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六
爲绖,而绞带爲带者。若单言绖,则或谓首绖,或谓要绖,各随所指。此记绖杀,盖兼首、要二绖而言,谓绖之杀,五分首绖之大而去其一,以爲要绖也。如绖则专指要绖。”
译制作绖带,而将绞带作为腰带。如果单说“绖”,那么有时指首绖,有时指要绖,各自随所指而定。这里记载绖带的减杀,大概是兼指首绖和要绖而言,意思是绖带的减杀,将首绖的宽度分为五份去掉一份,用来作为要绖。至于“绖”字,则专指要绖。
案《丧服疏》:斩衰首绖,大搹去五分之一,存七寸二分,以爲要绖。齐衰首绖如之,又五分去一,以爲齐衰要绖。大功首绖如之,又五分去一,以爲大功要绖。小功首绖如之,又五分去一,以爲小功要绖。缌首绖如之,又五分去一,以爲缌要绖。杖大如绖。以斩、齐言之,存疑。贾氏公彦曰:首绖大搹,搹是搤物之称,据中人一搤而言。大者据大母指与大巨指搤之,故言大也【案大者量度大小之谓,贾以母指、巨指言,凿矣】敖氏继公曰:二杖皆如其首绖之度。
案本经所云,则杖如其五分杀一之绖。孔说是,敖说非。
妾爲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以恩轻轻服,服君之正统。”孔氏頴达曰:“此论妾从女君服,女君爲长子三年,妾亦爲女君长子三年。”
案《丧服传》妾爲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此其一也。《丧服记》妾爲女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不言髽,是三年与女君同,不髽与女君微异也。此君长子上下同之,若君众子,则诸侯之妾无服,大夫之妾大功。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除先重,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孔氏頴达曰:「此论丧服轻重及除脱之义。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轻者,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先遭斩服,虞卒哭已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于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案此与《间传》文同。郑彼注云:「妇人重带,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之,其带犹五分去一也。」其卒哭不受,以轻服专指妇人要带。若男子首绖,则亦变葛矣。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辟婢亦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哭皆于次,无时哭也【孔疏:无事谓葬前昼夜无时之哭】有事则入即位【孔疏:有事谓朝夕哭及适子受吊】孔氏頴达曰:「此论在殡无事之时辟开也,朝夕入门内即位哭,则暂开之;无事则不开也。次谓▯庐。」徐氏师曾曰:「倚庐在中门之外。」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正义郑氏康成曰: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曰皋某甫复,其余及书铭则同。孔氏頴达曰:书名,谓书亡人名字于旌旗也。天子书名于太常,诸侯已下则各书于旌旗,其辞一也,谓士与天子同也。妇人复则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伯仲随其次也;氏如孟孙三家之属。陈氏澔曰:《檀弓》疏云:「士丧礼爲铭,各以其物。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缁长半幅,长一尺;防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存疑。郑氏康成曰: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孔氏頴达曰:殷质,故男子复及铭皆名。周尚文,臣不名君也。妇人已下亦殷礼,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有宗伯掌定世繋,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当称氏矣。陆氏佃曰:男子称名,所谓皋某复是也。先儒谓《周礼》天子复曰皋,天子复诸侯复曰皋某复,此读“复曰天子复矣”之误也。“复曰天子复矣”,是告人以天子复,非复天子之辞。案此“复”与《书》《铭》《礼》宜如是。孔云妇人当云夫人,亦指复时耳。若铭则当着其姓与伯仲,卿大夫已下则复,妇人亦当称姓氏。夫惟荒古,人皆无姓。黄帝之子十二姓,皆以德命也。唐尧之时,五臣有大功德,乃赐姓。禹锡土姓,乃使生其地者各以土爲姓,而姓始繁矣。有姓则有别。殷“六世而昏”之说未足据也。又案:天子自名,不过
译查考《丧服疏》:斩衰的首绖,大搹减去五分之一,剩余七寸二分,以此作为腰绖。齐衰的首绖也是这样,再减去五分之一,以此作为齐衰的腰绖。大功的首绖也是这样,再减去五分之一,以此作为大功的腰绖。小功的首绖也是这样,再减去五分之一,以此作为小功的腰绖。缌麻的首绖也是这样,再减去五分之一,以此作为缌麻的腰绖。哭丧棒的粗细如同腰绖。从斩衰、齐衰来说,存疑。贾公彦说:首绖的大搹,搹是用手掐取物体的称呼,依据中等身材的人一手掐取而言。大者是指用大拇指和食指掐取,所以说大【查考:大者是指衡量大小的意思,贾氏用大拇指、食指来解释,过于牵强】。敖继公说:两根哭丧棒都符合首绖的尺度。
查考《仪礼·丧服》经文所说,那么哭丧棒应当符合那经过五次递减后的腰绖尺度。孔颖达的说法正确,敖继公的说法错误。
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
正义:郑康成说:“不敢因为私恩轻而减轻丧服,为君主的正统继承人服丧。”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妾跟随女君服丧,女君为长子服三年丧,妾也为女君的长子服三年丧。”
查考《丧服传》说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这是其中一例。《丧服记》说妾为女君的长子服丧,用恶笄束发,用布总包裹头发,不提及髽髻,这是与女君同为三年丧,但不髽髻与女君略有不同。这里君主的长子上下都相同,如果是君主的众子,那么诸侯的妾没有丧服,大夫的妾服大功。
除去丧服先除去重的,更换丧服先更换轻的。
正义:郑康成说:“先除去重的,是指练祭时男子除去首绖,妇人除去腰带。更换丧服,是指在大丧已经虞祭、卒哭之后又遭遇小丧。此时更换丧服,男子更换腰带,妇人更换首绖。”孔颖达说:“这是论述丧服轻重以及除去、更换的意义。男子以首绖为重,妇人以腰带为重。凡是所重的部分只有除去而没有变更,所以卒哭之后不接受轻的丧服。到了小祥祭各自除去重的部分。易是指先遭遇重丧后遭遇轻丧,变更先轻的部分,就是指男子的腰带,妇人的首绖。先遭遇斩衰之丧,虞祭、卒哭之后已经变为葛绖,大小如同齐衰的麻。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齐衰的腰绖和首绖都是牡麻,牡麻比葛服重,应当从重,而男子不变更首绖,妇人不更换腰带,因为那是他们所重的缘故。只是用麻更换男子的腰带、妇人的首绖,因为那是所轻的缘故。如果还没有虞祭、卒哭,那么后丧就不能变更。”
查考这与《间传》的文字相同。郑氏在那里的注释说:“妇人重视腰带,腰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视它,那腰带也是减去五分之一的。”那卒哭不接受轻服,专门指妇人的腰带。如果是男子的首绖,那么也变为葛绖了。
没有事情不避开,在庙门哭泣都在次舍【辟音婢亦】。
正义:郑康成说:“鬼神崇尚幽暗,在庙、殡宫、哭泣都在次舍,没有定时之哭【孔疏:无事指葬前昼夜无定时之哭】。有事情就进入就位【孔疏:有事指朝夕哭以及嫡子接受吊唁】。”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在殡期间没有事情时避开的情况,朝夕入门内就位哭泣,就暂时打开;没有事情就不打开。次指倚庐。”徐师曾说:“倚庐在中门之外。”
招魂与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文辞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写姓与伯仲,如果不知道姓,就书写氏。
正义:郑康成说:周代的礼仪,天子去世招魂说“皋,天子复”;诸侯去世说“皋某甫复”,其余以及书写铭旌则相同。孔颖达说:书名,是指在旌旗上书写亡者的名字。天子在太常上书写名字,诸侯以下则各自书写在旌旗上,其文辞是一样的,是指士与天子相同。妇人招魂则称字,这里说书写姓及伯仲,是书写铭旌。姓是指如鲁姬、齐姜,伯仲跟随其排行;氏是指孟孙三家之类。陈澔说:《檀弓》疏说:“《士丧礼》制作铭旌,各自依据其物品。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如果不是命士,用黑色布半幅,长一尺;防止末端用整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存疑。郑康成说:这是指殷代的礼仪。殷代质朴不重视,招魂称名则臣子能直呼君主的名。孔颖达说:殷代质朴,所以男子招魂及铭旌都称名。周代崇尚文饰,臣子不直呼君主的名。妇人以下也是殷代礼仪,周代的文饰未必有伯仲,应当说夫人。殷代没有世系,六世之后通婚,所以妇人有不知道姓的。周代则有宗伯掌管确定世系,百世之内婚姻不通,所以必定知道姓。如果妾有不知道姓的,应当称氏了。陆佃说:男子称名,所谓“皋某复”就是这样。先儒说《周礼》天子招魂说“皋,天子复”,诸侯招魂说“皋某复”,这是误读了“复曰天子复矣”。“复曰天子复矣”,是告诉人们天子招魂,不是招魂天子的文辞。查考这“复”与《书》《铭》《礼》应当如此。孔氏说妇人应当说夫人,也是指招魂时而言。如果是铭旌则应当写其姓与伯仲,卿大夫以下则招魂,妇人也应当称姓氏。只有远古荒古之时,人们都没有姓。黄帝的儿子有十二姓,都是依据德行命名的。唐尧之时,五位大臣有大功德,才赐予姓。禹赐予土姓,才让生于那土地的人各自以土为姓,而姓才开始繁多。有了姓就有区别。殷代“六世之后通婚”的说法不足以依据。又查考:天子自称名,不过
对鬼神之辞,《曲礼》“孝王某嗣,王某是也”。若临侯邦之鬼神,则称字,《曲礼》“天王某甫是也”。其他未闻称名者。此乃云“天子达于士,其辞一”,又云“男子书名”,二说不同。故郑臆爲殷礼与周法不同,但于古不见所据,存疑可也。陆氏谓男子皆当称名,以《曲礼》“天子复矣”爲告人以天子复之辞,则古经从未闻“复”竟告人之节,亦非可据也。
译关于对鬼神说话的言辞,《曲礼》记载:“孝王某嗣,王某是也”。如果是面对诸侯邦国的鬼神,则称字,《曲礼》记载:“天王某甫是也”。其他情况未曾听说称名的。这里却说“从天子到士,他们的言辞是一样的”,又说“男子书写名字”,这两种说法不同。所以郑玄推测这是殷代的礼制与周代的法度不同,但在古书中找不到依据,存疑即可。陆氏认为男子都应当称名,把《曲礼》中的“天子复矣”当作告知他人天子已复位的言辞,但古经中从未听说“复”竟有告知他人的礼节,这也不可依据。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斩衰之葛,齐衰之麻,其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孔疏:就首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五分去一,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大功之麻,其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孔疏: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去其一分,故余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皆者,皆上二事【孔疏: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孔疏:妇人上下皆麻,故曰主于男子】孔氏頴达曰: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齐衰受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皆兼服之者。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
通论孔氏頴达曰:「此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爲带。」谓初丧之绖带;至旣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
存异。陆氏佃曰:「谓若斩衰卒哭,男子变要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带。其首绖犹是斩衰之麻。女子更首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绖。其要绖犹是斩衰之麻。是之谓兼服。是何也?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故也。」下文仿此。郑氏谓「服麻又服葛」,误矣。故曰「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
案兼服者,谓齐衰之麻与斩衰之葛并系于要,非去此易彼之谓。闲传云:「轻者包,若以麻易葛,则非包矣。」包亦通谓之易者,包者在内,自外视之则已易也。又案《士虞礼》言:「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妇人説首绖,不说带。」疏云:「男子旣葬,首绖要带俱变者,据闲传斩衰三升,旣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爲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则士虞丈夫俱变者,以变斩衰三升而受齐衰六升,冠受七升,则冠服仍麻绖带,则去麻服葛而葛带三重。故此记云:「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也。」闲传又云:「斩衰之丧旣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谓轻者可施于卑,重者宜主于尊,卑可两施,尊不可贰。」则居前丧遭后丧,男子要服齐衰之麻带,以包斩衰之葛带,首特服斩衰之葛绖;妇人说绖不说带,则首服齐衰之麻绖,以包斩衰之葛绖,要仍特服斩衰之麻带。如此则男子首麻带葛,妇人上下皆麻,而麻葛兼服,专指男子无疑。而《士虞》、《闲传》及《小记》彼此互参,自合陆氏说,未可据。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依注,芳付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报读爲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旣葬卽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孔氏颖达曰:「此论不得依常葬之礼,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卽葬,不待三月。葬竟而卽设虞,安神宜急也。卒哭犹待三月者,夺于哀痛,不忍急也。」徐氏师曾曰:「士三月而葬,旣葬而虞,旣虞卒哭,礼也。疾葬者亦疾虞,若卒哭必俟三月,礼虽有变,哀则同也。」
案:卒哭,乃有受服变除,不可急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正义:郑氏康成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脩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孔疏:谓母死前之月,或一月,或二月,或三月,但未葬之前皆是前月,未必惟母死之前一月也】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孔疏: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父未葬,不得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
译斩衰丧期所服的葛布,与齐衰丧期所服的麻布规格相同;齐衰丧期所服的葛布,与大功丧期所服的麻布规格相同。麻和葛是同时兼服的。
郑康成解释说: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其首绖的宽度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腰带的宽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的葛布与大功的麻布,其首绖的宽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腰带的宽度都是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皆”字,是指上述两件事;“服”是指既服麻又服葛。男子则在首绖上服葛,在腰带下服麻;妇人则在首绖下服麻,腰间仍系原本的麻带,这就是所说的“易服易轻”,兼服的条文主要针对男子。
孔颖达解释说:斩衰丧期在既虞之后受服的葛布,其首绖与齐衰初丧时的麻绖、腰带规格相同;齐衰受服的葛布,与大功初死时的麻布规格相同,这都是兼服的含义。斩衰丧期在既虞之后又遭遇齐衰的新丧,男子就要服齐衰的麻布,腰带处服斩衰的葛绖;妇人则首绖服齐衰的麻绖,腰间仍服斩衰的麻带。
通论孔颖达说:“这是阐明先前遭遇重丧,后又遭遇轻丧,麻葛兼服的道理。”查《丧服传》说:“苴绖粗大,去掉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腰带。”这是指初丧时的绖带;到了既虞变服为葛的时候,绖带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低一等。
存异。陆佃说:“比如斩衰丧期卒哭,男子将腰间的绖带改为葛布。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布替换葛带。头部的绖带仍然是斩衰的麻布。女子将头部的绖带改为葛布。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布替换葛绖。腰间的绖带仍然是斩衰的麻布。这就叫兼服。为什么呢?因为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规格相同。”下文仿照此例。郑氏说“服麻又服葛”,是错误的。所以说“兼服时,服重丧的,就替换轻丧的”。
按:兼服,是指齐衰的麻布与斩衰的葛布同时系在腰间,不是去掉这个换上那个的意思。《闲传》说:“轻丧的包裹在内,如果用麻替换葛,那就不是包裹了。”包裹也通称为替换,包裹在内,从外面看就像是替换了。又查《士虞礼》说:“男子在庙门外解开绖带,妇人解开首绖,不解开腰带。”疏解说:“男子既葬后,首绖和腰带都改变的,是根据《闲传》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服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服成布七升,冠八升。去掉麻布服葛布,葛带有三重。那么士虞礼中男子都改变的,是因为改变斩衰三升而受齐衰六升,冠受七升,那么冠服仍用麻绖带,去掉麻布服葛布而葛带三重。所以这篇记说:‘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相同。’《闲传》又说:‘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遇齐衰之丧,轻丧的包裹在内,重丧的单独在外。意思是轻丧可以施于卑位,重丧适宜主于尊位,卑位可以两施,尊位不可有二。’那么居前丧遭遇后丧,男子腰间服齐衰的麻带,以包裹斩衰的葛带,头部单独服斩衰的葛绖;妇人解开首绖不解开腰带,那么头部服齐衰的麻绖,以包裹斩衰的葛绖,腰间仍单独服斩衰的麻带。这样男子头部麻带葛,妇人上下皆麻,而麻葛兼服,专指男子无疑。而《士虞》、《闲传》及《小记》彼此互相参证,自然符合陆氏的说法,不可依据郑氏之说。”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依注,芳付反】
郑康成解释说:“报读作赴疾的赴,指不及期而葬。既葬立即虞祭,虞祭是为了安神。卒哭之祭,要等待哀痛稍减。”孔颖达解释说:“这是论述不能依照常规葬礼的情况,贫穷者或因事故死后立即安葬,不等待三个月。葬完立即设虞祭,安神宜急。卒哭仍要等待三个月,是因为被哀痛所夺,不忍心急于进行。”徐师曾说:“士人三个月后安葬,既葬而虞,既虞卒哭,这是礼制。疾葬者也疾虞,如果卒哭必须等待三个月,礼制虽有变化,哀痛则相同。”
按:卒哭,是有受服变除的,不可急于进行。
父母的丧事,如果与先葬者同月或同日死亡,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葬者。其葬服为斩衰。郑康成解释说:偕,是俱的意思。指同月或同日死亡。先葬者,是母亲。《曾子问》说:安葬先轻后重。又说:反葬,奠祭后辞于殡宫,随即修办葬事。虞祭时,先重后轻。等待后事,就是指这样。其葬服为斩衰,是因为丧礼的隆哀,应当从重。假设父亲死在前月,而同月安葬,仍然服斩衰,不因为安葬而改变丧服。说其葬服为斩衰,那么虞祭和祔祭各自按照其丧服进行,及练祭、祥祭都
然。卒事反服重【孔疏:卒事之后,还服父服】孔氏颖达曰:此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先轻后重,先葬母也。葬母竟不卽虞祔,更脩葬父之礼,以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未忍爲也。后事谓葬父也。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祭先重而后轻也。
译是的。丧事办完后,改穿为父亲服丧的重孝。孔颖达说:这段论述的是同时遭遇父母丧事时,虞祭、祔祭以及丧服的规定,原则是先轻后重,先安葬母亲。安葬母亲后并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而是先办理安葬父亲的礼仪,因为虞祭和祔祭稍显隆重,父亲灵柩尚在殡宫,不忍心先为母亲举行。后事指的是安葬父亲。等到安葬父亲完毕后,先为父亲举行虞祭,再为母亲举行虞祭,祭祀的顺序是先重后轻。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爲庶子大功【案: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故大夫爲庶子降服大功;若庶子亦爲大夫,则不降】孙不降其父,祖不厌孙也。孔氏颖达曰:嫌旣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爲三年也。
案凡厌皆谓死者爲尊所厌则本服或絶或降而不得伸大夫降庶子大功已尊所厌也兄弟亦爲之大功从父所厌也大夫降庶子适子降庶昆弟庶昆弟又相爲降嫌其子亦有降法故明之天子诸侯于庶子无服庶子之子爲父三年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郑注祖不厌孙则厌爲之服者又别一义又子固不厌其父卽昆弟之子亦不降世叔父之庶者尊厌止及于子于孙否
大夫不主士之丧
正义:郑氏康成曰:「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爲主。」孔氏颖达曰:「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爲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案此句当在「士不摄大夫」上。谓族人无主后者,故不以尊主卑。若其子,则适子虽士,父必主之;庶子则使其子主之。
爲▯母之父母无服【爲于僞反,下爲舅姑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恩不能及。孔氏颖达曰:此卽是丧服中慈母,父虽命爲母,子本非骨肉,故▯母之子不爲▯母之父母服。徐氏师曾曰:仪礼▯母如母,齐衰三年,记者恐人泥此文而并服其党,故明言之。案丧服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母死则丧之如母,贵父之命也。父在,大夫妾子爲母大功,士妾子期,父殁皆申三年,然本非骨肉,故子于▯母之父母无服。
夫爲人后者其妻爲舅姑大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以不贰降【陆云:降一作隆】徐氏师曾曰:“舅姑指夫所自生者而言,盖恩隆于所后,自不得不杀于所生也。”
存异,贺氏玚曰: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爲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爲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相及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
辨正孔氏颖达曰:夫爲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贺义未善。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孔氏颖达曰:「谓祖爲大夫,孙爲士,孙死祔祖,则易大夫牲,不敢用士牲祭于尊者之前也。」陈氏澔曰:「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
存异,孔氏頴达曰:祭殇与无后者,不云易牲,而此易牲者,前是宗子家爲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礼,故殇及无后者,依主人之贵贱礼供之。此是士卑,许进用大夫牲,故曰易牲。又此下云:贱不祔贵,而此士祔于大夫者,谓无士可祔也。若先祖兄弟有爲士者,当祔于士,不得祔于大夫。
案此是初祔于祖,与后从祖祔食不同。孔以殇与无后相较,并论反属支混。又天子、诸侯皆君道,其贵絶族,故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大夫不得祔于诸侯。若大夫与士皆臣道,贵不絶族,故士可祔于大夫。孔说亦固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爲同居;有主后者,爲异居。
正义郑氏康成曰:録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爲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孔氏颖达曰:此解丧服经中继父同居不同居之文。继父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子不随,则无继父名,故自无服。此谓夫死妻稚子防,无大功之亲,随母适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复以其货财爲此子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爲服期。有主后爲异居,谓继父更有子也。异居其别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其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则服齐衰三月而已。
存疑。孔氏颖达曰:「旣云皆无主后,爲同居,则此子有子,亦爲异居也。」
案父殁而母改适,谓他人
译大夫为其庶子降等服丧,但其孙不为父亲降等服丧。
郑玄解释说:大夫为庶子服大功之丧【按:丧服自期年以下,诸侯绝服,大夫降等,所以大夫为庶子降等服大功;如果庶子也是大夫,则不降等】。孙不为父亲降等服丧,是因为祖父不压制孙子。孔颖达解释说:担心既然降等服丧于儿子,也会压制孙子,因此这里明确说明,虽然降等服丧于庶子,但不压制而降低孙子的丧服等级,庶子的儿子不为父亲降等服丧,仍然服三年之丧。
按:凡是“厌”(压制),都是指死者被尊长压制,那么原本的丧服或者断绝或者降等,而不能伸展。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已经是被尊长压制了;兄弟也为庶子服大功,是跟随父亲被压制。大夫为庶子降等服丧,嫡子为庶兄弟降等服丧,庶兄弟又互相降等服丧,担心他们的儿子也有降等服丧的法度,所以加以明确。天子、诸侯对庶子没有丧服,庶子的儿子为父亲服三年丧,父母的丧服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郑玄注说祖父不压制孙子,那么“厌”是指为被压制者服丧,这又是另一层意思。又,儿子固然不压制父亲,即使是兄弟的儿子也不降低对世叔父的丧服等级,尊长的压制只及于儿子,不及于孙子。
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
郑玄解释说:“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主人,也不敢让大夫代理主持。”孔颖达解释说:“是指士死了没有主人,后来他的亲属中有做大夫的人,尊贵者不能主持卑贱者的丧事。”
按:这句话应当放在“士不代理大夫”之上。是指族人中没有主持丧事的人,所以不以尊贵者主持卑贱者的丧事。如果是他的儿子,那么嫡子即使是士,父亲也一定主持丧事;庶子则让他的儿子主持丧事。
为母亲那边的父母没有丧服【“为”读作“于伪反”,下文“为舅姑”相同】。
郑玄解释说:恩情不能波及。孔颖达解释说:这就是丧服中提到的慈母,父亲虽然命令她为母亲,但儿子本来不是骨肉至亲,所以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徐师曾说:《仪礼》规定慈母如同母亲,服齐衰三年,记录者担心人们拘泥于这条规定而连带为她的亲属服丧,所以明确说明。按:《丧服传》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这样,就终身养育她,慈母死了就为她服丧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父亲在世时,大夫的妾子为母亲服大功,士的妾子服期年,父亲死后都申足三年丧期,但本来不是骨肉至亲,所以儿子对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
丈夫作为别人的继承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之丧。
郑玄解释说:“因为不贰事而降低丧服等级【陆德明说:降一作隆】。徐师曾说:“舅姑指丈夫所生的父母而言,大概恩情隆厚于所继承的人,自然不得不降低对生身父母的丧服等级。”
存异,贺玚说:这是指儿子过继时已经结婚,所以这位妇女回到本家为公婆服大功。如果儿子过继时还没有结婚,到所继承的家才结婚的,就不为本家的公婆服丧。因为妇女本来是外路人来的,又恩情义理不相接,如同臣子跟随君主服丧,不跟随就免税。人生不相及之类,都不责备不合时宜的恩情。
辨正:孔颖达解释说: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所以他的妻子降一等服大功,这是跟随丈夫服丧,不论是否认识以前的公婆。假设丈夫的伯叔在其他国家死了,他的妻子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服丧吗?熊氏认为如此,贺玚的说法不好。
士附祭于大夫,则更换祭牲。
郑玄解释说:“不敢用卑贱的祭牲祭祀尊贵者。”大夫用少牢。孔颖达解释说:“是指祖父是大夫,孙子是士,孙子死了附祭于祖父,就更换为大夫的祭牲,不敢用士的祭牲在尊贵者面前祭祀。”陈澔说:“这与下葬用大夫礼、祭祀用士礼的情况不同。”
存异,孔颖达说:祭祀殇者和无后的人,不说更换祭牲,而这里说更换祭牲,是因为以前是宗子家主持祭祀,不能与宗子的礼仪相同,所以殇者和无后的人,依照主人的贵贱礼仪供给。这里是士卑贱,允许进用大夫的祭牲,所以说更换祭牲。又,下面说:卑贱者不附祭于尊贵者,而这里士附祭于大夫,是指没有士可以附祭。如果先祖兄弟中有做士的,应当附祭于士,不能附祭于大夫。
按:这是初次附祭于祖父,与后来跟随祖父附祭不同。孔颖达拿殇者和无后的人相比,并论反而混淆了支派。又,天子、诸侯都是君道,他们的尊贵断绝了族属,所以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如果大夫与士都是臣道,尊贵不断绝族属,所以士可以附祭于大夫。孔颖达的说法也过于固执。
继父不同居的情况,必定曾经同居,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共同财产并祭祀祖先和父亲,称为同居;有主持祭祀的人,称为异居。
郑玄解释说:记录恩情的深浅。看见共同财产就服期年,同居但财产不同,所以同居现在变为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称为异居,那么服三个月;未曾同居就不服丧。孔颖达解释说:这是解释《丧服经》中继父同居与不同居的文字。继父是指母亲再嫁的丈夫。如果母亲改嫁儿子不跟随,就没有继父的名分,所以自然没有丧服。这里是指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孩子年幼,没有大功之亲,跟随母亲嫁给后夫,后夫也没有大功之亲,又用他的钱财为这个孩子建造宫庙,四季让他祭祀,共同计算财产,这样就是继父同居,所以服期年。有主持祭祀的人称为异居,是指继父另有儿子。异居的区别有三:一是以前同居现在不同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同居住但财产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另有儿子,那么只服齐衰三个月。
存疑。孔颖达说:“既然说都没有主持祭祀的人,称为同居,那么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称为异居。”
按:父亲死了母亲改嫁,称为他人
父子,心安乎?不从,斯路人已,不得已而从母以徃,且以母故而父之,而彼亦长之、育之、视之如子,能无报乎?此齐衰三月所爲制也。齐衰以名加也,三月以同爨也。若两无主后,而且与之同财,爲之筑宫庙以祀其祖祢,则其先人血食久赖之矣,而彼淹然不复血食,心能安乎?则齐衰期而别祀之,亦义之所不容己。故郑止言继父有子爲异居,不言此子生子亦爲异居也。而孔乃推之,谓此子若有子卽爲异居,过矣。彼爲之娶妇,使之先人有后,则薄之;彼不爲之娶,使之终无后,乃厚之乎?或曰: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今爲继父期,则此期之内将废祖父之祭乎?曰:不废,礼所谓所祭者,于死者无服则祭也。然则臣妾死于宫中,三月不祭,何也?曰:爲同宫,吉凶异道也。继父爲之筑宫庙,则异宫矣。然则爲父后之子于出母不服,何也?曰:母之恩,天性也。爲父后者,卽不服亦心丧之矣,而又服焉,则哀重。哀重于母,则于祭父爲不诚,不敢不一其诚于父,故并不服也。若夫祭,则母改适之家有夫若子主之矣。然则子从母嫁,其服如之何?曰:礼,父卒,继母嫁从爲之齐衰杖期。传曰:「何以期?贵终也。」继母如此,生母更可知。王氏肃曰:庶子服爲父后者不服。然则此子从母时无主后,则今爲父后可知;而继父死无主后,则嫁母死无主后可知。如此,亦服之祭之否乎?曰:服之祭之。礼,继父无主后爲之齐衰期,则母从继父之服而祭于继父之宫,特不杖,以示降可也。
译父子之间,内心能安宁吗?如果不顺从,那彼此就是路人罢了。因为不得已而跟随母亲前往,并且因为母亲的缘故而尊称他为父亲,而他也将你当作儿子来抚养、养育、看待,怎能没有报答呢?这就是制定齐衰三月丧服的原因。齐衰是因为名义上的父子关系而加上的,三月是因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如果双方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而且与他共同拥有财产,为他修建宫庙来祭祀他的祖先,那么他的祖先长期依赖他的血食祭祀,而他却长久地不再享受血食祭祀,内心能安宁吗?那么为他服齐衰一年的丧并单独祭祀他,也是道义上不能不做的。所以郑玄只说继父有儿子就视为异居,不说这个儿子有了儿子也视为异居。而孔颖达却推论说,这个儿子如果有儿子就视为异居,这是错误的。他为你娶妻,让你的先人有后代,你反而轻视他;他不为你娶妻,让你最终没有后代,你却厚待他吗?有人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是因为服丧期间不祭祀,所以不服。现在为继父服齐衰一年,那么在这一年内难道要废除对祖父的祭祀吗?回答说:不废除,礼制所说,所祭祀的人,如果对死者没有丧服关系就进行祭祀。那么臣妾死在宫中,三个月不祭祀,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同在一个宫室,吉事和凶事遵循不同的道理。继父为你修建宫庙,那就是不同的宫室了。那么作为父亲后嗣的儿子对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母亲的恩情,是天性使然。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即使不服丧,内心也会哀悼,如果再穿丧服,哀痛就会加重。哀痛重于对母亲的哀痛,那么在祭祀父亲时就不够诚心,不敢不将诚心专一于父亲,所以连丧服也不穿了。至于祭祀,母亲改嫁的家里有丈夫或儿子主持。那么儿子跟随母亲改嫁,他的丧服该如何呢?回答说:礼制规定,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跟随继母的人为她服齐衰杖期。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因为重视终始。”继母尚且如此,生母更可想而知。王肃说:庶子为父亲后嗣的人不服丧。那么如果这个儿子跟随母亲时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那么现在作为父亲后嗣的人的情况就可以推知;如果继父去世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那么改嫁的母亲去世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的情况也可以推知。像这样,是否服丧并祭祀呢?回答说:服丧并祭祀。礼制规定,继父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人,为他服齐衰一年,那么母亲跟随继父的丧服等级,并在继父的宫庙祭祀,只是不持杖,以示降等就可以了。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正义郑氏康成曰:变于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孔疏檀弓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孔氏颖达曰:右西边也。南面向南爲主,以对答吊宾。
祔葬者不筮宅
正义:郑氏康成曰:「宅,葬地也。祔葬不筮,前人葬旣筮之。」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亡如字,又音无】
正义郑氏康成曰:「士大夫谓公子公孙爲士大夫者,不得祔于诸侯,卑别也。旣卒哭,各就其先君爲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闲也,可祔于士人,莫敢卑其祖也【孔疏: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其祖也】孔氏颖达曰:「礼,孙死祔祖。今祖爲诸侯,孙爲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远也。诸祖祖之兄弟也,旣不祔祖,当祔祖之兄弟爲大夫士者。夫旣不得祔祖,妻亦不得祔于祖姑,而可祔于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爲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亦祔疏族不爲诸侯者,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亡无也,中闲也。夫祖无妾则又闲曾祖而祔髙祖之妾也。祔必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故祔髙祖也。妾无庙,爲坛祔之耳。诸侯不祔于天子,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于尊祖也。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者,祖贱孙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卑于祖也。」徐氏师曽曰:「孙可以祔祖,子不可以祔父,欲使昭常爲昭,穆常爲穆,故必闲而祔也。」
通论《孔氏颖达》曰:「上云士易牲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于诸侯者,诸侯之贵絶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马氏睎孟曰:「士之与大夫皆人臣也,虽贵贱殊,而势有可防之道。进而祔之可也,天子诸侯君也,进而祔之则君臣乱矣。苟无所祔,则祔于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而不敢祔于诸侯,所以明君臣之义也。」
存疑。徐氏师曾曰:「案后章言妾母不世祭,则必无祔庙之礼。且大夫己上已不爲庶母服矣,况祔庙乎?故『妾祔』一句当爲疑经,不必谓爲坛以祔之,如孔氏附会之说也。」张氏曰:「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指上三者。旧说专指妾言者,非。」
案别子爲祖,爲祖则特立庙,不祔于人。故本文言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不言祔于诸祖父之爲诸侯者。大夫以诸侯之别子爲祖,得立庙者,礼亦宜然而经言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爲大夫、士者。盖大夫、士未命未成,其爲别子则尚不得立庙。不得立庙,则就其所宗者之庙而祔之。所谓无宗亦莫之宗,公子之公爲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不必以庙不在己爲疑也。又案此言妾祔于妾祖姑下,又言庶母不世祭。夫祔以爲祭也,将从其昭穆之次,故先祔之。妾母不世祭,则妾祖姑已不祭矣,祔之何爲?杂记云:「主妾之丧,自祔至练祥,使其子主之。」则不可谓妾母无祔食之礼也。谷梁传云:「礼,庶子爲君,爲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于子祭于孙止。」韦公肃云:「隐公母声子不入鲁惠公庙,妾也。」胡氏安国云:「孟子已入惠公庙,仲子祭享无所,故别立一宫祀之。」隐公不爲己母声子立庙,明己特摄耳,非君也。桓公未立而爲其母仲子立庙,明将爲君也。是诸侯得爲其生母立庙矣。春秋书「初献六羽」,是妾母虽立庙,其祭视适母降一等。其言不世祭者,非必子立之而孙遂毁之,或荐而不祭,至亲尽乃迁乎?若大夫、士则断无立妾庙之理。盖祔有二:有初以班祔至,新主入庙,而所祔之主已迁上一庙者,如三昭三穆之递迁也;有祔之而卽随之食者,如殇与无后之从祖祔食也。妾子非君,安得爲妾母立庙?则此祔妾祖姑者,有庙卽于其庙祔食,无庙则爲坛祔之,而祭于次寝祔食与。
爲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爲,于僞反,下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孔疏:此亲于子爲轻,己母若在,母爲之服,己则服之】所从亡则已。孔氏颖达曰:此论
译为朋友哭丧的人,在门外右侧,面向南方。
郑康成解释说:这是为了区别于为亲人哭丧的礼仪。门外,指的是寝门之外(《檀弓》说:朋友,我在寝门之外哭他)。孔颖达解释说:右侧,就是西边。面向南方,是以南方为主位,以便应答前来吊唁的客人。
合葬的人,不占卜葬地。
郑康成解释说:“宅,就是葬地。合葬不需要占卜,因为前人下葬时已经占卜过了。”
士大夫不能合葬在诸侯的宗庙里,只能合葬在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辈宗庙里;他们的妻子合葬在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姑宗庙里,妾合葬在那些身为士大夫的妾祖姑宗庙里。如果这些人都已去世,那就隔上一辈往上合葬;合葬一定要按照昭穆的次序进行。诸侯不能合葬在天子的宗庙里,但天子、诸侯、大夫可以合葬在士的宗庙里(“亡”读如字,又音无)。
郑康成解释说:“士大夫,指的是身为士大夫的公子、公孙,他们不能合葬在诸侯宗庙里,是因为地位卑下,有所区别。丧事结束后,各自前往祖先中作为祖父的兄弟的宗庙去合葬。‘中’,就是间隔的意思。可以合葬在士人的宗庙里,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先(孔疏:如果不合葬,那就是自尊自大,想要轻视自己的祖先)。孔颖达解释说:“按照礼制,孙子死后要合葬在祖父的宗庙。现在祖父是诸侯,孙子是士大夫而死,就不能合葬在祖父宗庙,意思是说祖父尊贵,应当自己谦卑疏远。‘诸祖’,指的是祖父的兄弟。既然不能合葬在祖父宗庙,就应当合葬在身为大夫、士的祖父兄弟的宗庙里。丈夫既然不能合葬在祖父宗庙,妻子也就不能合葬在祖姑宗庙,而可以合葬在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姑宗庙里。这些祖姑,是丈夫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兄弟的妻子。如果祖父没有兄弟,也可以合葬在那些不是诸侯的疏远同族中。妾死后,也合葬在丈夫祖父的妾那里。‘亡’,就是没有的意思;‘中’,就是间隔的意思。如果丈夫的祖父没有妾,那就再隔曾祖,合葬在高祖的妾那里。合葬一定要昭穆相同,曾祖与丈夫不是同一辈分,所以合葬在高祖那里。妾没有宗庙,只是筑坛来合葬罢了。诸侯不合葬在天子宗庙,也是说地位卑下的孙子不能合葬在尊贵的祖父宗庙里。天子、诸侯、大夫可以合葬在士的宗庙里,是因为祖先卑贱而孙子尊贵,合葬也不嫌失礼。如果不合葬,那就是自尊自大,轻视祖先。”徐师曾说:“孙子可以合葬在祖父宗庙,儿子不可以合葬在父亲宗庙,是为了让昭辈永远是昭,穆辈永远是穆,所以必须间隔一辈再合葬。”
通论:孔颖达说:“上文说士可以改变牺牲合葬在大夫宗庙,而大夫不能改变牺牲合葬在诸侯宗庙,是因为诸侯尊贵,断绝了宗法关系,所以大夫和士不能轻易亲近。”马睎孟说:“士和大夫都是臣子,虽然贵贱不同,但权势上有可以防范的道理。进而合葬是可以的。天子和诸侯是君主,如果进而合葬,就会扰乱君臣名分。如果没有地方合葬,就合葬在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辈宗庙里,而不敢合葬在诸侯宗庙,这是为了彰显君臣的大义。”
存疑。徐师曾说:“查考后文说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一定没有合葬宗庙的礼仪。况且大夫以上已经不为庶母服丧了,何况合葬宗庙呢?所以‘妾合葬’这一句应当是可疑的经文,不必像孔颖达那样附会说是筑坛合葬。”张氏说:“‘亡则中一以上而合葬’,指的是上面提到的三种情况。旧说专门指妾而言,是不对的。”
按:别子作为祖先,作为祖先就单独建立宗庙,不合葬在别人那里。所以本文说诸侯不能合葬在天子宗庙,不说合葬在那些身为诸侯的祖父辈宗庙里。大夫以诸侯的别子作为祖先,得以建立宗庙,礼制上也是适宜的,但经文说不能合葬在诸侯宗庙,要合葬在那些身为大夫、士的祖父辈宗庙里。大概是因为大夫、士尚未受命,尚未成礼,他们作为别子还不足以建立宗庙。不能建立宗庙,就前往他们所宗奉的人的宗庙去合葬。所谓没有宗子也没有人宗奉,公子的公族中身为士大夫的庶子,宗奉身为士大夫的嫡子,不必因为宗庙不在自己这里而疑惑。又按:这里说妾合葬在妾祖姑宗庙,下面又说庶母不世代祭祀。合葬是为了祭祀,将跟随昭穆的次序,所以先合葬。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妾祖姑已经不祭祀了,合葬做什么呢?《杂记》说:“主持妾的丧事,从合葬到练祭、祥祭,让她的儿子主持。”那么不能说妾母没有合葬受祭的礼仪。《谷梁传》说:“礼制,庶子成为国君,为他的母亲筑宫,让公子主持祭祀,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停止。”韦公肃说:“隐公的母亲声子不进入鲁惠公的宗庙,因为她是妾。”胡安国说:“孟子已经进入惠公宗庙,仲子祭祀没有地方,所以另外建立一座宫室祭祀她。”隐公不为自己母亲声子立庙,说明他只是代理国君,并非真正的国君。桓公未即位就为母亲仲子立庙,说明他将要成为国君。这说明诸侯可以为生母立庙。《春秋》记载“初献六羽”,说明妾母虽然立庙,其祭祀比嫡母降一等。所谓不世代祭祀,未必是儿子立庙而孙子就毁掉,或者是只荐而不祭,直到亲尽才迁出呢?至于大夫、士,则绝对没有为妾立庙的道理。大概合葬有两种:有一种是初以班次合葬,新主进入宗庙,而所合葬的主位已经迁到上一代宗庙,比如三昭三穆的递迁;有一种是合葬后随即跟随受祭,比如殇子和无后的人跟随祖父合葬受祭。妾的儿子不是国君,怎么能给妾母立庙?那么这里合葬在妾祖姑宗庙的,有庙就在其庙合葬受祭,无庙就筑坛合葬,而在次寝合葬受祭吧。
为母亲的君主服丧,母亲的君主去世就不服丧(“为”,音于僞,下同)。
郑康成解释说:母亲的君主,指的是母亲的外祖父的嫡母,这是随从而服丧(孔疏:这种关系对儿子来说较轻,如果自己的母亲还在,母亲为她服丧,自己也就跟着服丧)。所跟随的人没有了,就停止服丧。孔颖达解释说:这是论述
不责恩所不及之事,君母谓母之适母也。徐氏师曾曰:母之适母,非母所自出,故杀于母之母也。
译不要求做恩惠所不及的事情,这里的“君母”指的是父亲的正妻,也就是母亲的嫡母。徐氏师曾说:母亲的嫡母,并不是母亲亲生母亲,所以(服丧的等级)比母亲的亲生母亲要轻。
宗子母在爲妻禫
正义郑氏康成曰:宗子之妻尊也。孔氏颖达曰:此论宗子妻尊得爲妻伸禫之事。宗子爲百世不迁之宗也。贺氏玚云:父在,适子爲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殁母存,则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徐氏师曾曰:宗子尊,则其妻亦尊,故母在得爲之禫,重宗妇也。然则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案此宗子兼大小宗而言,凡适子卽继父之宗也。父尊厌正服,故父在适子爲妻不杖而禫。贺循言母尊微厌余服,故爲妻杖期而不禫。若宗子之妻,则已代姑爲主妇而主祭,故并余服不能厌而禫。
通论张子曰:「丧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之丧,其禫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齐衰之丧,禫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爲妻禫;则庶子母在,不爲妻禫,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庶子在父之宫,则爲其母不禫,以厌降也。宗子而爲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适士其庶子异宫,皆爲其母禫矣。」
爲▯母后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上爲如字下二爲去声】正义郑氏康成曰:「谓父命之爲子母者也。缘爲▯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爲后【孔疏不言命后己妾,唯言后父妾者,己妾旣可爲▯母,亦可爲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己子后父妾于文难明,故特言之】孔氏颖达曰:「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母三年』,此卽爲▯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旣有妾子爲▯母后之例,触类言之,谓妾经有子而子已死者,余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爲无子之妾立后,与爲慈母后同也,故云爲庶母后可也。又触类言之,谓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故己命己之妾子与父妾爲后,故呼己父之妾爲祖庶母,亦服之三年。」王氏曰:「旣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爲后。」徐氏师曾曰:「凡妾之有子者称庶母、祖庶母,其无子者则称父妾、祖妾而已。」
存疑:郑氏康成曰,卽庶子爲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适妻使爲母子也。孔氏颖达曰,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陆氏佃曰,爲庶母,爲祖庶母,爲读去声,言爲后慈母者,爲庶母服,爲祖庶母服可也。丧服传云,士爲庶母缌,大夫已上爲庶母无服。
存异,贺氏玚曰:「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犹爲己母,不异;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
案《丧服传》“爲人后”条:“爲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大宗收族者也,不可以絶,则知庶子无后可从祖祔食,不必爲之置后矣。庶子且不必置后,岂有以庶妾而爲之置后者与?”“▯母如母”条,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则生养之终身,死丧之三年,贵命也。是爲此子无母,则无以生,故命此妾养之。旣养之,则有母道,故执子礼以终其恩,非爲此妾无子而爲之置后也。且妾母不世祭,则祖庶母有孙,亦在不世祭之例,又安有无孙而爲之立孙以世其祭者与?要知此特主其生养死葬之事与嗣子传重不同。”注疏并误。又案陆说亦有见,但与注疏正义不符。又或者云“记意”,盖谓父命无子之妾母之丧之如母,则或父命有子之庶母母之,或祖命其妾母之,皆可丧之如母,以终其恩耳。此亦本陆说而小变之,并存参。又案《丧服传》明言“妾子之无母者”,则此时己无母矣,何时又爲己母服?贺说亦非也。
爲父母妻长子禫
正义郑氏康成曰:「目所爲禫者也。」徐氏师曾曰:「言当禫之丧,有此四者,子爲父母,父母爲长子,皆三年而禫;父在爲母,父母不在爲妻,皆期而禫。」
通论孔氏颖达曰: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则在父室爲▯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爲夫亦禫,但记文不具【案:主禫者子也,不则其父也,妻不主祭,故不言】
案禫者,除服之名。父母之
译宗子的母亲在世时,宗子为妻子举行禫祭。
郑玄解释说:宗子的妻子地位尊贵。孔颖达解释说:这是论述宗子之妻因地位尊贵,得以为其举行禫祭的事情。宗子是百世不迁的宗族之主。贺玚说:父亲在世时,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不用丧杖就不举行禫祭。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还在,那么为妻子服丧就可以用丧杖,也可以举行禫祭。凡是嫡长子都是这样。担心人们认为宗子地位尊贵,会压制对妻子的服制,所以特别指出宗子在母亲在世时为妻子举行禫祭。徐师曾说:宗子地位尊贵,那么他的妻子地位也尊贵,所以母亲在世时可以为其举行禫祭,这是重视宗妇的缘故。然而,如果不是宗子而母亲在世,就不举行禫祭了。
按:这里的宗子兼指大宗和小宗而言,凡是嫡子就是继承父亲宗族的人。父亲地位尊贵,压制正服,所以父亲在世时,嫡子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也不举行禫祭。贺循说母亲地位尊贵,轻微压制余服,所以为妻子服丧用丧杖、服期年而不举行禫祭。如果是宗子的妻子,她已经代替婆婆成为主妇并主持祭祀,所以连余服也不能被压制,因而举行禫祭。
通论:张载说:“丧礼中有禫祭,是为什么呢?是为了表达深厚的哀情。三年之丧,举行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三年之期。齐衰之丧,举行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二年之期。宗子在母亲在世时为妻子举行禫祭;那么庶子在母亲在世时不为妻子举行禫祭,是因为他不承重,不敢对妻子表达过厚的哀情。庶子在父亲的宫室中,就为母亲不举行禫祭,是因为被压制而降低服制。宗子为妻子举行禫祭,是因为他承担重任,以此来尊敬宗族。从命士以上,父子都居住在不同的宫室;适士的庶子也居住在不同的宫室,都为其母亲举行禫祭。”
为无子的妾立后,为庶母立后可以,为祖庶母立后也可以【上“为”读如字,下两个“为”读去声】。郑玄解释说:“是指父亲命令她做儿子的母亲。依据为无子之妾立后的义理,父亲那些没有儿子的妾,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为她立后【孔颖达疏中没有说不为自己妾立后,只说为父亲的妾立后,是因为自己的妾既然可以做无子之妾,也可以做庶母的后,容易理解,不说也明显,但用自己的儿子为父亲的妾立后,在文义上难以明白,所以特别指出】。孔颖达解释说:“《丧服》中有慈母如母的服制,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之子,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儿子为这位无子之妾服三年丧’,这就是为无子之妾立后的义理。记录者看到《丧服》中已经有妾子为无子之妾立后的例子,触类旁通地说,如果妾曾经有儿子但儿子已经死了,其他妾多子,那么父亲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与为慈母立后相同,所以说为庶母立后可以。又触类旁通地说,自己的父亲的妾也曾经有儿子,儿子死了,所以自己命令自己的妾子与父亲的妾立后,因此称自己父亲的妾为祖庶母,也为她服三年丧。”王肃说:“既然是妾的儿子,这三种母亲都是妾,都可以用妾生的儿子为她立后。”徐师曾说:“凡是妾有儿子的称为庶母、祖庶母,没有儿子的则称为父妾、祖妾而已。”
存疑:郑玄说,即使是庶子立后,这些都是儿子,只是传承宗祧罢了,并没有先命令他们与嫡妻成为母子。孔颖达说,必定知道妾曾经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所以这样说。陆佃说,为庶母、为祖庶母,“为”读去声,意思是说为无子之妾立后的人,为庶母服丧,为祖庶母服丧是可以的。《丧服传》说,士人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服制。
存异:贺玚说:“为慈庶母服三年丧,而仍然为自己的母亲服丧,没有不同;不同于继承大宗而降低本宗服制。”
按:《丧服传》“为人后”条说:“为人后者为谁立后?为大宗立后。大宗是收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那么就知道庶子没有后嗣可以从祖祔食,不必为他立后了。庶子尚且不必立后,哪有因为庶妾而为他立后的呢?”“无子之妾如母”条,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之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那么终身养育他,死后为他服三年丧,这是重视命令的缘故。这是因为这个儿子没有母亲,就无法生存,所以命令这个妾养育他。既然养育了他,就有母亲的道义,所以执行儿子的礼节来终其恩情,并不是因为这个妾没有儿子而为她立后。况且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祖庶母有孙子,也在不世代祭祀的例子里,又哪有因为无孙而为他立孙来世代祭祀的呢?要知道这特别针对生养死葬的事情,与嗣子传承宗祧不同。”注疏都错了。又按:陆佃的说法也有道理,但与注疏正义不符。或者有人说“记意”,大概是指父亲命令没有儿子的妾,为她服丧如同母亲,那么或者父亲命令有儿子的庶母,或者祖父命令他的妾,都可以为她服丧如同母亲,以终其恩情。这也是基于陆佃的说法而稍作变化,一并保留参考。又按:《丧服传》明确说“妾子之无母者”,那么此时自己已经没有母亲了,什么时候又为自己的母亲服丧?贺玚的说法也不对。
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
郑玄解释说:“列举所举行禫祭的对象。”徐师曾说:“说应当举行禫祭的丧事,有这四种,儿子为父母,父母为长子,都是服三年丧而举行禫祭;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父母不在时为妻子,都是服期年而举行禫祭。”
通论:孔颖达说:慈母也应该举行禫祭,但下文有庶子在父亲的宫室中,为母亲不举行禫祭,那么在父亲宫室中为无子之妾也不举行禫祭,所以不提及。妻子为丈夫也举行禫祭,但经文没有完备【按:主持禫祭的是儿子,如果不是儿子,就是父亲,妻子不主持祭祀,所以不提及】
按:禫,是除服的名词。为父母、
丧,中月而禫,宜矣。妻与长子何居?盖禫者,皆三年者也。所爲三年者,三纲也:君也,父也,夫也。母之三年,以匹于父也;长子三年,以继父之宗也。而父在爲母期,夫爲妻纲。父在,则母不得不屈;身在,则妻不得不屈。其屈,义也。然子之于母,其爱同身;之与妻,其体敌,可不有以伸之乎?故子父在爲母,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心丧三年,伸之也。爲妻,适子禫,庶子母在不禫,伸之而不尽,不敢与母同也。夫必三年而后娶,伸之也。故服降于外者,义之方;哀久于内者,仁之笃。若自期以下,则有爲三年丧者主之矣。我不主之,而焉得自我除之?
译服丧,在丧期中间举行禫祭,是适宜的。妻子和长子又处于什么地位呢?大概禫祭,都是针对三年丧期的。之所以定为三年丧期,是因为三纲:君主、父亲、丈夫。母亲服三年丧,是为了与父亲相当;长子服三年丧,是为了继承父亲的宗族。但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只服一年丧;丈夫是妻子的纲常。父亲在世,母亲就不得不屈从;丈夫在世,妻子就不得不屈从。这种屈从,是合乎道义的。然而儿子对于母亲,爱心如同对待自身;对于妻子,身体地位相当,难道不可以有所伸张吗?所以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第十一个月举行小祥祭,第十三个月举行大祥祭,第十五个月举行禫祭,心中哀悼三年,这是伸张孝道。为妻子服丧,嫡长子举行禫祭,庶子因母亲在世而不举行禫祭,这是有所伸张但不彻底,不敢与母亲同等对待。丈夫必须守丧三年后才娶妻,这是伸张夫义。所以对外服丧等级降低,是道义的准则;内心哀痛持久,是仁爱的深厚。如果从一年丧期以下,就有主持三年丧期的人来主导了。我不主导丧礼,怎么能由我自己除去丧服呢?
▯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以其非正。《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孔疏《谷梁传》隐五年考:仲子之宫,仲子是鲁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案此与《左传》仲子惠公之妾,桓公之母异】孔氏颖达曰:此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妾母谓庶子自爲其母也。
存疑。孔氏颖达曰:「▯母卽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应氏镛曰:「▯母一时之恩,易世可以无祭。若妾母爲所生,则子孙皆其所自出,而不世祭之可乎?以上文爲庶母、爲祖庶母之后观之,或者妾母若此之类然,此更当随宜精审,未易以一槩言也。」彭氏汝砺曰:「案《春秋》隐五年《谷梁传》曰:『礼,庶子爲君,爲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孙止。此谓世子爲君者爲己母,如此盖谓己旣爲君,后当奉宗庙,不得自主己私祭也。然亦未尝不使公子主之。若己于▯母、庶母旣爲之后,或爲所生子,则非特子当祭,孙亦当祭。以意逆之,或是己于庶母、▯己者有恩,及庶兄、庶弟之母,是父之妾有子者,皆当祔祭之。易世之后,则不世祭。」与《质之仪礼》丧服传有君子子于庶母、▯己者义服小功,众子爲庶母有子者义服缌麻。此二母于己祭之不世祭可。
案庶母、祖庶母,万无爲置后之理。孔氏前所推论,己误。此并谓祭▯母卽承庶母、祖庶母后者,更不可解。彭氏又以▯母与庶母▯己者混防,且谓庶母▯己,庶母有子皆已祭之,尤无此祭法。至于妾母,则此子之生母,其子有爲诸侯子、大夫子、士庶人子之殊,又有爲父后、不爲父后之辨。曾子问:“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庶子王爲其母无服。”诸侯之庶子爲父后,则承宗庙之重,爲生母缌,以君之尊厌降也。若不爲父后而厌降,则父在爲母练冠麻衣縓缘,旣葬除之。君卒得爲母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稍申,不得过大功也。丧服:庶子爲父后者爲其母缌;大夫庶子爲父后,父在无服,父殁缌;不爲父后者,父在爲母大功,父卒爲母三年,全申也。士适庶子,皆父在爲母期,父卒三年,与庶人同。士卑无所厌也。大夫己上爲庶母无服,士爲庶母缌,庶人无庶母服之文,或与士同也。
丈夫冠而不爲殇,妇人笄而不爲殇,爲殇后者以其服服之【冠,古乱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冠笄,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言。爲殇后者,据承之也。殇无爲人父之道【孔疏:旣不与殇爲子,则不应云爲后。今言爲后,据已承其处爲言也】以本亲之服服之【孔疏:旣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爲彼殇服,依其班秩本列也。爲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旣爲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孔氏颖达曰:此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爲后之事。爲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爲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爲子也。以父无殇义故也。陈氏澔曰: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吴氏澄曰:此爲爲殇后者言,又言妇人者,与上句相对立文,非有所明也。彭氏汝砺曰:冠笄,男女成人之服。成人而死,无可殇者,故皆不为殇。经云爲殇后,疏意若族人爲宗子殇后,实后殇者之位,非后殇者爲子,故爲殇者止从兄弟本服。徐氏师曾曰:殇本服谓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案:兄弟爲后不尽是同父昆弟,但旣爲其父后,则与此殇爲亲兄弟,故以亲昆弟之服服之】
存疑。孔氏颖达曰:「以本亲之服服之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惟爲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陈氏澔曰:「以其服服之者,子爲父之服也。」
案孔氏谓:日月已过,又援《丧服传》爲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云:如其母亡在三年内,接其余服;在三年外,则不追服,以证其说。不知本经言
译〇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曰:“在儿子一代祭祀,到孙子一代就停止【孔疏《谷梁传》隐五年考:仲子的宫室,仲子是鲁孝公的妾,惠公的母亲。按此与《左传》中仲子是惠公的妾、桓公的母亲不同】孔氏颖达曰:这是论述礼制中不合于世代祭祀的事情,妾母是指庶子为自己生母祭祀。
存疑。孔氏颖达曰:「〇母就是所谓继承庶母、祖庶母祭祀的人。」应氏镛曰:「〇母是一时之恩,换了一代就可以不祭祀。如果妾母是生母,那么子孙都是她所生,而不世代祭祀可以吗?以上文为庶母、为祖庶母继承祭祀来看,或许妾母也属于这类情况,这更应当随宜精审,不容易一概而论。」彭氏汝砺曰:「按《春秋》隐五年《谷梁传》说:『礼,庶子成为国君,为其母筑宫,让公子主持祭祀。』在儿子一代祭祀,到孙子一代就停止。这是说世子成为国君者为自己母亲,这样大概是因为自己既已成为国君,后来应当奉祀宗庙,不得自主私人祭祀。但也未曾不让公子主持。如果自己对于〇母、庶母已经继承祭祀,或是为所生之子,则不只是儿子应当祭祀,孙子也应当祭祀。以意推测,或许是自己对于庶母、〇己者有恩,以及庶兄、庶弟的母亲,即父亲有儿子的妾,都应当附祭。换了一代之后,就不世代祭祀。」与《质之仪礼》丧服传中君子子对于庶母、〇己者义服小功,众子为庶母有子者义服缌麻。这两类母亲对于自己祭祀不世代祭祀是可以的。
按庶母、祖庶母,万万没有设置继承人的道理。孔氏前所推论,自己已经错误。这里一并说祭祀〇母就是继承庶母、祖庶母祭祀的人,更加不可理解。彭氏又将〇母与庶母〇己者混淆,且说庶母〇己,庶母有子都已经祭祀,尤其没有这种祭法。至于妾母,则是此子的生母,其子有成为诸侯子、大夫子、士庶人子的区别,又有成为父后、不成为父后的辨别。曾子问:“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庶子王为其母无服。”诸侯的庶子成为父后,则承受宗庙之重,为生母服缌,因为君主的尊贵而压抑降等。如果不成为父后而压抑降等,则父在时为母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就除去。君卒得为母服大功,先君余尊的压抑稍加申述,不得过大功。丧服: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大夫庶子为父后,父在无服,父殁服缌;不成为父后者,父在为母服大功,父卒为母服三年,完全申述。士的适庶子,都父在为母服期,父卒服三年,与庶人相同。士卑贱无所压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士为庶母服缌,庶人无庶母服的记载,或许与士相同。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冠,古乱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冠笄,是说成人。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言。为殇后者,据继承而言。殇无为人父之道【孔疏: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据已承其处为言也】以本亲之服服之【孔疏: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孔氏颖达曰:这是论述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的事情。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父无殇义故也。陈氏澔曰: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吴氏澄曰:此为为殇后者言,又言妇人者,与上句相对立文,非有所明也。彭氏汝砺曰:冠笄,男女成人之服。成人而死,无可殇者,故皆不为殇。经云为殇后,疏意若族人为宗子殇后,实后殇者之位,非后殇者为子,故为殇者止从兄弟本服。徐氏师曾曰:殇本服谓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案:兄弟为后不尽是同父昆弟,但既为其父后,则与此殇为亲兄弟,故以亲昆弟之服服之】
存疑。孔氏颖达曰:「以本亲之服服之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惟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陈氏澔曰:「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
按孔氏谓:日月已过,又援《丧服传》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云:如其母亡在三年内,接其余服;在三年外,则不追服,以证其说。不知本经言
乆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正义郑氏康成曰:「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孔氏颖达曰:「此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久而不葬,谓有事碍,则三年服皆不得祥除。今云惟主丧者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适孙为祖,得为丧主,悉不除也。其余谓期以下至缌也。主人旣未葬,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案:未葬不虞祔,无受服之节,故皆不得变服】各至服限竟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虽缌亦藏至葬,则反服其服是也。」卢氏植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案:期则孙当除,孙非主丧也】
通论庾氏蔚之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此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縁以卑之未葬,使尊者长服之衰绖也。』是知主丧不除,惟承重者为其祖曾,若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也。」刘氏世明曰:「注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子之于亲,体同服等,虽不承适,犹非旁亲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
箭笄终丧三年【案:此脱简当在首章齐衰恶笄终丧上】
正义郑氏康成曰:“亦于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孔疏言亦者亦齐衰之恶笄带也】孔氏颖达曰:“此论妇人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终丧,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女在室为父也。”徐氏师曾曰:“箭笄以箭竹为之,长尺,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皆斩衰而箭笄卷发以终三年,此妇人之重服也;恶笄次之。”
存异方氏慤曰:「在室者服父,以箭笄;则出嫁者服篠笄矣。前言恶笄,以为母言之,故知其为榛耳。服母则一以榛,服父则有箭篠之辨。」
案《丧服记》女子女适人者,为其父母,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此女子子出嫁之笄制也。方氏篠笄之説,何自而来?又据《丧服注》以箭笄为篠,贾公彦谓箭笄篠为之也,则安得分箭篠为二笄?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正义郑氏康成曰:「虽尊卑异,于恩有可同也。」孔氏颖达曰:「大功以上同名重服,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所以同其屦也。」黄氏榦曰:「至亲以期断,父母加隆三年,祖父母以尊加期,则上杀应。曾祖父母大功,髙祖父母小功,而俱齐衰三月。传曰:『重其衰,尊尊也;减其月,恩杀也。』不敢以大功、小功之服加至尊也。」徐氏师曾曰:「齐衰三月与大功九月,其日月之久近,衰布之疏密,固不同矣。然三月者分尊而恩轻,九月者分卑而恩稍重,是以先王为之酌浅深之宜,而制为绳屦则同也。不同者以义制,其同者以恩制。」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濯,丈角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漑▯器也。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事,不以凶临吉也【孔疏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时惟着朝服,此筮尸又在祥▯前,已着朝服】闲传曰:大祥素缟麻衣【孔疏:以大祥之后着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孔氏颖达曰:此论练祥筮日、筮尸、视濯之时所着衣服也。练为小祥也。筮日,谓筮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小祥之尸;视濯,谓视洗濯小祥之▯器。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惟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豫着小祥之服,临此筮日、筮尸、视濯三事▯,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有司旣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去杖。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向当临事时去杖,今筮占事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宾。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亦豫服以临筮。史不言日及濯,从小祥可
译长久不埋葬死者的,只有主丧的人不除去丧服,其余亲属以麻布服丧至月数终结,除去丧服便罢了。
郑玄说:“其余指的是旁系亲属,以麻布服丧至月数终结,不埋葬者丧服不变。”孔颖达说:“这是论述长久不埋葬而不改变丧服的事。长久不埋葬,是指有事情阻碍,那么三年的丧服都不能举行祥祭除去。现在说只有主丧者,广泛来说,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臣子为君主,嫡孙为祖父,得以作为丧主,全部都不除去丧服。其余指的是期年以下直到缌麻的亲属。主人既然没有埋葬,众亲属不得改变为葛布,仍然穿着麻布丧服,各自到了服丧期限结束才除去,不等待主人埋葬后除去。然而这些都收藏起来,即使是缌麻也收藏到埋葬,然后恢复穿着其丧服。”卢植说:“其下的子孙都不除去丧服。”
庾蔚之说:“《服问》说:‘君主所主的夫人、太子、嫡妇,这是以尊贵者主持卑贱者,不能同样以卑贱者主持尊贵者,没有理由因为卑贱者未埋葬,就让尊贵者长久穿着丧服。’由此可知主丧不除去丧服,只有承重者为其祖父、曾祖父,如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妻子为丈夫。”刘世明说:“注解说旁亲没有明确指出,众儿子应当除去丧服。儿子对于父母,身体相同丧服等级相同,虽然不承袭嫡长,也不是旁系亲属。那么未埋葬而除去丧服,自然是指旁系亲属得以以麻布服丧至月数终结的人。”
箭笄服丧三年。
郑玄说:“这也是在丧事中用来束发持守的,有除去丧服但没有改变丧服。”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妇人使用箭笄服丧三年的事,前面说恶笄服丧三年,是女子为母亲;这里说箭笄,是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徐师曾说:“箭笄用箭竹制成,长一尺,妻子为丈夫,妾为君主,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都穿斩衰丧服并用箭笄束发以服丧三年,这是妇人的重丧服;恶笄次之。”
方慤说:“未出嫁者服父丧,用箭笄;那么出嫁者服父丧就用篠笄了。前面说恶笄,是为母亲说的,所以知道它是榛木做的。服母丧则一律用榛木,服父丧则有箭竹和篠竹的区别。”
按《丧服记》说女子出嫁的,为其父母,恶笄有首,以髽发终哭,子折笄首以笄,这是女子出嫁后的笄制。方氏篠笄的说法,从何而来?又根据《丧服注》以箭笄为篠,贾公彦说箭笄是用篠竹做的,那么怎么能分箭竹和篠竹为两种笄呢?
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
郑玄说:“虽然尊卑不同,但在恩情上有可以相同的。”孔颖达说:“大功以上都称为重丧服,与齐衰三月可以同穿绳屦。指用麻绳做鞋,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恩情轻,九月恩情稍重,所以丧服不同,而在恩情处有深浅,所以同穿绳屦。”黄榦说:“至亲以一年断绝,父母加重为三年,祖父母因尊贵加一年,那么上杀应该相应。曾祖父母大功,高祖父母小功,而都齐衰三月。传文说:‘加重丧服,是尊重尊贵者;减少月数,是恩情递减。’不敢以大功、小功的丧服加于最尊贵者。”徐师曾说:“齐衰三月与大功九月,其时间的久近,丧布疏密的程度,固然不同。然而三月者区分尊贵而恩情轻,九月者区分卑贱而恩情稍重,所以先王斟酌深浅的适宜,而制定绳屦则相同。不同者以义制,相同者以恩制。”
练祭占卜日期,占卜尸位,视察洗涤,都系腰绖、拄杖、穿绳屦。有司报告准备就绪,然后去掉手杖。占卜日期,占卜尸位,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拄杖。拜送宾客,大祥祭穿吉服而占卜尸位。
郑玄说:“临事去掉手杖,是表示恭敬。濯,指洗涤祭器。凡是改变丧服的,必须穿着吉服去从事吉事,不以凶服临吉事。”《闲传》说:大祥祭穿素缟麻衣。孔颖达说:“这是论述练祭、大祥祭占卜日期、占卜尸位、视察洗涤时所穿的衣服。练祭是小祥祭。占卜日期,指占卜小祥祭的日期;占卜尸位,也指占卜小祥祭的尸位;视察洗涤,指视察洗涤小祥祭的祭器。丧事到小祥祭,男子除去首绖,只有腰绖,而病情尚深,所以还有手杖和鞋,这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要小祥祭,预先穿小祥祭的丧服,临此占卜日期、占卜尸位、视察洗涤三件事,想要吉,所以预先穿丧服。不说衰服和冠,也与小祥祭相同。有司,指执事者。先前改变丧服还拄杖,现在有司既然报告三件事办妥,将要临事,所以孝子去掉手杖。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拄杖拜送宾客。占卜日期与尸位两件事,都有宾客来,先前临事时去掉手杖,现在占卜事情完毕,那么孝子再拄杖拜送宾客。视察洗涤轻微而无宾客,所以不说。吉服,是朝服。大祥祭之日,穿缟冠朝服,也预先穿以临占卜。史书不说日期及洗涤,从小祥祭可知。”
案去杖而筮,敬其事也。仍杖以拜,送宾哀未忘也。通论朱子曰:「古者丧服,始死至终丧,渐渐变去,不似今人服满顿除,便衣华采。」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卽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为,于伪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庶子为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不以杖即位,下适子也【孔疏:谓适庶有父母之丧,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也。案:或疑庶子不以杖即位,亦承上在父室为母言,盖妾殡不当在父之室,今子无私室而殡于父之室者】位朝夕哭位也,孙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孔疏:父主适子丧有杖,适子子以祖为其父主,故避尊不敢俱以杖即位,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得杖即位,祖虽尊贵不厌孙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舅不主庶妇之丧,子得伸也【孔疏: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也。父主妻丧,故主适妇,父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孔氏颖达曰:此论庶子父在应杖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者,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案:父于庶子之母缌耳,庶子曰不禫,则固有练祥矣,练祥重不可废也,禫为服外可省也,以避适母也】又曰:若妻次子,旣非冢嗣,亦同妾子也【案:此与妾子异者,其母有禫祭,但适子主之,则亦与庶子不为禫等耳】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衰音摧,免音问】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己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孔疏案:士丧礼,君吊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宾则主人不拜。曾子问称季桓子之丧,衞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拜而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孔疏:以经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旣殡成服【孔疏:士丧礼,旣殡三日成服】孔氏颖达曰:此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此国,遇主国之臣丧,为彼君而吊,故主君代其臣之子为主。主人必免者,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大功已上为重,重服自始死至葬为免【案:士丧礼,众主人免在小敛讫后,此两始死当是小敛之误】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已下为轻,轻服自始死至殡为免,后不复免至葬,啓殡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人君故也。此云必免,谓大功已上,故下云亲者皆免。郑注云:大功已上也。皮弁锡衰,此因前而发,谓吊异国臣也,故郑注云:他国之臣,皮弁。陆氏佃曰:据此,凡诸侯吊皆皮弁锡衰,言必者,着诸侯吊无内外皆当如此。通论孔氏頴达曰:若自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故郑注:国君于其臣,弁绖。一云自吊己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案:此本司服言之,但彼是天子礼,又此记明言吊必皮弁锡衰,则又似兼吊己臣言,存此以备参】陆氏佃曰: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加环绖;诸侯吊服,皮弁锡衰。司服职曰:眂朝皮弁服,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绖服。蒙上皮弁则皆素,积冠弁言冠不言服,服弁言服不言冠,相备也。然则凡吊主人服而后吊,吊而后为之。服若王吊三公六卿,主人成服。王皮弁服加环绖以吊,及其为之服也,皮弁缌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养羊尚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孔疏:已先有丧服,养此亲属有疾者,则不着丧服。疾者旣死,无主后,此养者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孔疏:养时旣去
译查考去掉丧杖而进行占卜,是表示对这件事的恭敬。仍然拿着丧杖来拜谢,是表示送别宾客时悲哀之情尚未遗忘。通论朱熹说:“古代的丧服,从刚死到丧期结束,是逐渐变除的,不像今人服丧期满就立刻全部除去,随即穿上华丽的衣服。”
庶子在父亲的居室里,就不为他的母亲举行禫祭。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拿着丧杖就位是可以的。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守丧,拿着丧杖就位是可以的。
正义郑康成说:庶子不为母亲举行禫祭,是因为妾的儿子在父亲在世时受到压制;不拿着丧杖就位,是因为地位低于嫡子。孔颖达疏解:是说嫡子和庶子都有父母的丧事,嫡子可以执杖进入东阶的哭位,庶子则到了中门外就放下丧杖。查考:有人怀疑“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也是承接上文在父亲居室里为母亲守丧而言,大概是因为妾的殡殓不应当在父亲的居室里,现在儿子没有私室而将母亲殡殓在父亲的居室里。位,指早晚哭位的位。孙子拿着丧杖就位,是因为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张。孔颖达疏解:父亲主持嫡子的丧事有丧杖,嫡子的儿子因为祖父为其父主持丧事,所以避尊不敢都拿着丧杖就位,现在这里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所以庶子的儿子得以拿着丧杖就位,祖父虽然尊贵但不压制孙子。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守丧拿着丧杖就位,是因为舅父不主持庶妇的丧事,儿子得以伸张。孔颖达疏解: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那么嫡子就不能拿丧杖,舅父不主持庶妇的丧事,所以庶子为妻子守丧可以拿着丧杖就位。父亲主持妻子的丧事,所以主持嫡妇的丧事,父亲不主持妾的丧事,所以不主持庶妇的丧事。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庶子在父亲在世时应该拿丧杖还是不拿丧杖的节度,庶子在父亲的居室里为母亲守丧不举行禫祭,是指不命之士父子同居一宫的情况,如果分居不同宫室就举行禫祭。查考:父亲对庶子的母亲只服缌麻,庶子说不举行禫祭,那么本来就有练祭和祥祭了,练祭和祥祭重要不可废除,禫祭属于服丧之外可以省略,是为了避开嫡母。又说:如果是妻子的次子,既然不是长子继承人,也和妾的儿子一样。查考:这与妾的儿子不同的地方,是他的母亲有禫祭,但由嫡子主持,那么也和庶子不举行禫祭等同。
诸侯吊唁别国的大臣,就由别国的国君做主人。诸侯吊唁,一定穿皮弁服、锡衰。所吊唁的即使已经下葬,主人一定免冠。主人还没有穿丧服,那么国君也不穿锡衰。
正义郑康成说:国君做主人,吊唁大臣的恩情是为自己,儿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北面哭,不拜谢。孔颖达疏解:查考《士丧礼》,国君吊唁主人,主人在中庭拜稽颡成踊,那是主人做主人,所以在中庭拜谢;现在邻国国君吊唁,国君做主人,拜谢宾客那么主人就不拜谢。《曾子问》记载季桓子的丧事,卫国国君来吊唁,鲁国国君做主人,季康子拜稽颡,所以讥讽他丧事有两个主人。一定免冠,是因为尊重国君而改变礼制,未穿丧服,是指没有完成丧服。孔颖达疏解:因为经文说未穿丧服,担心是指没有括发、没有散麻带绖之类,所以说没有完成丧服。已经殡殓就完成丧服。孔颖达疏解:《士丧礼》,已经殡殓三天后完成丧服。孔颖达说:这是阐明诸侯吊唁丧事的衣服节度,国君没有吊唁别国大臣的礼节,如果来到这个国家,遇到主国大臣的丧事,为那个国家的国君而吊唁,所以主国的国君代替他的臣子的儿子做主人。主人一定免冠,是因为诸侯来吊唁,主人一定为他加重礼制,凡五服中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从刚死到下葬都免冠。查考:《士丧礼》,众主人免冠在小敛结束后,这里两处的刚死应当是小敛的误写。卒哭之后就不再免冠了,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从刚死到殡殓都免冠,之后不再免冠直到下葬,启殡后免冠直到卒哭,如同刚死时。现在如果国君来吊唁,虽然不是免冠的时候,一定免冠,是因为尊重国君的缘故。这里说一定免冠,是指大功以上,所以下文说亲近的人都免冠。郑注说:大功以上。皮弁锡衰,这是承接上文而言,是指吊唁别国的大臣,所以郑注说:别国的大臣,穿皮弁。陆佃说:根据这个,凡是诸侯吊唁都穿皮弁锡衰,说一定,是强调诸侯吊唁无论内外都应当这样。通论孔颖达说:如果是自己吊唁自己的大臣,就穿素弁、环绖、锡衰,所以郑注:国君对于他的臣子,穿弁绖。另一种说法是自己吊唁自己的大臣而还没有到当事的时候,就穿皮弁锡衰,等到当事时才穿弁绖。查考:这本是《司服》所说的,但那是天子的礼节,又这篇记文明说吊唁一定穿皮弁锡衰,那么又似乎兼指吊唁自己的大臣,保留此说以备参考。陆佃说: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唁的衣服,是皮弁加环绖;诸侯吊唁的衣服,是皮弁锡衰。《司服》职掌说:视朝穿皮弁服,凡甸猎戴冠弁服,凡凶事穿弁服,凡吊唁穿弁绖服。蒙上皮弁则都是素色,积冠弁说冠不说服,服弁说服不说冠,互相补充。那么凡是吊唁主人穿丧服之后才吊唁,吊唁之后才为他穿丧服。如果王吊唁三公六卿,主人完成丧服。王穿皮弁服加环绖来吊唁,等到为他穿丧服时,穿皮弁缌衰居住,出门也这样。当事时就穿弁绖。
供养有疾病的人,不穿丧服,于是就用这个身份主持他的丧事。不是供养的人进入主人的丧事,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供养尊贵的人,一定改变衣服;供养卑贱的人,不改变【养,音羊尚】
正义郑康成说:不穿丧服,是希望生存的人主持吉礼,厌恶凶事,于是用这个身份主持他的丧事,是说供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死后就应当为他做主人。孔颖达疏解:自己先有丧服,供养这个亲属中有疾病的人,就不穿丧服。病人已经死了,没有主人,这个供养者为他做主人。他做主人的丧服,如同本来没有丧服。孔颖达疏解:供养时既然去
其服,今疾者身死已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入主人之丧,入犹来也,谓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为主【孔疏: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于此病者无亲,故不得为主。案疏又云:疾者死无主后者,此养者主其丧。又据丧服云:朋友皆在他▯袒免归则已。注云:谓服无亲者为之主。则死者别无主丧之亲,则无亲者亦得主丧。此注时以常法言耳】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孔疏: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旣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所以然者,已旣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死者不易己之丧服】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孔疏:谓己身本有服及本无服,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人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若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养尊者,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孔氏頴达曰:非养者,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前不分尊卑,故此明之。
译关于丧服的规定,如今病人已经去世,由照顾者作为丧主,这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是一样的。进入主人家中参加丧礼,“入”即“来”的意思,指的是照顾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因此不能担任丧主。【孔颖达疏:意思是亲属无法照顾病人,由朋友来照顾,这位照顾者与病人没有亲属关系,所以不能做丧主。查阅疏文又说:如果病人去世没有主丧的后代,就由这位照顾者主持丧事。又根据《丧服》篇说:朋友都在外地,脱去上衣、束发带回来,事情就已经结束了。注解说:意思是让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来做丧主。那么,如果死者没有其他可以主丧的亲属,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主持丧事。这里的注释是按照通常的法则来说的。】如果有亲属前来担任丧主,原本就穿着丧服前来担任丧主,这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不同。【孔颖达疏:意思是如果前来担任丧主的人,原本处于吉礼状态而没有丧服,既然前来担任丧主,就为这位死者穿上始死的丧服。如果原本就穿着丧服,现在前来担任丧主,仍然穿着先前的丧服来主持丧事,所以说不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之前没有照顾病人,没有经历变服的过程,所以现在为死者服丧时不改变自己的丧服。】原本没有丧服,原本有丧服,对于现在去世的人应当服丧,那么都在三天后完成丧服。【孔颖达疏:意思是自己原本有丧服以及原本没有丧服,但与死者有亲属关系,那么都在三天后完成丧服,都为死者穿上相应的丧服。如果原本丧服重而新死者丧服轻,就完成一次丧服后恢复原来的丧服。如果新死者丧服重,就仍然穿着为死者新穿的丧服。如果原本处于吉礼状态前来担任丧主,就根据现在的亲属关系和期限来服丧。】照顾尊贵的人,指的是父亲、兄长;卑贱的人指的是子弟之类。孔颖达说:不是照顾者,指的是死者的亲属,在死者生病时不能前来照顾,而在死者去世时前来担任丧主。照顾尊贵的人必须更换丧服,照顾卑贱的人则不更换。这是广泛总结前文“照顾病人不穿丧服”的内容,前文没有区分尊卑,所以这里加以说明。
案此所养,亦五服之旁亲,所谓己丧亦期、大功已下,旣葬卒哭,斩衰旣练,而后故得为旁亲养。若未练、未葬,则使人养而已,不亲养也。己所服之丧,或疾者之所不服,或疾者有服而已除,故养者释服而养之。若所养者与己同有服,或彼别有服,皆不必释也。所养者死,而为之服,其服视己本有之服,或轻,或同,或重。重则服其服,同而己服已变,则受亦服其服。若同而已服未变,或轻于己服,则于后死者初成服及当事拜客,服其服。故曰主其丧,不当事拜客,仍服己服,故曰不易己服也。若本有之服轻于新服,或已变杀,则常服后死之服,惟当己丧变除时,服己丧之服。若与死者无服而来主其丧,则未成服,白布深衣,成服为之袒免,吊服加麻,所谓朋友麻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孔疏: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旣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孔氏颖达曰:此明祔祭之法,妾当祔于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于髙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而上”,今又无髙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于女君可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女君适祖姑也。”方氏慤曰:“妾祔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
案:丧服,女君俱指适妻言。祖姑及髙祖姑俱无妾可祔,则遂于适妻祔之。生旣相依,死亦相祔,礼之变也。郑以适祖姑言之,误矣。妾牲当下女君一等,今祔于女君,故易女君牲。犹士祔于大夫而易大夫牲也。方谓易牲,示杀,其説未明。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妇非舅事也。祔于祖庙,尊者宜主焉。」孔氏頴达曰:「虞与卒哭在寝,故其夫或子得主之。妇之所祔者,舅之母也,故舅主之。」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正义陆氏佃曰:「若应大夫主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存疑,郑氏康成曰:『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孔疏:士丧不敢使大夫摄为主,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可使大夫摄主之】
辨正吴氏澄曰:陆説于文为顺。此盖言大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士而无为大夫者。士之位卑,不可摄大夫。唯宗子为士,虽是位卑,而宗子分尊,故可以士而摄主大夫之丧也。上言大夫不可主士之丧,此则言士不可主大夫之丧。注疏説与上文「大夫不主士之丧」义重,非是。宗子谓主丧之人,非谓已死之人也。案此当与「大夫不主士之丧」相属。大夫死无主后,必使大夫主之。士不主,不以卑主尊也。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正义:郑氏康成曰:「不免而为主,亲质不崇敬也。」孔氏颖达曰:「在国之人丧服未除,有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兄弟非时而奔,则主人不湏免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省所领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孔疏:郑注《旣夕礼》云:就犹善也,以其可用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器所致,明器也。方氏慤曰:就器亦明器也,以宾客就丧家陈之,因谓之就器】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孔疏:《檀弓》竹不成用,瓦不成味之属是也】以礼为节。孔氏颖达曰:此论以明器送葬之事,朋友宾客赠。
遗明器多陈之以为荣,而不可尽纳圹中,少纳之以纳有常数,故也。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省陈旣少,尽纳于圹可也。
案陈谓柩朝庙时,陈于庙门内之东;及葬,则陈于圹前之道东。
存疑,陆氏佃曰:「陈器之道,如其陈之数而纳之正也。即虽多,陈之少纳之;省陈之,尽纳之。礼亦不禁,是之谓可【案:陆説非不是,但非古人戒厚葬之义】
译查考这里所供养的,也是五服范围内的旁系亲属,即所谓自己正在服丧(期年、大功以下),已经下葬并举行卒哭祭,或者斩衰之丧已经练祭之后,这才得以供养旁系亲属。如果还没有练祭、还没有下葬,那么只是派人去供养罢了,不亲自供养。自己所服的丧,或者是病人所不服的,或者是病人有服但已经除去了,所以供养者要脱下丧服去供养他。如果所供养的人与自己同有丧服,或者他另有丧服,都不必脱下丧服。所供养的人死了,为他服丧,其丧服的等级比照自己本来所服的丧,或者较轻,或者相同,或者较重。较重就服较重的丧服;相同而自己原来的丧服已经变除,那么接受新丧也服相应的丧服。如果相同而自己原来的丧服尚未变除,或者比自己的丧服轻,那么在为后死者初成服以及应当拜见宾客时,穿后死者的丧服。所以说主持他的丧事,不应当拜见宾客时,仍然穿自己的丧服,所以说“不改变自己的丧服”。如果本来所服的丧比新丧轻,或者已经变除减轻,那么平时穿后死者的丧服,只有在自己丧期变除的时候,才穿自己丧期的丧服。如果与死者没有丧服关系而来主持他的丧事,那么在未成服时,穿白布深衣,成服时袒露左臂并戴上免冠,在吊丧服上加麻,这就是所谓的朋友麻服。
妾如果没有妾的祖姑,就更换祭牲而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
郑玄说:更换祭牲而附祭,那么凡是妾都比女君低一等【孔颖达疏:关于妾与女君的祭牲没有明文规定,既然说更换祭牲,所以说比女君低一等。如果女君用少牢,妾就用特牲;如果女君用特牲,妾就用特豚】。孔颖达说:这是阐明附祭的方法,妾应当附祭于妾的祖姑,如果没有妾的祖姑,应当附祭于高祖妾的祖姑。所以前文说“如果没有就向上隔一代附祭”,现在如果连高祖妾的祖姑也没有,那么就应当更换妾的祭牲,用女君的祭牲附祭于女君,这是可以的。
存疑:郑玄说:“女君是嫡妻的祖姑。”方慤说:“妾附祭有过于隆重的嫌疑,所以更换祭牲来祭祀,以示降杀。”
查考:在丧服中,女君都指嫡妻而言。祖姑和高祖姑都没有妾可以附祭,于是就在嫡妻那里附祭。生前既然相依,死后也就相附,这是礼的变通。郑玄以嫡妻的祖姑来解释,是错误的。妾的祭牲应当比女君低一等,现在附祭于女君,所以更换为女君的祭牲。就像士附祭于大夫而更换大夫的祭牲一样。方慤认为更换祭牲是为了表示降杀,他的说法不明确。
媳妇的丧事,虞祭、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附祭,则由公公主持。
郑玄说:“妇指所有的嫡妇、庶妇。虞祭、卒哭祭,不是公公的事。附祭于祖庙,尊贵的人适宜主持。”孔颖达说:“虞祭和卒哭祭在寝宫举行,所以她的丈夫或儿子可以主持。媳妇所附祭的对象,是公公的母亲,所以由公公主持。”
士不能代理大夫,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
陆佃说:“如果应当由大夫主持丧事,即使没有大夫,士也不能代理。存疑,郑玄说:‘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主人,也不敢代理大夫来作为主人。宗子尊贵,可以代理他【孔颖达疏:士的丧事不敢让大夫代理作为主人,如果宗子是士而没有主后,可以让大夫代理作为主人】’”
吴澄辨正:陆佃的说法在文义上更通顺。这大概是指大夫死了没有主后,他的亲属中有士而没有大夫的情况。士的地位卑下,不可代理大夫。只有宗子是士,虽然地位卑下,但宗子的身份尊贵,所以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理主持大夫的丧事。上文说大夫不可主持士的丧事,这里说士不可主持大夫的丧事。注疏的说法与上文“大夫不主士之丧”的意思重复,是不对的。宗子指的是主持丧事的人,不是指已死的人。查考这应当与“大夫不主士之丧”相连属。大夫死了没有主后,必须由大夫来主持。士不主持,是不以卑下主持尊贵的意思。
主人还没有除丧,有兄弟从别的国家回来,那么主人就不脱去丧服而继续作为主人。郑玄说:“不脱去丧服而作为主人,是因为亲情质朴而不崇尚恭敬。”孔颖达说:“在国内的人丧服还没有除去,有五服之亲从远方回来奔丧的,脱去丧服必定有时限;如果下葬后,只有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时限也脱去丧服,这是为了崇敬而想使丧事显得新鲜。如果兄弟不是时限回来奔丧,那么主人就不需要脱去丧服。”
陈列祭器的原则,多陈列而少放入墓穴是可以的,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穴也是可以的【省,音领】。
郑玄说:多陈列是指宾客赠送的祭器,以多为荣【孔颖达疏:郑玄注《既夕礼》说:就犹善也,因为可用。赠送没有定规,只要是玩好之物,总括来说,也叫明器。所以《宰夫》说:凡吊唁与其币器,注:器所送达的,是明器。方慤说:就器也是明器,因为宾客在丧家陈列,所以称为就器】。少陈列是指主人制作的明器【孔颖达疏:《檀弓》中竹不成用、瓦不成味之类就是】,以礼为节制。孔颖达说:这是论述用明器送葬的事,朋友宾客赠送。
赠送的明器多陈列以显示荣耀,但不能全部放入墓穴中,少放入是因为放入有定数,所以如此。主人制作的明器依礼有限,少陈列既然少,全部放入墓穴是可以的。
查考:陈指灵柩早晨到庙时,陈列在庙门内的东边;等到下葬,就陈列在墓穴前的道路东边。
存疑,陆佃说:“陈列祭器的原则,按照陈列的数量而放入是正确的。即使多,少放入;少陈列,全部放入。礼也不禁止,这就叫可以【查考:陆佃的说法不错,但不符合古人戒除厚葬的意思】”
正义:郑氏康成曰:「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孔氏颖达曰:「所知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于宫也。」陈氏澔曰:「兄弟,天伦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于礼;由于人者,礼胜于情。」徐氏师曾曰:「此皆谓旣葬而至者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为,于,伪反,下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于庶子略自若居寝。」孔氏颖达曰:「次谓中门外次也,长子则次于外为丧次也。案父子之恩,根于天性,庶之降也,束于礼也。」郑曰:「自若非无哀戚也,谓仍若平日之居寝耳。」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卿大夫以下也【孔疏: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熊氏安生曰: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服之亲者,皆服斩。陆氏佃曰:礼,臣为君斩衰,虽兄弟不得以其属通。如是而后君臣之分严,故期之丧达乎大夫。丧服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此与诸侯为兄弟者也。虽如此,犹服斩。所臣兄弟可知,兄弟如此,诸父可知。陈氏澔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
存疑。郑氏康成曰:「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孔疏:不言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容在异国也】犹来为三年也。」
案诸父兄弟不从初封者之国,自无服斩之礼;若从初封者之国,则君虽不臣之,而诸父兄弟必以臣自处,而服斩各尽其道也。继世以后,则诸父兄弟尽臣之矣。记所谓服斩,当兼二者言之,陆氏特举其一耳。至适他国而为臣,则不服斩,嫌二君也。为旧君服齐衰三月而已。若如疏説,谓今来他国未仕,则反奔君之丧而服斩可也。郑説尚混。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诎而反以报之【澡又作藻,音早】正义:郑氏康成曰:“报犹合也【孔疏:谓合纠为绳】下殇小功,本齐衰之类【案《仪礼·丧服篇》:“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此数者本皆齐衰之亲,为下殇故降而从小功】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孔疏:谓戛率其麻使洁白也】带不絶其本,屈而上至要【孔疏:不絶,不断本也。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中合而纠之【孔疏:屈所垂散麻向上,然后中分麻为而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故云报也】明亲重也【孔疏:小功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也。若本期亲在下殇,降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重故也】凡殇散带垂【孔疏:凡殇谓成人大功已下之殇,其殇旣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于下殇小功也】
案小功澡麻断,本下殇之小功澡麻不断,本异于正小功也。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祖姑三人,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
存疑张子曰:祔葬祔▯,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夫岂得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湏祔以首妻,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辨正朱子曰:「程氏▯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可乎?」程先生此説,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説,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隍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
译正义:郑康成说:“兄弟先到墓地,是因为骨肉亲情,不通过主人(引导)也。宫,是原来的殡宫。”孔颖达说:“所认识的亲属通过主人,才能表达哀痛,所以先在殡宫哭泣。”陈澔说:“兄弟,是天伦关系;所认识的亲属,是人情关系。联系于天伦的,情感急迫于礼制;源于人情的,礼制胜过情感。”徐师曾说:“这都是指已经下葬之后才到达的人。”
父亲不为众子在外设次【“为”、“于”读作“伪”,以下同】
正义郑康成说:“对于庶子,大致上像平常一样住在寝室内。”孔颖达说:“次,是指中门外的次舍,长子则在外设次作为丧次。考察父子之恩,根植于天性,对庶子降等,是受礼制约束。”郑康成说:“自若,并非没有哀痛,是说仍然像平日一样住在寝室内。”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指卿大夫以下的人【孔疏:如果双方都是诸侯,则各自依照原本的丧服】与尊长有亲属关系,不敢用轻的丧服来服丧。熊安生说:诸侯去世,凡是与诸侯有五服亲属关系的人,都服斩衰。陆佃说:礼制规定,臣为君服斩衰,即使是兄弟也不能因为亲属关系而通融。这样君臣的名分才严肃,所以为期一年的丧服也通达到大夫。《丧服传》说:始封的君主不把诸父兄弟当作臣下,这就是与诸侯为兄弟的人。虽然如此,仍然服斩衰。所臣下的兄弟可以推知,兄弟如此,诸父也可以推知。陈澔说:这是记录者担心人们疑惑这是服原本亲兄弟的丧服,所以特别阐明。
存疑。郑康成说:“提到诸侯,是说明即使在异国【孔疏:不说与君主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所以知道可能包含在异国的情况】,仍然来服三年之丧。”
考察诸父兄弟不跟随初封君主去封国的,自然没有服斩衰的礼制;如果跟随初封君主去封国,那么君主虽然不把他们当作臣下,但诸父兄弟必定以臣下自处,而服斩衰各自尽其道。继世以后,则诸父兄弟都成为臣下了。《记》所说的服斩衰,应当兼指这两种情况,陆佃只列举了一种。至于到其他国家做臣下,则不服斩衰,因为忌讳有两个君主。为旧君服齐衰三个月而已。如果像孔疏所说,认为现在来到他国尚未任职,那么反而奔君丧而服斩衰是可以的。郑康成的说法尚显混乱。
下殇小功,带用澡麻不断本,弯曲而反折回来【“澡”又作“藻”,音早】正义:郑康成说:“报,犹合也【孔疏:指合纠成绳】下殇小功,原本属于齐衰一类【考察《仪礼·丧服篇》:“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叔父的下殇,适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适兄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兄弟的子女女子子的下殇。这几类原本都是齐衰的亲属,因为下殇所以降等而从小功】其绖带用澡麻,是梳理麻使之洁白【孔疏:指梳理麻使之洁白】带不断其根本,弯曲而上至腰部【孔疏:不断,是不切断根本。带的根本下垂,现在却弯曲向上至腰部】在中间合而纠之【孔疏:弯曲下垂的散麻向上,然后在中间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垂向下,所以说报】表明亲属关系重【孔疏:小功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表示轻。如果原本期亲在下殇,降小功者,则只有首绖无根,而腰带仍有根,表示重故】凡殇散带垂【孔疏:凡殇指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只散麻带垂下,不弯曲向上纠之,不同于下殇小功】
考察小功澡麻断本,下殇的小功澡麻不断本,不同于正小功。
妇人祔葬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正义:郑康成说:“祖姑三人,是指舅的母亲去世,而又另有两位继母。亲者,是指舅所生的母亲。”
存疑张载说:祔葬祔位,只应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初结婚时,未曾约定再娶。丈夫只应娶一妻,妇人只应嫁一夫。现在妇人夫死不可再嫁,如同天地之大义。丈夫岂能再娶?然而从重要的方面考虑,奉养亲人继承家业,祭祀延续,不可没有,所以有再娶的道理。然而其葬其祔,虽然是同穴同筵几,但比照人情,一室之中岂能容二妻?以义理判断,必须祔首妻,继室另设一处是可以的。
辨正朱熹说:“程颐说凡配位只用正妻一人,或者奉祀的人是再娶所生,就以所生母亲配位。说凡配位只用正妻一人,是对的。如果再娶者无子,或祔位另设,也可以。如果奉祀者是再娶之子,就允许用所生母亲配位;而正妻无子,却不得配位,可以吗?”程先生的这个说法,恐怕有误。《唐会要》中有论述:“凡是适母,无先后,都应当并祔合位。”这与古时诸侯的礼制不同,夫妇之义如同乾坤至大,自有差等。所以当其生存时,丈夫可以有妻有妾,而妻所天的丈夫不容有二;何况死后配祔,又不是生存时可比。横渠的说法,似乎推演得太过分了。只应遵从唐人的议定为妥当,况且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的阻碍,其势将有所动摇而不安。至于葬,则今人夫妇未必都合葬,继室
别营兆域,宜亦可矣。黄氏榦曰:「案记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于庙,则其中必有再娶者,则再娶之妻自可祔庙。程子、张子特考之不详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礼经也。」
译另外开辟陵墓区域,大概也是可以的。黄榦说:“查《礼记》记载,妇人附祭于祖姑,如果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血缘较近的那位;如果祖姑有三位都能附祭于宗庙,那么其中必定有再娶的,那么再娶的妻子自然也可以附祭于宗庙。程子、张子只是考证得不详细罢了。朱先生所辨析纠正的,符合礼经的规定。”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正义:郑氏康成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孔疏:死当祔于祖,今夫死祔于其妻,故知是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孔疏:以庙从则祔于祖矣】不易牲,以士牲也【孔疏:谓夫旣不为大夫,则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孔氏颖达曰:“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夫旣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旣祔祭其妻,则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方氏慤曰:“妇人以从人为事故,贵贱从夫而不在己也。”
存疑,应氏镛曰:经据妻之生死,同夫荣辱而立文,注以祔于其妻,则为始仕而未有庙,亦未必然。正使新徙他国而为大夫,亦必有庙。旣不立祖庙,岂敢为妻立庙乎?
案君子营宫室,宗庙为先,则诸侯始封,必立五庙;大夫始命,必立三庙;适士始命,必立二庙矣。然有庙立而无主者,如伯禽封鲁,不祖天子,则不得祀文王;而周公尚存,则五庙皆虚也。周公薨,不得祔王季之庙;王季已追王诸侯,不得祖天子,则当入鲁大庙。所谓别子为祖,盖为孙则必随祖以食于庙,故必祔于祖。以别子为祖,则无可祔;假设其夫人先死,亦不得祔于王季之妃,而自入鲁大庙矣。由是推之,则诸侯庶子始命为大夫而立三庙,大夫庶子别仕他国,其祖父之庙,本国宗子主之,不得以主行,则新国所立之三庙亦无主。故郑氏谓「始来仕无庙」,非不立庙,以无主在庙可祔,故直谓之无庙也。旣立庙,其妻死,主不入庙乎?后夫死而主入庙,即祔于其妻矣。郑、孔之説析理甚精,不可谓夫存先为妻立庙之必无其事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故也【为出母之为于蒍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适子正体于上,当▯祀也。”应氏镛曰:“▯,吉礼也;丧,凶事也。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子无絶母之理,而为父后,则有▯祀之责。以宗庙为重,故宁夺母▯,而不敢废祖父之祀也。”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义。先王制作精防不苟,盖如此。”吴氏澄曰:“此条重出前,但述其礼;此则释其义也。”徐氏师曾曰:“虽无服,犹以心丧自居。”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正义郑氏康成曰: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也;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于子为己也;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孔氏颖达曰:此论妇人应杖之节,妇人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但夫是移天之重,而云姑在者,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有姑主子丧,恐姑为主则亦厌妇,故明之也;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方氏慤曰:桐杖非所以服男,然母为长子则杖之者,以其所以服我者而报之也。
通论孔氏颖达曰:旣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若其成人出嫁,为主皆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母为长子杖也。陆氏佃曰:妇人不杖为主,而杖犹童子当室杖也。今虽不为主,为夫杖,情至且能病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旣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旣除丧,己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免音问,下并同。报音赴,为于伪反。比必利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缌小功虞卒哭,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孔疏:棺柩在时则当着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亦着免也】言则免者,则
译他的妻子身为大夫而去世,后来她的丈夫不再是大夫,却附祭于妻子,那么就不变更祭牲。妻子去世后,丈夫后来成为大夫,附祭于妻子,就使用大夫规格的祭牲。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指刚开始做官而没有宗庙的人【孔颖达疏:死后应当附祭于祖父,现在丈夫死后附祭于妻子,所以知道是没有宗庙的人】。没有宗庙的人不附祭于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跟随【孔颖达疏:带着宗庙跟随就附祭于祖父了】。不变更祭牲,是用士的祭牲【孔颖达疏:意思是丈夫既然不再是大夫,就只依据丈夫现在所能使用的祭牲,不能改用过去做大夫时的祭牲】。孔颖达说:“妻子身为大夫而去世,是指丈夫做大夫时妻子去世。后来丈夫不再是大夫,是指妻子死后丈夫被贬退不再做大夫而死。丈夫既然不再是大夫而死,如果附祭这位妻子,只依据丈夫现在所能使用的祭牲,不能改用过去做大夫时的祭牲。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现在既然附祭妻子,就使用大夫的祭牲,这是因为妻子遵循丈夫礼制的缘故。”方慤说:“妇人以依附他人为事,贵贱跟随丈夫而不在于自己。”
存疑,应镛说:经文根据妻子的生死,以及丈夫的荣辱来确立条文,注释认为附祭于妻子,就是刚开始做官而没有宗庙,也未必一定如此。即使刚迁居他国而成为大夫,也一定有宗庙。既然不设立祖父的宗庙,怎敢为妻子设立宗庙呢?
按:君子营造宫室,宗庙最为优先,那么诸侯刚开始受封,必定设立五座宗庙;大夫刚开始受命,必定设立三座宗庙;适士刚开始受命,必定设立两座宗庙。然而有宗庙设立而没有神主的情况,比如伯禽受封于鲁国,不尊奉天子为祖,就不能祭祀文王;而周公还在世,那么五座宗庙都是空的。周公去世,不能附祭于王季的宗庙;王季已经被追尊为王,诸侯不能尊奉天子为祖,那么应当进入鲁国的大宗庙。所谓别子作为始祖,大概是因为对于孙子来说,必定跟随祖父在宗庙中受祭,所以必定附祭于祖父。以别子作为始祖,就没有可以附祭的对象;假设他的夫人先去世,也不能附祭于王季的妃子,而是自己进入鲁国的大宗庙。由此推论,诸侯的庶子刚开始受命成为大夫而设立三座宗庙,大夫的庶子另在他国做官,他祖父的宗庙,由本国的宗子主持,不能带着神主出行,那么在新国家所设立的三座宗庙也没有神主。所以郑氏说“刚开始来做官没有宗庙”,不是不设立宗庙,是因为没有神主在宗庙中可以附祭,所以直接说没有宗庙。既然设立了宗庙,妻子去世,神主不进入宗庙吗?后来丈夫去世而神主进入宗庙,就附祭于妻子了。郑、孔的解释分析事理非常精微,不能说丈夫在世时先为妻子设立宗庙必定没有这种事。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对于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没有丧服,是因为继承人有祭祀的责任【“为出母”的“为”读作wèi】。
正义:郑康成说:“嫡子承受父亲的正体,应当负责祭祀。”应镛说:“祭祀,是吉礼;丧事,是凶事。凶服不能用来行吉礼。儿子没有断绝母亲关系的道理,但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有祭祀的责任。因为宗庙为重,所以宁可剥夺母亲祭祀的权利,也不敢废除对祖父的祭祀。”朱熹说:“被休弃的母亲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来说没有丧服,这是尊崇祖先、敬重宗庙,家中没有两个主人的意义。先王制定礼制精细严谨不马虎,大概就是这样。”吴澄说:“这一条重复出现在前面,但前面只是叙述礼制;这里则是解释其意义。”徐师曾说:“虽然没有丧服,仍然以心丧自居。”
妇人不作为主丧人而持杖的,有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持杖,母亲为长子削去杖上的装饰,在室的女儿为父母持杖,主持丧事的人不持杖,那么子女中有一人持杖。
正义:郑康成说:有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持杖,婆婆不压制媳妇;母亲为长子削去杖上的装饰,是嫌服男子应当持竹杖;母亲为长子服丧,不能重于儿子为自己服丧;在室的女儿,也是童子;没有男性兄弟,让同姓的人代理主丧,不持杖,那么子女中有一人持杖,指的是长女,许嫁以及二十岁行笄礼,笄礼表示成人,成人持正式的杖。孔颖达说:这是论述妇人应该持杖的节度,妇人为丈夫和长子,虽然不作为主丧人,也持杖;但丈夫是移天换地的重丧,而说有婆婆在世的,是因为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就压制嫡子,使嫡子不持杖;现在有婆婆主持儿子的丧事,担心婆婆作为主丧人也压制媳妇,所以明确说明;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持杖;现在因为主丧的人不持杖,那么这个童女就持杖;如果主丧的人持杖,那么这个童女就不持杖。方慤说:桐木的杖不是用来服男子丧的,然而母亲为长子持杖,是因为用儿子为自己服丧的方式来回报他。
通论:孔颖达说:既然说在室的女儿,是童女就可以知道。如果她成人出嫁,作为主丧人都持杖。《丧服传》:妻子为丈夫持杖。《小记》:母亲为长子持杖。陆佃说:妇人不作为主丧人持杖,而持杖如同童子当家持杖一样。现在虽然不作为主丧人,为丈夫持杖,情义至深而且能使人哀痛。
缌麻和小功的丧期,在虞祭和卒哭祭时就要除去丧冠。已经安葬而没有进行虞祭,那么即使是主人也都戴冠;等到虞祭时都除去丧冠。为兄弟已经除丧,自己赶上他的安葬,就重新穿上丧服。报丧虞祭卒哭就除去丧冠;如果不报丧虞祭,就除去丧服。远距离安葬的,等到反哭时都戴冠,到达郊外后才除去丧冠。反哭【“免”音问,下面相同。“报”音赴,“为”音wèi。“比”音bì】
正义:郑康成说:缌麻和小功的虞祭卒哭,棺柩已经埋葬,嫌恩情轻可以不免去丧冠【孔颖达疏:棺柩在时就应该戴着丧冠,现在到了虞祭卒哭的时候,棺柩虽然埋葬已久,也戴着丧冠】。说“则免”的,意思是
旣殡先啓之闲虽有事不免【孔疏:以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柩棺旣啓,着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旣掩,不复着免,故特明之】不报虞,谓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也【孔疏:承上文缌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缌麻也】为兄弟不报虞则除之,谓小功已下远葬,墓在四郊之外。孔氏颖达曰:自此至皆免,论著免之节,缌小功之丧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葬讫反哭之时皆着冠,至郊而后去冠着免,反哭于庙。
译已经入殓,在开棺之前,即使有事情也不能免除免服。不举行虞祭,是指有缘故而不能尽快举行虞祭,虽然主人都戴上了冠,但不能长时间没有饰物,所以从主人到缌麻亲等的人都戴免服。为兄弟不举行虞祭就除去免服,是指小功以下亲属的丧事在远处郊野之外安葬。孔颖达说:从“自此”到“皆免”,论述的是戴免服的礼节,缌麻、小功等级的丧事在远处郊野之外,不能没有饰物,所以安葬完毕反哭的时候都戴冠,到了郊外才去掉冠戴上免服,然后在宗庙里反哭。
存疑。陆氏佃曰:「旣葬而不报虞,此言过期而葬也。盖葬日虞,如期而葬则如期而虞也。不及时而葬,渴葬也;过时而葬,慢葬也。故礼使后其虞,以责子道。」案《檀弓》:「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则报葬必报虞,礼也。」今不报虞,义当从郑注。乃陆氏云:「使后其虞,以责子道。」岂不报虞亦礼乎?礼有先葬母,待父虞者,然待父虞则服父之新丧,不得云「主人皆冠」,故不报虞,为有故礼之变也。为兄弟不报虞,则除之,除免也,亦「主人皆冠」意。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案注云:异国之君免,或为吊】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旣啓之后也【孔疏:凡大敛之前,着免大功已上散麻;大敛以后,着冠不散麻,纠其垂也。至将葬啓殡之后,己葬之前,亦免大功已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着免,不散麻,带贬于大敛以前及旣啓之后也】亲者大功已上也【孔疏:以经不散麻谓大功已上,今云亲者皆免,明据合应散麻之人】孔氏頴达曰:己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也。大功已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己君来吊,亲者亦免,可知。徐氏师曾曰:主人必免,尊君也,然纠其要绖,不使防垂杀也。凡带未敛而垂,旣敛则绞,旣啓而又垂,葬毕而又绞。主人免,亲皆从而免,致亲亲之情也。
除殇之丧者,其▯也必▯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正义:郑氏康成曰:殇无变【孔疏: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也】文不缛【孔疏:成人丧服初除着朝服,禫祭始从▯端,今除殇之丧即禫服,是文不繁缛】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服也【孔疏:▯冠、朝服是纯吉之祭服,今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旣祥▯,乃素缟麻衣。孔氏颖达曰:成丧,谓成人之丧,其祥▯也,衣朝服而缟冠。
通论徐氏师曾曰:「仪礼传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
存疑:郑氏康成曰「▯冠▯端黄裳而▯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孔疏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服必▯冠▯端黄裳,异于成人之丧也。若其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若▯裳即与上士吉服▯端同,非释禫服也】辨正:陆氏佃曰「言必▯,则裳亦▯,可知郑氏谓▯端黄裳盖非是」。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正义郑氏康成曰:凡奔丧,谓道远,已殡乃来也。为母不括发,以至成服一而已,贬于父也。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孔疏约奔丧礼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孔氏颖达曰:括发于堂上殡宫堂上也。不笄纚者,奔丧异于初死也。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为踊故袒。旣毕袭绖于东方,袭谓掩所袒之衣带绖。东方谓旣踊毕,袭带绖于东序。东奔母之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成服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异于父也。着免加绖已后,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于此之时,宾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出殡宫之门,就于庐,故哭者止。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已乆,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于在家也。陆氏佃曰:上言绖于东方,绖首绖也。今此言免于东方,绖为要绖尔。通论孔氏颖达曰:若未殡而来,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案:舅字下一本有姑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孔疏:如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及将所传重者非适【孔疏: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
译存疑。陆佃说:“既然安葬了却不举行虞祭,这是说超过了期限才安葬。大概安葬当天就举行虞祭,如果按时安葬就按时举行虞祭。不及期限就安葬,叫渴葬;超过期限才安葬,叫慢葬。所以礼制让虞祭推迟,以责备儿子未尽孝道。”按《檀弓》说:“安葬当天就举行虞祭,因为不忍心让死者离开一天,那么及时安葬必定及时举行虞祭,这是礼制。”现在不及时举行虞祭,道理上应当遵从郑玄的注解。于是陆佃说:“让虞祭推迟,以责备儿子未尽孝道。”难道不及时举行虞祭也是礼制吗?礼制中有先安葬母亲,等待父亲举行虞祭的情况,然而等待父亲举行虞祭,就是为父亲的新丧服丧,不能说“主人都戴冠”,所以不及时举行虞祭,是因为有变故而改变礼制。为兄弟不及时举行虞祭,就除去丧服,除免丧服,也是“主人都戴冠”的意思。
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戴免的时候,主人也必定戴免。不散开麻绖,即使是别国的国君来吊唁也戴免,亲近的人也都戴免【按:注解说:别国的国君戴免,有的版本作吊唁】
郑康成正义说:不散开麻绖,是指像绞垂那样,为君主在既启殡之后、大敛之前改变贬损的礼制【孔颖达疏:凡在大敛之前,戴免,大功以上亲属散开麻绖;大敛以后,戴冠不散开麻绖,绞住下垂的部分。到了将安葬启殡之后,已安葬之前,也戴免,大功以上亲属也散开麻绖。如果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戴免的时候,必定为他戴免,不散开麻绖,在大敛以前及既启之后带贬损】亲近的人是大功以上亲属【孔颖达疏:因为经文说不散麻是指大功以上,现在说亲近的人戴免,明显是依据应当散开麻绖的人】孔颖达说:本国国君来吊唁,戴免如此,即使他国国君来,与本国国君相同。大功以上亲近的人,都跟随主人戴免,是尊敬别国国君的意思。本国国君来吊唁,亲近的人也戴免,可以推知。徐师曾说:主人必定戴免,是尊重国君,然而绞住腰间的绖带,不让它垂下来截断。凡腰带在大敛之前下垂,既敛就绞住,既启又下垂,安葬完毕又绞住。主人戴免,亲近的人都跟随戴免,是表达亲近亲人的感情。
除去未成年夭折者的丧服,其祭服必定是〇;除去成年者的丧服,其祭服是朝服和缟冠。正义:郑康成说:未成年夭折者没有变化【孔颖达疏:没有虞祭、卒哭及练祭的变服】文饰不繁缛【孔颖达疏:成人丧服初除时穿朝服,禫祭才开始穿〇端,现在除去未成年夭折者的丧服就穿禫服,是文饰不繁缛】成,指成人。缟冠,不是纯吉的〇服【孔颖达疏:〇冠、朝服是纯吉的祭服,现在用缟冠,是未纯吉的祭服】既祥〇,才穿素缟麻衣。孔颖达说:成丧,指成人的丧事,其祥〇时,穿朝服戴缟冠。
通论徐师曾说:“《仪礼》传中,丧事为成人的,其文饰繁缛;丧事为未成人的,其文饰不繁缛。”
存疑:郑康成说“〇冠〇端黄裳而〇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孔颖达疏说除去长殇、中殇、下殇的丧服,其祭服必定是〇冠〇端黄裳,不同于成人的丧服。如果是素裳则与朝服纯吉相同,如果是〇裳则与上士吉服〇端相同,不是释禫服】辨正:陆佃说“说必定〇,那么下裳也必定〇,可知郑氏说〇端黄裳大概不对”。
奔父丧,在堂上括发,袒露左臂下降跳跃,在东方穿衣系绖;奔母丧,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下降跳跃,在东方穿衣戴免。系绖就位,完成跳跃,出门哭泣,停止三天而哭五次,袒露三次。
郑康成正义说:凡奔丧,是指路途遥远,已经殡殓才到来。为母亲不括发,直到成服只有一次,是比父亲贬损。就位以下,对父母相同【孔颖达疏约奔丧礼文,所以知道相同】三天哭五次,是指刚到晚上返回位置哭泣,然后出去到次舍哭一次。与第二天又第二天的早晚而哭五次。袒露三次,是指刚到袒露,与第二天又第二天的早晨而三次。孔颖达说:在堂上括发,殡宫堂上也。不笄纚,奔丧不同于初死。袒露指在堂上去衣,下堂阼阶东而跳跃,因为跳跃所以袒露。既毕穿衣系绖在东方,袭指掩住所袒露的衣带绖。东方指既跳跃毕,穿衣带绖在东序。东奔母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成服不括发,在堂上袒露,下降跳跃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这是不同于父的地方。戴免加绖以后,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跳跃,所以说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于此之时,宾客来吊唁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出殡宫之门,就于庐,所以哭者停止。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现在闻丧已久,奔丧礼杀,所以三天五哭不同于在家。陆佃说:上面说绖于东方,绖首绖也。现在说免于东方,绖为要绖尔。通论孔颖达说:如果未殡而来,与在家同,不得减杀。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按:舅字下一本有姑字】
郑康成正义说:“指丈夫有废疾其他缘故,或者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孔颖达疏:如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及将所传重者非适【孔颖达疏: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
以他子为后者】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孔氏颖达曰:「适子正服期,则适妇宜大功,庶妇故小功也。」徐氏师曾曰:「此言姑服适妇之变礼,言姑则舅可知。」
译把其他儿子立为后嗣的,所穿的丧服都如同众子庶妇一样。」孔颖达说:「嫡子正服为期年,那么嫡妇就应当穿大功,庶妇本来是小功。」徐师曾说:「这是说姑姑为嫡妇服丧的变通之礼,提到姑姑,那么舅舅的情况也就可知了。」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七
大传第十六
正义孔氏颖达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此于别录属通论。
通论陈氏祥道曰:「禘者,祭之大者也。追王者,孝之大者也。名者,人治之大者也。人道者,礼义之大者也。是篇言人道者三则,其所谓祭祀、追王、服术、宗族之类,莫非人道而已,岂非传之大者哉?故命曰《大传》。」吴氏澄曰:「《仪礼》经十七篇,惟《丧服》一篇之经有传。此篇通用《丧服》传之文而推广之。《丧服》传逐章释经,如《易》之彖、象传。此篇不释经而泛説,则如《易》之系辞传,不释经而统论大凡也。人以系辞传为《易大传》,故此篇亦名《大传》云。」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徒细反,下同。大祖之大音泰】
正义郑氏康成曰: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大祖诸侯受封君也。王氏肃曰:所自出,虞夏出黄帝,殷周出帝喾也。孔氏颖达曰:此论王及诸侯、大夫、士祭祖先之义,诸侯非王及祭大祖耳。大夫士有勳劳大事为君所善者,则君许其祫祭至于髙祖。赵氏匡曰:不王不禘,明诸侯不得有也。所自出谓所系之帝,诸侯五庙惟大祖庙百世不迁,及其大祖言及者,逺祀之所及也。不言禘者,不王不禘,无所疑也。有省谓有功往见省记者也。据此体势相连,皆説宗庙之事,不得谓之祭天。张子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始受姓者也。以其祖配之,以始祖配也。所出之祖无庙于太祖之庙,禘之而已。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以所出之祖配天地。方氏慤曰:礼不王不禘,盖徳愈隆而孝愈广,位愈尊而祭愈逺故也。此禘也,或谓之闲祀,或谓之追享,或谓之大祭,何也?以其非四时之常祀故谓之闲祀,及祖之所自出故谓之追享,比常祭为特大故谓之大祭,名虽不同,至于所及为适当焉则一而已。此所以通谓之禘也。诸侯及其大祖,即《王制》所谓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是也。有大事省于其君,诗序所谓有功而见知是矣。祫谓毁庙之主合食于祖庙也。大夫止于三庙,士止于二庙,一庙则庙祭固不及髙祖,必待祫然后及之,故曰干祫及其髙祖。祫人君所行之祭,非人臣之常礼也,特人君非常之赐而已。叶氏梦得曰:大事大功也,省察也,干上达也。古者诸侯有祫而无禘,大夫有时祭而无祫。禘天子之事,祫诸侯之事。大夫既不得祫,然有大功见察于天子,则视诸侯上达而祫其毁主【案本文惟云及其髙祖,不云髙祖以上毁庙之主,此云毁主误】王氏炎曰:记大传者首言礼一字,眀所记者礼之旧典,非汉儒臆説也。禘与祫不同祫,则大祖东郷,毁庙及羣庙之主,昭南郷,穆北郷,合食于大祖之庙。禘则祖之所自出者东郷,而以祖配食,昭穆各以其次,故禘为大,祫次之。如周人之祀后稷祖庙。
通论张子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严父莫大于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上帝即天也,聚天之神而言之,则谓之上帝。此武王祀文王,推父以配上帝也。曰:『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不曰武王者,以周之礼乐尽出周公制作,故以其作礼乐者言之。以始祖配天,须在冬至。冬至一阳生,万物之始;宗祀九月,万物之成。父者,我之所自生;帝者,万物之祖,故推以为配而祭于明堂。其实与帝一也。」陈氏祥道曰:「祀先之礼,自祢而祖,自祖而推之以及始祖,备矣。而禘又推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始祖配之,非仁孝诚敬之至者莫能行也。」朱子曰:「禘之意最深长,如祖考与自家身心未相
辽絶祭祀之理,亦自易理防至。如郊天祀地,犹有天地之显然者,不敢不尽其心。至祭其始祖,己自大段阔逺,难尽其感格之道。今又推其始祖之所自出而祀之,茍非察理之精微,诚意之极至,
译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礼记义疏》卷四十七
《大传》第十六
正义孔颖达说:查郑玄的目录说,篇名叫做《大传》的原因,是因为它记载了关于祖先和亲属的大义,这一篇在《别录》中属于通论类。
通论陈祥道说:“禘祭,是祭祀中最大的。追尊先王,是孝道中最大的。名分,是人治中最大的。人道,是礼义中最大的。这一篇论述人道的三个方面,其中所说的祭祀、追尊先王、丧服制度、宗族关系等,无非都是人道罢了,这难道不是传文中最大的吗?所以命名为《大传》。”吴澄说:“《仪礼》经文有十七篇,只有《丧服》一篇的经文有传文。这一篇通用《丧服》传文的文字并加以推广。《丧服》传逐章解释经文,就像《易经》的彖传、象传。这一篇不解释经文而是泛泛论述,就像《易经》的系辞传,不解释经文而统论大体。人们把系辞传称为《易大传》,所以这一篇也命名为《大传》。”
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能举行禘祭。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始祖,并用其近祖配享。诸侯祭祀只及于其太祖。大夫、士如果有重大事件,需向国君请示。合祭时,大夫、士的祭祀只及于其高祖。【“王”读原字,又音况,以下同。“禘”音徒细,以下同。“大祖”的“大”音泰】
正义郑康成说:凡是大祭都叫禘,自由地祭祀其先祖所由生的人,大祖是诸侯受封的始祖。王肃说:所由出,指虞夏出自黄帝,殷周出自帝喾。孔颖达说:这是论述王以及诸侯、大夫、士祭祀祖先的意义,诸侯不是王,只能祭祀太祖罢了。大夫、士如果有功勋劳绩,被国君嘉许,那么国君允许他们合祭直到高祖。赵匡说:不王不禘,说明诸侯不能有禘祭。所由出指所系的帝王,诸侯五庙中只有太祖庙百世不迁,说“及”其太祖,是说远祀所及到的范围。不说禘祭,是因为不王不禘,没有疑问。有省,指有功绩前往拜见并被省察记录的人。根据这种体势相连,都在说宗庙的事,不能说是祭天。张载说: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始祖,是开始受姓的人。以其祖配之,是以始祖配享。所由出的始祖没有庙在太祖之庙,只是禘祭而已。万物本源于天,人本源于祖先,所以用所由出的始祖配享天地。方慤说:礼制规定不王不禘,大概是德行越隆盛孝道就越广博,地位越尊贵祭祀就越深远。这禘祭,有人叫它闲祀,有人叫它追享,有人叫它大祭,为什么呢?因为它不是四季的常祀,所以叫闲祀;因为它追及祖先所由出的人,所以叫追享;因为它比常祭特别大,所以叫大祭。名称虽然不同,至于所及的范围适当,则是一样的。这就是通称为禘的原因。诸侯祭祀及于其太祖,就是《王制》所说的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共五庙。有大事向国君请示,就是《诗序》所说的有功而见知。祫祭是指毁庙的牌位合食于祖庙。大夫只止于三庙,士只止于二庙,一庙则庙祭本来不及高祖,必须等到祫祭然后才及于高祖,所以说干祫及其高祖。祫祭是人君所行的祭祀,不是人臣的常礼,只是人君特别的恩赐罢了。叶梦得说:大事是大功,省是省察,干是上达。古时候诸侯有祫祭而没有禘祭,大夫有时祭而没有祫祭。禘祭是天子的事情,祫祭是诸侯的事情。大夫既然不能祫祭,但是有大功被天子省察,就比照诸侯上达而祫祭其毁庙的牌位【查本文只说及于高祖,没说高祖以上毁庙的牌位,这里说毁主有误】。王炎说:《大传》开头说“礼”字,说明所记载的是礼的旧典,不是汉儒的臆说。禘与祫不同,祫祭则太祖向东,毁庙及群庙的牌位,昭向南,穆向北,合食于太祖之庙。禘祭则祖先所由出的人向东,而以祖配享,昭穆各按次序,所以禘祭为大,祫祭次之。就像周人祭祀后稷祖庙。
通论张载说:“文武的功业起于后稷,所以推举后稷配享上天。严父没有比配享上天更大的,在明堂宗祀文王以配享上帝。上帝就是天,聚集天神而言,就称为上帝。这是武王祭祀文王,推举父亲配享上帝。说:‘从前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不说武王,是因为周的礼乐全出自周公制作,所以以制作礼乐的人来言说。以始祖配享天,须在冬至。冬至一阳生,是万物之始;宗祀在九月,是万物之成。父,是我所由生;帝,是万物之祖,所以推举他们配享而祭祀于明堂。其实与帝是一样的。”陈祥道说:“祭祀祖先的礼制,从父到祖,从祖推及始祖,完备了。而禘祭又推及始祖所由出的人,并用其始祖配享,不是仁孝诚敬达到极致的人不能实行。”朱熹说:“禘祭的意义最深长,比如祖考与自家身心并未完全隔绝,祭祀的道理,也容易理防至。比如郊天祀地,还有天地显然可见,不敢不尽其心。至于祭祀其始祖,已经大大阔远,难尽其感格之道。现在又推及始祖所由出的人而祭祀,如果不是察理之精微,诚意之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