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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钦定礼记义疏七十八

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七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735–1742 段

能尽敬】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孔疏: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同为南面,臣能极敬】孔氏颖达曰:此眀义制也。门内之亲故得行私恩揜公义,若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谓朝廷之间,公朝当以公义絶私恩,若金革之事无辟是也。操事父之道以事君,则敬君与父同,以义断恩。门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故为君亦斩衰三年,同于父也。

译【能尽敬】所谓尊崇尊贵,是指天子与诸侯。【孔疏:天子与诸侯的臣子侍奉天子与诸侯作为君主,君主都面南而坐,臣子能够竭尽恭敬。】孔颖达说:这是阐明礼制的义理。门内的亲属关系,因此可以施行私恩而掩盖公义,比如三年的丧期,君主不呼唤臣子进门,就是这样的例子。门外指的是朝廷之间,在公共朝堂上应当以公义断绝私恩,比如战争之事没有回避,就是这样的例子。用侍奉父亲的方法来侍奉君主,那么对君主的恭敬就与对父亲相同,以义理来裁断恩情。门外(对待君主)一律如此,虽然大夫与王侯地位不同,但他们的臣子所表达的恭敬并无差异,所以说这是义理中最大的部分,因此为君主也服斩衰三年的丧,与为父亲服丧相同。

案《仪礼·义服》五服皆有之,此特言其重者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鼔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期音基,苴七余反,为于伪反,齐音咨,见贤遍反。大戴不培作不坿,下有「下同」,丘陵四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孔疏:士虞礼沐而不栉,杂记曰:非虞祔练祥无沐浴】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孔疏:始存省此乐,若县而作,在既禫之后】三年不为乐,乐必崩。孔氏颖达曰:此眀节制也。不补者,苴麻之衰,虽破不补也。不培者,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也。大祥日得鼔素琴,所以为此上事者,教其民使哀有终极也。以节制者,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自此以下更眀节制,欲尊归于一,无二事之理。言父母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下总结无二尊之理。吕氏大临曰: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遂其无穷之情,则情之过者不至灭性不止,而情之不及者不知所勉矣。故三日而殡,未殡不食;既殡食粥,朝暮皆一溢米。三月而▯,未▯不沐;既▯将虞,然后沐浴。期而小祥,既小祥然后练冠练衣。盖毁不可以久久,则灭性以死伤生,不得申其孝矣。恩虽重也,嵗月之久则不可不除。故丧不过三年,苴麻之衰以为至痛,饰非求乎完且久,故服虽敝而不补。▯之言藏封之以识,非求乎高大而终不夷,故坟墓不培。哀虽甚也,已过则不可不乐。故既祥而后乐者,示哀亦不可以无终,此所以为之节也。贾氏公彦曰:子为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达子心丧之志也。程子曰:古之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丧。

皆为三年丧,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防今之宜,服齐衰一年,外以墨缞终月,算可以存古之礼,全今之制。

通论吕氏大临曰:《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曰:「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又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善矣。』」又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由此观之,既禫徙月然后可乐。孔子亦未以朝祥暮歌为非,而既祥五日弹琴乃躬行之,何也?盖祥者吉也,自练至于祥,渐而即吉,则人既祥可乐矣。然又至于禫之徙月为乐,不忍遽也。此云「祥之日鼓素琴」,或未然。又曰:「父子之道,天之合也,其爱不可觧于心,此以恩制者也。君臣之道,人之合也,义则从,不义则去,此以义制者也。情之至者,遂之则无穷也。至于无穷,则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可继,道所以不行。此不可不以节制者也。遂其所不得申,则无等差;施之于所不必用,则事无实;责之于所不能具,则力不给;必之于所不能行,则人告病。此不可不以权制者也。」故恩莫大于父,服莫重于斩衰,极其恩而制其服也。极天下之爱莫爱于父,极天下之敬莫敬于君,爱敬生乎心,与生俱生者,故门内以亲为重,故为父斩衰,亲亲之至也;门外以君为重,故为君亦斩衰,尊尊之至也。内外尊亲,其义一也。

案父在为母期,庾氏、皇氏、熊氏俱以为属下经权制,独郑氏于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为母期之文,乃在节制之中。攷古本及大戴本,则资于事父以事母,半莭本在三日而食上,与资于事父以事君接递而下,而后错简耳。故虽从今本,而以郑説为正。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伛者不▯,跛者不踊

译查考《仪礼·义服》,五服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这里特别说的是其中较重的一种。

三天后吃粥,三个月后洗头,一周年后练祭。哀毁但不毁灭天性,不因为死者而伤害生者。丧期不超过三年,苴麻的丧服破了不补,坟墓不培土。大祥祭那天,弹奏素琴,是告诉百姓丧事有终结。这是用来节制哀情的。凭借侍奉父亲的心来侍奉母亲,对父母的爱是同等的。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里没有两个至尊。这是为了用统一的原则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周年,是为了体现家里没有两个至尊的道理。

郑玄说:食,指吃粥。沐,指将举行虞祭的时候。补,培,都是治理的意思。鼓素琴,是开始恢复音乐。三年不奏乐,奏乐必致崩溃。孔颖达说:这是阐明节制。不补,是指苴麻的丧服,即使破了也不补。不培,是指坟墓堆成丘陵后,不再加土。大祥那天可以弹奏素琴,做上述这些事情,是为了教导百姓使悲哀有终极。所谓节制,是因为实情未尽,仍用礼节来限制,抑制其情感。以上都是节制之事,以下进一步阐明节制,要使尊卑归于一,没有两尊的道理。说父母恩爱虽然相同,但服制却有差异,是因为不敢有两个至尊的缘故。所以下面总结无二尊的道理。吕大临说:创伤大的愈合时间长,疼痛剧烈的痊愈慢,如果顺遂那无穷的情感,那么情感过度的人不至于毁灭天性不止,而情感不足的人也不知所勉力。所以三天后下葬,未下葬不进食;已下葬吃粥,早晚各一溢米。三个月后,未虞祭不洗头;已虞祭将举行虞祭,然后洗头。一周年小祥祭,小祥祭后然后练冠练衣。因为哀毁不可以长久,否则毁灭天性以死伤生,就不能伸尽孝道了。恩情虽然重,但岁月长久就不能不除去。所以丧期不超过三年,苴麻的丧服表示至痛,装饰不求完整长久,所以衣服即使破旧也不补。坟墓之言藏封之以识别,不求高大而最终不夷平,所以坟墓不培土。悲哀虽然甚,但已过则不可不乐。所以大祥祭后奏乐,是显示悲哀也不能没有终结,这就是用来节制的原因。贾公彦说:儿子为母亲屈就服一周年,心丧还是三年。所以父亲虽然为妻子服一周年而除服,但必须三年后才娶妻,是通达儿子心丧的志向。程颐说:古代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周年,现在都服三年丧。都服三年丧,那么家里就有两个至尊了,能不产生嫌疑吗?防止现在的适宜,服齐衰一年,外面用墨缞终月,计算可以保存古礼,成全今制。

吕大临说:《檀弓》说:“大祥祭穿缟衣,这月禫祭,下月奏乐。”又说:“孔子大祥祭后五天,弹琴而不成声;十天而成笙歌。”又说:“鲁国有早上大祥祭晚上唱歌的人,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这算多吗?超过一个月就好了。’”又孟献子禫祭悬挂乐器而不奏乐,孔子说:“献子比人高出一等。”由此看来,禫祭下月然后可以奏乐。孔子也没有认为朝祥暮歌不对,而大祥祭后五天弹琴是亲身实行的,为什么呢?大概祥是吉,从练祭到大祥祭,逐渐接近吉,那么人既大祥祭就可以奏乐了。但又到禫祭下月才奏乐,是不忍心太快。这里说“大祥祭那天鼓素琴”,或许不对。又说:“父子之道,是天的结合,其爱不可解于心,这是以恩制。君臣之道,是人的结合,义则从,不义则去,这是以义制。情感极至,顺遂它则无穷。到了无穷,那么贤者过度,不肖者不能继承,道所以不行。这不可不节制。顺遂那不能伸张的,就没有等差;施用于不必用的,就事无实;责求那不能具备的,就力量不够;必求那不能行的,人就告病。这不可不权制。”所以恩没有比父亲更大的,服没有比斩衰更重的,极尽恩而制其服。极天下之爱没有比爱父亲更甚,极天下之敬没有比敬君主更甚,爱敬生于心,与生俱生,所以门内以亲为重,所以为父斩衰,是亲亲的极致;门外以君为重,所以为君也斩衰,是尊尊的极致。内外尊亲,其义是一样的。

查考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周年,庾氏、皇氏、熊氏都认为属于下经权制,只有郑氏在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为母期的文,乃在节制之中。考据古本及大戴本,则资于事父以事母,半节本在三日而食上,与资于事父以事君接递而下,而后错简耳。所以虽然从今本,而以郑说为正。

杖是什么?是爵位。三天授予儿子杖,五天授予大夫杖,七天授予士杖。有人说担主,有人说辅病。妇人、童子不持杖,不能病。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伛者不踊,跛者不踊。

。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担,是艶反;秃,吐木反;髽,侧瓜反;伛,纡主反;跛,彼我反。大戴无起四十字,此八者作「凡此】

译年老体弱且疾病缠身,不禁止饮酒吃肉。以上这八种情况,是用权变的方法来制约的【担,音艳;秃,音吐木;髽,音侧瓜;伛,音纡主;跛,音彼我。《大戴礼记》中没有“起”字之后的四十个字,这八种情况写作“凡此”】

正义郑氏康成曰: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髽,妇人也;男子免而妇人髽。髽或为免。孔氏颖达曰:此眀权制也。权制之中,所以先眀杖者,以下有不应杖而杖,又有应杖而不杖,皆是权宜,故先举正杖于上。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徳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设也。三日、五日、七日,厯叙其爵之人也。丧服▯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郑注:「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庶子以下虽非适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妇人未成人之妇人、童子、防男,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不言而事行者,谓王侯也。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又须人扶乃起也。言而后事行者,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已言而后丧事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执事者,谓庶人也,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子于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髽是妇人大紒,重丧辫麻绕发,秃者无发,故不髽。女秃不髽,故男子秃亦不免。▯者露膊,伛者可憎,故不露。跛人脚蹇,故不踊。老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或致灭性,非制所许,故酒肉养之。此八条不可以强逼,故圣人权宜制也。所谓八者,谓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伛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又曰:案《丧大记》大夫与士之丧皆云三日授子杖。

同主为其亲也,今云五日七日,故知为君也。

通论吕氏大临曰:「丧之有杖,所以辅病也。孝子毁瘠之至,非杖不能起。后世因之以为节文。亲丧则亲者杖,君丧则有爵者杖,童子当室则杖,皆以其主丧而有杖,故曰担主也。国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士之丧,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则妇人有杖矣。此云妇人不杖者,先儒云:『谓皆以防不能病,故不杖,其义然也。』」又曰:「先王制礼,其本致一而不可二也。妇人已嫁为夫斩,为其父齐衰,其致一于夫,虽父不得而抗也。亲莫隆于父母,父在为母齐衰期,其致一于父,虽母不得而抗也。故爱有差等,仁义所以并行而礼所由立,致于一也。」方氏慤曰:「伊耆氏言军旅有爵者杖,则不特丧事为然,凡以优贵者也。三日、五日、七日,则以爵之贵贱而为授杖早晚之节。凡此皆非礼之经,故曰以权制。」

案人子执亲之丧也,以身致之。其得自致者为正,不得致者为权。若杖,则所以安此身也。衰病者用之。惟天子、诸侯、大夫、士居父母丧,知义理则能病,官备事具则可病。病必有以扶之,故以杖为正。若妇人、弱童子、防,皆不能病者也。庶人,身执事,面垢而已,又不可病者也。则又以不杖为正,以杖为权也。庶人不杖,而长子为主,以接宾者劳,则使担之,不止有爵矣,权制一也。庶子不杖,而同此父母,讵不能哀?则虽不以杖即位而病,则辅之,幷不止担主矣,权制二也。妇人不杖,而有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为长子,亦以辅病,故此权制三也。童子不杖,而有杖者,男子当室则杖,女子子在室,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亦以担主,故此权制四也。或曰:「二语上对大夫、士则担主辅病各一,下对妇人、童子其担主辅病又各一,而四耳。」百官以下申上爵者杖,而庶人不杖之意,不通。考诸礼而观其义,则孰为正,孰为权?总不眀。

存疑:庾氏蔚之曰:“父存为母一也,不数杖与不杖之例。”吕氏大临曰:“八者,父在为母期一也,妇人童子不杖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庾氏数为母而不数扶而起及童子不杖,非。

案:庾、吕皆承今本,以为母属下节之误,而以杖而起为一,与以扶

译郑玄解释说:五日和七日授予丧杖,是指为君主服丧的情况;需要搀扶才能起身,是指天子和诸侯;拄着丧杖就能起身,是指大夫和士;脸上沾满污垢即可,是指平民百姓;髽是指妇女;男子免冠而妇女结髽。有的版本将“髽”写作“免”。孔颖达解释说:这是阐明权宜之制。在权宜之制中,之所以首先阐明丧杖,是因为下文有不应持杖却持杖的情况,也有应持杖却不持杖的情况,这些都是权宜之计,所以先在上文列举持杖的正例。丧杖的设置,本是为了扶持病体,而因为有爵位的人德行深厚,其哀痛必然深重,病体必然沉重,所以丧杖是为有爵位的人设置的。三日、五日、七日,是依次叙述不同爵位的人。《丧服》篇说:“什么是持杖?是因为有爵位。没有爵位却持杖,是什么?是因为代理主丧。不是主丧者却持杖,是什么?是因为辅助病体。”郑玄注解说:“担,是代理的意思。尊崇他为主丧者,代理授予他丧杖。庶子及以下的人虽然不是嫡子,也都持杖,是因为他们辅助病体的缘故。”妇女、未成年的妇女、童子、未成年男子,之所以不持杖,是因为他们不能承受哀痛导致的病体。不言语而丧事得以推行的,是指王侯。丧事所需物品触类旁通地委任给百官,不需要自己开口而事情就能办成,所以允许他们病体沉重,即使有辅助病体的丧杖,也不能起身,还需要人搀扶才能起身。言语之后丧事才得以推行的,是指大夫和士,既然没有百官百物,必须自己开口之后丧事才能推行,所以不允许他们病体极度沉重,因此拄着丧杖就能起身,不需要搀扶。亲自操持丧事的,是指平民百姓,地位卑微没有人可以差遣,只能亲自操持事务,不允许他们病体沉重,所以虽然有丧杖也不能使用,只是让脸上有尘垢的容貌而已。子女对于父母,无论贵贱情感相同,但病体的程度不能一样,所以制定权宜之制。髽是妇女的大发髻,重丧时用麻绳缠绕头发,秃头的人没有头发,所以不结髽。女子秃头不结髽,所以男子秃头也不免冠。〇是指露出胳膊,驼背的人令人厌恶,所以不露出胳膊。跛脚的人脚部行动不便,所以不跳跃。年老多病的人身体已经瘦弱,如果再让他们完备礼仪,可能会导致丧命,这不是制度所允许的,所以用酒肉供养他们。这八条规定不能强行逼迫,所以圣人制定权宜之制。所说的八条,是指应持杖却不持杖、不应持杖却持杖,这是一;搀扶才能起身,这是二;拄杖就能起身,这是三;脸上沾满污垢,这是四;秃头的人,这是五;驼背的人,这是六;跛脚的人,这是七;年老多病的人,这是八。又说:考察《丧大记》,大夫和士的丧事都说“三日授予儿子丧杖”。

共同主丧是因为他们是亲属,现在说五日和七日,所以知道是为君主服丧。

吕大临说:“丧事中有丧杖,是用来辅助病体的。孝子哀痛过度导致身体消瘦,没有丧杖就不能起身。后世因此将其作为节制的规范。亲人去世则亲近的人持杖,君主去世则有爵位的人持杖,童子当家主事则持杖,都是因为他们主丧而持杖,所以说代理主丧。国君的丧事,三日,儿子和夫人持杖;五日,大夫和世妇持杖。大夫的丧事,下葬后,主人、主妇和室老都持杖。士的丧事,三日的早晨,主人持杖,妇女都持杖。那么妇女也有持杖的了。这里说妇女不持杖,先儒说:‘是指都因为未成年而不能承受病体,所以不持杖,这个解释是正确的。’”又说:“先王制定礼仪,其根本是一致的而不能有两个标准。妇女已嫁,为丈夫服斩衰,为父亲服齐衰,其一致在于丈夫,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与之抗衡。亲情没有比父母更隆重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其一致在于父亲,即使是母亲也不能与之抗衡。所以爱有等级差别,仁义因此并行而礼仪由此确立,都归结于一个根本。”方慤说:“伊耆氏说军旅中有爵位的人持杖,那么不只是丧事如此,凡是优待尊贵者都是这样。三日、五日、七日,是根据爵位的高低来决定授予丧杖早晚的节度。凡此都不是礼仪的常规,所以说这是权宜之制。”

考察子女为亲人服丧,是用自己的身体来尽孝。能够亲自尽孝的是正例,不能亲自尽孝的是权宜。至于丧杖,是用来安顿这个身体的。体衰病弱的人使用它。只有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居父母丧时,懂得义理就能承受病体,官员齐备事物具足就能承受病体。病体必然有扶持的东西,所以以持杖为正例。如果是妇女、弱小的童子、未成年男子,都是不能承受病体的人。平民百姓,亲自操持事务,脸上沾满污垢即可,又是不允许承受病体的人。那么又以不持杖为正例,以持杖为权宜。平民百姓不持杖,而长子作为主丧者,因为接待宾客劳累,就让他代理持杖,这就不止是有爵位的人了,这是权宜之制一。庶子不持杖,但共同侍奉这些父母,难道不能哀痛?那么即使不持杖就位而承受病体,也辅助他,这就不止是代理主丧的人了,这是权宜之制二。妇女不持杖,但有不是主丧者却持杖的情况,姑母在世时为丈夫、为长子持杖,也是以辅助病体,所以这是权宜之制三。童子不持杖,但有持杖的情况,男子当家主事则持杖,女子在室,其主丧者不持杖,那么儿子一人持杖,也是以代理主丧,所以这是权宜之制四。有人说:“这两句话上面对应大夫、士则代理主丧和辅助病体各有一例,下面对应妇女、童子其代理主丧和辅助病体又各有一例,总共是四例。”百官以下申述上面有爵位的人持杖,而平民百姓不持杖的意思,不通顺。考察各种礼仪并观察其意义,那么哪个是正例,哪个是权宜?总归不明确。

存疑:庾蔚之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不计算在持杖与不持杖的例子中。”吕大临说:“八条,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是一,妇女和童子不持杖是二,拄杖就能起身是三,脸上沾满污垢是四。”庾蔚之计算为母亲服丧而不计算搀扶才能起身以及童子不持杖,是不对的。

考察:庾蔚之、吕大临都承袭今本,认为母亲属于下一节的错误,而以拄杖就能起身为一,与以搀扶

而起为一,误正同。

译而把“起”当作“一”,错误和正确是一样的。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解,佳买反;期,音基;杀,色戒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怠,哭不絶声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怠也孔氏颖达曰此覆眀节制之事不怠谓哭不休息;期悲哀者,谓期闲朝夕恒哭;三年忧,谓不复朝夕哭,但忧戚而已。恩之杀者,自初以降,恩渐减杀也。」圣人因孝子情有减杀,制为限节。吕氏大临曰:「始死,哭不絶声,水浆不入口者三日,此三日不怠也。未▯,哭无时,居倚庐,寝不説绖带,此三月不解者也。既虞卒哭,惟朝夕哭,此朞悲哀者也。既练,不朝夕哭,哭无时,谓哀至则哭,此三年忧也。君子之居丧,期合乎中者也。圣人因隆杀而制其礼,所谓品节斯斯之谓礼。」

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髙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复扶又反】正义:郑氏康成曰:「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孝经》説:「言不文者,指士民也。」孔氏颖逹曰:「三年之丧,君不言,是记者引古礼。」吕氏大临曰:「礼者,所以敎民之中,故三年之丧,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敢不勉也。」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古之道也。书称「高宗谅闇者」,先王之礼废,王者有不能行之者。高宗以善丧闻,为废礼所由兴,故善之也。不言而事行者,此人君之丧礼,故高宗三年不言也。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故「言不文」,此士大夫之丧礼也。朱子曰:「谅闇,天子居丧之名。」

存疑。孔氏安国曰:「谅闇读为谅隂,谅信也,阴黙也。」郑氏康成曰:「谅古作梁,▯谓之梁闇,读如鹑防之防。闇谓庐也,庐谓有梁者,所谓柱▯也。」孔氏颖达曰:「古之王者,既虞后,施梁而柱▯。」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谓与宾客也。唯而不对,相者为之应耳。言谓先发口也。孔氏颖达曰:唯而不对,但称唯而已,不对其所问之事。相者为之对,不旁及也。对而不言,但对其所问之事,不余言也。言而不议,但言説他事,不与人议论相问答也。议而不及乐,得议他事,但不能听及于乐也。吕氏大临曰:此不言,谓舆宾客接,若治丧之事,则亦言而后行事也。对而不言,应之而不倡也。言而不议,无徃反酬问也。议而不及乐,有徃反酬问,而不及乐事也。此因论三年不言与言不文而及之。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衰,七雷反;菅,音奸;期,音基】

正义,吕氏大临曰:「父母之丧,其大变有三:始死,至于三月,一也;十三月而练,二也;三年而祥,三也。」

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比,必利反;知,音智;上,弟,音悌】

正义郑氏康成曰:仁有恩者也,理义也,察犹知也。孔氏颖达曰:此覆结言居丧之徳三节者,初丧至沐一也,十三月练二也,三年祥三也。仁者居丧可以观其思慕爱亲,不思慕爱亲,非仁也。知者居丧则合于道理,不合于道理,非知也。强者居丧则能守其志节,若无志节,非强也。因礼以治丧事,用义以正丧礼,则孝子弟弟贞妇也。吕氏大临曰:人子莫不执丧也,善于此者难,莫不善其始也,善于终者难,故终兹三节以善丧称,则孝子弟弟贞妇可得而知也。恻怛痛疾悲哀志懑,非仁者之笃于爱则不能也。然哭踊无节,丧期无数,服不别精粗,

译人刚去世时,三天内哭泣不停息,三个月内不解开丧服,满一年时内心悲哀,三年间充满忧思,这是恩情逐渐减杀的表现。圣人根据恩情的减杀来制定礼节的限度。

这就是丧期定为三年的原因,贤能的人不能超越,不贤的人不能不及,这是丧礼中的中庸之道,是君王所常行的。《尚书》说:“高宗在谅闇中三年不说话,这是对他善行的赞美。”君王没有不实行这种礼制的,为什么唯独赞美高宗呢?回答说:高宗就是武丁。武丁是殷朝的贤王。他继承王位,在丧事中表现出慈爱善良。当时,殷朝由衰败走向复兴,礼制由废弛重新兴起,所以赞美他。因为赞美他,所以记载在《尚书》中,并推崇他,因此称他为高宗。三年之丧,君王不说话。《尚书》说:“高宗在谅闇中三年不说话”,说的就是这个。然而说“言语不加修饰”的,是指臣下。

存疑。孔安国说:“谅闇应读作谅阴,谅是信,阴是沉默。”郑玄说:“谅古字作梁,丧庐称为梁闇,读音如同鹑防的防。闇指丧庐,庐指有梁的屋子,也就是柱楣。”孔颖达说:“古代的君王,在虞祭之后,设置梁和柱楣。”

按照礼制,穿斩衰丧服的人,只应答而不回答;穿齐衰丧服的人,回答而不主动说话;穿大功丧服的人,说话而不议论;穿缌麻、小功丧服的人,可以议论但不涉及音乐。

父母的丧事,穿着丧服,戴着丧冠,系着绳带,穿着菅草鞋。三天后喝粥,三个月后洗头,满一年十三个月后戴练冠,三年后除丧。

在这三个阶段结束时,仁爱的人可以观察他的爱心,智慧的人可以观察他的条理,刚强的人可以观察他的意志。用礼来治理,用义来匡正,孝子、悌弟、贞妇都可以由此考察出来。

位不别宾主,乃野人夷狄直情径行者,其知不足道也。哀之发于容体,发于声音,发于言语饮食居处衣服轻重有等,变除有等,至于袭含敛殡之具,宾客吊哭之文,无所不中于礼,非知者之眀于礼则不能也。然有其文矣,实不足以称之;有其始矣,力不足以终之,其强不足道也。丧事不敢不勉,此有志者之所能也。故古之善观人者,察其言动之所趋而知其情,验其行事之所及而知其徳。亲丧者,人之所自致者也。哭死而哀,非为生者,则其仁可知矣。生事之以礼,死▯之以礼,祭之以礼,则其知可知矣。先王制礼,不敢不及,则其强可知矣。故君子观人,常于此而得之。

译地位不分宾主,那是乡野之人、夷狄之族直率任性、径直行事的表现,他们的见识不值得称道。哀伤表现在容貌体态上,表现在声音上,表现在言语、饮食、起居、衣着的轻重等级上,表现在除服变节的等级上,至于穿衣、含玉、小敛、大敛、殡葬的器具,以及宾客吊唁哭泣的礼仪,没有不符合礼制的,如果不是通晓礼仪的人明察礼制,是做不到的。然而,虽然有这些礼仪形式,实际内容却不足以与之相称;虽然有了开端,力量却不足以坚持到底,他们的勉强坚持不值得称道。办理丧事不敢不尽力,这是有志之士所能做到的。所以古代善于观察人的人,考察他的言行趋向从而了解他的真情,验证他的行事能力从而了解他的德行。父母的丧事,是人自身能够尽力做到的。为死者哭泣而哀伤,不是为了生者,那么他的仁爱就可以知道了。生前以礼侍奉,死后以礼安葬,祭祀以礼进行,那么他的智慧就可以知道了。先王制定礼制,不敢有所不及,那么他的刚强就可以知道了。所以君子观察人,常常从这里得知其为人。

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七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钦定礼记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八【礼器图一】

案日之行也,自北而西,厯南而东。冬至在牵牛,春分在娄,夏至在东井,秋分在角。则娄、井、角以三仲月中言之,斗以仲冬月本言之也。其余或举月本,或举月末,不必皆月中也。《虞书》所言皆昏星,故书扵仲夏举房、心,而月令举亢;书扵仲秋举虚,而月令举牛;书扵仲冬举昴,而月令举壁。则《书》之中星常在后,而月令中星常在前。盖月令举月本,则《书》举月中也。月令之或举朔气,或举中气,犹《书》扵七星或举其名,防举其次,皆互见也。嵗之气二十有四,而▯七十有二。一月之内,六▯、二气。朔气常在前,中气常在后。朔气在晦,则后月闰;中气在朔,则前月闰。朔气有入前月,而中气常在是月中数周,则为嵗;朔数周,则为年。是年不必具四时,而嵗必具十二月也。

案周之王畿与九服共方万里,故此九服除王畿之外,每服言又方以别之。畿者,限也,树之封疆而限千里,故曰王畿。侯者,▯也,为王斥▯。服者,服事扵王,甸田也,为王治田出税。男者,任也,为王任其职。理采事也,为王事民以供其上。蛮者,縻也,以政教縻之。又蛮服,大司马谓之要服。要者,以政令要束为义扵四要之内,方七千里。故《王制》注云:周公复唐虞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凡七千里。夷之一服在夷狄。

之中,故以夷言之,镇服入夷狄,又深故湏镇守之藩。服者,以其最在外,为藩篱也。案:卫服之外,圣人虽制其服,而不必其来臣,故《武成》、《洛诰》、《康王之诰》诸篇,俱止言五服耳。

案诗曰:「邦畿千里。」春秋▯曰:「天子一圻。」周语曰:「规方千里,则天子面五百里为王城,百里为郊,郊置六乡,七万五千家。而近郊之宅田、士田、贾田,逺郊之官田、牛田、牧田,任其余地,皆谓之郊,以其与邑郊故也。」二百里为甸,甸置六遂,七万五千家。而公邑任其余地,谓之甸,以甸法在是故也。三百里为家,削,削所以封大夫与王子弟之尤疏者,谓之削,以其削扵县都故也。四百里为邦县,所以封卿与王子弟之疏者,谓之县,以其系扵上故也。五百里为邦都,所以封公与王子弟之亲者,谓之都,以其有邑都故也。案此周制也。周九服,侯在畿外;夏则五服,甸在畿内也。

案《礼记·坊记》曰:制国不过千乗。《周礼·大司马》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司马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乗;又成方十里,出长毂一乗。盖乗者,甸之赋;甸者,乗之地。甸方八里,据地言之;成方十里,兼沟涂言之,其实一也。诸侯地不过百里,车不过千乗,以开方之法计之: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方百里者,为方一里者万;方一里者百,其赋十乗;方一里者万,则其赋千乗。然赋虽至扵千乗,而兵不过三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惟天子则六军。《大司马》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出军之法,乡为正,遂为副,则遂之出军与乡同。公邑出军,亦与乡同。其公卿大夫采地,则与乡遂异。故郑氏注《小司徒》: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乗,士十人,徒二十人;成十为终,革车十乗,士一百人,徒二百人;终十为同,革车百乗,士千人,徒二千人。此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至其计地出军之法则,《司马法》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乗,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此天子诸侯兵赋之通制也。

案《周礼》小司徒乃▯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匠人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

译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七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钦定礼记义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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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八【礼器图一】

按:太阳的运行,从北方走向西方,经过南方再走向东方。冬至时在牵牛星,春分时在娄星,夏至时在东井星,秋分时在角星。那么,娄、井、角是以三个月的中气来说的,斗是以仲冬月的月初来说的。其余的有时举月初,有时举月末,不一定都是月中。《虞书》所说的都是黄昏时的星,所以在仲夏举房、心二星,而《月令》举亢星;在仲秋举虚星,而《月令》举牛星;在仲冬举昴星,而《月令》举壁星。那么《书》中的中星常常在后,而《月令》中的中星常常在前。大概《月令》举月初,那么《书》就举月中。《月令》有时举朔气,有时举中气,就像《书》对于七星有时举其名,有时举其序,都是互相参见的。一年的节气有二十四个,而候有七十二个。一个月之内,有六个候、两个气。朔气常常在前,中气常常在后。朔气在晦日,那么下个月就是闰月;中气在朔日,那么上个月就是闰月。朔气有进入前一个月的,而中气常常在这个月内数周,就称为岁;朔数周,就称为年。因此年不一定具备四季,而岁一定具备十二个月。

按:周朝的王畿与九服总共方圆万里,所以这九服除去王畿之外,每服都说又方来区别它们。畿,是界限的意思,树立封疆而限制在千里之内,所以叫王畿。侯,是候望的意思,为王侯斥候守望。服,是服事于王,治理甸田,为王治理田地并缴纳赋税。男,是任的意思,为王担任其职。采,是治理采邑的事,为王治理百姓以供给上级。蛮,是縻的意思,用政教来羁縻他们。又蛮服,大司马称之为要服。要,是以政令约束的意思,在四要之内,方圆七千里。所以《王制》注说:周公恢复唐虞旧有的疆域,将其五服分为九服,其要服之内总共七千里。夷之一服在夷狄之中,所以用夷来称呼,镇服进入夷狄,又因为深入所以需要镇守的藩篱。服者,因为它最在外围,作为藩篱。按:卫服之外,圣人虽然制定了其服制,但不一定要求他们来称臣,所以《武成》、《洛诰》、《康王之诰》等篇,都只说五服罢了。

按:《诗经》说:“邦畿千里。”《春秋》说:“天子一圻。”《周语》说:“规方千里,那么天子面向五百里为王城,百里为郊,郊设置六乡,七万五千家。而近郊的宅田、士田、贾田,远郊的官田、牛田、牧田,其余的土地,都称为郊,因为它们与邑郊相连的缘故。”二百里为甸,甸设置六遂,七万五千家。而公邑其余的土地,称为甸,因为甸法在这里的缘故。三百里为家削,削是用来封给大夫与王子弟中关系较疏远的,称为削,因为它削减于县都的缘故。四百里为邦县,是用来封给卿与王子弟中关系较疏远的,称为县,因为它系属于上级的缘故。五百里为邦都,是用来封给公与王子弟中关系较亲近的,称为都,因为它有邑都的缘故。按:这是周朝的制度。周朝九服,侯在畿外;夏朝则五服,甸在畿内。

按:《礼记·坊记》说:制定国家不超过千乘。《周礼·大司马》凡命令赋税,根据土地和人口来制定。《司马法》:甸方圆八里,出长毂一乘;又成方圆十里,出长毂一乘。大概乘,是甸的赋税;甸,是乘的土地。甸方圆八里,是根据土地来说的;成方圆十里,是兼沟涂来说的,其实是一样的。诸侯土地不超过百里,车不超过千乘,用开方的方法计算:方圆十里者,为方圆一里者一百;方圆百里者,为方圆一里者一万;方圆一里者一百,其赋税十乘;方圆一里者一万,那么其赋税千乘。然而赋税虽然达到千乘,而军队不超过三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只有天子则是六军。《大司马》说: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出兵的方法,乡为正兵,遂为副兵,那么遂的出兵与乡相同。公邑出兵,也与乡相同。其公卿大夫的采地,则与乡遂不同。所以郑氏注《小司徒》: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成十为终,革车十乘,士一百人,徒二百人;终十为同,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这是公卿大夫采地出兵的规定。至于计算土地出兵的方法,则《司马法》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这是天子诸侯兵赋的通制。

按:《周礼》小司徒乃测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承担地事。匠人九夫为井,井间宽四尺,深四尺,称为沟。方圆十里为成,成间宽八尺,深八尺,称为洫。方圆百里为同,同间宽二寻,深