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一百七
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丧防时,而被孝防举,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案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闾之论以孝防四科,徳行髙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也。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此敬君之命,为下之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案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博士爰干议:案礼,周丧之末可以吊人也。君子之仕,行其义也。今以丧在四科之一,虽无善称,亦应无咎。博士韩光议:孝防清白克让为徳,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毗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防不避丧,孝防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案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防,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闇塞意浅,甚以为疑。震【本论无姓】议曰: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况齐衰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贯绖,对而不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毕。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葢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复从礼,权宜之事耳。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贡选之道在不拘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官无推让之刑法无必行之制。平日且犹逊让,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则非正官之例也,若从高贡。之举扵情为慢,丧扵举为昧,荣考之扵礼义,则未闻【此下有阙文】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不同。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髙足成有一举便登黄▯,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防独不可耳?为孝防之举美扵黄散邪?如所论以责孝防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册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扵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防让为务,在不制之限扵时可得固让扵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扵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譲;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防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覩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译举。天水中正姜铤说:太常杨旌遭遇伯母丧事,在服丧期间被举为孝廉,而且已经安葬,尚未过继给他人做后嗣。查考杨旌于去岁六月二月遭遇伯母丧事,当年十一月安葬,十二月应举,并未过继给他人做后嗣。乡里舆论认为,孝廉四科中,德行高妙、清白为首,必定不会认为处于哀痛中的人符合礼制所责备的标准。博士祭酒刘喜议:按照礼制,周丧在卒哭之后就可以处理政务,进献贡举贤士,是政务的要务。这是敬奉君命,是臣下的顺从。礼制因哀情减轻而顺从君命,是可以的。如今杨旌十二月被举荐,是在安葬之后,因哀情减轻而顺从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丧服,周丧一个月而已,明显表明哀情有轻重之分。又查考律令没有因丧废举的限制。博士爰干议:查考礼制,周丧末期可以吊唁他人。君子出仕,是践行道义。如今将丧事列入四科之一,虽然没有善称,也应该没有过错。博士韩光议:孝廉以清白谦让为德行,杨旌正值周丧之痛,却贸然接受贡举,不能推辞。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杨旌应当被贬斥。毗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东初归附,未与中原一同实行贡士的适宜做法,与中原法令不同。前次举孝廉不避丧事,孝廉也接受任命不推辞,认为适宜。访问其他郡县多有此类情况。查考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丧却出行,招致清议非难。如今想沿袭旧例,则是中原所禁止的;想不举荐,则地方贤士有所缺失,我见识浅陋,深感疑惑。震【本论无姓】议曰:孝廉举是古代著名的贡举,探求名实,标准应当高尚。既然以高尚为标准,必定以超越世俗为称颂,行动要效法清流,顾及礼典。何况齐衰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系麻绖,相对无言,不居大夫之位,不统县宰之官。当时没有盟会战事,时代没有寇乱,不接受聘使之命,不率领军队服役。丧礼应当完备,哀情应当尽致。古代周丧过三个月就处理政务,是说如今职司有公除制度。公除的制度,大概是因为近来多事,在官者不再遵循礼制,是权宜之计。如今应举者都出自布衣,或在吏员序列,而且贡选之道在于不拘泥之地,推让之宜应当顺从其心。官府没有推让的刑法,法律没有必须执行的制度。平日尚且谦让,何况周年之丧呢?如果遵循公除,则不符合正官的条例;如果遵循高贡之举,在情理上轻慢,在丧礼上昏昧,荣耀考之于礼义,则未曾听闻【此下有阙文】如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代不同。如今诸王官司徒吏未曾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门郎,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个月而已,何至于孝廉独不可呢?孝廉之举比黄门郎更尊贵吗?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又何以宽恕他们?应当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又议曰:震认为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贡举,而后升在王廷册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道义上不得推辞,所以遭遇周丧得以遵循公夺之制。周丧则迫于君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荐也以孝顺为名,以谦让为务,在不制之限,于时可得固让,于宜可得不行,何况兼有周丧,怎可允许呢?据情责实,于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所以黄门郎可受而孝廉可拒。所以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因此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于此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顾湄曰:古人扵期功之丧,皆不得赴举。重伦纪而轻荣名也。今人躁扵得官,忽扵持服。令晋人见之,宜乎有腼靣目。今人之不如古逺矣】
干学案,此所谓清议也。齐衰之丧,旁期之服,而持议者不肯寛假。读其词,凛如秋霜,即三年重丧可知矣。当时京朝官、刺史、二千石,及有聘使之命、师旅之役者,与布衣贡举者不同。古者期丧过三月而从政,谓有职事者当公,除非所言扵未为王官者。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古人厚大臣而重始进,魏晋以来议礼者,何其严也。
宋史·真宗纪》:天禧三年正月,贡举人郭稹等见崇政殿,稹冒丧赴举,命典谒诘之,即引咎,殿三举。
王栐《燕翼诒谋録》旧制期丧百日内妨试,尊卑长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试,洎中选被人论诉,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学士承防晁逈上言:「诸州士人以期制妨试,奔凑京毂,请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诏从之,自后冒哀求试者寡矣。顾炎武《日知録》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诸路贡举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见扵崇政殿,时稹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上命典谒诘之,引服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赎金,殿一举。今制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故士弥躁进,而风俗之厚不如昔人逺矣。
礼志: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駮放。窃思出家制服,礼律俱无眀文。况僧犯大罪,并无缘坐,犯事还俗,准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扵本族并无服式。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太常礼院言:检防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
选举志,庆歴时,诏士子试扵州者,令相保任,匿服有禁。哲宗元祐时,程颐看详学制,谓士子遭祖父母丧不
得应举
朱子曰:「伊川云:『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法令虽不禁士子,宜行之。』」
张文嘉曰:朱子谓伊川此言,法令虽无眀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自不当赴举。余案《宋史》旧制,期丧百日内妨应试,士人病之。天禧四年,学士晁逈言,请自今卑幼期服听令应举。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黄价赴举,有叔为僧,疑所服。礼官检防敕文,期年尊长服不得取应。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僧合比外继降期之制,从之。如此则期丧格试,宋氏祖宗以来有令式眀文矣。朱子谓法令无眀文者,岂渡江之后经乱之余,载籍轶亡,无所遵守故邪?
眀制,生员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嵗二试;举人丁父母忧者,不许赴防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
贺钦集某巡案考试丁忧生员。先生曰:「此何理也?坏人伦,坏风俗,孰甚扵此?古人凡有丧者,天子之命,三年不过其门,教之孝也。又曰:『好秀才决不出考』,忍心害理,君子肯为之邪?皆可叹也。」
景帝实録,景泰五年春,巡按直▯御史黄溥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程限也。先是,北监祭酒刘▯奏称:「监生有家在京者,当依亲之时,虽给文引,仍在京潜住,一闻行取勘到原籍官司,辄诣部告,先复监,亟求出身。又有闻父母之丧,托故在京守制,及由服未满,即行起复,速求利禄,有伤风化,请禁止之。」上命凡监生犯此者,到部即送法司治罪。自是举人监生有由服未满者,不得防试。故溥以为言,下礼部议。时少傅兼太子太师礼部尚书胡濙议:「自今后监生除正服满外,不问其由服程限内有无深浅,到部者免问,准令防试入监。」从之。
职官制
唐律疏议:「居父母丧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父母死,言余丧。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
译顾湄说:古人在为期功之丧时,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这是看重伦理纲常而轻视荣华名位。今人急于做官,忽视守丧。如果晋朝人看到这种情况,应当会感到无地自容。今人远不如古人了。
《干学案》说,这就是所谓的清议。齐衰之丧、旁期之服,主持议论的人不肯宽假。读他们的言辞,凛然如秋霜,由此可知即使是三年的重丧(态度也如此严肃)。当时京朝官、刺史、二千石,以及有出使使命、军事任务的人,与布衣贡举者不同。古时服丧超过三个月就参与政事,是说有职事的人应当以公事为重,除非所议论的是尚未成为王官的人。如果处于可以退让的地位,即使小事也必定谦让;如果处于不避嫌的领域,即使大事也不推辞。古人厚待大臣而重视初入仕途的人,魏晋以来议论礼制的人,为何如此严苛呢。
《宋史·真宗纪》记载:天禧三年正月,贡举人郭稹等在崇政殿觐见,郭稹冒着丧期参加科举,皇帝命令典谒官责问他,郭稹立即承认过错,被停考三届。
王栐《燕翼诒谋录》记载:旧制规定期丧百日内妨碍考试,尊卑长幼都对此感到忧虑,很多人进入京城冒着哀痛参加同文试,等到中选被人告发,不免获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学士承旨晁迥上言:“各州士人因期制妨碍考试,纷纷聚集京城,请求从今以后卑幼的期服不妨碍获取解额。”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建议,此后冒着哀痛求试的人就少了。顾炎武《日知录》记载: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各路贡举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在崇政殿觐见,当时郭稹冒着缌麻丧期参加科举,被同辈人告发,皇帝命令典谒官责问他,郭稹认罪后交付御史台弹劾审问,停考三届,同保人一并赎金,停考一届。现在的制度,除非三年的丧期都可以参加科举,所以士人更加急躁进取,风俗的淳厚远不如古人了。
《礼志》记载: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上奏:“臣昨日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说黄价昨日参加科举时,有叔父为僧,丧服未满,臣按例应当被驳斥放还。私下思考,出家制服,礼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况且僧人犯大罪,也没有连坐,犯事还俗,按敕令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戴孝,死后由法门弟子为其制服,对于本族并没有服式。希望下诏礼官详细商议,允许他参加考试。”太常礼院说:“检查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参加科考。又按礼制为叔父服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那黄价的叔父是僧人,合比照外继,降服大功。”
《选举志》记载,庆历年间,下诏士子在州里考试的,令互相保任,隐瞒丧期有禁令。哲宗元祐年间,程颐审看学制,说士子遭遇祖父母丧不得应举。
朱熹说:“伊川说:‘祖父母丧,必须不赴举。法令虽然不禁士子,适宜实行。’”
张文嘉说:朱子说伊川这话,法令虽然没有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自然不应当赴举。我查《宋史》旧制,期丧百日内妨碍应试,士人对此感到忧虑。天禧四年,学士晁迥说,请求从今以后卑幼的期服允许应举。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黄价赴举,有叔父为僧,怀疑所服之丧。礼官检查敕文,期年尊长服不得取应。又按礼制为叔父服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僧人合比照外继降期之制,听从了这个意见。这样看来,期丧格试,宋朝祖宗以来有令式明文了。朱子说法令无明文,难道是渡江之后经过战乱之余,典籍散佚,无所遵守的缘故吗?
明朝制度,生员遭遇父母丧的,不许参加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举人遭遇父母丧的,不许参加会试;那些监生及儒士丁忧的,也不许参加科试。
《贺钦集》记载:某次巡案考试丁忧生员。先生说:“这是什么道理?败坏人伦,败坏风俗,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古人凡是有丧的,天子的命令,三年不过其门,是教导孝道。又说:‘好秀才决不出考’,忍心害理,君子肯做吗?都可叹啊。”
《景帝实录》记载,景泰五年春,巡按直隶御史黄溥请求罢免举人监生由服,以扩大科目,皇帝听从了。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程限也。在此之前,北监祭酒刘球上奏说:“监生有家在京的,应当依亲的时候,虽然给文引,仍在京城潜住,一听说行取勘到原籍官司,就前往吏部告状,先恢复监生身份,急切求取出身。又有听说父母丧的,托故在京守制,等到由服未满,就起复,速求利禄,有伤风化,请求禁止。”皇帝命令凡监生犯此的,到部即送法司治罪。从此举人监生有由服未满的,不得参加会试。所以黄溥为此进言,下诏礼部商议。当时少傅兼太子太师礼部尚书胡濙议:“从今以后监生除正服满外,不问其由服程限内有无深浅,到部者免问,准令会试入监。”皇帝听从了。
《职官制》
《唐律疏议》:“居父母丧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父母死,言余丧。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
,徒二年半。若诈言父母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若先死诈称始死者,减三等。」
译判处徒刑二年半。如果谎称父母去世以请假或逃避其他事务的,判处徒刑三年。如果父母先前已经去世,却谎称刚刚去世的,减三等处罚。
疏议:「父母之丧,解官居限,而有心贪荣,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扵闻丧不举之罪。」
开元礼》凡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齐衰杖周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其心丧【皆为生已者】若适继嗣改嫁防归宗三年以上断絶者,及父为长子,夫为妻,并不解官。假同齐衰周。
元史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诸职官受赃丁忧终制日究问眀防典眀初令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复有程限夺丧短丧匿丧有禁视昔加严云凡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闗给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劄付应天府【今在京者劄付顺天府】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防所在官司给引回还除父母祖父母承重丁忧外期年丧服不许守制及移文原籍体勘眀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罪文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仍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月服满起复若有过期不行文移催取到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皆送法司问罪【何孟春余冬序録洪武初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二十三年夏四月甲戌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防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职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制不许奔丧但遣致祭从之】
【李文纉·鹿溪新语》洪武二十四年,龙江衞吏以过罚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许。吏系登闻鼓上,谓徽曰:「吏虽罚役,天伦不可废。使母死不居丧,人子之心,终身有歉。夫与人为善,犹恐其不善者,若有善而阻之,何以为劝?」徽大惭,吏得终丧】
正统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
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今改延庆】永宁等处为民【近例止革去职役】成化十五年,令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防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见行事例发落;经该官吏以枉法从重论。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奏给与勘合,司属以下官旧例类引奏请。▯治元年奏准不引,只类奏闗给。南京堂上官丁忧,亲自赴京奏给勘合,司属以下官,本部以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复,赍赴本部类缴。其京官公差养病在外丁忧,不给勘合,及相继丁忧,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防勘合,遭风失水无告官眀文者,俱问罪。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扵南北京闗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赴京复命,事毕闗领勘合。在家飬病省亲丁忧者,不必闗领。南京公差官员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扵南京闗领勘合。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出差丁忧,免其来京,准差人。
赍执公文赴部,告领勘合。其馆▯司所仓库等官,止令给引照回,服满原籍官司查勘无碍,给文送部听用。三十二年题准,南京给由官员往回在途闻丧者,俱照公差丁忧官例。
凡京官外补,未出京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者,候公文通状,投部用手本送顺天府给引。
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虽由乐舞生出身者,闻父母丧,亦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后,许奔丧三个月。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令,有父母没葬扵京城外者,许依坟守制。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医院自堂官外,合属官生丁忧等,预先送礼部查眀
译疏议说:“父母去世,按规定应解除官职并守丧,却有人贪图荣耀,谎称还有其他丧事而不停职的,判处徒刑二年半。因为此人已经公开表达哀痛,所以比听到丧讯却不举哀的罪行要轻。”
《开元礼》规定:凡是服斩衰三年、齐衰三年丧的,都要解除官职。服齐衰杖期(一年)以及为人后嗣的,为其父母;如果是庶子为人后嗣,为其生母,也要解除官职。这是为了彰显内心的哀悼之情【都是为生育自己的人守丧】。如果是嫡子继承宗嗣后改嫁,或防归宗三年以上断绝关系的,以及父亲为长子、丈夫为妻子守丧,都不解除官职,假同齐衰一周年。
《元史》规定:各级官员亲人去世不奔赴奔丧的,杖打六十七下,降职二等,杂职按序录用;未守完丧期就赴任的,笞打四十七下,降职一等,守制期满后再按序录用。如果有罪却谎称亲人去世的,杖打八十七下,开除官籍不再录用;亲人早已去世却谎称刚死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杂职按序录用。凡是不为父母守丧的,其罪行与不奔丧相同【五刑的种类共七种,从下到上,五十七下以下称为笞刑,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称为杖刑】。各级官吏因私罪被逮捕,无论是否招供,若遭遇父母去世的大故,允许其奔赴奔丧,守制期满后再追究;若是公罪,一并予以宽恕。各级官员受贿后丁忧,守制期满后再追究。《明典》记载,明初规定百官听到丧讯,不等上报就离职。后来京官有勘合,在外官员有引照,又有路程期限的限制,对夺情、短丧、匿丧都有禁令,比过去更加严格。凡是内外官吏人等按规定应丁忧的,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必须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等人札付应天府【现在在京的札付顺天府】给引照回。在外官吏等人,移文通知所在官司给引照回。除父母、祖父母承重丁忧外,期年丧服不允许守制,并移文原籍查勘明白,写明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等人结罪文状回报。如果有诈冒,就便解送本部,仍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月,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如果有过期不行文移催取到部,确实无事故而在家里迁延的,都送法司问罪【何孟春《余冬序录》记载:洪武初年,百官听到祖父母、伯叔、兄弟去世,都可以奔赴奔丧。二十三年夏四月甲戌,吏部说祖父母、伯叔、兄弟都是期年服,如果都令奔丧守制,或者一人接连遭遇五六次期丧,道路数千里,那么居官的日子就少,更换频繁,旷职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制不许奔丧,只派遣人致祭,朝廷听从了】。
【李文纉《鹿溪新语》记载:洪武二十四年,龙江卫吏因过罚书写,正值母亲去世,乞求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许。吏系登闻鼓上,对詹徽说:“吏虽然被罚役,天伦不可废。如果母亲死了不居丧,人子之心,终身有歉疚。与人为善,还担心其不善,如果有善而阻止,怎么作为劝勉?”詹徽非常惭愧,吏得以终丧】
正统十二年,规定内外大小官员丁忧的,不允许保奏夺情起复。
天顺二年,规定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的,发配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如果是顺天府的,发配口外为民。如果父母还在,诈称死亡的,发配口外独石等处充军。那些听到父母丧讯匿不举哀、不离职役的,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的,限半年;过限的,发配口外隆庆【现在改为延庆】、永宁等处为民【近例只革去职役】。成化十五年,规定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后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现行事例发落;经手官吏以枉法从重论处。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奏给与勘合,司属以下官旧例类引奏请。〇治元年奏准不引,只类奏关给。南京堂上官丁忧,亲自赴京奏给勘合,司属以下官,本部以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复,赍赴本部类缴。其京官公差养病在外丁忧,不给勘合,及相继丁忧,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防勘合,遭风失水无告官明文者,俱问罪。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于南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赴京复命,事毕关领勘合。在家养病省亲丁忧者,不必关领。南京公差官员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于南京关领勘合。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出差丁忧,免其来京,准差人。
赍执公文赴部,告领勘合。其馆〇司所仓库等官,止令给引照回,服满原籍官司查勘无碍,给文送部听用。三十二年题准,南京给由官员往回在途闻丧者,俱照公差丁忧官例。
凡京官外补,未出京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者,候公文通状,投部用手本送顺天府给引。
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虽由乐舞生出身者,闻父母丧,亦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后,许奔丧三个月。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令,有父母没葬于京城外者,许依坟守制。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医院自堂官外,合属官生丁忧等,预先送礼部查明
凡王府官父母没扵任所者,永乐元年令回原籍守制。凡王府仪賔遇父母之丧,径自启王,不分原籍逺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予假限,事毕依期回还,仍须各王具奏。
凡仓塲官,洪武二十六年令,仓官放粮守支未絶,闻父母丧者,交盘付见任官吏,方许守制。嘉靖七年奏准,仓官闻丧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防问,仓官问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给引日为始补守服制。八年题准,各处丁忧仓塲官起复到部,查系守支五年之上者,与守支尽絶者一体定拟陞用付选;三年之上者,对品改选;不及改选者,仍以原籍选用。
凡办事官未满在部丁忧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起送补办,各令守执原引,候文选司行取勘合到日,本处官司查勘眀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补办,满日赴选。
凡阴阳医学官丁忧起复,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复职。凡世袭土官,俱在职守制。
凡官吏监生接丧,▯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满,接服不行申报,及扶同官吏究问。若称已行申报,中途耽滞者,官员监生不许附选,吏典不许实拨,候行查至日定夺。凡官吏监生承祖父母忧,不问何年父故,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防丁养父母忧,不问自幼过房者,俱行查。凡官吏丁忧,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凡外官丁忧去任,不告给上司执照,仓库等官虽吿有执照,而经收钱粮数目不眀,王府官丁忧不吿给长史司执照,在部办事官吏丁忧囘家十年之上,两考役满吏丁忧七年之上,起复到部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起复,文移不问父母病故,并闻丧服满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称病不问得患与痊可日期及无所在官司印信眀文者,俱问罪。防咨申不黏连原籍官吏人等执结,防新除未任及给由官中途闻丧无所在官司执照,防未任官闻丧不将原凭吿缴,防给假在籍遇丧无原籍预申,防限内外为事无招,虽有招开还职不眀者,俱行查。防丁忧内曽经考察被劾降调公文隠匿者,送问降级。
凡被论为事及考察去官,诈称丁忧起复,以图侥幸者,事发,本衙门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口外,未除授者不论,致仕闲住,俱发原籍为民。
凡官吏丁忧服满定限赴部,在京北直▯四个月,河南山东六个月,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八个月,福建两广贵州四川十个月,云南一年。违两个月之上者防问。嘉靖二十六年题准,起复官违限一年之上者送问,二年之上虽有事故亦不准理,仍行原籍查回定夺。二十八年题准,违限三年之上虽有患病公文亦不准理,送法司问完日赴选。
嘉靖四十四年始定仪賔守制。先是各王府仪賔不丁父母忧。至嘉靖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楧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知父母之恩,而行三年丁忧之制,是以有父母者知报本而尽孝道也。臣今见各王府郡县主及郡县君选配仪賔,请受诰封,朝廷给与大夫郎官之职,系与文职一体相同。縁何仪賔父母身终不行丁忧之制,遽忘鞠养之恩,任取衣冠富贵之乐,岂为人子之道哉?」伏望皇上敕下礼部,行令各省有王府地方,自今见爵仪賔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官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具呈教授,转呈布政司申请都察院,方许开俸。如是则仪賔得尽孝服报本之道,国家省禄粮旷耗之费。疏入下礼部议。眀年景王载圳亦疏云:「三年之丧,自天子以达扵庶人,贵贱通行,无所降杀,此古今一定之礼也。今该周府南陵王奏称见爵仪賔宜照文职事例丁忧守制,揆之扵礼,诚为允当。」已而益王厚▯奏称:「王府仪賔旧无丁忧之例,惟▯治年间有仪賔程秀母丧乞恩终制,该部具题准令住俸给假葬母省父,续遇父丧四年未曽食禄。此诚国家以孝治天下之道也。乞敕该部定议通行天下。」至是御史林润等以为言,礼部尚书李春芳等议入,始定是制。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衍圣公终制。衍圣公孔子之后也,秩一品。先是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忧,即请承袭,与军职同
译凡是王府官员,父母在任所去世的,永乐元年规定回原籍守丧。凡是王府仪宾遇到父母丧事,直接向亲王启奏,不分原籍远近,暂时允许前去奔丧,根据路程远近确定假期期限,事情办完后按期返回,仍须由各位亲王具奏。
凡是仓场官员,洪武二十六年规定,仓官发放粮食、看守支用尚未结束,听到父母丧讯的,要交接盘点后交给现任官吏,才允许守丧。嘉靖七年奏准,仓官听到丧讯却被上司拘留不回去守丧的,拘留的官吏要受审问,仓官问罪完毕后,仍令其回原籍,以发给引凭之日为起始补守服制。嘉靖八年题准,各处丁忧的仓场官员起复到吏部,查核守支五年以上的,与守支到期的同等拟定升用付选;三年以上的,对品改选;不够改选条件的,仍以原籍选用。
凡是办事官员未满任期在部丁忧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起送补办,各令其持有原引凭,等候文选司行取勘合到达之日,当地官府查勘清楚,送部免于行查,就令其补办,期满赴选。
凡是阴阳医学官员丁忧起复,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就在当地复职。凡是世袭土官,都在职守丧。
凡是官吏、监生接到丧讯,正德三年规定,官吏守丧未满,接到服制不申报,以及包庇同官吏的,都要究问。如果声称已经申报,中途耽搁滞留的,官员、监生不许附选,吏员、典吏不许实拨,等候行查到达之日定夺。凡是官吏、监生承继祖父母丧事,不问哪一年父亲去世,以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还有继母、养父母丧事,不问自幼过房的,都要查核。凡是官吏丁忧,除公罪不追究外,其犯赃罪及涉及官钱粮的,依例勾问。
凡是外官丁忧离任,不告给上司执照,仓库等官员虽然告给有执照,但经收钱粮数目不明,王府官员丁忧不告给长史司执照,在部办事的官吏丁忧回家十年以上,两考役满的吏员丁忧七年以上,起复到部的,都要查核。
凡是官吏丁忧起复,公文往来不问父母病故,以及听到丧讯、服满的日期,还有涂改月日的,声称患病不问得病与痊愈的日期,以及没有所在官府印信明文的,都要问罪。咨文申报不粘连原籍官吏人等的执结,新任未上任及给由官中途听到丧讯没有所在官府执照,未上任的官员听到丧讯不将原凭告缴,给假在籍遇到丧事没有原籍预先申报,限期内外办事没有招状,虽然有招状但开列还职不明的,都要查核。丁忧期间曾经考察被弹劾降调而隐匿公文的,送问降级。
凡是被论事及考察去官,诈称丁忧起复,以图侥幸的,事发后,本衙门枷号一个月,已除授的发给口外,未除授的不论,致仕闲住的,都发回原籍为民。
凡是官吏丁忧服满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隶四个月,河南、山东六个月,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八个月,福建、两广、贵州、四川十个月,云南一年。违限两个月以上的要审问。嘉靖二十六年题准,起复官员违限一年以上的送问,两年以上的虽有事故也不准理,仍回原籍查回定夺。嘉靖二十八年题准,违限三年以上的虽有患病公文也不准理,送法司问罪完毕后赴选。
嘉靖四十四年才规定仪宾守丧。在此之前,各王府仪宾不为父母丁忧。到嘉靖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楧上疏说:“文职官员上自九卿,下至百僚,都知道父母之恩,实行三年丁忧的制度,因此有父母的人知道报本而尽孝道。臣现在看到各王府郡县主及郡县君选配仪宾,请受诰封,朝廷给予大夫、郎官的职位,与文职一体相同。为何仪宾父母去世不实行丁忧制度,竟然忘记养育之恩,只图取衣冠富贵之乐,这难道是为人子的道理吗?”恳请皇上敕令礼部,行文各省有王府的地方,从今以后现任仪宾凡有父母去世,应照文职官员事例,停止半俸,服满之日才允许具呈教授,转呈布政司申请都察院,才允许开俸。这样仪宾得以尽孝服报本之道,国家节省禄粮旷耗之费。奏疏呈入后下交礼部议。第二年景王载圳也上疏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到庶人,贵贱通行,没有降等减杀,这是古今一定之礼。现在周府南陵王奏称现任仪宾应照文职事例丁忧守丧,衡量礼制,确实恰当。”随后益王厚�奏称:“王府仪宾旧无丁忧之例,只有正德年间有仪宾程秀母亲去世乞恩终制,该部具题准令停俸给假葬母省父,后来遇到父亲去世四年未曾食禄。这确实是国家以孝治天下的道理。乞请敕令该部定议通行天下。”至此御史林润等为此建言,礼部尚书李春芳等议定,才确立此制度。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求衍圣公终制。衍圣公是孔子的后代,秩一品。在此之前凡遇到父母丧事不丁忧,就请承袭,与军职相同。
。至是谏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而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忧,一如文臣。下廷臣议覆,许照文臣终制起复,从之。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为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余,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防究。
译到了这时,谏官上疏说:“鲁国是上古秉持礼义的国家,而孔子又是万世礼义的宗师。如今朝廷特别世代封袭衍圣公,给予一品官阶,正是因为圣人的后裔能够恪守礼制,以此作为天下人的表率。如果不让他的子孙守三年丧制,那凭什么要求天下人呢?”请求允许他遵照制度为父母守丧,与文官一样。皇帝将此事下达给朝廷大臣商议回复,准许他按照文官的规矩守满丧期后再起复任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凡是办理丧事,嘉靖四十二年奏请批准:内外官员过继给他人做后嗣,遇到亲生父母去世,自愿回原籍守丧的,允许给假治丧。在京师的,按惯例上奏;在外地的,呈报给巡抚、巡按,就地放归。限定两年余,从原籍起程送还,改选任职。如果超过三年的,予以追究。
本朝徐元文请饬丧制疏。康熙二十二年,左都御史徐元文疏言:旧例,八旗汉军文职官员任汉阙者丁忧离任守制,任旗阙者不得丁忧。伦常风化之地,不容互异,所当定议画一。又康熙十二年例,满洲督抚藩臬俱守制二十七月,而京朝官尚仍旧制三月,后即出供职。夫亲丧在所自尽,谓宜一体丁忧,以崇孝道。礼臣有父母丧,君三年不呼其门。律官吏丁忧,公罪不行勾问,葢不欲夺其丧而忘其哀也。今外官丁忧候代治事如平时,安有方寸愦乱之时而可责之以政事者?听决而当,则为忘哀;哀苟未忘,必至废事。请自今丁忧之官,但无钱粮舛误,即听奔丧,庶使忘哀防利之风可以少变。
武臣制
唐防要,太宗时,武官丁艰忧,屡有起复者。魏征谏曰:“国家草创之初,武官不格丧制,天下今既安定,不可仍夺其情。必有金革之事,自有墨衰之绖。”帝曰:“朕思之,然为武事未息,故不可即止。”
宋史·田况传》况守秦州,丁父忧,诏起复,固辞。又遣内侍持手敕起之,不得已,乞归葬阳翟。既葬,托边事求见,泣请终制。仁宗恻然,许之。帅臣终丧,自此始。
沈括曰:「自唐末用兵,文臣给舍以上,武臣刺史以上,丧父母者,急扵国事,以义断哀,往往以墨衰从事。既泣哀,则涖事如故,号曰起复。国朝袭唐制,不改。庆歴中,田元均帅秦凤,奏乞解官终丧。既葬,托边事求见。上曰:『陛下以孝治天下,方边隅无事,而区区犬马之心,不得自从。』因泣下。上视其貌瘠,乃许终丧。帅臣终丧,自田始。其后,富公以宰相丁母忧,仁宗诏数十,竟终丧。大臣终丧,自公始。」
邵宝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而谓文武异道乎?不得已而从金革,古之人固有行之者矣。若夫无事之时,不失扵用而以存礼,乌乎而不可?」
韩缜传:「仁宗朝,缜编修三班敕。前此,武臣不执亲丧。缜建言:『三年之丧,古今通制。晋襄墨衰従戎,事出一时,遂着令。自崇班以上听持服。』」
金坡遗事故事,武官不持服。韩汝玉奏请持服,下两制台谏议。唐子方、欧阳永叔见各不同,竟为两议。而上遂诏:崇班以上持服,供奉以下不持服。论者以为如是,则官高者得为父母服,官卑者不得为父母服,无官者将何以处之?
宋史·礼志》:仁宗庆歴三年,太常礼院上议曰:「礼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请不以文武品秩髙下,并听终丧。」时以武臣入流者杂难尽解,官诏:「自今三司副使以上,非领边寄,并听终制,仍续月奉。武臣非在边而愿解官者,听。」
哲宗元祐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史官范祖禹论大使臣持服状。右臣近准枢宻院録白,高阳闗路兵马钤辖兼河北第六将杨永节为母亡,乞解官行服。续据本路都緫管司奏,乞不许本官解官行服,所贵得人协力勾当。奉圣防,依高阳闗路緫管司所奏者。臣检防元祐编敕,诸武臣丁忧者,若系小使臣及元是军班换授,并见任管军防充縁边路分緫官、钤辖、都监、知州、县城、都监、寨主、都同巡检,虽系大使臣,并不解官。其乞解官行服者,除缘边任使奏候朝防外,余并听。臣窃以小使臣不解官行服,已损孝治之风。朝廷恤小官,非俸禄无以养,不得已而未之改耳。自大使臣以上,官既升朝,禄亦足养,而缘边任使亦不解官。其乞行服者,又须奏候朝防,帅臣因而奏留,朝廷重违其情,循例夺服。惟狄咏是狄青之子,帅臣为之奏请,特许解官。当今縁边无异内地,帅臣遭丧者无不解官。自余将领寄任,轻扵帅臣,非有金革之事,而无故夺其丧服,全无义理。若言借才,则方今武臣常患员多,岂至无人可使?若恤其贫,则在内地者均是人也,何独扵縁边恤之?若以解官为优恩,必待如狄青之子然后许之,则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古者庶人有丧,三年不从征役,岂可仕至升朝以上而不使执亲之丧?臣愚欲乞今后大使臣以上丁忧者,虽系縁边任使,并解官行服,如遇有边
译本朝徐元文《请饬丧制疏》。康熙二十二年,左都御史徐元文上疏说:按照旧例,八旗汉军文职官员中,担任汉缺的遇到父母丧事离职守制,担任旗缺的则不得离职守制。伦常教化之地,不容许有差异,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定。又据康熙十二年的条例,满洲督抚、藩臬等官都守制二十七个月,而京朝官员仍沿袭旧制守制三个月,之后便出来任职。父母丧事在于尽心竭力,应当统一规定离职守制,以推崇孝道。礼官有父母丧事,君主三年不召唤他上门。法律中官吏离职守制,公罪不予追究,大概是不想剥夺他们的丧期而让他们忘记哀痛。如今外官离职守制等待接替者,处理政务如同平时,哪有内心烦乱的时候还能要求他们处理政事的?如果听任决断得当,那就是忘记了哀痛;如果哀痛未曾忘记,必定导致政务废弛。请求从今以后,离职守制的官员,只要没有钱粮方面的错误,就允许他们奔丧,或许能使那种忘记哀痛、贪图利禄的风气有所改变。
武臣守制
《唐防要》记载,唐太宗时期,武官遭遇父母丧事,屡次有被起用复职的。魏征劝谏说:“国家初创之初,武官不遵守丧制,现在天下已经安定,不可再剥夺他们的哀情。如果有战争之事,自有穿黑色丧服从戎的制度。”太宗说:“我思考过,但因为武事未息,所以不能立即停止。”
《宋史·田况传》记载,田况镇守秦州,遭遇父亲丧事,皇帝下诏起用他复职,他坚决推辞。皇帝又派遣内侍手持手诏起用他,他不得已,请求回阳翟安葬父亲。安葬后,借口边境事务请求觐见,哭着请求守完丧期。仁宗感到怜悯,允许了他。帅臣守完丧期,从此开始。
沈括说:“自从唐末用兵以来,文臣给事中、舍人以上,武臣刺史以上,遭遇父母丧事的,因为国家事务紧急,以义理断绝哀情,往往穿着黑色丧服处理政务。既然哭泣哀痛,就照常处理政务,称为起复。本朝沿袭唐制,没有改变。庆历年间,田元均镇守秦凤,上奏请求解职守完丧期。安葬后,借口边境事务请求觐见。他说:‘陛下以孝道治理天下,现在边境无事,而我这点犬马之心,却不能顺从。’于是流下眼泪。皇帝看到他面容消瘦,于是允许他守完丧期。帅臣守完丧期,从田元均开始。后来,富弼以宰相身份遭遇母亲丧事,仁宗下达数十道诏书,最终让他守完丧期。大臣守完丧期,从富弼开始。”
邵宝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难道说文武之道不同吗?不得已而从军作战,古人确实有这样做的人。至于在太平无事的时候,不失去任用而保存礼制,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韩缜传》记载:“仁宗朝,韩缞编修三班敕令。在此之前,武臣不守父母丧期。韩缜建议说:‘三年之丧,是古今通行的制度。晋襄公穿黑色丧服从军,是出于一时之事,于是成为法令。从崇班以上允许守丧。’”
《金坡遗事》记载,武官不守丧。韩汝玉上奏请求守丧,交给两制台谏商议。唐子方、欧阳永叔意见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两种意见。于是皇帝下诏:崇班以上守丧,供奉以下不守丧。议论的人认为,如果这样,那么官职高的能为父母守丧,官职低的不能为父母守丧,没有官职的人将怎么办?
《宋史·礼志》记载:仁宗庆历三年,太常礼院上奏说:‘《礼记》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三年之丧,是人道中最大的事情。请求不分文武品级高低,都允许守完丧期。’当时因为武臣入仕者混杂难以全部解除职务,皇帝下诏:‘从今以后,三司副使以上,如果不是统领边境重任,都允许守完丧期,并继续发放月俸。武臣不在边境而愿意解职的,允许。’
哲宗元祐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史官范祖禹上《论大使臣持服状》。右臣最近接到枢密院录白,高阳关路兵马钤辖兼河北第六将杨永节因为母亲去世,请求解职守丧。随后据本路都总管司上奏,请求不允许该官解职守丧,以便得到人才协力处理事务。奉圣旨,依照高阳关路总管司所奏的办理。臣查阅元祐编敕,各种武臣遭遇父母丧事的,如果是小使臣及原本是由军班换授的,以及现任管军、防充缘边路分总管、钤辖、都监、知州、县城、都监、寨主、都同巡检,即使是大使臣,也不解职。那些请求解职守丧的,除了缘边任使需要上奏等待朝廷命令外,其余都允许。臣私下认为,小使臣不解职守丧,已经损害了孝治的风气。朝廷体恤小官,没有俸禄无法养活,不得已而没有改变罢了。从大使臣以上,官职已经升朝,俸禄也足以养活,而缘边任使也不解职。那些请求守丧的,又必须上奏等待朝廷命令,帅臣因此上奏挽留,朝廷重视违背他们的情意,沿袭惯例剥夺他们的丧服。只有狄咏是狄青的儿子,帅臣为他上奏请求,特别允许解职。如今缘边与内地没有区别,帅臣遭遇丧事的没有不解职的。其余将领寄任,责任轻于帅臣,如果没有战争之事,而无故剥夺他们的丧服,完全没有义理。如果说借才,那么如今武臣常患人员过多,难道会没有人可以使用?如果体恤他们的贫困,那么在内地的人也是人,为什么唯独在缘边体恤他们?如果认为解职是优厚的恩惠,一定要等到像狄青的儿子才允许,那么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古代庶民有丧事,三年不服征役,怎么可以仕途升到升朝以上而不让他们为父母守丧?臣愚昧地请求,今后大使臣以上遭遇父母丧事的,即使是缘边任使,都解职守丧,如果遇到有边
事,即许本路奏留,系自朝廷指挥,庶使武臣皆知礼法,有益风教,而缓急借才亦不失金革从权之制。如以臣言为然,乞下有司修正《周煇清波别志》。熙宁间,洛州平恩县直使王奎乞解官持父丧,许之,仍诏兵部,自今有请如奎者,宜即听许,葢深嘉之也。今小使臣固有许持服之文,然类贪禄不去。若谓食贫出不得已,然大使臣岂俱富厚者?虽平日谈仁义、识礼法、高自标置以儒者,自处亦不能稍异流辈,防谓除见隶军籍,当金革从事,余盍更置,俾从风化之厚,其可乎?
译处理此事,就允许原本路的官员上奏请求留任,这是出自朝廷的指令,旨在让武臣都知晓礼法,对风俗教化有益,而在紧急时刻借用人才,也不违背战时权宜变通的制度。如果认为臣的话是对的,请求下达给有关部门修正《周煇清波别志》。熙宁年间,洛州平恩县的直使王奎请求解除官职为父亲守丧,朝廷准许了,并诏令兵部,今后有像王奎这样请求的,应当立即准许,这是深深嘉奖他的缘故。现在小使臣虽然有允许他们守丧的规定,但大多贪恋俸禄不肯离职。如果说是因为生活贫困不得已而出仕,但大使臣难道都是富裕的人吗?虽然平日里谈论仁义、懂得礼法、自视甚高以儒者自居的人,在对待此事上也不能稍微不同于同辈,防止说除了目前隶属军籍、应当从事战事的人之外,其余的何不另作安排,使他们顺应淳厚的风化,这难道不可以吗?
眀世宗实録》嘉靖十六年七月,四川道试御史苏术疏言:「三年之丧,通扵上下。高皇帝当干戈倥偬,武臣不许守制,葢一时权宜之术,而未必为万世法也。今世士大夫夺情起复,即为公论所不容,何独扵武臣而限之?乞着为令甲,俾之持服如文臣例。若有缓急在行间,亦当以墨衰从事。」得防夺情起复,律有眀文,武职无守制例,皆系祖宗成宪。术不谙法制,辄欲变更,本宜逮治,姑从轻降一级,调外任。己乃谪术滦州判官。
眀制,武官遭父母丧,不许解任奔赴。
【许讃集保定緫兵官申锡居父丧哀毁逾节,及母卒,均谓武臣例不得守制,乃力请扵朝,得奔丧治事,人以为异数,燕居衰服三年】
【何孟春曰:武官父母丧不持服,不解任,不知始何世。夫金革军旅之事无避也者,为其不以家难避▯难也。为此制者,恐武官临难得为推避计耳。天下无无父母之人,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而文武可异道乎?今武官时当太平之际,身列藩衞之间,有父母丧而不少异扵平日,岂谓真不得已哉?然则今日之事,当视其人:若典军旅,方在行阵,遇丧奏闻留之,终事方听返丧;次其在府司衞所可得尽丧礼者,当听终制。军事干渉,不得已而出视事,事毕复返丧次;可代者,佐贰代之,一切勿与,庶防亦尽人子之礼。伍袁萃曰:武弁不丁忧,唯本朝令甲为然,前代未之闻也。▯初寇乱未靖,兵戈未息,故特为推委避难者设耳,非常制也。愚谓如遇极边冲塞,羽檄旁午,将领不妨墨衰即戎;事宁仍许终制,斯可耳。不然,天下岂有无父之人哉?抑三年之爱独文职有之哉?恐非圣主所以教孝意也】
【汪琬曰:子夏问曰:“三年之丧,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欤?”孔子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丧大记》:“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左传》:“子墨衰绖,败秦师扵殽。”遂墨以葬文公,如此则犹不脱衰绖,非径即吉者也。后世武臣俱不持丧服,迄今犹然,故律文有文职官吏及应丁忧者条例,葢武臣不在内也。宋时常防议武臣持服事,唐子方曰:“今日不可为高论。”欧阳永叔勃然曰:“父母死,令持服,安得为高论?”窃谓天下无事,武臣方优防内地,固当以永叔之言为正】
干学案:武臣不丁忧之非义,前人论之详矣。且武臣,国之爪牙,欲其不惜死耳。不惜死,不忍负其君也。天下安有忍扵亲、不忍扵君者?从来贤者少,不肖者多。不肖者其不忍之心原无防,唯有衰麻之饰以▯其目,哭泣之声以动其衷,庶少作其哀,而此心尚可以不死。若并此去之,则不忍之心荡然矣。然则武臣,岂皆无父母之人?而欲其移孝作忠,讵可得乎?
轻丧给假
开元礼》凡齐衰,周给假三十日,葬五日,除服三日;齐衰三月、五月,大功九月,并给二十日,葬三日,除服二日;小功五月,给假十五日,葬二日,除服一日;缌麻三月,给假七日;出降者,三日葬及除服,各一日;无服之殇,本品周已上,给假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若闻丧举哀,其假九日,除程。
丧禁
周礼天官阍人:丧服、凶器不入宫【注:丧服,衰绖也;凶器,眀器也】秋官蜡氏: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禁凶服者。
礼运》以衰裳入朝,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是谓君与臣同国【注:臣有丧,当致事而归;仆又不可与士齿。防臣之有丧,乃不致事,身着衰裳而入君朝,非礼也】
曲礼「席葢重素不入公门【注「席葢载丧车也」杂记曰「士輤苇蓆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注「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齐衰藨蒯之菲也问丧曰「亲始死扱上衽厌犹伏丧冠厌伏】书方衰凶器不以吿不入公门【注「此谓丧在内不得不入当先告君耳」方板也士丧礼曰「书赗扵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眀器也】郊特牲祭之日丧者不哭不敢凶服」
文王世子,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心告,死必赴,练祥则吿【注:赴告扵君也】族
译《明世宗实录》嘉靖十六年七月,四川道试御史苏术上疏说:“三年的丧期,上下都通行。高皇帝在战乱紧急之时,不允许武臣守丧,大概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未必能成为万世的法则。如今士大夫夺情起复,就被公论所不容,为何唯独对武臣加以限制?请求颁布法令,让他们像文臣一样持服守丧。如果有紧急军务在身,也应当穿着墨衰之服处理军务。”皇帝批复:夺情起复,律法有明文规定,武职没有守丧的先例,这都是祖宗的成法。苏术不熟悉法制,擅自想要变更,本应逮捕治罪,姑且从轻发落,降一级,调任外职。于是将苏术贬为滦州判官。
明朝制度,武官遭遇父母丧事,不允许卸任奔赴。
【许赞任保定总兵官时,申锡遭遇父亲丧事,哀痛过度超过了礼制,等到母亲去世,都说武臣按例不得守丧,于是极力向朝廷请求,得以奔丧并处理事务,人们认为这是特殊的恩遇,他在闲居时穿着丧服三年】
【何孟春说:武官父母去世不持丧服,不解职,不知道始于哪个朝代。金革军旅之事没有回避的,是因为他们不因家庭灾难而回避国家危难。制定这个制度的人,是担心武官面临危难时找借口推脱。天下没有没有父母的人,父母之丧不分贵贱都是一样的,文武官员可以有不同的道理吗?如今武官处在太平时期,身处藩镇卫所之间,有父母丧事却与平日没有不同,难道真是不得已吗?那么今天的事情,应当看人而定:如果掌管军队,正在行军作战,遇到丧事奏报朝廷留下,事情结束后才允许返回奔丧;其次在府司卫所能够尽到丧礼的,应当允许守完丧期。军事涉及,不得已出来处理事务,事情结束后再返回丧次;可以替代的,由副职替代,一切不要参与,这样或许也能尽到人子的礼节。伍袁萃说:武官不丁忧,只有本朝法令如此,前代没有听说过。起初因为寇乱未平,兵戈未息,所以特别为推委避难的人设立,不是正常的制度。我认为如果遇到极边冲要之地,军书往来频繁,将领不妨穿着墨衰之服从军;事情平息后仍允许守完丧期,这样就可以了。不然,天下难道有没有父亲的人吗?难道三年的孝心只有文官才有吗?恐怕这不是圣明君主教导孝道的本意】
【汪琬说:子夏问:“三年的丧期,金革之事没有回避的,对吗?”孔子说:“从前鲁公伯禽有为此而做的。”《丧大记》:“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没有回避的。《左传》:“子墨衰绖,在殽地打败秦军。”于是穿着墨衰之服安葬文公,这样看来还是没脱去丧服,不是直接穿吉服。后世武臣都不持丧服,至今仍然如此,所以律文有文职官吏及应丁忧者的条例,大概武臣不在其中。宋朝时常讨论武臣持服的事,唐子方说:“今天不可以发表高论。”欧阳永叔勃然大怒说:“父母去世,命令持服,怎么能说是高论?”我私下认为天下无事,武臣在内地优游,固然应当以永叔的话为正确】
《干学案》:武臣不丁忧的不义,前人论述得很详细了。而且武臣,是国家的爪牙,希望他们不惜死。不惜死,是不忍心辜负君主。天下哪有忍心对待亲人、不忍心对待君主的人?从来贤者少,不肖者多。不肖者他们的不忍之心原本没有多少,只有丧服的装饰来遮蔽他们的眼睛,哭泣的声音来打动他们的内心,或许能稍微激发他们的哀痛,而这颗心还可以不死。如果连这些都去掉,那么不忍之心就荡然无存了。那么武臣,难道都是没有父母的人吗?想要他们移孝作忠,难道能做到吗?
轻丧给假
《开元礼》凡是齐衰,一年给假三十天,安葬五天,除服三天;齐衰三月、五月,大功九月,都给二十天,安葬三天,除服两天;小功五月,给假十五天,安葬两天,除服一天;缌麻三月,给假七天;出降者,三天安葬及除服,各一天;无服之殇,本品周以上,给假五天,大功三天,小功两天,缌麻一天;如果闻丧举哀,给假九天,除去路程时间。
丧禁
《周礼》天官阍人:丧服、凶器不进入宫廷【注:丧服,指衰绖;凶器,指明器】秋官蜡氏:凡是国家的大祭祀,命令州里禁止穿凶服的人。
《礼运》穿着衰裳进入朝廷,与家仆混杂居住,并列齿序是不合礼的。这叫做君臣同国【注:臣有丧事,应当辞职回家;仆又不可与士并列。防止臣有丧事,却不辞职,身着衰裳进入君主朝廷,是不合礼的】
《曲礼》“席盖重素不进入公门【注“席盖是载丧车的”《杂记》说“士輤用芦苇做屋顶,蒲席做帷裳,重素衣裳都是素色丧服”】苞屦扱衽厌冠不进入公门【注“这些都是凶服”苞藨也,齐衰用藨蒯做的菲,《问丧》说“亲人刚死扱上衽,厌犹伏,丧冠厌伏”】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进入公门【注“这是说丧事在内部不得不进入,应当先告知君主”方板也,《士丧礼》说“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指明器”】《郊特牲》祭祀之日,有丧事的人不哭,不敢穿凶服”
《文王世子》,五庙之孙,祖庙未毁,即使是庶人,冠礼娶妻,心中告知,去世必须赴告,练祥则告知【注:赴告于君主也】族
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注:吊谓六世以往,免谓五世】至扵赗赙承含,皆有正焉【注:正,正礼也】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亲未絶而列扵庶人,贱无能也。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刑于隠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逺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絶也。
译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吊唁却不吊唁,应当免除礼数却不免除,主管官员就要处罚他们。至于赠送车马助葬、赠送财物助丧、赠送饭食含于死者口中,都有固定的礼仪规范。五世祖庙的孙子,祖庙尚未毁弃,即使沦为平民,在行冠礼、娶妻时,必须告知宗族,死后必须报丧,这是不忘亲情的表现。亲情尚未断绝却列于平民之中,是因为地位卑贱且无能。恭敬地吊唁、临丧、赠送赙赗,是和睦友爱的道理。古代庶子之官治理得当,国家便有条理;国家有条理,民众就趋向正道了。公族成员的罪过,即使是亲属也不让他们触犯司法官员,这是正当的法度,以此来体现对百姓的公正。对隐没之人施刑,不与国人一同考虑兄弟之情。不吊唁、不穿丧服,在异姓的宗庙中哭泣,是为了使祖先感到羞耻而疏远他们。穿着素服住在外面,不听音乐,这是以私人丧礼对待他们。骨肉至亲,是没有断绝的。
北史·李谔传》谔见礼教雕弊,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乃上书曰:“臣闻追逺慎终,人徳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之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扵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禠衰绖,强傅鈆华,泣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情若弟兄,及其亡没,杳同行路,朝闻其死,夕规其妾,方便求娉,以得为限,无防耻之心,弃友朋之义。且居家理务,可移扵官,既不正私,何能賛务?”上览而嘉之,五品已上妻妾不得改醮,始扵此也。《唐六典》注:“诸大祀,车驾亲行及斋官向祀祭之所,本司预吿州县及金吾相知,令平眀亲所行之路道次,不得见诸凶秽衰绖及闻哭泣之声。散斋日不得吊丧问疾。”《宋史·礼志》:“庆歴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言:‘武班及诸职司人吏,曽因亲丧出入禁门,甚有裹素纱幞头者,殊失肃下尊上之礼。欲乞文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诏送太常礼院,礼官言:‘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其遭丧被起,在朝防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依所定。
今制,本朝康熙二十二年,左都御史徐元文言:「案律文,凡居丧释服作乐、筵宴、嫁娶,悉有眀禁。而比者,士大夫鲜克由礼,防衰绖、昬娶、防丧中听乐、防迟讣、恋职、防吉服、防谒,此皆薄俗伤化,不可容扵」。
圣世者宜严行申饬
读礼通考巻一百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二。
干学案丧,何为乎有制?自古礼之失始也。先王之礼,由人心者也。礼失而有制,不得已而行之者也。严氏《诗缉》曰:「夷厉之世,时人不能行三年之丧,故作《素冠》以刺之。」葢古礼渐亡,非一日矣。迨至汉文更制,以日易月,臣下遵之,而丧制又一变。东汉以后,人始渐思古礼,议修复焉。当更制之时,与世波靡者固多,亦有守礼不变者,有孤行一意而过扵礼者。迨至唐世,为人上者思有以一之,职官忧服之制所由起也。由宋迄元,时废时举,至眀而益重,然不过限制官民而己国恤大典,终不能反扵古也。爰论次之,厘为六篇:曰变古,曰复古,曰守礼,曰过扵礼,曰不及礼,曰违礼。为《丧制》第二卷。
变古
周末相沿之失
诗《桧风【谱:桧,古高辛氏火正祝融之墟。桧国在《禹贡》豫州外方之北,荥波之南,溱洧之间,妘姓。周夷王、厉王之时,桧公不务政事,而好洁衣服,大夫去之。扵是变风始作。其地北邻扵虢。】疏:昭十七年《左传》:梓慎云:“郑,祝融之墟。郑灭桧而处之。”故知桧是祝融之墟。案《郑语》史伯扵幽王之世,为桓公谋灭虢、桧。至平王之初,武公灭之。则幽王以前,桧国仍在。史伯云:“桧仲恃险。”是仲,是桧君之字。桧之世家既絶,作序者不言“桧仲”,则《羔裘》之作,在“桧仲”之前,不知防世也。幽王上有宣王,宣王任贤使能,周室中兴,不得有周道灭,而令“匪风”思周道也。故知《桧风》之作,非宣王时也。宣王之前有夷、厉二王,是衰乱之主,考其时事,理得相当,是知为周王夷、厉时。桧无世家,《诗》止四篇】
序:素冠,刺不能三年也【疏】首章传曰:「素冠,练冠礼,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则此练冠是十三月而练服也。」二章传曰:「素冠,故素衣,则素衣与冠同时,亦既练之衣。」是上二章同。思既练之人。卒章庶见素韠。案:丧服斩衰有衰裳绖带而已,不言有韠。《檀弓》说既练之服云:「练衣黄里縓縁,要
译《北史·李谔传》记载,李谔看到礼教衰败,公卿大臣去世,他们的爱妾侍婢,子孙往往将其嫁卖,于是形成风俗,便上书说:“我听说追念远祖、慎重终礼,人的德行归于淳厚,三年不改变先父的规矩,才称为孝。听说大臣家中,有父祖去世,时间不久,子孙无赖,牵出他们的姬妾,嫁卖以获取钱财,有此一事,实在损害风化。姬妾虽然微贱,亲身承受过先人的衣履,服斩衰三年,是古今通行的制度,岂能容许她们迅速脱下丧服,强行涂抹脂粉,在灵位前哭泣告别,被送往他人家中?凡是看见的人,尚且感到伤心,何况作为人子,怎能忍心如此?又有朝廷重臣,地位显贵,平生交往的老友,情谊如同兄弟,等到他们去世,却像路人一样疏远,早上听说他死,晚上就图谋他的姬妾,设法求婚,以得到人为限度,没有防耻之心,抛弃朋友道义。况且居家治理事务,可以移用于为官,既然不能端正私德,怎能辅佐政务?”皇上阅览后嘉奖他,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不得改嫁,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唐六典》注:“凡是大祭祀,皇帝亲自前往以及斋戒官员走向祭祀场所,本司预先告知州县及金吾卫知晓,令他们在天亮时亲自巡视所经道路,不得见到各种凶秽、丧服以及听到哭泣之声。散斋之日不得吊丧问疾。”《宋史·礼志》:“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说:‘武班及诸职司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至有裹素纱幞头的,特别失却肃下尊上的礼节。请求文武两班,除因官品起复允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及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都必须戴光纱加首,不得再裹素纱。’诏令送太常礼院,礼官说:‘按照律令,凶服不入公门。那些遭丧被起复的,在朝中办公,常服各依品级,只是颜色浅淡,没有金玉装饰;在家依其服制。那些被起复的以及期丧以下居家守丧的,衣冠朝集,都听任不参与。’现在鼎臣所奏,有碍律令,诏令依所定执行。”
现在的制度,本朝康熙二十二年,左都御史徐元文说:“查律文,凡居丧释服作乐、筵宴、嫁娶,都有明确禁令。而近来,士大夫很少能遵循礼制,穿着丧服、昏娶、在丧中听乐、延迟报丧、恋职、穿吉服、拜谒,这些都是薄俗伤化,不可容于圣世的,应当严行申饬。”
《读礼通考》卷一百八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二。
徐干学案:丧礼,为什么要有制度?是从自古礼制丧失开始的。先王的礼,是出于人心的。礼制丧失而后有制度,是不得已而实行的。严氏《诗缉》说:“夷王、厉王时代,当时的人不能实行三年之丧,所以作《素冠》来讽刺他们。”大概古礼逐渐消亡,不是一天的事了。等到汉文帝更改制度,以日代月,臣下遵从,丧制又发生一次变化。东汉以后,人们开始逐渐思念古礼,议论修复。在更改制度之时,与世俗一起流靡的固然很多,也有守礼不变的,有孤行一意而超过礼制的。等到唐代,作为上位者的人想统一一下,职官忧服之制由此产生。从宋代到元代,时而废除时而施行,到明代更加重视,然而不过是限制官民而已,国家恤典大礼,终究不能恢复到古制。于是论述编次,分为六篇:曰变古,曰复古,曰守礼,曰过礼,曰不及礼,曰违礼。作为《丧制》第二卷。
变古
周末沿袭的过失
《诗·桧风》【谱:桧,古高辛氏火正祝融的故地。桧国在《禹贡》豫州外方之北,荥波之南,溱水洧水之间,妘姓。周夷王、厉王之时,桧公不务政事,而喜好整洁衣服,大夫离去。于是变风开始产生。其地北邻虢国。】疏:昭公十七年《左传》:梓慎说:“郑,是祝融的故地。郑灭桧而占据它。”所以知道桧是祝融的故地。查《郑语》史伯在幽王时代,为桓公谋划灭虢、桧。到平王之初,武公灭桧。那么幽王以前,桧国仍然存在。史伯说:“桧仲恃险。”这仲,是桧君的字。桧的世家既然断绝,作序的人不说“桧仲”,那么《羔裘》之作,在“桧仲”之前,不知是哪一代。幽王上有宣王,宣王任贤使能,周室中兴,不得有周道灭亡,而令“匪风”思念周道。所以知道《桧风》之作,不是宣王时代。宣王之前有夷、厉二王,是衰乱之主,考察其时事,道理相当,所以知道是周王夷、厉时。桧无世家,《诗》只有四篇】
序:《素冠》,讽刺不能实行三年之丧【疏】首章传曰:“素冠,是练冠礼,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那么这练冠是十三月而练服。”二章传曰:“素冠,故素衣,那么素衣与冠同时,也是既练之衣。”是上二章相同。思念既练之人。卒章庶见素韠。查:丧服斩衰有衰裳绖带而已,不说有韠。《檀弓》说既练之服云:“练衣黄里縓缘,要
绖绳履,角瑱鹿裘」,亦不言有韠。则丧服始终皆无韠矣。礼大祥祭服,朝服缟冠,朝服之制,缁衣素裳。礼韠从裳,色素韠是大祥祭服之韠。然则毛意以卒章思大祥之人也。郑以首章思见既祥之冠,下二章思见祥祭之服。以时人不能行三年丧,先思长逺之服,故与毛异也】
译“绖绳履,角瑱鹿裘”,也没有提到有韠。那么丧服从头到尾都没有韠了。礼制规定,大祥祭的服饰是朝服,头戴缟冠;朝服的形制是缁衣素裳。礼制规定韠的颜色跟随裳,素色的韠就是大祥祭服所用的韠。既然如此,那么毛亨的意思是,卒章所思念的是大祥祭时的人。郑玄认为,首章思念的是既祥之后所戴的冠,下面两章思念的是祥祭时所穿的服饰。因为当时的人不能实行三年的丧礼,所以先思念长远之后的服饰,因此与毛亨的解释不同。
庶见素冠兮,棘人栾栾兮,劳心慱慱兮【毛传:庶,幸也。素冠,练冠也。棘,急也。栾栾,瘠貌。▯▯忧劳也。郑笺云:丧礼既祥祭而缟冠素纰,时人皆解缓,无三年之恩扵其父母,而废其丧礼,故觊幸一见素冠。急扵哀戚之人,形貌栾栾然瘦瘠也,劳心忧不得见。疏:传以此素冠者,是既练之后、大祥之前冠也。郑以练冠者,练布为之,而经传之言素者,皆谓白绢,未有以布为素者,则知素冠非练也。且时人不行三年之丧,当先思长逺之服,何得先思其近,乃思其逺?又不能三年者,当谓三年将终,少月日耳。若全不见练冠,便是期既释服,三年之丧才行其半,违礼甚矣。何止刺不能行三年丧也?故易传以素冠为既祥之冠。《玉藻》: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间传注云:黒经白纬曰缟,其冠用缟,以素为纰,故谓之素冠也。王肃亦以素冠为大祥之冠。孙毓以笺説为长】
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毛传:素冠,故素衣也。愿见有礼之人,与之同归。郑笺云: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朝服缁衣素裳。然则此言素衣者,谓素裳也。聊犹且也,且与子同归,欲之其家,观其居处。疏:传以冠衣当上下相称,冠既练,则衣亦练,故云素冠故素衣,谓既练之后服此白布丧服。笺亦以素非布,故以易传也。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丧服小记文。士冠礼云:主人▯冠朝服缁带素韠。韠从裳色,故大祥之祭,其服以素为裳。此言素衣者,谓素裳也。裳而言衣,衣是大名,故取衣为韵】
庶见素韠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郑笺:祥祭朝服素韠者,韠从裳色云,聊与子如一,且欲与之居处观其行也】
干学案前二章,毛传以为小祥之服,郑笺以为大祥之服,二说不同。愚以郑説为长,何则?世衰俗薄,时人縦不能行三年丧,何至期年亦不能行?况诗人所思者,自是思三年之人,若但思期年之人,则与公孙丑之请期丧何异?且素冠素衣,自与素韠一例,岂有素韠为大祥之服,而素冠素衣属之小祥之理?郑氏之扵礼学精矣,固当以其说为正。
檀弓: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注:时子般弑庆父作乱,闵公不敢居丧,葬已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注:麻犹绖也,羣臣毕虞卒哭亦除丧也,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疏:绖葛绖,诸侯弁绖葛而葬也。鲁之库门,天子之臯门也。庄公以三十二年薨,太子般立,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立闵公,庆父作乱。闵公时年八嵗,不敢居丧三年,既葬竟除凶服扵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绖不入库门也。鲁有三门,库雉路,库门防在外以从外来,故云不入库门。绖既不入,衰亦不入,可知也。闵公既葬而除丧,羣臣卒哭而除丧者,以闵公须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羣臣须行虞卒哭之祭,故卒哭乃除之。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者,虞卒哭是凶事,闵公既服吉服,故不与也。麻不入,亦谓不入库门也】
【吴澄曰:《春秋》庄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薨,薧后五十七日,十月己未,所立太子般亦卒,乃立幼子闵公。庄公薨,歴十一月,眀年六月始葬。时闵公幼弱,庄夫人外淫,庆父谋篡,立不君,生君因亦不天,死君故不令闵公服父丧三年,羣臣亦不服君丧三年。至闵二年五月,距庄公之薨二十二月尔,遽行吉祭。吉祭后,其年八月,庆父弑闵公矣】
干学案经文,但言绖孔疏,以为葛绖引弁绖葛而葬为证。愚以为不然,弁绖葛者不过葬时为然,葬已则仍故服,至卒哭乃易葛耳,岂有既葬而反哭,仍用弁绖葛之服乎?至扵郑注正君臣之説,尤为无理。先君既没,嗣子主丧,君臣之位已定矣,何待此时而后定?况庄公卒扵前年八月至次年六月始葬,则既逾年矣,岂有逾年尚未定君臣之位,至葬毕而后定之理?且欲定君臣,何须吉服?古之不易吉服者,皆不能定君臣之位邪?今闵公凶服易矣,逾嵗而即见弑,君臣之位果吉服所能定耶?闵公所以短
译有幸看见那白色的丧冠啊,哀痛的人瘦削憔悴啊,心中忧愁烦乱啊【毛传:庶,是希望的意思。素冠,是练冠。棘,是急迫。栾栾,是瘦瘠的样子。〇〇是忧劳。郑笺说:丧礼在祥祭之后,戴缟冠、素色的边缘,当时的人都松懈怠慢,对父母没有三年的恩情,而废弃了丧礼,所以希望能见到一次素冠。对于哀痛急切的人,形貌瘦瘠的样子,心中忧虑不得见。疏:传认为这素冠,是既练之后、大祥之前的冠。郑认为练冠是用练布做的,而经传中说的素,都指白绢,没有用布称为素的,就知道素冠不是练冠。况且当时的人不行三年之丧,应当先考虑长远的丧服,怎么能先考虑近处的,反而考虑远处的?又不能行三年丧的,应当是说三年将终,只差几个月罢了。如果完全不见练冠,那就是期年丧服已经解除,三年的丧礼才行了半年,违背礼制太严重了。哪里只是讽刺不能行三年丧呢?所以改传认为素冠是既祥之冠。《玉藻》说:缟冠素纰,是既祥之冠。间传注说:黑经白纬叫缟,那冠用缟,以素为边缘,所以叫素冠。王肃也认为素冠是大祥之冠。孙毓认为笺的说法更优】
有幸看见那白色的丧衣啊,我心中悲伤啊,暂且与你一同归去啊【毛传:素冠,所以是素衣。希望见到有礼的人,与他一同归去。郑笺说:除去丧服完成丧礼的人,他的祭祀,穿朝服、戴缟冠,朝服是黑上衣、白下裳。那么这里说的素衣,是指白下裳。聊,是暂且的意思,暂且与你一同归去,是想到他家,观察他的居处。疏:传认为冠和衣应当上下相称,冠既然是练,那么衣也是练,所以说素冠所以素衣,是指既练之后穿这白布丧服。笺也认为素不是布,所以改传。除去丧服完成丧礼的人,他的祭祀,穿朝服、戴缟冠,是《丧服小记》的原文。《士冠礼》说:主人〇冠朝服、黑腰带、白蔽膝。蔽膝随下裳的颜色,所以大祥之祭,他的衣服以白为下裳。这里说的素衣,是指白下裳。下裳而说衣,衣是大名,所以取衣来押韵】
有幸看见那白色的蔽膝啊,我心中郁结啊,暂且与你心意相通啊【郑笺:祥祭时朝服配白蔽膝,因为蔽膝随下裳的颜色。暂且与你心意相通,是想与他居处,观察他的行为】
干学案前二章,毛传认为是小祥的丧服,郑笺认为是大祥的丧服,两种说法不同。我认为郑的说法更优,为什么呢?世道衰微风俗浅薄,当时的人纵然不能行三年丧,何至于连期年丧也不能行?况且诗人所思念的,自然是思念行三年丧的人,如果只是思念行期年丧的人,那么与公孙丑请求行期年丧有什么不同?而且素冠素衣,自然与素蔽膝同类,哪有素蔽膝是大祥的丧服,而素冠素衣属于小祥的道理?郑氏对于礼学精通,固然应当以他的说法为正确。
《檀弓》:鲁庄公的丧事,下葬后丧带不进入库门【注:当时子般被杀,庆父作乱,闵公不敢居丧,下葬后穿吉服而正君臣关系,想要防止遏制微弱至极的局势】士大夫在卒哭之后,麻带不进入【注:麻带也就是丧带,群臣完成虞祭和卒哭祭也除去丧服,闵公已经穿吉服,不参与虞祭和卒哭祭。疏:丧带是葛绖,诸侯戴弁绖、葛绖而下葬。鲁国的库门,相当于天子的皋门。庄公在三十二年去世,太子般即位,十月己未,共仲派圉人荦在党氏杀害子般,立闵公,庆父作乱。闵公当时八岁,不敢居丧三年,下葬后就在外面除去凶服,穿吉服回来正君臣关系,所以丧带不进入库门。鲁国有三门,库门、雉门、路门,库门防在外,从外面来,所以说不进入库门。丧带既然不进入,衰衣也不进入,可想而知。闵公下葬后除去丧服,群臣在卒哭后除去丧服,是因为闵公需要即位正君臣关系,所以下葬后就除去,群臣需要行虞祭和卒哭祭,所以卒哭后才除去。闵公穿吉服不参与虞祭和卒哭祭,是因为虞祭和卒哭祭是凶事,闵公已经穿吉服,所以不参与。麻带不进入,也是说不进入库门】
【吴澄说:《春秋》庄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去世,死后五十七天,十月己未,所立的太子般也去世,于是立幼子闵公。庄公去世,历经十一月,明年六月才下葬。当时闵公年幼体弱,庄夫人外淫,庆父谋篡位,立了不君,生君因此也不夭折,死君所以不让闵公为父服丧三年,群臣也不为君服丧三年。到闵二年五月,距离庄公去世才二十二月,就举行吉祭。吉祭后,那年八月,庆父就杀了闵公】
干学案经文,只说丧带,孔疏认为是葛绖,引弁绖葛而葬为证。我认为不对,弁绖葛不过是下葬时如此,下葬后仍然穿原来的丧服,到卒哭才换葛绖,哪有下葬后反哭,仍然用弁绖葛的丧服呢?至于郑注正君臣的说法,尤其无理。先君已经去世,嗣子主持丧事,君臣之位已经确定了,何待此时而后定?况且庄公在前年八月去世,到次年六月才下葬,已经过了一年,哪有过年尚未定君臣之位,到下葬后才定的道理?而且想要定君臣,何须穿吉服?古代不穿吉服的,都是不能定君臣之位吗?现在闵公凶服已经换了,过了一年就立即被杀,君臣之位果真是吉服所能定的吗?闵公之所以短
【万斯同曰:是时庆父作乱,季友出奔。闵公年仅八稔,国之大政皆由庆父。郑氏谓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将庆父自作乱而自防遏邪?不情甚矣。其后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丧二十二月而行吉祭,故公羊讥其始不三年。由此事观之,闵公之短丧果矣。但据檀弓之文,则既葬即除服,并不能至二十二月也。据公羊之文,则三年仅少三月,非既葬而即除也。二书参错,不可考信。緫之,庆父擅权乱行干纪,故先王之礼尽废。而注疏谓欲防遏庆父,谬矣】
春秋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公羊传》其言“吉”何?言“吉”者,未可以吉也。曷为未可以吉?未三年也。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其言于庄公何?未可以称宫庙也。曷为未可以称宫庙?在三年之中矣。“吉禘”于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注:见《丧毕吉祭》篇】
孟子齐宣王欲短丧,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扵己乎?’孟子曰:‘是犹防紾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云尔,亦教之孝弟而已矣。’”
滕定公薨,世子使然友问丧扵孟子。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扵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详见第四卷】
【万斯同曰:鲁为秉礼之国,而父兄乃云然,则是短丧之制,春秋之世多有之矣。鲁国如此,他邦可知。春秋如此,战国可知。然其短丧也,防既葬而除,防期嵗而除,均无可考。要之定为三十六日,则是汉文帝始耳。杜预言:秦亢上抑下,率天下皆行重服。经罹寒暑,彼秦皇岂肯行三年之制乎?天子不行而强天下行之,亦无是理也。至汉高、惠、吕后之丧,不知其制云何?然是时诸事率略,礼文殆絶,岂能独行三年之礼?文帝遗诏所谓「使重服久临,以罹寒暑之数」云云,殆亦亿度之词,未必秦世及汉初果行三年之丧也。且古礼,天子丧制,王朝之公卿大夫则三年,诸侯之大夫则七月。据《仪礼》,诸侯之大夫繐衰,既葬而释,故云然。畿内之庶人则三月,畿外之庶人则无服,原未尝尽天下之人而皆责以三年也。秦縦无道,然始皇即位幼少,其服庄襄,必不能如礼,又不孝扵母,防絶母子之亲,知其必不为重服。若言始皇自为身后之制,则胡亥即位七月而天下即大乱,未始终三年之期,何自而有「率天下皆行重服」之説乎?然则三年之制,自春秋至汉久已尽废,特前此无定制,至是乃始定为制耳。但文帝止为天子言,而翟方进辈遂縁此以为宰相之制,则岂文帝之本意哉】
大事记:晋定公薨,子出公错立。赵鞅降三年之丧,为期【邵宝曰:三年之不遂服,其非人心所安哉?故降而期,又降而三十六日,又降而二十七日】
魏了翁读书杂抄《左传·襄十四年》:「吴子诸樊既葬而除丧,将立季札,札辞。」杜注曰:「诸樊,吴子乘之长子也。乘卒,至此春,十七月,既葬而除丧。」《公羊传·哀六年》:「齐除景公之丧。」何休曰:「期而小祥,服期者除。」
史记·刺客列传》聂政母死,既已葬,除服。聂政遂西至濮阳,见严仲子。
干学案:战国丧纪放失不可考,仅《孟子》载滕文、齐宣二事。其庶人居丧者,则聂政此一事耳。服本三年既葬为断,岂其时皆然与?抑政急扵酬知而不暇终制与?呜呼!其亦可谓之失其本心耳矣。
通典杜元凯【杜预乃杜佑之逺祖故称其字】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袁准曰:“周礼太祝祔练祥掌国事,若无衰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此终丧衰麻之言也。春秋左氏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言虽贵不得与贱者有异也,言服而不言丧衰麻,可知也。凡春秋传诸称除丧,皆因时宜耳。
译万斯同说:当时庆父作乱,季友出逃。闵公年仅八岁,国家的大政都由庆父掌控。郑氏认为穿着吉服来匡正朝政,君臣想要以此防备遏制庆父,难道庆父自己作乱又自己防备遏制吗?这太不合情理了。后来闵公二年五月,在庄公去世二十二个月时举行吉祭,所以《公羊传》讥讽他起初没有守满三年之丧。从这件事来看,闵公缩短丧期是确实的。但根据《檀弓》的记载,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并不能等到二十二个月。根据《公羊传》的记载,三年之丧只少了三个月,并不是下葬后就立即除去丧服。两书记载参差错杂,不可考信。总之,庆父专权乱行、破坏纲纪,所以先王的礼制全部被废弃。而注疏说想要防备遏制庆父,这是错误的。
《春秋》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
《公羊传》说:这里说“吉”是什么意思?说“吉”,是指此时还不应该用吉礼。为什么不应该用吉礼?因为还没满三年。已经三年了,为什么还说没满三年?因为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说在庄公庙举行,是什么意思?因为此时还不应该称呼宗庙。为什么不应该称呼宗庙?因为还在三年之丧期内。在庄公庙举行“吉禘”为什么记载并讥讽?讥讽什么?讥讽起初没有守满三年之丧【注:见《丧毕吉祭》篇】
孟子说:齐宣王想要缩短丧期,公孙丑说:“守一年的丧期,难道比不守丧好吗?”孟子说:“这就像扭折他哥哥的手臂,你却说姑且慢慢来罢了,这也只是教他孝悌而已。”
滕定公去世,世子派然友向孟子询问丧礼。然友回报后,滕定公决定守三年之丧。父兄百官都不愿意,说:“我们的宗国鲁国,先君没有实行过,我们的先君也没有实行过。到了您这一代反而要改变,是不可以的。况且《志》书上说:‘丧祭之事遵循先祖。’”又说:“我们是有所承袭的【详见第四卷】
万斯同说:鲁国是秉持礼制的国家,而父兄却这样说,那么缩短丧期的制度,在春秋时代大多存在了。鲁国如此,其他国家可想而知。春秋时代如此,战国时代可想而知。然而他们缩短丧期,是防备下葬后就除去丧服,还是防备守一年就除去丧服,都无可考证。总之,定为三十六天,那是从汉文帝开始的。杜预预言:秦朝压制上下,率领天下人都穿重丧服。经历寒暑,那秦始皇肯实行三年之丧制吗?天子不实行却强迫天下人实行,也没有这样的道理。至于汉高祖、汉惠帝、吕后的丧事,不知道他们的制度如何?但那时各种事情都粗略,礼文几乎断绝,难道能独自实行三年之丧礼吗?文帝遗诏所说的“让穿重丧服长久哭泣,以致遭受寒暑之苦”等等,大概也是推测之词,未必秦朝及汉初确实实行了三年之丧。况且古礼,天子丧制,王朝的公卿大夫守三年,诸侯的大夫守七月。根据《仪礼》,诸侯的大夫穿缌衰,下葬后就脱去,所以说这样。京畿内的平民守三个月,京畿外的平民无服,原本不曾让天下所有人都承担三年之丧。秦朝纵然无道,但始皇即位时年幼,他服庄襄王的丧,必定不能合乎礼制,又不孝顺母亲,断绝母子亲情,知道他必定不会穿重丧服。如果说始皇为自己身后的制度做规定,那么胡亥即位七个月天下就大乱,没有始终守满三年之期,哪里会有“率领天下人都穿重丧服”的说法呢?那么三年之丧制,从春秋到汉朝早已全部废弃,只是此前没有定下制度,到这时才开始定为制度罢了。但文帝只针对天子而言,而翟方进等人却借此作为宰相的制度,这难道是文帝的本意吗?
《大事记》:晋定公去世,儿子出公错即位。赵鞅将三年之丧降为一年【邵宝说:三年之丧不能服完,难道不是人心不安吗?所以降为一年,又降为三十六天,又降为二十七天】
魏了翁《读书杂抄》引《左传·襄公十四年》:“吴子诸樊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将要立季札,季札推辞。”杜注说:“诸樊,是吴子乘的长子。乘去世,到这一年春天,十七个月,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公羊传·哀公六年》:“齐国除去景公的丧服。”何休说:“一年有小祥,服一年丧的人除去丧服。”
《史记·刺客列传》:聂政母亲去世,已经下葬,就除去丧服。聂政于是西行到濮阳,拜见严仲子。
《干学案》:战国时期的丧纪散失不可考证,仅《孟子》记载了滕文公、齐宣王两件事。其中平民守丧的,只有聂政这一件事。丧服本应是三年,以下葬为断限,难道当时都是这样吗?还是聂政急于报答知遇之恩而不暇守完丧制呢?唉!这也可以说是失去了本心啊。
《通典》杜元凯【杜预是杜佑的远祖,所以称他的字】认为古代天子诸侯三年之丧,起初穿齐衰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在谅闇中居住,心中守丧直到终制,不与士庶人同礼。袁准说:“《周礼》太祝祔练祥掌管国事,如果没有衰服,哪里会有祥祭?”孔子说:“三年之丧,是天下的通丧。”《礼记》说:“父母的丧事,没有贵贱都一样。”又说:“国君的丧事,大夫等到练祭,士卒哭后就回去。”这是说终丧时穿衰麻的话。《春秋左氏传》说:“三年之丧,虽然尊贵也遵循服丧的礼制。”意思是虽然尊贵也不能与卑贱者有差异,只说服丧而不说衰麻,是可以知道的。凡是《春秋传》中称除去丧服的,都是因时制宜罢了。
高宗信黙,何以是心丧?博士段畅重申杜元凯议曰:“尚书毋逸云:‘高宗亮隂三年不言。’诸儒皆云亮隂信默也,唯郑▯独以谅闇为凶庐。今据诸儒为正,眀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后,除衰麻,躬行信默,听扵冢宰,以终三年也。言即位以眀免丧之后,素服心丧,谓之谅闇。故杜议曰:‘天子居丧齐斩之情,苴杖绖带,当其遂服,葬而除服,谅闇以终三年也。’国语楚语及论语礼记坊记丧服四制皆説高宗之义,大体无异。唯尚书大传以谅闇为凶庐,葢东海伏生所説,郑▯之所依。博而考之,义既不通,据经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世俗皆谓大祥后禫时为谅闇,汉纪称和熹邓皇后居母丧,缟素不食肉,亦曰谅闇,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为得之也。范宣曰:“所以知谅闇为凶庐者,案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眀葬后居庐,所以为义。”段畅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眀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也。”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此除服证也。范宣难曰:“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君臣之称,安得不异?”段畅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范宣曰:“礼既葬,王政入扵国,即君名有渐,以一朝顿除,除服之义多引益。惑耳。畅引:僖王崩,未再期,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则陈币,太庙授玉,两楹。此闻乐不乐,食防不甘,除服证也。范宣曰: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彻损,不与平同也。《周礼》掌客职:賔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是眀。主人设飨,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防有安衞社稷,事出无方,归扵时宜。事讫反服扵礼,何伤扵啐哜?示义而信以为食防,亦其昬矣。畅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崩;九年夏,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以为王丧再期,少五月,而犹事文武。眀王为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矣。所谓烝尝禘于庙也。」范宣曰: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所以然者,防时有所施,不必一也。祷类祈祃,岂一道乎?武王出征以燎,岂是常郊邪?天地犹然,况宗庙乎?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又不扵宗庙,而祀在坶室【郑元云:牧野之室】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吿太庙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当襄王之时,逼扵王子带,不敢废丧,潜使告难扵齐,常有忧惧之色,故防为权礼扵文武,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于文武,而不称禘祫于宗庙也。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段畅引经传以为诸侯谅闇,申杜议云:案《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防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传发宋公,而因释王在丧未葬,称在丧,葬讫卒哭已除衰麻,故不复名在丧,此诸侯服除之证也。案《礼记》:诸侯元子既葬,见扵天子曰「类见」,将嗣父位,除丧见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见,故曰「类见」。扵是天子礼之太庙,赐以命服,此诸侯不以麻终三年之证也。《杂记》: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扵采。诸侯既卒哭即位,则有聘享朝防之礼,既执玉服采,不宜复以。服麻故去衰,麻服缟素。缟素之制,可以杂扵吉也。此除衰麻谅闇之证也。丧大记云:君既葬,王政入扵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扵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避也。然则大夫士皆以衰麻终三年,故虽卒哭称弁绖带,以服金革之事。诸侯以上卒哭除衰麻谅闇,故特不言弁绖。此诸侯衰麻除之证也。又《春秋》鲁隠公元年,天王使宰喧来归惠公仲子赗。《左传》曰: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既卒哭除服谅闇,此为免丧之后来吊,故曰吊生不及哀。此诸侯卒哭除衰之证也。《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公羊传》曰:
译高宗守丧时信默不语,为何说这是心丧呢?博士段畅重申杜预的观点说:“《尚书·无逸》篇说:‘高宗守丧三年不说话。’众儒者都说‘谅闇’就是信默不语,只有郑玄独自认为‘谅闇’是凶庐。现在依据众儒者的说法为正确,明确高宗在卒哭即位之后,除去衰麻丧服,亲身实行信默不语,听命于冢宰,以此度过三年丧期。说‘即位’是为了表明免除丧服之后,穿着素服进行心丧,这叫做‘谅闇’。所以杜预说:‘天子居丧,齐衰斩衰的情感,拄着苴杖、系着绖带,应当穿着相应的丧服,下葬后除去丧服,通过谅闇来度过三年丧期。’《国语·楚语》以及《论语》《礼记·坊记》《丧服四制》都解说高宗的道理,大体没有不同。只有《尚书大传》认为‘谅闇’是凶庐,大概是东海伏生的解说,郑玄所依据的。广泛考证,意义既不通顺,根据经文所说,只有天子居凶庐,这难道符合礼制吗?世俗都以为大祥之后禫祭的时候叫做‘谅闇’,《汉纪》称和熹邓皇后居母丧,穿缟素不食肉,也叫‘谅闇’,这是古今通用的说法,信默不语的解释才是正确的。”
范宣说:“之所以知道‘谅闇’是凶庐,查考礼制,下葬后柱楣,楣就是梁,明确下葬后居丧于庐,这才是义理所在。”
段畅说:“从前周武王去世,周成王即位,周公摄政,第二年下葬后,周公给成王行冠礼并朝见祖庙,以会见诸侯,这是天子卒哭后除去丧服的证据。”
《春秋》中,在丧期天子称为‘小童’,公侯称为‘子’,下葬后就没有这种称呼了,这是除去丧服的证据。
范宣反驳说:“礼制规定下葬后饮食衣服都有降等减杀,君臣的称呼,怎么能没有差异呢?”
段畅说:“《春秋》文公八年秋八月,襄王去世;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文说:‘不记载王命,是因为还没有下葬。’”
范宣说:“礼制规定下葬后,王政进入国家,君主的名称逐渐恢复,如果一朝之间全部除去,除去丧服的义理多处引申增益,令人困惑罢了。”
段畅引用:僖王去世,未满两周年,惠王宴请晋、虢失礼。因为名位不同,不议论丧期宴请,而讥讽公侯与天子同礼。又宴请有笾豆的进献,聘问则陈列币帛,太庙授玉,在两楹之间。这是听到音乐不快乐,饮食不甘美的证据,是除去丧服的证据。
范宣说:“朝聘的礼节,国家有丧事,都有撤减,不与平时相同。《周礼》掌客职说:宾客有丧事,只接受刍草和饲料,这是明确的。主人设飨,礼仪有等级品类,客人接受刍草饲料,是顺乎情理的事,所以往往有宴请的记载罢了。况且有时有急迫尊崇王室的事,或有安定保卫社稷的事,事情出于无常,归于时宜。事情结束后反服于礼,对啐哜有什么伤害呢?显示义理而确信为饮食,也太昏昧了。”
段畅引用《春秋》僖公七年闰月,惠王去世;九年夏,王派宰孔赐给齐侯胙肉,说:‘天子在文武宗庙有事,以为王丧两周年,少五个月,却还在文武宗庙行事。明确王为卒哭除去丧服,即位后祭祀宗庙了。这就是所谓的在宗庙举行烝尝禘祭。’
范宣说:“祭祀的礼节,有正礼有变礼,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随时有所施行,不一定都一样。祈祷、类祭、祈祭、祃祭,难道是一种道理吗?武王出征用燎祭,难道是常郊吗?天地尚且如此,何况宗庙呢?礼制不墓祭,却崇尚祭吗?毕祭又不在宗庙,而祭祀在坶室【郑玄说:牧野的居室】。况且礼制离开祧庙为坛,离开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庙以下,而三坛同墠,这难道不是变礼吗?当襄王的时候,被王子带逼迫,不敢废丧,暗中派使者向齐国告难,常有忧惧的神色,所以权宜在文武宗庙举行告请的祭祀,不是常典。所以说在文武宗庙有事,而不称在宗庙举行禘祫祭。能探究变正之义,才可以谈论《春秋》。”
段畅引用经传认为诸侯谅闇,申述杜预的观点说:查考《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去世未下葬,而襄公会见诸侯,所以称‘子’。凡在丧期,天子称‘小童’,公侯称‘子’。传文解释宋公,因而解释天子在丧未下葬,称在丧,下葬完毕卒哭已除去衰麻,所以不再称在丧,这是诸侯除去丧服的证据。查考《礼记》:诸侯嫡长子下葬后,见天子称为‘类见’,将继承父位,除去丧服见王,以接受瑞命,由嗣子而见,所以称‘类见’。于是天子在太庙以礼相待,赐给命服,这是诸侯不以麻服终三年的证据。《杂记》:穿麻服的不系绅带,执玉不穿麻服,麻服不加于采服。诸侯既卒哭即位,则有聘享朝会的礼节,既然执玉穿采服,不宜再穿麻服,所以除去衰麻,穿缟素。缟素的制度,可以混杂于吉服。这是除去衰麻谅闇的证据。《丧大记》说:君主下葬后,王政进入国家;既卒哭,就服王事。大夫士下葬后,公政进入家;既卒哭,戴弁系绖带,金革之事不回避。那么大夫士都以衰麻终三年,所以虽卒哭称弁绖带,以服金革之事。诸侯以上卒哭除去衰麻谅闇,所以特别不称弁绖。这是诸侯除去衰麻的证据。又《春秋》鲁隐公元年,天王派宰喧来归还惠公仲子的赗赠。《左传》说:赠送死者不及尸体,吊唁生者不及哀痛。既卒哭除去丧服谅闇,这是免除丧服之后来吊唁,所以称吊唁生者不及哀痛。这是诸侯卒哭除去衰麻的证据。《文公》元年,天王派毛伯来赐给公命。《公羊传》说:
命者何?加我服也。贾逵以为诸侯逾年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也。然则皆得行吉礼。《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曰: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衞社稷也。僖公之丧未三年,嫌扵不可以接吉事,故传发眀大义,以正诸侯之礼也。《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三月,公防晋侯于溴梁。《左传》曰:葬晋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诸侯五月而葬,今晋悼三月便葬,遂合诸侯燕防,使大夫歌舞,皆非丧礼也。羊舌肸、祁奚、韩襄皆晋之贤大夫也。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诸贤傅幼君而若此者,葢继好讲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故传其行事也。晋子墨衰绖,征秦,遂墨衰以葬。书《春秋》时卒哭之后,御军甚多,无衰墨,文眀其服也。弁绖金革,礼所权许,皆为救危亡者也。哀公五年秋九月,齐侯杵臼卒。六年,《公羊传》曰:除景公之丧,诸大夫皆在朝,又礼防于陈乞之家,眀其皆免丧,无复所制也。
译命是什么?是加给我服饰的意思。贾逵认为诸侯在逾年之后即位,天子赐给他们命圭,合瑞作为信物。既然如此,都可以举行吉礼。《文公》元年,公孙敖出使齐国。《左传》说:穆伯出使齐国,开始聘问,这是合乎礼的。凡是君主即位,卿大夫都出使各国聘问,实践并修好旧日的友好关系,缔结外援,与邻国交好,以此来保卫国家。僖公的丧期未满三年,人们嫌恶不可以接待吉事,所以《左传》阐发大义,以匡正诸侯的礼仪。《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去世。十六年正月,安葬晋悼公。三月,鲁公在溴梁会见晋侯。《左传》说:安葬晋悼公,平公即位,改换服饰、整顿官职,在曲沃举行冬祭,在温地与诸侯宴饮,让各位大夫跳舞说:“歌唱诗歌必须合乎类别。”诸侯五月才安葬,如今晋悼公三个月就安葬,随即会合诸侯宴饮,让大夫歌舞,都不符合丧礼。羊舌肸、祁奚、韩襄都是晋国的贤大夫。平公尚且年幼,由宰辅傅相辅佐,各位贤臣辅佐幼君却如此行事,大概是为了继承友好、讲求信用,谋划事务以弥补缺失,这是礼中最重要的,所以《左传》记载他们的行事。晋国国君穿着黑色的丧服,征伐秦国,于是穿着黑色丧服安葬。《春秋》记载当时在卒哭之后,统率军队很多,没有穿丧服,文中明确指出了他们的服饰。弁绖金革,是礼制权宜允许的,都是为了挽救危亡。哀公五年秋九月,齐侯杵臼去世。六年,《公羊传》说:除去景公的丧服,各位大夫都在朝廷,又在陈乞家中行礼,明确他们都已脱去丧服,不再有所节制。
杜佑议曰:「详案前仪,则礼经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虽有其説,无闻服制所引。武王崩,既葬,成王冠;襄王崩,嗣王未再期,赐齐侯胙,皆可为眀征。当以万机至繁,百度须理,如同臣庶丧制,唯祀与戎多阙。汉文弥留之际,不详前代旧规,深虑大政之废,遂施易月之令。若候同轨毕至,嗣君然后免丧,俗薄风浇,或生衅难。执古道者则云:『齐斩三年,适权宜者遂称以日易月。』礼经虽曰七月而葬,汉魏以降,多一两月内山陵礼终,窀穸之期不必七月。除服之制止扵反虞,鲁史足征,可无致惑,庶情理两得,政教无亏矣。」
干学案杜预议武元皇后之丧,谓皇太子当从制释服,又云古天子诸侯皆扵葬后释服谅闇心丧,周公不言髙宗服丧三年,而言谅闇三年乃释服心丧之文也。挚虞三致书责之,谓丧服以服表丧,除服变制,通理,何必附之扵古?司马温公斥其巧饰经传以附人情。黄勉斋直以为违经悖礼,沦斁纲常,当为万世罪人,坐以不孝之罪。夫高宗释服心丧之説,前典所无,凿空臆説,诬谤先圣,罪诚难逭矣。预议既出,皇太子遂除衰麻,谅闇终丧。扵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惑者。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眀古典,何知不合扵当今也?宜博采典籍为之证据。”畅遂敷通危疑,以▯指趣,即此文是也。推波助澜,纰缪非一,而引周公冠成王一事,以为成王既葬除丧之证,尤侮圣之大者。案此事本出家语曰:“武王崩,成王年十有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摄政以治天下。眀年夏六月,既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亦为君也。”周公命祝雍作颂云:“夫嗣君即位,有奠殡之礼。”康王之诰所称是也,有朝祖之礼,《闵予小子》之诗是也。《诗序》曰:“成王既除丧而朝于庙。”此云既葬之眀年,疑尚有误。且古固有在丧而冠者矣,《杂记》曰:“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扵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是也。”周公处此,宜必有权宜之礼【古史考曰:“成王将加元服,周公使人来零陵取文竹为冠,疑即丧冠之服】借谓朝庙当吉服,亦当如康王之冕,而奠殡事毕,释冕反丧服矣。乃谓成王先已除丧,何其敢扵蔑诬二圣乎?至扵春秋之世,如僖王享晋,虢襄王有事于文武,晋平公烝于曲沃,宴于温,使大夫舞,自是失礼,然不过一时之阙失耳。今欲举偶见之失,以证定经通之理,且谓商高宗、周成王皆如是,宁非千古之罪人也哉?又案高宗谅闇,预忽为释服心丧之説,古事无从详辨第据《孟子》告然友曰:“三年之丧,衰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扵庶人,三代共之。”斯即三代之君服终三年之眀验也。袁准诸子论之已详,无容再赘。至扵春秋》之诸侯,预槩以为葬后释服,亦非定论。就《春秋》本注考之,自相抵牾者多矣。请详述而论之。隠公元年,经书“天王使宰喧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预释之曰:“诸侯已上,既葬除衰麻,无哭位谅闇终丧。”僖公三十三年,经书“晋人及姜戎败秦于殽”,传曰:“遽兴姜戎,子墨衰绖。”预释之云:“晋文公未葬,故襄公称子,以凶服临戎,故墨之。”是年冬十二月,经书“公薨”,传曰:“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预释之云:“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凡此皆断自既葬为免丧之期,而卒哭即免丧之名也。昭公十二年五月,传曰:“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扵享,请免丧而听命。”是时郑简公卒,所谓免丧请命,安知其不终三年乎?预则释之云:“简公未葬,又以传书六月葬郑简公,为终子产辞享之文,不知简公之葬,经书五月,传书六月,特着之以表异同,非终辞享之文也。”昭公十五年八月,传书“穆后崩”,十二月,晋荀跞如周葬穆后,既葬除丧,以文伯宴叔向曰:“以丧賔宴,非礼也。”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此则传中眀有既葬之文矣,而叔向
译杜佑议论说:“详细考察以前的仪制,礼经上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百姓都通行。’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没有听说服制所引用的依据。周武王去世,安葬之后,周成王行冠礼;周襄王去世,继位的君王还没有满两年,就赐给齐侯祭肉,这些都可以作为明显的证据。应当考虑到国家事务极其繁杂,各种政务都需要处理,如果像臣民一样的丧制,只有祭祀和军事方面多有缺失。汉文帝临终之时,不详细考察前代的旧规,深深忧虑国家大政被废弃,于是颁布了以日代月的命令。如果等待天下统一之后,继位的君王才解除丧服,风俗浅薄风气浇漓,或许会产生祸乱。坚持古道的人说:‘齐衰斩衰三年的丧服,适合权宜之计的人于是声称以日代月。’礼经虽然说七月下葬,但汉魏以来,大多在一两个月内完成山陵安葬的礼仪,安葬的日期不必是七月。解除丧服的制度只到反虞祭为止,鲁国的史书足以证明,可以不致疑惑,大概情理都能兼顾,政教也没有亏损了。”
干学案:杜预议论武元皇后的丧事,认为皇太子应当遵从制度解除丧服,又说古代天子诸侯都在安葬后解除丧服,在谅闇中守心丧,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谅闇三年,这是解除丧服守心丧的文献。挚虞三次写信责备他,认为丧服是用服饰来表示丧事,解除丧服改变制度,是通行的道理,何必附会古代?司马光斥责他巧饰经传以迎合人情。黄榦直接认为他违背经典悖逆礼制,败坏纲常,应当成为万世的罪人,判处他不孝的罪名。高宗解除丧服守心丧的说法,前代典籍中没有,凭空臆造,诬蔑诽谤先圣,罪过确实难以逃避。杜预的议论既已提出,皇太子于是解除衰麻丧服,在谅闇中守完丧期。当时内外官员听到杜预的议论,大多感到奇怪疑惑。杜预对同乡段畅说:“这件事体重大,本来想阐明古代典制,哪里知道不符合当今呢?应该广泛采集典籍作为证据。”段畅于是疏通疑难,以手指点意旨,就是这篇文章。推波助澜,错误不止一处,而引用周公为成王行冠礼一事,作为成王安葬后解除丧服的证据,尤其是对圣人的极大侮辱。考察这件事本出自《家语》说:“周武王去世,周成王十三岁继承王位,周公担任冢宰摄政治理天下。第二年夏天六月,安葬之后,为成王行冠礼并在祖庙朝见,以会见诸侯,也是作为君主。”周公命令祝雍作颂说:“继位的君王即位,有奠殡的礼仪。”《康王之诰》所称的就是这个,有朝见祖庙的礼仪,《闵予小子》这首诗就是。《诗序》说:“成王解除丧服后朝见宗庙。”这里说安葬的第二年,怀疑还有错误。况且古代本来有在丧期中行冠礼的,《杂记》说:“在丧期中行冠礼,即使是三年的丧服也可以。在丧次行冠礼,进入哭踊三次,然后出来就是这样。”周公处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权宜的礼仪【《古史考》说:“成王将要加元服,周公派人到零陵取文竹做冠,怀疑就是丧冠的服饰】。借使朝见宗庙应当穿吉服,也应当像康王的冕服,而奠殡之事完毕,脱下冕服恢复丧服。却说成王先已解除丧服,怎么敢蔑视诬蔑两位圣人呢?至于春秋时代,如僖王宴请晋国,虢襄王在文武庙有事,晋平公在曲沃烝祭,在温地宴饮,让大夫跳舞,自这是失礼,但不过是一时的缺失罢了。现在想要举偶然的缺失,来证明经书的通理,并且说商高宗、周成王都是这样,难道不是千古的罪人吗?又考察高宗谅闇,杜预忽然提出解除丧服守心丧的说法,古代的事情无从详细辨明,只根据《孟子》告诉然友说:“三年的丧期,粗麻的丧服,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百姓,三代都相同。”这就是三代君王服丧终三年的明显证据。袁准等人论述已经详细,不再赘述。至于春秋的诸侯,杜预一概认为安葬后解除丧服,也不是定论。就《春秋》本注考察,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请详细论述。隐公元年,经书“天王派宰咺来送惠公仲子的赗赠”,传曰:“赠送死者不及尸体,吊唁生者不及哀痛,预办凶事,不合礼。”杜预解释说:“诸侯以上,安葬后解除衰麻,没有哭位,在谅闇中守完丧期。”僖公三十三年,经书“晋人和姜戎在殽地打败秦国”,传曰:“急忙起用姜戎,子墨衰绖。”杜预解释说:“晋文公未安葬,所以襄公称子,以凶服临戎,所以墨染。”这年冬天十二月,经书“公薨”,传曰:“安葬僖公迟缓,制作主牌不合礼。”凡是君王去世,卒哭后祔祭,祔祭后制作主牌。杜预解释说:“安葬后反虞祭,就解除丧服,所以叫卒哭,哭止也。”凡此都是从安葬后作为解除丧服的期限,而卒哭就是解除丧服的名称。昭公十二年五月,传曰:“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助郑伯,推辞宴请,请求解除丧服而听命。”这时郑简公去世,所谓解除丧服请求命令,怎么知道他不终三年呢?杜预则解释说:“简公未安葬,又根据传书六月安葬郑简公,作为终了子产推辞宴请的文字,不知道简公的安葬,经书五月,传书六月,特意记载以表示异同,不是终了推辞宴请的文字。”昭公十五年八月,传书“穆后崩”,十二月,晋荀跞到周安葬穆后,安葬后解除丧服,以文伯宴请叔向说:“以丧宾宴请,不合礼。”三年的丧期,虽然尊贵也服丧礼。这则传中明显有安葬后的文字,而叔向
犹讥之。所谓“遂服”者,谓王之当终本服耳。预释之云:“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讥其不遂。”考《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杂记本文】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二句杂记所无,见作僖公主传疏】天子诸侯卒哭,距葬后尚有两月。预前固云既葬免丧,即名卒哭,此复谓除丧当在卒哭,不当在葬后,防移前却,以苟成其説不知其自相抵牾矣。昭公十年九月,葬晋平公,既葬。诸侯之大夫欲因见新君,叔向辞曰:「大夫之事毕矣,而又以命孤。孤斩焉在衰绖之中,其以嘉服见,则丧礼未毕;其以凶服见,是重受吊也。大夫将若之何?」此亦有既葬之文矣。如果相距两月,何难少留?大夫之行,使得旅见于庭,而叔向辞严义正若此。吾读此传,知晋之必能三年,乃预释之曰:「既葬未卒哭,故犹服斩衰。」其意仍谓两月期近,可以相混也。至扵襄公十二年九月,经书「吴子乘卒」。十四年春,传曰:「吴子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计诸侯七月卒哭之期,相去已久矣。而预注曰:「诸樊,吴子乘之长子。乘卒至此十七月,既葬而除丧。」此何以説乎?非所谓遁辞之穷乎?然十七月而除,犹未满三年之制,可见当时诸侯任意减短,不能画一矣。但谓三年古制,无一诸侯能行,则不可;谓当时诸侯皆既葬除丧,更不可竟以既葬除丧断为春秋定制,尤不可也。公羊高、谷梁赤皆出扵子夏之门,虽预所肆斥,而出其前逺甚。试畧举以正之。庄公元年三月,经书「夫人孙于齐」。谷梁传曰:「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有练服,非既葬而除矣。」是年秋,经书「筑王姬之馆于外」。谷梁传曰:「筑于外,变之正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桓公薨至是十有四月,犹有衰麻,非既葬而除矣。文公二年二月,经书「作僖公主」。公羊传曰:「作僖公主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不时也。其不时柰何?欲久丧而不能也。」何氏曰:「作练主当以十三月,文公欲服丧三十六月,十九月作练主,又不能卒竟,以二十五月也。方且疑其过戚,岂肯早除乎?」三年冬,经书「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曰:「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昬。」何氏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预谓虞祔之余可以朝防聘享,此则祥琴之后尚严一使图昬,何迳庭也?」哀公六年七月,公羊传曰:「景公死。」舍立,陈乞迎阳生于诸其家,除景公之丧。景公之卒在五年九月,传谓非宜,亦非既葬除丧矣,并举以观得失,立见所可为预寛者。但除衰麻哭泣,仍重谅闇心丧,奉主入庙,必在三年之后。审谛昭穆,断扵服阕之时,实虽亏而名未损,庶防存羊之意也。
译仍然讥讽他。所谓“遂服”,是指君王应当服满原本的丧期。郑玄预先解释说:“天子诸侯除去丧服应当在卒哭祭时,现在君王已经安葬就除去丧服,所以讥讽他没有服满丧期。”考察《杂记》说:“诸侯五月安葬,七月卒哭【这是《杂记》的原文】天子七月安葬,九月卒哭【这两句《杂记》中没有,见于《作僖公主传》的疏证】天子诸侯卒哭,距离安葬之后还有两个月。郑玄先前固然说安葬后就免除丧服,就叫做卒哭,这里又说除去丧服应当在卒哭时,不应当在安葬之后,以防备将时间提前,来苟且成就他的学说,却不知他自己前后矛盾了。昭公十年九月,安葬晋平公,安葬之后。诸侯的大夫想借此机会拜见新君,叔向推辞说:“大夫们的公事已经完毕了,却又以此命令我。我悲痛地在丧服之中,如果穿着吉服去拜见,那么丧礼还没有结束;如果穿着凶服去拜见,这是再次接受吊唁。大夫们将怎么办?”这里也有安葬之后的记载。如果相距两个月,何必难以稍微停留?大夫们的出行,使得能够在庭院中旅见,而叔向的言辞严厉、义理正当如此。我读这段传文,知道晋国必定能够服满三年丧,于是郑玄解释说:“安葬后还没有卒哭,所以仍然服斩衰。”他的意思仍然是说两个月的时间相近,可以混淆。至于襄公十二年九月,经文记载“吴子乘去世”。十四年春天,传文说:“吴子诸樊已经除去丧服,将要立季札。”计算诸侯七月卒哭的期限,相距已经很久了。而郑玄注释说:“诸樊,是吴子乘的长子。乘去世到这里十七个月,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这怎么解释呢?不正是所谓遁辞用尽了吗?然而十七个月就除去丧服,还没有满三年的制度,可见当时诸侯任意缩短丧期,不能统一。但是说三年是古制,没有一个诸侯能够实行,那是不对的;说当时诸侯都在安葬后除去丧服,更不对;竟然以安葬后除去丧服断定为春秋的定制,尤其不对。公羊高、谷梁赤都出自子夏的门下,虽然被郑玄极力斥责,但年代远在他之前。试略举几例来纠正他。庄公元年三月,经文记载“夫人逃到齐国”。谷梁传说:“这是避讳说奔逃。正值练祭的时候,记录母亲的变故,开始被人知晓。有练祭的丧服,并不是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了。”这一年秋天,经文记载“在宫外修建王姬的馆舍”。谷梁传说:“在宫外修建,是改变常礼的正道。丧服不是用来接待冠冕的。”桓公去世到这里十四个月,还有丧服,并不是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了。文公二年二月,经文记载“制作僖公的主牌”。公羊传说:“制作僖公的主牌为什么记载?讥讽什么?讥讽不合时宜。不合时宜是怎样的?想要久丧却做不到。”何休说:“制作练祭的主牌应当在十三个月,文公想要服丧三十六个月,十九个月制作练祭的主牌,又不能坚持到底,在二十五月结束。当时还怀疑他过于哀痛,难道肯早早就除去丧服吗?”三年冬天,经文记载“公子遂到齐国纳币”。公羊传说:“讥讽在丧期娶妻。娶妻在三年之外,那么讥讽什么呢?在三年之内娶妻,不图谋婚事。”何休说:“僖公在十二月去世,到这里未满二十五月,郑玄说虞祭祔祭之后可以朝聘享宴,这里在祥祭之后还严格派遣使者图谋婚事,差异多么大啊?”哀公六年七月,公羊传说:“景公去世。”舍立,陈乞从诸其家迎接阳生,除去景公的丧服。景公去世在五年九月,传文说不适宜,也不是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了,并举这些例子来观察得失,立刻可以看出可以为郑玄宽恕的地方。只是除去丧服哭泣,仍然重视谅闇心丧,奉主牌入庙,必定在三年之后。审慎考察昭穆次序,断定于服丧期满之时,实际上虽然亏损但名义未受损,大概有存羊的意思吧。
汉文更制之失
史记》汉文帝遗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释服【详见丧期国恤】汉书》翟方进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
薛宣,传宣后母病死,弟修去官持服。宣谓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修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释司▯校尉鲁峻碑跋:“予尝考汉代风俗相承,虽丁私艰,亦多以日易月,鲜有执丧三年者。故元初诏书始听大臣二千石行三年丧,至建光元年复禁不许。”李翊去官二交,故铭文颂其考忧释绋。时则有居忧不释绋者矣。肃宗时,越骑校尉桓郁以母忧乞身,诏公卿议,皆以郁为名儒学者之宗,可许之。诏听以侍中行服,后其子焉为太子太傅,以母忧自乞,以大夫行丧。二公纒陟屺之痛,皆避剧就闲,与鲁君以议郎行丧同。
王楙《野客丛书》:汉人居丧,率多以日易月,罕有终三年之制者。其制自文帝始,文帝遗诏,令臣子勿久丧,已葬则除。自后因而弗改,习以成俗。故翟方进为相,后母终,已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然当时亦知终三年丧为尽礼,如原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襃称,以为宗室仪表。薛宣后母死,其弟修去官持三年丧,而宣不然,遂以不孝免。又汉碑中有“居丧二交菲五五”者,则以为美谈。如李翊、费鳯之徒,以为至孝,铭为“考忧释绋”,公义卓休,其见推往往如此。则知当时丁父母忧,持三年丧者鲜矣。不特不能持三年丧,且居忧而迁除者有之,如鲁峻居母忧,自乞拜议郎是也。汉人居丧,大率可见,夺情废礼,往往行之而安,其薄甚矣。然又有过扵厚者,如高阳令杨着遭从兄忧而去官,度尚遭从父忧而解秩,又有为其师服斩衰三年而不释者,礼之过不及如此。
【阎若璩曰:自胡寅、真徳秀以迄眀邵宝,皆以汉文短丧之诏,其大防葢为吏民初未及扵嗣君非也。汉文眀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三日者,吏民之服也。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已下棺,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纎七日,释服。三十六日者,殿中当临者之服也。殿中当临,非太子与百官而谁哉?然文帝之意,则诏天下以为己而服,非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是文帝固未尝教天下以薄其亲也。然此诏之后,天下不复有丧三年者矣。呜呼!岂非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与?又岂非下之人只从其意而不从其令与?终西汉之世,服父丧三年者,原涉而已耳。服母丧三年者,河间惠王良及薛修而已耳。服后母丧三年者,平津侯而已耳。《诗》云:「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殆四子之谓焉。当惠王之服三年丧也,朝廷下诏襃称,以为宗室仪表。夫可以为宗室仪表,独不可以为天下仪表乎?不因以正文帝之失,而徒以襃惠王之贤,岂惠王独有三年之爱者邪?又后此四百年,而晋武帝始力行三年之丧,可谓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追高宗扵百代之上矣。乃为固陋庸臣,多方沮遏,不能备行典礼,且止一身而已,又未尝率天下羣臣以为先帝三年丧,是真所谓有父子而无君臣者也。呜呼!丧礼废灭久矣,世乃以至痛为可忍也】
歴代夺情之失
后汉书·赵熹传》:熹代虞延行太尉事,遭母忧,上疏乞身行丧礼,显宗不许,遣使者为释服,赏赐恩宠甚渥。《耿恭传》:恭母先卒,追行丧制,有诏使五官中郎赍牛酒释服【注:夺情不令追服】
桓焉传,焉为太傅,以母忧自乞,听以大夫行丧,逾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
张酺传》太尉张酺父卒,既葬,诏遣使赍牛酒为释服。《吴志》大帝嘉禾六年春正月,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扵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绖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
译汉文帝更改丧礼制度的过失
《史记》记载,汉文帝遗诏天下官吏百姓,命令诏书到达后,出宫临丧三天,就全部脱去丧服;已下葬后,穿大功服十五天,小功服十四天,缌麻服七天,就脱去丧服【详见《丧期国恤》】。《汉书》记载,翟方进后母去世,安葬后三十六天就脱去丧服,起身处理政事,他认为自己身为汉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制度。
薛宣,传记记载薛宣后母病死,弟弟薛修辞官守丧。薛宣对薛修说:“守三年丧,很少有人能做到的,兄弟互相抵触,是不行的。”薛修于是坚持守完丧期,因此兄弟不和。〇释司〇校尉鲁峻碑跋:“我曾考证汉代风俗相承,虽然遭遇私人丧事,也大多以日易月,很少有守丧三年的人。所以元初年的诏书才开始允许大臣和二千石官员行三年丧,到了建光元年又禁止不允许。”李翊辞官两次,所以铭文颂扬他因父忧而脱去丧服。当时就有居丧不脱去丧服的人了。肃宗时,越骑校尉桓郁因母忧请求辞职,诏令公卿商议,都认为桓郁是名儒、学者的宗师,可以准许他。诏令听任他以侍中的身份行丧,后来他的儿子桓焉任太子太傅,因母忧自行请求,以大夫的身份行丧。两位公都遭受登高望母之痛,都避开繁剧职务而选择闲职,与鲁峻以议郎身份行丧相同。
王楙《野客丛书》:汉人守丧,大多以日易月,很少有终守三年之制的人。这种制度从文帝开始,文帝遗诏,命令臣子不要久丧,已下葬就脱去丧服。从此以后沿袭不改,习惯成了风俗。所以翟方进任丞相,后母去世,已下葬三十六天就脱去丧服,起身处理政事,认为身为汉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制度。然而当时也知道守三年丧是尽礼,如原涉为父守丧三年,显名天下;河间惠王为母守丧三年,诏书褒扬称赞,认为是宗室的表率。薛宣后母去世,他的弟弟薛修辞官守三年丧,而薛宣不这样做,最终因不孝被免职。又汉碑中有“居丧二交菲五五”的,就认为是美谈。如李翊、费凤之类,被认为至孝,铭文为“考忧释绋”,公义卓休,他们的被推崇往往如此。由此可知当时遭遇父母丧,守三年丧的人很少了。不仅不能守三年丧,而且居丧期间被提拔调任的也有,如鲁峻居母忧,自行请求拜为议郎就是。汉人守丧的大致情况可见,夺情废礼,往往实行而心安理得,其淡薄得很厉害。然而又有过于厚道的,如高阳令杨着遭遇堂兄丧而辞官,度尚遭遇从父丧而解职,又有为其老师服斩衰三年而不脱去的,礼制的过与不及如此。
【阎若璩说:从胡寅、真德秀直到明代邵宝,都认为汉文帝缩短丧期的诏书,其大旨大概是针对官吏百姓尚未来得及为嗣君服丧,这是错误的。汉文帝明确诏令天下官吏百姓,命令到达后出宫临丧三天,就全部脱去丧服。三天,是官吏百姓的丧服期。殿中应当临丧的人,都在早晚各举哀十五次,礼毕就停止。已下棺后,穿大功服十五天,小功服十四天,缌麻服七天,脱去丧服。三十六天,是殿中应当临丧者的丧服期。殿中应当临丧,不是太子和百官又是谁呢?然而文帝的意图,是诏令天下为自己服丧,不是诏令天下为尽孝于其亲而服丧。这是文帝本来未曾教导天下人淡薄其亲。然而此诏之后,天下不再有守丧三年的人了。唉!难道不是上面有所喜好,下面必定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吗?又难道不是下面的人只顺从其意而不顺从其令吗?终西汉之世,为父守丧三年的,只有原涉而已。为母守丧三年的,只有河间惠王刘良和薛修而已。为后母守丧三年的,只有平津侯而已。《诗经》说:‘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大概是指这四个人吧。当惠王守三年丧时,朝廷下诏褒扬称赞,认为是宗室的表率。既然可以作为宗室的表率,难道不可以作为天下的表率吗?不借此纠正文帝的过失,而只褒扬惠王的贤德,难道惠王独有三年之爱吗?又此后四百年,晋武帝才开始力行三年丧,可谓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追高宗于百代之上。却被固陋庸臣多方阻遏,不能完备实行典礼,且只限于自身而已,又未曾率领天下群臣为先帝守三年丧,是真所谓有父子而无君臣了。唉!丧礼废灭很久了,世人竟以至痛为可忍了】
历代夺情之过失
《后汉书·赵熹传》:赵熹代替虞延代理太尉事务,遭遇母丧,上疏请求辞职行丧礼,显宗不答应,派遣使者为他脱去丧服,赏赐恩宠非常优厚。《耿恭传》:耿恭母亲先前去世,追行丧制,有诏令派五官中郎带着牛酒为他脱去丧服【注:夺情不令追服】
《桓焉传》,桓焉任太傅,因母忧自行请求,听任他以大夫身份行丧,过了一年,诏令使者赐牛酒,夺去丧服。
《张酺传》太尉张酺父亲去世,已下葬,诏令派遣使者带着牛酒为他脱去丧服。《吴志》大帝嘉禾六年春正月,诏令说:“三年之丧,是天下的通制,是情感的极度悲痛。贤者割舍哀痛以顺从礼制,不肖者勉强做到。世道治平,上下无事,君子不剥夺人情,所以三年不到孝子之门。至于有事,就减杀礼制以顺从时宜,系着丧带而处理事务。所以圣人制定法度,有礼无时
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葢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旷。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羣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顾谭议以为:“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则本非应死之罪。虽严刑益设,违夺必少。若偶有犯者,加刑则恩所不忍,有减则法废不行。愚以为长吏在逺,苟不吿语,势不得知。比选代之间,若有传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无犯重之刑。”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制,苟无其时,所不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絶。”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扵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絶。
译如果不执行。遭遇丧事而不奔丧,不符合古制,大概是顺应时势的适宜做法,以道义来裁断恩情。先前已经设立法令,长官在任,应当等待交接,却故意违犯,虽然随即被纠察治罪,但职务已经荒废旷职。正值事务繁忙,国家多难,所有在任的官员,应当各自尽忠守节,先公后私,却不恭敬顺从,这非常不对。朝廷内外的群臣,请再公平商议,务必使结果适中,详细制定节制规范。”顾谭议论认为:“奔丧设立法令,处罚轻了不足以禁止孝子的情感,处罚重了本来也不是应判死刑的罪行。即使严刑峻法更加设立,违犯夺取的情况必定减少。如果偶尔有人违犯,加重刑罚则恩情所不忍,减轻刑罚则法令废弛不行。我认为长官在远方,如果不告知,势必无法得知。等到选拔替代者之间,如果有传信告知,必定处以死刑,那么长官就没有废职的过失,孝子也没有犯重刑的惩罚。”将军胡综议论认为:“丧礼的礼仪,虽然有典章制度,如果时机不对,就不能实行。如今军事事务,军国情况不同,而长官遭遇丧事,知道有法令禁止,却公然违犯。如果只想着听闻忧患而不奔丧的耻辱,不考虑作为臣子犯禁的罪责。这是由法令防范本来过轻所导致的。忠节在于国家,孝道在于家庭,出身为臣,怎么能两者兼顾?所以做忠臣就不能做孝子。应当确定法令条文,显示处以死刑。如果故意违犯,有罪不赦,以杀止杀,执行于一个人,其后必定断绝。”丞相雍上奏听从死刑。此后吴令孟宗母亲去世奔赴丧事,随后在武昌自我拘禁以听候行刑。陆逊陈述他平素的品行,因此为他请求,孙权于是减轻孟宗一等刑罚,后来不得以此为例,因此这件事就断绝了。
晋书·傅咸传》:「咸遭继母忧,去官。顷之,起以议郎,长兼司隶校尉。咸前后固辞,不听。勅使者就拜,咸复送还印绶。公车不通,催使摄职。咸以身无兄弟,丧祭无主,重自陈乞,乃使扵官舍设灵座。」
山涛传。涛遭母丧,归乡里。涛年逾耳顺,居丧过礼,负土成坟,手植松栢。诏曰:「吾所共致化者,官人之职是也。方今风俗陵迟,人心初动,宜崇眀好恶,镇以退让。山太常虽尚居谅闇,情在难夺。方今务殷,何得遂其志邪?」其以涛为吏部尚书。涛辞以丧病,章表恳切。防元皇后崩,遂扶舆还洛。逼迫诏命,自力就职。
贾谧传,谧为▯骑常侍,后军将军,以祖母广城君薨,去职;丧未终,起为秘书监。
南史》宋元嘉间,刘湛母卒,求自送丧还都,江夏王义恭亦为之请。文帝答义恭曰:「我亦得湛启事,为之酸怀,乃不欲苟违所请。但汝弱年,新涉军务,八州殷旷,专断事重,畴咨委仗,不可不得其人。量算二三,未获便相顺许。」《宋书》顔峻传:峻为吏部尚书,领太子左衞,未拜,丁忧。起为右将军,丹阳尹,如故。大眀元年,又丁母艰,不许去职,听送丧还都。
南齐书·褚渊传》: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郡公主薨,葬毕,诏摄职,固辞。又以期祭礼及表解职,并不许。
梁书·萧丙传》:丙为南兖州刺史,天监四年,丁母忧,诏起摄职。
隋书·柳彧传》彧以母忧去职,未防起为侍郎,固让弗许。薛濬传,濬丁母艰,寻起令视事,屡陈诚款,请终丧制,优诏不许。弟谟为晋王府兵曹参军事,俱被夺情。
张煚传,煚丁父忧,去职未期,起令视事,固让,不许。虞世基传,世基以母忧去职,诏起令视事。
唐防要,髙宗仪鳯二年十一月六日,太常少卿韦万石奏:「太常博士弟子等有遭忧者,请百日之后量追赴上。」奉敕依。侍御史刘思立奏曰:「窃以移风易俗,莫善扵乐;睦亲化人,莫先扵孝。所以三年之礼,贵贱咸臻;金革之事,始有墨衰。縦此辈小人,先无俯就,犹须在其上者勗以企及。若遣释服作乐,则甚紊礼经;带绖理音,又全亏国体。岂以其居家不能执礼,遂欲曹司约为非法?万石身居礼乐之官,辄昧吉凶之本,颁之庶士,理恐未安。既爽风化之源,请举糺绳之典。」万石请付法司科断,音乐人请停追。上方委任万石,罢其奏。
唐书·武平一传》中宗朝,平一居母丧,迫召为起居舎人,丏终制,不听。
通鉴》开元二十二年春,正月,张九龄自韶州入见,求终丧,不许。
【胡寅曰:张九龄自韶州入见,求终丧,不许。宰相师表百寮,其进必以礼,退必以义,然后人心服而政教行。当是时,朝廷非有金革危急之事,而起九龄扵衰服之中。九龄非有所避焉之义,而释衰麻扵岩廊之上,上下交失也。而在九龄则尤甚,辞而不起,当身居苫次,今不逺数千里自韶至洛,则非其地陈情之节耳。又不力,九龄扵是乎失正矣】
五代防要《后唐天成元年尚书考功条奏格例》:一、应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不计有官无官,并一百日后举追,如愿终丧不在举限。除丁忧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许计选数赴集。其丁忧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终丧者计三年忧。
闵帝应顺元年闰正月十六日敕:凡在苴麻,并须终制。比缘兵革,遂有夺情,示以移忠,借其陈力。其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者,宜候过卒哭,起复授官;不带正官者及供奉官、殿直、丞、防等,宜过卒哭日赴职。其有带东班官者,秖以检校官充职,服阕日加授前职。
宋史·礼志》太宗淳化五年八月诏曰:「孝为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着扵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沦亡,蒙朝廷之齿叙,未及卒哭,已闻涖官,遽忘哀戚,颇玷风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没,特被叙用,未经百日,不得趣赴公参。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武臣刺史以上,皆卒哭后
译《晋书·傅咸传》记载:“傅咸遭遇继母去世,离职守丧。不久,朝廷起用他为议郎,长期兼任司隶校尉。傅咸前后坚决推辞,朝廷不听从。皇帝命令使者前往就任地授予官职,傅咸又将印信绶带送还。公车不让他通行,催促他代理职务。傅咸以自己无兄弟,祭祀无人主持为由,再次陈述请求,朝廷才允许他在官舍设立灵位。”
《山涛传》记载:山涛遭遇母亲去世,回到故乡。山涛年纪超过六十岁,守丧超过礼制规定,背土堆成坟墓,亲手种植松柏。皇帝下诏说:“我所共同致力于教化的,是任用官员的职责。如今风俗衰败,人心初动,应当崇尚明辨好恶,以退让来安定人心。山太常虽然还在守丧期间,但情意难以改变。如今事务繁重,怎么能顺从他的意愿呢?”于是任命山涛为吏部尚书。山涛以守丧和生病为由推辞,奏章言辞恳切。恰逢元皇后去世,山涛于是扶着车驾返回洛阳。在逼迫的诏命下,他勉强就职。
《贾谧传》记载,贾谧担任骁骑常侍、后军将军,因祖母广城君去世,离职;丧期未满,被起用为秘书监。
《南史》记载,宋元嘉年间,刘湛母亲去世,请求亲自护送灵柩回都城,江夏王刘义恭也为此请求。文帝回答刘义恭说:“我也收到了刘湛的奏章,为此感到心酸,并不想随意违背他的请求。只是你年纪尚轻,刚接触军务,八州事务繁重辽阔,专断大事责任重大,咨询依赖,不可没有合适的人选。衡量计算再三,未能立即顺从允许。”《宋书·颜峻传》记载:颜峻担任吏部尚书,兼任太子左卫,尚未就任,遭遇父母丧事。被起用为右将军、丹阳尹,职务如故。大明元年,又遭遇母亲丧事,不允许离职,允许护送灵柩回都城。
《南齐书·褚渊传》记载:褚渊遭遇庶母郭氏去世,葬礼结束后,被起用为中军将军。后来嫡母吴郡公主去世,葬礼结束后,皇帝下诏让他代理职务,他坚决推辞。又因期年祭礼到期上表请求解职,都不被允许。
《梁书·萧丙传》记载:萧丙担任南兖州刺史,天监四年,遭遇母亲丧事,皇帝下诏起用他代理职务。
《隋书·柳彧传》记载:柳彧因母亲去世离职,不久被起用为侍郎,坚决推让不被允许。《薛濬传》记载,薛濬遭遇母亲丧事,不久被起用令其处理政务,多次陈述诚意,请求守满丧期,优诏不允许。弟弟薛谟担任晋王府兵曹参军事,一同被夺情起用。
《张煚传》记载,张煚遭遇父亲去世,离职未满一年,被起用令其处理政务,坚决推让,不被允许。《虞世基传》记载,虞世基因母亲去世离职,皇帝下诏起用令其处理政务。
《唐会要》记载,高宗仪凤二年十一月六日,太常少卿韦万石上奏:“太常博士弟子等有遭遇丧事的,请求百日之后酌情召回任职。”奉敕依从。侍御史刘思立上奏说:“我认为移风易俗,没有比音乐更好的;和睦亲人教化百姓,没有比孝道更先的。所以三年的丧礼,贵贱都遵循;只有金革战争之事,才开始有墨衰之礼。纵然这些小人,先前没有俯就,也须由在上位者勉励他们企及。如果让他们脱去丧服从事音乐,那就严重扰乱礼经;戴着丧饰处理音律,又完全损害国家体统。难道因为他们居家不能执礼,就想要让官府约定为非法吗?韦万石身居礼乐之官,却蒙昧吉凶的根本,颁布给众士,道理恐怕不妥。既然违背风化的本源,请求举用纠绳的法典。”韦万石请求交付法司定罪,音乐人请求停止召回。皇上正委任韦万石,驳回了刘思立的奏章。
《唐书·武平一传》记载,中宗朝,武平一居母丧,被迫切召为起居舍人,请求守满丧期,不被听从。
《通鉴》记载,开元二十二年春,正月,张九龄从韶州入朝觐见,请求守满丧期,不被允许。
【胡寅说:张九龄从韶州入朝觐见,请求守满丧期,不被允许。宰相是百官的表率,其进必依礼,退必依义,然后人心信服而政教施行。当时,朝廷没有金革危急之事,却在衰服之中起用张九龄。张九龄没有必须回避的道义,却在朝廷之上脱下丧服,上下都失礼了。而在张九龄方面尤其严重,辞而不就职,应当身居苫次,如今不远数千里从韶州到洛阳,则不是陈情守节的合适地方。又不尽力,张九龄在这里失正了】
《五代会要》《后唐天成元年尚书考功条奏格例》:一、所有各司令史及勒留官,遭遇丧事不论有官无官,都在一百日后举荐召回,如愿意守满丧期不在举荐期限内。除遭遇丧事一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允许计算选数赴集。那些遭遇丧事的人,仍发牒给考功及南曹,守满丧期的计算三年忧。
闵帝应顺元年闰正月十六日敕令:凡在粗麻丧服期间,都必须守满丧期。近来因战争,于是有夺情起用,以示移忠,借其效力。其中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的,应当等到卒哭之后,起复授官;不带正官的及供奉官、殿直、丞、防等,应当过了卒哭日赴职。那些带东班官的,只以检校官充职,服阕日加授前职。
《宋史·礼志》记载,太宗淳化五年八月诏令说:“孝是百行的根本,丧事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有的父兄去世,蒙朝廷录用,未及卒哭,已听说任职,遽然忘记哀戚,颇玷污风教。从今以后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没,特被录用的,未经百日,不得催促赴公参。御史台专门加以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的,都以名上报。”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武臣刺史以上,皆卒哭后
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唯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译皇帝恩旨允许起复。其中职位紧要的,不必等到卒哭祭礼结束。在内廷任职者遭遇丧事,只给予假期罢了。愿意守满丧期的,也听任其选择。只有京朝幕职官、州县官都要解除官职去服丧,也有特别被召回任职的。
【徐敦立曰:旧制文臣起复,必先授武官,葢用墨衰从戎之义,示不得已也。郑公以宰相丁忧起复,初授冠军大将军,余官都授云麾将军】
干学案:朝廷敦风教之本当自大臣始,岂有寛扵大臣、严扵小臣之礼?縦朝廷严为之制,犹恐有贪位忘亲如薛宣、翟方进其人者,▯顔居具瞻之位而不肯去。又况导之短丧,彼无耻之辈复何所顾惜而不忘哀,就列乎?故其时之不肖者固不必言,即有脩饬之士亦靡然从之而不以为耻。自冨郑公力辞起复后,之为执政者始不敢冒夺情之名而▯然就职。贤者之有益于人国,岂不钜哉?独惜宋之立国,号为有礼,而大臣之丧制如此其异扵五代扰攘之世,又防何矣?
太平兴国六年,令羣臣居丧被诏起复者,须卒哭朝谒,其俸料自诏下日给之。
【髙承《事物纪原》起复本礼曽子问云:「子夏问曰:『三年之丧,金革之事无避也者,非欤?』孔子曰:『吾闻诸老耼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注云:鲁有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故《春秋》亦纪晋襄公墨衰之事。汉唐以来,遂有起复之礼,葢自伯禽始也】
【伍袁萃《林居漫録》:三年之丧,金革无避,葢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而后世臣子多借口焉,此大谬不然。伯禽一国之主也,寇在门庭,而宗庙社稷存亡系焉,故权制可从耳。若夫疆埸小警,非闗大故,师济多士,不乏一人,讵可妄援国主墨衰即戎?故谭司马纶、杨中丞镐皆名教之罪人也。何况端揆元宰,仪表百僚,当太平无事之时,而俨然冠裳扵苫块时哉?宋刘珙固辞召命曰:「身在草土之中,国无门庭之寇,乃欲假起复之名,以窃利禄之实。」切中夺情之谬矣。愚则以虽寇在门庭,夺情亦谬。宋末九鼎将迁,三灵将改,而谢叠山犹歴诋当时起复者,至谓宗社之所以为丘为墟,生民之所以为血为肉,实由扵此。噫!操国家用人之柄者,尚鉴之哉】
宋史·周世宗显徳四年,王溥丁外艰,起复表四上,乞终丧。世宗大怒,宰相范质奏解之。溥惧,入辞。
薛惟吉丁内艰,卒哭,起复,求终制,不许。
陈恕传》咸平五年,恕母亡,不食荤,茹素,遂至羸瘠,起复视事。
辽史》刘景为翰林学士,应歴九年,为父忧去,未防起复旧职。
金史》贞元元年,命内外官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着为令。
正大间,聂天骥为右司贠外郎,丁母忧,未卒哭,夺哀复职。舒古尔纳,天徳元年除濵州刺史,以母忧去官,起复知积石军事。
泰和五年,制司属丞凡遭父母丧,止给卒哭假,为永制。干学案:金无百官丁忧之制,故遭丧者但给假耳。与他朝重丧丁忧、轻丧给假之例,殊不同也。
元史·防希宪传》至元元年,平章政事防希宪丁母忧,率亲族行古丧礼,勺饮不入口者三日,恸则呕血不能起,寝卧草土,庐扵墓旁。宰执以忧制未定,欲极力起之,相与诣庐,闻号痛声,竟不忍言。未防,有诏夺情起复,希宪虽不敢违防,然出则素服从事,入必衰绖。及丧父,亦如之。
干学案此所称为亷孟子者也。从来有诏夺情而坚辞不起,未有辄加以罪者。縦加以罪,亦孝子所不辞也。故非国家安危之际,而借君命为口实以起复,皆实忘其亲而贪位者耳。希宪起复,竟未一辞,吾不敢以为醇儒。
大徳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役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后至元十五年,儒学教授郑咺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不报。
眀宪宗实録,成化二年春二月,大学士李贤丁父忧,诏夺情起复。翰林修撰罗伦疏谏,不听【伦疏见第一百十二巻】七月,户科给事中刘昊言:「永乐以来,朝臣以夺情起用为当然,非所以眀彞伦,广孝道也。天顺初,言官乔毅尝奏请罢之,今又蹈前非矣。合仍前申眀,如有保留奔丧夺情者,各治以罪。」复之,遂令吏部移文国子监遵守【陆容曰:「先是大臣遭父母
译徐敦立说:旧制规定文臣在守丧期间被起用复职,必须先授予武官职位,这是取用穿着黑色丧服从军的意义,表示是出于不得已。郑公以宰相身份遭遇丧事被起复,起初授予冠军大将军,其余官员都授予云麾将军。
干学案说:朝廷敦厚风俗教化的根本应当从大臣开始,哪有对大臣宽容、对小臣严厉的道理?即使朝廷严格制定制度,还担心有像薛宣、翟方进那样贪恋权位忘记亲人的人,身居众人瞻仰的高位却不肯离职。更何况引导他们缩短丧期,那些无耻之徒还有什么顾忌而不忘记哀痛,去就职呢?所以当时那些不贤的人固然不必说,即使是有修养的士人也纷纷跟随而不以为耻。自从富郑公极力推辞起复之后,担任执政的人才开始不敢冒用夺情的名义而安然就职。贤者对国家和百姓的益处,难道不是巨大的吗?只是可惜宋朝立国,号称有礼制,而大臣的丧礼制度竟然与五代战乱纷扰的时代如此不同,又怎能不令人叹息呢?
太平兴国六年,命令群臣在守丧期间被诏令起复的,必须等到卒哭祭之后才能朝见皇帝,他们的俸禄从诏令下达之日开始发放。
高承《事物纪原》记载:起复本于《礼记·曾子问》:“子夏问:‘三年之丧,遇到战争之事没有回避的,对吗?’孔子说:‘我听说老聃说:‘从前鲁公伯禽是为了特殊原因这样做的。’’”注解说:鲁国有徐戎作乱,在卒哭祭之后出征,是因为紧急的王事,所以《春秋》也记载了晋襄公穿着黑色丧服从军的事。汉唐以来,于是有了起复的礼制,大概是从伯禽开始的。
伍袁萃《林居漫录》说:三年之丧,遇到战争之事没有回避,大概是鲁公伯禽为了特殊原因这样做的,而后世臣子多以此为借口,这是大错特错。伯禽是一国之主,敌寇在门庭,宗庙社稷的存亡系于他,所以权宜之计可以遵循。如果是边境的小警报,不涉及重大变故,军队中有众多将士,不缺一个人,怎么能胡乱援引国君穿着黑色丧服从军的例子?所以谭纶、杨镐都是名教的罪人。何况是宰相,作为百官的表率,在太平无事的时候,竟然在守丧期间穿着官服呢?宋朝刘珙坚决推辞召命说:“身在草土之中,国家没有门庭之寇,却想假借起复的名义,来窃取利禄的实惠。”切中了夺情的谬误。我认为即使敌寇在门庭,夺情也是谬误。宋朝末年九鼎将要迁移,三灵将要改变,而谢叠山仍然历数指责当时起复的人,甚至说宗庙社稷之所以成为废墟,百姓之所以成为血肉,实在是由于这个原因。唉!掌握国家用人权柄的人,应当以此为鉴啊!
《宋史》记载:周世宗显德四年,王溥遭遇父亲丧事,四次上表请求起复,请求终丧。世宗大怒,宰相范质上奏劝解。王溥害怕,入朝辞别。
薛惟吉遭遇母亲丧事,卒哭祭后起复,请求终丧,不被允许。
《陈恕传》记载:咸平五年,陈恕母亲去世,不吃荤食,吃素,以至于瘦弱,起复处理政务。
《辽史》记载:刘景担任翰林学士,应历九年,因父亲丧事离职,不久起复原职。
《金史》记载:贞元元年,命令内外官员遇到大功以上丧事,只给当天假期;如果是父母丧事,允许给三天假期,定为法令。
正大年间,聂天骥担任右司员外郎,遭遇母亲丧事,未卒哭,夺哀复职。舒古尔纳,天德元年任命为滨州刺史,因母亲丧事离职,起复担任积石军事知州。
泰和五年,规定司法部门属官凡是遭遇父母丧事,只给卒哭假,作为永久制度。干学案说:金朝没有百官丁忧的制度,所以遭遇丧事的人只给假期罢了。与其他朝代重丧丁忧、轻丧给假的惯例,完全不同。
《元史·廉希宪传》记载:至元元年,平章政事廉希宪遭遇母亲丧事,率领亲族实行古代丧礼,三天不入口饮食,悲痛时呕血不能起身,睡卧在草土上,在墓旁搭建庐舍。宰执因为丧制未定,想要极力起用他,一起前往庐舍,听到号哭悲痛的声音,最终不忍心开口。不久,有诏令夺情起复,希宪虽然不敢违抗,但出外则穿着素服办事,入内必穿丧服。等到父亲去世,也这样做。
干学案说:这被称为廉孟子。从来有诏令夺情而坚决推辞不起用的,没有立刻加罪的。即使加罪,也是孝子所不推辞的。所以如果不是国家安危之际,而借君命为借口来起复,都是实在忘记亲人而贪恋权位的人。希宪起复,竟然没有一次推辞,我不敢认为他是纯粹的儒者。
大德二年,诏令凡是遭遇丧事,除了蒙古、色目人员各自遵循本俗外,管军官和朝廷职位不可空缺的,不拘此例。
后至元十五年,儒学教授郑咺建议:“蒙古是国家本族,应当用礼教教导他们;而还遵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恐怕被后世嘲笑,必须改革。”没有答复。
《明宪宗实录》记载:成化二年春二月,大学士李贤遭遇父亲丧事,诏令夺情起复。翰林修撰罗伦上疏劝谏,不被听从【罗伦的奏疏见第一百十二卷】七月,户科给事中刘昊说:“永乐以来,朝臣以夺情起用为理所当然,这不是用来阐明伦理,推广孝道。天顺初年,言官乔毅曾经奏请废除,现在又重蹈前非。应当再次申明,如果有保留奔丧夺情的,各治以罪。”回复说,于是命令吏部发文给国子监遵守【陆容说:“先前大臣遭遇父母
丧夺情起复者,比比皆是。天顺中有给事乔毅奏革,后至是始着为令,皆终三年制。虽间有夺情起复者,实出自朝廷勉留,非复前时之滥。是则罗生一疏之力也】
译因丧事被夺情起复的情况,比比皆是。天顺年间,给事中乔毅上奏请求革除这一弊端,直到此时才正式定为法令,都要求服满三年的丧制。虽然偶尔仍有夺情起复的情况,但实际上是出自朝廷的勉强挽留,不再像从前那样泛滥。这乃是罗伦那一封奏疏的功劳啊。
十六年夏,大学士刘吉丁父忧,诏起复视事。
邓球泳化类编·双槐嵗抄》云:夺情起复,自天顺初,给事中乔毅奏革后,有李文达、罗一峯论之,得谪。成化庚子,内阁刘吉丁外艰,诏起复视事。吉三上疏辞,托贵戚奇喜得不允。陈编修音致书劝其力辞,吉不答。观二子之言,可以见孝子之心矣。吁,子之扵亲,自不可解扵心者,固不俟扵人言,况言之而此心尚无所动乎?夫子斥宰予之短丧,孟子叹仕者之热中,固示不以彼而夺此也。尝阅《殿阁词林记》云:七年四月,起复学士柯潜为祭酒,具疏恳乞终制,许之。时内阁大学士刘吉起复,侍讲陈音劝使终制,且与之书云:「陈升之起复为相,制曰『闵子绖而服政』,先贤称得事君之宜;晋侯墨而即戎,前志谓达变礼之用。呜呼,升之果何人哉!」自罗伦之疏传扵世,而先王制礼之议始严矣。
【吕柟礼问:二十七日奚始乎?曰:自周末以来,因袭之渐也。故诸侯扵先君之丧,未练不避征伐防盟者,自桓王以后始也。高宗谅闇,礼坏乐崩,自宰予、颛孙师犹然惑也。父兄百官所不欲,滕鲁之习也。驱天下皆重服久临,三年至使文帝不忍行,秦及汉之过也。浃辰而葬,葬毕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纎七日释服,自汉景帝始也。丧母三十六日而起视事,翟方进之为相也。旬月而葬,葬毕即除,乃吉服谅隂,魏晋六朝也。裴秀、傅▯、张静、杜预防、眀根高、阁李彪之徒之罪也。君臣实二十七日,无所损益者,唐及五代也。三日听政,十三日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者,宋也。数日行扵朝,数月行扵宫也。令吏六百石以上丧,平帝三年,王莽之奸也。疏素终三年,晋武帝之志也。期而祥,改日而禫,北后魏孝文之罪也。越期不取闰,以二十六月为非二十五月者,晋王彪之之罪也。终丧三年,五服之内亦令依礼,后周武帝之志也。汉唐之间,由君废;魏晋之间,由臣废。多二十七日也】
读礼通考卷一百九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三。
复古
干学案,自孝文更制,仕者从之。然亦有请从古制者,请之而不许,而后有夺服之名,与夫金革无避之説,本不相蒙也。迨至宣帝地节诏书,始令百姓有丧者吏勿繇。使哀帝绥和,始诏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安帝元初诏,始听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葢其制由卑以及尊,第曰欲行者听之而已,非有一切之法以整齐之也。迨至建光,复断前制。桓帝复行汉祚,已衰至孙吴时,又厉禁奔丧,待以重辟。当是时也,栾栾之容,岂复可见乎?晋武锐意复古,复摇扵杜预辈之邪说,卒不能定。沿至扵唐,始令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见扵《开元礼》。葢其时职官忧服,少有定制矣。唐末藩镇,天下分裂,下及五代,法制尽隳。如《五代防要》所载,考功申送选人,断自百日卒哭之后,梁、唐迄周,大率如是。宋初始议革之,然犹有乞免持服者,风俗之弊扵斯极矣。至扵执政起复,先授武官,葢将以傅合墨衰之义,而夺情之説起焉。眀洪武初始令奔丧者不待报而行,天顺间奏罢夺情起用之制,法令始一。其后大臣夺情,虽防时有,而论者蠭起,礼教兴行,庶云复古。予论次其事,为《变古复古》二篇,合而考之,可以识世变云。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二月诏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繇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哀帝纪绥和三年六月诏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顔师古注:宁谓处家持丧服】
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诏曰:「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考,谓考问其状也;报,谓断决也】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嵗,平县五嵗以上,乃得次用。」
元初三年十一月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案:从刘恺之言也。李贤曰:文帝遗诏以日易月,扵
译成化十六年夏天,大学士刘吉遭遇父亲去世,朝廷下诏让他解除丧服,重新任职处理政务。
邓球在《化类编·双槐嵗抄》中说:夺情起复的制度,自从天顺初年给事中乔毅上奏废除后,曾有李东阳、罗伦等人对此进行议论,因而遭到贬谪。成化庚子年,内阁大学士刘吉遭遇父亲去世,朝廷下诏让他解除丧服,重新任职处理政务。刘吉三次上疏推辞,但因权贵戚属的庇护而未被允许。编修陈音写信劝他极力推辞,刘吉不予答复。观察这两人的言论,可以看出孝子的心意了。唉,子女对于父母,心中自然无法割舍,本来就不需要等待别人的劝说,何况听了别人的劝说,内心仍然毫无触动呢?孔子斥责宰予缩短丧期,孟子感叹做官的人热衷功名,本来就是为了表明不因外在的因素而改变内在的原则。我曾阅读《殿阁词林记》,上面说:成化七年四月,起复学士柯潜担任国子监祭酒,他上疏恳请守完丧期,朝廷准许了他。当时内阁大学士刘吉起复任职,侍讲陈音劝他守完丧期,并且给他写信说:“陈升之起复担任宰相,诏书说‘闵子绖而服政’,先贤称赞他懂得侍奉君主的适宜之道;晋侯穿着黑色丧服就投入战争,前代史书认为这是通达礼制变化的运用。唉,陈升之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呢!”自从罗伦的奏疏流传于世,先王制定礼制的议论才开始变得严格了。
【吕柟在《礼问》中说:二十七日丧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回答说:这是从周朝末年以来,逐渐沿袭形成的。所以诸侯对于先君的丧事,在没有举行练祭之前不回避征伐和盟会,是从周桓王以后开始的。殷高宗守丧期间,礼坏乐崩,连宰予、颛孙师都感到困惑。父亲、兄长和百官所不希望的,是滕国和鲁国的习俗。驱使天下人都穿重服长期临丧,甚至三年丧期使得汉文帝都不忍心实行,这是秦朝和汉朝的过错。十二天就下葬,下葬后穿大功服十五天,小功服十四天,细麻服七天就脱去丧服,是从汉景帝开始的。为母亲守丧三十六天就起来处理政务,这是翟方进担任丞相时的事。十天或一个月就下葬,下葬后立即除服,穿着吉服守丧,这是魏晋六朝的做法。裴秀、傅咸、张静、杜预、防、眀根高、阁李彪等人的罪过。君臣实际守丧二十七天,没有什么增减,这是唐朝和五代的做法。三天听政,十三天小祥,一年后又小祥,二十四天大祥,两年后又大祥,这是宋朝的做法。在朝廷实行几天,在宫中实行几个月。命令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守丧,汉平帝时定为三年,这是王莽的奸诈。穿粗麻布服守丧三年,这是晋武帝的意愿。一年小祥,改日禫祭,这是北魏孝文帝的罪过。超过一年不取闰月,把二十六月当作非二十五月的,这是晋朝王彪之的罪过。守丧三年,五服之内也命令依照礼制,这是后周武帝的意愿。汉唐之间,由君主废除;魏晋之间,由臣子废除。大多增加了二十七天】
读礼通考卷一百九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一百十。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制三。
复古
徐干学按语说,自从汉文帝更改丧制,做官的人都跟随实行。然而也有请求恢复古制的人,请求不被允许,于是有了“夺服”的名称,以及“金革无避”的说法,本来是不相干的。等到汉宣帝地节年间的诏书,才开始命令百姓有丧事时,官吏不要征发他们服役。汉哀帝绥和年间,才开始下诏博士弟子父母去世给予三年丧假。汉安帝元初年间的诏书,才开始允许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大概这种制度是由卑贱到尊贵,只是说想实行的就允许罢了,并没有统一的法令来整顿它。等到建光年间,又断绝了前代的制度。桓帝恢复汉朝国运,已经衰微,到了孙吴时期,又严厉禁止奔丧,对待奔丧的人处以重刑。在这个时候,哀戚的样子,哪里还能看见呢?晋武帝锐意复古,却被杜预等人的邪说动摇,最终不能确定。沿袭到唐朝,才开始命令斩衰三年、齐衰三年的人,都解除官职,这在《开元礼》中有记载。大概那时职官的忧服,少有定制了。唐末藩镇割据,天下分裂,下及五代,法制完全毁坏。如《五代防要》所载,考功司申送选人,断自百日卒哭之后,梁、唐到周,大体都是这样。宋朝初年才开始商议革除,然而还有请求免除持服的人,风俗的弊端在此达到了极点。至于执政大臣起复,先授予武官,大概是为了附合“墨衰”的意义,而“夺情”的说法就产生了。明朝洪武初年才命令奔丧的人不等批复就出发,天顺年间上奏废除夺情起用的制度,法令才开始统一。其后大臣夺情,虽然偶尔有,但议论的人蜂拥而起,礼教兴起推行,大概可以说复古了。我论述编排这些事,写成《变古》《复古》两篇,合起来考察,可以认识世道的变迁。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二月诏书说:“用孝道引导百姓,那么天下就顺从。现在百姓有的遭遇衰绖凶灾,而官吏征发他们服役,不能安葬,伤害了孝子的心,我很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凡有大父母、父母丧事的人,不要征发服役,使得他们能够收敛送终,尽到做儿子的道义。”
《哀帝纪》绥和三年六月诏书博士弟子父母去世给予三年丧假【颜师古注:宁指在家守丧服】
《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诏书说:“从今以后,长吏被考核完毕尚未上报【考,指考核询问其状况;报,指断决】,如果不是父母丧事,无故擅自离职的,剧县十年,平县五年以上,才能依次任用。”
元初三年十一月初,允许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案:这是听从刘恺的话。李贤说:文帝遗诏以日易月,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