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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读礼通考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读礼通考》卷九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56–175 段

昆弟之子,本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以其为已加隆之报者,以已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类是也。昆弟之子虽不在此条,然其既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义有不同,故并释之】

译兄弟的儿子,原本的丧服等级也是大功。世叔父不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为他服丧,而是以对方为自己加重丧服的回报来对待,这是因为自己并非正统的尊者,不足以用尊者的身份加重丧服等级的缘故。加重丧服等级而不回报的情况,就像父亲对众子、祖父对庶孙这类情形一样。兄弟的儿子虽然不属于这一条规定,但既然他为世叔父服丧,而世叔父在丧服的含义上也有所不同,所以一并加以解释。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疏「父子一体以下」,广明一体之义。父子一体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一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祖与祖亦为一体也。夫妻一体者,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亦为一体也。昆弟一体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因父加于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于世叔母,故云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

【敖继公曰: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一体也。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三者并言,而其防则惟主于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谓与尊者一体】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疏: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子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之子之法也。云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案《内则》云: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则亦为四方之宫也】

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又乌得而当之?」

【敖继公曰:此承上文而言,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体。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故言其礼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盖古者有此称,或有之以为氏者,故传引之,以证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宗谓大宗、小宗同祢首也】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疏:世母叔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敖继公曰:言以名服,见其恩疏】

【黄干行曰:伯叔母入配伯叔父,其分尊;姑姊妹,其分卑。故先王制服为伯叔母齐衰期,姑姊妹降服大功。此以义制服,尊尊之义也。然以情而言,自异姓而入,其情轻;姑姊妹同气,由骨肉而出,其情重。故于丧伯叔母,则踊不絶地,其服虽重而哀不至;于丧姑姊妹,则踊絶于地,其服虽轻而哀至此。以情居丧,亲亲之仁也】

檀弓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注:古谓殷时也。上不降逺,下不降卑。疏:琐,县子名。周礼以贵降贱,以适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虽贵不降贱也。上谓旁亲族曽祖、从祖及伯叔之班,下谓从子、从孙之流。彼虽贱,不以已尊降之,犹各随本属之亲轻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亲。庾蔚之曰:上下犹尊卑也。正尊,周礼犹不降,则知所明者旁尊也。郑恐尊名乱于正尊,故变文言逺也】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注:伯文,殷时滕君也,爵为伯,名文。疏:滕伯文为孟虎着齐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之叔父也;为孟皮着齐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为叔父,下为兄弟之子,皆着齐衰,是上不降逺,下不降卑也】

【马晞孟曰:唐、虞、夏、殷之时,其礼犹质,故天子诸侯以少长相及,不降上下。至周,则文致其详矣。立子以适,不以长,故莫严于贵贵之际。一为之君,则诸父昆弟皆不得以其戚戚之。若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为士者,犹降而为大功也。而况天子诸侯之君,滕伯文乃二孟之叔父也,于其兄弟之子犹且不降,则为诸父及昆弟可知矣】

【吴澄曰:其叔父也,二句文同,不应异义。注疏以上其字为滕伯,下其字为孟皮。不若马氏以二其为二孟者,是】

干学案,若依马氏说,则是为兄子服,非为叔父服矣。今仍依注疏,系于叔父条下,而马氏之说亦附,以备采。

北史·节义传》文

译父子是一个整体,夫妻是一个整体,兄弟是一个整体。所以父子关系如同头与足,夫妻关系如同两半相合,兄弟关系如同四肢。【疏:‘父子一体’以下,广泛阐明一体的含义。父子一体,是说儿子与父亲骨血相同,构成一个整体;因为父亲与祖父也是一体,又可见曾祖父与祖父也是一体。夫妻一体,是说世叔母与世叔父也是一体。兄弟一体,是说世叔与父亲也是一体。因为父亲加在世叔之上,所以说兄弟一体;因为世叔加在世叔母之上,所以说夫妻一体。因为上文提到的世叔是旁系尊长,所以下文广泛阐明尊长有正尊和旁尊的区别。】

【敖继公说:说头足、牉合、四肢,都是为了解释为什么是一体。这又是申述与尊长一体的含义。虽然三者并列提及,但其防范的重点只在于兄弟。因为世叔父是父亲的兄弟,所谓与尊长一体。】

所以兄弟的道义,本不应有分别,然而要有分别,是为了避免儿子对父亲的私心。儿子如果不偏私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所以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居住不同但财产共有,有多余的就归给宗族,不足的就从宗族资助。【疏:兄弟的道义,本不应有分别,是因为手足四肢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所以兄弟的道义不合分别。然而要有分别,是为了避免儿子对父亲的私心,使兄弟的儿子各自偏私朝拜自己的父亲,所以必须分别。儿子如果不偏私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是说儿子侍奉父母,如果兄弟同在一宫,就会尊崇诸父中的长者,儿子就不能偏私自己的父亲,不符合人子的法度。说东宫、西宫、南宫、北宫,查《内则》说:士以上父子不同宫,未命之士父子同宫,即使同宫也有隔断,也就是分为四方的宫室。】

张子说:“儿子如果不偏私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古人曲尽人情到了这种地步。如果同宫有叔父、伯父,做儿子的怎么能单独厚待自己的父亲?做父亲的又怎么能承受这种厚待?”

【敖继公说:这是承接上文而言,父子、夫妻、兄弟都是一体。然而父子、夫妻不分,而兄弟却分,似乎违背了一体的含义,所以说礼制不容不分,以此来解释。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大概是古代有这样的称呼,或者有人以此作为姓氏,所以传文引用它,来证明古代兄弟也有分别而不同宫的情况。异居而同财,那么他们分别居住的用意就可以看出来了。宗指大宗、小宗,即同宗的首领。】

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之丧?是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分而服丧。【疏:世母、叔母本是路人,因为来匹配世叔父,就产生了母亲的名分,既然有了母亲的名分,就应当跟随世叔父的丧服等级来服丧,所以说以名分服丧。】

【敖继公说:说以名分服丧,表明她们恩义疏远。】

【黄干行说:伯叔母入配伯叔父,她们的地位尊贵;姑姊妹地位卑微。所以先王制定丧服,为伯叔母服齐衰期年,为姑姊妹降服大功。这是以道义制定丧服,是尊尊的道义。然而从情感来说,伯叔母是异姓而入,情感较轻;姑姊妹是同气连枝,由骨肉而出,情感较重。所以在为伯叔母服丧时,顿足不触地,丧服虽重但哀痛不至;在为姑姊妹服丧时,顿足触地,丧服虽轻但哀痛至此。以情感居丧,是亲亲的仁德。】

《檀弓》记载县子琐说:“我听说,古时候不降等服丧,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注:古指殷朝时候。上不降远亲,下不降卑幼。疏:琐,是县子的名字。周礼以贵降贱,以嫡降庶,只不降正尊罢了。而殷朝以上即使尊贵也不降贱。上指旁系亲族如曾祖、从祖及伯叔这一辈,下指从子、从孙这一辈。他们虽然卑贱,不因为自己尊贵而降等,还是各自跟随本属亲属关系的轻重来服丧,所以说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庾蔚之说:上下犹如尊卑。正尊,周礼尚且不降,就知道所说明的是旁尊。郑玄恐怕尊名与正尊混淆,所以改文说远。】滕伯文为孟虎服齐衰,他是孟虎的叔父;为孟皮服齐衰,他是孟皮的叔父。【注:伯文,是殷朝时的滕君,爵位为伯,名文。疏:滕伯文为孟虎穿齐衰的丧服,孟虎是滕伯文的叔父;为孟皮穿齐衰的丧服,滕伯文是孟皮的叔父。说滕伯文上为叔父,下为兄弟的儿子,都穿齐衰,这是上不降远亲,下不降卑幼。】

【马晞孟说:唐、虞、夏、殷的时候,礼制还质朴,所以天子诸侯以少长相及,不降上下。到了周朝,礼制就详细完备了。立太子以嫡不以长,所以在贵贱之间没有比这更严格的。一旦成为君主,那么诸父兄弟都不能以亲戚的身份亲近他。如果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的儿子中是士的人服丧,尚且降等为大功。何况天子诸侯的君主,滕伯文是二孟的叔父,对于兄弟的儿子尚且不降等,那么对于诸父及兄弟就更不用说了。】

【吴澄说:‘其叔父也’,这两句文字相同,不应该意义不同。注疏以上句的‘其’指滕伯文,下句的‘其’指孟皮。不如马氏认为两个‘其’都指二孟,这样是对的。】

干学案,如果依照马氏的说法,那就是为兄子服丧,不是为叔父服丧了。现在仍然依照注疏,系于叔父条下,而马氏的说法也附在后面,以备采纳。

门爱,汲郡山阳人,早孤,供养伯父母,以孝谨闻。伯父亡,服未终,伯母又亡,文爱居丧持服六年,哀毁骨立,乡人相与标其孝义。

译门爱,是汲郡山阳人,早年丧父,供养伯父伯母,以孝顺谨慎闻名。伯父去世后,丧期未满,伯母又去世,门爱居丧守孝六年,因哀痛过度而消瘦得只剩骨架,乡里人共同表彰他的孝义。

干学案此于礼为过,以伯父母丧附此。

【吴肃公曰:古齐斩之殊也,母则杀父矣。世叔母之埒乎?世叔父也,何居?孔子曰:伯母叔母,踊不絶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絶于地。由文矣哉!由文矣哉!噫,可味也已。盍亦杀世叔母而大功可乎】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之适子为妻【疏: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殁后,适子为妻,亦在彼章】

丧服传:「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注: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疏:「父之所不降者,大功章有适妇,注云:『适子之妻』,是父不降适妇也。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太子适妇』,是犬夫为适妇为丧主也。云降有四品者,緫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余亲则絶。天子诸侯絶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已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敖继公曰:『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必适庶也。此乃特见大夫之适子,盖谓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惟其适子为妻如邦人,故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众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又曰:「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故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降之而至于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于父在为母之服也。故父殁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是其差也。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

【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从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

【閰若璩曰:郑康成谓服之降有四,余谓仍有以余尊降。如父卒服未除而遭母丧仍服期。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止大功。盖一为父之余尊所厌一为先君之余尊耳。又殇以年降,是服之降有六也】

丧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适子同,据服之成文也。疏:齐衰不杖章称大夫适子为妻,故知世于为妻亦不杖也。所以独言大夫适子者,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适妇而降,故特显之】

【陆佃曰:诸侯世子世国,故其妻死,齐衰不杖。不杖,不敢病也。然则大夫之适子为妻,何以不杖?仕至大夫,贤着而徳成,以贤望其适也。据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然则大夫非世爵禄,亦非不世爵禄。孟子曰: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矧吾大夫之子,能似其先人,胡为而不世?其所谓春秋讥世卿,谓非其不似者也】

【应镛曰:天子诸侯降其妻之父母,而世子上不敢拟于尊者,储副韬濳而未有君道也。大夫之

译干学案认为,这在礼制上属于过分,是因为将伯父、叔父的丧服附在此处。

【吴肃公说:古代齐衰与斩衰的区别在于,为母服丧则比父降等。世叔母的地位等同于世叔父吗?世叔父是长辈,为什么这样呢?孔子说:为伯母、叔母服丧,跳跃时脚不触地;为姑母、姐妹服大功丧,跳跃时脚触地。这是由礼文规定的啊!由礼文规定的啊!唉,值得细细体味。何不也将世叔母的丧服降等,服大功丧呢?】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丧服规定,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疏: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在此处属于不持丧杖的章节,那么上面持丧杖章节中为妻子服丧的,是庶子为妻子服丧,父亲去世后,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也在那一章中】

《丧服传》:“为什么服期年丧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为什么不持丧杖呢?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持丧杖【注: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等嫡妇的丧服,是因为重视嫡子。凡是不降等的,是说按照其亲属关系服丧。丧服的降等有四种:君主和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公子和大夫之子因受压制而降等,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而降等,作为继承人的人和出嫁的女子因出嫁而降等。】疏:‘父亲所不降等的’,在大功章中有嫡妇,注解说:‘嫡子的妻子’,这是父亲不降等嫡妇的丧服。儿子也不敢降等的,是指不敢降到大功,与庶子相同。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丧杖的,是因为父亲为嫡子之妇担任丧主,所以嫡子不敢伸展而持丧杖。《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夫人、太子嫡妇’,这是大夫为嫡妇担任丧主。说降等有四种的,是总解丧服中上下降等服丧的道理。君主和大夫因尊贵而降等的,天子诸侯是正统的亲属,后夫人和长子、长子的妻子等不降等,其余亲属则断绝。天子诸侯断绝的,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服大功的等级就是这样。公子和大夫之子因受压制而降等的,这不是自身尊贵,而是受父亲的压制而降等,没有尊贵的妻子。下文记载:‘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麻衣红边;为妻子服红冠葛绖带麻衣,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就是这样。大夫之子即小功章说:‘大夫之子为从父兄弟,在小功’都是这样。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而降等的,这也不是自身尊贵旁及兄弟,所以也降等其诸亲。即小功章说:‘公的兄弟为从父兄弟’就是这样。查大功章说:‘公的庶兄弟为母亲、妻子、兄弟’,传曰:‘先君剩余尊贵的压制,不得过大功’。如果这样,公的兄弟有两层含义,既因旁系尊贵,又受剩余尊贵的压制。敖继公说:‘传曰:‘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丧杖’,那么凡是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而没有降等的,其丧服都这样,不必区分嫡庶。这里特别指出大夫的嫡子,大概是因为大夫的庶子为妻子服丧则与此不同,只有嫡子为妻子服丧如同平民,所以特别举出来以说明。凡大夫之子的丧服例子在正服之后,现在排在兄弟之上,大概是因为以此包罗上下而言,所以居于众人为妻子服丧之处,如果重复出现的则在正服之后。’又说:‘父亲所不降等的,是说大夫为嫡妇也服大功如同众人,所以儿子也为之服不持丧杖的期年丧如同众人。如果大夫对庶妇降等以至于不服丧,其儿子也降等以至于服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跟随大夫而降等。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丧杖的,是不敢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所以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丧,才得以为妻子持丧杖,这就是差别。降等有三种: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公的兄弟;大夫之子,因其父的压制而降等;作为继承人的人,出嫁的女子,因出嫁而降等】

【马融说:大夫重视嫡子,不降等到大功;儿子跟随父亲,不敢降等其妻子的丧服,所以服期年丧】

【阎若璩说:郑康成认为丧服的降等有四种,我认为还有因剩余尊贵而降等的。如父亲去世丧服未除而遭遇母亲丧事,仍然服期年丧。公的庶兄弟为母亲、妻子、兄弟只服大功。大概一个是受父亲剩余尊贵的压制,一个是受先君剩余尊贵的压制。又殇者因年龄而降等,这是丧服的降等有六种】

《丧服小记》:世子不降等妻子父母的丧服,其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注: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降等妻子父母的丧服,是因为为妻子所以亲近他们。为妻子也服齐衰不持丧杖的,是因为君主为其担任丧主,儿子不得伸展。主要说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依据丧服的成文规定。疏:齐衰不持丧杖章称大夫嫡子为妻子服丧,所以知道世子为妻子也服不持丧杖的丧服。之所以只说大夫嫡子,如果举世子为妻子服丧,恐怕大夫以下有降等丧服;如果举士之子为妻子服丧,士既然职位卑微,本来没有降等的道理;大夫是降等的首位,恐怕其为嫡妇而降等,所以特别显明地指出】

【陆佃说:诸侯世子世代继承国家,所以其妻子去世,服齐衰不持丧杖。不持丧杖,是不敢表现出悲痛。然而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为什么不持丧杖?做官做到大夫,贤明显著而德行成就,以贤明期望其嫡子。依据大夫的嫡子服大夫的丧服,那么大夫不是世袭爵禄,也不是不世袭爵禄。孟子说:如果不得已,将使卑贱超越尊贵,疏远超越亲近。何况我们大夫的儿子,能像其先人,为什么而不世袭?所谓春秋讥讽世卿,是说那些不像先人的】

【应镛说:天子诸侯降等妻子父母的丧服,而世子上不敢比拟尊者,储君潜藏而没有君道。大夫的

子为其妻齐衰不杖期,而世子下不敢异于卑者,家国虽异,而敬父则均也。故服不降者,非厚于外党也,自处于卑而致其谦焉耳。服不杖者,非薄于伉俪也,厌于所尊而避其私焉耳。凡以君父左焉,而不敢失臣子之礼也】

译儿子为妻子服齐衰不杖期之丧,而世子以下不敢与地位卑下者有所区别,虽然家与国不同,但敬重父亲的原则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不降等的,并非厚待外亲,而是自处卑位以表达谦恭罢了。丧服不持杖的,并非轻慢配偶,而是因受尊长压制而避嫌私情罢了。这都是因为以君父为重,而不敢失去臣子的礼节。

【黄干行曰:案此是大夫之适子为妻,不杖期,以父在不得伸也,故异于上之为妻杖期者。正所谓世子为妻与大夫之适子同者也。此是以夫为妻服,而比例正是一道。若陈注,则是以父子之服而为夫妻比例,也可乎?故应氏之说精矣】

【郝敬曰:按降服有四品,以尊降者为辨,分以出降者为情,杀可也。若夫厌降者,已非诸侯大夫,而徒以父之所降,已亦降;旁尊降者,已非君公,而徒以为公昆弟于所亲亦降,则似迂矣。故县子曰:古者无降,上下各以其亲,此天理人情固然。世运有隆替,亲有不得不杀,恩有不得不裁,非圣人得已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夫为妻内。

丧服,昆弟【注: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疏:为姊妹在室亦期,义同于上姑在室也。雷次宗日:经于伯叔父下无姑文,于昆弟下无姊妹文,于众子下无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则为殇,已成人则当出,故皆不见于此也】

尔雅》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疏《广雅》云:兄,况也。况于父,又谓之晜弟,悌也。言顺于兄】

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详见斩衰章】

檀弓: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闻子臯将为成宰,遂为衰。成人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死,而子臯为之衰【注: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为兄死,如蟹有匡,蝉有緌,不为蚕之绩,范之冠也。范,蜂也;蝉,蜩也。緌,为蜩喙,长在腹下。】疏: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子臯,孔子弟子。子臯性孝,此不服兄衰之人,闻其来为成宰,必当治之,故惧而制服也。蚕则绩丝作茧,蟹背殻以匡,蜂头上有物似冠也。緌谓蝉喙长在腹下,似冠之緌也。蚕则须匡以贮茧,而今无匡,匡自着;蟹非为蚕设,蜂冠无緌,而蝉口有緌,緌自着;蝉非为蜂设。譬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后畏子臯方为制服,服自子臯为之,非为兄施,亦如蟹匡、蝉緌各不关于蚕、蜂也】通典:王侯兄弟继统不宜重服议,晋武帝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告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弟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防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絶,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本亲服除而遂吉祭献王也。”

【李涪刋误杖周服议云:准礼,父在为母为所生母,父为嫡子,夫为妻,皆杖周。自周礼已降,至于《开元礼》及《唐史》二百六十年,并不易斯议。未闻为兄弟杖者。自乱离已后,武臣为兄弟始行杖周之礼,是賔佐不能以礼正之,致其谬误也。予干宁三年九月行吊于名士之家,覩其弟为兄杖,门人知旧无有言其乖礼者,实虑日久寖以为是。自今后士子好礼者,于服式之中慎而行之】

湘山野録》宋真宗西祀回,次河中,长安父老三千人具表诣行在,乞临幸。上意未果,召种司谏放决之。时种持兄丧于家,既至上,与决雍都之策。种奏有三不便,遂止。时上欲邀放至京,辞曰:“臣幼父亡,伯氏鞠育,誓持三年之丧,以报其徳。止有数日,乞终其制。”

  附録

通典》兄弟罪恶絶服议: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

译黄干行说:查考此事,是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不执杖期年,因为父亲在世,儿子不能充分表达哀情,所以不同于上文为妻子服杖期年的情况。这正是世子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的地方。这是以丈夫为妻子服丧,而类推的道理是一致的。如果按照陈注的说法,那就是用父子之间的丧服来类推夫妻之间的关系,这可以吗?所以应氏的说法精辟啊。

郝敬说:查考降等服丧有四种情况,因尊卑而降低的是辨别,因出嫁而降低的是人情,递减是可以的。如果是因被压制而降低的,自己已经不是诸侯大夫,却仅仅因为父亲所降低的,自己也跟着降低;因旁系尊长而降低的,自己已经不是君公,却仅仅因为作为公的兄弟,对亲近的人也降低,这就似乎迂腐了。所以县子说:古代没有降等服丧,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这是天理人情本来如此。世道有兴盛和衰败,亲情有不得不递减的时候,恩情有不得不裁减的时候,这不是圣人愿意这样做的。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统一规定丈夫为妻子服丧。

丧服,兄弟【注:昆,兄长。为在家的姐妹也这样。疏:为在家的姐妹也服期年,道理与上文姑姑在家相同。雷次宗说:经文在伯叔父下面没有姑姑的条文,在兄弟下面没有姐妹的条文,在众子下面没有女儿条文的,是因为未成年的就作为殇服,已成年就应当出嫁,所以都不在这里出现】

《尔雅》说:男子先出生的为兄,后出生的为弟【疏:《广雅》说:兄,况也。比拟父亲,又叫做昆弟,悌也。意思是顺从兄长】

《杂记》:大夫为他父母兄弟中未做大夫的人服丧,服士的丧服;士为他父母兄弟中做大夫的人服丧,服士的丧服【详见斩衰章】

《檀弓》:成地有个人的哥哥死了却不穿丧服,听说子臯将担任成地的长官,于是才穿上丧服。成地的人说:“蚕吐丝结茧,而蟹有背甲;蜂头上有像帽子的东西,而蝉有下垂的须。哥哥死了,而子臯为他穿丧服【注:嘲笑那个哥哥死了却不穿丧服的人,说他不为哥哥穿丧服,就像蟹有背甲、蝉有须,不是为了蚕的丝、蜂的帽子一样。范,蜂;蝉,蝉;緌,蝉的喙,长在腹部下面。】疏:成,是孟氏受封的采邑。子臯,是孔子的弟子。子臯本性孝顺,这个不为哥哥穿丧服的人,听说他来做成地的长官,一定会惩治他,所以害怕而穿上丧服。蚕需要背甲来储存茧,现在没有背甲,背甲自己长在蟹身上;蟹不是为了蚕而设的,蜂的帽子没有须,而蝉的嘴有须,须自己长在蝉身上;蝉不是为了蜂而设的。譬如成地的人,哥哥死了起初不穿丧服,后来害怕子臯才穿上丧服,丧服是因为子臯而穿的,不是为了哥哥穿的,也就像蟹的背甲、蝉的须各自与蚕、蜂无关一样】《通典》:王侯兄弟继承统位不宜穿重丧服的议论,晋武帝咸宁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没有子嗣,让同母弟司马敦继承献王之后,移文太常询问应该穿什么丧服。博士张靖回答:“应该依照鲁僖公为鲁闵公服丧三年的例子。”尚书符诘问张靖说:“穆王不臣服于敦,敦不继承穆王,与闵公、僖公不同。”孙毓、宋昌议论认为穆王没有回国,敦没有在诸侯国做官,不应该服丧三年,按照道义处理,敦应该服本来的丧服一年就除服,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完毕,然后告祭献王。孙毓说:“礼制,君主的子孙之所以臣服于兄弟,是因为面临国家的原因。礼制又规定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衰,是说邻国的臣子对邻国的君主有如同君主一样的道义。现在穆王既不回国,不臣服于兄弟,敦没有在诸侯国做官,没有邻臣的道义,不同于闵公、僖公,如同符诘所说。只是丧事没有主人,敦既然奉诏继承国家,承受重任主持丧典。其祭祀记载说:‘服大功的人,主人的丧事有服三年的人,就一定为他再祭。’郑氏注说:‘是说死者的从父兄弟来担任丧主,也有服三年的人,是说妻子或儿子年幼。再祭是说大小祥祭。’穆妃及国臣按照礼制都应当服丧三年,这就是有服三年的人,敦应当为他们主持,大小两祥祭。而且哀乐不相混杂,吉凶不相干扰,凶服在宫中,哭泣未绝,敦立刻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家制度未除,就不能因为本亲的丧服除服就举行吉祭献王。”

【李涪《刊误》杖周服议说:按照礼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所生母,父亲为嫡子,丈夫为妻子,都服杖期年。从《周礼》以来,直到《开元礼》及《唐史》二百六十年,都不改变这个议论。没听说为兄弟服杖期年的。自从战乱以后,武臣为兄弟才开始实行杖期年的礼制,是宾客佐吏不能用礼制纠正他们,导致他们的错误。我在乾宁三年九月去名士家吊唁,看到他弟弟为哥哥服杖期年,门人知旧没有说这违背礼制的,实在担心时间久了渐渐认为这是对的。从今后士子中喜好礼制的人,在丧服制度中谨慎地实行】

《湘山野录》:宋真宗西祀回来,驻扎在河中,长安父老三千人带着表章到行在,请求皇帝亲临。皇上心意未决,召种司谏放决断。当时种放在家为兄长服丧,既到朝廷,与决断雍都的策略。种放上奏有三点不便,于是停止。当时皇上想邀请种放到京城,种放推辞说:“臣幼年父亲去世,伯父养育,发誓服三年丧,以报答他的恩德。只剩下几天,请求终了丧制。”

附录

《通典》兄弟罪恶断绝服丧的议论:晋刘智《释疑问》说:“兄弟骨肉,因罪恶被流放或死罪的,诸侯

有服否?”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絶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絶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衰绖。此不服,则无衰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絶耳。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译“是否要服丧?”智伯回答说:“凡是因罪恶而被流放的人,都要断绝亲属关系。国君对于有罪的兄弟,也要断绝关系。”旧说认为:“诸侯对于兄弟有吊唁的丧服,穿着衰绖。这里不穿丧服,就没有衰绖,只是穿素服罢了,不去吊唁临丧。”诸侯的身体是继承先君的,负责奉祀祖先,因此不能在所断绝关系的人身上尽情表达哀情。然而,如果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话,就要服丧了。

开元礼迄今礼文俱同

丧服为众子【注: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逺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疏: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皆不▯传者,以其同是一体,已见于世叔父条,故无异问也。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在此室,可知故略之也。经不云士,注云士者,丧服本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

【敖继公曰:众子即庶子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对适之称,实则一尔。父母为众子期,以尊加之也。士妻为妾子,亦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与众子同】

  附録

通典为废疾子服议,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不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耶?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耶?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殇,未至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已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适从庶,谓如此虽非适长而有废疾,既无求昏许嫁礼,且庆吊烝甞皆不得同之于人,不知当制服否?”刘玢答:“若适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衰,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丧服经齐衰章:“为君之祖父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惟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昆弟之子

丧服传:「何以期也?报之也【疏:此两相为服,亦言报者,引同已子】

檀弓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疏:丧服是仪礼正经,记者见丧服中兄弟之子期,故解其义。已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期,是牵引进之,同于已子也。已子服期,昆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

【陈淳曰:子与兄弟之子,以己视之,若有亲踈;以父母视之,己与兄弟均为父母之子也;子与兄弟之子均为父母之孙。故己视兄弟之子,谓之犹子,其服均为期,不容以私意有所轻重。此引而进之者也。顾湄曰:今人称兄弟之子,有称犹子者,当本诸此,而失其义矣。此言人为兄弟之子丧服,犹已之子期,非所施于平日,岂遂可为亲属之定名?朱子曰:犹字训如本不是称呼,只是记礼者之辞,如下文嫂叔之无服,姑姊妹之薄也,岂可沿此遂称嫂为无服,而名姑姊妹以薄乎?盖古人于兄弟之子直称父子,汉疏广谓兄子受曰:宦成名立,惧有后悔,岂如父子相随出关?蔡邕与叔父质为程璜所陷,邕自陈曰:如臣父子欲相伤陷,自晋以来始有叔侄之称,亦无称犹子者】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注: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疏: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适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言昆弟,不言庶也】

【敖继公曰:大

译《开元礼》至今,礼文都相同。

为众子服丧【注:众子,指长子的弟弟以及妾室所生的儿子,在室的女子也同此例。士阶层称之为众子,是因为未能远别。大夫则称之为庶子,降等为服大功。天子、国君不为他们服丧。疏:兄弟、众子以及下辈兄弟的儿子,都不单独列出传文,是因为他们同属一体,已在世叔父条中见过,所以没有不同的疑问。姊妹、在室的女子没有列出,也如同上文中姑母没有列出一样。雷氏说:想要体现出嫁的情况,应当及时说明。又在大功章中见到姑母、姊妹、女子出嫁服大功,可知在室者服大功是显然的,所以略去不写。经文不说士,注解说士,是因为《丧服》本文是以士为基准,所以说士是可以推知的】

【敖继公说:众子就是庶子,是相对于长子而言的,所以叫众子。庶是相对于嫡而言的称呼,实际上是一样的。父母为众子服期年之丧,是因为尊长施加的。士的妻子为妾子服期年之丧,凡是嫡子而非长子的,父母为他们服丧,与为众子服丧相同】

附录

《通典》关于为废疾之子服丧的议论,晋代刘智在《释疑问》中说:“现在有个疯癫痴傻的儿子,分不清豆麦,不能行走起坐,完全没有人伦之道,年纪超过二十岁而死,有人认为礼制中没有对废疾者降等减服的条文,父亲应当按正服为他服丧吗?有人认为应按未成年而死(殇)的规矩不服丧,因为他无知吗?这种病比未成年而死更严重,不是礼服所应加重的。礼制所不及的地方,是因为遵循惯例而知道,不应当服丧。这两种说法该听从哪一种?”刘智回答说:“无服之殇,是因为没有达到成人,因为其在生命本性上自然未成,因此不服丧。已经逐渐达到成人,是顺乎道理的。至于废疾,多是感受外物而得的,父母抚养他,或许不尽合理而使他变成这样,仁爱的人悲痛深切,不忍心不服丧,所以礼制没有为他制定降等减服的条文,不能等同于殇的条例。”王徽之问刘玢:“为废疾的兄女服丧,《礼记》说:‘她的丈夫有废疾,又没有儿子继承宗庙重责的,舅舅为她服小功。’又说:‘长子有废疾,降等继承宗庙重责。’这两条都是因为废疾而将嫡子降为庶子对待,认为这样虽然并非嫡长但有废疾,既然没有求婚许嫁的礼仪,而且庆贺吊唁、祭祀等都不能与人同等,不知道应当制服吗?”刘玢回答:“如果嫡子有废疾,不能承受祖父的重责,那么服丧就与众子同在齐衰之列,大概是因为不堪承受重责所以不加服,不是因为废疾而降等。子妇的服丧惯例都是小功,因为丈夫应当承受重责所以加大功。如果丈夫有废疾,那就仍然是小功,也不是降等。”《丧服》经齐衰章:“为君主的祖父服丧传文说:‘这是从服。’”郑玄注说:“为君主有祖父丧事的人,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继承人。”从服的惯例是比本亲降一等,君主服斩衰,所以从服服期年,只有孙子不敢降等祖父,这也是废疾不降等的一个方面。宋代庾蔚之认为:“患病的人不痊愈而死,更加令人哀悼,哪有礼制没有降等条文,情感没有委屈而自行减损服制的呢?殇的服制本是阶梯式直到成人,怎么可以用病人来比照呢?厚待其爱的人,认为病更令人可悲;薄待其恩的人,认为有病就应当抛弃。病有轻重,千头万绪,所以制定礼制的人深知其情,杜绝而不说,没有降等的道理,大致可以知道了。嫡子不为后嗣,是去掉继承重责的加服,不是降等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说的比较合乎情理。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兄弟的儿子

《丧服》传文:“为什么服期年之丧?这是回报。”【疏:这两方互相服丧,也说回报,是引用与自己儿子相同的道理】

《檀弓》:丧服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牵引而进之。【疏:《丧服》是《仪礼》的正经,记录者见到《丧服》中兄弟的儿子服期年,所以解释其义。自己的儿子服期年,现在兄弟的儿子也服期年,是牵引进之,等同于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儿子服期年,兄弟的儿子应该降一等服大功,现在却服期年,所以说引】

【陈淳说:儿子与兄弟的儿子,从自己看来,似乎有亲疏;从父母看来,自己与兄弟都是父母的儿子;儿子与兄弟的儿子都是父母的孙子。所以自己看兄弟的儿子,称之为如同儿子,其服丧均为期年,不容许以私意有所轻重。这就是引而进之。顾湄说:现在人称兄弟的儿子,有称犹子的,应当本于此,而失去了其义。这是说人为兄弟的儿子服丧,如同自己的儿子服期年,不是用于平日,怎么就能作为亲属的定名?朱熹说:犹字解释为如同,本来不是称呼,只是记录礼制者的言辞,如下文嫂叔之无服,姑姊妹之薄,怎么可以沿袭此遂称嫂为无服,而名姑姊妹以薄呢?大概古人对于兄弟的儿子直接称父子,汉代疏广对兄子受说:做官成名,惧怕有后悔,哪里如父子相随出关?蔡邕与叔父蔡质被程璜陷害,蔡邕自陈说:如臣父子欲相伤陷,自晋以来始有叔侄之称,也没有称犹子的】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今律文都相同。

《丧服》,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注:两言之者,嫡子或为兄,或为弟。疏:这是大夫的妾子,所以说庶。如果是嫡妻所生的第二以下,应当直说昆弟,不说庶】

【敖继公说:大

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此云适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单言昆,故连弟言之。不言适子者,嫌自为其子也】

译丈夫的庶子与嫡子互为兄弟,服丧等级为大功,因为容易与嫡子混淆,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用“适”字来明确区分。这里所说的“适昆弟”,是古代的语法习惯,不能单独说“昆”,所以连着“弟”字一起说。不说“适子”,是因为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指自己为自己的儿子服丧。

丧服传:「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注: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疏:「父之所不降者,即斩衰章父为长子是也。子亦不敢降者,即此服期是也。适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适子所降者,以大夫适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敖继公曰:大夫之子与昆弟,或有所降者,以从乎其父,而不得不降。若为其父之适及尊同者,父所不降,已亦得遂,非谓以父不降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

  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昆弟内

丧服适孙【疏: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尔雅》子之子为孙【注:孙,犹后也。疏:孙,顺也,顺于祖】

丧服传:「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注: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疏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也。」云非长子皆期者,按《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适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不得斩也】

【敖继公曰:祖于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其为适,加隆焉耳,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皆谓适不可二也】

【郝敬曰:适子早死,立适子之适子,继宗曰:适孙死,则祖为之期,祖为孙大功,常也,以其继体加隆焉。若使适子在,等孙耳,无适庶之异也】

【万斯大曰:祖为适孙不杖期。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此言适子在,则长孙与庶孙同祖,为之大功;长孙之妇亦与庶孙妇同祖,为之缌也。古人子虽多,惟主长子一人为后,曰适子。有适子,则适子之长子未即为适孙,必适子亡,始立为适孙,以为祖后。下文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是也。适子在,既不立适孙,则适子之长子妇亦不得为适孙妇。盖夫庶亦庶,夫适亦适,妇人从夫之义也。郑氏乃谓适妇在,则亦为庶孙之妇,是不夫之从而以姑为主,岂礼也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疏: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服者,欲其厚于所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王肃曰:凡服不报,以适尊降也。既出为大宗后,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报之。雷次宗曰:据无所厌,屈则周为轻,言报者明子于彼,则名判于此,故推之于无尊,逺之以报。服女虽受族于人,犹存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也】

【敖继公曰:言其以别于所后者也。父母为支子服,率降于为已者一等。此支子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服降者,以其既为所后者之子,统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也】

丧服传:「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注: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上犹逺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疏: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

译《丧服传》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答:“父亲所不降低丧服的,儿子也不敢降低【注:大夫虽然尊贵,但不敢降低对嫡子的丧服,这是重视嫡子的缘故。嫡子为庶出兄弟服丧,庶出兄弟互相服丧,也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疏解:“父亲所不降低丧服的,就是指《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斩衰。儿子也不敢降低丧服的,就是指这里服期年之丧。嫡子为庶出兄弟以下服丧,郑玄广泛阐明大夫与嫡子所降低的丧服,因为大夫的嫡子可以行使大夫的礼仪,所以父子都降低丧服,庶出兄弟之间又互相降低丧服,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都是服大功之丧】

【敖继公说:大夫的儿子与兄弟,有的降低丧服,是因为跟随父亲,不得不降低。如果为父亲的嫡子以及尊位相同的人服丧,父亲不降低丧服,自己也就得以遂行,并不是说因为父亲不降低丧服,自己想降低却不敢降低】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统括在兄弟之内

《丧服》为嫡孙服丧【疏解:这是指嫡子死了,他的嫡孙承担宗庙祭祀重任的,祖父为他服期年之丧】

《尔雅》说:儿子的儿子叫孙【注:孙,就是后继的意思。疏解:孙,就是顺承的意思,顺承祖父】

《丧服传》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答:“不敢降低对嫡嗣的丧服。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注:周代的礼制,嫡子死了就立嫡孙,这是嫡孙将要上继为祖父的继承人。长子在,就都算是庶孙罢了。孙媳也是这样。嫡妇在,也算是庶孙的媳妇。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疏解说:“周代礼制,是因为殷代礼制,嫡子死了,弟弟才应当先立,这与周代不同。”说非长子都服期年之丧,按照《丧服小记》说:“嫡妇不为公公继承宗庙的,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注说:“是说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死了而没有儿子,不承担宗庙重任的服小功,这是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公婆对于媳妇,将要不传宗接代给嫡子以及将要传宗接代的,如果不是嫡子所服的丧服,都像众子、庶妇一样。然而长子为父亲服斩衰,父亲也为他服斩衰。嫡孙承担宗庙重任为祖父服斩衰,祖父为他服期年。不回报斩衰的,是因为父子一体,本来有三年之丧的情分,所以特别为祖父服斩衰。祖父为孙子,本来不是一体,只是回报期年之丧,所以不能服斩衰】

【敖继公说:祖父对于孙子,应当比对于儿子降低一等,而服大功,这里服期年之丧,也是因为他是嫡嗣,加以尊崇罢了,不是说他不降低丧服。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都是说嫡嗣不可以有两个】

【郝敬说:嫡子早死,立嫡子的嫡子,继宗说:嫡孙死了,那么祖父为他服期年之丧,祖父为孙子服大功,是常礼,因为他是继承宗庙的,所以加以尊崇。如果嫡子在,只是等同孙子罢了,没有嫡庶的区别】

【万斯大说:祖父为嫡孙服不杖期。传文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这是说嫡子在,那么长孙与庶孙相同,祖父为他们服大功;长孙的媳妇也与庶孙的媳妇相同,祖父为她们服缌麻。古人儿子虽然多,只以长子一人为继承人,叫嫡子。有嫡子,那么嫡子的长子还没有立即成为嫡孙,必须嫡子死了,才立为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下文说:父亲死了然后为祖父继承宗庙的人服斩衰,就是这样。嫡子在,既然不立嫡孙,那么嫡子的长子媳妇也不能成为嫡孙媳妇。大概丈夫是庶出,媳妇也是庶出;丈夫是嫡出,媳妇也是嫡出,这是妇人跟随丈夫的道理。郑玄却说嫡妇在,也算是庶孙的媳妇,这是不跟随丈夫而以婆婆为主,难道是礼制吗】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为他自己的父母服丧,父母也回报服丧【疏解:这是说他的儿子后来回来为父母服丧的人,想要他厚待所继承的人,薄待本生父母,抑制他,所以排在孙子之后。如果这样,既然为本生父母不降低斩衰直到禫杖章的,也是深深抑制厚待大宗的缘故。说回报的,既然深深抑制他,使他如同本生疏远,往来互相回报的缘故】

【王肃说:凡是丧服不回报的,是因为嫡尊而降低。已经出继为大宗继承人,他的父母不得增加丧服,所以不因为出继而降低丧服来回报他。雷次宗说:根据没有压抑,委屈就周旋为轻,说回报的,明白儿子在那里,那么名分在这里就断绝,所以推远到没有尊位,疏远他来回报。服女虽然受族于人,还保留父子之名,所以得以增加尊位而降低丧服】

【敖继公说:说这是为了区别于所继承的人。父母为支子服丧,通常比为自己服丧降低一等。这个支子出继为别人继承人的人,为他自己的父母服期年之丧,他的父母也回报服期年之丧,而不降低丧服,是因为他已经成为所继承人的儿子,统绪不可以有两个,所以不敢以正尊加给他,而回报他】

《丧服传》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答:“不有两个斩衰。”问:“为什么不有两个斩衰?”答:“承担大宗重任的人,降低小宗的丧服。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继承谁?继承大宗。为什么继承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崇父亲了,大夫和学士就知道尊崇祖父了,诸侯尊崇到太祖,天子尊崇到始祖所从出的地方,尊者尊崇统绪向上,卑者尊崇统绪向下。大宗是尊位的统绪。大宗是收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继承大宗。嫡子不得继承大宗【注: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崇父亲,是接近政治教化的缘故。上就是远,下就是近。收聚族人,是说区别亲疏,排列昭穆。】疏解:问者,本生父母应当服斩衰以及

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二斩者」,此问答虽兼母,専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谓若鲁桓公适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太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适适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髙祖小宗也。更一世絶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髙祖以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髙祖以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余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者,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絶,故知后大宗也。”降其小宗者,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余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明宗子尊,统领族人,有族食、族燕、序齿、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絶也。云“禽兽以下者”,因上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禽兽所生,惟知随母,不知随父;国外野人,稍逺政化,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都邑之士,谓在朝并城郭之士,民知义理者;大夫及学士,则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理,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徳及逺也。云“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译三年之丧,如今却不用拄杖,所以询问相关的礼制比例。文中说“不立两个斩衰之丧”,虽然此问答也兼及母亲,但专门依据父亲的情况,所以用斩衰来回答。查考《丧服小记》说:“别子成为祖,继承别子的人成为宗。”意思是说,如果鲁桓公的正室夫人文姜生了太子名叫同,后来成为国君,其次子庆父、叔牙、季友,这三个儿子被称为别子。别子,都是按照臣子的道义侍奉国君,没有兄弟互相尊奉为宗的法度,与太子不同,又作为后世的开端,所以称为别子。大宗有一个,小宗有四个。大宗的一个,是指别子的嫡长子成为其他弟弟们所尊奉的宗,这就叫做大宗。从这以下,嫡子代代相承,称为百世不迁移的宗。五服以内的亲属,按月计算亲疏,如同邦人;五服以外的人都来尊奉他,为他服齐衰,齐衰三月的章节中,为宗子服丧就是这种情况。小宗有四个,是指大宗之后出生的人,即别子的弟弟。《小记》注说:“别子的世代,长子由兄弟尊奉为宗,第二及以下的年长者,由亲弟弟尊奉为宗,称为继父的小宗。再经过一代年长者,不仅有亲兄弟、堂兄弟来尊奉,称为继祖的小宗。再经过一代年长者,不仅有亲兄弟、堂兄弟,还有从祖兄弟来尊奉,称为继曾祖的小宗。再经过一代年长者,不仅有亲兄弟、堂兄弟、从祖兄弟来尊奉,还有从曾祖兄弟来尊奉,称为继高祖的小宗。再经过一代,丧服断绝不再来侍奉,因为他们各自侍奉五服以内继高祖以下的宗。这四者都是小宗,那么每家都有兄弟尊奉年长者的宗,虽然每家都有小宗,但仍然是世代尊奉继高祖以下的小宗。所以上文说:“有余则归之宗”,也是指当家的年长者为小宗。文中说:“为人后者,为谁后?后大宗。”查考何休说:“小宗没有后嗣,应当断绝,所以知道是后大宗。”降低对小宗的丧服等级,这是因为继承了别人作为后嗣,对于父母尚且降低丧服等级,显然其他亲属也都降低。所以《大功章》说:“为人后者,为其昆弟”,这是降低小宗丧服等级的例子。为什么后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表明宗子尊贵,统领族人,有族食、族燕、序齿、族人聚会等事务,因此必须有人继承,不可断绝。文中说“禽兽以下者”,是因为上文尊崇宗子,于是广泛申述尊崇祖先、宗子的事理。禽兽所生,只知道跟随母亲,不知道跟随父亲;国外野人,稍微远离政治教化,不知道分别父母的尊卑。都邑之士,指在朝廷以及城郭中的士人,是懂得义理的人;大夫及学士,指乡庠序以及国家的大学、小学中的学士,虽然还没有官爵,因为他们习知四术、熟习六艺、懂得祖义、父仁的道理,所以敬父从而尊祖,得以与大夫的尊贵相同。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都是爵位尊贵的人,他们的恩德波及深远。文中说“嫡子不得后大宗”,是因为他自然应当主持家事,并承担重大的祭祀事务。

【敖继公曰: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二斩,不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理宜然也。大宗者,继别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属皆是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者,以其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尊之统,为尊者之统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小宗,故言尊之统而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太祖,天子言始祖,则始祖、太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云:“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此其徴也。及谓祭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喾也。诸侯之太祖,世世祭之;天子不惟世世祭其太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盖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统谓为祖祢之统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统下,诸侯之太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统者义不相阙,意略相类,故假此以▯明之。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而絶矣】

晋书·礼志》咸宁四年,陈留国王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祖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疎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干学案:陈留王即魏主奂也,司马氏废为陈留王;燕公即魏文帝弟燕王宇也。髙贵乡公死,以宇之子奂为明帝嗣,是以从弟为子,而宇于奂为从祖父矣。诏言「不得服其私亲」,正谓当降为期,盖用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之说也。

通典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晋王廙案《丧服》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案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以降其亲者,已受重于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则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受命出为人后而不为所后者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为其亲斩,亦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由义,厌情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疎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为轻者矣。屈申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则已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阙,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贰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为所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为其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考之义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又《通典》晋或问许猛、范▯问孔徳泽及宋庾蔚之三条,见五卷“为人后者”下】

后周书·栁庆传:「庆出后第四叔,及遭父忧,议者不许为服。重庆泣而言曰:『礼縁人情,若于出后之家,更有苴斩之服,可夺此以从彼。今四叔薨背已久,情事不追,岂容夺礼,乖违天性?』时论不能抑,遂以苫凷终丧。」

【邵寳日:「格子曰:此犹以情言也。夫礼则不然,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以不能追服而降服于所生,不亦二乎?盖降服而心丧焉,可也】

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嵗丧母,九嵗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刘子翊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当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父虽自处旁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此专据嫁者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三省令防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服。问

译敖继公说:为父亲本来应当服斩衰之丧,然而父亲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并行。既然为所过继的父亲服斩衰,那么对于所生的父亲就不得不降等服期年之丧,这是因为一个加重则另一个减轻,道理上应当如此。大宗,是继承别子之后的人;小宗,凡是庶子的长子、嫡孙之类都是。这已经是大宗之子的身份了,却仍然称所生的家族为小宗,是因为他本来属于支子。持,就是主的意思。尊之统,是指尊者的统绪。小宗是族人所尊奉的,而大宗又统辖着小宗,所以说尊之统能够收聚族人,因此族人不得不为他立后。诸侯称太祖,天子称始祖,那么始祖和太祖就不同了。周朝以稷为始祖,又以文王为太祖,《白虎通义》说:“后稷是始祖,文王是太祖”,这就是证据。所谓“及”,是指祭祀时涉及始祖所由出的祖先,这叫做禘祭。始祖所由出的祖先,比如殷周两代的帝喾。诸侯的太祖,世世代代都祭祀;天子不仅世世代代祭祀太祖,还祭祀始祖,还祭祀始祖所由出的祖先,这是因为所祭祀对象的尊卑不同。尊贵的是天子,卑下的是诸侯,这尊之统是指祖祢的统绪。尊之统的上端,是天子的始祖所由出的祖先;尊之统的下端,是诸侯的太祖。这与大宗作为族人尊之统的意义不相违背,意思大致相似,所以借用这个来阐明它。嫡子不能过继给大宗,那么大宗有时也会断绝。

《晋书·礼志》记载:咸宁四年,陈留国王燕公,是王奂的父亲,王奂出继奉祀明帝,现在对于王奂来说是叔祖父,有关部门奏称应当服期年之丧,不因为亲疏尊卑而降低丧服等级。皇帝下诏说:“王奂奉承魏氏所继承的重任,不能为他的私亲服丧。”干宝案语:陈留王就是魏主曹奂,被司马氏废为陈留王;燕公就是魏文帝弟弟燕王曹宇。高贵乡公死后,立曹宇的儿子曹奂为明帝的嗣子,这是以堂弟为子,所以曹宇对于曹奂来说是叔祖父。诏书说“不能为私亲服丧”,正是说应当降等为期年之丧,大概是采用过继者为其父母服丧的说法。

《通典》关于过继者为本生父母服丧的讨论:晋王廙依据《丧服》说:“过继给别人做儿子的人,为他的父母服丧,持重于大宗的人,降低对小宗的服丧等级。”考察经文和传文,过继给别人做儿子的人,本来就应该降低对本生亲属的服丧等级。之所以降低对本生亲属的服丧等级,是因为自己承受了大宗的重任,必须为所过继的父亲服斩衰之丧。制定其体例,如果承受了大宗的重任却不为所过继的父亲服斩衰,那就不是经文所说的过继者的意义了。凡是已经受命出继给别人做儿子却不为所过继者的父亲服丧,本来就不符合礼制。如果回去为本生父母服斩衰,也不符合礼制。比较这两种过失,宁可犯过重的错误,不要犯过轻的错误。恩义源于道义,压抑情感以合乎礼制,废除私恩所以五服中的疏远亲属有互相加重服丧的情况。天性中的父子有互相减轻服丧的情况。屈伸进退,由来已久。现在奉行道义就不为所过继的父亲服丧,推崇私恩又不为本生父母服丧,两者都缺失,不知道详细情况,将如何处理?而且传文叙述经义,只是说既然后继大宗,没有两个斩衰并行的道理,并不是不斩衰的制度。谈论的人不怀疑过继而不为所过继者服丧是不合礼制的,却认为反过来为本生父母服丧是伤害教化,这真是最大的迷惑。如果不为所过继的父亲服丧,又压抑他回归本恩,那么凡是过继的儿子就可以有不服三年之丧的道理了。我认为过继的儿子,如果为所过继者服重丧,就应当依照礼制降低对本生父母的服丧;如果不为所过继者服丧,就应当回去为本生父母服斩衰。考察道义体例,就知道人心是可以通达的了。【又《通典》中晋朝有人问许猛、范问孔德泽以及宋朝庾蔚之的三条,见第五卷“过继者”下】

《后周书·柳庆传》:“柳庆出继给第四叔,等到遭遇父亲丧事,议论的人不允许他服丧。柳庆哭着说:‘礼是依据人情制定的,如果在过继的家族中,还有苴麻斩衰的丧服,可以剥夺这个来顺从那个。现在四叔去世已久,情势无法追回,怎么可以剥夺礼制,违背天性?’当时的议论不能压制他,于是他用苫块终了丧期。”

【邵宝说:“格子说:这还是从人情来说的。至于礼制则不然,礼规定过继给别人做儿子的人就是他的儿子。因为不能追服而降低对本生父母的服丧,不也是有两个父亲吗?大概降低服丧而心中哀悼,是可以的。”】

《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过继给外祖父家,父亲另外娶了后妻,到这时后妻去世。河间刘认为没有抚育之恩,议论说不解除官职。刘子翊驳斥他说:‘传文说继母如同母亲,与生母相同,应当以配父的尊贵,居母亲的位置,齐杖的制度,都像亲生母亲一样。又说过继者为其父母服期年之丧,期年是因为本生,并非区分亲生与继母。父亲虽然自处旁尊的地位,对于儿子的情分,仍然需要隆厚本重,所以法令说过继者为其父母,都解除官职申述心中的哀悼。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为父亲过继的人,虽然不服丧,也申述心中的哀悼。继母改嫁,不解除官职,这是专门依据改嫁者的条文而言。由此可知继母在父亲家中,制度就同亲生母亲。如果说没有抚育之恩,如同路人,还有什么丧服呢?既然有丧服,心中的哀悼怎么可以独自不同?三省令的条文意义非常明白,现在说法令允许不解除官职,多么荒谬?而且过继者,为其父母服期年,没有变故阻隔,以亲生继亲生,继母等同,所以知道心中的哀悼不不同于丧服。问”

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絶,推而逺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之以名义,是使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已生。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攷之经传,未见其文。譬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论曰:礼者称情而立文,仗义而设教,还以此义谕彼之情。称情者,称如母之情;仗义者,仗为子之义。名义分定,然后能尊父顺名,崇礼笃敬。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已来,则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继母慈母,本实路人,临己养已同之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命,纵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继虽在三年之下,而居齐期之上,礼有伦例,服以称情。继母本以名服,岂借恩之厚薄也?至于兄弟之子,犹子也,私昵之心,实殊礼服之制,无二。彼言以轻如重,自以不同,此谓如重之辞,即同重。』」法若使轻重不等,何得为如?又论云:「取子为后者,将以供承祧庙,奉养已身,不得使宗子归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后妻也。」然本父后妻,因父而得母称。若如来防本父,亦可无心丧乎?何直父之后妻?论又云:「礼言旧君,其尊岂复君乎?已去其位,非复纯臣,须言旧以殊之,别有所重,非复纯孝,故言其己见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异也。」此又非通论,何以言之?其旧训殊所用亦别,旧者,易新之称;其者,因彼之辞,安得以相类哉?至如礼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负荷。」传云:「卫虽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异,其君复有异乎?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亏于风俗,徇饰非于明世,强媒蘖于礼经,虽欲▯己露才,不觉言之伤理事。奏竟从子翊之议。

译云母被休弃,就要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难道不是因为被休弃的母亲与家族断绝关系,因而疏远她;而继母与父亲匹配,因而亲近她吗?子思说:“作为伋的妻子,就是白的母亲;不作为伋的妻子,就不是白的母亲。”确定知道服丧以名义为重而情感为轻,因为父亲的原因,圣人用孝慈来敦促,用名义来规范,这是让儿子以名义服丧,如同对待亲生母亲一样;继母以道义回报,等同于亲生母亲。如果说继母的到来,是在儿子被过继之后,服丧制度有深浅之分,考察经传,没有见到这样的记载。譬如过继之后的人,所过继的家族祖先刚去世,过继的人刚到此处,难道可以因为没有抚育之恩而不为重服吗?论说:礼是根据情感来制定仪节,凭借道义来设立教化,用这种道义来开导那种情感。称量情感,是称量如同母亲的情感;凭借道义,是凭借作为儿子的道义。名义分别确定,然后才能尊崇父亲、顺从名义,崇尚礼制、笃实恭敬。如果认为母亲的养育之恩,才成就母子关系,那么恩情来自对方,服丧由自己发出,那么慈母如同母亲,怎么能等待父亲的命令呢?又说继母和慈母,本来实际上是路人,面对自己养育自己,如同骨肉。如果像这样的话,儿子不通过父亲的命令,即使有养育之恩,能称为母亲吗?慈母和继母虽然在三年丧期之下,但在齐衰期年之上,礼制有伦常条例,服丧以称量情感。继母本来以名义服丧,难道要借助恩情的厚薄吗?至于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私昵之心,实际上不同,但礼服的制度,没有两样。那些说以轻如重,自然认为不同,这里说如重之辞,就是同重。法如果使轻重不等,怎么能称为如呢?又论说:“选取儿子作为后嗣的,是用来供奉宗庙,奉养自己,不能使宗子回到原来的家,以儿子的道义侍奉本生父亲的后妻。”然而本生父亲的后妻,是因为父亲而得到母亲的称呼。如果像这样防备本生父亲,也可以没有心丧吗?何止是父亲的后妻?论又说:“礼言旧君,他的尊贵难道还是君主吗?已经离开那个职位,不再是纯粹的臣子,必须说旧来区别他,有别有所重,不再是纯粹的孝,所以说他的己见之目,用他父亲的文,这是名义不同。”这又不是通论,为什么这样说?旧的训释不同,所用也不同,旧,是易新之称;其,是因彼之辞,怎么能以相类呢?至于礼说:“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负荷。”传云:“卫虽小,其君在焉。”如果其父有异,其君又有异吗?这不是这样!这不是这样!现在〇敢违背礼制、违抗法令,侮辱圣人、触犯法律,使过继之后的儿子,对本生父亲没有情感,名义的分别,有亏于风俗,在明世徇私掩饰错误,在礼经中强加媒蘖,虽然想要〇己露才,不觉言语伤害理事。奏议最终采纳了子翊的意见。

【邵寳日:「格子曰:继母以父重,嫁母以父轻,出母以父絶。以义制恩,而服之隆杀,从之礼也】

宋史中丞何澹所生父继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太常,百官杂议。吕祖俭遗书宰相曰:“礼曰:‘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将不谓之母,而谓之何?中丞为风宪首,而以不孝令百寮,何观焉【阎若璩曰:案伯母服期,所生父继室亦服期。澹欲服伯母服者,不肯解官申心丧耳。祖俭以不孝刺之,得其情矣】

朱子语类:「问某人不肯丁所生母忧,曰:礼为所生母不杖齐期,律文许申心丧。若所父再娶,亦当从律,某人是也。又问:若所生父与所继父俱再娶,当持六丧乎?曰:固是。又问:先儒争濮议事,曰:此只是理防称亲,当时盖有引戾园事欲称皇考者。又问:称皇考是否?曰:不是。」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年,有父母之称,濮议引此为证,欲称皇考。当时虽以众人争之得止,而至今士大夫犹以为未然,盖不知礼经中若不称为其父母,别无称呼,只得如此也。」又曰:「且如今人为所生母齐衰不杖期,为所养父母斩衰三年,以理观之,自是不安,然圣人有存亡继絶之道,又不容不安。」又曰:「今法为所生父母心丧三年,此意甚善。」

【吕柟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者,何?曰:重生我也。虽后于人生身之恩,不可忘也。然则何以不斩?子夏曰:不二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故汉、唐、宋间,由藩王入承大统,于其父母犹称皇考、皇妣者,其亦不讲于大宗也哉】

【汪徳辅曰:或谓为人后者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而使之无二,是未攷于礼也。盖父母之服当降,使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为当变其亲也。亲不当变,则名可得而易乎?名不可得而易,则期服虽除,心丧三年,礼不可变也。而谓辄以絶其亲乎?不絶其亲,而能使其属之疎者相与为重,亲之厚者相与为轻,在以礼义名其内,而不在于恶其为二,而强易其名于外也。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此其名之见于经,未甞易也。经既不易,则凡为人后者,生曰本亲父母,没曰考妣,礼之正也】

【张懋修谈乘胡广本姓黄,父母以五日子弃之江,后父得而养之,遂不持本生父服;胡寅以五日子父母弃之,为叔父安国所举,后亦不持本生父母服】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敖继公曰: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

丧服传:「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専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注: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曰父后服重者,不自絶于其族类也。疏: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未多悬絶,故不问;为父在室斩,今与母同在,不杖悬絶,故独问父也。前斩章为人后,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至于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贰也。妇人有三从,所从即为之斩;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也】

【敖继公曰:从者,顺其所为而不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义。人所尊大者,无如天,故以之为比】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注: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疏云:小宗故服期者,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适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与大宗别也】

【敖继公曰:归宗者,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终不可忘其所由生,故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

译邵宝说:“《礼记·丧服小记》说:继母因为父亲的关系而受尊重,嫁母因为父亲的关系而受轻视,被休弃的母亲因为与父亲断绝关系而不再服丧。用道义来节制恩情,丧服等级的隆重或减杀,遵循礼制是正当的。”

《宋史》记载,御史中丞何澹的生父的继室周氏去世,何澹想为伯母服丧。此事下达太常寺,百官议论纷纷。吕祖俭写信给宰相说:“礼制说:‘作为伋的妻子,也就是作为白的母亲。’如今周氏难道不是中丞父亲的妻子吗?如果不称她为母亲,那该称她为什么?中丞是风宪官的首领,却用不孝的行为给百官做表率,这成什么样子?”【阎若璩说:按伯母服丧为期年,为生父的继室也服期年。何澹想为伯母服丧,是不肯解除官职来申行心丧罢了。吕祖俭用不孝来指责他,抓住了他的实情。】

《朱子语类》记载:“有人问:某人不肯为生母服丧,朱子说:礼制规定为生母服齐衰期年而不执杖,律文允许申行心丧。如果生父再娶,也应当遵从律文,某人就是这样。又问:如果生父和继父都再娶,应当持守六种丧服吗?朱子说:当然是。又问:先儒争论濮议之事,朱子说:这只是在道理上防备称呼上的亲疏,当时有人引用戾园之事想要称呼生父为皇考。又问:称呼皇考对不对?朱子说:不对。”又说:“作为继承人,为他的生父母服期年丧,有父母的称呼,濮议引用这个作为证据,想要称呼生父为皇考。当时虽然因为众人争辩得以停止,但至今士大夫还认为不妥,这是因为不知道礼经中如果不称为其父母,就没有别的称呼,只能这样。”又说:“况且如今人为生母服齐衰不杖期,为养父母服斩衰三年,从道理上看,自然感到不安,但圣人有保存灭亡、延续断绝的道义,又不容许不安。”又说:“如今法律为生父母心丧三年,这个用意很好。”

【吕柟说:作为继承人,为他的生父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重视生养我的恩情。虽然过继给他人,生身的恩情不可忘记。那么为什么不斩衰呢?子夏说:不能有两个斩衰。持守大宗重丧的人,就要降低小宗的丧服等级。所以汉、唐、宋之间,由藩王入承大统,对他的生父母还称呼皇考、皇妣,这也是不讲求大宗的道理啊。】

【汪德辅说:有人说作为继承人应当改变生父母的名称,归属所继承的人,使他们没有两个父母,这是没有考证礼制的。生父母的丧服应当降低,是为了明确所继承的人为重罢了,并不是认为应当改变他们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不应当改变,那么名称可以改变吗?名称不可以改变,那么即使期年丧服除去,心丧三年,礼制也不可以改变。难道说就随意断绝他们的亲属关系吗?不断绝亲属关系,却能让关系疏远的成为重,关系亲近的成为轻,在于用礼义在内心命名,而不在于厌恶其为二,而在外面强行改变名称。经书说:作为继承人,为他的生父母服丧是回报,这是经书中出现的名称,不曾改变。经书既不改变,那么凡是作为继承人,活着叫本亲父母,去世叫考妣,这是礼制的正理。】

【张懋修《谈乘》记载:胡广本姓黄,父母因为他是第五子而把他丢弃在江中,后来父亲得到并抚养他,于是他不为生父服丧;胡寅因为他是第五子被父母丢弃,被叔父胡安国抚养,后来也不为生父母服丧。】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丧服》篇:女子出嫁后,为她的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敖继公说:这里的兄弟没有说回报,也是为他们服大功丧。】

《丧服传》说:“为什么为父亲服期年丧呢?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妇人不贰斩,为什么呢?妇人有三从的道义,没有专断的主张。所以未出嫁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贰斩,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至尊。”【注:从,是服从他的教令;归宗,是父亲虽然去世,仍然归属于本宗。说父亲死后丧服加重,是不自我断绝与本族类的关系。疏:经文兼言父母,传文特意问父,不问母,是因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现在出嫁仍然服期年,只是不执杖、不禫,差别不大,所以不问;为父亲在室时服斩衰,现在与母亲同在,不执杖差别很大,所以只问父亲。前面斩衰章为人后,不说丈夫不贰斩,到这里女子子说妇人不贰斩,那么丈夫允许有两个斩衰,所以有为长子都服斩衰的情况;至于女子子,在家为父亲,出嫁为丈夫,只有一无二。妇人有三从,所从的人就为他服斩衰;丈夫死后服从儿子,不为儿子服斩衰,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儿子不能超过齐衰。】

【敖继公说:从,是顺从他的行为而不违背,所谓以顺为正。天,取它尊大的意义。人所尊大的,没有比天更尊大的,所以用它来比喻。】

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为什么也服期年丧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归宗的地方。回答说:是小宗,所以服期年丧。【注:小宗,是说这是小宗。小宗说明不是唯一的。小宗有四种:丈夫、妇人作为小宗,各自按照亲属的丧服,避开大宗。疏说:小宗所以服期年,小宗宗内的兄弟,由父亲的嫡长子作为宗主。妇人归宗的地方,归到这个宗,与大宗不同。】

【敖继公说:归宗,是所归附的宗族。妇人虽然在外成家,但终究不可忘记所由生的地方,所以以本宗为归宗。归,是说妇人或许不

安于夫家,必以此为归然也。其于为父后者,特重以其为宗子也。以私亲言之,故曰小宗。其昆弟虽继别,犹谓之小,所以别于大家之宗也】

译女子安于夫家,必定以此作为归宿。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特别重视是因为他是宗子。从私亲的角度来说,所以称为小宗。他的兄弟即使继承了别子,仍然被称为小,这是为了区别于大宗的宗子。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书仪无为父后者条】

  丧服继父同居者

丧服传: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穉,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甞同居然后为异居,未甞同居则不为异居【注:妻穉,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絶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甞同居则不服之。】疏: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絶。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恩深故也。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则为之齐衰三月而已。若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云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已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

【马融曰:穉少,幼小也。无大功之颢,以收养之,故母与之俱行适人。又曰:谓已自有宗庙,不随母适人。初不适人,何异居之有】

【陈铨曰:异居者,昔甞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亲,同财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随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専财也】

【敖继公曰:传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三者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三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定服之轻重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矣。《小记》言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郝敬曰:前夫子谓母再嫁之夫曰继父,同居则恩犹父也,虽非血属,死亦为期。传引旧传,明同居之义,见所以为服也。夫死妻穉,子幼无亲,与子再适人,非得已也。子称其人为同居继父,非泛然同居也。设使子有大功之亲,则不得依他人为父;使其人有大功之亲,则亦不得养他人为子。或私其财货,不与同利,易其宗姓,使不得自奉其先祀;或私其妻,预欲絶之,使鬼神不享。有一于此,则恩谊薄,乌得称父?必是数者兼备,又独父孤子终身相依,如此真继父矣。然后可为齐衰期年。若三者备,始同居而后异居,则但可为齐衰三月。若初未甞同居于前,数者无一焉,路人耳。三月不可,况期年乎】

丧服小记:继父不同居也者,必甞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注:録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服齐衰三月。未甞同居则不服。疏:异居之道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云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陆佃曰:言皆无主,后则子亦是也。然则继父同居,盖亦为之娶妇矣。娶妇而有子,亦异居焉。汪琬曰:《仪礼》丧服传「继父同居」章,夫死,妻穉,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则继父之道也。汪子曰:此孤子随母更适者也,或为大宗之世适与?或支子与?吾皆不能知也。苟其为大宗之适也,则家必有庙,无所事于更筑。在礼,祢无庙,则与祖同庙,为继父者如之何其代为之筑也?且彼无大功之亲矣,独无小功以下诸亲乎哉?宗法而既行也,举族之父兄子弟方推宗子而重焉,有余财则必归之,虽以之立庙可也。安有颠连而入继父之家者?又安有借继父之财而始为宫庙者哉?苟其支子而已,则虽爵为大夫、士,犹当祭于宗子之家,而不当有庙,况幼孤乎?为继父者,分之贿财可也,遗之

译《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以及现行的律文,规定都相同【《书仪》中没有“为父后者”这一条】。

关于丧服中为同居继父服丧的规定:

《丧服传》问:为什么要服为期一年的丧呢?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妻子带着儿子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儿子建造宫庙,在岁时节日让儿子祭祀,妻子不敢参与祭祀。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如果同居,就服齐衰期年;如果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一定是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称为异居【注:妻子年轻,指年龄未满五十;儿子年幼,指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儿子没有大功之亲,指没有共同财产的亲属。在继父家门之外为儿子建造宫庙,因为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所以妻子不敢参与。虽然恩情至亲,但宗族关系已经断绝。丈夫不能有两个,这是依据恩情来定丧服的。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为他服丧。】

疏议说:儿子家中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家中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用钱财为这个儿子建造宫庙,使这个儿子四季祭祀不断。这三个条件都具备,就称为同居,儿子为他服期年之丧,是因为恩情深厚。如果这三个条件缺少一项,就称为异居。假设前面三个条件都具备,后来继父有了儿子,即继父有了大功以内的亲属,这也算作异居。像这样,就只服齐衰三个月。如果起初跟随母亲去继父家时,或者继父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儿子自己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继父没有为自己建造宫庙,这三个条件中缺少一项,即使同在继父家,也称为不同居,继父完全不为他服丧。说在继父家门之外建造宫庙,是因为中门之内已有自己的宗庙,由此可知是在大门外建造的。跟随母亲改嫁而拥有庙宇的,不一定是正庙,只要是鬼神居住的地方都叫庙。如果《祭法》说:庶人在寝堂祭祀。

【马融说:穉,就是少,幼小。没有大功之亲,因为被收养,所以母亲带着他一起改嫁。又说:指自己已有宗庙,不跟随母亲改嫁。起初没有改嫁,哪里会有异居的说法呢?】

【陈铨说:异居,是指过去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丈夫有大功之亲,是指有共同财产的亲属。儿子有大功之亲,不可以跟随母亲;继父有大功之亲,不可以独占财产。】

【敖继公说:传文这样说,那么儿子对于继父本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三个条件都具备且同居,所以才服丧。这种丧服,如果是先同居后异居,就降等为三个月。这又是在三个条件之外,以居住的同异作为恩情的深浅,来确定丧服的轻重。那么,如果三个条件缺少一个,即使同居也没有丧服了。《小记》中说的同居异居,与此不同,需要更详细地考察。】

【郝敬说:前面夫子称母亲再嫁的丈夫为继父,同居则恩情如同父亲,虽然不是血缘亲属,死后也服期年之丧。传文引用旧传,阐明同居的意义,显示服丧的原因。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儿子年幼无亲,带着儿子改嫁,是不得已的。儿子称那个人为同居继父,不是泛泛的同居。假使儿子有大功之亲,就不能依靠他人为父;如果那个人有大功之亲,也不能收养他人为子。或者私藏财货,不与儿子共享利益,改变宗姓,使儿子不能自己奉祀祖先;或者私藏妻子,预先想要断绝关系,使鬼神不享用祭祀。有其中任何一条,恩情道义就淡薄,怎么能称为父亲?必须是这些条件都具备,又只有父亲和孤子终身相依,这才是真正的继父。然后才可以服齐衰期年。如果三个条件都具备,起初同居后来异居,就只服齐衰三个月。如果起初没有曾经同居,上述条件一个都没有,那就是路人罢了。连三个月都不行,何况期年呢?】

《丧服小记》说:继父不同居的情况,一定是曾经同居。都无主后,共同财产并祭祀祖先和父亲,称为同居;有主后的,称为异居【注:记录恩情的深浅。看到共同财产就服期年,同居但财产不同,所以同居现在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都算作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没有曾经同居就不服丧。疏议:异居的道理有三:一是过去同居现在不同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居但财产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再有儿子便算作异居。说有主后的为异居,那么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

【陆佃说:说都无主,后面说子也是无主。那么继父同居,大概也为他娶妻了。娶妻而有儿子,也算作异居。汪琬说:《仪礼》丧服传“继父同居”章,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之亲,跟着母亲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之亲,用他的钱财为儿子建造宫庙,岁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这就是继父的道理。汪先生说:这是孤子跟随母亲改嫁的情况,或者是大宗的世适呢?或者是支子呢?我都不能知道。如果他是大宗的适子,那么家中必有庙,不需要再建造。按照礼制,父亲没有庙,就与祖父同庙,作为继父的人怎么能代替他建造呢?况且他没有大功之亲,难道没有小功以下的亲属吗?宗法既然实行,全族的父兄子弟正推崇宗子而重视他,有多余的财产一定归给他,即使用来立庙也可以。哪有颠沛流离而进入继父家的人呢?又哪有借继父的钱财才开始建造宫庙的人呢?如果他是支子,那么即使爵位是大夫、士,也应当在宗子家中祭祀,而不应当有庙,何况是年幼的孤儿呢?作为继父的人,分给他财货是可以的,留给他……】

宫室、什器、车马、衣服可也,犯非礼而为之筑宫庙,此昵爱之私,不可之甚者也。传言「所适亦无大功」云云,丧服小记又言「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则是继父无子者也。继父无子,其可抚妻之前子为子与?语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制礼者宜禁之之不暇,而顾倡此说以导之,吾不信也。吾甞考诸《春秋》,崔杼娶东郭姜,姜以其孤棠无咎入,卒兆大乱于齐,盖同居之祸如此,此乱宗之端,败家絶祀之所自昉,后世宜以为鉴,不可以礼文借口也。嗟乎,三礼唯《仪礼》最古,然其说犹有难信者,况乎大小戴礼,半为汉儒所附防哉?盖古书之错乱不可知也,久矣。善哉,傅▯之言曰:「父无可继之理。」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

译宫室、什器、车马、衣服这些是可以的,但若违背礼制去为他修建宫庙,这是出于私昵之爱,是极其不可取的。传言说“所适亦无大功”等等,《丧服小记》又说“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并祭祀祖先父亲称为同居”,这说明继父是没有儿子的。继父没有儿子,难道可以把妻子前夫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来抚养吗?古语说:“神灵不享用非同类者的祭品,百姓不祭祀非本族的人。”制定礼法的人应当唯恐禁止不及,却反而倡导这种说法来引导人们,我不相信。我曾考证《春秋》,崔杼娶了东郭姜,姜带着她的孤儿棠无咎一同进入,最终在齐国酿成大乱,大概同居的祸害就是这样,这是扰乱宗法的开端,是败坏家业、断绝祭祀的起始,后世应当以此为鉴,不可以用礼法的条文作为借口。唉,三礼中只有《仪礼》最古老,然而其中的说法还有难以令人信服的,何况大小戴礼,有一半是汉代儒生附会增补的呢?古书的错乱不可知,已经很久了。傅〇的话说得好:“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这是礼书被焚毁之后,世俗儒生凭空捏造的说法。

【顾炎武《日知録》: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嵗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亲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朱董祥经史辨疑:母可继父,不可继母。有八父,其可二乎?案《丧服传》:继父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此盖与寄公为所寓之义服一例。后儒误解,注为三父与八母并列,复作图以表之,举世从之,使继诸人者无父为之,继者灭其祖先,絶其禋祀,此岂先王之制哉?或曰:子之所论是也,然则《仪礼》继父之称何居?曰:《仪礼》之谓继父,谓夫死,妻稺,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夫无大功之亲,则无族;与之适人,则无家。无族无家,则宗祀废矣。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使其子嵗时祭祀,则有存亡继絶之恩,故谓之继父。如管仲之称仲父,范增之称亚父,其着服者寄公之义。诸侯失国,寓于他国,谓之寄公,则为所寓者之君服齐衰。士庶之失家,犹诸侯之失国也,则为所适者服齐衰,非以为父子也。父子兄弟之服,报礼无继子之服,且无继子之名,其不为父子,晓然至妻不敢与,则彼此之宗不乱,况为父子乎?若曰异姓可为父子,则《仪礼》初无是说也。父子天伦,他为子受之父,为父受之祖,异姓为之,是废天伦而忘祖父,渎乱甚矣。《春秋》鄫子取莒女为夫人,鲁襄公六年鄫立莒子为后,孔子书曰:「莒人灭鄫。」谷梁子曰:「非灭也,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异姓为父子,灭人宗祀,黄歇、不韦之行,《春秋》所不容,先王之制礼,安得有是哉?故曰:后儒之误解《仪礼》,无是说也。傅▯谓父无可继之理,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袁准谓此则自制其父,乱名之大者。二儒之论,可谓不惑于俗,通经辨义,则未尽也】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丧服为夫之君【疏: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妾于夫人无服也】

丧服传:「何以期也?从服也【疏:从服者,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马融曰:夫为君服三年,妻从夫降一等,故服期】

【郝敬曰:凡从服,降正服一等】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疏:女子子间在室,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适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姑姊妹,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服也】

【敖继公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服,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服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于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已加一等,而己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尔雅》父之姊妹为姑,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丧服传:“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注: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疏: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愍,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余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加以余人恩疏故也】

【敖继公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

译顾炎武《日知录》:事物各不相同,这是事物的本性。即使是三王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苦无依的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改嫁的妇女。况且还有前后邻居、东西邻居担任丧事主持人的情况。假如妇女年纪尚轻,丈夫死后有三五岁的儿子,那么她本宗族中服大功之亲的亲属应当负责收恤抚养。如果既没有服大功之亲,又不允许她跟随改嫁的母亲,那么孩子就会流落沟壑而死。于是,母亲改嫁后的丈夫,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亲近他,并抚养他直到成年。这个孩子对于这个人,该怎么称呼呢?不得不称为继父。如果长期共同居住,就为他服齐衰一周年;如果先共同居住而后分开居住,就服齐衰三个月。因为他的抚育之恩,仅次于生养我的父母。制定这种礼制,是为了寄托体恤孤儿的仁爱之心,并劝勉天下人不只把自己的儿子当作儿子。如果说用他的钱财为孤儿建造宫庙,这是后世儒者不理解其中的道理,而编造的借口。

朱董祥《经史辨疑》:母亲可以有继父,不可以有继母。有八种父亲,难道可以有两位吗?查考《丧服传》:继父共同居住,就服齐衰一周年;分开居住,就服齐衰三个月。这大概与寄居他国的公卿为所寄居之国的君主服义服是一个道理。后世儒者误解,注释为三父与八母并列,又作图来表明,世人跟随他们,使得继子没有父亲为他们主持祭祀,继子灭绝了祖先,断绝了祭祀,这难道是先王的制度吗?有人说:您所说的对,那么《仪礼》中“继父”的称呼是怎么回事呢?回答说:《仪礼》所说的继父,是指丈夫死后,妻子年轻,孩子年幼,孩子没有服大功之亲的亲属,妻子带着孩子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服大功之亲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孩子建造宫庙,在岁时节日让孩子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如果是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丈夫没有服大功之亲的亲属,就没有宗族;带着孩子改嫁,就没有家。没有宗族没有家,那么宗庙祭祀就废除了。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孩子建造宫庙,让孩子在岁时节日祭祀,就有保存亡者、延续断绝的恩德,所以称为继父。就像管仲被称为仲父,范增被称为亚父,那些服丧的人是基于寄居公卿的道理。诸侯失去国家,寄居在他国,称为寄公,就为所寄居国家的君主服齐衰。士人和庶民失去家,就像诸侯失去国家一样,就为改嫁的对象服齐衰,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父子兄弟的丧服,回报的礼节中没有继子的丧服,况且也没有继子的名称,他们不是父子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妻子不敢参与,那么彼此的宗族就不会混乱,何况是父子关系呢?如果说不同姓氏可以成为父子,那么《仪礼》最初没有这种说法。父子是天伦关系,替儿子承受父亲的角色,替父亲承受祖父的角色,不同姓氏的人来做,这是废弃天伦而忘记祖父,亵渎混乱到了极点。《春秋》记载鄫子娶莒国女子为夫人,鲁襄公六年鄫国立莒国人为继承人,孔子写道:“莒人灭鄫。”谷梁子说:“不是灭亡,是立异姓人来主持祭祀,这是灭亡的道路。”异姓成为父子,灭绝别人的宗庙祭祀,黄歇、吕不韦的行为,《春秋》所不容忍,先王制定礼制,怎么会有这种说法呢?所以说:后世儒者误解《仪礼》,没有这种说法。傅说认为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这是焚书之后,世俗儒者妄自造作的。袁准认为这是自己制定自己的父亲,是混淆名分的大错。两位儒者的议论,可以说是不被世俗迷惑,通晓经义辨析道理,只是还没有完全透彻。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丧服为丈夫的君主【疏:臣的妻子都听从君主的夫人的命令,不跟随服小君的丧服,是为了表明夫人的命令也是由君主来的,所以臣妾对于夫人没有丧服】

丧服传:“为什么服一周年呢?是跟随服丧【疏:跟随服丧,是因为丈夫为君主服斩衰,所以妻子跟随服丧一周年】

【马融说:丈夫为君主服三年,妻子跟随丈夫降一等,所以服一周年】

【郝敬说:凡是跟随服丧,都比正服降一等】

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丧服为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的人,姑姑、姐妹回报【疏:女儿如果在室,不说回报,是因为女儿出嫁,大功反为父母,自然还是服一周年,不需要说回报,所以不说。姑姑对应侄子,姐妹对应兄弟,出嫁后反为侄子和兄弟服大功。侄子和兄弟为姑姑姐妹服大功。现在互相服一周年,所以需要说回报丧服】

【敖继公说:为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的人,降为大功丧服,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所以在降服的基础上加一等而服一周年。她们的姑姑、姐妹对于兄弟、侄子,也不容许不按照她们所服的丧服来服。说回报,是因为服一周年的意义产生于自己而不在对方。女儿出嫁后,为父母自然服一周年,本来就不必说回报了。然而父母为自己加一等,而自己对于父母不再加一等,大概也是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缘故吧】

《尔雅》:父亲的姐妹称为姑姑,男子称女子中先生为姐姐,后生为妹妹。丧服传:“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是指没有主持祭祀的人。为什么服一周年呢?是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注: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低丧服等级。疏:人们所哀怜的,是指路人看到这些没有丈夫又没儿子而不改嫁的人,尚且产生哀怜,何况侄子和兄弟以及父母,所以不忍心降低丧服等级。如果这样,除此之外,其他人给她们服丧,仍然按照出嫁降等的丧服,而不加以其他人的恩惠疏远的原因】

【敖继公说:主持祭祀的人,是丈夫或者儿子或者孙子。死后

无祭主,尤可哀怜。故加一等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

译没有主持祭祀的人,尤其值得哀怜。因此为其增加一等,穿大功的丧服。之所以能够增加一等,是因为其原本的丧服等级就是如此。

【雷次宗曰:案《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今无祭主者,是无子、无夫,则无受我而厚之者也。既无受我之厚,则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于无主而服于天伦也。」今之不降其服者,既縁亡者之茕独,又因报身之无屈,二涂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唯出适者,自以义结他族,事杀本宗,受我之厚,夺之亦深。至乃爱敬兼极者,犹抑斩以为周,况他人乎?虽则家庭莫主,兄弟絶嗣无后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结,至服无反,良由既曰外成,事无两降,故也。降由已身之出,不计前人应降与不应也。所谓反服者,反于昆弟、伯叔耳。若无主服周昆弟大功,则是过于昆弟也,岂所谓服反哉?问者曰:「女子子出适者不得为无主服周,斯则然矣。敢问两无主得互相反服否?」荅曰:「经云:『姑姊妹报名反服,不由己身人。』今哀已不可无报,若两俱无主义,无先服则无服,安得互相为周】

通典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周制齐衰不杖期章,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惟子不报。何戴圣以为惟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之。惟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衰周】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羣,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羣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余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宷详断。荀讷曰:“若从姊夫殁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殁,更无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庾亮答曰:“存殁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宋庾蔚之谓王羣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羣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疎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卿士,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读礼通考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

  齐衰不杖期下

丧服,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敖继公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服也。孙于祖父母,其正服期】

丧服传:「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注: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疏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君之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丧,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为祖后服斩者,传解经为君之祖父母从服期之意。谓始封之君者,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合立为废

译雷次宗说:查考《檀弓》记载:“姑姑、姐妹之所以丧服降等,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恩惠而厚待我的人。如今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意味着没有儿子、没有丈夫,也就没有接受我恩惠而厚待我的人。既然没有接受我恩惠而厚待的人,那么我就不能降低原本的情义,所以对没有主持祭祀者哀悼,并依天伦之理服丧。”如今不降低丧服等级的人,既是因为亡者孤苦无依,又是因为报答自身恩情的义务没有屈从,两条途径都得以伸展,彼此都得到满足,所以父母、兄弟、在家的姐妹都能恢复原本的丧服等级。只有出嫁的女子,因为自己以道义联结其他家族,对待本宗亲属的情义减杀,接受我恩惠而厚待我的人,剥夺我的情义也很深。即使是爱敬都达到极点的人,尚且抑制斩衰降为齐衰,何况其他人呢?虽然家中没有主持祭祀的人,兄弟断绝后嗣的痛苦,路人都会悲伤,但内心徒然纠结,丧服不能恢复,实在是因为既然已经在外成家,事情就不能有两方面的降等,所以如此。降等是由于自己出嫁,不考虑前人应该降等或不应该降等。所谓恢复丧服,是恢复到兄弟、伯叔的丧服等级。如果没有主持祭祀者对兄弟服齐衰不杖期,对伯叔服大功,那就是超过了兄弟的丧服等级,这难道是所谓恢复丧服吗?提问者说:“出嫁的女子不能为没有主持祭祀者服齐衰不杖期,这是对的。请问双方都没有主持祭祀者,可以互相恢复丧服吗?”回答说:“经书说:‘姑姑、姐妹互相报服,不取决于自身的人。’如今哀悼之情不可没有报答,如果双方都没有主持祭祀者,没有先服丧就没有丧服,怎么能互相为对方服齐衰不杖期呢?”

《通典》关于为姑姑、姐妹、女儿没有主持祭祀者服丧的议论:周代制度,齐衰不杖期章,姑姑、姐妹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者,姑姑、姐妹互相报服。那么天子为姑姑、姐妹、女儿嫁给王者后代没有主持祭祀者,其丧服与士人为姑姑、姐妹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者相同。天子的卿大夫为姑姑、姐妹、女儿嫁给诸侯及卿大夫没有主持祭祀者,与士人为姑姑、姐妹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者相同。诸侯为姑姑、姐妹、女儿嫁给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没有主持祭祀者,与士人为姑姑、姐妹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者相同。诸侯的卿大夫为姑姑、姐妹、女儿成为命妇没有主持祭祀者,也是如此。命妇没有主持祭祀者,为她们的兄弟中身为士的人,也是如此。汉代石渠礼议说:“经书说大夫的儿子为姑姑、姐妹、女儿没有主持祭祀者成为大夫命妇的人,只有儿子不报服。戴圣认为只有儿子不报服,是说命妇不能降等,所以由大夫的儿子为她服丧。只有儿子不报服,是说仍然断定为齐衰不杖期,不能伸展其丧服。”宣帝制定说:“为父母服齐衰不杖期是对的【吴射慈说:士人为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持祭祀者服齐衰不杖期】东晋征西将军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堂姐去世没有主持祭祀者,继子不久也死了。王群认为姑姑、姐妹没有主持祭祀者应该恢复丧服,经书虽然没有对堂亲设立教化,必定从亲近的人开始。根据经书来说应该不降等,根据礼记论述例子在于加服。又与这位堂姐同在异国,没有其他亲情,不忍心依据经书不降等,不也可以吗?全面咨询府主及僚属详细决断。荀讷说:“如果堂姐丈夫去世没有儿子没有主持祭祀者恢复丧服是可以的。如今已经立了后嗣殡葬有主持祭祀者,您制定小功的丧服,才认为后嗣去世,更没有本亲的情义。推究其开始则丧事并非没有主持祭祀者,推论其终结则五个月之后,继以大功的丧服受于制度,那么情义礼制已经降等,在丧服上就不符合轻重的次序。”庾亮回答说:“活着去世礼制终结而失去后嗣,这种没有后嗣虽然也可哀,但已经不是本宗所知晓的了。所以不能以小功的末尾,因为亡者失去后嗣而恢复大功的丧服。”宋代庾蔚之说王群堂姐去世之初有继子,王群已经制定小功的丧服。凡是丧服都确定在开始制定的日子,怎么能因为葬完儿子死了才想要追改其丧服呢?这与女子为丈夫所休弃在父母处伸展丧服不同。经书文字多有省略,可以类推。列举近亲有丧服,那么疏远的人就知道没有丧服。凡是经书在五服之内,文字没有完备的,都在公子章中用“凡”来明确例子,没有主持祭祀者不降等;文字没有涉及堂亲,又没有用“凡”来明确它。由此可知互相怜悯止于齐衰不杖期而已。晋朝丧乱,迁都到江南。郡中的卿士,共同奉事天子,哪里有异国呢?《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律文都相同。

读礼通考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刑部尚书徐干学撰丧期十

齐衰不杖期下

丧服,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敖继公说:祖父母尊贵,却在下位,是因为看到他们是变服。孙子对祖父母,其正服是齐衰不杖期】

丧服传:“为什么服齐衰不杖期呢?是从服。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然后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注:这是指成为君主,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人,说的是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体之君,那么其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主。父亲去世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该继承君位而早逝,如今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疏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是想显示臣子跟随君主服齐衰不杖期。君主的母亲应当服齐衰却说斩衰,是因为母亲也有三年之丧,所以一并提及。说妻子则是小君,是想显示臣子为小君服齐衰不杖期,这是常例并非从服的例子。说父亲去世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传解释经书为君主的祖父母从服齐衰不杖期的意思。说始封之君,始封之君不是继体之君,容或有祖父不为君主而死,君主为他服斩衰,臣子也跟随服齐衰不杖期。如果是继体之君,那么其父亲或祖父合该被立为君主却因废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