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五
发。士丧礼括发在小敛毕后尸出户之前,孔谓在将小敛时者悮。又案:士丧礼注云:免之制未闻。杜氏佑云:旧说以爲如冠状,广一寸,自额却交于项中,幷其末覆紒而前缀连之,成冠象。孔谓以麻自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却绕紒爲括发,免亦然,但用布不用麻。士冠礼缺项注则云:围发际结项中隅爲四缀,以固冠。项中有▯,亦由固頍爲之。先着冠乃加缺项,无免冠而缺项存者,吕说非是。若但解除吉冠,则筓纚矣,程说尤非也。彭氏据齐衰恶筓之文,谓斩衰下亦当有箭筓,说是也,然特意度之辞耳,乃竟以脱言之,则武断矣。况以齐衰恶筓准之,亦当在括发以麻之下,胡云斩衰下耶。
译发。士丧礼中,括发是在小敛完毕之后、尸体抬出户门之前进行的,孔氏认为是在将要小敛的时候,这是错误的。又查:士丧礼注说:免的形制未曾听闻。杜佑说:旧说认为像帽子的形状,宽一寸,从额头向后在项中交叉,并拢其末端覆盖发髻并在前面连接,形成帽子的形象。孔氏认为用麻从项中向前在额头上交叉,再绕发髻作为括发,免也是这样,只是用布而不用麻。士冠礼中缺项的注则说:围绕发际在项中角落打结形成四个结,用来固定冠。项中有圆圈,也是由固定冠的頍造成的。先戴冠然后加上缺项,没有脱去吉冠而缺项还存在的,吕氏的说法不对。如果只是解除吉冠,那么笄和纚就没了,程氏的说法尤其不对。彭氏根据齐衰用恶笄的记载,认为斩衰之下也应当有箭笄,这个说法是对的,然而这不过是推测之辞,竟然用“脱”来表述,那就太武断了。况且用齐衰用恶笄来类推,也应当在括发用麻之下,为什么说在斩衰之下呢。
男子冠而妇人筓,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爲:男子则免,爲妇人则髽【冠,古乱反;下同。髽,侧巴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别男女也。孔氏颖达曰:此明男子妇人冠筓髽免相对之节。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子首有吉筓。若亲始死,则男去冠,女去筓。若成服爲父,男则六升布爲冠,女则箭篠爲筓。爲母,男则七升布爲冠,女则榛木爲筓。若遭齐衰之丧,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着免,妇人着髽也。髽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筓縰用麻,其形如一。男子爲母免时,免用布,则妇人布髽。又成服后,男或对宾踊免,则妇人自布髽对之。三年丧内,男不恒免,则妇不恒布髽,恒露紒。此是皇氏说。今考校止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一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庾蔚云: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别义,故解之云:其义独以别男女而已。贺玚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筓,无复别义也。方氏慤曰:男子所以冒首者谓之冠,妇人所以贯发者谓之筓,此特言其吉而已。及凶而变焉,男子则去冠而免,妇人则去筓而髽也。盖有冠则首服,去冠则免;有筓则发立,去筓则髽。若夫男子成服则亦有冠焉,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亦有筓焉,所谓恶筓是也。
通论黄氏干曰:襄公四年,臧纥救鄫,侵邾,败于狐骀。国人逆丧者皆髽。鲁于是乎始髽。注:髽,麻发合结也。遭丧者多,故不能备凶服,髽而已。疏曰:髽之形制,礼无明文,先世儒者各以意说。郑众以爲枲麻与发相半结之。马融以爲屈布爲之,高四寸,着于颡上。郑康成以为去纚而紒。案《檀弓》记称:“尔母从从,尔尔母扈扈。”尔郑注云:“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若布高四寸,则有定制,何必虑其从从、扈扈而诲之哉?如郑康成云去纚而空露其紒,则发上本无服矣。丧服女子在室爲父髽衰三年,空露紒发,安得与衰共文而谓之髽衰也?鲁人逆丧皆髽,岂直露紒迎丧哉?凶服以麻表,髽字从髟,是髪之服也。杜以郑众爲长,故用其说,言麻发合结,亦当麻发半也。
案皇以麻髽布髽露紒爲三孔,谓麻布二髽皆露紒,盖髽者发髻卑挫之名。吉时其髻有纚,以纚爲髻之梁,髻高而冠亦高,去纚则髻卑而冠亦卑,故丧冠曰厌冠也。亲始死,男子去冠则露筓纚,至小敛讫去纚,则髻露。斩衰者以麻,齐衰者以布,掠发之四垂者而束之,名以麻者曰括,发以布者曰免,以为父母隆杀之别。妇人之髽亦去纚,斩衰用麻,齐衰用布,大约与男子同,特异其名曰髽,以为男女之别耳。至既殡成服后,则男子着冠,妇人加筓,总然去纚,犹如故。男子冠之内用麻与布,约其防发,故崔谓于括发上加冠;妇人加总束发,故曰布总箭筓。髽衰三年,此居恒之髽,不用麻不用布而用筓也。三者不同,故皇分爲三,然总之露紒,故孔以麻与布爲二也。其不髽者,自初丧即不去纚矣,秃者不髽,以无发之可露,故不去纚,优之以掩其疾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苴,七余反;削,思畧反】
正义杜氏预曰:削员,削之。孔氏颖达曰:苴者,黯也。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爲父有终身之痛,故断而用之也。削者,杀也。必用桐者,明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此谓母丧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终身之心与父同也。贾氏公彦曰: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削桐使方者,取母象于地。彭氏丝曰:此记下云: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谓斩衰首绖九寸,要绖杀于首五分去一,计七寸五分寸之一。苴杖之大亦如之。齐衰首绖七寸五分寸之一,要绖杀于首五分去一,计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削杖之大亦如之。案扶老之杖本上末下,惟丧杖皆下本。竹取干,桐取枝。枝近干处必粗而难使,故下必四削之。四削之则近方矣。杜谓员削之,以全体言。贾据变除礼,谓
译男子行冠礼,妇人行笄礼;男子去冠称“免”,妇人去笄称“髽”。其中的含义是:男子去冠称为“免”,妇人去笄称为“髽”。
郑康成说:这是为了区别男女。孔颖达说:这是阐明男子与妇人在冠、笄、髽、免方面相对应的礼节。吉庆之时,男子头戴吉冠,女子头戴吉笄。如果亲人刚死,男子去掉吉冠,女子去掉吉笄。如果成服为父亲守丧,男子用六升布做冠,女子用箭竹做笄;为母亲守丧,男子用七升布做冠,女子用榛木做笄。如果遭遇齐衰之丧,头饰也有区别,在穿衣敛尸的环节,男子戴“免”,妇人戴“髽”。髽有多种,有用麻的,有用布的,有用露髻的。男子括发,先去掉冠和纚,用麻束发;妇人也是去掉笄和纚,用麻束发,形状相同。男子为母亲守丧戴“免”时,免用布制作,那么妇人也用布髽。又如在成服之后,男子对着宾客跳跃时戴免,那么妇人也用布髽与之对应。在三年丧期内,男子不常戴免,那么妇人不常戴布髽,而是常戴露髻。这是皇氏的说法。现在考校只有两种髽,一是斩衰的麻髽,一是齐衰的布髽,都称为露髻。庾蔚说:丧服往往寄托差异来表明意义,有人怀疑免和髽也有别的含义,所以解释说:它们的含义仅仅是为了区别男女而已。贺玚说:男子去掉冠就像妇人去掉笄,没有别的含义。方慤说:男子用来覆盖头部的叫做冠,妇人用来贯穿头发的叫做笄,这里只是说吉礼的情况。等到凶礼发生变化,男子就去掉冠而戴免,妇人就去掉笄而戴髽。大概有冠就是头饰,去掉冠就是免;有笄就是头发直立,去掉笄就是髽。至于男子成服后也有冠,所谓的厌冠就是;妇人成服后也有笄,所谓的恶笄就是。
黄干说:《左传》襄公四年,臧纥救援鄫国,侵犯邾国,在狐骀战败。国人迎接丧车的人都戴髽。鲁国从此开始戴髽。注解说:髽,是将麻和头发混合结在一起。遭遇丧事的人多,所以不能备齐凶服,只戴髽而已。疏解说:髽的形状制度,礼书没有明文记载,先代的儒者各自凭意推测。郑众认为用枲麻与头发各半结在一起。马融认为用布弯曲做成,高四寸,戴在额头上。郑康成认为去掉纚而露出髻。按《檀弓》记载说:“你母亲高高耸起,你母亲宽大散乱。”郑注说:“高高耸起,是说太高;宽大散乱,是说太宽。”如果布高四寸,就有定制,何必担心它太高、太宽而告诫呢?如果像郑康成所说去掉纚而空露髻,那么头发上本来就没有头饰了。丧服中女子在室为父亲戴髽穿衰服守丧三年,空露髻发,怎么能与衰服共用一个名称而称为髽衰呢?鲁国人迎接丧车都戴髽,难道只是露髻迎接丧车吗?凶服以麻为表,髽字从髟,是头发的头饰。杜预以郑众的说法为长,所以采用他的说法,说麻发合结,也应当是麻发各半。
按皇氏将麻髽、布髽、露髻分为三种,孔氏认为麻髽和布髽都是露髻,大概髽是发髻低矮的名称。吉庆之时发髻有纚,用纚作为发髻的支撑,发髻高而冠也高,去掉纚则发髻低而冠也低,所以丧冠叫做厌冠。亲人刚死,男子去掉冠则露出笄和纚,到小敛完毕去掉纚,则发髻露出。斩衰者用麻,齐衰者用布,将头发四垂的部分掠起束住,用麻束发的叫做括,用布束发的叫做免,以此作为为父母守丧轻重等级的区别。妇人的髽也是去掉纚,斩衰用麻,齐衰用布,大体与男子相同,只是特意命名为髽,以此作为男女的区别罢了。等到既殡成服之后,男子戴冠,妇人加笄,虽然都去掉了纚,但如同原来一样。男子冠内用麻和布,约束防止头发散乱,所以崔氏说在括发上加冠;妇人加总束发,所以叫做布总箭笄。髽衰三年,这是日常所戴的髽,不用麻也不用布而用笄。这三种不同,所以皇氏分为三种,但总之都是露髻,所以孔氏以麻和布为两种。那些不戴髽的,从初丧开始就不去掉纚了,秃头的人不戴髽,因为没有头发可以露出,所以不去掉纚,优待他们以掩盖他们的疾病。
苴杖,是竹子做的;削杖,是桐木做的。
杜预说:削杖是削成圆形的。孔颖达说:苴,是暗色。极度的悲痛内结,必然在神色外表显现。心如被斩斫,所以面色必然苍老暗涩。因此衰裳、绖带、手杖都具备,苴杖的颜色也是如此。必须用竹子的原因,是因为它体圆,性质坚贞,经历四季不变。表明儿子为父亲有终身的悲痛,所以折断而使用它。削,是减杀的意思。必须用桐木的原因,是表明外表虽然被削杀,但内心本质相同。而且桐树随时凋落,这表示母亲之丧外表被削杀,服丧随时除去,但终身的心意与为父守丧相同。贾公彦说:父亲,是儿子的天。竹子圆也象征天。削桐木使之成方形,是取母亲象征地的意思。彭丝说:这篇经文下面说:绖带减杀五分而去一,手杖的大小如同绖带。意思是斩衰的首绖九寸,腰绖比首绖减杀五分去一,计算为七寸五分寸之一。苴杖的大小也如此。齐衰的首绖七寸五分寸之一,腰绖比首绖减杀五分去一,计算为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削杖的大小也如此。按扶老的手杖本来上细下粗,只有丧杖都是下粗。竹子取主干,桐木取枝条。枝条靠近主干处必然粗而难以使用,所以下端必须四面削去。四面削去则接近方形了。杜预说是圆形削去,是从整体来说的。贾公彦根据变除礼,说
削之使方,指近地处耳。古人用木如棘之言吉,桑之言丧,则桐之言同。见同于父犹称妣,见比于父也。
译削它使之方正,是指靠近地面的部分罢了。古人使用木材,如同棘代表吉祥、桑代表丧事一样,那么桐就代表同。见到与父亲相同,尚且称为妣,这是因为与父亲相比拟的缘故。
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后者三年
正义郑氏康成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孔氏颖达曰: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爲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爲祖母后也。如父卒爲母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在,已虽爲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爲祖母三年也。徐氏师曾曰:若庶孙,则爲祖父母皆期。
总论:孔氏颖达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
爲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爲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爲,于僞反;长,竹丈反;稽,音啓;颡,素党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爲父母长子稽颡,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也。虽缌,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也。其余否,恩杀于父母也。」孔氏颖达曰:「此论丧合稽颡之事,重服先稽颡而后拜,父母长子并重,其余期以下先拜后稽颡。此谓平等来吊,若大夫吊士,虽是缌麻之亲,亦必先稽颡而后拜也。妇人爲夫与长子,亦先稽颡而后拜。其余谓父母以受重,他族故恩杀于父母。」
案虽缌必稽颡。谓死者无主,而疏服之士主其丧也。上言男子爲父母长子稽颡,下言妇人爲夫长子稽颡。故郑以父母不稽颡,释其余所指甚明。但女主必使异姓,则女子在室亦无爲主拜賔之礼,稽颡自无所用之,亦不待既嫁而后恩杀于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爲无主后者爲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孔疏:同宗谓与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也】妇人外成【孔疏:与死者同姓之妇人不得爲丧主,以妇人适于他族,不得自与己同宗爲主也。此云异姓者,与夫家爲异姓】庾氏蔚之曰: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适子爲男主,适妇爲女主。今或无适子、适妇,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案使异姓,谓使宗妇,不使宗女也。若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
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爲出母,爲于僞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孔疏:母子至亲,义不可絶。父若犹在,子皆爲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适子一人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不复爲出母服】孔氏颖达曰:「出母谓母犯七出爲父所遣。」
亲亲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正义郑氏康成曰: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孔疏已上亲父下亲子合云以一爲三而云以三爲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故言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孙九也【孔疏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而言九者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二孙爲情已逺故畧其相亲之旨惟云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孔氏颖达曰:此广明五服轻重之节。上杀者服父三年祖杀至期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但其恩已疏故从齐衰三月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下杀者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若正适传重则三年不降孙卑不得祖报故祖爲孙大功若传重则亦期也爲孙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齐衰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而曾祖正尊自加齐衰曾孙正卑正服缌麻也曾孙既三月▯孙理不容异故服同三月。旁杀者据祖期断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故缌麻此外无服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祖之兄弟非己一体加亦不及便正五月族祖又疏故缌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杀也。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爲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此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据兄弟一体相爲期同堂兄弟九月从祖兄弟小功族昆弟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父爲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而兄弟之子爲世叔加期世叔旁尊无义可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兄弟之子不宜隔异与己子等所以至期,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族兄弟之子又
译祖父去世后,作为祖母的承重孙,为祖母服丧三年。
郑康成说:如果祖父还在世,那么(承重孙)为祖母服丧的规格,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孔颖达说:所谓祖父去世,是指嫡孙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已经去世,现在又遭遇祖母去世,所以说为祖母承重。就像父亲去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一样,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自己虽然为祖父服丧一年,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应当为祖母服丧三年。徐师曾说:如果是庶孙,那么为祖父母都服丧一年。
总论: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嫡孙承重的丧服。”
为父母、长子磕头谢罪,大夫来吊唁,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磕头谢罪;妇女为丈夫和长子磕头谢罪,其余情况则不磕头。
郑康成说:“为父母和长子磕头谢罪,是因为他们是尊长和正统继承人,不敢不尽礼。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磕头谢罪。因为尊重大夫,不敢以轻慢的态度对待他们。其余情况不磕头,是因为恩情比父母浅薄。”孔颖达说:“这是论述丧礼中应当磕头谢罪的事项,重服先磕头谢罪而后拜,父母和长子都很重要,其余一年以下丧服先拜后磕头谢罪。这是指地位平等的人来吊唁,如果大夫来吊唁士人,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先磕头谢罪而后拜。妇女为丈夫和长子,也是先磕头谢罪而后拜。其余情况是指父母因承受重丧,其他族人所以恩情比父母浅薄。”
按: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磕头谢罪,是指死者没有主丧之人,而疏远亲属的士人主持丧事。上文说男子为父母、长子磕头谢罪,下文说妇女为丈夫、长子磕头谢罪。所以郑玄认为父母不磕头谢罪,解释“其余”所指非常明确。但是女主人必须由异姓担任,那么女子在娘家也没有作为主丧人拜见宾客的礼仪,磕头谢罪自然没有用处,也不必等到出嫁后才对父母的恩情变浅。
男主人必须由同姓男子担任,女主人必须由异姓女子担任。
郑康成说:这是指为没有主丧之人的后代担任主丧人,异姓同宗的女子。孔颖达疏:同宗是指与丧家同宗,其女子必须与丧家异姓。妇女出嫁后属于外族。孔颖达疏:与死者同姓的妇女不能担任丧主,因为妇女嫁入他族,不能自己与同宗的人担任丧主。这里说的异姓,是指与夫家为异姓。庾蔚之说:丧事有男主人接待男宾,女主人接待女宾。如果是父母的丧事,则由嫡子担任男主人,嫡妇担任女主人。现在如果没有嫡子、嫡妇,就派遣其他人代理主丧。如果代理男主人,必须让丧家同姓的男子;代理女主人,必须让丧家异姓的女子。
按:让异姓女子担任,是指让宗妇担任,不让宗女担任。如果没有女主人,那么男主人就在寝门内拜见女宾。
为父亲承重的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
郑康成说:“不敢因为自己的私情废除父亲所传承的重大的祭祀。”孔颖达疏:母子至亲,道义上不可断绝。如果父亲还在,儿子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一年;如果父亲去世后,则嫡子一人继承宗嗣。祭祀祖先不敢因为私亲废除先祖的祭祀,所以不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孔颖达说:被休弃的母亲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被父亲休弃。
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代,以五代为九代,向上递减,向下递减,向旁递减,这样亲情就穷尽了。
郑康成说:自己向上亲父亲,向下亲儿子,这是三代。以父亲亲祖父,以儿子亲孙子,这是五代。以祖父亲高祖父,以孙子亲玄孙,这是九代。孔颖达疏:自己向上亲父亲,向下亲儿子,合起来说以一代为三代,而说以三代为五代,是因为父子一体没有可分的意义,又以父亲向上亲祖父,以儿子向下亲孙子,所以说五代。以祖父亲曾祖父,以孙子亲曾孙,应该说是以五代为七代,而说九代,是因为祖父以亲曾祖父、高祖父两代,孙子以亲曾孙、玄孙两代,因为恩情已经疏远,所以略去相亲的宗旨,只说九代。杀是指亲情越疏远,丧服就越轻。孔颖达说:这是广泛说明五服轻重的节度。向上递减,为父亲服丧三年,为祖父递减到一年,应为曾祖父服大功,为高祖父服小功,但他们的恩情已经疏远,所以从齐衰三月,所以丧服注说重视衰麻,尊重尊长,减少日月,恩情递减,不可以用大功、小功旁亲的丧服加给至尊,所以都服齐衰。向下递减,儿子为父亲服丧三年,父亲也应当回报,但父子首足不宜等同丧服,所以父亲为儿子服丧一年,如果是正嫡继承宗嗣则服丧三年不降等,孙子卑下不得与祖父等同回报,所以祖父为孙子服大功,如果继承宗嗣则也服一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曾孙子应当服五月,但曾孙子为曾祖父服齐衰三月,所以曾祖父回报也服一时,而曾祖父正尊自加齐衰,曾孙子正卑正服缌麻,曾孙子既服三月,玄孙子理不容不同,所以服丧同三月。向旁递减,根据祖父服一年断定,那么世叔应当服九月,而世叔是父亲一体,所以加到一年,从世叔既疏远,加所不及,根据一年而递减,所以五月,族世叔又疏远,所以服缌麻,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父亲出发向旁逐渐变轻。祖父是父亲一体,所以加到一年,祖父的兄弟不是自己一体,加也不及,便正服五月,族祖父又疏远,所以服缌麻,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祖父出发向旁递减。曾祖父根据一年本应服五月,曾祖父的兄弟为族曾祖父,既疏远一等,所以应当服三月,此外以及高祖父的兄弟都没有丧服了。又根据兄弟一体相互服一年,同堂兄弟服九月,从祖兄弟服小功,族昆弟服三月,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兄弟出发向旁递减。父亲为儿子服一年,兄弟的儿子应当服九月,而兄弟的儿子为世叔加一年,世叔旁尊没有理由降等,所以回报兄弟的儿子服一年,而且兄弟的儿子不宜隔异与自己儿子等同,所以到一年,同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伯叔,没有加等则从伯叔,也正回报五月。族兄弟的儿子又
疏,故宜缌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孙服祖期,祖尊故爲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同堂兄弟之孙爲缌麻,其外无服矣。曾祖爲曾孙三月,爲兄弟曾孙以无等降之,故亦爲三月。始自父母,终于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髙祖则缌。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方氏慤曰:「曰上杀者,逺近之杀也。曰下杀者,尊卑之杀也。曰旁杀者,亲疏之杀也。近者隆而逺者杀,尊者隆而卑者杀。亲愈上则愈杀于逺,亲愈下则愈杀于卑。三杀既毕,则九族之外也,故曰而亲毕矣。」徐氏师曽曰:「如此则尊祖父于上,慈子孙于下,友。」
译疏远,所以应当服缌麻,这是由子辈向旁系递减服制。孙子为祖父服齐衰期年,因为祖父尊贵,所以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孙子为从祖服五月,所以从祖也回报小功。同堂兄弟的孙子服缌麻,再往外就没有服制了。曾祖为曾孙服三月,为兄弟的曾孙因为无法按等级递减,所以也服三月。起始于父母,终结于族人,所以说亲情至此已尽。况且五服之内的亲属,如果同父则服期年,同祖则服大功,同曾祖则服小功,同高祖则服缌麻。高祖之外没有服制,这也是亲情终结的意思。方慤说:“所谓上杀,是指远近的递减;所谓下杀,是指尊卑的递减;所谓旁杀,是指亲疏的递减。关系近的隆重而关系远的递减,地位尊的隆重而地位卑的递减。亲属越往上,对远亲的递减越多;亲属越往下,对卑者的递减越多。三种递减都终结了,就是九族之外了,所以说亲情至此已尽。”徐师曾说:“这样就能在上尊重祖父,在下慈爱子孙,友爱兄弟。”
兄弟于旁而本宗之亲尽矣
辨正陈氏祥道曰:「书与诗序皆言九族,特《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昏礼、《记》仲尼燕居,特言三族者,三族父子孙也,九族高祖至▯孙也。三族举其本,九族极其末,举三族则九族见矣。」《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之徒,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爲九族。其说盖以《诗》頍弁刺幽王不亲九族而言兄弟、舅甥,《角弓》刺不亲九族而言兄弟、昏姻,则所谓九族者,非特内宗而已。是恶知诗人之所主者,因内宗而发哉?彼谓父族四者,父之姓爲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子爲二族,己女昆弟适人者子爲三族,己女适人者子爲四族。母族三者,母之父母爲一族,母之昆弟爲二族,母之女昆弟爲三族。妻族二者,妻之父爲一族,妻之母爲二族。然于母之父母则合而爲一族,妻之父母则离而爲二,可乎?《尔雅》于内宗皆曰「族」,于母妻曰「党」,则九族之说当从孔安国、郑康成爲正。
通论李氏觏曰:「周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书曰:『九族旣睦』。辨因其近,故止于三;睦举其逺,故至于九。盖六世则亲族絶矣。自己而上杀至于高祖,则五世;自已而下杀至于▯孙,则五世;自己而旁杀至于三从兄弟,则五世。故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夫服者,所以序其亲者也。孙为祖齐衰,而祖为之大功;兄弟之子爲世叔期,而世叔父亦爲之期;从兄弟之子爲从世叔小功五月,而从世叔亦爲之五月;族兄弟之子爲族世叔缌三月,而族世叔亦爲之缌;兄弟之孙爲从祖五月,而从祖亦爲之小功;从兄弟之孙爲曾祖之兄弟三月,而曽祖兄弟亦爲之缌。兄弟则期,从兄弟则大功,从祖兄弟则相爲小功,此经而等也。子爲父三年,而父爲之期;孙爲祖期,而祖爲之大功;曾孙▯孙爲曾祖高祖齐衰三月,而曾祖高祖亦爲之缌。此顺而杀也。爲子期,则爲兄弟之子当大功,而亦期,此引而进也。有传重者,则父爲子三年,祖爲孙期,此轻而重也。爲祖期,爲曾祖当大功,而乃爲之齐衰三月,此重而轻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禘,大计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禘,大祭也。而立四庙者,高祖己下与始祖而五也。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春秋时衞侯元有兄絷【孔疏引此证侯世子废疾不可立也】方氏慤曰:王立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此言王者止曰立四庙者,据月祭之亲庙言之也。盖逺庙爲祧,有二祧,享尝乃止。旣言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祭及其二祧可知矣。此所以不言之也。陆氏佃曰:庶子王亦如之。今经言此者,正爲庶子不祭,庶子王然后祭耳。
通论吴氏澄曰:旧本「礼不王不禘」四字别在一处。刘氏曰:此句当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上脱误尔。澄案:如刘说,则与大传文同。赵氏曰:禘,王者之大祭;「不王不禘」,眀诸侯不得有也。仪礼丧服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朱子曰:先王报本追逺之思,莫深于禘。长乐黄氏曰:祀先之礼,自祢而祖,自祖而推之,以及于始祖,其礼已备,而禘又推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也。夫报本追逺而至于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是其用意甚深,而非浅近之思也。存疑刘氏敞曰:庶子王亦如之,当承后文「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误在前耳。又曰:「而立四庙」云,天子立四庙,亦非也,此上有脱简耳。文当曰: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庙。吴氏澄曰:旧本「而立四庙」四字在上文「以其祖配之」之下,无所系属。澄案:大传「以其祖配」之下有「诸侯及其太祖」六字,刘氏所谓有缺文者是也。言诸侯不得如天子之追禘太祖以上所祭,上及其太祖而止尔,而太祖之下则立二昭二穆之庙爲四祖庙也。
存异:郑氏康成曰:“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止【孔疏:《公羊传》文,“外至者,
译兄弟在旁,而本宗的亲属关系就尽了。
辨正陈氏祥道说:“《尚书》和《诗经》序言都提到九族,唯独《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昏礼、《礼记》仲尼燕居篇特别提到三族,三族是指父、子、孙,九族是指从高祖到玄孙。三族列举的是根本,九族推及的是末端,列举三族则九族就显现了。”《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等人,认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合为九族。他们的说法大概是依据《诗经》《頍弁》讽刺幽王不亲近九族而提到兄弟、舅甥,《角弓》讽刺不亲近九族而提到兄弟、姻亲,那么所谓的九族,就不只是内宗而已。这哪里知道诗人所主张的,是因为内宗而引发的呢?他们所说的父族四,是指父亲的姓氏为一族,父亲的女儿和兄弟嫁人的儿子为二族,自己的女儿和兄弟嫁人的儿子为三族,自己的女儿嫁人的儿子为四族。母族三,是指母亲的父母为一族,母亲的兄弟为二族,母亲的女儿和兄弟为三族。妻族二,是指妻子的父亲为一族,妻子的母亲为二族。然而对于母亲的父母则合并为一族,妻子的父母则分开为二族,可以吗?《尔雅》对于内宗都称为“族”,对于母、妻称为“党”,那么九族的说法应当以孔安国、郑康成为正确。
通论李氏觏说:“《周官》小宗伯掌管三族的区别,用来辨别亲疏。《尚书》说:‘九族既睦’。辨别因为亲近,所以只到三族;和睦推举到远处,所以到九族。大概六世则亲族断绝了。从自己向上递减到高祖,是五世;从自己向下递减到玄孙,是五世;从自己向旁递减到三从兄弟,是五世。所以说:上递减、下递减、旁递减,而亲情就尽了。服制,是用来排列亲疏的。孙子为祖父服齐衰,而祖父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儿子为世叔父服期,而世叔父也为兄弟的儿子服期;从兄弟的儿子为从世叔父服小功五月,而从世叔父也为从兄弟的儿子服五月;族兄弟的儿子为族世叔父服缌三月,而族世叔父也为族兄弟的儿子服缌;兄弟的孙子为从祖服五月,而从祖也为兄弟的孙子服小功;从兄弟的孙子为曾祖的兄弟服三月,而曾祖兄弟也为从兄弟的孙子服缌。兄弟则服期,从兄弟则服大功,从祖兄弟则互相服小功,这是经而等。儿子为父亲服三年,而父亲为儿子服期;孙子为祖父服期,而祖父为孙子服大功;曾孙、玄孙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而曾祖、高祖也为曾孙、玄孙服缌。这是顺而杀。为儿子服期,那么为兄弟的儿子应当服大功,却服期,这是引而进。有传重者,那么父亲为儿子服三年,祖父为孙子服期,这是轻而重。为祖父服期,为曾祖应当服大功,却服齐衰三月,这是重而轻。”
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以其祖先配享,而立四庙。庶子称王也如此【禘,大计反】
正义郑氏康成说:禘,是大祭。而立四庙,是指高祖以下与始祖共五庙。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春秋时卫侯元有兄长絷【孔疏引此证明侯世子废疾不可立】方氏慤说:王立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共七。这里说王者只说立四庙,是根据月祭的亲庙而言。大概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既然说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以其祖先配享,那么祭祀涉及其二祧可知。这就是不说的原因。陆氏佃说:庶子王也如此。现在经文说这个,正是为了庶子不祭,庶子称王然后祭。
通论吴氏澄说:旧本“礼不王不禘”四字别在一处。刘氏说:此句应当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上,脱误罢了。澄案:如刘说,则与大传文同。赵氏说:禘,是王者的大祭;“不王不禘”,明确诸侯不得有。《仪礼》丧服传说: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朱子说:先王报本追远之思,莫深于禘。长乐黄氏说:祀先之礼,自祢而祖,自祖而推之,以及于始祖,其礼已备,而禘又推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夫报本追远而至于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是其用意甚深,而非浅近之思也。存疑刘氏敞说:庶子王也如此,当承后文“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误在前罢了。又说:“而立四庙”云,天子立四庙,亦非也,此上有脱简耳。文当曰: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庙。吴氏澄说:旧本“而立四庙”四字在上文“以其祖配之”之下,无所系属。澄案:大传“以其祖配”之下有“诸侯及其太祖”六字,刘氏所谓有缺文者是也。言诸侯不得如天子之追禘太祖以上所祭,上及其太祖而止尔,而太祖之下则立二昭二穆之庙为四祖庙也。
存异:郑氏康成说:“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止【孔疏:《公羊传》文,“外至者,
天神主者,人主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陈氏祥道曰:“韦▯成曰:‘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不爲立庙,亲尽也。’然则康成以禘爲祭天,固不足信;以立四庙爲始受命而王,于理或然。盖始受命者不必备事七世,故立四庙止于高祖而已。庶子王亦如之者,庶子爲王,虽有正统之七庙,其可輙废祖考之祭乎?于是自立四庙,以视始受命而王者,所以着其不忘本也。昔汉宣帝以从孙继昭帝,患昭穆之体一也,于是立悼皇考庙,以当一代之穆。而刘歆以爲孝宣以兄孙继统,爲孝昭后,考庙固不当立,累世奉之,是两统二父也。然宣帝以悼皇考当一代之穆,固不合礼;若特立庙,乃庶子王之所当立者,谓不当立,误矣。”
译天神的主宰者,就是人间的主宰,所以祭祀时用人的始祖来配享天神。陈祥道说:“郑玄说:‘王者在禘祭中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天神,用其祖先配享,并设立四座宗庙。意思是说,刚开始受命称王时,祭天用其祖先配享,但不为此设立宗庙,因为亲缘关系已经尽绝。’然而,郑玄将禘祭解释为祭天,本来就不值得相信;将设立四座宗庙解释为刚开始受命称王,在情理上或许说得通。大概是因为刚开始受命称王的人不一定具备祭祀七代祖先的条件,所以设立四座宗庙只到高祖为止。庶子称王也与此相同,庶子称王,虽然拥有正统的七座宗庙,难道可以随意废除对祖先的祭祀吗?于是自行设立四座宗庙,以比照刚开始受命称王的人,以此来彰显他们不忘根本。从前汉宣帝以从孙的身份继承昭帝,担心昭穆的次序相同,于是设立悼皇考的宗庙,以充当一代的穆位。而刘歆认为孝宣帝是以兄孙的身份继承统绪,作为孝昭帝的后嗣,考庙本来就不应当设立,历代供奉它,就是有两个统绪、两位父亲。然而,宣帝用悼皇考充当一代的穆位,固然不合礼制;但如果只是特别设立宗庙,却是庶子称王所应当设立的,说它不应当设立,是错误的。”
案始受命之君未有不爲太祖立庙者,祭法「虞夏祖颛顼,商周祖喾」,岂有名之为祖而无庙祀之礼?且陈氏既知康成禘爲祭天之説之非矣,则其禘也,岂犹是郊坛之祀?故先儒以爲禘于始祖之庙耳,而可谓始祖无庙耶?至记所谓「庶子王者」,郑以君之庶子言,其说是也。陈求四庙之说而不得,乃以藩邸入继,别立亲庙言之,是汉之悼、宋之濮、明之兴献,所以见讥于古今也。且据《仪礼·丧服传》「支子可以爲人后」,疏云「适子当家,自爲宗」,盖支子既出后大宗,其本生庙祀自有小宗适子承之,何必庶子别爲之庙?是当以郑説爲是。又案刘氏谓当承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岂有爲妾立四庙者?且母妾则子庶,固不必言矣。
别子爲祖,继别爲宗,继祢者爲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祢乃礼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别子者,诸侯之庶子【孔疏: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故爲别子】别爲后世爲始祖也【孔疏:此别子子孙爲卿大夫立,此别子爲始祖】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孔疏: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有祢先君之义】继别者,别子之世长子爲其族人爲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别子庶子之长子爲其昆弟爲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五世而迁,即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孔疏:与三从兄弟爲宗】或继曾祖【孔疏:与再从兄弟爲宗】或继祖【孔疏:与同堂兄弟爲宗】或继祢【孔疏:与亲兄弟爲宗】皆至五世则迁【孔疏:继高祖者至于五世不复与四世从兄弟爲宗,五世则迁,各随近相宗】孔氏颖达曰:五世者,爲上从高祖,下至▯孙之子,此▯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爲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此五世则迁,实是继高祖者之子,记文畧唯云继高祖。若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犹爲宗也。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兼大宗爲五,则小宗所继非一,独云继祢者,小宗虽四,初皆继祢爲始,据初爲元故也。陈氏澔曰: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爲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案:别子以别于正适而名,若异姓崛起,有何不别而立此名乎?但其例可相通耳】
存疑张子曰:宗子继别爲宗,言别则非一也。如别子五人,五人各爲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案别子爲祖,自别子言之,故曰祖,祖者尊之也。继别爲宗,自别子之子言之,故曰宗,宗者亲之也。继祢曰小宗,则继别者爲大宗,可知矣。小宗五世而迁,则大宗不迁,可知矣。若原其初而论之,继别亦即继祢,以其世奉别子爲族人,大宗不得以高曾祖祢限之,故特曰继别也。张子别子非一,说似是而实非。据大传“公子有小宗无大宗”诸説,则止一别子爲大宗,兄弟皆宗之,不得别爲小宗。惟无适昆弟,则立庶昆弟爲小宗。
总论。孔氏颖达曰:「自此至大宗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宗者,祖祢之正体。孔氏颖达曰:四世之时尚事髙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爲加服,是祖迁于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爲宗,是宗易于下。方氏慤曰:先儒疏“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则迁之小宗尔。若夫百世不迁之大宗,则祖未尝迁而宗未尝易焉。迁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吴氏澄曰:敬继祖之宗,所以尊其爲祖之正体;敬继祢之宗,所以尊其爲祢之正体。上但言尊祖,不言祢者,举尊以包卑。祖者兼高曾二祖,通言三祖也。
案此章与大传畧同,而用意各别。大传重在继别之大宗,上百世不迁者,宗别子之所自出,故百世而昏姻不
译查考历代开国受命的君主,没有不为太祖设立宗庙的。《祭法》说“虞夏以颛顼为祖,商周以喾为祖”,难道有名为祖却没有宗庙祭祀之礼的吗?况且陈氏既然已经知道郑康成关于“禘”是祭天的说法是错误的,那么他的“禘”,难道还是指郊坛的祭祀吗?所以先儒认为“禘”是在始祖的宗庙中举行,怎么能说始祖没有宗庙呢?至于《礼记》所说的“庶子王者”,郑玄以君主的庶子来解释,他的说法是正确的。陈氏寻求四庙的说法而不得,于是以藩邸入继大统、另外设立亲庙来解释,这正是汉代悼考、宋代濮王、明代兴献王之所以被古今讥讽的原因。况且根据《仪礼·丧服传》“支子可以为人后”,疏解说“嫡子当家,自己就是宗”,大概支子既然过继给大宗,他本生家的宗庙祭祀自有小宗的嫡子来继承,何必为庶子另外设立宗庙呢?因此应当以郑玄的说法为是。又查考刘氏说应当继承慈母与妾母不世祭的,之下难道有为妾设立四庙的吗?况且母亲是妾则儿子是庶出,这本来就不必再说了。
别子成为始祖,继承别子的人成为大宗,继承父亲的人成为小宗。有五世而迁徙的宗,那是继承高祖的人【祢音礼】
正义郑氏康成说:别子,是指诸侯的庶子【孔疏:诸侯嫡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嫡,所以称为别子】另外为后世成为始祖【孔疏:这别子的子孙为卿大夫立,这别子为始祖】称为别子的原因,是公子不能以先君为父【孔疏:如果世子没有立,那么庶子公子有以先君为父的意义】继承别子的人,是别子的世长子为其族人成为宗,所谓百世不迁的大宗。继承父亲的人,是别子庶子的长子为其兄弟成为宗。称为小宗的原因,是因为它将迁徙。五世而迁徙,就是小宗。小宗有四种:有的继承高祖【孔疏:与三从兄弟为宗】有的继承曾祖【孔疏:与再从兄弟为宗】有的继承祖父【孔疏:与同堂兄弟为宗】有的继承父亲【孔疏:与亲兄弟为宗】都到了五世就迁徙【孔疏:继承高祖的人到了五世不再与四世从兄弟为宗,五世就迁徙,各自跟随亲近的为宗】孔氏颖达说:五世,是指上从高祖,下到玄孙的儿子,这玄孙的儿子就应当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所以说有五世则迁的宗。这五世则迁,实际上是继承高祖的人的儿子,经文略写只说继承高祖。如果继承高祖的人本身未满五世还是为宗的。一个人凡事四宗:侍奉亲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父亲的小宗;侍奉同堂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祖父的小宗;侍奉再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曾祖的小宗;侍奉三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高祖的小宗。加上大宗为五,那么小宗所继承的不止一个,只说继承父亲的原因,是小宗虽然四种,起初都从继承父亲开始,依据起初为元故。陈氏澔说:别子有三种:一,是诸侯嫡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区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的兴起于这个邦国为卿大夫而区别于不仕者,都称为别子【案:别子以区别于正嫡而命名,如果异姓崛起,有什么不别而立此名的呢?但其例可相通耳】
存疑张子说:宗子继承别子成为宗,说别则不止一个。比如别子五人,五人各自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的,是指别子之子继承父亲者的兄弟宗其小宗子。
查考别子成为始祖,是从别子来说的,所以说祖,祖是尊称。继承别子成为宗,是从别子之子来说的,所以说宗,宗是亲称。继承父亲叫小宗,那么继承别子的就是大宗,可以知道了。小宗五世而迁徙,那么大宗不迁徙,可以知道了。如果推究其初而论之,继承别子也就是继承父亲,因为他世代奉别子为族人,大宗不得以高曾祖父限制他,所以特地说继承别子。张子别子不止一个,说法似是而非。根据大传“公子有小宗无大宗”等说法,那么只有一个别子为大宗,兄弟都宗之,不得别为小宗。只有没有嫡昆弟,才立庶昆弟为小宗。
总论。孔氏颖达说:“自此至大宗一节,并论尊祖敬宗的意义。”
因此,祖先迁徙于上,宗族更替于下。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用来尊崇祖先和父亲的。
正义郑氏康成说:宗,是祖先和父亲的正体。孔氏颖达说:四世的时候尚且侍奉高祖,到了五世的时候,说高祖的父亲不为加服,是祖先迁徙于上,四世的时候,仍然宗三从族人,到了五世不再宗四从族人,各自跟随亲近的为宗,是宗族更替于下。方氏慤说:先儒疏解“祖先迁徙于上,宗族更替于下”,特指五世则迁的小宗罢了。至于百世不迁的大宗,那么祖先未曾迁徙而宗族未曾更替。迁徙有上升的意思,所以在上位者说;更替有离去的意思,所以在下位者说。吴氏澄说:敬重继承祖父的宗子,是用来尊崇其为祖父的正体;敬重继承父亲的宗子,是用来尊崇其为父亲的正体。上面只说尊崇祖先,不说父亲的原因,是举尊以包卑。祖先兼高曾二祖,通言三祖。
查考此章与大传略同,而用意各别。大传重在继承别子的大宗,上百世不迁者,宗别子之所自出,所以百世而昏姻不
通。此重在继祢之小宗,上五世则迁者,自祢而起,极高而迁,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一推之至极逺,一引之至最亲,各就其文玩之,斯得矣。
译通晓。这里重点在于继承父辈的小宗,向上五世就迁出祭祀的,是从父辈开始算起,推至最高辈分就迁出,所以未成年而死且没有后代的,跟随祖父附祭。一个推演到极远,一个引至最亲近,各自依据其文辞来玩味,就能明白了。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爲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爲,于僞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眀其尊宗以爲本也。祢则不祭矣【孔疏:子名对父,若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言不祭祖者,主爲宗子,庶子俱爲适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孔疏:适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而已。是祖庶虽爲适士,得自立祢庙,不得立祖庙祭之案:祭祖唯宗子主之,凡庶子皆不得祭。郑注独举得立二庙之适士言者,嫌得立庙即可自祭也。下不祭祢注士得立一庙之说亦然,与《曾子问》大夫祭于宗子之家义参观可矣】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爲庶也【孔疏: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正爲祢适,而于祖犹爲庶,故祢适谓之爲庶也。五宗悉然】不爲长子斩,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孔疏:马季长云:五世之适父乃爲之斩。郑是马弟子,不欲相非,故但言不必。庾氏云:不继祖不斩,是父适二世承重,则得爲长子三年矣】孔氏颖达曰:此尊宗之义,庶适俱是人子,并宜共养。而适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故也。丧服明父适爲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故不得爲长子斩,互相明也。郑注丧服:爲父后者然后爲长子三年。盖礼有适子者,无适孙。父在则已未成适,未成适不得重长,重长必父没后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适,则应立庙。立庙则己长子传重,当祭而不爲斩者,以是祖庶不敢服,且其父在自供祭也。礼爲后者有四条,皆不爲斩:有体而不正,庶子爲后是也;有正而不体,适孙爲后是也;有传重而非正体,庶孙爲后是也;有正体而不传重,适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惟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贾氏公彦曰: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子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故也。徐氏师曾曰:「庶子非继祖之宗,不得祭祖。明继祖之宗有所在也。言祖,则自祖而上可推矣。庶子不得爲长子服斩衰三年者,以己非继祖、继祢之宗,则长子亦非正统,故轻之也。」
余论《朱子语类》:“或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爲后,故父爲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爲后,则长子少子当爲不异,庶子不得爲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爲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朱子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
辨正张子曰:「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发此条。」应氏镛曰:「长子斩衰之事重,故先言不祭祖,又言不继祖祢,以明之。以统传于祖,而源流逺也。」注:「所言适士、下士之说,虽于礼法曲尽其详,然立言初意,恐不在是。」
案先儒着说,畧有数端。戴圣、闻人通、汉马融辈,主五世之适。五世之适,是继高祖之宗也。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辈,主四世之适。四世之适,是继曾祖之宗也。经明云「庶子」,不云「庶子之子」;明云「继祖」,不云「继祖之祖父」。所谓五世、四世之适,岂经义乎?谯周曰:「不继祖与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长子爲不继祖。」刘智释疑曰:「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众说之中,无逾此二说者。盖自长子言之,为不继祖;自庶子言之,为不继祢也。庶子非继祢之宗,故不敢以承己之重,而为之极服耳。礼家妄移「不继祖」之文,加之庶子,此其所以误也。至敖继公引《殇小功》章,而谓庶子不得爲长子三年,记文为误。今按礼经,此条专主庶子而爲长子三年,惟当以继祢之宗为断。继祢而不遂服,是祢其祖而不知有父也;不继祢而遂服,是不忍其子而不知有父也。礼之设,岂以训无父者哉?然则五世、四世「庶子」之云者,非经义决矣。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殇音伤,祔音附】正义:郑氏康成曰:“不祭殇者,父
译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彰显宗子的尊贵地位。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丧,是因为他不继承祖辈和父辈的宗统【“为”读作“伪”】。
郑康成解释说:这是为了明确尊崇宗子作为根本。庶子连父亲也不祭祀【孔颖达疏:儿子对父亲称为“祢”,如果父亲是庶子,就不允许祭祀父亲,何必再提祖先呢?所以说连父亲也不祭祀】。这里说不祭祀祖先,主要是针对宗子而言,庶子即使都是适士,能够建立祖庙和父庙【孔颖达疏:适士可以建立两座庙,即父庙和祖庙。即使是祖辈的庶子,虽然是适士,可以自立父庙,但不能立祖庙来祭祀。祭祀祖先只有宗子主持,所有庶子都不能祭祀。郑注特意举出能立两座庙的适士来说,是担心人们认为能立庙就可以自己祭祀。下面说不祭祀父亲,注中关于士能立一座庙的说法也是如此,可以与《曾子问》中大夫在宗子家中祭祀的意义互相参看】。凡是正统血脉在上辈的,下辈的正统相对于上辈来说仍算是庶子【孔颖达疏:正统指祖父的嫡子,下辈正统指父亲的嫡子。虽然相对于父亲是嫡子,但相对于祖父仍算是庶子,所以父亲的嫡子被称为庶子。五宗的情况都是这样】。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尊崇祖先的正统血脉,不使宗统分裂。说不继承祖辈和父辈,那么长子也不必服五世之丧【孔颖达疏:马融说:五世以内的嫡父才为他服斩衰。郑玄是马融的学生,不想违背老师,所以只说不必。庾蔚之说:不继承祖辈就不服斩衰,如果是父亲嫡系的第二代承重,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之丧了】。孔颖达说:这是尊崇宗子的意义,庶子和嫡子都是人子,都应该共同奉养。而嫡子主持祭祀,庶子独自不祭祀,正是推尊根本、崇尚嫡子,明确有所宗奉的缘故。丧服制度规定嫡父为长子服斩衰,这里说明父亲是庶子,所以不能为长子服斩衰,两者互相阐明。郑注丧服说:只有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才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大概礼制中有嫡子,没有嫡孙。父亲在世时,自己还未成为嫡子,未成为嫡子就不能加重丧服,加重丧服必定是在父亲去世之后。然而自己虽然是祖父的庶子,却是父亲的嫡子,就应当立庙。立庙后自己的长子传承重任,应当祭祀却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自己是祖父的庶子不敢服重丧,而且父亲在世时亲自供奉祭祀。礼制中作为继承人的有四种情况,都不服斩衰:有身体正统但地位不正,庶子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有地位正但身体不正,嫡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有传承重任但不是正统身体,庶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有正统身体但不传承重任,嫡子有残疾不被立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这四种情况都只服一年之丧,只有身体正统又传承重任的才服最重的丧服。贾公彦说:嫡妻所生的都叫嫡子,第一个儿子死了就取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儿子立为继承人,也叫长子。如果说嫡子只指第一个,如果说长子则通指立嫡以长。所以如此。徐师曾说:“庶子不是继承祖先的宗子,不能祭祀祖先。这是为了明确继承祖先的宗子有所在。提到祖先,那么从祖先往上都可以推知了。庶子不能为长子服斩衰三年,是因为自己不是继承祖先、继承父亲的宗子,那么长子也不是正统,所以丧服较轻。”
余论《朱子语类》:“有人问:‘周代制度有大宗的礼制,所以有立嫡的意义。立嫡作为继承人,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丧,权衡其重者如此。现在大宗的礼制废除了,没有立嫡的方法,而儿子各自可以作为继承人,那么长子和幼子应当没有区别,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的说法就不一定成立了。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之丧的,也不能用嫡庶来论断了。’朱子说:‘宗子虽然未能确立,但丧服制度应当遵循古制,这也是爱礼存羊的意思。’”
辨正张载说:“这是从丧服来说,不是从祭祀来说,所以又发出这条议论。”应镛说:“长子服斩衰的事情重大,所以先说不祭祀祖先,又说不继承祖辈和父辈,来阐明它。因为宗统传承于祖先,而源流深远。”注:“所说的适士、下士的说法,虽然在礼法上详尽无遗,但立言的初衷,恐怕不在于此。”
按先儒的著述,大致有几种观点。戴圣、闻人通、汉代的马融等人,主张五世之嫡。五世之嫡,是继承高祖的宗子。贺循、虞喜、庾蔚之、孔颖达、贾公彦等人,主张四世之嫡。四世之嫡,是继承曾祖的宗子。经文明明说“庶子”,不说“庶子的儿子”;明明说“继承祖先”,不说“继承祖先的祖父”。所谓五世、四世之嫡,难道是经文的义理吗?谯周说:“不继承祖先和父亲的,是说庶子本人不继承父亲,所以长子为不继承祖先。”刘智解释疑惑说:“父亲看重长子,是因为他应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他所继承的,对于父亲来说是父亲,对于儿子来说是祖先。”众说之中,没有超过这两种说法的。大概从长子的角度来说,是不继承祖先;从庶子的角度来说,是不继承父亲。庶子不是继承父亲的宗子,所以不敢承受自己的重任,而为他服最重的丧服。礼学家错误地将“不继承祖先”的文字,加在庶子身上,这就是他们错误的原因。至于敖继公引用《殇小功》章,而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记文有误。现在考察礼经,这条专门针对庶子而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只应当以继承父亲的宗子为断。继承父亲而不服重丧,是只知有祖先而不知有父亲;不继承父亲而服重丧,是不忍心对待儿子而不知有父亲。礼制的设立,难道是用来教导没有父亲的人吗?那么五世、四世所说的“庶子”,绝对不是经文的义理了。
庶子不祭祀殇子和无后的人,殇子和无后的人依附于祖先祭祀【“殇”音伤,“祔”音附】。正义:郑康成说:“不祭祀殇子,是因为父亲
之庶也【孔疏:谓己是父之庶子,所生之适子爲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己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孔疏:己于祖爲庶,故谓己子爲祖庶之殇,己是父适得立父庙,故自祭殇于父庙也】凡所祭殇者,惟适子耳。此与无后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孔氏颖达曰:“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昏,或已娶无子而死者。又曰:此与《曾子问》中义同,语异。”
译如果是父亲的庶子【孔颖达疏:意思是自己是父亲的庶子,所生的嫡子未成年而死,不能亲自祭祀他,因为自己是父亲的庶子,不符合设立父亲宗庙的规定,所以如此。未成年而死尚且不能祭祀,成年而无后嗣不能祭祀就更不用说了】,如果是祖父的庶子,对于未成年而死的嫡子则亲自祭祀【孔颖达疏:自己在祖父那里是庶子,所以称自己的儿子为祖父的庶子,自己因为是父亲的嫡子得以设立父亲的宗庙,所以在父亲的宗庙里亲自祭祀未成年而死的嫡子】。凡是所祭祀的未成年死者,只有嫡子而已。这与无后嗣的人,应当跟随祖父附祭而已,不祭祀祖先是因为没有食物供奉,共同准备牺牲祭品而由宗子主持礼仪。孔颖达说:“殇,是指未成年而死的人。无后嗣是指成年但未娶妻,或者已娶妻但没有儿子而死的人。又说:这与《曾子问》中的意义相同,只是措辞不同。”
余论张子曰:无后者必祭借。如有伯祖至孙而絶,则伯祖不得言无后,盖有子也。夫祭者,必是正统相承,然后祭礼正,有所统属。今既宗法不正,无縁得祭礼正,且须参酌古今,顺人情而爲之。如士当一庙而设三世,则是祢庙而设祖位与曾祖位也。有人又有伯祖与伯祖之子者,当如何爲祭?伯祖则当自与祖为列,从父则当自与父为列。茍不如此,使死者有知,以人情言之,必不安;使死者无知,己妄有去取,则己不是。不如求中于义理为善。然礼于亲疏逺近,则自有繁简,或月祭之,或享尝乃止。故拜朔之礼,施于三世;伯祖之祭,止可施于享尝。平日藏主位版于椟中,至时祭则取而祫之,其位则自如尊卑,且无逆祀之礼。若又设于他所,则似不得祫祭,皆人情所不安。存疑郑氏康成曰: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孔疏:己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己若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于曾祖之庙而祭,此不云曾祖,言祖兼之也】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孔疏: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则祭于曾祖庙,不于墠也】
案疏以殇与无后俱庶子之子,其説极是。盖他人之子,他人自主之庶子,不特不当祭,亦不必祭也。祔食必以昭穆。郑注以不祭无后为祖之庶,以己之昆弟当祔食于祖也。然无后者,祖庶固不得祭,父庶亦何尝得祭?不可仅以祖庶为断也。且据其説,以无后者为祖庶之昆弟,诸父夫祖庶之昆弟当祔食于祖,其祭也,主祖庙之祭者,当自主之诸父祔曾祖庙,庙亦自有主之者,何必辨祭不祭于祖庶?若宗子之诸父应祔于宗子之曾祖,宗子即不主曾祖之祭,岂遂无主曾祖庙祭者?墠坛之说本于《祭法》,言适士显考无庙,不言皇考无庙。《大传》言大夫士干祫及高祖,则常祭及曾祖可知。朱子谓高曾有服不可不祭,且孔疏谓官师一庙,祭二世,则安见大夫三庙不可祭四世耶?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孔疏:此文云不祭祢,惟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于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庶人亦然【孔疏: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庶子不得祭也】孔氏颖达曰:祢适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吴氏澄曰:此庶子父庶也,谓别子之庶孙,继别大宗之从子,继祢小宗之亲弟也。有亲兄为继祢小宗,故不敢祭祢者,以明其所宗者祢之正体。
通论朱子曰:「凡文字有一两本参对,则义理自明。如《礼记》中《丧服小记》《丧服大传》,都是解注《仪礼》。《丧服小记》云:『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又曰:『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注谓:『不祭祢者,父之庶子;不祭祖者,其父为庶子。』说的繁碎。《大传》只说:『庶子不祭,则祖祢皆在其中矣。』」
案经义总为不祭殇与无后者而发。孔氏云:「既无祢庙,故不得祭殇。」当更云:「无祢庙,亦不得祭子无后者。」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长,竹丈反;别,彼列反】正义:郑氏康成曰:“言服之所以为隆杀【吴氏澄曰:言服之隆杀,盖以结上‘亲亲’三、五、九之意也】孔氏颖达曰:“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举尊长则卑幼可知。男女有别,若为父斩,为母齐;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此人闲道理最大者也。”
存疑。孔氏颖达曰:「亲亲,谓父母也。」
辨正吴氏澄曰:「亲亲之三五九,以一家所亲之亲合爲一而言也。此条之亲亲,在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先,以一家所亲之亲分为四而言也。亲亲,谓亲而非尊、非长者,大传谓之下治子孙,此章所谓下杀之亲,正子
译我评论张载说:没有后代的,一定要借他人之庙祭祀。如果有伯祖父传到孙子这一代就断绝了,那么伯祖父就不能说没有后代,因为还有儿子(指孙子)。祭祀,必须是正统相继承,然后祭祀的礼仪才端正,有所统属。现在既然宗法不端正,就没有理由让祭祀的礼仪端正,而且必须参考古今,顺应人情来制定。比如士人应当立一庙而供奉三代,那就是在父亲(祢)的庙里设立祖父和曾祖父的牌位。如果有人还有伯祖父和伯祖父的儿子,应当如何祭祀?伯祖父应当自己与祖父同列,伯祖父的儿子应当自己与父亲同列。如果不这样,假使死者有知,从人情来说,一定不安;假使死者无知,自己随意取舍,那么自己就不对。不如在义理中寻求中道为好。然而礼仪对于亲疏远近,自有繁简的区别,有的每月祭祀,有的只在享尝时祭祀。所以拜朔的礼仪,施行于三代;伯祖父的祭祀,只可以施行于享尝。平时将牌位藏在匣中,到祭祀时取出合祭,其位次自然按照尊卑排列,而且没有逆祀的礼仪。如果又设立在其他地方,似乎就不能合祭,这都是人情所不安的。
存疑:郑玄说:不祭祀没有后代的,是祖父的庶子【孔颖达疏:自己是祖父的庶子,不合立祖父的庙,所以兄弟中没有后代的不能祭祀他。自己如果是曾祖父的庶子,也不能祭祀。诸父中没有后代的,诸父中没有后代的应当在曾祖父的庙里祭祀,这里不说曾祖,是说祖父兼括了曾祖】。没有后代的,指的是兄弟和诸父。宗子的诸父中没有后代的,为他们筑坛祭祀【孔颖达疏:宗子是士,只有祖父和父亲两座庙,没有曾祖父的庙,所以诸父中没有后代的为他们筑坛祭祀。如果宗子是大夫,可以立曾祖父的庙,就在曾祖父的庙里祭祀,不在坛上】。
按:孔疏认为殇子和没有后代的都是庶子的儿子,这个说法非常正确。因为别人的儿子,是别人自主的庶子,不仅不应当祭祀,也不必祭祀。附祭必须按照昭穆次序。郑注认为不祭祀没有后代的是祖父的庶子,认为自己的兄弟应当附祭于祖父。然而没有后代的,祖父的庶子固然不能祭祀,父亲的庶子又何尝能祭祀?不能仅以祖父的庶子作为判断标准。而且根据他的说法,把没有后代的作为祖父庶子的兄弟,诸父中祖父庶子的兄弟应当附祭于祖父,他们的祭祀,主持祖父庙祭祀的人,应当自主诸父附祭于曾祖父庙,庙里也自有主持的人,何必辨别是否祭祀祖父的庶子?如果宗子的诸父应当附祭于宗子的曾祖父,宗子即使不主持曾祖父的祭祀,难道就没有主持曾祖父庙祭祀的人吗?坛祭的说法本于《祭法》,说适士显考没有庙,没说皇考没有庙。《大传》说大夫士干祫及高祖,那么常祭及曾祖就可以知道了。朱子说高祖、曾祖有丧服不可不祭祀,而且孔疏说官师一庙,祭祀二世,那么怎么见得大夫三庙不可以祭祀四世呢?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表明他的宗子。
正义:郑玄说:是说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可以立父亲的庙【孔颖达疏:经文说不祭祀父亲,只有父亲的庙,所以注解说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如果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这下士在宗子家里立庙,庶子共同提供祭品,宗子主持礼仪】。庶人也是这样【孔颖达疏:虽然庶人有祭祀的意义,如果宗子是下士,是宗子自己祭祀,庶子不能祭祀】。孔颖达说:父亲是嫡子所以可以立父亲的庙,所以祭祀父亲;父亲是庶子不能立父亲的庙,所以不能祭祀父亲。表明他有所宗奉,既然没有父亲的庙,所以不能祭祀儿子的殇子。吴澄说:这个庶子的父亲是庶子,是说别子的庶孙,继承别子大宗的从子,继承父亲小宗的亲弟。有亲哥哥作为继承父亲小宗的人,所以不敢祭祀父亲,是为了表明他所宗奉的是父亲的正统。
通论:朱子说:“凡是文字有一两个版本参对,那么义理自然明白。比如《礼记》中的《丧服小记》《丧服大传》,都是解释《仪礼》的注疏。《丧服小记》说:‘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表明他的宗子。’又说:‘庶子不祭祀祖父,是为了表明他的宗子。’注解说:‘不祭祀父亲的是父亲的庶子;不祭祀祖父的是其父为庶子。’说得繁琐细碎。《大传》只说:‘庶子不祭祀,那么祖父和父亲都包括在内了。’”
按:经义总体是为了不祭祀殇子和没有后代的人而发的。孔氏说:“既然没有父亲的庙,所以不能祭祀殇子。”应当再说:“没有父亲的庙,也不能祭祀没有后代的儿子。”
亲爱亲人、尊敬尊者、尊长长辈、男女有别,是人道中最大的道理【长,读作zhàng;别,读作bié】。正义:郑玄说:“说的是丧服之所以有隆重的和减杀的区别【吴澄说:说丧服的隆重和减杀,大概是为了总结上面‘亲亲’三、五、九的意思】。孔颖达说:“尊尊,指的是祖父以及曾祖父、高祖父;长长,指的是兄长以及旁系亲属。举出尊长,那么卑幼就可以知道了。男女有别,比如为父亲斩衰,为母亲齐衰;姑母、姐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为丈夫斩衰,为妻子期年之类,这是人世间道理最大的。”
存疑。孔颖达说:“亲亲,指的是父母。”
辨正:吴澄说:“亲亲的三、五、九,是把一家所亲爱的人合在一起说。这条的亲亲,在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前,是把一家所亲爱的人分为四类来说。亲亲,指的是亲但不是尊、不是长的人,《大传》称为下治子孙,本章所说的下杀之亲,正子
孙之服与从族旁亲之子孙也。尊尊,谓亲而又尊者,大传谓之上治祖祢,此章所谓上杀之亲,正父祖与从族旁尊之父祖也。长长,谓亲而又长者,言长则兼幼矣,大传谓之旁治昆弟,此章所谓旁杀之亲,正昆弟与从族旁长、旁幼之昆弟也。男女之有别,谓他姓之女来为本姓妇,本姓之女往为他姓妇者,是谓内治夫妇之亲,大传之服属所谓名服、出入服也。孔疏所释亲亲、尊尊之服未当,故特据大传上治、下治、旁治之说,以定尊亲长之服焉。」
译孙之服,是指同宗旁系亲属的子孙。尊尊,指的是既亲近又尊贵的人,《大传》称之为“上治祖祢”,本章所说的“上杀之亲”,正是父亲、祖父以及同宗旁系中尊贵的父亲、祖父。长长,指的是既亲近又年长的人,说到长就兼含了幼,《大传》称之为“旁治昆弟”,本章所说的“旁杀之亲”,正是兄弟以及同宗旁系中年长、年幼的兄弟。男女之有别,指的是他姓的女子嫁来成为本姓的媳妇,本姓的女子嫁出成为他姓的媳妇,这叫做“内治夫妇之亲”,《大传》中关于服属所说的名服、出入服,就是指这种情况。孔颖达疏中所解释的亲亲、尊尊的丧服并不恰当,所以特别依据《大传》中上治、下治、旁治的说法,来确定尊亲、长幼的丧服等级。
案:此节当是《大传》“周道然也”下脱简,男女有别之义,《大传》详之,所谓叔嫂之无服,推而逺之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则不爲女君之子服【已,音以,爲,于僞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也。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也。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于义絶,无施服。」孔氏颖达曰:「从服有六,其一,是徒从,徒空也,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所从既亡,则止而不服已止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妾从而出,谓侄娣从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也。」方氏慤曰:「从服即大传所谓徒从、属从,即大传所谓属从、徒从,不若属从之为重也。」
通论孔氏颖达曰:徒从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余三徒所从亡则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亡则臣不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爲女君党【案:为字上疑脱不字】各有义故也。郑注畧举一隅耳。属从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郑注亦举一隅也。
案服君之党,疑不可谓之徒从。如君之父母,君虽不在,新君当承重,则从新君而服之矣。若小君,则本应服;长子则便爲新君,皆非徒从也。唯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夫亡似可不从耳。此皆为士言之,若大夫,则母党、妻党皆无服。大夫之子,父在亦不服。
礼不王不禘
正义孔氏颖达曰:此经上下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厠在其闲。陆氏佃曰:此文宜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之上。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爲于僞反】正义郑氏康成曰: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言与大夫适子同,据服之成文【孔疏丧服齐衰不杖条大夫适子爲妻】孔氏颖达曰: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亦不降,与大夫之适子爲妻同也。应氏镛曰:天子诸侯降其妻之父母,而世子上不敢拟于尊者,储副韬潜而未有君道也。大夫之子为其妻齐衰不杖期,而世子下不敢异于卑者,家国虽异,而敬父则均也。故服不降者,非厚于外党也,自处于卑而致其谦焉耳。服不杖者,非薄于伉俪也,厌于所尊而避其私焉耳。凡以君父在焉,而不敢失臣子之礼也。通论孔氏颖达曰:丧服唯言大夫适子者,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若举士子为妻,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适妇而降,故特显之。
案大夫无缌服,故大夫不为妻父母服。大夫之子以父厌降于兄弟,大功于从父昆弟,庶孙小功,皆降一等。不知于妻父母降否?世子于旁亲昆弟姊妹皆不服,以为君所厌也。妻父母独不降者,服?问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不言世子,是公子皆无服,而世子不降,独有服也。岂以世子之妻将从宗庙社稷之事,不降其妻,故并不降其父母乎?
父爲士,子爲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爲天子诸侯,子爲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正义:郑氏康成曰:「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不敢以己爵加之,嫌于卑之也。」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僭用尊者衣物。方氏慤曰:「言天子诸侯士之祭其别如此,则《王制》所谓祭从生者也,与《中庸》所言亦同。父为士,其尸服以士服者,则与丧从死者同义。」陈氏澔曰:「以天子诸侯之礼祭其父之为士者,其礼伸,故尸服死者之服,为礼之正;以士之礼祭
译按:这一节应当是《大传》中“周道然也”一句下面脱漏的简文。关于男女有别的大义,《大传》已有详细论述,所谓叔嫂之间没有丧服关系,就是将其推远以示区别。
所谓“从服”,如果所依附的人不存在了,就停止服丧;所谓“属从”,即使所依附的人已经去世,仍然要服丧。妾跟随女君被休弃而出,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已”,音以;“为”,音于伪反】。
郑玄解释说:“所依附的人不存在就停止服丧,是指像为君母的父母、兄弟服丧那样。所依附的人即使去世仍然服丧,是指像为自己母亲的娘家人服丧那样。妾为女君的娘家人服丧,本应与女君相同,但现在都随女君被休弃而出,虽然仍为女君的儿子服齐衰期,但妾在道义上与女君已断绝关系,所以不再施加丧服。”孔颖达解释说:“从服有六种,其中一种是‘徒从’,徒是空的意思,对于对方并非亲属,只是空凭依附关系而服丧。对方所依附的人既然不存在了,就停止服丧,‘已’就是停止的意思。‘属’是指骨血相连以结成亲缘,即使所依附的人去世,仍然跟随他为其亲属服丧。妾跟随女君被休弃而出,是指侄娣跟随女君嫁入,如果女君犯了‘七出’之条,侄娣也就跟随她一起被休弃。”方慤说:“从服就是《大传》所说的徒从、属从,即《大传》所说的属从、徒从,不像属从那样关系重大。”
孔颖达在通论中说:徒从有四种,一是妾为女君的娘家人服丧,二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三是妾的儿子为君母的娘家人服丧,四是臣子跟随君主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在这四种徒从中,有一种情况是所依附的人即使不存在仍然服丧,比如女君虽然去世,妾仍然为女君的娘家人服丧;其余三种情况是所依附的人不存在就停止服丧,比如君母死后,妾的儿子不再为君母的娘家人服丧,以及母亲死后,儿子不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又比如君主死后,臣子不再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至于亲属关系,其中又有妾代理女君身份而为女君娘家人服丧的情况【按:“为”字上面疑似脱漏一个“不”字】,各自有其道理。郑注只是略举一端而已。属从有三种,一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二是妻子跟随丈夫为丈夫的娘家人服丧,三是丈夫跟随妻子为妻子的娘家人服丧。郑注也只是举出一端而已。
按:为君主的亲属服丧,恐怕不能称为徒从。比如君主的父母,君主虽然不在,新君应当承重,就跟随新君而服丧了。如果是小君(国君之妻),本来就应该服丧;长子就成为了新君,都不是徒从。只有妻子跟随丈夫为丈夫的君母服丧,丈夫去世似乎就可以不跟随了。这都是针对士阶层而言的,如果是大夫,那么母亲的娘家人、妻子的娘家人都没有丧服。大夫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也不服丧。
礼制规定:不称王的人不举行禘祭。
孔颖达解释说:这段经文上下论述丧服制度,记录者杂乱地录入了不禘祭的事情,夹杂在中间。陆佃说:这段文字适宜放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这句话的上面。
世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他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为”,音于伪反】。郑玄解释说: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是因为妻子的缘故而亲近他们。为妻子服丧也是齐衰不杖期,因为君主是丧主,儿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说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依据丧服制度的成文规定【孔疏《丧服·齐衰不杖期》条大夫嫡长子为妻】。孔颖达解释说:世子既然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他为妻子服丧也不降低,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相同。应镛说:天子和诸侯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而世子向上不敢比拟尊者,因为作为储君潜藏未显,还没有君主的地位。大夫的儿子为妻子服齐衰不杖期,而世子向下不敢区别于卑者,家国虽然不同,但敬重父亲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不降低,不是厚待外戚,而是自处卑微以表示谦恭。丧服不用杖,不是轻视夫妻之情,而是被所尊重的君主压制而避开私情。这都是因为君父在位,而不敢失去臣子的礼节。孔颖达在通论中说:丧服只提到大夫的嫡长子,如果列举世子为妻子服丧,恐怕大夫以下会有降低丧服的情况;如果列举士的儿子为妻子服丧,士职位卑微,本来就没有降低丧服的道理;大夫是尊卑降低的首位,恐怕他为嫡妇而降低丧服,所以特别显明地指出这一点。
按:大夫没有缌麻之服,所以大夫不为妻子的父母服丧。大夫的儿子因为父亲压制而降低对兄弟的丧服,对堂兄弟服大功,对庶孙服小功,都降低一等。不知道对妻子的父母是否降低?世子对旁系亲属的兄弟姊妹都不服丧,认为是被君主压制。唯独妻子的父母不降低丧服,服丧吗?问:有跟随服丧的,有服丧的,也有不服丧的,公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不说世子,说明公子都没有丧服,而世子不降低,独有丧服。难道是因为世子的妻子将参与宗庙社稷的事务,不降低对妻子的丧服,所以也不降低对其父母的丧服吗?
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和诸侯,那么祭祀用天子和诸侯的礼仪,但尸穿着士的服装。父亲是天子和诸侯,儿子是士,祭祀用士的礼仪,尸穿着士的服装。郑玄解释说:“用天子和诸侯的礼仪祭祀,是用儿子的道义来奉养。尸穿着士的服装,是因为父亲本来没有爵位,不敢把自己的爵位加在父亲身上,以免显得轻视他。”如果是王位的继承者以及被立为诸侯的人,祭祀先君以礼终老的人,尸穿着天子和诸侯的服装。如果最终没有封地立国,那么尸和祭祀,都像士一样,不敢僭越使用尊者的衣物。方慤说:“说天子和诸侯、士的祭祀区别如此,那么《王制》所说的祭祀跟随生者,与《中庸》所说的也相同。父亲是士,尸穿着士的服装,这与丧事跟随死者同义。”陈澔说:“用天子和诸侯的礼仪祭祀身为士的父亲,礼仪得以伸展,所以尸穿着死者的服装,这是礼仪的正统;用士的礼仪祭祀
其父之为天子诸侯者,其礼屈,故尸服生者之服,为礼之变。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译如果死者的父亲是天子或诸侯,那么礼仪上就要有所屈从,所以受尸穿着活人的衣服,这是礼仪的变通。礼仪中有曲折而减杀的情况,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通论孔氏颖达曰:「尸服士服,谓▯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着弁者,有着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着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着▯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端是也。」应氏镛曰:「古之为天子者,皆积累世徳而致之,未有一旦崛起而在尊位也。其失天下者,必有大恶,自絶于天人之心,否则未有不赖前哲以免也。故徳必若舜禹,而后自匹夫骤兴;恶必若桀纣,而后忽降于匹夫。若诸侯与士之进退升黜,虽或有之,而亦已鲜矣。自周秦以降,而后兴替之不常,贵贱之殊絶,比比有之。此论其所祭所服者,固亦当时所絶无而仅有。然先王制礼,以该括古今之变,而方来之人情事物,不能违焉。所以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也。」
案士服三:▯端也,皮弁也,爵弁也。天子皮弁以视朝,▯端以居;诸侯▯端以视朝,则尸即服。士服原不失为天子、诸侯之旧,其服原遗衣服所有也。若衮冕、鷩冕,岂可于士庙服之?
存疑。郑氏康成曰: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不必封。其子择其宗之贤,若微子者,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不成为君也【孔疏:郑知父以罪诛,以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案三代以上未有天子主祀之适子而为士者,若诸侯失国则往往有之。如周公灭国五十,春秋兼幷,史不絶书,其子或降而为士,亦事所或有。但其父虽失国而尝为诸侯,准之中庸葬以大夫之例,则其尸当服诸侯之服,而以士服服之者,盖中庸所谓大夫特指为大夫而死者言。若大夫遭贬谪以死,则仍不得葬以大夫。王制所谓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则以士礼葬之是也。春秋诸侯失国名贬也,贬则失国之诸侯与废事之大夫等。废事之大夫可以士礼葬,则失国之诸侯胡不当以士服服其尸?此虽孝子仁人亦有不得不为法屈者。由此言之,则记者特为诸侯言耳。言诸侯而又兼及天子者,因上言天子故连类及之,非谓天子之子果有为士者也。郑谓封王者后必择其宗之贤,若微子者,而不必封其子,其亦思武王有武庚之封否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爲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爲于僞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絶族也。」孔氏颖达曰:「此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妇正当舅姑之服,被夫遣出,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已絶夫族,故其情隆于父母也。若父母丧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以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已止也。未练而反,谓先有父母丧,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已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还家,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命之反,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方氏慤曰:「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被出则恩复隆于父母,得反则恩复隆于夫家。既练而反,则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爲除丧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三年至一时,言丧之节应嵗时之气也。期而祭,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孔疏庄元年公羊▯文】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孔疏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孔氏颖达曰:此眀遭丧时节降除之义。孝子丧亲,嵗序改易,随时伤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于礼当然,故云礼也。亲终一期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此除丧谓练时除丧
译通论孔颖达说:“尸穿着士的礼服,指的是端冕。如果君主的先祖是士或大夫,就穿助祭的礼服。所以《曾子问》中说:‘尸戴着弁冕出来’,这是作为君主的尸,有的戴弁,有的戴冕。如果作为先君士的尸,就戴爵弁;如果作为先君大夫的尸,就戴端冕,就是这样。如果是大夫或士的尸,就穿家祭的礼服,端冕就是这样。”应镛说:“古代成为天子的,都是积累世代的德行而达到的,没有一朝突然崛起而居于尊位的。那些失去天下的,必定有大恶,自己断绝了天人和人心的归附,否则没有不依靠前代贤哲来避免的。所以德行必须像舜、禹那样,才能从平民突然兴起;恶行必须像桀、纣那样,才会忽然降为平民。至于诸侯与士的进退升降,虽然偶尔有这种情况,但也已经很少了。自从周秦以后,兴衰无常,贵贱悬殊的情况,比比皆是。这里讨论所祭祀的对象和所穿的服饰,固然也是当时绝无仅有的情况。然而先王制定礼制,用来概括古今的变化,而未来的人情事物,也不能违背它。所以百世以后等待圣人,也不会感到困惑。”
按:士的礼服有三种:端冕、皮弁、爵弁。天子穿皮弁视朝,穿端冕居处;诸侯穿端冕视朝,那么尸就穿这种衣服。士的礼服原本不失为天子、诸侯的旧制,其服饰原本也是遗存衣服中所有的。至于衮冕、鷩冕,怎么可以在士的庙堂中穿着呢?
存疑。郑康成说:天子的儿子应当被封为前代王者的后裔,来祭祀他们受命的祖先。说作为士就不一定需要封爵。他的儿子选择宗族中的贤人,像微子那样,他的尸穿着士的礼服,这是因为父亲因罪被杀,不能成为君主【孔疏:郑知道父亲因罪被杀,是因为尸穿士服。因为他曾经是天子的诸侯,不能用庶人的礼节对待他。士是爵位中最卑下的,所以穿士的礼服】。按:三代以上没有天子主持祭祀的嫡子成为士的情况,如果是诸侯失去国家则往往有这种情况。比如周公灭掉五十个国家,春秋时期兼并战争,史书上不绝记载,他们的儿子有的降为士,也是事情中可能有的。但是他们的父亲虽然失去国家但曾经做过诸侯,比照《中庸》中葬以大夫礼的例子,那么他的尸应当穿诸侯的礼服,而用士的礼服来穿,大概是因为《中庸》所说的大夫特指那些作为大夫而死的人。如果大夫遭贬谪而死,那么仍然不能用大夫的礼节安葬。《王制》所说的大夫废弃职事,终身不再做官,死后就用士的礼节安葬,就是这个意思。春秋时期诸侯失去国家,名字被贬低,被贬低那么失去国家的诸侯就和废弃职事的大夫等同。废弃职事的大夫可以用士的礼节安葬,那么失去国家的诸侯怎么不应当用士的礼服来穿他的尸呢?这虽然是孝子仁人也有不得不向法度屈服的情况。由此说来,那么记录者只是针对诸侯而言罢了。说到诸侯而又兼及天子,是因为上面说了天子所以连带提及,并不是说天子的儿子果然有成为士的情况。郑说封王者后裔一定要选择宗族中的贤人,像微子那样,而不一定封他的儿子,他难道没有考虑周武王封武庚的事情吗?
妇女在守丧期间被休弃,就除去丧服。为父母守丧未满一年(未练)被休弃,就守三年丧。已经满一年(既练)被休弃,就停止守丧。未满一年(未练)被接回夫家,就守一年丧。已经满一年(既练)被接回夫家,就继续守完三年丧【“为”读作“伪”】。正义:郑康成说:“当丧,是当公婆的丧期。出,是除去丧服断绝宗族关系。”孔颖达说:“这是阐明妇人遭遇丧事出入的节度。妇人正当公婆的丧服,被丈夫休弃,恩情已经断绝,所以一出嫁就除去丧服。女子出嫁为父母守一年丧,如果父母丧期未满小祥,被丈夫休弃回家,正值兄弟的小祥祭,就跟随兄弟服三年丧的受服,已经断绝夫族,所以对父母的情谊更隆重。如果父母丧期已过小祥,而女子被休弃,她的一年丧服已经除去,现在回家虽然在三年内,就停止不再反穿丧服,因为兄弟小祥之后没有丧服变化的节度,所以女子就停止了。已,就是停止。未满一年被接回,是说先前有父母丧,被丈夫休弃,现在丧期还未满小祥,而丈夫命令接回,就回到夫家,到小祥时除去,这是依照一年丧服的礼节。已经满一年被接回,就继续守完三年,是说被休弃回家,已经跟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丧的受服,而丈夫命令接回,那么就仍然继续守完三年才除去,是跟随兄弟的缘故。”方慤说:“女子出嫁那么恩情隆重在夫家,被休弃那么恩情又隆重在父母,得回夫家那么恩情又隆重在夫家。已经满一年被接回,那么丧服不能中途除去,所以继续守完三年。”
再期之丧,就是三年丧。期之丧,就是二年丧。九月、七月之丧,就是三时丧。五月之丧,就是二时丧。三月之丧,就是一时丧。所以一年举行祭祀,是礼的规定;一年除去丧服,是丧道的规律。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
正义郑康成说:三年到一时,是说丧服的节度顺应岁时的节气。期而祭,是说练祭。礼正月存亲【孔疏庄元年公羊〇文】亲人去世到现在满一年,满一年就应当举行期祭,天道一变,哀痛之情更加衰减,衰减就应当除去,两件事互不相关【孔疏:祭祀是为了存念亲人,除去丧服是因为天道的变化,两件事虽然在同一时间,互不相关,所以说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孔颖达说:这是阐明遭遇丧事时节降等除服的意义。孝子为亲人守丧,岁序更替,随时伤感,所以满一年举行练祭,这是孝子存念亲人的心意,在礼节上理所当然,所以说这是礼。亲人去世满一年就除去丧服,说的是丧事顺应天道理所当然,所以说这是道。这里除去丧服是指练祭时除去丧服。
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若至大祥除丧,大祥祭亦同日,不相为。又曰: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祭之爲除丧而祭,故记者特眀之云:祭不为除丧也。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闲不同时而除丧。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陈氏澔曰:仪礼大功章有中殇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丧也。吴氏澄曰:再期、一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者,丧节之隆杀也。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者,气运之久近也。隆杀在人,久近在天。故祭以存亲,亦以尽乎人之礼;除丧以顺变,亦以从乎天之道。人礼之当尽者,无有穷已;天道之当从者,不得不然也。徐氏师曾曰:再期斩衰也,期齐衰也,九月七月大功也,五月小功也,三月缌麻也。期以上以年计,功缌以时计。服之隆杀有此五等,凡取义于人情天道而已。举一期则再期可知,举一年则其余可知。
译男子除去头上的丧带,女子除去腰间的丧带,这与小祥祭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到了大祥祭除去丧服,大祥祭也同在这一天,二者不互相替代。又说:祭祀是为了追念在世的亲人,因为死者幽隐难知;除去丧服是显明的事,其道理容易识别。恐怕人们怀疑是因为要除去丧服才举行祭祀,所以记录者特意说明:祭祀并不是为了除去丧服。然而,虽然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但除去丧服与祭祀是同时进行的,总而言之,练祭和祥祭也统称为除去丧服。所以下文说:三年之后才安葬的,必定要举行两次祭祀,这两次祭祀的时间不同,除去丧服的时间也不同。又说:除去成年的丧服,要穿朝服、戴缟冠,这是将练祭和祥祭统称为除去丧服。陈澔说:《仪礼·大功章》中有“中殇七月”的文字,就是这七个月的丧期。吴澄说:再期、一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这是丧礼等级的隆重与简略。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这是气运的久远与接近。隆重与简略在于人,久远与接近在于天。所以祭祀是为了追念亲人,也是为了尽人间的礼;除去丧服是为了顺应变化,也是为了顺从天道的规律。人间的礼应当尽到的,没有穷尽的时候;天道应当顺从的,不得不如此。徐师曾说:再期是斩衰,一期是齐衰,九月和七月是大功,五月是小功,三月是缌麻。一期以上的以年计算,小功和缌麻以时计算。丧服等级的隆重与简略有这五等,大都是取义于人情的道理和天道的规律罢了。举出一期,那么再期就可以知道了;举出一年,那么其余的就可以知道了。
案祭不为除丧记者,恐哀戚之情衰,而徒以除丧毕此祭也,故为此言。郑氏以存亲释祭,以哀衰释除服,明其不相为然。亲丧外除外,除则服除,而内固有不除者在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闲不同时而除丧。正义:郑氏康成曰:“再祭,练祥也【孔疏:下文大功再祭,朋友虞祔,知再祭非虞祔也】闲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嵗,宜异时也。而除丧,己祥则除不禫【孔疏:以记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己极,故不禫也】孔氏颖达曰: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后始葬。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于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也。方氏慤曰:未葬则虽期未可练,再期未可祥,必待葬毕而为之,故曰再祭,必有渐焉,故不可同时也。徐氏师曾曰:此言后期而葬之礼,既不以过时而废礼,又不以一蹴而杀哀,礼之尽情之至也。马氏睎孟曰:祭不为除丧,而除丧者必因祭焉。以祭为吉,而除丧者所以从吉也。夫练祥之时,既已过矣,而犹为之再祭,以存亲之礼不可废也。其祭之闲不同时者,以其存亲之节不可忘也。祭不同乎时,而除丧者亦不同乎时,则除丧必从祭也,可知矣。
案禫之见于经传者多矣,未有不遵郑注以为祭名者。士虞记中「月而禫」,杂记「期之丧十五月而禫」,闲传「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云「禫而牀」「禫而纤」。丧大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又云「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檀弓「是月禫,徙月乐」,又云「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小记云「为父母妻长子禫,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宗子母在,为妻禫」。王肃难郑,但据檀弓「是月禫」句,难其二十七月为禫之说,未闻以禫为除服,难其禫为祭名,如戴侗所云者。小记云「祭不为除丧」,孔疏「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练祭」「祥祭」总名「除丧」,则「禫祭」亦名「除丧」,可知。桧风《素冠》传云「据玉藻『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祥则冠之,禫则除之」,「除」谓除祥冠也。祥冠至禫月而除,却无不祭而除之理。且「禫而饮醴」「禫而牀」「禫而从御」,岂有禫止除服,居然不祭而饮醴、从御之礼?刘公瑾恪遵郑注,未或非之。顾炎武以禫为终丧之祭,考证甚明。三虞、练、祥之祭各有祝辞,唯禫不具文,畧耳。此记孔疏谓「三年始葬,哀情己极,故不禫」,若葬在三年以前,则练、祥在祭外,其必禫祭以终丧可知。禫祭「▯冠朝服」,既祭「綅冠素端黄裳」,终月。郑据闲▯及大戴《变除礼》文,侗谓毫无可据,殆勿深考耳。《变除礼》云「禫祭▯冠黄裳」,疏谓「既着▯衣,应着▯冠」,则是禫祭▯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以大吉当▯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变除礼》又云「禫讫朝服綅冠」,疏以祥祭后乃着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后亦着朝服綅冠也。綅与纤同,皆黑经白纬。闲传云「禫而纤,无所不佩」,郑注据旧说云「纤冠者采缨也」。禫祭时「▯冠朝服」,禫祭讫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郑之考证章章明矣。「禫」字,《说文》《韵会》《集韵》《广韵》并从「示」,只以《士虞记》文「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一气说下并从。示则知,练祥为祭禫,亦祭名,何疑其改?示从衣,本《正字通》耳。此书颇蹖驳,不足凭。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爲于僞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孔疏:谓死者无近亲】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孔疏:未能为主】大功为之再祭【孔疏:练祥】则小
译查考“祭祀不是为了除丧”这一记载,是担心哀痛之情衰减,而仅仅为了除丧而完成这次祭祀,所以这样说。郑玄用“存念亲人”来解释“祭”,用“哀情衰减”来解释“除服”,明确表明二者并非同一回事。亲丧在外部除服,除服之后,虽然外在的丧服去除了,但内心固有不除去的哀思存在。
三年之后才下葬的,必定要进行两次祭祀,这两次祭祀的时间不同,除丧的时间也不同。
正义:郑玄说:“两次祭祀,指的是练祭和祥祭【孔颖达疏:下文提到大功之丧进行两次祭祀,朋友之丧进行虞祭和祔祭,由此可知这里的两次祭祀不是虞祭和祔祭】。‘闲不同时’,意思是应当在不同的月份。祔祭之后的下一个月举行练祭,再下一个月举行祥祭。之所以必须不同月份,是因为下葬与练祭、祥祭原本就跨越不同的年份,理应处于不同的时节。至于除丧,已经过了祥祭就除服,不再进行禫祭【孔颖达疏:因为经文只说‘必再祭’,所以知道没有禫祭。禫祭,本来是因为思念情深,不忍心立刻完全除去丧服,所以设有禫祭。现在既然是三年后才下葬,哀痛之情已经极尽,所以不再进行禫祭】。
孔颖达说:这是指因有事故,不能及时下葬,所以三年后才下葬。既然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然到了练祭、祥祭的月份,也不能除去亲人的丧服,所以三年下葬后必定要进行练祭和祥祭,不能在同一时间祭祀。前一个月练祭,后一个月祥祭,所以说时间不同。在练祭和祥祭的时候除丧,是指练祭时男子除去首绖,妇人除去腰带;祥祭时除去衰衣和丧杖。
方慤说:未下葬时,即使满一年也不能练祭,满两年也不能祥祭,必须等到下葬完毕后才进行,所以说两次祭祀,必定有渐进的过程,所以不能同时进行。
徐师曾说:这是说延期下葬的礼仪,既不会因为过期而废弃礼仪,也不会因为一步到位而削减哀痛,这是礼仪尽情尽理的极致。
马睎孟说:祭祀不是为了除丧,但除丧必定依托于祭祀。因为祭祀属于吉礼,而除丧是为了顺应吉礼。练祭和祥祭的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但仍然进行两次祭祀,是因为存念亲人的礼仪不可废弃。两次祭祀时间不同,是因为存念亲人的节度不可遗忘。祭祀时间不同,而除丧的时间也不同,那么除丧必定跟随祭祀,由此可知。
查考“禫”字在经传中出现很多,没有不遵循郑玄注解将其视为祭名的。《士虞记》中“月而禫”,《杂记》“期之丧十五月而禫”,《闲传》“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说“禫而牀”、“禫而纤”。《丧大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又说“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音乐奏起了,所以如此。《檀弓》“是月禫,徙月乐”,又说“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小记》说“为父母妻长子禫,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宗子母在,为妻禫”。王肃反驳郑玄,只是依据《檀弓》“是月禫”一句,反驳其二十七月为禫的说法,未曾听说以禫为除服,反驳其禫为祭名,像戴侗所说的那样。《小记》说“祭不为除丧”,孔颖达疏“祭祀虽然不是为了除丧,除丧与祭祀同时”,“练祭”、“祥祭”总称为“除丧”,那么“禫祭”也名为“除丧”,由此可知。《桧风·素冠》传云“依据《玉藻》‘缟冠素纰’,这是祥祭之后的冠”,“祥祭时戴冠,禫祭时除去”,“除”是指除去祥祭的冠。祥祭的冠到禫月才除去,却没有不祭祀而除去的道理。况且“禫而饮醴”、“禫而牀”、“禫而从御”,难道有禫祭只是除服,竟然不祭祀就饮醴、从御的礼仪吗?刘公瑾恪遵郑玄注解,未必不是正确的。顾炎武以禫为终丧之祭,考证非常明晰。三虞、练、祥之祭各有祝辞,只有禫祭没有详细记载,只是简略罢了。此篇孔颖达疏说“三年始葬,哀情已极,故不禫”,如果下葬在三年以前,那么练祭、祥祭在祭祀之外,其必定有禫祭以终丧可知。禫祭“〇冠朝服”,既祭“綅冠素端黄裳”,终月。郑玄依据《闲传》〇及大戴《变除礼》文,戴侗说毫无依据,大概是不深入考察罢了。《变除礼》云“禫祭〇冠黄裳”,疏说“既然穿着〇衣,应当戴〇冠”,那么就是禫祭戴〇冠了。黄裳,表示尚未大吉。因为大吉应当穿〇衣素裳,现在用黄裳,所以说尚未大吉。《变除礼》又说“禫讫朝服綅冠”,疏以祥祭后乃着大祥素缟麻衣,所以知道禫祭后也着朝服綅冠。綅与纤同,都是黑经白纬。《闲传》云“禫而纤,无所不佩”,郑玄注依据旧说云“纤冠者采缨也”。禫祭时“〇冠朝服”,禫祭结束后头戴“纤冠”,身穿“素端黄裳”。郑玄的考证彰彰明矣。“禫”字,《说文》《韵会》《集韵》《广韵》都从“示”,只以《士虞记》文“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一气说下并从“示”,则知,练祥为祭禫,也是祭名,何疑其改?“示”从“衣”,本于《正字通》。此书颇为驳杂,不足凭信。
大功之丧,如果主人有三年之丧,那么必定为他进行两次祭祀,朋友之丧只进行虞祭和祔祭即可【“为”读作“伪”】
正义郑玄说:指死者的从父兄弟来担任丧主【孔颖达疏:指死者没有近亲】有三年之丧的,是指妻子或子女年幼【孔颖达疏:未能担任丧主】大功之亲为他进行两次祭祀【孔颖达疏:练祭和祥祭】那么小
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孔氏颖达曰:朋友疏于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亲重者为之逺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练祥,小功缌麻为之练,朋友但虞祔而已。
译对于小功、缌麻的丧亲,可以为他们举行练祭。孔颖达说:朋友的关系比大功疏远,不能为他们举行练祭和祥祭,只为他们举行虞祭和祔祭罢了。既然如此,那么连大功都为他们举行练祭和祥祭,可知虞祭和祔祭也一定会为他们举行。关系重的,为他们举行远祭;关系轻的,为他们举行近祭,所以大功为他们举行练祭和祥祭,小功、缌麻为他们举行练祭,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罢了。
通论孔氏颖达曰:「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爲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缌麻至祔。若又无,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田氏琼曰:「刘徳议问:朋友虞祔,谓主幼而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否?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于祖也。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但后日不常祭之耳。』」
余论应氏镛曰:凡此皆为死者无主后,而虑生者不能久其事,故以亲疏而为之节。若尽送往抚孤之义,则虽过于厚而无害也。夫死生之相収,防人道之当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适无父母兄弟之至亲也,则大功当任其责而至于终丧;或其适无小功之亲也,则朋友当任其责而至于逾葬。使其不幸而无大功以为之依,则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视乎?又不幸而无朋友以为之助,则为邻者,倘与之旧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体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之义,则练祥不必大功,而亲党皆不得而辞。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则凡相识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则处之各不同耳。
士妾有子而爲之缌无子则已
正义郑氏康成曰:「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孔疏:丧服传「大夫为贵妾缌」,是大夫贵妾无子犹服之也;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也】案《丧服传》贵妾缌,何以缌?以其贵也。郑注谓此公士大夫之君。贾疏:「贵妾侄娣也。」《曲礼》:「大夫不名长妾,若士则娣侄不具。」是妾以娣侄为贵,非娣侄则贱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税他活反又他外反】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子生于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已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孔疏僖三十三年左传文】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孔疏以税是不相当故知当其时则服全服也】孔氏颖达曰:「王氏云昆弟谓诸父之昆弟。」
存疑。孔氏颖达曰:「王氏云:『己则否』,谓计己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
存异。孔氏颖达曰:郑意谓父在本国,先有此诸亲,后随宦出游他国,更取而生子。此子生不及归,见祖父以下诸亲。又年限已竟,而始闻丧,则父追服而子不追服。若年限未竟,追全服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或父又适他国,更取所生也。王谓此弟诸父之昆弟,庾谓己谓昆,则彼谓己弟,不相税服,并非郑义。辨正淳于氏纂曰: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至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痛,使与诸父母昆弟同制,尊祖之义于是疏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
案此一节,以本服缌小功与降而在缌小功对。王以诸父昆弟为诸父之昆弟,得之。盖祖父母昆弟谓伯叔祖父母也,诸父昆弟谓从伯叔父母也。礼,祖伯叔父母小功,从祖伯叔父母缌,从伯叔父母小功,再从缌。从祖昆弟小功,再从缌。言此子从父在外而生子,不识此缌小功之亲。今闻丧,又在限外,则父追服而己不服。服本轻也。若由期大功而降在缌小功者,则虽不识,亦在限外,而必追服之。服本重也。惟本服在小功缌者不税,则本服在期大功者必税,明矣。况祖父母正期,至尊不降,即诸父昆弟亦正期,非天子诸侯无絶期者,而可不税乎?或曰:祖父母上落一从字,亦通。
总论。孔氏颖达曰:「自此至服巳一节,明税服之礼。」
爲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正义:郑氏康成曰:「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案:如行人被执而后归,或出奔而君反之,在丧限之后
译通论:孔颖达说:“皇氏说:死者若有三年之亲,则由大功的主丧者为其举行练祭和祥祭;死者若有期亲,则由大功的主丧者为其举行至练祭。如果死者只有大功之亲,则由大功的主丧者为其举行至期祭;小功、缌麻之亲则举行祔祭。如果连这些都没有,就各自依照服丧的月数停止。所以《杂记》说:‘凡是主持兄弟丧事,即使关系疏远也要举行虞祭’,这是指没有三年及期亲的情况。”田琼说:“刘德议问:朋友主持虞祭和祔祭,是指主丧者年幼而由朋友代为虞祭和祔祭吗?如果完全没有主丧者,宗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品,应当举行虞祭和祔祭吗?回答说:‘虞祭是为了安顿亡魂,祔祭是将死者附祭于祖先。朋友之间旧日的情谊欢爱,固然应当安顿他、附祭他,这样道义才算完备,只是日后不再经常祭祀罢了。’”
余论:应镛说:凡此种种,都是因为死者没有主丧的后人,而担心生者不能长久地侍奉,所以根据亲疏关系来制定节制。如果完全尽到送别死者、抚恤孤弱的道义,那么即使过于厚待也没有害处。生死之间的相互收殓,是防止人道沦丧的当然之举。如今他身死,妻子儿女孤弱,恰好又没有父母兄弟这样的至亲,那么大功之亲就应当承担起责任直到丧期结束;或者恰好没有小功之亲,那么朋友就应当承担起责任直到安葬完毕。如果他不幸连大功之亲都没有可以依靠,那么小功以下的亲属难道可以坐视不管吗?再不幸连朋友都没有帮助,那么邻居中,如果有与他有旧交情的,难道可以漠然置之吗?因此,体察“朋友死而无归宿,由我负责殡殓”的道义,那么练祭、祥祭就不必限于大功之亲,而亲族党辈都不得推辞。推演“有死人尚且有人为他涂门”的心意,那么凡是相识的人都不得拒绝。只是情谊有厚薄,所以处理的方式各不相同罢了。
士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
正义:郑康成说:“士的地位低,妾如果没有子女就不服丧,不区分妾的贵贱【孔疏:《丧服传》说‘大夫为贵妾服缌’,是大夫的贵妾即使没有子女也服丧;士的妾没有子女就不服,不区别妾的贵贱】。查《丧服传》说贵妾服缌,为什么服缌?因为她们尊贵。郑注认为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贾疏说:‘贵妾是指侄娣。’《曲礼》说:‘大夫不直呼长妾的名字,如果是士则侄娣不备。’可见妾以侄娣为贵,不是侄娣就是贱妾。”
出生时来不及见到祖父母、伯叔父、兄弟,父亲已经服丧完毕,自己就不追服【税,音他活,又音他外】。正义:郑康成说:“这是指儿子出生在国外的情况。父亲因为其他原因居住在异国而生下自己,自己来不及在这些亲人活着的时候回去相见,如今他们去世,服丧的年月已经过去才听到消息,父亲为他们服丧完毕,自己就不追服,是不要求人们去报答那些非时之恩于人力所不能及之处。”当时如果在服丧期内就服丧,税读作“无礼则税之”的税【孔疏引僖公三十三年《左传》文】。税丧,是说丧期与服丧不相符合【孔疏认为税是不相符合,所以知道当时如果在服丧期内就服全服】。孔颖达说:“王氏说,兄弟是指伯叔父的兄弟。”
存疑。孔颖达说:“王氏说:‘自己就不追服’,是说计算自己的出生时间来不及见到这些亲人活着,就不追服;如果这些亲人去世之前自己已经出生,就追服。”
存异。孔颖达说:郑的意思是父亲在本国,先有这些亲属,后来随官职出游他国,再娶妻生下儿子。这个儿子出生来不及回去,见到祖父以下的各位亲属。又丧期已满,才听到丧讯,那么父亲追服而儿子不追服。如果丧期未满,追服全服已经在他国,后来在本国生了弟弟,或者父亲又到他国,再娶所生的孩子。王认为这个弟弟是伯叔父的兄弟,庾认为己是指兄弟,那么对方指自己弟弟,不相互追服,都不是郑的意思。辨正:淳于纂说:根据降等为缌、小功的亲属追服,大概是正因亲属而重视骨肉之情。如今父亲在世则祖父母服周,父亲去世则服三年,这不是重视吗?如果只因为没见到,就割断至亲的根本恩爱,而忍心压抑悲痛,使其与伯叔父母、兄弟同制,尊祖的道义就疏远了。又礼制规定为慈母的父母无服,也说恩情不能波及。恩情不及,慈母的父母可以这样。如今因其他原因出生没见到祖父,而认为是非时之恩意,实在不能让人心满意足。
查这一节,是以本服缌、小功与降等为缌、小功相对。王将伯叔父、兄弟解释为伯叔父的兄弟,是对的。大概祖父母、兄弟是指伯叔祖父母,伯叔父、兄弟是指从伯叔父母。礼制,祖伯叔父母服小功,从祖伯叔父母服缌,从伯叔父母服小功,再从服缌。从祖兄弟服小功,再从服缌。说这个儿子跟随父亲在国外生子,不认识这些缌、小功的亲属。如今听到丧讯,又在丧限之外,那么父亲追服而自己不服。服丧本来较轻。如果是由期、大功降等为缌、小功的,那么即使不认识,也在丧限之外,也一定追服。服丧本来较重。只有本服在小功、缌的不追服,那么本服在期、大功的必追服,是明显的。况且祖父母正服期,至尊不降,即使伯叔父、兄弟也正服期,不是天子诸侯没有绝期者,难道可以不追服吗?有人说:祖父母上面漏掉一个“从”字,也通。
总论。孔颖达说:“从这一节到‘服巳’一节,阐明追服之礼。”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服丧,君主已经除丧而后才听到丧讯,就不追服。正义:郑康成说:“臣下的恩情较轻。指卿大夫出使聘问,因其他原因久留【案:如行人被扣留而后归,或出奔而君主召回,在丧限之后】
】孔氏颖达曰:「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臣后方闻之。若君未除,则从爲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
译孔颖达说:“臣子出使外国不在国内,而国君的亲属去世,臣子后来才听说。如果国君尚未除去丧服,臣子就跟随国君为其服丧;如果国君已经除去丧服,臣子就不补行服丧之礼。”
案,臣之服君,党从君故也。君既除矣,臣是以不税,无所从也。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句宜承父税,丧己则否。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正亲缌、小功不税矣。陈氏澔曰:降者,杀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适孙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殇,则皆降服小功。如庶孙之下殇,以大功降而为缌也【案陈原注:此下尚有「从祖昆弟之长殇降而为缌也」十二字。据记义,盖为本齐衰、大功之亲降在缌及小功者言之。若从祖昆弟正服小功,礼本不税,何有于殇?删之】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余羣介行人宰史也。君虽未知丧,臣服已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孔氏颖达曰:「此明贱臣从君出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余为臣之贵者,若君亲服限未除,君既服之,则亦从而服之。若限已竟而君税之,不从君而税也。若君出而臣不随君,君之亲于本国内丧,君虽未知,在国之臣即如寻常先着服,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特明之。」
案:臣不税服,以恩轻也。近臣斯服,以在君左右,不可异于君。然非为死者服,故孔曰:“非税义也。”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五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钦定礼记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六
丧服小记二第十五之二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正义郑氏康成曰:哀益杀敬弥多也。虞于寝【孔疏士虞礼文】祔于祖庙【孔疏檀弓文】孔氏頴达曰:此论杀哀去杖之节。方氏慤曰:丧礼先虞而后祔,虞杖特不入于室而已,至于祔杖则虽堂亦不升焉。室内而堂外,故于室曰入,堂髙而陛卑,故于堂曰升。
案此皆谓丧主也。若众主人,则无入室升堂之事。士虞礼注:「主人将入室,▯之西序,乃入则祔杖,▯之西阶之下欤?」主人之杖不入室,不升堂,则众主人不以杖即位可知。未葬前主人位在堂下,故杖至虞乃有飨神酳献诸礼,不以杖入。辟之祭主于敬也,至祔则祭及所祔之祖,敬弥多,辟弥远矣。此与父在子不以杖即位意略同。郑言哀益杀,自虞至祔爲日无多,哀杀有限,至练乃弥杀也。士虞礼注:「虞杖不入室,祔杖不升堂,则练杖不入门。」
爲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爲君母之党服【不爲于僞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徒从也,所从亡则已。”孔氏頴达曰:“爲君母后,谓无适立庶爲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若君母卒则不服。今爲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谓与不爲后同也。”敖氏继公曰:“庶子从君母之服,唯止于外祖父母、从母及舅,不及舅之子、从母之子,异于因母也。若爲父后,则服之,其礼当与爲人后同。”
通论黄氏震曰:「适爲属,从母殁,亦服母之党。」
案爲君母后,若衞庄姜以戴嬀之子爲己子也。妇人无子出,惟后夫人不出,得以庶子爲己子。或谓爲君母后,则即爲父后,而与尊者爲体矣。礼,庶子爲父后者,爲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以与尊者爲体,则不得服私亲也。则不爲君母之党服,而何服乎?疑此有阙文,当作「爲君母后者,君母卒,爲君母之党服;不爲君母后,君母卒,则不爲君母之党服。」盖妾子于君母之党本非亲,其从而服以君母故也。故曰「徒从者,所从亡则已」。今既爲君母后,则于君母爲属从。所谓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杀,去声;去,起吕反;绖,大结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如要绖也【孔疏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孔氏頴达曰:“丧服传:首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带。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朱子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母指与第二指一围。”吴氏澄曰:“丧礼经传记中绖带并言,则以首绖爲绖,而要绖爲带;亦有以要绖
译查考,臣子为君主服丧,是因为顺从君主的缘故。君主既然已经除服,臣子因此也不继续服丧,因为没有可以顺从的对象了。
那些因降等而服缌麻、小功丧服的,则继续服丧。
正义郑康成说:这句话应当承接“为父亲服丧”而言,如果丧事已经结束,就不服了。意思是,对于正亲中服齐衰、大功的,正亲中服缌麻、小功的,则不服丧了。陈澔说:降等,是指减轻其正服。比如叔父和嫡孙的正服都是不持杖的期年丧,如果死于下殇,则都降等为小功。比如庶孙的下殇,以大功降等为缌麻【查考陈原注:此处下面还有“从祖兄弟的长殇降等为缌麻”十二字。根据《记义》,大概是为原本服齐衰、大功的亲属降等在缌麻及小功者而言。如果从祖兄弟的正服是小功,礼制本就不服丧,何谈殇服?故删除】
近臣随君主服丧,就随之服丧。其余的人顺从君主服丧,但不顺从君主除服。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臣子已经服丧了。
正义郑康成说:“是指君主出外朝觐,没有按时返回而不知道丧事的情况,近臣指守门人、宦官之类的人。其余的人指群介、行人、宰史等。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臣子已经顺从服丧的,所顺从的对象虽然在外,自然还是服丧。”孔颖达说:“这是阐明卑贱的臣子跟随君主出外没有按时回国,等到返回时君主的亲属去世,君主自己除服,臣子中地位卑贱亲近的就跟随君主服丧,这不是除服的道理。其余地位尊贵的臣子,如果君主的丧服期限没有结束,君主已经服丧,那么也就跟随君主服丧。如果期限已经结束而君主除服,就不跟随君主除服。如果君主出外而臣子不跟随君主,君主的亲属在本国内去世,君主虽然还不知道,在国内的臣子就按照平常先穿丧服,担心跟随君主没有服丧,臣子不先服丧,所以特别阐明这一点。”
查考:臣子不除服,是因为恩情轻。近臣随之服丧,是因为在君主左右,不能与君主不同。但这并不是为死者服丧,所以孔颖达说:“这不是除服的道理。”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五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钦定礼记义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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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六
丧服小记二第十五之二
虞祭时的丧杖不进入室内,祔祭时的丧杖不登上厅堂。
正义郑康成说:悲哀逐渐减轻,敬意逐渐增多。虞祭在寝宫【孔疏引《士虞礼》文】,祔祭在祖庙【孔疏引《檀弓》文】。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减轻悲哀、去掉丧杖的节度。方慤说:丧礼先虞祭而后祔祭,虞祭的丧杖只是不进入室内而已,至于祔祭的丧杖,即使是厅堂也不登上。室内而厅堂在外,所以对于室内说“入”,厅堂高而台阶低,所以对于厅堂说“升”。
查考这都是指丧主而言。如果是众主人,就没有进入室内、登上厅堂的事情。《士虞礼》注:“主人将要进入室内,〇在西序,进入后则祔杖,〇在西阶之下吗?”主人的丧杖不进入室内,不登上厅堂,那么众主人不持杖就位就可以知道了。未安葬前主人位在堂下,所以丧杖到虞祭时才有飨神、酳献等礼仪,不持杖进入。这类似于祭祀主要在于敬,到祔祭时祭祀涉及所祔的祖先,敬意更多,避讳更远。这与父亲在世时儿子不持杖就位的用意大致相同。郑康成说悲哀逐渐减轻,从虞祭到祔祭日子不多,悲哀减轻有限,到练祭时才更加减轻。《士虞礼》注:“虞祭的丧杖不进入室内,祔祭的丧杖不登上厅堂,那么练祭的丧杖不进入大门。”
为君主母亲立嗣的人,君主母亲去世,就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不,音僞】正义:郑康成说:“只是顺从服丧,所顺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孔颖达说:“为君主母亲立嗣,是指没有嫡子而立庶子为嗣。妾子对于君主母亲的亲属,如果君主母亲去世就不服丧。现在立为嗣子,担心等同于嫡子,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所以特别阐明这一点,说与不为嗣子相同。”敖继公说:“庶子顺从君主母亲的丧服,只限于外祖父母、从母及舅,不包括舅的儿子、从母的儿子,不同于因母亲而服丧。如果为父亲立嗣,则服丧,其礼应当与为人后相同。”
通论黄震说:“嫡子属于亲属,母亲去世,也为母亲的亲属服丧。”
查考为君主母亲立嗣,就像卫庄姜以戴嬀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一样。妇人无子出嫁,只有后夫人不出嫁,得以庶子为自己的儿子。有人说为君主母亲立嗣,就是为父亲立嗣,而与尊者为一体了。礼制,庶子为父亲立嗣的,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不服丧,因为与尊者为一体,就不能为私亲服丧。那么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又服谁呢?怀疑此处有缺漏文字,应当作“为君主母亲立嗣的人,君主母亲去世,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不为君主母亲立嗣,君主母亲去世,就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大概妾子对于君主母亲的亲属本来不是亲属,顺从而服丧是因为君主母亲的缘故。所以说“只是顺从服丧,所顺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现在既然为君主母亲立嗣,那么对于君主母亲就是属于亲属顺从。所谓属于亲属顺从,所顺从的人即使去世也服丧。
丧带比首绖细五分之一,丧杖的粗细如丧带【杀,去声;去,起吕反;绖,大结反】
正义郑康成说:“如同腰绖【孔疏知道这样,因为它们是同在下部的物品】孔颖达说:“《丧服传》:首绖大一搹,左边本在下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首尊而腰卑,卑宜小,所以五分之一去掉一。象征服数有五。”朱熹说:“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吴澄说:“丧礼经传记中绖带并言,则以首绖为绖,而腰绖为带;也有以腰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