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通考卷十六
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疎失之甚也】
干学案疏云:「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者,传称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以日易月,葢言哭缌麻之丧同此,以日易月也。」
译制度。如果这样,为缌麻亲哭丧三个月,其丧礼与七岁以下的殇期相同。又因为这段传文位于父母子之下,而将“哭缌麻”与“孩子”连读,疏漏错误非常严重。
干宝《学案疏》说:“为缌麻亲哭丧三个月,其丧礼与七岁以下的殇期相同。传文称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用日数代替月数,大概是指哭缌麻之丧也同此例,用日数代替月数。”
【刘敞曰:以日易月者,假令长子也,其本服三年,则殇之二十五日;余子也,其本服期,则殇之十三日。敖继公曰:以日易月,唯用于凡有齐斩之亲者,自大功之亲已下则否。葢齐斩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以次言之,则七岁以下犹宜有服,但以其不入当服之限,是以略之。然其恩之轻重,与殇之在缌麻者相等,故不可不计日而哭之。若满七岁者,哭之八十四日,则亦近于缌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亲则否者,大功之下殇在缌麻,则七岁者自无服,故大功以下者不必与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之哭可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者,三月天时一变,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则不哭者,子见于父,父乃名之,未名则是未之见也。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亲之哭与否,亦以此为节。此义与妇之未庙见而死者同义】
【郝敬曰:以日易月,应服七月者,哀伤不过七日;应服九月者,哀伤不过九日。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又曰:案小敛带散麻,以始死哀甚也。故成服后即绞殇麻,终不绞,不尤甚于斩齐邪?此礼似未协。王志长曰:案经文“易”字,其说甚明。下殇已下,虽不制服,然既为戚属,岂无哀伤之思?以日易月,先王所以申人之情而为节也。殇期之内,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后儒多主此。其说本之马融、王肃,甚正;而贾氏附防,郑氏驳之,未见其当也】
丧服: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疏:自叔父至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递降一等,在大功,故于此緫见之。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着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絶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唯言适子也】
干学案郑释以日易月,谓子生一月,哭之一日。贾氏申其说,谓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此说恐未合礼。唯马氏、王氏谓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为制。其说最为合礼。再益以戴德不饮酒食肉之说,则所以处无服之殇者,无遗议矣。又案礼无七月之服,惟殇有之。殇之中,又惟中殇有之。葢长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中殇则无定。其在大功之殇,则中从上而降一等;在小功之殇,则中从下而降二等。降二等者,固与小功之服同;其降一等者,不可即与大功之服同。故特设七月以处之,诚先王尽爱尽伦之善制也。
丧服,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注: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已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也。疏: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也。此郑广解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有缨之文。此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下绖有缨明矣。又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故知此绖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绖,垂下为缨。可知敖继公曰:大功之缨绖,右本在上,其异于成人者,散而不绞尔。缨绖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虽大功而不缨绖,所以见其差轻也。此绖虽不缨,犹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以其为大功之服也】
殇小功五月
丧服,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
【马融曰:本皆周服,下殇降二等,故小功也】
【敖继公曰:别言女子子之下殇,而不见子之下殇;又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俱不见,皆文脱尔】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
译刘敞说:用日数替代月数来计算丧期,如果是长子,原本应服三年丧,那么对于殇者就是二十五日;如果是其他儿子,原本应服一年丧,那么对于殇者就是十三日。敖继公说:用日数替代月数,只适用于有齐衰、斩衰关系的亲属,从大功亲属以下就不适用了。大概齐衰、斩衰的长殇、中殇,以及大功的下殇、小功,按次序来说,七岁以下的孩子按理也应有丧服,但因为他们不在应当服丧的限定范围内,所以略去不计。然而他们的恩情轻重,与服缌麻的殇者相等,所以不能不计算日子来哭泣。如果满七岁,哭泣八十四日,也就接近于缌麻的丧期了。由此可知,大功以下的亲属不适用此法,因为大功的下殇属于缌麻,那么七岁的自然无服,所以大功以下的亲属不必对无服的殇者实行以日易月的哭泣。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取名,是因为三个月天时变化一次,所以给孩子取名是效法这个规律。没有取名就不哭泣,是因为孩子见到父亲,父亲才给他取名,没取名就是没见到父亲。没见到父亲,父子之恩就没有确立,所以不哭泣。其他亲属是否哭泣,也以此为准则。这个义理与妇人未拜见宗庙就死去的义理相同。
郝敬说:以日易月,应该服七月丧的,哀伤不超过七日;应该服九月丧的,哀伤不超过九日。比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又说:查考小敛时腰带用散麻,是因为刚开始死时哀伤极重。所以成服后就绞紧殇者的麻带,始终不绞紧,这难道不更重于斩衰、齐衰吗?这个礼制似乎不太协调。王志长说:查考经文中“易”字,其说法很明确。下殇以下,虽然不穿丧服,但既然是亲属,难道没有哀伤之情吗?以日易月,是先王用来伸张人情并加以节制的方法。在殇者的丧期内,比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后世儒者多主张此说。其说法本于马融、王肃,非常正确;而贾氏附会防备,郑氏驳斥它,看不出恰当之处。
丧服规定:叔父的长殇、中殇;姑母、姐妹的长殇、中殇;兄弟的长殇、中殇;丈夫兄弟的儿子、女子(女儿)的长殇、中殇;嫡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国君为嫡子的长殇、中殇;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注:公,就是国君。诸侯、大夫不降低嫡殇的丧服等级,是因为重视嫡子。天子也是这样。疏:从叔父到大夫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这些都是成人服齐衰一年的情况。长殇、中殇依次降低一等,属于大功,所以在这里总括提及。国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都是正统的成人,应服斩衰。现在因为是殇死,不能穿着代服,所以归入大功。特意只说嫡子,是因为天子、诸侯对庶子断绝而无服,大夫对庶子降低一等,所以这里只说嫡子】
干学案:郑玄解释以日易月,说是孩子生一个月,哭一日。贾氏申述他的说法,说是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月,那么哭八十四日。这个说法恐怕不符合礼制。只有马氏、王氏说以日易月,是用哭泣的日子替代服丧的月数。殇者中服期亲的,就用十三日哭泣;服缌麻的亲属,就用三日为制。他们的说法最符合礼制。再补充戴德不饮酒不吃肉的说法,那么对于无服的殇者,就没有什么可非议的了。又查考礼制中没有七月的丧服,只有殇者有。殇者之中,又只有中殇有。大概长殇降低一等,下殇降低二等,中殇则没有固定。在大功的殇者中,中殇从上降低一等;在小功的殇者中,中殇从下降低二等。降低二等的,本来与小功的丧服相同;降低一等的,不能立即与大功的丧服相同。所以特别设立七月来安置它,这确实是先王尽爱尽伦的好制度。
丧服规定,长殇都是九月,绖带上有缨;中殇七月,绖带上没有缨【注:绖带有缨,是因为它较重。从大功以上,绖带有缨,用一条绳子做成;小功以下,绖带没有缨。疏:绖带有缨,是为了固定绖带,就像帽子有缨,是为了固定帽子一样。这是郑广解释有缨无缨的事,但其他文献只有冠缨,不见绖带有缨的文字。这个长殇有缨的法度,就知道成人服大功以下绖带有缨是明确的。又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所以知道这个绖带的缨也是通屈一条属于绖带,垂下为缨。可知敖继公说:大功的缨绖,右本在上,它与成人不同的地方,只是散开而不绞紧罢了。缨绖只到大功九月,所以这个七月的,虽然是大功但不缨绖,以此显示它较轻。这个绖带虽然没有缨,还是用有根的麻来做,因为它是大功的丧服】
殇者服小功五月。
丧服规定:叔父的下殇,嫡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嫡兄弟的下殇,为姑母、姐妹、女子(女儿)的下殇【疏:从叔父以下到女子子的下殇共八人,都是成人服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面的殇大功章中,这个下殇服小功,所以在这个章节中。仍然把尊者在前面,卑者在后面】
马融说:原本都是周服(一年丧),下殇降低二等,所以服小功。
敖继公说:分别说女子子的下殇,而不见儿子的下殇;又国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的下殇,都不见,都是文字脱落罢了。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从父
昆弟之长殇【疏: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译兄弟中长殇的丧服【疏:这两种情况原本应服大功之服,现在长殇降为小功,所以列在这一章。堂兄弟的情谊本来较轻,所以排在出嫁降等兄弟之后】
【马融曰:成人服大功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
【敖继公曰:为从父昆弟者,异人也。经文省尔,其姊妹之殇,亦如之】
丧服传:「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注: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疏: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问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者,以其缌麻章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者,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于大功,明从上可知也。又此主谓丈夫之为殇服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畧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敖继公曰:大功之殇,始见于此,而又不言中殇,故发问也。丧服之等,其重者自大功而上,轻者自小功而下,已于麻本有无之类见之矣。此复以二者之中殇各异其从上从下之制,亦因以见义云。从父昆弟之殇,丈夫与女子子在室者为之同也。然则此传亦兼妇人之为其亲族之为殇者言矣。凡不见者,以此求之。郝敬曰:案三殇言等分疏烦▯,故传融会其防。此章以殇服权其中,缌麻章又以成人服权其重。此言大小功缌麻亦可推矣。葢以小功律大功,则小功之中殇从下;如以缌麻律小功,则小功之中殇又从下。情重者升,情轻者降,意自通融。而郑注固执作解,所谓惟昵之类不能方者,其郑康成之于礼乎】
丧服为夫之叔父之长殇【注: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疏: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不见中殇者,中从下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马融曰: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服小功也】
丧服,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疏: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
【马融曰:伯叔父母为之服也。成人在周,下殇降二等,故服小功也】
【陈铨曰:妻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与夫同】
丧服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疏: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不言中殇,中从上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皆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是见恩疎之义也。马融曰:适人故还为侄,祖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妇人者,明姑与侄祖与孙疎逺,故以逺辞言之】
【雷次宗曰:「前大功章,为侄已言丈夫妇人,今此自指为庶孙,言不在侄】
丧服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注: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之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闗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疏: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在小功中,殇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也】
【马融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厌大夫,子以父尊厌,各降在大功,长殇复降一等,故服小功也。大夫无昆弟之殇,此言殇者,关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
【敖继公曰: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葢大夫无缌服也。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之
译马融说:成年人的丧服是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
敖继公说:为堂兄弟服丧,是相对于外人而言的。经文省略了,其姐妹的殇服,也是如此。
《丧服传》说:“问的人说:中殇为什么没有提到呢?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小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注说:问的人依据堂兄弟的下殇在缌麻。大功、小功都是指为成年人服丧。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那么齐衰的殇服中殇也跟随上等。这主要是说男子为殇者服丧。凡是文中没有提到的,都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推求。疏说:问的人依据堂兄弟的下殇在缌麻,是因为缌麻章中提到了堂兄弟的下殇,这一章提到了堂兄弟的长殇,唯独中殇没有提到,所以发问。大功、小功都是指为成年人服丧,因为缌麻章传文说:“齐衰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根据这两条传文所说的礼制,没有殇服在齐衰的,那么下齐衰的殇服与大功的殇服都是依据成年人的丧服,由此可知大功与小功的殇服也是依据为成年人服丧。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那么齐衰的殇服中殇也跟随上等,因为大功较重,其中殇跟随上等,齐衰比大功更重,显然中殇跟随上等是可以推知的。又这主要是说男子为殇者服丧,郑玄这样说:“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小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缌麻章说:“齐衰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两处的文字相反,所以郑玄认为彼处是指妇女为丈夫的族亲服丧,此处是指男子为殇者服丧。郑玄必定知道义理如此,是因为传文发于堂兄弟男子之下,下文发传在妇女为丈夫的亲属之下。凡是文中没有提到的,都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推求,周公作经文不可能全部列出,略举以明义,所以说“没有提到的,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推求”。
敖继公说:大功的殇服,开始在这里出现,而且又不说中殇,所以发问。丧服的等级,重的从大功以上,轻的从小功以下,已经在麻本有无之类中体现出来了。这里又以二者中殇各自不同的从上从下的制度,也借此来体现义理。堂兄弟的殇服,男子与在室的女子为之相同。那么此传也兼指妇女为其亲属的殇者服丧了。凡是文中没有提到的,都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推求。郝敬说:考察三殇言等分疏烦〇,所以传文融会其防。这一章以殇服权衡其中,缌麻章又以成人服权衡其重。这大小功缌麻也可以推知了。大概以小功律大功,则小功的中殇从下;如以缌麻律小功,则小功的中殇又从下。情重者升,情轻者降,意自通融。而郑注固执作解,所谓惟昵之类不能方者,其郑康成之于礼乎。
丧服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注说:没有提到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下等。疏说:成年人大功,所以长殇降一等,在小功。没有提到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下等,下传说: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主要指此妇女为丈夫的党类,所以知道中殇跟随下等在缌麻。马融说:成年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小功。
丧服,兄弟的儿子,女子,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的下殇。疏说:这些都是成年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所以下殇在此小功。
马融说:伯叔父母为之服丧。成人在周,下殇降二等,所以服小功。
陈铨说:妻为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与丈夫相同。
丧服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疏说:谓姑为侄成年人大功,长殇在此不说中殇,中殇跟随上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也在此。皆不说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是见恩疏之义。马融说:适人故还为侄,祖为庶孙成年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小功。说丈夫妇人,明姑与侄、祖与孙疏远,所以以远辞言之。
雷次宗说:“前大功章,为侄已言丈夫妇人,今此自指为庶孙,言不在侄。”
丧服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的长殇。注说:大夫为兄弟的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之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疏说: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在小功中,殇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也。
马融说: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厌大夫,子以父尊厌,各降在大功,长殇复降一等,故服小功也。大夫无昆弟之殇,此言殇者,关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
敖继公说: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盖大夫无缌服也。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之。
意,前章详之矣。此已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葢以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专主于大夫故也】
译“意”这一概念,前章已经详细论述过了。此人既然已经是大夫,按理不应有兄弟和姐姐夭折的情况,但经文却如此记载。大概是因为兄弟姊妹应当连在一起表述,而且这一条也不专门针对大夫的缘故吧。
【郝敬曰:此三贵人各为其昆弟与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七种成人已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凡殇无大夫,故大夫于殇无敌贵,皆降也】
丧服,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注:君之庶子疏: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章,今长殇降一等,故在此。君之庶子者,若适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也】
【马融曰:除适子一人,其余皆庶子也。男女有成人,同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不言君者,殇贱,见妾亦得子之也】
【敖继公曰:上已言君之庶子,故此略之。为君之女子,子亦然。是虽大功之殇,亦中从上。葢女君之为此子与夫同,而妾为君之党,或得与女君同,故皆宜中从上,而不可以妇人之从服者例论也。其下殇亦不服。】
之】 右仪礼
开元礼为从父兄弟姊妹之长殇。
右唐制
殇缌麻三月
丧服庶孙之中殇【注: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疏:庶孙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者,则长中殇皆入小功章中,故此当为下殇。又诸言中皆连上下者,谓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缌麻之殇中从下,凡殇之内无单言中殇者,此经单言中殇,故知误,宜为下也】
【马融曰:祖为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也。言中则有下文,不备疏者略尔。王肃曰:此见大夫为孙服之异也。士为庶孙大功,则大夫为之小功,降而小功者,则殇中从上,故举中以见之】
丧服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疏,此本服小功,以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不见中殇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马融曰: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中下殇无服故不见也】
【敖继公曰:上章之首,连言三小功,此惟见其二者之殇,葢以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者也,此与经不见曾祖之父及曽孙之子之服者,意颇相类】
丧服从父昆弟侄之下殇【疏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
【马融曰降二等故服缌也】
【敖继公曰:单言侄者,前既以丈夫、妇人言之,此无嫌也。又以前章例之,则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下殇,亦当在此。经文阙尔】
丧服,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注:言中殇者,中从下。疏: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马融曰:妻为之服也。成人在大功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也】
【陈铨曰:本服与从父昆弟同】
【敖继公曰:见中殇者,明其与前条异】
丧服从母之长殇报【疏: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故不言。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马融曰:成人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也】
【敖继公曰: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此复见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丧服,夫之姑姊妹之长殇【疏: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马融曰: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故服缌也;中下殇降一等,无服也。礼,三十乃娶,而夫之姊殇者,关有畏厌,溺者】
【陈铨曰:夫未三十而娶,故有姊殇然矣。夫虽未二十,则成人】
【孔伦曰:葢以为违礼早娶者制,非施畏厌溺也】
【敖继公曰:夫之姊无在殇者,此云姊,葢连妹而立文尔。古者三十而娶,何夫姊之殇之有】
通典》吴徐整问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縁当服得夫之姊殇服?经文特为士作,若说国君,皆别言君若公。”慈荅曰:“三十而娶,礼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传宗事,与子虽年幼未满三十,自得少娶。故曾子问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
译郝敬说:这三种尊贵的人,各自为其兄弟、庶子、姑母姐妹、女儿这七类成年人,降至大功服,所以长殇、小功凡殇没有大夫,因此大夫对于殇者没有敌贵,都是降等。
丧服,大夫的妾为庶子的长殇【注:君主的庶子疏:妾为君主的庶子,成年人在大功章,现在长殇降一等,所以在此。君主的庶子,如果是嫡长子则成人,跟随女君服三年,长殇在大功也】
马融说:除去嫡子一人,其余都是庶子。男女有成年人,同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不称君主,是因为殇者卑贱,表明妾也能得到子嗣。
敖继公说:上面已经说了君主的庶子,所以这里省略了。为君主的女儿,儿子也是这样。即使是大功的殇,也是中从上。大概女君为这些孩子与丈夫相同,而妾为君主的党羽,或许能与女君相同,所以都应该中从上,不能以妇人的从服来类推。其下殇也不服。
右仪礼
开元礼为从父兄弟姊妹的长殇。
右唐制
殇缌麻三月
丧服庶孙的中殇【注:庶孙,成年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这应当是下殇,说中殇,是字的错误。又各种说中的,都连上下疏:庶孙成年人大功,其殇中从上的,则长中殇都进入小功章中,所以这应当是下殇。又各种说中都连上下的,是说大功的殇中从上,小功缌麻的殇中从下,凡殇之内没有单独说中殇的,这经文单独说中殇,所以知道错了,应当是下】
马融说:祖为孙成年人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所以服缌。说中则有下文,不备疏者省略了。王肃说:这显示大夫为孙服的不同。士为庶孙大功,则大夫为之小功,降而小功的,则殇中从上,所以举中以显示。
丧服从祖父从祖兄弟的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疏,这本来服小功,以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不见中殇中从下的,因为小功的殇中从下所以。其云从祖父长殇,是说叔父的。马融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缌麻。中下殇无服所以不见】
敖继公说:上章之首,连说三小功,这里只见到其中两种的殇,大概因为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的,这与经文不见曾祖之父及曾孙之子的服,意思颇为类似。
丧服从父兄弟侄的下殇【疏从父兄弟成年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所以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所以下殇在此也】
马融说降二等所以服缌也
敖继公说:单独说侄,前面已经以丈夫、妇人说了,这里没有嫌疑。又以前章为例,则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下殇,也应当在此。经文缺失罢了。
丧服,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注:说中殇的,中从下。疏:夫的叔父成年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所以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的族类,大功的殇中从下,所以郑据而言之也】
马融说:妻为之服也。成人在大功中,下殇降二等,所以服缌也
陈铨说:本服与从父兄弟同
敖继公说:见中殇的,表明其与前条不同
丧服从母的长殇报【疏:从母者,母的姊妹,成人,小功,所以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所以不言。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的,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所以二章并言报也】
马融说:成人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缌也
敖继公说: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这里又见之的,嫌其报加服的,或许略于殇也
丧服,夫的姑姊妹的长殇【疏:夫的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缌麻也。妾服见大功章,大夫的妾为君的庶子条】
马融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也;中下殇降一等,无服也。礼,三十乃娶,而夫的姊殇者,关有畏厌,溺者
陈铨说:夫未三十而娶,所以有姊殇然矣。夫虽未二十,则成人
孔伦说:大概以为违礼早娶者制,非施畏厌溺也
敖继公说:夫的姊无在殇的,这里说姊,大概连妹而立文尔。古者三十而娶,何夫姊之殇之有
通典》吴徐整问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縁当服得夫的姊殇服?经文特为士作,若说国君,皆别言君若公。”慈荅曰:“三十而娶,礼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传宗事,与子虽年幼未满三十,自得少娶。故曾子问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
。’此言宗子已老,传宗事与子,则宜有主妇。丧服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疏: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
译“这说明宗子已经年老,将宗族事务传给儿子,那么就应当有主妇。丧服按照父亲兄弟之子中长殇的规格,以及兄弟之孙中长殇的规格【疏:这两人原本都服小功,所以长殇归在缌麻之中。殇服按照下殇没有丧服的规则】
【马融曰:成人小功,长殇降一等,故服缌也】
【敖继公曰:此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之服也。然则从祖祖母、从祖母亦当服之矣】
丧服传「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注:齐衰、大功皆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疏:「长殇中殇降一等,已下乃是妇人为夫之族着殇服法。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传为下妇人而发也。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大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上文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凡不见者,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也】
【杜佑曰:上文谓丈夫之为殇者服,此谓妇人为夫之亲服。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疎者下附】
右仪礼
开元礼为从父姊妹之中殇,下殇。
开元礼为从祖姑姊妹之长殇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中殇、下殇。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中殇、下殇。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之长殇。
右唐制
殇服緫论
丧服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注: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
【卢植曰女年十五笄】
【杜佑曰:《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陈澔曰:男子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
檀弓战于郎【注:郎,鲁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注:遇见也。见走避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保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曰:公叔务人】曰:“使之虽病也【注:谓时繇役】任之虽重也【注:谓时赋税】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注:君子谓卿大夫也。鲁政既恶,复无谋臣,士又不能死难,禺人耻之】我则既言矣【注: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重汪踦徃,皆死焉【注:奔敌死齐冦。邻,邻里也。重,皆当为童,童未冠者之称。姓汪名踦。邻或为谈。春秋传曰:童汪踦】鲁人欲勿殇重汪踦【注:见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言鲁人者,死君事国为敛葬】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衞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注:善之】
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注:据杞叔姬不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注:字者,尊而不泄,所以逺别也。笄者,簪也,所以系持发,象男子饰也。服此者,明系属于人,所以养贞一也。防礼曰: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注:不以殇礼降也。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谷梁传:内女也,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注:女子许嫁不为殇,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谓许嫁于诸侯,尊同则服大功九月,吉笄以象为之,刻镂其首以为饰,成人着之】
文公十有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注:卒者,许嫁】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其称子何【注:据伯姬卒亦许嫁,不称子】贵也。其贵奈何?母弟也【注:不称母妹而系先君言子者,逺别也。礼,男子不絶妇人之手,妇人不絶男子之手】通典》: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汉戴德云:七岁以下
译马融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麻。
敖继公说:这是为从祖父、从祖祖父所服的丧服。那么从祖祖母、从祖母也应当服丧了。
《丧服传》说:“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的殇服,中殇按成人服;大功的殇服,中殇按降等服。”【注:齐衰、大功都明确是指成人。大功的殇服中殇按降等服,那么小功的殇服中殇也按降等服。这里主要说的是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凡是经传中没有明确记载的,都可以由此推知。疏:‘长殇、中殇降一等’,以下说的是妇人为丈夫的族人服殇服的法则。虽然文字承接上文男子为殇服之后,但传文是为了下文妇人而发的。如果说长殇、中殇降一等,是依据下文齐衰中殇按成人服,在大功范围内;下殇降二等,也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范围内。齐衰、大功都服其成人,因为齐衰中没有殇服,明显是依据成人。齐衰既然是成人,明显大功也是成人,可以知道。大功的殇服中殇按降等服,那么小功的殇服中殇也按降等服,这是举上以明下。上殇、大功。注说:大功的殇服中殇按成人服,那么齐衰的殇服中殇也按成人服。那个注举下以明上,都是省文的意义。上文依据大功、小功而不依据齐衰,因为重,所以依据男子为殇服而言。这里不说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因为轻,知道是妇人为丈夫的亲属服义服而发的。凡是经传中没有明确记载的,妇人为丈夫的亲属从夫服降一等而经传没有记载的】
杜佑说:上文说的是丈夫为殇者服丧,这里说的是妇人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五服之中,亲近的向上附,疏远的向下附。
右《仪礼》
《开元礼》为从父姊妹的中殇、下殇服丧。
《开元礼》为从祖姑姊妹的长殇服丧。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中殇、下殇服丧。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的中殇、下殇服丧。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的长殇服丧。
右唐制
殇服总论
《丧服小记》:男子行冠礼后不为殇,女子行笄礼后不为殇【注:说的是成人。女子许嫁而行笄礼,未许嫁与男子相同】
【卢植说:女子十五岁行笄礼】
【杜佑说:《公羊传》说:许嫁,就行笄礼并取字;死了,按成人的丧服对待】
【陈澔说:男子有不等到二十岁就行冠礼的,行冠礼就是成人。女子已经行笄礼而死,也依照在室的服制,服丧不降等,而从殇服】
《檀弓》:在郎地作战【注:郎,鲁国近邑。哀公十一年,齐国书率军攻打我们,就是这次】,公叔禺人遇见背着拐杖进入小城休息的人【注:遇见。看见逃避齐军将入小城休息,把拐杖架在脖子上,两手扶着休息的人,保指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说:公叔务人】,说:“即使他生病【注:指当时徭役】,即使负担沉重【注:指当时赋税】,君子不能为他谋划,士不能为他效死,不行【注:君子指卿大夫。鲁国政治已经恶劣,又没有谋臣,士又不能为国难而死,禺人感到耻辱】,我已经说过了【注:想要抵抗齐军,实践自己的诺言】,和他的邻居重汪踦一起去,都死在那里【注:奔赴敌阵死在齐寇手中。邻,邻里。重,都当作童,童是未冠者的称呼。姓汪名踦。邻或作谈。《春秋传》说:童汪踦】。鲁国人想不把重汪踦当作殇者【注:见他为君主之事而死,有士的行为,想按成人的丧礼对待。说鲁国人,是因为为君主之事而死,国家为他敛葬】,问孔子。孔子说:“能拿起武器保卫国家,即使不想把他当作殇者,不也可以吗?”【注:称赞他】
《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去世。《公羊传》:她没有出嫁,为什么记载去世【注:依据杞叔姬不记载去世】?已经许嫁了。女子许嫁,取字并行笄礼【注:取字,表示尊重而不泄露,用来远离男女之嫌。笄,簪子,用来系住头发,像男子的装饰。穿这种衣服,表明隶属于人,用来培养贞洁专一。《防礼》说:女子许嫁,行笄礼并用甜酒招待,称字】,死了就按成人的丧礼对待【注:不按殇礼降等。许嫁去世的,应当是诸侯夫人,有逐渐尊贵的趋势,如同侠卒。日者恩情特别重于未命大夫,所以跟随诸侯夫人的例子】。《谷梁传》:是内女,没有出嫁,不记载去世。这里为什么记载去世?已经许嫁,行笄礼并取字。死了就按成人的丧礼对待【注:女子许嫁不为殇,死了就按成人的丧礼对待。指许嫁于诸侯,尊贵相同就服大功九月,吉笄用象牙做,雕刻头部作为装饰,成人穿着】
文公十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去世【注:去世,指许嫁】。《公羊传》:她没有出嫁,为什么记载去世?已经许嫁了。女子许嫁,取字并行笄礼,死了就按成人的丧礼对待。称子是什么意思【注:依据伯姬去世也许嫁,不称子】?尊贵。怎么尊贵?是母亲的弟弟【注:不称母妹而系先君言子,是为了远离男女之嫌。礼,男子不切断妇人的手,妇人不切断男子的手】。《通典》:凡是臣不为殇,君子不为殇,父妻不为殇,夫。汉戴德说:七岁以下
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尔。
译等到孩子出生三个月,夭折了,按“以日易月”的原则处理。孩子出生三个月,为他哭泣,早晚在固定的位置哭丧,安葬在园中。安葬后停止哭泣,不喝酒吃肉,整个丧期各自按照相应的日数和月数来执行。这仅仅是指父母为子女以及兄弟之间相互对待的情况。
三国志·陈羣传》:明帝太和中,皇女淑薨,追封諡平原懿公主。羣上疏曰:「长短有命,存亡有分。故圣人制礼,或抑或致,以求厥中。防墓有不修之俭,嬴博有不归之魂。夫大人动合天地,垂之无穷;又大德不逾闲,动为师表,故也。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以成人礼送之,加为制服,举朝素衣,朝夕哭临。自古已来,未有此比。而乃复自徃视陵,亲临祖载。愿陛下抑割无益有损之事,但悉听羣臣送葬,乞车驾不行。此万国之至望也。」
通典》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者,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年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践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尔,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荅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荅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凖丧服传曰:「案《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案《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尔。若必三十,则舜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荅云:「案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案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穉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遏絶,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絶,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晋书·元四王传》:「琅邪悼王焕薨,年二岁。帝悼念无已,将葬,以焕既封列国,加以成人之礼,诏立凶门柏歴,备吉凶仪服,营起园陵,功役甚众。琅邪国右常侍防稽孙霄上疏谏曰:「臣闻法度典制,先王所重,吉凶之礼,事贵不过。是以世丰不使奢放,凶荒必务约杀。朝聘嘉防,足以展庠序之仪;殡葬送终,务以称哀荣之情。上无奢泰之谬,下无匮竭之困。故华元厚葬,君子谓之不臣;嬴博至俭,仲尼称其合礼。明伤财害时,古人之所议;节省简约,圣贤之所嘉也。棺椁舆服、旒翣之属,礼典旧制,不可废阙。凶门柏歴,礼典所无,天晴可不用,遇雨则无益,此至宜节省者也。凶门两表,衣以细竹及材,价直既贵,又非表凶哀之宜。如此过饰,宜从麤简。又案《礼记》:「国君之葬,棺椁之间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以壶甒为差,则柷财大于壶,明矣。椁周于棺,椁不甚大也。」语曰:「葬者藏也,藏欲其深而固也。」椁大则难为坚固,无益于送终,而有损于财力。又礼将葬,迁柩于庙祖而行,及墓即窆,葬之日即反哭而虞。如此,则柩不宿于墓上也。圣人非不哀亲之在土,而无情于丘墓,葢以墓非安神之所,故修虞于殡宫。始则营草宫于山陵,迁神。柩于墓侧,又非典也。非礼之事,不可以训万国。今天下至弊,自古所希。宗庙社稷,逺托江表,半州之地,雕残以甚。加之荒旱,百姓困瘁,非但不足,死亡是惧。此乃陛下至仁之所矜愍,可忧之至重也。正是匡矫末俗,改▯易调之时,而犹当竭已罢之人,营无益之事;殚已困之财,修无用之费。此固臣
译《三国志·陈群传》记载:明帝太和年间,皇女陈淑去世,追封谥号为平原懿公主。陈群上疏说:“寿命长短由天命决定,生死存亡有定数。所以圣人制定礼制,有时抑制有时推崇,以求得适中。防止坟墓有不修缮的节俭,避免像嬴博那样有无法归葬的灵魂。地位尊贵的人行动合乎天地之道,影响深远无穷;又因为大德之人不逾越规矩,行动成为众人的表率,所以如此。八岁以下的称为下殇,礼制规定并不完备。何况未满一岁的婴儿,却用成年人的礼仪送葬,增加丧服,让满朝官员穿素服,早晚哭吊。自古以来,没有这样的先例。而陛下又亲自前往查看陵墓,亲临祖庙和灵车。希望陛下克制那些无益且有损害的事情,只听从群臣送葬,请求车驾不要前往。这是天下百姓最大的期望。”
《通典》记载:吴国的徐整问射慈说:“八岁以上的称为殇,要穿丧服;未满八岁的没有丧服。假设儿子在元年正月出生,七年十二月死亡,这是七岁,就没有丧服。或者在元年十二月出生,八年正月死亡,虽然进入了第八年,计算日月,刚好六岁,但称为八岁,日月很少;完整的七岁,日月较多。如果一个人有两个儿子,各自这样死亡,那个七岁的唯独没有丧服,那么父母对儿子的恩情就有偏颇。”射慈回答说:“凡是制定数目,自然以出生的月份来计算,不以年份计算。”徐整问:“没有丧服的殇,以日易月,在哪里哭吊?有位置吗?”射慈回答说:“哭吊没有位置。礼制规定下殇葬在园中,那么没有丧服的殇也葬在园中。在园中哭吊。”
晋代袁准《丧服传》说:“查考《孔子家语》说:男子十六岁成为童子,女子十四岁可以生育,这是成人的大致标准。人成人的早晚不同,又查考《左传》说:国君十五岁生子,行冠礼后生子,符合礼制。那么十五、十六岁可以算作成人了。女子七岁,男子八岁换牙,这是换牙的大致标准。以此来确定殇的意义,那么七岁到九岁适宜为下殇,十岁到十二岁适宜为中殇,十三岁到十五岁适宜为长殇。符合古代十六岁成人、十五岁生子的意义,十九岁以下四岁的差别,传中所记载的话,不是经典之说。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娶妻,这是没有不冠不娶的限制罢了。如果一定要三十岁,那么舜就符合礼制了,为什么称他为鳏夫呢?”
崇氏问说:“过去认为以日易月,是说出生一个月哭吊一天。又有学者说:以日易月,是改变丧服的月份,殇的周亲,就用十三天来计算。这两种说法不同,如何纠正?”淳于睿回答说:“查考传文的出发点,正在于周年的亲属,而对于见服的殇,因为周亲的重情,虽然未成殇,应该有哭吊的差别。大功以下以及缌麻,未成殇的,不再有哭吊的日子。怎么证明呢?查考长殇、中殇都在大功之下,殇小功无服之殇,不可能在缌麻之中,因为他们年幼不在丧服章节中,随着月份的多少而制定哭吊的日子。大功的长殇都在小功之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就已经隔绝,不再有丧服名称,不应该制定哭吊。所以传文根据周亲来说明。况且缌麻的长殇,丧服名称已经隔绝,不应该制定哭吊,难道出生三个月反而制定哭吊吗?”
《晋书·元四王传》记载:“琅邪悼王司马焕去世,年仅两岁。皇帝悼念不已,将要安葬时,因为司马焕已经封为列国诸侯,加上成年人的礼仪,下诏设立凶门柏历,备齐吉凶仪服,营造园陵,劳役众多。琅邪国右常侍孙霄上疏劝谏说:‘臣听说法度典制,是先王所重视的,吉凶之礼,事情贵在不过分。所以世道丰裕不使奢侈放纵,凶荒之年务必节约简朴。朝聘嘉会,足以展现学校礼仪;殡葬送终,务必符合哀荣之情。上没有奢侈过度的错误,下没有匮乏枯竭的困境。所以华元厚葬,君子认为他不臣;嬴博极度节俭,孔子称赞他符合礼制。明白伤害财物、危害时机,是古人所议论的;节省简约,是圣贤所嘉许的。棺椁舆服、旒翣之类,礼典旧制,不可废缺。凶门柏历,礼典所无,天晴可以不用,遇雨则无益,这是最适宜节约的。凶门两表,用细竹和木材装饰,价格既贵,又不符合表达凶哀的适宜。如此过度装饰,应该从简。又查考《礼记》:‘国君之葬,棺椁之间容纳柷,大夫容纳壶,士容纳甒,以壶甒为差别,那么柷才大于壶,很明显。椁围绕棺,椁不大。’俗话说:‘葬就是藏,藏希望它深而坚固。’椁大则难以坚固,对送终无益,而对财力有损。又礼制将葬时,将灵柩迁到祖庙然后出发,到墓就下葬,葬的日子就反哭而虞。这样,灵柩不在墓上过夜。圣人不是不哀悼亲人埋在土中,而对丘墓无情,大概因为墓不是安神之所,所以在殡宫修虞。起初在山陵营造草宫,迁神。灵柩在墓侧,也不是典制。非礼之事,不可以训示万国。如今天下极度疲弊,自古所罕见。宗庙社稷,远托江表,半州之地,凋残严重。加上荒旱,百姓困顿,不仅不足,还恐惧死亡。这是陛下至仁所怜悯的,可忧至极重。正是匡正末俗,改变风气的时候,却还要耗尽疲惫的人,营造无益之事;耗尽困顿的财,修无用之费。这确实是臣……’”
通典范▯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荅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尔。郑以哭日凖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惟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邪?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尔。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尔。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防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已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期亲为断。期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尔。」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难之,可谓当矣。案束晳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惟齐衰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防嫁有成人之事。郑▯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晋书·礼志》: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适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不誓,其为升降也,防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逺。而今注云:诸侯不降适殇,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适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齓之谓也。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今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袐书监摰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絶期故也。于是从之。
干学案《祭法》明云:“王下祭殇五。”郑康成曰:“诸侯大夫不降适殇,天子亦如之。”摰虞说谬矣。
通典》为太子太孙殇服议:晋惠帝无适子,以庶子为太子,亡,谓应降。永宁中冲太孙亡,议者谓应为殇。中书侍郎髙齐议:太孙自是无服之殇,不应制服。此礼之明义,宜从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议以为:臣子不殇君父者,此谓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殇之尔,非为有臣子便为成人不服殇也。案汉平帝年十四而崩,羣臣奏臣不殇君,宜加元服。后汉许慎、郑▯论立庙,亦唯谓臣子不上殇尔。又长子自以正体于上,不以命誓也。今庶孙四岁,则誓之。古适子何独十九不誓?丧服君为适子长殇,大功。郑▯曰: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殇君者,自谓如太孙等之臣不殇尔。太子唯尊于东宫,东宫臣不殇之尔。今太孙未冠,防四岁,而齐衰成人之礼于太庙,愚谓不可。愍怀若在太孙,当依庶殇不祭。
为诸王殇服议:晋新蔡王弼年四岁而亡,东海王冲移访太常博士张亮议:「圣人因亲以教,爱亲不同,而殇有降杀,葢由知识未同成人故也。七岁以下谓之无服之殇。记曰:『臣不殇,君子不殇父。』东海与新蔡别国,旁亲尊卑
译通典范例〇与戴逵书信询问马融、郑玄二家关于丧服制度的义理,戴逵回答说:所谓“易”,应当是用日数来折算月数,这样才可以称为“易”。郑玄以哭泣日数对应平生的月数而称之为“易”,况且无服之殇,不仅仅是指同宗亲属中七岁以下的孩子,其他亲属中因服制降低而不穿丧服的长殇也包括在内。所以传文说:“不满八岁以下的,都算是无服之殇。”如果按照马融的义理,那么这段文字就全部关联到那些因服制降低而不穿丧服的殇者;如果按照郑玄的义理,那些因服制降低而不穿丧服的殇者应当如何哭泣呢?如果还要按照他们出生的月数来哭泣,那么穿缌麻丧服的长殇绝不可能哭二百多天。郑玄必然推论到不哭泣,那么小功亲属中那些到了志学之年(十五岁)已成童却夭折的,就没有哭泣的名分,恐怕这不是有情之人所认可的。〇又驳难戴逵说:传文说“不满八岁为无服”,那么八岁以上就不应当引用这条规定了。推究制定名分的本意,父亲对于儿子,下殇穿小功丧服,还有缌麻这一等级,并不是因为五服已经穷尽而不穿缌麻丧服,而是因为尚未达到成人的阶段罢了。长史姜辑议论安平嗣孙的丧服说:诸侯代表国家,嗣孙地位极重,希望他早日继承宗祧,文王作为世子,在王季时期,也如同一般诸侯的世子一样。而十五岁就生了武王,由此推论,那么礼制允许世子早点行冠礼,男子行冠礼后就不算殇,既然已经行冠礼防止早婚,就不再能用殇服的规格来对待他。认为已经是嗣孙,年龄十八岁,完备礼仪行冠礼娶妻,应当遵循成人的例子。宋庾蔚之引用汉代戴德的话说:“唯独认为父母为子女、兄弟之间互相服丧,应当不如郑玄以‘期亲’为界限。期亲中七岁以下的,或许还有缌麻的丧服,而不穿缌麻丧服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尚未达到礼制的要求,所以才有哭泣日数的差别罢了。”其他亲属中有三种殇的年龄,但因服制降低而在无服之列的,这是丧服制度所不及的,怎么能先套用“以日易月”的例子呢?戴逵虽然想要申述马融的观点来驳难郑玄,却反而更加显得他理屈词穷。范〇驳难他,可以说是恰当的了。考察束晳在《通论》中关于无服之殇的说法:“礼制规定缌麻不穿长殇的丧服,小功不穿中殇的丧服,大功不实行以日易月的哭泣,只有齐衰才完备四种殇的丧服。”凡是说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娶妻,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这些都是礼制的大致界限。至于形体智慧早熟,早就能够行冠礼娶妻的,也不限制在二十岁。行笄礼冠礼有成人的仪容,防止早嫁有成人的事务。郑〇说:“殇年中只有大夫不算殇,对于士仍然算作殇。”现在时代则不然,接受任命出任官职就等同于成人了。
《晋书·礼志》记载: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去世。有关部门奏请皇帝穿齐衰期服的丧服。诏令下达让众人通议,散骑常侍谢衡认为诸侯的太子,无论是否受命誓立,尊卑体制不同,《丧服》中说为嫡子穿长殇的丧服,是指未受命誓立的。已经受命誓立就不算殇了。中书令卞粹说:太子刚出生,就已经尊贵,不等待受命誓立。如果按照谢衡的意见,已受命誓立的不算殇,那么元服(长子)之子应当穿斩衰三年的丧服;未受命誓立而夭折的,那么即使十九岁也应当穿大功九个月的丧服。受命誓立与不受命誓立,其服制的升降,防止斩衰与大功,其轻重的差别,很远。而现在注解说:诸侯不降低嫡殇的丧服,因为担心无服的嫌疑,以大功为重,嫡子的丧服那么即使受命誓立也没有穿三年丧服的道理。这很明白了,男子能保卫社稷,女子能奉行妇道,以可以成人的年龄而有已成人的事务,所以可以不算殇,这不是指孩童的意思。为殇者继承宗祧的,尊视他如同父亲,尚且无所增加而只穿殇服,何况以天子的尊贵而为无服之殇,实行成人的制度呢?凡是各种应当加重的殇,都是士大夫不加丧服的,而现在至尊天子独自居于加重的位置,以前从未听说过。博士蔡克赞同卞粹,秘书监摰虞说:太子刚出生,就举用成人的礼仪,那么殇的道理就消除了。太孙也体现君主传承重任,由地位成就而丧服完备,不是因为年龄。天子没有服殇之义,断绝期服的原因。于是听从了他们的意见。
干学案《祭法》明确说:“王以下祭殇五。”郑康成说:“诸侯大夫不降低嫡殇的丧服,天子也如此。”摰虞的说法谬误了。
《通典》关于太子太孙殇服的议论:晋惠帝没有嫡子,以庶子为太子,去世,认为应当降低丧服。永宁年间冲太孙去世,议论者认为应当穿殇服。中书侍郎髙齐议论:太孙自然是无服之殇,不应穿丧服。这是礼制的明确义理,应当遵循以日易月的制度。博士蔡克议论认为:臣子不为君父穿殇服,这是说臣子尊视君父,不敢以殇服对待他们罢了,并不是因为有臣子就视为成人而不穿殇服。考察汉平帝十四岁去世,群臣奏请臣子不为君父穿殇服,应当加元服。后汉许慎、郑〇议论立庙,也只说臣子不上殇服。又长子自然以正统身份承上,不因为受命誓立。现在庶孙四岁,就受命誓立。古代嫡子为何唯独十九岁不受命誓立?《丧服》中君为嫡子穿长殇的大功丧服。郑〇说:天子也如此。所说的臣子不为君父穿殇服,自然是指像太孙这样的臣子不为君父穿殇服。太子只在东宫尊贵,东宫的臣子不为他穿殇服罢了。现在太孙未行冠礼,大约四岁,而在太庙穿齐衰成人之礼,我认为不可。愍怀太子如果在太孙位置,应当依照庶殇不祭祀。
关于诸王殇服的议论:晋新蔡王弼四岁去世,东海王冲移文询问太常博士张亮议论:“圣人因亲情来教化,爱亲不同,而殇服有降等减杀,大概是因为知识未同成人缘故。七岁以下称为无服之殇。《礼记》说:‘臣子不为君父穿殇服,君子不为父亲穿殇服。’东海与新蔡是别国,旁系亲属尊卑
敌均,宜则同殇制而无服也。」国子祭酒杜夷议:「诸侯体国备物,典防不异成人,宜从成人之制。」宋庾蔚之谓:「嗣子之体,不以成人为义,故经有诸侯适子之殇服,臣子不殇君父,宫臣得服斩。」尔自余亲自依其本服,记云:「能执干戈以死社稷,则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防及为大夫者,皆不为殇。至若诸侯继体,象贤君临一国,事过大夫逺矣,而可反殇之乎?
译如果敌对双方势均力敌,就应当遵循同辈丧礼的制度而不穿丧服。」国子祭酒杜夷提议说:「诸侯作为国家的主体,具备完备的礼制器物,其典章防备与成人没有区别,应当遵循成人的丧礼制度。」宋代的庾蔚之说:「继承人的身份,并不以是否成年作为义理依据,所以经典中有诸侯嫡子未成年而死的丧服规定,臣子不为君父服未成年丧,宫廷臣属可以服斩衰。」至于其余亲属则依据其原本的丧服等级,《礼记》说:「能够拿起武器为保卫国家而死,就按成人的丧服对待。」前代的儒者又推断,年龄未满二十岁但已行冠礼、以及担任大夫的人,都不算作未成年丧。至于诸侯继承君位,效法先贤,统治一国,其地位远超大夫,难道反而可以按未成年丧对待吗?
为诸王侯世子殇服议。晋有问者曰:「某国中尉虞某【案本论无国名,亦无虞名】访太常王冀:『云台赠国王第二郎,年在殇,为世子臣,当有服不?』冀云:「礼无从君服殇之文。夫臣从君而服,以其体尊承统绪,非继成人与殇也。苟为代适,君为之服,则臣以何而不从服乎?若以礼无文者,亦可不服。长子之下殇也。」宋庾蔚之谓:「臣以义服,故所从极于三年。经举重服必从,则轻不从,可知也。若从服世子之殇,亦可从服适妇,岂其然乎?唯小君非从,故与君同。」《宋书·礼志》:「孝武帝孝建元年,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諡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逺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防咸秩,是成人之礼,羣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防,旁观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武帝太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旁观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逺、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成家,虽则佩觿,未关成德,得君父名正,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旁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旁亲,宜从殇礼。诏景逺议为允。《隋书·礼仪志》:梁天监十四年,舍人朱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开元礼》:殇者,未成人而死,可哀伤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哭之以日易月,服周者哭之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
朱子曰:「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已下,以次降等。」
【邵宝日:格子曰:童汪踦以战死,鲁人问于孔子。丧而勿殇,是故有有功而勿殇,有有德而勿殇,有封拜而勿殇,其亦可也】
明成祖实録,永乐四年二月壬午,宜都王贵燯讣闻。礼部言:「王四岁而薨,为下殇,无辍朝、赐祭、加諡之礼。」上曰:「免辍朝,加諡,仍遣官赐祭。」贵燯,辽简王第六子也。明会典:「古礼有三殇,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长殇、中殇降正服一等,下殇降长殇、中殇一等,即生三日至七岁者为无服之殇。其已娶已嫁,则服之如成人。」具载《大明令》。今省【邵宝丧礼杂说:「成化庚子冬,予为丁寿夫墓记,有薄棺无椁,浅土不坟之语,意以寿夫既冠且应举矣,不当以殇礼葬。」之时,秦东丘作书遗予以予言为非,又谓如予言,必引鲁汪踦事为据,予时未有以荅也。今读《丧服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之文,乃知昔之为记有暗合焉者。若以此荅东丘,一言足矣,亦何必引汪踦哉?人未多读书而轻下笔为文,难乎免于东丘之议矣。越四十四年,读礼苫次,
译关于为诸王侯世子服丧的讨论。晋代有人问:“某国中尉虞某(按:原论中无国名,也无虞某之名)咨询太常王冀说:‘云台赠国王的第二个儿子,年纪属于殇年,作为世子的臣下,应当为他服丧吗?’王冀说:‘礼制中没有臣下跟随君主为殇者服丧的条文。臣下跟随君主服丧,是因为君主尊贵,承继统绪,并不是因为继承的是成人还是殇者。如果作为嫡嗣,君主为他服丧,那么臣下有什么理由不跟随服丧呢?如果认为礼制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不服丧。这是针对长子中的下殇而言的。’宋代的庾蔚之说:‘臣下因为道义而服丧,所以所跟随的服丧等级最高可达三年。经典中列举重服必须跟随,那么轻服不跟随,是可以推知的。如果跟随服丧世子的殇服,那也可以跟随服丧嫡妇的殇服,难道是这样吗?只有小君(国君之妻)不是跟随服丧,所以与君主相同。’《宋书·礼志》记载:‘孝武帝孝建元年,有关部门上奏说:‘已故第十六皇弟休倩去世,夭折的年纪刚达到殇年,追赠谥号为东平冲王。服丧制度没有确定的标准,于是下达给礼官详细商议。’太学博士陆澄提出议案说:‘礼制规定,具备成人之道就不算作殇,现在既然追封土地,远远推崇封爵等级,圭璧黻冕等礼器完备,典章制度还有什么比这更重大的呢?典章制度彰显,殇的名号就消除了。典章制度垂范,元服(冠礼)标示身份,就像免除孺子的制度,成全丈夫的大义。怎么会有名义上颁布爵位,却可以按殇礼服丧的道理呢?’有关部门认为陆澄的议案没有明确的证据,于是让秉正重新上奏。陆澄再次议论说:‘我认为赠予的意义,是用来追加名位和器物,所以赠予公爵的就成为公爵,赠予卿爵的就成为卿,赠予王爵,难道能成为王吗?既然有生前受封的,也有死后受爵的,都接受帝王的命令,不因吉凶而区别典制,同样具备礼乐文物。难道因为生死而区别对待吗?现在玺印防玺都具备,这是成人的礼制,群臣临丧哀悼,不是下殇的制度。如果丧礼按成人办理,亲属却按殇礼服丧,末学之士心中存有疑惑,未能辨别,敢请求详细裁断。’按照所陈述的,左丞臣羊希参与议论。不久,陆澄的议案既然没有定论,然而前例也不合准据。查考礼制:‘儿子不为父亲服殇,臣下不为君主服殇。君主父亲至尊,臣子恩重,不能因为年幼而降低服丧等级。’又说:‘地位相同就服其亲服,推演这条文义,旁观亲属自然适宜服殇。不被视为殇的,只适用于臣子和儿子而已。’皇帝下诏批准。
孝武帝太明五年七月,有关部门上奏:已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折去世,年纪刚四岁,旁观亲属的服丧制度有疑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论,都说应当同成人的服丧。东平冲王服殇,确实是因为追赠,不同于已经受封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论,应当同东平王的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面向南面君临国家,继位成家,虽然佩戴觿(成年标志),未涉及成德,但得到君父的名分正当,不容许服殇。所以说‘臣下不服殇,君子不服殇,父亲推演此理’,就知道旁亲所以依照殇制。东平冲王已经经过前议,如果升任朝列,就是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低服丧等级。我认为下殇以上,自身居于封爵,适宜同成人;年纪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现在永阳国的臣下自然应当全服,至于旁亲,适宜从殇礼。皇帝下诏认为周景远的议论允当。《隋书·礼仪志》记载:梁天监十四年,舍人朱异议论礼制:年纪虽然未到成人,已经有爵位任命的人,就不算作殇。封阳侯年纪虽然属于中殇,已经有拜封,不应服殇。皇帝批准。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照成人的服丧。《开元礼》记载:殇者,是未成人而死,令人哀伤。男子已经娶妻,女子已经许嫁,都不算作殇。哭丧以日易月,服丧一年者哭丧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
朱熹说:‘凡是服殇丧,按次序降低一等。应当服丧一年的,长殇降低服丧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当服丧大功以下的,按次序降低等级。’
【邵宝说:格子说:童汪踦因为战死,鲁国人问孔子。丧事而不算作殇,所以有功而不算作殇,有德而不算作殇,有封拜而不算作殇,这也是可以的】
明成祖实录,永乐四年二月壬午,宜都王贵燯讣告传来。礼部说:‘王四岁去世,属于下殇,没有辍朝、赐祭、加谥的礼仪。’皇上说:‘免除辍朝,加谥,仍然派遣官员赐祭。’贵燯,是辽简王的第六个儿子。《明会典》记载:‘古礼有三种殇,年纪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长殇、中殇降低正服一等,下殇降低长殇、中殇一等,即出生三日至七岁的为无服之殇。已经娶妻嫁女的,服丧如同成人。’详细记载在《大明令》中。现在省【邵宝《丧礼杂说》:‘成化庚子年冬天,我为丁寿夫写墓记,有薄棺无椁,浅土不坟的话,意思是寿夫已经冠礼并且应举了,不应当以殇礼安葬。’当时,秦东丘写信给我,认为我的话不对,又说如果按我的话,必然引用鲁汪踦的事作为依据,我当时没有回答。现在读《丧服小记》‘丈夫冠而不为殇’的文字,才知道以前写墓记有暗合之处。如果用这个回答东丘,一句话就够了,又何必引用汪踦呢?人不多读书而轻率下笔写文章,难免受到东丘的议论。过了四十四年,在苫次读礼,
追念畴昔,于是乎书。汪琬曰:「殇服似不可废。」《孝慈録》与明律所以不载者,以有《明令》并行故也。今律文既仍《孝慈録》,遂不及増入。士大夫行服时,或应以《明令》参酌,知礼者详之】
译追念往昔,于是写下此文。汪琬说:“为殇者服丧的礼制似乎不可废除。”《孝慈录》与《大明律》之所以没有记载,是因为有《明令》同时施行。如今律文既然沿用了《孝慈录》,于是就没有来得及增补进去。士大夫在行服丧礼时,或许应当参照《明令》来斟酌,通晓礼制的人请详细考究。
干学案《仪礼》有三殇之服,汉、晋迄元皆因之,明初《集礼》一书亦仍其制,至《改制孝慈録尽去殇服,不载而
本朝律文,因之,士大夫遭此变者,既不可尽用成人之礼,又不可竟安于无服,不得已多依仿古礼行之,要亦礼以义起者矣。
读礼通考卷十七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读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八刑部尚书徐干学撰
丧期十八
国恤一
干学案:夏后、殷、周之制,不可考矣。当孟子之时,自谓诸侯之礼未之学,况于后世乎?盖自周衰礼废,列国擅权,蔑弃先典,家自为制。鲁秉周礼,为同姓诸侯宗,犹不知通丧之为重也,而况其凡乎?降至后世,以丧为讳,故府之遗日就湮灭,又其宜也。然《仪礼》丧服篇首称父至尊也,天子至尊也,盖以是二者为制礼之大纲。及序服,则独详于士大夫,疑别有王朝礼而世无传焉。尝取经传遗文参伍求之,《中庸》曰:“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是知斩衰、齐衰之制通乎上下,而王侯降服之说亦自此昉矣。周灵王丧后,及太子叔向以为有三年之丧,二是知崇适以尊统在天子为尤重矣。《周礼》司服:“凡凶事服弁服。”注云:“弁,丧冠也。”其服斩衰、齐衰,防云:“天子、诸侯絶旁期,正统之期犹不降,故兼言齐衰。”夫所谓正统之期者,上而祖父母,下而适孙,由祖父母而推则为曽祖父母、髙祖父母,皆当齐衰三月;由适孙而推至于适曽孙、适元孙、适来孙之父死传重者,皆当期是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防云:“旣称君所主,不宜降矣。”天子、诸侯为后夫人期,为适妇大功,为适孙妇又当小功,亦正统之说也。即旁期亦有不尽絶者。《丧服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所不臣者,犹当服之。”《司服》注云:“始封之君,如虞舜、汉髙是。”其说亦通于天子也。凡天子所服之人可考者止于此。若夫诸侯及王朝之卿、大夫、士为王斩衰,为后齐衰,见于《周礼》。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葬除之,见于《仪礼》。诸侯夫人为天子期,见于《杂记》。天子五属之亲为天子斩衰,见熊氏。诸侯昆弟防,天子女嫁诸侯为父斩衰,为母齐衰,见子嫁反防。五属之女曰内宗,姑姊妹之女、舅之女、若从母曰外宗。皆为天子斩衰,又姑之子妇,从母之子妇,亦曰外宗,其服则期。见郑氏注:「王朝卿大夫之适子为天子斩衰。」见《周礼·司服》:「防畿内之民为天子齐衰三月。」见《庶人》为国君注:「五宗之女适士庶而无服者,为天子齐衰三月。」见《杂记》注:「凡为天子制服之人,可考者止于此。其正见于经传者,不过数条,余皆出于传述之儒,依缘比拟,相倚而成,故其说多略而不详,缺而不备。」迨至孝文更制,以日易月,士大夫益罕言国恤矣。夫以残缺之文,当放弃之后,而议之以不学之人,无怪乎其展转支离也。尝慨后世每当大礼,纷纭聚讼,或乃曲说阿附,人便其私,显悖经传,而不知惧。若宋太宗、明世宗之事,可胜叹哉!予窃愍焉,用是徧考诸史及儒先语録,盖不乏谠论闳议,可以辅翼经传,昭示来世者。如汉哀以定陶王入继大统,师丹引为人后之义;宋宁以适孙代父执丧,朱熹引父在为祖之文,皆确守经传,不可囘挠。至于晋武、魏文、髙慕亮、阴尤称卓荦,爰论次其文,上自殷宗,下讫明代,为《丧期国恤》六篇。若夫天属之亲,则更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妃、太子、诸王及太子、诸王妃,更相为服,皆国恤也。复有后妃之父母,在天子则外祖父母、外父母也,然经传无明文,后世君臣援引前典,因时定制,互有得失,并着于篇,备叅考云。
嗣天子服先君
商书》说命”篇:“王宅忧,亮阴三祀,旣免丧,其惟弗言。”《丧服四制》:“书曰:‘髙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注
译干学案:《仪礼》中有关于三种殇服的制度,从汉、晋直到元代都沿袭这一制度,明初的《集礼》一书也仍然保留这种制度,到了《改制孝慈录》则完全去除了殇服,不再记载。而本朝的律文,也沿袭了这一点。士大夫遭遇这种变故时,既然不能完全使用成人的礼仪,又不能安然接受没有丧服,不得已大多依照古礼来实行,这终究也是礼由义而生的道理。
干学案:夏、商、周三代的制度,已经无法考知了。在孟子时代,他自己都说诸侯的礼仪没有学习过,何况后世呢?大概自从周朝衰微、礼制废弛,各国擅权,蔑视抛弃先王的典章,各家各自制定制度。鲁国奉行周礼,作为同姓诸侯的宗主,尚且不知道通丧(为天子服丧)的重要性,何况其他呢?降及后世,把丧事当作忌讳,所以府库中遗留的典籍日渐湮灭,这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仪礼·丧服》篇开头说“父亲是最尊贵的,天子是最尊贵的”,大概是以这两者作为制定礼仪的大纲。等到叙述丧服等级时,却只详细记载了士大夫的丧服,怀疑另有王朝的礼仪而世间没有流传下来。我曾经选取经传中的遗留文字参互推求,《中庸》说:“为期一年的丧服通达到大夫,为期三年的丧服通达到天于,为父母的丧服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由此可知斩衰、齐衰的制度贯通上下,而王侯降等服丧的说法也从此开始了。周灵王为后服丧,以及太子叔向认为有三年之丧,由此可知尊崇嫡系以尊奉统绪,在天子那里尤其重要。《周礼·司服》:“凡凶事穿弁服。”注解说:“弁,是丧冠。”其丧服为斩衰、齐衰,郑玄说:“天子、诸侯断绝旁系为期一年的丧服,正统为期一年的丧服尚且不降等,所以兼说齐衰。”所谓正统为期一年的丧服,上推至祖父母,下推至嫡孙,由祖父母再推则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都应当服齐衰三月;由嫡孙再推至于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的父亲去世而传重者,都应当服期年丧,就是这样。《服问》说:“君主所主丧的,有夫人、妻、太子、嫡妇。”郑玄说:“既然称为君主所主丧,就不应当降等服丧。”天子、诸侯为后、夫人服期年丧,为嫡妇服大功丧,为嫡孙妇又应当服小功丧,这也是正统的说法。即使是旁系为期一年的丧服,也有不尽断绝的。《丧服传》说:“始封的君主不把诸父兄弟当作臣下,封君的儿子不把诸父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封君的孙子把诸父兄弟都当作臣下。那些不当作臣下的,仍然应当服丧。”《司服》注解说:“始封的君主,如虞舜、汉高祖就是这样。”这种说法也适用于天子。凡是天子所服丧的人,可以考知的只到这些。至于诸侯以及王朝的卿、大夫、士为天子服斩衰,为后服齐衰,见于《周礼》。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葬后除去,见于《仪礼》。诸侯夫人为天子服期年丧,见于《杂记》。天子五服内的亲属为天子服斩衰,见于熊氏。诸侯的兄弟服防,天子的女儿嫁给诸侯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见于子嫁反防。五服内的女子称为内宗,姑姊妹的女儿、舅的女儿、以及从母称为外宗。都為天子服斩衰,又姑的儿子媳妇,从母的儿子媳妇,也称为外宗,她们的丧服为期年。见于郑氏注:“王朝卿大夫的嫡子为天子服斩衰。”见于《周礼·司服》:“王畿内的百姓为天子服齐衰三月。”见于《庶人》为国君注:“五宗的女儿嫁给士庶人而没有丧服的,为天子服齐衰三月。”见于《杂记》注:“凡是为天子制服的人,可以考知的只到这些。其中明确见于经传的,不过几条,其余都出自传述的儒者,依据比拟,相互依托而成,所以他们的说法大多简略而不详细,残缺而不完备。”等到汉文帝更改制度,以日代月,士大夫更加少谈论国恤了。用残缺的文字,在礼制被废弃之后,让不学无术的人来议论,难怪其辗转支离破碎。我曾感慨后世每当遇到大礼,纷纷聚讼,或者用曲说来阿附,人们便其私利,明显违背经传,却不知道畏惧。像宋太宗、明世宗的事情,岂止令人叹息!我私下怜悯,因此遍考诸史及儒先语录,大概不乏正直宏大的议论,可以辅助经传,昭示后世。如汉哀帝以定陶王身份入继大统,师丹引用为人后的义理;宋宁宗以嫡孙代替父亲执丧,朱熹引用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丧的文字,都确守经传,不可动摇。至于晋武帝、魏文帝、高慕亮、阴尤,尤其称得上卓越,于是论次其文,上自殷宗,下至明代,写成《丧期国恤》六篇。至于天属之亲,则更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妃、太子、诸王以及太子、诸王妃,互相服丧,都是国恤。又有后妃的父母,在天子则是外祖父母、外父母,然而经传没有明文,后世君臣援引前典,因时定制,互有得失,一并著于篇中,供参考。
《尚书·说命》篇:“王居丧,亮阴三年,既除丧,才说话。”《丧服四制》:“《书》说:‘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这是赞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