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注疏卷三十二
各本俱误。又按:疏论髽字意义委曲详尽,约其大意,则后文所云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三句,足以括之。
译各版本都错了。又考:疏中对“髽”字的意义论述委曲详尽,概括其大意,则后文所说的两种“髽”,一是斩衰所用的麻髽,二是齐衰所用的布髽,都称为“露紒”这三句话,足以概括它。
又疏:「在二日不敛之前。」○不敛,当作小敛。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疏○陈澔曰:竹杖圆,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别也【臣召南】按:疏文牵强,陈氏説似较直截。然后文又曰:母为长子削杖,则似二杖所以分别重轻,在乎自然与微加斲削耳。且削杖亦未尝不圆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注:祭天则以祖配之。○赵匡曰:禘,王者之大祭也。王者既立始祖之庙,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也【臣召南】按:禘与祭天无渉,而郑以配天解之,非也。祖所自出之帝,即始祖之父,若商周之于帝喾,非感生帝也。禘之名义,至赵伯循而始明,与《大传》及此文相合,故程朱俱用其説。
而立四庙。○【臣召南】按此文即韦元成所据以为天子五庙之证,而康成祖述其説者也。但此文似有错简,以礼不王不禘句尚脱在后,可知。
庶子王亦如之,疏则郊日立祀五庙。○郊日当作郊天,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程子曰:「言别则非一也,如别子五人各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注疏继祖者至曾孙五世。○曾孙旧本讹曾祖,今改正。
礼不王不禘。疏: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録不禘之事,厠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禘其祖之所自出」云云。○【臣召南】按:疏疑为错简是也,但此文与大传同,则王氏谓此句当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句上説,尤有理。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注疏○按此自为一节,注下疏旧本误脱在后文下,今移正。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疏;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丧三年之受。○按:受字当作服。
礼记注疏卷三十二考证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注疏》>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
汉郑氏注,唐陆德明音义,孔頴达疏。
丧服小记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注:哀益衰,敬弥多也。虞于寝,祔于祖庙。疏【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注:正义曰:案《士虞礼》虞于寝,又案《檀弓》云:明日祔于祖,是祔于祖庙也】
爲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爲君母之党服。注:徒从也,所从亡则已。音义【不爲于僞反,下妾爲君注:大夫爲庶子同】疏【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己之事。爲君母后者,谓无适立庶爲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旣君母没,爲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已,谓与不爲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注:如要绖也。音义【去,昌起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杖大如绖者,谓如要绖也。郑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爲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注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爲长子三年,妾亦爲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除丧者先重者,注: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要。易服者易轻者,注:谓大丧旣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是也。易服者易轻者,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己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于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要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无事不辟庙门。注: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音义【辟,
译又疏说:“在两天内不收敛之前。”○“不敛”,应当是“小敛”。
苴杖,是竹子做的;削杖,是桐木做的。疏○陈澔说:竹杖是圆的,用来象征天;削杖是方的,用来象征地。这是父母丧礼的区别。【臣召南】按:疏文的解释牵强,陈氏的说法似乎更直截了当。但后文又说:母亲为长子用削杖,那么似乎两种杖用来区分丧礼的轻重,在于自然生成与稍微加工削制罢了。况且削杖也并非不圆。
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帝,以其祖先配享。注:祭天则以其祖先配享。○赵匡说:禘,是王者的大祭。王者既已建立始祖的庙,又推求始祖所从出的帝,在始祖的庙里祭祀他,而以始祖配享。【臣召南】按:禘与祭天无关,而郑玄用配天来解释,是不对的。祖先所从出的帝,就是始祖的父亲,如同商周之于帝喾,并非感生帝。禘的名义,到赵伯循才阐明,与《大传》及此文相合,所以程朱都采用他的说法。
而建立四座庙。○【臣召南】按:此文就是韦元成所依据作为天子五庙的证据,而郑康成祖述他的说法。但此文似乎有错简,因为“礼不王不禘”一句尚且脱落在后,就可以知道。
庶子称王也同此礼,疏则郊祭之日立祀五庙。○“郊日”应当是“郊天”,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程子说:“说别子就不是一个,如别子五人各自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是说别子的儿子继承父亲祢位者的兄弟,尊奉其小宗子。”
注疏继祖者至曾孙五世。○“曾孙”旧本讹作“曾祖”,今改正。
礼不称王不禘。疏:此经上下都论述服制,记录者胡乱录入不禘之事,夹杂在其中,没有义例。以承接上文“禘其祖之所自出”等语。○【臣召南】按:疏怀疑是错简是对的,但此文与《大传》相同,那么王氏说此句应当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句之前说,尤其有理。
世子不降等妻子父母的丧服。注疏○按:这自为一节,注下疏旧本误脱落在后文之下,今移正。
为父母服丧未满练祭而出嫁,则服三年丧;遇到兄弟的小祥祭,则随兄弟丧服三年之受。○按:“受”字应当是“服”。
礼记注疏卷三十二考证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注疏>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
汉郑氏注,唐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
丧服小记
虞杖不进入室内,祔杖不登上厅堂。注:悲哀日益衰减,敬意日益增多。虞祭在寝宫,祔祭在祖庙。疏【正义说:此论述悲哀衰减去除手杖的节度。注:正义说:查《士虞礼》虞祭在寝宫,又查《檀弓》说:第二天祔祭于祖,是祔祭于祖庙】
为君母立后的人,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注:只是随从,所随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音义【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疏【正义说:此经论述徒从,所随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的事。为君母立后的人,是说没有嫡子立庶子为后。妾子对于君母的亲属都只是随从,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现在既然君母去世,为后者,担心与嫡子一样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所以特别说明。徒从也,所随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是说与不为后相同】
绖带减五分而去一,手杖粗大如绖带。注:如腰绖。音义【去,昌起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腰绖注上至腰皆同】疏【正义说:此一节论述手杖粗大如腰绖的意义。绖带减五分而去一,查《丧服传》说:苴绖粗大,左本在下减五分一,作为带。是头部尊贵而腰部卑下,卑下宜小,所以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手杖粗大如绖带,是说如腰绖。郑玄之所以知道这样,是因为它们同在下部的缘故】
妾为君的长子与女君相同,注不敢以恩轻而轻服君的正统疏【正义说:此一经论述妾随从女君服丧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也为女君长子三年,所以说与女君相同】除去丧服者先除重的,注:谓练祭男子除去头部,妇人除去腰部。更换丧服者换轻的,注:谓大丧已经虞祭卒哭而遭遇小丧。其更换丧服,男子换带,妇人换头部。疏【正义说:此一节论述服丧的轻重相易及除脱的意义,重谓男首绖,女腰绖,男重头,女重腰,凡所重的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接受轻服,到小祥各除其重。谓练祭男子除去头部,妇人除去带是。更换丧服者换轻的,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腰,妇人头。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已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腰头皆牡麻,牡麻则重于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头,女不易腰,以其所重腰头。但以麻易,男腰女头是所轻故。男子换带,妇人换头,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
无事不避庙门。注:鬼神崇尚幽暗。庙殡宫音义【辟,
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于其次。注: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卽位。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无事不辟庙门者,辟开也。庙门殡宫门也。鬼神尚幽闇,若朝夕入卽位哭,则暂开之。若无事则不开也。哭皆于其次者,次谓倚庐,唯朝夕哭入门内卽位耳。若昼夜无时之哭,则皆于庐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昼夜无时。若有事,谓宾来吊之时,则入卽位。若朝夕哭及适子受吊之事,并入门卽位而哭】
译婢也读作反;徐,扶也读作反】哭泣都在他们的庐舍中进行。注:这是指没有固定时间的哭泣。如果有事,就进入室内就位。疏【正义说:这一经是论述在殡期间没有事情的时候。没有事情不打开庙门,辟是打开的意思。庙门就是殡宫的门。鬼神崇尚幽暗,如果早晚进入就位哭泣,就暂时打开门。如果没有事情就不打开。哭泣都在他们的庐舍中,次是指倚庐,只有早晚哭泣时才进入门内就位。如果是昼夜没有固定时间的哭泣,就都在庐舍之中。凡是下葬前的哭泣,昼夜没有固定时间。如果有事,比如宾客来吊唁的时候,就进入就位。如果是早晚哭泣以及嫡子接受吊唁的事情,都进入门内就位哭泣】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注: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臯」。天子复,诸侯薨,复曰「臯某甫」。复其余及书铭则同。音义【如不知姓,一本无知姓二字】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书铭谓书亡人名字于旌旗也。天子书铭于大常,诸侯以下则各书于旌旗也。达于士,其辞一也者,谓士与天子同也。男子称名者,此并殷礼,殷质不重名,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周世则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复曰「臯」,天子复矣。诸侯复曰「臯某甫」,复矣。妇人书姓与伯仲者,与及也。复则妇人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也,而伯仲随其次也。此亦殷礼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如不知姓,则书氏者,氏如孟孙三家之属,谓书铭亦殷礼也。殷无世系,六世而婚,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婚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常称氏矣。注:正义曰:若周天子诸侯复与殷异,其余谓卿大夫以下书铭则与殷同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注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注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注皆者皆上二事也。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也。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者,斩衰旣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绖则俱七十五分寸之一,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者,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谓服麻兼服葛也。斩衰旣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妇人上下皆麻,此云麻葛兼服之谓男子也。注:正义曰:知绖带大小如此者,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爲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爲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爲带。《丧服》所云谓初丧麻之绖带也。至旣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卽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齐衰旣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大功首绖与齐衰初死麻带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余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笇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旣讫,约子余分,以爲积数,然后以寸法除之。但其事繁碎,故略举大纲也。皆者,皆上二事也。者,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齐衰葛与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云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者,以前文云「易服者易轻者」,间传篇云「男子重首则要轻也」,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故云「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也。云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云「妇人不葛带」是也。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仍服前麻带,故云「带其故带」也。云兼服之文主于男子者,言妇人绖带俱麻,今经云麻葛兼服之,故云主于男子也】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注:报读爲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旣葬卽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音义【报,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得依常
译又有关于招魂和书写铭旌的规定,从天子到士人,其用词是一致的。男子称其名,妇人写其姓和排行(伯仲)。如果不知道姓,就写其氏。注:这是指殷代的礼制。殷代质朴,不看重名字,招魂时臣子可以直呼君主之名。周代的礼制,天子去世,招魂时喊“臯”;天子招魂完毕,诸侯去世,招魂时喊“臯某甫”。招魂其余部分以及书写铭旌则与殷代相同。音义:【“如不知姓”,有的版本没有“知姓”二字】疏:【正义说:这一经主要论述招魂与书写铭旌时男女名字的区别。书铭是指在旌旗上书写死者的名字。天子将名字书写在大常旗上,诸侯以下则各自书写在旌旗上。“达于士,其辞一也”,是说士人与天子用词相同。“男子称名”,这都属于殷代礼制,殷代质朴不看重名字,所以招魂和铭旌都直接写称其名。周代崇尚文饰,臣子不直呼君主之名。天子招魂喊“臯”,表示天子已招魂完毕。诸侯招魂喊“臯某甫”,表示已招魂完毕。“妇人书姓与伯仲”,“与”是“及”的意思。招魂时妇人称字,这里说写姓及伯仲,是指书写铭旌。姓比如鲁国的姬、齐国的姜,而伯仲则按排行次序。这也是殷代礼制。周代的文饰未必有伯仲,应当称夫人。“如不知姓,则书氏”,氏比如孟孙三家之类,说书写铭旌也是殷代礼制。殷代没有世系记录,六世之后即可通婚,所以妇人有不知姓的情况。周代则不然,有宗伯掌管确定世系,百世之内婚姻不通,所以必定知道姓。如果妾有不知姓的,通常就称氏了。注:正义说:如果周天子、诸侯的招魂与殷代不同,其余指卿大夫以下书写铭旌则与殷代相同了】
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相同,注:头绖和腰带的宽度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腰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的葛布与大功的麻布相同,注:头绖和腰带的宽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腰带是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布相同都兼服,注:“皆”是指上述两件事。男子则头绖上服前丧的葛布,腰带上服后丧的麻布;妇人则头绖上服后丧的麻布,腰带仍系前丧的旧带。兼服的规定主要针对男子。疏:【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时,麻葛兼服的道理。“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是指斩衰既虞受服时的葛布,头绖和腰带与齐衰初丧时的麻绖带相同。头绖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腰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是指齐衰变服时的葛布与大功初死时的麻布相同,头绖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腰带都是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是指上述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兼服是指服麻布时兼服葛布。斩衰既虞时遭遇齐衰新丧,男子则腰服齐衰的麻带,头服斩衰的葛绖;妇人则头服齐衰的麻绖,腰仍服斩衰的麻带。妇人上下都服麻布,这里说麻葛兼服是指男子。注:正义说:知道头绖腰带大小如此,是依据《丧服传》所说:苴绖大搹,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齐衰的头绖,就是斩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大功的头绖,就是齐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丧服》所说是指初丧麻布的头绖腰带。到了既虞变葛之时,头绖腰带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一等。斩衰葛布的头绖腰带与齐衰初死麻布的头绖腰带相同,所以说头绖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在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掉一,以五分之,去掉一分,所以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其腰带又五分去掉一,又在葛绖七寸又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掉一,所以腰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这就是齐衰初死麻布的头绖腰带。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逐渐变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布的头绖腰带相同。大功头绖与齐衰初死麻带相同,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其腰带五分头绖去掉一,在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掉其一分,所以剩余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凡是计算分数的方法,都以五乘分母,乘完分母后,约简分子余分,作为积数,然后用寸法去除。但此事繁碎,所以略举大纲。“皆”,是指上述两件事。“者”,两件事指斩衰葛与齐衰麻同,齐衰葛与大功麻同,所以说皆指上述两件事。说男子则头绖上服葛布,腰带上服麻布,是因为前文说“易服者易轻者”,《间传》篇说“男子重首则要轻”,是男子换腰带,不换头绖,所以说“则头绖上服葛布,腰带上服麻布”。说妇人则头绖上服麻布,腰带同系其旧带,是因为下服初死,所以服下服的麻布,所以《檀弓》篇说“妇人不葛带”就是这样。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仍服前麻带,所以说“系其旧带”。说兼服的规定主要针对男子,是说妇人头绖腰带都服麻布,现在经文说麻葛兼服,所以说主要针对男子】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注:报读为赴,疾速的赴,指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虞是安神。卒哭之祭,等待哀痛稍减。音义:【报,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不得依常
葬之礼也。赴犹急疾也。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卽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谓亦葬竟而急设虞,谓是安神,故宜急也。三月而后卒哭者,虽急卽虞而不卽卒哭,卒哭犹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夺于哀痛,故不忍急而待哀衰杀也】
译这是安葬的礼仪。赴告之所以急切,是因为情况紧急。所谓急葬,是指贫穷人家或因突发事故而死,必须立即安葬,不能等待三个月的期限。所谓急虞,是指安葬完毕后立即举行虞祭,因为虞祭是为了安顿亡魂,所以应当急切进行。至于三个月后才举行卒哭祭,虽然可以急切地举行虞祭,却不能急切地举行卒哭祭,卒哭祭仍然要等待三个月。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卒哭祭意味着哀痛之情逐渐减退,所以不忍心急切进行,而要等待哀伤之情自然减弱。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今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音义【偕音皆,令力呈反】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也。父母之丧,偕者,偕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不虞祔者,虽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言「葬先轻而后重」者,谓先葬母也。葬母旣竟,不卽虞祔,而更修葬父之礼也。所以不卽虞祔者,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故未忍爲虞袝也。待后事者,后事谓葬父也。葬母竟不卽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谓祭先重而后轻也。其葬服斩衰者,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从重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其父未葬而不得变服也。注正义曰:谓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闲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云及练、祥皆然者,以经云「其葬服斩衰」,直以葬爲文,明爲母虞祔、练、祥皆齐衰也。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后还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注:祖不厌孙也。大夫爲庶子大功。音义【厌,一妾反;徐,于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丧。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爲主。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爲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大夫降其庶子,故爲其庶子不爲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丧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爲母大功也。今嫌旣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爲三年也。大夫不主士之丧,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爲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爲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恩不能及。音义【爲,于僞反。下其妻爲母之爲,妻禫爲庶母,爲祖庶母,皆同】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爲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卽是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爲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爲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爲恩所不及也】
夫爲人后者,其妻爲舅姑大功。注:以不贰降。音义【降一本作隆】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爲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相反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今案:夫爲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意未尽善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注: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疏【正义曰:谓祖爲大夫,孙爲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之前也。祭殇与无后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爲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礼,故殇及无后者依主人之贵贱礼供之。此是士卑,许进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云“贱不祔贵”,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则不得不祔于大夫,犹如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若有士,则当祔于士,故《杂记》云“士不祔于大夫”,谓先祖兄弟有爲士者,当祔于士,不得祔于大夫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爲同居;有主后者爲异居。注: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爲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音义【见贤遍反】疏【正义曰:此一经明继父同居异居之礼,此解丧服经中有继父同
译父母同时去世,如果母亲先下葬,就不为她举行虞祭和祔祭,要等待父亲下葬后再一并处理。此时下葬所穿的丧服是斩衰。注:偕,就是俱,指同月或同日去世。先下葬的是母亲。曾子问道:“下葬时先安葬轻者(母),后安葬重者(父)。”又说:“返回殡宫后,先设奠,然后向灵柩告辞,接着办理父亲的丧事。”至于虞祭,则是先祭重者(父),后祭轻者(母)。所谓等待后事,就是指这种情况。之所以下葬时穿斩衰,是因为丧礼中哀痛最隆重,应当从重。假设父亲在前月去世,而父母同月下葬,仍然穿着斩衰,不因母亲下葬而改变丧服。既然说下葬时穿斩衰,那么虞祭和祔祭就各自按照当时的丧服等级来办。等到练祭、祥祭时也是如此。丧事办完后,再恢复穿斩衰。音义【偕音皆,令力呈反】疏【正义曰:这一节论述同时遭遇父母之丧时,虞祭、祔祭以及丧服的规定。父母之丧,偕,指同月或同日去世。先下葬的不举行虞祭和祔祭,虽然同月同日去世,但不能同月下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说“下葬先轻后重”,是指先下葬母亲。下葬母亲完毕后,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而是继续办理下葬父亲的礼仪。之所以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是因为虞祭和祔祭稍加修饰,而父亲的灵柩还在殡宫,所以不忍心为母亲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事,后事是指下葬父亲。下葬母亲后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要等到下葬父亲后,先为父亲举行虞祭,再为母亲举行虞祭,这就是所说的祭祀先重后轻。下葬时穿斩衰,是说父母俱丧却仍然穿斩衰,是从重。虽然下葬母亲也穿斩衰,因为父亲未下葬而不能改变丧服。注正义曰:指同月或同日去世。假设父亲在前月去世,而同月下葬,前月是指母亲去世之前的月份,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只要是未下葬的期间都算前月,不一定只是母亲去世前那一个月。因为父亲去世未下葬,不能改变丧服。说及练祭、祥祭都如此,因为经文说“下葬时穿斩衰”,只以下葬为文,显然为母亲举行虞祭、祔祭、练祭、祥祭时都穿齐衰。说“丧事办完后恢复穿斩衰”,是指丧事办完后还穿父亲的丧服,所以说“丧事办完后恢复穿斩衰”】
大夫降低对庶子的丧服等级,但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父亲的丧服等级。注:祖父不压制孙子。大夫为庶子服大功。音义【厌,一妾反;徐,于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为士的丧事做主。注: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主人,也不敢越位代替大夫做主。疏【正义曰:这一节论述大夫尊卑降低庶子一等丧服,以及不为士做主的事,各自依据文意解释。大夫降低对庶子的丧服,所以为庶子不穿大夫的丧服,只穿大功。而《丧服条例》说:父亲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所以大夫不为妾穿丧服,因此妾的儿子为母亲穿大功。现在担心既然降低了庶子的丧服,也会压制庶子的儿子,所以这里明确说明虽然降低庶子的丧服,但不压制庶子的儿子。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父亲的丧服,仍然为父亲服三年。大夫不为士的丧事做主,是说士去世没有主人,后来他的亲属中有做大夫的,尊贵者不能代替做主】
为慈母的亲生父母,没有丧服。注:恩情不能波及。音义【为,于伪反。下其妻为母之为,妻禫为庶母,为祖庶母,皆同】疏【正义曰:这一节论述慈母虽然像母亲,但仍然不为慈母的亲属穿丧服。这里的慈母就是《丧服》中的慈母,父亲虽然命她为母子,但本来不是骨肉,所以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亲生父母穿丧服,因为恩情所不及】
丈夫为别人做后嗣的,他的妻子为公婆穿大功。注:因为不双重尊崇而降低。音义【降一本作隆】疏【正义曰:这一节论述妇人不双重尊崇的道理。贺氏说:这是指儿子过继时已经结婚,所以这妇人回到娘家后,为本生公婆穿大功。如果儿子过继时还未结婚,到所过继的家族才结婚的,就不为本生公婆穿丧服。因为妇人本来是外人来的,又恩情义理不相接。就像臣子跟随君主穿丧服,不跟随就不穿。人生不像相反之徒,都不要求非时的恩情。现在考察:丈夫为本生父母穿期服,所以他的妻子降低一等穿大功,是跟随丈夫穿丧服,不论是否认识本生公婆。假设丈夫的伯叔在他国去世,妇人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穿丧服吗?熊氏认为如此,恐怕贺氏的意思未尽完善】
士祔祭于大夫,就更换祭牲。注:不敢用卑贱的祭牲祭祀尊贵者。大夫用少牢。疏【正义曰:指祖父是大夫,孙子是士,孙子去世祔祭祖父,就用大夫的祭牲,不敢用士的祭牲。士的祭牲卑贱,不可在尊者面前祭祀。祭祀殇者和无后者的,不说更换祭牲,而这里说更换祭牲,是因为前者是宗子家祭祀,不能同宗子之礼,所以殇者和无后者依据主人的贵贱礼仪供给。这里是士卑贱,允许进用大夫的祭牲,所以说更换祭牲。然而下面又说“贱不祔贵”,而这里说“士祔大夫”,是指没有士可以祔祭,就不得不祔祭于大夫,就像妾没有妾祖姑,更换祭牲祔祭于女君,是可以的。如果有士,就应当祔祭于士,所以《杂记》说“士不祔于大夫”,是指先祖兄弟中有做士的,应当祔祭于士,不得祔祭于大夫】
继父不同居的,必定曾经同居,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并祭祀祖祢,算作同居;有主后的算作异居。注:记录恩情和丧服深浅。见到共同财产就穿期服,同居但财产不同,所以同居现在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算作异居。如果三个月未曾同居就不穿丧服。音义【见贤遍反】疏【正义曰:这一经阐明继父同居异居的礼仪,这是解释《丧服》经文中继父同
居及不同居之文也。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随,则此子与母继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故自无服也。今此言谓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随母适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后以其货财爲此子同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爲服期。若经同居而今异居,异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爲异居。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已。今言有主后者爲异居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余亦可知矣。然旣云皆无主后爲同居,则有主后者爲异居,则此子有子亦爲异居也】
译这是关于“同居”与“不同居”的条文。所谓继父,是指母亲改嫁后的丈夫。如果母亲改嫁而儿子没有跟随,那么此子与母亲的继夫本来就是路人,没有继父的名分,所以自然没有服丧的义务。现在这里所说的情况,是指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到后夫家,后夫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后夫用自己的钱财为这个儿子共同建造宫室庙宇,四季让他进行祭祀,财产账目共同核算,像这样就是继父与儿子同居,所以要服期年之丧。如果经文说同居而现在不同居,不同居的道理有三种:一是过去同居现在不同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同居住但财产账目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另有儿子便算作不同居。不同居的话,就只服齐衰三个月的丧。现在说“有主后者”算作不同居,是指继父另有儿子。举出这一条,其余的情况也可以推知了。既然说都没有主后者算作同居,那么有主后者算作不同居,那么这个儿子如果有儿子也算作不同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注:变于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门外寝,门外也。右,西边也。南面,向南也。向南爲主,以对答吊宾。注:正义曰:案《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今哭门外,是变于有亲也。云门外寝门外者,案《檀弓》云: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是也】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前人葬旣筮之。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注:士大夫谓公子公孙爲士大夫者,不得祔于诸侯,卑别也。旣卒哭,各就其先君爲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闲也。音义【亡,如字,又音无。昭,常遥反。后昭穆皆放此。闲,闲厕之闲】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注:人莫敢卑其祖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者,比谓祔祭也。礼,孙死祔祖,今祖爲诸侯,孙爲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逺之故也。祔于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诸祖父之兄弟也。旣不得祔祖,当祔祖之兄弟亦爲大夫士者也。其妻祔于诸祖姑者,夫旣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于祖姑,而可以祔于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爲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爲诸侯者也。然上云士易牲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于诸侯者,诸侯之贵絶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妾祔于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亡则中一以上而祔者,亡无也,中闲也。若夫祖无妾,则又闲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无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于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者,当爲坛祔之耳。后别释诸侯不得祔于天子者,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于尊祖也。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者,祖虽贱而孙虽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于祖也】
爲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注: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已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适母也。此亲于子爲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爲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己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爲妻禫。注:宗子之妻尊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妻尊得爲妻伸禫之事。宗子爲百世不迁之宗。贺玚云:父在适子爲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适子母在爲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案小记篇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则其非宗子,其余适庶母在爲妻并不得禫也。小记又云:「父在爲妻以杖即位」,郑▯云:「庶子爲妻」,然父在爲妻犹有其杖,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则爲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爲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余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适子庶子,不得爲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爲慈母后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注:谓父命之爲子母者也,卽庶子爲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适妻使爲母子也,缘爲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爲后。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爲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爲子母而子服。」此
译为朋友哭丧,在门外右侧,面向南方。注:这是与为亲属哭丧不同的变通做法。门外寝,指门外。右,指西边。南面,指南向。以向南为主,以便应答吊唁的宾客。注:正义说:查《檀弓》记载:有殡在时,听到远方兄弟的死讯,在侧室哭;没有侧室,在门内右侧哭。现在在门外哭,是与有亲属的情况不同。说门外寝即门外,查《檀弓》记载:兄弟,我在宗庙哭;父亲的友人,我在宗庙门外哭;老师,我在寝宫哭;朋友,我在寝宫门外哭。就是这样。
合葬的人不占卜葬地。注:宅,指葬地。前人下葬时已经占卜过了。
士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只能附祭于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辈,他们的妻子附祭于诸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所附祭的对象已亡故,则隔一代以上再附祭,附祭必须按照昭穆次序。注:士大夫指身为士大夫的公子、公孙,不能附祭于诸侯,是因为地位卑下有别。既卒哭后,各自前往其先君作为祖辈的兄弟的宗庙而附祭其中,中,通“闲”,意为间隔。音义【亡,读如字,又音无。昭,常遥反。后文昭穆都依此。闲,闲厕之闲】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注: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先。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贵贱附祭的道理。士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是就附祭而言。礼制规定,孙子死附祭祖父,现在祖父是诸侯,孙子是士大夫而死,就不能附祭祖父,这是因为祖父尊贵,应当自卑远之的缘故。附祭于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辈,是指祖父的兄弟。既然不能附祭祖父,就应当附祭祖父的兄弟中也是大夫或士的人。他们的妻子附祭于诸祖姑,是因为丈夫既然不能附祭祖父,所以妻子也不能附祭祖姑,而可以附祭于诸祖姑。诸祖姑是丈夫的诸祖父兄弟中身为士大夫者的妻子。如果祖父没有兄弟可附祭,也可以附祭于宗族中疏远而非诸侯的人。然而上文说士可以改变牲礼附祭于大夫,而大夫不能改变牲礼附祭于诸侯,是因为诸侯尊贵至极,断绝宗法联系,所以大夫士不能轻易亲近。妾附祭于妾祖姑,是说妾死也附祭于丈夫祖父的妾。亡则中一以上而附祭,亡即无,中即闲,意为间隔。如果丈夫的祖父没有妾,那么就间隔曾祖而附祭于高祖的妾。附祭必须按照昭穆次序,这是解释为什么祖父无妾不附祭曾祖而附祭高祖的道理。凡是附祭必须使昭穆相同,曾祖不是与丈夫同列的人。然而下文说妾母不在孙辈世代祭祀,否则妾没有宗庙,现在却说附祭到高祖,应当是设坛附祭罢了。后面另释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也是就附祭而言,卑下的孙子不能附祭于尊贵的祖父。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是因为祖先虽然卑贱而孙子虽然尊贵,附祭也不嫌。如果不附祭,那就是自尊而想使祖先卑下。】
为母亲的君母服丧,如果母亲去世,则不服丧。注:母亲的君母,指外祖的嫡母,只是随从服丧。所随从的人已亡故,则停止服丧。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不要求恩义所不及之事。母亲的君母,指母亲的嫡母。这层亲属关系对于儿子来说较轻,所以只是随从服丧。如果自己的母亲还在,母亲为她服丧,自己也服丧。如果自己的母亲已亡故,那么自己就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了。】
宗子母亲在世,为妻子举行禫祭。注:宗子的妻子尊贵。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宗子妻子尊贵得以伸张为妻举行禫祭之事。宗子是百世不迁的宗子。贺玚说:父亲在世时,嫡子为妻子不持杖,不持杖就不禫祭。如果父亲去世母亲还在,则为妻子可以持杖,又可以禫祭。凡是嫡子都这样。担心人们畏惧宗子尊贵,压抑其妻,所以特别说“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且如此,那么其余嫡子母亲在世为妻禫祭也就可知了。贺循说:出居庐舍。论中说持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祭。这说明持杖章是寻常之礼,谓持杖章之内居庐必禫祭。如果分别来说,则有持杖不禫祭,禫祭不持杖的情况。查《小记》篇说:“宗子母在为妻禫”,那么其非宗子,其余嫡庶子母亲在世为妻都不能禫祭。《小记》又说:“父亲在世为妻持杖即位”,郑玄说:“庶子为妻”,既然父亲在世为妻还有持杖,那么父亲去世母亲在世持杖可知。这是持杖而不禫祭的情况。《小记》篇说:“庶子在父亲家中则为母亲不禫祭”,如果其不持杖,那么丧服不持杖的条目中应有“庶子为母不持杖”的文字,现在没有其文字,那么持杖可知。前文说“三年后才下葬的”,只有练祭、祥祭而没有禫祭,是有杖无禫。这两条是持杖而不禫祭。贺循又说:妇人尊贵程度有差异,不剥夺正服,并压抑其余哀情。如贺循此论,则母亲都压抑其嫡子庶子,不得为妻持杖。所以宗子妻子尊贵,母亲所不压抑,故特别明确可以禫祭。】
为慈母立后的人,为庶母立后也可以,为祖庶母立后也可以。注:指父亲命令作为子母的人,即庶子立后,这些也都是儿子,只是承继宗庙重器而已,不是先命令与嫡妻结为母子,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的妾无子者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立后。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为庶母立后之事。丧服中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
慈母三年,此即爲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旣有妾子爲慈母后之例,将欲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爲庶母后也。爲庶母后者,谓妾经有子而子已死者,余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爲无子之妾立后,与爲慈母后同也。故云「爲庶母后可也」,「爲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旣可爲庶母后,则亦可爲祖庶母之后,故云爲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旣无子,故己命己之妾子与父妾爲后,故呼己父之妾爲祖庶母。旣爲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犹爲已母,不异异于后太宗而降本也。」注正义曰:「谓父命之爲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郑注总解经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也。者,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爲子母也。云即庶子爲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适妻使爲母子也。」者,庾氏云:「郑注此一经明庶子爲适母后者,故云卽庶子爲后,谓爲适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适母之子,今命之爲后,但命之传重而已,母道旧定,不须假父命之与适妻使爲母子也。」云:「缘爲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爲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爲慈母后义,今起此妾爲后之文也。然缘丧服爲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旣可爲慈,亦可爲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于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译慈母服丧三年,这就是为慈母立后的含义。记录者看到《丧服》中已有妾之子为慈母立后的例子,想要由此类推,那么妾之子也可以为庶母立后。所谓为庶母立后,是指某位妾曾经有儿子但儿子已经死了,而其他妾多子,于是父亲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这与为慈母立后是一样的。所以说“为庶母立后是可以的”,“为祖庶母立后也是可以的”,这又是由此类推而言的,既然可以为庶母立后,那么也可以为祖庶母立后,所以说为祖庶母立后也是可以的。祖庶母,是指自己父亲的妾,她也曾经有儿子,儿子死后,现在就没有儿子了。父亲的妾既然没有儿子,所以自己命令自己的妾之子为父亲的妾立后,因此称自己父亲的妾为祖庶母。既然立了后,也要为她服丧三年,就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必须知道这位妾曾经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这是原因所在。贺玚说:“虽然(妾)有儿子,(庶子)为慈母、庶母服丧三年,但仍然视其为自己的母亲,这与为太宗立后而降低本宗地位不同。”注疏正义说:“这是指父亲命令她作为儿子的母亲。”皇氏说:“这是郑玄的注,总括解释经文中关于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的规定。‘者’,是指庶子被父亲命令去侍奉妾母,所以说父亲命令她作为儿子的母亲。‘云即庶子为后’,这些都是儿子,只是传承宗祧罢了,不需要事先命令她与嫡妻建立母子关系。”‘者’,庾氏说:“郑玄注这一经文明确指出庶子为嫡母立后的情况,所以说‘即庶子为后’,是指为嫡母立后,‘此皆子者’,这些庶子都是嫡母的儿子,现在命令他们立后,只是命令他们传承宗祧罢了,母子的名分早已确定,不需要借助父亲的命令让嫡妻成为他们的母亲。”又说:“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没有儿子的妾,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为她立后,意思是依据《丧服》中有妾子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现在由此引申出为妾立后的条文。然而依据《丧服》为母而立命两位妾的后,注中不说‘命后已妾’,只说‘后父妾’,这是因为自己的妾既然可以为慈母,也可以为庶母立后,显而易见,不必多说,自然明白,但用自己的儿子为父亲的妾立后,在文义上难以明确,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爲父母、妻、长子禫。注:自所爲禫者也。音义【爲父母,于僞反。注:自所爲下文则爲其母子爲妻下注恩爲已爲之变爲今死者皆同】疏【正义曰:此一经,郑云自所爲禫者,此一人而已。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则在父室爲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爲夫亦禫也,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注:以其非正。《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疏【正义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卽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爲其母也。旣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注:正义曰:《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者,此《谷梁传》隐公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爲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惠公立爲仲子之后,故成之爲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爲君,爲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于子祭,于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爲注。此眀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爲殇,妇人筓而不爲殇。注: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筓,未许嫁与丈夫同音义【冠,古乱反】爲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言爲后者据承之也。殇无爲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爲后之事。爲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爲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爲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旣不后殇而宗不可絶,今来爲后殇者之人,而以殇者之爲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注:正义曰:言爲后者据承之也者,旣不爲殇爲子,则不应云爲后。今言爲后,是据已承其处爲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旣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爲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爲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旣爲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思。故据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爲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爲父,妻爲夫,臣爲君,孙爲祖,得爲丧主,四者悉不除也。其余以麻终月数者,其余谓期以下至缌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旣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除丧则已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缌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爲正耳,余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案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爲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于承重之身爲其祖曾,若子之爲父,臣之爲君,妻之爲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爲是】
箭筓终丧三年。注:亦于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筓终丧之事。前云“恶筓以终丧”,是女子爲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爲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注:虽尊卑异,于恩有可同也。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大功以下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爲屦。虽尊卑则异,于恩有可同者,齐衰爲尊,大功爲卑,而三月爲恩轻,九月恩稍重,
译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注:这是为自己所应服丧的对象举行禫祭。音义【为父母,读作“伪”。注:自所以下文则为其母、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皆同】疏【正义说:这一条经文,郑玄说“自所禫者”,是指这一个人而已。然而慈母也应当禫祭,但下文有庶子在父亲家中为其母不禫祭,那么在父亲家中的慈母也不禫祭,所以经文没有提及。妻子为丈夫也禫祭,只是记载的文字不完整】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注: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说:“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疏【正义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礼制中不合于世代祭祀的事情。祭祀慈母,就是所谓继承庶母、祖庶母后的人。妾母,是指庶子自己为其母。既然不是正妻,所以只有儿子祭祀,孙子就不祭祀了。注:正义说:《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出自《谷梁传》隐公五年,说的是鲁孝公的妾是惠公的母亲。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说:仲子本是孝公的妾,因为她的儿子本是孝公的妾子,即惠公。惠公即位后作为仲子的后代,所以尊奉她为夫人。传又说:“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说:公子,是指长子的弟弟及妾的儿子。传又说:“于子祭,于孙止”,这与经文说“妾母不世祭也”相符,所以郑玄引为注。这明确说明不能世代祭祀】
男子行冠礼后不为殇,女子行笄礼后不为殇。注:这是说他们是成人。女子许嫁后行笄礼,未许嫁的与男子相同。音义【冠,读作“乱”】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这是说为后者依据继承关系而言。殇者没有为人父的道理,按照本亲的丧服等级为他服丧。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的事情。为殇后者,是指大宗子在殇年中而死,族人继承大宗,但不能继承此殇者作为儿子。因为父亲没有殇的道理。既然不继承殇者为子,但宗庙不可断绝,现在来继承殇者的人,以殇者为父,而依照兄弟的丧服等级为此殇者服丧。注:正义说:说“为后者据承之也”,既然不为殇者为子,就不应说为后。现在说为后,是依据已经继承其位置而言。说“以本亲之服服之”,是指既然不以父服为殇者服丧,而现在来继承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者服丧,依照其班次如本列。为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既然为殇者的父亲作子,就应服以兄弟的丧服,而说以本亲之服服者,应当是在未继承之前,不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思。所以依据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继承之前者,也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长久不埋葬的,只有主丧者不除丧,其余以麻服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其余是指旁亲。以麻服终月数不埋葬者,丧服不变。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长久不埋葬不变服的事情。长久不埋葬者,是指有事碍不得依月埋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现在说唯主丧者,也是想要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其余是指期以下至缌。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除丧则已者,是指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然而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而虽缌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说:其下子孙皆不除,以主丧为正耳,余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说:谓昔主要记案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于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说: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说: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注:这也是在丧中用来束发持身的,有除无变。疏【正义说:这一条经文论述妇人以箭笄终丧的事情。前文说“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这里说“箭笄终丧三年”,是指女子在室为父。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是,绳屦。注:虽然尊卑不同,但在恩情上有可以相同的。疏【正义说:这一条经文论述尊卑屦相同的事情。大功以下同名重服,所以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是指以麻绳为屦。虽然尊卑则异,在恩情上有可以相同的,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
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旣爲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爲恩情处爲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麻屦,以表恩无不同也】
译制定丧礼的规格,在于区分尊卑与深浅的界限。礼法有固定的常轨,但需根据权宜情况而有所降等。既然地位尊贵者丧服规格较深,因此应当有所区别。所以丧服的等级不同,用以体现恩情的深浅差异;但既然恩情本质相同,因此也有可以相同的地方。所以统一使用麻鞋,以表明恩情没有不同之处。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吿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吿事毕,而后杖拜送宾。注: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漑祭器也。音义【濯,大角反;漑,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注: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卽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音义【缟,古老反】疏【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着衣服也。练爲小祥也。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灈也。皆要绖杖、绳屦者,爲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爲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于尸及祖,濯器则豫着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爲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吿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旣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宾故也。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向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已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于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于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服祥可知也。太祥则幷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注: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卽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着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着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间传者,以大祥之后着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
庶子在父之室则爲其母不禫。注: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卽位。注:下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音义【下适戸嫁反下丁歴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卽位可也。注:祖不厌孙,孙得伸也。音义【伸音申】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可也。注: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则爲其母不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爲服外,故微夺之耳。庶子不以杖卽位者,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于适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卽位可也者,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子不得以杖卽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卽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于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爲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爲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卽位。郑注辟尊者,于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卽位,子以祖爲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爲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卽位可也。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爲妻以杖卽位也。杂记云:爲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爲其妻以杖卽位,谓庶子也。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爲妻可以杖卽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适妇,所以适子不杖也。明主适妇犹于主妻故也。父旣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于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旣非冡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卽位?言卽位,如依适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卽位耳。」答曰:「庶子爲父母,厌下于适子,虽有杖,不得持卽位。今姑爲妻,亦得杖而不卽位,故明之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爲主。注:君爲之主,吊臣恩为己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
译选定祭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清洗祭器,都要系腰绖、持丧杖、穿绳屦。有司报告准备就绪,然后才去掉丧杖。占卜祭期,占卜主祭者,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持杖拜送宾客。注:临近办事时去掉丧杖,表示恭敬。濯,指清洗祭器。音义【濯,大角反;漑,故代反】大祥祭穿吉服来占卜主祭者。注:凡是变更丧服除去丧具的,一定要穿上吉服来参与祭祀之事,不用凶服面对吉事。《间传》说:大祥祭穿素缟麻衣。音义【缟,古老反】疏【正义说:这一经论述练祭、祥祭时占卜祭期、占卜主祭者所穿的衣服。练祭是小祥祭。占卜祭期是指占卜小祥祭的日期,占卜主祭者也是占卜小祥祭的主祭者。视察清洗,是指视察小祥祭的祭器,祭器必须洁净,所以视察它的清洗情况。都要系腰绖、持丧杖、穿绳屦,是因为丧事到了小祥祭,男子已除去头绖,只有腰绖,而且悲痛尚深,所以还有丧杖和丧屦,这是最后的丧服,又变为绳麻。将要小祥祭的前一天预先占卜日期并向主祭者及祖先占卜,清洗祭器则预先穿上小祥祭的服装来面对这三件事。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三件事都是为了祭祀,祭祀想要吉利,所以预先穿吉服。不提及衰衣和冠帽,也是同小祥祭一样。有司报告准备就绪,然后才去掉丧杖,有司指执事的人。先前变更服装还持杖,现在执事的人既已报告三件事办妥,将要临事,所以孝子就去掉丧杖,这也是为了尊敬宾客。占卜祭期,占卜主祭者,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持杖拜送宾客,占卜祭期和主祭者这两件事都有宾客来,先前临事时去掉丧杖,现在如果执事的人报告占卜之事已毕,那么孝子就再持杖来拜送宾客。不提及视察清洗,是因为视察清洗较轻且无宾客,所以不提及。大祥祭穿吉服来占卜主祭者,吉服指朝服。大祥祭那天,戴缟冠穿朝服,现在将要大祥祭,也在前一天预先穿上大祥祭的服装来面对占卜祭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清洗。现在只说主祭者,不说祭期和清洗,是因为从穿大祥祭的服装可以推知。大祥祭就一并去掉腰绖、丧杖、绳屦,所以不说杖、绖、屦。注:正义说:凡是变更丧服除去丧具的,一定要穿上吉服来参与祭祀之事,不用凶服面对吉事,下文说大祥祭穿朝服、戴缟冠,是大祥祭时只穿朝服,这占卜主祭者又在大祥祭前已穿吉服,不用凶服面对吉事的原因。引用《间传》,是因为大祥祭之后穿素缟麻衣,这里说吉服就不是大祥祭之后的服装,而是朝服,所以引用以证明】
庶子在父亲的家中,就为母亲不举行禫祭。注:妾的儿子父亲在世,被压制。庶子不持杖就位。注:低于嫡子。位指朝夕哭位。音义【下适户嫁反,下丁历反】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注: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展。音义【伸音申】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注:公公不主持妾的丧事,儿子得以伸展。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庶子父亲在世应持杖及不应持杖的节度。庶子在父亲的家中就为母亲不举行禫祭,这是指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的情况。如果异宫就举行禫祭,如下文所说也就如同持杖一样。禫祭是丧服之外,所以稍微剥夺罢了。庶子不持杖就位,是指嫡子和庶子都有父母丧事。嫡子得以持杖进入阼阶哭位,庶子到中门外就去掉丧杖,因为低于嫡子。然而这里承接上文说持杖,那么似乎庶子不禫祭也不持杖,如贺氏所言。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父亲主持嫡子丧事而有丧杖,所以嫡子的儿子不得持杖就位,是为了避开祖父的缘故,不是被压制。现在这里父亲不主持庶子丧事,所以庶子的儿子就得以持杖就位。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展。父亲都压制儿子,所以公公主持嫡妇丧事而嫡子不持杖。大夫不穿贱妾的丧服,妾的儿子也被压制而降等服丧来为母亲服丧。至于祖父虽然尊贵,但并不压制孙子,所以大夫降等庶子为其孙子不降等其父亲。庾氏说:指《杂记》上为长子持杖,那么他的儿子不持杖就位。郑注避开尊者,在祖父不压制孙子,而长子的儿子不持杖就位,儿子以祖父为其父亲的主持者,所以避开尊者不敢都持杖就位。犹如庶子的儿子也不是被压制。父亲不主持庶子丧事,所以他的儿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这是指庶子。父亲不主持他的妻子,所以他的儿子得以为妻子持杖就位。《杂记》说:为妻子父母在世不持杖,也是指庶子而说不持杖的,也是指同宫的情况。又《丧服》注说:为妻子持杖就位,是指庶子。公公主持嫡妇那么嫡子不得持杖,公公不主持庶妇,所以庶子为妻子可以持杖就位。指父亲主持妻子丧事,所以主持嫡妇,因此嫡子不持杖。明白主持嫡妇犹如主持妻子一样。父亲既不主持妾丧,所以不主持庶妇,因此庶子得以持杖。庶子得以持杖是由于父亲不主持妾的缘故。如果是妻子的次子,既然不是嫡嗣,所以也同妾子的限制一样。有人问说:“只要持杖就足够了,何必说就位?说就位,如依照嫡妇的丧事,长子也得以持杖,只是不得就位罢了。”回答说:“庶子为父母,被压制低于嫡子,虽有丧杖,不得持杖就位。现在姑且为妻子,也得以持杖而不就位,所以阐明这一点】
诸侯吊唁异国的臣子,那么该国的国君作为主人。注:国君作为主人,吊唁臣子恩惠归于自己,儿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北面哭而不拜。诸侯吊唁必穿皮弁锡衰,所吊唁的即使已下葬,主人
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注:必免者,尊人君爲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旣殡成服。疏【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爲主者,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时爲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爲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此有二种。一云此句因前而发,吊必皮弁锡衰,谓吊异国臣也。若曰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故郑注:国君于其臣,弁绖;他国之臣,皮弁。一云此亦爲自吊己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已论。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爲诸侯来吊,主人必爲之重礼。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爲重,重服爲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爲轻,轻服爲免之节,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啓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爲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则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亲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注:正义曰:云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案《士丧礼》:君吊,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爲主人爲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爲之主,拜宾则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曽子问称季桓子之丧,衞君来吊,鲁君爲主,季康子立于门右,北面拜而后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当唯哭踊而已,是于礼不拜也。未丧服,未成服也者,以纯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云旣殡成服者,《士丧礼》旣殡三日成服,是殡乃成服也】
译人必定要戴免。如果主人还没有穿上丧服,那么国君也不穿锡衰。注:必定戴免,是因为尊重国君而改变常礼。未丧服,是指尚未正式成服。既殡之后才正式成服。疏【正义说:这一节阐明诸侯吊丧时衣冠的礼节。吊唁异国的臣子,则由该国国君作为主人,因为国君没有吊唁他国臣子的礼节。如果该国国君来到本国,恰逢本国臣子去世,当时为了该国国君的缘故而进行吊唁,所以本国的国君代替该国臣子的儿子作为主人。诸侯吊唁必定穿皮弁、锡衰,这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这句话是承接上文而言,吊唁必定穿皮弁、锡衰,是指吊唁异国的臣子。如果说吊唁自己的臣子,则应穿素弁、环绖、锡衰。所以郑玄注说:国君对于自己的臣子,穿弁绖;对于他国的臣子,穿皮弁。另一种说法认为这也是指自己吊唁自己的臣子但尚未到正式治丧之时,则穿皮弁、锡衰;等到正式治丧时才穿弁绖。《檀弓》篇已经论述过。所吊唁的对象虽然已经下葬,主人必定戴免,这是承接上文而言。因为诸侯前来吊唁,主人必定以重礼相待。凡是五服中自大功以上的为重服,重服戴免的礼节,从人刚死直到下葬、卒哭之后,才不再戴免。小功以下的为轻服,轻服戴免的礼节,从人刚死直到既殡,殡后不再戴免,等到下葬启殡之后才戴免,直到卒哭。比如刚死时,现在如果国君前来吊唁,即使不是戴免的时候,也必定戴免,这是为了尊重国君的缘故。而这里说主人必定戴免,是指大功以上的丧服,小功以下的则不是这样。怎么知道是这样呢?下文说“亲者皆免”。注解说:是大功以上,所以知道是这样。注:正义说:说“子不敢当主,在中庭北面哭而不拜”,查考《士丧礼》:国君来吊唁,主人出门外迎接,见到马头,进门后站在右边,面向北。国君升阶,主人在中庭拜稽颡,然后成踊。那是主人作为主人,所以在中庭拜。现在邻国国君来吊唁,国君作为主人,拜宾时主人就在中庭北面哭而不拜。《曾子问》记载季桓子去世,卫国国君来吊唁,鲁国国君作为主人,季康子站在门右,面向北拜而后稽颡,所以讥讽他丧礼有两个主人,当时应该只是哭踊而已,按照礼节是不拜的。未丧服,未成服,是因为郑玄说未丧服,担心人们误以为是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类,所以说未成服。说既殡成服,是指《士丧礼》中既殡三天后成服,即殡后才成服】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注: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爲之主,其爲主之服,如素无丧服。音义【养,羊尚反;恶,乌路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已之丧服。注:入,犹来也。谓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爲主。其有亲来爲主者,素有丧服而来爲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爲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注: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各依文解之。养有疾者,谓养此亲属有疾者不丧服,爲己先有丧服,养疾之时不着己之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故也。遂以主其丧者,疾者旣死无主,后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主其死者之丧也。非养至丧服者,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爲养,而死时来爲主,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今来爲主则不易己丧服,所以然者,己旣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爲新死者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者,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己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注:正义曰:云「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者,养者若于病者无亲,疾时虽养,死不得爲主,今死得爲主,故知养者于死者有亲也。云「其爲主之服如素无丧服」者,身虽先有服,养时旣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己爲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云「谓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爲主,其有亲来爲主者」,谓养者无亲者也。病者若死,而此养者不得爲主,旣不得爲主,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云「素有丧服而来爲主者」,素犹本也,本有丧服,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爲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旣来爲主,则爲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爲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爲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己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爲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爲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爲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爲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爲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爲主,谓亲族也。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旣死而往主,卽不易己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注: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袝,则凡妾下女君一等。音义【适,丁歴反;下,户嫁反】疏【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于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于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妾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于女君可也。注: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适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旣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注: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于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爲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爲主。注:亲质不崇敬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爲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其在于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于祖庙,其事旣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士不摄大夫者,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爲主也。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爲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
译赡养患病亲属时,不穿丧服,待其死后便由赡养者主持丧事。注:不穿丧服,是为了让求生者保持吉祥,厌恶凶丧之气。所谓“遂以主其丧”,是说赡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死者既死,就应当由他做丧主,他作为丧主所穿的丧服,如同原本就没有丧服一样。音义【养,音羊尚;恶,音乌路】如果赡养者进入主人家中办理丧事,就不会改变自己的丧服。注:入,就是来的意思。是说赡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做丧主。如果有亲属来主持丧事,原本穿着丧服来主持丧事,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不同。原本没有丧服,原本有丧服,对于现在的死者应当穿丧服,那么都在三天后成服。赡养尊长必须更换丧服,赡养卑幼则不必。注:尊,指父兄;卑,指子弟之类。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自有丧服的亲属中,有患病者时的赡养之法,各自依据文义解释。赡养患病者,是说赡养这位亲属患病者时不穿丧服,因为自己先前已有丧服,在赡养病人时不穿自己的丧服,是为了让求生者保持吉祥,厌恶凶丧之气。所谓“遂以主其丧”,是说病人既然死了没有丧主,后来这位赡养者就主持,按照先前没有丧服的法度,主持死者的丧事。所谓“非养至丧服者”,是说死者的亲属,在死者患病时不能来赡养,而在死者死时来主持丧事,这位丧主虽然身上有先前丧事的丧服,现在来主持丧事却不改变自己的丧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己先前没有赡养,没有经过变服,所以现在为新死者不改变自己的丧服。所谓“赡养尊长必须更换丧服,赡养卑幼则不必”,这是广泛总结前文“赡养患病者不穿丧服”的文义。尊指父兄,卑指子弟。前文虽然说了“赡养患病者不穿丧服”,但没有分明尊卑,所以这里说明。赡养尊长必须更换自己的丧服,如果赡养卑幼则不变。庾氏说:前文说去掉丧服来赡养他,随后主持丧事,这必定是父兄的行为。注:正义说:说“遂以主其丧,是说赡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赡养者如果对病人没有亲属关系,患病时虽然赡养,死后也不能做丧主,现在死后能做丧主,所以知道赡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说“他作为丧主所穿的丧服,如同原本就没有丧服”,身上虽然先前有丧服,赡养时既然去掉了丧服,现在病人死了,自己作为丧主,还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相同。说“是说赡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做丧主,有亲属来主持丧事的”,是说赡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病人如果死了,这位赡养者不能做丧主,既然不能做丧主,所以知道是死者的亲属来主持丧事。说“原本穿着丧服来主持丧事的”,素就是本的意思,本有丧服,有先前丧事的丧服。已经穿着先前丧事的丧服来主持丧事,不改变丧服。说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不同,原本没有丧服,是说如果来主持丧事的人,身体原本吉祥,没有丧服,既然来主持丧事,就为这位死者穿丧服,穿始死的丧服。如果原本有丧服,现在来主持丧事,仍然穿着先前丧事的丧服主持,所以说不同。说原本没有丧服,原本有丧服,对于现在的死者应当穿丧服,那么都在三天后成服,是说如果自己身体原本有丧服以及原本没有丧服,如果与死者有亲属关系,那么都在三天后成服,都为死者穿相应的丧服。如果原本有丧服重,而新死者轻,就成一次服后改穿先前的丧服。如果新死者重,就仍然穿死者的新丧服。身体原本吉祥而来主持丧事,就计算现在的亲属关系而依限穿丧服。庾氏说:是说这里没有丧主,后来亲属为他主持丧事。郑氏说:赡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做丧主,是说亲属不能赡养他的病,朋友赡养他。又说:有亲属来主持丧事,是说亲属。前文说丧服者以及主持丧事,就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相同,这里说明死后前往主持,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所以郑氏又说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不同】
妾如果没有自己的祖姑,可以改用女君的祭牲而附祭于女君。注:女君附祭于祖姑。改用祭牲而附祭,那么所有妾都比女君低一等。音义【适,音丁歴;下,音户嫁】疏【正义说:这一节阐明附祭的法度。说“妾如果没有自己的祖姑”,是说妾应当附祭于自己的祖姑,如果没有自己的祖姑,应当附祭于高祖的妾祖姑,所以前文说死亡后中间隔一代以上。现在妾没有高祖的妾祖姑,那么就应当改变妾的祭牲,用女君的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注:正义说:郑氏担心女君是在世的女君,所以说女君附祭于祖姑。妾与女君的祭牲没有明文规定,既然说改变祭牲,所以说比女君低一等。比女君低一等,如果女君用少牢,妾就用特牲;如果女君用特牲,妾就用特豚】
妇女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附祭则由舅父主持。注:妇指所有正妻和庶妻,虞祭和卒哭祭妇女不是舅父的事,附祭于祖庙,尊长适宜主持。士不能代理大夫,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注: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丧主,也不敢让大夫代理做丧主,宗子尊贵可以代理。主人没有除丧,有兄弟从别的国家到来,那么主人不脱去丧服而做丧主。注:亲近质朴不崇敬。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丧祭做丧主的事,各自依据文义解释。妇女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虞祭和卒哭祭在寝宫进行,所以她的丈夫或儿子就能主持。附祭是附祭于祖庙,事情既然重大,所以由舅父主持。妇女所附祭的,是舅父的母亲。士不能代理大夫,这是说士的丧事没有丧主,不敢让大夫兼代理做丧主。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是说如果宗子是士而没有后嗣主持丧事,可以让大夫代理主持。士的
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爲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爲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爲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爲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爲免,如君故明之也】
译虽然丧事没有主人,但不敢让大夫代理主人,这是因为士的身份卑微的缘故。宗子地位尊贵,所以可以代理主人。所谓主人尚未除丧,是指在国内的主人丧服尚未除去,有兄弟从其他国家到来,那么主人不必除去丧服而担任主人,这是指五服以内的亲属从远方归来奔丧的情况。除去丧服必定有一定的时限,如果在安葬之后只有国君前来吊唁,即使不在规定的时限内,也要为他除去丧服,这是因为崇敬国君,想要使丧事显得新鲜庄重。如果是五服以内的亲属不在规定时限内奔丧,那么主人就不必为他除去丧服。这是为了避免人们怀疑亲属刚开始奔丧也应该像对待国君那样崇敬而除去丧服,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注: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爲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爲礼。音义【省,所领反,下及注同】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爲荣也。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圹,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旣少,而尽纳之于圹可也。注: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旣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爲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注: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注:正义曰:言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丧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丧,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于宫,而后至墓】
父不爲众子次于外注于庶子略自若居寝音义【爲于僞反下注犹来爲下文爲出母爲夫杖同】疏【正义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庶子贱略之故父不爲之次自若常居于寝也不爲之处门外爲丧次也长子则次于外爲丧次也】与诸侯爲兄弟者服斩注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爲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爲三年也疏【正义曰熊氏以爲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注正义曰谓卿大夫以下也者经云与诸侯爲兄弟服斩恐彼此俱作诸侯爲之服斩故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爲诸侯则各依本服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云兄弟者或服本义之服故明之云服斩也以与尊者爲亲不敢以轻服服之云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爲三年也者郑以经不云与君爲兄弟而言与诸侯爲兄弟故知客在异国也然旣在异国仕于他君得反爲旧君服斩者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爲旧君反服斩郑言谓卿大夫者据本国经爲卿大夫者也或可与诸侯爲兄弟虽在他国仕爲卿大夫得爲旧君服斩异于寻常案下杂记云外宗爲君大夫如内宗注云谓嫁于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者杂记据妇人故云嫁于国中此据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谓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着要记以爲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爲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诎而反以报之。注: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爲绖,带不絶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音义【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絶本或作子絶本非也,诎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时掌反,纠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疏【正义曰:谓本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爲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带澡麻不絶,不絶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纠要垂,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纠之,故云报也。注正义曰:谓合纠爲绳,贺玚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爲之者,谓戞率其麻,使其洁白也。云带不絶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垂散麻上至于要,然后中分麻爲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
译陈设明器的原则,多陈列而少放入墓穴是可以的,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穴也是可以的。注:多陈列,是说宾客赠送的明器,以多列为荣耀;少陈列,是说主人制作的明器,以节俭为礼。音义【省,读作所领反,下文及注同】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用明器送葬的事。陈设明器的原则,多陈列的,是说朋友宾客赠送的明器多陈列,以此为荣耀。而少放入墓穴是可以的,是说虽然陈列很多,不可全部放入墓穴,所以少放一些进去是可以的,因为放入墓穴有定数。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穴是可以的,是说主人制作的明器依礼有限,所以少陈列,既然陈列得少,而全部放入墓穴是可以的。注:正义说:说宾客赠送的明器,赠送给死者称为就,是因为它们可用。所以《既夕礼》注说:“就犹善也。”赠送没有定数,只要是玩好之物都有。总而言之,也叫明器。所以《宰夫》说:“凡吊丧与其币器。”注说:“器所送达的是明器。”可见宾客送达的也叫明器。说少陈列是主人制作的明器,这正是主人制作的明器,所以上文《檀弓》说:“十天布设材与明器。”又《檀弓》说:“竹不成用,瓦不成沫之类是也】
奔赴兄弟的丧事,先前往墓地,然后才到家。设位而哭。对于相识之人的丧事,则在殡宫哭,然后才去墓地。注:兄弟先往墓地,是因为骨肉至亲,不通过主人(安排)。宫,是旧的殡宫。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奔赴兄弟丧事的事。注:正义说:说骨肉至亲不通过主人,是解释兄弟丧事先往墓地的意思。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通过主人,所以先往墓地。如果是相识之人的丧事,要通过主人才致哀戚,所以先在殡宫哭,然后才去墓地】
父亲不为众子在门外设丧次,注:对于庶子略去,自己照常居住在寝宫。音义【为,读作于伪反,下文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疏【正义说:众子、庶子,次指中门外的丧次。庶子地位低贱,略去,所以父亲不为之设丧次,自己照常居住在寝宫。不为之处,门外设丧次。长子则在门外设丧次】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注:指卿大夫以下的人。与尊贵者亲近,不敢以轻服服丧。说诸侯,是表明虽然在异国,仍然来服三年丧。疏【正义说:熊氏认为,指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都服斩。因为诸侯尊贵,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注:正义说:指卿大夫以下的人。经文说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恐怕彼此都做诸侯为之服斩,所以说指卿大夫以下。如果都做诸侯,则各依本服。然而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说兄弟,或者是服本义之服,所以明确说服斩。因为与尊贵者亲近,不敢以轻服服之。说诸侯,是表明虽然在异国,仍然来服三年丧。郑玄认为经文不说与君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所以知道客在异国。既然在异国仕于他君,能反为旧君服斩,是因为曾在本国做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所以能为旧君反服斩。郑玄说指卿大夫,是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或者可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能为旧君服斩,异于寻常。案下杂记云:外宗为君大夫如内宗。注云:谓嫁于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杂记据妇人,故云嫁于国中;此据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指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着要记,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为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
下殇小功,带用澡麻不断根本,弯曲而反折以合之。注: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是齐衰之亲,其绖带用澡麻,率治麻为绖,带不断其根本,屈而上至腰中,合而纠之,表明亲重。凡殇散带垂。音义【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断本或作子绝本非也,诎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时掌反,纠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疏【正义说:指齐衰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腰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所以说带澡麻不断,不断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纠腰垂,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所以说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纠之,所以说报也。注:正义说:谓合纠为绳,贺玚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说澡率治麻为之者,谓戞率其麻,使其洁白也。说带不断其本,屈而上至腰者,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腰也。说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垂散麻上至于腰,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
重也。云凡殇散带垂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旣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于下殇小功故也】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注:谓舅姑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注:妻爲大夫,夫爲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音义【从才用反】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谓舅之母有三人,亲者谓舅之所生者。言妇祔祖姑,则祔于舅之所生者也。其妻爲大夫而卒者,谓夫爲大夫时而妻死者也。而后其夫不爲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爲大夫而死也。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者,谓夫旣不爲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妻卒而后夫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者,此谓妻死时,夫未得爲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爲大夫,今旣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注:正义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若其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其妻。今夫死祔于其妻,故知是无庙者。若其宗子去他国,乃以庙从,则祔于祖矣】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注:适子正体于上,当祭礼也。
译重也。云凡殇散带垂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旣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于下殇小功故也】妇人祔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近的那位。注:这是指舅父和姑母的母亲去世,而又另有两位继母的情况。亲近的那位,是指舅父的生母。如果妻子是大夫身份而去世,后来她的丈夫不是大夫身份而祔祭于妻子,就不改变祭牲。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祔祭于妻子,就用大夫规格的祭牲。注:妻子是大夫身份,丈夫在大夫任内去世,不改变祭牲,是用士规格的祭牲。这是指刚来任职没有宗庙的人,没有宗庙的人不祔祭于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跟随。音义【从才用反】疏【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妇人祔祭的事,各自依据文义解释。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近的那位,是指舅父的母亲有三位,亲近的那位是指舅父的生母。说妇人祔祭于祖姑,就是祔祭于舅父的生母。妻子是大夫身份而去世,是指丈夫在大夫任内时妻子去世。后来丈夫不是大夫,是指妻子死后,丈夫或被贬退,不再是大夫而去世。而祔祭于妻子,就不改变祭牲,是指丈夫既然不是大夫而去世,如果祔祭这位妻子,只依丈夫现在所能用的祭牲,不得改用过去大夫时的祭牲。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祔祭于妻子,就用大夫规格的祭牲,这是指妻子去世时,丈夫还未成为大夫。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现在既然祔祭妻子,就能用大夫规格的祭牲,因为妻子遵循丈夫的礼制。注:正义说:这是指刚来任职,没有宗庙的人。如果有宗庙,那么死者应当祔祭于祖先,不能祔祭于妻子。现在丈夫去世祔祭于妻子,所以知道是没有宗庙的人。如果宗子离开他国,才带着宗庙跟随,就祔祭于祖先了】为父亲继承宗庙的人对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原因,是继承宗庙的人不祭祀她。注:嫡长子在上承继正统,应当主持祭祀。
妇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枚注:姑不厌妇。母爲长子削杖。注: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爲长子服,不可以重于子爲己也。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爲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筓,筓爲成人,成人正杖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各随文解之。姑在爲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爲父母,虽不爲主,亦杖。若在夫家,唯爲主乃杖。故爲夫与长子虽不爲主,亦杖。若余非爲主,则不爲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爲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旣爲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爲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主之丧三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爲郑学者,则谓爲童子妇人不能爲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爲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爲主则不杖,其不爲主而杖者,唯姑在爲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爲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旣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爲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傅》妻爲夫杖。《小记》云:「母爲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子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爲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适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注: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筓爲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己有出适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己在二十而筓,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旣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旣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注: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音义【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爲兄弟旣除丧己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注:小功以下。音义【爲于僞反,下注爲人君爲母下文爲之小功皆同】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注:墓在四郊之外。音义【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防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不散麻者自若绞垂,爲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旣啓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爲吊。音义【绞古卯反】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著免之节,各随文解之。缌小功虞卒哭则免者,言遭缌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着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时亦着免也。远葬者谓葬在四郊外远处,比反哭者皆冠者,旣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至葬讫临欲反哭之时乃皆着冠,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谓着冠至郊而后去冠着免反哭于庙。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者,凡大敛之前着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着冠不散麻纠其垂也。至将葬啓殡之后,已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爲之着免不散麻,带贬于大敛之前及旣啓之后,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己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主人爲之着免,主人旣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
译妇人如果不作为丧主而持杖的,是因为婆婆在世,为丈夫持杖。郑玄注:婆婆不压制儿媳。母亲为长子削去杖上的饰物。注:担心服男子丧应当持竹杖。母亲为长子服丧,不可以比儿子为自己服丧更重。
在室未嫁的女子为父母服丧,如果她不是丧主,就不持杖,那么儿子中只有一人持杖。注:在室的女子,也是童子。如果没有男性兄弟,让同姓的人做摄主,摄主不持杖,那么儿子中只有一人持杖。所说的长女,是指已许嫁以及二十岁行笄礼的,笄礼表示成人,成人就持正式的杖。
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妇人应该持杖的礼节,各自根据文意解释。婆婆在世为丈夫持杖的,郑玄的意思只说是出嫁妇人的礼节。如果成年的妇人在家为父母服丧,虽然不是丧主,也持杖。如果在夫家,只有作为丧主才持杖。所以为丈夫和长子服丧,虽然不是丧主,也持杖。如果其余情况不是丧主,就不持杖。但丈夫是转移天命的重丧,妇人虽然不是丧主也持杖。而说婆婆在世的,是因为公公主持适妇的丧事,就会压制适子,使他不持杖。现在有婆婆在世,婆婆主持儿子的丧事,恐怕婆婆既然作为丧主,也会压制儿媳。明确现在婆婆虽然作为丧主,也不压制儿媳。所以知道郑玄的意思是这样,是因为注下经文“一人持杖”说:“在室的女子,也是童子。”成人就持正式的杖。又《丧大记》说:“主持丧事的人服丧三天,妇人都持杖。”注说:“妇人都持杖,是说主妇和妾为君服丧。以及在室的女子。”所以《丧服传》说:“妇人为什么不持杖?也是因为不能生病。”这也是郑学者的说法,就说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持杖。而诘难郑玄的人说:“郑玄认为妇人不持杖,只说童子妇人。然而童女未嫁,怎么能称为妇人?”又《丧服传》说:“童子为什么不持杖?不能生病。”却说“妇人为什么不持杖?也不能生病。”明知妇人不是童子。所以贺循等认为妇人不持杖,是说出嫁的妇人。不是丧主就不持杖,那些不是丧主而持杖的,只有婆婆在世为丈夫持杖。所以这篇记特别阐明这一点。郑玄必定认为童子妇人才不持杖。郑玄因为下文经文说:“在室的女子为父母服丧,主持丧事的人不持杖,那么儿子中只有一人持杖。”既然说“在室的女子”,是童女可知。说“主持丧事的人不持杖”,如果主持丧事的人持杖,那么这童女就不持杖。现在因为主持丧事的人不持杖,那么这童女一人持杖。郑玄根据这段文字,所以知道妇人说的是童子妇人。如果是成人出嫁的妇人作为丧主,都持杖。所以《丧大记》说:“三天子夫人持杖,五天授予大夫世妇持杖。”《丧服传》妻子为丈夫持杖。《小记》说:“母亲为长子持杖。”这是成人妇人。人都持杖,童子能称为妇人的,《丧服小功章》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是殇的童子能称为妇人。”未嫁而称为妇人的,因为她将有出嫁的道理,所以能称为妇人。注:正义说:“知道许嫁以及二十岁行笄礼为成人持正式杖的,是因为许嫁就已经有出嫁的道理,不再是在室;其虽然未许嫁,已经在二十岁行笄礼,如同男子的冠礼,不再是童子,所以知道成人就持正式的杖】
缌麻、小功之丧,虞祭、卒哭时则戴免。注:棺柩已经下葬,担心恩情轻,可以不免戴。说则戴免的,是说已经殡殓先开棺之间,虽然有事情也不戴免;已经下葬而不立即虞祭,那么即使主人也都戴冠;等到虞祭时则都戴免。注:有缘故不能迅速虞祭,即使主人也都戴冠,不可以长久没有装饰,都戴免从主人到缌麻。音义【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
为兄弟已经除丧,等到他们下葬时,重新穿上他们的丧服。报虞卒哭则戴免,如果不报虞则除去。注:小功以下。音义【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
远葬的人,等到反哭时都戴冠,到了郊外然后戴免反哭。注:墓在四郊之外。音义【比必利反】
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戴免的时候,主人必定戴免,不散开麻绖,即使是异国国君也戴免。亲近的人也都戴免。注:不散开麻绖的人自己如同绞垂,为人君在大敛之前、开棺之后表示贬损。亲近的人是大功以上。异国国君戴免,或者是为了吊唁。音义【绞古卯反】
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戴免的礼节,各自根据文意解释。缌麻小功虞卒哭则戴免的,是说遭遇缌麻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应当戴免,现在到虞祭卒哭的时候,棺柩虽然已经下葬很久,到虞祭卒哭的时候也戴免。远葬的人说葬在四郊外远处,等到反哭时都戴冠的,已经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以没有装饰,所以到葬完临欲反哭时才都戴冠,到了郊外然后戴免反哭的,是说戴冠到郊外然后去冠戴免反哭于庙。国君吊唁即使不是戴免的时候,主人必定戴免的,凡是大敛之前戴免,大功以上散开麻绖,大敛以后戴冠不散开麻绖纠其垂。到将葬开棺之后,已葬之前也戴免,大功以上也散开麻绖。如果国君吊唁即使不是戴免时,必定为他戴免不散开麻绖,带贬于大敛之前及开棺之后,即使是异国国君也戴免。亲近的人也都戴免的,自己国君来,其戴免如此,即使他国国君来与自己国君同,主人为他戴免,主人既然戴免,大功以上亲近的人都跟随主人的戴免,敬重异国国君】
。异国之君尚然,己君来吊,主人着免,则亲者亦免,可知也。注:正义曰:言则免者,则旣殡先啓之间,虽有事不免者,以经云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旣啓,着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旣掩,不复着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有故不得卽虞者,前云赴葬者赴虞于疾,葬者矣。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经云「及虞则皆免」,承上文缌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缌麻皆免也。不散麻者自若,绞垂者若如也。大敛以前散麻带垂,大敛毕后绞其垂者。今人君来吊,自如寻常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爲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及旣啓之后也。云「亲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经云「不散麻」谓大功以上,今云「亲者皆免」,明据应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异国之君免」,或爲吊者,以经中旣免字非一,恐皆或爲吊,故云「异国之君免」一字或爲吊也】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注:殇无变文,不缛。冠▯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爲释禫之服。音义【朝直遥反,下文同】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注: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旣祥祭乃素缟麻衣。疏【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各依文解之。除殇之丧者,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也必▯者,其除丧祭服必▯冠、▯端黄裳,异于成人之丧也。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者,成丧谓成人之丧,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缟冠。所以朝服缟冠者,未纯吉也。注正义曰,殇无变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缛,本服旣重者,意在于质,不在繁缛。若成人丧服初除,着朝服禫祭始从▯端,今除殇之丧卽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故郑注丧服云「缛数也」。云「冠▯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者」,以经云「必▯」,故知▯冠、▯端也。知黄裳者,若其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故知黄裳也。知不▯裳者,以▯黄相对之色,故知释禫之服。若云▯裳卽与上士吉服▯端同文,非释禫服也。未纯吉祭服也。者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也。今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卽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注:凡奔丧,谓道逺已殡乃来也。爲母不括发,以至成服一而已,贬于父也。卽位以下,于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奔丧之法。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者,于殡宫堂上不筓纚者,奔丧异于初死也。袒降踊,袭绖于东方者,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爲踊故袒,旣毕袭绖于东方,袭谓掩所袒之衣带绖,东方谓东方,旣踊毕,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奔母之丧,不括发者,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袭免于东方者,东方亦东序东。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异于父也。此东方奔丧礼皆爲东序东。绖卽位成踊者,着免加绖已后卽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卽位成踊,父母同,于此之时宾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出门哭止者,出殡宫之门就于庐,故哭者止。初来一哭,与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爲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爲三袒。虽其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已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于在家也。注正义曰:凡奔丧者,此谓己殡而来者,若未殡之前而来,当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云卽位以下爲父母同也者,约奔丧礼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袒,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节而知也】
译异国的君主尚且如此,自己的君主前来吊唁,主人穿着免服,那么亲属也都穿免服,这是可以推知的。注:正义说:说“则免”的,是指在既殡之后、启殡之前的这段时间,虽然有事也不穿免服,因为经文说虞祭和卒哭祭时才穿免服,这就表明在虞祭之前是不穿免服的。虞祭之前有葬礼,葬礼是丧事中的大事。棺柩已经启殡,穿免服是可以推知的。担心虞祭和卒哭祭时,棺柩已经掩埋,不再穿免服,所以特别指出虞祭和卒哭祭来阐明这一点。如果有原因不能立即举行虞祭的,前面说过奔赴葬礼的人,如果因病不能奔赴虞祭,那是指已经下葬的人。现在按照时节下葬,却不按照时节举行虞祭。主人及以下的人都戴冠,不能长久没有装饰。经文说“等到虞祭时都穿免服”,承接上文缌麻、小功之下,所以知道主人以及穿缌麻的人都穿免服。不散开麻带的人保持原样,绞结垂带的人保持原样。大敛之前散开麻带垂下,大敛结束后绞结垂下的部分。现在君主前来吊唁,就像平常一样绞结垂带而不散开麻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君主面前,在大敛之前以及启殡之后要有所降等。说“亲者是大功以上的人”,因为经文说“不散麻”是指大功以上的人,现在说“亲者都穿免服”,显然是指应当散麻的人,所以说大功以上的人。说“异国的君主穿免服”,有的认为是吊唁者,因为经文中“免”字不止一处,恐怕有的“免”字是“吊”字的误写,所以说“异国的君主免”字有的可能是“吊”字。除去殇者的丧服,其祭祀一定要穿禫服。注:殇者没有变服,礼仪不繁复。戴禫冠、穿禫端黄裳来祭祀,不穿朝服,因为还没有完全吉祥。对于成人来说,这是脱去禫服的服饰。音义【朝读直遥,下文相同】除去成人的丧服,其祭祀穿朝服、戴缟冠。注:成,指成人。缟冠,是尚未完全吉祥的祭服。既祥祭才穿素缟麻衣。疏【正义说:这一节说明除去殇者及成人丧服的情况,各依经文解释。除去殇者的丧服,是指除去长殇、中殇、下殇的丧服。其祭祀一定要穿禫服,是指除去丧服时的祭服一定要戴禫冠、穿禫端黄裳,这与成人的丧服不同。除去成人的丧服,其祭祀穿朝服、戴缟冠,成丧指成人的丧服,其祥祭时,穿朝服而戴缟冠。之所以穿朝服戴缟冠,是因为还没有完全吉祥。注正义说:殇者没有变服,是指没有虞祭、卒哭祭及练祭的变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礼仪不繁复,本服既然重,意在质朴,不在繁复。如果成人丧服初除,穿朝服,禫祭才开始穿禫端,现在除去殇者的丧服就直接穿禫服,这是礼仪不繁复。所以郑玄注《丧服》说“缛是繁复的意思”。说“戴禫冠、穿禫端黄裳来祭祀,不穿朝服,因为还没有完全吉祥”,因为经文说“必禫”,所以知道是禫冠、禫端。知道是黄裳,如果是素裳那就与朝服完全吉祥相同,所以知道是黄裳。知道不是禫裳,因为禫与黄是相对的颜色,所以知道是脱去禫服的服饰。如果说禫裳那就与上士吉服禫端相同,不是脱去禫服的服饰。尚未完全吉祥的祭服。大夫穿朝服来祭祀,朝服是禫冠缁衣素裳,这是完全吉祥的祭服。现在用缟冠,是尚未完全吉祥的祭服】奔赴父亲的丧事,在堂上括发,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在东方穿衣系带;奔赴母亲的丧事,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在东方穿衣戴免。系带就位完成跳跃,出门哭泣停止,三天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注:凡是奔赴丧事,是指路途遥远,已经下葬才来。为母亲不括发,直到成服只有一次,比父亲降等。就位以下,对于父母相同。三天哭五次,是指刚到晚上返回位置哭,然后出去到次舍哭一次。加上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早晚哭,共五次。袒露左臂三次,是指刚到袒露,加上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早晨,共三次。疏【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奔赴丧事的礼仪。奔赴父亲的丧事,在堂上括发,是指在殡宫堂上不戴笄纚,奔赴丧事与初死时不同。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在东方穿衣系带,袒露是指在堂上去掉上衣,走下堂阼阶东边跳跃,为了跳跃所以袒露,结束后在东方穿衣系带,穿衣是指盖上袒露的衣服并系带,东方是指东方,跳跃结束后,升堂在东序东边穿衣系带。奔赴母亲的丧事,不括发,是指初时括发,到又哭以后直到成服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与父亲相同,在东方穿衣戴免,东方也是东序东。父亲则括发而加绖,母亲则不括发而加免,这是与父亲不同的地方。这东方奔赴丧事礼仪都是东序东。系带就位完成跳跃,是指戴免加绖之后就位到阼阶东边再跳跃,所以说成踊。其就位成踊,父母相同,在这个时候宾客来吊唁就拜谢他们,奔赴丧事礼仪所说的反位拜宾客成踊就是如此。出门哭泣停止,是指走出殡宫的门到庐舍,所以哭泣停止。初来一次哭,加上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早晚哭共五次。袒露左臂三次,是指初到袒露,第二天早晨袒露,又第二天早晨袒露,所以是三次。虽然初死在家时哭泣跳跃没有节制,现在闻丧已久,奔赴丧事礼仪减杀,所以三天哭五次与在家不同。注正义说:凡是奔赴丧事,是指已经下葬才来的人,如果在未下葬之前来,应当与在家相同,不能减杀。说就位以下对于父母相同,是约略奔赴丧事礼仪的文字,所以知道相同。三天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郑玄约略初来及第二天又第二天早晚的节次而知道】
适妇不爲舅后者,则姑爲之小功。注: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正义曰:适子之妇不爲舅后者,则姑爲之服,庶妇小功而已。注:正义曰: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郑知此者,以其经称适妇,明是适子之妇,今云不爲舅后,明知是夫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云小功庶妇之服也者,以父母于子适者正服期,则适妇宜大功,庶妇故小功也。云将不传重于适者,如上所云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云及将所传重非适者,爲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爲后者也】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考证
杖大如绖,注:如要绖也。○【臣召南】按:有首绖,有要绖,郑恐人认爲如首绖,故明之。
除丧者,先重者疏,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按文义,祗当云「不受轻服」,以「字衍。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注:其余及书铭则同。○【臣召南】按:士丧礼爲铭,各以其物。贾疏云:「士长三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缁长半幅,长一尺;防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檀弓孔疏引之,则周制铭之尺度不同。以复辞不同例之,则其书铭亦应不同也。
夫爲人后者,其妻爲舅姑大功。○【臣召南】按:舅姑卽夫之所生父母也,仍称舅姑者,其辞穷也。犹爲人后者爲其本生父母期,亦仍称父母也。
疏:若子出时未昏,至所爲后,家方昏者。○按:子出时,谓子出继时也。
爲慈母后者,○王氏曰:「爲庶母,爲祖庶母后,皆可谓旣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爲后。」
爲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殇无爲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顾炎武曰:殇无爲人父之道,而有爲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爲后,则以爲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爲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爲殇后者哉【臣召南】按:郑此注非是,当云「爲殇后者,卽以爲人后之服服之」,此指天子、诸侯及世卿大夫承幼主而爲之后者,不可以寻常之殇例之。不然,旣名爲殇,必无有爲之后者也。顾说可谓确当。
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疏庾云:「谓昔主要记。」○【臣召南】按庾云之下,似有脱文。以下文推之,则解主丧者以子爲父,臣爲君,妻爲夫,孙承重爲祖,卽庾蔚之说也。卢植谓其子孙皆不除,则失之过。萧望之独谓子,则失之不及。故皆不如庾说也。「昔主要记」四字,亦必有误。
庶子不以杖卽位。注:下适子也。○顾炎武曰:古之爲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爲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卽位。又曰:夫爲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爲长子杖,则其孙不杖矣。《杂记》曰:爲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卽位。
父不主庶子之丧,疏故大夫降庶子,爲其孙不降其父也。○【臣召南】按:当作「而孙不降其父也」,「而」字譌爲「字」,又衍「其」字。
陈器之道,多陈之注疏,而遗死者谓之就者。○按当作:凡遗死者谓之就器,此文“而”字、“者”字并误。
姑在爲夫杖,母爲长子削杖。○顾炎武曰:「姑在爲夫杖,必其无子也;母爲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二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顾炎武曰:无主则不成丧,故女子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杖」,明无二杖也。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考证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注疏卷三十四
汉郑氏注,唐陆徳明音义,孔颖达疏。
大传
礼不王不禘。
译正妻之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祧,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之丧。注:这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去世而没有儿子,因此不承担宗祧继承重任的情况,这是正妻之妇所服的小功之丧,等同于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公婆对于媳妇,将要不再将宗祧重任传给正妻之子,以及将要传给宗祧重任的人不是正妻之子,如果不是正妻所服之丧,都如同庶子、庶妇一样。疏【正义说:正妻之子之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祧,那么婆婆为她服丧,只是庶妇的小功之服而已。注:正义说: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去世而没有儿子不承担宗祧重任的人,郑玄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经文称“正妻之妇”,明显是指正妻之子之妇,现在说“不为公婆继承宗祧”,就知道是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去世而没有儿子的情况。说“小功是庶妇的丧服”,是因为父母对于正妻之子正式服丧为期年,那么正妻之妇应该服大功,所以庶妇服小功。说“将要不再将宗祧重任传给正妻之子”,如上所说残疾、其他原因去世而没有儿子之类就是。说“以及将要传给宗祧重任的不是正妻之子”,是指没有正妻之子而以庶子继承宗祧,以及收养他人的儿子作为后嗣的情况】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考证
丧杖的粗细如同腰绖。注:如同腰间的腰绖。○【臣召南】按:有首绖,有腰绖,郑玄恐怕人们误认为是如同首绖,所以加以说明。
除去丧服的人,先除去重丧的丧服,因此在卒哭祭后不再穿着轻丧的丧服。○按文义,只应当说“不再穿着轻丧的丧服”,“以”字是衍文。
招魂和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令是一样的。注:其余以及书写铭旌则相同。○【臣召南】按:《士丧礼》规定制作铭旌,各自根据其身份。贾公彦疏说:“士的铭旌长三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如果不是命士,用黑色布半幅宽,长一尺;末端用整幅宽,长二尺,总长三尺。《檀弓》孔颖达疏引用此说,那么周代制度铭旌的尺度不同。以招魂辞不同为例推之,那么其书写铭旌也应该不同。
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之丧。○【臣召南】按:公婆就是丈夫所生的父母,仍然称为公婆,是因为言辞穷尽。如同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人为其本生父母服期年之丧,也仍然称为父母。
疏:如果儿子出继时还未结婚,等到为所继承的人家,才刚刚结婚的情况。○按:儿子出继时,是指儿子出继的时候。
为慈母继承宗祧的人,○王氏说:“为庶母,为祖庶母继承宗祧,都可以说是既然已经是妾的儿子,这三位母亲都是妾,都可以用妾所生的儿子作为后嗣。”
为殇者继承宗祧的人,按照其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注:殇者没有作为父亲的道理,按照原本亲属关系的丧服来服丧。○顾炎武说:殇者没有作为父亲的道理,却有为殇者继承宗祧的人,这是礼制的变通。是指大宗的儿子还未成年就夭折,选取殇者的兄弟或兄长的儿子作为后嗣,那么就按照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丧服来服丧,如同父亲不因为儿子夭折而减轻对大宗的尊崇。如果鲁国的闵公八岁去世,僖公作为他的后嗣,就是这样。礼制的制定,殇者之所以要示长幼的节度而减轻其恩情。大宗重要,那么长幼的节度就轻,所以殇者的丧服有时不异于成人,不因为适宜减轻的恩情而亏损尊祖的道义,这就是所谓的权变。如果说只是服其本服罢了,记述何必特别说明,而且哪里有为殇者继承宗祧的情况呢?【臣召南】按:郑玄此注不对,应当说“为殇者继承宗祧的人,就按照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丧服来服丧”,这是指天子、诸侯及世卿大夫承继幼主而作为后嗣的情况,不可以用寻常的殇者来类推。不然,既然名为殇者,必定没有作为后嗣的人。顾炎武的说法可谓确当。
长时间不埋葬的,只有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疏庾蔚之说:“是指昔主要记。”○【臣召南】按:庾蔚之说之下,似乎有脱文。根据下文推之,那么解释主持丧事的人以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孙承重为祖,就是庾蔚之的说法。卢植认为其子孙都不除去丧服,那就过分了。萧望之只说儿子,那就不足了。所以都不如庾蔚之的说法。“昔主要记”四字,也必定有误。
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注:低于正妻之子。○顾炎武说:古代制作丧杖,只是用来辅助病人而已。后来以丧杖为主,丧事的使用,丧事没有两个主人,就没有两根丧杖,所以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又说:丈夫为妻子持杖,那么他们的儿子就不持杖了。父亲为长子持杖,那么他们的孙子就不持杖了。《杂记》说:为长子持杖,那么他的儿子不拿着丧杖就位。
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疏所以大夫降低庶子的丧服,为其孙子不降低其父亲的丧服。○【臣召南】按:应当作“而孙子不降低其父亲的丧服”,“而”字误作“为”字,又衍“其”字。
陈列祭器的道理,多陈列的注疏,而遗留死者的称为就者。○按应当作:凡遗留死者的称为就器,此文“而”字、“者”字都误。
婆婆在世为丈夫持杖,母亲为长子削杖。○顾炎武说:“婆婆在世为丈夫持杖,必定是其没有儿子;母亲为长子削杖,必定是其没有父亲。这两种情况都是没有主人的丧事,所以妇人持杖。”
女子在室,为父母的主丧者,不持杖;那么儿子一人持杖。○顾炎武说:没有主人就不成丧事,所以女子在室,父母去世而没有男性兄弟,那么女子持杖。说“一人持杖”,明确没有两根丧杖。
礼记注疏卷三十三考证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注疏卷三十四
汉郑氏注,唐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
大传
礼制规定,不是王者不举行禘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