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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八

读礼通考卷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88–311 段

兄弟姊妹与已同曽祖者也,在室皆小功,今既适人则降服缌麻也】

家礼迄今律文俱无【疑统于仪礼,从祖姊妹适人内】

译兄弟姊妹是与自己同曾祖的人,在娘家时都服小功,如今既然出嫁就降等服缌麻。

《家礼》至今律文都没有(这一规定),【怀疑是统一于《仪礼》,从祖姊妹出嫁后服内】

干学案,已上二条,即从祖姑姊妹之报服。

丧服,外孙【注:女子子之子,防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尔雅女子子之子为外孙

【敖继公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以其为外家之正尊与】

【湛若水曰:外孙何以缌也?外也】

【吕柟曰:为外孙,何曰报也?视已之孙,则降三等矣】

【车垓曰:外孙者,女所生之子也。外孙为外祖服小功,而外祖为外孙止服缌麻也。夫外孙为外祖服小功者,由母而推之也,故重;而外祖为外孙服缌麻者,由女而推之也,故轻】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防此为无冡适,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缌也】

丧服传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注: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防一体者,父子一体也;私亲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既云不敢服其私亲,即应全不服,而又服缌何也?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间凶人故也。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后,故缌。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者,以其父在大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申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后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曽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惟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惟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曽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马融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申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又曰:縁先人在时哀伤,臣仆有死宫中者,为缺一时不举祭,因是服缌也】

【敖继公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葢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葢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申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郝敬曰:案适庶之分严,已然母以子贵,理亦至公,岂得谓为私?亲制礼者,主尊适而于人情亦甚阙矣。宫中有死者,非所以况于生我也。世儒动引《春秋》附防,《春秋》未尝轻絶人母子,后儒凿说耳】

晋书·顾和传》:“和为尚书令时,汝南王统、江夏公卫崇并为庶母制服三年,和乃奏曰:‘礼所以轨物成教,故有国家者莫不崇正明本,以一其统。斯人伦之纪,不二之道也。为人后者,降其所出,夺天属之性,显至公之义。降杀节文,着于周典。案汝南王统为庶母居庐服重,江夏公卫崇本由踈属开国之绪,近丧所生,复行重制,违冐礼度,肆其私情。闾阎许其过厚,谈者莫以为非,则政道陵迟,由乎礼废。宪章頽替,始于容违。若弗纠正,无以齐物。皆可下太常夺服,若不祗王命,应加贬黜。’诏从之。”《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七年,太常车▯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麻?与

译干学案,上述两条,即为从祖姑姊妹的报服。

丧服,外孙【注:女子所生之子,防止因女儿出嫁而生,故称外孙】

《尔雅》说:女子所生之子称为外孙。

【敖继公说:此服男女相同。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外祖父母不为外孙报服,是因为外祖父母是外家的正尊。】

【湛若水说:外孙为何服缌麻?因为“外”的缘故。】

【吕柟说:为外孙服丧,为何称为报服?比照自己的孙子,则降了三等。】

【车垓说:外孙,是女儿所生之子。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而外祖父母为外孙只服缌麻。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是由母亲推及而来,所以重;而外祖父母为外孙服缌麻,是由女儿推及而来,所以轻。】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及今律文均相同。

丧服,庶子为父亲继承人时,为其生母【注:这是指没有嫡子,只有妾子,父亲死后,庶子继承宗祧,为其生母服缌麻】

《丧服传》问:为何服缌麻?传曰:因为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为其私亲服丧。那么为何还要服缌麻呢?如果有死于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借此为母服缌麻【注:国君死后,庶子为母服大功;大夫死后,庶子为母服三年;士即使父亲在世,庶子为母服丧,也都如同普通人。注:一体,指父子一体;私亲,指妾母不能与国君一体,不能算作正亲。既然说不敢为其私亲服丧,就应完全不服,却又服缌麻是为什么呢?如果有死于宫中的人,即使是臣仆,也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这庶子借此为母服缌麻。有死人就废祭祀,是不想让凶人夹杂其中的缘故。国君死后,庶子为母服大功,是因为《大功章》说:公的庶兄弟为其母服大功。因为先君在世时,公子为母在五服之外,《记》中所说的是这样。先君死后,则是当今国君的庶兄弟为其母服大功,受先君余尊的压抑,不能超过大功。如今庶子继承宗祧,所以服缌麻。大夫死后,庶子为母服三年,是因为其父在大功之位,父亲死后没有余尊压抑,所以申足三年。士即使父亲在世,庶子为母服丧,也都如同普通人,是因为士地位卑下,没有压抑的缘故。郑玄一并论述大夫、士的庶子,是想表明不继承宗祧的人如此服丧,如果继承宗祧则都服缌麻,所以一并论述。向来经传所说的,是依据大夫、士的庶子继承宗祧的法度。如果是天子诸侯的庶子继承宗祧,为其母所服丧礼如何呢?查《曾子问》说:古时天子练冠以燕居。郑玄说: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查《服问》说:君之母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无服,只有近臣及仆骖乘跟随国君服丧,只服国君所服的丧。注说:妾是先君所不服的。礼制,庶子为后,为其母服缌麻,说只服国君所服的丧,是申张国君之尊。《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丧的,当时如果小君在世,则更加不可。《曾子问》所说依据小君在世,则练冠,在五服之外。《服问》所说依据小君死后,其庶子得以申足丧期,所以郑玄说申张国君,因此引用《春秋》之义,母以子贵。如果这样,天子诸侯的礼与大夫士的礼有所不同。】

【马融说:继承父亲的体统,四时祭祀,不敢申足私亲;私亲废掉尊者的祭祀,所以服缌麻。又说:缘于先人在世时哀伤,臣仆有死于宫中的,为缺一时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

【敖继公说:为父后者,或许应当为嫡母继承宗祧,所以不服妾母。大概与嫡子相同。有死于宫中,就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是因为吉凶之事,存亡共同承担,因此借此服缌麻,是说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敢服丧。大概儿子对于母亲,情感虽然无穷,但礼制不允许,那么其情感也不能得以实现。如今因有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礼制,才得以略微申足其丧服。观察此,可知孝子之心了。为何不穿齐衰三个月呢?尊者的丧服,不敢用于妾母。】

【郝敬说:查嫡庶之分严格,已然母以子贵,道理也至为公正,岂能称为私亲?制定礼制的人,主尊嫡子,而在人情上也很欠缺。宫中有死者,并非用来比喻生我之人。世儒动辄引用《春秋》附会,而《春秋》未曾轻易断绝人母子关系,后儒穿凿附会罢了。】

《晋书·顾和传》:“顾和任尚书令时,汝南王司马统、江夏公卫崇都为庶母服丧三年,顾和于是上奏说:‘礼制是用来规范事物、成就教化的,所以有国家的人无不崇尚正统、明确根本,以统一纲纪。这是人伦的纲纪,不二的道理。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降低对生母的丧服,剥夺天然的血缘亲情,彰显至公的道义。降杀节文,记载于周代典籍。查汝南王司马统为庶母居庐服重丧,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开国承绪,近丧生母,又行重丧之制,违犯礼度,放纵私情。民间允许其过厚,谈论者不以为非,那么政道衰败,源于礼废。宪章颓废,始于容许违礼。如果不纠正,无以齐一事物。都可下太常剥夺丧服,如果不遵从王命,应加贬黜。’诏书听从了他的意见。”《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七年,太常车〇上言:‘谨查丧服礼经,庶子为母服缌麻三月。传曰:“为何服缌麻?与

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适。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荡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頽,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维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荅。”十八年,▯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适,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防有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防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防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頽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叅详,谓宜听▯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译尊长作为宗法主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经传中的明文,圣贤的格言。然而自从近世以来,从开国功臣、公侯到卿士大夫,庶子作为宗祧继承人,各自放纵私情,为庶母服丧等同于为嫡母。这是末世的弊端,沉溺私情伤害教化,如果放纵而不加革除,就会流荡忘返。况且尊尊亲亲,虽然是礼的根本,但压抑私亲以尊崇尊长,由来已久。《礼记》说:“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对出嫁的母亲不服丧。”这是因为不祭祀的缘故。又按礼制,天子父母丧期,未安葬时越过丧绳去祭祀天地社稷,这都是崇尚严敬,不敢因私废公。如今身承祖宗重任,却因庶母的私情,废除了宗庙祭祀之事,五庙的祭祀因此缺失,只因为一个妾的丧事。从情理和礼制来看,没有比这更大的过失了。举世都是如此,没有人加以裁断贬斥,即使内心不同意,但事情不敢与众不同,所以正礼于是衰败,错误习以为常成为风俗。这就是国风思念古道的缘故,小雅悲叹的原因。当今九州逐渐安宁,王道教化革新,确实应当崇尚明礼训导,以统一风俗。请求台省考修经典,以彰显王度。没有答复。”十八年,〇又上言:“去年上奏,自从近世以来,从开国功臣、公侯到卿士大夫,庶子作为宗祧继承人的,为庶母服丧等同于嫡母,违背礼制,应当加以裁抑。事情上奏经年未获答复,不知朝议以何为疑?如果认为所陈有误,那么经书有明文;如果认为古今不同,那么晋朝有成例。升平四年,已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诏书听从依照昔日乐安王的旧例,定为大功九月。兴宁三年,已故梁王防的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丧三……”年庚子,诏书依照太宰的旧例,同样服大功。如果考证《周礼》,则是缌麻三月;如果奉行晋制,则是大功九月。古礼今制,都没有居庐三年的条文。而近年以来,各自申述私情,互相模仿沿袭,逐渐成为风俗。如果放纵而不禁止,那么圣典就灭绝了。夫尊尊亲亲,是立人的根本,王化所由,只有这两端而已。所以先王设教,务必达到极致,尊崇郊社的敬意,制定越绋的礼仪,严肃宗庙的祭祀,压抑庶子的服丧,以此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压抑私恩于祖宗,岂不是上行下效,父行子效?如果尊尊之心有时衰替,压抑私情之情遇事而伸张,对祖宗的敬意防备而君臣之礼亏损了。对祖宗严恪防备,对事上致敬亏损,却想要风俗安定教化隆盛,不也很难吗?我深切惋惜的,实在在于此。职责所在,不敢不言。请台省参详尚书奏案,如果言辞不当就下达主事者详细寻究,依照礼制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尊祖敬宗的意义。自从近世衰微,此礼于是废弛。封国之君,废除了五庙的重任;士庶匹夫,缺失了烝尝的礼仪。习成颓俗,应当加以革正。我内外参详,认为应当听从〇所上奏,可以依照乐安王大功为正。请发布告书如下,颁行内外以定永制,普遍命令依承行事,可以奉行。诏书同意。

干学案车公所奏者,本据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条,尚书所定者,乃用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条,则是不为父后者与车公所奏之本防异矣。葢縁当时羣臣见缌麻之服太轻,故引而同之于公之庶昆弟,此虽非先王之正礼,亦有晋一代之典,权轻重之宜而制之者也。

通典》宋庾蔚之谓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文正史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案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应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余尊之义,但余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

宋防要,神宗熈宁三年,诏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御史台言:“在法,庶子为父后,如适母存,为所生母服缌三月,仍解官申心丧。”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尝请解官申心丧,止以父老乞还侍养。宜依礼制追服缌麻而解官心丧三年。时王安石芘定,擢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罢免。

【吴肃公曰:古庶子之为父后者,为母缌。噫!忍欤?妾为君之长子,三年;众子期,为其子亦期。曽不得食报其所生也欤?夫服兹独无报者欤】

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孝慈録》,加斩衰三年,详见第六卷生母条。

丧服士为庶母【防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服者,惟士而已,故言士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防以名服者,以有母名故有服;大夫以上无服者,以其降故也。马融曰:以有母名为之服缌也】

【雷次宗曰:为五服之凡,不称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诸侯下及庶人,则指其称位,未有言士为者,此独言士,何乎?盖大夫以上,庶母无服,庶人无妾,则无庶母。为庶母者,唯士而已,故诡常例以着唯独一人也。敖继公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庶母之服缌,而大夫以上无缌服故也。又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絶之,则此无服亦宜矣】

【毛先舒曰:贾公彦《防仪礼》“士为庶母”章云:“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又云:“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此语为误。葢贾防此章时,忘小功五月条,“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一章注防,故自相抵捂。注述之难,如此】

通典》晋贺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缌麻。大夫以上无服。」案马融引《丧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宋袁悠问雷次宗曰:「丧服,大夫为贵臣、贵妾缌,何以便为庶母无服?」又案《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诸侯为妾齐衰。」礼与郑注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左传》云:「晋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齐使晏平仲请继室。叔向对曰:『寡君在衰绖之中。』」案此诸侯为妾便有服也。次宗荅曰:「大夫为贵妾缌。」案注:「贵妾,侄娣也。夫侄娣实贵,而大夫尊轻,故不得不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又天子诸侯一降旁亲,岂容媵妾更为服也?郑注《丧服》无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齐衰,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此注谓诸侯为贵妾缌,既与所注《丧服》相违,且诸侯庶子母卒无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复言诸侯为贵妾缌耶?」《左传》所言少姜之卒有衰绖之言者,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此葢当时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唐防要,髙宗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奏:「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谨案:庶母之子,即是已之昆弟,为之不杖齐衰而已,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凶吉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缌麻。」制从之。

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礼经谓之庶母,缌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系,不当论其年齿之长少。然礼之隆杀,又当从尊长之命,非子弟所专也。」

【俞汝言曰:为庶母,谓父有子妾也。子兼男女,言俗不服生女,庶母者非是】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

译关于车公所奏的案子,原本依据的是缌麻章中“庶子为父亲继承宗祧者,为其生母服缌麻”这一条;而尚书所定的,却是采用大功章中“公的庶出兄弟为其母服大功”这一条。这样一来,不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与车公所奏的本意就不同了。这是因为当时群臣看到缌麻的丧服太轻,所以引用并等同于公的庶出兄弟(服大功),这虽然不符合先王的正礼,但也有晋代一代的典制,是权衡轻重适宜而制定的。

《通典》记载,宋代的庾蔚之说:庶子为父亲继承宗祧,为生母服缌麻,这是礼文正史所接近的,于是定为三年丧,这错误太大了。查考晋代乐安王生母去世时,议论者认为应服小功,孝武帝下诏令服大功,这才符合“余尊”的道理,但“余尊”的压制,并没有说不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如今仍然都服三年丧。

《宋会要》记载,神宗熙宁三年,下诏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生母丧的事。御史台说:“按法律,庶子为父亲继承宗祧,如果嫡母还在,为生母服缌麻三个月,仍然要解官申报心丧。”现在李定生母仇氏去世那天,李定未曾请求解官申报心丧,只以父亲年老乞求回家侍奉供养。应当依照礼制追服缌麻并解官心丧三年。当时王安石庇护李定,提拔他为太子中允,而进言的人都被罢免。

【吴肃公说:古代庶子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为生母服缌麻。唉!残忍吗?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三年;众子服期年,为他们的儿子也服期年。竟然不能报答生母吗?难道丧服中唯独没有报答的吗?】

《开元礼》《政和礼》都与《书仪》相同,没有《孝慈录》,加斩衰三年,详见第六卷生母条。

丧服中士为庶母【注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那么为庶母服丧的是士就可以知道了。而经文说:士,是指大夫以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没有庶母服丧的,只有士而已,所以说士】传曰: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注说:因为有名分而服丧,是因为有母亲的名分所以有丧服;大夫以上无服,是因为他们降等所以无服。马融说:因为有母亲的名分所以服缌麻】

【雷次宗说:五服的通则,不称呼具体的人,都是指士。如果有天子、诸侯下至庶人,就指明他们的称谓地位,没有说士为的,这里唯独说士,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大夫以上,庶母无服,庶人无妾,就没有庶母。为庶母服丧的,只有士而已,所以违背常例来表明唯独这一种情况。敖继公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是因为庶母的丧服是缌麻,而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所以无服。又大夫以上对于有亲情的尚且降等、断绝,那么这里无服也是适宜的】

【毛先舒说:贾公彦《仪礼注疏》“士为庶母”章说:“为庶母服丧的,只有士而已。”又说:“除了士以外,都无服。”庶母丧服,唯独士有服,这话是错误的。大概贾公彦注释这一章时,忘记了小功五月条中,“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一章的注疏,所以自相矛盾。注释的困难,就是这样】

《通典》记载,晋代贺循说:“庶母,是士的父亲之妾,服缌麻。大夫以上无服。”查考马融引用《丧服》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宋代袁悠问雷次宗说:“丧服中,大夫为贵臣、贵妾服缌麻,为什么对庶母无服?”又查考《檀弓》说:“悼公的母亲去世,哀公为她服齐衰。”有若说:“诸侯为妾服齐衰。”礼与郑注说:“妾中地位尊贵的为之服缌麻而已。”《左传》说:“晋少姜去世,第二年正月,安葬后,齐国派晏平仲请求继室。叔向回答说:‘寡君在丧服之中。’”查考这里诸侯为妾就有丧服了。雷次宗回答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查考注说:“贵妾,是侄娣。侄娣确实尊贵,而大夫尊卑较轻,所以不得不服。至于其余的妾出自凡俗,所以不服。”又天子诸侯降等旁系亲属,哪里容得下媵妾再服丧呢?郑注《丧服》无服是对的。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服齐衰,说妾中地位尊贵的为之服缌麻而已。”此注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既与所注《丧服》相违背,而且诸侯庶子的母亲去世无服,都因为父亲所不服,也不敢服。不明白《檀弓》注说:“为什么又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呢?”《左传》所说的少姜去世有衰绖之言,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乱奢侈,至于严重的竟然服齐衰,这大概是当时的弊病,不是周公的明典。

《唐会要》记载,高宗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上奏:“庶母,古礼服缌麻;新礼无服。谨案:庶母的儿子,就是自己的兄弟,为之服不杖齐衰而已,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凶吉顿时不同。探求礼的情理,深非至理,请依典故,服缌麻。”皇帝下诏听从。

朱子说:“父亲妾中有儿子的,礼经称之为庶母,服缌麻三个月。这名分,固然有所联系,不当论其年齿的长少。然而礼的隆重与减杀,又应当遵从尊长的命令,不是子弟所专断的。”

【俞汝言说:为庶母服丧,是指父亲有儿子的妾。子兼男女,说俗不服生女,庶母者非是】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与《孝慈录》相同,

加至杖期,详见第六卷庶母条。

译若加重至杖刑且服丧一年,详见第六卷庶母条。

丧服贵臣贵妾【注: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防:谓公士大夫之君者,士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于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也。贵臣室老士者,上斩章。郑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贵妾侄娣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昬礼》云:虽无娣媵,先是士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曰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絶期已下故也】丧服传:何以缌也?以其贵也【防: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马融曰:君为贵臣贵妾服也。天子贵公,诸侯贵卿大夫,贵室老,贵妾谓侄娣也】

【陈铨曰:天子贵臣,三公;贵妾,三夫人。诸侯贵臣,卿大夫;贵妾,侄娣。大夫贵臣,室老;士贵妾,亦为侄娣。然则天子、诸侯絶周于臣妾,无服,明矣。大夫非其同尊,毎降一等而已。为士妾贵者,有缌麻三月也。敖继公曰:此亦士为之也,贵臣室老也,贵妾长妾也。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服之。大夫以上无缌服】

【郝敬曰:贵臣贵妾,凡臣妾受顾托者,家国皆有之】

丧服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注: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防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是别贵贱也。士妾贱,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郝敬曰:独言士,是大夫以上,妾虽有子,亦不为之服矣】

檀弓:悼公之母死【注:母,哀公之妾】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为妾齐衰,礼与【注:讥而问之,妾之贵者为之缌耳】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注:言国人皆名之为我妻,重服嬖妾,文过非也。防天子、诸侯絶旁期于妾,无服;惟大夫贵妾缌。以哀公为妾着齐衰服,故举大夫贵妾缌以对之耳】

【俞汝言曰:礼,大夫为贵妾,士为有子妾,皆缌麻三月;士为庶母,亦然。今适子、庶子皆为庶母期年,而为妾无服,似亦遗漏,宜为有子妾补服】

【汪琬曰:仪礼贵妾缌,而律文无之,今之卿大夫宜何从?予应之曰:从律。何以知其宜从律也?古今之制不同,有从重服而改轻服者,有从轻服而改重服者,有从有服而退为无服者,有从无服而进为有服者。自唐以来损益仪礼多矣,而犹欲取久逺不可考之文,以自附于好古乎?荀卿氏曰:法后王,是不可不深讲。今之卿大夫不然,举凡服其余亲,莫不兢兢令甲,而莫之敢越,而独于其妾也,则必秉周礼,母乃昵于所爱乎哉?有难者曰:母以子贵,非与?曰:非是之谓也。诸侯娣侄媵之子得立,则国人从而尊其生母,故存则书夫人,没则书薨,书▯,书小君,皆得视其适,此春秋之例也。然则妾之子而既贵矣,天子且许之貤封,而家长可不为之制服乎?曰:天子自贵其卿大夫之母,家长自贱其妾,律令之与勅也,诰也,是皆出于天子,固并行不倍者也。或又难曰:律文得毋有阙与?曰:国家辨妻妾之分,严适庶之闲,其防防而杜渐也,可谓深切着明矣,而又何阙文之有?且吾考诸仪礼,则曰:大夫为贵妾缌;考诸丧服小记,则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仪礼不言士妾,小记不言大夫妾,而唐开元礼则皆不为之制服。宋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与前明孝慈録,亦槩未之及也。葢妾之无服,千余年于此矣。今使家长之为大夫者为之服缌,则众子之为士者,当如之所生子为父后者,亦当如之;其父在者,当为所生母大功,顾已之服其妾也,则从仪礼缌,而命众子与所生子则又从律文,或齐衰杖期,或斩衰三年,是于古今之制胥失之也。嗟乎!非天子不议礼,若好古而不纯乎古,守今而不纯乎今,是则自剏为礼也,吾故曰不可不深讲也。又曰:杨信斋曰:仪礼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然则世俗欲以其子之贵贱论妾之贵贱者,益可知其谬

译丧服制度中,为贵臣和贵妾服丧【注: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区分臣妾的贵贱而为他们服丧。贵臣指室老和士,贵妾指侄娣。天子和诸侯降低对臣妾的服制,没有丧服;士地位卑微没有臣,那么士的妾又卑贱不足以区分贵贱。有儿子的妾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的就不服。防:所谓公、士、大夫的君主,因为士没有臣,又不能简略区分妾的贵贱,天子和诸侯在这两方面都没有丧服,所以知道制定这种丧服的是公卿大夫的君主。贵臣指室老和士,上文斩衰章节提到。郑玄注说: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贵妾指侄娣,查《曲礼》说:大夫不称家相和长妾的名字;《士婚礼》说:即使没有娣媵,先前士的侄娣不全备,卿大夫有侄娣作为长妾,可以知道所以说贵妾是侄娣。天子和诸侯降低对臣妾的服制没有丧服,是因为断绝了期年以下的丧服。】

《丧服传》问:为什么服缌麻呢?回答说:因为他们的尊贵。【防:因为他们的尊贵,因为不是南面称孤的君主,所以简略地为尊贵者服丧。马融说:君主为贵臣和贵妾服丧。天子以公为贵,诸侯以卿大夫为贵,以室老为贵,贵妾指侄娣。】

【陈铨说:天子的贵臣是三公,贵妾是三夫人。诸侯的贵臣是卿大夫,贵妾是侄娣。大夫的贵臣是室老,士的贵妾也是侄娣。那么天子和诸侯断绝了对臣妾的周亲之服,没有丧服,是很明显的。大夫不是同尊,每降一等而已。为士的贵妾服丧,有缌麻三月的丧服。敖继公说:这也是士为他们服丧,贵臣是室老,贵妾是长妾。这种丧服似乎夫妻相同,妻子为这个妾服丧,就不是因为有私亲。如果有私亲,应该按照她的丧服来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

【郝敬说:贵臣贵妾,凡是臣妾中受顾托的人,家国都有。】

《丧服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注:士地位卑微,妾没有子女就不服丧,不区分贵贱。防:大夫的贵妾,即使没有儿子也服丧,所以《丧服》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这是区分贵贱。士的妾卑贱,没有儿子就不服丧,不区分妾的贵贱。】

【郝敬说:只说士,是大夫以上,妾即使有儿子,也不为她服丧。】

《檀弓》记载:悼公的母亲去世【注:母亲,是哀公的妾】,哀公为她服齐衰。有若说:“为妾服齐衰,符合礼制吗?”【注:讥讽并询问他,贵妾只服缌麻。】哀公说:“我能不这样做吗?鲁国人把她当作我的妻子。”【注:说国人皆称她为我的妻子,重服宠妾,掩饰过错是不对的。防:天子和诸侯断绝了对妾的旁系期年之服,没有丧服;只有大夫为贵妾服缌麻。因为哀公为妾穿齐衰丧服,所以举出大夫为贵妾服缌麻来回应他。】

【俞汝言说:礼制规定,大夫为贵妾,士为有子的妾,都服缌麻三月;士为庶母,也是这样。现在嫡子、庶子都为庶母服期年,而为妾没有丧服,似乎也是遗漏,应该为有子的妾补定丧服。】

【汪琬说:《仪礼》规定贵妾服缌麻,而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现在的卿大夫应该遵循什么?我回答说:遵循法律。怎么知道应该遵循法律呢?古今制度不同,有从重丧改为轻丧的,有从轻丧改为重丧的,有从有丧改为无丧的,有无丧改为有丧的。自唐代以来,对《仪礼》的增减很多,却还想取用久远不可考证的文字,来附会好古吗?荀子说:效法近世的君王,这是不可不深入研究的。现在的卿大夫不是这样,凡是服其余亲属的丧,都谨慎地遵循法令,不敢逾越,唯独对于妾,一定要遵循周礼,难道不是偏爱所爱的人吗?有人反驳说:母亲因儿子而尊贵,不是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诸侯的娣侄媵的儿子得以立为继承人,那么国人就尊崇他的生母,所以活着时称夫人,死了称薨,称〇,称小君,都视同嫡母,这是《春秋》的体例。那么妾的儿子既然已经尊贵了,天子尚且允许追封,家长可以不为她服丧吗?回答说:天子自己尊崇卿大夫的母亲,家长自己轻视妾,律令与敕令、诰命,都出自天子,本来并行不悖。又有人反驳说:法律条文难道有缺失吗?回答说:国家区分妻妾的身份,严格嫡庶的界限,其防范和杜绝弊端,可以说深切显明了,又有什么缺失呢?而且我考察《仪礼》,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考察《丧服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仪礼》不说士的妾,《小记》不说大夫的妾,而唐代《开元礼》都不为他们服丧。宋代司马光的《书仪》、朱熹的《家礼》,以及前明《孝慈录》,也都一概没有提及。大概妾没有丧服,已经有一千多年了。现在让身为大夫的家长为她服缌麻,那么众子中身为士的,应当如何?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后嗣的,也应当如何?父亲在世的,应当为生母服大功,然而自己为妾服丧,却遵循《仪礼》服缌麻,而命令众子和所生的儿子却遵循法律条文,有的服齐衰杖期,有的服斩衰三年,这对于古今制度都失去了。唉!不是天子不议礼,如果好古而不纯粹于古,守今而不纯粹于今,这就是自己创立礼制了,所以我说不可以不深入研究。又说:杨信斋说:《仪礼》大夫为贵妾即使没有儿子也服丧,那么世俗想根据儿子的贵贱来论定妾的贵贱的,更可以知道是错误的。】

矣】

干学案:古人之妾,有出于侄娣者,故有贵贱之分。后世无侄娣媵之制,则贵贱何以分?曰:亦分之于有子无子而已。《丧服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其礼可据也。夫古人为贵妾缌礼,有明文,而后世制礼者无之,自是缺典。岂可因其缺,而谓贵妾必不当制服乎?且庶子为其母,古礼有服三月者,有服九月者,有服期年者。后世直増之为斩衰。至于《仪礼》贵妾之条,及《礼记》士妾有子之条,则反削之而不服,此岂近于人情耶?凡前王所定之礼,一时偶遗而不及载者,类多有之,未敢谓前王所定为一字不可増损也。

译干学案:古代的妾,有出自侄娣的,所以有贵贱的区别。后世没有侄娣随嫁的制度,那么贵贱如何区分呢?回答说:也是根据有儿子和无儿子来区分罢了。《丧服小记》中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之丧,没有儿子就不服丧。”这个礼制可以作为依据。古代为贵妾服缌麻之丧,有明确的条文,而后世制定礼制的人却没有这一条,这自然是礼制的缺失。怎么可以因为礼制的缺失,就认为贵妾一定不应当服丧呢?况且庶子为母亲服丧,古礼中有服丧三个月的,有服丧九个月的,有服丧一年的。后世直接增加到斩衰之丧。至于《仪礼》中关于贵妾的条目,以及《礼记》中关于士妾有儿子的条目,反而删去而不让服丧,这难道符合人情吗?凡是前代君王所制定的礼制,一时偶然遗漏而没有记载的,这类情况很多,不敢说前代君王所制定的礼制一个字都不能增减。

【顾炎武《日知録》: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修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适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今之士大夫縁饬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张文嘉齐家宝要】夫之于妾,律不制服。窃以妾虽不敢偶适,而业居小星之列。若其子或显达,则母以子贵,朝廷尚有荣诰之封。今其所生子,固俨然在苫块之中,而适子及众子,且皆为之服杖期齐衰而已,独若途人焉。不惟其所生子必有恫然于怀,而揆之此衷,恐亦有所不忍者矣。丧服曰:「大夫为妾服缌麻。」小记曰:「士为有子妾服缌麻,无子则已。」似亦义之所当出,而人情之所安也。已,但律既无明文,不敢妄行僭用。凡有生子女之妾,当为之心丧三月,哭临受吊,但衣袒免,而于三月之内不行庆礼,不举宴会,不赴人酒食,庶于礼义两尽。凡讣状宜书「袒免生某顿首,率男治丧哀子某泣血稽颡拜」。或有止具名不用袒免者,亦可】

【吴肃公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不亦可乎?今制则亡矣。」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嬖也。今之不哀公也,寡矣】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乳母【注: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已。防案:内则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惟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

丧服传:「何以缌也?以名服也【防以名服者,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荀子曰:乳母,饮食之者也,而三月】

【马融曰:「士为乳母服,以其乳养于已有母名】

【敖继公曰:此亦蒙士为之文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若有故,或使贱者代食之,故谓之乳母。其妾子亦然。若于大夫之子,则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曰: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氏以为即此乳母是也。大夫之子父没,乃为之服】

通典》汉石渠礼议问曰:“大夫降乳母邪?”闻人通汉对曰:“乳母所以不降者,报义之服,故不降也。则始封之君及夫人皆不降乳母。”魏刘德问田琼曰:“乳母缌?”注云:“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已。今时婢生口,使为乳母,得无甚贱,不应服也?”琼荅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晋袁准云:“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制。”贺循云:“为乳母缌三月,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亲取乳活之者,故服之,报功也。”

宋仁宗宝元元年,右司谏韩琦上奏曰:“臣昨奉使还阙,窃见朝廷自西事以来,两次非时就宅宣召两府臣寮,在外不测事宜,人情惊骇。当时物议谓失持重之体。昨日午后,又闻就宅宣两府臣寮,搢绅士庶无不忧惑。至晚方知,只是魏国夫人薨谢。陛下虽隆乳母之爱,其如在礼止为缌麻三月?若言乎亲,则非近也;若言乎尊,则不崇也。此止可一中人传诏于宰臣之第,令议而奏之,何必徧宣近辅,震恐都人?事徃不追,后当为戒。”

【吕坤四礼疑丧服图注之误,世莫敢更,则儒者之咎也。如慈母注云:“谓所生之母死,父命别妾抚育者,斩衰三年。”乳母注云:“谓父妾乳哺者,即称母缌麻。”父妾乳哺,不可谓慈乎?慈母抚育,更重于乳哺乎

译顾炎武《日知录》说:这里所说的大夫所服的丧,是指贵臣、室老、士人,以及贵妾、侄娣,她们都有辅助丈夫的意义,所以为她们服缌麻。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记载臧宣叔娶铸氏之女,生了贾和为,就死了;继室用她的侄女生下了纥,就是这种情况。修定六礼的制度,联合两姓的友好关系,跟随女主人一起嫁过来,所以称为贵妾。士人没有侄娣,所以《丧服小记》说:“士人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那么,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也不得服缌麻。只有丈夫死在宫中的情况,才为她守丧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就接近了。唐代李晟的夫人王氏没有儿子,妾杜氏生了儿子李愿,皇帝下诏让他作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追赠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缌麻。议论的人认为这是依据礼制,士人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开元新礼》中没有这种丧服,而李晟擅自恢复使用,颇被当时的人讥讽。现在的士大夫因为修饰礼文而实行这种丧服的,比比皆是。

张文嘉《齐家宝要》说:丈夫对于妾,法律没有规定要服丧。我私下认为,妾虽然不敢与正妻匹敌,但已经居于小星(妾室)之列。如果她的儿子显达,那么母亲因儿子而尊贵,朝廷还有荣耀的诰命封赠。现在她所生的儿子,固然严肃地在丧席上守孝,而嫡子以及其他众子,也都为他服杖期齐衰的丧,唯独丈夫像路人一样。不仅她所生的儿子心中必定悲痛,而且衡量这种情理,恐怕也是有所不忍的。《丧服》说:“大夫为妾服缌麻。”《小记》说:“士人为有儿子的妾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这似乎也是道义上应当有的,也是人情所安适的。但是,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敢妄自僭越使用。凡是生育了儿女的妾,应当为她心中守丧三个月,哭吊接受吊唁,只穿丧衣、露臂、免冠,而在三个月之内不举行喜庆礼仪,不举办宴会,不去赴别人的酒食,这样大概能在礼义两方面都尽到。凡是讣告文书宜写“袒免生某顿首,率领儿子治丧哀子某泣血稽颡拜”。有的人只具名而不写袒免的,也可以。

吴肃公说:“士人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不也可以吗?现在的制度则没有了。”况且悼公的母亲死了,哀公为她服齐衰,是因为她是宠妾。现在不像哀公那样的人,很少了。

《开元礼》至今法律条文都没有。

丧服中的乳母【注:指抚养孩子的人,如果有其他缘故,由地位低下的人代替,慈爱孩子。按:《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那里的注释也引用这里说丧服所谓的乳母,因为天子诸侯的儿子有三母,都不为他们服丧,士人又自己抚养儿子,如果这样,除了大夫的儿子有食母作为乳母,他的儿子为她服缌麻之外,其他都没有这种制度】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按:因为有名分而服丧,有母亲的名分就为她服缌麻】

【荀子说:乳母,是喂养饮食的人,所以服丧三个月】

【马融说:“士人为乳母服丧,因为她哺乳养育自己,有母亲的名分】

【敖继公说:这也是承袭士人为她服丧的文字。士人的妻子自己抚养儿子,如果有缘故,或者让地位低下的人代替喂养,所以称为乳母。她的妾的儿子也是这样。至于大夫的儿子,除了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郑氏认为这就是乳母。大夫的儿子父亲去世后,才为她服丧】

《通典》记载汉代石渠礼议问:“大夫降低对乳母的丧服等级吗?”闻人通汉回答说:“乳母之所以不降低丧服等级,是因为报答恩义的丧服,所以不降低。那么始封的君主及夫人都不降低对乳母的丧服等级。”魏国刘德问田琼:“乳母服缌麻吗?”注释说:“抚养孩子的人有其他缘故,地位低下的人代替,慈爱孩子。现在奴婢所生的孩子,让她做乳母,难道不是太卑贱,不应该服丧吗?”田琼回答说:“奴婢所生的孩子,所以不服丧。”晋代袁准说:“保母,应当是保姆。《春秋》中宋伯姬等待保姆就是,不是母亲的名分。母亲,是因为父亲而得到的称呼,而且保傅是妇女,辅助婢女中尊贵的人罢了,为她服丧,不是太重了吗?先儒想要让公的庶子对母亲不服丧,而服乳母吗?这是当时的俗名,记录者收集作为礼制,不是圣人的制度。”贺循说:“为乳母服缌麻三个月,士人与大夫都相同,不因为尊卑降低功服的原因。”梁氏说:“服乳母缌麻的,是指母亲死了没有人抚养,亲自选取哺乳养活孩子的人,所以服丧,报答功劳。”

宋仁宗宝元元年,右司谏韩琦上奏说:“臣昨天奉命出使回来,私下看见朝廷自从西部战事以来,两次非正常时间到宅第宣召两府臣僚,在外无法推测事宜,人情惊骇。当时舆论认为失去了持重的体统。昨天午后,又听说到宅第宣召两府臣僚,士大夫和平民无不忧虑疑惑。直到晚上才知道,只是魏国夫人去世。陛下虽然厚待乳母的爱,但按照礼制只是服缌麻三个月?如果说亲近,则不是亲近的;如果说尊贵,则不崇高。这只需要让一个中人在宰相府第传诏,让他议论并上奏,何必普遍宣召近臣,震惊恐吓京城的人?事情过去无法追回,以后应当作为警戒。”

【吕坤《四礼疑》说:丧服图注释的错误,世人不敢更改,这是儒者的过错。比如慈母注释说:“指所生的母亲死了,父亲命令别的妾抚育的,服斩衰三年。”乳母注释说:“指父亲的妾哺乳的,就称为母亲服缌麻。”父亲的妾哺乳,不可以称为慈吗?慈母抚育,比哺乳更重吗】

?何服制之悬殊?且所生之母死,父有几妾而适值有乳之妾乎?此乳母者,葢雇他人之妇乳哺,三年恩亦如母,故以母呼之。昔韩昌黎、苏东坡于乳母皆葬,而为之铭,为之缌。若云父妾,谬甚矣。近世秽夫徃徃通于乳母,甚者留之为妾,则父妾之借口也。图注之误,亦至此乎】

译为何服制差异如此悬殊?况且亲生母亲去世,父亲会有几个妾室而恰好遇到正在哺乳的妾室呢?这位乳母,大概是雇佣他人的妻子来哺乳,三年的恩情也如同母亲,所以以母亲称呼她。从前韩愈、苏轼对于乳母都予以安葬,并为之撰写铭文,为之服缌麻之丧。如果说乳母是父亲的妾室,那就大错特错了。近世品行不端的人往往与乳母私通,甚至留下她作为妾室,这就是将乳母称为父妾的借口。图注的错误,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吗】

干学案子为慈母三年,为乳母三月,其服制相去悬絶矣。及攷会典暨律文之注,其说无甚异,可以谓之乳母者,亦可以谓之慈母,使人何所适从乎?葢于慈母条不用仪礼正文,止云父命他妾养已者;于乳母条,仪礼本不言父妾,则反添为父妾乳哺者。夫父妾乳哺与他妾养已,有异乎?无异乎?而制服悬絶至此也。总由不依礼文,而以意自为増损,遂致混淆如此。吕氏之辨,可谓得礼之精意矣。

【万斯同曰:贾防《石渠礼议》及贺循之说,皆谓大夫服乳母。至宋仁宗,以天子之贵,亦欲服乳母之贱,恩则厚矣,何其不攷于礼也?夫天子诸侯絶期,彼于诸父兄弟皆以旁亲而絶之,而反服乳母乎?大夫絶缌,凡在缌之列者,皆以已之尊而絶之,而独服乳母乎?凡此皆说之不可通者。晋袁准之论当矣,不然必如梁氏之说:母死莫养,亲取乳活之者,然后可以行此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从祖昆弟之子【注:族父母为之服,防从祖昆弟之子者,再从兄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已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敖继公曰:为族曽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皆缌。其族昆弟固相为矣,此条则族父报。然则族曽祖父于昆弟之曽孙,族祖父于从父昆弟之孙,以其为旁亲卑者之轻服,故略之而不报。与案:经但见族父为此服,注兼言族母者,足经意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

干学案:族父为从祖昆弟之子服,则族曽祖父必为昆弟之曽孙服,族祖父必为从父昆弟之孙服。非略之而不报,直文不具耳。

开元礼无正条,统于族父报之内。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如《仪礼》,惟《书仪》无。

丧服曽孙【注:孙之子,防据曽祖为之缌。不言▯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曽祖,不言髙祖。以其为曽髙同为曽,▯亦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髙祖▯孙也】

尔雅》:孙之子为曽孙【注:曽,犹重也】

【敖继公曰:此曽祖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曽孙亦宜小功。乃在此者,以曽孙为已齐衰三月,故已亦为之缌麻三月。葢不可以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略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父之姑【注:归孙为祖父之姊妹,防《尔雅》云: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尔雅王父之姊妹为王姑

【敖继公曰:此从祖之亲,乃缌者,以其为祖父之姊妹,于属为尊,故但据已适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不言报者,亦以非其一定之礼故也】

干学案,已之姑,大功;则父之姑,宜小功;而乃降至缌麻者,犹已之世叔父,期年;而父之世叔父,小功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丧服从母昆弟

丧服传:「何以缌也?以名服也【防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也】尔雅》:「从母之男子为从母昆弟。」

【马融曰:「姊妹子相为服也。以从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

【敖继公曰:从母姊妹亦存焉。外亲之妇,人在室、适人同。又曰:名谓昆弟之名,母于姊妹之子,小功子无所从也。惟以名服之,从母以名加此,以名服子于母党,其情葢可见矣。然则有可从而不从者,所以逺别于父族与】

通典《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周氏被出,后恺亡,粲疑于服,因车▯以问博士朱涛之曰:“据礼为服否?”荅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禇服当无疑也。”车▯难曰:“为其母党服,则不服继母之党,明无二外氏。王今服继母党,则不得服出母党,明矣。王既不服周氏,禇无服王之礼。”涛荅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报为名。王不服禇以其母被出,絶于外族。禇之从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恺母更嫁庾氏】同曰从母。礼云以名服,不荅以报

译干学案:为慈母服丧三年,为乳母服丧三月,这两种服制相差极为悬殊。等到考察《会典》以及律文注释中的说法,并没有太大差异,可以称为乳母的,也可以称为慈母,让人不知该遵从哪一种呢?大概是因为在慈母这一条中,不采用《仪礼》的正文,只说父亲命令其他妾室抚养自己;而在乳母这一条中,《仪礼》原本并没有提到父亲的妾室,反而增添了是父亲妾室哺乳喂养的意思。父亲的妾室哺乳喂养与其他妾室抚养自己,有区别吗?没有区别吗?然而服制却悬殊到这种地步。这完全是因为不依据礼制原文,而是凭主观臆断随意增删,才导致如此混淆。吕氏的辨析,可以说是深得礼制的精义了。

【万斯同说:贾逵《石渠礼议》以及贺循的说法,都认为大夫应为乳母服丧。到了宋仁宗时,凭借天子的尊贵,也想为地位低贱的乳母服丧,恩惠虽然深厚,为何不考察礼制呢?天子、诸侯斩断为期一年的丧服,他们对伯叔父、兄弟都因为属于旁系亲属而斩断丧服,反而为乳母服丧吗?大夫斩断缌麻丧服,凡是列入缌麻等级的,都因为自己的尊贵而斩断丧服,唯独为乳母服丧吗?这些都是说不通的说法。晋代袁准的论述是正确的,否则就必须像梁氏所说:母亲去世无人抚养,亲自选取乳母养活自己的,然后才可以实行这种丧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族父母服丧,对象是从祖兄弟的儿子【注:族父母为他们服丧,所谓从祖兄弟的儿子,是指再从兄弟的儿子,族父母为他们服丧,是依据他们称呼自己为族父母,从而服缌麻丧服】

【敖继公说: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兄弟都服缌麻。其中族兄弟之间本来互相服丧,这一条则是族父回报丧服。那么族曾祖父对于兄弟的曾孙,族祖父对于从父兄弟的孙子,因为他们是旁系亲属中地位卑下者的轻服,所以省略而不回报。我案:经文只见到族父为此服丧,注释同时提到族母,是为了补足经文的意思。妇女为丈夫家族中的卑幼亲属服丧,与丈夫相同】

干学案:族父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服丧,那么族曾祖父必定为兄弟的曾孙服丧,族祖父必定为从父兄弟的孙子服丧。并不是省略而不回报,只是文字记载不完整罢了。

《开元礼》没有专门条款,统一归入族父回报丧服的范围内。《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如同《仪礼》,只有《书仪》没有。

为曾孙服丧【注:孙的儿子,根据曾祖为他服缌麻。不说高孙,这也如同齐衰三月章,直接提到曾祖,不说高祖。因为曾祖和高祖同为曾祖辈,高孙也相同,所以这两章都省略不说高祖和高孙】

《尔雅》:孙的儿子称为曾孙【注:曾,意思是重叠】

【敖继公说:这是曾祖为他服丧。按照本服等级的差别来说,为儿子服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也应该服小功。然而在这里,因为曾孙为自己服齐衰三月,所以自己也为他服缌麻三月。大概是因为不能超过他为自己服丧的月数。不分嫡庶,是因为他们地位卑下且关系疏远而省略,而且不能让庶出的没有丧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父亲的姑母服丧【注:归孙为祖父的姐妹服丧,《尔雅》说:女子称兄弟的儿子为侄,称侄的儿子为归孙,所以郑玄依据这个说法而言】

《尔雅》:祖父的姐妹称为王姑

【敖继公说:这是从祖的亲属,属于缌麻等级,因为她是祖父的姐妹,在亲属关系中地位尊贵,所以只根据自己出嫁的情况来说,其用意与姑母为侄子服丧相同,不说回报,也是因为这不是确定的礼制缘故】

干学案:自己的姑母,服大功;那么父亲的姑母,应该服小功;然而却降低到缌麻,这就像自己的世叔父,服期年;而父亲的世叔父,服小功一样。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为母亲的兄弟服丧

《丧服传》:“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名分而服丧【注:因为从母有母亲的名分,所以为她的儿子服丧】《尔雅》:“从母的男性称为从母兄弟。”

【马融说:“姐弟之间互相服丧。因为从母有母亲的名分,儿子有兄弟的名分】

【敖继公说:从母的姐妹也包括在内。外亲中的妇女,在室、出嫁情况相同。又说:名分指的是兄弟的名分,母亲对于姐妹的儿子,服小功,儿子没有依据跟随。只因为名分而服丧,从母因为名分加于此,因为名分而为儿子在母党中服丧,其情理大概可以看见了。然而有可以跟随却不跟随的情况,这是为了与父族保持距离区别】

《通典》《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晋代王恺与褚粲是两姨兄弟,王恺的母亲周氏被休弃,后来王恺去世,褚粲对于是否服丧有疑问,于是通过车𫖯询问博士朱涛之:“依据礼制是否应该服丧?”回答:“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褚粲服丧应当没有疑问。”车𫖯反驳:“如果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明确没有两个外家。王恺现在为继母亲属服丧,就不能为被休弃母亲的亲属服丧,这是明确的。王恺既然不为周氏服丧,褚粲就没有为王恺服丧的礼制。”朱涛回答:“礼制中有从无服变为有服的情况,不一定以互相回报为名。王恺不为褚粲服丧,是因为他的母亲被休弃,断绝了与外族的关系。褚粲的从母在王恺家中以及停庾之家【王恺母亲改嫁庾氏】都称为从母。礼制说因为名分而服丧,不回答以回报为名

服。禇若不服王,则是卒不为其母党服,便成违礼。王既一絶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亦然。禇今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宋庾蔚之曰:“出母絶族,惟亲者属。母子无絶道,余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禇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絶周,不复服禇矣。禇何容独服王耶?礼有从无服而有服,葢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絶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絶之后。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絶王,故禇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禇以王絶已故不服,何嫌禇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族父是姨弟为服议,晋蔡谟荅族父为姨弟问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人之母则姊妹也。以外亲言之,则是从母之子,应服缌麻。以同宗言之,则六代之亲,知礼无服。今甲亡,乙应制服否【乙者庾元靖,甲者庾仁也】谟案礼记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会。”先儒说曰:“异姓谓来嫁者,正其母与父之名也。”记又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今甲之父与乙于班为族祖,则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复得为从母也。凡亲属之名,妻从其夫,子从其母,母不得为从母,则子亦不得为从母之子也。亲名既正,服亦随之。谓乙应从同宗六代之制,不应服也。难者曰:礼所云异姓主名理际防本是他人,惟以来嫁为亲,故尊卑亲疎从其所适。至于从母者,骨肉之亲,小功服也。今以所适无服之亲,便从无服之制,是为以疎夺亲也。适他人者犹为之服,来适同宗而便絶之,岂其理乎?荅曰:礼,大夫之娶皆有侄娣,而大夫之子于庶母无服。若论其亲,则此庶母亦是从母也。今既来为父妾,则废从母之名而从庶母之称,絶小功之服而从无服之制,此礼之成典也。推此而论,知适他人者从其本亲,来适同宗则从其所适,不得系本。此所谓异姓主名理际会者也。或有族父絶服而又是姨弟,今叔亲当云何?徐邈荅曰:书称以亲九族,礼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故上极四代,旁亲四等,毎服有降。自五代以徃,则是九族之外,谓之同姓而已。其长幼之班,拜起之节,有时而可改,无必不移之道也。姨弟为无服之宗人,今若系疎宗服外之名,以夺母党有服之亲,则未见其义也。谓宜从姨弟例,服散骑常侍徐众论云: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父已絶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余荅以为当服。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收族者序以昭穆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于情乃可,无伤于义实为有害也。众荅曰:礼为曽祖髙祖三月,又改▯缌麻服。所尊又临至亲之▯而服之最轻者,岂损所尊之服乎?今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为姨弟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难云于义有害者,不解害何义邪?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今族父为姨弟,不可以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过,吾不顾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于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絶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译服丧。如果褚氏不为王服丧,那就是终究不为她的母方亲属服丧,这就成了违背礼制。王既然已经与周氏断绝关系,不能为褚氏的母亲服丧,所以他的儿子也是如此。褚氏现在为王服丧,怎么能不为王服丧呢?”宋国的庾蔚之说:“被休弃的母亲与家族断绝关系,只有至亲才属于服丧范围。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道理,其他亲属不得有服丧,这是礼制的明文规定。褚氏之所以为王服丧,是因为周氏的关系。王既然与周氏断绝关系,就不再为褚氏服丧了。褚氏怎么可以独自为王服丧呢?礼制中有从无服到有服的情况,大概是由于厌降所致,怎么能与义绝的情况相同呢?从母兄弟因为名分而服丧,大概是为了明确服丧的原因,与义绝之后的情况无关。从母在王那里和在庾氏那里,确实没有区别,但在庾氏那里就与王断绝关系,所以褚氏不能跟随至亲而为王服丧。褚氏因为王与自己断绝关系而不为母服丧,有什么嫌疑褚氏的母亲是被休弃的呢?不服丧的道理,各自都有其含义。”

关于族父是姨弟的服丧问题,晋朝蔡谟回答族父为姨弟的提问说:“乙是甲的族兄之子,两人的母亲是姐妹。从外亲来说,乙是从母之子,应该服缌麻之丧。从同宗来说,则是六代以内的亲属,知道礼制规定无服。现在甲去世,乙应该服丧吗【乙是庾元靖,甲是庾仁】。谟查阅《礼记》说:‘同姓跟随宗法,合并族属;异姓主要看名分,处理际会。’先儒解释说:‘异姓指嫁入的女子,正定其母与父的名分。’《礼记》又说:‘她的丈夫属于父道,妻子都属于母道。’现在甲的父亲与乙在辈分上是族祖,那么他的妻子也有祖母的名分,不能再称为从母。凡是亲属的名分,妻子跟随丈夫,儿子跟随母亲,母亲不能称为从母,那么儿子也不能称为从母之子。亲名既然端正,服丧也随之确定。认为乙应该遵循同宗六代的制度,不应该服丧。

反驳的人说:礼制所说的异姓主名理际会,原本是指他人,只是因为嫁入才成为亲属,所以尊卑亲疏跟随其所嫁之人。至于从母,是骨肉之亲,服小功之丧。现在因为所嫁之人是无服的亲属,就跟随无服的制度,这是以疏远夺取亲近。嫁给他人的尚且为之服丧,嫁入同宗就断绝关系,难道合乎情理吗?

回答说:礼制规定,大夫娶妻都有侄娣,而大夫的儿子对庶母无服。如果论其亲近,这庶母也是从母。现在既然来成为父亲的妾,就废除从母的名分而跟随庶母的称呼,断绝小功之服而跟随无服的制度,这是礼制的成例。推此而论,知道嫁给他人的跟随其本亲,嫁入同宗则跟随其所嫁之人,不能系于本亲。这就是所说的异姓主名理际会。

如果有族父断绝服丧而又是姨弟,现在叔亲应当如何?徐邈回答说:尚书称以亲九族,礼制以亲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了。所以上极四代,旁亲四等,每服有降。自五代以往,则是九族之外,称为同姓而已。其长幼的辈分,拜起的礼节,有时可以改变,没有必然不移的道理。姨弟是无服的宗人,现在如果系于疏宗服外的名分,以夺取母党有服的亲属,则未见其义。认为应该从姨弟的例子,服丧。

散骑常侍徐众论云:庾左丞孙遭遇族父丧,父亲已断绝服丧,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我回答说应当服丧。右丞徐彦重反驳说:礼制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收族者序以昭穆。怎么能以姨弟的服丧加于宗父呢?在情理上可以,无伤于义实为有害。众回答说:礼制为曾祖高祖服三月,又改为缌麻服。所尊又临至亲而服之最轻者,岂损所尊之服乎?现在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为姨弟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反驳说于义有害者,不解害何义邪?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现在族父为姨弟,不可以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过,吾不顾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于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晋徐众论云:徐恩龙娶姨妹为妇,妇亡而诸弟以姨妹为嫂,嫂叔无服,不复为姨妹行丧。右丞徐万谓宜然,今议者以嫂无服,不得为姨妹服,不解服之为害义耶?为伤情耶?为尊厌耶?所谓尊厌者,父在为母,尊卑体异,故可得厌耳。今嫂妹一人之体,兼此尊卑,何所厌也?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皆两服之所以叙亲亲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为姨妹制服,絶亲亲之义,伤恩昵之道,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徐彦难曰: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一为嫂叔,便当以公义厌私,不为尊卑之厌也。众曰:女人外属,以夫氏为公,以公厌不为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复何公厌而不服耶?彦重难曰:若以此服为亲,则不闻亲服无报,又公义在于夫氏,岂在嫂邪?众曰:就如难防,制公在叔不在嫂,虽有姨妹之亲,就于公义不得服之,犹可也。若叔有厌,则嫂无厌,虽姨妹为嫂,必服之。为叔之姨兄而见服,则姨为嫂之姨妹,何独不见服哉?若不相服,则絶此正亲,岂圣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亦应服,何无报哉?彦重难曰: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必也正名将谓之何?众荅曰:今姨妹为嫂,有服者以正名故也。言嫂则姨妹不从焉,言姨妹则嫂不与焉。名别若此,故可服也。嫂自无服,吾不为之服;姨妹有服,吾为之缌麻,吾自服姨妹,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见嫂应拜,见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体,我自拜嫂,而谓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彦重难曰:彦以为姨妹为嫂而不服者,正以无复姨妹之名故耳。众荅曰:不解姨妹为嫂便无复姨妹之名,削其氏族,灭其名号邪?为变化分离,嫂留而妹去邪?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两全哉?彦难曰:若如告言,嫂则姨妹不从,言姨妹则嫂不从,未审定言嫂邪?言姨妹邪?众荅曰:一人合两亲,似一人兼两官,当。其事则举其名以应其义,何拘以一名一称哉?言嫂则拜之,言姨妹则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灭彼耳。彦曰:平存许其称嫂而拜,非姨妹也;至于亡殁,便称姨妹,不拜,则非复嫂也。惧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为嫂,明日终亡为姨妹也。众曰:吾得存之与亡为嫂为妹,不复异也。为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彦重难曰:若随其名别其义,则着服临尸不复拜也。众荅曰:见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临亡嫂之丧,不可以不拜。拜自为嫂,服施姨妹,服随其亲,拜应其名,别其义,斯之谓矣。大唐之制,两姨姑舅姊妹并不得通婚,嫂叔相为小功。议案袁准正论云:中外之亲,亲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防,而况中外之亲乎?诚哉斯防!何者?案防礼,娶于异姓,所以附逺厚别。附逺者,欲令敦睦异宗;厚别者,葢以别于禽兽。则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防,甚黩情理。然有若晋徐恩龙者,或识昩一时,不详典故,姨妹既纳之为妇,诸弟安得不谓之嫂乎?且男女之际,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别。安有存时拜之为嫂,殁则服之为妹?徐众乃云: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诚如所见,两名兼行,是则公私名称混淆,防姻无别矣。或者以服疑从重,亦谓不然。案丧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义。故庾蔚之云:外姨妹而为兄弟之妻,宜用无服之制。兄弟之妻无服,乃异于姨妹之有服也。况彼既弃本亲,来为本族之妇,我安得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徐彦之论当矣。

干学案:从母昆弟,兼有从母姊妹在内,故是篇论姨妹为嫂服者,亦见于此条。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甥【注姊妹之子】

丧服传: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防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马融曰:「甥从其母,而服已缌,故报之】

  【敖继公曰亦丈夫妇人同】

  丧服壻【注女子子之夫也】

尔雅》女子子之夫为壻【说文曰:壻者,女之夫也。从士从

译关于为内外姐妹、为兄弟之妻服丧的讨论,晋代徐众论述说:徐恩龙娶姨妹为妻,妻子去世后,众弟弟以姨妹为嫂,因嫂叔之间无服制,便不再为姨妹行丧。右丞徐万认为应当如此,如今议论的人认为因为嫂叔无服,所以不能为姨妹服丧,他们不明白服丧是为了防止违背大义吗?是为了表达哀伤之情吗?还是因为尊卑压制呢?所谓尊卑压制,是指父亲在世时,母亲因尊卑身份不同,所以可以被压制。如今嫂嫂和妹妹是同一个人,兼具这两种尊卑身份,有什么可压制的呢?齐衰的葛布与大功的麻布相同,都是两种服制用来排列亲疏关系、表达亲情。如今因为嫂叔之间的嫌疑,不为姨妹制服,断绝了亲情的道义,伤害了恩爱的途径,这恐怕不是圣人制定服制的本意吧?徐彦辩驳说:原本虽然是中外姨兄弟的亲属关系,一旦成为嫂叔,就应当以公义压制私情,而不是因为尊卑而压制。徐众说:女子是外亲,以丈夫的家族为公,以公义压制而不为叔父服丧是可以的。叔父因为嫂嫂是姨妹,又凭什么公义压制而不为姨妹服丧呢?徐彦再次辩驳说:如果以此服丧为亲近,那么没听说过亲近的服丧没有回报的,而且公义在于丈夫家族,难道在于嫂嫂吗?徐众说:即便按照辩驳的说法,公义在于叔父而不在于嫂嫂,虽然有姨妹的亲情,依据公义不能服丧,还可以理解。但如果叔父有压制,那么嫂嫂就没有压制,即便姨妹成为嫂嫂,也必定要服丧。作为叔父的姨兄而接受服丧,那么姨母作为嫂嫂的姨妹,为何唯独不接受服丧呢?如果不互相服丧,就断绝了这正当的亲属关系,难道是圣人的本意吗?如果姨妹可以为姨兄服丧,姨兄也应当为姨妹服丧,为何没有回报呢?徐彦再次辩驳说:如果姨妹成为嫂嫂而为之服丧,那么正当的名分应该称为什么呢?徐众回答说:如今姨妹成为嫂嫂,为之服丧是因为正当的名分。说嫂嫂,姨妹的身份就不适用;说姨妹,嫂嫂的身份就不适用。名分如此区别,所以可以服丧。嫂嫂本身无服,我不为她服丧;姨妹有服,我为她服缌麻,我自然是服姨妹,为何强行说这是服嫂嫂呢?见到嫂嫂应当拜,见到姨妹不拜。如今嫂嫂和妹妹是同一个人,我拜嫂嫂,却说我是拜姨妹,不也很困惑吗?徐彦再次辩驳说:我认为姨妹成为嫂嫂而不为之服丧,正是因为没有再保留姨妹的名分。徐众回答说:不明白姨妹成为嫂嫂就再没有姨妹的名分,难道要削除她的氏族,灭绝她的名号吗?是因为变化分离,嫂嫂留下而妹妹离开吗?做我嫂嫂的就是姨妹,为何不能两全呢?徐彦辩驳说:如果像您所说,说嫂嫂则姨妹不适用,说姨妹则嫂嫂不适用,还没确定是说嫂嫂呢,还是说姨妹呢?徐众回答说:一个人符合两种亲属关系,就像一个人兼任两个官职,应当根据事情举其名以应其义,为何拘泥于一个名称呢?说嫂嫂就拜她,说姨妹就为她服丧,各有适用的场合,不因为这一个而消灭那一个。徐彦说:平时允许称嫂嫂而拜,不是姨妹;等到死亡,就称姨妹,不拜,那就不是嫂嫂了。恐怕一个人的身体,不能昨天平安时是嫂嫂,明天死亡时就是姨妹。徐众说:我对于活着和死亡,无论是作为嫂嫂还是妹妹,不再区别。因为她是我的嫂嫂所以拜她,因为她是姨妹所以为她服丧,情理自然通达,为何说拜了就不能服丧,服丧了就不能拜呢?徐彦再次辩驳说:如果随着名分区别其义,那么穿着丧服面对尸体就不再拜了。徐众回答说:见到姨妹的尸体,不可以不服丧;面对亡嫂的丧事,不可以不拜。拜是因为嫂嫂,服丧是因为姨妹,服丧跟随其亲疏,拜应对其名分,区别其意义,说的就是这个。大唐的制度,两姨姑舅姊妹都不允许通婚,嫂叔之间互服小功。议案袁准正论说:中外亲属,比同姓亲属更亲,同姓尚且不可以防范,何况中外亲属呢?确实如此防范!为什么呢?考察礼制,娶异姓女子,是为了依附远方、厚别。依附远方,是想要使异宗敦睦;厚别,大概是为了区别于禽兽。那么姨舅的女儿对于母亲,可以说是至亲了。用她们来通婚,严重亵渎情理。然而有像晋代徐恩龙这样的人,或许一时见识浅陋,不详查典故,姨妹既然娶为妻子,众弟弟怎能不称她为嫂嫂呢?而且男女之间,必定要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别。哪有活着时拜她为嫂嫂,死后服她为妹妹的?徐众却说:一个人兼具两种亲属关系,就像一个人兼任两个官职。确实如您所见,两个名称兼行,这就是公私名称混淆,婚姻没有区别了。或许有人认为服丧从重,我也认为不对。考察丧服有或引或推,各自保存正义。所以庾蔚之说:外姨妹而为兄弟之妻,应当采用无服的制度。兄弟之妻无服,这与姨妹有服是不同的。况且她既然舍弃本亲,来成为本族的媳妇,我怎能舍弃正礼而强行顺从私情呢?徐彦的论述是正确的。

干学案:从母昆弟,兼有从母姊妹在内,所以这篇论述姨妹为嫂服丧的,也见于此条。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甥【注:姊妹之子】

丧服传:甥,是什么?称我为舅的,我称他为甥。为什么服缌麻呢?回报他【注:回报他的,甥既为舅服缌麻,舅也为甥服缌麻】

【马融说:“甥跟随他的母亲,而为我服缌麻,所以回报他”】

【敖继公说:男子女子相同】

丧服婿【注:女子子的丈夫】

《尔雅》:女子子的丈夫为婿【《说文》说:婿,是女子的丈夫。从士从

胥。闻一知十为士,胥者有才知之称,故女之夫为壻也】

译胥。听说能闻一知十的称为士,胥是对有才智者的称呼,所以女子的丈夫称为婿。

丧服传:「何以缌也?报之也【防报之者,壻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马融曰:「壻从女而为已服缌,故报之以缌也】

五代防要,后唐清泰三年,博士段颙奏:「为壻旧服缌麻,今给假令式误为小功。」下尚书省议,仆射刘昫等议:「上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从之。

【车垓曰:说文云:“壻者,女之夫也。”妇翁为壻,义服缌麻,而壻与妇翁服亦同也。或谓翁壻相与情分似不薄,而服制若是之轻,何也?葢先王制服,惟本宗为重,于异姓则轻。翁之与壻,本异姓也。况一以妻而亲,一以女而亲,又其相聚之日少,而相违之日多,服由是而推,宜乎其缌也。或者又谓舅甥亦异姓,而服则小功,何也?葢舅之服由母而推,甥之服由姊妹而推,故其重加于翁壻一等耳】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妻之父母

尔雅》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

【成氏曰:妇人谓夫之父母曰舅姑,男子亦谓妻之父母曰舅姑,但加外字耳。夫妇齐体,父母互相敬也】

丧服传:「何以缌从服也【注:从于妻而服之】

  【马融曰壻从妻而服缌也】

【敖继公曰:从期服而缌,是降于其妻三等矣。妻从夫降一等,子从母降二等,夫从妻降三等,差之宜也】

丧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

【应镛曰:天子、诸侯降其妻之父母,而世子上不敢拟于尊者。储副韬潜,而未有君道也】

服问: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注:妻齐衰而夫从缌麻,不降一等,言非服差】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注:凡公子厌于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防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通典: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之妻父母,徒从失之甚矣。言应服者,辨之已详。或疑外氏无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继不同,妻之三四于已犹一,非其例也。

五代防要,后唐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言:“妻之父母旧服缌麻,今给假令式服小功。”下尚书省集议,左仆射刘昫等奏:“上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从之。

【车垓曰:《尔雅》云:「妻之父母曰外舅、外姑,其壻为之义服缌麻三月也。」若妻亡别娶,亦服;若妻之亲母,虽改嫁、被出,亦服】

干学案: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而公子反无服,何也?岂诸侯可以厌公子,不可以厌世子耶?葢縁世子得遂其妻服,而公子于妻则在五服之外。縓冠麻衣,既葬而即除。彼于妻既不服,则妻之父母又何服之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家礼及会典,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丧服姑之子【注外兄弟也】

丧服传:「何以缌报之也【防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也。姑舅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车垓曰:已于姑之子女,所谓外兄弟姊妹者也。已为其母服大功,而为其子则服缌麻也。夫为出嫁姑服大功者,由吾父之同气也,故重;于姑之子女服缌麻者,由其父之异姓也,故轻】

【吕柟曰:为舅之子,姑之子,母姨之子者,何?曰:从父母也。是故,从父则及其表兄弟,从母则及其内兄弟。舅、姨母兄弟之在内者也,姑父兄弟之在外者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舅【注母之兄弟】

  尔雅母之晜弟为舅

丧服传:「何以缌从服也【注:从于母而服之。防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敖继公曰:从于母之大功而缌也,母于昆弟之为父后者期,子乃不从之而服小功者,亦可以见从服一定之制矣】

为所后者,妻之昆弟若子【此即斩衰章为人后者传文,解见前篇】

记庶子为后者,为其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防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

译《丧服传》说:“为什么服缌麻?是为了回报对方。【郑玄注:所谓回报,是因为女婿既然跟随妻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妻子的父母也就回报他服丧。马融说:‘女婿跟随妻子为自己服缌麻,所以回报他服缌麻。’】”

《五代丧要》记载,后唐清泰三年,博士段颙上奏:“为女婿服丧旧制是缌麻,现在《给假令式》误写为小功。”下交尚书省商议,仆射刘昫等人议论:“以上各种丧服等级,请求一律依照《开元礼》。”朝廷听从了他们的建议。

【车垓说:《说文解字》说:‘婿,是女子的丈夫。’岳父对女婿,是义服缌麻,而女婿对岳父的服丧等级也相同。有人问:岳父和女婿之间的情分似乎不浅,为什么服丧等级如此轻微?大概是因为先王制定丧服,只以本宗为重,对于异姓则轻。岳父与女婿,本来就是异姓。况且一方是因为妻子而亲近,一方是因为女儿而亲近,而且他们相聚的日子少,分离的日子多,由此推定服丧等级,适宜于服缌麻。有人又问:舅舅和外甥也是异姓,但服丧等级却是小功,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舅舅的服丧是由母亲推演而来,外甥的服丧是由姐妹推演而来,所以比岳父和女婿的服丧等级重一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丧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丧服:妻子的父母

《尔雅》说:“妻子的父亲称为外舅,妻子的母亲称为外姑。”

【成氏说:妇人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男子也称妻子的父母为舅姑,只是加上‘外’字罢了。夫妇地位平等,父母互相尊敬。】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缌麻?是跟随服丧。【注:跟随妻子而服丧。】”

【马融说:女婿跟随妻子服缌麻。】

【敖继公说:跟随期服而降为缌麻,这是比妻子降了三等。妻子跟随丈夫降一等,儿子跟随母亲降二等,丈夫跟随妻子降三等,这种差别是适宜的。】

《丧服小记》说: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注: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是因为妻子的缘故而亲近他们。】

【应镛说:天子和诸侯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而世子不敢比拟尊者。储君潜藏韬晦,还没有君主的道统。】

《服问》说:有从重服而轻服的情况,即为妻子的父母。【注:妻子服齐衰,丈夫跟随服缌麻,不降一等,说明这不是服丧等级的差异。】有从有服变为无服的情况,即公子为妻子的父母。【注:凡是公子被君主压制,降低私亲的服丧等级,女君的儿子不降等。丧服虽然为公子的妻子,仍为父母服期,这是有服丧的。公子被压制,不跟随妻子服丧,父母是跟随服丧,所以是有服变为无服。】《通典》记载:宋代的庾蔚之说夫妻是一体的亲人,却称为妻子的父母,只是跟随服丧,这错误太严重了。关于应该服丧的人,已经详细辨析。有人怀疑外家没有两个统系,那么妻子的父母也不应有两种意见,认为母亲的两个或三个亲属继承不同,妻子的三个或四个对于自己仍然是一个,这不是它的例子。

《五代丧要》记载,后唐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说:“妻子的父母旧制服缌麻,现在《给假令式》服小功。”下交尚书省集议,左仆射刘昫等人上奏:“以上各种丧服等级,请求一律依照《开元礼》。”朝廷听从了他们的建议。

【车垓说:《尔雅》说:‘妻子的父母称为外舅、外姑,女婿为他们义服缌麻三个月。’如果妻子去世另娶,也服丧;如果妻子的亲生母亲,即使改嫁、被休弃,也服丧。】

《干学案》说: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而公子反而无服,为什么呢?难道诸侯可以压制公子,不可以压制世子吗?大概是因为世子得以完成对妻子的服丧,而公子对于妻子则在五服之外。戴红色帽子穿麻衣,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他对于妻子既不服丧,那么对于妻子的父母又有什么服丧呢?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家礼》及《会典》规定,妻子去世另娶也相同,妻子的亲生母亲即使出嫁,仍然服丧。】

丧服:姑姑的儿子【注:外兄弟】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缌麻?是为了回报对方。【郑玄注:外兄弟,是因为姑姑是内部的人出嫁到外部而生下的,所以如此。姑姑和舅舅的儿子,两方互相服丧,所以说回报。】”

【车垓说:自己对于姑姑的子女,所谓的外兄弟姊妹。自己为母亲服大功,而为她的儿子则服缌麻。为出嫁的姑姑服大功,是因为她是父亲的同气,所以重;为姑姑的子女服缌麻,是因为他们父亲的异姓,所以轻。】

【吕柟说:为舅舅的儿子、姑姑的儿子、母亲姐妹的儿子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跟随父母。因此,跟随父亲则包括表兄弟,跟随母亲则包括内兄弟。舅舅、姨妈是兄弟中在内部的,姑姑是兄弟中在外部的。】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丧服:舅舅【注:母亲的兄弟】

《尔雅》说:母亲的兄弟称为舅舅。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缌麻?是跟随服丧。【注:跟随母亲而服丧。郑玄注:不说回报,因为既然是母亲怀抱中的亲人,不能说回报。】”

【敖继公说:跟随母亲的大功而服缌麻,母亲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期,儿子却不跟随她服小功,这也可见跟随服丧有一定的制度。】

为所继承的人,妻子的兄弟或儿子。【这就是《斩衰章》中“为人后者”传文的文字,解释见前篇。】

《记》说:庶子作为继承人,为舅舅无服,不作为继承人则如同普通人。【郑玄注:因为他与尊者为一体,既然不能服丧所……】

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

唐贞观时,加为小功,后代因之,详见第十三卷。

译对于出母,因此母亲的亲属都不服丧。唐代贞观年间,将其丧服等级加定为小功,后世沿袭这一做法,详见第十三卷。

丧服舅之子【注内兄弟也】

丧服传:「何以缌从服也【防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从服者,亦是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施,亦不得言报也】

程子曰:「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姓之服,只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若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姑之子服。既与姑之子服,姑之子须报之也。故姑之子、舅之子其服同。」干学案:「姑之子为舅之子,是从服;舅之子为姑之子,方是报服。」

【车垓曰:已于舅之子女,所谓内兄弟姊妹者也。已为舅服小功矣,则宜为其子服缌麻也。夫内兄弟与外兄弟皆服缌麻者,亲同服亦同也。然姑则父之姊妹也,舅则母之兄弟也,其亲亦同,而服乃不同者,何也?葢姑之服由父之同气推之也,故重;舅之服由母之异姓推之也,故轻】

【敖继公曰:此与姑之子相为,皆男女同也。子为母党服,止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之子、从母之子耳。其余则无服也。外祖父母、从母、舅与母为一体至亲也,故从服舅之子与从母昆弟,则以其为尊者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无服,故或以从服,或以名服也】

丧服传:为所后者,妻之昆弟之子,若子【此即斩衰章为人后者传文,解见前篇】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夫之诸祖父母报【注: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曽祖父母。曽祖于曽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曽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防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以其本防,两相为服,则生报名。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曽祖父母,故郑破其说,又言:若今本不为曽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麻。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曽孙妻无服】

【马融曰:妻为夫之诸祖父母服,所服者四,其报者二。曽祖正小功,故妻服缌不报也。从祖祖父旁尊,故报也。敖继公曰: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若于夫之祖父母之行而服此者,惟其从祖祖父母耳,似不必言“诸”。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但言“诸”者,疑文误且脱也】

干学案诸祖父母者,即小功章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也。夫为之服小功,故妻从服缌麻。敖氏之言是,郑氏兼外祖父母言,恐未必然也。

【万斯同曰:马氏谓夫之诸祖父母所服者四,所报者二,而不明指其人,何也?愚案:所服者四,谓曽祖父母也,从祖祖父母也,从祖父母也,外祖父母也;所报者二,谓从祖祖父母也,从祖父母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补唐律为从父兄弟子之妇

  补唐律为夫从父兄弟之子妇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孙之妇

【车垓曰:兄弟之孙,亲侄孙也。已为亲侄孙服小功,则宜为其妻服缌麻也】

  补政和礼为夫兄弟孙之妇

  补政和礼为外孙之妇

【车垓曰:外祖为外孙服缌麻矣,而为外孙妇亦服缌麻者,亦引而进之之义也】

  书仪家礼明会典今律文并同

干学案《仪礼》夫之诸祖父母报条,注指为夫之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则以上五条,即夫之诸祖父母所报之人也。

  丧服君母之昆弟

丧服传:何以缌从服也【注: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防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马融曰:妾子为适,夫人昆弟服缌。君母卒,则不服也。又曰:从母在,为之服】

【敖继公曰:庶子从君母之服,惟止于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葢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甥为舅服内。

丧服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防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

丧服传:何以缌也?以为相与

译丧服:为舅舅的儿子服丧【注:内兄弟】

《丧服传》:“为什么服缌麻?因为是随从而服丧【防:内兄弟,是相对于姑母的儿子而言的,说舅舅的儿子本来在内部不出嫁,所以得到‘内’的名称。随从而服丧,也是跟随母亲而服丧。不说‘报’,是因为为舅舅;既然说了随从而服丧,他们儿子之间互相施予,也就不能说‘报’了】

程子说:“报服,比如姑母的儿子为舅舅的儿子服丧,就是这样。异姓的丧服,只推演一层。如果为母亲而推演,那么到舅舅就停止了;如果为姑母而推演,可以推演到她的儿子。所以舅舅的儿子没有丧服,却为姑母的儿子服丧。既然与姑母的儿子服丧,姑母的儿子必须回报他。所以姑母的儿子、舅舅的儿子他们的丧服相同。”《干学案》:“姑母的儿子为舅舅的儿子,是随从而服丧;舅舅的儿子为姑母的儿子,才是报服。”

【车垓说:自己为舅舅的子女,即所谓的内兄弟姊妹服丧。自己已经为舅舅服小功了,那么就应该为他的儿子服缌麻。内兄弟与外兄弟都服缌麻,是因为亲情相同,丧服也相同。然而姑母是父亲的姐妹,舅舅是母亲的兄弟,他们的亲情也相同,但丧服却不同,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姑母的丧服是由父亲的同气推演而来的,所以重;舅舅的丧服是由母亲的异姓推演而来的,所以轻】

【敖继公说:这与姑母的儿子互相服丧,都是男女相同。儿子为母亲的党类服丧,只限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的儿子、从母的儿子罢了。其余就没有丧服了。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与母亲是一体的至亲,所以随从而服丧;舅舅的儿子与从母的兄弟,是因为他们是尊者的至亲的儿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有的以随从而服丧,有的以名分而服丧】

《丧服传》:为所后的人,妻子的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这就是《斩衰章》为人后者传文,解释见前篇】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为丈夫的各祖父母服丧,互相回报【注:各祖父母,是丈夫所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说是曾祖父母。曾祖对曾孙的媳妇没有丧服,却说回报吗?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子随从而服缌。防:丈夫所服小功的,妻子降一等,所以服缌麻。因为本来有防,两相为服,就产生报的名分。有人解释各祖之中,兼有丈夫的曾祖父母,所以郑玄驳斥他的说法,又说:如果现在不为曾祖服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他的妻子降一等,得以服缌麻。现在既然服齐衰三月,显然对曾孙的媳妇没有丧服】

【马融说:妻子为丈夫的各祖父母服丧,所服的有四种,回报的有两种。曾祖正服小功,所以妻子服缌不回报。从祖祖父是旁尊,所以回报。敖继公说:丈夫所服小功的,妻子就为他服缌。如果在丈夫的祖父母这一辈而服这个丧服的,只有从祖祖父母罢了,似乎不必说‘各’。然而这个经文所指的,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吗?只说‘各’,怀疑文字有误且脱漏】

《干学案》各祖父母,就是小功章的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丈夫为他们服小功,所以妻子随从而服缌麻。敖氏的话是对的,郑氏兼外祖父母而言,恐怕不一定对。

【万斯同说:马氏说丈夫的各祖父母所服的有四种,回报的有两种,却不明确指出其人,为什么呢?我认为:所服的四种,是指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回报的两种,是指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都相同。

补唐律:为从父兄弟的儿子之妻服丧

补唐律:为丈夫从父兄弟的儿子之妻服丧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都相同。

补《政和礼》:为兄弟的孙子之妻服丧

【车垓说:兄弟的孙子,是亲侄孙。自己为亲侄孙服小功,那么就应该为他的妻子服缌麻】

补《政和礼》:为丈夫兄弟的孙子之妻服丧

补《政和礼》:为外孙之妻服丧

【车垓说:外祖为外孙服缌麻了,而为外孙媳妇也服缌麻,也是引而进之义】

《书仪》《家礼》《明会典》今律文都相同

《干学案》《仪礼》丈夫的各祖父母回报条,注指为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以上五条,就是丈夫的各祖父母所回报的人。

丧服:为君母的兄弟服丧

《丧服传》:“为什么服缌麻?因为是随从而服丧【注:跟随君母而服缌麻。君母在,就不敢不随从而服丧;君母死了,就不服丧了。防:徒然跟随,所以所跟随的人没有了就停止】

【马融说:妾子为嫡夫人的兄弟服缌麻。君母死了,就不服丧了。又说:从母在,为她服丧】

【敖继公说:庶子跟随君母的丧服,只限于此,不及她的兄弟的儿子与从母兄弟,不同于因母亲而服丧。如果为父亲后,就服丧,大概他的礼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

《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甥为舅服丧内。

丧服: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妻子服丧【防: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妻子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所以服缌麻】

《丧服传》:“为什么服缌麻?因为认为相与

同室,则生缌之亲焉【注: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防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

译如果共同居住一室,便会产生缌麻的亲属关系。

【敖继公曰: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章惟见此服,不及夫之从父姊妹者,文不具耳。此亦言其所以有服之由也。其义与娣姒妇以居室之故而有服者同】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记改葬缌【注: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防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太牢,可知。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者,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防。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知服缌为臣子与妻者,若更言余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惟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三月而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春秋庄公三年五月葬桓王谷梁传改葬也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注缌者五服最下言举下缅上从缌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记改葬之礼不谓改葬桓王当服缌也甯之先君与蔡司徒论之详矣江熈曰葬称公举五等之上改葬礼缌举五服之下以丧缅藐逺也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言缅释所以缌也】

孔丛子》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

通典·改葬服议》: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余亲皆吊服。”马融曰:“棺有弛坏,将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败者设之如初,其奠如大敛时,不制斩者,礼已终也,从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惟三年者服缌,周以下无服。”陈铄问赵商云:“亲见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商荅曰:“经云改葬缌三月,一时无他变易,今既缌无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顺缌之数。”魏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逺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限也。”吴徐整问射慈云:“改葬缌,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又此大敛谓如始死之大敛耶?从庙谓从何庙?牲物何用?”慈荅:“奠如大敛,奠士大敛特豚,从祢庙,朝祖庙,从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礼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豚,天子太牢,诸侯少牢。”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逺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东晋贺循荅傅纯云:“郑▯云:‘三月者,以亲覩尸柩,故三月以舒其余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殷仲堪问范甯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并不疑缌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至于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允?」▯荅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逾三年。又云:『父丧未葬,主丧者不除。』当其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逾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衰。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谟以为改葬斩衰,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范汪与江惇书:“孝子重覩灵榇,哀恸擗踊,何以缌服临至亲之丧?三月而除此,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令人有疑。”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圹,服斩衰,一门反服从行者,待柩至,以衰绖迎于郊。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

译敖继公说:《小功章》记载:“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需服丧报恩。”本章只提到这一种服丧关系,没有提及丈夫的堂姐妹,这是因为文字记载不完整罢了。这里也是说明需要服丧的原因。其道理与妯娌因共同居住生活而需要服丧的道理相同。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律文的规定都与此相同。

《丧服记》关于改葬服缌麻的记载【注:这是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坏,即将导致尸骨棺椁遗失的情况。改葬,是指棺木器物毁坏,重新设置如同初葬时一样。其祭奠如同大敛之礼,从宗庙到宗庙,从旧墓到新墓,礼仪应当相同。服缌麻的原因,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服缌麻,是因为亲眼见到尸骨棺椁,不能没有服丧。服缌麻三个月后除服。所谓祭奠如同大敛,依据《既夕记》,早晨在宗庙至庙中,重新设置迁祖的祭奠,这是迁移棺椁前往新葬之处所设的祭奠,也如同大敛的祭奠。士人使用肫三鼎,那么大夫及以上则增加牲牢。大夫使用特牲,诸侯使用少牢,天子使用太牢,由此可知。从宗庙到宗庙,从旧墓到新墓,礼仪应当相同,这是因为早晨在宗庙装载棺椁时,士人使用輁轴,大夫及以上使用輴,不使用蜃车,装饰以帷帐。那么从旧墓到新墓,也与从宗庙到宗庙相同,由此可知,所以说礼仪应当相同。知道服缌麻是针对臣子与妻子而言,如果再说其他服丧等级也无妨,甚至涉及齐衰以下,现在只直言缌麻这种轻服,显然只是依据最重的亲等而言,所以分为三等。三个月后除服,是指在改葬时服丧,等到除服时,也效法天道一个季度的时间,所以三个月后除服。如果这样,郑玄所说的三等,是列举悲痛最极端的例子而言,父亲为长子,儿子为母亲,也与此相同】

《春秋》庄公三年五月,安葬桓王,《谷梁传》说这是改葬。改葬的礼仪是服缌麻,这是举出最轻的服丧等级,意味着向上追溯,从缌麻开始都恢复原来的服丧等级。因为安葬桓王,记载改葬的礼仪,并不是说改葬桓王应当服缌麻。甯之先君与蔡司徒对此论述得很详细。江熈说:安葬称公,是举出五等爵位之上者;改葬礼服缌麻,是举出五服之下者,因为丧事久远疏远。天子诸侯更换服饰而安葬,认为与神明交接不可以纯用凶服,何况那些久远的呢?所以改葬的礼仪,其服丧只取轻的,说久远疏远,解释了为什么服缌麻。

《孔丛子》记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请教。子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完毕后除服,不忍心没有服丧就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则不服丧,不服丧就穿吊服,服丧则加麻。”

《通典·改葬服议》记载:汉代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并安葬,安葬后除服,这是指儿子为父亲,妻妾为丈夫,臣为君,孙子为祖后,没有遣奠的礼仪,其余亲属都穿吊服。”马融说:“棺木有松弛毁坏,即将遗失尸骨棺椁,所以制定改葬,棺木器物毁坏的设置如初,其祭奠如同大敛时,不制作斩衰,因为礼仪已经终结,从旧墓到新墓事情完毕就除服,不一定等到三个月,只有服三年丧的人服缌麻,周代以下不服丧。”陈铄问赵商说:“亲眼见到尸骨棺椁,不可以穿吉服,既然已经虞祭可以除服,为什么还要等到三个月?”赵商回答说:“经文说改葬服缌麻三个月,一个季度没有其他变化,现在既然服缌麻没有原因就除服,所以等待三个月除服以顺应缌麻的期限。”魏国王肃说:“本来有三年服丧的人,道路有远近,或者有艰难变故,安葬后除服,不一定要等到三个月的期限。”吴国徐整问射慈说:“改葬服缌麻,其祭奠如同大敛,从宗庙到宗庙,从旧墓到新墓,礼仪应当相同?又这大敛是指如同刚死时的大敛吗?从宗庙是指从哪个宗庙?牲物使用什么?”射慈回答:“祭奠如同大敛,士人大敛用特豚,从祢庙,早晨到祖庙,从旧墓到新墓,都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礼仪失传,由此推断,大夫祭奠用特豚,天子用太牢,诸侯用少牢。”

晋代袁准《正论》说:“丧事没有再次服丧的道理,然而悲哀至极不能没有服丧。如果终了月数,这是再次服丧。道路遥远超过期限是可以的,道路近旬月是可以的。有人问:‘什么亲属服缌麻、大功以上可以。’”东晋贺循回答傅纯说:“郑玄说:‘三个月,是因为亲眼见到尸骨棺椁,所以用三个月来舒缓剩余的悲哀。但快慢不可限定,所以不在三个月的章节中。’王氏在虞祭完毕后除服,且没有正文依据,郑玄得以从重,所以《要记》遵从它。”

殷仲堪问范甯说:“堂兄道林经营迁移改葬之事,前代儒者都不怀疑服缌麻,历代多采用,且应当依此执行。至于解释除服,王肃、郑玄不同,哪个更恰当?”范甯回答说:“改葬是非常之事,所以不在五服的章节中。安葬迟缓的自然应当以事情完毕为断限,也如同久丧服丧超过三年。又说:‘父亲丧事未安葬,主丧者不除服。’当其为丧主时,五服都如此。如果有事故,安葬必定逾期,这是非常之通服。”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衰。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也是这样。蔡谟认为改葬服斩衰,礼制说服缌麻,是指缌麻以上的亲属都恢复原来的服丧等级。范汪给江惇的信中说:“孝子重新见到灵柩,哀痛捶胸顿足,为什么用缌麻服丧临至亲之丧?三个月后除服,这乃是《仪礼》中的几字,没有头尾,令人产生怀疑。”孙放改葬他的祖父,孙放开掘墓穴,服斩衰,一门恢复服丧跟随行事的人,等到棺椁到达,以衰绖在郊外迎接。两个月事情完毕,孙放的父亲在四月晦日除服,孙放的兄弟在二月晦日除服,这都是恢复

服【孟陋难放曰:“未尝有斩服旬月而除者。”放荅曰:“礼亦有积年而无变久丧是也,或再以表哀亲属临圹是也,或旬月而除讫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齐衰三月是也】何琦云:“皇祖恩逺,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缌临父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父,则为二斩,于礼亦违,顺郑▯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从蔡谟,则关于二斩。且丧服齐衰三月之例,而缌无异条也。”王蒙曰:“改葬缌夺之以渐可也。今若极重制于旬日,同至痛于始哀,而就吉不渐,于礼有疑。”于济荅曰:“蔡谟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丧正服耳。且斩衰之末,便自缟冠麻衣,乃轻于缌麻,然犹以服至尊矣。’范宣曰:‘斩衰既葬,则布同于齐衰;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缌麻。礼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既葬缌麻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若改葬不过一旬,安可便脱乎?礼云‘一时时逾,思变故,取节焉’。若道逺艰故,不得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除。”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缌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复生有节。若用始亡之服,则是死其亲,故制缌以示变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说,卒缌之限三月而除。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故也。”

译孟陋难以放曰:“未曾有过斩衰之服仅旬月便除去的。”放回答说:“礼制中也有积年不变的情况,如久丧便是;有的再拜以表达哀思,亲属亲临墓穴便是;有的旬月便除去,下葬后即恢复吉礼便是;有的服重而期限短,齐衰三月便是。”

何琦说:“皇祖恩德深远,尚且不敢以轻服对待,何况以缌麻之服对待父母的下葬呢?如果是承重之孙改葬父亲,便成了两次斩衰,于礼也是违背的。若顺从郑玄三月的义理,则进退都有疑虑。若遵从王肃虞祭后即除丧的条文,则恢复吉礼过于仓促;若遵从蔡谟的说法,则涉及两次斩衰的问题。况且丧服中齐衰三月的例子,缌麻并没有不同的条例。”

王蒙说:“改葬以缌麻之服逐渐减轻是可以的。如今如果在旬日之内制定极重的丧制,与初丧时的悲痛等同,而恢复吉礼没有渐进的过程,于礼是有疑虑的。”

于济回答说:“蔡谟说:‘传文说不以兄弟之服对待至尊者,那是指初丧时的正服。况且斩衰之服的末期,便自然穿着白帽麻衣,这比缌麻还要轻,然而仍然用以对待至尊者。’范宣说:‘斩衰下葬后,布匹便与齐衰相同;练祭后,便与大功相同;大祥之后,大致如同缌麻。这是礼制的次序。怎么能反而穿回初服?初服不跟随变化吗?又说下葬后穿缌麻服三个月是不对的,应当以下葬为断限。如果改葬不超过十天,怎么能立刻脱去丧服呢?礼书说‘时间推移,思念变化,取节制之意’。如果因为路途遥远或艰难变故,不能及时完成,则如同礼书所说‘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服’,可以等到下葬完毕再除服。”

宋庾蔚之说:“改葬之所以用缌麻而不加重,应当是因为送别亡者已有终结,复生者也有节制。如果沿用初亡时的丧服,那就是让亲人再次死去,所以制定缌麻以示向吉礼转变。既然已经有了丧服,如果旬月之间下葬,就应当如郑玄所说,满缌麻三月的期限再除去。如果下葬超过三个月,必须在下葬完毕后脱去丧服,因为丧服是为下葬而设的缘故。”

虞氏家记:潭母太夫人薨,宜都府君即世五十九载,改殡修搆窀穸。灵柩住而莫前,羣从咸以丧事有徃无反,不应迁移。潭以昔文王之葬王季,既窆而洪水出,坏棺椁,文王乃设张屋,出柩三日,羣臣临之,然后葬。此则上圣之遗令,载在篇籍。遂奉迁神柩,权停幕屋,使子孙展哀晨夕,宗族相临,允合张屋之仪也。天子给太夫人徘徊车,谒者送丧礼仪光备,合葬于旧圹。

通典》适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晋段疑问,适孙居父丧未练而改葬祖,当何服?又出飬子居所生父丧,齐衰改葬,合当何服?荀讷云:礼,父母丧偕葬,先轻后重,谓便当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临葬,则为人后者亦当着齐衰耳。礼无的文,此意决耳。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祖后,亦宜缌否?审受重于祖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何?许猛云:案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缌。如注意,据此三者,明惟斩者耳。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于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缌以葬也。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魏荀俣云:「有小功丧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轻,宜便服小功。」王肃以为宜服改葬缌,卒事反故服。晋蔡谟荅或问:「改葬服缌。今甲当迁葬,而先有兄丧在殡,为当何服?」谟荅:「亦应服缌。礼,三年之丧既练,而遭缌麻之丧,则服其服,徃哭之。凡丧相易,皆以重易轻;至于此事,则以轻易重,所以然者,临其丧故也。卑者犹然,况至尊乎?」谓甲临葬应改服缌麻。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晋庾龢问:“女子适人,今改葬,儿既服缌,女子当有服否?”王翼荅云:“丧礼改葬缌,郑氏以为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虽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缌,于义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晋胡济《改葬前母服议》云:“今礼无其章,不复特为之法,故取继母服准事。目下得申孝养之情,推此所奉前继一也。”以为前母改葬,宜从众子之制。又刘镇之问:“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应有服否?”徐广荅云:“改葬服缌,惟施极重。此既出嫁,未闻儿有服之文。然縁情立礼,令制服奉临,就从重之义,合即心之理,亦当无疑于不允也。”

魏书·礼志》:明帝神龟元年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后,羣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云:「案《丧服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马融、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郑及三重,然而后来诸儒符融者多,与▯者少。今请依马、王诸儒之议,至尊宜服缌。」案《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郑注云:「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亲服至尊也。」今皇太后虽上奉宗庙,下临朝臣,至于为姑,不得过期,计应无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缌。自余王公百官为君之母、妻,惟期而已,并应不服。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谨检《丧服》并中代杂论,《记》云改葬缌,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故服缌。』三年者缌,则期已下无服。窃谓郑氏得服缌之防,谬三月之言。如臣所见,请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愚以为允。诏可。

隋书·礼仪志》后齐王元轨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改葬缌麻。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惟三人而已。』然适曽孙孙承重者,曽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并三年之服,皆应服缌而止。言三人,若非遗漏,便是举其略耳。」

开元礼改葬之日,内外诸亲皆至墓所。主人众,主人妻妾女子子俱缌麻服。周亲以下皆素服。既虞,主人以下释缌服,着素服而还【政和礼同】

韩愈改葬服议: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着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

译《虞氏家记》记载:潭母太夫人去世,宜都府君离世已五十九年,于是改殡并修缮墓穴。灵柩停住无法前行,众亲属都认为丧事只有去没有回,不应迁移。潭认为,从前周文王葬王季时,刚下葬就发生洪水,冲坏了棺椁,文王于是搭建棚屋,将灵柩移出三天,群臣前来吊唁,然后才安葬。这是上古圣人的遗令,记载在典籍中。于是奉迁神柩,暂时停放在幕屋中,让子孙早晚表达哀思,宗族相互吊唁,完全符合搭建棚屋的礼仪。天子赐给太夫人徘徊车,谒者送丧的礼仪完备,最终合葬于旧墓穴。

《通典》记载适孙在父丧未满一年时改葬祖父的服制讨论:晋代段疑问,适孙在父丧未满一年时改葬祖父,应当穿什么丧服?另外,出养之子在生父丧期,齐衰改葬,应当穿什么丧服?荀讷说:礼制规定,父母合葬,先轻后重,意思是应当穿重丧服来安葬。如果穿重丧服可以临葬,那么为人后者也应当穿齐衰。礼制没有明文规定,但此意已决。步熊问:改葬只提到臣、子、妻为君、父、夫三种情况,而孙为祖父后,也应当穿缌麻吗?如果是在祖父死后才承受重任,祖父墓穴崩塌,不知如何处理?许猛说:根据经文,凡是服三年丧的,改葬时都应当穿缌麻。如果注意这点,根据这三种情况,明确只有斩衰者才穿缌麻。现在父亲去世,孙为祖父后而安葬祖父,虽然不从祖父承受重任,但作为主丧者,虽然不为祖父服斩衰,也应当制定缌麻来安葬。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制的讨论。魏国荀俣说:“有小功丧服,改葬父母,以重包轻,应当穿小功丧服。”王肃认为应当穿改葬的缌麻,事毕后恢复原来的丧服。晋代蔡谟回答有人问:“改葬服缌麻。现在甲应当迁葬,而先前有兄丧在殡,应当穿什么丧服?”蔡谟回答:“也应当服缌麻。礼制规定,三年之丧已经练祭,而遭遇缌麻之丧,则穿其丧服,前往哭吊。凡是丧服相互替换,都以重代轻;至于此事,则以轻代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临丧的缘故。卑者尚且如此,何况至尊呢?”意思是甲临葬应当改服缌麻。

改葬父母,出嫁女儿服制的讨论。晋代庾龢问:“女子出嫁,现在改葬,儿子已经服缌麻,女子应当有丧服吗?”王翼回答说:“丧礼改葬服缌麻,郑氏认为臣、子、妻,以此类推,女子虽然降低对父母的丧服等级,但也是子女。现在男女都服缌麻,在义理上自然通达。”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制的讨论:晋代胡济《改葬前母服议》说:“现在礼制没有相关章节,不再特别制定法规,所以参考继母的服制。目前得以表达孝养之情,推论所奉养的前母与继母是一样的。”认为前母改葬,应当遵循众子的制度。又刘镇之问:“父亲尚在,母亲出嫁后去世,现在改葬,应当有丧服吗?”徐广回答说:“改葬服缌麻,只适用于极重的关系。这既然已经出嫁,未曾听说儿子有丧服的记载。然而根据情感制定礼制,让制服奉临,遵循从重的义理,符合内心的情理,也应当无疑于不被允许。”

《魏书·礼志》记载:明帝神龟元年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接到台祠部曹的符令,文昭皇太后改葬,讨论至尊皇太后及群臣服制的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曰:“根据《丧服记》,虽然说要改葬服缌麻,但文中没有明确依据。至于注解各不相同,马融、王肃说原本有三年之服者,郑玄及三重,然而后来诸儒赞同马融的较多,赞同郑玄的较少。现在请求依照马、王诸儒的议论,至尊应当服缌麻。”根据《记》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郑注说:“为君服斩衰,夫人服齐衰,不敢以亲服至尊。”现在皇太后虽然上奉宗庙,下临朝臣,至于为姑,不得超过期限,计算应当无服。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也应当有缌麻。其余王公百官为君之母、妻,只服期年而已,都应当不服。又太常博士郑六议曰:“仔细检查《丧服》及中代杂论,《记》说改葬服缌麻,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无服,所以服缌麻。’三年丧者服缌麻,则期年以下无服。我认为郑氏得到服缌麻的界限,谬误于三月之言。如臣所见,请求依照康成服缌麻,既葬而除。”我认为允当。诏令认可。

《隋书·礼仪志》记载后齐王元轨之子想要改葬祖父及祖母,上奏不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制改葬服缌麻。郑玄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只有这三个人而已。’然而适曾孙、孙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然都是三年之服,都应当服缌麻而止。说三个人,如果不是遗漏,就是举其略而已。”

《开元礼》改葬之日,内外诸亲都到墓所。主人众多,主人妻妾、女子子都穿缌麻丧服。周亲以下都穿素服。既虞祭后,主人以下脱下缌麻丧服,穿着素服返回【政和礼相同】

韩愈改葬服议:经书说“改葬服缌麻”,《春秋谷梁传》也说“改葬之礼服缌麻,举下缅也”,这都是指子女对于父母,其他人都无服,怎么知道必然如此?经书排列五等丧服,在小功之下,然后记载改葬的制度,更没有轻重之差,由此知道只记载最亲近的。

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逺也,下服之最轻者也,以其逺故其服轻也。江熈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着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着其人者,以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囓其墓;鲁隠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隂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逺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与?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逺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着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啓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译如果其他亲属没有丧服,就不记载了。如果主人应当服斩衰,其他亲属各自服相应的丧服,那么经文也会说明,不应该只说缌麻。传文说“举下缅者”,“缅”就是远的意思,下服中最轻的,因为关系远所以丧服轻。江熈说:“礼制规定,天子诸侯在安葬时更换丧服,因为与神明交接不可以纯用凶服,何况是改葬呢?”因此改葬的礼仪,丧服只取最轻的,由此说来,道理就很明白了。卫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询问丧服,子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后就除去,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不是父母的改葬就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穿吊服并加上麻布。”这又是明显的例子。文子又说:“丧服已经除去,然后才安葬,那么穿什么丧服?”子思说:“三年之丧没有安葬,丧服不变,除去什么?”那么改葬与未安葬的情况就不同了。古代诸侯五月安葬,大夫三月安葬,士人超过一个月,没有无故超过期限而不安葬的。超过期限而不安葬,叫做不能安葬,《春秋》讥讽这种行为。如果有原因而没有安葬,即使超过三年,儿子的丧服不变,这是孝子表达情感的方式,也是先王规定期限的道理。虽然有这种记载,但没有明确记载具体的人,由此知道这种情况很少。改葬的情况,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坟墓,以及安葬时礼仪不完备的,比如文王安葬王季,因为水侵蚀坟墓;鲁隐公安葬惠公,因为宋国军队入侵,太子年少安葬,所以有缺失,这类情况就是。丧事有进无退,有更换为轻丧服的,没有增加重丧服的。停放在厅堂叫做殡,埋葬在野外叫做葬。近代以来,事情与古代不同,有的游学有的做官,在千里之外,有的儿子年幼妻子年轻不能自己回来,更严重的拘泥于阴阳忌讳,于是就地安葬。等到改葬时,远的甚至几十年,近的也超过三年,穿吉服从事这件事已经很久了,又怎么能取用未安葬不变丧服的例子而反过来穿重丧服呢?在丧期应当安葬,尚且适宜更换为轻丧服,何况已经久远而改葬,穿纯凶服安葬呢?如果真穿重丧服,这就是所说的不该除去而除去,不该加重而更加重。有人说:“丧事,与其草率,宁可悲痛。即使穿重丧服,不也可以吗?”回答说:不对。草率与悲痛相比,草率固然不如悲痛。虽然如此,不如符合礼制美好。节俭与奢侈相比,节俭固然胜过奢侈。虽然如此,不如符合礼制美好。过犹不及,说的就是这类情况吧?有人说:经文说改葬服缌麻而没有注明月数,似乎三个月后才除去。子思回答文子却说:安葬后就除去。现在应当怎样?回答说:从启殡到安葬如果满三个月就除去,不满三个月就服满三个月。问:妻子为丈夫怎样?回答说:如同儿子。没有吊服加麻怎样?回答说:现在的吊服还是古代的吊服。

宋史·礼志》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有司言:"案《仪礼》改葬缌,注云:'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今请皇帝服缌,皇亲及文武官防送灵驾者,亦服缌,既葬而除。"

朱子曰:「改葬服缌。」郑▯谓终三月而除,王肃谓事毕而除,俱不可考。礼宜从厚,从郑可也。郑氏谓改葬三年服者,服缌三月,否则吊服加麻,葬毕除之,是也。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而除服,非父母不服缌也。」

明集礼,改葬之日,内外诸亲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缌麻服,诸亲皆素服。既葬,行虞祭毕,主人以下出就别次,释缌麻服,素服而还。

续文献通考》明太祖念仁祖太后始葬时礼有未备议欲改葬问博士许存仁等改葬典礼当何据存仁等曰礼改葬易常服用缌麻葬毕除之今当如其礼上怆然曰改葬虽有常礼父母之恩岂能尽报耶命有司制素冠白缨衫绖皆以粗布为之起居注王袆曰比缌为重矣上曰与其轻也宁重

【王廷相改葬议:庾亮、何充改葬,服衰礼乎?曰:斯礼之过也。《仪礼·丧服传》曰:“改葬缌。”戴氏曰:“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非是亲也,皆吊服而加麻。”郑氏云:“必终三月而除,何也?”曰:“王肃有云:道有逺近,或有艰故,使三月之外尚未集事,遽可除乎?葬毕而除,不限三月,宜也。”曰:“不亦轻服而临至亲乎?”曰:“非是之谓也。斩衰既葬则布,同于齐衰;既练则同大功,故曰功衰。大祥之后,缟冠麻衣,即如缌麻矣。服变之渐也。改葬缌者,以不可以吉服从事也,故服缌以从已变之服尔。”《春秋谷梁传》曰:“改葬缌,举下缅也。缌,五服之最下者也。缅,逺也。曰:以其逺故,举其轻服也。”衞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由是言之,反重服限三月者,皆服之过者也。从事以缌毕事而除,礼也。曰:“父母之墓崩毁,或盗发,露柩体,修之,宜何服?”曰:“此痛之甚者也,可无制服以临之乎?礼无正文,以义而起,亦可也。”改葬礼缌,其服虽轻,而用情甚重,脩墓更葬,其事体均制缌礼也】

【柴绍炳改葬服议】门人有改葬其逺祖者,问于予曰:“改葬而服缌,礼与?”予谓:“改葬服缌,孝子为其父母也,孙以下则否,况逺祖耶?葢葬,凶礼也。古人葬有程限,无服内不葬其亲者。有故而不克葬,亦不释服。故于既葬释服之后,脱有所改,则孝子当服缌以致哀焉。自祖以上至曽髙,则正服递杀及齐三月,况其逺者,服且尽矣。奈何改葬而反为之缌与?”案记曰:“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絶服之外,皆为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纒头。”然则裔孙于逺祖,即正丧葬不过袒免而止,若改葬又加杀矣。昔韩子引子思之言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非父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其最著者。及考防典改葬条曰:“孝子及妻妾女子子,俱缌麻服。”周亲之下素服,周亲者期亲也,谓孙若侄辈也。何以知周亲为期?其别条议继子曰:“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功缌。”是也。期亲而下止素服,逺者可知。是故改葬虽逺祖,不可以吉服行事,若服缌等于孝子,则过矣。门人曰:“敬闻命。”于是以素服迁葬焉】

【俞汝言曰:改葬缌,谓葬之时服缌,非谓服缌三月也。昌黎韩氏以营葬及毕,恰值三月为解,亦属附会。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得之矣】

【汪琬曰:或问礼改葬缌,郑▯谓三月除之,而明集礼既葬释服,何以不同也?曰:集礼释缌服者,谓释其衰麻耳,下文素服云云,则犹未敢即吉也。是故吾从三月】

【顾湄曰:改葬缌缌,十五升布,五服内轻之极者。改葬虽哀已杀,而亲见尸柩,权制此服,服为葬设。贾氏防所谓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是也。郑氏注服缌三月而除之。唐韩文公、宋陈古灵

译《宋史·礼志》记载,宋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时,有关部门说:“查《仪礼》规定改葬应服缌麻,注解说:‘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服缌麻的原因,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能没有丧服,服缌麻三个月后除去。’现在请求皇帝服缌麻,皇亲以及文武官员中护送灵柩的,也服缌麻,安葬完毕后除去。”

朱熹说:“改葬服缌麻。”郑玄认为要服满三个月才除去,王肃认为事情办完就除去,这两种说法都难以考证。丧礼应当从厚,遵从郑玄的说法是可以的。郑玄说改葬为三年之丧者服缌麻三个月,否则就穿吊服加麻,安葬完毕后除去,这是对的。子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后除去丧服,不是父母改葬就不服缌麻。”

《明集礼》规定,改葬那天,内外各位亲属都到,各自就位。主人穿缌麻丧服,各位亲属都穿素服。安葬后,举行虞祭完毕,主人及以下的人出来到别的处所,脱下缌麻丧服,穿着素服返回。

《续文献通考》记载,明太祖想到仁祖太后当初安葬时礼仪有不完备之处,商议想要改葬,询问博士许存仁等人,改葬的典礼应当依据什么?许存仁等人说:“礼制规定改葬要更换常服,穿缌麻,安葬完毕后除去。”太祖悲痛地说:“改葬虽然有常礼,但父母的恩德怎能完全报答呢?”命令有关部门制作素冠、白缨、衫、绖,都用粗布制作。《起居注》作者王袆说:“这比缌麻更重了。”太祖说:“与其轻,宁可重。”

【王廷相《改葬议》:庾亮、何充改葬,服斩衰礼吗?回答说:这是礼制的过度。《仪礼·丧服传》说:‘改葬服缌麻。’戴圣说:‘备齐缌麻丧服而安葬,安葬后除去,说的是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不是这些亲属,都穿吊服加麻。’郑玄说:‘一定要服满三个月才除去,为什么呢?’回答说:‘王肃有话说:道路有远近,或者有困难变故,使得三个月之外还没有办完事情,能立刻除去吗?安葬完毕后除去,不限定三个月,是合适的。’回答说:‘不也是穿轻薄的丧服来面对至亲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斩衰在安葬后就换布,等同于齐衰;练祭后就等同于大功,所以叫功衰。大祥之后,戴白冠穿麻衣,就像缌麻了。这是丧服逐渐变轻的过程。改葬服缌麻,是因为不能用吉服来办事,所以服缌麻来跟随已经变轻的丧服罢了。’《春秋谷梁传》说:‘改葬服缌麻,是举用下等的丧服。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缅,是久远。说:因为久远的原因,举用轻薄的丧服。’卫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问丧服。子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后除去,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就没有丧服,那就穿吊服加麻。’由此说来,反而加重丧服限定三个月的,都是丧服的过度。用缌麻办事完毕就除去,是合乎礼制的。回答说:‘父母的坟墓崩塌毁坏,或者被盗掘,暴露尸骨,修缮它,应当穿什么丧服?’回答说:‘这是悲痛极深的,能不穿丧服来面对吗?礼制没有正文,根据道义而起,也可以。’改葬的礼制是缌麻,虽然丧服轻,但用情很重,修缮坟墓重新安葬,事情体例相同,都制定缌麻的礼制。】

【柴绍炳《改葬服议》】门人有改葬他远祖的,问我:“改葬穿缌麻,合乎礼吗?”我说:“改葬穿缌麻,是孝子为父母穿的,孙子以下就不穿了,何况远祖呢?大概安葬,是凶礼。古人安葬有期限,没有不服丧就安葬亲人的。有缘故而不能安葬,也不除去丧服。所以在安葬除去丧服之后,如果有所改葬,那么孝子应当穿缌麻来表达哀思。从祖父以上到曾祖、高祖,正式的丧服依次递减到齐衰三个月,何况那些更远的,丧服已经除尽了。怎么改葬反而为他们穿缌麻呢?”查《礼记》说:“凡是同五世祖的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都称为袒免亲。遇到丧葬就穿素服,用尺布缠头。”那么远孙对于远祖,即使是正式安葬也不过袒免而已,如果是改葬就更应递减了。从前韩愈引用子思的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后除去。不是父母就没有丧服,那就穿吊服加麻。”这是最显著的。等到考察《防典》改葬条说:“孝子及妻妾、女儿,都穿缌麻丧服。”周亲以下穿素服,周亲是指期亲,说的是孙子或侄子辈。怎么知道周亲是期亲?其他条议论继子说:“先尽同父的周亲,其次及功缌。”就是这样。期亲以下只穿素服,远亲可以知道。所以改葬虽然是远祖,不能用吉服办事,如果穿缌麻等同于孝子,就过度了。门人说:“恭敬地听从教诲。”于是穿着素服迁移安葬。】

【俞汝言说:改葬服缌麻,是说安葬的时候穿缌麻,不是说服缌麻三个月。昌黎韩愈用营葬及完毕,恰好值三个月来解释,也属于牵强附会。戴德说:制定缌麻丧服备齐而安葬,安葬后除去,是对的。】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改葬服缌麻,郑玄说三个月除去,而《明集礼》安葬后除去丧服,为什么不同?回答说:《集礼》除去缌麻丧服,是说除去衰麻,下文说穿素服等等,那么还是不敢立刻穿吉服。所以我遵从三个月的说法。】

【顾湄说:改葬服缌麻,缌麻,是十五升布,五服内最轻的。改葬虽然哀痛已经减轻,但亲眼见到尸柩,权且制定这种丧服,丧服是为安葬设置的。贾公彦所谓暂时的悲痛,不能不穿丧服来表达哀思,是对的。郑玄注说服缌麻三个月除去。唐韩文公、宋陈古灵】

亦主其说。予窃以为不然。子思荅卫司徒文子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要所谓礼,即指仪礼也。明言既葬而除,所以申明礼经之意也。仪礼不言者,省文耳。若必葬后服缌以终三月,揆之情事,未与经通。葢缌者主布而言,服之轻者,非缌必系之三月也。周礼司服:凡吊王为诸侯缌衰,则缌亦吊服也。诸侯及卿大夫亦以缌衰为吊服,岂必系之三月乎?此不过见尸柩之时暂服。晋范宣子云:「既葬缌麻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袁孝尼云:「丧无再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魏崔长仁亦云:「郑氏得服缌之防谬,三月之言,其说皆与予合】

译我也赞同这种说法。我私下认为并非如此。子思回答卫司徒文子说:“按照礼制,父母改葬时穿缌麻丧服,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这是不忍心没有丧服来送别至亲。”这里所说的“礼”,就是指《仪礼》。明确说安葬后就除去丧服,是为了阐明礼经的本意。《仪礼》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只是省略了文字罢了。如果一定要在安葬后穿缌麻服满三个月,推究情理,这与经义并不相通。大概“缌”是指粗麻布而言,是较轻的丧服,并非穿缌麻就必须满三个月。《周礼·司服》记载:“凡是吊唁,国君为诸侯穿缌衰丧服”,那么缌衰也是吊唁时穿的丧服。诸侯以及卿大夫也以缌衰作为吊服,难道一定要穿满三个月吗?这只是在见到尸柩时暂时穿着。晋国的范宣子说:“安葬后穿缌麻服满三个月的说法是不对的,应以安葬完毕为断限。”袁孝尼说:“丧礼没有再次穿丧服的道理,如果算满月数,那就是再次穿丧服了。”魏国的崔长仁也说:“郑玄关于穿缌麻服的防护说法是错误的,所谓穿满三个月的说法,都与我的观点相合。”

干学案:韩退之论改葬服,所据经传无可议者。若所引《檀弓》“弁绖葛而葬,交于神明之道”,既知为天子诸侯之礼,非可以论通丧也。三年之丧,未葬不除服,自古一定之礼。凡服之变除,由重而轻;葬而后虞,以安神。卒哭祔庙,卒哭有受服同齐衰矣。期而练,为功衰;再期而祥,缟为缌麻。哀以渐而减,服亦以渐而除。三年以内,实备五服之制,故曰“人道之纲领,羣伦所托始也”。亲柩既在殡宫,即不能行虞祔练祥之礼,而斩然衰绖,其可以骤释去乎?古之人如翟方进诸人外,未有不行三年之丧者,亦未有过时而不葬者。即或有故一年不能葬,即一年不变服。子思之荅司徒文子,何其严也?退之特婉其词,言“未葬不除服”,虽有其文,未有着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此言过时不葬者,古来至少耶?抑或谓既逺可以除矣而不除者少耶?读者疑焉。如以为过时不葬而守礼不除服者,其人为可著称,则更非礼意矣。葬缓者谓之不能葬,不除服不足以寛缓葬之辜也,何著称之有?若迁徙他邦不能归而浅葬于其土者,掘地但没其袵而已,犹谓之殡,其意以为不成葬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馆以柳翣。孔子殡于五父之衢,名虽为殡,而其实无异于葬,其必迎精而反立主,安神与尸柩在寝时异矣。既立主安神,以次行练祥之祭可也。晋济隂郗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三年即吉,奉诏用为征东叅军。或以为城市之内,屋壁之间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诜自表祖坟在缑氏,数有水规,悉迁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湿,惟城中髙,遂葬所居之宅。当时山涛、魏舒并为申理,乃知古时不强人以难行。凡埋棺及袵,殡于中野者,虽曰假葬,犹许其除服即吉也。宋史隆祐皇太后崩,诏权櫕于会稽县之上。皇邨天子皇后曰:「櫕宫櫕者,亦不成葬之称。当时櫕后即行虞祭,祔庙也。至于改葬缌,不必终三月。」子思对文子曰:「既葬而除之,亦无用词费也。」

  读礼通考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六

  缌麻三月下

  补注疏为夫之外祖父母从母

服问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缌麻」,疏:公子被厌不服,已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缌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干学案:公子之妻,既为其夫之外祖父母从母,则凡诸人之妻,皆为其夫之外祖父母从母,可知也。故取此条补之。不及夫之舅者,舅本服缌,妻从夫降一等,则无服,故不言也。

【郝敬曰:公子之外兄弟,即公子妻之兄弟也。妻不言兄弟而言公子者,从夫也。礼为外父母缌,则外兄弟无服;而其妻则女子子之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是从夫之无服而有服也。○案:郑谓外兄弟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非也。既称兄弟,何谓为外祖父母从母乎】

【万斯同曰:本文言外兄弟,依注家外兄弟之说,当是姑之子,即不然,以外家之兄弟释之,亦当是舅之子,乃不指此二人者,妻从夫服降一等,姑舅之子皆缌麻,则妻无服,故不言此二人,孔氏之疏是也。独是礼言兄弟,而以外祖父母从母当之,岂外祖父母从母可以称之为兄弟乎?乃孔氏谓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则益大谬不然。记言小功已下为兄弟者,葢谓期兄弟本一体之人,其服已重,不可得而加大。功兄弟有同财之义,其服又不必加。惟小功已下之兄弟情分已疎,今同居同在他邦,而一人死,则当加服一等,故曰小功已下为兄弟,犹言记之所谓兄弟者,葢指小功已下之兄弟云尔,非谓凡

译干学案:韩愈论述改葬时的丧服问题,所依据的经典传注无可非议。但他所引用的《檀弓》中“戴着弁冠、系着葛麻绖带下葬,这是与神明交接的礼仪”,既然知道这是天子诸侯的礼制,就不能用来讨论普遍的丧礼。三年的丧期,在未安葬之前不脱去丧服,这是自古以来确定的礼制。凡是丧服的变更和脱除,都是由重到轻;安葬之后举行虞祭,是为了安抚神灵。卒哭祭后祔入祖庙,卒哭时有受服之礼,同齐衰一样。一年之后举行练祭,穿大功衰;两年之后举行祥祭,穿缟衣缌麻。哀痛逐渐减轻,丧服也逐渐脱除。三年之内,实际上备齐了五服的制度,所以说它是“人道的纲领,各类伦理所依托的开端”。亲人的棺柩既然在殡宫,就不能举行虞祭、祔庙、练祭、祥祭等礼仪,而穿着斩衰、系着绖带,怎么可以突然脱去呢?古人除了翟方进等人之外,没有不行三年丧礼的,也没有超过期限而不安葬的。即使有原因一年不能安葬,也是一年不变丧服。子思回答司徒文子的话,是多么严厉啊!韩愈只是委婉其词,说“未安葬不脱丧服”,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没有这样做的例子,由此可知这样的人很少。这话是说超过期限不安葬的人,自古以来很少吗?还是说既然时间久远可以脱丧服却不脱的人很少吗?读者对此感到疑惑。如果认为超过期限不安葬而遵守礼制不脱丧服的人,值得称道,那就更不符合礼的本意了。安葬迟缓叫做不能安葬,不脱丧服不足以宽缓安葬迟缓的罪过,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呢?如果迁徙到别的国家不能回去,而在当地浅埋安葬的,挖地只没过席子罢了,仍然称为殡,其意思是认为这不是正式的安葬。殡是用帷车装饰棺木,葬是用柳翣装饰棺木。孔子殡于五父之衢,名义上虽然是殡,但实际上与安葬没有区别,必定要迎回神主而立主,安神与尸柩在寝时不同。既然立主安神,依次举行练祭、祥祭是可以的。晋代济阴人郗诜寄居在卫国文学讲堂十多年,母亲去世没有把灵柩运回故乡安葬,就在堂北墙外下棺,叫做假葬。三年后脱去丧服,奉诏被任命为征东参军。有人认为在城市之内,房屋墙壁之间没有安葬的地方,不成正式安葬就不应该脱去丧服。郗诜自己上表说祖坟在缑氏,多次有水患,全都迁移更改,常常多病,于是便留在这里。这里地势低洼潮湿,只有城中地势高,于是安葬在所居住的宅第。当时山涛、魏舒都为他申辩,由此可知古时不强人所难。凡是埋棺及席,殡于中野的,虽然说是假葬,还是允许脱去丧服即吉的。宋代隆祐皇太后去世,诏令暂时停柩在会稽县之上。皇邨天子皇后说:“停柩宫停柩者,也是不成正式安葬的称呼。当时停柩后就举行虞祭,祔入祖庙。至于改葬穿缌麻,不必满三个月。”子思对文子说:“既已安葬就脱去丧服,也没有必要多费言辞。”

读礼通考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六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六

缌麻三月下

补注疏为夫之外祖父母从母

《服问》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缌麻」,疏:公子被厌不服,已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缌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缌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干学案:公子之妻,既然为其夫之外祖父母从母服丧,那么凡诸人之妻,皆为其夫之外祖父母从母服丧,可知也。故取此条补之。不及夫之舅者,舅本服缌,妻从夫降一等,则无服,故不言也。

【郝敬曰:公子之外兄弟,即公子妻之兄弟也。妻不言兄弟而言公子者,从夫也。礼为外父母缌,则外兄弟无服;而其妻则女子子之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是从夫之无服而有服也。○案:郑谓外兄弟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非也。既称兄弟,何谓为外祖父母从母乎】

【万斯同曰:本文言外兄弟,依注家外兄弟之说,当是姑之子,即不然,以外家之兄弟释之,亦当是舅之子,乃不指此二人者,妻从夫服降一等,姑舅之子皆缌麻,则妻无服,故不言此二人,孔氏之疏是也。独是礼言兄弟,而以外祖父母从母当之,岂外祖父母从母可以称之为兄弟乎?乃孔氏谓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则益大谬不然。记言小功已下为兄弟者,葢谓期兄弟本一体之人,其服已重,不可得而加大。功兄弟有同财之义,其服又不必加。惟小功已下之兄弟情分已疎,今同居同在他邦,而一人死,则当加服一等,故曰小功已下为兄弟,犹言记之所谓兄弟者,葢指小功已下之兄弟云尔,非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