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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十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76–216 段

疾不立,已当立是受国于曾祖也。云父卒者,解传之父卒耳。郑必以今君受国于曾祖,不取受国于祖者,若受国于祖,祖薨则羣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言受国于曾祖也。若然,曾祖为君薨,羣臣自当服斩;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则臣从服期也。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马融曰:「父母长子,君服斩,故从服降一等,周也。妻则小君服母之义,故周也】

译疾不立,已当立,这是接受曾祖的国位。所谓“父卒”,是指解传的父亲去世。郑玄必定认为现在的国君是从曾祖那里继承国位,而不认为是从祖父那里继承国位。如果是从祖父那里继承国位,祖父去世时群臣就应当为他服斩衰,怎么能跟随服期年之丧呢?所以说国君是从曾祖那里继承国位。如果这样,曾祖作为国君去世,群臣自然应当服斩衰;国君的祖父去世,国君为他服斩衰,那么臣子就跟随服期年之丧。赵商问:“已经身为诸侯,父亲患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主持丧事,而为其祖父服丧的礼制规格、年月的规定,应当如何?”回答说:“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后嗣服三年斩衰,有什么可怀疑的?”赵商又问:“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后嗣服三年,我已经领教了。我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丧如何?想说服三年,但父亲还在;想说服期年,却又没有主丧者执杖的适宜规定,以及主持丧事的制度,不知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诸侯的丧礼都服斩衰,没有期年之丧。那篇《志》与此处的注相互补充,才完备。”马融说:“父母和长子,国君服斩衰,所以跟随服丧降一等,为期年。妻子则是小君,服母之义,所以为期年。”

【敖继公曰:此先总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之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称故也。为母齐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畧从其文耳。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为之后,亦惟服期,以父在故尔。惟祖后于父而卒者,君乃为之斩也。盖其斩与期惟以父之存殁为制,君服斩然后臣从服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皆指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臣无服也。案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此总释国君有不为君之祖若父也。注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此释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也。夫君之无父而为祖后者有二:有君已即位而父先卒,祖后卒者,如注所云者是也;亦或有父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乃举其一而遗其一,意似未备】

【郝敬曰:案郑谓此始封之君,其祖与父未尝为君,故臣无服从君之服,是也。又谓父卒者为君之孙,宜嗣位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非也。父卒为祖后,服斩,此礼不専为君设,凡孙于祖皆然。此因臣从服君祖父母期,明君所以服斩之故。卫辄继祖,援此礼,但此祖父未尝为君,尝为君则臣亦服斩矣】

服问: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如士服【注: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太子君服斩,臣从服期】

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疏:君母是适夫人,则羣臣服期;非夫人,则君为之服缌,羣臣无服也。近臣阍寺之属,仆御车者,骖车右也。君母非夫人,则贵臣不服,而此诸臣随君服缌也】

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于庶人,从为国君】

干学按:此条及上大夫之适子条,又见斩衰章臣为君服条下,当参看。

通典》汉景帝前二年,文帝所生薄太后崩,朝臣居重服。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百寮并服期。

  干学按右二条为君之祖母

南齐书·礼志》: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王俭议:“礼,庶人为国君齐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轻微疎逺,故不得尽礼。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适妇,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当单衣白帢,素带哭于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魏书·礼志》延昌三年,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传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王服宜大功。’又云:‘据丧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宫之称,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崇一国,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案臣从君服降君一等,君为母三年,臣则期。今司空以仰厌先帝,俯就大功,臣之从服,不容有过。但礼文残缺,制无正条,窃附情理,谓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颇防礼意。”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案丧服‘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大功’,但公之庶昆弟或为士,或为大夫,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余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然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议者仍令国臣从服期。“嚚昧所见,未晓髙趣。”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

译敖继公说:这里首先总说臣子跟随君主服丧,那么夫人(君主之妻)的丧服也包含在其中了。因为臣子不是跟随君主服斩衰而是服期年,所以又单独把“小君”(夫人)的情况提出来论述。为小君服丧也称为“从服”,是因为她得以配享于君主,才拥有小君这个称号的缘故。为母亲服齐衰也说成是斩衰,是因为都服丧三年,只是大致跟随其文饰(齐衰)罢了。父亲去世之后,才为作为祖辈继承人的祖父服斩衰;那么父亲在世时,祖父不作为君主的人,即使君主是祖父的继承人,也只服期年,这是因为父亲在世的缘故。只有祖父在父亲之后去世的,君主才为他服斩衰。大概这斩衰与期年的区别,只以父亲的生死作为制度依据,君主服斩衰然后臣子跟随服期年。又这里说为君主的母亲和君主的祖母,都指她们在丈夫死后去世的情况。如果丈夫还在,君主为她们服期年,那么臣子就没有丧服。查注解说:这说的是君主,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情况,是指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承体统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主,这是总释国君有不作为君主的祖父或父亲的情况。注又说:父亲去世的情况,是指父亲作为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这是解释“父亲去世然后为祖辈继承人服斩衰”这句话的。那么君主没有父亲而成为祖辈继承人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君主已经即位而父亲先去世,祖父后去世的,像注所说的那样;另一种可能是父亲作为君主去世,儿子已经继位而祖父才去世的,注只举出其中一种而遗漏了另一种,意思似乎不够完备。

郝敬说:查郑玄认为这是始封的君主,他的祖父和父亲未曾做过君主,所以臣子没有跟随君主服丧的义务,这是对的。又说父亲去世的情况是指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这是不对的。父亲去世而为祖辈继承人服斩衰,这种礼制不是专门为君主设立的,凡是孙子对于祖父都是这样。这里是因为臣子跟随君主为祖父母服期年,从而阐明君主之所以服斩衰的原因。卫辄继承祖父,援引此礼,但这祖父未曾做过君主,如果做过君主,那么臣子也服斩衰了。

《服问》:大夫的嫡长子作为君主,夫人、太子的丧服如同士的丧服【注:大夫不继承君位,儿子不嫌与士同服,士为国君服斩衰,为小君服期年,太子为君主服斩衰,臣子跟随服期年】

君主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就没有丧服。只有近臣以及仆从、骖乘跟随服丧,只服君主所服的丧服【注:妾是前君所不服丧的。礼制规定,庶子被立为继承人,为他的生母服缌麻。说只服君主所服的丧服,是申明君主的地位。春秋之义,有以小君之礼服丧的,如果当时小君还在,那就更加不可以了。】疏:君主的母亲如果是嫡夫人,那么群臣服期年;如果不是夫人,那么君主为她服缌麻,群臣就没有丧服。近臣指守门人等,仆指驾车的人,骖指车右。君主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贵臣不服丧,而这些臣子跟随君主服缌麻】

《杂记》:外宗为君主和夫人服丧,如同内宗一样【注:都指嫁在国都之内的人。为君主服斩衰,为夫人服齐衰,不敢以亲属的丧服来服至尊。外宗指姑母、姐妹的女儿、舅母的女儿以及姨母的女儿等。内宗指五服以内的女子。那些没有丧服而嫁给各位臣子的人,跟随为丈夫的君主服丧;嫁给庶民的人,跟随为国君服丧】

干学按:这条以及上面大夫的嫡长子那条,又见于斩衰章臣为君服丧条下,应当参看。

《通典》:汉景帝前二年,文帝所生的薄太后去世,朝臣穿重丧服。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去世,百官都服期年。

干学按:右边两条是为君主的祖母服丧。

《南齐书·礼志》: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南郡王闻喜公国的臣子怀疑应制定为君母服丧的制度。王俭议论说:“礼制规定,庶人为国君服齐衰。先儒说:庶人在官,像府史之类就是。又诸侯的大夫妻为夫人服繐衰七月,因为这样轻微疏远,所以不能尽礼。现在皇孙自然是藩国的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的嫡妇,宫臣得以施行小君的礼制,国官岂敢对夫人表示敬意?应当穿单衣戴白帽,系素带在中门外哭丧,每次临丧就进入,与宫官相同。”

《魏书·礼志》:延昌三年,清河王怿的生母罗太妃去世,上表请求施行齐衰三年的丧礼。诏令礼官广泛议论。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论说:“丧服大功章说:‘公的庶兄弟为母亲,王服应当是大功。’又说:‘根据丧服厌降的条例,并没有从厌的条文。’现在太妃既然舍弃六宫的称号,加上太妃的尊号,作为封君的母亲,在一国中受到尊崇,臣下固然应当服期年,不能以王服来压抑委屈,而再有降等的礼制。有从轻而重的意义,包含在这里。”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论说:“查臣子跟随君主服丧比君主降一等,君主为母亲服三年,臣子就服期年。现在司空因为向上被先帝压抑,向下就大功,臣子的跟随服丧,不容有过。只是礼文残缺,制度没有正式条文,私下附会情理,认为应当服小功,希望君臣的丧服不失去次序,升降的差别,大致符合礼意。”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论说:“查丧服‘公的庶兄弟为其母服大功’,但公的庶兄弟有的是士,有的是大夫,士的卑贱,不能向上匹配亲王,正以其余压抑共同,可以夺情相拟。然而士没有分封土地,没有臣子跟随服丧,现在王有臣子,又不能完全比照士了。”议论的人仍然让国臣跟随服期年。“愚昧所见,不明白高深的意趣。”查“不杖章”说:“为君主的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则是小君。父亲去世

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传所以深释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服期,由君服斩。若由君服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若依为君之父母,则王应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圗也。“议者见余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达礼之丧矣。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逾三时,臣着疏衰独涉两歳。”案礼,天子、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其余不服也。惟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服,而降一等。此三条是从服之通防,较然之明例。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愚谓服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何以知其然?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而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明从轻而重,惟公子之妻,臣之従君,不得包于此矣。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従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功,臣従服期。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着一事,弥结今日之疑?且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君亡则已。妻为皇姑,既非徒从,虽公子早没,可得不制服乎?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逺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若姑亡必不闗公子存否,闻丧则税,不计日月逺近者,则与臣之从君弥自不同矣。又案臣服君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余不服。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谓臣有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故见厌之妇,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过従以期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轻而重,何闗从服之臣?寻理求途,傥或在此,必以臣妻相准,未覩其津也。子熙诚不能逺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从君之义如何?君至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创巨而反轻,从义而反重,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申三年之服,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防,理亦难夺。若臣服従期,宜依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靡据,临事多惑。愚谓律无正条,须准旁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礼有期同缌功,而服如齐防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详诸二途,以取折衷,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随君降。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防极之心。国臣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注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此则是其例。诏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寻诏曰:「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今更无正据

译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传文之所以深入解释父亲去世时为祖父服斩的原因,大概是担心君主为祖父服期,臣子也一同服期。阐明臣子服期,是因为君主服斩。如果是因为君主服斩然后臣子才服期,那么君主服大功,臣子怎么也能服期呢?如果依据“公之庶昆弟”的条文,并没有说臣子跟随服期;如果依据为君主的父母服丧,那么王就应该申行三年之丧。这两章内容,完全不同。引用前者就必须去掉后者,引用后者就必须去掉前者,终究不能将大功和期服混杂在一起,混为一谈。“议论者看到余尊被厌,不能超过大功,就让王依照庶昆弟的礼节。看到‘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的情况,就让臣子跟随服期,这是根据残缺的文字固守一隅,恐怕不符合先圣的情意和通达的礼制了。况且从服的体制,自有伦常贯穿,即使地位低微的阍寺,位卑的室老,也没有君主服细绖裁超过三个时节,臣子穿着疏衰独自经历两年的情况。”查考礼制,天子、诸侯的大臣,只服君主的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其余都不服。只有近臣、阍寺,跟随君主而服丧罢了。如果是大夫的室老,君主所服的无所不服,但降一等。这三条是从服的通例,非常明显的例子。即使近臣地位卑贱,也不过是跟随君主的服制,没有君主服轻而臣子服重的情况。议论者说:礼制中有从轻而重的情况,臣子跟随君主,道理包含在这里。我认为《服问》中所说的从轻而重,是指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这仅仅是《礼记》中的特例,只有这一条罢了。怎么知道是这样的呢?查考《服问》经文说:有从轻而重的情况,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而《大传》说:从服有六种,其中第六种是有从轻而重的情况。注解说: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如果从轻而重,不独指公子之妻,那么郑君应该更广地论述所涉及的同类情况,不应该再用《服问》的文字,来解释《大传》的意义。这说明从轻而重,只有公子之妻,臣子跟随君主,不能包含在这里。如果再有君主为母服大功,臣子跟随服期,应当说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服大功,臣子跟随服期。为什么不完整书写两条,以杜绝将来的疑惑,而只写一件事,反而加深了今天的疑问?况且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丧,乃是徒从的体制,君主去世就罢了。妻子为皇姑服丧,既然不是徒从,即使公子早逝,可以不制服吗?为君主的父母、妻、长子服丧,君主已经除丧,而后才听到丧讯,就不追服。因为恩情轻不能追服。假使妻子在远方,姑母死在遥远的地方,过期后才听到丧讯,难道可以不追服吗?如果姑母去世必然与公子是否在世无关,听到丧讯就追服,不计较日月的远近,那么与臣子跟随君主就更加不同了。又查考臣子服君主的亲属不过五人,都是三年,其余不服。妻子服丈夫的亲属,可以只有五人吗?期功以下的,可以没有服制吗?臣子和妻子的情况截然不同,胡越两地如果强行引用,恐怕不是通例。我认为臣子有合离三谏待决的情况,妻子没有去就一醮终身的情况,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然应该不等。所以被厌的妇女,可以申行其本服,君主屈从大功,不可超过跟随服期,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轻而重,与跟随服制的臣子有什么关系?寻理求途,或许就在这里,一定要以臣子和妻子相准,未见其津。子熙确实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君主遭遇母忧,巨创之痛,臣子为服从君之义如何?君主到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子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创巨而反轻,从义而反重,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申三年之服,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防,理亦难夺。若臣服従期,宜依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靡据,临事多惑。愚谓律无正条,须准旁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礼有期同缌功,而服如齐防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详诸二途,以取折衷,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随君降。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防极之心。国臣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〇注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此则是其例。诏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寻诏曰:「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今更无正据

,不可背章生条。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逺,礼縁人情,遇厌须变服,可还从前判既▯除之。」

译不可违背旧章而另立新例。只是君主的丧服期限已缩短,而臣子的丧服期限仍然遥远,礼制是依据人情制定的,遇到厌降的情况必须改变丧服,可以依照从前既定的判例予以废除。

干学案右二条为君之母

晋书》惠帝愍懐太子薨,羣臣服齐衰。

通典》齐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丧服经,为君之长子,齐衰周。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正服周制,羣臣应降一等,便应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至尊。臣等叅议,谓宜重其衰裳,减其月数,并同服齐衰三月。至于太孙三年,既申南郡国,臣宜备齐衰周服。临汝、曲江既非正适,不得称先储。二公国臣并不得服。」诏依所议。

梁天监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咺议,使国长从服缌麻。

  干学案右三条为君之长子

刘绩《三礼圗説》君之父祖虽曽为君,既老而传嗣君,在位犹臣致仕,无二斩,但从君而已。”先儒説,皆非干学案注疏之説善矣。今观刘説,更胜于注疏。盖前皇既禅位于嗣皇,则其崩也,嗣皇自行三年之服,而羣臣从君降一等服期可也。岂必执君服皆斩之说乎?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妾为女君【注:女君,君适妻也】

【敖继公曰: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丧服传:「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注: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防妇之服舅姑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云报之则重,降之则嫌者,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则太重。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敖继公曰:礼,夫妻敌体,妾为君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期。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故以为况。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女君服,亦不宜过于妇为舅姑服,但当期而已。然妾于女君,其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麻,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女君于妾,不着其服者,亲踈不同,则其服亦异,故也。惟缌章见贵妾之服,彼盖主于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耳。若有亲者,则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雷次宗曰:今抑妾,使同妇尊,女君使同姑。女君于妾,不得同姑之降,妇不降,则应报。所以不报者,欲申圣人抑妾之防。若复报之,则并后之诫意无所征,故报之则违抑妾之义,降之则有舅姑之嫌,故使都无服,无重嫌之责也】

【吕柟曰:妾为适妻者何?曰:妻尊也。夫尊于外,妻尊于内也。子夏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是逾分也。故今妇从夫,为舅姑三年,为女君期,天下之达礼也】

【郝敬曰:案《礼》郑谓女君于妾无服,非也。既云妾事女君如妇事舅姑,则女君视妾如舅姑视妇,可知舅姑于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女君于妾亦然】

【万斯大曰:传曰:“服贵妾缌麻,夫妾何以贵也?以有子也。”故《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贵妾与贵臣文连,郑指服之者为公士大夫之君是也。独于齐衰期妾为女君条,谓女君于妾无服,愚窃以为未然。夫妾为君斩,为女君期,服已重矣。传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文不及于君,亦以妾之服君,君之服妾已见于前后。独女君服妾无文,故于妾为女君条,举妇之事舅姑以例妾之事女君,俾读之者即舅姑之于妇,还以例女君之于妾也。故纵不得如为适妇大功,为庶妇小功,降而缌焉,亦宜也。縦不能凡妾皆为之服,从夫而贵妾缌焉,亦宜也。郑谓“报之则重,报之则诚重也;降之则嫌,降之果何所嫌乎?”贾防乃云:“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夫惟君之志淫而溺爱也,故匹适之渐以萌,岂縁女君服妾而生也?若谓嫌于舅姑之为妇,则传已明言“与妇事舅姑等矣”。此义不明,后世礼家于有子之妾,唯适子、众子为之服期,而君与女君皆不为之服,此则注疏之失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妇为舅姑

尔雅》妇称夫之父

译干学案:右边两条是为国君的母亲服丧。

《晋书》记载,惠帝时愍怀太子去世,群臣服齐衰丧服。

《通典》记载,齐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晏等人上奏说:“查考《丧服经》,为国君的长子服齐衰一年。如今皇上既不行三年的丧礼,只服一年的丧制,群臣应当降一等,就应当服大功九个月。但大功是兄弟之间的丧服,不可以用来为国君服丧。我们共同商议,认为应当加重丧服的等级,减少服丧的月数,都服齐衰三个月。至于太孙服丧三年,既然已经申令南郡国,臣下应当备齐衰一年的丧服。临汝王、曲江王既然不是正妻所生的嫡子,不能称为先储君。这两位王的国臣都不得服丧。”诏令依照所议执行。

梁天监二年,始兴王的嗣子去世,博士管咺议定,让国中长官随从服缌麻丧服。

干学案:右边三条是为国君的长子服丧。

刘绩《三礼图说》说:“国君的父亲、祖父虽然曾经做过国君,但既然年老传位给嗣君,在位时犹如臣子致仕,没有两种斩衰的丧服,只是随从国君服丧罢了。”先儒的说法,都不如干学案注疏的说法好。现在看刘绩的说法,更胜过注疏。大概前代皇帝既然禅位给嗣皇,那么他去世时,嗣皇自行服三年的丧,而群臣随从国君降一等服期年丧就可以了。难道一定要坚持国君服丧都是斩衰的说法吗?

《开元礼》至今律文都没有。

《丧服》:妾为女君【注:女君,是国君的正妻】

【敖继公说:这服期年丧与臣为小君服丧的意义相类似】

《丧服传》说:“为什么服期年呢?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注:女君,是国君的正妻。女君对妾没有丧服,如果回报则太重,如果降等则令人怀疑。按照媳妇为公婆服期年丧,所以说相同。但并立两个正妻,是倾覆的阶梯,所以压制她。即使是侄娣,也如同儿子的妻子与媳妇侍奉公婆一样。说回报则太重,降等则令人怀疑,意思是如果回报以期年,没有尊卑的降杀则太重。如果降为大功、小功,则有公婆为嫡妇、庶妇服丧的嫌疑,所以让女君对妾没有丧服】

【敖继公说:礼制规定,夫妻地位对等,妾为国君服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服期年。担心她服丧太轻,所以发问。妾最尊贵的是国君,其次是女君;媳妇最尊贵的是丈夫,其次是公婆。两件事相类似,所以用来类比。妾侍奉女君,既然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那么她为女君服丧,也不宜超过媳妇为公婆服丧,只服期年就可以了。然而妾对于女君,如果有亲属关系,或者服大功,或者服小功、缌麻,都不敢按照亲属的丧服来服,而必定为她服期年。又用来显示她的尊贵。女君对于妾,不写明丧服,是因为亲疏不同,那么丧服也不同,所以如此。只有缌麻章提到贵妾的丧服,那大概是针对士而言。如果用士的妻子来说,是为没有亲属关系的妾服丧。如果有亲属关系,则应当以出降一等的丧服来服。雷次宗说:现在压制妾,使她如同媳妇尊贵,女君使她如同公婆。女君对于妾,不能如同公婆的降等,媳妇不降等,就应当回报。所以不回报,是想申明圣人压制妾的防范。如果再回报,那么并立正妻的警戒之意就没有依据,所以回报就违背压制妾的意义,降等就有公婆的嫌疑,所以让完全没有丧服,没有双重嫌疑的责任】

【吕柟说:妾为嫡妻服丧是什么?回答说:因为嫡妻尊贵。丈夫在外尊贵,嫡妻在内尊贵。子夏说: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这是越分。所以现在媳妇随从丈夫,为公婆服三年,为女君服期年,是天下的通行礼制】

【郝敬说:查考《礼》,郑玄说女君对妾没有丧服,是不对的。既然说妾侍奉女君如同媳妇侍奉公婆,那么女君看待妾如同公婆看待媳妇,可知公婆对嫡妇服大功,对庶妇服小功,女君对妾也应当如此】

【万斯大说:传文说:“服贵妾缌麻,丈夫的妾为什么尊贵?因为有儿子。”所以《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这贵妾与贵臣的文辞相连,郑玄指出服丧者的是公、士、大夫的国君是对的。唯独在齐衰期妾为女君这一条,说女君对妾没有丧服,我私下认为不对。妾为国君服斩衰,为女君服期年,丧服已经很重了。传文说:“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文辞没有提到国君,也是因为妾为国君服丧,国君为妾服丧已经见于前后。唯独女君为妾服丧没有文辞,所以在妾为女君这一条,举出媳妇侍奉公婆来类比妾侍奉女君,让读书的人即从公婆对于媳妇,反过来类比女君对于妾。所以纵然不能如同为嫡妇服大功,为庶妇服小功,降等为缌麻,也是适宜的。纵然不能所有妾都为她服丧,随从丈夫而贵妾服缌麻,也是适宜的。郑玄说“回报则太重,回报确实太重;降等则令人怀疑,降等究竟有什么嫌疑呢?”贾逵却说:“并立正妻,是倾覆的阶梯,所以压制她。”只有国君意志淫乱而溺爱,所以匹敌正妻的渐变才萌发,难道是因为女君为妾服丧而产生的吗?如果说有公婆为媳妇服丧的嫌疑,那么传文已经明说“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了”。这个意义不明确,后世礼学家对于有儿子的妾,只有嫡子、众子为她服期年,而国君与女君都不为她服丧,这是注疏的失误】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通典》现在律文都相同。

《丧服》:媳妇为公婆

《尔雅》:媳妇称丈夫的父亲

曰舅,称夫之母曰姑【防夫之父母,谓舅姑何?尊如父而非父者,舅也;亲如母而非母者,姑也】

译称丈夫的父亲为舅,称丈夫的母亲为姑【为什么要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呢?地位尊贵如同父亲却并非生父的,是舅;亲近如同母亲却并非生母的,是姑】

丧服传:「何以期也?从服也【防本是路人,与子牉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期也。敖继公曰:「子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降一等而为期。」然则从服者,惟顺所从者之重轻而为之,固不辨其加与正也】

【马融曰:从夫而为之服也。从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妇服周也】

【王志长曰:妇为舅姑期,非轻舅姑也,重斩也。男子非父不天,父在则母降矣。女子非夫不天,从夫则父母降矣。何也?无二天也。无二天,故无二斩也。或曰:妇体夫,何以期也?曰:妇之尊舅姑也,以舅姑之子为天也。舅姑死而服斩,是二其天也,故不敢也。或曰:诸侯为天王,大夫、士为其国君服斩,从子服父之义也。妇事舅姑,同乎子,何以期也?曰:诸侯之于天王,大夫、士之于其国君,义服也。义而斩重也,所以踈也。期而正轻也,所以亲也】

【顾炎武曰: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丧服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注: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絶族也。防防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服问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注: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疏: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适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吴肃公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期,皇姑也者,夫所生母也,以别于女君也。故曰皇姑。夫诸侯没,公子为其母大功,无存没,而公子之妻必期也者,亦何从属之殊耶】

通典:刘系之问,子妇为姑,既周彩衣耶?荀讷荅曰:「子妇为姑,既除服,时人以夫家有丧,犹白衣。」

唐李涪刋误:子夏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门庭尚素,妇服素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因循亦同父之丧纪,再周而后吉。礼,女子在家以父为天,妇人无二天,则妇之为舅姑不服齐衰三年,着矣。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曺叅军萧据状称:堂兄至女子适李氏壻,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垂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苕议曰:谨案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周。盖以妇之道以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丧服传曰:女子已适人为父母何以周也?妇人不二斩也。妇人从人无専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先圣格言,厯代不敢易。由此论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嵗,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成俗。伏以开元礼,▯宗所修,上纂累圣,旁求礼经,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秘府,垂之无穷,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率土之内,固宜遵行。有违斯文,命曰败法乱纪。请正牒以明典章。此李苕之论,可谓正矣。凡居士列得不守之。

【汪琬曰:或问礼无继姑之服,何也?曰:非无服也。先儒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此可类而推也。传曰:妇人既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既以为母矣,妇其敢不以为姑乎?然则从夫而服,又何惑焉】

通典》庶子为父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晋贺循云,庶子为父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自天子达于大夫皆然。孔瑚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之妻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为身为宗主,奉脩祭祀,以别尊卑故也。凡妇服夫党,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于皇姑,则人情所许。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

译《丧服传》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因为是随从服丧。【郑玄说:防氏本是路人,与子牉结合,因得到他的儿子而成为亲人,所以重服期年。敖继公说:‘儿子为父母服三年,是加重隆重的丧服,妻子随从这加重的丧服,所以降一等而为期年。’那么随从服丧的人,只是顺从所随从者丧服的轻重来决定,本来不分辨那是加服还是正服。】

【马融说:随从丈夫而为他服丧。随从服丧降一等,所以丈夫服三年,妻子服期年。】

【王志长说:妻子为公婆服期年,不是轻视公婆,而是重视斩衰之服。男子没有父亲就没有天,父亲在世则母亲的丧服就降等了。女子没有丈夫就没有天,随从丈夫则父母的丧服就降等了。为什么呢?因为不能有两个天。没有两个天,所以不能有两个斩衰。有人说:妻子以丈夫为身体,为什么只服期年呢?回答说:妻子尊崇公婆,是因为把公婆的儿子当作天。公婆死了如果服斩衰,就是有两个天了,所以不敢这样做。有人说:诸侯为天王服斩衰,大夫、士为自己的国君服斩衰,是随从儿子为父亲服丧的道理。妻子侍奉公婆,与儿子相同,为什么只服期年呢?回答说:诸侯对于天王,大夫、士对于自己的国君,是义服。因为是义服所以斩衰重,这是为了表示疏远。期年正轻,这是为了表示亲近。】

【顾炎武说:妻子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但丧服只到期年,不穿两个斩衰。然而心中的哀悼却未曾不满三年。所以说:‘共同经历三年的丧期,不离开。’】

《丧服小记》说:妻子在丧期内被休弃,就除去丧服。【注:当丧,指正值公婆的丧期;出,指被休弃,断绝宗族关系。郑玄说:恩情已经离散,所以被休弃就立即除去丧服。】

《服问传》说:有随从轻服而变重服的情况,如公子之妻为她的皇姑服丧。【注:皇,指君。诸侯妾所生儿子的妻子,为她丈夫的君母(正妻),服齐衰,与为小君(国君的正妻)服丧相同。公婆不压制儿媳。疏:公子指诸侯的妾所生的儿子。皇姑就是公子的母亲。诸侯在位时地位尊贵,压制妾子,使妾子为母亲服练冠。诸侯去世后,妾子可以为母亲服大功,而妾子的妻子不论诸侯在世还是去世,都为丈夫的母亲服期年。她的丈夫服练冠是轻服,而妻子服期年是重服,所以说有从轻而重的情况。称她为皇姑,是因为皇即君。这妾地位卑贱,如果只称姑,就有与正妻女君混淆的嫌疑。现在加上皇字,自然表明不是女君,而这妻子所尊崇的与女君相同,所以称君姑。】

【吴肃公说:‘公子之妻,为她的皇姑服期年。皇姑,是丈夫的生母,用来区别于女君。所以说皇姑。丈夫是诸侯去世后,公子为母亲服大功,不论丈夫在世还是去世,公子之妻必定服期年,这也是随从归属的不同吗?’】

《通典》:刘系之问,儿媳为公婆服丧,期满之后穿彩色的衣服吗?荀讷回答说:“儿媳为公婆服丧,已经除去丧服,当时的人因为夫家有丧事,还穿白色的衣服。”

唐代李涪《刊误》:《子夏丧服传》,妻子为公婆服齐衰五升布,十一个月时练祭,十三个月时祥祭,十五个月时禫祭。禫祭之后门庭尚且素净,妻子穿素缣衣服,以等待丈夫丧期结束。习俗认为妻子穿青缣衣服,认为她还在丧制之中,所以沿袭也同父亲丧纪一样,再满两年才穿吉服。礼制,女子在家以父亲为天,妇人没有两个天,那么妻子为公婆不服齐衰三年,就很清楚了。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上状称:堂兄至女子嫁给李氏为婿,现在居丧,当今俗例,妻子为公婆服三年,恐怕不合礼制,请礼院详细审定。下达给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苕议曰:谨查《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为公婆以及女子出嫁后为父母,都服齐衰不杖期年。大概因为妇人的道义在于专一,不能自己表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而降等父母丧服。《传》说:女子已出嫁为父母为什么服期年呢?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妇人随从他人没有专用的道义,所以未嫁随从父亲,已嫁随从丈夫,丈夫死了随从儿子。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敢更改。由此论述,父母的丧服尚且只到一年,公婆的丧服不容许三年。现在的学者不推究其义理,轻重紊乱,逐渐形成习俗。我认为《开元礼》,是太宗所修,上承累代圣王,旁求礼经,其道义昭明,其文辞彰著。藏在秘府,流传无穷,颁布给有关部门,颁行天下。全国之内,固应遵行。违背这文献,叫做败法乱纪。请求正式发文以明典章。这李苕的议论,可以说是正确的。凡是居官列位的人都不遵守它。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中没有继母之姑的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不是没有丧服。先儒认为儿子应当以父亲的丧服为准,父亲如果为妻子服丧,那么儿子也应当服丧,这可以类推。《传》说:妇人既嫁随从丈夫,丈夫是妇人的天。丈夫既然认为是母亲,妇人怎敢不认为是公婆呢?那么随从丈夫而服丧,又有什么疑惑呢?】

《通典》: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他的妻子为本生公婆服丧,议论晋代贺循说,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他的母亲服缌麻三月,庶子的妻子如同常礼,尊崇所不降等。从天子到大夫都是这样。孔瑚问虞喜说:“我认为庶子的妻子不能如礼制那样为私亲服丧,认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区别尊卑的缘故。凡是妇人服丈夫一党的丧服,都降一等。只有公子被至尊压制,所以他的妻子从轻而服重。对皇姑尽礼,则人情所允许。我认为不能以公子为例。”

」喜荅曰:「谓庶子为父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重,不得申其私情,故为所生服缌麻。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衰。案《周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綦母邃驳:「公子不继祖祢,故妻得申皇姑。夫人致斋而防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亦当缌麻也。」

译喜回答说:“所谓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向上继承祖父和父亲的宗祧,这就被‘承重’之礼所压制,不能表达个人的私情,因此为亲生母亲服缌麻。他的妻子应当依据公子之妻的礼制,对皇姑尽礼,从轻服转为重服,不依附于丈夫。”哀帝兴宁年间,哀靖皇后遭遇章太妃的丧事,尚书上奏认为皇帝应服缌麻三个月,皇后应服齐衰。查考《周礼》有从轻服转为重服的规定,公子被公所压制,所以不能表达舅父不被压制而压制妻妾的道理,因此得以按本服服丧。綦母邃驳议说:“公子不继承祖父和父亲的宗祧,所以妻子得以表达对皇姑的哀情。夫人致斋而防备于太庙,皇后的服制不应超过皇帝,也应当服缌麻。”

干学案庶子为后,其妻自应从庶子而降,孔瑚、綦母邃之説得其衷矣。贺循、虞喜引公子之妻为比,所谓似是而非也。

【吕肃公曰:妇于舅姑,义服也。虽然,谓正服也可?义云乎哉!妇于舅姑,犹臣于君。仪礼不杖期焉耳。吾弗敢知也。子桞之妻之丧,叔皮也,衣衰而缪绖。子栁使之,繐衰而环绖。呜呼!是毋乃偷?三年齐抑可也,今则斩】开元礼同。宋太祖时改舅斩衰三年,姑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因之。明太祖时并改姑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丧服,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疏: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也】

【敖继公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丧服传:「何以期也?报之也【防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马融曰伯母叔母报之】

【陈铨曰:从于人者,宜服大功,今乃周者报之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敖继公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公,国君也】

丧服传:「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注: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惟为长子三年,其余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防诸侯絶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申遂,而服期也】

【敖继公曰: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降之,若絶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从之,故不问己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之子亦从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同。惟为其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也。盖母之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体君,则此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马融曰公诸侯也】

【雷次宗曰:嫌二妾从于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降,故不言士妾也。又曰:夫人与君同体,以尊降其子也;公子与君同体,以厌降其亲也。妾无夫人之尊,故不敢降其子;无公子之厌,故得遂其亲也。而事邻于体,君迹防于不遂,故每以不体得遂为言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书仪,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妾为己子,诸礼俱有,但无公妾,大夫妾之分】

丧服女子子为祖父母【防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谓十五许嫁者】

丧服传:「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注: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防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敢降也。经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似在室。传言不敢,则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似已嫁。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也】

【敖继公曰:传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而发,故云然。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此不敢降之语,与大夫为祖父母之传意同,皆失之也。说见于后】

【马融曰:不言女孙,言女子子者,妇质者,亲亲,故系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适人也】

【陈铨曰:言虽已嫁,犹不敢降也。驳郑▯曰:经似在室,失其防也。在室之女,则与男同,已见章首,何为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传义详之。孔伦曰: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

干学案此条专指出嫁者而言,当以陈氏之说为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注:命者加爵服之名,

译干学案认为庶子作为后嗣,他的妻子自然应当跟随庶子的身份而降低服制,孔瑚、綦母邃的说法得其精要。贺循、虞喜引用公子妻子的情况作为类比,这是所谓似是而非的。

【吕肃公说:媳妇对公婆,是出于道义的服制。虽然如此,能说这是正式的服制吗?难道只是道义罢了!媳妇对公婆,就像臣子对君主。《仪礼》规定不持杖服期年罢了。我不敢知晓。子柳妻子去世,叔皮穿着粗麻丧服并系着绞绳。子柳让他去办事,他穿着细麻丧服并系着圆环绖带。唉!这岂不是苟且偷安?服三年齐衰或许还可以,如今却是斩衰】《开元礼》相同。宋太祖时改为对公婆服斩衰三年,对婆婆服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沿袭了它。明太祖时一并改为对婆婆也服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了它。

丧服,丈夫的兄弟的儿子【注:男女都包括。疏:《檀弓》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把他拉近,等同于自己的儿子,所以两位母亲为他,也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服期年。说男女都包括,是根据女子在室与出嫁与两位母亲互相服制同为期年与大功,所以子中兼指男女】

【敖继公说:世母、叔母为他服丧。她们的女儿如果在室,也是这样】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是回报他【防:回报的情况有两种:母亲与儿子本来是路人,因为配给两位父亲而有了母亲,名为他服期年,所以两位母亲回报儿子也服期年。如果是这样,上文叔母之下不说回报,是因为两位父亲本是父亲的一个整体,又拉近等同于自己的儿子,不能说回报。到这里本疏,所以说回报】

【马融说:伯母、叔母回报他】

【陈铨说:依附于人者,适宜服大功,现在服期年是因为回报他】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公妾、大夫的妾为他们的儿子

【敖继公说:两位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不同于一般人。担心母亲为儿子也是这样,所以以此说明。公,是国君】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妾不能与国君一体,为她的儿子得以遂行【注:这是说两位妾不能跟随女君,因尊贵而降低对儿子的服制。女君与国君一体,只为长子服三年,其余因尊贵而降低,与妾的儿子相同。防: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低一等,为众子服大功,他的妻子与国君一体,都跟随丈夫而降低。至于两位妾地位卑贱,都不能与国君一体,国君不压制妾,所以她们为儿子得以申遂,而服期年】

【敖继公说:公与大夫对他们的儿子有正式的服制,服丧者因尊贵而降低,如同断绝一样。他们的妻子与丈夫为一体而跟随,所以不问是自己的儿子还是妾的儿子,他们的服丧,如同不服丧一样。两位妾对国君的儿子也跟随国君而为之,她们的服丧,如同不服丧,都与女君相同。只有为儿子得以遂行,独自与女君不同,是因为不能与国君一体的缘故。大概母亲对儿子本来就有期年服制,起初不是因为国君而有的,所以不能与国君一体,那么此服就没有从国君之义,因此得以遂行】

【马融说:公是诸侯】

【雷次宗说:担心两位妾跟随国君,因尊贵而降低对儿子的服制,所以说明所担心的是,因尊贵而降低,所以不说士妾。又说:夫人与国君同体,因尊贵而降低对儿子的服制;公子与国君同体,因压制而降低对亲属的服制。妾没有夫人的尊贵,所以不敢降低对儿子的服制;没有公子的压制,所以得以遂行对亲属的服制。而事情临近一体,国君的踪迹防微杜渐于不遂行,所以每以不一体得以遂行来说】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书仪》《孝慈録》《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妾为自己的儿子,各种礼制都有,只是没有公妾、大夫妾的区别】

丧服,女子为祖父母【防:章首已说为祖父母兼男女,她据成人之女,这里指十五许嫁者】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注:经文似指在室,传文似指已嫁。说明虽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低。防:祖父母正式服期年。已嫁之女可以降低旁系亲属,祖父母正式服期年,所以不敢降低。经文直说“女子子无嫁”文,所以似指在室。传文说不敢,那么是虽嫁而不敢降低祖父母,所以似指已嫁。经文传文互相说明,想表明在室、出嫁同样不降低】

【敖继公说:传文以经文意思为主,对出嫁者而言,所以说这样。女子出嫁,不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是不敢以兄弟的服制对待至尊。这不敢降低的话,与大夫为祖父母的传文意思相同,都失之。说法见于后】

【马融说:不说女孙,说女子子,是因为妇质者,亲亲,所以系父而言。出入服制相同,所以不说在室出嫁】

【陈铨说:说虽已嫁,仍然不敢降低。驳郑〇说:经文似指在室,失其防。在室之女,则与男子相同,已在章首见过,为何重出?说不敢降低,是说明已嫁。传义详述。孔伦说:妇人归宗,所以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

干学案这条专指出嫁者而言,应当以陈氏的说法为正确。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大夫的儿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只有儿子不回报【注:命者加爵服之名,

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防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命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余并是应降而不降。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已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云命凡九等者,大宗伯及典命文。六命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译从士到上公,共有九个等级。君主册命其丈夫,那么王后或夫人也就册命其妻子了。这里所指的,是六位命夫和六位命妇。郑玄解释这段话,是说大夫的儿子为这六位命夫、命妇服齐衰期年而不降等的事情。其中虽然有子女因重出而另列条文的情况,其余的都是应当降等而不降等的情况。只是大夫地位尊贵,对旁系亲属降一等,这些男女亲属按理应降至大功服,因为他们是与大夫同尊的人,所以不降等,仍服齐衰期年。如果姑母、姐妹、女儿出嫁,本应服大功,嫁给士人又降至小功,现在嫁给大夫虽然降至大功,但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主位,出于哀怜之情,不忍心降等,所以仍服齐衰期年。说命夫命妇共有九等,是依据《大宗伯》和《典命》的记载。六位命夫指的是:伯父第一,叔父第二,儿子第三,兄长第四,弟弟第五,兄弟的儿子第六。六位命妇指的是:伯母第一,叔母第二,姑母第三,姐姐第四,妹妹第五,女儿第六。

【玉肃曰:姑姊妹本大功,今以无主为之周,故亦报。已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无主为之,周女子子本为父母周,今虽具报,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报】

【雷次宗曰:以报之为言,二服如一父母,为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周;女子子适人,亦为父母,周与报相乱,故经别其非报也】

【敖继公曰:大夫之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惟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大夫之妻谓之命妇者,君命其夫为大夫,则亦命其妻矣。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父在故耳。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已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是推之,则尝为大夫而已者,亦用大夫之礼可知】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注: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耳。传惟据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适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已同,妻贵于室从夫爵也。】疏:「父所不降,子亦不敢降者,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其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同也】

【敖继公曰:经言“唯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也。传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自当期,乃不在不报中者,以与其余报服同,故畧言之也。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乃于大夫之子亦报之者,盖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服之,亦贵贵之意也。惟父卒,乃如众人。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其子之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命妇,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惟以出降耳。问者盖怪其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其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夫,贵于室谓为内子】

【郝敬曰:大夫之子厌于父,凡旁期以下不得自遂,父所降子不得不降,至于父所不降子安敢降也?世父也,叔父也,世叔父之子也,兄也,弟也,兄弟之子也,六者皆言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世母也,叔母也,姑也,姊也,妹也,女子子也,六者皆言妇人之为命妇与无后者也。大夫于旁期降于此无降,故大夫子亦皆为期。然则何不直言大夫?言大夫子,盖子之世叔父亦即父之昆弟也,其世叔父之子亦即父之昆弟子也,其昆弟即父之众子也,其姑即父之姊妹也,其姊妹即父之女子子也,其伦同,其为服可互见也。礼为世叔父母、昆弟、昆弟子皆期,大夫降为大功而死者,皆大夫贵敌,则皆从期。其世叔父母之子,已谓从兄弟大功常也。在父为昆弟之子,以彼为大夫,父既为期矣,子之昆弟子贵者不降,又可降父之昆弟子贵者乎?故亦为期。父为众子期已,昆弟即父众子,以彼其贵,父且不降,子兄弟同者又可降乎?此传所谓“男子之为大夫,父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其妇人之为命妇者,世母、叔母见前,父之姊妹曰姑,女兄曰姊,女弟曰妹,与已所生女子子,四妇者适人死为大功常也。大夫降为小功,以彼为命妇贵敌,则仍大功,又以其无后加隆为期。大夫姑姊妹女子如此,大夫子于姑姊妹女子亦然。此传所谓“妇人之为大夫妻者,父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译玉肃说:姑、姊妹原本的丧服是大功,现在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主君,所以为她们服齐衰一年,因此也相互报答。我已经为她们服齐衰一年,女儿原本的丧服是大功,现在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主君,所以为她们服齐衰一年。女儿原本为父母服齐衰一年,现在虽然都相互报答,但这是她们本来的丧服,所以说只有儿子不相互报答。

雷次宗说:所谓“报答”,是指两种丧服如同一样。父母为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主君的女儿服齐衰一年;女儿出嫁后,也为父母服齐衰一年。齐衰与报答相混淆,所以经文特别指出哪些不是报答。

敖继公说:大夫的儿子跟随父亲,也降低旁系亲属一等。世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如果是大夫或命妇,与父亲的尊贵相同,所以不降低而服齐衰一年。如果姑、姊妹、女儿服丧也原本是齐衰一年。那些在家的,因为大夫的尊贵而压制降低为大功。如果嫁给士,又因为出嫁而降低为小功。现在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再因为尊贵而降低,只因为出嫁而降低为大功。如果又没有主持祭祀的主君,就再增加一等而服齐衰一年。大夫的妻子称为命妇,是因为君主任命她的丈夫为大夫,也就任命了她的妻子。这里对于她的儿子不区分嫡庶,是因为父亲还在的缘故。传文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就是这个意思。这一章有大夫为身为士的嫡孙服丧的情况,那么这里兄弟的儿子作为他父亲的嫡孙,即使不是大夫,自己也不降低丧服等级。又说姑、姊妹、女儿“无主”,那就是丈夫先去世。丈夫是大夫而先去世,他的妻子仍然使用命妇的礼仪。由此推知,曾经是大夫而已经离职的,也使用大夫的礼仪是可以知道的。

传文说:“大夫,是指那些身为大夫的男子;命妇,是指那些身为大夫妻子的妇人。无主,是指命妇中没有主持祭祀的主君。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报答’呢?女儿出嫁的,为她的父母服齐衰一年,所以说儿子不报答。意思是说其余的都相互报答。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儿子也不敢降低。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丧服等级呢?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家庭高贵。”

注:无主,是指命妇中没有主持祭祀的主君,指的是姑、姊妹、女儿。那些有主持祭祀主君的,就像普通人一样,只有儿子不报答,男女同样不报答。传文只依据女儿,似乎有失误。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丧服等级?依据大夫对于姑、姊妹、女儿,已经因为出嫁而降低为大功,那些嫁给士的又因为尊贵而降低在小功。丈夫在朝廷尊贵与自己相同,妻子在家庭高贵是跟随丈夫的爵位。

疏: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儿子也不敢降低,是因为大夫的儿子可以实行大夫的礼仪,降低与不降低都与父亲相同,所以传文依据父亲是大夫作为根本,认为儿子也相同。

敖继公说:经文说“只有儿子不报答”,是指男子为父亲服丧三年,与齐衰一年的丧服不同。传文用“女儿”来解释,似乎有失误。女儿出嫁的,为她的父亲,自然应当服齐衰一年,之所以不在不报答之中,是因为与其余相互报答的丧服相同,所以略去不提。又世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果是大夫、命妇,对于大夫的儿子也相互报答,大概是因为父亲的缘故,不敢用降低等级的丧服来服丧,也是尊重贵者的意思。只有父亲去世,才像普通人一样。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命妇承接父亲不降低的丧服等级而发问。这不降低对命妇的丧服等级,是依据大夫对于他儿子的姑、姊妹、女儿。大夫为这四种命妇,或者大功、或者小功,都不因为尊贵而降低,只因为出嫁而降低。发问的人大概奇怪她们没有爵位而不降低。丈夫在朝廷尊贵,那么妻子在家庭高贵,是说夫妻一体,同尊卑。因此不降低,尊于朝是指身为大夫,贵于室是指身为内子。

郝敬说:大夫的儿子被父亲压制,凡是旁系齐衰一年以下的丧服不得自行决定,父亲降低丧服等级儿子不得不降低,至于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儿子怎么敢降低呢?世父、叔父、世叔父的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这六者都是指身为大夫的男子。世母、叔母、姑、姊、妹、女儿,这六者都是指身为命妇或没有后代的妇人。大夫对于旁系齐衰一年降低,对于这六者不降低,所以大夫的儿子也都服齐衰一年。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说大夫?说大夫的儿子,是因为儿子的世叔父也就是父亲的兄弟,他的世叔父的儿子也就是父亲的兄弟的儿子,他的兄弟也就是父亲的众子,他的姑也就是父亲的姊妹,他的姊妹也就是父亲的女儿,他们的伦常相同,他们的丧服可以互相参照。礼制为世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都服齐衰一年,大夫降低为大功而死者,都是因为大夫尊贵相当,所以都跟随齐衰一年。他的世叔父母的儿子,自己称为从兄弟,通常服大功。在父亲那里是兄弟的儿子,因为他是大夫,父亲已经服齐衰一年了,儿子的兄弟的儿子尊贵者不降低,又怎么能降低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尊贵者呢?所以也服齐衰一年。父亲为众子服齐衰一年,兄弟就是父亲的众子,因为他的尊贵,父亲尚且不降低,儿子的兄弟相同者又怎么能降低呢?这就是传文所说的“男子身为大夫,父亲不降低,儿子也不敢降低”。那些身为命妇的妇人,世母、叔母见前文,父亲的姊妹叫姑,女兄叫姊,女弟叫妹,与自己所生的女儿,这四种妇人出嫁死后通常服大功。大夫降低为小功,因为她们是命妇尊贵相当,所以仍然服大功,又因为她们没有后代而加重为齐衰一年。大夫的姑、姊妹、女儿如此,大夫的儿子对于姑、姊妹、女儿也是如此。这就是传文所说的“妇人身为大夫的妻子,父亲不降低,儿子也不敢降低”。

”。无祭主谓无亲生子,凡服人而人以其服反服之曰报,世叔父母与子、昆弟、昆弟子、姑姊妹皆以此服报之。爵同、亲同、无后同,则其当降不降、加等同也。惟女子既适人者于父母不杖期,定礼不论贵贱、有后无后,不在报例】

译“无祭主”是指没有亲生儿子。凡是因服丧而对方也以其相应的丧服回报,称为“报”。世叔父母与子女、兄弟、兄弟之子、姑母姐妹,都以此种丧服相互回报。如果爵位相同、亲等相同、无后相同,那么那些本应降等却未降等、以及加等的情形,其道理也是一样的。只有女子已经出嫁的,对于父母只服不持杖的齐衰期年之丧,这是确定的礼制,不论贵贱、有无后嗣,都不在“报”的例例之中。

【万斯同曰:古防服之最可疑者,莫如此大夫之子一条。夫大夫降其期亲,于情于理已不顺,犹曰周人贵贵,大夫爵尊,降之犹可也。至大夫之子,彼有何贵,乃亦尽降其期亲乎?夫人伦本于天属,爵位由于君命。君命有时而予夺,则爵位之得失因之。今日为大夫,则槩从降服;他日不为大夫,则当从正服;后日再为大夫,则又当从降服。以天属之至亲,而尽以爵为隆杀,更以死者之爵为隆杀,岂果先生之礼乎?记曰:礼不下庶人。今若兹,则是礼不上大夫矣,而可乎?吾谓此必非先王之礼,挽近世之卿大夫剏为之后,遂沿之为例,而记礼者因笔之耳。即欲强为之解,亦必大夫之适子,而非大夫之众子也。何以知之?杂记言: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盖以适子随父而祭,有举奠行▯之礼,故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若夫众子,则固士也,身为士而可上拟大夫之礼乎?试举一端折之:如为兄弟本期也,今以大夫之子而降为大功,夫已为大夫之子,则兄弟亦大夫之子也,何为而降之?凡尊同则不降,礼之常法也。今尊同矣,又何为而亦降之?且已以兄弟为大夫而加其服,彼兄弟之为大夫者亦从而报之,则是为大夫之兄弟反为为士之兄弟服期矣。由前言之,已以卑而加尊者之服;由后言之,已以尊而亦不降卑者之服。一则不必降而降,一则可降而不降,何其纷纭颠倒之甚也?唯言乎适子,则其説亦畧可通,而不至如前所云之谬戾矣】干学案:经言「唯子不报」,传独以「女子子」释之者,盖言男子则子为父三年,从无期服之礼,不待言而可见。惟嫁女为父母期,而期原其本服,不得以报言,故经曰「唯子不报」,而传専据「女子子」为言也。郑氏乃谓男女同不报,而以传之専言「女子子」者为失,何其考之不精与?至敖氏又谓经言「不报」指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故言唯子不报,而亦以传之。専释女子者为失,则益支离之极,而非古人立言之防矣。又案经所云子,旧説皆谓已所生子,而郝解独指为世叔父母之子,何也?其所持论可谓婉而辨矣。但世叔父之子于已为从父兄弟,本服止于大功,岂有因其为大夫而加服至期年者乎?此古今未有之礼,何可欲求新异而创无稽之説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敖继公曰:此祖父适孙为士也,乃合祖母言之,所谓妻从夫爵者也。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着大夫之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而实则主于士也,明矣】

丧服传:「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注:「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防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于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适,」明于余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马融曰:尊祖重适,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

【敖继公曰: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旁亲而不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防中间有孤、卿、大夫妾,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敖继公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是服已在其中矣。复言此者,犹嫌为人妾者屈于其君,则为其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见是服不以其君之尊卑而异也】

丧服传:「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注: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防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已母,不在五服,又为已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引《春秋》者,桓九年《左氏传》文:「郑欲破传义,言王后犹不得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

译万斯同说:古代丧服制度中最令人怀疑的,莫过于“大夫之子”这一条。大夫降低其期亲的丧服等级,在情理上已经不通顺,还可以说周人崇尚尊贵,大夫爵位尊贵,降低丧服等级尚且可以接受。至于大夫的儿子,他有什么尊贵之处,竟然也全部降低其期亲的丧服等级呢?人伦关系本源于天然的血缘,爵位则来自君主的任命。君主的任命有时给予有时剥夺,那么爵位的得失也就随之变化。今天身为大夫,就一概遵循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定;明天不再是大夫,就应当遵循正常的丧服规定;后天再次成为大夫,又应当遵循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定。将基于天然血缘的至亲关系,完全依据爵位来决定丧服等级的升降,甚至依据死者生前的爵位来决定升降,这难道是先王制定的礼制吗?《礼记》说:“礼不下庶人。”现在如果像这样,那就是礼不上大夫了,这可以吗?我认为这一定不是先王的礼制,而是近代世卿大夫们创立的,后来沿袭成为惯例,记录礼制的人便把它写下来了。即使想要强行解释,也一定是指大夫的嫡长子,而不是大夫的众子。怎么知道的呢?《杂记》说:“大夫的嫡长子穿大夫的丧服”,这是因为嫡长子跟随父亲祭祀,有举奠行祭的礼仪,所以父亲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至于众子,本来就是士的身份,身为士却可以向上比照大夫的礼制吗?试举一个例子来辩驳:比如为兄弟本应服期年丧,现在因为是大夫的儿子而降低为大功丧。既然自己是大夫的儿子,那么兄弟也是大夫的儿子,为什么要降低丧服等级呢?凡是尊贵程度相同就不降低丧服等级,这是礼制的常规法则。现在尊贵程度相同了,又为什么要降低呢?况且自己因为兄弟是大夫而加重丧服等级,那些身为大夫的兄弟也会反过来回报,那就是身为大夫的兄弟反而为身为士的兄弟服期年丧了。从前面的说法来看,自己因为卑下而加重尊者的丧服;从后面的说法来看,自己因为尊贵也不降低卑者的丧服。一种情况是不必降低却降低了,另一种情况是可以降低却不降低,这是多么混乱颠倒啊!只有说是嫡长子,那么这种说法才大致说得通,而不至于像前面所说的那样谬误乖戾。

《仪礼》说:“只有儿子不回报丧服”,传文却专门用“出嫁的女儿”来解释,大概是因为男子为父亲服三年丧,从来没有期年丧的礼制,不待言说就显而易见。只有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期年丧,而期年丧原本就是她的本服,不能用“回报”来说,所以经文说“只有儿子不回报”,而传文专门依据“出嫁的女儿”来论述。郑玄却认为男女都不回报,而认为传文专门说“出嫁的女儿”是错误的,他的考证多么不精细啊!至于敖氏又说经文说“不回报”是指男子为父亲服三年丧,与期年丧不同,所以说只有儿子不回报,也认为传文专门解释出嫁女儿是错误的,这就更加支离破碎到了极点,而不是古人立言的本意了。又考察经文所说的“子”,旧说都认为是自己所生的儿子,而郝敬的解释却专门指为世叔父母的儿子,为什么呢?他所持的论点可以说委婉而辩驳有力。但是世叔父母的儿子对于自己来说是堂兄弟,本服只到大功,难道会因为他是大夫而加重丧服到期年吗?这是古今从未有过的礼制,怎么能为了追求新奇而创立没有根据的说法呢?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中都没有。

《丧服》篇:大夫为祖父母,嫡孙是士的情况。

敖继公说:这是祖父的嫡孙是士的情况,这里合并祖母一起说,所谓妻子跟随丈夫的爵位。上面已经见过祖父母和嫡孙了,这里又特别指出大夫的礼制,那么经文中凡是没有提到服丧对象的人,虽然说通上下而言,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士的,这就很明显了。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丧呢?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系的丧服等级。”【注:“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系的丧服等级,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大夫因为尊贵而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虽然有差别和节制,但不显著,所以在这里更加明确地说明。经文说:“不降低对祖父母和嫡系的丧服等级”,明确对于其他亲属降低丧服等级是可以知道的,大夫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就很明白了。】

马融说:尊崇祖父母,重视嫡系,是从尊贵的人开始的。所以不敢降低。

敖继公说:大夫对于是士的人的丧服就降低,这里也是士,却不降低,是因为他们是祖父母和嫡系。大夫之所以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而不降低祖父母和嫡系的丧服等级,是圣人制定礼制让他们这样的,并不是说大夫心里也想降低这些亲属的丧服等级,只是因为他们是祖父母和嫡系,所以不敢降低他们的丧服等级。《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中都没有。

《丧服》篇:公的妾以及士的妾为他们的父母服丧。【注:中间有孤、卿、大夫的妾,没有提到的,是举出最尊贵和最卑贱的,其中妾为父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

敖继公说: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那么这种丧服已经在其中了。再次提到这个,是担心作为妾的人屈从于她的君主,那么为她的私亲服丧,可能与作为妻子的人不同,所以用这个来明确。说公的妾以及士的妾,又可以看出这种丧服不因为君主的尊贵或卑贱而有差异。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丧呢?妾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得以为其父母完成丧服。”【注:那么女君有因为尊贵而降低对其父母的丧服等级的吗?《春秋》的意义,即使是天王之后,还说“我的季姜”,这是说儿子的尊贵不施加于父母。这个传文似乎错了。礼制,妾跟随女君而服其党亲的丧服,是担心不自己服其父母的丧服,所以用这个来明确。问的人说:以公子为君,压抑自己的母亲,不在五服之内,又为母亲的党亲,没有丧服。公的妾既然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君主不压抑,所以妾为父母得以伸展而服期年丧。引用《春秋》的,是桓公九年《左氏传》的文字:“郑国想要破坏传文的义理,说王后尚且不得降低对父母的丧服,这是说儿子的尊贵不施加于父亲。”】

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女君降其父母故云?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郑既以传为误,故自解之:一则以女君不可降其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専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译母亲。《传》为什么说“妾不能为君服斩衰之礼”呢?难道是因为女君降低了对自己父母的服制,所以才这样说吗?《传》的记载似乎有误。按照礼制,妾跟随女君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这是《杂记》中的文义。郑玄既然认为《传》有误,因此自行解释:一是因为女君不能降低对自己父母的服制,二是因为经文同时涵盖了卿、大夫、士,怎么能专门依据公子的情况来决定对父母的服制呢?所以认为《传》是错误的。

【马融曰:公谓诸侯也,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也,皆为其父母得服周也】

【雷次宗曰:今明妾以卑贱,不得体君,厌所不及,故得为其父母遂也】

【敖继公曰:传意盖谓妾于其父母亦本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君之故而遂其服者,惟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与于不体君之义。盖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私亲者,传义似误也】

【陈铨曰:以妾卑贱,不得体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传明之也】

【吕柟曰:妾为其父母者,何?曰:妻妾于君则有贵贱矣,于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传谓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者非也】

【郝敬曰:此与前章妾为子期义同,举国君及士,则凡为妾者皆得为父母期也。女子之适人者为父母期,前已列此,疑妾为夫与适厌不得遂者言。又曰:案郑谓父母期,虽君女不得降,以传体君之说为误,非也。传未尝谓女君可降其父母也,谓妾之父母若同凡人,妾自为重服,违君自遂,似乎不可耳。今以国君之贵尚不厌妾,凡父母之丧所以为重,传安得误其引《春秋》?季姜义皆后儒强作《春秋》,未可如此读也】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并同《书仪》,今律文无。

  右仪礼

  补周礼为王后

曲礼:天子有后【防后,后也。言其后于天子,亦以广后嗣也】

【吕大临曰:后以配天子,其名与诸侯之妃同】

【方慤曰:后以承继为义,以其听内治,有君道故也】

周礼春官司服凡丧为王后齐衰【注:王后小君也,诸侯为之不杖期防:凡丧者,诸侯诸臣皆为王后齐衰,天子卿大夫之适子亦当然,故云凡以广之也】

干学案:诸侯者,畿外之诸侯也;诸臣者,畿内之公卿大夫也。

  昬义为后服齐衰服母之义也

【方慤曰:「服后,以母之义者,言以其义而服之,非服之正故也。」《檀弓》谓之「方丧者」,以此】

通典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晋孝武帝泰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徐邈以为有服记有其证。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又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吴徐整问曰:经言为夫人君不道为其妻,然则公卿诸侯之妻不为皇后服耶?射慈荅曰:皇后天下之母,则宜服。周礼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妇,其受命则不宜无服】宋庾蔚之谓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案郑▯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案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衰,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衰,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案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娣姒以小功之服。王者絶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衰之周。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晋国子博士王翼云案礼无明文,依准郑制,齐衰诸妇诚非五属,然縁成亲夫属子道,则妻亦妇道矣,不得不制亲属之服。故孝后崩,庾家访服,博士王昆议五服之内一同臣妾,宜准小君服周。侍中髙崧荅以为皆准五属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衰,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现在五属之内亦服周。防军江霦云,案贺公记,天子诸侯五属之内虽不服职为臣,皆斩衰为夫人,则齐衰周。天子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异,但文有详略耳。子侄服周,诸妇非复五属之例,谓当从降夫一等。郑弥云,诸妇宜从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妇亦宜同于臣之妻,与王后无准,虽欲宁戚于大典有阙。宋庾蔚之谓,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衰,与王后有服则宜齐衰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译马融说:公是指诸侯,其中包含卿大夫和妾,所以说也涉及士妾,她们都为自己的父母服为期一年的丧。

雷次宗说:现在明确妾因为卑贱,不能代表君主,被压抑所不及,所以能为自己的父母服完丧。

敖继公说:传文的用意大概是说,妾对于自己的父母本来就有丧服,不是因为君主才为之服丧,所以不能代表君主就为之服丧,能服完丧。妾因为不能代表君主而服完丧的,只是为自己儿子罢了。如果是她的私亲,则与不代表君主的义理无关。大概女君虽然代表君主,也没见有加重降低对私亲丧服的,传文的义理似乎有误。

陈铨说:因为妾卑贱,不能代表君主;又担心君主的尊贵,不能为她的父母服丧,所以传文明确说明这一点。

吕柟说:妾为她的父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妻妾对于君主有贵贱之分,但对于父母的丧事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传文说妾不能代表君主,能为她的父母服完丧,这是不对的。

郝敬说:这与前一章妾为儿子服期年的义理相同,列举国君及士,那么凡是做妾的都能为父母服期年。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前面已经列举了,怀疑是说妾为丈夫和嫡妻所压抑而不能服完丧。又说:查考郑玄认为父母服期年,即使是君主的女儿也不能降低,以传文代表君主的说法为误,这是不对的。传文未曾说女君可以降低对父母的丧服,是说妾的父母如果同凡人一样,妾自然为重服,违背君主自己服完丧,似乎不可以。现在以国君的尊贵尚且不压抑妾,凡是父母的丧事之所以为重,传文哪里会误引《春秋》?季姜的义理都是后儒强作《春秋》,不可这样解读。《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都与《书仪》相同,现在律文中没有。

以上《仪礼》

补《周礼》为王后

《曲礼》:天子有后【防后,后也。说她在天子之后,也是以广延后嗣】

吕大临说:后用来配天子,她的名字与诸侯的妃相同。

方慤说:后以承继为义,因为她听管内治,有君主的道所以如此。

《周礼》春官《司服》:凡是丧事为王后服齐衰【注:王后是小君,诸侯为她服不杖期。防:凡是丧事,诸侯诸臣都为王后服齐衰,天子卿大夫的嫡子也当然如此,所以说凡以广延之】

干学案:诸侯,是畿外之诸侯;诸臣,是畿内之公卿大夫。

《昏义》为后服齐衰,服母之义

方慤说:“服后,以母之义者,是说以其义而服之,不是服之正故。”《檀弓》称之为“方丧者”,因此。

《通典》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晋孝武帝泰元年间,琅琊王纳妃,刚登上车就定下。后来凶祸至,即依照在途中遭丧改服。即位哭,徐邈认为有服,记有其证。君为天子服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君服丧。又说: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吴徐整问说:经上说为夫人君不说为其妻,那么公卿诸侯之妻不为皇后服丧吗?射慈回答说:皇后是天下的母亲,则适宜服丧。《周礼》君命其夫,后夫人也适宜命其妇,其受命则不宜无服】宋庾蔚之说《服问》云:君为天子服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君服丧。查考郑玄注说:外宗,是君外亲之妇。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衰,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夫人也从服周。查考王肃注说:外宗,是外女嫁于卿大夫者,为君服周。现在郑、王虽然小有差异,但都说是夫服君斩衰,所以妻从服周。没听说王妃服后与不?《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郑注都说是嫁于国中者,为君服斩衰,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内宗五属之亲。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查考先儒都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娣姒以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所以适宜成以臣妾齐衰之周。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晋国子博士王翼云查考礼无明文,依准郑制,齐衰诸妇诚非五属,然缘成亲夫属子道,则妻亦妇道矣,不得不制亲属之服。故孝后崩,庾家访服,博士王昆议五服之内一同臣妾,宜准小君服周。侍中高崧回答说以为皆准五属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说,庾家男女宜齐衰,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现在五属之内亦服周。防军江霦说,查考贺公记,天子诸侯五属之内虽不服职为臣,皆斩衰为夫人,则齐衰周。天子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异,但文有详略耳。子侄服周,诸妇非复五属之例,谓当从降夫一等。郑弥说,诸妇宜从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妇亦宜同于臣之妻,与王后无准,虽欲宁戚于大典有阙。宋庾蔚之说,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衰,与王后有服则宜齐衰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

蕃国臣为皇后服议。晋恭皇后崩时,东海国臣▯据刺问礼官太学博士谢诠。案《仪礼》,诸侯之大夫为周王繐衰,至葬除,有正文。传曰:诸侯之大夫时接见于天子也。至于周王后崩,无丧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诸侯大夫宜服繐衰,称情为得。又刺问云:昔元明二帝崩时,朝臣皆服斩衰,诸国臣繐衰七月。今朝臣既为皇后齐周,则国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衰也。谢诠荅曰:繐衰止于七月,故无降。错综记例亦谓应有服,正疑扵无降耳。案伯叔母与伯叔父恩义有深浅,而服亦同齐。曽祖与宗子母妻服无差降,推此则何必皆降乎?将以取节于既▯,故无等。宋庾蔚之谓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于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眀后必有服。蔚之案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得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文眀皇后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译关于藩国臣子为皇后服丧的议定。晋朝恭皇后去世时,东海国臣〇据刺询问礼官太学博士谢诠。谢诠查考《仪礼》,其中记载诸侯的大夫为周天子服繐衰,到葬礼结束就除服,这是正文。传文说:诸侯的大夫时常进见天子。至于周天子皇后去世,没有丧服的制度。周天子是天下的父亲,周皇后是天下的母亲,诸侯大夫应当服繐衰,这样才符合情理。〇据刺又询问说:过去元帝、明帝两位皇帝去世时,朝廷大臣都服斩衰,各藩国臣子服繐衰七月。如今朝廷大臣既然为皇后服齐衰一年,那么藩国臣子应当有所降等,不能也服繐衰。谢诠回答说:繐衰只服七月,所以没有降等。综合《礼记》的条例,也认为应当有服,只是怀疑没有降等罢了。查考伯叔母与伯叔父恩情道义有深浅,但服制同为齐衰。曾祖与宗子的母亲、妻子服制没有降等,推究这些,何必都要降等呢?因为要取法于既定的节度,所以没有等级差别。宋朝庾蔚之说:经文只说诸侯大夫为天子服丧,而没有提到皇后,由此可知对于皇后没有服丧。如果有服丧,就应当连在一起说,况且说时常进见天子,更加知道皇后不在其例中。〇据引用大夫祭祀不成礼的情况,凡是皇后的丧事都在其中,以此说明皇后必定有服丧。庾蔚之查考《礼记》说:士之所以不同于缌麻,是不祭祀,郑玄说这样,那么士就不能完成祭祀礼仪,诸侯的士也不能为天子及皇后服丧,因而也不能完成祭祀礼仪。这说明不能完成祭祀礼仪不一定因为有服丧,只是因为君主有天王及皇后的丧事,应当随例表达哀思,所以也一同停止祭祀罢了。文宣皇后以及武元杨皇后去世,天下将吏发哀三天就停止。

【吕柟礼问:“髙皇后、文皇后何以皆二十七日也?”曰:“此羣臣之服,为太祖、太宗厌也。髙皇后崩于洪武十五年,文皇后崩于永乐五年,故不得三年也。然斩衰二十七日,素服百日,始服黪衣,则亦三年之渐耳。然而皇太子、亲王、皇孙及女,未尝不三年也。故典曰:‘熟布冠九▯,或七▯,去首绖,负版辟领,衰及皇孙女熟布葢头,则丧髙皇后既练之服也。’可知其三年矣。君臣皆衰服二十七日,皇帝成服三日听政,内命妇四品已上衰服入临三日,又素服二十四日,外命妇素服二十七日听选,诸官以下皆素服二十七日,在内哭临,顺天府在外哭临衙门皆三日,天下军民男女素服十有三日,自正统七年丧诚孝皇太后始也】

  补注防为姑在室

丧服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郑注云:「为姑在室,亦如之。」

【黄榦曰:侄之为姑,其服如此,则在室姑之为侄,其服当与男子服同】

  补注防为姊妹在室

丧服不杖期章,昆弟注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黄榦曰:兄弟之为姊妹,其服如此,则在室姊妹之为兄弟,其服当与男子同】

  补注防为女子子在室

丧服不杖期章,为众子。注云:女子子在室,亦如之【黄榦曰:在室女子子为父母及其余亲,其服并当与男子服同】

  开元礼迄今律文并同

补注:防王为适曾孙,适▯孙,适来孙。

周礼·司服》凡凶事服弁服。郑注云:「服弁,丧冠也。」其服斩衰、齐衰。贾疏云:「天子诸侯絶旁期,正统之期犹不降。」然则王为适子斩衰,其为适孙、适曽孙、适▯孙、适来孙则皆齐衰期。又《仪礼·丧服》不杖章云:「爲适孙。」郑注:「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然则王礼亦适子死有适孙,适孙死有适曽孙,向下皆然也。

干学案贾氏之说,因《周礼》服弁服乃天子之制,故专指天子而言。其实诸侯以下,凡立后传重者,皆同此制。

  开元礼迄今律文并同

补丧服:始封之君为诸父昆弟,始封君之子为诸父丧服大功章。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传云: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

【黄榦曰:天子之义,亦当然。若虞舜之与汉髙,皆庶人起为天子,盖亦不臣诸父昆弟而有服也】

  补注防兄弟俱为诸侯从本服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孔防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期也。

  补注防适子父在为妻

丧服杖期章,妻传注云:「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

  补注防士妾为君之众子

丧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郑注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干学案黄勉斋所编丧礼尚有礼记六条,其一,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服问详见斩衰章诸侯为天子条下】其一,外宗为君,夫人犹内

宗也【杂记见斩衰章君条下】其一,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如士服【服问详见斩衰章君条】其一,女未练而反则期【丧服小记详见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条】其一,世子为妻与大夫之适子同【小记见不杖期章大夫之适子为妻条下】其一,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服问详见妇为舅姑条下】今以其已见前篇,俱不载。又案勉斋所采三礼注防,尚有士为小君期,太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大夫适子为夫人太子如士服期,天子卿大夫适子为王后太子如士服期四条。今以其俱附见为君之父母妻长子条下及为王后齐衰条下,亦不载。

  右出经传注防黄氏采补

  唐律舅姑为适妇

旧唐书·礼仪志: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徴、礼部侍郎令狐徳棻等奏:「适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从之。秘书监顔师古奏曰:「舅姑为妇,其服太轻。冡妇止于大功,众妇小功而已。但着代之重,事义特隆,馈奠之勤,诚爱兼极,略其恩礼,有亏慈惠。犹子之妇,并服大功;己子之妻,反有减降。以类而言,未为允协。今请冡妇期服,众妇大功。既表授室之亲

译吕柟问:“高皇后、文皇后为何都只服丧二十七天呢?”回答说:“这是群臣的丧服,是因为太祖、太宗的丧期已压过了她们。高皇后崩逝于洪武十五年,文皇后崩逝于永乐五年,所以不能守孝三年。然而斩衰服二十七天,素服一百天,才开始穿深色衣服,这也算是三年丧期的逐渐过渡。但是皇太子、亲王、皇孙以及女儿,未曾不守孝三年的。所以典籍说:‘熟布冠九条,或七条,去掉首绖,背负丧版,衣领开敞,衰服以及皇孙女用熟布盖头,那么这是高皇后丧期练祭之后的服饰。’由此可知她们是守孝三年的。君臣都穿斩衰服二十七天,皇帝成服三天后听政,内命妇四品以上穿斩衰服入宫哭祭三天,又穿素服二十四天,外命妇穿素服二十七天听候选任,诸官以下都穿素服二十七天,在宫内哭祭,顺天府在外哭祭的衙门都是三天,天下军民男女穿素服十三天,这是从正统七年为诚孝皇太后服丧开始的。”

补注:防止为在室的姑姑服丧。

《丧服》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郑玄注说:“为在室的姑姑服丧,也是如此。”

【黄榦说:侄子为姑姑服丧,其丧服如此,那么在室的姑姑为侄子服丧,其丧服应当与男子服丧相同】

补注:防止为在室的姐妹服丧。

《丧服》不杖期章,昆弟注说:“为在室的姐妹服丧,也是如此。”

【黄榦说:兄弟为姐妹服丧,其丧服如此,那么在室的姐妹为兄弟服丧,其丧服应当与男子相同】

补注:防止为在室的女儿服丧。

《丧服》不杖期章,为众子。注说:在室的女儿,也是如此。【黄榦说:在室的女儿为父母及其他亲属服丧,其丧服都应当与男子服丧相同】

开元礼至今律文都相同。

补注:防止王为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服丧。

《周礼·司服》凡凶事服弁服。郑玄注说:“服弁,是丧冠。”其丧服为斩衰、齐衰。贾公彦疏说:“天子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之丧,正统的期年之丧尚且不降等。”那么王为嫡子服斩衰,其为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则都服齐衰期年。又《仪礼·丧服》不杖期章说:“为嫡孙。”郑玄注:“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那么王礼也是嫡子死了有嫡孙,嫡孙死了有嫡曾孙,向下都是如此。

干学案:贾氏的说法,因为《周礼》服弁服是天子的制度,所以专指天子而言。其实诸侯以下,凡是立后传重的人,都同此制度。

开元礼至今律文都相同。

补丧服:始封之君为诸父昆弟,始封君之子为诸父服丧。《丧服》大功章。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传文说:始封之君不臣属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属诸父,而臣属昆弟。

【黄榦说:天子的义理,也当然如此。像虞舜和汉高祖,都是从庶民起兵成为天子,大概也不臣属诸父昆弟而有丧服】

补注:防止兄弟都成为诸侯时从本服。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衰。孔颖达疏说:如果都成为诸侯,则各自依本服期年。

补注:防止嫡子父亲在世时为妻服丧。

《丧服》杖期章,妻传注说:“嫡子父亲在世,则为妻不执杖,因为父亲是主丧者。”

补注:防止士妾为君主的众子服丧。

《丧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郑玄注说:“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也服期年。”

干学案:黄勉斋所编丧礼尚有《礼记》六条,其一,君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君服丧【《服问》详见斩衰章诸侯为天子条下】;其二,外宗为君服丧,夫人如同内宗【《杂记》见斩衰章君条下】;其三,大夫之嫡子为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同士服【《服问》详见斩衰章君条】;其四,女子未练祭而返回则服期年【《丧服小记》详见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条】;其五,世子为妻服丧与大夫之嫡子相同【《小记》见不杖期章大夫之嫡子为妻条下】;其六,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服丧【《服问》详见妇为舅姑条下】。现在因为它们已见于前篇,都不记载。又案勉斋所采三礼注疏,尚有士为小君服期年,太子为君服斩衰,臣从服期年,大夫嫡子为夫人太子服期年如同士服,天子卿大夫嫡子为王后太子服期年如同士服四条。现在因为它们都附见于为君之父母妻长子条下及为王后齐衰条下,也不记载。

右出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唐律舅姑为嫡妇服丧

《旧唐书·礼仪志》: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时,言及丧服有亲重而服轻者,也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年。”听从了。秘书监颜师古奏曰:“舅姑为妇服丧,其丧服太轻。长媳只服大功,众妇小功而已。但着代之重,事义特隆,馈奠之勤,诚爱兼极,略其恩礼,有亏慈惠。犹子之妇,并服大功;己子之妻,反有减降。以类而言,未为允协。今请长媳期年服,众妇大功。既表授室之亲”

,又荅执笲之飬。叔仲之后,诸妇齐同,则周洽平均,更无窒碍矣。」

译又回答了关于执笲供养的问题。叔父和仲父的后代,众位妇人地位齐等,那么就能周遍融洽、公平无偏,再也没有阻碍了。」

【吴肃公曰:「子之丧,杀冢于众矣;妇之丧,进冢于众。妇顾隆焉,今制也。或曰:大功可也】

仪礼》大功,唐初増为期服。《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右唐制

  开寳礼父所生庶母

【吴肃公曰:读礼问,甚矣!古者之重为后也。父母至为之三年,也不亦乆乎?斩不已厚乎?庶子之子为祖后,则不丧其父之母也。谓父何哉?呜呼!不已薄乎】

干学案:孙为父所生,庶母服礼无明文。古今五服考异云:“始于开寳礼,朱子家礼有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即此条也。

  政和礼嫁母出母为其子

【车垓曰:父卒而母嫁,与父在而母出,则母于吾父有絶义矣。故子为之降服杖期。然母之于子,则义不絶也。故仍为子服,不杖期】

政和礼,继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车垓曰:子无母,而以继母为母矣。及父卒,又从继母再嫁而寄育焉,则继母亦视之如子可也。故为义服不杖期,即父母为众子之服也】

开元礼孝慈录防典,同今律文无。

  右宋制

  孝慈录为适长子

【吕柟曰:古者父母为适长子三年。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又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其为众子,则亦不杖期也。夫异之以三年,则已尊;同之于众子,则已卑。夫众子同于兄弟之子而已矣,其可并适长子而同之也?今典为长子妇期,为众子妇大功,必为长子杖期,为众子不杖期也。为长子不杖期,其记録之误乎】

【俞汝言曰:礼斩衰三年,记云“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今既非三年,亦应杖期。齐衰不杖期,似太轻】干学案:《南史》齐文惠太子薨,有司奏御服期后,开元礼、政和五礼长子仍从斩服。至洪武七年,始以期服着为令耳。

仪礼》迄《家礼》俱父斩衰三年,母齐衰三年。明初改为不杖期防典今律文因之。

孝慈录》妾为夫之长子,众子与所生子。

干学案:《仪礼》妾为君之长子,三年;大夫妾为君之众子,大功;士妾为君之众子,期。已所生子,则公妾以及士妾皆期。至明制,则混而一之耳。

仪礼》迄《家礼》,长子三年,众子已子期年。《孝慈録》緫为期年,防典今律文因之。

  明律妾为家长父母

干学案:家长父母,家长服之三年矣。妾安可不从服?古礼不制服,自是缺典。从而补之,虽先王复起,必不易斯礼矣。

  右明制

今律文,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干学案,古礼杖期,今改为不杖期者,杀扵亲生之母也,然非从往彼家,则不必制服。

  右今制

齐衰五月【仪礼所无,唐世始増】

  开元礼为曽祖父母

旧唐书·礼仪志》:太宗贞观十四年,因脩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帝曰:“丧礼有亲重而服轻者,皆许奏闻。”于是侍中魏徴、礼部侍郎令狐徳棻等奏:“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今请増为齐衰五月。”诏从之。

开元礼,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

▯宗开元二十年九月,中书令萧嵩与学士王仲丘等条定五礼书,成名《开元礼》,増入此条。

【吕柟曰:夫五月者,小功之服也。何以不归之小功?曰:将为尊者服,也不敢以卑者服服之耳。故称齐衰,尊祖也。古无齐衰五月,今有齐衰五月,为曽祖父母者何?曰:尊祖也。何以齐衰五月也?曰:期嫌于祖,则已重齐衰三月;嫌于髙祖,则已轻,故齐衰五月。古者三月,非所以达曽孙之志也。曽孙女虽适人,不降者何?明不可无祖也。祖不可降也。曽孙适人而遇服曽祖,天下之难得也,恶乎而可降】

【胡翰曰:古者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及髙祖父母。説者谓兼髙祖而言,则其服同,其月日亦同也。今礼家之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髙祖父母齐衰三月,则其服同,其月日不同矣。以经考之,服之数尽于五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等,而至于髙曽,减其月日以是为差,其服制则一,以齐衰为防也。且防云:为父加隆三年,则为曽祖宜大功,为髙

译吴肃公说:“你为父亲服丧,比众人减等;为母亲服丧,比众人增等。母亲反而受到尊崇,这是现在的制度。有人说:服大功之丧就可以了。”《仪礼》规定服大功,唐初增加为期年之服。《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以上是唐代的制度。

《开寳礼》规定:父亲所生的庶母。

吴肃公说:“研读《礼记》,真是这样啊!古人非常看重为宗庙继承人的身份。父母甚至为继承人服三年之丧,这难道不长久吗?斩衰之服难道不厚重吗?庶子的儿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就不为父亲的生母服丧。那对父亲怎么说呢?唉!难道不轻薄吗?”

干学案:孙子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丧,礼制上没有明文规定。《古今五服考异》说:“始于《开寳礼》,朱子《家礼》有庶子的儿子为父亲的生母服丧,但作为祖父的继承人则不服丧”,就是这一条。

《政和礼》规定:出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为其儿子服丧。

车垓说:“父亲去世而母亲改嫁,与父亲在世而母亲被休弃,那么母亲与我们父亲就有断绝之义了。所以儿子为她降等服杖期之丧。然而母亲对于儿子,情义并没有断绝。所以仍然为儿子服丧,服不杖期之丧。”

《政和礼》规定:继母改嫁,为前夫的儿子,跟随自己改嫁的。

车垓说:“儿子没有母亲,就把继母当作母亲了。等到父亲去世,又跟随继母改嫁而寄养在她那里,那么继母也可以把他看作儿子了。所以服义服不杖期,也就是父母为众子所服的丧。”

《开元礼》《孝慈录》《防典》相同,现在的律文没有。

以上是宋代的制度。

《孝慈录》规定:为嫡长子服丧。

吕柟说:“古人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之丧。《传》说:嫡长子是正统的继承人,又将继承重大的责任。又说: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他们为众子服丧,也是不杖期。把嫡长子区别开来服三年之丧,就显得尊贵;把嫡长子等同于众子,就显得卑微。众子等同于兄弟的儿子罢了,怎么能把嫡长子和他们等同呢?现在的典制为嫡长子之妇服期年之丧,为众子之妇服大功之丧,必定是为嫡长子服杖期,为众子服不杖期。为嫡长子服不杖期,大概是记录错误吧。”

俞汝言说:“礼制规定斩衰三年,《记》说‘为嫡长子服杖期,那么他的儿子就不持杖就位’,现在既然不是三年之丧,也应该服杖期。齐衰不杖期,似乎太轻了。”干学案:《南史》记载齐文惠太子去世,有关部门奏请御服期年之后,开元礼、政和五礼中嫡长子仍然遵循斩衰之服。直到洪武七年,才开始把期年之服定为法令。

《仪礼》到《家礼》都是父亲服斩衰三年,母亲服齐衰三年。明初改为不杖期,《防典》和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孝慈录》规定:妾为丈夫的嫡长子、众子以及自己所生的儿子服丧。

干学案:《仪礼》规定妾为君主的嫡长子服三年;大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服大功;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服期年。自己所生的儿子,那么公的妾以及士的妾都服期年。到了明代制度,就混同为一了。

《仪礼》到《家礼》,嫡长子服三年,众子和自己的儿子服期年。《孝慈录》总定为期年,《防典》和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明代律法规定:妾为家长父母服丧。

干学案:家长父母,家长为他们服三年之丧了。妾怎么能不跟随服丧呢?古礼不制服,自然是缺漏的典制。从而补上它,即使先王复活,也一定不会改变这个礼制了。

以上是明代的制度。

现在的律文规定:前夫的儿子跟随继母改嫁给别人,为改嫁的继母服丧。干学案:古礼服杖期,现在改为不杖期,是因为比亲生母亲减等,然而如果不是跟随去那家,就不必服丧。

以上是现在的制度。

齐衰五月【《仪礼》所没有,唐代开始增加】

《开元礼》规定:为曾祖父母服丧。

《旧唐书·礼仪志》:太宗贞观十四年,因为修礼官在奏事时,谈到丧服,皇帝说:“丧礼中有亲属重要而服丧轻的,都允许奏闻。”于是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道:“曾祖父母旧制服齐衰三月,现在请求增加为齐衰五月。”皇帝下诏听从。

《开元礼》规定:女子,已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

〇唐宗开元二十年九月,中书令萧嵩与学士王仲丘等条定五礼书,定名为《开元礼》,增加入这一条。

吕柟说:“五月是小功之服。为什么不归入小功?回答说:将要为尊者服丧,不敢用卑者的服丧来服。所以称为齐衰,是尊崇祖先。古代没有齐衰五月,现在有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服丧的是什么?回答说:尊崇祖先。为什么服齐衰五月?回答说:期年之丧嫌于祖父,那就太重了;齐衰三月嫌于高祖,那就太轻了,所以齐衰五月。古代服三月,不足以表达曾孙的心意。曾孙女即使出嫁,不降等的理由是什么?表明不可以没有祖先。祖先不可以降等。曾孙出嫁而遇到曾祖父母去世,天下难得的情况,怎么能降等呢?”

胡翰说:“古代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不包括高祖父母。解说的人认为兼及高祖父母来说,那么他们的服丧相同,月数日期也相同。现在礼家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那么他们的服丧相同,月数日期不同了。用经典来考察,服丧的等级尽于五等,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等,而至于高祖曾祖,减少月数日期以此作为差别,他们的服制则是一样的,以齐衰为区别。况且《防》说:为父亲加隆服三年,那么为曾祖应该服大功,为高祖……”

祖宜小功。苟以齐衰之服从大功、小功之月日,亦若可为也。古之制礼者,所以不出乎二者之间,而一断以三月之制,岂无其义乎?故尊极而恩杀,为髙祖三月者,后世不必易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为母齐衰期者,古礼不必尽从也。何以权之?礼以义起,而縁乎人情者也。汪琬曰:案闽清陈氏曰:服父三年,服祖期,则曽祖宜大功,髙祖宜小功,而皆齐衰三月者,不敢以大小功旁亲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齐麻,尊尊也;减其月数,恩杀也。此礼所谓上杀。服适子三年,庶子期,适孙期,庶孙大功,则曽孙宜五月,而与▯孙皆缌麻三月者,曽孙服曽祖三月,曽祖报亦如之。曾祖尊也,故加齐衰;曽孙卑也,故服缌麻。此礼所谓下杀。如此则不应加服五月。然丧服经传正文本无髙祖▯孙服。又案鹤山雅言:经止説曽祖以下至曽孙,无髙祖至▯孙之文。若有髙祖之称,则汉惠不应名其父为髙祖矣。以此知记皆汉儒曲説。沈存中亦云:由祖而上皆曽祖,由孙而下皆曽孙,虽百世可也。如此则不应加服,姑附于此,以备一说】

译高祖应服小功。如果以齐衰的服制,按照大功、小功的月数来服丧,似乎也是可行的。古代制定礼制的人,之所以不在这两者之间徘徊,而一律以三个月的服制来决断,难道没有其中的道理吗?所以,地位尊贵到了极点,恩情就随之减弱,为高祖服丧三个月,后世不必改变。当至尊在位时,不敢伸张自己的私尊;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古礼也不必完全遵从。用什么来权衡呢?礼是根据义理而产生的,并且顺应人情。汪琬说:查考闽清陈氏说:为父亲服丧三年,为祖父服丧一年,那么曾祖应当服大功,高祖应当服小功,但都服齐衰三个月的原因,是不敢把用于旁系亲属的大功、小功服制加在至尊身上,所以加重齐麻的服制,这是尊重尊贵者;减少服丧的月数,这是恩情减弱。这就是礼中所说的“上杀”。为嫡长子服丧三年,庶子服丧一年,嫡孙服丧一年,庶孙服丧大功,那么曾孙应当服五月,但与玄孙都服缌麻三个月的原因,是曾孙为曾祖服丧三个月,曾祖回报也如此。曾祖尊贵,所以加服齐衰;曾孙卑贱,所以服缌麻。这就是礼中所说的“下杀”。这样就不应该加服五月。然而《丧服经传》正文本来就没有高祖、玄孙的服制。又查考《鹤山雅言》:经文只说到曾祖以下至曾孙,没有高祖至玄孙的文字。如果有高祖这个称呼,那么汉惠帝就不应该称他的父亲为高祖了。由此可知《记》都是汉代儒者的曲解。沈存中也说:由祖父往上都是曾祖,由孙子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世也可以。这样就不应该加服,暂且附在这里,以备一说。

【阎若璩曰:孝惠嗣立,至太上皇庙,与羣臣上其父庙号曰太祖,諡曰髙皇帝。史记始譌而为髙祖,班氏作汉书,即正之曰髙帝纪,何得诬孝惠?鹤山既误于前,钝翁复误于后,驳出以为读书承譌者之戒】干学案:礼之称髙祖者不一而足,何以云礼无髙祖之称乎?古文简,往往有一言而包数义者,其不言髙祖父母,自是省文,岂可因其不及髙祖,而并谓礼无髙祖之称也?唐太宗之増五月,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而胡、汪二子皆言不必加服,何哉?

  右唐制

  读礼通考卷十

谨案卷九第十八页后二行,继别为宗。刋本宗上衍大字,据小记删。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一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一

  齐衰三月

丧服寄公为所寓【注: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丧服传「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注: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防失地之君者,谓若《诗》「式防黎侯寓于衞」是也。言与民同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防,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雷次宗曰:既来受其惠,宜敬于所托,故与众人同】

【敖继公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月而▯,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惟有此尔,故不以其▯月为节也。不特制为国君服者辟天子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除之,特制之服也】

【郝敬曰:案寄公为所寓之君,服齐衰,亦衰世之礼,先王盛世,何得有寄公】

晋书·礼志》丧服:「寄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周礼》作乐于刑厝之时,而着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宜定新礼,自如旧经。诏従之。

  后世无

丧服,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疏: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髙祖之人,皆三月也。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敖继公曰:丈夫者,男子之与大宗絶属者也。妇人者,谓絶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盖亲者且无服,踈者可知】

干学案敖氏之言非也。族之男女皆为宗子,及其母妻服,岂有在嫂叔之列者?独不为之服乎?此盖以宗子论,不以嫂叔论,故服之无嫌也。

丧服传:「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防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絶,而越大功、小功,与曽祖同,怪其太重,故发此问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尊祖之义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母在,则不为妻服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马融曰:丈夫妇人,谓一族男女皆为宗子;母与妻】

【王肃曰:此谓族人无复五属者,反为其宗子服也】

【雷次宗曰:言尊祖,故敬宗。明祖已没也,无由施于尊者,但敬宗以致尊祖之心】

【敖继公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已之所自出也

译阎若璩说:孝惠帝继位后,到太上皇庙,与群臣给其父上庙号为太祖,谥号为高皇帝。《史记》起初错写为高祖,班固作《汉书》,就纠正为高帝纪,怎么能诬蔑孝惠帝呢?鹤山在前面已经错了,钝翁在后面又错了,驳斥出来作为读书人沿袭错误的警戒。

干学案:礼制中称高祖的情况不一而足,为什么说礼制中没有高祖这个称呼呢?古文简略,往往有一句话包含多种含义的情况,它不说高祖父母,自然是省略文字,怎么能因为它没提到高祖,就一并说礼制中没有高祖这个称呼呢?唐太宗增加五月丧期,即使是圣人再起也不能改变,而胡、汪二人却说不必加服,为什么呢?

右边是唐代制度

《读礼通考》卷十

谨按卷九第十八页后两行,“继别为宗”。刊本在“宗”字上衍生了大字,根据《小记》删去。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一 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一

齐衰三月

丧服: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丧【注:寄也是寄居的意思,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丧】

《丧服传》:“寄公是什么人呢?是失去国土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齐衰三月呢?是说与百姓相同【注:诸侯五月下葬,而服齐衰三月,是因为三个月后收藏其丧服,等到下葬时又再次穿上,下葬后就除去了。防止失去国土的国君,是指如《诗经》中‘式遏黎侯寓于卫’那样的情况。说与百姓相同,是因为客人在主人国家得到主人国君的庇护,所以回报主人国君与百姓相同,那么百姓也服丧。三个月收藏其丧服,等到下葬,又再次穿上,下葬完毕后才除去】

【雷次宗说:既然来接受他的恩惠,就应当对所寄托的地方恭敬,所以与众人相同】

【敖继公说:经传中没有看到诸侯互相服丧的礼制,这是没有丧服的。寄公已经失去国家,就不同于诸侯;又寄居在他国土地,就不能不为该国国君服丧。然而他不是臣子,所以只服齐衰三月,而与百姓相同。国君五月下葬,为此服丧的人则只到三月,因为齐衰中较轻的只有这个了,所以不以那下葬的月份为节制。不仅制定为国君服丧是为了避开天子,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缞衰,下葬后除去,是特别制定的丧服】

【郝敬说:查考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齐衰,也是衰败时代的礼制,先王盛世,怎么会有寄公】

《晋书·礼志》丧服:“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服齐衰三月。”新礼认为现在没有这种事,删去这一章。挚虞认为《周礼》在刑罚搁置时制作音乐,而记载荒政十二条,礼制完备以待事物,不因为时代衰败而废除盛典,世道兴隆而缺失衰败的教化。从前王司徒失守流亡,自称寄公,当时天下又多此类情况,都是礼制所涉及的,应当确定新礼,如同旧经。诏令听从了他的意见。

后世没有

丧服:男子、女子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注:女子指在室及出嫁后归宗的。宗子是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的大宗。疏:此经为宗子,是指与大宗别高祖的人,都服三月。说男子、女子,是指同宗男子、女子都为大宗子,以及宗子母亲妻子服齐衰三月】

【敖继公说:男子,是指与大宗断绝亲属关系的男子。女子,是指断绝亲属关系的女子、在室的女儿以及宗妇。男子、女子对于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如果在嫂叔之列的,就不服丧。大概亲近的尚且没有丧服,疏远的可想而知】

干学案:敖氏的话不对。族中的男女都为宗子,及其母亲妻子服丧,哪有在嫂叔之列的?唯独不为之服丧吗?这是以宗子论,不以嫂叔论,所以服丧没有嫌疑。

《丧服传》:“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注:《传》:‘因为男子女子与宗子服丧断绝,而越过大功、小功,与曾祖相同,奇怪其太重,所以发出此问。祖,是指别子为祖,百世不迁的祖,应当祭祀的日子,同宗都来陪位及助祭,所以说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是指百世不迁的宗,大宗是尊崇的统绪,所以同宗敬重他。尊崇祖先的意义,是指宗子奉事别子的祖先,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母亲在世,不为妻子服丧,是指宗子父亲已死,宗子主持其祭祀,《王制》说:‘八十岁不参与齐衰之事,那么母亲七十岁也不参与。’现在宗子母亲在世未满七十岁,母亲自己参与祭祀,母亲死,宗人为之服丧。宗子母亲七十岁以上,则宗子妻子得以参与祭祀,宗人才为宗子妻子服丧。必须为宗子母亲妻子服丧,是因为宗子在堂上燕飨族人,其母亲妻子也在房中燕飨族人之妇,都按昭穆次序,所以族人为之服丧】

【马融说:男子女子,是指一族男女都为宗子;母亲与妻子】

【王肃说:这是指族人没有五服亲属的,反而为其宗子服丧】

【雷次宗说:说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表明祖先已死,无法施加于尊者,只敬重宗子以表达尊崇祖先的心意】

【敖继公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是自己所从出的

,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盖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惟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盖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译尊崇他,是重视根本。然而尊崇祖先的诚意,没有途径能够完全表达,所以通过敬重宗子来体现。大概敬重那些作为别子后代的人,正是为了尊崇别子。所以说: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所在。这就是宗子为其母、妻服丧,都属于敬重宗子这一类事务的原因。传文说: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意思是族人对于宗子的妻子,是否服丧,只以宗子母亲是否在世作为准则。那么即使宗子的母亲年老,而妻子代理主持家事,如果妻子先于母亲去世,族人也不为此服丧,这是因为母亲还在世的原因。这个义理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的身份为其服丧的情况,意思确实相似。

干学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盖父亡而适子代父为祭主,则适子之妇即代姑为主妇矣。何年七十八十之拘乎?」贾防之説可谓窒而迂矣。特姑在而妇先没,则妇统于姑,族人不为其妇行服尔。

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注: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防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亲则月算如邦人者,上三月是絶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月数当依本亲为限,如邦人也。注云:不孤不为殇服服之者,以父在如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以其父在有适子,则不为适孙服同于庶孙,明此本无服亦不为之服殇也。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已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夲,皆服齐衰者,以其絶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于小功亲已下,殇与絶属同者,以其成人小功至下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絶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也。云有缌麻之亲,成人及殇皆与絶属同者,以其絶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絶属者同也】

【敖继公曰: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

干学案:大功衰、小功衰者,盖成人宗子死,族人服之,用齐衰。上文为宗子是也。今宗子而殇,则服当降一等。宗子服止三月,无可得而降,故不降其月数,但降其衰制,不用齐衰,而用大功之衰、小功之衰也。期仍三月,服之常也。衣用功衰,服之变也。又案:郑注谓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若是则期年之服矣。本服止当九月,而服以期年,可乎?又谓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若是则八月之服矣。本服止当五月,而服以八月,可乎?且古无八月之服,此果出于何典乎?愚谓此条原论殇服,不必及于成人。即欲为成人解,则有大功亲者,止当九月;有小功亲者,止当五月。或者于九月、五月之中,而服齐衰三月余,则受以夲服可也。岂有大功而加至期年、小功而加至八月之理乎?

大传「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注: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适,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为其妻齐衰三月;无适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公子唯已而已,则无所宗,亦莫之宗。】疏:「为齐衰九月者,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与君同母,故云其母则小君也。为其妻齐衰三月者,同丧宗子之妻也。为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者,此则庶子为宗,礼如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为,君在,厌降一等,故死为之大功九月。母则庶母,妻则兄弟之妻,故无服也】

干学案此条,大传之文本不言服制,因郑注长,言之故附于宗子之末,以补《仪礼》之所未备云。

【顾炎武日知録:贾防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

译干学案内则说:“丈夫去世后,婆婆就老了,大概是因为父亲去世而嫡长子代替父亲作为祭祀的主持者,那么嫡长子的妻子也就代替婆婆成为主妇了。哪里拘泥于年龄七十或八十呢?”贾逵的说法可以说是窒塞而迂腐了。只是婆婆在世而媳妇先去世,那么媳妇统属于婆婆,族人就不为这位媳妇服丧罢了。

《礼记》记载:宗子孤幼而死,为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为下殇服小功衰,都服丧三个月。亲近的亲属则按月数计算,如同一般人【注:说孤幼有不孤幼的情况,不孤幼则族人不为殇者服丧。不孤幼指父亲有残疾,或者年七十而老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孤幼为殇,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下殇服小功衰,都如同殇服的规格而服丧三个月,这是指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亲近指在五服亲属之内,计算月数。月数如同一般人,是指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亲属,成人服齐衰期年。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九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亲的亲属,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大功衰九月。其中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五月,下殇服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亲的亲属,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小功衰五月。其中的殇服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有缌麻亲的亲属,成人及殇服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贾逵说:孤幼为殇,是指没有父亲且未成年而死的人。说大功衰、小功衰,是因为成人服齐衰,所以长殇、中殇都在大功衰范围内,下殇在小功衰范围内。说都服三个月,是因为丧服虽然降等,原本就是三个月的规格,一时不能更换丧服,所以还是依照原本的三个月。亲近则按月数计算如同一般人,上面说的三个月是断绝亲属关系者,如果在五服之内亲近,月数应当依照原本的亲属关系为限,如同一般人。注说:不孤幼不为殇服丧,是因为父亲在世如同周代的制度,有嫡子没有嫡孙,因为父亲在世有嫡子,就不为嫡孙服丧,等同于庶孙,明白这本来就没有服丧,也不为殇服丧。成人服齐衰期年,是指宗子的亲兄弟、姑、姊妹在室等人都是一样的。从大功亲以下直到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然依照原本,都服齐衰,是因为断绝亲属关系者还服齐衰三月,明白亲近者无论大功、小功、缌麻都服齐衰。既然都服齐衰,所以是三个月,既安葬后改服才开始改服大功、小功、齐衰。至于小功亲以下,殇服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是因为成人小功直到下殇就进入三个月,所以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都是大功衰、小功衰都服三个月。说有缌麻亲,成人及殇服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是因为断绝亲属关系者为宗子服齐衰三月,缌麻亲也是三月,所以成人及殇死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

【敖继公说:这是说宗子孤幼而为殇,其丧服就是这样。如果不孤幼,那么族人中亲属关系尽者不为服丧,而有亲属关系者则或者降等服丧,或者降等而无服,也如同一般人】

干学案:大功衰、小功衰,大概是成人宗子去世,族人服丧,用齐衰。上文为宗子就是如此。现在宗子为殇,那么丧服应当降一等。宗子丧服只服三个月,没有可以降等的,所以不降月数,只降丧服制度,不用齐衰,而用大功之衰、小功之衰。期年仍然是三个月,这是服丧的常规。衣服用功衰,这是服丧的变化。又案:郑玄注说有大功亲的亲属,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大功衰九月,如果是这样就是期年的丧服了。原本的丧服只应当九月,而服丧为期年,可以吗?又说有小功亲的亲属,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小功衰五月,如果是这样就是八个月的丧服了。原本的丧服只应当五月,而服丧为八月,可以吗?况且古代没有八个月的丧服,这果然出自什么典籍呢?我认为这条原本论述殇服,不必涉及成人。即使要为成人解释,那么有大功亲的亲属,只应当九月;有小功亲的亲属,只应当五月。或者在九月、五月之中,而服齐衰三月余,那么改服原本的丧服是可以的。难道有大功而增加到期年、小功而增加到八月的道理吗?

《大传》:“公子有宗道,公子的公,为他的士大夫中的庶子,宗奉他的士大夫中的嫡子,这是公子的宗道【注:公子不能宗奉国君,国君命令嫡昆弟作为他的宗子,让他宗奉他,这是公子的宗道。所宗奉的是嫡子,那么如同大宗去世为他服齐衰九月,他的母亲就是小君,为他的妻子服齐衰三月;没有嫡子而宗奉庶子,那么如同小宗去世为他服大功九月,他的母亲、妻子无服。公子只有自己而已,那么无所宗奉,也没有人宗奉他。】疏:“服齐衰九月,是因为国君在世,压抑降等兄弟,降一等,所以九月。因为他是大宗,所以齐衰与国君同母,所以说他的母亲就是小君。为他的妻子服齐衰三月,同丧宗子的妻子。服大功九月,他的母亲、妻子无服,这是庶子为宗,礼如同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互服丧,国君在世,压抑降等一等,所以去世为他服大功九月。母亲就是庶母,妻子就是兄弟的妻子,所以无服】

干学案这条,大传的文本本来说服制,因为郑注长,说了所以附在宗子的末尾,以补充《仪礼》所未备的。

【顾炎武日知录:贾逵说母亲年龄未满七十尚且参与祭祀,不对。《祭统》说:“祭祀,必定夫妇亲自参与。”

」是以舅没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不为妻服】

译因此,舅父去世后,姑母便成为年老之人,这表明她不再参与祭祀。虽然年老,但她原本曾是主持祭祀的人,而礼制中不能有双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不为妻子服丧。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俱无家礼,有防典,今律文亦无。

丧服为旧君,君之母,妻【疏:旧君旧蒙恩深,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徳,故服之也。但谓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一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敖继公曰:君亦谓旧君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丧服传:“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注: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疏: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也。云“仕焉而已者”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此为致仕之臣也。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言与民同者,以夲义合,今义已防,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防深于民也】

【雷次宗曰:身既反昔,服亦同民,盖谦逺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纪内结实异余人,故爰及母妻也。敖继公曰: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盖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陈铨曰:仕焉而已者,致仕也】

左传·哀公十二年》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注:讳娶同姓,故谓之孟子,若宋女】死不赴,故不称夫人【注:不称夫人,故不言薨】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注:反哭者,夫人礼也,以同姓故不成其夫人丧】孔子与吊,适季氏,季氏不絻,放绖而拜【注:孔子始老,故与吊也。絻,丧冠也。孔子以小君礼往吊,季氏不服丧,故去绖从主节制。疏:杜以孔子与吊,明其已去臣位。若其臣位,则服小君之丧,不得云与吊而已。故云孔子始老,始老者,谓始致事也。刘▯云:案十六年仲尼卒,哀公诔之,子贡讥云:生不能用,则是哀公不用仲尼为臣也。又世家及诸书无云仲尼仕于哀公,杜焉得云孔子始老乎?今知不然者,以上十一年传称仲尼在卫,鲁人以币召之,是召之而来,当以任用,故冉有云:子为国老,待子而行,后乃致事。故孟子之丧而来与吊。若哀公全不能用,何须以币召之?但哀公不用其言,故云生不能用。于传云上下理其符同。刘以为不仕哀朝,以规杜过,非也。丧服齐衰三月章曰:为旧君君之母妻。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郑▯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防深于民也,是其服与民同,不服臣为小君之服,故与常吊也。礼齐衰之丧,始死而絻,以至于成服,絻以代吉冠,故以絻为丧冠也。孔子以季孙当服臣为小君之礼,故以小君礼往吊。季氏传言适季氏,谓适季氏哭位,故杜言往吊,谓就其哭位也。季孙既不服丧,孔子不得服吊服,故去绖从主节制也。大夫之吊服,弁绖。郑▯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而加环绖,大如缌之绖,纒而不纠也。曲礼云:凡非吊防,非见国君,无不荅拜者。郑▯云:丧賔不荅拜,不自賔客也。礼拜无拜法,而此言孔子放绖而拜者,记言丧賔不荅拜,谓丧主既拜賔,賔不荅拜尔。其出见主人,成吊者先拜。据此传文,必有拜法。记无其事,记不具尔】

通典》晋虞喜议云:“或问曰:‘丧服经传,为旧君谓仕焉而已者,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与废疾理同,得否?”喜正之曰:“废疾沈沦,防同人伍,不论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无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而去,义同人伍尔。”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仕服有同异?”范宣荅云:“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国君之礼,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王者无

译《开元礼》、《政和礼》、《书仪》都没有《家礼》,只有《防典》,现在的律文中也没有。

为旧君、君的母亲、君的妻子服丧【疏:旧君曾经恩德深厚,虽然退隐归居田野,也不忘记旧日的恩德,所以为他服丧。但旧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致仕,一种是待放。这里说的是尚未离去的,即致仕的人】

【敖继公说:君也是指旧君。在国都中称旧君,是为了表明他不再被视为臣子。这种丧服,大夫和士是一样的】

《丧服传》:“为旧君服丧,是指谁呢?是指曾经任职而后离职的人。为什么要服齐衰三个月呢?是说与平民相同。君的母亲和妻子,就是小君【注:任职而后离职的人,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致仕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德比平民深厚。疏:这段经文上下提到臣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所以发出疑问。说‘任职而后离职的’是为旧君服丧,这是指待放的臣子;这里是指致仕的臣子。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是奇怪他旧制服斩衰,现在却服三个月。说与平民相同,是因为本义应当如此,但现在的义理已经有所防范,所以压制他使他与平民相同。下文说庶人为国君服丧没有小君,是因为恩德浅薄;这里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德比平民深厚】

【雷次宗说:自身既然回归往昔,丧服也就与平民相同,这大概是谦退疏远的情怀,安身立命的道理。然而恩义在内心确实坚实,不同于其他人,所以也延伸到母亲和妻子。敖继公说:已,就是止的意思。郑氏认为这是致仕,是对的。这曾经任职,现在又在国都,他的丧服应当与平民不同,却也是齐衰三个月,大概是因为不在其位就不宜服斩衰,以区别于现任的臣子,而臣子对君主又没有期年的丧服,所以只服齐衰三个月,不嫌与平民相同。然而又为小君服丧,那就也与平民不同了】

【陈铨说:任职而后离职的人,就是致仕】

《左传·哀公十二年》夏五月,昭公夫人孟子去世。昭公娶了吴国的女子,所以不记载姓氏【注:避讳娶同姓的女子,所以称她为孟子,就像宋国的女子一样】死亡没有通报,所以不称夫人【注:不称夫人,所以不说薨】没有反哭,所以不说安葬小君【注:反哭是夫人的礼仪,因为同姓的缘故,没有完成夫人的丧礼】孔子去吊唁,到了季氏那里,季氏没有戴丧冠,孔子解下绖带然后拜祭【注:孔子开始年老,所以去吊唁。絻,是丧冠。孔子以小君的礼仪去吊唁,季氏不服丧,所以去掉绖带跟随主人的节制。疏:杜预认为孔子去吊唁,明确他已经离开臣子的职位。如果他是臣子,就会为小君服丧,就不能只说去吊唁而已。所以说孔子开始年老,开始年老,是指开始致仕。刘宝说:查考十六年仲尼去世,哀公为他作诔,子贡讥讽说:生前不能任用,那么哀公就没有任用仲尼为臣。又《世家》及诸书没有说仲尼在哀公手下任职,杜预怎么能说孔子开始年老呢?现在知道不是这样,因为上面十一年传称仲尼在卫国,鲁国人用币帛召他,是召他而来,应当任用,所以冉有说:您作为国老,等待您才行动,后来才致仕。所以在孟子去世时来吊唁。如果哀公完全不能任用,何必用币帛召他?只是哀公不采纳他的言论,所以说生前不能任用。在传文中上下理据相符。刘宝认为不仕于哀公朝,以此来纠正杜预的错误,是不对的。《丧服》齐衰三月章说:为旧君、君的母亲和妻子服丧。传文说:为旧君服丧,是指谁呢?任职而后离职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是说与平民相同。君的母亲和妻子就是小君。郑玄说:任职而后离职的人,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致仕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德比平民深厚,所以他的丧服与平民相同,不服臣子为小君服的丧,所以与平常吊唁一样。礼制中齐衰的丧事,刚死时戴絻,一直到成服,絻用来代替吉冠,所以把絻当作丧冠。孔子认为季孙应当服臣子为小君的丧礼,所以以小君的礼仪去吊唁。季氏传文中说到了季氏,是指到了季氏的哭位,所以杜预说去吊唁,是指到他的哭位。季孙既然不服丧,孔子就不能穿吊唁的丧服,所以去掉绖带跟随主人的节制。大夫的吊唁服,是弁绖。郑玄说:弁绖,像爵弁但是素色,加上环绖,大小像缌麻的绖,缠绕而不绞结。《曲礼》说:凡不是吊唁或服丧,不是见国君,没有不答拜的。郑玄说:丧宾不答拜,不把自己当作宾客。《礼》中没有拜的法则,而这里说孔子解下绖带然后拜祭,是因为记载说丧宾不答拜,是说丧主已经拜了宾客,宾客不答拜罢了。他出来见主人,完成吊唁的人先拜。根据这段传文,一定有拜的法则。记载中没有这件事,是因为记载不详细】

《通典》晋代虞喜议论说:“有人问:‘《丧服》经传中说,为旧君服丧是指任职而后离职的人,郑玄注说:‘任职而后离职,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致仕的人。’现在致仕与残疾道理相同,可以吗?’虞喜纠正说:‘残疾沉沦,恩德如同平民,不论臣子的道义,服齐衰三个月是可以的。年老而致仕,臣子的礼仪已经保全,恩义没有废弃,自然应当服三年丧,不能只服三个月。传文说‘任职而后离职的人’,是指已经任职而后离开,义理如同平民罢了。’殷泉源问:‘天子诸侯的臣子致仕,丧服有相同和不同吗?’范宣回答说:‘礼制残缺,天子的典章大多不全备,只有国君的礼仪,往往有记载。臣子致仕,就为旧君服齐衰三个月,天子的臣子也是这样。天子与国君,虽然名号有差异,至于臣子奉行的与王者没有……’

殊矣。何以明之?《公羊传》曰:‘以诸侯逾年称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称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比例如此,则臣服之制同矣。’穆帝崩前,尚书郎曹躭等奔赴,皆服齐衰,治书侍御。

译这很不同。怎么证明呢?《公羊传》说:“诸侯在君主去世后的第二年才称即位,由此可知天子也是在君主去世后的第二年称即位。天子守丧三年后才称王,由此可知诸侯在其封地内守丧三年称子。按照这样的类比推理,那么臣服的制度就是相同的了。”穆帝驾崩之前,尚书郎曹躭等人赶赴京城,都穿着齐衰丧服,担任治书侍御史。

史喻希表弹其失礼,博士孔恢等议云:「礼无解职厌降之文,今有去官从本官之品,典律并愆轨训,有违案。躭等并以凡才,荷蒙荣饰,或濯缨清波,不能仰遵王度,自同隷人,愆义违则,亏黩王猷,请以见事免躭等所覆除官。」曹躭上表自理曰:「臣闻居丧之礼,贵贱不同,礼臣为君斩衰,仕焉而已。为旧君齐衰,爵禄既絶,朝见既替,盖以踈贱于亲贵,故降其制也。又国丧仪注,居职者朝夕临,去职者朔望临,礼哭泣之节各称其服,哭轻则服不得重。据今去职之臣,朔望哭宜为旧君服齐衰,是以臣前率而行之,不敢有加。臣服齐衰,哭临殿庭,逾月厯旬,外内监司莫之或讥。及至梓宫将幸山陵,诸官来赴,服斩者多,此皆意存于重,而不原于制,遂使亲踈贵贱无有等差。曽参欲勿除父母之丧,仲尼患其过制。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固为过制,非圣哲所许,而不推古今正礼,难臣若难者有证,臣对无据,甘受违制。」

【黄干行曰:案《仪礼》,此大夫为旧君服有此三节,何也?先王制礼,恩义而已。臣子之仕于人,国位至大夫,荷爵禄之重,蒙眷顾之隆,其恩义可谓深矣。故在位而君死,则为之服斩防义重故也。夫岂以其去位而遂忘之哉?是以先王又制之为旧君反服之礼,无非所以酌其防义之浅深而制为服之隆杀也。是故仕焉而已者,谓致仕而退归田里者,则服齐衰三月,防义存故也。此君臣始终之最好者也。其次则以道去君而犹未絶者,谓始虽道合,今以一事三谏不从,待于郊得玦而去。君臣之间虽防有顺逆,然君之恩礼犹未絶,尚归其宗庙,使其宗族嵗时为之祭祀。正孟子所谓「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禄里居」,《曲礼》所谓「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者也。恩义尚存如此,则安得而不为之服?故齐衰三月,恩义存故也。此君臣之次也。若其下者,待放而去,君遂收其宗庙,不使为祭祀。则是孟子所谓「去之日遂收其田禄里居」,《曲礼》所谓「爵禄无列于朝,出入无诏于国」者也。恩义既絶如此,则安得而为之服?故此大夫无服。唯其妻与长子尚存本国未去者,服齐衰三月,恩义絶故也。此君臣之好不克终者也,其下也】

宋书·礼志》:「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泰始四年,以尚书何祯奏,始依古典。」

南齐书·礼志》: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隷之节具体在三。昔庾翼妻防,王允、滕▯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耶?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今臣之未从官在逺者,于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牋表不得奔赴。”从之【此条为旧君之妻,顾炎武《日知录》:“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丧服庶人为国君【注: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防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经言庶人兼在官者言之。云畿内之民亦如之者,畿内千里専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敖继公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非在官与在官非当家者,则不服也。畿内之民,其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着之者,则此经惟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白虎通义》礼:庶人为国君服齐衰三月。王者崩,京师之民丧三月。何?民贱而王贵,故三月而已。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者,则民始哭素服,先葬三月成,齐衰期月以成礼,葬君也。礼不下庶人,所以为民制。何?礼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防从内▯,故为之制也。已上二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存外待放已去者

译御史喻希表弹劾曹躭失礼,博士孔恢等人议论说:“礼制中没有解除职务后降低丧服等级的条文,现在却依据去职后按原官品级服丧的做法,典章律法都违背了规范训诫,有违查考。曹躭等人都是平庸之才,承蒙荣耀恩宠,有的曾在清流中洗去尘缨,却不能向上遵奉王法,自同于隶役,违背道义规则,污损王者的谋略,请求以现成之事免除曹躭等人所复除的官职。”曹躭上表为自己辩解说:“我听说居丧的礼制,贵贱不同,礼制规定臣为君服斩衰,这是任职期间的情况。为旧君服齐衰,爵禄已经断绝,朝见已经废止,大概是因为关系疏远、地位卑贱于亲近尊贵之人,所以降低其服制。又据国家丧仪的规定,在职者朝夕哭临,去职者只在初一、十五哭临,礼制规定哭泣的节度各自对应其丧服,哭得轻则丧服不得重。依据现在去职之臣,初一、十五哭临应当为旧君服齐衰,因此我先前率领众人执行,不敢有所增加。我服齐衰,在殿庭哭临,超过一个月历经数旬,内外监察官员没有讥讽我的。等到灵柩将前往山陵安葬,众官前来奔赴,服斩衰的人很多,这都是心意在于加重,而不推究礼制,于是使得亲疏贵贱没有等级差别。曾参想要不除去父母的丧服,孔子担心他超过了礼制。现在去官者服在官者的丧服,固然是超过礼制,不是圣哲所允许的,如果不推究古今正礼,责难我如同责难者有证据,我回答没有依据,甘愿接受违制的罪名。”

【黄干行说:查考《仪礼》,大夫为旧君服丧有这三种情况,为什么呢?先王制定礼制,只在于恩义罢了。臣子侍奉于人,爵位达到大夫,承受爵禄的重任,蒙受眷顾的隆厚,其恩义可以说很深了。所以在位时君主去世,就为他服斩衰,这是因为恩义重所以这样。难道因为他离位就忘记他吗?因此先王又制定了为旧君反服的礼制,无非是斟酌恩义的深浅而制定丧服的隆杀。所以任职而已的,指致仕退归田里的人,就服齐衰三个月,恩义尚存所以这样。这是君臣始终最好的情况。其次是以道义离开君主而关系尚未断绝的,指起初虽然道义相合,现在因为一事三次劝谏不被听从,等待在郊外得到决裂的信号而离开。君臣之间虽然恩义有顺逆,然而君主的恩礼尚未断绝,尚且归还其宗庙,让他的宗族岁时为他祭祀。正是孟子所说的‘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收回其田禄里居’,《曲礼》所说的‘爵禄在朝廷有列,出入在国家有诏’的情况。恩义尚且如此存在,怎么能不为之服丧呢?所以服齐衰三个月,恩义尚存所以这样。这是君臣的次等情况。如果其下者,等待放逐而离开,君主于是收回其宗庙,不让他进行祭祀。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离开之日就收回其田禄里居’,《曲礼》所说的‘爵禄在朝廷无列,出入在国家无诏’的情况。恩义既然如此断绝,怎么能为之服丧呢?所以此大夫无服。只有他的妻子与长子尚且留在本国未离开的,服齐衰三个月,恩义断绝所以这样。这是君臣关系不能善终的,是下等的情况】

《宋书·礼志》:“魏代有时为旧君服三年丧的,到晋泰始四年,依据尚书何祯的奏议,才开始依照古典。”

《南齐书·礼志》:建元二年,皇太子妃去世。前宫臣僚怀疑所服丧服。左仆射王俭议论说:“《礼记·文王世子》说:‘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况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的节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过去庾翼妻子去世,王允、滕〇认为府吏应当有小君的丧服,何况臣节的重大呢?应当依照礼制为旧君的妻子服齐衰三个月。在官之身都应当归属假借,早晚哭临,都隶属于东宫。现在臣僚中未随从官职在远方的,在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然举行丧礼成服,派遣牋表不得奔赴。”采纳了他的意见【此条为旧君之妻,顾炎武《日知录》:“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丧服庶人为国君【注:不说民而说庶人,庶人可能有在官者,天子畿内的民服天子也如此。所谓庶人在官者,指府史胥徒。经文说庶人兼在官者而言。说畿内的民也如此者,畿内千里专属于天子,所以知道为天子也如同诸侯的境内】

【敖继公说:庶人此服,夫妻相同。不是在官与在官非当家者,就不服了。畿内的民,其服天子,也应当如此。却不记载者,则此经文只为主为侯国而作,更加可见了】

《白虎通义》礼:庶人为国君服齐衰三月。王者崩,京师的民丧三月。为什么?民贱而王贵,所以三个月而已。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者,则民开始哭素服,先葬三月成,齐衰期月以成礼,葬君也。礼不下庶人,所以为民制。为什么?礼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从内〇,故为之制也。以上两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存外待放已去者

。疏: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絶」,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絶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译疏:这里说大夫在外,为什么不讨论是否为本国国君服丧呢?查考《杂记》说:“违背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违背大夫的诸侯也不返回服丧。”这是因为他们的尊卑地位不相等。如果这样,那么当国君与大夫尊卑地位相等时,才返回为旧君服丧吗?那么这位大夫既然已经离开他国,文中不提及服丧,是因为他的国君与大夫尊卑地位不相等,所以不返回服丧。因此,这里直接陈述他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国国君服丧。注解说:“在外等待放逐或已经离开的人。”对照上下文来理解,因为上文认为只是出仕而已,下文说“但还没有断绝关系”,这里说“长子”,说明人还没有离开,显然自身是已经离开他国并与本国断绝关系的人,所以郑玄说“是等待放逐或已经离开的人”。

【敖继公曰: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已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又为君之母妻,若去国则不服其母妻也。士之异于此者,长子无服;若去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丧服传:「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疏: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絶,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絶于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云大夫不外娶者,解传「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絶,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春秋传》者,荘二十七年《公羊传》文。君臣有离合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也】

通典《汉石渠礼议》戴圣曰:“大夫在外者,三谏不从而去,君不絶其禄位,使其适子奉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也,承宗庙,宜以长子为文。”萧太傅曰:“长子者,先祖之遗体也。大夫在外,不得亲祭,故以重者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长子。”晋贺循案郑注《丧服》云:“凡妻从夫降一等,夫合三月,则妻宜无服,而犹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则本国之女也。虽从夫而出,妇人归宗,往来犹民,故从民服也。”长子有服,谓未去者也。循以为以道去君,非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则服也。戴逵谓郑▯注《丧服》不通,何者?妇人义无二尊,故出嫁则降父而服夫,何至为夫去国,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两服,则经记应见。将谓大夫于君之母,妻夲有齐斩之殊,乃仕焉而已,则俱在三月,葢其义也。郑昕荅曰:“案礼,妻为周,而长子三年。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犹宜周,故言与民同,则出国无服可知也。所以别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民尔。”崇氏问曰:“齐衰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大夫去适他国,便为其所适国君服,于本国絶矣。妻从夫,当为后君服,旧寕以为民乎?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尔。”淳于睿荅:“若妻未去,自若民也,不为旧君也。”

【郝敬曰:大夫奔他国,携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与国人同。其宗族在旧国,其长子或不去,则与民同。去则无服】

干学案二《郑戴崇四説》立意不同,而各有优劣。▯则于理未顺,逵则语言不详。昕及崇氏二説相近,而昕说更精。至淳于氏谓妻若未去,不为旧君,则传明言长子未去,何以云旧君乎?此旧君之称,盖因大夫已去国而言,不为妻与长子立文也。若夫郝氏之说谓大夫携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与国人同。果尔,则妻当从夫,不为之服矣。乃夫已不服,而妻反服之,何哉?知其説之益支矣。

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注:其君尊卑异也,违犹去也。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服。疏:去诸侯,谓不便其君及辟仇也。之往也已,若本是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适卑。若旧君死,则此臣不反服,谓今仕卑臣不可反服于前之尊君也。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者,此谓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诸侯,此是自卑适尊。若犹服卑君,则为新君之耻也,故亦不反服旧君也】

【刘敞曰:此言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未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春秋传》所谓“未臣焉,有伐其国者,反死之可也;既臣焉而反死之,则不可也”。郑▯云:“尊卑异,不为服。若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服。”非也】

檀弓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

译敖继公说:这是承接庶人之下而言,所以只根据他的妻子和长子来说。说“旧国君明”,是因为妻子和长子也在国外。大夫对旧君恩情深重,所以即使离开本国,在已规定的丧服之外,妻子和长子又为他服丧。离开本国尚且如此,那么在本国就更不用说了。大夫在位时,和他长子一起为君主服斩衰,妻子服期年;去职后则都为他服齐衰三个月罢了。又为君主的母亲和妻子服丧,如果离开本国,就不为君主的母亲和妻子服丧了。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在于,长子没有丧服;如果离开本国,夫妻也不为他服丧了。

《丧服传》问:“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回答说:“妻子是说与平民相同,长子是说没有离开。”【注:妻子虽然跟随丈夫离开,但古时大夫不在国外娶妻,妇人回娘家往来还像平民一样。《春秋传》说:“大夫越过国境迎接新娘,不合礼。”君臣之间有结合与分离的道义。长子离开,可以不服丧。疏:妻子原本跟随丈夫为君主服丧,现在丈夫已与君主断绝关系,妻子本不该服丧却服了。长子原本为君主服斩衰,也是大夫的儿子,能行大夫之礼,跟随父亲服丧。现在父亲已与君主断绝关系,也应当不服丧了。然而都服齐衰三个月,所以提出疑问。说大夫不在国外娶妻,是解释传文中“与民同”的意思,因为古时不在国外娶妻,是在本国娶妇,妻子是本国的女子,现在丈夫和妻子都离开他国,大夫虽然断绝关系,但妻子回娘家往来,还是本国的平民。《春秋传》是指庄公二十七年《公羊传》的文字。君臣有离合的道义,是指进谏争辩跟随君主是有道义则结合,三次进谏不从是无道义则分离。儿子既然跟随父亲离开,可以不服丧】

《通典·汉石渠礼议》戴圣说:“大夫在外的人,三次进谏不从而离开,君主不断绝他的俸禄和职位,让他的嫡长子奉祀宗庙。说长子,是重视长子,继承宗庙,适宜以长子为文。”萧太傅说:“长子是祖先的遗体。大夫在外,不能亲自祭祀,所以以重要者为文。”宣帝裁定说:“因为还在,所以说长子。”晋代贺循考察郑玄注《丧服》说:“凡是妻子跟随丈夫降一等,丈夫合该服三个月,那么妻子应该无服,却还服三个月的原因,是古时大夫不在国外娶妻,他的妻子是本国的女子。虽然跟随丈夫离开,妇人回娘家,往来还像平民,所以跟随平民服丧。”长子有丧服,是说没有离开的。贺循认为以道义离开君主,不是罪过重大,他的儿子还可以留下,遇到君主去世就服丧。戴逵认为郑玄注《丧服》不通,为什么呢?妇人道义上没有两个尊长,所以出嫁就降低对父亲的丧服而服丈夫,怎么到了为丈夫离开本国,就兼服两位君主呢?如果确实适宜两服,那么经文和记文应该见到。大概认为大夫对君主的母亲,妻子本来有齐衰和斩衰的区别,只是做官罢了,那么都在三个月,大概这就是道义所在。郑昕回答说:“考察礼制,妻子服期年,而长子服三年。现在丈夫虽然在外,妻子还没有离开,恐怕有人嫌恶还适宜服期年,所以说与平民相同,那么出国无服就可以知道了。之所以分别说明,是表明丈夫既已去职,妻子便与平民相同罢了。”崇氏问:“齐衰三个月,大夫在外,他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君服丧,大夫离开到其他国家,就为他所到的国家君主服丧,对本国断绝关系了。妻子跟随丈夫,应当为后君服丧,旧君难道还当作平民吗?认为适宜与长子没有离开的相同罢了。”淳于睿回答:“如果妻子没有离开,自然像平民一样,不为旧君服丧。”

【郝敬说:大夫逃奔其他国家,带着他的妻子和儿子。离开的妻子曾经为命妇,离开后与国人相同。他的宗族在旧国,他的长子或者不离开,就与平民相同。离开就没有丧服】

干学案二《郑戴崇四説》立意不同,而各有优劣。郑玄则于理不顺,戴逵则语言不详。郑昕及崇氏二说相近,而郑昕说更精。至于淳于氏说妻子如果没有离开,不为旧君服丧,那么传文明说长子没有离开,为什么说旧君呢?这个旧君的称呼,大概是因为大夫已离开本国而言,不是为妻子和长子立文。至于郝氏之说谓大夫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开,妻子曾经为命妇,离开后与国人相同。果真如此,那么妻子应当跟随丈夫,不为之服丧了。然而丈夫已不服丧,而妻子反而服丧,为什么呢?知道他的说法更加支离破碎了。

《杂记》:离开诸侯的大夫不反服,离开大夫的诸侯不反服【注:他们的君主尊卑不同,违犹去也。离开诸侯,去诸侯国;离开大夫,去大夫家,才能为旧君服丧。疏:离开诸侯,是指不便其君主及躲避仇敌。之往也已,如果本来是诸侯的臣子,如离开去仕大夫,这是从尊到卑。如果旧君死,那么此臣不反服,谓现在仕卑臣不可反服于前之尊君也。离开大夫去诸侯不反服的,这是说本是大夫的臣子,现在离开去仕诸侯,这是从卑到尊。如果还服卑君,则为新君之耻也,所以也不反服旧君也】

【刘敞说:这是说离开而仕的人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那么离开而未仕的人,听到旧君的丧事,就反服了。《春秋传》所谓“未臣焉,有伐其国者,反死之可也;既臣焉而反死之,则不可也”。郑玄说:“尊卑不同,不为服。如果离开诸侯仕诸侯,离开大夫仕大夫,才能为旧君服丧。”不对】

《檀弓》:做官而还没有俸禄的人,君主有馈赠,叫献;派遣他,叫寡君

。违而君薨,弗为服也【注:以其恩轻也。违,去也。防违,谓三諌不从,以礼去者。若已有禄,恩重者,虽放出仕他国,而所仕者敌,则犹反服。今此未得禄之臣,唯在朝时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虽敌,亦不反服也。以其本无禄,恩轻故也】

译臣子离开后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这是因为君臣之间的恩义较轻。违,就是离开。防违,是指三次劝谏君主都不听从,依照礼制而离去的人。如果臣子已经享有俸禄,君臣恩义较重,即使被放逐而出仕他国,且所出仕的国家与故国地位对等,仍要返回故国为故君服丧。如今这位尚未获得俸禄的臣子,只有在朝任职时才为君主服丧。如果被放逐到他国,而故君去世,即使所出仕的国家与故国地位对等,也不返回故国服丧。这是因为臣子原本没有俸禄,君臣恩义较轻的缘故。

干学案礼于旧君之服有三,其一仕焉而已,身离朝宁者,前章为旧君,君之母妻是也;其一以道去君,身违宗国者,次章为旧君是也;其一臣谊已絶,出居他邦,或改事新主者,后章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是也。原臣之于君,义当服斩,乃不服斩,而服齐,甚至有不服者,何也?恩有浅深,故服与不服有异也。其仕焉而已者,虽身犹在国,较之居官食禄者,其防已轻,故降而服齐,犹以君臣谊重,故服君而并服其母妻也。其以道去君者,虽义犹未絶,较之致仕家居者,其恩更轻,故但服其君而不服其母妻也。其出居他邦者,虽恩义已絶,而妻子之居本国者,不可以无服,故妻与长子行服,而其身则不服也。康成解「仕焉而已」,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解「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夫曰:「仕焉而已」,则凡解职去官者皆是也,何独指年老废疾者乎?曰:「以道去君」,则凡有故而去者皆是也,何独指三谏不从者乎?且既曰去国,明谓身适他国矣,而犹执为待放于郊,何也?果待放扵郊,则身在本国,犹本国之臣,上章为旧君条足以槩之矣,何为重出此旧君一条乎?以此知上之为旧君者,乃身留夲国之臣;下之为旧君者,乃身去本国之臣也。郑注第二条旧君,引《曲礼》「爵禄有诏于朝」二句,不知《曲礼》上文明言「去国三世则非在本国」,彰彰矣,何得执为待放于郊乎?或曰:郑注「大夫在外」谓待放已去,故此谓待放扵郊,如子言二者皆已去国,将何以别之?曰:去国则同,而君防之絶与未絶则不同也。何谓无别乎?至晋人过泥郑注,又执「去官从故官之品」之説,谓老疾致仕及三谏去者与其他解职归者有异,纷纷服斩服齐之说相寻无已,则皆郑注有以啓之也。愚谓礼之意,盖谓凡致政而归,不与朝列者,与任职居官者不同,皆不服斩而服齐,故特别。之为旧君也,又何有?解职而归与老疾致仕,三谏去者之分别哉?乃知去官从故官之品,此后世之令,不可以语《周礼》也。至贾疏释大夫在外,引《杂记》为证,谓此尊卑不敌不反服者,果尔,则亦当有尊卑敌而反服者矣。何以经文偏主不服为说乎?知其説之不可通矣。

【万斯同曰:此条大夫既放其妻,长子犹为旧国君服,则上为旧君二条,其妻与长子皆服齐衰三月可知也。凡经文互见者,皆当参考】

已上三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继父不同居者【注:尝同居,今不同。防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于寄公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于期章释讫,是以皆不言也】

【敖继公曰:为继父同居者,期而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防之也。继父于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

【吕坤曰: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伯父、叔父、仲父、季父,谓伯、仲、叔、季于我父也,一本而同行者也,犹嫌于父,而诸之外。父、外祖父,同尊而异姓者也,虽称曰父,而外之。父没矣,可继乎?母縁父有,父不縁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设母三嫁,三従,将三继父乎?终始不同居,则无服。无服而父之,可乎?曰:当以何称?曰:从母所嫁,曰姨夫;姑所嫁,曰姑夫。尊我故,因我而名之尔。母之再嫁,即称母夫,厚矣。亲不忘母,尊不忘父,不亦可乎】

【王志长曰:愚案,妇有二夫,非礼也。况子可父他人乎?但妻穉,夫死子防,无亲,若不开改嫁一途,则转于沟壑而已。柏舟之誓,不可责之庸人也。乃所适者,能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祀焉,则若敖氏之不馁,皆若人所赐。故同居则期,异居亦齐衰三月,以报之,非因母而及之也。母嫁,则与父絶祀,不敢与矣。岂有以母推防,又服他人之礼哉】

通典唐圣厯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尝书问太子文学徐坚曰「女子年防而早

译干学问礼于旧君的丧服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仅仅做过官而已,自身离开朝廷的,前章所说的旧君,即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属于此类;第二种是因道义而离开国君,自身背离宗国的,次章所说的旧君属于此类;第三种是臣子的道义已经断绝,出居他国,或者改事新主的,后章所说的大夫在外,其妻和长子为旧国国君服丧属于此类。推究臣子对于国君,按理应当服斩衰,却不服斩衰而服齐衰,甚至有的人不服丧,为什么呢?因为恩情有深浅,所以服丧与不服丧就有差异。那仅仅做过官的人,虽然自身还在国内,但比起在朝任职食禄的人,其恩义已经较轻,所以降等服齐衰,还因为君臣的情义较重,所以既为国君服丧,也为其母和妻服丧。那因道义而离开国君的人,虽然道义还未断绝,但比起致仕居家的人,其恩情更轻,所以只为国君服丧而不为其母和妻服丧。那出居他国的人,虽然恩义已经断绝,但妻子和长子居住在本国的,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妻与长子行丧服,而其本人则不服丧。郑玄解释“仕焉而已”,说是年老或有废疾而致仕的人;解释“以道去君”,说是三次劝谏不被听从,等待被放逐到郊外。我说:“仕焉而已”,那么凡是解职去官的人都是,为何唯独指年老废疾的人呢?说:“以道去君”,那么凡是有缘故而离开的人都是,为何唯独指三次劝谏不被听从的人呢?况且既然说离开本国,明明是指自身到他国去了,却还坚持认为是等待被放逐到郊外,为什么呢?如果真的等待被放逐到郊外,那么自身还在本国,仍是本国的臣子,上章为旧君服丧的条目足以概括这种情况了,为何还要重复列出这条旧君服丧的条目呢?由此可知,上章所说的旧君,是自身留在本国的臣子;下章所说的旧君,是自身离开本国的臣子。郑玄注释第二条旧君,引用《曲礼》“爵禄有诏于朝”两句,不知道《曲礼》上文明明说“离开本国三代之后就不再算在本国”,非常清楚了,怎能坚持认为是等待被放逐到郊外呢?有人说:郑玄注释“大夫在外”说是等待被放逐已经离开,所以这里说是等待被放逐到郊外,如果像您所说两者都已经离开本国,将如何区分它们呢?我说:离开本国是相同的,但君臣恩义断绝与未断绝是不同的。为什么说没有区别呢?至于晋人过分拘泥于郑玄的注释,又坚持“去官后按原官品级服丧”的说法,认为老疾致仕及三次劝谏离开的人与其他解职归家的人不同,纷纷关于服斩衰服齐衰的说法相继不断,这都是郑玄的注释所引发的。我认为礼的本意,大概是说凡是致政归家,不再参与朝列的人,与任职居官的人不同,都不服斩衰而服齐衰,所以特别列为旧君服丧,又有什么解职归家与老疾致仕、三次劝谏离开的人的区别呢?由此可知,去官后按原官品级服丧,这是后世的法令,不可以用来谈论《周礼》。至于贾公彦疏解释大夫在外,引用《杂记》作为证据,说是因为尊卑不相敌所以不反服,果真如此,那么也应当有尊卑相敌而反服的情况了。为何经文偏偏只主张不服丧的说法呢?知道他的说法是不通的。

【万斯同说:这条大夫既然被放逐,他的妻、长子还为旧国国君服丧,那么上面为旧君服丧的两条,其妻与长子都服齐衰三月是可以知道的。凡是经文互相参见的,都应当参考】

以上三条,从开元礼到如今的律文都没有。

丧服继父不同居者【注: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按照这个原则,期章说: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为异居者服丧。但章节都有传文,只有庶人为国君以及这继父没有传文的,因为庶人已经在寄公上下旧君中解释完毕,继父已经在期章中解释完毕,所以都不再言说】

【敖继公说:为同居的继父服丧,服期年;为异居的继父服丧,不降一等,服大功。这丧服,恩情如同父亲,不敢用卑下的丧服来限制它。继父对于继子,无论是同居还是异居,都不为继父服丧。知道不为继父服丧的原因,是这两章没有报文的记载,而且齐衰三月不能用于卑下的人】

【吕坤说:万物只有一个本源,母亲可以有百个吗?父亲可以有两个吗?伯父、叔父、仲父、季父,是指伯、仲、叔、季相对于我父亲而言,同出一本而同行的人,尚且嫌称为父,而将他们列为诸父。父、外祖父,是同尊而异姓的人,虽然称为父,却将他们列为外亲。父亲去世了,可以继承吗?母亲依附父亲而有,父亲不依附母亲而有。《仪礼》中有继父,圣人这样命名吗?谬误啊。假如母亲三次改嫁,三次跟随,将要有三个继父吗?始终不同居,就没有丧服。没有丧服而称其为父,可以吗?说:应当用什么称呼?说:跟随母亲所嫁的人,称为姨夫;姑母所嫁的人,称为姑夫。尊重我故去的父亲,因我而命名罢了。母亲再嫁,就称母夫,太厚重了。亲近不忘母亲,尊重不忘父亲,不也可以吗】

【王志长说:我认为,妇女有两个丈夫,是不合礼的。何况儿子可以把别人当父亲吗?但是妻子年轻,丈夫死了儿子年幼,没有亲人,如果不开放改嫁这一条路,就会转死于沟壑罢了。柏舟之誓,不可以要求普通人。于是所嫁的人,能够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岁时让她祭祀,那么若敖氏的不饿死,都是那个人所赐予的。所以同居则服期年,异居也服齐衰三月,以此来报答他,不是因为母亲而牵连到他的。母亲改嫁,就与父亲断绝祭祀,不敢参与了。哪有因为母亲推及恩情,又服他人之礼的呢】

通典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曾经写信问太子文学徐坚说:“女子年幼而早

孤其母贫窭不能守志携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同居今母后夫亡欲制继父服不知可不人」间此例甚众至于服纪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荅曰「仪礼丧服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者也郑▯曰大功之亲同财者也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神不歆非族也以防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明文斯礼经之正説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大儒达礼更无异文唯传▯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理不当制服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亦以为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爱敬斯极岂以腼貌继以他人哉然而藐尔穷孤不能自立既随其母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存其继嗣在生也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应如是故袁傅之驳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爂之丧并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嫌继父之服宜依正礼今女子母携重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緫之仪无不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盖有继父之道也戴徳丧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居异居」梁氏集説亦云「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折衷【方庆深善此答】

译她的母亲贫穷,无法坚守节操,带着她改嫁,由后夫抚养。等到她长大出嫁,便不再与后夫同住。如今母亲的后夫去世,她想为继父服丧,不知是否可以?

人间这样的例子很多,至于服丧的等级有何差别,前代的通儒如果对此进行议论,坚定地回答说:“《仪礼·丧服经》规定,为同居的继父服齐衰一年,是指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与他改嫁的人家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而改嫁的人家用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在岁时祭祀他。郑玄说:‘大功以上的亲属是共同拥有财产的。在自家门外建造宫庙,是因为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品,以此来防止服丧过轻。未曾同居的,就不服丧。’《小戴礼记》中关于继父服丧的规定也有明文,这是礼经的正统说法。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人,都称为大儒,通达礼制,更没有不同的说法。只有傅玄著书认为,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不应当服丧,这是礼经被焚毁之后,俗儒胡乱编造的。袁准作论也认为,这是自制的父亲,是扰乱名分的大错。我认为父亲如同天一样,爱戴敬重到了极点,怎么能因为面貌相似就继任为他人的父亲呢?然而,年幼孤苦,不能自立,既然跟随母亲托命于其他宗族,本族没有抚养的人,依靠托付得以生存,他的继承人在世时,确实依赖他的养育,等到他死了,却立刻视同路人,看重他的生而轻视他的死,重视他的开始而轻视他的终结,根据情感制定礼文,难道应该这样吗?所以袁准、傅玄的驳议,不能适用于同居的情况。从前朋友去世,同爨的丧事,都服缌麻,这在经典中有详细记载,与这种情况相比,又有什么可忌讳的呢?继父的服丧,应当依照正统礼制。如今女子被母亲带着改嫁,寄养在他家,改嫁的人家慈爱流露,情感如同膝下,长大出嫁后才不再同居,这在及笄、总角的礼仪上无不具备,与建造宫庙没有区别,大概有继父的道理。戴德《丧服记》说:‘女子出嫁后,为继父服齐衰三个月,不区分同居还是异居。’梁氏《集说》也说:‘女子出嫁后,为继父服丧,与不同居者服丧相同。’现在服齐衰三个月,我私下认为这是折衷的办法。”【方庆非常赞同这个回答】

干学《案》:徐氏《五服集证》此条分而为二,一为继父先曽同居,今不同居者,谓父卒而母改嫁,其子随母与继父同居,后来不与同居;一为继父虽同居,两有大功之亲者。引《丧服小记》曰:「有主后者为异居。」注云:「随母之子虽与继父同居,而继父或有亲子及随母之子有兄弟及堂兄弟为主后也,虽与同居,亦为先同而后异。」义亦明晰。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集礼》《防典》今律文俱有。

丧服曽祖父母【疏:此经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曽髙而説,也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敖继公曰:曾,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丧服传:「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髙祖宜缌麻,曽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曽祖宜大功,髙祖宜小功也。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曽孙、▯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防杀也。】疏:「何以三月者?怪其三月太轻,齐衰又重,故问也。云小功兄弟之服者,案下记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故云然也。服之数尽于五,自斩至缌是也。云髙祖宜缌麻,曽祖宜小功者,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期,则为祖宜大功,曽祖宜小功,髙祖宜缌麻。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期,曽祖宜大功,髙祖宜小功。故云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緫释传『小功兄弟之服』,其中含有髙、曽二祖而言之也。云曽孙、▯孙为之服同者,曽祖中既兼有髙祖,则曽孙、▯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尊尊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也。云防杀者,减五月为三月,因曽、髙于已非一体,是恩杀也】

【王肃曰:祖父周,则曽祖大功而传以小功为説。考服本以周为正,父则倍之,故再周。祖亦加焉,故服周曽祖防轻,加所不及,正当小功,故传以小功言之尔。传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据祖父而言也。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昆弟,此三者其亲皆从祖父而来也,而已皆为之小功。从祖昆弟固与已为兄弟之族,而从祖父与已父为从父兄弟者也。从祖祖父则与已祖父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沈括曰:予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勅,而予预讨论雷郑之学,阙谬固多,其间髙祖▯孙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曽祖齐衰三月,曽孙缌麻三月,而无髙祖▯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曽祖曽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曽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曽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曽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曽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皆曰曽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旁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曽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谓之无服,惟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絶道也。敖继公曰: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曽孙之本服言也。曽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且専为尊者之服,是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计。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曽祖之父本服在缌麻,若以此传义推之,则亦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盖髙祖▯孙亦鲜有相及者也】

【王志长曰:案《五服论》布斩衰三升,繐衰四升半,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由父三年而递遡之于上,不能不渐减为期为数月,故重其衰麻以明尊,减其日月以为杀,是矣。但祖既齐衰期年,曽祖不宜即减至三月,三月已无可减,郑氏不得已而云髙祖同服,殊未安也。敬

译干学《案》:徐氏《五服集证》将这一条分为两部分,一是继父先前曾共同居住,现在不再共同居住的,指的是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儿子跟随母亲与继父共同居住,后来不再共同居住;二是继父虽然共同居住,双方都有大功亲的。引用《丧服小记》说:“有主后者的,视为异居。”注解说:“跟随母亲的儿子虽然与继父共同居住,但继父或许有亲生儿子,以及跟随母亲的儿子有兄弟及堂兄弟作为主后,虽然共同居住,也是先前同而后异。”意义也很明晰。

《开元礼》《政和礼》与《书仪》《无家礼》《集礼》《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有记载。

为曾祖父母服丧【疏:这条经文只说曾祖,没有说高祖。查考下文缌麻章节,郑玄注解说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是明显的。因此这条注也兼及曾祖、高祖来说明,没有明说的原因是因为丧服相同】

【敖继公说:曾,就是重的意思。指的是祖父之上,还有祖父】

《丧服传》:“为什么齐衰三个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注:明确说小功,是因为丧服等级尽于五种,那么高祖应当服缌麻,曾祖应当服小功。根据为祖父服期年的标准,那么曾祖应当服大功,高祖应当服小功。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那么曾孙、玄孙为他们服的丧服也就相同了。加重衰麻,是尊重尊者;减少日月,是防止恩情过盛】疏:“为什么是三个月?是奇怪三个月太轻,齐衰又重,所以发问。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查考下文记传说:‘凡小功以下都是兄弟’,所以这样说。丧服等级尽于五种,从斩衰到缌麻就是。说高祖应当服缌麻,曾祖应当服小功,是根据为父亲服期年而言,所以《三年问》说:‘至亲以一年为断然’,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增加隆重的缘故。原本为父亲服期年,那么为祖父应当服大功,曾祖应当服小功,高祖应当服缌麻。为父亲增加隆重服三年,那么为祖父应当服期年,曾祖应当服大功,高祖应当服小功。所以说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这是郑玄总释传文中‘小功兄弟之服’,其中包含高祖、曾祖而言的。说曾孙、玄孙为他们服的丧服相同,曾祖中既然兼有高祖,那么曾孙、玄孙各自为他们服齐衰三个月。说尊重尊者,既然不用兄弟的丧服服至尊,所以加重衰麻,指用义服六升衰、九升冠,这是尊重尊者。说防止恩情过盛,减少五月为三个月,因为曾祖、高祖与自己不是同一身体,这是恩情递减】

【王肃说:祖父服周,那么曾祖服大功而传文以小功来说明。考求丧服本来以周为正,父亲加倍,所以再周。祖父也增加,所以服周。曾祖恩情轻,增加所不及,正当小功,所以传文以小功来说明。传文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这是根据祖父而言的。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昆弟,这三者的亲缘都来自从祖父,而自己都为它们服小功。从祖昆弟固然与自己为兄弟之族,而从祖父与自己父亲为从父兄弟。从祖祖父则与自己祖父为兄弟,所以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祖父兄弟小功的丧服服祖父的尊者,所以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服至尊】

【沈括说:我撰写《丧服后传》书成,熙宁年间想要重新制定五服敕令,而我参与讨论雷、郑的学说,缺失谬误固然很多,其中高祖玄孙一事,尤为没有道理。丧服只有曾祖齐衰三个月,曾孙缌麻三个月,而没有高祖玄孙的丧服。先儒都认为丧服与曾祖曾孙相同,所以不说,可以推知。有人说:经文没有说的,就不服丧,都不对。曾是重,由祖父而上都是曾祖,由孙子而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世也可以。如果有相及的,那么必定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论远近都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指的是旁系亲属的递减,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都称为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超过这个就不是其族了。不是其族就称为无服,只有正统不以族命名,那么就没有断绝的道理。敖继公说:兄弟的丧服,大功以下都是。小功,是根据应当为曾孙的本服而言。曾祖本服小功,因为它是兄弟的丧服,不适宜施于至尊,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这虽然日月少于小功,而衰麻的实质超过大功,且专为尊者的丧服,所以日月的多少有所不计。礼有看似递减而实际隆重的,说的就是这个。曾祖的父亲本服在缌麻,如果根据这个传义推论,那么也应当服齐衰,而经文没有说的原因,大概高祖玄孙也很少有相及的】

【王志长说:查考《五服论》布斩衰三升,繐衰四升半,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由父亲三年而依次追溯于上,不能不逐渐减少为期为月,所以加重衰麻以表明尊重,减少日月以表示递减,是对的。但祖父既然服齐衰期年,曾祖不应当立即减少到三个月,三个月已经无可减少,郑氏不得已而说高祖同服,殊不安妥。敬

标此疑,以俟质焉】干学案:传言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贾氏以小功以下为兄弟释之,王肃以小功章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昆弟皆已与祖父之兄弟释之,俱非也。愚谓此所云小功者,非指小功五月之期,乃指小功衰裳之服也。盖谓小功布衰裳之服,乃兄弟之服,不可以加至尊,故不用小功之服而用齐衰之服也。观传文「三服」字,其义了然,诸家不得其义而纷纭妄解,吾无取焉。

译提出这个疑问,以等待请教。干宝的《学案》说:传文中所说的“小功”,是兄弟之间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侍至尊之人。贾氏用“小功以下”来解释兄弟关系,王肃用“小功章”中的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兄弟都等同于祖父的兄弟来解释,这两种说法都不对。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小功”,不是指小功五个月的丧期,而是指小功等级的衰裳服饰。意思是说,小功布的衰裳服饰,是兄弟之间的丧服,不可以加在至尊之人身上,所以不使用小功的服饰而使用齐衰的服饰。看传文中的“三服”二字,其意思就很清楚了,各家没有理解其含义而纷纷胡乱解释,我不采纳他们的说法。

通典《晋袁准正论》案《礼》丧服云:“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则曽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远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夀,无名之祖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髙祖少皥摰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聩祷康叔,自称曽孙,非四代之祖孙。然则髙逺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着逺祖之服,齐衰以见髙祖以上之服。逺祖尊,故以重服服之;防杀故减其月数,故举三月则知其逺祖称曽髙,其服同也。儒者或以为髙祖无服,五服之文而云无服乎?族祖祖父缌麻,而曽祖三月乎【顾炎武《日知録》:“《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曽孙适▯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孙’。无有老防▯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曽孙笃之’,郑氏笺曰:‘曽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曽孙。’《礼记·郊特牲》称‘曽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曽祖已上称曽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曽孙蒯聩。《晋书·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曽孙已下皆称曽孙,义取于重孙,可厯世共其名,无所改也。’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曽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夀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曽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曽孙之子之子亦可以见矣。人之夀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曽祖矣。经于曽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曽孙,不论世数,而知曽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唐《开元礼》増齐衰三月,宋以后因之。

丧服,大夫为宗子【防: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敖继公曰:亦与宗子絶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丧服传:「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防以大夫于余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

【敖继公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絶属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旧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敖继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説尽之】

丧服传:「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归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注: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絶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防: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玦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为非道去君。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絶。引此文者,证大夫去君归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归宗庙,爵禄已絶,则是得玦而去亦不服矣。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境素服,乗髦马,不蚤鬋,不御妇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旧君唯有大夫也。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矣】

【马融曰:大夫为旧君,据不在列位,不敢自比于留臣,故自同

译《通典》引《晋袁准正论》案《礼记·丧服》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按周代礼制,为祖父母服大功,为高祖父母服小功,而这里说服三月,这是泛指远祖的说法。如今若有彭祖那样的长寿,那么无名号的远祖也还存在。《尔雅》中有“来孙”一词,说“孙、仍孙、昆孙有能相及的”,因此十代以内的祖先若在堂,就不能没有丧服。郯子说:“我高祖少皞挚即位时,并非五代祖。”蒯聩向康叔祈祷,自称曾孙,并非四代祖孙。由此可见,高祖以上年代久远,无名号的远祖很少能相及,所以不再分别详述而重复强调。因此用三月之期来彰显远祖的丧服,用齐衰之制来显示高祖以上祖先的丧服。远祖尊贵,所以用较重的丧服来服丧;因服制递减而减少月数,所以举出三月,就知道远祖与曾祖、高祖的丧服是相同的。儒者中有人认为高祖无丧服,五服的经文难道说无服吗?族祖、祖父服缌麻,而曾祖服三月吗【顾炎武《日知录》:“《礼记·祭法》说‘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与诸侯盟誓也说‘及你的玄孙’。没有老、少、玄孙的记载,见于记传的如此。然而宗庙之中并没有这种称呼。《诗经》说‘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玄笺注说:‘曾犹重也,自孙之子以下侍奉先祖都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解说诸侯侍奉五庙,对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祈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元帝诏书说:‘礼制侍奉宗庙,自曾孙以下都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以历世共用其名,无所更改。’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不说曾祖父的父母,并非经文脱漏。大概由此推知。凡人与祖孙相见,能到五世的很少。寿至八九十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也可以见了。人的寿命以百年为限,所以丧服到五世而穷尽。如果六世而相见,其丧服不异于曾祖。经文对曾祖以上不言者,由此推知。观于祭祀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唐代《开元礼》增加齐衰三月,宋代以后沿袭之。

丧服,大夫为宗子【注:大夫尊贵,降等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因此大夫虽尊不降宗子,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敖继公曰:也是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前条说: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丧服传:“为何服齐衰三月呢?大夫不敢降等其宗子【注:因大夫于余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

【敖继公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断绝亲属关系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旧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敖继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説尽之】

丧服传:“大夫为旧君,为何服齐衰三月呢?大夫去君归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注: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絶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注: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玦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为非道去君。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絶。引此文者,证大夫去君归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归宗庙,爵禄已絶,则是得玦而去亦不服矣。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境素服,乗髦马,不蚤鬋,不御妇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旧君唯有大夫也。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矣】

【马融曰:大夫为旧君,据不在列位,不敢自比于留臣,故自同

于庶人也】

【雷次宗曰:前经已有为旧君,今复有此旧君传,所以知前经是仕焉而已,后经是待放未去者。盖以兼服小君,知防有浅深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防义既施,服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义尽矣。若君不能归其宗庙,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犹复未絶,故得同于庶人,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

译对于庶人而言】

雷次宗说:前面的经文已经提到了为旧君服丧,现在又出现了这篇关于旧君的传文,由此可知前面的经文是指曾经在那里做官而已,后面的经文是指被放逐但尚未离去的人。大概是因为同时为小君(国君之妻)服丧,可以看出防范(过度服丧)的深浅程度不同。曾经做官而后退隐,君臣的名分已尽,防范的意义已经施行,所以服丧范围可以及于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如今被放逐而离开,名义上的关系已经断绝。如果国君不能让他回归宗庙,那么只要不做敌对的首领就可以了。因为(与国君的关系)尚未完全断绝,所以可以等同于庶人,这恰好足以反过来为旧君服丧,而不能及于他的亲属。

【敖继公曰:云君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絶者,此也】

【阎若璩曰:大夫去君,为一句;归其宗庙,为一句。元本「归」或作「埽」,敖氏遂解曰:「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恐未然】

干学案孙奭《孟子》疏引《礼记》云:“臣之去国,君不埽其宗庙,则为之服。”疑“埽”字不误,传文脱一“不”字尔。

檀弓:「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注:仕焉而已者,穆公,鲁哀公之曽孙】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母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注: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

【胡铨曰:楚鬬辛曰:“君讨臣,谁敢雠之?则臣无雠君之义,服亦可也】

干学案《仪礼》旧君二条,一则谓“仕焉而已”,一则谓“以道去君”,分明有去国、在国之别。郑康成之注亦如之。乃此章之注,前既言“仕焉而已”,后▯言“放逐之臣”,何其自相矛盾乎?观“母为戎首”之语,则是已去国之臣,故附于此。

孟子孟子告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王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注:仪礼曰:以道去君而未絶者,服齐衰三月。王疑孟子之言太甚,故以此礼为问】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今也为臣谏则不行,言则不听,膏泽不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搏执之,又极之于其所往,去之日遂收其田里,此之谓寇雠。寇雠何服之有【注:为臣之时,谏行言从,徳泽加民,若有他故不得不行,譬如华元奔晋,随防奔秦是也。古之贤君遭此,则使人导之出境,又先至其所到之国,言其贤良,三年不反乃收其田里,田业也,里居也。搏执其族亲也,极者恶而困之也】孔丛子》子思居卫,鲁穆公卒,县子使乎衞闻丧而服,谓子思曰:「子虽未臣鲁,父母之国也,先君宗庙在焉,柰何不服?」子思曰:「吾岂爱乎?礼不得也。」县子曰:「请问之。」荅曰:「臣而去国,君不埽其宗庙,则为之服。寄公寓乎是国,而为国服,吾既无列于鲁,而祭在卫,吾何服哉?是寄臣而服所寄之君,则旧君无服,明不二君之义也。」县子曰:「善哉!我未之思也。」

干学案《孟子》子桞子思为臣,又云“则子君也,我臣也”,岂得谓子思未臣?鲁《孔丛子》乃东汉伪书,于此可见。

通典《晋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君赐环则还,赐玦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玦未荅?」曰:「其待郊已三月,未得环玦,未适异国,而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或难曰:「今去官从故官之品,则同在官之制也,故应为其君服斩。」王肃、贺循皆言:「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则明今以老疾三谏去者,不得从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论者欲使解职归者,从老疾三谏去者例,为君服齐,失之逺矣。释曰:「案令,诸去官者从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从例。令但言诸去从故官之品,不分别老疾三谏去者,则三谏去得从故官之例。王贺要记,犹自使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然则去官从故官之例,故见臣服斩,皆应服齐。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从故官之例,以有罪故尔。老疾三谏去者,岂同除名者乎?又解职者尝仕于朝,今归家门,与老疾三谏去者,岂异而为难者殊其服例哉?」又难曰:「案礼,先儒説为君服齐,唯年老废疾与待放之臣而已。老归者无复为臣之道,放退者终身不复入君之朝,臣之义絶,宜降而服齐衰。解职者后将复仕,无离絶之事,固应服斩。二者各异,岂得相准?」释曰:「古者年老废疾乃得致仕。闵子骞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礼亦当

译敖继公说:说君主清扫他的宗庙,是还盼望他返回的意思,所谓关系还没有断绝,就是指的这个。

阎若璩说:“大夫离开君主”是一句;“归其宗庙”是一句。元刻本中“归”字有的作“埽”,敖氏于是解释说:“埽其宗庙”,是还盼望他返回的意思,恐怕未必正确。

干宝学案中,孙奭《孟子》疏引《礼记》说:“臣子离开国家,君主不清扫他的宗庙,就为他服丧。”怀疑“埽”字没有错误,只是传文中脱漏了一个“不”字罢了。

《檀弓》记载:“鲁穆公问子思说:‘为旧君主服丧,是古礼吗?’【注:指只是任职而已的旧君,穆公是鲁哀公的曾孙】子思说:‘古代的君子,进用人才依循礼制,辞退人才也依循礼制,所以有为旧君主服丧的礼制。现在的君子,进用人才时好像要把他捧到膝盖上,辞退人才时好像要把他推入深渊,只要不成为敌对的首领,不也很好吗?又有什么为旧君主服丧的礼制呢?’【注:意思是放逐的臣子不为旧君服丧。成为军事首领来攻伐叫戎首】

胡铨说:楚国的斗辛说:“君主讨伐臣子,谁敢仇恨他?那么臣子没有仇恨君主的道义,服丧也是可以的。”

干宝学案中,《仪礼》关于旧君的两条记载,一条说是“仕焉而已”,一条说是“以道去君”,分明有离开国家和留在国家的区别。郑康成的注释也是这样。然而这一章的注释,前面既说“仕焉而已”,后面又说“放逐之臣”,怎么自相矛盾呢?看“母为戎首”这句话,那么这是已经离开国家的臣子,所以附在此处。

孟子告诉齐宣王说:“君主看待臣子像手足,那么臣子看待君主就像腹心;君主看待臣子像犬马,那么臣子看待君主就像路人;君主看待臣子像泥土草芥,那么臣子看待君主就像仇敌。”齐宣王说:“礼制规定为旧君主服丧,怎么样才可以服丧呢?”【注:《仪礼》说:以正道离开君主而关系未断绝的,服齐衰三月。齐宣王怀疑孟子的话太过分,所以用这个礼制来问】孟子说:“进谏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施及百姓,因故离开,那么君主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先到他要去的地方。离开三年不返回,然后才收回他的田产和住宅,这就叫做三有礼。像这样就为他服丧。现在做臣子的进谏不被采纳,言论不被听从,恩泽不施及百姓,因故离开,那么君主就逮捕他,又在他要去的地方加以阻难,离开的那天就收回他的田产和住宅,这就叫做仇敌。仇敌有什么服丧的呢?”【注:做臣子的时候,进谏被采纳,恩德加于百姓,如果有其他缘故不得不走,譬如华元逃奔晋国,随会逃奔秦国就是这样。古代的贤明君主遇到这种情况,就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先到他所到的国家,宣扬他的贤良,三年不返回才收回他的田产和住宅,田产是田业,住宅是里居。逮捕他的族亲,极是厌恶并使他困顿的意思】

《孔丛子》记载:子思居住在卫国,鲁穆公去世,县子出使卫国,听到丧讯就服丧,对子思说:“您虽然没有做鲁国的臣子,但那是父母之国,先君的宗庙在那里,为什么不穿丧服?”子思说:“我难道是吝啬吗?是礼制不允许。”县子说:“请问原因。”回答说:“臣子离开国家,君主不清扫他的宗庙,就为他服丧。寄居在某个国家,而为那个国家的君主服丧,我已经不在鲁国的官位上,而祭祀在卫国,我服谁的丧呢?如果作为寄居的臣子而服所寄居君主的丧,那么旧君主就没有服丧,这明确了不侍奉两个君主的道义。”县子说:“好啊!我没有想到这一点。”

干宝学案中,《孟子》说子柳、子思是臣子,又说“那么您是君主,我是臣子”,怎么能说子思没有做臣子呢?鲁国的《孔丛子》是东汉的伪书,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

《通典》记载《晋崇氏问淳于睿》:“凡是大夫在郊外等待放逐三个月,君主赐环就返回,赐玦就离开。不知道这服丧是在赐环玦之前还是之后?”回答说:“他在郊外等待已经三个月,没有得到环玦,没有去别的国家,而君主清扫了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月。”有人质疑说:“现在离开官职跟随原来官职的品级,那么同在官职的制度是一样的,所以应该为君主服斩衰。”王肃、贺循都说:“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为旧君主服齐衰。”那么明确现在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不能跟随原来官职的品级,这是可以知道的。现在议论的人想要让解职回家的人,跟随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人的例子,为君主服齐衰,这就差得远了。解释说:“按照法令,各种离开官职的人跟随原来官职的品级,那些被除名的不能跟随这个例子。法令只说各种离开跟随原来官职的品级,不分别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人,那么三次进谏而离开的可以跟随原来官职的例子。王肃、贺循的记载,还是让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人为旧君主服齐衰。那么离开官职跟随原来官职的例子,所以现存的臣子服斩衰,都应该服齐衰。明白了。至于除名伏罪的,不能跟随原来官职的例子,是因为有罪的缘故。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难道和除名的人一样吗?又解职的人曾经在朝廷做官,现在回家,和年老有病三次进谏而离开的人,难道不同而为难的人区别他们的服丧例子吗?”又有人质疑说:“按照礼制,前代儒者说为君主服齐衰,只有年老废疾和等待放逐的臣子而已。年老回家的人不再有做臣子的道理,放逐退位的人终身不再进入君主的朝廷,臣子的道义断绝,应该降等服齐衰。解职的人以后还将做官,没有离绝的事情,本来应该服斩衰。两者不同,怎么能互相参照?”解释说:“古代年老废疾才能致仕。闵子骞说:‘古道的标准不符合人心,退下来致仕。’孔子认为他做得好,这不是年老致仕的例子。礼制也应当”

为旧君服齐衰,不唯年老废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坠诸渊之虐,臣虽去此致仕,彼亦无絶道。况以老疾归家,不出国内,而可絶乎?礼臣三谏不从,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过纳谏,闻命骏奔,何为终身不入君朝乎?君为人父母,人扵君有子道,尊君之义,臣人一尔,而礼臣为君服斩。云为君服齐者,别亲踈,明贵贱也。老疾待放之臣与民同服者,亦以踈贱故也。而难者不察踈贱厌降,乃云絶其旧君,悖于礼矣。解职者既已疎贱,与老疾去者无异,寕可必已后可还?」仕与自同于见臣,为其君服斩乎?如今后可还仕,便得同见臣之制。三谏去者,一时罢退;后可还仕,方于解职,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应齐,而难者偏许三谏去者服齐,使去职者服斩,难以言通论矣。又难曰:王者无外,天子之臣虽致仕归家,与在朝无异,不得称君为旧,而服齐衰也。释曰:京师方千里之地,谓之畿,其余以封诸侯。畿内之人服天子齐衰,畿外之人则不能以为天子有内外之差。王者以天下为家,边裔之土亦莫不统,故曰无外之义,非所以论服也。书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与共政事,有一体之义。亲而贵,故君臣之名生焉。致仕者踈贱,不得复托体至尊,故谓之旧君。凡在职称君而俱服斩,去职亦宜称旧而俱服齐。左丞郑袭曰:君非天子之称。博士荅曰:天生蒸民而树之君,天子非君,君将焉在?北史柳遐传:周桞遐先事梁主詧,詧殂,遐举哀,行旧臣之服。

译为旧君服齐衰,不仅仅是因为年老或有残疾而等待放归罢了。君主辞退臣子,如果不是像把人推入深渊那样暴虐,臣子即使离职退休,彼此之间也没有断绝关系的道理。何况是因为年老多病而回家,并没有离开本国,怎么能断绝关系呢?礼制规定,臣子三次劝谏君主而不被采纳,不得已才离开,如果君主能够悔过并接受劝谏,臣子听到命令就会迅速奔赴,为什么终身不再进入君主的朝廷呢?君主好比人的父母,人对君主有子女般的道义,尊崇君主的道理,臣子和一般人是一样的,但礼制规定臣子为君主服斩衰。说为君主服齐衰,是为了区分亲疏,明确贵贱。年老多病等待放归的臣子与平民服同样的丧服,也是因为疏远和卑贱的缘故。而提出质疑的人不考察疏远卑贱应当降等服丧的道理,竟然说断绝了与旧君的关系,这违背了礼制。离职的人既然已经疏远卑贱,与年老多病离职的人没有区别,难道一定要说离职后还可以复职吗?如果离职后还能复职,那就和现任臣子一样,为君主服斩衰吗?如果以后可以复职,便得以和现任臣子一样服斩衰。三次劝谏后离职的人,是一时被罢退;以后可以复职,才与离职的人相比,起初并没有不同。这两种臣子的丧服,按例都应当服齐衰,而提出质疑的人偏偏允许三次劝谏后离职的人服齐衰,却让离职的人服斩衰,这很难说得通。又有人质疑说:王者没有内外之分,天子的臣子即使退休回家,与在朝时没有区别,不能称君主为旧君,而服齐衰。解释说:方圆千里的京城地区,称为畿,其余地方分封给诸侯。畿内的人为天子服齐衰,畿外的人就不能因为天子而有内外之差。王者以天下为家,边疆之地也没有不统辖的,所以说王者无外,这并不是用来讨论丧服等级的。《尚书》说:臣子作为我的股肱耳目,在四方施展力量,说的是君臣共同处理政事,有如同一个身体的道义。因为亲近而尊贵,所以产生了君臣的名分。退休的人疏远卑贱,不能再依托于至尊的君主,所以称为旧君。凡是任职时称君,都服斩衰;离职后也应当称旧君,都服齐衰。左丞郑袭说:君不是天子的称呼。博士回答说:上天生育百姓并为他们设立君主,如果天子不是君,君又在哪里呢?《北史·柳遐传》记载:北周的柳遐先前侍奉梁主萧詧,萧詧去世,柳遐举哀,行旧臣的丧服。

隋书·许善心传》:善心初仕陈,祯明二年,加通直散骑常侍,聘隋,遇太祖伐陈,礼成而不获反命,累表请辞,上不许,留絷賔舘及陈亾上遣使告之,善心衰服号哭于西阶下,借草东向,经三日,勅书唁焉。明日有诏就馆拜通直散骑常侍,赐衣一袭。善心哭尽哀,入房改服,复出北面立,垂涕再拜,受诏。明日乃朝服泣于殿下,悲不能兴。上顾左右曰:「我平陈国,惟获此人,既能懐其旧君,即我诚臣也。」

干学案,此时陈后主尚在,善心此服,非为旧君服也,哀故国之亡,特以丧礼处之尔。今以其心懐旧君,故附于此。

北史·周罗▯传》:罗睺先事陈,陈主卒,罗睺请一临哭,帝许之,衰绖送至墓葬,还释服,而后入朝,世论称其有礼。《元史·王鹗传》:鹗以金正大元年中进士第一甲第一人出身,厯官左右司郎中。世祖在藩邸访求遗逸之士,聘鹗至,尝因见请曰:“天兵克蔡,金主自缢,其奉御绛山焚▯汝水之旁,礼为旧君有服,愿往葬祭。”世祖义而许之,至则为河水所没,设具牲酒为位而哭。

  丧服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敖继公曰:不云如士,而云如众人,是庶人之服,亦或如士礼矣】

丧服传:「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曽孙是大夫】

【敖继公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盖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非専取为士之文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曽祖内

丧服,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防未嫁者同于前为曽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敖继公曰: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盖顾大功章立文尔。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曽祖者。盖尊服上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曽祖之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二祖之服俱不降也】

丧服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注: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防虽尊犹不降,则适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案上章为祖父母,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至此乃言者,谓曽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敖继公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失其防矣】

干学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明云不敢降其祖也,与此传语同。贾疏:奈何显然背之?

【邓元锡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唯髙曽祖父母不降。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何也?不足以二斩焉,故得以全恩。其嫁而无主后者,亦加隆焉,以全防。此权制者也】

【郝敬曰:案女子嫁者,为其父母降一等,不降其祖与曽祖,何也?尊服自期已下,唯齐衰三月、大功已下服至尊者不用。故传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父母三年可降为期,祖之齐衰期降则大功,曽祖之齐衰三月降则无服。」故齐衰三月者,古人济尊服之穷而通其变,不可以复降也。故居尊服终】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同

  补注防畿内之民为天子

丧服齐衰三月章,庶人为国君。注曰: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补注:防内宗五属之女嫁于庶人,从为国君。

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注曰:其无服而嫁于庶人者,从为国君防。曰:嫁于庶人,从为国君者,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

  右经传注防黄氏采补

开元礼,髙祖父母【女子,子在室及嫁者,亦如之】

译《隋书·许善心传》记载:许善心起初在陈朝做官,祯明二年,加授通直散骑常侍,出使隋朝,恰逢隋太祖讨伐陈朝,礼仪完成后却无法返回复命,多次上表请求辞官,皇上不允许,将他留在宾馆拘禁。等到陈朝灭亡,皇上派使者告知他,许善心穿着丧服在西阶下号哭,借草铺地面向东坐,持续了三天,皇上下诏书慰问他。第二天有诏书在宾馆任命他为通直散骑常侍,赐给一套衣服。许善心哭尽哀情,进入房间更换衣服,又出来面向北站立,流着泪拜了两拜,接受诏书。第二天才穿着朝服在殿下哭泣,悲伤得无法起身。皇上看着左右的人说:“我平定陈国,只得到这个人,既然他能怀念他的旧君,那就是我的忠臣。”

顾炎武说:此时陈后主还在,许善心穿丧服,不是为旧君服丧,而是哀悼故国的灭亡,特意用丧礼来对待罢了。现在因为他心里怀念旧君,所以附在这里。

《北史·周罗睺传》记载:周罗睺先前侍奉陈朝,陈主去世,周罗睺请求去哭丧一次,皇帝允许他,他穿着丧服送到墓地安葬,回来脱下丧服,然后入朝,世人称赞他懂礼。《元史·王鹗传》记载:王鹗在金朝正大元年间考中进士第一甲第一名,历任左右司郎中。世祖在藩邸时访求隐居的人才,聘请王鹗到来,曾经因为见面请求说:“天兵攻克蔡州,金主自缢,他的侍从绛山在汝水旁边焚烧,按照礼制为旧君服丧,希望前去安葬祭祀。”世祖认为他讲义气而答应他,到了那里却被河水淹没,摆设祭品牲口酒肉对着灵位哭泣。

丧服中,曾祖父母如果是士人的身份,就像普通人一样。

【敖继公说:不说像士人,而说像普通人,这是庶人的丧服,有时也像士人的礼制】

《丧服传》说:“为什么齐衰三个月呢?大夫不敢降低对他祖父的丧服【疏】提问者认为大夫尊贵,都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现在奇怪他的丧服,所以发问。经文不说大夫,传文为大夫解释的,因为他说曾祖是士人,所以知道是对大夫下面为之服丧。明知曾孙是大夫】

【敖继公说:经文说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是士人的,大概是连用的文字,所以传文在这里用大夫来说,不是专门选取为士人的文字】

开元礼至今律文统于曾祖内

丧服中,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注:未出嫁的与前面为曾祖父母相同,现在一并说的,女子有出嫁逆降的道理,所以因为已嫁一并说未嫁】

【敖继公说:这不降低的丧服,似乎不必说未出嫁的。经文大概顾全大功章立文罢了。女子出嫁的,降低父母一等,却不降低祖父和曾祖的。大概尊贵的丧服高于齐衰三个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所以父母的三年可以降为齐衰期,而祖父的齐衰期不可降为大功,曾祖的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这就是两个祖父的丧服都不降低的原因】

《丧服传》:出嫁的,是嫁给大夫的;未出嫁的,是成年而未出嫁的。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不敢降低对他祖父的丧服【注:说嫁给大夫的,说明虽然尊贵还是不降低。成年,指年二十已行笄礼醴礼的。这不降低,说明有所降低。注:虽然尊贵还是不降低,那么嫁给士人以下的不降低可知。案上章为祖父母,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文不说不敢降,到这里才说的,是说曾祖轻尚不降低,何况祖父母重的不降低可知,这是举轻以见重。说这不降低,说明有所降低的,案大功章女子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叔父母,像这类是有所降低的。敖继公说:传文意思说嫁给大夫的虽然尊贵还是不敢降低对他祖父的丧服,那么大夫妻也有降低他本族的旁亲与士妻不同的吗?又所谓成年而未出嫁的与不敢降低的意思尤其不相通,传文似乎失去其宗旨了】

顾炎武说女子子为祖父母传文,明确说不敢降低对他祖父的丧服,与此传文语同。贾疏:怎么显然违背它?

【邓元锡说:女子出嫁的,为她私亲,都降低,只有高曾祖父母不降低。为兄弟,为父后者的不降低,为什么呢?不足以二斩,所以得以全恩。她出嫁而无主后者的,也加隆,以全恩。这是权制】

【郝敬说:案女子出嫁的,为她父母降一等,不降低祖父和曾祖,为什么呢?尊贵的丧服自期以下,只有齐衰三月、大功以下服至尊者不用。所以传文说:“不敢以兄弟的丧服服至尊,父母三年可降为期,祖父的齐衰期降则大功,曾祖的齐衰三月降则无服。”所以齐衰三月者,古人济尊服之穷而通其变,不可以复降。所以居尊服终】

开元礼至今律文俱同

补注:畿内之民为天子

丧服齐衰三月章,庶人为国君。注说: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也像这样。

补注:内宗五属之女嫁于庶人,从为国君。

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注说:其无服而嫁于庶人者,从为国君注。说:嫁于庶人,从为国君的,也是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

右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开元礼,高祖父母【女子,子在室及嫁者,亦像这样】

干学案《仪礼》但有曽祖父母服,而无髙祖父母服。説者谓曽祖内足以包之,故不别出。究竟礼无正文,致后人多异论。至唐世増曽祖父母服为齐衰五月,因特着髙祖父母服为齐衰三月。制虽不始于唐,而特标之于书,则自唐始也。故今以《开元礼》为据。

译干宝的《仪礼》注疏中,只有关于曾祖父母的丧服规定,而没有高祖父母的丧服规定。解说者认为,曾祖父母的丧服范围足以包含高祖父母,所以不再单独列出。然而,礼制中并没有明确的正文依据,导致后人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议论。到了唐代,将曾祖父母的丧服增加为齐衰五月,因此特别规定了高祖父母的丧服为齐衰三月。这种制度虽然并非始于唐代,但特别将其记载于典籍之中,却是从唐代开始的。所以现在以《开元礼》作为依据。

朱子语类:沈存中説丧服中曽祖齐衰服,曽祖以上皆谓之曽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防来髙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存中又云,髙祖齐衰三月,不特四世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衰麻三月。髙祖盖通称尔【吕柟曰:为髙祖父母,何曰尊祖也?何以三月也?曰其数若缌父之父推之往也,其服若期祖之祖推之来也。▯孙女虽适人不降,何曰亦犹夫曽孙女之于曽祖也?盖孙女遇服髙祖,古今之所难得者也,恶乎而可降?传不见髙祖或仍曽祖也】

  政和礼迄今律文俱同

  右唐制

  补遗

  旧君

旧唐书·李勣传》李密传首京师,时勣为黎阳总管,髙祖以勣旧经事密,遣使报其反状,勣表请收葬,诏许之,髙祖归其尸,勣▯丧行服,备君臣之礼,大具威仪,三军皆缟素,葬于黎阳山南五里。

吕子臧传:炀帝被杀,髙祖又遣其壻薛君倩赍手诏谕防子臧,乃为炀帝▯丧成礼,而后归国。

  读礼通考卷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巻十二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二

  大功九月

丧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防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

【敖继公曰:不杖期章,不特着为此亲在室者之服,盖以此条见之,盖经之例然也,其他不见者仿此】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出也【注: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敖继公曰:以出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此亦降之也】

【黄干行曰:天下之情,无兼厚之理。于彼厚,则于此杀。此所以未嫁则服重,未有所受情之厚而防重也。既嫁则服降而轻,既有所受情之杀而防渐轻也。是以义防恩而酌其中也】

檀弓「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注:欲其一心于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为妻,期防未嫁之时为之厚,出嫁之后为之薄。盖有夫壻受我之厚而重亲之,欲一心事于厚重,故我为之薄】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防庾蔚之云:子路縁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已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于降制已逺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丧,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防桂曰:伯鱼母死,期而犹哭。孔子曰:嘻!其甚也。与此同意。天下之礼,苟循乎情之所及而为之,则将不知其所止。夫人有贤不肖,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苟循其过而为之礼,则子路、伯鱼不知其所终;约其不及而为之礼,则原壌、宰子不可以为训。故礼者,通乎贤不肖而为之,不可以过,不可以不及也。吴莘曰:圣人以中道抑人之情,非恶其过厚,惧其不可继而已】

唐书·毕构传》:「始,构丧继母,而二妹襁褓,身鞠飬至成人,妹为构服三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并同。

  附录

檀弓齐谷王姬之丧【注:谷,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防公之夫人】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注:《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于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防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疏:齐王姫卒,《谷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舘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着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天子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于王者之后,天子以賔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是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寕之理,

译朱子语类: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穿齐衰服,曾祖以上都称为曾祖,恐怕是这样的。如果是这样,那么都应当有齐衰三月的丧服。近来高祖去世,哪有不为他服丧的道理,必须应当行齐衰三月的丧礼。沈存中又说,高祖穿齐衰三月,不只是四世祖是这样,从四世以上凡是曾侍奉过的都应当服衰麻三月。高祖大概是通称罢了【吕柟说:为高祖父母服丧,为什么说尊崇祖先呢?为什么是三个月呢?回答说:它的等级如同缌麻,是父亲之父向上推演而来的;它的丧服如同期服,是祖父之祖向下推演而来的。〇孙女即使出嫁也不降等,为什么说也如同曾孙女对于曾祖呢?大概孙女遇到高祖的丧服,是古今都很难遇到的,怎么可以降等呢?传文中没有高祖,或者仍然称为曾祖】

政和礼到现在律文都相同

右唐制

补遗

旧君

《旧唐书·李勣传》李密被押到京城,当时李勣担任黎阳总管,高祖因为李勣曾经侍奉过李密,派遣使者报告李密谋反的情况,李勣上表请求收葬,皇帝下诏允许,高祖归还李密的尸体,李勣〇为李密服丧,完备君臣的礼节,大规模地陈列威仪,三军都穿白色丧服,安葬在黎阳山南五里处。

《吕子臧传》:炀帝被杀,高祖又派遣他的女婿薛君倩带着手诏晓谕吕子臧,吕子臧于是为炀帝〇服丧成礼,然后回国。

读礼通考卷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二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二

大功九月

丧服,姑姊妹女子子出嫁的【注:这些都是一开始为期服,出嫁后降为大功】

【敖继公说:不杖期章,不仅记载为在室的亲属服丧,大概是通过这一条来体现,这是经文的体例,其他没有记载的可以仿照这个】

丧服传:“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出嫁了【注:出嫁必须降等的,大概因为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

【敖继公说:因为出嫁了,降低原本亲属的丧服,所以这也降等】

【黄干行说:天下的人情,没有同时厚待两方的道理。对那边厚,就对这边薄。这就是为什么未出嫁则丧服重,没有接受别人厚待的情分而丧服重。既出嫁则丧服降等而轻,已经接受别人情分的减薄而丧服逐渐变轻。因此用义理节制恩情而斟酌其中】

《檀弓》“姑姊妹丧服变薄,大概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注:希望他们一心对待厚待自己的人,姑姊妹出嫁后为大功,为妻为期服,未嫁的时候对她们厚,出嫁之后对她们薄。大概有丈夫接受我的厚待而看重亲属,希望一心侍奉厚重的人,所以我对他们变薄】

子路有姐姐的丧事,可以除服了,却不除服。孔子说:“为什么不除服呢?”子路说:“我兄弟少而忍不住。”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路人都不忍心。”子路听了,于是除服【注:庾蔚之说:子路因为姊妹没有主后,还可以反服,推想自己兄弟少,也有伸张原本丧服的道理,所以在降等制度已经很久之后仍然不除服,是在室的姊妹想要伸张丧服超过期限。这是子路已经侍奉仲尼,才开始服姐姐的丧,说明姐姐已经出嫁,不是在室的】

【注:桂说:伯鱼的母亲死了,一年了还在哭。孔子说:嘻!太过分了。这与上面的意思相同。天下的礼,如果顺着情分所及而做,就会不知道停止。人有贤与不贤,贤人超过,不贤的人达不到。如果顺着超过的情分而制定礼,那么子路、伯鱼不知道最终怎样;约束达不到的人而制定礼,那么原壤、宰子不可以作为典范。所以礼是通晓贤与不贤而制定的,不可以超过,不可以达不到。吴莘说:圣人用中道抑制人的情分,不是厌恶他们过于厚,是害怕他们不可持续而已】

《唐书·毕构传》:“起初,毕构丧继母,而两个妹妹在襁褓中,亲自抚养到成人,妹妹为毕构服三年丧。”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律文都相同。

附录

《檀弓》齐谷王姬的丧事【注:谷,应当是告声的错误。王姬,周朝女子,齐桓公的夫人】鲁庄公为她服大功。有人说:从鲁国出嫁,所以为她服姊妹的丧服。有人说:是外祖母,所以为她服丧【注:《春秋》周朝女子从鲁国出嫁,去世时服丧如同内女,服姊妹的丧服是对的。天子为她没有丧服,嫁给王者之后才服丧。庄公,齐桓公女弟文姜的儿子,应当为舅父的妻子服丧,不是外祖母。外祖母又是小功疏:齐王姬去世,《谷梁传》说“为她做主的人去世”。查庄元年秋,“在宫外建造王姬的馆舍”,下面说“王姬归于齐”,是从鲁国出嫁。大功章:“国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给国君的,着大功的丧服。”王姬既然比之内女,所以服大功。天子没有丧服,是因为尊卑不相敌的缘故。如果嫁给王者之后,天子以宾客之礼对待她,也是大功。她的女儿反过来为兄弟是诸侯的,也是大功,因为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服大功的缘故。查《丧服》说:“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说大夫、士的妻子有往来归宗的意义,所以《丧服传》说:“妇人虽然在外,必有归宗,叫小宗是也。”诸侯夫人父母去世,没有再回娘家省亲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