月的礼仪;如果在闰月前应当禫祭,也没有等待闰月的礼仪。期年之丧遇到闰月,也不计算。】

【万斯同说:丧期遇到闰月,像简文帝、湘东妃、鄱阳王这类情况,辨别起来很容易。王彪之、庾蔚之等儒者所说的,可以说得其要领。至于齐穆妃的小祥祭,如果依据十一月作为练祭的期限,就应当计算闰月;如果依据十三个月作为祥祭的期限,就不应当计算闰月。这就是王俭、褚渊等人反复争论不休的原因。我认为:练祭既然以十一月为准,自然应当一并计算闰月,而在四月进行练祭;祥祭必定以周年忌日为准,自然应当满一整年,而在七月进行祥祭。虽然练祭和祥祭相隔三个月,又有什么妨害礼制的呢?王俭的话,名义上是礼有疑义从重,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符合礼制。当时满朝大臣的议论,开始虽然互相诘难,后来最终都顺从了他,难道都是被他的礼制折服吗?也是因为王俭权重且善于辩论,大家被他的权势所屈从而不敢争辩罢了。况且月份的计算,是计算闰年的;闰月,是淹没闰月的,这是礼制,谁不知道呢?如果依照褚渊等人的说法,练祭计算闰月,祥祭淹没闰月,在礼制上原本也不相违背。为什么在月份计算上也要淹没闰月呢?期年之丧的练祭和祥祭,原本是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以及妻子的丧事而设立的。后世母亲的丧服已经增加为三年,妻子的丧事又废除了,那么练祭和祥祭,此前纷纷的辩论,就都没有用处了。我特别厌恶王俭强词夺理、好胜的性格,所以这样驳斥他。】

《读礼通考》卷二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二十五。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二十五。

心丧上

《干学案》说:圣人制定丧服,是为了排列伦理纲纪。从前司徒敬敷五教,第一是父子有亲,所以父母是斩衰、齐衰的首位;第二是君臣有义,所以君主的丧服次之;第三是夫妇有别,所以夫妻的丧服又次之;第四是长幼有序,所以世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又次之;第五是朋友有信,应当也有丧服但没有明确记载。只在《礼记》中见到说:“朋友用麻。”注释说:“吊丧的服饰加上麻带。”其丧服是素弁、环绖,疑似衰布裳,安葬后就除去了。至于师生之间,则更加重要了。栾贞子说:“人生于三,侍奉他们如同侍奉一人,大概仅次于君主和父亲了。”却并不列在五伦之中,为什么呢?解说的人认为大概统属于朋友之中了。那么师生和朋友是同一等级吗?回答说:“不是的。”朋友的名分和道义都不是可以轻视的。有像父亲一样侍奉的朋友,有像兄长一样侍奉的朋友,如果是父亲所结交的朋友,那么本来就不是我所能结交的。然而他们的名分不过称为执友。曾子说:“君子以文饰来防范朋友,以朋友来辅助仁德。”老师传授道义,尤其必须等待朋友的相辅相成,朋友难道不重要吗?况且朋友可以涵盖师生,师生不可以涵盖朋友,就像长幼可以涵盖尊卑,尊卑不可以涵盖长幼一样。这是立文的体例。孔子去世时,二三子结着丧带而出,结丧带必定戴素弁了,必定穿疑衰了。这是师生的丧服见于朋友说法中的体现。圣人又认为老师的恩情深重,不足以报答,于是有心丧为老师,心丧三年,如同侍奉父亲;为朋友心丧期年,如同侍奉兄长,用来显示等级差别。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记载其丧服而称为心丧呢?回答说:“这是有防止和权变的考虑。”乡塾每年更换老师,学校没有固定的老师,医巫百工也称为老师,如果是朋友的族类则更加众多了。所有人都心丧,不更加虚伪吗?心丧,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内心有不得已的情况,那么丧之也可以。由此门生为举主,故吏为旧君,治民为守令,以及亲属因厌恶所尊奉的人而不能遂愿的,都可以列入心丧的范畴。

《檀弓》说:侍奉老师不冒犯不隐瞒,左右侍奉供养没有固定方法,服勤至死,心丧三年【注:心丧,悲哀的样子如同父亲但没有丧服。疏:侍奉老师不冒犯,是与亲人相同的恩惠;不隐瞒,是与君主相同的道义。老师成就我,不冒犯与亲人相同,不隐瞒则与亲人不同。不隐瞒与君主相同,不冒犯则与君主不同。丧期三年则与君主亲人相同,没有丧服则与君主亲人不同。老师有丧事,不是始于古代,大概是先王的变礼吧】

【马睎孟说:为老师心丧,虽然有哀戚之情,但不穿齐衰斩衰的丧服。为什么呢?学校有老师,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